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何种阶段,孕妇腹中的「生命」,才算受法律保障的「人」?堕胎是一种「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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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葱用户 一只鹿兒 提问于 5/16/2019

https://images.weserv.nl/?url=https://i.imgur.com/2jcSh9X.jpg
美国阿拉巴州参议院。(路透)

(节录自转角国际)

「怀孕者,全面禁止堕胎——包括被迫怀孕,也不管胚胎有否心跳。」

美国阿拉巴州参议院5月14日通过了一份全美最严苛的《禁止堕胎法案》,内容无分怀孕胚胎发展阶段,无视孕妇是否因强暴、乱伦、未成年等强制因素而受迫怀孕,全州全面性地禁止施行人工流产手术。违禁令者,凡操作堕胎手术的医护人员,都将面临10年以上、99年以下有期徒刑;孕妇本人则无刑事责任。

消息传出后,全美沸腾的舆论虽一面倒地谴责阿拉巴马州「仇女疯狂」。但强推法案的共和党与反堕胎组织却直白表示:这份苛刻禁令的目的,就是要引发诉讼,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大法官们,「一举推翻保障妇女堕胎权的1973年《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

与过去诸多反堕胎保守派追求的「心跳法案」不同,阿拉巴马甫通过的这份《堕胎禁令》,堪称「全美最严苛」——根据新令,除非怀孕孕期对孕妇健康造成「直接威胁」,否则无分时间、无分理由,全州全面不得施行人工流产。

所谓的心跳法案,指的是美国「选择派」(Pro-Choice,支持开放孕妇自主选择是否怀孕)与「命权派」(Pro-Life,反对任何形式的堕胎行为)长期的争议核心——「堕胎」算不算「杀人」?怀孕要到那个阶段,孕妇腹中的「生命」才算是受法律保障的「人命」?

根据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罗诉韦德案》所提出的「三阶段标准」:在怀孕1至12周内,胚胎(10周之前)/胎儿(10周以后)无法于母体外存活,因此应由孕妇本身决定是否继续妊娠;在12至24周,胎儿的生命现象已趋明显;到24周之后,胎儿已具备母体外生存的机会。因此在「保护潜在生命利益」的状况下,除非母体安全遭受威胁,否则政府可于怀孕12周之后,视各州规定与条件「限制堕胎」。

在最近一波的「反堕胎运动」中,命权派的主张意见却强调:「胚胎在怀孕6周后就有心跳」,因此法律对于「人命」的定义,有必要更加严谨、尊重。于是自从今年开始,像是肯塔基、密西西比、俄亥俄、与乔治亚…等几个由保守派控制的州政府,皆先后通过了《胚胎心跳法案》,将堕胎禁令的施行门槛,调高至「6个星期」。

但对一般妇女来说,怀孕6周以前的孕期现象并不明显,此阶段的受孕检测误差率也比较大,许多人根本无法在6周期限内知晓自己已经怀孕;再加上实施人工流产手术,还有配合规定的谘询期与冷静期。时间零零总总相加,也极大程度地限制了受孕妇女的人工流产选择时间,是为变相的「堕胎禁令」。

然而这回阿拉巴马州的新令,比起其他州争议的《胚胎心跳法案》更为严苛——因为阿拉巴马州直接拉掉了时间选择期间,无论母体本人是否知道怀孕;只要一「受精」,孕妇与医护人员就一律不得施行人工流产——否则实施堕胎者将被判处10~99年的重刑,唯孕妇本人无刑事责任。

儘管在法案但书中,阿拉巴马州仍保留了「孕期危及母体生命时,得手术中止怀孕」;不过新法并未加注例外条款,因此无论是儿童怀孕、乱伦怀孕、还是强暴犯罪怀孕…各种受迫状况,全都不准以人工手段中止妊娠。

「贊成这项恶法的诸君…你们真的有在意过小孩生小孩,以及强暴、乱伦受害者的立场吗?」民主党籍的阿拉巴马州立参议员辛格顿(Bobby Singleton),在表决过后愤怒地表示:「你们就是一批玩弄修辞的法匠,才会用这部法案把阿拉巴马州打入万劫不復之地!」

辛格顿等民主党议员之所以如此愤怒,是因为在新法表决之前,民主党团曾试图加入「修正条文」,以排除强暴、乱伦与其他犯罪受害者「被迫产子」;但修正案却遭到共和党团强势否决,「因为加了修正条文,会减弱我们迈向『最终目的』。」

在州议会的辩论中,不少命权派的议员明白表示:他们并不是真的「要无视于乱伦与强暴的产子问题」,但这部反对堕胎新法之所以如此严苛,就是为了「保证全案争议一定会被拉到联邦最高法庭」,以期待透过大法官辩论,重新确认——甚至推翻——1973年最高法院的《罗诉韦德案》判例。在此情况之下,若是对强暴、乱伦案例「法外开恩」,对于生命派强调「生命权绝对性」的释宪诉讼或有不利。

(全文见连结

******
你认为怀孕要到什麽阶段,孕妇腹中的「生命」,才能算是受法律保障的「人命」?
阿拉巴州的新令,排除了危及母体生命之外的例外条款。你支持州议会的决策吗?
许多反对者认为,堕胎法伤害女性对自己身体的合法掌控。你支持以女性自主权,作为堕胎合法化的理由吗?
堕胎是否是一种「杀人」?

品葱用户 一只鹿兒 评论于 2019-05-21

根据几天来的新闻风向,阿拉巴马州政府的堕胎禁令,普遍并被认为是可行性存疑。当然,这也应该并不是该州立法的主要目的,而是希望发起违宪审查,针对《罗诉韦德案》判例而来(不过这点也不被看好)。

关于胎儿是否具备生命的意义,已经有很多讨论,或许可以谈谈女性自主权的问题。儘管这是一个女性权益飞速进展的时代。然而,「生育」这件事情,仍然只能够发生在女性身上。我并不认为自己是一个拥有激进观点的女性。但在查阅新闻,看到一群议员与抗议群众(男的)在那大放厥词,辩论婴儿胎儿重要性跟孕妇自主权。心中仍然燃起怒火,这些人到底懂什么阿!你们一辈子都不会知道什么叫怀孕的好吗。

女性就是这么倒楣,无论到底是自招的,还是被迫害,总之那个结果就是会降临在身上。到这个紧要关头,还得思考「何谓生命的开端?」、「胚胎是一种生命吗?」、「我是不是在杀人阿?」这种人生大哉问。拜託喔,多数人连今天晚餐要吃什么,大概都不知道哩。

结果最后变成个人吐槽与碎念。当然,在书写这些文字时。那大概也是因为我是个女的,才可以在这件事情上大鸣大放…..这就是政治正确的威力。总之,个人认为该州的堕胎禁令过于严苛,也并不贊成推翻《罗诉韦德案》判例。

品葱用户 bianhao9527 评论于 2019-12-14

看了评论,品葱的平均水准确实不太行。其实这个法案和女权根本半毛关系。这个主要是关于人类社会权利的定义。首先作为人权的一部分,生命权永远是第一优先级。那么妊娠这一过程就有了胎儿的生命权和孕妇的生育权的冲突。如果胎儿算一个社会定义人的权限,那么毫无疑问孕妇是无权决定胎儿生命权的,这样就会决定孕妇无权堕胎。那么胎儿何时才能具有社会人的权力呢?如果以受精卵来看,很多人会认为这只是个细胞根本不能称为人。那么我们不妨用极限推理一个发育接近完成的胎儿但还未出世,甚至能直接体外生存,那么此时打胎是算杀人?还是堕胎?此时胎儿是否有社会人权限?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定义何时赋予胎儿社会人权限,胎儿的生命过程什么时间段我们可以将其看待为人。其实这时就发现社会性很难定义,而此时从生物学的角度反而更容易定义,在受精卵形成这时,从生物学角度看一个生命就已经形成。堕胎这一行为从生物学上看待毫无疑问是杀人,但是社会一般不将胎儿视为人以降低堕胎的道德上的不安。这一法案主要还是想实现对生命的尊重,但法律本身就是为社会大众服务的,这一过程的推动还是要靠人们主观观念的改变。

品葱用户 stargazer 评论于 2019-05-17

由於現今社會難以定義人類的「意識」是在甚麼時候建立的,
因此鄙人讚同以「能否在胎外獨立存活」作為胚胎是否成為人的標準。

至於墮胎是否視為殺人,
鄙人認為在胚胎成人之前墮胎的話,
在法律上不算作「殺人」,但需要了解這是「殺生」的行為:
雖然懷孕期間亦會有不同情況導致死胎、流產等結果,
但墮胎是出於個人意志所作出的選擇,
作出這選擇的人亦要了解這事實。
註﹕若果被人強制墮胎的話,自然是強制墮胎的人要負的業。

而因天生缺陷、嚴重的遺傳病等影響嬰兒終生健康的要素在作出的墮胎,
鄙人認為其性質跟安樂死相近,
因於未來的不確定性加上嬰兒成長時必定遭受的痛苦,
在出生前便終結其痛苦亦難以在道德上加以指責。

最後來一段George Carlin對Pro-Life的吐糟:
https://youtu.be/AvF1Q3UidWM
鄙人認為在這議題上,沒有此這段吐糟更有力更有趣的言論了。

PS:有關超自然存在和男權女權這些永無完結的爭論點還是可免則免,
你有你的耶和華,我有我的麵神;
她有她的女性自主權,他有他的男性拒絕權。
這些信仰的衝撞難以有皆大歡喜的結果。

個人觀感﹕
墮胎和進食(不分素食與否)相似–犧牲其他生命及可以成為生命的物體來維持個體的存活,
只是墮胎維持的是偏向間接影響的要素(例﹕生活質素)。
那人類要做的便是儘量避免犧牲,以及讓這些犧牲不會白費,僅此而已。

品葱用户 利维坦 评论于 2019-05-16

“体外存活”是比较好的标准。

孕妇有决定自身生育的权利,孩子有生命权,当两者冲突时怎么办呢?只能人为划定边界,以社会意识来决定什么是必须保护的生命,什么时候必须尊重孕妇的生育权。“体外存活”标准好在,在此前可以堕胎,可以视为孕妇行使决定自身生育的权利终止妊娠,胎儿并未被杀死,只是因无法存活而死亡。在此后不能堕胎的合理性在于,是终止妊娠后再采取行为将本可以存活的婴儿杀死。

阿拉巴马州这么做是很过分的,形成受精卵即不可堕胎让孕妇完全丧失了选择权,无论是否自愿,都必须长期背上妊娠的负担和抚养孩子的责任,是女性权利的大倒退。我猜想阿拉巴马州的二人独立小家庭比例可能非常低,而基督教信徒数量和虔诚度都应该很高,因而非常认同禁止婚前性行为的观点,又有社区和家族对于生育妇女的金钱与服务的支持,导致选民在法案上支持议员投赞成票。但无论怎么说都是女性权利的倒退。

品葱用户 地球人 评论于 2019-05-16

是殺人。我有一個死去的姊姊就是被墮胎死的。她以我無法理解的形態存在,我不知道她這樣算不算是鬼魂。她曾在夜晚敲擊我的燈罩還有地板,有一次我伸手拍打地板發出聲音的位置,我沒有摸到任何東西,但剛好放在該處旁邊的包包晃動了,就好像被人撞了一下,大概是她躲開的時候被她撞到了。我並沒有碰到旁邊的包包,但當我看見包包晃動後,我才真正願意相信她的存在。在此之前,我其實也試圖確認過,問她問題,如果是就敲一下,不是敲兩下,也有試過要她連續敲三下之類的。但都沒有那天她撞到包包讓我震驚。

劉柏君是«靈界譯者»一書的作者,她從小看得到鬼魂,她曾說有些人墮胎會被小孩跟著,甚至跟了好幾個,但有些人墮胎卻沒有被跟。家姊曾分享她看過某本書的內容,該作者小時候看得到光點(好像是三個光點),作者認為光點是他死去的手足,那些光點會陪他玩,會在他怕黑的時候照亮房間,讓他不要害怕。有一天那些光點告訴他他們要走了,因為媽媽已經準備好要放下他們,接著作者就看到那些光點聚集在媽媽的懷裡像在撒嬌,之後飛出家裡,離開。也許劉柏君所說有些人墮胎後會被跟是因為他們還沒有放下吧?

聽說墮胎對有些女性的傷害不大,但我認識的人當中但凡有墮胎的女性或者曾讓女人墮胎的男性,沒有人事後免於負面影響。我甚至認識一位女性,她的伴侶在她墮胎後自殺了。我不知道她的伴侶自殺是否與她墮胎有直接關聯,但我曾在家族系統排列的書籍讀到女性墮胎導致男性自殺的案例。此外,«當和尚遇到鑽石»一書的作者也曾提及他學生時代的女朋友因為發現懷孕後即時找不到人在國外的他而墮胎,導致當時人在國外的他突然陷入深深的悲傷當中,直到回國得知女友墮胎才知道自己悲傷的原因。無論那位朋友的伴侶到底是否因為墮胎才自殺,我都認為墮胎帶來的傷害不僅僅局限於墮胎的女性本身,其伴侶乃至子女都有可能受到負面影響。

比起評論他人做這件事是否道德,我比較在乎這麼做是否傷害了他們。從墮胎是否殺人的角度切入探討真的適當嗎?我很懷疑這是否是面對這個議題應該去探討的核心。不是我認為是否殺人這件事不重要,而是我認為這麼做批判性太重也是二次傷害。無論什麼原因導致墮胎,這都是一種創傷吧?創傷需要療癒,需要寬容,友善的環境,而不是加深更多無助益的譴責。單純以墮胎是否殺人而禁止,我認為太簡單粗暴,容易引導更多岐視,偏見,甚至導致某些因病必須即時墮胎的女性死亡。

至於女性自主權與墮胎合法化,我認為這兩者之間未必存在必然的關係,單就這兩者之間的關聯討論也是過於粗糙。

品葱用户 burleigh 评论于 2019-05-17

我支持体外存活的标准。如果不能体外存活那就应该可以堕胎。胎儿(或者按Georgia的标准,应该只能叫胚胎)不少器官都没有发育完全(或者按照Georgia的标准,甚至都不存在),是没有体外存活的可能的。
或者也可以按照成人脑死亡的标准来。要是按照心跳的标准,配合呼吸机之类的生命支持,估计会有人永远都不会“死”。怎么可以把这些人给烧掉或者埋掉呢?
不过这里我有一个问题:如果未来有了类似人造子宫之类的设备,只需放入受精卵就可以存活,那体外存活的标准又该怎么看待呢?
我不支持阿拉巴马州政府的决策。因为它完全没有考虑到(不在短期内威胁生命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之后照顾婴儿的负担(以及这会给母亲和孩子带来的健康问题)。而且这里还需要考虑避孕并不能做到百分之一百可靠,怀孕本身并不一定是自主的(例如强奸或者乱伦,或者就是避孕失败了)。允许在胎儿尚不能在体外存活时人道地堕胎,是最简单的解决方案了。
胎儿的权利甚至胚胎的权利,甚至受精卵的权利,肯定是和人类的权利不一样的。我拔头发的时候也没有问过我毛囊愿不愿意。可是我毛囊细胞核说不能可以拿去克隆一个我呢。
这种认为"生命神圣"的论点,我也可以来个滑坡。我吃鸡的时候也没有问过一只拥有完整的神经系统,能对外界做出反应和互动的鸡愿不愿意。人类当然会享有一些更高的权利……但是为什么一个没有意识,脑子不完整,并且控制不了身体的任何部分的人类细胞团就可以拥有和一个人类一样的权利?那HeLa细胞线的权利在哪里?鸡的权利在哪里??在阿拉巴马的议员们全部成为素食者之前,我不想和他们聊这个话题。

品葱用户 用爱心说诚实话 评论于 2019-05-17

这个问题上次我在知乎上面有回答过了,不知道那个答案政治敏感没有,其实我觉得大部分基督徒的想法都和@rtgzddgh差不多,杀人就是杀人,不管这个人长什么样,重点是你有杀人的心,这种心态才是最可怕的,而不是去讨论几个月的人才叫做人

问题是,我没有办法和一群以杀自己小孩当做社会传统的人,讨论人命神圣的概念,更没有办法和共产党统治下的人,讨论政府有保障人民生命的义务这种概念,这群人就是外星人,人类文明的常识对他们没有意义

一般条件下,只要怀孕了,政府就应该保护胎儿的生命,不允许堕胎,问题是,很多人只愿意享受性,却不愿意承担责任,所以法律妥协,允许堕胎。当然也有反对堕胎的人,尤其是教会,但是这些人都愿意让政府负责任照顾婴儿,而不是把责任推给母亲,所以在外面,支持和反对堕胎,其实是代表政府愿意不愿意承担后果和道德责任的问题,而不是大陆那种道德谴责的问题

而特殊情况下,当然也就特殊处理,好像强暴怀孕这种情况,其实还需要心理辅导,然后在医生的诊断下决定要不要堕胎,而不是随便交给身心俱疲的妈妈决定,这种情况,不论支持还是反对堕胎的人,都是用爱心去包容,而不是一种要杀胎儿报复的态度

至于美国这种法律规定,也就你们觉得很严重,美国有五十州,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真的想堕胎的人,去隔壁州医院就解决了,他们立法这种行为,就是利用法律进行政治活动,美国人早就习惯了,根本算不了什么大事

我觉得讨论堕胎这种问题,我们和大陆人没可能取得共识的,因为大陆人连人是什么都不知道,怎么讨论生命权和生命自由?在一个有集中营和计划生育的可怕地狱,讨论这种东西,和在大饥荒的时候讨论法国大餐一样,是不切实际的问题

品葱用户 片頁 评论于 2019-11-06

你认为怀孕要到什麽阶段,孕妇腹中的「生命」,才能算是受法律保障的「人命」?

答:
無論何種階段都無法受法律保障。
生命權是法律對人權的基礎,照理來說我們應該支持胎兒的生命延續權利,但當這一權利與母親的人權起衝突時,我們必須尊重母親的墮胎權。

阿拉巴州的新令,排除了危及母体生命之外的例外条款。你支持州议会的决策吗?

答:
當決策並非以人民權利為出發點,而是為私利服膺時,即使該決策沒有違背法律條例,它仍然是不公正的。

许多反对者认为,堕胎法伤害女性对自己身体的合法掌控。你支持以女性自主权,作为堕胎合法化的理由吗?

答:
生命權裡面不存在死亡自主權。(也正是因為如此,安樂死也僅有寥寥數國才得以合法)
人權的基礎是生命權。
根據這兩項框架,當女性在行使墮胎權之合理性時,遭遇對本人造成死亡風險的情況時,墮胎權必須讓人權(生命權)優先。
母親的生命延續是第一基準。
因為這關乎人權。

堕胎是否是一种「杀人」?

答:
是殺人。當精卵結合後,已經是生命的起點。即使沒有手足,沒有心跳,無法思考,尚未發育,仍然是生命。
有一種食物叫做鴨仔蛋,如果我們都同意,那道料理是尚未破殼而出的鴨仔。那就代表,即使胎兒尚未離開母親腹裡,他們跟我們一樣都是人類。

第一個問題和最後一個問題導出來的答案可說是自相矛盾,但這也代表著一件事:尚未離開母親腹中的胎兒的人權是不受明文規定保護的。
無關宗教,無關人種。
即使到了現代,仍然無從得到解答。

品葱用户 时政高见 评论于 2020-04-06

作为基督徒,我坚决反对堕胎,除非怀孕会危及孕妇的生命。

品葱用户 endlessrain 评论于 2020-04-07

我记得有一个标准是百日胚胎。说是到了一百天左右胚胎就有较为完整的神经系统了。
以前看过报道说中山大学做过人体胚胎基因编辑,我记得国内的伦理限制是实验完了在百日期内就要打掉,不过中山大学的是用的不会发育的胚胎。
http://www.ewell.com(dot) cn/newsShow_464.htm

非专业人士。仅供参考。

品葱用户 为啥改名还要葱 评论于 2019-05-16

精卵结合后就算生命,堕胎就是杀人
支持阿拉巴马州议会的决策
女性堕胎自主权和政府虐待公民的自主权没什么区别,习特勒有云:

有些吃饱了没事干的外国人,对我们的事情指手画脚。中国一不输出革命,二不输出饥饿和贫困,三不去折腾你们,还有什么好说的。

由强奸而怀孕,政府应该提供心理辅导和经济补助,出生的孩子如果妈妈不想要,应该交给社会抚养机构。我认为暴力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一部分是因为受害者没有对加害人进行暴力复仇所至。

推荐一部大家可能都看过的电影: 房间 Room (2015)

品葱用户 梅菲斯特 评论于 2019-09-23

基督徒果然从不让我们恶魔失望,因为他们实际上总能制造出更多应该下地狱的灵魂。

品葱用户 大差不差 评论于 2019-09-23

不算。堕胎是天赋人权,就好像生几个是人的根本自由一样,不容禁止。任何以宗教道德理由反对堕胎都是独裁专制思想的残留。

品葱用户 rtgzddgh 评论于 2019-05-17

神棍版本的回答:

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

 (耶利米书 1:5 和合本)

复制一下微博上野生加尔文派的评论:

@趙天為:禁止堕胎和婴儿洗都应该是一刀切不给讨论余地。否则就会出现是射精,受精,细胞分裂,还是心跳等无穷尽的扯皮;同样如果反对婴儿洗,那么是应该10岁洗,12岁洗,还是16岁洗,怎么判定孩子要求受洗是成熟的想法呢?直接婴儿洗就对了//@歌姬龙背使zero: 圣经的观点和古代教会从未假设心跳为生命证明。

态度要明确,至少对基督徒来说反对堕胎一刀切是没问题的。
堕胎就是杀人。不过这种指责又有多大用?只有对害怕承担杀人罪名的人才有用。
实际上我做过极小范围的调查,别说是堕胎了,大部分被调查者下意识觉得自己哪怕生下来一个智力缺陷的孩子都不会养。其中80%比较仁慈的表示丢到孤儿院,另外20%进步主义者会认为“人道主义地处理”比较好
我当时持有进步主义立场,是接受知乎思想的狂热一神教黑。
所以自认为这个调查中我没有偏袒宗教,单纯调查了对这个问题的态度。
杀人又怎么了?杀不就杀了?几个月堕胎有什么区别?

甚至再进一步,你以为健康的婴儿就完事了吗?
中国人计划生育能搞出百日无孩,已经说明了生下来的小孩也可以杀,而且是一整个县城地杀,既然这个县城可以百日无孩,那个县城当然也基本上可以。或者至少有30%的县城都可以,这么说没错吧。
那又怎么了?人命有什么贵重的吗?
中国成天黑屁亚伯拉罕杀子献祭的无神论精英,自以为全天下最真实的就是自己对子女的爱,但是真的面对着强权,有几个敢在共产党的屠刀面前保卫自己刚出生的小宝宝?

连日内瓦神权共和国的精神都没有的基督徒,宁可跪舔性瘾爱好者和堕胎狂,也不肯遵守神的律法
还是洗洗睡吧,关心什么堕胎不堕胎的!
跟着三自不信派的现代主义者唱“圣经不反对计划生育,堕胎也是神应许的”不好吗?操什么中南海的心?

非神棍版本:
当然可以堕胎啦,女性主宰自己身体的权力是不容剥夺的!
所以任意的离婚也是可以的!结婚誓词里的疾病,贫穷,困难,忧伤,双方都也是真的可以相互抛弃的!只要接受一点财产分割时的损失就可以啦!
但是不承担某种义务,不接受某种定义,就不配有该协议下的权利。这总没错吧?
既然这么不喜欢接受宗教定义的婚姻,定义的生命,将来无论是被抛弃,被献忠掳掠,被大大割器官卖掉,又有什么资格为自己辩护呢?堕胎者如果到了被活摘器官的时候,又有什么资格指责别人侵犯了自己呢?
既然不存在超自然的道德来源,那就所有的道德来源都是人类社会的博弈,我看桂枝几千年的博弈也没产生什么人权概念呢!各位还是放下这种对“能不能堕胎”的思考,反正中国和台湾不都可以堕胎吗?就算是海华,动动脚不也堕胎了?

另外楼上那些担心乱伦强奸畸形的真是搞笑,你装什么外星人呢?大部分堕胎到底是乱伦强奸畸形还是忘了避孕的结果,心里没数?那你们倒是怎么解释百日无孩呢?
直接说吧,你们就是不觉得杀人是什么大罪。
遗弃婴儿到孤儿院怎么看也比堕胎好吧?不过我倒是知道进步主义者会认为杀掉比交给福利院养大好得多。

品葱用户 Ambulance 评论于 2019-11-01

我觉得堕胎不算杀人。从法律上来讲,只有胎儿脱离母体,才能被看作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至少目前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地区的法律都是这么规定的。如果把堕胎视作杀人,那么如果因为一起意外导致孕妇流产,肇事者是否就犯下了故意杀人罪?显然大多数人都无法接受这种严苛的量刑。再追究下去,我们是否要禁止一切避孕措施?是否要禁止男性打飞机?因为显然这些都是杀人啊!

近期美国的确有一个案件:孕妇和嫌疑犯发生争执,被枪击导致腹中婴儿死亡。结果**孕妇,注意是孕妇被控故意杀人罪!**当然,这件事情还是发生在奇葩的阿拉巴马州,就在这个奇葩法案通过的一个多月以后:

美孕妇遭枪击胎死腹中 被陪审团以过失杀人罪起诉
https://news.163.com/19/0628/03/EINRUIC30001899N.html

我尊重信仰基督教的朋友,但是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堕胎,信仰只能用来约束自己,不能用来要求别人,把教义变成要求全社会遵守的法律更是错上加错。现代文明国家,政教分离,信仰自由是基本共识。阿拉巴马州的做法,和某些政教合一的中东国家又有什么区别?很多人的反对都没有反对到点子上,现在这个问题的本质,并不是什么女性选择权的问题,而是这些教徒不尊重基督教以外其它宗教的信仰者,和无神论者,危害到了社会大众的信仰自由,危害到了政教分离的基本社会架构。

品葱用户 Philadelphia 评论于 2019-11-06

堕胎在道德层面当然算杀人,只是很多人为了掩盖自己的负罪感,把胎儿不算人而已,就像有的政府把人比做蟑螂一样,把人非人化,杀起来就毫无负罪感了。

现实我比较支持心跳法案,毕竟会有受精卵会发育停止,不会产生胚芽和心跳,就像不发芽的种子。

品葱用户 匿名用户 评论于 2019-05-17

在这里匿名发一个恶毒的诅咒:我希望这几位议员死后被搭上心脏起搏器,一直跳动,永远不能安息。

品葱用户 存在者09 评论于 2019-10-31

人在母体以及后来的生长,只是人作为信息体的具体展开(现代有个概念叫基因,基因就是不变的意思)。只要你承认人是从基因DNA展开的,那么你就得承认堕胎也是杀掉的人。其实在常识上看,从小孩或者婴儿长大成人,你并没有变,如果你说长大了就变了,那以前欠的钱你只要过一天就不用还了。

这些东西实际上牵扯到非常深刻的哲学思考,对一般人也讲不通。

品葱用户 懦夫斯基 评论于 2019-05-21

有个说法乍一听像是激进的女权主义者,但是我确实找不到任何反驳的理由:

我没有生下它,它就不是人。

为什么这种言论会显得很激进呢?因为这意味着非常明确地宣布,定义生命的权力天然地被握在每一个独立的女人手中。承认这样的观点,会直接导致很多涉及生命的立法权、司法权不再完全由立法、司法机构任意规定,也就是意味着女人天生带有的一部分政治权力优势,就此不被打压而被承认了。这无疑是建制派的噩梦。

品葱用户 蜜瓜铁树 评论于 2019-05-19

我觉得孕妇是有权堕胎的,即使胎儿算人,孕妇也有这个权利。我们知道,献血可以救人,但是我们不能强迫别人献血。同理,我们也不能强迫孕妇继续怀孕

品葱用户 支那五毛网评员 评论于 2019-05-16

强奸轮奸怀孕、 未成年儿童怀孕、乱伦怀孕怎么算?
天生畸形儿、基因缺陷、艾滋病怎么算?受孕的母亲人权谁来保障?

品葱用户 小粉红都是我孙子 评论于 2019-05-16

女人的身体自己做主!干嘛不叫男的结婚前都去结扎!

品葱用户 泠鸢0412 评论于 2019-05-17

我认为堕胎合法化必须完全放开。生育权女性独有,因此堕胎权(胎儿出生后才享有人权)也是母亲的自主权利。男权制度越顽固的地方,堕胎往往法律不允许却私下泛滥猖獗,女性的人权被压迫剥削。举例说,西班牙在弗朗哥时代是西欧非法堕胎率最高的国家,直到1985年才立法通过有限度的合法堕胎权(即只有母体濒危,胎儿畸形,强奸受孕这三种情况才允许堕胎),三十多年后的今天,西班牙天主教势力卷土重来,由于保守政党的议会席位占有率上升,胎儿畸形导致的堕胎再次非法。美国作为父权意识浓烈,性别平等落后的国家,很多红州立法规定堕胎带有刑事责任。
我想,整个世界的女性生存状况都在急转直下,一旦合法堕胎权收缩严重,甚至全部非法,历经两百多年的女权运动取得的成果会付诸东流(西方国家,合法堕胎权是1970年代女权运动高潮时普遍争取的),女性在出生,受教育,财产继承,职场准入,同工同酬等方面的各项权利会丧失殆尽。
因此,必须同剥夺女性合法堕胎权的恶势力斗争到底。

品葱用户 白頭翁 评论于 2019-05-16

我對墮胎沒意見,生命本來就沒有媒體口中說的那麼珍貴,也覺得法案誇張。

但問題是你說胚胎不是生命,這就是宗教信仰了。  我記得好像胚胎第十週就有心跳了,十二週就有四肢。  墮胎就是殺人,但問題在於生命本來就沒有那麼珍貴。   

我懂支持墮胎的心態,不想當壞人承認這是殺人。  我支持墮胎,但是從科學上來說,這就是殺人。

品葱用户 RandomID_1 评论于 2019-05-16

什么阶段算很难说,因为不同人发育时间不一致,自然生产甚至可以7到11个月。体外存活的标准也可以钻空子,就算足月健康婴儿被遗弃也不能独自存活。
平衡的回答还是让那些支持法案的人捐款研究胎儿移植技术,支持法案的女性当志愿者从胎儿阶段“收养”不愿怀孕者的孩子。

品葱用户 d444c 评论于 2019-05-16

這些議員去議論這些廢話還不如努力開發胚胎體外存活的技術
以後孕婦不用經歷生孩子的痛苦了,你又能保障人權

品葱用户 electron8964 评论于 2019-06-25

美国关于堕胎的法制历史:
https://herstoria.me/被强奸怀孕也不能堕胎-美国各州为何频出奇葩法案.html

品葱用户 trtrtr2 评论于 2019-09-24

如果同意这个法案的议员家里女性被强奸怀孕,那就讽刺了

品葱用户 maxjuang 评论于 2019-11-01

我覺得要生不生在當事者.因為是一個生命…能給予好的人生或培育…
不在意識.宗教意識下

個人有印象墮胎的話..我應該有7.8次

品葱用户 bicteoo 评论于 2019-11-07

第二次民主党总统选举人大会的时候,华伦–或者另一位女士说过

如果禁止堕胎意味着有钱人会前往那些堕胎合法的国家堕胎,而穷人则无法堕胎,那么这种法律到底有何实际意义?

抛开执法难度不谈,怀孕意味着孕妇需要花费十个月的时间养育婴儿,在这段时间内(为了生下健康的婴儿)她需要约束自己做许多事情(禁酒禁烟,避免x光,控制摄入的食物类型,甚至可能要避免服用某些药物),如果孕妇非自愿(而是因为法律要求去)做这些,那么这是否属于对人权的侵害呢?法律又该如何保障这些被侵害的人权?
如果孕妇不做任何约束的生活,换言之,她根本就无所谓婴儿,她可能打算一生下来就交给孤儿院或者让别人抚养。那么婴儿就可能会受到巨大的伤害,甚至对其产生永久性的影响(智力缺陷,肢体残疾)。这样的话,孕妇应该为她的"不负责任"而被惩罚吗?法律又要如何在这种情况下保障婴儿?难道将孕妇囚禁起来约束其自由?法律要如何在婴儿仍在孕妇体内的时候保护孕妇和婴儿的人权?

品葱用户 zyzcswj 评论于 2020-04-08

怎么大家都觉得怀孕生产是件轻松自然的事情。
怀孕生产对身体有巨大的损伤,对生活有巨大的影响,甚至有失去生命的风险。
不是随随便便生下来就能恢复原来的生活的。

品葱用户 花鹿先生 评论于 2020-04-08

想要回覆樓上白頭翁的發言:
確實,我們往宏觀看去,世界上78億人口多一個不多少一個不少,宇宙中一個人類的生命又算什麼,即使是反觀自己的社會,窮困人家常常賤命一條,上了新聞也只是一個數字,客觀看起來確實會覺得,生命沒有媒體說得這麼珍貴,但是我們做為人類,社會上的許多道德標準和法律都是以生命在做基本衡量的,所以即使口頭上常常心灰意冷抑或客觀地說生命沒有這麼珍貴,在許多議題上,這不能夠拿來做為論述的。(眾物平等的客觀上是事實,但是這推翻我們道德的奠基)

個人贊成合法墮胎,所有女性都知道墮胎傷身,不太有女人會在可以留下孩子的情況還執意要墮胎,墮胎的需求也不會因為不合法而消失,只會造成樓上bicteoo說的,窮人在困境中繼續淪落,富人則到合法墮胎州做手術,這樣的法律到底保障到誰了。
墮胎也是一種權力,因為幾乎是自殘的權利,基本上不存在「合法墮胎等於鼓勵墮胎」的說法,雖然大家對生命的定義不盡相同,但是懷孕媽媽不論如何說服自己,看到血肉從身體裡出來,真的能覺得那不是生命嗎?在有選擇的情況下會願意「殺」自己的孩子嗎?
有墮胎需求的女人已經很走投無路了,需要這樣用法律逼她們嗎?

ps個人認為男性的議員在這件事情上是沒有話語權的,因為必須對肚子裡的孩子未來健康等等擔心受苦10個月的不是男性
再一個ps 其實台灣墮胎也是不合法的,只是相關「但書」很多,所以到醫院實際執行不困難。

品葱用户 HungryBear 评论于 2020-05-07

是否应该堕胎根本就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事情,反对堕胎的人根本不尊重生命,他们只希望孩子能生下来,却从来不关心孩子生下来之后过得好不好。

对于孕期酗酒吸毒,以及产检查出有严重先天疾病或畸形的,强制堕胎才是对胎儿生命最好的尊重,生下来才是最大的罪恶。

还有关于强奸,如果法律保护了「强奸的犯罪成果」,相当于是在鼓励犯罪。

品葱用户 fuya 评论于 2020-05-07

我來科普一下醫學上產檢跟週數的關係

簡單說說結論
懷孕12週內無法檢查胎兒疾病
懷孕16週內無法檢查胎兒重大先天疾病
不管你支持心跳或是禁止墮胎
你最好祈禱自己胎兒都健康沒病

======

懷孕大約6~8週第一次產檢,確定胚胎著床位置
第8~10週檢查心跳,之後還沒心跳就死胎了

第9~12週血液常規檢驗
查血型、B型肝炎、梅毒、愛滋、德國麻疹
還有母體的妊娠毒血症(會導致母親死亡)

12週以上才會陸續檢查胎兒健康、先天疾病,初唐檢驗

16~20週羊膜穿刺,這是最重要的產檢
幾乎所有先天重大疾病都要靠羊膜穿刺
是早期發現唐氏症和重度地中海貧血胎兒等先天重度疾病的依據

17~20週以後,可以用超音波儀,確認胎兒器官有正常發育

24週後,通常不會人工流產了,主要就是照超音波確定寶寶的健康

這不只是生命權的問題,大家可以思考一下,醫學跟倫理的平衡
什麼才是對即將誕生的生命負責任

品葱用户 匿名用户 评论于 2019-05-16

如果堕胎是杀人,半数中国人都将是杀人犯。这个问题最好还是@用爱心说诚实话

品葱用户 今晚吃包子 评论于 2019-05-17

产生自我意识,明白死亡是什么并恐惧死亡的时候大概已经五岁以上了。。。

品葱用户 鲜牛奶 评论于 2019-08-21

女人堕胎不是男人的责任?

品葱用户 山上山白山抱千翠 评论于 2019-11-07

堕胎的问题应该问母亲的意见吧?身体是女性自己的,她们也有权为自己的身体做主。

品葱用户 我爱台妹 评论于 2020-04-08

法律,也就是习惯法,是根据客观条件来的吧。

比如说古代,卫生医疗条件差,生孩子很危险,刚生的小孩也很容易去世,所以才有过百岁的习俗,也就活一百天基本可以认定这个小孩应该是可以活下来了,要好好庆祝一下。所以那个时候,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受不受法律保护,我个人猜测(没有考证),可以以一百天为界。比如,一个小孩,刚生下来没几天就死了,丈夫去衙门告状,说妻子害死了自己的孩子,县太爷和师爷,大概率是不会管的,因为非常有可能是小孩自然死亡的。

在现代,因为怀孕头三个月是危险期,我个人看法是胎儿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人,以头三个月为界。

快要出生的胎儿,应该算是人了,所以堕胎算杀人。这时候强行堕胎也会危及母亲的生命,可以算杀两个人了(未遂)。

不过杀人和杀人也不一样的。比如说安乐死也算杀人,但我支持安乐死。

品葱用户 pc1nam 评论于 2020-04-07

不要用宗教思想處理日常生活,以個人能力,性格優先考慮,套句俗語站著説話不腰疼,照顧育養的是你,不是它們,好話好聽現實很殘酷。

品葱用户 免费宝箱 评论于 2020-05-02

法律如果连活着的人都无法保护,怎么去保护还没有出生的人呢?

品葱用户 范松忠 评论于 2020-05-02

这个问题确实很难,无论如何都不公平,堕胎是针对妇女,而让其怀孕的男性则完全没有责任,妇女要选择杀死自己的孩子还是如何而苦苦挣扎。

当然了,现行的法律一般认为出生后就不能杀死,这是板上钉钉的,只要在腹中基本还是可以。

不过,也不要堕胎啦,欧美人口增加很慢,谁不想要孩子可以交给孤儿院,完善一下孤儿院就好。给养孩子的单身妇女一些补助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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