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许多中国人不愿意打官司?
知乎用户 gong 发表 亲身经历。 有个货欠我 8 万块钱,4 年了我急用钱问它要,狗东西不给,丫的才换的车。有换车的钱没还我的钱。丫说我没钱,有本事告我去。 我 TM 还真报警了,先是调解,调解室说的准备还,然后出门又不认了。等再报警警 …
4 年前,男子罗某在火车「霸座」一幕被央视曝光,其个人认为名誉因此受损,要求央视赔偿道歉。12 月 11 日,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期北京一中院二审驳回罗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央视作为新闻媒体,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是其重要职能。罗某社会评价降低系因其自身不当言行所致,而非央视的「以案释法」。
法院认定央视报道不构成名誉侵权,系按照侵权行为要件来判断:
1、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不存在
央视报道、评论行为合法。
央视报道内容客观、属实。央视报道 “罗某列车被拘” 一事,是源于罗某在列车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被行政处罚的真实事件,具体依据有武汉铁路公安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内容真实。综合运输合同、执法记录仪呈现画面及罗某个人陈述。
央视评论行为正当、合理。央视的评论内容是在履行国家媒体舆论监督职责下进行的阐述。
央视在报道中尽到了审慎保护义务。对罗某进行隐名、打马赛克处理。
2、是否存在损害事实——存在
在央视播放涉案视频后,罗某个人声誉、评价确实会在其生活圈内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
在央视的报道、评论行为合法的前提下,罗某社会评价降低这一损害事实的发生,根源系罗某本人 的 “霸铺” 违法行为。
4、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不存在
央视在遵循报道真实、客观,评论合理、妥当的前提下,对违法进行批评,是在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引导公民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
后附北京海淀法院公众号公开的本案的法院认为部分
央视报道 “罗某列车被拘” 一事,是源于罗某在列车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被行政处罚的真实事件,具体依据有武汉铁路公安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内容真实。综合运输合同、执法记录仪呈现画面及罗某个人陈述,法院认定央视报道内容客观、属实。央视的评论内容是在履行国家媒体舆论监督职责下进行的阐述,符合评论行为需遵守的正当性、合理性原则。
此外,央视在报道中对罗某进行隐名、打马赛克处理,尽到了审慎保护义务,其报道、评论行为合法。
关于罗某主张的损害后果及其与报道、评论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央视是影响力远大于一般社会媒介的国家级媒体,在央视播放涉案视频后,罗某个人声誉、评价确实会在其生活圈内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车上的违法行为,而非央视的 “以案释法”。央视在遵循报道真实、客观,评论合理、妥当的前提下,对违法进行批评,是在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引导公民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
罗某作为职业律师,应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有充分预计,并承担该后果。因此,在央视违法行为并不存在的大前提下,罗某提出名誉权侵权的主张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也因此驳回其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不可否认,经媒体报道后,罗某的个人声誉、评价确实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这些源于他 “霸座” 的错误行为。
有因必有果,这也是他在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
去年 12 月 8 日,律师罗某坐高铁到站了不下车,当列车员要求他补票,拒不补票,拒不出示身份证,还去抢夺列车员手上为了公正公平而手持的摄影机,态度恶劣!
列车停靠黄石站期间,黄石站派出所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将其送至黄石市拘留所执行。
央视做了一期节目,专门指出了这种不良的作风,没想到罗某起诉央视,说央视侵犯他的名誉权!要求赔偿!
国家铁路局就《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意见稿背后的法理依据是我国现行的《民法典》《治安处罚法》《刑法》三大法律。
在民事责任方面,作为旅客违反客运合同的违约行为,承运人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加收票款,对不支付票款的旅客,还可以拒绝运输。
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方面,均将霸座行为归入 “寻衅滋事” 范围内。根据《治安处罚法》《刑法》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可以构成违法行为,行为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构成犯罪的,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寻衅滋事罪来定罪处罚。
这位同行有点不熟悉名誉权相关的规定。
每个人都确实享有名誉权,也确实受法律保护,但是这个案件中的情况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受保护的名誉权。
首先,侵害名誉权的方式是什么?是侮辱、诽谤。同时侵犯名誉权还有限制,就是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行为,只要没有捏造事实、进行了合理的核实,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即使影响了他人的名誉,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央视的报道,视频的来源是执法记录仪,这位仁兄总不能说公安机关捏造了他不下车、不补票的事吧?坐过站了,不补票,现场发生争执,抢夺摄影设备,这肯定是影响列车运营的,央视说这是 “霸铺”,也不为过吧,高铁都是明码标价卖座位的,不买,硬座,不补票,这个行为符合 “霸座”,发生争执,抢夺设备,这也可能影响高铁运营,高铁一晚点,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
高铁多坐一站,损失也不是很大,闹这么大还打个官司,真的没有必要。做律师的,打官司之前都要想一想,有没有胜诉可能,明显站不住脚的案子,我一般都会劝导当事人三思,何况是自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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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法条: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这是典型的 “柿子挑软的捏”,不敢和公安机关叫板,只能欺负一下新闻媒体。
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在先,这也是新闻媒体报道的基本事实。如果对此有意见,应该是针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但根据中新网的新闻报道,罗某对其 “霸铺” 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也没有听说其针对行政拘留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新闻。
啧啧,被公安机关教育了就供认不讳,于是想在央视这边 “找回场子”。
可哪有这么简单,难道不知道央视是媒体中 “懂法之王”,撒老师的节目看少了吧???
侵犯名誉权的一大构成要件是捏造事实,使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新闻整个都是公安机关的拍摄画面,而且使用了 “马赛克”。报道中的“霸座”“扰乱社会秩序” 等表述也仅仅是对其行为的客观表达,因此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情况。
不过,这名律师也许在下一盘大棋,他可能觉得被央视报道一次还不够,需要再上上热榜,才能体现出他 “懂法律”。
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还是被他得逞了。
不要让” 法律 “成为某些人口中” 违法乱纪 “的工具!
罗某作为职业律师,本该对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有充分预计,并承担该后果。因此,在央视违法行为并不存在的大前提下,罗某提出名誉权侵权的主张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也因此驳回其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据悉,罗某因扰乱列车秩序,武汉铁路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他行政拘留 5 天的处罚。
在得知处罚结果,罗某直接怒斥民警:“你懂不懂法!”“你法律书读太少了知道吗?”
2018 年 12 月 8 日,罗某乘坐从武昌开往上海的 Z25 次列车,购买了一张短途卧铺车票。当列车到达其所购票的到站点后,罗某却拒绝下车且不愿意补票,其继续霸占了后面上车乘客的卧铺座位不动。
面对列车员的劝说也丝毫无动于衷,并且言辞激烈的抢夺记录仪并伴有语言辱骂。
最后,被武汉铁路警方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 5 天的处罚。
而此事经央视将画面打码曝光后,该律师认为央视的影响力巨大,侵犯了其名誉权,便将央视告上法庭。
法庭最终审理后认为,央视无过错行为,并驳回了该律师关于其提出的赔偿侵权损害的诉讼请求。
1. 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并为第三人知悉。
2.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4. 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 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 荣誉权等权利。
一是对自身职业定位不清,身为律师,守法是第一位的。
二是律师也不高高在上,不高人一等,不因经常与法院打交道,而会网开一面。
三是没有自知之明。赢不赢心里应该很清楚
这位 “律师” 妄图使用月读幻术无限套娃
自己蔑视道德不遵守法律
被惩戒后想要装成 “受害者” 二次作妖
这法律常识和道德素养让我对 “律师” 这个职业产生严重怀疑
这年头是想把律师的名声和专家并列一起么?
按照这个逻辑
高空抛物 小区霸占别人车位 遛狗不牵绳等等
被曝光了都可以从一个破坏秩序的人
变成受害者撒泼耍混
这种行为怎么形容呢
就好比是精神正常毫无理由的非要在大厅广众下脱裤子拉屎
被别人拍下来当反面例子
还到举报人家把他屁股露出来
我很庆幸这次工作人员没有和稀泥 法律也没有惯着这种人
湖北,一律师,乘高铁,超站乘车,火车霸座,不肯补票,列车工作人员摄像取证,不服,情绪激动,破口辱骂,抢夺设备,被警方行拘五日,继而,被央视报道。律师继续不服,将央视告上法庭,认为侵犯名誉权,造成其声誉受损。
怎么法律到了这些所谓的律师手里,成了可以随意揉捏的彩泥?
一审败诉,罗某不服上诉了,今年 12 月 6 日,北京一中院终审驳回了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处罚没毛病,有事实依据;报道也没毛病,有隐其姓名、有打马赛克;**声誉受损的根源是他的违法行为,驳回诉讼请求。
本应痛定思痛,却上演了一出 “恶人先告状” 的好戏,这下好了,本已被人们遗忘的事情,旧事重提,再次成为焦点,还败诉了!
不知这次法院判决,他的名誉权是提高了,还是受损了?如果受损了,会不会再找法院算账?
今年「霸座」被列入违法没多久,这男的就顶风作案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而霸占不同运行时间、多个座位、越级座位等行为,作为旅客违反客运合同的违约行为,承运人可以加收票款,对不支付票款的旅客,还可以拒绝运输
都被拘留 5 天了,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反手去告央视!
还「恢复名誉」?人家不告你胡说八道就算手下留情了!
而且人家已经很给你就脸面了,打了马赛克,你这一告,本来没多少人知道了,结果现在变成更多人知道了!
人怕出名猪怕壮这个道理懂不?尤其还是这种「神操作」!
这就是典型的臭不要脸。
人民是主人翁,当家做主,觉得只要是不符合自己内心的事情,就是受欺负了!
自私自利!
他为啥要一告再告央视?
就是博得一个自己受欺负的形象。
觉得自己就是有理,有死拧到底!
为了他的面子,也为了能出口气,证明自己不是好欺负的!
但是他这种无理取闹,是没有依据的。
央视报道是正当的拍摄行为,并非是偷拍。
其次,央视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因为我们至今都不知道罗某到底叫罗什么。
也没有看到真实的长相。
这就不存在名誉权和肖像权的侵权。
无论这位罗某心里多么的扭曲,我也要好言劝一句:
等你真正懂了法,再去镜头卖杂耍!
至于你那律师证,我劝你还是主动注销了吧,省的再误人子弟,祸害人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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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明明我有理,劳动仲裁却判败诉?揭秘企业套路你的那些黑幕!
我对这则新闻的评价是非常有趣,这个事情其实是混杂了多重博弈的一个事情。
原始的问题是律师霸座,这其实是一个小范围,相对私人领域的社会纠纷,但是当央视报道后,这就已经上升为一个社会事件,然后,律师起诉,央视胜诉,这是第三次的博弈。
在这三次博弈中,发生了两次转化。
第一次转化在央视的报道,将本来私人领域的公德问题上升到了社会事件的程度。在这个报道中,其实是有一个关键点的,就是这个律师的职业身份。
我们知道,在这儿 “霸铺” 的事件中,律师是受到了行政处罚的,处罚原因是:扰乱社会秩序。这次处罚是对律师有影响的,但单单从行政处罚角度一般不会影响其执业资格,至于职业评价影响就更小了,因为大多数当事人其实对律师并不了解。
但是央视报道引发的舆论后果,会产生量变到质变的后果,为什么会这样呢?首先我们看新闻层面,因为央视报道中,特别点明 “律师” 这个身份,其实是有一个默认的前提,就是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是个懂法的人,大家默认他应当可以规避法律风险。而一个懂法的人因为扰乱社会治安被处罚,这实际上是对其专业能力的否认,同时,高铁霸座这个事情,还从道德层面上进行了评价,而大多数人对公共道德与职业道德之间是没有能力区分的。这两点结合起来,对于该律师的打击是巨大的。再加上,律师职业其实是一个市场封闭,但同时又充分竞争的职业。在报道后,由于央视的行业地位背书,一方面,地方从业者协会有可能根据该报道情况进行一些内部处理,另外一方面,在地域区间内的执业者圈子里,会形成一定的嘲讽效果,这几点绝对会影响该律师的业务,甚至生存。
所以产生了第二次的转化,将社会事件转化为法律事件。对于社会公共事件,律师作为个人又是无从辩驳的,因为社会舆论本身没有特定主体。而央视,只是传播途径中的超级节点。所以,律师要继续从这个行业中生活,就必须使用合理的手段来挽回影响。而对于律师来讲,有什么比打一场官司更能提现自己的专业能力的呢?哪怕这场官司是必然会败诉的——只要起诉了,他最起码有了站在牌桌上的资格。而且对标央视这个庞然大物,虽败犹荣。
这才是第二次转化的原因,将社会事件转化为法律事件。同时通过舆论来尽量挽回专业形象。至于道德评价?这个对这个律师来讲,好像已经不是太重要了。
这个问题是让在法律方面如何看待,我回答的,是从法律职业人的角度来解读这个问题。这个事情,在审理罗某名誉权侵权案件时,主要要考虑的要件是对其评价是否真实客观,是否确实造成了社会评价的降低。经过审理,第一个要件,央视的评价真实客观,这个案子实际上就结案了。真实的办案其实就是这么简单,单调,乏味。这个诉讼,对于见多了案件的我个人来讲,真的不如这几次反转有趣——有趣的案子多了,做法律是能吃瓜吃到撑的职业。
而在这个事件发展过程中的几次博弈,我们可以看到:
1、作为法律执业者,我们应当珍视自己的身份,特别是在公共场合,对自己多加约束,不忘初心,端正信念。
2、一个事情,从私人事件转化为公共事件,而后从公共事件转化为法律事件。这种转化的途径实际上证明了我们国家的法治化进程是不断推进的。更加细致的社会管理必然要求更加合理的法律,公正的判决也会强化司法的权威。
希望大家喜欢。
作为 “公民”,没素质。作为 “律师”,没专业。还有什么可说的呢。
逻辑混乱、思维错乱,只要符合自己的利益就是对的,他的逻辑是这样的:
**霸座的时候:**法律没规定霸座违法,法无禁止即自由啊,因此,我霸座,我自由,尽管你认为这是不要脸,可人有不要脸的自由啊!一个不允许人不要脸的国家才是不要脸的!因此我是自由斗士!在道德上无比崇高,只不过你们一群白痴不懂我而已!
**央视曝光之后:**名声臭了就没人找我打官司了,这就是伤害了我的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官媒不尊重人的空间,人的自由,足见体制的邪恶,我要勇敢站出来,拿起法律武器,向强权宣战!
我一看这个律师,就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
以前也有个律师,他在火车上买了一瓶矿泉水,要发票,人没给,他把铁道部告上了法院,最后他赢了,他叫郝劲松。
为什么赢?因为他有理。
罗某呢?
叫无理取闹……
非但闹取不明白,而且自身专业能力,还让人觉得捉襟见肘。
律师,是和法律打交道的人,也是与法律最近的人。可是,此律师却知法犯法,甚至试图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不正当权益。
2018 年 12 月 8 日,罗某持购车区间为武昌站到鄂州站的车票,乘坐由武昌始发到达终点上海南的 Z25 次列车,在列车到达鄂州站后未下车,罗某只是让出了卧铺,却并没有下车,而是从其车票所示的 4 车 4 号上铺移至 5 号车厢继续乘车。
当列车自鄂州站行驶至黄石站间,他就被查票的列车员发现了。罗某拒绝列车乘务员、列车长对其补票、出示身份证的要求,情绪激动,嘴里骂骂咧咧:
“你凭什么查我的车票啊!你有什么权力!你滚滚滚滚!”
负责当班列车运行的武汉客运段列车长陈静表示:
“男子不愿意下车,要他到餐车来补票他也不愿意。在车厢里撒泼,对我们的工作人员大肆辱骂。”
于是在 2018 年 12 月,央视中文国际频道 “中国新闻” 栏目、财经频道 “第一时间” 栏目分别以《男子嚣张 “霸铺” 拒补票 扰乱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铺”再现 两人均被拘》为题,对坐火车拒绝补票并扰乱秩序的罗某进行报道。
因认为央视的报道侵犯其名誉权,身为律师的罗某将央视诉至法院。
按照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吊销律师资格证:
(一)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 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 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真 TM 神操作,他名誉受损跟央视有啥关系啊,根源是他坐过站了不补票还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的啊。
有时候你们很难想象他们脑子是怎么想的,比如超出自己乘车范围了,人家列车员发现他了,直接补票不就行了?多大点事啊?
本来你乘车购票天经地义啊,在那儿吵啥啊?
是差这点车票钱吗?没钱补票?
不明白不明白……
有一说一,这样的律师谁敢请他为自己打官司啊?还律师呢,一点法律素养都没有,基本上职业生涯算是废了吧。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日前消息,针对罗某的高铁 “霸铺” 的行为,央视此前进行了专门报道。后罗某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央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某全部诉讼请求后,罗某不服提起上诉。12 月 6 日,北京一中院终审驳回了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8 年 12 月,罗某乘坐高铁因过站超乘未下车,**被乘警要求补票并出示身份证,罗某拒不配合,伴有不文明语言,并做出抢夺摄像设备等动作,双方发生争执。**列车在停站期间,派出所将罗某查获,并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央视对罗某乘车 “霸铺” 及被行拘一事作了专题报道,并被相关主流媒体转发。罗某称,央视报道不实,侵犯其名誉权。央视认为,作为我国重要的新闻媒体机构,其对涉案事件的报道内容客观准确,报道行为是在履行新闻监督之责,未侵犯罗某名誉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央视对罗某乘车被拘进行报道,是在履行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责,报道中所播放的影像资料来源于公安机关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记载的画面,其并未对该事件过程中罗某的言行进行篡改、虚构,该报道遵守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原则,报道行为合理、合法。央视在报道中用 “霸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等词语,都是职能范围内作出的与客观事实相符的评价,与所对应的事件结果相匹配,意在宣扬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不属于对罗某的侮辱、诽谤性语言。
因此,央视对涉案事件的宣传、报道、评论行为,不构成对罗某名誉权的侵犯。据此,北京一中院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用自己的违法行为,以及后续的一系列骚操作,身体力行的为全国人民进行了一次印象深刻的普法教育。这应该算是他职业生涯中最高光的一件事情了。
同时,鉴于他此番所作所为来判断,他未来的职业生涯中,也很难在法律领域做出比这更有贡献的事情了。
除非,他继续违法,直至……
侵犯名誉权尤其网络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我也办过几个。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存在侮辱或诽谤,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即侵权行为四要件的第一条:
1. 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2.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后果;3.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 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具体到每个具体案件,案情不同,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需要仔细考量。
这个案件法院判决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也提醒我们,无论媒体还是个人自媒体,在发表观点的时候要公正客观,没有充分了解事情真相之前不要轻易发表批评性贬低性的观点。
之前出现过很都霸座的无赖,大家看到后都觉得可能是因为素质低,不懂的遵守相关的规则和法律等,才会霸占座位,还说得自己很有理,让大家感到气愤。但是现在又出现了这样一件事,身为一名高素质的律师,竟然还出现了霸铺的情况,真是给我们的律师团队丢人。
那么我们就跟大家说一说,相关电视频道报道的行为,是否侵犯这位霸铺律师的名誉权呢?央视进行报道时,所播放的画面是公安机关在进行执法时携带的执法记录仪进行拍摄的画面,并不是央视未经律师许可拍摄的画面,也没有对相关的视频录像进行篡改、虚构等改编,是如实报道的。并且央视对罗某乘车被拘进行报道,是在履行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责,该报道遵守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原则,报道行为合理、合法。
所以法院驳回他的相关起诉是合理合法的,真实大块人心。
和去年海南一律师自己本身违章停车,还 “威胁” 交警:不要贴罚单,否则追究责任,如出一辙。
自己本身就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不遵纪守法也就罢了,还要卖弄自己律师身份去告人家,你的诉请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会不会得到法官支持,自己心里没个逼数?
律师手里本身没有权力,在公权力机关面前,律师天然是如履薄冰的弱势群体,你唯一可以让公权力机关尊重和信服的依仗,就是法律规定,不实事求是地卖弄风骚,是在透支千千万万兢兢业业工作的律师,所营造的法律工作者的神圣职业形象。
这个律师估计是为了哗众取宠,提高自己知名度,你看央视我都敢告,但最终事与愿违,不但输了官司,还在社会公众面前输了人品,给自己博得一个 “无良讼棍” 的称号,相信此事之后,再也没有人找他打官司了,他的律师职业生涯也顺带走入了尽头。
都是成年人,自己的选择自己承担后果。也许这个标题是想暗示,律师应该更懂法律,一来不应该在高铁上有如此行为,二来诉讼还败诉,这是不是与职业身份不相符?
对于第一个问题,其实和职业身份没有关系,国家公职人员有职业犯罪的,海关工作人员有参与走私的,公安有涉黑保护伞的…… 职业与个体的具体行为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因果关系。
至于败诉还是胜诉,这个就更不好说了,很多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法律素质和专业能力并不高,这个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不展开说了。但是,如果一个人能通过司法渠道去解决问题,这个本身是值得肯定的,对于诉讼而言不能唯结果论,胜诉了就称赞、败诉就埋汰。当然,不诚信诉讼、利用诉讼程序达到其他目的,除外。
至于说原告不懂名誉权案件还要硬起诉的,进而暗示原告职业素质不好,展示自己懂行的,我只能说,律师营销无处不在。这个事件本身的重点,并不在于案件打得怎么样,不在于法律技术好不好,而是这个人本身就不应该在高铁上如此豪横,不遵守公共秩序,不管他是什么职业,都要谴责。吃瓜群众也是一样,遵守基本的公共秩序是公民责任和义务,这不是说有好的法律技术,就能逃脱这种约束和制裁。
就像不久前南昌 yuwei 事件一样,有律师出来营销说,这时应该打电话找律师到现场,质疑交警的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发生漏洞就能免于惩罚,还得出一个结论,一手好牌打坏了。
对于这种无底线的营销,我只想说:去你 XX 的!醉架这种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重点不是应该自我警示不要酒后开车,提醒身边人吗?对于那些不顾公众安全执意酒驾的,当然要谴责,还 tm 一手好牌?
当然,有人会说我这样的不为当事人着想的律师,不是合格的律师。对于这种说法,我更想说:去你二 XX 的!没有和我签委托合同、没付律师费的,就不是我的当事人,轮到你出来指手画脚!更何况,挑战社会基本底线的人和事,就算你付钱,我也拒绝接受委托!
回到这个事情上,我觉得没有太多讨论的空间,一个事实清楚的事情,该处罚的处罚、该败诉的败诉,就这么多。
以上。
“央视侵犯我名誉权,我要起诉!”
“什么?央视干什么了?”
“他们把我干的事又说了一遍,这下全国人都知道我是个畜生了。”
——————————————————————
“请支持霸铺律师的站在左边,支持央视报道的站在右边。哦这位先生,你支持哪边啊?”
“我知道霸铺是畜生行为,但我还是要反对央视的报道。”
“哦这位先生,请到铁路黑名单里来。”
——————————————————————
“这幅画画的是什么?”
“《当事律师在高铁上霸铺》。”
“可你为什么只花了一个空空的猪圈呢?猪呢?”
“《当事律师在高铁上霸铺》。”
央视作为新闻媒体,使用了真实画面,也没有杜撰、歪曲事实,更没有贬损罗某,甚至都没有提到罗某是律师的身份,已经给罗某留足了面子。罗某却不识好歹,还要再起诉一遍央视,把自己的恶名再炒作一遍,这让人如何说呢?
媒体报道最讲究的就是一个新闻性,特别是对于社会现象的报道。此前,高铁霸座现象频发,媒体就是要通过报道高铁霸座受到的制裁来减少不好的社会现象,是为了倡导和弘扬社会良好的风气,这是央视的目的,不是为了针对罗某一人。
但是,罗某犯了错也没有吸取教训,反而是心胸狭窄,去起诉央视。行为令人不耻之外,气度也丢了,这败诉了更显得没有专业水平。
这次败诉,又给律师罗某炒作一把,虽然是有损律师行业的名声,但是笔还是支持扩大影响,毕竟可以让大家看到,职业法律人违法也是这个下场,减少高铁霸座是一方面,还能够给大家树立对法律的信心!
律师一般在掌握了基本案情后,对案子的走向有个大概的判断。
当然不确定性因素就是我方当事人是否陈述的是事实、是否有证据支撑,以及对方是否有我方没掌握的相反的证据。
本案呢,这哥们就是当事人,如果事情描述属实的话,难道自己心里没点 X 数??这哥们估计代理别人的案子,也会很让人无语。
这律师很菜。
不懂法
也不会查。
必输的官司
还上去打。
这种法盲一样的律师,恐怕很难为客户赢官司。
果然不愧是律师,铁嘴银牙。霸铺,还不允许曝光。
普通人嘛,霸就霸了,就是不要面子,要铺子,爱咋咋地!
可是这位律师就不一样了,是面子也要,铺子也要。果然是 “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只不过聪明的律师大人似乎忽略了基本的公序良俗。法律是会保护个人私隐,但是法律绝对不会保护 “恶行”,恶行没有隐私权,恶行就必须大白于天下。
感觉这个律师真是自相矛盾呀!
如果认为自己绝对正确,那么他应该巴不得央视公布视频出来,这样他这个被 “强权” 欺负的 “弱势群体” 就能够得到广大观众和网民的支持,这不是好事吗?
但是视频曝光后,他竟然 “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央视”,因为他知道公开之后,不但不会被支持,反而要被观众网友批评谴责——不正好是默认自己做的事情不正确,甚至可能涉及违法吗?
这不是在啪啪自己打脸吗?
实际上这事儿不一定从具体的法条来谈。因为律师这个行业的定位就是利用自己的专业身份,获得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信息差,并且利用这层信息差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再由此获得案件代理权而为当事人辩护。但是 “辩护” 难免涉及到钻法律的空子。所以从根本上来讲,律师与法律在这个层面上就存在着对立的关系,他也必然更懂得如何利用法律的漏洞为自己和当事人获取利益。
但是,中国的法律制度妙就妙在于基本的法条之外还有些其他的要素支撑,比如说行政条例,比如说公序良俗,比如说舆论——在这个案例里,这些东西就发挥了正面的作用。所以为什么有些律师法学教授天天在微博上大喊要取消这些东西?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这些东西的存在阻碍了他们对法律漏洞的利用。如是而已。
精致的利己主义者。
我身为律师,天下我最大你们不知道吗?你们都是错的。尽管我 Buh buh 了,也不配合乘警的工作,但是你们不能曝光,你们曝光就是侵犯了我的隐私权,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我是干律师这一行的,以后还要不要见人?
律师,知法犯 F,还挑战 F 律。呵呵
先讲讲我对律师这个职业的观念的转变。
我以前开过菜鸟驿站,有一次小区里面有一个女人的快递没有给她送上门,并与我店里的人发生了口角。后来就威胁,要跟我法院见。
艹
当时我还有那么一点点方,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就突然惹上官司了。
后来经过多方打听,这货也就是一个实习小律师。吓我一跳。后来他也并没有真的跟我法院见。
前一段时间知乎上也有一个新闻,说是某律师被 qiang s。看了很多评论,大多人都对这一事件表现冷漠,对于律师的 s 并没有与同情。
这就有点意思了,就算是一个普通底层民众不幸被人当众开 q,大多人多少会有点恻隐之心的。
知道看了更多的回答与评论,才明白我们很多人对这个职业都存在着误解。我原来也一样。
我原来都以为律师与警察是一道的,是要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这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然而并不是。
举一个实例:有一年我因手受伤住院,然后隔壁床住了一个上体育课,胳膊骨折住院的大一新生。
然后我至少遇到有两拨人进来跟他聊。聊他怎么受伤的?目前感觉怎么样?医生怎么说?大概要多少医疗费?
然后到最后就递上名片说自己是律师,如果需要法律援助可以找他,这个可以要求学校赔偿。
这在当时是颠覆了我的认知。
男孩子上体育课玩单杠受伤是常见的呀,只不过这次骨折了,严重一点。
还好那个男孩子的父母应该属于知识分子,没有被忽悠比较明事理。回答说跟学校了解一下具体情况再做决定。
所以说,律师仅仅是个职业。
一切都只是生意。
就这个律师起诉央视来说,无论是作为律师,还是作为普通公民,起诉都是他的正当权利。
但是公道自在人心,公道肯定也在法官的手里。
一审二审都驳回他的起诉,没毛病。
这个律师也是牛逼。
说到底就是几十块钱便宜的事儿,愣是被他包装成法制问题整到了审判庭里。
可能他以为他是 “法王” 吧。
所在地律协不出处罚么?
律师违法的时候律师协会应该取消其资格吧?
然后不能按货拉拉模式给他指定两个公益律师逼他撤诉吗?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央视对罗某乘车被拘进行报道,是在履行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责。
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打着这么厚的码,只知道是罗某,到底是谁长什么样倒是公布一下瞅瞅啊!
这简直太符合律师这一职业在我心目中的形象了
这一波确实得 “捂脸” 啊!作为法律人,不强求说对法治建设有所贡献,但至少不能够拖后腿,甚至是反向用力吧。很多同行也都看不过眼,纷纷发声批判。
央视直接报道涉案人的霸座事实,导致涉案人社会风评收到影响,这是什么?这是舆论监督,那涉案人为什么要做出这般丢脸的行为呢?
而认为自己的名誉受损,起诉 “维权”,这也是生而为人的合法权利。但涉案人身为法律人,基本的法律知识应该是有的吧,能否获得支持多少有点谱吧,不应该浪费司法资源吧。
涉案人的名誉权是否被侵犯,咱先来看看《民法典》对于侵犯名誉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这里对于名誉权的侵权方式列举了侮辱、诽谤两种行为,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对于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是否侵权名誉权更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可见,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只有上述三种情形下构成侵权。
而该案件中,央视对涉案人乘车被拘进行报道,所用素材也为公安机关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记载的画面均为事实,也并未对涉案人的言行进行捏造、歪曲,更没有采用侮辱性言辞。可见两级法院对该案的裁判一点毛病没有。
所以,涉案人这一波 “维权” 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犯了错非但不认,反而无理取闹,难免招批。
另外,霸座行为本身除了丢脸之外,还面临着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你与运输方达成什么样的合同,就享受什么样的权利,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懂,运输方从合同关系层面就已然可以追究涉案人的违约法律责任。
此外 “拒不配合,伴有不文明语言,并做出抢夺摄像设备等动作,双方发生争执” 这是涉案人被认定为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的原因,也是导致其承担了“拘留五日” 行政处罚的直接原因。
该案之所以会引起众议,不是在于维权行为,而是因涉案人本身应是促进法治发展的有生力量,但其却在违法后还以法律来 “理直气壮”。
但这个事件也不是告诉我们得有十足把握才能维权,法律维权是这个时代人儿应有的意识。如果你经确认合法权益真的受损,请大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是亲眼所见
我是万万想不到
已经通过央视报道全国范围内转圈丢了一次人的律师
居然自己起诉央视然后又转圈丢了一次人?
也不知道怎么从法律角度解读合适
毕竟超出了我的想象力
只能祝愿这位律师今后有一个好的工作发展吧~
看到这个图,你们猜我本来想发哪一个表情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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