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地竖牌曝光「失足妇女」「违法房东」照片,警方回应称已撤除告示牌,如何评价这种公示方式?

使用CN2/CN2GIA顶级线路,支持Shadowsocks/V2ray科学上网,支持支付宝付款,每月仅需 5 美元
## 加入品葱精选 Telegram Channel ##

知乎用户 搜狐新闻​ 发表

看完这个新闻和前排回答我就觉得挺搞笑的。

之前在复旦大学嫖娼被开除的问题里,我就回答到这件事让我很困惑,一般学校遇到这些事情很少那么高调处理,大多数都是劝退。

而复旦大学不但开除处理,还特么把学生的姓名、专业、年级和学号都公示了。

如何看待复旦 3 名研究生嫖娼被开除?

结果评论里一堆人喷我,甚至有人质疑我是不是也是瓢虫。也有很多人回答都说这一行为符合校规什么的。

好了吧,这个新闻前排回答都是怎么说的?

什么 “公权力的滥用”、“公权力的边界”,“手段过于粗暴”。

合着校规大于国家法律法规是吧?

嘿,我都不知道说什么好。

知乎用户 快乐制造机​ 发表

越扫越贵,硬是把自助餐扫到了大酒店。吃得起的,是社会精英,吃不起的,都是闲逛人员。

有些东西或有些事情,价格越贵,逼格越高。洗头房,小发廊,那叫卖淫嫖娼,一个女明星和企业老板在房间里谈心,你敢说人家在卖淫嫖娼?

++++++++++++++++++++++++++++++++++++++++++++++++++

看到回帖,很多人还是单纯的小可爱,看来我有必要让你们见识一下什么是真实的社会。扫黄扫的都是可以扫的,扫不到的会震碎你们这些小可爱的三观:

史上包养情妇数量最多的贪官: 140 余名 包括一对母女

所长的包养纪录还未来得及申报,同在南京为官的江苏省建设厅原厅长徐其耀就已将其纪录刷新。徐某人以包养 140 多个情妇的骄人业绩…… 成了徐其耀的情人后,王秀丽求徐为其毕业后在家待业的女儿安排工作,也把女儿刘澜送入了 “虎口”

高官情妇资料图

如今贪官们包二奶、养情妇似乎已成为一种潮流,即大凡 “贪绩” 卓著的贪官,十之八九都要在其桃色履历表上写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而贪官们在情妇之单项指标上屡创 “佳绩”,就如同令人瞩目的吉尼斯纪录屡屡被刷新,甚至往往给人一种“情场代有贪官出” 的印象。一网友查阅有关资料,整理出贪官包养情妇的十二大“吉尼斯纪录”。

“数量” 吉尼斯

南京市车管所长查金贵虽已年近花甲,居然包养了 13 个情妇,以此来显示他的宝刀未老,权倾一方的不凡气魄!

有如此光耀的情场资本,便使得查所长自豪不已,也使得他经常在熟人面前情不自禁地自我炫耀:“《红楼梦》里有金陵十二钗,我呢,有金陵十三钗……”

所长的包养纪录还未来得及申报,同在南京为官的江苏省建设厅原厅长徐其耀就已将其纪录刷新。徐某人以包养 140 多个情妇的骄人业绩,完全有资格对查某人嗤之以鼻。

“质量” 吉尼斯

厦门远华案中的贪官包养起情妇来,引领了由 “多数量” 向“高质量”的时尚。他们一改查金贵、徐其耀那种 “捡到篮里的都是菜” 的粗放式经营作风,在情妇的个体含金量上下功夫,硬是把诸多名流揽入怀中。

重庆市委宣传部原部长张宗海虽然在重庆有家,但他在重庆的五星级饭店希尔顿饭店长期包房。张宗海选女人有三个 “标准”:一要大学本科毕业生,二要漂亮,三要没结婚。

高官情妇资料图

“收藏” 吉尼斯

贪官身上的兽欲,还容易使其对情妇产生诸多变态的行为和嗜好。

海南省纺织工业局原副局长李庆普以 “另类收藏” 著称,在其储藏室里 4 个带有密码锁的铁皮柜中,有着李庆普记录其本人每次跟女人发生两性关系全过程的日记本 95 册,日记本里每隔几页用纸包卷的则是与李庆普发生性关系的女人的毛发。办案人员统计,李庆普收集的女性毛发多达 236 份。

“年轻” 吉尼斯

乐山副市长李玉书包养情妇的业绩令所有涉足此领域者汗颜!因为他包养的情妇才仅仅 16 岁!为了把娇艳动人、且属处女的 16 岁花季少女搞到手,他竟谎称自己是新加坡商人,为博得丽人一笑,他在成都丽都花园花 61 万余元购买了一套豪宅。

“管理” 吉尼斯

安徽省宣城市原市委副书记杨枫,不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巨额贿赂,而且同时包养了 7 个情妇。为了防止情妇们争风吃醋,这个以 “学者型官员” 自诩的贪官,运用进修时学来的 MBA 管理知识,让 “首席情妇” 邹某用分类法统领其他 6 个情妇。在邹某的 “科学” 调度下,杨枫和情妇们很长一段时间相安无事。

南京奶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号称金陵 “奶王” 的副厅级贪官金维芝创立的金式 “情妇逻辑” 谬种流传:“像我这样级别的领导干部谁没有几个情人?这不仅是生理的需要,更是身份的象征,否则,别人会打心眼里瞧不起你。”

湖北原副省长孟庆平在接受审判时,双目深情地看着远处说:“我是爱江山也爱美人。在我有生之年能遇上几个有情有义的女人,是我的福分。”

高官情妇资料图

“供养” 吉尼斯

深圳市沙井信用社原主任邓宝驹在不到三年的时间内,挪用、侵吞公款 2.3 亿元,他不仅包养 “二奶”,还有“三奶”、“四奶” 和“五奶”。前后花在 “二奶” 身上约 300 万元;广州的 “三奶” 和北京的 “四奶” 也不是省油的灯,绝没少花从邓宝驹那里得来的钱。

邓宝驹从认识 “五奶” 小青至亡命外逃近 800 天,总共花在小青身上的钱多达 1840 万元,平均每天 2.3 万元!

“创意” 吉尼斯

福建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先后和 22 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此,他专门做了一个红皮通讯录,上面记录着这些女性的通讯方式,并得意地为其取名为 “群芳谱”。

林龙飞于 2002 年 5 月 22 日在福州一家酒店举办 “群芳宴”,让 22 位身着华服、美丽妖娆的女人在包房里彼此见面。席间林龙飞还宣布,今后每隔一年就举行一次群芳宴,还要设置 “年度佳丽奖”。

“滥交” 吉尼斯

湖北省天门市原市委书记张二江不但长期包养情妇,而且嫖娼成性,不管出差到何地,都公开指使身边工作人员 “到街上转转,有好的就带回来”。

从 1989 年至 2001 年 7 月的 12 年中,张二江竟与除老婆之外的 107 个女人有染。而江苏省建设厅原厅长徐其耀玩起女人来不管老小,不分美丑。

“周旋” 吉尼斯

海南临高县城监大队原大队长邓善红曾包养过 6 个情妇,而且 6 个情妇都为他生了小孩。其中 4 个情妇各住的两层两间楼房,是由邓出资建造。

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当邓已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收受贿赂批捕、其丑闻几近家喻户晓后,他的妻子还 “根本不相信他在外面有女人”,其已成年的女儿更是信誓旦旦,“相信父亲在这方面是清白的。”

“承诺” 吉尼斯

曾先后担任湖南省邮电学校校长、湖南省专用通信管理局局长的副厅级干部曾国华,有钱包情妇,却无力玩情妇,被欲火烧得猴急的情妇贺某想了一个绝招,要他写 “承诺书”,既有“以后再也不让贺某生气”、“60 岁时一定和贺某结婚” 的,也有 “每周必须和贺某发生三次性关系” 的,否则,她就要到纪检检举和告发。

因不堪情妇的严格管束,曾国华在朋友的怂恿之下雇人将情妇砍伤,也把自己送上了审判台。

“双雕” 吉尼斯

江苏省建设厅原厅长徐其耀,胸口不太舒服到医院 “高干病房” 后,40 多岁的女护士王秀丽为其打点滴,徐其耀的左手上还输着液,竟三下两下就解开了王秀丽白大褂的纽扣…… 成了徐其耀的情人后,王秀丽求徐为其毕业后在家待业的女儿安排工作,也把女儿刘澜送入了“虎口”。

这个可怜的姑娘,一年之中两次为徐其耀堕胎。

令人发指的是,荒淫无度的徐其耀不仅不隐瞒自己的无耻行径,有时反而故意标榜自己的 “能耐”。一次酒后,他不仅当着众人的面炫耀自己的“一箭双雕”,居然还将这母女俩的“床上功夫” 进行了一番比较!

知乎用户 风在吹 发表

这个问题下很多人说嫖娼是错的。

可是这和用这种方式惩罚没有逻辑关系,嫖娼是错的,所以要不赋个红码?

问题的核心在于讨论这种执法方式是否合法,对这些嫖客而言是否承担了超过法律规定的惩罚。

如果你觉得你不是嫖客,觉得嫖客活该,你说到这里闲逛的就是想去嫖,被拍照也是活该。

先不说是否 100% 没有无辜的,就说当权利不受限制的时候,今天可以针对嫖客拍照,明天就可以因为寻衅滋事拍照,而当你的钱存银行取不出来的时候,你会不会上访?会不会被判寻衅滋事?

在权利如此任性的今天,该呼唤的是坚持法治,而不是说违法者受到什么惩罚都活该,你又不是违法者。

知乎用户 韩笑 发表

1、金鸡派出所为了完成年度 KPI 可以说是尽力了。

2、你不会真的以为那些大保健场所没有幕后保护伞吧?

如果你想开个击剑馆,但是又不想给当地派出所纳贡,你觉得是什么后果?

3、我百分百支持江西赣州南康区金鸡派出所扫黄打非工作,

这对于净化社会风气,提高民警待遇,是有好处的。

4、我知道知乎上好警察多,你不用给我科普那些鞠躬尽瘁的好警察事迹,

就像我们传媒行业,有为民请命的深度调查记者,也有收红包造谣编假新闻的狗币记者,

垃圾的是人,不是职业,我没一棒子打死所有警察,你也没必要舔着个脸把自己吹成人民好警察。

知乎用户 曾云​ 发表

该单位这个行为,出发点是好的,但手段过于粗糙,已经在违法违规的边缘,性质和前段时间广西某检察院越位检查书店性质类似。

公权力不能随意突破边界。

1、在公共场所闲逛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该单位有什么法律依据要曝光威吓公民到此闲逛?

2、公安机关打击的是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是打击某个人,左图上的人并没有任何嫖娼行为,就随便给人扣个帽子并且曝光出来?

3、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治拘罚款你派出所顶格处理是你的裁量权,十五日 + 五千封顶。但不能随意对公民公开定性。什么叫召妓人员?法律上都没有嫖客和妓女的说法,你内部自己想怎么称呼都可以,但是作为权力机关公开给公民定性就不对了。

至于立牌子震慑违法犯罪,想法是好的。可是老百姓更愿意看到诈骗犯和拐卖犯这些恨之入骨的大恶人被挂出来。再说直白点,一个城市里边哪个地方刷的犯罪份子最多最大,老百姓心里清楚,你敢去立牌子吗?

综上:

公权力一点点想突破和滥用必须要及时防微杜渐,河南红马就是个前车之鉴。

* 以上仅对新闻中的案例进行分析评论,不针对任何单位和个人。

@多龙

我上个月担心的这个月就应验了

知乎用户 lilisteam 发表

没想到我的家乡赣州再次以这种形式登上热搜,但这绝不是一个赣州的问题。

我们再看看赣州其他县,其他种类的牌子。

还是那套弘扬正能量,惩 “恶” 的套路,但是社会现在是工业社会,不能再停留在农耕时代的治理文化上,但国内很多地方依然停留在人治和传统农耕文明的治理理念上。

农耕时代和农耕社会是小农经济为主,农民和地主的产出在缴税后,可以自己支配,自然也需要自己承担生老病死的成本,同时家庭以 “孝” 绑定子女,剥削子女形成地主,家庭也会隆重操办生老病死。

可现代工业基础的社会,需要的是无牵无挂的个体,甚至跟家庭和传统文化都是冲突的。工业需要两班倒的工人,上面这个,你每天得照顾老人,他能进入工业吗?明显就不能,也就是中国虽然有很多人口,但是很大一部分并不具备进入工业生产的基本条件。

农耕时代个人的劳动成果被家庭和家族剥夺走了,包括子女的,所以自负生老病死。

现代工业文明,个人的劳动成果被通胀和资本剥走了,生老病死是社会责任。

原因是社会养老体系,医疗体系的不完善,把本来应该社会承担的养老责任,转嫁给了个体,并嫁接了个农耕时代的文化传统。

不得不说这操作让人看着真想骂人啊,把西方的 “贵族民主” 和成本转嫁,结合传统文化的剥削方式学的明明白白。

知乎用户 农村卖油翁 发表

昨儿傍晚我在一家便宜能吃饱的面馆吃一碗面,不一会四个城管来这家店做卫生安全检查,最后让店主在一张确认纸上签字,签字的时候三个城管围在店主身边,另一个城管手持记录仪拍摄画面,力求把三个城管和店主一起框起来。

其中一个城管嘴里一直在说:“你们的煤气罐稍微往左边挪一点更安全,都是工作嘛,谢谢理解,我们的工作就是监督嘛……”

我在旁边嗦着面,看着他们,听着他嘴里一直说都是工作、工作、工作、望理解、理解、理解……

呵,确实,现在这个和平年代,谁都只是个人,不是圣人,论人无完人,大家做的任何事情,都是工作罢了。

但,有些工作是工作,有些工作不止是工作。

比如城管、医生、教师、市长、JC,这些工作和外卖员的工作不同,我们会礼貌的对外卖员说一声谢谢,但对医生我们除了说谢谢还会弯腰。

也就是说我们对这些工作抱有更多更厚的 “尊敬”。

既然这些工作本身承受了老百姓更多的尊敬,那老百姓对这些工作抱有更多的期待、更高的道德要求就理所应当了。无论是谁只要是这些工作,我们都会对他们更尊敬一些。

期望越大,往往失望越大。

比如一个普通职员 QJ 了一个女学生,和一个老师 QJ 了一个女学生,我们对后者的愤怒会加倍。

比如一个普通职员肇事逃逸,和一名 JC 肇事逃逸,我们对后者的愤怒会无限加倍。

虽然在法律上他们受到的惩罚是一样的,但后者会承受老百姓更多的道德怒火。

江西这片区的 JC 树牌公示嫖娼、房东,固然是对违法人员的治安惩罚,但老百姓的第一反应是 “何至于此”?

那些贪官污吏的个人信息都还只是被卡顿的官网用文字阶段性的展示一下罢了,连他们的子女、亲属、关系人都属于隐私被保护,而这些底层的 “下三流” 职业就不止是依法惩罚,还要加重惩罚,还要额外赠送社死惩罚

就,欺软怕硬呗?

当然,肯定有部分 JC 会说我们也就是做一份工作罢了,不用道德绑架吧?

是,老百姓对 JC 这类职业是有更高的道德要求,但要求的不是某个个人,是这份工作,是这份职业,是这份几千年文化赋予给这类职业的尊敬,你承担不了这份额外的道德要求,你可以不做 JC,你可以不做医生,你可以不做教师啊。

但你既然做了这份职业,既然承受着老百姓的尊敬,却做不到公正、做不到公平、做不到勇气、做不到专业,那就不要怪老百姓打心底里骂你 “又婊又立” 了。

以上。

知乎用户 靴子穿 发表

剥皮揎草的变种而已。

朱元璋在对待官员的问题上常常法外用刑,其中的典型就是剥皮实草,但是,此刑罚在《大明律》中并无规定,朱元璋创设以法律《大诰》的形式,此刑罚的适用范围是贪腐官员,将剥下的皮制成鼓或者填入稻草制成稻草人立于衙门门口或者当地土地庙的门口,用以警告继任官员,切勿贪赃枉法。

但是适用范围一直都是官员,从来都没有对百姓用重刑的道理。

放到现代也一样,比如像人贩子这种通缉犯,曝光它们是可以接受的。但把失足妇女违法房东这种小角色,让他们享受堪比罪犯的待遇,是否妥当?

如果真心要打击各类犯罪现象,无论如何,也得先从大罪,比如违法的各种官员开始。

知乎用户 思辩​ 发表

你说的失足妇女违法房东照片,如果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公安机关是不应当公开的,如果公开了具体的执法照片等等涉及隐私的东西,那公安机关的这种执法行为(行政行为)应当是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相关人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知乎用户 民间老法官​ 发表

有些答案令人哑然失笑。

我是遵纪守法、老实巴交的老百姓,永远不犯法,所以,你们该曝光曝光,该公布公布。

如果你不支持公布,你就是嫖客或者潜在嫖客。

你是老实巴交,那假如你过于老实,把钱存在河南村镇银行取不了了呢?

你是乖乖的立刻决定把这些钱都捐给国家,还是想在网上发个帖子诉诉苦,或者到河南去讨个说法。

假如说前者,我只能敬佩你是个共产主义战士,你说得都对。

如果是后者,你可能已经游走在违法的边缘,分分钟的红码让你寸步难行,孩子中考都要受你牵连。

所以,千万别以为自己老实巴交、小心翼翼、谨言慎行、大唱赞歌,就能逃过一劫。

如果公权力不受限制,老实巴交的人首当其冲。

赞歌唱得再响也没有用,因为老实人的声音本就不值一提。

知乎用户 水笙​ 发表

经济下行,失业增加,赚钱机会、出人头地的机会都越来越少,“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 的东亚成功学趋于破产,之前被高增速掩盖的社会矛盾逐步表面化,且传统婚恋文化已经难以维持,中下层男性身份焦虑和性焦虑弥漫。

在这种背景下,把宝贵的治理能力和治安资源浪费于打击这种你情我愿、各取所需(而且有 “刚需” 色彩)的交易,并且一厢情愿甚至变本加厉地打击奶头乐、弘扬奶头苦,属于标准的下坡踩油门的行为。

知乎用户 盖因斯 iFortune​ 发表

本狐为知友们带来更多观点:

【竖牌曝光失足妇女和违法房东,问题不只是工作方法简单】

近日,有网友反映,在江西赣州南康区街头,有派出所立了一块告示牌曝光 “失足妇女” 和“违法房东”,引发争议。对此,南康区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我局金鸡派出所在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工作中,工作方法简单,通过竖告示牌警示震慑违法犯罪,引发社会关注。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已撤除告示牌。

南康区公安局承诺,今后将严格依法履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但这一看似诚恳的表态,并没有让网友满意。派出所竖牌曝光 “失足妇女”、“闲逛召妓人员” 和“违法房东”,之所以引发广泛争议,不只是因为其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更是因为此举损害了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伤害了其人格尊严。

**事实上,为了净化社会风气,警示失足人员,此类示众式的执法方式一直存在着。**有的地方甚至要将卖淫嫖娼人员的违法事实通告社区、单位和家人,以达到敲山震虎的目的。相比之下,金鸡派出所的做法 “温和” 很多,至少告示牌上的公示人员都被打上马赛克,但这依然有侵犯人权、泄露隐私之嫌。当事人即便面部有遮挡,其他身体特征仍明显可见,不排除会被相熟的人一眼认出。在熟人社会,这是比行政拘留、罚款严酷得多的惩罚,甚至可能会让一个人“社会性死亡”。

或许,对于执法人员来讲,整治涉黄违法犯罪活动,光是靠罚款、拘留,效果有限,但竖牌曝光就不一样了,其带来的严重后果,会让蠢蠢欲动的违法者心有畏惧、知难而退,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效果明显不代表手段可取,执法人员的一举一动,都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实施治安处罚时也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何况,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对失足妇女和嫖娼人员的处罚,再对他们予以公示曝光,于法无据,属于 “法外加刑”,施加的还是早已被扔进历史垃圾堆的 “耻辱罚”。虽然周围不乏有为此叫好者,但在权利意识深入人心的社会,这种示众式的处罚,更容易导致公众的不满和愤怒。

此次曝光的除了失足妇女和嫖娼人员,还有 “违法房东”,理由是房东提供了卖淫嫖娼场所,这让人也很是不解。的确,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业主明知租住者进行卖淫活动,仍将房屋租赁给其使用,会因容留卖淫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容留卖淫两次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如何证明房东是 “明知”,公安机关还要做更多的说明。**毕竟,房东出租房屋时,没有义务做身份审查,也没法实时判断租客是否在房子里从事违法活动,如果仅仅因为其把房子租给了卖淫嫖娼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者察觉苗头后没有及时举报,就让其遭受曝光的惩罚、公开的羞辱,这显然是一种行政不当。执法者所犯下的过失,岂是一句简单的 “工作方法不当” 能概括的。

说到底,当地竖牌曝光涉黄人员,是想通过羞辱他人的方式,以儆效尤,以提升社会成员的道德感。**但其所借助的手段,不仅有违法治精神,也变相增加了不文明的行为。**即便为曝光人员打上了马赛克,此举本质上跟过去的游街示众没什么区别。

虽然在舆论的压力下,相关部门撤下了告示牌,但对这件事的反思,如果只停留在 “工作方式方法的改进” 下,还远远不够。人格尊严权是每一位公民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享有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不容他人任意侵犯,这一点执法部门需要再三牢记,让其扎根于心中,成为一条不能随意僭越的红线,这样才能彻底告别示众式执法的陋习,赢得公众的认可和尊重。

来源:搜狐狐度

知乎用户 搜狐新闻​ 发表

这种方式,完全可以称之为 “赛博式游街”。

是八九十年代有关部门荷枪实弹开着军绿色大卡车装满犯罪分子,在各机关单位门口供人民群众当猴儿一样赏玩,顺便起到一定社会震慑意义——这以上动机和行为的畸形变种。

另外,这种方式,也完全可以称之为 “软柿子好捏型执法”。

失足妇女以及容留失足妇女进行失足工作的房东,当然是违法的,这点毋庸置疑。

但失足妇女为啥就失足了,哪个妇女愿意失足?

还有,但凡有点好的活路,哪个房东心甘情愿的自己的房子变成从事卖淫嫖娼的窝点?

咱往根里捯,还不都是社会边缘群体,还不都是有点走投无路了。

这时候公检法部门是不是应该有针对性的、人性化的加强普法。

劳动部门、妇联啥的紧密跟进,真正解决一些痛点问题,让他们走上正常的生活轨道上来。

现在可好,失足妇女、违法房东,照片扑街了,以后生活的路子也基本扑街了。

小地方,风言风语传的快,以后他们出来了,也基本找不到正经工作,不还得铤而走险么。

说了这么多,我最后再吐个槽,这个派出所名字挺有意思的,叫 “金鸡派出所”,哈哈哈哈。

知乎用户 步痉云 发表

放在街区还是挺影响美观的,甚至可能反而刺激吸引未成年人去游玩。

我比较希望,对性犯罪经历适当公开透露的场合,可以是在婚姻登记处。(狗头)

知乎用户 未直八​ 发表

江西一派出所竖告示牌曝光 “失足妇女”:立牌已拆除 周边商家称不少足浴店已关门

7 月 11 日,网传消息称,在江西赣州南康区某道路上,有派出所立了一块告示牌曝光 “失足妇女”“闲逛召妓人员”“违法房东” 的照片,并称:“此处失足妇女已被拘留!你已进入监控区域,请不必再来此闲逛、游荡,否则将拍照曝光!”这块告示牌下方还注明了举报电话和派出所名称,有网友认为,此举并不是很妥当。

原告示牌上的照片没有经过打码处理

当晚,江西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金鸡派出所在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过程中,工作方法简单,通过竖告示牌警示震慑违法犯罪引发社会关注,已撤除告示牌。

南康区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已拆除立牌

7 月 12 日,记者联系上南康区金鸡路附近的多名商家。商家们告诉记者,这块告示牌确实已经拆除,他们在看到网上的评价之后,也觉得告示牌上的内容不是特别合适,但是附近的 “卖淫嫖娼” 现象确实很明显,“在一条街上,有很多闲散人员都站在路边,招呼过路的人,风气很不好。”

记者注意到,此前的那块告示牌上,既有失足妇女的照片,也有 “闲逛招妓人员” 和房东的照片。照片并没有经过打码处理,而根据这些公开和特定的人物形象,其实很容易就能锁定是哪些人。

金鸡路附近做门窗生意的商家李先生(化名)告诉记者,在他印象中,牌子是前几天才立起来的,因为他前期出门了几天,后面回到门市就发现了那些告示牌,“立着很多个牌子,牌子很醒目,就在河边和路口,后面牌子内容又换了,现在都撤掉了。” 李先生说,他觉得这些公示牌能够起到警告和警示的作用,但是涉及他人的隐私,需要好好考量。

李先生还告诉记者,他住在这里已经十余年时间,对附近的 “涉黄” 问题确实感触很深,他说,自己的朋友问他在哪里开店,他一提名字,别人就会出现奇怪的反应,而牌子的事情在网上引发热议后,街面上的几家足浴店都关门歇业,之前在街边的许多妇女都不见了身影。

记者了解到,2010 年,公安部会同多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加强对卖淫女教育挽救工作的通知》,其中特别强调,各级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卖淫妇女和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的方式羞辱妇女。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张宗耀

知乎用户 封面新闻​ 发表

本来准备开喷,结果人家自己撤了,还算及时

知乎用户 非扯迦南​ 发表

什么叫闲逛、游荡?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连在自己国家闲逛、游荡的权利都没有?(这不是什么高机密地方,就是一条有失足妇女的街道)

这种拍脑袋想出来的东西。说句实话,如果脑壳里面是空的或者是水的话,还是早点退下来比较好

给我套各种帽子之前,请先回答我这个问题,我这个问题是我这个回答的核心,下面的问题是补充我第一句话的。

所以什么是游荡?什么又是闲逛?有标准吗?没标准你随便把人钉耻辱柱上合理?(公权力滥用没见过?河南银行红码这就忘了?)

我整一个回答什么时候写过我支持瓢虫了?怎么几个 nc 跑来怼我说我支持瓢虫。

知乎用户 Mans 发表

吃瓜吃到自己家。

第一,比这严重的问题更值得你们去关注。转移矛盾大法好呀嘿嘿,十八线城市分区小县城片警,这都上热搜了。这热度,怎么也轮不到扫黄警示牌低分辨率光头相片吧?

很多像新号一样的中老年人群在评论区骂娘跳脚,然后被系统和谐了。他们是这种小作坊的目标人群。年轻人不来这种地方的。看不上。

第二,当地人肯定觉得干得漂亮(当然,“镖客” 肯定会不满)。站街 “失足妇女” 多是外地人,她们可以不用顾忌街坊四邻的眼光。但是对周围邻居影响不好。别人来你家串门做客,看到你家邻居是干这个的。是不是对你影响不好?你家孩子晚上放学回家,天天路过看到这个,站在门前倚着门嗑瓜子的 “失足妇女”,是不是对孩子不好?你丈夫天天出门看到这个,是不是不好?

各位感同身受一下,**这不是店铺 KTV,已经是以租客的身份进入到老百姓的生活区了。随时都可以是你的邻居!**你晚上吃饭的时候,隔壁都可以有为爱鼓掌的声音!而且邻居的大铁门开关频率很高。

我只嫌力度不够大,因为现在还有。

第三,要承认的一点,也是唯一被诟病的一点,相片没打码。但是我可不可以用老照片?你看这装修瓷板都知道是十几年前年拍的。当然,还是建议换一块眼睛打码的。某个律师道貌岸然回答 “新时代的游街示众” 我笑了,您可真会挑帽子。名字+身份证号才叫隐私,这破牌子分辨率这么低还都是光头,还隐私呢

第四,说是拉动当地旅游业的,下大棋的,您脑子是不是可以水力发电?

**第五,这个牌子的关注点是 “租客”,你们出租房子的要注意,房客的身份和职业。有没有家庭。现在房子多了不好租,很多人为了租出去,不在乎租客身份反而被连累了。有单独一个老头找你租房子啥的也要小心,不是他本人住,窗帘一拉,摆俩床,人家就开张了。成本很低。**而不是 “头像隐私”“闲逛自由”,人家干这个的,是天天在街上站着。光明正大的很,你跟谁说隐私,脸都不要了,你跟人家讲隐私,很幽默

大家还想了解啥可以留言,嘿嘿。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有人主张从公权力出发没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也没毛病,但我是主张从老实百姓的角度来看,不管你是闯红灯,还是欠钱不还,还是涉毒涉黄只要违法犯罪都可以曝光,就像班上两个同学,面对三令五申的规则,一个违反一个遵守,结果违反的只是受了点小惩戒,遵守的自然会觉得不公。若有心智不成熟的同学是不是觉得我也可以犯,反正就罚点款。(这还是老实百姓角度,若是受害人角度(债权人,被传染性病妻子 / 丈夫等)就更义愤填膺了)再者,曝光这个事可大可小,如果知道做这件事被人知道丢人,就不要去做就是。如果还是没办法,我管不了那么多我就想去做,那就承担被人知道的风险和后果就是。


我理解现在河南赋红码事件引起公愤,因为滥用 gql 侵害百姓的合法权益。但我不理解部分人的阴阳怪气和逻辑和我从遵纪守法老实百姓的角度,你为什么非要从公权力法治的角度跟我 g。那 g 就 g 吧,请问赣州 jf 和赋红码的河南 gf 的主观目的是一样的吗?请问赣州 jf 的主观目的是?请问赋红码事件侵犯的是百姓权益(gf 损害百姓利益),那在红灯区逗留,失足嫖娼不是照样侵犯公众正常的性感情这一法益(违法人员损害百姓利益)?都是侵犯百姓利益,我们不应该一视同仁吗?我们就因为他们都是 “guan”,就不看客观事实而“同仇敌忾” 吗?话说到这,你肯定会说去那里的人不一定要干嘛干嘛,其实男人最了解男人,经常去那种 “众所周知” 的地方的人是真的去路过、闲逛、行善吗?你信吗?


以下为原答案

实不相瞒,赣州是我老家

其实你去看一下赣州的几个官方公众号

你会发现这种事是查得很勤的,隔几天就能看到《警方突袭公寓出租房,多对涉黄男女被抓…》的类似推文更新

尽管查处得这么勤,但这种事还是屡禁不止,所以我猜警方也头痛,才出此下策

就像前段时间风靡一时的闯红灯抓拍

其实赣州的 “曝光执法” 是很常见的(下方链接曝光的还有 05 后)

8 月 30 日前,赣州这些人快去自首

都是赣州的一些官媒,欠钱不还的,倒卖手机卡的等都会给你曝光出来,我估计是这种的确有效,“尝到甜头” 所以…

作为受过教育,对法律略懂一点的公民,认为不该,侵犯肖像权,他们也有尊严…

但作为一个遵纪守法,老实巴交的百姓,我还是希望这种事多多曝光!就像对于罪犯,打什么马赛克嘛,做时不觉得丢人,做了之后曝光出来就觉得丢人了?以德报罪犯,何以报我们这种良民?

知乎用户 特点​ 发表

近日在江西赣州某街头,竖立着一块告示牌,告示牌中清晰的写着 “此处失足女已经被拘留”,“你已经进入监控区,不要闲逛” 等字样,并留下了举报电话,而在告示牌中有被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以及违法房东,均被打了码,对此,派出所工作人员称,告示牌是近期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整治卖淫嫖娼。

警方为了整治当地治安和社会风气,也是绞尽脑汁想出了这样的办法, 实在是太难为人了。

显然,此处的告知牌不仅是在提醒曾经到访过这里的嫖客,失足女已经被抓获归案,而且也在提醒潜在的、准备实施嫖娼的男子放弃打消违法的念头。

众所周知,卖淫嫖娼不仅是有损社会风气的行为,更是违法乃至是犯罪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无论是卖淫者,还是嫖娼着,都将会面临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对此,警方在告示牌中还载明了违法房东的信息,显然是有的房东是为失足女提供了便利条件,对于这样的房东,其行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重则可处以容留卖淫罪的处罚。

当然,对于不知情的房东来讲,如果在事后发现了有人承租房屋是为了从事不法行为,对此不仅是可以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还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而在告示牌中,对相关的违法行为人也打了码,对此虽然是在公示和警示,对此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违法行为人是否存在肖像权等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由于警方曝光违法人员行为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行使正当的监督需要,更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毕竟这种卖淫嫖娼的行为不仅败坏了当地的风气,更容易滋生病毒的传播,为此警方对其进行了严厉打击,也是在净化社会风气。

知乎用户 张梓朕​ 发表

曝光事实上是一个迫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

**但不得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所以得打码。

但是明晃晃告诉这一片的人,这地儿就是个嫖娼的!相信谁心里都不好过。

普通居民心里更不好过,人一提起,嗷就是那个鸡窝啊。

知乎用户 小石子 发表

在我看来,这就是资本在用法学逻辑树立资本主义的话语霸权与政治正确,目的是驯化政治权力,把权力转移给资本。

最早这一套逻辑专门祸害学法学的人,一方面,法学院不学数学,让学法学的人不识数,缺乏最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

另一方面,法学歪理不讲概率,不讲数量关系,各种的偷换概念和碎片化说理,把这不少不识数的人变成公知混账和资本恶犬。

最经典的混账逻辑是:大法党们无底线的鼓吹 “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程序正义”,听起来特别好听,所谓 “宁肯放纵 100 个坏人,也不能让一个好人蒙受不白之冤。”

是不是看起来特别仗义

假仗义!

当放纵一百个坏人成为制度逻辑时,被放纵的坏人能不能把作恶当产业?100 个坏人通过作恶牟利,就会有 1000 个好人受到伤害。你凭什么 “慷这 1000 个好人之慨” 来成全自己的仗义?

更何况,你真的是为了那一个被冤枉的好人吗?你是为保护作恶产业的利益!

为什么法学学生会信这些混账逻辑?因为不识数啊!不讲概率的推理就是耍流氓!只要让法学学生不识数,混账逻辑就能大行其道!

还有法无授权不可为,如果分明是恶,政府没有法律授权,一律不得干预,只能给资本吃人提供更好的便利。

具体到这件事情,当地做法是否合理?

我只知道,当地警方没有侵犯他人隐私!所有的人都打码了!为什么知乎上的法学恶犬还这么不依不饶?

不就是想树立资本主义的政治正确吗?不就是让所有体制内的人都认可这种政治正确吗,拿 “法无授权不得为” 作为懒政的借口吗?把政府的权力彻底绑住了,权力不会消失,会跑到资本手里。

其实,看看提问的人是谁就知道怎么回事。腾讯新闻,财经十一人,财新网。

呵呵。

以前是在中国大学的法学院培养混账,现在媒体发达了,开始法学大众化了。

当以后某一天,满大街都是资本恶犬时,他们的目的也就达成了。

知乎用户 果酱君​ 发表

基层派出所但要不是被考核逼急啦,断不会出此下策。

那些照片实在没有必要发出来,毕竟失足女也有隐私权,其余无可厚非。

知乎用户 二民​ 发表

他们违法了应该由法律处理。

我看那些抓到卖淫嫖娼的都会打码,而不是这样示众。

法律是为了惩恶扬善,不是为了让能够改正的人彻底社死。

该处理方式应该违法。

知乎用户 阅读修身​ 发表

唉,说一堆都说不到重点上

一个人的相貌不是隐私(X3),但人脸数据是属于 “生物识别数据” 而受法律保护

未经个人同意,同时(X3) 利用俏像牟利或刻意丑化,才会涉及肖像权,绝大多数场景下,这是一项经济权利

另外,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句话,“授权” 二字不单指法律条文有没有写,法律条文上没写清楚的东西多了去了,不要瞎理解

这个案例其实很明显是不违法的,若难以理解,想想那些闯红灯拍照公布,直播执法你就明白了,难不成别的案件类型可以,唯独嫖娼就有优待么?即便是杀人放火,法院没判,那人家也只是嫌疑人嘛

至于方法能否优化,看起来没那么突兀,那是另外一件事

而是否滥用,要件为是否损害公众利益或公序良俗,多数情况下这就是笔烂账

例如嫖娼成风的地方和基本没人嫖娼的地方,这个平衡点肯定是不一样的

若非要我给个建议,我只能说 —– 在绝大多数地区不提倡这样搞,在嫖娼成风的地方,屡禁不止的。。。。说句实在的。。。我建议游街。。。

我们日常说的治乱世用重典,这句话其实牵涉到另外一个很大的议题 —“平衡执法成本”,不要只认为自由的空气你我都有份,其实这个执法成本,你我也都有份支付。。。。

知乎用户 Twinsen​ 发表

其实基层有时候就需要来点这种接地气的执法方式,才能震慑一些违法行为。

有人说,「失足妇女」和「违法房东」的行为,侵犯了相关人员的隐私权。

我不这么看。

「隐私权」属于「私」的领域,而行政执法属于「公」的领域,因此行政执法其实完全可以对抗当事人的隐私权。

换句话说,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公众对此有权知悉。

更何况,这些照片都进行了打码操作,反而是为了保护他们的隐私。

当然有些人对此有不同看法,甚至包括一些权威专家。曾经听过一次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同志授课,其中就讲到了行政处罚公开的问题。

这位同志提到:行政处罚在网上公开,是为了符合相关法规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而非通过「声誉罚」的方式来惩罚当事人。

因此,他建议在网上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时,应当隐去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

隐去当事人的身份证号、住址我可以理解,但我认为名字是不该隐去的。

就像在公开的刑事判决书中,也不会隐去犯罪分子的名字,其实是一个道理。

知乎用户 忘忧草​​ 发表

徘徊也是一种罪了吗?哪条法律说就算你没金钱交易,你没脱衣服,你甚至没看到女人。你在街上逛一逛也算在进行性交易,就有把你曝光或者抓起来的理由。我国法治真的是蒸蒸日上 [大笑]

知乎用户 超高校级的纸张 发表

与近期在行程中看到的另一处的宣传标语," 大家勿打架,打赢进公安,打输进医院 “,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劝和气、弘扬正能量之举

知乎用户 勋滕 发表

打击卖淫嫖娼实际上是很难得一件事。

因为出来卖赚的实在太多了。

在这行干上一个月,基本就干不了其他工作了。

每天只要化妆打扮好自己就能月入几万。

当个白领累死累活不过六七千。

落差太大。

“为买房下海,被抓时已经存了 160 万”

“提供卖淫场所,被抓时已经赚了 200 万”

都是这两年的新闻。

而且这行业养活了无数的会所、KTV 和社会闲散人员。

扫黄扫的太厉害了,又会引起其他的社会问题。

但是卖淫又是必须打击的犯罪行为。

不仅是卖淫本身的问题,比如降低社会道德传播疾病等等,

而是黄赌毒不分家,大部分卖淫女赚的钱,又都花在了赌博和吸毒上,

能存下来巨款的反而是异类。

这些人到了卖不动的时候,往往又会走上其他犯罪道路,犯下更严重的罪行。

无论是从阻止犯罪的角度,还是从拯救失足妇女的角度。

使用一些更有效的手段都是无法避免的事情。

只不过,“多做多错” 本来就是社会上的一种规律。

在这个世界上想做点真正的好事是很难的。

所以,能看到这个告示牌出现,还是挺让人欣慰的。

至少还有人在想办法办实事,而不是为了避险啥都不敢干。

至于那些只会嗡嗡嗡的苍蝇,怎么可能懂这些道理呢?

知乎用户 布鹿 发表

支持打击卖淫嫖娼行为!

别把这个和包养和约 p 混为一谈。

都是男女那点事,为什么卖淫嫖娼是犯罪?要被打击?

那是因为卖淫嫖娼危害非常大,例如,最近一个新闻看到没?山东一女生在车里被妇女扇耳光,逼她卖淫。

这就是卖淫嫖娼带来的——逼良为娼。

有人逼女生去卖淫,可是有人逼女生去约泡么?都是男女那点事,性质完全不同。

所以别拿约炮什么的来混淆卖淫嫖娼的概念,不是一码事。

约炮和包养,当然也有危害,但是卖淫嫖娼带来的一系列犯罪,那危害是更更更更大的!

如果说约炮危害等于吸烟,那卖淫嫖娼危害就是吸毒。不是一个档次的。

所以都是男女那点事,危害重的卖淫嫖娼要列为犯罪行为。危害轻的包养和约炮,这是道德问题。

知乎用户 梅东 发表

这不是个例,很多执法人员都不懂法,当然,这只是权力的小任性,罚酒两杯就行了,就像平民改健康码会被抓,郑州夏季八赋黄码就罚酒两杯,你一个经营物流的没做好工作导致快递带病毒了会吃官家饭,他负责防疫的领导失职了把大半个中国拖下水,他还能继续啃市民的血肉,fa 制就是这么有幽默感

知乎用户 低配版海灵顿 发表

失足妇女被消灭的地方,可以看见墙外有两个人,一个在闲逛,还有一个也在闲逛。

这失足的妇女,奇怪而高,我生平没有见过这样奇怪而高的女人。她仿佛要离开人间而去,使闲逛的人仰面不再看见。然而现在天空却非常之蓝,它的口角上现出微笑,似乎自以为大有深意,而将繁霜洒在闲逛者的头上。

我不知道那些闲逛者叫什么名字。

哇的一声,失足的人们走过了。

我忽而听到夜半的笑声,吃吃地,似乎不愿意惊动睡着的人,然而四围的空气都应和着笑。夜半,没有别的人,我即刻听出这声音就在我嘴里,我也即刻被这笑声所驱逐,回进自己的房,把煤油灯拧亮,打开知乎。

后窗的玻璃上丁丁地响,还有许多小飞虫乱撞。不多久,几个进来了,许是从窗纸的破孔进来的。它们一进来,又在玻璃的灯罩上撞得丁丁地响。

于是我知道,这些小飞虫也失足了,它们可怜、可笑、可恨、可杀。

我打一个呵欠,点起一支纸烟,喷出烟来,对着灯默默地敬奠自己的脚。

我不知道这双长满腿毛的脚,明天应该失足,还是闲逛

知乎用户 木风​ 发表

想必此处也是个卖淫嫖娼重灾区了,多次整改仍然不见成效,毕竟现在没有收容教养了,卖淫女抓到了也就拘留几天,出来了可以继续狡兔三窟,甚至增加了打游击战的经验。

近些年,卖淫嫖娼通过单身公寓,日租房的模式开展的愈发猖獗,也是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不仅仅打击卖淫嫖娼人员,明知卖淫嫖娼依旧提供场所的房东一样在这范围,当地公安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忘了考虑群众的朴素情感接受程度,对于公安来说抓卖淫嫖娼这也许是稀松平常的事,都不值得一提,但是老百姓哪见过这架势,这宣传标语显然太过赤裸,哪怕给人脸打了马赛克,恐怕依旧很难让人接受吧,仿佛自己的隐私也被侵犯了一般,用词用语也是和放火烧山牢底座穿有异曲同工之处,过于粗劣了,实在不符合当下社会的文明建设,建议当地公安在这种公开场合的宣教行为还是要慎之又慎。

知乎用户 杭城小警 发表

我的感性让我为之叫好

我的理性让我说这不行

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光靠批判一个个案例,根本看不到达成的一天。

知乎用户 迟迟不到 发表

“此处失足妇女已被拘留!你已进入监控区域,请不必再来此闲逛、游荡,否则将拍照曝光!” 这是江西赣州某派出所立的一块公示牌的内容,上面还有 “失足妇女”、“闲逛招妓人员”、“违法房东” 的照片,不过,照片都是经过打码的。公示牌上还有“举报组织卖淫团伙,重奖!”“房东提供卖淫嫖娼场所,拘留!” 的内容,后面留有举报电话。极目新闻的记者就这个公示牌联系了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说这个告示牌是派出所立的,目的是整治卖淫嫖娼。

事件曝光以后,当地回应称,该告示牌确有不妥,已经撤掉。

从目的上来说,当地派出所为了打击违法犯罪,想出这种办法,确实是出于好意。但是具体方式方法上,引起争议,也确实是存在欠妥的地方的。

一、公示的这些人员确实存在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根据目前的法律,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还构不成犯罪,最高只能处以十五日拘留,5000 元罚款。

但是,如果房东明知租客租房用于卖淫,那性质可就完全不一样了,属于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构成容留卖淫

而容留卖淫很容易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说并非只要容留卖淫,就必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司法解释,容留卖淫罪的门槛是很低的,很容易就会构成犯罪,比如 “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等,都可以构成犯罪。

而即便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容留卖淫也和卖淫、嫖娼的处罚尺度是一样的,最高可以处十五日拘留、并处 5000 元罚款。

所以,当地派出所公示的这些人员涉嫌违法是没有错的。

二、公示行为欠妥。

不过,虽然说这些派出所公示宣传的内容没有错,但是公示这种行为却有些欠妥了。

这是因为,对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已经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就不该再在法律之外对其进行额外的处罚。对于行政机关,行政法的原则是法无授权即不可违。法律并没有授权警方在对违法人员处罚之后,还有权公示被处理人员的个人信息。

所以,发布通报,进行普法宣传虽然没有错。但如果在普法宣传里,张贴相关人员的信息,使其他人可以明显知道这些人是谁,就不合适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在这个公示牌上,虽然已经对相关违法人员面部进行了打码处理,但结合其设立的地点以及公示内容,足以使其他人确定房东的信息,失足妇女的信息,已经侵犯了相关人员的权利,所以说是不妥当的。

当地发现不妥以后,迅速撤销公示牌,停止侵害,知错就改,是一种值得鼓励的行为。

知乎用户 火云​ 发表

个人觉得这个事情没什么不妥,

第一,照片都已打码,无论是朴壳也好,始祖妇女也好,还是房东也好,都看不到脸,朴壳放出来以后阔以回家给老婆交代是当自愿者去了,所以几天没回家也联系不上,始祖呢无论是换一个地方接生意,还是找个老实人从良,都没有人知道她之前的故事,唯一受损失的是房东,就是这房子少收几个月的房租,但是后面他这房子照样好租出去,把价格一涨,很快就收回利润了,

第二,老司机都晓得,这种地方一旦形成旅游景点并传开,那么正常人都不会在这里行走,你在走路突然一个始祖大妹子把你叫住是不是很恶心,你打电话投诉或抱景,反而你的个人信息被景方透露出去,第二天你家窗子被嗨涩会砸了,门锁被不明人士粘了,你还敢抱景不,所以啊,这种地方一旦形成旅游景点并传开,人家都晓得这里始祖背后有保护伞,甚至汁夫上也有不少始祖从业人员给她们洗白,所以能来这里的只有两种人,一就是朴壳,二就是各种保护伞,吧这些人曝光有什么问题(其实更多是提醒这些人该换个地方旅游了)

知乎用户 朱栗敏 发表

完全支持,违法成本低,就给他加道德的成本

知乎用户 在下萝莉控 io 发表

要我说,我觉得挺好的啊!反正我是支持的!

让这些人社死不失为一个妙招啊!

有瘾的自己回家买个充气的玩具自己嗨呗,非要出来找什么失足妇女。

性生活又不啥丢人的事!

刚建国的时候,不都取缔了这些不良的东西,并且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这种失足妇女几乎绝迹了。

怎么这玩意又回来了呢?

知乎用户 香樟连翘​ 发表

亮点是

金鸡派出所

知乎用户 远方的刘哥 发表

正事不干,就喜欢做这些简单的事,成本低的事。

知乎用户 电脑或游戏问题 发表

你曝光失足妇女、女票客以及提供场所的房东也就算了…… 为啥在那里闲逛、游荡也要曝光?

我晚上吃饱了撑着,出来溜溜弯也不行么?退一万步讲,就算我是抱着 “拯救失足妇女” 的心态过去的,到那里发现人都被抓完了,只好失望而归…… 是不是第二天我的帅气逼人的照片就出现在公告栏了?

都说 “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君子”,我这啥也没干,就成“yin 棍” 了呗,还得张贴在那里让来往的大爷大妈点评。

知乎用户 间歇性失智症 发表

行政领域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的执法应当限于行政法律、法规授权这些机关做出的行为。换句话说,法律中如果没有允许公安机关去公布这些被处罚的失足妇女和违法房东,那公安机关擅自立牌公布,就已经超过了行政法授权的边界。

看一眼《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说允许公安机关进行公示或公告,案件中公安机关的行为可能已经构成行政违法了: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行政机关如何行使权力,行使权力的边界如何划分,都需要行政法进行规制。行政法永远是一部拉住权利机关打向公民拳头的法律。

知乎用户 泡芙鱼​ 发表

中国警察没有边界感,警察不对人民、公民负责,只对法律负责。

说的赤裸裸点,警察只需要确保打击犯罪,甚至可以不用阻止犯罪。法律意识明显的国家,警察钓鱼执法都是常见的并且合理合法的。

这件事警察正确的处理方式是雇佣人过去钓鱼,然后再以卖淫嫖娼去抓捕。因为是钓鱼执证据应该很好固定。

美国警察的执法逻辑和方式,值得中国警察好好学习。

知乎用户 不需要冷静​ 发表

一帮嫖客在这抨击现实了!

笑死,这种地方干啥的别说本地人了,外地人在附近住两天心里就有数了,哪个正经遛弯的能遛到这个地方?

知乎用户 旭日长虹​ 发表

知道为什么杜蕾斯业绩滑铁卢吗?

因为流调!!!!


以上就是个段子,如构成侵权,私信删除。

知乎用户 牛死了还牛的不行​ 发表

这问题下看到有人阴阳怪气就觉得好笑,

卖淫嫖娼看起来你情我愿的交易,

背后引发的道德堕落和艾滋病才是最可怕的,

还是成都犀浦街道办横幅那句话:

房东只租不管,离犯罪不远。

知乎用户 一株冬青​​ 发表

某些地方挂嫖客信息的时候你们不是这么说的呀?

任何一件事,只要不双标,我就没意见。

知乎用户 家里蹲大学校长 发表

有用,但意义不大。

很久以前,

中共中央扫黄打非办公室”,发布过一个叫做 “关于依法取缔 50 本淫秽图书” 的公告。

我一个朋友看到这公告后,按图索骥,到处去找,终于把这 50 本书找全了。


记错了?是四十本吗?


随手百度了下,

阿宾排行倒数第一。

白洁排行倒数第十。

中央的扫黄办专业程度还是很高的。

知乎用户 不晚 发表

我媳妇看到这个新闻,非常愤怒:

这么好的做法,为什么要道歉撤回?

这么好的创意,为什么不全国推广?

知乎用户 扫地僧 发表

甘谷拜 · 卡蒂娅瓦迪!

知乎用户 影予木 发表

卖淫女就卖淫女呗,还整个什么 “失足妇女”,嫖客就嫖客呗,还闲逛人员,这年头,暴力机关公布违法犯罪人员照片也能上热搜的,还有认认真真说侵犯肖像权隐私权的答主?可见知乎水平肉眼可见的下降。

知乎用户 玩啥啥悲剧 发表

新时代的游街示众。

依法治国这么多年,违法乱想依旧时有出现,尤其执法单位干出这种事儿,丢脸。

知乎用户 小安律师​ 发表

所以我一直想问,这种非人哉想出来的办法,到底动机是什么?让舆论施压迫使上级对此类案件做改动吧?不然就这智商,能过公考笔试,我姓倒过来写。

知乎用户 丁冥锋 发表

个人表示非常支持,希望可以作为一个标杆,实施在更多的社会治理方面!

我一直认为,最有效的约束不是道德的感化,而是有效的制度法规。

特别是在现如今道德界限逐渐模糊!法律和意识形态逐渐被西方国家渗透,其法律更多的是关注罪犯权益,意识形态趋向于以包容为借口放纵这些有违伦理的行为!

知乎用户 CaiZM 发表

要不来个官员资产曝光??

知乎用户 木同君丶​ 发表

权力无法无天的具体表现,全国到处都是。执法的不懂法,因为他们违法了只需要改进就是了,无关痛痒。百法可刑人,但有些就不是人。

怎么没看到政府把贪官污吏打到广告牌上呢?

最近河南赋红码违法了吗?从处理结果来看就没有违法。村镇银行取不了款有法律在管吗?大概率没有,领导说什么就是什么。

知乎用户 梁有标 发表

派出所张贴牌子公示的处理方法,虽出发点是正当的,但还是有点涉嫌违法违规,理由如下:

1、卖淫嫖娼行为只要是没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均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一般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将违法行为人信息向社会广而告之,即:并没有规定有向社会公告的行政处罚方式,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采取广而告之的方式,显然无法律依据,也缺乏合理性。

2、违法行为人已经接受了拘留或罚款的处罚,现在其个人信息又被公布出来让大众知晓,相当于其又被迫接受了名誉受损的惩罚,一个违法行为被施以了两次惩处,而且第二次惩处(被公布个人信息)还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且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名誉权(违法行为人也有名誉权、隐私权),这显然是违法的,即便出发点再正当,但因该行政处罚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以及合理性,故应当予以纠正。

这种竖立大牌子方式,不得不让人想起了过去的那种审判犯人时的游街示众行为,既从肉体上惩处犯人,又在名誉上搞臭犯人,很显然这种粗暴、野蛮惩处方式,是与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背道而驰的,因为即使是犯人,他也有尊严,也应当享受基本的人权保护。更何况人家只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已。

以上意见供参考,欢迎拍砖。

孙俊俊律师

120 次咨询

5.0

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2048 次赞同

去咨询

知乎用户 孙俊俊律师​ 发表

毫无疑问,这种告示牌的形式确实是欠妥的。

个人认为,许多基层单位之所以会出现类似的错误,究其原因就在于难以在**依法办事与形式创新**之间的寻找到合适的度。或者说,无法兼顾依法办事与形式创新。

派出所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因为预防打击违法行为是派出所的职责所在,相较于打击违法行为而言,预防违法行为则更为重要。这种告示牌可以很大程度上以儆效尤,防止更多的人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确实会起到一定的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作用。

但是换个角度思考的话,**这无疑侵犯了这些违法行为人的隐私,**尽管照片上打了码,但是熟悉的人还是能够一眼认出来的。再进一步说,对于他们的尊严也是一种侵犯。甚至与古代游街示众有些类似。这种做法肯定是不符合当前法治精神的。

所以,为了预防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而创新工作形式是一件好事,但是在法治化的文明社会下,**一种新的工作形式不仅要考虑效率,而且也要考虑法律。**如何兼顾两者、权衡两者,是基层单位和领导要重视起来的问题,否则,不仅对工作的开展没有好处,还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知乎用户 布可布可​ 发表

扩展思维啊,不如官方来认证是不是原装正品,否则不得收高价彩礼。(⁎⚈᷀᷁ᴗ⚈᷀᷁⁎)

知乎用户 玄子 发表

可能也是江西彩礼那么高的原因之一吧……

打击路边摊,才能垄断集贸市场的价格。

这个告示牌也会成为网红打卡地,我都怀疑这是为了拉动当地旅游业,下的一步大棋……


对于告示中的话题本身,按惯例邀请

@城市猎人

中国男性受到的两性教育

女性的家国情怀弱于男性么?从风俗业的讨论说起

知乎用户 尼尼尼 发表

我倒是觉得,这么做除了能告诉老色批们,这个地方已经被取缔了,你赶紧去别的地方吧。

没有其他作用,只是节省了这群嫖客的时间而已。

话说,你这个牌子怎么可能有用呢?

有哪个嫖客不知道招妓是违法的,有哪个失足妇女不知道卖淫是要进去的?

这个还需要普法吗?难道?

关键是你这个牌子有什么震慑作用啊。

对了,明朝的时候,朱元璋也这么干过。

剥了贪官的皮,塞满稻草,然后警示后来的官员老实点,敢贪污就是这么个下场。

明朝就没有贪污了吗?

所以啊,我觉得违法犯罪行为会不会少,可不在于你搞这些幺蛾子

关键还是看你管不管,管的好不好。

比如遛狗不牵绳吧,那就是没人管,看到了和没看到一样,所以不牵绳的无良狗主人才这么多。

电动车逆行,那也是没有人管,所以这些外卖小哥纷纷放飞自我,想怎么开就怎么开。

你这个卖淫也是,你这个牌子没用。

如果一点只要开起来,那么就能被查处,干这行的人就会觉得风险太高,无利可图。

自然就不会去干了。

这才是最实在的。

知乎用户 乌麻布​ 发表

天天往屎坑跑,还怪别人说你喜欢闻丑味!!!!

弄得挺好,有些事,就是违法成本太低了,才养出这么多老赖!

违法占座,拘留 20 天,警告 3 次直接执行,看谁还敢占座!

讲什么人情、讲什么关系。还什么人情社会!!!

知乎用户 brutallus 发表

那么多但反对。。

没长脑子?? 警示牌上明明打了码的。

是不是卖淫嫖娼不用管了??

还是你们这些违法惯了。

屁大点事去。。还搞成热搜。

真是服了。1 个小时不到 300 个回答。

大多是阴阳怪气的。连图片都不细看 。

水军水的也有点意思好不 。

带话题 也带个正常的。。 支持违法 。。都带着爽 。

那么这些号上,骂唐山的事情 干什么 。你们都支持违法了。不就是支持唐山打人吗?

带节奏也带点脑子。。这样 kpi 才有 。。玩过头了。。把人当傻子??

知乎用户 走在天堂路 发表

我就纳了闷了,我寻思这照片不都打了码糊的啥都看不出来了,一个个都在说不合法为什么我没看到有人说出来违反了哪条法律,侵犯了谁的权利。回答基本上全是一味抖机灵宣泄情绪,本地人只感觉大快人心。顺便提一嘴,这块打击了之后,市内另一个 窝这几天都没怎么看到有出来拉客的了。

知乎用户 爱打排球的小胖子​ 发表

有些人自己主动放弃人权就算了,还要骂那些尊重人权的人,我真的理解不了。当然这句话也可以说得很难听,所以还是算了,你们开心就好,真希望未来刀架在你们脖子上的时候你能大声说出 “感恩”。

知乎用户 神三辰​ 发表

[图片]

知乎用户 黄裳 发表

挺好的,再说也已经打码了。

劝大家不要和嫖客共情。

知乎用户 猎晏焱 发表

一群伪君子,一口一个法律

那我只能祝博爱平等的你们,结婚之后发现自己娶回来的是个妓女

或者以后我创立一个失足妇女互助会,专门让失足妇女找你们这种心怀天下的人结婚

爱情是高尚平等的嘛,那只能请你们先上咯

知乎用户 嘿嘿嘿 发表

我们能不能说:

『金鸡路』是鸡活动的路?

-- 不能!

-- 但是你们做了

贴完标签,一时为失足,一日违法,终身背负。

这算不算犯法?如果算就是知法犯法

知乎用户 lauv 发表

涉及到那些十六七岁犯罪杀人的罪犯,就各种法律保护,从网络从现实让这个罪犯消失,让他能够 “重新做人”。

然后怎么到了这里,就直接告示牌曝光,生怕这些人死不了啦?

知乎用户 林广白 发表

贪官地痞老赖也这么干就好了

知乎用户 吨吨吨吨吨 发表

知乎用户 kazemi 发表

坚决抵制卖淫嫖娼行为,人人都去谁还会讨高价媳妇,买房,买车,置办酒席,怎么带动 gdb

知乎用户 啧啧啧啧啧 发表

不合法,但挺冤枉。

典型的有心办事,但方法不对落人话柄。

正常来说派出所不会这么无聊搞这些东西,除非有人报警反映问题。

比如好端端一个姑娘在楼下等人,过来个油腻大叔就问人家多少钱,人家肯定生气报警,民警来了也只能教育教育放走。这种问题发生的多了派出所肯定得想办法解决,只是这次解决的办法确实有问题,派出所光想着怎么把事办了,没想过怎么把(撇)事(清)办(责)好(任)。

单就上面假设的情况来说,耗时间就是最好的办法,派出所处理了也只是费力不讨好,毕竟真正不堪其扰的只有在这里居住的老百姓而已。

所以我就常跟同事说,干公职的,想把自己心里那点责任心、正义感贯彻到底,就得有 “大不了这身衣服不要了” 的觉悟,不然早晚变成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的老油条。

知乎用户 Dolja​ 发表

这个时代,中国境内如果不是被人身控制,被迫卖淫的土壤已经极小。

这个时代,如果不是患有重病,身有残疾,除了卖淫,女性还有很多养活自己的办法。

这个时代,其实主动卖淫并不影响什么,甚至一定程度有利于社会和谐?但是坚定不移打击卖淫不是政治正确是为了遏制伤口面恶化生疮流脓。不与错误的人共情,就不会去指责警方吧。

知乎用户 猜猜我隔壁是谁 发表

执法机关违法就是硬气。

知乎用户 陆羽​ 发表

对百姓,怎么搞都行

对自己,送锦旗都能进去

知乎用户 霍彻尔 发表

卖淫的女性并不是某些人口中那些已经毫无羞耻感的人,相反其中挺多人还是很担心自己的名声的

最近才看了一个视频,男的招嫖并进行网络直播,结果播着播着女方好友打了电话过来,告诉女方她被直播了

那女的真的一瞬间就哭出来了,嘴里还说 “别人都知道我是 了,该怎么办”,先码这里,我等会把视频找出来之后放上来

知乎用户 小新迷了鹿 发表

人权与法治。

你法我笑。

知乎用户 梦夜樱 发表

江西很多政府都这样

压根不考虑公式方式合理合法性

犯罪嫌疑人打码,下面这种丢个垃圾放到全区公众号上公示(码是我加的)

还有离谱的人家闯红灯把身份证号码都发出来了

每次留言提示根本没人管

知乎用户 断梦 发表

立牌子,这种非常久远的、任意践踏人权的东西,竟然借尸还魂,会在现代社会中又堂而皇之的出现。这是知法犯法,这是践踏人权。

赋红码,这种只是用于防疫流调的技术,竟然被用来对付普通群众的出行。这种行为更恶劣,限制人身自由,应该严厉追责,不应该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社会发展到现在,感觉以法治国越来越难以推进,最大的阻力竟然是整天喊着_以法治国_的地方政府和相关权力部门,感觉是不是有些讽刺。

知乎用户 zydchina​ 发表

啥是失足妇女?违法房东我倒是知道。

虽说最近在写江西那边的事儿,但是是将近 100 年前的事呀。

知乎的推荐要改!

唉,怎么评价?就当是拯救失足妇女了吧。

知乎用户 鲁班路 40 号 发表

所以我一直跟群友说,不要去找站街,她们没交保护费,经常被用来冲业绩。

要去就去开在市中心繁华地段那种,能够二十四小时营业的店。

里面的技师都能拍着胸脯告诉你这里非常安全。

或者自己带到贵一点的酒店去,别去那种几十块的小旅馆,前台会给派出所打电话对你精准查房。

多花那点钱完全值得。

知乎用户 Summer 发表

知乎用户 雷老虎 发表

想出成绩是好事;

我们的人民警察也很辛苦;

大事情,小事情,都要去管;

某村镇银行出事了;

某领导被抓了;

弹弹叫痛被下线了;

是不是也要去立块牌子,

这块牌子立在哪里 城管不管吗?

城管呢,牌子立在这里,应该是堵塞交通,影响城市美观吧!

知乎用户 周仕云华羊绒背心 发表

我觉得这样的做法好,我要说不好,会不会有人认为我支持男性去帮助那些 “失足妇女”?

但是吧,这种做法属于杀鸡取卵,看起来是打击了非法 x 交易,提高了正规交易的价格,但是会很大程度上造成买方市场的萎缩,都 TMD 萎缩了,必然会影响正规的交易总量,恐怕会降低广大执法者的隐形福利水平。

所以说,为管理者计,这种做法还是有点过于激进。

知乎用户 fuccc 发表

黄、赌、毒用什么手段打击我都支持。

社会越公平、正义,黄赌毒就越少。

唯有严厉打击黄、赌、毒,才能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知乎用户 清心醉蝦​ 发表

看错了个字,我还以为是悬赏 “失踪妇女” 呢。嗯,看来失足比失踪还可怕。

知乎用户 翼子 发表

法治精神得到完美践行。

建议全国推广,谁拦着就是破坏我国完善法治进城。千万别选择性执法。

例如,荷兰打人者或者非法集会者,你总要选择一方曝光个吧。

知乎用户 热心网友树先生 发表

希望在贪官污吏门前也立一块牌子,此处 “苍蝇老虎” 已拘留。举报贪污重赏,行贿受贿拘留。

知乎用户 山有木兮木有枝 发表

能不能也这样曝光贪官和私人会所

知乎用户 衡山杠精周敦儒 发表

好!建议在市政府门口曝光贪官污吏的照片,以儆效尤!

知乎用户 黑衣大葛戈 发表

建议成成立一个卖淫和嫖客信息网,实时动态公布。

知乎用户 卷不动 发表

也是哭笑不得了,江西发那么大洪灾,没得到广泛关注,却老是因为这些负面的小事情,闹上全国热搜。

也许,那个地带,真的就是风气顽疾,也许那帮人,真就是每次都治标不治本。这就和抓小偷一样,每次就那帮人,每次就那个地带,你突击行动,他们就跑了,或者关几天,罚点款,最后又能怎样?和脚气一样,反反复复。执法人员,用法律手段,已经变成隔靴搔痒,而老百姓的生活还要继续,还要正常化,相关投诉和案子又连续不断。这确实,挺为难的。

这次,也算,做一个法外方式的尝试。有点,把人名声搞臭的意思。你们别再在我这块折腾我们了,你们去别的地儿吧,求求了。

但,不知谁把这事当新闻搞大了,一下子就上纲上线了。

唉~基层管理,是真的难。不在其位,难同其理。有时,理是那么个理,但,真在其位了,换位思考,你说该咋办?面对当地普通老百姓的诉求,你该咋办?

知乎用户 一个船员 发表

别的地方不好说 但江西这么干必须理解 外省没资格批判 江西老表每天负债前行 动辄几十万彩礼娶个妓女回来你能接受?妓女骗婚出轨彩礼不退你能接受?

知乎用户 拳狮小动保​ 发表

河南银行暴雷,强行赋红码,人才补助烂尾楼,易烊天玺明星考编违规,中考违规,上海本地疫情管理混乱,本地单位吃卡拿要

以上我通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好当没发生过,降热搜,冷处理

啊,扫黄,我社会主义优越性铁拳出击

重拳出击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从检察官下场查抄新华字典,到派出所公示 “失足妇女”,反映出我国不少法律相关人员本身缺乏法律意识,或者干脆知法犯法。对公权力的监督必须借助最广泛的群众监督,若是只有“自我监督” 无异于放纵,对那些毫无法律意识,知法犯法的公务员必须有足够的惩戒机制,不然公权力必然会被滥用。这个案例中的反馈还算及时,只有公开透明,才有公平公正。

知乎用户 长弓玄刃 发表

讲点良心吧,虽然方法简单粗暴,但是核心上公安真的没错。

知乎用户 邵佳乐 律师​ 发表

这智商怎么当领导的?领导不懂,下面做广告牌的也不懂事?还不出来背锅?

知乎用户 sky 发表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卖淫嫖娼同罪,建议曝光嫖娼犯。警告:你已经因为嫖娼被拘留、罚款,请不要来此闲逛、逗留!

知乎用户 东四 发表

都已经这么不尊重隐私了,为什么不曝光联系方式???

知乎用户 离乾 发表

有点地方横穿马路都会大屏幕曝光。

知乎用户 何事惊慌 发表

支持,现行的法律三观有问题

知乎用户 仁守 发表

起码给人打个马赛克,是吧。

打码发就只是警示了。

知乎用户 九周三十六俊​ 发表

普法一直效果甚微,就没想想为什么?能不能先给这些人普普法?

知乎用户 赵进 发表

失足产生的价值不如进厂打螺丝。

等到产生的价值比打螺丝高了,就不会抓了。

江西是不是因为彩礼高,对女性失足的价值衡量也更加严厉。

知乎用户 蓝莓汁 发表

这不就是法盲执法吗?
失去公正公信的法律,危害性无可估量。

知乎用户 公民铁流 发表

这反而会让人觉得,恩,就是这里,没找错地方。

知乎用户 哈哈 发表

01

广东有句俗语:斩脚趾避沙虫,意思是如果脚长了虫,不管脚趾头是否健康,能不能救,反正就把脚趾一刀切,这样就没有虫了。简单、粗暴、快捷,立竿见影有成效。

金鸡派出所治理区域内风俗问题就是用了这样的简便、立竿见影的方案。

生生被划出的一个红灯区,这个区域就没有良民了吗?这些人回家尴尬吗?他(她)们会被歧视吗?

我弱弱地请教一下领导:贵所是如何确认这片区域都是风俗的?检察院和法院都确认了吗?

02

风俗业非法,一直就没有争议。非法的活动大多都隐晦藏身于犄角旮旯,在狭缝中存活。如此光明正大公示,只是方便相关从业者与客户转移,换个地点而已。

如此高调立牌,除了恶心一下周边的居民,很难看出有抓到老鼠的时效。那这个立牌的目的是什么呢?

知乎用户 陈晓 发表

百度了一下,卖淫嫖娼不属于刑事犯罪。强迫卖淫嫖娼是刑事犯罪,其中强迫他人的是罪犯、被强迫的是被害人。

基于以上,是不是有可能被害人被公示通报,罪犯因相关规定不能公示。

也不完全反对这种通报形式,但是!刑事犯、老赖、贪污人员也必须公示,线上、线下永久公示!!!这些垃圾都有隐私权,失足妇女反而没有了?!要公示一块公示,按照罪责大小定照片大小,否则就是欺软怕硬、捏软柿子行为!

知乎用户 wlululw​ 发表

什么破告示,搞得这个小区房价下跌,房租下跌,警方应该好好反省一下。

如果不会引起房价下跌,反而让人感觉小区是个聚宝盆,邻居都很有钱,还傻白甜,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知乎用户 应子糖 发表

非常支持,

希望黑恶分子,

贪官污吏,

携款跑路者,

也这么曝光,

曝光牌就挂在他们家的小区,别墅门口以及单元楼门口,

当然了,记得打个码。

知乎用户 二十世纪的玉猪龙​ 发表

应该竖牌广泛曝光的是这几类人:

1. 侵犯未成年人和妇女的罪犯!

2. 逍遥法外的老赖骗子!

3. 违法乱纪的公职人员!

让全社会的人都认清这些垃圾的面目!

知乎用户 小刚导演 发表

这风口不得给高德地图开发个插件,路过查出贪官或者出了舆情的各级政府就直接报告 “前有恶犬出没,请善意行驶”?

知乎用户 疾风之科基​ 发表

道德最古老的两种用法:1、政治攻讦。2、维系城邦秩序,便于管理。

知乎用户 无聊到巅峰​ 发表

扫黑除恶,捉贪防腐有这么强力就好了

知乎用户 园丁 发表

依法治理违法犯罪,而不是用违法的方式惩戒犯罪

知乎用户 一贫酌酒 发表

昨天看到 ,以为是下面这些,惊叹

知乎用户 十年温如初 发表

想起来一个图。

知乎用户 感恩咸因戊大戈人 发表

“前述工作人员称,目前该争议漫画已经撤除”

知乎用户 高闪避 发表

河南 18 岁超美女孩聚餐后被杀害,嫌犯已被抓获,遇害前监控曝光!女人喝醉酒后的下场!单身女性如何避免性侵?独居女性的安全指南!

知乎用户 谭老师地理工作室​ 发表

可不可以在该派出所贴上 “任性派出所”、“法盲所长”?

知乎用户 张耀文律师​ 发表

有没有可能,因为她们已经不在乎舆论脸色了,反而当广告效应,这样起不到扫黄人人鄙视的效果呢?

打广告生意更好了。

当然,按法治这违法对违法,该撤

要知道现在直播经济,这种网红打卡地,很值得去路过ヽ ( ̄д ̄;) ノ的

知乎用户 黑漆漆 发表

知法犯法,必须用法律手段处理派出所的违法行为

知乎用户 无崖子 发表

做的非常好,不是吗?反对的都是什么心态?你会失足吗?还是你会召鸡?

应该直接斩首示众。

知乎用户 瞎评论天下第八 发表

支持!我与赌毒不共戴天!

知乎用户 吕晓艺​ 发表

没想到江西这么男女平等。嫖客妓女隐私都公布。

我记得上海一边自诩男女平等,一边保护妓女隐私,只公布嫖客信息。

知乎用户 来知乎找乐子​ 发表

佐证了一个论点

在基层警察普遍不知法,不守法的情况下还推行袭警罪就是非常可笑的!

知乎用户 大牛比较懒 发表

什么时候你们敢把这个牌子立在高级会所,五星级宾馆门口的时候,我才会大大大大大大的给你们点个赞,那些底层的老百姓放过他们吧!

知乎用户 鸽子风风 发表

牛逼了,但凡劳动法能这么执行,网上喷子少 9 成!

知乎用户 宵夜 发表

公权力的一次不要脸,换来的最起码是公民几个月的不舒坦,但在美国的特定环境下,红脖子们总是有理由为其开脱,原因无他,盖因铁拳暂时还没砸到他们身上。

知乎用户 moly 发表

#河南##河南对村镇银行客户开展先行垫付#热烈庆祝郑州 7.10 剿储大胜,奸敌 3000 余人 ,退敌 40 余万户,缴获非法资金 400 亿 ​​​。

知乎用户 河南村镇银行拉吉 发表

崩出一堆有贼心的家伙……

本地居民谁会去 pc 一条街闲逛?

你去那里游荡到底是为了什么还用别人说吗?

笑嘻了

知乎用户 赵小乐 发表

上面移动回答有人提到河南红码,有人提到公布贪污照片,仿佛这些问题没解决,江西的派出所就不能管嫖娼的事情,但这些人好像没搞明白,这些事情都不归江西的派出所管。江西派出所是北上接管河南公安机关处理红码问题还是替代检察院去处理贪污官员?至少这个派出所管理当地治安问题是没有问题的,不会因为在他管辖范围外出现的事情来影响其管理当地治安问题的职能

知乎用户 弈择 发表

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令人发指!

知乎用户 虾说 发表

看到这些抨击的,你们不会真的会逛窑子或者卖吧,还给这些卖淫嫖娼的找理由,卖淫的女性应该不会超过 40 岁吧,年轻女性随便发达地区找个厂上班一个月也有 6000 起步 (我就不信什么生活所迫会把一个年轻女性逼的在家乡卖淫),可以说卖淫的 95%是因为这来钱快,4%被胁迫,1%真的没办法。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欺软怕硬呗。

不信可以在河南银行旁边竖一个告示:

此处银行已经失信,你已进入监控区域,请不必再来此闲逛、游荡,否则,你放到银行的钱可能取不出来。

知乎用户 凉心四十八天​​ 发表

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只是当地警方懒得干活了。直接告诉嫖客和鸡去别的地方吧,懒得捉你们了。

对此我只想说 白流了

知乎用户 fcpglss 发表

执法机关法律意识淡薄是吧

知乎用户 赢麻了 发表

人权,隐私,肖像权这些我们都可以不谈,我们现在就谈谈公平,相较于嫖娼,更有警示意义的是贪污、腐败和渎职,为什么这些极具警示意义的人员头像没有被大字报贴出来?是畏惧他们的权势,还是看不起这些蛀虫?都是个犯罪,你看不起谁呢你,这不公平啊!我的老北鼻。

知乎用户 句号 123 发表

隐藏坏人 = 毒害好人!应该公示,应该曝光!

1、曝光妓女的姓名、身份证。

2、曝光,妓女的父母姓名,身份证!

3、妓女的省长,市长,县长,村长的姓名,身份证号,也要曝光!

4、嫖客,也一样,父母省长市长县长村长的姓名身份证,全曝光!

知乎用户 bielifoow123 发表

打击黑社会的时候怎么没这么积极?

知乎用户 新贵灭旧贵​ 发表

金鸡路

只有我一人发现这地名挺应景的么?

知乎用户 猪白白​ 发表

知乎用户 诺曼地豆腐 发表

还不是为了让你结婚

但结婚的妇女难道不是失足妇女嘛

知乎用户 soul 发表

贴照片没啥意义。照片上又看不出来什么东西,还不如贴点表情包,说不定还有人看看你这个广告牌。

知乎用户 一只柚子 发表

哎,什么时候这个疫情才过去啊,现在国内动不动就 2,3k,这价钱真消费不起,服务态度还 tmd 差,穷逼单身狗伤不起,好想出国玩啊。

知乎用户 zhench123 发表

如果办案不力,我可以在公安局。/ 派出所立一个竖牌吗?

真是可笑,践踏尊严的事情,你们说的那么轻巧。建议去起诉这派出所

知乎用户 加贝木木 发表

这个时候跟我们谈法律了

知乎用户 蓝卡 发表

如果没有照片,我倒是感觉挺有意思的。

知乎用户 Arthur Wang 发表

我觉得不用道歉。犯了错才道歉,犯了罪就走司法程序。这种行为属于违法了吧。

知乎用户 杨东 发表

特发性震颤是一种神经系统性疾病,发病的部位西医上讲主要是脑部神经的问题。最常见的症状就是手抖,头抖或者腿脚抖动,有的患者还有身体其他部位的抖动。西医上治疗最常见的西药就是心得安,阿尔马尔,甲钴胺等,只是起到一个控制的作用,不能去根,吃的时候有作用,不吃就没有作用了。而且对肝肾,肠胃损害,副作用比较大。

特发性震颤在人多紧张,饥饿劳累,情绪激动,发脾气的时候抖动会加重,有的患者还有手酸,乏力,心慌出汗的情况。最明显的临床特征就是喝酒喝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抖动震颤就减轻或者消失了,第二天正常抖动或者有加重的情况。最常见的导致原因就是遗传,有 60 的遗传率,其次就是长期熬夜喝酒,颈椎病,甲亢分泌异常,惊吓,脑外伤等。除了甲亢分泌异常和颈椎病能检查出来,其他的一切检查结果都是正常的。

如果长时间不治疗会随着时间的加长病情会加重,前期是手抖或者头抖,慢慢就会导致腿脚抖动,肢体僵硬或者发展成为帕金森的几率变大。

加强锻炼:有特发性震颤的老年在康复期间应该注意尽量做一些体能锻炼,比如太极拳、体操。

心理护理:要过得了心理的那道坎,不能因为因为患有特发性震颤而躲躲藏藏。不能怕人知道,使心情放平和。另外生活要规律,避免激动劳累,对病程有好处。

生活注意:饮酒以后可以使特发性震颤症状减轻,但是一般也就维持 2~4 个小时,此后症状又会加重,所以饮酒不能治疗此病,反而使症状加重,应该严格限制。

知乎用户 手抖特发性震颤 发表

闲的,这个举动比失足还有意思。

知乎用户 胆小的巴乔​ 发表

我就住附近,旁边是幼儿园和逸夫小学。这一条街有十几家洗脚按摩理发的。每天下班从那里过里面的女人都在门口盯着外面的路人 ,晚上都半拉着帘子,开着暧昧的灯。半个月前看到贴了封条,近几天在楼下看到的告示牌,昨晚在公众号看到公安局声明撤掉了。

知乎用户 戴戴 发表

只许贪官富豪包二奶,不许穷屌嫖娼,强奸案焉能不高发。

既不想要强奸案,又不许嫖娼,还鼓吹戒撸,这是要求单身狗做圣贤呀。

知乎用户 每文 发表

公示归公示,关键有没有做事!

别变成了这里有失足妇女的广告了!

亲历医疗欺诈,掩盖关节面骨折。

为什么中山一院骨科医生敢把患者哄上手术台全麻后改成韧带重建手术!

知乎用户 陈锡廷​ 发表

这样方便宣传,告示牌可以立,但内容不妥。

内容可以为: 你的违法行为都在监控和人民群众的监视之下,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

知乎用户 睿莱​​ 发表

爱你孤身走暗巷 爱你破烂的衣裳

知乎用户 苏秦 发表

此处失信银行(某话剧院)已被处罚(查处)!你已进入监控区域,请不必再来此闲逛、游荡,否则将拍照曝光!

知乎用户 蹦蹦哒哒车 发表

为毛我们江西上热搜,热榜都是真的奇特的事件啊

最简单好用的 VPS,没有之一,注册立得 100 美金
comments powered by Disqus

See Also

司法兰亭会|韩旭教授:涉嫌卖淫嫖娼人员是否应该被通报?

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首届四川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四川省十大法治人物,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首 …

Z史地观察|关于码,另一种通报和处罚

**标题:**关于码,另一种通报和处罚 **作者:**顾意 来源:微信公众号“Z史地观察” **发表日期:**2022.6.22 主题归类:健康码 CDS收藏:公民馆 **版权说明:**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 …

为什么中国的企业普遍不遵守劳动法?

知乎用户 疯一样 发表 曾经和一个老板聊天,谈到了社保问题,他说,我宁可以后被罚款,也不愿意去买社保。 为什么呢?我们来做个计算! 一个公司,假设有 100 个人,按最低标准来买,企业每人每月要支付 900 元社保,每人每年就是 10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