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良心意识」/ 哲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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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封面来自 TBU News

作者 / 百无一用

编辑 / 芳年

声明:本哲普虽然没有大段的引用,但是依然只是笔者用自己的话对几本著作观点的归纳和整理,笔者依旧只是一个复读机,意在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去阅读原著的兴趣。由于理解黑格尔涉及大量前置知识,但是限于篇幅,我无法详尽地解释每个词的意思,因此为了哲普的效果,我将在后面的括号里用大白话给出一些术语的近似意思,大家可以如此去理解,但不要尽信。

致谢:感谢芳年学长,冯导和 zxx 的建议!

问题引入

在进入正文之前,我想先举出三个具体场景(后两个是我亲历的),希望能引发的大家的思考。

第一:想象一群立法者处于还未出生的状态,但是他们具有成熟的理性和对于立法来说所需要的的一切现实世界的知识,但是他们不知道自己将会出生在哪个人家,也就是说他们不知道自己的性别、阶层、国家、民族、种族等等状况。现在,假设由他们来为他们要降生的一个新的国度立法,他们会怎么立法?

他们一定会去寻找一种公平正义的准则,然后依靠这一准则来立法。而所谓的公平正义,一定意味着这种准则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是善的,它要求一种普遍性,它要求这一准则是对于每个人来说普遍适用的,它意味着如果任何一个拥有成熟的理性的人,一定会遵守根据这一准则制定的法律行动。然而,我们又知道,法律之所以为法律,是一定会被违反的,法律只有在对违法的人进行制裁时才最充分地体现它的本质。因而法律又认为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罪犯,这样看来,它又似乎并不认为任何一个人一定会贴合法律来行动,所以法律作为一种普遍的善,似乎并不相信这种善能真正得到实现;那么,我们如何理解这种问题?

第二:甲的一位朋友被人骂「不关心底层工农群众」「高高在上」「没有良心」。甲的朋友非常委屈,毕竟他确实真诚地关心着工农。甲和甲那位朋友一样也真诚地关心着工农,但是甲被人这样的批评甲并不会委屈,因为甲一边知道自己是真诚的良心,一边又怀疑着自己的「真诚」。甲和那位朋友一样,会在朋友圈转发工农权益的消息,会阅读马克思卢卡奇等左翼思想家的作品来帮助自己理解工农的处境,会写文章为受压迫者鸣不平,这些都是甲真诚的依据良心做的事情,但我要问的是:**甲是「真诚」地想要帮助受压迫者么?甲写的文章工农能看懂么?甲在法律上,在其他任何意义上为工农争取到了任何切实的权益么?**甲真的不是在写给中产阶级看,同时也是满足自己中产阶级的道德感或者给自己赚取「关注底层人民」的名声么?甲真的有「良心」么?我们都知道人的个人幸福和社会正义之间似乎是有冲突的,而有些人声称,人只要遵循着自己的良心行动,就会实现个人幸福和社会正义的统一。看完甲的事例,这种观点真的可靠么?

第三,半年前,有一位大 V 女权主义者 A 被另一位大 V 女权主义者 B 曝光性骚扰。A 被众人批评隐退。近几日,B 的女友曝光B对其怀孕后的抛弃她的极端不道德行为。众人遂嘲讽 B 看起来是一个正义的判官,却和 A 实际上是一路货色。但是 B 依然理直气壮地认为他对 A 的审判足够彰显他女权主义者的身份。**我们该如何理解 A 和 B 的言行不一?**为什么有人可以在真诚相信女权主义的同时(依笔者对 A 和 B 的了解似乎是这样的)做出完全反女权的事情?这是如何可能的?

我举这三个例子,并不是说黑格尔的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在现实中解决这三个例子所提出的问题,而是想说明,黑格尔所发现的很多精神发展中的具有逻辑必然性的东西,都常常在现实中发生了;大家可以在后文中找到对应这三个情境的理论部分。这就涉及到了一个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精神现象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什么?

作为一篇哲普,我们只需要知道这一点就可以了:**精神现象学的研究课题,乃是****把自己把握为自我规定(大意是我想要成为什么)着的精神(的精神)的发展过程。**精神是可以通过自我规定来推动自身的发展的,打个不是特别恰当的比方:我想成为一个士兵,我规定自己要成为一个士兵,我就会推动自己去成为一个士兵。更进一步地说,**当我意识到我可以通过自觉地给自己设定自我实现的目标来实现自我的时候,我就会更积极,更自由地给自己设定目标来实现自我。**一个譬喻型的例子:由于家庭的灌输,我可能认为自己必然应该成为一个好士兵,我当一个好士兵还是坏士兵凭我自己,所以我为成为一个好士兵而努力,这确实是在自我规定,但是有一天我发现我不是仅仅可以去选择当一个好士兵还是当一个坏士兵,而是我认识到自己应该做什么工作不应该被我的家庭决定,而应该由我自己决定,我自己真的愿意去当一个教师,我应该为当一个好教师而努力,那么这个时候就我就向更自由的自我规定迈进了一步。而《精神现象学》研究的,就是这个精神不断自觉到自己可以更充分地通过自我规定实现自身的这样一个过程,所以它就是一本研究精神的「自以为」的书。

《精神现象学》

但是我们要注意,此处所说的「精神」并非和物质相对立的「精神」。在精神的初级阶段,精神和物质的鸿沟还未出现。注意,这并非是一种历史意义上的初级,而是逻辑意义上的初级,因为一切意识对最初的逻辑出发点是一个最基本的动词:sein,也就是「是」或者「存在」。所以笔者有必要再对黑格尔的逻辑学做一点最基本的解释,以方便各位读者理解后文。

黑格尔认为传统的形式逻辑并不能经得起批判,因为**形式逻辑尽管能检验日常话语的「正确性」,但是不能检验形式逻辑本身。****我们不能用形式逻辑证明为什么「有」不能是「无」,因此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是一个没有经过检验的预设。**所以黑格尔致力于找到一种没有预设的,思维的最初起点,那就是没有任何规定的「存在」。然而,正因为「存在」没有任何规定性,我们根本无法思维它的内容(我们不知道什么存在,怎么存在,在哪里存在等等),所以这个空洞的存在实际上是「无」。而当我们思维「无」的时候,由于它没有任何规定性,所以我们只能知道它存在着,它是其所是(存在),也就是说「无」是「是」,也就是「存在」。

黑格尔致力于告诉我们,**我们不可能思维一个纯粹而单独的东西,所有的东西都是在不停的互动中发展的。**这个原则应用在《精神现象学》的时候也是一样的,那就是,不可能存在一个单独的「意识」,有意识就意味着要有意识的对象,而意识也往往把那个独立于它自身存在的对象看做「真实」的,因此当意识如此规定自身的时候,最初的一对意识:主奴意识就产生了,而通过这两个意识的不断互动,我们走过一系列环节,来到了道德精神。

道德精神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里指出,道德精神是由建基于理性之上的精神发展过来的。不妨简单描述黑格尔笔下的理性:它是这样一种意识,即「『自我』意识」(通俗点理解,就是觉察到自己的存在,同时也以自己的存在为自己的目的的意识)。直接就是世界唯一的现实性(也就是唯一能持存的东西),自我意识就直接是世界的普遍性的承载。通俗点说,那就是自我意识就是世界规律(通俗点理解,就是自然规律)的体现,且世界规律也仅仅只能在自我意识中得到实现,自我意识和世界规律是同一的。

这样一种理性的观念在康德那里有着典型表现,即人的理性为自然界立法。这个自然界的规律正是依靠内在于我们意识的十二个先验范畴(通俗理解,就是我们的认识得以成型依赖的框架,比如因果,质,量等)才得以向我们展开的。或者说,正是靠内在于我们每个人的自我意识中的先验范畴,世界才能以普遍规律的方式被我们把握,理性对于我们每个人的有效性才是可能的。

康德的十二范畴

我不准备连篇累牍地对意识是如何发展出理性加以叙述。因为对于讨论道德精神问题,我们只需要知道理性就是内在于我们每个人的自我意识中的普遍规律就可以了。正是因为理性对我们每个人都是有效的,我们共同认识的达成和互利互爱才是可能的。

从自我意识到精神

这样一种普遍的理性,即它不仅意识到自己的自我意识(包括各种内心感受)直接地与世界规律相统一,它还意识到他人,其他的自我意识也可以意识到自身与世界规律的统一。**它不仅认为自己是自觉的普遍理性(通俗理解,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它也承认他人也是自觉的普遍理性——这就是精神 (Geist)。对于精神,在本文中我们只要知道它是道德精神的前一个阶段就可以了。精神这对于其他自我意识的普遍性的承认,乃是理性的必然要求。因为理性要确证自己的普遍性,就肯定要承认内在于我的自我意识中的普遍必然性,它对于其他的自我意识也是普遍有效的(鉴于他人的自我意识和我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所以黑格尔说精神:它在另一个自由的自我意识之中有着它自己的自我确定性,它正是在他者中拥有自己的真理的。」在这个前提下,对于自我和他者都普遍有效的法律和习俗才是可能的,因为法律总是在问:做什么才符合普遍的理性?**而且,恰恰由于每个人的自我意识都直接是最普遍的纯粹理性(通俗理解,就是不掺杂任何现实经验内容的理性),所以每个人都是平等的。

然而,我们看到,对于自我意识来说,他人的自我意识只有在确实表现为最普遍的纯粹理性时才能得到我这个自我意识的承认。也就是说精神阶段的自我意识拒绝承认任何不普遍的、不平等的他人的自我意识。**这样一种对于普遍的平等和纯粹的理性不顾一切的追求,就导致了对于个体性的否定。**这样一种空洞的纯粹普遍性只有通过个体的死亡才能达到。只有在死亡的时候,一切个体性才能被泯灭,一切死人才是纯粹平等的,一切死人才是真正「自由的」(因为他们「摆脱」了外在的束缚)。对于纯粹统一的共同体(即无差别的抽象的人之全体。即我的自我意识与其他人的自我意识统一于纯粹理性之中)的追求反倒导致了共同体的毁灭。但是精神不会回退到这种纯粹的个体性,那等于背叛了建构自我和他人共同体的事业。在承认他人的纯粹普遍性和要求他人承认自我的纯粹普遍性,遇到此种不可解决的矛盾时,自我意识开始重新反思自身,由此精神转变为道德精神。

道德精神

道德精神虽然暂时回退到了自我意识层面,但它并非像斯多葛意识那样满足于那样一个空洞的自我(如果纯粹把自我的任意性当做这个世界唯一的现实,否定任何外在于自我的事物的必然性和独立性,那么这时自我是空洞的,我们可以想象一幅画要成为画,必须要去画其他的东西,如果它不想自己的内容被束缚在画外在于它的自然景物或者人类心灵上,而只想以画自己的方式实现「创作自由」,那它就只能永远是张白纸,成不了一幅画),而是依然在寻求普遍的,客观的有权威的理性。它相信自己内在的意志是普遍理性的现实化,但它此时并不去寻求他人的承认,而是认为自己必须遵循内在于自己的必然性(普遍理性)对它提出的义务,它通过履行义务来实现自身的确证。这并不是说它把普遍理性当做自己的私有物,而是它相信服从义务的道德意志内在于每一个道德行动者。每一个道德行动者都通过自己履行内在于他们自身的普遍理性对他们提出的义务来实现自己的必然性,这个时候它们不再需要寻求彼此的承认,不再去强迫他人泯灭个体性和自我彻底统一,同时自我也不再被他人的承认、他人的规定性所束缚,而是只需要履行自己对自己提出的义务,也就是内在于自身的客观的普遍理性对自己提出的义务,就可以确证自身。这样的义务就是道德(道德必定是义务的)。

现在的情况是,普遍的理性适用于每一个道德行动者,同时每一个道德行动者又自觉地给自己设定着义务来实现内在于自身的普遍必然性。到现在,似乎自我与他人的道德共同体就成功建成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道德精神只关注去履行那个最普遍,最纯粹的义务,比如「我要去做善事」,但是它不关心如何在现实的每一个具体实践中去履行特殊的义务(比如我什么时候应该诚实,什么时候应该撒谎),它反倒认为履行每一个特殊义务是一种在没有履行最普遍最纯粹的义务的情况下的妥协。(可以把普遍义务和特殊义务简单理解为普遍的道德规则与具体的道德行动)

义务意味着它要求我们对这个世界做出行动,要去「改变世界」。那就意味着世界是待改变的,它并非一开始就符合义务的要求的(这个世界的冷漠的无常的命运甚至很多时候会摧毁道德行动者对于履行义务的追求)。可以说,**义务所设定的世界必然是永远达不到义务的要求的,否则义务也就不能存在了。**义务所设定的世界只能以等待义务行动来改变的角色出现。因此,去履行可以被这个世界的具体现实所改变的特殊义务(比如,如果现实中小明是个好人,我就对他诚实,如果现实是小明是个小偷,我就对他撒谎),就仿佛是道德行动者向这个对义务漠不关心的世界妥协了。

©Harvey Mackay

这个世界——它不是纯粹义务要求它是的样子——不仅包括其他道德行动者,还包括道德行动者自己的「自然本能和性情」 (这里可以简单把纯粹义务理解为天理,把自然性情理解为人欲)。道德义务对道德行动者的自我提出对最重要的要求,绝不仅仅是类似于「见到有人生命受威胁就一定要去救它」的要求,而是「我要成为这样一个道德的人:我遇到一个人生命受威胁时,我一定会去救他。」**道德行动者必须要确证要努力实现的自己的本质是与普遍的纯粹的道德精神一致的,这样它才能实现自身,实现自由。**如果道德义务的要求只是纯粹的外在的命令(比如父亲命令我去救人),那么自我是被迫的,是不自由的。所以道德精神绝对不会这么理解它自己(毕竟它已经早早克服了主奴意识的那一步了),而是把自己履行义务理解为自己对自己的改造,因此它就把自我分裂成了两块:主动去改造的自我和等待被改造的自我。所以,在这种道德义务要求的自我实现的情况下,道德行动者的自我恰恰是与他为敌的,只要它还必须通过履行义务确证自身,那么它就必须把自我的一部分设定为对义务漠不关心的、消极地等待履行义务的那部分自我来改变它的。

要注意,**在道德精神阶段,履行义务这个动态的行为本身就是确证,履行义务这个动作是不可能有终点的。**比如我从生到死都应该履行不谋杀的义务。所以道德精神一方面想要每时每刻地通过履行义务(改变自我和世界)确证(个体意义上的)自我和普遍纯粹的理性是同一的以及(他人意义上的)世界和普遍纯粹的理性是同一的,那么它就不得不时刻设定一部分世界和一部分自我是抵抗义务的履行的,即是消极等待改变的,**它并不真正相信义务与自我的自然性情那一部分,以及道德与世界是可以和谐统一的。**所以道德精神在实现自身的时候遇到了两个困难:

第一,尽管它设定自身的概念是:自我意识通过履行道德义务来确证自己和普遍纯粹理性的同一,但它并不真正相信这个同一是可能的。

第二,在第一个困难的前提下,普遍义务和特殊义务之间有矛盾。一旦道德行动者想要在现实中做一件履行义务的事,也就是履行特殊义务,道德精神就会指责它妥协于那个消极抵抗义务的自我或者世界。

那么为了解决这两个困难,道德精神设立了一个形象:神圣意志,它的作用是神圣化特殊义务。上文说过了,义务本身不能给予道德行动者在现实中对于特殊义务的履行以任何正当性,因为这个义务它的目的就是让我的自我意识和他人的自我意识与纯粹的、普遍的理性相统一(这是它构建自我和他人共同体的必须,否定纯粹的,普遍的理性,只承认他人意识的现实性或者只承认自我意识的现实性就会回退到奴隶意识或者斯多葛意识,这里陷于篇幅就不展开讲了)。但是道德精神也明白,道德行动者就生活在这样一个由无数具体的,有特殊性的事件组成的世界中,因此它要想履行普遍义务提出的要求,它就要在遵从普遍义务的同时不违背特殊义务。但由于道德精神它给自己的规定中并没有「遵守特殊义务」这一项,所以**它设立了一个外在于自己的,认可特殊义务的意识——神圣意志。**这种意识将承担使义务与自然性情,道德与世界之间达成和谐的任务。

© The Ethics Centre

道德精神不仅被神圣意志设定为使特殊义务和普遍义务得到统一的东西,也同时将之设定为使自我和世界(他人)从消极面对义务到积极面对它的东西,还把它设定成了一个外在权威。道德行动者虽然规定了在它的自我之中的自然性情,但是在履行普遍义务,进行自我改造的时候,这自然性情肯定会予以消极的抵抗。所以道德意识并不认为道德行动者在现实中做出行动的时候真的是以纯粹的,普遍的义务为导向的。但是为了让自然性情符合普遍义务,它又必须做出行动。因而,这个时候它就不能把自己为了遵守普遍义务而做出的行动认定为是出自它自己的,自主的行动了,而是由一个外在权威命令的行动,这个外在权威就是神圣意志。譬如法律,我们在立法时认为法律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必然应该去遵守的,是所有理性的人自主的共识,因而它似乎是道德的,但是我们又明白没有一个人是完全的理性人,我们还有对法律漠不关心的私人感性,因而为了让感性也服从那法律,就需要外在的权威:国家暴力机关,这个时候法律就褪去了道德性,而成为纯粹法律。

从道德精神到伪善

现在似乎偏离了道德精神的目的,它为了让自己(的自然性情部分)能完全地和纯粹的普遍的义务同一,却设定了一个外在于自己的权威成为它自己和纯粹义务同一的根据。所以道德精神并不甘心,它认为它自己正是通过设定了一个超出它自身的神圣意志,来证明了自己就是真正的道德意志,它的自我是通过一个外在于它的自我的东西得到反映的,因此它克服了自身自然性情和纯粹道德意志的分裂。现在,道德精神不再认为它对义务的履行这个行动证明了它和纯粹的普遍的道德的同一,而是在对那个外在于它的神圣意志的想象中实现了自我和纯粹的普遍的道德的同一。所以等于道德精神承认了自己它是不可能在自己的行动中真正履行纯粹义务的,而是要靠它想象的神圣意志来使自己能够履行纯粹义务。它把现实的行动与想象对立起来,这违反了道德精神一开始的目标:使自己的行动符合纯粹义务。

**所以,这样的道德精神就成了一种伪善,一方面它想确证自己就是纯粹的普遍的道德,另一方面它知道自己不能履行纯粹的义务,不能达到道德的完善,又满足于自己这种不完善。**另一方面道德意识又明白那个神圣意志并不是自在的就是神圣的,而是必须经由自己的设定才是神圣的,它事实上是把自己的权威赋予给了那个外在的权威,因此它也并不严肃地把神圣意志当做神圣的。这不是说道德精神是自觉要为恶,而是道德精神对自己的规定最终必定会走向伪善(简单理解,它是思想之巨人,行动之矮子,其次它自己设立了一个神圣的东西,却又不真正相信它是神圣的,这就是伪善),当它把纯粹的普遍的义务当做一切的核心时,它就抛弃了自己的行动,也就是抛弃了整个现实性领域。因此,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就要抛弃义务和现实性的对立,将自然性规定为直接的现实地符合道德义务,由此发展出了良心。

良心

由于自我意识不再将自然性情和纯粹义务对立起来,在自我中这两部分的分裂对立也就不存在了。现在的良心是这样看自己的:只要是它真诚地做出的行动,就是履行了具体同时又正确的义务,黑格尔称之为「具体的道德精神」。现在,良心承认自己的思想和行动都直接的是道德的,承认普遍的理性和义务就在它自己之中得到了充分的实现。

良心意识虽然避免了道德精神的伪善,并且做出了现实的行动,但它依然是有缺陷的。那就是,它单单只要是真诚的,也就是确信自己做的行动直接的是道德行动就可以了,它只要满怀良心地去做事情就可以了。而这是危险的,比如希特勒也会发自肺腑地相信自己在给德国人民谋福利,比如法国大革命时把无辜的人推上断头台却坚信自己正义的群众。这种信念的危险之处就在于,**良心把一种偶然的个人感觉当成了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的道德依据。****这个意识坚信只要它真诚地面对自身做出的行动就一定是道德上善的,就一定是不会犯错的。**它有可能偶然地得到他人的拥护,但他并非真的在对道德义务的内容上和他人必然是一致的。良心并不会拿自己的行动去比对一个明确的标准,它是「自我证明」的,它不用外在的标准就知道什么行动是道德的以及自己的行动就是道德的。良心不再考虑任何独立的,公共的,明确的标准,它仅仅知道自己明确地就是符合这个标准,而且它确信其他所有的有良心的人也和它一样,这意味着它并不是把道德当成受他个人良心的控制,而是认为所有的道德行动者都和它一样可以靠遵从自己的良心直接做出普遍道德的行动,但是它并不认为自己的良心的具体内容需要别人的承认。举个例子,即使当时整个楚国都没有人信任屈原,也不妨碍屈原坚信自己的正确性,同时(即使没有人认可他)屈原也知道所有楚国人都应该像他那样拥有良心,并不是因为屈原想要以自己的意志代替整个楚国人的意志(虽然这很有可能),而是相信一个有良心向善的人必然会做出屈原所做的道德行为,他相信存在普遍的,对所有人都是善(而不仅仅是对他自己善)的道德行为,他相信自己的良心必然会在他人那里得到再现。

尽管良心不需要他人承认(认可)它的具体的行动内容,但它想要别人认可自己确实是真诚的、出于确信而行动着。也就是说别人可能不会认为我的行为内容是符合义务的,但是他们至少承认我在很真诚地信任着我的良心。所以**我们可能否认屈原提出的政策会对救楚国有什么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依然会钦佩屈原的人格,因为我们知道他无愧于自己的良心。**如果自我和他人有着同样的良心,同样清晰直接的对自己符合道德的确信,那么自己的对于良心的真诚一定是对于他人显而易见的。它寻求别人对它良心的承认不是因为它对自己是否有良心产生了怀疑,而是它明白它的良心要在他人中间产生客观的效果,成为一个客观的,现实的要素,而不只是自己头脑中的存在,所有的人都可以去和它打交道,受它影响,所以尽管良心是私人称义的(良心认为只要自己真诚严肃做的事就是道德的)的,但它也把自己理解为一个普遍的共同的意识,它要求所有道德行动者为了普遍义务都真诚严肃地行动。然而这样一种客观效果限度是非常低的,如果它确实达成了,那么它也仅仅意味着:所有道德行动者在行动时都抱有对自己行为正当性的确信而已。

良心知道别人无法直接认识到它自己头脑里的真诚和确信,因此它通过语言把自己表达出来,成为一种客观的,现实的存在,成为了一种「保证」。**它承认别人有权了解它,但它同时认为只要自己在严肃、真诚地确信着,它自己就是不可侵犯的。**在这种情况下,良心共同体是可以被如此构成的:每个人都相信自己和他人只要确信自己的正当性就可以共同是道德的,它们互相欣赏、呵护和鼓励,互相认为对方是神圣的,它们相信自己可以在有良心的他人的语言和行动中发现对它们自己的确信,相信神圣性就在自身之内(不需要外在的标准,也不需要别人的承认),这样一种在自我之中发现神圣性(注意,这不是斯多葛意识的唯我独尊,举一个不够严谨的比喻,斯多葛意识的意思是「我就是上帝」,优美灵魂则是认为自己和上帝心意相通)的意识就成为了优美灵魂和邪恶灵魂。

优美灵魂、邪恶与宽恕

摄自邓晓芒翻译的《精神现象学》

区分优美灵魂和邪恶灵魂的最初的标准是它们对待公共道德的差异。优美灵魂沉浸在自己内心最纯粹的神圣中而背弃了公共道德,它认为那纯粹的普遍的道德已经在它自身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实现。**优美灵魂沉浸于对自己的确信和真诚品质的欣赏,而把行动撂在一边,它甚至拒绝再去现实中行动,因为它害怕自己的私欲会被世俗的东西勾引起来,它要维护自己的纯洁性。**它可以承认自己的自然性情就直接地是纯粹道德的,但它不敢承认所有人都保持住了自然性情。它拒绝了行动,因而它只能通过话语来表达自己内在的圣洁,但它并非是为了寻求别人的承认而说话,而是自我陶醉。

优美灵魂拒绝进入到现实社会中和其他人发生关系,而想通过彻底地专注于自我来寻找纯粹的道德。因此它就背叛了良心最初寻求构建自我和他人道德共同体的理想,它逃遁到了自我之中。当它彻底沉浸于自我时,它的生命也就是空洞的了。意识,尤其是道德意识的内容本就来自于社会,脱离社会只会产生对于道德没有概念的狼孩,长久的离群索居只会让人发疯。因此,当优美灵魂把专注于纯粹的自我既是纯粹的道德的时候,它恰恰使自己失去了道德的内容。

与之相反的邪恶灵魂,则拒绝沉潜在自我中,致力于在社会现实中行动。它明白它与社会中那些堕落的他人的意识打交道会玷污他的纯粹性,它甚至就承认自己在社会中行动在很多情况下就是为了满足私欲,但它却同时想被其他人承认为是一个道德的良心。我们知道,在良心阶段,建立道德共同体要求所有人都向他人展示自己的真诚和确信,良心必须在客观现实中产生效果才是具有普遍性的,所以良心不应选择孤身一人或高人一等。因此**邪恶灵魂走入社会,希望能展现出它的良心的普遍性,但同时它又可以打着实现自己良心的普遍性为幌子来满足自己的私欲,置他人利益于不顾。**它明白自己在社会中是必然不能实现纯粹普遍的道德的(它必然会遇到那些堕落的部分),但它又以实现普遍道德为旗号走入社会,因为它相信普遍的道德和它特殊的私欲是同一的(例如,一种常见的表达:为人民服务的就是我自己的幸福),所以它是伪善的,所以它叫「邪恶灵魂」。

**但是邪恶灵魂并不承认自己是邪恶灵魂,它认为自己那些自私的行动是让自己的良心拥有普遍性的必须,它把自私行为看成是履行符合道德的特殊义务,为自己的伪善辩护。**所以优美灵魂和邪恶灵魂都明白专注于自身会使自己和他人孤立起来,但是面对这种孤立他们采取了相反的措施。

此时,有一种代表普遍的公共道德的第三方意识出现了,它看出来邪恶灵魂的伪善,这种意识就叫「判官」。

© marxist.com

但事实上,判官和邪恶灵魂与优美灵魂本质上是一致的。首先,因为如上文所说,行动中的道德不可能严肃地对待公共道德(因为它不能杜绝自己自私的可能),所以这说明公共道德并不是真正普遍的,所有在公共领域行动的人都不能严肃地对待公共道德,就说明它并不能必然地对每一个人都有效,所以判官依据的公共道德本身是不可靠的。

**第二,判官自己也是伪善的。**判官虽然倚仗着公共道德否定邪恶灵魂,但正是因为它看出来每一个在公共领域行动的邪恶灵魂都是有自私自利的可能的,都是无法做到纯粹地道德的,它怀疑所有的行动,所以它实际上也并不相信有公共道德是可以被任何一个参与公共的道德行动者所达到的,所以它事实上也并不真正相信公共道德。

**第三,判官得意于自己的判断(审判)行为,它认为自己把所有的道德行动者宣判为伪善本身就是出自良心的。**这样它以为自己免于进行公共行动就实现了良心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这个时候它实际上是一个自我陶醉的优美灵魂。但它并不知道自己是个优美灵魂,它以为自己的审判行为就是一种介入客观现实的行动(它把自己当成公共道德的代言人),但是审判行为到底也只是一种观点的表达罢了。**所以它又和邪恶灵魂一样,并没有做出它们宣称它们要做的道德行动,只不过邪恶灵魂好歹做出了行动(尽管可能是不够道德的),判官意识却连任何行动都没有做。

更重要的一点是,邪恶灵魂能够意识到自己是伪善的,但判官意识不能**,如果它意识到自己的审判行为是伪善的那它也就没法审判了,那它也就不是判官意识了。邪恶灵魂之所以能意识到自己是伪善的就在于他知道了判官对它的宣判,同时这种宣判又符合它自己的经验,于是它就明白自己的伪善了,它明白自己的特殊私欲并不真的和普遍的道德同一。例如,一个资本家真诚地做慈善救济失业工人,他可能确实安抚了自己的良心,但是他没有发现自己的良心仅仅是特殊的,资产阶级的良心,真正能带来正义的不是资本家的慈善,而是放弃自己资本家的身份,加入革命队伍,推翻资产阶级。当它明白自己的伪善时,它就可以发现判官和它的相似之处了,于是它也就发现了判官的伪善。之前,邪恶灵魂认为自己是一个特别的意识,它觉得自己的特殊私欲就直接是普遍的道德,现在它明白了它自己没有这种优越性,它和判官是同样伪善的意识。它承认判官的判决,主动把自己展现给判官,这就是忏悔**。

尽管忏悔不能完全阻止邪恶灵魂继续做自私的行动,但是**它的忏悔也是要提醒判官:你和我是一样的伪善,所以邪恶灵魂就此放弃了自己高高在上的优越地位,而找到了自我和他人最基本的共同的道德基础。**邪恶灵魂于是就可以向判官发出结成道德共同体的邀请:我们来一同忏悔。但是判官并不能意识到自己的伪善(前文说过了),所以它肯定会拒绝邀请,它依然是个自我陶醉的优美灵魂,不愿意承认自己和其他意识在伪善方面有什么共同之处。判官否认了这个共同之处,也就否认了邪恶灵魂的忏悔行为,也就否认了精神能够通过忏悔完善自身。它否定了精神可以给自己塑型,以改过自新,因此它也就承认了道德行动者只可能是伪善的,自私的,它的拒绝宽恕最终否定了纯粹而普遍的道德是可以达成的。

但是,这不代表道德共同体就不可能建成了。因为判官至少会承认以下这个事实:忏悔者是在追求自己道德的完善(尽管判官认为它不能达成),追求着成为一个道德共同体的一份子,这正和判官对于公共道德的追求一致(至少判官以为自己追求),所以,从这个角度,判官最终会意识到他和邪恶灵魂的共同之处。由此,它宽恕了邪恶灵魂,因为它意识到对方并不是和自己(公共道德的代言人)相对立,而是和它一样都追求普遍的纯粹的善。由此判官发现道德行动者正视了自己的伪善而努力改过自新,也就不再伪善了,于是它就承认了行动者可以抛弃伪善成为道德的,它也就承认了对方是像自己一样是自由的存在者,也就是能自主的决定自己成为什么的存在者。

© TBU News

由此,判官也就和忏悔的道德行动者和解了,也**因为它承认了道德行动者是可以达成纯粹的普遍的道德的,所以它也终于真正相信纯粹的普遍的道德是现实的,由此它也抛弃了自己的伪善。**正是在忏悔——宽恕这样的交往行为中,判官和邪恶灵魂真正审视和发现了自己,承认和接纳了对方,由此,就形成了道德共同体。在这样的交往中,良心克服了对自我的孤立和陶醉,它不再是确信自己就直接的是道德的,然后寻求去建立不可能真正被建立的道德共同体,来确证自己是道德,而是它认识到,只有一个能产生一个互相承认的道德共同体的行动才是真正道德的。这些拥有良心的个体没有停止行动和审判,但是现在和解和宽恕已经贯穿于其中,它们时刻忏悔自己的伪善,也时刻宽恕他人的伪善,在这种交往中,良心发现了自己的道德完善性和神圣性。对于这种神圣性做文章的意识就是宗教了,这不再是本文的讨论范围。

总结

我们看到,通过始于对普遍理性的追求,终于自我和他者的忏悔即宽恕的这种交往行动,自我意识最后终于在它自己身上找到了和他人建立道德共同体的必然性。要注意的是,这仅仅是一种逻辑必然性,并不意味着现实就是这样的。而如果要在历史中真正地实现这种必然性,还需要每个人的努力。精神现象学之所以为精神现象学,正是因为它考察的是精神的自我规定和自我实现。我们每个人身处历史之中,只有意识到自己的意识中蕴含着这种逻辑必然性,自觉地通过设立自我实现的目标并通过自己的实践来实现这一目标,才让建立道德共同体这种逻辑必然性真正成为必然而现实的历史。/

参考文献:

1.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先刚译,人民文学出版社

2. 霍尔盖特《黑格尔导论:自由、真理与历史》,丁三东译,商务印书馆

3. 拜塞尔《黑格尔》,王志宏译,华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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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奴隶社会的第 2115 篇文章 题图:小土豆在教室里做游戏。 本文来自:声东丨击西(ID:ETWstudio)。 华章写在前面: 今天这篇文章是我做客「声东击西」,和探月学院首席探索官/北京学院院长王熙乔、主播徐涛,关于教育对谈的整理稿 …

两面人

1 如今,“坚持自我”即便还谈不上是全社会的共识,至少也能得到年轻一代的广泛共识。但似乎很少人自问:做自己,是做哪一个自己? 这乍看的确是不成问题的,因为那当然应该是“最真实的那个自己”。这也是无数社会学理论证明过的一点:在后现代社会中,“ …

中国是正常国家吗?

1 这么问,可能会激怒不少国人。但我只是想由此说明一点:中国这些年来“与国际接轨”的热切期望、与“国际社会”交往的磕磕绊绊,甚至对“世界”与自我的认知,究其根源,都在于中国自近代不情不愿地被拖入“国际大家庭”以来,中国人的内心深处一直不能、 …

「杀死满大人」

一 巴尔扎克在小说《高老头》里讲了一个场景: 拉斯蒂涅向他的友人毕安训提出了一个问题:「你看过卢梭的作品吗?他在书中问了个问题:如果在巴黎单凭意念便能杀掉一个中国的满大人,而且你会拥有他全部的财产,你们干不干??」 巴尔扎克所处的时代,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