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熊易寒《不可饶恕的恶:体制应该为杀戮儿童的个人极端暴力行为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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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熊易寒《不可饶恕的恶:体制应该为杀戮儿童的个人极端暴力行为负责吗?》

作者:舟山

看了复旦大学熊易寒副教授的《不可饶恕的恶:体制应该为杀戮儿童的个人极端暴力行为负责吗?》一文,内心略有感触,熊教授是研究比较政治学与社会学的,并且对一些社会问题做过研究,但是这篇文章给我感觉却是逻辑混乱,语言含混,任意的妄下结论,在自己不懂的领域胡言乱语,看不出一个专业学者该有的水准。

【有别于普通犯罪(譬如偷窃、抢劫)或有组织的暴力(譬如恐怖主义和黑社会),这种随机性的个人极端行为未必有什么结构性的原因,施暴者的共性是反社会人格,但原因却各不相同,失业、绝望、缺乏社会流动机会都不能解释这种行为;这种极端反社会行为也与体制无关,美国、挪威,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都可能发生。这也并非第一例,2010年福建、两广、山东、江苏、陕西等地连续发生了多起针对幼儿园的极端暴力行为。愿悲剧不再重演,愿死者安息!】

这是熊教授发表在微信朋友圈里一段话,熊教授认为“这个人的行为未必有什么结构性的原因”,“失业、绝望、缺乏社会流动机会都不能解释这种行为”,“这种极端反社会行为也与体制无关”,并且指出“施暴者的共性是反社会人格”,所以,最终结论是都是反社会人格惹的祸,是反社会人格导致了这个人做出杀害小孩的行为,将所有的脏水都倒向了反社会人格,该谴责的是反社会人格这种精神疾病或者这些反社会人格的人。可是,反社会人格这种病或者反社会人格的人真的应该被谴责吗?我认为不应该,理由是这样的: 其一,从形成原因上来说,如果反社会人格是由先天因素影响或决定的,那这种因素就不是这个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这就像不能谴责同样受基因影响或决定的同性恋一样,你不能谴责他本身无法改变的东西,如果反社会人格是后天环境决定的,那同样不能谴责,因为后天的成长环境也不是他能决定的,并且后天的环境导致了他的反社会人格说明他本身就是受害者。其二,从社会效应上来说,并不是所有的反社会人格都会做出杀害无辜小孩的极端暴力行为,如果你仅仅把原因归咎于反社会人格这种病,是否会导致整个社会对他们的仇视?是否会进一步恶化他们的生存环境?是否会进一步将他们边缘化?是否会将那些原本不打算杀害小孩的反社会人格的人推向了杀害小孩的犯罪轨道?可能有人认为,我谴责反社会人格的人,会使这些人产生忌惮心理,使他们因为害怕受到谴责而不敢行使极端暴力行为,我不认为这样做可以达到目的,因为那些真正敢于去杀害小孩的人,你觉得他会害怕你的谴责吗?你的谴责真的能阻止他吗?他连死都不怕,还会怕你的区区谴责?他生活中或者成长经历中本身就很可能受了太多的冷落,歧视,忽视,你的谴责对于他来说又能有多大分量?甚至说不定你越谴责,越合他的意,越会让他感到快意,因为他本来就是要报复社会,引起社会的仇恨与痛苦。你的谴责不但起不到作用,反而伤害了那些不打算实施杀害小孩行为的反社会人格的人,这些人本来因为各种原因经历了巨大的心理痛苦造成了自身的人格障碍,你的谴责又进一步加深了这些人的心理负担,难道熊教授真的忍心这样对待这些人吗?所以,综合以上两点,我认为不应该谴责反社会人格这种心理疾病或者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那我们到底需不需要谴责呢?当然需要,但应该谴责的是这种行为,或者这种事件,即需要告诉反社会性格的人,你的人格障碍本身不是错,因为这不是你自己能决定的,但这不意味着你可以实施报复社会无辜人员的极端暴力行为,如果你这么做了,我要谴责你的这种行为。这方面在世界上恐怖主义行为发生时国际社会的回应做的很好,每当恐怖袭击发生时,国际社会的用词向来都是谴责恐怖袭击,或者恐怖行为,或者恐怖事件,甚至连谴责恐怖分子的话都很少说,采取一种对事不对人的态度。目的就是想尽量避免引起人们对穆斯林的仇视,将那些没有实施恐怖行为的穆斯林和实施了恐怖行为的穆斯林分割开来,避免过度的谴责让某些穆斯林产生过度联想而感到受打压从而倒向恐怖分子。国际社会知道没有人天生就是恐怖分子,如果一个人生在了某个国家或社会而被洗脑灌输了某些极端思想,这是他的不幸,是一件应该被同情而不是被谴责的事情,但如果你不管什么原因实施了恐怖行为,那你的这种行为就需要受到谴责。

【需要说明的是,写这段话的时候,我并不是基于一个学者的身份,因为朋友圈是非正式场合,况且我也不是研究公共安全问题的专家;我只是以一个父亲的身份,依据普通人的立场和常识来进行判断。】

熊教授说写那段话的时候并“不是基于一个学者的身份”,“只是以一个父亲的身份”,不以学者的身份在朋友圈这种半公开场合就此类影响大的事件发表言论的时候就可以信口胡说了?既然知道自己“也不是研究公共安全问题的专家”,又为何在自己不相关的领域内妄下断言?熊教授说自己“依据普通人的立场和常识来进行判断”,一方面想为自己的失当言论做推脱,一方面同时又进行辩护,一方面做出拥有自知之明的样子,一方面却又信口开河,这样的两面行径实在让人感到可笑。

【首先,一个人的个性或行为倾向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化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有责任;但对于这种极端行为,我认为不应该简单推给体制或社会。个体不论在什么情境下,都应该有道德底线,不能因为(感到)不公平,就对弱小的无辜者施害。“我觉得我是社会的受害者,所以我有权利报复社会”,这个逻辑不成立。】

熊教授认为判断社会是否应该为一个人的个性或者行为负责的依据取决于此人犯罪行为的极端程度,也就是说,你犯罪不极端,那么社会对你有责任,你犯罪极端了,那么社会就对你没责任,这样的逻辑与分析让我怀疑熊教授是否是一个真正的社会学学者。难道极端个性的养成社会就没有责任了吗?难道一个人个性的养成是可以独立于社会而存在的吗?或者说,极端个性的养成只能自己来负责,跟社会无关了吗? 个人当然应该有道德底线,可是,个人道德底线的形成难道不是社会培养的结果吗?熊教授真的是“依据普通人的立场和常识来进行判断”的吗?

【我相信黄一川不是天生的歹徒。有人曾经对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施害者做过侧写,譬如有童年的阴影,经历过家庭暴力或校园霸凌,职场遇挫或情场失意;性格懦弱,不敢与强者进行正面冲突,于是转而报复比自己弱小的人,以此来寻求心理的平衡;可能有迫害妄想症,认为自己所遭遇的逆境都是旁人故意为之;还可能臆想自己存在严重的疾病,与其等死,不如做一件惊天动地的大事。我不知道这些情况是否与黄一川相吻合,从警方披露的信息看,黄一川是大学毕业生,家境似乎也并不贫困,6月7日刚刚来到上海,短短20天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也属正常。即便黄一川有童年阴影,有遭遇歧视,对儿童的杀戮也是不可饶恕的恶,这应该成为社会的一种共识。】

熊教授既然知道黄一川不是天生的歹徒,既然知道他有可能“有童年的阴影,经历过家庭暴力或校园霸凌“,为何又说”我认为不应该简单推给体制或社会“?社会或体制难道不是应该尽量保护儿童的人权,尽量给他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让他们免于受到伤害吗?熊教授一方面知道黄一川不是天生的歹徒,一方面又极力否认社会或体制对他的影响,既然这样,那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他的性格缺陷呢?我好奇这两种相互矛盾的观点是如何同时存在于熊教授的大脑中的,一个人到底得有多精神分裂才可以说出这样的话来?熊教授说“对儿童的杀戮也是不可饶恕的恶,这应该成为社会的一种共识”,说的好像目前的主流舆论想要饶恕这种杀戮儿童的恶,对惩罚这种恶还没有达成社会共识似的。我没有看到现实中有人主张对这种极端行为免于法律处罚,熊教授有点过于敏感了吧?难道熊教授的圈子里都是主张饶恕这种恶的?难道熊教授的圈子里还没有对处罚这种恶达成共识?

【这种行为不能用任何体制因素、社会因素来开脱;如果不坚持这一点,就动摇了人类的道德底线。比如,《肖申克的救赎》里的安迪,蒙受了不白之冤,他的越狱成功可以视为另类正义的实现,但如果安迪在越狱过程中杀害了狱警或目击者,那么,他的越狱行为就变成了非正义。】

第一,所谓“开脱”即是为其行为逃避惩罚找理由,但用体制因素,社会因素解释此种行为之所以发生的逻辑链条不等于主张为其免罪,相关性因果性不等于道德上的合理性以及法律上的合法性,找出原因是为了更好的完善社会,改善社会,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第二,熊教授为了证明体制和社会不能为这种行为开脱的观点,举了《肖申克的救赎》中安迪的例子,说安迪虽然也受到了社会不公,但是他在实现自己另类正义的过程中没有杀害无辜,以此证明就算你受到了社会不公,同样也可以不去作恶。貌似有理,但是熊教授忽略了一点,安迪是一个心智健全,有勇有智的人,他可以为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选择,他可以将自己的行为保密隐藏起来从而避免去做非正义的事。但黄一川是一个有心智障碍,有反社会人格的人,他很多时候无法做出合乎道德与理性的行为,社会不公当然不能成为他作恶的理由,但问题是他本身的心智水平人格障碍不足以使他认识到这一点,你能说这种导致他做出极端行为的人格障碍跟社会体制无关吗?

【其次,很多社会问题与体制或社会有关,但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归咎于体制或社会。有一些人性底线和道德规则是超越体制和社会的。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这种行为都是反人类的。我们的政府和社会需要对底层和边缘群体有更多的关怀,需要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这都是理所当然的,但与此事无关,不发生这些极端事件,我们也应该这么做;但即便这么做了,也未必就能杜绝这类事件。体制不是万能的,体制不可能造成一切的罪恶,也不可能解决一切的罪恶。学者(特别是心理学家、精神病理学家、社会学家、犯罪学家)有必要研究这类犯罪,也许可以找到某些心理、行为或经历的共性,但未必能找到结构性的原因,大众的行为易于解释,极少数人的行为往往难以解释。就好比恐怖主义的发生很容易解释,但某一个个体为何成为恐怖主义者不那么好解释。恐怖主义组织45%的成员实际上都来自中产乃至富裕阶层,35%的恐怖分子接受过高等教育,有的甚至来自西方发达国家。2011年挪威奥斯陆的恐怖袭击事件,行凶者安德斯?贝林?布雷维克家境优渥,挪威也是治理优良、相对平等的福利国家。单纯从人口学特征来看,他似乎没有理由成为一个恐怖分子。】

熊教授说“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归咎于体制或社会。有一些人性底线和道德规则是超越体制和社会的”,便是想否认体制或社会对黄一川此种行为的影响,将这种行为跟体制和社会撇清关系,将所有的原因完全归到黄一川个人身上。熊教授还举了布雷维克的例子,但“家境优渥”就代表家教良好吗?“治理优良、相对平等的福利国家”就代表了国家对每一个儿童都提供了合理的保护吗?国家应该保护每一个儿童的权利,应该给每一个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空间,但同时每一个公民都有隐私,每一个家庭也都有隐私,这就需要在尊重隐私和保护儿童之间做出权衡,国家的公权力也不可能伸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为某些残害虐待儿童的行为提供了隐蔽的空间,熊教授不从这些方面去考虑,只是觉得“单纯从人口学特征来看,他似乎没有理由成为一个恐怖分子”。分析具体的个人问题不从具体的个人环境去深入,而仅从宏观的角度就得出具体的个体结论,让人不免觉得有失一个学者的严谨。

【在对犯罪嫌疑人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迅速将其行为归因于贫困、边缘、社会的漠视,无疑是草率的,好像这类事件就是穷人和边缘人的“专利”,这对底层人群极不公平。一个行凶者是穷人,不代表行凶的动机就是贫困或仇富。富人不也有蓄意驱车撞向人群的行为吗?】

熊教授的“精神分裂”再次发作了,刚刚在对布雷维克缺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得出其不应该成为恐怖分子的结论,现在又说“在对犯罪嫌疑人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迅速将其行为归因于贫困、边缘、社会的漠视,无疑是草率的”,敢情在熊教授的字典里“草率”还有另一种定义?

【能不能排除体制对于黄一川杀戮行为的影响,取决于我们如何定义“体制”。如果把“体制”界定为“当前中国的体制”,那么,我认为这个“体制”与黄一川的行为无关,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体制下,都有可能发生这样的事件。如果把“体制”界定为某种社会结构,譬如社会不平等、制度性歧视,那么,也许一些体制性因素可能诱发个人的极端暴力行为,但能否解释黄一川这个个案,我并不确定。】

熊教授在这里给“体制”做出了两种定义,一种是“当前中国的体制”(这个相当于什么也没说),一种是“某种社会结构,譬如社会不平等、制度性歧视”,却独独没有提到我们的教育体制,我们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体制。我们的学校是否教给了孩子如何保护自己?我们的学校是否给孩子注入了足够的人文情怀与精神养料?我们的学校是否教给了孩子在感到自己受到身体或者精神上的虐待后如何寻求帮助?我们的法律是否为孩子的监护人及社会公众规定了保护儿童的义务?当发现有儿童受到虐待时,是否有相关的健全及时的社会机制来有效应对?这些难道不是“体制”方面的内容吗?熊教授作为研究社会学的学者不会连这一点都不知道吧?倘若知道却故意避而不谈拼命为“体制”“开脱”,熊教授到底有多么爱“体制”?

【黄一川的案例显然与之不同,他并非走投无路,受过良好教育,还能从家人那里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从人口学特征来看,他属于一个犯罪率极低的人群。】

我不知道熊教授是怎样得出黄一川“受过良好教育”的结论的,如果仅仅是根据他“还能从家人那里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或者前文提到的“家境似乎也并不贫困”,那说明熊教授对教育学一无所知,真正良好的家庭教育是爱,关怀,自由,尊重,这些在一个孩子的成长中比物质方面更加重要,实际上有些富豪那种只是一味砸钱而缺乏跟孩子沟通尊重的教育并不好。熊教授觉得家庭经济好就代表了良好的教育,不仅表明其在自己毫不了解的领域内信口开河,也显示了其精神层面文化内涵的低下。

【事实上,网上对于“黄一川们”的侧写有很大的误区,性格内向、懦弱,双重人格,没有家庭和亲密关系,打零工,等等;符合这些特征的人数量何其多,为什么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却是小概率事件呢?】

熊教授其实是想说,既然绝大部分的“性格内向、懦弱,双重人格,没有家庭和亲密关系,打零工”的“黄一川们”没有去砍杀小孩,而唯独你做了,原因何在,还不是因为你黄一川本身有问题?可是,黄一川本身的问题是什么呢?熊教授从来没有说清楚,是天生自带问题特质?是天生带有极端暴力特质?这天生的是哪来的?是基因带来的吗?如果有这种基因的话,那是不是会导致某种类似于种族歧视的歧视?生而有罪?人应该为自己的基因承担责任接受处罚吗?希望熊教授能够好好的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这种武断的判断是不是对社会底层中的性格内向、无亲无靠者的“污名化”呢?如果大家都持有这种偏见,会不会进一步恶化他们的处境,以至于出现“自我实现的寓言”(破罐子破摔)呢?】

熊教授做出一副善心的菩萨的样子担心社会底层中的性格内向、无亲无靠者被“污名化”,担心恶化他们的处境,试想一下,发生这种乱砍小孩的极端暴力事件,有两种声音,一种声音替行凶者寻找外界原因,从社会层面寻找导致这种性格形成的体制家庭因素,一种声音极力否认体制家庭因素,将所有责任推向行凶者个人,推向其反社会的人格,让人们觉得这些行凶者本身有问题。究竟哪一种声音更能导致这些人被“污名化”?更能导致恶化他们的处境?更能导致他们出现“自我实现的寓言”(破罐子破摔)呢?

【在任何社会、任何体制下,每个人都可能遭遇逆境,这种逆境可能有体制或社会的原因,也有个人自身的原因;但不管是何种逆境,都不构成向儿童举起屠刀的理由。一个健康的社会,应该给逆境中的人们以希望、以温暖、以援手,但同时也要坚决捍卫我们的道德底线。】

虽说熊教授尽量想装出一副“理中客”的样子,但也难掩其本身的偏见,虽说熊教授很想表现的有爱心,同情底层,但从骨子里还是透出了对弱势者的歧视。这种伪善的面目,打着高尚的幌子却做着对弱势者打压排挤的事,缺乏真正的悲悯心,也很难让人相信其会做出真正有价值的社会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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