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该案在法律上有怎样的意义和影响?未来于欢的生活会有哪些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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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腾讯新闻​ 发表

2020 年 11 月 18 日,“辱母案” 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

当年震动四方的 “于欢案” 再次重回大家的视野。

四年前,苏银霞被上门的讨债者羞辱逼债,目睹了这一切的于欢,因不忍母亲受此侮辱,乱刀刺向四名讨债者。

其中一人受重伤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三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重伤。

原本被法院判了无期徒刑的于欢,在媒体对案件的曝光下一下引起舆论大震荡,最终法院裁判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 5 年。

2018 年 11 月,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父亲于西明、姐姐于家乐因涉嫌非法集资,分别获刑 3 年、4 年、3 年 6 个月。

至此,于欢一家四口全部锒铛入狱。

不过天眼妹发现,有不少网友对这起案件的了解仅停留在 “儿子为母杀人”,之前根本没听说过于欢母亲欠债的事情…

那么天眼妹就来简单回顾下,当年这起轰动的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吧。

于欢的母亲父亲在山东经营着一家设备制造公司——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

实业最难做,这是许多企业经营者都有的共识。为了把自家的企业坚持做下去,除了从银行贷款、向社会寻求融资,于欢母亲苏银霞还把手伸向了高利贷…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2014 年和 2015 年,于欢母亲苏银霞、父亲于西明向吴学占、赵荣荣分别借了两次款,并抵押了于西明名下的一套房产。

月息 10%,年息就是 120%,这不是高利贷是什么…

话说受我国保护的民间借贷年利息不得超过 24%,也就是说月息超过 10% 的民间借贷,根本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这里天眼妹还是忍不住奉劝一句,高利贷千万别乱碰…

后来,苏银霞夫妇在还第二笔借款时,因双方在还款数额及时间上无法协同,债权人赵荣荣认为苏银霞夫妇没有按时还清借款,需向把房产转让给他们。

但苏银霞夫妇迟迟不办理房屋过户,赵荣荣便集结杜志浩等人的讨债团伙几次三番地到苏银霞的公司上门讨债。

就在 2016 年 4 月 14 日,惨剧发生了。

在山东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里这么描述到,以杜志浩为首的讨债团伙当天对苏银霞、于欢极其家人进行了言语辱骂,还将烟头弹到苏银霞胸前衣服上,脱下裤子对苏银霞等人露阴,并左右转动身体。

除了这些,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子脱下让苏银霞闻。

苏银霞在法庭上的证词也和判决书描述的出入不大:

“2016 年 4 月 14 日下午 4 点钟左右,八九个人过来逼债,喝酒吃饭挡门。晚上九点多,继续逼债。一楼接待室,杜志浩辱骂我和儿子,暴露生殖器对着我们,把我儿子鞋子脱下给我闻,然后又扔了鞋子。”

当年对这起案件进行曝光的《南方周末》对此如此描述:“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 11 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极端手段”,在当时许多进行二次曝光的自媒体甚至描述成 “将生殖器塞入于欢母亲苏银霞的嘴里”、“用生殖器蹭脸”、“企图强奸” 等。

当时不少人都信以为真。

**营销号的狂欢放大了于欢案中 “辱母” 的情节,也直接造就了关于这起案件舆论的暴风中心。**导致许多没有深入了解案情的人并不了解事件的完整经过。

因为杜志浩的频频挑衅和威胁,于欢拿起 15 厘米长的水果刀,捅向了杜志浩、程学贺(讨债员)、严建军(讨债员)、郭彦刚(讨债员)…… 杜志浩被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于欢在一审中以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随着舆论的爆发和发酵,许多群众都认为于欢属于 “正当防卫”,而且他保护母亲的行为是极其正义的。

终于,2017 年 5 月,于欢案二审宣判,于欢被定罪为防卫过当,最终获 5 年有期徒刑。

在这起案件中,明显是非法放贷、讨债的吴学占团伙也没有躲过法律的制裁。

于欢案案发之后,2017 年 5 月 26 日,聊城冠县吴学占等涉黑团伙被查。

山东聊城市公安局在其官网公布,聊城市公安机关已打掉吴学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

随着于欢案广受关注,于欢母亲苏银霞和其家人涉嫌非法集资的事情也被媒体一同曝光。

2018 年 7 月 27 日,山东聊城苏银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开庭审理。于欢家人被指控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500 余万元。

据媒体报道,**于欢父亲于西明是冠县国税局职工,**为了给自家工厂——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拉到融资,于欢的姐姐于家乐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用于向社会集资。

目前天眼查显示,这家公司仍处于在业状态。

天眼查数据显示,于欢家的家族企业**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注册资本一亿元,实缴资本 5000 万元。苏银霞是公司的唯一大股东。

这家公司共产生过 13 条限制消费令,最近一条是 2020 年 7 月发布的,除此之外还有 3 条失信被执行信息,4 条被执行信息。简而言之,就是妥妥的老赖。

在检察机关的指控中,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及相关公司以互保套贷的方式非法集资总计达 2508.85 万元。

多家企业之间互相勾结,连环担保,从而向投资者获得借款或贷款的行为,就是互保套贷。

2018 年,11 月 14 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于西明等 6 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欢父亲于西明获刑 4 年、母亲苏银霞获刑 3 年,姐姐于家乐获刑 3 年 6 个月。

2019 年 12 月 14 日,苏银霞刑满出狱。三年的铁窗生活,让她熬白了头发。

当时记者问她对未来的打算时,她说:

“我是家里最先出狱的,儿子、女儿、丈夫都还在监狱里服刑。我想尽快把家里的路子铺好,先了解一下市场行情,把原来的工厂恢复过来,把之前欠的债务尽快还清,这都是我应该付出的。让儿子出来之后,能有个家的感觉,日子能有盼头。”

目前,苏银霞的名下还有两家公司在业,不知道年今半百的她,还有没有余力把剩下的债务还清。

如今,于欢获减刑出狱,他将面对的日子,可能是壁虎断尾后的接续,也可能会是一场重生。

知乎用户 天眼查​ 发表

于欢案的裁判过程中,虽然受到了民意舆论和偏向报道的影响,但该案经由山东高院审理,就正当防卫的限度和适用问题做出了新的认定,并被选入最高院指导案例,决不能说是没有意义的。

只是在关注正当防卫认定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对单一信源的偏信和舆论浪潮下的情绪过激。

于欢案的主要影响有二:

一、于欢案重塑了 “正当防卫” 的界限,对以往模糊的 “非法拘禁能否正当防卫” 问题做出了回应,并被最高院选为指导案例(93 号)向全国推广。

最高院指导案例中从于欢案归纳出四个裁判要点,分别是:

  1. 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 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 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这些裁判要点随着正当防卫标准的逐渐明晰,会成为未来类案审理的参考和基石。

二、于欢案展现了偏信单一信源和放任过激情绪的危害。

如同很多争议案件一样,于欢案也因为部分媒体的偏向报道,形成了两个 “版本”。

在一些媒体报道的版本中,于欢母子因为债务纠纷遭受非法拘禁,在极端侮辱下,于欢愤而反击。

但随着于欢案的尘埃落定,一些 “背后的故事” 浮出水面,譬如于欢之父于西明曾任冠县国家税务局柳林分局副局长,于西明(父)、苏银霞(母)、于家乐(姊)都在 2018 年底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入狱,涉案金额高达近两千五百万元;“辱母案” 中受辱的苏银霞至今仍是失信被执行人,有大量未履行判决。

[无讼案例 | 随时随地快速检索案例法规​www.itslaw.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www.itslaw.com/detail%3Finitialization%3D%257B%2522category%2522%253A%2522CASE%2522%252C%2522id%2522%253A%2522f0cba488-a8e8-4b57-a478-ff99cb264bcd%2522%252C%2522anchor%2522%253Anull%252C%2522detailKeyWords%2522%253A%255B%2522%25E4%25BA%258E%25E5%25AE%25B6%25E4%25B9%2590%2522%255D%257D%23content_null)

(于欢父、母、姊三人刑事判决书)

一直到公众情绪冷却,各项信息充分公开的今天,我们可以心平气和地讨论这个问题——于欢愤而反击是事实,于欢一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处举债也是事实,我们应该全面地看待本案。

但部分信息在早先媒体的报道中被避重就轻,即使有一些网友提起,也被淹没在声讨法院判决的舆论浪潮中。

舆论和民意被裹挟,很多人满足于二手信息、放弃独立思考,放任情绪宣泄,这一现象尤需反思和警惕

于欢案终将过去,不管是出狱后的社会融入,还是家人 / 个人债务的处理,随着本案热度消退,都将留给于欢自行处理。

但是于欢案留给我们的思考并不会白费,也希望大家以后在案件讨论时,多一份冷静,多一份审慎,多一份独立思考,这样在民众的关切和监督下,法治的未来才会越来越好。

以上。

知乎用户 TEDCJK​​ 发表

当年我上学的时候,讲到正当防卫,老师都是非常直白的跟我们讲

“遇到事情了,首先就跑,别管你以后从事什么职业,跑就对了”

“跑不了就打,往死里打,别想过当不过当的,别人想害你是想往死里害,你还击还想着轻重简直搞笑

整个学校的法学院都是你们的后盾,老师学长学姐们免费给你们打官司”

当时默认都是,只要遇事还了手,就要走上一遭

正当防卫那一课,是所有怀揣所谓 “朴素道德观” 的法学生的痛点

别人空手你不能拿棍棒,别人刀子抽出来开砍了你才能还击,对面转身走了,不管别人是真走了还是喊人了,你都不能追击,别人拿刀子给你开口子了,你给几拳还要小心别一不小心把人磕墙角磕死了

理论上只要暴徒会装晕装死,你就永远只能在被暴徒弄死还是进监狱里二选一

因为只要对方不是 “正在侵害” 你就不能还击

利用正当防卫的你,无限约等于小学课本里的东北傻狍子,对面人一装晕,你就得确认真晕假晕,

真晕还好,假晕托托送人头

要说了,为啥要确认啊,跑不就完事啦

不成,如果受伤重了,人挂了,你还要摊上事(底下邓玉娇案,邓玉娇反杀了,邓玉娇叫救护车和报警了,邓玉娇打出 GG)

我就说一句大实话,16 年没这案子

18 年的昆山龙哥案,许某要拿这辈子给龙哥做补偿

是因为这个案子舆论胁迫司法了吗?

我是不懂了

哪怕是不管法律实务的学院派,都该知道那些标准有多操蛋吧?

是法律的条款不合理,是往日执法过程中司法判决里关于实际的太多不合理,导致的倒逼司法改革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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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尹子文: 通过 722 份判决来说说正当防卫的认定与反思​www.sohu.com

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刊登,我说一句我原来特别讨厌的话就是

“海量专,精确算,比我懂,更比你懂”

该文里面提到的邓玉娇案与舆论

[邓玉娇_百度百科​baike.baidu.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baike.baidu.com/item/%25E9%2582%2593%25E7%258E%2589%25E5%25A8%2587/5266994%3Ffr%3Daladdin)

法律开讲 – 正当防卫怎样不过当? - 乌有之乡​www.wyzxwk.com

我建议 2018 年后出生的,都去翻翻 2018 年以前的关于防卫的案例

好好看看 722 个案例,之前的正当防卫到底是什么个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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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传颂经典模式

南边哪个市爷忘了,一个武校小伙上公交车看见有人猥亵妇女,上去就是一 jio,万万没想到那人体质虚弱,直接人没了,故意杀人

哪个大学还是中学爷也忘了,校边小巷子几个社会青年猥亵女学生,一个男学生见义勇为,提着块砖头冲了进去,1v4,成功打断一个人狗腿,然后故意伤害,还在网上号请求当天被救女子出来作证的

当年爷上学的时候还是想着 “还好有无限防卫权” 结果一看要求就斯巴达了

知道强奸怎么认定的吗

凡是没有插入 OO 的,都不属于强奸,叫猥亵

12 年北京宣武门英国老外强暴中国妇女,几个东北老哥看见上去就是一堆爆锤,最后哪怕老外把双方内裤都脱了,按住受害人在花坛上起起伏伏起起伏伏,就因为没插入,那就不叫强奸,叫猥亵,最后拘留 15 天,罚款 500,驱逐出境

09 年邓玉娇案也是同样的

那三个大汉把人拉包厢里不算事,把人摸了不算事,把人 “按坐在怀” 了也不算强奸,要等插入了才可以。

尼玛的,都等插入了才开始无限防卫,我防卫个锤子?

最后法律实务告诉我搞错了

如果插进去拔出来了,那也不叫正在强奸,那叫强奸已结束,你的无限防卫权没的咯

我只能说好耶

什么叫做 —-“如前所述,在大多数案件中,法院仅根据防卫行为造成了伤亡后果就判定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这种唯结果论的做法其实比基本相适应说走的更远,已经完全背离了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

好比打 lol,你是 adc,暴徒是劫

劫杀过来了,劫到河道了,劫又回去了 犯罪中止,你不能 A 别人,A 了就是故意伤害

劫杀过来了,劫交大了,儿童劫,就开了一个 R,你不能拿你无尽砍他,那样明显超出必要防卫限度,你要一厘米闪现以示尊敬一下,哎,对,这样才算正当防卫

劫杀过来了,一顿互秀,你技高一筹,你把劫砍死了,你掉血才掉四分之一,那不行,这叫防卫过当,因为虽然你掉了四分之一血(健康权受损),但是劫失去的可是生命呀(生命权)

你把劫砍死了√,你被点燃又是治疗又是打小兵吸血的,最后剩下一滴血没死。(从结果看你生命权差点就莫得了,劫生命权莫得了,好,很公平)

这个时候才会很遗憾的告诉你:恭喜你,你正当防卫成功了。

以上就是 2017 年以前我国的正当防卫

当初昆山龙哥案出来的时候,我还一度悲观。

当初比这个关注度都高的案子(非于欢案),都要一审二审再审,扭扭唧唧才给个防卫过当,许某岂不是白给了

万万没想到龙哥案真的反应迅速,直接就正当防卫了。

当时一片欢腾 ——— 为什么欢腾,都没点笔数吗?

于欢母亲她的破事不代表她本身的权益就可以被其他人非法侵害

犯案了就公安来抓,什么时候黑社会有执法权了?一直在那反复提 “可他们全家是老赖呀”

黑社会都来抓老赖了,公安法院检查院你搁这当薪水小偷呢?

说到这可能一堆朴素道德观的来怼我 —– 老赖就是该死,人人得而诛之

我就说之前知乎我这么一个回答,关于企业解雇员工的,也就这几个月的事情

是哪个企业来着?反正是互联网大厂,随便找个理由下了个套把员工辞退了

然后我说不合适,而且违反劳动法

然后下面冒出个 该厂员工开始怼

那人是个老白兔了,整天摸鱼划水,早该开除,开除的好开除的妙,你为他说话,祝福你以后的同事全是老白兔

后来我说她脑淤血,结果我号没了,啊,这很知乎

知道为啥我说她脑淤血吗?

理由很简单

因为老白兔,所以开除,这个原因很符合情理,追求效益嘛,不丢人

同事支持也很合理,降低自己工作压力嘛不丢人

但是认同公司下套来解雇就很不合理。

因为下套本身这个行为,是 – 无条件 – 的,是没有要求的,是可以对每个人使用的,全从公司主观出发,想给谁下,就给谁下。

承认了公司下套合理,明天公司拿这个套别人的时候又怎么办呢?

话转回来。

经济犯罪,让公检法去办

黑社会,无论如何都要被打击

老赖和黑社会 极限一换一兑子了,你问我叫好不叫好,我叫好

但是我坚决不承认 于欢 身位老赖,就不能对黑社会防卫了

而且我坚决坚持 该案对我国司法实务改革有重大意义

这都 2020 年了,不会有人看问题不审题吧

这个问题是问的 “该案在法律上有怎样的意义”

不是来问 于欢是好人坏人的

这都 2020 年,司法改革三年了

不会还有法律人坚持 案件当事人不是清清白白的,案件结果不是符合社会价值观的,就对司法没有积极意义的吧

讲道理

公职律师给我在这讲 好人坏人,活该不活该

我感到可怕

顺带贴一条面对啥都是 “死刑活剐祸及家人,对罪犯要什么人权” 的网友,我的解释

知乎用户 丁真比墨茶更纯真 发表

今天回头来看,公众对于刑事案件的关注点到底在哪里?最根本的,在于量刑:判不判死刑、要不要坐牢。至于对定罪的关注,是派生性的,是公众基于自身对于量刑结果的期待,回过头来关注如何定罪的问题。

如此一来,类似「正当防卫」这样的案件,自然就很容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讨论。

既然涉及到正当防卫,必然存在被告和被害人之间互相侵害的情节。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很自然地分为两派,有些人认为「情有可原」,期待法院可以免除被告的刑事责任。从这样的诉求与期待出发,公众就会想到「被告是不是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呢?」如果成立的话,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了。

而另外一些人,可能会抓住被告及其家属对于被害人之前的侵害行为也有过错之类的问题,认为被告不值得同情,因此不认为其可以被免除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之下,这些人自然会反对将被告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否则就无法符合他们要求将被告治罪的诉求。


所以说,社会上关于「正当防卫」话题的争议,根本的原因不在于大家对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或者概念范围有不同观点,纯粹是因为大家对要不要判被告坐牢有不同意见。

但是,法院判决又必须得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可能对于舆论的呼声视而不见。就算不能说是在写「命题作文」,也不得不通过判决对公众有所回应。

如何能够在合乎法理的情况下,又能够让尽可能多的公众信服判决结果,真的很考验司法部门的智慧。

从结果来看,司法部门通过这样一个判决和之后的 93 号指导案例,能够在改判 5 年有期徒刑的同时,对于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概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内涵、防卫过当案件中「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时的量刑等问题形成更为明确的判断,的确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体现了法院的智慧。


至于说于欢在庭上认不认罪,有没有良好的悔罪态度,一方面法院选择了实刑而不是缓刑,已经对当时于欢不认罪的态度做出了评价。

另一方面,本次减刑的裁定书中是这样说于欢的:

「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也许走下法庭之后平静下来,他的想法和受审时相比,确实有了变化。

无论如何,希望他未来能够回归平静的生活吧。

知乎用户 脚轻头重​ 发表

我个人的结论是——于欢案注定影响深远!

(本文篇幅约 4500 字,阅读耗时 8 分钟左右)

一 案件时间线

首先,请允许我从该案的法律程序角度先复述一下「辱母杀人案」的时间线:

2016 年 4 月 13 日,苏银霞与吴学占因债权债务产生纠纷,吴学占上门追讨,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 110 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2016 年 4 月 14 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 10 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 年 2 月 17 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2017 年 3 月 24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立案受理进行二审。

2017 年 5 月 27 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

2017 年 6 月 23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 5 年。

2018 年 1 月 6 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 2017 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2018 年 1 月 18 日,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吴靖在北京表示,通过二审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作出裁判。

2018 年 2 月 1 日,案件入选 “2017 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2020 年 11 月 18 日,山东冠县 “辱母杀人案” 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

(以上信息整理自:4·14 聊城于欢案_百度百科

二 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到: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 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其犯罪危害后果相当的法律责任, 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欢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造成的丧葬费等损失应依法赔偿,杜洪章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其所要求赔偿的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未提交相关证据,考虑到有实际支出,本院酌情判决 1500 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提供的在冠县人民医院的医疗支出票据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纳,其要求的交通费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考虑其确有转院治疗之需要,酌情判决 1800 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依法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于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死亡赔偿金 29098.5 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 1500 元,共计 30598.5 元。(以上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
三、被告人于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医疗费 49693.47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950 元,交通费 1800 元,共计 53443.47 元。(以上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
四、被告人于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误工费 890.85 元,护理费 890.85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50 元。以上共计 2231.7 元。(以上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

一审法院根据被害人受到伤害导致死亡的结果,认为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将致人死亡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认定于欢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这个判决顿时引起全社会的轩然大波,毕竟几乎所有人都认为于欢之所以会有伤害行为,从源头上说是因为被害人前面存在极其过分的侮辱行为,这才导致于欢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角度都无法容忍,才会有出于防备心理的伤害行为。

三 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双方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历经三个多月的审理,作出了改判的决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欢持刀捅刺杜某 2 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于欢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杜某 1、许某、李某 1、杜某 3、杜某 4、杜某 5、杜某 6 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程某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上诉人杜某 1 等所提判令于欢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杜某 2 四名未成年子女可依法救济。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 1、许某、李某 1、杜某 3、杜某 4、杜某 5、杜某 6 的上诉,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 15 刑初 3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附带民事部分;
二、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 15 刑初 3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刑事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6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14 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私以为,二审改判的理由,最重要的是两点。

**第一是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由于在案发当时杜志浩等人在较长时间里对于欢、苏银霞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民警达到现场后,于欢和苏银霞准备随民警走出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阻止二人离开,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步步逼近,对于欢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威胁;于欢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且仅对围在身边的人进行捅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因此,法院对于欢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所提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原判认定于欢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予以纠正。

**第二是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发当时,杜志浩一方虽然人数较多,但其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催讨债务,在催债过程中均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在民警进入接待室前,在于欢实施防卫时,杜志浩等人此前进行的侮辱行为已经结束,此时只是对于欢有推拉、围堵等轻微暴力行为;于欢是在民警已到达现场的情形下实施防卫的,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事件处置,于欢可以透过玻璃清晰看见警灯闪烁,应当知道民警并未离开;在于欢持刀警告不要逼过来时,杜志浩等人虽有出言挑衅并向于欢围逼的行为,但并未实施强烈攻击。即使是被捅刺后,也没有人对于欢实施暴力还击行为。

法院认为,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却持利刃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严重超出了不法侵害人对其推拉、围堵、轻微殴打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损害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四 最高院出台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

2020 年 9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 “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 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的法治精神。

“意见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

对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意见提出了 “十个准确”。其中明确,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对于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意见明确提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意见同时提出,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此外,意见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的具体涵义。

五 该案注定影响深远

我们应当记得的是,该案之所以会引发如此大范围的关注,并不是因为案情有多么扑朔迷离,多么引人入胜,而是因为该案挑战了天理与人伦的底线,所以引发了舆论的大范围讨论。

几乎所有人都在追问一个问题,难道一个人理由正当地出手维护自己的家人也是犯法的吗?正是因为舆论的广泛关注,使该案一直处在聚光灯下,接受者亿万双眼睛的注视与审视。

也正是由于这个案件让公众了解到了**『防卫行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这些看似相像但实际上存在法律语义区别的名词,直接引发公众开始关注刑事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法律,间接实现了刑法与法律的普法效果。

也正是因为刑事案件中的防卫行为存在法律与天理人伦的博弈,所以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一定要做到情、理、法的相对均衡。

于欢今日出狱,「辱母杀人案」至此告一段落,于欢的人生也将开启新的篇章,但该案的历史意义终将影响深远。

个案虽小,但法治正是因为每一个案件的依法正确裁判才得以建成,正是一个又一个引人关注的个案才得以引发公众对于事实与法律的讨论。

所以,后来的「昆山龙哥案」中的摩托车主在这种全民大讨论中才有基础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于欢案件为后来的类案都奠定了舆论讨论基础,可谓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以上,我是郭不紧

@Sean Esquire

知乎用户 郭律 Esq​​ 发表

于欢案一审判决无期过重,二审判决五年过轻。

二审双方的辩护,我是认真看了的。不得不说,受害人律师提出的几点,直指本案核心:

1. 于欢的刀具是什么性质?刀具是从哪儿来的?这直接决定了于欢的行为是否是蓄意行为。

第一,刀具的性质是什么?于欢使用的刀具,是【管制刀具】,受害人律师甚至把刀具的型号都确定了,是良辉公司出品的 308 塑柄出骨刀,是一种【屠宰刀】。这种刀具,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出现在接待室这样的地方的。这样一种【管制刀具】出现在案发现场,说没有蓄意的成分,微乎其微。

第二,刀具是哪里来的?于欢在检察院供述称,刀子下面有十公分的本子和纸,刀子上面盖有折叠的报纸,二审庭审时回答称,不记得了。但是,警方【执法记录仪】提供的执法视频显示,根本没有这样类似的事物。

被害人郭彥刚 2016 年 5 月 3 日、8 月 29 日陈述其看见于欢拉开袿子拉链从肚子前边拿出一把刀捅了一个人一刀,当时没看清捅的谁。二审开庭,被害人郭彥刚仍然坚持说:“他捅人时刀子是从身上拿的。”“我看到于欢从身上拿出来的,从腰间拿出来的,是我亲眼看到的。” 审判长问:上诉人你听清楚了吗?你对郭彥刚的回答有异议吗?于欢辩解:按常理来说,我把刀子放在腰间,肯定会扎到我,根本不属实,我没有带刀子。

问题是:于欢自己提供的说法,与警方记录仪提供的视频冲突,那请问,刀具是哪儿来的呢?

【最诡异的是:法院、检方对这个关键问题的定性,竟然无视了……】

2. 于欢当时的行为,属不属于【防卫】。

这里,我们复盘一下过程,用法院判决书原文:

22 时 07 分,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22 时 17 分,民警朱某带领辅警宋某、郭某 3 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苏某和于欢指认杜某 2 殴打于欢,杜某 2 等人否认并称系讨债。22 时 22 分,朱某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徐某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欢、苏某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 2 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某 2 等人卡于欢项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 15.3 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 2 等人不要靠近。杜某 2【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 2 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 1【背部】各一刀。

事实非常清楚,于欢【先持刃】,【后警告】,此时,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杜某【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不仅杜某腹部中刀,围逼在其身边的 3 人也分别中刀,甚至郭某 1 是【背部】中刀。

所以结论很清楚:于欢捅刺时,不法侵害并非处于正在进行状态,于欢不属于防卫状态。

二审判决,以于欢之前遭受的不法侵害和侮辱为于欢的防卫行为背书,明显是错误的。

二审看完,个人的看法是:

1. 于欢的捅刺行为存在重大蓄意嫌疑。

2. 于欢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我非常赞同当时知乎高赞网友的观点:

辩方像个智障一样用无关痛痒的理由说于欢是无罪。
而检方却在想尽办法让于欢看起来更像防卫过当。
而受害人律师很多直指要害的质疑,没有被讨论,大家都忘了。
简而言之,一个犯罪嫌疑人请了最高检做自己的辩护律师。
魔幻现实主义。

知乎用户 milanhappy 发表

著名社会学家戈夫曼曾提出过一个理论,名为 “框架理论”

大致就是,人们所接受的信息,大部分是经过筛选和设计的,就如同你在房间里透过一扇窗户去看外面的世界,你永远只能看到窗户口的那点东西

而框架的设计,往往就掌握在媒体的手中

现实世界里的各种事情本质上是充满了无序、混乱和荒诞

但媒体会有意地按照他的意图,将这些破碎的信息串联起来,从而为观众构造出所谓的 “真实”

辱母杀人案不论是对媒体界,还是法律界影响都是巨大

前者加重了,以写小说的方式去写新闻事件的风气,这种手法不仅包括因果关系引导,情绪引导等诸多手法,所造成的危害很明显,今年年初南风窗对鲍毓明案件的报道就如出一辙

后者形成了,舆论对法治的绑架,但实际上这种绑架是不存在的,只是像于欢案,以及龙哥案这种舆论上的激烈,促进了司法界对正当防卫的重新思考,往后几年可以看到正当防卫无罪释放的例子显然多了起来,这是一件好事

但我想说的,依旧和几年一样,面对的是那些认为此案判得过重,应该无罪释放的人

正如之前所说,他们所理解的真实,他们所感受的感情,都是由各种预设目的媒体引导出来的

我当初为了了解案件实情,把一审判决书来翻了四五遍,我也不说我理解的就一定是真相,但我无法容忍一些不明所以然的人,随意玷污法律

当初于欢案的大致情况,简单来说

就是几个上门催债的人,注意他们的目的是催债,所以就不可能会有杀人的想法,这一点很重要

这几个人在催债过程中,实施了对于欢母亲的侮辱行为,这是事实,但这并未构成对生命健康的重大威胁

最后,于欢抄起水果刀就冲这几个人捅,且在过程中,已经有人开始跑了,他还追上去捅,最后导致了数人重伤和死亡的结果

正当防卫中的制止侵犯,不是说就一定要杀死对方,而特殊防卫里,可以以杀死为代价的防卫,必须是对方在进行严重侵犯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

所以由上可得,于欢显然构成防卫过当

法院给出的刑期是 5 年,实际上这已经是受舆论影响宽恕的结果,因为后续于欢在追人捅的过程中,完全可以认为其已经够成新的故意杀人

当然,事情已经过去了,再纠结这些也没有意义

我想表达的,是舆论,或者说大众经常会凭借自身的喜好去判断一个人的善恶

就像加缪在《局外人》里的男主角一样,就因为没有在母亲的葬礼上哭泣,就被认为是一个穷凶极恶的人,最后被判处死刑

而法律的诞生,就是为了减少公众对案件的主观判断,从而向更公正的目标前进

固然舆论监督很重要,但一旦舆论逐渐狂热,变成了一场闹剧,并试图去取代法律的地位,那就有点本末倒置了

知乎用户 Sirius 发表

挺悲哀的。

希望我哪天出事了能有钱请个好记者吧,应该比律师有用。

知乎用户 嘤嘤怪 发表

这件案子之前,我们山东集资放钱特别流行。有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搜一下山东邹平高利贷崩盘事件,据说报警登记的一个月就死了四十三个。

这件案子之后。我那些放小贷的朋友讲话,都没法干了。

以前只要不打他,一帮人凶神恶煞的跟着他冷嘲热讽,走哪都跟着,闹的你上不了班睡不着觉。他就算报警,警察也抓不着他们过错,拿他们没办法。你要把他们锁门外他们硬闯进来确实犯法了,警察能管了。可你也得敢把他们锁门外才行,说实话,没几个敢的。这帮人把治安条例和欠债人心理都研究透了,专门钻法律的空子。他们也打人甚至捅人,但第一打了也没几个敢报警的,第二几乎不留伤,最后就算打重了捅了人最后打人的要么跑了要么就是不满十六周岁。

一言毕之,你要硬钻法律条文那你拿他们一点办法也没有。

这件案子之后,只要有人报警,警察来了不由分说全抓走。报假名说自己路过不知道怎么回事根本没用,干这行的和不干这行的警察一眼就能分出来。

我那些放小贷的朋友到现在基本都转行了,以前手下养一帮好吃懒做的地痞流氓,现在这帮小弟去工地的去工地,送外卖的送外卖。挺好,过年我回家见他们也没有那种流里流气不三不四的气质了,聊天也不吹谁打架厉害谁下手狠了。

这帮人让我特恶心的一点是以前还喜欢勾搭初中生甚至小学生,管抽烟管喝酒,学校里看谁不顺眼帮你打他,平了事还能分几百块钱。这个年龄的小孩好威风,下手没轻重,还好骗,不满十六周岁出了事正好顶缸。

现在也好了,不干了就不勾搭了。让小孩回学校最好不过了。社会上少了一批潜在的犯罪分子,感觉社会风气都好了很多。

总体来说善莫大焉,社会上就不应该存在这种放高利贷的群体。

知乎用户 夜色斑驳​ 发表

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其实在于,于欢的判决是否合理,是否彰显公道。

私以为已经彰显了社会公正,于欢杀人,源于无法偿还债务后追债人的过分欺辱,如此情景,换做是谁都会产生冲动,有理但不合法,最终判决符合社会正义。

但是还原整个案件来看,到底该如何保障社会正常秩序的运作。债权债务关系在社会经济运作中,往往都面临着各种实际社会力量以及法律漏洞的侵蚀,导致债权人无法追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法律往往只是做出制式约定,却无法有实际举动来惩罚这些无良的债务人,即使有所谓的强制执行,也还是会有诸多漏洞。

如果能够更加细致地建立债权债务保障体系,将会更好的保障良性投资而非助长故意欺诈行为。讨钱的人才知道这其中的辛苦。我个人追讨债务的过程中,好几次都被动的赢了官司输了钱。即使在所谓的强制执行下,还是没办法拿到(老赖的方法很多,法律就是慢很多拍的手段)也没有其他方法可以合法的讨到债务(非法手段不想动)。

以上个人看法,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阐述与本案事实没有太大关系,只是题外相关感想,不喜勿喷。

知乎用户 会飞的猪 发表

黑吃黑狗咬狗的案件借助舆论同情心华丽翻身。

第一、人民永远不会犯错。

第二、如果我们的人民错了,请回到第一条。

很多人认为应该把欠债不还和正当防卫分开看,在我看来我们更应该把公众舆论和法律法规划清界限。

我是个冷酷无情的知乎法律人吗?

不。

我只不过害怕不堪回首的十年历史里,同样的一群人罢了。

知乎用户 玩具墓场的守墓人 发表

这个案件让我想到两个成语【虎毒不食子】【儿不嫌母丑】;

从道义角度讲,于欢属于【儿不嫌母丑】,属于子为母不顾一切;

从法律角度讲,被杀者自己正在犯法,于欢属于被激失去理智而伤人,本无杀人动机,且有制止被杀者犯法的因素,只是方法过当而后果严重,令人同情而又…。

从被杀者角度讲,虽罪不致死,但其行为违法且丑陋不堪,激杀人者失去理智而对自身发动攻击且后果无可挽回,虽说不是罪有应得,也是死由罪致。多说一句,如果被杀者不是为自己的钱去,而是为别人而去,那就更加愚蠢至极,愚昧透顶,得不偿失了。

于欢因过当而受法律惩罚,应当;于欢因护母被人同情,应份;于欢被依法减刑释放,人性!

望所有社会上生活的人,不管角色如何办事都要有理有节,行为都要合理合法,多一些理智,少一些冲动。

于欢今后的生活必受影响,只是希望他真正吸取教训,调正自己,踏实生活,

知乎用户 崤山老乔 发表

这案子其实的关键点在于非法拘禁,

但是所有的舆论导向都是辱母。

这明显是利用 “孝” 来扩大宣传。

死者是来要帐的,后来也曝光,于母家涉及非吸,本来也不是好人。

这案子对于法治的建设我真不知道是进步还是退步,这跟昆山龙哥那个案子完全是两码事。

死者一方涉及非法拘禁,于欢防卫过当,伤害致死,当时在网上一边倒的认为:

“作为孩子,母亲被侮辱,是可忍孰不可忍。”

这样的观点大行其道。

这案子正当防卫没问题,应当宣传的是非法拘禁,而不是一边倒的宣传辱母来激起民愤。

那我要问问,于欢被释放出来之后,死者的孩子去杀死于欢,为父报仇是否也是可以理解的?

然后有人说,哎呀这个男的该死,不是好人。

说的好像于母就是好人似的…

你们知道不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能害死多少人?

保护母亲正确,那替父报仇呢?

网络是个宣泄情绪的好地方,更是对司法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但是却不是被媒体断章取义引导思想的法外之地。

未来这类案子少不了,我觉得,如果一个案子成为了公众案件,那么就应该迅速有重量级媒体,比如说央视站出来,主动纰漏不保密的双方情况。

而不是让某些媒体控制导向,塑造一个悲惨的母子形象,感觉把要债的剁成肉酱才能解开很多网友心头之恨。

这里很多事,包括死者等人侮辱于母都是客观存在的,大家可以看看法院的判决:

这案子,定防卫过当没有问题,量刑轻重我不多评论。

我指责的根本不是法律,也不是山东高院,而是那时候的一边倒的舆论环境。

知乎用户 奉义天涯​​ 发表

[

于欢案新闻报道解读

季明晨

的视频

 · 226 播放

](https://www.zhihu.com/zvideo/1312757369286344704)

[

于欢母亲苏银霞出狱

季明晨

的视频

 · 92 播放

](https://www.zhihu.com/zvideo/1312757487758376960)

[

对于欢出狱的看法

季明晨

的视频

 · 940 播放

](https://www.zhihu.com/zvideo/1312817869781127168)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于欢案值得思考的地方太多。

于欢和侮辱于欢母亲的人都付出了代价。由于本案的影响,于欢本人将长期处于聚光灯下,受到更多的关注,对其本人来说,不是什么好事。

而于欢的父母呢?

于欢母亲苏银霞和于欢父亲于西明以及姐姐于家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00 万。最后,苏银霞、于西明和于家乐被判入狱,苏银霞去年底 12 月左右出狱,于家乐今年 6 月出狱,于西明仍在服刑。一家人齐齐整整的监狱团聚。

值得注意的是,苏银霞、于西明和于家乐,均对判罚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是,他们一家人齐齐整整的时候,只还了 1200 万,还有 800 万没有还上,那些欠钱的人怎办?还能要回来吗?这些钱弄不好可是人家的命啊。

法律对于老赖,是不是除了关里面,限制其本人高消费,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呢?于西明作为公职人员,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参与者,有没有利用权利的情景?有没有正是公职人员的光环,让一些人上当受骗至今没有补偿?

需要探索的问题太多。

现在法律不讲究父债子偿,给一些老赖转移资金提供了思路。老赖仅仅被限制高消费特定活动,禁止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禁止子女就读高消费的私立学校,什么的,是不是不够威慑力度,能不能加大处罚力度?希望相关法律人士集思广益,提供更加严厉得惩罚力度的依据。

知乎用户 季明晨​ 发表

于欢案是舆论干涉法律判决的典型。

不看于欢一家的黑料,单纯从事实看。

案件中,无论到场警察是不是失职,有没有隔离开,受害者的侵犯行为已经终止,这是双方 t 认可的。

在这个前提下,于欢无论如何也不能算是防卫了。

简单来说,他在 “辱母” 这个行为时,你一刀捅死他,我绝对没话说,但是人家停手后,不管是不是有保护伞有黑幕,这个亏你得吃。


举个车祸的例子,前车违章变道导致你打方向盘撞车,他变道没完成,你撞上去,就是对方全责,他变道完成了,你干什么都是你的错。


希望未来,因为舆论而改判的案例少点吧,可以视情况量刑,但不能视情况而改判。


对于欢来说,杀人蹲不到 10 年就出来了,天上掉馅饼,欢欢喜喜的回去过他的富二代生活。

知乎用户 抹茶拿铁 发表

这案子的意义就是普法一下: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简单过时了

知乎用户 邱晓云 发表

服刑 4 年 7 个月 4 天,“辱母杀人案” 当事人于欢获减刑出狱 曾受到表扬奖励 6 次

红星新闻 2020-11-19 11:08

服刑 4 年 7 个月 4 天后,昨日(11 月 18 日),山东 “辱母杀人案” 当事人于欢获减刑提前出狱。

据此前媒体报道,2016 年 4 月 14 日,因不堪母亲受辱,时年 22 岁的于欢将水果刀刺向了暴力催债人;2017 年 2 月,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 年 6 月,山东高院作出改判,认为于欢刺死一人行为系防卫过当,于欢最终获刑 5 年。

2020 年 11 月 18 日,聊城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决定对于欢减去余刑释放。于欢母亲苏银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日上午 11 时许,于欢获释后回到家中。

聊城中院在《刑事裁定书》中称,罪犯于欢在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 6 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编辑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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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红星新闻​ 发表

刺杀辱母者,当初炒作这个话题的,绝对是个非常擅长编故事的天才记者。抓住了几个关键词,带动了全国舆论。

他不是平平无奇的客观描述一个防卫过当杀人的普通新闻。而是在讲一个热血故事。首先他就给这个故事分配了好人坏人的角色。忽略了人的全面。而根据需要,给予固定化的脸谱。强化故事里的主角在读者心中的位置。

比如被杀死掉的人,其实是一个父亲,也是一个儿子,更是家里的顶梁柱,他的年过半百的老爸,在儿子被杀死后,拉扯着年幼的孩子,几乎活不下去。

但是这一切在故事里没关系,没必要让观众知道。所以记者首先就忽略了他是别人的父亲。别人的儿子。这些都不必提,要先只提他恶的一面,定义他为故事里的坏人,“辱母者”!一看这个名字,明显就是坏人啦。那么读者就觉得他死的就很不可惜,并且理所当然。

其次,故事里杀人的,就是手上有别人性命的人,当时是追着逃命的被杀者,把他砍死,该怎么让他的行为合理应当?还是不看全面只看片面的一贯写法。别提他追人砍,要提就只能提他是为了母亲杀人,这个关键,杀辱母。看,一有了理直气壮的关键词,杀人说起来就能理直气壮了。哪里还在乎他怎么夺了别人的性命?

最后,被辱的是谁?其实是个老赖。一个借钱不还,自己不断高消费却不还钱,然后让被骗钱的人妻离子散,无法生活的大骗子。那么这里当然不能提什么辱老赖啊,辱一个逼散家庭的人啊,千万不能提这些。就眼一闭,什么老赖。什么要逼别人死不管,这里只提她是别人母亲的身份就行了。一个母亲被辱,那么她儿子杀人当然理所当然嘛!什么老赖不还钱?那当然是无限缩小在伟大的母亲身份后面了。

读者多爱看义愤填膺的热血故事啊。于是,一个去讨欠债的被老赖的儿子杀死的故事,从全国舆论里顺利变成了,一个青年为了保护母亲杀死了恶棍的故事。

就此皆大欢喜,记者名利双收,读者看的拍案欢畅,然而,谁还管那个故事里的恶棍,去讨的本来就是被欠的钱,而杀人的不止杀人,还要诛心呢?

总结就是,记者客观写新闻是出不了头的,要学会写故事,学会不客观不全面,学会没良心,才能制造热点。毕竟读者爱看有争议的。不爱看平凡的。

知乎用户 曹丹 发表

作为前银行从业者,我的角度和大家不太一样。

我记得当时发了个朋友圈,这个案子的起因是什么,是于欢母亲还不起高利贷。而于欢的母亲为什么会去借高利贷?因为从小微企业从银行借不到钱

所以这个案子,核心原因还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这个问题年年提,年年改,年年报,仍然进展不大。这几年,各大行都领了指标,要求小微企业贷款必须投放一定的规模,并且融资利率不能高于一定的限制,但是仍然有大量小微企业借钱无门,只能求助于高利贷。

“银行是当铺思想”,这句话和其他几句虽然引起轩然大波,但是其实没说错。银行在缺少抵质押物的前提下,很难把钱借给中小微企业,因为企业一旦破产,贷款就形成坏账,坏账谁来背锅?做得好了,军功章不一定分你一半,坏账了,锅可是要你一个人扛的。所以银行不愿承担这个风险,核心是没有人愿意承担这个风险。

虽然蚂蚁本身做小微企业贷款的规模,比起它做的花呗借呗来说少了太多,而且本身也是当铺思想的一种体现(抵押了商户应收账款、商户的店铺准入权和展示权、商户的保证金或货物等),但至少也是一种尝试。

希望银行还是能沉下心来,好好的思考怎么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希望有朝一日,小微企业主不再为了经营周转去借高利贷。

希望于欢母子此后一切顺利,他们的悲剧不再上演。

知乎用户 Kevin Zhang​​ 发表

意义深远

舆论裹挟司法,媒体倒逼舆论,中国司法之耻不为过了吧?

那些引起舆论哗然的情节,有哪件是真实存在的呢?又有哪些是南方系添油加醋出来的?太恶心了。

知乎用户 白刃雪纷纷 发表

突然发现好多人已经给这个案子打上标签了,有人侮辱了他的母亲,他去杀了侮辱他母亲的人。就没有了?前因后果不知道,案情,庭审记录根本不看,带着脑子和眼睛上网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吗?

对于别人怎么样我不知道,但是我感觉对于回答下面起码百分之五十的人来说,没有任何影响。

丝毫不耽误他们不了解详情就开喷,丝毫不影响他们听着噼里啪啦的键盘声去享受自己所谓的正义成果。庭审的视频,案卷,笔录已经有好多人放上来了,没有人愿意看,他们只是沉醉在自己的世界里,认定自己认为的才是事实。

一定会有人说,如果事情发生在我身上我会怎么办。我也会反抗,但是我会在第一时间反抗,如果被控制了,我会在解除控制的第一时间反抗。

同样,如果换成歌手曲某某和她的母亲,讨债的换成当年下岗的工人,不知道各位会有什么看法?

知乎用户 what​ 发表

单从新闻报道的角度去讲,媒体把某些事实凸显出来,并屏蔽了某些事实,从而建构了一个符合舆论民意的拟态环境。

但这种建构是符合人民公共利益的,它达到了好的目的,推进了法律进步和社会进步。

现在我们得知了新闻背后真实的事实,引发了我们对此事件的二次思考,也是有利的。

至于于欢的未来生活,出狱后关注的人不会太多。

整个事件看下来,舆论民意虽然加速了案件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没有真正深度的报道走进大众的视线。

互联网新媒体高速发展的通病,后真相时代


我们肯定舆论民意对法律的补充和建议的作用。辱母于欢杀人案和永城玛莎拉蒂交通案都是很好的例子。

我直说我的想法

我觉得关键点在于如何在后真相时代构建起舆论民意与法律判决真正有效且真实的沟通桥梁。


当技术层面还没有达到新闻透明的程度时,这种构建需要新闻从业者的自我约束。

即,在法治与伦理中如何抉择真相与表达

公开信息、揭示真相,相信大众、尊重事实、还有最重要的——敬畏法律

知乎用户 久七​ 发表

提醒出了当代媒体的力量,小说写法的报道就能影响司法判决,竟然还有人幻想媒体能带来司法公正?

要知道媒体背后都是资本,媒体的方向就是资本想要的方向。

一边吵着要打到资本,一边却对媒体深信不疑,做了资本的马前卒而不知。

以后必须加强媒体监管,斩断媒体与资本的联系,不能让资本过多持股控制各个媒体。

[【坚决防范资本操纵舆论 】 11 月 19 日,在…​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pin/1313050886034153472)

看来国家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知乎用户 步行封建骑士​ 发表

知乎用户 上天入地姜贞羽 发表

法律上的问题,一般出在政治上。法律条款再完备,政治上出了问题,均可以在程序上操作成黑白颠倒。法律必须靠政治做保障,把公平正义的愿望寄托给法律,本身就是奢望。公平正义靠的是法治,法治是一种政治实现形式。

回到于欢案。即使于欢案之前高法已经出了正当防卫新司法解释,在豢养黑社会组织的政治环境下,一样可以把于欢案做成故意杀人。无非就是黑社会组织和杜志浩他二哥坐在一起,编编口供的问题。

没有某些大山东主义者深恶痛绝的南方系媒体,于欢很可能死于一份与事实经过严重不相符的奇葩判决书。黑社会横行的环境下,法律已经是破了洞的外衣,不在乎再破一个洞。毕竟民警看到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同时发生严重暴力案件,还放任重伤的杜志浩自行离开,这种操作已经神乎其神。

回归正题,于欢案在 “法治” 上最大意义的贡献,是以下这个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www.gov.cn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ww.gov.cn/xinwen/2018-01/24/content_5260130.htm)

一场已经历时近 3 年伟大斗争,让我痛恨很久的多个黑社会团体被连窝拔起(痛恨原因皆是因公,我本身利益没有受到侵害,打照面时还要假装友善)。其中不乏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优秀党员,有的黑社会组织承揽了派出所办公楼建设工程,手眼通天,你想举报他们都不知道要举报到哪一级才能确保自身安全。

没有这场运动,你给三四线地区的原生居民谈法律,讲法治,群众是无法信服的。因为可能法外之人昨天还开着豪车、四处招摇。从历史演变的层面看,于欢是人民中走出的英雄。当基层政权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架空时,他选择使用最原始的暴力方式进行斗争。当然这种原始暴力斗争的形式,是不被提倡的,必然被政治斗争形式取代,以保证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但没有个人过激反抗的量变积累,如何会有政治斗争的质变。于欢案的意义,是积极的。

至于于欢的未来,尽管档案上留下了无法消除的案底,但大部分人看到了也不会歧视他,当然除了他家集资案的受害者。官方控制的社会组织很可能对他进行扶持,帮助他重新融入社会。

知乎用户 有价无市 发表

作为半个了解内情的本地人。

只说几点吧。

1,舆论严重影响司法。

2,于欢他母亲的确有高额欠贷,并且他家自己也是这种货色,都是放高炮的,暴力催收这条这行都干过。

3,放高炮的那些人是贪得无厌,但是,一行有一行的规矩,这个利率它就摆在这。就是高的可怕的利率。

4,“辱母” 这个情结,看怎么定义,母亲没有被性侵,也没有被抽脸,而是把阴茎在面前裸露出来。这个 “辱”,往前一步是性侵,往后一步是性骚扰。我个人觉得算后者。

5,判决不合法,山东司法不能迎合乌合群众。法律讲的是公平公正不是舆情好坏。

近几年,舆论干涉司法公正性的越来越多,比如龙哥反杀案,江西女童家长杀死女儿同桌,鲍毓明案等等

司法,不要迎合乌合之众的舆情。

知乎用户 加一秒 发表

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出狱,遇到同样情况,你会怎么做?

[

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出狱

中国新闻周刊

的视频

 · 1182 播放

](https://www.zhihu.com/zvideo/1313065777147060224)


“刺杀辱母者” 于欢减刑出狱,到家第一件事是 “拥抱妈妈”,父亲明年出狱

11 月 18 日上午 11 时多,26 岁的山东 “辱母杀人案” 当事人于欢获减刑提前出狱。

这个消息让很多人感到意外。“于欢家人打电话告诉我,他昨天通过减刑出狱了,听到这个消息很高兴也很突然。” 于欢案的代理律师殷清利称。

但他有过预感。前几天,监狱部门给于欢母亲打电话,说让给于欢准备几件衣服。“一般来说,监狱是不允许(服刑人员)穿自己的衣服的,(所以)我当时就想可能减刑要下来。” 殷清利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辱母杀人案” 曾引发了举国关注。2016 年 4 月 14 日,于欢母亲苏银霞遭遇 11 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时年 22 岁、受到刺激的于欢用水果刀对暴力催债者乱刺,其中被刺的杜志浩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 年 2 月 17 日,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 年 6 月 23 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日期是 2021 年 4 月 14 日。此次减刑意味着,于欢大约提前 5 个月出狱。

“于欢性格内敛,处事温和,当时发生那件事肯定是他无法容忍的时候,才实施的行为。” 殷清利在录制的短视频中回忆,印象最深的是第一次见到于欢,“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几乎处于精神完全崩溃的状态。”

一审后,于欢案引发了全民讨论,众多法律学者认为并呼吁,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二审由无期改判 5 年有期,于欢案成为评判正当防卫制度的标杆性案件。2018 年全国 “两会” 上,于欢案被写入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工作报告。

2016 年到 2017 年间,苏银霞夫妇和女儿也先后因非法吸储获罪入狱。2019 年 12 月 14 日,苏银霞从山东省女子监狱出狱。今年 6 月,女儿于家乐出狱。“他父亲明年五六月份也会出狱,会实现全家的团聚。” 殷清利说。

“回来的第一件事,我拥抱了我的母亲”。于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妈妈之前也会见过我,但这次终于摸到了妈妈,那种真实感特别强烈。”

11 月 19 日晚,在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于母苏银霞)内,于欢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谈到了他出狱后的感受和下一步的计划。

中国新闻周刊:回家之后有什么感受?

**于欢:**家乡变化比较大,家人对我特别亲切,长时间和家人不见面,见面后挺高兴、挺激动的。

中国新闻周刊:11 月 18 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你在服刑期间,受到表扬奖励六次。方便具体说一下吗?

**于欢:**这个不方便说。

中国新闻周刊:出狱后这两天,你主要做了些什么事情?

**于欢:**和家人、亲戚吃了顿团圆饭,和村里的一些长辈见了见面。今天早上,我回老家祭奠一下爷爷奶奶。

中国新闻周刊:下一步有什么打算吗?

**于欢:**多陪陪家人,尽快融入信息社会。

中国新闻周刊:回到公司后,有什么感受?

**于欢:**感觉公司变化很大。

中国新闻周刊:如果再回到四年多前,是否还可能做出当初的行为?

**于欢:**现在说这些事情都没有用了,毕竟是已经过去的事情了。(对我来说)主要是好好把握今后的生活。

中国新闻周刊:现在精神状态恢复的怎么样了?

**于欢:**今天接受的媒体采访,我现在也不知道哪一个是哪一个了(指对一些来访的媒体记不清名称),我现在脑子一团浆糊。

摘自《中国新闻周刊》公众号文章

知乎用户 中国新闻周刊​ 发表

也不知道具体啥情况,好好看看判决书吧

媒体舆论不管 5 年前还是现在都把热点放在辱母杀人上

其实照目前的热度,而且前面有周震南家和黄明昊家的铺垫,有心的媒体好好挖挖他家非法集资的瓜(如果有的话,加这句为保命及不被打脸),保证点击率第一,今年的 KPI 圆满。

毕竟广大吃瓜群众最爱这种反转反转再反转的瓜。

哈哈哈哈哈哈哈

知乎用户 易记 发表

5 年过去了,当年的事实如何已经不得而知了,毕竟 “真相只有真相自己知道”。

我们现在知道的关于这件事的一切也许都是媒体想让我们知道的。

当年的辱母杀人案之后,法律界对于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转变,今年出台的关于正当防卫的意见也不乏当年于欢案的功劳。

这个事件现在没法评判公平与否,因为当时的事实真相已经不得而知,但是这个事件的影响十分深远。

知乎用户 司法小秤砣 发表

我记得看过一段话。特别认同。

舆论干扰法律,不是舆论的责任,是法律体系的责任。

舆论的本质就是替人发声。

在社会环境里,一个人没有发声渠道,就面临着社会性死亡。

很多看着很讲道理的人,说什么舆论多坏,干扰法律。

这些人连最基本的责任主体都分不清。

也就是他们分不清,到底谁为什么东西负责。

这种责任主体不清,实际界限不清,结果从出发点就是歪的。

无论被什么干扰了,首先责任主体是法律体系本身。

而保持公正,是法律体系本身的责任。

否则要它们做什么?

知乎用户 奈何如之 发表

想象一下这个场景:

因为家道中落,母亲举债度日,黑帮分子日日欺凌,十几个彪形大汉将母亲团团围住,各种调戏和侮辱,最后甚至用生 Z 器在母亲嘴边摩擦……

你会有什么反应?

愤怒?还是恐惧?

你把期待投向了警方,而警方到了以后,却语焉不详地离开了现场,去向不明,此时,你会有什么感觉?

一个 22 岁的儿子,选择了拿起了刀。

法官不明白:你的生命没有受到威胁啊?你拿刀了,人家没有拿刀,所以你是过失杀人,不算正当防卫。

我不是法律人士,所以不会在什么是 “正当防卫” 这个词汇上纠缠。

我想说的是,虽然这个儿子的生命没有受到威胁,但是他的三观受到了威胁。

当他举起刀快意恩仇的时候,他不只是捍卫自己的生命,更是捍卫自己的精神的生命。

注:左边妈妈苏银霞,右边于欢。

中国人一向有 “父母之仇,不共戴天” 这样的传统。

鲁迅曾写过一个小说《眉间尺》,说的就是这样一个故事:眉间尺是春秋著名铸剑工匠干将、莫邪之子。父为楚王铸剑而失命,遂立志复仇,妈妈这样跟孩子说:我生你养你,就是为了让你为你爸复仇。

父母蒙冤,有仇不报,这会涉及到一个男人的尊严,而一个男人如果没有尊严,就是精神上的死亡。

身体之死亡,来自呼吸的停止,而精神之死亡,来自信仰的崩塌。

一个人最痛苦的,不是他的死亡,而是 “什么都不能做”。

而我们每个人一生都要回答一个问题:你有什么理由,活下去?

一旦当你失去了这个理由的时候,你就来到了人生的尽头。

01 正义并未到场时,我们该如何面对?

其实在南宋时期,也出了一桩 “刺死辱母者案”

一天,王公衮(gun)发现母亲的坟墓被挖,尸体暴露天光。

在古人的观念中,掘人坟墓、戮人尸骸,是对人最严重的羞辱,也是罪同杀人、法有严惩的恶行。

王公衮见衙门迟迟无法破案,干脆自己查找线索,将掘墓人扭送当局,结果却被衙门轻判。王公衮一怒之下手刃仇人,提头自首。

此案轰动天下,乃至要由皇帝判决。

皇帝问计中书舍人张孝祥。

张孝祥说了一番话:血亲复仇,但若任其发展,就会陷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恶性循环,所以才需要法律出现,控制私相报复,为个人伸张正义。所以当事人遇到伤害,可以不用走出以命抵命的绝路,他们可以相信法律可以为他们实现正义。此案的关键在于法律不在场,所以才会引发私相复仇的问题。他建议追究渎职官员,释放王公衮,但毕竟他也杀了人所以要对他降级处分(那时他也是国家公务员)。

王公衮要感谢张孝祥。

但很多时候,正义并未到场,此时我们该如何面对?

《激辩风云》讲的就是这样的一个故事。

注:电影《激辩风云》海报

在上世纪 30 年代的美国德州,依旧沿用着自 19 世纪 70 年代开始制定的对黑人实行种族隔离或种族歧视的法律,黑人在选举权、教育权、婚姻权、就业权各个方面都受到歧视和隔离。

黑人只能上黑人学校,无权进入哈佛这样的高等学府。

一所黑人大学的教授,成立了一个战无不胜的黑人辩论队,他们开始向白人学校发起了挑战。

这不是简单的辩论赛,他们是为自己的肤色而战,他们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夺回作为一个人的尊严。

但是在这样的征程中,他们遭遇了两件事,足以毁掉一切。

**第一件事是,**辩论队员法默和他受人尊敬的牧师父亲在回家的路上,不慎撞死了白人农民的一头猪。

让法默深受刺激的是,像天神一样被整个社区的黑人所崇拜的父亲,在傲慢嚣张的白人的肆意侮辱面前,奴颜婢膝。

他无法接受的是,我们没有犯错,为什么要忍受欺凌和放弃尊严。

他的父亲何尝不想昂首挺胸,但代价,可能是会伤及他的家人,为了他们,他愿意放弃他的尊严。

第二件事是,这个黑人辩论队变得日益有名,他们开始了全国 “巡辩”,但却在路上发现了一群动用私刑,火烧黑人的白人。

他们好不容易死里逃生后,面对的,是第二次精神崩溃:我们和白人辩论队逞口舌之快,可是现实依然没有任何改变,辩论的意义是什么?

最终,他们还是决定辩论下去,直至和哈佛大学的辩论队,进行一场世纪辩论——这场可以在收音机上直播的辩论,因为他们辩论的主题而载入史册:“不正义的法律,是否应该遵守?”

注:法默在台上进行辩论。

法默最后的辩论,赢得了所有人起立致敬:

“在德州,白人可以任意凌迟黑人。

我和队友们亲眼见到一个黑人被吊死在树上,并在树下的烈火中焚烧殆尽。

在车行途中,遇到一群白人朝我们奔来,手里拿着各样的利器。

大家都躲在车里,我看到队友们的眼中充满了恐惧,此外,还有羞辱。

这个黑人到底犯了怎样的罪?以致于在这黑夜,不经审问就被吊死,又被火烧?他是小偷吗?是杀人犯吗?

还是因为,他不幸为一个黑人?他何罪之有?却成为等待死亡的孩子。

我们只能站在那里,什么都没有做。

无论这个人做过什么,他都不应承受这样的待遇。

但是,法律却不能起到任何作用。

我只是想问问你们,为什么。

我的对手说,法律是治理国家最好的手段,但即使有了法律,我们黑人的居住权、受教育的权利和看病的权利也一样没有保障,甚至还被任意凌迟。

圣 · 奥古斯丁说过,不公平的法律等于没有法律。

那意味着,我们有权利去反抗,这是我们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们要使用暴力吗?还是选择非暴力?

你们应该向上帝祷告,祈求他让我选择后者。”

02 你活下去,为什么需要理由?

对法默来说,他人生第一次崩溃就是看到伟大的父亲,居然在一个愚昧的白人农民面前,低下头,他无法接受父亲的懦弱。

辩论会给了他重生的机会,他可以以胜利者的姿态痛扁白人,为自己的肤色感到骄傲。

但现实很残酷,给了他第二次崩溃的打击,他目睹了黑人可以像牛羊一样被屠宰,他再次发现自己的世界很脆弱,外面的世界很残酷,他的胜利,不堪一击。

是什么,可以让他重新站立起来?

是什么让他在哈佛之夜,完成了不可能的辩论?

当他目睹了,所崇敬的老师因为领导农民运动被捕入狱候,父亲却挺身而出,用机智的辩才,让警长释放老师的时候,他才明白:这个世界最强大的,不是自尊,而是一个人的弹性。

所以一个人一生中需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是:当你没有理由活下去的时候,你该如何活下去?

心理学家弗兰克给了我们答案。

他是一名奥斯维辛集中营的犹太人幸存者。

他的体格不健壮,健康状况也属一般,太多比他更强壮,身体更健康的人,在那个只能以动物的方式存在的环境中,迅速死亡。

他们不是死于糟糕的饮食、繁重的劳役,而是死于 “非人的待遇”。

简而言之,他们死于 “没有理由” 活下去,他们别无选择。

弗兰克也面对同样的处境。

在这个人间地狱里,人只能有三个选择:

1) 死于绝望

2) 死于麻木

3) 活于希望

第一种选择是速死,第二种则是慢性死亡——一个人日益抑郁,他们的身体健康也就随之衰败。

第三种最难,因为你毫无希望:你不知道什么时候德国会战败,就算德国战败了,你还能不能活到明天?

弗兰克的选择是:我无法选择环境,但我可以选择我面对环境的态度。

他可以给自己大脑放松的时间,每天都会有一段时间,用于回想他和妻子那些温馨的瞬间,寻找生命中的点滴快乐。

精神饱满的他甚至取得了看管人员对他的好感,在很多关键时刻,他都免于被送到毒气室。

死里逃生的他在战后创建了 “意义心理学”,专门研究:在人生毫无意义的时候,如何重建我们的意义。

我讲这两个故事,无非想回答一个问题:在我们别无选择的时候,我们的选择是什么。

**第一个方法是:**当你看到榜样的时候,你可以内化一种希望,我可以成为我爸爸那样,弹性应对人生,用更巧妙的方式解决问题的人。
**第二种方法是:**就算我无法用更好的方式去解决现实问题,仍然可以选择面对痛苦时的态度,你可以奴役我的身体,却无法征服我的灵魂。

03 真正的凶手,一直生活在我们内心深处——你能爱上你所仇恨的自己吗?

在我的咨询室里,坐的都是 “三观尽毁”,别无选择的人。

“我是个要强的人,上学的时候是学霸;工作的时候,是这个行业的带头人;婚姻也一度是周围人的楷模,可是如今,他出轨了,我一切都完了,离婚吧,不甘心;不离婚吧,我这么完美主义的人,如何能吞下万根钢针?”
“她可以用开水泼我,可以拿擀面杖打我,可以在所有亲朋好友面前奚落我,可是当她骂我妈的时候,我不能忍了。”
“我以为他是爱我的,以为我们的感情是一生一世的,我从来没有想过我们也会有这样的狗血剧情,我从来没有想过他会移情别恋,一想到我们有可能要离婚,我就觉得生无可恋。”
……

他们都无法用以前的方式活下去,因为所幻想的世界都毁灭了。

他们做对了所有的题,可是答卷却是零分。

现实没有被他们掰弯,他们被现实掰弯了。

就像是一条鱼,当海水被蒸干,它有两个选择,一个是去死,一个是长出肺。

他们必须要学会的,不是改变现实,而是改变自己。

回到这个终于出狱的于欢。

当那个歹徒用自己的生 Z 器触碰他妈妈脸的时候,他该如何应对?

电影《驴得水》里,一群男人就做出了不同于他的选择,他们选择了要命。

注:剧中男性名字都很威武:临海、魁山、铁男,可是一到关键时刻就 “硬” 不起来。

有多少人可以做出于欢的选择?

恐怕应该不是大多数。

起码有一半选择了要命,不要尊严。

如果于欢也选择了要命,但代价就是要给自己找所有的理由:为什么我妈妈受此侮辱,我却站在那里,什么都不能做?

他可能要用一生的时间来应对自己良心的谴责,道德的批判,一生都要受困于对自己 “不是男人” 的指责。

多年来,我也一直都挣扎于 “你不是男人” 这样的声音中。

一次在公路上,我对另一辆车长声鸣笛,因为他变道太猛,几乎让我撞到他,他停下车,从后备箱里拿出了棒球棒,看着我。

那时候,我也面对这个男生的选择。

是个爷们,就打开车门,跟他斗!

我什么都没做。

他得意地扬长而去。

我的内心翻江倒海:

1)怂货!你真不是个男人!

2)手无寸铁跟他斗,不是傻逼是什么?

这两个声音反复揪斗,无论怎样为自己找理由,我都深深地感到耻辱。

最后我几乎也想买个棒球棒,或者去练习散打,让我在这样的时候,不必遭遇这样的声音。

但是后来,我开始逐渐明白,为什么我这么害怕我不是男人。

因为我不能接受我不是男人。

我不能接受别无选择时候所面对的 “三无”。(无助、无力、无望)

一旦我不是个男人,我就要看到父母失望的眼神,看到他人鄙夷的嘴脸,我就会被整个世界所抛弃,我就是 loser,就是垃圾,就无法存活。

我之所以恐惧,就是在这样的时候,没有人可以接受我这样的存在。

因为当我达不到某个标准的时候,我就丧失了人存在的意义,而这是我无法忍受的。

全民都在呼吁法律要有人性的公正。

我对此毫无异议。

但同时我也会有一种隐忧:在这样的愤怒之下,我们对于别无选择的不接纳。

没有所谓的 “好人有好报,恶人有恶报” 这样的道德圆满,我们是不是就活不下去?

以弱敌强,可以成为道德的楷模。

但如果选择了雌伏,选择了退缩,他们是否还有理由活下去?

是否还可以接纳人性的脆弱、无力和无能?

其实,如果于欢没有杀死人,或者他没有选择如此极端的行为,这件事就几乎无人知晓,天知道这样的事情,在我们身边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多少次?

成百上千?成千上万?成万上亿?

是不是,如果这些事情无法解决,你就会对这个世界丧失希望?

就像是美国的黑人运动,从上个世纪到今天,黑人平权已经得到了非常巨大的成就,但直到今天,白人警察虐待和杀害无辜黑人的事情还不时引起黑人暴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六个结论:

1)人性的存在,永远是我们奋斗的目标。

2)但是首先我们要学会在黑夜中生存下去。这个黑夜不是外在的敌人,而是我们内心的力量。

3)这个世界的每一点细微的进步,都是来自我们对于绝望的接纳。

4)对于绝望的接纳,来自我们拥有一个永远不会被打败的信仰:爱自己,尤其爱阴影的自己。我是我自己的主人。

5)人和环境的战斗,永远不会停息,从来不会停止,而我们所有的意义,不是来自成功,而是来自由此产生的无穷的创造性。

6)人的一生永远都会遇到山穷水尽的时刻,永远都会走到别无选择,无可抵抗的时候,除了做 loser 和做烈士以外,你还可以成为一个更成熟的人。

最后用《激辩风云》里的台词做一个结束:

-Who is the judge? 谁是裁判?

-The judge is God. 裁判是上帝

-Why is he God? 为什么是上帝?

-Because he decides who wins or loses not my opponent. 因为他决定谁胜利,谁失败,而不是我的对手。

-Who is your opponent? 谁是你的对手?

-He doesn’t exist. 不存在。

-Why does he not exist? 为什么不存在?

-Becausehe is a mute distant voice the truth that I speak. 因为它不过是反对我所说真理的声音。

-Speak the truth! 只说真理

-Speak the truth! 只说真理

真理就是:我是决定我活着的唯一理由,不是道德,不是别人,不是尊严,不是信仰,不是一切说服我放弃自我定义权的大道理。

我爱我自己。

别无选择的时候,也会爱自己。

希望于欢接下来的人生,也能好好爱自己。

@心理咨询师卢悦

知乎用户 心理咨询师卢悦​​ 发表

依法治国的耻辱!

于欢 5 年刑期,太搞笑!

在警察已控制局面、所谓的辱母情节早已过去的情况下,残忍出刀,一死三伤,5 年?!

于欢一方,为了个人私欲,贪婪无耻,接二连三借高利贷,并赖账不还,枉顾国法公义;

讨债人一方,为了个人私欲,限制别人自由,侮辱别人尊严,枉顾国法公义。

双方的行为本质一样,都是私欲膨胀、狗咬狗的恶行。

但是,于欢狗急跳墙,特别是在公权力已介入的情况下,还出刀一死三伤,藐视公权力威严,藐视他人最宝贵的生命权,泯灭底线,必须严惩。

个人强烈抗议!

知乎用户 文峰廷 发表

我现在只关心,于欢母亲苏银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00 万,被逮捕的时候还了 1200 万,还剩下的 800 万什么时候还?

还有苏银霞累计向各个银行贷款的 5000 万,什么时候还?

苏银霞三次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纵观于欢辱母案,不过是老赖碰到高利贷,没有一个人值得同情。

被非法吸收存款的受害者们,也想和部分知乎用户一样,谈谈公平正义。

你们能把公平正义给于欢,那么能不能也施舍点公平正义给所有被于欢家骗的倾家荡产的受害者们。

求求您们了。

哦,对了,于欢他爹出事前国税局副局长,利用职务做了不少事,很多人好像不知道。

当年的新闻通稿如果是

富二代官二代于欢捅死黑社会老大

不知道正义网友们又会怎么说。

正义不仅有价,而且还很廉价。

知乎用户 角落中的第十人 发表

在法律上来说,专业的的领域还是让专业人士去做,吃瓜群众就老老实实吃瓜,别叽叽歪歪的想去按照自己的想法改变事实。有些专业的东西不是吃瓜群众的知识点能够 get 上的。

知乎用户 「已注销」​ 发表

昨日上午,“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此前,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二审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改判于欢有期徒刑 5 年。对于于欢的出狱,社会多以 “恭喜出狱” 来发表看法。现在让我们来深入地分析一下这个案件,也解决几个主要矛盾,于欢算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一审以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是否过重?这件事情给予于欢一家及社会的警示又是什么?

首先,于欢刺死辱母者算不算正当防卫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封跃平律师认为,对于正当防卫的起因,存在不法侵害的事实是前提,应当是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过程中给予适当反击。另外,防卫对象应当是不法侵害人。于欢在刺杀辱母者的时候并不属于对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也没有威胁到于欢母子的生命,尽管对方行为恶劣,令人发指,却不足以允许于欢将其杀死。

而防卫过当应当满足:在客观上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在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至于罪过的形式,刑法理论界说法不一。

辱母者用极端手段污辱于欢母亲,限制其二者人身自由,使其遭受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凌辱。对于任何一个子女来说,母亲受此凌辱,是谁都不能容忍的。于欢激愤的心情令人理解,但于欢的行为,尽管当时辱母者的的不法侵害紧迫性降低,但并不排除其还在持续的可能,于欢刺伤构成正当防卫,但在紧迫性较低的情况下,于欢将辱母者刺死,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因此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 20 条,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至于一审判处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是无法让大众接受的。二审改判防卫过当,判于欢有期徒刑 5 年,也获得了社会民众的普遍认可。而且,从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来看,于欢行为也构不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故意伤害罪是直接希望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具有希望被害人受伤的主观故意。而于欢情急之下杀害辱母者,无法属于有造成对方伤亡的主观故意,即便造成了对方死亡的后果。

于欢出狱,皆大欢喜。说是舆论改判也好,一审误判也好,于欢案还是对我国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的认定具有重大意义的推动力量。但回归事件的本质,于欢母子欠下巨额高利贷才是导致悲剧发生的根源,即使这件事情结束了,欠债还钱,还是需要完成的法定义务。而讨债也要注意方式方法,法律不允许欠债不还,也不允许讨债者通过暴力方式威胁恐吓和攻击欠债者。

知乎用户 封跃平律师​​ 发表

于欢,让我想起了周震南和黄明昊。

你看现在没有暴力催收,好事。

但是,老赖们更加肆无忌惮,需要法律进一步的打击呀。

ps,有时想想,那些被老赖坑的债权人,在生活中又会受到多少屈辱呢,谁会关心呢,谁会报道呢。

知乎用户 amber 发表

法律上的意义当然有,但更多的是彰显了媒体的力量,通过议程设置和精准的数据分析,完全可以裹挟民意!

当时该事件发生后,我在一篇文章中写到:在一个法治社会,一个案件发生后,新闻舆论可以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审判。但是,作为能一手接触大量事实的执法者,头脑必须保持冷静,不被舆论所影响和左右。

要知道,同样一个案件和事实,新闻媒体完全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披露和报道。就拿 “于欢案” 来说,新闻媒体可以从于欢的角度写下“刺死辱母者”,渲染于欢的正义,引导讨债者成为社会公众愤怒情绪的宣泄口。

也可以从死者杜某的角度写下一篇 “讨债者杜某之死”,渲染杜某上有 61 岁的老父亲,下有 1 男 3 女的幼子,家境穷困的状况,引导网民对一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人之子的痛恨。

作为执法者,如果把自己的专业水准交给民意,把自己的经验判断交给媒体,把自己的法治理念交给道德,这其实是倒退。

再回到于欢案中,从一审被判无期到被新闻舆论介入后,二审改判为 5 年有期徒刑,这前后刑期差距之大,让人匪夷所思。倒不是说不能改判,而是改判的理由,是否屈从了舆论的压力,讨好了民意还是确实精准适用了法律?

因此,在我们不少媒体为这个判决大唱赞歌时,其实更要警惕舆论挟带民意对法律进行绑架!

在传播学中,通过议程设置,新闻媒体既可以写出 “刺死辱母者”,也能换个角度写下 “讨债者杜某之死”,而我们法律的标尺和准绳,不应该被媒体的喜好来调戏。如果,法律的尺度被舆论和民意所挟持和左右,这只能说是法治的悲哀,既负法治又负卿!

当然,希望媒体其实可以关注一下非法集资的受害者!

知乎用户 养猫的检察蜀黍​​ 发表

对法律有怎样的意义?

这个命题太大,我要加个限定,就我个人而言,于欢案对法律来说算不上正向反馈。

[社会舆论等外界压力能否左右法院判决结果?​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29243238/answer/1053592525)

在知乎上回答过两次关于舆论与司法的问题,我想大家问出这个问题必然是对社会上的一些问题心生疑惑,才会问出这么一句 “社会舆论等外界压力能否左右法院判决结果”。

而在于欢案中,原审故意伤害的无期,到防卫过当的五年有期徒刑,前后的巨大转变伤害的是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这对于法律来说是一个明确到不能再明确的负向反馈。

就于欢案来说,具体如何争论很多,但我想,如果一个法律专业人士的专业水平要通过媒体和舆论来纠正,那么具体实操这个案子的人应该自己反思反思。

知乎用户 白韬​ 发表

两边都不是好东西

不过西斯空寂的其实是

这个死者其实应该是南周的宠儿啊

金融创新企业的风控人员,又是有活力的社会组织成员

南周一边喊金融要放弃监管一边喊某市打击黑社会是 “黑打”

然后这回为了造舆论,金融创新企业变成了高利贷,有活力的社会组织成员变成了黑社会

这种操作舆论的手法太恐怖了

还好 2020 年了,大家都见的多了

知乎用户 宇文拔都 发表

以前你们一群人围着 周某人他爹 讨债,你们可以辱骂可以报警可以威胁可以群情激奋,虽然你们可能被殴打甚至被拘留,但是你们在法律上舆论上是立于不败之地的。现在我们一群人再围着 周某人他爹 讨债,只能跪下来求 周某人他爹 还钱,不然我们可能被 周某人 杀了而且 周某人 还是个英雄。

普法节目,意义太大太大太大太大了,法治社会,以后就等法院强制执行,也看看有几个老赖会蠢到让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PS: 利益相关,我们这儿有『会』的形式集资放贷给熟人的传统,少的几千多的几万,我老头就被附近开厂的老板坑过,想要账好话说一万遍都没用,15% 给某公司一周回帐钱账两清。鱼找鱼虾找虾乌龟专找大王八,这话我觉得很对。

知乎用户 阿拉 发表

我关心的是于欢出狱后他接下来的生活会怎样?

有没有专人对他进行心理上的治疗?

有没有专人给他提供必要的生活上保障?

有没有人告诉他,可能其母所负的债需要他来还?

法律需要通过秩序予以维护,倘若秩序不再存在而被民意裹挟时法律的防线便会被撕破。于欢被判了五年,从结果上来看,胜利的是法律,是秩序,而不是于欢他自己,也不是这个社会。

作为每一个学法的人,绝对不会忘记【英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所赋予法律的意义。

在这场法律与社会的搏斗中,赢得人必须是法律,而不是社会,因为法律必须为社会运行保驾护航。

法律从它诞生之日起便一直与社会进行斗争,它知道是社会赋予了自己意义,但它也明白失去了它的社会一切将难以运行。

自然界追求的是秩序,并不会因为量子领域的随机性以及自然世界中事件的偶尔性改变其根本属性。

对于法律亦然。

知乎用户 苍星零​​ 发表

在最高检呆过的人来说一下,正当的法律规定最是操蛋,它考验着一个被告究竟是不是人,考验着法官是不是人。

知乎用户 「已注销」 发表

#回忆杀

于欢案时我是我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社会正义有没有客观标准,司法的功能到底是 “为人民司法” 还是单纯的“司”,舆论是否可以动摇司法。

其实这些思考今天仍然在继续,而且很多东西过去这么久也依然在坚持,比如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最低限度一定是有共识的,而这应当是司法维护的;如果真相全面展示而法律的选择违背人的朴素价值观,那法律恐怕是有些问题,这样的法律无法期待其对人们有规范效力。

但观点也有变化,法律不仅仅要保护受害者利益,同时也要保护加害者利益,实证法最重要的地方恐怕不是惩恶扬善,而是以法的方式惩恶扬善。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是法治的核心内容。

那时候最高法出了篇文章说,于欢案是一场全民公开课,现在想来,诚如斯言。后来的昆山龙哥案等正当防卫适用的一系列讨论,甚至于最后的司法解释的出台,都得益于于欢案对社会的震动。是一个个个案的争论形成的社会价值推动了法治的进步,而非一部完备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普法——普及法学知识,理念和价值而非法律文本、制度设计和诉讼技巧——是每个法律人的使命。


上面是我发票圈的东西,因为朋友圈知识背景比较统一,所以省略了很多共识性的东西。发在知乎上有必要再解释一下。

1. 为什么我说推动法治进步的是争论形成的社会价值而不是完备的法律?因为正当防卫条款早就有了,刑法里面写了好久,但无奈很少有人用。为啥呢?看高赞回答就知道。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是很朴素的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由此出现了 “谁死谁有理” 的问题,最典型的就是昆山龙哥案,要是在以前,是不是未必会用正当防卫条款。正是于欢案揭开的对正当防卫的全民讨论使得 “法不得向不法让步” 的价值得以与 “杀人偿命” 的价值相抗衡,正当防卫条款才被激活。

2. 于欢案是不是舆论干预司法?当然是。但这个干预并不是我们一般说的不正当的干预,相反,恰恰是对干预的一种矫正。“谁死谁有理” 的舆论压力使得法院不敢做出正确的判决,否则可能会发生木官木才土者门的情况,对整个地区都是一个震动,没有法院敢冒这个险。而这次舆论的讨论使得法的价值可以被认可,因此司法机关得以公正判决。最后的结果也很好,不是正当防卫而无罪,也不是故意杀人而无期,而是防卫过当,判有期徒刑五年。这是经过技术路径的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并非受到不正当影响,因此我们说这个是公正结论。

3. 法律保护加害者是文明社会的表现。一个简单的逻辑问题: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与她们家是不是非法集资是两码事。这也是为什么我说法律要保护加害者。即便于欢一家人都非法集资,法律也要保护他不受非法侵害,而只能通过法律去制裁他。即便于欢杀人了,也只能通过法律去评价他的行为,而不能滥用私刑。法律保护加害者,一方面是将刑罚权收归国家,一方面是禁止国家滥用刑罚。如果单纯要制裁犯罪者,根本不需要法律、法治,法院也不需要,一个拥有无限刑罚权的政府最适合打击犯罪了,失期法皆斩而已。

知乎用户 欧罗巴没有锣 发表

这个问题应该写成

如何看待山东「催债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

这行为难道不是故意杀人吗?

杀人犯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通过绑架舆论成功脱罪。

这五年来,你们被资本、舆论裹挟的太狠了。

大记者、大状师就能把大群人玩的团团转的时代并不美。

[辱母案大众为何舆论一边倒?​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7616641/answer/153911453)

五年前发生过的事情,今天又来一次,人们啊,你们总是这么善良,我都不好意思了。

知乎用户 于永唐 发表

回复某个答主的问题

于欢的父亲叫于西明

职务是冠县国税局科室主任 正科

党内检查结果是没有贪污问题的

但是

1 利用职权便利向国家银行借贷 400 个

2 案件中的高利贷团伙也是他担保找来的

3 厂子是有的自家小锻钢厂,所以 2000 个非法集资实锤

关于案件本身

1 辱母行为与杀人行为之间有较大时间差

2 正当防卫判决无误(应该是防卫过当 手抖 原文不修改了)

3 还有 756 个属于未执行债务苏某有有部分偿还能力大概 200 个

4 于欢母亲苏某也在当地放贷

5 于欢苏某在当地风评极差 于欢官二代富二代黑二代集于一身 牛批

下图侵权删

知乎用户 PickSbc 发表

其他的我不知道不清楚。但是一点侮辱人家母亲,这个换成我,我也会像于欢那样。

于欢现在的处罚在我看来,还是合理的。有人说法院向大众妥协。在我看来不是妥协,是修正。法律有不对的地方,那就修正它。公民就是监督修正它的人。这是我的想法。

法律大于情,但是不绝情。

至于于欢以后会怎么样,我不知道。但是我想,于欢会感到法律的温暖。这份温暖,是公正的。

知乎用户 刘志江 发表

唉,还记得当年朋友圈席卷,我提醒一个朋友不要轻信,毕竟热门新闻 3 天反转么,讼棍恶媒已经不是啥新鲜事了。我朋友还一腔热血自我代入义正言辞地怼了我~

再说句题外话,龙哥案又如何?

知乎用户 努力改变​ 发表

其他我不关心,我就想知道老赖不还钱这事,用依法治国的说法该怎么保护债权人?

成天为老赖一家人开脱,那些真正受害的老百姓的权利谁保护?

对于老赖,恨不得他们全家都去 X。

知乎用户 弓长又欠 发表

没有借过高利贷,没法感同身受为什么要通过这个途径去借钱,银行信用卡和支付宝之类平台足够满足生活需求。

就是社会太两极分化了,一面是巨型老赖欠银行或者债主几十个亿还活的有滋有味,碰到人讨债还有官方保护,甚至社会衍生出健身房,美容,教育,学校,租房,p2p 之类不定期圈钱走人模式。维权太麻烦了

一面是欠债的底层被黑社会式的讨债方式整到家破人亡

当然这个案子看了才知道是民间放贷,那就属于黑吃黑了,两边都不是好人,但于欢为什么那么做可以理解,因为这样才能讨债我是不能理解。但是为什么这些人都不被抓起来呢,一个讨债方式如此丧尽天良,一个把别人的钱占为己有数额不小

这个对不同的人处理尺度不一样,只能说让老百姓忍,让某些人无法无天,希望给那些人开后门的补丁该打上了,别让人觉得这个社会的基调就是要会骗人,心要黑

知乎用户 随意吐槽​ 发表

于欢全家都是当地有名的老赖,于欢是集富二代、官二代和黑二代于一身的流痞。

于欢是名副其实的杀人犯,他家操纵媒体把于欢塑造成有勇有谋的孝子,成功将杀人犯炒作成民族英雄

于欢案带给我们的思考是:只要 “师出有名”,杀人也合情合理且合法!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们有句古话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而现实是老赖一家可以欠债不还钱,杀人不偿命。

他妈可以用非法集资欠了别人的钱买通一个劣迹斑斑的记者王瑞峰(可以自行搜索其事迹),写一篇鸡巴抽脸地摊文学一样的文章就去影响司法审判。一个在警察出警以后,事情中断二十分钟后来拿刀一死四伤的人只需要判五年。

那么被杀的县城一生活在最底层家庭困难的中年无赖,以及确确实实连本金都没要回来的,该家庭非法集资拖欠上千万,背后众多的债权人有人在意么,法律会帮助他们么,他们找法律有用么?找不到法律保护怎么办,也找记者写故事会给各大媒体发稿?以后如果再有去要钱被捅死的,按照该案例怎么判?谁是弱者?

还有,为什么这么多人说这是暴力催收,看看判决书吧,然后学学治安处罚条例,看看有没有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地方,以及王瑞峰写的鸡巴抽脸,殴打,拘禁等情节。有好心记者给被捅死的家庭写个新闻吧。

知乎用户 十年一 发表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追讨。

这句老话应该加上两句。

借款有风险,借出需谨慎。

鉴于目前欠债执行难的现状,

就是要少借款,不借款。

如需借款,请要抵押物。

没有抵押物,你就考虑收不回来的风险。

国家最近又下调了民间借贷利息上限,

为 LPR4 倍,大概 15% 左右,包含手续费等。

这说明什么,高利贷快要做到头了,

暴力催收,法律不支持。

我国的法律一个大的原则是维护社会稳定。

暴力催收不符合这个原则。

借款实在还不上,大概就等于破产。

一个破产的人,大概很难再借到任何钱。

以后是信用记录的时代,没信用寸步难行。

至于没抵押物的债务人,风险自担吧。

知乎用户 Intopass 发表

不管哪些关于于欢情况是真是假,我只知道这次国家做的对,他告诉了我们群众在法律无能为力,且正义在自己手里时我们真正该做的

知乎用户 旺旺雪碧 发表

修改:实际上不仅是要考虑怎么防卫恰当,更多的时候还需要考虑怎么能不伤害他

此处是 10000 句脏话

真的,这条法律的恶心程度就像姑娘被强奸后因为侵害已经结束,还要被法律要求帮强奸犯擦干净一样。法律似乎从来只管物理侵害,从来不考虑心理上的侵害。

以下是原回答

防卫过当这个词本身就是司法的耻辱。

行凶者在想着怎么杀掉你,你需要想着怎么防卫恰当。

我知道不对,但是我始终认为,人在实施某些侵害的时候,是不能用人的标准去衡量他的。

知乎用户 土豆炖熊猫​ 发表

什么时候法律不被媒体或者舆论绑架,是什么就是什么,是防卫过当一开始就不要判故意杀人。现在弄得怎么说都行,诠释权就在法院。公平正义何在?

知乎用户 二水 发表

我觉得于欢没什么问题。杀人现场是在封闭室内被严重限制人身自由,受到长达一个小时的侮辱和暴力,对于欢本人来说,当时逃跑难度级大,并且无法判断未来是否安全,加上杜的极端羞辱(杜本身是黑社会性质的高利贷催收)这个是客观环境恶劣,也是杀人原因。

但是他们一家判的轻了,老赖的惩罚太低了。

从个人角度出发,我不非法集资,不暴力犯罪,所以我受到不法侵害的概率比我进行不法侵害受到的反击伤害概率低得多,所以我支持把杜当成法律警示,把于欢的父母姐姐加重判刑。

知乎用户 当代典型屌丝 发表

挺恐怖的,绕着走吧,他明明就是一个杀人犯。

什么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都是舆论裹挟的产物。

同志们,记住,千万别当着别人家儿子讨债,否则死了白死。

于欢一家,欠钱可以不还,杀人不用偿命,甚至成了某些人心中的 “英雄”。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并不知道 4 年前于欢当时发生的事,今天看到这样的新闻,让我感慨万千!真的让我不得不对这样的孩子竖起大拇指 !一个人当着你的面侮辱你的母亲,你能站着视而不见吗?你能袖手旁观吗?

今年三月份,我与我儿子就发生了一件同样的事情,当事人是我前夫,去年年底,我为了他倾家荡产,无家可归,把别墅卖了还了法院的六百万债务,并还承担了一百多万外债,带着儿子和六岁的女儿租房住!但他还不满足,说我还藏了很多钱,到处造谣生事!

我的手机可能一直被他定位了!今年役情,一直出不了门。3 月份刚解放,我和儿子,女儿去一朋友店里玩,刚去没十分钟,他就追进来了,想拉我头发,一把被我儿子摁住了!因为我儿子个头大,也实在是憋着一口气,随手拿了一棍子就下去了…… 我慌了,怕儿子出事,打了 110⋯

随后他住院个把月,但没伤着骨头,有惊无险!

从那次之后,我的生活才算平静下来!从此之后,没再打搅过我们的生活!

我很庆幸生了一个儿子,也很庆幸在我遇到困难的时候儿子能毫不犹豫的挡在我的面前!也很庆幸那次并没有伤到他的骨头,要不然这种人,更没完没了了!

虽然他当时的行为冲动了一点,差一点与于欢一样把自己挡进去了!相信他们以后遇到同样的问题,一定要有千千万万种办法去保护母亲,千万不能用这种最危险,且最愚蠢的办法了!

于欢的行为,应该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因为社会只有这样的孩子,才能在千钧一发之际救人,救火,救灾!

知乎用户 女王陛下爱马伊丽 发表

这个案子当时判防卫过当,不单单是因为法理,更重要的原因是因为这些年国家一直在努力鼓励正当防卫,如前些年的龙哥反杀案、还有持刀入室被反杀的,基本最后都判了正当防卫,这在 10 年以前都是妥妥的故意杀人,法治在不断进步,你们却视而不见,还一顿臭骂,司法在努力进步,你们却不断想扯他后腿,难道都还想回到刑讯逼供合法的时代?可悲!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这个案件避重就轻,按理说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高利贷房贷人非法拘禁他人警察叔叔却不管。 这是造成惨案的主要原因!

放高利贷者跋扈嚣张对社会风气影响非常不好!

知乎用户 风清扬 发表

辱母杀人案,昆山龙哥案,鸿茅药酒抓人案,玛莎拉蒂撞人案,张玉环案。应该算是五年来最有代表的案件了。

知乎用户 人生长恨水长东​ 发表

有庭审视频,不愿意看还有庭审笔录,别看媒体报道,媒体也不会报道出所有的东西,那些看了几篇新闻就过来的,去搜搜庭审视频吧

没说他不对,因为他确实是受到了伤害,不过,他杀人是为了自己,不是为了他妈,这件事,可以叫防卫过当。可以叫年轻男子被围攻,怒杀讨债人。但是你不能说他是因为母亲被侮辱才去杀的人

很多人是不是脑海里有这个画面,于欢躲在角落里,看到一群大汉对他母亲进行侮辱,然后愤而起身,一刀捅死那人。

但不是的,他看完了所有的 “侮辱”,他是又在被打的时候,跑出去,然后杀的人。

我同意这个 5 年的判决,防卫过当,和我当时在思政课上的想法还是一样的。我说这些是想说,他不是为了母亲,是为了自己。他没那么高尚,只不过另一群人更垃圾,把他衬托成好人。

还有如果是我,我可能会在侮辱进行时杀人,而不是都辱完了,再杀人,然后再买通稿加上 “辱母杀人案” 这种极具煽动性的话。

贴一个事实,如果你觉得这不是事实,那你就去找法院

苏某是于欢的妈妈,于某 1 是他爸。其他的大多数就是催债的。应该都能看明白

2014 年 7 月 28 日,苏某及丈夫于某 1 向吴某、赵某 1 借款 100 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 10%。至 2015 年 10 月 20 日,苏某共计还款 154 万元。其间,吴某、赵某 1 因苏某还款不及时,曾指使被害人郭某 1(男,时年 29 岁)等人采取在源大公司车棚内驻扎、在办公楼前支锅做饭等方式催债。2015 年 11 月 1 日,苏某、于某 1 再向吴某、赵某 1 借款 35 万元。其中 10 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 10%;另外 25 万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于某 1 名下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逾期还款,则将该住房过户给赵某 1。2015 年 11 月 2 日至 2016 年 1 月 6 日,苏某共计向赵某 1 还款 29.8 万元。吴某、赵某 1 认为该 29.8 万元属于偿还第一笔 100 万元借款的利息,而苏某夫妇认为是用于偿还第二笔借款。吴某、赵某 1 多次催促苏某夫妇继续还款或办理住房过户手续,但苏某夫妇未再还款,亦未办理住房过户。
2016 年 4 月 1 日,赵某 1 与被害人杜某 2(男,殁年 29 岁)、郭某 1 等人将于某 1 上述住房的门锁更换并强行入住,苏某报警。赵某 1 出示房屋买卖合同,民警调解后离去。同月 13 日上午,吴某、赵某 1 与杜某 2、郭某 1、杜某 7 等人将上述住房内的物品搬出,苏某报警。民警处警时,吴某称系房屋买卖纠纷,民警告知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民警离开后,吴某责骂苏某,并将苏某头部按入座便器接近水面位置。当日下午,赵某 1 等人将上述住房内物品搬至源大公司门口。其间,苏某、于某 1 多次拨打市长热线求助。当晚,于某 1 通过他人调解,与吴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次日将住房过户给赵某 1,此后再付 3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结清。
同月 14 日,于某 1、苏某未去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当日 16 时许,赵某 1 纠集郭某 2、郭某 1、苗某、张某 3 到源大公司讨债。为找到于某 1、苏某,郭某 1 报警称源大公司私刻财务章。民警到达源大公司后,苏某与赵某 1 等人因还款纠纷发生争吵。民警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起诉后离开。李某 3 接赵某 1 电话后,伙同么某、张某 2 和被害人严某(男,时年 26 岁)、程某(男,时年 22 岁)到达源大公司。赵某 1 等人先后在办公楼前呼喊,在财务室内、餐厅外盯守,在办公楼门厅外烧烤、饮酒,催促苏某还款。其间,赵某 1、苗某离开。20 时许,杜某 2、杜某 7 赶到源大公司,与李某 3 等人一起饮酒。20 时 48 分,苏某按郭某 1 要求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于欢及公司员工张某 1、马某陪同。21 时 53 分,杜某 2 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将苏某、于欢的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杜某 2 用污秽语言辱骂苏某、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马某、李某 3 劝阻下,杜某 2 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某闻,被苏某打掉。杜某 2 还用手拍打于欢面颊,其他讨债人员实施了揪抓于欢头发或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22 时 07 分,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22 时 17 分,民警朱某带领辅警宋某、郭某 3 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苏某和于欢指认杜某 2 殴打于欢,杜某 2 等人否认并称系讨债。22 时 22 分,朱某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徐某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欢、苏某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 2 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某 2 等人卡于欢项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 15.3 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 2 等人不要靠近。杜某 2 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 2 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 1 背部各一刀。22 时 26 分,辅警闻声返回接待室。经辅警连续责令,于欢交出尖刀。杜某 2 等四人受伤后,分别被杜某 7 等人驾车送至冠县人民医院救治。次日 2 时 18 分,杜某 2 经抢救无效,因腹部损伤造成肝固有动脉裂伤及肝右叶创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严某、郭某 1 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知乎用户 裁诗为骨 发表

如果老百姓对于法律伸张公平正义还有疑虑和不安时,这种弱者报团形成舆论倒逼司法的行为可能还会有。这些行为需要辩证看待。毕竟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是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普及而逐步提升的。

大家无非怕的是司法系统在处理这种势力不对等案件中存在漠不关心和拉偏架的嫌疑,特别是弱势本就在矛盾中处于劣势,更加容易激化双方矛盾。特别是当我们每一个普通人都可能会是弱势一方,也有可能会遇到法律照顾不到的事情,这个时候舆论可能是最有效的伸张正义的手段。

可以预见,今后公众对于司法正义的需求会越来越高,司法和舆论会长时间共存,同时会共同在公平正义中寻找着新平衡。最终当司法案件裁判结果的有理有据、能让大家信服,司法过程也经得住舆论的检视,大家的对司法系统的信赖增强,这不正达到司法进步的目的了?

知乎用户 破浪前行 发表

人们的法律意识,会随着经典案件的判处而改变,同时,国民对公平正义的呼唤,也会推动法治的进程。通过典型案件事实的法律适用,也会改变人民的法律理念,逐渐形成法律的信条。

知乎用户 袁长伦律师​ 发表

能怎么看?狗咬狗呗。

于欢本人是官二代,富二代,黑二代。

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于 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6 月期间,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 508.85 万元,银行还欠五千万。

于欢全家本身就是放贷养贷的,于西明是他爸,当地工商局所长,长期从事集资放贷的事情。

两伙人没一个好东西,都不值得同情。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没有于欢案;就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七起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没有于欢案,就没有昆山龙哥反杀案,于海明可能后半辈子充满着自责和后悔。

没有于欢案,我周围不学法的朋友永远不会了解什么叫正当防卫,什么叫紧急避险。现在的他们每当遇到法律问题,就会拿上百度的词条,和我无情 BATTLE。

可以这么说,于欢案不仅重塑了正当防卫的法律定义,也给很多 “局外人” 来了一次生动的普法活动。

知乎用户 乐律师在武汉​ 发表

伏惟圣朝以孝治天下

知乎用户 侯赛因 发表

【判刑五年,实际服刑 4 年 7 个月 4 天】

2016 年因不堪母亲受辱,而挥刀防卫的于欢提前出狱了,当时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后上诉被改判为防卫过当,处有期徒刑 5 年。

如今,五年未到,为何于欢却能提前出狱呢?这就得益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减刑不仅有法定的限度,而且应有一定的幅度,包括从何时起可以减刑、一次可以减刑多少、间隔多长时间可以再次减刑的问题。总的原则应是,既有利于鼓励犯罪人积极改造,又要维护法律与判决的严肃性。且对于减刑的次数没有限制。

而本案中,由于于欢在监狱里积极接受劳动改造,认罪悔罪态度好,因此,才会被裁定减刑的。

虽然这件曾被传的沸沸扬扬的案件早已失去了往日的热度和关注度,但其对法治的进步所起的作用至今犹存。

知乎用户 杜灵杰律师​ 发表

放高利贷的一般都不是好人,借高利贷的大部分也不是好人,只有一小部分迫于生活压力疾病压力的人除外。

看新闻报道,当事人属于非法集资,也是违法的,所以双方都不算好人。

现在的重点就是司法怎么判决,既然双方都不是好人那就不值得关注,而司法判决关系老百姓的利益影响公民的认知和行为。

从新闻媒体的描述看,刺伤行为是在侮辱行为之后,报复伤人的成分大一些。但就催债人行为看,相信人们对这些催债人也不会同情。

这里还是涉及到情理和法理的关系了。从情理上讲,个人觉得终审判决能接受。终审判决为防卫过当。

关于司法怎么定义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自有高赞回答解释。

我就想说说个人的看法。

一方是非法放贷,一方是非法集资欠债。一方要要钱,一方不给或者说还不起。一方着急要,用下三滥卑劣的手段催债。一方就是没有你要怎么办。

这个时候,一个人被逼,她妈被侮辱,虽然这欠债的也不是好人,但催债的是不是太过分了?人的忍耐是有限的,就算过了正当防卫的时机,但一个人被侮辱被逼到一定程度,还是该有反击的权利吧?这个行为说成报复我都觉得有点不合适,应该说就是反击或者还击。

终审定义为防卫过当个人觉得能说过去。至于刑期。感觉少点。如果是完全无过错在先的防卫过当,五年不少足够了。如果是自己家人就不是东西有过错在先,五年就少点。凡事看因果关系,没有因哪有果。万物都是相连的。当然法律就是法律,以法为准。此处尊重法律。

知乎用户 万物相连 发表

意义就是开了一个舆论裹挟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坏头。

知乎用户 小王准 lawyer 发表

很难受。亲戚被吸收公共财产的骗过!!!真的,判这样太轻了!!!希望他其他家人判刑

重或者还点钱!!!别喷!高利贷谁都别碰

知乎用户 miss 低调的皮卡丘 发表

法律上有一点意义就是国家应该尽快制定法律,对于一些恶意带节奏误导群众的媒体给与惩罚,这些年一些媒体通过舆论炒作去影响司法已经是个很普遍的事情了(腾讯新闻你也有份),这是个很可怕的事情!

知乎用户 ZH 请把我号消了 发表

该案可以比较好的诠释出正当防卫,让更多人知道正当防卫的意义所在。

知乎用户 马俊哲律师​​ 发表

法律法规必须不能被舆论所影响,但现实中很多判决结果或多或少都受到了舆论的影响,个中缘由发人深省。

知乎用户 沉默是金 发表

补充一下, 很多人说一码归一码, 欠债还钱是另外一码事,人身侵害是一码事, 但是人身侵害不就是因为欠债而来的吗? 光说果就说不考虑因了这合理吗? 真要是一码归一码, 那也应该是欠钱一码事, 囚禁殴打是一码事, 杀人是一码事吧? 你不能给欠钱归一码事, 给囚禁殴打导致杀人归到一码吧..

-— 原

曾经我也以为于欢做的好, 母亲受辱气愤杀人, 大快人心.

贴上二审被害人, 上诉人, 双方证人的供述.

假定双方都没有人被收买, 看完之后我是看不出有些人所说的, 是因为被辱母, 导致受刺激伤人, 而是因为被禁闭, 没有安全感而被激伤人.

而且也并没有自媒体所传的, 将头摁进大便里, 强奸轮奸乃至强迫母子乱伦什么的.

大概整理了一下受到的所有侮辱.

手机被收走.

于某: 衬衣被撕破

苏某: 13 日头摁到马桶接近水面位置, 14 日, 被烟头弹到右肩部衣服. 杜某下体距其脸部三四十公分, 被人劝住. 拖鞋让其闻, 被打掉. 被言语辱骂.

于欢: 要其喊叔叔, 说欢欢像狗名. 被揪头发, 被手拍脸. 被扇两耳光. 被言语辱骂. 被推到东南角, 卡脖子

匿名了. 大家先看吧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不太喜欢把 “于欢案” 称为“辱母杀人案”,对于外人来讲也许比较好记,但是对于于欢本人来说,每一次听到这个标题就会回想起自己母亲被羞辱的场景,他在慢慢走出来,而现在却又再一次被推到了公众的视野里。

现在只要涉及正当防卫的恶性伤人案件都会有非常大的争议,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改造。于欢现在出狱了,对于他来说,与其再讨论当时的判罚好与不好,现在更重要的是以什么样的心态去适应社会,社会又会有什么样的政策去帮助他。

知乎用户 lavan 发表

我怎么记得当时看案件不是这样描述的 于欢母亲非法集资 受害人多次追讨无果后开始有激烈的追债行为 加上警方很难叉手这类事情 最终导致惨案。 不是媒体说的于欢家借高利贷然后被人追讨 其母初衷就不对 因果上 不做非法集资就没有后续。那其他的一些非法集资的人呢 比如 e 租宝 中晋 全国那么多老百姓的存款给他们天天酒池肉林 晚不同女人 住豪宅 那个小鲜肉的父亲 框中产买烂尾楼。 如果这些小人怒了 流血五步 先不说法院怎么判 咱们这些键盘侠应该怎么表述自己无比正确的观点才对呢

知乎用户 东风夜放花千树 发表

有人说杀人偿命!说这种话和那些所谓的法律工作者站在所谓公平公正的立场上说的那些话,我只能说你母亲没有在你的面前受到那种将太阳工具塞进你母亲口中的奇耻大辱!

人应该有伦理和道德,人应该有血性和正义。不要以为读了些书有了文凭就可以指点江山、为所欲为,古话说得好,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我奉劝一些人,今天你这样说,不怕报应吗?

知乎用户 火星人瓜爷 发表

某官二代和其母应非法集资被黑社会找上门,官二代在其母受辱半个小时内无动于衷,却在自己被黑社会阻止离开时突然杀人。我说这样写还会有人觉得于先生是壮士嘛。考虑到黑社会自身也有非法行为于先生杀人也有自保因素,判其无期确实不妥当。但于先生都能被称为壮士真的是让中国千万壮士蒙羞。

知乎用户 口吃的猫 发表

我绝不愿意眼睁睁的看着其他人侮辱我的妈妈,侮辱我的姐姐,说的不好听点,如果没有我的妈妈,我的姐姐,我也不想一个人活在这个世上,她们,就是我继续活着的理由,如果必要,我愿意牺牲我来守护她们。她们,是我生命中最重要的三个人。

知乎用户 随性太阳 发表

一群法律专家在哪里谈裹挟司法,可是认为当前最高院判决不公正?是不是认为民意妨碍了你们赚钱的路?你们何不是在裹挟民意?我认为当前判决很好,群众监督法律执行,法律监督媒体宣传。罗翔老师说得好:很多学法学得好的同学,学着学着就已经丧失人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怎么最广大统治阶级连参与都不行了?

知乎用户 「已注销」 发表

很可怕,明明是打他的时候拔出了早就准备好的刀子反杀,到现在舆论还是辱母案。翻了下高赞前十有三个完全是不顾事实当孝子护母分析的,评论区也有不少人这么想的。

还有人问你母亲被打也能无动于衷吗?我觉得我应该不能,但于欢能,只是舆论告诉你们他不能罢了,然后你们对问题的一切讨论都建立在他不能上面。

找个好律师不如找个好记者,原告律师尽力了,法官不理他有什么用。

知乎用户 麦香核心红猪 发表

我很遗憾,人类历史上有一条名叫 “没入教坊” 的刑罚被历史淘汰得太早了。

就酱。

知乎用户 怎么着中堂咱反呐 发表

舆论的力量是巨大的,如果没有这些声音,可能结果就不一样了。当然带来的后果也非常巨大,直接影响到后面法律对过失杀人的具体描述和定义。至于未来于欢的生活会有什么改变,我想还是取决于他个人。或者其实也不要过多得干扰到别人的生活,他想怎么过好他的未来,是他自己的事情!

知乎用户 莫名其妙 发表

刚出来就直接上了热搜,这是不是要搞网络直播赚钱。

知乎用户 柚子没有橙子甜 发表

能不能顺便整治一下各种营销号和为了流量不择手段的不入流新闻媒体

知乎用户 岁月 发表

南京杀外国人的那个为啥判的是死刑?

知乎用户 菠萝蜜 发表

如何看待,社会欢迎你,希望你把企业经营好。另外希望当年组织黑社会的头子吴某与他的党羽不要轻易被遗忘。希望当地绷紧打黑这根弦。彻底铲除吴学占余毒。

知乎用户 起其成​ 发表

意义就是更多的老赖有不还钱的法律资本啦。

知乎用户 江月无痕 发表

辱母案和龙哥案都是特别案情 对大陆法系的我国 是非常特殊的判例 如果没有网络推动社会很难做到这一点 更多的不是正义 而是怕舆论压力过 撼动司法 引起社会动荡 幸运这个词最适合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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