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福州晋安警方将见义勇为小伙赵宇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知乎用户 楚国公子海 发表 最新通报:略。这通报有两个问题: 1、检方认为赵宇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李某重伤。重伤已经成为事实,那么赵宇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呢? 一般防卫有限度要求,超过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需要 …
没有想到这个回答引发了大家的共鸣,这让我意识到校园暴力的广泛存在,以及对于被欺凌的孩子来说,造成的伤害和影响是持久甚至不可磨灭的。
也正是因为如此,这个判决才显得非常有意义,它给了曾经被欺凌的人一个安慰,给了正在或者将来可能欺凌他人的人一个警示,给了正在或者将来可能被欺凌的人一个支持,意义重大。
正好前几天两高一部关于正当防卫的新规出台,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变得宽松了许多,在法律界也引起了很大的关注。
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用到正当防卫,但是万一遭到不法侵害,请勇敢保护自己,正当防卫是法律给你最大的底气!
以下是原答案:
光看检方抗诉这一条,就知道这件事不简单。
一般来说,法检两家都是和和气气的,有事您招呼,意见不同好商量,我这么判您觉得合适不?可别我判了您再打我的脸。
不过就这个案件来看,吉首市的法检都是有想法的人呐,法院顶住了兄弟系统的压力判了无罪,且不说判决有没有道理,这股魄力值得敬佩!
再说案件本身,对案件比较完整的介绍在这里,看完介绍后你会发现,站在检方的角度,抗诉也不是没有道理。
[初二男生被 15 名同学围殴刺伤 3 人,法院认定系正当防卫,检方抗诉wap.cqcb.com
为什么呢?因为存在以下事实:
1. 事发当天蒋华在早读前、早读后、上午第二节课后,至少三次都和孙某彬等人有过冲突,最后才发生了午饭后的伤人行为,在此期间蒋华有充足的时间告知学校老师,并非整个过程都处在孤立无援的状态;
2. 蒋华事先准备了折叠刀,并且事发时问过 “谁先动手”,事后也讲过“你们在座的都是弟弟,是垃圾” 之类的话,不解气还追到了医务室,看起来像是斗殴而不是防卫;
3. 双方互殴过程中,蒋华拿着折叠刀乱舞,以一人之力造成了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
其实关于案件的事实和定性问题,在一审判决书中已经阐述得非常清楚了:
吉首市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孙某彬与蒋华 “约架” 与事实不符,“孙某彬等人以‘有事商量’为由,将蒋华喊到厕所,在厕所里,孙某彬说‘我要打你,你怎么办’,该行为不是约架,而是一种欺凌行为。这个时候无论蒋华怎么回答,都不能改变他被欺凌的这一事实。”
对方 7 人将蒋华喊到厕所,蒋华去厕所打斗不是自愿主动的,而是在多人的胁迫下,经过两次催促才去的。陈某林先动手勒住蒋华的脖子,并将其摔倒在地,然后骑坐在蒋华身上进行殴打,其他人也上前进行围殴。在此情况下,蒋华出于反抗自卫,乱舞手中的折叠刀,将多人刺伤。蒋华是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实施的自卫反击。
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蒋华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的、被欺凌的孤立无助状态,从打架的犯意和伤害行为的事实,都是被动的、被迫的,虽然其间蒋华问过 “你们谁先来”,事后也讲过“你们在座的都是弟弟,是垃圾” 之类的话,但不能改变其被欺凌、被霸凌、被动应对的状态及整个事件的性质。
针对蒋华事先准备折叠刀的行为,法院认为,使用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的防范性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蒋华在被告知要被打、且早读下课后已被多人推搡踢拽、被多人胁迫到厕所的情况下,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了一把非管制折叠刀,这一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实施故意伤害,而是为了对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准备。
法院还认为,蒋华的反击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在反击过程中,刺伤了对其实施暴力侵害的陈某林、陈某涛后,并未再继续实施伤害行为。
“孙某彬仅以烦躁蒋华围殴殴打小蒋,胡某以蒋华和他所谓的‘女朋友’(蒋华同班女同学)讲了几句话为由就殴打蒋华,孙某彬、胡某的行为并不是约架,而是典型的欺凌、霸凌行为。即使是约架,二人约好的是单挑,且是准备放学后到校外单挑,但其后发生的事件性质已发生转变,即由孙某彬和蒋华的单挑,演变成 15 人对蒋华的殴打。” 法院称,这不再是孙某彬与蒋华邀约打架,而是一起以孙某彬、胡某等人为首的以多欺少、以众凌寡的校园暴力案件,至此,案件性质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吉首市人民法院称,蒋华系受校园欺凌对象,被十余人围殴时,蒋华自卫造成实施欺凌的同学受重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蒋华犯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成立。
判决书写得太好了忍不住全文摘录……
这是一个兼顾法理和人情的有担当的判决。
法官没有苛责一个曾经被欺凌过,已经不相信老师和学校的孩子在被这么多人三番五次约架的情况下,还能去寻求老师的帮助。
也没有苛求一个孩子在 1vs15 的情况下,不能提前准备折叠刀保护自己,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结果。
也没有苛求一个人在被欺侮的时候,不能放狠话给自己壮胆,或者之后表达气愤追到校医室。
要我说,能写出这样的判决的法官,一定是可以与他人共情的人,他不是冷冰冰的以一个上帝的视角去审视蒋华,而是把自己变成蒋华,想象自己身处其中时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心理,作出什么样的行为。
我很感谢吉首市法院的判决
我曾经是吉首市一中的一名学生,两年前与一名同学发生冲突,当晚对方及其朋友便在 QQ 上对我进行了要挟,大致意思便是 “与你没完”。我收到消息后马上告知了家长,同时家长也微信联系了老师,老师并没有进行任何回复。第二天照常去上学,中午便被对方两男三女拦下带到学校的小亭子。在对方动手后,我掏出了小剪刀将其中两人划伤,在他们走后,我找到了年级组。年级组叫来老师后,老师的答复是 “太忙了,才看到微信消息”。
再之后的第二天,我拿着老师要求提前写好的说明,和另外五名同学一起到了教育处,教育处主任向鸿未看完便放在了一边,在我要求对五名同学进行处罚的时候一再偏袒五位同学,最后处罚结果只是 对两位动手的同学通报批评,对另外三位助威的同学进行口头警告。并且在决定处罚结果后,当着我的面对他们说 “高考前叫班主任带你们来消过,没事的”。
教育处主任向鸿,请问你是否配得上教育处主任这一职务
教育处主任向鸿,请问你在一年后的扫黑除恶大会上,是否配得上说出 “学校坚决反对校园暴力”
我看到有评论质疑过明明有时间告知家长老师,为什么反而选择藏着刀直面校园暴力施行者。
因为在对方没有动手之前,老师能做到的只有轻飘飘的口头警告。况且在我的事件中,就算是在学校通报批评后,他们仍然敢在学校言语上对我进行暴力。
回到开头,我很感谢吉首市法院的判决
与之相反,吉首市一中教育处主任向鸿的处理方式,不仅对校园暴力潜在施行者起不到震慑作用,也助长了已经施行校园暴力的人的威风。
判得好啊!
小城市出身的我,身边不知有多少起一群人欺负一个老实人,结果老实人被逼无奈,只能把他们捅了的案子。
这种校园暴力,老师不管、家长不理、警察更是不当点儿事,最终的结果要么是老实人抑郁、要么是老实人捅人。
而捅人就只有坐牢嘛。
六年级的时候,初一有个农村来的孩子,简称 A 哥,A 哥他同桌天天勒索他的生活费,今天三块、明天五块,不给钱就打。
有一天,由于他同桌周末要请狐朋狗友们上网,又没网费,就对 A 哥说:你周五必须给我五十块钱,不然你就死定了。
A 哥肯定没有哇,卧槽我们那时候 2008 年 50 块是什么概念?老子是全校最有钱的,我一天的零花钱都才 15,A 哥一天顶天有 1 块钱。
于是 A 哥没办法,又怕他同桌打他,存了两块钱,去小超市买了把水果刀。周五放学的时候,他同桌果然在校门口外的小巷子里,和一帮狐朋狗友们等他。
然后叼着烟,招呼 A 哥过去,一群人把他拉到巷子里,又是扇耳光又是踹。
A 哥从书包里掏出水果刀,对准同桌就是七刀。
还有个案子,发生在我初二,隔壁职校的一个班,摆明了就是欺负一小伙子,简称为 B。
人家也不勒索,就是闲着没事欺负你,谁都敢在你头上踩一脚。
你不抽烟,睡觉的时候故意在你下铺抽烟,拿你洗脸帕擦脚。
体育课,打篮球的时候故意撞你。
给你两块钱,让你跑腿去买水。
没辙吧?这种隐性的欺凌你怎么办?
然后 B 哥就跟他们班领头的吵,说你们能不能不欺负我,我们是同学,不是你们养的狗。
一群人笑,说狗比养的,不知道天高地厚。
拖到厕所去打了一顿。
B 哥没敢反抗。
下午吃饭的时候,领头的吃完了,朝着 B 哥走出去,假装滑倒,剩汤剩饭全从 B 哥头上浇下去。
一群人笑,B 哥忍了,请假回家换衣服,带了把水果刀,心里想:“今晚他们要是再欺负我,我也不活了。”
结果半夜在寝室睡觉的时候,领头大哥越想今天 B 哥对他的态度,就越气,一个小逼养的,居然跟他反抗。
然后抄起藏在枕头底下的钢管,把朋友们叫醒了,就冲着 B 哥身上抡。
B 哥被打醒了,抽出刀抱着领头大哥就捅。
这案子,得亏 B 哥当时在 16 岁,领头大哥虽然是个重伤,肝破了,但 B 哥只判了 2 年缓刑。
可为了这个缓刑啊,B 哥的父母得拿到领头大哥的谅解书,他父母跪在地上求大哥,然后把房子卖了,赔了 17 万,才把家里这唯一的儿子从看守所里弄出来。
就这,你确定 A 跟 B 叫约架?不过是被逼无奈之后的殊死一搏,人都被逼到那份上了,打你一顿两顿还不够,恨不得生生世世把你踩在脚下。
要你当狗还不够啊,他们还不满足啊。
这怎么办?
所以,正当防卫这条例要早出来几年啊,那么多年轻的男孩、那么好的青春,指不定就不会进那暗无天日的牢狱中了呢?
15 人围殴 1 人,你以为这事情是第一次发生吗?
那些说怎么不告诉老师,怎么不告诉家长?
你以为老师,家长天天能守着你?
老师最多就会说,你不惹别人,别人怎么会惹你呢?为什么他们不去惹其他人非要惹你?
初中班上有几个小混混,跟着了所谓社会上的大哥在学校就耀武扬威。
我们班有个老实人经常被欺负,要那个同学给他们买早餐,买水,买烟。
那个同学只要不听话,就会被这几个小混混殴打…
然后同学就告诉老师,老师教育了几个小混混… 在学校没有殴打了
结果放学回家路上被小混混堵了路口被打的眼睛都肿了…
后来家长找了老师,学校也处理了。
给这几个小混混一个处分……
你以为小混混怕了?
继续殴打,继续弄……
有一次课间那几个小混混继续去欺负老实人。
不知道那天怎么了,老实人反抗了,从抽屉拿出一根铁棍抓住最弱的哪个人猛敲…
最后都被带去见校长……
小混混和老实人都被开除…
小混混又去了一个私立学校继续读书…
老实人家里没什么钱就只能辍学了…
你想想看 15 个人 vs1 个人…
这心理需要承担多少压力…
可能前一天晚上这群人就已经说好了…
明天我们就把你在厕所办了,看你怎么办。
这个老实人要承担多大压力带上小刀去上学…
逼急了兔子也会咬人呀…… 支持这就是正当防卫…
这检方想必都是那种习惯一打十五的猛人吧,十五个人打一个人算约架?
受害者又不是巅峰叶问或者陈真,这明显就是校园霸凌啊。
吉首市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孙某彬与蒋华 “约架” 与事实不符,“孙某彬等人以‘有事商量’为由,将蒋华喊到厕所,在厕所里,孙某彬说‘我要打你,你怎么办’,该行为不是约架,而是一种欺凌行为。这个时候无论蒋华怎么回答,都不能改变他被欺凌的这一事实。”
而且这也不是放学后的约架,是午饭后蒋华被迫跟着孙某彬等人去厕所,并不是自愿主动的,而是在多人的胁迫下,经过两次催促才去的。
检方不能完全以理想化状态来要求被起诉人,校园暴力这么好解决早解决了,告诉老师就能不被校园欺凌了?之前这孩子就告诉过老师,并没有得到解决。检察院里的工作人员大概没在这种学校读过书,意识不到别人和自己成长环境不同,理解不了校园霸凌。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案发当时处于学校这一特殊环境内,蒋华并不是孤立无助的状态,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可以给家长反映,甚至可以坐在教室内对对方的无理要求置之不理。**但是蒋华没有采用上述正当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己,而是准备道具用于斗殴,被动应约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合理前提。
个人朴素的观点认为,欺凌是一个长期行为,被欺凌者长期受到各种压力本身就处于一个持续紧张的状态,这种状态下的反抗不能视为对单次暴力行为来处理,要以被侵害者的角度来判断。
这是一场有组织,有预谋的霸凌事件,被起诉人预见到力量相差悬殊的不法侵害可能到来,随身携带道具以寻求护身合情合理,且在围殴进行的过程中,防卫的一方是无法拿捏反击力度的,不能因为反击力度无法拿捏、造成重伤就判定防卫过当。
现在大环境是能判正当防卫就判正当防卫,这个检察院不懂法理不懂人情更不懂政治 ,不过还好,公检法三家,但凡有一家脑子清醒就能守住底线,这次法院的兄弟干得漂亮。
这位同学倒是很厉害,打完从地上爬了起来,背靠厕所蹲坑的矮墙,无力地坐在地上,看到众人散去,说 “在座的各位都是弟弟”,也算是高光时刻了。
我不是为了这个图写回答的
检方怕不是从小活在机关大楼,一点没体会过校园霸凌的滋味。
这么说吧,这个初二男生面对的事,在我读书的时候也经常发生。看到这个问题,我的第一反应是怎么和我这么像。
本人就被霸凌过,也是初二,也是厕所。
所以基本可以猜到什么情况。
在要打你的时候,对方会很 “亲昵” 搂着你去厕所,旁边还跟了一群人,不说这种情况跑不跑得掉。就说如果你不去的话对方就会叫校外人员在放学堵你,那能怎么办?
我记得我当初在厕所被打的时候是有人扇耳光,有人上来踹,也是十几个人。
因为 “面子”。不会告老师,这是学生“约定俗成” 的规矩,如果要是告老师会被其他人排斥。
而且对方都是一些混子,打了你,觉得你好欺负,就会一而再的找理由欺辱你。
经历过一次就绝对会有第二次。
当初的我是一礼拜被打了三四次,没有理由。只因为对方觉得不开心。
所以在面对当时的我欺凌时只有两个选择,1,忍受,2 反抗。
我想这名初二男生应该也不是第一次经历这种事了。
在一个狭小空间,没人帮助,朋友也不敢帮你,拳头跟雨点一样的打下来,还有被辱骂,那种精神上的侮辱是很让人绝望的。
这种绝望下人会走向极端。
我当时的选择也是带把弹簧刀,在他们约我进厕所的时候,我是抽出弹簧刀刺面前人手臂。
见我刺中人,其他人不但没跑。还要上来打我,最后是有人出去告老师。几个男老师过来制止了。
反正这件事后,警察介入了,对方手臂也是轻伤,对方因为先动手的,所以我甚至没赔钱,因为怕惹事,加上觉得我是癫的,那些混子也就不敢欺负我了。这才终止了我被校园欺凌的经历。
但是如果老师没来制止呢?这种情况下我恐怕会选择继续捅人。
因为这个年纪,对方不怕,我也不怕。在这种对方人多,而且我反抗的情况下,如果不继续捅人就要继续挨打,而且可能是更加变本加厉的挨打。
所以只能弄到对方怕。
成年人的社会至少有法律,未成年人的世界则是肆无忌惮。因为很多未成年都知道他们是受法律保护的,不会坐牢,甚至不算犯罪。
其实像现在这样事情闹大,对于这名初二男生来说应该也是种解脱,至少不用被霸凌了,日后别人要对他以众欺寡得掂量下,从这点上。我想这名初二男生目的已经达到了。
最后,未成年的世界有他的局限性和规则。
在检方抗诉这个决定前,是否做过相关背景调查呢?是否结合实际情况呢?如果没有,那么又凭什么得出其不符合自身定位的结论?
不是每个人都能有一个无忧无虑的校园生活,有的人的校园生活是充满阴影的。
赞多了,我想说明一下
1 / 我认为法院判决很合情理,是不是合法理还是要专业人士来支持或者反对;
2 / 检察院抗辩并没有问题,**事实上检察院如果和法院能够有不同意见,这本身就是法制的进步,**如果公检法想法总是一致才可怕。
3 / 但是针对这个案子,检察院是否有必要抗辩,我觉得有待商榷。人如果绝对理性,连经济危机都可以避免,然而资本主义全球隔一段时间就要来一次或大或小的经济危机,理性人并不存在。
4 / 最重要的是,校园霸凌不是孤例,**现在的问题不是保护校园霸凌者有没有被过度反击的时候,**毕竟他 / 她不霸凌老实人,我想老实人也不会自己找不痛快。现在的问题是校园霸凌者无所畏惧——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他还是个孩子】的论调,都对被霸凌者不利。
重拳整治霸凌者,肃正学校风气才是更重要的。霸凌者并不无辜,大家都是小孩,
你不能质疑被霸凌者 “他不欺负别人为什么就欺负你?”,
但是我们可以光明正大的指责霸凌者 “你为什么非要欺负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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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厕所里,孙某彬说‘我要打你,你怎么办’,该行为不是约架,而是一种欺凌行为。这个时候无论蒋华怎么回答,都不能改变他被欺凌的这一事实。”
我不是什么法律达人,我就想说一句话,
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也有能力判断自己面临的处境,能够正当合法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此情况下,
成年人被迫加班 996 又有几个敢维护自己的权益?
现在让一个初中生在 1VS15 的情况下,找老师躲教室就能保护自己?
大家都上过学。
被同学围殴的男生,初二,不满 15 岁。他的同学,按入学年龄,也是在 14,15 岁。
如果是他没有自卫,被同学打完了。打人的同学,需要负什么责任呢。
吉林省长春市,13 岁女孩在 KTV 遭多名同学扇耳光。女孩被带到 KTV,同学孙某,用鞋底和手多次抽打女孩面部。宋某多次用手掌殴打女孩面部,用拳头捶打女孩。高某,用手掌殴打女孩面部。张某,用拳头捶女孩肩膀并多次殴打面部。陈某,踢了女孩左侧的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宋某、孙某、高某、张某、和陈某五人,行政拘留 10 日 - 13 日不等,并处罚款 500 元 - 700 元不等的处罚。
也就是说,掏个几百块,就可以把同学拉到某处,随意殴打。只要不打死打残,一点小伤没什么。
现在这个初二的男孩为了不被打,反抗了。法院判决为正当防卫,检方却抗诉。如果说,是因为被打的男孩带了刀,所以不被认为是正当防卫。
为什么,一个不满 15 岁的孩子,要带小刀上学。不正是证明了,他不是第一次遭受同学的殴打,带小刀是为了保护自己不被打死。
江苏南通一名 15 岁的初三男生小盛,因为试图制止校园欺凌,保护初一的同学不被欺凌,被同学范某(14 岁)伙同社会青年蔡某(19 岁),殴打致死。小盛是家里唯一的孩子,母亲 37 岁才有了他。
湖南保靖县雅丽中学,13 岁女孩,被同学邓某兰(女,13 岁)等人喊到学校的女厕所,并发生肢体冲突。女孩经抢救无效于 5 月 4 日死亡。
搜一下校园欺凌,下面全部都是活生生的例子。被同学割肉的,被同学逼吃大便的。13 岁女孩杀害同学并分尸,因不满 14 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打人,杀人,分尸的未成年人,可以不被判刑,或者减刑。遭受校园欺凌的受害者,难道不也是未成年人吗,难道不应该也被保护。
除了说法院认定的好,不和稀泥了还能说什么呢?认定的好!
大家也不用骂检察院,表面做个事而已,就像罗老师说的,不要站在上帝的视角去看事。
为什么检察院能够用一个这么沙雕的理由抗诉呢?
无非就是被两个重伤的家长闹的烦了,敷衍一下,你看,连蒋华找 15 人约架的理由都找出来了。
这么敷衍的理由,我觉得不是检方 **,而是真的应付一下。
毕竟受伤家长估计给的理由也是:“这不是校园暴力,是受害者找我儿子他们约架的,不能算暴力”
检方一看,诶,你这个理由挺新奇的,就用你这个理由抗诉了。
大概蒋华的真名是叶华,叶问后人,要在学校里一个挑战十五个?
我查了一下其他媒体提供的资料,
受害人初一的时候其实就被欺凌过,仅仅是因为看了一眼,就被欺凌,家长谈好了。无非就是大家打个哈哈赔个钱了事。
说实在的,对于现在而言,这种事压根就不能算完结。
因为在被别人在楼上看了一眼就能去打他的人,我觉得算个渣不过分吧?
这种处理方式,肯定不服啊。
最神奇的一幕还在后面
注意,受伤学生父亲表示:我儿子他们 15 个打 1 个都翻车了,这事我真没想到,其实他们应该先去向老师反映:老师,我们明天要 15 个打蒋华了,您注意一下,帮我们摁住蒋华,千万别让他动刀哦。
大概是要这么反映?
说白了,如果父亲不知道欺凌人这事,这父亲就是个 **。
如果父亲知道欺凌人这事,那就是故意纵容。
检察院说的这点大概就是类似于和稀泥和故意表现出 ** 的点。
因为法院都说了,15 人催促过去,你不去就要动手,
那不然呢?等在在教室里被打开无双乱舞?
总结:
我觉得这次判无罪,最重要的一点事就是大大的压制了一些混子抱团欺压学生的事。大家都知道,在初中高中时期,人多肯定优于人少,甚至都不用十几个人,只要四五个人抱团,就能够摁着你摩擦。
但是有把刀,那就不一样了,无双乱舞一开,美滋滋。
重伤了人还不用赔钱,估计任何正常的家庭都会好好地劝自己孩子别做这种事了。
什么,你反对?大概你家小孩就是这种抱团欺压人的事。
为什么龙哥被砍,全国人民都喊好?因为大部分喊好的全国人民不是拿刀砍人的龙哥,而是被迫自卫的电驴哥,大家设身处地的想了一下,自己确实只是个电驴哥。
我在学校的时候也被人欺凌过,不过还好,就是被人三四个人围着,甩了两耳光,把考卷给旁边的妹子抄而已。
要是真的几个人围着我天天没事找我茬,我也会受不了拿把折叠刀开无双吧。
就像这次法院认定正当防卫,知乎大部分人也是喊好,因为大部分人都是老老实实在学校读书,抱团欺凌这事,压根想不敢想。
唯一反对的,大概就是那些不管自己儿子随便混混,结果被伤了还拿不到钱,气呼呼的家长吧。
十几个人打一个翻车了就算了,还拿不到十几万的赔偿?不行,检察院你必须给我上诉,不然我就闹你!
随便闹吧,法律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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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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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有资格回答。
起初一看 15 人殴打 1 人,然后受害者带有折叠刀,这在法律情况下,确实受欺凌者有故意伤害的嫌疑,检方于法律法规上说得过去,至于有没有其它内因所在就不可得知了,一般这两家都会事先商量好,而不是在一方做出判决之后反驳对方,这些其中缘由就都不可得知,也就不必多想。
但是,但是,本人初中在最垃圾的中学就读,那学校连保安老师都敢打,后面把高中部给取消了之后情况改善了很多。
至于许多凌辱?殴打?收保护费都是小儿科罢了。
当着老师的面扇同学巴掌,威胁老师再 BB 一起打的狗玩意照样有。
你说你的学校没有这种人,抱歉,因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存在,那么无奈之下就会有一所学校专门收这类垃圾。
我从小跟父母来到广东,因为在工作的地方没有户口,是没有资格进行小升初考试的,但是总不能不让我读,就有一所特殊的学校,把考不上的,外地学生就给堆放在一起。
我从上初中第二个月就随身带着匕首,在夜市摊上 30 块买的,还特意找了个裁缝阿姨帮我把腰带和匕首套缝在了一起,平时就绑腰上。
在没有匕首的前几个星期,车胎被放气,走路上可能因为说了一句普通话被本地佬殴打,看到女生在女厕所被打,我上去当好人,第二天被打人的女生的哥哥从课堂上抓到了足球场让那个女生扇巴掌。
你说老师管不管?老师都被人打,他能管个鸡毛,他只会让你躲着那些人,那些人也是犯贱,你越躲,他就越嚣张。
自从有了匕首之后,谁敢动手我就拿匕首比划比划,久而久之的就没有人敢惹我了,我就挨个去报复,威胁他们今天不跪着钻裤裆必捅死他,本来我都要开始角色转换,在那学校开始释放我的罪恶的时候,结果遭受了降维打击。
第二个学期小镇的最好中学把我招走了,因为我的年级成绩在那一堆不读书的玩意里面脱颖而出,他们为了提高升学率就把我调走了。
我以为换了个学习环境好的学校,非常高兴,结果呢。
偷手机的偷手机,打群架的打群架,打老师的打老师。
老师呢也是看不起人的玩意,因为我是从垃圾堆里面爬出来的,他就很不喜欢我,他最喜欢说的一句话就是,你那二中前 3 的水平就这?
我因为被人传言在上一所学校捅过人,就没人敢惹我,走路上都绕着我走,班里的女生都以为我在外面混社会的。
我只能跟这个同学说,打得好,你不下手狠点,可能你下次就死在某个校园的角落。
至于那些同情欺凌者的人…………………… 许愿你的孩子被霸凌。
9 月 3 日最高法发布正当防卫认定新规,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在新规里,其实已经对正当防卫做出了总体上的定义:
[最高法发布正当防卫认定新规,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将会带来哪些影响?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19145311)
与此同时,也发布了七个典型案例以供参考:
https://mp.weixin.qq.com/s/UGBW67u0uv5fHSlQgQsc_gmp.weixin.qq.com
根据这七个典型案例,与本案做一下对照,我们不难发现,蒋华的行为,其实都是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为主体,并未做出超过正当防卫之外的行为。
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蒋华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的、被欺凌的孤立无助状态,从打架的犯意和伤害行为的事实,都是被动的、被迫的,虽然其间蒋华问过 “你们谁先来”,事后也讲过“你们在座的都是弟弟,是垃圾” 之类的话,但不能改变其被欺凌、被霸凌、被动应对的状态及整个事件的性质。
有了最高法发布的正当防卫新规,二审应该会保持原判。
但是,其实我们并不用苛责检察院抗诉的行为。
检查院抗诉,说是一贯的 “入罪思维” 和意识在作怪也好,说是 15 名同学的家属施加压力也好,其实如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
换句话说,法院判决公正公平,检察院抗诉虽然说不合常理,但也符合法律。
但我还是希望最后检察院能支持大部分人的意见。
校园暴力的危害,我想大家应该或多或少都听说,甚至亲身经历过。
[那些校园暴力的受害人,后来怎么样了?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7681273)14 年过去了,我仍旧希望他们去死。
来自于高赞答案。
因此我认为本案判决正当防卫,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鼓励。
如果蒋华最后判决为正当防卫,那么受益的,不仅是蒋华,还是所有正在被校园暴力的孩子。
有了本案作为参考,他们在没有外界帮助的情况下,也可以勇敢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这也是本案最重要的意义。
我记得几年前看过一个有关美国校园霸凌的心理学调查,有趣的是调查内容,看霸凌者和被霸凌者成人后性格如何,社会表现如何。
遗憾的是,坏孩子长大后性格普遍自信开朗,有的还很有领导力,朋友多,他人对霸凌者的社会评价也不错。
而被霸凌者就大多很惨,许多人一生都没走出青少年时期的阴影,性格畏畏缩缩没有自信,逆来顺受,社交能力非常糟糕。
部分被霸凌者的心理创伤在有效反抗霸凌者后自愈,甚至比从前更自信,与那些没有反抗或反抗失败的被霸凌者形成鲜明对比。
我倒没被霸凌过,不过做过旁观者。被霸凌的女孩子长相漂亮,成绩中等偏上,家庭条件不错,父母还是教委的,可见被霸凌真的纯粹是倒霉遇到渣子,每个孩子都可能成为被霸凌者。
之前有个新闻,一个孩子因为制止校园霸凌,被约出来活活打死了,妈妈哭的太凄惨太让人难过了。当妈之后我对这类事特别有共情,立刻马上就设想万一我孩子那么倒霉怎么办,我要怎么教育他?
一定要反抗,千万别傻站着让人打呀,生命有危险时宁可见法官不能见法医。
14 岁以下你啥事没有,满 14 不满 16 岁除非你把人弄成重伤弄死了,要不还是啥事没有,就算满了 16,没满 18 档案封存不耽误找工作,大不了不考公呗。再万一遇到一个靠谱的法官给判无罪呢?
以前觉得遇到这种法官概率基本为零,吉首法官打破了我的偏见。
干得漂亮!
法官:你们为什么告他啊?
检方:他以少欺多!
法官:他多少人,你们多少人?
检方挺直了腰杆子:他 1 个,我们 15 个。
法官:…… 要脸吗?
检方:不要。
——
检方:你为什么带刀?
小蒋:因为我没有枪啊
检方:你可以告老师。
老师抗议:不要 @我!
感谢
的资料支撑
高赞的回答已经很清楚了,我吐槽一下,纯当娱乐。
陈爸爸,你家儿子为啥不去告诉老师要打架?
如果他不是当事人,为啥不制止校园暴力,而是助纣为虐???
双方都有错,为啥你孩子花了 2 万多要 10 万?
校园暴力当中,施暴者的过错大?还是被害者的过错大?
施暴者作为主动方,是否应当承担更大的受伤风险?
十五个人打一个,如果不反抗,是否有致死的可能?
如果有致死的可能,再对方施暴的过程中反抗,是否就应该被定义为正当防卫?
被打者是否仅再殴打过程中划伤别人?
那是不是就不存在泄愤了???
对这个案子重点谈以下几点: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正当防卫,肯定有合理合法理由。
2、检察院抗诉有很多理由,量刑畸轻抗诉也有很多先例,可能是出于被害人家属压力,也可能是案外因素,还有可能是为了维护自身权威,但在没有指控证据之前,对其也应当疑罪从无,即应当认为检察院目前也是在行使法定权力。
3、检察院抗诉之前最高院、最高检尚未发布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不应该以新规对其苛责。但是这个案子的二审应当贯彻两高的指导意见精神。
以我的经验来看,法院一般是偏向保守的,经过公安侦查、监察院审查起诉,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法院的案件,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法院一般不愿意对被告人无罪释放。原因在于,这关系到检察院的考核,无罪判决就是检察院考核中的一个重要的负面指标。
一个经过检察院审查,认定有罪进而移送至法院审判的案件,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被告人无罪,这无疑是公然对检察院的业务能力的打脸。所以,我遇到的法院认为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为了检察院面上好看,一般以法院主动做工作,检察院主动撤诉为结果。
吉首这个案子,法院公然扇检察院的耳光,还是比较少见的,我更倾向于法院判决妥当,检察院指控失当,该案判决认定被告人正当防卫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有很多答案攻击抗诉的吉首市检察院,有人说他们是迫于另一方家属压力,有的人说他们有不道德的职业行为,但是以我的经验来看,在没有证据证明之前,这些对检察院的指控都是一种刻板印象指导下的 “有罪推论”。从检察院的抗诉书来看,按照传统的正当防卫观点,检察院抗诉还是具有一定的道理。
另外,从我阅读过的抗诉案件来看,检察院对法院量刑畸轻的案件予以抗诉的,也不在少数。这就说明,检察院对该案判决提起抗诉,也许没有什么阴谋论调,而是其一贯的 “入罪思维” 和权力观念在作怪。
作为公诉人,相比法院,检察院的入罪思维要更严重,这是由他们的岗位职责决定的。另外,从目前的趋势来看,检察院确实也在谋求实质上的审判权,而不仅仅是审查起诉权,不允许法院轻易改变他们指控的罪名、定性、量刑建议,否则就认为法院在挑战他们的权力。比如目前的认罪认罚制度下,检察院与被告人达成 “交易” 以后,不允许法院任意更改其确定的量刑。
在吉首这个案子中,法院公然认定被告人无罪,那么另一个结论是检察院指控错误。在一些检察院看来,这是法院在挑战其权威,所以提出抗诉,也是维护其权威的方式。
还有人以两高发布的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来批评吉首法院,个人认为这是事后诸葛亮。两高发布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的时间是 2020 年 9 月,而吉首检察院抗诉时间是 2020 年 7 月。吉首检察院总不能未卜先知吧?不过这个案子的二审,确实要以两高的指导意见为基础。个人判断,在两高的新指导意见的加持下,这个案子二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大,当然也不排除检察院撤回抗诉。
总之,个人认为,这个案子法院能判定为正当防卫,肯定是有正当理由和事实依据的,检察院不妨高抬贵手,毕竟你检察院输的只是一点点面子和权威,而孩子失去的可是一辈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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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是有指导案例吗?
“预知可能会出现危及自身的情况,提前准备防卫用具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判定。”
因为检方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刑事案件有三阶段,先由公安机关侦查,认为证据确凿后制作起诉意见书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事实认定无误,证据确实充分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末了才是法院开庭审理的审判阶段。
现下法院判了无罪,什么意思?从检察院到公安局,都在瞎办八办,一错到底。
如果之前涉及羁押,国家赔偿的事是不是也要说道说道?
品品?
除非检方被抓住了极其可笑的低级错误,否则不抗诉才见了鬼。他不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而战斗,这牵涉到多少人的脸面和奖金小钱钱呐(手动滑稽)。
都说公检法是一家,这原本就是魔幻现实主义。如果把公诉人替换成自诉人,再砸吧砸吧滋味?原本该持中裁判的屁股歪到姥姥家去了,甚至日常帮着一方查漏补缺,混了个 “第二公诉人” 的外号,案子还审个鬼?
什么时候法院、检察院两家互掐成为常态化,才真正说明法制建设大有进步,才能最大限度得杜绝冤假错案。
不过冲着两家同气连枝,兄友弟恭,自我监督的胎里病,暂时也只能靠着个案提提气了。
法律应该让恶人不敢施暴,
而不是让老实人不敢反抗!
对于这判决结果,只能说,干得漂亮!
罗翔老师的对类似问题的总结
我来猜一下:你要说检察院的人不懂法,那是笑言。干了这么多年,一个检察官基本的法律意识和公序良俗判断还是应该有的。
其实正当防卫舆论逆转也是这几年才开始的事儿。吉首市检察院的抗诉还是原来那种谁伤谁有理以及和稀泥的处理方法路径依赖。另外,他们确实不懂政治,最高法刚发了关于正当防卫适用的解释。检察院这是逮着最高法和审判委员会的脸往死里扇。
最后乱猜一下:那 15 个孩子的家长除了可能有钱有势有关系以外,还可能特别会闹访。此外,学校给予的压力也不能小觑。毕竟一下子出了十五个坏学生还是需要捂盖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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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论区几位老哥指正,本案抗诉发生在两高一部指导意见发生之前,所以前文表达有误。特此订正。
我其实不很愿意回答这类问题,因为很可能会暴露我是个法盲的客观现实… 虽然知之为知之,但我还是想要脸… 但有邀请,就斗胆说说看法。
我见过真实的校园群殴,记得最清楚的一次是同班同学被另一个班的人 “叫” 来的高年级的学生围殴。就在里学校不远的一片野地里,十几个近成年的人辱骂、推搡、殴打俩小孩儿。
置喙是不敢的,捂住眼睛装作没看见尽快跑路是正格,毕竟打俩也是打,加上我一个其实也不多。
我承认我怂。
不过经过的时候还是听到了些不堪入耳的辱骂,看到了被推倒的同学被 “圈儿踢”。
所以我倒是能理解被欺负的孩子带把刀。
现在我这个年纪翻回去想当时的情况,发现那个年纪的人顾及真的少,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事真的敢下黑手,真的没什么规矩。
说句可能不是很和谐的话,如果谁被霸凌了,在过程中一定要用你知道的最凶狠的手段报复对方。
惩恶即是扬善。
抛开法律,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我觉得孩子做的没问题,法院判的好——至于检方抗诉,如果这种事情被翻案,我想群众意难平。
这个孩子很勇敢,比我这样的废柴强太多了,干的漂亮!
此事更能给遭受欺凌的孩子们一个正确的指引,如果老师和家长无力援助,正当防卫将是他们最后的武器。
司法大数据曾做过一个 [1] 专题报告,显示 15~17 年校园暴力持续下降,15 年 1000 余起,其中发生在厕所的数量仅为 13.13%。(截图下面放出)
但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19 年发生的校园暴力 **4192 起,**这数据并不乐观。
我以为,仅仅从教育角度去防控校园暴力远远不够,还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这次是蒋华完好的从厕所出来了,如果是施暴的那 15 名同学带刀捅死或捅伤蒋华,他们又该当何罪?
正当防卫可以确保蒋华的无罪,但保护不了更多无力反抗的 “蒋华们”。
刑法的责任年龄,不该成为施暴者的保护伞。
刑法典第 17 条:不满 14 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补充:
小学时,有个同学多次羞辱我,回家哭诉着告诉父亲,他暴怒的冲进学校,拎着那孩子的脚,头朝粪坑(北方),差点给摁进去……
那孩子吓得哇哇大哭,从此看到我绕着走。
中学时期,来到上海,又经历校园霸凌。
说来丢人,我曾在班主任办公室哭着告状,老师只是说 “你们好好相处”。
那些同学并未收敛,变本加厉的更加欺辱 “你还敢告老师……”
青春期的自尊令我羞与父母提及,选择自己承受面对……
那时还有个认知:
父亲的社会地位不如同学们的家长,不敢给父亲添麻烦。
回想起来,我真的很怯懦。
所以,如果逼急了,手持利刃,又有正当防卫兜底,也许我会选择血溅五步,以暴抗暴。
但这并非最佳选择。
所以如果我们做不好事先预防和管控,那么事后的报复惩戒也能抚慰受创的心灵。
刑法不该保护未成年人渣…… 这是我的浅见。
关于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妥当认定因琐事引发的防卫行为
不能认为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引发打斗的,就不再存在防卫的空间。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关于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防卫是否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
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不能要求只有在不法侵害已经对人身安全实际造成严重危害时才能进行特殊防卫,在不法侵害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限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 “行凶”,可以是使用致命性凶器实施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也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实施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出于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意图既包括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包括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妥当界分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
实践中,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双方相互打斗,具有互殴的形式与外观。二者界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具有防卫意图还是斗殴意图。
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以准确认定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妥当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以确保刑罚裁量的准确和公正。
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
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要根据整体案情,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做到依法准确认定。要坚持法理情统一,确保案件的定性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或者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不法侵害,特别是发生在亲友之间的,要求优先选择其他制止手段,而非径直选择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契合我国文化传统。
防卫过当仍属于防卫行为,只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意图条件等要件,具有防卫性质。
对防卫行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的判断,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
防卫是否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要对等,强度要精准。
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明显的,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刑法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认定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
实践中,受 “人死为大” 观念的影响,在处理因防卫致人死亡的案件时,办案机关往往面临外部压力,存有心理顾虑,以致有的情况下将原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连防卫因素也不予认定。这是极端错误的。
作为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是天职,决不能为了所谓的 “息事宁人” 牺牲法律原则。
否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不利于为全社会树立正确导向,对正当防卫人来说更是有失公正。
对于确系正当防卫的案件,应当勇于担当,严格公正司法,坚决依法认定。
实践证明,只有依法判决,才能赢得好的效果;只要依法判决,就能赢得好的效果。[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mp.weixin.qq.com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mp.weixin.qq.com/s/UGBW67u0uv5fHSlQgQsc_g)
最近有很多类似的新闻,在我看来,这是推行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既得利益群体的反抗在舆论中的体现。
推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好处是多层次的,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追求是以人为本的马克思主义思想。依法治国就是保障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一个重要武器。
前几天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摘录一部分如下:
9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切实矫正 “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 的错误倾向,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关于未成年人)
….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这是有争议的方面)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 “造成重大损害”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这个地方强调了两者缺一不可和必须结合当事人的情景认知作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 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一直以来都是有争议的问题,而校园欺凌则更复杂,其中包括了少年儿童对世界认知还不成熟,成年人的腐败世界观在少年中更扭曲更无畏的体现,学校内部教育队伍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整体素质不高等原因。
依法治国的原则,就是能否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让群众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让强势的群体无法过度压迫弱势群体。
就拿武松来说,他把能犯的法都犯了一遍,可老百姓同情他,这就是法有问题。
拿这个问题来说,回答的朋友都在痛斥校园暴力的残酷与恶毒,对反抗者抱有同情。这就说明我们法律的正义,没有覆盖到少年儿童的校园中,没有起到保护好弱势群体的作用。
五十年前董必武同志就在努力推行依法治国,今天我们仍然任重而道远,我们的法律是保护谁的? 能不能起到作用? 是不是公正的? 这需要合理的规定,还需要强力的执行。
就像校园暴力一样,一帮人欺负一个人,谁都知道欺负人不对,可欺负人的人觉得自己在欺负人吗? 我就问过一个董卿粉丝,她长得就像欺负人的人,她说她从不欺负人,就是闹着玩。
学生守则也好,校园制度也罢,大家都不遵守,也就没人在乎了。老师们唯分是从,根本不管学生的全面发展,自然就会出现强势群体欺压弱势群体的现象。
而推行依法治国的过程原理是一样的,你要推行,那肯定有人反抗,你要是被打回来了,那也就完蛋了,依法治国以后就是笑话,转过来又成了压迫者的武器。
每一个人都应该为正义发声,像这种有关校园暴力的案件,就应该多偏袒一些弱势方,这叫不过正不能矫枉。
如果这个男生被打死在厕所。
这 15 个人会受到什么惩罚?死刑?终身监禁?
想多了,最多就是带头的一两个学生被关进去一年两年的,剩下的人教育一下,家里各个出点钱也就算了。
人命就是这么贱。
爹妈抱着黑白遗像在学校外面哭。
哭?有用?
是你们把自己儿子教成一个废物奴才的啊。
打得一拳开免得百拳来,只要有人敢惹,第一次就揍狠的,打不打得过两说,起码板凳得抄起来,想欺负你的,掂量掂量付出的成本。
不要怂,怂惯了,再硬着没用了,别人知道你最后肯定还是会妥协。
人要一股气在,怂了什么事都怂,没有雄性激素,也就没有志向,别指望孩子忍气吞声的学习能好哪里去。
我上学时候也不知道为啥,虽然一直闷头闷脑的,但是那些混混没人敢搞我,我倒是想有人惹我让我干一架出出气,上学闷得很。
有人搞我表弟,我表弟认怂,怂多了,几个人围着欺负他一个。
后来欺负急了,我表弟抄砖头就是一下,脑震荡,进医院了,我舅妈赔了一万,不过从那没人敢惹他了。
校园霸凌的都是些欺软怕硬的垃圾玩意,干就是。
反正都没成年,看谁能弄死谁。
以前,他们要求受害者在与加害者的 1V1 对抗中拿捏分寸,我觉得就已经挺离谱了。
如今,1V15 也要拿捏分寸?
这最低也得是武侠位面才能做到的事情吧!
按我们这现实主义的都市位面,世界拳王面对 15 个同年人的围攻,也得被打成猪头好吧,至于有没有性命危险就全看加害者的心情了。
好在,中国见不到全副武装开着装甲车手持 AK 揣着高爆弹扛着 RPG 的恐怖分子。
不然,我怕他们真的会搞出 “受害者孤身一人面对数十名全副武装的恐怖分子,趁乱将对方首领捅伤,检察院认为其防卫过当” 这种魔幻主义事件。
反正都进入武侠位面了,不如胆子大点直接玄幻吧。
因为这次要给法院点赞,所以就只黑检察院了。
说句题外话吧,由最高检主导拍摄的《人民的名义》里,把公安和法院都黑了遍。核心反派之一的祁同伟我就不说了,毕竟别个虽然是反派但好歹也塑造得有血有肉,虽然坏但至少形象不猥琐。
而法院那边,在不重看一遍的情况下,我有印象的法官就只剩下热衷 “学外语” 的陈清泉了,形象可谓既坏又猥琐。
反观检察院这边,个个都是伟正光。
电视拍得这么好,可别在现实里拉跨了。
毕竟,那电视剧叫《人民的名义》。
总不至于在检察院眼里,加害者才算人民,受害者反而不算吧。
真要是观众理解错了,也请麻烦说一声啊!
法院判决好!
这样的判决多来几次,校园暴力才能减少。
检方我看是是从小条件好,受到额外的保护,或者运气好,没尝过校园暴力的恐怖。
一群未成年人,杀人不用枪毙,聚众施虐被说成是小孩子打架,抢劫最多派出所呆两天就出来,还增加了当流氓老大的资历。老师不敢管,警察管不了,除了原地反杀,我觉得无解。
如果找老师有用的话就不会有校园霸凌了。
不是说老师不尽职,而是通过老师这一途径摆脱霸凌是无稽之谈,当初都找到校长了都没啥用,除非当场抓现行只能给霸凌者预先警告。除了助长他们嚣张气焰没有任何卵用。
当年初中的我悟出来的解决霸凌的最好办法就是,在他们欺负我的时候打的他们心服口服。
霸凌者是无时无刻针对受霸凌者,老师手底下几十个学生还有教学任务,总不能 7*24 小时监护起来吧。
大人的世界好单纯。真的笑死我了,检方仿佛活在乌托邦的世界里。
告诉老师,能解决什么问题?批评教育。好的,接受。然后你等着,下次就是更猛烈的报复和殴打。继续告诉老师吗?那就继续报复和殴打。而且,女孩子被欺负了告诉老师没问题。男孩子被欺负告诉老师?你在逗我吧。不仅不能伤敌,而且还会被身边的朋友认为是孬种,正处于青春期的男孩,宁可挨打,也不会告诉老师啊。就算校方把施暴者开除了,他们就会在校门口等你。然后报警吗?都是未成年,未满 18 岁,只是打你,欺负你,警察能怎么办?继续教育,然后放掉。一周后校门口继续挨打。并且一次比一次打的凶。除非被自己被打残或者被打死。这还不算什么,内心的恐惧和无助,找谁求助?谁又能帮忙?
至于兜里为什么有刀?找老师没用,找警察没用,谁爸妈是江湖上混的或者有权有势的就不会被欺负了,所以找爸妈也没用。在全世界都无法帮助的时候,我马上就要被一群人欺负,挨打。我除了自己帮助自己,还能怎么办?我也不是泰森,能赤手空拳自卫。那么兜里当自卫或者能够保护自己的武器,再合理以及适当不过了。兜里藏刀的目的不是行凶,而是为了保护自己。
检方的意思好像如果歹徒空手,那么警察只能空手去制服。歹徒拿刀,警察才能拿刀。歹徒有枪,警察才能用枪,不然就是执法过度,暴力执法一样。
建议检方去学校实习一段时间,让那些坏孩子们教教你们,什么是校园霸凌,被霸凌后你去告诉老师好吧,去告诉你爸妈好吧,不以你检方身份去报警好吧。别活在成年人的乌托邦世界里了。
在未成年之间的社群里,谁怂,谁就被欺负。想要不被欺负,唯一的办法只有你比他们更狠,更凶,更不怕死!
我孩子前段时间也被校园霸凌,当然比较轻微。我告诉她,咱们不主动欺负同学,但只要别人欺负你,你别饶过他。他打你,你就打他更凶,打到他怕,不仅要打,眼神也要凶狠,就是告诉你,老子不是好欺负的。当着所有人的面打,一次就够。别怕打伤,打伤了老爸赔钱。老师批评你了,你就说这是爸爸教你的。让老师来找我!
但很多老实的孩子虽然听懂了。真遇到事了还是会怕,不敢还手打。于是我就当成那个霸凌的人,故意欺负他,让他还手打我。实战演练几次,并且告诉他,哪些地方能打,哪些地方不能打。虽然我们两都很疼,但一个月后他告诉我,事情解决了。那个同学没再欺负他了。
我支持每一个被霸凌的孩子用暴力反抗后获得无罪。
唯有这样,才能威慑住那些行使霸凌的学生。
什么法律了,监管体系了,老师了,在霸凌面前完全没有被霸凌者的暴力反抗来的有效。
只有魔法才能遏制魔法。
也只有暴力才能遏制暴力。
唯有这样,才能让那群霸凌人的学生三思。
毕竟大多数霸凌者其实也并不是混混或者不三不四的人,很多家庭条件还不错,学习也还行,甚至表面上就是优等生,他们霸凌不过是为了取乐,但是你让他们取乐的时候有严重的风险,那么他们必然会考虑清楚,这样就能减少大量霸凌现象。
所以,你问我支持不支持,我举双手支持!
干得好!
遇上一个好法官不容易,这么判其实是吃力不讨好的。得罪除了被告外的各方。
就是因为有这样的检方,校园霸凌才一直是个解决不了的大毒瘤。
我被校园霸凌过,我哥也被校园霸凌过,我甚至遇到过同学不敢明目张胆打我,约了已经辍学的朋友翻墙进学校来打我的情况。
我多次向我的班主任反应过,但是他的回应是不处理不当回事,甚至还问我:” 他们为什么不欺负别人,就欺负你?“
原因很简单,我是班里前三名,班长(女)和生活委员(女)很多事情都带着我一起做,但是班里的流氓头子喜欢班长,二档头则喜欢生活委员。
还有一次,下了体育课,我在班里喝水,他们一伙里的一个男生突然来打我,理由是上次语文老师找他回答一个问题,他说错了,我笑了——问题是全班都在笑啊。
然后我跟他打成一团,班主任来了,却各打五十大板,说我要是没错,人家也不会打我 ······
初一下班学期回老家念书,校园霸凌只多不少,最主要的原因还是跟班花坐一块了(别问,问就是班主任排的座位,我也很迷),但是说到这,还是很对不起班花,她辍学那天,我怎么样都该拦住她。
我小学的时候很能打,打通街的那种,但是六年级遇到了一个好老师,从那以后洗心革面,好好学习,成绩一跃成为尖子生,所以初一被欺负了也不打架,会去跟老师说,但这个老师跟六年级的班主任完全不是一种人。后来回了老家,因为是转学籍,花了不少钱,我爸妈没钱,都是我阿姨出的,阿姨临走的时候跟我说,要好好学习,考上大学是我唯一能出人头地的机会。
所以到了老家念书以后,就更加不敢跟人打架,生怕学校把我开了。
幸好那时候我特别爱看武侠小说,谨记江南七怪教郭靖的那句” 打不过,跑 “,也记得苏轼评价张良的那段话,天下有大勇者,卒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此其所挟持者甚大,而其志甚远也。
当我上高中了之后,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听同学说初中时候经常欺负我的几个男生,不是去了发廊就是去了 KTV 端果盘。
至于我哥,小学开始跟我一个班还好,后来他留了一级,跟我不在一个班了以后,就陷入了噩梦。
一个人在学生时代,三观是最不稳定的,遇到一个好老师,好学校,可能就实现逆袭人生,不幸遇到一个坏学校,坏老师,可能就此蹉跎一生。
今天恰好是教师节,我要向那些真正为人师表的老师,尤其是我的小学班主任何老师,初中两任历史老师孙老师、曹老师,高中班主任崔老师、语文老师陈老师、英语老师史老师、化学老师张老师、生物老师赵老师(高考化学将近满分,生物满分)、大学的两位教授熊教授和秦教授,表达我深深的谢意,没有他们,就没有我出人头地的今天。
学法律学到最后学傻了吗?
什么提前带刀,什么提前准备,什么可以报告老师的时间….
大哥们,这都把人约到厕所 1v15 了,管这还不叫欺凌?这还不叫正当防卫?
常识呢!
这我就很欣赏罗翔老师的一句话
法律不要逾越道德的基础!以事实认定。教育的问题是老师,家长来协助的,切勿想当然!
他们设想的场景大概是:
霸凌者:来,跟我们走一趟,到厕所谈谈。
蒋同学:不去,我要告老师!!
霸凌者大惊:卧槽,他要告老师,溜了溜了溜了。
老师知道后,义正辞严地斥责道:你们以后不能这样了。
霸凌者:是是是,我们以后一定改,不再欺负蒋同学了。
从此,蒋同学和霸凌者握手言和,他们都拥有光明的未来……
初中,我也被人堵在厕所里打过。
理由如果你听了会觉得搞笑,就是因为我下课问坐我前排的一个妹子,好像是一个数学问题,妹子学习不错,给我讲了一下,而且这个妹子长得挺好看,是我们班小混子的名义女朋友。
你没看错,妹子根本是不承认的,只不过小混子看上她了而已,两个人没有任何恋爱关系,平常聊天都没怎么好好聊过,但是小混子同学非常爱装逼,逢人就说班里那个最漂亮的谁谁谁是他女朋友(这是不是也是另一种霸凌?)
于是,仅仅是课间别人起哄了一下,对小混子说,刚刚有人泡你女朋友,你还不教训他一下?
然后我就被堵在厕所里了。
然后被打,打脸,打耳光那种打脸,踹肚子,七八个人上来围着踹,骂,各种肮脏污秽的词汇砸你脸上,吐口水,恶心你。
打服了以后,让我跪在地上对天发誓,不能再找妹子说话,你也没看错,就是跟同班同学跪在地上发誓,然后搂着你的脖子,帮你把衣服上的土打理一下,不要显得太脏,再跟你说,不能告诉老师和家长,不然下次打的更狠。
敢问检方,你让一个十三四岁的小朋友怎么处理这种事情?
试问这若是你本人,你怎么处理这个事情?
原谅他们?告老师?寻求社会帮助解决?你觉得你说出来有人信?
就算有人信,你告诉我,信了以后怎么解决?苦口婆心,劝导教育?
你让我刚正不阿,让我跟七八个人对打?当我是武林高手?
我没有办法,
我跪在,
我自己的同班同学面前,
发誓,
不再跟妹子说话,
然后回家第二天上学,
就把抽屉里的水果刀带上了。
恶人的恶意是不可预测的。
没过几天我又被打了,这次的理由更加荒唐。
放学,走在路上看见我,大声叫嚣,跟一起放学的人说,上次就是我给他跪下叫他爷爷,嚷着还让我喊他爷爷,又说我背书包的姿势太难看,冲上来就踢我屁股一脚,然后给我踹趴下了。
作为知乎好青年,可能你觉得别人要找事儿,还得有个正当理由?
恶人作恶,不需要任何理由,耍赖连借口都不用找。
你觉得无法无天这个词怎么描述,这件事就应该这么描述。
我从地上爬起来,把水果刀打开,喊着草泥马今天我跟你拼了,冲上去就要捅他,他当场就吓尿了,撒腿就跑,第二天也没来上课,然后轮到他告老师了。
你猜他怎么说?
他说我那天 5 厘米长的水果刀,有 20 厘米长,是一把大砍刀,说我要砍死他。
没错,当时我就是这么想的,我根本没考虑有什么后果,我就是要砍死他。
虽然水果刀能不能实现这个愿望,我并不知道。
第二天老师找我的时候,我当场把水果刀掏了出来,班主任拿起来把玩了一下,觉得没多大个刀子,而且很钝,应该没啥杀伤力,但是,他爸妈不信,说我比较机智,把刀换了以后,才来的学校。
呵呵。
后来的结果是,他的父母慎重考虑了以后,觉得这学校管不了我(得亏我成绩好,后来中招全校前三,以前也有同学告发过他欺负人,班主任本身就有点偏向我)。
这娃就转学了,时至今日,我再也没有见过他。
甚至妹子和他的名字,都一并忘记了。
后来敢打我的人就少了,因为大家都听说,某某班的谁谁谁,是个不要命的主,拿了一个半米长的砍刀,想要把谁谁谁砍死,吓得他再也没来上过学。
关于这个半米,我印象极其深刻,我每次否认的时候,都会有人说怎么可能?5 公分就把人吓得不敢来上学了,肯定是大砍刀,可能没有半米,也有 20 公分。
呵呵。
我时常想回到童年,把我那把水果刀留好别搞丢了,好好擦亮保存下来,因为那个下午,某一个小小的青年,靠着微不足道的甚至生锈了的它,在夕阳照耀下闪了闪光。
最后,希望每个人都不要有这样闪光的机会,去享受真正快乐的童年时光。
更新,这就是我本人的故事,坐标河南,这我如今非常庆幸没有砍伤任何人,不然就是知乎里面的另一个故事了,比如你怎么看待的少管所里的问题青年?但是,有些时候你必须得拿起刀,来换你最想拿着的那支笔,而据我所知,有的人没有这个能力,后来走向了抑郁,自闭自残,自我伤害,而让那些负罪的人逍遥法外。如果你也曾在崩溃的边缘,请你鼓起勇气,反抗可以是任何形式,错的人要负责,而不是你来负责,要知道忍无可忍,无须再忍,去TMD顾全大局,矛盾该升级就升级,问题要扩大也是挡不住的,请少年的你明白,垃圾人的侮辱,那是对他自己人格的亵渎,是他自己的卑劣,自食恶果的必须是他,不是你的错。
我能从这份判决里,看到检察官和法官分别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也许我的观点是一种揣测,但请允许我这样揣测。
我看到的法官:他可能是亲眼目睹过或者真的经历过校园霸凌。他知道在那样的情况下,寻求老师或者家长的帮助于事无补,因为就算他通过教师或者家长躲过了这一次,他也无法躲过下一次。因为他知道这种欺凌是连绵不断的,无法避免的。他知道那个孩子的无奈,他知道那个孩子的愤怒,当那个孩子拿出刀自卫的时候,他知道那个孩子面对的情况,他都知道!所以他坚持给这个孩子无罪,因为他曾经见过或者经历过这样的情况,他知道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
我看到的检察官:他有着幸福的童年和少年生活,他生活在幸福当中,从来没有经历过这样的生活。他每次看到同学对其他人的欺凌,总会鄙夷的笑笑,他鄙夷欺凌者的残忍,他也鄙夷被欺凌者的软弱。他永远处于另一种生活圈,与他们毫无交集。甚至他偶尔也会参与这种游戏当中,开被欺凌者无伤大雅的 “玩笑”,他觉得这种欺凌没有什么伤害,而反抗造成的重伤,似乎有点 “防卫过当”。
我看到了这两种人,在面对这样一个案件的时候表现出的不同状态,我不去评判他们的判断标准,我只想建议相关的法律机构,在审理类似的案件的时候,是否能考虑一下被欺凌者究竟遭遇了多长时间的欺凌。就像之前冤案被错误关押很多年的无辜者一样。如果无辜关押一个月和无辜关押三年一个赔偿标准,那么我相信所有人都不答应吧。
希望以后的案件,能够考虑一下这个问题。
建议及时撤回抗诉呢,积极贯彻最新的司法精神,承担起作为一名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与义务。否则可能不小心就被当作反面教材上封面。
看到这个新闻真的气不打一处来,对于涉及校园霸凌的案件这样处理,以前所作的 “对待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承诺去哪了?作为司法机关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因为每次判断与决断都会对以后的司法活动产生无形的影响,这就是 “活” 的法律。
先抛观点:法院认定本案成立正当防卫定性正确,而且符合两高意见的精神,检方抗诉反映了其内部司法观点的保守性,而且在这个时间节点作出这种决定显然不合适。
本案中,行为人系在他人围殴下伤人,结果系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因此防卫属性的判定与结果判定不是主要问题,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 “超过必要限度”,想必公诉机关所纠结的也是这个问题。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就 “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的判断提出了裁量标准:“准确认定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明确抛弃了此前业内常用的武器对等规则,而采综合手段,力量对比等各方面因素判断的观点,而本案若还是以“使用弹簧刀” 为主要依据认定防卫过当,显然不符合《意见》的精神。
此外,《意见》关于特殊防卫的认定还明确了一项规则:“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 “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即认定是否属于特殊防卫中的 “行凶”,不能仅以侵害人使用的武器为视角,同时还要关注侵害人的人数,打击部位等因素去判定,本案若仅仅以行凶者没有使用凶器,忽略侵害人人数等关键因素的话,显然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行凶” 的正确内涵。
检方大概率还是存在一种先入为主的判断,而且这个偏见直到一审判决下达都没能得到纠正:“能跑不跑还硬刚,持刀伤人得重罚”。这是完全的警察视角,但检察院不是执法者而是释法者,作为一名司法机关不能冷冰冰地适用法律,首要要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而不是专注于维持秩序。
当我们所守护的秩序被破坏时,守法者没有义务向不法者低头,跑没有错,但是不跑也没有错。只要防卫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伤人,完全没有理由予以非难。
最后,引用《意见》开头的一段话:“要切实防止 “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 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的法治精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让司法结果实现法律,天理与人情的统一!
看了判决书的截图,我有一个疑问,判决书评析了两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似乎辩护意见仅仅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但是并未提出本案系正当防卫的意见(疑似)。如果真是如此,在辩护人都没有提出本案系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乃至法院的担当与专业真的让我钦佩,想必也是承受了内外各方的压力才作出这样一份判决。其实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就可以做一个不起诉决定把事情结束,现在人家法院尊重事实和法律,担着压力作出无罪判决,你们还铁着头抗诉,一副我诉我有理的姿态,合适吗?
怎么看?中国多少校园霸凌现象?少跟我扯犊子说啥告老师和家长说,经历过的就知道,告老师有用么?顶多口头教育一下然后你放学依旧免不了一顿打,打完后继续和老师说?劳资都挨打了你现在处理能让我打一顿回去?老师会报警处理?别扯犊子了。和家长说?你了解被霸凌的心理状态么?自尊心和自卑感不可能会去和家长说,挨完一顿揍,还是该干啥干啥。至于有些圣母说什么可以报警啥的,挨打前报警你看警察理你不,打完后可以报警呀,我谢谢您嘞,我被 15 个人围殴完然后报警,我都不知道会不会被打死(永远不要低估青少年冲动上头的行为有多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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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选择支持,没有为什么,有一次就有两次,少跟我扯什么过激行为,你知道 15 个人要围殴你的时候你试试看,只有经历过校园霸凌的都懂,无外乎就是带头霸凌者出来扛事,只要不是太严重,校方顶多给你一个记过,但是事态严重,那就是属于住院抢救甚至死亡都不是没有可能!!!我不反抗难不成等着挨打打完继续自卑做人?这样只会加重你的自卑心理,从而进一步影响身心健康严重的发展为自闭抑郁都不是不可能!!还有,反抗拿啥反抗?我赤手空拳和 15 个人打?你当劳资史泰龙?虽然拿刀确实是很极端,但是你告诉我除了刀具,还能拿什么?棍子?凳子?白扯!不反抗,永远只会被继续霸凌,别和我说什么法律,现在有多少初中高中生了解法律知识的?霸凌这种事,有一次就会有第二次,就会一直持续下去!
如果是我,真要被逼到这份上,我就弄出人命了。
能动员 15 人,把人逼到这份上的人,吃了亏以后也会勾社会人堵你,让你求生不得求死不能。要不然作为十几个人的老大,人多欺负人少都被一个 “小逼崽子” 搞了,脸往哪里搁?朗斯普林以前都有把人两个手剁下来,让他失血过多死亡的事。就是我当年念的初中,算是当地最好的学校。到那时候,你就觉得被警察叔叔收拾教育都算是不错的结局了。
出了这种事你就会感到什么叫世态炎凉,真就是人多就是天,人多就是硬道理,同学不敢吱声,老师不敢吱声,你父母要是犯贱也不敢吱声**(我告诉你们,除了朗斯普林的大爷大妈们,没人敢吱声,什么公检法,你就是解放军教官,你都不一定敢吱声。因为整个朗斯普林关系网错综复杂,你走错一步往后你就等着挨收拾吧。但大爷大妈是真的活够了,不在乎这些乱七八糟的,你要是敢搞他们,我保证你都走不出朗斯普林)**。当然除非事情做得太过分,各方没法收场,大家都会拍桌子跟你干,但是搞两个软柿子,拍桌子是不值的。你说别人欺负你你都不敢还手,摆明了不就是告诉大家你啥背景都没有么,那要是这样,保你有啥好处对不对。
校园霸凌最可怕的就是如果你是被霸凌者,几乎没有任何办法通过正当渠道去解决这件事。
现在校园霸凌也一如我当年读书时,只不过现在手机普及了,开始会有人把录下的视频发到网上,有的人会说:啊,原来现在校园霸凌这么多。
其实不是的,不是现在校园霸凌这么多,而是一直以来就这么多。
我挺羡慕那些对校园霸凌陌生的人,因为他们没经历过校园霸凌这种无解的事是一种幸运。
我见过很多人说面对校园霸凌你一定要反抗,你只要够凶够狠,逮住一个打,霸凌你的人就会怕了,以后谁也不敢惹你,如果你不敢反抗,就是懦弱,活该被打。
其实这么想不算错,只不过具体操作的时候并不容易,校园霸凌施暴的成本很低,但反抗的代价太高了。
就像这个案例里一样,15 个人打 1 个,如果那一个人不反抗,15 个人大概率什么事都没,打完收工,但是反抗,好了,15 个人还是什么事都没,反而成了受害者,那 1 个人要承担非常大的责任。
谁对谁错呢?
如果知道反抗会承担极大的责任,那还值不值得反抗?为什么很多人会选择做一个施暴者,因为施暴是最安全的。
补充一句,为什么以我体验来说,个人反抗很难成为一个正当途径的最优解。
校园霸凌并非同学闹矛盾后的个人 PK。而往往是一群人欺负一个两个人,所有很多时候的校园霸凌事件的起因可能只会是一些非常小的事,甚至都不需要理由,群体的一种戾气需要发泄罢了,也因此在霸凌的时候一种责任分担效应和以众凌寡的对比,会让一群人的手段格外具有侮辱性。
这时候反抗首先面对的是实力悬殊,一比十甚至十几的,这就不是你打我一下,我也非要打回来的这种单挑,如果要战而胜之,只能使用器具,比如这个案例里的用刀,但可能会有非常严重的后果。
在法律上正当防卫的认定之难不用多说,很多人会认为别人先动手,我就可回击而且造成什么后果都是无责的,但事实上绝大部分时候回被认为是互殴,打伤了人轻的赔钱,重的就是刑事责任。
这就造成了现在这种情况,打人的人不但无责,而且打人的时候毫无顾忌,被打的人反而顾忌特别多,一旦反抗承担的成本远比打人大的多。
法律要说明的就是,你遇到事了,你要找老师,找家长,找 JC 这些正当途径来解决,而不是自己想当然去以暴易暴,如果你以暴易暴,那你也有罪。但这里没说明的是,如果这些途径并不能解决,而且正在被打,那怎么办呢?
法律不会回答,因为你知道答案。
所谓只有魔法才能打败魔法,现在只有霸凌才能打败霸凌,你叫 20 人堵我,我也可以叫 30 人来打你,这样最后就是打不起来,相安无事,或者你叫人堵我,我背景硬,家里安排有关部门来帮我把事平了。
这是我见过解决霸凌最有效的办法。可是一般的同学一叫不到人,二没背景,咋办呢?
我见过霸凌同学的人不但打人,敲诈,还会用各种侮辱性的方式来整人,直到把人整的转学,而多年后不但没有任何的悔改,还很自豪自己当年在学校的威风史。
这也许就是一种法律规则。
照抗诉书的说法,可能当地检察院负责这个案件的那帮人,和本案这个被欺负的学生,生活在不同的纬度中。
可能检察官从小锦衣玉食,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发生冲突也能彬彬有礼像绅士一样来解决问题。
也可能是检察官的老师说教技能满级,可以批评一顿就让坏学生痛哭流涕改邪归正。而且老师还会瞬间转移,可以从天而降到厕所,制止一起在课间突发的霸凌事件。
算了,他们这么做也不是一次两次,坐办公室的老爷们怎么可能体会别人的疾苦和无奈呢?
只不过这次法院判了正当防卫还抗诉,着实少见。
感觉最近湖南出现的负面新闻太多了
十五个男生殴打一人,当地教育部门出来说说,你们是怎么处理的?
多名参与围殴蒋华的学生讲述,陈某林走上前,用左手勒住小蒋的脖子,蒋华一下就被摔倒在厕所的地上,同时陈某林也被蒋华拉倒在地,两人扭打在一起。
接着,其余学生一拥而上,对蒋华拳打脚踢。
一审判决书显示,遭遇众人围殴后,蒋华拿出事先藏好的折叠刀乱舞,将陈某林的腰部左侧、背部捅伤,将吴某的左大腿划伤。
殴打大约持续了一分钟,围殴的学生停手散开。蒋华从地上爬了起来,背靠厕所蹲坑的矮墙,无力地坐在地上。这时,另一名学生陈某涛从背后掌掴蒋华,蒋华转身向陈某涛捅了一刀。其余学生再次一拥而上,打了一阵后散去。
————————
妥妥的校园霸凌啊
起因居然是蒋和某人 “女朋友” 说了几句话
有朋友问你为什么跟着去厕所。
校园暴力的最大问题不是多打少,也不是混混欺负只知道学习的书呆子,而是你躲不开。躲不开懂吗? 你不跟着去当场揍你一顿,然后你们都会被处分(老师肯定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这些混混背了处分,会把怨气都记在你身上,变本加厉报复。
厕所、澡堂、宿舍。。。你们大学之前都住家里的吗? 基本理解成【监狱风云】问题不大。十六七岁的混混,一上头下手是没有轻重的,经历过你才能明白。
记住,校园暴力最大的问题是持续侵害,无处可躲。当年我也是拿着刀放学跟踪恐吓混混头目,他怕我急了不理智才作罢。假如我正面跟他们一群人刚起来的话,也就是本题中描述的情况,也许倒下的是我也说不定。
————以下原答案————
高中刚刚转校时,有一段时间是带刀的。
原因无他,被带进过厕所,胸口被擂了一拳。保护费收起来。没错就是霸凌。
感谢高中同学不打脸,我当场就忍了。不然后果一定很严重,那么多人一起动手打我的话,我除了玩儿命没有其他选项。
第二天匕首放在桌子上,放学跟着混混头儿一路走到家。
从此再没有人约我进厕所了。
检察院的几位老师,我不是不能从专业角度理解你们的做法。
就是内心有点希望你们被十来个持械的高中小伙子围上一围,感受一下。
另外,被打了记得在厕所里取证哦。
话说,路上遇到十五个人围上来,直接砍三个人也是合情合理的吧?
十五个人围一个,还是在厕所,说明处心积虑呗。**摆明了就是想绕过老师的监控恃强凌弱咯?**因为被打了也找不到证据,所以找到学校来也是白搭咯?
显然,十五个人是想利用这个死角,而蒋同学提出了一个弥补死角的方案。
我也觉得挺奇怪,被围殴了找到学校就是没证据,管不了。捅了三个人怎么就能查这么清楚?
大部分人成长过程中都会有那么几个想杀的同学,不是么?
这个案件最骚的是一审法院判决正当防卫无罪释放后,检方不依不饶的居然提起抗诉???
15 人围殴 1 个人这明显的校园暴力事件,我还不能反抗了?非得让 15 个人把我揍死?
检方跟挨揍的学生有什么深仇大恨啊?不知道的还以为特种兵王重出江湖一杀十五引起腥风血雨,又或者《死亡笔记》再现世界掀起心脏麻痹狂潮?
泻药。
(该图片来源于百度百科,侵删)
支持法院判决,这是自 “新正当防卫” 颁布以来,我国司法的一大进步。
发生这样的事情说明 “校园霸凌” 事件在很多学校还是很猖獗的,每年报道出来的就这么多。这是老师的失职、学校的失职,当地教育部门的失职,没有宣传到位,更没有贯彻落实到位。
一般公检法都是能够和平相处的,但在这件事情上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虽然在普罗大众看来可能检方更偏向于 15 名施暴同学,也许施暴同学的家长在检方有人脉 …
但透过现象看本质,这是我国法律的进步,说明我国法律在不断完善中,也许是 “昆山龙哥事件” 加快了我国 “正当防卫” 的重新界定和完善。
后续期盼官方能够披露更多该案细节 并公诸于世,希望教育部、司法部加大宣传力度,全面贯彻落实 青少年安全教育,拒绝校园霸凌,让祖国的花朵健康成长。
这是我曾经写过的一篇关于如何避免 “校园霸凌事件” 的文章,希望对知友们有所帮助:
[https://zhuanlan.zhihu.com/p/65242737zhuanlan.zhihu.com
](https://zhuanlan.zhihu.com/p/65242737)
PS:法律应该保护老实人、善良的人勇于反击 而不受欺凌,而不是恶人逍遥法外的工具。
面对 “校园霸凌” 家长和孩子一定要坚决的说“不”,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要惧怕黑恶势力的威胁,拒绝施暴者的一切威逼利诱,不要给孩子人生留下阴影!!
新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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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有这个时间和开支,不把十五个人抓起来公诉一次,不但没有这么做,反而在法院判决正当防卫之后选择浪费纳税人的钱来抗诉,真是有趣。
检方剩下的唯一有用的论据就是这个男生有时间可以告诉学校,然而,有任何一起校园霸凌是告诉老师就解决的吗?这个男生以前没有告诉老师吗?能通过告诉老师就解决的还是校园霸凌吗?校园霸凌之所以成为国内甚至各国校园里最大的问题就是学校老师哪怕知道都无力解决。
领导:最高法目前出了个通知,正当防卫相关的,大家都看过吧?
小弟:看过的,都看过的。
领导:那这个案子,大家觉得咋办好?
小弟:你看,上头这个指示太含糊了,你看这句话 “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你说啥叫一般认知,社会公众具体指啥都没说。
小弟:难不成我出去找个混混盲流子问,这也算社会公众?
领导:你说的有道理啊,这个也是我担心的。这个事情按照以前,那肯定是判三缓二,两头再做做工作就过了。
领导:可是赶上最近最高法刚出新规定,社会上人都盯的,这判的重了,人们不答应,一点不判,你说那些家属也得闹。一定要谨慎处理啊。
小弟:领导说的对,你看这样,咱先让法院判他个无罪,检察院抗一下。
小弟:这样能把雷扔到中院,这以后被刺伤那几个家属来闹,我们就说会替你维护公道,已经抗诉了,但成不成不在我们这儿得看中院。
小弟:舆论骂检察院,检察院本来就不咋对私人,再说了我们引导一下就说这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程序正义,这也说得过去。
小弟:而且,结果出的也快,检察院也就挨几天骂。结果出来以后,如果抗成了,大家骂中院。抗不成,家属骂中院。
领导一拍大腿:行,这个事情就这么做,下午我找政法口的书记开会来商量一下。
作为曾经的检察官,个人观点,支持正当防卫。
本案是两高一部出台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后,第一起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正当防卫案件,可谓系指导意见成色如何的试金石。前不久在一次回答曾提到过出台司法解释的问题,没想到这么快。
无罪判决是检察系统最重要的负面评价指标,甚至可以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在其他考核指标拉不开差距的情况下,一个无罪判决很可能使该院考核跌入谷底。因此,面对无罪判决,检察官作为承办人难以接受,单位也是如此。因此,抗诉几乎是必然的。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在于,事前准备好工具的情节下到达案发现场并使用工具的是斗殴还是正当防卫。对此,可以具体参考指导意见第九条关于防卫与斗殴的界分相关规定。
指导意见第 9 条是这么规定的:**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检方抗诉的一条重要理由是被告人带刀进入现场。进而根据第 9 条第 1 款中的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作为排除防卫的理由。
但是这一观点有一叶障目 不见泰山的感觉,很显然指导意见强调的是综合考虑案发起因,是否有过错,是否纠集他人参与等等。仅仅因为防卫准备排除防卫显然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和道理的。
换言之,防卫准备,包括准备工具,不排除防卫成立的可能。行为人根据情况选择防卫工具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造成伤亡后果的根本原因在于伤者得先行行为——不法侵害,对此不能苛责防卫人。如果不允许防卫人进行防卫准备只能压缩防卫的空间,造成不敢防卫或不能有效防卫的局面,进而使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成为一句空谈。防卫准备不同于事前防卫,正当防卫不拒绝防卫准备。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很多人可能又会说,这是在学校,为什么不告诉老师?这样的灵魂拷问,在我看来就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一方面,同样是在学校,为什么胆敢纠集 15 人实施群殴?另一方面,防卫是权利,不向紧急避险那样需要不得已而为之,防卫不需要不得已,不需要告诉老师。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而非单纯的追诉机关。但是长期以来,重追诉轻保护,抗轻不抗重的观念深入骨髓。尽管张首席多次呐喊,要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既要做犯罪的追诉者,也要做无辜的保护者,还要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引领者。但是与监督者的要求相比,监督能力还存在很大不足。对此,需要知耻而后勇,不断的强业务,提素能。
最后预测下本案的抗诉结果,我认为大概率是维持。理由有二,一是本案判无罪前很可能已经请示过市法院,二是对有争议的案件,法院通常是维持的。当然本案存在的不确定因素是伤者家属是否会缠访闹访,毕竟正当防卫不仅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不排除二审法院折中处理,认定防卫过当,各打五十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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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不是两院在争权。
希望不是两院在斗气。
更不希望是由两院领导的私人恩怨引发的。
我认为判得好!
我从一个父亲的角度看:
一,我希望我的孩子以后不会遇到校园欺凌。
二,我希望我的孩子遇到校园欺凌的时候,能获得成年人的帮助。
但是以上两点在这起案件中已经绝望。所以
三,我希望我的孩子在独自面对霸凌时能有手段保护自己。
四,我希望我的孩子不因为只是保护自己却被判责而霸凌者还能轻轻松松获得赔偿,这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吗?社会这么教育孩子,不怕他们以后都知道违法乱纪能闹为王吗?
五,我希望如果我的孩子霸凌别人的时候,也能获得一个别人反击的教训,而不是学习到 “欺负人真爽”!
如果认为无罪判决的多少与法治水平的高低成正比,那就要接受有些案子检察觉得有罪起诉了,但由法院来宣告无罪。
而不是要追责检察院和侦查机关,或者觉得他们办案水平低。
因为这会带来两个结果,一是检察机关趋于保守,有争议的案件不敢起诉。二是检察机关趋于冒进,有争议的案件非要定罪。
无论哪一种都是不好的,我们办理刑事案件标准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单纯是看法不同,无非就是各司其职做好本职工作。
法院原本就是这个程序中最后把关做判决的机构,检察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依照程序去处理,最后也还是法院来做一个判断。
如果关错了,该赔赔,这就是依法治国的成本,无论对个人还是司法机关而言。
法院的判决值得肯定,在法理和情理做到了非常好,保护了弱者,体现了公正,也打破了公安查办,检察院递交,法院基本维持的尴尬。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个历来就是在认定上存在争议,很多我们平常人认为的正当防卫,在法律上存在及其严格的认定,以至于在很多人的心理,觉得法律偏向了坏人,而忽略了受害人。
2020 年 9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这个对于正当维护自己利益的人来说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这个案子检察院抗诉了,相信在二审审理中,法院会参照新规的规定进行综合认定,作出最终的法律判决。
检察院所抗诉的理由很明确,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的行为。那么两者之间的认定在于对事实和性质的认定。
为什么检察院坚持抗诉?是因为,检察院的认定在于该男生完全有理由和机会不参与这样的围殴行为,也完全可以求助于学校等其他组织和机构,并且其与对方的行为,也存在相约的意识表示。最终的危害结果造成了死伤三人的重大后果,性质在检察院看来,结果已经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但是检察院忽略了基本的校园欺凌存在现状和无法避免的这类情形规避的现实。如果这个男孩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规避风险,那么也不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发生。如果学校和老师尽到了应有的职责也不会出现强其弱的事情。不能简单的以死伤作为认罪定罪的标准,不能机械化的实用法条,要切合实际的联系得出应有的法律结论,才符合司法公正和正义。
不能奢求 1 打 15,也不能奢求在挨打中忍受,要赋予受害人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勇气和法律支持,要赋予正义对抗邪恶的武器。社会在进步,法律在完善,希望司法机关更人性化的理解处理案件。
抗诉是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只希望在抗诉中, 真的做到对法律的理解和社会的认同。
为什么法院的认定具有热度, 而检察院确冷冰冰,不该值得反思吗?
要我说公检法本就是一家,法院对蒋华做出正当防卫的判决,必定经过了公检部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充分调查认定。
检方现在改口再发球,要行使法律监督检查权,打脸法院,可能是出于 15 人帮的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压力考虑,走走过场程序,但改变不了法院判决蒋华正当防卫的结局。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案发当时处于学校这一特殊环境内,蒋华并不是孤立无助的状态,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可以给家长反映,甚至可以坐在教室内对对方的无理要求置之不理。但是蒋华没有采用上述正当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己,而是准备道具用于斗殴,被动应约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合理前提。
检方的抗诉意见,在有意混淆事实。
1、校园凌霸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15 人帮绝不是短时间形成的,他们可能分散在不同班级,也不是瞬间就能召唤聚集齐的,他们针对蒋华的霸凌行为,是有组织有预谋的,15 打 1 已经是可以预见的严重霸凌行径,向老师和家长反映,可能招致 15 人更严重的报复,老师和家长均不可能 24 小时给蒋华提供帮助保护,蒋华也不可能召集其他同学与之进行群体互殴,所以本质上他在紧张的早课前后,持续到第二节正课,再到午饭的这段短时间里,15 人帮的反复邀约威胁,让蒋华根本来不及理性应对,他就是孤立无援的;
2、15 打 1 的严重霸凌后果,是完全可以预见的,蒋华是基于 15 打 1 的两次被动邀约预判,才准备了刀具,是为了以防万一,他使用刀具是 15 打 1 的情况下发生的,更是在自己生命遭受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使用的。15 打 1 的巨大力量悬殊,是他使用刀具自我防卫的诱因,15 打 1 也是实实在在发生了的事情。
根据以上所述,法院的判决充分尊重了法、理、情和人性,值得赞扬肯定。而检方的抗诉理由显得有点扯淡。
但是检方受到 15 人帮家长闹事的压力,应该也非常大,只好走法律监督检查程序,先化解压力,最后再把球传到法院去。
而最高法院的「正当防卫认定新规」刚刚发布,「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将成为过去,已是大势所趋,这对蒋华案无疑是极其有利的。
最终法院对蒋华的判决,应该还是正当防卫,无罪的结局。
真正需要关注的疑点是,对于明显构成黑恶势力的 15 人,是否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是否有立案。
现在当事人的当务之急是拿到立案决定。
看下了蒋华同学的经历,妥妥的被霸凌者无疑了。
1: 事发之前,没有任何主动霸凌其他同学的行为。
2: 单亲家庭,父亲早亡母亲在外打工,爷爷奶奶拉扯大,降级读书,与周围同学合不来。
3: 不会说湘西话,只会说普通话,被排挤。
4: 成绩优异,比较老实,班里老师非常认可。
5: 打人者中的胡某因为之前学校活动时,蒋华同学与他女朋友说了几句话被胡某认为 “招惹了自己女朋友”,要求蒋华同学给他买包烟道歉,否则就要打他。蒋华买了包七元的香烟,被胡某嫌烟太差而拒绝。
6: 打人者中的孙某彬与蒋华同学性格不合,事发当天早读前将其喊到厕所约架,早读后拉着胡某再次约其去厕所打架被拒绝。
7: 蒋华同学之所以后来答应和孙某胡某去厕所,是因为孙某威胁他如果不去就要喊社会人打他。
8: 蒋华同学使用的折叠刀并非自己主动购买,而是在前一天受到威胁后被同学们围观询问,其中一不知名同学丢在蒋华课桌上的。当时他收了起来。
9: 之前曾经发生过霸凌事件,但是在所谓的协商解决之后,孙某胡某依然有威胁和霸凌行为,所以蒋华同学认为报告老师和家长没有实际作用。
案件背景差不多就是这样。
其实我觉得关于检方抗诉的事可以这么看。
假如这是一起孤立事件,即某人在被另一人胁迫的情况下应约去了厕所,被十五个人殴打,掏到自卫,且除了在事后说几句狠话之外没有任何主动挑衅或者实施报复性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伤害行为,那么这种行为该如何认定?
恕我才疏学浅,除了正当防卫我想不到任何其他的事实认定。
而很显然,这起事件并不是孤立事件,无论是当事人的身份,案件发生的背景以及案件发生的场合都有一定的特殊性和连贯性。相信检方也是以非孤立事件为基准进行的判断。
但在这种基准之下,检方认为正当防卫不成立,属于故意伤人的理由如下。
1: 这是学生间的斗殴行为,蒋华同学有直接的故意,依据是其早读前去厕所的行为和事后所说的话以及准备刀具。
但很显然,蒋华同学的应约皆是处于被胁迫状态下,刀具并非主动准备的人,事后虽有情绪发言但未主动实施报复性行为。
2: 携带刀具去应约,有伤人的故意。
这个很好解释,带刀和持刀伤人有本质区别,刀具本身也不是管制刀具,且蒋华同学在早读后拒绝邀约,说明他没有主动伤人的故意。
3: 未向老师,家长求助。
且不论在当时情景下向老师家长求助来不来得及,但很明显求助老师家长没有用处,因为事先蒋华就曾求助过,但并没有喝止霸凌者的欺凌行为,反而变本加厉。
总结来说,检方过于站在上帝视角,用成人的主观认知来衡量和判断学生的行为和学校,老师,家长的作用了。
在他们看来,学生打架就是双方都有错,都是坏小孩。
在他们看来,坏学生被批评了就会洗心革面,不再淘气。
在他们看来,老师和家长对学生有足够的威慑力,可以在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阻止霸凌行为并避免出现后续的报复行为。
所以他们不愿意认为这是一起被霸凌者的无奈反抗,纯粹是一群坏小子的打架斗殴罢了。
这种判断在中国的老师和家长中还是挺普遍的。
我只是比较意外,原来检查机关的人员居然也会有这种居高临下的傲慢,而不愿意深入了解校园的实际情况和被霸凌者的真实处境。
其实抗诉的检查机关只需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
如果一个同学平时很老实,不主动欺负同学。且他的家长,老师,学校都没有能力阻止霸凌者在校园内外对他的欺压,勒索和殴打的话,那么这个同学究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不被侵犯呢?
我知道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绝不是准备一把弹簧刀,但我真的想不到。
如果检方也不能给出一个完美的,可行的,及时有效的正确答案,那么至少要给被欺负的孩子一个【正当防卫】的出路。
否则的话,只会有三个结果。
要么忍,要么杀,要么死。
好像哪一个,都不比正当防卫更容易令人接受。
一般来说,被法院判定结果为正当防卫
意味着法院基本上在说,公安部门和检查部门,你们怎么一点都不专业????
所以检察机关肯定要抗诉,这种侮辱你能忍,搁我这我忍不了。。
听说知乎上的学生多,有个建议给这些孩子们。
不要当狗腿子!
不要当狗腿子!
不要当狗腿子!
我看半天新闻,本次事件带头的孙 x、胡 x 屁事儿没有,受伤的全是狗腿子!我看有个重伤是最先动手的,还有 2 个没说,可能是旁边看热闹的,也可能是被后排的施暴者挤到前面来了。结果现在 2 个在医院,1 个成为史诗级笑话。
有人看望么?
医药费有人管吗?
还不是父母管你,指不定欠多少钱呢。
初三的生活紧张又快乐,考试完之后,大家要相约出去看花、看海、拍照、打游戏,做各种有趣的事情,而你们只能在床上,发 QQ 都没人回,QQ 空间也没人踩,说不定还有人在网上骂你们,你们爹妈都蒙羞。
15 个打 1 个,狗腿子被人捅进医院 3 个!!!!!
这战损比,印度都打不出来。
以后,混正道,人家说你霸凌过,欺负人,德行不行;混黑道,这战损比,根本说不出口。回头想起来多冤呀,在教室里看看小人儿书,他不香吗?现在倒好,成为十里八村知名笑话。
所以,千万不要讲 “哥们” 义气,也不要当狗腿子。人家围殴,你自己躲远点,别去当肉盾,也别去当围墙,这次重伤算运气好的,下次可就没那么好的运气了。
对这次的受害者,我是说蒋华同学,我要说:
我读书那会儿,有这么个不成文的约定,谁要是群殴一个,被殴的那一个就按着其中一个揍(这个人可能是最先动手的,也可能是对面最跳的,还有可能只是唯一能打得过的那个,最有可能是对面的领头羊)。要揍得其他人不敢动手的那种,心里会有一丝庆幸,得亏被盯上的不是我啊;要揍得那人怀疑人生,心里会涌现无限委屈,草泥马你怎么就打我一个啊;要揍得他比你惨,这样一群人出去罚站的时候,你永远不会是看起来最惨的那个。
其次,你要会叫,别放什么狠话,什么在座的各位都是弟弟??这也不狠啊,还容易笑场,小孩子还是少用网络术语。你要叫校长的名字啊!叫他救命啊!你要边打边叫救命,气沉丹田,能叫多大声就叫多大声!直接叫他的名字,让他滚出来救驾!同时,手不要停,继续揍你该揍的人,声音要盖过他。那之后周边的目击证人会怎么说:那家伙叫得一个惨啊,一直在喊校长救命。
当然,你要有眼力劲,老师都来了,你还揍???你还打????我能理解,但是不能认同。正确的做法是,演,刚才揍人那么累,喊得那么累,不演戏等什么时候呢?往地上躺好,手沾点血,写血书,要慢,越慢越好,写正楷 “救命”。“命” 不要写完,然后就不动了,装死,脑子里幻想天线宝宝大战葫芦娃,没想出结局来不准说话。
如果去医务室,就抓住医生的手,喷他一脸血,说:救~救~救…… 如果有 120,上车就跟医生说:报警、报警、先报警,不然没人给医药费。警察来之前,就好好休息,别说没用的。等着父母和警察来。
如果你父母暴躁,千万让父亲别动手(这个可能有点难,但是忍住咯。你要实在忍不住,你就说爸,缓一波我们家换房子,动手房子就没);如果父母很老实,千万要装:爸妈,对不起,我跟你们丢脸了。一定要演到极致!
跟警察要说,校园霸凌,学校长期存在,校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完全不管学生死活。要是有记者,你还可以更夸张一点。要说到校长亲自来看望你,让你好好想想真实情况。你就好谈条件了,也可以让父母去谈,条件不合适,就一直说:明天新京报的张记者还要来呢,俺们农民也不懂,要不俺问问张记者,俺的儿自己都不舍得揍,咋上个学还莫人形呢!啥学校这是,俺问问全国其他地方的学校都恁样儿?
你越刁难校长,校长就越痛恨这些霸凌的人,杀人不用刀,这才是心法上乘。
我们都知道社会是什么样子,它不因你们矮小、未成年就做出任何改变,你们能做的,就是学会自己去保护自己、去抗争、去演绎属于你们的精彩。先动脑子再动手,都是爹生妈养的,为啥有人甘愿去给别人当狗腿子?
这个问题,我从 12 岁想到 18 岁,再想到 28 岁,都没弄明白。
最后,表明观点!
支持正当防卫,反对校园霸凌。
检方的抗诉理由可能包括以下几点:1. 刀具是事先准备的。2. 该案中的校园暴力可能不足以导致身体上的严重伤害。3. 该案可能存在约架情节。4. 有其他可供选择手段(如报警,求助老师)。其中,最核心的理由应该是第 3 点,因为理论界一般认为,相互斗殴的,斗殴双方都承诺了对方可以对自己造成轻伤害(张明楷:《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但未承诺重伤。(还有一个人情方面的原因可能是,来自学生家长方面的压力。)
但这几个理由都可以商榷。1. 事先准备防卫武器不能排除正当防卫,因为此时暴力行为已经发生,与所谓的 “事前防卫” 显然不一样。2. 就算普通的校园欺凌不足以产生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在考虑到多次欺凌,心理伤害,以及受害学生心智不完全成熟,本次侵害的后果难以预知的情况下,应该倾向于认定为正当防卫。3. 就算是约架,在斗殴过程中,如果一方的暴力升级,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与 2 相关,这里的严重伤害我倾向于从宽界定),也完全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理论界对于所谓 “斗殴无防卫” 的教条也多有批判。4. 正当防卫解决的就是在无法得到其他有效救济的情况下,自力救济的问题。检方有些高估学校处理霸凌行为的能力,受害人当时确实可能难以及时寻求其他帮助,而人身安全却面临较大威胁。
但是,如果某个小孩以报复为目的,事先准备好刀具,假意使自己陷入 “被欺凌” 的状态,然后伤害甚至杀害他人的,确实可能涉嫌犯罪。不排除检方有此顾虑。
9 月 3 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下有如下内容。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双方原来就发生过冲突,蒋华还被踹过一脚。后对方又纠集人要对其实施不法侵害,蒋华在预知自己会被侵害的前提下,预备了防卫工具,以在对方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时自卫。就算是死般硬套,这也是符合这一条意见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检方搞诉不知道是为什么,难道是因为对方有人受重伤?这个在《意见》里面也有提及,第一条就是。
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 “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 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的法治精神。
9 月 3 日以前,检方似乎还有一些道理(因为有些案例就是这样判的);9 月 3 日以后,个人认为,检方的抗诉全无道理。
小号,大号就不回复了,贵州某城市十三线小城市初中语文老师。
其实老师们打心底是想要保护所有的孩子,不管是职责层面还是道德层面。
带过三届孩子了,我记得我曾经有个学生叫李某,矮小瘦弱,白白净净的,很内向。父母离异,从五年级开始就跟他妈妈生活,妈妈开小菜馆平时没时间管他,导致他的成绩不是很好,但是看得出他很努力的在学,并且很遵守纪律,因此所有老师都很喜欢他。每个班都有几个刺头,我们班也不例外,以吴某为首的这群人的家长在我任班主任的时候被请了无数次,要么打架,要么旷课,要么抽烟。。。家长来了也说会好好管教,但是从他们的态度其实我们能看得出来,他们压根就属于那种不负责的家长,事后吴某之类该抽烟还是抽烟,该打架还是打架。最后我也看开了,直接把他们放后排,只要他们不影响课堂纪律也就谢天谢地了。
李某经常被他们欺负,我看在眼里的,也经常把吴某一群人拉来办公室训话,训完话,他们就安分一段时间,然后一切照旧,随之我的态度也是一次比一次严厉,直到那次离谱的霸凌出现,我才发现老师的力量真的那么有限。
在初二的一天下午,一身泥灰的李某找到我,哭啼啼的说吴某他们一群人用石头丢他,打他,还把他摁在跳远沙坑里面用沙子往他嘴里塞。听完之后我整个人傻掉了,当老师四年以来压根没有遇见甚至听过那么离谱的事情。当时我就叫人把吴某一行人喊来了办公室,对峙之后看着他们一副吊儿郎当无所谓的样子,我一个 1 米 75 的汉子气得眼泪都快掉下来了,任教以来我第一次打学生,用巴掌扇的,一人扇了一巴掌,力道很大,还骂了很难听的脏话 ··· 我承认我冲动了,他们平时不管事的家长闹到学校来了,事后我也被领导约谈了,我赔了近两个月的工资。
事后有几晚上我辗转反侧的睡不着,满脑子都是这件事情,后悔吗?多少有点,但是心里又真的很心痛李某,那几天我联系了李某的母亲,建议她给李某换个学校,但是他母亲仿佛对孩子很无所谓的样子,说李某不调皮人家为什么欺负他之类的话,尽管我怎么解释,怎么说明厉害关系,她都不同意转校。那时候我真的很无力。
那天我叫李某以后被欺负了就来找我,不要害怕,认真学习。事实上我知道这并没有什么用,因为我也经历过,但是心底还是有一丝希望,希望我那次的暴怒能够威慑一下这群刺头。
事与愿违,暑假前的第二周,周三的下午,记得是堂体育课,体育老师打电话急匆匆的叫我去我们这儿的人民医院,果然,吴某和李某还是出事了,去到医院,吴某一行人坐在走廊上,家长和警察还有体育老师在一旁叽叽喳喳,当事人吴某耳朵包得严严实实,左边脸上尽是干了的血壳。鼻青脸肿的李某和他母亲被一群吴某一行人的老人家属指指点点,后来警察给我说明了下情况,体育课后二十分钟一般都是自由活动,李某和几个要好的在玩排球,被吴某一行五人拉去竹园,据李某说是那群人问他要钱,他不给,两边就发生争执,最后吴某指示张某对李某拳打脚踢,李某不堪受辱拿起碎竹筒反击,竹筒尖锐的一面将吴某的耳朵几乎切成两半。
去有点儿事 明天再来把剩下的写完。
回来了,当时警察叫我和体育老师做了一些取证和调查,大概就问了问李某和吴某这些学生平时的表现和状况,我本人比较袒护李某,将吴某他们平时的状况添盐加醋的给警察说了一通,我承认我这样也许有辱师德,但是我心里就是憋了一股子火,恨自己没能保护这个可爱羸弱的孩子,恨当今体系下的老师竟连几个小破孩都奈何不得。最后警察找吴某的家长谈了话,两家各自出了医疗费就不了了之了(小李的母亲赔了 3700 左右,一路上对小李又打又骂,我没有能拦住。)
之后过了差不多半个月,小李转校了,转校前还被学校连着吴某一行人来了个记大过处分,我很迷惑,我跟学校解释过情况,但是校方还是做出了这样的决定。
大概半年后,我在某图文店给少代会打印海报的时候,看见了小李,染着小黄毛,穿着破洞牛仔,嘴里叼着烟,我远远的叫了他一声,他看见我之后慌忙把嘴里的烟丢掉,笑着跑过来跟我打招呼,甚至还弯了腰,还是那么有礼貌,仿佛又已经物是人非。我问了他近况,他说目前正在开发区一所初中上初三,吱吱呜呜的不敢说出自己的成绩,当我问他还有没有被人欺负的时候,他没有含糊,告诉我谁敢动他他就打回去,我愣了几秒,想说的那些大道理最后还是没说出口,诚然,他现在的模样看起来的确不是好欺负的样子,但是他如今的改变或许真的已经付出了太多,没能保护他的我又怎能苛责他太多,最后千言万语都汇成了一句 “要努力啊,小李” 送给他。
如今他的近况如何我不知道,作为一个老师,我想告诉所有的孩子们,老师真的没有办法给予你们太多的保护,你们在必要的情况下要学会保护自己,哪怕伪装,哪怕变坏,至少,要让自己强硬起来,我不是在怂恿你们,我只希望你们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不要忘记自己的使命是学习,不要忘记自己的本质是一个好孩子,将来是要做一个好人,做一个善良的人。我知道这样很难,在法律日渐完善的今天,你们的每一天坚持,都是有意义的。校园里面的恶霸只会欺软怕硬,你看起来坏,看起来不好欺负,他们就会将你当做同类,不要和他们交集,在面对他们的时候也不要露出怯懦,老师觉得你坏,你就和老师解释,相信我,你只要把实情告诉老师,老师不会责怪你们,只会默默的帮你打掩护,默默的在背后保护你们!
扯远了,我个人觉得这才是合理的判决,不过希望我们这种十三线小城市的法院也能有这样的公正。
看到这样的新闻我心里就很不舒服。
曾经我也是这样一位被人欺负的中学生,某些些学生是真的垃圾。
一次,我在上厕所小便时,后面突然来了一个人退了我一把,让我直接尿在了自己的裤子与手上,这样的奇耻大辱我当场杀了他的心思都有了。
就这样的情况发生了好几次,我终于忍无可忍,从家带了一把折叠水果刀来到了学校,想要跟欺负我的家伙同归于尽。
我不知道我当时的眼神是不是带着杀气,那位人渣似乎感受到了我的不正常,没次我悄悄从他身后接近他都能反应过来。
最后,我没有得逞。
一时间我无比痛恨自己的懦弱,可现在我又无比的庆幸。
所以现在当中学生一定要狠,狠得没有人感来惹你,你才能安安心心的学习,这真是一种悲哀!
恕我直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不一定能解决争议性问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支持检方的抗诉理由。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了没有,检方由始至终,只提到了故意伤害罪,没提防卫过当!
从事实和证据表明,蒋华准备刀具已经排除了防卫的可能,斗殴的故意明显,不能认定正当防卫。[1]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也就是说,这很可能不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问题,而是是不是正当防卫的问题。
这里我们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的 “陈某正当防卫案”:
(检例第 45 号)
陈某正当防卫案
【基本案情】
陈某, 未成年人, 某中学学生。
2016 年 1 月初, 因陈某在甲的女朋友的网络空间留言示好, 甲纠集乙等人, 对陈某实施了殴打。
1 月 10 日中午, 甲、乙、丙等 6 人 (均为未成年人), 在陈某就读的中学门口, 见陈某从大门走出, 有人提议陈某向老师告发他们打架, 要去问个说法。甲等人尾随一段路后拦住陈某质问, 陈某解释没有告状, 甲等人不肯罢休, 抓住并围殴陈某。乙的 3 位朋友(均为未成年人) 正在附近, 见状加入围殴陈某。其中, 有人用膝盖顶击陈某的胸口、有人持石块击打陈某的手臂、有人持钢管击打陈某的背部, 其他人对陈某或勒脖子或拳打脚踢。**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 (刀身长 8.5 厘米, 不属于管制刀具), 乱挥乱刺后逃脱。**部分围殴人员继续追打并从后投掷石块, 击中陈某的背部和腿部。陈某逃进学校, 追打人员被学校保安拦住。陈某在反击过程中刺中了甲、乙和丙, 经鉴定, 该 3 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陈某经人身检查, 见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案发后, 陈某所在学校向司法机关提交材料, 证实陈某遵守纪律、学习认真、成绩优秀, 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
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决定不批准逮捕。
【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公安机关认为, 陈某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 但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属于防卫过当, 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则认为, 陈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 陈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任何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都有予以制止、依法实施防卫的权利。本案中, 甲等人借故拦截陈某并实施围殴, 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陈某的反击行为显然具有防卫性质。
第二, 陈某随身携带刀具, 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对认定正当防卫有影响的, 并不是防卫人携带了可用于自卫的工具, 而是防卫人是否有相互斗殴的故意。**陈某在事前没有与对方约架斗殴的意图, 被拦住后也是先解释退让, 最后在遭到对方围打时才被迫还手, 其随身携带水果刀, 无论是日常携带还是事先有所防备, 都不影响对正当防卫作出认定。
第三, 陈某的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不属于防卫过当。陈某的防卫行为致实施不法侵害的 3 人重伤, 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 但防卫措施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陈某被 9 人围住殴打, 其中有人使用了钢管、石块等工具, 双方实力相差悬殊, 陈某借助水果刀增强防卫能力, 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并且, 对方在陈某逃脱时仍持续追打, 共同侵害行为没有停止, 所以就制止整体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来看, 陈某持刀挥刺也没有不相适应之处。综合来看, 陈某的防卫行为虽有致多人重伤的客观后果, 但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2]
是吉首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不讲政治?还是他们不讲法律?显然不太可能。
所以,蒋华案和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中的陈某正当防卫案肯定有关键的不同。
对认定正当防卫有影响的, 并不是防卫人携带了可用于自卫的工具, 而是防卫人是否有相互斗殴的故意。
指导性案例中的这句话很重要。
那再看看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关于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规定:
9.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这段话可以分为 3 个层次来理解:
**第一段的意思:**正当防卫和相互斗殴,关键在于主观是否是有斗殴故意。主观可以从以下几个客观情节判断,一是整个事情的起因、二是是否是冲突升级的过错方、**三是是否使用和准备使用凶器、**四是是否采用不相当的暴力、五是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
**第二段的意思:**即使是相互斗殴,在 2 种情况下也可以成立正当防卫:一是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二是一方先动手,并在另一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打人,那么还击就可以是正当防卫。
**第三段的意思:**如果斗殴已经结束,其中一方又来打,另一方还击,那么也可以是正当防卫。
一是陈某正当防卫案中,陈某是突然间被围殴,其并没有过错。
二是陈某当时是被 9 人用钢管、石块殴打,蒋华当时是被 15 人打,但从报道看,15 人似乎是拳打脚踢,并未使用了工具。
三是陈某的折叠刀随身携带并非为了斗殴。
四是陈某案案发地点是校外,陈某捅人逃跑是为了逃回校内。而蒋华案案发地一直在校内!
相信说到这里,大家应该大致能明白检方和法院的分歧点可能在哪里了。
不过话说回来,蒋华之所以不向校方求助,也有可能是因为校方并不能给予其足够的保护,或者他不相信校方能够为其提供保护。
我相信他这么想也有一定道理,毕竟,能在学校纠集 15 名学生准备打斗,这足以说明校园平时的管理是多么地松懈!
如果蒋华不去,他能否避免下一次突如其来的殴打?
这点,我觉得是要考虑的。
抗诉是检察机关的权利,检察机关既可以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同时也是法律监督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一点虽然在实践中广为话病,但这就是现状。
1、关于抗诉
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这是刑诉法关于抗诉的规定。
抗诉一般是认为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就本案来讲,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法院认为构成正当防卫,检察机关认为法院错了,所以提起抗诉。
抗诉不一定能改判,首先上一级检察院要审查,如果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即便上一级检察院支持,二审法院能否支持也很难说。
一审法院在宣告无罪前肯定是要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毕竟涉及无罪案件,宣告无罪就相当于打检察机关的脸,告诉检察机关你们办错了案件,造成了冤案,这个后果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比较难接受的。
对于一审法院来说,抗诉无所谓,关键是抗诉结果要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否则就是打脸,所以提前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争取支持就是必经程序。
换句话说,一审法院敢怕无罪,一定是得到了上级法院的支持,可以预见的是,检察机关的抗诉对于案件的最终结果没啥影响。
2、关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正当防卫在昆山龙哥案之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基本属于僵尸条款,即便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也很难把握。
正当防卫没被激活前,在伤害案中基本是以伤情论结果,谁死伤谁有理,谁能闹谁有理。很多当事人觉得非常冤,明明是对方先动手打人,自己还手自卫,到头来却因为对方伤重自己反倒成了犯罪嫌疑人,这不符合群众朴素的正义观念,造成了很多信访矛盾和隐患。
另外,由于机械司法的存在,很多办案人总喜欢在办公桌前用事后的理性和准确的标准来代替当事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于是就出现了很滑稽的一幕,当事人说对方用工具殴打自己,办案人问,那你为什么不报警或者逃跑,为什么一定要和对方互殴。很不可思议,但却真实的司法怪状。所幸的是,随着正当防卫的激活,这样的怪状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最近两高和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更是明确了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作为懂点法律的普通人,看完之后觉得自己以后遇到不法侵害时终于敢还手了。
最后,个人支持一审法院关于初二男生蒋华构成正当防卫,判决无罪的观点。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该出手就出手。
98 年的时候吧, 我初三的时候, 放学遇到抢劫的, 当时我们都叫抄霸的, 对方有五六个人. 虽然当时兜里只有 5 块钱, 我还是二话没说抄起地上的砖往那个带头的脑袋上砸去了. 后来也没管别人怎么打我, 我就死死的抱着那个带头的, 咬, 没错, 就是咬. 当时双手死命的抱着那个带头的, 只剩下牙齿可以咬了. 后来在昏过去的时候, 把那家伙脸上咬下来一大块肉.
案发现场就是校门口的马路对面, 那些流氓是隔壁学校高中的, 平时估计也是嚣张惯了的. 每次抄霸对方都是乖乖的把钱交出来, 没遇到我这样头铁的. 后来同学告诉我, 他们带着保安赶来了的时候已经结束了, 我已经昏过去了, 带头的流氓也趴地上站不起来, 其它的人都跑了.
我在医院躺了半个多月才出院, 对方的家长闹了很多次, 反正我就本着一个原则, 声音比他们大, 只说一句话, 他们儿子是抢劫犯. 后来在派出所我也就坚持一句话, 我面对的是 5 个拦路抢劫的抢劫犯. 后来学校的领导也出面保我, 很多被他们抢劫过的也出来指证. 最后另外几个也都被抓到了送去少管所了.
至于那个带头的, 脸上被我咬掉了一大块肉, 修不好了, 后来一直不敢出门.
15 个打一个还不是霸凌?那霸凌这个词有什么存在意义?
这明显是一帮人拉帮结派横贯了,所以才会一点小事就十几个人围殴一个。这种事上学时都见过,就是欺负人,参加围殴的都不是什么好鸟,真正该制裁的是这帮人。
校园里这种霸凌现象,最麻烦的就是不好管,就算老师警告霸凌者,实际上也没什么用。霸凌者要怕这种事,就不会去欺负人了。
结果,受害者就被持续霸凌,如果敢反抗或者找老师、家长就会被欺负的更惨。因为没有实质性的惩罚,霸凌者气焰越来越嚣张,最后这种十几个人围殴一个人的事也干得出来。
而且,真出了事,比如像这次拿刀捅人,够刑法标准了。官方的态度非常的糟糕,我翻了整篇新闻,没看到霸凌者受到什么实质性的制裁,反倒是受害者,因为反抗,被抓了起来了,还耽误了学业。
这是整件事最糟糕的地方,那些参与霸凌的人,可能还在学校正常上课呢,除了被捅那几个,其他人等于根本就没事,这不是在鼓励他们继续霸凌别人么?
看到这种处理结果,后面的受害者估计就不敢反抗了,只能老老实实被欺负。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结合一些案件可以看出,是否为正当防卫都是结合了当时他们所处的环境,而不是在事后作为理性人来思考防卫人当时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此前对于受害人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或者重伤,认定受害人正当防卫的案件少之又少,但近两年来出现了 “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 说明司法在进步,正当防卫不仅仅只是停留在法律规定上了。
这无疑也是一个认定正当防卫的里程碑事件。是对那些无事生非、恶意滋事者的有力警示,更是让人们面对不法侵害,并非一味求全和退缩,正当防卫者的底气将更加足。
法绝不会向不法让步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吃亏是福” 的传统观念下, 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本就少见。但是在大多数反杀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还是会认定受害者为 “防卫过当”。
如果只有当正当防卫者受到的伤害比侵害者更大时, 给予受害者免予追责。这无疑是对好人的冷血和吹毛求疵,将会造成好人忍辱退让、不管闲事, 恶人嚣张跋扈、步步进逼的恶劣风气。
当我们被暴力伤害,如果本能得躲闪及防卫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那么,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就是句空话,法律的权威性就将受到质疑。
所以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令人压抑的是,校园霸凌远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常见。
中国应急管理学会校园安全专业委员会在 2017 年公布过一份《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校园霸凌发生率最高的地区为中部地区,达 46.23%,而全国平均的校园霸凌发生率也高达 23.3%,那就意味着,每 4-5 个孩子中,就有 1 个曾经遭遇校园霸凌。
曾经的校园霸凌案当中,受害者不能保护自己,甚至酿成死亡惨祸。
2019 年 4 月,甘肃陇西一初中生被其他 5 名同学殴打重伤,最后抢救无效身亡。
今年 5 月,河北省沧州市一名初三女生在家中自杀身亡。她父亲称女儿生前曾长期遭到校园霸凌,被同学用圆规扎胳膊,用板凳殴打。在 5 月份开学前,女生不愿回校面对霸凌,最后录下遗言,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曾经,我们司法存在漏洞,让被霸凌者没办法及时获得帮助,现在司法体系正在完善。
但是,除了依赖法律,我也想聊聊,究竟要怎样做,才能避免自己的孩子成为霸凌或被霸凌的人?
很多人对校园霸凌者和被霸凌者有着刻板印象,比如说,“小霸王” 们通常身材高大、性格急躁、好胜心强;“受气包” 们通常性格懦弱、成绩不好、长相和衣着普通等等。
这种刻板印象并非全无道理,但显然不能成为校园霸凌的终极解释,特点相似的人有很多,但并非人人都会参与霸凌或者被霸凌,最终的原因,还是和个人在家庭中的成长方式有关。
作家陈岚曾耗时 400 天进行田野调查,采访了 15 个真实个案,最后写出心理学著作《我们为什么被霸凌》。
书中的故事横跨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四个阶段,涵盖武力霸凌、流言霸凌、性别霸凌、群体霸凌等多种形式,但所有的霸凌事件,都指向了同一个根源——家庭教育。
热衷于校园霸凌的 “小霸王” 们,本身也是家庭教育的受害者。
央视曾经对网上流传的校园霸凌视频进行分析,还采访过一些当事人,结果发现:校园霸凌的施暴者们,大都很喜欢控制和操纵别人的感觉。
而这源于这样的一个童年关系模式:强大的可以控制弱小的。
正常的亲子关系中,父母充当的是支持和抚慰的角色,帮助孩子成长;但某些病态的亲子关系中,父母充当的是控制和支配的角色。
从小就在被控制和欺凌中长大的孩子,等到自己找到一个更弱小的对象时,就很自然地将父母对待自己的模式投射出去,用欺凌别人营造一种 “我变强了” 的假象,以获得虚幻的安全感。
这种来自父母的控制可以表现为身体控制(如棍棒教育、军事化管理),也可以表现为精神控制(如用亲情裹挟孩子 “听话”、语言打压、冷暴力等)。
在电影《少年的你》中,校园霸凌的始作俑者魏莱曾经让万千影迷恨得牙痒痒。
表面上是品学兼优的乖乖女,实际上心肠狠毒,带领校园霸凌小团队,先是间接害死了胡小蝶,后又经常欺负周冬雨饰演的主角陈念。
对于这个角色,网友们也是争议不断:魏莱明明长相好、成绩好、家世更是雄厚,为什么就变得那么坏呢?
其实,从电影的草蛇灰线中,我们不难看出当中的原因。
魏莱遭遇的,就是典型的家庭冷暴力。
魏莱是一个复读生,因为没考上大学,父亲已经有半年拒绝和她说话了。
魏莱的母亲形象偏向于传统上的贤妻良母,但在对待女儿的环节上,同样不及格。
魏莱母亲在家里跟警察谈话时,言语都透露着优越感,“我们不是这样的家庭”、“她跟别人不一样”。
言外之意,人是分三六九等的,像他们家这样的精英阶层,女儿也必然比别人优秀。
魏莱父母对她的 “爱” 并非基于尊重和包容,而是基于对一个 “好女儿” 的幻想,他们不接受孩子不优秀,不接受孩子脱离自己的设定,也从来没有真正走进孩子的内心世界。
在这种氛围下长大的魏莱,学会了讨好和隐瞒父母,内心也更加自私残忍。当她考不上大学,压抑的情绪无法发泄时,将负能量转向更弱势的同学,一点也不奇怪。
而被霸凌者的心理往往就更为脆弱。
我们很多时候看关于校园霸凌的新闻,都会又心疼又疑惑:那些被欺负的孩子,为什么宁愿一直被欺负,甚至牺牲自己,也不愿意告诉大人或者老师,让他们来解决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最直接的答案就是:他们并不是不想求助,而是知道求助无用。
在知乎上有一个关于校园霸凌的话题,下面聚集了数十个灰暗的成长故事。
每个被霸凌者,绝对都是粗放式的家庭教育的牺牲品。
某位答主自小就因为父母工作忙,被寄养在爷爷奶奶家里,爷爷奶奶觉得小孩子长得胖 “有福气”,就让她越吃越胖,结果上学的时候,她就因为身材问题被嘲笑和霸凌。
上初中时,她有一次遇到了学校里的 “大姐大”,被言语羞辱,还被推到墙角撞到后脑勺。
那天下午,她第一次逃课,自己躲起来嚎啕大哭。
结果,当她回到家的时候,等待她的是母亲的皮带抽打。
母亲不问缘由,只关注她逃课了的事实,就在那一刻,她失去了所有辩解和倾诉的欲望。
另一位答主,从小就在家长的嫌弃和责骂中长大,养成了自卑的性格,成为学校里的 “受气包”。
然而,当她被霸凌时,第一反应并不是向家人倾诉,而是向家人隐瞒,因为她知道,家人不会帮她,只会对她带来二次伤害。
家人的忽视令孩子孤立无援,只能用自己不成熟的心智来应对校园霸凌,很多最后酿成悲剧的真实案例,也是这样发生的。
虽然现在的人越来越重视教育了,家庭氛围可能没上面那两个案例那样粗暴,但还是存在很多类似的问题。
觉得孩子在 “小题大做”,认为孩子之间开开玩笑没关系,或者家长自己性格较为软弱,喜欢和稀泥,教育孩子“以和为贵” 等等,都可能会令孩子失去求助的机会。
在这里只想给各位提个醒:在对待校园霸凌这件事上面,“小题大做” 一点,真的没问题。
校园霸凌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多时候是源于大人的忽视。
多数成年人信奉 “人之初,性本善”,认为孩子都是天真无邪的,哪怕真的做了什么不合适的事,也是玩玩而已。
孩子往往是天真的不假,但天真不代表无邪,相反,孩子们会更容易做一些毫无缘由的坏事,因为他们没有对善恶的正确判断能力。
有人曾经做过调查,“校园霸凌者欺负别人是出于什么理由?”
答案就是:没有理由。
成绩太好、成绩太差、家里太有钱、家里太穷、胖一点、瘦一点、黑一点、头发自然卷、女孩子长得 “man”、男孩子长得 “娘”、名字和什么东西谐音、一次意外失误、甚至只是太过平平无奇…… 一切一切,都可以成为被霸凌的理由。
访谈节目《和陌生人说话》中,曾经展现了一个令人齿冷的校园霸凌事件:300 万的杯子。
当事人王晶晶,在出事之前,只是一名再普通不过的高中女生,直到有一天,一位同学不小心碰碎了她的杯子,此时,王晶晶的同桌笑着说了一句:“王晶晶这个杯子要 300 万,这下你惨了,赔死你。”
就是这样一句半玩笑半嘲讽的话,展开了王晶晶长达 10 年的噩梦。
没过几天,王晶晶所在的高中贴吧上,就出现了关于她的帖子。
事实被一再扭曲,帖子里说茶杯被打破了之后,王晶晶自称杯子值三百万,并拿这个去刁难同学。
随后,同学们尖酸的留言蜂拥而至。
“她在装逼吧,一个杯子三百万。”
“看上去就不是白富美,长得就像凤姐一样。”
更可怕的是,有人编排她有很多男友、从小学开始就整容的谣言,令事情发酵等越来越大,成为当时的贴吧热搜。
周围的人开始抱团,攻击、杯葛王晶晶,即使是有心想说句公道话的同学,也会马上被嘲讽攻击,最后只能选择沉默旁观,而更多的人为了跟她 “划清界限”,转投向辱骂她的阵营。
甚至有陌生的同学向她动手,只为了获得优越感,哗众取宠。
我们无法想象,这种令人想想都觉得恶寒的校园暴力,通通都发生在一个只有 16 岁的普通女孩身上,造成的是怎样巨大的创伤。
之所以向大家分享这个事例,并不是想说 “人性本恶”,孩子并不是天生残忍的,但显而易见,孩子要比大人更缺乏判断力。
大人做事往往有明确的动机,但孩子不一定,孩子会单纯出于 “好玩” 或虚荣,而做出一些在大人眼中匪夷所思的坏事,而且他们真的不知道自己做的事情是错的,也不认为自己要承担什么后果
而一旦孩子们抱团,破坏力就更加惊人。
作为成年人,与其每次都痛骂孩子们的恶,要求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还不如好好反思一下自身。
纵容孩子们作恶的,正是那些冷漠、不以为意、还用 “为什么不欺负别人光欺负你” 来二次伤害孩子的大人。
海恩法则说明,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 29 件轻度的事故,还有 300 件潜在的隐患。
防微杜渐,不轻视孩子们的恶,从小给予孩子正确的教育,是杜绝校园霸凌的唯一正确方式。
作为成年人,我们要明白一个基本的事实:没有哪个孩子是天生就缺乏安全感的。
无论是极度自卑、被欺负了也默不作声的孩子,还是用欺负别人取乐,只为了证明自己 “厉害” 的孩子,他们的背后,都必然有一群冷漠的大人。
诚然,很多大人并非有意冷落孩子,也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成为霸凌或者被霸凌的人,但在实际操作中,不正确的方法,也会令自己成为霸凌的帮凶。
令孩子健康成长的首要原则,就是耐心。
不少家长在教育孩子上都有个误区:平时问问孩子的学习情况,和孩子聊聊天,就已经是一个好家长了 。
实际上远远不够。
孩子需要的不仅仅是陪伴,还是走心的陪伴。
这不是抽空坐下来,说几句妈味十足的道理就能解决的,在和孩子相处的过程中,家长要做的不是一个主导者,而是一个陪伴者。
认真聆听孩子的心声,要比说道理更加重要,也不要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孩子,粗暴地打断孩子的讲话。
而对于孩子们来说,父母帮助他们更为自己想成为的人,要比父母要求他们成为父母想成为的人更好。
其次,共情能力的培养很重要。
孩子之所以看上去会更 “残忍”,是因为共情能力并非天生就有的。
共情能力的培养需要家长的潜移默化,比如在意孩子的想法,也教导孩子在意他人的感受,当孩子有不正确的行为,如欺负小动物、辱骂别人时,要严肃地指正,教导孩子将心比心等。
只有当孩子掌握了共情能力时,才不会因为 “好玩” 或虚荣而欺负其他人,成为自私冷血的“小霸王”。
最后,如果霸凌已经出现,要积极对待。
校园霸凌往往是从小事开始的,如给同学起绰号、语言嘲讽等,然后一步一步升级。
作为成年人,我们往往喜欢 “以和为贵”、“不折腾”,但对于孩子来说不一样,孩子没有成熟的判断力和自制力,如果错误的行为没有被制止,就相当于对他们释放出一个信号:这样做是没问题的。
因此,如果校园霸凌已经出现了,最好的方法就是在苗头出现时便积极面对,当孩子有诉求时,不要觉得 “小题大做”,而是亲自出面,了解情况,和老师、对方家长沟通,用成熟的方式解决问题。
最后,虽然成年人习惯隐忍,但对于孩子,我们还是要教育他们勇敢和坚强。
只希望,我们终会迎来没有校园霸凌的未来。
虽然说检察院的抗诉是履职和正当权利,但是在这个案件上,检察院完全有足够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不抗诉,以维持公检法以及社会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认可,维持一个基本的社会和谐。
然而根据公开的信息: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称,一审判决忽略了大部分主要法律事实,证据采信错误。例如,判决书中仅采纳蒋华在法庭上供述的 “曾经给胡某买了一包红旗渠牌香烟,并在案发当天把烟收在衣袖口里,但胡某嫌烟不好不要,遂起了要打蒋华的意图”,对于“买烟” 这一事实,在蒋华从归案到审查起诉阶段从未供述,也无相关证人佐证;再如,判决书中描述小蒋“背靠厕所蹲坑的矮墙无力地坐在厕所地上”,系主观推定,无相应证据支撑。吉首市人民检察院称,由此可见,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案发当时处于学校这一特殊环境内,蒋华并不是孤立无助的状态,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可以给家长反映,甚至可以坐在教室内对对方的无理要求置之不理。但是蒋华没有采用上述正当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己,而是准备道具用于斗殴,被动应约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合理前提。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还提到,蒋华虽然供述他准备刀具是为了防卫,但在具体案发过程中,他在对方的两次催促下,便跟着孙某彬来到现场,并问 “谁先动手”,以及在斗殴中积极拿出刀具与他人斗殴,事后也继续追赶被害人,从事实和证据表明,蒋华准备刀具已经排除了防卫的可能,斗殴的故意明显,不能认定正当防卫。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明显不是在从人民的角度来看待此案。
众所周知我国各地公安对管制刀具的管制是比较严格的,北上广的公共交通甚至在逐步禁止乘客携带尖锐器具通过有安检设备的地铁城铁,哪怕是模型剪钳。这个案件中的蒋华使用的刀具本身属于非管制刀具,可能就是把义务教育中比较常见的手持式折叠削笔刀。如果蒋华真的像吉首市检察院所说是有意准备刀具,那么吉首市公安局应该立刻在全市的学校进行摸排,消灭学生们持有的锐利刀具,学校周边商贩的刀具也需要被管制了。
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常见的词汇叫 “社会危害性”,罪犯是否可以缓刑就需要看这个社会危害性,嫌疑犯是否需要发动拉网式搜索也需要看这个社会危害性。蒋华毫无疑问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他在一个并不能屡次三番保护他的学校中频繁遭遇校园暴力,甚至还得不到学校方面的保护,即使是在最不理智的时候也只是对欺负他的学生宣泄暴力,并没有伤害其他的师生,毫无疑问的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仅此一点,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就不应该抗诉,不应该执着的以蒋华是故意伤害为由抗诉。
除非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有其他意图,必须要把蒋华搞成故意伤害罪。
说到这,我特别想提一嘴围殴蒋华的那 15 个懦夫。蒋华既不是彪形大汉,也不是格斗高手,孙某彬、胡某、受伤学生陈某林、陈某涛和吴某为什么要执着的在厕所这种阴暗的角落里组织了 15 个学生来围殴一个蒋华?我们都知道扫黑除恶说的是黑恶势力,这 15 个学生就是这所学校的一支黑恶势力。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说,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事实上在充当这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我觉得这个说法远比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责蒋华故意伤害罪更有说服力。
一人被 15 人围殴,做任何事都是正当防卫。
然而,检察院也不是无理抗诉,里面有一个细节:正当防卫用的刀具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这个会被认为是蓄意。
虽然我们都能理解一个整日处于威胁和焦虑之下的初中生的心理,但要说服检察院,还是需要一点努力。毕竟检察院也是有职责的,不是纯站在被刺的一方利益角度去抗诉。
【地域黑一下:】吉首这地方,民风不能按其他地方来衡量,估计这事儿在兰州就比在上海更容易得到理解。
同样是初二,我记得我第一次回击霸凌者的时候在上体育课,我回击到失去理智,拿起标枪准备往他身上戳,但还好被同学拦住了。
老师家长们的神观点就是:一个巴掌拍不响,你不惹他他怎么会欺负你?他为什么只欺负你?
可惜那群人就是那么下贱,他们就是喜欢无缘无故去欺负一些人,一看这些人好欺负就会去针对他。
这个新闻我看后感觉很欣慰,法律总算涉入了校园霸凌并且做出了比较合理的判定,我想这个孩子在学校就再也不会被那群王八蛋们欺负了吧。只是这个法院还要上诉,这个操作就有点骚了,他们可能认为这个被欺负的孩子把命丢了才算是被欺负。我甚至想这个孩子怎么没把那三个人弄死呢?
对待校园霸凌,我能提出的最好的办法就是以暴制暴,他们要做狠人,那你就要比他们更狠,那样他们就会怕你,就不敢再欺负你。
如今回首亲历校园霸凌已经十几年,到今天我依然保持我的观点,以暴制暴,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如我当年,将霸凌者狂揍了五六次之后,他们见了我就会躲开,比猫还乖。
————————附上当年被霸凌的过程————————
[被校园暴力的一方 一定是无辜且需要被人同情的吗?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9221053/answer/1354834693)
作者:林孤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都应该是平等的。
1
2019 年 5 月 17 日,湖南省吉首二中。
不满 15 岁的初二学生蒋华被数名学生带至厕所,同校的 15 名同龄学生对其进行围殴。
混乱中,蒋华从衣袖拿出事先准备的折叠刀乱舞,刺伤了 3 人,其中两人为重伤二级,另一人为轻微伤。
2019 年 8 月 7 日,蒋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后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2020 年 7 月 6 日,一审认定蒋华构成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蒋华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判决蒋华无罪。
吉首市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不是约架,而是一种校园欺凌行为。
随后,蒋华走出看守所,回到家中。
——至此,蒋华在看守所被羁押近 11 个月。
不久,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向湘西州中院提起抗诉。
常理来说,公检法系统里,对于案件的审判和最终裁定,几乎都是 “保持一致” 的。
而这次,校园霸凌 “反杀” 事件,法院认定蒋华正当防卫,无罪;而检察院却认为蒋华构成故意伤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
——为数不多的一次,法院和检方,意见发生了 “冲突”。
9 月 3 日,在被迫停课 11 个月后,16 岁的蒋华(化名)回到湖南邵东老家的一所学校报名,继续初三学业。
不过,他的身份仍是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我现在时常半夜惊醒,梦见警察扣上手铐把我带走的画面。”
——蒋华
2
检方抗诉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蒋华在被带进厕所之前,事先准备了一把 “折叠刀”。
——人家还没开始打你,你怎么能事先准备刀子呢?
但是我希望检方能够反过来想一下。
这不是校园里两个学生打架闹矛盾,这是赤裸裸的校园霸凌事件。
因在一次春游时蒋华与同班女同学讲了几句话,一名同年级外班的男生胡某便认为蒋华 “招惹了他女朋友”,胡某要求蒋华给他买一包烟赔礼道歉,否则就要打他。
蒋华花 7 块钱买了一包香烟给了胡某,胡某嫌烟不好没有收,遂起了要打蒋华的意图。
先是几个人用近乎胁迫的方式,把蒋华带到了厕所,然后 15 个人一起围上来,高个子的先动手,然后蒋华倒在了地上,15 个人对着他拳打脚踢。
这个时候,1VS15,难不成检方希望蒋华自报家门:“咏春、叶问”,还是 “佛山,黄飞鸿”?
遭众人围殴后,愤怒和本能的自我保护反应,蒋华拿出了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乱舞,致使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15 个人打一个人,却不许这一个人事先准备折叠刀?
校园霸凌之后的正当防卫,3 个人受伤了,法院判决蒋华无罪,检方却认为法院判决错误,蒋华系故意伤害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个抗诉,法律依据在哪里?道德底线在哪里?
即便是真的要追究蒋华的责任,也应该是 “防卫过当”,怎么就成了“故意伤害” 了?
校园霸凌的因为事先没有准备刀子,倒成了 “弱势群体”,自我保护奋起反抗的被欺凌者,反倒成了故意伤害的 “罪犯”?
法律,到底是用来保护受害者,还是用来保护作恶者的?
反过来细想一下,蒋华事先没有准备折叠刀,15 个人打他一个,把他打成了重伤住进了医院。
这 15 个人,会被判定故意伤害罪来追责刑事责任吗?
——未必。
因为若真是如此,“法不责众”和 “未成年人保护法”,必定又要站出来发挥“功效” 了。
3
2017 年 2 月,北京某中学内,五名女生在校内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同学,造成其中一人精神抑郁,至今无法正常生活学习。
法官认为虽是未成年人,但随意殴打他人致伤,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这五名未成年少女因校园欺凌,分别获刑一年及 11 个月。
——如果全国各地的校园霸凌事件,都能参照这起法院的判决案例来处理的话,蓝天白云之下,就真的可以还给孩子们一片校园净土。
同理,今天的蒋华事件,15 个人殴打欺凌一个人,检方却认为蒋华应该赤手空拳的保护好自己。
——这种 “事先准备折叠刀系主观故意伤害” 的说法, 是不是太过于荒唐可笑?
抗诉的检方和知乎上面 “理中客” 的各种分析,认为应该告诉老师处理此事,或者报警处理。
我不知道这些人有没有经历过校园生活,或者说知不知道人性卑劣。
一旦这 15 个人,决定对蒋华校园霸凌了,你认为,蒋华有机会避免吗?
而在霸凌行为、殴打事件没有 “正式发生” 之前,老师怎么处理?警方能出警抓人吗?
电影《少年的你》是怎么阐述校园霸凌的?
警察局内,女警察语气冰冷的质问陈念:
“为何在被拍下裸照之后依旧安心的学习?为什么不报警,不让警察来帮你?我很同情你的遭遇,但是如果你能多相信大人一点,来报案我们肯定会帮你的。”
陈念平静的回应道:
“所以被欺凌,是我的罪过吗?谁能帮我?录我视频裸照的人吗?站着看热闹的人吗?还是那些问为什么只欺负你,不欺负别人的人呢?”
女警察:“你觉得只有自己能帮自己,所以你去找了魏莱想报复她?”
陈念:“一般人的眼里,报复是正常的,像我们这样一直忍耐的人,只想熬过高考的人,我们这样是错的吗?那如果这个世界真的是这样的话,你还放心把你的孩子生出来吗?”
4
检方,如果你的孩子被十几个学生胁迫到厕所去了,你是希望他带着折叠刀保护自己,还是自觉躺在地上,任由对方拳打脚踢?
如果是蒋华约架某一人,两人厕所单挑,蒋华事先准备了折叠刀,捅伤了对方,你说这是故意伤害,我还勉强能够接受。
现在是对方先动手打他,15 个人围殴他一人,举刀自卫,有什么问题?
如果蒋华没有事先准备刀,在厕所里无意间捡起一把刀反抗,这是不是就算 “正当防卫” 了?
道德应该同情弱者,法律应该保护真正的受害者。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道,不能向无德退缩。
我们时时刻刻在提醒自己,也在告诫别人,要奉公守法,要赤诚善良,要正直勇敢,要做个好人。
然后,我们想要做个好人,却遭遇到了坏人的欺凌和伤害。
——结果,却是要让受伤害的我们去接受心理治疗,而对那些坏人只是轻飘飘的批评教育,我们在阴暗的房间里孤独沉默,他们在阳光底下肆意狂笑。
天地不仁,大道不公,病因就在于此。
5
张飙,记住这个名字,这是一个值得载入中国公检法系统史册的名字。
今年 68 岁的张飙,仍然无法退休,因为每天找他求助的人很多。
河南民工、安徽农民、来自全国的求助者,都把希望寄托在了 “冤案平反的幕后英雄”、“体制内的健康力量”、“全国模范检察官” 张飙的身上。
新京报:一路上,一直陪伴你的东西是什么?
张飚:是信仰。是我对法律和检察官这个职位的信仰。
新京报:未来的路上,你期望是什么样的?
张飚:我希望年轻的检察官能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诚捍卫者。
一个人一旦被逼到绝境时,要么就是心灰意冷的绝望自杀,要么就是拼死一搏的用私刑的方式来 “以暴制暴”。
无论哪一种,结局都是个悲剧。
而那些施害者,那些和稀泥的人,他们不会真的关心,这些受害者,最终究竟是会选择生存还是毁灭。
不去深究校园霸凌的源头问题,反要揪着受害者的反抗行为来捍卫法律的神圣庄严。
——这既糟践了法律,又侮辱了道德。
文明社会最悲哀的地方就在于,作恶者总是能够逃脱惩罚,无辜者总是被逼到绝境。
“以公正管辖天下,老百姓只想要公平公正。”
作为本地人我来回答一下吧
本人是当事人的老乡,他初中是吉首二中,我是在隔壁的一中,对这种 “厕所风云” 的事,我只能说,终于被爆出来了。
这种厕所风云的事情,在某些学校,一个月就会有两三次。
像当事人的学校,吉首二中,在我们本地是以 “混子学生多” 而出名的一所初中。能考上好高中的,一届可能只有二三十个,最后高考能上本科的,就更少了。
所以二中发生这样的事情,在我们本地人看来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意料之外的是没想到闹这么大,引起了全国讨论,情理之中的是按照二中学生打架的频率来看,发生这样的事是迟早的。
在这之前我先说一下我们这里的所谓 “江湖规矩” 吧
在我们这里的初中,打架的起因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一个混子群体对某个学生霸凌,第二种则是双方起了冲突,商量到厕所去 “解决问题”
一般第一种是多对一,第二种是多对多。
根据题目的描述,是 “十五个人殴打一个人”,加上判决书的内容,所以可以肯定是显然的校园暴力行为。
一般这样的情况是怎么发生的呢?
假如你是校园暴力的被害人,那些混混学生会以各种原因来试探你,比如故意在开玩笑的时候突然打你,无缘无故拿走你的东西,用等等方式摸清你的底线,如果确定你是个好欺负的人,那你的苦日子就来了,特别是你没有 “后台” 的情况下。
他们会为了保持自己的所谓 “威严” 和在女生面前的面子,故意找你茬,甚至对你进行殴打,这样的日子是循环往复的。如果你表示了一定的反抗意图,那么他们就会表现的非常生气,并纠结一大帮狐朋狗友,说要和你好好 “解决解决”,一般“解决” 场地就是厕所——场地比较大,方便打架,没有监控,可以抽烟。
在被宣扬要解决以后,如果你没有 “大哥” 出面要解决此事,他们就会在大课间,纠集一大群人,将你半强迫的拉到厕所,如果你反抗,面对的可能是他们直接在教室对你动手。
这是一个死局,如果你提前告老师,他们并没有直接对你动手,老师也只能警告他们,没有受到惩罚的他们会变本加厉的在校门口堵你,在各个场所挑衅你,把你的书包扔进厕所,等等等等。
如果他们已经来堵你了,面对十几个人,你是跑不掉的。
这个时候,你如果是他,会不会也选择一种并不完美的方法保护自己?
知乎很多人都是上流社会,互联网,985211,对于这种事情,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冠冕堂皇的话。
但是我想说,你不是他,你不知道一个孤立无援的学生面对混混学生的围攻会有多恐惧多绝望。
打完以后,很多混混学生也就得到一个 “记大过” 的处分,有用吗?初中毕业之前就把这个处分都消了(还是学校主动消的),然后毕业去中专,去技校,照样玩,不会为之前的错误付出一点代价。
像这样的事情,如果不给敢于反抗的学生给予法律的援助,像这种 “厕所解决” 的事情只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被校园暴力的学生会被一直霸凌。
在当前法律面前,可能无法给这些施暴者以有效的惩罚。不过,我还是想发问一句,不要把被霸凌的少年唯一的法律武器也剥夺了,能做到吗?让被校园暴力的同学知道还有正义的存在?很难吗?
如果你无法开枪,请把枪交给需要的人。
这是捍卫一个人生命权的最后手段了。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案发当时处于学校这一特殊环境内,蒋华并不是孤立无助的状态,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可以给家长反映,甚至可以坐在教室内对对方的无理要求置之不理。
但是蒋华没有采用上述正当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己,而是准备道具用于斗殴,被动应约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合理前提。
事情在发生之后你再去讨论其他的方式方法的可行性是不是太过于马后炮了?
如果他寻求老师帮助,最后还是被打伤,学校是不是要承担一切责任?
20 世纪初读过初中的都知道,那时候走在路上被人揍一顿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记得很清楚我读初中的时候,一个混混就在学校门口砍了一个学生一刀,当时校长,老师都走路上,想去制止都没来得及。
别人想打你,你告诉老师有什么用?
别人可以在学校,放学路上,任何时候揍你一顿。
难道 24 小时护送你回家吗?
蒋华在接受采访时提到,在学校因为自己是 “外地人” 而遭到其他学生的排挤、打压,“初一刚转学过来的时候,因为我在楼上看了别人一眼,就被别班的学生欺负,我和老师反映了,学校只是批评了他们,没有怎么处理。我就觉得找老师没用。”
之前高中打过一次架,我把我们班长打了,放学他叫了几个人过来打我,我也没告诉老师,也来不及,当然也没有说拿工具自卫,就逮着一个瘦小一点的猛打,看他们还帮不帮。
最后我也说了一句,你们今天打了我,除非你们以后天天在一起。
打了 1 分多钟吧,也被人扯开了。
15 个人打一个怎么说都是理亏,麻烦这些家长凭良心去做事。
不要因为赔偿啥的故意断章取义。
小学刚入学的时候,男生下了课,课间不干别的,就是打架,用不到半年,基本就不打了,因为小学生不知道每个人的边界在哪里,只有打完架才知道谁可以欺负,谁不能欺负。
初中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在四年级之后,小学生知道用团体的力量互相对抗制衡了。到了初中,生理和心理发展,霸凌的情况就从简单打架变成了不对称剥削。被霸凌的对象要想打破局面必须要借用非对称力量对抗不对称剥削,也就是家长,老师,或者其他社会力量。都没有,逆来顺受抗不下去,那就要玩命了。
天天 1VS15,你让被霸凌者怎么办?
所以我支持正当防卫,免除被霸凌者刑责。民事上,被霸凌者的家长,包括学校,给受伤的人酌情出一部分医药费,也就足够了。
见过校园暴力的人基本都清楚
给老师说,老师也是敷衍了事,说不定还被老师鄙视,自己还会因此挨更厉害的打,既然如此,去他妈的,给对方先放狠话先壮壮胆子,跟他拼了,打的一拳开免得百拳来,这么多人打我我怎么办,那就拿个家伙干呀,谁先打我我就咬着谁打。
欺负我这么多次!
以后还要欺负我!
来呀,
曹尼玛的,
得让你知道欺负我,你也得见见血!
干死你。
分割
我本人没经历过校园暴力,但是见到过校园暴力。
校园霸凌为什么经常一群人欺负一个,其实本质上就是这一群人都觉得去这个好欺负。
初中的时候我们班也是有个男生被欺负,基本上天天有人要揍他,还是同一届的,我当时死活也想不明白,为什么,后来跟这个男生同桌之后知道他确实性格上去有点问题,但是这也绝对不是你他妈打人家都理由。
人家性格你不喜欢,你不和人家玩好了,欺负人家干什么,无非就是觉得人家好欺负,家里大人都去外地打工了,也没哥哥姐姐,学习上也不太好,不讨老师喜欢。
这种欺负一般步骤都是,刚开始两个人的矛盾,然后某方刻意升级矛盾,然后大家都见对方好欺负就更加报团一起去欺负你。
我也被这些人欺负过一次,当时有个脑残扬言要揍我,我当时也怕,但是他们打我的时候,我他妈拼了命的还手,拿着地上的石头砸在其中一个头上,后来,我就再也没被欺负过。。
不了解具体情况,因此就案件本身不发表意见。现仅就 “抗诉” 这一行为发表一下看法。
在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充当的是类似民事诉讼中的 “原告” 角色。“原告”要求判有罪,结果裁判判决无罪,这在民事诉讼中属于 “原告败诉”。你败诉了,自然不服啊,在民事诉讼中就“上诉”,刑事诉讼中自然就是“抗诉” 了。
当 “原告”(实际上,在公诉案件中,“原告” 应该还包含侦查机关)一方比较强势,裁判就不得不倚重原告了,这就是以往常见(其实现在也常见)的 “有抓必捕,有捕必诉、有诉必判有罪” 现象——我忙活了半天,结果你无罪开释,这不是 “糟践” 我么?现在有点不一样,现在不是搞 “以审判为中心” 吗,不是三令五申 “疑罪从无” 吗,“正当防卫”这话题不是经常上热搜吗,人们不是在新闻上经常看到冤案被纠正吗,于是乎,有些裁判腰杆便挺了挺,作出了如是判决。裁判腰杆虽然挺了挺,与以前有些不一样了,但 “原告” 还是原来那个 “原告” 啊,这自然就会有冲突。当然了,“抗诉”也是合法程序,也不能就此说人家带情绪,那就看二审吧,看二审腰杆挺不挺了。
认同吉首市人民法院的该份判决,写的是真的好,字里行间展现出的是对人性关怀。主审法官完全站在蒋华的视角进行了一系列法律分析,结合证据予以了论证,给我一种感觉这位主审法官曾经可能也经受过校园霸凌,承认,人的经历会对价值判断产生影响。
对吉首市检察院该份抗诉书所提到的抗诉意见嗤之以鼻,居庙堂之高不知其民。
自己在高中的时候也遭受过一次校园暴力,在上高一的时候,因为班上一个同学 A 上课看课外书被物理老师发现当场没收,下课后,物理老师拿着没收的课外书,直接去找了班主任,班主任对同学 A 直接予以了停课处分(直接也犯错多次),那一周,我作为值班的班干部(需要对本周班里发生的所有情况记录),于是乎,A 就认为是我告发的老师导致的他听课。在他停课的当天晚上,熄灯之前,班里另一个同学 B 告诉我,A 找了其他班级的人要来找事,你今天晚上小心点。回到宿舍,我打开自己的柜子,拿出来一把在暑期买的一把折叠刀,当时只是觉得好看,上高中第一次住校,也考虑过防身,但怎么也没想到还真能用上。我把刀放在了枕头底下,在上铺,躺下闭目,等待着,又不知道会发生什么。随后熄灯了,我们宿舍的舍友还没有来齐,当时是十个人一个宿舍,大约还有三个人没来,(正常情况下我们是熄灯后五分钟等室友来齐了就锁门睡觉)大约熄灯一分钟后,该来的还是来了。已经熄灯,我完全看不清楚他们模样,都是其他班的并不认识,我给他们说 A 的停课与我无关,他们不信,但又不承认是受 A 指使,只是说有人让我们来打你,你今天需要挨打,我在上铺,并不下来,他们顺着梯子上来,我拿刀往下刺,他们很震惊没想到我真的用到刺,他们很生气,但无奈一个床只有一个梯子,他们叫嚣着继续上来,我继续往下刺,一共上来三个人,我刺了三次,后来,宿管来巡视,他们听到宿管的吹哨声,一溜烟都跑了。我把刀折叠起来,放在枕头下面,当宿舍舍友把门插上之后,我才松了一口气,我当时并不清楚有无刺到人,只是第二天醒来发现刀上有血,往后的一段时间,仿佛这件事情从未发生过,出奇的安静,没有人去医院,也没有人说我拿刀刺人的事情,神奇的安静,有种窒息的感觉,但又有雨过天晴的错觉。高一下学期,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我托同学 B 给那些预计用其他班人找我麻烦的本班同学传信,我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在校园里械斗过,我用刀只是为了自保,并不知道轻重,如果出现人命,所有人都是一个结果。随后,在我身上的校园霸凌终结,我得以安心读书。
受我父亲的影响,我从小对法律就有一种追崇的感觉,大学如愿以偿的读了我最喜欢的法学专业,因为有过一段经历,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对校园霸凌中的正当防卫我个人将其认定的十分宽泛。对那天晚上发生的事情依旧十分后怕,我不知道,如果那天刺到颈动脉会发生什么样的一连串的后果,我也不敢想象。
时至今日,我已经是一名律师,马上也要成为一名父亲。但同时我又想不到一个能使自己孩子完全避免校园暴力的方法,我很迷茫,求学多年一直想要这样的一个答案却无法得到,无奈,不确定因素太多太多。一次偶然的机会能够与一些高院的法官一起探讨校园暴力及防范问题,在此,写给我未出生孩子的一句忠告:当你在学校临着生与死的选择时,一定不要放弃生的希望,不计一切的活着,毕竟见法官比见法医强,生命的意义不只是在于你个人。
这种孤身扫黑除恶的行为值得鼓励,都杀完必须表彰
我高二的时候去追班花,被当时文班的一个痞二代带着小弟堵在厕所抽了几十个耳光,我没还手,因为有血性,但没有刀。
还好我有个当交警的小舅子,回家去找他,他到学校和那几个人聊了聊人生,就没再来烦过我了。
人生就是有很多磨难的,被欺凌也是一种修行。后来在一个小说里看到一句话感触很深:“真正的强者,愿意以弱者的自由作为边界。”
哈哈,我就是烽火的书迷啦!
希望我国的法律能多帮助一下弱者吧,不要站在上帝的视角以全知全能又无情的立场去评判这纷繁复杂的世界。
法律就是弱者唯一的倚靠啊。
最近 “正当防卫” 真是热名词,相关的案件频频上了知乎热搜,比如“湖南永州一名男同学因阻止猥亵男子逃跑致其受伤遭刑拘”、“男子当丈夫的面猥亵其妻子,丈夫打伤猥亵者被刑拘赔偿 20 万”,这两个案子开始都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被罚款乃至刑事拘留。
公众看到的是,“见义勇为”、“惩恶扬善” 的义举被定义为 “故意伤害”,本该褒奖赞扬的义士却锒铛入狱,法律不保护 “正义”,却在纵容 “罪恶”。
为了安抚公众情绪,切实矫正 “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 的错误倾向,为了让我们的法律不致成为保护坏人的利器,两高一部在 9 月 3 日紧急出台了《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意见主要提出一个观点:不苛求防卫人!
所谓不苛求防卫人,是指 “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换而言之,就是不能以上帝视角、用完人的标准,来要求防卫人在紧急状态下做出“最优选择”,更不能据此定罪。
按照意见精神,我们不能苛求蒋华一定要向老师、家长打小报告,不能苛求他一定要龟缩在教室里,不能苛求他在防卫时一定不能超过合理的范围!试想,如果一个人在以一抵十五的危险境地下,还要预先思索一遍正当防卫的限度吗?更何况还是个初中生。
如果二审法院按检察院抗诉意见,改判蒋华故意伤害罪(重伤),对我们社会有什么宣示意义?难道是要告诉学生:你们只有挨打的权利,没有反抗的权利!谁敢反抗,谁就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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