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中国人忽略、无视或排斥民主自由和政治权利,甚至嘲讽追求民主自由和争取政治权利的人?
品葱用户 人文法律 提问于 3/4/2021 很多中国人认为除了官员和政治家外,人们只要过好自己的日子就行(即有饭吃、有房子住、有钱花),没有必要追求政治上的事,民主自由和政治权利都是一些虚无缥缈的东西 ,没有任何作用和实际意义。甚至有不少 …
前几天在一个关于毒品的帖子里,@sXmrZZLxJH和我探讨了关于“自由”的一些话题。
原帖
我当时的想法是,毒品的原材料种植、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只要不侵害他人的权利,那就不应该被约束。我认为,在多人参与的活动里,只要参与人都是你情我愿的,且不对其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那么也不该被约束。
他向我举了器官贩卖和卖身葬父的例子。他说:“当你属于弱势群体的时候所谓的自愿很多时候其实是不得已。”我很认同这句话,但这和我理解的自由却有偏差,由此我在思维上陷入了僵局。于是,产生问题如下:
1.我个人理解的自由,是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一个人可以做任何事而不受约束;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一群人在自愿达成协议后可以做任何事而不受约束。这种观点在各位看来是否正确?
2.如果1是没有问题的,那么言论自由就指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一个人可以发表任何言论而不受约束;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一群人在自愿达成协议后可以发表任何言论而不受约束。那么,造谣和辱骂是否侵害他人的权利?
3.关于“卖身葬父”的讨论。甲和乙达成契约,乙负责为埋葬甲的亡父出资,而甲做乙的奴隶。若按照1,两人都是自愿的,也没有损害他人权利,那么这种奴役是自由的,不该受约束。而“奴役是自由的”很明显是荒谬的。何解?
感谢@sXmrZZLxJH对我观点成长的贡献。
简单来说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这个法怎么定,又怎么执行 就是自由与否的关键
一般都談狹義的自由吧?(言論集會新聞宗教自由…..尤其是在崇拜型國家)
廣義的自由….法律沒禁止的都可以做;在專制崇拜型的國家,連基本的自由都沒有所以要先談狹義的自由,登得到民主自由,再來談廣義的自由……這時候法律不再服務統治者,而是服務人民(民意立法),那才有廣義的自由吧?
所謂的自由是有主體的,一般都是指人的自由吧?
针对 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一个人可以做任何事而不受约 的说法,关键在于不侵害他人权利这一点的评判上,广义的侵害是不是包括对社会规则/人文环境等等不是直接关联的事物的侵害?
谢邀。
广义的自由和政治框架下的自由不是一回事。目前理论和学术上界定比较清晰,采用较多的就是卢梭的契约制社会。
我打个比方,中国和美国哪个“自由”? 看起来是个傻逼问题,实际探究这个问题时其实要有“自由”的前提界定。
我在中国火车站站台吐口痰,最多也就200,在澳洲这么一下就可能是13000多人民币;我在中国堵车了,我咔嚓一下子走紧急车道,辅警抓我我回手就是一个大嘴巴,最后我找找人说不定5000块钱了事,在美国说不行唢呐就响起了。
不说这些极端情况,就算是日常做生意也是:
我在中国做木材生意,假设我的木材质量杠杠的,质量测试可以花8000块钱抠个戳完事;我在英国做一样的生意,我先要8万英镑做DV测验商检,每年要过两次年鉴,要让销售终端去我厂区做商检调查。同样的我质量杠杠的,为啥还要走这些程序,花费这些冤枉钱? 为啥这么多限制?怎么这么不自由?
所谓契约制社会就是个体本身主动放弃一些权利,换取的是程序上的“公义性自由”。 我放弃了随地吐痰的自由,当人人都放弃随意吐痰的自由后,这个社会的个体公民就获得了其它一些“权利”,比如公众健康监督,良好的社区环境;
我放弃了随意打辅警的自由,但是人人都放弃这个自由后,个体公民获得了良好的治安服务,从而获得了社区和大环境“自由进出,行进,组织活动,建设活动”的自由。
我放弃了产品好就跳跃程序的自由,受到了协议和规范的制约,当人人都受到这种制约时,行业规范,议价规范,质量规范会反过头来反哺我的各项边际成本。
楼主提到的“吸毒的自由”即:假设封闭条件下,对他人,社会,自然无损。 这个概念VS“卖身葬父”。 这两种观念其实都成立!这里注意一下,我可不是在这和稀泥! 这种“广义自由”VS“公义性自由”在现实生活中每天都在上演!
最典型的就是奥巴马医改,奥巴马医改的本质就是美国没有传统意义的“公立医院和保险”,富人可以不买常规保险,转而使用价格高昂的专项外网商业保险来获得高品质的医疗服务。 这样一来常规医疗保险的整个大盘缩水,产生坡路效应,造成普通民众购买保险价格单价更高,进而最穷的一部分人无力支付医疗保险。 奥巴马就是行政命令去干扰市场选择,告诉富人,你买什么保险我不管,但是你必须参保一份常规保险,你这400-800块钱扔进这个大盘里,为的是共同承担1400多万穷人的保险大盘。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基本概念,我有钱我选什么保险怎么了?这不是我的自由吗?这个就是广义自由,而你站在穷人角度肯定不会这么想,有了你富人的广义自由,那么我的“公义性自由” 我有生存的权利,我有免于恐惧的权利就无法保障,那么社会整体的公义性自由就遭到削减。
大麻也是类似的一个问题,我抽不抽干你啥事? 但是统计数字就是实实在在的显示,你在家封闭的抽不代表所有人都如此,大麻的合法化必然会带来车祸的社会成本,治安成本,房屋租赁市场低迷和耗能的社会成本。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简单的说就是目前人类还没发明一套“社会学体系”去均衡这个问题。 地球上目前政治环境右转时,会倾向于广义自由多一些,转左则相反,大政府喜欢公义自由,保守经济学倾向于广义自由市场对一些。
我们看到很多历史时期成就较高的人,比如美国的里根总统,以前的柯立芝总统,日本的伊藤博文首相,他并非是从根本上解决了社会自由与公义问题,而是他们在社会极为倾向于放纵的广义自由时,他往回拉一下,或者过度强调公义性自由时,往前踹一脚。
对于我们个人角度,去看待这个社会时,也要带有这种辩证眼光:为啥美国国防部要设置“非友善地区交战守则”? 捆上自己士兵手脚去玩命?面对生死关头让士兵个体“不自由”?
为啥台湾不能一刀切,彻底和大陆做框架性断交,眼看着红色资本和媒体侵蚀台湾自由?
政治这个东西就复杂在这,很多时候无法一刀切,其实绝大多数的,我们今天享受到的“自由”和“公义”最初都是妥协的结果,如果用非黑即白,非死即生的二元法去分割,那么结果就是文化大革命,那里有人人可以杀人,可以栽赃嫁祸的自由,但是每个人都失去了灵魂的自由。
我跟你说几个点。
首先自由和法制的概念本身是西方社会学政治学的一部分,后来成为宪政体系中经典博弈问题。类似的产生有三权分立,契约论等等。注意这是西方社会的一部分,在西方宪政体系,自由本身就是社会运行的一部分。比如美国修正案中关于言论自由的定义等等,解释的已经很具体了。
然后你说的,不侵犯他人权利这句话本质上就是有问题的。自由是个人层面。侵犯他人权利是社会运行方面的。这句话其实是指自由不能影响社会运行和稳定,这句话本身没问题,但是大部分说出这句话的情况都是有问题的。自由本身是一定是侵犯他人权利的,你喜欢乱丢垃圾,骂人,喜欢有事没事请假旷工,这当然是自由,这同样影响他人了,所以西方社会引申另一个概念法制或者说规则,最有名的就是契约论。
所以,自由不应该侵犯他人权利这句话本身逻辑是混乱的,自由一定侵犯他人,所以才需要规则,这个规则的底线就是宪法,而西方是宪政体系,司法独立,宪法拥有你想象不到的社会能量,所以这句话在西方是可以成立的,这是一套完整复杂的逻辑政治框架。
最后再谈到中共,这里讨论自由的意义本身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连最起码的司法独立也是做不到的,规则常常根据形势、权力者主动被动变动,所以你会发现有时候自由的界限在这里,有时候自由的界限在那里,自由的界限是根据老大哥的某些政治能力变动,从而影响整个社会。
当然我了解你的意思,你希望找到一个个人行为规范的永恒准则,然后以此来判别一些行为。但我想告诉你这个规则是肯定在变化中的,即使是宪法本身也会有各类修正案,他需要统筹社会各个政治能量,这就是为什么在宪政体系里立法权至关重要,他会影响社会对于自由等各类概念的范畴。
至于个人认为某样行为是不是自由,是不是合理,那是基于你自己的个人道德。
1.我个人理解的自由,是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一个人可以做任何事而不受约束;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一群人在自愿达成协议后可以做任何事而不受约束。这种观点在各位看来是否正确?
當然正確,如果你是住在一個沒有道德與法治的社會裡。但我們都不是生活在這種社會,我們的自由的尺度是受我們所處的社會道德規範的,因此要訂定一些規則,也就是法律。而法律通常是道德的最低標準(道德又分為期待性道德與義務性道德*,這邊通常是指義務性道德)。
*期待性道德:乖乖上課讀書
*義務性道德:不可殺人,不可詐欺
以「賭博」來說,以義務性道德的觀點來看,它會預設了一位道德立法者來確定賭博是否有害,他可能基於賭博會帶來危害社會的後果或是賭博行為內在的有害性來進行判斷,最終義務性道德可能會得出:「人們不應該從事高賭注的賭博行為」這樣的結論 (https://plainlaw.me/2016/06/07/law-and-moralilty/)
(以上賭博的例子可以換成你的賣身與製作毒品)
然而道德是會隨著時代改變的,有些觀念也會變得過時,例如現在證明同性戀並非基因缺陷,那我們還是要如同新加坡禁止男性間的性行為嗎?幸好在一個民主自由的社會裡,人民互相討論、參與政治的思辨是被鼓勵的,法律也可因此隨社會演進,所以有些國家就開始開放娛樂用大麻,有些則還不行,因為兩邊的道德觀有差異。
那共產黨可以使用中國有其特殊的民情的理由,來制定不可批評元首、妄議中央的法律,並說這都符合中國人的道德標準嗎?個人認為這就要看這個中國特殊的社會道德標準,是自然的,還是後天被灌輸的?是發自內心的崇拜元首,還是懼怕批評的後果?
2.如果1是没有问题的,那么言论自由就指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一个人可以发表任何言论而不受约束;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一群人在自愿达成协议后可以发表任何言论而不受约束。那么,造谣和辱骂是否侵害他人的权利?
我國 (中華民國)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的自由。」,關於本條所謂「言論自由」所保障的範圍為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於釋字第五百零九號解釋內加以闡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這邊的法律限制,其實也基於社會道德,因為造謠和辱罵會毀損他人名譽。
3.关于“卖身葬父”的讨论。甲和乙达成契约,乙负责为埋葬甲的亡父出资,而甲做乙的奴隶。若按照1,两人都是自愿的,也没有损害他人权利,那么这种奴役是自由的,不该受约束。而“奴役是自由的”很明显是荒谬的。何解?
同上,雖然自願被奴役沒有立即損害他人權利,但他會造成社會道德的崩解:只要我有錢,我可以奴役比我困苦的人。所以就算現代勞資關係有時也像奴役關係,政府也要推出保障勞工的法律。
謝邀
1.我个人理解的自由,是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一个人可以做任何事而不受约束;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一群人在自愿达成协议后可以做任何事而不受约束。这种观点在各位看来是否正确?
這個自由的定義,在絕大多數語境下我認爲都是正確的,至少是足夠方便的
2.如果1是没有问题的,那么言论自由就指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一个人可以发表任何言论而不受约束;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一群人在自愿达成协议后可以发表任何言论而不受约束。那么,造谣和辱骂是否侵害他人的权利?
是,「會損害名譽權的造謠」在法律上被稱爲誹謗
如果你同意人的精神健康和肉體健康同等重要,那你駡我一句和打我一拳就是同等傷害,既然你不能打我,你也不能駡我
傷害HP的就是傷害,傷害MP的就不是傷害了嗎?
3.关于“卖身葬父”的讨论。甲和乙达成契约,乙负责为埋葬甲的亡父出资,而甲做乙的奴隶。若按照1,两人都是自愿的,也没有损害他人权利,那么这种奴役是自由的,不该受约束。而“奴役是自由的”很明显是荒谬的。何解?
雙方都是自愿的奴役是自由的,這沒什麽荒謬的
SM就是個例子,在文明國家雖然不是什麽主流性癖,但至少不違法
M方和S方必須達成一致,在雙方達成的協議範圍内他們可以享受奴役和被奴役,連名分都可以是奴隸和主人,但違反事先達成的協議的事情(如已經商量好的NG事項)就不能做
賣身葬父這個問題在於,是不是雙方都是自愿的?
在正常的SM情況下,M雖然在SM play裏會成爲奴隸,但一個M也可以選擇不成爲奴隸保持單身自由身,這不影響他的基本生活,他不會因爲沒有S就活不下去
但是這個賣身葬父的人,有可能是沒有人買他就無法葬父的
如果他自己沒錢埋葬,也沒力挖洞,卻又不能不埋,不得已才賣身葬父,那這就不構成自願,因爲他別無選擇。不自願的契約不包括在自由内
但如果上述條件裏有一條他不符合,比方説他其實很有錢,或者他其實自己可以挖個洞把尸體埋了,或者其實可以往海里一丟了事的,但他不要,他認爲做奴隸請別人把尸體埋了更好,那這就是個自願的選擇了
想象一下有個富二代,爸死了二代繼承了億萬家產,結果他5毛錢把自己賣了當奴隸爲了埋爸。你還覺得有任何需要干涉的餘地嗎?這不就是個抖M在享受奴隸play嘛
因爲如果他有錢,他就有選擇餘地,他可以選擇不賣身也可以選擇賣身,從這裏開始就是正常SM的範圍了
如果他沒有選擇餘地,那就不是SM,是古典奴役,是强制的,是不自由的
谢邀。
非专业,个人理解自愿即自由有几个问题:
-–
在一个自由化的市场,有钱人更有钱;而如果自由极大化,什么都可以用钱交易,那么有钱人可以为所欲为,这决不是大多数人想要的自由。
所谓强者的自由,是弱者的地狱。
可以考虑引入_积极自由_的概念,积极自由是指能够实践自身的自由意志的自由,包括不受大的社会结构的限制。
之前听老师讲过一个例子,比_卖身葬父_要现实点。比如在一个房价高昂的城市,你为了生活,花1000万买了套其实不怎么好的房子,然后你就要供房贷几乎到死为止。这个交易是自由的(基本是房屋中介会说的话);但是作为房奴你的人生再也不自由了。一个意思。
樓主冒昧一下,在關於毒品帖子扯到自由?
一般人皆知道毒品,賭博的受害者會牽涉到家人及朋友,害處遠超當事人自己。
就問一件事,如樓主父母,兒女或家人浸迷毒品或賭博,樓主是否仍會堅持這是他們的自由?
说到毒品,我也是这么觉得,本来,自己一个人吸毒、自杀,确实是自由,可人不是个体,就像酒后驾车也是自由啊,但问题是交通事故会影响到别人。当然如果是AI100%自动驾驶,那么当然你想醉成什么样子都无所谓。
吸毒也是,什么家庭破裂、暴力等等问题就影响到别人了。只要妨害到别人了,自然不属于自由了吧?
当然,习畜可以占着中南坑随便拉屎,是它的自由,不过别把它的屎带出来妨害14亿及80亿人,那么就是它的自由,中南坑送给它了,我不要。
空中无色, 无受想行识, 无眼耳鼻舌身意, 无色声香味触法,
无眼界, 乃至无意识界, 无无明, 亦无无明尽, 乃至无老死, 亦无老死尽。
看来你是不明白毒品的威力, 在你吸毒之前你会觉得我自己吸毒不妨碍别人, 可是你吸毒之后可能连自己的身体都没法掌控.
你的肉体由于无法戒断会迫使你一直吸毒停不下来, 没钱了怎么办, 你会甘心被毒瘾折磨到生不如死吗, 不会的, 你的身体会让你去借钱骗钱, 这时候你就不由自主地影响到他人.
如果你对自己的自控能力有一些不切实际的信心, 那么请扪心自问一下, 你可以在没有伴侣的情况下戒掉zw吗, 如果连这都不能, 凭什么能逃脱毒品的掌控
自由就是责任,哪个国家,不需要太多的法律细则就能分清楚发生什么事情是谁的责任,这就是一个自由的国家。一个连哪些是公众权利,哪些是个人权利都分不清楚的国家,一定是一个根本不自由的国家。当所有的人都能了解自己的人生价值,潜在责任并为之奋斗,那这就是我们的理想国。只有一个能负责的员工和孩子,我们才会给他相对更多的工作或玩耍的自由。当一个国家的绝大部分人认可被剥夺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代表,认可每一个普通人不应该关心影响并决定国家大事,认可可以任由宣传机器让更多的人变成脑残,那他们对国家对民族对自己的人生也是毫不负责的,因此也不配有最基本的自由。
只有一種自由就是上帝賦予的自由。因為上帝之下,人人平等,所以兩個獨立個體之間不存在天然的權責關係。不相信上帝的人,對自由的理解是人定義並賦予的自由,這種自由只不過是人奴役人的另一種型態而已。
我觉得自由就是在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同时 有着自己的权利时 同时也有着考虑着别人 和做事的底线
我觉得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要保留且保障反对的权利
你的思想非常接近于libertarian,在美国也有不少的人认同这样的观点。像是YouTube上的reasonTV,还有John Stossel 也自称libertarian,有兴趣的可以了解一下
libertarian在美国可以汇总为一句话:我希望同性恋夫妇可以用全自动武器来保卫他们自己的大麻农场(I want gay married couples to be able to protect their marijuana plants with guns)
我当时的想法是,毒品的原材料种植、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只要不侵害他人的权利,那就不应该被约束。我认为,在多人参与的活动里,只要参与人都是你情我愿的,且不对其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那么也不该被约束。
从你这个话题我仔细想了想。
我觉得毒品之所以被称为毒品是,个人没有权利拒绝毒品,今天某人使用了毒品,是他的自由,但是明天她不想使用了毒品了,但是他没有这个说不的能力,因为上瘾了,他就成为了这个药物的奴隶而失去了自由。而毒品的供应商利用了人上瘾无法离开这个药物的性质来赚钱,所以被认为是毒品。
如果有一个药物可以是没有上瘾机制的,但是也可以让人high起来的,这样理论上不能算毒品,大麻被合法化的理论就在于被认为上瘾的机制没有那么强烈。
自由是:和其它事物,或者人物,交流信息的能力。
这种能力越强,自由度越高。
比如财务自由,本质上就是可以不用工作。
这样你可以把时间用于和你感兴趣的事物发生信息交互,比如打游戏,旅游,看书,甚至泡吧。这些事物和你交换的信息量比你天天憋在办公室,只面对你的经理,同事,做一些你不感兴趣的机械性劳动更大。
再比如,言论自由。
言论本质上就是你和其它人物交流信息,这种交流可以是异步的,也可以是同步的,同步的就是你面对面聊天,打电话。异步比如,你看书,看书本质上和是你在听另外一个人讲话没有区别,用社交媒体等等。
言论不自由,就是限制你发言,你不能跟别人说某些信息,抑制信息的交流。所以不自由。
反过来,言论自由,就是尽量扩大你交流的能力。
所以有的时候,很中国人分不清美国对种族歧视的言论审查,和中国对政治内容的言论审查有什么不同。
它们看起来都是禁言,但是目的完全不同。
中国的政治言论审查,本质上是缩小你交流信息的能力,让共产党可以稳定掌握权力,整个社会的信息流动是减低的。
而美国的种族歧视的言论审查,本质上是扩大不同种族的交流能力,让人们可以更加容易交流,整个社会的信息流动是增加的。
这二者后果截然不同。一个死气沉沉,一个百家争鸣。若是二者之间不信息互通,后者由于信息交流的速度,可以更快地发展出更多的科学和技术,合理提升人类生活水平。
1.我个人理解的自由,是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一个人可以做任何事而不受约束;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一群人在自愿达成协议后可以做任何事而不受约束。这种观点在各位看来是否正确?
同意。但這個自願達成的協議更新得太慢了,往往都是事情鬧得很大了才能修補,有滯後性。所以我認爲這樣去定義自由,也有其天然的局限性。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很多壞人就會研究這個協議,找出灰色地帶,你再修補,他再找出,如此循環。
2.如果1是没有问题的,那么言论自由就指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一个人可以发表任何言论而不受约束;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一群人在自愿达成协议后可以发表任何言论而不受约束。那么,造谣和辱骂是否侵害他人的权利?
凡事講證據,如果證實是造謠那就損害了大家的知情權和他人的名譽權。但還是回到第一點那裏,打擦邊球,不指名道姓,既然無所指,那就談不上侵害任何人的權利了。
3.关于“卖身葬父”的讨论。甲和乙达成契约,乙负责为埋葬甲的亡父出资,而甲做乙的奴隶。若按照1,两人都是自愿的,也没有损害他人权利,那么这种奴役是自由的,不该受约束。而“奴役是自由的”很明显是荒谬的。何解?
那是因爲你所定義的“違法的部份”太少了,這裏思考漏了法律保障每個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基於此,所有類似的賣身協議是無效的。
如果説自由=全部人類的活動 - 法律限制,那重點就落在了“如何定義法律限制”,必須嚴肅對待,認真思考究竟應不應該納入禁止範圍。而這個思考必須要考慮到其連帶的後果。同樣地,我們判斷XXX屬不屬於自由,也要去看XXX是否落入任何的法律限制裏面,要看很多法律限制才能判斷出“沒有違法”(這就是律師的工作),而不是單純地靠常識靠感覺。
另外全部人類的活動是日新月異的,所以自由的定義自然每個時代都有不同的説法。
品葱用户 人文法律 提问于 3/4/2021 很多中国人认为除了官员和政治家外,人们只要过好自己的日子就行(即有饭吃、有房子住、有钱花),没有必要追求政治上的事,民主自由和政治权利都是一些虚无缥缈的东西 ,没有任何作用和实际意义。甚至有不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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