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郜艳敏的签名信?
知乎用户 星夜 发表 上面应该已经派人悄悄进村摸底了,ccav 的文案和一对一心理咨询师在路上了。 等掌握了基本事实之后就是甄别哪些可以说哪些不能说。之后高调宣布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然后每 2 天公布一点进展,那些已经曝光但不能说的事情会被定 …
@月姬魔夜 是我非常欣赏的一个法律问题回答者,绝大部分回答都很幽默而又靠谱,但这次的回答我有一点不同意见,或者说是补充的意见。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释「买熊猫判 10 年,买妇女最重判 3 年」?
虽然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理论上稍微碰一碰就会构成别的犯罪,然而,如果跟收买的妇女生米煮成熟饭,结了婚再生个娃,周围的人再包庇一下,后面这些罪行要么不成立(强奸,强迫劳动,非法拘禁),要么难以取得足够的证据进行追究(故意伤害),于是最后还是只剩非法收买这一个罪名,然后被害人再谅解一下(不论是否真的完全出于自愿),多半判二缓三,牢都不用坐。而且法定最高刑还会影响追诉时效,只要收买之后把人控制好,三年后甚至很可能已经无法再立案追究…… 这些情况在现实中恐怕是(至少曾经是)大量存在的。
所以我个人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量刑确实是太轻了。既没有足够的震慑力,也没有足够的惩戒力,无法跟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匹配。在立法技术上,完全可以通过设置加重情节(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设定更高的法定刑来解决这个问题,比指望基本上很难实现的数罪并罚要好得多。
为什么要好得多?因为加重情节的认定和数罪的认定在实践中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
加重情节的认定基本上是纯客观的,有就打勾。但罪的认定就涉及各种要件,疑罪从无。
以强奸为例。假定一个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几年后小孩都能打酱油了,妇女终于被解救出来,这时候已经过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的追诉时效,那么只能追究强奸的问题,但到这个阶段一定已经很难认定,要是领了证,婚内强奸无法认定,就算没领证,时过境迁,被害人碍于儿女的感受,未必有决心一口咬定从始至终自己都是被迫,或者即使被害人有这个决心,来几个村民作证两口子感情很好,没听说强迫这回事,就变成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相比之下,加重情节就简单多了,收买之后有没有被强迫过,被害人说有,调查一下有相应的证据,比如逃跑过,受过伤之类,甚至被告人也未必觉得有否认的必要,只要说一开始是有意见但后来就想开了之类,立刻就实锤了。很容易厘清事实予以认定。
可见,设定加重情节,提高法定刑才是正途,数罪并罚是指望不上的,实际操作中只会放纵犯罪,无法保障被拐卖妇女的人身权,连事后救济这种 “迟来的正义” 都难以实现。
如果法律承认妇女是商品,那么就应该保留 “买卖妇女罪”。
如果法律不承认妇女是商品,那么就不应该保留 “买卖妇女罪”,而是把“买”“卖” 妇女的犯罪分子定义为“绑架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数罪并罚,顺利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同理,“嫖宿幼女罪”,假如法律认为幼女是技女,那就是 “嫖宿幼女罪”;假如法律不认为幼女是技女,那就是强奸罪。
随手一写,怎么那么多赞?别赞我了。我是半法盲,啥都不懂。
没法解释,我也很奇怪,给这个法条洗地,说什么可以数罪并罚的,你们学法律都只看法条,不看判决书的吗?
买回家后你得关着她吧,那是非法拘禁罪,也是 3 年以下
在 Alpha 系统上检索到的 337 个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同时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仅有 8 个。
这说明什么?这说明另外 329 个案件,买家都是靠着他的三寸不烂之舌,经过艰苦的说服教育,让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自愿留了下来。
我猜他说的一定是:“来都来了。”
如果啪啪啪,那是强奸罪,3-10 年。
(2010)平刑终字第 2 号判决:李保义犯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免于刑事处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忻中刑终字第 159 号:杨 × 明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10 年是没错,可判缓刑,直接放掉了,这是啥意思?再进一步,在 Alpha 系统上检索到的 337 个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同时涉嫌强奸罪的仅有 17 个。
这意味着什么呢?
这意味着,另外 300 多个,要么没有发生性关系,要么发生性关系了,但是被拐卖的妇女是自愿的,是来了以后爱上了买家,然后要给他生猴子。比如:
(2016)陕 0502 刑初 141 号案件,苗生俊曾购买了一名叫 “李莎” 的妇女,生活了几年后被女方家人和当地公安机关救回去了,2007 年又购买了一名叫史娜娜的妇女,2012 年 3 月被公安名警解救,最终法院仅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管制两年。。
如果苗生俊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那一定会判强奸罪,也就是说,真相只有一个,李莎也好,史娜娜也好,一定是爱上了苗生俊,毕竟名字叫苗生生,肯定是一个长得特别俊的后生,然后自愿与他发生了性关系,并且爱上的时间一定在 24 小时以内,所以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所以说,高手在民间,想学 PUA 的别看什么《把妹达人》《谜男方法》了,赶紧去陕西找这个叫苗生俊的人,24 小时让妹子死心塌地爱上你。
(2017)晋 1128 刑初 64 号案件,薛春生经方山县运庄村的刘保平介绍,花一万元钱从方山县马坊镇的白兰柱(另案起诉)家将一个被拐卖到白家的叫 “小红” 的智障妇女买回家后,与其共同生活至今,并育有子女三人。最终,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也就是说,法院也认为不存在强奸的行为,但是大家知道,跟智障发生性关系,是构成强奸罪的,所以可以合理推论,两人没有发生性关系。而这里又已经生育了子女三人,这是怎么回事呢?
真相只有一个,那就是双方虽然生育了孩子,但性器官没有接触,一旦接触了就是强奸,所以这三个孩子都是试管婴儿,是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的!
真是用心良苦啊,好一出家庭伦理剧。
如果当买了个劳动力,不干活就不给饭吃或者打,那是强迫劳动罪,3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话 3-10 年。
经过检索,买了以后构成强迫劳动罪的,一份判决书都没有。如果有人发现了,请一定要跟我说,丢过来,打我的脸,我学习一下,谢谢。
笔者检索到 2019 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下简称 “本罪”)判决书 182 份。
经过分析,有 115 份都判了缓刑,比例为 63.2%!
与此同时,全部 884186 件刑事判决书,仅有 315866 份缓刑判决,比例为 35.72%。
本罪的缓刑率,明显高于平均的缓刑率,与交通肇事罪相当!(67043 件判决,42276 件缓刑,比例为 63.02%)
在 182 件判决书中,除缓刑以外,还有 12 件判处不予处罚或无罪,剩下 55 件判处实刑的案件,有 85.8% 刑期不超过一年,刑期最长仅为 2 年,平均的刑期仅有 9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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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刑法学(第二版)(上下卷)(陈兴良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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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有钱别买大熊猫,买个女大学生吧,只要自己不犯傻,大概率就是不坐牢,坐牢也就 9 个月。
有人说强奸罪判决书不上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只有五种情况不能上网,其他情况都可以上网: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
此外,上面五种不能上网的判决书,仅仅是主文不公开,但标题依然是可以检索到的。比如这种:
我们在官方的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关于强奸罪的判决书有 52698 篇,第一篇就是孙小果的强奸罪判决书。
当然孙小果的判决书比较法言法语,没什么可以看的,我再随手晒一个很黄很暴力的强奸罪判决书内容:
综上所述,并没有强奸罪判决书不能上网的规定,部分法律同行可能是想当然了。我又做了检索强奸罪判决书操作指引,帮助大家一分钱不花就检索到强奸罪判决书。
最后,总结一下观点吧:
1、不同的法益能不能比较?
当然是可以比较的,如果不同的法益不能比较,那么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制度怎么办?
举重以明轻,健康权大于财产权,人身自由于人格尊严,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法益。
拐卖犯罪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买卖濒动物属于妨害社会的管理秩序,我认为公民的人身自由≥社会管理秩序。
2、立法的问题,还是司法的问题?
立法和司法都有问题,并且立法的问题是主要的:
第一,最高刑过低,完全可以增设多档,满足不同情况的要求,比如购买多个、多次购买、购买女童奸淫的等等;
第二,对强奸罪的要求过高,对强奸罪另罪处理,再加上刑法上的强奸转和奸理论,直接导致收买中的强奸情节几乎不可罚;
第三,不作为就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刑法里也是独一份。
立法如此不给力,司法也很为难。
3、理性和感性的问题
理性和感性是一体两面,法律不可能做到完全排斥感性,但西政的陈忠林老师告诉我们,法律人要有常识、常理、常情,一个法律上的结论,无论在形式逻辑中有多么严密,一旦结论严重违背了国民的常识,那么一定是存在某种问题,这种时候如果坚持法律人所谓的理性,这不是傲慢,而是愚蠢。
2020 年 03 月 10 日修改:
鉴于某些人还在带节奏,装深沉,说什么——
这是立法技术导致的差异。至于买妇女的法定刑设置是否合理,以执法不严来反驳肯定是理由不充分的
这位答主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如果啪啪啪了,就应该再定一个强奸罪,司法实践没有这么做,是因为执法不严。
这仅仅是执法不严的问题?我觉得这位答主看书太不仔细。
首先,很多人忽略了一个细节,同样是与被拐卖的妇女发生性关系,【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存在一个细微的差异————
拐卖罪使用的是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这一表述,收买罪使用的是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这一表述。
奸淫,是指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不要求证明存在强迫。比如《刑法》规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又有多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并用,可见 “奸淫” 不同于 “强奸”,更有“以胁迫手段奸淫” 这样的表述,可见 “奸淫” 本身不包含“斜坡”,否则就出现了语法错误。在拐卖犯罪中,我们也不能期待,被拐卖的妇女是自愿的。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既要求 “强迫”,有要求 “性关系”,相当于 “强奸”。
奸淫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表述的不同,又产生了两点差异:第一,从立法上,收买罪另定强奸罪的要求,是高于拐卖罪加重情节的奸淫的;第二,在实践中,经过若干年,“发生性关系” 通常可以证明,但‘强行’很难证明,这导致无法数罪并罚。
因此,收买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比例过低,绝不是所谓 “执法不严” 的问题,而是在立法上就埋下了锅。
以上, 是我本科刑法课堂所学的知识,如果一名本科生在课堂上没有学到这个点,那么可能要反思一下老师上课是不是认真了。
其次,关于判决书上网的问题,我们团队每接一个案子,都会重新对这一类型案件进行大数据的分析,我很难想象一位诉讼律师居然对判决书这么陌生。建议参考我专栏的案例检索指南学习。
最后,究方法做一个辩护,我使用的研究方法是 “案例类型化”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通过对大量案例大数据的分析、比对,最后反映的问题,绝非 “执法” 问题,通常有两种:
第一,如果对于同一条法律,各省份适用情况不同,我们称之为 “司法政策” 问题,最后会对各个省份进行比对,比较哪个省份的做法比较好;
第二,如果对于同一条法律,全国适用的情况一样,但判决明显不符合人民的期待,那么这通常是立法出了问题,只是最终反映到了判决书中。
这种研究方法是我研究生阶段学习,在工作以后深深爱上的一种办法,推荐给大家。
答案是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法定刑不合理。
我也不知道这有什么好洗的,罗老师说的是实情,法律人要好好说话,绕来绕去没意思。
刑法 241 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 341 条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种犯罪的最高刑,一个是三年,一个是五年。这么比较不是很明显吗?为什么一定要偏离题目,把什么收买后拘禁、强奸等加重情节拿出来说呢?
你要这么比,刑法第 341 条难道就没有加重情节吗?这个罪最高可判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比如非法收购大熊猫)。所以,单纯从第一档法定刑来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确实要比收购大熊猫轻。
而且,刑法还规定,如果收买妇女以后不阻碍妇女回家的,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惊不惊喜意不意外?那么问题来了,我收买大熊猫以后,不阻碍大熊猫逃回森林,请问我这种行为属于法定的从宽情节吗?
根本不可能。这还用洗吗?
人不如国宝大熊猫,这是实情。事实上,很多人大代表觉得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刑期过低,一直在上书人大要求修改。经不住这些人大代表的折腾,刑法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法定刑规定,已经收紧了。
按照刑法修正案 9 之前的刑法,不阻碍被拐卖的妇女回家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换句话说,你买了妇女,后来又害怕了,把她方回了家,你啥事没有。开心不?免费实践刑法。
经过人大代表们的不断努力,现在终于从免于处罚变成了从宽,而不是不追究责任。这是很大的进步。
但是现在明显还是刑罚过轻,轻到什么程度?我给你举个例子。盗窃罪的第一档法定刑也是三年以下,入刑金额是 1000-3000 元。也就是说,偷 1000-3000 元钱,跟收买一个被拐卖的妇女,在刑法上罪恶程度差不多。
这合理吗?明显不合理。所以不要再洗了,ok?勇敢承认刑法的某些规定不合理,不协调,罪刑不相适!以后努力改进就行了。
你可能会问,为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刑罚这么轻?我个人认为立法机关主要是考虑现实因素和打击难度。现实因素是,很多偏远、贫困地区,菇凉不愿意嫁入,收买妇女是唯一的传宗接代途径。否则这个村就灭亡了。
现实很残酷,但是这就是现实。如果一个地方全体做法都是这样,那么你能怎么办?国家不是万能的。打击难度方面来说,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的妇女,难度非常大。往往一个村、一个宗族的老百姓群起攻击。
因为当地都是这种情况,或者当地宗族势力非常强大,《破冰行动》的塔寨村看过没有?就是那个样子。公安机关很难深入执法。
关于这一点,人大法工委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里提到过,“目前解救妇女儿童的执法条件、执法环境也有很大改善”,这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收紧的原因之一。
如果不是执法环境的改善,这个罪的法定刑不会收紧,因为收紧了也没啥用,根本不好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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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 · 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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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个高赞的回答,说什么会数罪并罚!我信你个鬼!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轻轻放过原罪,将处罚推诿到 “数罪并罚” 上。实际的结果是数罪不罚!!一罪抵数罪!
针对一些网友的说法,新增加了一个案例 <杨兴芬案>。在第三段,大家看后,就理解我为什么说买家入刑是保护了底线。就理解为什么我如此反对寄希望于数罪并罚了。
先说观点,我认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存在严重问题,执法更存在问题,这导致历史欠账极多。
1978 年 12 月 21 日,北京玉渊潭公园 ,青工 XXX 用气枪盗猎一只天鹅,引舆论哗然,新华社为此发了消息,诗人为此做了挽歌,女舞蹈艺术家白淑湘还在晚会上特意表演了芭蕾舞《天鹅之死》,一时间们痛心疾首,于是该青工成为第一个因盗猎野生动物被判刑的人,入狱半年。
1987 年 7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知》宣布:
三、大熊猫是十分珍贵稀少的野生动物。倒卖、走私一张大熊猫皮,即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指使他人猎杀大熊猫和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以教唆犯从重判处。
1988 年 1 月 11 日,杜天福、孙廷华、周志华、周志友、贺明高,五位农民盗猎大熊猫,贩卖大熊猫毛皮,被依法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有期徒刑 15 年,7 年,3 年。
1990 年 4 月 2 日,两位农民,四十二岁的梁永政和四十岁的何光海因倒卖大熊猫猫皮,被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在武平县城郊被执行枪决。
其中:江苏省江阴县四十二岁农民梁永政,以四千五百元向个体户收买了一张大熊猫猫皮,运到广东以八万元人民币卖出。同年三月,又在平武县买到三张大熊猫皮,以二十八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个非法走私团伙。
四川省西充县四十岁农民何光海,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以二千五百元从平武县买到一张大熊猫皮,然后以八千元卖出。一九八六年四月,又以八千元人民币弄到两张大熊猫皮,到福建二点八万元卖出。
这俩农民,并没有猎杀大熊猫,只是收购了死亡的大熊猫猫皮贩卖,就被判处死刑,并剥政治权利终身。
今天的人们会觉得太重,不过这背后的深层原因也应该让大家了解
仅四川平武县一年就查获猎杀大熊猫案 10 起,倒卖大熊猫皮 54 张。再不制止熊猫真的就灭绝了。
在很大程度。法律如此重刑。在于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在于倒卖分子是犯罪产业链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贩卖人口方面。我们当时却没有意识到形成产业的严重后果。
众所周知,拐卖人口犯罪是旧社会黑恶势力重要的往往是最邪恶的组成部分。妓院,卖淫,性奴,奴役劳动,绑架,采生折割!等极端罪恶都围绕此产生。
但是我国 1979 年制定的新刑法,对这种极易滋生强奸,非法拘禁,绑架,卖淫等犯罪,极易形成犯罪团伙黑色产业链,黑社会的罪行,明显重视不够,量刑偏轻,条款简单。
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利罪下,**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重要的是。对于犯罪产业最核心,最根本的组成买家,不入刑
虽然 1983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但是又对此做了苛刻的规定
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 年 3 月 31 日)对什么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做了司法解释
哪些是拐卖人口罪中 “情节特别严重” 的行为?
1.**拐卖妇女、儿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八人以上不满十五人手段特别恶劣的;
2.盗卖婴儿、幼儿多人或多次的;
3.劫持、绑架妇女或用药物麻醉妇女后将其出卖,后果严重的;
4.摧残、虐待被拐卖的人致其重伤、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请注意在这里,强奸,轮奸都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甚至连情节严重都不算!
哪些是拐卖人口罪中 “情节严重” 的行为?
1.拐卖妇女、儿童多人或多次的;
2.盗卖婴儿、幼儿的;
3.拐卖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的;
4.拐卖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5.拐卖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的。
我们不妨对比一下
倒卖、走私一张大熊猫皮,即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八人以上不满十五人手段特别恶劣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因此,一张熊猫皮等于十五人以上妇女儿童!
因为买卖熊猫皮判处并执行死刑,当年引起了很大的非议,后来我国才废止了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按照最新的法律,贩卖熊猫,最高十年。但贩卖人口 5-10 年,收买人口 3 年以下比,还是。。。。
我们先看几个案例,看看高赞寄希望的数罪并罚是怎么判罚的。
1988 年,2 月 28 日,上海同济大学女研究生在寒假去北京途中,在郑州被 16 岁的文盲女青年李艳骗到山东买银元,被拐卖到山东省郓城县侯集镇宫庄村,以 2480 元的价格,卖给 30 岁的农民宫长恩,被强奸,凌辱关押达 71 天。
1988 年 9 月 2 日、9 日,《南方周末》(南方日报增刊)头版连续两期刊登专稿《怪乎?惨乎?悲乎…… 一位女研究生被拐卖始末》报道此事。1988 年 9 月 3 日《光明日报》 也在头版刊发标题为 “《沉重的思考》对于一位女研究生被骗案的追踪采访” 的文章报道此事。一时舆论哗然。《南方周末》的专稿还获 1988 年度广东省好新闻通讯特别奖。
报到中人们看到这样一句话:
“而作为罪犯宫长恩来说,他是山东郓城县千百名买媳妇的农民中唯一被抓起来判刑的人**。以强奸犯论处,判刑 5 年”**
那当时山东郓城县的 “买媳妇” 情况如何呢?**1988 年郓城县公安局《关于打击拐卖人口、解救妇女儿童的情况报告》**上有这样的数字: 自 1978 年至今,共有 2700 余名外地妇女流入该县。其中 14 岁以下 16 名,14-18 岁 75 名,18 岁以上 1900 余名。其中未婚妇女占 70%,已婚的占 30%。
“…… 在我县被拐卖的妇女中,有 9 名因抗拒成婚,不堪受辱而自杀。在大人乡徐庄村、王井乡王皮村,两名少女都是在卖身的 5 天之内自杀的(报告原文如此,应该是被买)。至今尚未查明死者的身份和地址。”
“一位怀孕 7 个月的外地妇女来菏泽看牡丹花会,被犯罪分子骗卖。因不同意与买主同居,而被买主兄弟数人扒光衣服按在床上,当众让买主强奸。”
“郭屯镇傅宦屯村傅东良,男 30 岁,以 800 元钱买一 11 岁的幼女 (四川人) 同宿奸淫半年之久。”
“由于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杀人、伤害、强奸等刑事案件不断发生。杨庄集乡程屯村一男青年将买来不从逼婚的‘媳妇’连砍 7 刀,造成重伤。”
这些女性用自己的生命,9 条活生生的生命,换不来一次对恶人的惩罚吗?何至于,无知愚民冒犯了高贵的女研究生,才不幸成为 “山东郓城县千百名买媳妇的农民中唯一被抓起来判刑的人”
大家看后面我介绍的杨兴芬案例,就知道为什么自杀也换不来一次对恶人的惩罚了
请注意,当时实行的的是 79 年修订的新刑法,只有拐卖人口罪,针对的是人贩子,对买家的行为无处罚。只是笼统的司法解释,如果买家有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要追究
但从此案看,虽然都知道买家普遍存在强奸,拘禁等行为,但从未处罚过。没有被判刑还谈什么数罪并罚?
我们再看宫长恩的量刑:高赞答案说,如果非法拘禁,就会被判刑 1-3 年,如果强奸 3-10 年。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实际结果操作呢?
根据当时实行的 1979 年刑法,强奸 3-10 年徒刑,并且有加重情节,符合情节特别严重之条件。
根据(1984 年 4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988 年上海同济大学女研究生被侵犯案的判刑中,该女生被囚禁 71 天,其间多次被强奸,符合强奸罪中 “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强奸妇女多次的标准;也符合第五条 “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按照刑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当 “小 A” 明白是被拐骗的时候,又哭又闹。她告诉宫长恩,自己是上海某大学的研究生,求他放过她,她会马上让家里电汇 3000 元来,将来必有厚报。宫长恩不相信,硬扒姑娘的衣服,姑娘不从,身高一米七的她激烈抵抗,又踢又踹,但是“宫长恩不顾对方激烈的反抗,强行把她抱上床,拚命地扒她的衣服。**村里有些好事者见姑娘坚决不从,便上前帮忙。他们揪住她的头发,扒掉她的鞋子,把她往床上按。**最终 “这粗野的汉子恣意蹂躏了失去反抗能力的姑娘。”
《怪乎?惨乎?悲乎…… 一位女研究生被拐卖始末》,
-———- 南方周末 1988 年 9 月 2 日、9 日,第一版专稿
好,即便不是当众强奸,因为报道没细说
那么:
“几个个身强力壮的汉子揪住她的头发,扒掉她的鞋子,把她强行摁到床上……。” 其当众至少是当众猥亵或污辱妇女的罪行
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实际上呢?都不算! 宫长恩只是强奸罪被判刑 5 年。
然后,再看看 高赞答案所说的 非法拘禁罪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女研究生被囚禁 71 天,是不是非法拘禁罪? 按照司法解释 (未找到正式文件)非法拘禁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每增加 24 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20%:
(1) 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 (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多次非法拘禁,或者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 以下。
按照刑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 24 小时以上的就算非法拘禁,女研究生被非法拘禁 70 天,相等于增加最少 70 个月的刑期,6 年!
此外,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女学生多次被殴打,离开院子就被打,这算不算殴打。强奸算不算侮辱情节?
可是说好的,犯什么罪就判什么刑,数罪并罚呢?为什么这个轰动一时,连人大委员长都亲自出面救人的案子,才判刑5年?不是说好的数罪并罚吗? 是不是这是1988年的案子,当时法律不完善啊?
再看另一个轰动一时的案子! 北京,天子脚下,14岁初一女生!
PS,这个女孩子被拘禁的村子,距北京天安门直线距离 71.6 公里
北京女孩被拐六年:被全村人盯着,黑洞般的绝望
1994年12月19日,北京的女中学生张小丫早晨起床有点发烧。她刚做阑尾手术刀口还没好利索。但期末考试在即,她要到学校去上早自习。爸爸说别去了,她说不行,并说晚上有晚自习,让爸爸去接她。张小丫那一天从家走出不过100多米远就消失了。而她的学校————北京丰台区一中也就离她家300多米远。她被拐卖到河北省高碑店市肖官营乡
女孩被强奸时只有 14 岁半,而买她的 “丈夫” 田志宾已经 30 多岁了。女孩买回来不久便遭到强奸并被安排结婚,一个星期后小丫被拉到一个地方和这个男人照相,小丫从照相馆里冲出来,边哭边叫“我要回家,我的家在北京”,田志宾从里追出来,“当街开始打起我来,围观的人很多,但没人管,他把我拉进去和他照相。照相时我穿的是一件旧西服,里面是我的红校服”
在田志宾的 “老姨夫” 村党支部书记徐金池的运作下,女孩有了新的户口本以及结婚证。15 岁就怀孕了,孩子生下来后,长到 4 岁发现是个哑巴。女孩六年来一直试图逃跑,每次都被抓回并遭毒打。因为 “全村的人都在看着她,只要有人看见她跑就会给田家通风报信。村外是一马平川,从这个村可以看到那个村的院墙,根本没法跑。”
15 岁时,她因强奸怀孕,生了个女孩,孩子长到四岁多的时候,人们发现是个哑巴。 不知是小丫太小生育,还是母女俩被囚禁时间太长的原因,这孩子能帮妈妈搓玉米、剥花生,会给妈妈擦眼泪,听得懂妈妈的指令。妈妈会做的饭就是烙饼、熬粥,活动的地方就是院子、屋里。成功逃脱后,女孩的生活尽毁,“她已经被甩出了北京生活的正常轨道。”“更让人担心的是她独自承受着的6年来受的苦难。最痛的事她连妈妈都不说。妈妈还是第一次在记者采访时知道她生的孩子是哑巴,知道她也想孩子。毕竟那孩子伴她度过了最寂寞的四年。”
-———————–2001 年《南方周末》
再来看如何判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3)丰刑初字第 462 号
审理法官:王建中 霍忠长 刘广智
审结日期:2003 年 09 月 02 日
为了看到审判书全文 ,花了20块钱!
该案入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04 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 年 12 月 19 日下午,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军留庄将被害人张某拐骗至河北省高碑店市高二村,拘禁约一周后又将张某送至河北省高碑店市肖官营乡顿窦夏村其家中,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并生有一女田某 1。因被害人张某欲逃离田家,被告人田某多次殴打张某,后张某于 2000 年 12 月 9 日逃回北京。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某将被害人拐骗至外地,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致被害人生有一女,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同时,被告人田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长时间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可以认定被告人田某的数行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然后,法律的奇谈怪论出现了
但被告人田某实施的以上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在**主观方面,本案非法拘禁罪的犯意是强奸罪的犯意派生的,非法拘禁罪的目的受强奸罪的目的支配;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先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为其后实施的强奸被害人的行为创造了条件。**同时,非法拘禁的状态的持续,使被告人得以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多次强奸被害人,前一个犯罪的结果被后一个犯罪行为所实际利用。因此,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在客观方面,非法拘禁犯罪行为都是为强奸犯罪行为服务的,二者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其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强奸犯罪的手段,成立方法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一般处罚原则,对被告人田某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于是,田志宾这个强奸14岁少女,致其怀孕15生育一女孩,囚禁其6年的罪犯,仅仅被判刑13年!
扣除女孩被囚禁的6年,实际上人家只比女被害人,多囚禁7年!血赚不亏!
我们先分开算,田志宾强奸14岁少女,并且致其怀孕生育,6年多次强奸,这属于情节恶劣的。本就该判十年以上徒刑,无期,或死刑
非法监禁别人6年,并有殴打,侮辱,从重处罚情节,即便不按照每增加 24 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按照底线也应该是3年徒刑,
PS 非法拘禁的时间长短作为处罚轻重的标准之一。有的国家刑法中甚至按不同的拘禁期限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如法国刑法典第 341 条规定, 扣留或监禁之期间**, 达一月以上者, 无期惩役**; 扣留或监禁之期间, 未满一月者, 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惩役; 自逮捕、扣留或监禁之日起满五日以内, 将被逮捕人、被扣留人或被监禁人释放者, 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拘禁。
**非法拘禁人家6年,只判刑1-3年这个合理吗?即便这样你还不判?**在这期间,强迫劳动罪呢?强制生育呢?
14 岁被绑架的她,被囚禁蹂躏 6 年,不但没长高,还比过去矮了 2 厘米,原来 60 公斤的体重,逃出来时只有 35 公斤,逃出后她身上还是穿着走时的那身校服,脚上穿的是别人扔掉的一双老太太才穿的破棉鞋。”
我不知道,法官为什么这么判决,搞出来一个,非法拘禁目的是为了强奸,拘禁只是强奸的手段,所以不追究非法拘禁罪。。。。
这六年是 14 岁孩子人生成长最关键的年华,我怎么都理解不了?非法拘禁别人六年,让别人干活,为他生孩子,竟然不被处罚。只被追究强奸罪!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是维持底线的最后手段!没有这个罪名,无数人会逃脱法律惩罚!
一条人命 一年半!!!
有人留言发表观点,赞同车浩的观点,认为买家如果做恶,有其他罪行惩罚,买家不应该重罪,更不该买卖同罪。 本人给你一个案例
这是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的判决
鉴于法律文书艰涩难懂 ,给大家捋一下基本事实
2013 年 5 月底,廖新胜(乳名廖辉),到云南通过宋某甲、杨某甲等人花 10000 元买回杨兴芬
2013 年 6 月初,被告人廖某某与人贩子一起将杨兴芬从云南省带回淮滨,改名杨某丙
据判决说,同居期间,廖新胜多次提出要求与杨兴芬发生性关系,遭到杨拒绝。(不知法庭根据什么认定的,男女同居,女的已经服毒自杀,通过什么证实没发生性关系 ?)
2013 年 6 月 13 日早晨,杨兴芬提出回家要求,并为此与廖新胜发生争吵,廖新胜用脚踢杨兴芬,并将杨兴芬踢倒地上。
中午,杨兴芬帮忙(请注意,她要给人家做饭!!法庭这个帮忙两字用的绝了!)做完午饭后,服毒自杀 (善良啊!做饭,却没有毒害对方而是自杀,钾拌磷中毒死亡。)
总之杨兴芬被拐卖后几天,因不堪忍受,服毒自杀。
按照我们朴素的正义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我们看判决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终字第 265 号
审 判 长 汪 涛
审 判 员 张同福
代理审判员 林 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贞贞
该终审判决
驳回淮滨县检察院抗诉,
不认定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拘禁罪
经查,原审被告人只是在被害人外出时,对其实施陪伴、跟随的监视行为,而未对其采取捆绑、关押等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该陪伴、监视行为的程度达不到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标准。
同时,认定,被害女杨某丙服毒自杀,死亡结果与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原判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结婚为目的,收买两位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骗妇女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限制了被害人杨某丙的人身自由,并且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害人杨某丙的死亡与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以被告人廖某某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法庭说
原审被告人只是在被害人外出时,对其实施陪伴、跟随的监视行为,而未对其采取捆绑、关押等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该陪伴、监视行为的程度达不到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标准。
没有非法拘禁,被害自杀女,要回家为啥还要经过廖某某同意?!!!
对其实施陪伴、跟随的监视行为不是 “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吗?
那么?用脚踢杨某丙,并将杨某丙踢倒地上 加在一起不构成威胁胁迫吗?
1988 年郓城县公安局《关于打击拐卖人口、解救妇女儿童的情况报告》
“…… 在我县被拐卖的妇女中,有 9 名因抗拒成婚,不堪受辱而自杀。在大人乡徐庄村、王井乡王皮村,两名少女都是在卖身的 5 天之内自杀的(报告原文如此,应该是被买)。至今尚未查明死者的身份和地址。”
杨再芬,六月上旬被卖到廖某某家,6 月 13 号,服毒自杀,也是被卖一周左右不堪忍受自杀的,看了对杨再芬自杀案的判的判决,大家该明白,为什么前后 9 名被拐卖妇女自杀却没有人被判刑了吧?
宫长恩因为买了女研究生,才成为山东郓城县千百名买媳妇的农民中唯一被抓起来判刑的人!!!
“而作为罪犯宫长恩来说,他是山东郓城县千百名买媳妇的农民中唯一被抓起来判刑的人**。以强奸犯论处,判刑 5 年”**
被害妇女,在别人的势力范围,有的已经被害,如何提供证据证明买家强奸?如何证明非法拘禁?如何证明被殴打?如何证明服毒自杀是买家导致的???
我们来看本判决,
被拐卖女子,是被买家和卖家共三个人护送到买家的,护送还是押送?谁说的清?
被拐卖女子与买家同居,却被法庭认定双方没有发生过性关系,买来的媳妇,男女同居半月却没有发生性关系,如此小概率事件,就被我们的法庭认定了,而且是在女方已经死了的情况下给认定了。
然后只是监视跟踪不构成限制人身自由,如此不合常理的事情,被法庭认定了
想要回家,被买家打翻在地,踢倒,不构成限制人身自由。
女方随即服毒自杀,与买家的行为无关不构成因果关系,
如此奇葩的案件,都能够出现,如果如某人所说,没有这个收买被拐卖人口罪,依靠数罪并罚,会出现什么事情?大家自己想吧!
请注意,廖某某最终被判刑三年,是因为他前后买了 2 个媳妇! 累加 3 年
否则,自杀的车某,一条命换来的只是 1 年半!!!!!
死了白死!!!
好了,还长有人心的朋友,应该明白我说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是 底线是什么意思了吧?
车教授的说法,本人为什么不敢狗同!
连底线你都要取消吗?
历史上我国严打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有过好几次顶层行动
一:1983 年 9 月 2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二 :198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通知》
三:1991 年 9 月 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但犯罪行为并没有被有效遏制,反成愈演愈烈的局面。
1988 年《山东省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情况报告》对这种泛滥是这样描述的。
贩卖妇女的犯罪活动,开始是分散的、隐蔽的,后来逐步发展到成批的、公开的。在贩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中,外地的犯罪分子同本地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一些旅馆、饭店、车站成了他们贩卖妇女、儿童的黑市场。有的甚至明目张胆地在一些城镇的街上公开叫卖。按照妇女、· 儿童的年龄、相貌、文化程度等条件,讨价还价。
被拐卖的妇女,多被犯罪分子先奸后卖,如有不从,就捆绑打骂,强迫就范。被卖后,有的遭到蹂躏、虐待,有的被非法拘禁,甚至被摧残致死。据统计,全区流人的妇女中,有九人自杀身亡,被限制自由的有三百九十多人。
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发表在社会期刊的文章说:
团伙犯罪急剧增加。起初,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多是由人贩子单独进行,长途贩运。80 年代末以后,这类犯罪活动发展为内外两地勾结,由过去的 “单打一” 到“一条龙”,有“中转站”、“交通线”、“落脚点”,从拐骗、接送、中转到出卖等各个环节,形成了分工比较严密的地下网络。犯罪团伙中有头道贩子、二道贩子、三道四道贩子。
1988 年郓城县公安局发送给上级的《关于打击拐卖人口、解救妇女儿童的情况报告》
上有这样的数字: 自 1978 年至今,共有 2700 余名外地妇女流入该县。其中 14 岁以下 16 名,14-18 岁 75 名,18 岁以上 1900 余名。其中未婚妇女占 70%,已婚的占 30%。
“…… 在我县被拐卖的妇女中,有 9 名因抗拒成婚,不堪受辱而自杀。在大人乡徐庄村、王井乡王皮村,两名少女都是在卖身的 5 天之内自杀的(报告原文如此,应该是被买)。至今尚未查明死者的身份和地址。”
“一位怀孕 7 个月的外地妇女来菏泽看牡丹花会,被犯罪分子骗卖。因不同意与买主同居,而被买主兄弟数人扒光衣服按在床上,当众让买主强奸。”
“郭屯镇傅宦屯村傅东良,男 30 岁,以 800 元钱买一 11 岁的幼女 (四川人) 同宿奸淫半年之久。”
“由于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杀人、伤害、强奸等刑事案件不断发生。杨庄集乡程屯村一男青年将买来不从逼婚的‘媳妇’连砍 7 刀,造成重伤。”
情况严重到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向我党发出了:《坚决打击贩卖妇女的人贩子》的呼吁书
10 年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使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的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在大变革中,激流涌进,泥沙俱下,沉渣泛起,竟出现了拐卖妇女的罪恶活动,令人万分愤慨!近年来拐卖妇女的罪恶活动已遍及全国约 20 个省、市、自治区的一些县镇和乡村。人贩子结成团伙互相勾结,定点交接。在拐骗地、中转站和卖出地之间,形成骗、拐、运、卖一条龙,东、西、南、北一张网,每个网点都设有黑车、黑船、黑店、黑牢房。同伙之间互通黑话,如称有夫之妇为 “浑货”,女青年为 “清货”,被利用的同伙女犯为 “飞鸽”、“飞货”。他们行动诡秘,被拐骗的妇女到买主的手一般只要 4 天~~7 天。每次运送 1 至 8 个人不等。
人贩子竞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开设 “女人市场”,七八个妇女在皮鞭的驱赶下,战战惊惊地只穿贴身裤权和标价的背心,低头抽泣着站成一排,听凭出卖。人贩子向围观的人群吆喝“黄花闺女,3000 元一个,便宜呀!快来买!” 二道贩子和买主数人便一哄而上动手动脚,按 “货” 论价。逐个经双方协议定价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像拉牲口一样各自拉走选购的特殊“商品”。
已被捕的人贩子供认说暀 “贩卖女人不愁没有销路,是无本大利的生意。”“弄个女人到山东,胜种十亩责任田,不费神,不费力,轻轻松松赚大钱。”“抓得多,抓得快,抓一个得几千,抓几个就是个万元户,比做什么生意都强。” 他们还说,“前几年一个女人卖 300 到 500 元,现在已涨价 3000 到 4500 了”。他们是不择手段唯利是图的典型。可悲的是一些农民竟不知买人是犯法,他们拿大量的钱财不投入再生产,而一窝蜂地买“媳妇”,山东苹县农民 1986 年总计买女人
用款就高达 103 万元。买卖妇女最多的地方如山东哪城,从外地买进的妇女竞有 3000 人之多。安徽的肥东县也已买进了一千多人。
被拐卖妇女的年龄,最小的 11 岁,最老的 71 岁。其中 14 一 26 岁的最多。有工厂的女工、农村的姑娘、中小学校及聋哑学校的学生,甚至个别大学生及研究生,少先队员和党、团员都有。以文盲或半文盲居多。她们被拐骗或劫持到遥遥千里之外的异乡,举目无亲、哭诉无门,沿途经几道人贩子蹂躏后,才卖给素不相识的男人,不管这男人是个老头还是痴子或是残疾,都要为他献身,传宗接代,成为泄欲的工具。不从的则被捆绑吊打、暴力强奸,有的被逼疯后又给掐死,不堪凌辱自杀的更是不计其数。企图逃跑的被割断脚筋。有的竟被转卖多次,如湖北红安县有一个 38 岁的妇女,被拐卖到山东郓城,她坚决不从,半年之内竟被转卖了 8 次,价格一次比一次高。
地处苏北的泗阳县来安乡的姜集村是名副其实的穷乡僻壤,不少大龄男青年找不上对象。80 年代末,开始有人贩子瞄准了泗阳县这个大市场。泗阳县来安乡姜集村堪称 “苏北人口批发市场”,其规模之大、拐卖人口数量之多确属罕见:涉案犯罪嫌疑人多达 210 名,拐骗地涉及云贵川三省,收买地涉及苏、鲁、皖、鄂、新疆等。
至 90 年代中期,郑氏拐卖妇女集团空前壮大起来,已形成了规模庞大、组织严密、远近闻名的犯罪集团。最后已发展到云贵川的人贩子慕名而来,主动 “送货上门”,还有大量的二道、三道贩子主动找上门来倒卖。郑氏家族有明确的分工,有一整套联络暗号,还有一张庞大的销售网,以家人、亲戚、邻居、朋友关系为纽带,一环扣一环,不易败露。在郑明月一伙的苦心经营下,姜集村一跃成为苏北最大的 “人口批发市场”,**全村 100 余户人家,除了一户开商店的和一户教师,家家都有家庭成员参与拐卖妇女,有的一家多达两到三人。**郑明月作为联系云贵苏北、居中组织调度的指挥者,是当之无愧的 “苏北人口批发市场” 的“总经理”,1994 年 2 月 27 日他曾创下一天卖掉 6 名妇女的记录。
贵州省调查,1988 年盗抢婴幼儿案件近 100 起,1989 年猛增到 519 起。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公然持凶器入室对婴幼儿童的监护人施以暴力,已杀死家长 5 人,杀伤家长 51 人,杀死要幼儿童 8 人,
看到了吗?已经不是偷孩子卖,而是闯到家里,抢孩子卖。杀死家长 5 人,杀伤家长 55 人
即便严打开始以后,1991-1998 年,仅贵阳市就有 230 起盗抢儿童的积案未破。
安徽省 1989 年以来(至 1992 年),发现药物麻醉、劫持拐卖妇女案件 21 起,山东省谷阳县的犯罪分子,结伙拦截汽车绑架外地妇女,发现长途汽车上有广西口音的妇女,便强行拦车,手持匕首,将该女劫走,以 2400 元卖掉。
拐卖罪犯不仅极尽哄骗利诱之能事,有的一俟碰到单身的外地妇女,遂施行暴力,强抢强卖。
1988 年 5 月,贵州某地一妇联主任到郓城联系解救本地被拐卖的妇女时,和公安局的同志走散,在一村口被 3 个歹徒劫持,准备强卖。幸好这个妇联主任有经验,哄骗歹徒说自己也是干人口买卖的, 从外地带来六七个姑娘,可以带他们去看 “货”, 歹徒相信了。当走到一个乡政府门口,妇联主任趁他们不注意,一下子跑了进去,才幸免于难。
在郓城县,两位特殊身份的女士(港台??)在黄河岸沿途考察时,被人贩子当做 “海南岛人” 而暴力劫持,卖到黄河北岸的台前县两个农民家里为妻,影响十分恶劣。
那么,前文所说的 “应当看到购留妇女的买主绝大多数都是农民, 他们用金钱购留妇女, 从主观意图上看是为了解决个人的婚姻问题。因此, 他们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这些纯朴善良的农民又做了什么呢?
《南风窗》1993 年 09 期《拐卖警示录》中这样描述人口市场
广东省陆丰县甲东大茂村是远近闻名的拐卖村。不少被解救的姑娘描述他们曾经落脚的地方,人贩子先把她们送到这些地方,再从这些地方把她们卖出去。这里也是人贩子折磨、强暴她们的地方,你不老实就用烟头烧,用针刺,你不肯就范,先把衣服剥光了让几个人贩子轮奸,有这样一番经历,还怕你不肯嫁给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
残忍灭绝人性的买家,通过致残的方式让被害妇女无法跑:包括,弄瞎,弄哑,挑断脚筋,打断腿,只要留下来,能做个生育工具就行。殴打虐待过度,致人死亡的比比皆是。普通买家,则通过毒打的方式让被害女性不敢逃!用开水烫,用车链抽,用铁链锁,不给穿衣服!
云南省思茅地区普洱镇已婚妇女赵某,被拐骗到浙江嘉兴,卖给一农民为妻,婚后第六天,买主怕她跑掉便在赵的面部砍了数刀,致使赵面容被毁,双目失明,终生残废。
-—- 社会杂志 上海大学 1990 年 07 期
“…… 在短短的二年中,我被人贩子用哑药致残,4 次转卖,8 次被轮奸,救救我吧,警察叔叔”…… 这是 16 岁被拐湖南女孩杨丹丹写给警察的求救信!万幸,她认字,能写信,那些文盲的被害女性,如果被弄哑,将根本无法伸冤!
-—— 记者观察 1996 年第 6 期 宗族王国的悲哀;时代潮 1998 年 05 期
被拐卖妇女的年龄,最小的 11 岁,最老的 71 岁。其中 14 一 26 岁的最多。有工厂的女工、农村的姑娘、中小学校及聋哑学校的学生,甚至个别大学生及研究生,少先队员和党、团员都有。以文盲或半文盲居多。她们被拐骗或劫持到遥遥千里之外的异乡,举目无亲、哭诉无门,沿途经几道人贩子蹂躏后,才卖给素不相识的男人,不管这男人是个老头还是痴子或是残疾,都要为他献身,传宗接代,成为泄欲的工具。不从的则被捆绑吊打、暴力强奸,有的被逼疯后又给掐死,不堪凌辱自杀的更是不计其数。企图逃跑的被割断脚筋。
-——《坚决打击贩卖妇女的人贩子》—-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 —– 会期刊 <群言>
更惨的要数邱英了,她是湖南人 1992 年秋天被余坪乡李冯村朱老庄村民朱延宏化 2800 元买来为妻的。邱英拼命不从,几次逃跑,都被朱延宏的弟弟朱延友抓回来毒打。转眼到了农历正月初六晚上,朱延宏又想奸污邱英,邱英激烈反抗,拼命自卫,用斧头砍伤朱延宏。朱延友闻讯赶来,伙同其妻吴金平将邱英反绑,寒冬腊月扒去棉衣棉裤,吊于屋梁,还让其光脚在冷水里,接着用擀面面杖毒打,她昏迷后,又用冷水泼醒了再打。随后将已昏死过去的邱英一直吊于梁上。至第二天中午去看时,才发现邱英已含冤身亡。朱延友等又请来族人,七手八脚地将尸体悄悄埋掉。过了几天,风水先生说邱英埋的地方下面有暗河,以后朱家娶媳妇会娶一个流走一个。于是,他们又将邱英尸体刨出来,捆绑紧了,另觅他处埋一了。可怜邱英烈性女子,屈死异地,魂飘他乡,迄今尚不知她的亲人在哪里
1996 年 1 期《检察风云》65 名青年妇女的血泪控诉,记江苏省涟水县特大拐卖妇女案
残酷的现实彻底打碎了这些 妇女们最后的梦。某姑娘被卖给比自己大二十多岁 的农民,多次外逃都被抓回来痛打一阵,最后一次抓 回则是将其全身脱光,用自行车链子抽打。她见外逃无望,姑娘麻木了,不喊、不叫、不逃,任人宰割,任人践踏。
————《社会》杂志 1991 年 3 期
河南确山县女青年张 X,21 岁,被卖给涡阳县石弓镇郭黄楼村 38 岁的孔庆祥为妻,张女多次被毒打强奸,数次寻机逃跑,均被追回,孔庆祥竟召其兄弟孔庆云、本村青年郅西侠、黄分队、黄幸福等析人扒光张女的衣服,轮流抽打,在张女一条腿被打断致残后,4 人又按住其 4 肢,让孔庆祥、郅西侠对张实施惨无人道的轮奸。
-– 人民公安 1996 年 11 月 《打拐第一案,涡阳 5.22 拐卖妇女团伙案侦破记》
在宋氏家族所在的利辛县中町镇,另一名 38 岁的农民以 2900 元身价买回了一名 22 岁唐姓四川女青年。为防止逃跑,将唐某关在屋内达 8 个月之久,由此人的母亲、妹妹轮流看管,连大小便也不许出院子。唐某不堪忍受,三次自杀未遂。多次逃跑,被抓回来时都遭到毒打。被解救出来时的唐某已是伤疲累累,体无完肤。
-———————-1994 年 17 期 瞭望
贵州省一个名叫范远会的女青年被拐卖到忻州市高城乡后污泥村成福全家后,因抗拒不从,被成福全指使几个儿子百般毒打,并用钳子在范的左右大腿内侧挟伤几十余处,用烟头在范的胳膊上烧伤 8 处。范姑娘后又遭轮奸转卖。一名四川妇女被拐卖到繁峙县荣坊村后,失去了人身自由,激愤之下,遂将买主家一名八岁的小孩子杀死,自己也身陷图圈。
去年七月,十六岁的辽宁少女程某到黑龙江探亲,在哈尔滨车站,被人贩子骗至山东省乐陵市,以三千元卖给王屯村路胜利。
当小程明白上当欲逃时,早已被人按牢。路胜利不顾她苦苦哀求和极力反抗,当众剥光她的衣服,急不可待地强行占有了她……
小程先后跑过三次,均被抓回,惨遭毒打。当她第三次逃跑被抓回后,路伙同其妹将她的手脚捆绑起来,殴打之后用一壶烧得滚沸的开水,从她的双膝浇至双脚。小程疼得打滚惨叫,路仍不肯罢手,提起烧红的捅火棍,恶狠狠地朝着小程的左脚裸骨下捅去,“让你再跑,老子给你趁热打铁” 随着一声撕心裂肺的惨叫,小程左脚踝骨下的肌肉被捅穿一个洞,她当即昏倒在地。因烫伤而使去行走能力的小程,几次自杀未遂。她皮开肉绽的双腿溃烂化脓,左脚白骨裸露。一连几天,高烧不止,昏昏迷迷,加上路某夜间对她无休止地摧残蹂躏,小程危在旦夕。
一天,乐陵市检察院谢东林回家途中听到人们议论这件事,非常震惊。副检察长李祥升听完小谢的汇报,当即决定由小谢带领张书平、刘健二位同志,立即乘摩托车前往搭救。在王屯村,他们不顾门口有人把拦,径直冲入在王屯村,他们不顾门口有人把拦,径直冲入院内,朝藏有小程的屋子奔去。一进屋门,三人首先闻到一股强烈地腥臭味,定睛一看,小程上半身斜靠在枕头上,她面容憔悴,两眼失神,正手拿蒲扇驱赶着 腿和脚上的苍蝇。在她已腐烂的不成样子的左脚上**,几条蛆虫正在蠕动。**
好险,再晚一天就非截肢不可
————《妇女学苑》期刊 1991 年 04 期
山西省原平县南白乡龙王堂村
1993 年 8 月 3 日,央视记者陪同北京市公安干警去山西解救被拐卖妇女。
年仅 16 岁的何志红。1993 年 5 月 1 日,正当人们欢渡国际劳动节的时候,她从崇文门劳务市场,被人贩子以贩水果为名骗来山西,4000 元的价格卖给了和围村的王侏。给人当了 “媳妇”。见到何志红时,她正由“婆婆” 看守打毛线衣。 验明身份我们说明了来意。脸色苍白的姑娘透着疑惑 “我能逃出去吗?我好怕,这里的人可凶了。” 后来她告诉我们,自被卖到山村后就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她的 “丈夫” 说“只要你不跑就没事,相反则打断你的腿。”她住的坡上邻居曾将逃跑的 “媳妇” 抓回,打断了双腿,坡西的一位姑娘因忍受不了暴虐跳崖自杀了。难怪小何吓成这个样子。
值得提醒的是这次是 93 年,99 年龙王堂这里又破获拐卖 200 多妇女进山区的大案。
1990 年 2 月 20 日下午。中江县公安局刑普大队办公室里来了一位衣衫槛褛的老者。他走进办公室后,“扑通” 一声跪在民警面前,一边嚎哭一边递上一封信。这名来自中江县杰兴乡的王留福老人称,他的三女儿王红被人贩子拐卖到陕西省榆林地区一个偏僻的小山村。在逃跑时王红被打断双腿,落下了终身残疾。
最惨的是 17 岁少女邱云珍,她于 1990 年被人贩子骗到山西省静乐县中庄乡盆水村,以 3000 元的价格卖给辛贵明为妻。她不堪忍受屈辱的生活,3 次逃跑均被抓回惨遭毒打。当她第 4 次逃跑时,不幸失足从山上掉下摔死,一堆黄土掩埋了一个屈死的冤魂。
-———– 法制与经济 2001 年 03 期
怀远县常坟镇人贩子孙 XX,伙同邹庙乡人贩子杨 XX,将廖苍乡有夫之妇赵 XX 及其八岁养女陈 XX 拐骗到固镇县何集乡,以高价卖给崔 XX 为妻、女,孙 XX、杨 XX 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后来又窜到崔 XX 家中,又把赵 XX 母女俩骗到定远孙西三十店乡欲卖给杨 XX 为妻,赵 XX 醒悟后,竭力反抗,两个人贩子将赵 XX 用绳勒死,并将其尸体吊在树林里,尔后,又将赵 XX 养女用石头砸死,其凶残手段,实属人间罕见。
宿县陈李乡刘 XX,以 1700 元,从人贩子手中买到已怀孕三个月的周 XX,他将这位妇女领到家后,当晚即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周 XX 说身怀有孕,房事不便,苦苦求饶,刘 XX 坚决不从,为解其性饥渴,刘 XX 当晚找来一伙村民,七手八脚,将周 XX 衣服扒光,按到床上,强行轮奸。后来,周 XX 与外界联络,准备逃脱,刘 XX 发现后,将其绑起来,用铁链抽打,致使周 XX 遍体鳞伤而流产,造成长期出血不止,却又得不到任何疗养,至今已成残疾。如此骇人听闻的事例,岂止数例,举不胜举。仅举几例,可见一斑。
永年县前朱庄村年一青年,用钱从外地买一哑女,多次倒卖均被退回。村民及干部都知道,但是无人过间、制止。终使李犯有恃无恐,将哑女活活掐死,卖尸给别人作了 “鬼妻”。
-————— 安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调查
众所周知,拐卖人口犯罪是旧社会黑恶势力重要的往往是最邪恶的组成部分。妓院,卖淫,性奴,奴役劳动,绑架,采生折割!等极端罪恶都围绕此产生。
但是我国 1979 年制定的新刑法,对这种极易滋生强奸,非法拘禁,绑架,卖淫等犯罪,极易形成犯罪团伙黑色产业链,黑社会的罪行,明显重视不够,量刑偏轻,条款简单。
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利罪下,**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拐卖人口罪,从这个名字和定义可见制定者的初衷,只是针对一种 “理想化” 情况的轻罪。
卖人者只是用欺骗手段拐骗妇女,没有强奸,绑架,没有挟持囚禁。
买人者呢,也只是花了钱,没有非法限制女方自由,更没有强奸,殴打,监禁,甚至奴役。
总之,臭水沟中取一瓢清水饮,制定了这个针对不常态情况的理想化的罪名。
当时制定者可能基于农村地区农民确实存在婚姻的需求,也有许多买卖性质的婚姻,并且我国当时的社会体制下,重罪不可能出现,制定了这个理性化的轻罪,
70 年代末期,这个缺点导致的问题还不突出,因为还在人民公社组织体系下,但随着承包制推行,商品经济实行,人口开始大流动,问题就凸现了出来。
那种理想化的轻罪不是主流,甚至根本没有。暴力绑架,强奸,非法拘禁反倒是主流,被拐卖的妇女,多被犯罪分子先奸后卖,如有不从,就捆绑打骂,强迫就范。被卖后,有的遭到蹂躏、虐待,有的被非法拘禁,甚至被摧残致死。
但是,政策制定者,基于对农民的热爱和人家穷就有理的 “愧疚” 心理,依旧没能认识到问题的严重和性质的改变。指导思想总觉得农民娶不上媳妇情有可原。认为“首应当看到购留妇女的买主绝大多数都是农民, 他们用金钱购留妇女, 从主观意图上看是为了解决个人的婚姻问题。因此, 他们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而在客观上其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
指导思想就成了:“实事求是,合情合理,慎重稳妥,防止矛盾激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发布后,1984 年 3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恰恰是这个补充规定,司法解释,反倒让严打成了轻打,加上执法中地方的保护主义,直接导致了,逮捕少,判刑少,处理宽的,两少一宽风气的流行。
严打中,有关部门对拐卖人口罪做了详细定义:
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主要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合谋、参与拐骗、接送、中转、窝藏、出卖、转卖妇女和儿童等犯罪活动的,分别以一般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成员论处。
但恰恰是,这个定义,给构成拐卖人口罪,加上了诸多前缀限定条件。导致原本就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地方,在实际案件中,各种办法脱罪。
原本是,有买卖行为就构成犯罪,变成了感谢媒人给钱,不算 “以营利为目的”,变成了 “欺骗、利诱、胁迫” 难以被认定。就不算拐卖。
**如江苏泗阳县,著名的拐卖妇女专业村,**郑洪先、郑明月父子都曾因拐卖妇女被抓过,交纳了罚款后即被放了,有关部门对于这些远近闻名的人贩子头子尚且如此宽容,对那些小打小闹的人贩子的态度更是可想而知。
严打中,对拐卖妇女犯罪的最高量刑,提升到 10 年以上,直至死刑,
但规定了苛刻的条件,
关于特别严重情节,做了下面的规定
1.拐卖妇女、儿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八人以上不满十五人手段特别恶劣的;
2.盗卖婴儿、幼儿多人或多次的;
3.劫持、绑架妇女或用药物麻醉妇女后将其出卖,后果严重的;
4.摧残、虐待被拐卖的人致其重伤、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这些都加上了后缀条件,特别严重后果,否则不算。并且强奸轮奸都不算 “情节严重”。
特别严重后果往往是指被拐卖家庭,出现有人自杀死亡的结果。
总之,不死人,不算严重。
但同时,这份严打的决定,却特别强调了
(五) 对拐卖人口案件中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罪犯,应当或可以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加重判处刑罚。
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围攻、殴打前往解救的工作人员或亲属的,由有关组织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
严打的通知,却出现从轻,减轻的特别提醒。
阻碍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分子,阻碍解救被害人,围攻殴打制止犯罪,解救被害人的人员,原本是同案犯罪,却特别强调先要批评教育。
1997 年,刑法做了修改,买家开始入刑。但 1997 年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虽然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该条第六款同时又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导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构成刑惩的先决条件,执行时实质变成了解救时 “阻碍其返回居住地” 才算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形成了不发现没事,发现了不阻碍也没事的放纵局面。
纵观整个刑法,除了这条,还没找到其他专门说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 让非法收买者没有几个获罪的, 无形中助长了买方的嚣张气焰。
这些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规定,反倒让严打反倒成了轻打,这种指导思想和司法解释,加上执法中地方的保护主义,直接导致了,逮捕少,判刑少,处理宽的,两少一宽风气的流行。
以前面所述的 “女中学生张小丫被绑架拐卖案”为例,我们对犯罪分子的罪行进行分解 “数罪并罚” 时才发现,相当多的严重罪行并不在法律处罚范围!!
犯罪分子田志宾实际被指控的罪行只有强奸罪,即便深入追究,能够指控的罪名也无外乎下面几个。
1 强奸罪 (由于案发时被害女中学生以满 15 岁,因此还不能以强奸幼女加重判罚)
2 非法拘禁罪(1-3 年,司法解释没有公开宣布按照拘禁时间加刑)
3 虐待罪(勉强能搭边,但此罪量刑很轻,并且规定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法律意义不属于家庭成员)
4 强迫劳动罪(虽然被拐卖妇女都从事奴隶性质劳动,但翻遍司法案例,没有见到过被判处此罪)
绑架囚禁妇女,是一种最野蛮,最残忍的性奴役犯罪。它由一系列严重犯罪行为组成,包括:绑架,强奸,非法拘禁,奴役,强制生育等。但是对案例进行罪名拆解 “数罪并罚” 后,我们发现有一些严重的,灭绝人性的罪行,实际上是没有法律进行惩罚的。
一 囚禁妇女作为生育工具的罪行无法律处罚
中国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与世界同类罪名相比最大的差别是:中国的买家买妇女首要目的是作为传宗接代的生育工具,而外国购买妇女则多是做发泄淫欲的工具(性奴),卖淫,奴役劳动等。
因此,买后即强奸,一直关押到怀孕才稍微放松是普遍做法。用铁链栓住直至怀孕才放开,强迫整天赤裸,直至怀孕才给衣服案例屡见不鲜。
绑架囚禁妇女作为生育工具的罪行,是比强奸轮奸更邪恶,残忍百倍的罪行。被害妇女眼睁睁的看着罪犯将他的遗传物质注入自己体内与自己的血脉生成新的生命,对女性来说是最残忍和可怕的事情。对女性的身体健康和心灵构成最严重的伤害,并且孩子一旦出生,将形成更大的人伦悲剧。注定缺失父爱母爱,带着邪恶和仇恨的基因降生,也是对新生命的残忍和侵害。
应该属于最严重犯罪范畴,,比强奸罪更严重,强制赋予生命,罪行恶劣甚至不次于故意杀人,剥夺别人生命!
从法理角度,此种罪行属于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范畴。并且是伤害妇女健康最重(怀孕生育),摧残身心最重(长期多次强奸)侵害自由权利最重,长期关押,甚至不能和人说话,不可以看电视。残酷殴打。
但是,我们仔细思索,却发现,严格意义上,这种罪恶,并没有法律进行制裁。法律只是牵强附会的间接刑惩强奸,非法拘禁进行了打击。对最核心的 囚禁妇女作为生育工具的罪行,是没有法律的。
二 性奴犯罪无相应罪名
按照我国刑法,多次强奸属于加重情节,但实际案例中,拘禁被拐卖妇女长期奸淫的犯罪分子,从未因此加重,一个原因,据说这种买媳妇强奸属于连续犯罪,因此不能算多次强奸,也就是被害女性即便被监禁强奸十几年,也是一次强奸算。
将人拘禁长期进行性侵害,与单次强奸比性质严重很多,对妇女身心伤害也更大,但是现有法律,并没有对此罪行进行相应的处罚,最多只能按情节严重算,但实际上大多数案例都无法追究情节严重。如张小丫案,是把非法拘禁罪 捆绑到强奸罪,才进行所谓的加重。
三 奴役
古代尚且有略人为奴的罪名,我们面对罪犯将妇女长期囚禁,当作劳动奴隶,当做生育机器的罪行,竟没有罪名来处惩这是不应该的。
四 监禁罪
有的妇女被囚禁十几年,被铁链锁,被经常殴打,甚至不能看电视,过着非人的生活,成为男性的性奴隶,劳动奴隶。可非法拘禁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大多数情况下还不被追究。
买卖妇女问题如此严重的另一个原因,是我们历史上曾经有一段时间,对买家并不入刑
1984 年 3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该解答对普遍存在的买家,强奸,非法拘禁,都没有特别提及。对买家并没入罪。却特别在第六条规定六、对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的人应作何处理
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围攻、殴打前往解救的工作人员或亲属的,由有关组织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更成了公安机关执法难,解救难的重要原因。
卖家不严惩,买家不入刑,让犯罪肆无忌惮
对收买人口的人不予处罚,也是导致拐卖风屡刹不绝的重要原因拐卖妇女儿童是犯罪行为,买人无疑也是违反法律的,但是现有法律政策,对参与拐卖的行为如何处罚,规定的较为具体明确,但对收买人口的行为则无相应的处罚规定,使买主得不到任何惩罚。买主有恃无恐,认为 “我给你钱,你给我人,买媳妇理所应当”,在客观上为拐卖犯罪提供了市场。一些审判人员也谈到,“拐、卖、买” 是拐骗妇女得逞的三个环节,目前对 “拐、卖” 都要惩处,唯独对 “买” 过于宽容,不仅从情理讲不尽合理,而且从实践中看,绝大多数买主买回 “媳妇” 后,都有一定的胁迫同居、限制被骗妇女人身自由等非法行为,有的还转卖。对这些法律尚无具体惩罚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严重地影响了 “打拐” 斗争的效果。
-—————– 河北法学 ,邯郸地区拐卖人口案件调查
直到 1991 年 9 月 4 日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才被入刑,而且还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但是 1991 年的刑罚补充,和 1997 年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又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导致形成了不发现没事,发现了不阻碍也没事的放纵局面。
纵观整个刑法,除了这条,还没找到其他专门说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 让非法收买者没有几个获罪的, 无形中助长了买方的嚣张气焰。
按照刑法拐卖妇女,买入妇女滋生的,非法拘禁,强奸,都是要并罪入刑的。但是在实际执法中,却形成了,拐卖人口罪,收买被拐卖人口罪一罪遮挡,其余的犯罪几无追究的盛况!!
在现实中,虽然大家都承认,买家普遍存在强奸,非法拘禁奴役等行为,但对于买家的追究和处罚,却很轻很少。据《江苏打拐工作五年回顾》显示,5 年来全省共查处买家 27924 名,但仅有 380 人被逮捕判刑。
惠来县公安局曾拘留一位买主 “买妻” 和强奸对他进行处罚,但种强奸和一般的强奸还是不同,况且绝大多数的买主都有强奸行为,思前想后还是把他放了。
很地方把人贩子视为红娘,认为他们是解决了本地传宗接代的问题,抓住了不处罚或者轻处罚,结果却出现了,“人贩子抓得多,放得也多” 的,判刑少,逮捕少,处理宽的局面
去年(1988 年),各地按省里统一部署,开展长达数月的专项斗争。菏泽、聊城等八个地市共抓获人贩子三千一百一十九名,而判刑的只有三十三名。莘县在这项斗争中查获案犯九十多名,而逮捕的仅有十一名,其余大部分释放掉。郓城县这几年抓获人贩子一千一百三十七名,其中四百三十人罚款了事,四百九十九人教育释放。罚款及教育释放的占百分之八十。
造成 “抓多判少” 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尽完善,不够严密,政法部门内部在批捕、审判、量刑等环节上认识不一致。如有的司法部门强调全案全结,而实际工作中又很难做到
买主非法与幼女、少女同居,或通过暴力行动强行与成年妇女同居的,某些司法部门不认为是已构成犯罪,使其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如被拐卖到郓城县的云南女青年苏某,当买主强行与其同居时,苏女奋力反抗,挣扎逃脱,被守候在门外的家人硬拖回房间,扒去衣服,按着腿,买主当众将其强奸。省地县三级组成调查组调查后,将买主以强奸罪拘留,两次呈报逮捕都被退回,后来迫于舆论压力,才得不将其羁押……
《鲁西 北农村拐卖妇女问题调查》—–1989 年《新华社内参》记者尹建华
聊城地区共流入外地妇女、儿童九千九百二十九名,其中,年龄最小的十三岁,最大的五十四岁。在流入的妇女中,被拐骗来的就有六千五百九十三名,占总数的首分之六十六。
贩卖妇女的犯罪活动,开始是分散的、隐蔽的,后来逐步发展到成批的、公开的。在贩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中,外地的犯罪分子同本地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一些旅馆、饭店、车站成了他们贩卖妇女、儿童的黑市场。有的甚至明目张胆地在一些城镇的街上公开叫卖。按照妇女、· 儿童的年龄、相貌、文化程度等条件,讨价还价。
被拐卖的妇女,多被犯罪分子先奸后卖,如有不从,就捆绑打骂,强迫就范。被卖后,有的遭到蹂躏、虐待,有的被非法拘禁,甚至被摧残致死。据统计,全区流人的妇女中,有九人自杀身亡,被限制自由的有三百九十多人。
全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四十三件,审结三十九件,四十六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十年的七人,五年以下的三十六人,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二人,免予刑事处分的一人,解救出受害妇女九百二十六名。判刑 45 人。
被拐骗来的就有六千五百九十三名,九人自杀身亡,被限制自由的有三百九十多人。判刑 45 人。
据《江苏打拐工作五年回顾》显示,5 年来全省共查处买家 27924 名,但仅有 380 人被逮捕判刑
同时,婚姻登记户籍管理棍乱,基层干部对违法、违纪者不闻不间,置之不理,放任违法婚姻、事实婚姻存在,这些都给拐卖人口犯罪在客观上提供了适应的气候。
而许多农村基层组织和乡镇派出所不但没有发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积极作用,反而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究其因,除了金钱的诱惑外,还缘于许多糊涂认识,其中最典型的是——替人买媳妇,成人之美不犯罪?
**拐泗阳县许多村民委员会主任等基层干部,对发生在身边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熟视无睹;更有甚者,一些人竟然参与到拐卖妇女犯罪中去。不少乡镇派出所,对于 “打拐” 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发现有人贩子,抓来一罚了之,如郑洪先、郑明月父子都曾因拐卖妇女被抓过,交纳了罚款后即被放了,有关部门对于这些远近闻名的人贩子头子尚且如此宽容,对那些小打小闹的人贩子的态度更是可想而知。 **
《检察日报》、《中国妇女报》原文。
被拐卖妇女被强暴,跑不掉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村普遍存在的小群体共同犯罪和我们对此的纵容。为了保护 “买来的财产” 不跑掉,整个村子都可能结成利益共同体:一是会形成一种内部共识与 “习惯法”:买来的媳妇就像买来的牛羊一样,是私有财产,要予以尊重;二是会形成一套保护这种“特殊私有财产” 的“群防群治”体系:对被拐卖妇女企图逃跑的行为,互相要通风报信、知会对方;对于警察来解救刚被拐卖妇女的意图与行动,村民会预警,会拒绝配合,让警察找不到人,甚至会聚集起来阻挠警察把人带走。
解救被拐卖妇女时,村里干部给群众通风报信,串通一气,横加阻挠。河北县曲阳县东邸乡,当年老区对付日本鬼子和国民党用的夹皮墙、地窖,现在用于对付公安人员,窝藏成批贩来的妇女。有的地方,公安人员去解救妇女,抓人贩子,就象进白区工作一样,群众普遍不理解,有的公安、司法人员被一些群众强行扣留作为人质。
-———-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杂志 1991 年 05 期
如果当一个村子的村民集体阻挠警察解救被拐卖的妇女,能够派出大批警力将阻扰的村民系数抓起来,并以共犯论处,再让媒体广而告之,相信几个这样的案例以后,这种小共同体 “野蛮的习惯法” 也就慢慢土崩瓦解了。但当年没有。
官方开放的 “先上车,后补票” 渠道,毫无疑问助长了买家第一时间强行 “破了身子”,拘押蹂躏至其怀孕孩子生下来,“生米做成熟饭” 的犯罪套路,表面上,是保护了已经被拐卖的妇女,而实质上,却是在放纵强奸,囚禁被拐卖妇女,生米煮成熟饭的罪行,坑害了更多没有被拐卖的妇女。
我们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掌握的原则是既要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又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慎重稳妥,防止矛盾激化,既要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又要分清一般罪犯与情节严重的罪犯,做到不枉不纵。
对于处理此类问题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主要掌握以下几条原则一、凡是已达最低婚龄,双方自愿的,虽未登记结婚已同居的,让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婚姻。全区已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有一千二百二十二名,,,,对强制少女、幼女与其同居的,视为犯罪,依法进行处理。对非法拘禁的,责令立即解除,违者从严惩处。
-———————– 摘自山东省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情况报告
被拐卖到山东郓城左营乡磨盘村的豆美丽,她原是天水市郊区的中学生。她天资聪慧,活泼好动,是所在中学的文体委也是同学眼中的一朵校花。她是在一天傍晚从同学家回来的路上,被歹徒蒙上麻袋劫走的。为了怕她呼叫逃跑,拖进面包车之后,人贩子又往她口中灌了几口掺了安眠药的可乐,她就昏昏地睡过去了,连夜里过黄河她都不知道。初到买主家里,她又哭又闹,不吃不喝,死也不让男人碰她。买她的男人急了,仗着酒劲把她捆到床上。当天晚上,男人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她拼命挣扎,以至于捆绑着的手脚磨得血肉模糊。
豆美丽哭过了,闹过了,打过了,骂过了。她喝过药,上过吊,装过疯,卖过傻…… 总之,凡是能用来发泄怨气的方式,她几乎全尝试过了。结果是,人没死成,火气却慢慢消了下来,因为她已经怀孕了。她渐渐地接受了这个由人贩子强行搭配给她的家,到公安解救人员要她回老家时,她已成了两个孩子的母亲。她既不想回忆往昔花季,也不愿再回到那个摧花折妍的学生时代走过的乡路。
这就是,当地司法部门指给被拐卖女性的路吗?
“购买” 拐卖绑架妇女犯罪而来的妇女形成的所谓婚姻 和过去的包办婚姻下的买卖婚姻完全不同。包办婚姻下的买卖婚姻,虽然女方不情愿在家族和经济的压力下答应,但女方是知情的。农民即便没文化也该知道,即便古代买人,也要人家自己插上草标,父母或自己说买下我吧给口饭吃就行。也要有卖身契等契约的。否则就是强抢民女!
而买入被绑架拐卖妇女则是在女方完全不同意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与女方无关的人支付金钱进行买卖。没有与女方交流,不经过女方认可所进行的买卖,买家也必然知道对方是被绑架或欺骗的自己是去买赃。本质上,买家就是卖家的共犯,很多情况下,是买家的买入订制,才导致卖家去绑架!将 “买性奴” 描述成买媳妇,归咎于旧的封建传统是说不通的。即便是封建时代这种绑架妇女为妻的行为,也是超出了农民人性和道德的底线的。
掠人为奴,这是奴隶制社会的余孽。但相关部门和某些人士,却基于避免冲突,稳定,地方保护的考虑,对这种绑架囚禁女性使之为奴隶的做法,视为婚姻关系!这是对最基本人权和人类善良底线的漠视 。
正是因为对罪恶的认识不清,在打击时才畏首畏尾,不理直气壮,总是把问题推到 “封建传统” 把绑架,强奸,囚禁,强迫生育这种奴隶犯罪说成是 “小生产的劣根性,使他把买来的“媳妇” 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什么妇女的合法利益,他不懂。更全然不知什么是爱,怎样去获取。”
如,收买被绑架妇女最多的河南省,郑州大学的法学教授,却这样认为
首应当看到购留妇女的买主绝大多数都是农民, 他们用金钱购留妇女, 从主观意图上看是为了解决个人的婚姻问题。因此, 他们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而在客观上其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所以, 这种行为一般讲不构成犯罪, 而仅属一种违法行为。
拐卖妇女犯罪极其猖獗的山东省,聊城地区法院则制定土政策
我们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掌握的原则是既要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又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慎重稳妥,防止矛盾激化,(什么时候法律的执行,要你认为合情合理才行了?)
正因为对罪恶认识错错误,才在政策上出现放纵
众所周知,拐卖人口犯罪是旧社会黑恶势力重要的往往是最邪恶的组成部分。妓院,卖淫,奴隶,绑架,采生折割!器官盗卖!等极端罪恶都围绕此产生。
但是我国 1979 年制定的新刑法,对这种极易滋生强奸,非法拘禁,绑架,卖淫等犯罪,极易形成犯罪团伙,黑色产业的罪行,明显重视不够,量刑偏轻。
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利罪。**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于买家则没有任何处罚。卖家不严惩,买家不入刑,让犯罪肆无忌惮。较之买个熊猫皮贩卖,就判死刑被执行枪决,真是让人无语。
1984 年 3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特别严重情节,做了下面的规定
1.拐卖妇女、儿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八人以上不满十五人手段特别恶劣的;
2.盗卖婴儿、幼儿多人或多次的;
3.劫持、绑架妇女或用药物麻醉妇女后将其出卖,后果严重的;
4.摧残、虐待被拐卖的人致其重伤、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这些都加上了后缀条件,特别严重后果,否则不算。并且强奸轮奸都不算 “情节严重”。
该解答对普遍存在的买家,强奸,非法拘禁,都没有特别提及。对买家并没入罪。
却特别在第六条规定六、对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的人应作何处理
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围攻、殴打前往解救的工作人员或亲属的,由有关组织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已经围攻殴打了,而且是解救被害妇女时候,才酌情批评教育。成了公安机关执法难,解救难的重要原因。
直到 1991 年 9 月 4 日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才被入刑,而且还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1997 年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但该条第六款同时又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中唯一一个”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注释 “
形成了不发现没事,发现了不阻碍也没事。纵观整个刑法,除了这条,我还没找到其他专门说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 让非法收买者没有几个获罪的, 无形中助长了买方的嚣张气焰。
有网友劝我不要总扒过去的伤口。我说这伤口并没愈合,还在流血!近期曝光的拐卖妇女案件,不是被主动查出来的,而是犯罪贩子过于麻痹和自大,自己宣扬自暴出来的。
发现一只蟑螂,就代表着还有 1500 只在暗中活动!铁链女小花梅 1977 年 5 月 13 日出生,如今才四十五岁。对很多人来说,这个年纪正是儿女考上大学,自己第二春的时候。她被解救前被铁链拴着。
而 1994 年在上学途中被绑架,拐卖到河北省高碑店市肖官营乡,被 30 多岁的农民田志宾强奸囚禁六年。15 岁就生了一个女孩的,北京丰台区一中 14 岁女中学生张小丫(化名)!如果 2000 年她没有自己侥幸逃出来,今年她将被囚禁 28 年,正好 42 岁!!和被许多人当作女神 的高圆圆同岁。她没逃出来前。被关在高墙上是碎玻璃的院子 6 年,她生的女儿因此不会说话。
14 岁被绑架的她,被囚禁蹂躏 6 年,不但没长高,还比过去矮了 2 厘米,原来 60 公斤的体重,只有 35 公斤,逃出后她身上还是穿着走时的那身校服,脚上穿的是别人扔掉的一双老太太才穿的破棉鞋。”
1992 年的资料显示,据四川省 19 个市、地、州统计,1990 年头 9 个月有 1562 名少女和 713 名幼儿童被拐卖,比 1989 年同期增加 16.49%。1989 年,仅四川一个省的不完全统计依旧有 1340 左右少女被拐卖。
重庆市调查的被拐卖的 77 名在校中小学生中,除高中一人外,初中生 50 人,小学生 26 人,共 76 人,年龄最大的 19 岁,最小的只有 12 岁。18 岁以下的少女 56 人,,14 岁以下的幼女 16 人,占 20%。安徽省定远县近年来解救的被拐卖的 139 人中,少女、幼女占 100 人。
据 1992 年重庆打拐办对綦江,大足,永川,壁山,荣昌等区县拐卖在校女生现象的初步调查,发现 1989 年被拐卖 28 人,1990 年被拐卖 49 人,乡县中学 49 人,小学 28 人!
她们如果活着,正是大好年华。那个 12 岁的小学生,今年刚刚 40 岁!她还有几十年的人生!!
今天,我们在温暖的家中与家人爱人孩子温馨的在一起的时候。可能另一个 15 岁的中学生张小丫正搂着她被强奸生出的孩子,被囚禁在墙特别高,墙上插满玻璃的院子里。而那个不会说话的 4 岁的女儿,正在给妈妈擦眼泪。
可能另一个小程正上半身斜靠在枕头上,面容憔悴,两眼失神,正手拿蒲扇驱赶着 腿和脚上的苍蝇。在她已腐烂的不成样子的左脚上,几条蛆虫正在蠕动。不要说指出问题是给国家添乱,因为纠正错误,改进不足。从来都是我们这个国家前进的最大动力。我相信,我们的党从未忘记对人民的承诺,也从未丢失纠正错误的勇气。
我过去以为,这些现象已经不存在了,但是小花梅的事件告诉我,还有人在过着非人的日子!
打拐仍需要继续 ,问题需要主动发现,深入排查,彻底解决。
诚然,新增拐卖案件逐年减少,但历史积案很多并没有除尽。当年追查,更多的是根据发现的犯罪集团的案子顺藤摸瓜,而不是除恶必尽!如 1994 年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的解救行动。是被拐卖的四川女孩余文琼想办法给过去的保姆雇主老孟写信,老孟从信中悟出她的求救,报告公安机关,才侦破了拐卖集团产生的解救。并不是警方主动对犯罪猖獗地区的搜查发现的。并且所谓的解救行动只是对有确切线索证据的被害女性进行突击,抢人式解救,对收买拐卖妇女猖獗的地方没能彻查,除恶不尽。如龙王堂村 120 户,买来的媳妇就 30 人。只是涉案的女性被解救,其余女性并没有清查。龙王堂村 1994 年警察去抢人解救后,2000 年又查出拐卖 200 名女性进山的犯罪团伙。
我们需要为历史上的错误做点什么!!!
作为一个生在红旗下的,听着雷锋叔叔,爱憎分明不忘本歌曲长大的人,嫉恶如仇已经刻入了骨子里。
因此。我看到下面这种报道,我生气,我闹心,我憋屈!!
我要看的,是凶手归案,是恶人得到惩罚。而不是这种,公权力忍辱负重,回避矛盾!!
摄影师忙打开投光灯,只见人群中一男青年右手拉着一女孩的手,左手拿着老虎钳夹着她,用力往村里拖。灯光下,楼抱树干不肯松手的女孩,两支裸露的胳膊上块块斑斑的血迹。这是男青年刚刚施暴的印证。女孩哭喊着,嘴角还在流血。
她叫简小英,21 岁,是位四川姑娘。
被拐卖到赵海明家的当晚,赵强迫简小英与其发生性关系。简不从,便被赵扒去内衣用炒菜铲子将腿打成青一块紫一块。简仍然不从,赵又用皮带勒住简的脖子往炕下拽。而后用脚踏在简的身上肆意蹂躏。
由于简的 “大逆不道”,赵海明等一帮青年再次将她的衣服扒光,用绳子吊在树上毒打,同时还“请” 来各家买来的“媳妇”,“杀一做百”。简遭毒打后昏迷了七天七夜没有知觉。
赵海明的每一次施暴都遭到姑娘的极力反抗。同时她也遭到极端的侮辱和毒打。她实在忍不下去了,决心与赵拼一死活。她把家里的地址写在一张纸上交给了村里的一位四川姑娘让家里人知道死在哪里,便与赵海明,这个折磨了她 50 多天的恶棍扭打起来。就在我们将其解救之前,简还在挨打。
-—-———法治与生活 1994 年 02 期《中央电视台报道的解救》
当年,看了央视的报道,我气坏了,可能现在的人不清楚老虎钳是个什么东西,现在百度搜的照片都是普通钳子。实际上老虎钳是这样的
多残忍的人,才能做出拿老虎钳夹着,去制服一个女孩的行为呀!
那个女孩该多痛!!
简小英忍着这么剧烈的痛苦也坚决不放弃呼救!
是因为她知道一旦错过,她这一辈子就永远毁了。这是她最后的希望和机会了
我多么渴望看到,媒体中出现那个畜生赵海明被法律严惩的消息啊!
渴望看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恶人伏法,这是任何朝代人共有的人性。
可我没看到!!!
报道只说,随同来的本地警察,使用擒拿,控制了赵海明,大声呵斥他。
我憋屈,我生气,为什么 CCTV 等经常播放的只是除恶不尽的解救,而不报道对犯罪分子的抓捕呢?
为什么给我看各种卖惨的歌颂,看打拐英雄忍辱负重,身负重伤,打拐的警察,被围困饿昏!!
我们看看全国杰出青年卫士”、“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施华山的遭遇。
川妹子瞅空偷跑出来挂了电话。家人千里迢迢来到贵溪找救星施华山。施华山坐运煤车进了山。按图索骥找到了那个村子,挨家挨户悄悄打听,像个地下工作者,认准了门,摸清了户主一家的生活规律。一个月黑星稀的夜晚,村里人已进入梦乡,施华山翻墙进入,把川妹子救了出来。
解救这个名称是法治的耻辱,公安警察的工作是打击犯罪。解救只是打击犯罪后的结果,把解救摆在首位,不敢抓捕买家,因为村子人多,暴力抗法,就采取去敌占区解救人质一样化妆侦查,半夜去突袭抢人,成功的标准是救人离开。警察的责任不是打击犯罪吗?只把好人救走,坐视犯罪分子不受惩罚,这是值得夸奖宣传的事情?
**有时我真觉得我们的法律太苍白乏力了,人们的良知和同情心也在一点点丧失。现在,无论走到哪里,我都忘不了呼吁救救妇女,人贩子的活动还很猖撅,愚昧无知的 “买媳妇” 现象还在许多农村继续,地方保护主义者仍然践踏着法律。**我会在 “打拐” 这个岗位上再干下去,直到我倒下
-————— 打拐神探,公安部英模 王祥元的获奖感言。
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老年人》杂志
爷孙相见恍如隔世‚阿秀一下扑在爷爷怀里哭得死去活来。看到孙女脸上、手上青一块紫一块被折磨得不像样把拉着阿秀钻进了公安局的警车。这下可不得了‚同来的百十号人呼啦啦地围上来把警车围了个里三层外三层,任凭派出所和公安局的同志如何喻之以理动之以情‚晓之以法他们就是不让道。“不能放她走人是我们花钱买的!”“要跑就让车子从我们身上开过去!” 有的还扬言要打人砸车。无奈‚为了不激化矛盾‚靠天老汉只好含着热泪眼睁睁地看着那伙人把孙女从自己手上带走。为防靠天老汉吃亏万山县公安局的同志用车将他带回县城劝他先回家去‚从长计议。
中学生阿秀,被拐卖后,学校保卫科去解救,被打回来,爷爷带着家乡民警解救,出现上面的情景!!
这是央视新闻联播特辑的报道
今年 5 月,北京市公安机关根据一个逃脱的被拐卖女青年的投诉,破获了一个在京拐卖女青年的犯罪团伙。罪犯交待,他们陆续从北京将一些求职的外地女青年拐卖到忻州地区的原平、定襄两县的偏远山区。这次解救行动是侦破这一案件的继续。
当我们提出要解救被拐卖到这里的河南姑娘小杨时,村支书面带难色地说 “不是我不愿配合,去年,前堡村主任为公安干警带路解救被拐卖女青年,被买主扎了几刀致残,不能干活。“就是这个小杨姑娘,曾设法逃到邻县一个窑工家里,不久,即被买主的同村人发现,买主立即赶到窑工家中,留下了一张由下西岗村村委会开的收条后,将她带回,不知小杨姑娘何时才能重见天日。滴水未进的营救小组成员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又赶到与原平毗连的定襄县季庄乡虎山村,这个村共有 60 户人家,240 口人,买了 30 个媳妇。干警在解救两名被拐卖女青年时,遇到手持铁锨、镰刀的村民的围攻,在当地公安人员的全力协助下,我们才得以冲出包围。(荒谬的现象,突出重围的竟然是执法者)
为防不测,我们在两位战友未来得及上车的情况下,保护着两位姑娘离开了危险之地。在地里干活儿的男人,、在家里闲扯的妇女从不同的方向赶到村口,团团包围了两名干警,前来增援的同志也同时遭到村里百余名青年的围攻。农民举着锄头、镰刀推操、扯动着干警。一位干警的头部被打出了血。这时的农民已无道理可言。
最后,我们让农民选派代表去乡里谈判,答应谈完了放人。
这是东方时空当年的报道
由于是唯一的进村道路,解救人员只能快速徒步行驶,为了不暴露目标,防止意外,解救人员尽量不开手电筒,摸黑进入了乡论村。根据已经掌握的门牌号,最后确定 39 号就是被拐妇女吴春梅现在居住的地方。当户主拒不开门,施华山决定破门而入。这是一座上下两层的简易住家楼,八间房屋里住满了在附近茶场打工的工人,由于人员复杂,解救人员一时无法找到吴春梅。在二层的一间屋子里,施华山发现一名妇女正睡在蚊帐中,神情很像吴春梅。但经过仔细盘问,确认对方并不是要找的吴春梅。正当大家在焦急寻找吴春梅的时候,施华山突然发现,在二层靠左的一间小屋里有人在喊,原来惊恐中的吴春梅早已被买家藏在了这间小屋中,施华山当即发令,先将吴春梅带走。就在这时,一大群村民已开始围攻追赶抢人,在当地公安干警的护送下,前方解救队伍才脱离险情,吴春梅也从惊恐中明白原由,跟随解救人员下山。正当解救人员乘坐的汽车行至离村一公里的地方,解救人员突然发现,上百名村民已冒着夜色,绕小道赶在了前面,用石块、木棍将道路阻拦。为确保安全,施华山命令大家分散转移。而解救车辆,却被村民们用石头、木棍砸坏,汽车玻璃全部被砸碎。村民们在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搜寻无果后,才愤然离去,施华山指挥解救人员用手电筒指路,乘坐破损的汽车,返回大坪乡派出所。整个解救行动用了两个半小时,解救获得成功。寻女心切的吴均生老人也终于在异乡见到了自己的女儿。
还是 “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施华山的遭遇。
喊着 “打死江西佬,打死他” 一下子扑过来把施华山打倒在地上。拳脚像雨点一样落在施华山身上,施华山只有用双手护住脑袋。就这样,施华山被打得头破血流,警服被扯破,警帽被打掉,当地派出所民警小杨也被打伤,小黄又被他们抢了回去。
今年 5 月,北京市公安机关根据一个逃脱的被拐卖女青年的投诉,破获了一个在京拐卖女青年的犯罪团伙。罪犯交待,他们陆续从北京将一些求职的外地女青年拐卖到忻州地区的原平、定襄两县的偏远山区。这次解救行动是侦破这一案件的继续。
我们离开原平县城,向第一个解救目标进发口出发前,大家告诉我要注意安全,因为当地百姓对解救被拐卖妇女持强烈的抵触情绪,曾发生过全村人围攻欧打解救人员的事情。沿着崎岖泥泞的山路,我们来到了龙王堂村。身着便衣的当地公安人员比较顺利地找到了买主李某家,被拐卖的女青年得知我们是来解救她的时候,失声痛哭。今年 6 月 31 日,在北京崇文门 “三角地” 的非法劳务市场上,这位姑娘被人贩子以到外地进货为名骗至这里。在摄像机前,买主李某开始时不知所措,当明白我们要把他花了 3600 元买来的 “媳妇” 带走时,变得疯狂起来,全家人一起拚命阻拦,公安干警严厉制止了他们的行为。然后我们迅速撤离了这个村子。(注意没有抓捕买家,就没有可能侦查追究其非法拘禁,强奸的罪行)
和围村座落在陡峭的山梁上,这里的村民 “警惕性颇高,对陌生人的询问保持着沉默。几经周折,在半山腰的一排窑洞里,我们找到了一位刚刚 16 岁的四川少女,她脸色苍白,惊恐地问 “我能逃出去吗”。警车开动了,一个男子紧抓住车门不放,远处一群人向我们这里涌来,好险。(强奸幼女犯没有追究逮捕,警察竟然说好险)
第三个解救的地点是后堡村,在这里我们准备解救的是一位性孟的四川姑娘。当我们赶到时,天已完全黑了,令我惊讶的是,这里的村民已经得知我们的解救行动了。整个村子在骚动,村干部不肯给我们引路,同时,买主们纷纷逼迫着被拐卖来的女青年四处躲藏。突然,从一条巷子里传来了撕心裂肺的呼救声,我们闻声冲了过去,
摄影师忙打开投光灯,只见人群中一男青年右手拉着一女孩的手,左手拿着老虎钳夹着她,用力往村里拖。灯光下,楼抱树干不肯松手的女孩,两支裸露的胳膊上块块斑斑的血迹。这是男青年刚刚施暴的印证。女孩哭喊着,嘴角还在流血。
她叫简小英,21 岁,是位四川姑娘。
被拐卖到赵海明家的当晚,赵强迫简小英与其发生性关系。简不从,便被赵扒去内衣用炒菜铲子将腿打成青一块紫一块。简仍然不从,赵又用皮带勒住简的脖子往炕下拽。而后用脚踏在简的身上肆意蹂躏。
由于简的 “大逆不道”,赵海明等一帮青年再次将她的衣服扒光,用绳子吊在树上毒打,同时还“请” 来各家买来的“媳妇”,“杀一做百”。简遭毒打后昏迷了七天七夜没有知觉。就在我们将其解救之前,简还在挨打。
等我们终干找到小孟姑娘的住处时,已是人去院空只留下一个深深的地道口,解救小孟的行动失败了。带着深深的遗憾暀我们离开了后堡村。据介绍,像小孟这样一次解救不出来的人,今后再要得知她们的行踪是极其困难的,一般买主为免遭人财两空,会迅速将她转移他乡或转卖他人。
但当我们提出要解救被拐卖到这里的河南姑娘小杨时,村支书面带难色地说 “不是我不愿配合,去年,前堡村主任为公安干警带路解救被拐卖女青年,被买主扎了几刀致残,不能干活。“就是这个小杨姑娘,曾设法逃到邻县一个窑工家里,不久,即被买主的同村人发现,买主立即赶到窑工家中,留下了一张由下西岗村村委会开的收条后,将她带回,不知小杨姑娘何时才能重见天日。滴水未进的营救小组成员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又赶到与原平毗连的定襄县季庄乡虎山村,这个村共有 60 户人家,240 口人,买了 30 个媳妇。干警在解救两名被拐卖女青年时,遇到手持铁锨、镰刀的村民的围攻,在当地公安人员的全力协助下,我们才得以冲出包围。(荒谬的现象,突出重围的竟然是执法者)
为防不测,我们在两位战友未来得及上车的情况下,保护着两位姑娘离开了危险之地。在地里干活儿的男人,、在家里闲扯的妇女从不同的方向赶到村口,团团包围了两名干警,前来增援的同志也同时遭到村里百余名青年的围攻。农民举着锄头、镰刀推操、扯动着干警。一位干警的头部被打出了血。这时的农民已无道理可言。
最后,我们让农民选派代表去乡里谈判,答应谈完了放人。实在的虎山人做出了让步。
1989 年 5 月,浙江省龙游县女青年方益梅被人贩子拐卖至江苏省泗阳县魏圩乡,公安机关多次前往解救未成,即便乔石,李瑞环等中央常委批示。也近三年后才救出
四川籍少女姚某,年仅 14 岁时就被人贩子拐编卖到安徽,辗转达 7 年之久,多次被人转手收买,无数次施暴强奸,致使其丧失了生育能力。专案组干替费尽周折将其解救时,姚某已对生活无望。姚的父亲接到电报,来利辛公安局认领女儿,见面时父女竟不能相认觠其父老泪纵横,对公安干警哭诉说觠姚某被拐走后,姚的母亲思女心切,悲病身亡。自己也早以为女儿不在人世了。他边说边拉着女儿跪到地上磕头给公安干苦谢恩。
-——————-1994 年 17 期 瞭望
明朝,这个妇女地位相比当今社会天差地远的年代。
不管你是拐骗,又或者是掳掠,只要是把良家妇女卖给人家当老婆,一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在拐卖过程中伤了人(身上有青红肿胀,都算伤),直接判处绞刑。杀人的,连全尸都不给你,斩首。
如果容留者和买主知道这是拐来的人,和人贩子同罪。
【凡設方畧而誘取良人及畧賣良人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傷人者絞;殺人者斬。被誘之人不坐,給親完聚。…… 若窩主及買者知情,竝與犯人同罪。】——《大明律 · 刑律 · 賊盗》
拿里面最轻的杖一百徒三年来说
杖一百,是用 3 尺 5 寸,头径二分二厘的荆杖,在犯人屁股上抽 100 下。至于威力如何嘛?反正法律规定不管你犯多少罪,杖刑最多只能打到 100 下,再往上不允许,不然你还不如直接杀了他,这样相对还人道点。
徒三年,就是徒刑三年,得干苦活,要么去盐场,每日煎盐 3 斤;要么去冶铁厂,每天炒铁 3 斤。别觉得量少。就拿煎盐来说吧,按照明朝的卤水煎盐法,平均一个犯人一天干满 12 个小时,熟练的话,才能煎出 3 斤盐来。而且古代没有劳动法,365 天 997,爽到飞起。
能活着干到三年期满的,身体也基本废了。人贩子再想重操旧业,他的屁股和身板也不支持。
现代的法律,只能说是不太符合老百姓旧有的道德认知。
人命不怎么值钱
这个思想很难接受,但是这是事实。
一个普通人,不吃不喝,一辈子也不过挣那么二三百万——这么算人命不对,但是其他算法更便宜。
车祸撞死——几十万
下井被埋了,十几万——甚至就几万块钱。
生命无价,但是如果非要给他估个价,其实值不了多少钱。
被拐卖的妇女一个多少钱?几万到十几万
被卖的熊猫一个多少钱?少说几百万了吧,毕竟这玩意官方估价少说也得几千万。
这跟是不是妇女无关。
在道义的层面,人命自然比熊猫命值钱。
但是从现实的角度。
一只熊猫的租金现在 200 万一年起步。
够赔 4 个车祸了。
买儿童,判刑 2 年,缓刑 3 年。
买鹦鹉,判刑 2 年 - 10 年,没有缓行。
也就是,买鹦鹉比买儿童属于更严重的犯罪。
没什么别的原因,就是因为(非暴力的)买卖妇女在中国某个历史时期太普遍,比买熊猫普遍的多。
这有什么好奇怪的,一只熊猫租出去一年 100 万,美金。十年起租,7000 万人民币。
圈养大熊猫寿命 20~30 年,至少赚 1 亿 4000 万。
买大熊猫等于偷了国家一亿多的收入,考虑到一般是有钱人才会买大熊猫,所以定的十年,免得伤了和气,是穷人就直接无期了。所以真不高。
一个妇女呢,买到大山里,生一堆娃,解决人口老龄化的问题,顺便为山里孩子当老师,解决基层教育缺失的问题。
十年后被领导解救,拍成电影《嫁给大山的女人》,获奖 “感动 xx 十大人物”,宣传部门开心死了,得了宝贝一样。
买的人获得了老婆和娃,村里获得了老师,领导获得了政绩,宣传部门获得了业绩,顺便拍电影还各方面都分一笔钱。
至于那个女人,她不是获得了荣誉嘛。
所以法律当然要依据现实情况,定严了不好,3 年随便定定,反正也执行不了。
应用之妙,存乎一心。
白建军教授 2003 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了一篇《犯罪轻重的量化分析》
大概就是建立了一个评分体系来评估各个罪名的严重程度(评分体系相见论文第二部分)用 14 个指标把刑法中的各个犯罪给评了个分。评分方式还是比较 biased;只局限于北大法学院博士、硕士。我都没资格去给这个问卷评分,肯定不准确嗯
为了慎重起见, 我以北京大学法学院随机到场的 105 名博士生、硕士生为调查对象, 进行了专家集体问卷访谈, 要求他们在不讨论、不受刑法规定影响的情况下对问卷中每种划分出的不同犯罪类型的罪量轻重进行比较
然后他用一个很 arbitrary 的 “理性分析” 写了一个用这 14 个指标确定每个法定犯罪严重程度(罪量)的公式
然后他把这些犯罪的法定刑严重程度给量化出来定义了一个 “刑量”;并把每个犯罪的罪量和刑量进行了比较。给出了一个基于 2003 年刑法的 422 个罪名的刑量和罪量的比较关系表格
可惜的是白老师没有给出总表,期刊里因篇幅只放了有的 30 个罪名的表格;和根据这个分析体现的这 30 个罪名法定刑罚是相对过重还是过轻
如果各位有兴趣可以去找白老师问问有没有这个表格的总表可以放出来,我觉得一定会很有意思
p.s.:我个人觉得国内法学界这种研究需要多搞一些。可惜的是做白老师这样的实证研究的学者实在不多,这也使得研究方法没有办法迭代来不断改进。据我所知做刑法犯罪法定刑和严重程度之间关系的研究也就只有这一个了。再加上全国人大法工委那一帮法盲,刑法会多混乱可想而知
知道什么叫车祸现场吗?
某次酒桌上,聚集了我这个对法律一窍不通的外行(负责买单),一个记者,一个法学博士,一个移民美国的律师,一个魔都律师,两个二线城市民警。
在我带动气氛下,大家喝了不少酒。
然后我不知道为什么,脑子抽了,说了个法律相关的社会事件。
某城市有个火锅店,老板专门给服务员培训了安全操作。
但还是有个猛女服务员,往明火里加酒精,把一个顾客烧了个半死。
赔偿主要由饭店老板负责。
法学博士先抛观点,魔都律师强烈反对,两人理性讨论,大家饶有兴致地听。
随着讨论进一步深入,大家开始参与,移民律师站法学博士,民警站魔都律师。
越说话题越多,最后法学博士和移民律师也产生了分歧,魔都律师和民警的观点也不统一了。
再后来,记者也加入了争论。
不愧是当记者的,几句话就引爆全场:“我报道过 XX,现实是 XX,和你们说的全都不一样。”
于是,大家从学术讨论变成了讨论个人短板。
我给你们列个表。
此后,就是车祸现场了。
如果我不制止话题,学术讨论会变成人身攻击,最后就会变成武术研讨了。
那么买个男的扔煤窑里多少年?
挺离谱的,真的。现在法盲真么多的吗?个个都在喊拐卖成年男性不犯罪?
你要是拐卖,割人家的器官,你就犯了贩卖人体器官罪
你拐卖,让他们工作,犯了强迫劳动罪
你拐卖,采了他们的雏菊,犯了猥亵罪
你拐卖,逼他们接客,那是组织卖淫罪
你拐卖,把他们好吃好喝供着,但不允许他们出门,那是非法拘禁罪
你拐卖,要强迫和他们结婚,触犯婚姻法,可撤销婚姻
当然立法归立法,实施归实施,无论是男女,被拐卖后能够真正依 fa 办理的都是少数。
偷个面包都有判 19 年的。
“普通民众根本不关心罪名是什么,重要的是处罚结果”。
绝大部分的法律人,都容易忘记这一点。
此罪、彼罪、数罪、竞合等等根本没那么重要。重要的是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与最终的处罚相一致。这些理论是为了指导你正确地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得出合适的处罚结果,而不是反过来。
当然,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的基石,但这不是为了给阻挠法律自我完善自我进化提供借口。
法律角度解释不了,但政治经济学角度能解释:
现在知道老爷们的账是怎么算的了吗?
![](data:image/svg+xml;utf8,)
先不谈妇女,熊猫谁更值得保护的事。
我先抛出一个逻辑陷阱,大家来议一议。
按理说,妇女人身的不被买卖性,是十分值得被刑法保护的法益,也是收买被拐妇女行为入刑的基础。
而濒危,珍惜野生动物的稀缺性,也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要保护的法益。
如果我们机械的把不同类型的法益进行价值比较,我们便会陷入错误!
我会说,妇女不被买卖中的买的法益,还不如我们兜里 3 万元钱值得保护!怎么理解这句话?
盗窃 3 万元的,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而收买妇女儿童的,法定刑最高只有 3 年!
![](data:image/svg+xml;utf8,)
看吧,居然得出这样一个混蛋结论,妇女人身的不被买卖性还不如 3 万元钱值得保护?
呵呵,这就成功落入了一个逻辑陷阱,得出明显谬误的结论。其原理也不难,不同性质的法益不可以机械的做价值比较!
我们再看一个法律 “漏洞”!
收买(购买)一个体重为 200 斤的女柔道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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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收买(购买)一个刚满 14 周岁身材瘦弱的男孩,哪个行为判刑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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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前者是犯罪,而后者不是犯罪!不是犯罪,不是犯罪!
为什么?
因为已满 14 周岁的男孩在法律上已经不属于儿童!其又不能被解释成妇女!看!人身的不可买卖性居然还分性别!
当然,立法者也许认为,妇女和儿童属于弱者,其人身的不可买卖性才值得刑法保护,司法实务中也确实有太多被害女性。而已满 14 周岁的男孩,成年男子,以及无、限制行为能力的男性,呵呵!对不起……
这公平吗?
同类法益的保护尚且出现如此大的 “漏洞”,如此大的不公平,更何况不同种类的法益?
所以讨论大熊猫和妇女哪个更有价值,更值得保护,本身就是伪命题!两者本来就不是同类法益。至少在购买这一单一行为上,把大熊猫和妇女的价值放在一起比较,是极其不妥的。
好我们再来看关键词,买!
(拐卖妇女,儿童的,最高刑是死刑,是我国被判死刑较多的罪行之一!而针对贩卖珍惜,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最高刑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我们不讨论卖!)
针对 “买” 这一单一行为,刑法主要评价的是嫌疑人的行为!评价的是该行为的主观恶性!评价的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机械的评价其行为侵犯对象的价值!
(正如毒品,单论毒品犯罪本身,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民怨极深,民族情感极强烈!但不能机械应用_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_这个逻辑,去给买少量毒品自己吸的人定罪!但卖毒品,hehe 对不起,死刑大户之名号等着你来体验!)
(亦如香烟,全世界每年约有 250w 人死于香烟引发的各种疾病,但买香烟的行为不违法,取得合法手续贩卖香烟的行为亦不违法!一个披着合法外衣的 “杀人” 魔王!)
请大家给以下行为的严重程度排个序。
买妇女——买枪支弹药——买大熊猫——买少量毒品——买香烟。
好了,相信大家心中已经有了自己的答案。
事实上,对实施以上行为的刑罚严厉程度排序,正如我列出的顺序一样。
有人说不对!买熊猫最高刑十年以上!买妇女最高刑只有三年。应该是买熊猫更严厉些吧!而买枪支弹药,我的妈呀,最高刑是死刑呀?
谁说买大熊猫就一定要被判重刑?谁说购买枪支弹药就一定要被判重刑?
购买大熊猫的行为,如果办理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运输证》等手续,经过三级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那么购买大熊猫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同样,有相关手续,购买枪支弹药也是合法的!
同样一个购买行为,因为行政审批,违法变合法!罪变非罪!
为什么我们国家没有所谓《妇女,儿童买卖许可证》,没有针对妇女销售,购买的行政审批?这不正体现对妇女人身不可买卖性的刚性保护嘛!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不可能在行政干预下脱罪!
那么,所谓的非法购买大熊猫,要被判刑 10 年是怎么回事?
是这样,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有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那么单纯的买,犯罪吗?犯!请看条文: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收购是入罪的行为。
那这个情节特别严重怎么界定?
请移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明文规定,只要达到附表中规定的数量,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当然,还有譬如犯罪集团的首要成员,武装掩护,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养殖,使用特种车辆,军车实施犯罪,价值 20 万元以上,获利 10 万元以上的,我们可以先不用管它。
非法收购大熊猫的,无论是以营利为目的,或是以个人饲养为目的,只要数量达到 1 只,一律构成犯罪,一律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哦对了,**金丝猴**的量刑标准和大熊猫一致——1 只,蟒是 3 只,猕猴是 10 只。
这意味着在附表中的所有野生动物,无论一级二级,只要非法收购的数量达到了规定数量,都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理论上和买一只大熊猫的量刑标准是相同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所有一二级珍惜,濒危野生动物和国际公约内的野生动物都值得保护,都具有未经行政许可的不可交易性!**也就是理论上,非法买一只金丝猴的量刑和非法买一只大熊猫没什么区别,非法买 10 只猕猴的量刑和非法买一只大熊猫没什么区别。
这里再插一句,**那杀大熊猫呢,一样!十年以上最高十五年!**有没有死刑?**没有死刑!**如果故意杀掉买来的妇女,你猜会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那么是否所有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只要构成情节特别严重,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不是!
我来给你举个案例
(2014)新刑初字第 209 号
案件事实是这样的。河南洛阳有家叫万山湖的旅游公司,为了使其经营的龙潭大峡谷风景区更吸引游客,于是想弄只大熊猫和几只猕猴饲养。
于是,其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分头去办这件事。买大熊猫的手续办得很顺利,但审批机关需要该公司具有饲养国家保护动物的经验。也就是想买大熊猫,就得先买几只猴儿养养。
说办就办,买猴儿这事办得也挺快,该公司工作人员以 8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 15 只猕猴,并运输到位。
就是购买猕猴时出问题了!中间的细节省略,总之,其购买 15 只猕猴的行为,因为没有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于是,该公司及其负责人,相关涉案人员和运输人员均被公诉机关以前款罪名提起公诉。
按照我们之前所陈述的,是不是应该判处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运输人员也会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怎么判的?
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公司犯前款罪!判处罚金 10 万元,购买猕猴的所有当事人运输人以及单位负责人,免于刑事处罚!**
从这一案件的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出,非法收购珍惜,濒危动物的虽为犯罪行为,但也需要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对保护动物生存危害性等因素!也可以对没有恶性犯意的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其犯罪记录也会被记录进个人档案跟随其一生)
那么什么样的案件,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以上呢?
我贴出来一段,你们感受一下,看看这样的犯罪分子是否应该被打击?
刘某军向文某超求购金丝猴,文某超从绵阳市平武县两个卖野猪肉的人中买到三只金丝猴。2014 年 8 月 25 日凌晨,文某超在家中将三只金丝猴卖给刘某军,随后刘某军将三只金丝猴分别装到三个棕色麻袋,放到驾驶的川 AR4W96 号蓝色宝来车后备箱内拉走。
刘某军给安徽淮北市相山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联系出售,沈某某表示待看到金丝猴的成色后再说价格。
2014 年 8 月 25 日,刘某军驾车行驶到连霍高速河南商丘境内(河南和安徽交界处)遇交警例行检查时,被执勤民警发现轿车后备箱内装有活体动物的棕黄色麻袋。刘某军见事情败露突然加速闯卡沿连霍高速向安徽省萧县方向逃窜,后在萧县张庄寨高速收费站闯卡下高速。民警在追赶过程中陆续捡到两个棕黄色麻袋,麻袋内各装有一只金丝猴,其中一只为活体,另外一只已经死亡。2014 年 9 月 2 日,商丘市森林公安局在安徽省萧县赵破楼村将第三只金丝猴带回公安机关。经国家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三只猴子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川金丝猴。
最后的判决结果呢?
判处:被告人刘某军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文某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刘某军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为了转卖牟利而实施购买,运输等非法行为,其遇民警例行检查时,居然铤而走险,强行闯卡,毁灭罪证,并造成一只川金丝猴死亡的严重后果,这种行为难道不应该被判处重刑吗?电影可可西里中,偷猎者为了利益什么都能干出来,甚至杀人都在所不惜!单纯偷猎这种行为最高刑只有十五年,你们觉得重吗?
那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呢?有没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在此之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一律要被处以刑罚,至少是缓刑!(**但据我所知,极个别地方的基层法院并未严格执行此项法律!)我个人觉得,这个实属偏轻,但也许基层有基层的难处,我从来没有接触被拐女性以及其买主。
近年来发案的一些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案件,其被拐妇女多为越南籍,或朝鲜籍,本国妇女被拐卖的发案数呈下滑态势!这并不全仰仗公安机关的重拳出击,而是和天网系统,打拐信息库,智能手机,身份证件的普遍使用,教育普及息息相关!随着社会的进步,某些社会顽疾会逐渐消亡,而被新的社会顽疾所取代。
女性朋友们,法律对你们的保护和大熊猫不是一个层次上的问题!至少高于已满 14 周岁的男孩!
那些 “没事买个女大学生,反正实务中平均刑期才 9 个月,甚至缓刑的言论”,纯属无稽之谈,幼稚可笑!我还要摧毁火星呢,反正按照现行法律,摧毁火星并不触犯法律!
有买就有卖!刑法虽然对买方较为宽容,却对卖方很霸道的!拐卖妇女,起刑就是五年!要知道强奸罪的起刑只有三年!除非偏远地区,收买女大学生的行为在现代社会极容易案发!到时候满世界的人都知道你曾经买过老婆,犯过罪。到宾馆,查,定期社区还要给你打电话,最近买老婆没?以后有了娃儿,他上学,考公务员,参军都会受到影响。
有买女大学生的这笔钱,不如提高一下自己,用魅力和实力去获取姑娘们的芳心,这个,无罪!
想推动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写在最后。
法律并不等于道德,也并不救济个体的情感!
法律不是万能的!其必然落后于社会发展!
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共同意志!
法律最基础的价值就是保护——秩序!
最大的可能性是:**立法者认为,偏远山区的老光棍买妇女是刚需,判刑不判刑他都会买,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判刑不判刑都没用的时候,就不判刑。**这是最符合法律逻辑的解释了。
大家先别急着拍砖,我是强烈反对这种逻辑的。首先给大家普及一下什么叫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为什么说判刑不判刑都没用的时候就不判刑了。
举两个很有名的例子,洞穴奇案和冉阿让偷面包:五个探险者被困到山洞里抽签吃人,冉阿让快饿死了偷面包。我们该不该用刑法去禁止这种行为呢?谦抑性原则认为不应该,因为他们不吃就死了,法不强人所难,
你用刑法去吓唬一个马上就饿死的人有什么用呢?因此就不判刑了。
谦抑性原则还有其它的体现,比如不满 14 周岁的儿童杀人不负刑事责任。砖家认为,不满 14 周岁的孩子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换句话说就是 “孩子还小,不懂事”、“孩子容易冲动”。判刑并不能阻止孩子犯罪,反而会因为坐牢毁了他这一辈子,所以不能判刑,要领回家批评教育。
另一个体现就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杀人不负刑事责任,哪怕当街把人全家砍了也不枪毙不坐牢,因为刑法并不能阻止疯子砍人,所以判刑无用,强制医疗就行了。
拐卖妇女儿童也是同理,偏远山区老光棍这辈子唯一的追求就是强奸个妇女,幼女更好,然后生个男孩,判刑根本没用,人家进监狱感觉就像回家一样,喔呦,超喜欢在里面的,因此也不判了。
群众听了勃然大怒,椎心泣血:
小畜生杀我儿子 / 精神病砍我老父 / 老光棍拐我女儿,我恨不能手刃此贼,千刀万剐,食肉寝皮,报此深仇血恨!然而苍天无眼,司法不公,纵容此贼,逍遥法外!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
可是很多法学砖家不这么认为,他们更崇拜西方的那套理论:刑法的作用不在于报复,而在于保护社会法益。有期徒刑不是惩罚,而是教育。
换句话说,刑法根本没兴趣帮你报仇,你全家死了不能复生,总的社会法益是不可能增加的,你把人毙了,他没法为社会做贡献了,社会法益反而减少了。因此,死刑这种狭隘、残暴、愚昧的报复行为必须废除。
有期徒刑也不是为了惩罚和报复,而是一种教育改造,让罪犯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杀人放火之所以判得时间长,不是惩罚得重,而是这种行为恶劣,需要更多的时间来教育。既然是教育,那把监狱搞得很艰苦就没有意义,只有给予犯人更加优渥的生活条件,才能教育得更好。另外,不应该称呼他们为 “罪犯”,这是歧视,应该叫学员,当然,叫祖宗就更好了,毕竟这是砖家的亲爹。
如果像精神病和老光棍这种教育不好的呢?那就不要教育了,关在监狱里限制了他们高贵的人身自由,还没法为社会做贡献,社会法益岂不是减少了?
西方各种精神病辩护群魔乱舞就是这个原因,律师爱编造各种故事来证明当事人有精神病,“情不自禁” 地强了个奸,“不由自主” 地杀了个人,捏造的病名标新立异,闻所未闻,但陪审团和法官也信奉这套 “社会法益” 的理论,替受害者原谅,保护施害者的法益,所以西方出圣母是有理论基础的。
中国的法学砖家不甘示弱,声称被拐来的妇女和孩子还在嗷嗷待哺呢,把 “一家之主” 抓了谁养她们?社会法益大大滴减少!让他回家团圆才是大功一件。如果被拐来的妇女能够知恩图报,嫁给大山,拍个电影,简直是感动中国了!
这就是收买妇女儿童不判刑的法律逻辑。可是群众怒火中烧——你凭什么替我原谅???!!!他害我全家,我还得考虑他的 “法益”???!!!于是每次一有拐卖案子,全社会就炸了,反对的浪潮一波接着一波。于是立法机构象征性地让了让步,2015 年 “刑九” 出台,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最高判三年。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观察到的现象跟
一样,把女孩子买来强奸根本就没成本,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判实刑的。我在监狱好几年了,卖家见过一群,买家就见过俩,一个判了 10 个月,一个判了一年。这说明立法的核心理念还是没变,判一年只是为了防止普通人有样学样,但对于光棍流氓,当然是选择原谅他啦。法益,法益. jpg
真是让人绝望,气抖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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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也不是没着手解决这个问题,既然既穷又没文化的老光棍必然会买妇女,那么有两个方案:
①物理消灭老光棍。这毫无疑问是不行的,2016 年中国的贫困人口足足有 4000 多万呢,杀光那不成日本鬼子和希特勒了。民众可以这么想,政府不能这么干。
②思想上消灭老光棍。就是精准扶贫和推行教育,奇怪的知识增加了之后,买妇女的老光棍变成了像答主一样只知道看纸片人的死宅。
但我觉得这太想当然了,连 B 站的小朋友都知道,“三年血赚,死刑不亏”,买个女孩子才判一年,这跟鼓励有啥区别。你不能指望山区老光棍的思想觉悟跟答主一样高,这不现实。
所以,我觉得这规定真的挺扯淡的,继续气抖冷。
先说结论:恶法。
罗老师不止一次的在他的培训课程中说过,解释法律要朝着良善、朝着正义解释。
当穷尽解释方式,依然反大众直觉、反伦理道德、反经验逻辑,那就说明这条法律是恶法,是立法问题而不是解释问题。
这个例子就是体系解释失效的一个明证。
部分答主列举了一众数罪并罚的假设情形来为这一量刑尺度正当化,可是是否忽略了刑法的最基本价值。我们的刑法理论,无论在技术路线有多大差别的刑法理论,都告诉我们刑法的基本在于保障人权。以刑罚的方式对犯罪人进行打击,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社会秩序;以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不受刑法不合理不合法的打击。
买回家后你得关着她吧,那是非法拘禁罪,也是 3 年以下
请问,买一只大熊猫关在家里,判几年?
这种直线的粗暴的解释,在假设中忽略了人作为人的基本价值。就算处以同等刑罚,可是人与大熊猫具有等价值性吗?若以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的管理秩序作为加重刑法的理由,可是也不能忘记,收买妇女是违反《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庄严声明,和《刑法》对该罪的禁止性规范。
从预防的角度,犯罪人发现买个妇女比买个大熊猫划算多了,他会如何安排自己的行动。
现行刑法分则体系漏洞不少,除这个例子之外,还有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
为何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比国家工作人员直接诈骗量刑要重?(可比照招摇撞骗与诈骗的立案标准)
”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
”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罗尔斯
有人要我说两句。我感觉有意思的是,你们都忽略了,男人被拐卖、被收买的情况下,甚至都不能处罚加害者。
很多人的关注点在于为什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很少判强奸罪。有几个原因:
1、被害人不愿意指证。
这个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罪的证据标准很宽松,基本上都是尽可能去定,因此在被拐卖的案件中,被害人指证其实是个关键证据。但常见的情况是,如果短时间内被解救,被害人还愿意指证;但如果已经隔了比较长的时间,被害人已经基本接受了这种现实,特别是有了孩子之后,传统观念或者家庭亲人之类的顾忌让她们不愿意再继续指证。
2、被害人自愿。
被害人自愿有两种,一种是自愿被卖的,或者更准确一点,是在半自愿半诱骗的情况下被卖。这种不会太多,但也占相当的一部分数量。
另外一种,是因为人贩子拐了人之后,通常都要先殴打、轮奸、拍裸照等各种折磨,从身体和精神上摧残被害人直到她不愿、不敢再反抗之后,才会卖。这种情况下,“被买走” 已经是被害人最有可能逃脱折磨的机会,否则可能被杀害或被强迫卖淫。所以也很难再从证据的角度去证明 “被迫”。
比如那个《嫁给大山的女人》郜艳敏:
现实是很无奈的,也不是简单的加重处罚或者投入资源就能解决。
既然写了一堆就继续发在这里吧。
1、如果要回答 “为什么法律规定买动物处罚重,买妇女处罚轻”,需要考虑的是刑罚的目的与功能,兼顾月姬提出来的立法技术问题(对动物的价值,只以一个罪保护;对人的权益,分开根据具体权益设立不同的罪)。
刑罚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防止一个人再犯罪,防止他人犯类似的罪。那么要防止买珍贵动物,无论上游的偷猎,还是下游的购买,都不是一般人能够做和应该做的,这不是刚需,需要以重刑来威慑和消除再犯罪。
而要防止买妇女,需要考虑到社会现实是,买妇女一方基本都是贫困山区的光棍,处罚轻是既要兼顾事后的解救,对妇女的家庭影响,等等。而且只要解救了妇女,这些人一般不会再犯。缺老婆是刚需,再重的处罚,也挡不住贫困山区要传宗接代的追求。要预防一般人买老婆,更好的办法是扶贫,而不是刑罚。
显然刑罚(特别是重刑)在买动物中的预防效果,要大于买妇女,自然规定得更重。
至于报复效果,其实从现实就能看出,被收买的妇女很多都不愿意指证收买者,她们报复的对象是拐卖者。
2、如果要回答:为什么 “我觉得” 法律规定不合理。
首先,买珍贵动物的罪名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变化,尤其是 “珍贵动物” 的范围过于扩大,导致本罪的打击面过大。这是客观因素之一。
其次,一般人在评价法律规定的时候,往往只能考虑到刑罚的报复效果,并且会受具体案件的影响,而把自己代入其中的某一方,并以行为与结果是否符合自己的情感来评价。即所谓的 “共情”。
那么,在购买动物的罪名中,一般人不会把自己代入受害动物的角色(除了啪啪啪的时候玩 COS),而是代入 “买动物” 的角色,并且不是那种家里收藏了各种珍贵动物的壕,而是闲着没事买两只鸟玩的普通人,自然会觉得前者太重。又或者根本不会产生共情,毕竟闲着养动物的通常只是猫和狗,人们无法设身处地地感受到动物被捕猎、被买卖、被煲成汤做成标本导致的自然资源损失与痛苦(福建人除外),除了科研人员,更理解不了珍贵动物的价值不在于肉好不好吃。
而买妇女的罪名中,虽然很多人可能也没有女朋友,但是自动代入的仍然是那个被害妇女的角色,自然从情感上更加痛恨收买者。你看,这就是刑罚带来的威慑效果了。
但是现实中,我也解释了,被买妇女最痛恨的是拐卖者,对收买者反而是顾及家庭与孩子、无处可归、兼带着点感激(救出自己)与痛恨的矛盾,情感是非常复杂的。一般人其实无法体会,也不可能体会,这是一种虚假的共情。
而人们的这种情感,又是受了《盲山》《嫁给大山的女人》等的影响,而忽略了(甚至不知道)人贩子才是对妇女伤害最大的那个。
综上,实际上真正有问题并需要修改的是收买珍贵动物的罪名,但它的修改也不是改变刑罚结构,而是要更好地细化和限制罪名真正要打击的范围。而对于收买妇女的罪名,无论是报复还是预防,并没有很强烈的需要改变之处。
3、为什么拐卖男人和收买男人不再是犯罪?
既然开始写了就顺便一提吧,与 1 类似,其实也是因为立法要考虑社会现实。在 79 刑法里只规定了拐卖人口罪,包含了男人、女人、儿童,基础量刑是 5 年以下。
但是在 91 年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把妇女和儿童单独列出来,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基础量刑改为 5-10 年。
到 1997 年修订刑法时,就干脆取消了拐卖人口罪,只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当时考虑得也很简单:现实中男人被拐卖的情况非常少,不需要了。就算真发生了,以男人的身体强壮程度,通常也会受到压制或伤害,可以用非法拘禁、强迫劳动、故意伤害之类的罪名来处罚。
谢邀。
最近接触了一阵微博,发现哪怕是微博中夹杂大量用户情绪输出的错误内容,背后也许也藏着某种合理的诉求。任何引发百姓质疑的内容,最好还是认真再检视一下。毕竟,哪怕是营销号,内容也往往不是全然虚假,只是部分夸大而已,未必全盘错漏,毫无价值。
的回答已经做了基本介绍,不过可能公众还有些比较关心的问题,所以这里再适当做一点补充。
下面是提问三连: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非法收购野生大熊猫及其制品」相比,法定刑是不是确实要更轻?
所谓的「买熊猫判 10 年,买妇女最重判 3 年」的说法到底是如何产生的?
进而,即使确实虽然是不当比较,但情况却基本属实,又该如何解释?
下面的解释看不懂或者懒得看的朋友们可以只记这一句: 有属实,不准确,翻法条,多比较。
接下来,先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7 修正) 现行有效 / 2017.11.04 发布 / 2017.11.04 实施
**第三百四十一条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一条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难发现,如果只看法条,那么单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购野生大熊猫及其制品」相比,的确就是单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法定刑上限更低。
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指向的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其实和**「非法收购野生大熊猫及其制品**」指向的第三百四十一条不是一个量级,不应该进行直接比较。
第二百四十一条整个收买运输拘禁强奸虐待一系列违法行为数罪并罚和收购运输售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量刑一起比较才比较公允。
可以解释得再直观一些。
直接比较一下:
统一尺度,一目了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通常也伴随着非法拘禁强奸等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达到十年以上。
**「收购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其实在处罚上约等于默认包含了购买、虐待、杀死这样一系列的行为 (即使仅仅购买,没有后续行为也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也是十年以上。
这样一看,也没有明显不合理的悬殊差距。
那实际问题出在哪儿呢?
因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刑率低和数罪并罚率低。
这里的原因比较复杂,和特殊地区情况以及强奸认定证据收集等等有关。
长期以来,即使是在法学界,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是否必须要修改,也有不同的态度和声音。
那么对于这个问题,人们的质疑声,背后藏着的合理诉求是什么呢?
拐卖收买妇女相关罪名的量刑设置确实存在可讨论的空间。
事实上,2015 年 11 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就显示:
而且,这样的努力并非没有效果,有关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的确在之后的刑法修正案中取消了。
那男人呢?
已经进步了,以前买家没有虐待都不用判刑
面对这样的结果,很多人内心肯定无法接受,人命真的比不上保护动物?
看多了拐卖妇女儿童的新闻我们多少也知道最高会判死刑,根据刑法第 240 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似乎很少被注意。所以说起来你可能不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最多判三年,而且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际上我国一直在大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也一直在完善、修改法律。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随着社会发展不断修正与改变,在制定法律时,并不能要求当时的制定者能够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中预测未来,也很难要求制定者在面对不同法益侵害时,能够做到事无巨细,通篇考虑,尽善尽美,毫无瑕疵,天衣无缝。
刑法是基于社会现状,然后主要用博弈论搞出来的东西。
按照惯例,要留一些小破洞。 一个方便神仙施展法术的, 比如说,金融犯罪已经没有死刑了。
一个给那些又穷又横的群体一点恩惠,防止他们变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你看青海的拉面帮,垄断经营,有关部门不作为。 他们之前是造军火的。 你要取舍。
比如浙江的吴英案, 媒体在围绕吴英要不要死刑展开辩论, 实际上,吴英非法集资的上亿元,出资者只有八个人, 还都是公务员。 吴英免死后, 各类庞氏骗局,没有百亿是上不了新闻的。
买妇女无罪、轻罪,属于后者。
18 岁以下不判处死刑,两个都不是,而是与国际接轨。而与国际接轨本质上是前者。
还有些是特色。
以前,看毛片都是 VCD。 普通夫妻看个两三部就好了。 成百上千都是贩子。 判个十年也不是过份的重。
现在时代进步了, 一个移动硬盘就是十年。 然后这些社会危害不如嫖娼的普通人被判了十年。 最高法受不了,还出了个司法解释。
再一个,就是强奸罪, 男同胞被鸡奸只能以伤害罪起诉。 因为被强奸后忍气吞声。 不会直接增加司法成本,最高就就没有出台司法解释,也没打算修法。
嫖宿幼女这个特色取消了。
怎么看待 12 岁男孩奸杀女孩,不用枪毙,不用坐牢,由政府好吃好喝的伺候四年后,换所学校,继续嗨皮的未成年保护法和刑法??
法律只代表秩序,不代表正义。
美国给未成年人卖酒是非法的。
德国在游戏中出现纳粹标志是非法的。
日本在 A 片中出现无码隐私镜头是非法的。
我想说,每个国家都有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你可以认为这些理解有失偏颇,但不能否认这种理解。
对此我只有一件事要问:当法不合情的时候,应该是修法呢,还是修情呢?
拐卖妇女可以维持某些地区的社会稳定。
这句话恶心吗?
这就是事实。
那些恶心人的宣判也是基于这个事实。
还记得头几年 FP 的时候有些地方政府放话要让 FP 的年轻女干部,支教的女大学生嫁给农民留在乡村吗?
其实差不多的意思。
先上结论:法定刑配置上,“买熊猫”确实重于 “买妇女”,适度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配置也确实合理,但所谓的“人不如熊猫” 不是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配置的充分理论依据,甚至可以说是不恰当的。
“买只熊猫都不止三年”、“人不如物” 等语出罗翔老师,详尽的论述在其《走出盲山:关于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建议》一文中。
建议知友们阅读罗老师的原文,私以为,罗老师提高该罪法定刑的建议是合理的,但是其主要依据并不在于 “人不如熊猫” 的刑罚攀比,而在于:
拐卖与收买属于刑法理论中的 “对向犯”,是一种广义上的共同犯罪。
所谓 “对向犯”,指以存在两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如受贿罪与行贿罪。没有受贿就没有行贿,没有行贿也不可能有受贿。对向犯有两种:一是共同对向犯,二是片面对向犯。前者所对向的双方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后者是只有一方被规定为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就属于共同对向犯,因为所对向的双方都被规定为犯罪。但销售伪劣产品罪则是片面对向犯,只有销售者一方构成犯罪,而购买者不构成犯罪。一般认为,购买伪劣产品者并非销售假药方的共犯。
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立法者对共同对向犯的处罚要明显重于片面对向犯。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构成犯罪;但是对于普通发票,刑法只惩罚卖方,不惩罚买方。这主要是考虑到买方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毕竟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不多,但购买普通发票的人却大有人在,法不责众。
在刑法中,共同对向犯的刑罚基本相当。罪名相同的共同对向犯,如非法买卖枪支罪,买卖双方自然同罪同罚。罪名不同的共同对向犯,刑罚也相差无几,比如购买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刑罚完全一样。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刑罚也相差不大,受贿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行贿罪最高刑也可达无期徒刑。
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妇女、儿童罪这一对共同对向犯很特殊,对向双方的刑罚相差悬殊,到了与共同对向犯的法理不兼容的地步。
请看,罗老师论述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共同对向犯的法理,是反对 “对买方的格外宽容”。后文所说的“人不如猴、人不如鸟、人不如物” 只是罗老师“说句不好听的”。
为什么说 “人不如熊猫” 的刑罚攀比不恰当呢?须知,刑法介入惩罚买熊猫的行为,难道仅仅是为了保护熊猫吗?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法益包括什么?除了传统的具体生活利益,如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还有抽象法益,比如环境。但不可能所有的抽象利益刑法都保护。**具体到 “买熊猫” 对应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属于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节,张明楷老师认为,该节犯罪的保护法益应为生态学的人类中心的法益论,即水、空气、土壤、植物、动物等作为独立的生态学的法益应得到认可,但是,只有当环境作为人的基本的生活基础而发挥机能时,才值得刑法保护。**同时张明楷老师认为,刑法中大量存在为保护 “背后层法益” 而保护 “阻挡层法益” 的立法现象,例如,要保护居民在住宅内部的各种利益,就必须对进入住宅的许诺权、管理权进行保护,于是刑法设立侵入住宅罪。那么,按照生态学的人类中心的法益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即是以生态学法益(水、空气、土壤、动物、植物等)为 “阻挡层法益”,以人类中心法益(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等)为 “背后层法益”。[1] 通俗地说,刑法介入 “买熊猫” 表面上是保护生态学法益——熊猫,但最终还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等。试想一下,如果野生动物买卖法网不密、打击不严,是否会产生病毒传播等危险,威胁人的健康?新冠疫情不正是一个沉痛的教训?!
质言之,“人不如熊猫” 的刑罚攀比,一大疏漏就是,忽略了熊猫等生态学法益背后的人的生命、健康等人类中心法益,将复杂的法益衡量简化为人和熊猫谁更高贵。诚然,天平的一端是人类,而另一端,绝不仅仅是熊猫,还有人类自身。
买一只熊猫回家,涉嫌的罪名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处 10-15 年有期徒刑。
这之后你是杀了吃肉,或者养着玩,或者在家里收票办展览,随便怎么处理,都包含在这个罪里面了。
买一个妇女回家,涉嫌的罪名是非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3 年以下。这是什么都不做的情况下。
每多一种情况,就多一个罪,多几年刑。累计加起来,你会觉得还不如买熊猫。
两年前的回答,今天看竟然这么多赞了。那就顺便补充说明一下这句话的逻辑错误在哪里吧。
1、人和物不能类比。
在刑法上,不同的罪名,涉及的 “法益” 不同。不同之间的法益是没法直接比较的,它们只能转换成刑法上的一般等价物 “社会危害性” 才能确定。
一只 “熊猫” 身上潜在的法益很简单,就是作为 “野生动物资源” 的一种物,对科研的潜在价值。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只需要简单的罪名。
而一个 “人” 身上潜在的法益却很多,光是基本人权就包括生命健康财产自由言论等等,侵害不同的人的权利,都得有对应的罪名来惩罚,没法用一个罪名来概括一切。
2、“人”这个种类和 “熊猫” 这个具体的物种不能类比。
这是个逻辑错误,或者说,是诡辩术。
当说 “买熊猫” 比“买人”处罚重的时候,就已经是个不适当的类比。与 “人” 进行类比的只能是 “动物”,而不是“熊猫” 这种具体的量刑情节。
“熊猫”或者 “鹦鹉” 只是 “收买动物” 的一种具体情况,把这种情况单独列出来说,其实是在拿个例来反驳普例,逻辑上是不对的。能与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进行类比的,只能是刑法分则的其他罪名,而不是某种具体情况。
而 “收买动物”,在刑法上的直接罪名有两个(不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种):
而从这个收买动物的法定刑来看,它的下限同样很低,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差不多。
而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如果要具体到 “熊猫”,那同等的类比,就应该是“收买妇女并强奸多年” 这种具体情况。前者法定刑 10-15 年,后者适用强奸罪 “情节恶劣” 的法定刑 10 年 - 死刑,仍然是后者处罚更重。
本人愚钝,只会玩概念,道德密度低,还请见谅。
刑法是一种矫正正义,矫正正义的基础是社会存在以分配正义为秩序的法规范体系。矫正正义不是第一次正义,而是第二次正义,是为了保卫现有的分配正义(包括交换正义)。因此,刑法的立法、司法、执法所矫正的仅仅是恢复分配正义所确定的法秩序。所以刑法是法律家庭的保镖,底线,所以法益是刑法的核心。刑法的罪名是以法益为其硬核。但究其根本是法益是现有法秩序确定的分配正义。刑法的立法、司法、执法都是跟着分配正义的指挥棒走的。并且分配正义的不平等是难以作为矫正正义的有效理由。例如,缺少教育的犯罪人,在受教育权利上分配正义的不平等,并不能作为刑法上出罪的有效理由。即便,多年我国学者倡导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责任论,但是从刑法的矫正正义属性来看,分配正义的不平等并不能直接干涉刑法所调整的矫正正义。
再来看,买熊猫判 10 年,买妇女最重判 3 年。题目所关注的点是两者的比较。
但是不同的法益是不可通约的。因为刑法所包含的法益是不可同约的,即法益内核分配正义是不可通约的,不同分配正义是不同同约的。人格尊严的分配规则与环境利益的分配规则如何通约。刑法罪名轻重,我们所能得出的判断应该是单独判断。即,买熊猫判 10 年相对于社会分配正义秩序而言,其刑法的矫正正义是轻还是重。买妇女最重判 3 年,相对于社会分配正义而言,刑法的矫正正义是轻还是重。但是不能做比较判断,以熊猫判 10 年太重,作为买妇女最重判 3 年太轻的论据。两个事情是不一样的,如此论证逻辑不清,概念不明。这样得出的逻辑链条是因为熊猫 10 年重了,所以买妇女轻了。但是收买妇女轻重的标准是婚姻自主,自由行动的分配正义为依据的,不是以熊猫为依据的。
当然还有一个衍生问题,拐卖后强奸问题。我是站
,在概念上收买行为与强奸行为所调整的法益是不同的。因此,有些答主论证,强奸行为不处罚,并将其归于收买行为法定刑低的论据。概念不清,所以在论证上有说服力,但是缺乏知识性。
再者,许多答主没有发现,“买熊猫判 10 年,买两只鹦鹉判 5 年” 指向的是基准刑,但是买妇女最重判三年指向的是法定刑上限。基准刑怎么可能和法定刑比较。对此,
的论证是收买与强奸行为并罚的基准刑在规范上是不低。并未涉及到两者宣告刑的论断。这个问题,宣告刑是单称命题,基准刑是全称命题。有答主以宣告刑对此进行攻击,这在逻辑上不成立,单称命题与全称命题不具有可比较性。司法问题立法解决,终究是舍近求远。司法不到位,加重刑罚以期望达到司法的水涨船高?太天真了,只是加重他们选择执法的权利。
单独来看,野生动物保护的重刑主义,是以野生动物全民所有为逻辑,相当于将野生动物视为一种带有环境利益的公有财产。考虑到我国财产法上的分配规则,公有财产的刑法强力保护是这一逻辑的自然延伸。
对此的司法逻辑可见 1987 年司法解释
大熊猫是我国重点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被视为活的化石,具有很高的科学价值,受到全世界人民的珍视和爱护。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采取各种非法手段,猎杀大熊猫,倒卖大熊猫皮,并勾结境外犯罪分子进行走私,危害十分严重,国内外影响很坏,必须依法严惩。
一、对猎杀大熊猫并出卖大熊猫皮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从重判处。
二、走私大熊猫皮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从重判处。
三、大熊猫是十分珍贵稀少的野生动物。倒卖、走私一张大熊猫皮,即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即便作为私有财产的 大熊猫的的市场价格 RMB3000 万以上(好像低估了),买大熊猫的行为,作为侵犯公有财产犯罪的共犯,触犯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基准刑也不会低。
再看收买妇女的行为,从法定刑来说,3 年中规中矩。
为什么这么说,这个罪保护的法益是人格尊严,人不能作为物件买卖,人的 “物化” 是该罪的处罚核心。因此,该罪不包括非法拘禁行为、强奸行为。一旦发生了非法拘禁行为与强奸行为就要数罪并罚。甚至,有个舔狗,知道女神被拐卖了,把他买回来,并放他回家,在理论上也是触犯该条罪名。舔狗不但不能得到女神的心,还可能去坐牢。
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但是一个舔狗,买一只大熊猫,送到有关部门,获得放回大自然,不触犯刑罚。
如果有人将收买行为认定为强奸、非法拘禁,以认为 3 年太轻了。在概念是不清晰的,论证上是不严密的。不过反过来说,我国司法环节的问题确实是有点大,但是执法部门的问题,立法真是背不动。
评论里大多都是关于详细法条的解释。
说实话,任何一个接受了基本教育的民众仔细看看,大约都能看懂,也能明白:哦,原来所谓拐卖妇女判三年,不能单纯来看,而是要跟非法囚禁,虐待,强奸等等等等结合起来看,量刑也不是简单的就判你三年。
然后会明白,哦,原来是公众号带节奏。
但问题是,你们有没有想过,真正面临 “买老婆” 的都是一些什么人?
偏远山区?教育素质不高?半文盲?赤贫?
想过没有?
几个天天上知乎的会去 “买老婆”?
你指望这群人耐心看你解释?耐心去了解普法知识?耐心去算算自己买了老婆之后被抓了判几年?
别逗了好吗?
这群人说不定三十年前才刚刚明白杀人要偿命呢。
这群人说不定二十年前才刚刚明白贩毒要枪毙呢。
这群人说不定十年前才刚刚明白大清亡了呢。
按照目前的法律宣传,你指望他们能看明白 “买老婆” 究竟会判几年?
法律的意义是震慑!
什么是震慑?
震慑就是杀人者死!
震慑就是贩毒枪毙!
乍从刑法学理论上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能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以较高的刑期达到喝阻犯罪的效果,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这样。就像
的回答说的一样,这里面就是有问题,没有什么好说的。虽然立法和执法与原来比确实有很大改观,但离完全解决这个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正视问题是我们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在无讼上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为条件进行搜索,找到的 300 多份判决书中,过半对嫌疑人都处以缓刑、拘役等较轻的刑罚。
而在这 300 多份判决书中,以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并罚的只有 11 份。
以非法拘禁作为限定条件,只找到 1 份判决书,而且这份判决书也是因为检察机关变更了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而不是数罪并罚。而以虐待罪作为限定条件来搜索,更是一份也没有。
造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刑率低,数罪并罚率低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 两高一部曾经出台过《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其中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通俗的说只要把女子强奸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了,那之前的强奸也不再以强奸罪论了。这个不合时宜的司法解释一直到 2013 年才被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废止,实行时间超过 30 年。我甚至记得当年司法考试教材在强奸罪的讲解中还对这个知识点重点提及。复习过司法考试的朋友都知道,在教材中被重点提及的知识点往往不是因为考的多,而是因为 “违反常理或直觉”,用朴素的正义感很容易答错。这个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造成的影响还是蛮大的,至少我接触过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中,也还都有少部分朋友并不清楚这个司法解释已经失效了。
其次,追究强奸罪的难度很大,导致部分司法人员不愿去深挖或者不得不放弃深挖追究收买者强奸的刑事责任。将妇女买来做老婆这种事在现实中只有本村的人才知道,而床第之事更只有被拐妇女、收买者和其家属清楚具体的细节。即使在普通强奸案中,因为被害人没有第一时间报案,无法固定证据,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在这种对被拐妇女的强奸中,被害人更不可能第一时间报案,也不可能固定下任何证据,仅凭被害人的事后控告,完全无法在法律上对嫌疑人定罪量刑。
我们在知乎上只需要讲讲正义,振臂一呼就能将世间邪恶全部扫进历史的垃圾堆,但司法实践不是这样。在司法中必须要讲证据,要讲程序正义。如果仅凭一腔热血强行对嫌疑人的强奸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甚至提起公诉,最后结果只能是因为证据不足而撤诉甚至宣判无罪。在已经能坐实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罪的情况下,部分司法人员自然不愿节外生枝,再去深挖强奸行为,造成最后骑虎难下的后果。
再次,我们来看看刑法原文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了保障被拐妇女的合法权益,对收买者不阻碍解救或不妨碍被拐妇女回家,对于上述两种行为规定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个条款其实比原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进步了不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那就造成了一种困局。把妇女买回家,只有限制人身自由不让她回家和不限制人身自由让她回家两种可能,如果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剩下来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必然全部要依据该条第三款进行数罪并罚,但是在对裁判文书的检索中,几乎没有看到实践中以非法拘禁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的案例。究其原因,也与追究强奸罪比例低是一个道理——取证太难。
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量刑起点,再将强奸、非法拘禁、虐待等行为作为从重情节或数罪并罚,以达到喝阻犯罪的效果。
归根结底,立法和司法要体现民情,汇聚民意,反映出人民群众的期望。在我们有勇气对食用野生动物这种陋习宣战的今天,我们也要更应该有勇气以人民的名义彻底铲除买卖人口这个人类文明史上的毒瘤。
我去原博看了看,这个针对评论区里讲的除了妇女儿童拐卖也包括男人被拐卖啊,可是男人被拐卖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原博是怎么上升到男女对立的?
原博评论区科普: 由于我国刑法只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把拐卖已满 14 周岁的男性公民或者双性公民的行为排除在刑法之外,所以如果题主这里说的男人是已满 14 周岁的男性公民就不犯法。
实例: 有个案子,52 名男子前后被卖去黑砖窑当奴隶,每天吃猪食,干活 12 小时,想休息就打,最长的一批干了 6 年,四年只洗一次澡,期间 2 人死亡。主使者最高判 6 年,有的才 1 年………
这也太过分了,为什么对男性就没有拐卖人口罪只有强制劳动罪? 这个罪名听上去怎么那么可笑呢?这个只判刑一年 / 六年的确实有点过少了,这种情况怎么都要赔偿一大笔钱吧,身体都没有了? 法律是也偏向于歧视男性的吗?连最基本都被拐卖了可以依法惩处嫌疑人的权利男人都没有吗?
还有就是,回答一下原问题,人和动物是不能简单对比的吧。首先一个就是你杀普通动物是不违法的,但是国家保护动物可能很濒危啊,所以感觉人和国家保护动物不可以简单的类比吧,为什么带这种节奏?
在南昌,去年有一个小伙子为了给女朋友报仇,冲到事主家里抢了 200 多,他自己分了 50 去上网。最后判了 10 年,非常稳,最低起刑点一天没少。
经过这次讨论,我想很多东西能够被弄清楚。但在这之外我强调一句回答中表达的观点: 不同犯罪能不能拿过来机械比较?
其实这才是我写回答之前想要表达的,我在最后可能强调的还不够,以后我会加强写作的手法。
但是有些知友要私信告诉我今天被人打脸了,又是我没学到什么东西之类的。我觉得你这样做欠妥当。大家都是讨论,在讨论中学习,没必要用一种非黑即白的观点来看待。
一、加大打击力度和提高刑罚是两回事,如果没有对拐卖行为的打击,那一律死刑对人贩子来说都没有用。
二、虽然不多,但是现实中确实有自愿被拐的情况,但越南新娘朝鲜新娘群体情况很复杂,我不一概而论。这也是可以被处单独一罪的情况。
三、最后我必须要强调,如果说我洗地,我不知道我在给谁洗。人大法工委也不会给我发工资。
我写这个回答的时候,我不知道能引发这么激烈的讨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能讨论出来是知乎平台的价值。但是我没必要为了迎合 “反对” 的情绪来搜集论述,这没有必要啊,你跑过来说我被打脸了,但其实互相都没有这个意思。因为写东西最紧要是自己开心。
我始终想表达的是,我永远反对这种耸人听闻的结论和营销号主导的不良情绪。
在逻辑学上,这叫不当类比。
这个能判十年的关联法条在这里: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果照法条这么大白话去解读,这个条文涉及的一大串行为还能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呢………
当然,之前在检索裁判文书的时候,发现还真有打猎打 “大熊猫” 的,还有卖熊猫皮的。
而古老的最高法公报还刊载过这么一个 “投机倒把” 的案例,大家可以看看简单案情:
最后主犯判了无期……
因为买卖一般是一条产业链,俗话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嘛。
最后,对于这一串罪名的解释在这里:
本条规定的 “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从收购的定义来看,确实包括自用的行为,因此自己买熊猫标本也好,买熊猫肉也罢,确实是犯法的。
从裁判文书中看到,一张熊猫皮的价格大概是这个数:
洋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被盗大熊猫皮标本皮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张熊猫皮标本价格为 47.5 万元。
好了,别说不要直接买。连偷一张都够牢底坐穿了!
在这里,争议比较大。主要是对野生动物的定义,包括了驯养的:
那办法是什么呢?就是不要不要不要不要养里面有的动物,不管是热门冷门的都不要养!
因为要是真因为养鹦鹉(算濒危野生动物的)被抓了,我想按现在刑法的规定,号子肯定是要进的。
但是不加区分,认为养鹦鹉十年,那肯定也是不客观的。
真撞上了,你把徐昕找来给你每日一呼都不行,但他可以把你写进书里,为你惋惜。把学平叫来,他虽然只能给你来上一段 1000w + 的辩护词,但没准能保你上上新京报。好了,别说张起淮了,虽然业务很杂,但他能介绍你跟天一在监狱里组乐队,收拾收拾出狱去娱乐圈发展吧。
那没错,单纯的收留拐卖妇女儿童确实就是最高三年。这个单纯是指的哪一种呢?常见的有,买了一个小孩做儿子,不打不骂好好供着,也配合解救。拐卖妇女方面,我能想到的典型,也就是经蛇头介绍过来的越南新娘。
但我们知道,社会不单纯啊!
就像审判参考上载的案例所说: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强迫其卖淫的,如何定罪处罚?
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构成犯罪的,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强迫卖淫罪并罚。
这样数罪并罚,想想看,还可能只是最高 3 年吗?
只要掺杂了其他犯罪,那么死刑也是可能的,但显然,编段子这样说就没意思了啊:
当然了,单纯一罪仅三年,甚至刑法修正案(九)出来之前还有机会可以免罪,这样的刑期高不高?当然不算高,但是我依然认为把前面两者的刑期一起拿来比较是十分不妥的。因为这是拿极端和极端去比较,也是拿个人自由和公共秩序在比较,我想怎么分个高下,真不容易。
罗翔老师跟大家开个玩笑没事,不代表大家要去认这个死理。
或许我该说,有时候杀一个人也才判 3 年?杀两个人也不一定要坐牢?
(小字: 这种情况是因为存在诸如防卫过当,乃至于正当防卫的情况。亦或者是存在特殊情节,即便是杀人也可能最低三年,并以缓刑执行或者是无罪。)
已经有很多回答都提到了涉及强奸、非法拘禁的数罪并罚的问题,我就不再重复了,我补充设想一下,不涉及强奸,不涉及非法拘禁的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罪刑是否相当的问题。
首先是统一的前提:李某花了 3 万元在人贩子手中买了妇女沈某,人贩子离开了,就剩下沈某和李某二人,沈某仍被绑着
情况一
沈某:根据刑法规定,你现在已经犯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但如果你不放我离开,你还会犯非法拘禁罪,你不能被数罪并罚,所以你要放我离开。
李某:有理,你走吧。
沈某获得自由,李某付出了 3 万,并被判了三年。罪刑相当吗?
情况二
李某:我买了你,虽然我知道我既不能强奸你,也不能非法拘禁你,但我让你看到了我是如此精壮的男子,我还要带你回家让你看看我家是多么的幸福,我要你嫁给我,你同意吗?
沈某:你说得好有道理我竟无言以对。
于是,李某和沈某共同生活了。随后,李某被举报,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罪刑相当吗?
情况三
李某:我知道不能强奸你也不能拘禁你,但你看在我花了那么多钱救你还要坐牢三年的份上,能否和我发生一次性关系?
沈某一看李某如此精壮,欣然应允,于是和李某发生性关系后自行离去。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罪刑相当吗?
……
荒诞不荒诞?
事实上收买被拐卖妇女的,除非第二种情况,买下来以后两人王八对绿豆看上眼的,或者说女方虽没看上但跟小龙女和绝情谷主一样肯嫁的以外,近乎必然会伴随着非法拘禁和强奸中的一个。或者是非法拘禁到女的肯嫁为止,或者是直接强奸。
但现实中最多的是另一种情况,我认为这种情况才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需要被判刑的原因(如果是上面我列举的情况 1-3,甚至没有判刑的必要)
李某收买了沈某,并采取了非法拘禁、强奸等手段,但公安机关查获李某时,沈某不仅已为人妇,连孩子都生了,甚至已经对其的婚姻家庭状况认命了。在此情况下,沈某否认强奸,也否认非法拘禁,出于维护家庭和亲人(配偶)的考虑,完全承认是自愿嫁给李某的。
对此,如何判决是合适的?
无罪吗?那就一定会有更多的被收买强奸拘禁的沈某。
十年以上吗?那是否意味着沈某刚刚才适应的生活又被毁掉了一次?《嫁给大山的女人》固然不可取,但并不意味着,被拐卖后接受家庭的人不存在。她们或许应该嫉恶如仇,但她们必须这样做吗?她们没有权利选择自己今后的生活吗?
一个三年以下的判决是否会对她们更好一点?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讲,对于那些已经把该犯的罪都犯了的男人,是不是也指引了他们,如果对买来的老婆好一点,给她家庭的温暖自己今后也可能会获得更轻的判罚?
任何有关量刑轻重的问题,都应该从全局的角度去思考罪刑是否相适应的问题,且必须要对轻罪和重罪有所区分。
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一律十年以上,那么这这个量刑程度直逼强奸中的 “多次” 和“轮奸”… 那对于收买了被拐卖妇女的男人来说,把买来的妇女当妻子与玩密室囚禁当泄欲工具之间在法律后果上还有什么区别?
是真的。
但是先别急着打拳。。。
说句拳师不爱听的,
买卖男性还不犯罪呢。(男童除外)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只针对收买这一行为,收买者面临着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此款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人身不受买卖。
前提是只有收买这一行为。
但是把人买回来,不可能放任不管,任由其来去自由吧。
所以,第二百四十一条还有以下条款,
如果怕被收买妇女跑掉,把人绑起来扔到柴火棚,时不时的还要进行一番拳打脚踢,此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买来的妇女大多数是当媳妇的,如果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话,又会构成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如果触犯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的话,还要和收买妇女进行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单纯收买妇女判三年是真的。
但实践中很少有单一收买的行为。
首先,先声明我的立场:
我觉得不能,简单地 通过比较 “买一个妇女”(刑法上的概念) 和 “买一只大熊猫” , 的刑罚, 用以 比较二者孰轻孰重
这个里面涉及到很多价值观、道德观、利益、现实情况的衡量,二者根本就不是一个可简单比较的对象
我这个回答的目的是抛砖引玉,希望相关胖友们进行友好探讨,进而思考其中更深层次的东西,不要随意将问题简单粗暴化哈(保命要紧)
我的观点是:
1、首先呢,单从量刑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量刑,我个人认为是低了些,不过好歹比以前有所提高,这也是我国法律在进步的表现。
2、咱们是不是可以考虑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所保护的法益来思考一下呢?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所保护的法益,是 个人的人身法益
(2)【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所保护的法益,是 环境资源
可能这么说很冷酷、残忍,但却可能是事实,中国有接近 14 亿人的”个人人身法益 “,其中妇女,佳叶数学不好,保守了算,也有 5 亿吧,而” 环境资源“与这 5 亿的庞大数字比起来,肯定是环境资源更珍贵
况且,对政府来说,” 人口 “的增长是可以比较容易通过计划生育、鼓励二胎等政策来调控的,但是日益脆弱的环境资源、珍稀野生动物,却是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减少。
3、再看事实上被” 买 “的野生珍稀动物和妇女,他们的遭遇是完全不同的。野生动物被买回去,等待它的是杀戮、剥皮;妇女被买回去,等待她的是被逼做媳妇。这两者,是不同的。
如果谁把妇女买回去之后杀害了,那就不光是” 买 “的事儿了,而是故意杀人罪呀。
4、在看看罪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个是”收买 “一个是” 收购 “,而司法实践中,” 收买 “妇女的,一般就买了那一个人,而” 收购“野生动物的,往往都是常年做这档子勾当,成批成批收购,从这里看,也是有差别的。
5、有人可能认为法律对濒危动物的保护力度太大,其实我不这么认为。
对野生动物也来越严格的保护,不仅仅是出于道义、关怀,也是符合国际规则的。
在雷蒙德 · 瓦克斯(Raymond Wacks)的《读懂法理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就保护野生动物进行了论述,佳叶贴出来胖友们瞄一眼:
有时我们会听到这样的论点:关怀动物是把感情放错了地方。这种观点声称,人类明显比非人类更为重要。与其与其把精力花在动物身上,还不如去关心人类自身的苦难。事实上与其把精力花在动物身上,还不如去关心人类自身的苦难。
事实上,有论者就宣称,支持动物权的大众化运动是” 道德沦丧的反映 “。
这个论点似乎受到了以下观点的驱动:那些忙于动物权或者动物繁盛的人士,不是把人类利益降到了动物利益之下,就是对于人类有着一种病态的漠视。
**就我的经验来看,**相反的情况往往是真实的。
涉足动物福利运动的那些人士,常常也献身于减轻受压迫的或者处于弱势的人们的苦难。
而且,即使不是如此,我们对动物的关怀也与我们以下的忧虑密不可分:我们持续地增加环境的负担,并把这种损害的结果加诸所有生物身上。
针对在实验室中对活体动物的使用,我们偶尔会听到说科学无论如何都是价值中立的。
这提供了一个方便的策略,借此,科学家可以对动物的遭罪熟视无睹,否认他们具有主体意识和道德地位。对动物的残忍以及对濒危物种的动物绝种的漠视,有时会借助文化或伦理相对主义之名而得到辩护。
这是一个被人忽视的问题,有必要进行细致的观察。
就人权的就人权的情况而言,“由于人们更容易遵守规范命题,因而如果他们相信它们是受到自身文化标准认可的话,那么,对人权标准的遵守,就可以通过增强这些标准的文化正当性而加以促进”,
尽管这是真实的,但是往往掩饰着不正义。
在出现苦难的地方(特别是在国际规范被侵害的地方),我们应当抵制这类主张。
希望弱势群体(人、动物)能够得到法律越来越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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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打女人犯法的,你知道吗?
知道啊!
可是,女人打男人也犯法,你知道吗?
知道啊!
那你直接说,打人犯法不就好了吗?
不,段子手不能这样说,因为这样说就不能加戏了,就不能耸人听闻,更不能引起众多文盲与法盲的义愤填膺。
这些说话不经过大脑的法盲段子手就是普法最大的障碍。
当然,如果是法大的罗翔老师讲的,那他应该之后还会告诉你什么叫数罪并罚。
1、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照此规定,收买妇女就是 3 年刑罚顶格。
2、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照此规定,买大熊猫就属于刑罚第 341 条的情节特别严重,起刑 10 年。
1、我国以前收买妇女是不犯罪的,这有一个基本国情的问题。当时考虑的是,很多地区,贫困地区,男的娶妻很困难,买老婆的现象是很严重的,如果买,列入犯罪,那么要抓很多人,一方面监狱是不够的,一方面也破坏社会的稳定(我国各种类型的具体罪名的犯罪标准 / 门槛很高,所以犯罪率低啊,坑蒙拐骗很多都被列入治安管理处罚里了,哈哈哈),还要考虑的是,有利于解救妇女。当然也可以说以上都是借口,所以后来刑罚修改就把收买列入犯罪了。
2、收买妇女侵害的客体只是妇女人身不受买卖性。所以要记住,如果收买了妇女又拘禁她、强制睡她,是有其他罪名处罚的,而且是数罪并罚,因为这个 3 年只处罚的是买的行为。否则如果你买就判 10 年,那买妇女的男人可能买回去就睡她了,甚至杀人灭口,那么伤害更大。所以买妇女判 3 最重判 3 年。
鉴于有人不理解,我来说明一下:实践中有这么一些少数良心买家,收买妇女之后,利用各种手段,半推半就,胁迫之类,迫使被收买妇女同意登记结婚的,才发生关系的。**如果收买妇女的立法顶格 3 年你们不满意,变成你们想要的和买大熊猫一样 10 年起步,那就这是强迫良心买家买来就强上——**反正强奸也才 3-10 年基本刑期,如果收买妇女都 10 年起步,那买回来直接强奸,数罪并罚是 10-20 年,不强奸也是 10 年起步,强奸不强奸差不太多,**那么这种立法简直就是迫害遇到良心买家的受害者,造成那部分本来不会被强奸的被强奸了。**如想要改收买妇女和买熊猫一样 10 年也不是不行,那必须把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的基本刑期也提高,否则就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3、买熊猫判 10 年,那是因为熊猫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重点保护、濒危的。熊猫是动物,还是濒危那种,所以买这个行为,附带了一系列的后果:拘禁,导致物种灭绝的巨大风险。所以这 10 年_实质上_处罚的是买和拘禁的行为,以及买所造成的物种灭绝危险。因为对于人,可以单独处罚 “非法拘禁罪”,但是对于熊猫,没办法单独处罚 “非法拘禁熊猫罪” 是吧?所以这 10 年索性已经包含着 “数罪并罚” 的意思了。
客体不同,具体侵害表现不同。首先买熊猫的起刑是 5 年,不是都是 10 年。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代表着不处罚后续的犯罪行为。收买之后,如果对待被害人是良善的,那社会危害性还比较低,也是对被害人的一种保障。收买之后,有其他强奸、伤害、杀人等行为的,按具体行为论罪。通常,这种罪定低一点,甚至可以豁免,出发点都是在前一个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的利益,而不是保障犯罪行为人的利益。买卖熊猫那个,一旦买卖了,基本上后续保障的需要就很少了。
所以,这两天对比体现出的是对人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文关怀
首先,你要明确司法解释对不同行为确定的量刑幅度是怎样的,了解两种罪行惩罚程度的阶梯分类,才能明确你的题目本身是否站得住脚。买熊猫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非法出售一只熊猫就构成了情节特别严重,确实是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我们还要看到此罪转化犯和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例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又杀害的,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无疑了。
当然有知乎大神统计了法院判决,认为就算收买妇女后又强奸或非法拘禁的,量刑也不重,缓刑适用较多(也可能是取证的不足难以定罪或被害人不再追究,不必然是不去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 实践中仍然有同时构成强奸罪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例)。
这种对向犯的量刑失衡本身确实存在争议,不过也受到了我国社会社会、家庭传统和司法惯性的影响,两高一部 1984 年《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中规定了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该解答已经失效)。至今依然有观点认为由于妇女在受害后又自愿性行为,表明其所受伤害不大或者说已经愈合,从保护妇女隐私和稳定社会的角度出发,没有必要再过度过重苛责行为人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从刑法理论的角度看,解答中的这种认识值得批判,因为先前的强奸行为是一个客观事实与独立行为,不会因为后续行为而改变性质,无法改变初次伤害的犯罪性。
但这里其实引入了一个重要的被害人立场角度,有观点认为 “被害妇女已经生米煮成熟饭,如果她已经认命,并希望继续维持现状好好生活,不能为了国家和其他人的朴素正义观,用极高的刑罚代价再次伤害一个本已苦命贫穷的家庭。而当然被害人如果及其不愿意维持现状并被虐待,想追究更大的责任,证据充足时应当施以更高的刑罚”。
这种观点正确与否暂且不论,其实我们在量刑时更多考量的情节是被告人是否阻碍被买妇女的意愿返回原居住地、虐待、阻碍解救等,如果被害人愿意维持现状,并出具谅解书,是可以从轻处罚的。当然被害人的妥协与认命从来不会导致不被追究,压根不属于出罪理由,但其实法官在量刑时还是会考量被害人因素。
确实收买大熊猫的起刑比收买妇女重,但不能简单、割裂的看问题,不要直线思维式的认为立法者这样考虑就一定是觉得熊猫比较稀有,就比妇女重要,刑罚的轻与重的决断有众多考量因素,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官心中不同对象保护价值的低与高。
如果行为人同时杀害大熊猫(当然杀害行为也是增加刑罚量的情节)和收买的妇女,前者的判罚一般不会比杀害妇女重,从法律规定上就早已区分了。其实刑法一直重点打击的是拐卖妇女的行为,这种拐卖刑重、收买刑轻的量刑模式也有利于对被害妇女的拯救。
而对大熊猫而言,一旦触及人的利益就要忽视它作为濒危物种的价值,表明树立从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向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的转变意识还任重道远,大自然的生灵都是平等的,作为我们人类应该反思为何就觉得自己就比熊猫珍贵,何况对熊猫而言只有一次保护,后续的保障和递进惩罚其实比被拐卖妇女少。
最后,刑罚在各种罪名间的均衡与合理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而又庞大的话题,确实需要我们反思,还要去思索究竟人亦或其他物体的法益更为重要的命题。
主要看了猴子判官和月姬魔夜两位老师的回答,个人比较倾向于月姬老师的看法。以下虽是我的意见,但它并不代表我的立场。
之所以不同意判官老师的意见,是因为我觉得,在两个罪里,「收买」的范围并不相同。月姬老师把数罪并罚的情节,加入进来讨论,我个人认为只有这样,它的含义才与 “收购熊猫” 当中的收购含义相对等。
一个没有被实证过的感受是,我们之所以痛恨收买妇女的行为,原因多半是集中于购买妇女以后,行为人对妇女采取的拘禁、殴打伤害、强奸行为。
情感上,我们是很难把后续的这些行为从收买行为当中剥离出去的,一提到收买,我们很自然的就会自动添加拘禁、强奸等情节,但事实却是,法律为后面的这些行为一一确定了不低于熊猫案例的刑罚,并采用数罪并罚的方式进行叠加,而法条中在此时列明的 “收买”,就只是一个「交钱拿人」的收买行为而已。
我们不妨想象一下,一个收买妇女的案例里面,没有拘禁、没有殴打伤害、没有强奸,还剩下什么呢?剩下的就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收买行为,如果一定要查找这个行为侵犯的法益是什么,那它侵犯的就是妇女人身权利的不可交易性,就仅仅是观念上的这种背反的意志而已,三年以下的刑罚,对应的就是这种背反的意志,它不包含我们印象中的那些人人得而诛之的行为。
但是收买大熊猫的犯罪当中,却不是这样,在熊猫的例子里面,按照月姬老师所说,收买与杀害不会数罪并罚(司法解释里面把这个事认定为两个罪的,并不是选择性罪名,收买了又杀害,真得不数罪并罚或者加重刑罚吗?),买来熊猫以后,无论你怎么处分,都包括在这个罪的情节里面,因此,该罪当中的收买行为,实际上包含了杀害、圈养等一系列的后续行为,它的法定刑,也是综合用来处置这些行为的。
如果我们要仅追究一个「交钱拿熊猫」的单纯的收买行为,那么对这个行为的处罚力度,必然是现在的法定刑减掉「杀害圈养」等后续行为的力度,把这个力度与收买妇女罪的法定刑做比较,那才合理,因为妇女案例中的行为,就只是一个交钱拿人的单纯的收买行为。
除了上面所说的,我们必须关注到,刑法对于收购野生动物方面的规定,与人口买卖的规定比起来,其繁杂程度根本不可同日而语。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接送、中转” 也被认为是这个罪的正犯行为,并且在加重情形当中,包含结合犯、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要件等各种情形;此外还设置了没有买卖目的的兜底条款——拐骗妇女儿童罪,体系的繁杂性方面,也比买卖熊猫完善得多。
虽说是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没有收买,就没有人贩子,但我们也不能把对人贩子的愤怒,无差别地转移到收买者的身上。刑法当中,也总是存在只处罚一方的片面的对向犯的情形,就比如贩毒的目的只是为了出卖,但刑法根本不处罚购买毒品的行为;破坏军婚罪也只处罚非配偶的一方,而对于军人的配偶却只能以重婚罪处罚,这些都是只处罚一方的情况。
我们能够发现,在人口买卖这一情景下,刑法着重打击的一方是人贩,也就是出卖一方的行为,大量表现维护妇女权益、保护人身权益的法条都体现在这一面,如果我们过度关注 “收买” 这一个罪的力度,就很容易有一种感觉动物比人贵的错觉。
当我们带着拐卖罪的力度来观察收买罪,就会发现收买罪的刑罚比较低,并不是说我们就不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只是在这个犯罪系统当中,人贩的行为更值得更重的刑罚,单纯收买的行为并不能承担所有的责任,如果有触犯其他罪名的行为,采用数罪并罚的方式,才能达到各种利益的平衡。刑法是一个系统,法条之间相互配合,才能达到罪刑相适应惩罚犯罪的效果,因而当我们在看这个问题的时候,更应该兼顾体系。
买卖人口是世界意义上的重罪,由于一定程度的性别差异,这些罪大恶极的行为也对女性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我个人也赞同提高收买妇女罪的法定刑,这对我们保护妇女的权益有好处,因此上面的意见也并不代表我的立场,只是当事人找上门来,所以不得不做的辩证反思而已。
法律是维护统治秩序的
破坏秩序执行力最强的是底层单身无产男性
买卖妇女最多三年是在鼓励买卖妇女
如此可以通过转移代价给女性的方式降低底层男性无事一切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砸碎秩序神圣性的可能。
从而继续压迫秩序
在古代中国尊卑有别,上层可以欺压下层,然后尊卑有别,下层男性可以欺负女性,随后还有孝道下层女性可以熬成婆然后有耀武扬威的对象,最后哪怕年轻下层女性,也会有外乡人、残疾人灯不被接纳的可供欺凌。
再如印度的种姓,刹帝利与婆罗门是少数,但是吠舍下有首陀罗,首陀罗下有贱民,每个大种姓里都有若干小种姓,大部分都是被压迫者,大部分人也都是压迫者,成本层层转移到最底层,那已经是人口的极少数了,所以她们无论战斗意指汝河只能屈服现实。
3.8 日补:
我从来没说法条就是绝对的正确。法条设定有不合理的地方的,要不最高法攒这么多大佬们琢磨法条干啥,还出这么多参考意见,是存心给法律学生增加背诵内容么?肯定是让法条与时俱进改革更新的。
一开始写这个回答是想表达:
人家老师就是拿这个数据出来让我们记个考试知识点,讲个段子吸引下学生注意力,毕竟考试内容要注意这个,就是个课堂上调节气氛的东西,营销号拿出来抖就很不地道。
从法考生的角度看这个事情,解读就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节是什么,从宽情节是什么,记住,考试要考的,完了,剩下的就是段子,听着段子记个数字,考试的时候记住就行,毕竟自己进不去最高法,中国法律目前还在成长过程中这件事知道就行,以后从事法律行业也要按照现有法条来,我不在最高法院也不能对法条做出什么改变。
这个数据和法条一样不一样?
一样。
一样就没毛病,背。
符不符合我内心的标准?
不符合,人贩子拉出去,买卖人口的也加重惩罚……
我要考试的时候这么写会怎么样?会挂,因为我不能创造法条。
我要以后从业的时候这么写会怎么样?会失业,这种不安规定来的除非是小说主角否则活不到三集。
所以从法律角度解释,“买熊猫判十年买妇女最高三年” 是符合条文的,是正确的,是要记住的知识点。这是我原答案想表达的观点。
那么如果延伸开来说,“这个法条合理吗?” 又是另一个问题了。
这就是一个:知道要怎么做和应该怎么做的问题。
比如说张三要考 1995 年的法考 (假使 1995 年有法考,第一届司法考试在 2002,所以只能假设),里面说到开房群 X 流氓罪的审判问题,道德上觉得不合适对吧,当时法律上也规定的不合适对吧,但是张三想想死缓牛玉强,枪毙马燕秦,他敢在卷子上说 “不我觉得不行”?考试想不想过了你?
虽然张三可能觉得这条法律不对,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里它就是要被贯彻落实的,虽然未来发生的事(1997 流氓罪废除)证明了张三的思维是高瞻远瞩与时俱进的正确,但是在 1997 到来之前,还是要以最高法规定为准则的,他可以写信表达不满,但是他不能替国家司法体系做出决定。
因此我的观点是,现行法律法规下就是这样,罗老师说得对,我就哈哈一笑然后记住量刑就好,别的真就没这么多讽刺现实的含义。
所以买妇女最重三年,如果张三干了别的违法犯罪的要加别的犯罪行为的刑量没什么问题;
如果张三有值得宽罪的行为减刑也没什么问题,毕竟还有从轻与减轻的条文。
一切都是在无奈的妥协之下发生的:
法不容情与法不责众的妥协;
自由与法制的妥协;
旧俗陋习与文明秩序的妥协;
我们选法学时伸张正义的理想与现实社会的妥协……
但我相信法条会逐渐完善,我也会保持学习,
毕竟社会和自己都是要发展的。
用评论里
集美(如果不喜欢这个称呼可以让我改)的话:
很多事说到底都是法理学的第一课,自然法和实然法的对战。
……
评论里玩梗说到了日剧《legal high》,里面就有绝对正义(你们的老婆新垣结衣代表)与胜者即是正义(我们的雅人叔代表)两种观点的碰撞。我喜欢真知子的固执,因为我也希望坚持内心的正义,所以我也要熟读法条通过司考然后通过规则允许的方式维护我认可的 “正义”。
……
如果到这里还有人看的话,
谢谢正在看的你愿意浪费时间看我抒发情绪。
我分享一点我对这个法条的想法吧。
1980 年,美国组织心理学家 Edgar Schein 把人根据需求建立了四种模型(我从课件里粘过来的):
1. Der rational ökonomische Mensch
2. Der soziale Mensch
3. Der sich verwirklichende Mensch
4. Der komplexe Mensch
这代表了企业中人们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需求,包含了人的社交属性,利益想法,自我价值等多个方面。
这些具体的个人需求可以参照 1943 年马洛斯的需求理论可以大致由基础到高级分为
1.Physiological needs
2.Safety needs
3.Social needs
4.Esteem
5.Self-actualization
因此可以按照从高级到基础需求的放弃顺序来判定刑罚程度;
对不同环境下的人采取不同的权重标准。
比如一个偏向社交属性的人 “被社会性死亡” 带来的损失就要比一个纯理性人 “被社会性死亡” 相对较大一些,因此判罚时应当考虑到相应权重;
比如一个家境贫寒的人被诈骗五万块受到的损失也要比一个家境小康的人大一些,因此判罚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到相应权重;
另外,沉重毁灭一个孩子的理想侵害了孩子的自我实现诉求;强行断绝一个人的社交圈子侵害了这个人的社交诉求……
我认为在满足了人的生存、物质需求之后,我们应当在有余力的时候采取精神措施上的判罚
这是我对未来的理想。
放在这里就是,我希望对买卖人口的行为有一个除了冷冰冰的贩卖多久囚禁多少年以外的评价标准,当然,这不是说谁故事讲的惨对面就能判的重,这不是大陆法系的特点,而是希望能有一个多维度的,多层次的,更为完备的评价标准,来保障人们的更多权力。
我希望中国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也越来越(多标准的)公平,
但我会一丝不苟的践行现行法律法规。
因为维护公平最优解是维护一个目前看来最优的秩序,
也就是现在的法。
以上。
3.6 补一个刚看到片段:
你说这玩意儿不比街坊邻里狗血的多?要我是营销号那我就要写一篇
《年轻小伙身感染重病前去就医竟被送往看守所隔离十五天》
反正都是博人眼球(鸣人:???),至少看罗老师讲课还能增加奇怪的知识。
![](data:image/svg+xml;utf8,)
以下为十分钟前原答案:
罗 • 相声大师 • 张三迫害者 • 老段子手了 • 翔老师 就很擅长用一些放在营销号里能够闪闪发光的清奇观点来拉回神游学生的注意。
讲这个东西,跟小破站那群人刷三年血赚死刑不亏的垃圾(例如我的肥宅男票)一样,属于玩梗。
买卖妇女三年是真吗?是,算是起步价,你要突然良心发现泪流满面给人送回去顺便举报同伙还能更少…… 问题是你能管住自己罪恶的思想不让自己去做一些 91 快递员外卖员才能做的事吗?那数罪并罚,你可能会拥有一朵终身小葵花。
大熊猫十年是真吗?是。但是你想这犯罪分子来都来了搂草还要打个兔子呢,搂熊猫不得打个老虎?里外里四舍五入也是挺可怜一孩子,需要让性感牢头好好怜惜 ta,上不封顶……
所以嘛,这些数字说白了都是老师为了让你记知识点玩梗而已。
这时候又要回到三年起步这个梗了。
合适吗?不合适;
该发吗?不该发;
但是量刑记住了吗?记住了…
你说影响不好…… 你我这种不法考的,谁让你来听谁让你信来着?
老师讲这玩意都是被这群不好好学习的孩子逼的,这群人非得等到鸡啄完了米,狗舔完了面,老师单口相声说到口干,才能正经八百记住个把两个知识点。。。如果对这些大概率只存在于知音之类书籍上的段子有兴趣,不如去考个司法资格,现在叫 abc 证,你会看到张三李四王五各种爱恨情仇,什么砍不死人的菜刀戳死人的筷子啦,雷公电母急公好义劈坏了李四加了毒鼠强的水缸啦,一阵秋风张三幡然悔悟立地成佛啦…… 只有你想不到,没有法考考不到的,说出来你可能不信,小时候我是把司考材料当知音读者看的。
你想啊,从艺术都是来源于生活但高于生活的角度来看,案例和知音其实是一种读物对吧,编者都是为了让你看进去操碎了心…
所以看什么小说,刷什么微博抖音,静下心来看案例,里面的瓜估计比老福特的多…
所以说,这种玩梗的故事们吧,他和那些乱七八糟狗血瓜:
虽然不是同一本知音,但是是同一个故事澈子
兄弟们,看就完了,奥莉给!
这是个逻辑误区。
乍一看是一条生命和另一条生命对比,但实际上熊猫是财产,没有生命权人权之类的主体权利。
熊猫关动物园经过熊猫同意了吗? 熊猫配种经过熊猫同意了吗? 熊猫租给其他国家经过熊猫同意了吗?你确定要以熊猫的标准?
能问出这种问题的,一看就知道不懂中国社会的常识。
问题是问,买人和买国宝哪个罪重,为什么会买国宝比买人罪还重。
这里有个前提,那就是,犯罪被追究的到底是什么。犯罪要有具体的犯罪行为,但犯罪行为的前提是行使犯罪行为的人得有他的头脑指使主导他的行为。就是说从宏观上看,追究犯罪表面上追究的是犯罪行为,而实质上追究的是主导和指使犯罪行为的头脑心理或者说犯罪故意。就是说,一个社会,要以表面上追究犯罪行为的的手段追究犯罪心理,从而压制潜在的和继发的犯罪心理。这就是常说的法律的震慑作用。
这也是追究犯罪常常需要探寻其犯罪故意的原因。
反过来,如果一个法律,只管行为,不管心理,那么就会有不知道多少潜在和继发的心理就会很快转换为现实的行为和活动。那么,这个法律对社会来说就毫无威严可言,它就会失去法律的震慑作用,根本无法抑制或者减少犯罪。
就是说,对社会来说,惩罚和压制犯罪心理远比惩罚犯罪行为更为重要。已经实施了的犯罪自然由法律进行制裁。可那些潜在的存在犯罪念头的和即将将念头转换为现实行动的如果不被吓退或者震慑住的话,那后果将不可预料。因为,客观的说,绝大多数的人,都有各种各样的不良或者恶的念头。如果这些念头不被震慑住或者吓住的话,那绝大多数的人可能最终就会沦为罪犯。
就是说,法律,最关注的永远都是主导犯罪行为的头脑,而非犯罪行为本身。
这是个社会系统工程,非法律一家所担,但是法律在这方面占绝对的主导作用。
这就是古代杀头经常公开行刑现在实施死刑也经常公开报道的原因。
反过来,如果是非头脑念头心理故意指使的犯罪行为,很多时候甚至是绝大多数时候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比如精神类疾病,病理性醉酒,被下药等。
回到问题。
先说买人。买人的买主买人去做什么?要么是做媳妇,要么是当成自己的孩子养,要么是要一个劳动力。少有的是怀有高度恶意的心态。但是凡是怀有高度恶意心态的买人,一旦被抓,看看他们的下场都是什么。
那么问题就来了。买人买来做媳妇,做儿子,做劳动力。他们的心态或者叫犯罪故意,从根源上说,到底属于是罪里的哪一等。
紧跟着新的问题就又来了。什么叫买,花了钱的叫买。
那明媒正娶的媳妇是不是买,花钱了吗,肯定会花,而且往往比单纯的买还要花的多。那这叫不叫买?
就会有人说,这有本质的区别,买人的违反了被买人的意愿,明媒正娶的没有违背。
对,可见关键的问题在于被买卖人的意愿。
可问题又来了,要是买人的也没有呢?
这里就牵扯到被买卖的人分类。被买卖的人,分为两种,一种是被拐卖的人,一种是被父母或者家人卖掉的人。
拐卖人口,自然是有罪。而要论这个罪,罪魁祸首应当是谁,自然是拐卖者,总不能以买主论首。可拐卖者才多大的罪,累犯罪大恶极了才会死刑,那对应到买主身上,罪自然也就只能有这么多。
而被父母或者家人卖掉的人,卖主是被卖者的亲属,他们又是为了什么而去卖孩子。父母卖孩子,除了少数的,大多都是为了给孩子找一条活路。这话可能许多人都不信,但是这是客观实情。有许多人,不被卖掉换个生活环境,就只有死路一条。我说的不只是以前,现在照样存在这种状况。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客观现实。那这种卖自己孩子的有多大的罪过?对应的,买的又有多大的罪过?
归根到底,买主站在法庭上是有话说的,说我就只是想要个媳妇儿儿子劳动力,我是花了钱买的,又没有去偷抢,你总不能奔着罪恶深重去论我的罪吧。我要是无期,那卖家最低就得是死刑,弄不好就得以凌迟处死满门抄斩才能算。
所以,到最后,买主就只有这么大的罪过。买主的犯罪故意决定了买主的罪过的大小。买主花钱买这个行为没有罪过,买的是人才有罪过。而且还要看被买者的态度。这也体现到了条文上。条文说的很多,其实就是一句话,看被买者的意愿。
可是意愿这个事情是很不好说的。人的意愿,说到底就是人自己的想法。可人的想法是会变的。而且是经常变的。
很多案子就是,事发了,法院问被买者,是否违背了你的意愿。被买者回答的很出乎人的意料。有的说当时不愿意后来愿意了,有的说是愿意,有的说自己过的很好,有的说自己一直不愿意想逃没逃出去。
反过来说,合法结婚的,不照样有不少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导致婚内强奸的。
那这该怎么处理。只有一直不愿意的能去套条文,把事情往大了说,能安多大的罪名安多大的罪名。那些当时不愿意后来愿意的或者说一直愿意的或者说自己过的很好的,最后就只能来个缓刑,有的甚至还要免于处罚。
这就是很多人无法理解的一个点,不真实参与到具体的个案中了解全部案情,就永远无法理解这种扭曲。
就是说,到最后,不论怎么立法怎么监督,落到最后具体案件的实处上,具体的做决定的人就会面临一个两难:不论罪不行,而真论罪,有可能就会导致当事人乃至周围群体不服。一个最典型的说法就是,媳妇虽然是买来的,但是人家一家过的很好,还生了几个孩子,被买来的媳妇也从来没有想过要跑或者告。但是事发了,从法律上说这个买主就是有罪。法官该怎么判。买主是真有罪,但是一旦真判实了,那弄不好这个买来的媳妇还要跑到法院门口去拉条幅喊冤了。这是真实发生过的例子。
你去教育这个媳妇,说买人是犯罪,不但损害了她自己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整体权益。可她能听的懂吗,她唯一能听的懂的就是她家过的好好的突然你就把人抓走坐牢了。
最后的结果,就只能糊弄,判个缓刑。表示是既符合了法律,又没让人真坐牢。
就是说,这种情况的案子,处理的最关键因素往往取决于被买者被讯问时的意愿。
而讯问时被买者的意愿往往又很复杂。所以,事情就跟着也变复杂起来。
很多人无法理解这种处理,表示这不是放纵犯罪吗。可是决定者别无他法,只能这么折中。要真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办事,那最后的结果就是矛盾由无到有由小变大,惩罚了一个犯罪,惹出了一个巨大的社会矛盾。反过来不在实质上惩罚这个犯罪,貌似也没有太大的危害。
无法理解这个处理方式,归根结底是不理解这种社会状态。不理解社会状态而去单纯的以法律思维来看待复杂的社会事物,就会陷入主席所说的本本主义里面去。
中国有句老话,叫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对不对我不知道,但是很多人都是这样认为的。
毕竟条文永远都是机械的,而人情社会永远都是复杂多变的。条文永远覆盖不了客观现实。
但即便是这样,这方面的条文也已经尽量覆盖了,能覆盖多宽覆盖多宽,能覆盖多少覆盖多少。这一点做的还是不错的。
其实一句话就是理想很丰满,社会很骨感。面对骨感的社会,只能以骨感的方式应对。否则,就会天下大乱。
理想主义者的社会化尝试也不是一次两次了,最终都是以失败告终。这个社会,终究不是为理想主义者设立的。
所以,很多一辈子坐在象牙塔里修行的人永远无法理外面那些解泥腿子的世界观。
偏偏,大多的学法律的在法律上有发言权的恰恰就是这些一辈子在象牙塔里修行的理想主义者。真要每天面对各种骨感的社会现实的需要切实做具体决定的泥腿子反而没有太多的发言权。
所以理解也好,不理解也好,只要参与其中的各方能理解就够了。
那有没有以其他心态买人的,有,而且性质很恶劣。不但买,而且买了不只一个,而且不是为了做媳妇或者儿子或者劳动力,而是更为恶劣。结果就是以条文累加。
再来说买熊猫。大熊猫属于国家保护动物,而且是一级的。可见其重要性。而买大熊猫又是为了什么呢,无非就是三个想法,要么是当宠物养,要么是杀了吃,要么是再卖出去。
这是不是犯罪,肯定是。罪过有多大呢。当宠物养,没多大的罪过。最多就是三年。有没有现成的判例我不了解,但是肯定就是这么大的罪过,再多了人就会不服了。而杀了吃肉,那罪过就会大一点,但一般肯定不会以顶格处罚。而到了买了想再卖出去获利,那罪过就大了,那就是顶格处罚了。
为什么不问熊猫愿意不愿意,很简单,没法问,也问不出来。所以就不问。
不问,实际上就是在说,没把熊猫当成人来一样对待。
所以,从表面上看,买人的三年缓刑,买熊猫的三年实刑。
可买人的要分情况的,一旦情况不对从来就没有三年一说,都是累加起步。不信去查查,买人的要么是三年缓刑,要么就是更重的罪,从来就没有三年实刑一说。等于是三年这个档,基本是空的。
而买卖大熊猫的顶格处罚才是十年,买卖人口的顶格可是到死刑的。
到这里你还能说人不如大熊猫?
一个是要问当事人的意愿,一个是不问,你觉得对哪个更尊重。
法律的本质,是处理和消解社会矛盾的一个手段。所以法律的首要目标是处理和消解,而非激化。
所以法律,首先就要让参与其中的各方都服气,然后才能是无关者的服气。
要不然,法律设立专门的调解制度做什么。
要知道,调解下来的结果和法律本身评判的结果往往可是不一致的。
反过来如果只是一味的追求无关者的服气而漠视了参与其中的人的服气,那法律的权威性就毫无保证了。
说到底,法律不只是落在纸上的一条条的文字,而是通过一次次的活生生的法律实践来树立自己威严的。
说到这里就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点,那就是涉及到买和卖的犯罪,卖的罪比买的罪要大。这是因为从心理根源上来说,想买的人不一定想卖,敢买的人不一定敢卖,而只要想或者敢卖,那就一定想或者敢买。或者说,涉及到犯罪的买卖,往往都是卖方市场。所以要优先打击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卖方。
到这里我就不由得有些怀疑提这个问题的目的,到底是真不懂还是别有用心。
如果是真的不懂,那我前面应该就能解释清楚了。
我们的立法和别人的程序大不相同,我们的很多立法的草案都是通过一层层的专业从业人员的反馈到最上层的立法机关的,而非少数专家的拍脑袋现造出来的。所以立出来的法很多时候会引起专家的不满。但恰恰是这些层层反馈上来的看似存在各种逻辑漏洞的条文,反而是最符合社会现实和利于法律效用的。
这一点旁观者永远看不懂。
但如果要是别有用心的问,那我就不多说了。
你可以搜一下最美乡村教师候选郜艳敏
三年?
三个月,我就谢天谢地了
收买和拐卖是对行犯,类似行贿和受贿。所谓对行犯,行为总是成对出现,没有受贿就没有行贿,没有拐卖就没有收买,反之亦然。所以在刑罚设计上,收买 / 行贿的刑罚幅度明显低于拐卖 / 受贿,主要是从打击犯罪方面考虑。
一方面,只要把一头掐了,另一头自然会灭掉,整体打击效率不高,不如集中对一者进行打击;另一方面,把收买 / 行贿设计为更轻的一头,是总体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低于拐卖 / 受贿这一头。
如果收买、拐卖双方结成了牢不可破的利益纽带,收买者甚至帮助拐卖者掩盖罪行、逃避侦查,打击拐卖行为的难度就会增加很多。
简而言之,如果给收买行为设立高刑罚,收买方将更倾向于逃避法律追究,纸面上的打击力度是强了,实际上的打击效果是被削弱了。在任何罪名的刑罚设计上其实都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并不是刑罚越高打击效果越好。
P.S. 这个厚大法考最近曝光率很高,估计是花钱买了推广。
拐卖妇女儿童问题,主要是买卖方不同罪、不同刑的问题。买方必须重判,买孩子的不是儿童的养父母,而是罪犯。买女人的也不是女人的丈夫,而是罪犯。
然后,我看高赞说除了拐卖,还有强奸,非法拘禁等罪名 ——然而实际上,买家很少被追究这种刑罚。
被拐妇女生存情况调查:“我们被拐卖的人,说白了,都是被强奸”
为了保护 “买来的财产” 不跑掉,村民们会形成一套 “群防群治” 体系:对被拐卖妇女企图逃跑的行为,互相要通风报信、知会对方:对于警察来解救刚被拐卖妇女的意图与行动,村民会预警,会拒绝配合,让警察找不到人,甚至会聚集起来阻挠警察把人带走。
《凤凰周刊》记者采访获悉,在福建多个小岛,如果出现警方解救妇女,村民甚至会将女子藏到船上,甚至转移到其他村里。】
何止买方的强奸和非法拘禁没有被追究,村民们暴力阻碍警察解救妇女,追究了吗?
盲山中警察和村民的冲突是否与真实情况符合,暴力机关在基层威信已经如此不堪?
【内容节选:老民警回忆,当年打拐,不少情况下都是夜里悄悄进村打枪的不要。提前摸清楚被拐妇女的具体住址和收拐家庭的具体情况。夜里突击解救,一旦救到立刻上车开足马力离开。不少时候,如果撤离不及时,收拐家庭在村内一呼,亲朋好友齐上阵,拦车的拦车,砸玻璃的砸玻璃,抢人的抢人。为数不多的民警很快就陷入乱战无力回天(别问我为什么没去几个民警,人少车少)。
不少地方,当地宗族势力、家族势力庞大,在这种他们私以为不是什么大事的案子上还真敢对抗执法。】
所以,别说给买方惩罚了,能把被拐卖妇女和儿童解救出了,已经谢天谢地了。
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中有很多地方是整个村一起行动阻止解救,警察甚至要带着枪抢人 —— 这种情况,谈何追究买方责任?
最美乡村教师郜艳敏,她丈夫被追究强奸罪了吗? —— 没有吧
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又有几个被判非法拘禁的呢? —— 买孩子的变成了孩子的养父母,买女人的,变成了女人的丈夫和公婆。
买卖不同罪不同刑,买方轻判或不判,不可能切断利益链条的。所有,现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买方判刑很轻,还在于附带的其他犯罪:比如非法拘禁,强奸,追究力度也不是很大吧
二、 在这个话题下,居然有人的话头莫名其妙指向了女权……,而且居然可以堂而皇之使用 “女权婊” 这种词汇,还有 66 个赞……
他们并不关心被拐卖女性的痛苦,而是急急忙忙出来打拳了 (图片上原文: 女拳,女权婊。)
我建议女生们谈恋爱时,多注意一下男朋友或相亲对象的社交账号,看看他们平时在知乎,微博等地方,喜欢发表以及点赞什么言论。和自己三观不合的,及时规避。
那我换个问题,杀一只大熊猫判几年?杀一个人判几年?
前些年云南昭通就有一个杀害大熊猫的案件,这个案子的主犯王文林犯非法杀害、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并处罚金 1 万元。
非法持枪 + 杀害野生动物两个罪加起来也才 13 年。
而如果是非法持枪 + 故意杀人,基本都得无期徒刑或者死缓起步。
其实这个事,我爸作为基层司法人员,是跟我解释过背后的原因的。
通常来讲,评价一个法律可以有三种视角,一个是执法者的视角,一个是学者的视角,另一个是普通人的视角。
在这三种视角里,执法者关注的是法律的规定与最终执行效果之间的平衡点,学者关心的是所谓的公平、程序正义,普通人关心的一般则是实质正义。
当然,罗老师所说的 “买大熊猫判 10 年” 其实也是一种夸张的说法,在《刑法》里这个罪的起刑是 5 年以下,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会判 10 年。而之所以买卖妇女比买大熊猫判的轻,关键恰恰在于法律上更重视人的生命。
我想很多人可能都理解为什么不能有 “人贩子一律判死刑” 这样的法律——如果有,那只会导致有很多妇女和儿童稍有反抗就会被人杀死。而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如果对买方的量刑过重,那就会导致解救过程更加困难——更准确的说,在贩卖人口犯罪中,犯罪者不仅要受到惩罚,被害人也必须要解救出来。从某种意义上,你可以把被害人理解为“人质”。如果一场解救行动里,挟持者被杀死了,人质也死了,这种救援其实并没有多大意义。
而在购买野生动物罪这项罪名中,野生动物虽然也很珍贵,但毕竟只是动物。就算是犯罪分子狗急跳墙把野生动物杀害了,也并没有那么大的危害。在这时,加大处罚是可以避免野生动物被害的。
其实把这个问题延伸一下,还可以想一下,为什么在贩卖违法物品的犯罪中,有的犯罪是买卖双方都处罚(比如买卖身份证),有的是只处罚卖家不处罚卖家,有的是卖家处罚重而买家处罚轻……
总之,有些问题站在执法者的视角其实更容易想明白的。
是 3 年,但是你买来,给她挖一下鼻屎,都要往上加年数。
聊聊 3 年。
猛一看的确不合理,并且一直认为以后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立法会加重处罚。
法律要一视同仁,就要分类而论。
一丁
提到的,如果买了一个孩子,好吃好喝待也要判重刑吗?认同他的解释。
法律有很多的解释条款和适用情形,对于犯罪行为一方面要打击,另一方面也要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如果单纯的收买和收买后的虐待、强奸等行为都定为无期,那你觉得收买人会如何对待收买的妇女和儿童……
这种惩罚程度的阶梯分类,某种程度是为了避免犯更严重的错误。
当然,我支持提高收买罪名的量刑幅度。
母熊猫生三胎,是英雄。
妇女生三胎,违反计生法。
熊猫越多越好,人口越少越好。
我希望法律像保护野生动物那样保护中国人。
法律人别洗。我知道你们怕砸饭碗,不敢胡说,但你也可以保持沉默嘛,绕来绕去什么意思?归根结底,我国法律给予人的保护不够周全。
——下面是回复评论区——
这个回复水平一般,我帮他润色一下。主要是看到文字比较幼稚,又重复,词汇也太老旧,我不太喜欢。
修改意见:1、阴阳怪气,上蹿下跳,放大镜,欣喜若狂,我的祖国,冷嘲热讽,蒸蒸日上,气不气,这类人——这 9 组词汇都不太生动,缺乏创新,像是抄作业抄错了,建议替换掉。
2、引用部分,材料选取和运用都不精致,建议重选。
3、“我国某个反面案例”这样的说法坚决不能出现,这样就等于你没用 “放大镜” 就承认了 “计生” 等是反面的,先把自己给卖了。我国怎么可能有 “反面” 案例呢?
第一部分这样改一改比较好:
语言活泼起来了,内容丰富了,美国爹也安排上了。重点是我删掉了 “我国某个反面案例”。
第二句,“欣喜若狂……”
第三句,你犯了个大错误。“我的国家” 这个词在这个语境不合适,这样显得你像一国之主,如朕亲临。应该改成 “我们的国家”,因为读者已经从上下文里面体会出了这个 “我们”,并不包括答主。你用 “我们”,还显得你人多。
最后引用部分,你得学会 “让步引用”。这样改:
这样显得引用前,是看过很多资料的,不是只知道这一两句。
最后结尾部分,我建议你不要用 “意图” 这样的词,你用 “本质” 这样的词,显得你懂得不作动机批判的基本辩论准则,而且显得深刻。
这样也能呼应开头,关于给川普拍片子的内容。
以后再批汉奸,我可以帮你修改语句。你不用感恩,这是你给予一个汉奸救赎的机会。毛主席也说过 “改了就是好同志。”
新农村建设到这个阶段,也该改改了。
大几十年前,买的人多,乡亲之间相互帮忙。
量刑定高了,首先一个不利于解救,甚至不利于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跟现在信息畅通不一样,那个时候闭塞的小村庄里,文盲汉一上头会干出什么,谁也说不准。
然后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那个时代乡人围攻派出所的案例不是没有过。零星的还能解决,大量派出所公安机关被围攻那成什么了。
再一个,许多被告已经跟被害人结成家庭,被告进了监狱,孤儿寡母生活没有保障。
那个时代那么规定,就算是向现实的妥协吧。但现在时代变了,犯罪数量下降,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乡里乡亲不再抱团看守,解救难度降低,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人权保护更加完善,已经没有继续妥协的必要了。
该让事情变成应该有的样子了。
1、非法买卖熊猫,侵犯的法益其实不是熊猫本身,而是国家的管理秩序。 最重的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只能判 10 年,另外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所以,是侵犯国家管理秩序,最高刑判 10 年以上。
2、非法收买妇女,单独而言,其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
一般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现实当中,涉嫌非法收买妇女的人,在法条上,一般都会至少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基本不可能期待非法收买妇女的人不搞非法拘禁手段(除非他刚刚收买到手,就被警察给抓了现行,没有来得及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或者说非法拘禁未遂),所以几乎 99% 的非法收买妇女罪,都至少应是与非法拘禁罪一起,按数罪并罚处以刑罚。
而实际上,非法收买妇女的人,往往还同时犯强奸、侮辱、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行,基本都是需要按照数罪并罚来定罪量刑的。
现实中,为啥难以追究收买妇女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刑事罪名?因为被害人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作证指证嫌疑人,警方、检方难以收集和固定证据,尤其是警方打拐解救行动是在被害人被拐卖到收买嫌疑人家多年以后,已经生了儿女的被害人愿意指证的比较少,除非犯罪嫌疑人虐待过甚,仇恨太深的被害人,只有在案证据充分确凿的前提下,数罪并罚才具有现实可能性——当然,随着时代的变迁,警方侦察信息手段的提高,以前那种因为证据问题无法追究收买妇女嫌疑人的其他刑事犯罪罪行的这种情况,估计会少很多了。总的情况,还是要向前看,向前进吧。
现实中,为啥有一些判决,对收买妇女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收买妇女刑事罪名给予免于刑事处罚,而对强奸罪给予三到五年的刑罚?因为,在警察解救妇女的时候,可能收买妇女犯罪嫌疑人没有以暴力妨碍公务,让警方顺利解救,也可能是因为被害人求情等因素,现实生活很复杂很悲剧很残酷,甚至可能法官还要考虑社会稳定和孩子抚养等复杂问题。
以下是加重情节:
强行与收买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则还构成强奸妇女罪。非法剥夺、限制所收买妇女的人身自由的,则还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所以,侵犯妇女人身自由,法定最高刑 3 年,但实际执法,由于数罪并罚的存在,又根本不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是最高只判 3 年徒刑的(这是指在案证据确凿的条件下)。
如果没有办法以证据定罪(司法人员知道应该数罪并罚,但是没有证据),法官最多只能依据在案证据,定罪之后,在自己自由裁量的极限上限范围里予以量刑,证据就是这么残酷,现实就是这么残酷,法条也是有缺陷的。
残酷点说就是国家在一只熊猫上投入的成本远大于某一个妇女。
刑法保护的是法益,这个法益你可以理解为法律界定的利益,是统治阶级界定的利益。
在我国至少目前,公家的利益是远重于私人的利益,这样的例子在刑法中体现的淋漓尽致,比如诈骗个人和诈骗国家机关,在中国,后者严重得多
物以稀为贵呀。
中国的现状是假如不将买主入刑,根本无法通过惩罚拐卖者打击拐卖,只要利润达到心理预期,无论刑期多长,有的是人愿意铤而走险,到时候可能导致购买妇女成本暴增而已,所以现在更应该讨论的是 “怎么让买主去坐牢” 让普通人知道买老婆要坐牢。
所以,我支持拐卖罪重判,但要配合买主入刑,不能缓刑。
先回答是真的。但是这种 “真” 的比较意义并不大。
看了大部分回答,但是总感觉从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讨论刑法对二种法益的保护力度,有一些田忌赛马的味道。与
想法略同。但想从 CNPS 的对向犯回答再多讨论一些—— 刑法往往不是依靠单一罪名实现对某一特定法益的保护的,而是有许多位阶不同甚至有所交叉的罪名实现立体系统的保护,所以也不能以单一罪名的法定刑讨论法益的保护力度和重视程度。
现在的讨论就在讨论虐待罪和破坏公私财物罪的法定刑比较,拐骗儿童罪和诈骗罪的法定刑比较。单纯行为的相似性不足以说明问题。如果只讨论某种形似而忽略犯罪构成要件与相关犯罪,无疑就像从骗的行为应该重于卖论证拐骗儿童罪应重于拐卖儿童罪一样无稽。
如果真的想比较女性的人身自由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种法益的保护力度,要系统的讨论涉及到的一些列罪名才更有意义。
抛砖引玉说系统讨论的一个方面。从成本效益讨论,刑法更倾向于打击整个犯罪体系里的源头犯罪,以保护法益。而妇女人身自由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种法益的源头犯罪分别是拐卖妇女罪 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对于两种法益的源头犯罪,单从立法的法定刑角度,拐卖妇女罪的最低刑 5 年,最高刑死刑,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最低 5 年,最高刑 20 年。从这个角度看,刑法对妇女的人身自由保护力度与重视程度是高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当然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和宣告刑的确因为一些刑事政策方面考量而低了。但是我认为这种低是通过我们对罪名刑事政策合理性的反思获得的,而不是与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定刑机械比较获得的。
再补充一点买妇女判得轻的原因吧。
因为买妇女一般买的是活的,买熊猫一般买的是死的。如果买妇女判得太重,怕解救过程中一旦走漏风声,这帮混球就先杀人抛尸了一不做二不休了。法定刑越重,参与犯罪的人越是穷凶极恶,被拐卖的人的人身安全就越得不到保证。判刑轻,说不定还能活着,判重了,说不定一有风吹草动就先把人弄死再说了。
买卖妇女其实是有一系列罪的。比买更让人恶心的,叫做阻碍解救。一个村子的人,都觉得买女人是正常的,能组织起来暴力对抗解救。这才是让人又恶心又胆寒的。
当年上学的时候,就觉得拐卖妇女是我最不能容忍的,比强奸都不能。冷静假设的时候,如果被强奸,还是要保持冷静,尽量说服戴套,事后赶紧报案,第一时间取证,有条理有重点地做被害人陈述,想办法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把人送进去。但是拐卖妇女,真的不能冷静。想想就恶心胆寒。这种事情是指的卧薪尝胆放长线报复一村人的。让他们进监狱当然不够。抽筋扒皮,吃肉喝血,做鬼都不能放过他们。所有帮助这个人隐藏的,都不放过。
熊猫鹦鹉就不说了吧,该判多少判多少。没什么对比性。
买妇女最重判 3 年确实不重,而且也确实不应该重。
关于拐卖人口的问题,重刑是可以,情况会发生一些改变。现在情况是被拐卖人口多,受伤害程度不一。如果卖人死刑,买人重刑,情况会是被拐卖人口数量减少,但非死即残,要抓捕大量的罪犯。
如果你是光棍,买人重刑,你会不会直接动手绑架?假如买人 10 年。强奸 3 年起,还有非法拘禁等,换买人罪亏吗?绑架还带钱,还能挑人,他们会不干?
不考虑人性,刑罚交换也不一定合算,买人重刑图了个啥?
你一个穷光蛋啥也不会干得了绑架吗?那不得硬上?这个过程可能导致受害人死亡伤残。失败了会不会继续作案?成功了会不会帮助别人绑架?
结果是什么?恶性案件越来越多,调查很困难,独立犯案对不上号,互无联系不好追查,没有流向解救困难,杀了 2 个恶人,一堆恶人横行。
光靠重刑打不掉买方市场,反而出现更多社会危害和不可控暴力升级。
如果你是个光棍,你能买,是不是没必要自己作案?这算是减少独立犯罪行为和犯罪技术升级。
您有钱吗?当然没什么钱。拐卖人口是买方市场,买方没钱,卖方没必要拼命。拐卖人口靠数量而不是恶性作案。整体上降低社会危害性,有些人贩子也会记录信息可能帮助自己轻判。
拐卖人口已经发生,要想办法解救,卖方争取减轻判刑,买方争取无罪,实际上已经有记录了,买人的人会跑吗?会跑还买人干什么?把人性抓的死死的。
现在拐卖人口的恶性犯罪已经有一定减少,主要是经济发展越来越深入贫困地区,你现在想象一下一个村都靠买媳妇的是个什么样子?很难想象了。发展经济能够不断的缩小买方空间。
现在的拐卖人口买方可能是非极度贫困地区,彩礼太多了,强行使用暴力绑架强奸拘禁等方式也减少了,可能更偏向于欺骗,当然还是会存在暴力行为。
在警方解救的时候,问她回不回家,她可能不知道去哪里,至少回家不如继续留着,这种情况也有,如果有暴力行为也可以检举,但很可能不会说什么。愿意回家的就要比较重视了。
像拐卖人口这种问题,首先要考虑人性,你知道他们会怎么做,才能有效解决问题。
买人轻刑更合适一些,可以数罪并罚,也可能无罪或者直至死刑。比如说就是买人,没有暴力,人是人贩子骗来的,条件反正比家里强,这没法重判。遇上特别暴力的,不影响上死刑。
从法律角来看,不能忽略人性,不能适得其反。虽然我们不能容忍拐卖人口等案件,但是要发展到所有人都不能容忍的时候才能真正的消灭这个问题。相关的刑罚也会越来越严格。
发展经济和解决社会矛盾问题能够有效的减少暴力犯罪,重刑并非唯一方式,也不是绝对正确的方式。
一般买来的熊猫都已经被杀害了,活体的谁会买? 一般来说都是熊猫皮的买卖,毕竟熊猫是熊不是猫,而且动物园想开就能开的?
买妇女嘛,一般来说都是买活体,谁会买一个被杀害的妇女拿回家搞展览呢?
所以,社会危害性不一样,自然刑罚轻重不一样了。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为什么立法者会给出一个较低的刑罚起始幅度?
如果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不加区分的一律死刑,则犯罪分子的行为会更残忍——拐卖过程中稍有不从可能就直接杀害妇女儿童了——反正横竖都是死不如死得重于泰山。
所以,某种程度上这个刑罚也是对受害者的保护。
所以,可以质疑基层执法者的素质不能质疑立法者的智商。
的确,实务中存在着收买多年的妇女儿童选择原谅的行为,甚至还愿意继续和曾经伤害过他的人继续生活下去,而且还不罕见。
这种心态虽然很微妙,但是,是否原谅是给了受害者自由和权利的。如果受害者都觉得没必要追究刑事责任了,而且这时候也算一家人多年了何必又扩大伤害撕开裂口呢?——宁拆十座庙不拆一家人,毕竟是古训。
反过来,受害者也可以不选择原谅的。所以,没 “善待” 受害者,想获得《谅解意见书》可不可能呢?很多刑事案例中,就是承诺给出一笔大钱或者啥的,都还不一定拿到对方出具的《谅解意见书》呢!
所以,有些人就是装大尾巴狼。
从原理上来说,是因为 “买” 跟“买”有一些明显的区别,濒危野生动物都非常脆弱,非专业人员经手很容易就弄死了,所以 “买” 跟“杀”几乎就是一样的。而贩卖人口虽然很可恶,但单纯收买了被贩卖的人口,如果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暴力犯罪,通常还不会对被买人口造成立即的生命危险;如果进行了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奸甚至致人死亡的行为,则也有相应的罪名。所以买野生动物其实约等于是买、虐待、杀死这样一系列的行为。
我也支持提高收买被贩卖人口的法定刑上限。不过比起这个来说,更重要的还是怎么确保即使是在偏远山区,执法力量也都能覆盖到,不让买家有侥幸心理。
根本不具备可比性。
因为平均来说,熊猫比人赚的多的多。
查询统计局数据,19 年人均收入尚未超过 10 万。
而一只大熊猫呢?参照 Johnlisk 的回答 “一般外国想研究性租借大熊猫的话,大概是一年一百万美元,最多租十年运费又要一百万,生了小的小的一年一百万。
这还是租借的金额,实际吸金能力远不止这些,不然也不会争先恐后租借了。
两者相差不止 10 倍。
这么看,是不是觉得买熊猫判 10 年,买妇女最重判 3 年很合理了???
甚至觉得买熊猫判 10 年,还有点宽大仁慈?
因为妇女有法律上的自我意识,熊猫没有法律上的自我意识。
为啥难以打击拐卖的买房市场,因为被害人往往和犯罪分子是一头的。这也是拐卖案件,尤其是 10 年以上的积压拐卖案件的典型特点。
如果拐卖案件都能够迅速的查处,实际上是没有这个问题的。这也是为什么各种令人三观受震撼的案例,都是一二十年前的原因,时间真的会改变太多。
10 年,或者 20 年,足以让被害人,也就是被拐卖的人,和原本的犯罪分子成为亲人。比如采访那些小时候被拐卖,现在靠 DNA 系统找回的孩子,真的能立马转换角色,把血缘父母看的更亲,把养了自己十几年的养父母看做犯罪分子吗?没有人能做到。而拐卖妇女,因为被拐的时候年纪大些,更难和对方培养感情,但往往有了孩子后,也妥协了,不为自己为孩子啊,孩子没了父亲,自己压力也增大了啊。
而我国法官判案子,怕什么,最怕的就是受害者家属闹事。所谓为啥对受害人家属赔款重要,你赔了款,家属不闹事,介于死缓死刑之间的案子,基本就死缓了。受害人家属 1 分钱不要,就要你偿命,法官敢变死刑为死缓真的很需要勇气。而拐卖案,受害人不希望买方,也就是自己的养父母或者丈夫重判,这是最要命的。
但我觉得还是不必悲观,未来法律肯定会加重对买方的刑罚。因为在天网系统,和更严格的,联网更好的户籍制度下,现在拐卖案子想持续 10 年以上不被发现,会很难,只需要在被害人和买家家庭建立感情之前案发,这层阻力就不再存在。
我觉得这棒子法棍一直试图去解决这样一个悖论: 法律上承认的买卖是不包括 “人” 的,“人”是不能成为 “货物” 的。既然 “人” 不是 “货物”,那就不是“买卖”,那买卖人口就不犯法。而现实的魔幻就在这里,在某些人某些情况下,“人” 确实是可以成为买卖的对象的,这与理论冲突,那怎么办?掩耳盗铃当做看不见是最好的选择。
由此可以推论: 买卖人口既然不犯法,那就不应该惩戒,也不应该阻止。而大熊猫鹦鹉作为动物,是可以作为 “货物” 去买卖的,法律为了保护珍惜动物,阻止这种买卖是必要的,所以判刑。
人不如猫,只因为熊猫是国宝。
可是民为国之本,人民的地位,哪怕不如国宝。也应该持平吧。
买卖同罪,难道真的是奢望吗?买妇女之后,还有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禁锢他人自由的非法行为,数罪并罚,怎么也应该超过 3 年了吧。
很多人都说过,无法执行的法律制定不执行就会丧失法律机构的威信。
我个人看到过的内容也是这么认为的。
现在还有这种时期的,都是偏远地区。公安局在偏远地区也的确是力量不足。他们还需要依靠村官来帮助解决抓捕通缉犯的问题。而当地人认为买媳妇不是大事儿,村官为了自己的威信也需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他们都会达成一个默契。公安局要来解决被拐卖的女同胞们,只能夜晚进村,或者提前和村官打好招呼,由村官把事主寻个由头把人支走。这样大家都可以继续合作下去。
你公安局非要严格法律制裁购买者?别怪我下次看到重大通缉犯进村不告诉你了!
搞不好后面还会带着全族的人和你闹。
所以我觉得政府必须加大力度搞网络,搞电力入村,当这些人的观念都和北上广深一样了,才能使法律更加严格,更有尊严。
熊猫是珍稀动物,人不是;买卖妇女是常发案件,买卖熊猫案件不是。
用不着辩护,其实就是一句话的事,曾经有些人也认为生儿子是刚需,结果计划生育执法队是真拖去医院把足月胎儿引产,进屋扒房梁抄家,事做的绝到这份儿上,那会就不怕挑战传统之大不韪引起社会矛盾了?
特殊时期上街冲女孩吹个口哨都拉去枪毙,那会就不怕力度太大引起公愤遭到打击报复了?
民众,特别是底层民众,还是老光棍子,是绝对弱势,远比想象中好拿捏。
说 “底层人多啊,法不责众,我不敢惹”
那都是推辞,不想干罢了。
241 和 341,相隔 100 条,同是非亲告罪,二者所保护的客体 / 或者说法益很不一样。(以下用野生动物代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每一只熊猫从出生起便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下 (宏观)。熊猫不得买卖,不只是为了保护单只熊猫的存在本身,而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秩序。与人相区别,动物再有野生和家养的区别,野生的不是无主的,是国家的财产。且 341 中处罚的多项行为中的收购是非法收购,换言之国家出卖野生动物相应制品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我们都能买。
所以,妇女儿童不得买卖与之确实是不一样的,因为人是无论如何都不能 (不能,不是不会被,这是态度问题) 买卖的,在这个时代。至于拐卖成年男性为何不能入刑的问题,是 97 刑法立法考量的另一个问题,可能涉及对男女权益保护的侧重点,所以最好不要把其他问题带进来 (也不用举强迫劳动罪的栗子,成年男性作为壮劳力,其实成年女性也可以的。所以问题还在于成年女性对那些收买者的特殊价值,在此就不赘述了)
《刑法》第四章所保护的是公民,是作为享有权利的公民 (相对于国家)、人类 (相对于动物),绝不是客体,她 / 他们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主体,这也是题目之所以困惑的地方: 我们的内心深处,主体的保护断无可能要让位于客体,即使客体的价值比主体一生所创造的价值要大得多。
诚然,有答主的回答解释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可能有其他犯罪,非法猎捕、杀害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都可以包括在 341 一个罪名里。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作为客体 (国家财产) 的野生动物的管理以一个法条就可保护周延,与之相比作为主体的人还有其他法益可能被侵犯。但我仍认为这不足以解释收买 / 非法收购行为背后最低法定刑的差异。亦即假设一个人收购熊猫,他邻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关在两个相邻的地方。此时不能以 241 包含很多行为的理由,对被收买的妇女说你的后续保护还有其他罪名来保护,如果你和熊猫都完好无恙,那买你的那个人管制起步,买熊猫的拘役起步。买你的那个人如果不对你进行犯罪,最高三年。买熊猫的那个人最高十年,情节特别严重。我看到这个题目心里想的就是这个例子,虽然我是男的。
说到这里,不妨看一看法律的执行,也就是说,跳出这个题目针对法定刑的比较,问一问现实是买熊猫 (及其他野生动物,题目原旨是取野生动物的一种与妇女做比较) 的多还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多,二者的打击哪个执行的更好(不是仅以打击犯罪为目标的刑法万能论,而是刑事政策落实之后的社会效益)?
说真的,我不知道。如果后者比前者保护的好的话,法定刑低一点也就罢了,但 341 和 241 的法条都一直在适用。这里的确有刑法工具论的倾向,所以我更希望跳出纯依靠立法来解决问题的主张。小时候看过《盲山》后,我只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上演——不管以什么方式阻止。
P.S. 虽然我对实用主义的唯实用论不再赞同,但我真的希望,多谈谈解决现实问题,或者根据能解决这个问题的主义早点想出办法。至少不要让人觉得拐卖的存在是合理的,人 tm 还不如野生动物 (人或许不如熊猫可爱,但人必须被人尊重)241 从免于刑事处罚到从轻就是一大进步。
敬上
这是个很好的问题,也有很多答主已经给出了大家比较认同的答案。作为律师对这个问题比较感兴趣,简单分析一下。
我们先来对比一下《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量刑档次来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有三个档次,最低档次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买妇女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个档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一只熊猫的价值应该远远超过二十万,所以说,非法收购一只大熊猫量刑档次直接飞升到最高档次,即十年以上,这样看,买熊猫确实会比买妇女判得重得多。
我们再来看一下实务案例。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主要集中在我国的云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等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的地方。笔者通过检索发现,实务中确实有买熊猫的,量刑也都在十年以上。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从实务判决结果来看,绝大多数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宣告缓刑,从实务上对比买熊猫比买妇女少,但是买熊猫要坐十年牢,买妇女很有可能不用坐牢。
经过上述分析,买熊猫后果比买妇女要严重得多,那么这是否合理呢?人的价值在刑法评价上远远不如一只大熊猫?为什么买一只大熊猫要上升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层面上?立法是很难给出合理解释的。
最后说到底,你假如知道法的出生背景你就不觉得奇怪了。没有一部法律是完美的,不阻碍社会进步就已经是一部可圈可点的法了。大家也别纠结了,对于收买妇女的打击力度是不是不够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很多收买妇女的人与妇女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亲密关系或是基于特殊原因收买,所以我国在打击收买妇女这块执法难度很大、阻力也很大。以后会不会调整为根据情节程度分为不同的量刑档次暂未可知。(YXY)
其实从法律上看,二者的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不同的。一个侵犯的是个人法益的犯罪,侵犯的是妇女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一个是破环环境资源,妨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其实根本不具有可比性。难道你会因为熊猫是国宝你不是,而觉得不公平吗?
立法者对不同法益保护的规定,刑罚的规定肯定有其考量,小喵觉得肯定是不会出现严重有失偏颇的情况,大可不必为此叫嚣。
看看法律的明文规定。
买熊猫构成的犯罪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买妇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或者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都是需要数罪并罚的。
如果只看刑罚的年限,收买妇女后如果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后不见得比买熊猫的处罚年限低。这么比较小喵觉得也没有意义。
涉及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为四条腿的野生熊猫就那么几只,两条腿野生妇女到处都是。
法条当然不会承认人的权利不如畜生,法条当然会认为人本身是至高无上的。“以人为本” 谁都会说,因为又好听又好看,但这并不是全部真理。
面对一个人的时候我们都知道不能只听其言,还要观其行。怎么到了法律这里,就忘记这一点了?
事实就是,对于法条所代表的意志来说,甚至对整个社会的普遍认识来说,一个妇女就是不如一个熊猫来得重要,值得保护。这个事实不是你把人本主义喊得震天响就能改变的。
如果你不愿意相信,那么请你好好思考一下,在市场上,一个被拐卖的妇女能卖多少钱,一只熊猫又能卖多少钱?
市场是最诚实的,道德和法条自然也不会背离现实太多,即便嘴上说的好听,身体还是会诚实的执拟合这个世界真实的运行规律。你如果对这个结果感到震怒和不解,那么说明你对现实世界了解的太少,活在自己想象的应然世界里。
实然的世界是残酷的,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让人无能为力的。
这还仅仅是法理和法条之间的 gap,这之后还会有法条和司法解释,法条和实际判决,判决和实际执行,执行和社会影响等等无数的 gap,每一个 gap 出现都会有一次滑坡,每一个这样的滑坡都能让高高在上的漂亮话跟丑陋的现实更贴近一步。
欢迎来到现实世界。
稍微跑个题。法律角度不是我专业,我从社会角度解释这一条:
法盲来说说。
在法律面前就别说生命无罪的事。
比如让车撞死了,你要不要赔偿吧。
要赔偿的话生命就必须有个价。
既然都有价的话,在我看来熊猫比妇女贵。
评论区没法留言,写成回答:
但这里有个取证难度的问题啊大佬,强奸和强迫劳动要成功判决的话,刚解救出来的没问题,但已经被拐十几年有孩子了或者被打服了根本不敢作证的公诉起来也很难办啊,都说举重以明轻,可被拐十几年在社会看来显然比刚拐卖就被解救的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然而后者运用司法救济让加害者获得应受惩罚的可能反而比前者更大,表现在平均的量刑时间期望上就会是后者危害不及前者而量刑上反而高出前者,更何况后四条是必须有小概率发生的可以合并的情节才行,而买熊猫养着可没这些附带条件啊
不在这个领域,具体不了解:有没有相关解释认定,比如说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实务上必然可以合并强奸罪数罪并罚之类的内容?
立法者认为妇女比熊猫多啊。
言归正传,和吸毒犯法,贩毒犯罪一样。对于买人口量刑远低于卖人口的基础原因是,贩卖人口和贩毒者一样,是整个贩卖网络里数量相对较少、打击后收获最大的核心节点。而吸毒者和买人口者,数量众多、分布广、证据隐蔽、抓捕难,被立法者有意识的主动宽待了。立法者认为吸毒者个人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远小于贩毒者,同样,买人口的大部分也只有一两次交易,危害性小于贩卖、拐卖者。
但是,我很反对的是,立法的时候,立法者说自己是从执行者的角度,对罪犯选择性宽容,这是假借自己对执行者的理解的名义来行自己之便利。绝大多数吸毒者最后都会变成贩毒者,而买人口的人没有合适的惩罚,会对周围形成影响,就像我们看见的很多是全村都在买、在掩护、最后像牲口一样交易人口,这些村子常常会对基层民警集体撒谎、互相串词、限制行动、甚至追打攻击驱逐,及其原因都是法律上量刑太低。
很多执法者在现场,却被这些 “保护” 买方的法律条文束缚得无法动弹的时候,他们心里骂的东西,高高在上的立法者能听到吗?
很正常啊。
2016 年 6 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冯某和郝某用弹弓猎杀一只朱鹮。冯某获刑 10 年,郝某获刑 8 年。
据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原审法院认定:2020 年 6 月 20 日 19 时许,被告人崔某独自一人从家中拿小口径步枪、手电筒、热成像仪等物品到其驾驶的丰田越野车上准备狩猎。崔某开车到沅江市茶盘洲镇南堤往西一两百米的位置,通过热成像仪扫描堤外草丛中发现一白点,发现白点没有动静,误认为是一只野鸡。随后崔某从副驾驶座位上拿起枪对着白点开了一枪。崔某下车到堤下查看,发现打到了人。被枪打中的张某某站在河边上,左脸颊中枪,正在流血。崔某马上开车将伤者张某某送到沅江市茶盘洲镇医院进行救治,当晚转至沅江市人民医院,张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综上判决被告人崔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子贡赎人(原版):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於诸侯,有能赎之者,取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 而让其金。
孔子曰:“赐失之矣!夫圣人之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多,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子贡赎人(现代版):
子贡住在偏远地区,看见人贩子在卖被拐来的妇女,同村的老变态想买她。子贡心软,于是出钱买下了被拐妇女,让她家里住着,不打不骂不碰一个指头。过了几天,别人都出去干活了,村里没几个人,子贡对被拐妇女说:你走吧,我不拦着你,出去之后别说认识我。
被拐妇女回到了家里,后来带着警察上门表示感谢。孔子说:子贡,你以收买妇女儿童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当然这只是极端情况,写出来开个玩笑
这个可以洗。买熊猫,是买珍稀动物,买了就是主人对它有绝对的权力,可以杀了它. 熊猫没有自主意识,无法自我决定愿意不愿意。
买妇女,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妇女是愿意的,但仍然违法,最高判 3 年。如果是妇女不愿意,你买了她。除了买妇女罪外,再加一条非法拘禁罪。如果你再进一步强行和她上床,这叫强奸罪。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
因此,怎样才能做到买了妇女,又没有别的罪,只判三年呢?你买了她,立即宣布她自由了,然后她就真的走了,你连碰都没有碰她(碰一下算猥亵罪),这种情况下你蹲三年监狱。
这个没啥好喷的吧,很简单,这根本就是选错了赛道。
无非就是想说 “人” 还不如“熊猫”,或者说直白一点,女人不如一只动物。
我不知道想表达这个含义的人是怎么想的,但是有一点是不是要明确,抢劫罪,不会因为你只抢 1 毛而判定为普通民事案件,这个意义在于犯罪性质而非完全考虑犯罪后果。
回过头来看,你买卖熊猫的本质不是买卖动物,而是国有财产,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不是保护野生动物,而是保护国有资源,换句话说还是国家财产,你买卖动物侵犯的不是熊猫的权利,它没有任何权利,你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买卖妇女侵犯的客体是个人。
不信,把熊猫换成宠物狗,对于动物和人的对比一目了然,但抛开偷盗来说买卖宠物狗犯法吗?甚至只是偷盗罪,熊猫和狗的区别不是动物,而是侵犯客体不同。煞有介事在这喊不公平的,我可谢谢您了。
还不是怕灭口。直接剁了埋到地里谁能发现?
买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侵犯的是社会权益。而买卖人口主要侵犯的是人身自由及其他人格权益,也有社会治安。如果买卖人口伴随着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别的行为,还将增加刑期。
我们可以从罗翔教授的论文《论买卖人口犯罪的立法修正》部分片段一窥相关立法演变史:
“1979 年刑法对于拐卖人口的犯罪,只有两个条文:一是第 141 条的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第 184 条的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 14 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8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法定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其中也包括拐卖人口罪。经过严打之后,拐卖人口犯罪有所遏制。但是随后又触底反弹、犯罪飙升。
20 世纪 90 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尤为猖獗。在此背景下,199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严惩拐卖决定》)。为了突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该决定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并将法定刑提高到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 6 种加重情节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该决定首次增加了收买型犯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为了避免打击过猛,《严惩拐卖决定》规定了免责条款——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我推测,潜台词是为了防止人贩子撕票)同时,该决定还增加了绑架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绑架勒索罪;偷盗婴幼儿罪等罪名。《严惩拐卖决定》的内容几乎完全被 1997 年刑法所继受。
1997 年刑法(现行刑法)在《严惩拐卖决定》的基础上稍有调整。首先,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加重情节从 6 种调整为 8 种,将《严惩拐卖决定》中以出卖为目的的绑架勒索和偷盗婴幼儿变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非出卖目的的绑架勒索则成为一个新罪,也即第 239 条的绑架罪,不再保留绑架妇女、儿童罪。其次,取消了原有的拐卖人口罪,结束了拐卖人口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并存的局面,增加了强迫职工劳动罪。”
好,引述完毕。大家发现什么了吗?
第一,查阅现行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条文,你会发现,在没有加重情形的时候,“买女人” 最高判十年,有加重情形则上不封顶,直达死刑: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第二,原来拐卖男人的行为,还可以拿拐卖人口罪来最治罪。现在这个途径没了,只剩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了。你要是把一个被拐卖的男人给扩大解释成 “妇女、儿童”,有可能吗?
如果你想拿非法拘禁罪来治罪,那很抱歉,这才是真的 “(没有加重情形时)买男人最多只判三年”: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答题前先自首(笑),
老师说「有人要我说两句」,那位「有人」大概是我…
大致讲两句:
1、先看法条,顺便挑个错,罗翔老师这番话有一个小小的错误。
题设包括三个判断:
有对有错。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是「买妇女判 3 年」的出处。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据《解释》,收购一只大熊猫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买熊猫判 10 年」也大差不差。
但是**「买两只鹦鹉判 5 年」并不准确**。
依据《解释》,收购鹦鹉科(所有种)构成「情节严重」的数量要求是 6 只,也就是说不考虑其他情节,只有购买 6 只(或以上数量)鹦鹉才会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只买 2 只还是在三年以下量刑。罗翔老师在这里应该是搞错了。
确实有其他鸟类「情节严重」的数量要求是 2 只,比如短尾信天翁、白腹军舰鸟、虎头海雕等,可能罗翔老师把它们当作鹦鹉科鸟类了。
2、
照理说,题目到这里应该答完了(其实并没有)。
好比有人问「用一根绳子紧贴地面绕地球一周,如果我们想把绳子抬高到距离地面一米,请问绳子要加长多少?」(假设地球是球体),回答者只能列一下公式,告知要加长 2π米。
如果提问者非要坚持追问「为什么这和我的直觉判断不符」,光靠数学知识恐怕未必能回应这个问题。
本题也是类似,题主(以及许多网友)想问的,其实是「为什么我对刑罚的直觉判断与实际的法律规定不一致」,这个问题本身就带有一种未必成立的预设——法律规定应当是符合民众的直觉判断的。
但为什么呢?为什么法律规定要和我们的直觉判断一致呢?
的确,买熊猫比买人判得更重违反「常识」,但是法律规定为什么要与一位未经训练的普通公民的「常识」相一致呢?
你看,大家都忙着骂立法不公,谈「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法定刑不合理」,但这个最基础的问题却没人理。
刑法规定合理也好,不合理也罢,需要有一个判断基准,并不是与我(或者专业人士)直觉一致就叫合理,与之不一致就不合理。
犯罪本身是否存在某种独立于法定刻度(即法定刑)之外的轻重刻度,如果是,它是什么?
这才是本题的核心。
3、
在 2 的基础上,本题下的答案大致有三种进路。
第一种主要代表是高票老师,肯定大家的质疑,指出现有立法的不公。
高票老师的答案很精彩(也的确让人收获良多),然而这一类答案并没有提出判断「公」与「不公」的基准为何,只是以对民众判断的附和把标准问题囫囵了过去。
倒不是说高票对「不公」的判断必然错误,但如果仔细审视其中的逻辑,会发现这类答案只是在重复收买妇女犯罪中量刑的荒谬。「买妇女比买熊猫轻,荒谬」、「买妇女比小额盗窃轻,荒谬」,然而荒谬是否必然意味着错误(或曰「不公」)呢?如果不是,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为何此处是错呢?
这个问题始终没有明晰。
G15w3KJj"> 第二种是类似
和
老师的答案,他们也并没有解决问题(提出标准),但是他们试图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既然问题的提出是因为民众的直觉判断与法律规定不符,那么只要说明法律规定其实并没有真的与直觉判断不一致(只是大家对法规不了解),问题也就不会被提出了。
老师的答案就很明显地在试图弥合民众直觉判断与法律规定的裂痕——收买妇女的确轻,但那是因为后续的强奸、非法拘禁(如有)是另罚的;收购熊猫的确重,因为它包含了对后续处置熊猫造成损失的处罚。
言下之意,是并无荒谬之处。
老师则是在此基础之上打了一个补丁——实务中后续无法处罚强奸、非法拘禁(如有)是因为「现实的无奈」,不影响前述结论。
所以并没有什么违和的地方,问题解决了(并没有)。
第三种是
老师的答案,引用白建军教授的一篇论文,论文中,白教授依据 14 个标准(比如比较犯罪暗数,高暗数犯罪更难被追究,因此量刑需要更重)将犯罪具体化为 36 个类型,使得每个法定犯罪都可能进行归类和标准化处理,确实地提出了一个标准。
这个标准是否合用暂不去说它,我个人认为这是本题下最切题的答案。
4、试答
没有能力另立一说,但在检索过程中,笔者倒的确发现了一些有趣的线索。
2015 年 11 月 1 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原收买妇女、儿童罪中「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换言之,加重了本罪的处罚。
对于这一修订,学界既有支持的声音,也不乏反对的意见。
其中支持轻刑的,主要有以下几类观点:
假设以上观点成立,这可能是收买妇女、儿童量刑较轻,收购濒危野生动物量刑较重的原因之一,也是构成刑罚轻重的评价标准之一。
把支持轻刑的观点套用在两罪的比较上:
刑罚不止有报应功能,还有预防功能,针对刑罚的预防功能,越是对量刑敏感的犯罪,越是应当以重刑威吓;越是对量刑不敏感的犯罪,重刑威吓也无甚意义。
出于无知的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属后者;为经济利益或个人享受(自用)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属前者。
刑罚时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和环境因素,大环境造成的观念落后、经济贫穷相对处罚更轻;知法犯法,为牟利或个人享受铤而走险相对处罚更重。
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属前者;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通常情况下属后者。
刑罚时需要考虑重刑是否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犯罪,如否,则有更大的裁量空间;如是,则刑罚效果事与愿违,需要慎重考虑。
收买妇女、儿童属于后者,我们不但不希望收买者为隐瞒犯罪进一步虐待、伤害收买的妇女、儿童,还期望收买者能够不阻止被收买妇女回乡;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属于前者,当濒危野生动物被从野外环境捕获,国家的生物资源就已经受损,且本罪量刑已经包含了对后续加工行为的处罚。
……
小结:
普通人「常识」中的量刑,主要是基于法益大小,落在本题,即是「熊猫与人孰重」。
这个标准不全然是错,但是略显粗糙。
一方面,未经训练的直觉判断只能勉强对法益整体的大小做出比较,无法细微到某个单独行为——人的确比熊猫重要,但是对人较轻的伤害和对熊猫较重的伤害哪一个更应当受重罚呢?
另一方面,法益不是刑罚的唯一刻度,侦查因素、预防效果、被害关系等等也都十分重要。
笔者能力有限,不足以提出一个完整的评价刑罚轻重的标准;但尽己所能,尝试归纳了几点影响刑罚轻重的因素,并试图指出,在这几点因素上,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应当更轻,而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应当更重(不排除在另一些因素上相反)。
由于没有检索到两罪初设时的立法会议材料,以上标准只是个人猜想,极可能并非立法者当时的想法,仅做参考。
只是希望借由这个答案指出,在「法律规定荒谬绝伦」到「批判现有立法」之间,还有一步「常识上的荒谬在法律专业领域中是否意味着错误」的反思。
以上。
顺便一说,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和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都属于对向犯,有观点认为,对向犯科以不同的量刑有助于增加检举、自首、坦白,降低侦查难度。
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侦查难度较高,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买卖不同罪」;反之对坦白和检举依赖更小的买卖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收购和出售量刑幅度一致,这当中是否有类似考量?
又一个未必靠谱的猜想(笑)
完。
从保护法益来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侵犯的是被拐卖妇女的不可买卖性。收买被拐卖妇女并不能评价买卖后强奸、拘禁、猥亵、故意伤害故意杀害的情节,如果收买后同时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上述行为,要进行数罪并罚。
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于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是公共利益。濒危野生动物对于整个社会有重要的科研生态价值,因此具备特殊的值得被刑法保护的重要性。
从行为角度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包含的行为不仅仅包括收买,收买后杀害,收买后吃掉,收买解决生理需求,也都包含在这个罪名里了。
收买珍贵野生动物,往往会导致野生动物的死亡。触犯的法益比较重。价值位阶更高。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如果没有暴力侵害,比如强奸,重伤,死亡等。价值位阶上实质就是限制了人身自由。类似于非法拘禁。可见,此罪量刑幅度跟非法拘禁一级量刑幅度一样。
而且收买妇女儿童之后,一般会伴随着生育,抚养等行为。尤其是很多妇女生了孩子以后,心里会发生一些变化。许多孩子从小被抚养长大,心理上对收买者依赖性很强。那么又涉及到一个更深层次的价值位阶问题。所以量刑上有一定的考虑。或者说,由于大多数收买儿童和妇女的都是偏远地区,,法律意识淡泊,封建姿势浓厚,也许相对于判刑,繁衍更加紧迫。加重量刑幅度并不能起到刑法的教育价值,减少犯罪率。
我能想到立法者,大概就是这么考虑的。比如贩卖毒品罪量刑远高于持有毒品罪。走私贩卖武器弹药罪,也比持有武器弹药罪重。后者侵害的法益和社会危害性低于前者。
我认为,与其提高量刑幅度,不如在扶贫攻坚,法律宣传普及,科学生育,合法领养,和举报奖励上加大力度。同时,在源头,拐卖妇女儿童上更加严厉。
「买熊猫判 10 年,买妇女最重判 3 年」之所以成为热议问题,**是因为人们对收买妇女只判 3 年有意见,而对买熊猫判 10 年甚至更重不会有意见。**该问题本质上,和之前关于 “收买” 和“拐卖”妇女作为对向犯,为何量刑差异如此之大的问题是一样的。
正本清源,先看看法律出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基准刑为五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收购熊猫显然包括在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两相对比,收买妇女、儿童罪确实给人量刑过轻的直观感受,不符合老百姓的朴素观念。即便专业学者如罗翔老师,亦觉有失合理、公允。
然而,若仔细考察该罪,会发现量刑背后不乏立法者的深思熟虑。此前在 b 站听了车浩教授发表的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是否应予以修正的一个报告,后面还有陈兴良、周光权两位刑法学界大咖在理论层面、立法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进行的评述,颇为精彩。结合这个讲座中的一些观点,讲讲我对「买熊猫判 10 年,买妇女最重判 3 年」的理解。
首先,现行法对收买妇女相关行为定罪量刑的多层次规定,基本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
很多网友看到 “买妇女最重判 3 年”,便联想到了徐州丰县的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以为收买妇女后无论如何对待之,哪怕是精神和肉体的双重凌辱,最高也只能判三年。这是对现行立法的一个误解。
实际上,如果收买妇女的同时,有其他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行为的, 那么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第二~五款,法律也有与之相匹配的定罪和量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发生了其他严重情节可被包括【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内的罪名吸收,或进行数罪并罚。这些传统意义上的重罪,除【非法拘禁罪】外,最高刑均可至死刑,基本能体现出罪责刑相适应。
其次,从立法效果的角度,限定基准刑为 3 年,有中国现实情况的考量。
同为收买者身份,但背后的心态、人品、家境千差万别。说说典型的两种情况。
1. 收买者身在宗族观念很强,而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村。对收买来的儿童可能视如己出,长久相处之下收买者与被收买者也会产生感情和依赖。若对此类收买者处十年以上刑罚,其效果相当于重组家庭的再次分裂。
2. 另一种情况恰恰相反。收买者可能畏于刑罚,出于毁灭证据的目的,对被拐儿童、妇女进行再次倒卖、拘禁,乃至剥夺生命。
因此,贸然加重【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准刑期,可能并不利于减少此类交易的发生(发生频繁交易的农村,往往也是普法的盲区),相反,还可能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造成二次伤害。
当然,从情感上,本人对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是深恶痛觉。而且,从经济学供求关系的角度,没有收买的需求,拐卖之风也必然有所收敛。
个人建议,增设对收买者的经济性惩罚,提高其犯罪成本(是否可行,还需要考量增设的效果以及副作用)。同时,呼吁国家拿出做核酸的精神,加强对买卖妇女、儿童的监察力度,更要加强农村地区普法教育的渗透度,从根源上杜绝买卖妇女、儿童事件的发生。
刑法保护的不是受害人的利益。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所以你明白了吗?
这个确实没法洗白,但现实如此,只能期待法律进一步的完善。
赞同高赞
的回答。
他讲的其实是量刑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数罪并罚,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
我们假设,你真的是同情一个被拐卖妇女,然后你为了解救,而自掏腰包买下她,然后帮助这位妇女成功返回其原住地,最后因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当成买大熊猫判了 10 年起刑?
你干吗?
本来不阻碍可以免责的,现在让你被判刑,哪有这个说法?!
补充一下高赞
的回答,
熊猫有几个?
妇女有几个?
男人有几个?
我觉得我这个人挺容易膨胀的,别人夸我一句我能美的找不着北。
就我这么膨胀一个人,也不至于膨胀到敢拿自己跟大熊猫比的地步啊……
中国为了外交表示友好会送其他国家大熊猫。他国领导人纷纷表示高兴。
你这怎么个意思?随便找个妇女送过去?
笑
我看很多人说标题党,说没法比的。我又多看了几遍这个视频,我觉得这就是事实,这位老师也说了几年前单纯的买都可以免于刑罚的,那为什么现在改了?说明我们的环境在变化,在变得更合理,国情在变,法律法规也在变。
等什么时候这个改了,我觉得会不会有人来改这个答案?
因为熊猫在中国不仅仅是一种哺乳动物,而是一种政治象征,背负着政治使命。而妇女不过是 P 民而已,买几个、逼死几个它们不在乎。只要它们的女人没事,随叫随到就行了,你们什么样它不关心,只要老老实实工作创造 GDP 就好了。
熊猫关乎国体!妇女不过尔等 P 民,无足轻重。
明白否?!
其实没有什么必要觉得想不通的。法律定刑需要考虑的因素的很多的,你要是理解这点就会觉得合理,不理解或者说你只看重某个因素忽略一些你认为不必要的因素,那往往会感觉不合理。
实际上拐卖妇女儿童会有很多情况出现,严重程度不一、受害人的要求也不一,所以定刑就会要求上下限。涉及的罪名有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 等等,每种里面又分从轻加重等不一而足的规定,是不是头晕?没关系,我们看看“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也没有说 10 年好不,第三百四十一条也是从轻到重,三年以下也可能,十年以上也可能。所以题目也是有点标题党。
但是为什么我们不少人直觉觉得很多拐卖类案件轻了,搞动物类的案件重了呢?首先是媒体信息差,前者案件挑个轻的出来,后者案件挑个重的出来,感觉全世界就这两个判例了…… 不过这不是我在这个回答里想说的重点,我想说的重点是,后者案件那是真的简单多了…… 你说你拐个大熊猫,它大熊猫的家人也没法说话是不~ 也没法上书说要严惩凶手、也不会 “谅解” 凶手,你说咱们立法简不简单?判决简不简单?抓到看你数量看你案情该咋判咋判就完事了。而拐卖类案件,真是牵连甚广,受害人家属可能来施压严惩、拐卖村那么多光棍可能闹事,这也就罢了,关键受害人的反应也不一!有的受害人抱着复仇之心不弄死拐卖的不罢休的心态,有的受害人逃离魔爪后只知道哭吓都吓傻了,偏偏有的受害人得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亦或考虑到孩子,反而要你们放过拐卖者一马。你说司法机关又能咋办?毕竟受害人是人家,虽说人民(吃瓜)群众的呼声不可忽视(想都不用想,呼声就是杀),但哪有不多考虑受害人本人意志的咯。毕竟判决结果不满意,大(键盘)侠也就网上嗷嗷两句,受害人不满意可会跟你司法机关死磕大呼冤枉。
一个有意思事情
在中国多么伟大中国与外国相比,尤其是贫困率基础设施方面的话题下,都是村村通网通路奔小康,几十年前的农村已经大变样了。
而在拐卖妇女农村教育的话题下,不买妇女活不了,没有向导进不去的村子就又都冒出来了。。。。。。
这种村子到底有多少,距离脱贫还有多远 不知道。 反正被卖的妇女回不了家的一上热搜,知乎里这种村子就多了起来,一有人说中国农村还很落后,这种村子就少了许多。。。。。
没有人说,解救妇女的成本很高这个结论不对,但请承认,解救不了是因为不想花这个成本,是因为这个成本需要先用在其他地方。 不要这边才我为我伟大祖国的强大而自豪,一会就国家还在发展中这种事实在没有办法的。
回到原题
我能想到两个原因
一是,最重三年包括原来的连三年都没有,不是认为这个罪轻,而是为了解救妇女是能得到配合,如果是重罪甚至是死刑,就更会出现暴力抗法的情况了。
二是,虽然人命比动物命更重要这个观念深入人心,但是现实却是人死了,还有其他人会生出来,有些动物死了真就没有了,再加上如果是某些食物链上重要的动物灭绝了,造成的生态损失,真是的是比人命贵,少一片森林,就有可能让一个地区的人因为沙尘暴人均寿命减低若干天,这算杀了几个人呢?
熊猫比妇女值钱,但没人重要。
假设熊猫和妇女在你死我活地斗殴,你没办法拉架,只能干掉一个。
你干掉猫,是正当防卫,不会被判刑;
你干掉妇女试一下?
如果拐卖妇女能赚一千万,量刑会变成二十年以上;
假设买卖一只猫能赚一万,量刑会变成三年一下。
刑法是规范人与社会关系的,量刑由刑罚威慑性与人类的欲望相博弈决定。
那些把买妇女和绑架监禁强奸数罪并罚的言论已经被其它回答批驳的差不多了,我就不多说了。
只说为何买妇女最重判三年吧,道理是很简单的 因为法不责众。
也就是说因为这么多年来,买妇女的太多了,而且目前依然无法制止,所以无法重罚。
这也很好解释了我长久的疑惑:为什么只重判人贩子,而不同样重判买孩子的?
有些事儿你根本就没法往下细想,真的。
所以啊,北上广深房价还得涨,中国内部的差距只会比你想象中更大。
物以稀为贵,熊猫的数量明显比妇女少
妇女不是国家所有物,而熊猫是。而且是经济价值巨大的东西。对于国家的东西,自然要保护好。
买卖野生动物更多是对国家财产的破坏,直接挑战国家权威。
拐卖妇女更多是人权问题,在人权的保障上是有问题的。买妇女被直接判刑没缓刑的还是少数。实际中大部分人其实不用进监狱的。
贪污 100 万和拿 atm 故障吐出来的 1 万,你猜谁要牢底坐穿。
所以分清自己的位置很重要。
法律不是完善的东西,主要是一种服务工具。现阶段还在追求违法必咎,能有效执行现有法律的就烧高香了,探讨法律制定的公正性还太早。
撞散一辆劳斯莱斯幻影,全损,几百万;
撞死只熊猫,不谈可能不可能发生,得赔几辆幻影?
这位妇女会不会觉得自己挺值钱了就?
别扯什么人权人命无价,比人命值钱的东西多了去了。最近特朗普不是说死十来万人就算成功吗?大实话只是不中听。死道友不死贫道,只要刀不落在我身上,说话就可以这么轻飘飘,刀是真要落在我身上了,我也就变个统计数字了,若干年后谁还记得谁啊?
这个世界上最不缺的就是人。中国有多少妇女,怕是要有八亿了吧,熊猫一千只都没有,想和熊猫平起平坐还是咋?
有些视频看看也就图一乐,整个活,搞点噱头,分析不出什么深文大义的。
假的,涉嫌偷换概念。
一个是偷换拐卖和杀害,另一点就是偷换买和卖。
我在微博上驳斥过一遍了,转到这里来吧,生物专业,非法学生,本科时候做过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兼职,求各位法学大佬轻喷。
我一个生物学学生花一个多小时翻案卷写的。造谣三万转,辟谣没人看,服了。
3 月 9 日补充:我就搞不明白为什么那么多高票答案只谈拐卖妇女儿童的问题,对野生动物问题却完全避而不谈,罗翔这番言论中最大的槽点就在野生动物这里,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的部分反而没什么大毛病。那么多人却视而不见避重就轻。
我不反对提高收买人口的量刑,甚至买卖同罪。
但是现在他言论最大的错误出在野生动物的问题上,中国的野保法律实际上是很不完善的,名录八百年不更新,执法也不完善,我在武汉上学的时候有人抓国二我报警警察不管。
(保护区附近的警察在这方面态度好一些,我出野外的时候在一个保护区附近的村子里看见有人笼养画眉(三有),报警之后第二天笼子就空了。)
尤其是最近因为疫情,野保工作刚刚得到社会大众重视,结果现在又因为这个视频,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又被某些营销号拿出来带节奏。
以下原文:
今天看到一个说什么熊猫十年鹦鹉五年女人三年的标题党视频,看不下去了,跳出来说两句。
所有裁判文书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得作为著作权之标的。
先说大熊猫(Ailuropoda melanoleuca),我在裁判文书网上大略搜索了一下,搜出来的大多数是在大熊猫保护区猎杀其他动物的案件,真正捕猎大熊猫的案件极少,我只找到一个涉熊猫案件,是云南省水富县(这个地方我们跑野外的时候还去过)的「王文林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这个案件中被告人王文林具体干了什么呢?他不是单纯的抓了一只熊猫而已,而是:
【【【持枪猎杀了一只熊猫,然后剥皮、剐肉!!!!】】】
这跟所谓的「拐卖」显然不是同一概念,然后判了多少年呢?杀熊猫 12 年,非法持枪 3 年,合并执行 13 年;卖熊猫 11 年,买了再卖出去的二道贩子 4 年,三道贩子 3 年(这个人不光卖熊猫还卖了一只国二的白鹇 Lophura nycthemera),买和吃几个人的一到三年不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案子中,卖家骗买家说这是「黑熊」(国家二级保护),这里涉及一个主客观不一致的问题,所以最后买家是按照黑熊判的。
我想请这些人摸着良心说一下:您觉得持枪杀人分尸、买卖人肉会判多少年?动手的死刑起步,买卖的牢底坐穿好吗?
那么,有没有那种像拐卖人口一样,买回去活熊猫当宠物养的案子呢?大熊猫虽然看着呆萌,但是实力不容小觑,非专业人士活捉难度很大。
我查了一下,确实没找到买大熊猫的,只找到了小熊猫(Ailurus fulgens,国二,反正小熊猫也是熊猫嘛,罗翔的原始视频没说大熊猫),卖的是三只 5 年,四只 7 年,没查到买的。
跑个题,插播一个猴:我另外还找到了买猴的,活体川金丝猴(Rhinopithecus roxellana,国一)和活体猕猴(猕猴是个属,判决文书没说具体是哪个物种,就当是国二的普通猕猴 Macaca mulatta 好了),卖两只川金丝猴的连实刑都没有(P6),买(这个是买)15 只猕猴的,公司罚款 10 万,个人免予刑事处罚。
再说鹦鹉,鹦鹉是当做宠物卖的,长着眼睛的人都能看出来这是鹦鹉。这总不可能存在主客观不一致的问题了吧。
尽管鹦鹉全目都是国二起步(除了虎皮、牡丹、玄凤等少数几种),但是收买鹦鹉实务上几乎不可能判到 5 年,(除非特别大量,或者买了再卖出去,或者有加重情节)。
如果是人工繁殖的物种,连卖的都判不到 5 年。例如「李静平、谢瑞红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一个两年六个月,一个一年九个月。
「王某、谢某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卖的是一审 5 年,改判 2 年,买的一年六个月。
「陈某甲、高某等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徐江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走私鹦鹉的连实刑都没。
最后讲个笑话:某个案件的辩方用「鉴定书引用了维基百科和百度百科等非学术来源」为由质疑鉴定机构的学术水平。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因为买妇女是典型的法律跟不上时代的变化
因为封建社会买卖妇女是常事, 比如苏东坡就用小妾换了一匹良马, 他还是觉得挺赚的, 建国后, 妇女地位大幅度提高, 顶上半边天, 但很多旧俗一时无法深入人心, 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 买媳妇的观念还是根深蒂固的
考虑到买妇女对生命权威胁较小, 当时对收买方的立法并不重, 也是情有可原的
对于拐卖的人, 在早期, 动不动都是直接枪毙的, 没那么多啰嗦的事情, 就拿我小时候来说, 什么强奸妇女… 调戏一下是不是能活着走出来, 都难说的很, 更别说拐卖妇女了…
到了现在, 对拐卖的立法太轻了, 根本不足以震慑犯罪份子是事实, 根本没什么可洗的, 拐卖甚至可以说是带有一点特别性质的, 其他国家已经很少听说有拐卖了, 原因在于对于买家的震慑力不足
你看美国, 绑架, 拘禁, 拔枪互射都常见, 拐卖有么? 没听几件吧? 因为买方被查到一样是重罪, 上不封顶, 而且很容易被抓, 只要有个邻居举报下, 几十年刑法跑不了
抓拐卖的很难, 而且判刑很轻, 抓买方很容易, 但又几乎不判刑, 那就容易造成拐卖严重无法收拾
相比大熊猫, 买进 10 年, 相当于买媳妇的判 10 年, 如果买媳妇孩子也是直接判 10 年, 谁不服就来试试?
首先,内容是片面的,这个没的争议。
其次,对买卖保护动物量刑过重似乎也是共识…… 因为情节严重标准太低了。
而买卖妇女儿童中…… 本身有法理也有人情。
你们想象的恶劣情况,都是并罚的……
这种三年以下,可缓,即便取消了原本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仍然存在但书出罪可能的情况,反倒是比较接近罗老师的观点——能符合三年以下的,基本就是收买儿童真当自己孩子养了 / 收买妇女真共同生活出感情了。
那么在不考虑 PTSD 的情况下…… 也有其合理性。
当然,适当的处罚,一方面是对违法性的评价,另一方面,也是要减少这一事情的发生。
从法律的角度上说,法律只能针对人,不针对熊猫。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从法律的角度上说,法律只能给人计划生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中国人口基数这么大,生育率再低,也无法达到熊猫的精贵程度。何况还可以生育三个,生育多个也未必处罚。
1 二者保护的法益不同,根本不能进行比较。请告诉我质量和长度怎么比,不得先切换到同一个单位吗?
强奸已满 14 周岁的男性只能定强制猥亵罪,这样看来我们男人不是更惨?!
气得我手脚冰凉、浑身发抖,后面我也不会了
再者,强奸女性有强奸罪可以处罚,那强奸大熊猫呢?
这样看我国女性的地位也没那么低,是吧?
2 我不否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畸轻,可以适当提高。但是不能通过二者的刑罚的比较来得出这个结论,换言之,结论没问题,论证过程有问题。
即使是视频作者罗翔老师本人也给出了他的理由:共同对向犯的刑罚基本相同,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对共同对向犯刑罚相差悬殊,与共同对向犯的法理不兼容。
不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只有单纯的收买,如果加上强奸等行为是数罪并罚,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加重处罚。
3 立法的归立法,司法的归司法;理论归理论,实务归实务。有些司法问题比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轻,这些应当通过司法来纠正。如果打击力度不够,就算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提高到死刑也没用。
顺带一提,在一些些犯罪学家看来,比如赫希,就在他的《犯罪的一般理论》提到,刑事政策对犯罪率的帮助极为有限。
4 把这个当段子看看可以,真要当真了只能是外行,法外狂徒张三、狗蛋狗剩小芳的爱恨情仇、暗挑大拇指只是在枯燥的法考生活中充当调味剂而已。
外行,随便写写无关法律的想法。
个人并不认同很多法律大 V 的思维方式。解决一个问题,应该充分了解这个问题的定义,起源,发展,国内外现状。
而不是在纯理论上去评判。
这种纯理论的评判当然符合民意,但民意就是正确的吗?
专业人士是民众对抗信息不足,知识不确定的壁垒,如果没有这个觉悟,随便下结论,是对民众的不负责。很多时候,你保护了民众,却会被民众唾骂,而这才是你的责任。
收买妇女,看后续行为,限制自由定非法拘禁,强迫性行为定强奸,打人的定故意伤害,阻挠解救定妨害公务。
另外,定罪太重,不利于解救。统一定死刑的话,被收买妇女都活不了。
拐卖已满 14 周岁的男性不构成犯罪。。。
单纯买就更不用说了。
也不见有人为男性发言。
。。。
侵害的是不同法益(一个是人身权,一个是社会管理秩序),没有相比较的必要。
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 年确实短了点。
先说结论,
关于收买妇女,法定最高刑确实是三年。
但是!
收买妇女的意思就是纯粹的收买妇女,你不能限制她的人身自由(意思就是随便她离开),否则就构成非法拘禁;你不能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不然就涉嫌强奸;你不能打她,否则算故意伤害;你不能摸她,否则算猥亵妇女;你不能骂她,否则涉嫌侮辱妇女……
没错,除了买下她,你什么都不能对她做,这种情况下收买妇女判三年是正确的说法。
结论就是,收买妇女最高判三年 = 你花了钱,人不能碰,你还得坐牢
只要你有其他任何违反行为,都要数罪并罚或者加重判罚!
物以稀为贵。因此熊猫珍贵,妇女相对来说不值钱。
1 原子弹 = 10000 熊猫
1 美联储 = 5000 熊猫
1 总统 = 1000 熊猫
1 州长 = 100 熊猫
1 马云 = 80 熊猫
1 国会议员 = 10 熊猫
1 美国人 = 2 熊猫
1 第三世界国家留学中国的留学生 = 1 熊猫
1 老虎 = 0.8 熊猫
1 中国儿童 = 0.5 熊猫
1 中国妇女 = 0.3 熊猫
1 菲律宾妇女 = 0.1 熊猫
1 白鳍豚 = 0.08 熊猫
1 泰国妇女 = 0.03 熊猫
1 中国农民工 = 0.01 熊猫
1 麻雀 = 0.0001 熊猫
1956 废止奴隶制、奴隶_贩卖_及类似 奴隶制的制度
中文 -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1979 拐卖人口罪
然而, 我国 1997 年刑法取消了拐卖人口罪, 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取而代之。《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关问题探析》
以下全部文字,全部来自微信公众号——罗翔说刑法,罗老师在文中详细的讲述了对于拐卖的量刑。老师认为拐卖罪轻了。
——————————————————(这是法外狂徒张三的分割线)————————
两会期间,有代表提出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点刑。
对于人贩子,大家都深恶痛绝,即便在监狱里,人贩子也为服刑人所不齿。月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被告人张某、周某等人拐卖儿童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张某、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舆论一片叫好。
不过,有个现象值得注意: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人们在谴责人贩子的同时,似乎却对买方格外地宽容。
法律也是如此。刑法第 240 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下一条,即第 241 条却规定,如果不考虑强奸、非法拘禁等暴行,单纯的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只三年有期徒刑。
买方和卖方,三年和死刑,刑罚明显不匹配——刑法对前者的打击力度要弱得多。
拐卖与收买属于刑法理论中的 “对向犯”,是一种广义上的共同犯罪。
所谓 “对向犯”,指以存在两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如受贿罪与行贿罪。没有受贿就没有行贿,没有行贿也不可能有受贿。对向犯有两种:一是共同对向犯,二是片面对向犯。前者所对向的双方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后者是只有一方被规定为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就属于共同对向犯,因为所对向的双方都被规定为犯罪。但销售伪劣产品罪则是片面对向犯,只有销售者一方构成犯罪,而购买者不构成犯罪。一般认为,购买伪劣产品者并非销售假药方的共犯。
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立法者对共同对向犯的处罚要明显重于片面对向犯。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构成犯罪;但是对于普通发票,刑法只惩罚卖方,不惩罚买方。这主要是考虑到买方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毕竟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不多,但购买普通发票的人却大有人在,法不责众。
在刑法中,共同对向犯的刑罚基本相当。罪名相同的共同对向犯,如非法买卖枪支罪,买卖双方自然同罪同罚。罪名不同的共同对向犯,刑罚也相差无几,比如购买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刑罚完全一样。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刑罚也相差不大,受贿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行贿罪最高刑也可达无期徒刑。
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妇女、儿童罪这一对共同对向犯很特殊,对向双方的刑罚相差悬殊,到了与共同对向犯的法理不兼容的地步。
说句不好听的,当前法律对于买人的制裁力度甚至比买动物还要来得轻缓。刑法第 341 条规定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收购与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人,买卖双方同罪,基础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买一只叶猴就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买两只则是十年以上。联系到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买卖
鹦鹉案
,买家动辄获刑五年以上。这样一来,不免有 “人不如猴、人不如鸟、人不如物” 的意味,无论如何都会让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为什么这么轻?立法者或许是考虑到我国人口买卖的悠久 “国情”。在一些地方,帮老光棍购买女性解决婚配问题,是要举全村之力才能办到的事情——人人有责,导致人人无责。
但法律的要义在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而非其偏见和陋俗,“倘若人权得不到保护,社会上就没有法治可言”(《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联合国正式文件,A/59/2005)。
当然,相关法律也不是毫无改进。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取消刑法第 241 条的免责条款。
原法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将其解释为,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这样一来,拐卖犯罪几乎成了片面对向犯,买方几乎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由于过于迁就陈腐陋习,漠视妇女儿童的基本权利,这一法条及解释在法学界一直备受诟病。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试图提高对买方打击力度,将免责条款修改成 “从宽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上述修改仍然没有达到保护妇女、儿童应有的力度,与有关共同对向犯的法理还有很大错位——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对收买方的最高刑才三年有期徒刑,差距明显太大。
十多年前,有部叫做《盲山》的电影,讲述女大学生白雪梅被拐卖到山区,给老光棍黄德贵做老婆的故事。期间,白雪梅被虐待、被强暴、被殴打,多次逃跑,却终于走投无路。电影有两个结尾:一个是基于真实案例(郑秀丽被拐案)的,女主角拿刀砍向 “买” 她的人、丈夫黄德贵;另一个是虚构的,白雪梅在司法者 / 警察的帮助下,逃出深山。
十多年过去,真实和虚构之间是否发生了转换?从法律的层面看,并没有。影片的导演李杨是这样解释 “盲山” 两个字的——大山深处,人心已盲,黑暗无法穿透。
也许,要求法律来改变人心,是不现实也不恰当的。但还是那句话,法律至少要有所作为,如果不能成为照进黑暗的灯塔,那起码也要发出守护人权的微光,给白雪梅们一个公正的盼望。
所以,我建议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我媳妇说了,女人比熊猫多!
我觉得很有道理。我们不能仅仅现在人类这个小群体里去看待问题,而应当现在生命这个大概念里去分析。蝼蚁虽小,尚且有命,建议故意杀人罪改成故意杀生罪,那就不会有华南海鲜市场了。
一个是破坏生态结构,一个是优化人口结构,能一样吗?
知道骗一个知情下乡有多难吗?更何况是骗一个知情下乡与当地人结合。统战懂吗?大棋懂吗?
“我女儿今年 18 岁了,我被拐那一年也是 18 岁。”
2015 年,历经 9 年,郜艳敏又成为了最为关注的对象。9 年前,她当选 2006 年度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
也是因此,她得以第一次在公众面前,讲出自己被拐的经历,以及如何当上了乡村老师。
但从这之后,村民们对她开始横加指责,当地村委撤销了教学点,郜艳敏不再担任老师。
的确是的无论是早期和现在买女人和小孩判刑都不重。
我个人也觉得是轻了点。可以再重点。
但是大家也不用悲观,这并不代表对法律女人和小孩的保护力度不够。值得注意一点,买妇女的处罚并不是这个处罚的全套法律力度,它是仅仅针对的是买方而且单一购买方的法律。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强奸罪; 非法拘禁最; 故意伤害罪; 侮辱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而这套法律还有针对拐卖方的法律,即【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叫【拐卖人口罪】。拐卖方的起步是五年到死刑。
下面是案例
太长懒得打开版。
像这种拐卖的,行为稍微过激了点数量稍微多一点那就是无期,死缓,死刑。裁判书网一搜一大把。还有另一个案例前些日子看到的大家有兴趣可以搜搜,有个人跟着团伙拐卖妇女获利 6000 元判了十三年系里面最轻的,6000 元判十三年啊!!单看性价比卖人,还真不如去抓熊猫。。熊猫你称斤卖都不止分 6000。。。
即是说解救一个被拐卖的女人,一定会有一个拐卖方被判五年到死刑,以及一个买方三年以下。这才是全部力度。这还不包括中间转运购买转卖的,那些比单一购买的罚的更重。
而相对施行方来看非法捕猎是三年以下到无期,这个无期是要情节特别严重。这个特别严重就真的特别严重了,注意 “特别” 两字,不是情节严重而是情节 “特别” 严重。有兴趣的可以去搜一下这条法律,作为熊猫和其他野生动物那可比妇女惨多了。而且那边最低才几个月,熊猫虽然十年起步,但最高也才是无期。这就持平了。所以说女人不如熊猫是说不过去的。就算要哭也是熊猫哭。
拜托各位拳手你千万不要跑来和我说什么女人仅约等于熊猫。。男人可没有什么自信敢和熊猫比贵,男人只敢和狗比比。。。它熊猫的待遇除了年轻的时候要在动物园坐班有点不人性外,其他的各种待遇和保护已经和人相等了朋友。。宁不想像熊猫请让我来。。。您要实在要站在自己的角度觉得你自己应该比熊猫精贵,我只能说,站在熊猫的角度,它的想法可能和你差不多。只不过是反过来。
熊猫也会和你举个例子。我去外国住一段时间能换几个亿的订单,你嫁给隔壁老王几十万的彩礼都够呛能谈下来,你凭什么和我比。/ 手动熊猫头。
所以说买妇女最终判 3 年是在说一个条文,并且觉得对买方的处罚应该加大力度。
而很多理解的人可能理解出现偏差了或者故意造成这样的误解吸引话题,觉得一个妇女被拐卖有仅有一个人只需要付处 3 年的代价,这就是完全偏离原题了。
另外,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是近几年才兴起的,大家觉得应该错归咎于买者这样去制止中间的犯法行为。首先体现在了野生动物保护上。而早年的意识形态并不是这样的,早年大力打击的是拐卖方,拐卖妇女儿童的一直是重罪。因为在早期的观念里,而且买和买的情况还不一样,买方虽然有错,但是存在很大部分的存善意,买儿子回去是真的当儿子的,买女人回去真的是供着当老婆,说起来你们可能不信,很多买女人回去的也不会进行当场强暴,而是对她进行爱的供养慢慢感化女人让她变心甘情愿的变成自己老婆。当然实际上女人也没有别的选择。而且大部分买方在被追查到或者亲人找到也都会配合把孩子女儿还回去。
这就导致了早期即便你想追究收买人的附加责任,比如强奸,故意伤害,拘禁等,也无人指正。因为被害人往往和被告站一起。觉得没有他自己会更惨。所以如果判太重当事人很可能直接放弃追究。
说一点更尴尬的,你们就当个段子吧。有很多是被拐卖的人求别人把她买下来的。你想想这上庭了怎么说?她求我买她,我买了,我以为我做了好事,你们却要判我?
没办法,早期对女人儿童施暴的都是拐卖方,比如养在猪圈,天天性侵,当奴隶,逼小孩子学危险的动作去乞讨,不给饭吃,打断手脚博取同情。所以很多被买的女人和孩子都不怪买的人,甚至有的还觉得是买的人帮他们脱离了苦海。当然也可能有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反应。其实她们自己和警方也都知道,没有人买她们会更惨。她们可能会被送到地下性交易场所甚至其他更变态的地方。所以对这部分人的惩罚是相对较轻了。
所以,事情有这么个事情,但道理并不是一些人想的道理。更不是那种经过发散以后的煽动曲解的理解方式。
加更,补发上面提到的那个涉案 6000 实收 1000 判了 13 年的案例。
他不参与也拐不参与强迫女人出去卖,就带着被拐卖人坐了个飞机转个手。收款 6000。扣去成本实获 1000。判了 13 年。。如题主老师所说,熊猫才 10 年。你转个手称斤卖都不只 1000 吧,你就不要说熊猫了,你走私个 iphone 都不只 1000 了兄弟。。
道理是这么个道理,但 “买妇女最重判 3 年” 指的是只有 “买妇女” 这一个犯罪行为,至于其他的往往伴随 “买妇女” 这一行为出现的什么强奸、拘禁、虐待之类的行为是不包含在内的。
也就是说,你如果只是收留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且好吃好喝供养他们,让他们回归人类文明的正常生活的话,事实上你是帮助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出了火坑的(前提)。因此虽然你有犯罪行为,你的购买行为亦处于行业链中,对法益确有损害,但毕竟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说立法者希望引导收留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能够实施良善的对待方式,所以只判三年问题不大。
题外话:很多人第一眼看到标题的想法,可能在思考 “恶法非法”“恶法亦法” 之类的问题,但如果真正深入研究学习过法理,便不应当掉入标题党的陷阱。
即使真的这个法是 “恶法”,我们也应当秉持“恶法亦法” 的态度对立法程序给予尊重,同时秉持 “恶法非法” 的态度敦促立法者对 “恶法” 进行修订与完善。
罗老师的视频我也常看,虽然在部分观点上有不同意见,但罗老师的学识气度着实令我折服,视频中他的本意也并非攻击立法者或是社会秩序,只能说视频上传的人可能由于其先入为主看法,标题起得有点问题。
上位者家妇女不会被拐卖,但要看熊猫。
中国法律确实有很多量刑不太合理的,不光是题主问的那些,比如:
拥有两支及以上玩具枪
3P 或者双飞
卖片
等等,都算量刑过重。
不过也有量刑过轻的,
比如著名的董珊珊案,虐待打死最多只能判七年,
故意伤害罪,只看伤情鉴定标准量刑,但是很多行为伤情鉴定很轻,但是实际上造成的痛苦极大,比如水刑、电刑、冻刑、灌芥末辣椒喷辣椒水、体位限制等,根本判不了几年。
因为国家也欺软怕硬。
买卖某些野生动物是少见的个人行为,个人好欺负。
买卖妇女是宗族集体行为,很多时候惹不起。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各地还有乡民砸烧乡政府的暴烈事件呢。
慰问没听说过?只要某个地方发生了需要慰问的事件,当地主官的仕途基本就到头了。你今天得罪了乡民,明天寻个由头人家就跑到你门口堵门去了。呀,想想都让人心直哆嗦。
你问从法律角度解释,那法律又是以什么为角度定的这条法律呢?
商品的价格由其价值决定,供需关系影响其价格。
熊猫太稀有,女人不稀有。
没有几个妇女敢说自己比熊猫值钱吧……
现实,就是这么残忍,被拐卖的妇女,因为被拘禁、被强奸、被生子,就被默认,跟罪犯成了一家人,她们甚至会因为小孩,被拴死一辈子。
大家都知道,只要买妇女,就少不了非法拘禁、殴打、辱骂、强奸等一条龙流程,难道立法者不晓得?为什么从前不追责?现在量刑也很轻?
所谓偏远穷困,不懂法,执法难,明显不是理由。更根本的原因,是从立法者到执法者,都不认为这是恶性犯罪,只会归结于,买方太穷了。
至于被拐卖女性,所经历的那些痛苦和凌辱,根本不在考量之列,也不会有赔偿,反倒是受害者,需要顾虑小孩的生活和感受,不敢追责买方。
记得某一年,媒体报道,湖南邵阳有一个无妈乡,还在切切的呼吁,离开了的妈妈们,为了孩子,回去跟那些男人,过穷困潦倒毫无希望的日子。
必须承认,依法维权,获得公平,对于被拐卖妇女,就是一个伪命题。从立法之初,就未曾考虑过她们的利益,毕竟她们只是很小的群体。
谁会在乎她们呢?
这种情况很多嘛。我以前看了一个案子,一个团伙强迫多人劳动十数年,那些受害人家属都还以为受害人死了,早些年出去打工打得渺无音讯的很多,其中绝大部分都死在外边了。后来有个受害人逃出来了,那个团伙被抓,最多的也才他妈判几年,这些杂种在监狱劳动改造,衣食住医疗怎么都要比当初的受害人好,劳动量绝对也小很多,就这才判几年。
记者采访了一个受害人,这个受害人回家后住在哥哥家,四十来岁的人,记者采访他,他居然哭了,害怕见陌生人,街都不敢上了。
那如何解释买卖男人
不!犯!法!
呢?
别啥事都女拳了求求你们了。
中国犯法后,最严重的处罚方式是死刑。
在中国能判处死刑的罪名有 40 多个,你们猜最先定义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是啥?
叛国罪。
然后是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等等
我们所认为罪大恶极的杀人放火绑架强奸都在很后面了。
各个国家应该都差不多。
从这个角度想想,是不是比较能理解买卖熊猫比买卖妇女刑罚大是可以理解的?
妇女同志们,如果真的有一天拐卖妇女也是死刑了,那你们更危险。
另外,强奸妇女最高也是可以判死刑的
但强奸男人几乎没啥判罚
这个才是难以理解的
一个两个法律专精的答主都钻了牛角尖走进了空中楼阁的误区。
抛开法条回到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
统治阶级不想让人们伤害大熊猫,所以重判。
统治阶级觉得人口买卖虽然不好但对于落后地区也不好下手太重,所以人贩子重判,但买家就意思一下拉到。
毕竟 “不能拿法律当挡箭牌”
鉴于前面很多专业人士已经表达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法定量刑的不合理之处了,我想换一个角度,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一下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量刑方面的合理性。苔花如米小,也学牡丹开,见笑了。
提醒一下,经济学的基础是理性人原则,因此下列观点均是放在理论层面进行讨论的,请不要评论或私信 “学法律只看法条不看判决书的吗?”
题目里说买大熊猫判 10 年,买妇女最重判 3 年,这里存在很强的误导性,乍一看好像我国立法不公,但是实际上买大熊猫的 10 年只是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刑法》第 241 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 341 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播学上有一个施拉姆最省力原则公式:媒体选择几率(P)= 媒体产生的功效(V)/ 需付出的代价(C)。用桑本谦老师的观点来表述就是:刑罚的威慑效果(V)= 惩罚的严厉程度 (C)× 惩罚概率 (P),其中惩罚概率近似于破案率,亦即在惩罚概率极高的情况下,较轻的惩罚足以抑制犯罪。而作案成功率趋近于零,则意味着即使对这种犯罪行为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也不会导致此类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加。这个公式既可以在立法中被作为确定法定刑的考虑因素,也可以在具体案件要件失灵时被用于分析案件进而量刑。
既然题目里只说了 “最重判 3 年”,那就不讨论转化罪和数罪并罚的情况了。在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中,犯罪对象是被拐卖妇女的人身不可买卖性。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 14 周岁以上的女性,被拐卖后第一个反应是什么?逃跑。无论是被贩卖到多么穷乡僻壤的地方,被害人一定会竭尽全力逃生并报警。此外,村里突然多了个陌生女人,村里人难道哪怕一个人都不会怀疑吗?即便当地民风不正,哪怕只有一个人稍稍有一丝良心或者法律意识,也会对被害人逃生提供了帮助。另外,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不排除收买人对受害人动了恻隐之心,不阻碍或者送人回原籍或原居住地。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破案成本是较低的。在一定的刑罚威慑效果下,破案率 / 惩罚概率 P 值较高,相应的惩罚的严厉程度(C)就会较低。体现在犯罪论上就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相应的应受惩罚性较小。
而买一只大熊猫呢?大熊猫不会报警,不会逃跑,养在家也没啥大动静,杀掉吃肉也不会有人怀疑,死了埋起来或者焚烧消灭证据一了百了。买大熊猫再卖给外国人,大熊猫出了国就更难找。对于执法机关破案的难度系数很高,在一定的刑罚威慑效果下,破案率低,刑罚的严厉程度就应该高。当然这里讨论的是法定的基础刑 5 年,有期徒刑 10 年所对应的情节对于执法工作的障碍只多不少,在此不予赘述。
以上就是我的观点。还有一点题外话:法学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理论与实务没有哪一个更高贵;法制和法治是不断进步的;罗翔老师的法考段子乐一乐就好了别开始带节奏。
这个现象从某种意义上满足马尔萨斯的人口论所推导的结果。
实际上这就是马尔萨斯镰刀的一种表现。
当人口需求大于资源尤其是优质资源供给时,劳动力总量远多于优质岗位时,有一部分人自然就不是人了,对于其他 “是人” 的人来说,可能连牲口都不如,更何况熊猫。。。
回答这种问题还是反智一点的好:
这年头长个嗨就想拿自己当国宝要价了。
钥匙十块钱三把___,___?
希望你们冷到结冰,抖到散架,哭到眼瞎。
其实高额彩礼就是买卖妇女,至今不能入刑,实在是现代文明之耻!看看欧美国家,结婚都是女的给男的钱。看看日本,情人节都是女的给男的送礼物送钱。就算野蛮落后的印度,也是女的嫁人要给男的钱。只有中国,至今还保留着几千年前的男的给女的钱的陋习。
比讨论买妇女判的不重更有意义的,是讨论买妇女去农村就重判和拐卖妇女到城市就轻判甚至无人过问。过去几十年,这个可怕的局面一直在持续的把农村女孩子源源不断的诱拐甚至强拐到城市。所谓农村男多女少,性别失衡,跟这个有很大关系!
直面问题,才能解决问题。
当然,女拳师不免要打拳,如孔乙己一样的念叨 “拐农村女孩去城市不算拐” 之类难懂的话……
至今,事实依然如此
能判 3 年已经算是严惩了
掏鸟窝(鹰)判十年案,一大堆人出来讲如何合理合法……,
十个拐卖案,九个都是是如何如何解救
2020 年一桩跨国拐卖妇女案,主犯判 6 年,而买方判决书上只字未提,这个就是常态。
那么,哪里可以买熊猫呢???
法律角度的解释大佬们都说过了,说一下我的个人理解
执法不到位,你就是判人贩子螺旋升天都没用
因为熊猫的数量乘以 10 也远远小于妇女乘以 3
不请自答,这个问题太有意思。
单从法律规定来看,确实是这样的,但是,我个人观点认为不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我们之所以认为不合理,是我们脱离了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单纯的以量化的形式解答这个问题。
一般刑法规定的行为模式是: 主体 + 行为模式 = 法律后果。
我们把上边的法律规定按照这个行为模式分要素代入得出下面两个公式
刑法一般主体 + 购买妇女=3 年有期徒刑;
刑法一般主体 + 购买熊猫=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两个等式同时去掉公约数,可得出刑法保护以熊猫为对象的法益>刑法对妇女法益的保护。
不用问,绝大多数的人都是这么想的。从数学的角度看,确实是这样,但是数学是数学,刑法学是刑法学,一个是自然科学,一个是社会科学,你不能脱离社会生活去研究刑法,你却可以脱离社会去研究数学。
单纯以购买行为来看,购买一只熊猫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购买一位妇女的社会危害性。这不等于说妇女的价值小于熊猫的价值,举个例子,你杀一只熊猫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绝对不会判你死刑,但是你杀一个人,是可以判你死刑的。举这个例子我只是想说明无论是买熊猫还是买妇女,都只是针对妇女和熊猫实施的收买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而进行的社会危害性评价,不是针对对象妇女和熊猫本身价值的判断。说的有点饶了,我再举个例子说明下,熊猫是否可以评价为国家的财产,按照宪法规定野生动物尤其是国家保护动物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熊猫如果单纯以经济价值衡量,你估个价,随随便便都是天价,这还不考虑熊猫的科研价值和野生动物多样性的价值,你把熊猫换成清明上河图你就明白了。非法买卖清明上河图,国家判你十年有期徒刑大家觉得合理吗?这样就没人觉得不合理了吧?熊猫也好清明上河图也好,在刑法评价上都可以评价为国家财产,是本质上一种财产利益,因其稀有性,国家才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财产予以特别刑法规定。
收买妇女的行为的量刑规定是单纯以收买行为评价的,如果后续实施了强奸,伤害,杀害,侮辱行为,需要和前行为数罪并罚。反观,购买熊猫之后,你是当宠物养还是杀了吃肉,都构成只一罪。购买熊猫量刑更重,也仅仅对收买行为一个行为造成的危害而言,并不会造成量刑过当,恰恰确是合理的。
为什么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量刑不高?从刑法的社会预防来讲,如果规定收买妇女的行为基础量刑过高,实际上是鼓励杀害,伤害妇女,收买者一旦实施了收买行为便没有退路,只能继续对所收买的妇女实施限制其自由的行为,不愿意放她回去。
从中国社会的现状来看,收买妇女的行为基本上是农村落后地区,其行为也有一定情况下的无奈,且一般是全家参与凑集资金,联络人贩子购买,一旦量刑过高,导致全家入狱,打击犯罪太广,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最后,对于司法考试培训老师的课程,他们的说法可能过于理论不适合刑法学实践,且他们身份是老师,有些言论目的是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比较极端,不要盲从。
国家不算太在乎你(罪犯)会不会把熊猫杀了,但在乎你(罪犯)会不会把拐卖妇女杀了
涉及熊猫的犯罪,按现在现行规定熊猫价值为 50 万,然后意外把熊猫弄死按照十倍赔偿,就是民事责任 500 万。
人?可能也就三十万
感觉就类似 chanel5 比人血贵吧,毕竟物以稀为贵,不是说单指妇女,大熊猫是应该比 “人” 价值大一些的
同一个案件,定故意杀人罪,反而有可能比定故意伤害的刑期要短。
因为量刑学不够发达呗
你买了一个妇女回家,她肯定反抗对不对,你要把她关起来,然后就构成了非法拘禁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然后你买个女人回家肯定是想传宗接代吧,构成强奸了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事后这个女的感觉屈辱,自杀了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或者这个女的反抗,你恼羞成怒,你打她,把她打伤、打死了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或者你想利用这个女的赚钱,其他人可以花钱玩弄她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你觉得这个女的你买了亏本,想再卖掉,或者把她器官卖了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买回来这个女的,你肯定会让她干活吧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来救人,你和你村子里的人肯定会反抗吧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一套下来,少说十年以上,无期死刑也不在话下
你不要只看到三年就开始三观崩塌质疑法律之类的,后面还有一系列配套法律保护被害人
假设您是一个那样的人,您买了一个妇女。
那您把妇女买回家,总不会是当奶奶一样供着吧。
您不干点儿别的?
数罪并罚听说过吗?
大家也可以这么说,看见被强迫卖淫的被拐卖妇女,心生怜惜:
这种比较不就是关公战秦琼式的抬杠嘛。
购买妇女无论如何都要判刑,这立法精神其实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没有下游购买行为就没有上游拐带、偷盗。就好像抑制绑架勒索行为的最好办法就是不管人质安全直接打死劫匪,每一次付钱赎人都是在恶化社会环境。
但一定说买妇女礼貌放走也该判 10 年,这思路无外乎 “你不想干坏事为什么要花钱买?”,跟“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花时间送医院” 思路是一模一样的呀。
这个问题有意思就有意思在这个 “从法律角度”。
从法律角度,绝对没法解释。这个法条就是大大的有问题,既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
但一切存在,必有原因。
所以这个现象的解释,只能在法律之外找。那么最重要的一个问题,谁在购买被拐妇女?
实际上,当我们的目光瞄向其背后涉及的社会问题时,我们会无奈地发现,这是一种法律的妥协。
**妥协于赤贫线以下的残酷真实。**我们现在为什么要把脱贫攻坚、全面小康当成头等大事?因为还存在着我们难以想象的贫困(尤其是其中的残疾群体,是购买被拐妇女的主力军之一)。他们娶不上媳妇,却又把娶媳妇、传宗接代视为刚需。怎么办?只有靠买。咱们觉得天人共愤,人家觉得天经地义。
**妥协于法治的阳光尚未照射到的阴暗角落。**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反过来说,赤贫以下的人们,你很难用法治思想去武装他的头脑。从我接触到的一些极端案例来看,在咱们讨论判 3 年合不合理的时候,人家压根就没觉得这事犯法。
**妥协于 “法不责众”或者至少是 “严法难责众” 的执法困境。**给一个买熊猫的人判重刑没什么操作难度,因为会去买熊猫的人不多,买得起熊猫的人也不太可能完全是个法盲。给一个买妇女的人判重刑则不然,你可能触犯的是一村子人的利益,你可能面对的是是一群愚昧无知的法盲。你不仅陷入了不教而诛的道德困境,还可能引发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妥协于眼球决定工作导向的 “公平正义经济学”。**拐卖妇女儿童,每年起码有几千起。买卖大熊猫?分分钟上国际新闻头版。关注度、社会地位不同的个体,有时会荒谬地对应不同的法治待遇。人生而平等,但有些人比其他人更平等。法治有时也是这样,大熊猫比某些人先沐浴法治的光辉,虽然讽刺,却也现实。
然而这些理由,无一例外的,无关法律本身。这种妥协,也不可能完全靠法治来解决,它有赖于经济社会发展这一基础。
中央讲四个全面,既有全面法治,更有全面小康。这两者有何关联?为啥全面小康居于引领地位、统帅地位?咱得品,得细品。
当然,国家发展到今天,全面小康都近在眼前了,也是时候回头审视审视咱们的法律到底有多少这样的妥协,挑挑毛病改改错了。我相信解决这个问题一定也用不了多久。
唯一悲哀的是,3000 万光棍的单身问题依旧无解。可以想见,拐卖妇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依旧不可能销声匿迹。
有什么好洗的?捧着书给法律正名?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你再怎么逻辑严密,理由充分的法律,面对这么贫瘠的事实,怎么能让人感受到法律司法的权威?事实就是量刑不合理,法定刑太轻,有什么好洗的。
我不明白 我真的不明白
我觉得被拐卖是除了酷刑以外最痛苦的活法了
如果拐卖行为都不能被严惩
我真的会怀疑法律的意义
讲个更惨的,
拐卖成年男性不判刑。
人命没有熊猫值钱贫富差距大罢了。
大部分人命在国内也就几十万到百万,但是一个熊猫每年能挣上百万美元外汇,所以你觉得买卖熊猫判三年,妇女十年会发生什么。熊猫直接消失在历史长河里,妇女被卖直接被打成终身残疾,防止逃跑。
有的人没有见过以前的拐卖妇女,早年农民是不太信拐卖妇女会被判刑,然后普法以后,拐卖的妇女很多直接被敲断腿,弄哑,只留下生育能力。
人性是非常恶劣的,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们做不到。一个娶不到老婆的人,不能找地方发泄,你猜猜他会干嘛?
改善妇女的生存环境,首先应该让卖淫合法化,让有需要交换价值的妇女去稀释底层的性压抑。以前的强奸犯为什么那么多,而且强奸以后还杀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管的太严,被发现也是死,权衡利弊,还是杀了省心。
卖淫合法化,加重物质处罚,强奸案很快就能降下来。买卖妇女也能大规模减少。至于拐卖儿童,这个牵涉的就广了,福利监管教育都不到位,整个儿童成长的系统是混乱且畸形的。
不理解?
因为:
拘禁熊猫不加罪,但拘禁妇女要加罪 3 年;
猥亵熊猫不加罪,但猥亵妇女要加罪 5 年;
交配熊猫不加罪,但奸淫妇女要加罪 10 年;
侮辱熊猫不加罪,但侮辱妇女要加罪 3 年;
虐待熊猫不加罪,但虐待妇女要加罪 2 年;
吃了熊猫多判几年,但吃了妇女直接判到死。
加着加着,买妇女判得就比熊猫多得多了。
除非你买来妇女后,不限制其自由,相敬如宾,好吃好喝供着。嗯,这样的话,买妇女确实判的挺轻的。
从法律角度没法解释,我们从经济角度解释。
买一个奴隶或者一个婴儿,谁吃亏了?买方和卖方都赚了,奴隶和婴儿血亏。
楼市涨了十倍,谁吃亏了?买方和卖方都赚了,只有还在学校的家境一般的年轻人吃亏了。
在买卖熊猫过程中肯定是国家吃亏了,但在买卖奴隶和婴儿中国家并不一定吃亏,在不那么讲究政治正确的年代,国家还会对买卖奴隶收税。
在我国古代还会对娼妓和赌博收税,甚至国家亲自下场开设妓院和赌场。
所以对于这种打击犯罪需要很大成本,却没有什么受益的事情,国家需要核算成本,于是着重打击卖方市场,对于买方市场选择轻处理。
比如一个村里的人买了一个女人,村里所有人都知道情况,但所有人都不报警,按理来说都是帮助犯,属于藏匿犯罪人员,应该把整个村子里的人都抓起来,关进牢子里。
现实是执法成本不允许,只能选择轻处理。就好像嫖娼盗版赌博也是因为执法成本的原因,只能轻处理。如果要全部都处理的话,我们国家的监狱里就会像美国一样堆满了人员。
当然,如果我国城市化程度很高,执法成本会下降,如果我国工业化程度很高,就能负担执法成本,如果我国落后地区信息化程度很高,也能减少犯罪降低执法成本。
法制化道阻且艰。
等那个买【嫁给大山的女人】的男人被数罪并罚了我再回来给洗地的回答点赞
为啥不能类比?某些人指责别人不当类比前,是不是先反思下自己举反例有没有滑坡谬误。有些人思路好奇怪,承认这件事有问题,就是嫌这个说法太耸人听闻。事实总是令人难以接受哈。不同法益无法比较,那不同法益冲突怎么解决(紧急避险)?法官遇到这种问题直接说无法比较,各回各家?你们在逗谁啊~你们脑子里真的是名为理性,实则傲慢。看着你们关评论,甚至扯 “妇女自愿被拐”,你们的面子真的比人家的人生要重要。做人,还是要有良心~
这其实挺好理解的。假设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毫无疑问他犯了杀人罪。假设十个人杀了一个人,那么需要漫长的扯皮去定义主犯和从犯。假设一百个人杀了一个人,你会发现那个人是自杀的。
如果是一百万个人杀了一个人呢?那就不是案件的事了。只要你试图还原下现场,你要面对的就是战争。
而法律的目的就是缓解矛盾,避免战争。它没有那么大的自信可以挑战所有荒山村野。
有句话叫道德是约束底层人的绳索,那么神圣性比道德还低的法律就只是一块压臭咸菜的石头罢了。
一对大熊猫一年的租金大约是人民币 345 万到 690 万元左右,然而这些租金是用来支持中国大熊猫的保护工作,租期一般是 10 年,合同到期了也可以续约,租借出去的大熊猫在国外生的宝宝属于中国的财产,小熊猫到了 2 岁以后要归还中国。如果熊宝宝在国外死亡,需要赔偿巨额罚款。
大熊猫一定要上有生命保险,美国的保险赔偿金额是 100 万美元,大熊猫如果死亡,赔偿的这笔费用是归中国所有。另外如果是人工饲养不当导致熊猫死亡,要额外罚款 80 万美元。大熊猫居住的环境比较特殊,需要大量的新鲜竹子,所以会要求动物园附近要种竹子或是定时购买竹子供大熊猫食用。
熊猫真的很贵呀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女人和孩子都不是人,而是物品,是可以交易的商品。
因此偷抢女人孩子买卖女人孩子跟偷抢东西销赃的量刑标准大体是一致的。
这是民族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体现而已。
法律要向弱势群体倾斜啊。
买妇女的都是边远山区的穷人,实在娶不着媳妇,才出此下策,女人又是男人的基本需求。所以轻判。
买的起熊猫的都是富人,熊猫又完全是非必要需求,都是有了钱都不知道该干啥瞎得瑟的,重判!不刹住这股歪风,不知道它下一步要干啥。
这提问明显就是来带节奏。
所谓不谈剂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
这个提问就明显是拿量刑来对照一般人认识中的罪行严重程度,让人觉得法律定得真是糟糕。
同时还包含文字游戏,把买妇女和人人厌恶的拐卖妇女等同,稍微不注意的人就被带了节奏。
详细的为什么量刑上有这种差别,相应法条,别的答案已经分析差不多了,我就不复制粘贴了。
蠢不蠢呐。
想反对这种事,要强调 “人权不如动物权”。
不能孤立的强调拐卖妇女量刑不如熊猫。
因为拐卖一个男性量刑远不如拐卖一个女性,更不如拐卖一个熊猫。
单独强调拐卖妇女量刑过低就没法团结男性群体——想搞大事,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好吧?
拐卖一个男性,没有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文,只能拆解为非法拘禁,最多再加一个强迫劳动。
哪怕这个被拐卖的男性被困在黑煤窑挖了十年煤,也只会判强迫劳动罪——三年以下。
这名男性在黑煤窑被打无数次,只要解救时不存在重伤就不会导致罪犯的刑期加重。
哪怕这名被拐男性在黑煤窑内被 J 奸无数次,只要被解救前几天他没被 J 奸过就没法取证。
最好的做法,就是把妇女儿童罪扩大成为拐卖人口罪,量刑十年起步,男女同时在该法律条文保护以内。这样一来,支持群体就会多得多。
发什么律,这个东西就是统制老实人的,现在还不懂这个道理吗?你买卖熊猫这种动物说明你是一个积极向上有老婆有孩子的艰苦奋斗的年轻人鸭,当然要管你了,而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又穷又没文化的老光棍不惯着点万一杀人放火抢劫村干部咋办啊。
什么?你说的是人权问题,人不应该地位没有动物高?这就更是你的不对了,你不会以为诺亚方舟里载的是你而不是熊猫吧?
熊猫只剩下一千多只,妇女有几亿。
你打死一个人要判死刑,你打死一只小猫最多几十年。
这是国家对男性实现其生育权的事实性宽容。
大熊猫 3 等,我们 4 等…. 这不是定理嘛,早就说了…..
不是很理解,为什么天天嚷嚷 “不要物化女性”,然后还经常出现这种 “物化对比”……
千万别跟我是不是一波人…… 因为我知道不是。
但是,无论是不是,这个题目只要回答了…… 就 “涉嫌” 物化女性了…… 我还敢答吗?
不过…… 我还是想说一句。
物以稀为贵,这里的物指的是生物,请别重拳出击了。
大熊猫,金刚鹦鹉,多稀有啊!
你要整体来算是吧!
买大熊猫判 10 年,现今大概 1000~2000 只,就算它 1500 吧,那就是 15000 年。
中国女性 2018 年统计为 6.78 亿(不知道准不准),最重三年也就是 6.78 亿乘 3……
当然,如果是这样比较不行…… 那我只能说……
熊猫确实比普通人名贵。
保护动物不是乱说的。
虽然每个人都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
但对于人类来说,无论再怎么独一无二,从珍惜程度上来讲还是保护动物更贵重一些。
(别杠我说什么,假如一只大熊猫和答主掉到河里先救谁这样傻的问题,开玩笑,我怎么可能会下河游泳呢?)
不过……
咳咳,我认为拐卖这种行为本身不应该这样算。
应该是拐卖一个判多少年,然后人数越多,年限翻倍。
而且最高年限太低了,起码 10 年起步。
拐卖两个人,那就 20 年。
如此推算。
人命虽然不值几个钱(真的),但是拐卖的这种犯罪行为是不把人当人的罪恶行为,完全支持应该加重判刑。
另外再怼一下这个题目。
知乎男女对立已经够严重了……(虽然现实中更严重)…… 别一整天提这种问题,也许真的存在这种现象,但是你把妇女和大熊猫放到一块,你不是物化女性,物化人类吗?
最终:我很不理解为什么法律会有 “最高年限” 这种说法…… 有些小罪也能很夸张,按理来说,即便是为了控制司法权不乱用,也不应该如此……
比如强奸,一次是那么久,几年的还是差不多…… 你这让那些犯法的人怎么想?(有些罪犯时间观念淡薄,觉得一两年和二三十年没啥区别,所以还不如多搞点)
奸一个不亏,上两个赚了吗?
从免责到可以三年。
可以看出买卖妇女的事情应该是变少了。
原来就是太多了,导致一个村可能媳妇都是买的,所以他们勾结起来群体对抗政府,为了解救妇女,只能妥协给他们免责。
现在估计拐去卖个光棍当媳妇的少了些,更多的估计拐出国去了。记得以前看到一个新闻,美国的一个洗浴场所,里边的小姐全是从中国拐的,骗去的女的。新闻爆出,这些女的也被解救了。要是拐到什么缅甸巴基斯坦非洲什么的估计渣都不剩了。
既然该骂的都骂的差不多了,那我就推测一下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吧。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过云南十八怪?不是现代改造过的版本,而是十几年前的原始版本。我在上初中时听到的云南十八怪里有一句是 “出嫁的闺女论斤卖”。之所以记住这句话是因为当时还和朋友讨论过是不是“越肥越值钱” 之类的,然后话题歪到了沈殿霞该卖多少钱。。。。。
而就在同时代,在华北平原某个经济百强镇(不可能是全国最穷的地区)还有转亲和换亲的习俗。考虑到以物易物是最原始的买卖,那么实际上十几年前,即使在中国相对不那么贫穷的地区,广义上的买卖妇女都是一种近乎与习俗的玩意儿。当然你可以说是恶俗陋习,但改变不了它确实存在的事实。
在十几二十年前的中国,绝大多数地区大概率并不把买卖妇女当成什么特别伤天害理的事情。甚至细究起来绝大多数被买卖的妇女都是被自己至亲给卖掉的。可能拐卖妇女唯一入刑的深层理由是被拐妇女的父母兄弟们觉得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而已。
顺带,在那个时代,“丈夫” 们普遍认为城里读过大学的娘们儿没良心。原因你猜?
也就是说,这条法律制定之初可能没有现在看起来这么荒唐。只不过是一个因为社会进步才让人们看到荒唐点的历史遗留问题。
为啥要从法律角度解释呢?
按知乎惯例,说一句都是资本的错就可以了呀!
先不要考虑买熊猫还是买妇女的问题,问题是哪里有的买?
那买一个男性最重多少年?中国只有几百只野生大熊猫,却有 14 亿人呢,怕不是真有人觉得自己比熊猫值钱……
既然是女权出击,不应该是对比买妇女和买男人判刑的区别吗?更严格来讲,法律上,买个男性判刑高还是女性判刑高?
但是女权主义者不敢这么对比,理由女权主义者当然自己也清楚
毕竟买熊猫的人少,买妇女的人多啊
而且买妇女那批山里人还处于不知法犯法,氏族村落,执法难度 max。
抓了怎么处理也是极大的问题,人家愿意蹲监狱也想要一个孩子呢?更有甚者人家就是想离开山里?(过激言论)
所以从执法不打脸立法的角度来说,以前这一现象的形成是有原因的,但现在脱贫正在积极推进,立法这边是不是也可以跟着完善了呢?
建议先提高贩卖人口的量刑,建议重刑
你看看强迫劳动罪,买男人判刑也就三年,还要被关进黑煤窑强迫劳动。
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法律的意义是预防犯罪事件的发生,不是为了事后讨个公道。
从珍稀角度来看,全世界有多少熊猫呢?
这个确实应该修改法律。
这么比较,其实是没有比较基础的,两种行为触犯的法益都完全不同,如何进行比较?
其中,买熊猫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而买妇女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如此,是想说明社会管理秩序重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而且,刑法重点打击的买妇女行为的上游行为,即拐卖妇女(最高刑为死刑),因而,也不能说明妇女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轻于针对熊猫等频危动物的社会管理秩序。
下面,简单的分析一下,两种行为分别构成的罪名,以及对应的刑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知道,买熊猫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罪具体是指: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知道, 买妇女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该罪具体是指: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强奸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个怎么比呢?如果仅比较收购行为,那当然是濒危野生动物的基本价值高啦,毕竟把熊猫所有价值直接买断了。如果考虑后续行为,就会发现法律对人口买卖的规定是有技巧的,是期望买方善待被害人的。
主要从刑法第 241 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来讲(一般情形):
1、单纯收买的刑罚是 3 年以下;
2、收买+非法拘禁,数罪并罚,6 年以下(一般情形);
3、收买+强奸,数罪并罚,3~13 年(一般情形);
4、收买+卖出,拐卖妇女、儿童罪,5 年起步;
5、无虐待+不阻碍解救,可以从轻;
6、不阻碍返回,可以从轻或减轻。
越往后走,刑罚越重,这也是为了避免买方觉得刑罚太重而直接下狠手。假如你是买方,三十多岁还没娶妻,买个老婆发现是被拐卖的妇女,一上来定 5~10 年,你怎么想?当然是关久点,组成新家庭后好安心带娃吧,这样自己的罪行也就不会被发现了。这很真实。。。
但实践中,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时间往往是几年甚至十几年,可能这个家庭都已经组建并存续了许久,这种情况下公安也面临着取证难、被害人袒护买方的问题。买方很容易获得一个轻的刑罚。这也是这些年呼吁提高它刑罚的主要原因。
其实吧,不如把目光集中在如何防范和破案上,提高刑罚只会不过是换一套表达方式,规则内核还是没变的啊。
熊猫、鹦鹉背后是濒危动物,再背后是生态系统,再背后是人类的存亡~~ 一点也不夸张~~
买卖危害濒危动物的处罚,并不只是处罚罪犯杀害动物,而是对处罚他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不合理就是不合理为什么要强行解释?
题主你这是一种洗地思维啊
一方面是很难查的问题,收买妇女一般都是落后地区,警力不足地方阻力又大,自然容易和稀泥,而熊猫这个问题相对小一些。
另一个问题是,大部分人没有熊猫值钱
熊猫和鹦鹉没有行为能力,所谓的 “买” 妇女不包含暴力胁迫,非法拘禁,虐待侮辱的,是经过具有行为能力的妇女主观同意的行为,包含暴力胁迫等犯罪情节的,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为主要犯罪行为审判。
宁知道啥叫数罪并罚吗?
视频你都发了,不能看完?
前面没提数罪并罚,没提加重情节吗,深山老林买卖妇女还不阻碍其回家,不性侵她,这是要请一尊佛回家吗。
以前有个案例,买男人 2 年被判判 2 年。
买卖毒品最重死刑。
买卖妇女最重判 3 年。
妇女不如毒品?
逻辑鬼才
无数高赞回答都提到传宗接代是刚需,买妇女可以原谅??请问贫困山区所有光棍每个人都买妇女了么?城市里的光棍买妇女了么?所谓贫困山区里的光棍有特权吗??
替罪犯开脱对全社会有任何好处么?你们不原谅这些人,重刑罚这些人,这些人才会有所畏惧。在班房里待上十年八年他们就知道什么是 “刚需” 了。
如果法律判定强奸只用拘留三天,你看看强奸会不会变成 “刚需”,如果法律判定抽烟都要枪毙,你看看老烟鬼们戒不戒的掉。
说明妇女没有熊猫值钱
我早就说了,你们总觉得法律就该以人为本,维护正义,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换句话说就是维护统治的。被拐卖的妇女,大多数都是穷地方出身的打工妹,偶尔有个别学生,简而言之,普通人,还是被贩卖到外地,人生地不熟的普通人。另一边买家,背后有宗族势力,偏远地区的保护伞,再加上打击难度大,你说放弃谁比较轻松。帮你一个当地举目无亲的外地穷人妹,还是当地宗族势力保护下的有本地关系的本地人,帮谁有利于稳定呢,前几年那个嫁给大山的女人就忘了么。打击毒贩的时候不怕宗族势力那是因为毒品交易带来的不稳定因素远大于人口拐卖,就和未成年人杀人白杀一样,一年才死几个人,我大老爷们才懒得管这点小事呢。
所以遇到想不通的法条法律,就拿维稳往上套,十有八九就想通了。
说个政治极为不正确的话。
可能是当时的社会环境吧,类似的还有还手就是互殴,见义勇为要严格注意尺度,不是你撞得你扶什么。
狗 日 的社会某些现象。法律进步有点慢了。感觉像是因为,上层制定法律,但是会多违法的行为伤害不到上层,他们没有修改法律的内驱性。
买熊猫的人有多少?买妇女的人有多少?熊猫都没几个,妇女满大街。
批发要个批发价不行吗?(手动狗头
不是,一只大熊的产值多少钱,你可以看看,国外人租借要花多少美金,更别说带来的外交优势。
我就问你一个人,能给国假带来多少钱,和外交优势?
本来就是一个螺丝钉,还真把自己当机器。
日子过得太好了,没逼数了。
宁为太平犬,不为乱世人。这句话你给我解释解释。
要我说还是挺合理的。
毕竟女方父母和人贩子对男方来说都是陌生人,总不能一个重罚一个没事吧?
就这三分钟视频开头都说了收买过程中又有强奸非法拘禁行为的要并罚,顶多判三年是说你收买了妇女以后把她当正常的妻子儿媳一样对待,不能有强奸虐待杀伤非法拘禁行为,实际上收买妇女的有几个能做到的?就算啥都没干只是不让人走都涉及非法拘禁罪了。
再说判三年,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不事后逃逸的也就最高判三年呢,难道人命和妇女的自由是同等的法益嘛?
说明我国刑法量刑体系存在一定的问题。
买熊猫 10 年,买妇女最多 3 年,买成年男性不犯罪。
强奸妇女无加重情况,3-10 年,“强奸” 男性无加重情况 5 年以下。
侮辱妇女无加重情况 5 年以下,侮辱男性 3 年以下。
根据涉案金额来说,一般情况下买卖一只熊猫的价格比买卖一名妇女的价格高出不止 3 倍。
熊猫是国家的财产,妇女不是任何人的财产。
熊猫就和三星堆青铜面具、天安门金水桥上的汉白玉雕塑一样,属于全国人民。特别是濒危物种和文物一样,是全人类的瑰宝。买熊猫就是侵犯了 14 亿人的权益,甚至侵犯了 70 亿人的权益,但唯独没有侵犯熊猫的权益。因为熊猫不是人,没有权益。
保护你,与你何干?
对拐卖妇女显然不能这么看待,因为妇女她本人就是有权益的。她和熊猫没有可类比性。
这个东西主要还是看稀缺性吧。
在中国人是最不稀缺的,尤其是会被拐卖的人。没了一个,很快就能生出一大堆来,所以没必要保护。
而熊猫则全国只有几万个,没了就没了,所以要保护。
但是也不见得买什么妇女都是判三年,比如说某个农村人不小心把某厅级干部的女儿给买了,然后还给关了好几年,生了孩子。
没啥不合理的,又是一个狭隘理解,断章取义的问题。
第一,买妇女其实不是真正的买。人都有作为人的权利,不是物品或商品,被买的妇女也一样。你买了野生动物,打它,无罪,杀它,也基本无罪,因为买过去之后是死是活不影响太大。
但是妇女,你打他,故意伤害罪,杀她,死罪。
第二,买妇女很多是为了娶老婆(买去做失足的另说)。那么问题来了?要房要车要彩礼要三金的所谓明媒正娶、合法婚姻,又和买卖有什么区别?
要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分析一条法律司法实践意义,这才两个半条,拳师们也没看完,也不懂什么叫司法实践,呵呵了。
这几天张文宏医生喊话那些记者,别听风就是雨,不懂得专业问题不要瞎报道。有的记者媒体人就爱夸大一部分内容,用情绪话语挑动读者情绪,
罗老师网课用几个段子吸引学生听课注意力,让大家能用法律思维去考虑社会事情,去努力推动法制社会的建设。
结果就被断章取义,让那么几个拳师自媒体营销者给利用了。
呵呵。
如果罗老师进一步火了就也行,科普法律法规,让大家推进法制社会建设了。
可是拳师哪个遵规遵制?不都一副泼妇的样子嘛。
个人意见
买熊猫判 10 年重吗?不重。
买妇女判 3 年轻吗?有点儿轻。
所以问题并不在于熊猫,熊猫只是个噱头而已,很多答主重点放在了熊猫上面……
因为那些偏远山区的老光棍们具有桶蘸价值
难道你们还认不清熊猫就是比人值钱啊,承认这一点很难吗?
另外可以看看熊猫赚外汇的能力,经济价值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里有一块就是法律啊
法律学很难解释这个问题
别问为什么,问就是为受害者考虑,判刑过重会降低受害者存活几率
可以用概率学来解释这一问题,一只熊猫被拐卖的概率比妇女被拐卖的概率低太多了
买卖男人还不犯法呢。没啥解释的 法律不完善
简单来说,
小 A 只是买了被拐卖的妇女翠花,然后啥都没干,三年;
小 A 买了被拐卖的妇女翠花,然后把她强制关起来剥夺了她的自由达到了认定标准,是非法拘禁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数罪并罚;
小 A 买了被拐卖的妇女翠花,然后把她强制关起来剥夺了她的自由达到了认定标准,甚至还强迫她发生了性关系,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数罪并罚,最高死刑;
与之相比
小 A 买了一个大熊猫,然后啥都没干,十年以上;
小 A 买了一个大熊猫然后虐待,十年以上
小 A 买了一个大熊猫然后杀死剥皮,十年以上;
小 A 买了一个大熊猫然后……,十年以上。
这样看是不是明白了?谁说的 “最重判三年”?
我的确不知道为什么要把不同法条之间拉出来比一下…… 就好像你真的有什么办法能量化比较一样:“A 罪名比 B 罪名严重 1.375 倍,所以刑期应该也是 B 的 1.375 倍”,这似乎有哪里不对不是吗?
乍一听 “买卖妇女 3 年” 似乎的确哪里不合理,但你说该几年呢?按照网民的意思,十有八九就是死刑起步。
就算我们加上理智,说 15 年(毕竟人比动物重要不是吗)这就单罪名顶格了。再往上还有 10 年,还有多少罪名能按比例塞进去?到最后就变成美国那种数罪并罚判 1000 年监禁,然后罗永浩不知道从哪里跳出来跟你解释:“别人是考虑万一哪天人的寿命就一千年一万年了呢?”
反过来说如果我们真的尝试一下量化,就会瞬间失去人性:中国有多少妇女?中国有多少熊猫?
因为要对生殖癌让步。
单从法律看法律,单从道德看道德,单从情理看情理,这些问题就明白了,掺和起来看,没意思。
没有买卖就没有利益驱动,当有利益驱动时孩子自然是要被拐的。所以一方面打击拐卖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打击买人口的欲望,把欲望用法律扼杀在思想里才可以。
这些答主说得都好有道理,但总感觉怪怪的。
比如,买熊猫判 10 年。
1、买了 1 年后不想养了,上交国家,这也判 10 年?
2、买了后生病死了,这判 10 年?
3、买了后虐待动物,熊猫死了,判 10 年?
4、心血来潮想吃熊猫肉,只判 10 年?
5、更加心血来潮,迷奸熊猫,为什么不枪毙?
……
谁能解释下,应该怎么判。
如果 “刚付完款就被举报,没对熊猫造成伤害,判十年” 是不是比 “刚付完款就被举报,没对妇女造成伤害,肯定判不了三年” 要严重得多?
当然,如果是法律的漏洞那就不用强行解释了,或者法律认为熊猫熊权大于妇女人权。
不如查一查黑煤窑买苦工判几年?
而且吧,多出来看看就会发现,人命真的没有那么的贵重。死的轻于鸿毛的人比比皆是。我们追求的东西其实还挺遥远的
统战价值。兵源。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也许有些人是 ntr 爱好者呢
怕不是煞笔女拳搞的吧
我觉得是应该提高拐卖妇女罪的牢狱期,但是和野生动物比真的失了智
熊猫虽然不是那么濒危了,但不见的他就不是国宝的位置了
偷东北虎,朱鹮,不也一个样
买卖熊猫仅触发一条罪名
买卖妇女视情节依次触发数罪并罚。
举个极端的例子,女频女主被人卖给了某国王子当女仆,最后王子爱上了她并纳她为妃,请问此时是否应当在女主本人也反对的情况下对买人口的王子处以刑罚,哪怕女主反而是受益人?买卖人口问题就是这么复杂,尤其是对于智力残疾女性,法律条文不能留漏洞所以只能一刀切,但不可否认的是的确存在夫妻和睦找到真爱的奇葩现象。
退一万步讲,女性人权已经有保护了,买卖男性人口连正规条文都没有,有需求的富婆可以考虑去买一个帅哥,也就是个非法监禁,qj 男性不算 qj 罪
拘禁熊猫,基本无罪(只要不构成实质伤害,你还能给熊猫做心理鉴定吗),但拘禁妇女,肯定判刑
天天干女权的直男们,看了不知道作何感想
天天调侃印度的愤青们,看了不知道做何感想
很简单啊,保护的法益不同,不用再讨论了
当你发现
大多数人都是在强行解释的时候
实际上________
买熊猫,那是真的买,而且是少数人买,法律好管。
买卖妇女?现在哪个青年男女结婚,不得彩礼,三金五金,十万八万?你管的过来吗?
要说有区别,区别可能不在于是不是买卖,而在于谁买,谁卖。
熊猫是领导的,妇女也是。耶
是什么给了你人命比熊猫贵的错觉?
一个非法律工作者的朴素价值观
对儿童和女人的歧视,不是来自于法律,而是来自于 “买家”
因为原来玩爬,接触野生动物买卖更多一些,之前掏鸟案写过回答
你要考虑 “购买力” 对于犯罪分子的 “鼓励” 作用
拐卖妇女儿童,是个 “穷人罪”,买卖野生动物,是个 “富人罪”
知乎各位大佬,考虑过买老婆孩子么?明星网红福布斯,再重男轻女的,谁生不出来男孩子就买一个?香港各种豪门大佬为了生男孩,再难看也没有买个充数的对吧?你受教育程度越高,收入越高,越不可能成为买家。
但是铺个虎皮,喝个虎酒,挂个熊头,吃个熊掌,熬个鹰逗个隼,盘俩象牙犀角的把件,可都不是穷苦人家消受的起的。
你们太低估野生动物买卖背后的利益链了,一个女大学生,卖价不如某些人餐桌上的一道菜,一个大胖小子,卖价不如一块乌龟壳,一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集团一辈子见的钱,可能都比不上买家愿意为熊猫出价的零头。因为女人和孩子不可能成为彰显财富和权势的工具,但是野生动物可以。
你可以在知乎把拐卖妇女和贩卖野生动物放在一起,说人还不如熊猫,但是说难听点,想买并且买的起熊猫的人,和只能买媳妇孩子的人,在社会角色上的隔离比人和熊猫的生殖隔离还大。
贩卖野生动物量刑考虑的是如何震慑罪犯,而不是为了靠《野生动物保护法》去体现人权。
你可以说拐卖妇女量刑低,但是买卖野生动物量刑绝对不高,更不能两之相较。买卖野生动物量刑更高,是因为利益更大,需要更大的法律威慑力。
那个至少调侃而已,
当初立法的目的是希望买人口的人,能尽快把人还回去。
买妇女是三年,但是基本上还有伴随着非法拘禁,强奸等等的行为的(大部分买过来是为了做老婆),一套算下来,可不止十年了
也许因为买熊猫是动了国家的蛋糕
而买妇女只是伤害了一个家庭而已 茫茫草原里的一只蚂蚁罢了
因为我是个有妈妈的人,所以我不能接受这样的法律
虽然这个问题的出发点是人和动物哪个更重要
但是,如果从价值角度来看,人确实不如野生动物。一只熊猫可能值几百万,上千万,甚至无价,但一个人其实真的没那么多价值。只是情感上过不去罢了,然而法律无情的。
要想改变价值,就得改变供求关系,让熊猫变得和狗一样多,你买卖宰杀一只熊猫肯定没人会在乎。
如果买卖一只熊猫的成本很低,但收益却极高,那么必定会有大量的人去冒险,导致熊猫灭绝了。
比如,为何那么多人觉得一个贪官贪了几千万、一个小偷偷了几千万,就应该死刑或者做几十年牢,难道这些人觉得一条人命还不如那几千万吗?但是,同样一批人,会觉得宰杀了一只熊猫就判死刑或者几十年是人不如熊猫。为什么呢?一只熊猫的价值也不得几千万上亿的?
是以前妇女儿童拐卖中,未对买方进行责任认定。
现在是加上了这方面的处罚
而买卖野生动物是另外的法律
最重判 3 年,有可能还没事。
嫁给大山的女人
最美乡村教师候选人郜艳敏:被拐女成为山村女教师》被网友翻出,引发巨大争议。1994 年,18 岁的河南打工妹郜艳敏被拐卖到了太行山深处的曲阳县灵山镇下岸村,受尽磨难后,她成为该山村小学唯一的女教师。2006 年郜艳敏被评为 “2006 年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她的经历被改编成电影《嫁给大山的女人》
抵制这个垃圾电影
一个是收买,一个是收购……
量刑相似的事情相比有意义,不相似的事情,本来就不是一个领域的,考量的东西也不一样……
你可以问问苍天,跳一百个绳啥事也没有,从二楼跳也就五六米,咋个腿就摔断了呢?不公平……
说句实在话,单个熊猫真的比单个普通人类宝贵
只要真的能判 3 年,就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
就价值而言
妇女还真不如熊猫值钱
原来买家会被判刑吗?但是我之前从来没有看到过拐卖妇女儿童的案子里,买家被判刑的新闻。现实比法律更残酷点。
从法律角度解释,是 get 不到这个问题的本质的。
在任何国家,政府的目标都是维持社会运转,而非追求正义和道德。
执法部门作为对内的主要暴力工具,其目标是维持治安,不是维护法律。
想明白这两点,就能理解很多表面上看起来很荒唐的事情。
“前一天有同学问我一个惊世骇俗的问题,吓死我了,说:‘老师,如果有只熊猫要咬死我,我能不能把熊猫打死?’”
“我说这居然还要问吗?熊猫跟人哪个更贵?我们是人,我们是无价之宝。所以想想要是 30 天没吃饭,都快饿死了,见到熊猫我干嘛,我直接吃掉它,把它皮扒下来穿在身上,因为冷。”
“见熊猫吃熊猫,见金丝猴吃金丝猴。”
————出自《罗翔经典语录》
不要大惊小怪,过去有人贩卖熊猫皮被执行死刑,买熊猫判 10 年实在是很仁慈了
不懂法,不过我觉得买母熊猫是不是 13 年
中国对卖淫和拐卖的态度是一样的,法律上禁止
能从村里把人完整的救出来就烧高香了,还想给买方判刑?
买男性犯法吗?
我单纯从社会角度探讨一下这个问题的背景,那就是:这片土地上,支持贩卖人口的人,远比你想象的多!
十年前,某个来自人口贩卖大省的一位女性,她是名校本科,名校法律硕士,曾和我讨论过这个问题。她的说法是:“贩卖妇女是为当地做了贡献。”
我反驳她,她就一再强调,“那些光棍找不到老婆怎么办呢?怎么办?”我说 “找不到老婆就淘汰啊,这种连老婆都找不到物种不应该淘汰吗?” 然后她说我残忍,没有人性。这个妹子平时没有大问题,但是这一件事情,实在令人耻于为伍。
我讲这个事情,是想说,**在某些地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到外界根本无法想象。当地无论男女,无论老幼,都是赞同人口拐卖的。人贩子是当地的英雄。**这种思想根深蒂固,像癌症感染了那里出生的每一个人。以至于那里出生的人,即使后来来到一线城市,在名校泡了七年,学了法律,依然是在内心支持和同情人贩子的。
如果大家关注相关拐卖案件的解救过程,会看到,**很多时候是外地警方去跨省解救被拐买妇女,很少有当地警方解救当地被拐卖妇女的情况。**有些时候警方去解救被拐妇女,被村民围殴攻击,被诅咒断子绝孙,警方带着妇女像逃命一样离开当地。而当地警察不捣乱就是尽忠职守了(如果那种偏远的山村还有警察的话)。解救被拐妇女可能是最不受刑警待见的活,因为实在太难了。
至于把买妇女判刑,这个规定很早就有,但是以前是明确规定 “可以免除处罚”,实际情况几乎 “人人免除处罚”,判刑也是近些年才多起来,什么时候能够真正重判,取决于法律什么时候能够抵达中国最贫穷,最愚昧,最黑暗的那些地区。
还有一些更残忍,更多的情况我就不讲了,免得知乎动不动把我禁言。
如果大家充分了解到底有多少人在支持拐卖妇女,又有地区根本就是法外之地,也许就了解立法者为啥对这个罪行轻描淡写了。
但总体而言,希望这个条恶法能够修改。
法律门外汉,看了此题目 n 个答案以后,得出一个结论,某人强奸妇女以后,无论她是否成年,这个时候该做的就是把她拘禁起来,丢在小黑屋,然后日夜殴打,不给饭吃,打断手脚更好,之后再暴力强奸,争取生个几胎,最后这么个残疾,全身伤痕累累,眼球被挖,手指弯曲,耳朵被割,鼻子被咬,骨瘦如柴,牙齿全掉,精神不正常的妇人成为了光荣且合法的 “妻子”、之后被警察叔叔发现了以后,因为有“合法” 结婚证,还有“爱情结晶”,最后最多判刑数月,并且缓刑 3 年以上,原来这才是 “最完美的犯罪”。
ps,强奸一次判刑 3-10 年,暴力殴打 3 年以上,非法拘禁也是 3-10,强奸幼女更是重刑。。。但如果这些犯罪行为都一起做,并且连续做十年,结果反而很 “美好”。。。
中国大约有 2000 只大熊猫,把他当成两千个黑白混血的羊大人就完事了呗!
广州有好几十万大人,还怕这几千个?
不用从法律角度,只要会对比你就会发现买妇女判三年太重了 (ㅍ_ㅍ)
不管男女,在中国都是以亿为单位的存在,大熊猫呢?
如果买大熊猫才判十年是合理的,那人口买卖判三周应该才算合理吧?
不要说人的价值如何如何,大多数人的日收入是被大熊猫吃播收入碾压的。
珍惜现在能判三年的法律,如果你觉得低了请好好工作开发人类价值,让人均 GDP 超过大熊猫。
这有什么稀奇的,
本人加上父母都同意的买卖的还不犯法呢,不光不犯法你不买就追着你骂。
重点根本就不是买卖,而是女人的权利。
买卖是一罪。
买卖了得囚禁吧?又一罪。
囚禁不是靠嘴说的,暴力恐吓吧?
买妇女干什么?不是买来聊天的,猥亵,强奸……
这不是我说的,是视频里罗老师说的。
同一期视频,我看的那个长一点,罗老师相信的解释了很多,
但,
不晓得为什么在这没看到呢?
买妇女判三年,那买男人要判刑吗???
有的地方早几十年都没人敢买媳妇了,就是有领导,一律按强奸罪论处,500 块奖励举报。很快就没人再敢买媳妇了。
熊猫买了是用来剥皮卖肉的,妇女买了是用来当老婆或者劳力的,一个是自然资源归属,一个是人身权益归属,况且熊猫买卖包括野生动物买卖被查获时 9 成都是死体,有几个买卖妇女儿童买来弄死的或者弄死拿出来卖的?根本没有可比性!
全世界都没有多少熊猫,但是全世界有一半女人,差三倍已经很提现女性价值了 狗头狗头狗头
都知道人口买卖恶劣,那假如从现在开始收买妇女判死刑,你无意间发现隔壁王麻子的老婆小花是买的,你猜你和小花会怎么样,王麻子会怎么做?
罗老师这么讲就是聊段子给听课的提精神,不会真有人就这样就开始在线当法官了吧
人命是有价的,人命是可衡量可比较的。不管道德上承认不承认,社会就是这么运行的。
从案值看,大熊猫比妇女价格高多了吧。
从社会影响看更是大熊猫高的多。大熊猫能做外交礼物,妇女显然不能。
以下为抖机灵,勿杠:
如果单纯从存世数量比例来说,大熊猫大约 2000 只,女性按人口 76 亿来算大约是 38 亿,那么如果抓一只熊猫要判十年,那么绑架一个女性应该只判大约 166 秒,也就是关 2 分半多一点就该放出来,所以判三年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没毛病!
买个媳妇回来,你要用不?用了就是强奸案…… 另算。不用,买回来当祖宗也可以,判三年
事实是,我国对于人的保护就是很差的。
若是杀死了鹦鹉还是五年,杀死了妇女是要死刑的。如果觉得奇怪,是你的认识系统有偏差
真的倒是真的,就是两个放在一起有点怪,就好像非洲儿童没水喝和傣族泼水节放一块
买卖熊猫判 10 年,买卖妇女判 3 年都不准确,这只是一种区间范围的表达,而且本身脱离了实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今天我来给大家具体分析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拐卖人口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的通知》虽有规定: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是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79 年至 1989 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废除。
所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对于拐卖人口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起刑分别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所以拐卖人口的刑罚相对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刑罚要重,并且拐卖人员会因手段方式的问题涉及到故意伤害、强迫卖淫、非法拘禁,很容易突破五年的刑期;法有君认为现行的刑罚对拐卖人员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刑罚还是在合理的;
如果能够将拐卖人口的方式和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另外加大刑罚的惩治,从根本上杜绝拐卖人口的这种行为,还需要加大参与拐卖的其它人员,比如加大对购买拐卖人口的买方的刑法,只要从源头上杜绝才来从根本上保护被拐卖的受害者。
这一切的根本还是需要基于国家繁荣、昌盛、富裕,人民安居乐业作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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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以稀为贵,站在国家的层面来说。
如果收买之后啥也不干,那么收买妇女本身并无太大社会危害,反而是在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因为被拐卖的妇女可以自行离开,这跟大熊猫是不一样的。
楼上有的律师用类案检索的方法,指出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里,该数罪并罚的没有并罚。这确实是个问题。但那不是在从法律角度解释问题,而是在从政治角度解释问题。司法实践中的错误裁判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这种问题是专门炸法律小白的
知乎是不是有点矫枉过正。。。
从法律角度就是依法治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即可,还需要怎么解释呢?这两个事情风马牛不相及也,属于独立的两个案,但是有人将二者混合在一起,不是蠢就是坏了,是无良媒体制造争议的常见手段。
但是对于诱拐,贩卖人口的事情,现在相关处罚确实太轻了,轻的就像经济犯罪那样,是时候修订了相关法律了。有买才会有卖,买卖双方责任共担,只处理卖家并不公正,买家也要严惩,但凡涉及贩卖人口的最少也要无期起步,直至死刑,买卖双方同罪处理,道德沦丧的年代,唯有重刑才能遏制犯罪。
如果 20 年前买妇女判 10 年,可能很多地方牢房不够用。一个村子可能不是主犯就是帮助犯,全抓?
更要命的是,在一个村都是犯罪分子的地方,调查取证都很难。很多地方还可能有群体性的抗拒抓捕,警力也不够。
一件事特别泛滥的时候,就很难把他定罪。而定不了罪,法律就变得没有权威性。
保护妇女的道路,道阻且长。
震惊:拐卖妇女坐牢,拐卖大老爷们无罪!
偷条狗都犯法,卖个大老爷们啥事没有。妇女地位已经可以和国宝论高低了,男人的地位还不如狗。
大道理就不说了,楼上各位大咖说的已经很明白了。哎,中国男人什么时候才能站起来。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释【买熊猫判十年,买妇女最重判三年,买成年男性不犯法】
很简单,法律的作用是保护人和人类社会的利益。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而熊猫不是人,没有人权,打击贩卖熊猫不是为了保护熊猫本身,本质上只是在保护国家资源,防止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两种不同的性质无法定量比较,当然也就不能说 10>3 所以熊猫比人重要。
如果一个人在购买妇女儿童后,既没有强奸,也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家人找来也不阻止她回家,那我完全看不出来这个人到底哪里侵犯了被买人的利益。他唯一的过错可能只在于为人贩子创造了市场需求,但只要不是他要求人贩子去拐人,这种过错也依然是间接的,直接的伤害肯定来自人贩子本身,从这点上来说,买方处罚最轻并没有什么问题。
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结婚或领养孩子之前先付钱” 是一件非常自然的事情,结婚要付彩礼,领养孩子——即便是正规地去孤儿院领养——也通常都要交一笔不菲的 “营养费”。也从来没有人贩子会光明正大地说自己在卖拐来的人。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我甚至不认为人口贩卖中的买方一定要有审查义务,他们可能并不知道这个抱来的孩子是拐卖而非孤儿,他只知道交一笔钱能抱养一个孩子而已。
这个问题其实有很多年前就有过议论,掏鸟窝案子之后社会上也有过热议,按理说这么多年过去了这么荒诞的规定还是没有改变,据说很多人大代表都在提议加重力度,那么到底是什么力量在阻值科学合理的量刑呢?
可能会有人认为这个判决意味着 “人不如动物重要,一个人还不如一个动物呢……”
其实这个想法稍微有点简单……
大家都知道保护动物也好植物也好,总之都是保护环境,保护人类自己。从这个角度讲,保护环境(环境中的一切,当然也包括动物和植物)其重要性是关乎整个人类生存的问题……
再说拐卖妇女儿童(也就是人贩子)确实给受害者以及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甚至危及到受害人家人的生命(有的父母孩子被拐卖,因为自责而自杀,有的是爷爷奶奶丢了孩子自责忧郁而死)……
现在再做个对比,前者危害性更大,虽然不会让人们立刻感觉到什么, 但是造成的危害是波及全人类的安危…… 后者,杀伤力是立竿见影,悲剧立刻就呈现在大家眼前,令人……
其实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改严惩不贷,3 年确实太轻了
可能是因为大熊猫你买不到,妇女你真能买到。想买永久的判三年,想按次买临时的是半个月。
如果说买恐龙判一百年,贩卖成年妇女判三年,哪个更真实一点?买卖恐龙判一万年也不可怕啊。因为你根本买不到啊。
我只想问问,让你们工资减半去缴税来提供执法的经济保障,你们愿意么?很多法律的规定也得考虑经济账,穷山恶水去管制这些事情,付出的经济代价也是很大的。
卧槽?我竟然在小破乎看到了爱新觉罗 • 翔老师!!!!
因为熊猫和鹦鹉是真的濒危动物,人类并不濒危甚至还有点儿太多了
有啥不敢说的,这就是歧视的延伸。
类似的还有,盗窃和贪污,嫖娼和包养,谋杀和渎职。
很多很多,本质上没有区别,甚至影响和危害更加严重的罪行,因为立法者的立场偏见和利益相关,导致刑责不统一。
这就是事实。
新歇后语:我国法律擦屁股~~ 露(漏)一手
没啥解释的 熊猫比人值钱 熊猫才几个 满大街都是人
我严重怀疑钓鱼贴,钓知乎里的智障儿童,这句话本来就是个段子,用来调节气氛的。当不得真,而且还是断章取义、掐头去尾的一句。还有些人就着这两句一本正经的分析,和满腔悲愤
槽点无非就是 “人不如兽”,“立法不仁”。
法律发展到现在就算不完美,也不可能有明显的问题,不同罪行的量刑肯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回答的九成不是学法的,偏偏一些人逮着个法律专业问题口若悬河,怼这怼那,翻了半天也没几个说到点子上,没劲!
买卖熊猫能抓到,抓到好执行
熊猫这玩意只要上市场,百分百抓到
买卖妇女儿童难抓到啊….. 抓到还很难执行,如果不是天网你真的觉得那么好抓人嘛,而且还是刑罚太可怕,罪犯把妇女儿童杀了怎么办?那个买的人知道刑罚这么重,把妇女儿童关起来扔地下室怎么办。
公安民警解救起来有多难啊…… 本来是解救妇女儿童,然后变成要消灭恐怖分子一样。
诚然,法律总会可以修改的,以后变了也说不准对吧
有啥想不明白的?
买熊猫你能照顾好它?
买妇女你是为了对她好的。
两者危害性就不在一个数量级好吧。
别开买妇女然后伤害杀害的脑洞,这种行为归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评判。并非题干。
判三年不错了,你看看那啥调剂
人民期望秩序和正义
法律有条件时同时保障秩序和正义
没有条件时优先维护秩序
把所有犯这俩罪的案例集合起来,我们就能发现:买熊猫的大多数是知法犯法挑战社会公德的恶人,买妇女的大多数是无知无畏遵循封建教条的蠢人,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我们向来严惩恶人而不是蠢人。
法律到底是为谁服务的,是根本问题。
从法律角度无法解释 “买熊猫判刑 10 年,买妇女最重判 3 年”。
伟大导师马克思说: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所以,这个判刑还得从社会角度去解释。
从社会角度,我们就要问:
1、为什么会产生买卖妇女?
2、是不是应该消灭买卖妇女?
3、判死刑能消灭买卖妇女吗?
4、能不能消灭买卖妇女?
5、中华民族历史上消灭国买卖妇女吗?
答案很简单:
1、买卖妇女为了钱。
2、应该消灭买卖妇女。
3、正如判死刑消灭不了杀人、贩毒一样,判死刑也无法消灭买卖妇女。
4、能消灭买卖妇女。
5、消灭过,在新中国前三十年完全消灭了买卖妇女,完全消灭了拐卖妇女儿童。
那么,我们要问,买卖妇女的土壤是什么?
所有制,万恶的一切向钱看的私有制才是买卖妇女的根源。
所以啊,社会问题完全靠法律去解决,那是缘木求鱼。法律只能起到制约的作用而绝不是杜绝。
不消灭私有制,就无法消灭买卖妇女。
《共产党宣言》:
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如果有需要新中国前三十年的资料,以及《毛选》、《毛泽东传》、《毛泽东年谱》、《共产主义 ABC》等资料,留邮箱即可
牢底坐穿兽,中华外交大使,不动萌王,潘达利亚的真正主人。每年借住在别人那里吃喝就要百万,别人还得哄着求着别走,还得给中国打钱创收。
你们凡人能比么?
承认某机构立法水平不高,难道有这么难么??
人口增加了呗!
再说下去我就要禁言了
买妇女真正追查到估计是三五年甚至十年后了,到时候被买的女性也会考虑是不是浪费了这几年的沉没成本为买的人说好话了。
现实的说,谁好意思跟熊猫比,除了自己的亲人朋友,一条人命都跟野草一样,都是一个数字,竟然敢跟熊猫比
拐卖最高刑是死刑。
起刑点是五年
两类加重要件。
最简单的是
law 不是为屁 民 们写的
买妇女为了和她生孩子 “客观鼓励”。买熊猫难道和它生熊猫吗?简直物种危机!
妇女有六亿多,熊猫有几千只,物以稀为贵罢了。如果妇女只有几千个,那拐卖妇女得死刑起步了。
因为是买妇女,不是卖妇女啊。
你不想想买妇女和卖妇女哪个社会危害大?
如果没有人卖,自然没有人买,因为就算想买也买不了。
即使没有人买,也会有人卖,即使卖不出去,大不了可以改犯强奸。
而且一般来说买家不会伤害妇女的,但是卖家会为了把妇女骗出去而不择手段。
你看看法律对卖妇女是怎么量刑的。
五年起步,最高死刑。
哈哈哈哈,老子活的都不如狗了哪有勇气跟滚滚国宝叫板
研究一下历史,贩卖人口,自古就有很多官府之人参与!
显然,一个妇女并没有一只熊猫贵。
这个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首先要理解法律的作用是:震慑!震慑!震慑!
谁会买熊猫?必然是富贵人家。
富贵人家因为经济权力大,小小的判刑或许起不到震慑作用,判十年重型才会对富贵人家起震慑作用,从而令其不敢侵犯。
买妇女判三年,(不是卖)看似轻型,但是和其他情节相似的犯罪情节,刑法也相差不了多少。
买妇女一般来说都是娶老婆无望才出次下策,一个普通男人你想一下,搞一个女人,就要花 3 年坐牢的代价,这样一想损失太大。
我去嫖她不香吗?
法律主要起震慑作用,用来规范大部分人的行为。
应该是有关数据显示:
买大熊猫判十年,是起最大震慑作用的最佳成本。
买女人判三年,是起最大震慑作用的最佳成本。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作为普通人说下自己的看法:
熊猫判十年,因为是国宝,而且各种珍稀动物都判的很重,这没什么好说的
妇女判 3 年,如果判十年只会使这些妇女处于更危险的境地,比如只是想买个女人做老婆的,如果要判他十年,他很可能会把买来的女人腿打断再让她做老婆,而不会放弃买女人的行为的。而买卖熊猫,至少熊猫不会面临这种风险。
撞宾利 劳斯莱斯,严重的可能赔上几百万。
撞人什么标准自己查。
人的价值不一定比某些东西高。
我以为对买人的刑罚预期是钉死在村头十字架上直到风干再到风化的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明明是非法拘禁 强奸和故意伤害
叫什么拐卖妇女?为了减刑和执行难吗?
我记得,这条法律的意思是
你买了熊猫,然后你是吃了它还是再转手卖,还是虐待它,还是把它关起来,还是与它做一些不可描述的事,都是十年。
但是妇女,你买了她,三年,你要是强迫她发生关系,又要判,你要是打她,继续判,你关她,判,你要是杀了她,很好继续判
我不相信那些买卖妇女的人就是为了体验一下买卖人口的快感以上的事都不发生
卖买熊猫,等于把熊猫的支配权给你了,代价就是十年,你作出天也就是十年,十年 = 熊猫的命
但是买卖妇女,三年判的只是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的行为,你要是还有别的行为再另说
ps:我不是法律专业的,这是我好像听高中哪个老师说的,错了请指正,多谢
因为熊猫不会嗦话
因为你是可以被牺牲的韭菜而已
有一个可能,人命本就不值钱!
人权是在特定时空背景下的产物。
这不是很正常么。物以稀为贵。
学法理是个痛苦的过程,跟不懂法理的人解释法理是个更痛苦的过程。
买妇女的行为侵犯的是人格尊严权。
单纯的买,就跟你骂她是小猪侵犯的是同一种法益。
她不会因为你骂了,就变成了一只小猪。
也不会因为你买了,就受你控制支配。
你用古娜拉黑暗之神的力量把她变成了小猪。
你用威胁殴打等方式实现了控制支配。
此时侵犯的法益就变成了生命健康权。
犯罪就转化成其它罪名了。
跟什么社会现象无关,单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它单一行为不是一个严重的犯罪。
只是买,啥后续违法行为都不干,跟她大眼瞪小眼,送她回家,她觉得你是个老实人以身相许。。。
对不起,你犯罪了,最高 3 年。
轻么?
你要是买个熊猫上交国家,你还有功呢。
有其它违法行为,那就不是这个罪名了,最高可就不止三年了。
我们就不和熊猫比了 毕竟人家是珍惜物种 少了物种可是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 这个地位让给它们 我只想知道买个男人判几年?
中国女人又开始膨胀了,现在竟然开始跟滚滚比身价了。
很简单的方法,送你一个普通的中国女人,和一只普通的滚滚,两者只能选一个,你选哪个?
当然选滚滚了,国外滚滚的租金都几百万一年,还每天好吃好喝招待,拿每年几百万的租金,国内找个女神级别的女人,不要太容易啊……
等中国女人哪天达到了可以为国卖萌的地步,再和滚滚比身价吧。
物以稀为贵,多简单的道理
在管老爷眼里,那些人不如熊猫
没办法,有的法条确实有一点问题,比如拐骗儿童罪(拐回去自己养),最高判五年,但是抢劫罪三年到十年最高死刑,财产和人身的危害性就产生冲突了。只能先学法,等之后的大牛去修改吧
体现了中国法律对 “资本就是原罪” 这句名言地深刻理解。
买熊猫太难了,家底薄点的资本家都没胆子想,一旦敢买那就是有钱有势脑子还有毛病,国宝都敢想,是不是有机会还敢弄个原子弹回家镇镇宅,这种行为必须高压恐吓,严厉打击。抓住一个罚的他底裤都当掉,顺便花费十年来深刻体会下国法无情,不分穷富。
买妇女的基本都是刚需,计划生育国策之下,男多女少是现状。边远穷困地区的汉子们也得解决个人问题。用尽诸般办法到最后也没有娶来媳妇的家庭,一般是穷,到父母实在撑不住的时候,举至少一家之力买个媳妇接续香火。这种事政府是不太愿意管得,真爆出来能把被拐卖的妇女解救出来都算完美解决。买媳妇的家庭人财两空也就罢了,再把可能是唯一家庭收入来源的人,给关个十年八年?少生孩子好,政府来养老,养老院除了干休所没有免费的吧。十年后关牢里的人出来了,父母大概率也不在了,你猜他能干出什么来?
中国刑法因为修改比较麻烦,而且修改慢,所以导致一些条文并不符合现在的社会常情,是很正常的。
比如偷盗价值超过 3000 元吃牢饭三年,写黄文吃牢饭十年,可强 J 也才三年起步。。。
就拿盗窃罪来说,这是十几年前的刑法规章,那会 3000¥确实挺值钱。
这个是立法问题,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侵害的法益应该是妇女的人身自由,但是立法却考虑了犯罪人从中获利的大小….. 确实是立法错误
可能是从执法成本的角度算的吧?毕竟熊猫不会报案人会报案。
(但是现实往往会打脸。立法者都是十指不沾阳春水的吧?我猜的)
所以我觉得只学一点点法律还不如不学
所以可以收买一个被拐妇女,让她帮我买熊猫么?
这有什么稀奇
你杀熊猫判刑,熊猫杀你他不判刑
神奇吧
有点数行不行?
假设:
一男,与人贩子达成了购买行为,将一名被拐女性买了下来。
但前提是这种购买行为的目的是单纯的为了安全解救这名被拐妇女,而且事后将这名妇女送至公安部门。
买卖行为已经达成,但目的是好的,结果也是好的,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别的不说,只说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高赞回答,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与社会法益的角度解释不全面。本文作补充。该答主写道: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判刑不判刑都没用的时候,就不判刑。
刑法根本没兴趣帮你报仇,你全家死了不能复生,总的社会法益是不可能增加的,你把人毙了,他没法为社会做贡献了,社会法益反而减少了。因此,死刑这种狭隘、残暴、愚昧的报复行为必须废除。
有期徒刑也不是为了惩罚和报复,而是一种教育改造,让罪犯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杀人放火之所以判得时间长,不是惩罚得重,而是这种行为恶劣,需要更多的时间来教育。既然是教育,那把监狱搞得很艰苦就没有意义,只有给予犯人更加优渥的生活条件,才能教育得更好。另外,不应该称呼他们为 “罪犯”,这是歧视,应该叫学员,当然,叫祖宗就更好了,毕竟这是砖家的亲爹。
从个人情感角度出发,包括该答主、我在内的很多人都主张严惩犯罪者,以维护公正、保护守法者。但是很多人忽略了什么是最高层级的公正。明白了最高公正原则,就能理解立法者的 “圣母” 逻辑。
**一个群体内部成员之间,基本权利平等才是合作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个体的基本权利得不到落实或被剥夺,他当然要撕毁契约。礼法道德只在契约之内有效。**注意是 “权利”,非 “权力”。人的基本权利平等,比如吃饭穿衣、繁殖等自然权利。
原始社会早期,合作群体平均分配消费品,包括繁殖资源在内,所以实行群婚制。群婚制历史的可信度不是本文讨论的话题,不多言。从生物学角度来说,繁殖是个体的终极目标,生存是为了繁殖。剥夺群成员的繁殖权利,是最大的不公正,会导致合作难以进行、难以深化。
请不要误会,这里不是指 “繁殖权利平等即最高公正原则”。转向另一个角度来看。
很多人只看到了罪犯没有被严惩对自身利益的损害,却未能觉察自己对犯罪之前的犯罪者的侵犯。**很多弱者只能接受 “差别补偿原则”,却不能接受 “教育罪犯”。实际上,差别补偿原则与教育罪犯,二者本质是一样的。**理解这一点,就能理解为什么某些重刑是落后的、野蛮的。
国家对弱势群体补偿,或差别补偿原则,是否公正?
当然公正。人的非基本权利(比如当教授)不同,但是个体享有非基本权利的比例相同,这是差别补偿原则的根据。差别补偿原则,是消费品平均分配与按劳分配的调和物。
哈弗大学教授卢尔斯指出:
强者是利用了社会合作(人与人缔结盟约),才创造了更多的价值,社会是强者与弱者共同缔结的。
洛其克反驳:弱者同样也利用了社会合作,弱者离开社会会更弱。
卢尔斯:强者利用的社会合作比弱者要多得多,占用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同时也侵犯、占有了弱者利用社会资源的权利,所以需要差别补偿。
笔者解释:
差别补偿贯彻了 “国家制度终极价值目标的公正原则。”
个体缔结盟约(加入社会合作),需要付出代价,比如:失去了一定程度的自由,要守法、守道德等等。付出代价就应当给予公正的回报,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基本权利。
简单社会更容易理解。原始社会,合作狩猎,平均分配猎物,对猎物致命一击功劳最大的人并不享有分配较多猎物的权利。原因是合作使得功劳最大的人才有了对猎物致命一击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即便是合作者 “充人数”,对合作群体也是有贡献的。
猛兽不敢轻易袭击数量较多的人群,“充人数者” 至少为群体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在精神上给了他人多一分安全感和士气,一个人去狩猎,可能半路就被猛兽伏击身亡了。
出生在贫困地区的人,没有受良好教育的条件,导致生存技能较弱,更没有条件去大城市买房,所以择偶困难,进一步导致强奸。注意,是没有条件,而不是没有能力,因为他的起始位置太低,要理清因果次序。一部分罪犯不是主观意愿去犯罪,而是迫不得已而为之。个体的基本权利得不到落实或被剥夺,他当然要撕毁契约。礼法道德只在契约之内有效。不能因为某人的起始位置低而剥夺他的基本权利。
从社会学角度说,个人的一切都是社会给予的,脱离社会去原始森林单独生活,生命都难以维持,何谈其他。
假如牛顿没有利用社会提供的资源,没有上学,他也不会有所作为。牛顿说:之所以我看得远,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们可以把 “巨人” 理解为社会。对高收入人群施以重税是公正的制度。今天,某些人刚刚脱离贫困线便蔑视贫困群体,持此态度的人不会看得太远、飞得太高。
——从 “买熊猫判 10 年、买妇女判 3 年” 说起
文 | 温辉
温辉律师:罪行不均衡考验立法技术:从 “买熊猫判 10 年、买妇女判 3 年” 说起
罗翔老师有一个观点,说 “买熊猫至少判 10 年、买妇女最重判 3 年”,并据此认为刑法规定之不公。
我们知道,《刑法》分则第 341 条规定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要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法收购大熊猫属此情形;第 241 条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最高的法定刑仅为 3 年有期徒刑。
就两者量刑而言,买只大熊猫,确实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要严重的多。就这点来看,笔者认同罗翔老师的结论:规定不甚公平。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类似情形。
比如盗窃 1500 元以上的财产,就构成盗窃罪;而贪污国家的财产——根据 2016 年最新的司法解释——数额 3 万元以上,才构成贪污罪。
此外,同样是盗窃罪,在江西盗窃 1500 元以上的财产构成犯罪,而在广州盗窃 2000 元以上的财产才构成犯罪。
再如,故意杀人案,在案情类似的情况下,向被害人支付巨额赔偿款并获得谅解的情况下,很大可能性被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而对于没有赔偿能力、未获得谅解的被告人而言,更大的可能性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同样的,在民事法律领域也有类似情形,民事侵权领域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问题,因为被害人存在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的差别,导致最终所能够获得的赔偿金额差别极大。
进行简单的对比之后,我们发现,原来定罪量刑或相关权益的享受,和所处地域有关、和所处岗位有关、和自己的贫富有关,甚至和自己的出身(户籍)也有关。
然而,以上情况,是否都可用 “公平” 二字去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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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并不尽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 “只要不正义法律不超出某种界限,我们就要承认它们具有约束性。”
引文见: [美] 约翰 · 罗尔斯 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 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 年,第 351 页。
须知,天底下没有绝对的公平,更没有划一的标准!公平,只有相对公平,而绝对公平,则是我们永恒的追求目标。
笔者认为,**上述法律所规范的内容,就在一定范围内体现了公平、公正,具备了作为法律的约束性。**比如江西的盗窃罪 1500 元的标准,适用于江西全省范围,在这一界限范围内可言公平、公正;贪污罪数额 3 万元的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在这一界限范围内也体现出公平、公正。
根据罗尔斯的论述,虽然上述法律规范,也许会被认为属于不正义、不公平,但这些法律规范没有超出某种界限,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它们具有约束性,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其实,罗翔老师以及上述几则法律规范的比对,更多的意义在于,让我们直观感知到,中国现行法律规范虽然已经相对完善,但仍具有巨大的提升空间,而这也正是我们立法技术的绝佳用武之地。
最后,笔者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修法过程中,更加注重全局范围的公平,更加注重刑法分则各个罪名量刑的均衡性,对于存在明显不公的法律制度,也能够进行及时地修订。
令笔者感到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 2019 年启动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已经陆续有省份开展试点,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均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相关赔偿。相信全国范围的统一,只是时间问题,笔者期待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法治道路虽漫长,我们已然扬帆起航。
2020.3.8
看了许多回答,我觉得好多大佬讲的都很好,但我还是感觉在法理上少了点东西。
首先,直面这个问题,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期不同,是不是能代表大熊猫就比人重要?要对这个问题作出否定回答,才能进行下面的解释。前一罪的客体(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体是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说人话就是,你买大熊猫受刑罚,不是因为大熊猫而是因为你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法律永远服务的是人,我觉得这才是法律人在这个问题下最需要强调的。
那么,下一个问题应该就呼之欲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比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更重要吗?
这里我觉得很多高赞的答案多说的很好,比如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还有其他法条规定保护,以及法难责众等等,都很有道理。
然后我试着解释一下为什么收买妇女儿童的法定刑期如此规定。法律的制定需要从基本国情出发,需要实事求是,我们不能只看到应然,也要看到实然。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主体绝大多为落后地区的人民,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对于思想落后的人,加重刑罚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对于这些人,当务之急不是抬高惩罚力度,而是让他们知道此行为为犯罪,是要被抓起来的。
法律是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不能脱离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落后地区的普法教育仍需进一步加强,我们也应该理解法律有其滞后性。我们由于对妇女儿童权利的重视会觉得该罪的惩罚力度过低,**但请相信法律会听从民众不含偏见的呼声,我们也要有让法律一步步完善的耐心。**所以,我觉得可以大方承认此罪的法定刑就是低了,但我也认为在普法教育等一系列社会进步后,此罪的刑期会得到修改。
买人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资助了人贩子而已,跟买其他东西的差别极大,只有在奴隶社会意思才比较接近。
先从法律角度解释,这个问题刑法里都有的,只需要复制和粘贴。
《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买一个熊猫处十年,卖一个熊猫也是处十年。这处十年刑期是个什么概念?诈骗五十万或者盗窃三十万的处十年。你想想,刑法里有那么多套餐,何必选熊猫套餐呢?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卖一个熊猫处十年,卖一个妇女也处十年。而且最近一年公安部都在严厉打击拐卖妇女案件,峰尖浪口。
补充一句,我认为买卖妇女和买卖熊猫两者之间是没有可比性。如果硬要比,那么卖熊猫和卖妇女都可以判十年,说明妇女不比熊猫差。
卖妇女要处十年,卖成年男性要处几年呢?答案是处三年,适用刑法是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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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妇女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是收买成年男性要处几年呢?答案是处三年,适用刑法是非法拘禁罪。
熊猫出租给外国一年的收入有 100 万美金,这一点还真没法比,但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和男人想比,妇女更受国家的保护。
是这样的,你虽然买熊猫判十年杀个熊猫也只能判十年,但你杀个妇女可以枪毙
拐卖熊猫和杀害熊猫是个选择罪名,拐卖和杀害是一个量刑幅度,,如果你拐卖了一只熊猫并且剥皮,那么也只能判一个罪,但拐卖妇女只包括拐卖妇女最多包括一点非法拘禁,不包括杀害强奸,又拐卖又杀害杀害则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我只想知道熊猫哪里有卖啊?
逻辑是人的生命价值比动物的高……
反正按照法学者的角度认为,若是对买方判刑过重,容易诱发买家为了逃避罪责,谋杀被害人。
至于你说有没有道理,只能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首先本人法盲,说错了请吊打,但不要打脸…
从一般法理来说,罪刑罚相适应,拐卖是重罪,购买相对来说是轻罪,轻罪需要判的比重罪更轻… 但是对于野生动物来说并不是这样… 虽然我们说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但是这句话逻辑并不严谨,法理上并不成立,仍然是捕猎贩售是重罪,购买是轻罪… 只不过捕猎的往往比较难抓,但购买的因为东西最后落你手里了,比较容易抓到,所以是从执法成功率和执法成本角度考虑的,属于法律经济学考虑,因而对买的重判… 其实这个和禁毒一样,因为贩毒的比较难抓,所以持有毒品也会被重判…
其实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律并不承认人对人的所有权,所以买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买这个人本身,而应该解释为买通他人实施犯罪,这跟买熊猫是不一样的…
当然法理上还有一个原则,就是人权高于物权… 不过一般来说都是在同一个案子内比较,比如你要饿死了,然后你视线所及只有熊猫,你把它吃了 (当然这种情况下你很可能被它吃了…),并不会判重罪… 跨案例应用这个原则就容易引起混淆… 不过我还是觉得买人没有买熊猫判的重,那是值得商榷的,量刑应该调整,至少不能让人一眼看去就觉得突兀,那肯定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我觉得比较合理的判罚是,买人,处自由刑,买熊猫,处巨额罚款,但是罚款又涉及到执行难的问题了,所以又是死结…
女人中国有多少?熊猫有多少?
中国为了表示友好,赠送两个女人?
熊猫出生死了世界关注,女人出生死了呢?
熊猫算是战略物资,女人就是人。
好比战争时对方偷了你一枚核弹和杀了你一个人。
那个损失大?
在男女比例不均衡的年代,这个问题会越来越多!!
物以稀为贵,情并不因老更慈。话糟理不糟。
物以稀为贵,中国人这么多,当然不如大熊猫值钱咯
爱法斗士:人贩子拐卖男子,法律是如何处罚的?结果也许出乎你的预料
拐卖 14 岁以上男性不犯法,男孩子出门在外要保护好自己
法律其实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尽可能以最小的代价维护公平,熊猫比普通人能创造出更多价值,所以对它的保护就更加到位。
法学院的用各种法学原理解释一通,也不知道老百姓听懂没有。只感觉这是现有法律后有人理,而不是因为人理才有法律
答案是拐卖妇女的处罚轻了,但以此为由说人不如动物则是断章取义。
你换个角度,同等条件下故意杀人罪和猎杀保护动物哪个判得重?
所以,这件事情的本质是法律认为珍稀动物的自由比人身自由更重要,但人的生命又比珍稀动物的生命重要。
人的自由被轻贱了,应该质疑拐卖相关的法律,而不是把好好的动物保护法拖下水。
随着熊猫野化的规模越来越大,熊猫越来越多,估计有一天熊猫肉会上餐桌。
但是妇女无论多少都不用担心这个。
不知道强奸,轮奸母大熊猫判几年呀,强奸,轮奸公大熊猫呢,只能算猥亵?
有一说一,从经济价值上说,熊猫还真就大于妇女。
另外,在人口贩卖案件中,卖方才是量刑更重的一方吧,最高无期死刑都有。
而贩卖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买,卖,运输,捕猎,杀害,各方量刑上下限是一致的,到不了死刑。
熊猫比人金贵,解释完毕!
熊猫判 10 年,一次性买断。
买卖妇女判三年,持续性加罪
如:拐卖罪,非法拘谨,人身伤害等等,一叠加判的年数就多了
法律最重要的作用是维稳,而边远山区地方全是光棍没有女人很容易会乱起来,所以。。。。。。不可说、不可说。
你记错了,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一万元人民币,有某些特殊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尤其徒刑甚至死刑。
所以,我想说,一方面你不知道的事情别煽风点火;另一方面,大熊猫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也是非常重要的保护对象。
妇女本就没熊猫值钱啊,男人也没有。
没法解释。为什么要试图解释呢?承认法律有不合理的地方很难么?十全十美不存在很正常,可惜的是可能连 “五全五美” 都没有。
这妇女挖你家祖坟啦,把她买来卖去的,凭啥,她也是人,买卖人口应该直接枪毙!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买熊猫比买妇女判的重
这叫罪刑相适应
买熊猫比买妇女严重
完了
拐卖罪在所有国家里面,中国确实是量刑最轻的。发达国家,落后国家量刑都比我们重。知乎热门题目,是不是打算修改法律了。
买妇女最重判 3 年怎么了?买卖男人都不犯法。
法制,要追溯历史应该会很久远吧。为什么法律工作者也会和普通人一样,觉得仅仅靠法律就能解决一切?仅仅就处理人与人关系就够呛。
还有取决于制定者的能力(已限定为有限能力),所处的阶层等等。
这个就是再问是不是真的?为什么?至于喝不合理,这个要结合社会现状,比如说,高价卖口罩,平时你卖 1000 元一个,也没人管你,除非你是用欺骗手段。但非常时期,就不一样。
至于最后,为什么会合理活着为啥不合理,就是我上面说的。
说些有的没得,有什么用?
第一,因为人寿命太短,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期徒刑从 0 到十五年,合并可到 20 年,死缓可以变成 25 年。偷个东西,砸个车,烧个房子,开车撞个人,卖个毒,抢个劫,或者收个贿,走个私,甚至当个间谍,都是在 0-15 年,或者无期死刑内判的。
第二,行为细化。动物没有生命法益 - 而人有生命法益。所以动物死不死,你买了,无论怎么对待动物,当做宠物,或者杀了卖肉,都是一样的。人不一样,仅涉及对你买的行为的评价,关小黑屋,非法拘禁,造成轻伤以上,增加故意伤害罪,强奸,强奸罪。人,买后的对人行为都可能构成一个新的犯罪。动物,一个买的行为包括了之后的行为。提高对特定动物的保护力度的方法,提高买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对特定人的处罚力度,可以提高买行为的处罚力度,但要和其他犯罪相适应。如故意伤害,强奸等。
没学过法,我臆想的。可能是考虑到假如从宽的话,可以提高买者从善,释放妇女的可能性。假如买回来拘禁和强奸判 10 年,买妇女也判 10 年,买回来就是直接从恶了。要是买之判三年,后续罪行加重处罚,那么买者可能会犹豫。(之前买之后释放不判刑,那么买者释放的可能性大大提高,那么受害者被二次加害的可能性就降低了。)
人多 命不值钱。 解释了一大堆,就不能直接说出来么
咱就说有没有可能,买妇女三年,卖妇女最高死刑。
我们要引入 “社会危害性” 和“主观恶意”这一概念,如题主的这个例子买濒危动物的主观恶意是非常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因为一般来说不会有人知道是濒危动物还拿来当宠物,大部分是有知识有计划的主观恶意极大的行为。反观买妇女的地区大部分是条件落后的地区为 “娶媳妇” 而买的主观恶意不大虽然在客观上有社会危害性但因为主观恶意不大所以改造用时少再犯可能性低所以判的少。然后再比较买卖妇女双方,卖方因为主观恶意更大且不是出于无知等原因的未知情况下的犯罪而是为了钱财的主观行恶,再犯可能性高于买方所以判刑更重。
TIPS:刑罚并不是绝对的报复主义,是有矫正作用在里面的所以不能一味的加重刑法,而是要保证社会的平稳运行
反正我啥都买不起。
正常,大熊猫是国家最重要的保护动物,甚至具有政治价值,而能够被买卖的妇女在国家的眼里是肯定不如熊猫有价值的。说白了就是能够被买卖的妇女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不如大熊猫值钱的,那些自身价值超过大熊猫的女性在正常情况下也不可能被买卖,所以贩卖女性的量刑自然更轻,很残酷不是吗,但这就是现实
我就想问问哪里有老婆买。
我不糟蹋自己人,找个印度的或者东南亚的就可以了。
开始我认为是制定法律时量刑的不合理造成的,也纠结了很久,后来重新学习刑法理论后懂了。因为保护的法益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人身自由,买卖珍贵野生动物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关于禁止买卖野生动物的法律强制力。二者不是同一法益,不具有比较性。
法律不是万能的
解释什么?买卖熊猫,那是必须破案的,甚至是从监狱里面随便抓两三个人枪毙了也要宣布破案的,妇女能有这个待遇吗?
道理都懂,熊猫在哪买,在线等,很急!
这是可以用法律解释的吗?这不得用重量解释吗 ?
长城不是一天垒起来的,法律也不是一天就可以完备的,更何况还有时代因素在里面。
不过你既然发现并提出来了,相信会有法律界的人士提议修正的!
买男的还不犯法呢, 你找谁说理去啊?
人肉最不值钱
熊猫少,人多,多少人都呼吁了,这项法律不合理,哎,既然没用,还跟人家熊猫计较那三年,十年的,有意义吗?
很简单啊!熊猫不能知道人类的恶!人应当知道人类的恶!
一个是韭菜,一个是国宝,就这么简单。
某些地方不让买卖妇女 利益和人口就撑不住了 至少他们是这么认为的
反正判的轻 从城里拐几个大学生玩的不爽么?学生妹哦
这就是某些地处的下三滥啊 悲哀的是上头的意见 呵呵
我随便说几句
想要单纯买熊猫判十年,估计得买(交易)大量熊猫才能顶格处罚
你要是买了大量妇女…
怎么解释,法律有问题呗。三鹿毒奶粉害了那么多人判 15 年,熊猫 10 年。没有统战价值的原子,肯定要重判。
熊猫 o 代表国家,妇女不代表国家。
解释一下买卖成年男性是完全合法的
请自行百度租熊猫一年多少钱。
法律我不清楚,但是我记得曾经有人解释过为什么拐卖人口不一律死刑
我笑了,这就是为什么这么多人买卖
获益高
成本低
除了鼓励 / 稳定 我想不出什么理由
只判三年,当然是因为专家觉得收益高啦。
买卖和强奸妇女,儿童者建议化学阉割。
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
没有买卖,不就没有迫害了吗?
社会不就更稳定了不是吗?
比如为了救人,打死了稀有保护动物,会不会被判刑。
不懂得感恩,熊猫每年创造多少外汇,偷鸟还得判个 10 年,我朝经济还得指望洋大人帮衬,妇女还得留着当玩伴陪读呢,被拐卖了也得在扶贫教育家庭事业中发光发热,自问一句今天兜里的钱够买猪肉 吃么?
为了解救被拐妇女,把她买下来,送回家,判几年?
买卖人口的幕后黑手…[狗头保命]
强奸判几年? 那如果强奸犯 a 不想被重判,同时有人 b 愿意出来顶罪,那 a 只要说是从 b 手上买的,就可以了?
因为这是中国法律啊
过年,你家三代人去饭店吃饭,点了个大份干锅田鸡(20 只青蛙)。
你们就属于 共同犯罪。
物以稀为贵嘛,再说了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两个罪的法益也不同,不能简单评价。
解释啥,下回改成化学阉割。
可以去看看罗翔老师和车浩教授的辩论
买个媳妇最大的罪难道不是非法拘禁和伤害他人身体,这都是有对应法条的吧。如果你只是买,没后两种行为,我觉的判 3 年可以了
为什么说 “人不如熊猫” 的刑罚攀比不恰当呢?
说出这种掉书袋的人很让人费解,朴素的理解熊猫比人贵太正常了
单就法律来讲 就是一种单纯的豁免 说基于生活考量还是政治考量都可以
熊猫那个是正常刑期 拐卖那个是官方法定豁免后的刑期
XX 生育抓得那么严,XX 鉴定又事实上禁止不了,一路矛盾积累下来出了这种事情当然是要豁免啦,不然怎么样呢?所谓法不责众嘛。要是这个豁免不给,那就是不是法庭见,而是梁山见喽。
况且真要是到了直接对抗的情形出现,参考水浒,除了领头的还不是或多或少要给些豁免,那么自然是迟豁免不如早豁免,这是上面的人早就想清楚的。
回过头来讲讲有些答主提出的竞合,其实想想都知道拐卖后强迫 XXXX 直到产下子女,实务理论中都是视为拐卖一行为,侵犯人身自由一法益,所以也不存在竞合的问题。
因为事实上也无从区分,另外在这个领域还不得不向村规民约低头,就算不合公序良俗,在自身有过在先的情况下,当然就不好在刑事程序中多加探讨了。不过闹出人命就自然不在豁免的范围内,这又是最经典的不出人命就好。
妇女的人身自由需要尊重吗?当然。可明白了豁免不可或缺的前提,那对人身自由的尊重就只能体现在不免罪而不是体现在刑期上了。
换句话讲,就是不能不救济,但豁免要优先于救济。
最后讨论一下加刑的建议
有答主指出,这个问题就是妨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与侵犯人身自由两者法益孰高孰低的问题,在理论中这样分类探讨法条内容当然是没什么问题。
可法条并不单单是法条,而是 XX 意志在处理社会矛盾时的工具价值体现。有拐卖情形出现又不得不豁免,这说明 gov 无从解决或是舒缓矛盾又怕出手引发更大的矛盾。
如上述 “要是这个豁免不给,那就是不是法庭见,而是梁山见”。 到时候对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侵害就完全不是拐卖 female,甚至题目中的偷盗 panda 能比的喽,更不是加个刑期就压得住的。
刑九把走私 XX、伪造 XX、集资 XX、组织 XX 罪、强迫 XX 等死刑废除,又把拐卖的免责条款取消,想想实务中常见犯罪主体的不同,个中背景原因实在是值得玩味。社会进步是一个集体博弈互相促进的过程,不是这个或那个法条同国际标准接轨就能瞬间达成的。
理论上保护珍稀动物是一贯由 gov 负责的,它自然有完全的信心对犯罪者科以重刑,可拐卖这事在某种程度就是 gov 惹出来的呀,如果要加刑那自然也是心虚。
回到当下的情况,现在农村网恋也有很多,农民工的有偶率都在逐年稳步提升,拐卖这件事与前些年相比已经是大为好转,此时还要加刑显然是不现实。
同时各院校的法学家总是强调废死居多,虽然不直接涉及徒刑,但在这个大环境下加刑那总归是阻力大一点。所以综合现实来讲,最多也是偷盗大熊猫减刑而不会是拐卖妇女加刑的。
可就大熊猫来讲,它是绑定着珍稀动物的名号来进行管理处罚的,虽然大熊猫已经是其中保护效果和收益最好的了,可没个上百年也很难从珍稀动物中退出。
在环保一样在逐步加强的情况下,想要对整个珍稀动物减刑更是不容易。所以最后只能是 “维持现状”,“ 释放善意”,其实这也是一以贯之的策略了。
话说回来 zzp 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都不 argue、nozturn,遇到这些细节问题除了拿公信力去和稀泥或者叫网开一面之外,还能做什么呢?
以上
熊猫少啊,买卖妇女妇女一般不会死,买卖熊猫死的几率特别高,顺口一提,买卖成年男性不犯法
有点什么可遮掩的?
立法的时候一个女的不值一个大熊猫,如此而已。
当然现在值不值也有可讨论的空间,毕竟外国来租个大熊猫,租金高昂,来租个人才多少钱。
多少人求着被租呢,还有人肯倒贴。
熊猫皮意味着该熊猫的一条命,买个女人当老婆又不一定会死,这么想是不是就平衡了?
至于说人身自由值几毛钱,不管是立法的还是被法律管的,谁也不认为这玩意儿值钱。
死一个人赔偿金也赔不到一百万,我记得本地交通肇事死一个人也就六十多万,换算一下三年有期也就五万块不能再多了。
拿头跟国宝比。
嫌不好听别玩资本主义。
贩卖熊猫的社会危害性比贩卖妇女大多了?妇女有几十亿,熊猫有一万只吗?
因为近年来没有什么人买熊猫
但是确实有人买妇女
因为妇女数量远高于熊猫
因为买熊猫的十年把后面的侵害都包含了,买妇女这三年只包含对人身安全和自由的抽象危险,以及促进了拐卖行为。如果算上伤害杀害熊猫,这十年可太轻了。
至于某网红天天挂在嘴边的人性尊严,我没见他回答过哪怕一次这个问题——为什么人就是有尊严,熊猫就是没有。
说个更可怕的事情… 买成年男性不犯罪……
这用的着专业解释吗?
只是有个特殊的因果关系在制约——想要维持社会稳定,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伸张正义。
所以法律才具有了公平正义的色彩。
在逻辑上,这个问题和罢免五常一票否决权一样可笑。
你以为规则的制定是为了给你公平呢?
身为无数法盲中的一个,来强答一波。
最开始见识到法律从业人员与普通群众之间的矛盾是在 A 站上。简单描述一下,就是某些缺乏同理心的律师与普通群众就某些极其违背普通群众的认知的案件进行的辩论、互相攻讦甚至是辱骂。在这种语境下,这类法律从业人员被称为 “法神”,其他所有人被称为 “法盲”。
我就是个法盲,所以我没法就这个题目进行分析,从题目看下来,我的直觉告诉我,确实拐卖人口罪的处罚更轻。那么我确实会产生不满的情绪,进而怀疑相关法律的合理性。
这个时候,法律从业人员往往会分为各种派别,这里想说提的是原教旨派,他们通常认为:法律是不会有问题的,哪怕是看起来再不合理的任何一条法律法规,都不容许质疑。当他们遇到质疑法律的群众的时候,偏向温和的成员会通过自己的解读来试图劝说、辩解,具体可以看看高赞;激进派的会直斥 “法盲”,认为问题出在质疑者身上,当质疑者进一步质疑的时候,他们往往会说“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或者进行原地背诵法条:“某某法第几条规定” 之类的行为。这一种人就是上文提到的“法神”。
我隐约记得在哪看到过,允许犯罪嫌疑人请律师进行辩护,一方面是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在某些事实清楚,嫌疑指向极其明确的案件当中,辩方律师可以促进法律的完善,因为只要他的职业操守没问题,那么他势必要在众多法律之中为自己的辩护人寻求一线生机,这种情况下法律被找出漏洞也是不奇怪的事情。
法律出现漏洞的话,自然会促进相关的机构进行修补。反过来说,存在这样的情况,也说明了法律本身也是需要不断完善的。这其实也解释了为什么有时候普通群众和法律从业人员之间会产生很大的矛盾。你身为一个更加内行的人,却缺乏一个其他行业中都不可缺少的批判性的思维,而是比所有人更加狂热地维护一个本身不可能是完美的东西,怎么这么耳熟,这不是饭圈那套吗?
因为法律是人定的,肯定是不完美的,所以我们要质疑一切的法律,这种虚无主义固然不可行,但是在现在也只是一个公开讨论的场合,而且也没有哪场裁判等着我们在知乎上的讨论达成一致再宣判,那么就题目的内容,为什么就能有人嗯是觉得没有问题啊?你就完全没有过一丝怀疑?
因为面对大是大非,光靠这半瓶水的法律是不成的。
农村或不发达地区生育权和人口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如何解决?所以一些地方政府不作为睁一眼闭一眼,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光靠法律能解决?你看看为何从农村拐卖到大城市就很少,一般是主动投奔。
熊猫只能官方高价出租海外,你个屁民还想私自买卖,这属于无牌经营。
我想问,支付彩礼算不算买妇女?如果算,那结婚人人都是犯罪,如果不算,买方只需表面他支付的钱是彩礼即可
买男人还不犯罪呢。这么想心理就平衡多了。
买妇女判死刑也禁不了,还会引发社会动荡
山区老光棍怎么了,没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山区老光棍要是突然变成 xz 那么帅,照样一堆拳师围着喊啊啊啊
现在外交靠熊猫 没事可以送熊猫 你的意思 难道送妇女吗?
按照这逻辑来的话: 过失杀人最多判七年,盗窃最高判无期。由此得出结论,杀人只用判七年,盗窃却需要判无期,人命不值钱。
有一段小说很好地描述了这个问题,摘自潘军的小说《死刑报告》:
陈晖慢慢地拿起了那本《刑法》,觉得这个单薄的小册子分量很重,他说:我试试。1997 年 10 月 5 日,在细雨蒙蒙的天空下,落城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安小文盗卖文物一案。此前,犯罪嫌疑人安小文已经被羁押了七百五十八天。
对此案提起公诉的检察官首先对案情进行了充满激情的诉讼。他反复强调的是玉秀山石窟佛头在文物上的价值,强调了文物之不可再生性的重要。可是这尊佛像现已盗出了国外,被人以一千多万美金买走了,这给国家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同时,市政府已经决定要以玉秀山石窟为中心设立重点旅游景区,现在也因为佛头被盗,使这个宏伟的计划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因此,检察官最后指出,此案是一宗骇人听闻的大案,为了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三百二十八条,必须重判严惩。
接下来是作为蓝天律师事务所特聘律师的陈晖出场。他的旁边,是坐在轮椅上的李志扬。陈晖一站起来,就引起了许多人的议论。一些人没有见过他,但看过他写的文章,尤其是江旭初一案的那篇特写,在落城影响非常之大。刑警支队的人则说,和我们作对的,是我们自家的姑爷啊。
陈晖以一种略带低沉的语气,开始了他的辩护:审判长、审判员,在正式讨论案件之前,我想先请教一个问题 – 人的生命值多少钱一条?
此言一出,便引来了下面的一阵笑声,连审判长也为之一惊。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做出反应,陈晖的发言又开始了 –
大家也许会说,我是在说胡话。谁都知道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怎么能说值多少钱一条呢?但是,我得告诉大家,此时此刻,我异常地清醒。我原来也和大家一样,认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现在,通过这个案子的审理,我一下明白过来,原来这人的生命真的还有价。假如被我的当事人安小文盗走的是一块用去打造房屋基础的石头,我想公诉人大概绝不会提起这种公诉了。因为那块石头只值几块钱,满大街都是。但是,被盗走的那尊佛像,正如起诉书所言,如今在欧洲市场上值了一千多万美金,那么它显然就不是一块普通的石头了。从起诉书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推断,玉秀山佛像在欧洲市场的价值是一千多万美金,安小文协同他人盗走了这个佛像,也就等于盗窃了国库一千多万美金,折合人民币就是一个亿,这个数字很惊人,按照我们现在的《刑法》,是可以杀掉几十个安小文的头也在所不惜的。这难道不是在说明,人的生命是有价的吗?人的生命到底值多少钱一条,我们是否还应该恪守那种钱、命之间的等价关系,我们的《刑法》写得很清楚。
审判长说:辩方律师,请注意说话方式,扣紧话题。
陈晖说:我很赞成公诉人对玉秀山石窟佛像价值的刻画,但是我要说的是一个非常朴素的道理,就是:这尊佛像再有价值,哪怕它是秦始皇陵的兵马俑,哪怕它是龙门石窟的卢舍那,但本质上它毕竟还是一块石头。我想问的是,人头和石头哪个重?
法庭上又引起了一片骚动。
审判长立即喊道:大家保持肃静!
陈晖接着抬高了声音说:众所周知,屹立在哥本哈根海边的那尊美人鱼的雕塑,是可以作为丹麦的国家象征的,在这一百年里就先后三次被盗窃过。但是我们没有听说,罪犯被处以死刑的。珍藏在法国巴黎卢浮宫的油画《蒙娜丽莎》也不止一次地被偷盗,我们也还是没有听说,罪犯被处以死刑。今天我们这尊被盗走的佛像,是传说中的以普渡慈航、荫蔽万家著名的观世音菩萨,假如她果真有灵,她也是不会允许今天我们做出这样的判决的。难道在今天,我们还要因为丢失了一块石头去索要一颗人头吗?如果真是这样,那是不是一种悲哀?
法庭内响起了热烈的掌声。然而,律师充满激情的辩护并没有使本案的判决透射出一缕阳光。一审判决很快就下来了:以盗窃文物罪,判处安小文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熊猫是珍惜动物是国家资产。女性被拐卖强奸拘禁只是个人权利被侵犯。把自己的个人得失和国家荣辱强行捆绑这种行为和和孙杨有区别?相当于你自己不小心丢了东西,结果你说这是中国国家和中华民族的损失,要用国家的力量为你个人得失负责。只能说这种人非蠢既坏。
买熊猫判 10 年不重,买老婆判 3 年太轻了。
内行答案看这个 - 月姬魔夜的回答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7445592/answer/1062843839
还有这个 - 猴子判官的回答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7445592/answer/1063138760
俩人的答案有点打架,希望高手出来说说。
一个是物(而且还是国家战略性外交用品),一个是人,衡量标准不一样,而且人有时候真的没物值钱
类比一下就好像未成年人打了人可以免罪,监护人也不会替未成年人去坐牢
但未成年人毁坏他人财物,监护人却得照价赔偿,不会因为他还是个孩子所以就少赔点
主要还是为了维稳吧!毕竟买方市场挺庞大的,意味着缺老婆孩子的人很多,这些人很容易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说不定还搞个农民起义。所以为了不让他们去抢劫绑架强奸(买来一个强奸总比去社会上找不同的人强奸好)颠覆国家政权,还是对他们睁只眼闭只眼的好。
感觉就像是古代的和亲一样,牺牲女人的一生,来换取太平盛世。但是比和亲惨多了,和亲的女人起码还有头衔,有人伺候,不用干家务,不用动不动被打,不用断绝和家里的联系。而且和亲的人几年也就一个。
这么算起来,李天一挺不划算的,他强奸一次判了 10 年,人家强奸几年也顶多判三年。
判的太重,妇女会被杀
法律是用来保护受害人的,如果量刑过重,拐卖人口被抓的就更加倾向于把受害人干掉来掩饰罪行,虽然跟熊猫下场差不多,但人是可以创造比熊猫更多的价值的,而熊猫如果不进动物园是无法创造价值的,它跟人是不一样的,因为人会缴税
所以说,量刑轻也是在保护受害人的生命。
买男人还不犯法呢,只能自认倒霉,也没见男人说啥啊。
男孩子在外面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买熊猫判十年的意思是你本身买了熊猫,然后无论你对熊猫做什么(重口味请参考印度巨蜥),你的罪都是十年,就是说这十年是指一罪到底,对于你买卖熊猫的行为采取一次性惩罚。
而拐卖妇女就不是这么简单了,单是你有拐卖妇女的行为就会三年起步。想一想,你拐来妇女之后总是要把她关到小黑屋的吧(废话要不跑了怎么办),好先剥夺人身自由。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光关进去也不行啊,毕竟你是拐卖妇女拿来赚钱的,不是把人拐来当大爷的,所以我们就不能让被拐卖的妇女过的太舒服,如果妇女不听话又撕又打你脾气不好上了手,打出个三长两短……
Duang~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嗯好你说我脾气好不生气天天好言好语哄着,可是如果你控制不住自己想要强行不可描述呢 /(ㄒ o ㄒ)/~~?
Duang~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只是三个例子,当然真实情况可能远远比这魔幻,但拐卖妇女并不是单独的一项可处罚罪名,往往会数罪并罚,在刑场连绵的阴雨下的一声枪响后……
砰!你死前还在想拐卖妇女不是只判三年吗……
制定这个律条的人,他的孩子不会被拐卖。
当他的孩子被拐卖到山里,被迫卖淫,被殴打虐待。
你看看他们会做出什么选择
从这个贴里的一些法律人的回答可以看出这些人有多么的不学无术和喜好卖弄.
法律在实践上的扩张以解释的最大可能性为边界. 这意味着人对自身的申辩和掩饰会使其显式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和其实际行为本身之间不再完全重合. 以至于能够影响法律最终判决的公允.
法律最基本的, 要求法条必须明确, 详细, 严谨, 实际上就是为了压缩这种申辩和掩饰的空间.
但很多犯罪行为有着既有的行为特殊性. 以至于这种申辩和掩饰空间难以被抹除. 这意味着, 在不把这种情况纳入考量标准而进行罪行量化的话, 那么以出罪的最终结果来说, 与其他案例横向比较, 就会导致结果失衡.
我国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就典型的存在这个问题.
而且有些人, 好歹也是学法律的, 拿一个罪的加重情节去和一个罪的普通情节去比, 这种下三路政治采访回答手段也竟然能在网上用. 这么捞的行为, 得有多没出息才干得出来.
法律人最要不得的就是读书把自己读傻了, 读成连思考能力都没有还喜欢不好好说话的精神病了.
高票回答有认为单纯批评买妇女刑期低可以,拉踩和对比没意义。
法治国家你这样说是没错,但是在中国,想要促进立法的进步,也不是单纯从理论上批评建议或者辩论可以达到的!
拉踩的确显得不专业,况且大熊猫作为极具文化价值和研究价值的濒危物种(参考故宫里的古董,给你摔得稀碎对中国文化的损害),不觉得买大熊猫不值 10 年。
但是买妇女量刑太轻绝对值得更多关注,更多的意思是,博取那些看热闹不嫌事大的人的关注,扪心自问,单单批评买妇女刑期低有几个人看?虽然不能让民意随便左右立法司法,但是民众的凝视也是不容忽视的力量。
所谓民众的凝视就是民众的关注和讨论。许多看似不公正的事情本就是罗生门,本就是进退维谷,本就是权力博弈,不是非黑即白的,所以不能仅依靠民意做判断。
但是没有关注,公正就是妄想。既得利益者不可能无条件地自我进化和修正,就像散发恶臭的水塘永远躺在花园的角落,直到有人玩耍时不慎掉入或者有人将脏水泼出来,亦或是花园开始收费了,才会有人想起来要清理这个水塘。中国这样的水塘太多了,被浮藻所掩盖的沼泽也不少,要想有人清理,拉踩、引战、扣帽子都是免不了的手续,目前最可怕的不是这些手续会不会过激了影响立法,而是这些手续已经没什么人敢随便办了。
买妇女该判几年?如果让民众投票,估计死刑或者死缓吧,这不行,但是无人知晓,那么很可能判三缓四吧…… 呵呵呵
我只想问:
买男人呢?
不要喷,没抖机灵,印象中这好像和强奸男性一样是个法律漏洞
没有问题,我们还可以给买方判个寻衅滋事,最高好像是五年。反正总有一款法律适合买方。如果你不知道是哪款法律,那么就是寻衅滋事了。
我感觉我这个回答就是在寻衅滋事。[逃]
虽然这么比喻政治不太正确,但可以大概这么理解——熊猫不是一种动物。
买熊猫本身是有象征意味的,别的国家可能来回外交才能得到的筹码,不能纯粹的被当做一个动物来衡量。就好比祖传的凳子不能被当做普通的凳子,熊猫也不能仅仅被当成动物,就像国家机密不能被当做一沓写了字的纸。
我们做个假设,如果现在各国在黑市可以买到熊猫,那对国家政治状态是一种什么等级的打击?10 年可以说已经算轻了。
但说真的,购买妇女儿童这种丧尸,3 年也同样太不够看了。
买男的还啥事没有呢
说明铁链的力量能击碎女拳。
法律、道德,没有什么高尚性。各方力量的平衡罢了。
女拳能撂倒龟男,铁链能击碎女拳。
你选择龟男还是铁链?
实名反对
的所谓明朝拐卖妇女要判多么多么重,然后得出结论 “现代的法律,只能说是不太符合老百姓旧有的道德认知。” 然后评论继续扩展深入了一下,什么 “社会倒退” 啊“不如封建社会啊”都来了。我在评论里说,你说的这些只是针对 “良人”,那非“良人” 呢,现在被拐卖的妇女比例可比明代那些非 “良人” 比例小多了,他回我说明代被拐卖妇女的比例也比奴婢小,我说的说明不了啥,我回说奴隶合法且广泛存在也是 “符合老百姓旧有的道德认知” 的吗,希特勒不吸烟不酗酒,难道希特勒比吸烟酗酒的人都好?然后就被删评拉黑 hhh
建议百度清代 “逃人法”,逃跑的奴隶被抓住要鞭一百,屡犯还要被处死或流放。但这不是我想说的重点。重点是,抓住奴隶送回去的过程中,会有一个非常奇葩的现象,抓人的人还得好生伺候着被抓的奴隶,更有甚者,奴隶好好地睡在屋里,抓人的只能睡在外面,因为啥呢,因为法律规定奴隶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其他人不能私自损害。但如果有人单挑出这条想标榜奴隶在清朝多受保护,我觉得那也 duck 不必。
讲个类似的笑话吧:
如果你进人家家房子偷东西,被抓到了,那么怎么辩解比较有效呢?
如果你特别直白,就承认自己是去人家家偷东西的,好,入室盗窃罪,视数额和情节三年起步最高无期
但如果你说,你是对这家的女主人有不轨之心,想来那啥,那就是强奸未遂,三年到十年
如果你再聪明一点,说你是对这家的男主人有不轨之心,想来那啥,那因为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你可能就被无罪释放了,顶多拘留个十五天
所以得出结论,在我国财产权大于女性人权大于男性人权(手动狗头)
当然了,这只是个段子,真这么干等于把检察院和法院都当傻子,但至少可以告诉我们一点,通过这种迫真对比得出什么财产权大于人权之类的结论都是狗屁
所以,能不能买个女仆?
没毛病。
你买了妇女,不让出门就是非法监禁,动手动脚就是虐待、故意伤害、强奸、故意杀人。这些乱七八糟的罪都是在这 3 年之外另算的。
啥都不犯,当妈供起来,才是只判三年。
你买卖熊猫呢?不管你是买了放生还是吃野味店都含在这十年里头了
建议人贩子死刑 买家无期
别说会导致人贩子杀害别人
我不听
俄式反恐怎么样?反正我是挺支持的
目的不是劝他不要这样做 而是让他不敢这么做
人不如畜呗,还有啥说的
可以再加一个对照组:买卖男人不判刑
我试着从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博弈来解释一下:
我们大家都知道中国政府是一个无限责任政府,一般来说政府都希望公权力大于私权力,也不提倡私权利的自我救济。买卖人口是普通公民的生育权,婚姻权这些私权利的自我救济。这个自我救济侵犯了少数人的公民权利。那么就需要公权力去维护这些人的公民权利。理论上讲如果发生了人口买卖的村子,往往整个村子的人都是有责任的。如果全部抓起来全部都判刑,公权力完全压倒私权力的自我救济,那么,村民的生育权和婚姻权就要完全指望政府了。显而易见,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对人口买卖往往会轻判。
法律是维稳工具。
几乎是到了纵容的程度了,对人贩子没有死刑,对买家有时候甚至没有处罚,别说熊猫了好吗,买个稀有鹦鹉判的都比买卖妇女儿童多
法定刑十年以上张口就来?故意杀人罪法定刑也不过十年以上到无期,死刑。
你想想你知道自己收买个姑娘就相当于犯了故意杀人罪之后是什么心态?
买来先把腿打断!
逃跑给她削成人彘!
什么?家属找过来了?没办法了,打成骨粉造福庄家吧!
反正整个庄都是俺自家人,反正背后就是老林,不杀一定蹲十年牢,杀了很有可能没事,不干白不干嘛!
以上只是打个比方,目的还是为了表达收买罪的加重受害人被侵害的可能,加大办案的难度,而且不能更好的打击违法犯罪,加重收买罪的定罪量刑确实有一些好处,但就目前国情而言弊远大于利。
收买妇女罪法定刑加重会极大降低被收买妇女的逃跑几率,甚至是生存几率。
实际中,我们通过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能更有效的治理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
我国法律确实不完善,司法也不完善,谁都希望罪犯受到应有的处罚。
但目前我们不得不考虑立法的可行性,在保护受害者法益与打击犯罪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量刑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条文所列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人命是可以衡量的,咱们国家还好,你看隔壁自由大国,啧啧啧,每个熊猫送到外国或者降世,都会有个新闻报道,你出生或者出国谁知道?一个大熊猫意外死掉了,媒体们就开始谴责动物园监管不力,你意外死掉了,估计连地方报纸都懒得登。还和大熊猫比身价,你配吗?
我从现实角度讲一讲
大部分人的 “价值” 和“影响力”,确实远不如给 X 国借一只大熊猫 不管你买的是妇女还是少男 说难听点 只要你不弄死 用来繁衍后代 下地干活 也是变相 “建设” 山村嘛
如果是 x 院士 x 项目的负责人 xx 型号的设计师 xxx 的孩子 / 配偶 / 亲属 就算出动几卡车的武警 几直升机的特种部队也要掘地三尺把你刨出来 买方嘛 也许因 “暴力抗法” 就地击毙
所以你看人贩子都是绕着这小部分走的 惹不起
错的不是法律 而是 “文明” 的你们啊
因为人多,熊猫少。虽然很冷酷,但确实和价值规律有关,可能会满大街都是人,但不可能满大街都是熊猫……
不想说歧视女人云云,因为不单单说妇女,卖男人小孩儿似乎也是这个判法,但是男人身强力壮不容易被拐卖,所以出现了这个状况——只有拐卖妇女儿童有法律法规。
想到了以前关于 qj 罪的法条,也只有妇女,而且判的也不重。。
啊…… 我还是觉得首先要保护好自己,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因为无论法律上判多久都没办法弥补你受过的伤……(小声)
有哪些人是看到领袖图片进来的?
从数量上来讲,全世界有几十亿妇女,但是熊猫只有这么点,所以熊猫比妇女珍稀
熊猫:劳资可是国宝,你算什么东西 (手动狗头)
节选下鲁迅文章《灯下漫笔》
但我当一包现银塞在怀中,沉垫垫地觉得安心,喜欢的时候,却突然起了另一思想,就是:我们极容易变成奴隶,而且变了之后,还万分喜欢。
假如有一种暴力,“将人不当人”,不但不当人,还不及牛马,不算什么东西;待到人们羡慕牛马,发生 “乱离人,不及太平犬” 的叹息的时候,然后给与他略等于牛马的价格,有如元朝定律,打死别人的奴隶,赔一头牛,⑸则人们便要心悦诚服,恭颂太平的盛世。为什么呢?因为他虽不算人,究竟已等于牛马了。
我们不必恭读《钦定二十四史》,或者入研究室,审察精神文明的高超。只要一翻孩子所读的《鉴略》,——还嫌烦重,则看《历代纪元编》⑹,就知道 “三千余年古国古”⑺的中华,历来所闹的就不过是这一个小玩艺。但在新近编纂的所谓 “历史教科书” 一流东西里,却不大看得明白了,只仿佛说:咱们向来就很好的。
但实际上,中国人向来就没有争到过 “人” 的价格,至多不过是奴隶,到现在还如此,然而下于奴隶的时候,却是数见不鲜的。中国的百姓是中立的,战时连自己也不知道属于那一面,但又属于无论那一面。强盗来了,就属于官,当然该被杀掠;官兵既到,该是自家人了罢,但仍然要被杀掠,仿佛又属于强盗似的。这时候,百姓就希望有一个一定的主子,拿他们去做百姓,——不敢,是拿他们去做牛马,情愿自己寻草吃,只求他决定他们怎样跑。
假使真有谁能够替他们决定,定下什么奴隶规则来,自然就 “皇恩浩荡” 了。可惜的是往往暂时没有谁能定。举其大者,则如五胡十六国⑻的时候,黄巢⑼的时候,五代⑽时候,宋末元末时候,除了老例的服役纳粮以外,都还要受意外的灾殃。张献忠的脾气更古怪了,不服役纳粮的要杀,服役纳粮的也要杀,敌他的要杀,降他的也要杀:将奴隶规则毁得粉碎。这时候,百姓就希望来一个另外的主子,较为顾及他们的奴隶规则的,无论仍旧,或者新颁,总之是有一种规则,使他们可上奴隶的轨道。
“时日曷丧,予及汝偕亡!”⑾愤言而已,决心实行的不多见。实际上大概是群盗如麻,纷乱至极之后,就有一个较强,或较聪明,或较狡滑,或是外族的人物出来,较有秩序地收拾了天下。厘定规则:怎样服役,怎样纳粮,怎样磕头,怎样颂圣。而且这规则是不像现在那样朝三暮四的。于是便 “万姓胪欢” 了;用成语来说,就叫作“天下太平”。
任凭你爱排场的学者们怎样铺张,修史时候设些什么 “汉族发祥时代”“汉族发达时代”“汉族中兴时代” 的好题目,好意诚然是可感的,但措辞太绕湾子了。有更其直捷了当的说法在这里——
一,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
二,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
这一种循环,也就是 “先儒” 之所谓 “一治一乱”⑿;那些作乱人物,从后日的“臣民” 看来,是给 “主子” 清道辟路的,所以说:“为圣天子驱除云尔。”⒀现在入了那一时代,我也不了然。但看国学家的崇奉国粹,文学家的赞叹固有文明,道学家的热心复古,可见于现状都已不满了。然而我们究竟正向着那一条路走呢?百姓是一遇到莫名其妙的战争,稍富的迁进租界,妇孺则避入教堂里去了,因为那些地方都比较的 “稳”,暂不至于想做奴隶而不得。总而言之,复古的,避难的,无智愚贤不肖,似乎都已神往于三百年前的太平盛世,就是“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 了。
但我们也就都像古人一样,永久满足于 “古已有之” 的时代么?都像复古家一样,不满于现在,就神往于三百年前的太平盛世么?
这个就很好理解了吧,你想想,买一只大熊猫多少钱,买一个女人才多少钱。这相差几十倍的价格还不能说明问题么
熊猫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暂且不论其生态、文化等抽象的价值有多高,国外一只熊猫的租金都是上千万 rmb 一年,因此即便单从经济角度来讲买熊猫被判 10 年量刑真的不算高。
那么买妇女最重判三年是否过低了呢?其实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拐卖妇女罪案由 21413 例,收买的仅有 910 例,说明在实践中大多数收买行为不是处罚过轻,而是根本不处罚。处罚的也基本是缓期执行,没有实刑。
那么造成这一情况的可能原因是什么呢?
1. 不能处罚。许多被收买的妇女被解救后仍然愿意留下,这时候如果强行处罚反而会激发更大的社会矛盾。愿意留下的比例,根据多篇新闻报道,很多时候被集中解救的妇女超过一半选择留下。
2. 收买人再犯可能性极低。现代刑法讲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要看客观的危害程度,更要看主观的恶性深浅和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大小,收买人主观恶意较小,再次犯罪可能性极低。对于大多数犯罪如盗窃、拐卖妇女,行为人往往会多次实施犯罪,必须用刑罚威慑他们不再犯罪。刑罚有报应的目的和预防的目的,施行刑罚很重要一个目的就是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不再继续犯罪。但是收买妇女的人往往是为了找一个老婆,基本不会出现再次收买妇女的现象,因此可以发现在实践中收买人往往都是被判的缓刑,表明法律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但是没有必要实际执行刑罚。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在实践中处刑不仅大多数没有达到规定的三年,更是普遍适用缓刑导致不存在实际执行的期限。
我在北大法宝随机选取了 10 个(抱歉样本太小,基本就是检索出来的前 10 个案例,有兴趣可以自己去查)收买被拐卖妇女案例,其中量刑最低拘役 4 个月,最高一年,平均量刑 6.7 个月,其中 8 个案例适用缓刑。
在平均量刑仅 6.7 个月,实际只有少部分收买人实际被执行的情况下,绝对不能说 3 年的法定最高刑规定过低。如果认为处罚不合理,我们除了去指责目前法律规定不合理,更应该想想是不是现实太过于复杂,我们的认知是否太过于片面。
因为熊猫快灭绝了,妇女可多的是,为保护物种多样性,确实应该熊猫判得多。
其实不用纠结那么多
“以人为本,人人平等”
本身就只是一句口号,跟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 是一样的,纯粹的理想主义,永远都不可能成真。
据第三次全国大熊猫野外种群调查,全国野生大熊猫不足 2000 只,属于中国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面子”不足 2000 只,而 “里子” 有 14 亿,其中女性占 6.78 亿。
前面大家回答很好。为什么买卖妇女只有三年?如果定的和强奸罪一样高,那么就是逼着买的人强奸,反正对他来说判的一样高。所以要区别对待,不能把有良知尚存的人逼入绝境。
这里我要补充下,为什么买熊猫是十年?**不是很多人回答的,什么十年包括了拘谨,杀死野生动物啊。道理很简单,主要因为钱!**你要考虑国外买家啊,中国人可没有人傻到买活熊猫来养。但国外有人会出高价买啊。国外想花 500 万美金买头熊猫养的人大有人在,于是肯定会有人买来卖给外国人的!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刑罚很低,那可能导致同样犯罪金额,买卖熊猫判的远低于盗窃罪,抢劫罪等。结果只能是一个,大家都去买卖熊猫等珍惜野生动物,谁还盗窃抢劫啊。
所以很多人,一看到这种标题就开始喷。说真的这就是 “想当然”,脱离现实谈理想。历史上这种人非常多,比如王莽,他当了皇帝觉得奴隶制不好,人人生而平等怎么搞出奴隶制呢,于其下令修法全国禁止买卖奴隶。我想很多人读到这里拍手称快了。
结果呢?后果非常可怕,导致无数家庭杀死自己家的婴儿。因为,在当然生产力水平下,原先大家养不起小孩就送给有钱人当奴隶,这样有口饭吃,但是现在你禁止买卖奴隶了,怎么办又养不起只能杀了!这就是脱离现实谈道德!
判的年数一般和犯罪难度成正比啊
我知道问这个问题的人想要煽动什么。
做个简单补充这节奏就带不下去了,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是买个熊猫,判十年?
你杀个人试试,判三年?
拐卖妇女后面往往涉及到强奸或者贩卖器官。单单拐卖只判 3 年也是对被拐卖人的一种保护。
但是。。。。。。买熊猫后有强奸的么。。。。。。
你要是连熊猫都不放过那你是真爷们
人口再生产太重要了。
既然有的女人不愿生,那只有强迫她们生了!
———————
不是开玩笑,不是我搞诛心之论,当初立法者怎么考虑的,我瞎猜一下不可以吗?
以前打击重点都在 “流通环节”,为啥不动“消费终端” 呢?因为有难度吗?你信吗?外国人丢一辆自行车都要发动全城警力去找呢!
不说了,再多说号没了。
法不治众,法律的严肃要靠执法力度来维系的,那种解救被拐妇女时一村出来阻挠甚至械斗的场景并不少见,要抓当事人就面临更大的压力,而且这种事往往是跨省办案,当地警方配合力度不一。
所以,更严厉的法律必然会面临更大的阻力,如果在执法环节解决不了问题导致这条法律无法推行,反而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呵呵,专家专门跟群众反起干的。
毕竟国家并不鼓励买卖熊猫
买熊猫惩罚的是 “买 + 拥有” 两个行为,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只单独惩罚 “买” 这一个行为,后面如果还有限制人身自由,强行发生性关系等是要数罪并罚的。
半法盲大概推论一下别太较真。
因为不够濒危。
(顶锅盖逃跑)
拐卖妇女,判的太重,例如死刑,嫌犯很容易破罐子破摔,一但有被抓的风险,可能会杀人埋尸。
其中一种法律变化的过程:
●原定的目标是,你打我一拳,我也可以还你一拳,至少有原始的公平。
●因为人太多,为了操作有序,就把权力授权给政府,由政府来实行你打我一拳,我可以还你一拳。
●政府得到授权后,慢慢地发现,有时候需要胆量去执行原始的公平,因为涉及到权势们被打或需要还手,或者太好的人被打或需要还手,于是开始走偏了执行原始的公平。不再是你打我一拳,我还你一拳。
●这么走偏以后,民众自然就看出来不公平了,无论是真的怨还是被煽风点火,抱怨声就起来了。
●♦于是,研究法律的人,就开始了转嫁矛盾的研究。没有了原始的公平,继续执行走偏的公平,但增加了大量的转嫁矛盾操作。还要给这转嫁矛盾操作注入大量专业词汇,专业理念,细化所有环节,达到只有法律自己懂法律。
=
就好比被人打了,不能还手,不然算互殴。
这就是最直白的转嫁矛盾做法。
虽然法律表面上是以人为本,但在国家眼里,熊猫就是比人值钱。假如在全国范围内死了一万人,就相当于在 14 万人中死了一个人,掀不起什么浪花。既不会影响国家经济,也不会影响国家征兵。可是在全国范围内死一万只熊猫呢?熊猫直接绝种了是不是,国家直接失去一种象征。你说在国家眼里是一万人重要还是一万熊猫重要?
不会真的有人认为人命很贵吧 (狗头保命)
那你怎么看待买卖成年男性不是犯罪呢?
这件事也要建政就不合适了吧
因为买卖妇女强奸妇女之类的事罚太重会让人无所谓后果,如果买卖一个和买卖十个是一回事你会选哪个
一百万对于普通人其实也和死刑差不多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两种行为本身是不同的法益,人和动物的确不能划等号,但是两种犯罪行为终究需要在现实场景得到处罚,就像生命是无价只是一句口号,落到实处还是要金钱、刑罚来弥补,然而问题就是现实。目前我们国家尤其落后的农村地区中买卖妇女是相当大的案例数目,假如对买方都采取严厉的刑罚势必造成社会动荡,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没有卖也就没有买,我们国家目前的策略是重点打击拐卖行为,教育改造买方行为。我也相信法律终究会将买妇女的刑罚提升至比购买熊猫更高的法定刑罚,这也是以人为本的应有之意。最后我们讨论这个问题也不要忘记被买卖妇女本身是独立的个体,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可以主动选择报警、逃跑等方式救济。
有一种东西叫 “数罪并罚”。
说实话,我很喜欢罗翔老师,但关于买卖妇女罪(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我不是很赞同他的说法,更赞同车浩教授的观点。
首先需要理解的是买卖妇女罪只是一项罪责,而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买卖妇女几乎必然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强奸罪甚至于故意伤害罪等等罪责。
换句话来说,如果只有买卖妇女罪的话,那实际情况应该是买家买下妇女后,询问妇女是否愿意离开,如果愿意任由她离开;询问她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不愿意的话并不强迫。从伦理道德上来讲,这样的人不仅不应该被判刑,反而应该发锦旗,奖励小红花吧。
但按照法律来说是需要判刑的。
至于量刑的话,强奸,故意伤害都是有死刑的,数罪并罚下来,量刑便是无上限(至死刑)了。所以不够判是不存在的。
而且还有一个问题是,对于我国国情来说,买卖妇女出现的地区更多在偏远山区而非上海北京等城市。乡村,小县城是人情社会,很多县城法官和犯人几乎能认识。甚至有些公安去村子抓人要和整个村子的人对抗,去和他们自古以来的 “习俗” 对抗。法律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所以即使在量刑没有提高的今天仍然有部分地区的法官不愿意得罪人,只是轻判。如果提高量刑,很可能出现法官不判这个罪,到时候妇女权益反而受到了侵害。
归根到底是因为不判 / 不愿重判 / 抓不到还是因为刑罚上限阻止了判刑,这更值得深思吧
因此,相比于提高刑罚,更重要的是普及教育,发展经济。法律只是威慑人的工具,想要杜绝犯罪不能紧紧依靠法律,重刑主义不是一切的解决办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这是拐卖妇女儿童的判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 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买妇女儿童及相关问题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是保护动物的判罚。
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说买妇女最重 3 年的说法。你买了个女人,要是就直接放了,那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赔本买卖……)。你要是有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强奸行为的,那你肯定不止 3 年。
很多带节奏的人发的负面新闻报道,来说明人还不如保护动物,但大多却都是八几年、九几年的事,甚至还有七几年的事,虽然确实发生了,但今天来讨论这些新闻没多大意义。当时法律建设就是不健全,主要还靠人治。要找当年的负面新闻的,找到的量能铺天盖地。即使今天,这么大的中国负面新闻也不会少了。
另外,不要看几个判例就单纯的以为人不如动物,人的地位是高于动物的,比如法律解释来说,紧急避险时你杀、吃熊猫都不犯法,你只是不能平时没事随便杀。
至于为啥不直接规定买妇女是重罪,而把买妇女的刑罚条款拆这么细是有内在原因的,原因主要就是为了保护被拐卖的人。为了救人而买的情况就不需要讨论了。就说一般的买,你就要考虑营救的问题,要避免买的人做出极端行为,即杀害被拐卖者,在营救效率越是低下的时代,越要放宽刑罚标准。
刑法只能维护社会道德的底线,而无法杜绝犯罪。所以从实际情况出发,现在的刑法关于买妇女儿童的规定还是合理的。
从另一个角度想,也许买卖熊猫就不应该被判十年,也许判个半年就够了。
法律写这些不是为了让你衡量事情轻重的,而是要明确告诉你这些事是绝对不能做的。
法益不同,不好量化
熊猫可比妇女少多了(
我这个法盲想问一句,买卖男性都构不成拐卖罪,怎么这么多人只关心拐卖妇女判的轻了?
男的为 0
就这
一个是贪心罪,一个是 “贫穷罪”
为什么说上 “贫穷罪” 呢?因为如果买家的经济水平正常或者较为富有,根本就不会演变成罪
对由贫困而引发的罪孽判决得再狠也无益于解决问题,反而会加重贫困,引发更多的罪孽
后者如果不是生活所迫、走投无路,谁又会想去做这样的事情呢?
真正要做的是解决贫困,而不是解决被贫困逼疯的人
一个有意思的事是:当初流氓罪也判了很多人。
因为买妇女的人实在是太多了。
因为拐卖妇女拐卖不到高层身上,反而拐卖妇女还能起到维稳作用,而熊猫需要为国家外交做出贡献
如果一个人和一只熊猫都被拿枪顶着头,只能选一个,不让人民知晓的前提下,你猜猜他们会选谁?
不要那么主观量化价值呀。从理性一点的角度看重点,不是拐妇女判的轻,而是熊猫判的重。因为从生物来说,熊猫 被柺,其根本没有多少生存机会了,其适应性如何,面对现代社会,这种本就依靠单一环境的动物必然处境可危。
但若真去量化对比,我确实觉得拐卖妇女(与其他罪行来比,如抢劫等),其判罪过轻,震慑力不足
记住,这里 gov 的一切都是为了 maintain stability,楼上说了是某个时期频繁出现这种情况,那为何至今没补上这个立法漏洞,再结合这两年的新闻,说明……
啊这,说个更难过的,贩卖男性还不犯法呢
以前有些地方买人口是种风俗,在这些地方不能严厉惩戒买卖人口的犯罪行为,会激起这些地方的反抗,这些地方都穷乡避壤,从古至今连皇粮都不交,还指望他们守法?就像清代台湾省的高山族还有猎头的习惯,衙门也不管了,他们就不觉得要守你的法,他们有自古遵守的民俗
熊猫比普通人金贵,没有人不同意吧
不用说那么复杂,再复杂中心点还是一样:女性比不上鹦鹉和熊猫,制定者认为
小学生都会回答的逻辑思考题,成人(是个人)都感到难过的现实生活问题
(ps 这明明是变着法的偏袒被告方,给被告方减刑,明明对方在操作强奸,非法拘禁,绑架,虐待等多重罪状,单一个都不太可能轻轻放过,怎么可能总共才只有几年,诶,这个多犯几重罪还能够减刑哈?以为是拼多多满 100-10 块吗?这不是荒谬吗?这不是牲畜吗?这能是法律吗?这不是鼓励罪犯猖狂,践踏人性底线吗?这不是鼓励罪犯不要仅仅是强奸对方,还有一直强奸下去并囚禁争取从轻判刑吗?)
纵容极恶的人,报应和民愤在等着
嗐,随身带两只鹦鹉,被拐了对方可以判五年(认真脸)
买男的无罪
买熊猫和其他保护动物,不会殴打它们啊。而买妇女,妇女被迫怀孕,被虐待,殴打,qj,被当成免费保姆不,应该说是奴隶,毕竟保姆是有人权的。还有吃不饱穿不暖被言语羞辱等等……
买保护动物它们失去的是自由,被配种的可能性很低 (难以获得的保护动物,比如小熊猫,熊猫) 如果是比较容易获得的,动物有发情期 (动物的本能之一就是繁衍) 其实配种对它们的伤害没有人大,动物发情期是随便和同种配种的吧,反正不会和人类一样培养感情,特殊物种除外。而且动物的智商比较低不会有那种思想一般也不会自,杀。
因为不止要维护公平正义还要减少犯罪啊,光棍是很危险的,憋急了可能会强奸杀人上街砍人啥的,毕竟他们孤家寡人无牵无挂。如果一个女人能让他们熄了这些心思何乐而不为呢,象征性的判几年又用一个女人维护了社会安全,这多简单呀
买妇女,是不是先囚禁了她,这个得判吧
其次是不是会强奸她,这个也要判吧
然后打骂了她,就是故意伤害,侮辱,这个也要判吧
十几年内要判的罪有多少,这必须数罪并罚
买卖妇女判的太轻了,至少十年,其中强奸,侮辱,伤害,囚禁,必须得判上。这个三年就像违背劳动法的公司罚几千块钱,不就是鼓励去违背劳动法嘛 ,那些人都搁那装傻呢
在有些方面对我们国家真的失望
熊猫价值本来就比人高啊,不要自己骗自己了笑死
改了,卖大熊猫判死刑,卖美女是无期徒刑,卖武器弹药是死刑,卖珍贵文物是死缓,卖儿童是死缓,卖情报分别情况从死刑无期到有期不等。
我是觉得,购买妇女的量刑标准应该以贩卖人口的量刑标准加一档来处理。
比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拐卖妇女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 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2) 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3)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6) 造成被拐卖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7) 将妇女卖往境外的。
如果购买妇女,其量刑标准比拐卖妇女的刑罚提一档,即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且有奸淫行为的。**奸淫收买妇女的;
(2) 造成购买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妨碍国家机关解救收买妇女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可以从轻处罚。为警方提供线索与帮助抓捕人贩子的,不视为犯罪,国家应根据悬赏进行相应奖励。
同样的量刑标准应也适用于非法购买毒品的人。
180509n029fXw, Rt r:, qestr
真正严重的问题并不是熊猫,而是人工繁育的外来物种(绿鬣蜥、费氏牡丹鹦鹉)和二级保护的一些泛多无危种(背瘤丽蚌,野大豆)等
用送礼物的方式 “买” 算不算犯罪呢?
我永远记得写 H 书判十年
因为中国女性地位世界第一啊
中国有多少女人,有多少熊猫?熊猫能外交,去了举国欢迎,普通女人基本没那么大脸面。呕…… 对不起我编不下去了…… 归根结底不过是物以稀为贵,寻求利益最大化和火没烧到自己身上永远不知道有多疼。
熊猫比较贵
害,你这么想嘛,如果有人买来熊猫然后杀了,该判十年还是判十年,但是要是买个人杀了可就不是三年的事了呀!
生命难道不是无价的么??
现实点好吧ヽ ( ̄д ̄;) ノ
因为你不会强奸熊猫,你也不会以殴打熊猫为乐
不是人不值钱,而是你无论做什么奇怪的事基本都能沾上一点罪,自然不必要在拐卖上大动干戈
买妇女?
买回来之后会不会强 奸虐 待?会不会判刑?
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囚禁罪都没有算呢。
你说买回去好吃好喝的供着,高兴了就回家。
三年冤不冤
被拐卖的妇女命会比熊猫值钱吗
熊猫是国宝,你又算个吊
提这个问题的人要么是法盲,要么是单纯坏
买熊猫缺乏期待可能性
你买妇女为传宗接代,买熊猫干嘛?教他功夫吗?
作为一个女性,我虽然不服,但我承认有他的道理。
第一,不谈熊猫是濒危物种,因为濒危物种很多,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盗猎品交易市场之一,所以这个肯定不是量法的重要依据。主要是因为熊猫是国宝,是中国与国外建交的象征,买卖、猎杀熊猫就是把中国的脸往地上踩。
第二,能想到以前查超生的力度吗?所以超生都查得出来为什么买卖妇女查不出来?因为受害者跑不出去,当地不会去查。你想想,一个村子,没女的生孩子,那是社会安定问题呀。他们赚不了钱娶不了媳妇生不了孩子,那以后这个村子还存在吗?还有村长吗?村没了有镇吗?如果没有案发,没有社会的造成舆论,那除了亲人,谁还在意她们?这辈子毁了,国家又不指望你出来做贡献,孩子都生了,留在当地还能种地带孩子赡养老人,解决当地近亲结婚问题,多好。悲哀吗?
很多人说人比动物重要,可人对人的偏见更多,这才是悲哀。别说被拐卖,就是被强奸的妇女也很难再被社会接受。同情是一时的,嫌弃是一生的。
第三,提高买妇女的量刑,其实没有多大意义。被拐卖的妇女很少会指正买自己的人,甚至是她们求着买主买自己,拐卖自己的人流动性强,一般都抓不着,而且几年十几年了,怎么能记得在破屋子地下室里把自己折磨的浑浑噩噩的人或者几个人的脸?对于买主来说叛十年还是二十年都无所谓,我必须要一个女的生孩子干活,对于卖主来说,有市场,收入高,被关几年,少几年多几年没差,反正已经享受了,无所谓了。说句不好听的,嫖娼还要花钱,干这个,免费用,还能赚点。
吃熊猫判 10 年,吃妇女怎么判?
我认为你主要疑惑是: 人价值难道不如熊猫?
我给出一个例子,来自某刑法教授,例子大意如下: 如果一个人陷入极度饥饿的状态 (且这种状态不是自己造成的),你试过所有办法都弄不到食物 (一定要走投无路哟),刚好旁边有一只熊猫,为了保住自己性命,可以吃 (还有一个梗: 见熊猫吃熊猫,见东北虎吃东北虎,见金丝猴吃金丝猴)。这叫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在危险情况下,以牺牲较小利益来保全较大利益 (不能是等价换等价。所以不能吃人,另外人与人价值不可衡量,所以不能杀一救多),由此可见,人贵重于熊猫。
不过为何出现答主你提的这种现象,我也不清楚,可能真是法不够完善吧
看一看刘凤科怎么评价的吧,我觉得他比知乎 95% 以上的人懂刑法
因为妇女比熊猫多呀。
买熊猫判十年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条规定的 “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从收购的定义来看,确实包括自用的行为,比如买熊猫标本,或者买熊猫肉等等,即使只是因为喜欢搞收藏,也确实是犯法的。一张熊猫标本皮进行价格鉴定的鉴定结论为:熊猫皮标本价格为 47.5 万元。
对野生动物的定义,包括驯养的: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买妇女最重判三年
单纯的收留拐卖妇女儿童确实就是最高三年。这个单纯是有指向的。常见的有,买了一个小孩做儿子,不打不骂好好供着,也配合解救。拐卖妇女方面,比如介绍过来的给娶不起的做新娘。
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强迫其卖淫的,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构成犯罪的,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强迫卖淫罪并罚。这样数罪并罚下来,最高的可就不止三年了。只要掺杂其他犯罪,那么死刑也是可能的。单纯一罪仅三年,甚至刑法修正案(九)出来之前还有机会可以免罪,这样的刑期不算高。把前两者的刑期一起拿来比较是十分不妥的。因为这是拿极端和极端去比较,也是拿个人自由和公共秩序在比较,要想区分个高下,并不容易。
另外,对于购买妇⼥,涉嫌的罪名是⾮法收买被拐卖的妇⼥罪,刑期是三年以下。如果买回家后关在家里,属于⾮法拘禁罪,刑期也是三年以下。如果拘禁⾏为导致重伤,是三到十年;如果导致死亡,是十到十五年;如果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罪,是三到十年。如果导致妇女⾃杀,或者强奸多年,那是十年以上或者死刑;如果把妇女作为劳动⼒,不⼲活就不给饭吃或者打,那是强迫劳动罪,刑期是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到十年;如果让妇女去卖淫,那是强迫卖淫罪,刑期⾄少是五到十年;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到⽆期;如果不给食物让妇女饿死,是故意杀⼈罪,最⾼是死刑;如果打成轻伤以上,是故意伤害罪,刑期三年以下,重伤是三到十年,甚⾄可能十年以上;如果觉得太麻烦重新卖出去,那是拐卖妇⼥罪,刑期五到十年,最⾼是死刑。可以说每多⼀种情况,就多⼀个罪,多⼏年刑。累计加起来,比买熊猫刑罚重。
这并不是对人的轻视。只是对熊猫的特别保护罢了
买成年男性不犯罪,呵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发展完善的,有意者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提出建议。
因为宪法第 12 条规定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而您既不是公共财产,也不是神圣不可侵犯
突然想起来柏老师讲的一个案子。
一个母亲带着孩子出去,结果路上两个人将孩子抢走了,这位母亲去报案,后来警察把孩子救了回来,原来这两个男的是一对同性恋,因为两人无法生育,就想着到外面请一个孩子来养,后来法官要给定拐骗儿童罪,这位母亲问了一下拐骗儿童罪的法定刑,很轻,法官还给解释了一下,说这两个人当时要是抢的你的包包就好了,能定抢劫,抢劫是个重罪,这个母亲当时一听就火大,说他们抢我儿子是个轻罪,抢我的包包却是个重罪,难道我的儿子还不如我的包包重要吗?法官一听,觉得有道理,就问孩子母亲孩子身上有什么财物没有,孩子母亲说除了穿了衣服没带任何东西,法官一听,就给这两个人就孩子身上的衣物定抢劫罪。
柏老师说这种做法明显是不可取的,因为这个案子一出,就相当于告诉那些犯罪人,拐孩子要先扒了衣服,扒了衣服就能定轻罪,这显然就很荒谬。
还记得柏老师总结时,说立法者在立拐骗儿童罪时所犯的错误就是认为犯罪的本质是犯罪人获利,而不是被害人受害,拐卖儿童和拐骗儿童对受害儿童的父母所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然而拐卖儿童罪是重罪,拐骗儿童罪是个轻罪。
这个故事给我的感触很深,我明白立法者的立场,如果没有柏老师指出,我觉得我甚至觉得拐骗儿童罪就应该比拐卖儿童轻。
有感而发,可能答非所问了,抱歉。
买了熊猫,然后:监禁,强奸,强迫劳动,殴打,多年强奸,最终致死…… 哈哈哈,我觉得精神病无罪。
不知道最高赞评论法律有问题的法律行业者,他们的法律是怎么学的?
对于某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大小是根据该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或者说所保护的利益的大小来界定的。而不是根据犯罪对象的重要程度界定的。
换句话说,收买妇女不单是为了保护妇女权益也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等等其他的利益。惩罚收买熊猫是为了保护熊猫吗?熊猫有人权吗?惩罚收买熊猫也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等,归根到底还是为了保护人的权利。所以从两个罪行的量刑上反推法律更加保护熊猫而不是妇女,这个逻辑根本就不成立,是站在虚假的基础上的。我建议那些法律界 “优秀答主” 先把法理和逻辑学重新学一下。
而且从另一个角度解释,因为我们所学习的,探索的,认可的这些理念,都是为了更好的改造世界认识世界而产生的,法律是为了更好的规范秩序而产生的。所以这些平等,权利等等理念都要切合实际,要能够达到效果才是有用的,而不是为了平等而平等,为了正确而正确。
返回到这个例子上,之所以买卖保护动物判得重,是因为一般人根本无法犯这种罪,一旦抓到,其实就意味着这是一个有组织的大规模的,而且几乎可以确定已经多次而且仍会多次犯罪的团伙,所以法定刑一般就定的高。如果有人跟我说:这不合理,这部对,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些话请跟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去讲,立法只要求符合规律达到效果。
而收买妇女也是一样,这个罪其实还有另一个罪与其息息相关就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出卖的判得很重,收买的判的轻。是因为收买的很多人是偏远农村里不明白这是犯法的人,虽然说不知道不能成为减轻罪责的理由,但是一味的重罚这些人并不能起到好的效果,这也是社会规律,没有办法,不要跟我讲道理。所以选择重罚那些贩卖者,这样起到更好的效果。
再而且!有些问题钻牛角尖的必要就很小,谁在生活中哪怕听说过有买卖熊猫的?而买卖妇女却是个普遍而且严重的问题,所以要不断地讨论改进。而买卖熊猫???比如说我设立一个罪叫殴打神仙罪,判处凌迟处死。有很多深受西方嘴炮文化影响的人就要跳出来说不民主太残忍,还我们殴打神仙的权利,但这世界上又没有神仙,又不会有人犯这个罪,讨论它有多大意义????
这中西方人吃得太饱上纲上线,只知道嘴炮却不去实践中检验一下效果的习惯我们还是不要学的好
买妇女并不是真的买,你上班 8 小时你这八小时卖给你老板了?你不是照样可以有自己的安排只是相对没那么自由。
而买熊猫是真的买
我不懂法律。
但是我知道熊猫是珍惜动物,,人类只是灵长类动物而已。
《刑法》第 240 条规定,犯拐卖妇女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想一下收买妇女的,能懂什么法律… 罚拐卖的,他们懂…
这个问题其实是常见对法律误解,当我们的心中希望罪犯收到的惩罚与他犯下的罪相等,许多大佬从实践角度分析了这样制定的原因。是很有道理的,但单纯从学理层面上说做到惩罚与罪行的绝对对等是不可能的.
我们都有一种正义感,小朋友之间打架就是你打我一下我也要打回去,所以同态复仇是法律人性上的起点,很多时候杀人偿命与欠债还钱之所以正义是因为所有人都觉得合理. 但是现实中的许多罪行是无法找到 “同态” 的,比如盗窃罪罪犯获得的是有期徒刑不是同等的代价,这时候就涉及到法律的制定考量和多数人觉得合理,对于某种犯罪是否严重应该怎么判刑,在下看来是永远是可以讨论的话题,所以当我们讨论一个罪应该判几年时我们要调整自己的看法,一个罪该判几年是一个受制于方方面面的结果,个人想法是否觉得合理只是一个方面,单纯以直观感受讨论犯罪对等性永远是片面的.
用法律的不完善解释
你得先想想妇女和熊猫的价值,
张三从越南买了一个老婆,然后又用老婆的名义买了一只熊猫当坐骑,请问张三一共需要判多少年
有一部分因素是不敢判太重,为了被拐人保护人身安全,怕买的人杀人灭口 。
你买个熊猫,是观赏啊还是各种各种反正你爱干嘛干嘛,吃也是你乐意。
你买妇女,肯定要的活人吧。
百度了一下,拐卖儿童的买家也是一样三年以下。人贩子判那么重买家判的轻,就是怕买家一个心态变化把人灭口了。
毕竟熊猫有价值,而人是没有办法用价值衡量的。
买妇女判三年,指的只是买这个行为最重三年,并不包括将妇女买到手之后的行为。(毕竟买到手之后和供祖宗一样对待着的话感觉判三年也够了…)
假设你从人贩子手里买了一个姑娘
首先她作为一个正常姑娘,肯定是想跑,那你为了不让她跑,自然就把她囚禁在你家——这就构成非法拘禁。根据刑法第 238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3 年以下,有殴打的,从重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 3-10 年; 致人死亡 10 年以上。
然后你买姑娘肯定也想让她给你生个孩子吧。她肯定也不愿意——这就构成了强奸罪。根据刑法第 236 条犯强奸罪的有期徒刑 3-10 年,有其他恶劣行为的 10 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
这只是可能的两种情况,还有其他可能会触犯法律的行为。量刑的时候会根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
浅薄之谈,如有谬误,还请详细告知
嗯 我有想法不成熟的想法 如果拐卖男大学生 品相好 长得高 三万块买一个血赚啊 然后恰好买家怀孕了 那样就算被抓也会缓刑 男方父母也会念在女方肚子里有他的孙子不起诉 三万块换一个帅哥老公 不亏啊 后宫佳丽三千也花不了多少钱啊
是为了给受害者留一些余地~
若是强奸死刑,那么被害者肯定都没命了
就是这样
我不是学法律的,而且问题下已经有非常好的回答了,所以我只是说点题外话。
罗老师在讲 “期待可能性” 的时候也拿人和熊猫举过例子。
最后,罗老师的视频真的 hin 上头
从生态位价值保护角度想一想,你就明白了。你还有人们,它却快没了它们。
我本人不是法律专业的,是金融学专业的,我的观点就是觉得没法解释,就是法律不完善,说解释实际就是在找借口。
为什么金融行业里有的人会铤而走险通过不法手段捞钱,就是因为处罚太轻,捞到的钱,即便追得回一大部分,剩下追不回的那些钱,也是有的人穷尽一生都赚不到的,坐十几年牢又有什么可怕的呢,庞大的利益摆在面前,在贪婪的人看来有什么不敢做的?
法律法规是人定的,是人定的就会有疏漏,有问题很正常,放着问题一直不改才不正常。
我真正相信这个国家在变好,所以希望那一天尽早到来。
好奇,回一个,希望有大神指点一二!
假设
假设啊,假设我看到有人贩卖妇女,我花钱买下,然后给她路费,送她回家,除此外什么都没做有!最后人贩子被抓,供我出来!请问我这种行为,算买卖人口罪吗?
还有一条,要死时可以杀熊猫充饥,但不能杀人
法律确确实实把人的利益放在其它动物上
大熊猫还比我值钱呢
因为人权宣言。人人平等的概念太深入人心了!
我们已经没有办法接受人其实是动物的一种,且数量巨大。大部分人不是稀缺资源,他们的价值在某些评判体系里无足轻重。
我希望人人平等,因为我只是个普通人。
我也知道我随时可以被替代抛弃,因为我不相信人人平等。
买熊猫,失手一下就养死了,而且卖肯定不是只有一只就卖,实际成交一只,得有好几只垫背,社会国际都没脸。
买妇女,至少大部分是不会被弄死的,真死了另罪处理,而且据闻某地区彩礼几十万,钱够立婚,几乎就是 PLUS 版本,法不责众估计上限也就这了。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拐卖成年男性不判刑
拐卖有很多情况
但看到回答里,很多人被当成奴隶了,犯罪者只判了几年
这应该有问题
奴役和杀人没什么区别
这个问题罗老师有讲过
目的不一样
大熊猫说到底也只是一种财产吧,要比较也是和同等金额的经济犯罪比较吧,比如非法倒卖文物罪(包括收购)也是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说这个问题归根到底的意思是收买被拐妇女罪的惩罚太低了?
首先这个确实很奇葩
个人认为唯一的解释就是当时制定法律的时候有人提了一句 “犯罪份子面对极刑为了掩盖罪行心一横把人埋了咋办?”
毕竟埋个熊猫的严重性不如埋个人。
熊猫以百为单位,妇女以亿为单位
我来个平民视角的回答。
介个事情,我觉得很简单。
不就是稀缺性与重要性吗?
你看,为什么没有人问: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释「买妇女判 3 年,买小狗不判刑」?”
或者是: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释「买妇女判 3 年,买小白鼠做残忍实验不判刑」?”
其实直白点说,就是稀缺性导致的,
当然,我这个例子举的不是太好,毕竟法律是人类创造的,并且相比较而言更倾向于保护人类利益,所以这么比未免对动物不太公平。
可换个角度来看,就算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熊猫却依然能突破 “次元壁”,甚至把自己的地位提高到人类之上,其稀缺性必然功不可没。
但如果我们把熊猫和蚊子地位换一下,并且把题目里的熊猫也改成蚊子,你品一品,会感觉虽然好像也成立,但又差了点什么。
这就涉及到重要性。
熊猫是我国的国宝,是重要的 “外交大杀器”,一定程度来说更算是我们的门面,在任何地方,提起熊猫,大概率会联想到中国,就像是提起袋鼠就想到澳大利亚一样。
所以,熊猫的地位又进一步提高了。
它同时拥有了稀缺性与重要性,这种生物的地位,你想吧,想没有特权都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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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我们人类来说也是一样的:
日本的天皇、英国的公主、梵蒂冈的教皇,他们受法律的约束程度和平民受法律的约束程度,可能一样吗?
或许你会说那是因为他们拥有强大的权利。
但我们都知道,现在的日本天皇和英国王室,权利是被严重架空的,要不是因为他们作为国家的门面且拥有难以替代的纯正血统,政府或许根本不想用纳税人的钱来养这些人,多买几架飞机不香吗?
所以,根本没必要去纠结这些,我们常说地球所有生物都是平等的,但人类残杀的动物又岂止千百万,难道他们都受到应有的惩罚了吗?
我想大概是没有的。
如今终于出现了一个似乎站在人类地位之上的动物(法律地位),大家就蠢蠢欲动,法律、公正、道德,各种谴责、声讨一股脑的压了上来,仿佛人类受到了莫大的不公待遇。
害,其实没必要,说到底,熊猫也只是个工具人(熊),如果不是人类赋予了它地位,赋予了它价值,它也不过是大锅中的美食、铁链下萌宠罢了。
当我们享受特权时,就默契的一言不发,粉饰太平。
当我们享受公正的待遇时,便要看看谁拥有自己没有的特权,不拎出来戳一戳他的脊梁骨,那万万是不能善罢甘休的。
现如今竟然连一只小动物都不放过,真是魔幻到家了。
如果这个世界属于熊猫,人类是熊猫的地位,让你做那个享有一堆特权的 “国宝”,请问你愿意吗?
行了,差不多得了,这个问题没那么复杂,你觉得合理就合理,你觉得不合理就不合理。
小孩子才问对错,成年人只看利弊。
那些觉得不公平的人,下辈子愿你能做一只可爱的大熊猫哦~
我气得浑身发抖,大热天冷汗直流,后面爷忘了,直接交卷。
大熊猫撑死了 2500 只,两腿兽可就多了…
原来人还不如动物啊
只能说,在我国法制体系内,妇女没熊猫值钱,禁止买卖人口以及禁止买卖熊猫,这个法律,通过法律判罚本身打破了,黑色幽默啊
???才在微信上看了一篇有关新闻,就给我推这个
建议看看罗翔是怎么讲的。
说白了就是人不如熊猫呗…
用一个法考的内容来打拳…..emmmmmmmm
会买妇女的人 判 3 年和判 30 年 是没有什么太大出入的
会买熊猫的人就不一样了
问题中这个老师的讲解是真的好,但是他为啥老喷一下鼻子。。。。严重影响观看体验啊。。。。
看角度吧
所以说人无论如何比动物重要
唉,我知道你想看到啥,这是对女性的不尊重,女性的命比不上一个动物,不啦不啦的,但是哦 你想一下,贩卖男性有法律定罪吗?男性都不受法律保护。皮也皮了,给你分析一下
买熊猫判十年,这个意思代表的是对买来的熊猫不管你做什么你都是十年,就算你虐待它,杀了它吃肉,也都只是十年,就是你用十年换了熊猫的一条性命
买妇女判三年,你想想,最低三年,你买妇女是用来干啥的,强奸判几年,非法拘禁判几年,他每做一件坏事他的惩罚就多了一份。我跟你讲,如果农村男女比例不解决,天价彩礼不解决,你可以说那些买卖妇女的人不配当人,我也承认他们不配当人,但是就算是动物,生殖也是动物本能,就一定会有这种买卖妇女的事情发生,你禁止不了,就跟吸毒一样,你不让吸毒就没人吸毒了吗?
所以,这法律也有保护被买妇女的作用,你想想,如果给你定罪十年,甚至二十年,既然你都被罚了二十年了,你害怕那多的强奸的几年?债多不压身。受害妇女会受到更严重的伤害,反正都 20 年了,不怕强奸再加几年,不怕拘禁再加几年,他们买家就不怕了,这是保护你们。
这是保护你们,女权现在批判完男性,批判完不讲女权的女性 现在进一步批判法律了。
现在不是古代,国家上层不是肉食者鄙,这么制订一定有他的原因,不要以为自己啥都会,啥都理解,社会啥都不公平。
你们太自大了
刚才百度了一下,拐卖妇女判 5-10 年,情节严重 10 年以上。如果这一条是真的,那么产生这样的矛盾在于,我们过于关注买和卖这两个表面行为。不管怎样,只要是对妇女造成伤害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才是我们别刑的标准。正如知乎上的朋友所说,即使不能以买妇女定罪,也会因其它行为而定罪。
综上:我认为题目本身就有很大问题,至少他没有把它放在一个具体的法律环境之下。
法律不知道,但是从经济上讲一只熊猫一年出租国外的话,要收两三百万的租金的。你说说你一年能挣这么多钱吗?你说说你能跟它比,你想多了。
学法的萌新想谈谈自己的想法哈 不喜勿喷 买妇女判三年我个人觉得是因为妇女有自己的意志 如果说妇女被卖到大山里 自己逃出来又被买的人抓回去 那么买家不只是三年了 因为他又实施了非法监禁的行为 如果说 这时候把妇女打到轻伤以上 这就又成了另一个故事 买家又多了个故意伤害罪 数罪并罚一般也不会低于十年 光是买对妇女又没对妇女造成伤害 在主观上也不一定存在对妇女的恶意 且中国很多闭塞的地区重男轻女现象还是存在的 我觉得这个法规虽然有不合理的地方 但还是可以理解
罗老师说得都是真的,这是很无奈的事。因为过去有很长一段时间,人口犯罪非常猖獗,基层民众不要说法制观念,连道德观念中都未必觉得这是什么丧心病狂的恶事,不但拐、买,甚至还有人贩卖自己的亲生骨肉谋利。部分地区民众以家庭、宗族、甚至村庄为单位长期、习惯性地为人口犯罪活动提供稳定市场,相互牵线搭桥、隐瞒包庇——归根结底都是穷闹的
颁行这样的法律是不得已的权宜之举,因为法难责众。如果仓促地对此订立严刑峻法,只会迫使海量的 “习惯犯” 们铤而走险,不但难以实现期望的结果,反而会大大增加警民对立、严重挫败法律在基层民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因为基数太大,“犯罪土壤”太坚实,横竖你也惩处不过来,不能落实的法律就是废纸——所以才会退而求其次,暂时减轻量刑,来引导一种正确的认识趋势
现在随着社会发展,这类风气在绝大多数地区逐渐成为一个沉痛的历史遗留问题,相信很快就会修订了
当然是法律错了。
买大熊猫应该只付出无合约占有的民事罚款。中国出租大熊猫给动物园一年 100 万美元,无合约占有再乘个 N 没问题吧。养死了再乘以预期寿命年。
你将接受最残酷的极刑,穷死。
突然好奇,有买卖成年男性的罪名嘛?拐卖小孩有罪我知道
买卖男性定罪吗?
一大群找不到老婆的光棍,需要老婆这个事,在清朝时候可是引发了太平天国运动。单单靠严刑峻法并不能解决本质问题。
国家正在努力的全面脱贫,让中国人都能过上好日子,让这种事情越来越少。
深究下来,还是掌权者和既得利益者对拐卖妇女现象的一种默许。
昨天读到一篇文章,讲部分男性无法把女性当作人类换位思考,是因为传统社会文化在他们潜意识中植入把女性当成客体的概念,并且无意识的形成对女权运动改变现状的厌恶与焦虑。
但我相信社会在进步。越来越多的女性有机会受到教育,争取话语权,参与制法,许多忽略女性权益的规则也会慢慢松动和被改变。
我记得前一阵子微博上有件事闹得沸沸扬扬,就是很多人呼吁拐卖妇女儿童一律死刑。当时知乎上也有人讨论,有人提到为什么一律死刑并不合理,因为这会导致人贩子的过激行为,间接损害受害者的利益。所以就这个问题上也考虑到这个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的卖方判重罪,最高可死刑,而买方轻罪;如果将买卖双方同样重罪的话,是否有可能导致买方行为过激,做出伤害被拐卖者的行为?不知道是不是有这方面的考虑。
存在这种情况,某对伴侣非常想要拥有孩子却不能,从别处买了个孩子,并不虐待他。不过这种情况下,感觉这对伴侣面对刑罚也不是很有可能做出过激举动……
以及如果我从外面买了个孩子,那么除了买卖之外,我对他的行为适用于对家庭成员的法条吗?比如我要是在家里殴打他,属不属于虐待罪?
感觉挺复杂的,还是需要立法机关的讨论和解释。不过我觉得这个是不太合理的。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方面,有两点我感觉都不太合理:一个是本题说的买卖双方刑罚不对等;另一个是拐卖妇女儿童的受害者只限于妇女儿童。我要是卖了个成年男子,都不算是拐卖……
人为制造的条例,难免有不足之处。能完善最好,不能完善我觉得也可以接受。
物以稀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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