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唐山围殴女性案,这些观点万万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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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所料,参与唐山烧烤店调戏围殴女性的9名凶徒已全部落网,接下来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在公共场所如此肆无忌惮地骚扰女性,殴打行凶,是对公众安全感底线的践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

那,如何才能让凶徒付出沉重的代价以震慑坏人的嚣张气焰?

我们能做些什么来避免自己和亲人遭到这样的伤害?

如果是我在现场围观,要怎么做才能帮得上忙呢?

围绕这些问题,社会上掀起了空前热烈的讨论。我不敢说自己就掌握了正确的完美的答案,但我明确知道,有一些声音很大的观点是万万要不得的。

万万要不得的观点第一条:

呼吁再来一场八十年代的严打

唐山案件发生后,公众安全感,尤其是女性的安全感再次(上一次是因为丰县小花梅)受到极大伤害。一件恶劣案件被曝光的背后,肯定还有更多受害者。由于当前法律在某些条款上不够完善,部分执法人员没有严格适用法律而是和稀泥,使得一些凶徒被从轻处理、逍遥法外,甚至存在黑恶势力屡禁不绝。

这种情况的确是存在的。例如2020年发生在浙江的类似的案件,也是一伙凶徒骚扰和殴打女性,受害者住院15天,而行凶者最多只拘留13天……

此前发生在浙江的类似案例,拘留13天

于是,有人呼吁要恢复旧版刑法中已被废除的流氓罪,用来惩治这些流氓烂仔,还有人呼吁干脆再来一场八十年代那样的严打,从重从快处理这些恶人,还老百姓一片朗朗乾坤。

重启严打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做法绝不可取。

**历史经验反复告诉我们,运动式的执法在解决某些问题的同时会在更大范围内导致更多新的问题,冤假错案一定与运动式执法相伴相生。**我们好不容易初步建立起来的以法制框架解决社会问题的共识,本身都还很脆弱,此时绝不应该开历史的倒车,导致前功尽弃,回到那个人人自危的年代。

严打时期的公审公判

疫情以来,社会管控本就已经严格到了一种空前的程度,个人权利在公共事务面前的边界已经一再退让,若再来一场运动式的严打,后果将不堪设想。

而且,当前中国的《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系虽然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相比八十年代初期已经有了质的飞跃。当前我们有足够的法律工具可以用来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的是执法的严明,而不是通过严打来突破法律框架。

万万要不得的观点第二条:

责怪女生没有婉拒性骚扰

在还原唐山一案的案情时,我们注意到,当凶徒把手搭在受害女生背上时,她有明确的拒绝动作和语言,并尝试起身挣脱。而她的同伴在看到女生被侵犯和被打之后,也勇敢地拿起酒瓶进行了还击。

受害女生在遭受骚扰时表示明确拒绝

于是,有一种看起来像是好心和理性的观点认为,如果这两位女生能够婉拒骚扰,给醉汉留下一点面子,可能事态就不会升级,她们也不会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

必须旗帜鲜明地指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不管从道理层面还是实际效果层面来说,都是错误的。

从道理层面来说,女性对于来自男性的得体的邀请、没有明显侵犯意味的搭讪,可以首先选择婉拒、回避,这是陌生人社会交往的基本礼仪。但对于婉拒之后持续的纠缠,低俗下流语言的骚扰,甚至直接上手的侵犯,就应该高声呵斥、明确拒绝,不用考虑给对方留什么面子。

从实际效果层面来说,真正的穷凶极恶之徒毕竟是少数,大部分咸猪手、露阴癖的坏人也是很怂的。女性在遭到明确侵犯之后高声喝斥,往往能够让坏人羞愧退走,也有助于及时获得周围人的帮助。最不济,也能在监控之下明确留下被骚扰和不情愿的证据来。

相反,如果一味地躲避、忍让、婉拒,反而很可能让坏人以为遇到了好欺负的对象,助长坏人的嚣张气焰。

所以,遇到明确的骚扰和侵犯,还是应该鼓励女性高声喝斥、不留情面地拒绝,而不是去学习什么婉拒的技巧。

万万要不得的观点第三条:

责怪围观群众不肯见义勇为

中国从不缺少顺民,也从不缺少英雄侠士,关键看法律实践和社会氛围是不是鼓励见义勇为,是不是能够给见义勇为者足够的安心保障。

在唐山一案中,有种观点认为,在场的围观群众没有及时制止,是事态发展到如此严重的原因之一。还有人悲观地总结到,只有女性愿意帮助女性,想要上去帮忙的女孩子还被男朋友拖了后腿。

这种观点的心情我也可以理解,但我想指出的是,责怪围观群众不肯见义勇为是抓错了重点。

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没人肯见义勇为,而是没人敢见义勇为。

茫茫中国,每个夜晚可能都会有类似发生在唐山烧烤店的欺凌女性或相互斗殴的案件发生,但能够成为舆论热点的,一年也没有两个。在那些不为公众所知的案例中,一定也有很多围观群众上前制止,其中一定也有不少人因此惹上麻烦、付出代价。这是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多年观察和亲身经历所积累的经验。

我路见不平一声吼,如果把坏人打伤了警察能不能让我免责?

我上去见义勇为,如果被坏人打伤了,有没有社会救济渠道?

我帮助受害者摆脱危险,将来她不敢帮我作证怎么办?

这些问题,都横亘在每一位想要上前见义勇为的人心上,让人们难以迈出脚步。懦弱吗?是,但懦弱是人之常情。

一个社会要形成普遍见义勇为的氛围,靠的不是大家修炼勇气,而是法律和社会制度给见义勇为者提供坚实保障,免除后顾之忧。

如果司法实践中能够确保见义勇为者不会被反咬一口,能够对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后果做出适度豁免,如果有成熟的机构和基金能够帮助受伤的见义勇为者摆脱困境,敢于见义勇为的人一定会比现在多得多。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我十分敬佩在类似案件中见义勇为的人,我也能够理解那些不敢上前的人。必须承认,我也不敢,我敢做的只有及时报警和录像存证。

万万要不得的观点第四条:

赔钱私了对受害人最好

唐山案件发展到现在的局面,9名行凶者肯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受害两名女性已经没有生命危险,相信会逐渐康复起来。

可是,她们所受到的伤害如何补偿?如果因此留下残疾、器官功能受损,她们余生的生活质量如何保障?

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赔钱私了是最好的局面,让坏人狠狠地赔一笔最重要,坐牢只是满足围观群众的正义感。

这种看起来理性的观点也是万万要不得的。

刑事谅解书在基层经常被采用

站在受害者本人的立场来看,主张赔偿和法律严惩并不冲突。本案中凶徒多达9人,经济状况也不尽相同,完全有能力凑齐赔偿受害者损失的金额。主张法律严惩的姿态还有助于向凶徒本人和家属施加压力,让他们更有动力赔偿争取减刑。

如果选择私了,反而很有可能出现口头答应,实际赔偿执行不到位的情况,甚至坏人在外逍遥还可能给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站在公众的立场来看,赔偿私了的恶劣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如果触犯刑法、伤害公众社会安全感的恶劣案件能够赔偿了事,势必形成有钱者为所欲为的社会氛围,最终令每一个人深受其害。

于公于私,都不该主张通过赔偿的方式私了。

希望每一次恶性案件的发生都能促进全社会朝着现代文明的方向反思进步,而不是在群情激愤的裹挟之下滑向更糟糕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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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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