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洪委员两会发言: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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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蒋洪委员两会发言: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我原来的小组讨论环渤海污染的防治,那个话题技术性很强,我说不出什么道道。他们建议我参加这个组的法治建设专题讨论,虽然我对法律也是个门外汉,但法律毕竟涉及千家万户,每个人多少都有些感触,我就来谈谈自己对这项工作的感受和建议。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了要依法治国,这表明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同时也表明在依法治国方面我们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我谈以下五点体会和建议。

一、要依宪治国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其他法律的母法。在原则上,所有的其他法律都是“依据据宪法,制定本法”。依法治国必须落实宪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治理国家,人大任命一府两院,后者对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这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框架,也是我们治国的基本法律逻辑。

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治国的目的所在,也是法理的起点。宪法规定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一些基本权利,概括地说,包括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治国就需要保障这些权利,落实这些权利。 从目前情况来看,在这方面还做的很不够,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在这里就不举例子了。离开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法治建设就不能搞好,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就不可能实现。我们目前的法治建设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就是在立法方面,我们有了宪法,并且依据宪法制定了其他一系列法律。然而在司法方面,宪法贯彻和落实却是个空白,如何发现和惩处违反宪法的行为,对我国法治建设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司法必须独立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前段时间,司法独立受到了一些批判,我很不理解,我所接触到的人谈及此事都很不理解。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还说过,法官以服从法律为天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些都表明司法独立式必须的。

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司法的不独立,检查和审判过程受方方面面的干扰而出现怨假错案情况不少。最突出的案件是前不久宣判无罪的聂树斌案。这个案子如按法律规定,公正客观地办理,而不是跟着长官意志走的话,本不应该造成这么大的差错。薄熙来、王立军在重庆的一批黑打案件也是这样。从披露的情况来看,司法过程完全由掌权者所操控,法律成了一纸空文,任由权力摆弄。司法独立实际上需要解决的还是一个老问题,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要依法治国就必须司法独立。

三、加强司法公正性

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强者还是弱者,当官的还是老百姓,法律应该平等对待。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司法的公正性有待加强。从近年来的一些案件来看,我国的司法存在一个倾向,就是对老百姓下手很重,而对公权力则总有下不了手的感觉,或者虽然下手但却很轻,很软。这种不平衡的情况表明,司法的公正还有待加强。

最近给我深刻印象的案例是气枪案和玉米案。一个只是有了几把气枪,在街边摆摊,搞娱乐,打气球,挣点小钱维持生计,结果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期三年。另一个也是小本生意,收购农户的玉米,然后转卖给收购部门。据说他们违反了有关的管理规定,属于非法行为,要判刑。虽然这两个案子后来在社会舆论的呼声中判罚情况有了改变,但给社会公众一个深刻印象,法律管老百姓下手太重。即便与管理要求有所不符,其目的并非损害他人,而是维持生计,其后果并不严重,没人因此而受到什么伤害或损失。判罚这么严厉有必要吗?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前段时间搞得沸沸扬扬的雷洋案。执法人员在执勤过程中,由于出手过狠,造成了当事人的死亡。且不说执法人员是否还有其他过错,玩忽职守造成当事人死亡应该被视为一个相当严重的后果,即便是过失致人受伤或者死亡也应该涉及刑法,然而公诉机关却做出了“情节轻微”,不予以起诉的决定。

四、提高司法的公开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司法公开了,让社会公众有条件了解案情及其审判情况,对于司法公正是一个有力的保障。宪法上说,除了特别情况,一律要公开。这应该理解为绝大部分情况是公开的,只有少数案子才不公开。

对于涉及私人隐私的案子可以不公开。但我认为,涉及公共事务的案子,尤其是大案要案,应该向社会公开。因为它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事,而是社会公众大家的事。这几年来,抓出了不少大老虎小苍蝇,这是反腐的成果。但社会公众对这些案子的具体情况却知情甚少。一般人只知道他们的涉案金额有多少百万、千万或者亿,知道搜出了多少黄金古董等等,但人们不知道他们是如何才能做到这个份上的,究竟在哪个或哪些制度环节上出了问题,才使得他们可以如此肆无忌惮地贪赃枉法。总而言之,犯罪的过程、涉及的范围、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大家并不清楚。只有司法的公开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并有利于从根本上堵塞法律和制度上的漏洞。

五、弘扬正气,维护正义

我们的法律以及司法应该起到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司法上的偏差往往会给这个作用带来负面的影响,有时甚至是严重的影响。

多年前的一个案子给我们一个深刻的教训。某地发生了一起老人倒地事件,有人搀扶了老人,并送她去了医院,而老人则指控他撞倒了自己,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这本是一件弄清事实的案子,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思维逻辑在社会上产生了十分负面的影响。他质问那个搀扶者,如果没有撞到老人你为什么要去搀扶。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判了搀扶者支付了相当大的金额。这个案子给社会带来很负面的影响,多少年过去了,老人跌倒人们不会轻易去搀扶,这成了一个并不少见的社会现象。

一些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的人,他们检举揭发了一些腐败和滥用权力的情况,但没有得到司法部门的有力支持。我手头有两个案例。一个是山西的马彰铭,另一个是江苏的王培荣。他们的共同点是都是当地学校的教师,都曾检举揭发一些干部和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曾在当地媒体上得到过广泛的报道和赞誉,他们后来都受到了打击报复,他们都曾向司法机构提出上诉,他们的案子至今都没有得到解决,目前仍然在艰难地抗争中。他们向我求助已多年了,这是我最后一次参加两会了,今天司法部的领导在场,趁此机会我想将他们的申述材料直接交个有关负责人,希望社会正义能在司法中得以体现。

蒋洪委员于3月11日上午民革小组热点问题专题讨论会上的发言全文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姜伟及其助手方炜,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及其助手薛春喜、尹志成,国务院法制办社会司司长杜亚玲,处长黄文军出席了当天的会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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