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建敏学术不端的复议申请书
关于董建敏学术不端的复议申请书 山东大学校长信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监察处和校长办公室代表的见证下,向我出示了学术道德委员会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关于董建敏学术不端的决定(《山 …
关于督促董建敏案信息公开的申请
山东大学监察处: 我于10月21日向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提交《关于董建敏和李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结果的信息公开申请》(附件一)。11月18日,我收到《答复书》(附件二)。山东大学违反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15个工作日给予答复的规定。
《答复书》称,两案“正在调查处理,尚未形成最终结论。”而通过学术道德委员会副主任孔北华教授接受记者采访的内容(附件三),及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两个工作人员告知我的话,学术道德委员会已于2011年对董建敏学术不端一事作出了结论。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依照此规定,有阶段性结论的,也应当公开。
现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申请,要求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及有关单位更正错误,向我公开学术道德委员会关于董建敏的结论。另,我投诉董建敏、李华两人学术不端已分别有五年和四年,学校声称未处理完,超过了正常人可以接受的时间,请督促学校有关部门立即办理。
申请人:甄鹏(签字)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关于董建敏和李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结果的信息公开申请》 二、《山东大学答复书》 三、孔北华教授接受记者采访的文字
(XYS20151120)
关于董建敏学术不端的复议申请书 山东大学校长信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监察处和校长办公室代表的见证下,向我出示了学术道德委员会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关于董建敏学术不端的决定(《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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