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证」过期,法院判制作的「询问笔录」程序违法,法院的裁决是否合理?警官证过期是否影响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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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枉用相存 发表

我强烈同意这个判决。

倒逼公安机关内设部门提高为办案部门服务意识,否则办案部门有权力规避自身执法风险。

妈的省厅市局政治部的小年轻,天天坐着玩手机,天天就是围着领导转,为领导无限服务,他妈为基层侦查员服务过吗?

强烈赞成,要官老爷们自己来办案

知乎用户 六扇门见习捕快 发表

我举双手支持法院判决。

早就看那帮机关里不干事的屌人不爽了。

制发换证,拖你个一年半载小 case。有时候发下来还只有内卡,要皮套没有,想要得自己淘宝。

配发警械制服,冬天给你发短袖,夏天给你发棉袄。要是你再领错了制服想调换,要么等的你自己都忘了,要么这件发错的制服你就此永别再也看不着了。至于警械,发下来的辣椒水要么临近过期要么要 10 个发 8 个。警车机关全新的,基层永远破烂桑塔纳或者面包。

要报表要数据倒是挺快,临下班之前才告诉你然后要求必须下班之前交。

知乎用户 宣杨​ 发表

看了这么多回答,结果发现无论是赞同或是反对,没有几个回答到点子上的。这里先用手机码一点字回答一下。

具有执法资格的前提是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人民警察证是证明人民警察身份的凭证,而人民警察身份则是基于有权机关的录用行为而获得的。当人民警察证体现出的表征与身份实质不相符时,则应以身份实质作为是否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判断标准。

打个比方: 你身份证丢失或过期,失去的只是证明你身份的有效凭证,而不是代表你丧失了与身份相关的权利。再举个例子: 我交回的人民警察证要到 2022 年才过期,即使我拿回了我完全真实的人民警察证也不能被视为重新获得了人民警察身份(因为已经法定程序丧失了公务员身份)。

当然,拿身份证类比其实并不完全准确,只是为了更好理解。户籍登记和颁发身份证是行政确认行为,发放人民警察证是内部行政行为,两个并不完全一样。而很多答案里举的颁发机动车驾驶证则更不相同,颁发驾驶证是行政许可行为,法律性质差别更大,同时驾驶证过期的后果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更无法进行类比。

而当出现证件体现出的表征与身份实质不相符时,行政机关这时候就应当用其他证据去证明身份实质,对不符的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


如果警察具有人民警察身份,能不能执法则再需看有没有法定无执法权的情况,比如: 被停止执行职务、未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等。如果有上述情况,丧失执法权的人民警察作出的执法行为应当认为是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确认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及以往判例,因询问人身份被确认无效的笔录一般是因为: 由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辅警、工勤人员单独制作的;由不具有执法资格的试用期民警单独制作的。因为上述人员没有执法能力,其单独执法不可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所以应当认定为程序严重违法而非程序瑕疵,最终其执法行为被归于无效。

如果证明确实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且无法定丧失执法权的情形,只是所持的人民警察证过期,由于并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故只属于行政程序的轻微违法。法院对于该情况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使用过期证件的这个行为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这个案子为什么会输?是单单因为证件过了有效期么?当然不是。输的原因很简单,因为鹿邑县公安局在诉讼过程中不仅没有提交能够证明民警刘峰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有效证明,反而还将刘峰过期的《人民警察证》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院,结果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构成了自认。

在发现刘峰的《人民警察证》过期的情况下,鹿邑县公安局不仅没向人事机关调取《公务员登记表》等证据来积极证明刘峰的人民警察身份,甚至连本单位正式的情况说明都没有提交给法院,法院当然没有办法跳脱出现有证据自行裁判。

要是行政机关都以这种傲慢的态度去执法和应诉,那么以后还得败诉更多的案子。

以上。

知乎用户 陈少卿 发表

我挺支持的!我警官证今年九月份过期,我申请及时办理,因为一般要一两月才能到手,但政工说没事不要急,回来在一起统一办,我希望过期期间能不让我上班,不去出警,谢谢,支持我的点个赞!!

知乎用户 梁萧 发表

利益相关。

同为一线执法,我个人感觉为什么这么多同事愤慨和不平,这恰恰是反应了问题的本质不在于警官证过期是否能够执法,而在于谁来保证基层一线民警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毕竟就目前来看,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在实务层面是不能做到及时为基层一线执法的警察更换执法证件的(警察证)。

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 “人民警察证”、“CHINA POLICE”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

公安部负责制定、发布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组织制作、发放证件皮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作、发放本辖区或者本系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内卡。

这其中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警号、性别、出生日期这些是基本不会改变的,而职务、警衔、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这三项改变的几率要大得多,尤其以职务此项,基本上需要精确到所队单位,如果一调动就要更换警察证,怕是十个公安部也忙不过来。

依照各项法律规定,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警察证是套公安部制作的皮套里的,从来也只有打开出示正面,也没见过有警察把内卡拔出来出示正面和反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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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兄弟不要激动,我们做好自己的事情好了,至于因此带来的后果,那反正是社会全体承担的,群众爱怎么说怎么说好了,正好也乐得轻松。

知乎用户 小王同学 发表

更新一下:

程序正义从来就不会影响实体的正义。程序违法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可以重新调查,依照新的事实和调查结论,作出新的行政行为。违法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责任还是可以依法得到追究,并不是像很多人所认识的那样,说办案机关违法了就不能追究行政责任了。真的要好好学习法条。

我不知道知乎上的警察同志们有几个真正参与过行政诉讼,真正站到法庭上被告过。法庭上合议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行政诉讼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拿不出来刘峰是在职人民警察的任何证据,那法官怎么认定事实呢?

此案判决合理合法。鹿邑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法律素养和应诉能力太差,败诉很正常。

还有人说判决合法不合理,嗯,法律规定的合不合理本身也不是法院职能范围内的事情。行政行为合法就是法院行政诉讼的审查要点。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审查行政案件合法性。至于是否合理,本不是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其次,人民法院是法律适用机关,只能严格司法,不能变相立法。最后,行政诉讼法规定,以违反法定程序撤销的行政行为,可以在更正相关程序之后重新作出,法院判决结果合法亦合理。如果真的认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有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找立法部门修改,修改前仍应当严格执行。

不要再提 “中国警察网” 的文章了,如果公安机关不服生效判决,应当依法找到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走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再审,而不是由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在所谓的自媒体论坛公众号上发个文章批评审判机关,这种影响极其恶劣。这种文章的作者不是蠢,就是坏。要是过几天《人民法院报》再写个 “公安机关应当服判息诉” 的文章怎么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就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打嘴架嘛?如果公安机关真受委屈了,为什么不在公安部的官网上发表类似文章或者声明呢?

又仔细看了判决书,这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新二审。四次诉讼程序当中,行政相对人明确质疑办案人员刘峰的执法权限,而办案人员刘峰没有向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任何执法资格的证据,所以法院认定刘峰执法资格存疑,并无不当。

被告鹿邑县公安局举证如下:1. 结案报告书;2. 呈请结案报告书;3. 行政处罚决定书;4. 收缴物品清单;5. 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6. 受案登记表;7. 受案回执;8. 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9.2019 年 9 月 2 日对魏国忠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10.2019 年 9 月 2 日对刘海英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11.2019 年 9 月 2 日对赵强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12.2019 年 9 月 2 日对宋乃彬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13.2019 年 9 月 2 日对赵某询问笔录;14. 现场照片;15. 鹿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6.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7.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18.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查处现场视频;19. 查获经过;20. 行政拘留执行回执;21. 户籍证明;22.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3. 人民警察证。

以上 23 项证据哪个能证明办案人员刘峰具备执法资格?

再来看看二审的:本案中,作为执法人员之一的刘峰,在执法时其人民警察证已经过期且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办理新的证件,其执法资格存疑,在此情况下其作为执法人员对被上诉人进行询问存在明显程序违法的情形,一审以此认定被诉处罚行为程序违法并撤销被诉处罚行为并无不当。

啥意思?法院给足鹿邑县局的面子了,哪管你二审交上来一个证据,我们也能给你对付过去,说你个瑕疵,你到了法官写判决的时候还是支支吾吾不交证据,你啥意思。。。

首先,在行政案件的询问时,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出示有效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为什么这么规定呢?首先,违法嫌疑人知道你是谁。其次,违法嫌疑人要知道你有没有执法权。第三,违法嫌疑人要是认为询问程序违法,他去投诉谁。

那么,出示过期证件能不能保证上述三点呢?不能。

违法嫌疑人就可以有合理怀疑:是不是一个退休民警来进行询问?是不是一个离职民警来进行的询问?是不是已经调动去其他部门的民警来询问办案?

而且,违法嫌疑人就会辩解:我无法确认办案人员身份的合法性,调查询问程序违法。

所以,违反法定程序,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法可依。

很多人都拿违法嫌疑人不用担责任了说事,人民法院可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又有人说,人民警察证过期了,群众遇到困难就可以不帮助了嘛?这是偷换概念,混淆了两个法律关系。类比一下,身份证过期了,你还是中国人,但是你不能去银行开户,去营业厅办电话卡;校园卡没注册,你还是学生,你不能去图书馆借书,但你仍要遵守校规校纪。有人民警察身份,不代表就有行政案件的执法权。公检法司安的人民警察以及公安机关内部不同警种的在职人民警察,都拥有人民警察身份,都需要遵守《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但是执法权却不是如此,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在高墙内,法院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在诉讼活动上,公安交警的执法权在交通管理上,公安乘警的执法权在火车上。但这些都不影响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直至第二次二审开庭的时候,鹿邑县局没有举出任何刘峰拥有执法资格的相关证据,刘峰到底是不是人民警察?

难道影响公民人身自由的一个行政案件的办理,不该慎之又慎,严之又严嘛?

知乎用户 新子憧 发表

我现在在日本读刑事法,然后最近跟着我教授就在研究自白排除法则,所以我尝试用日本法的视角来解释一下这个问题,看看对于中国法有没有借鉴。

我来把这个问题用专业的语言重新组织一下,自白作为证据的一种,是否能够因为侦查人员收集自白时有非法行为或者状况,而取消自白的证据能力。

首先,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并不是一个概念,证据能力是指在侦查时所收集的证据审判时能不能被用来对事实进行论证,所以如果有刑讯逼供时,由于采集证据的手段违法,因此自白的证据能力丧失,所以导致自白无法被使用来对事实进行论证。而证明力,则是指,这个证据的可信度有多少,证据有多少可能来证明要论证的事实。比如,收集自白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或者状况,但是自白人实际上编了个故事给我,其实事实根本就不是那样的,那么此时该自白有证据能力,但是没有证明力。因此,作为两种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是不可取的。

也因此对于自白的排除法则的根据有三种学说,即虚伪排除说,人权拥护说和违法排除说三种。

虚伪排除说的论点为,之所以要排除违法所得的自白是因为由于这样的自白很有可能是虚假的,可能会导致冤案的发生,因此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自白应该被排除证据能力。但是,这一说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即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自白,但是自白是真的的话,该自白是否就不应该被排除。比如,张三是警察,他刑讯逼供李四,李四终于招了说就是我杀的人,事实也是李四杀的人,那么能不能根据这份违法取得的自白来认定李四的罪呢?我看到有回答说先认定李四的罪,然后处罚警察张三,但是警察内部真的会处罚么?即使处罚了,能不能与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应对等呢?这些都存疑。另外,如果在这里开了一个头,就表明手段不要紧,只要后面证实事情是真的,那么我就可以不择手段去收集证据,自白,反正只要是真的,这些证据都可以用来审判。势必会造成国家司法本身的公正性,廉洁性存疑,最后导致各种冤狱频繁发生。这些论点本身也是虚伪排除说的不足。

而人权拥护说,则是指自白排除法则的根据是因为嫌疑人在针对国家机关的侦查时有基本的人权,如果是人权遭到侵犯时嫌疑人所说的自白本身应该被排除,这里的基本人权最主要指的就是默秘权,也因此如果侦查机关强要嫌疑人的自白,那么由于该行为侵犯了嫌疑人的默秘权那么嫌疑人的自白无证据能力,不能被用来证明事实。但是,该说也有一定的问题,如果本身没有侵犯人权的手段行为,但是有其他的违法侦查手段那么该手段获得的自白是不是应该被排除?就比如该案,原则上没有侵犯人权的手段,自白的供述也是任意的自由的,但是侦查机关本身的状况是一种违法的状况,那么该自白是否要被排除证据能力呢?按照人权拥护说实际上可能该自白不会被排除,因为该自白的任意性是被肯定的。也因此,假设,退休警官张三,拿着自己以前的警官证,把有犯罪嫌疑的李四给抓了,之后带到自己原来的警局去,关着,李四想:哎呀呀,关着太痛苦了,我还是招了吧。最后招了,这份自白从人权拥护说来看合法,但是,从事实上来看真的能被采用么,如果这样实施的话,那么实际上就不用有警察这一岗位了,对于非现行犯一般民众都可以实施逮捕的话那么整个社会本身就会趋于混乱。

违法排除说的根据,与上两说最大的不同就是它不着眼于自白的任意性,上两说很大程度上从嫌疑人自白的状态,任意性出发来判断自白是否应该排除,而违法排除说着眼的是侦查机关侦查手段本身的违法性,即由于侦查手段本身的违法从而导致自白丧失了证据能力。但是这一说也有问题,如果不论自白的任意性,仅仅因为侦查手段违法而排除证据的证据能力,势必会导致过多犯罪事实明显的案件无法被定罪,从而导致社会的不安定。

当然,还有针对三说的折中说,以及对于折中说的反说,在此就不再论述。

从实务上,日本司法更倾向于综合的判断,对于采取自白时的违法侦查行为,根据对于自白任意性的影响来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该违法行为本身不是很重大,对于自白影响不大的话,那么该自白还是能够有证据能力的。另外对于通过自白所得到的物证,也采取综合的判断手法来进行证据能力的确定。

从我本人的观点上来看,该案的自白是没有证据能力的,是应该被排除的,我们制定适当的司法程序是用来遵守的,而不是用来打破的,如果,为了结果的正义能够打破程序的正义,到头来必定会损害结果的正义,因此对于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自白,不能认定其证据能力,应该被排除,这也是为了告诫侦查机关不能滥用权利,滥用的权利可能会获得想要的结果正义,长期来看对于社会,对于侦查机关本身就是一剂毒药。

知乎用户 梦里知多少 发表

先说结论,程序违法导致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处罚决定一点问题都没有

这个事情为什么引起这么大的轩然大波,主要还是观念转变的问题,一些执法部门习惯了自己的执法者身份,忘记了自己执法者身份是被赋予的而非天生的。

做过一段时间行政复议和诉讼,其实行政复议和诉讼,公权力一方胜诉太容易了,实体上的东西很好圆过去,现实情况很复杂,有一些实体上的瑕疵很正常,只要没有严重的错误,基于政府行为的公信力和确定力,基本上都能维持,但是只有一根红线是不能触碰的,那就是程序,这是板上钉钉而且是一目了然的。作为复议机关,看下面的局送上来的资料,如果程序存在问题,那什么领导来说都没用,就是违法,该确认确认该撤销撤销。作为应诉机关,准备答辩材料,程序每一步的材料我一定对着法条准备的一丝不漏,和顾问律师把程序梳理的清清楚楚,在法庭答辩的第一点一般都是涉诉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程序是个基础,没有程序合法其他都是白搭。

有个比较类似的情况就是市场局那边,三局合一以后下面的基层工商所还是老的一套执法理念,一年里被我撤销了 n 个案子,发了几个复议意见书,都是程序存在问题,执法人员的人数、证件,笔录的格式保存,各种送达的证据等等纰漏很多,幸好他们后来也意识到了问题,这些问题基本上不会重复,希望这个案子中公安部门也能真的吸取教训,把程序做实,这对嫌疑人和办案民警都是一件好事,而不是赌气和法院打嘴仗,从回答看的确还是很多这样的人,普法任重道远啊,每一个行政行为都在法律框架内的理念的建立和转变是最难的。

知乎用户 警衣卫校尉 发表

没毛病,只是有些许疑问

一,警官证过期期间是否有权力参与执法?

二,警官证过期期间是否还算是人民警察?

三,警官证过期期间是否还有警察的义务与责任?

这些东西目前都没看到实质性回复,只有几个公众号卖力的吆喝,弟兄们别怕给我冲啊

但实际上,到底该咋做?

基层很多地方民警尤其是新入职民警基本前一两年都没有证,那他们执法算不算违法?

以后看见一毛一执法别的别多说,先叫他拿证,没有证执什么法

知乎用户 黑化肥发灰 发表

看到很多公安兄弟愤慨和不平,认为这是法院吹毛求疵,我这里要问一下公安的兄弟们几个问题了:

  1. 程序正义的意义,你们在警校学过吗?还记得么?

  2. 防微杜渐是什么意思,还记得语文老师怎么教的么?

  3. 证据链是什么意思,带你的师父没教你么?

4. 警察是 “执法人员”还是行侠仗义的 “侠客” 亦或者那个裤衩外穿主持正义的“超人”?

5. 如果有没有证不影响执法办案,那要警察证干嘛?为什么还要写明有效期?

这五个问题你回答完,再考虑一下,法院判的合理不合理?

法治社会,如果执法者都不严格执行法律,那法治是不是一句空话呢?

知乎用户 Big 白菜 发表

驾照过期未换证是否就丧失了驾驶能力。所以未换证的驾驶员是否不应该接受处罚?

同样,人民警察警官证过期,不等于持证人丧失公务员身份,丧失人民警察的资格。

但是。程序不对头。

知乎用户 得过且过 发表

看到有人提到程序不合法就得判决处罚决定无效,我想到了现在的行政处罚案件超期问题。目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给的办案期限就是三十日,延长的话也只能再延长三十日。但实际操作起来,有一少半的案件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一年里提起的行政诉讼里有好多超办案期限的,我们这里法院还算仁慈,只判程序违法,没有撤销处罚决定,要不天知道这些处罚了案子怎么办。

知乎用户 tan zheng 发表

题主在其他答案下的评论 说明了 问题 带着有色眼镜 想要一个不合理 不影响的答案

可本着事实 把过期警官证当证据提交到法院 虽然法官可以给面子 但原告不给啊 哪怕被告机关再提交个公务员委任证明 哪怕是个手写在职证明盖个章 法院也会认啊 现在审判终生负责制 但面子给足了 并没有深究辅警询问做笔录警官签字的违法行为 再并发一个司法建议函才精彩呢

知乎用户 光与影的平衡 发表

对于公权力,法无规定即禁止。

法律规定人民警察执法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警官证,那么警官证过期的执法行为就是违法的,法院裁定没有错。

如果出现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这个情况导致了相对人的权利受损,或者会导致程序执行机关的权利被滥用,那么我们称其为程序错误或者程序违法,通过这样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者司法决定是违法的,要被撤销的。

如果这个情况不会导致相对人权利受损,也不会导致程序执行机关权利被滥用的话,被称为程序瑕疵,是不影响结果是否合法的。

知乎用户 不良人 Lucas 发表

望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等相关部门集中力量,进一步加大警官证过期后依旧执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抓紧审查警官证是否过期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将那些警官证过期的民警调离执法岗位。

最后,感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真抓实干为,为基层减负,为民警减负。

知乎用户 李腾飞 发表

唉…… 要是警官证过期,就不能执法、上班、办案…… 那该有多好啊!

知乎用户 小鱼干 er 发表

根据中国警察网,人民公安报,法青苑撰文《警察证过期不等于无权执法》,明确了人民警察证只是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证件,“民警执法对外代表国家公权力,只要警察身份无疑就享有执法权,执法对象就必须服从、配合。” 同时指出了周口法院判决的五点基本错误。

法定的警察身份即拥有警察权,这是毋庸置疑的。

由此案也可以看出,确实有很多人就指望着警察错,而且警察必须错,如果你解释你反驳你就是不讲道理不懂法,我找到警察的错了,我就该享有光环。

看到前面评论有人说什么警察 150 分就考了,文化低,简直滑稽,先不说你讲不过道理说不明白法就对别人进行侮辱的低端行为,现在警校的分数你又何尝了解过呢?为了黑而黑,为了显示自己了不起博学而做这种事何必呢?

你说对就是对,你说错就是错,反正也不会改变事实。作为警察,只要对得起自己的内心,做警察该做的事,让一些人说几句,也是无妨,看开就好。从早些年的警察打人了到后来的要所谓执法证,一路走过来,习惯了。

知乎用户 Ink Trace 发表

更新放在前面:

感谢提问者的表扬,作为拿来主义者受宠若惊。

在警察序列中,对人民警察法二十三条中人民警察可以着警服佩戴标识或者持人民警察证的规定是这样理解的:相对于单一持证的法条,此法条具有特殊性,故所有出现无排他的对应人民警察证的法条,着警服佩戴标识均可取代人民警察证。

很多人反驳,觉得只有出示人民警察证才拥有执法权,而警服标识只能证明身份。却不能理解人民警察证同样也只是证明身份而已,其所证明的身份才是具有执法权的主体,而着警服佩戴标识也同样具有证明身份的属性,故二者可以相互取代。

此案中的法官不会不知道我转发链接中提到的判例,也不会不知道警察序列对警服和证件的惯例,还会这么判决,其包庇成分已然很明显了。

正常情况下,只有不正义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或者有足以推翻证据的明显瑕疵,证据才应当被认定无效,像这样随便找一两个不影响证据本身的程序瑕疵就随意推翻证据,明显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

原答案:

https://mp.weixin.qq.com/s/AKh1rnYF1r6Uh-drUruwTQ

利益相关身份,不请自来

人民警察证,也就是提问者说的警官证,上面写有姓名、警衔、职务、有效期限等可能变化的信息。如果按照有效期限过期则人民警察证无效推论,在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间改名、警衔变化、职务变化,是不是人民警察证也同样无效。

有效期限过期并不能代表其丧失执法权,这同身份证原理是一样的,身份证过期并不代表丧失身份。

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着警服与人民警察证拥有同等效力。只要警察还是警察,没有调离警察职位,没有离岗退休,没有开除公职,只要其仍然在职在岗,都应当认定为有执法权,拥有执法权,则人民警察证是否过期的瑕疵并不足以推翻笔录的法律效力。证据是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在证据本身瑕疵不足以推翻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当认定其无效。链接文章中还搜集了许多判例,都支持事实论而非证件论。

这样的判决对于普通人来说,感觉不到其中的厉害关系,但作为警察来说,其就可以凭借人民警察证过期等类似情况,不履行人民警察职责,尤其是恶性犯罪等突发情况,造成的严重后果不可估量。该法院这种不负责任,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必将被钉在司法史的耻辱柱上。

换位思考一下,如果这个案件不是行政案件赌博,而是刑事案件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承认杀人的关键笔录正好是警察证过期的警察做出的,如果法院因此判决笔录无效,就没有充足的证据给故意杀人的行为定罪,那岂不是乱套了?

说一点自己对法律修订的想法:除了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正义手段取得笔录外,人为失误等原因造成的瑕疵都不应该作为推翻笔录的依据,其他证据也是这样,我们可以因为警察的错误惩罚警察,而不应该因为警察的失误放纵违法犯罪。

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权益,但不应当保护犯罪行为,法院更不可以。

知乎用户 杨少波 发表

建议警官证过期,警察就放假,这样也少猝死俩。实际上该放的假都不放,每天每天的熬夜加班,然后你告诉我警官证过期了报的案件不算,建议出台这样的规定,大家也能多休息休息。就是看看那些受害人愿不愿意,有一天你也变成受害人,报了案,接案件的警察警官证过期。

知乎用户 「已注销」 发表

我以前看一个知乎回答,好像说说 360 左右的女警不要,150 分左右的男警察都要

唉╯﹏╰

中国的公权力限制任重道远

警察说不得,提不得意见

罢了罢了

如果是内部证件自然无所谓,过期就过期吧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内部证件何必出示给外人看?

警察不懂法

肯定是我想错了,怎么可能不懂法?

于是我看了看人民警察法

果然,只有第 28 条要求 “领导” 具有法律知识

好吧ヽ ( ̄д ̄;) ノ

欢迎懂法的纠正

想了想,规定里面没说证件一定要在有效期

(狗头)


原回答

驾照过期两年,需要重考驾照

身份证过期了,办不了银行卡,住不了宾馆

这个时候知乎好警察不见了

强调警察证没了不影响

你非要上纲上线

那就让我们警察休息休假

我撂挑子了

这就是警察给我们的反馈

我不知道这是啥意思

我要是雇了一个司机,开着开着他告诉我驾照过期了

还和我说不影响开车

你是什么感觉?

我的第一反应就是你在和我开玩笑

确定是真的过期了

我就会怀疑在骗人,没准是被吊销驾照了,要么是逃犯不敢去更新

然后开了他

因为他隐瞒事实 属于欺诈

换成律师 我告诉你我做过几十家公司的上市业务,结果律所的执业许可过期了

普通人会怎么看?

第一反应,这是个骗子,第二反应,这个律所是不是做事不干净才被处罚没有执业资格。

换成警察 ,也是一样

证件过期还能用,这和大众的朴素认知正好相反

哪怕证件办理确实很麻烦,但这个是自己应尽的义务

我曾经在另外一个回答中,强调普法为什么艰难,因为很多人觉得法律没用,所以没有动力去学

现在加上一个理由

因为很多人带头违反,但是没有任何后果

谁执法谁普法

这件事做了一个最坏的榜样

知乎用户 椿椿 发表

行政庭司法民工。

处理过比较多行政处罚案件,一般来说,轻微的程序违法,判决主文点明一下,予以提醒,但不判决撤销。此案执法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类似于滥用职权),属于严重违反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撤销后,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事实,证据,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个人见解,欢迎指正。

知乎用户 菊花一警 发表

简直胡闹

这个法官上庭的时候是不是也要将自己的法官证给被告人看一下是否过期?

办案谈话制作笔录时从来没要求出示警官证,只要求两名民警着警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说江苏警方执法规范化建设在全国属于前列,上级也根本没提过这样的要求。

警察身份的取得靠的是编制,通过执法资格考试获得执法权,不是警官证。

一个简单类比:宝宝小时候没办理身份证,宝宝就不是人?就不是中国人?

对了,这个判决说来也好。法律规定,在非工作时间,遇到事情警察也要上前。好了,有了这个判决大家可以安心了,我又没带警官证怎么上前。感谢这个法官。

知乎用户 一剑凌云山海情 发表

我有点好奇,假设某房屋内疑似发生案件(比如有打斗声被邻居听到了),某派出所收到报案,于是派了 ABC 三个人去出警,结果 ABC 的证全过期了。

ABC 到了案发地点,向所在地的屋主 D 出示证件,屋主 D 发现 ABC 的证件都过期了,表示你们回去开个证明,或者找个证件没过期的人来我再开门。

如果 ABC 这个时候判断应该立刻采取措施,直接破门而入并试图对 D 采取强制措施。结果 D 身高八尺腰围八尺,武力水平拳打泰森脚踢史泰龙。当场反抗把 ABC 给毙了。

那 D 算什么?故意杀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ABC 算什么?执行公务?强闯民宅 + 非法拘禁未遂?

知乎用户 也马 发表

一、法院的裁决合法但不合理

鹿邑县公安局败诉的根本在于:截至宣判仍未向法院提交当事民警的人民警察身份证明。

所以法院认为当事民警是否为人民警察存疑,自然会支持原告主张。

判决书(2020)豫 16 行终 97 号:“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这说明人民警察证具有身份证明和执行公务的双重属性。该证上既然明确了有效期限,那么超过了该证规定的有效期限,该证件就自然失去了应有的效力。本案中,作为执法人员之一的刘峰,在执法时其人民警察证已经过期且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办理新的证件,其执法资格存疑,在此情况下其作为执法人员对被上诉人进行询问存在明显程序违法的情形”。

法院认为,当事民警在办理该案时的执法资格存疑,也就是对当事民警的人民警察身份存疑。其实公安机关只需证明当事民警在办理该案期间拥有人民警察身份且处于正常履职状态即可。

法院判决不合理之处在于:

(一)排除赌博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存在。在该案中违法事实是明确存在的,撤销治安处罚的判决明显对违法者有利,造成了影响公共秩序的事实。

(二)未考虑行政机关实际情况,脱离现实。警务资源严重不足与日益增长的公共警务需求间的矛盾是客观事实。有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与瑕疵也是审判人员不得不正视的事实。

(三)错误的示范效应,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利用与案件事实无关的,程序上的瑕疵来脱罪?很明显的,在该案中虽然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但可以通过补救措施挽回(去公安局开个你是警察的证明来证明你是警察)以实现程序正义。过分追求程序正义,甚至是存在瑕疵的程序,可能是形式主义。

二、人民警察证过期不影响执法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权是随人民警察身份自然存在的 —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该案中法院所引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其中:

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因此,可以简单理解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持有人民警察证。能否因持有过期人民警察证而剥夺作为人民警察的身份呢?显然不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权是由《人民警察法》赋予,部门规章不过是将其细化罢了。

公安机关一直以来备受大众关注,一段时间里甚至出现了仿佛凡事批判公安机关即是一种 “政治正确”。这让公安战线上的很多同事们感到委屈和愤慨,包括这一次的“警官证过期”,因为下一次可能就是晋升警衔没及时换证、岗位调动没及时换证了,甚至是外出办案警官证丢失路遇嫌疑人被反问“你抓我得出示警官证,而且我要看过没过期”。那可就滑天下之大稽了。那些标榜“程序正义” 的人,需要警惕的是 “法律程序” 本身是否正义。千万不要走入为了程序而程序的形式主义怪圈中。

这个案件其实还有很多值得推敲之处,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作出行政处罚并已履行完毕的案件,当事人何必大费周章呢,处罚幅度也属正常没有畸重。况且该案有四个违法行为人,其他三人为何没有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是如何知晓当事民警警官证过期的?

知乎用户 haolin he 发表

如果法院判决那些证据有效

第一,法院白白背了锅,此事缺系违规操作

第二,以后公安部门也不会重视此事

要怪也得怪所里安排不周,管理疏忽,而不是法院的判决

如果法院和公安卿卿我我,你侬我侬,啥事都能勾兑,这是在帮公安吗?短期来看可能是,但长远来看反而是在害他们啊,本来避嫌都避不过来呢……

知乎用户 marsman 发表

警察证过期≠无权执法

这几天,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火遍全网。 缘由并不复杂,因为执法民警的警察证过期,法院判决其制作的询问笔录无效,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公安局败诉。

此判决应该是国内法院首次通过判决的形式,正式宣布人民警察在警察证过期期间执法属于程序违法,对我国基层一线民警的执法生态、执法心理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那么,警察证过期是不是意味着民警无权执法呢?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周口中院的判词:

“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这说明人民警察证具有身份证明和执行公务的双重属性。该证上既然明确了有效期限,那么超过了该证规定的有效期限,该证件就自然失去了应有的效力

本案中,作为执法人员之一的刘峰,在执法时其人民警察证已经过期且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办理新的证件,其执法资格存疑,在此情况下其作为执法人员对被上诉人进行询问存在明显程序违法的情形,一审法院以此认定被诉处罚行为程序违法并撤销被诉处罚行为并无不当。”(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下同)

对于周口中院的判决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的判决是 “程序正义” 的体现,是司法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执法的典范。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机械套用法律,警察证过期与民警执法资格没有必然联系,警察身份和执法资格是法律赋予的,法律没有规定警察证过期就丧失警察身份和执法资格,更不能因为警察证过期就不执法、不作为。

通过法理基础分析和执法实践来看,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

警察证过期≠无权执法!

得出这个不等式,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人民警察身份、人民警察证、执法资格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人民警察身份

人民警察身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的,获得警察身份就意味着依法享有职权和承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三章专门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义务和纪律。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也就是说,民警无论是上班期间还是下班路上,如遇抢劫杀人等紧急情况,都不能忘了自己的警察身份,都得不畏生死、冲锋在前,与歹徒殊死搏斗,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试问,此时此刻民警能因为自己的警察证过期而临阵退缩、漠视不管吗?法院能因为抓获抢劫犯民警的警察证过期就判定执法无效而纵容犯罪吗?当然不能!

多年前,同样是周口的法院,判决两名已下班着便衣但身处一个犯罪发生现场附近的警察玩忽职守罪。通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全文,该法也并未将 “人民警察必须持有有效期内证件” 作为人民警察执法的必备条件。因为警察证过期与执法资格没有必然联系,法律没有规定警察证过期就丧失执法身份和执法资格。

二、人民警察证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内部推出的一项工作规定,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公安机关配发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主要目的是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以及遏制和打击假冒警察违法犯罪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从该条规定来看,人民警察证只是一个证明,证明你的身份,就像居民身份证,不等于过了期你就不是中国人,道理一样。

警察证的背面有效期属公安机关内部证件管理的范畴,法律并没有对证件有效期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也就是说,民警执法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着制式警服,二是持有人民警察证,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人民警察证只是证明民警身份的方式之一,且在执法过程中只向执法对象 “出示” 内卡正面(包括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内容),而不是让执法对象像民警查验身份证一样查验民警的证件是否过期。

因为民警执法对外代表国家公权力,只要警察身份无疑就享有执法权,执法对象就必须服从、配合。

三、执法资格

执法资格依附于执法主体身份,而不是警察证。法律赋予人民警察身份本身就赋予了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单纯以一本证件来决定是否有执法资格,执法权对民警来说既是权力又是义务,依法取得人民警察身份,就意味着在本单位不同警种部门相应取得执法资格。警察证依附于执法资格,执法资格依附于警察身份。

说到执法资格,这里不得不提 “行政执法证”“执法资格考试”,这也是前几年网上热议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早在 1996 年公安部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否申领地方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作出批复,明确答复:公安机关不必申领地方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执法资格考试是公安部于 2011 年推行的一项制度,旨在全面提升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并将考试结果与晋升职务级别、公务员考核、评优评先和执法质量考评挂钩,是公安机关内部 “自我学习、自我提高、自我完善” 的重要举措。

2015 年公安部将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作为公安民警的准入考试,通过了执法资格考试就会颁发执法资格等级证书,但这个证书不是对外执法的凭证,因为证书内 “注意事项” 里明确载明“本证书只限于公安机关内部使用,不作为对外执法的身份证件”,对外执法的身份证件只有警察证。

综上,警察执法的逻辑链条应为:先具有警察身份,然后是法律赋予警察职权(执法资格),之后是作为警察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赋予个体警察的警察职权的履行权,最后才是警察履行职权。警察证是为了方便工作而配发的,不是配发了警察证才具有执法资格

警察证过期≠无权执法!

搞清楚了人民警察身份、人民警察证、执法资格三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再回过头评析一下周口法院备受争议的判决,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判词存在常识性错误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该条的原意是人民警察证只具有证明人民警察身份的 “功能”,是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身份证”,而被法官过度解读为“人民警察证具有身份证明和执行公务的双重属性。” 法官说的这句话,无论是前半句还是后半句,都有明显的语法错误、常识错误、逻辑错误

根据公认的定义,“属性”是指对象的性质与对象之间关系的统称,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人民警察证具有证明警察身份的 “功能”,但“身份证明” 不是 “属性”。此外,人民警察证更不会具备所谓“执行公务的属性或功能”,因为人民警察证本身只是一个“物件”,“物件” 不可能具有所谓“执行公务的属性或功能”。

二、混淆了职权的来源与职权的履行

警察的职权来源于法律赋予,不能因警察证过期就认为履职违法,就可以不履职。警察证只是表明民警身份的方式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七条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警用标识的人民警察同样享有依法执行公务的职权。

周口中院的判决容易误导人们认为没有警察证或警察证过期警察就无权执法,进而会造成众多执法对象质疑执法民警的警察证是否过期,要求查验民警证件、拒不配合民警执法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用判例形式赋予了执法对象过度滥用查验警察证件的权利。

三、机械套用法条,法律适用错误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是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的部门规章,属于下位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并未赋予警察证除身份标识以外的属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不能超出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授权,所以周口中院援引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并以此作为撤销原处罚决定的依据是无效的。

周口中院对警察执法权限法定这个事实缺乏足够的理解认识,加上机械套法条,犯了常识性错误,造成了理解上的误区,因此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出现 “偏差” 或者错误,偏离了客观正确的轨道。

四、脱离基层执法实际

警察证过期只是今天基层民警执法当中遇到的大量窘境中的一个而已,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制证机关未及时更换、内部人员流通调动、警衔晋升、证件批次换发等。

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新入警的民警在较长时间内没有警察证,只有单位开具的岗位证明,难道他们就不参与执法了吗?民警在没有拿到新证件这段时期能以 “无执法权限” 而不履职吗

人民警察证背面设置有效期是出于对内部人员规范管理考虑,属于公安机关内部证件管理的范畴,法律并没有对证件有效期进行规定,即使因为未及时换发导致证件过期,也不影响民警代表公安机关对外执法整体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况且事后还可以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等形式加以弥补,而不是由法院以判决形式否定整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五、认识偏差,同案不同判

关于警察证过期的判例有很多,如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吴江行初字第 0089 号:“关于民警警察证过期问题。经查,该民警确系被告工作人员,被告称其警察证延期手续正在省厅办理,涉案民警警察证过期属于被告程序上的瑕疵,但该瑕疵对原告的实体权利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 0103 刑初 290 号:“三位民警执行职务,其中一位出示合法有效警官证,其余未出示警官证民警证件过期,不影响执行职务的合法性,故荣某辩护人辩称的警官证过期执法不规范的意见,不予采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豫 08 行终 255 号:“郝养彪的执法权不应当因换证而受到影响。并且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视频可以证明,郝养彪警官在执勤过程中身着警服、佩戴警衔、警号并已经明确向上诉人任朝阳表明了自己的警察身份。

上诉人认为郝养彪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 从上述三份判决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法院对于警察证过期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警察证是表明执法民警身份的一种方式,证件是否过期并不影响警察的执法资格,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没有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警察的执法权不应以证件过期而受到影响,或被认为丧失执法资格。周口中院的判决折射出的是一些法院机械适用法律,对自由裁量权的误解乃至滥用,也能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 “程序违法” 的规定过于模糊,可操作性空间过大

同时,我们在此呼吁证件管理部门,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及时履行制换证件工作职责,切实解决基层民警后顾之忧,避免民警在执法中与执法对象因此类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纷争,节省警力资源,避免警力浪费。

转自首都公安法制公众号!!!!!!!!!!!!!!!!

知乎用户 我是谁 发表

大家都搞错重点了吧,重点应该是为什么我们的警察会使用过期的警察证呢?办个警察证不难吧。有个回答里的警察同志说,当他警官证过期时,办理人员告诉他不着急,为什么不着急,因为大家已经习惯了违反规定了,习惯了警官证过期。

如果警官证的有效期不是必须的,那么请把有效期去掉。如果警官证的有效期是必须的,那么请让我们的警察们不要再拿着过期的警官证来执法了。

知乎用户 Saul Goodman 发表

我认为不合理。

这种属于瑕疵证据,是瑕疵,远远没有达到属于非法证据需要排除的程度

知乎用户 JOYYYYYY 发表

之前在法青苑公众号下看到一条评论,大意就是 “执法资格是由警察身份赋予的,而不是由证件本身赋予的”。

换句话说,警察是否拥有执法权并不由人民警察证来决定。

所以,我个人认为应当认定执法程序违法,但不应当判决撤销原处罚决定,因为轻微程序违法不影响最后的实体公正。

现在如此矫枉过正,必定会大面积打击一线执法民警的主观积极性,执法者自身都得不到保障,何谈保障群众?至于倒逼政工部门加强保障… 没有规章制度的红线拦着,仅靠舆论或者判例影响不了啥… 白扯。

另外,我觉得这个案子挺蹊跷,过期的警官证肯定是由应诉公安局提供,那这公安局不会开个身份证明吗?或者公务员登记表也行啊?法院审了好几遍了,还拿着那张破证来证明警察身份?为啥要在这死磕呢?想不通…

知乎用户 无为 发表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行政处罚法为一般法,人民警察法系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所以应适用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可见,已经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实际上已经表明警察执法身份,不用再出示警察证。

警官证过期不影响警察执法效力,因为人民警察标志证明该警察有执法权。所以询问笔录程序不违法,警察执法有执法效力。

知乎用户 带镜框的狍先生呀 发表

这是一个警察网发的

[警察证过期≠无权执法​mp.weixin.qq.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mp.weixin.qq.com/s/BCvIYs6lEDYtSQd9Btbkrw)

知乎用户 罗淼律师 发表

法院认定警察证过期,警察主体资格存疑,判决行政程序违法,撤销行政处罚,该判决是 “程序正义” 的体现,是司法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执法的典范。

作为普通群众,警察的身份一般通过制式警服、人民警察证确定。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因此,人民警察证才是警察身份的证明,并且,人民警察证还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证明。

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该证件就自然失去了应有的效力。

人民警察证失效,则其人民警察身份及执法资格均存疑。

执法人在人民警察证过期的情况下进行询问,是明显的程序违法情形,因此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知乎用户 pkumig 发表

这件事情中,证件过期导致的执法权争议这个程序正义问题反而是个小问题。

真正令人心寒的是,zhihu 上一群警察可以理智气壮的‘’藐视法庭‘’。

去火车站忘带身份证,大家都知道去开个临时证明。

而法院给了你 4 次机会,你却不愿开任何的证明。

还有不少人说‘’我觉得‘’证据足够那就是证据足够。

知乎用户 llllll 发表

警官证他是属于一种工作证件,只有持有有效的证件才能合理合法的正当的执行相对应的工作。

看到有举例驾照的,拿着过期的驾照既无效证件,开车理应视为无照驾驶。

今年身份证过期了,疫情期间办理新证件很麻烦,迟迟拿不到新证件,去银行办事原身份证也是视为无效证件的!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明!

自我看法,有错请指正

知乎用户 鬼箭羽 发表

“驾驶证” 过期,交警说我无证驾驶,交警的处罚是否合理?驾驶证过期是否影响驾驶权?

最简单好用的 VPS,没有之一,注册立得 100 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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