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拐卖妇女简史及症因分析
_近五十年,被拐卖过的妇女累计至少上百万。贫困、信息闭塞和法律不健全是妇女拐卖的温床。 _ 明天是“三八妇女节”,并且是“三八节”正式设立100周年的日子。1921年9月召开的第二届国际共产主义妇女代表大会,通过了保加利亚代表关于将3月8日 …
那基层政府的最优选择岂不是配合拐卖妇女的家庭隐瞒妇女被拐卖的事?
完全不可行。目前徐州丰县没有这样的规则,前几次基层政府的调查报告已经滑天下之大稽了。如果执行这项规则,拐入地的打拐热情和方针会如何,可想而知。
相比之下,我以为,增加买方责任、奖励邻里举报等方案,可能更有帮助。
从基层地方政府的行政逻辑上看,答主个人感觉这个建议即使落实了也不会有太多实际效果。
因为所谓的 “妇女拐入地” 通常都是在农村层面也属于贫困落后的那一档次。对于这种地方的公务员岗位,随便在知乎上搜一下,如果不是“贫困县乡镇岗位公务员岗位值得去么?”,就是“被分到贫困乡镇做公务员感觉没前途请问怎么离开?”
对于大多数地方政府来说,贫困地区的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岗位如果没有额外的晋升通道作为鼓励,那就很难吸引原来在较发达区域工作有较强能力的对应级别的干部去任职。故如果该人大代表的建议得以落实,妇女拐入地区基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岗位对体制内有能力有想法的领导干部来说就完全没有了吸引力,最终这些岗位就会只能从妇女拐入地区的本地原生公务员中提拔,这必然会进一步强化该地区的本地宗族势力。
总的来说,靠惩罚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来推进工作落实的思路要慎重使用。目前使用惩罚思路一票否决的事项,比如新冠防疫、安全生产、环保排放等项目,其本质上是处罚该地区的少数利益者而使本地区的大多数民众受益——即使新冠防疫、安全生产等工作在落实时看似也会损害民众的表面短期利益,但本质上还是保护了当地民众的长期利益。故当地基层政府的主要领导能通过在本地找到大量潜在的利益同盟而推动惩罚性工作的落实。
而妇女拐入这项工作,在拐入地区甚至体系内工作人员在内的几乎所有家庭都存在此类普遍需求的时候,则对于直接牵涉者和绝大多数间接参与者来说,基层地方政府都很难在这个领域中找到足够的潜在利益同盟来推动工作的落实。故此时让地方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一项在当地几乎没有任何民意基础的工作强行推进并采取一票否决式的惩罚思路,则在行政和执法体系中最后大概率的结果就是找一个不在意这件事毫无进展也不怕被因此受处罚的领导干部坐上这个位置。
不知道说什么好,介绍一个我知道的几年前地级市抓嫖策略组合经验吧。
给城区每个分局设置抓嫖月度指标,一般是散弹 5-8 起,团体 2-3 起。
完成奖励内部积分,完不成也没关系,不处罚。
但是,注意这个但是
允许跨区抓嫖,尤其是桑拿 KTV 等团体经营的
如果在你方辖区尚未完成本月度指标之前,被其他区域分局抓获你方区域团体经营,那么就要内部严厉处罚。
跨区的抓住之后立刻收缴经营人员手机,然后看看有无所在辖区民警电话。
拐卖妇女可能不会减少,反而解救被拐卖妇女会更加困难。
只要捂住盖子,不承认人是拐卖来的,保护人贩子不被抓到,把被拐妇女藏起来不让调查人员见到,就不会影响主要负责人的提拔。
这就好比古代打仗屠城,可能有一定威慑作用让对面放弃抵抗,也可能激发守城军民拼死抵抗。反正城破了一个都活不成,全家都得死,那还不如死在战斗里,说不定还能护一家老小周全。
猛药要直接用在病灶上,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尽可能地孤立敌人。
换我是大人代表,我就这么提议:
**1,压制需求:**购买妇女以强奸罪入刑,量刑 10 年起步,没收全部财产,子女和直系亲属不得考公、提干和参军;
**2,斩断源头:**出卖妇女量刑 10 年起步;
**3,斩断产业链:**公务人员帮助被拐卖妇女洗白身份、或包庇隐瞒的,以拐卖人口从犯入刑,量刑 5 年起步,开除公职身份,子女终身不得考公、提干和参军;
**4,统一战线:**主动揭发、上报、通报拐卖妇女情况,协助和配合解救工作的公职人员,不予追究责任;应该发现却未发现拐卖妇女情况的(比如本村村长、辖区户籍管理人员、辖区所长),处理办法参照第 3 条。
为什么第 1 条叫 “压制需求”,不叫 “斩断需求”?
因为娶媳妇讨老婆属于基本需求,它只能被压制、不能被斩断。
真要斩断购买妇女的需求,那得把讨老婆的成本降下来,这才是真的从源头上斩断了需求。
本文是乱讲的,顶多算策略或思路,不算建言献策,更不是真的在讨论法律。法律是专业度特别高的一个领域,容不得民科和民粹。
反正题目里这位代表是胡乱建议,那我也胡乱应和一下算了。
当我们提出要解救被拐卖到这里的河南姑娘小杨时,村支书面带难色地说 “不是我不愿配合,去年,前堡村主任为公安干警带路解救被拐卖女青年,被买主扎了几刀致残,不能干活。“就是这个小杨姑娘,曾设法逃到邻县一个窑工家里,不久,即被买主的同村人发现,买主立即赶到窑工家中,留下了一张由下西岗村村委会开的收条后,将她带回,不知小杨姑娘何时才能重见天日。滴水未进的营救小组成员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又赶到与原平毗连的定襄县季庄乡虎山村,这个村共有 60 户人家,240 口人,买了 30 个媳妇。干警在解救两名被拐卖女青年时,遇到手持铁锨、镰刀的村民的围攻,在当地公安人员的全力协助下,我们才得以冲出包围。(荒谬的现象,突出重围的竟然是执法者)
为防不测,我们在两位战友未来得及上车的情况下,保护着两位姑娘离开了危险之地。在地里干活儿的男人,、在家里闲扯的妇女从不同的方向赶到村口,团团包围了两名干警,前来增援的同志也同时遭到村里百余名青年的围攻。农民举着锄头、镰刀推操、扯动着干警。一位干警的头部被打出了血。这时的农民已无道理可言。最后,我们让农民选派代表去乡里谈判,答应谈完了放人。实在的虎山人做出了让步。
一 增加奴役罪,强奸强迫生育罪
绑架囚禁妇女,是一种最野蛮,最残忍的性奴役犯罪。它由一系列严重犯罪行为组成,包括:绑架,强奸,非法拘禁,奴役,强制生育等。尤其是强制生育,更是比强奸轮奸更邪恶残忍百倍的罪行。被害妇女眼睁睁的看着罪犯,将他的遗传物质注入自己体内与自己的血脉生成新的生命,对女性来说是最残忍和可怕的事情。孩子一旦出生,将形成更大的人伦悲剧。注定缺失父爱母爱,带着邪恶和仇恨的基因降生,也是对新生命的残忍和侵害。
但是,一旦分解罪行,我们会发现处罚与残忍的罪行相比,明显偏轻。如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有的妇女被囚禁几十年,过着非人的生活。可非法拘禁的最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强制生育,成为生育机器等严重摧残妇女身心的罪行,除非造成女性,自杀,精神失常,只能追究其强奸罪,都无加重情节。而买家,买入被拐女性,强奸后强制生育是普遍的行为。
解决被囚禁十年,一生毁掉,买家才非法拘禁最高三年的问题。非法拘禁,不能超过 1 年,不能伴发强奸等行为,超过 1 年,强奸,就属于性奴役罪,
增加强迫生育罪。处决那些把人买来强奸,指望生孩子就能拴住人的禽兽。这种人,抓住去势。
二 出台工作指南,收买被拐妇女买家,必须拘押后,经过审查有无强奸,非法拘禁,强制生育等罪行才能释放。
三 打击群体犯罪,被拐卖妇女被当众强奸,所有参与协助的,在现场的,要追究同罪。为防止被害一方人生地不熟无法提供证据,此类案件发生,所有现场参与者全部拘留,分开审讯,为防止村,宗族相互包庇,可启用测谎仪。
四 参考意大利打击黑手党办法,犯罪严重的村乡,取消村民自治,专政机关驻村代行权利。
五 反犯罪分子聚居法
犯罪分子不可以集体聚居,此类犯罪村,犯罪分子强制分散居住。或者撤销村建制,强制分散搬迁。
六 对全村齐上阵,绑架,囚禁妇女的村庄,进行超级强度打击。如类似前文央视记者解救失败,被围攻的村庄,调集 1000 以上武警分隔包围,出动无人机,侦察机空中监视,直升飞机机降,
所有人分割检查,犯罪分子全部拘押,所有人测 DNA ,检查所有坟墓 DNA,拉网式清查有无被隐藏人员,出动警犬,探测仪检测。
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件,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一:立法不当,释法不当
二:执法不严,有法不行
三:除恶不尽,法不责众
四:基层失控 ,土匪性乡村法律失效
要解决,必须解决这几个问题,而不是去逼没有执法权,没有专政力量的基层。
众所周知,拐卖人口犯罪是旧社会黑恶势力重要的往往是最邪恶的组成部分。妓院,卖淫,奴隶,绑架,采生折割!等极端罪恶都围绕此产生。
但是我国 1979 年制定的新刑法,对这种极易滋生强奸,非法拘禁,绑架,卖淫等犯罪,极易形成犯罪团伙,黑色产业的罪行,明显重视不够,量刑偏轻。
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利罪。**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仅如此,虽然刑法还规定了,拐卖人口犯罪,并生的强奸,非法拘禁,虐待等罪行一并处理。但较之买家的罪行,明显不够力度,许多罪行没有罪名惩处。
绑架囚禁妇女,是一种最野蛮,最残忍的性奴役犯罪。它由一系列严重犯罪行为组成,包括:绑架,强奸,非法拘禁,奴役,强制生育等。尤其是强制生育,更是比强奸轮奸更邪恶残忍百倍的罪行。被害妇女眼睁睁的看着罪犯,将他的遗传物质注入自己体内与自己的血脉生成新的生命,对女性来说是最残忍和可怕的事情。孩子一旦出生,将形成更大的人伦悲剧。注定缺失父爱母爱,带着邪恶和仇恨的基因降生,也是对新生命的残忍和侵害。
但是,一旦分解罪行,我们会发现处罚与残忍的罪行相比,明显偏轻。如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有的妇女被囚禁几十年,过着非人的生活。可非法拘禁的最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强制生育,成为生育机器等严重摧残妇女身心的罪行,除非造成女性,自杀,精神失常,都无加重情节。而买家,买入被拐女性,强奸后强制生育是普遍的行为。
拐卖人口,从这个名字和定义可见制定者的初衷,只是针对一种 “理想化” 的轻罪。卖人者,只是用欺骗手段拐骗妇女,没有强奸,绑架,没有挟持,囚禁。买人者呢,也只是把人当物品,没有非法限制女方自由,更没有强奸,殴打,监禁,甚至奴役。
也就是说,本罪只限于:人贩子把人骗去,花言巧语把女方说动,肯与买家结婚,买家掏钱 “买下妇女” 这里所说的拐骗,肯定不是骗去强行成婚,那就是非法拘禁和强奸了。
总之,臭水沟中取一瓢清水饮,制定了这个针对不常态情况的理想化的罪名。当时制定者可能基于农村地区农民确实存在婚姻的需求,也有许多买卖性质的婚姻,制定了这个理性化的轻罪,
70 年代末期,这个缺点导致的问题还不突出,因为还在人民公社组织体系下,但随着承包制推行,商品经济实行,人口开始大流动,问题就凸现了出来。
那种理想化的轻罪不是主流,甚至根本没有。暴力绑架,强奸,非法拘禁反倒是主流,被拐卖的妇女,多被犯罪分子先奸后卖,如有不从,就捆绑打骂,强迫就范。被卖后,有的遭到蹂躏、虐待,有的被非法拘禁,甚至被摧残致死。
《南风窗》1993 年 09 期《拐卖警示录》中这样描述对被拐女性的性侵:
广东省陆丰县甲东大茂村是远近闻名的拐卖村。不少被解救的姑娘描述他们曾经落脚的地方,人贩子先把她们送到这些地方,再从这些地方把她们卖出去。这里也是人贩子折磨、强暴她们的地方,你不老实就用烟头烧,用针刺,你不肯就范,先把衣服剥光了让几个人贩子轮奸,有这样一番经历,还怕你不肯嫁给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
《中国刑事警察》期刊 1993 年 01 期《豫皖行动大捷》是这样报道被拐女性的遭遇的
1992 年 9 月 湖南某市一女业务员刘某在襄樊火车站候车时,被一伙人贩子挟持到河南郑州轮奸后,卖到浙川县,在不到 3 个月的时间里,刘 3 次被转卖,多次逃跑不成,屡遭强奸毒打,残忍的是,刘在第一次被卖出的头五天,因其反抗每天都有二三十人,在众目睽睽之下扒光其衣服,肆无忌惮折磨凌辱,致刘痛不欲生。
以山东聊城地区为例:
一九七八年以来,聊城地区共流入外地妇女、儿童九千九百二十九名,其中,年龄最小的十三岁,最大的五十四岁。在流入的妇女中,被拐骗来的就有六千五百九十三名,占总数的首分之六十六。
贩卖妇女的犯罪活动,开始是分散的、隐蔽的,后来逐步发展到成批的、公开的。在贩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中,外地的犯罪分子同本地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一些旅馆、饭店、车站成了他们贩卖妇女、儿童的黑市场。有的甚至明目张胆地在一些城镇的街上公开叫卖。按照妇女、· 儿童的年龄、相貌、文化程度等条件,讨价还价。
被拐卖的妇女,多被犯罪分子先奸后卖,如有不从,就捆绑打骂,强迫就范。被卖后,有的遭到蹂躏、虐待,有的被非法拘禁,甚至被摧残致死。据统计,全区流人的妇女中,有九人自杀身亡,被限制自由的有三百九十多人。
-————- 摘自山东省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情况报告
但是,政策制定者,基于对农民的热爱和人家穷就有理的 “愧疚” 心理,依旧没能认识到问题的严重和性质的改变。指导思想总觉得农民娶不上媳妇情有可原。认为“首应当看到购留妇女的买主绝大多数都是农民, 他们用金钱购留妇女, 从主观意图上看是为了解决个人的婚姻问题。因此, 他们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而在客观上其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
指导思想就成了:“实事求是,合情合理,慎重稳妥,防止矛盾激化”
这种思想导致了,逮捕少,判刑少,处理宽的,两少一宽风气的流行,以山东郓城为例
1988 年郓城县公安局发送给上级的《关于打击拐卖人口、解救妇女儿童的情况报告》上有这样的数字: 自 1978 年至今,共有 2700 余名外地妇女流入该县。其中 14 岁以下 16 名,14-18 岁 75 名,18 岁以上 1900 余名。其中未婚妇女占 70%,已婚的占 30%。
“…… 在我县被拐卖的妇女中,有 9 名因抗拒成婚,不堪受辱而自杀。在大人乡徐庄村、王井乡王皮村,两名少女都是在卖身的 5 天之内自杀的(报告原文如此,应该是被买)。至今尚未查明死者的身份和地址。”
“一位怀孕 7 个月的外地妇女来菏泽看牡丹花会,被犯罪分子骗卖。因不同意与买主同居,而被买主兄弟数人扒光衣服按在床上,当众让买主强奸。”
“郭屯镇傅宦屯村傅东良,男 30 岁,以 800 元钱买一 11 岁的幼女 (四川人) 同宿奸淫半年之久。”
“由于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杀人、伤害、强奸等刑事案件不断发生。杨庄集乡程屯村一男青年将买来不从逼婚的‘媳妇’连砍 7 刀,造成重伤。”
“被拐卖女方不从逼婚而被转手倒卖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湖北省红安县一 38 岁妇女被拐卖到郓城后,半年时间被倒卖 8 次,每次转卖都抬高价格,由最初的 700 元抬到 1700 元。”
结果却出现了,“人贩子抓得多,放得也多” 的,判刑少,逮捕少,处理宽的局面
去年(1988 年),各地按省里统一部署,开展长达数月的专项斗争。菏泽、聊城等八个地市共抓获人贩子三千一百一十九名,而判刑的只有三十三名。莘县在这项斗争中查获案犯九十多名,而逮捕的仅有十一名,其余大部分释放掉。郓城县这几年抓获人贩子一千一百三十七名,其中四百三十人罚款了事,四百九十九人教育释放。罚款及教育释放的占百分之八十。
造成 “抓多判少” 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尽完善,不够严密,政法部门内部在批捕、审判、量刑等环节上认识不一致。如有的司法部门强调全案全结,而实际工作中又很难做到
买主非法与幼女、少女同居,或通过暴力行动强行与成年妇女同居的,某些司法部门不认为是已构成犯罪,使其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如被拐卖到郓城县的云南女青年苏某,当买主强行与其同居时,苏女奋力反抗,挣扎逃脱,被守候在门外的家人硬拖回房间,扒去衣服,按着腿,买主当众将其强奸。省地县三级组成调查组调查后,将买主以强奸罪拘留,两次呈报逮捕都被退回,后来迫于舆论压力,才得不将其羁押……
《鲁西 北农村拐卖妇女问题调查》—–1989 年《新华社内参》记者尹建华
对收买人口的人不予处罚,也是导致拐卖风屡刹不绝的重要原因拐卖妇女儿童是犯罪行为,买人无疑也是违反法律的,但是现有法律政策,对参与拐卖的行为如何处罚,规定的较为具体明确,但对收买人口的行为则无相应的处罚规定,使买主得不到任何惩罚。买主有恃无恐,认为 “我给你钱,你给我人,买媳妇理所应当”,在客观上为拐卖犯罪提供了市场。一些审判人员也谈到,“拐、卖、买” 是拐骗妇女得逞的三个环节,目前对 “拐、卖” 都要惩处,唯独对 “买” 过于宽容,不仅从情理讲不尽合理,而且从实践中看,绝大多数买主买回 “媳妇” 后,都有一定的胁迫同居、限制被骗妇女人身自由等非法行为,有的还转卖。对这些法律尚无具体惩罚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严重地影响了 “打拐” 斗争的效果。
-—————– 河北法学 ,邯郸地区拐卖人口案件调查
卖家不严惩,买家不入刑,让犯罪肆无忌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发布后,
1984 年 3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特别严重情节,做了下面的规定
1.拐卖妇女、儿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八人以上不满十五人手段特别恶劣的;
2.盗卖婴儿、幼儿多人或多次的;
3.劫持、绑架妇女或用药物麻醉妇女后将其出卖,后果严重的;
4.摧残、虐待被拐卖的人致其重伤、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这些都加上了后缀条件,特别严重后果,否则不算。并且强奸轮奸都不算 “情节严重”。
该解答对普遍存在的买家,强奸,非法拘禁,都没有特别提及。对买家并没入罪。却特别在第六条规定六、对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的人应作何处理
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围攻、殴打前往解救的工作人员或亲属的,由有关组织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更成了公安机关执法难,解救难的重要原因。
直到 1991 年 9 月 4 日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才被入刑,而且还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1997 年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但该条第六款同时又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形成了不发现没事,发现了不阻碍也没事。纵观整个刑法,除了这条,我还没找到其他专门说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 让非法收买者没有几个获罪的, 无形中助长了买方的嚣张气焰。
法律的制定随人存在一些缺陷,但是如果严格执法,还是有足够威慑力的,因为按照刑法,拐卖妇女,买入妇女,滋生的,非法拘禁,强奸,都是要并罪入刑的。但是在实际执法中,却形成了,拐卖人口罪,收买被拐卖人口罪一罪遮挡,其余的犯罪几无追究的盛况!!
在现实中,虽然大家都承认,买家普遍存在强奸,非法拘禁奴役等行为,但对于买家的追究和处罚,却很轻很少。据《江苏打拐工作五年回顾》显示,5 年来全省共查处买家 27924 名,但仅有 380 人被逮捕判刑。
1988 年,发生了这样一件引发全国广泛关注的拐卖绑架妇女事件。2 月 28 日,上海同济大学女研究生在寒假去北京途中,在郑州被 16 岁的文盲女青年李艳骗到山东买银元,被拐卖到山东省郓城县侯集镇宫庄村,以 2480 元的价格,卖给 30 岁的农民宫长恩,被强奸,凌辱关押达 71 天。
1988 年 9 月 2 日、9 日,《南方周末》(南方日报增刊)头版连续两期刊登专稿《怪乎?惨乎?悲乎…… 一位女研究生被拐卖始末》报道此事。1988 年 9 月 3 日《光明日报》 也在头版刊发标题为 “《沉重的思考》对于一位女研究生被骗案的追踪采访” 的文章报道此事。一时舆论哗然。《南方周末》的专稿还获 1988 年度广东省好新闻通讯特别奖。
报到中人们看到这样一句话
“而作为罪犯宫长恩来说,他是山东郓城县千百名买媳妇的农民中唯一被抓起来判刑的人。以强奸犯论处,判刑 5 年”
而根据 1988 年郓城县公安局《关于打击拐卖人口、解救妇女儿童的情况报告》
在我(郓城)县被拐卖的妇女中,有 9 名因抗拒成婚,不堪受辱而自杀。在大人乡徐庄村、王井乡王皮村,两名少女都是在卖出的 5 天之内自杀的。
“一位怀孕 7 个月的外地妇女来菏泽看牡丹花会,被犯罪分子骗卖。因不同意与买主同居,而被买主兄弟数人扒光衣服按在床上,当众让买主强奸。”
“郭屯镇傅宦屯村傅东良,男 30 岁,以 800 元钱买一 11 岁的幼女 (四川人) 同宿奸淫半年之久。”
唯一两个字,让法律和正义成为了玩笑!难道这些女性用自己的生命,9 条活生生的生命,也换不来一次对恶人的审判吗?
惠来县公安局曾拘留一位买主 “买妻” 和强奸对他进行处罚,但种强奸和一般的强奸还是不同,况且绝大多数的买主都有强奸行为,思前想后还是把他放了。
————南风窗杂志,1993 年第九期
买主非法与幼女、少女同居,或通过暴力行动强行与成年妇女同居的,某些司法部门不认为是已构成犯罪,使其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如被拐卖到郓城县的云南女青年苏某,当买主强行与其同居时,苏女奋力反抗,挣扎逃脱,被守候在门外的家人硬拖回房间,扒去衣服,按着腿,买主当众将其强奸。省地县三级组成调查组调查后,将买主以强奸罪拘留,两次呈报逮捕都被退回,后来迫于舆论压力,才得不将其羁押……
《鲁西 北农村拐卖妇女问题调查》—–1989 年《新华社内参》记者尹建华
当 “小 A” 明白是被拐骗的时候,又哭又闹。她告诉宫长恩,自己是上海某大学的研究生,求他放过她,她会马上让家里电汇 3000 元来,将来必有厚报。宫长恩不相信,硬扒姑娘的衣服,姑娘不从,身高一米七的她激烈抵抗,又踢又踹,但是“宫长恩不顾对方激烈的反抗,强行把她抱上床,拚命地扒她的衣服。**村里有些好事者见姑娘坚决不从,便上前帮忙。他们揪住她的头发,扒掉她的鞋子,把她往床上按。**最终 “这粗野的汉子恣意蹂躏了失去反抗能力的姑娘。”
《怪乎?惨乎?悲乎…… 一位女研究生被拐卖始末》,
-———- 南方周末 1988 年 9 月 2 日、9 日,第一版专稿
但整个案件,只有因为买了女研究生震惊全国才被判刑,强奸罪 5 年的宫长恩,没有追究非法拘禁,也没有追究” 上前帮忙。扒掉她的鞋子,把她往床上按 “的协助强奸者。
事实证明,当前最大的问题不仅仅是立法加重罪名,而是对有法不依,渎职的追究。
按照正常办案的程序,正常的思维,解救被拐卖囚禁的妇女,必然要抓捕买家,清查其强奸,囚禁,虐待等罪行。但在实际的执法中,我们却看到这样的现象。反倒是救人即可!
1993 年 8 月 3 日,央视记者陪同北京市公安干警去山西解救被拐卖妇女。
随行记者不解的问 “解救妇女为什么要偷偷摸摸的进行” 道理很简单,这里的农民认为 “媳妇是花钱买来的,非偷、非抢,怎么能算违法呢。” 相反,对公安干警的 “夺人之美” 却有着刻骨的“仇恨”。因此,解救工作经常遭到围攻。就在 1992 年的一次营救中,山西的一名干警险些被掐死,还有的干警被村民用锹、锄击打致伤。经验告诉我们,尽管属于正义之举,然而在愚昧与无知的氛围中,只能灵活作战。
沿着崎岖泥泞的山路,我们来到了龙王堂村。身着便衣的当地公安人员比较顺利地找到了买主李某家,被拐卖的女青年得知我们是来解救她的时候,失声痛哭。今年 6 月 31 日,在北京崇文门 “三角地” 的非法劳务市场上,这位姑娘被人贩子以到外地进货为名骗至这里。在摄像机前,买主李某开始时不知所措,当明白我们要把他花了 3600 元买来的 “媳妇” 带走时,变得疯狂起来,全家人一起拚命阻拦,公安干警严厉制止了他们的行为。然后我们迅速撤离了这个村子。(注意没有抓捕买家,就没有可能侦查追究其非法拘禁,强奸的罪行)
第三个解救的地点是后堡村,在这里我们准备解救的是一位性孟的四川姑娘。当我们赶到时,天已完全黑了,令我惊讶的是,这里的村民已经得知我们的解救行动了。整个村子在骚动,村干部不肯给我们引路,同时,买主们纷纷逼迫着被拐卖来的女青年四处躲藏。突然,从一条巷子里传来了撕心裂肺的呼救声,我们闻声冲了过去,
摄影师忙打开投光灯,只见人群中一男青年右手拉着一女孩的手,左手拿着老虎钳夹着她,用力往村里拖。灯光下,楼抱树干不肯松手的女孩,两支裸露的胳膊上块块斑斑的血迹。这是男青年刚刚施暴的印证。女孩哭喊着,嘴角还在流血。
她叫简小英,21 岁,是位四川姑娘。
被拐卖到赵海明家的当晚,赵强迫简小英与其发生性关系。简不从,便被赵扒去内衣用炒菜铲子将腿打成青一块紫一块。简仍然不从,赵又用皮带勒住简的脖子往炕下拽。而后用脚踏在简的身上肆意蹂躏。由于简的 “大逆不道”,赵海明等一帮青年再次将她的衣服扒光,用绳子吊在树上毒打,同时还“请” 来各家买来的“媳妇”,“杀一做百”。简遭毒打后昏迷了七天七夜没有知觉。就在我们将其解救之前,简还在挨打。
和围村座落在陡峭的山梁上,这里的村民 “警惕性颇高,对陌生人的询问保持着沉默。几经周折,在半山腰的一排窑洞里,我们找到了一位刚刚 16 岁的四川少女,她脸色苍白,惊恐地问 “我能逃出去吗”。警车开动了,一个男子紧抓住车门不放,远处一群人向我们这里涌来,好险。(强奸幼女犯没有追究逮捕,警察竟然说好险)
公安警察的工作不是打击犯罪。而成了解救,解救这个名称就是一种耻辱。这是我们的国土,竟然成了去敌占区解救人质一样去突袭抢人,抓舌头一样救人!
庆幸成功离开。警察的责任不是打击犯罪吗?只把好人救走,坐视犯罪分子不受惩罚,这是值得夸奖宣传的事情?
正是因为除恶不尽,龙王堂这里,在 99 年又爆发了一个拐卖 200 多人特大贩卖团伙。
当我们提出要解救被拐卖到这里的河南姑娘小杨时,村支书面带难色地说 “不是我不愿配合,去年,前堡村主任为公安干警带路解救被拐卖女青年,被买主扎了几刀致残,不能干活。“就是这个小杨姑娘,曾设法逃到邻县一个窑工家里,不久,即被买主的同村人发现,买主立即赶到窑工家中,留下了一张由下西岗村村委会开的收条后,将她带回,不知小杨姑娘何时才能重见天日。滴水未进的营救小组成员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又赶到与原平毗连的定襄县季庄乡虎山村,这个村共有 60 户人家,240 口人,买了 30 个媳妇。干警在解救两名被拐卖女青年时,遇到手持铁锨、镰刀的村民的围攻,在当地公安人员的全力协助下,我们才得以冲出包围。(荒谬的现象,突出重围的竟然是执法者)
为防不测,我们在两位战友未来得及上车的情况下,保护着两位姑娘离开了危险之地。在地里干活儿的男人,、在家里闲扯的妇女从不同的方向赶到村口,团团包围了两名干警,前来增援的同志也同时遭到村里百余名青年的围攻。农民举着锄头、镰刀推操、扯动着干警。一位干警的头部被打出了血。这时的农民已无道理可言。最后,我们让农民选派代表去乡里谈判,答应谈完了放人。实在的虎山人做出了让步。
1994 年 4 月 20 日,安徽东部某乡派出所接到报案,说该乡石塘村赵某家买了一个 19 岁被拐卖少女,派出所三名干警到赵家表明身份,解救被拐卖妇女,赵某不听劝阻,赵某的亲戚也群起攻之,干警耐心向他们宣传法律,指出买人违法,要负刑事责任,但赵家人就是不听,赵的姨父身为村支部委员,竟指着公安人员鼻子说:你们从我们村带人,至少要经过我们支委会研究,不然甭想,随即指使众人殴打公安干警,并砸坏警车,一直到第二天上午,乡政府来人制止才罢休。,
干警们表示:这与封建宗法观念有很大关系,我们在解救被拐卖妇女时,围攻我们的,百分之百,是姓大,族大的地方,这些人一般自恃族大姓大,平时仗势欺人,当公安干警执行公务触动了其族中某些人的利益时,他们就在宗族观念支配下群起而攻之。这和宗族械斗出于同一根源。
14 岁的女孩杨明军年幼无知,被一姓贾的河南人拐卖。她的叔叔曾到河南找过,没有结果,只好报案。我带着杨的母亲和叔叔踏上了到河南要人的路。开头还算顺利,但就在我们带着小明军走出村庄时,突然从村里涌来了一大帮人,边追边叫嚷着暀 “别让他们跑了。” 我情知不妙,拉着杨明军奔跑。刚下过雨的土路又粘又滑,还是被贾某等人追上了。他们气势汹汹,企图抢走杨明军。我怒斥道暀 “你拐骗幼女有罪,强抢民女罪上加罪” 可贾某等人仍一个劲地胡搅蛮缠,我鸣枪示警,亡命之徒仍然扑向杨明军。危急时刻,我掏出手铐将杨明军的手和自己的手铐在一起、并高声说暀 “你们打死我,也不能让你们把人抢走” 贾某等恼羞成怒,朝我身上乱打。我用手铐带着女孩,在泥泞的小路上爬爬滚滚,不知挨了多少拳头,总算到了乡法律事务所。但不明真相的群众很快将法律事务所围住。我将她们母女安置好,就挤出人群准备去联系车子,但被那一伙人用胳膊挽起人墙阻拦,他们中有的人抢走了我的警号,撕烂了我的警服,有的用拳头朝我腰间猛揍。我没有退路,双手死死护住手枪,瞅准一个空隙,大吼一声朝一个家伙撞去,冲出重围
人不如兽,在愚昧无知、失去人性的村落,妇女遭受着野蛮的践踏。宿县陈李乡刘 XX,以 1700 元,从人贩子手中买到已怀孕三个月的周 XX,他将这位妇女领到家后,当晚即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周 XX 说身怀有孕,房事不便,苦苦求饶,刘 XX 坚决不从,为解其性饥渴,刘 XX 当晚找来一伙村民,七手八脚,将周 XX 衣服扒光,按到床上,强行轮奸。后来,周 XX 与外界联络,准备逃脱,刘 XX 发现后,将其绑起来,用铁链抽打,致使周 XX 遍体鳞伤而流产,造成长期出血不止,却又得不到任何疗养,至今已成残疾。如此骇人听闻的事例,岂止数例,举不胜举。仅举几例,可见一斑。
-————— 安徽宿县的相关调查。
一些农村处于无政府状态,为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永年县前朱庄村年一青年,用钱从外地买一哑女,多次倒卖均被退回。村民及干部都知道,但是无人过间、制止。终使李犯有恃无恐,将哑女活活掐死,卖尸给别人作了 “鬼妻”。同时,婚姻登记户籍管理棍乱,基层干部对违法、违纪者不闻不间,置之不理,放任违法婚姻、事实婚姻存在,这些都给拐卖人口犯罪在客观上提供了适应的气候。
北京女孩被拐六年:被全村人盯着,黑洞般的绝望
1994年12月19日,北京的女中学生张小丫早晨起床有点发烧。她刚做阑尾手术刀口还没好利索。但期末考试在即,她要到学校去上早自习。爸爸说别去了,她说不行,并说晚上有晚自习,让爸爸去接她。张小丫那一天从家走出不过100多米远就消失了。而她的学校————北京丰台区一中也就离她家300多米远。她被拐卖到河北省高碑店市肖官营乡
女孩被强奸时只有 14 岁半,而买她的 “丈夫” 田志宾已经 30 多岁了。女孩买回来不久便遭到强奸并被安排结婚,一个星期后小丫被拉到一个地方和这个男人照相,小丫从照相馆里冲出来,边哭边叫“我要回家,我的家在北京”,田志宾从里追出来,“当街开始打起我来,围观的人很多,但没人管,他把我拉进去和他照相。照相时我穿的是一件旧西服,里面是我的红校服”
在田志宾的 “老姨夫” 村党支部书记徐金池的运作下,女孩有了新的户口本以及结婚证。15 岁就怀孕了,孩子生下来后,长到 4 岁发现是个哑巴。女孩六年来一直试图逃跑,每次都被抓回并遭毒打。因为“全村的人都在看着她,只要有人看见她跑就会给田家通风报信。村外是一马平川,从这个村可以看到那个村的院墙,根本没法跑。”
15 岁时,她因强奸怀孕,生了个女孩,孩子长到四岁多的时候,人们发现是个哑巴。 不知是小丫太小生育,还是母女俩被囚禁时间太长的原因,这孩子能帮妈妈搓玉米、剥花生,会给妈妈擦眼泪,听得懂妈妈的指令。妈妈会做的饭就是烙饼、熬粥,活动的地方就是院子、屋里。成功逃脱后,女孩的生活尽毁,“她已经被甩出了北京生活的正常轨道。”“更让人担心的是她独自承受着的6年来受的苦难。最痛的事她连妈妈都不说。妈妈还是第一次在记者采访时知道她生的孩子是哑巴,知道她也想孩子。毕竟那孩子伴她度过了最寂寞的四年。”
-———————–2001 年《南方周末》
80 年代末,开始有人贩子瞄准了泗阳县这个大市场。泗阳县来安乡姜集村堪称 “苏北人口批发市场”,其规模之大、拐卖人口数量之多确属罕见:涉案犯罪嫌疑人多达 210 名,拐骗地涉及云贵川三省,收买地涉及苏、鲁、皖、鄂、新疆等。
至 90 年代中期,郑氏拐卖妇女集团空前壮大起来,已形成了规模庞大、组织严密、远近闻名的犯罪集团。最后已发展到云贵川的人贩子慕名而来,主动 “送货上门”,还有大量的二道、三道贩子主动找上门来倒卖。郑氏家族有明确的分工,有一整套联络暗号,还有一张庞大的销售网,以家人、亲戚、邻居、朋友关系为纽带,一环扣一环,不易败露。在郑明月一伙的苦心经营下,姜集村一跃成为苏北最大的 “人口批发市场”,**全村 100 余户人家,除了一户开商店的和一户教师,家家都有家庭成员参与拐卖妇女,有的一家多达两到三人。**郑明月作为联系云贵苏北、居中组织调度的指挥者,是当之无愧的 “苏北人口批发市场” 的“总经理”,1994 年 2 月 27 日他曾创下一天卖掉 6 名妇女的记录。
-—《检察日报》
1990 年 7 月,十六岁的辽宁少女程某到黑龙江探亲,在哈尔滨车站,被人贩子骗至山东省乐陵市,以三千元卖给王屯村路胜利。
当小程明白上当欲逃时,早已被人按牢。路胜利不顾她苦苦哀求和极力反抗,当众剥光她的衣服,急不可待地强行占有了她……
小程先后跑过三次,均被抓回,惨遭毒打。当她第三次逃跑被抓回后,路伙同其妹将她的手脚捆绑起来,殴打之后用一壶烧得滚沸的开水,从她的双膝浇至双脚。小程疼得打滚惨叫,路仍不肯罢手,提起烧红的捅火棍,恶狠狠地朝着小程的左脚裸骨下捅去,“让你再跑,老子给你趁热打铁” 随着一声撕心裂肺的惨叫,小程左脚踝骨下的肌肉被捅穿一个洞,她当即昏倒在地。因烫伤而使去行走能力的小程,几次自杀未遂。她皮开肉绽的双腿溃烂化脓,左脚白骨裸露。一连几天,高烧不止,昏昏迷迷,加上路某夜间对她无休止地摧残蹂躏,小程危在旦夕。
解救人员首先闻到一股强烈地腥臭味,定睛一看,小程上半身斜靠在枕头上,她面容憔悴,两眼失神,正手拿蒲扇驱赶着 腿和脚上的苍蝇。在她已腐烂的不成样子的左脚上**,几条蛆虫正在蠕动。**
好险,再晚一天就非截肢不可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1991 年 4 期
更惨的要数邱英了,她是湖南人 1992 年秋天被余坪乡李冯村朱老庄村民朱延宏化 2800 元买来为妻的。邱英拼命不从,几次逃跑,都被朱延宏的弟弟朱延友抓回来毒打。转眼到了农历正月初六晚上,朱延宏又想奸污邱英,邱英激烈反抗,拼命自卫,用斧头砍伤朱延宏。朱延友闻讯赶来,伙同其妻吴金平将邱英反绑,寒冬腊月扒去棉衣棉裤,吊于屋梁,还让其光脚在冷水里,接着用擀面面杖毒打,她昏迷后,又用冷水泼醒了再打。随后将已昏死过去的邱英一直吊于梁上。至第二天中午去看时,才发现邱英已含冤身亡。朱延友等又请来族人,七手八脚地将尸体悄悄埋掉。过了几天,风水先生说邱英埋的地方下面有暗河,以后朱家娶媳妇会娶一个流走一个。于是,他们又将邱英尸体刨出来,捆绑紧了,另觅他处埋一了。可怜邱英烈性女子,屈死异地,魂飘他乡,迄今尚不知她的亲人在哪里
65 名青年妇女的血泪控诉
-————- 记江苏省涟水县特大拐卖妇女案 — 检察风云 1996 年 1 期
被拐卖妇女被强暴,跑不掉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村普遍存在的小群体共同犯罪和我们对此的纵容。为了保护 “买来的财产” 不跑掉,整个村子都可能结成利益共同体:一是会形成一种内部共识与 “习惯法”:买来的媳妇就像买来的牛羊一样,是私有财产,要予以尊重;二是会形成一套保护这种“特殊私有财产” 的“群防群治”体系:对被拐卖妇女企图逃跑的行为,互相要通风报信、知会对方;对于警察来解救刚被拐卖妇女的意图与行动,村民会预警,会拒绝配合,让警察找不到人,甚至会聚集起来阻挠警察把人带走。
解救被拐卖妇女时,村里干部给群众通风报信,串通一气,横加阻挠。河北县曲阳县东邸乡,当年老区对付日本鬼子和国民党用的夹皮墙、地窖,现在用于对付公安人员,窝藏成批贩来的妇女。有的地方,公安人员去解救妇女,抓人贩子,就象进白区工作一样,群众普遍不理解,有的公安、司法人员被一些群众强行扣留作为人质。
-———-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杂志 1991 年 05 期
《水浒传》宋江的故乡郓城。1989 年 4 月 29 日,郓城县黄集乡西张村。被拐卖到这里的刘庆华 “新婚” 第二天,她也外出过一次。那是爷爷奶奶让玉岭带她到三四公里外的大黎上,拍张结婚照。但还未出门,村民兵连长就带着 5 男 2 女来了! 一直跟在后面,就是上厕所,也有人 " 奉陪”
刘庆华为老实木讷的张玉岭生了儿子,3 年后,终被允许独自外出。有一回,她和黄玉兰外出赶集,正巧碰上上述遭毒打的那个女子,彼此无须多言,仅相互对视一会儿,便都红了眼圈。三人想在一 - 起多呆一会儿,便一同进了理发店剪头。回到村里,她们大吃一惊: 街头,站满了议论纷纷的人们; 一支自行车队正整装待发,而 “先遣队” 已去了黄集和县城。原来是村里以为她们 3 个一起跑了。
趴在棉田里的那个姑娘,便顺着垅沟朝前爬去…… 天大黑时,她已爬出 4 公里,衣服、四肢都磨破了。她很放心地站起来,向两个正给棉花打药的农民问路。不料这二人一听她不是当地口音,便将她领回自己的家。“失主” 听说后前来找人,请了一桌酒席,另外支付了 700 元谢金,又将姑娘领了回去。到家后即将姑娘头朝下吊起来,好一顿毒打。姑娘被打得皮开肉绽,多日不能出门,以后再不敢跑了。如今,已是两个孩子的妈妈。
瞭望周刊 1995 年 05 期
笑死,在基层的时候,有一项工作,做得很不好,做这项工作的业务员讲了若干理由,领导嗤之以鼻,换了另一人来做。
结果更加垃圾上天,新任这业务员是领导的亲戚,这工作是当年的 “红色任务”,干好了就有提拔可能,本来有因为这个原因,加之前一个业务员确实干的挺吃力,让之前的业务员强行卸任,给自己亲戚一个机会。
结果亲戚做了没几月,就迎来了全市通报。
这下可好看极了,领导没办法,只能在会上狠狠责骂了亲戚,然后换了另一个听话负责的年轻人。
年轻人做什么工作都是极其负责的,众人想不出她会做不好这项工作。
然而事实就是:没做好。
不仅是她没做好,全市的所有基层都没做好,然后这个市被通报了。
这时候,领导才重视起第一个业务员的抱怨:都是说市里管这个工作的领导业务员,都是草包,任务下达错误,上收也错误,修改也错误,但还不让他们提意见,提了就认为不积极不配合,威胁给通报。
其中,市里分管项目的领导是强势瞎指挥的罪魁祸首。
然后这项工作迅速处理了很多人,其中市里这个业务员五年内不能晋升。
我认识市里这位业务员,计算机系毕业的高材生(我们当年),他们局里一堆混子,都颇有些背景,就他是农村出身,每次看见一堆人在那儿喝茶聊 QQ,就他一边儿打键盘,一边儿给围着他叫骂的各基层业务员解释,一边儿被主管领导叫去交代任务,责骂。
处分下来后,本来因为这项工作弄的非常气愤的各街道,镇乡业务员,都沉默了。
因为大家知道,被处分的人,不应该是他。
这事过去了八九年,我也离职在外拼搏了,有一天昔日同事给我发微信,说你知道吗,xxx 被处分了。
我忘了这 xxx 是谁了,就问同事是谁,她说就是当年那个项目的领导啊。
原来当年那事后,他反而升职了,去当了某局一把手,当年那局还不算重要,钱多事少,没想到后来社会变迁,他们的事越来越多,地位重要起来了,然后这领导的无能又体现出来了,又延续那一次工作作风,单位里很多人闲散无事,就一个小姑娘累死累活。
但就这样,在他的 " 英明领导” 下,这次工作仍然是一塌糊涂,又又又被通报了,他们当然又想忙着甩锅,没想到这次踢到铁板了。
那位累死累活的小姑娘,舅爷是省里某一领导…… 她父母是农民,平日里安分守己,踏实谨慎,姑娘也不张扬,所以大家都不知道这事,后来听说姑娘要被处分,就舍着老脸去求人……
于是迟到的正义足足等了那么多年,这领导终于被处分了,而当年那个高材生,现在仍然在基层熬着呢。
这事如果不是体脂内的,在外面不知道的人看来,非常正确,你业务员干事没干好,就是你的锅,处理你没说的。
但只有我们自己知道,刑不上大夫,毁了多少基层工作人员。
那瞒报会变得更加有利……
虽然说我也觉得基层政府才是重点,但是你这个操作适得其反啊……
如果说反过来,涉及包庇的(例如给被拐妇女上户口的,办结婚证的)直接死刑起步,没收资产奖励举报人,只有主动检举揭发才能免死…… 这还差不多……
其实不用那么麻烦。你这样子主要负责人会帮着瞒骗的。
只要举报有奖就可以. 一个十万,多少人踊跃参加!举报十个年入百万啊!简单易操作
支持,这两天打算给一岁多的孩子办身份证,结果户籍管理那里说太小了还办不了,其实我就是想给他办了身份证,录上指纹,我真的太怕太怕一不小心被人贩子盯上了,我真的太怕太怕一转眼孩子就被抢走了,我真的太怕太怕孩子被抢走以后面临的悲惨命运了!所以一定一定要严厉打击人贩子,严厉打击任何为人贩子行使便利的所有人,如果户籍制度再严格一点,没有出生证明不能上户口,如果基层部门再多用心一点,有来历不明的妇女儿童就查清楚,有举报就核实到底,如果管理部门要求严一点有一例拐卖就全都撤职,那么至少买人口的会怕一些吧,至少人贩子会不好出手吧!
所以这次的徐州丰县事件,我是举双手赞成的,就是要严查,基层领导必须负起责任,任何人不能为被拐卖人口行使便利!
至于人贩子和买家,建议死刑
**天下熙熙攘攘,皆为利来利往,重赏之下的积极性是其他办法无法比拟的。**没有土改就没法打出 “人民战争” 这种 Bug 级别局面。当人贩子、买家及其包庇者成为 “行走的人民币”、“行走的功勋” 的时候,场面绝对堪比“双十一”。
人贩子为什么拐卖妇女儿童?为了挣钱!那么人贩子有没有钱?打算购买妇女儿童的人有没有财产?肯定有的,也许有多有少,但不至于一点没有。就算真没有,这个活着的买家也算是一种 “生物资产”(类比鸡鸭牛羊),很多等待器官移植的善良人需要及时的救助,我相信这些人会愿意支付一些费用来感谢群众的帮助。更何况帮着办假手续的政府公务员,这些人的个人财产远超过一些买家和人贩子,当他们包庇恶性犯罪的时候,为什么还要去保护他们带血的财产?
当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斗争中能够获得合法的、超额的回报时,就能 100% 发动人民群众的热情,这时候的犯罪分子全是纸老虎。
而这种惩罚对于人贩子、买家及其交易的包庇者,几乎等同于 “抄家灭门” 级别的灾难,而且门外全是 “没有技巧,全是感情” 的人民群众时,不可能不收手,甚至还要天天祈祷自己不要东窗事发或者尽快润出去。
建议如图所示,而且我们是有经验的!
他们不喜欢你的时候,你在呼吸这件事情都是错的!
妇女儿童被拐入,相关乡、村、镇领导绝对是清楚的。
这么小的地方哪家娶媳妇,哪家有小孩一统计就知道了。
「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这惩罚力度和没有一样啊,本身他五年内也不一定能得到提拔,不能提拔他也还是基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惩罚了个寂寞?
而且这个基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人是否是领导人?还是说是真正的基层工作人员?失职确实要惩罚,但是领导也有连带责任,不然领导只需要挥斥方遒指点江山吗?
将本地区发生的人口贩卖事件作为领导者的污点,或者将打击成效作为表彰事项,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积极性,但是必然也会出现一些负面效应。
相较于围绕领导责任发力,不如通过绩效奖金等方式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积极性。
至于这部分公共开支,则可以通过对犯罪分子的罚没措施来补充。
说到罚没问题,我觉得一方面可以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罚金力度,另一方面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增加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条款,这部分收入可以作为打击该类犯罪的公共开支。
不是为了钱买卖人口吗?不是有钱买卖人口吗?
罚就对了。
那男性被拐卖到黑砖窑和黑工地的地方呢?
人大代表如果提出一个明显不可能执行的建议,那就是浪费了这一条建议,可以当做他什么都没说。
「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还提拔?这是犯罪啊代表同志!
建议先把现有的法律条例执行到位吧,执行不到位谈其它都没意义。
本回答不针对张宝艳代表本人,并在此感谢张宝艳代表为打击人口拐卖做出的努力。
无效法令:神圣罗马帝国选帝侯委员会提议,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含西里西亚地区)
有效法令:神圣罗马帝国选帝侯委员会提议,被拐妇女案件发生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立刻重新选举
有些基层管理者不是不知道辖区里哪些妇女是拐卖来的,只是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人家当事人都没出来报警挑事,我出那个头干什么?
很多都是出于这种心态。
对占着茅坑乱拉屎的人大代表,建议取消其资格。免得浪费一个提案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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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上发了蒋胜男代表的一则提议,她的意思是说,扩大拐卖收买犯罪的打击范围。
这话什么意思呢?另一个代表的言论可能更贴近大多数人的理解。你比如代表张宝艳,她是这么说的,她建议,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应该视同绑架,量刑甚至可以重于拐卖方。
这话说穿了就是想表达:没有买方市场,就没有中间商,没有了买卖,也就没有了伤害。
她实际上是告诉你,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当中的买方,不是受害人的爸爸,也不是受害人的丈夫,他们实际上就是在买凶伤人,非法拘禁,绑架,强奸。那这个量刑就可以非常重了,可以到无期,如果有严重的伤人行径,甚至可以判到死刑。
这个一下子就把量刑的空间打开了,否则你总是以拐卖的买方量刑,顶多几年,这个没有威慑力的。
我注意到这个蒋胜男,她此前提了很多意见,和我们往期的观点,非常一致。
你比如她说,要把打拐纳入地方考核,要对于严重拐入地区,进行移风易俗。
这个我们都说过了,你去看大号聊起这个话题,无论是儿童还是妇女,我提出过很多现实当中的困境。
一个执法人员,他是外来人,那些拐入儿童或者妇女严重的地区,往往都是宗族盘根错节,村长和村民都是同姓。
在一个最后顶多判几年的案件中,你指望外来的个别的警察,想要在这么难搞的村子里,达成相对的公平,是极其困难的。
这是一个基层的工作人员无法避免的困境。
你就算完全不了解基层工作的困难,只要想一点,就能想通。
如果你现在的任务是去抓一个杀人犯,你敢于操作的空间是很大的,因为你知道他最高可以判到死刑,大概率是无期,起码也是重刑。
而那些企图阻挠的人,也会掂量一下,包庇一个重刑犯,是个什么后果。这种情况下你的动作幅度可以很大,你的自信拉满了,对方的气焰被你压倒了。
但是反过来,如果你只是去抓一个最高量刑不过几年的轻犯,你被一群村民围起来。你能怎么办?
人家跟你讲,这是风俗,你也清楚,最高就判几年。你底气不足的,那帮村民也不怕你呀,他们也觉得不是重刑。
这就让基层工作人员很难开展工作。有些事说穿了就不是讲道理能讲通的,你讲不通的时候就需要拿出 “尚方宝剑”,需要你拿出有震慑力的东西,可你又拿不出来。
而蒋胜男提出的问题就是针对要害,要立法,要给出这样一个 “尚方宝剑”。
如果能够立法通过,买孩子,被定性为非法拘禁,绑架;买妇女,被定性为强奸,绑架。这样去定性,执法者的底气就很足了。
你们一个村子再宗族庞大,再错综复杂,你敢包庇绑架者吗?你们这么做可以视为绑架犯的同伙,可以认为你们是共谋。
你看到了吧,态势瞬间就扭转了。
有了这把 “尚方宝剑”,执法人员就不是去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而是解救被绑架的人质。
你见过解救人质什么动静吧?一群全副武装的特警出动,荷枪实弹,将买方以及阻碍执法者视同极端危险分子,这阵仗来几次,我就不信这村子有这么难弄。
这是第一步,彻底扭转双方的预期,让对方放弃负隅顽抗的侥幸心理。
那么第二步就是蒋胜男说的,要对某些重点人口拐入的地区,进行移风易俗。
过去我们说,拐卖这事儿,作为买家,量刑也就几年,你很难后续对他有什么精神上的大惩罚,你惩罚,当地人也不认,人家也不服。
如果从立法上,这件事就视同重刑犯,量刑以无期作为起点,那么就可以开展进一步的精神风貌的整治。
你不是喜欢买儿子么?好,本人以绑架罪量刑。买来的儿子必须改姓改回去,全村面前大喇叭天天讲,谁谁家出了一个绑架犯。
你不是喜欢买媳妇么?好,本人以强奸罪量刑。然后全村广播,谁谁家出了一个强奸犯。
你要什么,就偏不给你什么。你要脸就偏不给你脸,几轮下来我就不信这个村子的风俗不改。
云南某些边境上整村贩毒,也说是风气,怎么改的?就这么改。
你不是贩毒么?上来就死刑。你说死了你一个,富了全家人是吧?很好,把你押在你们家用贩毒盖起的别墅面前,当着你的面,当着你全家的面,当着全村的面,爆破。
让你在吃枪子前先看看你一生的努力,化为乌有,化为一片废墟。让你瘫在地上,面如筛糠,两眼灰暗,带着无尽的悔恨去另一个世界。
就是这么干的,效果非常好。几轮下来,从包庇贩毒,变成毒贩进村,如过街老鼠,人人举报。
说到底,人这东西欺软怕硬,叶利钦对车臣一味的宽容,车臣把境内所有俄罗斯人杀了个干净。换了普京上,普京怎么做呢?很简单,宣布,对抗者一律视为恐怖分子,追杀到底。
现在的车臣什么样?忠,发自内心的忠。你用车臣族的话讲,大哥指向哪,车臣打向哪,车臣誓死效忠大哥。
大毛说要打二哈,车臣马上请战:大哥,这种事怎么能劳您动手呢?那要小弟是干嘛的?我来。大哥你不用出一兵一足,我们一百多万车臣人不是吃素的,有我们在,绝对保证给您推平二哈,让他们以后像我们一样,永远发誓忠于大哥。
普京说这样不好,我们的事情你们出面名不正言不顺,车臣不答应,屡屡请战。大哥,你还看得起兄弟不?你是不是看不起兄弟了?你看不起兄弟,兄弟也就没脸活下去了。
普京始终不为所动。
本以为没机会上阵了,结果乌克兰给了一个机会。乌克兰也很鸡贼,军队不去打,给老百姓发了 18000 支枪,忽悠乌克兰的俄罗斯平民去打俄罗斯。
普京想,我才不上你这当。本族人不打本族人,于是批准了车臣的请战要求。车臣马上出动号称战争绞肉机的一万多精锐,数万军队整装待发,发誓要倾起车臣全国之兵,一举荡平乌克兰。俄罗斯不方便的事情,他们很乐意为大哥效劳。
好吧,一个曾经的宿敌,为什么忠到这份上?你注意,车臣族和俄罗斯可不是同族。这都可以,why?
说到底,很多毛病,是惯出来的。妈妈纵容孩子,孩子长大了不一定听妈妈的。爸爸揍了孩子,孩子长大了未必不尊敬他。
人都是慕强的,你无故的打人,人家不服你,觉得你不教而诛。可是你把道理讲清楚,把法案规矩先立下,那就勿谓言之不预也。我已经事先给你讲清楚后果了。
所以蒋胜男抓住了问题的核心,她在努力的推动这件事的立法,她值得一个热搜,她值得真正想要做事的人,真正想要把一切变好的人,去支持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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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并且同意,我想很多人不了解人大,更不知道人大代表的组成和完成其工作的流程。所以常会有各种误会,同时一边喊着要民主,却不知道怎么使用和与代表沟通,达到民主目的。
首先从自已工作范围、专业和自身接触的社会反应来提自已的建议,这是对的,只要有理有据,确实对社会发展有好处,那怕不完美,也是有作用的。如果你要完美的,那不好意思,以后人大代表全换智库和高校教授好不?一样不落地,不深入群众好不。代表的广泛性呢?
其次,里面可能有些不当,或者错误,放心。流程不是她说什么,行政上就马上按她说的做了。是提交人大再交由具体部门看,然后各分管部门再回复过来,事不同,流程也不一样,有的是查已有政策的落实,有的是要分管部门形成政策还没到落实呢。
最后,她一开始就提了买卖双方终身追责,只不过她的重点没有放在加重刑事处罚上,她放在了地方行政管理上怎么重视相关事件,这个事对人大来说是内外两种事,立法这块人大本身管着的,但是行政人员总体的升迁和聘用是国务院这个行政体系,如果是党员干部又和组织部相关,新的各部门领导任命又回到人大,她说的是五年不得提拔,是将打拐这个事包含到日常考核中去,其实她要把事做绝点,直接卡任命投票上,有相关工作不到位的,直接取消投票资格,你试试?这就不好了,直接上去打另两部门脸了。关键人大是有这权力的,只是用的少。
所以,跟据她人大代表身份,如果对刑法相关拐卖这块有什么意见,日常工作中就可以给全国人大写报告了,两会期间也不是说只能写一份,写一种,不过机会好,可以写给行政最高管理部门。那头拿到她写的东西,是必须给回复的。
其实她写的东西还真的打到了关键点,因为之前的热点八娃母亲上铁锁的那个事,就是处理了一大批的地方官员。原因很简单啊,从行政上来说,不管你是穷山恶水,还是繁华都市。外边嫁过来一女的,生了八个娃,那好,计划生育和人口普查呢,这不就瞎了吗?一说困难的不得了,扶贫时,基层说填材料都快填吐,那可不就吐么,假材料填你几十回,没一回去实地查实的。人口和贫困户情况都没搞准,那扶贫款,你要多少是依据的什么,下发和对口扶持又依据的什么?建了什么档,立了谁的卡?徐州算什么穷山恶水,为什么别的地方真穷山恶水的,第三胎都没生下来,就带老婆跑路了?还有一线城市,急急忙忙转国籍了?打你老婆还没显怀,只是做了孕检,到生,不下十个电话。那都拿财政工资,你那里跟白拿有什么区别。白拿你还升职了,大家凭什么不想往徐州调?那里的公务员考的是血统么?当然了她写的这个,不是政策草稿,所以叫建议嘛,这个是会送到国务院,不是她说五年不准,那边直接批准实行,不是这流程。估计打个折是一届吧,或者直接落到公安系统,又或者转给党务的政法系统。但人大代表的这东西,是必须有结果给回复的,是汇报工作,不是批示,把代表惹毛了,你头头去述职,别人那是真给当面批评的。不过这么刚的代表比较少,但是还是有的。
信任和理解代表,并且多反应问题,带上真实的材料和数据。这头要被人把控了,那就白瞎了。其实真会用的,是老上访的那些人,结果全是讲的自已的事,大多数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其中比较有道理的是同样的政策,有的地区落实了,有的地区迟迟不落实的。其它的很多都是案子,里面大多数都是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但就是喊冤,不是说不能找,但要有实据,这样别人才能给你翻的机会,不然就成了干耗着。
看到理工科的朋友对这块不太熟,其实这种因为会有一个不好的结果,所以不如一起掩盖的事,确实会发生,但是一旦列入考查和被其它部门盯上了,要么一手就掩住,要么不如扔锅,而这个锅,别人现成的已安在了行政口。你当整个地区只有行政一家单位呢,爆雷对谁都不好,反正雷是你家的,各方又盯着,那不如排雷,而不是掩着。因为你掩着,就你一家吃亏,别人可没有这锅。但大家都丢脸嘛,所以该有的提醒和不帮你掩都是会发生的,这你还掩么?这是罪加一等好不,层层掩,就是把锅越做越大了好不,那还不如在基层就斩立决呢。
他的逻辑是这样的,某事还没有成为广泛关注问题,或者成为社会热点。因为不给地方抹黑,那就各方都一起掩。但像这种已经成为热点,并且已经伤害到地方声誉的事,特别是虽然不发生在你地方,但你知道这种情况本地也不轻,那你怎么办?掩么,那是吃撑了吧,这不是等雷爆么。马上重点解决,然后发新闻。我跟你讲,这玩意不是锅,是功劳了。
八娃这个事,为什么掩?因为,随便一想,那都不只是打拐这么单方面的事,各方漏洞太多,地方上有一大堆不同部门有事呢,吃不住劲了。
另外嘛,只要漏洞够多,网友们人才那么多,那不是你想掩就那么容易掩的。掩也是有风险的,有时不是你的锅,也会产生抢来背的效果。
不要有那种,因为会处理人,所以下面就不干了,就会怎么怎么样,把巡视和督查当空气呢,不干就别干了呗,报考公务员年年创纪录,反正某地全是国士的可能性基本为零,谁还怕你不干了不成?
这就是典型的说话不过脑子,典型的缺乏对基层的了解。
这种人能当代表?代表谁?
在管理方面,奖和罚,是要基本对等,要奖罚分明,小到一个家庭,大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都适用。
罚得过多,奖得太少,系统中的个体就会趋向于不作为,趋向于保守,就会丧失创造力。
奖得过多,罚得太少,系统中的个体就会趋向于乱作为,甚至于杀良冒功。
目前来看,我们系统中的人,不管是大系统还是小系统,都越来越倾向于躺平,倾向于不作为。
拐卖妇女儿童太可恶了,绝对要严厉打击
但我认为杀人放火投毒贩毒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罪名更可恶,这么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难道其他犯罪行为就不需要严厉制裁了吗?
我建议所有刑事犯罪的发生地、结果地的行政主官一律不得提拔,这才体现出国家对打击犯罪的重视。
对刑事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民警,原则上以渎职罪处理,及时破案的可以从轻处理。
这么看,我也能当人大代表,嘿嘿
对于基层干部,长期在同村同镇生活中干部,应该不是不提拔,而是包庇犯罪嫌疑人,犯有包庇罪,但这个执行力度比较难到位,因为多少偏远地区,为了降低落实执行难度,让内部有动力去分化改善,利用内部力量,降低成本,所以要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
以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如果事情设计周边人的利益呢?
比如说:1. 可以加上一个流入拐卖地区地图星标,干部任上出现这个星标,终生随档案记录,不得抹掉。干部提拔公示时加一项任内是否有拐卖案例,几起。
2. 事情的起源是男女不平等的实际待遇,女娃没有土地,没有宅基地,不给父母养老,对家庭没有贡献,投入和收益不对等,弃养女婴成风,那就拔乱反正,女娃也要有土地,有宅基地,给自己父母养老,多胎必须有一个随母姓;制度设计时没有明显亏空,才有人愿意生女娃。
3. 对于性别比超高地区,要严查背后原因及对主管人口问题的负责人问责,为将来做好预防工作,那个提议要暖农村青年被窝的干部,先把这个分析改善工作做一做,好不好?
个人拙见,集思广益。
有规矩就按照规矩走,别瞎搞。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我就问一个问题,在现在 2022 的条件下,在全国以疫情防控为重点工作的情况下,连疫情防控都难以做到完全控制,绝对清零。
防拐打拐,又想投入多少人力财力?
而且,是上海这种发达地区容易成为被拐妇女拐入地,还是中西部山区农村容易成为被拐妇女儿童拐入地?
别™折腾基层了。谁在干活心里没点逼数吗?
不知道为什么知乎都是反对的,按照现行的办事方式来说,政府高层责任人可能不容易发现被拐妇女,但那是因为现在没有让责任人负责,所以没有相对应的工作细则。而且除了高层责任人外,还有很多层呢,一直到村一级都有干部哇。
我是赞成这个建议的,五年不得提拔甚至算不上惩罚,多得是五年得不到提拔的官员,无论如何上升不到连坐。
这个方案里最大的 bug 在于,多长时间发现被拐妇女,因为责任人再仔细,也不可能当天就发现,书记一天多少事呢?现在村里都是网格化管理的,十连户的组长就必须把这事儿当成正经事来观察,对于组长而言是很简单的一件事,他发现了立刻上报,村支书,联系村领导十天半个月怎么也会知道情况的,基于有的村民极其不配合,需要警察出动,这个过程放宽到 1 个月,政府层面怎么也应该开始有动作了,如果被拐妇女来村里超过 1 个月,政府毫无作为,那就应该承担后果。
别觉得官老爷离村里很远,不知道基层群众的情况,现在乡镇给每个村都派驻村干部;乡镇班子成员每人都有联系村,几乎每天都要去村里走一圈;村里自己也有村干部,村支书,第一书记;每个村都分成几个村民组,每个组里头还分十连户;全县公务员事业编群体,几乎每个人都有帮扶对象,按照规定每个月都应当去探视的。脱贫攻坚之后对村里的管理已经相当细致了,几乎不存在有被拐妇女不被发现的机会。除非村民在自己家里挖地堡藏匿,真这个程度就是妥妥的恶性刑事案件了,一般来讲出了这种事,责任人不被撸就不错了,五年不提拔都算福利。
这个政策如果真的落实下来,村里铁定会有更明确的分工细则。各位知乎精神公务员人就不要着急忙慌地帮官老爷撇责任了,吃多少饭就得担多大责,知道吗?但同时举报有奖也是必须的,鼓励群众加入进来。
目前的总体价值观就有问题。
政治上不敏感,自己都不把法律当回事,分不清谁是好人谁是坏人,反而谁势力大就团结谁。结果就是法不责众,甚至看通报都能发现,对罪犯们的评价是 “村民虽然犯了罪但是是老实人”。
投机投降派。
第一,拐入区本来就是不富裕区域,能在那个地方的乡镇当负责人,还能指望他们有多高的升迁欲望吗。
第二,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利益问题,直接动官员升迁是好的出发点,但需要再细化。
第三,拐卖儿童立案自 2013 年后已经逐年下降,很多打拐都是解决案件存量。由于往往是跨省打拐判案,如果直接动负责人,很可能出现当地拒绝配合故意阻挠避免被行政司法判定为拐卖。
第四,早期拐卖妇女儿童说白了是区域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有直接关系。
人口流出地没女性可以结婚,贫困地区没钱做试管或抱养孩子。所以真正从根子上解决问题还得是共同富裕,才能最大程度杜绝贫困地区卖儿卖女,富裕地区中产丢孩子丢女人,富人家庭当然有保镖了。
第五,人口拐卖会从贫困地区购买转变成富裕地区购买,这和计划生育带来的畸形性别比和阶层性别比有直接关系。
就算城镇化和共同富裕都解决了贫困问题,也会因为性别比学历性别比导致有数千万男性没伴侣。或者由于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生不出孩子,或者丁克家庭或一人户晚年想要孩子了,富裕地区从贫困地区买孩子现象会一直存在。
我国在收养制度上太过严格,对外国人反而很容易,需要改革收养制度,同时适时放开国际收养制度。
第六,经济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同时也要放开合法有监督的国际婚姻市场,不能让这个黑市交易垄断把问题趋向犯罪化。
随着国内打拐趋严,跨国拐卖会愈发严重,也根本上难以追查判案。劳动力剥削不仅有城乡和东西,也有富国对穷国。
早年靠洋人结婚移民是众所周知的事,香港卡车司机能去深圳抱养情妇,一个美国落魄者都能跑到泰国等第三世界国家包养情妇或找老婆,边境买越南老婆更是屡见不鲜,爽姐的代孕事件更不是只有这一件。
国内未来永久居留制度大概率会改变,劳动力会逐步从流出变成流入,需要在制度上做调整。
如果大家觉得我分析的有理,可行度高,请帮我扩散,让更多的人知道。
拐卖的本质是封建势力对社会的逆淘汰。而封建势力的根本依赖是土地资产,拐卖人口是为了分得更多的土地资产,而周围人对买卖者的维护是为了维护封建同盟关系。它们虽然联合,但本质上仍然存在土地资产的根本分配矛盾。
要解决农村人口拐卖就要充分利用其内部矛盾。
城市有警察管,农村没警察管;城市没宗族和邻居包庇,农村有宗族和邻居包庇;农村多一个儿子就多领一份土地和宅基地,城市没地可分;农村儿子多了是福,城市儿子多了是下灾。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非常容易,城镇户口转农村户口非常难。城市用工荒,将其转为城镇户口,多的是包吃包住的血汗工厂要人,要是不愿意做就自己饿肚子。
所以应要求对买卖人口者本人及其子女剥夺农村户口而改为城镇户口,剥夺其本人及其子女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而分给同村其他人,让村民有反拐卖的利益!从利益瓦解农村妇女拐卖!
增加同村内部打击拐卖妇女犯罪的动力,让农村其他守法的村民都参与到 “吃买家绝户” 的斗争中来,并减小外部解救被拐卖妇女的难度。从而让这些本该被竞争灭绝的劣质基因回归其被淘汰的正常命运,让农村其他优秀基因占据其空间。
看到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这样的提案,我只能说,深深地感到悲哀!
能解决问题吗?
【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这是什么?
言下之意就是说,当前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例如买方所在的乡镇长)在思想上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所以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考核目标,有新发现的被拐妇女,一票否决,五年内不得提拔。
因为她觉得,之所以发生妇女拐卖,是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不够重视,只要列入考核目标了,与职务晋升挂钩了,就能解决这个问题。
这特莫就是典型的四体不勤、五谷不分,在办公室拍脑袋决定。并且,这还反映出,这位张宝艳代表是典型的人治思维。
诚然,在中国要落实一件事情,与地方、基层政府是不是重视,有很大关系。重视了,往往能解决好,落实快。不重视,则日复一日、年复一日。
但是,打击妇女拐卖,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事项。呼吁给拐卖妇女罪判死刑,都这么多年了,为什么全国人大没有修改法律呢?
《中国统计年鉴 2021》说:全国乡村人口性别比为 107.91。在严重的地方,这一比例超过 120、甚至 130。
根子在这,根子没解决,修剪枝叶,有毛用?春风吹又生。
男女比例的失衡,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例如高价彩礼问题。拐卖妇女只是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既然说: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那么,高价 50 万彩礼发生地的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5 年内能否提拔呢?
都是一个爹妈生出来的问题,能否一碗水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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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有农村的光棍看到此文,我给你们出个主意吧。可能也是拍脑袋想出来的。
卖妇女当然是不行的,总会曝光的,现在社会越来越发达、越来越文明、法纪越来越严格,这个观念趁早打消。如果真想要老婆,可以去国外啊。
例如东南亚比较近,中老铁路都修通了。
说实话,我那天看到中老铁路通车的新闻的第一反映是,这是一条中国农村光棍男的脱单之路。
老挝女多男少。
存个三五万块钱,当做彩礼,你情我愿,明媒正娶,合法登记。缺点是入籍中国很难,但总比一个人打光棍、断子绝孙强呀。
当然,最好是三五个光棍一起去,毕竟是出国,路上有照应,“血奴” 的事情很可怕。
但是,不过怎么样,要行动起来。没成,就当出国旅游。反正光棍一条,一人吃饱全家不饿,怕啥。
光棍脱单的人多了,拐卖妇女的市场就少了。
这玩意可不可行不知道。
如果要这么做,我倒是想补充点。
一,实行责任量化。
比如,被拐妇女儿童超过一年怎么处理,三年,五年。
责任应该相应从轻到重,不应该实行一刀切。
基层干部也是人,比如某地出现被拐妇女,一个礼拜就被人举报了,那么领导也应该负五年不晋升的责任么?
一周没发现和五年没发现明显不是一回事。
二,处罚轻重和方式也应该具体细化。
直接负责人受什么样的处罚,间接负责人受什么样的处罚都应该明确。有些人可能一辈子也不指望升迁,就打算基层土皇帝当到底,这种处罚对他来说不痛不痒,毫无效果。
三,实行多级问责。
基层政府负主要责任,相应上级领导应该负连带责任。对于瞒报等问题应该从严从重处罚,甚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四,应该奖惩制度并行。
有罚就应该有奖,对于举报买卖妇女儿童的个人应该予以物质奖励和保护。
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表现突出的基层政府干部也应当予以奖励。
为什么不是揭发几宗就能升官?
请问三聚氰胺当年的基层官员后来如何了?
不能一刀切,我觉得应该分级处理。
可以按下面的方式:
辖区出现一例拐卖妇女儿童的,自发生日起半年内没有及时发现和侦破的,网格民警和社区负责人(如村长、小组长、村委书记、妇女主任)三年内不得提拔。知情故意包庇者,双规,以包庇罪交司法机关量刑。
辖区出现二例(含)以上拐卖妇女儿童的案子,自发生日起半年内没有及时发现及侦破,辖区派出所分管副所长、分管副镇长、副区长、妇联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提拔。知情故意包庇者,双规,以包庇罪交司法机关量刑。
辖区出现三例(含)以上拐卖妇女儿童的案子,自发生日起半年内没有及时发现及侦破,辖区派出所所长、镇长、区长、妇联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提拔。知情故意包庇者,双规,以包庇罪交司法机关量刑。
以此类推,可以定到中央层面。
我就不相信搞不定。
问题是想不想搞定。
这里要特别提一下,各级政府的妇联是干什么用的?
初衷是用来保护妇女权益的吧?不是用来吃空饷的吧?
否则要妇联何用?消耗本就不多的赋税的作用吗?
我在农村长大,现在到大城市工作和买房定居,我从小到大都不知道妇女主任是干什么的,起了什么作用。反正我奶奶、我妈、我老婆从来没有妇女主任来询问过、关心过,甚至连交流都是零。
不知道大家是什么情况,我家的情况就是这样的。
现在这个案子,居然不是出自于庞大的妇联代表,而是出自一个民间代表,我觉得有点不正常。哦,是太不正常,大家难道觉得正常?
当年我党将党支部建到村,这本来就是一大创举。妇联作为基层妇女的代表,设立宗旨就是为了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人权和切身利益的,但是,我见过太多太多虐待妇女儿童的事情,但几乎从来看不到妇联出面帮助她们,甚至很多拐卖妇女儿童的事情就发生在她们的眼皮子底下。
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权责不明。既然设置了这个岗位,就应该明确责任。职和责要明确,给了职位,拿了俸禄,就要负责任,没有负到应尽的责任,就应该下课,甚至负刑。
不能提拔不是对没尽职的处罚,而是不给奖励而已。
是否可以真正重视起来,参考疫情防控的政策,哪里发现病例,防控不利就会有各个层级负责人被免职。
拐卖妇女儿童这么大的事,建议参考同样的处罚。
省级干部不提拔还是有搞头的
为什么不加一句: 被网络曝光的被拐入事件,当地基层不提拔;主动纠察主动上报的,考虑提拔。
以前读书的时候,学校为了督促大家做好寝室的清洁卫生,保持寝室的卫生整洁,于是固定每周三、五大扫除。大扫除完毕,便由每个班派一个学生代表组成一个打分组,针对每个寝室的清洁卫生情况打分。
分数低的,将在全校通报批评!
这些打分代表们,一到了自己班级的寝室,就往最高分打。不仅如此,代表到了自己班的寝室,赶紧走到前面,优先检查一下卫生情况。如果看见哪里有灰尘、纸屑没有打扫彻底的,自己班的代表就会要么自己用手简单抹一下,要么就用脚把纸屑踩住,待打分的人走完了,自己最后再走。
后来,学校发现这个问题之后,干脆规定,本班代表不能为自己班的寝室打分,也不能走前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于是,一班的代表跟三班的代表调换一个位置。检查一班寝室的时候,三班的代表打头阵,看见有灰抹一下,看见有纸屑用脚踩住;轮到检查三班寝室的时候,一班的代表又打掩护。
再后来,学校不让学生打分了,直接让老师组成一个检查团,随机不定期地检查。清洁卫生做得好的,予以表扬……
❶
大约 800 年前,欧洲还处于被天主教统治的 “黑暗时代”。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哲学家阿奎纳,提出了一个让人津津乐道的问题:
How many angels could dance on the head of a pin?
一个针尖上能够站立多少个天使?
那时候我还年轻,初次看到这个问题时直接就破口大骂,觉得中世纪不愧是 “无知和迷信的时代”,简直是 “无语他妈给无语开门——无语到家”。
后来我心平气和地多看了点与神学有关的猎奇向作品,然后才理解,被誉为 “历史上最伟大的神学家” 的阿奎纳,本意是要开辟一个严肃的哲学思辨:
既然教典中说到 “两个天使不能在同一个空间”,那么在极小的空间上(例如针尖)可以存在多个天使吗?如果是唯一,那么又如何理解教典中多次出现的 “同一场合出现了多个天使”,以及…… 如何理解教典?
**事实上,对于这种严肃问题的探讨,是很重要也很有意义的。**例如历史上,关于 “耶稣是否贫穷” 的大讨论就引发了天主教的分裂——因为教典中说到“耶稣基督本来是富足的,为了我们的缘故他宁可贫穷”,就有教士据此否认罗马教会的合法性。
然而,在为当时的自己过于浅薄狂妄而汗颜时,我突然想到另一个问题:
以讨论 “天使理智” 而闻名的阿奎纳,其实说过一系列关于天使的问题(例如“天堂里会不会有排泄物”、“天使眼中是不是也存在白昼之分”……),但为什么当时教士们都不约而同地研究针尖问题呢?
联系到当时的社会背景,**在狂热的宗教氛围中,任何怀疑的种子都被认定是异端,是要被放逐甚至架在火上烤的。**例如被誉为 “中世纪的最后一位诗人” 的贵族但丁,仅仅因为质疑宗教对人的束缚,就被流放至死。
所以,当时最聪明的人群(教士阶层)自然会选择最安全、最玄学的话题,而不去钻研 “天使是否具有凡人特征” 的高危问题。
❷
无独有偶,在遥远的东方也有过崇尚 “务虚” 的特殊时期。
三国末期的甘露五年(公元 260 年),面对司马氏的步步紧逼,魏帝曹髦试图激烈反抗。事败后,刚烈的曹髦不按常理出牌,宁可拼着不要性命(冲到大街上被反贼刺杀),也要让众人看到司马氏的弑帝行径。
中护军贾充自外入,逆与帝战于南阙下,帝自用剑。众欲退,骑督成倅弟太子舍人济问充曰:“事急矣,当云何?” 充曰;“司马公畜养汝等,正为今日。今日之事,无所问也!” 济即抽戈前刺帝,殒于车下。
曹髦的目的达到了:作为大一统王朝中唯一以 “公开弑位” 而得国的晋朝,根本不敢以忠治国,只能强调孝道、崇尚论玄——这就是我们看到 “竹林七贤” 天天嗑着五食散、放浪形骸的原因。
而玄学的顶峰,显然是 “容貌俊雅,聪明敏锐有如神人” 的王衍。此君号称“子贡再世”,擅长玄理。哪怕西晋被胡人灭亡,王衍面对石勒依然侃侃而谈,“壁立于仞,此君特秀”。
但因为不肯为官,大怒之下的石勒决定处死他。
考虑到王太尉名士风流,不宜刀刃加身,于是在公元 311 年的某晚,包括王衍在内的满朝大臣被土墙压死。
在悲剧发生以前,没人能意识到空谈的后果会有多严重。
❸
在江苏省工作中刚刚给丰县 “铁链女” 案完成调查结论时,陕西佳县曝出的 “铁笼女” 又跃入众人眼帘。尤其是在公安部部署新一轮 “打拐专项行动” 后,人大代表们纷纷提出相关议案,打击犯罪分子、保障妇女儿童权利。
所以,我颇有兴趣地看了看最近人大代表们提出的各种提案。
例如,我就特别赞同人大代表蒋胜男提出的:
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者刑期。对于已被认定为拐卖的,应解除其婚姻关系,取消被拐妇女的孩子对买方的赡养义务。
尤其是在网上曝出丰县法院多次以 “原告过往感情破裂,维持婚姻现状” 为由,判决千里寻找被拐妻子的原告败诉时;以及多次以开创性的“离婚冷静期” 为由,进行调解时…… 这种提案非常富有针对性和必要性。
而且,蒋胜男代表还郑重地表示:
拐卖妇女儿童严重的地方,往往不是最落后的地方,“穷” 只是收买者的狡辩。
我就觉得这样的代表,才是真正做实事的。
相反,有些提案看起来就有点奇奇怪怪的感觉。
例如在商业上相当敏感的 58 同城姚总,这次就提出了一个极不符合商业逻辑的提案:
住房租金年涨幅不超 5%(谈不拢的部分,由神奇的 58 同城来补差价吗?)
以及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提出的 “有温度但难以做到” 的提案:
细化精神赡养标准,督促子女 “常回家看看”(没有假期,由方律师帮忙打官司吗?)
还有惠州市人大代表黄细花提出的:
每周 1-2 天远程办公,提升员工幸福感和满意度(还是先关心基本劳动保障吧)
甚至于存在同样心系妇女儿童,却提出奇葩提案的。
例如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建议,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我知道张代表的初心,是从官员绩效考核角度出个奇策,但你不能脑洞大开、哗众取宠吧?
在《中国丰县不是印度疯县!为什么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罗翔》中,我们讨论过关于 “法教义学” 与“社科法学”的理念之争。虽然我们强调,要警惕打着社科法学的幌子,人为地拉低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为 “法律尊重陋习回潮” 叫魂。但这并非我们全盘否定社科法学的精神啊。
例如就有法律专业的读者在后台留言,认为正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才需要谨慎考虑重型激励迟钝、基层执法者的行动逻辑。中心思想就是:
能够真正实行的法律法规才有现实意义。
作为一个圈外人士,我是尊重专业人士意见的。所以也恶补了一下相关知识,觉得这个说法确实有意义。
因此按照张代表的说法,如果把发生拐卖现象与官员提拔负向绑定在一起,会发生什么事?
好家伙,之前拐卖事件难以解决,还是出于基层组织与执法人员的 “乡土情结” 与“差序格局”,本着不得罪人就揭过了;新规定一出,基层官员与执法者不能从打拐中得到任何利益的激励,反而会耽误自己甚至上级的升迁,大家都被强行绑在战车上,成了一条线上的蚂蚱…… 此时唯一激发的,就是上行下效,大家一起盖盖子、粉饰一番。
别说是这种关系到政治前途的大事,就是以赚几个小钱为目标的企业,合规部门的内审目的,也是强调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可不敢“发现问题就罚款开除” 啊——否则内部绥靖、内外勾结才是常态。
负向激励的后果,相信做企业的都知道,身为企业创始人的张总还不知道?
在打拐问题上,初心必须是解决问题,不是解决与问题相关的所有人。
❹
早些年的一个微小说大赛中,获得第一名的作品是这样的:
福尔摩斯和华生到郊外去野营。半夜,福尔摩斯把华生推醒了,问:“你现在看到了什么,想到了什么?” 华生说:“我看到了星空,感受到宇宙的浩瀚,人类的渺小……”。
福尔摩斯幽幽道:“华生,我们的帐篷被人偷走了!”
看罢古今中外的教士、名士以及 XXXX,这世界有那么多聪明人,但为什么总做一些外人看起来反常甚至无意义的事情呢?难道大家都集体失智?
显然不是他们的脑袋突然被门夹了,而是另有隐疾。
例如某些因素让聪明人思索 “玄之又玄,众妙之门” 的哲学问题,或者在人声鼎沸之时跳出来,说着“正确而无用的废话”。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蒋胜男代表,就能提出中肯而可行的高水平提案呢?很显然,从她的名字就可以看出来,蒋代表是存在为妇女同志发声的强烈动机的。
这种从人民群众中走出来的代表,大家都觉得能处。
当然,还存在着没有亲身经历,但却坚持正义的代表——例如 2003 年 “孙志刚案” 爆发后,上书全国人大、要求【此处省略 11 字】的学者们。
大家觉得,这应该是最典型的代表模样。
我们衷心希望这样的代表越来越多。
教员说:
高贵者最愚蠢,卑贱者最聪明。
全文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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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惩罚的严重程度更重要的是它的确定性。国家研究委员会(The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1993)报告说,与将刑期加倍相比,拘捕率增加 50%,犯罪量的减少是前者的两倍。[1]
责罚再重,不能有效地把拐卖犯罪分子抓起来,有用么?
有个地方发生了杀人案件,需要县委书记下台嘛?
中国各地每年发生多少起杀人事件,还包括很多破不了的悬案,这些地方的县长都下台了吗?嫌疑人所在地的村干部、居委会主任也需要负责吗?宣传部部长要下台嘛?
恶性杀人案件,比拐卖性质严重吧?为什么没有人呼吁哪个地方有杀人案,从上到下领导都要撸呢?
原因毫无疑问就是,在大部分人心中,即使有徇私枉法的可能性,大部分恶性事件都会得到至少表面上的解决。但拐卖人口问题,是上了媒体、全国热议都不一定得到合法解决(远的不说,对孙卓的买家提起公诉了吗)。
问题根本不在于有没有发生拐卖事件,中国这么多人,按概率总会出一些不可控事件的。
问题在于,村干部敢包庇杀人犯吗?邻居知道隔壁住着个逃犯敢不举报吗?基层民警知道一个逃犯回家了就算不敢贸然上门抓、敢什么都不做当没发生过吗?县委书记听说发生恶性事件,第一反应是给压力破案呢、还是督促发一份 “查无此事” 的通告?
一个事件,你把它当成刑事事件、法律事件,那就按照行政制度和法律流程来处理,该抓抓该判判,在这个环节里,涉案人怎么判、知情不报怎么处理、包庇的家人什么说法、了解情况的村干部负什么责、阻碍执法的村民拘留几天,如果这些都能得到落实,根本不需要拿涉及不到的基层其他单位的人的前途来威胁。
一个事件,如果你把它当成政治事件、舆情事件,那就等着见识中国几千年来积累的官僚集体智慧吧。
心情能理解,精神上也同情一下。
但是完全不具备操作的可能性。
丰县的事情如果不是全国网民舆论炸翻了,能产生这么大的影响吗?
你信不信,一旦真的就让基层主要负责人因为拐卖五年不能提拔。
丰县的事,不论来几个调查组,只会有第一次那样的通报。
没有拐卖,就是没有拐卖。这女的是捡来的,怎么都是捡来的。
基层政府是哪个政府?
镇政府?县政府还是市政府?
谁是负责人?
村长?
村长自己家孩子都可能是买来的。
直接举报有奖不就好了,举报一个奖励 50 万。举报一双 100 万。
钱从哪里来?
让买家和卖家卖房子卖地卖车交够 50 万罚款。
还凑不够咋办?
进去踩缝纫机继续凑。
凑够了就直接安乐死,把器官捐给有需要的人。
别占着好身体祸害人间。
清流真好当,张张嘴就是为民请命,早干什么了?我当然支持打拐,问题这事干不了,没这能力知道吗?你现在当青天老爷,风头都让你出了,回头基层来背锅?
拐卖妇女都在村里,所以只能下沉到村里解决。问题来了,农村是人情社会,人家要传宗接代,你要刨他的根,支书是不干也不敢的,普通村民觉悟更低都是乡亲没人会陪你玩,要不你去干?就算想干,谁来干,钱怎么算?你是指望警察,还是指望村委,还是指望机关?不会以为疫情防控是公务员包圆吧?说到底还是村居社区的志愿者自己干。越是这种村越穷,两委工资都发不下来,拿头去治理?志愿者可不吃公家饭,不需要遵守让知乎 er 拍手称快的公务员法,不听为人民服务这一套,人自己就是人民,你寄吧谁啊?干活可以,先拿钱来,打拐这种事可不是之前那些鸡毛蒜皮,没点有竞争力的待遇能让人 “出卖灵魂”?政府是没钱的,社会有钱啊,可惜明星老板们只会在天灾时例行公事,再不就是给母校豪捐巨款,拐卖妇女哪入的了法眼呢?你看什么都不行,那怎么办呢?有办法,图农就好嘛,我双手双脚支持,建议这位人民代表再上一本,图,狠狠地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考核有用的话,还要军队做什么?一定要考核的话,块跑不了,条也别想跑嘛,建议司法局组织精研彩礼经的律师们发挥公益力量,妇联也别整天上蹿下跳拉偏架,赶紧扑下身子加油干,牵头打拐把锅背好嗷。
打拐是正义的,举报奖励是好办法。基层可以干活,但是需要拨款,更需要像醉驾、环保一样的尚方宝剑。顶层设计不到位,宣传机器不开动,人财物不到位,只知道甩锅基层,没用的。
PS: 客卿就是好啊,一张嘴,基层跑断腿。从个人来说,run 到高校是对的,高校再黑,那也是座上客,机关再清,那也是堂下犬。懂的都懂,基层, 都不干
屁用都没有,简单一句话,
邻居谁举报,奖励一万块。
我告诉你,比什么都好使!
我看行。
咱也别老想着基层会更倾向于去瞒骗、去捂盖子,一方面基层也并非全都铁板一块,总是有各种利益冲突的,要瞒住没那么容易;另一方面如果真的落实了一票否决,那么瞒骗的代价会更大,管理者也不是傻子,总要权衡成本收益。
而且这个事情吧,有一个非常具有参考性的前例——计划生育。
当年计划生育也是纳入 ZF 考核的,结果我们都看到了,执行的还是蛮不错的。
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区域差异大、基层情况复杂,这种情况下谈精细化管理是很难、也不可持续的,反而是将相关工作纳入 ZF 的 KPI 考核,能够起到不错的效果( 当然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一刀切带来的各种问题 )。
说白了,还是决心问题。
补充一下:
我唯一的问题是,这个 “基层” 到哪一级。
从我个人的经历和了解的情况来看,到乡镇未免太低,到市又过于宽泛,可能县一级会是比较合适的选择。
说实话,这个效果可能非常有限。
基层管理大多数心态是 “逍遥一方,小富即安”,尤其沿海发达地区农村,不少村干部还是挺有钱的,在地方呼风唤雨不香吗?多数没有往上升的动力。
一般而言考核都是定大方向,以宋朝为例,从战争中走出来的宋朝,对于地方考核就是简单粗暴的【人口 + 经济】,所以宋朝女性法定婚龄大大降低,历朝历代中算得上是洼地了。
回过头来看现在,妇女被拐,比起经济更大的问题是【性别比例失调】,所以应该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定为考核大方向,进行政绩奖惩才对。
PS:一定得是出生人口,而不是现有人口。
扬汤止沸而已 何如釜底抽薪?
《魔幻世界》第二十二回
三体智子琐死基础物理学
被拐女子琐死官员升迁路
1. 才五年?
2. 就这也落实不了!
这事放在 30 年前或者 20 年前,有可能是可行的,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拐卖的问题……
但是现在的拐卖比那个时候少多了吧,铁链女铁笼女都是十几二十年前的事情了吧……
要说责任,和现任领导有关系吗……
要说现在把辖区内解救妇女儿童数作为一个主要考核指标,优秀的可以加以提拔重用,有可能会有些效果,促使一部分被拐卖者与家人团聚,但是题主引用的那个方法,不行……
这位人大代表应该在提案的前 4 个字写上一句——利益相关。
想提醒一下各位注意一件事情,为什么疫情这么重大的事,在初期的时候都会有地方政府进行瞒报及少报?
还不就是因为疫情防控处理关系到了考核,关系到了屁股上的位置。而干部任免的历来传统都是许上不许下,你给他设置强控项他就敢瞒报。
而被拐妇女比疫情防控还要不可控,对于地方主政负责人而言,这种比天上掉陨石还要无妄之灾的事情,又怎么会去接收呢?
这位人大代表提议的目的只有一个:她肯定也知道这个提案不可能通过,但是需要引起对她提案讨论。有了热度,她举办的这个活动才能有关注;如果是商业性的活动,那么收益也会更多。
总体来说:不看好,不支持,地方主政官员也不希望这种一杆子打死的负面提案。
观点:牵连地方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所起作用不大。
理由:是否有可能这个办法出台之后,政府主要负责人可能调查都不会调查,出问题只会往死里压,甚至极端者不惜杀人灭口呢?
政府负责人本来就是守护一方地方的官员,如果发现了这样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这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存在有失职的行为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惩戒,如果存在包庇可能构成刑法中的包庇犯罪,没有必要把他们和犯罪分子进行绑定。
按照人大代表的提法,这样做只会造成两个极端,要么及时发现了,大力查处;要么成为犯罪分子的同伙或者保护伞。出现前者当然是人民喜闻乐见、鼓掌称快,那如果出现后者呢?有没有想过被拐者的下场是什么样呢?
我认为人大代表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能否达到其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存疑。与其让官员受牵连,不如加大对打拐工作的人力和资金的投入、建立健全完善的打拐监测救助机制更能收获成果。
那叙周的岭岛就要想尽一切办法把曝光这事的所有网友抓起来,该拐的就拐了,该埋的就埋了,
没有!
我们县没有被拐卖的人!
一个都没有!
Dna 显示他们不是被拐卖的人!
他们都是本县人,每个人都有好几个身份呢!反正不是被拐卖的!
他们统统都是精神病,不能见记者!
当然错了也不能怪我们呀,同志们的心是好的,就是想消灭拐卖!
我突然想起来前段时间某局被抓的一把手,履历显示他在单位深耕二十余年,副职常务两届,正职一把手两届半,升迁调任后被抓。
突然想起来的,没别的意思。
根本就是胡扯蛋!
对于有包庇、玩忽职守行为的基层,需要予以处置。
“主动发现”、“被别人发现”、“被发现后还掩盖的” 需要区分处理。
尽职的尽量免责。否则,『连带责任』反而会加剧包庇现象。
另外,法律把拐卖男性行为也加上吧
如何看待人大代表建议扩大「拐卖收买共同犯罪」打击范围,「买方量刑重于拐卖方」 ?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基层。。。
怕是高层也要有处罚机制更好使噢。
层层关联,才能层层引起重视。基层能办多大个事儿?
上层如果没有关联处罚,
还不是照样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的姿态。
就像一个公司里面,
领导不考核的东西,你认为能做得起来业绩?
心是好的
但可能会弄巧成拙,把这些官员逼成保护伞
人买之前肯定也不会告诉官员,等官员发现问题后,给他们的就两个选择
1,自首
2,包庇
牢记这句话:“把敌人搞得少少的,把朋友搞得多多的”
反了
虽然从官僚的晋升这一点入手的思路非常对劲。很多经济学家想了很多解决贫困的办法都是看上去很美好。因为在他们所在的国家,解决贫困意味着带来选票和税收,官员是有好处的。而第三世界国家可就不一定了。中国搞扶贫也是政治任务,而不单单是经济的问题。
所以,在领导干部的升职加薪这方面和打拐挂钩可能是最好用的一个办法。
但是由于我们的 “负责制” 带来的固有问题。
你让辖区内出现这种情况的官员不得提拔,那么最终带来的问题是,上下相瞒的动力过于充沛。
要真这么搞,可能真就再也救不了了。
应该是境内抓到拐卖妇女的情况的,当地主官给提拔加分。
抓不到就抓不到了,抓到了更好。
总不能借老乡的头充军功吧。
另外我感觉这个能推行的可能和效果都不太大。
现在这都是积案,发现难,处理难。
最难的是,当地领导能不能顶着全村人的压力(这种地方怕不是你收拾一个剩下全村和政府拼命)严惩买家。
防疫期间一旦有地区出现疫情,基本就一定会有相关领导被撤职。
可是这样疫情问题就解决了吗?
不但没有,反而滋生出了各种一刀切和一些懒政行为。
还记得前段时间西安出现疫情的时候。为什么出现什么人都不让进医院,最后导致孕妇难产。为什么出现猝死得不到救治。
就是这种一刀切式的政策。
我不管你怎么做,我不管你做什么,也不管你合不合理。只要有,就要负责。
这很明这很明显是一种懒政行为。
这种定则式的政策并不能够解决问题。
想要想要解决问题,还必须成拐卖妇女儿童这件事儿本身入手,不是说有人对这件事负责了,问题就解决了。
这一级领导追责下一级领导,下一级领导再追责下下一级领导,问题不是这样解决的。
还得完善相应的具体制度,让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获得应有的惩罚,让参与解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人获得相应的奖励,让始终没有拐卖案件发生的地区获得相应的表彰。
看了一圈回答,只能说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还任重道远。
政府内有人参与拐卖,比如隐瞒、包庇,或者提供上户等行为,该坐牢坐牢,该枪毙枪毙。
但是没有参与的,关他们屁事。人家说不定就是真不知道。
政府又不是神仙,可以全知全能。就跟雷达要去杂波一样,获取信息也是要筛选和过滤的。
这是刑事案,这是违法行为。一切都应该在法律内解决。
这种人能当那什么,真是无语。
罚不如奖
不如这样
发生拐卖案的
买卖同罪
举报有效奖励一万到十万不等
当地政府主动发现或者参与解救的算作政绩,还可以换算成 GDP 政绩
打拐工作卓有成效的,优先参选评优评级晋升等各项活动
这种事明明是应该用正面激励啊!比如每解救一名被拐妇女就发多少奖金,基层干部优先提拨。这里面肯定发生造假刷政绩,但是当真的有被拐妇女发生,就可以及时得到当地基层干部的配合与营救。你搞这种负面激励,不就是摆明让当地干部千方百计进行隐瞒吗?
现在人大代表发言都不过脑子吗?
第一、政府机制上,民政和公安部门做好两点即可,首先儿童上户口、妇女结婚都必须 DNA,其次妇女结婚必须按照《婚姻法》有民政工作人员单独的调查征询程序。对结婚对象户籍地、对像本人情况、身份及健康等有落实义务。核实后方可发放结婚证和落户事宜。
这一道程序规范后,基本上百分之九十的拐买可避免。
第二,拐卖之所以发生,是在政府公安户藉疏忽腐败,加上农村人情文化宗族血缘庇护,共同作用才岀现的。
并非不可杜绝。
第三,适当考虑加重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惩戒力度,这牵涉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同时加重对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失职的惩罚力度。
…………………………………………………………
这个基层政府到县乡两级就可堵住,勿须再上去处理了。我在乡村工作时,基本上类似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书记村长心里门儿清,只是乡亲之情大过了党性和法律意识。
乡里包村干部,如果包村三年以上的,基本上拐卖、超生、上访户、村里干部作风,也都知道八八九九了。
关键是这些信息如何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
……………………………………………………………………
中国乡村的主流是农耕文明,又长期受儒家文化的毒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生殖繁洐,除了生理本能,更多地还有多子多福等。这是拐卖的基础土壤。
作为在乡村工作干部,很多村长书记及乡里干部认为,拆一家夫妻不如劝一家不离,有孩就比没孩好的观念影响,遇到这些行为,不光不解决,而且还自以为劝合不劝分的善为,这也是多年拐卖不绝的社会基础!
红线太多,等于没有红线。
习惯性思维,啥东西都玩基层 KPI 里加,这是逼地方 ZF 与买卖方结成利益统一战线,共同对付被拐卖来的妇女?
呵呵,国家打击人贩子的力度有打击游戏力度的百分之一,人贩子就绝了。
拐卖妇女儿童是全球四大黑色产业(人口贩卖、军火走私、毒品贩卖、金融诈骗)之一,只要有暴利存在,就有人不择手段铤而走险。
人口拐卖这类社会问题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够用行政手段杜绝的,还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监管机制(包括黑户、非法流动人口、非法入境人口、非法出境人口等),除了举报奖励,全民参与监督,还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和惩戒。
只有通过单独立法加大对人口贩卖的惩戒力度和加强社会流动人口监管,特别是户籍制度、亲子关系 DNA 库等关系链证据链的正规性监督监管,从根源上避免黑箱操作造成对违法犯罪的纵容。
对参与买卖人口的违法双方加大司法惩戒力度,包括人贩子和购买方量刑在十五年以上,参与多起人口拐卖的从重处罚,最高执行死刑的量刑。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个伪命题。
因为有了太多的操作活动空间。
不如成立打拐基金。
做一个匿名举报平台。提供证据。
如果经查属实,别说十万,五万块就够无数群众挺身而出了。
几十年过去了,毛主席的群众的群众路线都丢了。
既让老百姓落了实惠,又让干部不必胆战心惊的工作。
别说妇女了,连买孩子的都能给揪出来。
我本来是想建议「在任期间解决被拐妇女事件的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被提拔」的,但仔细一想那底下人岂不是要干贼喊捉贼的事儿?
但转念一想要是严惩那怕不是又要包庇。思来想去没想到什么好办法,不如直接加大个人举报这类事件的奖励吧。
看起来是想解决问题,实际是想隐瞒问题。
若按照此做法,只会加剧捂盖子现象,更不利于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救济
前一阵子满世界嚷嚷 “基层执法者因为和买家同村甚至有亲戚关系而不敢执法或不愿执法” 的。
是不是现在全转向 “基层只是背锅侠” 了?
咋话都给你们说了?那被拐的找谁说理去?
这种事情的造成一定程度是管不了,从地方上的领导开始抓是一个解决办法,拐卖妇女这种事情经常整村都有,集体暴利抗法,甚至暴力驱逐执法人员,少量警员去解救容易被暴民围攻,事后也容易被报复
建议应该出动部队进行集中解救,敢暴利抗法就按袭警处理,军队不怕这些人去驻地报复
刚开展火葬那几年,很多村民不理解国家政策,还是有人偷偷的拿去埋,不火化。
处罚基层干部也没用,有的收了家属的钱,帮家属一起隐瞒。
后来改成举报有奖,每次举报核实奖励 2000 块。
很快呀,乡下那些流氓无赖,单身汉什么的,到处打听举报,从此没人敢偷偷土葬了。
财帛动人心,很多人都是向钱看的,如果是不关乎自己的利益,大多数时候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但是一旦涉及到利益,那么亲兄弟也会背叛出卖。
这些被举报的村民也没有办法,那些人本来就是流氓无赖,村民们也不敢把他们怎么样。
所以我觉得举报有奖,比不报挨罚要有用。
贪婪往往能战胜恐惧。
我的评价是不如改成优先考虑提拔
♦支持。他们虽然会包庇旧的犯罪,但是不也会打击的犯罪吗?♦
反正 100 种下台方法安排起来。需要有些压力
我觉得今天已经没什么新到拐卖了吧?
■【不反对】■
既然他是什么宝贝回家创始人什么的。
我感觉这方面他比我懂很多。
提出这些应该是深思熟虑的。
应该就是有很多一把手他们跟班没有把这些当回事,于是就纵容了这些事。
有毛病
最重要的是把人救了而不是惩罚谁,拐卖和杀人放火贩毒一样,你怎么防都没有任何办法能杜绝,贩毒还枪毙呢,照样一大把人铤而走险!
现在而今眼目下,奖励比惩罚更有效!
第一,对于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给予经费奖励,严格重视来历不明人口,网格员做到人口必查,解救一起奖励一起,和贩毒一样的 kpi 奖金不行吗?
第二,发动群众,对于解救被拐妇女儿童提供关键线索的奖励 n 个 w,对于直接解救的奖励 N*10 个 w。检举揭发,基层宣传到位,保密到位。彻底破解碍于情面互相包庇,钱和情面大家都会选,我不信一个地方全村全乡都是买家,要让政府、公安、群众全部站到买家对立面。一个 20 万,解救 10000 个 20 亿,这点钱基金会都解决了,我愿意捐款。
第三,买家入刑+民事巨额赔偿,要让买家永不翻身,提高买家成本,赔不起的再加刑,终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人口增长了,五年后还能提拔;
人口不增长,那就扎根
每年人代会总有几个提议上新闻,而上新闻的那些提议,大部分都让我惊掉一地下巴,实在不知道可行性在哪里?
比如这个,比如十年制义务教育。
但真的佩服他们的想象力。
几种情况:
1. 甲县长积极贯彻指示精神,发动麾下各级各部门挨家挨户彻查,一不小心,查出了最近一起于自己任内发生的拐卖案件,依法处理并上报,结果原地踏步,一步赶不上,步步赶不上,GG
乙县长颇为老道,睁只眼闭只眼,按部就班布署任务,下级们自是心领神会,任务结束,搞总结大会,汇报中指出:挨家挨户逐一排查,未发现一例拐卖、收买妇女儿童案件,今后将继续加强这方面工作。会上,还集中表彰了一批加班加点、连续奋战在一线、三过家门而不入的基层干部群体。年底,组织部找乙县长谈话……
基层,指的是村(社区)、乡镇(街道)、区(县)还是地市?
政府,单指狭义的政府,还是广义的政府——除了狭义的政府外,还包括党的各级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指的是一把手(班长)、二把手(班副)、分管领导,还是包括所有常委(班员)?严格地讲,各级委员会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5. 单针对 “拐入”,不针对 “卖出”?换个场景,这不相当于打击 “受贿”,默许 “行贿”?
6. 目前的重点究竟是要纠结 “新发生”?还是 “新发现”?
只有当同时满足 “新发生” 与“新发现”的条件,才会触发张代表的这一设想(如甲县长),照此实施,会真正打击基层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当 “新发生” 遇上了 “未发现”,可怜的被害人又能怎样?还不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可能是,但未必就是乙县长)聪慧的张代表该不会没听说过“捂盖子” 的说法吧?
张代表急于解决 “新发生”,却不愿躬身去事从 “新发现”,这么急功近利,合适吗?
人民代表为人民,这样的代表是怎么被选出来的?
这个提议的出发点是好的,看到了很多拐卖案件中的 “保护伞”,他们相互勾结,在警方破案的时候屡屡阻挠,甚至直接出言威胁。
但这个提议的落实效果也不会特别好。
换一个角度想一想,这项提议的漏洞很大。譬如,某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深知自己这几年做的不错,应该快要被提拔了,结果就在这个节骨眼,发生了拐卖案件。不妨大胆设想一下,你觉得这个人,是会为了解救这些被拐卖的的妇女通知警方,还是会和那一个犯罪团伙达成所谓的共识、各取所需呢?
人的眼是黑的,心是红的;可当人的眼睛红起来的时候,心就黑了。
当然了,上面的情况仅指发生在某些发达地区,如果是偏远贫困地区,基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根本就看不到升职的希望,这个建议对他会起效果吗?
空中楼阁罢了!
而且这其中有一个逻辑漏洞,为了减少拐卖案件的发生,就督促基层政府负责人好好干活?
基层也很忙的!
而且拐卖妇女,实质也是一种买卖行为。
它的出现,当然是因为供需关系。有人想买,就有人会卖。
大多时候卖家才不管那些被卖了的人的死活,买家只要出得起价,是什么样的人都无所谓,有钱就是大爷。
不难发现,现在的拐卖妇女案件与当初资本原始积累时进行的奴隶贸易何其相似!
人口贸易,痛心疾首!
时代都发展到 21 世纪了,思想竟然还停留在 15 世纪!
这是病,得治,而且要根治!
怎么根治?
买卖行为存在于市场,因需求而起。所以要不断压缩这种需求,遏制它的发展。
比如购买妇女的目的大多是娶媳妇,而在这个过程中,必然发生违背妇女意志的某些性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即使后来妇女对外以妻子的名义与自己所谓的 “丈夫” 共同生活,也不构成所谓的“事实婚姻”。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买方压制被拐卖妇女的反抗,促成这种强奸行为的实施,则买方全体属于共犯,构成强奸罪。而且一旦出现强奸行为,除非买方自动停止,否则必然构成多次犯罪。
强奸罪,多次犯罪,情节严重,十年起步。
而对于卖方,明知必然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却还在积极促成交易或者放任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故意犯罪,抓到就是五到十年,情节严重的,十年起步,但尚不能达到死刑。
有人会问了,那如果出现保护伞怎么办?
此时的保护伞和犯罪团伙虽然是一根绳上的蚂蚱,但是因为是各取所需,所以方向有可能不会相同,甚至是截然相反,这根绳就是犯罪集团诱惑甚至胁迫保护伞的手段,如果把这根绳斩断,比如检举、揭发,甚至协助抓获拐卖团伙的非自由人,在查明真相后可酌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仅限于拐卖妇女这个行为,如果还有其他罪名,还是要依法处理),而如果是不受胁迫的自由人,则按照自首酌情处理,同时开除公职,对其子女进行严格限制。
公安有主责,所以公安主要负责人也要比照这条。
民政同样有责,同样比照。
街道办也有责。
经济部门没责吗?有。如果把经济搞好了,不就没有这种事了嘛,所以都有责。
同理,乡村振兴局有责。
细究之下,大半个政府都有责。
党委没责吗?那可是统管一切的,当然有责。
另外,拐入地有责,拐出地无责吗?当然也有责。
拐入地有责,途经地无责吗?所以途经地也都要比照此处理。
假设该人贩子从最西端到最东端溜一圈,好家伙大半个中国的官员都要遭殃。
那么,对贩卖人口要这样处理,别的呢?
毒贩子是不是也比照一下?还有传销,诈骗等等。
于是各地基层政府彻底瘫痪。
要说对接到举报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力的部门进行追责,那是应有之义。当然,那也不必提案了。
这种明知毫无可行性的点子,为什么要拿出来秀呢?
请认真严肃对待建议权,不要那么草率,提案还是事先研究研究,具备一定的可行性才好。不要为了完成任务拍脑袋胡诌。
这位还算比较好的。文体界的一些名人们,他们的提案更逗。
建议一视同仁,但结果是首先要修宪。
哪个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出了问题,就得承担这个问题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赔偿为最低起步标准。
为什么我会这么说呢?人大为什么有提议免责权呢?
就是因为怕他们为了自保干脆地懒惰起来,以前怎么样,以后就怎么样,把局面搞成一塘死水。所以,与其如此,还不如任由他们提议,即便不靠谱。
这个提议同理,最可能的是发展成想办法包庇下来,或扣上其他罪名解决问题。打拐打到自己仕途受阻,谁会有积极性?恐怕只有政敌有这个积极性了。
另一方面,我想到了一个可能性,这位人大是从一开始就假设了主要负责人故意放纵,却又苦无证据而提出的连带处罚?某些地方发展到这么严重了?
我挺想知道怎么做到人大代表的,是什么脑子能想出这样的提案。是要基层负责人挨家挨户去磕头劝 14 亿中国人每个都不拐卖人口还是只要 0 发现就行。
在我来看就 3 点
不准随地大小便可以,至少有厕所。
但厕所在哪儿呢?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漏是结果,疏是常态。民不举,官不究。老百姓若是不主动举报,就是公安机关也未必可以及时发现。何况是政府主要负责人。
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买卖同罪,一旦发现,全部死刑或无期徒刑。参与或是包庇的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并处以相应的刑事责任。
看看有几个胆大包天,敢以身试法?
此繁复不成大事。
一村土十里户不满百,左右邻舍何不知增丁? 此包庇之罪,连坐流塔克拉玛干。
一村之长尸位素餐,上不能利国家下不能正纲纪,便溺尚可滋田亩,人无其用不如粪土,锁便桶公示之,发苦寒之地为奴。
作为公安口的来说非常不同意这个建议…
因为锅最后肯定在公安…
公安局局长一般兼任副市(县)长,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算是了。
别说不提拔,把你噜掉都有可能。
大家以为我在踢皮球,问题架不住如今公安工作高压阿…
倒不如罚酒三杯。
而且基层的主要负责人还会禁止别人拍照录像,打砸记者设备。
假如有一个有能力的官员,在他任职期间,妇女被拐人次减少了 90%,但还是有。于是若如这人大代表所言,他于五年内不得被提拔。这合理吗?
于是一批管这事的官员知道,你不管怎样人贩子都会把人拐走。于是,一些官员干脆就不管了。因为反正被拐妇女只有获救了才可能被外界知道她被拐。那我不让她获救不就行了吗?所以这就是那位人大想要的结果?
强烈支持!
我昨天在相关话题中提到:
中国是人情社会,很多人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大家好像对人情>法律早已司空见惯。每一个在农村生活过的人,相信对于人口买卖事件,或多或少都会有所耳闻。这其中,有的,是我们的邻居;有的,是我们的族人;有的,是我们的亲朋。对于这类事件,不管是干部,还是村民,大家处理的态度好像都高度一致:**只要没侵犯到自己的利益,那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就是很多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得以顺利进行并持续存在的原因。警方通报网传陕西佳县有铁笼女,称「调查工作正在进行」,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中国地域广大,人情关系复杂。
很多事情,基层其实是(应该)清楚的,别说掌握权力和信息的干部,就算是目不识丁的普通群众,或多或少都对本村事务有所了解。
但中国是人情社会,尤其是基层农村。在这里生存,靠的不是法律和制度,而是关系和人情。
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难免会有求到别人的时候,所以,只要对方没侵犯到自己的利益,很少有人会主动干涉。
小时候,我家邻居有个哥哥,算是一个家族的。估计是身体问题,结婚多年也没有孩子,后来,家里突然就多了一个女孩。大人就跟我们说:是人家生下来后不要,送给他家的。一个小女孩,现在已经成家了,还生了个大胖儿子。
不仅没人干涉,相反,大人还告诫我们:你们可不能欺负人家,别说漏嘴说她是捡来的。
这就是基层农村的现状。
所以,想要彻底铲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光靠执法机关打击和舆论媒体宣传是远远不够的。
而从基层治理入手,政绩挂钩,釜底抽薪,铲除滋生罪恶的土壤,其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就看某些部门愿不愿干,敢不敢干了。
好严厉的惩罚呀,5 年都不能提拔,我的天
五年!五年!你知道我这五年怎么过的吗?
明罚实保的行为。
收买拐卖妇女的罪行普遍都是窝案,且和地方宗族势力的猖獗高度重合。这种情况下不回避不开除,仅仅是 “禁止升迁” 是要他们继续原地充当保护伞吗?
拐卖妇女的根源在于买方,人贩子这种都是先拿钱在办事的,你可以去调查,都是现有人提出来要买,才有人去拐。
另一个基层政府,对于这些事情,法制意识淡薄,不说拐卖,就说农村不到法律年纪就结婚,村委会有谁说的吗?不但没有,还想尽办法给办结婚证。回头再说拐卖,村里的谁是拐来的,大家门清,但是你要往法律上说,把这事交给派出所,村镇一级的干部,他们宁愿当看不见也不会给自己惹一身骚。
所以这事情要解决的一个方向就是给村民普法教育,二一个就是要让职能部门动起来,村里的事情很多时候村长书记比一般的小干部说话管事,但是不能因为怕得罪人而枉顾性命。
中国农村现在是人少干部也少,但是事不少,各种面子文件,一天到晚的发个不停,据我了解,一个乡政府一年接收的挂着号的文件没有三千也有两千。剩下干活的时间在哪呢?
毕竟上级要看见你的工作成绩啊!
小 A:X 长! 接到群众举报,东村疑似有一名被拐卖妇女!
X 长: 快,快去核实,消息属实就组织人手解救!同时向上级报备!
小 A 快步离去。
小 B 进屋: X 长!新政策!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X 长: 什么?快,快叫小 A 回来!
小 B 快步离去。
X 长背着手在屋内转了几圈,拨通了东村村主任的电话……
好家伙,
基层政府全体跟人贩子成利益共同体了
行不通的,破获拐卖案件,当地主官不得升职,这样除了把当地的官员逼成人贩子的庇护者还能有什么效果? 还是正向激励吧,破获一个拐卖案件,给与当地领导升职加分的积分。用买卖人口的罪犯家破人进去当廉价劳动力,兑换当地领导的升官发财,用不了多久,当地的买卖人口的人贩就得被搞成稀缺资源了。还可以加一条,买卖人口的宅基地和口田地分给当地村民,利诱之下,谁敢买卖人口,谁就会成为别人升官发财的大肥肉,垫脚石。如此拐卖人口的现象估计会大大减少。
远远不够,应该加一条举报拐卖给奖励,隐瞒包庇有惩罚
没用,不如把包括拐卖罪改为动摇党和人民政府根基罪,就冲这个名字,哪怕开着铲车抢基层也不得不把人抢回来;
或者,打拐制造的人员伤亡按照正当防卫
好!支持!
成功把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利益和人贩子绑死,从此以后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变成人贩子天然的保护伞!
打击面太大太宽泛,根本没法实施。
不过,出了这种事情追责是必须的,当地妇联的主管 Leader 应该被追责。
对被解救的妇女提供帮助,这是各地妇联所必须承担的责任!
财政的每一分钱都得花在刀刃上
不能说你去了妇联就可以躺平了
初衷是好的,但是没有可执行性。
一票否决制听上去过瘾,但其实是一件非常严肃而且要考虑很多技术细节的事情。
比如,你怎么认定触发 “被拐妇女流入” 这件事,到了当地就触发吗?还是被卖了一年就触发?谁来发现和认证这个事情?中央来做吗,有人力吗?地方来搞吗,那就瞒报。
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丰县的事情,到底如何造成的?各级部门有什么责任?
什么事都直接问责负责人,看起来很好,实际上就会像西安一样。
其实我有个疑问哈:
20 年前拐卖发生时,是一波干部。
20 年后排查时,是另一波干部。
追责,到底追哪一波?还是说只是为了平息民意?
不用整这些,严格执行上户口必须采集指纹和血型就行。谁上了户口没有采集这些,对当事户籍警和相关证明人终身追责就可以了。
沉命法嘛,后果就是各地有盗情拼了命的捂盖子,谁都不敢往上报了。
“被拐妇女一定时间内未解救则追究领导责任”,这是合情合理的。发生即追责未免过于理想化。哪个国家也没把犯罪率压到 0 啊。
乡里发话了:生完娃赶紧弄死,不行就毁容再毒哑……
有个问题问,为什么温室里面培养出来的善良不值得尊敬,因为它不仅不值得尊敬,还特么有毒……
第一,买方责任太低
建议买家直接 10 年起步,只要涉及买就 10 年起步。直系亲戚不能参军,从政,考公。
这里有个争议的地方,子女应该不应该剥夺参军,从政,考公的权利,一般被拐卖的妇女,生出来的子女,就是买方子女,会不会直接罚这样的子女,会造成该妇女不敢举报存在被拐问题?所以我认为这里的子女需要酌情考虑。
第二,参与拐卖链条的人员处罚太低。
中间的人贩子,抓住应该最低 10 年起,换句话说,参与贩卖,下半辈子基本上就没戏了,要有震慑力。
政府行政人员,比如说办理结婚证的,办理准生证的,办理各种这种拐卖婚姻合理化的一切相关人员,开除公职身份,终身不得启用,子女终身不能参军,从政,考公。
出售人口的不正家庭。同样最低 10 年起步,直系亲戚不能参军,从政,考公。
第三,说完罚,说奖。
设置举报有奖励,开设统一网络,电话举报通道,全国可以举报,匿名举报,一经查实,可以给予奖励,金钱或者行政奖励都可以。拯救拐卖妇女儿童,根本上拯救了一个人和背后的家庭,完全配得上见义勇为等相关奖励。
这不是连坐么?
有人犯罪,地方官员也跟着倒霉。
从法理上说不过去啦。
都在关心怎么样尽可能的保护好妇女,我不禁要问一句我们国男尼?
不知道这个基层负责人是什么职位,假设就是一个乡长。假如我是一个乡长,我的乡不大也不富,我在位这几年乡亲们小摩擦不少,大案件不多,各项发展在兄弟单位中名列前茅,我的人手呢不多也不少,刚好够我们处理日常事务。乡里有这么一家人,家里特别穷,有一个不务正业的光棍儿子。我们乡政府人员呢,差不多半年去他家走访一次。
突然有一天上级单位告诉我他家儿子一年前买了一个媳妇,要我们帮助解救。几天后人救回来了,我们查找为什么走访没发现这个情况?最后搞明白了,每次我们走访前,这个村长都会通知他,然后他家人都会转移这个媳妇。再然后,无论我之前做的有多好做的有多好,我的晋级都失败了。请问我冤不冤?
我们再假如代表口中这个职位是村长。我是这个通风报信的村长,五年不晋升对我有用吗?本来我也没打算,也没机会晋升啊。这个条文对我来说就是脱了裤子放屁,屁用没有。
建议还是加大相关违法人员的处罚力度吧,别在寒我们基层人员的心了。
拍脑袋的提案:只要惩罚无限高,基层能力无限大。
幸福的家庭大抵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则各有不同。遵纪守法大抵是一样的,违法犯罪则各有不同。主负责人若是懒政,那自然要受罚,若事出有因却不分青红皂白给以惩罚,何尝又不是一个懒政呢?
然后我们再把人性往邪恶深处去想:只有死人不会说话……
但问题是,是从什么时候算起呢?
如果某女被拐入某地,五年之内都没有被发现,而在位政府负责人已经得到了提拔,甚至等到事发的时候已经升到了一个很高的位置上,要不要处理?怎么处理?
而与之相对应的,事发时的政府负责人,如果是刚刚从其他地方调过来的,在此女被拐的时候甚至都从来没来过这个地方,那么如果要他负责的话,岂不是很冤?
或者更狗血一点,正是因为这位新调来的负责人揪出了拐卖的事情,那么他是不是要因为拐卖的影响而不能升迁?立功反而受惩罚?
这种观点有点儿类似最近俄乌事件中的外国记者了,话里话外非要让我国选择是站在欧美还是站在俄罗斯一方,典型的二极管思维。
至于正确的处理方式,外交部已经做出了示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嘛,事后详细调查,确有渎职行为的,再说处理也不迟!
不管怎么样,感谢这些人想了那么多办法去整治。
我也相信,现实逼迫,不允许他们问一句:
在拐卖、奴隶的事上,有妥协选项吗?
=
只能绕着弯,不断换方案的求,求一些权势人开个口子。
=
●现在信息流通发达了,可以说一句:
过去的法律是有邪恶势力精心介入的,一些极其恶劣的犯罪总是借口难下手而宽政,一些本来是容易忽视的小事,动不动就死刑、无期、十几年。
这是自古以来的权势威胁玩法。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这句话证明了倒逼这个词完全是洗脑的屌用玩意儿
你敢倒逼,他就真敢给你来个阳奉阴违
这个建议如果真的落实,那可以想到的是官府为了升迁,绝对会层层包庇
拐卖妇女有了官府支持,产业必将大兴
比如死刑必破,那破不了的怎么办,了解了解警察办案就懂了
要么你死,要么 JC 死
那当然是你死
冤假错案了怎么办,几十年后才解禁,那时候办案人员人都找不到了
那拐出地呢?
另外,好像说,就算没有拐入,
这做基层的,五年内就有提拔机会一样。
不提拔不就是不处理吗?
怎么的,官儿是特殊材料做得,犯了错不被处罚?
看似说了什么,实则什么都没说。
看似提了建议,实际也仅是建议。
舍本逐末的做法有点天真。
人大代表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做法不接地气。
把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升迁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捆绑在一起,不合理也不合法,更合理的做法,还是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执行:做不好要判刑的!
最基层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应该就是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他们头上需要考核的指标太多太多,这样下去各个管理口都去效仿,还不把这些负责人给弄疯了?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确实很重要,方法也不是没有。
最了解当地村民、居民情况的莫于村一级或更低村民小组,尤其是偏僻地区的村民小组要发挥作用,加大考核力度,不只是考核基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还要考核更基层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
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考核,惩罚主要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除此之外还有奖励。
引导群众导向的历来都是胡萝卜加大棒。严厉的大棒之下,可能适得其反,那就来更多的胡萝卜,在奖励上下功夫。
比如,发动群众举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举报查实一个,奖励举报人若干万元。
然后是解救,解救成功一个,奖励解救的公安、政府部门若干经费和考核积分。
另外,我们不希望对法律的执行不能依靠媒体,某个事件发酵了,上了热搜了,就引起重视,没有事件发生,没有上热搜就被遗忘了。
所以如果负责人就是躺平类型的呢?人家就想当个小官,不想往高爬,那能有什么用?
建议举报有奖,保证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这样才能打击到拐卖囚禁妇女。
想啥呢?跑到贫困山区了,你还想有机会被提拔?
如果消灭不了问题,那就把能看到问题的排除出去。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
那就是,新来的背了锅。
典型的 “我不在乎过程,我只要结果”
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在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时表示,建议对新发案件拐卖犯罪分子(包括买主)终生追责。“建议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前不久闹的沸沸扬扬的丰县 8 孩母亲事件可谓是一波三折,剧情扑朔迷离,在舆论的质疑声中,官方通报接踵而至。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整个事件的过程:
1 月 28 日,网友爆料江苏丰县董集村一精神失常女子,寒冷天气被用铁链拴在小屋里,身上只穿单衣,据传该女子是孩子爷爷捡回来的,婚后生育了 8 个孩子。1 月 28 日,江苏丰县县委宣传部发布关于网民反映 “生育八孩女子” 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称不存在拐卖行为。此说明一出,旋即引发了网友质疑。
案例 1:
2014 年,被拐卖到丰县的四川绵阳赵某起诉至丰县人民法院,以 “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 5 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离婚。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诉称,原告娘家在四川省绵阳市,1984 年 9 月被拐卖至丰县;后与尹某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 5 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四子女:1985 年农历十二月生长女尹某 1,1987 年 4 月生次女尹某 2,1990 年农历正月生三女尹某 3,1990 年农历正月生长子尹某 4。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 1984 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彼此相伴,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互相不理解,以致影响了二人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彼此关心体贴,多为对方利益着想,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
丰县法院最后以原告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不予支持离婚。
被拐卖妇女赵某提出的 “婚姻基础差” 离婚理由不被支持。
不到一年之前,丰县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了同样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被拐卖至丰县的重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申请离婚。
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她系四川重庆人。1987 年 10 月,原告被人拐卖到丰县卖与被告后同居生活,1989 年 2 月 1 日生一女邢 X。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2010 年 9 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
政府虽然可以这么办,法院凭什么这么处理,被拐妇女的权限在哪里。
案件的审理法官王浩在庭上居然向彭宇问了这样的问题:“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去扶”,这句话我们每回味一次,都会产生更深的苦涩。
尽管鼓楼区法院做出了一笔有争议的判决,但事情的后续却耐人寻味。
“按照生活常识” 判案的法官王浩因此被调离鼓楼区法院,改任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调解人员。
事实上,王浩连街道办都没去,而是被安排到了距离街道办还有 3 公里的一个老弄堂里的司法所。
我只能说这位代表一定没有在基层干过
效果不行,必须得 “被拐妇女拐入地从街道办主任到拐入地省长的所有正职人员全部免职” 才行,不仅可以加大打拐力度,还可以给年轻人一些晋升机会取代尸位素餐的废物
各位别喷我啊,
贫困男性买妇女,解决的其实不是生育问题,而是 xing 需求。
生育只是 xing 需求的伴生产物,
如果在光棍扎堆的贫困地区适当放开 “xing” 产业,会不会既解决了拐卖问题,还解决了社会不安定的隐患问题?
各位别喷我啊,我只是随便提议一下。
这个建议对于预防当然是能够起到正面作用,但现在的事实是有很多已经被拐卖的妇女散布在各基层区域,这些基层区域本身有山高皇帝远的自治属性,所以如果实行这一建议的话,导致的结果确实如很多答主所说的排查拐卖妇女的难度会提高。
这条建议本身没问题,但为时过早。现在的麻烦恐怕是法律的延伸能不能触及这些基层区域的问题,这是一个千古问题,而不是简单的像禁止大家放鞭炮这样的移风易俗,需要 zf 拿出前段时间扫黑除恶工作的执行态度去严厉打击。
因此现阶段我建议最好是暂时把打拐设成一项对各地的奖励机制政策。
这个做不到。
任何建议都得有可能执行下去,这个执行不了,也不公平。
哗众取宠的人大代表应当禁止提案。
我捋一捋逻辑。
主要负责人有预防妇女被拐入的能力吗?有,有一点。
主要负责人有查当地被拐妇女的能力吗?有,有不少。
主要负责人有捂盖子能力吗?有,有很多。
建议是什么?
建议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实施后。
也就是说,如果主要负责人发现自己管辖地方,有个妇女被拐入,主动去查、去解救的话。
后果是:五年内不得提拔。
所以主要负责人最优解是,连成一块铁板,死捂盖子,捂到死,或者假装不知情,不报、拖,就硬拖。
好家伙,这建议是把主要负责往犯罪分子那里推呀。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很大的因素就是存在着巨大的买方市场,而且拐入地的干部群众对此多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包庇袒护,这就大大增加了打击犯罪和解救被害人的难度。
可是,对于被拐卖妇女儿童本人及其家庭来说,那简直是灭顶之灾。
这位人大代表的建议是基于对铲除人口买方市场的考虑而提出来的,没有了买的一方,当然也就没有了拐卖之说,这在逻辑上是正确的。
因此,压实基层村居党员干部和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责任,提高发现揭露犯罪线索的能力,建立完善一套责任追究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人大代表提出的 “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这一具体措施有待于进一步商榷,但这个建议的精神是有积极意义的,值得国家在立法、司法和制定政策时认真借鉴。
拐卖妇女儿童的利益链条上都是人渣,人贩子、买家,还有中间协助办理户的基层人员。
源头拐卖直接死刑,终端买家最少坐牢,中间上户口就地免职送入大牢,检举的好心人公共财政予以重奖。
恶行不用重典,和默许有什么区别?
事实上刑法已经有相关规定了,重在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刑事律师陈营:如何区分认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与“介绍婚姻”北京刑事律师陈营:刑事律师专业解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你只是因为当地法治建设形同虚设失去了自由,而他!要五年内没法提拔!五年!
建议看似不错。
就怕当真正牵扯到升官发财时被牵连的负责人会不择手段地掩盖事实了。
可以实行,但是效果不会好。
人大代表建议被拐妇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目的是希望基层能够对待自己管辖范围内情况知根知底,并且及时反应,及时处理,让拐卖案件不再发生,
这个初衷是好的,但是实行下去大概率会变了味道:
如果按照这个建议实施,他对过往存在的案件是否有效呢?
无效暂且不说,如果有效,那么基层负责人肯定会想方设法地掩盖事实,逃避追查,这无疑会极大拖延被拐人员的解救时间,
这样的结果,是违背初衷的,
最好的办法有两个:
增加买方的惩罚力度。
没有买,哪来的卖,只有让买方害怕,没了买了欲望,卖方没有市场,拐卖案件才会越来越少;
举报有奖。
刚开始可能不会有人去,但是就像商鞅变法,徙木立信一样,只要有一个人抱着试一试态度尝试一下,
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跟着前赴后继,这样才能把拐卖事件扼杀在摇篮之中。
重点不应该说实行举报拐卖人口奖励政策吗?感觉这治标不治本呀。举报涉嫌拐卖人口,一点要重奖,必要的时候可以列入见义勇为,颁发勋章和奖励。把它给制度化了。
这不是买人口多村穷吗,这不是多了一条发家致富的财路吗,多好,还能 FP。
人大提议的理想状态: 各地政府基层为了升迁,想尽办法杜绝人口买卖。
人大提议的实际状态: 各地政府基层为了升迁想尽办法不让当地人口买卖的新闻爆出来。
政策是好政策,从哪天开始规定?是否追溯?
很不建议这样。
因为这个提议等于,你的负责地区一旦 “被发现” 有被拐妇女,你的前途就必然被影响。
即 “被拐妇女被发现”= 你的前途玩完了。
这个提议的重心是 “被发现”,逻辑上是有问题的。
至于提出的什么其他的 “终身制” 或者什么别的更严格严厉的举措,都是在这个逻辑基础上的加强。
可以对比一下,(以下随便举例而不是建议)例如 “解救被拐妇女最多的地区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获得优先提拔”,这个例子里的逻辑是,“被拐妇女被认定和解救”=“你会更好地得到利益”。
看出来差别了吗?
所以题中这种极端的方式真的容易导致被拐妇女处境更恶劣,而不能驱使拐卖的情况变得更好。因为这个提议太看重事前的防范,甚至到了偏激而不现实的地步,对于那些已经被拐入的妇女是非常不利的。
对于彻底杜绝拐卖,我们还有一段路要走,对于已经被拐的妇女,我们要让基层力量加入对她们的解救,而不是搞错重点,在解救之前就对 “买家”、“基层政府” 等离被拐者可能最近的主体进行严厉的打击。
而要考虑制衡下被拐妇女的处境,也要考虑这种事情下必然存在的 “人性”,人不是机器,人的本能是 “趋利避害”。
所以这建议一旦通过,此后当某地有被拐入妇女时,主要负责人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直接把被拐妇女试图 “合法化”、“合理化”。
或者更加去藏着掖着,让这件必然影响其根本利益而且无法逆转的事情最好是永不见天日。很明显在这个提议下,解救妇女已经不能改变影响其根本利益这一结果。
包括这位人大代表的其他提议,都值得商榷,在拐卖这一问题上,我们不能只机械地想去解决表面问题,而不细推背后的逻辑。
我相信只要有点生活阅历的人,都会知道这建议根本不可行。
我们的目的是发动可以发动的力量尽可能地让拐卖不发生、让已经被拐卖的妇女能有更大的机会被解救。
出于这个目的,怎么做才更好,是我们需要根据逻辑去反复推敲的,想要打击预防拐卖没毛病,但是方式方法需要慎重考虑,因为这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实实在在影响被拐妇女和可能被拐人群利益的。
拐卖人口,屡禁不止,给我们的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
孩子突然离开亲生父母,不知所踪。苦了原生家庭。许多孩子被拐卖时很小,在养父母那里得到照顾,能活的下去。
最惨的是妇女,被拐卖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被拘禁,被毒打,被强奸,被迫生孩子。人贩子的恶行罄竹难书,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不要把板子都打在基层人员的屁股蛋子上。乡里,县里的关联人员都要挨板子。
被拐骗妇女儿童,不但当地负责人知道,当地群众也知道。
想想看,你一个村有多少户,有多少人明摆着的事。巴掌大的地方,村东头放个屁,村西头能听到。
明知道你家没有孩子,有一天忽然多了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叫爹,村干部不知道呀!邻居不知道呀!
孩子上学,上户口,村干部不开证明吗?
明知道你家儿子没娶媳妇,有一天多了一个女人,被打的惨叫连连,口音不是本地的。邻居不知道呀!村干部不知道呀!
为你家生儿育女,一生一大串。这些个孩子吃饭,上学没得村干部关心,能活的下去吗?
什么原则,什么纪律,什么道德,什么良心。在偏远地区的乡村,几天好烟,几瓶好酒,万儿八千的都能摆平。大家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都过去了。
查出来他村有人拐卖妇女儿童,五年不提拔他。
他捂着盖着五年,十年,你提也提了,拔也拔了。他每天小酒喝着,人模人样的在村子里转悠。遇到不顺眼的,瞪一瞪眼睛,,吼一嗓子,整个村都在颤抖。在那个小旮旯里,他就是一方诸侯。
明明知道拐卖人口在村里发生,负责人不上报,就是他的责任。五年不提拔,惩戒力度太轻。不痛不痒的怎么行。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村干部上报到乡里,乡里不处理,追究乡里的责任。乡里上报到现县里,县里不处理,是县里的责任。
层层把关,环环相扣,认真负责,共同努力,打人民战争。拐卖妇女儿童的恶习,必将被铲除干净。
人大政协代表需要提高水平,这不是一句空话。这种提案除了夺人眼球之外,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
政府有打击犯罪的职责,这点毫无疑问。但是预防犯罪就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和当地的发展水平,综合文化素质等等息息相关。在我国的绝大多数农村,政府没有能力全天候监控每家每户的人口变化,更不可能预先防范犯罪的发生。
假如真的关心被拐卖妇女儿童问题,建议提倡买卖同罪,加大普法力度,这个才是有现实操作性的办法。
关于我们的人大政协,我认为必须要对提案做一些要求和限制,比如,不能就自身从事行业利益出发,对竞争对手恶意作提案。不能让人大政协代表成为利益阶层的代言人。
人大代表的智商让我很是着急。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拐卖妇女屡禁不止的原因是惩罚机制轻微,
大学生卖了一只鹦鹉被判了五年。
那么卖一个女人呢?和买一个女人来折磨一生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着所谓的传统,来替罪恶遮掩。
因为付出代价稀少,所以才有更多的人选择铤而走险。
这人大代表会开的挺多,话说的也漂亮,但就是没有常识。
这就像警察目击拐卖行为,不想着抓人贩子,立马写报告让政府领导五年不得提拔。
然后高高兴兴的下班了,人贩子呢?被拐妇女呢?谁在乎呢?
恢复连坐制,一抓一个村。
犯人劳改充当人口红利防止制造业外流,
土地充公机械耕种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生活成本降低年轻人结婚率生育率提高,
老龄化缓解劳动力增加中国梦指日可待。
这个建议还不如提成 “对于能破获拐卖人口案件的,列入拐入地政绩加分项”。
或者 “对于积极举报拐卖信息的个人,一经核实奖励 5 万元”。
不对,应该是设立举报的电话,邮箱,微信号,由国家统一设立,然后举报涉及的情况,基层应该第一时间核实处理,而且如果解救及时,还可以记功,并且,对举报人要给予奖励和保护。
这么说吧,如果一起拐卖案奖励 1 万元,你看看农村里会有多少人举报?
而且是你可以匿名举报,比如通过举报的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然后钱打给你举报这个微信。甚至当地政府都不一定知道谁举报的。
但是解救的话,记基层政府的政绩。如果解救不力的,那就记过。
这样你看举报问题解决了,基层政府积极性也解决了。
这是个管理手段,但是从正常人思维来说,越有能力越有本事的人越不会想去那些垃圾多的地方从政。
会提出这种建议的,就是觉得基层政府应该承担起这样的责任,所以以此作为手段,让地方负责人更负责,更关注这些事情。从个人的角度,只要可以选择,我们肯定更愿意因为自己自己的努力而被提拔,因为自己的不努力而被惩罚的时候,也没脸有屁话,但是现在这种方式就是,我去了一个这样的地方,我想干点事,结果过去某个人拐卖妇女到这里了,被发现了,而我处理的非常好,但是我还是要因为这个承担责任。这哪里说的过去?
想起我刚接手一个工作的时候,前任做的很差,我说出来吧,前任难受,说多了吧,不注意的人就觉得为什么前任做的时候没有这么多问题,你做的时候就这么多问题,还是能力不行啊。不说吧,前任的错,就算我帮着改过来了,最终在一些人的眼中也是我的错。
我觉得对被拐妇女拐入地政府,应该从两方面监管,一方面是问责制,发生时候不作为的人都应该接受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于现在的工作人员,应该作为而没有作为,或者作为不到位的,也要接受相应的责任。
你去农村找个山旮旯的地方转一圈,就提不出这样的建议……
???
怎么会这样处理呀?
那是不是下次我们再也发现不了了?
因为官职的原因,所以被拐了也跑不出来吗?
这这是谁下的决策?我们一个普通老百姓都看得出来问题,他怎么看不出来呢?
我们需要这样表明态度吗?
还不如搞个奖励机制,处罚什么,举报有拐卖妇女的有奖啊,只罚这算什么?
感觉是在滋生违法犯罪。
难道不应该是解救拐卖妇女计入政绩嘛??并对前任责任领导考核
这个提议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相当于古代的株连九族。
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又不是神仙,怎么可能知道手底下哪里有被拐妇女?
而且就算通过某些渠道了解到可能存在被拐卖妇女,但是需要证据啊,基层政府领导人要找公安或者当地派出所去调查,调查清楚了才能决定处理办法。
而且这种调查往往是滞后的,因为被拐卖妇女不可能是刚到当地消息就捅到领导耳朵里,也就是说现在的领导来之前,拐卖妇女就已经在当地了。
这事儿跟现任领导可以说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并且因为时过境迁,处理起来更加麻烦,需要配合的部门更多。
就徐州这个案子,如果不是网络上沸沸扬扬,徐州地方政府要调查清楚被拐卖妇女的身份绝对不可能一两个月就能调查清楚。不要说需要跨省调查,就是跨一个行政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都大打折扣。
拐卖妇女犯罪的是实施拐卖行为的个人、收买妇女的个人,当地基层政府需要承担的是失察的责任,政府失察不可能让某一个领导背锅,更别提把这个规定写进规章制度。
徐州那个被撤职的领导就是典型的背锅,但是个人认为日后会得到补偿。
你要相信党和政府,绝对不会姑息一个害群之马,同时也不会亏待任何一个同志。
如何区分害群之马和同志?你看处理意见中有没有开除党籍就可以了,纪律处分、党内记过、开除党籍远比撤职严重的多。
基层主要负责人表示这不是拐卖,是自由恋爱。
臭不要脸的东西
轻描淡写的就把公安机构的责任和矛盾推卸到基层
真的人至贱则无敌
内行
太短了。如果想通过惩罚督促基层官员积极打拐,不具有威慑力。假如一个妇女被拐卖十年解救出来,这十年里,相应人员该升官的升官,该调离的调离。等到发现时,一句轻飘飘的,五年内不得提拔?
很爽的措施。
是这样的逻辑:新发生拐卖案,基层政府没处理,直接卡死,五年不提拔。倒逼地方上关注拐卖案件,用攻坚力量解决这个问题。
但你注意 “基层” 这个词,中国的基层有着广大的农村地区,人口分布各地,一个镇政府包括派出所在内就那么点人。
这点人要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如扶贫、医保、社保、防火、修路、一般治安等各类问题。每个事都不算大,但每个事都麻烦。
因为基层集中了社会最典型,最不好解决,最麻烦的各类问题。大多数人都是农民,且超过半数都是文盲。
行政死命令好下,那其他事还要不要做?
工作重心只能有一个。那点人,那点经费,精力就是有限的。
不想办法让基层的那些光棍有稳定生活来源,不想办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想办法解决重男轻女导致的男女比例失调的系统性问题。
不论是啥行政命令,地方上都能给你搞成母猪的产后护理。
重心就只能是经济发展。
仓廪实而知礼节,让女人不管读不读书都能像男人一样赚钱,农村社会就会大量减少重男轻女。
让保障体系使一个老光棍能相对安稳、体面地活到死。农村地区的拐卖案就会下跌。
取而代之的是刑法犯罪层面,少数的为了满足变态私欲、或其他牟利性需要的拐卖人口案,这种问题则集中在城市。这就是司法和治安的问题了。
不得被提拔?
原来惩罚就是不得被提拔?
不是失职之过,不是免职,不是停职,不是记过,不是罚款
看清楚了,是不得被提拔
别跟我说什么查拐卖难度大
妇女儿童拐卖来干啥?
传宗接代你不上户口?
九年义务教育你不查谁没上?
合着你这啥也没做,就仅仅只是不得被提拔?
那天天办公室空调报纸茶水一包烟的处罚是不是也只是不得被提拔?
好像是哦
对不起,我搞错了
告辞
如果这样,恐怕会适得其反。主要负责人会动用一切力量,不让被拐卖的发现,不让媒体曝光,再加上宣传铺天盖地,就会有一副和谐的画面了,因为打击拐卖的远远比这个要容易,所以只能火上浇油,就像拦防,截访一个道理。
相信新增拐卖已经很少了。毕竟现在天眼发达,技术手段强,一切都要实名制,官员徇私代价大。
需要解决的是遗留问题。那些被囚禁,被虐待被伤残的妇女,需要重见天日。
不不如设立举报机制,自查有奖,期限内自首从轻发落,之后查到隐瞒者,事主,村干部和乡镇有关负责人负刑事责任
这个提案的可操作性不强,因为你制裁的是基层的管理干部,首先说他们是基层具体办事的,及让他去上报信息,又说要制裁,就像我们从事销售的时候,市场信息的收集要及时准确,每个办事处就专门设立一个文员 “编辑表格”,然后上交,因为需要上交的表格太多,所以里面很多的信息是需要“编” 的,具体来说:就是看着很好看,实际上是不是这样的,当然也会出现被发现,然后被罚款的现象,但是还是少数,而且表格真的太多了,根本不可能全部是真实的。
基层的干部也是这样。
再换句话说:贪污、受贿是被违法行为,全都知道,为什么还会违法乱纪呢?什么叫做违法:被逮住了就是违法,没有逮住就不违法,他们都知道的,所以屡禁不止。
再回到这个提案,就是加大举报的奖赏力度,重赏之下必有用法,针对此现象,奖励比惩罚的效果要好。
显然不可行。
如果实行这个的话我们国家就再也没有妇女儿童被拐卖了。基层官员会想尽办法去隐瞒。还不如改成发现妇女儿童被拐卖,后续依法处理犯罪分子,妥当救助相关人员,办理过程不隐瞒、合法合规的提拔的时候有倾向。
社会完全禁止现阶段不大可能做到,但是对发现进行严厉打击,奖励积极去发现的官员更合适。
提这个建议的简直了,如果是这样,当地有也是没有,宁死都没有。
我觉得这样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把主政人员绑定。
还是找一些更好的措施才是正道,这一条慎用。
这个提议逻辑上就不成立!
建议回炉重造
如果该建议解决了这问题的话那我觉得这实在是有点悲哀
那你觉得主要负责人是处理曝光此类事件的记者还是接受组织处理?
是瞒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是遇到一次严打一次。自己给自己摘帽子。
知道为嘛现在为什么到处都喜欢层层加码吗?
诺,这种意见再多提提。
信不信下次和女性朋友走大街上都要被抓起来审问一番,以确定不是拐卖来的。
要社区、学校、单位等出具邻居关系证明、同学关系证明、同事关系证明之类之类,不然就关起来再说。
上面动动嘴,基层跑断腿。
基层可不干,那就层层加码,给自己省点力气咯。
永远要相信邪不压正。
这追责提的特别好,哪怕执行细节再商定,这个方向没错。
不要害怕有基层领导因为害怕影响提拔而按住事情。小偷要是说我出来以后揍你,我们要不要害怕不抓了?毒贩说我兄弟会给我报仇,杀你全家,这毒就不缉了么?
之前一直没追究过地方领导责任,有几个妇女是当地干部送回来的?
追责提的特别好。
特别特别的好。
处罚当地领导,给他们留出自查自纠缓冲期,缓冲期内查清摸透自己当地情况及时上报就行,又不让他亲自去解救。
查情况的人跟解救的人只要组织上分开是两拨人,就可以避开怕处罚的瞒报。
还有几拨人是一定要特别特别注意,应该精准打击的:
1. 违规给被拐妇女办理结婚登记的人。
2. 给被拐妇女及后来生的子女办理户口登记的人。
3. 当地计生部门。
这些人不仅不应该被提拔,还应该按渎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利用手里的公权力给被拐妇女儿童洗白了身份,危害性一点不亚于人贩子。
好多人觉得要是出了规定,地方就一定瞒报。不要这样想,不要总用最大的恶意去揣测这个群体。现在基层干部年轻化,逢进必考,都是从大学生里选拔的优秀人才,不惧艰苦到一线去,到群众身边去,都是带着一腔热血奔着要去做实事去的,大家应该相信他们,相信我们的基层建设会做来越好。
换位思考一下,你要是基层领导,下面有个同志过来汇报说发现了这么个事,你是按规定给上报,还是搭上自己的身家给隐瞒起来?
这个跟工程事故瞒报不同。工程瞒报是很多人在工程事故里本来就有责任,为了掩盖自己的责任瞒报。而打拐不同,人又不是干部拐的,拐来的人也不给他当媳妇当娃,人家自始至终没做错过什么,辖区内有拐卖就跟有小偷一样都是有犯罪分子在犯罪,基层干部干嘛替他们隐瞒?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肯定是有缓冲期,有让过往领导打消顾忌的解决办法,不要觉得制定规则的人想不到,他们聪明着呢。
对于提出举报有奖,这个可行性可以继续探讨,但跟追责这个事不冲突,多管齐下共同起作用也挺好,多救一个是一个。
如果人民的力量永远处于劣势,那么自罚一杯和自罚三杯又有什么区别呢?
这个提案愚蠢就愚蠢在,她非但解决不了目标问题,反而会滋生出大量的懒政、殆政,甚至新型潜规则,甚至权力斗争。
试想:如果一个地方出了一个类似事件,而基层干部五年内都不得提拔,他还干个什么劲?还不如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按时上下班算了,反正也提升不了。
到时候,人民的利益谁来保障?真正需要这些基层干部站出来时,谁又挺身而出。
而这个政策一旦被有心人利用,将会让多少人投鼠忌器,又会有多少人殃及池鱼。
这种提案,不是坏,就是蠢。
离婚率现在高的很,不过高没啥,正常两个人处不来,离了也是好事!
但凭啥这一结一离,男方要成为那个被捞取大把三金、彩礼、酒席、礼品、生活费、工资卡、银行卡,再被至少分走一半收入的一方?
她有个鲍鱼,她就可以披头散发的乱夹乱捞?难怪她一二三四五婚结的停不下来。
她从婚姻里得到 “收入”,可能比上班还高,捞够了一离,快快乐乐找下一个,嘴里骂着上一个渣男。简直渣鲍!
最高法统计,现在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基本都是女方提出的离婚,男方不愿意离婚。那当然啊,你倾城倾国倾家产,甚至动了父母养老钱,所投入的婚姻,你愿意轻易说离?
她当然无所谓,她快快乐乐的,无惧因果报应,身体里大把入账!花着别人钱,骂着别人渣,啥也不会干,也啥也不想干,就是个成天等着各种现成的渣渣女人!!
男女自愿交欢,曾经本美好。而且她躺着无需出力,即可获得身体精神的愉悦。然而事后,她却要说,你这是占了她的 “大” 便宜,要男方对她负责!
而这个所谓 “负责” 的内容,就是给她钱,给她工资卡银行卡等等,承包她的买买买,和供养着她无度消费的吃喝玩乐购,并且要忠舔才行。不忠心,或者稍微伺候的不满意,钱跟舔只要有一个让老娘不开心,好,小作文写起来到处诬陷!哭哭啼啼她最委屈可怜!
然而这一切又一切做派的背后,她却在明面上,到处喊叫着自己经济独立,财务自由,即 “自己的工资自己花,男方的收入都归她”。
在为自己谋求特权的一路上,她永远是以企图剥夺男方手中存量,甚至外加男方父母、与男方原生家庭手中存量为本质。
一切来的理所当然,老娘谁都不欠,捞着别人,骂着别人的东西!
把持家的中国老一辈人,对那些坐等吃现成、事多又懒的品类们 “奸馋毒懒” 的描述,企图用她的现代 PUA 手段,搞成她正常又正经的人设。
所以,对她说呸!让她天雷赶快滚!而那些说反彩礼、不愿被她捞、不愿意被她 PUA 的人别结婚就好啊。你怎么知道反彩礼、灭精致利己主义的双标女权、反婚恋捞女渣婊的人是想结婚?
她再别恶心世界了,总觉得别人都对她有兴趣想跟她结婚之类,都想宰了她丫的社会毒瘤品类、还想跟她结婚恋爱呢?!那是对她这种污染社会 + 精致利己主义的双标渣婊们的憎恨!!是想灭了她们,净化国家与社会!!
PS: 如果这个社会,给男孩们的唯一选择,是去做一个机械又怂包的乖舔狗、给这些精致利己主义的恶臭双标女权贡献利益、这样所谓的好男人的话,那么我不仅希望你渣一点,更希望你渣毒狠铁!手段激烈!
毕竟你所面对的,是一个要你提供吃 / 喝 / 玩 / 乐 / 购 / 现成,还把你捞的盆满钵满 (却满嘴对外是她经济独立,财务自由; 即她自己工资自己花,男方收入全归她),但还要小作文写起来诬陷你 + 讹更多钱,小作文里哭哭啼啼她最受伤,把你污蔑成畜生的险恶世界!
3 月 2 日,公安部网站消息称:公安部牵头成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自 3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21 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 2013 年相比,降幅达到 88.3%,其中群众高度关注的盗抢儿童案件目前年立案不到 20 起。拐卖犯罪的高峰期集中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受多重因素影响,当前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尚未完全铲除,还有一批积案没有侦破,拐卖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预防、发现、打击、解救、安置等工作机制尚不完善,打击治理工作还任重道远。
据媒体报道,2022 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建议加重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刑责,买卖同罪。
这就是人大代表的水平?还是全国。
你行不行,这种政策出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发现后,可能会被消失…
不如把解救被拐妇女视为政绩考核。
要追究,也该追究当年拐入地基层政府领导人的责任吧?
拿丰县事件来说,你要追究现任政府负责人没问题,可是人家从 98 年就来了,应该一路追溯到 98 年的所有领导吧?
妇女当然要保护,儿童要不要保护?
苏北、皖北、河南、福建、广东等地,都有为数不少的收买妇女儿童事件,妇女相对可能少一点,收买儿童的数量是非常惊人的。
很多所谓收养,养父母都向亲生父母支付了财物,严格上来说都是收买。
这种付费收养,在生殖医学不发达的年代,不只见于农村,也见于城市,甚至见于高级知识分子、军官家庭。
一起抓了,一口气问责到当年的地市级领导人?
非常赞同。
一个地方多了个人,别人不知道,地方干部不应该不知道。如果知道都不处理,那肯定就是这个地方干部的失职。这种失职导致的后果就是一个被拐妇女一生的被毁,是她后面的家庭被毁。这一切后果,基层政府负责人肯定有责任,必须要得到处罚。
只是不加分啊,那没事了,小日子本来就舒服
握草,是不是对基层这两个字有什么误解,你说村干部或者街道办主任陪绑一下还可以。乡级单位,比较大的镇有个二三十万人很正常,特大号的四五十万人。还有人说县算是基层,那这二三百万人里出一个。。。我还是认为以知情不报,留下书面证据或在群众中造成广泛影响为标准合适。
你从小学到公司,每个小几十人的单位家里每个人是干啥的,是否单亲你搞清楚了吗,以为人口普查就像测体温一样,每天全员过一遍是吧。
不被提拔算什么,就算是把省市县乡一把手,全都拖出去砍脑壳都没有用,解决不了问题的,有人早就试验过了。
很多涉及性的事儿,你拿 “故意杀人罪” 去一对比,道理是很明白的……
比如有人发现游戏或动画里有个性骚扰的角色,他们就不能容忍,要去冲制作方——但他们总是对文艺作品里满世界的杀人犯视而不见。
如何看待守望先锋英雄杰西 · 麦克雷将更名为科尔 · 卡西迪?为什么《无职转生》在海外评分不错在国内却骂声一片呢?
再比如这个事儿,地方政府辖下出了拐卖妇女的案子,必须问责!
那要是出了杀人案件呢?你去看看刑法,杀人是不是比拐卖要严重?那是不是更应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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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重以明轻。中国命案发生率约每十万人 0.7 起,一座 500 万人口的城市,每年都会有几十起凶杀案,这是多年以来的常态。如果几十起凶杀案都不能影响领导的仕途,你凭什么觉得一起拐卖案件的分量应该更重?
我的看法就和
“学校里面打架的被打者和打人者一并开除”
是一样的。
你这只不过是换成了
“学校里面那个班打架,老师会被停职”。
一个巧用杆杆的好建议;一个四两拨千斤的好招式;
如果被采纳:
就是一个你要我管、你要我查,变成我要管、我要查的好制度;
就是一个变被动为主动的好机制。
打击犯罪要打击痛点。
为什么会出现拐卖妇女,为了传宗接代,为了要老婆。
化学阉割+子女社会化匿名抚养就完了。
这招绝对比什么整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好用。
设置一个赏金侦探职业,公安和司法机构都接受异地举报,但是必须提供证据,不是张嘴就来的程度。
这样不同地区的官员无利益纠葛,甚至查明一件还有嘉奖,就能起到互相监督,能解决当地沆瀣一气的问题。
查实一个,奖励赏金侦探 50-100 万 RMB,主要是衡量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一句这个给予奖励。
买卖链条上的人,10 年起步铁窗
建议:
1. 拐卖、盗窃妇女儿童者,拐卖一个十年有期徒刑起步,两个无期徒刑起步,三个死刑起步
2. 明知是拐卖、盗窃的妇女儿童仍然收买的,三年有期徒刑起步。
3. 村里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的,被拐卖三个月内的不追究责任,三个月以上的村两委成员一律撤职,满一年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玩忽职守、渎职甚至包庇罪责任。发现被拐卖三个月至一年的乡镇政府、民政局主要领导不提拔,满一年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降级、撤职。
4. 与发现拐卖妇女儿童户关系密切的,如明知道妇女儿童系收买的,而不及时检举揭发,按包庇论处。
5. 乡镇村为了各种原因瞒报的,一律按包庇论处。
第一年:初一留下打扫卫生
第二年:初二留下打扫卫生
第三年:初三留下打扫卫生
其实我觉得能把现有的法律执行到位就很不错了,另外,代表在建议的时候,能不能先对事件缘由以及相关的法律先做个调查,明显不具有可执行性的建议或者已有措施的建议能不能别提了,咱换一个可以不,把精力集中到更多存在问题的地方。。。刑法和地方性法规都有。
典型的好心办坏事,那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就有动机隐瞒被拐实情了。
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食品安全不到位生产厂家所在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违反劳动法企业所在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房价比超 10 年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商人权钱交易被查处所在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普通工人维权难所属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这样的事情能落实,才是牛马的幸事。
限期一年,一年后任期内新发现的陈旧被拐卖事件数纳入考核标准。
但是辖区内发现 10 个被拐卖事件可以抵 1 个没发现的
地方政府只管上报,上级政府管执行。
之前有规定,如果某个事故死亡人数超过 36 人,当地相关部门要被处分,所以现在出事就死 35 人,不依靠人民监督,而依靠严刑峻法,本身就是行不通的,因为严刑峻法的制定者和他们庇护的那些人恰恰是被这条法律问责的人,如此一来他们必定千方百计想办法如何不受处罚,要么是劳心劳力的真的去解决这个问题,要么就是轻轻松松的动动笔杆子,你说他是被拐卖,我就说他是被善意滞留,你说主要负责人,那我就说我不是主要负责人,长此以往,国将不国,唉
五年内追责,就五年内包庇
终身追责,就终身包庇
靠追责来做事,一般路都会走歪
我也见过企业法人是保安门卫或者刚入职的
我觉得有个关键词比拐卖妇女更值得关注。
代表。
在座的当过人民的 (自己选过代表的) 举个手?
人大代表提意见应该动脑子。
不要为了流量和新闻效果只动嘴皮子。
浪费时间浪费感情,还浪费人民对国家的信任。
五年的时间太短了,十年以上才行。一个地方能夠藏匿太多的被拐卖人口,当地的主政者自然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是对这一类人的处罚太轻,那就会在自觉不自觉中,形成了一道道地方保护主义的犯罪黑幕。利欲熏心之下,所谓的批评教育是不会产生什么效果的。只有像新加坡那样的设立严刑峻法,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包括地方保护主义的犯罪行为,才有可能得到大范围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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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反对这一充满美丽幻想的书生之见。
在书生看来,治下有被拐入妇女会导致主官五年内无以晋升——足以毁掉一颗政治新星的仕途,能让各基层主官们殚精竭的解决相关问题。
但在现实中,首先要搞清楚晋升是怎么回事。晋升是没有对手的吗?怎么可能?晋升这事,向来都是一大群旗鼓相当的对手竭尽全力、智计百出的让自己上、让对手下。
这下好了,这方面捅了娄子的人,直接五年别想动。一步差步步差,一年都足以卡死人,何况五年。这一局的胜败,以后就是天渊之隔。那么,此时可以做点什么事呢?
当拐卖妇女可以毁掉竞争对手的政治生涯时,当拐卖妇女可以毁掉一颗冉冉升起的政治新星时,被拐妇女本身就成了一种资源,对,资源。有资源要上,没有资源,创造资源也要上。这个建议一旦付诸实践,能否解决拐卖妇女问题有待商榷,但绝对极大的拉低了突破底线所需要的成本。
相比一旦发生就会惊动全国上下的天灾人祸,炮制 “被拐卖” 的谎言,或者直接拐卖妇女,简直过于轻松。原本这类案件就有许多的侦办难点,此时再把一群手握公权力、地上地下各种资源的人引进来,给他们以足以令人不顾一切的动机,会带来怎样的乱象?到时候我们的干部队伍会变成怎样的队伍?到时候我们的政治生态会变成怎样的生态?
所以,在此重申——坚决反对这一充满美丽幻想的书生之见。绝对不可以给恶性斗争开这样的口子。
中国社会的困惑,就是纠结于有些事情批评政府管太多,有些事情又批评政府没管好……
解决社会问题是需要管理成本的,管这件事情占用了,就有别的事情缺位了,什么问题关注度高那就优先解决,就变成了救火式治理……
问题是拐卖人口本来就是违法的,因为执法不到位,追加行政管理行为保证,这……
多基层算基层?
主要负责人是哪些?
拐入…… 几个起算?
这人大代表可知道郑州一场大雨,有多少人的名字被隐藏了多久?
多做点实事和研究,少一些大话空话和不切实际的话。我觉得这应该是人大代表的职业道德。不然你跟官员一样,要你有何用?
这种提案太片面,太极端了!真可谓书生治国的典型之一。理论上可能行得通,但是在实际上确是十分荒谬的!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100% 的市、县、乡等基层政府负责人及公职人员是坚决反对的,并积极支持依法依规严惩相关犯罪分子。
“上面千条线,下边一根针。” 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任务很多,责任又大,考核也频。“五加二,白加黑,雨加晴” 是常态,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社会稳定等等诸多责任加身,每天疲于应付,忙得脚不沾地。同时,晋升渠道不畅,薪资待遇偏低,人员少与责任重的矛盾突出,导致人员流失严重。
如果再像提案中所说的一样,“一票否决” 加大惩处力度,那么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就更难干、更没有人干了。
一些提案人或政策制定者,不深入基层一线调查,不了解真实情况,就头脑一热,拍脑袋提案或制定政策,看起来很美,实际上很差,这是哗众求宠,博人眼球的把戏。
制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最关键是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从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四维角度推进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要加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成本,从供应、中介、需求三个方面加大打击力度,而不是一味将板子打在基层政府的屁股上!
实际责任是谁的?立法不及时,执法不严格,普法不全面,等等都有责任,必须系统管理,依法治理!
怎么不建议高层人员几年不被提拔呢?逻辑何在?
首先,我赞同地方严厉打击拐卖犯罪,同时严格考核。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拐卖高发地产生的农村,是经历了前三十年剪刀差后四十年城市发展抽血的贫瘠土壤。大部分的农村,只靠务农收入是少的可怜的,农民的退休金又不到 200,农村医保的保险比例又不如城镇。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选择几千年来的传统,养儿防老,无后为大,这种观念是不会动摇的。
但是因为城市对农村的抽血,以及婚姻制度本身,又不是所有农村男性都能找到配偶,所以其中的小部分难免会衍生出犯罪问题。而
因此,既是为了反哺农村,肯定农村为国家建设、粮食安全做出的贡献;同时也是为了解决贫困、无望带来的衍生问题。以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力度惠农:
1,翻倍给予种粮补贴
2,对本分手法的农民,提高养老金的补充,达到当地城镇平均水平七成以上
3,进一步提高农村医保报销水平
让农民感受到,只要遵纪守法,就算是单身一人,也是有保障的。
让他们感受到几千年来都没有的温暖,同时搭配严厉打击犯罪,严格问责等手段。多管齐下,根本上的解决这一问题。
支持,如果像对疫情一样追责,必然让干部积极打拐
基层本身提拔机会就不大。
稍微有点希望的岂不是要沆瀣一气隐瞒真相阻止调查甚至杀人灭口?
罚是不行的,其实花点小钱奖励就行了。
反过来解救被拐妇女算政绩还差不多。发现确实线索直接给 2000,足够瓦解基层人口买家周围潜在保护者的保护欲了。
说他们是帮凶都不为过。不过我认为实施黑名单制度,对名单上基层干部实施异地任命、定期换届。对于这些地方加强社会监控和执法力量。这些地区必须做到人口详查登记,来历清楚。房屋不得私自改建,尤其不得设计有密室、紧锁空间。实施地方不得借债、贷款。商业不投资、村民不聘用。一旦全国发生拐卖案件,地方执法部门必须摸排到户,并严管出入。
以上事项直到地区从黑名单上除名。
我觉得合理,但还要细化的部分很多
很多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大多不是本届政府管导致的,
当然他们也有不作为的问题,
可以考虑将政策进一步细化
例如:给 1-2 年的整顿整改期,让他们把之前的遗留问题给解决了,
然后中央、省委专项调查组,逐个查,
如果历史遗留问题没处理好,5 年不提拔,这个处理还是合理的
如果经多次整改,还不能完成,一把手撤职;
如果在本届内发生有拐卖妇女的行为,一把手直接撤职。
人口拐卖被大字标题成 “拐卖妇女”?
就想问,现在的媒体人,是何居心?
根本不是靠立法定罪能解决的问题。
那些存在买主的地方基本都是法律盲区,只有让他们加入社会发展家庭才可以。
说的特别好!
每一条我都看了,特别好说的很到位。
评论区也说了,执行不了,确实的。想要达到这个程度确实不太行。
不过,这个提议的意义我觉得在于先从行政法规和法律法规方面入手,进行法律的条款的修改。在做大 “有法可依” 的情况下,才能往下进行。
我记得这句话是这样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个顺序不是随便说的。
其实,先行的法律来说,买卖同罪都没有做到,更严的处罚很可能引起反效果。
但是呢,只有先从法律法规做起,才能到执行层面。
这是我对现在法院判案、执行情况的解读下做出的理解。
很多话,在逻辑上无懈可击,道德上也傲视群雄,比如实现共产主义,世界和平,全人类大同。
至少这位人大代表看到了问题的关键是地方法治执行不力和基层政府部门不作为,而不是天天跟风喊 “买卖同罪”。
我们的问题是如何监督,确认基层的不作为。
经过数次整顿之后,我国基层警察和政府是分开的,基层政府一个有执法权的人都没有,遇到拐卖这种刑事案件,基层政府除了像普通人一样打 110,什么也做不了
硬是要处罚,也是处罚基层警察主要负责人啊,关基层政府啥事?
所以,这个人大代表属于连基本的百度一下都没做好
要是硬要弄,那得在基层政府成立个打拐办,里面的人接受警察级培训,有执法权,有入室检查权,能查看公安内网信息系统,配备记录仪、电棍、手铐、防弹衣、巡逻车,挨家挨户的去核对,还得有配套的临时拘留所,侦查人员,看守人员,律师
这些官商代表大回,什么是热点话题就提什么建议,刷抖音想段子,调研估计斗没做过。
我 tui.
古代军队有过一个规矩,士兵按人数分配为一组(比如战国时代 5 人为一个 “伍”)
假如一个士兵当了逃兵或者叛变,全体受罚。
初衷是为了让士兵互相监督,但是实际情况是,经常遇到一个士兵跑了,其他士兵绝对不会向上级报告他跑了,还为了他逃跑打掩护。
一旦捅出去了全体都遭罪,还不如干脆别捅出去,帮他藏着掖着。
解决问题不能靠连带惩罚呀!
买卖同罪这个都有意见,那么连带惩罚基层员工是不是有点过份了!
一般拐卖都在偏远地区,知情人可能就是当地村民,如果村子大一点的,甚至都不知道,那么知情的村民有没有保护的渠道去反应?反应后会不会受到威胁?
基层人员是不是一定就能够及时发现存在被拐妇女?
我希望代表有建议更要有可执行的方案出来。
或者惩罚基层 5 年不能提拔只是其中一个措施,但愿有更详细的可执行手段出来。
应该成立专项处理小组,和各地公安局直接对接,接受群众举报并予以大额奖励,严厉处罚买卖双方。
十分反感这种连坐风格的制度,谁该负法律责任就找谁承担,基层干部不是土地公公什么锅都得背。建议让这个人大代表也去基层当两年居委会主任体验体验
如果能先做到这次丰县的领导不是平调或者根本不算处罚的处罚.
另外,这建议虽能对未发生的案件有点效果,但已经受害的群体可能更难见天日。
像防疫一样防拐卖即可。
甚至只需要拿出防疫力度的一半也可以!
买孩子买妇女枪毙更合适
应该开展大清洗运动,处理高层,设立大量劳改营
从铁链女事件开始后
除了讲城乡二元这种中国特色劳动力与生产关系的视角
我最经常讲的就是 DNA 上户口防拐
这种对道德水平达到基本标准的男男女女百利而无一害的方案为什么就是不能出现在人大提案新闻呢?
而且更神奇的是,各路女权几乎直接失明
“各地成立打拐卖办公室并加编制,这样可以有效解决部分干部子女的就业问题。” 有人这么说。
人大代表建议「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这个建议好是好,就是看能不能有实效。在我国,各地发展不均衡,不充分情况是存在的。
这种问题,涉及面广,本身就和地方的保护主义,山头主义有很大关系。我们的政府官员,不论是从基层提拔的,还是上面空降的,很难一时改变当地的情况,现在的体制,在一地当很久的官是不现实的。
就我认为,该成立由妇联等社会团体参与的非政府组织,用于评估当地的拐卖风险情况,然后进行公益工作。当地政府拒不配合的,则 “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不想着杀人贩子,想着把衙门所有人都推到人贩子阵营当帮凶?
照这个逻辑,有盗窃的,当地政府全部降一级。
有抢劫的,当地政府全部降两级。
有杀人的,当地政府官员全部下台,永不录用。
我们想的就是把抓住人贩子都杀掉,着火了先走的领导都下台,仅此而已。
用处不大吧?拐卖高发地的基层政府,哪个不是山高皇帝远?人家真想提拔吗?实权部门负责人,人家未必在乎未来大饼,人家只在乎手里的权利别流失。
降职处理都比这管用。
屡禁不止是因为有需求。金钱需求下有需求就必然有人铤而走险。与地方政务考核挂钩相比,人贩犯罪事实只要核准即判死刑是社会实施成本最低的高校手段。远比基层瞒报不报好。
这不就是甩锅么。。。
这样导致的就是发现拐卖事件,按住不报。
五年内不得呼吸还差不多,别的我都不同意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张宝艳代表提议:
1. 对来历不明的妇女儿童进行彻查;
2. 买主量刑应该重于拐卖犯罪量刑;
3. 被拐妇女的基层负责人 5 年内不得被提拔。
这个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好,
越来越光明,
但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人都能够享受到。
弱者不仅应该被忽视,
更应该去保护,
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弱者,
保护他们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我们的城市、县城、村落发展极度不平衡,
有些地方已经超过了发达国家,
有些地方还非常落后。
在那些落后的地方,就有愚昧的思想。
把拐卖妇女儿童当做一个常态,
当做理所当然的事情,
因为他们不希望没有后代、
不希望全村消失,
不希望永远打光棍。
尽管情有可原,
但是你的欲望不能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进而就形成了买方市场,
有了买卖也就有了伤害, 并且这个伤害是终身的。
对于已成事实的现状,
即使被抓到他们也愿意冒这样的风险,
毕竟只是关几年。
更为重要的是一个村落基本上都是同性的,
都会互相包庇,
真的被抓也会受到抵抗。
现在如果对买方市场的人使用重刑,
就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如果再给举报的人加以奖赏,
那就有可能更快的根除这些愚昧的思想。
大家都知道这样一句话:
强龙难压地头蛇。
基层人员对于当地的实际情况,比谁都清楚。
让他们做这样的工作更有效,更高效。
这样三管齐下,
不说根除,
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会越来越好。
原创码字不易,看到这里的朋友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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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点是好的,但还需要再完善。
这种应该明确触发处罚的限制条件,而且处罚方式也有待商榷,另外还要搭配上相应的奖励机制,赏罚分明才行。
第一,谁也不敢保证所在地有什么情况基层都能知道。
第二,基层晋升的机会也不多,别说五年,有的人五十年都未必升的上去。
第三,如果良知不能唤醒他们,那么面对不一定会降临的处罚和一定会迎来的仇恨,他们会做出怎样的选择是显而易见的。
那基层政府一定千方百计压住这些事情,解救被拐妇女难度成几何增加。
完全不可行。
这条提案包含了两条相互矛盾的逻辑。
1. 不存在适用于所有 / 大部分地区的法规政策可以保证杜绝购买妇女事件的发生。
否则直接提议推广该法规就可以了。
2. 只要地方政府发挥主观能动性,就可以完全避免出现购买妇女的情况。
能否杜绝购买妇女事件很明显取决于很多因素,当地性别比、当地风俗习惯、地方政府机关能力、当地经济、资源等等。而政府具有主动管理购买妇女事件的意愿只是其中一个影响因素,其他条件不满足时很难成为决定性因素。
也就是说,提案人自己都想不到好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却想通过威逼让别人想出解决办法。
发展到最后受影响最大的是两种地区。
有能力杜绝买卖妇女却没有去做的地区,今后会开始行动起来了,皆大欢喜。
政府有心无力本就管不住的地区,政府可能转而成为帮凶。打不过就加入,人之常情。
最后想顺便说一句,这种顾头不顾腚,完全不讲权责对等的风格。。。看起来有点眼熟
建议问题标题里把儿童也加上,妇女儿童保护目前的政策下是放在一块的,而且原本的建议也没有刻意把妇女单列出来。
那以后基层没有被拐妇女,只有失足妇女。。。。。。
铁链女是因为受到广泛关注,才被查。。。。。。
要把搞计生的精神发扬光大
不合实际,奖惩需要有科学的考核机制,无论是爆出刑事案件还是爆发新冠都不是领导的过错,怎么处理才是领导的责任,甚至处理的完美更能体现执政人员的能力,处理的糟糕才是被处罚的理由。重大刑事案件每个地方每一两年都会出现,一旦出现就问责领导会使得领导当的好不好不看能力反而更看重运气成分,而且这时候领导必然会千方百计把事情压下去,于现实无益。
说个老家的 “笑话”。
有个在我家乡乞讨了二十年的疯乞丐,由于他性情不差,而且乡亲们知根知底,所以都愿意给他吃喝,镇上干部也给他安排了住处,避免冬天冻死。
后来 08 年某次治安扫查,他被未知人员抓走扔到外地,也是我们当地干部废了好大劲找回来的。
谁是基层你倒是给个明确定义?而且真基层本来也没上升空间,你不能考核不存在的东西。
求求你们,提建议带点脑子好不好?
前两天蹦出来一个,建议要大排查。今天又来这么一个。真的服,政客就是政客,专捡好听的说。
先说排查,谁排查? 收买被拐卖妇女是犯罪,加之户籍信息都在公安机关,那么得公安机关来吧。
查出来了,有被拐卖人员长期未发现。谁担责?
公安机关!
你要是这个局长你会去查? 自己查自己,把自己弄下去?
并且明知有拐卖不解救,公安人员是要入刑的,五年!
你看看丰县,最后公安机关怎么处理的,两个处分,没了。罚酒三杯。
好了,你现在要把基层政府的负责人也拉进来,有人偷偷拐卖了一个妇女进来,一被发现我连提拔都没机会了。
那肯定能发现也不发现,利益相关。
正确的方法是现在开始不对以前与拐卖妇女有关的行政人员问责。发现了既往不咎,开始摸底排查工作。
整天提建议让人家自己打自己脸,也不知道拿谁当傻子呢。
我赞成重奖举报的办法。其实很多基层问题还是要靠群众监督才行。
懂了,有问题——基层背锅——基层干部为了不莫名其妙背黑锅大家都默认把人口拐卖的事往下压——人口拐卖更加严重
大智慧啊
政府体系的运转,越少搞创新越好,越少搞创建越好,越少婆婆来管越好,越少牵扯的部门越好。懂得都懂。
要么就处罚的更重,要么就不处罚。
这种不算重的处罚,起不到震慑作用,,还可能使地方官员更愿意选择参与隐瞒。
这么搞真逗了!
把买方家庭和政府官员逼到了一根绳上
基层负责人肯定捂住事情,他们非但不解决,还帮忙捂住这个事不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不搞笑呢吗?
而且,基层领导又有什么错?监管不力?那如果十年前的事件去罚今天的领导,可靠吗?
这种事,个人愚见,举报者有奖,前提是属实,情节越恶劣,举报的人获得的奖励越多。不这样搞,根本没啥办法。
区级负责人五年不得提拔
市里负责人三年
省级一年
我觉的这样子比较好
天天拿基层开刀算什么
这是逼着村干部把以前拐来的人口全干掉呀,报个人口失踪村干部也没什么责任。
我听过的,发生在我们这小城市的一件事。先说一下,我们这治安很好,所以街上的人都大大咧咧,防范度很低的。
夏天,姥姥带着外孙子在外溜,外孙子大概五六岁吧。外孙子比较淘,姥姥又爱跳广场舞,这样呢带娃局面就有点小失控,这时就有一个五十多的女人去拽外孙子。外孙子一挣扎,恰好被姥姥的熟人看见了,把外孙子夺了下来。据说这个五十多的女人就在附近小区住。可以说这是未遂事件吧,但因为是距离很近的事,听进来也很可怕。
拐买妇女儿童,人人痛恨,那个五十多岁的女人,也挨了揍,送到了派出所。
拐卖妇女儿童案,是刑事案件,侧重点还应该在公安部门。单单一个考核机制,把担子全部压在基层政府身上,反而不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五年不提拔的基层官员太多了,对基层政府的一票否决也太多了,疲政必然造成懒政。这不是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责任向下推的一种简单办法。
丰县事件,上到县委书记,下到村党支部书记,17 个被问责。但问责之后就有人敢拍着胸脯子说,丰县再也没有拐卖案了?即使有人把胸脯子拍肿了,也不能保证吧。
2021 年 4 月 9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 年)》,网上就有,真得学习学习。按这个文件要求,都做到位了,虽然不能完全杜绝拐卖妇女儿童案,但肯定会少许多,溜娃时也不会拿小绳拴着了。
2021 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 2013 年相比,降幅达到 88.3%,其中群众高度关注的盗抢儿童案件目前年立案不到 20 起。**向我们的公安部门致敬。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往好的方向发展,各地严抓严查拐卖。
忘怀的往坏的方向发展,各地人心惶惶,能捂住就捂住,坚决不让问题暴露。
在有详细的、自上而下、多方位一体的政策制定出来之前,所有的冒进都有可能导致更加恶劣的后果。
慎重吧
小偷偷窃被抓,要罚办案的警察?
我一直有个疑问,人大代表的提案就只有一句话么?
没有什么调研报告,可行性分析这些东西么?
如果是这样的话,人大代表是个人都能当了
如果有这些材料,请一块放出来,不要让我们继续在这里对着片面的一句话虚空输出了
这要是在万恶的资本主义社会,这帮人早就应该被选民抛弃了,还五年不得提拔,你想啥呢?
乌纱帽都得丢掉
终于有个智商在线的代表了,只要涉及乌纱帽,官员们一定拼命去落实这件事,问下,啥时候食品安全也能和地方官的乌纱帽挂钩啊,你们官老爷吃特供菜,食品安全当然和你们无关
为实现先生所愿
的一次尝试 虽_可能_有容错率低、“一刀切”、不 “和风细雨” 等缺点 但改进后仍可实行 有人不看其可改进余地 就认为不可实现而弃之如敝履
恐难为万全之言
毫无依据的谩骂 先生亦有言诘之。
何以于旧状况那么心平气和 于较新的机遇就这么就那么疾首蹙额 于已成之局那么委屈求全 于初兴之事就这么求全责备?
感叹: 先生所书 入木三分 凿穿百载光阴的厚重,他盼望的目光 历久弥新 如投枪般于一个世纪后 (请想象你面对未来_百年_未知的空白_独自_提出 AD2122 未实现的期望) 迷雾重重的现实中刺向存在的问题 最后 虽有
一句话… 大约是没有本领便不必提倡改革… 守着这专劝人自暴自弃的的格言的人 也怕并不少… 说一句话 做一件事 倘与传来的积习有若干抵触 须一个斤斗便告成功… 否则便免不了标新立异的罪名 不许说话
然 先生亦
愿中国青年都摆脱冷气 只是向上走 不必听自暴自弃者流的话 能做事的做事 能发声的发声 有一分热 发一分光 就令萤火一般 也可以在黑夜里发一点光 不必等候炬火
我们的有些人大代表真是个橡皮图章了,每年都有大量毫无意义的提案,没有操作性,更不讲现实,也根本不代表老百姓,这么搞下去,会失人民群众心的啊。
国民党之覆灭,殷鉴在前啊!
嗯嗯!这个提案好!
地方财政这种烂摊子,正好可以不管了。
专门去政敌的属地找被拐妇女。
嗯
嗯
嗯
人大代表有才,
奉上我的膝盖。
都是中国人被拐卖怕,人大代表就没点责任吗?
不论企业还是政府,总有一些高高在上的管理者,他们不熟悉基本的事务运行规律,基本靠拍脑袋制定政策,这就是为什么集团公司制定的制度到了地方层面往往漏洞百出不是被钻空子就是执行不下去,打拐这件事,立法约束最好参考一线民警的意见而不是慈善机构圣母的意见。
譬如这个法条,完全是一厢情愿的臆想,完全没有地方行政经验和基本的逻辑思考,如果真的按照这条政策,地方如果出了拐卖案,地方各级官员会不惜一切代价把事情 “压下来”。
正确的做法是,在大幅度加重贩卖者和购买者的量刑的基础上,把解救被拐卖的人数作为重点地区的核心考核指标,你任内解救的人越多,越彻底,立功越大。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以区县甚至乡镇为单位树典型、讲评比、传经验、推方法。
地方官和人贩子没有任何利益纽带,只要让打击人贩子等于地方官政绩,几年之内就能一扫而空,同时,因为大大加重了量刑标准,这一系列解救行动会带来极大的震慑效应并塑造法制观念,一定会让地方风气焕然一新,彻底在文化根源上扫清糟粕。
这么蠢的建议,也不知道是那个坐在办公室里的傻叉烧想出来的,闲得慌么……
我就问问,那一堆姓渠的是不是基层干部?你想提拔他们,调动他们,他还不想走呢,一个村长能贪污多少,一个动物园能贪污贪污多少,难道是靠他自己一个人贪出来的么,他的亲朋好友,那个不是帮凶?没有他的亲朋好友,他哪有这个能力贪?
处罚通知下来了,不姓渠的基本都滚蛋了,渠家还不拍手称快?按这位代表的建议,还要让那些外来的官员给钉在原地 5 年?但凡这 5 年里面,除了混吃等死,外来的官儿想干点实事,怕不是要给埋在操场地底下了吧?
对付地方宗族势力,最需要的就是连根拔起。虽然我们搞不了株连九族了,但是整体强制搬迁,还是可以的。凡有一家涉嫌拐卖的,全村土地收归国有,全人口强制搬走。只有这样,才能杜绝。
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吧。、、
真实行了,甚至被拐的会更多 还没法救。 为了自己的晋升 层层包庇,想也想的出来。。。
查处被拐妇女儿童要五年内连升五级???
对对对,基层就一颗头,上面千把刀,你加一把又有多大意义,啥事都是基层担责任真惨,这些代表发表奇葩建议就算了,媒体隔这煽风点火真是其心可诛
拐卖人口是犯罪,正儿八经的刑事案件。公安调查抓人检察批捕司法审判,一气呵成。说好的依法治国执法必严呢,对人贩子该咋办咋办,怎么什么事都往政府考核上靠,检察和法院可不是政府部门,法律也不是政府制定的
按他说的发生一个刑事案处分一下基层政府干部,踏马的这是什么职业背锅侠。大家各司其职,又不是千里眼顺风耳,失职渎职严格界定,不要搞什么连坐责任无限大,谁有那本事你自己干去,把人逼急了到时候你看几千年的官场智慧是怎么炼成的
还是增加举报奖励机制吧,铁链拴着的都是十万你看邻居举不举报吧,说不定亲兄弟都互相举报,奖金从罚金里出
这事其实挺扯淡的,除了害人并没有什么用处…
为什么辖区出问题,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负责?从理论上来说,这个村有拐入问题,首先是村干部的包庇,其次是镇方面的问题,再到主要负责人的问题。
首要抓的,应该是村里的负责人,然而并没有抓村方面的负责人。也就是责任转移给上级,理由应该是 “作为负责人你没管好下面的人,你有问题”。
这句话说得好,好就好在… 基层政府负责人也有上级,为什么他没问题?还不是他管这个负责人没管好?这个上级也有上级,既然他有问题,是不是上级的上级也有问题?
这事是说不通的,如果他一开始对拐入事件并不清楚,那后来他真的知道这么回事了,肯定是不可能上报的了,反正你查到也是五年不提拔,没查到就提拔了,谁这么傻报出来啊… 如果本身他就知道这么个事还默许,那他更不可能报出来了。
这个提议除了害人有啥用?
有责追责 无责就不要搞株连
有效的措施多的是,何必舍近求远
只要举报核实,奖励一万。资金就从买卖人口的非法收入里扣。
2. 普及摄像头
人一丢,立马就能从摄像头找到去哪了
3. 规范户籍制度(重中之重)
怀孕建档,准生,生产,上户口
所有都一条龙环环扣死
拐卖的儿童没有办法上户口
拐卖的妇女生的孩子也别想上户口
没有户口,上不了学,村里不分地,出去打工没人要
给拐卖儿童上户口的行政人员,直接追究刑责,从重处分
这些不比主要负责人不许提拔来的靠谱多了
这搞错了吧。应该弄成 “被拐妇女失踪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 才对。
谁丢的谁就玩命的去找,找不到就要接受惩罚才对。
首先我觉得强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是正确且应当支持的事情。
其次果然没多少人关注残障人士的保障问题吗?
这个提案真的是 “天才” 的创意。能理解这位代表对人贩子的痛恨。说实在话,只要良心没有泯灭,就会对万恶的人贩子痛恨万分。因为他们的存在,拐卖小孩,让一个个家庭支离破碎,让两代人骨肉分离,实属毫无人性之举。对人贩子判死罪都是应当的。不过一定要跟基层挂钩,就有些脱离了实际。
基层是基石,但不是什么都可以往基层去推的废品收购站、万金油炼油厂。不过基层联动,及时掌握本地区的人口增减,是可以做到的。通过大数据比对,以确定是否存在买卖人口的存在。
打击人贩子,是一项需要上下结合的艰巨工作,不是哪一方可以独立承担的事。
从铁链女和铁笼女的事件来看,为什么犯罪分子可以这么嚣张。。。完全是应为背后的宗族势力。更可怕更令人绝望的是这股邪恶的宗族势力已经混入共产党。
打击混入共产党组织内的宗族势力才是重要的,不然共产党的为人民服务,都变成为部分宗族势力服务了。如果所谓宗族势力继续存在,人民必将置于水深火热之中。还有更多的铁链女,铁龙女以及无数具无名女尸,又或者无名男尸?长此以往,人心惶惶,国将不国。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共产党始终是为人民服务的。但目前必须清理门户了,把那股邪恶的势力赶出去消灭掉,还人民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我始终相信,共产党才是我们中国人民的避风港。党拥护人民,人民拥护党,但人民绝不拥护剥削伤害自己的宗族势力。我相信党也容不得这种邪恶的存在!
那被拐卖的妇女只有死路一条了。因为基层根本不允许这种案子被曝出来。于是就会想尽一切办法把拐卖的案情捂起来。
你没有被拐卖,你不会听到任何关于拐卖的新闻,你会相信天下无拐。你一旦被拐卖,没有什么人会搭救你。任何想为你发声的人都会被捂嘴,基层比人贩子都希望你保持沉默。
当然,也可以通过别的方法绕开这个利益屏障。也就是不把受害人认定为被拐卖,而是拆分她的遭遇,认定受害人被绑架被非法囚禁被强奸呗殴打被虐待。这样,或许能让被拐卖的认重见天日。
看来这个人大代表已经好久不和基层接触了,看似有用实则毫无价值。
立法易,执法难,基层执法则更难,基层干部大多是本地人,一个村的村支书可能是在本地生活了几十年的人,乡镇干部可能和管辖区域的不少村庄百姓都有着理不清的血缘关系,而这种情况在人口大规模集中区域则更加突出。儿童妇女贩卖为什么以前无比猖獗,一个很大的原因就在于基层干部不敢查,不能查,查不了,进村查访可能是一个村的人都在相互包庇,不但查不出来反而可能会被村民威胁;买方可能是自己不知道哪个旁支的亲戚,七拐八拐的找到了自己的近亲来说情,同意一次便会有下一次,不同意这些人便会 “指责” 说眼里没有亲情,到处宣扬说当了官后便看不起人了,借助基层百姓间的口口相传甚至牵连到自己父母在当地都受人背后指点。
以无法替拔为条件倒逼基层干部,看似合理实则只会迫使基层干部加重隐瞒本地人口买卖情况,基层干部不是上层外调来的领导,自己的父母子女家人都在这里,做事难免要瞻前顾后,多想一步。
我想到的问题是:
这就不现实,最熟悉情况的只能是村里人,再往上顶多是多年的乡镇干部。越是这样,瞒报越多。
反对,这样的结果就是会造成两个结果,要么基层政府一刀切,搞得风声鹤唳草木皆兵。要么基层政府层层掩盖,搞成更严重的后果。
与其处罚,搞得这么麻烦,不如奖励,举报查实,举报人按当地见义勇为奖励,马上这玩意就解决了。
如果是我们业余键政局的网友,敲敲键盘,过过嘴瘾,倒也无可厚非。
这位姐姐,作为一个人大代表,不仅要问一下,搞建议,做不做社会调查?就凭空拍脑袋?
首先,肯定不会通过的,理由和人贩子死刑不会通过一样,不再赘述。
我想更值得思考的是,一直以来作为我党我国执政根基和合法性来源的广大基层乡镇县村,为什么会越来越如此难以掌握,作为一个普通人,近来很多新闻让我感到中央正在失去对基层和各地方的控制力,一方面中央对自身在地方的影响力不确定,另一方面地方尤其是基层似乎也在不断试探中央。究竟从什么时候起,以工农联盟为基本盘的我国政府在施政时,居然第一时间考虑的是当地官僚和乡贤的利益了?
感觉是个危险的信号。
带着一种敬畏和责任述说下面的文字:
向宝贝回家寻亲网创始人张宝艳夫妇为干万个被拐妇女儿童回家无私奉献点赞、致敬!向各地自愿者默默付出点赞、致敬!
对人大代表建议 “被拐妇女儿童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作用” 举双手赞成!拍手叫好!
希望将打拐作为基层政府一项工作尽快明确下来,并将工作切实细化、落实、实施。
这项工作到底由哪些部门牵头,具体负责人是谁,落实下来。
给他们权利,有权对三无人员、来历不明人员、乞讨、流浪人员进行清查,这既是他们权利也是他们的责任!
事故出现后,责任划分,该谁负责,负什么责,怎样惩罚要明确下来。
形成一种长效机制,避免推诿、踢皮球!
另建议:
1. 发挥基层党员带头作用,将打拐作为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知情不报、有意捂盖子的给予党內处分。
2. 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提供线索、举报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知情不报者给予适当的处罚。
3. 对打击报复者等同于犯罪明确下来!
在信息方面建议:
所有新生儿童一生下来,由医院将指纹录下来,在新生儿童上户时录入户籍电脑档案;或者唯一能识别身份的特征录入户籍电脑档案;为今后被拐妇女儿童提供便捷!
最后愿我们人人都付出一点爱,为苦难家庭、被拐受难妇女儿童进一点绵薄之力,社会才和谐、平安!
这还不如让马前卒去提案更具可执行性(笑)
那基层政府更有动力隐瞒了。
就算被查出来,也就是五年不得提拔而已。
虽然你被锁了 20 年,但我 5 年不能提拔了啊。
??????
不是吧,那谁还打拐?
这人大代表就是这么浪费提案的啊
这事要这么干,就等于绑架了!不推荐。
地方如果发生这样的事,在于教化不够,个人素质,邻里关系,乡村文化,一级一级问责就可以了,为什么要官老爷个人连坐背锅呢!
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建设都是制度层面的事,干嘛搞得社会主义领导干部跟家长似的!
每年人大代表的大部分提案都是过于理想化了,听上去很美好,但是大多很难落地,还有很多落地了会有很大副作用,不过多提点总归能讨论出一点有用的东西出来。
制定政策不能拍脑门想当然,希望能从基层治理实践的角度考虑一下可行性。
如果你作为基层主要负责人,下辖地区出现被拐卖妇女,这个案子破了,然后你 5 年提拔不了。如果这样的话,拐卖妇女案件的侦破不仅要面对村镇群众互相包庇的阻力,而且可能遇到政府层面自上而下的阻力,这样想要侦破拐卖妇女案件简直就是不可能。
倒不如改成侦破一起案件把基层负责人提拔一级,或给予经济奖励。这样可能当地负责人为了提拔,也不惜得罪当地群众破案。
不过这样可能带来其他问题,就是负责人放任案件发生,或者自己制造案件。这样就要加强监管防止养寇自重,并且加强人贩子的刑罚。
挺好的,让问题消失也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
毕竟俺们都是小老百姓,一没权二没钱,有些事不知道还是有利于居民幸福指数的
这样总比眼睁睁看着而什么也做不了要强得多
大家要明白建议是什么,人大代表 2000 多人,人人都可以提建议,但是形成提案的都很少,媒体喜欢找一些有话题性建议来吸引热度,其实这类建立根本就不会形成提案。
提这种意见的,根本没有基层生活经验,就是拍脑袋想决策。
一般基层没有拐卖这种事,正常人才是主流。什么情况下,才会出现拐卖的,尤其是连续拐卖的情况?
出现拐卖成风的,也就是咱们想重点打击的,必然是属于穷山恶水外人难进来的地方,这种地方宗族势力强大,当地整体思想愚昧,而且非常报团,妇女逃跑会被全村人追的那种,指望举报那是想多了,你敢举报是和所有亲戚为敌。并且有个关键:他们不把人命当回事。
提这种建议,如果真落实下去就会发现,拐卖妇女的事确实大量减少了,生完孩子就自杀的妇女突然变多了。
又要考核 gdp,又要考核环境,又要考核这又要考核那,现在又要考核属地有没有被拐妇女。
确定能考核的过来?
“我” 到任之后,兢兢业业,大胆调查,小心取证,最终破获了两三年前遗留下来的几起拐卖案。
不仅把一线同志折腾得够呛,还得罪了上级,因为这些案子是他管辖的时候出的,“我” 破了这些案子等于打了他的脸,现在已经升官发财或者退休荣养的他们很不高兴。
最后,通报出了,“我” 停止晋升,并且因为得罪了基层同事和老同志,在本单位的岗位上愈发的难熬了。
现在回头想想,“我” 那么积极干活是不是有病?
这种水平也要当人大代表嘛?
建议连同人大代表一块处罚了
没毛病。领导重视,才是最大的生产力。
人大代表呢建议能不能不要那么异想天开不接地气?痛恨拐卖妇女人口是大家的同感,但是整治拐卖行为也要依法依规依据规律,这种异想天开搞连坐呢提案,公平正义体现在哪里?只会让大家奇怪人大代表的水平为何如此之低?只会哗众取宠吗?
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建议绝对不会被采纳。除非有一天,一些人亲身经历后才有可能…
这种提案既没有可操作性也不合理,等于没说。
干部的提拔任用自有相关规定,能成文的规定不可能写的那么具体。更何况考核一票否决制本来就是简单粗暴,也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的根本问题还是发展问题。
做代表的门槛这么低的吗?明显欠缺考虑得提案也能提出来?
这代表不是活在象牙塔里就是没出过社会
很好。我非常支持。
本来不想回答,但居然很多人反对,我就反驳两个高赞的反对理由吧。
一、有人认为基层干部会为了免责而配合隐瞒。
呵呵,你凭什么默认基层干部是坏人?
天下乌鸦,确实是一般黑的。但是,会飞的就是乌鸦吗?
这种宗教原罪的逻辑别拿出来说,我们是唯物主义者。
二、不是直接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对犯罪分子没有威慑力。
简直就是搞笑。
如果加强监管没有威慑力,那按这个逻辑,所有的监管都是多余的。
监管是事前防范啊,怎么可能没用?加强监管怎么可能没有威慑力?
威慑力不大不代表不应该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做不到一步登天,也得迈开脚步啊。
这些反对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当然,我之所以支持,也并不是要加大基层干部的压力。
而是当地出现了妇女拐入,基层干部却后知后觉,这本来就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失职。是基层干部脱离了基层群众的最直观表现。
受点惩罚,难道不应该吗?
以前没罚,是宽容,也是时代局限性。信息不畅,后知后觉情有可原。
但是,现在是信息时代了,作为一个基层干部,却连眼皮子底下的基层事情都不知道。你干什么基层啊?
受点惩罚,难道不应该吗?
上面千把刀,下面一颗头了属于
基层党委书记笑了,你镇长提不提拔关我什么事
连基层谁负责都不清楚,这也算人大代表?
那么被拐妇女拐入地的人大代表,应当怎么处理?
建议去基层减减肥
人大代表的建议,出发点是为了避免发生人口拐卖。这是很好的。只是,这个建议里面涉及到对基层政府的考评,可能会产生两个相反的作用。一是对一些基层政府有威慑力,他们会对照考核指标,认真去落实,尽力阻止本地区的人参与拐卖人口。二是基层政府会尽力掩饰拐卖人口的事实,因为熟悉考核指标,也就会钻漏洞。因为基层政府大部份工作人员,都生活工作在本地区,难免有亲朋好友等各种各样的关系,一旦买卖人口的人和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很熟悉,就很可能会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还有出谋划策的可能。
在实施这个建议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对一些忽视责任隐瞒事实的工作人员加以严惩。此外,还要在本地区,引导群众积极检举,调动群众来关注人口拐卖,打击人口拐卖。加强部门协同、信息互通,建立健全有关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发现和信息通报制度。严厉打击买方人员,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依法惩处买方犯罪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五年少了五个是市长.
蠢政,这么做基层政府会变成拐卖买入者的帮凶,只要帮助拐卖买入者作证不是买卖,那么不就不用背锅了?反之,想要揭露拐卖案件,基层政府拼了命也会按住不发。
这种人怎么当让人大代表的!
醉驾入刑四个字没有力量,但是有了态度和措施以后呢?
买卖同罪是可行的建议,但是这个提案就有点扯了。
有一句话叫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来自上级各个部门的职责任务在基层都是同一批人负责。不向基层提供资源和激励,而是频繁使用“一票否决” 这种惩戒形式,并不会驱动基层去真正解决问题,而只会使他们的注意力在应付上级的各项检查中不断流动,最终也会导致欺骗上级的共谋行为增加。
提这建议的人应该首先考虑这建议的可行性,应该想想假设自己是领导,可否完成任务,通过什么样的方法完成任务。
谁都对拐卖妇女儿童深恶痛绝,谁都希望彻底解决问题,但是面对社会现象的复杂性,解决任何问题都需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否则不但达不到目的,而且会引起混乱。可以打个更直观的比喻:交通事故谁都不希望发生,可否规定:如果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主管领导就地勉职…
最近香港暴发新冠疫情,共有被感染者几十万,隔离床位才几万,行政长官说:无法将全民检测中找到的确诊患者全都隔离,抗疫要讲现实,但也会平衡公共卫生要求。
任何官员的言行涉及的结果不限于本人,而是可能涉及很多人…
基层干部:我能管还叫基层吗
第一个疑问:那些被拐卖的妇女是谁给上的户口,是怎么上的户口?
第二个疑问:那些被拐卖的妇女的结婚证是怎么办的?孩子的出生证怎么办的?户口怎么办的?
第三个疑问:村长或村主任算不算最基层的领导?拿不拿工资?
我不太懂村子里的人上户口的流程,听别人说农村人上户口,一般需要村委会出证明,村委会的负责人村长或村主任,拿着这个证明去派出所报户口,之后拿到户口本,之后才能领结婚证,之后生小孩,上户口,如果有出生证,拿着出生证报户口,如果没有出生证,就是村委会出证明,还是这套流程。
那也就是说,村长是第一道关口?然后是镇长和派出所所长?
那应该是从上到下,加强对村长和镇长这一级别领导的管理,如果村子里出现被拐卖妇女,应该让相应人员受到相应惩罚。
看到一个评论里说的,拐卖来的妇女生下来的孩子不允许参与土地分配,举报他人拐卖的查实的可以获其一定比例的土地。
我想知道这种脑子怎么当上人大代表的
适当明确责任意识是正确的,但也没有如此管理简单粗暴的,照他的说法,中国几千年前就该杜绝拐卖妇女儿童了!想干什么事和该怎么干成事是两回事!为了不忘祖先,不断根,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文化认同,请了解和支持近二十年来在全国各地以及东南亚华侨华人区域逐渐兴起的汉服复兴运动!我们反封建是反的一种社会制度,不是连祖宗也不认了!
汉服,即汉民族传统服饰!
才是华夏几千年正统服饰衣冠!
华夏未央!炎黄子孙永续!
这人大代表初心是好的,可方法不靠谱!
好用的制度是利用人性办好事,而不是把官员和民众拉到对立面!
我有办法: 临时立法,鼓励举报,举报有奖,奖金百万。举报错误,不究。报复举报者的按妨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论处!这样十亿人民都是监督者!
国家财政拨款一个亿足以! 一年就有一百个成功案例,一百个案例在当下网络时代,直接爆棚! 这种事情直接灭绝了!!多大的黑暗势力都按不住十亿人民的正义感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这个方案是最直接快速还省钱的。
上次看到微博评论区说,有拐卖妇女儿童的,连邻居一起枪毙。
我直接蚌埠住了,这大概就是株连十族吧。
提意见议案提一些可行性高的议案,否则说了等于没说。
以前基层政府可能会隐瞒妇女被拐卖的情况,出了这个规定,以后基层政府一定会隐瞒妇女被拐卖的情况了
离谱,这提议离谱到家了。好比北约想拉乌克兰入伙还要求俄罗斯边境退守 300 公里一样离谱!
这是极其愚蠢的提议。
这是逼迫基层负责人倒向拐卖人。
我都能看到其中的问题
证明了某些人根本没把人民群众放在眼里,更别提心里了
可能是借此扬名、做生意,这是坏。
可能是单纯的蠢。。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就更恐怖了。
有这个政策之后天下无拐。先婚后爱罢了,算什么拐卖,夫妻之间的事提什么刑法
主要是要解决乡镇基层及村民的包庇隐瞒问题,分化瓦解内部关系,举报有奖就完了,利益攻势下,再硬的关系,再铁的宗族,那也没钱香,是吧。
一味的罚是不可行的,当官的在乎,平民百姓可能就不当回事,尤其是偏远乡村,普法没到位,法律还没宗族一句话管事,只有罚只会使得当地相关人员更加联结成铁板一块。
不能只有惩罚没有奖励,不能责任都压到基层不管中层高层(区市省级)
完全是对基层的无知。
在很多贫困的基层县区,很多基层干部别说五年了,干了十多年都没有得到提拔的干部多的是。
很多基层干部的不作为,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因为 “上面没人”,怎么干工作都没有上升渠道了,最终失去了工作的热情。
一个丰县都糊弄
扯其他的有啥用
这个人大代表给我一种我上我也行的错觉。
提前说一句我在几年前就知道村长和村支书不是公务员。村委会自然也不可能是基层政府。
一般来说,到了县城这个规模就不太会买人了,因为你要给这个人弄个身份太难了,一般人也不具备这个条件(主要是经济条件,你得独门独户吧),有这个条件的去孤儿院,可以随便挑。
买人口的基本是农村,而我查不到基层政府的概念,只查到一个基层政权的概念,最基层的政权是乡镇一级。
所以你是要求乡镇的主要负责人连当地哪家哪家突然多了一个人都要知道?
人大代表的想法过于理想化和幼稚了,多读读那些记录拐卖妇女儿童的文章和打怪警察的实记就不会这么想了,能做到那个位置的,难道是因为诚实吗?
有这心思还不如让基层加强人员排查,然后让国家修改法律,规定人贩子和买卖人口双方一起重罚。之后发布奖励,只要有被拐妇女和孩子的信息就奖励钱。犯罪分子被重罚,普通人找人有奖,效率肯定会高得多。只知道罚人,打压基层,是觉得他们个个是超人是吧。罚久了,把基层给搞乱了,你给我找群人来维护场子?是想乡贤重新出山?
目标错了,
不应该是 “基层政府”, 而应该是 “市府省府”, 这样才有效果.
虾扯蛋这道菜……
何妨把这个举措变成奖励制度?
虽然知道小编要业绩,这种人咬狗似的话题非常有流量度,但是每次看到人大代表各种因为利益或者别的原因提出的奇葩建议,“我行我上” 在这一瞬间完全可行。
打拐升职。包庇有罪。未发现失职。
男孩就不是人了
这样的话,地方基层政府内想要升职的人,都将会大力帮助拐卖人员,压制被拐卖人员的自救和他救行为,因为这事只要被压下去了,就不会影响他升职加薪。拐卖将得到前所未有的大力支持,拐卖数量和频率将大幅度增长。堪称国无宁日、民不聊生。
建议很有建设性,不光是妇女,被拐儿童拐入地也要对基层干部施以有效的惩戒措施。
以往由于地缘政治的原因,基层的干部,特别是村干部基于同情村民的原因,有意无意的会对被拐入的妇女儿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时也会为这些家庭证件的办理大开方便之门。这就导致被拐的妇女儿童身份合法化,增加了公安办案的难度,挡住了她们回家的路。
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干部、社区干部,对本辖区居民的情况是很熟悉的,谁家有什么事情,都能第一时间知道。基层干部理应成为妇女儿童的保护伞,而不是拐入家庭的保护伞。
希望这个建议能形成规范化的条例或法律法规,从基层形成保护妇女儿童的安全屏障,筑牢生命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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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反对!!!
拐卖妇女已经完全是历史遗留问题
现在小题大做,根本没有必要,现在年轻女性还有被拐卖的吗?这几年新闻上根本没有报道过!
另一方面现在严惩也惩戒不对人,当年的基层领导早就升迁,让现在的基层领导来擦屁股,完全不符合基层减负的初衷。
被拐卖的妇女,早已结婚生子,现在让强制她们离开,也违背他们的意愿。
所以说,能让发展解决的问题一定要留给发展解决。
那要看如何定义基层?
对于改善基层工作生活环境与工资待遇方面,市里觉得自己是基层,区里觉的自己是基层,各乡镇办事处觉的自己是基层,各村居觉的自己才是真正的基层。
对于责任事项方面,市里认为区里是基层,区里认为各乡镇办事处是基层,各乡镇办事处觉得各村居才是基层。
这个建议如果实行 会不会更没有人敢站出来了
还不如直接搞个举报有奖
到时候至少看起来拐卖少了。
初心是好的,不一定是好办法。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要重点惩治,发现该类行为要靠群众,处置该类行为要靠公检法。
群众无处不在 ,是最好的发现者,发现的积极性可以通过高薪奖励来落实。靠群众,比把 “炸弹” 绑在主要负责人身上效果好,因为群众自己看到的事不好瞒骗,政府自己的稿子容易修改。
建议,并不一定会被采纳!
问题根源是,地区发展严重不平衡,贫富分化,落后地区适龄男性无法合法渠道获得配偶。如果严厉制裁这种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可能短期有效。到长期来看,落后地区的命运就是衰亡。大城市虹吸小城市,沿海地区虹吸内陆地区。买卖适龄女青年的行为本质上是被虹吸的最底层地区的垂死挣扎。当然也有不挣扎的比如东北地区的农村,没有买卖人口,但村庄一个接一个的死去了。
只要不是解决的出题人就可以
其实不用这么麻烦,阻挠公安机关解救的不提拔负责人就行了。
这事情写入档案基本升官无望了,除非你这人特有能力非你不可,到时候就不是五年不能提拔,那是终身不举,因为能进去政府机关的都是有能力的人,同样努力还没有出过差错的一定很多,这个基层干部就废了。
所以,只有领导重视了才能真的重视,才能有效的防范买卖人口,还是当官的懂得怎么管理官员。
厉害
代表们已经远远的脱离了群众
基层?
村组街道嘛?
以后别办春晚了,三十晚上开两会的提案大赛吧,喜剧效果拉满。
第一,这个基层,基到哪一层?镇政府?如果村里隐瞒不报,那么镇里就该倒霉?
第二,我们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我看以后这个说法要改改了,千条是不够的,万条吧。
第三,一个镇党委书记,方方面面工作都不错,就因为一个无法及时掌握的情况,五年不提拔?现在公务员本就临渊履薄,这么做,寒了同志们的心啊。
第四,乡镇公务员,本来就人手不足,压力大,待遇少,脑袋上还要悬着各种剑。有多少人整月整月地没有休息过了?
我最近作为小组成员到下面县级市督导检查,安全生产,疫情防控,护林防火,不说脚打后脑勺也差不多了。昨天上山看防火,自然资源局的一个副局长陪同,不介绍还以为是农民工呢,也是忙的不着家。
这些天所到之处,越是基层越是难。该是哪些人的事,就让哪些人做吧,别什么事都直接捅到基层了,行吗?
大型养殖场都可以植入芯片了,为什么还不给你的人民植入。这样不但可以预防犯罪,还可以用于防疫,未来还可以开发各种其他用途。中国人都不反对吧
标题党,我还真以为她们连儿童都不管了呢
文章里明确提到的是妇女儿童,到标题里就只剩妇女了是吧,还是说提问的人只在乎妇女,代表提的儿童看不见也不在乎?
首先强烈谴责拐卖行为,支持提高量刑。
其次我想问,拐卖和买卖如何界定?部分收彩礼卖女儿现象不是不存在…
最后建议大家也考虑下我们这些 3000 多万光棍… 避免新案件和新问题才是王道!
没人能搞清楚干部的任免升迁机制, 这个建议等于白提, 不能提拔我还不能平调了?
A 地出事把 AB 两地领导一调换,
现在我是 B 地的领导, B 地又没出事我为什么不能提拔?
A 地的领导说 A 地之前又不是我管我又为什么不能提拔?
让树归树路归路,法律归法律
要真这么整,你信不信这帮人能给你整成我不打拐就没有拐。
其实,我不赞成,这基层负责人为了自己的乌纱帽更加会配合那些拐卖的人,把真相捂住了。并没有真的解决问题。
我反而觉得应该放开举报渠道,逐条在限期内解决,否则逐级递升。而且不可以随意关闭,只能由举报人,高一级政府机关上传相关证据共同撤销,同时中央可以随时抽查。
一,基层我理解为乡镇或者是街道办。这两个是没有公安局,只有某某局某某地分局,而不是某某镇 / 乡公安分局。比如哥谭区公安局弟谭分局,而不是哥谭区弟谭镇公安局。也就是说,公安局这块,基层政府根本就没有指挥权,他们只是协助办理。而公安机构,不应该更是打击人口拐卖的主要机构吗?基层人民政府是没有暴力执法权,让一个没有权限的部门去承担一个主要权责部门的无作为全部后果,不太可行。倒不如说主要处置公安局负责人,按协助单位程度处置基层负责人。
**二、**我认为打击人口拐卖,还是应该加大刑法处置。实在不能理解废死派的逻辑,即:拐卖死刑会导致人贩子鱼死网破,不死刑可以在人贩子被抓时候有可能追回被害人。倒是这个逻辑有问题,在于如果人贩子已经知道不是死刑,不如去赌赌看,成了高额利润,不成也就是吃几年牢饭。对于一些游手好闲胆大的来说,坐牢一点威慑都没有,反而助长团伙气焰。所以刑法这块应该表率,对不法分子要有足够的威慑力。
小的时候看过一篇小说,大致意思是,女主小 c 生产后,奶粉价格太高了,光丈夫一个人不够,于是她开始拐卖小孩,因为她刚刚生,有奶水,主要就是帮团伙转运小孩。那时候没有高铁都是绿皮车,因此她常年不在家,很久没看过自己宝宝,而她宝宝长时间没母乳都是喝奶粉。有次带宝宝出去,在火车上看到宝宝有点像自己,但是就是头有点大。这时候宝宝闹了起来,引来车警,因为证件都齐全,加上宝宝跟小 c 确实像,车警也没有怀疑了。后来宝宝转送后小 c 打电话回家才知道自己的小孩也被偷了,**刚刚的那个小孩就是自己的,因为自己的宝宝没有母乳都是吃三鹿奶粉因此显得大头。**小 c 急疯了,赶紧联系团伙负责人,刚开始负责人还说立马找回来,过几天没动静,再后来就联系不上了。小 c 豁出去了,跟团伙说如果不把她的孩子带回来就去举报。过了一阵子负责人通知她说孩子找到,并给了小 c 一个地址。小 c 立马坐火车赶去了。
小说的结尾这样说的:小 c 连夜赶去纸上的地址,而这里将是她永远出不来的地方。
完全不切实际的想法。扩大打击面,让不该负责的人负责,就是让所有人变成铁板一块共同掩盖真相。
还不如提议对掩盖真相、协助犯罪分子的各级官员先开除公职再按法律进行逮捕。
给贩卖人口提升到死刑实际后果是被拐对象被灭口的概率指数级上升,这个道理用在这里是一样的。
食品安全都可以全程追溯,一个活生生的人难道不可以吗?大数据、区块链、人脸识别,技术加制度和法治,都可以完美解决。
基层干部要团结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一般只能看到基层干部做了什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最好的护身符。
这种事,奖励比惩罚更有效
考虑成功解救妇女的可以优先提拔或者重奖,估计会有专门以解决妇女为生的赏金组织出现,然后拐卖妇女的全部判强奸从重,防止两者利益串联。
重新提案,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负责人解救被拐妇女后二年内提拔,我感觉肯定能解救更多人。
非常赞同。希望这一提案能通过。
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当地的影响超乎想象。他们跟当地的民众联系紧密,甚至和很多居民都是本家亲戚。除了一些空降来的干部,他们在当地根基不深,其余基层负责人基本都是当地人脉关系深厚的人。他们对当地家家户户的事了如指掌。
村里多了人口,买卖人口没有他们不知道的。之所以买卖人口屡禁不止,这还是和基层管理不作为有很大的关系。
很多地方拐卖人口的问题长久存在,之所以不能被爆出来甚至爆出来也解决不了,和当地基层干部庇佑有很大关系。很多基层干部知法犯法,包庇民众,帮着一起隐瞒。
在一些地区,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在这些地区,买卖人口是很常见的事,在他们看来并无不妥。
在当地人看来,买卖人口这是他们自己的事,由不得外人干涉。外面司法轻易渗透不到内部。因为整个地区是铁板一块儿,上下都帮着一起隐瞒。
这种情况下,由着基层干部包庇纵容,那外界就是聋子瞎子。当地拐卖人口就是捅破了天也没人知道。
基层干部是地区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人大代表的这一建议,就是重新树立了这道防线。这条建议让基层在包庇纵容拐卖人口时还能掂量一下头上的乌纱,有所忌惮。
但是我觉得这条建议也只是能起到震慑作用,并不能根本解决拐卖人口的问题。
很简单,就算是法律也改变不了还有人犯罪的事实。
如果当地政治不清明,民众还是愚昧无知,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还是很猖獗,就算打倒几个干部也解决不了问题。再换一拨人还是一样。
更何况,这些干部没人监管,谁又来揭发他们?
最后,提案下发还是一纸空文。
聊作安慰吧,有总比没有强。凡事儿总有第一步,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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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出政策能不能不都是负向的?有点正向的政策就这么难么?
建议如果发现有犯罪行为就依法处理,如果没发现就调到其他地方,官员流动起来就不容易形成保护伞,不然单纯禁止升迁是想让他待在原地铁板一块吗?
这提案就是相信人性本善,却要用性本恶的方法办事。折磨好人。
这样搞完全是起反作用。
如果我是干部,妇女被拐卖的时候,我能第一时间发现吗?
既然我不能第一时间发现,那等我发现我治下有被拐卖妇女的时候,就已经是晚了。那我为什么不干脆装作没看见?
样样都一票否决,那干部还干个屁活,反正有的是地方会被否决掉,白辛苦不如躺平。
要我说,就应该像禁毒一样,犯罪者严惩,破获案件的公安重重嘉奖和提拔,提供线索者严格保护并在经济上重奖,包庇者直接社会性死亡。
哎,有些人大代表提出来的议案真就是个笑话
按照这个建议,大多数人可能的做法是,把被拐这个事首先用各种手段、程序给他搞合法,然后把井口盖死,永不见天日。
古话说:挡人财路,犹如杀人父母。
你挡人升迁的路更不得给你干死,没多少人会想着解决问题的。
脚痛医脚,没用的
处罚为啥要避开高层捏
五年内不得提拔这种处罚又算什么捏
方向错了。
个人认为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大体上有三个问题。
第一,政府各个部门九龙治水的问题。
概括起来就是有能力的部门没动力,有动力的部门没能力。不宜细说。
第二,相关职能部门蜻蜓点水的问题。
这是三个问题中最难以解决的,尽管我们的相关职能部门仍然存在各种不足,但在时间的纵向上来看,系统性的相关职能部门乱作为的情况在制度上被逐步约束住了。在今后的实务当中,遇到相关的线索,职能部门如何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是该部门可以考虑的。
第三,县市一级甚至地市一级宣传部门的问题。
自己体会。
那对症下药,有三个方案。
第一,从职能的角度出发,某些机构是可以主动作为的,在主动作为与舆论发酵之后的被动作为之间做一到选择题,相信地方政府愿意接受第一种方案。可以建立针对村官、妇联的一些激励机制。
第二,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或多部门联合发布一个专项的文件,系统性的规定类似情况的标准处置流程。考虑到该部门的专业性和相对封闭性,受到干扰的可能性较小。
第三,宣传的问题。作为社会情绪的反应器和催化剂,媒体和舆论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如果合理及时应对,就能把人们的思想和情绪引导到积极面上来,变坏事为好事,传递正能量;反之,就可能误导人们的看法和心态,形成舆论漩涡,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全体党员干部要加强 “媒体素养”,运用新闻媒体宣讲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动员人民群众,运用舆论监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这些都是在规则的约束下能够做到的一些制度上的改变,属于亡羊补牢的措施。
站在人大代表的角度,可以提出一些发动群众斗群众的思路。
第一,追责的问题。
说句实在话,除非相关涉案人能够有只达基层常委的过硬关系,否则党政主官保持事不关己的态度才是较为正常的,他们的日常工作中也很难过问这么细的工作。而这个建议只会在问责制度上让其陷入伸头一刀、缩头也一刀局面。不恰当。
何况需要买老婆的人一定没有这种关系。
那正确的方式,就是发动群众斗群众。
激励层面,鼓励群众举报。如果说省级调查组的调查是有效的,那之前一次的无效调查和一次水平不高的有效调查所消耗的资源,我想拿出一部分来就足够支付奖金了。
追责层面,追究买主一定范围以内直系亲属中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这些人没有妨碍调查的能力,却有着知情不报的责任。举报可以免责。
还不如发现一起被拐父母,主要负责人立马提一级,发现超过十起,提两级,超 100 起,提三级,这样更快
换个思路不要惩罚要奖励,解救一个干部升官,举报人重奖。 钱就从拐卖的身上出。
五年太少了,二十年才比较有震慑力
针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我个人主要有以下几点看法。
1. 买家的需求产生根源在哪里?咱们国家从古至今都有典当家奴家属的先例,封建社会时期把人当物,抵押货款,赌资的比比皆是。为什么有拿人当物的抵押,是因为他们就有对人的需求。
现在,买买人口,也是有对人口的需求,中国人的传宗接代就是这么一直流传下来的。
2. 人口买卖中周围人的麻木不仁思想反应。
住在一个村子里,谁来了一个人,难道会没有人知道?时间长了,这人怎么来的估计都是不公开的秘密了,那为什么不报警呢?我分析一方面是,这些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人口买卖的严重性,一方面是大家都对买家有种同情心理。那谁谁谁孩子都大了,他连个媳妇都没有,也是个可怜人。这是农村的思想,就是这种同情心理,他们不会轻易举报。还要一方面就是,各扫门前雪,不管别人瓦上霜。大家还记得鲁迅的 “血馒头” 吗?其实中国人的看客思想由来已久,不会轻易改变。
3. 科学技术的落后。最近被发现的铁链女,都是说白了受害家人报警,但是由于技术侦查的落后,一直未能成功解决女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慢慢的这些陈年旧案才一一侦破。
人大代表的基本政府提拔政策只是讲到了一个方面。最根本的还是要彻底整治买家的腐朽思想,村民的麻木不仁。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法律培训,让他们知道人口买卖的危害,有效杜绝买家需求市场的壮大。从源头上杜绝买卖现象。
基本政府的工作尤其重要,走访基本,调查民情,做好人口管控,杜绝人口买卖,他们是很重要的一环。
我认为最有用的措施还是扶贫和新农村建设。
这办法都是最差的办法,基本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最后肯定会出现各种问题。
本身没有看到拐卖妇女的原因,没有解决方案,理论基础和事实证明的情况下会导致各种瞒报,从基层努力解决问题到想办法欺骗领导的过渡。
这种人是怎么进的政协,我人看麻了。都是什么政治素养和法律素养。这种简直就是小丑言论,没有经过思考就释放。
懂不懂 “穷病” 啊,为什么穷呢,还不是工农剪刀差?只会惩罚,不去搞发展,我只能说,p 用没有
这样真好,那我们男性呢?
大家不用冷嘲热讽,这招有用,真的有用!类似的规定比如 “一票否决制” 曾经在很多领域都被证明有奇效。
咋不说直接免处级领导干部哇?把所有的责任都压在基层有用吗?
哗众取宠的代表
又是二极管思维
为啥不干脆人贩孑无期或死
这要是政协委员,当笑话一看就完事了。
她敢拿出来写提案试试,谁给她的勇气?
不要什么东西都往人大代表提案里面写。
人大代表应该有起码的社会责任感,而不是萨科。
这种提案和犯法的不管罪行大小一律死刑起步是一个逻辑,书生之见温室花朵说的就是这种。法律也好,政策也罢都要讲一个基本的法有等差的问题。所有的法律和政策在执行上都要面对执行成本和收益的问题,譬如你把盗窃罪和杀人罪都是死刑起步,地方上执行的话是去处理前者还是后者?这些成本一部分国家财政承担财力成本,政府承担人力成本,社会承担治理成本。但总体来说,财力及人力支出都是有上限的,你这多了,其他地方就少了。
治理不是搞拍脑袋,上面一个命令,不出人不出钱的就能把事情办好,被治理的呢束手以待,乖乖自首。
这样的代表水平,怎么出去跟外人斗啊
打击对象搞错了!基层干部是要鼓励配合打击人口拐卖的,应该是发现一例拐卖者,罪犯重判!举报人重赏!基层干部计功!
有点治标不治本,你让基层干部如何去管理好辖区每个人?有的人就是有劣根性,如果随机作案了,还是异地,两个地方的基层干部都得受到这种惩罚?如果出现疑似案例,又要怎么算?
根本还是解决这些拐卖妇女儿童的人,量刑加重
债多不愁,虱多不痒。基层现在这种一票否决的事项太多了。
应该是职务降级!!!!!
现在水平这么低了吗
不是应该限期查明,以后要再被发现,就地免职么?
说明提案者从上次提案开始一直摸鱼到现在
干脆全部判死刑得了?这些代表真叫人无语,动一动脑子会死吗?
拐卖人口这种事不是刑罚越重越有效,而是用最佳方式发现拐卖人口并把他们解救出来,你把所有人制裁了,那么大家为了自身利益都会沆瀣一气隐瞒这件事,能瞒多久瞒多久。也许重典威慑之下,当前被拐卖人口会减少,但能解救的人口也会减少。事实上,十年前的人口拐卖才是重灾区,随着经济增长、资讯发达、监控手段升级如今的拐卖数量是下滑的,现在的手段应该以解决遗留问题为主,威慑当前拐卖为辅,如果发现不了拐卖人口,这些提案能有什么用?
最好的办法是成立一个基金,国家和社会共同出资,奖励举报拐卖人口的行为,奖金十万起步,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比起泄愤式地一味惩罚当地官员要靠谱一百倍。
任何建议都需要辩证看待,根据人性弱点原则,积极方面的确可以提高基层干部对民生的关注,但~消极方面可以是对事实或者可能发生的事实进行掩盖,早知道,掩盖一个事实比澄清一个事实成本要低,在高压手段下,如何保证事实不被掩盖,如果有拐卖事件就不能提拔,那自然就会有人做到 “没有” 拐卖事件……
补充没有线
既然是头脑风暴,为了防止拐卖事件,最切实有效的方法应该是,户口所在地不在一个地方的双方禁止结婚……
那已经提拔的呢?以前的要不要追责?不提拔不能解决问题,不追责还是一样混?
典型的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的提案,不赞同。可以加大监督力度,作为绩效考核即可。
那为了不影响提拔,只能帮助买入方严密看管被拐妇女了。妇女逃不出去,不就没有被拐妇女了吗?
看来这是劝退考公的啊,这跟建议 “有抢劫案的地方政府其负责人不能升迁” 有啥子区别… 越来越觉得中国不学美国搞议会制度是有好处的,制度优越性不是一句空话,防止某些蹭热度的二不愣掌握立法权
我建议跟防疫一样一个人被拐卖全村或者全小区的孩子送福利院
这位大姐肯定一开始是好的,也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认可,可是最近几年的行为只让我嗅到了政治资本的味道。禁毒都可以打人民战争,为什么打拐不可以,本来当领导考虑的问题就多你这一把大锁落下来肯定是要出问题的,满城都是欢颜笑,枯骨泪流城池底的事请也不是不可能发生的。一个医改提案,一个打拐提案我看到的是不成熟的想法是脑门一热的冲动,甚至是保住地位的竭泽而渔。
这有点像 “连坐”,或许有点用。
但单纯的增加 “罚” 的力度,可能效果不会太好。我觉得应该加上“奖励“。看看古人的做法也挺好的。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 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可以换个角度吗,就像抓黄赌毒一样,定时给 kpi,作为升职的一种参考指标?然后群众举报有奖?
呵呵,反正都是小虾米的错
哈哈哈笑死我了。
第一,那些被诱拐的男性就没事儿。官员不会受惩罚。
那行,我不卖妇女了,我去卖儿童,青年男性。
第二,我看哪个官员 A 不顺眼,想拉他下马,我就买一个替罪羊让他去这个官员 A 所就职的省市卖个妇女,再自首就完了。有百利而无一害,一个拿钱,一个下马。
不同意,应该更狠一点,这种领导尤其是明知故犯的领导直接永久退出公务员,那才震得住,否则总有一些不思进取,总想着歪门邪道的人钻空子。
不接地气
还有下面有贪污腐败的,环境污染的,违规去产能的,所有的罪名都给一个若违反主抓领导 5 年内不得升迁…… 那从上到下可就抱团儿了…… 这个头可不能开
建议代表们学习下博弈论,
这是扯淡的提案。把什么都和 ZF 主要负责人联系起来,那些主管领导干什么?职能部门干什么?ZF 主要负责人有他的职责,他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就行了。如果什么都让一把手去干,那他什么都干不好。
1、买卖同罪,立法执法。
2、建立健全指纹、虹膜、DNA 等等信息采集系统,建立全国信息库,孩子家长自愿采集信息,低龄幼龄的孩子强制采集,比如小孩子上户口、上幼儿园、上学、甚至就医等等时强制采集。这样层层把关、被拐卖儿童信息无处遁形,这样基本可以杜绝儿童拐卖的犯罪发生。
3、对于拐卖妇女其实没有非常好的解决方法,除了立法针对买家,强奸罪、非法监禁罪等等数罪并罚外;立法加大被拐妇女信息宣传,图片、影像资料在大的媒体平台不间断广泛传播,对于举报此类信息并查实者给与丰厚精神及物质奖励;对于村里有残疾及精神疾病的妇女建立村委负责制,国家应给与专项资金对该人群发放生活补助,帮扶等人道援助,村委会及当地派出所负责核实这类人群来历身份并录入身份信息采集系统。
又见这种一刀切的提案。愿望是美好的,但可行性和采纳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基层政府负责人不是辖区所有人的爹妈,能够 24 小时在辖区所有人的身边盯着,这种提法太脱离实际,最终只能沦为假大空。
一旦有这种考核 kpi,那么势必演变成欺上瞒下。因为被考核人对考核的内容是没有办法控制的。
应该考核的是不作为行为:
如辖区居民中长期居住来历不明人员而没有排查清查的;
知道辖区内有疑似拐卖行为而没有采取措施的;
辖区存在违规为被拐人员上户口、开出生证明、收养手续等 “合法化” 行为的;
没有按要求开展普法教育的
阻止解救被拐人员的……
被考核的 kpi 一定要有可行性,有量化指标,这样被考核者才能有章可循,也不会为避免问题暴露而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任何极端的措施最终只会沦为一纸空文。
建议人大代表提出不符合实际的议案,代表所在地基层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收拐人员和包庇人员收回宅基地和承包土地,分给举报人或者其他村子,
房子以及余财由法院判给受害者做补偿,也可以推平种地(肯定不够,我的意思是把人完全从村子里剥离),
刑满释放每人给 500 块,流放到城市去,限制一年内不能购买车票离开城市,扫大街或者电子厂需要他们,每月还要还款,
监狱可以进行技能培训,使其适应城市工业生活
我宣布杀人犯在我们公司永远不能获得晋升
其实被拐这种设计到全村包庇,涉及到习俗的,参考我国计划生育的执行措施就行。
没有执行不了的政策,只要配套措施到位就行。
最怕既要又要还要的政策,单一目标我国的执行力还是很强的。
一票否决,层层追责。
鼓励举报,举报有奖。
绝对能够扭转风气。
其实能不能实行,这就跟解释人贩子为什么轻易不会判死刑一个道理。
不仅死刑很少,而且人贩子还经常因为各种所谓立功表现,得到减刑。
其实这同样是一个另立法和司法系统左右为难的事情。
虽然我在权衡利弊后,更支持人贩子重刑…
(>﹏<)
不如给百姓举报重奖,基层干部查到拐卖儿童拐卖妇女多的给提拔。
大家都想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可人的问题是能够一劳永逸吗?
凌晨 2 点,上中学的孩子因为被罚抄 500 遍还在写作业,这是教育暴力吗?
治标还是治本,再看看切中实际能操作的意见。
处理基层没用,至少得中层以上。这样根据我国层层加码原则,立马见效,要不然青春痘永远长在别人脸上。。。。中层五年不提拔才要了卿命,五年太残酷,三年吧。为防止其原地趴下摆烂,建议平调异省任职,交接时间给长些,允许处理完全部相关事件及相关人员后,再离任。。。
被拐妇女想解救的话,提供一条正确信息直接奖一万,到时候忙都忙不过来的。
至于罚干部基层啥的完全不疼不痒的。他们买一个妇女也才几千块,现在一个电话能挣几万,生怕别人抢生意了。
这个人大代表水平堪忧
这相当于把矛盾抛给基层
没有合理的方法来避免妇女拐卖,就开始甩锅
让我不禁想到那个三条腿的蟾蜍做药引的故事
没有手段就是可以各种手段 -
以生产制造业为例
行业认为工伤工亡的发生必然是由违章造成的,工伤人员申请工伤会有扣除安全奖及违章罚款,工亡直接赔偿不需要扣钱(神奇吧)。发生三人以下的一般事故,该单位的所有领导会有不同额度的罚款(最多一个月工资),而不会触及各层领导的职位和党内地位。
如此,年年有七八次工伤工亡,每次工亡人数少于 3 人的状况还在继续中
类比一下吧
近期,舆论也聚焦于拐卖妇女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
在现实案例中,解救拐卖妇女过程困难重重,吕孝权认为,这是因为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监督问责机制不到位。
他建议在草案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中,规定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举措,比如将防止拐卖妇女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只有和政绩挂钩,地方政府才会去重视,才能真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法律职责。”
吕孝权指出,再好的法律和政策,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责任机制保障,实施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
另外,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各章之间界限及逻辑不清的情况,在修法过程中要对之前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科学地整合和取舍。
例如婚姻家庭权利与人身权、财产权间有交叉,存在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弱于作为个体女性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况。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里,将拐卖妇女放在第六章人格权益里。而从立法框架上来说,把人格权益放在财产权益下面,这个逻辑是说不通的,应该把人格权提升到财产权之前。” 吕孝权说。
典型顾头不顾腚,还觉得自己挺聪明。
那可好了以后真是官匪一家亲了。
应该改成重奖励,轻惩罚
最近几年的技术进步,拐卖难度已经越来越高。尤其是新的人被拐卖,通过天网系统可以快速找回。
往往现在剩下的沉疴病症都是 10 年以上的老拐卖情况。
很多目前的基层领导上任可能都不满 10 年。
直接以惩罚的方式去要求地方,地方博弈后的最优解,就是帮地方一起掩盖拐卖的实情。
应该换个角度,基层领导,基层干部,如果发现陈旧拐卖案件,快速举报,可以提高考核成绩。如果多次解救拐卖妇女和儿童,既提供物质奖励,也可以优先提拔。
奖励比惩罚有用。
这个方案类似情况其实中国也正在实行:就是缉毒。
吸毒贩毒也存在暴力抗警,极其隐蔽,正查办案困难等情况。通过正向的树立缉毒英雄,降级大案要案。
神经病一样的提议。政府负责人天天盯着谁家拐卖?其他事情都不用做了是吧?那养警察干什么
这不是本末倒置?这不是扯淡?行政主官有本职工作的,有考核指标的,动不动就主管担责,而且还是牺牲政治生命的,还有人干事吗?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严厉惩处,推进死刑执行这才是王道,而不是一拍脑门,满口胡言,博人眼球,如同一个没见过世面的幼儿。真是丑态!
整这个还不如开放跨区域执法权呢!总所周知,中国人巨 TM 喜欢内斗,有了跨区域执法权高低得给你整点。
建议人大对因能力水平有限致使所提议案质量极差可行性极低同时引发社会争议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大代表,五年内不得再担任人大代表。
现在早就不是惩罚时代了
现在惩罚只能对坏人有所约束,用惩罚对监督者进行约束只能减少工作积极性
说句实话,你要被惩罚了你们村的人会关心你?你为了不被惩罚只能加强监督的力度,但被拐入地已经是拐卖的最后一站,等被拐入地的人发现村里王大汉、张二牛之类的多了个媳妇的时候早就晚了,这时候你惩罚简直就是不过脑子,你想想人家发现已经被拐了,然后报警把人带出来了,这事本来在基层人员眼里是件好事,然后一纸公告下来你被惩罚了,这怎么受得了,村里本来就是村民多、干部少,这拿什么监督?
还不如直接奖励举报者钱,这样一来监督者就从基层干部扩大到除了拐卖妇女那户人家之外的所有村民,接到举报去查看一番,属实就报警然后奖励,不属实就做好思想工作,把一些被拐后人家可能会有的特征贴一贴发一发,才能有效制止这种现象
过份了。
买卖同罪就可以了,
没必要问题复杂化,
让基层负责人承受过大的压力,
以后谁还去当这个负责人。
启用合理的个人信用体系才是衡量的合适方法,不仅可以用于解决类似问题,还可以解决很多问题!
比如:老赖、明星吸毒、个人媒体不良传播、网暴、违反公序良俗等等
与个人行为强挂钩,惩戒不仅限于金钱等等
每个人大代表的建议都放来这里讨论是不是
这本质上就是一种连坐的变形,并没有从根本上打破利益链条,反倒把买家和基层机关绑在了一条船上,最终的结果就是地方把拐卖的事情捂得更严了,出了事地方会全力袒护本地买家。
其实任何惩罚第三方的行为都没有打破利益链条。应该用举报奖励的办法调动基层的积极性,比如举报拐卖者奖励 5 万,然后买家罚款 10 万纳入地方财政。这样才是把其他村民和基层政府放在买家的对立面,更有效的激发基层的打拐力量。
不如给主动查出拐卖案越多的基层政府提供更多经济支持和优先提拔。
现在的拐卖案在逐年减少,更多的是十几年前基层崩坏的余毒。给前人擦屁股应该褒奖才是。
不排除他们认为瞒天过海才是擦屁股……
想法和目的是好的。
但实际执行的话,只会让情况更糟。
锅全甩到基层政府,问题恐怕不能很好的解决。
好家伙,一票否决,这主意如果不是为了故意吸引眼球,那这个提议真的蠢到家了。这要是实行了,以后基层负责人不用干别的了,天天就只干如何防止妇女被拐卖了。怎么才能防止零拐卖?妇女失联超过 6 小时即认定了可能被拐卖。所以以后全国女性每天就是不断用手机刷脸跟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以证明自己是安全的。
当年计划生育怎么执行的,现在打拐就怎么执行,打拐法律属性比计划生育高吧。计划生育都能执行得有效,打拐怎么不成?
被这种满脑子豆腐的人代表,问过群众吗?还不如把解救被拐人员当成额外绩效
完全可以的 基层干部可以是作为 村干部和乡干部
这两个阶层的干部什么都知道的
都是他们一手操办的
这是实际情况 没有任何的污蔑
尤其是村干部
就这几个人
这点事情
难道不知道
乡干部更是如此
天天下乡视察 和村干部喝酒吃饭
这是能瞒得过去吗
直接买卖同责,举报有奖,可能还有效一点。
尤其是解救被拐者的时候,村民阻挠、殴打、勒索民警或被拐者家属的事件经常发生,并且后续往往对施暴者、勒索者并没有积极处理。对于这样的违法事件,需要法律上严惩,不能再用法不责众、和稀泥的处理办法了。
对于买卖行为要进行公开的通报、批评,对不懂法的个人、集体要进行法制教育。至于某些地方,不仅不作为,甚至对于买卖人口的事件,还变着法的鼓励、嘉奖(比如《最美乡村女教师》等)。
另外就是关于家暴的问题,曾经绝大多数地方,出现这样的情况:买来的老婆也是老婆,对其虐待、强奸、拘禁等事情就变成家事了,别人管不着,就更不算是犯罪了。这里希望无论是买来的非法老婆,还是合法夫妻,对其进行的犯罪行为都要严肃处理,希望某些职能部门不要拿 “清官难断家务事” 当挡箭牌,这实质上是一种懒政。
以上。
这个负责人是当时拐卖来的时候负责人还是现管呢
这个建议没啥毛病.
街道办村里镇上就那么多人.
哪家哪户多个人. 大家心里都有数.
一个地方的基层全是知根知底的.
有的甚至连你父辈几号过生都知道。
这都能不发现街上多个人少个人. 属实不该提把。
不如奖励打拐的警察,群众,奖励比惩罚有用多了
不如辖区发现被拐妇女,立即提拔基层主要负责人
没啥大用,本来拐入地基层就没啥提拔可能,基本都是好多年才升那么一点点。还不如举报有奖,举报成功一个奖励 1 万。
之前有人建议拐卖儿童死刑起步。有种反对意见说,这样会让人贩子以杀害,死不认账等方式掩盖孩子真实去向,从而增加解救孩子难度。
类比一下,你是一地领导,你辖区出现拐卖妇女案件了。你是选择帮助被拐妇女安然回家然后自己五年不得提拔,还是选择让这件事从没发生过而不影响自己政绩呢?明面上讲是个人都会选第前者,就如同他们当初发誓不会贪污腐败一样。后边略去几句大家都懂得。
所以说堵不如疏,罚不如奖。某地出现被拐妇女,当地官员带队前往乡村,说服买家放人,提供各种回家帮助——继而重奖提拔,这才符合人性。
(1)平调到一个新地方
(2)查一遍有没有拐卖妇女
(3)帮着隐瞒,掏钱维稳
(4)平调到下一个地方
个别代表应该好好反思一下,为什么知乎网友都认为不行,我对中国个别代表的能力感到担忧
完全没有用,其他人的各种方法也都不具备可行性。
奖励钱,钱从哪里来?地方债已经是定时炸弹了。
举报,人家一村村的,和贩毒村一样,谁去举报?
讲到底,这是自然达尔文对社会达尔文的胜利,你要打断这个循环,真正的办法是让它变得无利可图。
第一条,只要要彩礼了,就让收钱的罚更多的钱,罚来的钱买家一半财政一半。
第二条,钓鱼执法。
杀头的买卖有人做,亏本的买卖没人做,这两条加一起不能完全杜绝后患,但可以极大地缓解,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是要靠发展。
可惜有效的办法并不一定符合大众的简单感受,他们已经预定了恶人,没法理解没有厕所的廉租房,也不能理解用买家干卖家的现实逻辑。
应该建议出现被拐妇女的所在村、县取消任何评优、补助。
这招如果管用,我直播吃翔
买卖妇女的基本上都是些穷乡僻壤,官老爷根本不会关心的地方
他们连这地方在哪可能都不知道,你指望他们会知道当地有没有被拐卖的妇女?
这不是扯吗?
你给基层政府官员出了一道他们不可能解决的难题,你猜他们会怎么做?
我能想到的只有 3 条路
1,抓紧时间离开基层,只要离开基层,你这个政策就管不到我了,老子就彻底安全了
至于怎么快速升职,这个就不在本题的讨论范围之内了
2,破罐子破摔,反正老子这辈子就这样了,不如直接躺平
3,把任务继续摊牌下去,谁的辖区内出了事,就立马滚蛋
这样任务一级一级的传下去,直到最底层的一级,也就是买家那里
买家接到村长通知,知道上面的人要严打了,这时摆在他面前的有两条路:坦白从宽,或者销毁证据
你猜他会怎么做?
我一直认为,要想解决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必须要加大对买家的处罚力度,如果抓不到人贩子,就让买家承担所有罪责;最好再设立一个专项资金,鼓励邻居举报,举报者有奖
当然,我不是人大代表,我说了也不算
我就想说一下,这都没必要。我几句话给你解决了。
1. 人贩子和买家死刑。
2. 设立举报制度,举报一个拐卖事实,政府奖励一万。(还宗族,在钱面前都是弟弟)。
3. 基层人员办案解救,办案人记功升职快。
4. 乡镇宣传部们去各村大队讲课,月月讲年年讲。
笑死,这些人是怎么当上的
人大代表也可以以身作则嘛,是不是可以考虑当地的人大代表也要连坐?
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已经是高危行业了,还再往上加稻草吗?
计划生育那会儿,超生追基层政府主要领导人责;
建设新农村那会儿,村里婚丧嫁娶大办的,追基层政府主要领导人责;
企业生产不达标,追基层主要负责人的责
……
……
已经追了不少责了,怎么爆出来的巨贪多不是基层主要负责人呢?
有些事儿还是建立好制度,从上往下办比较稳妥。
这样一来领导想搞死哪个下属就直接安排到相关村镇工作,实在是太高明了。
基层快累死了……… 饶了他们吧。
这个建议是很好的,但是能否得到支持就不一定了,因为这个会牵扯到太多人的利益了。
在刑法上加大对买卖妇女儿童的量刑这个是非常有必要的,现在的刑法量刑还是比较轻的。在古代
对于买卖妇女儿童的量刑非常重,可以跟买卖毒品的量刑比肩了,只有这样才能使那些犯罪分子望
而却步,要从根上解决这种问题,只有强有力的威慑才管用,不然其他的做得再好也不能从根本上
解决问题,最后也只会沦为鸡肋。
漂亮啊 这样就不会有拐卖了(至少表面上不会有)
我倒是觉得此条可行,只是要加一项:拐入地政府主动发现并解救被害人的,应当优先提拔,对于失察 失职 包庇的拐入地政府领导应当追究责任!
就这种水平
大学舍友某门课挂科,授课老师是我们院长,他去找院长复核后院长跟他说她给输错分了,但是死活不给改,约定好明年重修时再来找她,她给打个高分。
为啥死活不给改呢?因为改了就成了教学事故
于是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全都要拼死声称:
《不存在拐卖行为》
既然是提建议,能不能有一点概括性?比如法律只能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能单独规定规定用刀杀人的怎么样,用枪杀人的怎么样,用砖头杀人的怎么怎么样。
这个建议怎么看也太孤立了。仅仅针对这个,还能立个条例?
某些人大代表真是…… 素质堪忧
很简单,怎么处理贩毒就怎么处理拐卖,严打几年就行了
但也很难,因为目前看来不可能这么做
如果你是个普普通通的县官,你两年内将会有一个升迁机遇
然后有情报显示村东头王大爷家多了个女的,不知道哪来的
如果你去调查,一旦涉嫌拐卖,案情结束,你五年内就等着待在这个破村子,以后你的档案里也不干不净
如果你假装不知,不论两年以后事发与否,你都很难负主要责任
你怎么做?
相信在座各位去都能提个比这种馊主意更好的建议
能先把这条落到实处就已经足够了。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和之前说的拐卖人口判死刑一个道理,极刑加大了寻人成本,甚至加害了被害人。
仔细看了一下提议,我觉得人大代表可能脱离具体生活有点久,而且完全不熟悉我国 “基层” 现状,并且还缺少调查能力,哪怕提前网络上戴个马甲提提问,让网友讨论,也不至于搞出来这种提议。
那其他恶性犯罪能不能提拔?照这个狗屁逻辑最后必然没一个能提拔。
运动式立法属于是。
就怕这样执行了之后,官老爷们为了自己的乌纱帽,当地永远没有 “买卖” 了
这法子不是一般的馊,基层政府领导又不是公安局的。不如让老百姓举报,一个人贩子奖励一万,你看看效果。
她说了那么多做了那么多,这次提了这么多不错的建议,这只是其中起辅助作用的一条而已,媒体为什么要把这一条揪出来放在放大镜下?为了博眼球也不是这个法子吧。
那在被举报之前,受害者也许会 “意外死亡”,这样基层领导不用 5 年不升职,买家也不会受到惩罚。
换成奖励不好吗?举报有奖,看看 50 万一个间谍,我天天都想着去哪逮几个解决首付。
当年某些地方能把制毒贩毒和传销诈骗当成支柱产业,我毫不怀疑如果按照这条提案,某些地区人口交易也会成为支柱产业。
建议对这种瞎几把提案的代表进行审核, 是怎么混进来的
专门看了他的职位,志愿者协会的,不是政府部门任职的,这就一目了然了
包庇的官员建议无限期追责,但是要加强基层监管机制,因为这样更容易造成瞒报悲剧。或者直接引咎辞职才好,谁让你是国家公职人员呢,负责制这一点可参考欧美机制。虽然工作多追责重,镇长书记也不要一味搞什么经济,要落实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可以去村民家走访,还能拉进辖区群众关系。要是太忙没时间,副职干事都很多下去办办实事。
完全不靠谱。如果拐卖妇女五年不得提拔。那治下出现杀人,贩毒制毒呢等一系列比拐卖更严重的犯罪又如何呢。最终的结果就是丰县这类拐卖高发地成为政界洼地,来了就出不去。
如果执政者的人生都没有希望,那普通人就更不可能有希望了。
你要追责,他就瞒报,这人大代表,对基层有多少了解?
我觉得可以,因为实事已经无数次证明,无论什么事,只要不和他们的官帽子挂钩,就不会取得多好的成果
这不是等于告诉基层政府,要想保住乌纱帽,千万别让我知道你那里有拐卖的事发生,那导致走向就是就算事情发生了,基层为了保全自己,全力隐瞒事情真相,细思极恐。这其中的利益,聪明的人都能想明白吧
那岂不是哪里有被拐卖的妇女只能被压着消息?建议这种事最好有奖赏制度而不是惩罚,人不可控
发生安全事故,地方领导是有失察之过,因为安全事故可以预防;但是拐卖妇女怎么预防,把所有单身汉全部抓起来吗?
笑死,什么都基层
天天搁那做梦。。。老鼠想着给猫挂铃铛,咱就图一乐
那想搞一个干部就太简单了。
你只是毁了一辈子,老爷可是五年不能被提拔啊
强烈建议选人大代表时必须将其提案公布出来供大家评判,本人实在是不愿被这种水平的人所代表。
感觉不如鼓励居民互相大举办
有的代表的提案太过于想当然,跟村口大爷吹牛一个水平
各种绑架,问责!规避责任和抓手。
相比拐卖妇女儿童案,同样重要的是冤案处理机制,需要设立一个专门反冤案的部门,并把平反冤案数量列入晋升考核
要么捂得更紧,要么躺平不提拔,真正效益其实不大。
贫困地区更容易发生拐卖事件,也难做出政绩,提拔可能性也小。基层就只能捂死,打死不承认了。
那就永远不会有被拐妇女了,因为盖子都会被捂得死死的。
这个代表也几十岁的人了,怎么会有这么幼稚的想法?
要真按她的提议实施了,那只能说明决策层都喝大了。
???
我不能理解。
这样只会让拐入地基层的工作人员为了仕途更加不择手段地遮掩被拐卖事件吧?
村里有谁家是拐来的,村干部绝对一清二楚,不要小看人言的威力。
如果一旦落实,丰县事件查十次,都是第一次的通报。
你只是被拐,但是影响的却是青天大老爷的仕途啊
这种建议如果能通过。
可能,我说可能啊,可以有团伙专门去某地针对性作案。其他人有提到范围如果不限于连环杀人、恶性伤人等等,就不拿那个举例了。
这会导致,最容易知道情况的人,拼命隐瞒和包庇。。。
应该是,解决了这类问题的人,给与优先提拔,才对。。。才能提高解决这类问题的效率。。。
讲道理,以前发生这事的时候,这些基层的可能还不在任上。。。
应该反过来,解救被拐妇女的政府官员优先提拔。
这种脑子和 IQ 也能担任人大代表的吗???很是怀疑啊
能提出这种建议的人一看就是久居高位,没接触过基层工作的,所有事情完全结果导向,最终导致的结局就是弄虚作假
这种水平的人大代表被选上去,在座的各位都有责任。
农村的主要负责人本来就提拔不了
人大代表怕大家伙再给敌人递刀子,想出了个绝妙的提议,这波,代表在大气层
呵,还不如把妇联取消了,它们每年消耗的几千万费用拿来奖励举报人员。
医生乱开药方是会死人的
1. 这个被拐妇女 是犯罪行为
2. 农村的法治建设有问题。
3. 包庇官员已经涉嫌渎职了,怎么处理?
4. 如何提升法治意识
5. 如何降低犯罪率
大可不必!
是个人都知道基层工作杂,你再这样基层工作怎么做?到时候又得一刀切,任何人来基层不是层层加码,就是各种证明,记给干部增加工作量,又难为广大群众。
惩戒措施不如奖励措施。。还不如抓拐卖案进入晋升参考机制。。
我就不相信政府没有得力措施拿出来面对这个问题!!!拿出来针对贩毒那样的严厉打击,我就不信这个拐卖妇女的问题解决不了!!!女性在中国到底有没有地位,可想而知了。整天说那么多没用的,到节骨眼了,竟没措施??我不信
这是侧面反应在睡觉嘛 ?不要求不做事呗?可以同意你代表我,并且举双手赞成哥哥。
这是关键建议,国家两会期间会议等等一定要采取重视实施建议。侧面反应了办事效率与人民日益增长公道主持需求很大呼声很高。希望能够引起重视…… 不能光睡觉不干实事啊!也不能不睡觉光干事。重新理解下劳逸结合呗。
来个配方:
拐出地高层和拐入地基层并罚。
强烈支持这个提议。
只有严格的法律之下才会杜绝这种事情的发生。
没有了市场自然就没有了买卖。
起码能遏制住大部分的这种非法交易。
让更多的家庭幸福美满。
对于这种犯罪,应该给他列入征信黑名单。从此以后再也不能做高铁,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
这种惩罚是终身制的,而不是阶段性的。
抱歉各位,有件性质更加恶劣的事情必须让你们知道。
胆敢号称整个川渝地区的 jingcha guanyuan renmin 都会包庇纵容他们犯罪的罪犯五人组,究竟有多嚣张?
提笔已是凌晨一点,又是被它们抖机灵的降智言论气的睡不着的一晚。现在的它们,用一句重庆话来说就是 “喜欢讨些 jue 唉” 每次临近睡眠,闭上眼,脑子里出现的第一个画面,便会被它们指指点点,强行与敏感话题关联,你若控制不住骂它们的欲望,那便又是一夜难眠….
掐指算来赋闲在家已近半载,昼夜颠倒已成为日常。心态调整方面,已逐见成效,但耳边的声音却越来越离谱,也越来越没有底线。
最开始我想,最坏的也不过是家里有摄像头,一举一动都被尽收眼底,随时等着抓纰漏开骂罢了
(嗯…. 即使没有问题它们也绝不闲着,甚至能跨越时空从两句相隔甚远的句子里抠字眼出来,拼接成它们想要的样子,然后开骂… 真是离谱他妈给离谱开门)
但随着事情的发展,竟有了些魔幻现实主义的味道,比如我骑着车在路上,在高速行驶的汽车上,在朋友家里,甚至在电子设备无法企及的哲多神山上,耳边都是它们的降智嘲讽:
“好恶心,他不敢往上爬。”
“我寻思着你倒是先爬到我这来再说….”
结果它直接转移话题
“好恶心,卟拉卟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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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声音真吧,这监视水平 FBI 都没有这个水准吧? 你说假吧,那声音却又如影相随,仿佛就在离你不远处的地方看着你,一边志得意满的笑着,一边大放厥词。
1、水面加速流动,不是刮风下雨,就是前面有瀑布。
一开始,受困于自身状态,终日画地为牢无法自拔。只能听着它们评头论足,在黑暗中摸索着着希望。它们的嘲讽就和家常便饭一样平常,更令我崩溃的是,周围人的口径惊奇的一致:你是幻听。煤气灯效应疯狂上演。
记得曾经,我最信任的人也是如此对我解释道,然最后她也向它们妥协,成为刺向我心口最锋利的那把刀….
我为所有不合时宜的敞开心扉道歉….
如今,我回到家中,面临和当初同样的问题,面对亲戚们众口一词的幻听论,我也一度迷茫。
但,我也有自己的脑子,会想,用已不太灵光的脑袋思考事情的背后的逻辑;有自己的眼睛,会看,路人对我莫名憎恶的眼神;有自己的耳朵,会听,转身后那些不该听到的声音。
我愤怒过,绝望过,但都咽了下去,最终归于平静。
也许,他们有自己的苦衷,也许,这不仅仅是对我的考验。
后来,数种药物并下,数月调养之下,心情有了明显的转换。(当然,写作功不可没,各位心情差的时候,也可以试试写作疗法。)我也开始尝试转换角度看事情
我曾尝试与他们争辩事理,然即使无数次把他们给辩倒,换来的也都只是
“好恶心,他就是….”
俨然一副我不听我不听的样子
数次之后,我忽然意识到,也许是非对错只能约束高尚之士,而非市井小人。对于心知肚明的人,是非之争不过是个笑话。对于它们愿意听到的,不加辩驳便会相信;而对于真凭实据的有力论证却置若罔闻。
于是便是长久的缄默。
某日被骂得分外烦躁,忽然想到:你骂我,那我是不是也可以骂你?
于是引经据典,大有当年诸葛武侯舌战东吴群儒那气势。虽然,我妹后来问我,你对着空气骂什么….
虽然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却让我发现,原来我掌握如此多的典故,想起也算读过一两本书,还曾侥幸获得过最佳辩手,想来也并非一无是处。
那时候,我不禁疑惑——
这样的我又怎会被逼成这般模样?
很快,这个问题就有了答案。
一开始,隔空对骂时我常常会想,如若这一切真是我的幻觉,对得起他们吗? 毕竟别人曾有恩于我,这样在心里跟他们对骂真的好吗?
于是,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我一面面带蔑视的跟所谓 “幻听” 中的它们互怼,一面双手合十,向记忆中的他们道歉…..
就这样日子过去,某天我突然就明白了:我的道德观可能太过死板,以至于在很多处世问题上显得幼稚而又可笑
对敌人的慈悲就是对自己的残忍,有些问题只有实践来检验。
在面对老师的双面人行为就应该直接往上报,而不是被他糊弄住,等着他助纣为虐。学校沆瀣一气,就继续往上报,校园霸凌热线,教育局。既然你搞形式主义和表面功夫,那就让相关部门找你喝茶。国家拨款给你,是让你教书育人,而不是让你纵容本班人作恶,甚至推波助澜的
说白了,就是当时太幼稚了。
后眼见他在网信局下达通知后毫无半点悔意,还洋洋自得的声称得到了资本的推动,想来是抱了哪个资本家的大腿。
回想起来 那段日子里,高三停车场确实常常停着一辆保时捷 SUV。
但受制于当时的状态,并没有分析问题的能力,如今把所有问题连在一起看,才能大概窥见原貌和背后的逻辑。
如今静下心来思考,那女人之所以敢得寸进尺甚至反咬一口,很大的原因就是自己惯的。
我常以圣贤之道约束自己,总是提醒自己大度,但也许我忘了,自己终究只是个普通人罢了。
或许,君子不仅要心怀容人之量,更要腰悬三尺长剑以镇恶狼。苏子武能射虎文能舞墨,孔子腰悬配剑名曰 “德” 。
当然,以现在的高度评判过去的自己难免有失公允,当时也有诸多因素需要顾虑: 比如初来乍到,根基不稳,尽量避免冲突才一退再退。再考虑到自己的状态也才刚调整好不足一月,才采取了委屈求全的绥靖政策。若她不一再相逼,我也许会一直忍受这份屈辱下去。
当然,更多的是和我的情绪把控能力有关,遇到羞辱,也许转身离开才是上策。人最容易在愤怒的时候做出不理智行为的,在不利于自己是环境里更应保持谨慎…
至于生气的原因,我已经之前提及过了。若有疑问,可以再提。这里请先允许我先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也许会有人疑惑:
“不就是被说了几句嘛,那么矫情。”
是的,如果,几句是近一年的咄咄逼人的话,如果几句是指无论讨论课、自习、课间的话,很多时候我都想问她们:你是没有自己的事做吗?
也许还会有理中客说:
“你跟女人计较这些?”
是的,如果我的忍让能换来安宁,退让交涉能换来和解的话,也许会继续选择忍让,可是没有。
第一次发生的时候,我妥协了,于是是长达半年之久的口诛笔伐。眼见由最开始的始作俑者,发展到后面几乎整个班。也许,人性本就是欺软怕硬,见你弱,谁都想上来踩两脚。
后面的发展,只能说是很幸运,为了派遣抑郁,我养成了健身的习惯。
我记得,小时候教导我们的尊重是女生,而不是不是打着女权旗号肆意妄为 “我女人我有理” 的某些女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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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无论从班级熟悉度,师生关系甚至是身高等哪样来说,她可都不算弱势群体,但这些都被忽略了。除了他们可以利用的性别,这点被尤其放大。
当然,如果你要杠,那我也只能承认:
“是的,女生可以随意辱骂,抱团欺凌别人,男生如果表现出一点不满,那就是欺负女生!”
“是的,女生可以一直肆意妄为得寸得尺,然后消费原本正直的女性名声来维护自己,男生如果因此愤怒,那就是心胸狭隘。”
….
有人说,寒窗十二年,一入社会一朝变天。也许,这就已是一个浓缩的微型社会,高中早已失去了它原本的该有模样….
不经打击永天真,未经世事难成人。一路走来,没有敌人,看到的都是朋友和师长。
2、事情的表面简单,背后的逻辑就复杂。
至于我的病情,如果假设他们的话成立:即我没有抑郁症和鼻炎。
那么我要提前一年预判到他们会干这龌龊事,提前五六月做心理咨询,最后在当时班主任的再三催促下磨磨蹭蹭的去确诊了病情。
至于报告的真实性,在赋予我预言家的身份后,还要确保医生那天可能没睡醒迷糊了(得罪了),无数心理医生呕心沥血总结的测评不科学,和分析的它医生同样迷糊(得罪了)。
幸亏有着独具慧眼的他们仨,及时一眼看出真假,然后主导了这一切,医生区区数十年的寒窗苦读有怎能比得过医学天赋加身的他们。
…… 得罪
为什么要提鼻炎,因为医院的见闻,因为他们仨又在哔哔赖赖,明明报告就在那里。
好吧,他们从来就没有在乎过…..
孩提时代的贪玩,鼻子狠狠的磕在了石板上,走遍了好几家医院,都说当时的年纪无法做手术,于是拿了点药,盯着个乌青的鼻周继续上学。随着年岁增长,上初中时,已然出现了鼻呼吸困难的情况,鼻甲肥大,加过敏性鼻炎,一个做不了手术,被告知不可治愈,开了几服中药。
不久前,状况又发,便又去医院想做个微创手术解决。然到了医院,却是:
“他又来医院干什么?”
“肯定是又在装。”
是的…. 我是在装,如果我提前八年预判到今天的话,如果我提前五年去医院复查的话。
是的…. 我是在装,X 光片是我能自己画。
不由得想起 11 月被爹妈以为开始妄想,被带到精神科复查。
刚进去就是 “二等人”“又在装” 之类的话语
刚开始做心理测评,还未答几道题却听见
“他就是喜欢哭”
我记得,当时我还尽量是保持微笑在跟你说话。
先入为主思想的威力不分职业……..
在讲究证据的法律社会,为何千字报告抵不过二两人言?
我该拿什么唤醒你,我亲爱的人民?
3、与恶龙缠斗过久,亦要避免自身成为恶龙。
一开始,并没有过多的在意这些,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弗洛伊德的名言最终在我身上应验,恶心了我两三月,它们的目的最终在那天打成。
那夜,窗外枝头挂满瑞雪,那夜,街头四处洋溢欢庆,那夜,我彻夜难眠。在它们的声声紧逼下,最终愤怒吞噬了理智。
那个清醒着的梦境: 脚下如山的尸首,最后一位卫道者的倒下,也许正寓示着思想这最后一道防线被攻破。量变形成了质变,它们的言语最终穿透了防线滴入脑海,迅速蔓延至每一处,如水墨相遇。只是,碰撞产生的不是秀丽山水,而是浑浊。
从那以后,脑海中多了一组对立的声音,他似乎很爱出风头,若不加遏制,看到想到新事物总会第一时间出来 “指点江山”。如果我表达了对某件事物的喜爱,他会立马跳出来发表它的负面评价。如果我在心里又跟它们仨吵起来,他也会用同样下流的语言回敬对方。
那以后,思想逐渐紊乱,他却并不像我,反而越来越像它们,习得杠精思维的他戾气越来越重,喜欢赌气,甚至常常敌我不分。
我曾以为他是在帮我,结果怼完他们,我也难以幸免于难,同样恶毒的语言加之于我的热爱。
如果说它们仨我还可以说是隐秘发展的科技力量来安慰自己并非幻听,那么他,我就真的无能为力了。
无数个夜里,我彻夜辗转,最终我告诉自己:
“或许你对这个世界其实是有怨气的 , 但本心告诉你不该这样做 , 那些你读过的书,走过的路。于是,你又把它和委屈一起吞了回去 ,在静谧的夜里独自消化。”
只是,正如弗洛伊德所言: 所有被压抑的情绪都没有消失,它们只是被活埋了,有一天,它终将以更丑恶的方式爆发出来。
一股强烈的戾气开始冲击我的思想。
凡攻城之术,以力逐之下策,以心取之上策。
这种思想信仰上的冲击取代了过去抑郁情绪折的磨,且更为致命。
曾经,无产阶级的信仰是我最后的防线,可如今这座高墙也开始摇摇欲坠,他们畸形的世界观深深扎入墙体,我原有的世界观几乎破碎。心中总是难以抑制地升腾出毁灭的欲望。
4、神奇的读心仪器?
变化千万种,它们的底层逻辑无非那就是那几种:
“断章取义,强行联想,牵强附会,倒置因果(时间线)”
断章取义参考几年前全网批判的恶意剪辑。
强行联想使它们可以从想法的字里行间脑血栓般的上升的到道德的高度,然后兴高采烈地张开嘴开喷,那一刻,它们自以为是至高无上的神。
可一旦我点破它们显而易见的逻辑漏洞,它们有立马气急败坏地叫嚷
“好恶心. 好恶心…… 没事,他没得证据.”
千篇一律,仿佛偌大的中华字典只有那三个字似的…
仓颉若泉下有知,怕是气得直摔碗…
“老子当年造字结束绳结记事,结果你就用来扯犊子…”
语文老师气得直摔书:
“我当初应该教了你不止这几个字吧?”
你不是一直嘲讽我现在不过高中学历,还标榜自己高学历人才上等人嘛?
不还教哲学,逻辑推理没学过? 是怎么做到说话怎么做到漏洞百出还沾沾自喜的?
我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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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思考的时候它们会丢几个莫名其妙的选项,在你耳边嚷嚷那些低俗的语言。此时,你又有两个选项,置若罔闻或还击。一两次还能忍,但一而再再而三的挑衅,从早到晚,数月之下,很难有不动怒的吧。可如果动怒,那就也是顺了它们的心意。它们明白了激怒你的点,便会一直念叨这些恶心的话来强化你的记忆。而你能做的,除了还击就只有告诉自己不要去想罢了。可就算这样也是正中其下怀,无论那种,便会形成条件反射。
乍一听 你可能觉得不太可能吧 ,这么简单?
那么,请不要去想一头大象…
相信大部分人脑子里都会不自觉的想到大象吧
再举个例子,防沉迷系统横空出世以后,是不是你都比以前更加期待周末的八九点了?
也许有人听过这个理论——禁果效应
中世纪的教会培养传教士被要求禁欲,禁止他们去想世俗的乐趣。但有人发现,在进入修道院后自己的欲望反而比在修道院外更强烈。经过调查后,发现不少修道士也有这样的情况,他们在被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反而更加渴望。
同样的,相信每个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当我们越是不想去想某件事情的时候,就越容易想到它。如果这个效应被长期使用,就会强化他们想要加给你的,形成条件反射,这也许是其中一个原因之一。
当然,比较类似的有名实验还有巴普洛夫的狗实验等等,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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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他们达不到实验人员的水平,不然我也不会还能残存一丝清明。更可能是无意识的使用了这些技巧,毕竟除非是心理学爱好者,一般很少有人会了解这些,我也只是在尝试用科学来分析总结背后原理。
幸运的是我有幸亲身体验一项 “社会心理学实验”,不幸的是这项行动是违法的,且我深受其害,我的状态几经崩溃,花了数月时间才慢慢理解这一切,说服自己看到事情积极的一面。
总之,它们总能以各种意想不到的脑血栓回路提到你热爱事物或是严肃的话题,很多时候不仅仅因为它们的话有多恶心而反击,还有太弱智了,像是故意引你骂它似的。
所以有时候我也会想,会不会真的是幻听,毕竟一个真正的人真的会说出这种脑瘫的话吗?
怎么可能有人会这么闲,从早到晚 “兢兢业业,坚守岗位” 来监视我这个无名小卒。再说了,那仨应该是在学校教书啊!怎么可能有这么多时间来干这龌龊事? 谁给的它们行的方便? 又是谁给它们拿空饷的权力? 况且读取脑电波的设备,它们是怎么获取的? 已知的只有谷歌曾尝试为霍金的轮椅上使用。
如何获取到的?
是否违背伦理道德?
使用是否通过国家批准?
如此胆大包天的使用,是否属于窥探他人隐私? 如果有这种仪器,结合我的见闻,以波的形式传递干扰人的思想,那么在方圆几公里的民众是否都置身于这种监视之下?
其他人民又能以何种方式保护自己的想法不被窥探?
如此大张旗鼓的进行是否属于公然违法,误导人民?
有无其他受害者遭遇过类似事件?
我不清楚,但显然周围的民众正在遭受这类事情,甚至可能毫不知情。
(挺好,它们仨竟然说是我连累,是的,它们仨从来不会犯错,它们也总会用人民会原谅它们来宽慰自己。其行径就无异于资本家压低工资,归罪于竞争者的数量太多,转移矛盾,混淆概念,乏走狗深谙其道)
然如此神通广大的器械却用来干这龌蹉事,实在是屈才,希望得到重视,它本可以大有作为。
5、它们将自己当做至高无上的神,所以它们的一切罪恶都是合理的。
思维混乱后,几乎是被它们牵着鼻子走,联想功能几乎不受控制,它们提到什么,立马开始联想什么。形成条件反射后,可以说是复刻了一个它们。甚至有时它们偶然歇息几秒,他也会以它们的角度继续批判我,就如同它们的思维模式加上我的知识储备,每一击都直捅心窝,不仅仅作用于对他们,更反作用于我。
人最大的敌人永远是自己…..
在暗无天日的日子里,我于困顿中颠簸,偶然想起两年前曾有高人揭示过我这一劫,于是诉诸玄学。有人说,这不过是封建迷信罢了,我也曾如此以为。但也许,人在失意时总会寻找精神寄托。也许,易学是人类尚未掌握一门的科学,它就像电脑的算法一样,生辰就是输入的源代码,人生的变化在其内。
壬寅年,壬寅月,十神正官,利于官司诉讼或平反。
人有冲天之志,非运不可自通。说起来玄而又玄,有了大运的加持,我心态确实一天天好起来。(社交场合就当我没说)
但我的底气,从来不是所谓命运,而是事理。
而在暗处,同样窥见我命运的它们开始慌张:
“好恶心,他自己命中有这一劫怪我们。”
“好恶心,他仗着自己命好欺负我们。”
于是自此劫开始,被命运摁着摩擦已一年有余的我突然就成了能以一己之力欺负他们一众 “弱势群体” 的坏人。搞得好像是我邀请它们来监视我的一样。(写到这,那厮刚刚还真的这样说了…..)
是的,他们永远把自己说成弱势群体。他们甚至开始要求我大度,然此前却从未放过我。他们干扰我的思想,侵犯我的隐私,干着违法的勾当,却高呼我是法外狂徒。
(嗯… 这词还是我怼他们的,真就不管含义直接拿来用….)
它们叫嚷:“思想决定语言,语言决定行为”
得了,法外狂徒给我讲这些,不是你数月如一日的在我耳边唠叨这些的吗?按你所说,你既然已经犯法,那想必思想和语言早已腐坏,那还是先杀一儆百,以免有我这样的人模仿。
(这是已然形成条件反射的他借我的知识储备怼我的,也许他只是总能想到事情最坏的一面。)
而此前,他们还在威胁码字的我:
“打死他,让他说不出来”
“打死他,让他发不出去”
就连偶然为我发声的人,它们也要威胁一通,尝试磨灭一切真理的光。
挺好,面对别人长期羞辱,我不可以动怒,而他们却可以轻易对一个敢于仗义执言的弱女子恶言相向,甚至是孩子也不放过,欺软怕硬的本质暴露无疑。
当然,它们也只敢叫唤罢了,毕竟是资本家的乏走狗,骨子里带着软弱,害怕承担背后的责任。若是不小心叫着叫着遛狗的绳掉了,还得乖乖捡起来还给它主人,才敢继续叫。
很遗憾,我已非昨日之我,早已看淡生死,逐渐褪去他们强加给我的枷锁。平静源于洞悉敌人背后逻辑的坦然。过分的善良无异于软弱,对于恶人得叫他们知晓作恶的代价,才能让它们不敢有下次。
生活可以毁灭我的躯体,但不能磨灭我的意志。
6、这世界上大多数的坏人都是先被当做坏人,然后才成了坏人。——鲁迅
关于为什么一定要有这篇随记,大概是意识到了我日渐紊乱的思维。
近年来,网络暴力并不罕见,林俊杰,郭德纲,霍尊等一众明星都曾遭受过,但发展至我这样,直接动用干扰脑电波的器械恐怕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关于为什么要写这篇随记,大概是意识到了自己的思想又开始紊乱,甚至心理开始扭曲。
标签效应和恶魔效应在他们没日没夜的努力下日渐侵蚀着我的心灵,正向的心理暗示也不再起作用。真的害怕有一天就此堕落,它们再次上演最擅长的倒置因果(时间线),然后转身站上 “神台” 洋洋自得的说到:“看吧,他就是这样的人。”
我想,鹰的翅膀被折断,除了造物主没有把它做成钢铁的,应该还有敌人的工具太强大吧?
然直觉告诉我:
专注于解决问题,而非问题本身。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它们大叫着:“他没有我们说话的证据,但我们有他混乱的想法。人民不会相信他,而是相信我们。”
他们声称整个川渝地区的警察官员人民都会包庇纵容他们的犯罪。
他们声称能够提前掐断我和警察的联系
他们声称就算灭我满门也毫无悔意
是的,无论它们如何作恶,都以拥有群众的信任为由安慰自己,反正,它们已然成势,而我羽翼未丰。
甚至以如今混乱的状态只要它们来一句:
“他就是….”
如果控制不住,他立马就会回句:
“我就是…”
浑身戾气的他怒怼一切,各种坏到说不出口肮脏下流的想法冲击着我的心灵。尽管只是想法,但每每想起还是不寒而栗。
经过恶意剪辑,轻而易举就能得到它们想要的样子。
当然这些都是脑海里。
如今他已成型,就如同我那不可抗拒的命运一般,我无法消灭他,只能与他共存。我只能告诉自己: 语言尚且需要组织,何况是思想。相比那群已然犯下滔天罪行还继续咄咄逼人的他们来说,我还有机会矫正。
至于具体成因,是机器的威力,还是时间的积累所致,这个也许只有专业的人士才能分析透彻。
或者,把我经历的在他们身上重现一遍,一年有余的恶言相向,长达半年的监视与威胁,没日没夜的降智嘲讽,反复念叨的:
“你就是…. 的人”
再让你长期活在周围人的敌意之中,再让信任的人告诉你:“这一切都假的,是你自己的幻想。”
然后偶然再让声音的主人与你见上两面,让你怀疑人生。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公平起见,同样的时间,为期一年,看看他们仨成年人是否会出现这样的状况?
7、病中忽起作文记,恐入魔道欲语迟。
在与这仨变态对峙的过程中,我意识到了自己思维日渐紊乱,心理甚至记忆逐渐扭曲。路西法效应在我身上不断应验,然它们却开始洗白抽身,群众只能看见它们的一面之词,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你看到的都是它们想让你看到的,它们大肆批判别人,对自己的所做所为却只字不提。
眼见我的状态慢慢超出我的掌控,它们还在却高高挂起:“关我什么事。”
联想起此前经历,我就知道,万事只能靠自己。于是,在精神彻底崩溃前我写下这篇随记。
然仅仅一篇文章很难敌过它对人民数月的耳目濡染,如果有需要,我可以与其公开对质,但我希望那一天能早日来到。
君子可内敛而不可怯懦,面不公,可群起而论之
当网络沦为阴谋家谋私利,泄私愤的工具,当阳光下的罪行都得不到制止,那么便会有更多的人尝试突破法律的束缚,人类社会将何去何从?
这一路走来虽不乏讥讽,但也并非没有收到鼓励和中立的言论。在这种情势下,人性的善良显得弥足珍贵。想来,还是有人能从它们的事情发展得如此顺利中看出不对的,我巍巍中华从来不乏俊才。
当然,对于我们这种普通人来说,先入为主思想的破除也许需要一定的时间。
比如小时候背的诗 “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
如果 “见”(xian)背成了 jian,那便很难改过来,相信大家的语文老师也不止一次地提醒过先入为主的思想。
8、至今犹思九泉下,常记亡魂挂泪颜。
财能通天,势能压人。他们现在可谓是只手遮天(也难怪他们不愿停下来),而此时的我却如坐井观天。
但人民群众中不乏俊才,相信有人早已洞悉这一切,有些话不需要明说,他们也能明白。
曾在看过一篇回答,“人在微弱的光与遮天的势力面前,究竟会做何选择。” 其回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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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如果阳光下的罪行得不到制止,那便会有更多人跃跃欲试。当秩序遭到破坏,谁能保证自己不会成为这场混乱中的受害者?
覆巢之下,安有完卵?
如今我简单的心理学知识已不足已自救,唯一值得庆幸的是,尚有一丝清明长存。
他们既然将我逼入绝境,那便感受一个一无所有的人一往无前的勇气。
无数历史证明,仇恨和屈辱比爱更能驱动人类前行。
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
冷漠逐渐代替微笑,心却依旧热枕。
它们的威胁从未停止,也不知道这篇文章会不会被和谐。
我相信: 人民群众追求的都是真相,而不是他们五人制造的思维惯性。
在他们早已树大根深的情况下,真理之光也许微弱,你我的力量如同点点萤火,但星星之火亦可燎原。玩弄群众的人,待民智开启的那一天终将遭其反噬。
希望看到的人能够帮忙转发,让更多的人清楚事情的真相。微信有个程序叫做悬浮岛,那些你不方便明说的话,可以匿名在上面揭露它们的丑恶行径,暗号就叫 “星火” 吧。
最后,祝愿大家都能拥有美好的人生。
假如再也见不到你,祝你早安, 午安,晚安。
尾记:行不更名坐不改姓,吾名徐靖浛,说出来并非多有名,而是为了更好的帮助各位理解文章。如果可以,叫上你的川渝朋友,结合本人在网上被长期泄露的个人隐私,大致就知道我说的什么了敌人太过强大,本文意在开启民智,发动群众。他们自命 “人民的代表”,甚至号称胆敢腐化人民干部。数月之下,思想信仰遭到严重侵蚀,心理严重扭曲变态,故作此随记,望广大知友积极转发。少年不惧岁月长,彼方尚有荣光在。
(以上为个人经历,正在与之斗争,望看到的知友帮忙转发,让更多人民看清他们的真面目。他们的言论大多偏颇下流,发出来过不了审,具体请移步企鹅空间:599382740
相信知乎为与恶势力斗争的前线,望知乎爸爸高抬贵手。)
首先表态,支持。
别一张嘴就不行。
现在的人两种思维不知道怎么并行不悖的,遇到好人好事的时候觉得都是领导的功劳,遇到坏人坏事时又觉得领导软弱无比,能被欺瞒得跟个傻子似的。
总有人说对某某人处罚会导致他们毁灭证据造成更严重后果。要按这逻辑,不如直接把刑法废除了,让所有犯罪分子良心发现去更好。
拐卖这个事百分之百跟当地基层包庇分不开,你以为不处罚他们,他们就能积极解救不瞒报了?
扯淡。
他们只会更肆无忌惮。
咱们有生活经验的都知道,在中国,法律和政策的区别。
法律这玩意写进去是一回事,怎么执行是一回事。
要把 txt 变成 exe,不是靠法律修改,而是靠政策导向。
其实法律早就有了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但这法律有用吗?目前看毛用没有。
因为有执法权的人选择不执行这法律,而且一点后果都没有。
我支持这个建议,因为这个建议指向的是政策,而不单纯是法律。
不懂的想想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政策区别。
不提这政策本身的争议,单说执行层面。
要是当年只颁布一个计划生育法,没有对干部一票否决的制度,这种阻力这么大的法律,绝对你在任何一个村子都执行不下去。
还是那句话,1949 年以后,中国就不存在领导想管但管不了的事情。
打拐会一直持续,永远不会解决的
为什么不是一把手而是要基层?
应该按渎职罪甚至包庇罪(他们给发的结婚证)判刑,凭什么不让他们去坐牢?仅仅是 5 年不让提拔,这等于是鼓励犯罪。
2022 年了,偷孩子的我相信可能有,拐卖妇女的我十多年没听说过,也没见过,坐标山东泰安。
要做到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被拐卖妇女的安置问题有人关心吗
这个问题下,许多人认为基层薄弱是一个原因,事实上,不管你怎样去了解国家机器,“权力”就在那里,因为人和人的相互制约,必然 “权力” 的存在,基层的缺失则导致权力真空
记得路霸豪强横行的前些年,许多基层干警反映我方警员和武器甚至不如某些团伙
另一个镜像问题,很多人主张压缩编制
其实中国不光警察比例远低于西方,公务员也是一样的
要知道在最纯粹的资本的家园–美国,全职公务员都超过了 1400 万,而美国只有三亿人
一个自由主义者认为法律太过机械嚷嚷着变法,另一边又嚷嚷着要求权威的法律
为什么大家很多时候觉得基层工作者没有好嘴脸呢,可以假设你是一个没有编制的临时工,面对单位各种各样的破事,群众各种拉扯,超低的待遇,自然会消耗精力和耐心,这和有些人赞扬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疗服务一样,为什么中国医生挂号只给你看几分钟?
我们再看北欧国有化相当高…… 然而国有企业不能直接改善人民福祉,私有企业亦并非不足以为国家提供财政,甚至合作社也大有可为,员工持股也是良好途径,但是没有抽象的团体和组织,只有具体的利益,已有的利益。
说实话,我觉得五年都少了,毕竟怎么说呢?当然,这只是我普通人的看法,而对于那些当官的,我觉得可能五年,比较时间长吧!
你也不想想那些被拐妇女的命运基本上都不怎么样?有的可能一辈子就这么毁了,你也就这么 5 年而已!
希望国家严肃处理这件事,人生本来就已经很不容易了,更何况,那些被拐的人了!
不提拔,说不定包庇带来的好处胜过提拔涨的工资。
这个建议情绪化了吧
要说发现了问题没有积极认真解决是一回事情,比如这次江苏处理得很是严肃了。
这个建议完全是不知道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忙哪些事情…..
什么他么都基层基层,基层有权力么?
甜品店里面包长期滞销,蛋糕长期断货,这时候只罚点心师傅,却不解决断货问题。
有用吗?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非常业余的建议。
看一下百度百科里对地方领导一票否决的描述(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80%E7%A5%A8%E5%90%A6%E5%86%B3%E5%88%B6/1285728?fr=aladdin),否决职务的有: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工作等。否决政绩的有整脏治乱、禁毒、环保等 “一票否决” 的项目。
多不多?非常多。
效果好不好?见仁见智。
基层领导是神仙吗?他们有能力把这些全部做好吗?凡事只要往基层政府领导头上一套,就完事大吉了?
面对一大堆轻易否定全部工作的指标,他们捂盖子的动机强还是直面问题解决问题的动机强?
想要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让每个社会成员积极主动的参与进社会事务,形成真正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的社会组织。而不是被动应付。
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落实很难。
顺便说一句,两会奇葩议案太多了。
不如举报发现奖励机制
这位人大代表是不是没有学过心理学,鼓励才能激发最大的积极性,惩罚只会让多数人讳莫如深,而且要依靠群众路线,是不是忘了?
你就出奖励政策,举报拐卖妇女信息并经核查属实的,奖励五千及以上。
奖举报一个买卖拐卖妇女并提供帮助救助的,奖五万及以上。
举报政府部门相关工作开展不力,存在徇私枉法行为的,经查属实的,奖励一万元及以上。
等等。
我就不信还治不好!
典型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红楼梦里,就甄英莲被拐卖到金陵之事,你还想要贾雨村五年不得被提拔?呆霸王有人敢动?即便闹出来也是先治死拐子好吗?
明明拐卖妇女儿童这种事,只要严惩买方就行了,这样甚至连走私都能抓,你老婆越南来的?你犯法了。
都已经小康社会了,还搁这买卖人口,我只能理解是钱多了烧的,是有钱人对普通人的压迫,是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买方罪状还要大于拐卖人员,因为有人可以为了钱铤而走险,但出钱的一方绝对罪大恶极。
现在搁这扯有的没的,不知道是干什么。
想法是好的,但是不具备执行性!
谁来监督?谁来曝光?没有利益驱动,谁愿意做出头鸟?
匿名有奖举报,加大惩罚力度才是出路!
确定拐入地的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不是买方的亲戚?确定这些人没有参与走后门洗白身份?抓着一部分人的把柄然后可以在本地宗族内部呼风唤雨的,真的还会那么想升迁去不熟悉的地方吗?
近日,有一位人大代表对大众所极度关心的,妇女拐卖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处理建议
这建议是,让被拐入地基层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看看这些代表们有多关心你们被拐卖的女儿,为了防止她们被拐卖,被诓害一生,打算让这些官员们付出多大的牺牲!
其实只要把上一个被铁链捆锁的女子的事情调查清楚了,该处理的人全都处理干净了,并且发布公告,鼓励群众参与这样的举报和调查,那么我敢说,全国的人都会备受鼓舞,都会参与到对拐卖的披露运动中来。
那时,毫无疑问,不光那些被拐卖的人可以早日得救(这不是最重要的),而且最重要的是,拨给『拐卖调查组织』的经费也可大大减少(这些组织和妇协一样,工资经费很高,但是弄虚作假,极其腐化败坏)。这么对地方经济有利的一件事,为什么不去做呢?
善于动员的我们,我们为什么不去发动一场人人能够参与的拐卖大揭发运动呢?
这是很令人困惑的
也许这会使得地方治理人员感到难堪,让他们的权威受损。因为这些事都是群众主动揭露的,而不是他们主动揭露的!
这会让人们觉得他们作为打击拐卖的专业人员,作为他们的本职工作,是全然失职了!
是的,他们害怕把事情暴露出来后,害怕我们看到如此多的黑暗后,责备他们治理的不好
他们平时都把目光都放在了经济如何快速增长上了,哪有时间和精力做这种打击拐卖,这种吃力不讨好,不能带给自己地位提升的事业呢?
这次这个代表抓住了核心!这个代表可能长期和官员们生活在一起,了解了官员们的最大需求和最大关心
他知道官员们最害怕的是自己的地位得不到快速提升,所以才提出以短期内禁止他们地位的提升作为惩罚!觉得只有这样,才能调动这些官员处理拐卖问题的积极性。
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位代表用心何等良苦,何等关心你们被拐卖的可怜女儿,提出了何等有力地惩罚手段!
地方官员升迁其实没什么价值。我老家湘潭,还是主席故乡呢,这么多年了,没有一个市领导没进去的。我看纪委披露的,各种雅贿,小利益团体,勾结煤老板,麻将一晚上赢个千八万,掮客从各个学校培养女大学生将来腐蚀领导,布局都是十年二十年的。谁升谁不升不都是领导一句话,越是地方烂,越是大家愿意当官,你看在深圳当公务员大家觉得有价值么。
我是不太能明白那些反对答主的脑回路的。
我觉得挺好。作弊总有,但有成本,这比目前的没成本,低成本好 。
难道说反腐行动导致腐败越来越隐蔽,难度越来越大,我们就不应该反腐吗?
到时负责人真的要更努力掩盖事实了。
这可真是一个好政策,以后基层都不愿意排查被拐卖妇女,以后查起来阻力层层。另外怎么定义基层,是那些部门负责?那些部门责任大,那些部门责任小,这都是什么鬼建议, 应该是在可能存在的妇女拐卖的地区设立部门定点工作,同样对买卖儿童严重的地区进行清查,这才是正确的方法,搞个这种没用的东西有什么用,集体处罚,很多人 5 年内就不会升值,只有升值时期的人才会当心
还想提拔? 为啥不是撸了
按照我国国情,绝对比举报有效!
主要负责人也要判刑,这样肯定没问题
动动脑子吧求求了,真出了这法案,如果我是领导,我会怎么做?
不同意,应该联防联动
朱征夫建议,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自受害人被拐卖之日起到被解救之日止,对受害人和帮助解救的人的自卫行为和解救行为排除防卫过当的适用。其间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所有暴力行为都应当被视为是自卫行为。
晕 。。。这个我都无语了,逼着在有事情大家一起欺上瞒下?要是哪个地区年年大概率都有事情,当地公务员要不要彻底摆烂?
平调到另一个地方,换个地方继续提拔???
这种方式很普遍哦。领导又不是在一个岗位待到退休的。
这样的结果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将更难被发现,更难被曝光,尤其妇女一旦被拐可能就再难见阳光。
大家眼中
不提拔 = 罚酒三杯
基层主要负责人 = 随便找的替罪羊
五年内不得提拔 = 五年之后官升三级(因为当了替罪羊)
拐卖妇女太好解决了。举报成功奖励 100 万就行。再加买方坐牢。村长重罚。分分钟解决。
谁负责?
主要负责人是谁?
好家伙,动动嘴让基层背锅,现在来摘果子?
这些代表到底是怎么选出来的,谁选的?代表谁了又?
……
只有没人发现没人举报就不算有是不是?
表面维护实际坑!
也许别人不想提拔就想当土皇帝呢
建议很好,就是这个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界定有点模糊,别到最后都拿普通职工当背锅侠,可以不止一个,并且必须明确有官帽子的,还要是帽子大的,从上到下有官帽子的连带问责,一杆子抹到底,故意隐瞒不报的追究法律责任,禁止出现以普通职工为背锅侠的情况
真是想当然。一股官僚气。不认真考虑事情本身,却要压迫别人去解决。
如果每个人能做好自己应该做的,就不会发生犯罪了,早就世界大同了。
事实是做不到,这属于投机取巧。
拐入一年,村长书记撤职,且永不录用,子女不能入公职。拐入三年,四边邻居其子女不能入公职!这才有力
拐卖妇女的人贩子和买家死刑!死刑!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若纵容轻判了人贩子和买家 终将国之不国 动摇国本……
以前人贩子去偏远山区拐卖妇女绑架当性奴,而现在偏远地区女孩子都去了大城市,那么人贩子以后会不会来北上广深大城市拐卖妇女绑架性奴呢?势必引起社会动荡不安
那基层政府的最优选择岂不是配合拐卖妇女的家庭隐瞒妇女被拐卖的事?
完全不可行。目前徐州丰县没有这样的规则,前几次基层政府的调查报告已经滑天下之大稽了。如果执行这项规则,拐入地的打拐热情和方针会如何,可想而知。
相比之下,我以为,增加买方责任、奖励邻里举报等方案,可能更有帮助。
从基层地方政府的行政逻辑上看,答主个人感觉这个建议即使落实了也不会有太多实际效果。
因为所谓的“妇女拐入地”通常都是在农村层面也属于贫困落后的那一档次。对于这种地方的公务员岗位,随便在知乎上搜一下,如果不是“贫困县乡镇岗位公务员岗位值得去么?”,就是“被分到贫困乡镇做公务员感觉没前途请问怎么离开?”
对于大多数地方政府来说,贫困地区的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岗位如果没有额外的晋升通道作为鼓励,那就很难吸引原来在较发达区域工作有较强能力的对应级别的干部去任职。故如果该人大代表的建议得以落实,妇女拐入地区基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岗位对体制内有能力有想法的领导干部来说就完全没有了吸引力,最终这些岗位就会只能从妇女拐入地区的本地原生公务员中提拔,这必然会进一步强化该地区的本地宗族势力。
总的来说,靠惩罚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来推进工作落实的思路要慎重使用。目前使用惩罚思路一票否决的事项,比如新冠防疫、安全生产、环保排放等项目,其本质上是处罚该地区的少数利益者而使本地区的大多数民众受益——即使新冠防疫、安全生产等工作在落实时看似也会损害民众的表面短期利益,但本质上还是保护了当地民众的长期利益。故当地基层政府的主要领导能通过在本地找到大量潜在的利益同盟而推动惩罚性工作的落实。
而妇女拐入这项工作,在拐入地区甚至体系内工作人员在内的几乎所有家庭都存在此类普遍需求的时候,则对于直接牵涉者和绝大多数间接参与者来说,基层地方政府都很难在这个领域中找到足够的潜在利益同盟来推动工作的落实。故此时让地方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一项在当地几乎没有任何民意基础的工作强行推进并采取一票否决式的惩罚思路,则在行政和执法体系中最后大概率的结果就是找一个不在意这件事毫无进展也不怕被因此受处罚的领导干部坐上这个位置。
不知道说什么好,介绍一个我知道的几年前地级市抓嫖策略组合经验吧。
给城区每个分局设置抓嫖月度指标,一般是散弹5-8起,团体2-3起。
完成奖励内部积分,完不成也没关系,不处罚。
但是,注意这个但是
允许跨区抓嫖,尤其是桑拿KTV等团体经营的
如果在你方辖区尚未完成本月度指标之前,被其他区域分局抓获你方区域团体经营,那么就要内部严厉处罚。
跨区的抓住之后立刻收缴经营人员手机,然后看看有无所在辖区民警电话。
拐卖妇女可能不会减少,反而解救被拐卖妇女会更加困难。
只要捂住盖子,不承认人是拐卖来的,保护人贩子不被抓到,把被拐妇女藏起来不让调查人员见到,就不会影响主要负责人的提拔。
这就好比古代打仗屠城,可能有一定威慑作用让对面放弃抵抗,也可能激发守城军民拼死抵抗。反正城破了一个都活不成,全家都得死,那还不如死在战斗里,说不定还能护一家老小周全。
猛药要直接用在病灶上,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尽可能地孤立敌人。
换我是大人代表,我就这么提议:
**1,压制需求:**购买妇女以强奸罪入刑,量刑10年起步,没收全部财产,子女和直系亲属不得考公、提干和参军;
**2,斩断源头:**出卖妇女量刑10年起步;
**3,斩断产业链:**公务人员帮助被拐卖妇女洗白身份、或包庇隐瞒的,以拐卖人口从犯入刑,量刑5年起步,开除公职身份,子女终身不得考公、提干和参军;
**4,统一战线:**主动揭发、上报、通报拐卖妇女情况,协助和配合解救工作的公职人员,不予追究责任;应该发现却未发现拐卖妇女情况的(比如本村村长、辖区户籍管理人员、辖区所长),处理办法参照第3条。
为什么第1条叫“压制需求”,不叫“斩断需求”?
因为娶媳妇讨老婆属于基本需求,它只能被压制、不能被斩断。
真要斩断购买妇女的需求,那得把讨老婆的成本降下来,这才是真的从源头上斩断了需求。
本文是乱讲的,顶多算策略或思路,不算建言献策,更不是真的在讨论法律。法律是专业度特别高的一个领域,容不得民科和民粹。
反正题目里这位代表是胡乱建议,那我也胡乱应和一下算了。
当我们提出要解救被拐卖到这里的河南姑娘小杨时,村支书面带难色地说“不是我不愿配合,去年,前堡村主任为公安干警带路解救被拐卖女青年,被买主扎了几刀致残,不能干活。“就是这个小杨姑娘,曾设法逃到邻县一个窑工家里,不久,即被买主的同村人发现,买主立即赶到窑工家中,留下了一张由下西岗村村委会开的收条后,将她带回,不知小杨姑娘何时才能重见天日。滴水未进的营救小组成员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又赶到与原平毗连的定襄县季庄乡虎山村,这个村共有60户人家,240口人,买了30个媳妇。干警在解救两名被拐卖女青年时,遇到手持铁锨、镰刀的村民的围攻,在当地公安人员的全力协助下,我们才得以冲出包围。(荒谬的现象,突出重围的竟然是执法者)
为防不测,我们在两位战友未来得及上车的情况下,保护着两位姑娘离开了危险之地。在地里干活儿的男人,、在家里闲扯的妇女从不同的方向赶到村口,团团包围了两名干警,前来增援的同志也同时遭到村里百余名青年的围攻。农民举着锄头、镰刀推操、扯动着干警。一位干警的头部被打出了血。这时的农民已无道理可言。最后,我们让农民选派代表去乡里谈判,答应谈完了放人。实在的虎山人做出了让步。
一 增加奴役罪,强奸强迫生育罪
绑架囚禁妇女,是一种最野蛮,最残忍的性奴役犯罪。它由一系列严重犯罪行为组成,包括:绑架,强奸,非法拘禁,奴役,强制生育等。尤其是强制生育,更是比强奸轮奸更邪恶残忍百倍的罪行。被害妇女眼睁睁的看着罪犯,将他的遗传物质注入自己体内与自己的血脉生成新的生命,对女性来说是最残忍和可怕的事情。孩子一旦出生,将形成更大的人伦悲剧。注定缺失父爱母爱,带着邪恶和仇恨的基因降生,也是对新生命的残忍和侵害。
但是,一旦分解罪行,我们会发现处罚与残忍的罪行相比,明显偏轻。如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有的妇女被囚禁几十年,过着非人的生活。可非法拘禁的最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强制生育,成为生育机器等严重摧残妇女身心的罪行,除非造成女性,自杀,精神失常,只能追究其强奸罪,都无加重情节。而买家,买入被拐女性,强奸后强制生育是普遍的行为。
解决被囚禁十年,一生毁掉,买家才非法拘禁最高三年的问题。非法拘禁,不能超过1年,不能伴发强奸等行为,超过1年,强奸,就属于性奴役罪,
增加强迫生育罪。处决那些把人买来强奸,指望生孩子就能拴住人的禽兽。这种人,抓住去势。
二 出台工作指南,收买被拐妇女买家,必须拘押后,经过审查有无强奸,非法拘禁,强制生育等罪行才能释放。
三 打击群体犯罪,被拐卖妇女被当众强奸,所有参与协助的,在现场的,要追究同罪。为防止被害一方人生地不熟无法提供证据,此类案件发生,所有现场参与者全部拘留,分开审讯,为防止村,宗族相互包庇,可启用测谎仪。
四 参考意大利打击黑手党办法,犯罪严重的村乡,取消村民自治,专政机关驻村代行权利。
五 反犯罪分子聚居法
犯罪分子不可以集体聚居,此类犯罪村,犯罪分子强制分散居住。或者撤销村建制,强制分散搬迁。
六 对全村齐上阵,绑架,囚禁妇女的村庄,进行超级强度打击。如类似前文央视记者解救失败,被围攻的村庄,调集1000以上武警分隔包围,出动无人机,侦察机空中监视,直升飞机机降,
所有人分割检查,犯罪分子全部拘押,所有人测DNA ,检查所有坟墓DNA,拉网式清查有无被隐藏人员,出动警犬,探测仪检测。
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件,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一:立法不当,释法不当
二:执法不严,有法不行
三:除恶不尽,法不责众
四:基层失控 ,土匪性乡村法律失效
要解决,必须解决这几个问题,而不是去逼没有执法权,没有专政力量的基层。
众所周知,拐卖人口犯罪是旧社会黑恶势力重要的往往是最邪恶的组成部分。妓院,卖淫,奴隶,绑架,采生折割!等极端罪恶都围绕此产生。
但是我国1979年制定的新刑法,对这种极易滋生强奸,非法拘禁,绑架,卖淫等犯罪,极易形成犯罪团伙,黑色产业的罪行,明显重视不够,量刑偏轻。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利罪。**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仅如此,虽然刑法还规定了,拐卖人口犯罪,并生的强奸,非法拘禁,虐待等罪行一并处理。但较之买家的罪行,明显不够力度,许多罪行没有罪名惩处。
绑架囚禁妇女,是一种最野蛮,最残忍的性奴役犯罪。它由一系列严重犯罪行为组成,包括:绑架,强奸,非法拘禁,奴役,强制生育等。尤其是强制生育,更是比强奸轮奸更邪恶残忍百倍的罪行。被害妇女眼睁睁的看着罪犯,将他的遗传物质注入自己体内与自己的血脉生成新的生命,对女性来说是最残忍和可怕的事情。孩子一旦出生,将形成更大的人伦悲剧。注定缺失父爱母爱,带着邪恶和仇恨的基因降生,也是对新生命的残忍和侵害。
但是,一旦分解罪行,我们会发现处罚与残忍的罪行相比,明显偏轻。如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有的妇女被囚禁几十年,过着非人的生活。可非法拘禁的最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强制生育,成为生育机器等严重摧残妇女身心的罪行,除非造成女性,自杀,精神失常,都无加重情节。而买家,买入被拐女性,强奸后强制生育是普遍的行为。
拐卖人口,从这个名字和定义可见制定者的初衷,只是针对一种“理想化”的轻罪。卖人者,只是用欺骗手段拐骗妇女,没有强奸,绑架,没有挟持,囚禁。买人者呢,也只是把人当物品,没有非法限制女方自由,更没有强奸,殴打,监禁,甚至奴役。
也就是说,本罪只限于:人贩子把人骗去,花言巧语把女方说动,肯与买家结婚,买家掏钱“买下妇女”这里所说的拐骗,肯定不是骗去强行成婚,那就是非法拘禁和强奸了。
总之,臭水沟中取一瓢清水饮,制定了这个针对不常态情况的理想化的罪名。当时制定者可能基于农村地区农民确实存在婚姻的需求,也有许多买卖性质的婚姻,制定了这个理性化的轻罪,
70年代末期,这个缺点导致的问题还不突出,因为还在人民公社组织体系下,但随着承包制推行,商品经济实行,人口开始大流动,问题就凸现了出来。
那种理想化的轻罪不是主流,甚至根本没有。暴力绑架,强奸,非法拘禁反倒是主流,被拐卖的妇女,多被犯罪分子先奸后卖,如有不从,就捆绑打骂,强迫就范。被卖后,有的遭到蹂躏、虐待,有的被非法拘禁,甚至被摧残致死。
《南风窗》1993年09期《拐卖警示录》中这样描述对被拐女性的性侵:
广东省陆丰县甲东大茂村是远近闻名的拐卖村。不少被解救的姑娘描述他们曾经落脚的地方,人贩子先把她们送到这些地方,再从这些地方把她们卖出去。这里也是人贩子折磨、强暴她们的地方,你不老实就用烟头烧,用针刺,你不肯就范,先把衣服剥光了让几个人贩子轮奸,有这样一番经历,还怕你不肯嫁给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
《中国刑事警察》期刊 1993年01期《豫皖行动大捷》是这样报道被拐女性的遭遇的
1992年9月 湖南某市一女业务员刘某在襄樊火车站候车时,被一伙人贩子挟持到河南郑州轮奸后,卖到浙川县,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刘3次被转卖,多次逃跑不成,屡遭强奸毒打,残忍的是,刘在第一次被卖出的头五天,因其反抗每天都有二三十人,在众目睽睽之下扒光其衣服,肆无忌惮折磨凌辱,致刘痛不欲生。
以山东聊城地区为例:
一九七八年以来,聊城地区共流入外地妇女、儿童九千九百二十九名,其中,年龄最小的十三岁,最大的五十四岁。在流入的妇女中,被拐骗来的就有六千五百九十三名,占总数的首分之六十六。
贩卖妇女的犯罪活动,开始是分散的、隐蔽的,后来逐步发展到成批的、公开的。在贩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中,外地的犯罪分子同本地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一些旅馆、饭店、车站成了他们贩卖妇女、儿童的黑市场。有的甚至明目张胆地在一些城镇的街上公开叫卖。按照妇女、·儿童的年龄、相貌、文化程度等条件,讨价还价。
被拐卖的妇女,多被犯罪分子先奸后卖,如有不从,就捆绑打骂,强迫就范。被卖后,有的遭到蹂躏、虐待,有的被非法拘禁,甚至被摧残致死。据统计,全区流人的妇女中,有九人自杀身亡,被限制自由的有三百九十多人。
-————-摘自山东省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情况报告
但是,政策制定者,基于对农民的热爱和人家穷就有理的“愧疚”心理,依旧没能认识到问题的严重和性质的改变。指导思想总觉得农民娶不上媳妇情有可原。认为“首应当看到购留妇女的买主绝大多数都是农民,他们用金钱购留妇女,从主观意图上看是为了解决个人的婚姻问题。因此,他们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而在客观上其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
指导思想就成了:“实事求是,合情合理,慎重稳妥,防止矛盾激化”
这种思想导致了,逮捕少,判刑少,处理宽的,两少一宽风气的流行,以山东郓城为例
1988年郓城县公安局发送给上级的《关于打击拐卖人口、解救妇女儿童的情况报告》上有这样的数字:自1978年至今,共有2700余名外地妇女流入该县。其中14岁以下16名,14-18岁75名,18岁以上1900余名。其中未婚妇女占70%,已婚的占30%。
“……在我县被拐卖的妇女中,有9名因抗拒成婚,不堪受辱而自杀。在大人乡徐庄村、王井乡王皮村,两名少女都是在卖身的5天之内自杀的(报告原文如此,应该是被买)。至今尚未查明死者的身份和地址。”
“一位怀孕7个月的外地妇女来菏泽看牡丹花会,被犯罪分子骗卖。因不同意与买主同居,而被买主兄弟数人扒光衣服按在床上,当众让买主强奸。”
“郭屯镇傅宦屯村傅东良,男30岁,以800元钱买一11岁的幼女(四川人)同宿奸淫半年之久。”
“由于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杀人、伤害、强奸等刑事案件不断发生。杨庄集乡程屯村一男青年将买来不从逼婚的‘媳妇’连砍7刀,造成重伤。”
“被拐卖女方不从逼婚而被转手倒卖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湖北省红安县一38岁妇女被拐卖到郓城后,半年时间被倒卖8次,每次转卖都抬高价格,由最初的700元抬到1700元。”
结果却出现了,“人贩子抓得多,放得也多”的,判刑少,逮捕少,处理宽的局面
去年(1988年),各地按省里统一部署,开展长达数月的专项斗争。菏泽、聊城等八个地市共抓获人贩子三千一百一十九名,而判刑的只有三十三名。莘县在这项斗争中查获案犯九十多名,而逮捕的仅有十一名,其余大部分释放掉。郓城县这几年抓获人贩子一千一百三十七名,其中四百三十人罚款了事,四百九十九人教育释放。罚款及教育释放的占百分之八十。
造成“抓多判少”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尽完善,不够严密,政法部门内部在批捕、审判、量刑等环节上认识不一致。如有的司法部门强调全案全结,而实际工作中又很难做到
买主非法与幼女、少女同居,或通过暴力行动强行与成年妇女同居的,某些司法部门不认为是已构成犯罪,使其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如被拐卖到郓城县的云南女青年苏某,当买主强行与其同居时,苏女奋力反抗,挣扎逃脱,被守候在门外的家人硬拖回房间,扒去衣服,按着腿,买主当众将其强奸。省地县三级组成调查组调查后,将买主以强奸罪拘留,两次呈报逮捕都被退回,后来迫于舆论压力,才得不将其羁押……
《鲁西 北农村拐卖妇女问题调查》—–1989年《新华社内参》记者尹建华
对收买人口的人不予处罚,也是导致拐卖风屡刹不绝的重要原因拐卖妇女儿童是犯罪行为,买人无疑也是违反法律的,但是现有法律政策,对参与拐卖的行为如何处罚,规定的较为具体明确,但对收买人口的行为则无相应的处罚规定,使买主得不到任何惩罚。买主有恃无恐,认为“我给你钱,你给我人,买媳妇理所应当”,在客观上为拐卖犯罪提供了市场。一些审判人员也谈到,“拐、卖、买”是拐骗妇女得逞的三个环节,目前对“拐、卖”都要惩处,唯独对“买”过于宽容,不仅从情理讲不尽合理,而且从实践中看,绝大多数买主买回“媳妇”后,都有一定的胁迫同居、限制被骗妇女人身自由等非法行为,有的还转卖。对这些法律尚无具体惩罚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严重地影响了“打拐”斗争的效果。
-—————–河北法学 ,邯郸地区拐卖人口案件调查
卖家不严惩,买家不入刑,让犯罪肆无忌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发布后,
198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特别严重情节,做了下面的规定
1.拐卖妇女、儿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八人以上不满十五人手段特别恶劣的;
2.盗卖婴儿、幼儿多人或多次的;
3.劫持、绑架妇女或用药物麻醉妇女后将其出卖,后果严重的;
4.摧残、虐待被拐卖的人致其重伤、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这些都加上了后缀条件,特别严重后果,否则不算。并且强奸轮奸都不算“情节严重”。
该解答对普遍存在的买家,强奸,非法拘禁,都没有特别提及。对买家并没入罪。却特别在第六条规定六、对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的人应作何处理
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围攻、殴打前往解救的工作人员或亲属的,由有关组织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更成了公安机关执法难,解救难的重要原因。
直到1991年9月4日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才被入刑,而且还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1997年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但该条第六款同时又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形成了不发现没事,发现了不阻碍也没事。纵观整个刑法,除了这条,我还没找到其他专门说“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让非法收买者没有几个获罪的, 无形中助长了买方的嚣张气焰。
法律的制定随人存在一些缺陷,但是如果严格执法,还是有足够威慑力的,因为按照刑法,拐卖妇女,买入妇女,滋生的,非法拘禁,强奸,都是要并罪入刑的。但是在实际执法中,却形成了,拐卖人口罪,收买被拐卖人口罪一罪遮挡,其余的犯罪几无追究的盛况!!
在现实中,虽然大家都承认,买家普遍存在强奸,非法拘禁奴役等行为,但对于买家的追究和处罚,却很轻很少。据《江苏打拐工作五年回顾》显示,5年来全省共查处买家27924名,但仅有380人被逮捕判刑。
1988年,发生了这样一件引发全国广泛关注的拐卖绑架妇女事件。2月28日,上海同济大学女研究生在寒假去北京途中,在郑州被16岁的文盲女青年李艳骗到山东买银元,被拐卖到山东省郓城县侯集镇宫庄村,以2480元的价格,卖给30岁的农民宫长恩,被强奸,凌辱关押达71天。
1988年9月2日、9日,《南方周末》(南方日报增刊)头版连续两期刊登专稿《怪乎?惨乎?悲乎……一位女研究生被拐卖始末》报道此事。1988年9月3日《光明日报》 也在头版刊发标题为“《沉重的思考》对于一位女研究生被骗案的追踪采访 ”的文章报道此事。一时舆论哗然。《南方周末》的专稿还获1988年度广东省好新闻通讯特别奖。
报到中人们看到这样一句话
“而作为罪犯宫长恩来说,他是山东郓城县千百名买媳妇的农民中唯一被抓起来判刑的人。以强奸犯论处,判刑5年”
而根据1988年郓城县公安局《关于打击拐卖人口、解救妇女儿童的情况报告》
在我(郓城)县被拐卖的妇女中,有9名因抗拒成婚,不堪受辱而自杀。在大人乡徐庄村、王井乡王皮村,两名少女都是在卖出的5天之内自杀的。
“一位怀孕7个月的外地妇女来菏泽看牡丹花会,被犯罪分子骗卖。因不同意与买主同居,而被买主兄弟数人扒光衣服按在床上,当众让买主强奸。”
“郭屯镇傅宦屯村傅东良,男30岁,以800元钱买一11岁的幼女(四川人)同宿奸淫半年之久。”
唯一两个字,让法律和正义成为了玩笑!难道这些女性用自己的生命,9条活生生的生命,也换不来一次对恶人的审判吗?
惠来县公安局曾拘留一位买主“买妻”和强奸对他进行处罚,但种强奸和一般的强奸还是不同,况且绝大多数的买主都有强奸行为,思前想后还是把他放了。
————南风窗杂志,1993年第九期
买主非法与幼女、少女同居,或通过暴力行动强行与成年妇女同居的,某些司法部门不认为是已构成犯罪,使其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如被拐卖到郓城县的云南女青年苏某,当买主强行与其同居时,苏女奋力反抗,挣扎逃脱,被守候在门外的家人硬拖回房间,扒去衣服,按着腿,买主当众将其强奸。省地县三级组成调查组调查后,将买主以强奸罪拘留,两次呈报逮捕都被退回,后来迫于舆论压力,才得不将其羁押……
《鲁西 北农村拐卖妇女问题调查》—–1989年《新华社内参》记者尹建华
当“小A”明白是被拐骗的时候,又哭又闹。她告诉宫长恩,自己是上海某大学的研究生,求他放过她,她会马上让家里电汇3000元来,将来必有厚报。宫长恩不相信,硬扒姑娘的衣服,姑娘不从,身高一米七的她激烈抵抗,又踢又踹,但是“宫长恩不顾对方激烈的反抗,强行把她抱上床,拚命地扒她的衣服。**村里有些好事者见姑娘坚决不从,便上前帮忙。他们揪住她的头发,扒掉她的鞋子,把她往床上按。**最终“这粗野的汉子恣意蹂躏了失去反抗能力的姑娘。”
《怪乎?惨乎?悲乎……一位女研究生被拐卖始末》,
-———-南方周末 1988年9月2日、9日,第一版专稿
但整个案件,只有因为买了女研究生震惊全国才被判刑,强奸罪5年的宫长恩,没有追究非法拘禁,也没有追究”上前帮忙。扒掉她的鞋子,把她往床上按“的协助强奸者。
事实证明,当前最大的问题不仅仅是立法加重罪名,而是对有法不依,渎职的追究。
按照正常办案的程序,正常的思维,解救被拐卖囚禁的妇女,必然要抓捕买家,清查其强奸,囚禁,虐待等罪行。但在实际的执法中,我们却看到这样的现象。反倒是救人即可!
1993年8月3日,央视记者陪同北京市公安干警去山西解救被拐卖妇女。
随行记者不解的问“解救妇女为什么要偷偷摸摸的进行”道理很简单,这里的农民认为“媳妇是花钱买来的,非偷、非抢,怎么能算违法呢。”相反,对公安干警的“夺人之美”却有着刻骨的“仇恨”。因此,解救工作经常遭到围攻。就在1992年的一次营救中,山西的一名干警险些被掐死,还有的干警被村民用锹、锄击打致伤。经验告诉我们,尽管属于正义之举,然而在愚昧与无知的氛围中,只能灵活作战。
沿着崎岖泥泞的山路,我们来到了龙王堂村。身着便衣的当地公安人员比较顺利地找到了买主李某家,被拐卖的女青年得知我们是来解救她的时候,失声痛哭。今年6月31日,在北京崇文门“三角地”的非法劳务市场上,这位姑娘被人贩子以到外地进货为名骗至这里。在摄像机前,买主李某开始时不知所措,当明白我们要把他花了3600元买来的“媳妇”带走时,变得疯狂起来,全家人一起拚命阻拦,公安干警严厉制止了他们的行为。然后我们迅速撤离了这个村子。(注意没有抓捕买家,就没有可能侦查追究其非法拘禁,强奸的罪行)
第三个解救的地点是后堡村,在这里我们准备解救的是一位性孟的四川姑娘。当我们赶到时,天已完全黑了,令我惊讶的是,这里的村民已经得知我们的解救行动了。整个村子在骚动,村干部不肯给我们引路,同时,买主们纷纷逼迫着被拐卖来的女青年四处躲藏。突然,从一条巷子里传来了撕心裂肺的呼救声,我们闻声冲了过去,
摄影师忙打开投光灯,只见人群中一男青年右手拉着一女孩的手,左手拿着老虎钳夹着她,用力往村里拖。灯光下,楼抱树干不肯松手的女孩,两支裸露的胳膊上块块斑斑的血迹。这是男青年刚刚施暴的印证。女孩哭喊着,嘴角还在流血。
她叫简小英,21岁,是位四川姑娘。
被拐卖到赵海明家的当晚,赵强迫简小英与其发生性关系。简不从,便被赵扒去内衣用炒菜铲子将腿打成青一块紫一块。简仍然不从,赵又用皮带勒住简的脖子往炕下拽。而后用脚踏在简的身上肆意蹂躏。由于简的“大逆不道”,赵海明等一帮青年再次将她的衣服扒光,用绳子吊在树上毒打,同时还“请”来各家买来的“媳妇”,“杀一做百”。简遭毒打后昏迷了七天七夜没有知觉。就在我们将其解救之前,简还在挨打。
和围村座落在陡峭的山梁上,这里的村民“警惕性颇高,对陌生人的询问保持着沉默。几经周折,在半山腰的一排窑洞里,我们找到了一位刚刚16岁的四川少女,她脸色苍白,惊恐地问“我能逃出去吗”。警车开动了,一个男子紧抓住车门不放,远处一群人向我们这里涌来,好险。(强奸幼女犯没有追究逮捕,警察竟然说好险)
公安警察的工作不是打击犯罪。而成了解救,解救这个名称就是一种耻辱。这是我们的国土,竟然成了去敌占区解救人质一样去突袭抢人,抓舌头一样救人!
庆幸成功离开。警察的责任不是打击犯罪吗?只把好人救走,坐视犯罪分子不受惩罚,这是值得夸奖宣传的事情?
正是因为除恶不尽,龙王堂这里,在99年又爆发了一个拐卖200多人特大贩卖团伙。
当我们提出要解救被拐卖到这里的河南姑娘小杨时,村支书面带难色地说“不是我不愿配合,去年,前堡村主任为公安干警带路解救被拐卖女青年,被买主扎了几刀致残,不能干活。“就是这个小杨姑娘,曾设法逃到邻县一个窑工家里,不久,即被买主的同村人发现,买主立即赶到窑工家中,留下了一张由下西岗村村委会开的收条后,将她带回,不知小杨姑娘何时才能重见天日。滴水未进的营救小组成员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又赶到与原平毗连的定襄县季庄乡虎山村,这个村共有60户人家,240口人,买了30个媳妇。干警在解救两名被拐卖女青年时,遇到手持铁锨、镰刀的村民的围攻,在当地公安人员的全力协助下,我们才得以冲出包围。(荒谬的现象,突出重围的竟然是执法者)
为防不测,我们在两位战友未来得及上车的情况下,保护着两位姑娘离开了危险之地。在地里干活儿的男人,、在家里闲扯的妇女从不同的方向赶到村口,团团包围了两名干警,前来增援的同志也同时遭到村里百余名青年的围攻。农民举着锄头、镰刀推操、扯动着干警。一位干警的头部被打出了血。这时的农民已无道理可言。最后,我们让农民选派代表去乡里谈判,答应谈完了放人。实在的虎山人做出了让步。
1994年4月20日,安徽东部某乡派出所接到报案,说该乡石塘村赵某家买了一个19岁被拐卖少女,派出所三名干警到赵家表明身份,解救被拐卖妇女,赵某不听劝阻,赵某的亲戚也群起攻之,干警耐心向他们宣传法律,指出买人违法,要负刑事责任,但赵家人就是不听,赵的姨父身为村支部委员,竟指着公安人员鼻子说:你们从我们村带人,至少要经过我们支委会研究,不然甭想,随即指使众人殴打公安干警,并砸坏警车,一直到第二天上午,乡政府来人制止才罢休。,
干警们表示:这与封建宗法观念有很大关系,我们在解救被拐卖妇女时,围攻我们的,百分之百,是姓大,族大的地方,这些人一般自恃族大姓大,平时仗势欺人,当公安干警执行公务触动了其族中某些人的利益时,他们就在宗族观念支配下群起而攻之。这和宗族械斗出于同一根源。
14岁的女孩杨明军年幼无知,被一姓贾的河南人拐卖。她的叔叔曾到河南找过,没有结果,只好报案。我带着杨的母亲和叔叔踏上了到河南要人的路。开头还算顺利,但就在我们带着小明军走出村庄时,突然从村里涌来了一大帮人,边追边叫嚷着暀“别让他们跑了。”我情知不妙,拉着杨明军奔跑。刚下过雨的土路又粘又滑,还是被贾某等人追上了。他们气势汹汹,企图抢走杨明军。我怒斥道暀“你拐骗幼女有罪,强抢民女罪上加罪”可贾某等人仍一个劲地胡搅蛮缠,我鸣枪示警,亡命之徒仍然扑向杨明军。危急时刻,我掏出手铐将杨明军的手和自己的手铐在一起、并高声说暀“你们打死我,也不能让你们把人抢走”贾某等恼羞成怒,朝我身上乱打。我用手铐带着女孩,在泥泞的小路上爬爬滚滚,不知挨了多少拳头,总算到了乡法律事务所。但不明真相的群众很快将法律事务所围住。我将她们母女安置好,就挤出人群准备去联系车子,但被那一伙人用胳膊挽起人墙阻拦,他们中有的人抢走了我的警号,撕烂了我的警服,有的用拳头朝我腰间猛揍。我没有退路,双手死死护住手枪,瞅准一个空隙,大吼一声朝一个家伙撞去,冲出重围
人不如兽,在愚昧无知、失去人性的村落,妇女遭受着野蛮的践踏。宿县陈李乡刘XX,以1700元,从人贩子手中买到已怀孕三个月的周XX,他将这位妇女领到家后,当晚即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周XX说身怀有孕,房事不便,苦苦求饶,刘XX坚决不从,为解其性饥渴,刘XX当晚找来一伙村民,七手八脚,将周XX衣服扒光,按到床上,强行轮奸。后来,周XX与外界联络,准备逃脱,刘XX发现后,将其绑起来,用铁链抽打,致使周XX遍体鳞伤而流产,造成长期出血不止,却又得不到任何疗养,至今已成残疾。如此骇人听闻的事例,岂止数例,举不胜举。仅举几例,可见一斑。
-—————安徽宿县的相关调查。
一些农村处于无政府状态,为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永年县前朱庄村年一青年,用钱从外地买一哑女,多次倒卖均被退回。村民及干部都知道,但是无人过间、制止。终使李犯有恃无恐,将哑女活活掐死,卖尸给别人作了“鬼妻”。同时,婚姻登记户籍管理棍乱,基层干部对违法、违纪者不闻不间,置之不理,放任违法婚姻、事实婚姻存在,这些都给拐卖人口犯罪在客观上提供了适应的气候。
北京女孩被拐六年:被全村人盯着,黑洞般的绝望
1994年12月19日,北京的女中学生张小丫早晨起床有点发烧。她刚做阑尾手术刀口还没好利索。但期末考试在即,她要到学校去上早自习。爸爸说别去了,她说不行,并说晚上有晚自习,让爸爸去接她。张小丫那一天从家走出不过100多米远就消失了。而她的学校————北京丰台区一中也就离她家300多米远。她被拐卖到河北省高碑店市肖官营乡
女孩被强奸时只有14岁半,而买她的“丈夫”田志宾已经30多岁了。女孩买回来不久便遭到强奸并被安排结婚,一个星期后小丫被拉到一个地方和这个男人照相,小丫从照相馆里冲出来,边哭边叫“我要回家,我的家在北京”,田志宾从里追出来,“当街开始打起我来,围观的人很多,但没人管,他把我拉进去和他照相。照相时我穿的是一件旧西服,里面是我的红校服”
在田志宾的“老姨夫”村党支部书记徐金池的运作下,女孩有了新的户口本以及结婚证。15岁就怀孕了,孩子生下来后,长到4岁发现是个哑巴。女孩六年来一直试图逃跑,每次都被抓回并遭毒打。因为“全村的人都在看着她,只要有人看见她跑就会给田家通风报信。村外是一马平川,从这个村可以看到那个村的院墙,根本没法跑。”
15岁时,她因强奸怀孕,生了个女孩,孩子长到四岁多的时候,人们发现是个哑巴。 不知是小丫太小生育,还是母女俩被囚禁时间太长的原因,这孩子能帮妈妈搓玉米、剥花生,会给妈妈擦眼泪,听得懂妈妈的指令。妈妈会做的饭就是烙饼、熬粥,活动的地方就是院子、屋里。成功逃脱后,女孩的生活尽毁,“她已经被甩出了北京生活的正常轨道。”“更让人担心的是她独自承受着的6年来受的苦难。最痛的事她连妈妈都不说。妈妈还是第一次在记者采访时知道她生的孩子是哑巴,知道她也想孩子。毕竟那孩子伴她度过了最寂寞的四年。”
-———————–2001年《南方周末》
80年代末,开始有人贩子瞄准了泗阳县这个大市场。泗阳县来安乡姜集村堪称“苏北人口批发市场”,其规模之大、拐卖人口数量之多确属罕见:涉案犯罪嫌疑人多达210名,拐骗地涉及云贵川三省,收买地涉及苏、鲁、皖、鄂、新疆等。
至90年代中期,郑氏拐卖妇女集团空前壮大起来,已形成了规模庞大、组织严密、远近闻名的犯罪集团。最后已发展到云贵川的人贩子慕名而来,主动“送货上门”,还有大量的二道、三道贩子主动找上门来倒卖。郑氏家族有明确的分工,有一整套联络暗号,还有一张庞大的销售网,以家人、亲戚、邻居、朋友关系为纽带,一环扣一环,不易败露。在郑明月一伙的苦心经营下,姜集村一跃成为苏北最大的“人口批发市场”,**全村100余户人家,除了一户开商店的和一户教师,家家都有家庭成员参与拐卖妇女,有的一家多达两到三人。**郑明月作为联系云贵苏北、居中组织调度的指挥者,是当之无愧的“苏北人口批发市场”的“总经理”,1994年2月27日他曾创下一天卖掉6名妇女的记录。
-—《检察日报》
1990年7月,十六岁的辽宁少女程某到黑龙江探亲,在哈尔滨车站,被人贩子骗至山东省乐陵市,以三千元卖给王屯村路胜利。
当小程明白上当欲逃时,早已被人按牢。路胜利不顾她苦苦哀求和极力反抗,当众剥光她的衣服,急不可待地强行占有了她……
小程先后跑过三次,均被抓回,惨遭毒打。当她第三次逃跑被抓回后,路伙同其妹将她的手脚捆绑起来,殴打之后用一壶烧得滚沸的开水,从她的双膝浇至双脚。小程疼得打滚惨叫,路仍不肯罢手,提起烧红的捅火棍,恶狠狠地朝着小程的左脚裸骨下捅去,“让你再跑,老子给你趁热打铁”随着一声撕心裂肺的惨叫,小程左脚踝骨下的肌肉被捅穿一个洞,她当即昏倒在地。因烫伤而使去行走能力的小程,几次自杀未遂。她皮开肉绽的双腿溃烂化脓,左脚白骨裸露。一连几天,高烧不止,昏昏迷迷,加上路某夜间对她无休止地摧残蹂躏,小程危在旦夕。
解救人员首先闻到一股强烈地腥臭味,定睛一看,小程上半身斜靠在枕头上,她面容憔悴,两眼失神,正手拿蒲扇驱赶着 腿和脚上的苍蝇。在她已腐烂的不成样子的左脚上**,几条蛆虫正在蠕动。**
好险,再晚一天就非截肢不可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1991年4期
更惨的要数邱英了,她是湖南人1992年秋天被余坪乡李冯村朱老庄村民朱延宏化2800元买来为妻的。邱英拼命不从,几次逃跑,都被朱延宏的弟弟朱延友抓回来毒打。转眼到了农历正月初六晚上,朱延宏又想奸污邱英,邱英激烈反抗,拼命自卫,用斧头砍伤朱延宏。朱延友闻讯赶来,伙同其妻吴金平将邱英反绑,寒冬腊月扒去棉衣棉裤,吊于屋梁,还让其光脚在冷水里,接着用擀面面杖毒打,她昏迷后,又用冷水泼醒了再打。随后将已昏死过去的邱英一直吊于梁上。至第二天中午去看时,才发现邱英已含冤身亡。朱延友等又请来族人,七手八脚地将尸体悄悄埋掉。过了几天,风水先生说邱英埋的地方下面有暗河,以后朱家娶媳妇会娶一个流走一个。于是,他们又将邱英尸体刨出来,捆绑紧了,另觅他处埋一了。可怜邱英烈性女子,屈死异地,魂飘他乡,迄今尚不知她的亲人在哪里
65名青年妇女的血泪控诉
-————-记江苏省涟水县特大拐卖妇女案—检察风云 1996年1期
被拐卖妇女被强暴,跑不掉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村普遍存在的小群体共同犯罪和我们对此的纵容。为了保护“买来的财产”不跑掉,整个村子都可能结成利益共同体:一是会形成一种内部共识与“习惯法”:买来的媳妇就像买来的牛羊一样,是私有财产,要予以尊重;二是会形成一套保护这种“特殊私有财产”的“群防群治”体系:对被拐卖妇女企图逃跑的行为,互相要通风报信、知会对方;对于警察来解救刚被拐卖妇女的意图与行动,村民会预警,会拒绝配合,让警察找不到人,甚至会聚集起来阻挠警察把人带走。
解救被拐卖妇女时,村里干部给群众通风报信,串通一气,横加阻挠。河北县曲阳县东邸乡,当年老区对付日本鬼子和国民党用的夹皮墙、地窖,现在用于对付公安人员,窝藏成批贩来的妇女。有的地方,公安人员去解救妇女,抓人贩子,就象进白区工作一样,群众普遍不理解,有的公安、司法人员被一些群众强行扣留作为人质。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杂志1991年05期
《水浒传》宋江的故乡郓城。1989年4月29日,郓城县黄集乡西张村。被拐卖到这里的刘庆华“新婚”第二天,她也外出过一次。那是爷爷奶奶让玉岭带她到三四公里外的大黎上,拍张结婚照。但还未出门,村民兵连长就带着5男2女来了!一直跟在后面,就是上厕所,也有人"奉陪”
刘庆华为老实木讷的张玉岭生了儿子,3年后,终被允许独自外出。有一回,她和黄玉兰外出赶集,正巧碰上上述遭毒打的那个女子,彼此无须多言,仅相互对视一会儿,便都红了眼圈。三人想在一-起多呆一会儿,便一同进了理发店剪头。回到村里,她们大吃一惊:街头,站满了议论纷纷的人们;一支自行车队正整装待发,而“先遣队”已去了黄集和县城。原来是村里以为她们3个一起跑了。
趴在棉田里的那个姑娘,便顺着垅沟朝前爬去……天大黑时,她已爬出4公里,衣服、四肢都磨破了。她很放心地站起来,向两个正给棉花打药的农民问路。不料这二人一听她不是当地口音,便将她领回自己的家。“失主”听说后前来找人,请了一桌酒席,另外支付了700元谢金,又将姑娘领了回去。到家后即将姑娘头朝下吊起来,好一顿毒打。姑娘被打得皮开肉绽,多日不能出门,以后再不敢跑了。如今,已是两个孩子的妈妈。
瞭望周刊1995年05期
笑死,在基层的时候,有一项工作,做得很不好,做这项工作的业务员讲了若干理由,领导嗤之以鼻,换了另一人来做。
结果更加垃圾上天,新任这业务员是领导的亲戚,这工作是当年的“红色任务”,干好了就有提拔可能,本来有因为这个原因,加之前一个业务员确实干的挺吃力,让之前的业务员强行卸任,给自己亲戚一个机会。
结果亲戚做了没几月,就迎来了全市通报。
这下可好看极了,领导没办法,只能在会上狠狠责骂了亲戚,然后换了另一个听话负责的年轻人。
年轻人做什么工作都是极其负责的,众人想不出她会做不好这项工作。
然而事实就是:没做好。
不仅是她没做好,全市的所有基层都没做好,然后这个市被通报了。
这时候,领导才重视起第一个业务员的抱怨:都是说市里管这个工作的领导业务员,都是草包,任务下达错误,上收也错误,修改也错误,但还不让他们提意见,提了就认为不积极不配合,威胁给通报。
其中,市里分管项目的领导是强势瞎指挥的罪魁祸首。
然后这项工作迅速处理了很多人,其中市里这个业务员五年内不能晋升。
我认识市里这位业务员,计算机系毕业的高材生(我们当年),他们局里一堆混子,都颇有些背景,就他是农村出身,每次看见一堆人在那儿喝茶聊QQ,就他一边儿打键盘,一边儿给围着他叫骂的各基层业务员解释,一边儿被主管领导叫去交代任务,责骂。
处分下来后,本来因为这项工作弄的非常气愤的各街道,镇乡业务员,都沉默了。
因为大家知道,被处分的人,不应该是他。
这事过去了八九年,我也离职在外拼搏了,有一天昔日同事给我发微信,说你知道吗,xxx被处分了。
我忘了这xxx是谁了,就问同事是谁,她说就是当年那个项目的领导啊。
原来当年那事后,他反而升职了,去当了某局一把手,当年那局还不算重要,钱多事少,没想到后来社会变迁,他们的事越来越多,地位重要起来了,然后这领导的无能又体现出来了,又延续那一次工作作风,单位里很多人闲散无事,就一个小姑娘累死累活。
但就这样,在他的"英明领导”下,这次工作仍然是一塌糊涂,又又又被通报了,他们当然又想忙着甩锅,没想到这次踢到铁板了。
那位累死累活的小姑娘,舅爷是省里某一领导……她父母是农民,平日里安分守己,踏实谨慎,姑娘也不张扬,所以大家都不知道这事,后来听说姑娘要被处分,就舍着老脸去求人……
于是迟到的正义足足等了那么多年,这领导终于被处分了,而当年那个高材生,现在仍然在基层熬着呢。
这事如果不是体脂内的,在外面不知道的人看来,非常正确,你业务员干事没干好,就是你的锅,处理你没说的。
但只有我们自己知道,刑不上大夫,毁了多少基层工作人员。
那瞒报会变得更加有利……
虽然说我也觉得基层政府才是重点,但是你这个操作适得其反啊……
如果说反过来,涉及包庇的(例如给被拐妇女上户口的,办结婚证的)直接死刑起步,没收资产奖励举报人,只有主动检举揭发才能免死……这还差不多……
其实不用那么麻烦。你这样子主要负责人会帮着瞒骗的。
只要举报有奖就可以.一个十万,多少人踊跃参加!举报十个年入百万啊!简单易操作
支持,这两天打算给一岁多的孩子办身份证,结果户籍管理那里说太小了还办不了,其实我就是想给他办了身份证,录上指纹,我真的太怕太怕一不小心被人贩子盯上了,我真的太怕太怕一转眼孩子就被抢走了,我真的太怕太怕孩子被抢走以后面临的悲惨命运了!所以一定一定要严厉打击人贩子,严厉打击任何为人贩子行使便利的所有人,如果户籍制度再严格一点,没有出生证明不能上户口,如果基层部门再多用心一点,有来历不明的妇女儿童就查清楚,有举报就核实到底,如果管理部门要求严一点有一例拐卖就全都撤职,那么至少买人口的会怕一些吧,至少人贩子会不好出手吧!
所以这次的徐州丰县事件,我是举双手赞成的,就是要严查,基层领导必须负起责任,任何人不能为被拐卖人口行使便利!
至于人贩子和买家,建议死刑
**天下熙熙攘攘,皆为利来利往,重赏之下的积极性是其他办法无法比拟的。**没有土改就没法打出“人民战争”这种Bug级别局面。当人贩子、买家及其包庇者成为“行走的人民币”、“行走的功勋”的时候,场面绝对堪比“双十一”。
人贩子为什么拐卖妇女儿童?为了挣钱!那么人贩子有没有钱?打算购买妇女儿童的人有没有财产?肯定有的,也许有多有少,但不至于一点没有。就算真没有,这个活着的买家也算是一种“生物资产”(类比鸡鸭牛羊),很多等待器官移植的善良人需要及时的救助,我相信这些人会愿意支付一些费用来感谢群众的帮助。更何况帮着办假手续的政府公务员,这些人的个人财产远超过一些买家和人贩子,当他们包庇恶性犯罪的时候,为什么还要去保护他们带血的财产?
当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斗争中能够获得合法的、超额的回报时,就能100%发动人民群众的热情,这时候的犯罪分子全是纸老虎。
而这种惩罚对于人贩子、买家及其交易的包庇者,几乎等同于“抄家灭门”级别的灾难,而且门外全是“没有技巧,全是感情”的人民群众时,不可能不收手,甚至还要天天祈祷自己不要东窗事发或者尽快润出去。
建议如图所示,而且我们是有经验的!
他们不喜欢你的时候,你在呼吸这件事情都是错的!
妇女儿童被拐入,相关乡、村、镇领导绝对是清楚的。
这么小的地方哪家娶媳妇,哪家有小孩一统计就知道了。
「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这惩罚力度和没有一样啊,本身他五年内也不一定能得到提拔,不能提拔他也还是基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惩罚了个寂寞?
而且这个基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人是否是领导人?还是说是真正的基层工作人员?失职确实要惩罚,但是领导也有连带责任,不然领导只需要挥斥方遒指点江山吗?
将本地区发生的人口贩卖事件作为领导者的污点,或者将打击成效作为表彰事项,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积极性,但是必然也会出现一些负面效应。
相较于围绕领导责任发力,不如通过绩效奖金等方式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积极性。
至于这部分公共开支,则可以通过对犯罪分子的罚没措施来补充。
说到罚没问题,我觉得一方面可以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罚金力度,另一方面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增加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条款,这部分收入可以作为打击该类犯罪的公共开支。
不是为了钱买卖人口吗?不是有钱买卖人口吗?
罚就对了。
那男性被拐卖到黑砖窑和黑工地的地方呢?
人大代表如果提出一个明显不可能执行的建议,那就是浪费了这一条建议,可以当做他什么都没说。
「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还提拔?这是犯罪啊代表同志!
建议先把现有的法律条例执行到位吧,执行不到位谈其它都没意义。
本回答不针对张宝艳代表本人,并在此感谢张宝艳代表为打击人口拐卖做出的努力。
无效法令:神圣罗马帝国选帝侯委员会提议,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含西里西亚地区)
有效法令:神圣罗马帝国选帝侯委员会提议,被拐妇女案件发生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立刻重新选举
有些基层管理者不是不知道辖区里哪些妇女是拐卖来的,只是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人家当事人都没出来报警挑事,我出那个头干什么?
很多都是出于这种心态。
对占着茅坑乱拉屎的人大代表,建议取消其资格。免得浪费一个提案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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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上发了蒋胜男代表的一则提议,她的意思是说,扩大拐卖收买犯罪的打击范围。
这话什么意思呢?另一个代表的言论可能更贴近大多数人的理解。你比如代表张宝艳,她是这么说的,她建议,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应该视同绑架,量刑甚至可以重于拐卖方。
这话说穿了就是想表达:没有买方市场,就没有中间商,没有了买卖,也就没有了伤害。
她实际上是告诉你,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当中的买方,不是受害人的爸爸,也不是受害人的丈夫,他们实际上就是在买凶伤人,非法拘禁,绑架,强奸。那这个量刑就可以非常重了,可以到无期,如果有严重的伤人行径,甚至可以判到死刑。
这个一下子就把量刑的空间打开了,否则你总是以拐卖的买方量刑,顶多几年,这个没有威慑力的。
我注意到这个蒋胜男,她此前提了很多意见,和我们往期的观点,非常一致。
你比如她说,要把打拐纳入地方考核,要对于严重拐入地区,进行移风易俗。
这个我们都说过了,你去看大号聊起这个话题,无论是儿童还是妇女,我提出过很多现实当中的困境。
一个执法人员,他是外来人,那些拐入儿童或者妇女严重的地区,往往都是宗族盘根错节,村长和村民都是同姓。
在一个最后顶多判几年的案件中,你指望外来的个别的警察,想要在这么难搞的村子里,达成相对的公平,是极其困难的。
这是一个基层的工作人员无法避免的困境。
你就算完全不了解基层工作的困难,只要想一点,就能想通。
如果你现在的任务是去抓一个杀人犯,你敢于操作的空间是很大的,因为你知道他最高可以判到死刑,大概率是无期,起码也是重刑。
而那些企图阻挠的人,也会掂量一下,包庇一个重刑犯,是个什么后果。这种情况下你的动作幅度可以很大,你的自信拉满了,对方的气焰被你压倒了。
但是反过来,如果你只是去抓一个最高量刑不过几年的轻犯,你被一群村民围起来。你能怎么办?
人家跟你讲,这是风俗,你也清楚,最高就判几年。你底气不足的,那帮村民也不怕你呀,他们也觉得不是重刑。
这就让基层工作人员很难开展工作。有些事说穿了就不是讲道理能讲通的,你讲不通的时候就需要拿出“尚方宝剑”,需要你拿出有震慑力的东西,可你又拿不出来。
而蒋胜男提出的问题就是针对要害,要立法,要给出这样一个“尚方宝剑”。
如果能够立法通过,买孩子,被定性为非法拘禁,绑架;买妇女,被定性为强奸,绑架。这样去定性,执法者的底气就很足了。
你们一个村子再宗族庞大,再错综复杂,你敢包庇绑架者吗?你们这么做可以视为绑架犯的同伙,可以认为你们是共谋。
你看到了吧,态势瞬间就扭转了。
有了这把“尚方宝剑”,执法人员就不是去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而是解救被绑架的人质。
你见过解救人质什么动静吧?一群全副武装的特警出动,荷枪实弹,将买方以及阻碍执法者视同极端危险分子,这阵仗来几次,我就不信这村子有这么难弄。
这是第一步,彻底扭转双方的预期,让对方放弃负隅顽抗的侥幸心理。
那么第二步就是蒋胜男说的,要对某些重点人口拐入的地区,进行移风易俗。
过去我们说,拐卖这事儿,作为买家,量刑也就几年,你很难后续对他有什么精神上的大惩罚,你惩罚,当地人也不认,人家也不服。
如果从立法上,这件事就视同重刑犯,量刑以无期作为起点,那么就可以开展进一步的精神风貌的整治。
你不是喜欢买儿子么?好,本人以绑架罪量刑。买来的儿子必须改姓改回去,全村面前大喇叭天天讲,谁谁家出了一个绑架犯。
你不是喜欢买媳妇么?好,本人以强奸罪量刑。然后全村广播,谁谁家出了一个强奸犯。
你要什么,就偏不给你什么。你要脸就偏不给你脸,几轮下来我就不信这个村子的风俗不改。
云南某些边境上整村贩毒,也说是风气,怎么改的?就这么改。
你不是贩毒么?上来就死刑。你说死了你一个,富了全家人是吧?很好,把你押在你们家用贩毒盖起的别墅面前,当着你的面,当着你全家的面,当着全村的面,爆破。
让你在吃枪子前先看看你一生的努力,化为乌有,化为一片废墟。让你瘫在地上,面如筛糠,两眼灰暗,带着无尽的悔恨去另一个世界。
就是这么干的,效果非常好。几轮下来,从包庇贩毒,变成毒贩进村,如过街老鼠,人人举报。
说到底,人这东西欺软怕硬,叶利钦对车臣一味的宽容,车臣把境内所有俄罗斯人杀了个干净。换了普京上,普京怎么做呢?很简单,宣布,对抗者一律视为恐怖分子,追杀到底。
现在的车臣什么样?忠,发自内心的忠。你用车臣族的话讲,大哥指向哪,车臣打向哪,车臣誓死效忠大哥。
大毛说要打二哈,车臣马上请战:大哥,这种事怎么能劳您动手呢?那要小弟是干嘛的?我来。大哥你不用出一兵一足,我们一百多万车臣人不是吃素的,有我们在,绝对保证给您推平二哈,让他们以后像我们一样,永远发誓忠于大哥。
普京说这样不好,我们的事情你们出面名不正言不顺,车臣不答应,屡屡请战。大哥,你还看得起兄弟不?你是不是看不起兄弟了?你看不起兄弟,兄弟也就没脸活下去了。
普京始终不为所动。
本以为没机会上阵了,结果乌克兰给了一个机会。乌克兰也很鸡贼,军队不去打,给老百姓发了18000支枪,忽悠乌克兰的俄罗斯平民去打俄罗斯。
普京想,我才不上你这当。本族人不打本族人,于是批准了车臣的请战要求。车臣马上出动号称战争绞肉机的一万多精锐,数万军队整装待发,发誓要倾起车臣全国之兵,一举荡平乌克兰。俄罗斯不方便的事情,他们很乐意为大哥效劳。
好吧,一个曾经的宿敌,为什么忠到这份上?你注意,车臣族和俄罗斯可不是同族。这都可以,why?
说到底,很多毛病,是惯出来的。妈妈纵容孩子,孩子长大了不一定听妈妈的。爸爸揍了孩子,孩子长大了未必不尊敬他。
人都是慕强的,你无故的打人,人家不服你,觉得你不教而诛。可是你把道理讲清楚,把法案规矩先立下,那就勿谓言之不预也。我已经事先给你讲清楚后果了。
所以蒋胜男抓住了问题的核心,她在努力的推动这件事的立法,她值得一个热搜,她值得真正想要做事的人,真正想要把一切变好的人,去支持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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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并且同意,我想很多人不了解人大,更不知道人大代表的组成和完成其工作的流程。所以常会有各种误会,同时一边喊着要民主,却不知道怎么使用和与代表沟通,达到民主目的。
首先从自已工作范围、专业和自身接触的社会反应来提自已的建议,这是对的,只要有理有据,确实对社会发展有好处,那怕不完美,也是有作用的。如果你要完美的,那不好意思,以后人大代表全换智库和高校教授好不?一样不落地,不深入群众好不。代表的广泛性呢?
其次,里面可能有些不当,或者错误,放心。流程不是她说什么,行政上就马上按她说的做了。是提交人大再交由具体部门看,然后各分管部门再回复过来,事不同,流程也不一样,有的是查已有政策的落实,有的是要分管部门形成政策还没到落实呢。
最后,她一开始就提了买卖双方终身追责,只不过她的重点没有放在加重刑事处罚上,她放在了地方行政管理上怎么重视相关事件,这个事对人大来说是内外两种事,立法这块人大本身管着的,但是行政人员总体的升迁和聘用是国务院这个行政体系,如果是党员干部又和组织部相关,新的各部门领导任命又回到人大,她说的是五年不得提拔,是将打拐这个事包含到日常考核中去,其实她要把事做绝点,直接卡任命投票上,有相关工作不到位的,直接取消投票资格,你试试?这就不好了,直接上去打另两部门脸了。关键人大是有这权力的,只是用的少。
所以,跟据她人大代表身份,如果对刑法相关拐卖这块有什么意见,日常工作中就可以给全国人大写报告了,两会期间也不是说只能写一份,写一种,不过机会好,可以写给行政最高管理部门。那头拿到她写的东西,是必须给回复的。
其实她写的东西还真的打到了关键点,因为之前的热点八娃母亲上铁锁的那个事,就是处理了一大批的地方官员。原因很简单啊,从行政上来说,不管你是穷山恶水,还是繁华都市。外边嫁过来一女的,生了八个娃,那好,计划生育和人口普查呢,这不就瞎了吗?一说困难的不得了,扶贫时,基层说填材料都快填吐,那可不就吐么,假材料填你几十回,没一回去实地查实的。人口和贫困户情况都没搞准,那扶贫款,你要多少是依据的什么,下发和对口扶持又依据的什么?建了什么档,立了谁的卡?徐州算什么穷山恶水,为什么别的地方真穷山恶水的,第三胎都没生下来,就带老婆跑路了?还有一线城市,急急忙忙转国籍了?打你老婆还没显怀,只是做了孕检,到生,不下十个电话。那都拿财政工资,你那里跟白拿有什么区别。白拿你还升职了,大家凭什么不想往徐州调?那里的公务员考的是血统么?当然了她写的这个,不是政策草稿,所以叫建议嘛,这个是会送到国务院,不是她说五年不准,那边直接批准实行,不是这流程。估计打个折是一届吧,或者直接落到公安系统,又或者转给党务的政法系统。但人大代表的这东西,是必须有结果给回复的,是汇报工作,不是批示,把代表惹毛了,你头头去述职,别人那是真给当面批评的。不过这么刚的代表比较少,但是还是有的。
信任和理解代表,并且多反应问题,带上真实的材料和数据。这头要被人把控了,那就白瞎了。其实真会用的,是老上访的那些人,结果全是讲的自已的事,大多数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其中比较有道理的是同样的政策,有的地区落实了,有的地区迟迟不落实的。其它的很多都是案子,里面大多数都是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但就是喊冤,不是说不能找,但要有实据,这样别人才能给你翻的机会,不然就成了干耗着。
看到理工科的朋友对这块不太熟,其实这种因为会有一个不好的结果,所以不如一起掩盖的事,确实会发生,但是一旦列入考查和被其它部门盯上了,要么一手就掩住,要么不如扔锅,而这个锅,别人现成的已安在了行政口。你当整个地区只有行政一家单位呢,爆雷对谁都不好,反正雷是你家的,各方又盯着,那不如排雷,而不是掩着。因为你掩着,就你一家吃亏,别人可没有这锅。但大家都丢脸嘛,所以该有的提醒和不帮你掩都是会发生的,这你还掩么?这是罪加一等好不,层层掩,就是把锅越做越大了好不,那还不如在基层就斩立决呢。
他的逻辑是这样的,某事还没有成为广泛关注问题,或者成为社会热点。因为不给地方抹黑,那就各方都一起掩。但像这种已经成为热点,并且已经伤害到地方声誉的事,特别是虽然不发生在你地方,但你知道这种情况本地也不轻,那你怎么办?掩么,那是吃撑了吧,这不是等雷爆么。马上重点解决,然后发新闻。我跟你讲,这玩意不是锅,是功劳了。
八娃这个事,为什么掩?因为,随便一想,那都不只是打拐这么单方面的事,各方漏洞太多,地方上有一大堆不同部门有事呢,吃不住劲了。
另外嘛,只要漏洞够多,网友们人才那么多,那不是你想掩就那么容易掩的。掩也是有风险的,有时不是你的锅,也会产生抢来背的效果。
不要有那种,因为会处理人,所以下面就不干了,就会怎么怎么样,把巡视和督查当空气呢,不干就别干了呗,报考公务员年年创纪录,反正某地全是国士的可能性基本为零,谁还怕你不干了不成?
这就是典型的说话不过脑子,典型的缺乏对基层的了解。
这种人能当代表?代表谁?
在管理方面,奖和罚,是要基本对等,要奖罚分明,小到一个家庭,大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都适用。
罚得过多,奖得太少,系统中的个体就会趋向于不作为,趋向于保守,就会丧失创造力。
奖得过多,罚得太少,系统中的个体就会趋向于乱作为,甚至于杀良冒功。
目前来看,我们系统中的人,不管是大系统还是小系统,都越来越倾向于躺平,倾向于不作为。
拐卖妇女儿童太可恶了,绝对要严厉打击
但我认为杀人放火投毒贩毒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罪名更可恶,这么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难道其他犯罪行为就不需要严厉制裁了吗?
我建议所有刑事犯罪的发生地、结果地的行政主官一律不得提拔,这才体现出国家对打击犯罪的重视。
对刑事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民警,原则上以渎职罪处理,及时破案的可以从轻处理。
这么看,我也能当人大代表,嘿嘿
对于基层干部,长期在同村同镇生活中干部,应该不是不提拔,而是包庇犯罪嫌疑人,犯有包庇罪,但这个执行力度比较难到位,因为多少偏远地区,为了降低落实执行难度,让内部有动力去分化改善,利用内部力量,降低成本,所以要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
以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如果事情设计周边人的利益呢?
比如说:1.可以加上一个流入拐卖地区地图星标,干部任上出现这个星标,终生随档案记录,不得抹掉。干部提拔公示时加一项任内是否有拐卖案例,几起。
2.事情的起源是男女不平等的实际待遇,女娃没有土地,没有宅基地,不给父母养老,对家庭没有贡献,投入和收益不对等,弃养女婴成风,那就拔乱反正,女娃也要有土地,有宅基地,给自己父母养老,多胎必须有一个随母姓;制度设计时没有明显亏空,才有人愿意生女娃。
3.对于性别比超高地区,要严查背后原因及对主管人口问题的负责人问责,为将来做好预防工作,那个提议要暖农村青年被窝的干部,先把这个分析改善工作做一做,好不好?
个人拙见,集思广益。
有规矩就按照规矩走,别瞎搞。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我就问一个问题,在现在2022的条件下,在全国以疫情防控为重点工作的情况下,连疫情防控都难以做到完全控制,绝对清零。
防拐打拐,又想投入多少人力财力?
而且,是上海这种发达地区容易成为被拐妇女拐入地,还是中西部山区农村容易成为被拐妇女儿童拐入地?
别™折腾基层了。谁在干活心里没点逼数吗?
不知道为什么知乎都是反对的,按照现行的办事方式来说,政府高层责任人可能不容易发现被拐妇女,但那是因为现在没有让责任人负责,所以没有相对应的工作细则。而且除了高层责任人外,还有很多层呢,一直到村一级都有干部哇。
我是赞成这个建议的,五年不得提拔甚至算不上惩罚,多得是五年得不到提拔的官员,无论如何上升不到连坐。
这个方案里最大的bug在于,多长时间发现被拐妇女,因为责任人再仔细,也不可能当天就发现,书记一天多少事呢?现在村里都是网格化管理的,十连户的组长就必须把这事儿当成正经事来观察,对于组长而言是很简单的一件事,他发现了立刻上报,村支书,联系村领导十天半个月怎么也会知道情况的,基于有的村民极其不配合,需要警察出动,这个过程放宽到1个月,政府层面怎么也应该开始有动作了,如果被拐妇女来村里超过1个月,政府毫无作为,那就应该承担后果。
别觉得官老爷离村里很远,不知道基层群众的情况,现在乡镇给每个村都派驻村干部;乡镇班子成员每人都有联系村,几乎每天都要去村里走一圈;村里自己也有村干部,村支书,第一书记;每个村都分成几个村民组,每个组里头还分十连户;全县公务员事业编群体,几乎每个人都有帮扶对象,按照规定每个月都应当去探视的。脱贫攻坚之后对村里的管理已经相当细致了,几乎不存在有被拐妇女不被发现的机会。除非村民在自己家里挖地堡藏匿,真这个程度就是妥妥的恶性刑事案件了,一般来讲出了这种事,责任人不被撸就不错了,五年不提拔都算福利。
这个政策如果真的落实下来,村里铁定会有更明确的分工细则。各位知乎精神公务员人就不要着急忙慌地帮官老爷撇责任了,吃多少饭就得担多大责,知道吗?但同时举报有奖也是必须的,鼓励群众加入进来。
目前的总体价值观就有问题。
政治上不敏感,自己都不把法律当回事,分不清谁是好人谁是坏人,反而谁势力大就团结谁。结果就是法不责众,甚至看通报都能发现,对罪犯们的评价是“村民虽然犯了罪但是是老实人”。
投机投降派。
第一,拐入区本来就是不富裕区域,能在那个地方的乡镇当负责人,还能指望他们有多高的升迁欲望吗。
第二,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利益问题,直接动官员升迁是好的出发点,但需要再细化。
第三,拐卖儿童立案自2013年后已经逐年下降,很多打拐都是解决案件存量。由于往往是跨省打拐判案,如果直接动负责人,很可能出现当地拒绝配合故意阻挠避免被行政司法判定为拐卖。
第四,早期拐卖妇女儿童说白了是区域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有直接关系。
人口流出地没女性可以结婚,贫困地区没钱做试管或抱养孩子。所以真正从根子上解决问题还得是共同富裕,才能最大程度杜绝贫困地区卖儿卖女,富裕地区中产丢孩子丢女人,富人家庭当然有保镖了。
第五,人口拐卖会从贫困地区购买转变成富裕地区购买,这和计划生育带来的畸形性别比和阶层性别比有直接关系。
就算城镇化和共同富裕都解决了贫困问题,也会因为性别比学历性别比导致有数千万男性没伴侣。或者由于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生不出孩子,或者丁克家庭或一人户晚年想要孩子了,富裕地区从贫困地区买孩子现象会一直存在。
我国在收养制度上太过严格,对外国人反而很容易,需要改革收养制度,同时适时放开国际收养制度。
第六,经济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同时也要放开合法有监督的国际婚姻市场,不能让这个黑市交易垄断把问题趋向犯罪化。
随着国内打拐趋严,跨国拐卖会愈发严重,也根本上难以追查判案。劳动力剥削不仅有城乡和东西,也有富国对穷国。
早年靠洋人结婚移民是众所周知的事,香港卡车司机能去深圳抱养情妇,一个美国落魄者都能跑到泰国等第三世界国家包养情妇或找老婆,边境买越南老婆更是屡见不鲜,爽姐的代孕事件更不是只有这一件。
国内未来永久居留制度大概率会改变,劳动力会逐步从流出变成流入,需要在制度上做调整。
如果大家觉得我分析的有理,可行度高,请帮我扩散,让更多的人知道。
拐卖的本质是封建势力对社会的逆淘汰。而封建势力的根本依赖是土地资产,拐卖人口是为了分得更多的土地资产,而周围人对买卖者的维护是为了维护封建同盟关系。它们虽然联合,但本质上仍然存在土地资产的根本分配矛盾。
要解决农村人口拐卖就要充分利用其内部矛盾。
城市有警察管,农村没警察管;城市没宗族和邻居包庇,农村有宗族和邻居包庇;农村多一个儿子就多领一份土地和宅基地,城市没地可分;农村儿子多了是福,城市儿子多了是下灾。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非常容易,城镇户口转农村户口非常难。城市用工荒,将其转为城镇户口,多的是包吃包住的血汗工厂要人,要是不愿意做就自己饿肚子。
所以应要求对买卖人口者本人及其子女剥夺农村户口而改为城镇户口,剥夺其本人及其子女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而分给同村其他人,让村民有反拐卖的利益!从利益瓦解农村妇女拐卖!
增加同村内部打击拐卖妇女犯罪的动力,让农村其他守法的村民都参与到“吃买家绝户”的斗争中来,并减小外部解救被拐卖妇女的难度。从而让这些本该被竞争灭绝的劣质基因回归其被淘汰的正常命运,让农村其他优秀基因占据其空间。
看到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这样的提案,我只能说,深深地感到悲哀!
能解决问题吗?
【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这是什么?
言下之意就是说,当前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例如买方所在的乡镇长)在思想上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所以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考核目标,有新发现的被拐妇女,一票否决,五年内不得提拔。
因为她觉得,之所以发生妇女拐卖,是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不够重视,只要列入考核目标了,与职务晋升挂钩了,就能解决这个问题。
这特莫就是典型的四体不勤、五谷不分,在办公室拍脑袋决定。并且,这还反映出,这位张宝艳代表是典型的人治思维。
诚然,在中国要落实一件事情,与地方、基层政府是不是重视,有很大关系。重视了,往往能解决好,落实快。不重视,则日复一日、年复一日。
但是,打击妇女拐卖,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事项。呼吁给拐卖妇女罪判死刑,都这么多年了,为什么全国人大没有修改法律呢?
《中国统计年鉴2021》说:全国乡村人口性别比为107.91。在严重的地方,这一比例超过120、甚至130。
根子在这,根子没解决,修剪枝叶,有毛用?春风吹又生。
男女比例的失衡,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例如高价彩礼问题。拐卖妇女只是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既然说: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那么,高价50万彩礼发生地的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5年内能否提拔呢?
都是一个爹妈生出来的问题,能否一碗水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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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有农村的光棍看到此文,我给你们出个主意吧。可能也是拍脑袋想出来的。
卖妇女当然是不行的,总会曝光的,现在社会越来越发达、越来越文明、法纪越来越严格,这个观念趁早打消。如果真想要老婆,可以去国外啊。
例如东南亚比较近,中老铁路都修通了。
说实话,我那天看到中老铁路通车的新闻的第一反映是,这是一条中国农村光棍男的脱单之路。
老挝女多男少。
存个三五万块钱,当做彩礼,你情我愿,明媒正娶,合法登记。缺点是入籍中国很难,但总比一个人打光棍、断子绝孙强呀。
当然,最好是三五个光棍一起去,毕竟是出国,路上有照应,“血奴”的事情很可怕。
但是,不过怎么样,要行动起来。没成,就当出国旅游。反正光棍一条,一人吃饱全家不饿,怕啥。
光棍脱单的人多了,拐卖妇女的市场就少了。
这玩意可不可行不知道。
如果要这么做,我倒是想补充点。
一,实行责任量化。
比如,被拐妇女儿童超过一年怎么处理,三年,五年。
责任应该相应从轻到重,不应该实行一刀切。
基层干部也是人,比如某地出现被拐妇女,一个礼拜就被人举报了,那么领导也应该负五年不晋升的责任么?
一周没发现和五年没发现明显不是一回事。
二,处罚轻重和方式也应该具体细化。
直接负责人受什么样的处罚,间接负责人受什么样的处罚都应该明确。有些人可能一辈子也不指望升迁,就打算基层土皇帝当到底,这种处罚对他来说不痛不痒,毫无效果。
三,实行多级问责。
基层政府负主要责任,相应上级领导应该负连带责任。对于瞒报等问题应该从严从重处罚,甚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四,应该奖惩制度并行。
有罚就应该有奖,对于举报买卖妇女儿童的个人应该予以物质奖励和保护。
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表现突出的基层政府干部也应当予以奖励。
为什么不是揭发几宗就能升官?
请问三聚氰胺当年的基层官员后来如何了?
不能一刀切,我觉得应该分级处理。
可以按下面的方式:
辖区出现一例拐卖妇女儿童的,自发生日起半年内没有及时发现和侦破的,网格民警和社区负责人(如村长、小组长、村委书记、妇女主任)三年内不得提拔。知情故意包庇者,双规,以包庇罪交司法机关量刑。
辖区出现二例(含)以上拐卖妇女儿童的案子,自发生日起半年内没有及时发现及侦破,辖区派出所分管副所长、分管副镇长、副区长、妇联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提拔。知情故意包庇者,双规,以包庇罪交司法机关量刑。
辖区出现三例(含)以上拐卖妇女儿童的案子,自发生日起半年内没有及时发现及侦破,辖区派出所所长、镇长、区长、妇联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提拔。知情故意包庇者,双规,以包庇罪交司法机关量刑。
以此类推,可以定到中央层面。
我就不相信搞不定。
问题是想不想搞定。
这里要特别提一下,各级政府的妇联是干什么用的?
初衷是用来保护妇女权益的吧?不是用来吃空饷的吧?
否则要妇联何用?消耗本就不多的赋税的作用吗?
我在农村长大,现在到大城市工作和买房定居,我从小到大都不知道妇女主任是干什么的,起了什么作用。反正我奶奶、我妈、我老婆从来没有妇女主任来询问过、关心过,甚至连交流都是零。
不知道大家是什么情况,我家的情况就是这样的。
现在这个案子,居然不是出自于庞大的妇联代表,而是出自一个民间代表,我觉得有点不正常。哦,是太不正常,大家难道觉得正常?
当年我党将党支部建到村,这本来就是一大创举。妇联作为基层妇女的代表,设立宗旨就是为了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人权和切身利益的,但是,我见过太多太多虐待妇女儿童的事情,但几乎从来看不到妇联出面帮助她们,甚至很多拐卖妇女儿童的事情就发生在她们的眼皮子底下。
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权责不明。既然设置了这个岗位,就应该明确责任。职和责要明确,给了职位,拿了俸禄,就要负责任,没有负到应尽的责任,就应该下课,甚至负刑。
不能提拔不是对没尽职的处罚,而是不给奖励而已。
是否可以真正重视起来,参考疫情防控的政策,哪里发现病例,防控不利就会有各个层级负责人被免职。
拐卖妇女儿童这么大的事,建议参考同样的处罚。
省级干部不提拔还是有搞头的
为什么不加一句: 被网络曝光的被拐入事件,当地基层不提拔;主动纠察主动上报的,考虑提拔。
以前读书的时候,学校为了督促大家做好寝室的清洁卫生,保持寝室的卫生整洁,于是固定每周三、五大扫除。大扫除完毕,便由每个班派一个学生代表组成一个打分组,针对每个寝室的清洁卫生情况打分。
分数低的,将在全校通报批评!
这些打分代表们,一到了自己班级的寝室,就往最高分打。不仅如此,代表到了自己班的寝室,赶紧走到前面,优先检查一下卫生情况。如果看见哪里有灰尘、纸屑没有打扫彻底的,自己班的代表就会要么自己用手简单抹一下,要么就用脚把纸屑踩住,待打分的人走完了,自己最后再走。
后来,学校发现这个问题之后,干脆规定,本班代表不能为自己班的寝室打分,也不能走前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于是,一班的代表跟三班的代表调换一个位置。检查一班寝室的时候,三班的代表打头阵,看见有灰抹一下,看见有纸屑用脚踩住;轮到检查三班寝室的时候,一班的代表又打掩护。
再后来,学校不让学生打分了,直接让老师组成一个检查团,随机不定期地检查。清洁卫生做得好的,予以表扬……
❶
大约800年前,欧洲还处于被天主教统治的“黑暗时代”。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哲学家阿奎纳,提出了一个让人津津乐道的问题:
How many angels could dance on the head of a pin?
一个针尖上能够站立多少个天使?
那时候我还年轻,初次看到这个问题时直接就破口大骂,觉得中世纪不愧是“无知和迷信的时代”,简直是“无语他妈给无语开门——无语到家”。
后来我心平气和地多看了点与神学有关的猎奇向作品,然后才理解,被誉为“历史上最伟大的神学家”的阿奎纳,本意是要开辟一个严肃的哲学思辨:
既然教典中说到“两个天使不能在同一个空间”,那么在极小的空间上(例如针尖)可以存在多个天使吗?如果是唯一,那么又如何理解教典中多次出现的“同一场合出现了多个天使”,以及……如何理解教典?
**事实上,对于这种严肃问题的探讨,是很重要也很有意义的。**例如历史上,关于“耶稣是否贫穷”的大讨论就引发了天主教的分裂——因为教典中说到“耶稣基督本来是富足的,为了我们的缘故他宁可贫穷”,就有教士据此否认罗马教会的合法性。
然而,在为当时的自己过于浅薄狂妄而汗颜时,我突然想到另一个问题:
以讨论“天使理智”而闻名的阿奎纳,其实说过一系列关于天使的问题(例如“天堂里会不会有排泄物”、“天使眼中是不是也存在白昼之分”……),但为什么当时教士们都不约而同地研究针尖问题呢?
联系到当时的社会背景,**在狂热的宗教氛围中,任何怀疑的种子都被认定是异端,是要被放逐甚至架在火上烤的。**例如被誉为“中世纪的最后一位诗人”的贵族但丁,仅仅因为质疑宗教对人的束缚,就被流放至死。
所以,当时最聪明的人群(教士阶层)自然会选择最安全、最玄学的话题,而不去钻研“天使是否具有凡人特征”的高危问题。
❷
无独有偶,在遥远的东方也有过**崇尚“务虚”**的特殊时期。
三国末期的甘露五年(公元260年),面对司马氏的步步紧逼,魏帝曹髦试图激烈反抗。事败后,刚烈的曹髦不按常理出牌,宁可拼着不要性命(冲到大街上被反贼刺杀),也要让众人看到司马氏的弑帝行径。
中护军贾充自外入,逆与帝战于南阙下,帝自用剑。众欲退,骑督成倅弟太子舍人济问充曰:“事急矣,当云何?”充曰;“司马公畜养汝等,正为今日。今日之事,无所问也!”济即抽戈前刺帝,殒于车下。
曹髦的目的达到了:作为大一统王朝中唯一以“公开弑位”而得国的晋朝,根本不敢以忠治国,只能强调孝道、崇尚论玄——这就是我们看到“竹林七贤”天天嗑着五食散、放浪形骸的原因。
而玄学的顶峰,显然是“容貌俊雅,聪明敏锐有如神人”的王衍。此君号称“子贡再世”,擅长玄理。哪怕西晋被胡人灭亡,王衍面对石勒依然侃侃而谈,“壁立于仞,此君特秀”。
但因为不肯为官,大怒之下的石勒决定处死他。
考虑到王太尉名士风流,不宜刀刃加身,于是在公元311年的某晚,包括王衍在内的满朝大臣被土墙压死。
在悲剧发生以前,没人能意识到空谈的后果会有多严重。
❸
在江苏省工作中刚刚给丰县“铁链女”案完成调查结论时,陕西佳县曝出的“铁笼女”又跃入众人眼帘。尤其是在公安部部署新一轮“打拐专项行动”后,人大代表们纷纷提出相关议案,打击犯罪分子、保障妇女儿童权利。
所以,我颇有兴趣地看了看最近人大代表们提出的各种提案。
例如,我就特别赞同人大代表蒋胜男提出的:
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者刑期。对于已被认定为拐卖的,应解除其婚姻关系,取消被拐妇女的孩子对买方的赡养义务。
尤其是在网上曝出丰县法院多次以“原告过往感情破裂,维持婚姻现状”为由,判决千里寻找被拐妻子的原告败诉时;以及多次以开创性的“离婚冷静期”为由,进行调解时……这种提案非常富有针对性和必要性。
而且,蒋胜男代表还郑重地表示:
拐卖妇女儿童严重的地方,往往不是最落后的地方,“穷”只是收买者的狡辩。
我就觉得这样的代表,才是真正做实事的。
相反,有些提案看起来就有点奇奇怪怪的感觉。
例如在商业上相当敏感的58同城姚总,这次就提出了一个极不符合商业逻辑的提案:
住房租金年涨幅不超5%(谈不拢的部分,由神奇的58同城来补差价吗?)
以及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提出的“有温度但难以做到”的提案:
细化精神赡养标准,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没有假期,由方律师帮忙打官司吗?)
还有惠州市人大代表黄细花提出的:
每周1-2天远程办公,提升员工幸福感和满意度(还是先关心基本劳动保障吧)
甚至于存在同样心系妇女儿童,却提出奇葩提案的。
例如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建议,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我知道张代表的初心,是从官员绩效考核角度出个奇策,但你不能脑洞大开、哗众取宠吧?
在《中国丰县不是印度疯县!为什么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罗翔》中,我们讨论过关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理念之争。虽然我们强调,要警惕打着社科法学的幌子,人为地拉低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为“法律尊重陋习回潮”叫魂。但这并非我们全盘否定社科法学的精神啊。
例如就有法律专业的读者在后台留言,认为正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才需要谨慎考虑重型激励迟钝、基层执法者的行动逻辑。中心思想就是:
能够真正实行的法律法规才有现实意义。
作为一个圈外人士,我是尊重专业人士意见的。所以也恶补了一下相关知识,觉得这个说法确实有意义。
因此按照张代表的说法,如果把发生拐卖现象与官员提拔负向绑定在一起,会发生什么事?
好家伙,之前拐卖事件难以解决,还是出于基层组织与执法人员的“乡土情结”与“差序格局”,本着不得罪人就揭过了;新规定一出,基层官员与执法者不能从打拐中得到任何利益的激励,反而会耽误自己甚至上级的升迁,大家都被强行绑在战车上,成了一条线上的蚂蚱……此时唯一激发的,就是上行下效,大家一起盖盖子、粉饰一番。
别说是这种关系到政治前途的大事,就是以赚几个小钱为目标的企业,合规部门的内审目的,也是强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可不敢“发现问题就罚款开除”啊——否则内部绥靖、内外勾结才是常态。
负向激励的后果,相信做企业的都知道,身为企业创始人的张总还不知道?
在打拐问题上,初心必须是解决问题,不是解决与问题相关的所有人。
❹
早些年的一个微小说大赛中,获得第一名的作品是这样的:
福尔摩斯和华生到郊外去野营。半夜,福尔摩斯把华生推醒了,问:“你现在看到了什么,想到了什么?”华生说:“我看到了星空,感受到宇宙的浩瀚,人类的渺小……”。
福尔摩斯幽幽道:“华生,我们的帐篷被人偷走了!”
看罢古今中外的教士、名士以及XXXX,这世界有那么多聪明人,但为什么总做一些外人看起来反常甚至无意义的事情呢?难道大家都集体失智?
显然不是他们的脑袋突然被门夹了,而是另有隐疾。
例如某些因素让聪明人思索“玄之又玄,众妙之门”的哲学问题,或者在人声鼎沸之时跳出来,说着“正确而无用的废话”。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蒋胜男代表,就能提出中肯而可行的高水平提案呢?很显然,从她的名字就可以看出来,蒋代表是存在为妇女同志发声的强烈动机的。
这种从人民群众中走出来的代表,大家都觉得能处。
当然,还存在着没有亲身经历,但却坚持正义的代表——例如2003年“孙志刚案”爆发后,上书全国人大、要求【此处省略11字】的学者们。
大家觉得,这应该是最典型的代表模样。
我们衷心希望这样的代表越来越多。
教员说:
高贵者最愚蠢,卑贱者最聪明。
全文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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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惩罚的严重程度更重要的是它的确定性。国家研究委员会(The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1993)报告说,与将刑期加倍相比,拘捕率增加50%,犯罪量的减少是前者的两倍。[1]
责罚再重,不能有效地把拐卖犯罪分子抓起来,有用么?
有个地方发生了杀人案件,需要县委书记下台嘛?
中国各地每年发生多少起杀人事件,还包括很多破不了的悬案,这些地方的县长都下台了吗?嫌疑人所在地的村干部、居委会主任也需要负责吗?宣传部部长要下台嘛?
恶性杀人案件,比拐卖性质严重吧?为什么没有人呼吁哪个地方有杀人案,从上到下领导都要撸呢?
原因毫无疑问就是,在大部分人心中,即使有徇私枉法的可能性,大部分恶性事件都会得到至少表面上的解决。但拐卖人口问题,是上了媒体、全国热议都不一定得到合法解决(远的不说,对孙卓的买家提起公诉了吗)。
问题根本不在于有没有发生拐卖事件,中国这么多人,按概率总会出一些不可控事件的。
问题在于,村干部敢包庇杀人犯吗?邻居知道隔壁住着个逃犯敢不举报吗?基层民警知道一个逃犯回家了就算不敢贸然上门抓、敢什么都不做当没发生过吗?县委书记听说发生恶性事件,第一反应是给压力破案呢、还是督促发一份“查无此事”的通告?
一个事件,你把它当成刑事事件、法律事件,那就按照行政制度和法律流程来处理,该抓抓该判判,在这个环节里,涉案人怎么判、知情不报怎么处理、包庇的家人什么说法、了解情况的村干部负什么责、阻碍执法的村民拘留几天,如果这些都能得到落实,根本不需要拿涉及不到的基层其他单位的人的前途来威胁。
一个事件,如果你把它当成政治事件、舆情事件,那就等着见识中国几千年来积累的官僚集体智慧吧。
心情能理解,精神上也同情一下。
但是完全不具备操作的可能性。
丰县的事情如果不是全国网民舆论炸翻了,能产生这么大的影响吗?
你信不信,一旦真的就让基层主要负责人因为拐卖五年不能提拔。
丰县的事,不论来几个调查组,只会有第一次那样的通报。
没有拐卖,就是没有拐卖。这女的是捡来的,怎么都是捡来的。
基层政府是哪个政府?
镇政府?县政府还是市政府?
谁是负责人?
村长?
村长自己家孩子都可能是买来的。
直接举报有奖不就好了,举报一个奖励50万。举报一双100万。
钱从哪里来?
让买家和卖家卖房子卖地卖车交够50万罚款。
还凑不够咋办?
进去踩缝纫机继续凑。
凑够了就直接安乐死,把器官捐给有需要的人。
别占着好身体祸害人间。
清流真好当,张张嘴就是为民请命,早干什么了?我当然支持打拐,问题这事干不了,没这能力知道吗?你现在当青天老爷,风头都让你出了,回头基层来背锅?
拐卖妇女都在村里,所以只能下沉到村里解决。问题来了,农村是人情社会,人家要传宗接代,你要刨他的根,支书是不干也不敢的,普通村民觉悟更低都是乡亲没人会陪你玩,要不你去干?就算想干,谁来干,钱怎么算?你是指望警察,还是指望村委,还是指望机关?不会以为疫情防控是公务员包圆吧?说到底还是村居社区的志愿者自己干。越是这种村越穷,两委工资都发不下来,拿头去治理?志愿者可不吃公家饭,不需要遵守让知乎er拍手称快的公务员法,不听为人民服务这一套,人自己就是人民,你寄吧谁啊?干活可以,先拿钱来,打拐这种事可不是之前那些鸡毛蒜皮,没点有竞争力的待遇能让人“出卖灵魂”?政府是没钱的,社会有钱啊,可惜明星老板们只会在天灾时例行公事,再不就是给母校豪捐巨款,拐卖妇女哪入的了法眼呢?你看什么都不行,那怎么办呢?有办法,图农就好嘛,我双手双脚支持,建议这位人民代表再上一本,图,狠狠地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考核有用的话,还要军队做什么?一定要考核的话,块跑不了,条也别想跑嘛,建议司法局组织精研彩礼经的律师们发挥公益力量,妇联也别整天上蹿下跳拉偏架,赶紧扑下身子加油干,牵头打拐把锅背好嗷。
打拐是正义的,举报奖励是好办法。基层可以干活,但是需要拨款,更需要像醉驾、环保一样的尚方宝剑。顶层设计不到位,宣传机器不开动,人财物不到位,只知道甩锅基层,没用的。
PS:客卿就是好啊,一张嘴,基层跑断腿。从个人来说,run到高校是对的,高校再黑,那也是座上客,机关再清,那也是堂下犬。懂的都懂,基层, 都不干
屁用都没有,简单一句话,
邻居谁举报,奖励一万块。
我告诉你,比什么都好使!
我看行。
咱也别老想着基层会更倾向于去瞒骗、去捂盖子,一方面基层也并非全都铁板一块,总是有各种利益冲突的,要瞒住没那么容易;另一方面如果真的落实了一票否决,那么瞒骗的代价会更大,管理者也不是傻子,总要权衡成本收益。
而且这个事情吧,有一个非常具有参考性的前例——计划生育。
当年计划生育也是纳入ZF考核的,结果我们都看到了,执行的还是蛮不错的。
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区域差异大、基层情况复杂,这种情况下谈精细化管理是很难、也不可持续的,反而是将相关工作纳入 ZF 的 KPI 考核,能够起到不错的效果( 当然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一刀切带来的各种问题 )。
说白了,还是决心问题。
补充一下:
我唯一的问题是,这个“基层”到哪一级。
从我个人的经历和了解的情况来看,到乡镇未免太低,到市又过于宽泛,可能县一级会是比较合适的选择。
说实话,这个效果可能非常有限。
基层管理大多数心态是“逍遥一方,小富即安”,尤其沿海发达地区农村,不少村干部还是挺有钱的,在地方呼风唤雨不香吗?多数没有往上升的动力。
一般而言考核都是定大方向,以宋朝为例,从战争中走出来的宋朝,对于地方考核就是简单粗暴的【人口+经济】,所以宋朝女性法定婚龄大大降低,历朝历代中算得上是洼地了。
回过头来看现在,妇女被拐,比起经济更大的问题是【性别比例失调】,所以应该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定为考核大方向,进行政绩奖惩才对。
PS:一定得是出生人口,而不是现有人口。
扬汤止沸而已 何如釜底抽薪?
《魔幻世界》第二十二回
三体智子琐死基础物理学
被拐女子琐死官员升迁路
1.才五年?
2.就这也落实不了!
这事放在30年前或者20年前,有可能是可行的,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拐卖的问题……
但是现在的拐卖比那个时候少多了吧,铁链女铁笼女都是十几二十年前的事情了吧……
要说责任,和现任领导有关系吗……
要说现在把辖区内解救妇女儿童数作为一个主要考核指标,优秀的可以加以提拔重用,有可能会有些效果,促使一部分被拐卖者与家人团聚,但是题主引用的那个方法,不行……
这位人大代表应该在提案的前4个字写上一句——利益相关。
想提醒一下各位注意一件事情,为什么疫情这么重大的事,在初期的时候都会有地方政府进行瞒报及少报?
还不就是因为疫情防控处理关系到了考核,关系到了屁股上的位置。而干部任免的历来传统都是许上不许下,你给他设置强控项他就敢瞒报。
而被拐妇女比疫情防控还要不可控,对于地方主政负责人而言,这种比天上掉陨石还要无妄之灾的事情,又怎么会去接收呢?
这位人大代表提议的目的只有一个:她肯定也知道这个提案不可能通过,但是需要引起对她提案讨论。有了热度,她举办的这个活动才能有关注;如果是商业性的活动,那么收益也会更多。
总体来说:不看好,不支持,地方主政官员也不希望这种一杆子打死的负面提案。
观点:牵连地方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所起作用不大。
理由:是否有可能这个办法出台之后,政府主要负责人可能调查都不会调查,出问题只会往死里压,甚至极端者不惜杀人灭口呢?
政府负责人本来就是守护一方地方的官员,如果发现了这样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这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存在有失职的行为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惩戒,如果存在包庇可能构成刑法中的包庇犯罪,没有必要把他们和犯罪分子进行绑定。
按照人大代表的提法,这样做只会造成两个极端,要么及时发现了,大力查处;要么成为犯罪分子的同伙或者保护伞。出现前者当然是人民喜闻乐见、鼓掌称快,那如果出现后者呢?有没有想过被拐者的下场是什么样呢?
我认为人大代表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能否达到其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存疑。与其让官员受牵连,不如加大对打拐工作的人力和资金的投入、建立健全完善的打拐监测救助机制更能收获成果。
那叙周的岭岛就要想尽一切办法把曝光这事的所有网友抓起来,该拐的就拐了,该埋的就埋了,
没有!
我们县没有被拐卖的人!
一个都没有!
Dna显示他们不是被拐卖的人!
他们都是本县人,每个人都有好几个身份呢!反正不是被拐卖的!
他们统统都是精神病,不能见记者!
当然错了也不能怪我们呀,同志们的心是好的,就是想消灭拐卖!
我突然想起来前段时间某局被抓的一把手,履历显示他在单位深耕二十余年,副职常务两届,正职一把手两届半,升迁调任后被抓。
突然想起来的,没别的意思。
根本就是胡扯蛋!
对于有包庇、玩忽职守行为的基层,需要予以处置。
“主动发现”、“被别人发现”、“被发现后还掩盖的”需要区分处理。
尽职的尽量免责。否则,『连带责任』反而会加剧包庇现象。
另外,法律把拐卖男性行为也加上吧
如何看待人大代表建议扩大「拐卖收买共同犯罪」打击范围,「买方量刑重于拐卖方」 ?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基层。。。
怕是高层也要有处罚机制更好使噢。
层层关联,才能层层引起重视。基层能办多大个事儿?
上层如果没有关联处罚,
还不是照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
就像一个公司里面,
领导不考核的东西,你认为能做得起来业绩?
心是好的
但可能会弄巧成拙,把这些官员逼成保护伞
人买之前肯定也不会告诉官员,等官员发现问题后,给他们的就两个选择
1,自首
2,包庇
牢记这句话:“把敌人搞得少少的,把朋友搞得多多的”
反了
虽然从官僚的晋升这一点入手的思路非常对劲。很多经济学家想了很多解决贫困的办法都是看上去很美好。因为在他们所在的国家,解决贫困意味着带来选票和税收,官员是有好处的。而第三世界国家可就不一定了。中国搞扶贫也是政治任务,而不单单是经济的问题。
所以,在领导干部的升职加薪这方面和打拐挂钩可能是最好用的一个办法。
但是由于我们的“负责制”带来的固有问题。
你让辖区内出现这种情况的官员不得提拔,那么最终带来的问题是,上下相瞒的动力过于充沛。
要真这么搞,可能真就再也救不了了。
应该是境内抓到拐卖妇女的情况的,当地主官给提拔加分。
抓不到就抓不到了,抓到了更好。
总不能借老乡的头充军功吧。
另外我感觉这个能推行的可能和效果都不太大。
现在这都是积案,发现难,处理难。
最难的是,当地领导能不能顶着全村人的压力(这种地方怕不是你收拾一个剩下全村和政府拼命)严惩买家。
防疫期间一旦有地区出现疫情,基本就一定会有相关领导被撤职。
可是这样疫情问题就解决了吗?
不但没有,反而滋生出了各种一刀切和一些懒政行为。
还记得前段时间西安出现疫情的时候。为什么出现什么人都不让进医院,最后导致孕妇难产。为什么出现猝死得不到救治。
就是这种一刀切式的政策。
我不管你怎么做,我不管你做什么,也不管你合不合理。只要有,就要负责。
这很明这很明显是一种懒政行为。
这种定则式的政策并不能够解决问题。
想要想要解决问题,还必须成拐卖妇女儿童这件事儿本身入手,不是说有人对这件事负责了,问题就解决了。
这一级领导追责下一级领导,下一级领导再追责下下一级领导,问题不是这样解决的。
还得完善相应的具体制度,让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获得应有的惩罚,让参与解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人获得相应的奖励,让始终没有拐卖案件发生的地区获得相应的表彰。
看了一圈回答,只能说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还任重道远。
政府内有人参与拐卖,比如隐瞒、包庇,或者提供上户等行为,该坐牢坐牢,该枪毙枪毙。
但是没有参与的,关他们屁事。人家说不定就是真不知道。
政府又不是神仙,可以全知全能。就跟雷达要去杂波一样,获取信息也是要筛选和过滤的。
这是刑事案,这是违法行为。一切都应该在法律内解决。
这种人能当那什么,真是无语。
罚不如奖
不如这样
发生拐卖案的
买卖同罪
举报有效奖励一万到十万不等
当地政府主动发现或者参与解救的算作政绩,还可以换算成GDP政绩
打拐工作卓有成效的,优先参选评优评级晋升等各项活动
这种事明明是应该用正面激励啊!比如每解救一名被拐妇女就发多少奖金,基层干部优先提拨。这里面肯定发生造假刷政绩,但是当真的有被拐妇女发生,就可以及时得到当地基层干部的配合与营救。你搞这种负面激励,不就是摆明让当地干部千方百计进行隐瞒吗?
现在人大代表发言都不过脑子吗?
第一、政府机制上,民政和公安部门做好两点即可,首先儿童上户口、妇女结婚都必须DNA,其次妇女结婚必须按照《婚姻法》有民政工作人员单独的调查征询程序。对结婚对象户籍地、对像本人情况、身份及健康等有落实义务。核实后方可发放结婚证和落户事宜。
这一道程序规范后,基本上百分之九十的拐买可避免。
第二,拐卖之所以发生,是在政府公安户藉疏忽腐败,加上农村人情文化宗族血缘庇护,共同作用才岀现的。
并非不可杜绝。
第三,适当考虑加重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惩戒力度,这牵涉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同时加重对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失职的惩罚力度。
…………………………………………………………
这个基层政府到县乡两级就可堵住,勿须再上去处理了。我在乡村工作时,基本上类似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书记村长心里门儿清,只是乡亲之情大过了党性和法律意识。
乡里包村干部,如果包村三年以上的,基本上拐卖、超生、上访户、村里干部作风,也都知道八八九九了。
关键是这些信息如何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
……………………………………………………………………
中国乡村的主流是农耕文明,又长期受儒家文化的毒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生殖繁洐,除了生理本能,更多地还有多子多福等。这是拐卖的基础土壤。
作为在乡村工作干部,很多村长书记及乡里干部认为,拆一家夫妻不如劝一家不离,有孩就比没孩好的观念影响,遇到这些行为,不光不解决,而且还自以为劝合不劝分的善为,这也是多年拐卖不绝的社会基础!
红线太多,等于没有红线。
习惯性思维,啥东西都玩基层KPI里加,这是逼地方ZF与买卖方结成利益统一战线,共同对付被拐卖来的妇女?
呵呵,国家打击人贩子的力度有打击游戏力度的百分之一,人贩子就绝了。
拐卖妇女儿童是全球四大黑色产业(人口贩卖、军火走私、毒品贩卖、金融诈骗)之一,只要有暴利存在,就有人不择手段铤而走险。
人口拐卖这类社会问题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够用行政手段杜绝的,还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监管机制(包括黑户、非法流动人口、非法入境人口、非法出境人口等),除了举报奖励,全民参与监督,还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和惩戒。
只有通过单独立法加大对人口贩卖的惩戒力度和加强社会流动人口监管,特别是户籍制度、亲子关系DNA库等关系链证据链的正规性监督监管,从根源上避免黑箱操作造成对违法犯罪的纵容。
对参与买卖人口的违法双方加大司法惩戒力度,包括人贩子和购买方量刑在十五年以上,参与多起人口拐卖的从重处罚,最高执行死刑的量刑。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个伪命题。
因为有了太多的操作活动空间。
不如成立打拐基金。
做一个匿名举报平台。提供证据。
如果经查属实,别说十万,五万块就够无数群众挺身而出了。
几十年过去了,毛主席的群众的群众路线都丢了。
既让老百姓落了实惠,又让干部不必胆战心惊的工作。
别说妇女了,连买孩子的都能给揪出来。
我本来是想建议「在任期间解决被拐妇女事件的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被提拔」的,但仔细一想那底下人岂不是要干贼喊捉贼的事儿?
但转念一想要是严惩那怕不是又要包庇。思来想去没想到什么好办法,不如直接加大个人举报这类事件的奖励吧。
看起来是想解决问题,实际是想隐瞒问题。
若按照此做法,只会加剧捂盖子现象,更不利于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救济
前一阵子满世界嚷嚷“基层执法者因为和买家同村甚至有亲戚关系而不敢执法或不愿执法”的。
是不是现在全转向“基层只是背锅侠”了?
咋话都给你们说了?那被拐的找谁说理去?
这种事情的造成一定程度是管不了,从地方上的领导开始抓是一个解决办法,拐卖妇女这种事情经常整村都有,集体暴利抗法,甚至暴力驱逐执法人员,少量警员去解救容易被暴民围攻,事后也容易被报复
建议应该出动部队进行集中解救,敢暴利抗法就按袭警处理,军队不怕这些人去驻地报复
刚开展火葬那几年,很多村民不理解国家政策,还是有人偷偷的拿去埋,不火化。
处罚基层干部也没用,有的收了家属的钱,帮家属一起隐瞒。
后来改成举报有奖,每次举报核实奖励2000块。
很快呀,乡下那些流氓无赖,单身汉什么的,到处打听举报,从此没人敢偷偷土葬了。
财帛动人心,很多人都是向钱看的,如果是不关乎自己的利益,大多数时候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但是一旦涉及到利益,那么亲兄弟也会背叛出卖。
这些被举报的村民也没有办法,那些人本来就是流氓无赖,村民们也不敢把他们怎么样。
所以我觉得举报有奖,比不报挨罚要有用。
贪婪往往能战胜恐惧。
我的评价是不如改成优先考虑提拔
♦支持。他们虽然会包庇旧的犯罪,但是不也会打击的犯罪吗?♦
反正100种下台方法安排起来。需要有些压力
我觉得今天已经没什么新到拐卖了吧?
■【不反对】■
既然他是什么宝贝回家创始人什么的。
我感觉这方面他比我懂很多。
提出这些应该是深思熟虑的。
应该就是有很多一把手他们跟班没有把这些当回事,于是就纵容了这些事。
有毛病
最重要的是把人救了而不是惩罚谁,拐卖和杀人放火贩毒一样,你怎么防都没有任何办法能杜绝,贩毒还枪毙呢,照样一大把人铤而走险!
现在而今眼目下,奖励比惩罚更有效!
第一,对于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给予经费奖励,严格重视来历不明人口,网格员做到人口必查,解救一起奖励一起,和贩毒一样的kpi奖金不行吗?
第二,发动群众,对于解救被拐妇女儿童提供关键线索的奖励n个w,对于直接解救的奖励N*10个w。检举揭发,基层宣传到位,保密到位。彻底破解碍于情面互相包庇,钱和情面大家都会选,我不信一个地方全村全乡都是买家,要让政府、公安、群众全部站到买家对立面。一个20万,解救10000个20亿,这点钱基金会都解决了,我愿意捐款。
第三,买家入刑+民事巨额赔偿,要让买家永不翻身,提高买家成本,赔不起的再加刑,终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人口增长了,五年后还能提拔;
人口不增长,那就扎根
每年人代会总有几个提议上新闻,而上新闻的那些提议,大部分都让我惊掉一地下巴,实在不知道可行性在哪里?
比如这个,比如十年制义务教育。
但真的佩服他们的想象力。
几种情况:
1.甲县长积极贯彻指示精神,发动麾下各级各部门挨家挨户彻查,一不小心,查出了最近一起于自己任内发生的拐卖案件,依法处理并上报,结果原地踏步,一步赶不上,步步赶不上,GG
乙县长颇为老道,睁只眼闭只眼,按部就班布署任务,下级们自是心领神会,任务结束,搞总结大会,汇报中指出:挨家挨户逐一排查,未发现一例拐卖、收买妇女儿童案件,今后将继续加强这方面工作。会上,还集中表彰了一批加班加点、连续奋战在一线、三过家门而不入的基层干部群体。年底,组织部找乙县长谈话……
2.基层,指的是村(社区)、乡镇(街道)、区(县)还是地市?
3.政府,单指狭义的政府,还是广义的政府——除了狭义的政府外,还包括党的各级委员会?
4.主要负责人,指的是一把手(班长)、二把手(班副)、分管领导,还是包括所有常委(班员)?严格地讲,各级委员会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5.单针对**“拐入”,不针对“卖出”**?换个场景,这不相当于打击“受贿”,默许“行贿”?
6.目前的重点究竟是要纠结**“新发生”?还是“新发现”**?
只有当同时满足“新发生”与“新发现”的条件,才会触发张代表的这一设想(如甲县长),照此实施,会真正打击基层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当“新发生”遇上了“未发现”,可怜的被害人又能怎样?还不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可能是,但未必就是乙县长)聪慧的张代表该不会没听说过“捂盖子”的说法吧?
张代表急于解决“新发生”,却不愿躬身去事从“新发现”,这么急功近利,合适吗?
人民代表为人民,这样的代表是怎么被选出来的?
这个提议的出发点是好的,看到了很多拐卖案件中的“保护伞”,他们相互勾结,在警方破案的时候屡屡阻挠,甚至直接出言威胁。
但这个提议的落实效果也不会特别好。
换一个角度想一想,这项提议的漏洞很大。譬如,某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深知自己这几年做的不错,应该快要被提拔了,结果就在这个节骨眼,发生了拐卖案件。不妨大胆设想一下,你觉得这个人,是会为了解救这些被拐卖的的妇女通知警方,还是会和那一个犯罪团伙达成所谓的共识、各取所需呢?
人的眼是黑的,心是红的;可当人的眼睛红起来的时候,心就黑了。
当然了,上面的情况仅指发生在某些发达地区,如果是偏远贫困地区,基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根本就看不到升职的希望,这个建议对他会起效果吗?
空中楼阁罢了!
而且这其中有一个逻辑漏洞,为了减少拐卖案件的发生,就督促基层政府负责人好好干活?
基层也很忙的!
而且拐卖妇女,实质也是一种买卖行为。
它的出现,当然是因为供需关系。有人想买,就有人会卖。
大多时候卖家才不管那些被卖了的人的死活,买家只要出得起价,是什么样的人都无所谓,有钱就是大爷。
不难发现,现在的拐卖妇女案件与当初资本原始积累时进行的奴隶贸易何其相似!
人口贸易,痛心疾首!
时代都发展到21世纪了,思想竟然还停留在15世纪!
这是病,得治,而且要根治!
怎么根治?
买卖行为存在于市场,因需求而起。所以要不断压缩这种需求,遏制它的发展。
比如购买妇女的目的大多是娶媳妇,而在这个过程中,必然发生违背妇女意志的某些性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即使后来妇女对外以妻子的名义与自己所谓的“丈夫”共同生活,也不构成所谓的“事实婚姻”。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买方压制被拐卖妇女的反抗,促成这种强奸行为的实施,则买方全体属于共犯,构成强奸罪。而且一旦出现强奸行为,除非买方自动停止,否则必然构成多次犯罪。
强奸罪,多次犯罪,情节严重,十年起步。
而对于卖方,明知必然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却还在积极促成交易或者放任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故意犯罪,抓到就是五到十年,情节严重的,十年起步,但尚不能达到死刑。
有人会问了,那如果出现保护伞怎么办?
此时的保护伞和犯罪团伙虽然是一根绳上的蚂蚱,但是因为是各取所需,所以方向有可能不会相同,甚至是截然相反,这根绳就是犯罪集团诱惑甚至胁迫保护伞的手段,如果把这根绳斩断,比如检举、揭发,甚至协助抓获拐卖团伙的非自由人,在查明真相后可酌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仅限于拐卖妇女这个行为,如果还有其他罪名,还是要依法处理),而如果是不受胁迫的自由人,则按照自首酌情处理,同时开除公职,对其子女进行严格限制。
公安有主责,所以公安主要负责人也要比照这条。
民政同样有责,同样比照。
街道办也有责。
经济部门没责吗?有。如果把经济搞好了,不就没有这种事了嘛,所以都有责。
同理,乡村振兴局有责。
细究之下,大半个政府都有责。
党委没责吗?那可是统管一切的,当然有责。
另外,拐入地有责,拐出地无责吗?当然也有责。
拐入地有责,途经地无责吗?所以途经地也都要比照此处理。
假设该人贩子从最西端到最东端溜一圈,好家伙大半个中国的官员都要遭殃。
那么,对贩卖人口要这样处理,别的呢?
毒贩子是不是也比照一下?还有传销,诈骗等等。
于是各地基层政府彻底瘫痪。
要说对接到举报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力的部门进行追责,那是应有之义。当然,那也不必提案了。
这种明知毫无可行性的点子,为什么要拿出来秀呢?
请认真严肃对待建议权,不要那么草率,提案还是事先研究研究,具备一定的可行性才好。不要为了完成任务拍脑袋胡诌。
这位还算比较好的。文体界的一些名人们,他们的提案更逗。
建议一视同仁,但结果是首先要修宪。
哪个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出了问题,就得承担这个问题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赔偿为最低起步标准。
为什么我会这么说呢?人大为什么有提议免责权呢?
就是因为怕他们为了自保干脆地懒惰起来,以前怎么样,以后就怎么样,把局面搞成一塘死水。所以,与其如此,还不如任由他们提议,即便不靠谱。
这个提议同理,最可能的是发展成想办法包庇下来,或扣上其他罪名解决问题。打拐打到自己仕途受阻,谁会有积极性?恐怕只有政敌有这个积极性了。
另一方面,我想到了一个可能性,这位人大是从一开始就假设了主要负责人故意放纵,却又苦无证据而提出的连带处罚?某些地方发展到这么严重了?
我挺想知道怎么做到人大代表的,是什么脑子能想出这样的提案。是要基层负责人挨家挨户去磕头劝14亿中国人每个都不拐卖人口还是只要0发现就行。
在我来看就3点
不准随地大小便可以,至少有厕所。
但厕所在哪儿呢?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漏是结果,疏是常态。民不举,官不究。老百姓若是不主动举报,就是公安机关也未必可以及时发现。何况是政府主要负责人。
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买卖同罪,一旦发现,全部死刑或无期徒刑。参与或是包庇的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并处以相应的刑事责任。
看看有几个胆大包天,敢以身试法?
此繁复不成大事。
一村土十里户不满百,左右邻舍何不知增丁?此包庇之罪,连坐流塔克拉玛干。
一村之长尸位素餐,上不能利国家下不能正纲纪,便溺尚可滋田亩,人无其用不如粪土,锁便桶公示之,发苦寒之地为奴。
作为公安口的来说非常不同意这个建议…
因为锅最后肯定在公安…
公安局局长一般兼任副市(县)长,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算是了。
别说不提拔,把你噜掉都有可能。
大家以为我在踢皮球,问题架不住如今公安工作高压阿…
倒不如罚酒三杯。
而且基层的主要负责人还会禁止别人拍照录像,打砸记者设备。
假如有一个有能力的官员,在他任职期间,妇女被拐人次减少了90%,但还是有。于是若如这人大代表所言,他于五年内不得被提拔。这合理吗?
于是一批管这事的官员知道,你不管怎样人贩子都会把人拐走。于是,一些官员干脆就不管了。因为反正被拐妇女只有获救了才可能被外界知道她被拐。那我不让她获救不就行了吗?所以这就是那位人大想要的结果?
强烈支持!
我昨天在相关话题中提到:
中国是人情社会,很多人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大家好像对人情>法律早已司空见惯。每一个在农村生活过的人,相信对于人口买卖事件,或多或少都会有所耳闻。这其中,有的,是我们的邻居;有的,是我们的族人;有的,是我们的亲朋。对于这类事件,不管是干部,还是村民,大家处理的态度好像都高度一致:**只要没侵犯到自己的利益,那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就是很多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得以顺利进行并持续存在的原因。
警方通报网传陕西佳县有铁笼女,称「调查工作正在进行」,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中国地域广大,人情关系复杂。
很多事情,基层其实是(应该)清楚的,别说掌握权力和信息的干部,就算是目不识丁的普通群众,或多或少都对本村事务有所了解。
但中国是人情社会,尤其是基层农村。在这里生存,靠的不是法律和制度,而是关系和人情。
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难免会有求到别人的时候,所以,只要对方没侵犯到自己的利益,很少有人会主动干涉。
小时候,我家邻居有个哥哥,算是一个家族的。估计是身体问题,结婚多年也没有孩子,后来,家里突然就多了一个女孩。大人就跟我们说:是人家生下来后不要,送给他家的。一个小女孩,现在已经成家了,还生了个大胖儿子。
不仅没人干涉,相反,大人还告诫我们:你们可不能欺负人家,别说漏嘴说她是捡来的。
这就是基层农村的现状。
所以,想要彻底铲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光靠执法机关打击和舆论媒体宣传是远远不够的。
而从基层治理入手,政绩挂钩,釜底抽薪,铲除滋生罪恶的土壤,其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就看某些部门愿不愿干,敢不敢干了。
好严厉的惩罚呀,5年都不能提拔,我的天
五年!五年!你知道我这五年怎么过的吗?
明罚实保的行为。
收买拐卖妇女的罪行普遍都是窝案,且和地方宗族势力的猖獗高度重合。这种情况下不回避不开除,仅仅是“禁止升迁”是要他们继续原地充当保护伞吗?
拐卖妇女的根源在于买方,人贩子这种都是先拿钱在办事的,你可以去调查,都是现有人提出来要买,才有人去拐。
另一个基层政府,对于这些事情,法制意识淡薄,不说拐卖,就说农村不到法律年纪就结婚,村委会有谁说的吗?不但没有,还想尽办法给办结婚证。回头再说拐卖,村里的谁是拐来的,大家门清,但是你要往法律上说,把这事交给派出所,村镇一级的干部,他们宁愿当看不见也不会给自己惹一身骚。
所以这事情要解决的一个方向就是给村民普法教育,二一个就是要让职能部门动起来,村里的事情很多时候村长书记比一般的小干部说话管事,但是不能因为怕得罪人而枉顾性命。
中国农村现在是人少干部也少,但是事不少,各种面子文件,一天到晚的发个不停,据我了解,一个乡政府一年接收的挂着号的文件没有三千也有两千。剩下干活的时间在哪呢?
毕竟上级要看见你的工作成绩啊!
小A:X长!接到群众举报,东村疑似有一名被拐卖妇女!
X长:快,快去核实,消息属实就组织人手解救!同时向上级报备!
小A快步离去。
小B进屋:X长!新政策!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X长:什么?快,快叫小A回来!
小B快步离去。
X长背着手在屋内转了几圈,拨通了东村村主任的电话……
好家伙,
基层政府全体跟人贩子成利益共同体了
行不通的,破获拐卖案件,当地主官不得升职,这样除了把当地的官员逼成人贩子的庇护者还能有什么效果?还是正向激励吧,破获一个拐卖案件,给与当地领导升职加分的积分。用买卖人口的罪犯家破人进去当廉价劳动力,兑换当地领导的升官发财,用不了多久,当地的买卖人口的人贩就得被搞成稀缺资源了。还可以加一条,买卖人口的宅基地和口田地分给当地村民,利诱之下,谁敢买卖人口,谁就会成为别人升官发财的大肥肉,垫脚石。如此拐卖人口的现象估计会大大减少。
远远不够,应该加一条举报拐卖给奖励,隐瞒包庇有惩罚
没用,不如把包括拐卖罪改为动摇党和人民政府根基罪,就冲这个名字,哪怕开着铲车抢基层也不得不把人抢回来;
或者,打拐制造的人员伤亡按照正当防卫
好!支持!
成功把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利益和人贩子绑死,从此以后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变成人贩子天然的保护伞!
打击面太大太宽泛,根本没法实施。
不过,出了这种事情追责是必须的,当地妇联的主管 Leader应该被追责。
对被解救的妇女提供帮助,这是各地妇联所必须承担的责任!
财政的每一分钱都得花在刀刃上
不能说你去了妇联就可以躺平了
初衷是好的,但是没有可执行性。
一票否决制听上去过瘾,但其实是一件非常严肃而且要考虑很多技术细节的事情。
比如,你怎么认定触发“被拐妇女流入”这件事,到了当地就触发吗?还是被卖了一年就触发?谁来发现和认证这个事情?中央来做吗,有人力吗?地方来搞吗,那就瞒报。
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丰县的事情,到底如何造成的?各级部门有什么责任?
什么事都直接问责负责人,看起来很好,实际上就会像西安一样。
其实我有个疑问哈:
20年前拐卖发生时,是一波干部。
20年后排查时,是另一波干部。
追责,到底追哪一波?还是说只是为了平息民意?
不用整这些,严格执行上户口必须采集指纹和血型就行。谁上了户口没有采集这些,对当事户籍警和相关证明人终身追责就可以了。
沉命法嘛,后果就是各地有盗情拼了命的捂盖子,谁都不敢往上报了。
“被拐妇女一定时间内未解救则追究领导责任”,这是合情合理的。发生即追责未免过于理想化。哪个国家也没把犯罪率压到0啊。
乡里发话了:生完娃赶紧弄死,不行就毁容再毒哑……
有个问题问,为什么温室里面培养出来的善良不值得尊敬,因为它不仅不值得尊敬,还特么有毒……
第一,买方责任太低
建议买家直接10年起步,只要涉及买就10年起步。直系亲戚不能参军,从政,考公。
这里有个争议的地方,子女应该不应该剥夺参军,从政,考公的权利,一般被拐卖的妇女,生出来的子女,就是买方子女,会不会直接罚这样的子女,会造成该妇女不敢举报存在被拐问题?所以我认为这里的子女需要酌情考虑。
第二,参与拐卖链条的人员处罚太低。
中间的人贩子,抓住应该最低10年起,换句话说,参与贩卖,下半辈子基本上就没戏了,要有震慑力。
政府行政人员,比如说办理结婚证的,办理准生证的,办理各种这种拐卖婚姻合理化的一切相关人员,开除公职身份,终身不得启用,子女终身不能参军,从政,考公。
出售人口的不正家庭。同样最低10年起步,直系亲戚不能参军,从政,考公。
第三,说完罚,说奖。
设置举报有奖励,开设统一网络,电话举报通道,全国可以举报,匿名举报,一经查实,可以给予奖励,金钱或者行政奖励都可以。拯救拐卖妇女儿童,根本上拯救了一个人和背后的家庭,完全配得上见义勇为等相关奖励。
这不是连坐么?
有人犯罪,地方官员也跟着倒霉。
从法理上说不过去啦。
都在关心怎么样尽可能的保护好妇女,我不禁要问一句我们国男尼?
不知道这个基层负责人是什么职位,假设就是一个乡长。假如我是一个乡长,我的乡不大也不富,我在位这几年乡亲们小摩擦不少,大案件不多,各项发展在兄弟单位中名列前茅,我的人手呢不多也不少,刚好够我们处理日常事务。乡里有这么一家人,家里特别穷,有一个不务正业的光棍儿子。我们乡政府人员呢,差不多半年去他家走访一次。
突然有一天上级单位告诉我他家儿子一年前买了一个媳妇,要我们帮助解救。几天后人救回来了,我们查找为什么走访没发现这个情况?最后搞明白了,每次我们走访前,这个村长都会通知他,然后他家人都会转移这个媳妇。再然后,无论我之前做的有多好做的有多好,我的晋级都失败了。请问我冤不冤?
我们再假如代表口中这个职位是村长。我是这个通风报信的村长,五年不晋升对我有用吗?本来我也没打算,也没机会晋升啊。这个条文对我来说就是脱了裤子放屁,屁用没有。
建议还是加大相关违法人员的处罚力度吧,别在寒我们基层人员的心了。
拍脑袋的提案:只要惩罚无限高,基层能力无限大。
幸福的家庭大抵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则各有不同。遵纪守法大抵是一样的,违法犯罪则各有不同。主负责人若是懒政,那自然要受罚,若事出有因却不分青红皂白给以惩罚,何尝又不是一个懒政呢?
然后我们再把人性往邪恶深处去想:只有死人不会说话……
但问题是,是从什么时候算起呢?
如果某女被拐入某地,五年之内都没有被发现,而在位政府负责人已经得到了提拔,甚至等到事发的时候已经升到了一个很高的位置上,要不要处理?怎么处理?
而与之相对应的,事发时的政府负责人,如果是刚刚从其他地方调过来的,在此女被拐的时候甚至都从来没来过这个地方,那么如果要他负责的话,岂不是很冤?
或者更狗血一点,正是因为这位新调来的负责人揪出了拐卖的事情,那么他是不是要因为拐卖的影响而不能升迁?立功反而受惩罚?
这种观点有点儿类似最近俄乌事件中的外国记者了,话里话外非要让我国选择是站在欧美还是站在俄罗斯一方,典型的二极管思维。
至于正确的处理方式,外交部已经做出了示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嘛,事后详细调查,确有渎职行为的,再说处理也不迟!
不管怎么样,感谢这些人想了那么多办法去整治。
我也相信,现实逼迫,不允许他们问一句:
在拐卖、奴隶的事上,有妥协选项吗?
=
只能绕着弯,不断换方案的求,求一些权势人开个口子。
=
●现在信息流通发达了,可以说一句:
过去的法律是有邪恶势力精心介入的,一些极其恶劣的犯罪总是借口难下手而宽政,一些本来是容易忽视的小事,动不动就死刑、无期、十几年。
这是自古以来的权势威胁玩法。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这句话证明了倒逼这个词完全是洗脑的屌用玩意儿
你敢倒逼,他就真敢给你来个阳奉阴违
这个建议如果真的落实,那可以想到的是官府为了升迁,绝对会层层包庇
拐卖妇女有了官府支持,产业必将大兴
比如死刑必破,那破不了的怎么办,了解了解警察办案就懂了
要么你死,要么JC死
那当然是你死
冤假错案了怎么办,几十年后才解禁,那时候办案人员人都找不到了
那拐出地呢?
另外,好像说,就算没有拐入,
这做基层的,五年内就有提拔机会一样。
不提拔不就是不处理吗?
怎么的,官儿是特殊材料做得,犯了错不被处罚?
看似说了什么,实则什么都没说。
看似提了建议,实际也仅是建议。
舍本逐末的做法有点天真。
人大代表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做法不接地气。
把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升迁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捆绑在一起,不合理也不合法,更合理的做法,还是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执行:做不好要判刑的!
最基层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应该就是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他们头上需要考核的指标太多太多,这样下去各个管理口都去效仿,还不把这些负责人给弄疯了?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确实很重要,方法也不是没有。
最了解当地村民、居民情况的莫于村一级或更低村民小组,尤其是偏僻地区的村民小组要发挥作用,加大考核力度,不只是考核基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还要考核更基层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
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考核,惩罚主要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除此之外还有奖励。
引导群众导向的历来都是胡萝卜加大棒。严厉的大棒之下,可能适得其反,那就来更多的胡萝卜,在奖励上下功夫。
比如,发动群众举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举报查实一个,奖励举报人若干万元。
然后是解救,解救成功一个,奖励解救的公安、政府部门若干经费和考核积分。
另外,我们不希望对法律的执行不能依靠媒体,某个事件发酵了,上了热搜了,就引起重视,没有事件发生,没有上热搜就被遗忘了。
所以如果负责人就是躺平类型的呢?人家就想当个小官,不想往高爬,那能有什么用?
建议举报有奖,保证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这样才能打击到拐卖囚禁妇女。
想啥呢?跑到贫困山区了,你还想有机会被提拔?
如果消灭不了问题,那就把能看到问题的排除出去。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
那就是,新来的背了锅。
典型的“我不在乎过程,我只要结果”
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在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时表示,建议对新发案件拐卖犯罪分子(包括买主)终生追责。“建议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前不久闹的沸沸扬扬的丰县8孩母亲事件可谓是一波三折,剧情扑朔迷离,在舆论的质疑声中,官方通报接踵而至。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整个事件的过程:
1月28日,网友爆料江苏丰县董集村一精神失常女子,寒冷天气被用铁链拴在小屋里,身上只穿单衣,据传该女子是孩子爷爷捡回来的,婚后生育了8个孩子。1月28日,江苏丰县县委宣传部发布关于网民反映“生育八孩女子”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称不存在拐卖行为。此说明一出,旋即引发了网友质疑。
案例1:
2014年,被拐卖到丰县的四川绵阳赵某起诉至丰县人民法院,以“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离婚。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诉称,原告娘家在四川省绵阳市,1984年9月被拐卖至丰县;后与尹某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四子女:1985年农历十二月生长女尹某1,1987年4月生次女尹某2,1990年农历正月生三女尹某3,1990年农历正月生长子尹某4。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198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彼此相伴,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互相不理解,以致影响了二人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彼此关心体贴,多为对方利益着想,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
丰县法院最后以原告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不予支持离婚。
被拐卖妇女赵某提出的“婚姻基础差”离婚理由不被支持。
不到一年之前,丰县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了同样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被拐卖至丰县的重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申请离婚。
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她系四川重庆人。1987年10月,原告被人拐卖到丰县卖与被告后同居生活,1989年2月1日生一女邢X。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2010年9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
政府虽然可以这么办,法院凭什么这么处理,被拐妇女的权限在哪里。
案件的审理法官王浩在庭上居然向彭宇问了这样的问题:“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去扶”,这句话我们每回味一次,都会产生更深的苦涩。
尽管鼓楼区法院做出了一笔有争议的判决,但事情的后续却耐人寻味。
“按照生活常识”判案的法官王浩因此被调离鼓楼区法院,改任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调解人员。
事实上,王浩连街道办都没去,而是被安排到了距离街道办还有3公里的一个老弄堂里的司法所。
我只能说这位代表一定没有在基层干过
效果不行,必须得“被拐妇女拐入地从街道办主任到拐入地省长的所有正职人员全部免职”才行,不仅可以加大打拐力度,还可以给年轻人一些晋升机会取代尸位素餐的废物
各位别喷我啊,
贫困男性买妇女,解决的其实不是生育问题,而是xing需求。
生育只是xing需求的伴生产物,
如果在光棍扎堆的贫困地区适当放开“xing”产业,会不会既解决了拐卖问题,还解决了社会不安定的隐患问题?
各位别喷我啊,我只是随便提议一下。
这个建议对于预防当然是能够起到正面作用,但现在的事实是有很多已经被拐卖的妇女散布在各基层区域,这些基层区域本身有山高皇帝远的自治属性,所以如果实行这一建议的话,导致的结果确实如很多答主所说的排查拐卖妇女的难度会提高。
这条建议本身没问题,但为时过早。现在的麻烦恐怕是法律的延伸能不能触及这些基层区域的问题,这是一个千古问题,而不是简单的像禁止大家放鞭炮这样的移风易俗,需要zf拿出前段时间扫黑除恶工作的执行态度去严厉打击。
因此现阶段我建议最好是暂时把打拐设成一项对各地的奖励机制政策。
这个做不到。
任何建议都得有可能执行下去,这个执行不了,也不公平。
哗众取宠的人大代表应当禁止提案。
我捋一捋逻辑。
主要负责人有预防妇女被拐入的能力吗?有,有一点。
主要负责人有查当地被拐妇女的能力吗?有,有不少。
主要负责人有捂盖子能力吗?有,有很多。
建议是什么?
建议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实施后。
也就是说,如果主要负责人发现自己管辖地方,有个妇女被拐入,主动去查、去解救的话。
后果是:五年内不得提拔。
所以主要负责人最优解是,连成一块铁板,死捂盖子,捂到死,或者假装不知情,不报、拖,就硬拖。
好家伙,这建议是把主要负责往犯罪分子那里推呀。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很大的因素就是存在着巨大的买方市场,而且拐入地的干部群众对此多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包庇袒护,这就大大增加了打击犯罪和解救被害人的难度。
可是,对于被拐卖妇女儿童本人及其家庭来说,那简直是灭顶之灾。
这位人大代表的建议是基于对铲除人口买方市场的考虑而提出来的,没有了买的一方,当然也就没有了拐卖之说,这在逻辑上是正确的。
因此,压实基层村居党员干部和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责任,提高发现揭露犯罪线索的能力,建立完善一套责任追究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人大代表提出的“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这一具体措施有待于进一步商榷,但这个建议的精神是有积极意义的,值得国家在立法、司法和制定政策时认真借鉴。
拐卖妇女儿童的利益链条上都是人渣,人贩子、买家,还有中间协助办理户的基层人员。
源头拐卖直接死刑,终端买家最少坐牢,中间上户口就地免职送入大牢,检举的好心人公共财政予以重奖。
恶行不用重典,和默许有什么区别?
事实上刑法已经有相关规定了,重在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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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是因为当地法治建设形同虚设失去了自由,而他!要五年内没法提拔!五年!
建议看似不错。
就怕当真正牵扯到升官发财时被牵连的负责人会不择手段地掩盖事实了。
可以实行,但是效果不会好。
人大代表建议被拐妇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目的是希望基层能够对待自己管辖范围内情况知根知底,并且及时反应,及时处理,让拐卖案件不再发生,
这个初衷是好的,但是实行下去大概率会变了味道:
如果按照这个建议实施,他对过往存在的案件是否有效呢?
无效暂且不说,如果有效,那么基层负责人肯定会想方设法地掩盖事实,逃避追查,这无疑会极大拖延被拐人员的解救时间,
这样的结果,是违背初衷的,
最好的办法有两个:
增加买方的惩罚力度。
没有买,哪来的卖,只有让买方害怕,没了买了欲望,卖方没有市场,拐卖案件才会越来越少;
举报有奖。
刚开始可能不会有人去,但是就像商鞅变法,徙木立信一样,只要有一个人抱着试一试态度尝试一下,
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跟着前赴后继,这样才能把拐卖事件扼杀在摇篮之中。
重点不应该说实行举报拐卖人口奖励政策吗?感觉这治标不治本呀。举报涉嫌拐卖人口,一点要重奖,必要的时候可以列入见义勇为,颁发勋章和奖励。把它给制度化了。
这不是买人口多村穷吗,这不是多了一条发家致富的财路吗,多好,还能FP。
人大提议的理想状态:各地政府基层为了升迁,想尽办法杜绝人口买卖。
人大提议的实际状态:各地政府基层为了升迁想尽办法不让当地人口买卖的新闻爆出来。
政策是好政策,从哪天开始规定?是否追溯?
很不建议这样。
因为这个提议等于,你的负责地区一旦“被发现”有被拐妇女,你的前途就必然被影响。
即“被拐妇女被发现”=你的前途玩完了。
这个提议的重心是“被发现”,逻辑上是有问题的。
至于提出的什么其他的“终身制”或者什么别的更严格严厉的举措,都是在这个逻辑基础上的加强。
可以对比一下,(以下随便举例而不是建议)例如“解救被拐妇女最多的地区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获得优先提拔”,这个例子里的逻辑是,“被拐妇女被认定和解救”=“你会更好地得到利益”。
看出来差别了吗?
所以题中这种极端的方式真的容易导致被拐妇女处境更恶劣,而不能驱使拐卖的情况变得更好。因为这个提议太看重事前的防范,甚至到了偏激而不现实的地步,对于那些已经被拐入的妇女是非常不利的。
对于彻底杜绝拐卖,我们还有一段路要走,对于已经被拐的妇女,我们要让基层力量加入对她们的解救,而不是搞错重点,在解救之前就对“买家”、“基层政府”等离被拐者可能最近的主体进行严厉的打击。
而要考虑制衡下被拐妇女的处境,也要考虑这种事情下必然存在的“人性”,人不是机器,人的本能是“趋利避害”。
所以这建议一旦通过,此后当某地有被拐入妇女时,主要负责人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直接把被拐妇女试图“合法化”、“合理化”。
或者更加去藏着掖着,让这件必然影响其根本利益而且无法逆转的事情最好是永不见天日。很明显在这个提议下,解救妇女已经不能改变影响其根本利益这一结果。
包括这位人大代表的其他提议,都值得商榷,在拐卖这一问题上,我们不能只机械地想去解决表面问题,而不细推背后的逻辑。
我相信只要有点生活阅历的人,都会知道这建议根本不可行。
我们的目的是发动可以发动的力量尽可能地让拐卖不发生、让已经被拐卖的妇女能有更大的机会被解救。
出于这个目的,怎么做才更好,是我们需要根据逻辑去反复推敲的,想要打击预防拐卖没毛病,但是方式方法需要慎重考虑,因为这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实实在在影响被拐妇女和可能被拐人群利益的。
拐卖人口,屡禁不止,给我们的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
孩子突然离开亲生父母,不知所踪。苦了原生家庭。许多孩子被拐卖时很小,在养父母那里得到照顾,能活的下去。
最惨的是妇女,被拐卖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被拘禁,被毒打,被强奸,被迫生孩子。人贩子的恶行罄竹难书,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不要把板子都打在基层人员的屁股蛋子上。乡里,县里的关联人员都要挨板子。
被拐骗妇女儿童,不但当地负责人知道,当地群众也知道。
想想看,你一个村有多少户,有多少人明摆着的事。巴掌大的地方,村东头放个屁,村西头能听到。
明知道你家没有孩子,有一天忽然多了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叫爹,村干部不知道呀!邻居不知道呀!
孩子上学,上户口,村干部不开证明吗?
明知道你家儿子没娶媳妇,有一天多了一个女人,被打的惨叫连连,口音不是本地的。邻居不知道呀!村干部不知道呀!
为你家生儿育女,一生一大串。这些个孩子吃饭,上学没得村干部关心,能活的下去吗?
什么原则,什么纪律,什么道德,什么良心。在偏远地区的乡村,几天好烟,几瓶好酒,万儿八千的都能摆平。大家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都过去了。
查出来他村有人拐卖妇女儿童,五年不提拔他。
他捂着盖着五年,十年,你提也提了,拔也拔了。他每天小酒喝着,人模人样的在村子里转悠。遇到不顺眼的,瞪一瞪眼睛,,吼一嗓子,整个村都在颤抖。在那个小旮旯里,他就是一方诸侯。
明明知道拐卖人口在村里发生,负责人不上报,就是他的责任。五年不提拔,惩戒力度太轻。不痛不痒的怎么行。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村干部上报到乡里,乡里不处理,追究乡里的责任。乡里上报到现县里,县里不处理,是县里的责任。
层层把关,环环相扣,认真负责,共同努力,打人民战争。拐卖妇女儿童的恶习,必将被铲除干净。
人大政协代表需要提高水平,这不是一句空话。这种提案除了夺人眼球之外,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
政府有打击犯罪的职责,这点毫无疑问。但是预防犯罪就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和当地的发展水平,综合文化素质等等息息相关。在我国的绝大多数农村,政府没有能力全天候监控每家每户的人口变化,更不可能预先防范犯罪的发生。
假如真的关心被拐卖妇女儿童问题,建议提倡买卖同罪,加大普法力度,这个才是有现实操作性的办法。
关于我们的人大政协,我认为必须要对提案做一些要求和限制,比如,不能就自身从事行业利益出发,对竞争对手恶意作提案。不能让人大政协代表成为利益阶层的代言人。
人大代表的智商让我很是着急。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拐卖妇女屡禁不止的原因是惩罚机制轻微,
大学生卖了一只鹦鹉被判了五年。
那么卖一个女人呢?和买一个女人来折磨一生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着所谓的传统,来替罪恶遮掩。
因为付出代价稀少,所以才有更多的人选择铤而走险。
这人大代表会开的挺多,话说的也漂亮,但就是没有常识。
这就像警察目击拐卖行为,不想着抓人贩子,立马写报告让政府领导五年不得提拔。
然后高高兴兴的下班了,人贩子呢?被拐妇女呢?谁在乎呢?
恢复连坐制,一抓一个村。
犯人劳改充当人口红利防止制造业外流,
土地充公机械耕种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生活成本降低年轻人结婚率生育率提高,
老龄化缓解劳动力增加中国梦指日可待。
这个建议还不如提成“对于能破获拐卖人口案件的,列入拐入地政绩加分项”。
或者“对于积极举报拐卖信息的个人,一经核实奖励5万元”。
不对,应该是设立举报的电话,邮箱,微信号,由国家统一设立,然后举报涉及的情况,基层应该第一时间核实处理,而且如果解救及时,还可以记功,并且,对举报人要给予奖励和保护。
这么说吧,如果一起拐卖案奖励1万元,你看看农村里会有多少人举报?
而且是你可以匿名举报,比如通过举报的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然后钱打给你举报这个微信。甚至当地政府都不一定知道谁举报的。
但是解救的话,记基层政府的政绩。如果解救不力的,那就记过。
这样你看举报问题解决了,基层政府积极性也解决了。
这是个管理手段,但是从正常人思维来说,越有能力越有本事的人越不会想去那些垃圾多的地方从政。
会提出这种建议的,就是觉得基层政府应该承担起这样的责任,所以以此作为手段,让地方负责人更负责,更关注这些事情。从个人的角度,只要可以选择,我们肯定更愿意因为自己自己的努力而被提拔,因为自己的不努力而被惩罚的时候,也没脸有屁话,但是现在这种方式就是,我去了一个这样的地方,我想干点事,结果过去某个人拐卖妇女到这里了,被发现了,而我处理的非常好,但是我还是要因为这个承担责任。这哪里说的过去?
想起我刚接手一个工作的时候,前任做的很差,我说出来吧,前任难受,说多了吧,不注意的人就觉得为什么前任做的时候没有这么多问题,你做的时候就这么多问题,还是能力不行啊。不说吧,前任的错,就算我帮着改过来了,最终在一些人的眼中也是我的错。
我觉得对被拐妇女拐入地政府,应该从两方面监管,一方面是问责制,发生时候不作为的人都应该接受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于现在的工作人员,应该作为而没有作为,或者作为不到位的,也要接受相应的责任。
你去农村找个山旮旯的地方转一圈,就提不出这样的建议……
???
怎么会这样处理呀?
那是不是下次我们再也发现不了了?
因为官职的原因,所以被拐了也跑不出来吗?
这这是谁下的决策?我们一个普通老百姓都看得出来问题,他怎么看不出来呢?
我们需要这样表明态度吗?
还不如搞个奖励机制,处罚什么,举报有拐卖妇女的有奖啊,只罚这算什么?
感觉是在滋生违法犯罪。
难道不应该是解救拐卖妇女计入政绩嘛??并对前任责任领导考核
这个提议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相当于古代的株连九族。
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又不是神仙,怎么可能知道手底下哪里有被拐妇女?
而且就算通过某些渠道了解到可能存在被拐卖妇女,但是需要证据啊,基层政府领导人要找公安或者当地派出所去调查,调查清楚了才能决定处理办法。
而且这种调查往往是滞后的,因为被拐卖妇女不可能是刚到当地消息就捅到领导耳朵里,也就是说现在的领导来之前,拐卖妇女就已经在当地了。
这事儿跟现任领导可以说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并且因为时过境迁,处理起来更加麻烦,需要配合的部门更多。
就徐州这个案子,如果不是网络上沸沸扬扬,徐州地方政府要调查清楚被拐卖妇女的身份绝对不可能一两个月就能调查清楚。不要说需要跨省调查,就是跨一个行政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都大打折扣。
拐卖妇女犯罪的是实施拐卖行为的个人、收买妇女的个人,当地基层政府需要承担的是失察的责任,政府失察不可能让某一个领导背锅,更别提把这个规定写进规章制度。
徐州那个被撤职的领导就是典型的背锅,但是个人认为日后会得到补偿。
你要相信党和政府,绝对不会姑息一个害群之马,同时也不会亏待任何一个同志。
如何区分害群之马和同志?你看处理意见中有没有开除党籍就可以了,纪律处分、党内记过、开除党籍远比撤职严重的多。
基层主要负责人表示这不是拐卖,是自由恋爱。
臭不要脸的东西
轻描淡写的就把公安机构的责任和矛盾推卸到基层
真的人至贱则无敌
内行
太短了。如果想通过惩罚督促基层官员积极打拐,不具有威慑力。假如一个妇女被拐卖十年解救出来,这十年里,相应人员该升官的升官,该调离的调离。等到发现时,一句轻飘飘的,五年内不得提拔?
很爽的措施。
是这样的逻辑:新发生拐卖案,基层政府没处理,直接卡死,五年不提拔。倒逼地方上关注拐卖案件,用攻坚力量解决这个问题。
但你注意“基层”这个词,中国的基层有着广大的农村地区,人口分布各地,一个镇政府包括派出所在内就那么点人。
这点人要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如扶贫、医保、社保、防火、修路、一般治安等各类问题。每个事都不算大,但每个事都麻烦。
因为基层集中了社会最典型,最不好解决,最麻烦的各类问题。大多数人都是农民,且超过半数都是文盲。
行政死命令好下,那其他事还要不要做?
工作重心只能有一个。那点人,那点经费,精力就是有限的。
不想办法让基层的那些光棍有稳定生活来源,不想办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想办法解决重男轻女导致的男女比例失调的系统性问题。
不论是啥行政命令,地方上都能给你搞成母猪的产后护理。
重心就只能是经济发展。
仓廪实而知礼节,让女人不管读不读书都能像男人一样赚钱,农村社会就会大量减少重男轻女。
让保障体系使一个老光棍能相对安稳、体面地活到死。农村地区的拐卖案就会下跌。
取而代之的是刑法犯罪层面,少数的为了满足变态私欲、或其他牟利性需要的拐卖人口案,这种问题则集中在城市。这就是司法和治安的问题了。
不得被提拔?
原来惩罚就是不得被提拔?
不是失职之过,不是免职,不是停职,不是记过,不是罚款
看清楚了,是不得被提拔
别跟我说什么查拐卖难度大
妇女儿童拐卖来干啥?
传宗接代你不上户口?
九年义务教育你不查谁没上?
合着你这啥也没做,就仅仅只是不得被提拔?
那天天办公室空调报纸茶水一包烟的处罚是不是也只是不得被提拔?
好像是哦
对不起,我搞错了
告辞
如果这样,恐怕会适得其反。主要负责人会动用一切力量,不让被拐卖的发现,不让媒体曝光,再加上宣传铺天盖地,就会有一副和谐的画面了,因为打击拐卖的远远比这个要容易,所以只能火上浇油,就像拦防,截访一个道理。
相信新增拐卖已经很少了。毕竟现在天眼发达,技术手段强,一切都要实名制,官员徇私代价大。
需要解决的是遗留问题。那些被囚禁,被虐待被伤残的妇女,需要重见天日。
不不如设立举报机制,自查有奖,期限内自首从轻发落,之后查到隐瞒者,事主,村干部和乡镇有关负责人负刑事责任
这个提案的可操作性不强,因为你制裁的是基层的管理干部,首先说他们是基层具体办事的,及让他去上报信息,又说要制裁,就像我们从事销售的时候,市场信息的收集要及时准确,每个办事处就专门设立一个文员“编辑表格”,然后上交,因为需要上交的表格太多,所以里面很多的信息是需要“编”的,具体来说:就是看着很好看,实际上是不是这样的,当然也会出现被发现,然后被罚款的现象,但是还是少数,而且表格真的太多了,根本不可能全部是真实的。
基层的干部也是这样。
再换句话说:贪污、受贿是被违法行为,全都知道,为什么还会违法乱纪呢?什么叫做违法:被逮住了就是违法,没有逮住就不违法,他们都知道的,所以屡禁不止。
再回到这个提案,就是加大举报的奖赏力度,重赏之下必有用法,针对此现象,奖励比惩罚的效果要好。
显然不可行。
如果实行这个的话我们国家就再也没有妇女儿童被拐卖了。基层官员会想尽办法去隐瞒。还不如改成发现妇女儿童被拐卖,后续依法处理犯罪分子,妥当救助相关人员,办理过程不隐瞒、合法合规的提拔的时候有倾向。
社会完全禁止现阶段不大可能做到,但是对发现进行严厉打击,奖励积极去发现的官员更合适。
提这个建议的简直了,如果是这样,当地有也是没有,宁死都没有。
我觉得这样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把主政人员绑定。
还是找一些更好的措施才是正道,这一条慎用。
这个提议逻辑上就不成立!
建议回炉重造
如果该建议解决了这问题的话那我觉得这实在是有点悲哀
那你觉得主要负责人是处理曝光此类事件的记者还是接受组织处理?
是瞒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是遇到一次严打一次。自己给自己摘帽子。
知道为嘛现在为什么到处都喜欢层层加码吗?
诺,这种意见再多提提。
信不信下次和女性朋友走大街上都要被抓起来审问一番,以确定不是拐卖来的。
要社区、学校、单位等出具邻居关系证明、同学关系证明、同事关系证明之类之类,不然就关起来再说。
上面动动嘴,基层跑断腿。
基层可不干,那就层层加码,给自己省点力气咯。
永远要相信邪不压正。
这追责提的特别好,哪怕执行细节再商定,这个方向没错。
不要害怕有基层领导因为害怕影响提拔而按住事情。小偷要是说我出来以后揍你,我们要不要害怕不抓了?毒贩说我兄弟会给我报仇,杀你全家,这毒就不缉了么?
之前一直没追究过地方领导责任,有几个妇女是当地干部送回来的?
追责提的特别好。
特别特别的好。
处罚当地领导,给他们留出自查自纠缓冲期,缓冲期内查清摸透自己当地情况及时上报就行,又不让他亲自去解救。
查情况的人跟解救的人只要组织上分开是两拨人,就可以避开怕处罚的瞒报。
还有几拨人是一定要特别特别注意,应该精准打击的:
1.违规给被拐妇女办理结婚登记的人。
2.给被拐妇女及后来生的子女办理户口登记的人。
3.当地计生部门。
这些人不仅不应该被提拔,还应该按渎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利用手里的公权力给被拐妇女儿童洗白了身份,危害性一点不亚于人贩子。
好多人觉得要是出了规定,地方就一定瞒报。不要这样想,不要总用最大的恶意去揣测这个群体。现在基层干部年轻化,逢进必考,都是从大学生里选拔的优秀人才,不惧艰苦到一线去,到群众身边去,都是带着一腔热血奔着要去做实事去的,大家应该相信他们,相信我们的基层建设会做来越好。
换位思考一下,你要是基层领导,下面有个同志过来汇报说发现了这么个事,你是按规定给上报,还是搭上自己的身家给隐瞒起来?
这个跟工程事故瞒报不同。工程瞒报是很多人在工程事故里本来就有责任,为了掩盖自己的责任瞒报。而打拐不同,人又不是干部拐的,拐来的人也不给他当媳妇当娃,人家自始至终没做错过什么,辖区内有拐卖就跟有小偷一样都是有犯罪分子在犯罪,基层干部干嘛替他们隐瞒?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肯定是有缓冲期,有让过往领导打消顾忌的解决办法,不要觉得制定规则的人想不到,他们聪明着呢。
对于提出举报有奖,这个可行性可以继续探讨,但跟追责这个事不冲突,多管齐下共同起作用也挺好,多救一个是一个。
如果人民的力量永远处于劣势,那么自罚一杯和自罚三杯又有什么区别呢?
这个提案愚蠢就愚蠢在,她非但解决不了目标问题,反而会滋生出大量的懒政、殆政,甚至新型潜规则,甚至权力斗争。
试想:如果一个地方出了一个类似事件,而基层干部五年内都不得提拔,他还干个什么劲?还不如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按时上下班算了,反正也提升不了。
到时候,人民的利益谁来保障?真正需要这些基层干部站出来时,谁又挺身而出。
而这个政策一旦被有心人利用,将会让多少人投鼠忌器,又会有多少人殃及池鱼。
这种提案,不是坏,就是蠢。
离婚率现在高的很,不过高没啥,正常两个人处不来,离了也是好事!
但凭啥这一结一离,男方要成为那个被捞取大把三金、彩礼、酒席、礼品、生活费、工资卡、银行卡,再被至少分走一半收入的一方?
她有个鲍鱼,她就可以披头散发的乱夹乱捞?难怪她一二三四五婚结的停不下来。
她从婚姻里得到“收入”,可能比上班还高,捞够了一离,快快乐乐找下一个,嘴里骂着上一个渣男。简直渣鲍!
最高法统计,现在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基本都是女方提出的离婚,男方不愿意离婚。那当然啊,你倾城倾国倾家产,甚至动了父母养老钱,所投入的婚姻,你愿意轻易说离?
她当然无所谓,她快快乐乐的,无惧因果报应,身体里大把入账!花着别人钱,骂着别人渣,啥也不会干,也啥也不想干,就是个成天等着各种现成的渣渣女人!!
男女自愿交欢,曾经本美好。而且她躺着无需出力,即可获得身体精神的愉悦。然而事后,她却要说,你这是占了她的“大”便宜,要男方对她负责!
而这个所谓“负责”的内容,就是给她钱,给她工资卡银行卡等等,承包她的买买买,和供养着她无度消费的吃喝玩乐购,并且要忠舔才行。不忠心,或者稍微伺候的不满意,钱跟舔只要有一个让老娘不开心,好,小作文写起来到处诬陷!哭哭啼啼她最委屈可怜!
然而这一切又一切做派的背后,她却在明面上,到处喊叫着自己经济独立,财务自由,即“自己的工资自己花,男方的收入都归她”。
在为自己谋求特权的一路上,她永远是以企图剥夺男方手中存量,甚至外加男方父母、与男方原生家庭手中存量为本质。
一切来的理所当然,老娘谁都不欠,捞着别人,骂着别人的东西!
把持家的中国老一辈人,对那些坐等吃现成、事多又懒的品类们“奸馋毒懒”的描述,企图用她的现代PUA手段,搞成她正常又正经的人设。
所以,对她说呸!让她天雷赶快滚!而那些说反彩礼、不愿被她捞、不愿意被她PUA的人别结婚就好啊。你怎么知道反彩礼、灭精致利己主义的双标女权、反婚恋捞女渣婊的人是想结婚?
她再别恶心世界了,总觉得别人都对她有兴趣想跟她结婚之类,都想宰了她丫的社会毒瘤品类、还想跟她结婚恋爱呢?!那是对她这种污染社会+精致利己主义的双标渣婊们的憎恨!!是想灭了她们,净化国家与社会!!
PS: 如果这个社会,给男孩们的唯一选择,是去做一个机械又怂包的乖舔狗、给这些精致利己主义的恶臭双标女权贡献利益、这样所谓的好男人的话,那么我不仅希望你渣一点,更希望你渣毒狠铁!手段激烈!
毕竟你所面对的,是一个要你提供吃/喝/玩/乐/购/现成,还把你捞的盆满钵满(却满嘴对外是她经济独立,财务自由; 即她自己工资自己花,男方收入全归她),但还要小作文写起来诬陷你+讹更多钱,小作文里哭哭啼啼她最受伤,把你污蔑成畜生的险恶世界!
3月2日,公安部网站消息称:公安部牵头成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2013年相比,降幅达到88.3%,其中群众高度关注的盗抢儿童案件目前年立案不到20起。拐卖犯罪的高峰期集中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受多重因素影响,当前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尚未完全铲除,还有一批积案没有侦破,拐卖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预防、发现、打击、解救、安置等工作机制尚不完善,打击治理工作还任重道远。
据媒体报道,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建议加重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刑责,买卖同罪。
这就是人大代表的水平?还是全国。
你行不行,这种政策出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发现后,可能会被消失…
不如把解救被拐妇女视为政绩考核。
要追究,也该追究当年拐入地基层政府领导人的责任吧?
拿丰县事件来说,你要追究现任政府负责人没问题,可是人家从98年就来了,应该一路追溯到98年的所有领导吧?
妇女当然要保护,儿童要不要保护?
苏北、皖北、河南、福建、广东等地,都有为数不少的收买妇女儿童事件,妇女相对可能少一点,收买儿童的数量是非常惊人的。
很多所谓收养,养父母都向亲生父母支付了财物,严格上来说都是收买。
这种付费收养,在生殖医学不发达的年代,不只见于农村,也见于城市,甚至见于高级知识分子、军官家庭。
一起抓了,一口气问责到当年的地市级领导人?
非常赞同。
一个地方多了个人,别人不知道,地方干部不应该不知道。如果知道都不处理,那肯定就是这个地方干部的失职。这种失职导致的后果就是一个被拐妇女一生的被毁,是她后面的家庭被毁。这一切后果,基层政府负责人肯定有责任,必须要得到处罚。
只是不加分啊,那没事了,小日子本来就舒服
握草,是不是对基层这两个字有什么误解,你说村干部或者街道办主任陪绑一下还可以。乡级单位,比较大的镇有个二三十万人很正常,特大号的四五十万人。还有人说县算是基层,那这二三百万人里出一个。。。我还是认为以知情不报,留下书面证据或在群众中造成广泛影响为标准合适。
你从小学到公司,每个小几十人的单位家里每个人是干啥的,是否单亲你搞清楚了吗,以为人口普查就像测体温一样,每天全员过一遍是吧。
不被提拔算什么,就算是把省市县乡一把手,全都拖出去砍脑壳都没有用,解决不了问题的,有人早就试验过了。
很多涉及性的事儿,你拿“故意杀人罪”去一对比,道理是很明白的……
比如有人发现游戏或动画里有个性骚扰的角色,他们就不能容忍,要去冲制作方——但他们总是对文艺作品里满世界的杀人犯视而不见。
如何看待守望先锋英雄杰西·麦克雷将更名为科尔·卡西迪?为什么《无职转生》在海外评分不错在国内却骂声一片呢?
再比如这个事儿,地方政府辖下出了拐卖妇女的案子,必须问责!
那要是出了杀人案件呢?你去看看刑法,杀人是不是比拐卖要严重?那是不是更应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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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重以明轻。中国命案发生率约每十万人0.7起,一座500万人口的城市,每年都会有几十起凶杀案,这是多年以来的常态。如果几十起凶杀案都不能影响领导的仕途,你凭什么觉得一起拐卖案件的分量应该更重?
我的看法就和
“学校里面打架的被打者和打人者一并开除”
是一样的。
你这只不过是换成了
“学校里面那个班打架,老师会被停职”。
一个巧用杆杆的好建议;一个四两拨千斤的好招式;
如果被采纳:
就是一个你要我管、你要我查,变成我要管、我要查的好制度;
就是一个变被动为主动的好机制。
打击犯罪要打击痛点。
为什么会出现拐卖妇女,为了传宗接代,为了要老婆。
化学阉割+子女社会化匿名抚养就完了。
这招绝对比什么整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好用。
设置一个赏金侦探职业,公安和司法机构都接受异地举报,但是必须提供证据,不是张嘴就来的程度。
这样不同地区的官员无利益纠葛,甚至查明一件还有嘉奖,就能起到互相监督,能解决当地沆瀣一气的问题。
查实一个,奖励赏金侦探50-100万RMB,主要是衡量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一句这个给予奖励。
买卖链条上的人,10年起步铁窗
建议:
1.拐卖、盗窃妇女儿童者,拐卖一个十年有期徒刑起步,两个无期徒刑起步,三个死刑起步
2.明知是拐卖、盗窃的妇女儿童仍然收买的,三年有期徒刑起步。
3.村里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的,被拐卖三个月内的不追究责任,三个月以上的村两委成员一律撤职,满一年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玩忽职守、渎职甚至包庇罪责任。发现被拐卖三个月至一年的乡镇政府、民政局主要领导不提拔,满一年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降级、撤职。
4.与发现拐卖妇女儿童户关系密切的,如明知道妇女儿童系收买的,而不及时检举揭发,按包庇论处。
5.乡镇村为了各种原因瞒报的,一律按包庇论处。
第一年:初一留下打扫卫生
第二年:初二留下打扫卫生
第三年:初三留下打扫卫生
其实我觉得能把现有的法律执行到位就很不错了,另外,代表在建议的时候,能不能先对事件缘由以及相关的法律先做个调查,明显不具有可执行性的建议或者已有措施的建议能不能别提了,咱换一个可以不,把精力集中到更多存在问题的地方。。。刑法和地方性法规都有。
典型的好心办坏事,那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就有动机隐瞒被拐实情了。
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食品安全不到位生产厂家所在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违反劳动法企业所在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房价比超10年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商人权钱交易被查处所在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普通工人维权难所属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这样的事情能落实,才是牛马的幸事。
限期一年,一年后任期内新发现的陈旧被拐卖事件数纳入考核标准。
但是辖区内发现10个被拐卖事件可以抵1个没发现的
地方政府只管上报,上级政府管执行。
之前有规定,如果某个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6人,当地相关部门要被处分,所以现在出事就死35人,不依靠人民监督,而依靠严刑峻法,本身就是行不通的,因为严刑峻法的制定者和他们庇护的那些人恰恰是被这条法律问责的人,如此一来他们必定千方百计想办法如何不受处罚,要么是劳心劳力的真的去解决这个问题,要么就是轻轻松松的动动笔杆子,你说他是被拐卖,我就说他是被善意滞留,你说主要负责人,那我就说我不是主要负责人,长此以往,国将不国,唉
五年内追责,就五年内包庇
终身追责,就终身包庇
靠追责来做事,一般路都会走歪
我也见过企业法人是保安门卫或者刚入职的
我觉得有个关键词比拐卖妇女更值得关注。
代表。
在座的当过人民的(自己选过代表的)举个手?
人大代表提意见应该动脑子。
不要为了流量和新闻效果只动嘴皮子。
浪费时间浪费感情,还浪费人民对国家的信任。
五年的时间太短了,十年以上才行。一个地方能夠藏匿太多的被拐卖人口,当地的主政者自然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是对这一类人的处罚太轻,那就会在自觉不自觉中,形成了一道道地方保护主义的犯罪黑幕。利欲熏心之下,所谓的批评教育是不会产生什么效果的。只有像新加坡那样的设立严刑峻法,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包括地方保护主义的犯罪行为,才有可能得到大范围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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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反对这一充满美丽幻想的书生之见。
在书生看来,治下有被拐入妇女会导致主官五年内无以晋升——足以毁掉一颗政治新星的仕途,能让各基层主官们殚精竭的解决相关问题。
但在现实中,首先要搞清楚晋升是怎么回事。晋升是没有对手的吗?怎么可能?晋升这事,向来都是一大群旗鼓相当的对手竭尽全力、智计百出的让自己上、让对手下。
这下好了,这方面捅了娄子的人,直接五年别想动。一步差步步差,一年都足以卡死人,何况五年。这一局的胜败,以后就是天渊之隔。那么,此时可以做点什么事呢?
当拐卖妇女可以毁掉竞争对手的政治生涯时,当拐卖妇女可以毁掉一颗冉冉升起的政治新星时,被拐妇女本身就成了一种资源,对,资源。有资源要上,没有资源,创造资源也要上。这个建议一旦付诸实践,能否解决拐卖妇女问题有待商榷,但绝对极大的拉低了突破底线所需要的成本。
相比一旦发生就会惊动全国上下的天灾人祸,炮制“被拐卖”的谎言,或者直接拐卖妇女,简直过于轻松。原本这类案件就有许多的侦办难点,此时再把一群手握公权力、地上地下各种资源的人引进来,给他们以足以令人不顾一切的动机,会带来怎样的乱象?到时候我们的干部队伍会变成怎样的队伍?到时候我们的政治生态会变成怎样的生态?
所以,在此重申——坚决反对这一充满美丽幻想的书生之见。绝对不可以给恶性斗争开这样的口子。
中国社会的困惑,就是纠结于有些事情批评政府管太多,有些事情又批评政府没管好……
解决社会问题是需要管理成本的,管这件事情占用了,就有别的事情缺位了,什么问题关注度高那就优先解决,就变成了救火式治理……
问题是拐卖人口本来就是违法的,因为执法不到位,追加行政管理行为保证,这……
多基层算基层?
主要负责人是哪些?
拐入……几个起算?
这人大代表可知道郑州一场大雨,有多少人的名字被隐藏了多久?
多做点实事和研究,少一些大话空话和不切实际的话。我觉得这应该是人大代表的职业道德。不然你跟官员一样,要你有何用?
这种提案太片面,太极端了!真可谓书生治国的典型之一。理论上可能行得通,但是在实际上确是十分荒谬的!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100%的市、县、乡等基层政府负责人及公职人员是坚决反对的,并积极支持依法依规严惩相关犯罪分子。
“上面千条线,下边一根针。”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任务很多,责任又大,考核也频。“五加二,白加黑,雨加晴”是常态,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社会稳定等等诸多责任加身,每天疲于应付,忙得脚不沾地。同时,晋升渠道不畅,薪资待遇偏低,人员少与责任重的矛盾突出,导致人员流失严重。
如果再像提案中所说的一样,“一票否决”加大惩处力度,那么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就更难干、更没有人干了。
一些提案人或政策制定者,不深入基层一线调查,不了解真实情况,就头脑一热,拍脑袋提案或制定政策,看起来很美,实际上很差,这是哗众求宠,博人眼球的把戏。
制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最关键是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从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四维角度推进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要加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成本,从供应、中介、需求三个方面加大打击力度,而不是一味将板子打在基层政府的屁股上!
实际责任是谁的?立法不及时,执法不严格,普法不全面,等等都有责任,必须系统管理,依法治理!
怎么不建议高层人员几年不被提拔呢?逻辑何在?
首先,我赞同地方严厉打击拐卖犯罪,同时严格考核。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拐卖高发地产生的农村,是经历了前三十年剪刀差后四十年城市发展抽血的贫瘠土壤。大部分的农村,只靠务农收入是少的可怜的,农民的退休金又不到200,农村医保的保险比例又不如城镇。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选择几千年来的传统,养儿防老,无后为大,这种观念是不会动摇的。
但是因为城市对农村的抽血,以及婚姻制度本身,又不是所有农村男性都能找到配偶,所以其中的小部分难免会衍生出犯罪问题。而
因此,既是为了反哺农村,肯定农村为国家建设、粮食安全做出的贡献;同时也是为了解决贫困、无望带来的衍生问题。以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力度惠农:
1,翻倍给予种粮补贴
2,对本分手法的农民,提高养老金的补充,达到当地城镇平均水平七成以上
3,进一步提高农村医保报销水平
让农民感受到,只要遵纪守法,就算是单身一人,也是有保障的。
让他们感受到几千年来都没有的温暖,同时搭配严厉打击犯罪,严格问责等手段。多管齐下,根本上的解决这一问题。
支持,如果像对疫情一样追责,必然让干部积极打拐
基层本身提拔机会就不大。
稍微有点希望的岂不是要沆瀣一气隐瞒真相阻止调查甚至杀人灭口?
罚是不行的,其实花点小钱奖励就行了。
反过来解救被拐妇女算政绩还差不多。发现确实线索直接给2000,足够瓦解基层人口买家周围潜在保护者的保护欲了。
说他们是帮凶都不为过。不过我认为实施黑名单制度,对名单上基层干部实施异地任命、定期换届。对于这些地方加强社会监控和执法力量。这些地区必须做到人口详查登记,来历清楚。房屋不得私自改建,尤其不得设计有密室、紧锁空间。实施地方不得借债、贷款。商业不投资、村民不聘用。一旦全国发生拐卖案件,地方执法部门必须摸排到户,并严管出入。
以上事项直到地区从黑名单上除名。
我觉得合理,但还要细化的部分很多
很多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大多不是本届政府管导致的,
当然他们也有不作为的问题,
可以考虑将政策进一步细化
例如:给1-2年的整顿整改期,让他们把之前的遗留问题给解决了,
然后中央、省委专项调查组,逐个查,
如果历史遗留问题没处理好,5年不提拔,这个处理还是合理的
如果经多次整改,还不能完成,一把手撤职;
如果在本届内发生有拐卖妇女的行为,一把手直接撤职。
人口拐卖被大字标题成“拐卖妇女”?
就想问,现在的媒体人,是何居心?
根本不是靠立法定罪能解决的问题。
那些存在买主的地方基本都是法律盲区,只有让他们加入社会发展家庭才可以。
说的特别好!
每一条我都看了,特别好说的很到位。
评论区也说了,执行不了,确实的。想要达到这个程度确实不太行。
不过,这个提议的意义我觉得在于先从行政法规和法律法规方面入手,进行法律的条款的修改。在做大“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才能往下进行。
我记得这句话是这样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个顺序不是随便说的。
其实,先行的法律来说,买卖同罪都没有做到,更严的处罚很可能引起反效果。
但是呢,只有先从法律法规做起,才能到执行层面。
这是我对现在法院判案、执行情况的解读下做出的理解。
很多话,在逻辑上无懈可击,道德上也傲视群雄,比如实现共产主义,世界和平,全人类大同。
至少这位人大代表看到了问题的关键是地方法治执行不力和基层政府部门不作为,而不是天天跟风喊“买卖同罪”。
我们的问题是如何监督,确认基层的不作为。
经过数次整顿之后,我国基层警察和政府是分开的,基层政府一个有执法权的人都没有,遇到拐卖这种刑事案件,基层政府除了像普通人一样打110,什么也做不了
硬是要处罚,也是处罚基层警察主要负责人啊,关基层政府啥事?
所以,这个人大代表属于连基本的百度一下都没做好
要是硬要弄,那得在基层政府成立个打拐办,里面的人接受警察级培训,有执法权,有入室检查权,能查看公安内网信息系统,配备记录仪、电棍、手铐、防弹衣、巡逻车,挨家挨户的去核对,还得有配套的临时拘留所,侦查人员,看守人员,律师
这些官商代表大回,什么是热点话题就提什么建议,刷抖音想段子,调研估计斗没做过。
我tui.
古代军队有过一个规矩,士兵按人数分配为一组(比如战国时代5人为一个“伍”)
假如一个士兵当了逃兵或者叛变,全体受罚。
初衷是为了让士兵互相监督,但是实际情况是,经常遇到一个士兵跑了,其他士兵绝对不会向上级报告他跑了,还为了他逃跑打掩护。
一旦捅出去了全体都遭罪,还不如干脆别捅出去,帮他藏着掖着。
解决问题不能靠连带惩罚呀!
买卖同罪这个都有意见,那么连带惩罚基层员工是不是有点过份了!
一般拐卖都在偏远地区,知情人可能就是当地村民,如果村子大一点的,甚至都不知道,那么知情的村民有没有保护的渠道去反应?反应后会不会受到威胁?
基层人员是不是一定就能够及时发现存在被拐妇女?
我希望代表有建议更要有可执行的方案出来。
或者惩罚基层5年不能提拔只是其中一个措施,但愿有更详细的可执行手段出来。
应该成立专项处理小组,和各地公安局直接对接,接受群众举报并予以大额奖励,严厉处罚买卖双方。
十分反感这种连坐风格的制度,谁该负法律责任就找谁承担,基层干部不是土地公公什么锅都得背。建议让这个人大代表也去基层当两年居委会主任体验体验
如果能先做到这次丰县的领导不是平调或者根本不算处罚的处罚.
另外,这建议虽能对未发生的案件有点效果,但已经受害的群体可能更难见天日。
像防疫一样防拐卖即可。
甚至只需要拿出防疫力度的一半也可以!
买孩子买妇女枪毙更合适
应该开展大清洗运动,处理高层,设立大量劳改营
从铁链女事件开始后
除了讲城乡二元这种中国特色劳动力与生产关系的视角
我最经常讲的就是DNA上户口防拐
这种对道德水平达到基本标准的男男女女百利而无一害的方案为什么就是不能出现在人大提案新闻呢?
而且更神奇的是,各路女权几乎直接失明
“各地成立打拐卖办公室并加编制,这样可以有效解决部分干部子女的就业问题。”有人这么说。
人大代表建议「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这个建议好是好,就是看能不能有实效。在我国,各地发展不均衡,不充分情况是存在的。
这种问题,涉及面广,本身就和地方的保护主义,山头主义有很大关系。我们的政府官员,不论是从基层提拔的,还是上面空降的,很难一时改变当地的情况,现在的体制,在一地当很久的官是不现实的。
就我认为,该成立由妇联等社会团体参与的非政府组织,用于评估当地的拐卖风险情况,然后进行公益工作。当地政府拒不配合的,则“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不想着杀人贩子,想着把衙门所有人都推到人贩子阵营当帮凶?
照这个逻辑,有盗窃的,当地政府全部降一级。
有抢劫的,当地政府全部降两级。
有杀人的,当地政府官员全部下台,永不录用。
我们想的就是把抓住人贩子都杀掉,着火了先走的领导都下台,仅此而已。
用处不大吧?拐卖高发地的基层政府,哪个不是山高皇帝远?人家真想提拔吗?实权部门负责人,人家未必在乎未来大饼,人家只在乎手里的权利别流失。
降职处理都比这管用。
屡禁不止是因为有需求。金钱需求下有需求就必然有人铤而走险。与地方政务考核挂钩相比,人贩犯罪事实只要核准即判死刑是社会实施成本最低的高校手段。远比基层瞒报不报好。
这不就是甩锅么。。。
这样导致的就是发现拐卖事件,按住不报。
五年内不得呼吸还差不多,别的我都不同意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张宝艳代表提议:
1.对来历不明的妇女儿童进行彻查;
2.买主量刑应该重于拐卖犯罪量刑;
3.被拐妇女的基层负责人5年内不得被提拔。
这个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好,
越来越光明,
但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人都能够享受到。
弱者不仅应该被忽视,
更应该去保护,
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弱者,
保护他们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我们的城市、县城、村落发展极度不平衡,
有些地方已经超过了发达国家,
有些地方还非常落后。
在那些落后的地方,就有愚昧的思想。
把拐卖妇女儿童当做一个常态,
当做理所当然的事情,
因为他们不希望没有后代、
不希望全村消失,
不希望永远打光棍。
尽管情有可原,
但是你的欲望不能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进而就形成了买方市场,
有了买卖也就有了伤害,并且这个伤害是终身的。
对于已成事实的现状,
即使被抓到他们也愿意冒这样的风险,
毕竟只是关几年。
更为重要的是一个村落基本上都是同性的,
都会互相包庇,
真的被抓也会受到抵抗。
现在如果对买方市场的人使用重刑,
就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如果再给举报的人加以奖赏,
那就有可能更快的根除这些愚昧的思想。
大家都知道这样一句话:
强龙难压地头蛇。
基层人员对于当地的实际情况,比谁都清楚。
让他们做这样的工作更有效,更高效。
这样三管齐下,
不说根除,
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会越来越好。
原创码字不易,看到这里的朋友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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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点是好的,但还需要再完善。
这种应该明确触发处罚的限制条件,而且处罚方式也有待商榷,另外还要搭配上相应的奖励机制,赏罚分明才行。
第一,谁也不敢保证所在地有什么情况基层都能知道。
第二,基层晋升的机会也不多,别说五年,有的人五十年都未必升的上去。
第三,如果良知不能唤醒他们,那么面对不一定会降临的处罚和一定会迎来的仇恨,他们会做出怎样的选择是显而易见的。
那基层政府一定千方百计压住这些事情,解救被拐妇女难度成几何增加。
完全不可行。
这条提案包含了两条相互矛盾的逻辑。
1. 不存在适用于所有/大部分地区的法规政策可以保证杜绝购买妇女事件的发生。
否则直接提议推广该法规就可以了。
2. 只要地方政府发挥主观能动性,就可以完全避免出现购买妇女的情况。
能否杜绝购买妇女事件很明显取决于很多因素,当地性别比、当地风俗习惯、地方政府机关能力、当地经济、资源等等。而政府具有主动管理购买妇女事件的意愿只是其中一个影响因素,其他条件不满足时很难成为决定性因素。
也就是说,提案人自己都想不到好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却想通过威逼让别人想出解决办法。
发展到最后受影响最大的是两种地区。
有能力杜绝买卖妇女却没有去做的地区,今后会开始行动起来了,皆大欢喜。
政府有心无力本就管不住的地区,政府可能转而成为帮凶。打不过就加入,人之常情。
最后想顺便说一句,这种顾头不顾腚,完全不讲权责对等的风格。。。看起来有点眼熟
建议问题标题里把儿童也加上,妇女儿童保护目前的政策下是放在一块的,而且原本的建议也没有刻意把妇女单列出来。
那以后基层没有被拐妇女,只有失足妇女。。。。。。
铁链女是因为受到广泛关注,才被查。。。。。。
要把搞计生的精神发扬光大
不合实际,奖惩需要有科学的考核机制,无论是爆出刑事案件还是爆发新冠都不是领导的过错,怎么处理才是领导的责任,甚至处理的完美更能体现执政人员的能力,处理的糟糕才是被处罚的理由。重大刑事案件每个地方每一两年都会出现,一旦出现就问责领导会使得领导当的好不好不看能力反而更看重运气成分,而且这时候领导必然会千方百计把事情压下去,于现实无益。
说个老家的“笑话”。
有个在我家乡乞讨了二十年的疯乞丐,由于他性情不差,而且乡亲们知根知底,所以都愿意给他吃喝,镇上干部也给他安排了住处,避免冬天冻死。
后来08年某次治安扫查,他被未知人员抓走扔到外地,也是我们当地干部废了好大劲找回来的。
谁是基层你倒是给个明确定义?而且真基层本来也没上升空间,你不能考核不存在的东西。
求求你们,提建议带点脑子好不好?
前两天蹦出来一个,建议要大排查。今天又来这么一个。真的服,政客就是政客,专捡好听的说。
先说排查,谁排查?收买被拐卖妇女是犯罪,加之户籍信息都在公安机关,那么得公安机关来吧。
查出来了,有被拐卖人员长期未发现。谁担责?
公安机关!
你要是这个局长你会去查?自己查自己,把自己弄下去?
并且明知有拐卖不解救,公安人员是要入刑的,五年!
你看看丰县,最后公安机关怎么处理的,两个处分,没了。罚酒三杯。
好了,你现在要把基层政府的负责人也拉进来,有人偷偷拐卖了一个妇女进来,一被发现我连提拔都没机会了。
那肯定能发现也不发现,利益相关。
正确的方法是现在开始不对以前与拐卖妇女有关的行政人员问责。发现了既往不咎,开始摸底排查工作。
整天提建议让人家自己打自己脸,也不知道拿谁当傻子呢。
我赞成重奖举报的办法。其实很多基层问题还是要靠群众监督才行。
懂了,有问题——基层背锅——基层干部为了不莫名其妙背黑锅大家都默认把人口拐卖的事往下压——人口拐卖更加严重
大智慧啊
政府体系的运转,越少搞创新越好,越少搞创建越好,越少婆婆来管越好,越少牵扯的部门越好。懂得都懂。
要么就处罚的更重,要么就不处罚。
这种不算重的处罚,起不到震慑作用,,还可能使地方官员更愿意选择参与隐瞒。
这么搞真逗了!
把买方家庭和政府官员逼到了一根绳上
基层负责人肯定捂住事情,他们非但不解决,还帮忙捂住这个事不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不搞笑呢吗?
而且,基层领导又有什么错?监管不力?那如果十年前的事件去罚今天的领导,可靠吗?
这种事,个人愚见,举报者有奖,前提是属实,情节越恶劣,举报的人获得的奖励越多。不这样搞,根本没啥办法。
区级负责人五年不得提拔
市里负责人三年
省级一年
我觉的这样子比较好
天天拿基层开刀算什么
这是逼着村干部把以前拐来的人口全干掉呀,报个人口失踪村干部也没什么责任。
我听过的,发生在我们这小城市的一件事。先说一下,我们这治安很好,所以街上的人都大大咧咧,防范度很低的。
夏天,姥姥带着外孙子在外溜,外孙子大概五六岁吧。外孙子比较淘,姥姥又爱跳广场舞,这样呢带娃局面就有点小失控,这时就有一个五十多的女人去拽外孙子。外孙子一挣扎,恰好被姥姥的熟人看见了,把外孙子夺了下来。据说这个五十多的女人就在附近小区住。可以说这是未遂事件吧,但因为是距离很近的事,听进来也很可怕。
拐买妇女儿童,人人痛恨,那个五十多岁的女人,也挨了揍,送到了派出所。
拐卖妇女儿童案,是刑事案件,侧重点还应该在公安部门。单单一个考核机制,把担子全部压在基层政府身上,反而不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五年不提拔的基层官员太多了,对基层政府的一票否决也太多了,疲政必然造成懒政。这不是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责任向下推的一种简单办法。
丰县事件,上到县委书记,下到村党支部书记,17个被问责。但问责之后就有人敢拍着胸脯子说,丰县再也没有拐卖案了?即使有人把胸脯子拍肿了,也不能保证吧。
2021年4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网上就有,真得学习学习。按这个文件要求,都做到位了,虽然不能完全杜绝拐卖妇女儿童案,但肯定会少许多,溜娃时也不会拿小绳拴着了。
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2013年相比,降幅达到88.3%,其中群众高度关注的盗抢儿童案件目前年立案不到20起。**向我们的公安部门致敬。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往好的方向发展,各地严抓严查拐卖。
忘怀的往坏的方向发展,各地人心惶惶,能捂住就捂住,坚决不让问题暴露。
在有详细的、自上而下、多方位一体的政策制定出来之前,所有的冒进都有可能导致更加恶劣的后果。
慎重吧
小偷偷窃被抓,要罚办案的警察?
我一直有个疑问,人大代表的提案就只有一句话么?
没有什么调研报告,可行性分析这些东西么?
如果是这样的话,人大代表是个人都能当了
如果有这些材料,请一块放出来,不要让我们继续在这里对着片面的一句话虚空输出了
这要是在万恶的资本主义社会,这帮人早就应该被选民抛弃了,还五年不得提拔,你想啥呢?
乌纱帽都得丢掉
终于有个智商在线的代表了,只要涉及乌纱帽,官员们一定拼命去落实这件事,问下,啥时候食品安全也能和地方官的乌纱帽挂钩啊,你们官老爷吃特供菜,食品安全当然和你们无关
为实现先生所愿
的一次尝试 虽_可能_有容错率低、“一刀切”、不“和风细雨”等缺点 但改进后仍可实行 有人不看其可改进余地 就认为不可实现而弃之如敝履
恐难为万全之言
毫无依据的谩骂 先生亦有言诘之。
何以于旧状况那么心平气和 于较新的机遇就这么就那么疾首蹙额 于已成之局那么委屈求全 于初兴之事就这么求全责备?
感叹:先生所书 入木三分 凿穿百载光阴的厚重,他盼望的目光 历久弥新 如投枪般于一个世纪后(请想象你面对未来_百年_未知的空白_独自_提出AD2122未实现的期望)迷雾重重的现实中刺向存在的问题 最后 虽有
一句话…大约是没有本领便不必提倡改革…守着这专劝人自暴自弃的的格言的人 也怕并不少…说一句话 做一件事 倘与传来的积习有若干抵触 须一个斤斗便告成功…否则便免不了标新立异的罪名 不许说话
然 先生亦
愿中国青年都摆脱冷气 只是向上走 不必听自暴自弃者流的话 能做事的做事 能发声的发声 有一分热 发一分光 就令萤火一般 也可以在黑夜里发一点光 不必等候炬火
我们的有些人大代表真是个橡皮图章了,每年都有大量毫无意义的提案,没有操作性,更不讲现实,也根本不代表老百姓,这么搞下去,会失人民群众心的啊。
国民党之覆灭,殷鉴在前啊!
嗯嗯!这个提案好!
地方财政这种烂摊子,正好可以不管了。
专门去政敌的属地找被拐妇女。
嗯
嗯
嗯
人大代表有才,
奉上我的膝盖。
都是中国人被拐卖怕,人大代表就没点责任吗?
不论企业还是政府,总有一些高高在上的管理者,他们不熟悉基本的事务运行规律,基本靠拍脑袋制定政策,这就是为什么集团公司制定的制度到了地方层面往往漏洞百出不是被钻空子就是执行不下去,打拐这件事,立法约束最好参考一线民警的意见而不是慈善机构圣母的意见。
譬如这个法条,完全是一厢情愿的臆想,完全没有地方行政经验和基本的逻辑思考,如果真的按照这条政策,地方如果出了拐卖案,地方各级官员会不惜一切代价把事情“压下来”。
正确的做法是,在大幅度加重贩卖者和购买者的量刑的基础上,把解救被拐卖的人数作为重点地区的核心考核指标,你任内解救的人越多,越彻底,立功越大。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以区县甚至乡镇为单位树典型、讲评比、传经验、推方法。
地方官和人贩子没有任何利益纽带,只要让打击人贩子等于地方官政绩,几年之内就能一扫而空,同时,因为大大加重了量刑标准,这一系列解救行动会带来极大的震慑效应并塑造法制观念,一定会让地方风气焕然一新,彻底在文化根源上扫清糟粕。
这么蠢的建议,也不知道是那个坐在办公室里的傻叉烧想出来的,闲得慌么……
我就问问,那一堆姓渠的是不是基层干部?你想提拔他们,调动他们,他还不想走呢,一个村长能贪污多少,一个动物园能贪污贪污多少,难道是靠他自己一个人贪出来的么,他的亲朋好友,那个不是帮凶?没有他的亲朋好友,他哪有这个能力贪?
处罚通知下来了,不姓渠的基本都滚蛋了,渠家还不拍手称快?按这位代表的建议,还要让那些外来的官员给钉在原地5年?但凡这5年里面,除了混吃等死,外来的官儿想干点实事,怕不是要给埋在操场地底下了吧?
对付地方宗族势力,最需要的就是连根拔起。虽然我们搞不了株连九族了,但是整体强制搬迁,还是可以的。凡有一家涉嫌拐卖的,全村土地收归国有,全人口强制搬走。只有这样,才能杜绝。
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吧。、、
真实行了,甚至被拐的会更多 还没法救。 为了自己的晋升 层层包庇,想也想的出来。。。
查处被拐妇女儿童要五年内连升五级???
对对对,基层就一颗头,上面千把刀,你加一把又有多大意义,啥事都是基层担责任真惨,这些代表发表奇葩建议就算了,媒体隔这煽风点火真是其心可诛
拐卖人口是犯罪,正儿八经的刑事案件。公安调查抓人检察批捕司法审判,一气呵成。说好的依法治国执法必严呢,对人贩子该咋办咋办,怎么什么事都往政府考核上靠,检察和法院可不是政府部门,法律也不是政府制定的
按他说的发生一个刑事案处分一下基层政府干部,踏马的这是什么职业背锅侠。大家各司其职,又不是千里眼顺风耳,失职渎职严格界定,不要搞什么连坐责任无限大,谁有那本事你自己干去,把人逼急了到时候你看几千年的官场智慧是怎么炼成的
还是增加举报奖励机制吧,铁链拴着的都是十万你看邻居举不举报吧,说不定亲兄弟都互相举报,奖金从罚金里出
这事其实挺扯淡的,除了害人并没有什么用处…
为什么辖区出问题,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负责?从理论上来说,这个村有拐入问题,首先是村干部的包庇,其次是镇方面的问题,再到主要负责人的问题。
首要抓的,应该是村里的负责人,然而并没有抓村方面的负责人。也就是责任转移给上级,理由应该是“作为负责人你没管好下面的人,你有问题”。
这句话说得好,好就好在…基层政府负责人也有上级,为什么他没问题?还不是他管这个负责人没管好?这个上级也有上级,既然他有问题,是不是上级的上级也有问题?
这事是说不通的,如果他一开始对拐入事件并不清楚,那后来他真的知道这么回事了,肯定是不可能上报的了,反正你查到也是五年不提拔,没查到就提拔了,谁这么傻报出来啊…如果本身他就知道这么个事还默许,那他更不可能报出来了。
这个提议除了害人有啥用?
有责追责 无责就不要搞株连
有效的措施多的是,何必舍近求远
只要举报核实,奖励一万。资金就从买卖人口的非法收入里扣。
2. 普及摄像头
人一丢,立马就能从摄像头找到去哪了
3. 规范户籍制度(重中之重)
怀孕建档,准生,生产,上户口
所有都一条龙环环扣死
拐卖的儿童没有办法上户口
拐卖的妇女生的孩子也别想上户口
没有户口,上不了学,村里不分地,出去打工没人要
给拐卖儿童上户口的行政人员,直接追究刑责,从重处分
这些不比主要负责人不许提拔来的靠谱多了
这搞错了吧。应该弄成“被拐妇女失踪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才对。
谁丢的谁就玩命的去找,找不到就要接受惩罚才对。
首先我觉得强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是正确且应当支持的事情。
其次果然没多少人关注残障人士的保障问题吗?
这个提案真的是“天才”的创意。能理解这位代表对人贩子的痛恨。说实在话,只要良心没有泯灭,就会对万恶的人贩子痛恨万分。因为他们的存在,拐卖小孩,让一个个家庭支离破碎,让两代人骨肉分离,实属毫无人性之举。对人贩子判死罪都是应当的。不过一定要跟基层挂钩,就有些脱离了实际。
基层是基石,但不是什么都可以往基层去推的废品收购站、万金油炼油厂。不过基层联动,及时掌握本地区的人口增减,是可以做到的。通过大数据比对,以确定是否存在买卖人口的存在。
打击人贩子,是一项需要上下结合的艰巨工作,不是哪一方可以独立承担的事。
从铁链女和铁笼女的事件来看,为什么犯罪分子可以这么嚣张。。。完全是应为背后的宗族势力。更可怕更令人绝望的是这股邪恶的宗族势力已经混入共产党。
打击混入共产党组织内的宗族势力才是重要的,不然共产党的为人民服务,都变成为部分宗族势力服务了。如果所谓宗族势力继续存在,人民必将置于水深火热之中。还有更多的铁链女,铁龙女以及无数具无名女尸,又或者无名男尸?长此以往,人心惶惶,国将不国。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共产党始终是为人民服务的。但目前必须清理门户了,把那股邪恶的势力赶出去消灭掉,还人民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我始终相信,共产党才是我们中国人民的避风港。党拥护人民,人民拥护党,但人民绝不拥护剥削伤害自己的宗族势力。我相信党也容不得这种邪恶的存在!
那被拐卖的妇女只有死路一条了。因为基层根本不允许这种案子被曝出来。于是就会想尽一切办法把拐卖的案情捂起来。
你没有被拐卖,你不会听到任何关于拐卖的新闻,你会相信天下无拐。你一旦被拐卖,没有什么人会搭救你。任何想为你发声的人都会被捂嘴,基层比人贩子都希望你保持沉默。
当然,也可以通过别的方法绕开这个利益屏障。也就是不把受害人认定为被拐卖,而是拆分她的遭遇,认定受害人被绑架被非法囚禁被强奸呗殴打被虐待。这样,或许能让被拐卖的认重见天日。
看来这个人大代表已经好久不和基层接触了,看似有用实则毫无价值。
立法易,执法难,基层执法则更难,基层干部大多是本地人,一个村的村支书可能是在本地生活了几十年的人,乡镇干部可能和管辖区域的不少村庄百姓都有着理不清的血缘关系,而这种情况在人口大规模集中区域则更加突出。儿童妇女贩卖为什么以前无比猖獗,一个很大的原因就在于基层干部不敢查,不能查,查不了,进村查访可能是一个村的人都在相互包庇,不但查不出来反而可能会被村民威胁;买方可能是自己不知道哪个旁支的亲戚,七拐八拐的找到了自己的近亲来说情,同意一次便会有下一次,不同意这些人便会“指责”说眼里没有亲情,到处宣扬说当了官后便看不起人了,借助基层百姓间的口口相传甚至牵连到自己父母在当地都受人背后指点。
以无法替拔为条件倒逼基层干部,看似合理实则只会迫使基层干部加重隐瞒本地人口买卖情况,基层干部不是上层外调来的领导,自己的父母子女家人都在这里,做事难免要瞻前顾后,多想一步。
我想到的问题是:
这就不现实,最熟悉情况的只能是村里人,再往上顶多是多年的乡镇干部。越是这样,瞒报越多。
反对,这样的结果就是会造成两个结果,要么基层政府一刀切,搞得风声鹤唳草木皆兵。要么基层政府层层掩盖,搞成更严重的后果。
与其处罚,搞得这么麻烦,不如奖励,举报查实,举报人按当地见义勇为奖励,马上这玩意就解决了。
如果是我们业余键政局的网友,敲敲键盘,过过嘴瘾,倒也无可厚非。
这位姐姐,作为一个人大代表,不仅要问一下,搞建议,做不做社会调查?就凭空拍脑袋?
首先,肯定不会通过的,理由和人贩子死刑不会通过一样,不再赘述。
我想更值得思考的是,一直以来作为我党我国执政根基和合法性来源的广大基层乡镇县村,为什么会越来越如此难以掌握,作为一个普通人,近来很多新闻让我感到中央正在失去对基层和各地方的控制力,一方面中央对自身在地方的影响力不确定,另一方面地方尤其是基层似乎也在不断试探中央。究竟从什么时候起,以工农联盟为基本盘的我国政府在施政时,居然第一时间考虑的是当地官僚和乡贤的利益了?
感觉是个危险的信号。
带着一种敬畏和责任述说下面的文字:
向宝贝回家寻亲网创始人张宝艳夫妇为干万个被拐妇女儿童回家无私奉献点赞、致敬!向各地自愿者默默付出点赞、致敬!
对人大代表建议"被拐妇女儿童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作用"举双手赞成!拍手叫好!
希望将打拐作为基层政府一项工作尽快明确下来,并将工作切实细化、落实、实施。
这项工作到底由哪些部门牵头,具体负责人是谁,落实下来。
给他们权利,有权对三无人员、来历不明人员、乞讨、流浪人员进行清查,这既是他们权利也是他们的责任!
事故出现后,责任划分,该谁负责,负什么责,怎样惩罚要明确下来。
形成一种长效机制,避免推诿、踢皮球!
另建议:
1.发挥基层党员带头作用,将打拐作为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知情不报、有意捂盖子的给予党內处分。
2.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提供线索、举报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知情不报者给予适当的处罚。
3.对打击报复者等同于犯罪明确下来!
在信息方面建议:
所有新生儿童一生下来,由医院将指纹录下来,在新生儿童上户时录入户籍电脑档案;或者唯一能识别身份的特征录入户籍电脑档案;为今后被拐妇女儿童提供便捷!
最后愿我们人人都付出一点爱,为苦难家庭、被拐受难妇女儿童进一点绵薄之力,社会才和谐、平安!
这还不如让马前卒去提案更具可执行性(笑)
那基层政府更有动力隐瞒了。
就算被查出来,也就是五年不得提拔而已。
虽然你被锁了20年,但我5年不能提拔了啊。
??????
不是吧,那谁还打拐?
这人大代表就是这么浪费提案的啊
这事要这么干,就等于绑架了!不推荐。
地方如果发生这样的事,在于教化不够,个人素质,邻里关系,乡村文化,一级一级问责就可以了,为什么要官老爷个人连坐背锅呢!
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建设都是制度层面的事,干嘛搞得社会主义领导干部跟家长似的!
每年人大代表的大部分提案都是过于理想化了,听上去很美好,但是大多很难落地,还有很多落地了会有很大副作用,不过多提点总归能讨论出一点有用的东西出来。
制定政策不能拍脑门想当然,希望能从基层治理实践的角度考虑一下可行性。
如果你作为基层主要负责人,下辖地区出现被拐卖妇女,这个案子破了,然后你5年提拔不了。如果这样的话,拐卖妇女案件的侦破不仅要面对村镇群众互相包庇的阻力,而且可能遇到政府层面自上而下的阻力,这样想要侦破拐卖妇女案件简直就是不可能。
倒不如改成侦破一起案件把基层负责人提拔一级,或给予经济奖励。这样可能当地负责人为了提拔,也不惜得罪当地群众破案。
不过这样可能带来其他问题,就是负责人放任案件发生,或者自己制造案件。这样就要加强监管防止养寇自重,并且加强人贩子的刑罚。
挺好的,让问题消失也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
毕竟俺们都是小老百姓,一没权二没钱,有些事不知道还是有利于居民幸福指数的
这样总比眼睁睁看着而什么也做不了要强得多
大家要明白建议是什么,人大代表2000多人,人人都可以提建议,但是形成提案的都很少,媒体喜欢找一些有话题性建议来吸引热度,其实这类建立根本就不会形成提案。
提这种意见的,根本没有基层生活经验,就是拍脑袋想决策。
一般基层没有拐卖这种事,正常人才是主流。什么情况下,才会出现拐卖的,尤其是连续拐卖的情况?
出现拐卖成风的,也就是咱们想重点打击的,必然是属于穷山恶水外人难进来的地方,这种地方宗族势力强大,当地整体思想愚昧,而且非常报团,妇女逃跑会被全村人追的那种,指望举报那是想多了,你敢举报是和所有亲戚为敌。并且有个关键:他们不把人命当回事。
提这种建议,如果真落实下去就会发现,拐卖妇女的事确实大量减少了,生完孩子就自杀的妇女突然变多了。
又要考核 gdp,又要考核环境,又要考核这又要考核那,现在又要考核属地有没有被拐妇女。
确定能考核的过来?
“我”到任之后,兢兢业业,大胆调查,小心取证,最终破获了两三年前遗留下来的几起拐卖案。
不仅把一线同志折腾得够呛,还得罪了上级,因为这些案子是他管辖的时候出的,“我”破了这些案子等于打了他的脸,现在已经升官发财或者退休荣养的他们很不高兴。
最后,通报出了,“我”停止晋升,并且因为得罪了基层同事和老同志,在本单位的岗位上愈发的难熬了。
现在回头想想,“我”那么积极干活是不是有病?
这种水平也要当人大代表嘛?
建议连同人大代表一块处罚了
没毛病。领导重视,才是最大的生产力。
人大代表呢建议能不能不要那么异想天开不接地气?痛恨拐卖妇女人口是大家的同感,但是整治拐卖行为也要依法依规依据规律,这种异想天开搞连坐呢提案,公平正义体现在哪里?只会让大家奇怪人大代表的水平为何如此之低?只会哗众取宠吗?
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建议绝对不会被采纳。除非有一天,一些人亲身经历后才有可能…
这种提案既没有可操作性也不合理,等于没说。
干部的提拔任用自有相关规定,能成文的规定不可能写的那么具体。更何况考核一票否决制本来就是简单粗暴,也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的根本问题还是发展问题。
做代表的门槛这么低的吗?明显欠缺考虑得提案也能提出来?
这代表不是活在象牙塔里就是没出过社会
很好。我非常支持。
本来不想回答,但居然很多人反对,我就反驳两个高赞的反对理由吧。
一、有人认为基层干部会为了免责而配合隐瞒。
呵呵,你凭什么默认基层干部是坏人?
天下乌鸦,确实是一般黑的。但是,会飞的就是乌鸦吗?
这种宗教原罪的逻辑别拿出来说,我们是唯物主义者。
二、不是直接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对犯罪分子没有威慑力。
简直就是搞笑。
如果加强监管没有威慑力,那按这个逻辑,所有的监管都是多余的。
监管是事前防范啊,怎么可能没用?加强监管怎么可能没有威慑力?
威慑力不大不代表不应该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做不到一步登天,也得迈开脚步啊。
这些反对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当然,我之所以支持,也并不是要加大基层干部的压力。
而是当地出现了妇女拐入,基层干部却后知后觉,这本来就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失职。是基层干部脱离了基层群众的最直观表现。
受点惩罚,难道不应该吗?
以前没罚,是宽容,也是时代局限性。信息不畅,后知后觉情有可原。
但是,现在是信息时代了,作为一个基层干部,却连眼皮子底下的基层事情都不知道。你干什么基层啊?
受点惩罚,难道不应该吗?
上面千把刀,下面一颗头了属于
基层党委书记笑了,你镇长提不提拔关我什么事
连基层谁负责都不清楚,这也算人大代表?
那么被拐妇女拐入地的人大代表,应当怎么处理?
建议去基层减减肥
人大代表的建议,出发点是为了避免发生人口拐卖。这是很好的。只是,这个建议里面涉及到对基层政府的考评,可能会产生两个相反的作用。一是对一些基层政府有威慑力,他们会对照考核指标,认真去落实,尽力阻止本地区的人参与拐卖人口。二是基层政府会尽力掩饰拐卖人口的事实,因为熟悉考核指标,也就会钻漏洞。因为基层政府大部份工作人员,都生活工作在本地区,难免有亲朋好友等各种各样的关系,一旦买卖人口的人和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很熟悉,就很可能会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还有出谋划策的可能。
在实施这个建议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对一些忽视责任隐瞒事实的工作人员加以严惩。此外,还要在本地区,引导群众积极检举,调动群众来关注人口拐卖,打击人口拐卖。加强部门协同、信息互通,建立健全有关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发现和信息通报制度。严厉打击买方人员,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依法惩处买方犯罪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五年少了五个是市长.
蠢政,这么做基层政府会变成拐卖买入者的帮凶,只要帮助拐卖买入者作证不是买卖,那么不就不用背锅了?反之,想要揭露拐卖案件,基层政府拼了命也会按住不发。
这种人怎么当让人大代表的!
醉驾入刑四个字没有力量,但是有了态度和措施以后呢?
买卖同罪是可行的建议,但是这个提案就有点扯了。
有一句话叫“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来自上级各个部门的职责任务在基层都是同一批人负责。不向基层提供资源和激励,而是频繁使用“一票否决”这种惩戒形式,并不会驱动基层去真正解决问题,而只会使他们的注意力在应付上级的各项检查中不断流动,最终也会导致欺骗上级的共谋行为增加。
提这建议的人应该首先考虑这建议的可行性,应该想想假设自己是领导,可否完成任务,通过什么样的方法完成任务。
谁都对拐卖妇女儿童深恶痛绝,谁都希望彻底解决问题,但是面对社会现象的复杂性,解决任何问题都需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否则不但达不到目的,而且会引起混乱。可以打个更直观的比喻:交通事故谁都不希望发生,可否规定:如果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主管领导就地勉职…
最近香港暴发新冠疫情,共有被感染者几十万,隔离床位才几万,行政长官说:无法将全民检测中找到的确诊患者全都隔离,抗疫要讲现实,但也会平衡公共卫生要求。
任何官员的言行涉及的结果不限于本人,而是可能涉及很多人…
基层干部:我能管还叫基层吗
第一个疑问:那些被拐卖的妇女是谁给上的户口,是怎么上的户口?
第二个疑问:那些被拐卖的妇女的结婚证是怎么办的?孩子的出生证怎么办的?户口怎么办的?
第三个疑问:村长或村主任算不算最基层的领导?拿不拿工资?
我不太懂村子里的人上户口的流程,听别人说农村人上户口,一般需要村委会出证明,村委会的负责人村长或村主任,拿着这个证明去派出所报户口,之后拿到户口本,之后才能领结婚证,之后生小孩,上户口,如果有出生证,拿着出生证报户口,如果没有出生证,就是村委会出证明,还是这套流程。
那也就是说,村长是第一道关口?然后是镇长和派出所所长?
那应该是从上到下,加强对村长和镇长这一级别领导的管理,如果村子里出现被拐卖妇女,应该让相应人员受到相应惩罚。
看到一个评论里说的,拐卖来的妇女生下来的孩子不允许参与土地分配,举报他人拐卖的查实的可以获其一定比例的土地。
我想知道这种脑子怎么当上人大代表的
适当明确责任意识是正确的,但也没有如此管理简单粗暴的,照他的说法,中国几千年前就该杜绝拐卖妇女儿童了!想干什么事和该怎么干成事是两回事!为了不忘祖先,不断根,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文化认同,请了解和支持近二十年来在全国各地以及东南亚华侨华人区域逐渐兴起的汉服复兴运动!我们反封建是反的一种社会制度,不是连祖宗也不认了!
汉服,即汉民族传统服饰!
才是华夏几千年正统服饰衣冠!
华夏未央!炎黄子孙永续!
这人大代表初心是好的,可方法不靠谱!
好用的制度是利用人性办好事,而不是把官员和民众拉到对立面!
我有办法:临时立法,鼓励举报,举报有奖,奖金百万。举报错误,不究。报复举报者的按妨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论处!这样十亿人民都是监督者!
国家财政拨款一个亿足以!一年就有一百个成功案例,一百个案例在当下网络时代,直接爆棚!这种事情直接灭绝了!!多大的黑暗势力都按不住十亿人民的正义感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个方案是最直接快速还省钱的。
上次看到微博评论区说,有拐卖妇女儿童的,连邻居一起枪毙。
我直接蚌埠住了,这大概就是株连十族吧。
提意见议案提一些可行性高的议案,否则说了等于没说。
以前基层政府可能会隐瞒妇女被拐卖的情况,出了这个规定,以后基层政府一定会隐瞒妇女被拐卖的情况了
离谱,这提议离谱到家了。好比北约想拉乌克兰入伙还要求俄罗斯边境退守300公里一样离谱!
这是极其愚蠢的提议。
这是逼迫基层负责人倒向拐卖人。
我都能看到其中的问题
证明了某些人根本没把人民群众放在眼里,更别提心里了
可能是借此扬名、做生意,这是坏。
可能是单纯的蠢。。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就更恐怖了。
有这个政策之后天下无拐。先婚后爱罢了,算什么拐卖,夫妻之间的事提什么刑法
主要是要解决乡镇基层及村民的包庇隐瞒问题,分化瓦解内部关系,举报有奖就完了,利益攻势下,再硬的关系,再铁的宗族,那也没钱香,是吧。
一味的罚是不可行的,当官的在乎,平民百姓可能就不当回事,尤其是偏远乡村,普法没到位,法律还没宗族一句话管事,只有罚只会使得当地相关人员更加联结成铁板一块。
不能只有惩罚没有奖励,不能责任都压到基层不管中层高层(区市省级)
完全是对基层的无知。
在很多贫困的基层县区,很多基层干部别说五年了,干了十多年都没有得到提拔的干部多的是。
很多基层干部的不作为,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因为“上面没人”,怎么干工作都没有上升渠道了,最终失去了工作的热情。
一个丰县都糊弄
扯其他的有啥用
这个人大代表给我一种我上我也行的错觉。
提前说一句我在几年前就知道村长和村支书不是公务员。村委会自然也不可能是基层政府。
一般来说,到了县城这个规模就不太会买人了,因为你要给这个人弄个身份太难了,一般人也不具备这个条件(主要是经济条件,你得独门独户吧),有这个条件的去孤儿院,可以随便挑。
买人口的基本是农村,而我查不到基层政府的概念,只查到一个基层政权的概念,最基层的政权是乡镇一级。
所以你是要求乡镇的主要负责人连当地哪家哪家突然多了一个人都要知道?
人大代表的想法过于理想化和幼稚了,多读读那些记录拐卖妇女儿童的文章和打怪警察的实记就不会这么想了,能做到那个位置的,难道是因为诚实吗?
有这心思还不如让基层加强人员排查,然后让国家修改法律,规定人贩子和买卖人口双方一起重罚。之后发布奖励,只要有被拐妇女和孩子的信息就奖励钱。犯罪分子被重罚,普通人找人有奖,效率肯定会高得多。只知道罚人,打压基层,是觉得他们个个是超人是吧。罚久了,把基层给搞乱了,你给我找群人来维护场子?是想乡贤重新出山?
目标错了,
不应该是"基层政府", 而应该是"市府省府", 这样才有效果.
虾扯蛋这道菜……
何妨把这个举措变成奖励制度?
虽然知道小编要业绩,这种人咬狗似的话题非常有流量度,但是每次看到人大代表各种因为利益或者别的原因提出的奇葩建议,“我行我上”在这一瞬间完全可行。
打拐升职。包庇有罪。未发现失职。
男孩就不是人了
这样的话,地方基层政府内想要升职的人,都将会大力帮助拐卖人员,压制被拐卖人员的自救和他救行为,因为这事只要被压下去了,就不会影响他升职加薪。拐卖将得到前所未有的大力支持,拐卖数量和频率将大幅度增长。堪称国无宁日、民不聊生。
建议很有建设性,不光是妇女,被拐儿童拐入地也要对基层干部施以有效的惩戒措施。
以往由于地缘政治的原因,基层的干部,特别是村干部基于同情村民的原因,有意无意的会对被拐入的妇女儿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时也会为这些家庭证件的办理大开方便之门。这就导致被拐的妇女儿童身份合法化,增加了公安办案的难度,挡住了她们回家的路。
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干部、社区干部,对本辖区居民的情况是很熟悉的,谁家有什么事情,都能第一时间知道。基层干部理应成为妇女儿童的保护伞,而不是拐入家庭的保护伞。
希望这个建议能形成规范化的条例或法律法规,从基层形成保护妇女儿童的安全屏障,筑牢生命的第一道防线。
郭全志聊写作:专注于写作力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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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反对!!!
拐卖妇女已经完全是历史遗留问题
现在小题大做,根本没有必要,现在年轻女性还有被拐卖的吗?这几年新闻上根本没有报道过!
另一方面现在严惩也惩戒不对人,当年的基层领导早就升迁,让现在的基层领导来擦屁股,完全不符合基层减负的初衷。
被拐卖的妇女,早已结婚生子,现在让强制她们离开,也违背他们的意愿。
所以说,能让发展解决的问题一定要留给发展解决。
那要看如何定义基层?
对于改善基层工作生活环境与工资待遇方面,市里觉得自己是基层,区里觉的自己是基层,各乡镇办事处觉的自己是基层,各村居觉的自己才是真正的基层。
对于责任事项方面,市里认为区里是基层,区里认为各乡镇办事处是基层,各乡镇办事处觉得各村居才是基层。
这个建议如果实行 会不会更没有人敢站出来了
还不如直接搞个举报有奖
到时候至少看起来拐卖少了。
初心是好的,不一定是好办法。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要重点惩治,发现该类行为要靠群众,处置该类行为要靠公检法。
群众无处不在 ,是最好的发现者,发现的积极性可以通过高薪奖励来落实。靠群众,比把“炸弹”绑在主要负责人身上效果好,因为群众自己看到的事不好瞒骗,政府自己的稿子容易修改。
建议,并不一定会被采纳!
问题根源是,地区发展严重不平衡,贫富分化,落后地区适龄男性无法合法渠道获得配偶。如果严厉制裁这种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可能短期有效。到长期来看,落后地区的命运就是衰亡。大城市虹吸小城市,沿海地区虹吸内陆地区。买卖适龄女青年的行为本质上是被虹吸的最底层地区的垂死挣扎。当然也有不挣扎的比如东北地区的农村,没有买卖人口,但村庄一个接一个的死去了。
只要不是解决的出题人就可以
其实不用这么麻烦,阻挠公安机关解救的不提拔负责人就行了。
这事情写入档案基本升官无望了,除非你这人特有能力非你不可,到时候就不是五年不能提拔,那是终身不举,因为能进去政府机关的都是有能力的人,同样努力还没有出过差错的一定很多,这个基层干部就废了。
所以,只有领导重视了才能真的重视,才能有效的防范买卖人口,还是当官的懂得怎么管理官员。
厉害
代表们已经远远的脱离了群众
基层?
村组街道嘛?
以后别办春晚了,三十晚上开两会的提案大赛吧,喜剧效果拉满。
第一,这个基层,基到哪一层?镇政府?如果村里隐瞒不报,那么镇里就该倒霉?
第二,我们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我看以后这个说法要改改了,千条是不够的,万条吧。
第三,一个镇党委书记,方方面面工作都不错,就因为一个无法及时掌握的情况,五年不提拔?现在公务员本就临渊履薄,这么做,寒了同志们的心啊。
第四,乡镇公务员,本来就人手不足,压力大,待遇少,脑袋上还要悬着各种剑。有多少人整月整月地没有休息过了?
我最近作为小组成员到下面县级市督导检查,安全生产,疫情防控,护林防火,不说脚打后脑勺也差不多了。昨天上山看防火,自然资源局的一个副局长陪同,不介绍还以为是农民工呢,也是忙的不着家。
这些天所到之处,越是基层越是难。该是哪些人的事,就让哪些人做吧,别什么事都直接捅到基层了,行吗?
大型养殖场都可以植入芯片了,为什么还不给你的人民植入。这样不但可以预防犯罪,还可以用于防疫,未来还可以开发各种其他用途。中国人都不反对吧
标题党,我还真以为她们连儿童都不管了呢
文章里明确提到的是妇女儿童,到标题里就只剩妇女了是吧,还是说提问的人只在乎妇女,代表提的儿童看不见也不在乎?
首先强烈谴责拐卖行为,支持提高量刑。
其次我想问,拐卖和买卖如何界定?部分收彩礼卖女儿现象不是不存在…
最后建议大家也考虑下我们这些3000多万光棍…避免新案件和新问题才是王道!
没人能搞清楚干部的任免升迁机制,这个建议等于白提,不能提拔我还不能平调了?
A地出事把AB两地领导一调换,
现在我是B地的领导,B地又没出事我为什么不能提拔?
A地的领导说A地之前又不是我管我又为什么不能提拔?
让树归树路归路,法律归法律
要真这么整,你信不信这帮人能给你整成我不打拐就没有拐。
其实,我不赞成,这基层负责人为了自己的乌纱帽更加会配合那些拐卖的人,把真相捂住了。并没有真的解决问题。
我反而觉得应该放开举报渠道,逐条在限期内解决,否则逐级递升。而且不可以随意关闭,只能由举报人,高一级政府机关上传相关证据共同撤销,同时中央可以随时抽查。
一,基层我理解为乡镇或者是街道办。这两个是没有公安局,只有某某局某某地分局,而不是某某镇/乡公安分局。比如哥谭区公安局弟谭分局,而不是哥谭区弟谭镇公安局。也就是说,公安局这块,基层政府根本就没有指挥权,他们只是协助办理。而公安机构,不应该更是打击人口拐卖的主要机构吗?基层人民政府是没有暴力执法权,让一个没有权限的部门去承担一个主要权责部门的无作为全部后果,不太可行。倒不如说主要处置公安局负责人,按协助单位程度处置基层负责人。
**二、**我认为打击人口拐卖,还是应该加大刑法处置。实在不能理解废死派的逻辑,即:拐卖死刑会导致人贩子鱼死网破,不死刑可以在人贩子被抓时候有可能追回被害人。倒是这个逻辑有问题,在于如果人贩子已经知道不是死刑,不如去赌赌看,成了高额利润,不成也就是吃几年牢饭。对于一些游手好闲胆大的来说,坐牢一点威慑都没有,反而助长团伙气焰。所以刑法这块应该表率,对不法分子要有足够的威慑力。
小的时候看过一篇小说,大致意思是,女主小c生产后,奶粉价格太高了,光丈夫一个人不够,于是她开始拐卖小孩,因为她刚刚生,有奶水,主要就是帮团伙转运小孩。那时候没有高铁都是绿皮车,因此她常年不在家,很久没看过自己宝宝,而她宝宝长时间没母乳都是喝奶粉。有次带宝宝出去,在火车上看到宝宝有点像自己,但是就是头有点大。这时候宝宝闹了起来,引来车警,因为证件都齐全,加上宝宝跟小c确实像,车警也没有怀疑了。后来宝宝转送后小c打电话回家才知道自己的小孩也被偷了,**刚刚的那个小孩就是自己的,因为自己的宝宝没有母乳都是吃三鹿奶粉因此显得大头。**小c急疯了,赶紧联系团伙负责人,刚开始负责人还说立马找回来,过几天没动静,再后来就联系不上了。小c豁出去了,跟团伙说如果不把她的孩子带回来就去举报。过了一阵子负责人通知她说孩子找到,并给了小c一个地址。小c立马坐火车赶去了。
小说的结尾这样说的:小c连夜赶去纸上的地址,而这里将是她永远出不来的地方。
完全不切实际的想法。扩大打击面,让不该负责的人负责,就是让所有人变成铁板一块共同掩盖真相。
还不如提议对掩盖真相、协助犯罪分子的各级官员先开除公职再按法律进行逮捕。
给贩卖人口提升到死刑实际后果是被拐对象被灭口的概率指数级上升,这个道理用在这里是一样的。
食品安全都可以全程追溯,一个活生生的人难道不可以吗?大数据、区块链、人脸识别,技术加制度和法治,都可以完美解决。
基层干部要团结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一般只能看到基层干部做了什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最好的护身符。
这种事,奖励比惩罚更有效
考虑成功解救妇女的可以优先提拔或者重奖,估计会有专门以解决妇女为生的赏金组织出现,然后拐卖妇女的全部判强奸从重,防止两者利益串联。
重新提案,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负责人解救被拐妇女后二年内提拔,我感觉肯定能解救更多人。
非常赞同。希望这一提案能通过。
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当地的影响超乎想象。他们跟当地的民众联系紧密,甚至和很多居民都是本家亲戚。除了一些空降来的干部,他们在当地根基不深,其余基层负责人基本都是当地人脉关系深厚的人。他们对当地家家户户的事了如指掌。
村里多了人口,买卖人口没有他们不知道的。之所以买卖人口屡禁不止,这还是和基层管理不作为有很大的关系。
很多地方拐卖人口的问题长久存在,之所以不能被爆出来甚至爆出来也解决不了,和当地基层干部庇佑有很大关系。很多基层干部知法犯法,包庇民众,帮着一起隐瞒。
在一些地区,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在这些地区,买卖人口是很常见的事,在他们看来并无不妥。
在当地人看来,买卖人口这是他们自己的事,由不得外人干涉。外面司法轻易渗透不到内部。因为整个地区是铁板一块儿,上下都帮着一起隐瞒。
这种情况下,由着基层干部包庇纵容,那外界就是聋子瞎子。当地拐卖人口就是捅破了天也没人知道。
基层干部是地区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人大代表的这一建议,就是重新树立了这道防线。这条建议让基层在包庇纵容拐卖人口时还能掂量一下头上的乌纱,有所忌惮。
但是我觉得这条建议也只是能起到震慑作用,并不能根本解决拐卖人口的问题。
很简单,就算是法律也改变不了还有人犯罪的事实。
如果当地政治不清明,民众还是愚昧无知,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还是很猖獗,就算打倒几个干部也解决不了问题。再换一拨人还是一样。
更何况,这些干部没人监管,谁又来揭发他们?
最后,提案下发还是一纸空文。
聊作安慰吧,有总比没有强。凡事儿总有第一步,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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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出政策能不能不都是负向的?有点正向的政策就这么难么?
建议如果发现有犯罪行为就依法处理,如果没发现就调到其他地方,官员流动起来就不容易形成保护伞,不然单纯禁止升迁是想让他待在原地铁板一块吗?
这提案就是相信人性本善,却要用性本恶的方法办事。折磨好人。
这样搞完全是起反作用。
如果我是干部,妇女被拐卖的时候,我能第一时间发现吗?
既然我不能第一时间发现,那等我发现我治下有被拐卖妇女的时候,就已经是晚了。那我为什么不干脆装作没看见?
样样都一票否决,那干部还干个屁活,反正有的是地方会被否决掉,白辛苦不如躺平。
要我说,就应该像禁毒一样,犯罪者严惩,破获案件的公安重重嘉奖和提拔,提供线索者严格保护并在经济上重奖,包庇者直接社会性死亡。
哎,有些人大代表提出来的议案真就是个笑话
按照这个建议,大多数人可能的做法是,把被拐这个事首先用各种手段、程序给他搞合法,然后把井口盖死,永不见天日。
古话说:挡人财路,犹如杀人父母。
你挡人升迁的路更不得给你干死,没多少人会想着解决问题的。
脚痛医脚,没用的
处罚为啥要避开高层捏
五年内不得提拔这种处罚又算什么捏
方向错了。
个人认为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大体上有三个问题。
第一,政府各个部门九龙治水的问题。
概括起来就是有能力的部门没动力,有动力的部门没能力。不宜细说。
第二,相关职能部门蜻蜓点水的问题。
这是三个问题中最难以解决的,尽管我们的相关职能部门仍然存在各种不足,但在时间的纵向上来看,系统性的相关职能部门乱作为的情况在制度上被逐步约束住了。在今后的实务当中,遇到相关的线索,职能部门如何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是该部门可以考虑的。
第三,县市一级甚至地市一级宣传部门的问题。
自己体会。
那对症下药,有三个方案。
第一,从职能的角度出发,某些机构是可以主动作为的,在主动作为与舆论发酵之后的被动作为之间做一到选择题,相信地方政府愿意接受第一种方案。可以建立针对村官、妇联的一些激励机制。
第二,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或多部门联合发布一个专项的文件,系统性的规定类似情况的标准处置流程。考虑到该部门的专业性和相对封闭性,受到干扰的可能性较小。
第三,宣传的问题。作为社会情绪的反应器和催化剂,媒体和舆论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如果合理及时应对,就能把人们的思想和情绪引导到积极面上来,变坏事为好事,传递正能量;反之,就可能误导人们的看法和心态,形成舆论漩涡,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全体党员干部要加强“媒体素养”,运用新闻媒体宣讲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动员人民群众,运用舆论监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这些都是在规则的约束下能够做到的一些制度上的改变,属于亡羊补牢的措施。
站在人大代表的角度,可以提出一些发动群众斗群众的思路。
第一,追责的问题。
说句实在话,除非相关涉案人能够有只达基层常委的过硬关系,否则党政主官保持事不关己的态度才是较为正常的,他们的日常工作中也很难过问这么细的工作。而这个建议只会在问责制度上让其陷入伸头一刀、缩头也一刀局面。不恰当。
何况需要买老婆的人一定没有这种关系。
那正确的方式,就是发动群众斗群众。
激励层面,鼓励群众举报。如果说省级调查组的调查是有效的,那之前一次的无效调查和一次水平不高的有效调查所消耗的资源,我想拿出一部分来就足够支付奖金了。
追责层面,追究买主一定范围以内直系亲属中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这些人没有妨碍调查的能力,却有着知情不报的责任。举报可以免责。
还不如发现一起被拐父母,主要负责人立马提一级,发现超过十起,提两级,超100起,提三级,这样更快
换个思路不要惩罚要奖励,解救一个干部升官,举报人重奖。 钱就从拐卖的身上出。
五年太少了,二十年才比较有震慑力
针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我个人主要有以下几点看法。
1.买家的需求产生根源在哪里?咱们国家从古至今都有典当家奴家属的先例,封建社会时期把人当物,抵押货款,赌资的比比皆是。为什么有拿人当物的抵押,是因为他们就有对人的需求。
现在,买买人口,也是有对人口的需求,中国人的传宗接代就是这么一直流传下来的。
2.人口买卖中周围人的麻木不仁思想反应。
住在一个村子里,谁来了一个人,难道会没有人知道?时间长了,这人怎么来的估计都是不公开的秘密了,那为什么不报警呢?我分析一方面是,这些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人口买卖的严重性,一方面是大家都对买家有种同情心理。那谁谁谁孩子都大了,他连个媳妇都没有,也是个可怜人。这是农村的思想,就是这种同情心理,他们不会轻易举报。还要一方面就是,各扫门前雪,不管别人瓦上霜。大家还记得鲁迅的“血馒头”吗?其实中国人的看客思想由来已久,不会轻易改变。
3.科学技术的落后。最近被发现的铁链女,都是说白了受害家人报警,但是由于技术侦查的落后,一直未能成功解决女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慢慢的这些陈年旧案才一一侦破。
人大代表的基本政府提拔政策只是讲到了一个方面。最根本的还是要彻底整治买家的腐朽思想,村民的麻木不仁。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法律培训,让他们知道人口买卖的危害,有效杜绝买家需求市场的壮大。从源头上杜绝买卖现象。
基本政府的工作尤其重要,走访基本,调查民情,做好人口管控,杜绝人口买卖,他们是很重要的一环。
我认为最有用的措施还是扶贫和新农村建设。
这办法都是最差的办法,基本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最后肯定会出现各种问题。
本身没有看到拐卖妇女的原因,没有解决方案,理论基础和事实证明的情况下会导致各种瞒报,从基层努力解决问题到想办法欺骗领导的过渡。
这种人是怎么进的政协,我人看麻了。都是什么政治素养和法律素养。这种简直就是小丑言论,没有经过思考就释放。
懂不懂“穷病”啊,为什么穷呢,还不是工农剪刀差?只会惩罚,不去搞发展,我只能说,p用没有
这样真好,那我们男性呢?
大家不用冷嘲热讽,这招有用,真的有用!类似的规定比如“一票否决制”曾经在很多领域都被证明有奇效。
咋不说直接免处级领导干部哇?把所有的责任都压在基层有用吗?
哗众取宠的代表
又是二极管思维
为啥不干脆人贩孑无期或死
这要是政协委员,当笑话一看就完事了。
她敢拿出来写提案试试,谁给她的勇气?
不要什么东西都往人大代表提案里面写。
人大代表应该有起码的社会责任感,而不是萨科。
这种提案和犯法的不管罪行大小一律死刑起步是一个逻辑,书生之见温室花朵说的就是这种。法律也好,政策也罢都要讲一个基本的法有等差的问题。所有的法律和政策在执行上都要面对执行成本和收益的问题,譬如你把盗窃罪和杀人罪都是死刑起步,地方上执行的话是去处理前者还是后者?这些成本一部分国家财政承担财力成本,政府承担人力成本,社会承担治理成本。但总体来说,财力及人力支出都是有上限的,你这多了,其他地方就少了。
治理不是搞拍脑袋,上面一个命令,不出人不出钱的就能把事情办好,被治理的呢束手以待,乖乖自首。
这样的代表水平,怎么出去跟外人斗啊
打击对象搞错了!基层干部是要鼓励配合打击人口拐卖的,应该是发现一例拐卖者,罪犯重判!举报人重赏!基层干部计功!
有点治标不治本,你让基层干部如何去管理好辖区每个人?有的人就是有劣根性,如果随机作案了,还是异地,两个地方的基层干部都得受到这种惩罚?如果出现疑似案例,又要怎么算?
根本还是解决这些拐卖妇女儿童的人,量刑加重
债多不愁,虱多不痒。基层现在这种一票否决的事项太多了。
应该是职务降级!!!!!
现在水平这么低了吗
不是应该限期查明,以后要再被发现,就地免职么?
说明提案者从上次提案开始一直摸鱼到现在
干脆全部判死刑得了?这些代表真叫人无语,动一动脑子会死吗?
拐卖人口这种事不是刑罚越重越有效,而是用最佳方式发现拐卖人口并把他们解救出来,你把所有人制裁了,那么大家为了自身利益都会沆瀣一气隐瞒这件事,能瞒多久瞒多久。也许重典威慑之下,当前被拐卖人口会减少,但能解救的人口也会减少。事实上,十年前的人口拐卖才是重灾区,随着经济增长、资讯发达、监控手段升级如今的拐卖数量是下滑的,现在的手段应该以解决遗留问题为主,威慑当前拐卖为辅,如果发现不了拐卖人口,这些提案能有什么用?
最好的办法是成立一个基金,国家和社会共同出资,奖励举报拐卖人口的行为,奖金十万起步,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比起泄愤式地一味惩罚当地官员要靠谱一百倍。
任何建议都需要辩证看待,根据人性弱点原则,积极方面的确可以提高基层干部对民生的关注,但~消极方面可以是对事实或者可能发生的事实进行掩盖,早知道,掩盖一个事实比澄清一个事实成本要低,在高压手段下,如何保证事实不被掩盖,如果有拐卖事件就不能提拔,那自然就会有人做到“没有”拐卖事件……
补充没有线
既然是头脑风暴,为了防止拐卖事件,最切实有效的方法应该是,户口所在地不在一个地方的双方禁止结婚……
那已经提拔的呢?以前的要不要追责?不提拔不能解决问题,不追责还是一样混?
典型的“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提案,不赞同。可以加大监督力度,作为绩效考核即可。
那为了不影响提拔,只能帮助买入方严密看管被拐妇女了。妇女逃不出去,不就没有被拐妇女了吗?
看来这是劝退考公的啊,这跟建议“有抢劫案的地方政府其负责人不能升迁”有啥子区别…越来越觉得中国不学美国搞议会制度是有好处的,制度优越性不是一句空话,防止某些蹭热度的二不愣掌握立法权
我建议跟防疫一样一个人被拐卖全村或者全小区的孩子送福利院
这位大姐肯定一开始是好的,也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认可,可是最近几年的行为只让我嗅到了政治资本的味道。禁毒都可以打人民战争,为什么打拐不可以,本来当领导考虑的问题就多你这一把大锁落下来肯定是要出问题的,满城都是欢颜笑,枯骨泪流城池底的事请也不是不可能发生的。一个医改提案,一个打拐提案我看到的是不成熟的想法是脑门一热的冲动,甚至是保住地位的竭泽而渔。
这有点像“连坐”,或许有点用。
但单纯的增加“罚”的力度,可能效果不会太好。我觉得应该加上“奖励“。看看古人的做法也挺好的。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可以换个角度吗,就像抓黄赌毒一样,定时给kpi,作为升职的一种参考指标?然后群众举报有奖?
呵呵,反正都是小虾米的错
哈哈哈笑死我了。
第一,那些被诱拐的男性就没事儿。官员不会受惩罚。
那行,我不卖妇女了,我去卖儿童,青年男性。
第二,我看哪个官员A不顺眼,想拉他下马,我就买一个替罪羊让他去这个官员A所就职的省市卖个妇女,再自首就完了。有百利而无一害,一个拿钱,一个下马。
不同意,应该更狠一点,这种领导尤其是明知故犯的领导直接永久退出公务员,那才震得住,否则总有一些不思进取,总想着歪门邪道的人钻空子。
不接地气
还有下面有贪污腐败的,环境污染的,违规去产能的,所有的罪名都给一个若违反主抓领导5年内不得升迁……那从上到下可就抱团儿了……这个头可不能开
建议代表们学习下博弈论,
这是扯淡的提案。把什么都和ZF主要负责人联系起来,那些主管领导干什么?职能部门干什么?ZF主要负责人有他的职责,他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就行了。如果什么都让一把手去干,那他什么都干不好。
1、买卖同罪,立法执法。
2、建立健全指纹、虹膜、DNA等等信息采集系统,建立全国信息库,孩子家长自愿采集信息,低龄幼龄的孩子强制采集,比如小孩子上户口、上幼儿园、上学、甚至就医等等时强制采集。这样层层把关、被拐卖儿童信息无处遁形,这样基本可以杜绝儿童拐卖的犯罪发生。
3、对于拐卖妇女其实没有非常好的解决方法,除了立法针对买家,强奸罪、非法监禁罪等等数罪并罚外;立法加大被拐妇女信息宣传,图片、影像资料在大的媒体平台不间断广泛传播,对于举报此类信息并查实者给与丰厚精神及物质奖励;对于村里有残疾及精神疾病的妇女建立村委负责制,国家应给与专项资金对该人群发放生活补助,帮扶等人道援助,村委会及当地派出所负责核实这类人群来历身份并录入身份信息采集系统。
又见这种一刀切的提案。愿望是美好的,但可行性和采纳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基层政府负责人不是辖区所有人的爹妈,能够24小时在辖区所有人的身边盯着,这种提法太脱离实际,最终只能沦为假大空。
一旦有这种考核kpi,那么势必演变成欺上瞒下。因为被考核人对考核的内容是没有办法控制的。
应该考核的是不作为行为:
如辖区居民中长期居住来历不明人员而没有排查清查的;
知道辖区内有疑似拐卖行为而没有采取措施的;
辖区存在违规为被拐人员上户口、开出生证明、收养手续等“合法化”行为的;
没有按要求开展普法教育的
阻止解救被拐人员的……
被考核的kpi一定要有可行性,有量化指标,这样被考核者才能有章可循,也不会为避免问题暴露而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任何极端的措施最终只会沦为一纸空文。
建议人大代表提出不符合实际的议案,代表所在地基层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收拐人员和包庇人员收回宅基地和承包土地,分给举报人或者其他村子,
房子以及余财由法院判给受害者做补偿,也可以推平种地(肯定不够,我的意思是把人完全从村子里剥离),
刑满释放每人给500块,流放到城市去,限制一年内不能购买车票离开城市,扫大街或者电子厂需要他们,每月还要还款,
监狱可以进行技能培训,使其适应城市工业生活
我宣布杀人犯在我们公司永远不能获得晋升
其实被拐这种设计到全村包庇,涉及到习俗的,参考我国计划生育的执行措施就行。
没有执行不了的政策,只要配套措施到位就行。
最怕既要又要还要的政策,单一目标我国的执行力还是很强的。
一票否决,层层追责。
鼓励举报,举报有奖。
绝对能够扭转风气。
其实能不能实行,这就跟解释人贩子为什么轻易不会判死刑一个道理。
不仅死刑很少,而且人贩子还经常因为各种所谓立功表现,得到减刑。
其实这同样是一个另立法和司法系统左右为难的事情。
虽然我在权衡利弊后,更支持人贩子重刑…
(>﹏<)
不如给百姓举报重奖,基层干部查到拐卖儿童拐卖妇女多的给提拔。
大家都想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可人的问题是能够一劳永逸吗?
凌晨 2 点,上中学的孩子因为被罚抄 500 遍还在写作业,这是教育暴力吗?
治标还是治本,再看看切中实际能操作的意见。
处理基层没用,至少得中层以上。这样根据我国层层加码原则,立马见效,要不然青春痘永远长在别人脸上。。。。中层五年不提拔才要了卿命,五年太残酷,三年吧。为防止其原地趴下摆烂,建议平调异省任职,交接时间给长些,允许处理完全部相关事件及相关人员后,再离任。。。
被拐妇女想解救的话,提供一条正确信息直接奖一万,到时候忙都忙不过来的。
至于罚干部基层啥的完全不疼不痒的。他们买一个妇女也才几千块,现在一个电话能挣几万,生怕别人抢生意了。
这个人大代表水平堪忧
这相当于把矛盾抛给基层
没有合理的方法来避免妇女拐卖,就开始甩锅
让我不禁想到那个三条腿的蟾蜍做药引的故事
没有手段就是可以各种手段-
以生产制造业为例
行业认为工伤工亡的发生必然是由违章造成的,工伤人员申请工伤会有扣除安全奖及违章罚款,工亡直接赔偿不需要扣钱(神奇吧)。发生三人以下的一般事故,该单位的所有领导会有不同额度的罚款(最多一个月工资),而不会触及各层领导的职位和党内地位。
如此,年年有七八次工伤工亡,每次工亡人数少于3人的状况还在继续中
类比一下吧
近期,舆论也聚焦于拐卖妇女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
在现实案例中,解救拐卖妇女过程困难重重,吕孝权认为,这是因为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监督问责机制不到位。
他建议在草案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中,规定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举措,比如将防止拐卖妇女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只有和政绩挂钩,地方政府才会去重视,才能真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法律职责。”
吕孝权指出,再好的法律和政策,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责任机制保障,实施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
另外,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各章之间界限及逻辑不清的情况,在修法过程中要对之前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科学地整合和取舍。
例如婚姻家庭权利与人身权、财产权间有交叉,存在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弱于作为个体女性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况。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里,将拐卖妇女放在第六章人格权益里。而从立法框架上来说,把人格权益放在财产权益下面,这个逻辑是说不通的,应该把人格权提升到财产权之前。”吕孝权说。
典型顾头不顾腚,还觉得自己挺聪明。
那可好了以后真是官匪一家亲了。
应该改成重奖励,轻惩罚
最近几年的技术进步,拐卖难度已经越来越高。尤其是新的人被拐卖,通过天网系统可以快速找回。
往往现在剩下的沉疴病症都是10年以上的老拐卖情况。
很多目前的基层领导上任可能都不满10年。
直接以惩罚的方式去要求地方,地方博弈后的最优解,就是帮地方一起掩盖拐卖的实情。
应该换个角度,基层领导,基层干部,如果发现陈旧拐卖案件,快速举报,可以提高考核成绩。如果多次解救拐卖妇女和儿童,既提供物质奖励,也可以优先提拔。
奖励比惩罚有用。
这个方案类似情况其实中国也正在实行:就是缉毒。
吸毒贩毒也存在暴力抗警,极其隐蔽,正查办案困难等情况。通过正向的树立缉毒英雄,降级大案要案。
神经病一样的提议。政府负责人天天盯着谁家拐卖?其他事情都不用做了是吧?那养警察干什么
这不是本末倒置?这不是扯淡?行政主官有本职工作的,有考核指标的,动不动就主管担责,而且还是牺牲政治生命的,还有人干事吗?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严厉惩处,推进死刑执行这才是王道,而不是一拍脑门,满口胡言,博人眼球,如同一个没见过世面的幼儿。真是丑态!
整这个还不如开放跨区域执法权呢!总所周知,中国人巨TM喜欢内斗,有了跨区域执法权高低得给你整点。
建议人大对因能力水平有限致使所提议案质量极差可行性极低同时引发社会争议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大代表,五年内不得再担任人大代表。
现在早就不是惩罚时代了
现在惩罚只能对坏人有所约束,用惩罚对监督者进行约束只能减少工作积极性
说句实话,你要被惩罚了你们村的人会关心你?你为了不被惩罚只能加强监督的力度,但被拐入地已经是拐卖的最后一站,等被拐入地的人发现村里王大汉、张二牛之类的多了个媳妇的时候早就晚了,这时候你惩罚简直就是不过脑子,你想想人家发现已经被拐了,然后报警把人带出来了,这事本来在基层人员眼里是件好事,然后一纸公告下来你被惩罚了,这怎么受得了,村里本来就是村民多、干部少,这拿什么监督?
还不如直接奖励举报者钱,这样一来监督者就从基层干部扩大到除了拐卖妇女那户人家之外的所有村民,接到举报去查看一番,属实就报警然后奖励,不属实就做好思想工作,把一些被拐后人家可能会有的特征贴一贴发一发,才能有效制止这种现象
过份了。
买卖同罪就可以了,
没必要问题复杂化,
让基层负责人承受过大的压力,
以后谁还去当这个负责人。
启用合理的个人信用体系才是衡量的合适方法,不仅可以用于解决类似问题,还可以解决很多问题!
比如:老赖、明星吸毒、个人媒体不良传播、网暴、违反公序良俗等等
与个人行为强挂钩,惩戒不仅限于金钱等等
每个人大代表的建议都放来这里讨论是不是
这本质上就是一种连坐的变形,并没有从根本上打破利益链条,反倒把买家和基层机关绑在了一条船上,最终的结果就是地方把拐卖的事情捂得更严了,出了事地方会全力袒护本地买家。
其实任何惩罚第三方的行为都没有打破利益链条。应该用举报奖励的办法调动基层的积极性,比如举报拐卖者奖励5万,然后买家罚款10万纳入地方财政。这样才是把其他村民和基层政府放在买家的对立面,更有效的激发基层的打拐力量。
不如给主动查出拐卖案越多的基层政府提供更多经济支持和优先提拔。
现在的拐卖案在逐年减少,更多的是十几年前基层崩坏的余毒。给前人擦屁股应该褒奖才是。
不排除他们认为瞒天过海才是擦屁股……
想法和目的是好的。
但实际执行的话,只会让情况更糟。
锅全甩到基层政府,问题恐怕不能很好的解决。
好家伙,一票否决,这主意如果不是为了故意吸引眼球,那这个提议真的蠢到家了。这要是实行了,以后基层负责人不用干别的了,天天就只干如何防止妇女被拐卖了。怎么才能防止零拐卖?妇女失联超过6小时即认定了可能被拐卖。所以以后全国女性每天就是不断用手机刷脸跟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以证明自己是安全的。
当年计划生育怎么执行的,现在打拐就怎么执行,打拐法律属性比计划生育高吧。计划生育都能执行得有效,打拐怎么不成?
被这种满脑子豆腐的人代表,问过群众吗?还不如把解救被拐人员当成额外绩效
完全可以的 基层干部可以是作为 村干部和乡干部
这两个阶层的干部什么都知道的
都是他们一手操办的
这是实际情况 没有任何的污蔑
尤其是村干部
就这几个人
这点事情
难道不知道
乡干部更是如此
天天下乡视察 和村干部喝酒吃饭
这是能瞒得过去吗
直接买卖同责,举报有奖,可能还有效一点。
尤其是解救被拐者的时候,村民阻挠、殴打、勒索民警或被拐者家属的事件经常发生,并且后续往往对施暴者、勒索者并没有积极处理。对于这样的违法事件,需要法律上严惩,不能再用法不责众、和稀泥的处理办法了。
对于买卖行为要进行公开的通报、批评,对不懂法的个人、集体要进行法制教育。至于某些地方,不仅不作为,甚至对于买卖人口的事件,还变着法的鼓励、嘉奖(比如《最美乡村女教师》等)。
另外就是关于家暴的问题,曾经绝大多数地方,出现这样的情况:买来的老婆也是老婆,对其虐待、强奸、拘禁等事情就变成家事了,别人管不着,就更不算是犯罪了。这里希望无论是买来的非法老婆,还是合法夫妻,对其进行的犯罪行为都要严肃处理,希望某些职能部门不要拿“清官难断家务事”当挡箭牌,这实质上是一种懒政。
以上。
这个负责人是当时拐卖来的时候负责人还是现管呢
这个建议没啥毛病.
街道办村里镇上就那么多人.
哪家哪户多个人.大家心里都有数.
一个地方的基层全是知根知底的.
有的甚至连你父辈几号过生都知道。
这都能不发现街上多个人少个人.属实不该提把。
不如奖励打拐的警察,群众,奖励比惩罚有用多了
不如辖区发现被拐妇女,立即提拔基层主要负责人
没啥大用,本来拐入地基层就没啥提拔可能,基本都是好多年才升那么一点点。还不如举报有奖,举报成功一个奖励1万。
之前有人建议拐卖儿童死刑起步。有种反对意见说,这样会让人贩子以杀害,死不认账等方式掩盖孩子真实去向,从而增加解救孩子难度。
类比一下,你是一地领导,你辖区出现拐卖妇女案件了。你是选择帮助被拐妇女安然回家然后自己五年不得提拔,还是选择让这件事从没发生过而不影响自己政绩呢?明面上讲是个人都会选第前者,就如同他们当初发誓不会贪污腐败一样。后边略去几句大家都懂得。
所以说堵不如疏,罚不如奖。某地出现被拐妇女,当地官员带队前往乡村,说服买家放人,提供各种回家帮助——继而重奖提拔,这才符合人性。
(1)平调到一个新地方
(2)查一遍有没有拐卖妇女
(3)帮着隐瞒,掏钱维稳
(4)平调到下一个地方
个别代表应该好好反思一下,为什么知乎网友都认为不行,我对中国个别代表的能力感到担忧
完全没有用,其他人的各种方法也都不具备可行性。
奖励钱,钱从哪里来?地方债已经是定时炸弹了。
举报,人家一村村的,和贩毒村一样,谁去举报?
讲到底,这是自然达尔文对社会达尔文的胜利,你要打断这个循环,真正的办法是让它变得无利可图。
第一条,只要要彩礼了,就让收钱的罚更多的钱,罚来的钱买家一半财政一半。
第二条,钓鱼执法。
杀头的买卖有人做,亏本的买卖没人做,这两条加一起不能完全杜绝后患,但可以极大地缓解,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是要靠发展。
可惜有效的办法并不一定符合大众的简单感受,他们已经预定了恶人,没法理解没有厕所的廉租房,也不能理解用买家干卖家的现实逻辑。
应该建议出现被拐妇女的所在村、县取消任何评优、补助。
这招如果管用,我直播吃翔
买卖妇女的基本上都是些穷乡僻壤,官老爷根本不会关心的地方
他们连这地方在哪可能都不知道,你指望他们会知道当地有没有被拐卖的妇女?
这不是扯吗?
你给基层政府官员出了一道他们不可能解决的难题,你猜他们会怎么做?
我能想到的只有3条路
1,抓紧时间离开基层,只要离开基层,你这个政策就管不到我了,老子就彻底安全了
至于怎么快速升职,这个就不在本题的讨论范围之内了
2,破罐子破摔,反正老子这辈子就这样了,不如直接躺平
3,把任务继续摊牌下去,谁的辖区内出了事,就立马滚蛋
这样任务一级一级的传下去,直到最底层的一级,也就是买家那里
买家接到村长通知,知道上面的人要严打了,这时摆在他面前的有两条路:坦白从宽,或者销毁证据
你猜他会怎么做?
我一直认为,要想解决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必须要加大对买家的处罚力度,如果抓不到人贩子,就让买家承担所有罪责;最好再设立一个专项资金,鼓励邻居举报,举报者有奖
当然,我不是人大代表,我说了也不算
我就想说一下,这都没必要。我几句话给你解决了。
1.人贩子和买家死刑。
2.设立举报制度,举报一个拐卖事实,政府奖励一万。(还宗族,在钱面前都是弟弟)。
3.基层人员办案解救,办案人记功升职快。
4.乡镇宣传部们去各村大队讲课,月月讲年年讲。
笑死,这些人是怎么当上的
人大代表也可以以身作则嘛,是不是可以考虑当地的人大代表也要连坐?
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已经是高危行业了,还再往上加稻草吗?
计划生育那会儿,超生追基层政府主要领导人责;
建设新农村那会儿,村里婚丧嫁娶大办的,追基层政府主要领导人责;
企业生产不达标,追基层主要负责人的责
……
……
已经追了不少责了,怎么爆出来的巨贪多不是基层主要负责人呢?
有些事儿还是建立好制度,从上往下办比较稳妥。
这样一来领导想搞死哪个下属就直接安排到相关村镇工作,实在是太高明了。
基层快累死了………饶了他们吧。
这个建议是很好的,但是能否得到支持就不一定了,因为这个会牵扯到太多人的利益了。
在刑法上加大对买卖妇女儿童的量刑这个是非常有必要的,现在的刑法量刑还是比较轻的。在古代
对于买卖妇女儿童的量刑非常重,可以跟买卖毒品的量刑比肩了,只有这样才能使那些犯罪分子望
而却步,要从根上解决这种问题,只有强有力的威慑才管用,不然其他的做得再好也不能从根本上
解决问题,最后也只会沦为鸡肋。
漂亮啊 这样就不会有拐卖了(至少表面上不会有)
我倒是觉得此条可行,只是要加一项:拐入地政府主动发现并解救被害人的,应当优先提拔,对于失察 失职 包庇的拐入地政府领导应当追究责任!
就这种水平
大学舍友某门课挂科,授课老师是我们院长,他去找院长复核后院长跟他说她给输错分了,但是死活不给改,约定好明年重修时再来找她,她给打个高分。
为啥死活不给改呢?因为改了就成了教学事故
于是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全都要拼死声称:
《不存在拐卖行为》
既然是提建议,能不能有一点概括性?比如法律只能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能单独规定规定用刀杀人的怎么样,用枪杀人的怎么样,用砖头杀人的怎么怎么样。
这个建议怎么看也太孤立了。仅仅针对这个,还能立个条例?
某些人大代表真是……素质堪忧
很简单,怎么处理贩毒就怎么处理拐卖,严打几年就行了
但也很难,因为目前看来不可能这么做
如果你是个普普通通的县官,你两年内将会有一个升迁机遇
然后有情报显示村东头王大爷家多了个女的,不知道哪来的
如果你去调查,一旦涉嫌拐卖,案情结束,你五年内就等着待在这个破村子,以后你的档案里也不干不净
如果你假装不知,不论两年以后事发与否,你都很难负主要责任
你怎么做?
相信在座各位去都能提个比这种馊主意更好的建议
能先把这条落到实处就已经足够了。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和之前说的拐卖人口判死刑一个道理,极刑加大了寻人成本,甚至加害了被害人。
仔细看了一下提议,我觉得人大代表可能脱离具体生活有点久,而且完全不熟悉我国“基层”现状,并且还缺少调查能力,哪怕提前网络上戴个马甲提提问,让网友讨论,也不至于搞出来这种提议。
那其他恶性犯罪能不能提拔?照这个狗屁逻辑最后必然没一个能提拔。
运动式立法属于是。
就怕这样执行了之后,官老爷们为了自己的乌纱帽,当地永远没有“买卖”了
这法子不是一般的馊,基层政府领导又不是公安局的。不如让老百姓举报,一个人贩子奖励一万,你看看效果。
她说了那么多做了那么多,这次提了这么多不错的建议,这只是其中起辅助作用的一条而已,媒体为什么要把这一条揪出来放在放大镜下?为了博眼球也不是这个法子吧。
那在被举报之前,受害者也许会“意外死亡”,这样基层领导不用5年不升职,买家也不会受到惩罚。
换成奖励不好吗?举报有奖,看看50万一个间谍,我天天都想着去哪逮几个解决首付。
当年某些地方能把制毒贩毒和传销诈骗当成支柱产业,我毫不怀疑如果按照这条提案,某些地区人口交易也会成为支柱产业。
建议对这种瞎几把提案的代表进行审核, 是怎么混进来的
专门看了他的职位,志愿者协会的,不是政府部门任职的,这就一目了然了
包庇的官员建议无限期追责,但是要加强基层监管机制,因为这样更容易造成瞒报悲剧。或者直接引咎辞职才好,谁让你是国家公职人员呢,负责制这一点可参考欧美机制。虽然工作多追责重,镇长书记也不要一味搞什么经济,要落实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可以去村民家走访,还能拉进辖区群众关系。要是太忙没时间,副职干事都很多下去办办实事。
完全不靠谱。如果拐卖妇女五年不得提拔。那治下出现杀人,贩毒制毒呢等一系列比拐卖更严重的犯罪又如何呢。最终的结果就是丰县这类拐卖高发地成为政界洼地,来了就出不去。
如果执政者的人生都没有希望,那普通人就更不可能有希望了。
你要追责,他就瞒报,这人大代表,对基层有多少了解?
我觉得可以,因为实事已经无数次证明,无论什么事,只要不和他们的官帽子挂钩,就不会取得多好的成果
这不是等于告诉基层政府,要想保住乌纱帽,千万别让我知道你那里有拐卖的事发生,那导致走向就是就算事情发生了,基层为了保全自己,全力隐瞒事情真相,细思极恐。这其中的利益,聪明的人都能想明白吧
那岂不是哪里有被拐卖的妇女只能被压着消息?建议这种事最好有奖赏制度而不是惩罚,人不可控
发生安全事故,地方领导是有失察之过,因为安全事故可以预防;但是拐卖妇女怎么预防,把所有单身汉全部抓起来吗?
笑死,什么都基层
天天搁那做梦。。。老鼠想着给猫挂铃铛,咱就图一乐
那想搞一个干部就太简单了。
你只是毁了一辈子,老爷可是五年不能被提拔啊
强烈建议选人大代表时必须将其提案公布出来供大家评判,本人实在是不愿被这种水平的人所代表。
感觉不如鼓励居民互相大举办
有的代表的提案太过于想当然,跟村口大爷吹牛一个水平
各种绑架,问责!规避责任和抓手。
相比拐卖妇女儿童案,同样重要的是冤案处理机制,需要设立一个专门反冤案的部门,并把平反冤案数量列入晋升考核
要么捂得更紧,要么躺平不提拔,真正效益其实不大。
贫困地区更容易发生拐卖事件,也难做出政绩,提拔可能性也小。基层就只能捂死,打死不承认了。
那就永远不会有被拐妇女了,因为盖子都会被捂得死死的。
这个代表也几十岁的人了,怎么会有这么幼稚的想法?
要真按她的提议实施了,那只能说明决策层都喝大了。
???
我不能理解。
这样只会让拐入地基层的工作人员为了仕途更加不择手段地遮掩被拐卖事件吧?
村里有谁家是拐来的,村干部绝对一清二楚,不要小看人言的威力。
如果一旦落实,丰县事件查十次,都是第一次的通报。
你只是被拐,但是影响的却是青天大老爷的仕途啊
这种建议如果能通过。
可能,我说可能啊,可以有团伙专门去某地针对性作案。其他人有提到范围如果不限于连环杀人、恶性伤人等等,就不拿那个举例了。
这会导致,最容易知道情况的人,拼命隐瞒和包庇。。。
应该是,解决了这类问题的人,给与优先提拔,才对。。。才能提高解决这类问题的效率。。。
讲道理,以前发生这事的时候,这些基层的可能还不在任上。。。
应该反过来,解救被拐妇女的政府官员优先提拔。
这种脑子和IQ也能担任人大代表的吗???很是怀疑啊
能提出这种建议的人一看就是久居高位,没接触过基层工作的,所有事情完全结果导向,最终导致的结局就是弄虚作假
这种水平的人大代表被选上去,在座的各位都有责任。
农村的主要负责人本来就提拔不了
人大代表怕大家伙再给敌人递刀子,想出了个绝妙的提议,这波,代表在大气层
呵,还不如把妇联取消了,它们每年消耗的几千万费用拿来奖励举报人员。
医生乱开药方是会死人的
1.这个被拐妇女 是犯罪行为
2.农村的法治建设有问题。
3.包庇官员已经涉嫌渎职了,怎么处理?
4.如何提升法治意识
5.如何降低犯罪率
大可不必!
是个人都知道基层工作杂,你再这样基层工作怎么做?到时候又得一刀切,任何人来基层不是层层加码,就是各种证明,记给干部增加工作量,又难为广大群众。
惩戒措施不如奖励措施。。还不如抓拐卖案进入晋升参考机制。。
我就不相信政府没有得力措施拿出来面对这个问题!!!拿出来针对贩毒那样的严厉打击,我就不信这个拐卖妇女的问题解决不了!!!女性在中国到底有没有地位,可想而知了。整天说那么多没用的,到节骨眼了,竟没措施??我不信
这是侧面反应在睡觉嘛 ?不要求不做事呗?可以同意你代表我,并且举双手赞成哥哥。
这是关键建议,国家两会期间会议等等一定要采取重视实施建议。侧面反应了办事效率与人民日益增长公道主持需求很大呼声很高。希望能够引起重视……不能光睡觉不干实事啊!也不能不睡觉光干事。重新理解下劳逸结合呗。
来个配方:
拐出地高层和拐入地基层并罚。
强烈支持这个提议。
只有严格的法律之下才会杜绝这种事情的发生。
没有了市场自然就没有了买卖。
起码能遏制住大部分的这种非法交易。
让更多的家庭幸福美满。
对于这种犯罪,应该给他列入征信黑名单。从此以后再也不能做高铁,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
这种惩罚是终身制的,而不是阶段性的。
抱歉各位,有件性质更加恶劣的事情必须让你们知道。
胆敢号称整个川渝地区的jingcha guanyuan renmin都会包庇纵容他们犯罪的罪犯五人组,究竟有多嚣张?
提笔已是凌晨一点,又是被它们抖机灵的降智言论气的睡不着的一晚。现在的它们,用一句重庆话来说就是“喜欢讨些jue唉” 每次临近睡眠,闭上眼,脑子里出现的第一个画面,便会被它们指指点点,强行与敏感话题关联,你若控制不住骂它们的欲望,那便又是一夜难眠….
掐指算来赋闲在家已近半载,昼夜颠倒已成为日常。心态调整方面,已逐见成效,但耳边的声音却越来越离谱,也越来越没有底线。
最开始我想,最坏的也不过是家里有摄像头,一举一动都被尽收眼底,随时等着抓纰漏开骂罢了
(嗯….即使没有问题它们也绝不闲着,甚至能跨越时空从两句相隔甚远的句子里抠字眼出来,拼接成它们想要的样子,然后开骂…真是离谱他妈给离谱开门)
但随着事情的发展,竟有了些魔幻现实主义的味道,比如我骑着车在路上,在高速行驶的汽车上,在朋友家里,甚至在电子设备无法企及的哲多神山上,耳边都是它们的降智嘲讽:
“好恶心,他不敢往上爬。”
“我寻思着你倒是先爬到我这来再说….”
结果它直接转移话题
“好恶心,卟拉卟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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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声音真吧,这监视水平FBI都没有这个水准吧?你说假吧,那声音却又如影相随,仿佛就在离你不远处的地方看着你,一边志得意满的笑着,一边大放厥词。
1、水面加速流动,不是刮风下雨,就是前面有瀑布。
一开始,受困于自身状态,终日画地为牢无法自拔。只能听着它们评头论足,在黑暗中摸索着着希望。它们的嘲讽就和家常便饭一样平常,更令我崩溃的是,周围人的口径惊奇的一致:你是幻听。煤气灯效应疯狂上演。
记得曾经,我最信任的人也是如此对我解释道,然最后她也向它们妥协,成为刺向我心口最锋利的那把刀….
我为所有不合时宜的敞开心扉道歉….
如今,我回到家中,面临和当初同样的问题,面对亲戚们众口一词的幻听论,我也一度迷茫。
但,我也有自己的脑子,会想,用已不太灵光的脑袋思考事情的背后的逻辑;有自己的眼睛,会看,路人对我莫名憎恶的眼神;有自己的耳朵,会听,转身后那些不该听到的声音。
我愤怒过,绝望过,但都咽了下去,最终归于平静。
也许,他们有自己的苦衷,也许,这不仅仅是对我的考验。
后来,数种药物并下,数月调养之下,心情有了明显的转换。(当然,写作功不可没,各位心情差的时候,也可以试试写作疗法。)我也开始尝试转换角度看事情
我曾尝试与他们争辩事理,然即使无数次把他们给辩倒,换来的也都只是
“好恶心,他就是….”
俨然一副我不听我不听的样子
数次之后,我忽然意识到,也许是非对错只能约束高尚之士,而非市井小人。对于心知肚明的人,是非之争不过是个笑话。对于它们愿意听到的,不加辩驳便会相信;而对于真凭实据的有力论证却置若罔闻。
于是便是长久的缄默。
某日被骂得分外烦躁,忽然想到:你骂我,那我是不是也可以骂你?
于是引经据典,大有当年诸葛武侯舌战东吴群儒那气势。虽然,我妹后来问我,你对着空气骂什么….
虽然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却让我发现,原来我掌握如此多的典故,想起也算读过一两本书,还曾侥幸获得过最佳辩手,想来也并非一无是处。
那时候,我不禁疑惑——
这样的我又怎会被逼成这般模样?
很快,这个问题就有了答案。
一开始,隔空对骂时我常常会想,如若这一切真是我的幻觉,对得起他们吗?毕竟别人曾有恩于我,这样在心里跟他们对骂真的好吗?
于是,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我一面面带蔑视的跟所谓“幻听”中的它们互怼,一面双手合十,向记忆中的他们道歉…..
就这样日子过去,某天我突然就明白了:我的道德观可能太过死板,以至于在很多处世问题上显得幼稚而又可笑
对敌人的慈悲就是对自己的残忍,有些问题只有实践来检验。
在面对老师的双面人行为就应该直接往上报,而不是被他糊弄住,等着他助纣为虐。学校沆瀣一气,就继续往上报,校园霸凌热线,教育局。既然你搞形式主义和表面功夫,那就让相关部门找你喝茶。国家拨款给你,是让你教书育人,而不是让你纵容本班人作恶,甚至推波助澜的
说白了,就是当时太幼稚了。
后眼见他在网信局下达通知后毫无半点悔意,还洋洋自得的声称得到了资本的推动,想来是抱了哪个资本家的大腿。
回想起来 那段日子里,高三停车场确实常常停着一辆保时捷SUV。
但受制于当时的状态,并没有分析问题的能力,如今把所有问题连在一起看,才能大概窥见原貌和背后的逻辑。
如今静下心来思考,那女人之所以敢得寸进尺甚至反咬一口,很大的原因就是自己惯的。
我常以圣贤之道约束自己,总是提醒自己大度,但也许我忘了,自己终究只是个普通人罢了。
或许,君子不仅要心怀容人之量,更要腰悬三尺长剑以镇恶狼。苏子武能射虎文能舞墨,孔子腰悬配剑名曰“德” 。
当然,以现在的高度评判过去的自己难免有失公允,当时也有诸多因素需要顾虑:比如初来乍到,根基不稳,尽量避免冲突才一退再退。再考虑到自己的状态也才刚调整好不足一月,才采取了委屈求全的绥靖政策。若她不一再相逼,我也许会一直忍受这份屈辱下去。
当然,更多的是和我的情绪把控能力有关,遇到羞辱,也许转身离开才是上策。人最容易在愤怒的时候做出不理智行为的,在不利于自己是环境里更应保持谨慎…
至于生气的原因,我已经之前提及过了。若有疑问,可以再提。这里请先允许我先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也许会有人疑惑:
“不就是被说了几句嘛,那么矫情。”
是的,如果,几句是近一年的咄咄逼人的话,如果几句是指无论讨论课、自习、课间的话,很多时候我都想问她们:你是没有自己的事做吗?
也许还会有理中客说:
“你跟女人计较这些?”
是的,如果我的忍让能换来安宁,退让交涉能换来和解的话,也许会继续选择忍让,可是没有。
第一次发生的时候,我妥协了,于是是长达半年之久的口诛笔伐。眼见由最开始的始作俑者,发展到后面几乎整个班。也许,人性本就是欺软怕硬,见你弱,谁都想上来踩两脚。
后面的发展,只能说是很幸运,为了派遣抑郁,我养成了健身的习惯。
我记得,小时候教导我们的尊重是女生,而不是不是打着女权旗号肆意妄为“我女人我有理”的某些女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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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无论从班级熟悉度,师生关系甚至是身高等哪样来说,她可都不算弱势群体,但这些都被忽略了。除了他们可以利用的性别,这点被尤其放大。
当然,如果你要杠,那我也只能承认:
“是的,女生可以随意辱骂,抱团欺凌别人,男生如果表现出一点不满,那就是欺负女生!”
“是的,女生可以一直肆意妄为得寸得尺,然后消费原本正直的女性名声来维护自己,男生如果因此愤怒,那就是心胸狭隘。”
….
有人说,寒窗十二年,一入社会一朝变天。也许,这就已是一个浓缩的微型社会,高中早已失去了它原本的该有模样….
不经打击永天真,未经世事难成人。一路走来,没有敌人,看到的都是朋友和师长。
2、事情的表面简单,背后的逻辑就复杂。
至于我的病情,如果假设他们的话成立:即我没有抑郁症和鼻炎。
那么我要提前一年预判到他们会干这龌龊事,提前五六月做心理咨询,最后在当时班主任的再三催促下磨磨蹭蹭的去确诊了病情。
至于报告的真实性,在赋予我预言家的身份后,还要确保医生那天可能没睡醒迷糊了(得罪了),无数心理医生呕心沥血总结的测评不科学,和分析的它医生同样迷糊(得罪了)。
幸亏有着独具慧眼的他们仨,及时一眼看出真假,然后主导了这一切,医生区区数十年的寒窗苦读有怎能比得过医学天赋加身的他们。
……得罪
为什么要提鼻炎,因为医院的见闻,因为他们仨又在哔哔赖赖,明明报告就在那里。
好吧,他们从来就没有在乎过…..
孩提时代的贪玩,鼻子狠狠的磕在了石板上,走遍了好几家医院,都说当时的年纪无法做手术,于是拿了点药,盯着个乌青的鼻周继续上学。随着年岁增长,上初中时,已然出现了鼻呼吸困难的情况,鼻甲肥大,加过敏性鼻炎,一个做不了手术,被告知不可治愈,开了几服中药。
不久前,状况又发,便又去医院想做个微创手术解决。然到了医院,却是:
“他又来医院干什么?”
“肯定是又在装。”
是的….我是在装,如果我提前八年预判到今天的话,如果我提前五年去医院复查的话。
是的….我是在装,X光片是我能自己画。
不由得想起11月被爹妈以为开始妄想,被带到精神科复查。
刚进去就是“二等人”“又在装”之类的话语
刚开始做心理测评,还未答几道题却听见
“他就是喜欢哭”
我记得,当时我还尽量是保持微笑在跟你说话。
先入为主思想的威力不分职业……..
在讲究证据的法律社会,为何千字报告抵不过二两人言?
我该拿什么唤醒你,我亲爱的人民?
3、与恶龙缠斗过久,亦要避免自身成为恶龙。
一开始,并没有过多的在意这些,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弗洛伊德的名言最终在我身上应验,恶心了我两三月,它们的目的最终在那天打成。
那夜,窗外枝头挂满瑞雪,那夜,街头四处洋溢欢庆,那夜,我彻夜难眠。在它们的声声紧逼下,最终愤怒吞噬了理智。
那个清醒着的梦境:脚下如山的尸首,最后一位卫道者的倒下,也许正寓示着思想这最后一道防线被攻破。量变形成了质变,它们的言语最终穿透了防线滴入脑海,迅速蔓延至每一处,如水墨相遇。只是,碰撞产生的不是秀丽山水,而是浑浊。
从那以后,脑海中多了一组对立的声音,他似乎很爱出风头,若不加遏制,看到想到新事物总会第一时间出来“指点江山”。如果我表达了对某件事物的喜爱,他会立马跳出来发表它的负面评价。如果我在心里又跟它们仨吵起来,他也会用同样下流的语言回敬对方。
那以后,思想逐渐紊乱,他却并不像我,反而越来越像它们,习得杠精思维的他戾气越来越重,喜欢赌气,甚至常常敌我不分。
我曾以为他是在帮我,结果怼完他们,我也难以幸免于难,同样恶毒的语言加之于我的热爱。
如果说它们仨我还可以说是隐秘发展的科技力量来安慰自己并非幻听,那么他,我就真的无能为力了。
无数个夜里,我彻夜辗转,最终我告诉自己:
“或许你对这个世界其实是有怨气的 ,但本心告诉你不该这样做 ,那些你读过的书,走过的路。于是,你又把它和委屈一起吞了回去 ,在静谧的夜里独自消化。”
只是,正如弗洛伊德所言:所有被压抑的情绪都没有消失,它们只是被活埋了,有一天,它终将以更丑恶的方式爆发出来。
一股强烈的戾气开始冲击我的思想。
凡攻城之术,以力逐之下策,以心取之上策。
这种思想信仰上的冲击取代了过去抑郁情绪折的磨,且更为致命。
曾经,无产阶级的信仰是我最后的防线,可如今这座高墙也开始摇摇欲坠,他们畸形的世界观深深扎入墙体,我原有的世界观几乎破碎。心中总是难以抑制地升腾出毁灭的欲望。
4、神奇的读心仪器?
变化千万种,它们的底层逻辑无非那就是那几种:
“断章取义,强行联想,牵强附会,倒置因果(时间线)”
断章取义参考几年前全网批判的恶意剪辑。
强行联想使它们可以从想法的字里行间脑血栓般的上升的到道德的高度,然后兴高采烈地张开嘴开喷,那一刻,它们自以为是至高无上的神。
可一旦我点破它们显而易见的逻辑漏洞,它们有立马气急败坏地叫嚷
“好恶心.好恶心……没事,他没得证据.”
千篇一律,仿佛偌大的中华字典只有那三个字似的…
仓颉若泉下有知,怕是气得直摔碗…
“老子当年造字结束绳结记事,结果你就用来扯犊子…”
语文老师气得直摔书:
“我当初应该教了你不止这几个字吧?”
你不是一直嘲讽我现在不过高中学历,还标榜自己高学历人才上等人嘛?
不还教哲学,逻辑推理没学过?是怎么做到说话怎么做到漏洞百出还沾沾自喜的?
我不理解….
![](data:image/svg+xml;utf8,)
一开始,思考的时候它们会丢几个莫名其妙的选项,在你耳边嚷嚷那些低俗的语言。此时,你又有两个选项,置若罔闻或还击。一两次还能忍,但一而再再而三的挑衅,从早到晚,数月之下,很难有不动怒的吧。可如果动怒,那就也是顺了它们的心意。它们明白了激怒你的点,便会一直念叨这些恶心的话来强化你的记忆。而你能做的,除了还击就只有告诉自己不要去想罢了。可就算这样也是正中其下怀,无论那种,便会形成条件反射。
乍一听 你可能觉得不太可能吧 ,这么简单?
那么,请不要去想一头大象…
相信大部分人脑子里都会不自觉的想到大象吧
再举个例子,防沉迷系统横空出世以后,是不是你都比以前更加期待周末的八九点了?
也许有人听过这个理论——禁果效应
中世纪的教会培养传教士被要求禁欲,禁止他们去想世俗的乐趣。但有人发现,在进入修道院后自己的欲望反而比在修道院外更强烈。经过调查后,发现不少修道士也有这样的情况,他们在被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反而更加渴望。
同样的,相信每个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当我们越是不想去想某件事情的时候,就越容易想到它。如果这个效应被长期使用,就会强化他们想要加给你的,形成条件反射,这也许是其中一个原因之一。
当然,比较类似的有名实验还有巴普洛夫的狗实验等等,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
![](data:image/svg+xml;utf8,)
当然,他们达不到实验人员的水平,不然我也不会还能残存一丝清明。更可能是无意识的使用了这些技巧,毕竟除非是心理学爱好者,一般很少有人会了解这些,我也只是在尝试用科学来分析总结背后原理。
幸运的是我有幸亲身体验一项“社会心理学实验”,不幸的是这项行动是违法的,且我深受其害,我的状态几经崩溃,花了数月时间才慢慢理解这一切,说服自己看到事情积极的一面。
总之,它们总能以各种意想不到的脑血栓回路提到你热爱事物或是严肃的话题,很多时候不仅仅因为它们的话有多恶心而反击,还有太弱智了,像是故意引你骂它似的。
所以有时候我也会想,会不会真的是幻听,毕竟一个真正的人真的会说出这种脑瘫的话吗?
怎么可能有人会这么闲,从早到晚“兢兢业业,坚守岗位”来监视我这个无名小卒。再说了,那仨应该是在学校教书啊!怎么可能有这么多时间来干这龌龊事?谁给的它们行的方便?又是谁给它们拿空饷的权力?况且读取脑电波的设备,它们是怎么获取的?已知的只有谷歌曾尝试为霍金的轮椅上使用。
如何获取到的?
是否违背伦理道德?
使用是否通过国家批准?
如此胆大包天的使用,是否属于窥探他人隐私?如果有这种仪器,结合我的见闻,以波的形式传递干扰人的思想,那么在方圆几公里的民众是否都置身于这种监视之下?
其他人民又能以何种方式保护自己的想法不被窥探?
如此大张旗鼓的进行是否属于公然违法,误导人民?
有无其他受害者遭遇过类似事件?
我不清楚,但显然周围的民众正在遭受这类事情,甚至可能毫不知情。
(挺好,它们仨竟然说是我连累,是的,它们仨从来不会犯错,它们也总会用人民会原谅它们来宽慰自己。其行径就无异于资本家压低工资,归罪于竞争者的数量太多,转移矛盾,混淆概念,乏走狗深谙其道)
然如此神通广大的器械却用来干这龌蹉事,实在是屈才,希望得到重视,它本可以大有作为。
5、它们将自己当做至高无上的神,所以它们的一切罪恶都是合理的。
思维混乱后,几乎是被它们牵着鼻子走,联想功能几乎不受控制,它们提到什么,立马开始联想什么。形成条件反射后,可以说是复刻了一个它们。甚至有时它们偶然歇息几秒,他也会以它们的角度继续批判我,就如同它们的思维模式加上我的知识储备,每一击都直捅心窝,不仅仅作用于对他们,更反作用于我。
人最大的敌人永远是自己…..
在暗无天日的日子里,我于困顿中颠簸,偶然想起两年前曾有高人揭示过我这一劫,于是诉诸玄学。有人说,这不过是封建迷信罢了,我也曾如此以为。但也许,人在失意时总会寻找精神寄托。也许,易学是人类尚未掌握一门的科学,它就像电脑的算法一样,生辰就是输入的源代码,人生的变化在其内。
壬寅年,壬寅月,十神正官,利于官司诉讼或平反。
人有冲天之志,非运不可自通。说起来玄而又玄,有了大运的加持,我心态确实一天天好起来。(社交场合就当我没说)
但我的底气,从来不是所谓命运,而是事理。
而在暗处,同样窥见我命运的它们开始慌张:
“好恶心,他自己命中有这一劫怪我们。”
“好恶心,他仗着自己命好欺负我们。”
于是自此劫开始,被命运摁着摩擦已一年有余的我突然就成了能以一己之力欺负他们一众“弱势群体”的坏人。搞得好像是我邀请它们来监视我的一样。(写到这,那厮刚刚还真的这样说了…..)
是的,他们永远把自己说成弱势群体。他们甚至开始要求我大度,然此前却从未放过我。他们干扰我的思想,侵犯我的隐私,干着违法的勾当,却高呼我是法外狂徒。
(嗯…这词还是我怼他们的,真就不管含义直接拿来用….)
它们叫嚷:“思想决定语言,语言决定行为”
得了,法外狂徒给我讲这些,不是你数月如一日的在我耳边唠叨这些的吗?按你所说,你既然已经犯法,那想必思想和语言早已腐坏,那还是先杀一儆百,以免有我这样的人模仿。
(这是已然形成条件反射的他借我的知识储备怼我的,也许他只是总能想到事情最坏的一面。)
而此前,他们还在威胁码字的我:
“打死他,让他说不出来”
“打死他,让他发不出去”
就连偶然为我发声的人,它们也要威胁一通,尝试磨灭一切真理的光。
挺好,面对别人长期羞辱,我不可以动怒,而他们却可以轻易对一个敢于仗义执言的弱女子恶言相向,甚至是孩子也不放过,欺软怕硬的本质暴露无疑。
当然,它们也只敢叫唤罢了,毕竟是资本家的乏走狗,骨子里带着软弱,害怕承担背后的责任。若是不小心叫着叫着遛狗的绳掉了,还得乖乖捡起来还给它主人,才敢继续叫。
很遗憾,我已非昨日之我,早已看淡生死,逐渐褪去他们强加给我的枷锁。平静源于洞悉敌人背后逻辑的坦然。过分的善良无异于软弱,对于恶人得叫他们知晓作恶的代价,才能让它们不敢有下次。
生活可以毁灭我的躯体,但不能磨灭我的意志。
6、这世界上大多数的坏人都是先被当做坏人,然后才成了坏人。——鲁迅
关于为什么一定要有这篇随记,大概是意识到了我日渐紊乱的思维。
近年来,网络暴力并不罕见,林俊杰,郭德纲,霍尊等一众明星都曾遭受过,但发展至我这样,直接动用干扰脑电波的器械恐怕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关于为什么要写这篇随记,大概是意识到了自己的思想又开始紊乱,甚至心理开始扭曲。
标签效应和恶魔效应在他们没日没夜的努力下日渐侵蚀着我的心灵,正向的心理暗示也不再起作用。真的害怕有一天就此堕落,它们再次上演最擅长的倒置因果(时间线),然后转身站上“神台”洋洋自得的说到:“看吧,他就是这样的人。”
我想,鹰的翅膀被折断,除了造物主没有把它做成钢铁的,应该还有敌人的工具太强大吧?
然直觉告诉我:
专注于解决问题,而非问题本身。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它们大叫着:“他没有我们说话的证据,但我们有他混乱的想法。人民不会相信他,而是相信我们。”
他们声称整个川渝地区的警察官员人民都会包庇纵容他们的犯罪。
他们声称能够提前掐断我和警察的联系
他们声称就算灭我满门也毫无悔意
是的,无论它们如何作恶,都以拥有群众的信任为由安慰自己,反正,它们已然成势,而我羽翼未丰。
甚至以如今混乱的状态只要它们来一句:
“他就是….”
如果控制不住,他立马就会回句:
“我就是…”
浑身戾气的他怒怼一切,各种坏到说不出口肮脏下流的想法冲击着我的心灵。尽管只是想法,但每每想起还是不寒而栗。
经过恶意剪辑,轻而易举就能得到它们想要的样子。
当然这些都是脑海里。
如今他已成型,就如同我那不可抗拒的命运一般,我无法消灭他,只能与他共存。我只能告诉自己:语言尚且需要组织,何况是思想。相比那群已然犯下滔天罪行还继续咄咄逼人的他们来说,我还有机会矫正。
至于具体成因,是机器的威力,还是时间的积累所致,这个也许只有专业的人士才能分析透彻。
或者,把我经历的在他们身上重现一遍,一年有余的恶言相向,长达半年的监视与威胁,没日没夜的降智嘲讽,反复念叨的:
“你就是….的人”
再让你长期活在周围人的敌意之中,再让信任的人告诉你:“这一切都假的,是你自己的幻想。”
然后偶然再让声音的主人与你见上两面,让你怀疑人生。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公平起见,同样的时间,为期一年,看看他们仨成年人是否会出现这样的状况?
7、病中忽起作文记,恐入魔道欲语迟。
在与这仨变态对峙的过程中,我意识到了自己思维日渐紊乱,心理甚至记忆逐渐扭曲。路西法效应在我身上不断应验,然它们却开始洗白抽身,群众只能看见它们的一面之词,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你看到的都是它们想让你看到的,它们大肆批判别人,对自己的所做所为却只字不提。
眼见我的状态慢慢超出我的掌控,它们还在却高高挂起:“关我什么事。”
联想起此前经历,我就知道,万事只能靠自己。于是,在精神彻底崩溃前我写下这篇随记。
然仅仅一篇文章很难敌过它对人民数月的耳目濡染,如果有需要,我可以与其公开对质,但我希望那一天能早日来到。
君子可内敛而不可怯懦,面不公,可群起而论之
当网络沦为阴谋家谋私利,泄私愤的工具,当阳光下的罪行都得不到制止,那么便会有更多的人尝试突破法律的束缚,人类社会将何去何从?
这一路走来虽不乏讥讽,但也并非没有收到鼓励和中立的言论。在这种情势下,人性的善良显得弥足珍贵。想来,还是有人能从它们的事情发展得如此顺利中看出不对的,我巍巍中华从来不乏俊才。
当然,对于我们这种普通人来说,先入为主思想的破除也许需要一定的时间。
比如小时候背的诗“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
如果“见”(xian)背成了jian,那便很难改过来,相信大家的语文老师也不止一次地提醒过先入为主的思想。
8、至今犹思九泉下,常记亡魂挂泪颜。
财能通天,势能压人。他们现在可谓是只手遮天(也难怪他们不愿停下来),而此时的我却如坐井观天。
但人民群众中不乏俊才,相信有人早已洞悉这一切,有些话不需要明说,他们也能明白。
曾在看过一篇回答,“人在微弱的光与遮天的势力面前,究竟会做何选择。”其回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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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如果阳光下的罪行得不到制止,那便会有更多人跃跃欲试。当秩序遭到破坏,谁能保证自己不会成为这场混乱中的受害者?
覆巢之下,安有完卵?
如今我简单的心理学知识已不足已自救,唯一值得庆幸的是,尚有一丝清明长存。
他们既然将我逼入绝境,那便感受一个一无所有的人一往无前的勇气。
无数历史证明,仇恨和屈辱比爱更能驱动人类前行。
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
冷漠逐渐代替微笑,心却依旧热枕。
它们的威胁从未停止,也不知道这篇文章会不会被和谐。
我相信:人民群众追求的都是真相,而不是他们五人制造的思维惯性。
在他们早已树大根深的情况下,真理之光也许微弱,你我的力量如同点点萤火,但星星之火亦可燎原。玩弄群众的人,待民智开启的那一天终将遭其反噬。
希望看到的人能够帮忙转发,让更多的人清楚事情的真相。微信有个程序叫做悬浮岛,那些你不方便明说的话,可以匿名在上面揭露它们的丑恶行径,暗号就叫“星火”吧。
最后,祝愿大家都能拥有美好的人生。
假如再也见不到你,祝你早安,午安,晚安。
尾记:行不更名坐不改姓,吾名徐靖浛,说出来并非多有名,而是为了更好的帮助各位理解文章。如果可以,叫上你的川渝朋友,结合本人在网上被长期泄露的个人隐私,大致就知道我说的什么了敌人太过强大,本文意在开启民智,发动群众。他们自命“人民的代表”,甚至号称胆敢腐化人民干部。数月之下,思想信仰遭到严重侵蚀,心理严重扭曲变态,故作此随记,望广大知友积极转发。少年不惧岁月长,彼方尚有荣光在。
(以上为个人经历,正在与之斗争,望看到的知友帮忙转发,让更多人民看清他们的真面目。他们的言论大多偏颇下流,发出来过不了审,具体请移步企鹅空间:599382740
相信知乎为与恶势力斗争的前线,望知乎爸爸高抬贵手。)
首先表态,支持。
别一张嘴就不行。
现在的人两种思维不知道怎么并行不悖的,遇到好人好事的时候觉得都是领导的功劳,遇到坏人坏事时又觉得领导软弱无比,能被欺瞒得跟个傻子似的。
总有人说对某某人处罚会导致他们毁灭证据造成更严重后果。要按这逻辑,不如直接把刑法废除了,让所有犯罪分子良心发现去更好。
拐卖这个事百分之百跟当地基层包庇分不开,你以为不处罚他们,他们就能积极解救不瞒报了?
扯淡。
他们只会更肆无忌惮。
咱们有生活经验的都知道,在中国,法律和政策的区别。
法律这玩意写进去是一回事,怎么执行是一回事。
要把txt变成exe,不是靠法律修改,而是靠政策导向。
其实法律早就有了“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但这法律有用吗?目前看毛用没有。
因为有执法权的人选择不执行这法律,而且一点后果都没有。
我支持这个建议,因为这个建议指向的是政策,而不单纯是法律。
不懂的想想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政策区别。
不提这政策本身的争议,单说执行层面。
要是当年只颁布一个计划生育法,没有对干部一票否决的制度,这种阻力这么大的法律,绝对你在任何一个村子都执行不下去。
还是那句话,1949年以后,中国就不存在领导想管但管不了的事情。
打拐会一直持续,永远不会解决的
为什么不是一把手而是要基层?
应该按渎职罪甚至包庇罪(他们给发的结婚证)判刑,凭什么不让他们去坐牢?仅仅是5年不让提拔,这等于是鼓励犯罪。
2022年了,偷孩子的我相信可能有,拐卖妇女的我十多年没听说过,也没见过,坐标山东泰安。
要做到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被拐卖妇女的安置问题有人关心吗
这个问题下,许多人认为基层薄弱是一个原因,事实上,不管你怎样去了解国家机器,“权力”就在那里,因为人和人的相互制约,必然“权力”的存在,基层的缺失则导致权力真空
记得路霸豪强横行的前些年,许多基层干警反映我方警员和武器甚至不如某些团伙
另一个镜像问题,很多人主张压缩编制
其实中国不光警察比例远低于西方,公务员也是一样的
要知道在最纯粹的资本的家园–美国,全职公务员都超过了1400万,而美国只有三亿人
一个自由主义者认为法律太过机械嚷嚷着变法,另一边又嚷嚷着要求权威的法律
为什么大家很多时候觉得基层工作者没有好嘴脸呢,可以假设你是一个没有编制的临时工,面对单位各种各样的破事,群众各种拉扯,超低的待遇,自然会消耗精力和耐心,这和有些人赞扬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疗服务一样,为什么中国医生挂号只给你看几分钟?
我们再看北欧国有化相当高……然而国有企业不能直接改善人民福祉,私有企业亦并非不足以为国家提供财政,甚至合作社也大有可为,员工持股也是良好途径,但是没有抽象的团体和组织,只有具体的利益,已有的利益。
说实话,我觉得五年都少了,毕竟怎么说呢?当然,这只是我普通人的看法,而对于那些当官的,我觉得可能五年,比较时间长吧!
你也不想想那些被拐妇女的命运基本上都不怎么样?有的可能一辈子就这么毁了,你也就这么5年而已!
希望国家严肃处理这件事,人生本来就已经很不容易了,更何况,那些被拐的人了!
不提拔,说不定包庇带来的好处胜过提拔涨的工资。
这个建议情绪化了吧
要说发现了问题没有积极认真解决是一回事情,比如这次江苏处理得很是严肃了。
这个建议完全是不知道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忙哪些事情…..
什么他么都基层基层,基层有权力么?
甜品店里面包长期滞销,蛋糕长期断货,这时候只罚点心师傅,却不解决断货问题。
有用吗?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非常业余的建议。
看一下百度百科里对地方领导一票否决的描述(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80%E7%A5%A8%E5%90%A6%E5%86%B3%E5%88%B6/1285728?fr=aladdin),否决职务的有: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工作等。否决政绩的有整脏治乱、禁毒、环保等“一票否决”的项目。
多不多?非常多。
效果好不好?见仁见智。
基层领导是神仙吗?他们有能力把这些全部做好吗?凡事只要往基层政府领导头上一套,就完事大吉了?
面对一大堆轻易否定全部工作的指标,他们捂盖子的动机强还是直面问题解决问题的动机强?
想要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让每个社会成员积极主动的参与进社会事务,形成真正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的社会组织。而不是被动应付。
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落实很难。
顺便说一句,两会奇葩议案太多了。
不如举报发现奖励机制
这位人大代表是不是没有学过心理学,鼓励才能激发最大的积极性,惩罚只会让多数人讳莫如深,而且要依靠群众路线,是不是忘了?
你就出奖励政策,举报拐卖妇女信息并经核查属实的,奖励五千及以上。
奖举报一个买卖拐卖妇女并提供帮助救助的,奖五万及以上。
举报政府部门相关工作开展不力,存在徇私枉法行为的,经查属实的,奖励一万元及以上。
等等。
我就不信还治不好!
典型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红楼梦里,就甄英莲被拐卖到金陵之事,你还想要贾雨村五年不得被提拔?呆霸王有人敢动?即便闹出来也是先治死拐子好吗?
明明拐卖妇女儿童这种事,只要严惩买方就行了,这样甚至连走私都能抓,你老婆越南来的?你犯法了。
都已经小康社会了,还搁这买卖人口,我只能理解是钱多了烧的,是有钱人对普通人的压迫,是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买方罪状还要大于拐卖人员,因为有人可以为了钱铤而走险,但出钱的一方绝对罪大恶极。
现在搁这扯有的没的,不知道是干什么。
想法是好的,但是不具备执行性!
谁来监督?谁来曝光?没有利益驱动,谁愿意做出头鸟?
匿名有奖举报,加大惩罚力度才是出路!
确定拐入地的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不是买方的亲戚?确定这些人没有参与走后门洗白身份?抓着一部分人的把柄然后可以在本地宗族内部呼风唤雨的,真的还会那么想升迁去不熟悉的地方吗?
近日,有一位人大代表对大众所极度关心的,妇女拐卖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处理建议
这建议是,让被拐入地基层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看看这些代表们有多关心你们被拐卖的女儿,为了防止她们被拐卖,被诓害一生,打算让这些官员们付出多大的牺牲!
其实只要把上一个被铁链捆锁的女子的事情调查清楚了,该处理的人全都处理干净了,并且发布公告,鼓励群众参与这样的举报和调查,那么我敢说,全国的人都会备受鼓舞,都会参与到对拐卖的披露运动中来。
那时,毫无疑问,不光那些被拐卖的人可以早日得救(这不是最重要的),而且最重要的是,拨给『拐卖调查组织』的经费也可大大减少(这些组织和妇协一样,工资经费很高,但是弄虚作假,极其腐化败坏)。这么对地方经济有利的一件事,为什么不去做呢?
善于动员的我们,我们为什么不去发动一场人人能够参与的拐卖大揭发运动呢?
这是很令人困惑的
也许这会使得地方治理人员感到难堪,让他们的权威受损。因为这些事都是群众主动揭露的,而不是他们主动揭露的!
这会让人们觉得他们作为打击拐卖的专业人员,作为他们的本职工作,是全然失职了!
是的,他们害怕把事情暴露出来后,害怕我们看到如此多的黑暗后,责备他们治理的不好
他们平时都把目光都放在了经济如何快速增长上了,哪有时间和精力做这种打击拐卖,这种吃力不讨好,不能带给自己地位提升的事业呢?
这次这个代表抓住了核心!这个代表可能长期和官员们生活在一起,了解了官员们的最大需求和最大关心
他知道官员们最害怕的是自己的地位得不到快速提升,所以才提出以短期内禁止他们地位的提升作为惩罚!觉得只有这样,才能调动这些官员处理拐卖问题的积极性。
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位代表用心何等良苦,何等关心你们被拐卖的可怜女儿,提出了何等有力地惩罚手段!
地方官员升迁其实没什么价值。我老家湘潭,还是主席故乡呢,这么多年了,没有一个市领导没进去的。我看纪委披露的,各种雅贿,小利益团体,勾结煤老板,麻将一晚上赢个千八万,掮客从各个学校培养女大学生将来腐蚀领导,布局都是十年二十年的。谁升谁不升不都是领导一句话,越是地方烂,越是大家愿意当官,你看在深圳当公务员大家觉得有价值么。
我是不太能明白那些反对答主的脑回路的。
我觉得挺好。作弊总有,但有成本,这比目前的没成本,低成本好 。
难道说反腐行动导致腐败越来越隐蔽,难度越来越大,我们就不应该反腐吗?
到时负责人真的要更努力掩盖事实了。
这可真是一个好政策,以后基层都不愿意排查被拐卖妇女,以后查起来阻力层层。另外怎么定义基层,是那些部门负责?那些部门责任大,那些部门责任小,这都是什么鬼建议, 应该是在可能存在的妇女拐卖的地区设立部门定点工作,同样对买卖儿童严重的地区进行清查,这才是正确的方法,搞个这种没用的东西有什么用,集体处罚,很多人5年内就不会升值,只有升值时期的人才会当心
还想提拔?为啥不是撸了
按照我国国情,绝对比举报有效!
主要负责人也要判刑,这样肯定没问题
动动脑子吧求求了,真出了这法案,如果我是领导,我会怎么做?
不同意,应该联防联动
朱征夫建议,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自受害人被拐卖之日起到被解救之日止,对受害人和帮助解救的人的自卫行为和解救行为排除防卫过当的适用。其间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所有暴力行为都应当被视为是自卫行为。
晕 。。。这个我都无语了,逼着在有事情大家一起欺上瞒下?要是哪个地区年年大概率都有事情,当地公务员要不要彻底摆烂?
平调到另一个地方,换个地方继续提拔???
这种方式很普遍哦。领导又不是在一个岗位待到退休的。
这样的结果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将更难被发现,更难被曝光,尤其妇女一旦被拐可能就再难见阳光。
大家眼中
不提拔 = 罚酒三杯
基层主要负责人 = 随便找的替罪羊
五年内不得提拔 = 五年之后官升三级(因为当了替罪羊)
拐卖妇女太好解决了。举报成功奖励100万就行。再加买方坐牢。村长重罚。分分钟解决。
谁负责?
主要负责人是谁?
好家伙,动动嘴让基层背锅,现在来摘果子?
这些代表到底是怎么选出来的,谁选的?代表谁了又?
……
只有没人发现没人举报就不算有是不是?
表面维护实际坑!
也许别人不想提拔就想当土皇帝呢
建议很好,就是这个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界定有点模糊,别到最后都拿普通职工当背锅侠,可以不止一个,并且必须明确有官帽子的,还要是帽子大的,从上到下有官帽子的连带问责,一杆子抹到底,故意隐瞒不报的追究法律责任,禁止出现以普通职工为背锅侠的情况
真是想当然。一股官僚气。不认真考虑事情本身,却要压迫别人去解决。
如果每个人能做好自己应该做的,就不会发生犯罪了,早就世界大同了。
事实是做不到,这属于投机取巧。
拐入一年,村长书记撤职,且永不录用,子女不能入公职。拐入三年,四边邻居其子女不能入公职!这才有力
拐卖妇女的人贩子和买家死刑!死刑!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若纵容轻判了人贩子和买家 终将国之不国 动摇国本……
以前人贩子去偏远山区拐卖妇女绑架当性奴,而现在偏远地区女孩子都去了大城市,那么人贩子以后会不会来北上广深大城市拐卖妇女绑架性奴呢?势必引起社会动荡不安
那基层政府的最优选择岂不是配合拐卖妇女的家庭隐瞒妇女被拐卖的事?
完全不可行。目前徐州丰县没有这样的规则,前几次基层政府的调查报告已经滑天下之大稽了。如果执行这项规则,拐入地的打拐热情和方针会如何,可想而知。
相比之下,我以为,增加买方责任、奖励邻里举报等方案,可能更有帮助。
从基层地方政府的行政逻辑上看,答主个人感觉这个建议即使落实了也不会有太多实际效果。
因为所谓的“妇女拐入地”通常都是在农村层面也属于贫困落后的那一档次。对于这种地方的公务员岗位,随便在知乎上搜一下,如果不是“贫困县乡镇岗位公务员岗位值得去么?”,就是“被分到贫困乡镇做公务员感觉没前途请问怎么离开?”
对于大多数地方政府来说,贫困地区的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岗位如果没有额外的晋升通道作为鼓励,那就很难吸引原来在较发达区域工作有较强能力的对应级别的干部去任职。故如果该人大代表的建议得以落实,妇女拐入地区基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岗位对体制内有能力有想法的领导干部来说就完全没有了吸引力,最终这些岗位就会只能从妇女拐入地区的本地原生公务员中提拔,这必然会进一步强化该地区的本地宗族势力。
总的来说,靠惩罚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来推进工作落实的思路要慎重使用。目前使用惩罚思路一票否决的事项,比如新冠防疫、安全生产、环保排放等项目,其本质上是处罚该地区的少数利益者而使本地区的大多数民众受益——即使新冠防疫、安全生产等工作在落实时看似也会损害民众的表面短期利益,但本质上还是保护了当地民众的长期利益。故当地基层政府的主要领导能通过在本地找到大量潜在的利益同盟而推动惩罚性工作的落实。
而妇女拐入这项工作,在拐入地区甚至体系内工作人员在内的几乎所有家庭都存在此类普遍需求的时候,则对于直接牵涉者和绝大多数间接参与者来说,基层地方政府都很难在这个领域中找到足够的潜在利益同盟来推动工作的落实。故此时让地方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一项在当地几乎没有任何民意基础的工作强行推进并采取一票否决式的惩罚思路,则在行政和执法体系中最后大概率的结果就是找一个不在意这件事毫无进展也不怕被因此受处罚的领导干部坐上这个位置。
不知道说什么好,介绍一个我知道的几年前地级市抓嫖策略组合经验吧。
给城区每个分局设置抓嫖月度指标,一般是散弹5-8起,团体2-3起。
完成奖励内部积分,完不成也没关系,不处罚。
但是,注意这个但是
允许跨区抓嫖,尤其是桑拿KTV等团体经营的
如果在你方辖区尚未完成本月度指标之前,被其他区域分局抓获你方区域团体经营,那么就要内部严厉处罚。
跨区的抓住之后立刻收缴经营人员手机,然后看看有无所在辖区民警电话。
拐卖妇女可能不会减少,反而解救被拐卖妇女会更加困难。
只要捂住盖子,不承认人是拐卖来的,保护人贩子不被抓到,把被拐妇女藏起来不让调查人员见到,就不会影响主要负责人的提拔。
这就好比古代打仗屠城,可能有一定威慑作用让对面放弃抵抗,也可能激发守城军民拼死抵抗。反正城破了一个都活不成,全家都得死,那还不如死在战斗里,说不定还能护一家老小周全。
猛药要直接用在病灶上,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尽可能地孤立敌人。
换我是大人代表,我就这么提议:
**1,压制需求:**购买妇女以强奸罪入刑,量刑10年起步,没收全部财产,子女和直系亲属不得考公、提干和参军;
**2,斩断源头:**出卖妇女量刑10年起步;
**3,斩断产业链:**公务人员帮助被拐卖妇女洗白身份、或包庇隐瞒的,以拐卖人口从犯入刑,量刑5年起步,开除公职身份,子女终身不得考公、提干和参军;
**4,统一战线:**主动揭发、上报、通报拐卖妇女情况,协助和配合解救工作的公职人员,不予追究责任;应该发现却未发现拐卖妇女情况的(比如本村村长、辖区户籍管理人员、辖区所长),处理办法参照第3条。
为什么第1条叫“压制需求”,不叫“斩断需求”?
因为娶媳妇讨老婆属于基本需求,它只能被压制、不能被斩断。
真要斩断购买妇女的需求,那得把讨老婆的成本降下来,这才是真的从源头上斩断了需求。
本文是乱讲的,顶多算策略或思路,不算建言献策,更不是真的在讨论法律。法律是专业度特别高的一个领域,容不得民科和民粹。
反正题目里这位代表是胡乱建议,那我也胡乱应和一下算了。
当我们提出要解救被拐卖到这里的河南姑娘小杨时,村支书面带难色地说“不是我不愿配合,去年,前堡村主任为公安干警带路解救被拐卖女青年,被买主扎了几刀致残,不能干活。“就是这个小杨姑娘,曾设法逃到邻县一个窑工家里,不久,即被买主的同村人发现,买主立即赶到窑工家中,留下了一张由下西岗村村委会开的收条后,将她带回,不知小杨姑娘何时才能重见天日。滴水未进的营救小组成员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又赶到与原平毗连的定襄县季庄乡虎山村,这个村共有60户人家,240口人,买了30个媳妇。干警在解救两名被拐卖女青年时,遇到手持铁锨、镰刀的村民的围攻,在当地公安人员的全力协助下,我们才得以冲出包围。(荒谬的现象,突出重围的竟然是执法者)
为防不测,我们在两位战友未来得及上车的情况下,保护着两位姑娘离开了危险之地。在地里干活儿的男人,、在家里闲扯的妇女从不同的方向赶到村口,团团包围了两名干警,前来增援的同志也同时遭到村里百余名青年的围攻。农民举着锄头、镰刀推操、扯动着干警。一位干警的头部被打出了血。这时的农民已无道理可言。最后,我们让农民选派代表去乡里谈判,答应谈完了放人。实在的虎山人做出了让步。
一 增加奴役罪,强奸强迫生育罪
绑架囚禁妇女,是一种最野蛮,最残忍的性奴役犯罪。它由一系列严重犯罪行为组成,包括:绑架,强奸,非法拘禁,奴役,强制生育等。尤其是强制生育,更是比强奸轮奸更邪恶残忍百倍的罪行。被害妇女眼睁睁的看着罪犯,将他的遗传物质注入自己体内与自己的血脉生成新的生命,对女性来说是最残忍和可怕的事情。孩子一旦出生,将形成更大的人伦悲剧。注定缺失父爱母爱,带着邪恶和仇恨的基因降生,也是对新生命的残忍和侵害。
但是,一旦分解罪行,我们会发现处罚与残忍的罪行相比,明显偏轻。如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有的妇女被囚禁几十年,过着非人的生活。可非法拘禁的最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强制生育,成为生育机器等严重摧残妇女身心的罪行,除非造成女性,自杀,精神失常,只能追究其强奸罪,都无加重情节。而买家,买入被拐女性,强奸后强制生育是普遍的行为。
解决被囚禁十年,一生毁掉,买家才非法拘禁最高三年的问题。非法拘禁,不能超过1年,不能伴发强奸等行为,超过1年,强奸,就属于性奴役罪,
增加强迫生育罪。处决那些把人买来强奸,指望生孩子就能拴住人的禽兽。这种人,抓住去势。
二 出台工作指南,收买被拐妇女买家,必须拘押后,经过审查有无强奸,非法拘禁,强制生育等罪行才能释放。
三 打击群体犯罪,被拐卖妇女被当众强奸,所有参与协助的,在现场的,要追究同罪。为防止被害一方人生地不熟无法提供证据,此类案件发生,所有现场参与者全部拘留,分开审讯,为防止村,宗族相互包庇,可启用测谎仪。
四 参考意大利打击黑手党办法,犯罪严重的村乡,取消村民自治,专政机关驻村代行权利。
五 反犯罪分子聚居法
犯罪分子不可以集体聚居,此类犯罪村,犯罪分子强制分散居住。或者撤销村建制,强制分散搬迁。
六 对全村齐上阵,绑架,囚禁妇女的村庄,进行超级强度打击。如类似前文央视记者解救失败,被围攻的村庄,调集1000以上武警分隔包围,出动无人机,侦察机空中监视,直升飞机机降,
所有人分割检查,犯罪分子全部拘押,所有人测DNA ,检查所有坟墓DNA,拉网式清查有无被隐藏人员,出动警犬,探测仪检测。
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件,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一:立法不当,释法不当
二:执法不严,有法不行
三:除恶不尽,法不责众
四:基层失控 ,土匪性乡村法律失效
要解决,必须解决这几个问题,而不是去逼没有执法权,没有专政力量的基层。
众所周知,拐卖人口犯罪是旧社会黑恶势力重要的往往是最邪恶的组成部分。妓院,卖淫,奴隶,绑架,采生折割!等极端罪恶都围绕此产生。
但是我国1979年制定的新刑法,对这种极易滋生强奸,非法拘禁,绑架,卖淫等犯罪,极易形成犯罪团伙,黑色产业的罪行,明显重视不够,量刑偏轻。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利罪。**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仅如此,虽然刑法还规定了,拐卖人口犯罪,并生的强奸,非法拘禁,虐待等罪行一并处理。但较之买家的罪行,明显不够力度,许多罪行没有罪名惩处。
绑架囚禁妇女,是一种最野蛮,最残忍的性奴役犯罪。它由一系列严重犯罪行为组成,包括:绑架,强奸,非法拘禁,奴役,强制生育等。尤其是强制生育,更是比强奸轮奸更邪恶残忍百倍的罪行。被害妇女眼睁睁的看着罪犯,将他的遗传物质注入自己体内与自己的血脉生成新的生命,对女性来说是最残忍和可怕的事情。孩子一旦出生,将形成更大的人伦悲剧。注定缺失父爱母爱,带着邪恶和仇恨的基因降生,也是对新生命的残忍和侵害。
但是,一旦分解罪行,我们会发现处罚与残忍的罪行相比,明显偏轻。如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有的妇女被囚禁几十年,过着非人的生活。可非法拘禁的最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强制生育,成为生育机器等严重摧残妇女身心的罪行,除非造成女性,自杀,精神失常,都无加重情节。而买家,买入被拐女性,强奸后强制生育是普遍的行为。
拐卖人口,从这个名字和定义可见制定者的初衷,只是针对一种“理想化”的轻罪。卖人者,只是用欺骗手段拐骗妇女,没有强奸,绑架,没有挟持,囚禁。买人者呢,也只是把人当物品,没有非法限制女方自由,更没有强奸,殴打,监禁,甚至奴役。
也就是说,本罪只限于:人贩子把人骗去,花言巧语把女方说动,肯与买家结婚,买家掏钱“买下妇女”这里所说的拐骗,肯定不是骗去强行成婚,那就是非法拘禁和强奸了。
总之,臭水沟中取一瓢清水饮,制定了这个针对不常态情况的理想化的罪名。当时制定者可能基于农村地区农民确实存在婚姻的需求,也有许多买卖性质的婚姻,制定了这个理性化的轻罪,
70年代末期,这个缺点导致的问题还不突出,因为还在人民公社组织体系下,但随着承包制推行,商品经济实行,人口开始大流动,问题就凸现了出来。
那种理想化的轻罪不是主流,甚至根本没有。暴力绑架,强奸,非法拘禁反倒是主流,被拐卖的妇女,多被犯罪分子先奸后卖,如有不从,就捆绑打骂,强迫就范。被卖后,有的遭到蹂躏、虐待,有的被非法拘禁,甚至被摧残致死。
《南风窗》1993年09期《拐卖警示录》中这样描述对被拐女性的性侵:
广东省陆丰县甲东大茂村是远近闻名的拐卖村。不少被解救的姑娘描述他们曾经落脚的地方,人贩子先把她们送到这些地方,再从这些地方把她们卖出去。这里也是人贩子折磨、强暴她们的地方,你不老实就用烟头烧,用针刺,你不肯就范,先把衣服剥光了让几个人贩子轮奸,有这样一番经历,还怕你不肯嫁给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
《中国刑事警察》期刊 1993年01期《豫皖行动大捷》是这样报道被拐女性的遭遇的
1992年9月 湖南某市一女业务员刘某在襄樊火车站候车时,被一伙人贩子挟持到河南郑州轮奸后,卖到浙川县,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刘3次被转卖,多次逃跑不成,屡遭强奸毒打,残忍的是,刘在第一次被卖出的头五天,因其反抗每天都有二三十人,在众目睽睽之下扒光其衣服,肆无忌惮折磨凌辱,致刘痛不欲生。
以山东聊城地区为例:
一九七八年以来,聊城地区共流入外地妇女、儿童九千九百二十九名,其中,年龄最小的十三岁,最大的五十四岁。在流入的妇女中,被拐骗来的就有六千五百九十三名,占总数的首分之六十六。
贩卖妇女的犯罪活动,开始是分散的、隐蔽的,后来逐步发展到成批的、公开的。在贩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中,外地的犯罪分子同本地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一些旅馆、饭店、车站成了他们贩卖妇女、儿童的黑市场。有的甚至明目张胆地在一些城镇的街上公开叫卖。按照妇女、·儿童的年龄、相貌、文化程度等条件,讨价还价。
被拐卖的妇女,多被犯罪分子先奸后卖,如有不从,就捆绑打骂,强迫就范。被卖后,有的遭到蹂躏、虐待,有的被非法拘禁,甚至被摧残致死。据统计,全区流人的妇女中,有九人自杀身亡,被限制自由的有三百九十多人。
-————-摘自山东省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情况报告
但是,政策制定者,基于对农民的热爱和人家穷就有理的“愧疚”心理,依旧没能认识到问题的严重和性质的改变。指导思想总觉得农民娶不上媳妇情有可原。认为“首应当看到购留妇女的买主绝大多数都是农民,他们用金钱购留妇女,从主观意图上看是为了解决个人的婚姻问题。因此,他们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而在客观上其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
指导思想就成了:“实事求是,合情合理,慎重稳妥,防止矛盾激化”
这种思想导致了,逮捕少,判刑少,处理宽的,两少一宽风气的流行,以山东郓城为例
1988年郓城县公安局发送给上级的《关于打击拐卖人口、解救妇女儿童的情况报告》上有这样的数字:自1978年至今,共有2700余名外地妇女流入该县。其中14岁以下16名,14-18岁75名,18岁以上1900余名。其中未婚妇女占70%,已婚的占30%。
“……在我县被拐卖的妇女中,有9名因抗拒成婚,不堪受辱而自杀。在大人乡徐庄村、王井乡王皮村,两名少女都是在卖身的5天之内自杀的(报告原文如此,应该是被买)。至今尚未查明死者的身份和地址。”
“一位怀孕7个月的外地妇女来菏泽看牡丹花会,被犯罪分子骗卖。因不同意与买主同居,而被买主兄弟数人扒光衣服按在床上,当众让买主强奸。”
“郭屯镇傅宦屯村傅东良,男30岁,以800元钱买一11岁的幼女(四川人)同宿奸淫半年之久。”
“由于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杀人、伤害、强奸等刑事案件不断发生。杨庄集乡程屯村一男青年将买来不从逼婚的‘媳妇’连砍7刀,造成重伤。”
“被拐卖女方不从逼婚而被转手倒卖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湖北省红安县一38岁妇女被拐卖到郓城后,半年时间被倒卖8次,每次转卖都抬高价格,由最初的700元抬到1700元。”
结果却出现了,“人贩子抓得多,放得也多”的,判刑少,逮捕少,处理宽的局面
去年(1988年),各地按省里统一部署,开展长达数月的专项斗争。菏泽、聊城等八个地市共抓获人贩子三千一百一十九名,而判刑的只有三十三名。莘县在这项斗争中查获案犯九十多名,而逮捕的仅有十一名,其余大部分释放掉。郓城县这几年抓获人贩子一千一百三十七名,其中四百三十人罚款了事,四百九十九人教育释放。罚款及教育释放的占百分之八十。
造成“抓多判少”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尽完善,不够严密,政法部门内部在批捕、审判、量刑等环节上认识不一致。如有的司法部门强调全案全结,而实际工作中又很难做到
买主非法与幼女、少女同居,或通过暴力行动强行与成年妇女同居的,某些司法部门不认为是已构成犯罪,使其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如被拐卖到郓城县的云南女青年苏某,当买主强行与其同居时,苏女奋力反抗,挣扎逃脱,被守候在门外的家人硬拖回房间,扒去衣服,按着腿,买主当众将其强奸。省地县三级组成调查组调查后,将买主以强奸罪拘留,两次呈报逮捕都被退回,后来迫于舆论压力,才得不将其羁押……
《鲁西 北农村拐卖妇女问题调查》—–1989年《新华社内参》记者尹建华
对收买人口的人不予处罚,也是导致拐卖风屡刹不绝的重要原因拐卖妇女儿童是犯罪行为,买人无疑也是违反法律的,但是现有法律政策,对参与拐卖的行为如何处罚,规定的较为具体明确,但对收买人口的行为则无相应的处罚规定,使买主得不到任何惩罚。买主有恃无恐,认为“我给你钱,你给我人,买媳妇理所应当”,在客观上为拐卖犯罪提供了市场。一些审判人员也谈到,“拐、卖、买”是拐骗妇女得逞的三个环节,目前对“拐、卖”都要惩处,唯独对“买”过于宽容,不仅从情理讲不尽合理,而且从实践中看,绝大多数买主买回“媳妇”后,都有一定的胁迫同居、限制被骗妇女人身自由等非法行为,有的还转卖。对这些法律尚无具体惩罚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严重地影响了“打拐”斗争的效果。
-—————–河北法学 ,邯郸地区拐卖人口案件调查
卖家不严惩,买家不入刑,让犯罪肆无忌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发布后,
198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特别严重情节,做了下面的规定
1.拐卖妇女、儿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八人以上不满十五人手段特别恶劣的;
2.盗卖婴儿、幼儿多人或多次的;
3.劫持、绑架妇女或用药物麻醉妇女后将其出卖,后果严重的;
4.摧残、虐待被拐卖的人致其重伤、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这些都加上了后缀条件,特别严重后果,否则不算。并且强奸轮奸都不算“情节严重”。
该解答对普遍存在的买家,强奸,非法拘禁,都没有特别提及。对买家并没入罪。却特别在第六条规定六、对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的人应作何处理
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围攻、殴打前往解救的工作人员或亲属的,由有关组织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更成了公安机关执法难,解救难的重要原因。
直到1991年9月4日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才被入刑,而且还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1997年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但该条第六款同时又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形成了不发现没事,发现了不阻碍也没事。纵观整个刑法,除了这条,我还没找到其他专门说“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让非法收买者没有几个获罪的, 无形中助长了买方的嚣张气焰。
法律的制定随人存在一些缺陷,但是如果严格执法,还是有足够威慑力的,因为按照刑法,拐卖妇女,买入妇女,滋生的,非法拘禁,强奸,都是要并罪入刑的。但是在实际执法中,却形成了,拐卖人口罪,收买被拐卖人口罪一罪遮挡,其余的犯罪几无追究的盛况!!
在现实中,虽然大家都承认,买家普遍存在强奸,非法拘禁奴役等行为,但对于买家的追究和处罚,却很轻很少。据《江苏打拐工作五年回顾》显示,5年来全省共查处买家27924名,但仅有380人被逮捕判刑。
1988年,发生了这样一件引发全国广泛关注的拐卖绑架妇女事件。2月28日,上海同济大学女研究生在寒假去北京途中,在郑州被16岁的文盲女青年李艳骗到山东买银元,被拐卖到山东省郓城县侯集镇宫庄村,以2480元的价格,卖给30岁的农民宫长恩,被强奸,凌辱关押达71天。
1988年9月2日、9日,《南方周末》(南方日报增刊)头版连续两期刊登专稿《怪乎?惨乎?悲乎……一位女研究生被拐卖始末》报道此事。1988年9月3日《光明日报》 也在头版刊发标题为“《沉重的思考》对于一位女研究生被骗案的追踪采访 ”的文章报道此事。一时舆论哗然。《南方周末》的专稿还获1988年度广东省好新闻通讯特别奖。
报到中人们看到这样一句话
“而作为罪犯宫长恩来说,他是山东郓城县千百名买媳妇的农民中唯一被抓起来判刑的人。以强奸犯论处,判刑5年”
而根据1988年郓城县公安局《关于打击拐卖人口、解救妇女儿童的情况报告》
在我(郓城)县被拐卖的妇女中,有9名因抗拒成婚,不堪受辱而自杀。在大人乡徐庄村、王井乡王皮村,两名少女都是在卖出的5天之内自杀的。
“一位怀孕7个月的外地妇女来菏泽看牡丹花会,被犯罪分子骗卖。因不同意与买主同居,而被买主兄弟数人扒光衣服按在床上,当众让买主强奸。”
“郭屯镇傅宦屯村傅东良,男30岁,以800元钱买一11岁的幼女(四川人)同宿奸淫半年之久。”
唯一两个字,让法律和正义成为了玩笑!难道这些女性用自己的生命,9条活生生的生命,也换不来一次对恶人的审判吗?
惠来县公安局曾拘留一位买主“买妻”和强奸对他进行处罚,但种强奸和一般的强奸还是不同,况且绝大多数的买主都有强奸行为,思前想后还是把他放了。
————南风窗杂志,1993年第九期
买主非法与幼女、少女同居,或通过暴力行动强行与成年妇女同居的,某些司法部门不认为是已构成犯罪,使其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如被拐卖到郓城县的云南女青年苏某,当买主强行与其同居时,苏女奋力反抗,挣扎逃脱,被守候在门外的家人硬拖回房间,扒去衣服,按着腿,买主当众将其强奸。省地县三级组成调查组调查后,将买主以强奸罪拘留,两次呈报逮捕都被退回,后来迫于舆论压力,才得不将其羁押……
《鲁西 北农村拐卖妇女问题调查》—–1989年《新华社内参》记者尹建华
当“小A”明白是被拐骗的时候,又哭又闹。她告诉宫长恩,自己是上海某大学的研究生,求他放过她,她会马上让家里电汇3000元来,将来必有厚报。宫长恩不相信,硬扒姑娘的衣服,姑娘不从,身高一米七的她激烈抵抗,又踢又踹,但是“宫长恩不顾对方激烈的反抗,强行把她抱上床,拚命地扒她的衣服。**村里有些好事者见姑娘坚决不从,便上前帮忙。他们揪住她的头发,扒掉她的鞋子,把她往床上按。**最终“这粗野的汉子恣意蹂躏了失去反抗能力的姑娘。”
《怪乎?惨乎?悲乎……一位女研究生被拐卖始末》,
-———-南方周末 1988年9月2日、9日,第一版专稿
但整个案件,只有因为买了女研究生震惊全国才被判刑,强奸罪5年的宫长恩,没有追究非法拘禁,也没有追究”上前帮忙。扒掉她的鞋子,把她往床上按“的协助强奸者。
事实证明,当前最大的问题不仅仅是立法加重罪名,而是对有法不依,渎职的追究。
按照正常办案的程序,正常的思维,解救被拐卖囚禁的妇女,必然要抓捕买家,清查其强奸,囚禁,虐待等罪行。但在实际的执法中,我们却看到这样的现象。反倒是救人即可!
1993年8月3日,央视记者陪同北京市公安干警去山西解救被拐卖妇女。
随行记者不解的问“解救妇女为什么要偷偷摸摸的进行”道理很简单,这里的农民认为“媳妇是花钱买来的,非偷、非抢,怎么能算违法呢。”相反,对公安干警的“夺人之美”却有着刻骨的“仇恨”。因此,解救工作经常遭到围攻。就在1992年的一次营救中,山西的一名干警险些被掐死,还有的干警被村民用锹、锄击打致伤。经验告诉我们,尽管属于正义之举,然而在愚昧与无知的氛围中,只能灵活作战。
沿着崎岖泥泞的山路,我们来到了龙王堂村。身着便衣的当地公安人员比较顺利地找到了买主李某家,被拐卖的女青年得知我们是来解救她的时候,失声痛哭。今年6月31日,在北京崇文门“三角地”的非法劳务市场上,这位姑娘被人贩子以到外地进货为名骗至这里。在摄像机前,买主李某开始时不知所措,当明白我们要把他花了3600元买来的“媳妇”带走时,变得疯狂起来,全家人一起拚命阻拦,公安干警严厉制止了他们的行为。然后我们迅速撤离了这个村子。(注意没有抓捕买家,就没有可能侦查追究其非法拘禁,强奸的罪行)
第三个解救的地点是后堡村,在这里我们准备解救的是一位性孟的四川姑娘。当我们赶到时,天已完全黑了,令我惊讶的是,这里的村民已经得知我们的解救行动了。整个村子在骚动,村干部不肯给我们引路,同时,买主们纷纷逼迫着被拐卖来的女青年四处躲藏。突然,从一条巷子里传来了撕心裂肺的呼救声,我们闻声冲了过去,
摄影师忙打开投光灯,只见人群中一男青年右手拉着一女孩的手,左手拿着老虎钳夹着她,用力往村里拖。灯光下,楼抱树干不肯松手的女孩,两支裸露的胳膊上块块斑斑的血迹。这是男青年刚刚施暴的印证。女孩哭喊着,嘴角还在流血。
她叫简小英,21岁,是位四川姑娘。
被拐卖到赵海明家的当晚,赵强迫简小英与其发生性关系。简不从,便被赵扒去内衣用炒菜铲子将腿打成青一块紫一块。简仍然不从,赵又用皮带勒住简的脖子往炕下拽。而后用脚踏在简的身上肆意蹂躏。由于简的“大逆不道”,赵海明等一帮青年再次将她的衣服扒光,用绳子吊在树上毒打,同时还“请”来各家买来的“媳妇”,“杀一做百”。简遭毒打后昏迷了七天七夜没有知觉。就在我们将其解救之前,简还在挨打。
和围村座落在陡峭的山梁上,这里的村民“警惕性颇高,对陌生人的询问保持着沉默。几经周折,在半山腰的一排窑洞里,我们找到了一位刚刚16岁的四川少女,她脸色苍白,惊恐地问“我能逃出去吗”。警车开动了,一个男子紧抓住车门不放,远处一群人向我们这里涌来,好险。(强奸幼女犯没有追究逮捕,警察竟然说好险)
公安警察的工作不是打击犯罪。而成了解救,解救这个名称就是一种耻辱。这是我们的国土,竟然成了去敌占区解救人质一样去突袭抢人,抓舌头一样救人!
庆幸成功离开。警察的责任不是打击犯罪吗?只把好人救走,坐视犯罪分子不受惩罚,这是值得夸奖宣传的事情?
正是因为除恶不尽,龙王堂这里,在99年又爆发了一个拐卖200多人特大贩卖团伙。
当我们提出要解救被拐卖到这里的河南姑娘小杨时,村支书面带难色地说“不是我不愿配合,去年,前堡村主任为公安干警带路解救被拐卖女青年,被买主扎了几刀致残,不能干活。“就是这个小杨姑娘,曾设法逃到邻县一个窑工家里,不久,即被买主的同村人发现,买主立即赶到窑工家中,留下了一张由下西岗村村委会开的收条后,将她带回,不知小杨姑娘何时才能重见天日。滴水未进的营救小组成员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又赶到与原平毗连的定襄县季庄乡虎山村,这个村共有60户人家,240口人,买了30个媳妇。干警在解救两名被拐卖女青年时,遇到手持铁锨、镰刀的村民的围攻,在当地公安人员的全力协助下,我们才得以冲出包围。(荒谬的现象,突出重围的竟然是执法者)
为防不测,我们在两位战友未来得及上车的情况下,保护着两位姑娘离开了危险之地。在地里干活儿的男人,、在家里闲扯的妇女从不同的方向赶到村口,团团包围了两名干警,前来增援的同志也同时遭到村里百余名青年的围攻。农民举着锄头、镰刀推操、扯动着干警。一位干警的头部被打出了血。这时的农民已无道理可言。最后,我们让农民选派代表去乡里谈判,答应谈完了放人。实在的虎山人做出了让步。
1994年4月20日,安徽东部某乡派出所接到报案,说该乡石塘村赵某家买了一个19岁被拐卖少女,派出所三名干警到赵家表明身份,解救被拐卖妇女,赵某不听劝阻,赵某的亲戚也群起攻之,干警耐心向他们宣传法律,指出买人违法,要负刑事责任,但赵家人就是不听,赵的姨父身为村支部委员,竟指着公安人员鼻子说:你们从我们村带人,至少要经过我们支委会研究,不然甭想,随即指使众人殴打公安干警,并砸坏警车,一直到第二天上午,乡政府来人制止才罢休。,
干警们表示:这与封建宗法观念有很大关系,我们在解救被拐卖妇女时,围攻我们的,百分之百,是姓大,族大的地方,这些人一般自恃族大姓大,平时仗势欺人,当公安干警执行公务触动了其族中某些人的利益时,他们就在宗族观念支配下群起而攻之。这和宗族械斗出于同一根源。
14岁的女孩杨明军年幼无知,被一姓贾的河南人拐卖。她的叔叔曾到河南找过,没有结果,只好报案。我带着杨的母亲和叔叔踏上了到河南要人的路。开头还算顺利,但就在我们带着小明军走出村庄时,突然从村里涌来了一大帮人,边追边叫嚷着暀“别让他们跑了。”我情知不妙,拉着杨明军奔跑。刚下过雨的土路又粘又滑,还是被贾某等人追上了。他们气势汹汹,企图抢走杨明军。我怒斥道暀“你拐骗幼女有罪,强抢民女罪上加罪”可贾某等人仍一个劲地胡搅蛮缠,我鸣枪示警,亡命之徒仍然扑向杨明军。危急时刻,我掏出手铐将杨明军的手和自己的手铐在一起、并高声说暀“你们打死我,也不能让你们把人抢走”贾某等恼羞成怒,朝我身上乱打。我用手铐带着女孩,在泥泞的小路上爬爬滚滚,不知挨了多少拳头,总算到了乡法律事务所。但不明真相的群众很快将法律事务所围住。我将她们母女安置好,就挤出人群准备去联系车子,但被那一伙人用胳膊挽起人墙阻拦,他们中有的人抢走了我的警号,撕烂了我的警服,有的用拳头朝我腰间猛揍。我没有退路,双手死死护住手枪,瞅准一个空隙,大吼一声朝一个家伙撞去,冲出重围
人不如兽,在愚昧无知、失去人性的村落,妇女遭受着野蛮的践踏。宿县陈李乡刘XX,以1700元,从人贩子手中买到已怀孕三个月的周XX,他将这位妇女领到家后,当晚即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周XX说身怀有孕,房事不便,苦苦求饶,刘XX坚决不从,为解其性饥渴,刘XX当晚找来一伙村民,七手八脚,将周XX衣服扒光,按到床上,强行轮奸。后来,周XX与外界联络,准备逃脱,刘XX发现后,将其绑起来,用铁链抽打,致使周XX遍体鳞伤而流产,造成长期出血不止,却又得不到任何疗养,至今已成残疾。如此骇人听闻的事例,岂止数例,举不胜举。仅举几例,可见一斑。
-—————安徽宿县的相关调查。
一些农村处于无政府状态,为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永年县前朱庄村年一青年,用钱从外地买一哑女,多次倒卖均被退回。村民及干部都知道,但是无人过间、制止。终使李犯有恃无恐,将哑女活活掐死,卖尸给别人作了“鬼妻”。同时,婚姻登记户籍管理棍乱,基层干部对违法、违纪者不闻不间,置之不理,放任违法婚姻、事实婚姻存在,这些都给拐卖人口犯罪在客观上提供了适应的气候。
北京女孩被拐六年:被全村人盯着,黑洞般的绝望
1994年12月19日,北京的女中学生张小丫早晨起床有点发烧。她刚做阑尾手术刀口还没好利索。但期末考试在即,她要到学校去上早自习。爸爸说别去了,她说不行,并说晚上有晚自习,让爸爸去接她。张小丫那一天从家走出不过100多米远就消失了。而她的学校————北京丰台区一中也就离她家300多米远。她被拐卖到河北省高碑店市肖官营乡
女孩被强奸时只有14岁半,而买她的“丈夫”田志宾已经30多岁了。女孩买回来不久便遭到强奸并被安排结婚,一个星期后小丫被拉到一个地方和这个男人照相,小丫从照相馆里冲出来,边哭边叫“我要回家,我的家在北京”,田志宾从里追出来,“当街开始打起我来,围观的人很多,但没人管,他把我拉进去和他照相。照相时我穿的是一件旧西服,里面是我的红校服”
在田志宾的“老姨夫”村党支部书记徐金池的运作下,女孩有了新的户口本以及结婚证。15岁就怀孕了,孩子生下来后,长到4岁发现是个哑巴。女孩六年来一直试图逃跑,每次都被抓回并遭毒打。因为“全村的人都在看着她,只要有人看见她跑就会给田家通风报信。村外是一马平川,从这个村可以看到那个村的院墙,根本没法跑。”
15岁时,她因强奸怀孕,生了个女孩,孩子长到四岁多的时候,人们发现是个哑巴。 不知是小丫太小生育,还是母女俩被囚禁时间太长的原因,这孩子能帮妈妈搓玉米、剥花生,会给妈妈擦眼泪,听得懂妈妈的指令。妈妈会做的饭就是烙饼、熬粥,活动的地方就是院子、屋里。成功逃脱后,女孩的生活尽毁,“她已经被甩出了北京生活的正常轨道。”“更让人担心的是她独自承受着的6年来受的苦难。最痛的事她连妈妈都不说。妈妈还是第一次在记者采访时知道她生的孩子是哑巴,知道她也想孩子。毕竟那孩子伴她度过了最寂寞的四年。”
-———————–2001年《南方周末》
80年代末,开始有人贩子瞄准了泗阳县这个大市场。泗阳县来安乡姜集村堪称“苏北人口批发市场”,其规模之大、拐卖人口数量之多确属罕见:涉案犯罪嫌疑人多达210名,拐骗地涉及云贵川三省,收买地涉及苏、鲁、皖、鄂、新疆等。
至90年代中期,郑氏拐卖妇女集团空前壮大起来,已形成了规模庞大、组织严密、远近闻名的犯罪集团。最后已发展到云贵川的人贩子慕名而来,主动“送货上门”,还有大量的二道、三道贩子主动找上门来倒卖。郑氏家族有明确的分工,有一整套联络暗号,还有一张庞大的销售网,以家人、亲戚、邻居、朋友关系为纽带,一环扣一环,不易败露。在郑明月一伙的苦心经营下,姜集村一跃成为苏北最大的“人口批发市场”,**全村100余户人家,除了一户开商店的和一户教师,家家都有家庭成员参与拐卖妇女,有的一家多达两到三人。**郑明月作为联系云贵苏北、居中组织调度的指挥者,是当之无愧的“苏北人口批发市场”的“总经理”,1994年2月27日他曾创下一天卖掉6名妇女的记录。
-—《检察日报》
1990年7月,十六岁的辽宁少女程某到黑龙江探亲,在哈尔滨车站,被人贩子骗至山东省乐陵市,以三千元卖给王屯村路胜利。
当小程明白上当欲逃时,早已被人按牢。路胜利不顾她苦苦哀求和极力反抗,当众剥光她的衣服,急不可待地强行占有了她……
小程先后跑过三次,均被抓回,惨遭毒打。当她第三次逃跑被抓回后,路伙同其妹将她的手脚捆绑起来,殴打之后用一壶烧得滚沸的开水,从她的双膝浇至双脚。小程疼得打滚惨叫,路仍不肯罢手,提起烧红的捅火棍,恶狠狠地朝着小程的左脚裸骨下捅去,“让你再跑,老子给你趁热打铁”随着一声撕心裂肺的惨叫,小程左脚踝骨下的肌肉被捅穿一个洞,她当即昏倒在地。因烫伤而使去行走能力的小程,几次自杀未遂。她皮开肉绽的双腿溃烂化脓,左脚白骨裸露。一连几天,高烧不止,昏昏迷迷,加上路某夜间对她无休止地摧残蹂躏,小程危在旦夕。
解救人员首先闻到一股强烈地腥臭味,定睛一看,小程上半身斜靠在枕头上,她面容憔悴,两眼失神,正手拿蒲扇驱赶着 腿和脚上的苍蝇。在她已腐烂的不成样子的左脚上**,几条蛆虫正在蠕动。**
好险,再晚一天就非截肢不可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1991年4期
更惨的要数邱英了,她是湖南人1992年秋天被余坪乡李冯村朱老庄村民朱延宏化2800元买来为妻的。邱英拼命不从,几次逃跑,都被朱延宏的弟弟朱延友抓回来毒打。转眼到了农历正月初六晚上,朱延宏又想奸污邱英,邱英激烈反抗,拼命自卫,用斧头砍伤朱延宏。朱延友闻讯赶来,伙同其妻吴金平将邱英反绑,寒冬腊月扒去棉衣棉裤,吊于屋梁,还让其光脚在冷水里,接着用擀面面杖毒打,她昏迷后,又用冷水泼醒了再打。随后将已昏死过去的邱英一直吊于梁上。至第二天中午去看时,才发现邱英已含冤身亡。朱延友等又请来族人,七手八脚地将尸体悄悄埋掉。过了几天,风水先生说邱英埋的地方下面有暗河,以后朱家娶媳妇会娶一个流走一个。于是,他们又将邱英尸体刨出来,捆绑紧了,另觅他处埋一了。可怜邱英烈性女子,屈死异地,魂飘他乡,迄今尚不知她的亲人在哪里
65名青年妇女的血泪控诉
-————-记江苏省涟水县特大拐卖妇女案—检察风云 1996年1期
被拐卖妇女被强暴,跑不掉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村普遍存在的小群体共同犯罪和我们对此的纵容。为了保护“买来的财产”不跑掉,整个村子都可能结成利益共同体:一是会形成一种内部共识与“习惯法”:买来的媳妇就像买来的牛羊一样,是私有财产,要予以尊重;二是会形成一套保护这种“特殊私有财产”的“群防群治”体系:对被拐卖妇女企图逃跑的行为,互相要通风报信、知会对方;对于警察来解救刚被拐卖妇女的意图与行动,村民会预警,会拒绝配合,让警察找不到人,甚至会聚集起来阻挠警察把人带走。
解救被拐卖妇女时,村里干部给群众通风报信,串通一气,横加阻挠。河北县曲阳县东邸乡,当年老区对付日本鬼子和国民党用的夹皮墙、地窖,现在用于对付公安人员,窝藏成批贩来的妇女。有的地方,公安人员去解救妇女,抓人贩子,就象进白区工作一样,群众普遍不理解,有的公安、司法人员被一些群众强行扣留作为人质。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杂志1991年05期
《水浒传》宋江的故乡郓城。1989年4月29日,郓城县黄集乡西张村。被拐卖到这里的刘庆华“新婚”第二天,她也外出过一次。那是爷爷奶奶让玉岭带她到三四公里外的大黎上,拍张结婚照。但还未出门,村民兵连长就带着5男2女来了!一直跟在后面,就是上厕所,也有人"奉陪”
刘庆华为老实木讷的张玉岭生了儿子,3年后,终被允许独自外出。有一回,她和黄玉兰外出赶集,正巧碰上上述遭毒打的那个女子,彼此无须多言,仅相互对视一会儿,便都红了眼圈。三人想在一-起多呆一会儿,便一同进了理发店剪头。回到村里,她们大吃一惊:街头,站满了议论纷纷的人们;一支自行车队正整装待发,而“先遣队”已去了黄集和县城。原来是村里以为她们3个一起跑了。
趴在棉田里的那个姑娘,便顺着垅沟朝前爬去……天大黑时,她已爬出4公里,衣服、四肢都磨破了。她很放心地站起来,向两个正给棉花打药的农民问路。不料这二人一听她不是当地口音,便将她领回自己的家。“失主”听说后前来找人,请了一桌酒席,另外支付了700元谢金,又将姑娘领了回去。到家后即将姑娘头朝下吊起来,好一顿毒打。姑娘被打得皮开肉绽,多日不能出门,以后再不敢跑了。如今,已是两个孩子的妈妈。
瞭望周刊1995年05期
笑死,在基层的时候,有一项工作,做得很不好,做这项工作的业务员讲了若干理由,领导嗤之以鼻,换了另一人来做。
结果更加垃圾上天,新任这业务员是领导的亲戚,这工作是当年的“红色任务”,干好了就有提拔可能,本来有因为这个原因,加之前一个业务员确实干的挺吃力,让之前的业务员强行卸任,给自己亲戚一个机会。
结果亲戚做了没几月,就迎来了全市通报。
这下可好看极了,领导没办法,只能在会上狠狠责骂了亲戚,然后换了另一个听话负责的年轻人。
年轻人做什么工作都是极其负责的,众人想不出她会做不好这项工作。
然而事实就是:没做好。
不仅是她没做好,全市的所有基层都没做好,然后这个市被通报了。
这时候,领导才重视起第一个业务员的抱怨:都是说市里管这个工作的领导业务员,都是草包,任务下达错误,上收也错误,修改也错误,但还不让他们提意见,提了就认为不积极不配合,威胁给通报。
其中,市里分管项目的领导是强势瞎指挥的罪魁祸首。
然后这项工作迅速处理了很多人,其中市里这个业务员五年内不能晋升。
我认识市里这位业务员,计算机系毕业的高材生(我们当年),他们局里一堆混子,都颇有些背景,就他是农村出身,每次看见一堆人在那儿喝茶聊QQ,就他一边儿打键盘,一边儿给围着他叫骂的各基层业务员解释,一边儿被主管领导叫去交代任务,责骂。
处分下来后,本来因为这项工作弄的非常气愤的各街道,镇乡业务员,都沉默了。
因为大家知道,被处分的人,不应该是他。
这事过去了八九年,我也离职在外拼搏了,有一天昔日同事给我发微信,说你知道吗,xxx被处分了。
我忘了这xxx是谁了,就问同事是谁,她说就是当年那个项目的领导啊。
原来当年那事后,他反而升职了,去当了某局一把手,当年那局还不算重要,钱多事少,没想到后来社会变迁,他们的事越来越多,地位重要起来了,然后这领导的无能又体现出来了,又延续那一次工作作风,单位里很多人闲散无事,就一个小姑娘累死累活。
但就这样,在他的"英明领导”下,这次工作仍然是一塌糊涂,又又又被通报了,他们当然又想忙着甩锅,没想到这次踢到铁板了。
那位累死累活的小姑娘,舅爷是省里某一领导……她父母是农民,平日里安分守己,踏实谨慎,姑娘也不张扬,所以大家都不知道这事,后来听说姑娘要被处分,就舍着老脸去求人……
于是迟到的正义足足等了那么多年,这领导终于被处分了,而当年那个高材生,现在仍然在基层熬着呢。
这事如果不是体脂内的,在外面不知道的人看来,非常正确,你业务员干事没干好,就是你的锅,处理你没说的。
但只有我们自己知道,刑不上大夫,毁了多少基层工作人员。
那瞒报会变得更加有利……
虽然说我也觉得基层政府才是重点,但是你这个操作适得其反啊……
如果说反过来,涉及包庇的(例如给被拐妇女上户口的,办结婚证的)直接死刑起步,没收资产奖励举报人,只有主动检举揭发才能免死……这还差不多……
其实不用那么麻烦。你这样子主要负责人会帮着瞒骗的。
只要举报有奖就可以.一个十万,多少人踊跃参加!举报十个年入百万啊!简单易操作
支持,这两天打算给一岁多的孩子办身份证,结果户籍管理那里说太小了还办不了,其实我就是想给他办了身份证,录上指纹,我真的太怕太怕一不小心被人贩子盯上了,我真的太怕太怕一转眼孩子就被抢走了,我真的太怕太怕孩子被抢走以后面临的悲惨命运了!所以一定一定要严厉打击人贩子,严厉打击任何为人贩子行使便利的所有人,如果户籍制度再严格一点,没有出生证明不能上户口,如果基层部门再多用心一点,有来历不明的妇女儿童就查清楚,有举报就核实到底,如果管理部门要求严一点有一例拐卖就全都撤职,那么至少买人口的会怕一些吧,至少人贩子会不好出手吧!
所以这次的徐州丰县事件,我是举双手赞成的,就是要严查,基层领导必须负起责任,任何人不能为被拐卖人口行使便利!
至于人贩子和买家,建议死刑
**天下熙熙攘攘,皆为利来利往,重赏之下的积极性是其他办法无法比拟的。**没有土改就没法打出“人民战争”这种Bug级别局面。当人贩子、买家及其包庇者成为“行走的人民币”、“行走的功勋”的时候,场面绝对堪比“双十一”。
人贩子为什么拐卖妇女儿童?为了挣钱!那么人贩子有没有钱?打算购买妇女儿童的人有没有财产?肯定有的,也许有多有少,但不至于一点没有。就算真没有,这个活着的买家也算是一种“生物资产”(类比鸡鸭牛羊),很多等待器官移植的善良人需要及时的救助,我相信这些人会愿意支付一些费用来感谢群众的帮助。更何况帮着办假手续的政府公务员,这些人的个人财产远超过一些买家和人贩子,当他们包庇恶性犯罪的时候,为什么还要去保护他们带血的财产?
当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斗争中能够获得合法的、超额的回报时,就能100%发动人民群众的热情,这时候的犯罪分子全是纸老虎。
而这种惩罚对于人贩子、买家及其交易的包庇者,几乎等同于“抄家灭门”级别的灾难,而且门外全是“没有技巧,全是感情”的人民群众时,不可能不收手,甚至还要天天祈祷自己不要东窗事发或者尽快润出去。
建议如图所示,而且我们是有经验的!
他们不喜欢你的时候,你在呼吸这件事情都是错的!
妇女儿童被拐入,相关乡、村、镇领导绝对是清楚的。
这么小的地方哪家娶媳妇,哪家有小孩一统计就知道了。
「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这惩罚力度和没有一样啊,本身他五年内也不一定能得到提拔,不能提拔他也还是基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惩罚了个寂寞?
而且这个基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人是否是领导人?还是说是真正的基层工作人员?失职确实要惩罚,但是领导也有连带责任,不然领导只需要挥斥方遒指点江山吗?
将本地区发生的人口贩卖事件作为领导者的污点,或者将打击成效作为表彰事项,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积极性,但是必然也会出现一些负面效应。
相较于围绕领导责任发力,不如通过绩效奖金等方式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积极性。
至于这部分公共开支,则可以通过对犯罪分子的罚没措施来补充。
说到罚没问题,我觉得一方面可以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罚金力度,另一方面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增加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条款,这部分收入可以作为打击该类犯罪的公共开支。
不是为了钱买卖人口吗?不是有钱买卖人口吗?
罚就对了。
那男性被拐卖到黑砖窑和黑工地的地方呢?
人大代表如果提出一个明显不可能执行的建议,那就是浪费了这一条建议,可以当做他什么都没说。
「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还提拔?这是犯罪啊代表同志!
建议先把现有的法律条例执行到位吧,执行不到位谈其它都没意义。
本回答不针对张宝艳代表本人,并在此感谢张宝艳代表为打击人口拐卖做出的努力。
无效法令:神圣罗马帝国选帝侯委员会提议,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含西里西亚地区)
有效法令:神圣罗马帝国选帝侯委员会提议,被拐妇女案件发生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立刻重新选举
有些基层管理者不是不知道辖区里哪些妇女是拐卖来的,只是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人家当事人都没出来报警挑事,我出那个头干什么?
很多都是出于这种心态。
对占着茅坑乱拉屎的人大代表,建议取消其资格。免得浪费一个提案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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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上发了蒋胜男代表的一则提议,她的意思是说,扩大拐卖收买犯罪的打击范围。
这话什么意思呢?另一个代表的言论可能更贴近大多数人的理解。你比如代表张宝艳,她是这么说的,她建议,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应该视同绑架,量刑甚至可以重于拐卖方。
这话说穿了就是想表达:没有买方市场,就没有中间商,没有了买卖,也就没有了伤害。
她实际上是告诉你,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当中的买方,不是受害人的爸爸,也不是受害人的丈夫,他们实际上就是在买凶伤人,非法拘禁,绑架,强奸。那这个量刑就可以非常重了,可以到无期,如果有严重的伤人行径,甚至可以判到死刑。
这个一下子就把量刑的空间打开了,否则你总是以拐卖的买方量刑,顶多几年,这个没有威慑力的。
我注意到这个蒋胜男,她此前提了很多意见,和我们往期的观点,非常一致。
你比如她说,要把打拐纳入地方考核,要对于严重拐入地区,进行移风易俗。
这个我们都说过了,你去看大号聊起这个话题,无论是儿童还是妇女,我提出过很多现实当中的困境。
一个执法人员,他是外来人,那些拐入儿童或者妇女严重的地区,往往都是宗族盘根错节,村长和村民都是同姓。
在一个最后顶多判几年的案件中,你指望外来的个别的警察,想要在这么难搞的村子里,达成相对的公平,是极其困难的。
这是一个基层的工作人员无法避免的困境。
你就算完全不了解基层工作的困难,只要想一点,就能想通。
如果你现在的任务是去抓一个杀人犯,你敢于操作的空间是很大的,因为你知道他最高可以判到死刑,大概率是无期,起码也是重刑。
而那些企图阻挠的人,也会掂量一下,包庇一个重刑犯,是个什么后果。这种情况下你的动作幅度可以很大,你的自信拉满了,对方的气焰被你压倒了。
但是反过来,如果你只是去抓一个最高量刑不过几年的轻犯,你被一群村民围起来。你能怎么办?
人家跟你讲,这是风俗,你也清楚,最高就判几年。你底气不足的,那帮村民也不怕你呀,他们也觉得不是重刑。
这就让基层工作人员很难开展工作。有些事说穿了就不是讲道理能讲通的,你讲不通的时候就需要拿出“尚方宝剑”,需要你拿出有震慑力的东西,可你又拿不出来。
而蒋胜男提出的问题就是针对要害,要立法,要给出这样一个“尚方宝剑”。
如果能够立法通过,买孩子,被定性为非法拘禁,绑架;买妇女,被定性为强奸,绑架。这样去定性,执法者的底气就很足了。
你们一个村子再宗族庞大,再错综复杂,你敢包庇绑架者吗?你们这么做可以视为绑架犯的同伙,可以认为你们是共谋。
你看到了吧,态势瞬间就扭转了。
有了这把“尚方宝剑”,执法人员就不是去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而是解救被绑架的人质。
你见过解救人质什么动静吧?一群全副武装的特警出动,荷枪实弹,将买方以及阻碍执法者视同极端危险分子,这阵仗来几次,我就不信这村子有这么难弄。
这是第一步,彻底扭转双方的预期,让对方放弃负隅顽抗的侥幸心理。
那么第二步就是蒋胜男说的,要对某些重点人口拐入的地区,进行移风易俗。
过去我们说,拐卖这事儿,作为买家,量刑也就几年,你很难后续对他有什么精神上的大惩罚,你惩罚,当地人也不认,人家也不服。
如果从立法上,这件事就视同重刑犯,量刑以无期作为起点,那么就可以开展进一步的精神风貌的整治。
你不是喜欢买儿子么?好,本人以绑架罪量刑。买来的儿子必须改姓改回去,全村面前大喇叭天天讲,谁谁家出了一个绑架犯。
你不是喜欢买媳妇么?好,本人以强奸罪量刑。然后全村广播,谁谁家出了一个强奸犯。
你要什么,就偏不给你什么。你要脸就偏不给你脸,几轮下来我就不信这个村子的风俗不改。
云南某些边境上整村贩毒,也说是风气,怎么改的?就这么改。
你不是贩毒么?上来就死刑。你说死了你一个,富了全家人是吧?很好,把你押在你们家用贩毒盖起的别墅面前,当着你的面,当着你全家的面,当着全村的面,爆破。
让你在吃枪子前先看看你一生的努力,化为乌有,化为一片废墟。让你瘫在地上,面如筛糠,两眼灰暗,带着无尽的悔恨去另一个世界。
就是这么干的,效果非常好。几轮下来,从包庇贩毒,变成毒贩进村,如过街老鼠,人人举报。
说到底,人这东西欺软怕硬,叶利钦对车臣一味的宽容,车臣把境内所有俄罗斯人杀了个干净。换了普京上,普京怎么做呢?很简单,宣布,对抗者一律视为恐怖分子,追杀到底。
现在的车臣什么样?忠,发自内心的忠。你用车臣族的话讲,大哥指向哪,车臣打向哪,车臣誓死效忠大哥。
大毛说要打二哈,车臣马上请战:大哥,这种事怎么能劳您动手呢?那要小弟是干嘛的?我来。大哥你不用出一兵一足,我们一百多万车臣人不是吃素的,有我们在,绝对保证给您推平二哈,让他们以后像我们一样,永远发誓忠于大哥。
普京说这样不好,我们的事情你们出面名不正言不顺,车臣不答应,屡屡请战。大哥,你还看得起兄弟不?你是不是看不起兄弟了?你看不起兄弟,兄弟也就没脸活下去了。
普京始终不为所动。
本以为没机会上阵了,结果乌克兰给了一个机会。乌克兰也很鸡贼,军队不去打,给老百姓发了18000支枪,忽悠乌克兰的俄罗斯平民去打俄罗斯。
普京想,我才不上你这当。本族人不打本族人,于是批准了车臣的请战要求。车臣马上出动号称战争绞肉机的一万多精锐,数万军队整装待发,发誓要倾起车臣全国之兵,一举荡平乌克兰。俄罗斯不方便的事情,他们很乐意为大哥效劳。
好吧,一个曾经的宿敌,为什么忠到这份上?你注意,车臣族和俄罗斯可不是同族。这都可以,why?
说到底,很多毛病,是惯出来的。妈妈纵容孩子,孩子长大了不一定听妈妈的。爸爸揍了孩子,孩子长大了未必不尊敬他。
人都是慕强的,你无故的打人,人家不服你,觉得你不教而诛。可是你把道理讲清楚,把法案规矩先立下,那就勿谓言之不预也。我已经事先给你讲清楚后果了。
所以蒋胜男抓住了问题的核心,她在努力的推动这件事的立法,她值得一个热搜,她值得真正想要做事的人,真正想要把一切变好的人,去支持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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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并且同意,我想很多人不了解人大,更不知道人大代表的组成和完成其工作的流程。所以常会有各种误会,同时一边喊着要民主,却不知道怎么使用和与代表沟通,达到民主目的。
首先从自已工作范围、专业和自身接触的社会反应来提自已的建议,这是对的,只要有理有据,确实对社会发展有好处,那怕不完美,也是有作用的。如果你要完美的,那不好意思,以后人大代表全换智库和高校教授好不?一样不落地,不深入群众好不。代表的广泛性呢?
其次,里面可能有些不当,或者错误,放心。流程不是她说什么,行政上就马上按她说的做了。是提交人大再交由具体部门看,然后各分管部门再回复过来,事不同,流程也不一样,有的是查已有政策的落实,有的是要分管部门形成政策还没到落实呢。
最后,她一开始就提了买卖双方终身追责,只不过她的重点没有放在加重刑事处罚上,她放在了地方行政管理上怎么重视相关事件,这个事对人大来说是内外两种事,立法这块人大本身管着的,但是行政人员总体的升迁和聘用是国务院这个行政体系,如果是党员干部又和组织部相关,新的各部门领导任命又回到人大,她说的是五年不得提拔,是将打拐这个事包含到日常考核中去,其实她要把事做绝点,直接卡任命投票上,有相关工作不到位的,直接取消投票资格,你试试?这就不好了,直接上去打另两部门脸了。关键人大是有这权力的,只是用的少。
所以,跟据她人大代表身份,如果对刑法相关拐卖这块有什么意见,日常工作中就可以给全国人大写报告了,两会期间也不是说只能写一份,写一种,不过机会好,可以写给行政最高管理部门。那头拿到她写的东西,是必须给回复的。
其实她写的东西还真的打到了关键点,因为之前的热点八娃母亲上铁锁的那个事,就是处理了一大批的地方官员。原因很简单啊,从行政上来说,不管你是穷山恶水,还是繁华都市。外边嫁过来一女的,生了八个娃,那好,计划生育和人口普查呢,这不就瞎了吗?一说困难的不得了,扶贫时,基层说填材料都快填吐,那可不就吐么,假材料填你几十回,没一回去实地查实的。人口和贫困户情况都没搞准,那扶贫款,你要多少是依据的什么,下发和对口扶持又依据的什么?建了什么档,立了谁的卡?徐州算什么穷山恶水,为什么别的地方真穷山恶水的,第三胎都没生下来,就带老婆跑路了?还有一线城市,急急忙忙转国籍了?打你老婆还没显怀,只是做了孕检,到生,不下十个电话。那都拿财政工资,你那里跟白拿有什么区别。白拿你还升职了,大家凭什么不想往徐州调?那里的公务员考的是血统么?当然了她写的这个,不是政策草稿,所以叫建议嘛,这个是会送到国务院,不是她说五年不准,那边直接批准实行,不是这流程。估计打个折是一届吧,或者直接落到公安系统,又或者转给党务的政法系统。但人大代表的这东西,是必须有结果给回复的,是汇报工作,不是批示,把代表惹毛了,你头头去述职,别人那是真给当面批评的。不过这么刚的代表比较少,但是还是有的。
信任和理解代表,并且多反应问题,带上真实的材料和数据。这头要被人把控了,那就白瞎了。其实真会用的,是老上访的那些人,结果全是讲的自已的事,大多数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其中比较有道理的是同样的政策,有的地区落实了,有的地区迟迟不落实的。其它的很多都是案子,里面大多数都是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但就是喊冤,不是说不能找,但要有实据,这样别人才能给你翻的机会,不然就成了干耗着。
看到理工科的朋友对这块不太熟,其实这种因为会有一个不好的结果,所以不如一起掩盖的事,确实会发生,但是一旦列入考查和被其它部门盯上了,要么一手就掩住,要么不如扔锅,而这个锅,别人现成的已安在了行政口。你当整个地区只有行政一家单位呢,爆雷对谁都不好,反正雷是你家的,各方又盯着,那不如排雷,而不是掩着。因为你掩着,就你一家吃亏,别人可没有这锅。但大家都丢脸嘛,所以该有的提醒和不帮你掩都是会发生的,这你还掩么?这是罪加一等好不,层层掩,就是把锅越做越大了好不,那还不如在基层就斩立决呢。
他的逻辑是这样的,某事还没有成为广泛关注问题,或者成为社会热点。因为不给地方抹黑,那就各方都一起掩。但像这种已经成为热点,并且已经伤害到地方声誉的事,特别是虽然不发生在你地方,但你知道这种情况本地也不轻,那你怎么办?掩么,那是吃撑了吧,这不是等雷爆么。马上重点解决,然后发新闻。我跟你讲,这玩意不是锅,是功劳了。
八娃这个事,为什么掩?因为,随便一想,那都不只是打拐这么单方面的事,各方漏洞太多,地方上有一大堆不同部门有事呢,吃不住劲了。
另外嘛,只要漏洞够多,网友们人才那么多,那不是你想掩就那么容易掩的。掩也是有风险的,有时不是你的锅,也会产生抢来背的效果。
不要有那种,因为会处理人,所以下面就不干了,就会怎么怎么样,把巡视和督查当空气呢,不干就别干了呗,报考公务员年年创纪录,反正某地全是国士的可能性基本为零,谁还怕你不干了不成?
这就是典型的说话不过脑子,典型的缺乏对基层的了解。
这种人能当代表?代表谁?
在管理方面,奖和罚,是要基本对等,要奖罚分明,小到一个家庭,大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都适用。
罚得过多,奖得太少,系统中的个体就会趋向于不作为,趋向于保守,就会丧失创造力。
奖得过多,罚得太少,系统中的个体就会趋向于乱作为,甚至于杀良冒功。
目前来看,我们系统中的人,不管是大系统还是小系统,都越来越倾向于躺平,倾向于不作为。
拐卖妇女儿童太可恶了,绝对要严厉打击
但我认为杀人放火投毒贩毒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罪名更可恶,这么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难道其他犯罪行为就不需要严厉制裁了吗?
我建议所有刑事犯罪的发生地、结果地的行政主官一律不得提拔,这才体现出国家对打击犯罪的重视。
对刑事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民警,原则上以渎职罪处理,及时破案的可以从轻处理。
这么看,我也能当人大代表,嘿嘿
对于基层干部,长期在同村同镇生活中干部,应该不是不提拔,而是包庇犯罪嫌疑人,犯有包庇罪,但这个执行力度比较难到位,因为多少偏远地区,为了降低落实执行难度,让内部有动力去分化改善,利用内部力量,降低成本,所以要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
以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如果事情设计周边人的利益呢?
比如说:1.可以加上一个流入拐卖地区地图星标,干部任上出现这个星标,终生随档案记录,不得抹掉。干部提拔公示时加一项任内是否有拐卖案例,几起。
2.事情的起源是男女不平等的实际待遇,女娃没有土地,没有宅基地,不给父母养老,对家庭没有贡献,投入和收益不对等,弃养女婴成风,那就拔乱反正,女娃也要有土地,有宅基地,给自己父母养老,多胎必须有一个随母姓;制度设计时没有明显亏空,才有人愿意生女娃。
3.对于性别比超高地区,要严查背后原因及对主管人口问题的负责人问责,为将来做好预防工作,那个提议要暖农村青年被窝的干部,先把这个分析改善工作做一做,好不好?
个人拙见,集思广益。
有规矩就按照规矩走,别瞎搞。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我就问一个问题,在现在2022的条件下,在全国以疫情防控为重点工作的情况下,连疫情防控都难以做到完全控制,绝对清零。
防拐打拐,又想投入多少人力财力?
而且,是上海这种发达地区容易成为被拐妇女拐入地,还是中西部山区农村容易成为被拐妇女儿童拐入地?
别™折腾基层了。谁在干活心里没点逼数吗?
不知道为什么知乎都是反对的,按照现行的办事方式来说,政府高层责任人可能不容易发现被拐妇女,但那是因为现在没有让责任人负责,所以没有相对应的工作细则。而且除了高层责任人外,还有很多层呢,一直到村一级都有干部哇。
我是赞成这个建议的,五年不得提拔甚至算不上惩罚,多得是五年得不到提拔的官员,无论如何上升不到连坐。
这个方案里最大的bug在于,多长时间发现被拐妇女,因为责任人再仔细,也不可能当天就发现,书记一天多少事呢?现在村里都是网格化管理的,十连户的组长就必须把这事儿当成正经事来观察,对于组长而言是很简单的一件事,他发现了立刻上报,村支书,联系村领导十天半个月怎么也会知道情况的,基于有的村民极其不配合,需要警察出动,这个过程放宽到1个月,政府层面怎么也应该开始有动作了,如果被拐妇女来村里超过1个月,政府毫无作为,那就应该承担后果。
别觉得官老爷离村里很远,不知道基层群众的情况,现在乡镇给每个村都派驻村干部;乡镇班子成员每人都有联系村,几乎每天都要去村里走一圈;村里自己也有村干部,村支书,第一书记;每个村都分成几个村民组,每个组里头还分十连户;全县公务员事业编群体,几乎每个人都有帮扶对象,按照规定每个月都应当去探视的。脱贫攻坚之后对村里的管理已经相当细致了,几乎不存在有被拐妇女不被发现的机会。除非村民在自己家里挖地堡藏匿,真这个程度就是妥妥的恶性刑事案件了,一般来讲出了这种事,责任人不被撸就不错了,五年不提拔都算福利。
这个政策如果真的落实下来,村里铁定会有更明确的分工细则。各位知乎精神公务员人就不要着急忙慌地帮官老爷撇责任了,吃多少饭就得担多大责,知道吗?但同时举报有奖也是必须的,鼓励群众加入进来。
目前的总体价值观就有问题。
政治上不敏感,自己都不把法律当回事,分不清谁是好人谁是坏人,反而谁势力大就团结谁。结果就是法不责众,甚至看通报都能发现,对罪犯们的评价是“村民虽然犯了罪但是是老实人”。
投机投降派。
第一,拐入区本来就是不富裕区域,能在那个地方的乡镇当负责人,还能指望他们有多高的升迁欲望吗。
第二,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利益问题,直接动官员升迁是好的出发点,但需要再细化。
第三,拐卖儿童立案自2013年后已经逐年下降,很多打拐都是解决案件存量。由于往往是跨省打拐判案,如果直接动负责人,很可能出现当地拒绝配合故意阻挠避免被行政司法判定为拐卖。
第四,早期拐卖妇女儿童说白了是区域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有直接关系。
人口流出地没女性可以结婚,贫困地区没钱做试管或抱养孩子。所以真正从根子上解决问题还得是共同富裕,才能最大程度杜绝贫困地区卖儿卖女,富裕地区中产丢孩子丢女人,富人家庭当然有保镖了。
第五,人口拐卖会从贫困地区购买转变成富裕地区购买,这和计划生育带来的畸形性别比和阶层性别比有直接关系。
就算城镇化和共同富裕都解决了贫困问题,也会因为性别比学历性别比导致有数千万男性没伴侣。或者由于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生不出孩子,或者丁克家庭或一人户晚年想要孩子了,富裕地区从贫困地区买孩子现象会一直存在。
我国在收养制度上太过严格,对外国人反而很容易,需要改革收养制度,同时适时放开国际收养制度。
第六,经济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同时也要放开合法有监督的国际婚姻市场,不能让这个黑市交易垄断把问题趋向犯罪化。
随着国内打拐趋严,跨国拐卖会愈发严重,也根本上难以追查判案。劳动力剥削不仅有城乡和东西,也有富国对穷国。
早年靠洋人结婚移民是众所周知的事,香港卡车司机能去深圳抱养情妇,一个美国落魄者都能跑到泰国等第三世界国家包养情妇或找老婆,边境买越南老婆更是屡见不鲜,爽姐的代孕事件更不是只有这一件。
国内未来永久居留制度大概率会改变,劳动力会逐步从流出变成流入,需要在制度上做调整。
如果大家觉得我分析的有理,可行度高,请帮我扩散,让更多的人知道。
拐卖的本质是封建势力对社会的逆淘汰。而封建势力的根本依赖是土地资产,拐卖人口是为了分得更多的土地资产,而周围人对买卖者的维护是为了维护封建同盟关系。它们虽然联合,但本质上仍然存在土地资产的根本分配矛盾。
要解决农村人口拐卖就要充分利用其内部矛盾。
城市有警察管,农村没警察管;城市没宗族和邻居包庇,农村有宗族和邻居包庇;农村多一个儿子就多领一份土地和宅基地,城市没地可分;农村儿子多了是福,城市儿子多了是下灾。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非常容易,城镇户口转农村户口非常难。城市用工荒,将其转为城镇户口,多的是包吃包住的血汗工厂要人,要是不愿意做就自己饿肚子。
所以应要求对买卖人口者本人及其子女剥夺农村户口而改为城镇户口,剥夺其本人及其子女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而分给同村其他人,让村民有反拐卖的利益!从利益瓦解农村妇女拐卖!
增加同村内部打击拐卖妇女犯罪的动力,让农村其他守法的村民都参与到“吃买家绝户”的斗争中来,并减小外部解救被拐卖妇女的难度。从而让这些本该被竞争灭绝的劣质基因回归其被淘汰的正常命运,让农村其他优秀基因占据其空间。
看到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这样的提案,我只能说,深深地感到悲哀!
能解决问题吗?
【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这是什么?
言下之意就是说,当前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例如买方所在的乡镇长)在思想上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所以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考核目标,有新发现的被拐妇女,一票否决,五年内不得提拔。
因为她觉得,之所以发生妇女拐卖,是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不够重视,只要列入考核目标了,与职务晋升挂钩了,就能解决这个问题。
这特莫就是典型的四体不勤、五谷不分,在办公室拍脑袋决定。并且,这还反映出,这位张宝艳代表是典型的人治思维。
诚然,在中国要落实一件事情,与地方、基层政府是不是重视,有很大关系。重视了,往往能解决好,落实快。不重视,则日复一日、年复一日。
但是,打击妇女拐卖,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事项。呼吁给拐卖妇女罪判死刑,都这么多年了,为什么全国人大没有修改法律呢?
《中国统计年鉴2021》说:全国乡村人口性别比为107.91。在严重的地方,这一比例超过120、甚至130。
根子在这,根子没解决,修剪枝叶,有毛用?春风吹又生。
男女比例的失衡,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例如高价彩礼问题。拐卖妇女只是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既然说: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那么,高价50万彩礼发生地的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5年内能否提拔呢?
都是一个爹妈生出来的问题,能否一碗水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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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有农村的光棍看到此文,我给你们出个主意吧。可能也是拍脑袋想出来的。
卖妇女当然是不行的,总会曝光的,现在社会越来越发达、越来越文明、法纪越来越严格,这个观念趁早打消。如果真想要老婆,可以去国外啊。
例如东南亚比较近,中老铁路都修通了。
说实话,我那天看到中老铁路通车的新闻的第一反映是,这是一条中国农村光棍男的脱单之路。
老挝女多男少。
存个三五万块钱,当做彩礼,你情我愿,明媒正娶,合法登记。缺点是入籍中国很难,但总比一个人打光棍、断子绝孙强呀。
当然,最好是三五个光棍一起去,毕竟是出国,路上有照应,“血奴”的事情很可怕。
但是,不过怎么样,要行动起来。没成,就当出国旅游。反正光棍一条,一人吃饱全家不饿,怕啥。
光棍脱单的人多了,拐卖妇女的市场就少了。
这玩意可不可行不知道。
如果要这么做,我倒是想补充点。
一,实行责任量化。
比如,被拐妇女儿童超过一年怎么处理,三年,五年。
责任应该相应从轻到重,不应该实行一刀切。
基层干部也是人,比如某地出现被拐妇女,一个礼拜就被人举报了,那么领导也应该负五年不晋升的责任么?
一周没发现和五年没发现明显不是一回事。
二,处罚轻重和方式也应该具体细化。
直接负责人受什么样的处罚,间接负责人受什么样的处罚都应该明确。有些人可能一辈子也不指望升迁,就打算基层土皇帝当到底,这种处罚对他来说不痛不痒,毫无效果。
三,实行多级问责。
基层政府负主要责任,相应上级领导应该负连带责任。对于瞒报等问题应该从严从重处罚,甚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四,应该奖惩制度并行。
有罚就应该有奖,对于举报买卖妇女儿童的个人应该予以物质奖励和保护。
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表现突出的基层政府干部也应当予以奖励。
为什么不是揭发几宗就能升官?
请问三聚氰胺当年的基层官员后来如何了?
不能一刀切,我觉得应该分级处理。
可以按下面的方式:
辖区出现一例拐卖妇女儿童的,自发生日起半年内没有及时发现和侦破的,网格民警和社区负责人(如村长、小组长、村委书记、妇女主任)三年内不得提拔。知情故意包庇者,双规,以包庇罪交司法机关量刑。
辖区出现二例(含)以上拐卖妇女儿童的案子,自发生日起半年内没有及时发现及侦破,辖区派出所分管副所长、分管副镇长、副区长、妇联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提拔。知情故意包庇者,双规,以包庇罪交司法机关量刑。
辖区出现三例(含)以上拐卖妇女儿童的案子,自发生日起半年内没有及时发现及侦破,辖区派出所所长、镇长、区长、妇联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提拔。知情故意包庇者,双规,以包庇罪交司法机关量刑。
以此类推,可以定到中央层面。
我就不相信搞不定。
问题是想不想搞定。
这里要特别提一下,各级政府的妇联是干什么用的?
初衷是用来保护妇女权益的吧?不是用来吃空饷的吧?
否则要妇联何用?消耗本就不多的赋税的作用吗?
我在农村长大,现在到大城市工作和买房定居,我从小到大都不知道妇女主任是干什么的,起了什么作用。反正我奶奶、我妈、我老婆从来没有妇女主任来询问过、关心过,甚至连交流都是零。
不知道大家是什么情况,我家的情况就是这样的。
现在这个案子,居然不是出自于庞大的妇联代表,而是出自一个民间代表,我觉得有点不正常。哦,是太不正常,大家难道觉得正常?
当年我党将党支部建到村,这本来就是一大创举。妇联作为基层妇女的代表,设立宗旨就是为了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人权和切身利益的,但是,我见过太多太多虐待妇女儿童的事情,但几乎从来看不到妇联出面帮助她们,甚至很多拐卖妇女儿童的事情就发生在她们的眼皮子底下。
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权责不明。既然设置了这个岗位,就应该明确责任。职和责要明确,给了职位,拿了俸禄,就要负责任,没有负到应尽的责任,就应该下课,甚至负刑。
不能提拔不是对没尽职的处罚,而是不给奖励而已。
是否可以真正重视起来,参考疫情防控的政策,哪里发现病例,防控不利就会有各个层级负责人被免职。
拐卖妇女儿童这么大的事,建议参考同样的处罚。
省级干部不提拔还是有搞头的
为什么不加一句: 被网络曝光的被拐入事件,当地基层不提拔;主动纠察主动上报的,考虑提拔。
以前读书的时候,学校为了督促大家做好寝室的清洁卫生,保持寝室的卫生整洁,于是固定每周三、五大扫除。大扫除完毕,便由每个班派一个学生代表组成一个打分组,针对每个寝室的清洁卫生情况打分。
分数低的,将在全校通报批评!
这些打分代表们,一到了自己班级的寝室,就往最高分打。不仅如此,代表到了自己班的寝室,赶紧走到前面,优先检查一下卫生情况。如果看见哪里有灰尘、纸屑没有打扫彻底的,自己班的代表就会要么自己用手简单抹一下,要么就用脚把纸屑踩住,待打分的人走完了,自己最后再走。
后来,学校发现这个问题之后,干脆规定,本班代表不能为自己班的寝室打分,也不能走前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于是,一班的代表跟三班的代表调换一个位置。检查一班寝室的时候,三班的代表打头阵,看见有灰抹一下,看见有纸屑用脚踩住;轮到检查三班寝室的时候,一班的代表又打掩护。
再后来,学校不让学生打分了,直接让老师组成一个检查团,随机不定期地检查。清洁卫生做得好的,予以表扬……
❶
大约800年前,欧洲还处于被天主教统治的“黑暗时代”。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哲学家阿奎纳,提出了一个让人津津乐道的问题:
How many angels could dance on the head of a pin?
一个针尖上能够站立多少个天使?
那时候我还年轻,初次看到这个问题时直接就破口大骂,觉得中世纪不愧是“无知和迷信的时代”,简直是“无语他妈给无语开门——无语到家”。
后来我心平气和地多看了点与神学有关的猎奇向作品,然后才理解,被誉为“历史上最伟大的神学家”的阿奎纳,本意是要开辟一个严肃的哲学思辨:
既然教典中说到“两个天使不能在同一个空间”,那么在极小的空间上(例如针尖)可以存在多个天使吗?如果是唯一,那么又如何理解教典中多次出现的“同一场合出现了多个天使”,以及……如何理解教典?
**事实上,对于这种严肃问题的探讨,是很重要也很有意义的。**例如历史上,关于“耶稣是否贫穷”的大讨论就引发了天主教的分裂——因为教典中说到“耶稣基督本来是富足的,为了我们的缘故他宁可贫穷”,就有教士据此否认罗马教会的合法性。
然而,在为当时的自己过于浅薄狂妄而汗颜时,我突然想到另一个问题:
以讨论“天使理智”而闻名的阿奎纳,其实说过一系列关于天使的问题(例如“天堂里会不会有排泄物”、“天使眼中是不是也存在白昼之分”……),但为什么当时教士们都不约而同地研究针尖问题呢?
联系到当时的社会背景,**在狂热的宗教氛围中,任何怀疑的种子都被认定是异端,是要被放逐甚至架在火上烤的。**例如被誉为“中世纪的最后一位诗人”的贵族但丁,仅仅因为质疑宗教对人的束缚,就被流放至死。
所以,当时最聪明的人群(教士阶层)自然会选择最安全、最玄学的话题,而不去钻研“天使是否具有凡人特征”的高危问题。
❷
无独有偶,在遥远的东方也有过**崇尚“务虚”**的特殊时期。
三国末期的甘露五年(公元260年),面对司马氏的步步紧逼,魏帝曹髦试图激烈反抗。事败后,刚烈的曹髦不按常理出牌,宁可拼着不要性命(冲到大街上被反贼刺杀),也要让众人看到司马氏的弑帝行径。
中护军贾充自外入,逆与帝战于南阙下,帝自用剑。众欲退,骑督成倅弟太子舍人济问充曰:“事急矣,当云何?”充曰;“司马公畜养汝等,正为今日。今日之事,无所问也!”济即抽戈前刺帝,殒于车下。
曹髦的目的达到了:作为大一统王朝中唯一以“公开弑位”而得国的晋朝,根本不敢以忠治国,只能强调孝道、崇尚论玄——这就是我们看到“竹林七贤”天天嗑着五食散、放浪形骸的原因。
而玄学的顶峰,显然是“容貌俊雅,聪明敏锐有如神人”的王衍。此君号称“子贡再世”,擅长玄理。哪怕西晋被胡人灭亡,王衍面对石勒依然侃侃而谈,“壁立于仞,此君特秀”。
但因为不肯为官,大怒之下的石勒决定处死他。
考虑到王太尉名士风流,不宜刀刃加身,于是在公元311年的某晚,包括王衍在内的满朝大臣被土墙压死。
在悲剧发生以前,没人能意识到空谈的后果会有多严重。
❸
在江苏省工作中刚刚给丰县“铁链女”案完成调查结论时,陕西佳县曝出的“铁笼女”又跃入众人眼帘。尤其是在公安部部署新一轮“打拐专项行动”后,人大代表们纷纷提出相关议案,打击犯罪分子、保障妇女儿童权利。
所以,我颇有兴趣地看了看最近人大代表们提出的各种提案。
例如,我就特别赞同人大代表蒋胜男提出的:
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者刑期。对于已被认定为拐卖的,应解除其婚姻关系,取消被拐妇女的孩子对买方的赡养义务。
尤其是在网上曝出丰县法院多次以“原告过往感情破裂,维持婚姻现状”为由,判决千里寻找被拐妻子的原告败诉时;以及多次以开创性的“离婚冷静期”为由,进行调解时……这种提案非常富有针对性和必要性。
而且,蒋胜男代表还郑重地表示:
拐卖妇女儿童严重的地方,往往不是最落后的地方,“穷”只是收买者的狡辩。
我就觉得这样的代表,才是真正做实事的。
相反,有些提案看起来就有点奇奇怪怪的感觉。
例如在商业上相当敏感的58同城姚总,这次就提出了一个极不符合商业逻辑的提案:
住房租金年涨幅不超5%(谈不拢的部分,由神奇的58同城来补差价吗?)
以及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提出的“有温度但难以做到”的提案:
细化精神赡养标准,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没有假期,由方律师帮忙打官司吗?)
还有惠州市人大代表黄细花提出的:
每周1-2天远程办公,提升员工幸福感和满意度(还是先关心基本劳动保障吧)
甚至于存在同样心系妇女儿童,却提出奇葩提案的。
例如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建议,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我知道张代表的初心,是从官员绩效考核角度出个奇策,但你不能脑洞大开、哗众取宠吧?
在《中国丰县不是印度疯县!为什么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罗翔》中,我们讨论过关于“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理念之争。虽然我们强调,要警惕打着社科法学的幌子,人为地拉低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为“法律尊重陋习回潮”叫魂。但这并非我们全盘否定社科法学的精神啊。
例如就有法律专业的读者在后台留言,认为正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才需要谨慎考虑重型激励迟钝、基层执法者的行动逻辑。中心思想就是:
能够真正实行的法律法规才有现实意义。
作为一个圈外人士,我是尊重专业人士意见的。所以也恶补了一下相关知识,觉得这个说法确实有意义。
因此按照张代表的说法,如果把发生拐卖现象与官员提拔负向绑定在一起,会发生什么事?
好家伙,之前拐卖事件难以解决,还是出于基层组织与执法人员的“乡土情结”与“差序格局”,本着不得罪人就揭过了;新规定一出,基层官员与执法者不能从打拐中得到任何利益的激励,反而会耽误自己甚至上级的升迁,大家都被强行绑在战车上,成了一条线上的蚂蚱……此时唯一激发的,就是上行下效,大家一起盖盖子、粉饰一番。
别说是这种关系到政治前途的大事,就是以赚几个小钱为目标的企业,合规部门的内审目的,也是强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可不敢“发现问题就罚款开除”啊——否则内部绥靖、内外勾结才是常态。
负向激励的后果,相信做企业的都知道,身为企业创始人的张总还不知道?
在打拐问题上,初心必须是解决问题,不是解决与问题相关的所有人。
❹
早些年的一个微小说大赛中,获得第一名的作品是这样的:
福尔摩斯和华生到郊外去野营。半夜,福尔摩斯把华生推醒了,问:“你现在看到了什么,想到了什么?”华生说:“我看到了星空,感受到宇宙的浩瀚,人类的渺小……”。
福尔摩斯幽幽道:“华生,我们的帐篷被人偷走了!”
看罢古今中外的教士、名士以及XXXX,这世界有那么多聪明人,但为什么总做一些外人看起来反常甚至无意义的事情呢?难道大家都集体失智?
显然不是他们的脑袋突然被门夹了,而是另有隐疾。
例如某些因素让聪明人思索“玄之又玄,众妙之门”的哲学问题,或者在人声鼎沸之时跳出来,说着“正确而无用的废话”。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蒋胜男代表,就能提出中肯而可行的高水平提案呢?很显然,从她的名字就可以看出来,蒋代表是存在为妇女同志发声的强烈动机的。
这种从人民群众中走出来的代表,大家都觉得能处。
当然,还存在着没有亲身经历,但却坚持正义的代表——例如2003年“孙志刚案”爆发后,上书全国人大、要求【此处省略11字】的学者们。
大家觉得,这应该是最典型的代表模样。
我们衷心希望这样的代表越来越多。
教员说:
高贵者最愚蠢,卑贱者最聪明。
全文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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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惩罚的严重程度更重要的是它的确定性。国家研究委员会(The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1993)报告说,与将刑期加倍相比,拘捕率增加50%,犯罪量的减少是前者的两倍。[1]
责罚再重,不能有效地把拐卖犯罪分子抓起来,有用么?
有个地方发生了杀人案件,需要县委书记下台嘛?
中国各地每年发生多少起杀人事件,还包括很多破不了的悬案,这些地方的县长都下台了吗?嫌疑人所在地的村干部、居委会主任也需要负责吗?宣传部部长要下台嘛?
恶性杀人案件,比拐卖性质严重吧?为什么没有人呼吁哪个地方有杀人案,从上到下领导都要撸呢?
原因毫无疑问就是,在大部分人心中,即使有徇私枉法的可能性,大部分恶性事件都会得到至少表面上的解决。但拐卖人口问题,是上了媒体、全国热议都不一定得到合法解决(远的不说,对孙卓的买家提起公诉了吗)。
问题根本不在于有没有发生拐卖事件,中国这么多人,按概率总会出一些不可控事件的。
问题在于,村干部敢包庇杀人犯吗?邻居知道隔壁住着个逃犯敢不举报吗?基层民警知道一个逃犯回家了就算不敢贸然上门抓、敢什么都不做当没发生过吗?县委书记听说发生恶性事件,第一反应是给压力破案呢、还是督促发一份“查无此事”的通告?
一个事件,你把它当成刑事事件、法律事件,那就按照行政制度和法律流程来处理,该抓抓该判判,在这个环节里,涉案人怎么判、知情不报怎么处理、包庇的家人什么说法、了解情况的村干部负什么责、阻碍执法的村民拘留几天,如果这些都能得到落实,根本不需要拿涉及不到的基层其他单位的人的前途来威胁。
一个事件,如果你把它当成政治事件、舆情事件,那就等着见识中国几千年来积累的官僚集体智慧吧。
心情能理解,精神上也同情一下。
但是完全不具备操作的可能性。
丰县的事情如果不是全国网民舆论炸翻了,能产生这么大的影响吗?
你信不信,一旦真的就让基层主要负责人因为拐卖五年不能提拔。
丰县的事,不论来几个调查组,只会有第一次那样的通报。
没有拐卖,就是没有拐卖。这女的是捡来的,怎么都是捡来的。
基层政府是哪个政府?
镇政府?县政府还是市政府?
谁是负责人?
村长?
村长自己家孩子都可能是买来的。
直接举报有奖不就好了,举报一个奖励50万。举报一双100万。
钱从哪里来?
让买家和卖家卖房子卖地卖车交够50万罚款。
还凑不够咋办?
进去踩缝纫机继续凑。
凑够了就直接安乐死,把器官捐给有需要的人。
别占着好身体祸害人间。
清流真好当,张张嘴就是为民请命,早干什么了?我当然支持打拐,问题这事干不了,没这能力知道吗?你现在当青天老爷,风头都让你出了,回头基层来背锅?
拐卖妇女都在村里,所以只能下沉到村里解决。问题来了,农村是人情社会,人家要传宗接代,你要刨他的根,支书是不干也不敢的,普通村民觉悟更低都是乡亲没人会陪你玩,要不你去干?就算想干,谁来干,钱怎么算?你是指望警察,还是指望村委,还是指望机关?不会以为疫情防控是公务员包圆吧?说到底还是村居社区的志愿者自己干。越是这种村越穷,两委工资都发不下来,拿头去治理?志愿者可不吃公家饭,不需要遵守让知乎er拍手称快的公务员法,不听为人民服务这一套,人自己就是人民,你寄吧谁啊?干活可以,先拿钱来,打拐这种事可不是之前那些鸡毛蒜皮,没点有竞争力的待遇能让人“出卖灵魂”?政府是没钱的,社会有钱啊,可惜明星老板们只会在天灾时例行公事,再不就是给母校豪捐巨款,拐卖妇女哪入的了法眼呢?你看什么都不行,那怎么办呢?有办法,图农就好嘛,我双手双脚支持,建议这位人民代表再上一本,图,狠狠地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考核有用的话,还要军队做什么?一定要考核的话,块跑不了,条也别想跑嘛,建议司法局组织精研彩礼经的律师们发挥公益力量,妇联也别整天上蹿下跳拉偏架,赶紧扑下身子加油干,牵头打拐把锅背好嗷。
打拐是正义的,举报奖励是好办法。基层可以干活,但是需要拨款,更需要像醉驾、环保一样的尚方宝剑。顶层设计不到位,宣传机器不开动,人财物不到位,只知道甩锅基层,没用的。
PS:客卿就是好啊,一张嘴,基层跑断腿。从个人来说,run到高校是对的,高校再黑,那也是座上客,机关再清,那也是堂下犬。懂的都懂,基层, 都不干
屁用都没有,简单一句话,
邻居谁举报,奖励一万块。
我告诉你,比什么都好使!
我看行。
咱也别老想着基层会更倾向于去瞒骗、去捂盖子,一方面基层也并非全都铁板一块,总是有各种利益冲突的,要瞒住没那么容易;另一方面如果真的落实了一票否决,那么瞒骗的代价会更大,管理者也不是傻子,总要权衡成本收益。
而且这个事情吧,有一个非常具有参考性的前例——计划生育。
当年计划生育也是纳入ZF考核的,结果我们都看到了,执行的还是蛮不错的。
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区域差异大、基层情况复杂,这种情况下谈精细化管理是很难、也不可持续的,反而是将相关工作纳入 ZF 的 KPI 考核,能够起到不错的效果( 当然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一刀切带来的各种问题 )。
说白了,还是决心问题。
补充一下:
我唯一的问题是,这个“基层”到哪一级。
从我个人的经历和了解的情况来看,到乡镇未免太低,到市又过于宽泛,可能县一级会是比较合适的选择。
说实话,这个效果可能非常有限。
基层管理大多数心态是“逍遥一方,小富即安”,尤其沿海发达地区农村,不少村干部还是挺有钱的,在地方呼风唤雨不香吗?多数没有往上升的动力。
一般而言考核都是定大方向,以宋朝为例,从战争中走出来的宋朝,对于地方考核就是简单粗暴的【人口+经济】,所以宋朝女性法定婚龄大大降低,历朝历代中算得上是洼地了。
回过头来看现在,妇女被拐,比起经济更大的问题是【性别比例失调】,所以应该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定为考核大方向,进行政绩奖惩才对。
PS:一定得是出生人口,而不是现有人口。
扬汤止沸而已 何如釜底抽薪?
《魔幻世界》第二十二回
三体智子琐死基础物理学
被拐女子琐死官员升迁路
1.才五年?
2.就这也落实不了!
这事放在30年前或者20年前,有可能是可行的,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拐卖的问题……
但是现在的拐卖比那个时候少多了吧,铁链女铁笼女都是十几二十年前的事情了吧……
要说责任,和现任领导有关系吗……
要说现在把辖区内解救妇女儿童数作为一个主要考核指标,优秀的可以加以提拔重用,有可能会有些效果,促使一部分被拐卖者与家人团聚,但是题主引用的那个方法,不行……
这位人大代表应该在提案的前4个字写上一句——利益相关。
想提醒一下各位注意一件事情,为什么疫情这么重大的事,在初期的时候都会有地方政府进行瞒报及少报?
还不就是因为疫情防控处理关系到了考核,关系到了屁股上的位置。而干部任免的历来传统都是许上不许下,你给他设置强控项他就敢瞒报。
而被拐妇女比疫情防控还要不可控,对于地方主政负责人而言,这种比天上掉陨石还要无妄之灾的事情,又怎么会去接收呢?
这位人大代表提议的目的只有一个:她肯定也知道这个提案不可能通过,但是需要引起对她提案讨论。有了热度,她举办的这个活动才能有关注;如果是商业性的活动,那么收益也会更多。
总体来说:不看好,不支持,地方主政官员也不希望这种一杆子打死的负面提案。
观点:牵连地方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所起作用不大。
理由:是否有可能这个办法出台之后,政府主要负责人可能调查都不会调查,出问题只会往死里压,甚至极端者不惜杀人灭口呢?
政府负责人本来就是守护一方地方的官员,如果发现了这样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这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存在有失职的行为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惩戒,如果存在包庇可能构成刑法中的包庇犯罪,没有必要把他们和犯罪分子进行绑定。
按照人大代表的提法,这样做只会造成两个极端,要么及时发现了,大力查处;要么成为犯罪分子的同伙或者保护伞。出现前者当然是人民喜闻乐见、鼓掌称快,那如果出现后者呢?有没有想过被拐者的下场是什么样呢?
我认为人大代表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能否达到其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存疑。与其让官员受牵连,不如加大对打拐工作的人力和资金的投入、建立健全完善的打拐监测救助机制更能收获成果。
那叙周的岭岛就要想尽一切办法把曝光这事的所有网友抓起来,该拐的就拐了,该埋的就埋了,
没有!
我们县没有被拐卖的人!
一个都没有!
Dna显示他们不是被拐卖的人!
他们都是本县人,每个人都有好几个身份呢!反正不是被拐卖的!
他们统统都是精神病,不能见记者!
当然错了也不能怪我们呀,同志们的心是好的,就是想消灭拐卖!
我突然想起来前段时间某局被抓的一把手,履历显示他在单位深耕二十余年,副职常务两届,正职一把手两届半,升迁调任后被抓。
突然想起来的,没别的意思。
根本就是胡扯蛋!
对于有包庇、玩忽职守行为的基层,需要予以处置。
“主动发现”、“被别人发现”、“被发现后还掩盖的”需要区分处理。
尽职的尽量免责。否则,『连带责任』反而会加剧包庇现象。
另外,法律把拐卖男性行为也加上吧
如何看待人大代表建议扩大「拐卖收买共同犯罪」打击范围,「买方量刑重于拐卖方」 ?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基层。。。
怕是高层也要有处罚机制更好使噢。
层层关联,才能层层引起重视。基层能办多大个事儿?
上层如果没有关联处罚,
还不是照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
就像一个公司里面,
领导不考核的东西,你认为能做得起来业绩?
心是好的
但可能会弄巧成拙,把这些官员逼成保护伞
人买之前肯定也不会告诉官员,等官员发现问题后,给他们的就两个选择
1,自首
2,包庇
牢记这句话:“把敌人搞得少少的,把朋友搞得多多的”
反了
虽然从官僚的晋升这一点入手的思路非常对劲。很多经济学家想了很多解决贫困的办法都是看上去很美好。因为在他们所在的国家,解决贫困意味着带来选票和税收,官员是有好处的。而第三世界国家可就不一定了。中国搞扶贫也是政治任务,而不单单是经济的问题。
所以,在领导干部的升职加薪这方面和打拐挂钩可能是最好用的一个办法。
但是由于我们的“负责制”带来的固有问题。
你让辖区内出现这种情况的官员不得提拔,那么最终带来的问题是,上下相瞒的动力过于充沛。
要真这么搞,可能真就再也救不了了。
应该是境内抓到拐卖妇女的情况的,当地主官给提拔加分。
抓不到就抓不到了,抓到了更好。
总不能借老乡的头充军功吧。
另外我感觉这个能推行的可能和效果都不太大。
现在这都是积案,发现难,处理难。
最难的是,当地领导能不能顶着全村人的压力(这种地方怕不是你收拾一个剩下全村和政府拼命)严惩买家。
防疫期间一旦有地区出现疫情,基本就一定会有相关领导被撤职。
可是这样疫情问题就解决了吗?
不但没有,反而滋生出了各种一刀切和一些懒政行为。
还记得前段时间西安出现疫情的时候。为什么出现什么人都不让进医院,最后导致孕妇难产。为什么出现猝死得不到救治。
就是这种一刀切式的政策。
我不管你怎么做,我不管你做什么,也不管你合不合理。只要有,就要负责。
这很明这很明显是一种懒政行为。
这种定则式的政策并不能够解决问题。
想要想要解决问题,还必须成拐卖妇女儿童这件事儿本身入手,不是说有人对这件事负责了,问题就解决了。
这一级领导追责下一级领导,下一级领导再追责下下一级领导,问题不是这样解决的。
还得完善相应的具体制度,让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获得应有的惩罚,让参与解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人获得相应的奖励,让始终没有拐卖案件发生的地区获得相应的表彰。
看了一圈回答,只能说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还任重道远。
政府内有人参与拐卖,比如隐瞒、包庇,或者提供上户等行为,该坐牢坐牢,该枪毙枪毙。
但是没有参与的,关他们屁事。人家说不定就是真不知道。
政府又不是神仙,可以全知全能。就跟雷达要去杂波一样,获取信息也是要筛选和过滤的。
这是刑事案,这是违法行为。一切都应该在法律内解决。
这种人能当那什么,真是无语。
罚不如奖
不如这样
发生拐卖案的
买卖同罪
举报有效奖励一万到十万不等
当地政府主动发现或者参与解救的算作政绩,还可以换算成GDP政绩
打拐工作卓有成效的,优先参选评优评级晋升等各项活动
这种事明明是应该用正面激励啊!比如每解救一名被拐妇女就发多少奖金,基层干部优先提拨。这里面肯定发生造假刷政绩,但是当真的有被拐妇女发生,就可以及时得到当地基层干部的配合与营救。你搞这种负面激励,不就是摆明让当地干部千方百计进行隐瞒吗?
现在人大代表发言都不过脑子吗?
第一、政府机制上,民政和公安部门做好两点即可,首先儿童上户口、妇女结婚都必须DNA,其次妇女结婚必须按照《婚姻法》有民政工作人员单独的调查征询程序。对结婚对象户籍地、对像本人情况、身份及健康等有落实义务。核实后方可发放结婚证和落户事宜。
这一道程序规范后,基本上百分之九十的拐买可避免。
第二,拐卖之所以发生,是在政府公安户藉疏忽腐败,加上农村人情文化宗族血缘庇护,共同作用才岀现的。
并非不可杜绝。
第三,适当考虑加重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惩戒力度,这牵涉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同时加重对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失职的惩罚力度。
…………………………………………………………
这个基层政府到县乡两级就可堵住,勿须再上去处理了。我在乡村工作时,基本上类似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书记村长心里门儿清,只是乡亲之情大过了党性和法律意识。
乡里包村干部,如果包村三年以上的,基本上拐卖、超生、上访户、村里干部作风,也都知道八八九九了。
关键是这些信息如何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
……………………………………………………………………
中国乡村的主流是农耕文明,又长期受儒家文化的毒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生殖繁洐,除了生理本能,更多地还有多子多福等。这是拐卖的基础土壤。
作为在乡村工作干部,很多村长书记及乡里干部认为,拆一家夫妻不如劝一家不离,有孩就比没孩好的观念影响,遇到这些行为,不光不解决,而且还自以为劝合不劝分的善为,这也是多年拐卖不绝的社会基础!
红线太多,等于没有红线。
习惯性思维,啥东西都玩基层KPI里加,这是逼地方ZF与买卖方结成利益统一战线,共同对付被拐卖来的妇女?
呵呵,国家打击人贩子的力度有打击游戏力度的百分之一,人贩子就绝了。
拐卖妇女儿童是全球四大黑色产业(人口贩卖、军火走私、毒品贩卖、金融诈骗)之一,只要有暴利存在,就有人不择手段铤而走险。
人口拐卖这类社会问题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够用行政手段杜绝的,还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监管机制(包括黑户、非法流动人口、非法入境人口、非法出境人口等),除了举报奖励,全民参与监督,还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和惩戒。
只有通过单独立法加大对人口贩卖的惩戒力度和加强社会流动人口监管,特别是户籍制度、亲子关系DNA库等关系链证据链的正规性监督监管,从根源上避免黑箱操作造成对违法犯罪的纵容。
对参与买卖人口的违法双方加大司法惩戒力度,包括人贩子和购买方量刑在十五年以上,参与多起人口拐卖的从重处罚,最高执行死刑的量刑。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个伪命题。
因为有了太多的操作活动空间。
不如成立打拐基金。
做一个匿名举报平台。提供证据。
如果经查属实,别说十万,五万块就够无数群众挺身而出了。
几十年过去了,毛主席的群众的群众路线都丢了。
既让老百姓落了实惠,又让干部不必胆战心惊的工作。
别说妇女了,连买孩子的都能给揪出来。
我本来是想建议「在任期间解决被拐妇女事件的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被提拔」的,但仔细一想那底下人岂不是要干贼喊捉贼的事儿?
但转念一想要是严惩那怕不是又要包庇。思来想去没想到什么好办法,不如直接加大个人举报这类事件的奖励吧。
看起来是想解决问题,实际是想隐瞒问题。
若按照此做法,只会加剧捂盖子现象,更不利于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救济
前一阵子满世界嚷嚷“基层执法者因为和买家同村甚至有亲戚关系而不敢执法或不愿执法”的。
是不是现在全转向“基层只是背锅侠”了?
咋话都给你们说了?那被拐的找谁说理去?
这种事情的造成一定程度是管不了,从地方上的领导开始抓是一个解决办法,拐卖妇女这种事情经常整村都有,集体暴利抗法,甚至暴力驱逐执法人员,少量警员去解救容易被暴民围攻,事后也容易被报复
建议应该出动部队进行集中解救,敢暴利抗法就按袭警处理,军队不怕这些人去驻地报复
刚开展火葬那几年,很多村民不理解国家政策,还是有人偷偷的拿去埋,不火化。
处罚基层干部也没用,有的收了家属的钱,帮家属一起隐瞒。
后来改成举报有奖,每次举报核实奖励2000块。
很快呀,乡下那些流氓无赖,单身汉什么的,到处打听举报,从此没人敢偷偷土葬了。
财帛动人心,很多人都是向钱看的,如果是不关乎自己的利益,大多数时候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但是一旦涉及到利益,那么亲兄弟也会背叛出卖。
这些被举报的村民也没有办法,那些人本来就是流氓无赖,村民们也不敢把他们怎么样。
所以我觉得举报有奖,比不报挨罚要有用。
贪婪往往能战胜恐惧。
我的评价是不如改成优先考虑提拔
♦支持。他们虽然会包庇旧的犯罪,但是不也会打击的犯罪吗?♦
反正100种下台方法安排起来。需要有些压力
我觉得今天已经没什么新到拐卖了吧?
■【不反对】■
既然他是什么宝贝回家创始人什么的。
我感觉这方面他比我懂很多。
提出这些应该是深思熟虑的。
应该就是有很多一把手他们跟班没有把这些当回事,于是就纵容了这些事。
有毛病
最重要的是把人救了而不是惩罚谁,拐卖和杀人放火贩毒一样,你怎么防都没有任何办法能杜绝,贩毒还枪毙呢,照样一大把人铤而走险!
现在而今眼目下,奖励比惩罚更有效!
第一,对于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给予经费奖励,严格重视来历不明人口,网格员做到人口必查,解救一起奖励一起,和贩毒一样的kpi奖金不行吗?
第二,发动群众,对于解救被拐妇女儿童提供关键线索的奖励n个w,对于直接解救的奖励N*10个w。检举揭发,基层宣传到位,保密到位。彻底破解碍于情面互相包庇,钱和情面大家都会选,我不信一个地方全村全乡都是买家,要让政府、公安、群众全部站到买家对立面。一个20万,解救10000个20亿,这点钱基金会都解决了,我愿意捐款。
第三,买家入刑+民事巨额赔偿,要让买家永不翻身,提高买家成本,赔不起的再加刑,终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人口增长了,五年后还能提拔;
人口不增长,那就扎根
每年人代会总有几个提议上新闻,而上新闻的那些提议,大部分都让我惊掉一地下巴,实在不知道可行性在哪里?
比如这个,比如十年制义务教育。
但真的佩服他们的想象力。
几种情况:
1.甲县长积极贯彻指示精神,发动麾下各级各部门挨家挨户彻查,一不小心,查出了最近一起于自己任内发生的拐卖案件,依法处理并上报,结果原地踏步,一步赶不上,步步赶不上,GG
乙县长颇为老道,睁只眼闭只眼,按部就班布署任务,下级们自是心领神会,任务结束,搞总结大会,汇报中指出:挨家挨户逐一排查,未发现一例拐卖、收买妇女儿童案件,今后将继续加强这方面工作。会上,还集中表彰了一批加班加点、连续奋战在一线、三过家门而不入的基层干部群体。年底,组织部找乙县长谈话……
2.基层,指的是村(社区)、乡镇(街道)、区(县)还是地市?
3.政府,单指狭义的政府,还是广义的政府——除了狭义的政府外,还包括党的各级委员会?
4.主要负责人,指的是一把手(班长)、二把手(班副)、分管领导,还是包括所有常委(班员)?严格地讲,各级委员会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5.单针对**“拐入”,不针对“卖出”**?换个场景,这不相当于打击“受贿”,默许“行贿”?
6.目前的重点究竟是要纠结**“新发生”?还是“新发现”**?
只有当同时满足“新发生”与“新发现”的条件,才会触发张代表的这一设想(如甲县长),照此实施,会真正打击基层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当“新发生”遇上了“未发现”,可怜的被害人又能怎样?还不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可能是,但未必就是乙县长)聪慧的张代表该不会没听说过“捂盖子”的说法吧?
张代表急于解决“新发生”,却不愿躬身去事从“新发现”,这么急功近利,合适吗?
人民代表为人民,这样的代表是怎么被选出来的?
这个提议的出发点是好的,看到了很多拐卖案件中的“保护伞”,他们相互勾结,在警方破案的时候屡屡阻挠,甚至直接出言威胁。
但这个提议的落实效果也不会特别好。
换一个角度想一想,这项提议的漏洞很大。譬如,某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深知自己这几年做的不错,应该快要被提拔了,结果就在这个节骨眼,发生了拐卖案件。不妨大胆设想一下,你觉得这个人,是会为了解救这些被拐卖的的妇女通知警方,还是会和那一个犯罪团伙达成所谓的共识、各取所需呢?
人的眼是黑的,心是红的;可当人的眼睛红起来的时候,心就黑了。
当然了,上面的情况仅指发生在某些发达地区,如果是偏远贫困地区,基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根本就看不到升职的希望,这个建议对他会起效果吗?
空中楼阁罢了!
而且这其中有一个逻辑漏洞,为了减少拐卖案件的发生,就督促基层政府负责人好好干活?
基层也很忙的!
而且拐卖妇女,实质也是一种买卖行为。
它的出现,当然是因为供需关系。有人想买,就有人会卖。
大多时候卖家才不管那些被卖了的人的死活,买家只要出得起价,是什么样的人都无所谓,有钱就是大爷。
不难发现,现在的拐卖妇女案件与当初资本原始积累时进行的奴隶贸易何其相似!
人口贸易,痛心疾首!
时代都发展到21世纪了,思想竟然还停留在15世纪!
这是病,得治,而且要根治!
怎么根治?
买卖行为存在于市场,因需求而起。所以要不断压缩这种需求,遏制它的发展。
比如购买妇女的目的大多是娶媳妇,而在这个过程中,必然发生违背妇女意志的某些性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即使后来妇女对外以妻子的名义与自己所谓的“丈夫”共同生活,也不构成所谓的“事实婚姻”。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买方压制被拐卖妇女的反抗,促成这种强奸行为的实施,则买方全体属于共犯,构成强奸罪。而且一旦出现强奸行为,除非买方自动停止,否则必然构成多次犯罪。
强奸罪,多次犯罪,情节严重,十年起步。
而对于卖方,明知必然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却还在积极促成交易或者放任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故意犯罪,抓到就是五到十年,情节严重的,十年起步,但尚不能达到死刑。
有人会问了,那如果出现保护伞怎么办?
此时的保护伞和犯罪团伙虽然是一根绳上的蚂蚱,但是因为是各取所需,所以方向有可能不会相同,甚至是截然相反,这根绳就是犯罪集团诱惑甚至胁迫保护伞的手段,如果把这根绳斩断,比如检举、揭发,甚至协助抓获拐卖团伙的非自由人,在查明真相后可酌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仅限于拐卖妇女这个行为,如果还有其他罪名,还是要依法处理),而如果是不受胁迫的自由人,则按照自首酌情处理,同时开除公职,对其子女进行严格限制。
公安有主责,所以公安主要负责人也要比照这条。
民政同样有责,同样比照。
街道办也有责。
经济部门没责吗?有。如果把经济搞好了,不就没有这种事了嘛,所以都有责。
同理,乡村振兴局有责。
细究之下,大半个政府都有责。
党委没责吗?那可是统管一切的,当然有责。
另外,拐入地有责,拐出地无责吗?当然也有责。
拐入地有责,途经地无责吗?所以途经地也都要比照此处理。
假设该人贩子从最西端到最东端溜一圈,好家伙大半个中国的官员都要遭殃。
那么,对贩卖人口要这样处理,别的呢?
毒贩子是不是也比照一下?还有传销,诈骗等等。
于是各地基层政府彻底瘫痪。
要说对接到举报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力的部门进行追责,那是应有之义。当然,那也不必提案了。
这种明知毫无可行性的点子,为什么要拿出来秀呢?
请认真严肃对待建议权,不要那么草率,提案还是事先研究研究,具备一定的可行性才好。不要为了完成任务拍脑袋胡诌。
这位还算比较好的。文体界的一些名人们,他们的提案更逗。
建议一视同仁,但结果是首先要修宪。
哪个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出了问题,就得承担这个问题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赔偿为最低起步标准。
为什么我会这么说呢?人大为什么有提议免责权呢?
就是因为怕他们为了自保干脆地懒惰起来,以前怎么样,以后就怎么样,把局面搞成一塘死水。所以,与其如此,还不如任由他们提议,即便不靠谱。
这个提议同理,最可能的是发展成想办法包庇下来,或扣上其他罪名解决问题。打拐打到自己仕途受阻,谁会有积极性?恐怕只有政敌有这个积极性了。
另一方面,我想到了一个可能性,这位人大是从一开始就假设了主要负责人故意放纵,却又苦无证据而提出的连带处罚?某些地方发展到这么严重了?
我挺想知道怎么做到人大代表的,是什么脑子能想出这样的提案。是要基层负责人挨家挨户去磕头劝14亿中国人每个都不拐卖人口还是只要0发现就行。
在我来看就3点
不准随地大小便可以,至少有厕所。
但厕所在哪儿呢?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漏是结果,疏是常态。民不举,官不究。老百姓若是不主动举报,就是公安机关也未必可以及时发现。何况是政府主要负责人。
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买卖同罪,一旦发现,全部死刑或无期徒刑。参与或是包庇的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并处以相应的刑事责任。
看看有几个胆大包天,敢以身试法?
此繁复不成大事。
一村土十里户不满百,左右邻舍何不知增丁?此包庇之罪,连坐流塔克拉玛干。
一村之长尸位素餐,上不能利国家下不能正纲纪,便溺尚可滋田亩,人无其用不如粪土,锁便桶公示之,发苦寒之地为奴。
作为公安口的来说非常不同意这个建议…
因为锅最后肯定在公安…
公安局局长一般兼任副市(县)长,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算是了。
别说不提拔,把你噜掉都有可能。
大家以为我在踢皮球,问题架不住如今公安工作高压阿…
倒不如罚酒三杯。
而且基层的主要负责人还会禁止别人拍照录像,打砸记者设备。
假如有一个有能力的官员,在他任职期间,妇女被拐人次减少了90%,但还是有。于是若如这人大代表所言,他于五年内不得被提拔。这合理吗?
于是一批管这事的官员知道,你不管怎样人贩子都会把人拐走。于是,一些官员干脆就不管了。因为反正被拐妇女只有获救了才可能被外界知道她被拐。那我不让她获救不就行了吗?所以这就是那位人大想要的结果?
强烈支持!
我昨天在相关话题中提到:
中国是人情社会,很多人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大家好像对人情>法律早已司空见惯。每一个在农村生活过的人,相信对于人口买卖事件,或多或少都会有所耳闻。这其中,有的,是我们的邻居;有的,是我们的族人;有的,是我们的亲朋。对于这类事件,不管是干部,还是村民,大家处理的态度好像都高度一致:**只要没侵犯到自己的利益,那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就是很多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得以顺利进行并持续存在的原因。
警方通报网传陕西佳县有铁笼女,称「调查工作正在进行」,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中国地域广大,人情关系复杂。
很多事情,基层其实是(应该)清楚的,别说掌握权力和信息的干部,就算是目不识丁的普通群众,或多或少都对本村事务有所了解。
但中国是人情社会,尤其是基层农村。在这里生存,靠的不是法律和制度,而是关系和人情。
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难免会有求到别人的时候,所以,只要对方没侵犯到自己的利益,很少有人会主动干涉。
小时候,我家邻居有个哥哥,算是一个家族的。估计是身体问题,结婚多年也没有孩子,后来,家里突然就多了一个女孩。大人就跟我们说:是人家生下来后不要,送给他家的。一个小女孩,现在已经成家了,还生了个大胖儿子。
不仅没人干涉,相反,大人还告诫我们:你们可不能欺负人家,别说漏嘴说她是捡来的。
这就是基层农村的现状。
所以,想要彻底铲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光靠执法机关打击和舆论媒体宣传是远远不够的。
而从基层治理入手,政绩挂钩,釜底抽薪,铲除滋生罪恶的土壤,其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就看某些部门愿不愿干,敢不敢干了。
好严厉的惩罚呀,5年都不能提拔,我的天
五年!五年!你知道我这五年怎么过的吗?
明罚实保的行为。
收买拐卖妇女的罪行普遍都是窝案,且和地方宗族势力的猖獗高度重合。这种情况下不回避不开除,仅仅是“禁止升迁”是要他们继续原地充当保护伞吗?
拐卖妇女的根源在于买方,人贩子这种都是先拿钱在办事的,你可以去调查,都是现有人提出来要买,才有人去拐。
另一个基层政府,对于这些事情,法制意识淡薄,不说拐卖,就说农村不到法律年纪就结婚,村委会有谁说的吗?不但没有,还想尽办法给办结婚证。回头再说拐卖,村里的谁是拐来的,大家门清,但是你要往法律上说,把这事交给派出所,村镇一级的干部,他们宁愿当看不见也不会给自己惹一身骚。
所以这事情要解决的一个方向就是给村民普法教育,二一个就是要让职能部门动起来,村里的事情很多时候村长书记比一般的小干部说话管事,但是不能因为怕得罪人而枉顾性命。
中国农村现在是人少干部也少,但是事不少,各种面子文件,一天到晚的发个不停,据我了解,一个乡政府一年接收的挂着号的文件没有三千也有两千。剩下干活的时间在哪呢?
毕竟上级要看见你的工作成绩啊!
小A:X长!接到群众举报,东村疑似有一名被拐卖妇女!
X长:快,快去核实,消息属实就组织人手解救!同时向上级报备!
小A快步离去。
小B进屋:X长!新政策!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X长:什么?快,快叫小A回来!
小B快步离去。
X长背着手在屋内转了几圈,拨通了东村村主任的电话……
好家伙,
基层政府全体跟人贩子成利益共同体了
行不通的,破获拐卖案件,当地主官不得升职,这样除了把当地的官员逼成人贩子的庇护者还能有什么效果?还是正向激励吧,破获一个拐卖案件,给与当地领导升职加分的积分。用买卖人口的罪犯家破人进去当廉价劳动力,兑换当地领导的升官发财,用不了多久,当地的买卖人口的人贩就得被搞成稀缺资源了。还可以加一条,买卖人口的宅基地和口田地分给当地村民,利诱之下,谁敢买卖人口,谁就会成为别人升官发财的大肥肉,垫脚石。如此拐卖人口的现象估计会大大减少。
远远不够,应该加一条举报拐卖给奖励,隐瞒包庇有惩罚
没用,不如把包括拐卖罪改为动摇党和人民政府根基罪,就冲这个名字,哪怕开着铲车抢基层也不得不把人抢回来;
或者,打拐制造的人员伤亡按照正当防卫
好!支持!
成功把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利益和人贩子绑死,从此以后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变成人贩子天然的保护伞!
打击面太大太宽泛,根本没法实施。
不过,出了这种事情追责是必须的,当地妇联的主管 Leader应该被追责。
对被解救的妇女提供帮助,这是各地妇联所必须承担的责任!
财政的每一分钱都得花在刀刃上
不能说你去了妇联就可以躺平了
初衷是好的,但是没有可执行性。
一票否决制听上去过瘾,但其实是一件非常严肃而且要考虑很多技术细节的事情。
比如,你怎么认定触发“被拐妇女流入”这件事,到了当地就触发吗?还是被卖了一年就触发?谁来发现和认证这个事情?中央来做吗,有人力吗?地方来搞吗,那就瞒报。
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丰县的事情,到底如何造成的?各级部门有什么责任?
什么事都直接问责负责人,看起来很好,实际上就会像西安一样。
其实我有个疑问哈:
20年前拐卖发生时,是一波干部。
20年后排查时,是另一波干部。
追责,到底追哪一波?还是说只是为了平息民意?
不用整这些,严格执行上户口必须采集指纹和血型就行。谁上了户口没有采集这些,对当事户籍警和相关证明人终身追责就可以了。
沉命法嘛,后果就是各地有盗情拼了命的捂盖子,谁都不敢往上报了。
“被拐妇女一定时间内未解救则追究领导责任”,这是合情合理的。发生即追责未免过于理想化。哪个国家也没把犯罪率压到0啊。
乡里发话了:生完娃赶紧弄死,不行就毁容再毒哑……
有个问题问,为什么温室里面培养出来的善良不值得尊敬,因为它不仅不值得尊敬,还特么有毒……
第一,买方责任太低
建议买家直接10年起步,只要涉及买就10年起步。直系亲戚不能参军,从政,考公。
这里有个争议的地方,子女应该不应该剥夺参军,从政,考公的权利,一般被拐卖的妇女,生出来的子女,就是买方子女,会不会直接罚这样的子女,会造成该妇女不敢举报存在被拐问题?所以我认为这里的子女需要酌情考虑。
第二,参与拐卖链条的人员处罚太低。
中间的人贩子,抓住应该最低10年起,换句话说,参与贩卖,下半辈子基本上就没戏了,要有震慑力。
政府行政人员,比如说办理结婚证的,办理准生证的,办理各种这种拐卖婚姻合理化的一切相关人员,开除公职身份,终身不得启用,子女终身不能参军,从政,考公。
出售人口的不正家庭。同样最低10年起步,直系亲戚不能参军,从政,考公。
第三,说完罚,说奖。
设置举报有奖励,开设统一网络,电话举报通道,全国可以举报,匿名举报,一经查实,可以给予奖励,金钱或者行政奖励都可以。拯救拐卖妇女儿童,根本上拯救了一个人和背后的家庭,完全配得上见义勇为等相关奖励。
这不是连坐么?
有人犯罪,地方官员也跟着倒霉。
从法理上说不过去啦。
都在关心怎么样尽可能的保护好妇女,我不禁要问一句我们国男尼?
不知道这个基层负责人是什么职位,假设就是一个乡长。假如我是一个乡长,我的乡不大也不富,我在位这几年乡亲们小摩擦不少,大案件不多,各项发展在兄弟单位中名列前茅,我的人手呢不多也不少,刚好够我们处理日常事务。乡里有这么一家人,家里特别穷,有一个不务正业的光棍儿子。我们乡政府人员呢,差不多半年去他家走访一次。
突然有一天上级单位告诉我他家儿子一年前买了一个媳妇,要我们帮助解救。几天后人救回来了,我们查找为什么走访没发现这个情况?最后搞明白了,每次我们走访前,这个村长都会通知他,然后他家人都会转移这个媳妇。再然后,无论我之前做的有多好做的有多好,我的晋级都失败了。请问我冤不冤?
我们再假如代表口中这个职位是村长。我是这个通风报信的村长,五年不晋升对我有用吗?本来我也没打算,也没机会晋升啊。这个条文对我来说就是脱了裤子放屁,屁用没有。
建议还是加大相关违法人员的处罚力度吧,别在寒我们基层人员的心了。
拍脑袋的提案:只要惩罚无限高,基层能力无限大。
幸福的家庭大抵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则各有不同。遵纪守法大抵是一样的,违法犯罪则各有不同。主负责人若是懒政,那自然要受罚,若事出有因却不分青红皂白给以惩罚,何尝又不是一个懒政呢?
然后我们再把人性往邪恶深处去想:只有死人不会说话……
但问题是,是从什么时候算起呢?
如果某女被拐入某地,五年之内都没有被发现,而在位政府负责人已经得到了提拔,甚至等到事发的时候已经升到了一个很高的位置上,要不要处理?怎么处理?
而与之相对应的,事发时的政府负责人,如果是刚刚从其他地方调过来的,在此女被拐的时候甚至都从来没来过这个地方,那么如果要他负责的话,岂不是很冤?
或者更狗血一点,正是因为这位新调来的负责人揪出了拐卖的事情,那么他是不是要因为拐卖的影响而不能升迁?立功反而受惩罚?
这种观点有点儿类似最近俄乌事件中的外国记者了,话里话外非要让我国选择是站在欧美还是站在俄罗斯一方,典型的二极管思维。
至于正确的处理方式,外交部已经做出了示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嘛,事后详细调查,确有渎职行为的,再说处理也不迟!
不管怎么样,感谢这些人想了那么多办法去整治。
我也相信,现实逼迫,不允许他们问一句:
在拐卖、奴隶的事上,有妥协选项吗?
=
只能绕着弯,不断换方案的求,求一些权势人开个口子。
=
●现在信息流通发达了,可以说一句:
过去的法律是有邪恶势力精心介入的,一些极其恶劣的犯罪总是借口难下手而宽政,一些本来是容易忽视的小事,动不动就死刑、无期、十几年。
这是自古以来的权势威胁玩法。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这句话证明了倒逼这个词完全是洗脑的屌用玩意儿
你敢倒逼,他就真敢给你来个阳奉阴违
这个建议如果真的落实,那可以想到的是官府为了升迁,绝对会层层包庇
拐卖妇女有了官府支持,产业必将大兴
比如死刑必破,那破不了的怎么办,了解了解警察办案就懂了
要么你死,要么JC死
那当然是你死
冤假错案了怎么办,几十年后才解禁,那时候办案人员人都找不到了
那拐出地呢?
另外,好像说,就算没有拐入,
这做基层的,五年内就有提拔机会一样。
不提拔不就是不处理吗?
怎么的,官儿是特殊材料做得,犯了错不被处罚?
看似说了什么,实则什么都没说。
看似提了建议,实际也仅是建议。
舍本逐末的做法有点天真。
人大代表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做法不接地气。
把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升迁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捆绑在一起,不合理也不合法,更合理的做法,还是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执行:做不好要判刑的!
最基层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应该就是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他们头上需要考核的指标太多太多,这样下去各个管理口都去效仿,还不把这些负责人给弄疯了?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确实很重要,方法也不是没有。
最了解当地村民、居民情况的莫于村一级或更低村民小组,尤其是偏僻地区的村民小组要发挥作用,加大考核力度,不只是考核基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还要考核更基层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
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考核,惩罚主要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除此之外还有奖励。
引导群众导向的历来都是胡萝卜加大棒。严厉的大棒之下,可能适得其反,那就来更多的胡萝卜,在奖励上下功夫。
比如,发动群众举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举报查实一个,奖励举报人若干万元。
然后是解救,解救成功一个,奖励解救的公安、政府部门若干经费和考核积分。
另外,我们不希望对法律的执行不能依靠媒体,某个事件发酵了,上了热搜了,就引起重视,没有事件发生,没有上热搜就被遗忘了。
所以如果负责人就是躺平类型的呢?人家就想当个小官,不想往高爬,那能有什么用?
建议举报有奖,保证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这样才能打击到拐卖囚禁妇女。
想啥呢?跑到贫困山区了,你还想有机会被提拔?
如果消灭不了问题,那就把能看到问题的排除出去。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
那就是,新来的背了锅。
典型的“我不在乎过程,我只要结果”
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在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时表示,建议对新发案件拐卖犯罪分子(包括买主)终生追责。“建议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前不久闹的沸沸扬扬的丰县8孩母亲事件可谓是一波三折,剧情扑朔迷离,在舆论的质疑声中,官方通报接踵而至。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整个事件的过程:
1月28日,网友爆料江苏丰县董集村一精神失常女子,寒冷天气被用铁链拴在小屋里,身上只穿单衣,据传该女子是孩子爷爷捡回来的,婚后生育了8个孩子。1月28日,江苏丰县县委宣传部发布关于网民反映“生育八孩女子”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称不存在拐卖行为。此说明一出,旋即引发了网友质疑。
案例1:
2014年,被拐卖到丰县的四川绵阳赵某起诉至丰县人民法院,以“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离婚。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诉称,原告娘家在四川省绵阳市,1984年9月被拐卖至丰县;后与尹某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四子女:1985年农历十二月生长女尹某1,1987年4月生次女尹某2,1990年农历正月生三女尹某3,1990年农历正月生长子尹某4。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198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彼此相伴,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互相不理解,以致影响了二人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彼此关心体贴,多为对方利益着想,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
丰县法院最后以原告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不予支持离婚。
被拐卖妇女赵某提出的“婚姻基础差”离婚理由不被支持。
不到一年之前,丰县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了同样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被拐卖至丰县的重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申请离婚。
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她系四川重庆人。1987年10月,原告被人拐卖到丰县卖与被告后同居生活,1989年2月1日生一女邢X。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2010年9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
政府虽然可以这么办,法院凭什么这么处理,被拐妇女的权限在哪里。
案件的审理法官王浩在庭上居然向彭宇问了这样的问题:“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去扶”,这句话我们每回味一次,都会产生更深的苦涩。
尽管鼓楼区法院做出了一笔有争议的判决,但事情的后续却耐人寻味。
“按照生活常识”判案的法官王浩因此被调离鼓楼区法院,改任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调解人员。
事实上,王浩连街道办都没去,而是被安排到了距离街道办还有3公里的一个老弄堂里的司法所。
我只能说这位代表一定没有在基层干过
效果不行,必须得“被拐妇女拐入地从街道办主任到拐入地省长的所有正职人员全部免职”才行,不仅可以加大打拐力度,还可以给年轻人一些晋升机会取代尸位素餐的废物
各位别喷我啊,
贫困男性买妇女,解决的其实不是生育问题,而是xing需求。
生育只是xing需求的伴生产物,
如果在光棍扎堆的贫困地区适当放开“xing”产业,会不会既解决了拐卖问题,还解决了社会不安定的隐患问题?
各位别喷我啊,我只是随便提议一下。
这个建议对于预防当然是能够起到正面作用,但现在的事实是有很多已经被拐卖的妇女散布在各基层区域,这些基层区域本身有山高皇帝远的自治属性,所以如果实行这一建议的话,导致的结果确实如很多答主所说的排查拐卖妇女的难度会提高。
这条建议本身没问题,但为时过早。现在的麻烦恐怕是法律的延伸能不能触及这些基层区域的问题,这是一个千古问题,而不是简单的像禁止大家放鞭炮这样的移风易俗,需要zf拿出前段时间扫黑除恶工作的执行态度去严厉打击。
因此现阶段我建议最好是暂时把打拐设成一项对各地的奖励机制政策。
这个做不到。
任何建议都得有可能执行下去,这个执行不了,也不公平。
哗众取宠的人大代表应当禁止提案。
我捋一捋逻辑。
主要负责人有预防妇女被拐入的能力吗?有,有一点。
主要负责人有查当地被拐妇女的能力吗?有,有不少。
主要负责人有捂盖子能力吗?有,有很多。
建议是什么?
建议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实施后。
也就是说,如果主要负责人发现自己管辖地方,有个妇女被拐入,主动去查、去解救的话。
后果是:五年内不得提拔。
所以主要负责人最优解是,连成一块铁板,死捂盖子,捂到死,或者假装不知情,不报、拖,就硬拖。
好家伙,这建议是把主要负责往犯罪分子那里推呀。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很大的因素就是存在着巨大的买方市场,而且拐入地的干部群众对此多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包庇袒护,这就大大增加了打击犯罪和解救被害人的难度。
可是,对于被拐卖妇女儿童本人及其家庭来说,那简直是灭顶之灾。
这位人大代表的建议是基于对铲除人口买方市场的考虑而提出来的,没有了买的一方,当然也就没有了拐卖之说,这在逻辑上是正确的。
因此,压实基层村居党员干部和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责任,提高发现揭露犯罪线索的能力,建立完善一套责任追究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人大代表提出的“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这一具体措施有待于进一步商榷,但这个建议的精神是有积极意义的,值得国家在立法、司法和制定政策时认真借鉴。
拐卖妇女儿童的利益链条上都是人渣,人贩子、买家,还有中间协助办理户的基层人员。
源头拐卖直接死刑,终端买家最少坐牢,中间上户口就地免职送入大牢,检举的好心人公共财政予以重奖。
恶行不用重典,和默许有什么区别?
事实上刑法已经有相关规定了,重在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刑事律师陈营:如何区分认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介绍婚姻”北京刑事律师陈营:刑事律师专业解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你只是因为当地法治建设形同虚设失去了自由,而他!要五年内没法提拔!五年!
建议看似不错。
就怕当真正牵扯到升官发财时被牵连的负责人会不择手段地掩盖事实了。
可以实行,但是效果不会好。
人大代表建议被拐妇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目的是希望基层能够对待自己管辖范围内情况知根知底,并且及时反应,及时处理,让拐卖案件不再发生,
这个初衷是好的,但是实行下去大概率会变了味道:
如果按照这个建议实施,他对过往存在的案件是否有效呢?
无效暂且不说,如果有效,那么基层负责人肯定会想方设法地掩盖事实,逃避追查,这无疑会极大拖延被拐人员的解救时间,
这样的结果,是违背初衷的,
最好的办法有两个:
增加买方的惩罚力度。
没有买,哪来的卖,只有让买方害怕,没了买了欲望,卖方没有市场,拐卖案件才会越来越少;
举报有奖。
刚开始可能不会有人去,但是就像商鞅变法,徙木立信一样,只要有一个人抱着试一试态度尝试一下,
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跟着前赴后继,这样才能把拐卖事件扼杀在摇篮之中。
重点不应该说实行举报拐卖人口奖励政策吗?感觉这治标不治本呀。举报涉嫌拐卖人口,一点要重奖,必要的时候可以列入见义勇为,颁发勋章和奖励。把它给制度化了。
这不是买人口多村穷吗,这不是多了一条发家致富的财路吗,多好,还能FP。
人大提议的理想状态:各地政府基层为了升迁,想尽办法杜绝人口买卖。
人大提议的实际状态:各地政府基层为了升迁想尽办法不让当地人口买卖的新闻爆出来。
政策是好政策,从哪天开始规定?是否追溯?
很不建议这样。
因为这个提议等于,你的负责地区一旦“被发现”有被拐妇女,你的前途就必然被影响。
即“被拐妇女被发现”=你的前途玩完了。
这个提议的重心是“被发现”,逻辑上是有问题的。
至于提出的什么其他的“终身制”或者什么别的更严格严厉的举措,都是在这个逻辑基础上的加强。
可以对比一下,(以下随便举例而不是建议)例如“解救被拐妇女最多的地区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获得优先提拔”,这个例子里的逻辑是,“被拐妇女被认定和解救”=“你会更好地得到利益”。
看出来差别了吗?
所以题中这种极端的方式真的容易导致被拐妇女处境更恶劣,而不能驱使拐卖的情况变得更好。因为这个提议太看重事前的防范,甚至到了偏激而不现实的地步,对于那些已经被拐入的妇女是非常不利的。
对于彻底杜绝拐卖,我们还有一段路要走,对于已经被拐的妇女,我们要让基层力量加入对她们的解救,而不是搞错重点,在解救之前就对“买家”、“基层政府”等离被拐者可能最近的主体进行严厉的打击。
而要考虑制衡下被拐妇女的处境,也要考虑这种事情下必然存在的“人性”,人不是机器,人的本能是“趋利避害”。
所以这建议一旦通过,此后当某地有被拐入妇女时,主要负责人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直接把被拐妇女试图“合法化”、“合理化”。
或者更加去藏着掖着,让这件必然影响其根本利益而且无法逆转的事情最好是永不见天日。很明显在这个提议下,解救妇女已经不能改变影响其根本利益这一结果。
包括这位人大代表的其他提议,都值得商榷,在拐卖这一问题上,我们不能只机械地想去解决表面问题,而不细推背后的逻辑。
我相信只要有点生活阅历的人,都会知道这建议根本不可行。
我们的目的是发动可以发动的力量尽可能地让拐卖不发生、让已经被拐卖的妇女能有更大的机会被解救。
出于这个目的,怎么做才更好,是我们需要根据逻辑去反复推敲的,想要打击预防拐卖没毛病,但是方式方法需要慎重考虑,因为这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实实在在影响被拐妇女和可能被拐人群利益的。
拐卖人口,屡禁不止,给我们的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
孩子突然离开亲生父母,不知所踪。苦了原生家庭。许多孩子被拐卖时很小,在养父母那里得到照顾,能活的下去。
最惨的是妇女,被拐卖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被拘禁,被毒打,被强奸,被迫生孩子。人贩子的恶行罄竹难书,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不要把板子都打在基层人员的屁股蛋子上。乡里,县里的关联人员都要挨板子。
被拐骗妇女儿童,不但当地负责人知道,当地群众也知道。
想想看,你一个村有多少户,有多少人明摆着的事。巴掌大的地方,村东头放个屁,村西头能听到。
明知道你家没有孩子,有一天忽然多了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叫爹,村干部不知道呀!邻居不知道呀!
孩子上学,上户口,村干部不开证明吗?
明知道你家儿子没娶媳妇,有一天多了一个女人,被打的惨叫连连,口音不是本地的。邻居不知道呀!村干部不知道呀!
为你家生儿育女,一生一大串。这些个孩子吃饭,上学没得村干部关心,能活的下去吗?
什么原则,什么纪律,什么道德,什么良心。在偏远地区的乡村,几天好烟,几瓶好酒,万儿八千的都能摆平。大家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都过去了。
查出来他村有人拐卖妇女儿童,五年不提拔他。
他捂着盖着五年,十年,你提也提了,拔也拔了。他每天小酒喝着,人模人样的在村子里转悠。遇到不顺眼的,瞪一瞪眼睛,,吼一嗓子,整个村都在颤抖。在那个小旮旯里,他就是一方诸侯。
明明知道拐卖人口在村里发生,负责人不上报,就是他的责任。五年不提拔,惩戒力度太轻。不痛不痒的怎么行。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村干部上报到乡里,乡里不处理,追究乡里的责任。乡里上报到现县里,县里不处理,是县里的责任。
层层把关,环环相扣,认真负责,共同努力,打人民战争。拐卖妇女儿童的恶习,必将被铲除干净。
人大政协代表需要提高水平,这不是一句空话。这种提案除了夺人眼球之外,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
政府有打击犯罪的职责,这点毫无疑问。但是预防犯罪就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和当地的发展水平,综合文化素质等等息息相关。在我国的绝大多数农村,政府没有能力全天候监控每家每户的人口变化,更不可能预先防范犯罪的发生。
假如真的关心被拐卖妇女儿童问题,建议提倡买卖同罪,加大普法力度,这个才是有现实操作性的办法。
关于我们的人大政协,我认为必须要对提案做一些要求和限制,比如,不能就自身从事行业利益出发,对竞争对手恶意作提案。不能让人大政协代表成为利益阶层的代言人。
人大代表的智商让我很是着急。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拐卖妇女屡禁不止的原因是惩罚机制轻微,
大学生卖了一只鹦鹉被判了五年。
那么卖一个女人呢?和买一个女人来折磨一生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着所谓的传统,来替罪恶遮掩。
因为付出代价稀少,所以才有更多的人选择铤而走险。
这人大代表会开的挺多,话说的也漂亮,但就是没有常识。
这就像警察目击拐卖行为,不想着抓人贩子,立马写报告让政府领导五年不得提拔。
然后高高兴兴的下班了,人贩子呢?被拐妇女呢?谁在乎呢?
恢复连坐制,一抓一个村。
犯人劳改充当人口红利防止制造业外流,
土地充公机械耕种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生活成本降低年轻人结婚率生育率提高,
老龄化缓解劳动力增加中国梦指日可待。
这个建议还不如提成“对于能破获拐卖人口案件的,列入拐入地政绩加分项”。
或者“对于积极举报拐卖信息的个人,一经核实奖励5万元”。
不对,应该是设立举报的电话,邮箱,微信号,由国家统一设立,然后举报涉及的情况,基层应该第一时间核实处理,而且如果解救及时,还可以记功,并且,对举报人要给予奖励和保护。
这么说吧,如果一起拐卖案奖励1万元,你看看农村里会有多少人举报?
而且是你可以匿名举报,比如通过举报的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然后钱打给你举报这个微信。甚至当地政府都不一定知道谁举报的。
但是解救的话,记基层政府的政绩。如果解救不力的,那就记过。
这样你看举报问题解决了,基层政府积极性也解决了。
这是个管理手段,但是从正常人思维来说,越有能力越有本事的人越不会想去那些垃圾多的地方从政。
会提出这种建议的,就是觉得基层政府应该承担起这样的责任,所以以此作为手段,让地方负责人更负责,更关注这些事情。从个人的角度,只要可以选择,我们肯定更愿意因为自己自己的努力而被提拔,因为自己的不努力而被惩罚的时候,也没脸有屁话,但是现在这种方式就是,我去了一个这样的地方,我想干点事,结果过去某个人拐卖妇女到这里了,被发现了,而我处理的非常好,但是我还是要因为这个承担责任。这哪里说的过去?
想起我刚接手一个工作的时候,前任做的很差,我说出来吧,前任难受,说多了吧,不注意的人就觉得为什么前任做的时候没有这么多问题,你做的时候就这么多问题,还是能力不行啊。不说吧,前任的错,就算我帮着改过来了,最终在一些人的眼中也是我的错。
我觉得对被拐妇女拐入地政府,应该从两方面监管,一方面是问责制,发生时候不作为的人都应该接受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于现在的工作人员,应该作为而没有作为,或者作为不到位的,也要接受相应的责任。
你去农村找个山旮旯的地方转一圈,就提不出这样的建议……
???
怎么会这样处理呀?
那是不是下次我们再也发现不了了?
因为官职的原因,所以被拐了也跑不出来吗?
这这是谁下的决策?我们一个普通老百姓都看得出来问题,他怎么看不出来呢?
我们需要这样表明态度吗?
还不如搞个奖励机制,处罚什么,举报有拐卖妇女的有奖啊,只罚这算什么?
感觉是在滋生违法犯罪。
难道不应该是解救拐卖妇女计入政绩嘛??并对前任责任领导考核
这个提议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相当于古代的株连九族。
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又不是神仙,怎么可能知道手底下哪里有被拐妇女?
而且就算通过某些渠道了解到可能存在被拐卖妇女,但是需要证据啊,基层政府领导人要找公安或者当地派出所去调查,调查清楚了才能决定处理办法。
而且这种调查往往是滞后的,因为被拐卖妇女不可能是刚到当地消息就捅到领导耳朵里,也就是说现在的领导来之前,拐卖妇女就已经在当地了。
这事儿跟现任领导可以说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并且因为时过境迁,处理起来更加麻烦,需要配合的部门更多。
就徐州这个案子,如果不是网络上沸沸扬扬,徐州地方政府要调查清楚被拐卖妇女的身份绝对不可能一两个月就能调查清楚。不要说需要跨省调查,就是跨一个行政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都大打折扣。
拐卖妇女犯罪的是实施拐卖行为的个人、收买妇女的个人,当地基层政府需要承担的是失察的责任,政府失察不可能让某一个领导背锅,更别提把这个规定写进规章制度。
徐州那个被撤职的领导就是典型的背锅,但是个人认为日后会得到补偿。
你要相信党和政府,绝对不会姑息一个害群之马,同时也不会亏待任何一个同志。
如何区分害群之马和同志?你看处理意见中有没有开除党籍就可以了,纪律处分、党内记过、开除党籍远比撤职严重的多。
基层主要负责人表示这不是拐卖,是自由恋爱。
臭不要脸的东西
轻描淡写的就把公安机构的责任和矛盾推卸到基层
真的人至贱则无敌
内行
太短了。如果想通过惩罚督促基层官员积极打拐,不具有威慑力。假如一个妇女被拐卖十年解救出来,这十年里,相应人员该升官的升官,该调离的调离。等到发现时,一句轻飘飘的,五年内不得提拔?
很爽的措施。
是这样的逻辑:新发生拐卖案,基层政府没处理,直接卡死,五年不提拔。倒逼地方上关注拐卖案件,用攻坚力量解决这个问题。
但你注意“基层”这个词,中国的基层有着广大的农村地区,人口分布各地,一个镇政府包括派出所在内就那么点人。
这点人要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如扶贫、医保、社保、防火、修路、一般治安等各类问题。每个事都不算大,但每个事都麻烦。
因为基层集中了社会最典型,最不好解决,最麻烦的各类问题。大多数人都是农民,且超过半数都是文盲。
行政死命令好下,那其他事还要不要做?
工作重心只能有一个。那点人,那点经费,精力就是有限的。
不想办法让基层的那些光棍有稳定生活来源,不想办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想办法解决重男轻女导致的男女比例失调的系统性问题。
不论是啥行政命令,地方上都能给你搞成母猪的产后护理。
重心就只能是经济发展。
仓廪实而知礼节,让女人不管读不读书都能像男人一样赚钱,农村社会就会大量减少重男轻女。
让保障体系使一个老光棍能相对安稳、体面地活到死。农村地区的拐卖案就会下跌。
取而代之的是刑法犯罪层面,少数的为了满足变态私欲、或其他牟利性需要的拐卖人口案,这种问题则集中在城市。这就是司法和治安的问题了。
不得被提拔?
原来惩罚就是不得被提拔?
不是失职之过,不是免职,不是停职,不是记过,不是罚款
看清楚了,是不得被提拔
别跟我说什么查拐卖难度大
妇女儿童拐卖来干啥?
传宗接代你不上户口?
九年义务教育你不查谁没上?
合着你这啥也没做,就仅仅只是不得被提拔?
那天天办公室空调报纸茶水一包烟的处罚是不是也只是不得被提拔?
好像是哦
对不起,我搞错了
告辞
如果这样,恐怕会适得其反。主要负责人会动用一切力量,不让被拐卖的发现,不让媒体曝光,再加上宣传铺天盖地,就会有一副和谐的画面了,因为打击拐卖的远远比这个要容易,所以只能火上浇油,就像拦防,截访一个道理。
相信新增拐卖已经很少了。毕竟现在天眼发达,技术手段强,一切都要实名制,官员徇私代价大。
需要解决的是遗留问题。那些被囚禁,被虐待被伤残的妇女,需要重见天日。
不不如设立举报机制,自查有奖,期限内自首从轻发落,之后查到隐瞒者,事主,村干部和乡镇有关负责人负刑事责任
这个提案的可操作性不强,因为你制裁的是基层的管理干部,首先说他们是基层具体办事的,及让他去上报信息,又说要制裁,就像我们从事销售的时候,市场信息的收集要及时准确,每个办事处就专门设立一个文员“编辑表格”,然后上交,因为需要上交的表格太多,所以里面很多的信息是需要“编”的,具体来说:就是看着很好看,实际上是不是这样的,当然也会出现被发现,然后被罚款的现象,但是还是少数,而且表格真的太多了,根本不可能全部是真实的。
基层的干部也是这样。
再换句话说:贪污、受贿是被违法行为,全都知道,为什么还会违法乱纪呢?什么叫做违法:被逮住了就是违法,没有逮住就不违法,他们都知道的,所以屡禁不止。
再回到这个提案,就是加大举报的奖赏力度,重赏之下必有用法,针对此现象,奖励比惩罚的效果要好。
显然不可行。
如果实行这个的话我们国家就再也没有妇女儿童被拐卖了。基层官员会想尽办法去隐瞒。还不如改成发现妇女儿童被拐卖,后续依法处理犯罪分子,妥当救助相关人员,办理过程不隐瞒、合法合规的提拔的时候有倾向。
社会完全禁止现阶段不大可能做到,但是对发现进行严厉打击,奖励积极去发现的官员更合适。
提这个建议的简直了,如果是这样,当地有也是没有,宁死都没有。
我觉得这样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把主政人员绑定。
还是找一些更好的措施才是正道,这一条慎用。
这个提议逻辑上就不成立!
建议回炉重造
如果该建议解决了这问题的话那我觉得这实在是有点悲哀
那你觉得主要负责人是处理曝光此类事件的记者还是接受组织处理?
是瞒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是遇到一次严打一次。自己给自己摘帽子。
知道为嘛现在为什么到处都喜欢层层加码吗?
诺,这种意见再多提提。
信不信下次和女性朋友走大街上都要被抓起来审问一番,以确定不是拐卖来的。
要社区、学校、单位等出具邻居关系证明、同学关系证明、同事关系证明之类之类,不然就关起来再说。
上面动动嘴,基层跑断腿。
基层可不干,那就层层加码,给自己省点力气咯。
永远要相信邪不压正。
这追责提的特别好,哪怕执行细节再商定,这个方向没错。
不要害怕有基层领导因为害怕影响提拔而按住事情。小偷要是说我出来以后揍你,我们要不要害怕不抓了?毒贩说我兄弟会给我报仇,杀你全家,这毒就不缉了么?
之前一直没追究过地方领导责任,有几个妇女是当地干部送回来的?
追责提的特别好。
特别特别的好。
处罚当地领导,给他们留出自查自纠缓冲期,缓冲期内查清摸透自己当地情况及时上报就行,又不让他亲自去解救。
查情况的人跟解救的人只要组织上分开是两拨人,就可以避开怕处罚的瞒报。
还有几拨人是一定要特别特别注意,应该精准打击的:
1.违规给被拐妇女办理结婚登记的人。
2.给被拐妇女及后来生的子女办理户口登记的人。
3.当地计生部门。
这些人不仅不应该被提拔,还应该按渎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利用手里的公权力给被拐妇女儿童洗白了身份,危害性一点不亚于人贩子。
好多人觉得要是出了规定,地方就一定瞒报。不要这样想,不要总用最大的恶意去揣测这个群体。现在基层干部年轻化,逢进必考,都是从大学生里选拔的优秀人才,不惧艰苦到一线去,到群众身边去,都是带着一腔热血奔着要去做实事去的,大家应该相信他们,相信我们的基层建设会做来越好。
换位思考一下,你要是基层领导,下面有个同志过来汇报说发现了这么个事,你是按规定给上报,还是搭上自己的身家给隐瞒起来?
这个跟工程事故瞒报不同。工程瞒报是很多人在工程事故里本来就有责任,为了掩盖自己的责任瞒报。而打拐不同,人又不是干部拐的,拐来的人也不给他当媳妇当娃,人家自始至终没做错过什么,辖区内有拐卖就跟有小偷一样都是有犯罪分子在犯罪,基层干部干嘛替他们隐瞒?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肯定是有缓冲期,有让过往领导打消顾忌的解决办法,不要觉得制定规则的人想不到,他们聪明着呢。
对于提出举报有奖,这个可行性可以继续探讨,但跟追责这个事不冲突,多管齐下共同起作用也挺好,多救一个是一个。
如果人民的力量永远处于劣势,那么自罚一杯和自罚三杯又有什么区别呢?
这个提案愚蠢就愚蠢在,她非但解决不了目标问题,反而会滋生出大量的懒政、殆政,甚至新型潜规则,甚至权力斗争。
试想:如果一个地方出了一个类似事件,而基层干部五年内都不得提拔,他还干个什么劲?还不如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按时上下班算了,反正也提升不了。
到时候,人民的利益谁来保障?真正需要这些基层干部站出来时,谁又挺身而出。
而这个政策一旦被有心人利用,将会让多少人投鼠忌器,又会有多少人殃及池鱼。
这种提案,不是坏,就是蠢。
离婚率现在高的很,不过高没啥,正常两个人处不来,离了也是好事!
但凭啥这一结一离,男方要成为那个被捞取大把三金、彩礼、酒席、礼品、生活费、工资卡、银行卡,再被至少分走一半收入的一方?
她有个鲍鱼,她就可以披头散发的乱夹乱捞?难怪她一二三四五婚结的停不下来。
她从婚姻里得到“收入”,可能比上班还高,捞够了一离,快快乐乐找下一个,嘴里骂着上一个渣男。简直渣鲍!
最高法统计,现在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基本都是女方提出的离婚,男方不愿意离婚。那当然啊,你倾城倾国倾家产,甚至动了父母养老钱,所投入的婚姻,你愿意轻易说离?
她当然无所谓,她快快乐乐的,无惧因果报应,身体里大把入账!花着别人钱,骂着别人渣,啥也不会干,也啥也不想干,就是个成天等着各种现成的渣渣女人!!
男女自愿交欢,曾经本美好。而且她躺着无需出力,即可获得身体精神的愉悦。然而事后,她却要说,你这是占了她的“大”便宜,要男方对她负责!
而这个所谓“负责”的内容,就是给她钱,给她工资卡银行卡等等,承包她的买买买,和供养着她无度消费的吃喝玩乐购,并且要忠舔才行。不忠心,或者稍微伺候的不满意,钱跟舔只要有一个让老娘不开心,好,小作文写起来到处诬陷!哭哭啼啼她最委屈可怜!
然而这一切又一切做派的背后,她却在明面上,到处喊叫着自己经济独立,财务自由,即“自己的工资自己花,男方的收入都归她”。
在为自己谋求特权的一路上,她永远是以企图剥夺男方手中存量,甚至外加男方父母、与男方原生家庭手中存量为本质。
一切来的理所当然,老娘谁都不欠,捞着别人,骂着别人的东西!
把持家的中国老一辈人,对那些坐等吃现成、事多又懒的品类们“奸馋毒懒”的描述,企图用她的现代PUA手段,搞成她正常又正经的人设。
所以,对她说呸!让她天雷赶快滚!而那些说反彩礼、不愿被她捞、不愿意被她PUA的人别结婚就好啊。你怎么知道反彩礼、灭精致利己主义的双标女权、反婚恋捞女渣婊的人是想结婚?
她再别恶心世界了,总觉得别人都对她有兴趣想跟她结婚之类,都想宰了她丫的社会毒瘤品类、还想跟她结婚恋爱呢?!那是对她这种污染社会+精致利己主义的双标渣婊们的憎恨!!是想灭了她们,净化国家与社会!!
PS: 如果这个社会,给男孩们的唯一选择,是去做一个机械又怂包的乖舔狗、给这些精致利己主义的恶臭双标女权贡献利益、这样所谓的好男人的话,那么我不仅希望你渣一点,更希望你渣毒狠铁!手段激烈!
毕竟你所面对的,是一个要你提供吃/喝/玩/乐/购/现成,还把你捞的盆满钵满(却满嘴对外是她经济独立,财务自由; 即她自己工资自己花,男方收入全归她),但还要小作文写起来诬陷你+讹更多钱,小作文里哭哭啼啼她最受伤,把你污蔑成畜生的险恶世界!
3月2日,公安部网站消息称:公安部牵头成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2013年相比,降幅达到88.3%,其中群众高度关注的盗抢儿童案件目前年立案不到20起。拐卖犯罪的高峰期集中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受多重因素影响,当前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尚未完全铲除,还有一批积案没有侦破,拐卖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预防、发现、打击、解救、安置等工作机制尚不完善,打击治理工作还任重道远。
据媒体报道,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建议加重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刑责,买卖同罪。
这就是人大代表的水平?还是全国。
你行不行,这种政策出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发现后,可能会被消失…
不如把解救被拐妇女视为政绩考核。
要追究,也该追究当年拐入地基层政府领导人的责任吧?
拿丰县事件来说,你要追究现任政府负责人没问题,可是人家从98年就来了,应该一路追溯到98年的所有领导吧?
妇女当然要保护,儿童要不要保护?
苏北、皖北、河南、福建、广东等地,都有为数不少的收买妇女儿童事件,妇女相对可能少一点,收买儿童的数量是非常惊人的。
很多所谓收养,养父母都向亲生父母支付了财物,严格上来说都是收买。
这种付费收养,在生殖医学不发达的年代,不只见于农村,也见于城市,甚至见于高级知识分子、军官家庭。
一起抓了,一口气问责到当年的地市级领导人?
非常赞同。
一个地方多了个人,别人不知道,地方干部不应该不知道。如果知道都不处理,那肯定就是这个地方干部的失职。这种失职导致的后果就是一个被拐妇女一生的被毁,是她后面的家庭被毁。这一切后果,基层政府负责人肯定有责任,必须要得到处罚。
只是不加分啊,那没事了,小日子本来就舒服
握草,是不是对基层这两个字有什么误解,你说村干部或者街道办主任陪绑一下还可以。乡级单位,比较大的镇有个二三十万人很正常,特大号的四五十万人。还有人说县算是基层,那这二三百万人里出一个。。。我还是认为以知情不报,留下书面证据或在群众中造成广泛影响为标准合适。
你从小学到公司,每个小几十人的单位家里每个人是干啥的,是否单亲你搞清楚了吗,以为人口普查就像测体温一样,每天全员过一遍是吧。
不被提拔算什么,就算是把省市县乡一把手,全都拖出去砍脑壳都没有用,解决不了问题的,有人早就试验过了。
很多涉及性的事儿,你拿“故意杀人罪”去一对比,道理是很明白的……
比如有人发现游戏或动画里有个性骚扰的角色,他们就不能容忍,要去冲制作方——但他们总是对文艺作品里满世界的杀人犯视而不见。
如何看待守望先锋英雄杰西·麦克雷将更名为科尔·卡西迪?为什么《无职转生》在海外评分不错在国内却骂声一片呢?
再比如这个事儿,地方政府辖下出了拐卖妇女的案子,必须问责!
那要是出了杀人案件呢?你去看看刑法,杀人是不是比拐卖要严重?那是不是更应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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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重以明轻。中国命案发生率约每十万人0.7起,一座500万人口的城市,每年都会有几十起凶杀案,这是多年以来的常态。如果几十起凶杀案都不能影响领导的仕途,你凭什么觉得一起拐卖案件的分量应该更重?
我的看法就和
“学校里面打架的被打者和打人者一并开除”
是一样的。
你这只不过是换成了
“学校里面那个班打架,老师会被停职”。
一个巧用杆杆的好建议;一个四两拨千斤的好招式;
如果被采纳:
就是一个你要我管、你要我查,变成我要管、我要查的好制度;
就是一个变被动为主动的好机制。
打击犯罪要打击痛点。
为什么会出现拐卖妇女,为了传宗接代,为了要老婆。
化学阉割+子女社会化匿名抚养就完了。
这招绝对比什么整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好用。
设置一个赏金侦探职业,公安和司法机构都接受异地举报,但是必须提供证据,不是张嘴就来的程度。
这样不同地区的官员无利益纠葛,甚至查明一件还有嘉奖,就能起到互相监督,能解决当地沆瀣一气的问题。
查实一个,奖励赏金侦探50-100万RMB,主要是衡量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一句这个给予奖励。
买卖链条上的人,10年起步铁窗
建议:
1.拐卖、盗窃妇女儿童者,拐卖一个十年有期徒刑起步,两个无期徒刑起步,三个死刑起步
2.明知是拐卖、盗窃的妇女儿童仍然收买的,三年有期徒刑起步。
3.村里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的,被拐卖三个月内的不追究责任,三个月以上的村两委成员一律撤职,满一年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玩忽职守、渎职甚至包庇罪责任。发现被拐卖三个月至一年的乡镇政府、民政局主要领导不提拔,满一年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降级、撤职。
4.与发现拐卖妇女儿童户关系密切的,如明知道妇女儿童系收买的,而不及时检举揭发,按包庇论处。
5.乡镇村为了各种原因瞒报的,一律按包庇论处。
第一年:初一留下打扫卫生
第二年:初二留下打扫卫生
第三年:初三留下打扫卫生
其实我觉得能把现有的法律执行到位就很不错了,另外,代表在建议的时候,能不能先对事件缘由以及相关的法律先做个调查,明显不具有可执行性的建议或者已有措施的建议能不能别提了,咱换一个可以不,把精力集中到更多存在问题的地方。。。刑法和地方性法规都有。
典型的好心办坏事,那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就有动机隐瞒被拐实情了。
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食品安全不到位生产厂家所在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违反劳动法企业所在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房价比超10年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商人权钱交易被查处所在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普通工人维权难所属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这样的事情能落实,才是牛马的幸事。
限期一年,一年后任期内新发现的陈旧被拐卖事件数纳入考核标准。
但是辖区内发现10个被拐卖事件可以抵1个没发现的
地方政府只管上报,上级政府管执行。
之前有规定,如果某个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6人,当地相关部门要被处分,所以现在出事就死35人,不依靠人民监督,而依靠严刑峻法,本身就是行不通的,因为严刑峻法的制定者和他们庇护的那些人恰恰是被这条法律问责的人,如此一来他们必定千方百计想办法如何不受处罚,要么是劳心劳力的真的去解决这个问题,要么就是轻轻松松的动动笔杆子,你说他是被拐卖,我就说他是被善意滞留,你说主要负责人,那我就说我不是主要负责人,长此以往,国将不国,唉
五年内追责,就五年内包庇
终身追责,就终身包庇
靠追责来做事,一般路都会走歪
我也见过企业法人是保安门卫或者刚入职的
我觉得有个关键词比拐卖妇女更值得关注。
代表。
在座的当过人民的(自己选过代表的)举个手?
人大代表提意见应该动脑子。
不要为了流量和新闻效果只动嘴皮子。
浪费时间浪费感情,还浪费人民对国家的信任。
五年的时间太短了,十年以上才行。一个地方能夠藏匿太多的被拐卖人口,当地的主政者自然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是对这一类人的处罚太轻,那就会在自觉不自觉中,形成了一道道地方保护主义的犯罪黑幕。利欲熏心之下,所谓的批评教育是不会产生什么效果的。只有像新加坡那样的设立严刑峻法,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包括地方保护主义的犯罪行为,才有可能得到大范围的遏制。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图片创作者及始发媒体。)
坚决反对这一充满美丽幻想的书生之见。
在书生看来,治下有被拐入妇女会导致主官五年内无以晋升——足以毁掉一颗政治新星的仕途,能让各基层主官们殚精竭的解决相关问题。
但在现实中,首先要搞清楚晋升是怎么回事。晋升是没有对手的吗?怎么可能?晋升这事,向来都是一大群旗鼓相当的对手竭尽全力、智计百出的让自己上、让对手下。
这下好了,这方面捅了娄子的人,直接五年别想动。一步差步步差,一年都足以卡死人,何况五年。这一局的胜败,以后就是天渊之隔。那么,此时可以做点什么事呢?
当拐卖妇女可以毁掉竞争对手的政治生涯时,当拐卖妇女可以毁掉一颗冉冉升起的政治新星时,被拐妇女本身就成了一种资源,对,资源。有资源要上,没有资源,创造资源也要上。这个建议一旦付诸实践,能否解决拐卖妇女问题有待商榷,但绝对极大的拉低了突破底线所需要的成本。
相比一旦发生就会惊动全国上下的天灾人祸,炮制“被拐卖”的谎言,或者直接拐卖妇女,简直过于轻松。原本这类案件就有许多的侦办难点,此时再把一群手握公权力、地上地下各种资源的人引进来,给他们以足以令人不顾一切的动机,会带来怎样的乱象?到时候我们的干部队伍会变成怎样的队伍?到时候我们的政治生态会变成怎样的生态?
所以,在此重申——坚决反对这一充满美丽幻想的书生之见。绝对不可以给恶性斗争开这样的口子。
中国社会的困惑,就是纠结于有些事情批评政府管太多,有些事情又批评政府没管好……
解决社会问题是需要管理成本的,管这件事情占用了,就有别的事情缺位了,什么问题关注度高那就优先解决,就变成了救火式治理……
问题是拐卖人口本来就是违法的,因为执法不到位,追加行政管理行为保证,这……
多基层算基层?
主要负责人是哪些?
拐入……几个起算?
这人大代表可知道郑州一场大雨,有多少人的名字被隐藏了多久?
多做点实事和研究,少一些大话空话和不切实际的话。我觉得这应该是人大代表的职业道德。不然你跟官员一样,要你有何用?
这种提案太片面,太极端了!真可谓书生治国的典型之一。理论上可能行得通,但是在实际上确是十分荒谬的!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100%的市、县、乡等基层政府负责人及公职人员是坚决反对的,并积极支持依法依规严惩相关犯罪分子。
“上面千条线,下边一根针。”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任务很多,责任又大,考核也频。“五加二,白加黑,雨加晴”是常态,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社会稳定等等诸多责任加身,每天疲于应付,忙得脚不沾地。同时,晋升渠道不畅,薪资待遇偏低,人员少与责任重的矛盾突出,导致人员流失严重。
如果再像提案中所说的一样,“一票否决”加大惩处力度,那么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就更难干、更没有人干了。
一些提案人或政策制定者,不深入基层一线调查,不了解真实情况,就头脑一热,拍脑袋提案或制定政策,看起来很美,实际上很差,这是哗众求宠,博人眼球的把戏。
制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最关键是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从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四维角度推进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要加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成本,从供应、中介、需求三个方面加大打击力度,而不是一味将板子打在基层政府的屁股上!
实际责任是谁的?立法不及时,执法不严格,普法不全面,等等都有责任,必须系统管理,依法治理!
怎么不建议高层人员几年不被提拔呢?逻辑何在?
首先,我赞同地方严厉打击拐卖犯罪,同时严格考核。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拐卖高发地产生的农村,是经历了前三十年剪刀差后四十年城市发展抽血的贫瘠土壤。大部分的农村,只靠务农收入是少的可怜的,农民的退休金又不到200,农村医保的保险比例又不如城镇。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选择几千年来的传统,养儿防老,无后为大,这种观念是不会动摇的。
但是因为城市对农村的抽血,以及婚姻制度本身,又不是所有农村男性都能找到配偶,所以其中的小部分难免会衍生出犯罪问题。而
因此,既是为了反哺农村,肯定农村为国家建设、粮食安全做出的贡献;同时也是为了解决贫困、无望带来的衍生问题。以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力度惠农:
1,翻倍给予种粮补贴
2,对本分手法的农民,提高养老金的补充,达到当地城镇平均水平七成以上
3,进一步提高农村医保报销水平
让农民感受到,只要遵纪守法,就算是单身一人,也是有保障的。
让他们感受到几千年来都没有的温暖,同时搭配严厉打击犯罪,严格问责等手段。多管齐下,根本上的解决这一问题。
支持,如果像对疫情一样追责,必然让干部积极打拐
基层本身提拔机会就不大。
稍微有点希望的岂不是要沆瀣一气隐瞒真相阻止调查甚至杀人灭口?
罚是不行的,其实花点小钱奖励就行了。
反过来解救被拐妇女算政绩还差不多。发现确实线索直接给2000,足够瓦解基层人口买家周围潜在保护者的保护欲了。
说他们是帮凶都不为过。不过我认为实施黑名单制度,对名单上基层干部实施异地任命、定期换届。对于这些地方加强社会监控和执法力量。这些地区必须做到人口详查登记,来历清楚。房屋不得私自改建,尤其不得设计有密室、紧锁空间。实施地方不得借债、贷款。商业不投资、村民不聘用。一旦全国发生拐卖案件,地方执法部门必须摸排到户,并严管出入。
以上事项直到地区从黑名单上除名。
我觉得合理,但还要细化的部分很多
很多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大多不是本届政府管导致的,
当然他们也有不作为的问题,
可以考虑将政策进一步细化
例如:给1-2年的整顿整改期,让他们把之前的遗留问题给解决了,
然后中央、省委专项调查组,逐个查,
如果历史遗留问题没处理好,5年不提拔,这个处理还是合理的
如果经多次整改,还不能完成,一把手撤职;
如果在本届内发生有拐卖妇女的行为,一把手直接撤职。
人口拐卖被大字标题成“拐卖妇女”?
就想问,现在的媒体人,是何居心?
根本不是靠立法定罪能解决的问题。
那些存在买主的地方基本都是法律盲区,只有让他们加入社会发展家庭才可以。
说的特别好!
每一条我都看了,特别好说的很到位。
评论区也说了,执行不了,确实的。想要达到这个程度确实不太行。
不过,这个提议的意义我觉得在于先从行政法规和法律法规方面入手,进行法律的条款的修改。在做大“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才能往下进行。
我记得这句话是这样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个顺序不是随便说的。
其实,先行的法律来说,买卖同罪都没有做到,更严的处罚很可能引起反效果。
但是呢,只有先从法律法规做起,才能到执行层面。
这是我对现在法院判案、执行情况的解读下做出的理解。
很多话,在逻辑上无懈可击,道德上也傲视群雄,比如实现共产主义,世界和平,全人类大同。
至少这位人大代表看到了问题的关键是地方法治执行不力和基层政府部门不作为,而不是天天跟风喊“买卖同罪”。
我们的问题是如何监督,确认基层的不作为。
经过数次整顿之后,我国基层警察和政府是分开的,基层政府一个有执法权的人都没有,遇到拐卖这种刑事案件,基层政府除了像普通人一样打110,什么也做不了
硬是要处罚,也是处罚基层警察主要负责人啊,关基层政府啥事?
所以,这个人大代表属于连基本的百度一下都没做好
要是硬要弄,那得在基层政府成立个打拐办,里面的人接受警察级培训,有执法权,有入室检查权,能查看公安内网信息系统,配备记录仪、电棍、手铐、防弹衣、巡逻车,挨家挨户的去核对,还得有配套的临时拘留所,侦查人员,看守人员,律师
这些官商代表大回,什么是热点话题就提什么建议,刷抖音想段子,调研估计斗没做过。
我tui.
古代军队有过一个规矩,士兵按人数分配为一组(比如战国时代5人为一个“伍”)
假如一个士兵当了逃兵或者叛变,全体受罚。
初衷是为了让士兵互相监督,但是实际情况是,经常遇到一个士兵跑了,其他士兵绝对不会向上级报告他跑了,还为了他逃跑打掩护。
一旦捅出去了全体都遭罪,还不如干脆别捅出去,帮他藏着掖着。
解决问题不能靠连带惩罚呀!
买卖同罪这个都有意见,那么连带惩罚基层员工是不是有点过份了!
一般拐卖都在偏远地区,知情人可能就是当地村民,如果村子大一点的,甚至都不知道,那么知情的村民有没有保护的渠道去反应?反应后会不会受到威胁?
基层人员是不是一定就能够及时发现存在被拐妇女?
我希望代表有建议更要有可执行的方案出来。
或者惩罚基层5年不能提拔只是其中一个措施,但愿有更详细的可执行手段出来。
应该成立专项处理小组,和各地公安局直接对接,接受群众举报并予以大额奖励,严厉处罚买卖双方。
十分反感这种连坐风格的制度,谁该负法律责任就找谁承担,基层干部不是土地公公什么锅都得背。建议让这个人大代表也去基层当两年居委会主任体验体验
如果能先做到这次丰县的领导不是平调或者根本不算处罚的处罚.
另外,这建议虽能对未发生的案件有点效果,但已经受害的群体可能更难见天日。
像防疫一样防拐卖即可。
甚至只需要拿出防疫力度的一半也可以!
买孩子买妇女枪毙更合适
应该开展大清洗运动,处理高层,设立大量劳改营
从铁链女事件开始后
除了讲城乡二元这种中国特色劳动力与生产关系的视角
我最经常讲的就是DNA上户口防拐
这种对道德水平达到基本标准的男男女女百利而无一害的方案为什么就是不能出现在人大提案新闻呢?
而且更神奇的是,各路女权几乎直接失明
“各地成立打拐卖办公室并加编制,这样可以有效解决部分干部子女的就业问题。”有人这么说。
人大代表建议「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这个建议好是好,就是看能不能有实效。在我国,各地发展不均衡,不充分情况是存在的。
这种问题,涉及面广,本身就和地方的保护主义,山头主义有很大关系。我们的政府官员,不论是从基层提拔的,还是上面空降的,很难一时改变当地的情况,现在的体制,在一地当很久的官是不现实的。
就我认为,该成立由妇联等社会团体参与的非政府组织,用于评估当地的拐卖风险情况,然后进行公益工作。当地政府拒不配合的,则“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不想着杀人贩子,想着把衙门所有人都推到人贩子阵营当帮凶?
照这个逻辑,有盗窃的,当地政府全部降一级。
有抢劫的,当地政府全部降两级。
有杀人的,当地政府官员全部下台,永不录用。
我们想的就是把抓住人贩子都杀掉,着火了先走的领导都下台,仅此而已。
用处不大吧?拐卖高发地的基层政府,哪个不是山高皇帝远?人家真想提拔吗?实权部门负责人,人家未必在乎未来大饼,人家只在乎手里的权利别流失。
降职处理都比这管用。
屡禁不止是因为有需求。金钱需求下有需求就必然有人铤而走险。与地方政务考核挂钩相比,人贩犯罪事实只要核准即判死刑是社会实施成本最低的高校手段。远比基层瞒报不报好。
这不就是甩锅么。。。
这样导致的就是发现拐卖事件,按住不报。
五年内不得呼吸还差不多,别的我都不同意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张宝艳代表提议:
1.对来历不明的妇女儿童进行彻查;
2.买主量刑应该重于拐卖犯罪量刑;
3.被拐妇女的基层负责人5年内不得被提拔。
这个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好,
越来越光明,
但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人都能够享受到。
弱者不仅应该被忽视,
更应该去保护,
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弱者,
保护他们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我们的城市、县城、村落发展极度不平衡,
有些地方已经超过了发达国家,
有些地方还非常落后。
在那些落后的地方,就有愚昧的思想。
把拐卖妇女儿童当做一个常态,
当做理所当然的事情,
因为他们不希望没有后代、
不希望全村消失,
不希望永远打光棍。
尽管情有可原,
但是你的欲望不能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进而就形成了买方市场,
有了买卖也就有了伤害,并且这个伤害是终身的。
对于已成事实的现状,
即使被抓到他们也愿意冒这样的风险,
毕竟只是关几年。
更为重要的是一个村落基本上都是同性的,
都会互相包庇,
真的被抓也会受到抵抗。
现在如果对买方市场的人使用重刑,
就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如果再给举报的人加以奖赏,
那就有可能更快的根除这些愚昧的思想。
大家都知道这样一句话:
强龙难压地头蛇。
基层人员对于当地的实际情况,比谁都清楚。
让他们做这样的工作更有效,更高效。
这样三管齐下,
不说根除,
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会越来越好。
原创码字不易,看到这里的朋友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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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点是好的,但还需要再完善。
这种应该明确触发处罚的限制条件,而且处罚方式也有待商榷,另外还要搭配上相应的奖励机制,赏罚分明才行。
第一,谁也不敢保证所在地有什么情况基层都能知道。
第二,基层晋升的机会也不多,别说五年,有的人五十年都未必升的上去。
第三,如果良知不能唤醒他们,那么面对不一定会降临的处罚和一定会迎来的仇恨,他们会做出怎样的选择是显而易见的。
那基层政府一定千方百计压住这些事情,解救被拐妇女难度成几何增加。
完全不可行。
这条提案包含了两条相互矛盾的逻辑。
1. 不存在适用于所有/大部分地区的法规政策可以保证杜绝购买妇女事件的发生。
否则直接提议推广该法规就可以了。
2. 只要地方政府发挥主观能动性,就可以完全避免出现购买妇女的情况。
能否杜绝购买妇女事件很明显取决于很多因素,当地性别比、当地风俗习惯、地方政府机关能力、当地经济、资源等等。而政府具有主动管理购买妇女事件的意愿只是其中一个影响因素,其他条件不满足时很难成为决定性因素。
也就是说,提案人自己都想不到好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却想通过威逼让别人想出解决办法。
发展到最后受影响最大的是两种地区。
有能力杜绝买卖妇女却没有去做的地区,今后会开始行动起来了,皆大欢喜。
政府有心无力本就管不住的地区,政府可能转而成为帮凶。打不过就加入,人之常情。
最后想顺便说一句,这种顾头不顾腚,完全不讲权责对等的风格。。。看起来有点眼熟
建议问题标题里把儿童也加上,妇女儿童保护目前的政策下是放在一块的,而且原本的建议也没有刻意把妇女单列出来。
那以后基层没有被拐妇女,只有失足妇女。。。。。。
铁链女是因为受到广泛关注,才被查。。。。。。
要把搞计生的精神发扬光大
不合实际,奖惩需要有科学的考核机制,无论是爆出刑事案件还是爆发新冠都不是领导的过错,怎么处理才是领导的责任,甚至处理的完美更能体现执政人员的能力,处理的糟糕才是被处罚的理由。重大刑事案件每个地方每一两年都会出现,一旦出现就问责领导会使得领导当的好不好不看能力反而更看重运气成分,而且这时候领导必然会千方百计把事情压下去,于现实无益。
说个老家的“笑话”。
有个在我家乡乞讨了二十年的疯乞丐,由于他性情不差,而且乡亲们知根知底,所以都愿意给他吃喝,镇上干部也给他安排了住处,避免冬天冻死。
后来08年某次治安扫查,他被未知人员抓走扔到外地,也是我们当地干部废了好大劲找回来的。
谁是基层你倒是给个明确定义?而且真基层本来也没上升空间,你不能考核不存在的东西。
求求你们,提建议带点脑子好不好?
前两天蹦出来一个,建议要大排查。今天又来这么一个。真的服,政客就是政客,专捡好听的说。
先说排查,谁排查?收买被拐卖妇女是犯罪,加之户籍信息都在公安机关,那么得公安机关来吧。
查出来了,有被拐卖人员长期未发现。谁担责?
公安机关!
你要是这个局长你会去查?自己查自己,把自己弄下去?
并且明知有拐卖不解救,公安人员是要入刑的,五年!
你看看丰县,最后公安机关怎么处理的,两个处分,没了。罚酒三杯。
好了,你现在要把基层政府的负责人也拉进来,有人偷偷拐卖了一个妇女进来,一被发现我连提拔都没机会了。
那肯定能发现也不发现,利益相关。
正确的方法是现在开始不对以前与拐卖妇女有关的行政人员问责。发现了既往不咎,开始摸底排查工作。
整天提建议让人家自己打自己脸,也不知道拿谁当傻子呢。
我赞成重奖举报的办法。其实很多基层问题还是要靠群众监督才行。
懂了,有问题——基层背锅——基层干部为了不莫名其妙背黑锅大家都默认把人口拐卖的事往下压——人口拐卖更加严重
大智慧啊
政府体系的运转,越少搞创新越好,越少搞创建越好,越少婆婆来管越好,越少牵扯的部门越好。懂得都懂。
要么就处罚的更重,要么就不处罚。
这种不算重的处罚,起不到震慑作用,,还可能使地方官员更愿意选择参与隐瞒。
这么搞真逗了!
把买方家庭和政府官员逼到了一根绳上
基层负责人肯定捂住事情,他们非但不解决,还帮忙捂住这个事不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不搞笑呢吗?
而且,基层领导又有什么错?监管不力?那如果十年前的事件去罚今天的领导,可靠吗?
这种事,个人愚见,举报者有奖,前提是属实,情节越恶劣,举报的人获得的奖励越多。不这样搞,根本没啥办法。
区级负责人五年不得提拔
市里负责人三年
省级一年
我觉的这样子比较好
天天拿基层开刀算什么
这是逼着村干部把以前拐来的人口全干掉呀,报个人口失踪村干部也没什么责任。
我听过的,发生在我们这小城市的一件事。先说一下,我们这治安很好,所以街上的人都大大咧咧,防范度很低的。
夏天,姥姥带着外孙子在外溜,外孙子大概五六岁吧。外孙子比较淘,姥姥又爱跳广场舞,这样呢带娃局面就有点小失控,这时就有一个五十多的女人去拽外孙子。外孙子一挣扎,恰好被姥姥的熟人看见了,把外孙子夺了下来。据说这个五十多的女人就在附近小区住。可以说这是未遂事件吧,但因为是距离很近的事,听进来也很可怕。
拐买妇女儿童,人人痛恨,那个五十多岁的女人,也挨了揍,送到了派出所。
拐卖妇女儿童案,是刑事案件,侧重点还应该在公安部门。单单一个考核机制,把担子全部压在基层政府身上,反而不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五年不提拔的基层官员太多了,对基层政府的一票否决也太多了,疲政必然造成懒政。这不是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责任向下推的一种简单办法。
丰县事件,上到县委书记,下到村党支部书记,17个被问责。但问责之后就有人敢拍着胸脯子说,丰县再也没有拐卖案了?即使有人把胸脯子拍肿了,也不能保证吧。
2021年4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网上就有,真得学习学习。按这个文件要求,都做到位了,虽然不能完全杜绝拐卖妇女儿童案,但肯定会少许多,溜娃时也不会拿小绳拴着了。
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2013年相比,降幅达到88.3%,其中群众高度关注的盗抢儿童案件目前年立案不到20起。**向我们的公安部门致敬。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往好的方向发展,各地严抓严查拐卖。
忘怀的往坏的方向发展,各地人心惶惶,能捂住就捂住,坚决不让问题暴露。
在有详细的、自上而下、多方位一体的政策制定出来之前,所有的冒进都有可能导致更加恶劣的后果。
慎重吧
小偷偷窃被抓,要罚办案的警察?
我一直有个疑问,人大代表的提案就只有一句话么?
没有什么调研报告,可行性分析这些东西么?
如果是这样的话,人大代表是个人都能当了
如果有这些材料,请一块放出来,不要让我们继续在这里对着片面的一句话虚空输出了
这要是在万恶的资本主义社会,这帮人早就应该被选民抛弃了,还五年不得提拔,你想啥呢?
乌纱帽都得丢掉
终于有个智商在线的代表了,只要涉及乌纱帽,官员们一定拼命去落实这件事,问下,啥时候食品安全也能和地方官的乌纱帽挂钩啊,你们官老爷吃特供菜,食品安全当然和你们无关
为实现先生所愿
的一次尝试 虽_可能_有容错率低、“一刀切”、不“和风细雨”等缺点 但改进后仍可实行 有人不看其可改进余地 就认为不可实现而弃之如敝履
恐难为万全之言
毫无依据的谩骂 先生亦有言诘之。
何以于旧状况那么心平气和 于较新的机遇就这么就那么疾首蹙额 于已成之局那么委屈求全 于初兴之事就这么求全责备?
感叹:先生所书 入木三分 凿穿百载光阴的厚重,他盼望的目光 历久弥新 如投枪般于一个世纪后(请想象你面对未来_百年_未知的空白_独自_提出AD2122未实现的期望)迷雾重重的现实中刺向存在的问题 最后 虽有
一句话…大约是没有本领便不必提倡改革…守着这专劝人自暴自弃的的格言的人 也怕并不少…说一句话 做一件事 倘与传来的积习有若干抵触 须一个斤斗便告成功…否则便免不了标新立异的罪名 不许说话
然 先生亦
愿中国青年都摆脱冷气 只是向上走 不必听自暴自弃者流的话 能做事的做事 能发声的发声 有一分热 发一分光 就令萤火一般 也可以在黑夜里发一点光 不必等候炬火
我们的有些人大代表真是个橡皮图章了,每年都有大量毫无意义的提案,没有操作性,更不讲现实,也根本不代表老百姓,这么搞下去,会失人民群众心的啊。
国民党之覆灭,殷鉴在前啊!
嗯嗯!这个提案好!
地方财政这种烂摊子,正好可以不管了。
专门去政敌的属地找被拐妇女。
嗯
嗯
嗯
人大代表有才,
奉上我的膝盖。
都是中国人被拐卖怕,人大代表就没点责任吗?
不论企业还是政府,总有一些高高在上的管理者,他们不熟悉基本的事务运行规律,基本靠拍脑袋制定政策,这就是为什么集团公司制定的制度到了地方层面往往漏洞百出不是被钻空子就是执行不下去,打拐这件事,立法约束最好参考一线民警的意见而不是慈善机构圣母的意见。
譬如这个法条,完全是一厢情愿的臆想,完全没有地方行政经验和基本的逻辑思考,如果真的按照这条政策,地方如果出了拐卖案,地方各级官员会不惜一切代价把事情“压下来”。
正确的做法是,在大幅度加重贩卖者和购买者的量刑的基础上,把解救被拐卖的人数作为重点地区的核心考核指标,你任内解救的人越多,越彻底,立功越大。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以区县甚至乡镇为单位树典型、讲评比、传经验、推方法。
地方官和人贩子没有任何利益纽带,只要让打击人贩子等于地方官政绩,几年之内就能一扫而空,同时,因为大大加重了量刑标准,这一系列解救行动会带来极大的震慑效应并塑造法制观念,一定会让地方风气焕然一新,彻底在文化根源上扫清糟粕。
这么蠢的建议,也不知道是那个坐在办公室里的傻叉烧想出来的,闲得慌么……
我就问问,那一堆姓渠的是不是基层干部?你想提拔他们,调动他们,他还不想走呢,一个村长能贪污多少,一个动物园能贪污贪污多少,难道是靠他自己一个人贪出来的么,他的亲朋好友,那个不是帮凶?没有他的亲朋好友,他哪有这个能力贪?
处罚通知下来了,不姓渠的基本都滚蛋了,渠家还不拍手称快?按这位代表的建议,还要让那些外来的官员给钉在原地5年?但凡这5年里面,除了混吃等死,外来的官儿想干点实事,怕不是要给埋在操场地底下了吧?
对付地方宗族势力,最需要的就是连根拔起。虽然我们搞不了株连九族了,但是整体强制搬迁,还是可以的。凡有一家涉嫌拐卖的,全村土地收归国有,全人口强制搬走。只有这样,才能杜绝。
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吧。、、
真实行了,甚至被拐的会更多 还没法救。 为了自己的晋升 层层包庇,想也想的出来。。。
查处被拐妇女儿童要五年内连升五级???
对对对,基层就一颗头,上面千把刀,你加一把又有多大意义,啥事都是基层担责任真惨,这些代表发表奇葩建议就算了,媒体隔这煽风点火真是其心可诛
拐卖人口是犯罪,正儿八经的刑事案件。公安调查抓人检察批捕司法审判,一气呵成。说好的依法治国执法必严呢,对人贩子该咋办咋办,怎么什么事都往政府考核上靠,检察和法院可不是政府部门,法律也不是政府制定的
按他说的发生一个刑事案处分一下基层政府干部,踏马的这是什么职业背锅侠。大家各司其职,又不是千里眼顺风耳,失职渎职严格界定,不要搞什么连坐责任无限大,谁有那本事你自己干去,把人逼急了到时候你看几千年的官场智慧是怎么炼成的
还是增加举报奖励机制吧,铁链拴着的都是十万你看邻居举不举报吧,说不定亲兄弟都互相举报,奖金从罚金里出
这事其实挺扯淡的,除了害人并没有什么用处…
为什么辖区出问题,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负责?从理论上来说,这个村有拐入问题,首先是村干部的包庇,其次是镇方面的问题,再到主要负责人的问题。
首要抓的,应该是村里的负责人,然而并没有抓村方面的负责人。也就是责任转移给上级,理由应该是“作为负责人你没管好下面的人,你有问题”。
这句话说得好,好就好在…基层政府负责人也有上级,为什么他没问题?还不是他管这个负责人没管好?这个上级也有上级,既然他有问题,是不是上级的上级也有问题?
这事是说不通的,如果他一开始对拐入事件并不清楚,那后来他真的知道这么回事了,肯定是不可能上报的了,反正你查到也是五年不提拔,没查到就提拔了,谁这么傻报出来啊…如果本身他就知道这么个事还默许,那他更不可能报出来了。
这个提议除了害人有啥用?
有责追责 无责就不要搞株连
有效的措施多的是,何必舍近求远
只要举报核实,奖励一万。资金就从买卖人口的非法收入里扣。
2. 普及摄像头
人一丢,立马就能从摄像头找到去哪了
3. 规范户籍制度(重中之重)
怀孕建档,准生,生产,上户口
所有都一条龙环环扣死
拐卖的儿童没有办法上户口
拐卖的妇女生的孩子也别想上户口
没有户口,上不了学,村里不分地,出去打工没人要
给拐卖儿童上户口的行政人员,直接追究刑责,从重处分
这些不比主要负责人不许提拔来的靠谱多了
这搞错了吧。应该弄成“被拐妇女失踪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才对。
谁丢的谁就玩命的去找,找不到就要接受惩罚才对。
首先我觉得强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是正确且应当支持的事情。
其次果然没多少人关注残障人士的保障问题吗?
这个提案真的是“天才”的创意。能理解这位代表对人贩子的痛恨。说实在话,只要良心没有泯灭,就会对万恶的人贩子痛恨万分。因为他们的存在,拐卖小孩,让一个个家庭支离破碎,让两代人骨肉分离,实属毫无人性之举。对人贩子判死罪都是应当的。不过一定要跟基层挂钩,就有些脱离了实际。
基层是基石,但不是什么都可以往基层去推的废品收购站、万金油炼油厂。不过基层联动,及时掌握本地区的人口增减,是可以做到的。通过大数据比对,以确定是否存在买卖人口的存在。
打击人贩子,是一项需要上下结合的艰巨工作,不是哪一方可以独立承担的事。
从铁链女和铁笼女的事件来看,为什么犯罪分子可以这么嚣张。。。完全是应为背后的宗族势力。更可怕更令人绝望的是这股邪恶的宗族势力已经混入共产党。
打击混入共产党组织内的宗族势力才是重要的,不然共产党的为人民服务,都变成为部分宗族势力服务了。如果所谓宗族势力继续存在,人民必将置于水深火热之中。还有更多的铁链女,铁龙女以及无数具无名女尸,又或者无名男尸?长此以往,人心惶惶,国将不国。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共产党始终是为人民服务的。但目前必须清理门户了,把那股邪恶的势力赶出去消灭掉,还人民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我始终相信,共产党才是我们中国人民的避风港。党拥护人民,人民拥护党,但人民绝不拥护剥削伤害自己的宗族势力。我相信党也容不得这种邪恶的存在!
那被拐卖的妇女只有死路一条了。因为基层根本不允许这种案子被曝出来。于是就会想尽一切办法把拐卖的案情捂起来。
你没有被拐卖,你不会听到任何关于拐卖的新闻,你会相信天下无拐。你一旦被拐卖,没有什么人会搭救你。任何想为你发声的人都会被捂嘴,基层比人贩子都希望你保持沉默。
当然,也可以通过别的方法绕开这个利益屏障。也就是不把受害人认定为被拐卖,而是拆分她的遭遇,认定受害人被绑架被非法囚禁被强奸呗殴打被虐待。这样,或许能让被拐卖的认重见天日。
看来这个人大代表已经好久不和基层接触了,看似有用实则毫无价值。
立法易,执法难,基层执法则更难,基层干部大多是本地人,一个村的村支书可能是在本地生活了几十年的人,乡镇干部可能和管辖区域的不少村庄百姓都有着理不清的血缘关系,而这种情况在人口大规模集中区域则更加突出。儿童妇女贩卖为什么以前无比猖獗,一个很大的原因就在于基层干部不敢查,不能查,查不了,进村查访可能是一个村的人都在相互包庇,不但查不出来反而可能会被村民威胁;买方可能是自己不知道哪个旁支的亲戚,七拐八拐的找到了自己的近亲来说情,同意一次便会有下一次,不同意这些人便会“指责”说眼里没有亲情,到处宣扬说当了官后便看不起人了,借助基层百姓间的口口相传甚至牵连到自己父母在当地都受人背后指点。
以无法替拔为条件倒逼基层干部,看似合理实则只会迫使基层干部加重隐瞒本地人口买卖情况,基层干部不是上层外调来的领导,自己的父母子女家人都在这里,做事难免要瞻前顾后,多想一步。
我想到的问题是:
这就不现实,最熟悉情况的只能是村里人,再往上顶多是多年的乡镇干部。越是这样,瞒报越多。
反对,这样的结果就是会造成两个结果,要么基层政府一刀切,搞得风声鹤唳草木皆兵。要么基层政府层层掩盖,搞成更严重的后果。
与其处罚,搞得这么麻烦,不如奖励,举报查实,举报人按当地见义勇为奖励,马上这玩意就解决了。
如果是我们业余键政局的网友,敲敲键盘,过过嘴瘾,倒也无可厚非。
这位姐姐,作为一个人大代表,不仅要问一下,搞建议,做不做社会调查?就凭空拍脑袋?
首先,肯定不会通过的,理由和人贩子死刑不会通过一样,不再赘述。
我想更值得思考的是,一直以来作为我党我国执政根基和合法性来源的广大基层乡镇县村,为什么会越来越如此难以掌握,作为一个普通人,近来很多新闻让我感到中央正在失去对基层和各地方的控制力,一方面中央对自身在地方的影响力不确定,另一方面地方尤其是基层似乎也在不断试探中央。究竟从什么时候起,以工农联盟为基本盘的我国政府在施政时,居然第一时间考虑的是当地官僚和乡贤的利益了?
感觉是个危险的信号。
带着一种敬畏和责任述说下面的文字:
向宝贝回家寻亲网创始人张宝艳夫妇为干万个被拐妇女儿童回家无私奉献点赞、致敬!向各地自愿者默默付出点赞、致敬!
对人大代表建议"被拐妇女儿童拐入地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作用"举双手赞成!拍手叫好!
希望将打拐作为基层政府一项工作尽快明确下来,并将工作切实细化、落实、实施。
这项工作到底由哪些部门牵头,具体负责人是谁,落实下来。
给他们权利,有权对三无人员、来历不明人员、乞讨、流浪人员进行清查,这既是他们权利也是他们的责任!
事故出现后,责任划分,该谁负责,负什么责,怎样惩罚要明确下来。
形成一种长效机制,避免推诿、踢皮球!
另建议:
1.发挥基层党员带头作用,将打拐作为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知情不报、有意捂盖子的给予党內处分。
2.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提供线索、举报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知情不报者给予适当的处罚。
3.对打击报复者等同于犯罪明确下来!
在信息方面建议:
所有新生儿童一生下来,由医院将指纹录下来,在新生儿童上户时录入户籍电脑档案;或者唯一能识别身份的特征录入户籍电脑档案;为今后被拐妇女儿童提供便捷!
最后愿我们人人都付出一点爱,为苦难家庭、被拐受难妇女儿童进一点绵薄之力,社会才和谐、平安!
这还不如让马前卒去提案更具可执行性(笑)
那基层政府更有动力隐瞒了。
就算被查出来,也就是五年不得提拔而已。
虽然你被锁了20年,但我5年不能提拔了啊。
??????
不是吧,那谁还打拐?
这人大代表就是这么浪费提案的啊
这事要这么干,就等于绑架了!不推荐。
地方如果发生这样的事,在于教化不够,个人素质,邻里关系,乡村文化,一级一级问责就可以了,为什么要官老爷个人连坐背锅呢!
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建设都是制度层面的事,干嘛搞得社会主义领导干部跟家长似的!
每年人大代表的大部分提案都是过于理想化了,听上去很美好,但是大多很难落地,还有很多落地了会有很大副作用,不过多提点总归能讨论出一点有用的东西出来。
制定政策不能拍脑门想当然,希望能从基层治理实践的角度考虑一下可行性。
如果你作为基层主要负责人,下辖地区出现被拐卖妇女,这个案子破了,然后你5年提拔不了。如果这样的话,拐卖妇女案件的侦破不仅要面对村镇群众互相包庇的阻力,而且可能遇到政府层面自上而下的阻力,这样想要侦破拐卖妇女案件简直就是不可能。
倒不如改成侦破一起案件把基层负责人提拔一级,或给予经济奖励。这样可能当地负责人为了提拔,也不惜得罪当地群众破案。
不过这样可能带来其他问题,就是负责人放任案件发生,或者自己制造案件。这样就要加强监管防止养寇自重,并且加强人贩子的刑罚。
挺好的,让问题消失也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
毕竟俺们都是小老百姓,一没权二没钱,有些事不知道还是有利于居民幸福指数的
这样总比眼睁睁看着而什么也做不了要强得多
大家要明白建议是什么,人大代表2000多人,人人都可以提建议,但是形成提案的都很少,媒体喜欢找一些有话题性建议来吸引热度,其实这类建立根本就不会形成提案。
提这种意见的,根本没有基层生活经验,就是拍脑袋想决策。
一般基层没有拐卖这种事,正常人才是主流。什么情况下,才会出现拐卖的,尤其是连续拐卖的情况?
出现拐卖成风的,也就是咱们想重点打击的,必然是属于穷山恶水外人难进来的地方,这种地方宗族势力强大,当地整体思想愚昧,而且非常报团,妇女逃跑会被全村人追的那种,指望举报那是想多了,你敢举报是和所有亲戚为敌。并且有个关键:他们不把人命当回事。
提这种建议,如果真落实下去就会发现,拐卖妇女的事确实大量减少了,生完孩子就自杀的妇女突然变多了。
又要考核 gdp,又要考核环境,又要考核这又要考核那,现在又要考核属地有没有被拐妇女。
确定能考核的过来?
“我”到任之后,兢兢业业,大胆调查,小心取证,最终破获了两三年前遗留下来的几起拐卖案。
不仅把一线同志折腾得够呛,还得罪了上级,因为这些案子是他管辖的时候出的,“我”破了这些案子等于打了他的脸,现在已经升官发财或者退休荣养的他们很不高兴。
最后,通报出了,“我”停止晋升,并且因为得罪了基层同事和老同志,在本单位的岗位上愈发的难熬了。
现在回头想想,“我”那么积极干活是不是有病?
这种水平也要当人大代表嘛?
建议连同人大代表一块处罚了
没毛病。领导重视,才是最大的生产力。
人大代表呢建议能不能不要那么异想天开不接地气?痛恨拐卖妇女人口是大家的同感,但是整治拐卖行为也要依法依规依据规律,这种异想天开搞连坐呢提案,公平正义体现在哪里?只会让大家奇怪人大代表的水平为何如此之低?只会哗众取宠吗?
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建议绝对不会被采纳。除非有一天,一些人亲身经历后才有可能…
这种提案既没有可操作性也不合理,等于没说。
干部的提拔任用自有相关规定,能成文的规定不可能写的那么具体。更何况考核一票否决制本来就是简单粗暴,也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的根本问题还是发展问题。
做代表的门槛这么低的吗?明显欠缺考虑得提案也能提出来?
这代表不是活在象牙塔里就是没出过社会
很好。我非常支持。
本来不想回答,但居然很多人反对,我就反驳两个高赞的反对理由吧。
一、有人认为基层干部会为了免责而配合隐瞒。
呵呵,你凭什么默认基层干部是坏人?
天下乌鸦,确实是一般黑的。但是,会飞的就是乌鸦吗?
这种宗教原罪的逻辑别拿出来说,我们是唯物主义者。
二、不是直接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对犯罪分子没有威慑力。
简直就是搞笑。
如果加强监管没有威慑力,那按这个逻辑,所有的监管都是多余的。
监管是事前防范啊,怎么可能没用?加强监管怎么可能没有威慑力?
威慑力不大不代表不应该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做不到一步登天,也得迈开脚步啊。
这些反对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当然,我之所以支持,也并不是要加大基层干部的压力。
而是当地出现了妇女拐入,基层干部却后知后觉,这本来就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失职。是基层干部脱离了基层群众的最直观表现。
受点惩罚,难道不应该吗?
以前没罚,是宽容,也是时代局限性。信息不畅,后知后觉情有可原。
但是,现在是信息时代了,作为一个基层干部,却连眼皮子底下的基层事情都不知道。你干什么基层啊?
受点惩罚,难道不应该吗?
上面千把刀,下面一颗头了属于
基层党委书记笑了,你镇长提不提拔关我什么事
连基层谁负责都不清楚,这也算人大代表?
那么被拐妇女拐入地的人大代表,应当怎么处理?
建议去基层减减肥
人大代表的建议,出发点是为了避免发生人口拐卖。这是很好的。只是,这个建议里面涉及到对基层政府的考评,可能会产生两个相反的作用。一是对一些基层政府有威慑力,他们会对照考核指标,认真去落实,尽力阻止本地区的人参与拐卖人口。二是基层政府会尽力掩饰拐卖人口的事实,因为熟悉考核指标,也就会钻漏洞。因为基层政府大部份工作人员,都生活工作在本地区,难免有亲朋好友等各种各样的关系,一旦买卖人口的人和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很熟悉,就很可能会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还有出谋划策的可能。
在实施这个建议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对一些忽视责任隐瞒事实的工作人员加以严惩。此外,还要在本地区,引导群众积极检举,调动群众来关注人口拐卖,打击人口拐卖。加强部门协同、信息互通,建立健全有关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发现和信息通报制度。严厉打击买方人员,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依法惩处买方犯罪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五年少了五个是市长.
蠢政,这么做基层政府会变成拐卖买入者的帮凶,只要帮助拐卖买入者作证不是买卖,那么不就不用背锅了?反之,想要揭露拐卖案件,基层政府拼了命也会按住不发。
这种人怎么当让人大代表的!
醉驾入刑四个字没有力量,但是有了态度和措施以后呢?
买卖同罪是可行的建议,但是这个提案就有点扯了。
有一句话叫“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来自上级各个部门的职责任务在基层都是同一批人负责。不向基层提供资源和激励,而是频繁使用“一票否决”这种惩戒形式,并不会驱动基层去真正解决问题,而只会使他们的注意力在应付上级的各项检查中不断流动,最终也会导致欺骗上级的共谋行为增加。
提这建议的人应该首先考虑这建议的可行性,应该想想假设自己是领导,可否完成任务,通过什么样的方法完成任务。
谁都对拐卖妇女儿童深恶痛绝,谁都希望彻底解决问题,但是面对社会现象的复杂性,解决任何问题都需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否则不但达不到目的,而且会引起混乱。可以打个更直观的比喻:交通事故谁都不希望发生,可否规定:如果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主管领导就地勉职…
最近香港暴发新冠疫情,共有被感染者几十万,隔离床位才几万,行政长官说:无法将全民检测中找到的确诊患者全都隔离,抗疫要讲现实,但也会平衡公共卫生要求。
任何官员的言行涉及的结果不限于本人,而是可能涉及很多人…
基层干部:我能管还叫基层吗
第一个疑问:那些被拐卖的妇女是谁给上的户口,是怎么上的户口?
第二个疑问:那些被拐卖的妇女的结婚证是怎么办的?孩子的出生证怎么办的?户口怎么办的?
第三个疑问:村长或村主任算不算最基层的领导?拿不拿工资?
我不太懂村子里的人上户口的流程,听别人说农村人上户口,一般需要村委会出证明,村委会的负责人村长或村主任,拿着这个证明去派出所报户口,之后拿到户口本,之后才能领结婚证,之后生小孩,上户口,如果有出生证,拿着出生证报户口,如果没有出生证,就是村委会出证明,还是这套流程。
那也就是说,村长是第一道关口?然后是镇长和派出所所长?
那应该是从上到下,加强对村长和镇长这一级别领导的管理,如果村子里出现被拐卖妇女,应该让相应人员受到相应惩罚。
看到一个评论里说的,拐卖来的妇女生下来的孩子不允许参与土地分配,举报他人拐卖的查实的可以获其一定比例的土地。
我想知道这种脑子怎么当上人大代表的
适当明确责任意识是正确的,但也没有如此管理简单粗暴的,照他的说法,中国几千年前就该杜绝拐卖妇女儿童了!想干什么事和该怎么干成事是两回事!为了不忘祖先,不断根,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文化认同,请了解和支持近二十年来在全国各地以及东南亚华侨华人区域逐渐兴起的汉服复兴运动!我们反封建是反的一种社会制度,不是连祖宗也不认了!
汉服,即汉民族传统服饰!
才是华夏几千年正统服饰衣冠!
华夏未央!炎黄子孙永续!
这人大代表初心是好的,可方法不靠谱!
好用的制度是利用人性办好事,而不是把官员和民众拉到对立面!
我有办法:临时立法,鼓励举报,举报有奖,奖金百万。举报错误,不究。报复举报者的按妨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论处!这样十亿人民都是监督者!
国家财政拨款一个亿足以!一年就有一百个成功案例,一百个案例在当下网络时代,直接爆棚!这种事情直接灭绝了!!多大的黑暗势力都按不住十亿人民的正义感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个方案是最直接快速还省钱的。
上次看到微博评论区说,有拐卖妇女儿童的,连邻居一起枪毙。
我直接蚌埠住了,这大概就是株连十族吧。
提意见议案提一些可行性高的议案,否则说了等于没说。
以前基层政府可能会隐瞒妇女被拐卖的情况,出了这个规定,以后基层政府一定会隐瞒妇女被拐卖的情况了
离谱,这提议离谱到家了。好比北约想拉乌克兰入伙还要求俄罗斯边境退守300公里一样离谱!
这是极其愚蠢的提议。
这是逼迫基层负责人倒向拐卖人。
我都能看到其中的问题
证明了某些人根本没把人民群众放在眼里,更别提心里了
可能是借此扬名、做生意,这是坏。
可能是单纯的蠢。。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就更恐怖了。
有这个政策之后天下无拐。先婚后爱罢了,算什么拐卖,夫妻之间的事提什么刑法
主要是要解决乡镇基层及村民的包庇隐瞒问题,分化瓦解内部关系,举报有奖就完了,利益攻势下,再硬的关系,再铁的宗族,那也没钱香,是吧。
一味的罚是不可行的,当官的在乎,平民百姓可能就不当回事,尤其是偏远乡村,普法没到位,法律还没宗族一句话管事,只有罚只会使得当地相关人员更加联结成铁板一块。
不能只有惩罚没有奖励,不能责任都压到基层不管中层高层(区市省级)
完全是对基层的无知。
在很多贫困的基层县区,很多基层干部别说五年了,干了十多年都没有得到提拔的干部多的是。
很多基层干部的不作为,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因为“上面没人”,怎么干工作都没有上升渠道了,最终失去了工作的热情。
一个丰县都糊弄
扯其他的有啥用
这个人大代表给我一种我上我也行的错觉。
提前说一句我在几年前就知道村长和村支书不是公务员。村委会自然也不可能是基层政府。
一般来说,到了县城这个规模就不太会买人了,因为你要给这个人弄个身份太难了,一般人也不具备这个条件(主要是经济条件,你得独门独户吧),有这个条件的去孤儿院,可以随便挑。
买人口的基本是农村,而我查不到基层政府的概念,只查到一个基层政权的概念,最基层的政权是乡镇一级。
所以你是要求乡镇的主要负责人连当地哪家哪家突然多了一个人都要知道?
人大代表的想法过于理想化和幼稚了,多读读那些记录拐卖妇女儿童的文章和打怪警察的实记就不会这么想了,能做到那个位置的,难道是因为诚实吗?
有这心思还不如让基层加强人员排查,然后让国家修改法律,规定人贩子和买卖人口双方一起重罚。之后发布奖励,只要有被拐妇女和孩子的信息就奖励钱。犯罪分子被重罚,普通人找人有奖,效率肯定会高得多。只知道罚人,打压基层,是觉得他们个个是超人是吧。罚久了,把基层给搞乱了,你给我找群人来维护场子?是想乡贤重新出山?
目标错了,
不应该是"基层政府”, 而应该是"市府省府”, 这样才有效果.
虾扯蛋这道菜……
何妨把这个举措变成奖励制度?
虽然知道小编要业绩,这种人咬狗似的话题非常有流量度,但是每次看到人大代表各种因为利益或者别的原因提出的奇葩建议,“我行我上”在这一瞬间完全可行。
打拐升职。包庇有罪。未发现失职。
男孩就不是人了
这样的话,地方基层政府内想要升职的人,都将会大力帮助拐卖人员,压制被拐卖人员的自救和他救行为,因为这事只要被压下去了,就不会影响他升职加薪。拐卖将得到前所未有的大力支持,拐卖数量和频率将大幅度增长。堪称国无宁日、民不聊生。
建议很有建设性,不光是妇女,被拐儿童拐入地也要对基层干部施以有效的惩戒措施。
以往由于地缘政治的原因,基层的干部,特别是村干部基于同情村民的原因,有意无意的会对被拐入的妇女儿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时也会为这些家庭证件的办理大开方便之门。这就导致被拐的妇女儿童身份合法化,增加了公安办案的难度,挡住了她们回家的路。
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干部、社区干部,对本辖区居民的情况是很熟悉的,谁家有什么事情,都能第一时间知道。基层干部理应成为妇女儿童的保护伞,而不是拐入家庭的保护伞。
希望这个建议能形成规范化的条例或法律法规,从基层形成保护妇女儿童的安全屏障,筑牢生命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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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反对!!!
拐卖妇女已经完全是历史遗留问题
现在小题大做,根本没有必要,现在年轻女性还有被拐卖的吗?这几年新闻上根本没有报道过!
另一方面现在严惩也惩戒不对人,当年的基层领导早就升迁,让现在的基层领导来擦屁股,完全不符合基层减负的初衷。
被拐卖的妇女,早已结婚生子,现在让强制她们离开,也违背他们的意愿。
所以说,能让发展解决的问题一定要留给发展解决。
那要看如何定义基层?
对于改善基层工作生活环境与工资待遇方面,市里觉得自己是基层,区里觉的自己是基层,各乡镇办事处觉的自己是基层,各村居觉的自己才是真正的基层。
对于责任事项方面,市里认为区里是基层,区里认为各乡镇办事处是基层,各乡镇办事处觉得各村居才是基层。
这个建议如果实行 会不会更没有人敢站出来了
还不如直接搞个举报有奖
到时候至少看起来拐卖少了。
初心是好的,不一定是好办法。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要重点惩治,发现该类行为要靠群众,处置该类行为要靠公检法。
群众无处不在 ,是最好的发现者,发现的积极性可以通过高薪奖励来落实。靠群众,比把“炸弹”绑在主要负责人身上效果好,因为群众自己看到的事不好瞒骗,政府自己的稿子容易修改。
建议,并不一定会被采纳!
问题根源是,地区发展严重不平衡,贫富分化,落后地区适龄男性无法合法渠道获得配偶。如果严厉制裁这种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可能短期有效。到长期来看,落后地区的命运就是衰亡。大城市虹吸小城市,沿海地区虹吸内陆地区。买卖适龄女青年的行为本质上是被虹吸的最底层地区的垂死挣扎。当然也有不挣扎的比如东北地区的农村,没有买卖人口,但村庄一个接一个的死去了。
只要不是解决的出题人就可以
其实不用这么麻烦,阻挠公安机关解救的不提拔负责人就行了。
这事情写入档案基本升官无望了,除非你这人特有能力非你不可,到时候就不是五年不能提拔,那是终身不举,因为能进去政府机关的都是有能力的人,同样努力还没有出过差错的一定很多,这个基层干部就废了。
所以,只有领导重视了才能真的重视,才能有效的防范买卖人口,还是当官的懂得怎么管理官员。
厉害
代表们已经远远的脱离了群众
基层?
村组街道嘛?
以后别办春晚了,三十晚上开两会的提案大赛吧,喜剧效果拉满。
第一,这个基层,基到哪一层?镇政府?如果村里隐瞒不报,那么镇里就该倒霉?
第二,我们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我看以后这个说法要改改了,千条是不够的,万条吧。
第三,一个镇党委书记,方方面面工作都不错,就因为一个无法及时掌握的情况,五年不提拔?现在公务员本就临渊履薄,这么做,寒了同志们的心啊。
第四,乡镇公务员,本来就人手不足,压力大,待遇少,脑袋上还要悬着各种剑。有多少人整月整月地没有休息过了?
我最近作为小组成员到下面县级市督导检查,安全生产,疫情防控,护林防火,不说脚打后脑勺也差不多了。昨天上山看防火,自然资源局的一个副局长陪同,不介绍还以为是农民工呢,也是忙的不着家。
这些天所到之处,越是基层越是难。该是哪些人的事,就让哪些人做吧,别什么事都直接捅到基层了,行吗?
大型养殖场都可以植入芯片了,为什么还不给你的人民植入。这样不但可以预防犯罪,还可以用于防疫,未来还可以开发各种其他用途。中国人都不反对吧
标题党,我还真以为她们连儿童都不管了呢
文章里明确提到的是妇女儿童,到标题里就只剩妇女了是吧,还是说提问的人只在乎妇女,代表提的儿童看不见也不在乎?
首先强烈谴责拐卖行为,支持提高量刑。
其次我想问,拐卖和买卖如何界定?部分收彩礼卖女儿现象不是不存在…
最后建议大家也考虑下我们这些3000多万光棍…避免新案件和新问题才是王道!
没人能搞清楚干部的任免升迁机制,这个建议等于白提,不能提拔我还不能平调了?
A地出事把AB两地领导一调换,
现在我是B地的领导,B地又没出事我为什么不能提拔?
A地的领导说A地之前又不是我管我又为什么不能提拔?
让树归树路归路,法律归法律
要真这么整,你信不信这帮人能给你整成我不打拐就没有拐。
其实,我不赞成,这基层负责人为了自己的乌纱帽更加会配合那些拐卖的人,把真相捂住了。并没有真的解决问题。
我反而觉得应该放开举报渠道,逐条在限期内解决,否则逐级递升。而且不可以随意关闭,只能由举报人,高一级政府机关上传相关证据共同撤销,同时中央可以随时抽查。
一,基层我理解为乡镇或者是街道办。这两个是没有公安局,只有某某局某某地分局,而不是某某镇/乡公安分局。比如哥谭区公安局弟谭分局,而不是哥谭区弟谭镇公安局。也就是说,公安局这块,基层政府根本就没有指挥权,他们只是协助办理。而公安机构,不应该更是打击人口拐卖的主要机构吗?基层人民政府是没有暴力执法权,让一个没有权限的部门去承担一个主要权责部门的无作为全部后果,不太可行。倒不如说主要处置公安局负责人,按协助单位程度处置基层负责人。
**二、**我认为打击人口拐卖,还是应该加大刑法处置。实在不能理解废死派的逻辑,即:拐卖死刑会导致人贩子鱼死网破,不死刑可以在人贩子被抓时候有可能追回被害人。倒是这个逻辑有问题,在于如果人贩子已经知道不是死刑,不如去赌赌看,成了高额利润,不成也就是吃几年牢饭。对于一些游手好闲胆大的来说,坐牢一点威慑都没有,反而助长团伙气焰。所以刑法这块应该表率,对不法分子要有足够的威慑力。
小的时候看过一篇小说,大致意思是,女主小c生产后,奶粉价格太高了,光丈夫一个人不够,于是她开始拐卖小孩,因为她刚刚生,有奶水,主要就是帮团伙转运小孩。那时候没有高铁都是绿皮车,因此她常年不在家,很久没看过自己宝宝,而她宝宝长时间没母乳都是喝奶粉。有次带宝宝出去,在火车上看到宝宝有点像自己,但是就是头有点大。这时候宝宝闹了起来,引来车警,因为证件都齐全,加上宝宝跟小c确实像,车警也没有怀疑了。后来宝宝转送后小c打电话回家才知道自己的小孩也被偷了,**刚刚的那个小孩就是自己的,因为自己的宝宝没有母乳都是吃三鹿奶粉因此显得大头。**小c急疯了,赶紧联系团伙负责人,刚开始负责人还说立马找回来,过几天没动静,再后来就联系不上了。小c豁出去了,跟团伙说如果不把她的孩子带回来就去举报。过了一阵子负责人通知她说孩子找到,并给了小c一个地址。小c立马坐火车赶去了。
小说的结尾这样说的:小c连夜赶去纸上的地址,而这里将是她永远出不来的地方。
完全不切实际的想法。扩大打击面,让不该负责的人负责,就是让所有人变成铁板一块共同掩盖真相。
还不如提议对掩盖真相、协助犯罪分子的各级官员先开除公职再按法律进行逮捕。
给贩卖人口提升到死刑实际后果是被拐对象被灭口的概率指数级上升,这个道理用在这里是一样的。
食品安全都可以全程追溯,一个活生生的人难道不可以吗?大数据、区块链、人脸识别,技术加制度和法治,都可以完美解决。
基层干部要团结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一般只能看到基层干部做了什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最好的护身符。
这种事,奖励比惩罚更有效
考虑成功解救妇女的可以优先提拔或者重奖,估计会有专门以解决妇女为生的赏金组织出现,然后拐卖妇女的全部判强奸从重,防止两者利益串联。
重新提案,被拐妇女拐入地基层政府负责人解救被拐妇女后二年内提拔,我感觉肯定能解救更多人。
非常赞同。希望这一提案能通过。
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当地的影响超乎想象。他们跟当地的民众联系紧密,甚至和很多居民都是本家亲戚。除了一些空降来的干部,他们在当地根基不深,其余基层负责人基本都是当地人脉关系深厚的人。他们对当地家家户户的事了如指掌。
村里多了人口,买卖人口没有他们不知道的。之所以买卖人口屡禁不止,这还是和基层管理不作为有很大的关系。
很多地方拐卖人口的问题长久存在,之所以不能被爆出来甚至爆出来也解决不了,和当地基层干部庇佑有很大关系。很多基层干部知法犯法,包庇民众,帮着一起隐瞒。
在一些地区,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在这些地区,买卖人口是很常见的事,在他们看来并无不妥。
在当地人看来,买卖人口这是他们自己的事,由不得外人干涉。外面司法轻易渗透不到内部。因为整个地区是铁板一块儿,上下都帮着一起隐瞒。
这种情况下,由着基层干部包庇纵容,那外界就是聋子瞎子。当地拐卖人口就是捅破了天也没人知道。
基层干部是地区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人大代表的这一建议,就是重新树立了这道防线。这条建议让基层在包庇纵容拐卖人口时还能掂量一下头上的乌纱,有所忌惮。
但是我觉得这条建议也只是能起到震慑作用,并不能根本解决拐卖人口的问题。
很简单,就算是法律也改变不了还有人犯罪的事实。
如果当地政治不清明,民众还是愚昧无知,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还是很猖獗,就算打倒几个干部也解决不了问题。再换一拨人还是一样。
更何况,这些干部没人监管,谁又来揭发他们?
最后,提案下发还是一纸空文。
聊作安慰吧,有总比没有强。凡事儿总有第一步,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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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出政策能不能不都是负向的?有点正向的政策就这么难么?
建议如果发现有犯罪行为就依法处理,如果没发现就调到其他地方,官员流动起来就不容易形成保护伞,不然单纯禁止升迁是想让他待在原地铁板一块吗?
这提案就是相信人性本善,却要用性本恶的方法办事。折磨好人。
这样搞完全是起反作用。
如果我是干部,妇女被拐卖的时候,我能第一时间发现吗?
既然我不能第一时间发现,那等我发现我治下有被拐卖妇女的时候,就已经是晚了。那我为什么不干脆装作没看见?
样样都一票否决,那干部还干个屁活,反正有的是地方会被否决掉,白辛苦不如躺平。
要我说,就应该像禁毒一样,犯罪者严惩,破获案件的公安重重嘉奖和提拔,提供线索者严格保护并在经济上重奖,包庇者直接社会性死亡。
哎,有些人大代表提出来的议案真就是个笑话
按照这个建议,大多数人可能的做法是,把被拐这个事首先用各种手段、程序给他搞合法,然后把井口盖死,永不见天日。
古话说:挡人财路,犹如杀人父母。
你挡人升迁的路更不得给你干死,没多少人会想着解决问题的。
脚痛医脚,没用的
处罚为啥要避开高层捏
五年内不得提拔这种处罚又算什么捏
方向错了。
个人认为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大体上有三个问题。
第一,政府各个部门九龙治水的问题。
概括起来就是有能力的部门没动力,有动力的部门没能力。不宜细说。
第二,相关职能部门蜻蜓点水的问题。
这是三个问题中最难以解决的,尽管我们的相关职能部门仍然存在各种不足,但在时间的纵向上来看,系统性的相关职能部门乱作为的情况在制度上被逐步约束住了。在今后的实务当中,遇到相关的线索,职能部门如何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是该部门可以考虑的。
第三,县市一级甚至地市一级宣传部门的问题。
自己体会。
那对症下药,有三个方案。
第一,从职能的角度出发,某些机构是可以主动作为的,在主动作为与舆论发酵之后的被动作为之间做一到选择题,相信地方政府愿意接受第一种方案。可以建立针对村官、妇联的一些激励机制。
第二,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或多部门联合发布一个专项的文件,系统性的规定类似情况的标准处置流程。考虑到该部门的专业性和相对封闭性,受到干扰的可能性较小。
第三,宣传的问题。作为社会情绪的反应器和催化剂,媒体和舆论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如果合理及时应对,就能把人们的思想和情绪引导到积极面上来,变坏事为好事,传递正能量;反之,就可能误导人们的看法和心态,形成舆论漩涡,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全体党员干部要加强“媒体素养”,运用新闻媒体宣讲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动员人民群众,运用舆论监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这些都是在规则的约束下能够做到的一些制度上的改变,属于亡羊补牢的措施。
站在人大代表的角度,可以提出一些发动群众斗群众的思路。
第一,追责的问题。
说句实在话,除非相关涉案人能够有只达基层常委的过硬关系,否则党政主官保持事不关己的态度才是较为正常的,他们的日常工作中也很难过问这么细的工作。而这个建议只会在问责制度上让其陷入伸头一刀、缩头也一刀局面。不恰当。
何况需要买老婆的人一定没有这种关系。
那正确的方式,就是发动群众斗群众。
激励层面,鼓励群众举报。如果说省级调查组的调查是有效的,那之前一次的无效调查和一次水平不高的有效调查所消耗的资源,我想拿出一部分来就足够支付奖金了。
追责层面,追究买主一定范围以内直系亲属中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这些人没有妨碍调查的能力,却有着知情不报的责任。举报可以免责。
还不如发现一起被拐父母,主要负责人立马提一级,发现超过十起,提两级,超100起,提三级,这样更快
换个思路不要惩罚要奖励,解救一个干部升官,举报人重奖。 钱就从拐卖的身上出。
五年太少了,二十年才比较有震慑力
针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我个人主要有以下几点看法。
1.买家的需求产生根源在哪里?咱们国家从古至今都有典当家奴家属的先例,封建社会时期把人当物,抵押货款,赌资的比比皆是。为什么有拿人当物的抵押,是因为他们就有对人的需求。
现在,买买人口,也是有对人口的需求,中国人的传宗接代就是这么一直流传下来的。
2.人口买卖中周围人的麻木不仁思想反应。
住在一个村子里,谁来了一个人,难道会没有人知道?时间长了,这人怎么来的估计都是不公开的秘密了,那为什么不报警呢?我分析一方面是,这些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人口买卖的严重性,一方面是大家都对买家有种同情心理。那谁谁谁孩子都大了,他连个媳妇都没有,也是个可怜人。这是农村的思想,就是这种同情心理,他们不会轻易举报。还要一方面就是,各扫门前雪,不管别人瓦上霜。大家还记得鲁迅的“血馒头”吗?其实中国人的看客思想由来已久,不会轻易改变。
3.科学技术的落后。最近被发现的铁链女,都是说白了受害家人报警,但是由于技术侦查的落后,一直未能成功解决女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慢慢的这些陈年旧案才一一侦破。
人大代表的基本政府提拔政策只是讲到了一个方面。最根本的还是要彻底整治买家的腐朽思想,村民的麻木不仁。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法律培训,让他们知道人口买卖的危害,有效杜绝买家需求市场的壮大。从源头上杜绝买卖现象。
基本政府的工作尤其重要,走访基本,调查民情,做好人口管控,杜绝人口买卖,他们是很重要的一环。
我认为最有用的措施还是扶贫和新农村建设。
这办法都是最差的办法,基本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最后肯定会出现各种问题。
本身没有看到拐卖妇女的原因,没有解决方案,理论基础和事实证明的情况下会导致各种瞒报,从基层努力解决问题到想办法欺骗领导的过渡。
这种人是怎么进的政协,我人看麻了。都是什么政治素养和法律素养。这种简直就是小丑言论,没有经过思考就释放。
懂不懂“穷病”啊,为什么穷呢,还不是工农剪刀差?只会惩罚,不去搞发展,我只能说,p用没有
这样真好,那我们男性呢?
大家不用冷嘲热讽,这招有用,真的有用!类似的规定比如“一票否决制”曾经在很多领域都被证明有奇效。
咋不说直接免处级领导干部哇?把所有的责任都压在基层有用吗?
哗众取宠的代表
又是二极管思维
为啥不干脆人贩孑无期或死
这要是政协委员,当笑话一看就完事了。
她敢拿出来写提案试试,谁给她的勇气?
不要什么东西都往人大代表提案里面写。
人大代表应该有起码的社会责任感,而不是萨科。
这种提案和犯法的不管罪行大小一律死刑起步是一个逻辑,书生之见温室花朵说的就是这种。法律也好,政策也罢都要讲一个基本的法有等差的问题。所有的法律和政策在执行上都要面对执行成本和收益的问题,譬如你把盗窃罪和杀人罪都是死刑起步,地方上执行的话是去处理前者还是后者?这些成本一部分国家财政承担财力成本,政府承担人力成本,社会承担治理成本。但总体来说,财力及人力支出都是有上限的,你这多了,其他地方就少了。
治理不是搞拍脑袋,上面一个命令,不出人不出钱的就能把事情办好,被治理的呢束手以待,乖乖自首。
这样的代表水平,怎么出去跟外人斗啊
打击对象搞错了!基层干部是要鼓励配合打击人口拐卖的,应该是发现一例拐卖者,罪犯重判!举报人重赏!基层干部计功!
有点治标不治本,你让基层干部如何去管理好辖区每个人?有的人就是有劣根性,如果随机作案了,还是异地,两个地方的基层干部都得受到这种惩罚?如果出现疑似案例,又要怎么算?
根本还是解决这些拐卖妇女儿童的人,量刑加重
债多不愁,虱多不痒。基层现在这种一票否决的事项太多了。
应该是职务降级!!!!!
现在水平这么低了吗
不是应该限期查明,以后要再被发现,就地免职么?
说明提案者从上次提案开始一直摸鱼到现在
干脆全部判死刑得了?这些代表真叫人无语,动一动脑子会死吗?
拐卖人口这种事不是刑罚越重越有效,而是用最佳方式发现拐卖人口并把他们解救出来,你把所有人制裁了,那么大家为了自身利益都会沆瀣一气隐瞒这件事,能瞒多久瞒多久。也许重典威慑之下,当前被拐卖人口会减少,但能解救的人口也会减少。事实上,十年前的人口拐卖才是重灾区,随着经济增长、资讯发达、监控手段升级如今的拐卖数量是下滑的,现在的手段应该以解决遗留问题为主,威慑当前拐卖为辅,如果发现不了拐卖人口,这些提案能有什么用?
最好的办法是成立一个基金,国家和社会共同出资,奖励举报拐卖人口的行为,奖金十万起步,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比起泄愤式地一味惩罚当地官员要靠谱一百倍。
任何建议都需要辩证看待,根据人性弱点原则,积极方面的确可以提高基层干部对民生的关注,但~消极方面可以是对事实或者可能发生的事实进行掩盖,早知道,掩盖一个事实比澄清一个事实成本要低,在高压手段下,如何保证事实不被掩盖,如果有拐卖事件就不能提拔,那自然就会有人做到“没有”拐卖事件……
补充没有线
既然是头脑风暴,为了防止拐卖事件,最切实有效的方法应该是,户口所在地不在一个地方的双方禁止结婚……
那已经提拔的呢?以前的要不要追责?不提拔不能解决问题,不追责还是一样混?
典型的“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提案,不赞同。可以加大监督力度,作为绩效考核即可。
那为了不影响提拔,只能帮助买入方严密看管被拐妇女了。妇女逃不出去,不就没有被拐妇女了吗?
看来这是劝退考公的啊,这跟建议“有抢劫案的地方政府其负责人不能升迁”有啥子区别…越来越觉得中国不学美国搞议会制度是有好处的,制度优越性不是一句空话,防止某些蹭热度的二不愣掌握立法权
我建议跟防疫一样一个人被拐卖全村或者全小区的孩子送福利院
这位大姐肯定一开始是好的,也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认可,可是最近几年的行为只让我嗅到了政治资本的味道。禁毒都可以打人民战争,为什么打拐不可以,本来当领导考虑的问题就多你这一把大锁落下来肯定是要出问题的,满城都是欢颜笑,枯骨泪流城池底的事请也不是不可能发生的。一个医改提案,一个打拐提案我看到的是不成熟的想法是脑门一热的冲动,甚至是保住地位的竭泽而渔。
这有点像“连坐”,或许有点用。
但单纯的增加“罚”的力度,可能效果不会太好。我觉得应该加上“奖励“。看看古人的做法也挺好的。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可以换个角度吗,就像抓黄赌毒一样,定时给kpi,作为升职的一种参考指标?然后群众举报有奖?
呵呵,反正都是小虾米的错
哈哈哈笑死我了。
第一,那些被诱拐的男性就没事儿。官员不会受惩罚。
那行,我不卖妇女了,我去卖儿童,青年男性。
第二,我看哪个官员A不顺眼,想拉他下马,我就买一个替罪羊让他去这个官员A所就职的省市卖个妇女,再自首就完了。有百利而无一害,一个拿钱,一个下马。
不同意,应该更狠一点,这种领导尤其是明知故犯的领导直接永久退出公务员,那才震得住,否则总有一些不思进取,总想着歪门邪道的人钻空子。
不接地气
还有下面有贪污腐败的,环境污染的,违规去产能的,所有的罪名都给一个若违反主抓领导5年内不得升迁……那从上到下可就抱团儿了……这个头可不能开
建议代表们学习下博弈论,
这是扯淡的提案。把什么都和ZF主要负责人联系起来,那些主管领导干什么?职能部门干什么?ZF主要负责人有他的职责,他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就行了。如果什么都让一把手去干,那他什么都干不好。
1、买卖同罪,立法执法。
2、建立健全指纹、虹膜、DNA等等信息采集系统,建立全国信息库,孩子家长自愿采集信息,低龄幼龄的孩子强制采集,比如小孩子上户口、上幼儿园、上学、甚至就医等等时强制采集。这样层层把关、被拐卖儿童信息无处遁形,这样基本可以杜绝儿童拐卖的犯罪发生。
3、对于拐卖妇女其实没有非常好的解决方法,除了立法针对买家,强奸罪、非法监禁罪等等数罪并罚外;立法加大被拐妇女信息宣传,图片、影像资料在大的媒体平台不间断广泛传播,对于举报此类信息并查实者给与丰厚精神及物质奖励;对于村里有残疾及精神疾病的妇女建立村委负责制,国家应给与专项资金对该人群发放生活补助,帮扶等人道援助,村委会及当地派出所负责核实这类人群来历身份并录入身份信息采集系统。
又见这种一刀切的提案。愿望是美好的,但可行性和采纳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基层政府负责人不是辖区所有人的爹妈,能够24小时在辖区所有人的身边盯着,这种提法太脱离实际,最终只能沦为假大空。
一旦有这种考核kpi,那么势必演变成欺上瞒下。因为被考核人对考核的内容是没有办法控制的。
应该考核的是不作为行为:
如辖区居民中长期居住来历不明人员而没有排查清查的;
知道辖区内有疑似拐卖行为而没有采取措施的;
辖区存在违规为被拐人员上户口、开出生证明、收养手续等“合法化”行为的;
没有按要求开展普法教育的
阻止解救被拐人员的……
被考核的kpi一定要有可行性,有量化指标,这样被考核者才能有章可循,也不会为避免问题暴露而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任何极端的措施最终只会沦为一纸空文。
建议人大代表提出不符合实际的议案,代表所在地基层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
收拐人员和包庇人员收回宅基地和承包土地,分给举报人或者其他村子,
房子以及余财由法院判给受害者做补偿,也可以推平种地(肯定不够,我的意思是把人完全从村子里剥离),
刑满释放每人给500块,流放到城市去,限制一年内不能购买车票离开城市,扫大街或者电子厂需要他们,每月还要还款,
监狱可以进行技能培训,使其适应城市工业生活
我宣布杀人犯在我们公司永远不能获得晋升
其实被拐这种设计到全村包庇,涉及到习俗的,参考我国计划生育的执行措施就行。
没有执行不了的政策,只要配套措施到位就行。
最怕既要又要还要的政策,单一目标我国的执行力还是很强的。
一票否决,层层追责。
鼓励举报,举报有奖。
绝对能够扭转风气。
其实能不能实行,这就跟解释人贩子为什么轻易不会判死刑一个道理。
不仅死刑很少,而且人贩子还经常因为各种所谓立功表现,得到减刑。
其实这同样是一个另立法和司法系统左右为难的事情。
虽然我在权衡利弊后,更支持人贩子重刑…
(>﹏<)
不如给百姓举报重奖,基层干部查到拐卖儿童拐卖妇女多的给提拔。
大家都想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可人的问题是能够一劳永逸吗?
凌晨 2 点,上中学的孩子因为被罚抄 500 遍还在写作业,这是教育暴力吗?
治标还是治本,再看看切中实际能操作的意见。
处理基层没用,至少得中层以上。这样根据我国层层加码原则,立马见效,要不然青春痘永远长在别人脸上。。。。中层五年不提拔才要了卿命,五年太残酷,三年吧。为防止其原地趴下摆烂,建议平调异省任职,交接时间给长些,允许处理完全部相关事件及相关人员后,再离任。。。
被拐妇女想解救的话,提供一条正确信息直接奖一万,到时候忙都忙不过来的。
至于罚干部基层啥的完全不疼不痒的。他们买一个妇女也才几千块,现在一个电话能挣几万,生怕别人抢生意了。
这个人大代表水平堪忧
这相当于把矛盾抛给基层
没有合理的方法来避免妇女拐卖,就开始甩锅
让我不禁想到那个三条腿的蟾蜍做药引的故事
没有手段就是可以各种手段-
以生产制造业为例
行业认为工伤工亡的发生必然是由违章造成的,工伤人员申请工伤会有扣除安全奖及违章罚款,工亡直接赔偿不需要扣钱(神奇吧)。发生三人以下的一般事故,该单位的所有领导会有不同额度的罚款(最多一个月工资),而不会触及各层领导的职位和党内地位。
如此,年年有七八次工伤工亡,每次工亡人数少于3人的状况还在继续中
类比一下吧
近期,舆论也聚焦于拐卖妇女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
在现实案例中,解救拐卖妇女过程困难重重,吕孝权认为,这是因为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监督问责机制不到位。
他建议在草案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中,规定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举措,比如将防止拐卖妇女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只有和政绩挂钩,地方政府才会去重视,才能真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法律职责。”
吕孝权指出,再好的法律和政策,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责任机制保障,实施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
另外,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各章之间界限及逻辑不清的情况,在修法过程中要对之前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科学地整合和取舍。
例如婚姻家庭权利与人身权、财产权间有交叉,存在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弱于作为个体女性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况。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里,将拐卖妇女放在第六章人格权益里。而从立法框架上来说,把人格权益放在财产权益下面,这个逻辑是说不通的,应该把人格权提升到财产权之前。”吕孝权说。
典型顾头不顾腚,还觉得自己挺聪明。
那可好了以后真是官匪一家亲了。
应该改成重奖励,轻惩罚
最近几年的技术进步,拐卖难度已经越来越高。尤其是新的人被拐卖,通过天网系统可以快速找回。
往往现在剩下的沉疴病症都是10年以上的老拐卖情况。
很多目前的基层领导上任可能都不满10年。
直接以惩罚的方式去要求地方,地方博弈后的最优解,就是帮地方一起掩盖拐卖的实情。
应该换个角度,基层领导,基层干部,如果发现陈旧拐卖案件,快速举报,可以提高考核成绩。如果多次解救拐卖妇女和儿童,既提供物质奖励,也可以优先提拔。
奖励比惩罚有用。
这个方案类似情况其实中国也正在实行:就是缉毒。
吸毒贩毒也存在暴力抗警,极其隐蔽,正查办案困难等情况。通过正向的树立缉毒英雄,降级大案要案。
神经病一样的提议。政府负责人天天盯着谁家拐卖?其他事情都不用做了是吧?那养警察干什么
这不是本末倒置?这不是扯淡?行政主官有本职工作的,有考核指标的,动不动就主管担责,而且还是牺牲政治生命的,还有人干事吗?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严厉惩处,推进死刑执行这才是王道,而不是一拍脑门,满口胡言,博人眼球,如同一个没见过世面的幼儿。真是丑态!
整这个还不如开放跨区域执法权呢!总所周知,中国人巨TM喜欢内斗,有了跨区域执法权高低得给你整点。
建议人大对因能力水平有限致使所提议案质量极差可行性极低同时引发社会争议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大代表,五年内不得再担任人大代表。
现在早就不是惩罚时代了
现在惩罚只能对坏人有所约束,用惩罚对监督者进行约束只能减少工作积极性
说句实话,你要被惩罚了你们村的人会关心你?你为了不被惩罚只能加强监督的力度,但被拐入地已经是拐卖的最后一站,等被拐入地的人发现村里王大汉、张二牛之类的多了个媳妇的时候早就晚了,这时候你惩罚简直就是不过脑子,你想想人家发现已经被拐了,然后报警把人带出来了,这事本来在基层人员眼里是件好事,然后一纸公告下来你被惩罚了,这怎么受得了,村里本来就是村民多、干部少,这拿什么监督?
还不如直接奖励举报者钱,这样一来监督者就从基层干部扩大到除了拐卖妇女那户人家之外的所有村民,接到举报去查看一番,属实就报警然后奖励,不属实就做好思想工作,把一些被拐后人家可能会有的特征贴一贴发一发,才能有效制止这种现象
过份了。
买卖同罪就可以了,
没必要问题复杂化,
让基层负责人承受过大的压力,
以后谁还去当这个负责人。
启用合理的个人信用体系才是衡量的合适方法,不仅可以用于解决类似问题,还可以解决很多问题!
比如:老赖、明星吸毒、个人媒体不良传播、网暴、违反公序良俗等等
与个人行为强挂钩,惩戒不仅限于金钱等等
每个人大代表的建议都放来这里讨论是不是
这本质上就是一种连坐的变形,并没有从根本上打破利益链条,反倒把买家和基层机关绑在了一条船上,最终的结果就是地方把拐卖的事情捂得更严了,出了事地方会全力袒护本地买家。
其实任何惩罚第三方的行为都没有打破利益链条。应该用举报奖励的办法调动基层的积极性,比如举报拐卖者奖励5万,然后买家罚款10万纳入地方财政。这样才是把其他村民和基层政府放在买家的对立面,更有效的激发基层的打拐力量。
不如给主动查出拐卖案越多的基层政府提供更多经济支持和优先提拔。
现在的拐卖案在逐年减少,更多的是十几年前基层崩坏的余毒。给前人擦屁股应该褒奖才是。
不排除他们认为瞒天过海才是擦屁股……
想法和目的是好的。
但实际执行的话,只会让情况更糟。
锅全甩到基层政府,问题恐怕不能很好的解决。
好家伙,一票否决,这主意如果不是为了故意吸引眼球,那这个提议真的蠢到家了。这要是实行了,以后基层负责人不用干别的了,天天就只干如何防止妇女被拐卖了。怎么才能防止零拐卖?妇女失联超过6小时即认定了可能被拐卖。所以以后全国女性每天就是不断用手机刷脸跟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以证明自己是安全的。
当年计划生育怎么执行的,现在打拐就怎么执行,打拐法律属性比计划生育高吧。计划生育都能执行得有效,打拐怎么不成?
被这种满脑子豆腐的人代表,问过群众吗?还不如把解救被拐人员当成额外绩效
完全可以的 基层干部可以是作为 村干部和乡干部
这两个阶层的干部什么都知道的
都是他们一手操办的
这是实际情况 没有任何的污蔑
尤其是村干部
就这几个人
这点事情
难道不知道
乡干部更是如此
天天下乡视察 和村干部喝酒吃饭
这是能瞒得过去吗
直接买卖同责,举报有奖,可能还有效一点。
尤其是解救被拐者的时候,村民阻挠、殴打、勒索民警或被拐者家属的事件经常发生,并且后续往往对施暴者、勒索者并没有积极处理。对于这样的违法事件,需要法律上严惩,不能再用法不责众、和稀泥的处理办法了。
对于买卖行为要进行公开的通报、批评,对不懂法的个人、集体要进行法制教育。至于某些地方,不仅不作为,甚至对于买卖人口的事件,还变着法的鼓励、嘉奖(比如《最美乡村女教师》等)。
另外就是关于家暴的问题,曾经绝大多数地方,出现这样的情况:买来的老婆也是老婆,对其虐待、强奸、拘禁等事情就变成家事了,别人管不着,就更不算是犯罪了。这里希望无论是买来的非法老婆,还是合法夫妻,对其进行的犯罪行为都要严肃处理,希望某些职能部门不要拿“清官难断家务事”当挡箭牌,这实质上是一种懒政。
以上。
这个负责人是当时拐卖来的时候负责人还是现管呢
这个建议没啥毛病.
街道办村里镇上就那么多人.
哪家哪户多个人.大家心里都有数.
一个地方的基层全是知根知底的.
有的甚至连你父辈几号过生都知道。
这都能不发现街上多个人少个人.属实不该提把。
不如奖励打拐的警察,群众,奖励比惩罚有用多了
不如辖区发现被拐妇女,立即提拔基层主要负责人
没啥大用,本来拐入地基层就没啥提拔可能,基本都是好多年才升那么一点点。还不如举报有奖,举报成功一个奖励1万。
之前有人建议拐卖儿童死刑起步。有种反对意见说,这样会让人贩子以杀害,死不认账等方式掩盖孩子真实去向,从而增加解救孩子难度。
类比一下,你是一地领导,你辖区出现拐卖妇女案件了。你是选择帮助被拐妇女安然回家然后自己五年不得提拔,还是选择让这件事从没发生过而不影响自己政绩呢?明面上讲是个人都会选第前者,就如同他们当初发誓不会贪污腐败一样。后边略去几句大家都懂得。
所以说堵不如疏,罚不如奖。某地出现被拐妇女,当地官员带队前往乡村,说服买家放人,提供各种回家帮助——继而重奖提拔,这才符合人性。
(1)平调到一个新地方
(2)查一遍有没有拐卖妇女
(3)帮着隐瞒,掏钱维稳
(4)平调到下一个地方
个别代表应该好好反思一下,为什么知乎网友都认为不行,我对中国个别代表的能力感到担忧
完全没有用,其他人的各种方法也都不具备可行性。
奖励钱,钱从哪里来?地方债已经是定时炸弹了。
举报,人家一村村的,和贩毒村一样,谁去举报?
讲到底,这是自然达尔文对社会达尔文的胜利,你要打断这个循环,真正的办法是让它变得无利可图。
第一条,只要要彩礼了,就让收钱的罚更多的钱,罚来的钱买家一半财政一半。
第二条,钓鱼执法。
杀头的买卖有人做,亏本的买卖没人做,这两条加一起不能完全杜绝后患,但可以极大地缓解,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是要靠发展。
可惜有效的办法并不一定符合大众的简单感受,他们已经预定了恶人,没法理解没有厕所的廉租房,也不能理解用买家干卖家的现实逻辑。
应该建议出现被拐妇女的所在村、县取消任何评优、补助。
这招如果管用,我直播吃翔
买卖妇女的基本上都是些穷乡僻壤,官老爷根本不会关心的地方
他们连这地方在哪可能都不知道,你指望他们会知道当地有没有被拐卖的妇女?
这不是扯吗?
你给基层政府官员出了一道他们不可能解决的难题,你猜他们会怎么做?
我能想到的只有3条路
1,抓紧时间离开基层,只要离开基层,你这个政策就管不到我了,老子就彻底安全了
至于怎么快速升职,这个就不在本题的讨论范围之内了
2,破罐子破摔,反正老子这辈子就这样了,不如直接躺平
3,把任务继续摊牌下去,谁的辖区内出了事,就立马滚蛋
这样任务一级一级的传下去,直到最底层的一级,也就是买家那里
买家接到村长通知,知道上面的人要严打了,这时摆在他面前的有两条路:坦白从宽,或者销毁证据
你猜他会怎么做?
我一直认为,要想解决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必须要加大对买家的处罚力度,如果抓不到人贩子,就让买家承担所有罪责;最好再设立一个专项资金,鼓励邻居举报,举报者有奖
当然,我不是人大代表,我说了也不算
我就想说一下,这都没必要。我几句话给你解决了。
1.人贩子和买家死刑。
2.设立举报制度,举报一个拐卖事实,政府奖励一万。(还宗族,在钱面前都是弟弟)。
3.基层人员办案解救,办案人记功升职快。
4.乡镇宣传部们去各村大队讲课,月月讲年年讲。
笑死,这些人是怎么当上的
人大代表也可以以身作则嘛,是不是可以考虑当地的人大代表也要连坐?
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已经是高危行业了,还再往上加稻草吗?
计划生育那会儿,超生追基层政府主要领导人责;
建设新农村那会儿,村里婚丧嫁娶大办的,追基层政府主要领导人责;
企业生产不达标,追基层主要负责人的责
……
……
已经追了不少责了,怎么爆出来的巨贪多不是基层主要负责人呢?
有些事儿还是建立好制度,从上往下办比较稳妥。
这样一来领导想搞死哪个下属就直接安排到相关村镇工作,实在是太高明了。
基层快累死了………饶了他们吧。
这个建议是很好的,但是能否得到支持就不一定了,因为这个会牵扯到太多人的利益了。
在刑法上加大对买卖妇女儿童的量刑这个是非常有必要的,现在的刑法量刑还是比较轻的。在古代
对于买卖妇女儿童的量刑非常重,可以跟买卖毒品的量刑比肩了,只有这样才能使那些犯罪分子望
而却步,要从根上解决这种问题,只有强有力的威慑才管用,不然其他的做得再好也不能从根本上
解决问题,最后也只会沦为鸡肋。
漂亮啊 这样就不会有拐卖了(至少表面上不会有)
我倒是觉得此条可行,只是要加一项:拐入地政府主动发现并解救被害人的,应当优先提拔,对于失察 失职 包庇的拐入地政府领导应当追究责任!
就这种水平
大学舍友某门课挂科,授课老师是我们院长,他去找院长复核后院长跟他说她给输错分了,但是死活不给改,约定好明年重修时再来找她,她给打个高分。
为啥死活不给改呢?因为改了就成了教学事故
于是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全都要拼死声称:
《不存在拐卖行为》
既然是提建议,能不能有一点概括性?比如法律只能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能单独规定规定用刀杀人的怎么样,用枪杀人的怎么样,用砖头杀人的怎么怎么样。
这个建议怎么看也太孤立了。仅仅针对这个,还能立个条例?
某些人大代表真是……素质堪忧
很简单,怎么处理贩毒就怎么处理拐卖,严打几年就行了
但也很难,因为目前看来不可能这么做
如果你是个普普通通的县官,你两年内将会有一个升迁机遇
然后有情报显示村东头王大爷家多了个女的,不知道哪来的
如果你去调查,一旦涉嫌拐卖,案情结束,你五年内就等着待在这个破村子,以后你的档案里也不干不净
如果你假装不知,不论两年以后事发与否,你都很难负主要责任
你怎么做?
相信在座各位去都能提个比这种馊主意更好的建议
能先把这条落到实处就已经足够了。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和之前说的拐卖人口判死刑一个道理,极刑加大了寻人成本,甚至加害了被害人。
仔细看了一下提议,我觉得人大代表可能脱离具体生活有点久,而且完全不熟悉我国“基层”现状,并且还缺少调查能力,哪怕提前网络上戴个马甲提提问,让网友讨论,也不至于搞出来这种提议。
那其他恶性犯罪能不能提拔?照这个狗屁逻辑最后必然没一个能提拔。
运动式立法属于是。
就怕这样执行了之后,官老爷们为了自己的乌纱帽,当地永远没有“买卖”了
这法子不是一般的馊,基层政府领导又不是公安局的。不如让老百姓举报,一个人贩子奖励一万,你看看效果。
她说了那么多做了那么多,这次提了这么多不错的建议,这只是其中起辅助作用的一条而已,媒体为什么要把这一条揪出来放在放大镜下?为了博眼球也不是这个法子吧。
那在被举报之前,受害者也许会“意外死亡”,这样基层领导不用5年不升职,买家也不会受到惩罚。
换成奖励不好吗?举报有奖,看看50万一个间谍,我天天都想着去哪逮几个解决首付。
当年某些地方能把制毒贩毒和传销诈骗当成支柱产业,我毫不怀疑如果按照这条提案,某些地区人口交易也会成为支柱产业。
建议对这种瞎几把提案的代表进行审核, 是怎么混进来的
专门看了他的职位,志愿者协会的,不是政府部门任职的,这就一目了然了
包庇的官员建议无限期追责,但是要加强基层监管机制,因为这样更容易造成瞒报悲剧。或者直接引咎辞职才好,谁让你是国家公职人员呢,负责制这一点可参考欧美机制。虽然工作多追责重,镇长书记也不要一味搞什么经济,要落实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可以去村民家走访,还能拉进辖区群众关系。要是太忙没时间,副职干事都很多下去办办实事。
完全不靠谱。如果拐卖妇女五年不得提拔。那治下出现杀人,贩毒制毒呢等一系列比拐卖更严重的犯罪又如何呢。最终的结果就是丰县这类拐卖高发地成为政界洼地,来了就出不去。
如果执政者的人生都没有希望,那普通人就更不可能有希望了。
你要追责,他就瞒报,这人大代表,对基层有多少了解?
我觉得可以,因为实事已经无数次证明,无论什么事,只要不和他们的官帽子挂钩,就不会取得多好的成果
这不是等于告诉基层政府,要想保住乌纱帽,千万别让我知道你那里有拐卖的事发生,那导致走向就是就算事情发生了,基层为了保全自己,全力隐瞒事情真相,细思极恐。这其中的利益,聪明的人都能想明白吧
那岂不是哪里有被拐卖的妇女只能被压着消息?建议这种事最好有奖赏制度而不是惩罚,人不可控
发生安全事故,地方领导是有失察之过,因为安全事故可以预防;但是拐卖妇女怎么预防,把所有单身汉全部抓起来吗?
笑死,什么都基层
天天搁那做梦。。。老鼠想着给猫挂铃铛,咱就图一乐
那想搞一个干部就太简单了。
你只是毁了一辈子,老爷可是五年不能被提拔啊
强烈建议选人大代表时必须将其提案公布出来供大家评判,本人实在是不愿被这种水平的人所代表。
感觉不如鼓励居民互相大举办
有的代表的提案太过于想当然,跟村口大爷吹牛一个水平
各种绑架,问责!规避责任和抓手。
相比拐卖妇女儿童案,同样重要的是冤案处理机制,需要设立一个专门反冤案的部门,并把平反冤案数量列入晋升考核
要么捂得更紧,要么躺平不提拔,真正效益其实不大。
贫困地区更容易发生拐卖事件,也难做出政绩,提拔可能性也小。基层就只能捂死,打死不承认了。
那就永远不会有被拐妇女了,因为盖子都会被捂得死死的。
这个代表也几十岁的人了,怎么会有这么幼稚的想法?
要真按她的提议实施了,那只能说明决策层都喝大了。
???
我不能理解。
这样只会让拐入地基层的工作人员为了仕途更加不择手段地遮掩被拐卖事件吧?
村里有谁家是拐来的,村干部绝对一清二楚,不要小看人言的威力。
如果一旦落实,丰县事件查十次,都是第一次的通报。
你只是被拐,但是影响的却是青天大老爷的仕途啊
这种建议如果能通过。
可能,我说可能啊,可以有团伙专门去某地针对性作案。其他人有提到范围如果不限于连环杀人、恶性伤人等等,就不拿那个举例了。
这会导致,最容易知道情况的人,拼命隐瞒和包庇。。。
应该是,解决了这类问题的人,给与优先提拔,才对。。。才能提高解决这类问题的效率。。。
讲道理,以前发生这事的时候,这些基层的可能还不在任上。。。
应该反过来,解救被拐妇女的政府官员优先提拔。
这种脑子和IQ也能担任人大代表的吗???很是怀疑啊
能提出这种建议的人一看就是久居高位,没接触过基层工作的,所有事情完全结果导向,最终导致的结局就是弄虚作假
这种水平的人大代表被选上去,在座的各位都有责任。
农村的主要负责人本来就提拔不了
人大代表怕大家伙再给敌人递刀子,想出了个绝妙的提议,这波,代表在大气层
呵,还不如把妇联取消了,它们每年消耗的几千万费用拿来奖励举报人员。
医生乱开药方是会死人的
1.这个被拐妇女 是犯罪行为
2.农村的法治建设有问题。
3.包庇官员已经涉嫌渎职了,怎么处理?
4.如何提升法治意识
5.如何降低犯罪率
大可不必!
是个人都知道基层工作杂,你再这样基层工作怎么做?到时候又得一刀切,任何人来基层不是层层加码,就是各种证明,记给干部增加工作量,又难为广大群众。
惩戒措施不如奖励措施。。还不如抓拐卖案进入晋升参考机制。。
我就不相信政府没有得力措施拿出来面对这个问题!!!拿出来针对贩毒那样的严厉打击,我就不信这个拐卖妇女的问题解决不了!!!女性在中国到底有没有地位,可想而知了。整天说那么多没用的,到节骨眼了,竟没措施??我不信
这是侧面反应在睡觉嘛 ?不要求不做事呗?可以同意你代表我,并且举双手赞成哥哥。
这是关键建议,国家两会期间会议等等一定要采取重视实施建议。侧面反应了办事效率与人民日益增长公道主持需求很大呼声很高。希望能够引起重视……不能光睡觉不干实事啊!也不能不睡觉光干事。重新理解下劳逸结合呗。
来个配方:
拐出地高层和拐入地基层并罚。
强烈支持这个提议。
只有严格的法律之下才会杜绝这种事情的发生。
没有了市场自然就没有了买卖。
起码能遏制住大部分的这种非法交易。
让更多的家庭幸福美满。
对于这种犯罪,应该给他列入征信黑名单。从此以后再也不能做高铁,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
这种惩罚是终身制的,而不是阶段性的。
抱歉各位,有件性质更加恶劣的事情必须让你们知道。
胆敢号称整个川渝地区的jingcha guanyuan renmin都会包庇纵容他们犯罪的罪犯五人组,究竟有多嚣张?
提笔已是凌晨一点,又是被它们抖机灵的降智言论气的睡不着的一晚。现在的它们,用一句重庆话来说就是“喜欢讨些jue唉” 每次临近睡眠,闭上眼,脑子里出现的第一个画面,便会被它们指指点点,强行与敏感话题关联,你若控制不住骂它们的欲望,那便又是一夜难眠….
掐指算来赋闲在家已近半载,昼夜颠倒已成为日常。心态调整方面,已逐见成效,但耳边的声音却越来越离谱,也越来越没有底线。
最开始我想,最坏的也不过是家里有摄像头,一举一动都被尽收眼底,随时等着抓纰漏开骂罢了
(嗯….即使没有问题它们也绝不闲着,甚至能跨越时空从两句相隔甚远的句子里抠字眼出来,拼接成它们想要的样子,然后开骂…真是离谱他妈给离谱开门)
但随着事情的发展,竟有了些魔幻现实主义的味道,比如我骑着车在路上,在高速行驶的汽车上,在朋友家里,甚至在电子设备无法企及的哲多神山上,耳边都是它们的降智嘲讽:
“好恶心,他不敢往上爬。”
“我寻思着你倒是先爬到我这来再说….”
结果它直接转移话题
“好恶心,卟拉卟拉…..”
![](data:image/svg+xml;utf8,)
你说声音真吧,这监视水平FBI都没有这个水准吧?你说假吧,那声音却又如影相随,仿佛就在离你不远处的地方看着你,一边志得意满的笑着,一边大放厥词。
1、水面加速流动,不是刮风下雨,就是前面有瀑布。
一开始,受困于自身状态,终日画地为牢无法自拔。只能听着它们评头论足,在黑暗中摸索着着希望。它们的嘲讽就和家常便饭一样平常,更令我崩溃的是,周围人的口径惊奇的一致:你是幻听。煤气灯效应疯狂上演。
记得曾经,我最信任的人也是如此对我解释道,然最后她也向它们妥协,成为刺向我心口最锋利的那把刀….
我为所有不合时宜的敞开心扉道歉….
如今,我回到家中,面临和当初同样的问题,面对亲戚们众口一词的幻听论,我也一度迷茫。
但,我也有自己的脑子,会想,用已不太灵光的脑袋思考事情的背后的逻辑;有自己的眼睛,会看,路人对我莫名憎恶的眼神;有自己的耳朵,会听,转身后那些不该听到的声音。
我愤怒过,绝望过,但都咽了下去,最终归于平静。
也许,他们有自己的苦衷,也许,这不仅仅是对我的考验。
后来,数种药物并下,数月调养之下,心情有了明显的转换。(当然,写作功不可没,各位心情差的时候,也可以试试写作疗法。)我也开始尝试转换角度看事情
我曾尝试与他们争辩事理,然即使无数次把他们给辩倒,换来的也都只是
“好恶心,他就是….”
俨然一副我不听我不听的样子
数次之后,我忽然意识到,也许是非对错只能约束高尚之士,而非市井小人。对于心知肚明的人,是非之争不过是个笑话。对于它们愿意听到的,不加辩驳便会相信;而对于真凭实据的有力论证却置若罔闻。
于是便是长久的缄默。
某日被骂得分外烦躁,忽然想到:你骂我,那我是不是也可以骂你?
于是引经据典,大有当年诸葛武侯舌战东吴群儒那气势。虽然,我妹后来问我,你对着空气骂什么….
虽然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却让我发现,原来我掌握如此多的典故,想起也算读过一两本书,还曾侥幸获得过最佳辩手,想来也并非一无是处。
那时候,我不禁疑惑——
这样的我又怎会被逼成这般模样?
很快,这个问题就有了答案。
一开始,隔空对骂时我常常会想,如若这一切真是我的幻觉,对得起他们吗?毕竟别人曾有恩于我,这样在心里跟他们对骂真的好吗?
于是,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我一面面带蔑视的跟所谓“幻听”中的它们互怼,一面双手合十,向记忆中的他们道歉…..
就这样日子过去,某天我突然就明白了:我的道德观可能太过死板,以至于在很多处世问题上显得幼稚而又可笑
对敌人的慈悲就是对自己的残忍,有些问题只有实践来检验。
在面对老师的双面人行为就应该直接往上报,而不是被他糊弄住,等着他助纣为虐。学校沆瀣一气,就继续往上报,校园霸凌热线,教育局。既然你搞形式主义和表面功夫,那就让相关部门找你喝茶。国家拨款给你,是让你教书育人,而不是让你纵容本班人作恶,甚至推波助澜的
说白了,就是当时太幼稚了。
后眼见他在网信局下达通知后毫无半点悔意,还洋洋自得的声称得到了资本的推动,想来是抱了哪个资本家的大腿。
回想起来 那段日子里,高三停车场确实常常停着一辆保时捷SUV。
但受制于当时的状态,并没有分析问题的能力,如今把所有问题连在一起看,才能大概窥见原貌和背后的逻辑。
如今静下心来思考,那女人之所以敢得寸进尺甚至反咬一口,很大的原因就是自己惯的。
我常以圣贤之道约束自己,总是提醒自己大度,但也许我忘了,自己终究只是个普通人罢了。
或许,君子不仅要心怀容人之量,更要腰悬三尺长剑以镇恶狼。苏子武能射虎文能舞墨,孔子腰悬配剑名曰“德” 。
当然,以现在的高度评判过去的自己难免有失公允,当时也有诸多因素需要顾虑:比如初来乍到,根基不稳,尽量避免冲突才一退再退。再考虑到自己的状态也才刚调整好不足一月,才采取了委屈求全的绥靖政策。若她不一再相逼,我也许会一直忍受这份屈辱下去。
当然,更多的是和我的情绪把控能力有关,遇到羞辱,也许转身离开才是上策。人最容易在愤怒的时候做出不理智行为的,在不利于自己是环境里更应保持谨慎…
至于生气的原因,我已经之前提及过了。若有疑问,可以再提。这里请先允许我先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也许会有人疑惑:
“不就是被说了几句嘛,那么矫情。”
是的,如果,几句是近一年的咄咄逼人的话,如果几句是指无论讨论课、自习、课间的话,很多时候我都想问她们:你是没有自己的事做吗?
也许还会有理中客说:
“你跟女人计较这些?”
是的,如果我的忍让能换来安宁,退让交涉能换来和解的话,也许会继续选择忍让,可是没有。
第一次发生的时候,我妥协了,于是是长达半年之久的口诛笔伐。眼见由最开始的始作俑者,发展到后面几乎整个班。也许,人性本就是欺软怕硬,见你弱,谁都想上来踩两脚。
后面的发展,只能说是很幸运,为了派遣抑郁,我养成了健身的习惯。
我记得,小时候教导我们的尊重是女生,而不是不是打着女权旗号肆意妄为“我女人我有理”的某些女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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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无论从班级熟悉度,师生关系甚至是身高等哪样来说,她可都不算弱势群体,但这些都被忽略了。除了他们可以利用的性别,这点被尤其放大。
当然,如果你要杠,那我也只能承认:
“是的,女生可以随意辱骂,抱团欺凌别人,男生如果表现出一点不满,那就是欺负女生!”
“是的,女生可以一直肆意妄为得寸得尺,然后消费原本正直的女性名声来维护自己,男生如果因此愤怒,那就是心胸狭隘。”
….
有人说,寒窗十二年,一入社会一朝变天。也许,这就已是一个浓缩的微型社会,高中早已失去了它原本的该有模样….
不经打击永天真,未经世事难成人。一路走来,没有敌人,看到的都是朋友和师长。
2、事情的表面简单,背后的逻辑就复杂。
至于我的病情,如果假设他们的话成立:即我没有抑郁症和鼻炎。
那么我要提前一年预判到他们会干这龌龊事,提前五六月做心理咨询,最后在当时班主任的再三催促下磨磨蹭蹭的去确诊了病情。
至于报告的真实性,在赋予我预言家的身份后,还要确保医生那天可能没睡醒迷糊了(得罪了),无数心理医生呕心沥血总结的测评不科学,和分析的它医生同样迷糊(得罪了)。
幸亏有着独具慧眼的他们仨,及时一眼看出真假,然后主导了这一切,医生区区数十年的寒窗苦读有怎能比得过医学天赋加身的他们。
……得罪
为什么要提鼻炎,因为医院的见闻,因为他们仨又在哔哔赖赖,明明报告就在那里。
好吧,他们从来就没有在乎过…..
孩提时代的贪玩,鼻子狠狠的磕在了石板上,走遍了好几家医院,都说当时的年纪无法做手术,于是拿了点药,盯着个乌青的鼻周继续上学。随着年岁增长,上初中时,已然出现了鼻呼吸困难的情况,鼻甲肥大,加过敏性鼻炎,一个做不了手术,被告知不可治愈,开了几服中药。
不久前,状况又发,便又去医院想做个微创手术解决。然到了医院,却是:
“他又来医院干什么?”
“肯定是又在装。”
是的….我是在装,如果我提前八年预判到今天的话,如果我提前五年去医院复查的话。
是的….我是在装,X光片是我能自己画。
不由得想起11月被爹妈以为开始妄想,被带到精神科复查。
刚进去就是“二等人”“又在装”之类的话语
刚开始做心理测评,还未答几道题却听见
“他就是喜欢哭”
我记得,当时我还尽量是保持微笑在跟你说话。
先入为主思想的威力不分职业……..
在讲究证据的法律社会,为何千字报告抵不过二两人言?
我该拿什么唤醒你,我亲爱的人民?
3、与恶龙缠斗过久,亦要避免自身成为恶龙。
一开始,并没有过多的在意这些,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弗洛伊德的名言最终在我身上应验,恶心了我两三月,它们的目的最终在那天打成。
那夜,窗外枝头挂满瑞雪,那夜,街头四处洋溢欢庆,那夜,我彻夜难眠。在它们的声声紧逼下,最终愤怒吞噬了理智。
那个清醒着的梦境:脚下如山的尸首,最后一位卫道者的倒下,也许正寓示着思想这最后一道防线被攻破。量变形成了质变,它们的言语最终穿透了防线滴入脑海,迅速蔓延至每一处,如水墨相遇。只是,碰撞产生的不是秀丽山水,而是浑浊。
从那以后,脑海中多了一组对立的声音,他似乎很爱出风头,若不加遏制,看到想到新事物总会第一时间出来“指点江山”。如果我表达了对某件事物的喜爱,他会立马跳出来发表它的负面评价。如果我在心里又跟它们仨吵起来,他也会用同样下流的语言回敬对方。
那以后,思想逐渐紊乱,他却并不像我,反而越来越像它们,习得杠精思维的他戾气越来越重,喜欢赌气,甚至常常敌我不分。
我曾以为他是在帮我,结果怼完他们,我也难以幸免于难,同样恶毒的语言加之于我的热爱。
如果说它们仨我还可以说是隐秘发展的科技力量来安慰自己并非幻听,那么他,我就真的无能为力了。
无数个夜里,我彻夜辗转,最终我告诉自己:
“或许你对这个世界其实是有怨气的 ,但本心告诉你不该这样做 ,那些你读过的书,走过的路。于是,你又把它和委屈一起吞了回去 ,在静谧的夜里独自消化。”
只是,正如弗洛伊德所言:所有被压抑的情绪都没有消失,它们只是被活埋了,有一天,它终将以更丑恶的方式爆发出来。
一股强烈的戾气开始冲击我的思想。
凡攻城之术,以力逐之下策,以心取之上策。
这种思想信仰上的冲击取代了过去抑郁情绪折的磨,且更为致命。
曾经,无产阶级的信仰是我最后的防线,可如今这座高墙也开始摇摇欲坠,他们畸形的世界观深深扎入墙体,我原有的世界观几乎破碎。心中总是难以抑制地升腾出毁灭的欲望。
4、神奇的读心仪器?
变化千万种,它们的底层逻辑无非那就是那几种:
“断章取义,强行联想,牵强附会,倒置因果(时间线)”
断章取义参考几年前全网批判的恶意剪辑。
强行联想使它们可以从想法的字里行间脑血栓般的上升的到道德的高度,然后兴高采烈地张开嘴开喷,那一刻,它们自以为是至高无上的神。
可一旦我点破它们显而易见的逻辑漏洞,它们有立马气急败坏地叫嚷
“好恶心.好恶心……没事,他没得证据.”
千篇一律,仿佛偌大的中华字典只有那三个字似的…
仓颉若泉下有知,怕是气得直摔碗…
“老子当年造字结束绳结记事,结果你就用来扯犊子…”
语文老师气得直摔书:
“我当初应该教了你不止这几个字吧?”
你不是一直嘲讽我现在不过高中学历,还标榜自己高学历人才上等人嘛?
不还教哲学,逻辑推理没学过?是怎么做到说话怎么做到漏洞百出还沾沾自喜的?
我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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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思考的时候它们会丢几个莫名其妙的选项,在你耳边嚷嚷那些低俗的语言。此时,你又有两个选项,置若罔闻或还击。一两次还能忍,但一而再再而三的挑衅,从早到晚,数月之下,很难有不动怒的吧。可如果动怒,那就也是顺了它们的心意。它们明白了激怒你的点,便会一直念叨这些恶心的话来强化你的记忆。而你能做的,除了还击就只有告诉自己不要去想罢了。可就算这样也是正中其下怀,无论那种,便会形成条件反射。
乍一听 你可能觉得不太可能吧 ,这么简单?
那么,请不要去想一头大象…
相信大部分人脑子里都会不自觉的想到大象吧
再举个例子,防沉迷系统横空出世以后,是不是你都比以前更加期待周末的八九点了?
也许有人听过这个理论——禁果效应
中世纪的教会培养传教士被要求禁欲,禁止他们去想世俗的乐趣。但有人发现,在进入修道院后自己的欲望反而比在修道院外更强烈。经过调查后,发现不少修道士也有这样的情况,他们在被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反而更加渴望。
同样的,相信每个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当我们越是不想去想某件事情的时候,就越容易想到它。如果这个效应被长期使用,就会强化他们想要加给你的,形成条件反射,这也许是其中一个原因之一。
当然,比较类似的有名实验还有巴普洛夫的狗实验等等,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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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他们达不到实验人员的水平,不然我也不会还能残存一丝清明。更可能是无意识的使用了这些技巧,毕竟除非是心理学爱好者,一般很少有人会了解这些,我也只是在尝试用科学来分析总结背后原理。
幸运的是我有幸亲身体验一项“社会心理学实验”,不幸的是这项行动是违法的,且我深受其害,我的状态几经崩溃,花了数月时间才慢慢理解这一切,说服自己看到事情积极的一面。
总之,它们总能以各种意想不到的脑血栓回路提到你热爱事物或是严肃的话题,很多时候不仅仅因为它们的话有多恶心而反击,还有太弱智了,像是故意引你骂它似的。
所以有时候我也会想,会不会真的是幻听,毕竟一个真正的人真的会说出这种脑瘫的话吗?
怎么可能有人会这么闲,从早到晚“兢兢业业,坚守岗位”来监视我这个无名小卒。再说了,那仨应该是在学校教书啊!怎么可能有这么多时间来干这龌龊事?谁给的它们行的方便?又是谁给它们拿空饷的权力?况且读取脑电波的设备,它们是怎么获取的?已知的只有谷歌曾尝试为霍金的轮椅上使用。
如何获取到的?
是否违背伦理道德?
使用是否通过国家批准?
如此胆大包天的使用,是否属于窥探他人隐私?如果有这种仪器,结合我的见闻,以波的形式传递干扰人的思想,那么在方圆几公里的民众是否都置身于这种监视之下?
其他人民又能以何种方式保护自己的想法不被窥探?
如此大张旗鼓的进行是否属于公然违法,误导人民?
有无其他受害者遭遇过类似事件?
我不清楚,但显然周围的民众正在遭受这类事情,甚至可能毫不知情。
(挺好,它们仨竟然说是我连累,是的,它们仨从来不会犯错,它们也总会用人民会原谅它们来宽慰自己。其行径就无异于资本家压低工资,归罪于竞争者的数量太多,转移矛盾,混淆概念,乏走狗深谙其道)
然如此神通广大的器械却用来干这龌蹉事,实在是屈才,希望得到重视,它本可以大有作为。
5、它们将自己当做至高无上的神,所以它们的一切罪恶都是合理的。
思维混乱后,几乎是被它们牵着鼻子走,联想功能几乎不受控制,它们提到什么,立马开始联想什么。形成条件反射后,可以说是复刻了一个它们。甚至有时它们偶然歇息几秒,他也会以它们的角度继续批判我,就如同它们的思维模式加上我的知识储备,每一击都直捅心窝,不仅仅作用于对他们,更反作用于我。
人最大的敌人永远是自己…..
在暗无天日的日子里,我于困顿中颠簸,偶然想起两年前曾有高人揭示过我这一劫,于是诉诸玄学。有人说,这不过是封建迷信罢了,我也曾如此以为。但也许,人在失意时总会寻找精神寄托。也许,易学是人类尚未掌握一门的科学,它就像电脑的算法一样,生辰就是输入的源代码,人生的变化在其内。
壬寅年,壬寅月,十神正官,利于官司诉讼或平反。
人有冲天之志,非运不可自通。说起来玄而又玄,有了大运的加持,我心态确实一天天好起来。(社交场合就当我没说)
但我的底气,从来不是所谓命运,而是事理。
而在暗处,同样窥见我命运的它们开始慌张:
“好恶心,他自己命中有这一劫怪我们。”
“好恶心,他仗着自己命好欺负我们。”
于是自此劫开始,被命运摁着摩擦已一年有余的我突然就成了能以一己之力欺负他们一众“弱势群体”的坏人。搞得好像是我邀请它们来监视我的一样。(写到这,那厮刚刚还真的这样说了…..)
是的,他们永远把自己说成弱势群体。他们甚至开始要求我大度,然此前却从未放过我。他们干扰我的思想,侵犯我的隐私,干着违法的勾当,却高呼我是法外狂徒。
(嗯…这词还是我怼他们的,真就不管含义直接拿来用….)
它们叫嚷:“思想决定语言,语言决定行为”
得了,法外狂徒给我讲这些,不是你数月如一日的在我耳边唠叨这些的吗?按你所说,你既然已经犯法,那想必思想和语言早已腐坏,那还是先杀一儆百,以免有我这样的人模仿。
(这是已然形成条件反射的他借我的知识储备怼我的,也许他只是总能想到事情最坏的一面。)
而此前,他们还在威胁码字的我:
“打死他,让他说不出来”
“打死他,让他发不出去”
就连偶然为我发声的人,它们也要威胁一通,尝试磨灭一切真理的光。
挺好,面对别人长期羞辱,我不可以动怒,而他们却可以轻易对一个敢于仗义执言的弱女子恶言相向,甚至是孩子也不放过,欺软怕硬的本质暴露无疑。
当然,它们也只敢叫唤罢了,毕竟是资本家的乏走狗,骨子里带着软弱,害怕承担背后的责任。若是不小心叫着叫着遛狗的绳掉了,还得乖乖捡起来还给它主人,才敢继续叫。
很遗憾,我已非昨日之我,早已看淡生死,逐渐褪去他们强加给我的枷锁。平静源于洞悉敌人背后逻辑的坦然。过分的善良无异于软弱,对于恶人得叫他们知晓作恶的代价,才能让它们不敢有下次。
生活可以毁灭我的躯体,但不能磨灭我的意志。
6、这世界上大多数的坏人都是先被当做坏人,然后才成了坏人。——鲁迅
关于为什么一定要有这篇随记,大概是意识到了我日渐紊乱的思维。
近年来,网络暴力并不罕见,林俊杰,郭德纲,霍尊等一众明星都曾遭受过,但发展至我这样,直接动用干扰脑电波的器械恐怕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关于为什么要写这篇随记,大概是意识到了自己的思想又开始紊乱,甚至心理开始扭曲。
标签效应和恶魔效应在他们没日没夜的努力下日渐侵蚀着我的心灵,正向的心理暗示也不再起作用。真的害怕有一天就此堕落,它们再次上演最擅长的倒置因果(时间线),然后转身站上“神台”洋洋自得的说到:“看吧,他就是这样的人。”
我想,鹰的翅膀被折断,除了造物主没有把它做成钢铁的,应该还有敌人的工具太强大吧?
然直觉告诉我:
专注于解决问题,而非问题本身。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它们大叫着:“他没有我们说话的证据,但我们有他混乱的想法。人民不会相信他,而是相信我们。”
他们声称整个川渝地区的警察官员人民都会包庇纵容他们的犯罪。
他们声称能够提前掐断我和警察的联系
他们声称就算灭我满门也毫无悔意
是的,无论它们如何作恶,都以拥有群众的信任为由安慰自己,反正,它们已然成势,而我羽翼未丰。
甚至以如今混乱的状态只要它们来一句:
“他就是….”
如果控制不住,他立马就会回句:
“我就是…”
浑身戾气的他怒怼一切,各种坏到说不出口肮脏下流的想法冲击着我的心灵。尽管只是想法,但每每想起还是不寒而栗。
经过恶意剪辑,轻而易举就能得到它们想要的样子。
当然这些都是脑海里。
如今他已成型,就如同我那不可抗拒的命运一般,我无法消灭他,只能与他共存。我只能告诉自己:语言尚且需要组织,何况是思想。相比那群已然犯下滔天罪行还继续咄咄逼人的他们来说,我还有机会矫正。
至于具体成因,是机器的威力,还是时间的积累所致,这个也许只有专业的人士才能分析透彻。
或者,把我经历的在他们身上重现一遍,一年有余的恶言相向,长达半年的监视与威胁,没日没夜的降智嘲讽,反复念叨的:
“你就是….的人”
再让你长期活在周围人的敌意之中,再让信任的人告诉你:“这一切都假的,是你自己的幻想。”
然后偶然再让声音的主人与你见上两面,让你怀疑人生。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公平起见,同样的时间,为期一年,看看他们仨成年人是否会出现这样的状况?
7、病中忽起作文记,恐入魔道欲语迟。
在与这仨变态对峙的过程中,我意识到了自己思维日渐紊乱,心理甚至记忆逐渐扭曲。路西法效应在我身上不断应验,然它们却开始洗白抽身,群众只能看见它们的一面之词,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你看到的都是它们想让你看到的,它们大肆批判别人,对自己的所做所为却只字不提。
眼见我的状态慢慢超出我的掌控,它们还在却高高挂起:“关我什么事。”
联想起此前经历,我就知道,万事只能靠自己。于是,在精神彻底崩溃前我写下这篇随记。
然仅仅一篇文章很难敌过它对人民数月的耳目濡染,如果有需要,我可以与其公开对质,但我希望那一天能早日来到。
君子可内敛而不可怯懦,面不公,可群起而论之
当网络沦为阴谋家谋私利,泄私愤的工具,当阳光下的罪行都得不到制止,那么便会有更多的人尝试突破法律的束缚,人类社会将何去何从?
这一路走来虽不乏讥讽,但也并非没有收到鼓励和中立的言论。在这种情势下,人性的善良显得弥足珍贵。想来,还是有人能从它们的事情发展得如此顺利中看出不对的,我巍巍中华从来不乏俊才。
当然,对于我们这种普通人来说,先入为主思想的破除也许需要一定的时间。
比如小时候背的诗“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
如果“见”(xian)背成了jian,那便很难改过来,相信大家的语文老师也不止一次地提醒过先入为主的思想。
8、至今犹思九泉下,常记亡魂挂泪颜。
财能通天,势能压人。他们现在可谓是只手遮天(也难怪他们不愿停下来),而此时的我却如坐井观天。
但人民群众中不乏俊才,相信有人早已洞悉这一切,有些话不需要明说,他们也能明白。
曾在看过一篇回答,“人在微弱的光与遮天的势力面前,究竟会做何选择。”其回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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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如果阳光下的罪行得不到制止,那便会有更多人跃跃欲试。当秩序遭到破坏,谁能保证自己不会成为这场混乱中的受害者?
覆巢之下,安有完卵?
如今我简单的心理学知识已不足已自救,唯一值得庆幸的是,尚有一丝清明长存。
他们既然将我逼入绝境,那便感受一个一无所有的人一往无前的勇气。
无数历史证明,仇恨和屈辱比爱更能驱动人类前行。
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
冷漠逐渐代替微笑,心却依旧热枕。
它们的威胁从未停止,也不知道这篇文章会不会被和谐。
我相信:人民群众追求的都是真相,而不是他们五人制造的思维惯性。
在他们早已树大根深的情况下,真理之光也许微弱,你我的力量如同点点萤火,但星星之火亦可燎原。玩弄群众的人,待民智开启的那一天终将遭其反噬。
希望看到的人能够帮忙转发,让更多的人清楚事情的真相。微信有个程序叫做悬浮岛,那些你不方便明说的话,可以匿名在上面揭露它们的丑恶行径,暗号就叫“星火”吧。
最后,祝愿大家都能拥有美好的人生。
假如再也见不到你,祝你早安,午安,晚安。
尾记:行不更名坐不改姓,吾名徐靖浛,说出来并非多有名,而是为了更好的帮助各位理解文章。如果可以,叫上你的川渝朋友,结合本人在网上被长期泄露的个人隐私,大致就知道我说的什么了敌人太过强大,本文意在开启民智,发动群众。他们自命“人民的代表”,甚至号称胆敢腐化人民干部。数月之下,思想信仰遭到严重侵蚀,心理严重扭曲变态,故作此随记,望广大知友积极转发。少年不惧岁月长,彼方尚有荣光在。
(以上为个人经历,正在与之斗争,望看到的知友帮忙转发,让更多人民看清他们的真面目。他们的言论大多偏颇下流,发出来过不了审,具体请移步企鹅空间:599382740
相信知乎为与恶势力斗争的前线,望知乎爸爸高抬贵手。)
首先表态,支持。
别一张嘴就不行。
现在的人两种思维不知道怎么并行不悖的,遇到好人好事的时候觉得都是领导的功劳,遇到坏人坏事时又觉得领导软弱无比,能被欺瞒得跟个傻子似的。
总有人说对某某人处罚会导致他们毁灭证据造成更严重后果。要按这逻辑,不如直接把刑法废除了,让所有犯罪分子良心发现去更好。
拐卖这个事百分之百跟当地基层包庇分不开,你以为不处罚他们,他们就能积极解救不瞒报了?
扯淡。
他们只会更肆无忌惮。
咱们有生活经验的都知道,在中国,法律和政策的区别。
法律这玩意写进去是一回事,怎么执行是一回事。
要把txt变成exe,不是靠法律修改,而是靠政策导向。
其实法律早就有了“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但这法律有用吗?目前看毛用没有。
因为有执法权的人选择不执行这法律,而且一点后果都没有。
我支持这个建议,因为这个建议指向的是政策,而不单纯是法律。
不懂的想想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政策区别。
不提这政策本身的争议,单说执行层面。
要是当年只颁布一个计划生育法,没有对干部一票否决的制度,这种阻力这么大的法律,绝对你在任何一个村子都执行不下去。
还是那句话,1949年以后,中国就不存在领导想管但管不了的事情。
打拐会一直持续,永远不会解决的
为什么不是一把手而是要基层?
应该按渎职罪甚至包庇罪(他们给发的结婚证)判刑,凭什么不让他们去坐牢?仅仅是5年不让提拔,这等于是鼓励犯罪。
2022年了,偷孩子的我相信可能有,拐卖妇女的我十多年没听说过,也没见过,坐标山东泰安。
要做到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被拐卖妇女的安置问题有人关心吗
这个问题下,许多人认为基层薄弱是一个原因,事实上,不管你怎样去了解国家机器,“权力”就在那里,因为人和人的相互制约,必然“权力”的存在,基层的缺失则导致权力真空
记得路霸豪强横行的前些年,许多基层干警反映我方警员和武器甚至不如某些团伙
另一个镜像问题,很多人主张压缩编制
其实中国不光警察比例远低于西方,公务员也是一样的
要知道在最纯粹的资本的家园–美国,全职公务员都超过了1400万,而美国只有三亿人
一个自由主义者认为法律太过机械嚷嚷着变法,另一边又嚷嚷着要求权威的法律
为什么大家很多时候觉得基层工作者没有好嘴脸呢,可以假设你是一个没有编制的临时工,面对单位各种各样的破事,群众各种拉扯,超低的待遇,自然会消耗精力和耐心,这和有些人赞扬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疗服务一样,为什么中国医生挂号只给你看几分钟?
我们再看北欧国有化相当高……然而国有企业不能直接改善人民福祉,私有企业亦并非不足以为国家提供财政,甚至合作社也大有可为,员工持股也是良好途径,但是没有抽象的团体和组织,只有具体的利益,已有的利益。
说实话,我觉得五年都少了,毕竟怎么说呢?当然,这只是我普通人的看法,而对于那些当官的,我觉得可能五年,比较时间长吧!
你也不想想那些被拐妇女的命运基本上都不怎么样?有的可能一辈子就这么毁了,你也就这么5年而已!
希望国家严肃处理这件事,人生本来就已经很不容易了,更何况,那些被拐的人了!
不提拔,说不定包庇带来的好处胜过提拔涨的工资。
这个建议情绪化了吧
要说发现了问题没有积极认真解决是一回事情,比如这次江苏处理得很是严肃了。
这个建议完全是不知道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忙哪些事情…..
什么他么都基层基层,基层有权力么?
甜品店里面包长期滞销,蛋糕长期断货,这时候只罚点心师傅,却不解决断货问题。
有用吗?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非常业余的建议。
看一下百度百科里对地方领导一票否决的描述(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80%E7%A5%A8%E5%90%A6%E5%86%B3%E5%88%B6/1285728?fr=aladdin),否决职务的有: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工作等。否决政绩的有整脏治乱、禁毒、环保等“一票否决”的项目。
多不多?非常多。
效果好不好?见仁见智。
基层领导是神仙吗?他们有能力把这些全部做好吗?凡事只要往基层政府领导头上一套,就完事大吉了?
面对一大堆轻易否定全部工作的指标,他们捂盖子的动机强还是直面问题解决问题的动机强?
想要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让每个社会成员积极主动的参与进社会事务,形成真正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的社会组织。而不是被动应付。
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落实很难。
顺便说一句,两会奇葩议案太多了。
不如举报发现奖励机制
这位人大代表是不是没有学过心理学,鼓励才能激发最大的积极性,惩罚只会让多数人讳莫如深,而且要依靠群众路线,是不是忘了?
你就出奖励政策,举报拐卖妇女信息并经核查属实的,奖励五千及以上。
奖举报一个买卖拐卖妇女并提供帮助救助的,奖五万及以上。
举报政府部门相关工作开展不力,存在徇私枉法行为的,经查属实的,奖励一万元及以上。
等等。
我就不信还治不好!
典型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红楼梦里,就甄英莲被拐卖到金陵之事,你还想要贾雨村五年不得被提拔?呆霸王有人敢动?即便闹出来也是先治死拐子好吗?
明明拐卖妇女儿童这种事,只要严惩买方就行了,这样甚至连走私都能抓,你老婆越南来的?你犯法了。
都已经小康社会了,还搁这买卖人口,我只能理解是钱多了烧的,是有钱人对普通人的压迫,是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买方罪状还要大于拐卖人员,因为有人可以为了钱铤而走险,但出钱的一方绝对罪大恶极。
现在搁这扯有的没的,不知道是干什么。
想法是好的,但是不具备执行性!
谁来监督?谁来曝光?没有利益驱动,谁愿意做出头鸟?
匿名有奖举报,加大惩罚力度才是出路!
确定拐入地的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不是买方的亲戚?确定这些人没有参与走后门洗白身份?抓着一部分人的把柄然后可以在本地宗族内部呼风唤雨的,真的还会那么想升迁去不熟悉的地方吗?
近日,有一位人大代表对大众所极度关心的,妇女拐卖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处理建议
这建议是,让被拐入地基层负责人五年内不得被提拔
看看这些代表们有多关心你们被拐卖的女儿,为了防止她们被拐卖,被诓害一生,打算让这些官员们付出多大的牺牲!
其实只要把上一个被铁链捆锁的女子的事情调查清楚了,该处理的人全都处理干净了,并且发布公告,鼓励群众参与这样的举报和调查,那么我敢说,全国的人都会备受鼓舞,都会参与到对拐卖的披露运动中来。
那时,毫无疑问,不光那些被拐卖的人可以早日得救(这不是最重要的),而且最重要的是,拨给『拐卖调查组织』的经费也可大大减少(这些组织和妇协一样,工资经费很高,但是弄虚作假,极其腐化败坏)。这么对地方经济有利的一件事,为什么不去做呢?
善于动员的我们,我们为什么不去发动一场人人能够参与的拐卖大揭发运动呢?
这是很令人困惑的
也许这会使得地方治理人员感到难堪,让他们的权威受损。因为这些事都是群众主动揭露的,而不是他们主动揭露的!
这会让人们觉得他们作为打击拐卖的专业人员,作为他们的本职工作,是全然失职了!
是的,他们害怕把事情暴露出来后,害怕我们看到如此多的黑暗后,责备他们治理的不好
他们平时都把目光都放在了经济如何快速增长上了,哪有时间和精力做这种打击拐卖,这种吃力不讨好,不能带给自己地位提升的事业呢?
这次这个代表抓住了核心!这个代表可能长期和官员们生活在一起,了解了官员们的最大需求和最大关心
他知道官员们最害怕的是自己的地位得不到快速提升,所以才提出以短期内禁止他们地位的提升作为惩罚!觉得只有这样,才能调动这些官员处理拐卖问题的积极性。
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位代表用心何等良苦,何等关心你们被拐卖的可怜女儿,提出了何等有力地惩罚手段!
地方官员升迁其实没什么价值。我老家湘潭,还是主席故乡呢,这么多年了,没有一个市领导没进去的。我看纪委披露的,各种雅贿,小利益团体,勾结煤老板,麻将一晚上赢个千八万,掮客从各个学校培养女大学生将来腐蚀领导,布局都是十年二十年的。谁升谁不升不都是领导一句话,越是地方烂,越是大家愿意当官,你看在深圳当公务员大家觉得有价值么。
我是不太能明白那些反对答主的脑回路的。
我觉得挺好。作弊总有,但有成本,这比目前的没成本,低成本好 。
难道说反腐行动导致腐败越来越隐蔽,难度越来越大,我们就不应该反腐吗?
到时负责人真的要更努力掩盖事实了。
这可真是一个好政策,以后基层都不愿意排查被拐卖妇女,以后查起来阻力层层。另外怎么定义基层,是那些部门负责?那些部门责任大,那些部门责任小,这都是什么鬼建议, 应该是在可能存在的妇女拐卖的地区设立部门定点工作,同样对买卖儿童严重的地区进行清查,这才是正确的方法,搞个这种没用的东西有什么用,集体处罚,很多人5年内就不会升值,只有升值时期的人才会当心
还想提拔?为啥不是撸了
按照我国国情,绝对比举报有效!
主要负责人也要判刑,这样肯定没问题
动动脑子吧求求了,真出了这法案,如果我是领导,我会怎么做?
不同意,应该联防联动
朱征夫建议,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自受害人被拐卖之日起到被解救之日止,对受害人和帮助解救的人的自卫行为和解救行为排除防卫过当的适用。其间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所有暴力行为都应当被视为是自卫行为。
晕 。。。这个我都无语了,逼着在有事情大家一起欺上瞒下?要是哪个地区年年大概率都有事情,当地公务员要不要彻底摆烂?
平调到另一个地方,换个地方继续提拔???
这种方式很普遍哦。领导又不是在一个岗位待到退休的。
这样的结果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将更难被发现,更难被曝光,尤其妇女一旦被拐可能就再难见阳光。
大家眼中
不提拔 = 罚酒三杯
基层主要负责人 = 随便找的替罪羊
五年内不得提拔 = 五年之后官升三级(因为当了替罪羊)
拐卖妇女太好解决了。举报成功奖励100万就行。再加买方坐牢。村长重罚。分分钟解决。
谁负责?
主要负责人是谁?
好家伙,动动嘴让基层背锅,现在来摘果子?
这些代表到底是怎么选出来的,谁选的?代表谁了又?
……
只有没人发现没人举报就不算有是不是?
表面维护实际坑!
也许别人不想提拔就想当土皇帝呢
建议很好,就是这个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界定有点模糊,别到最后都拿普通职工当背锅侠,可以不止一个,并且必须明确有官帽子的,还要是帽子大的,从上到下有官帽子的连带问责,一杆子抹到底,故意隐瞒不报的追究法律责任,禁止出现以普通职工为背锅侠的情况
真是想当然。一股官僚气。不认真考虑事情本身,却要压迫别人去解决。
如果每个人能做好自己应该做的,就不会发生犯罪了,早就世界大同了。
事实是做不到,这属于投机取巧。
拐入一年,村长书记撤职,且永不录用,子女不能入公职。拐入三年,四边邻居其子女不能入公职!这才有力
拐卖妇女的人贩子和买家死刑!死刑!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若纵容轻判了人贩子和买家 终将国之不国 动摇国本……
以前人贩子去偏远山区拐卖妇女绑架当性奴,而现在偏远地区女孩子都去了大城市,那么人贩子以后会不会来北上广深大城市拐卖妇女绑架性奴呢?势必引起社会动荡不安
_近五十年,被拐卖过的妇女累计至少上百万。贫困、信息闭塞和法律不健全是妇女拐卖的温床。 _ 明天是“三八妇女节”,并且是“三八节”正式设立100周年的日子。1921年9月召开的第二届国际共产主义妇女代表大会,通过了保加利亚代表关于将3月8日 …
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 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近日,拐卖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学界的基本共识是必须用好现行的法律,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们欣喜地看到,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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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老刀把子 发表 图片及相关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或者失真,本人立即道歉并删除。 3 月 2 日,更正:上述图片中的女子不是当事人,而是四川宜宾的一位被关地洞的精神病女子,和佳县无关。 下面的图片应该才是 “下雨” 下面两张照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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