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翻大秦帝国的钱袋子 | 刘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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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秦砖》终于要拿起“秦制”的最后一块“砖”了,三解很兴奋,决定用一个比较长的前言,为各位看官,讲解一下来龙去脉**(涉及一些概念辨析,姑妄言之姑妄听之)**。

“秦制”在当下,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有人讲秦汉史用“秦制”,讲明清史也用“秦制”来概括,那么,“秦制”到底是什么?这个概念是否被滥用了?如果“秦制”确实对后世的中国式帝国存在影响的话,究竟是哪一部分?

解答这一系列问题,恰是《秦砖》的初衷。

《秦始皇为什么那么“累”?》一文中,三解已经提到过一个关于“认识”的命题:

古代中国式的经验主义逻辑思维。

说的“哲学感”十足,其实读王安石《洪范论》讲解万物规律,看王阳明《传习录》自述“格竹”,就能发现,中国古代最精英的知识分子在面对“万物”时的世界观构建,非常“奇特”。

这种“奇特”更是对今人的历史认知**(实则也是世界观的一部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三解总结起来,却不过“高、大、全”三个字。

得益于外洋舶来的科学技术体系,以及各个时代教育中渗透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技法,今天绝大多数中国人,对“概念”、“范畴”之类的词汇并不陌生,然而,一旦脱离自己的专业领域,就快速地向“高、大、全”靠拢。

仅就历史认知而言:

所谓“高”,即“高逼格”,通俗地说,就是关注“意义”、“评价”,而非事实本身,甚至于“事实”本身没有意义。

所谓“大”,即“大概念”,通俗地说,就是关注“关键词”,将复杂的历史事实以一个又一个的关键词来进行概括,“关键词”的组合成为事件本身。

所谓“全”,即“全覆盖”,通俗地说,就是关注“规律平移”,将抽象出来的关键词组合之间的逻辑关系,提炼成所谓的“历史规律”,放之历史而皆准。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高、大、全”清楚地表现在历史试卷上,如“历史意义”、“人物评价”、“名词解释”和“历史规律”,其根源却远在中国古代,而非舶来品。

经验主义的认知方式,自然而然地走向“整体论”和“循环论”,其根基都是“不可知论”,就像王阳明在《传习录》中所说的:

遂相与叹圣贤是做不得的,无他大力量去格物了。及在夷中三年,颇见得此意思,乃知天下之物本无可格者。其格物之功,只在身心上做。

因为“天下之物本无可格者”,所以,解释“物”,多用“比喻”和“移情”,“格物之功,只在身心上做”,互相体会“平移”的“感受”就足够了。

正因为如此,**身旁反问,“知道这个有什么用的”人就多有,**因为“意义”既然是“赋予”的,我不接受你“平移”的“感受”,自然也就无妨。

这是大众历史传播的基本点,更是一部分“专业历史知识”与“大众历史认知”之间的“接驳点”。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有悠久的“治史”传统,却有新、老两个问题深入骨髓,老问题早在梁启超的时代,就已经在《新史学》中指出:

吾党常言,二十四史非史也,二十四姓之家谱而己。其言似稍过当,然按之作史者之精神,其实际固不诬也。吾国史家,以为天下者君主一人之天下。故其为史也,不过叙某朝以何而得之,以何而治之,以何而失之而已,舍此则非所闻也。

以三解个人浅见,“旧史学”讨论的“得失之间”,归根结底就是“解释学”,即为已经确定的事实提供一个符合“天理人心”的解释,成为整个“解释系统”中的一部分,这个“解释系统”因为涉及的“概念”点过多,分别自成逻辑套路,而导致内容庞杂、逻辑混乱,甚至不能简单以“儒学”概括之。

但是,得益于上文中的“高、大、全”思维方式,任何的具体问题在嵌入“解释系统”时,都会削足适履,形成一个最终的“简化版本”以供传播,所以,就会出现只要进入具体问题研究,“简化版本”就千疮百孔的现象。

在此背景下,“新问题”应运而生,即“解释学”逻辑和“事实”逻辑的疯狂背离。

通俗举例,近、现代军队组织、政府组织,本身是存在“科学”内核的,那么,古代军队组织、政府组织,有没有可能是“反科学”的?

当然不可能。

用“科学”的视角进行研究,和用“解释学”的视角进行研究,最后呈现出的“现象”,会出现严重的背离,因为前者是基于“信息颗粒”的切割和科学重组,而后者则是基于“前人解释系统”的文本结论,具体地说,就是“某某人曾经曰过”。

非常不幸的是,我们的诸多“历史常识”,实际上就建构在这种大批量的“反科学”的逻辑之上而不自知。

“秦制”,正是这一系列“历史常识”中非常有代表性的一个,也是诸多历史讲述的起始,对它的重新切割和去魅,将原本人们心目中由“统一”、“郡县制”、“三公九卿制”、“军功授爵制”等等概念构成的“大秦帝国大厦”,重新切割,分解为一块块“事实”的“秦砖”,正是三解的初心所在。

本文,将补齐最后一块“砖”,秦帝国的经济管理与财政。

在上一篇文章《秦始皇为什么那么“累”?》中,三解提到了三个秦朝的行政文书概念:“计”、“课”和“程”,并粗略讲解了他们在秦帝国文书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其实,它们还是认识“秦制”经济管理的一把钥匙。

里耶秦简中保留的“课”的“细目”最为详细,也最能说明问题:

1、田课志

䰍园课

凡一课。

2、田官课志

田□□课

**凡一课。
**

3、乡课志

□□□

□食□□

黔首历课

寡子课子课

凡四课。

4、司空课志

□为□□□

□课

□□□□课

舂产子课

□船课

□□□课

作务□□

……

5、仓课志

畜彘鸡狗产子课

畜彘鸡狗死亡课

徒隶死亡课

徒隶产子课

作务产钱课

徒隶行徭课

畜雁死亡课

畜雁产子课

凡□

6、畜官课志

徒隶牧畜死负、剥卖课

徒隶牧畜畜死不请课

马产子课

畜牛死亡课

畜牛产子课

畜羊死亡课

畜羊产子课

凡八课。

7、尉官课志

卒死亡课

司寇田课

卒田课

凡三课。

8、□课

□课

□产子课

凡八课。

9、课上金布副      园栗                       县官有买用钱/铸段(锻)

桼(同漆)课   采铁                       竹箭

作务                市课                       水火所败亡/园课 采金

畤竹                作务徒死亡             赀赎责(债)毋不收课

池课                所不能自给而求输

这一段引用非常之长,又非常重要,基本不用翻译,其共同点在于,所有的“课”都是对“数字”有要求的科目,比如“马产子课”,实际上就可以替换为“马产子数”,也就是典型的“数目字管理”承载。

共性谈完,要谈个性,比如带“田”字的,竟然有两个,一个是“田课”,一个是“田官课”。

《一篇文章看尽“暴秦”的兴与亡》一文中,三解讲解了“田”和“田官”的区别,“田”是对编户齐民进行耕种管理的吏,而“田官”则是对官有田地进行耕种的吏,前者偏管理,后者偏经营。

“田课”明显印证了这一点,那就是其下只有“䰍园课”一项。

“䰍园”即“漆园”,即种植漆树获取生漆的园圃,在里耶秦简中有这样一条记载:

卅七年,迁陵库工用计受其贰春乡䰍:桼(漆)三升,㱃(饮)水十一升,榦重八。

贰春乡主䰍发。

这是一个秦始皇三十七年的支出报账单,签发人是迁陵县贰春乡的**“主”**,这肯定不算个官职,**而是个“职分”,**其内容是迁陵县库所属的手工生产,收到并使用了贰春乡的三升漆、十一升饮水,榦是支撑用的木材,具体用途不详。

此处的亮点在于,“主漆”设在“乡”一级单位,而能够给“迁陵库工”提供“饮用水”,就意味着,“库工”是在贰春乡工作并收受物资,也就是划定了“漆园”的位置是在“贰春乡”。

而“䰍园课”又属于“田课”,也就意味着“䰍园”的上级主管单位是“田”,对“库”这样的县属平行单位签发文书,却并没有上报县中的“都田”或是由驻乡的“田部啬夫”签发,对于认识“田”的身份,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直白地说,即秦朝的“田”实为“都田啬夫”(见《二年律令·秩律》)的省称,“都田啬夫”之得名,即在于其驻所,应为“县”之“都乡”,也就是“县廷”所在地的“乡”,此处的“田部”配置是最齐全的。

而此外的“乡”则称“离乡”,“官佐”称“离官”,见《秦律十八种·效律》:

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

“库”的“离官”,上面的简牍中有“库工”,“主漆”自然就是“田”的离官,而“田”居于“乡”者,并不像“乡部”一样每“部”都设啬夫,而是以“田佐”、“田部史”这样的“离官”掌握具体业务和文书,“主䰍”在名称格式上类似于“县令史****”****的“主某曹”,又负责签发文书,**极有可能是特定职责“田部史”**的别称。

关于“主漆”的具体管理,在《秦律杂抄》中有这样一条律文:

䰍園殿,貲嗇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絡組各廿給。䰍園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廢),令、丞各一甲。

这里的“殿”和“比殿”,都是年度考课的结果,啬夫会受到罚一甲的惩罚,是最大的责任人,而在他之上承担连带责任的是县令、县丞,惩罚要减等,只罚一盾,而需要注意的是“佐”,应该就是“离官”属于乡的“田佐”,再往下则是具体做工的“徒”,“络组各廿”按照整理者的解释也是“罚款”,即上交20条绳索。

“徒”呢,一般理解即为刑徒。

在**《一篇文章看尽“暴秦”的兴与亡》**一文中三解介绍过,地方的刑徒管理,有“司空”和“仓”两个系统,当然也有比较悠久的历史传统,比如“司空”管理的“城旦”,其本意就是修筑城墙的犯人,而“仓”管理的“隶妾”,则是官有奴隶。

这些刑徒和官奴,秦帝国是不会白养着的,除了给官啬夫、令史派遣的“养”,也就是私人服务员之外,更多的是从事生产、经营工作。

而“田”所受的“徒隶”,在简牍可见的部分,数量远比“田官”要少,且“仓隶妾”和“小舂”,实际上都是“女性”,前者是女奴,后者则是未成年女性刑徒,也就意味着,“田”所辖业务的奴隶劳动相对较轻,也符合漆园的工作性质。

综合来说,“田”的核心业务仍是对编户齐民的“田政”管理,“刑徒劳动”只是对“漆园”这样的特殊业务服务,因为其居住地、工作地都在“乡”内,以“乡”为经营单位,所以才由驻“乡”的“田部吏”经营,属于额外的附属业务。

与之类似的还有“乡课志”、“司空课志”、“尉课志”,都属于管理部门,却承担着一部分“数目字”的考课。

当然,“乡课志”中可以辨认的“黔首历课”、“寡子课子课”、“司空课志”中可辨认的“舂产子课”和“尉课志”中的“卒死亡课”,肯定不属于现代人理解的“经营”范畴,全部与“人”有关,比如“新生儿”、“死亡”。

《秦始皇为什么那么“累”?》一文中,引用了《秦律杂抄·牛羊课》和《厩苑律》的内容,分别展示了:

“生”和“死”的格式。

“生”有指标,如有10头母牛,1年后必须有6头生牛犊,10只母羊,1年后必须有4头生羊羔,否则主管的吏受罚。

“死”也有指标,满10头牛有1/3以上的死掉,不满10头,死3头以上,主管的吏要受罚。

也就是说,“舂产子”、“卒死亡”,乃至于“仓”所管的“徒隶产子”、“徒隶死亡”和牛、羊、马、猪、鸡、狗一样,都是有比例指标的!

如果说,徒隶、居赀是官奴隶、刑徒和债务奴隶的集合体,属于“特殊阶层”,在法律上视为“非人”,****“卒”,却是编户齐民轮番担任的,也就是“大秦帝国粉口中的“大秦锐士”的主体,他们的生命,也有指标……

要啰嗦一句的是,秦汉“更卒制”下,“卒”在被征发脱离了“编户民”组织,进入了国家使用他的新组织后,已经剥离了“人”的生存方式,而变成了新组织主官被考“课”的一个数字,与牲畜无益。

《文景之治:只在知识分子梦中的“轻徭薄赋”》一文中,三解为大家科普了“徭、使”的概念,一个编户齐民的平民,从7岁开始,就注定进入了“为大秦尽义务”的系统里,这个年龄,倒是与刑徒平等的。

在人们众多的错误历史常识里,将明清社会生活平移到秦汉社会,是非常常见的谬误。

明、清两代的大部分时间里,政权对于百姓的生活干预非常有限,从社会中获取的资源也非常有限,“皇粮国税”和“徭役”,也就是“税”和“役”是最基础的负担,此外唯一可称为大宗的“间接税”就是“盐利”(包括盐税和捐输等)

而“秦制”政权,却是完全不同的图景:

一方面,是对于编户齐民的“赋”、“税”、“徭”、“役”,根据不同的身份、年龄进行了精细的区分和制度安排,以达成更高比例的榨取;

另一方面,则是在编户齐民之外,建设了一整套的“官营经济体系”,比如上述的“课志”所及的业务,只有一小部分属于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管理范畴”,绝大部分都属于现代意义上的“经营范畴”,哪怕是那一小部分现代意义的“管理”,**在秦汉法律意义上,一样属于“经营”,**因为“人”,也是牲畜一样的生产经营资源。

**而“课”,就是对这些“生产经营资源”的经营成果进行统一制度性约束的“数字指标”。
**

“课”的评判,按照简牍整理者的解释是定期进行的经营成果评比排名老幺,则称“课殿”,排名第一则称“课最”。

**根据就是《秦律十八种·厩苑律》:
**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爲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这里的“大课”,让很多研究者犯了嘀咕,甚至认为一个县有多个田啬夫,所以才会有“评比”的“殿、最”,其实,当我们看到上述种类繁多的“课志”之后,已经可以理解,“课”作为一种“指标考核”,最重要的评判是“达标”,而不是“比赛”。

所以,课“最”,实际上是“达标”,而“殿”则是“不达标”。

不过,正因为“课”的数字指标往往是“比例”性质的,所以,秦律中所见的“课殿”处罚,要比“不中程”的处罚低得多,根本原因就在于,前者的“比例”实际上是一个“经营行为”,属于“增量约束”,而后者的“标准”则是一个“管理行为”,属于“底线约束”。

比如《商君书·定分》中说:

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

这里是对于“吏学法令”所设置的“程”,规定日数内,必须达成学习成果,否则要惩罚你。

再比如之前早已引用过多次的《二年律令·行书律》:

邮人行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过半日至盈一日,笞百;过一日,罚金二两。

**这个行书的“程”,实际上是预设了两个常量,一个是速度,一个是距离,然后推导出每一件邮人行书的“程”的日期数,这个数字不是可伸缩的,是刚性的“底线约束”。
**

而其产生,可参考里耶秦简的“御史问直络裙程书”:

制書曰:舉事可爲恒程者上丞相,上洞庭絡帬【直】書 □手。

卅二年二月丁未朔□亥,御史丞去疾:丞相令曰舉事可爲恒程者□上帬直。

“举事可为恒程者上丞相”,翻译过来,就是公事中可以定为长期管理标准的要提交给丞相,而“络群直”的意思是“络裙”,也就是军装的价格,洞庭郡要上报给丞相。

注意,这里有“恒程”二字,也就说明有“不恒”,或者说临时的、短期的管理标准,比如在《2000年的轻税童话:汉初休养生息的真相》中已经提到的“税田”、“舆田”的“取程之制”,在秦汉算数书里,对于禾、枲(大麻的雄株,只开雄花,不结果实,称“枲麻”,古时用以织褐编履。)、麦的程(计量单位产量)都不一样。

哪怕是同一种作物,比如禾的干禾、湿禾也不同,枲的大株、小株也不同,“程”总需要重新评定,正如岳麓秦简中《为吏治官及黔首》简文:

部佐行田……度稼得租。

这个“度稼得租”的本质是“田部佐”需要对辖区内的产区面积和作物产量计算出一个“常数”,为上一级管理部门的数字统计,提供一个基准值,作用还是维护文书管理,“好算账”。

而“恒程”,就完全不同于上述的“干禾”、“湿禾”,放之四海而皆准,或者放之一郡而皆准、放之一县而皆准,自此之后,就以这个“常数”计算成本、存量、达标等等。

所以,“课”和“程”的区别,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三点:

(1)性质不同,“课”是“经营性指标”,“程”是“管理性标准”;

(2)内容不同,“课”在不同单位间,是“变量”,“程”是“常量”;

(3)作用不同,“课”是“考核官吏的尺度”,“程”是“必须执行的标准”。

由于材料有限,我们现在很难确定“课”一定是上级下给下级的,以及“程”一定是上级要求下级上报,再由上级认可的,但是,从常理上推测,似乎应该如此,暂且搁置不论。

那么,当我们确定了“课”的性质之后,能够发现什么样的信息呢?

答案很简单:

“秦制”国家具有鲜明的“经营性特征”。

也就是说,“县”之下的“诸官”,以及“都官”中的一部分,比如在陕西西安相家巷出土的秦官印封泥中就有“郎中左田”、“郎中西田”、“铁兵工丞”、“弩弓室”、“造工”等明显带有生产色彩的官职,都是当时的“官营生产单元”。

必须指出的是,后世的中国古代王朝并不缺少类似的“官营生产单元”,但是,这种“生产经营组织”下沉到“县政府”之中,成为县廷组成部门,就属于“秦制”的绝对特色了。

当然,再加上《秦始皇为什么那么“累”?》一文中一竿子捅到底的“上计”制度,“经营国家”+“文书国家”,秦始皇不但是个帝国的君主,还是一个分公司遍布近千个县的企业家……


那么,“分公司”都有哪些呢?

先上一下简牍,《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一)》中刊载的**《迁陵吏志》**释文:

迁陵吏志:吏员百三人,令史二十八人,[其十]人徭使,[今见]十八人。官啬夫十人,其二人缺,三人徭使,今见五人。校长六人,其四人缺,今见二人。官佐五十三人,其七人缺,廿二人徭使,今见廿四人。牢监一人。长吏三人,其二人缺,今见一人。凡见吏五十一人。

以迁陵县所代表的秦代县级机构来看,有如下几个分类:

一,长吏,含县令、县丞、县尉;

二,令史;

三,官啬夫;

四,校长;

五,官佐;

六,牢监。

“校长”的职责,在《其实你一点也不了解刘邦》中已经细述过,属于“治安官”和“职业军官”合体;“令史”的职责,在《萧何,人杰出“少年”》中也已经详述过,属于典型的“文书”和“会计”。

唯一没有细说的就是“官啬夫”和“官佐”所属的“诸官”,当然也是最有意思的部门。

按照《迁陵吏志》中“官啬夫”的编制,共有10人,参考《二年律令·秩律》中的县吏配置,包括:

司空、田、传马、候、厩、仓、库、少内、校长、髳长、发弩、都市、都亭、都厨。

**除去“校长”、“髳长”这种在秦朝应该属于“校长”单列的治安职位,剩下12个,考诸秦律有“都仓、库、田、亭”设离官于乡,可知为常规配置,却未及“都市”、“都厨”,且从里耶秦简所见的粮食廪给来看,**没有“厨官”的痕迹,则其可能于秦代迁陵县未设,也就剩下11个。

还有2个疑似未设的职位,“都市”和“传马”,前者因迁陵县编户人口稀少,相关的案例中并未见到“都市啬夫”参与程序,后者则是因迁陵县地处水网地带,或许有“传舍”,但未必有“传马”。

剪掉之后,还剩9个:

**司空、田、候、厩、仓、库、少内、发弩、都亭。 **

当然,这些只是西汉高后二年的“有秩”啬夫,还有一些“斗食”啬夫,见《岳麓书院藏秦简(肆)》:

嚣园宣深有斗食啬夫、史各一人。

也就是说,秦代迁陵县的10个官啬夫编制,也有可能有“斗食”吏存在。

当然,这些不是重点,基层官吏秩级的问题,我们下文详述。

重点是,“官啬夫”的分职执掌,也就是进一步分类:

(1)司空、田、厩、仓、库、少内、都亭,这是一类,即经营管理产生“效益”的部门;

(2)候、发弩,这是一类,即军事(社会)管理,不产生“效益”的部门。

当然,前一类的部门职责,也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管理职能”,比如“司空”,就包含了对刑徒的管理,“田”也包括了对编户民的田籍管理,“仓”也包含了对隶臣妾的管理……

但是,其共性在于,它们的业务对象,全部都是“公家”相关的事宜,如“官吏廪给”、“刑徒廪食”、“刑徒授衣”、“刑徒作务”、“公物收纳”、“交易押金”、“马牛饲养”,全部都是针对“公家人”,或是“公家物”。

这些“部门”,完全不同于现代政府机构,甚至不同于后世古代中国的政府机构,没有“公共服务性”、也没有“公共管理性”,而是纯粹的“服务公家”(如车马迎送、官吏厮养等)或为“公家”获取“物资”(兵器制造、官田经营、官畜孳息等)

更吊诡的是,这些“县廷”所属机构,看似存在“管理”职能,后世王朝自编户民身上获取的资源的“最大头”——“粮食”、“税钱”和“力役”、“兵役”,这四个要素,只有“部分参与权”,比如“司空”涉及“发徭”,却也只是“涉及”,而非决定。(见《2000年的“善政”童话:汉初休养生息的真相》

真正的基层执行者,实际上是在“乡部”。

在**《秦始皇为什么那么“累”?》**一文中,三解详细解释了秦代“乡部”的特殊性,以及这种特殊性在汉代的“继承”,其权限包括:

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

“役”之先后,“赋”之多少,这是数据定籍的任务,也就是帝国的基础统计单元,“主民收赋税”,就是执行征收“赋税”的任务,相当于在秦、汉时代,“乡部”即履行了明、清县政府中“钱谷”、“刑名”两大职责中的一半。

**这一事实,恰恰印证了三解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的,“秦制”下的“县廷”,实则为“周制”下“朝廷”的“简配版”复制,****其真正的“治民”权限,根本上是下放到了“乡部啬夫”一级,**而“县廷”则是一个“无君之国”。

这个“无君之国”的建制原则就是“小而全”,是对“诸侯朝廷”的“细胞分裂复制”,而整个“秦制”的财政与经济管理系统,正是以“一个大细胞周围簇拥着无数一模一样的小细胞”的方式集合存在的,****自始至终,没有出现后世王朝财政的“条线管理”或是“强干弱枝”,乃至于“国库”。

而在任意一个“小细胞”之中,被上级官吏以“课”的方式督导“****经营效益”的“诸官啬夫”,在“小细胞”的区域内建构了千丝万缕的“分工协作”关系,********比如上文所及的“漆园”为“库工”提供原料,********其成品数量,成为“诸官”上报“县廷”原始数据,附上“课”要求的数字,****就构成了“课志”。

原始数据以“课上金布副”,也就是“各种课”的副本抄录上交“金布曹”这种文书形式进入“县廷”,比如“漆课”就以一种单独的“课”名,与之前的“田课志”中的“漆园课”重复,这也就意味着,“课”是有多份副本上交“县廷”中不同的“曹”,同一个数据多处拷贝,一份备监察考核,一份备“上计”核算。

“课”的数据,实质上是“县廷”对“诸官”的“经营效益”进行管理的依据和成果,看重的是“预计”与“实数”的关系,进行结果考评。

那么,“县廷”如何核实这些数据的真伪呢?

这就涉及到了“令史”的另一个重要权限,就是里耶秦简中所提及的“视平”,即监督物资出纳。

具体的细节见里耶秦简:

卅年四月尽九月,仓曹当计禾稼出入券。已计及县相付受廷。

仓曹廿九年当计出入券甲笥。

这两枚简,均为“简首涂黑”的签牌,应属于某个项目下的子类,但其作为“题名”的信息已经不少。

前者囊括的是秦始皇三十年四月到九月的“半年”总集,集纳的是期限内的“仓曹”应“统计”所及的“禾稼出入券”,并已完成程序。

后者则是秦始皇二十九年全年的“仓曹”应“统计”的“出入券”,还没有完成程序,所以所有的“出入券”,类似今天的“收支单据”被存放在一个编号为“甲”的容器中,等待全年的集中统计。

**也就是说,“仓曹”作为监督“仓”的物资收支的会计部门,以“禾稼出入券”或“出入券”作为“收支单据”,到一个统计周期末,要以之为根据,集中对账。
**

至于说账目本身,则有“月言簿”、“四时簿”等以“月”、“季”为单位的常规账簿,提交上级。

也就是说,月、季、半年、整年,都有“计”,也就是要整理账目,而并非专指年末的“上计”。

**这条由“诸曹令史”主导的“计”业务线,是与“诸官啬夫”主导的“课”业务线并行的,各自统计,并由“诸曹”在岁末对账审查,也就是核对计算两本“账”。
**

作为“会计部门”,“诸曹令史”手中的“计簿”,才是真正意义的“某县公司账本”,或者说是“资产损益表”,只不过秦代的账本不是用人民币计数的,也不是用半两钱计数的,甚至根本没法“货币化”,所以,也不存在什么“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之分,所有账目中的“物”,甚至“人”,都是“流动资金”,并详细分科。

见里耶秦简:

司空曹计录:船计、器计、赎计、赀责计、□计,凡五计,史尚主。

仓曹计录:禾稼计、贷计、畜计、器计、钱计、徒计、畜官牛计、马计、羊计、田官计。凡十计。史尚主。

户曹计录:乡户计、徭计、器计、租質计、田提封计、漆计、鞫计,凡七计。

金布计录:库兵计、车计、工用计、工用器计、少内器计、□钱计,凡六计。

在这之中,“数字单位”无数,有“头”,有“匹”,有“钱”,有“日”,也有“件”,有“辆”,有“石”,有“斤”,做成一份“资产损益表”的可能性是零。

甚至,我们可以将其中必然或可能涉及金钱的科目提取出来,仅五种:

赎计、赀责(债)计、钱计、租質计**(也可能是粮食租质)****、□钱计**

占总项目数的5/28=17.86%。

涉及农作物的科目提取出来:

**禾稼计、贷计、**田官计

占总项目数的3/28=10.71%。

涉及人力的科目提取出来:

徒计、乡户计、徭计、工用计

占总项目数的4/28=14.28%

涉及公物的科目提取出来:

船计、器计(4个)、畜计、器计、畜官牛计、马计、羊计、漆计、兵计、车计、工用器计、少内器计

占总项目数的15/28=53.57%

以业务对象分,应有两种:

面向编户齐民的统计科目,包括:

赎计(赎罪钱、赎刑徒钱)、禾稼计、贷计(更卒贷口粮)、畜计、乡户计、徭计、租質计、**田提封计、漆计(归属于田部)、鞫计(案件数)。**共10项,占总量的35.71%。

面向“公家”的统计科目,包括:

**船计、器计、赎计、赀责计、器计、钱计、徒计、畜官牛计、马计、羊计、田官计、兵计、车计、工用计、工用器计、少内器计。**共16项,占总量的57.14%。

另有2项缺字,未知所属。

尽管“计簿”也像“课志”一样门类繁多,并不局限于“公家”,也包括“民间”,只是“社会管理”的成分仍然极小,仅有“田提封计”和“鞫计”算是比较纯粹的“社会管理”数据项目,“乡户计”、“徭计”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特征。

也就是说,至少在财政功能方面,秦代县级单位的“社会管理职能”只占“全部职能”的1/7,即14.28%。

信息分解到这个程度,足够指出秦朝财政与后世王朝财政的根本区别了,具体来说:

县级财政单元的“诸官”都有“生产经营”功能,这些“生产经营”行为的**“成果”或称“产品”,才是服务于“社会管理”功能的“基本器材”,所以,县级“公物”的“计簿”占到总项目的53.57%**。****

如,水邮路需要的船、武库需要的兵器、刑徒授衣需求的布、驾车用的马、力田用的牛、祭祀需要的羊、乃至于武库需要的竹箭、转输用的大车等等。

而这些内容,在后世王朝,往往是以“财政支出”的形式存在的,或为“发役”、或为“购买”。

在上文中我们已经提到了,现存的“秦印”显示,“朝廷”中的“诸卿”和“宫官”也各自拥有“生产经营”部门,这也是“县廷”从“朝廷”复刻功能而塑造的一个证明。

所以,“秦制”下的**“朝廷”与“县廷”一样是追求“自给自足”的财政单元,而非“统收统支”的“主从关系”。**

当然,在农业社会中,所有生产的基础就是“食”,获取它的方式其实就是财政制度的根基,往前一步才是满足供养、维持“社会管理组织”的所需,再向前一步才是“社会管理组织”扩张和竞争所需调用人力资源的“徭”和“役”。

**基础的“食物”资源,取自于土地,也就是“田部佐”通过对编户齐民耕种的土地“度稼得租”而确定的“田租”,以及“田官”通过对刑徒在官田上督促耕种所得的全部收获,以及“戍卒”在官田上耕种的全部收获,**完全包括了未加工的农作物“禾”、“麦”。

也就是说,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可以将“秦制”下的基础财政收入“两分”考虑:

一部来自“编户齐民”;

一部来自“官营经济”。

**但是很明显,在一个财政单元之中,对基础财政收入的收储渠道是唯一的,禾稼,包括粟米、稻米、麦等粮食与刍、藁等饲料,均进入“仓”****。**见《秦律十八种·仓律》:

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皆辄出,余之索而更为发户。……万石之积及未盈万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积。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其出入禾、增积如律令。

入禾稼、刍藁,辄为廥籍,上内史。刍藁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仓

翻译过来就是,谷物入仓,以一万石为一积而隔以荆笆,设置仓门。由县啬夫或丞和仓、乡主管人员共同封缄,而给仓啬夫和乡主管稟给的仓佐各一门,以便发放粮食,由他们独自封印,就可以出仓,到仓中没有剩余时才再给他们开另一仓门。

……已满万石的积和虽未满万石但正在零散出仓的,不准增积。在栎阳,以二万石为一积,在咸阳,以十万石为一积,其出仓、入仓和增积的手续,均同上述律文规定。

谷物、刍藁入仓,都要立刻记入仓的薄籍上报内史,刍稾都以万石一积,在咸阳以二万石一积。其出仓,入仓、增积和核验均同上条关于谷物的规定。

供养、维持“社会管理组织”所需的“财政收入”,尽管在各个“生产经营”部门中存在诸多分工,其收储却在一个点上交汇,那就是“少内”和“大内

见《秦律十八种·金布律》:

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都官有用□□□□其官,隸臣妾、舂城旦毋用。在咸陽者致其衣大內,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縣、大內皆聽其官致,以律稟衣。金布

注意,哪怕是供给刑徒、官奴的褐衣,也就是粗麻衣服,剩余超过10件以上的,要输送“大内”,“大内”是“內史的“物资出纳”,又负责咸阳的徒隶褐衣的发放,其设置正好与“县廷”的“少内”对称,说明,县中下发褐衣的应是“少内”。

而“余褐”的“余”字就说明了,县“少内”的褐衣制造数量本身应有预算,只有超出部分才需要输送“大内”,这个预算数字,自然会产生对“枲”这种存放在“仓”中的原材料的消耗、也会产生对“布”这种归属于“少内”的半成品的消耗,更会与“徒隶员簿”产生对应关系。

也就是说,“褐衣”这种“公物”的结余,应该是由“少内”到“大内”的物流路径,类似的还有其他的“公器”:

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内受买(卖)之,尽七月而觱(毕)。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买(卖)之。粪其有物不可以须时,求先买(卖),以书时谒其状内史。凡粪其不可买(卖)而可以为薪及盖〈蘙〉者,用之;毋(无)用,乃燔之。

翻译一下,即各县、都官在七月处理已经无法修理的官有器物,器物上有标识的应加磨除。铜器和铁器要上缴作为金属原料。都官所处理的器物应运交大内,由大内收取变卖,至七月底完毕。

**都官距大内路远的运交给县,由县收取变卖。**处理时如有物品不能拖延时间,要求先卖,应以文书将其情况及时报告内史。所处理物品如无法变卖而可以作薪柴和盖障用的,仍应使用 ;无用的,始得烧毁。

“仓”和“太仓”(太也通大),“少内”和“大内”,从上述律文可知,并不是以“大小”区分,也不是以“高低”区分,而是以“都-离”区分,“內史”统辖者为“都”的收储机构,而“县”统辖者为“离”的收储机构。

这种财政逻辑,并没有因为秦国设“郡”而改变,一直到秦朝灭亡,****“郡”一级都不是一个独立的财政单元,也就没有与“內史”形成“都-离”关系。

这也是我们看秦朝的“上计”制度中,仍然存在“县”向“內史”部分“上计”的原因。

在上期文章里,其实三解已经指出了,“郡”在“秦制”中就是个“军分区”,在财政上,体现的尤其明显,其可见的相关职责,往往与军事有关。

**不过具体的制度安排,非常奇特。
**

见岳麓书院藏秦简《金布律》:

金布律曰: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之。十月户赋,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户赋,以六月望日入之,岁输泰守。十月户赋不入刍而入钱者,入十六钱。吏先为?印,敛,勿令典、老挟户赋钱。

这条律文在讨论秦汉赋税的文章中早有引用,本文的着眼点在于“五月户赋,以六月望日入之,岁输泰守”的说法,即,五月的户赋16钱/户,每年都要送往郡守处。

又规定了“勿令典、老挟户赋钱”,也就是说,“户赋钱”应为“乡部”收取的。

仅仅十几年后的西汉《二年律令·金布律》的规定却完全不同:

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皆为缿,封以令、丞印而入,与叁辨券之,辄入钱詬中,上中辨其廷。质者勿与券。租、质、户赋、园池入钱,县道官勿敢擅用,三月壹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

注意,其中有“县道官勿敢擅用,三月壹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的说法,“上二千石官”的不再是“钱”本身,而是“金、钱数”,也就是文书告知。

值得注意的是,在岳麓书院藏秦简《金布律》中还有一条:

金布律曰:官府为作务市,受钱及受赍租、质它稍入钱,皆官为詬,谨为缿空,耍毋令钱能出,以今若丞印封詬而入,与入钱者叁辨券之,辄入钱詬中,令入钱者见其入。月壹榆缿钱,及上券中辨其县廷;月未尽而詬盈者,辄榆之。不如律,赀一甲。

这条之前也引用过的简文与《二年律令·金布律》对照,基本一致,最大的区别就是“它稍入钱”和“户赋、园池入钱”的表述区别,据整理者考证,“稍入钱”即少量多次的金钱收入,“园池入钱”应该可以计入,“户赋”则完全不同性质。

此外,关于“户赋钱”的征收,《二年律令》编入了《田律》:

卿以下五月出户赋钱十六,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

“田部”负责征收的是“田租”和“刍藁”,其上家是“县”,而“乡部”负责管理人口,其上家是“郡”,也就意味着,“户赋”的部门归属和使用流向在秦、汉之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郡”落到了“县”。

其中的原因,自然要从“郡守”的职责来找,按《二年律令·置吏律》记载:

县道官之计,各关属所二千石官:其受恒秩气(饩)禀,及求财用委输,郡关其守,中关内史;受(授)爵及除人关于尉。

**这里面“郡守”的职责,实际上就两个,一个是日常的官吏开支和刑徒供给,一个是物资调拨和输送。
**

但是,在秦朝,这两个职能,实际上都在“县”中解决,前者已经很清楚,廪食来自“仓”,褐衣来自“少内”,“郡守”所在的也一样是“县”城,自然相应的配置齐全,无非是文书的“请”或告知,具体的运作完全不关“郡”什么事儿。

至于物资调拨和输送,见《岳麓书院藏秦简(肆)》:

制诏丞相御史:兵事毕矣,诸当得购赏贳责(债)者,令县皆亟予之。令到县,县各尽以见(现)钱,不禁者,勿令巨辠。令县皆亟予之。丞相御史请:令到县,县各尽以见(现)钱不禁者亟予之,不足,各请其属所执灋,执灋调均;不足,乃请御史,请以禁钱贷之,以所贷多少为偿,久昜(易)期,有钱弗予,过一金,赀二甲。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戊

意思是,在统一战争结束后,秦始皇下诏书,要求各“县”立刻兑现对从军者的“购赏”和“免债”激励,并必须给予“现钱”。但这只是理想的原则,所以丞相、御史大夫请求有所变通,即**“县”可以用“禁钱”之外的钱完成兑现的就尽快下发,如果不够,先各自向“属所执法”申请,由“执法”来负责调剂各县的“现钱”,还不行,就上书御史大夫,请求使用“禁钱”贷给“县”,“县”回头偿还。**

这段记载明确告诉我们,在秦朝的“县”级财政之中,包括“禁钱”与“不禁钱”,“禁钱”就是上文中《金布律》所提及的**“县道官勿敢擅用”,有资格调用它们的,只有“御史大夫”,还是要以“贷”的方式,而非“拨付”,也就意味着“禁钱”实际上是“秦王”、“秦始皇”的“私产”。**

这一点,恰恰与《史记·平准书》所提及的:

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於天下之经费。

山川所出,其实就是手工业原料,变成钱,就是“官府作务市受钱”,也就是官营手工业销售所得,园池市井租税之入,正是市租、质钱、园池入钱,合在一起就是“天子”之“私奉养”,“不领于天下之经费”。

反观“不禁钱”,其跨“县”调动的权力在“执法”手里,“户赋钱”又直接输送太守,则应该就剩下“赎刑钱”和“赀债钱”,其实这也符合战国时代的常例,《荀子·议兵》中就提到:

齐人隆技击,其技也,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无本赏矣。

齐国人崇尚技击之术,也就是个体的武艺,得一个斩首就赐“赎锱金”,这个“赎锱”其实通假“赎赀”,也就是犯法者掏钱赎罪掏的钱,这个过程,国家一分钱不出,所以称为“无本赏”

类似的“赏赐”,后世的汉武帝也做过,见《史记·平准书》:

乃赐(卜)式外繇四百人。

对这个赏赐,《集解》引汉书音义曰:

外繇谓戍边也。一人出三百钱,谓之过更。式岁得十二万钱也。一说,在繇役之外得复除四百人。

也就是所谓的由此百姓到彼百姓,朝廷一分钱也不出,所以,“县”财政能够调用的货币资源,很可能也是类似的模式。

说回到“郡”的货币收入,郡守所收到“户赋”,所起到的作用,其实就是汉代“算赋”的作用,见《汉书·高帝纪》“八月,初为算赋。”条下注引如淳曰:

《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在之前的文章中,三解考证过,“算赋”就是《汉书·惠帝纪》中提到的“军赋”,其用途就是“为治库兵车马”,而其产生的时间是在汉高帝四年,其任务却不可能凭空出现,在这之前,肯定也有一项财政支出来执行这个任务,而我们结合上文可知,恰恰是在西汉建立之后,“户赋”被划归了“县”财政,也就意味着,秦朝的“郡守”极有可能是以“户赋钱”来“治库兵车马”,因为这恰是秦朝“郡”级单位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现实是,秦国、秦朝的“武库”与“太仓”、“大内”不同,并非只有內史的“独一份”,而是有“郡武库”的设置,见徐龙国《秦代武库初探》(刊于《考古与文物》2009年第3期)通过对出土兵器铭文的研究指出,秦国、秦朝都在咸阳有武库的设置,其中的兵器由工室制造,具体来说,由少府工室、寺工、属邦工、诏吏等部门主管,武库本身也有兵器铸造,其地点则散在“西”、“雍”、“栎阳”、“咸阳”四处,也就是秦国的四个古今都城。

而地方的武库,可以确认者,即“上郡武库”,而“河东郡戈”上也有“库”字,“蜀郡戈”上则有“武”字,或为武库之省称,另外,修武、商、上党等地应有武库,不过秦国、秦朝县中也有“库”,从里耶秦简所见的迁陵县“库”的情况来看,有弩臂,有库兵,同样有大量的武器储备,并进行跨县,甚至跨郡的调拨,都说明“武库”的设置很普遍,但“郡武库”存在,毫无疑问。

**在此条件下,“郡守”这个军分区司令,通过“户赋钱”的专项收入来“治库兵车马”,完全合理,之所以到西汉高后二年,“户赋钱”入县财政,根本原因就在于汉高帝已经以“特别税”——“算赋”代替了“户赋”的角色。
**

这一点,也可以在西汉景帝初年的凤凰山10号墓中出土的“算簿”中得到佐证,这份“算簿”中征收的“算钱”共有几个事由:

(1)吏俸;

(2)传送;

(3)转费;

**(4)**缮兵。

正好是《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提到的“郡守”职责,只多出了一个“缮兵”,属于“算赋”的“本职”,可见,绝非巧合。

在抓住了“仓”—“太仓”、“库”—“武库”、“少内”—“大内”这几个核心收支条线之后,再来看秦帝国的财政,就能深刻理解它的配置原则,是以“内—外”、“此—彼”的思路,“圈套圈构成的。

这个体系中,最核心的是为秦王、皇帝服务的“宫官”组织,他们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生产经营体系。

与“宫官”组织并立的是地处咸阳都城的“诸卿”组织,他们只有并不完整的生产经营体系,比如“属邦”就设有工室。

在都城之内,还有一套与上述组织不产生生产经营关联的“咸阳县”的组织,是按照诸县的结构进行构造的,其大体上,只与“內史”产生物流联系。

在都城之外,则是一套独立于“都城”体系之外的“內史”组织。在秦国时代,担当了“国库”的角色,包括“大田”、“大内”和“太仓”,整个“內史”辖区内的各县日常开支所余物资,会就近“传送委输”到“大内”和“太仓”,成为都城之内的“宫官”、“诸卿”组织财政支出的来源。

在秦朝时代,完全继承了上述“物流”规则,却并没有拓展到全国范围,仍旧提交“內史”的不再是“物流”,而是包含仓储清单的“文书流”。

也就是说,就财政收入的“物流”体系而言,秦统一之后,“咸阳”仍和统一之前一样,是“內史王畿”的“物流中心”,而不是天下46郡的“总物流中心”,“统收统支”制度从未建立,汇总到“都城”的只有记录“县”级财政单元的“收支结余”的文书。

这种制度的现实,也就意味着过往众多秦汉制度史著作中对于“上计”制度的描述完全错误,以杨宽先生在《战国史》中的描述为例:

按规定,当时中央重要官吏和地方首长,都必须把一年赋税的收入预算数字写在木“券”上,送到国君那里。国君把券剖为两半,由国君执右券,臣下执左券。这样,国君可以操右券来责成臣下。到了年终,臣下必须到国君那里去报核,这个报核就是所谓“上计”。上计时由国君亲自考核,或由丞相协助考核。如果考核成绩不佳,便可当场收玺免官。高级官吏对下级官吏的考核,也是采取同样的办法。

可见,在里耶秦简公布之前,学术界对于秦汉上计制度的理解,是“计课合一”的,其间,最大的错误在于对“管理逻辑”的误解,即由“下级”提交预算,国君认可并责成完成,事实恰恰相反,“课”自始至终是自上而下的,其产生的依据是著于律令的“计算公式”,其适用的范围也是“经营效益”,而非全局性的“社会管理”。

诚然,秦汉简牍对地方发徭、兴作、用卒有明确的地方上报预算制度记载,但这种误解更大的问题在于,将“秦制”国家在“社会管理”层面的“预算管理”泛化到全局层面,也就完全扭曲了“秦制”国家的本相。

“秦制”国家的统治逻辑自始至终都是自上而下的。

“计录”在行政管理程序中直递皇帝,意味着这种自上而下“权力”的绝对性。

“管理”和“经营”行为本身都不可能“上计”,皇帝对地方官员的考察,实际上是通过“监御史”的“计冣”来完成的,也就是作为“大会计”,对“都”、“县”各处的“课”和“计”进行核算,得出“动态”结果后告知皇帝。

秦简记录表明,“诸曹令史”提交的内容包括:

上计冣(最)、志、郡(群)课、徒隶员簿

这里的“计冣”,取《说文》中“积”的意思,也就是每个上计项目各自的“积数”,即“合计数”,不上缴原始的“出入券”和流水账。

“志”,取的是“记”的意思,比如《迁陵吏志》就是人员编制记录,其记录的方式就是“编制数”多少,后为“实际数”多少,不符部分的“事由”说明,“课志”也应该是类似的格式,即前为年初“课”多少,年底“实际数”多少,未达成部分应说明“事由”,最终汇总总数。

“群课”,也就是“课志”下编列的种种“课”的名目,按照秦律的规定,“课”的文书必须符合“式”的要求,也就是说,“课”有专门的文书格式,而非流水账或是合计数,而是依照编目原则,每一“课”单有文书,其作用在于,为“监府执法”提供考核官吏的“上攻”的依据,同时,对照“计冣”会计账目真伪。

“徒隶员簿”,不必细说,就是刑徒、奴隶的员额簿册,参照西汉的《南郡卒更簿》,其记录方式也是分类数字,而非具体的名单。****

按照秦律规定“县官上计执法,执法上计冣皇帝所也就意味着,在“执法”的层级,上述文件、账目即必须完成复核,最终形成分类“合计数”,上送皇帝。

秦始皇看到的,就是全国近千个县的“计冣”,哪怕科目再少,也不止上文中引用的28项“计簿”,也就是近3万份“数据”节略。

将这些“县级”单位的“计冣”,与诸卿、宫官诸令(尤其是少府令)治下的诸多产业的“经营效益”与开支的数据“计冣”相加,再加上“內史”掌握的“太仓”、“太内”、“中央武库”和“郡武库”出入数据的“计冣”,基本上就是秦朝狭义财政的“总账簿”。

广义的财政,还要将“发徭”、“兴役”、“行戍”这些人力资源的调动,与“郡守”调配的“户赋”综合计入,视为“支出项目”。

当然,这只是“账本”,也就是静态结构的描述,当帝国内部的“物流网”开始运转之后,动态结构所产生的成本,全部被忽略不计,成为“淹没的成本”,伴随着帝国疆域的扩大,空间距离的几倍、几十倍放大,这些成本给民众所造成的负担,总量根本无法计量。

通俗地说,纸面上完美无缺,实际上却是怨声载道。

对于大秦帝国而言,这一缺陷仍只是一小部分,更大的问题出现在“内—外”的逻辑是,即作为帝国的统治者,“天子的私奉养”确实“不领于天下之经费”,但其生产、经营和变现,全部是通过“公家”的“吏”来实现的,也就是说,赚钱我要,成本你背。

这种“公私不分”的财政组织形态,遍布着整个“秦制”,比如《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有如下记载:

泰上皇时内史言:西工室司寇、隐官、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议:令县遣司寇入禾,其县毋(无禾当貣者,告作所县偿及贷。西工室伐榦沮、南郑山,令沮、南郑听西工室致。其入禾者及吏移西工室。二年曰:复用。

内史言:斄卒从破赵军,长挽粟徒壹夫身贫毋(无粮,貣县官者,死军,为长……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丁

这两条简文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明确了一个学术界争论已久的问题,“秦制”下的“服徭黔首”到底要不要国家供应粮食?

答案是,无论是在“工室”中服役的“践更者”还是为军队“长挽粟”的“徒”,这些编户齐民身份的服徭者,全部都要“自带干粮”,如果没有,只能向“县官”借贷,也就是说,虽然你做的是“公事”,因为你的身份,你就没资格吃“公家饭”,只能自己吃自己。

对于“黔首”而言,唯一可以吃“公家饭”的机会,就是“入屯”,按照秦律的规定,“入屯”为兵后,就可以享受“廪食”。

上述的现实都表明,“秦制”财政的“公共性”完全是残缺的,在“君”、“公”、“民”三者的关系里,一直是“君”通过“公”的手段对“民”的利益进行侵占,这种侵占,从经济利益甚至蔓延到了人身自由。

秦律通过繁苛的财产惩罚条款,让“秦制”下的贵族、官吏、黔首,有钱的交钱,没钱的交命,高效地生产“刑徒”、“居赀”等官营经济所必须的人力资源。

关于秦朝“刑徒经济”的研究并不少,但是由于具体数据的罕见,使得人们在明知“秦制”下刑徒、居赀、隶臣妾在“都”和“县”普遍存在,并参与了全部官营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仍旧无法估量“刑徒经济”在整个秦帝国经济中的占比,只能从一些细节中管窥一二。

见《里耶秦简牍校释》:

丗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礼谓迁陵丞:丞言徒隶不田,奏曰:司空厌等当坐,皆有它罪,耐为司寇。有书,书壬手。令曰:吏仆、养、走、工、组织、守府门、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今迁陵廿五年为县,廿九年田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司空厌等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及苍梧为郡九岁乃往岁田。厌失,当坐论,即如前书律令。/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 (假) 守绎追迁陵。/歇手。以沅阳印行事。

由于司空厌没有及时上报徒隶缺少的情况,而延误了耕种,导致迁陵县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耕田数量,导致土地荒废没有产出。司空厌因此而被耐为司寇。

这个惩罚的根据是国家的“令”,其中明确提到了“徒隶”的工作分配种类,包括:

吏仆、养、走、工、组织、守府门、匠。

除此之外,就是“田”,也就是进入“田官”进行劳作,而且比例早有设定,就是总数6人要有田徒4人,即从事农业生产的田徒要占总数的2/3。

如果徒少或者无徒,要向“治虏御史”申请,由“御史”平均分配,而采取的文书方式是“簿移”,而非“上请”,也就意味着这个“治虏御史”应该设在“郡级”单位,所以才能“均予”,以其名称来看,其本职应该是管理“战俘”。

**当然,以上都是大原则,在刑徒的具体分配上,有非常繁杂的情况,见《战国秦及汉初的“徒隶”与农业》****(作者:李亚光,刊于《中国农史》2018年第3期)**的归纳:

由里耶简中的材料可见,在一次调拨分配87人的时候,田官分得的人手最多为24人,其他的部门如畜官(2人) 、都乡(2人) 、贰春乡(4人)、尉(3人)、少内(2人)、启陵乡(2人)、仓(3人)、库(2人)。

其他人从事具体事务,有:禀人、求翰羽、徒养、市工用、与吏上计、除道沅陵、取芒、守船、司寇、捕羽、传徙酉阳、为笥、为席、治枲、上省、作庙、作务、作园等。

除上列各项以外,还有:载粟输、取角、伐竹、为库取灌、收雁、廷守府、守园、司寇守、治传舍、牢司寇守、行书、上事守府、伐牍、为蒲席、捕爰等。

被分配的人员包括:受仓隶妾、受司空城旦、隶妾系舂、隶妾居赀、城旦、鬼薪、仗城旦、舂、白粲、隶妾、受仓大隶妾、受仓小隶臣、城旦司寇、赀责。

如果对中国古代基层政府组织有一定了解的话,就会发现,在明、清政府中所有“派役”解决的工作,在“秦制”下,全部都为“刑徒”、“奴隶”承担。

至于人力使用上的关系,里耶秦简中的一条公文,可以为我们解惑: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假卒史谷、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 (即) 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 (债) 、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殹 (也) ,不欲兴黔首。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 (债) 、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史泰令守府。大夫以下有訾(赀)者…… **

这里是说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洞庭郡守下文,因洞庭郡的兵器要输送到內史,还要给巴郡、南郡、苍梧输送兵器,需要大量的输送民夫,要求卒史、假卒史和属三人查阅**“县卒簿”、“徒隶簿”、“居赀赎责簿”、“司寇簿”、“隐官簿”和“践更县者簿”**,发动他们去传送甲兵,不兴黔首。

“县卒”,对应“令”中的“乘城卒”,“践更县者”对应的自然是“践更县者簿”,“徒隶”对应“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也就是终身刑徒、奴隶,居赀赎责 (债) 、司寇、隐官则是有刑期的债务、轻罪奴隶。

**“乘城卒”征发优先,甚至超过了“刑徒”、“官奴隶”,意味着他们属于即发即用,本身就在城中屯驻,而“**践更县者”排在最后,意味着他们是在县“践更”,可能已经分配了其他的“轻徭”,所以需要抽调和协调。

可见,所谓“田时也,不欲兴黔首”,并不是道德评价式的“不扰民”,而是不愿意破坏制度运行的常态秩序,否则“乘城卒”和“践更县者”也是“民”,怎么不考虑他们的“田时”?

归根结底,秦制的政务逻辑是“程序第一”,能不多事,就别多事。

**因为就“人”的福祉而言,“秦制”之下“贫困”的编户齐民,未必就比“徒隶”幸福。
**

赵岩《里耶秦简所见秦迁陵县粮食收支初探》****(《史学月刊》2016年08期)****一文,****刑徒中的成年男子大月食粟米2石,小月则少食2/3斗,婴儿之外的未成年男子及成年女子大月食粟米1.25石,小月则少食25/6升。以平均每月每个刑徒食粟米1.5石估算,300名刑徒每月约需供应口粮粟米450石,一年则需供给口粮粟米5000余石。

反观迁陵县的编户黔首,其户均土地占有量为34.84亩,标准亩产量为1.5石,假设均为粮食作物,则年收成为52.26石,根据里耶古城北护城壕出土的“南阳里户籍简”,每户包含臣仆、奴婢的户口比为1/6,不计入奴婢的户口比为1/5.8,**宽裕地算,1户6口人,口均年收入是8.71石,每口月均分摊是0.7258石,**只到刑徒平均水平的48.38%。

问题是,这是总收成,还没有税、赋、徭、役的成本,也没有计入口粮之外的任何生活成本,比如衣服,而这玩意儿,刑徒是配发的。

见《秦律十八种·金布律》: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過時者勿稟。後計冬衣來年。囚有寒者為褐衣。為布一,用枲三斤。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六錢;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錢。

大褐衣值60钱,中褐衣值46钱,小褐衣值36钱,而且是一年两次“授衣”,也就是至少两件。

迁陵县于秦始皇二十六年的米价应为1石140钱,秦始皇三十年左右,该地稻1石价格为20、21钱。****

****依统一后稳定物价来算,****哪怕是1家人衣不蔽体,只穿6件小褐衣,也要10.29石稻米。

****也就说,哪怕不考虑任何税负,迁陵县的贫民,日子比起刑徒来,绝对算是水深火热了。


反向计算一下,一个三口之家的小家庭,要想达到刑徒的生活水平,其口粮就要54石,衣物为(60+46+36)/21钱=6.76石。

另有户赋为全年32钱,加田刍60钱(见《文景之治:只在知识分子梦中的“轻徭薄赋”》),算钱忽略不计。田租为收成的1/12,如果1个男丁1年内践更4次均不出县境,则可以节约行程口粮,如果为1次远行,则额外需要往返3石的口粮。

****则全家占有土地至少需要49.56亩。


问题是,秦朝迁陵县的户均土地占有只有34.84亩,这还没有算人均,人均就更惨了,再看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中的《郑里廪簿》,民户共25户,田数相加为617亩,每户平均田亩数仅为24.68亩****。

当然,一般说的“一夫作百亩”,其实是说的“周亩”,换算到“大亩”,也就是30亩左右,但无论如何,一个秦朝的“自耕农”的生活水平,远不能与“吃公家饭”的“刑徒”相提并论,虽然对方失去了自由和一系列的政治参与可能性。

**对于早已对纯正的“血统社会”感到陌生的中国人而言,“奴隶”生活的水深火热早已成为渗入骨髓的“常识”。
**

然而,正如奥斯曼土耳其的南欧奴隶们能够担任总督甚至宰相,强悍的武士和工匠们更是过着远比本族平民更优渥的生活,美国黑奴也有远超英国曼彻斯特工人的肉食摄入量,哪怕是俄罗斯的“工厂村”农奴们,也有着不愿意摆脱奴役的优越生活……

正是因为这种根深蒂固的“认知”,让很多人对秦帝国拥有的巨大数量“刑徒”无法理解,甚至帮忙找理由,比如迁陵县是边地,比如粮食无法供养等等。

然而,正如上文中连篇累牍地讲述,秦帝国拥有规模巨大的“官营经济”,所有的“手工业”,除了满足“社会管理组织”日常所需的成本, 所有进入市场的“收入”,都是皇帝的私产。

也正因为如此,在遥远的**《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是一个全民经商的“拜金”社会》**一文中,三解辨析了一个老问题,就是秦国、秦朝对于商业的态度和管理,很多读者不明所以:

为什么“重农抑商”的秦国、秦朝会有“市”,这些“市场”从里耶秦简的记录可见,交易还非常活跃,甚至连武器都有销售,而秦国百姓的精神世界也无比渴望财富,并毫不排斥从事商业行为。

原因很简单,“上有好者下必甚焉”,市场一方面是“公家”获取物资的渠道,另一方面又是“皇帝”获得收入的必须孔道。

所以,“秦制”疯狂抑制“行商”的物流交流,因为他们的低买高卖会破坏地方的经济秩序,甚至会影响社会秩序。而对于全民百姓在官方“市”的交易行为,“秦制”已经完全占有了“山川园池”这些生产原料所在地,又完全控制了“市井”这种交易场所,哪怕一分一毫,也不会流出指缝,自然乐见其成。

至于“刑徒”的数量,现在没有任何直接的数字能够给我们答案,但从秦律展示的秦帝国组织结构来看,“刑徒”的存在,渗透于整个“秦制”的方方面面,不仅仅在生产经营之中,在社会管理组织的服务层面,也有大量的刑徒参与。

甚至可以说,整个官僚组织的供养,都依赖于刑徒。

还是以迁陵县为例,其在秦始皇三十五年的垦田总数是5295亩,田租是677石,而整个迁陵县的官吏包括:

总编制为103人,其中令史28人(徭使10人、在岗18人),官啬夫10人(缺编2人、徭使3人、在岗5人),校长6人(缺编4人、在岗2人),官佐53人(缺编7人、徭使22人、在岗24人),牢监1人(在岗1人),长吏3人(缺编2人,在岗1人),合计缺编15人、徭使35人、在岗总数为51人。

**秦代的秩级无从确认,只能参考《二年律令·秩律》,其最低的“县令”秩为六百石,丞、尉半之,即三百石,迁陵县长期只有“县丞”在岗,也就是三百石。
**

在它之下的秩禄,还需要讨论一二,因为秦朝并没有像汉初一样对“县”的级别进行细致的划分,如洞庭郡迁陵县,这个户口只有100多户的小县,其“司空”设置也为,“司空有秩乘车”,进而代理“守丞”。

这就说明,汉代对“乡部、田、司空”的秩石数级别划分,在秦朝可能是以“有秩”、“乘车”这种加衔来对应的,而非以县的上、中、下来配置对应的级别。

那么,秦朝的县级机构的职务级别应该是这样:

有秩乘车——司空、田、乡部、传马、厩、候

有秩毋乘车——乡部、官啬夫(仓、库、少内、都市、亭、厨)、校长、髳长、发弩

斗食——(斗食)官啬夫、令史

佐史——官佐

具体地细究很难得到数量,只能得到数量级,在岗5个官啬夫,假定均为一百六十石,在岗2个校长,均为一百二十石,则总数为1040石。

“斗食”,据《汉书 ·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官名秩簿》:

佐史月俸八斛,斗食月俸十一斛;一说,斗食者岁俸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

计日而食,全年为43.2石,1斛约等于0.384石(《汉书·律历志》),则月俸十一斛就是50.688石。令史在岗有18人,共约777.6石或912.4石。

佐史的全年为36.86石,在岗24人,共约884.73石。

需要指出的是,颜师古注月俸实际上是汉武帝时代“钱谷”混发时代的数字,秦朝时为“全谷”的“秩石制”,则其月俸数要比这个数字多。

不过,正如牢监级别不明只能搁置一样,上述可视为底线值,**大体上,迁陵县官吏年消耗粮食量为300+1040+777.6+884.73=3002.33石,**另一面就是300个左右的刑徒的口粮,约为5400石,总计8402.33石,而全县田租收入只有677石。

**结论是,靠田租,哪怕是迁陵县这种官吏严重缺编的县政府也会饿死。
**

那我们来看一个编制齐全的“县”政府:

长吏:600+300+300;官啬夫:160*10;校长:120*6;令史:43.2*28;佐史:36.86*53。

**总计:**6683.18石。

这个规模,需要53465.44亩的垦田纳税才能养活,按照迁陵县的户均垦田,也就意味着要**1535户编户百姓养活,**问题是哪儿来这么多百姓,编户民绝不可能凭空产生。

反过来说,从秦律规定的徒隶比例来看,2/3的田徒,1/3参与政府服务,则迁陵县的300刑徒应该有200人进入“田官”耕种,以男女1:1为“1户劳力”计算,养活全县的官吏、刑徒的耕地总面积不过5601亩,也就是“1户劳力”耕种56.02亩,完全不超出能力范围哪怕是编制齐全的“迁陵县”,也就是“1户劳力”耕种80.55亩。

也就是说,“刑徒经济”单独供养整个“公家”绰绰有余,远比通过正常的编户齐民财政获取物资更加“经济实惠”,所以,本质上,“刑徒”的数量是与官僚组织配套的,而“秦制”的县一级组织编制,不计入“乡部”、“郡”和“都官”,放大到全国,就已经数以十万计。

按照《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的西汉中晚期数据:

吏员自佐史至丞相,十三万二百八十五人。

总数达到了130,285人,相比秦朝其实仍是小巫见大巫,因为从尹湾汉简所见的“吏簿”来看,西汉中晚期的官僚组织有很大数量的“自辟”岗位不计入编制,而其正式编制又将秦朝的“田部”、“发弩”、“校长”、“执法”,以及绝大部分的“生产经营”岗位和“令史”岗位都俭省掉了,考虑到这些业务序列的编制规模,则秦朝的官吏总数,应该会达到20万人以上。

为了养活这些官吏,哪怕不考虑任何其他支出,也需要“20万户劳力”,也就是40万以上的成年“刑徒”才能勉强够用,再计入未成年和老年的刑徒,这个基础数量规模绝对要到50万人以上,而这个数目,仅仅是“基础运营底线”。

如果在加上《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说到的:

始皇初即位,穿治郦山,及并天下,天下徒送诣七十馀万人。

**也就是说,秦朝全国的“刑徒”总数至少要在120万人以上。
**

但是,这个模型没有计入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秦朝的“刑徒”没有刑期,也就意味着绝大部分的“刑徒”属于终身制的负担,而秦帝国的“收孥连坐制”其实是在源源不断地生产新的“刑徒”的机制,上述的数字,只能算作“基本数”。

结语

坊间对大秦帝国的讨论,自始至终没有脱离一个“好制度为什么快速灭亡”的窠臼,因为在大部分人的脑子里“坏制度”就“必然该灭亡”,一旦进入了“必然”也就失去了讨论的兴趣。

然而,在三解看来,明晰一个制度为什么“坏”,远比从秦律的字缝中抠出它的环保主义、程序正义、维护良俗之类的“优越性”关键词更有意义,惟其如此,才能知历史之何以至此。

制度的本质,就是权力运行的规则,也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体,它会自我发育、自我膨胀,乃至于自我毁灭。

而这,才是打开大秦帝国兴亡故事的正确方式。

在我们的史书之中,一个个关键人物粉墨登场,他们的“权术”和“智慧”似乎煊赫一时,也是历史叙述的主体骨架。

放在秦国的故事里,秦孝公、商鞅、秦惠文王、张仪、宣太后、魏冉、白起、秦昭襄王、范睢、吕不韦、嫪毐、帝太后、秦始皇、李斯、赵高、蒙恬、扶苏、胡亥,就几乎是故事的一切,君不见《大秦帝国》的小说,就是这样一个人一个人地说过去,出了多少部。

问题是,除了结果不同之外,这一系列的人物手中的“大秦”,行事风格自始至终一脉相承,好大喜功、横征暴敛、穷兵黩武。

为什么一个是贤君、法圣,另一个就是亡国孽种呢?

道理很简单,他们只是踩在了一个“制度生命体”的不同阶段,他们当然也在塑造和干预制度,但个人的力量,相对于制度的发育而言,根本不值得一提。

“秦制”的原初形态,并不是商鞅在一张白纸上涂画出的空中楼阁,而是基于秦国国内的政治力量对比和王权需要进行协调而成的一个“妥协产物”。

“军功爵”、“人口控制”、“中卒制”、“官僚文书制”、“內史+中尉制”、“国家授田制”、“刑徒经济”等等关于“公家”的改造,确实是新的创造,但在西周和三晋,都早有模板。

整个制度的组合,并不是什么“天才创造”而具备制度优势,而是秦国的社会形态远较关东各国落后,“王权不彰”、“商业落后”、“人口稀少”,才选择了这样一条既能壮大王权,又能获取资源的制度道路。

具体来说,“秦制”与文献记载较多的“齐制”的最大区别就是,“公家”如何与“民间”进行资源交流:

“齐制”的“资源交流原则”是“交换”,也就是通过货币手段对资源进行调动和“购买”;

“秦制”的“资源交换原则”是“劫掠”,也就是通过法律手段把资源的生产者“人力”贬为刑徒,驱使他们生产“公家”所需的资源。

“秦制”诞生的原因就在于它“没得换”,一方面是对编户齐民的制度性压榨无从获得以供交换的筹码,另一方面在于社会和物流的不发达,没有足够的剩余产出进入市场交换。

所以,“耕战体制”并不是因为它“伟大”、“先进”、“优越”,而是它是“穷人的原子弹”,是无奈之下的替代品。

而这种体制的“副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就是巨大的管理成本。

遍布全国1000个县、生产环境跨越粟作、稻作,甚至跨越温带、亚热带的生产单元需要“定指标”、“搞监督”、“算总账”,直到年底才能合计整体盈亏的会计体系,理论上拥有1000个仓、少内物资的秦始皇帝,看似富有四海,其实根本无从利用。

道理很简单,假设在账面上有10万匹马的帝国,真正能够在上郡可以调集的马匹,仍旧只有周围数百里行程的“近县”,以迁陵县向內史“传兵”为例,总邮程是4444里,而传送委输的制度规定是,重车1日行50里,空车70里,徒行80里,**也就意味着,去程押货需走88.88天,回程空车为63.48天,**总计152.36天。

在这半年的时间里,这些人力即属无从调用,就像迁陵县向洞庭郡的哭诉一样,在编51位官吏,竟然会因为“吏少”而难以维持日常运转,因为“迁陵吏志”里除了缺编之外,还有35名官吏被“徭使”,占官吏总数的40.70%。

要知道,“迁陵县”虽然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却并不属于人力和物资的主要输出地,其稀少的人口,让它充其量就是个转运据点,按照里耶秦简中的记录,秦朝采取了诸多内郡与边郡的点对点输送,罚戍的去向基本上是定向规定。

而这些“内郡”,也就是中原的六国精华地区,才是真正的“重灾区”,它们有人,有粮,自然就承受了这种跨区划拨的最大负担,所以,在武臣到赵地反秦动员的时候,特意提到了秦朝的两大恶政,一个是父子告奸,另一个就是北戍长城、南征五岭,转运不绝。

如果秦帝国只是因为幅员辽阔而出现的问题,尚可解释,但是,过往的历史解释往往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就是“关中”,这个秦帝国的根基所在,在秦国的扩张过程中,其实一直在被消耗弹性,直至“脆断”。

正如上文中三解已经详细拆解过的“秦制”财政,随着扩张中的“设郡”,“內史地”的“太仓”、“大内”、“武库”由区域性仓储,走向了“国库”,但,只承担了“文书国库”、“会计国库”的角色,而并不是“物流”意义上的国库。

秦帝国的财政制度,并非“统收统支”,而是“结余上计”,也就意味着“內史”掌握的“国库”自始至终常态的“收入”的只是“咸阳县”的物资和关中44县的物资结余,可以肯定的是,随着“都城”的“都官”和“屯兵”规模的膨胀,“內史”一定会调拨转输“近县”物资填入“太仓”。

然而,待到秦始皇快速统一天下之后,六国宫室、美人在渭水河畔的兴建和供养,乃至于为了修筑骊山陵墓而送徒七十万,总数已近百万之众,这数以百万计的人口负担快速地涌入“內史地”,而且还是“咸阳”周边地区,对于财政系统的压力,只能是毁灭性的。

不仅如此,高达十二万户的六国豪富被迁入咸阳,尽管后来还有向云阳等地的人口分流,其所在的区域,仍是在“內史地”,他们作为战国时代的“跨区域物流”的资本主导者,与被发南征的“贾人”一道,构成了整个六国地区的“物流网络”,结果被秦始皇分别摧毁,本身又成为了“物资消耗”的一部分。

但是,站在秦始皇的角度,维护“秦制”的优越性和纯洁性,绝不算是什么“昏招儿”,恰恰相反,对于这样一套行之有效,赖以吞灭六国的“伟大制度”,他应该就像今天的“大秦粉”一样深信不疑。

殊不知,所有“坑”都经他的手挖好,只等他治下的某一个“自己人”发难,道理也非常简单,对于“秦制”这样一个层层监视,等待镇压的体制而言,任何超过个人关系的组织都是在帝国治下的。

也恰恰因为这个,戍卒的统领陈胜、吴广能够首义,曾经的亭校长刘邦也早已聚众芒砀山,而与秦朝有亡国之很的项氏宗族则在会稽郡为大秦主持“大徭役”……

归根结底,这些“野心家”一直存在,他们等待的就是秦帝国“根本之地”的力量枯竭,一旦这个趋势显现,自然会群雄并起,逐鹿中原。

现实是,一个力求毁灭一切跨区物流,将之纳入“公家”统治的政权,能够养活多少人,对于当时任何一个有识之士都是可预见、可计算的,比如萧何、比如刘邦、又比如项羽、张良。

正因为如此,之后的时代,才如此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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