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反映问题咋就“寻衅滋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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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柳宇霆

谁也没料到,家长反映学校食堂卫生问题,结果却落得个被刑拘的下场。

据媒体报道,2021年9月初,河北省临漳县实验中学有家长在群里说,有学生在学校拉肚子,怀疑吃了不卫生的食品。

出于对自家孩子的关心,部分家长前往学校了解情况。

在学校食堂,家长们看到卫生状况不是很好,有的情绪有些激动,现场不时有人拍照、拍视频,并发到了家长群及网上等。

事后,共有2位男家长、3位女家长被刑拘,原因都是“涉嫌寻衅滋事”,其中1人被批捕,5人被取保候审。

对此,检方回应称,案件系机密不便透露

面对这个“结果”,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就这也能抓起来?

的确,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只有对那些触犯刑法、达到一定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才能给予处罚。

如果确如某家长所言,这些家长只是去学校了解情况,“情绪就有些激动,嗓门也比平时大了一些”,在现场拍照、拍视频后发到网上,“并没有什么过激行为”,这样的社会危害性微乎其微,连治安管理处罚的标准都够不上,遑论给予刑事处罚。

当然,这些只是家长的单方说法,现场有没有其他过激行为,或者网上发帖有没有其他涉嫌违法的内容,需要当地给出更详细的解释,而不是以“机密”为由,不理会外界的疑问。

在法律层面,寻衅滋事罪,一般是针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就这起事件而言,如果仅仅是几名家长去学校食堂查看卫生状况,即便是有一些过激的言语情绪,也很难将这种特殊情形下的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起哄闹事”相提并论,继而采取强制措施。

退一步说,就算是“起哄闹事”,还要看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为了防止寻衅滋事被扩大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出台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该解释,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而学校并不在明确列举的九类公共场所范围之内。

倘若仅是几名家长晚上去查看学校食堂卫生状况,并不在正常的上课时间,而且在教育局领导的劝说下,“凌晨两点就离开了”,“也没有对学校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确很难评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不仅如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也就是说,对于“事出有因”而引起的“寻衅滋事”,应当与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行为区分开来,排除于刑事追究的范围之外。

对于这起案件,由家长讨公道所引起,也应当在法律的宽宥范围之内。

针对家长群和网上传播的临漳局直实验中学相关图片、视频,9月9日,临漳县教育体育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严正声明”,称网传临漳县局直实验中学食宿有关信息“与事实不符,内容失实”。

姑且不说,这个声明是否经过了严格的、独立的、科学的调查,即便属实,也不应当据此“倒追”家长麻烦。

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作为家长,遇到孩子在学校拉肚子了,怀疑卫生状况,情绪有些激动,难道不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吗?

翻看报道,家长们开学第一天就向教育体育局反映了卫生等情况,但直到家长次日去查看学校食堂卫生状况,把事情闹大了,才马上有了这份“严正声明”。

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早点调查、说清状况,让家长们早点吃上“定心丸”呢?

司法应恪守“谦抑原则”。

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作为本年度需研究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释放出明显的司法讯号。

回到这起案件,有关职能部门有必要认真调查,还原事实真相,如果还有什么特殊原因,至少也该给出详细交代,以捍卫司法的公正和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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