河北省公安厅公布唐山被打女子司法鉴定意见书, 2 人轻伤, 2 人轻微伤,这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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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经济观察报​ 发表

目前中国司法实务中,判定伤残程度的标准主要有三种,分别用于不同的案件中。

第一种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这个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 2016 年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是用于民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伤残鉴定之用。第二种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这个鉴定标准是用来鉴定工伤及职业病案件中的伤残程度。还有一个就是我们今天讨论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种标准就是用来探讨人体损伤程度是否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有些朋友认为只有达到轻伤以上才会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并不是。故意伤害罪确实是需要达到轻伤以上,但寻衅滋事罪中致两人以上轻微伤也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唐山事件中通报处理之后大家觉得最难以理解的是鉴定结论 “轻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人体损伤三种,轻微伤、轻伤、重伤。还可以细分为五等,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之所以大家对这个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有误解,是因为法律术语中的轻伤与日常生活中的轻伤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开篇就有对不同伤残程度的术语解释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从术语解释中可以看出,司法术语中的轻伤其实已经达到肢体毁坏、容貌损害、器官功能部分障碍的程度,是属于中等程度的损伤。可以举几个例子让大家直观感受下轻伤的程度:

5.1.4 轻伤二级
a)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b)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2 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2 以上。
c) 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2 以上。
d) 颅骨骨折
e)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 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4.4 轻伤二级
a) 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 1 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 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 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 (直径 0.6cm 以上)。
d) 斜视;复视
e) 睑球粘连。
5.6.4 轻伤二级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 肋骨骨折 2 处以上。
c) 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 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 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 1 周不能自行吸收。
f) 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g) 胸壁穿透创。
5.8.4 轻伤二级
a) 骨盆骨折
b) 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 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 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 阴道撕裂伤。
f) 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cm 以上。
g) 龟头部分缺损。
h) 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2.0cm 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i) 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cm 以上;阴囊内积血,2 周内未完全吸收。
j) 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k) 一侧输精管破裂。
l) 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m) 轻度排尿障碍。
n) 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以上这些也只是轻伤二级,还没有到轻伤一级的程度。所以司法术语中的轻伤已经不轻了也就是因此才将 “轻伤” 作为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起点。其实当时看视频的时候,我就感觉那种程度的伤害行为一般是不足以达到重伤程度的,所以我在之前关于唐山事件的回答中只提到他们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而没有提到故意伤害罪。因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三年以下,寻衅滋事五年以下,致人轻伤时寻衅滋事比故意伤害判刑重,按寻衅滋事处理,只有致人重伤才会按更重的故意伤害罪处理。

可能确实如大家所说,为了不引起误解,可以把术语进行一下调整,把 “轻微伤、轻伤、重伤” 改为“轻伤、重伤、超大杯伤”,以达到生活常用语和司法术语相符的效果。

知乎用户 丁大龙律师​​ 发表

唐山打人案的伤情鉴定出来了,2 名被打女子轻微伤,2 名被打女子轻伤二级。

此案的定性,明确写为是 “骚扰” 和“殴打”,按这个定性再加上轻伤鉴定结果,足以入刑。

然后警方还把打人者调查了个底朝天,列了一大堆罪行上去,整出了史上最长的警情通报。

我把通告里的罪合并起来算了一下,最后判刑肯定是十年起步,最终量刑应该是在 10~20 年之间,下半辈子基本可以在牢里不用出来了。

大篇幅描述调查出的其他罪行,是想向公众证明自己是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的从严从重处理此事。

但是,因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果,还是掀起了群众大规模的质疑。

明明整个脸都被打肿了,那么惨,怎么可能是轻伤二级?为什么鉴定结果会这么轻?

群众不理解,所以群众要质疑,因为质疑的数量太多,所以我今天又要来普法了。

首先说结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果没问题,上次科普的时候我就说过,唐山案这种伤情照片,一看就是最多轻伤。

注意是最多轻伤,也可能被鉴定为轻微伤。

整个脸都被打肿了,这其实是典型的轻微伤,以这个案子的全民关注度,全部鉴定为轻微伤这群众是肯定不答应的,最后轻伤二级,这已经是法医尽量往严重上面去靠了,而且肯定是其他地方找到了点啥伤往法条上靠的,单纯脸部被打肿这个是怎么都到不了轻伤的。

法医没错,当然,群众不理解也没错。

上次我说过,群众理解的轻重伤,和法律意义上的轻重伤,那完全就是两码事。

中国法律框架里,伤情分 3 类,共 5 等。分别是轻微伤,轻伤,重伤三类,其中轻伤和重伤又分别分二级和一级,共 5 个等级。

什么叫重伤?

法律上,重伤指低于死亡的伤势,等级仅次于死亡,所以重伤的上限是死亡,下限是有死亡可能。

没有任何死亡可能的,伤势不会危及生命的,不能称之为重伤。

换句话说,重伤在医学上,最低也是要进抢救室的,救完了也要住院很久。

什么叫轻伤?

法律上,轻伤指低于重伤的伤势,所以轻伤的上限是有极低概率危及生命,下限是部分肢体和器官致残。

简单的说,至少得部分器官残了,才能叫轻伤。

我们俗称的轻伤不下火线,不是说手上包了个创可贴就叫轻伤,这个轻伤可能指断了半个耳朵或几根手指,但不危及生命,然后坚持战斗。

什么叫轻微伤?

法律上,轻微伤等级又低于轻伤,所以轻微伤的上限是造成部分肢体和器官伤残,下限是部分肢体和器官出现轻微功能障碍。

好像还是不太好理解,那我们举几个例子。

重伤分两等,最严重的是重伤一级。

什么叫重伤一级?

被打成植物人状态,偏瘫、四肢瘫这种,为重伤一级。

很明显,这种伤势的人已经和死没啥区别了,是所有伤势里最严重的那种。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 4 周以上,这个叫重伤二级。

头骨被人打折了,然后脑子不停漏液,连漏 4 个星期以上,这才能叫重伤二级。

很明显,这种伤势的人随时可能死亡,危及生命,但和重伤一级比又好很多,所以下降一个等级,叫重伤二级。

说重伤,是为了让你们理解轻伤,因为没有更重的伤势做衬托,你们无法理解为什么要这么划分。

什么叫轻伤一级?

次于重伤二级的,叫轻伤一级。

比如说头骨被人打折,脑子开始漏液,但没有连漏 4 个星期,这个叫轻伤一级。

然后就是轻伤二级,这次唐山案的鉴定结果,也是能够入刑的最低等级。

什么叫轻伤二级?

眶壁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舌头缺损,面部出现单个创口形成的疤痕长达 4.5cm 以上,这才叫轻伤二级。

因此轻伤二级在常人眼里是非常恐怖的伤势,一般人很难被打成这样,要被打到很惨很惨才可能够得上轻伤二级。

再下面就是轻微伤了,正常来说身上挂彩了,自家在家涂紫药水搞创可贴解决不了,需要找医生包扎的,都可以算轻微伤。

所以这次法医能鉴定出轻伤二级,已经是尽力了,轻伤一级伤势过重,是怎么都靠不上去的。

如果不是舆论聚焦,正常途径鉴定结果基本就是轻微伤。。。

法律上的轻伤,和正常人眼里的轻伤,完全就是两码事。

确切的说,法律上的轻伤应该是正常人眼里的重伤,法律上的轻微伤应该是正常人眼里的轻伤。

而正常人眼里的轻微伤,指的是涂紫药水,包创口贴这种,这在法律上什么都不算。

而法律上规定这么重的伤势为轻伤,是因为它上面有重伤这个等级,而重伤之所以叫重伤,是因为它上面有死亡这个等级。

一层层下压,所以只能叫轻伤,其实轻伤一点都不轻。

而在法律实践中,就是轻伤入刑,不是重伤入刑。

正常人理解中,轻伤行政拘留加赔钱就可以了,重伤要坐牢,而法律中是轻伤坐牢,轻微伤行政拘留加赔钱。

这就对应上去了。

每次出现伤情鉴定,群众一听这么重的伤势才轻伤就开始喷,就是这个认知差距。

这种专业名词的差距在医学上其实有很多,比如说普通外科医生其实一点都不普通,而是那个学科就叫普通外科,学这个的医生学的再好,水平再高,一辈子也只能是普通外科医生。

法律上的名词,法律人理解就可以了,在以前没出过什么事,但现在不是互联网时代了嘛,大家都会七嘴八舌的发表下自己的意见,大量的普通群众不可能去学法,对于这么重的伤势结果是轻伤极度不理解,所以每次类似的事情出现舆论都要喷上一顿。

其实这个事也很好解决,大家只是认知差距而已,改一改称呼就可以了。

可以参考星巴克,小杯叫中杯,中杯叫大杯,大杯叫超大杯,全部升一个等级就可以了。

体现在伤情鉴定中,现在的轻微伤改为轻伤,轻伤改为重伤,重伤改为超重伤即可。

如果嫌超重伤不好听,也可以叫濒死伤。

其实我觉得濒死伤比重伤更能贴切的反映出这个伤情等级。

有没有必要改?

语言是为了人民群众服务的,如果人民群众觉得不容易理解,那这个语言就有问题。

现在是人民群众的时代,用了几千年的文言文我们都能废掉,改用群众易理解的白话文,为什么不能改几个法律名词呢?

如果这次唐山打人案鉴定结果为 2 个轻伤,2 个重伤二级,因此打人者需要为重伤二级入刑,这个新闻看起来是不是就顺眼多了,更符合群众的常规认知。

明明是大杯,为什么非要叫中杯,消费者不喜欢。

再然后,根据目前情况反映出的群众意愿,目前的法律对打人者的惩处偏轻,对于正常挑事打人的混混,法律几乎没有惩罚,最多关几天别人也不在乎。

正常的好人要想保护自己,要不顾面子躺地上,学那些碰瓷的人,去医院装伤情,弄一堆检查费外加休养时间才能让打人者出钱。

这很不合理。

法律应该强化对轻微伤的惩处,除行政拘留外,除医药费外,还要给与一定的补偿,这个补偿要足以让打人者心痛。

如果觉得补偿会诱发碰瓷行业,那你罚款也行,狠狠的罚,罚款交国库也行,群众会支持的。

动不动就五百一千的罚款,过时了,实在没有震慑力,要按五千一万的罚才行,而且要打人必罚,只要把人脸打肿了,罚款 5000 起步。

现在群众的意见很明显是嫌罚的少,罚的轻,而不是嫌罚的重,罚的频繁。

所以不要怕罚的重,加大惩罚力度,等罚到群众认为过于严厉的时候再改就是。

现在基层民警和稀泥、息事宁人的事情太多了,就算好不容易罚了,也罚不了多少钱,还不如躺地上碰瓷讹人让对方出的钱多。

这不行,必须要严罚打人者,因为现在群众意见很大,目前几乎所有人都觉得罚的太轻。

酒驾能管好,闯红灯能管好,我就不信打人管不好。

先把轻伤升个杯,改名重伤,轻微伤也升个杯,叫轻伤。然后把轻伤杯都赠送买一送一券,惩罚概率和标准都直接翻倍,我觉得就差不多了。

作者:远方青木(ID:YFqingmu )

原文:轻伤不轻,唐山案定轻伤二级

知乎用户 远方青木 发表

通告发布以后,身边许多小伙伴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了质疑:为什么被害人伤得这么重,最后才鉴定出是轻伤二级,甚至还有被害人的鉴定结论只是轻微伤

当前通用的伤情鉴定标准,是自 2014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报告》(下称 “《标准》”),该《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在过去八年内被援引作为大多数暴力犯罪案件立案、起诉、量刑的重要标准。《标准》中根据人体伤情轻重,鉴定结论从重到轻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四等。

需要注意的是,《标准》中对轻伤的定义与我们普通老百姓对轻伤的定义存在一定偏差。我自己办过许多故意伤害罪的案子,常见的伤情是被害人被人殴打导致肋骨断裂。肋骨断裂对于普通群众而言,已经是 “非常重的伤害” 了,但是根据《标准》而言,却距离 “重” 非常远,甚至只有在两根肋骨骨折的情况下,才构成“轻伤二级”。

5.6.4 轻伤二级;b) 肋骨骨折 2 处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暴力犯罪伤情鉴定中,还有一点与群众的认识存在不同。许多群众认为,身上有多处符合轻伤二级的伤情,就可以鉴定为轻伤一级,以此来 “升级”。这种说法其实是有偏差的,我们仍然以肋骨断裂为例:

5.6.3 轻伤一级 c)肋骨骨折 6 处以上

也就是说,一般来说,只有当肋骨骨折达 6 处以上,才能鉴定结论为轻伤一级,如果被害人伤势为骨折 3 处,且其他地方均有轻伤二级伤势(甚至是轻微伤伤势),在一般情况下均难以构成轻伤一级。当然,从《标准》的文字上来看,并未体现这一点,只是相对含糊地作出说明: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唐山被打女孩被定性为轻伤二级,许多群众是不满意的。这个时候,与其居高临下地斥责群众是 “法盲”、“不懂医学 / 法律”,不如考虑另一个问题:我们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标准,是否应随着群众对安全要求的提高而产生变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社会长治久安的需求比以往更高,司法活动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也越发完善、到位,而这个时候,法律中对暴力犯罪追诉、量刑的标准或许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正如同,我国法律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以及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一样。

或许有人会反驳,说叶律师,伤情鉴定是生物科学,应当属于自然科学范畴,不是社会学或法学,自然科学不应向 “社会需求” 迁就和低头。而我认为,诚然,伤情鉴定体现的是自然科学的问题,但当伤情鉴定的结论成为某项社会活动的标准时,其所需要考量的便不应当仅仅是科学问题,更应该是社会问题。

一家之言,欢迎讨论、批评。

知乎用户 叶律师为何那样​​ 发表

科普一下

轻伤不轻,重伤很重

司法鉴定上所说的轻微伤、轻伤、重伤

与我们在医院看病看伤所称的伤情有本质差异

两者在概念体系上完全不同

比如我们常说的植物人

植物生存状态即为重伤一级

而肋骨骨折两处以上

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

都属于轻伤二级

所以这个轻伤二级

并非我们理解的轻伤

知乎用户 苏格拉深不见底​ 发表

意味着陈某志就「性骚扰殴打女子」事件也会被判刑?

司法鉴定的轻伤和我们意识里的轻伤不太一样,

根据目前已经通报的信息,陈某志的罪行还有:

2015 年指使他人打人、非法拘禁他人

2018 年指使他人抵押盗窃车辆 14.8 万元

2022 实施网络赌博洗钱 66.03 万元

陈某志等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行为

目前通报暂时还没定罪涉黑问题,正在侦查中……

一旦定性涉黑后,一般都会重判!

现在大家都知道,陈某志肯定会被数罪并罚重判的。

这时候值得警惕的是:

要是现在还人敢伸手捞人的,那才是根本不把人民群众放在眼里了!

知乎用户 蜗牛蜗牛等等我​ 发表

根据最新《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伤情程度主要分为 5 个等级:重伤一级、二级,轻伤一级、二级,轻微伤。

那么在刑事案件中,重伤、轻伤、轻微伤分别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后果?

以故意伤害罪为例,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致人轻微伤是不够成犯罪的,只有造成轻伤二级以上后果才构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过失行为导致他人伤害后果的,只有造成重伤以上后果才构成犯罪,即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造成他人轻伤、轻微伤的均不构罪。

当然,轻微伤也可以成为构罪条件,如在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即可构成犯罪。同时轻微伤也是治安处罚(拘留)的依据标准。

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以及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量刑时,一级要比二级从重量刑,属于两个量刑层次。

所以说,牙齿被打掉两颗以上就可以刑事立案,要求警察抓人。当然如果只被打掉一颗牙或牙齿松动,那么也可以要求公安对加害人予以治安处罚,比如治安拘留。

知乎用户 《财经》杂志​ 发表

事实就是这样,只要不用刀,锤等重兵器,不打要害,在非绑缚的人体打出的伤害有限

这方面上,他们是专家,可以把人打的满身是血,把所有人吓得不敢反抗,但是警察一验伤连轻伤都算不了,

但是有人就想搞混水,为啥!

打人能有多大罪名?当街打死人很大可能性会因为激情杀人而被判无期,一般也就是死缓二年。赔偿死者家属,几十万

这才是个轻微伤,连故意伤害都不算,这个事情一完,专案组就会开始其他调查,能让他们如愿以偿吗?

但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案件就不一样了

第一,找到首领,

第二,确定骨干

第三,最重要,找到保护伞。这就是一抓一窝,从派出所到公安局,甚至到市,省政府都会有人被牵连,这种事情,你作为公务员,哪怕就是坐下来和嫌疑人吃个饭,都能审查你三个月。

所以有人怕了,

你和谁吃过饭,你不知道吗?你知道,不怕吗?你怕,怎么办?赶紧将大众的注意力吸引在打人这个事情上来。质疑其验伤有问题,带节奏,让专案组穷于应付,给自己创造时间。

知乎用户 璠璠 发表

科普一下轻伤二级:

根据通报,被打女子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 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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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北京青年报

知乎用户 列兵阿廖沙​ 发表

希望女孩早日康复!也希望有关部门介入给予适当的心理疏导,不要遗留心理创伤。

就现在的伤情鉴定结果来看,未来对于这些恶 徒可能最终以寻衅滋事公诉的概率更大,毕竟故意伤害的量刑就现在看没有寻衅滋事重。

对于鉴定是轻伤二级而言,其实已经很重了,在我们普通人的视觉里,这个已经算惨不忍睹的暴行了,但是从鉴定的角度,还是要严格遵循相关标准的。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相关表述,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对于这块想详细研究的,可以去查询一下这两个标准。

知乎用户 珍惜当下​​ 发表

哪些情况属于轻伤二级?

1**、颅脑、脊髓损伤**

a)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b)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² 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² 以上。

c) 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² 以上。

d) 颅骨骨折。

e)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 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 2、面部、耳廓损伤

a)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

b) 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

c) 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

d)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3.0cm² 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² 以上。

e)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² 以上。

f) 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 眼睑缺损。

h) 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 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 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 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

m)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15% 以上。

n) 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 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 舌缺损。

q)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 2 枚以上。

r) 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 损伤致张口困难 Ⅰ 度。

t) 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 颧骨骨折。

3、听器听力损伤

a) 外伤性鼓膜穿孔 6 周不能自行愈合。

b) 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 一耳听力障碍 (≥41dB HL)。

d)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 一耳外耳道横截面 1/2 以上狭窄。

4、视器视力损伤

a) 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 过 1 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 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 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 (直径 0.6cm 以上)。

d) 斜视;复视。

e) 睑球粘连。

f) 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5 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 0.3 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7 以 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 0.2 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 一眼视野半径 50 o 以下(视野有效值 80% 以下)。

5、颈部损伤

a) 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5.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b) 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 4.0cm² 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6.0cm² 以上。

c) 甲状腺挫裂伤。

d) 咽喉软骨骨折。

e) 喉或者气管损伤。

f) 舌骨骨折。

g) 膈神经损伤。

h)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6、胸部损伤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 肋骨骨折 2 处以上。

c) 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 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 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 1 周不能自行吸收。

f) 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g) 胸壁穿透创。

h) 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7、腹部损伤

a) 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b) 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c) 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d) 胰腺挫伤。

e) 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f) 肝功能损害(轻度)。

g) 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h) 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i) 腹壁穿透创。

  • 8、盆部及会阴损伤

a) 骨盆骨折。

b) 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 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 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 阴道撕裂伤。

f) 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cm 以上。

g) 龟头部分缺损。

h) 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2.0cm 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i) 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cm 以上;阴囊内积血,2 周内未完全吸收。

j) 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k) 一侧输精管破裂。

l) 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m) 轻度排尿障碍。

n) 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9、脊柱四肢损伤

a) 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 10%以上。

b)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 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 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 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 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 骨骺分离。

h) 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 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j) 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 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 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0cm 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0cm 以上。

10、手损伤

a) 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4%。

b) 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 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 2 至 5 指末节)。

d) 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11**、体表损伤**

a) 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6%。

b) 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0cm 以上。

c) 撕脱伤面积 50.0cm² 以上。

d) 皮肤缺损 6.0cm² 以上

12、其他损伤

a)IIo 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5%或者 IIIo 面积达 0.5%。

b) 呼吸道烧伤。

c) 挤压综合征(I 级)。

d) 电击伤(Ⅰo)。

e) 溺水(轻度)。

f) 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g) 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h) 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i) 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j) 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k) 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l) 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m)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以下为原回答。

就这???

知乎用户 糖三​ 发表

唐山打人事件的调查结果已经发出来了,其中包括 4 名被打女子的健康状况。但即便此刻通报出来了,网上还是吵声一片。

吵什么呢?不信呗!

我把通报内容拆开来给大家讲讲,顺便看看网友们都在质疑些什么。

一,出警速度慢。

根据通报内容显示:6 月 10 日凌晨 2 点 40 分打人事件发生,一分钟后就有人报警,但是唐山市公安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 3 点 09 分才赶到现场。

哪有 800 米距离花 28 分钟到达现场的警方?

根据潇湘晨报的报道,新黄河记者已经探访,派出所离案发烧烤店只有 800 米直线距离,即便驱车绕路,也不可能出现 28 分钟到达现场这样的速度。

关于这一点质疑,合情合理,我认为网友没任何问题。只是提醒一下,通报的最后也写明了:“出警不及时,对路北分局副局长李某予以免职。”

河北省公安厅也认为这出警速度太扯淡,所以进行了处理,网友质疑的并无问题。

只是仅仅 “免职” 恐怕不够吧?要知道,升职、转任、外出学习、退休都可以说是对官员进行 “免职” 处理,相比 “停职” 而言,“免职”基本上是不具有处罚性的。

因此即便官方对 “出警不力” 作出了处罚,很多网友想知道,这处罚是否轻了些?

顺带提一下,6 月 12 日曾曝出过一个热搜,叫 “唐山警方称接警后 5 分钟赶到”,并且他们还把这个错误的消息提供给了央视报道。我想唐山市路北机场路派出所这应该属于“造谣” 吧?并且还是误导了很多群众的“造谣”。

二,关于被打女子的伤情。

很多网友质疑,打得那么惨,才轻微伤和轻伤?

虽然上面唐山市路北分局刚撒过谎,但是此次通报是河北省公安厅发布,意义已然不同:4 名女子,两名轻微伤,两名轻伤二级。

按照通报中的内容,4 名女子当天到医院后,两人无需住院治疗自行离开,另外两人在普通病房住院接受治疗。

但根据封面新闻 6 月 13 日的报道,也就是打人事件发生 3 天后,医院工作人员回复记者:两名女子不在 icu(重症监护室)了,已经转入普通病房。

这便又再次矛盾了。

到底是到医院就轻伤,在普通病房住院接受治疗。还是先送进 icu 抢救了一下,后转入普通病房,这需要说清楚,不能每次通报后,发现频道都不同。

也因此有部分网友质疑:既然是轻伤,为何拖了 11 天才通报?拖个两年,全都是轻微伤不好吗?

关于这一点我建议大家不要跟风,的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在 24 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 3 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 3 天内应该出结果。

但问题并不是出在通报速度上,早在事发当天 6 月 10 日,唐山市路北分局就通报过一次,说两人已自行离开,另有两人在住院无生命危险。

真正的问题是唐山市的公信力受到了质疑,导致群众对这份通报并不相信。不相信的理由和现在一样:现场打得那么严重,你跟我说她们没生命危险?

若是唐山市具有铁一样的公信力,那么 10 号那份通报一出,众人就不会继续质疑了。因此当公信力不足,群众质疑之际,唐山市官方为什么不继续解释,甚至拿出一些证明?

“我说的就是事实,你不信我也没办法” 这种态度不该出现在官方身上,况且你不仅有办法,而且还有责任和义务。

三,在逃人员如何办厂、甚至提起诉讼的?

其实关于陈某志是 “刑拘在逃” 人员的消息,网友早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过了,而现在河北省警方调查证明了那些都是事实。

于是网友的质疑便来了:刑拘在逃人员还能这样光明正大的逛街?办厂,甚至提起诉讼?

根据通报,2015 年陈某志就是刑拘在逃状态了,但是他 2016 年坐着飞机到处飞,欠下了陈一霖机票款 43640 元。彼时,他不应该在牢里吗?

更关键的是接下来陈某志还开了个厂房,在逃人员还能开公司?

更离谱的是,2018 年,陈某志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也就是说:刑拘在逃人员陈某志,在逃亡的同时开公司、去法院打官司…… 于是群众抱有疑问:他是怎么做到的?是谁给他开了方便之门?

这一点群众质疑地同样没有问题,甚至可以说非常合理。不过河北省警方也没漏掉,称 “是否涉嫌黑恶组织犯罪,目前还在加紧侦查调查。”

言外之意:你们说地有道理,陈某志有可能涉嫌黑恶组织犯罪,与相关人员勾结,目前在继续进行调查。

其实一旦 “涉及黑恶组织”,那么基本上就确定背后是有保护伞的了。可以说这份通报并不是河北省警方调查后给出的终章,也不是群众所认为的结局。唐山事件最终能不能挖出涉黑涉恶组织的官员保护伞,大老虎,才是关键。

总体来说,我个人觉得这份阶段性通报,还行。一方面他们驳斥了此前官方发布的一些 “假消息”,比如出警速度,另一方面也透露了陈某志刑拘在逃和网络赌博洗钱的事实。唯一美中不足的就是那个免职了,怎么看处罚的都轻了些。

四,

唐山这份最新的通报内容,应当是经过再三校验后才发布的,我相信其中与此前通报不符的地方,不是疏忽,而是揭露。

有理有据的质疑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吵吵闹闹也是人间烟火,但不能无理取闹。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掀起的应该是扫黑除恶抓贪腐的风气,而不是去嘲讽一份通报,去搞男女对立。

相比为了那些争不出对错的事去浪费时间,还不如先等一等,或者关注一下其他事件…… 比如昨天有消息曝出原辽宁省公安厅厅长王大伟某小区的二奶家里,被三辆武装押运车搬走了 41 箱一亿九千万现金。再比如河南那些储户的钱现在不知道问谁去要。

唐山市此次事件的硬伤,是出警速度和公信力。

网友不相信此前的通报,是他们自己把公信力玩塌了。事实也证明,网友并没有错,你看那出警时间上不就造了假吗?

相比近期发生的事情,无论是河南的红码,还是北京的教材,亦或者再往前推,唐山这份通报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已经是最正常的一份了。

我们可以义正言辞,也可以追问、质疑、辩解;但我们不能一听别人说话,就说他在撒谎,因为别人也可以追问、质疑、辩解。你问他们证据呢?或许他们也会问你证据呢?


我是竹不倒,我的公众号是 “竹不倒”。

知乎用户 喷格拉底 发表

意味着犯罪人刑罚突破不了七年线,更不用说十年线了。

轻伤也就三年以下,就算非常恶劣,也只能增加基准刑 10% 以下。

最后起诉只能用寻衅滋事罪起诉,可以突破三年线,达到 5 年。

当然如果是涉黑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

看新闻据说是该男子还在服刑期间?

如果属实,重点应该放在背后的保护伞身上调查。

涉黑的话,数罪并罚,有望突破十年线。

知乎用户 某在斯​ 发表

什么是轻伤二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伤情程度主要分为 5 个等级:重伤一级、二级,轻伤一级、二级,轻微伤

什么是轻伤二级?比如对于 “颅脑、脊髓损伤”,以下情况均属于轻伤二级: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 2 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 2 以上。

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 2 以上。

颅骨骨折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再比如对于 “面部、听力、视力损伤”,以下常见情况也属于轻伤二级:

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

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 2 枚以上。

颧骨骨折。

外伤性鼓膜穿孔 6 周不能自行愈合。

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

刑事案件中,伤情情况在不同罪名中,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

与视频中的暴力殴打给公众造成的冲击不同,司法鉴定 4 人只是轻伤和轻微伤。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单就本案而言,如按轻伤、轻微伤鉴定追究刑责,对施暴者的量刑,将远远低于公众的预期。

再比如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两人以上轻微伤即构成犯罪。

天下人通过视频目睹作恶者的凶残,现在却看到如此轻微的结果,以及推测作恶者即将面临较轻的处罚,一定会造成巨大的心理期望落差,估计,又一波汹涌舆情将至。

此处需要反思:作为一个恶性公共事件,为什么不能及时公布受害者的伤情与治疗过程?如果当地认为此事涉及受害者个人隐私,何不让医院方公布信息?如果认为医院方也不宜公布,何不让受害者接受媒体采访的方式公布?如果认为媒体采访不宜,何不让受害者本人或其家人、朋友、同事公布?

如果在不侵犯受害者个人隐私前提下,全程透明地公布受害者治疗与恢复信息,甚至,为受害者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让受害者现身说法,是否会减小目前通报所造成的巨大心理落差,让事件更完美地落幕?请问河北,受害者医疗过程公开透明就那么难吗?

知乎用户 阳光空气水​ 发表

建议把伤情改一下名字,改成重伤,重伤 pro,重伤 pro max,可以解决一大半问题。

知乎用户 莱布尼兹之梦 发表

单就打人行为来讲,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故意伤害罪轻伤三年以下,而寻衅滋事罪最高可以判到五年,这意味着可能最后会以寻衅滋事罪审查起诉。

知乎用户 涵椽 发表

法律上的轻伤,实际上中级伤,有很多人已经科普了,就是一个说法而已,你一副我不听我不听,非要计较 985 为什么也是普通高等院校,不是蠢就是坏。

还有一些人说要严惩严判,可以,这非常符合你朴素的道德观正义观,但问题严格惩罚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啊,你逻辑根本狗屁不通啊。死刑够严惩了吧,降低犯罪率了吗?可惜并没有。

法律,特别是刑法,一直强调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罪重刑重,罪轻刑轻,罪刑均衡,不是靠你的嘴,更不是靠你的情绪和想象。

知乎用户 指纹 发表

这一轮见了太多法盲。倒是有个说法和评论笑死我了,今天看的,如有侵权评论告知。

有个法盲说轻伤等级不对,这么重的伤怎么是轻伤,轻伤要说成重伤,重伤要说成超重伤,还有什么屁话就不多赘述了。

下面评论是:

中杯,大杯,超大杯?

知乎用户 牛死了还牛的不行​ 发表

是什么力量让当事人(受害者)不露面现身说法说事呢?俗话说合不合脚只有穿的人知道不是吗?司法鉴定意见书也好通报也罢,这些信息都可以视为事在人为打磨处理的结果,只是事件的一面。这样恐难以平众与服众吧,也不会带来互为尊重。

都说法制社会了但法制是为人服务的,没人出面说好的尊重人性的另一面呢?太魔怔邪门了。

整个事件好似是有第三方代理处理的结果,受害方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具体如何想如何看呢?时间一长干扰难免吧,这样下去恐怕不是带来真相只怕会频出乱相。

演戏也不带这样的,丑角配角一堆,主角却一直在干扰的路上…… 这叫什么事?!

知乎用户 肥拆 eLab 发表

此 “轻伤” 不是我们说的轻伤,是司法上的轻伤,与 “重伤” 这个概念相比,最大的区别是:

轻伤不危及生命,重伤危及生命

所以好多人说女孩子眼珠都打裂了,或者说流了很多血,但确实很有可能仍然被定义为轻伤。

举几个 “轻伤二级” 的例子,大家可以自己体会::

眼球破裂、斜视

龟头部分缺损、阴茎撕脱伤、睾丸破裂、勃起障碍

一侧乳房缺失、外伤性流产、肛门失禁

希望女孩子们能快点痊愈,希望恶人能够受到法律的惩处

还有唐山市这样反应迟缓,信息不透明的公安系统,希望能够得到整治

知乎用户 博闻偏辞 发表

涉案人员涉嫌构成什么犯罪?

1.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情节恶劣”:

(一)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鉴定结果为轻伤的话,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更中,以寻衅滋事罪的定罪的可能性更大。

知乎用户 曾律师​ 发表

最新通告唐山被打女孩为啥才定轻伤?最新通报终于来了,4 名女孩,两名轻伤二级,两名轻微伤,很多人就好奇呀,说看视频打的这么重,怎么就才轻伤二级呢,这肯定有猫腻。那轻伤和重伤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党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的是轻伤,而重伤呢,则是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的。说实话,重伤是真的重,具体来看,比如有网友说,其中一个女孩,人被打的脸部都变了形,牙齿都掉了好几颗,嘴部也缝了针,头上也缺了一大块肉。

那针对这种情况,根据鉴定标准,如果牙齿脱落达 2 颗以上的,就构成轻伤二级了,而脱落达到 7 颗以上,是构成重伤二级。再说这个嘴部的缝合,如果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长度在 1cm 以上,是构成轻伤二级了,如果口唇分离,就是嘴巴闭不上了,导致 3 颗以上牙齿外露了,就构成重伤二级了。还有就是头部被打的缺了肉,如果缺损面积在 10 平方厘米以上的,就是轻伤二级了,如果达到 75 平方厘米以上就构成重伤二级。

还有就是容貌毁损的情况,如果是轻度的毁损,那也构成重伤二级了。虽然通报公布了仅仅是轻伤,但从鉴定标准来看,它其实也不像我们想象的,或者文字表达出来的轻伤那么 “轻”,只是这个重伤标准更重。

我发自心底的为女孩们庆幸,还好是轻伤。但女孩们如果对结果有质疑,还有有权利再换一家鉴定机构或者换个城市再重新鉴定的。我相信,在现在这种状况下,会更公平。那轻伤和重伤的后果有什么区别呢,根据刑法,把人打成轻伤的,是 3 年以下,打成重伤的,则是 3 到 10 年。

当然这伙人呢,还有其他各类犯罪,最后数罪并罚,牢底坐穿。

知乎用户 侯朝辉律师​ 发表

这意味着网络确实是谣言的集中地

知乎用户 未寒夜​ 发表

我们现有法律是否存在漏洞?

拖着残缺不全的肢体,与残破扭曲的五官,渴望通过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结果发现自己受到了如此大的伤害只是轻伤,而故意伤害使人轻伤只判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徒可以肆无忌惮,打砸抢烧,无恶不作,一手遮天,宛如哥谭

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暴徒得不到严惩!

法律的目的应是规范人的行为,防止犯罪的发生。

如果暴徒得不到严惩,暴行就会不断发生!百姓就会不断遭受压迫!政府公信力就会不断下降!


关于防卫过当的法律

人人都有顾虑,谁还敢出手相救?

当年为严打拦路抢劫,中央特批围观群众可出手互助,必要时可当场击毙匪徒。一时间拦路抢劫犯罪事件直线下降


第一次严打

自 1983 年开始,至 1987 年 1 月告一段落,共计花费了 41 个月,审理了超过 200 万桩案件,期间数十支公安警队联合行动,陆续逮捕了 174.7 万人。

全国各地捣毁犯罪团伙 19.7 万个,涉及团伙成员超过 87 万人,有 2.4 万人被判处死刑,30 多万人接受劳动改造。

而且 83 年的严打行动完完全全是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的典型,期间我国公安秉公执法,不畏私情,在中央的坚定指示,将许多家境优越的高干子弟绳之以法,让人民看到了国家打击犯罪的决心。

开国上将陈再道的儿子陈东平身为哈工大的高材生不仅通敌卖国,还死不悔改,鱼肉乡里,最终在严打中被判处死刑。

国家少将熊应堂的双胞胎儿子,在部队里依靠父亲的威名仗势欺人,还不顾军规肆意玩弄妇女,遭受他们奸污的女性有 140 余人,其行为令人发指,最后都被判处死刑。

还有国家领袖朱德的孙子朱国华,上海宣传部长的儿子陈小蒙、陈冰郎,上海市委书记胡立教之子胡晓阳等一批军二代、官二代都在这场严打行动中为自己的罪恶付出了生命代价。


这次呢?

唐山所谓雷霆行动

至今已有数十起网络实名举报

最开始举报电话为空号

求求你把视频删掉,会发酵的

本地媒体不敢发声

外地媒体限制进入

外界关注伤情通通为造谣

抓捕 9 人通报 xxxxxxxx(8 个人)等 9 人

那不就那 xxx 委书记他亲 ** 嘛

所谓雷霆风暴,我雷我自己?

知乎用户 Max Planck 发表

我对这个不了解,就想问一下,如果那些人没有前科,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是不是凭借着这个轻伤二级最多只能判他们三年?如果他们赔偿的多,是不是还有可能缓刑?如果他们没缓刑成功,入狱之后表现良好是不是还有可能被减刑?

知乎用户 dun​ 发表

证明能润就润,不能润也别去唐山。

Ps: 不负责任的猜想,轻伤二级是刚好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对方谅解后大概率缓刑的。通报中也涉及到一些其他 “小罪”,再加上时候电话 120 做伤情鉴定等因素,大概率判个 3-5 年,给 P 民们一个安慰,然后通过 “发明创造,表现良好” 减刑,甚至直接保释。哎

知乎用户 风炎​ 发表

这意味着已经达到了量邢的标准了,可以判刑了。

他们几个接下来几年要在牢里度过了。

而且,被害人不和解,拿不到被害人的谅解函,会从重判决。

可以去看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知乎用户 金日好暖 发表

司法鉴定的重伤和日常认识的重症不是一个概念。

简单说重伤就是致残,是影响一辈子的伤,影响生活质量。而进 ICU 是短时间有生命危险,可能并不影响以后的生活质量。

知乎用户 石头堆 发表

这意味张伟丽后继有人了!

就着抗击打能力,出院了去练几年综合格斗就可以去尝试 UFC 了

外号我都想好——“中华不倒翁”。

知乎用户 话题终结者 发表

既然现在争论焦点都在轻伤重伤,不如让记者去采访一下这些女孩或者家人,给大家看看究竟伤的多重,顺便描述一下当天过程。

知乎用户 xheroggg 发表

轻伤二级不轻了,细查下重伤的那些标准就会知道,不持械的情况下,想打出重伤并不是很容易的事情。

其实这就像罗永浩经典视频一样,明明是 “小、中、大”,咖啡店非要命名成中、大、特大。如果把伤害的轻微、轻、重改成轻、中、重,但标准完全不变,可能就没这么多节奏了。

另外这个鉴定只是故意伤害的判刑依据,还会有寻衅滋事、涉黑之类的罪名以及累犯、逃逸等加重情节。

舆论可以影响司法的程度,可以是在限定的标准内从严从重,但不能因为舆论而更改标准。

知乎用户 我是知乎用户 发表

真是让人笑死了。

网络暴民满腔热血,把一起酒醉互殴的群体打架事件,硬是脑补成九个无恶不作,手眼通天的黑帮分子对四个娇弱无力的纯情少女的强奸未遂和杀人未遂。

舆论上小仙女们倾巢而出,在网络上大肆造谣,俨然一边是黑帮九人有把控唐山司法的通天之能,另一边是纯情少女四人组非死即残惨不忍睹

你们这样做,让司法机关很为难啊。

知道为什么伤情报告迟迟不出吗?

你知道司法机关是多么渴望配合小仙女们来一场从重从严的惩治啊。

可案情调查的结果跟小仙女们所期盼的实在是南辕北辙。

闹了半天,能一手掌控唐山司法的 “手眼通天的黑帮”,只不过是搞网络赌博的小混混。

司法机关查了个底朝天,能找到的,也无非是要债打人(还是轻伤)这种事。

你让司法机关怎么办?

可网上民意汹涌澎湃,司法机关实在没奈何,为了迎合小仙女们的意愿,塑造对方罪大恶极的形象,甚至连抵押不明来路车辆这种破事都拿出来大书特书了。

而医院的伤情报告更是难以启齿。

九个黑社会打四个纯情少女,又是强奸未遂,又是杀人未遂,结果呢。。。

两个纯情少女屁事没有,另两个纯情少女也不过轻微伤而已。。。

唐山的黑帮下手这么温柔吗?

可舆论的情绪已经烘托到这个份上了,你们让唐山司法机关怎么配合网络上高涨的喊打喊杀的滔天民意啊。。。

倒是被小仙女们口诛笔伐的黑帮老大,却有着事后两次到医院就医的行为记录。

可千万别闹出笑话,如果 “黑帮老大” 反而成了这次群殴事件中伤情最重的那一个。。。那就搞笑了。

我的天,唐山的黑帮战斗力这么弱嘛?

就是初中生打群架也没这么弱鸡吧。

我在唐山事件刚出的时候,就非常明确的表过态。

这就是一起再常见不过的酒后互殴,

真要论下手稳狠准,怕是那个纯情少女四人组中,直接用酒瓶爆头导致事件恶化的黑衣女子更有嫌疑。

对了,凌晨两三点出来吃烧烤且喜欢用酒瓶爆头的柔弱无助纯情少女四人组的身份搞清楚了吗?

这四个女到底是干什么的,有人敢说嘛?

要知道 “黑帮九人” 的个人真实信息已经满网飞了,而 “黑帮老大” 的女儿在学校里被公然霸凌。

啧啧,好奇的问一下,以后 “唐山黑帮” 会不会和 “废物” 成为同义词啊。

知乎用户 装甲熊 发表

这意味着很多百姓不信呗

进了 icu 只是轻伤?

有时别怪老百姓造谣传谣

老百姓很着急,但是信息不对称,心生怀疑是难免的

看看下图谁打脸

知乎用户 雪中独涯 发表

意味着抑郁症就是瞎几把矫情!

轻微伤都算不上!

你需要进 icu 抢救吗?不需要!

人家从 icu 抢救过来的,也不过区区轻伤。你一个抑郁症?哪凉快哪呆着去吧 (* ̄m ̄)

轻伤治愈之后的附带的小小后遗症而已。

是不是这个道理?????

我这是合理的推测吧!!即便女孩子毁了容,掉了几颗牙,这辈子都不能像以前一样大口用力啃排骨,那又怎样?轻伤而已。你别管伤的多重,也别管轻伤就够狠狠的判的了,轻伤,天王老子来了,也是轻轻的伤害的意思!

别给我们咬文嚼字普及什么这法那法!推广新概念??玩哪!!!!!!这和艺术家写的那个什么字来着?哦,是‘去他么的’!艺术家们却跳出来说,这是‘春池嫣韵’????????

这就报团弄出一个小圈子?艺术家集合体?随便立规矩呗??大家都是读过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写成那样,就叫潦草,专家写成那样,就叫艺术????大家要承认专家的观点,都对不起自己寒窗苦读这九年义务教育!

法律集合体这个小团体,重新定义了轻伤的概念!还大言不惭口出狂言,什么刑事伤情里的轻伤重伤,与大家认为的那种轻伤重伤不一样?

和着。。。我们认为的‘去他么的’,就是你们法律集合体认为的‘春池嫣韵’呗,明明伤的很重,但确实就是‘轻伤’。

以上!才是大家不满意的点!

不过不包括我,我是一个学习能力更强的聪明人,接受新思潮,新概念的能力那是杠杠滴!我不疑惑,我只是解读出大家心里的疑惑而已。低调。。。。

我为啥要低调??因为格局哥们又开始宏大叙事了呗!他们有大格局,他们站的高,他们透过现象看本质,他们认为,境外势力一直在挑拨民众冲击政府公信力!我丢。。。好大。。好大的格局!这都被他们发现了!厉害厉害,佩服佩服!我是服气了。。。吃瓜吃瓜,补充水分,支愣起来,做个合格的韭菜。。。

知乎用户 小王​ 发表

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件视频一经发出,就引发了人们的愤怒,一时之间甚至气到不敢相信这是 2022 年还会发生的事情。以往的性骚扰事件、暴力事件中,人们总会盯着 “不完美受害者” 的点纠缠不放,并规训女性应该如何如何。但这起事件令人气愤的是,案件受害者几乎已经满足所有 “完美受害者” 的条件却仍会遭到不怀好意的性骚扰和暴力殴打。暴力事件确实不是挑起男女对立的窗口,但也应该正视暴力事件和男女性议题中暴露出的问题也并不是相斥的。

截至目前,警方已将九名涉案人员抓获,但网络中要求严惩的声音和讨论女性社会安全问题的声音仍然不绝于耳。这起事件,如何量刑裁判,如何帮助受害者讨回公道并且进行心理疏导,以及对于其他所有女性群体面对这种事件后的 “安全感” 问题都是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媒体进行关注和为之努力的。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这起暴力事件引发的次生舆情同样值得关注。烧烤店老板娘发布视频求 “不再被网暴”、唐山多人发布实名举报黑恶势力的视频等都值得被关注。对于施暴者表达愤怒是可以理解的,但对于旁观者的批判和讨伐却大可不必。

理论参考:

**网络次生舆情:**网络次生舆情是在原舆情事件上衍生出的新议题,并由此引发新的舆情。当前,人们对次生舆情的关注度甚至超越原生舆情,这体现了公众更关注意料之外的舆情心态,而网络次生舆情引发的舆情异化,正迎合了人们猎奇心理,从而给原生舆情发展带来震荡和影响。

好的网络次生舆情对事件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有助于缓解事态,稳定社会舆论,负面网络次生舆情会带来社会问题。

知乎用户 播播考新传 发表

看到轻伤,我就知道判不了几年了,说白了就是利益阶层走狗欺负老百姓,这种事社会太多了,老百姓抢了五元也有被重判,年头不好直接被枪毙了,才五元啊。而贪污几千万上亿,甚至几亿的都不判死刑,一对比是鼓励贪污。什么哈卵社会,保护什么人,别以后谈什么幸福,什么老百姓尊严,滚你们码的。

知乎用户 男 K 也 发表

要感谢伤情鉴定及时出炉,再晚几天受害者都出院了。对方可是 “脑外伤,中级”,没有全国的关注,搞不好几个女生得被判刑呢。

知乎用户 白天不懂夜的灰​ 发表

6 月 10 日凌晨,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一男子在店内性骚扰女子遭拒后,伙同多人暴力殴打该女子及其同伴。

次日,公安机关抓获全部涉案人员,经检察机关批准,9 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该事性质恶劣,引发了舆论强烈反响,被打女子的伤情如何、施暴者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成为了大众密切关注的点。

6 月 21 日,河北警方发布通报,公布了此案侦办的最新情况。

据通报称,公安机关在侦办中发现了犯罪嫌疑人陈某志、陈某亮、沈某俊、马某齐、李某等人其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线索,相关人员是否涉嫌黑恶组织犯罪,目前正在加紧侦查调查。

同时,通报对受害者的伤情情况作出回应。根据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被打的四名女子有两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目前正在住院接受治疗;两位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并未住院。

让我们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讨论:

此案中,涉事人员涉嫌哪些罪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中,伤情鉴定的依据是什么?“轻伤” 又代表什么?

“唐山打人案” 中的法律问题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志、马某齐、陈某亮等人在公共场所暴力殴打他人,甚至采取啤酒瓶、椅子袭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涉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应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可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据警方通报,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还涉嫌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如果查证属实,主犯数罪并罚,刑期可能达到十年以上。

司法鉴定中的伤情定级

在警方通报中,被打女子仅为 “轻伤” 的伤情鉴定结果,也引起了不少网友的疑惑:

为什么在现场视频与照片中看起来非常严重的伤情,只被鉴定为 “轻伤”?

这是因为司法鉴定中的 “轻伤”,并不是我们一般认知中磕碰破皮的轻伤,反而更严重。

根据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伤情鉴定的级别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三级,重伤和轻伤又再细分为一级和二级。

根据该标准,轻伤是指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重伤则是指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伤情鉴定用一句话概括,就是 “轻伤不轻,重伤很重”。**此案中,被打女子虽然只是轻伤(二级),但并不意味其伤势就轻。

常见的轻伤二级包括牙齿脱落或牙折两枚以上、肋骨骨折两处以上、眼球穿通伤或眼球破裂伤、四肢重要神经损伤等。

而伤情鉴定结果,对于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犯罪轻重有着巨大影响。

是轻微伤还是轻伤,决定的是违法或犯罪。如果只是一般殴打行为、只造成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与拘留的行政处罚。

是轻伤还是重伤,则影响的是罪轻或罪重。我国《刑法》中,根据人体损伤情况将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三档:

  • 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结果,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众人关于轻伤鉴定标准的众多争论背后,实际上是对施暴者惩处力度的疑虑。

大家的关注点并非 “伤势轻”,而是“刑罚轻”——仅仅“轻伤” 的鉴定结果,是否足够让犯下暴行的施暴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轻伤的科普,实质上隐含着重罚的民意。大众在解读通报时汇聚及相互强化的焦虑感,还包括对警务人员的调查能否不留情面、不留死角。

期望通报中‘全面梳理研判’‘查清查透查彻底’的承诺能够落实,化解个案所凝聚的社会焦虑。”

相关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知乎用户 中银正道律师团队 发表

那样惨绝人寰的虐打,人民群众命贱命硬命奴,打不死的都算轻伤微伤。要是个厅长院长,你动一下皮毛试试,少一根毛也随便可以定个重伤送给你看着办

知乎用户 小马哥 发表

意味着:

“还没公布的时候带节奏攻击你,你公布了说你不可信”

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舆论战就是这么打的

你以为他们是真的关心伤者?可别了,在他们那里就是工具而已,唯一用处就是在他们身上做文章攻击国家

知乎用户 Tigecycline​ 发表

你们怎么证明这四个就是被打的那几个人呢?

知乎用户 念稚 发表

都打这样了,还轻伤????

这是把公众当白痴不成?

几个恶霸,脚踢、东西砸,往死里打一个手无寸铁的弱女子,结果打成了轻伤!!!

这可能是我今年听到最搞笑的话了

知乎用户 本源交易系统 发表

你们在讨论伤情鉴定什么的,说这些都没到点上,关键点就是,混混这么揍你一顿,三年上顶了,按寻衅滋事判,五年上顶。

三,五年换一生,血赚!(对混混还有表现良好的减刑假释,而你,作为被害者,你将承受一辈子抹不去的心理阴影)

另外,按当地的情况跟这几个人的尿性,大概率这妹纸跟家人得离开唐山地区生活了,不然很有可能…. 你不能保证每次都正好有监控

现在最大的问题在于普通人跟混子之间的博弈成本太不对等,这次陈 X 志可能是喝酒上头了,加上有监控,我敢把话放这儿,三五年后,这妹纸一家人如果还在唐山这地区生活,他有一百种办法天天折磨她们,而且还不会被追查到他本人身上,这就是博弈成本不对等造成的。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凶手有背景,只要没死都是轻伤;凶手没背景,几耳光也是重伤。恭喜兔子的伤情鉴定学,成功达到量子科学的薛定谔境界。

知乎用户 沉默鹰飞​ 发表

星巴克还是太懂中国人了。容量不变,变个名字就感觉份量很大了。

我是在说星巴克。

知乎用户 57 神针 发表

意味着女孩们伤情不是很重,应该不会影响未来的生活,希望她们早日康复,早日走出阴霾。如果是重伤的话,那得残疾了,会影响下半辈子

知乎用户 乀乁乚丿​ 发表

那么暴力的场面,受害者居然是轻伤,要么打人的人经验丰富,以最小肉体伤害给他人造成最大精神伤害;要么这是个可见光无法进入的地方。

听说那个被爆头的公的是中度损伤。

好多律师回答啊,以后可以用律师代指水军了,毕竟差不多,为了钱可以颠倒黑白,欧美电视剧不都是这样吗?卡戴珊家族,就是以此出名的。

知乎用户 互联之物即世界 发表

涉黑..

这要是坐实了,那就厉害了。

这叫一棍子配一个甜枣儿。

上面告诉老百姓: 我重判他们,满意不?这帮人就该判,可以不?

转过头告诉当地 xxxx: 那些喊冤叫屈的,兹当没有了,你们也放心,重判跟喊冤叫屈无关,以后该咋样还咋样。

知乎用户 莉莉娜的银骑士​ 发表

在人身损伤的司法鉴定方面轻伤已经是很严重的伤了,我且在这里给大家举个例子:

男性龟头部分缺损为轻伤二级;

龟头缺失 1/2 以上为轻伤一级;

龟头缺失达冠状沟为重伤二级;

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为重伤一级。

知乎用户 扯淡城城主 发表

意味着我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就这鉴定一出来,发现法盲还是挺多的。

你认真给人科普吧,人家偏说我不听我不听,这怎么就亲伤了,我觉得就是重伤!难道要脑袋身子分家才算重伤?

但是亲啊,那也不叫重伤,那叫杀人。

知乎用户 尸尸僵 发表

被打进 ICU,竟然只是轻伤。

我信了。

知乎用户 大慈大悲张献忠 发表

现在 “依法判轻伤”,某些人却纠结在“轻伤” 与日常认知不符上?你要说对应的法律惩罚不够,早时段干嘛去了?

我寻思法律早早就放在那,你要换词,早干嘛去了?词对应的惩罚才是关键,法律轻伤也能入刑的。每个专业都有与日常存在出入的词汇,如医学上的盐水。

过去轻伤不轻的案件多了去,普法下不学却到处掀情绪,我之前就说,有些人只在意自己的好奇与爽感。

现在这些都没偏出正途。核心还得看后续判决和执行。

知乎用户 石志尹​ 发表

唉 其实这些混混下手都是这样 看着很吓人,一鉴定又全是轻伤。

反而是不经常打架的,情绪一紧张,反而容易下死手 搞死人

知乎用户 刘天 发表

意味着没查出啥其他大问题的话 5 年顶格了

知乎用户 不吃海鲜的喵​ 发表

请记住今天那些义愤填膺为了宣泄自己的情绪而逼受害者发声的嘴脸;那些发现苗头不对继而转移开始攻击国家安全和司法公正的暴民

已经可以预想接下来的将要发生的剧情了:

“XX 被打女子因谅解打人者后遭网暴,不堪压力最终……”

请记住,他们是同一群人

知乎用户 安安静静的内心独白 发表

能润赶紧的吧

知乎用户 从来如此便对吗 发表

好多粉红在洗,把你打成这样然后判轻伤你能认?之前质疑官方不通报和现在质疑伤情判定可并不冲突。

知乎用户 Hundux 发表

我记得很久以前学医有一个笑话。

说一个学医的学姐,为了报复劈腿的男友,用刀捅了男友二十多下,最后鉴定完只是轻伤——所以说好好学习是多重要啊。

偏题了,但伤情程度的判别是有标准的,有些看起来伤的很重,但依据标准可能达不到你想要的程度。

所以,看视频的时候即使觉得施暴者所做所为令人发指,受害者很是凄惨也伤情令人担忧,但司法鉴定后,该是什么伤就是什么伤。

虽然很想弄死那几个人渣,但现在来看,光靠这件事还不足以让对面付出大的代价,不过这种人身上劣迹斑斑,到时候肯定会查出更多的事情,数罪并罚。

知乎用户 咔咔咔咔咔咔 发表

咱以后别再关注司法鉴定了,直接看刑罚几年吧。

把人打的那么严重,鉴定为轻伤,到头来判个三年以下,稍微 “经济活动,关系活动”,再来个减轻责罚或缓期执行,你有招儿?

不及时的全力反抗,就是严重的罪恶,别管以后赔你多少钱,都换不回健康的身体,正常的生活心态。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牛逼,这是河北整个公安系统都被黑势力渗透了吗?看视频打成那样了才轻伤?牛逼毁容算轻伤?非得断胳膊断腿才算重伤?

知乎用户 感恩 发表

是不是按照鉴定标准来的,是就没有问题。

法律是不多的能保护群众的武器,如果你们为了情绪化的宣泄,活该受罪!

知乎用户 恶性循环 发表

意味着中国还不是法治国家

知乎用户 大石林牙碎胸口 发表

前几天天天有人造谣,说死了,说被车撵了,把这些人都抓起来判刑。

知乎用户 我不装了 发表

精神的伤害极大,是不是也能做鉴定

知乎用户 一无所知 发表

不通报:就知道捂嘴,官官相护,黑暗啊!

通报了:这是假的,我不信,你们还有公信力吗?受害者怎么不发声?

受害者出现:怎么没打马赛克?隐私呢?

打了马赛克:替身,这是替身,光天化日之下居然找人作假,黑暗啊!还有没有王法了

总之受害者不死,某些人就不会消停,为了发泄情绪而发声。

他们恨不得受害者死,这样就可以真大光明的抨击政府,说出反贼心里话。

他们真的关心受害者么?

他们只想吃人血馒头。

剧本没有按照心理预期走,好难受啊!上哪喷呢?

他们只想听到受害者死。

然后加一句社会好黑暗,郭嘉要完。

非蠢极坏。。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以后社会上会出现更多恶性打人事件了。

并且这些暴徒在打人的时候会更加不会手下留情了,也更不会有所忌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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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始终说,这是根据律法量刑的,没有问题。

我想说:法律规定的 就一定是 对的?合理的?

毕竟 连贩卖儿童 还没 掏个鸟窝 判刑重 ,是吧!!!

我质疑的不只是判决的准确性,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内容本身的合理性。

再给大家看几个案例:

1, 52 名男子被强制拘禁 ,并强迫劳动,时间最长的长达 6 年,被称为 劳奴。每天干活至少 12 小时,被打得吐血。

52 名男子失踪记:被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有的长达六年

最后怎么样, 最重的也就判了 6 年。

2, 盗窃罪,盗窃金额 139 万,判刑 14 年。 贪污罪,贪污 1130 万, 判刑 11 年。

青海平安法院一审宣判百万黄金盗窃案小官巨贪!杭州一科长贪腐超千万被判十一年

3, 男子被冤枉杀人罪,被强迫认罪,并入狱 9 年, 然后判无罪。最后 赔偿多少钱? 63 万!

差不多每年 7 万的代价。人生有几个 9 年? 就这样, 陪得钱还不够买套房。如果这个人没被关,自己外面靠劳动,9 年挣不了 63 万?而且还能享受更多自由的人生,创造无限的可能。。。 可给你每年 7 万,让你去坐 9 年牢,你愿意吗?

真实故事:男子因弑母案入狱九年被判无罪,出狱后痛诉其悲惨遭遇

。。。

其他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知乎用户 虚伪之地 发表

人都傻了,把人打成那样才轻伤,以后必须得夹着尾巴做人了,千万别去招惹那些乡绅恶霸

知乎用户 松鼠 AAAAA 发表

哦,原来轻伤都进 ICU 了,那重伤还治啥,直接往太平间抬就行了

知乎用户 知福 发表

意味着广大民众都并不清楚刑法的目的其实在保护罪犯。

唐山烧烤店的受害者无论从视频表现的受伤过程,还是从进医院后的抢救照片来看,都符合绝大多数民众心中认定的重伤标准。

换句话说,普通民众认知的重伤标准是什么?我的理解是:被害者受伤后,基本失去行动能力,放置不管一段时间,可能会死。

而法律条文上规定的重伤呢?在良好的治疗后,受害者不至于失去生命,但可能形成伴随终身的后遗症或残疾。

故意伤害罪对重伤量刑标准为 5-10 年。但是重伤受害者却伴随终身的后遗症或残疾。包括但不限于容貌严重损毁,肢体残疾,丧失视觉或听觉,丧失器官功能等。个人看来,刑责与受害者的遭遇,是完全不对等的。

历史上最公平的刑法就是同态复仇法,“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杀人偿命”。这也是民众们最原始而朴素的刑罚观。

当前刑法在判定伤势标准时,总会直接带入到 “经受良好治疗” 的前提下。潜意识里,都将受害者接受医疗的救助,作为无成本的理所当然。

唐山女子在 ICU 呆了两天,一般标准是一天一万。手术费用另算。手术后患者的普通病房住院,普遍也是在一天一千左右。唐山打人事件至今差不多半个月了,受害者还没有出院的消息,保守估计,受伤者要支付约 5 万元的费用。几乎是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 元)的 1.4 倍。换句话说,吃了烧烤一顿打,不吃不喝一年半。这样的刑责量刑标准,又怎能让人信服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打赢了官司找罪犯要钱?程序且不论,都成为了没有道德底线,没有做人准则的犯罪分子。指望他一年半不吃不喝赔钱?痴人说梦!

量刑上,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也杂糅了行为人的主观因素。

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

近期许多热点事件,舆论上的争议,也都围绕在量刑的轻重上。“法”与 “理” 的不匹配屡次挑动大众的神经。

理绝不应该是遭人一顿打,白干一年半。法也绝不应该是保护罪犯而不是受害人。伤害与被害间就是一场零和博弈,法的刑责远低于侵害的损失,无疑就是在鼓励人犯法。

虽然并不鼓励像唐山女子那样面对强大的歹徒直接上酒瓶爆头升级事态。但是面对不法侵害时,有能力前提下,以暴制暴制服歹徒,事后再去打官司,毫无疑问是当前的收益最大化操作。毕竟,迟到的正义,绝不是正义。

知乎用户 顾琼玖 发表

这个问题让我看到了知乎现在真是村通网了。

有这么多法盲都来上知乎?

轻伤二级已经能判刑了,三年以下。在打人方不调解的前提下一般可能 1 年到 2 年的刑期,调解后被打者谅解就不好说了。

不过还挖出他们聚众赌博,洗钱等问题。这些事情坐实可能会刑期更长。

话说之前那个被酒瓶砸头的男的不是也去医院了么?他也可能是轻微伤。具体后续还要看两方态度

知乎用户 一次您基地哦 发表

意味着只要略微了解法律和医学知识又拳头够硬就可以为所欲为。司法角度伤情鉴定就是这样只要没把人打死打残顶天了就是轻伤,如果是轻微伤赔几个钱了事,要是碰到无赖连钱都不赔,管你受害者躺在医院花几十万的医疗费和受到的精神伤害呢,反正哪怕轻伤二级也就三年以下再加上缓刑,唐山这次是有监控又闹大了只能套点重罪顶格判罚,否则你以为那些人会在乎?在乎的话就不敢像传说中的恶霸那样当街打人了

知乎用户 千岩雪 发表

意味着普法之路任重道远!

意味着素质教育之路任重道远!

意味着媒体里边奸贼一抓一大把!!!

把一件事情公正的报道出来,对于普通百姓不熟悉的知识做一个简单普及,采访几位律师对事情的评价报道出来,这特么才是媒体干的事。

成天挑事引战这是媒体该干的事?这是媒体吗?这是国贼!

知乎用户 扯淡哥 发表

我感觉这鉴定结果,应该把鉴定机构也查查。

现在很担心被打的女孩子们是否会遭受黑社会的压力而选择谅解。

知乎用户 回电话 发表

知乎用户 bielifoow123 发表

这样的意见早已经在预料之中。执行法律有关条款要结合实际,而不能机械对照搬用。处理应当按照在社会的影响以及是否有利于今后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和治理,是否可以极大震慑犯罪分子。

我们绝不能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这是最近各种热搜事件的共同 “规律” 了吧

知乎用户 阿信 发表

要不网友们去申请修改鉴定标准吧,要不自己编个也行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妈的,我跟人冲突,照对方脸上一巴掌,就被警察威胁要定轻伤,最后花了 5000 被警察调节。一定向唐山的大哥们多学学。

知乎用户 Bin2O​ 发表

他们太令广大网友失望了!!!!

广大网友盼望着,她们能重伤,死了最好,这样就可以判犯罪分子死刑,对犯罪分子各种暴力,所以网上不断传出二人去世信息,网民多么兴奋,结果你俩轻微伤!!!广大网民说了,你俩要是因为几十万就和解,到时候被网暴可别怪我没提醒哦!

真正希望她俩轻伤轻微伤的,只有她们的家人和朋友。

犯罪分子怕她俩重伤,也希望是轻微伤。

公安机关无所谓。轻伤重伤依法办案就行。

那么是谁不断传出她俩去世的信息???各位自媒体,各位义愤填膺的网民,你们怎么想的谁不知道?看热闹不嫌事大。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意味着被打的四名女子问题不大,生命安全,能尽快康复。尽快的回到社会正常生活。

但通过看到媒体公众号发布情况,下面一大堆质疑的评论。开始想想还是觉得挺逗的,那么多不了解我国伤情鉴定标准的人,自以为是的认为轻伤二级就是崴脚,切到手贴个创可贴就好了。

很多答主已经解释了我国伤情鉴定的标准和轻伤二级的伤势情况,并且还有打人的男子中级伤的情况,我个人也不是很专业,就不在复述了。

我个人的想法是:

第一、许多人不知道我国伤情鉴定的标准,也就意味着他们没有受到过类似的伤害,甚至也没有发生过被打的情况,另一侧也证明了我国治安状况还是很好的。毕竟我在公安系统那么多年,只要是被打的,我们都会向被害人科普一下各种伤情的标准。

第二、我个人看了很多评论,除了很多是真的不懂外,还有部分来自于美丽国、弯弯等等地区的评论,或者就是一些五毛号,评论的话语基本上大同小异,抨击我国的司法制度、官场黑暗、保护伞之类的问题,感觉把这个事件形容得比 “我不能呼吸了” 更加严重。中国人民仿佛生活在水生火热中。

第三、还有一些对于出来普法的律师、警察、热心人员进行强烈的抨击,反正不管内容多么详细,说得多么清楚。反正就反反复复几句话:

1、要是你家人被打成那样只是轻伤二级你就不可能在这说这些话了!!(就算是我家人也好,我也要遵守法律啊,不可能伤情就是轻伤二级,我硬要搞成个重伤嘛,私改伤情是违法的!也不可能说本来我家人没被打残废或是打死,我觉得咽不下这口气,自己在把我家人打一顿,打成残疾鉴定成重伤或者直接打死吧?)

2、人都进 icu 了还只是轻伤?(你去殡仪馆就一定是你家里死人?)

3、当事人没有露面,只有官方发布的消息,不能相信,为什么不公布当事人的伤情鉴定情况和当事人的伤情照片?(抖音上我差不多看到七八个自称当事人的了,没自称当事人的也发了视频和照片说是当事人,这热度都要蹭,官方发的你们不相信,别人发个假图片马上一窝蜂的真像了。没发有官方原因,也可能有当事人自己的原因,受害者被网暴的情况还少?因为事件曝光,烧烤店的老板、护着女朋友的男生、旁边看着没帮忙的人哪个不被网暴?)

4、又有知乎好警察、润色好律师、官方好榜样出来洗白、润色了。(如果说法理也需要洗白和润色,那我们何必还需要遵守法律。怕你们不懂,解释给你们听,听不懂就是润色、洗白。一定要满足猎奇的心态,敲键盘的爽快才是合理的?)

5、这么多人和媒体出来洗白、后面的靠山不知道还有多大!(这些人后面绝对有靠山,头顶绝对有保护伞,要不然也不会从局长到所长全部都要调查,但解释伤情鉴定标准不是洗白)

还有很多类似评论,懒得解释了,欢迎来怼。

知乎用户 离刀痕 发表

轻伤、轻微伤。看来我们都得重新认识法律上的 “轻” 和“微”这俩字了。又或许我们普通人是真的不知道人体的抗击打能力这么强大,被那样殴打之后只会产生“轻伤”,失血量到那样的程度只会产生“轻伤”。

外行不太懂:殴打他人到这样的程度,如果没有其他犯罪,也就是顶格判三年;如果过程中被打者还手了,打人者也受伤了,还可以减轻刑罚——要么是伤情鉴定标准有不合情理之处,要么是相应的判罚标准有不合理之处。当然,这纯属外行陋见。但考虑到各法学院院长教授们的各种立场观点,对本国的法律专家们也不抱什么希望。

在唐山当街打人事件之前,普通吃瓜群众很难对司法鉴定与相应的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等有什么直观感受;在这次 “现场直播” 之后,所有法律行业外的普通人都直观感受到现行法律意义上的 “轻伤” 的承受者可能会经历何等程度的暴力与恐怖,这种程度的暴力与恐怖的制造者承担的代价上限低到何等程度。不寒而栗。相关法条的荒谬性一览无余。

有人说:你们这些外行不懂法律术语。但法律不外乎天理人情,法律术语也不能完全背离常人的认知吧?一个人被打到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输精管破裂、眼皮缺损、鼻骨骨折、肋骨骨折等等的程度,你告诉他这是 “轻伤”,并且讽刺质疑者 “不懂法”、“外行”、“跟火箭专家谈无烟煤”。这究竟是普通人不懂法,还是法律人用词不当、背离常理?


回复

@我是知乎用户

:“名”,非常重要;“法”,也不是 “专家” 的专属玩物。大部分人无法直接看到犯罪的结果,也不可能熟背各种具体的法律界定。他们对犯罪及惩罚的认识需要通过一个个 “名” 来理解和感受。如果这些法律上的“名”,与人们正常认知的“名”,完全方凿圆枘驴唇马嘴,这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和实用性就有问题。法律应便于普罗大众理解与遵守,而不应该仅仅是法律专业人士操控的工具。当然这也有可能是法律界人士故意的:法律内容与大部分人的自然认知完全对不上,这样才方便掌握法律的人上下其手。法律制定过程想必是经过了大量讨论的,却定出这么一套完全不合常理的 “名”,你觉得这“就是个名字而已” 吗?


回复

@我是知乎用户

:材料科学的名词该领域的专业人员自己的事;法律名词不是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员自己的事。你这样类比属于类比失当。

一个非材料专业的老百姓是否明白 “材料疲劳” 的“疲劳”是什么意思,他大概率也不会有什么损失;一个非法律专业的老百姓如果不明白官司里的 “轻伤” 意味着什么,他大概率会面临不可测的风险或损失。


有法律专业人士讲:“法律术语中的轻伤与日常生活中的轻伤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作为一个以 “日常生活” 为主的普通人不禁要问:为什么非要搞出这样完全不符合日常生活的 “概念”?这种反常识的概念显然给普通人理解法律、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制造了门槛。那么,这种“门槛” 对社会整体有什么无法替代的好处?对每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普通人有什么无法替代的好处?还是搞出这样的反常识的概念对法律从业者有好处?


而且这种伤情鉴定有非常大的漏洞,根本不能真实反映受害者受到的伤害程度。如果有罪犯用竹签一个一个慢慢扎进受害者手指,如《红岩》中江姐受到的酷刑,按我们现行伤情鉴定,没准儿就是个轻微伤,这能体现公平正义吗?

知乎用户 haoranqikuaizaifeng 发表

国家让我们看到了重新定义的轻伤二级,哈哈哈,还说什么法律,说什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真搞笑

真相到底是什么?为什么当事人到现在一个都没有出来发声,还不让记者去采访,请问,为什么?

知乎用户 遇见你 发表

弱民 疲民 困民 乏民 辱民

知乎用户 messiloveyou 发表

意料之中,从视频来看几个暴徒也不是练家子,打人方式主要是徒手和木质桌椅,击打时受害者蜷缩降低了伤害,时间只有七分钟中间还有停歇。结合我国类似案例,结果基本都是轻伤。

往往持械的打斗才会有重伤。重伤意味着人多少残废了过不了正常日子了。

官方不公布就造谣死亡攻击政府带节奏,官方公布了就仗着自己是法盲拿轻伤二字带节奏,这些人,唉,也在意料之中。

知乎用户 人不头铁枉少年 发表

“轻伤”、“情况良好”

现在你们知道什么是轻伤了,那情况良好会解读了吧?不管情况再差,只要不恶化,就是良好


来,我用人话概括一下大部分案件:

打死人叫杀人,从阎王手里救回来了只能是重伤

但凡还能喘气的哪怕进 ICU 只要不严重残疾也大概率是轻伤

打得头破血流这种一般是轻微伤

鉴定时间是伤好了才鉴定,非得给一个时间大概是一个月,具体不一定,这叫流程。

这次的报告迫于压力这两天鉴定的,热乎着呢

为什么门槛这么高?不然监狱不够,警察叔叔很忙。

难受吗?这就是现实,这就是我们的法律,一个案件把不知道多少人从乌托邦拉回现实。

知乎用户 内涵小骚年 发表

让我想起了 普通外科医生 这个名词

知乎用户 钟小贱不贱​ 发表

这就是现行标准,改标准可以啊。但是希望以后不要因为邻里纠纷你打我一拳我踹你一脚被判刑时又说标准太严了。

知乎用户 吉哥说实话 发表

意味着黑社会继续黑 人家的元气恢复了又发展壮大的了

知乎用户 妙先 发表

我想不明白一群人要公布受害者情况,受害者发声干啥

这么明显直接的案情,重不重判和当事人发声有啥关系,出来说错一句话就要被网暴。

这事已经和这四个姑娘没啥关系了,就算施暴者有背景,现在他们让上面不好过,上面也不会让他们好过的。

再说难听点 伤情有什么好隐瞒的,如果上面真的烂了,直接判个几十年 还不用 shce 了 大家都开心。

知乎用户 葡萄味芬达 发表

烧烤店惊现失传神功金钟罩铁布衫

知乎用户 真卖永动机 发表

意味着, 他们根本不想让外界了解四个女孩的真实情况, 不允许记者进入,不允许社会人员探视, 不允许知情者披露信息。

这是法治吗?

这是在给法治抹黑!

这是在郭嘉抹黑!

这是在给执政党抹黑!

当地还拆除了那个老汉城烧烤店, 这是什么神奇的操作?

毁灭现场?

你们不是说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吗? 放几个记者进去采访会让天塌下来吗?

下一步是什么? 为什么不公布? 受害者有没有聘请律师? 有没有提起讼诉? 你们公布的什么洗钱,开赌场, 这些事儿你们另行审理, 打人这事先弄好点行不? 拜托了。

知乎用户 马本根 发表

好多人觉得愤愤不平,似乎每个人都在关心罪犯收到怎么样的处罚,没人觉得两个女人伤势鉴定比较轻还是个坏事……

知乎用户 莫问名 发表

保护伞权利很大,大的不可想象

知乎用户 不放弃 发表

我有一把好大的伞,无坚不摧那种

知乎用户 帕帕 发表

唐山 zf 和 jc 处理欠妥,事情搞得这么大比美国校园枪击都不差的热度,全国的目光都被吸引过去,你还用这种护犊子的方式处理,遮遮掩掩让人浮想联翩。你觉得河北 zf,中央 zf 能善罢甘休?这时候就是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力度,给上头纳个投名状才有可能自保。否则这事过后,唐山 z 界 j 界大洗牌后一个跑不了,最后沦落到一个政治沙漠的城市。

知乎用户 Lee 发表

意味着评论区会出现大批的法盲

别看现场大打出手,被害者鼻青眼肿的看起吓人,其实再顶格也到不了重伤的门槛。

知乎用户 番茄猫 发表

说明我国的那些代表们,对人民的心理健康不重视。

心理健康被迫害,就白白的被迫害了。

知乎用户 足下是经济研究者 发表

如果在包里放几张红钞,被打的时候就把钱给他,是不是就能把故意伤害罪转为抢劫罪了?量刑也能提高到 10 年。

知乎用户 怪猫咪的铲屎官 发表

这个提问下,诸多法盲和键盘侠踊跃发言甚至不乏行走的 50 万

1. 毁容了不算重伤?关于这个话题,我只能说部分女孩子是否把自己的脸看的太重了?照这个逻辑,以后但凡涉及到互殴案件,都不应该以互殴论处,双方应该判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这合理吗

2. 司法鉴定轻伤标准?确实,其他答主也说了,建议把轻微伤 - 轻伤 - 重伤改为重伤 - 重伤 pro - 重伤 ultra,比较符合法盲的情绪

3. 司法鉴定不可信。要是个领导受点轻伤,也给你鉴定成重伤。这就是纯粹的阴谋论,没啥好说了。举报一手,说不定就是行走的 50 万

4. 润?这是最可笑的言论了。你是觉得国家拦着你润了还是群众舍不得你不让你润?你去试试看,别的国家要不要你?真觉得自己是香饽饽呢?醒醒吧。搬砖了

5. 办案机关会偏袒行凶者?我只能说,如果说现在谁最想 “弄死” 这几个人,不是网上舆论,而是办案的基层员工。因为这个事,唐山形象没了,自己奖金没了,加班通宵,结束之后不仅没有奖励,还要挨上面的批评处分,挨全国群众的骂。

补充一下,如果没有舆论给的压力,单纯这件事,给行凶者的责罚可能会轻一点。舆论已经在干扰司法的公正。现在所有的言论都在忽视受害者那一个啤酒瓶的问题,这个啤酒瓶算得上是激化矛盾的一瓶。具体看怎么判吧。

知乎用户 咸鱼 发表

说白了,这几个社会渣子看着打的狠其实他们有分寸。软组织伤就是轻微伤,司法鉴定这个东西也不是打的你阵势大就鉴定重伤。大伙可以看下云南丽江被毁容的才三年

如果咱普通人就一拳把人门牙打掉了那就是轻伤。你说啥没用三年以下。

现在就是看这几个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案底数罪并罚判多少年了。剩下的布衣不敢说了

知乎用户 苞米地里蒙面侠 发表

意味着,在发生冲突后,无论如何,“轻伤” 的一定要是别人而不能是我。

知乎用户 wanghai8919 发表

此轻伤非彼轻伤

轻伤二级的标准为:

a.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b.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2 以上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2 以上。

c. 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2 以上。

d. 颅骨骨折。

e.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 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轻伤不轻。

知乎用户 东屿​ 发表

都是键盘判刑,键盘改法,不和心意就是阴谋论。

切小指和拇指,也是有严格判罚的

知乎用户 神父 发表

如果最终定寻衅滋事罪,量刑计算方式看本期视频你就明白了!河北省量刑实施细则非常清楚。当然目前还有别的罪名被挖出来,最后应该是数罪并罚!

一定要守住法律底线,否则,伤人伤己!

如果还有别的感兴趣的罪名,可以关注我,会不定期更新,分享一些罪名和相关的案例!

知乎用户 Fafa 刑不刑​​ 发表

看见一帮人说要更改量刑规则的,你信不信你前脚改了后脚就会发生小混混挑衅老实人,被打成 “重伤”,老实人天价赔偿倾家荡产的事儿?

知乎用户 我本天才 发表

真是恶心恶心恶心!轻伤需要 ICU 俩天?轻伤需要转入的病房要刷脸进入?轻伤不能让被害人开口说话打码接受采访?

恶心至极!!!如果这样都能轻伤,那是不是等那群人渣在里面蹲俩年出来别人也可以照这种程度来打?轻伤?反正打成这样只是轻伤而已!

恶心!

不怪网上 “盲目抵制唐山”,这种政府,存在才是害人!

这种判定,只会让有背景的人觉得:“哦你看,就前段时间那个打人事件,都闹到国外去了,不还是轻伤判定,蹲个俩年就好”

真是憋屈!!当事人和家里人估计更难受,有苦说不出!这种政府,不在那里待着也罢。

知乎用户 ctjvywtp 发表

轻伤二级非常严重了,基本可以判无期徒刑以上

知乎用户 魔兽的荣耀​ 发表

这是要为黑势力脱罪,以免牵连出政府工作人员。

知乎用户 净心苑 发表

轻伤,判三年?贿赂一下表现好,6 个月出来了,受害者可能伤还没好,罪犯就又可以继续打人了,真好啊真好。真会控制力道,刚好轻伤范围。那几个 “无需治疗自行离去” 的女孩子真的没有任何想说的吗?可能逢伤口把她们嘴巴也缝上了吧。

知乎用户 夏五二十三 发表

这个轻伤,打破了多少人的常识啊

知乎用户 王壮​ 发表

所以河北省公安厅也有他的人吧,地方闹这么凶,上边不纵容不会这样

知乎用户 宁先生 发表

流氓打人是专业的,他们知道怎么打人非常痛苦又构不成重伤【张捷说法】从唐山打人案谈寻衅滋事罪_哔哩哔哩_bilibili

知乎用户 河粉 发表

首先鉴定结果我不信,第二,如果如实为什么媒体集体失声?黑不可怕,可怕的是黑后面的伞

知乎用户 王建程 发表

但凡听过那段受害人在巷子里的惨叫,很难认同这个轻伤二级、轻微伤。(听了一半,听的人一腔悲愤和绝望)

不认同并不是说希望受害人遭受更大的痛苦,而是希望不要罔顾事实,不要包庇,让施暴者得到该有的惩罚。

对于广大关注这个事件的普通网友来说,我们不是自媒体,很少在网络上发声,不吃 “人血馒头”,只是希望公平、正义。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知乎用户 樱花味仙子糖 发表

挺好

希望舆论裹挟司法的时代尽早远去

货拉拉司机的事件历历在目 无任何证据情况下只因为被舆论裹挟就可以判刑

了解伤情鉴定的都知道鉴定标准没有啥问题 轻伤并不 “轻”

如果只是因为舆论裹挟再次定为重伤 那我觉得中国司法才是真的没得救了

当然如果让四位女生出来接受央视采访更有说服力

如果怕四位姑娘被网曝可以打码

不过打了码可能被指责为找演员

反正国家怎么做都是错的

知乎用户 小情绪 发表

美国这一行为无疑是搬起鹅卵石、钟乳石、大理石、辉石、雨花石、石英石、长萤石、芙蓉石、孔雀石、钙沸石、电陨石、锆石、摩根石、霓石、长沸石、木化石、纤维石、钴尖晶石、天蓝石、红石、黑曜石、金刚石砸自己的脚。

知乎用户 题三十小象 发表

只要伞够大,伤就可以足够轻。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打不残就是轻伤

1.8 焦耳就是持枪

知乎用户 只此一家 发表

得,这司法不鉴定还好,一鉴定还是轻伤

以后黑社会就照着这个标准欺负老百姓

只有哪天公务员被轻伤了,这个标准才会改

知乎用户 十五 发表

这次唐山打人事件是一次受众极多的普法教育,它告诉中国人凶手是怎样打人,中国法制是怎么回事。在中国这片大地上,不管有事没事,只管放手打,即便打得头破血流,内脏破裂,也不过是轻微伤,也判不了几年刑,还可以减刑。英雄好汉们,放胆干吧,中国至少一半是弱女人,抵抗不了你们的铁拳铜腿。这次打人事件的意义也许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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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霜叶红似六月花 发表

群中:“果然不出我所料”

知乎用户 小明同学​ 发表

可能会让更多人肆无忌惮。

没想到都进过 icu 了还是轻伤,这个鉴定标准跟我们普通人所理解的标准差距实在太大了,轻伤二级只比轻微伤严重。

虽然说轻伤不轻,但貌似轻伤二级最多判三年,就这件事的情节恶劣程度来说量刑实在太轻了。

伤情鉴定有标准那无话可说,但量刑我希望可以从重判,按顶格标准判。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这意味着网民当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法盲,尤其是在这条新闻下评论包含 “后台硬就是不一样,打成这样才轻伤” 意思的评论的人。

关于轻伤的定义都不需要上知乎问,百度一搜就有了,写的明明白白的。

由此可见很多在此次事件中义愤填膺的人,实际上根本不关心法定程序是否被严格执行,他们只是想利用这件事来给自己塑造一个道德高尚的形象,并以此满足自己的优越感。

表面上关心后续关心女子伤势的人,实际上可能更希望女子重伤昏迷不醒或是不治身亡,这样才能体现出他们对 “弱势群体” 的无限关怀。

知乎用户 军师 333​ 发表

为啥不把轻微伤、轻伤、重伤规定为轻伤、重伤、致命伤啊,这样大家伙群众不也好按常规思维好理解一些吗,虽然轻伤是法律规定的有一定严重程度的伤害,但是我觉得受害人听到这种鉴定也会很觉得不理解和失望生气吧

知乎用户 两个人看 con 的啊 发表

更新一下,有答主提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在 24 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 3 日内出具鉴定文书。所以问题来了。为什么 10 天才出具报告!!大伤都会养好吧!

想问一下 为什么是 6.20 才出鉴定结果呢?事件发生在 6.10。是等抢救养伤快好了再鉴定,还是当天就鉴定,10 天才出报告?有没有业界人士来解释一下…

知乎用户 鞣花酸水扬酸​ 发表

大家伙不如说说通过视频和受害者照片,能看得出被打女子的伤情情况吧

我这有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可以给大家做做参考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这个是三级标准哈,希望大家能往重伤那边靠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感觉跟这个问题下的回复矛盾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6528726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早就说了不了了之

你们这些人还不信

知乎用户 胡静怡​ 发表

2022 年年度笑话,打进 ICU 通告是轻伤,都自挖双眼算了

知乎用户 洪薯 发表

法律概念上的轻重伤与现在社会普遍认知的不同,是因为现在中国的法律很多是脱胎于根据地的临时法条和部队纪律。现代社会认知的轻伤,比如摔倒磨破皮,划伤手,放在战争时期就是没受伤。总的来说,中国法律体系的伤情鉴定和对应的处罚和赔偿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表述不能为大众所接受,原因无非就是普法装样子,条文老样子。当然,某些心怀不轨的故意在轻伤上做文章宣扬官黑勾结,这种人也不该放过。

从这次事件来看,黑恶势力横行触目惊心,但是网络舆论的无知和暴躁也让人不寒而栗,无数的谣言此消彼长,警察早上才到,被打者被送进 icu,被打女子有人送医不治,还有 p 图捏造央视新闻车去唐山采访打人案被砸的,也有趁着严打时期谎报以谋求私利的,更有网暴烧烤店店主的,互联网乱象更甚于现实违法。不能因噎废食,阻塞言路,更不能不闻不问,放任自流。

所以,目前司法工作的大方向应该是普法,让法律为大众所了解。还有就是把互联网治理从公安部门附属的情况下解放出来,由文化总局、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成立平级的互联网执法部门,把相关分级制度上线,网络暴力言论惩处等处罚由 app 运营商手中接管到公职人员手中,同步纳入政府工作,处于社会监督之下。

知乎用户 哈姆和雷姆的吼姆​ 发表

厉害了

知乎用户 guxiaoqing​ 发表

这意味着什么?这还能意味着什么?

这不很正常?法律轻伤鉴定不是我们日常理解中的轻伤,是很重的伤,只不过叫轻伤而已。网上很多人明明知道还在带节奏。还有说进 icu 了还是轻伤吗?是,是重伤,但是在法律鉴定上就叫轻伤。

现在的情况是,受害人的家人朋友都希望受害人是轻微伤,最好没受伤,但是广大网民都希望是濒死伤,甚至造谣说受害人已死。为什么?因为不重伤,黑恶势力不被重罚就不足以泄愤啊。这种心情很正常,但不要怀疑伤情鉴定。

我们的政府有没有已经陷入了塔西佗陷阱,我看没有,网上的声音代表不了全体国民,更何况,网上理智的声音不在少数。人民大学某教授说过,解放台湾的十大利好中有一大是,有利于维护大陆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因为无时无刻推翻大陆,搞乱大陆的百分之九十是台湾 1450。

网上很多人拿出毫无根据的谣言不断重复,影响了很多人,你让他拿证据,他拿不出,不断在不同视频底下粘贴几十条一样的评论,为什么?引用《乌合之众》中的理论:夸大其词,言之凿凿,不断重复,绝对不以说理的方式证明任何事。凡是能向他们提供幻觉的,都可以很容易地成为他们的主人。

知乎用户 罗夏​ 发表

意味着想要把这事摆平,平民愤啥的就只能从那九个人本身或更深层的角度来判罚,而不是单纯的因为打人

然后顺便科普了一大下各种伤情鉴定的等级啥啥的

知乎用户 蜜汁三文鱼 发表

知乎普法以后才明白原来轻伤二级也是这么严重的伤。

但是这么久了,为什么不公布受害者的情况,受害者的及家属都没有(不敢)发声?

这是我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私以为官方公布这个情况更有说服力。

他们说谣言止于智者,这里应该是谣言止于实情。

知乎用户 肖家坡流浪兔​ 发表

“我要这三个杯里的中杯”

“你好,我们是中杯,大杯,超大杯”

“啪!啪!啪!罗老师不要啊罗老师”

知乎用户 混乱低熵体​ 发表

我们只想看小巷子的视频。没有视频之前,说什么都是谣言。官方造谣。

听完录音。看完打人视频。你们真的觉得这个通告是事实?惨叫,剧烈碰撞,汽车引擎。轻伤?空口无凭蓝纸白字就想掩盖一切?这么简单的事情需要跑路?需要封城?需要禁止探望?需要拘留记者?一个伤情鉴定需要 10 多天?

以上的疑问他解答了哪个?小巷的视频公开之前。官方的任何公示都是谣言。官方造谣。就明摆着拿你当傻子。你信不信。你服不服。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意味着唐山的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的就职人员抗揍等级高,九个人打 4 个女生都没事

知乎用户 黄五五 发表

为什么抢劫比偷窃罪行重,这是司法鉴定伤情伤重的问题吗?可以横向比较该类犯罪行为吗?别说唐山了,就是河北以后外地人也不会去了吧!慢慢的,有能力逃离的都出去了,再不济也至少可以逃离河北逃离唐山吧!信念是慢慢被摧垮的吧!

知乎用户 果粒 发表

谢邀!我只是个初中生,说不出来什么很有大道理的话。但是仅作为一个女生,我想发表一下我的观点。

听说这件事后还是觉得有些恐怖的,毕竟我以为这种事情不该发生在真实的社会中。时间是晚上,地点在热闹场所,三个人结伴吃火锅,衣着按照大家对 “好女性” 的要求来说,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了,那么为什么还会发生这种当街女性被暴打的事情?

这个答案相信大家根据事态的发展,都有自己的想法。我想说的是,作为一名初中女生,和这个社会的接触更多是来自像新闻这类的介质,我不知道唐山的社会环境是怎样的,也不清楚法律到底该怎么判(未来会学到的),我只觉得这个社会真的值得我去信任吗?

我看过很多的网络小说,里面的权贵一手摭天 平民只能在这压得喘不过气的社会里艰难生存,就是那种有理没处说,就算事情闹大也会被压下来,被 “平息”。我真的一直以来,都以为作者夸大了,我们国家是个法治国家,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怎么会有这种事情,就算有,也不该在这个年代。直到小说射进现实,那种恐怖感是无法形容的。

也就是最近网络上很流行的那句话,我是她,她也是我,我是幸运的她,她是最不幸的我。这种教科书和现实的割裂,我的生活和她的生活割裂,小说里可怕社会与现实的重叠,都在加剧我的恐怖感。或许,有此类感觉的不只是我。

回到问题,我的回答是:这个结果让我真的很失望。这恐怕意味着会有像我这样半脚踏入社会,对社会还抱着美好祈祷的人失去对社会的信任。

以上回答仅表达自身观点。

知乎用户 余忞 发表

前些天一堆人说被打女子死了,说的头头是道的。这个鉴定书意味着女子没有生命危险。

知乎用户 XD1234567890​ 发表

咱们国家的轻伤标准是不是高了点,日本以医疗期定轻重,5 日以上即构成伤害罪,这差不多就是咱国家的轻微伤

知乎用户 萌之检事正 发表

一些定义和常识往往有很大差异。

比如 “轻” 往往指的是不危及生命。

这样的例子其实很多,比如上海定义的 “轻症” 新冠肺炎感染者,不少患者主观上已经相当痛苦了。但是因为一下死不了,不用抢救,所以是“轻症。”

轻伤真的不是我们一般认为的 “轻”

轻微伤也不是那么 “轻微”

比如肋骨,起码断两根才能构成轻伤。其实已经是常识中的很严重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这次案情通报不是唐山公安,不是廊坊公安,而是河北省公安厅直接通报案情侦办情况。

看这份案情通报,有几个要点,一是案件侦办还没有完全结束,二是受害人情况目前良好,三是涉案 9 人没有说是否是涉黑团伙,还有其他犯罪线索。另有多名公安人员被调查,包括案发地的分局局长。

其中,公众非常关心的 4 名女子的伤情,通报里明确提到,2 人为轻伤二级,2 人为轻微伤。其实,伤情鉴定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和公众视觉可能会有些偏差。

目前,唐山正在开展声势浩大的 “雷霆风暴” 专项行动,希望一些陈年旧账被清理一遍,还老百姓公平和正义。

知乎用户 卢龙哥 发表

这几个人一看就是收着打的,人在面前扔椅子都扔不中,明显就是知道分寸摆摆架势就算。真打过架的人都知道,要真是想下狠手,椅子那一下就能爆头,根本没后面那么多事。还要拖出去,其实就是在不至重伤的情况下换着法子摆架势。

知乎用户 Wang Alex 发表

还想知道打人的怎么判,以及那些保护伞怎么处理

知乎用户 坏人 发表

这意味着前几天造谣传谣说受害人以已死的那帮蠢的坏的可以跪下谢罪了…… 当然他们大概已经忘了这件事,开始质疑为啥鉴定了半天只有轻伤——四个人起码该有几个重伤的致残的毁容的吧,总得有点儿什么事能让这帮人高兴高兴。

知乎用户 Crowznn 发表

法律上的轻伤就是这样的,你可以理解成反方向的中杯、大杯、超大杯。

轻伤 = 鉴定轻微伤

重伤 = 鉴定轻伤

还剩一口气 = 鉴定重伤

你这样理解就对了

下面这种人就是脑子有包,要么蠢要么坏,挑动情绪,啥玩意儿都怪网友。鉴定的轻伤、重伤和他理解的是不一样的,轻伤不轻,重伤要命。问题本身在于,这个故意伤害罪量刑太低了,致一人重伤(实际上半残状态)也就 3-5 年。

知乎用户 未来已来 发表

这就是我最担心的事,那个打人的男的陈某志被定为中级伤,那一酒瓶估计是不轻。

说真的按咱正常基层执法者处理,如果没有曝光视频的话,轻伤与中级伤,基本会被定互欧,被打女子还要赔钱的结果。

现在要出现冲突,不但要保护自己,还需要保护施暴者。不是每个人都这么会运气,有视频让全国人民关注。说句实话这事到处都有更严重的也有,你猜怎么处理的。

社会课堂,路遇危险,中国式防身如何做到占理不吃亏

看这个吧能少吃亏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说明普法任务道路还很远,轻伤已经构成了刑事案件了,意思就是可以坐牢了,大家可能对坐牢没什么感觉,想想如果自己被判坐牢三到五年,会是什么后果!

知乎用户 夜空里的星 发表

意味着我们国家 “最安全”,“最朗朗乾坤”。

知乎用户 淡泊从容 发表

普通平民,给你个轻伤意思一下就行了,人家领导酒也喝了,人也抓了,你还想咋的?再屁事把你也抓进去

知乎用户 茫茫人海一棵草​ 发表

意味着被打四名女子无一人被打残?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轻伤二级鉴定没问题,但是量刑太轻啊?要是以后有人想整人,剁他一根小拇指也是三年以下,这犯罪成本也太低了吧?

而且这个轻伤说法造成的误会很大,会了解科普的并不是大多数。大多数的玩快手抖音的中老年人就会对此产生误解。建议提进展的时候附带上科普。

知乎用户 欢欢​ 发表

医学判断标准太抽象了,很多人没有直观感受,其实你只要看受害者的伤经过各种手段能不能恢复原样就行了,能恢复就是轻伤或轻微伤,不能恢复的基本都是重伤,住进 icu 和通过医学手段能恢复不矛盾,所以住进 icu 和轻伤也不矛盾。当然,如果你一定要说擦破皮算轻伤,被打骨折算重伤,那住进 icu 确实不能算轻伤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所以前几天造谣传谣人家女生死了的谣棍们呢?有人出来对自己的言论澄清、负责吗?

你们在意的是真实案情吗?少吃点人血馒头

知乎用户 蝴蝶的小阿飞​ 发表

刘某某

知乎用户 泉世界 发表

意味着群众又会一拨人跟另一拨人分出不同群体了。

大家都是说着中文,但都得附加解释才能沟通了。

好比免职大法,

好比情有可原判死刑,性质恶劣不追究。

只要规定大家不准直说 1+1=2,那就有足够机会制造异议,分化舆论。

●假如在有个国家,被人拿刀砍,报警是不能说有人要杀我,因为那里的法律层面,杀人不叫杀人,叫 88 刑法 134 条第 5 例。

所以,报警时要说,有人要对我犯 88 刑法 134 条第 5 例。

不然,警察会说你不按规矩来,群众会笑话你智商不够,九年教育不合格。还要被拉去做培训。当然,先保证自己没死。

那也有一个国家,也不一样,他们那里的法律层面,杀人也不叫杀人,叫 momo 的 ttt。

报警时不能说有人要杀我,要说有人 momo 的 ttt。

不然,警察会怪你不懂规矩,群众会笑话你智商不够,九年教育漏网。

那制定这些法律的人说,这就叫专业。虽然我们都说中文,但法律层面,杀人就不能叫杀人,叫 momo 的 ttt,这是法律的深度。

以后说不定会进步,通俗说法的杀人在法律层面叫被杀。当有人要杀你的时候,报警时要说有人被我杀了,不然就是不懂法的弱智。

♦一切问题都可以转为谁是聪明人。

不能越过聪明大山的是不配有人权的。

你有纠纷,报警,你得先学会警察语言,不然警察就可以不理。群众会笑话你。

你要上法院,先得学法院语言,不然法院不理你。群众会笑话你。

●现实确实如此。有些人到哪申冤都是因为语言不通而办不了,还要被嘲笑。

有些人可以啥都不说就一路有人帮忙申冤。

大致上就是权势财来区分的。

知乎用户 aogutu 葛忠涛 发表

如果仅以结果定罪,那肯定就只能拿出个轻伤的结果。而犯罪的认定,以两阶层的犯罪体系来看,还应考量侵害人的主观意识。从视频中看,侵害人有多次攻击头部的行为出现,我觉得有构成故意杀人的嫌疑,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

知乎用户 孤独的猎人​ 发表

打人的人可能不会判重刑。

知乎用户 考拉袋熊 发表

我就来看看评论

知乎用户 爱吃锅巴的土豆儿 发表

构成寻衅滋事罪,切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从重处罚。

知乎用户 风速 发表

意味着这个证权已经彻底威胁人民的生命安全了!!!

知乎用户 斗战胜佛 发表

干脆这样好不好?四名涉黑女子用自己的脸部,恶意殴打被害人陈大善人的正义铁拳,公平钢靴和民意啤酒瓶!致使被害人中级伤!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外加赔偿医药费!

知乎用户 不可说 发表

唐山事件或反转 | 施暴者就医诊断为中等伤,受害者却疑似轻伤?

估计出反甲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意味着你也可以无所顾忌了的当黑色会

知乎用户 柏林的墙 发表

没记错的话陈某志是脑外伤,中级,请唐山官方对造成陈某志脑外伤,中级的黑衣女子提起公诉,并实施抓捕并公开执法过程,以儆效尤。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意味着此案将定为寻衅滋事罪,五年以下吧。但嫌疑人还有其他犯罪,而且因此案牵涉出的其他案件感觉确实树大根深,是一场大戏。

知乎用户 毕达哥斯拉​ 发表

你认为的轻伤和法律上的轻伤完完全全不是一个概念

很多人对《轻 伤》这个词没什么概念。听起来真的很 “轻” 对吧? 这其实是个非常大的误区

举几个轻伤例子:

颅骨骨折、脑神经损伤引起的相应神经功能障碍、眼睑缺损、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外伤性鼓膜穿孔 6 周不能自行愈合等

咱们不妨来简单说说如何区别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1. 一般人打架,只要不下狠手下死手,顶多把人打成轻微伤
  2. 轻伤可以理解为残了
  3. 重伤可以理解为废了

最后是轻伤的定义:

伤害的结果不可逆但不影响生存就是轻伤。

注意这里说的是不影响生存而不是不影响生活。也就是说被轻伤的人后半辈子的生活质量都会不可逆的大大降低

现在你知道《轻 伤》有多 “轻” 了吧

知乎用户 小汽​ 发表

一个伤情鉴定报告炸出好多 XX

先不管鉴定报告本身。

出具报告的是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这个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背景是什么呢?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Academy of Forensic Science)建于 1951 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直属的司局级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

研究院执行中央编办和司法部赋予的 “承担司法鉴定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中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司法鉴定和技术指导;司法鉴定高端人才的培养培训;中国国内外学术交流” 等职能。

如果要包庇,自己想象。

司法部直属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

这次是直接动用司法部直属估计也是考虑是公共事件,影响过大。

然后就是我国法律的司法鉴定评判等级也是有依据的。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5 损伤程度分级
5.1 颅脑、脊髓损伤
5.1.1 重伤一级
a) 植物生存状态。
b)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
c) 偏瘫、截瘫(肌力 2 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 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75.0cm2 以上。
b)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 4 周以上。
e) 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 (裂) 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 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 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 外伤性脑脓肿。
k) 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 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 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 外伤性尿崩症。
q) 单肢瘫(肌力 3 级以下)。
r) 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 轻伤一级
a)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0.0cm 以上。
b)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50.0cm2 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24.0cm2 以上。
c)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 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 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 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 脊髓挫裂伤。
5.1.4 轻伤二级
a)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b)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2 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2 以上。
c) 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2 以上。
d) 颅骨骨折。
e)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 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 轻微伤
a) 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 头皮擦伤面积 5.0cm2 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损伤
5.2.1 重伤一级
a) 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 面部条状瘢痕(50% 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10.0cm 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0cm 以上。
b) 面部块状瘢痕(50% 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0cm2 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0cm2 以上。
c)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 30%。
d) 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 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2 以上。
f) 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 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 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 0.5cm 以上。
i) 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 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30% 以上。
k)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50% 以上。
l) 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3 枚以上。
m) 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7 枚以上。
o) 损伤致张口困难 Ⅲ 度。
p) 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 容貌毁损(轻度)。
5.2.3 轻伤一级
a)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0cm 以上。
b)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4.0cm2 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7.0cm2 以上。
c)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30.0cm2 以上。
d) 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4 以上。
e) 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 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 1/2。
g) 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 0.2cm 以上。
h) 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 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30% 以上。
k) 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15% 以上。
l) 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1 枚以上。
m)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4 枚以上。
n) 损伤致张口困难 Ⅱ 度。 o) 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 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
b) 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
c) 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
d)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3.0cm2 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2 以上。
e)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2 以上。
f) 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 眼睑缺损。
h) 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 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 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 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
m)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15% 以上。
n) 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 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 舌缺损。
q)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 2 枚以上。
r) 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 损伤致张口困难 Ⅰ 度。
t) 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 颧骨骨折。
5.2.5 轻微伤
a) 面部软组织创。
b) 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 面部皮肤擦伤,面积 2.0cm2 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 4.0cm 以上。
d) 眶内壁骨折。
e) 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 耳廓创。
g) 鼻骨骨折;鼻出血。
h) 上颌骨额突骨折。
i)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 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 2 枚以上或者 Ⅲ 度松动 1 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损伤
5.3.1 重伤一级
a) 双耳听力障碍 (≥91dB HL)。
5.3.2 重伤二级
a) 一耳听力障碍 (≥91dB HL)。
b) 一耳听力障碍 (≥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 (≥41dB HL)。
c) 一耳听力障碍 (≥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 双耳听力障碍 (≥61dB HL)。
e)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 轻伤一级
a) 双耳听力障碍 (≥41dB HL)。
b) 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 轻伤二级
a) 外伤性鼓膜穿孔 6 周不能自行愈合。
b) 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 一耳听力障碍 (≥41dB HL)。
d)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 一耳外耳道横截面 1/2 以上狭窄。
5.3.5 轻微伤
a) 外伤性鼓膜穿孔。
b) 鼓室积血。
c) 外伤后听力减退。
5.4 视器视力损伤
5.4.1 重伤一级
a) 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 3 级。
b) 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 20o 以下(视野有效值 32% 以下)。
c) 双眼盲目 4 级。
5.4.2 重伤二级
a) 一眼盲目 3 级。
b)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 一眼视野半径 10o 以下(视野有效值 16% 以下)。
d) 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 30o 以下(视野有效值 48% 以下)。
5.4.3 轻伤一级
a) 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 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 一眼视野半径 30o 以下(视野有效值 48% 以下);双眼视野半径 50o 以下(视野有效值 80% 以下)。
5.4.4 轻伤二级
a) 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 1 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 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 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 (直径 0.6cm 以上)。
d) 斜视;复视。
e) 睑球粘连。
f) 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5 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 0.3 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7 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 0.2 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 一眼视野半径 50o 以下(视野有效值 80% 以下)。
5.4.5 轻微伤
a) 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 颈部损伤
5.5.1 重伤一级
a) 颈部大血管破裂。
b) 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 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5.5.2 重伤二级
a) 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 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 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 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 级)。
e) 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 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 (50%以上)。 h) 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 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 30.0cm2 以上。
5.5.3 轻伤一级
a) 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6.0cm 以上。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 10.0cm2 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12.0cm2 以上。
c) 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d) 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 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5.5.4 轻伤二级
a) 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5.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b) 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 4.0cm2 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6.0cm2 以上。
c) 甲状腺挫裂伤。 d) 咽喉软骨骨折。
e) 喉或者气管损伤。
f) 舌骨骨折。
g) 膈神经损伤。
h)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5.5.5 轻微伤
a) 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
b) 颈部擦伤面积 4.0cm2 以上。 c) 颈部挫伤面积 2.0cm2 以上。 d) 颈部划伤长度 5.0cm 以上。
5.6 胸部损伤
5.6.1 重伤一级
a) 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IV 级)。 b) 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5.6.2 重伤二级
a) 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III 级)。
b) 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 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 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 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 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 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 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 50%以上。
h) 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 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 胸腔大血管破裂。
k) 膈肌破裂。
5.6.3 轻伤一级
a) 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b) 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c) 肋骨骨折 6 处以上。
d) 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e) 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 30% 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 20% 以上。
f) 食管挫裂伤。
5.6.4 轻伤二级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 肋骨骨折 2 处以上。
c) 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 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 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 1 周不能自行吸收。
f) 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g) 胸壁穿透创。
h) 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5.6.5 轻微伤
a) 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b) 女性乳房擦挫伤。
5.7 腹部损伤
5.7.1 重伤一级
a) 肝功能损害(重度)。
b) 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5.7.2 重伤二级
a) 腹腔大血管破裂。
b) 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 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d) 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e) 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 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 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h)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 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 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 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5.7.3 轻伤一级
a) 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b) 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 2.0cm 以上。
c) 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 2.0cm 以上。
d) 胰腺包膜破裂。
e)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7.4 轻伤二级
a) 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b) 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c) 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d) 胰腺挫伤。
e) 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f) 肝功能损害(轻度)。
g) 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h) 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i) 腹壁穿透创。
5.7.5 轻微伤
a) 外伤性血尿。
5.8 盆部及会阴损伤
5.8.1 重伤一级
a) 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 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5.8.2 重伤二级
a) 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 5.0cm 以上。
b) 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c) 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d) 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 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f) 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g) 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 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 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j) 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k) 阴道重度狭窄。
l) 幼女阴道 II 度撕裂伤。
m) 女性会阴或者阴道 III 度撕裂伤。
n) 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 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 50%以上。
p) 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q) 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 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s) 重度排尿障碍。
5.8.3 轻伤一级
a) 骨盆 2 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b) 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c) 输尿管狭窄。
d) 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e) 阴道轻度狭窄。
f) 龟头缺失 1/2 以上。
g) 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 30%以上。
h) 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5.8.4 轻伤二级
a) 骨盆骨折。
b) 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 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 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 阴道撕裂伤。
f) 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cm 以上。
g) 龟头部分缺损。
h) 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2.0cm 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i) 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cm 以上;阴囊内积血,2 周内未完全吸收。
j) 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k) 一侧输精管破裂。
l) 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m) 轻度排尿障碍。
n) 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5.8.5 轻微伤
a)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b) 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c) 阴囊皮肤挫伤。
d) 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e) 外伤性先兆流产。
5.9 脊柱四肢损伤
5.9.1 重伤一级
a) 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 (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 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9.2 重伤二级
a) 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 50%以上。
b) 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c) 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d) 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e) 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f) 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g) 股骨干骨折缩短 5.0cm 以上、成角畸形 30o 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 胫腓骨骨折缩短 5.0cm 以上、成角畸形 30o 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 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 30o 以上。
j)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 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l) 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 一足离断或者缺失 50% 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 50% 以上。
n) 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 4 趾。
o) 两足 5 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p) 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 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5.9.3 轻伤一级
a) 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 25%以上。
b) 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 1/3 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 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d) 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e) 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f) 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g) 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h) 骺板断裂。
i) 一足离断或者缺失 10% 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 20% 以上。
j) 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k) 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l) 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m) 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5.0cm 以上。
5.9.4 轻伤二级
a) 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 10%以上。
b)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 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 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 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 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 骨骺分离。
h) 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 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j) 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 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 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0cm 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0cm 以上。
5.9.5 轻微伤
a) 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cm 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b) 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c) 骨挫伤。
d) 足骨骨折。
e) 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 尾椎脱位。
5.10 手损伤
5.10.1 重伤一级
a) 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5.10.2 重伤二级
a) 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36%。
b) 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 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 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 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 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3 轻伤一级
a) 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16%。
b) 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 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 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4 轻伤二级
a) 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4%。
b) 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 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 2 至 5 指末节)。
d) 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10.5 轻微伤
a) 手擦伤面积 10.0cm2 以上或者挫伤面积 6.0cm2 以上。
b) 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cm 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 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 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 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5.11 体表损伤
5.11.1 重伤二级
a) 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 30%。
b) 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00.0cm 以上。
5.11.2 轻伤一级
a) 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 10%。
b) 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40.0cm 以上。
c) 撕脱伤面积 100.0cm2 以上。
d) 皮肤缺损 30.0cm2 以上。
5.11.3 轻伤二级
a) 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6%。
b) 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0cm 以上。
c) 撕脱伤面积 50.0cm2 以上。
d) 皮肤缺损 6.0cm2 以上。
5.11.4 轻微伤
a) 擦伤面积 20.0cm2 以上或者挫伤面积 15.0cm2 以上。
b) 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cm 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c) 咬伤致皮肤破损。
5.12 其他损伤
5.12.1 重伤一级
a) 深 IIo 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70%或者 IIIo 面积达 30%。
5.12.2 重伤二级
a)IIo 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30%或者 IIIo 面积达 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 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 180.0cm。
c) 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 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e) 挤压综合征(II 级)。
f)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 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重度)。
h) 电击伤(IIo)。 i) 溺水(中度)。
j) 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k)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5.12.3 轻伤一级
a)IIo 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20%或者 IIIo 面积达 5%。
b)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c)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5.12.4 轻伤二级
a)IIo 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5%或者 IIIo 面积达 0.5%。
b) 呼吸道烧伤。
c) 挤压综合征(I 级)。
d) 电击伤(Ⅰo)。 e) 溺水(轻度)。
f) 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g) 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h) 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i) 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j) 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k) 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l) 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m)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5.12.5 轻微伤
a) 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b) 面部 Ⅰo 烧烫伤面积 10.0cm2 以上;浅 IIo 烧烫伤。
c) 颈部 Ⅰo 烧烫伤面积 15.0cm2 以上;浅 IIo 烧烫伤面积 2.0cm2 以上。
d) 体表 Ⅰo 烧烫伤面积 20.0cm2 以上;浅 IIo 烧烫伤面积 4.0cm2 以上;深 IIo 烧烫伤。
6 附则
6.1 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
6.2 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3 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6.4 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6.5 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6.6 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
6.7 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6.8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
6.9 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10 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
6.11 本标准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12 本标准幼女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 14 周岁的个体。
6.13 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
6.14 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6.15 本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
6.16 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6.17 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6.18 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 岁按 50%计算,7~10 岁按 60%计算,11~14 岁按
80%计算。

大部分内容都可以百度的,有些人就是不乐于去了解,就在那道德同情心泛滥,自认为自己了解的都是对的,但是这是有依据的。

有依据不看,给你普法还不带眼睛。

而且公告也说,这几个还有寻滋闹事,伤人逃逸,还有前科,最关键的是涉黑,数罪并罚。这几个字有些人就是选择性不看,就认定一个轻伤,轻微伤,是真瞎还是假瞎呢?

带动这些的除一部分也许真的不知道,还有极个别估计就是 50W。

等待一个结果,该处理的会处理。

现在这个事件已经不小了。

但是或许通过这个事件,司法部及相关部门也需要对这个标准进行更加通俗易懂的方向去做一些改动,以免出现不该有的误会。

普法任重道远。

不喜勿喷,喷了我也不看。因为我瞎。

知乎用户 Archer 发表

我觉得可以横行对比就可以判断伤情鉴定标准是否公平公正了,有没有在欧美的老哥分析下这种伤在欧美是怎么定义的?大概判多久?

知乎用户 鸭脖好味道 发表

那些嫌轻伤 “轻” 的

你们是唐山那些打人的人渣的同伙吧?巴不得这四个姑娘死是不是?长脑子了的话自己去百度一下伤情鉴定标准好吗?

知乎用户 沅有芷兮​ 发表

从司法上意味着中国法律的滞后性;

从中国国情说上具有 “可操作性”。

懂得都懂哈

知乎用户 佛拉奥 发表

根据网友现在的情况意味着普法之路任重道远啊

知乎用户 亦木​ 发表

意味着主治医师要向键盘侠谢罪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奉劝各位义愤填膺的键盘侠,赶紧给受伤女孩捐款吧。否则女孩很可能为了巨额赔偿出具谅解书,导致罪犯轻判。毕竟人家也要生活,不能为了你们的免费正义感而牺牲。到时候你们不一定怎么上串下跳呢。。。

知乎用户 阿告非 发表

工作中每次对伤情的解释都异常头疼,老有人指着流血的鼻子喊

这凭什么不是重伤?!凭什么??你们是不是收好处了?!!

我建议别整什么轻微伤轻伤重伤了。

改为虽然我啥事也没有但我觉得我是内伤伤,这伤情死刑不判天理不容伤,医生你再不来我就立马死给你看伤。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意味着,这几位女生是多么热爱学习啊,平均三十来岁的人了,还都参加了高考,考完出来庆祝吧,没想到还被一流氓骚扰了,姐妹们,一定要练好女子防身术,以后再遇到这种事,一定要一拳打倒那些臭男人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就想知道在这个事如果在毛主席那个年代会怎么处理

知乎用户 冢虎 发表

你告诉我当今已是盛世,而我眼见非你所述,你述之景,为愿景。任重而道远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基本上所有认为轻伤没有问题的人都会拿《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说事儿。但是,请记住,在这个标准里,关于轻伤最重要的一条标准就是 “未危及生命”。

受害者曾被送进 icu 这可是医生在采访中亲口陈述,并被官媒引用的铁证。中国医疗资源什么时候充足到病人没有生命危险也会被送进 icu 的程度了?

病人为何被送入 icu,送入 icu 时有没有生命危险?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里关于轻伤的哪一种伤会导致人生命危险需要被送进 icu?

知乎用户 许寅 tiger 发表

坏了,“正义” 的网友没法输出情绪了。

某些人哪是关心伤者啊,他们只关心有没有让你们发泄的对象。无辜路人都能让他们网暴,这些人有什么是做不出来?是不是因为轻伤,他们还准备我国的《伤情鉴定标准》?

知乎用户 blanket 发表

正常

轻伤 = 颅骨打裂开

轻微伤 = 门牙打掉

老文字游戏了

知乎用户 ufozhou 发表

轻伤不少好事情?

难道你们希望受害者是重伤甚至是当场死亡?

知乎用户 饿不死就混​ 发表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知乎用户 孔政 发表

都闹到这样了唐山政府还想着抖机灵呢!

还轻伤轻微伤,想着上演大化小小化无的戏码吗?

不能实事求是!

知乎用户 杨何 发表

意味着会叫的键盘侠有奶吃。我们再用键盘疯狂输出一下,说不定那些不法分子会判个重刑。

知乎用户 一只柚子 发表

- 我觉得他们是重伤。

- 先生你说的是轻伤吧?

- 他们被打成这样明明是重伤!

- 先生你说的是轻伤,我们这里是这样认定的,轻微伤,轻伤,重伤。

- 我就是说这个重伤,她们伤得那么重!

- 先生,你不能这么说的。这是轻伤,你得按照司法鉴定,轻微伤,轻伤,重伤。

(啪!啪!啪!罗老师别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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