弦子诉朱军性骚扰案二次开庭,朱军为什么可以逃避“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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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下午两点,弦子诉朱军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将在海淀法院第二次开庭,作为我国少有的进入司法程序的metoo案件,被指控者又是前央视春晚主持人朱军,所以此案一直被视为中国反性骚扰进程中的关键性诉讼,从而备受关注。
今天,我们借弦子案开庭想要讨论的是,走了法律程序的当事人,等待着她的是程序正义吗?
Metoo运动爆发以来,除了浪潮般涌现的指控以外,还有一种质疑一直伴随着受害者们的诉说,那就是**只有法律给的正义才是真的正义,受害者们不该诉诸舆论,应该寻求司法救济。**2018年7月26日,弦子在朋友圈发文曝光朱军于2014年实施的性骚扰行为。自此以来,**弦子对朱军的指控并未停留在“诉诸舆论”的层面,而是一直在司法程序里寻找突破口。**2018年10月25日,弦子诉朱军一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这场寻求司法救济的抗争之旅正式打响。但遗憾的是,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就不是一次程序正义的战斗,而弦子作为一个践行法律程序的当事人,并未在这个系统中感受到程序本身的规范与正义。
2020年12月2日,弦子诉朱军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于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这时距离海淀法院受理此案已经过去两年,这不符合民事诉讼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的法定审理期限规定,而海淀法院也从未向公众和弦子本人解释超限审理的缘由。
同时,弦子于2019年1月依法申请更改案由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但直到2020年12月开庭当日,法院才当庭宣布决定不予更改,理由是“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下级案由,该案不是发生在教育机构的侵权纠纷,因此不适用“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这一案由。但根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里的规定,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同属于第三级案由,二者是并列关系,彼此独立,所以海淀法院把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理解发生在教育机构的纠纷,是对最高法院规定的误读和曲解,也说明了办案人员的不专业和审理程序的不规范。
2021年5月,弦子诉朱军案原计划一审第二次开庭,但海淀法院在开庭前一个小时临时通知延期,这同样也不符合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律规定。
以上列举的三点,都说明了目前为性侵受害者设置的司法救济当中,出现的程序不规范、不合法现象有多么的常见。据了解,今日开庭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从网传的弦子本人朋友圈截图可知,这次开庭前弦子重新向法院提请了第一次开庭时的三个诉求,即“公开审理、通知朱军本人到庭、重新调取当年卷宗录像、照片、父母笔录等相关证据”,也在庭前申请了检察院对海淀法院的审判进行检查监督,但截止开庭的二十四小时前,这一切都未得到海淀法院和检察院的正式回应。
司法救济是性侵受害者能够为自己寻求到的最有意义的保护,只有程序的制定者按照程序规范执行,才能让受害者感受到程序的正义和善意,只有公正和严谨的庭审,才能给公众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信心。对于今天弦子所面临的这场并不公平的战役,我们需要持续关注海淀法院的审判进程,并要求海淀法院以公平公正的审理程序对待案件双方,给人尊严的法律,才能让公众明白正义的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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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子诉朱军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4日下午2点在海淀法院第二次开庭。此案于2020年12月2日第一次开庭,开庭首日,大约100多名支持者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外对弦子表达支持;在微信上,弦子的支持者建立了至少五个群进行“现场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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