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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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晖
明清两代承元之弊。明代有军、民(农)、匠、灶(盐)、渔等诸色户籍,也是世袭的种姓式身份。清代在法律上仍然规定了这种诸色户等制度。但实际上,明前期匠役制衰废后,世袭匠户制已经趋于消灭。清代取消了卫所制度,除旗人之外的世袭军户制也因而名存实亡。除了八旗户籍仍然体现世袭特权、一些地区还有奴籍这类世袭贱民身份外,通过户籍制度建立身份等级壁垒的做法到清代已基本成了历史陈迹。民国废除了旗籍和奴籍后,这种做法便最终废除。
传统户籍制度制造了良贱差别,阻碍了人民迁徙自由,但它在历史上并不都与城乡壁垒相关连。历史上我国的城乡壁垒是在族群时代而不是在帝国时代出现的,其最早的基础并不是编户齐民制度,而是族群时代的军事殖民统治方式。
我国城乡间壁垒的最早形式当推西周时期的“国、野”之分。三千多年前,以今陕西为基地的周人在灭殷之后统治了殷商旧辖的广大中原地区。为了控制天下,周人以封邦建“国”的方式,在全国各地建立了许多周人(以及被周视为盟友的其他部族人)的军事殖民据点,这就是“国”。“國”的象形字表示以“戈”守卫的城墙圈(“口”)内的土地,即设防城市。因此它与今天的“国”表示整个民族国家(那时叫“天下”)是不同的。有人把它与古希腊的雅典等“国”相类比,都称为“城邦”,但也有人不同意这样称。不管称作什么吧,实际上它是指以城墙围成的那么个统治中心,里边住着“国人”。
他们是以宗法关系组织起来的周族人,其中有“贵族”(族长),也有平民(族属),但作为周人他们都是征服者,与“国”以外的人相比处于某种优越地位,或者说享有某种身份性特权。“国”以外的广大农村称为“野”,那里住着被周人征服的殷人或其他部族人。他们被称为“野人”,必须为周人纳贡或履行其他义务。
“国人”与“野人”有些类似今天的市民与村民,但他们的区别不仅是居住聚落的区别,也不是职业的区别(那时的城市不像现在的工商业中心,“国人”中除受供养的贵族外,一般平民也是务农的)或阶级的区别(“国”与“野”内部都各自组成公社,无论是“工商食官”还是井田上的集体耕作,都不可能形成私有制意义上的阶级),而是一种类似印度种姓制那样的身分之别。“国人”世世为“国人”,“野人”代代为“野人”,国野之间的身分壁垒是西周立国之制的基石之一。
春秋、战国时代,社会发生了“高岸为谷,深谷为陵”的剧烈社会变动,商品经济与私有制兴起,井田制与“工商食官”之制都趋于瓦解,“国、野之分”也就逐渐消亡。到了商鞅变法后,小农经济确立下来,国家对小农实行户口编制,以便征收赋役。
这时的城市仍是巨大的统治堡垒,但已没有了那种组成宗族公社的“国人”群体。于是“城市人口”便由两部分组成:一为皇宫、官府、军队等“国家机器”中人,从主子到奴仆都吃“官粮”。他们构成城里人的主体——那时城市中的宫殿、官署区往往占全城面积的十之七八,如同一个大“办公院”,“居民区”很小,“商业区”更只是一个或几个以“市墙”圈起来的场地而已。
二为从事工商诸业的“市民”,他们在圈定的市场(那时叫“市”)上做生意,国家把他们编成一种特殊的户口,即“市籍”。当时国家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有市籍者”被视为歧视对象,甚至累及三代以下子孙。
秦汉时常规定国家征发苦力去修长城、戎边塞、挖河渠、治宫殿时,都先征发“有市籍者”,然后征发父祖三代或更早时曾“有市籍”的人,最后才征到“无市籍”的农民头上。可见当时城里人一部分身分比农民高贵(即那些吃官粮的人们,哪怕是实际上处境可怜的仆役官婢之辈,在当时也非山野村夫可比),另一部分比农民下贱(即“有市籍者”)。但无论贵贱,他们与农民都有“户口”之别,那是不能随便改变的。
秦汉以后,国家对“有市籍者”的歧视有所缓和,同时像唐长安那样的特大城市出现,宫殿、官署区在城市中所占面积比例相对下降,而居民区相对上升。但这时的城市仍没有多少“市”的味儿。
以唐长安为例,这个百万之众的庞大城市除皇城、宫城外,其余居民区被棋盘式的街道分割为108个“坊”,每坊皆绕以坊墙,四面仅各一门(有的坊甚至仅两面有门)犹如城中之城,坊内宅院都不得临街开门,更谈不上临街设店,站在宽阔的大街上惟见两旁坊墙高耸,一派肃杀之气。作为商业区的东西二市实际上也是绕以高墙的两个大坊,面积仅占全城的2·2%。这就是所谓“坊市制”。
在这种城市中,坊门、市门都定时启闭,坊、市户口管理森严,而且也没有什么自由职业可谋,它的封闭是可以想见的。那时井田上的公社式生产虽已不复存在,但直到中唐以前名义上仍然存在着国家授田制,农民受国家之田,纳租服役,国家的赋役基本上以按人丁、户口征收为主,户籍管理因而十分严格。
但农民或因苦于赋役,或因天灾人祸战争等原因无法谋生时仍有成为“盲流”的,即所谓“浮逃无籍”、“不书名数”、“逃匿”。而国家则不断厉行户口检查,即所谓“括户”、“检籍”、“大索貌阅”、“土断”、“捕亡人”等,力图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往往大灾或战争以后,中国户籍人口的减员令人触目惊心。
不过那时的农民“盲流”主要不是向着那管制森严而又无业可谋的城市,而是向着那些未开垦的地区,以求垦荒自活,犹如近代内地农民之“闯关东”、“走西口”一般。晚唐以后,城市中坊市制瓦解,临街商业与商业街区开始出现。而农村中国家授地制也不复存在,土地私有、土地买卖使许多农民失去土地,外流谋生。加之这时国家赋役制也迭经改革,由以人头税(户口税)为主渐变为土地税(财产税)为主,对户口的控制因而相对放松。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外流机会以及流入城市的机会都增加了。不过这时农民主要外流的方向仍是荒土僻壤、矿山以及海上贸易等领域,有人称之为“上山下海”,进入城市的仍不很多,这主要是因为当时城市经济提供的谋生机会仍比较有限。
到明清时代,农民的外流开始出现新特点,即由逃避苛重赋役、天灾人祸的“求生型”流动向追求比农业更高收入的“逐利型”流动发展的趋势。大批农民因“利之所共趋,谋求生理,结党成群,日新月盛”,成为官府所称的“盐枭”、“矿盗”、“山贼”、“海寇”。而官府则再度强化户口管制,实行所谓“山禁”、“海禁”、“矿禁”,力图“驱流民”重归土地。
尤其是朱元璋利用元末农民战争建立了明王朝以后,竟然把统一战争中使用的庞大军队用来行使户籍警察职能,实行空前绝后的“大军点户”,企图制止“弃故乡而不听召回,住他郡而不从约束”的流民潮。这种强化人身束缚、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潮流相抵触的行为受到顽强的抵抗,成为我国明清时代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之一。
进入近代以后,我国城市尤其是沿海通商口岸城市的新兴产业出现,传统封建户籍制度也日趋衰败。城市产业需求与人身束缚的松弛相结合,使我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农民流入城市之潮。这百余年间,城乡居民身分性壁垒严重削弱以至消解,阻碍农民转变为市民的主要原因已不是身分性壁垒,而是经济性原因:城市经济发展缓慢,就业机会增加不多,进城谋生不易等等。
这一趋势一直延续到1949年后。从50年代的统购统销开始,我国由于实行舍乡保城扩大二元结构的工业化道路,以国家的力量把城里人的“饭碗”和生老病死包下来,同时拒农民于城外,把城乡间的身分性壁垒强化到秦汉以来仅见的地步,实际上造成一种新的“国”“野”对立。无疑日益成为深化改革开放、建设现代市民社会的障碍。
撤销这一障碍会不会陷城市于无限制的“盲流”狂潮的灭顶之灾?我国历史与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历史证明,这是不会的。作为一种经济行为的农民进城,在身分屏障消失后也还会受经济因素的调节。我国“民工潮”中的一些不尽如意现象,实际上正是长期搞身分壁垒积累的恶果,想靠重新强化这种壁垒来解决问题,把所谓“滴-端人口”驱逐出去,只能造成恶性循环,加大身份壁垒,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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