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支持王振华无罪上诉
掏个鸟蛋写篇黄文判十年,下载黄片挣五元判五年,而王振华猥亵幼女,只判了五年。 就在大家以为判决太轻的时候,王振华和他的辩护律师一致认为,判得太重了。 6月18日下午,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幼女案王振华方辩护律师陈有西,通过个人社交平 …
案情内容太长,很多人不愿意看,我来理一理:
王某找陈蔓(9 岁)的父亲陈先生买房。因为是婚后财产,必须经过陈蔓母亲同意,但王某就想便宜买,知道这违法,还是和陈先生签了《买卖合同》,并支付给陈先生 55 万定金。其实是陈先生杀了他老婆,急于卖房子换钱跑路。
但签了《买卖合同》没用,因为还得去房产局过户。既然是婚后财产,就需要夫妻双方都到场。但陈先生的老婆被自己杀了,怎么可能到场?所以,买卖黄了。
那么,这套房的产权,目前还是陈先生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陈先生被枪决,陈先生老婆被自己杀死,自然,这房子产权就作为遗产被陈蔓(时年 3 岁)所继承。
但是,55 万的定金中,有 20 万被陈先生拿给陈先生的哥哥作为抚养陈蔓的补偿,其中有 15 万是陈蔓的爷爷治病花掉了。(谢谢
这套房呢,一直被王某占用并出租,租金也高达 30 多万。
现在法院判决认为,陈蔓(9 岁)需要归还 55 万给王某,而且也不用退还租金给陈蔓,陈蔓也不用支付违约期间的利息。
但陈蔓还是未成年,被收养了,没能力处置房子。这样一来,陈蔓就成了 “老赖”,被限制高消费。
这个判决,我认为很不合理。我认为:
1、55 万买房定金纠纷。
这 55 万确实应该从陈蔓父亲给陈蔓的遗产中扣减,但并不是陈蔓的债务,而是陈蔓父亲生前的债务。
简单来说,就是陈蔓的父亲有 500 万的资产和 55 万的负债。那么,陈蔓只能继承 445 万。但是,这 500 万都被陈蔓给继承了,却没有继承债务,这肯定不合理。所以,正常来说,应该是将 500 万资产分割成 2 部分,445 万归陈蔓,55 万归王某。
如果陈蔓的父亲死时一无所有,还欠王某 55 万,陈蔓有没有替父还债的义务?没有责任。法律是不支持父债子偿的。
现在呢,陈蔓父母有足够的资产可以抵债,应该先还清债权人的债务,其余的资产才归子女继承。如果资不抵债怎么办?没办法,债权人倒霉,子女无需代父偿债。
陈蔓(监护人)可以有两种方式来处置:
A、卖房,分钱。
B、借 55 万给陈蔓还给王某,自己就可以拥有 500 万资产的完全产权。
C、如果陈蔓(监护人)不愿意借钱或卖房还债呢?法院应将房子查封代为拍卖,所得款项 55 万归王某,其余归陈蔓。
D、陈蔓监护人以陈蔓年幼,没能力处置房产来拖延,是不成立的。因为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代未成年人行使权利和义务。
但现在,法院都没依法帮助他们理清责任,就以限高逼迫让陈蔓承担连坐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
2、陈某哥哥和陈某 20 多万元的财产纠纷案。
3、房租和利息不可混为一谈。
4、对陈蔓限制高消费很不合理。
所以,这个案子是几个案子混在一起了,而法院并没有认真理清,就盲目判决了。
这个案子真是学法的好案例,因为它包括了遗产、债权、债务、房屋买卖合同与过户、婚姻法、收养权利和义务、监护责任等多方面的法律知识。
想发财,还是要注意合法赚钱,千万不要学王某走灰色地带。不过,很多人确实缺乏理财方面的知识,建议大家看一下这本《财富自由》和《贫穷的本质》,合法赚钱,避免踩坑。
感谢邀请。
因为报道有「标题党」和煽动舆论的嫌疑,下面我说的话可能直接一些。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前提是未履行**生效判决,**所谓「我们不是想躲避债务,而是案件目前没有厘清」的说法是扯淡,缠讼是常见逃避债务的手法之一,「自认为案件尚未厘清」不是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理由。
如果认为判决有误,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认为尚有其他纠纷,可以另案起诉;哪怕因为错判被错误执行,也可以通过执行回转程序救济,但这些都不是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理由。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被执行人亲父弑妻后出卖夫妻共有房屋潜逃,申请执行人明知房屋为夫妻共有,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 55 万元并迁入,后案发。
由于买卖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法院判令合同解除同时退回 55 万元购房款;父母死后女孩作为继承人继承了房产,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这是一份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判决。
从可执行性上说,房款分为两部分给付,20 万元现金,35 万元银行汇款。其中 20 万元现金被交付给女孩伯父,这是刑事案件中已经确认的事实。
关于 20 万元,陈东在刑事案件中承认其拿了,他说给他哥陈前了,公安部门询问过陈前,询问笔录里有,陈前承认拿了,陈东说这 20 万元是让陈前帮其养女儿的,陈前说他将 20 万元存到郑州晚报附近某工商银行储蓄所了 [1]。
而关于房产现值,依据判决书:
被告自 2012 年购买该房产至今时间较长,其已支付 55 万元购房款,结合房产市场情况,该房产增值较大 [2]。
从「增值较大」这一点判断,如果出售或拍卖房屋完全可以清偿债务并且留有盈余,而女孩被收养常理上说也应该随养父母同住,不存在原则上的执行困难。
譬如,报道中提及申请人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未获法院支持,但只字未提 55 万房款的利息请求法院也没有支持。
在(2020)豫 01 民终 12958 号案(女孩对房屋占用主动提起的侵权之诉)中,法院就是依据利息未支持,基于公平原则驳回租金请求(维持原判)的。
再譬如,代理律师提到申请人购买房屋并非善意取得,指责买房者「恶意买卖」、「帮助杀人潜逃」,但法院认定的不构成善意取得并不是因为买家与其父(杀人者)有串通或者帮助潜逃,而是因为轻信了卖家的解释。
被告在购买涉案房屋之前对该房屋系陈东与王冉的夫妻共同财产、陈东个人不具有完全处分权的事实是清楚的,但其轻信了陈东的解释,对王冉是否同意出售该房屋未尽到充分的询问调查义务 [2]。
这和「帮助杀人潜逃」完全是两回事。
最后:
我很同情这位年龄尚幼的「失信被执行人」,她的父亲因为沉迷赌博杀死了她的母亲和外祖母;她的伯父拿走了父亲变卖房屋的 20 万房款却没有依约「帮其养女儿」;她的祖母在两个儿子(父亲和伯父)都承认款项来源、用途的情况下坚称 20 万是此前借贷的还款,拒绝归还;她的外祖父和养母面对生效判决,并没有尝试筹资或是卖房还款,而是一边坚持申请再审,一边拒绝履行、放任女孩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果判决存在不公,我们愿意为受屈者摇旗呐喊;如果履行确有困难(比如由于产权人是未成年人难以过户),我们可以监督关注房产交易中心、法院协调;如果履行后境遇不佳,我们可以帮助扩散引起社会保障部门重视,必要时组织慈善捐款——但本案不是以上任何一种情况。
我很理解女孩亲属对居所的执着,同时也很支持依据法律程序继续寻求翻案的尝试,然而毕竟生效文书在前,支付了 55 万元房款的买家也是无辜者,假设法院「增值较大」的认定无误,是否将房屋出售 / 拍卖,先履行文书更为妥当呢?这样即使事后确实重审改判,也可以追回房款;而眼下出让房屋所得扣除债务的多余部分,还能补贴一下女孩生活以及外祖父的前期支出,是否更合适一些?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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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孤女生父杀害生母后获死刑,无力替父还债成 “老赖”?
季明晨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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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zhihu.com/zvideo/1321998018250485760)
小女孩不也是受害者吗?
受害者需要收拾凶手留下的烂摊子?
最奇怪的是,凶手是在杀妻后卖房的。房子还是婚后财产,在夫妻双方无法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卖房合同自然无法成立,因为凶手把他老婆杀了。
那么买卖房屋的时候,王某为什么要付 55 万?
凶手当时杀了人从后面处置 55 万的情况看,大概率存在大幅降低房价以尽早拿到现金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贪图便宜,虽然没有签署合同,依然占了房屋并出租,现在还要求小女孩还款,可以说拿了所有好处。
谁的 55 万都不是大风刮来的,那么王某为什么能在合同无法签订的情况下给人 55 万?
所以说,王某也存在很大问题。
至于小女孩大伯,毫无疑问,不是帮凶,也是事实上的 “帮凶”,应该追索他拿走的钱,给王某,王某占有的房屋租金和追索回来的钱给王某,小女孩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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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 孤女成老赖,女孩无力替父还债 55 万被法院限消 ?
三巡不归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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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zhihu.com/zvideo/1321966090491248640)
陈蔓(女孩)是无辜的,她不仅要继承 “混账” 父亲的的遗产,又要继承父亲的债务纠纷。
王某(购房人)也是无辜的,他想住陈东的房子住不进去,又要钱要不回来。
王治维(女孩姥爷)也是无辜的,他想让孙女过个好童年,希望她能摆脱这些乱七八糟的事情。
说到底啊,这个万恶之源还是 “混账” 父亲陈东。有好好的工作不干,非要去赌博。不仅让自己的家庭分崩离析,而且还险些断送了子女的前尘…… 本来他活着就已经够添乱的,现在人已经死了。又能从他身上获得什么有用的价值呢?所以,再去讨论这个人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
那么问题的关键点在哪里呢?经过耗费一个小时的梳理,我认为导致女孩限消的主要原因有两个:其一是购房纠纷的问题,其二是遗产继承后,需要偿还债务的问题。
(声明:我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只是对新闻进行了一个细致的整理和分析,如果有误,希望大家能够及时进行指正)
其一:法院判决房屋的转让合同无效,要求王某返还房屋的同时,也要求陈蔓归还陈东的卖房所得 55 万。但是,陈蔓的法定监护人王治维不同意王某拿到房屋,想让孩子能继承这个房子(具体理由是不想让王某白嫖)而且还拿不出这 55 万对王某进行返还当初的购房款。
其二:王治维虽是陈东的岳父,但是并没有继承遗产(爷爷奶奶也没要),全部房产遗留给了陈蔓。(这里要说的:王治维虽是陈蔓的法定监护人,但是并没有继承遗产,所以不需要偿还债务,但是可以帮忙去偿还)即便把购房款还给王某,还面临一个继承遗产,替父偿还债务的问题。
所以,真的是非常麻烦!
至于后续的处理问题,我很认同答主
的观点。
希望法院能有些人情味,解除对孩子的消费限制。
债权人和小女孩的监护人坐下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和解,看看能不能拿出一个方案。[1]
最后,能够处理问题的关键还是在这个王治维(姥爷)的身上。
最开始我还纳闷,一个 9 岁女孩怎么会成 “老赖”,不过看完新闻,基本上也消除了疑惑。
限高是因为被告人继承了债务人的房子,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既然房子由被告人继承,其承担债务清偿义务并无太大争议,毕竟继承法的生前债务清偿规则系以继承财产为基础,并未规定责任大小及存续受继承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影响,而且若继承人可以继承财产却不用承担债务,无疑损害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民法公平原则。
当然,继承人继承这笔附带清偿义务的遗产也不属于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得到监护人的认可或者追认。
以上内容说简单一点就是,万事有得必有失,想要继承资产又不承担债务,在我国民法框架内基本上是不可能的。继承人的监护人出于保护其合法利益的考量,建议处置继承人资产以取消限高,否则可能会成为其他家庭成员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理由。
当然,从执行层面来说,9 岁幼女尚无履行能力,其也不能以自己的意思去变卖资产以清偿债务,不应该视为恶意逃避履行债务,更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个是法律应有的温度。
看到这则新闻以及在裁判文书网上查到的判决文书名字,我真的极为震惊,处理这件案子的法律人士极为不专业。
现在哪怕这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替其做主还了债务,但现在这么经网络炒作后会对她的身心造成怎样的伤害?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一更 12 月 15 日,关于此案强制措施是否得当的处理 ==========
实在看不下去了,一群不懂执行现状的人在扯蛋,高质量的答案被刷下去了。
关于为什么 8 岁孩子会被限高可以参考本回答下
的专业解答。这完全是最高院的锅!
≪最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简称 “≪善意执行≫”)
16. 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 “校园贷” 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然而在实践中,无论是最新的≪善意执行≫还是≪限高规定≫法院都没办法不上限高本终结案!因为法院内部系统不能那么干,这都是最高院搞的形式主义!为了追求结案率以及解决执行困难。
≪限高规定≫第四条 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理论上限高一般由当事人书面申请为原则,法院依职权为例外。然而实践中,法院几乎清一色的因为那个破系统依职权进行限高令。**于是造成了现在这位 8 岁小孩被上限高。可以说,最高院在这方面是在啪啪打脸,都打肿了!
那实践中真的遇上了此类问题聪明的法官会怎么做呢?第一种,让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第二种,让双方达成暂时性和解。只有这两种… 不然系统不给你过,不让本终!就是这么粗暴。
所谓本终结案就是指因为出现法定事由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而设置的一种程序,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在搜集到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可能时允许再次申请执行。
欢迎关注我,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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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就这个案件本身来说是购房款返还,不是购房合同继续履行,也就不存在债权人王某占便宜一说(至于这些年占有该房屋收取租金的事宜,这个小女孩的监护人可以进行维权)。现在既不还钱也不卖房还债,这里面的孩子的姥爷到底是如何想的,目的是什么,这个需要理清楚。虽然钱款小女孩和姥爷都没有经手,现在叫小女孩进行偿还,有些冤大头的感觉,但是就这个诉求以及争议标的来说,这个还是要一码归一码。至于姥爷的表述其他存在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或另案起诉维权。
对于法院而言,目前的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存在一定的社会脱节或者说 “不近人情”。
而且各地的法院在案件的审理执行上存在很大的偏差,法官的个人素质以及审理理念和法律素养也存在一定的差别。
法律无外乎人情。不能真的像罗翔教授说的学法律学到最后没有人情味了。那么冰冷冷的法律还有什么意义的存在吗?
从这个案件本身看,有一定小问题,但是对于房产的最终归属问题上,小女孩最终是受益人(继承了房产),但是因本身涉案房产又存在债务纠纷,以至于小女孩在继承房产的同时也承担了巨额债务。
依据《继承法》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小女孩的爷爷奶奶放弃了继承,同时也就放弃了存在的债务问题。可以说这里面,爷爷奶奶的行为也间接的把责任全部推个了这个小女孩。
从判决层面以及执行层面讲只要目前这个孩子没有放弃这个继承,那么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债务符合法律的规定。
但是 9 岁的小孩你叫她如何偿还债务呢?这个限消对她的实际意义又有多大呢?限消的初衷在于规避老赖恶意逃避债务。但是小女孩她懂吗?她存在恶意吗?
执法柔和一些有温度一些,多一些人情味,选择一个适中的处理方式,应该还是有解决方案的。
孩子还小,不要给她产生负面的消极心理影响,心理的影响会影响一生的。
建议限消取消吧,债权人和小女孩的法定监护人坐下来,在法院的主持下,看看拿出一个和解方案。
法理不外乎人情。建议判决还是因多点人情味,考虑下实际情况。
还债首先得有还的能力,9 岁又不能工作,拿什么来还?
我个人对 “老赖” 的理解是:有能力还钱但不肯还。说白了是道德品质问题。
但对题中这种确实超过还款能力的,称为 “老赖” 似乎过分了。
而且从题目来看,房子的买卖确实存在不严谨之处。女孩母亲有房子份额,这部分理论上应该算是给女孩的遗产。结果都被她父亲卖了,55 万的下落题中没细说,估计也被父亲花完了。然后父亲死刑,留下了一个烂摊子………
虽然从描述来看,女孩家中的条件想坐高铁、住星级宾馆也困难。但挂上这个称号终究会影响女孩的心理。
本来就够惨了,这时候不是应该尽量帮助她渡过难关吗?
从法理上来讲,判决没有问题:
房屋购买合同无效,小女孩作为房屋的继承人,确实应该返还购房款,在购房款偿清之前被 “限高”。
但从人情角度来看,这个案子就有意思了:
1. 小女孩只有 9 岁,还未成年,无法处置房产,也不具备偿还能力,直接就给人 “限高”,这种操作太生硬、刻板,即使要 “限高”,也应该限制他的监护人;
2. 多年来购房者一直出租该房产,累计获利 346500 元,但判决中并没有支持要求购房者返还租金。
被告自 2012 年购买该房产至今时间较长,其已支付 55 万元购房款,结合房产市场情况,该房产增值较大,且王某诉陈某某、熊某某、王某一、王某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王某所诉请的利息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原告王某二、王某一诉请被告向其支付租金,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自 2012 年至今房产增值较大,并且法院没有支持购房者对购房款利息的诉求,所以租金就不用返还了……
怎么说呢,房产增值与否是要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如果说无效合同还要在牵扯房产增值的话,那这个购房合同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
反过来,其实利息诉求是应该支持的,毕竟这 55 万不是大风刮来的,这么多年利息还是应该计的,但同样,房屋租金也应当返还给小女孩,中间的差价应该怎样计算谁应该给谁补钱,也应该列清楚了。
附:
为了还赌债卖房,杀了妻子岳母,卖了房子没过户,留给哥哥照顾女儿 20 万,自己挥霍 35 万,坑了买房人,以为占了便宜,女儿继承了房子,也就被坑成了债务人。
为了赌博,害了至亲的命,家破人亡,连累得所有亲属鸡犬不宁,真是造孽。
法院判决虽合法理,但不能做盲法、形法而枉顾了人情,9 岁女孩根本无债务执行能力,也不知晓理解债务实情,更无主观逃避债务的意愿情形,怎么就给人贴个老赖的标签呢?
实际上是法院懒政,法院完全可协从女孩监护人,房子按现在市场价卖出,加上犯罪嫌疑人留给哥哥照顾女孩的 20 万,原告出租所得的 34 万,远大于需要偿还买房受害人的 55 万,债务两清,剩余部分女孩合法继承,别才 9 岁给人家安个老赖名头,以后不好做人。
先说结论,法院的判决过于草率,有强行结案的意图。
本案其实不是简单的女孩无力还债那么简单,而是好几个案子套在其中的非常复杂的案子。
以下为 “陈蔓案” 的主要时间线:
2012.2.24 陈蔓父父东东杀害陈蔓母亲,外婆。
2012.2.25 陈东和王某高层房屋转让合同,王某付给陈东 55 万后,一直占有房屋。
2013.1.18 经法院调解,陈蔓监护权归姥爷王维治。
2013.6.17 法院一审判决陈东死刑,赔偿妻子,岳母丧葬费三万余元。
2015 年底法院对 “凶宅” 预查封
2017 年 3 月,王某有人指控陈蔓,要求解除预查封,判令购房合同有效,被法院驳回。
2018 年王某向金水区法院起诉陈蔓,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返还 55 万购房款。
2019.6.28 法院就判决转让合同无效,陈蔓归还卖房 55 万元所得。
2020.8.31 郑州金水区法院重审一审宣判,判合令同无效,陈蔓归还卖房 55 万元。
2020.10.29 郑州市中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判合令同无效,由陈蔓归还卖房 55 万元所得
2020.11.25 因陈蔓未归还 55 万元,法院第二次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首先就是 55 万元的纠纷。
由题干描述,很明显王某欲支付给陈东的 55 万元已经被陈东消耗殆尽,20 余万元由于陈蔓奶奶熊亮一的疏忽,以 “还款” 的名义用协议的形式支付给陈东哥哥陈前。
那么在 55 万元无力追回的情况下,自然由获得房子继承权的陈蔓负责归还。
然而,陈蔓作为未成年人,无力独自处理房子产权,所以正常情况下一般是两种思路:
1. 由陈蔓监护人王维治代替陈蔓出售房子,以出售金额支付王某的定金,剩余由陈蔓所得。
继承法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2. 由法院强行拍卖房屋,再进一步对拍卖金额进行处理。
但无论如何,在尚未结案的情况下,对王某进行限制高消费令,是否合理?很明显不合理。
限制高消费令的初衷是为了勒令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 “老赖”,压缩被执行人生活空间,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减损。
那么在本案里,对陈蔓进行高消费限制令,无论是主要目的还是次要目的,都不合理。
陈家最值钱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不存在财产减损的情况。
陈蔓为无行为能力人,无力处理房屋,如果王维治同意处理房屋,应给予一定时间处理。
而本案最大的赢家——王某,可以说是两头福利一起吃。
先是以低价购入房屋,然后在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非法出租获利 30w 元。
而法院的判决里,王某无需归还 “私自出租 7 年获得的房屋租金”,是基于什么法律?
总而言之,这件案子涉及法律非常丰富,而其中对于限制高消费令、继承法等法律的解读,从长远上看,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小女孩被限消的原因就源于继承。
父亲死后,小女孩的爷爷奶奶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按法定继承,小女孩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同时需要在父亲 55 万元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但小女孩年龄太小,无力偿还债务亦无力处置房屋,由此违反了判决的还款义务,被限制高消费。
从法理上来看没问题,但小女孩作为受害者,无力改变这一切。
小女孩的监护人是其姥爷,姥爷请了律师维权。二审已判,但依旧不服,未按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故小女孩被限消。
姥爷的观点:
继承当然是可以继承的,但同时需要承担债务也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结果。若姥爷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理应与律师沟通,准备申请再审。
我觉得法院对小女孩限消确实不妥。
小女孩无力进行债务的处理,对不偿还债务没有任何主观恶意,虽有不履行生效判决规定义务的行为,但并不能归咎于小女孩,对小女孩进行限消,之于案件解决也没有什么帮助,还显得法律如此的生冷,不近人情。
相反地,法院应当组织小女孩的监护人与债权人进行执行和解,谈一谈如何处理,而不是简单粗暴地一个限消就解决问题。姥爷如果为了小女孩好,也可以先履行判决,待律师准备好申请再审即可,若再审成功,再执行回转。
虽然本案看起来法律很冰冷,没有人情味。但我也不希望,过多的情绪化关注给司法裁判的公正带去影响。
①法院——虽然法院很忙,很辛苦,但作为实现法律公平正义最重要的一环,我依旧期待法院不要只会按流程 “交差” 了事;
②姥爷——虽然您为了外孙女好,但请尊重法律、尊重生效判决,有冤还能再审伸张,与债权人进行执行和解,让外孙女脱去 “老赖” 的污名;
③小女孩代理律师——您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当劝导姥爷正确对待生效判决。同时积极整理案件资料、证据材料,及时申请再审。
法律与人情并不完全相冲,法律也可以有人情味,但不是法律本身就有,而是法治体系下的法院、法官、律师,当事人的多方共同努力才能达成。
我以前最看不起在知乎答题用一串哈哈的人
因为我觉得他们笑的东西并没有荒唐到令人失声
但今天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把人逼死的资本家逍遥法外
惨到不能再惨的小姑娘或成老赖
这个社会的道德到底怎么了?
钱的事情,主 id 说的很清楚了。
但是,孩子的事情,还是不太正常的。
这个事情本来没有那么复杂。
凶手留下 20 万有安排,孩子由哥哥抚养。
实际上,孩子在奶奶家生活,是有血缘关系的。
孩子的外公,先是把孩子偷走,然后通过起诉获得抚养权。
但是,他一个退休工资 3000 多的单身老头根本养不了女孩。
领回来孩子,又把孩子寄养给外婆姐妹家。过了一段时间又要回来,把外婆家亲戚得罪光。
要回来以后还是没法养,只能送人抚养。
折腾了一圈,把亲奶奶爷爷手里的孩子,要回来送人了。
房子不是没考虑过卖。
孩子奶奶提出过卖房还钱,这个外公不同意。
90 年代,外公和外婆已经离婚。
之后来往很少。
外婆和女儿财产,本来与这个外公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但是女儿死亡后,这个外公有一部分继承权。这才和房产有关系。
这个事情,本来没有那么多枝节。
孩子在爷爷奶妈家,大伯执行抚养义务。
把郑州房子卖了,还掉 55 万,剩下的钱按照继承权分了。
除了母亲的房子,还有外婆的一套房子。
这套房子本来和外公没有关系了。90 年代就离婚了。
但是外婆死亡,遗产女儿继承,女儿又死亡,就和他关系了。
这套有 70 多平方,也卖了。还没有债务。
女孩上到大学都够了。
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外公的折腾很没有必要。
**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纠纷解决中同等重要。**而事实的查明,常常比法律适用更难。这个事件已经发生很久,有些事实法院也难以认定。也许这就是,社会的有些批评,在判决中没有回应。由于新闻报道的事实,和法院认定的事实可能并不完全相同。通过公开途径查阅了相关的判决,但是只是查到了部分,没有全部公开。就查阅到的情况,根据本人掌握的事实,表达一下看法。
大概来看,事件的主体并不复杂。基础法律关系就两个:一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是继承法律关系。由于没有履行债务,引发了限制消费问题,这是上述两个法律关系的延续。
第一,关于买卖合同纠纷。
(一)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合同并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由于陈蔓的父亲单方与买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夫妻一方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个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并不因为无权处分而无效。但是,由于订立合同一方没有单独的所有权,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这也是这个案件中,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解除以后,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就要恢复原状,因此出卖人要返还购房款 55 万,买受人要返还已经交付的房产。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关于返还房屋租金及利息的问题
很多人认为,房屋的买主将房屋对外出租,每个月的租金 3000 元,这么多年租金收入不低,这个也要返还。法院判决的处理是,返还钱款的不付利息,返还房屋的不付租金。很多人批评这一做法,其实这个处理是有依据的。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俗称 “九民纪要”)第 34 条规定,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第二,关于继承和债务问题
很多人批评本案是 “父债子还” 和“连坐”,违背法律精神。其实这是片面理解。在继承纠纷中,有一个原则:“有限的概括继承”。通俗的说,继承父亲财产,也要继承父亲的债务,但是这个债务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很显然,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陈蔓继承了房产,就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由于他的爷爷奶奶放弃继承陈东的房产,也不用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也就是这个原因。
第三,关于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的问题
其实媒体混淆的一个问题,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不等同于 “老赖”,其实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才是 “老赖”。
(一)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区别
限制高消费,即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一是对象不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简称《限高规定》) 第三条,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被执行人本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简称《失信名单规定 》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二是条件不同
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失信名单规定 》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其他六项情形之一的, 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比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三是内容不同
《限高规定》第三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 ;
《失信名单规定 》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报的目的是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选人用人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通俗来说,就是失信被执行人是很严重的措施,限制消费只是进入执行程序,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就可以采取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法院将其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没有违法,因为陈蔓确实还没有履行义务。
(二)未成年是否可以限制消费
《限高规定》里面,并没有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限制消费。但是《失信名单规定 》里面规定了,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媒体批评不得对未成年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其实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出于情感,我们是理解媒体的用心。
第四,我的一点看法
其实,**不论是陈蔓还是买房人,都是凶手陈东受害人。**法院的判决,整体没有问题。在讨论过程中,我们不能因情绪而丧失理性和法治。**对于年幼的陈蔓和年迈的姥爷来说,偿还 55 万属于天文数字。对于买房人来说,拿不到房子又拿不回钱款也是不公平的。**如果不考虑社会救助、好心人帮助的法外因素,可能比较好的解决方式是将房产拍卖,然后用拍卖款偿还 55 万的债务,剩余的钱款由陈蔓和姥爷继承。
13,14 岁杀人都不判死刑的,
9 岁竟然会因为生父的欠债成老赖,
不对,这件事还是她 1 岁时发生的,
命不值钱,
更新:
评论区有人提到,继承遗产的同时要继承债务,如果不要承担债务,就放弃遗产,我觉得这一点还是挺有道理的,但是,女孩还是不应该被限消。法院可以探索更好的解决方案,又照顾到法理,又照顾到人情。
以下为原文:
生父犯的错误,为什么要让这个女孩来承担?
这个 9 岁孤女,没了父亲和母亲,本来就已经够可怜的了,而且,那些债务又不是她欠下的,她有什么错啊。凭什么?
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法条,应该也是要有点人情味的吧。这个女孩,是没有什么过错的,从某个角度来说,她反而是一个受害者。
笔者认为,这个女孩不应当被限消。
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更何况,这里面的女孩明显是无辜的。
希望这个孩子未来的生活越来越好吧。
有一天,荆棘上也会开出花朵,把心开向太阳。
女孩应该承担这笔债务,但是考虑到目前情况,可以暂缓拍卖房产和执行限消令,自从女孩生父杀害生母获死刑后,其近亲属,甚至是借了生父 20 万元的大伯都并未收养女孩,反而是素不相识的养父养母,可见其近亲趋利避害的特性,但如果对房产进行拍卖,那除却用来赔偿王某的那部分外,9 岁的孤女将获得一笔巨额财产,不能规避被亲戚吃绝户的风险,因此目前可以先不拍卖或强制执行,等到女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再自行处理或法院再行拍卖。
最后,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以继承人是否出现在被告席的情况,任何媒体都不应该泄露其姓名!!
显然法院这种操作乍一看确实是不合适的执行手段,9 岁老赖,怎么听都怎么别扭。
但细细品来,对法院来说,也是满满的无奈,我觉得应该是女孩的监护人出来聊聊钱去哪儿这个问题。
首先,9 岁女孩是不能成为 “失信被执行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之所以不能将未成年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往往没有独立处分财产的意识和权利,一般是监护人代其行使财产权利,因此,他们不属于 “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 的情形。
其次,对 9 岁女孩 “限制高消费” 作用有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虽然没有规定不能将未成年人 “限制高消费”。但是将未成年人进行“限高” 也显然违背该规定的精神。
该《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一个 9 岁女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怎么能够有 “消极履行、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 的情况呢?
而且,就算女童违背了 “限高” 的规定,那么法院准备怎么处罚她呢?
拘留?罚款?
拘留肯定是不行的,那么罚款?
她要是有钱,早拿去还债了,还能轮得到给法院罚款?
唯一的作用就是限制女孩坐高铁等交通工具了……
但法院应该也是不得不这么做。
因为根据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女孩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女孩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就该替父亲还债,但还债的额度不能超过继承的遗产数额。
如果女孩放弃继承,那么一了百了,啥事都没了。
法院估计想通过这种方式,逼女孩的监护人要么放弃遗产继承权,要么把继承的钱拿出来。
钱不会凭空消失,其他继承人已经放弃了继承,而女孩也没有放弃继承,那么,钱去哪儿了?
女孩家的大人们真的都不知道吗?
女孩还小,限高暂时还伤害不到她,但是还钱,一定会 “伤害” 到某些人!
一码归一码啊
第一,陈某妻子有房子的一半,陈某无权卖房,合同无效,王某无法主张房子,陈某应偿还 55 万和利息,
第二,陈某死亡,遗产被女儿继承,则女儿需要偿还 55 万和利息
第三,王某霸占房子并获得租金 30 + 万,应偿还租金和利息
第四,陈某哥哥获得 20 万,是赠予还是借款,视情况判断要不要还钱
这个要还 55 万且不能要回租金,给了限制高消的判决到底是怎么出来的。。。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体育老师不仅可以教数学, 还可以教法律
事实上孩子根本不欠谁的债务, 事实也非常清楚
一套房子, 父母共有产权, 父亲在杀了共有人孩子母亲后, 孩子监护人完全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孩子父亲赔偿给孩子和女方父母, 该产权的优先处置权明显高于定金赔偿
孩子可以通过继承母亲的部分合法拥有房产, 完全不用理睬父亲生前的债务, 只要放弃继承父亲的财产就同时放弃了债务, 这事情太明白不过了
更搞笑的事情后面, 仅仅付了定金, 该男子就可以合法占有房屋, 欺负人家父母双亡, 法院还支持, 我只能说
1, 该男子可能在法律界有关系
2, 该男子霸道到公安机关都不敢管的地步
因为正常情况下, 根本不可能出现这么搞笑的判决, 至于买共有产权房, 只签孩子父亲一个人的合同, 根本就是无效的, 55 万活该打水漂
如果人家要把金茂卖给你, 你也付钱, 只能说是蠢, 当然更大的可能本身就是坏
首先,这个合同的基础就很薄弱了。双方共有财产,且知对方非唯一财产所有者,签订的合同效力本来就不足。
那么用这个合同进行裁判的所有基础都是脆弱的。即便母亲被杀,尚未侦破提诉阶段,父亲也非唯一财产继承人。父亲被判刑枪决,那么父亲实际上依然在被执行前未获得全部财产执行权。
后面看到,合同购买方实际控制了财产,这个合同实质上得到了执行,但是购买方无法从法律意义上取得财产所有权,父亲被判处死刑时候,法院竟然忘记了民事赔偿责任,12 年执行死刑同时应该直接没收其部分财产,合并其全部所有权一并转移给小女孩。如果当时这样判决就不会有今天的问题了,因为国家从民事角度没收并赠还,合并其母亲部分,就构成了小陈全部的遗产基础。和合同方就完全没有关系了,合同方当时应和公安机关配合尽力挽回脆弱的民事合同损失。
18 年判回拒绝过户看的出庭上其实考虑到小女孩的现状,作为民事受害方且 12 年判决不彻底造成的问题。18 年判回其实明确了小女孩是财产拥有者,但事实上合同方占据并管理其财产收益。考虑到女孩尚未成年,可能在未来主张财产归属问题的明确法律权限,所以庭上肯定还是支持合同方继续管理财产直至损失基本弥合。
20 年判回出了一个大纰漏。应该限制的是小女孩的监护人而非小女孩。因为未成年保护法和我国签署的国际儿童权利公约都明确未儿童,无论在民事和刑事上的豁免和免起诉权。这样的判决说明本次庭上的专业水准比较 18 年有很大差距,比较 12 年陈父判决更大意。
小女孩这个司法纠纷非常好赢,根本不用通过庭上,直接去找党务机关就可以了。找到当地政法委和信访窗口,希望得到党的帮助,因为是未成年人权益受到挑战,不用给郑州中院留出回旋余地,一次性从社会治理角度解决小女孩的财产、监护、成长计划。这些都是当地党务机关和妇联最有能力和资源的领域。
继承财产承担负债是正常的,不管老人小孩,男人女人都一样,不然社会得乱套,
但列为失信人有点操之过急
毕竟小孩子还处于社会化阶段,过早的暴露在社会这一负面的聚焦视野之下,对人格的塑造无益。
应该等小孩子具有大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再询问情况,做出判决。
至于监护人那边,老爷子看样子是不会卖的,何况房子不在他的名下,他没有资格和权利代小孩子做出选择,即便在劝说之后,小孩子同意卖房,也不成,这不符合法规。
看了下回答的里面估计没有法院执行业务口的,我单解释下为啥要给 9 岁孩子限高。
首先民事方面,常规法律问题不用解释,判决没问题。
单说下执行,生效的判决申请执行也没毛病。虽然 9 岁,但法院判了你没履行,就是婴儿也能成为被执行人。
那么,执行的时候,给 9 岁孩子限高对不对?
先说结论,没任何问题。
这里得科普两个概念,一个是执行指挥中心,一个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 到 2018 年,最高院进行了基本解决执行难三年攻坚战,战后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执行信息化。以前需要两条腿到处跑的执行工作,大部分通过系统进行操作。随之而来的是一个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工作属于事务性的系统操作,为了让办案法官能专心办案,不被各种电脑系统难题和琐碎的网络查询工作耽误时间,各地纷纷效仿南方先进地区组成了执行指挥中心,其中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将新立案的执行案件进行网络查询和账户冻结,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这里必须提到,在解决执行难的最后检查的一年,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有些地区的法院下达了只要是新立执行案件,查询无财产的,被执行人无法找到的,一律都上限高。这本无可厚非,但后来因为一些压力,就变成了只要新立案件,查询没有财产先上限高,等履行了再撤掉。
什么压力呢?
这就得介绍第二个概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 “终本 “),这是种结案方式。当执行案件没有财产可执行,可以用这种方式结案。初衷是防止案件无休止的占用司法资源,让没有财产的案件暂时退出程序 “休眠”,等申请人以后任何时间找到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
但后来有些法院将这制度玩变形了,为了结案率,不管有没有财产,做没做到穷尽财产措施,全都终本了之。
最高院为了改变这种混乱局面,在 2018 年 出台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标准。简单讲,必须要完成必要步骤,才能终本。同时对全国法院卷宗进行抽查,卷宗中必须要有标准中要求的措施,比如必须发送执行通知书,必须网查,必须有约谈等等,其中一项必要条件就是必须要有限高措施。
然而即使检查这么严,还是有很多承办法官不做限高措施,因为那时候比较麻烦,又得出文书,又得找领导签字,又得送达当事人。于是,最高院在执行办案系统进行了设置,案件在系统中结案,必须要有限高,不上限高就无法终本结案,报结案会跳出校验框告诉你还有哪些措施没做。
法院年底有结案率考核,无法执行到位,没有财产的案件,除了终本以外,没有别的结案方法。想结案就得终本,想终本就得限高。
既然这样,很多法院索性将限高措施直接放到执行指挥中心中做。也就是说,新立案件,查一遍财产,没有就限高,在往下个环节走。这是个流水线模式,经过流水线处理的案卷,到了法官手里,已经送达了各类文书,查控了财产,做了限高,法官剩下的工作就是有财产的处置财产,没财产的找当事人终本。这也是法院执行工作的理想模型。
所以说,在前端流水线工作的,大部分不是法官,甚至不是政法编的人员。他们只是机械的点系统中的步骤,一步一步往下流转。比如我所在的基层法院,每年执行案件数量在 14000 件左右,流水线的工作是不可能包括鉴别被执行人上限高是不是合适这项工作的,那是法官的事。
所以我猜题中情况无非两种可能,一种是前端流水线操作,直接来案子就给上了限高。另一种是,之前没上,但是案子已经时间太长,超过执行期限太多,严重影响法院考核指标,必须终本,但为了终本能通过,也就必须得上限高了。
不管哪一种,在执行中都是比较正常的操作,没啥大惊小怪。还是那句话,只要你是被执行人,只要你有身份证号,只要你未履行生效判决,上限高都没毛病。
再补充一点,限高跟失信不一样,限高撤掉后,后台是没有任何记录的,不会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所以虽然是孩子,但当家里人把经济纠纷解决,履行了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撤掉限高后对孩子今后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一、公安机关没收死者花剩下的钱应退给死者继承人小女孩。
二、女孩大伯拿到的 20 万,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往来证明。应视为有条件赠予。大伯未扶养女孩,应退还女孩 20 万。
三、房租租金收入应归女孩所有。
四、女孩退换王某 55 万,以及 55 万的正常利息。
现在的问题是,拿到钱的几方,都不愿意再把钱拿出来。
女孩小,没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才判了个糊涂账。
女孩可以起诉公安部门没收的行政行为,起诉其大伯占有 20 万但未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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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孩子的角度,这个事情折腾的很没有必要。
这个事情本来没有那么复杂。
凶手留下 20 万有安排,孩子由哥哥抚养。
实际上,孩子在奶奶家生活,是有血缘关系的。
孩子的外公,先是把孩子偷走,然后通过起诉获得抚养权。
但是,他一个退休工资 3000 多的单身老头根本养不了女孩。
领回来孩子,又把孩子寄养给外婆姐妹家。过了一段时间又要回来,把外婆家亲戚得罪光。
要回来以后还是没法养,只能送人抚养。
折腾了一圈,把亲奶奶爷爷手里的孩子,要回来送人了。
房子不是没考虑过卖。
孩子奶奶提出过卖房还钱,这个外公不同意。
90 年代,外公和外婆已经离婚。
之后来往很少。
外婆和女儿财产,本来与这个外公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但是女儿死亡后,这个外公有一部分继承权。这才和房产有关系。
这个事情,本来没有那么多枝节。
孩子在爷爷奶妈家,大伯执行抚养义务。
把郑州房子卖了,还掉 55 万,剩下的钱按照继承权分了。
除了母亲的房子,还有外婆的一套房子。
这套房子本来和外公没有关系了。90 年代就离婚了。
但是外婆死亡,遗产女儿继承,女儿又死亡,就和他关系了。
这套有 70 多平方,也卖了。还没有债务。
把外婆的这套房子也卖了。外婆继承权是女儿,女儿继承权是女孩和外公。女孩分到一部分钱上到大学也够了。
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外公的折腾很没有必要。
判决有严重问题,裁判者堪称法盲。房屋买卖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王某控制该房屋并且获取的 30 多万租金理应还给小女孩!另外还有那 55 万的下落,除了无法追回的,其它比如被孩子大伯占有的,必须追回用于孩子还债。
1. 法院判购房合同无效,不能过户,那买房者自然没有资格要这 34 万房租,房子增值与否和王某无关。
2. 房租 34 万还给女孩,王某付的 55 万相当于她爸的债务,她爸的房子就是有遗产,遗产多过债务,当然需要还,55-34=21,小女孩方面拿出 21 万再适当加点利息还给购房者,两清!
3. 女孩继承房产。
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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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什么 2012 年到现在房价长了,所以 34 万房租不支持退还,也不支持给王某的 55 万加利息,这就很搞笑了,34 万房租和 55 万产生的利息又不一样,怎么抵消呢?
非得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一码归一码,如果不能过户就说明购房无效,购房无效就没资格收租,55 万即算为债务,债务算利息是正常的。
你也可以换个说法,不还 34 万房租,就说给予王某在 34 万房租的基础上,加 21 万就有 55 万,再适当加点利息就是了!
这个 21 + 万的钱由小孩监护人承担,如果监护人承担不起,拿回房子,以后租金所得归监护人。监护人拿不出来就拍卖房产,给王某 21 + 万,剩下小女孩继承
法院在限制高消的时候就没考虑过对方是未成年么?还是法院不懂法,不知道未成年保护法?或者是说法院就想图方便,只判自己能判,大家都知道的,至于说复杂的问题就不解决了是么?
而且这个案件这么久,第一次生父死刑就把房子买卖交易和 55 万的问题给搁那了,然后后来再上一次法庭,又没解决彻底,既然孩子的姥爷也就是监护人希望保留房子(本身合同就不成立),那么 55 万元的问题如何解决当时就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结果又被搁置了。而且房子已经被认定是孩子继承,那么非法买房的王先生怎么有权力把房子出租,还收了租金,这部分钱属于不当得利不用返还么?
搞来搞去就一笔糊涂账,法院也判得一笔糊涂官司。
看了这个案件我最大的疑惑就是:为什么法院判租金不需返还给 9 岁女孩?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继承了生父的遗产,同时也要负担生父的债务。非常好理解。也就是说女孩儿继承了母亲和生父的共同财产——那套房子,所以也要负担债务还这五十五万。
到此都没问题。如果女孩真的实际上继承了这套房子,那么法院判她还五十五万我一点意见没有。(把女孩列入失信名单我还是绝对不赞同的)
但问题是,从事发至今,一直都是买家王某在实际占有这套房子,甚至还出租赚取租金。如果假定女孩确实有义务偿还债务,也就是说她继承了房子对吧?既然女孩儿才是房主,那么王某占有房子难道是合法的?赚取租金也是合法的?难道不需要还给女孩?
我觉得租金用不用还是这个案子里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啊。不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吗?如果女孩是房主,那么租金归女孩,同时需要还债。这就简单了,等于说五十五万已经还了三十四万(三十四万这么多年也有利息),女孩监护人顶多再还二十一万和利息,也不必卖房,姥爷能安心把房子给女孩当未来保障;如果女孩不是房主,那么租金不归她,并且她此时也没有还债的义务。
但是现在一审二审的判决都不支持把租金还给女孩,同时还让女孩把这五十五万全还了?那这个法官觉得女孩到底是不是房主???这买家牛啊,两个平行世界的好处是全占了,两种平行世界各自的损失是一点儿没承担。这还叫 “法理上没问题”???我真是百思不得其解。
如果我上面说错了,麻烦哪位大佬告诉我哪错了。思考这个问题思考得睡不着觉。
房子算赃物应该追缴,王某故意买脏建议拘留加没收收益。
之前看一个案例,丈夫是老板,在外面包二奶,而且给二奶买了房子。几年后,老板娘知道了,起诉到法院,丈夫私自挪用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无效,房子被收回。二奶几年被白玩了。
参考这个案例是不是判起来容易些?
包括大伯的 20w 都是违法赠与,应当追回。房子还给女孩,王某的 55w 属于买脏款项,甚至算是资助杀人犯的款子,追回部分没收上缴国库。这些年来非法侵占的房子租金收益要还给女孩的监护人,房子归还,并且赔偿相应的几项损失费。如果王某和大伯确有协助杀人犯潜逃的证据也当依法判决。
皆大欢喜
法院判决不合理。有 2 个不合理:
第一个不合理:男方原本就只有一半所有权,另一半是小女孩母亲的。男方自己的这一半,应该是在承担了法定的刑事赔偿义务,就是:
1. 男方杀了 2 个人,他对这二个被杀害的人的家庭有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
举个例子, A 杀了 B,然后说他和 B 的大伯是结义兄弟,所以 A 就可以随便杀 B,没赔偿责任,这可能吗??这个案子就是这样荒谬。一个人仅仅因为是你亲戚的老公,他就可以随便杀你无需赔偿?
2 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宝抚养义务
这些法定的赔偿责任之后,余下的部分才是可继承财产。才会涉及到偿还债务。
而法院竟然完全没有考虑这些。
第二个不合理:允许买家强占房产期间获得租金收入 346500 不返还给小女孩。
这一开始就是买家恶意收购。这个买家并不无辜,他明知男方无权处置房产,但仍支付定金(买家没履行协议付全款),在再次被告知男方无卖房授权后,明明可以解约,但是并不解约,反而强占小女孩房产,并获取了 34.65 万的房租收益。
这法院允许恶意收购并且在合同无效下强占房子的王某无偿获得 34.65 万的房租收入,简直是难以置信。房租收入应该归小女孩。
在很多人在看这个 “限高” 的问题时,其实我看的是孩子的终身教育和成长的问题。孩子的姥爷和养母其实都是很好很善良的人,这件事情也没有被孩子知道,这个真的是很有必要的。因为生父母那样的事情如果让孩子和外界知道,肯定会对她的成长造成一定的影响,现在孩子才九岁,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何能把这件事情瞒下去,最起码瞒到她心智足够成熟的时候才让她知道,我觉得这个很重要呀!
还有就是这里面的受害人可能也有那个 “买房子” 付了 55 万元的人,这个也不是一个小数目,觉得刚刚看到的那个回答挺好的,引用“想要继承资产又不承担债务,在我国民法框架内基本上是不可能的。继承人的监护人出于保护其合法利益的考量,建议处置继承人资产以取消限高,否则可能会成为其他家庭成员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理由。”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财富是可以慢慢积累的,但如果对孩子造成了伤害,可能那就是一辈子的伤害了,也没有办法平复的。
这算谁都没错,错的是这个世界的现实版么
8 年前,陈蔓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
2012 年,失去父母的陈蔓先被托付给父亲的哥哥。
生父归案后,陈蔓又跟随爷爷奶奶生活。
接着,陈蔓又被外公抱走。
2013 年 1 月,外公王维治成了法定监护人。
接着,外公又把陈蔓送回老家抚养。
2014 年 4 月,陈蔓被外公接回外公身边。
2014 年 5 月,陈蔓被养父母收养。
2017 年 3 月,年仅六岁的陈蔓被人告上法庭。
2018 年下半年,陈蔓再次被人告上法庭。
2019 年 12 月 5 日,郑州中院以 “事实不清” 为由,将王某诉陈蔓案发回重审。
2020 年 8 月 31 日,金水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各自诉求依据不足,判决结果与上次一样,陈蔓需返还 55 万元。
2020 年 10 月 29 日,郑州中院维持了原判。
2020 年 11 月 25 日,法院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一旦进入 “黑名单”,她将不能乘坐 G 字头高铁出行,也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消费。
这是陈蔓第二次被限制消费,上一次发生在 3 年前,与外婆秦宝莲的 “遗产官司” 有关。
我穿越了吗?现在又流行父债子偿,父债女偿了吗?
我翻了翻日历,现在是夫妻间财产债务都要分离的 2020 年啊。
这个案子,合同从开始就无效。返还房款就应该从她死爹遗产里面扣呗。房子是她父母共有,反正就拍卖房子,按第一次索赔时拍卖房子所得房款扣税等后净额的一半为限额返还购房款就行了。要是不够就应该人死债消了。
还有,法律肯定最优先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居住权。所以卖房子无论如何都得等小女孩成年后,或自愿或强制拍卖,然后算房款加算利息。用过去的第一次申索时的一半房价赔。为什么不用未来的房价给买方多赔点呢。因为合同无效,从一开始就无效。房子的所有人一直是小女孩,其持有期间的所有增值自然归她一个人所有。只有之前的老房价部分,才是正儿八经的遗产。
最后,购买这种手续不全的,本来就是要自担一部分交易风险的。哪有一点亏都不吃的好事。想吃屁呢。也告诫大家,买房一定要手续齐全才行,别想占点低价折扣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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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出现 40 年家暴珍惜幸福, 搁 这又来个父债女偿。现在法官门槛都这么低吗?初中没毕业就能当了?
一群人不看案情又骂法院又骂购房人的,我感觉挺莫名其妙。
女孩明显是被监护人坑了,她监护人认为孩子只该继承遗产,不该继承债务,于是不肯给购房人办理过户手续,也不肯返还购房款给购房人。
那法院为了让你还钱,不就只能把小女孩列为老赖?难不成法院不采取任何措施,对购房人就公平了?
我其实想对女孩的监护人说句话:与其找媒体出来炒作,不如赶紧把钱还了,别嘴上说着多爱多爱,实际上舍不得还钱。
评价的指标是行动,女孩的监护人一边说心疼女孩,一边用实际行动表明不愿意还钱让女孩被限高,那大家觉得他是真心疼还是假心疼?
有些话说说走个过场罢了,不会有人真信了吧?再强调一次:评价的指标是行动。
一边说着爱小女孩,心疼小女孩,还说不想让别人知道她的身世,一边接受媒体的采访,把小女孩的身世和盘托出,真是有意思。
至于女孩的代理律师说 “购房人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当支持他的诉求” 这个思路把我看乐了,你当时开庭的时候没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还能主动释明不成? 现在判决下来你主张又有什么用?
这么好的营销机会你却拿来砸自己招牌,用意无非是让不懂行的普通人觉得法院的判决有问题咯,其心险恶啊。
一大早起来看到这么多人在扯租金的事啊,我懒得打字了,正好看到一位老哥和我观点相同,直接放图得了,出处见图,侵删。
一码事归一码事,购房款是购房款的事,租金是租金的事,全像你们说的应该混在一起玩那还得了?永远不用执行得了。
我理了一下
1 杀人犯陈某与购房者王某签订卖房合同,王某出资 55 万
2 此房为婚内财产,没有死者的签字,合同应该无效
3. 出资的 55 万里其中有 20 万在凶手的哥哥手里,这个钱应当是公安法律等机关追回
4. 房屋被侵占获得约 35 万元应该是本案 9 岁女孩的。
5. 凶手手里的 35 万元上哪去了?可能被用掉了。
6. 凶手哥哥手里的 20 万 + 房屋被侵占得利 35 万也是足够补偿王某的出资。根本不需要卖房
目前只有 9 岁女孩外公以及养母和律师的回应,不知道还有没有其他的情况,但是按目前有的资料来看,这个王某能够顺利侵占房屋可得知其在当地有一定的手段或者人脉。
没仔细看,太长了,就一句话:
继承遗产也要继承债务,不继承遗产就不用继承债务。
与年龄无关,与性格无关。权利与义务都要承担。不可能说让你拿了你能获得的权利,但不承担你该承担的义务
如果在其他方面还有问题,那么就解决其他问题,讨论其他存在疑点的问题。
奇怪的事情很多,租金收了 30 多万?再多收几年,不是就够 55 万了?
买房人有没有知情不报,恶意抄底嫌疑?
大荷兰 ******** 地域歧视的话就不多说了,耗子尾汁。
我个人感觉,法院判决的法官或许有一些别的想法。
首先,这个孤女年纪小,又是被人收养,自己名下还有一大笔巨额财产,很容易被自己的亲戚侵夺,但是被法院限制财产之后相当于有了官方亲自监管财产,可以有效的保护小女孩。至于限制高消费不是什么大问题,一个九岁的小孩有什么高消费行为? 不能坐动车旅游,是个很大的问题吗?
最后根据前面的回答分析,这一笔 55 万的欠款具体还有很大争议,不过我建议可以拖到小女孩有了民事能力后自己主张官司。
老实讲,我们的基层法官水平确实不太高。往大了说,也是整个基层治理水平有待提高的。
我感觉判决有问题
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生父并不能卖出。因此房屋所有权应该仍归于李蔓。
权利继承的同时,债务继承并没有问题,那么就应该是李蔓拥有房产,同时归还 55 万 + 利息,而王某由于非法占有房屋,应当归还这些年收的三十几几万块的租金。
而将小女孩归于老赖在讲人情味的民法部分显得过于死板
考虑房子增值必然更高,如果按前文所述,房子和债务,租金都归小女孩,让李蔓监护人也就是养母卖掉房子还掉 55 万,那小女孩应该还是赚的
又看了一遍问题介绍,应该是这个孩子第一次(2,3 岁时,这可真是……)被限高时,判遗产继承的法院(同一家)判了房子由孩子继承了
但这里仍然不能解释债权先于继承权处置,如果说遗产继承时有债权,难道不应该由法院处置遗产后,拆分继承和债权部分?
最后还有出租,难道后边八年出租是法院判继承后默认的返款行为?这五十多万债权就应该减掉三十万出租款。
为什么都说孩子继承了财产?
有说房产过户给了孩子吗?
王某收租难道不说明王某占据了房产?
都知道我国债权只随着继承权继承,这里孩子继承权都没有实现,就让其继承债权?
我看该法官不是机械判罚,而是找软柿子捏的枉法!
其实不算太严重吧! 买房人 8 年收了 30 多万的房租! 按照现在的房租算,如果现在收回房子,用不了 8 年就能,就能收到 30 万的房租,在打官司找他大伯要剩下 20 万欠款,问题,解决了!
小女孩的行为能力限制不了法院。
建议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房屋清偿债务。
外公真疼孩子就用余款买个 “小一点” 的房子。
天理与人情都照顾了,小女孩生活有保障,各方也没那么多事了。法院案结事了,多好。
如认为本案错误,可申请再审中止执行,并争取最终改判嘛。
我不知道法律最后结果会如何。
如果还是要孩子偿还这笔钱,应该很多人都会反对这个结果吧。
相比之下,我还是更担心这个孩子日后的生活吧。随着年龄的增长,孩子总有一天会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份。父母是养父母,而亲生父亲杀害了亲生母亲,并且还背负着一大笔债务 (如果这个债务落到小女孩身上情况更糟了)。
心疼这个小女孩,但愿她能健康开心平安地长大
宝马案
女儿造的孽,两死一重伤,肇事逃逸,成年。父母拿着赔偿款为威胁,逼着同意谅解。最后法院还真就这么判。
有钱真好
到普通人身上,逮着一小女孩儿不放。整成老赖。
我还真不信着小女孩儿账上有五十五万,钱去哪里了?
不是太懂法律,但我认为这 55 万,到底给了谁,或者说在谁手上,他就该去归还并道歉,而不是让小孩子去單罪。这 55 万还能不翼而飞?不就是他的家人拿着嘛。
美国的网红大法官那些视频爆红后
也有人觉得他在作秀,想以此博取关注
Caprio 在采访时说出了他这么做的原因
他想让小朋友们知道
法庭是一个友善、实行国家法律
而不是伤害别人的地方
因此,不论他们的父母犯了什么事
在面对他们父母时
他都尽量避免在言行上显得粗鲁没礼貌
喜感的背后,是理解和同情
不止是对小朋友
面对站在被告席上的每一位
Caprio 都会给予罚单以外的
人性化的关心
他努力让自己站在被告的立场
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
并给出一个符合自己信念的判决
一位名叫安德烈亚的女子
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
被开出了 4 张违规停车的罚单
需要交 400 美元的罚金

她在法庭上
向 Caprio 解释了这 4 张罚单的来历
原来,安德烈亚的儿子一年前被谋杀
儿子死后,她不仅要承受丧子之痛
还得承担儿子遗留的债务
在此之间,她被房东收回了房子
被政府取消了补助

而她,就是在为这些事奔走的过程中
被贴上了罚单
说到最后,安德烈亚泣不成声
她哽咽地诉说着自己的现状
靠着社保维持生活
筹钱给儿子治丧,重新找落脚处
她根本没有能力承担罚金

听到这里,Caprio 深深地吸了一口气

随后说道,他会把她的经历纳入考量
在维护城市的权益和她悲惨的经历间找个平衡
因为没有人
在他们的一生中会想经历这样的事情
最后,Caprio 决定
将安德烈亚的罚金降到 50 美元
并体贴地问她需要多久能筹到这笔钱

这个判决已经让安德烈亚非常感激了
她表示身上的钱就够
可 Caprio 担心如此会让她身文分文
在得知女士交完罚金只剩下 5 美元后
他决定撤销所有处罚
他说
「 我不会让你身上只有 5 块钱离开的!」

最后,Caprio 真切地对安德烈亚说
「 我们都帮你加油打气,
希望一切都会好转,你会好起来 」

直播法庭开播时间并不长
Caprio 却做了许多次改判的决定
除了安德烈亚
他还为越战老兵免过罚单

因为,不管是前线作战、后勤补给
亦或是在国外出任务
都是在牺牲自己来效忠国家
他不能在老兵们在去政府设立的机构
接受治疗的时候
赏给对方一百美元的罚金

最后,Caprio 不仅免了老兵的罚单
还真诚地感谢了老兵对国家所做出的贡献
Caprio 还和从危地马拉到到美国打工
正在努力学英语找工作的母亲约定

如果对方继续上英语课
他就撤销她的罚款单
他为对方的努力和坚持感到骄傲

还有一位脑癌患者

在了解他违章那天
是要去做脑部手术后
Caprio 没有一秒犹豫
光速撤销了他的违停罚单

并在对方离开时,鼓励他要加油
这样的情景,经常在法庭上上演着
有时候,人们批评他太宽容了
然而他心里知道
这并不是宽容,而是在帮助别人
因为法律不是以惩罚为目的
它要引导人们积极向上
事实上,他做到了
他用一句话,改变了一个不良少年的命运
Caprio 在处理一起很普通的
货车司机违章停车案时
意外得知自己之前就处理过被告的案子

原来,20 年前
货车司机还是个小屁孩的时候
是个彻彻底底的不良少年
酒驾、超速样样来
因此几乎隔三差五就要去法庭报次到

Caprio 在处理他的案子时,问他
你想成为什么?
是想进监狱?想死?
还是想将来有所作为?

不良少年说,他想有所作为
于是他去考了驾驶执照
成了一名货车司机
并且顺利成为美国公民

即使 Caprio 早已忘记
即使过了 20 年,即使是简单的一句话
他也依然要说声谢谢
因为这句话改变了他的一生

做了几十年法官
Caprio 见识过很多道德有亏的人
然而八十多岁的他
却依然能双眼清澈地说出
「 我不是在宽容,我是在帮助他们 」
这样的话
这或许与他家人的经历有关
给需要的人,一个喘息的机会
Caprio 的祖父年轻时带着孩子们
从意大利移居美国
靠卖水果、送牛奶勉强为生
一天晚上,祖父因为和他人发生争执
被警察带去了警察局

天气很冷,他的祖母穿了三条裙子
将钱藏在最里边的裙子里带到法庭
请求法官放了自己丈夫
法官很温和地跟他们说
「 你的丈夫是个好人
他只是度过了一个糟糕的晚上
现在他可以回到你们身边
继续养活您和孩子们,请不要太为他难过 」

这件事情对 Caprio 一家影响很大
他的父亲直到去世那天
也还在感谢这位伟大的法官
这个故事也深深地烙在了 Caprio 心里
指引他成为一位德高望重的法官
也因为有了这样的家庭经历
他在庭审过程中
会努力消除法庭给人带来的焦虑情绪
因为绝大多数来法院的人
这次经历是唯一一次和法庭打交道的机会
他不想让法庭吓到他们

他也会努力去了解被告的家庭生活
遇到特殊的案子
会在法律和人性之间寻找平衡
让民众感受到
法庭也是可以帮助别人的
有热情的、有同理心的地方

『 当一个人处于人生低谷的时候
毁掉他人生的不是一次犯罪
而是不愿重新站起来的罪恶心理 』
那些因为各种原因
而站上法庭的人
可能就正处在人生低谷时期
也许一句话就能让他们重生或毁灭
作为一名法官
Caprio 会用一颗善良的心
在他认为对方需要的时候
给他们一个喘息的机会
这新闻是真的没安好心。仔细研究细节就知道,当前结果已经是保护小女孩了,要真犟起来,小女孩还得卖房子抵债。按道理小女孩必须还钱 55 万加利息,王某必须退租金。但是现在小女孩没钱,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卖房子,小女孩没有处置权,监护人也不能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只能强制卖了,小女孩财产高于债务不还钱,这样是有道理的。但是我敢肯定谁判强制卖,一辈子都得被人戳脊梁骨。出于保护小女孩权益给留下房子,就拖着拿租金慢慢抵债,已经是对买房子的王某不公平了。但是这个新闻还拿小女孩炒作,给人印象就非常糟糕了。说实话根本就是得寸进尺,本来租金抵债就是债权人吃亏,现在连债也想直接赖掉,真就是欠钱的是大爷呗。孩子外公可长点心,做个人吧。
很难想象,一个 9 岁的女孩正在经历这些。
中国传统思维里,的确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是法不外乎人情。
首先,父亲砍死外婆、妈妈被判死刑时,孩子不过一岁多点,什么都不懂;
其次,即便现在已经 9 岁,但还是未成年,没有任何承担能力,这么小的孩子,这么对她,实在有些残忍;
再者,小小年纪就被按上 “老赖” 的“无妄罪名”,对成长不是什么好事,从始至终,这个 9 岁的小女孩也没做错什么,唯一做错的可能就是出身在了这个家庭,法院的确可以协助女孩监护人,将房屋按市场价卖出,偿还买房人的款项;人情法度都在内,灵活些。
合同不合法那么王某私自出租也属于非法所得,理应归还。很遗憾郑州法院这样的教条式的判决,由监护人同意以市价拍卖将钱加上利息还给王某,王某将其租金还给陈蔓较为妥当。至于大伯的 20 万拿去治病然后就没有了下文,因为缺乏契约如果对方拒绝也很难追还,只能说亲情可能就值这个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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