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知乎徐斌律师认为大同订婚案男方 “就是强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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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害怕睡觉​ 发表

知乎知名律师面对程序存疑的案件发言:凭什么,我讨厌,我认为。

感觉前面漏了一行字: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知乎用户 汪新强律师​​ 发表

作为律师,我来解读一下,“讼棍” 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法条是源自《民法典》1024 条:里面是禁止侮辱他人,方式是: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如辱骂、嘲讽)。

例如公开说 XX 律师是 “黑心律师”“讼棍”“无良律师” 等…

过往案例:

当事人因纠纷称律师 “黑心律师”,法院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判赔精神抚慰金((2019) 京 01 民终 5678 号)。

另一案件中,“讼棍” 一词被认定为侮辱性语言,判决公开道歉((2021) 粤 03 民终 4321 号)。

**结论:**如果对一个律师在公开场合进行贬低,侮辱,称 “讼棍” 的话,确实容易构成侵权,要进行赔礼道歉。但对于赔偿金额,在我们国家,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如果构不成伤残,哪怕再痛苦,也是一分钱精神抚慰金都没有。司法实践中,对于这样的名誉权,基本就判个几百元到一两千元,甚至很多起诉者,图一个公开道歉,只要求一元钱赔偿!

好,说完这些,我们回到这位网友的评论上。

他并没有指名道姓的说 XX 律师是讼棍,也没有公开的进行人身攻击,而是在合理的范围里进行讨论,所以,我认为不构成侵权事实。

相反,对于徐律师的威胁,确实可以通过起诉知乎平台进行公示评论者的身份信息,但是,《民法典》第 1034 条的隐私权保护也不是摆设。

知乎是无权进行公示的,只能法院审核认定存在侵权,进行裁定后,才可以责令知乎提供用户信息。

最后,就他的本次回复,我认为法官会驳回他的诉求。

且他的回复中,颇显高高在上,认为手下有几个助理和熟悉法律流程这点小便利,就可以利用法律对他人进行肆意蹂躏和恐吓。


我是汪律

维护你权益

知乎用户 缘辰​ 发表

说真的,我不知道他在急什么东西。

这事到底跟他有啥关系啊?

他要是支持男方,代入男方了急,也就算了。

他总不能代入女方吧?就算他说他有个很漂亮的老婆…… 又不是他有个漂亮女儿,他有个漂亮老婆跟这件事有什么关系?

或者他代入法院了,那律师能代入法院还真是……

所以他到底在急什么?他这种疯狂对线的态度我很不理解,赛博皇帝无可违逆也不是这么搞的啊。

我说真的,在网上,说出来 “我本来怎么怎么样,就因为你们的行为,我决定怎么怎么样” 这种话是很搞笑的。

我用我自己举例子吧,我说不出来这种话,为啥?因为我算啥?

我是什么很重要的人吗,我这话说出来好像我能起到决定性作用一样,为了让别人追悔莫及,这可能吗?不可能啊,我啥作用都没有。

然后,作为知乎用户,值得推崇的特点是理智,坚定,甚至说白了,你可以坏,但你不能菜。

所以我真没明白他到底在急什么,跟他说实在的八竿子打不着的一件事,其他刑事律师都没这么急,他一个民事的律师搁这儿急什么东西呢?

都急得发出来这么多大家都懂得回答,是为什么?

知乎用户 夜花咲于十六夜 发表

属于是烂完了。

《名侦探柯南》几十年,演了千集了,剧场版也几十部了,大家也都清楚柯南的公式化流程了。

无非就是

主角团出行
发生事件
锁定嫌疑人范围
柯南上蹿下跳找证据
破案

其中最重要,篇幅最长的环节,就是找证据,有的嫌疑人甚至一开始就被老柯锁定了,但也一定要找到对应的证据及作案手法,哪怕这个案件的作案手法极其扯淡。

连小学生都明白的事情,有些回答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把口供的重要性无限拔高。

有的洗地回答甚至还说什么 “男方承认多次强奸”,那有意思的就来了,既然是 “多次强奸”,那绝对属于严重情形,按理说应该严判,那为什么法院按下限判 3 年?想给法院洗地结果把法院又绕进去了。

现在男方到底有没有强奸已经不重要了,民众有意见的是判案过程,证据到底重不重要?如果重要,为什么这个案件在喊口供至上?没有实质性证据还定既遂。如果不重要,那民众遇上官司,要怎么才能保护自己不被冤枉?因为你提供的证据都有可能被当做无效证据,法院完全可以不采用,然后按自己的喜好判案。

知乎用户 平安北道铁山郡 发表

邀请我干什么?这人以后被诬告强奸是没有人为他辩护的。

知乎用户 不辣的鱼 发表

照他的逻辑,律师这行早该消失了,律师费也早该消失了。

毕竟大伙儿都讨厌罪犯,所以被告就一定有罪。原告不用请律师了,被告也不用请律师了,法官扫两眼原告的小作文,扒拉扒拉法条直接判就完了。那还要律师干啥。

知乎用户 流浪的饭炒蛋​ 发表

评价是:绝望的文盲

原本我们以为此次事件会像彭宇案一样是历史的转折点,是一个坏的开头

但这一群所谓的律师下场,引经据典的证明就该这么搞的时候,突然就让我意识到:

我们以为这是转折点,但实际上这已经是一个结果了

他们的例证向我们反复说明,大部分类似的事情都会这么处理,先判刑后找证据,能证明就用,证明不了就弃,没证据就自由裁量

先射箭后画上靶子,先有结果再编制过程,先定了罪名再寻找证据

我讨厌你,也讨厌强奸犯,所以你 = 强奸犯,并且这是一个定论,所有的证据只是用来佐证这个定论

这比什么疑罪从有还是疑罪从无可怕多了,属于 “被告就是有罪” 和“有罪就得判刑”的离谱范畴

整个过程律师这个群体直接压根就没有用处了,无论如何辩释结果都是一样,要律师何用呢?

既想维护这个离谱的结果,又不想承认自己的饭碗其实就是场可有可无的表演

一根筋变两头堵

这些律师有一种 “讲法律又不贯彻法律、讲情理又不理解情理” 的感觉

烂完了

知乎用户 伊博 发表

徐斌也是可怜,

这么多洗地的回答,

都是洗这个案件的,

却没一个人洗他,

哈哈哈哈

知乎用户 张义成律师​​ 发表

徐斌为什么这么说我不清楚,我可以说说我对这个案子的看法,以及我产生这样看法的原因,来类推一下。

首先我不站这案子里面男女双方的任何一方,这两个人我都不喜欢,甚至直白点说,都很讨厌。不过我跟他们没有个人恩怨,所以他们俩的行为和最后结局我并不关心。我没有专门写文章分析评论过这个案件的具体案情,一方面是因为我觉得这样做本身没有什么现实意义,另一方面我不共情他们当中的任何一个人,所以我也没有动力站在他们某一方的立场上花费我的时间和精力。

但是我对法院是有意见的,我被法院伤害过很多次,并且这种伤害还在持续中,我也清楚法院判决背后的流程和逻辑,这也是我在二审判决出来之前就精准预测维持原判的原因。我是人当然有我的立场和倾向,对我跟我有过节的个人和组织,我不去恶意抹黑已经算我素质高了,还让我去给他们说好话那是肯定不可能的了。

基于上述背景,我可能不会说法院的坏话,但我更不会帮法院说话。

如果徐斌律师也是与我类似的逻辑,那可以有以下推测:①徐律师与法院的关系非常好,对法院的印象也非常好,愿意顶着舆论仗义执言帮法院说话;②徐律师被男性被告人或男性被告人这个群体伤害过,导致他们之间存在私人恩怨,借此机会对其进行攻击就很合理了;③如果网友所说属实,徐律师之前也表达过对的不满,那就说明男性被告人及其群体与徐律师的过节远远大于徐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不满,这种伤害可能非同小可。


徐斌律师真来了,虽然我看了一下他的评论感觉要回复还挺费劲的,但是为了表示对知乎大 V 的尊重,费劲也要回复。

其实徐斌律师评论的核心意思只有一个:把个体推广到群体是不科学的,不管这个个体是法官还是男性还是别的什么东西。这个结论本身当然是没问题的,但如果有个例甚至是海量个例证明某个群体会做出某种事,那事先做好最坏的打算总归是没问题的。

就拿对法官的印象来说,其实我做律师之前在法院干过,虽然不是法官做的也是法官的工作。至少我对自己的要求就是认真仔细研究案件材料,裁判文书做到说理充分,不偏不倚,对我接触到的法官总体印象也还是不错的。所以有很长一段时间我都是对当事人说要相信法律,相信法官会依法裁判,直到我在办案过程中连续遇到几个离谱的法官。离谱到什么程度?开完庭之后对方交的证据没有质证直接在判决书中采信,我发现后问她,她言之凿凿地骗我说是她自己依职权调取的(其实依职权调取的也要质证)。二审过程中实锤了就是被告自己交的,就是没质证,严重程序违法没跑了吧?该发回重审了吧?结果二审法官说虽然程序违法,但是没有严重侵犯原告权利,直接维持了。这还只是其中一个例子,限于篇幅以后有空专门讲(如果可以讲的话)。

那面对这样的现实,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官不离谱之前,我肯定会假设法官离谱。大同这个案子,我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官不离谱。

但是徐斌律师的逻辑似乎是:虽然法官有不好的,但又不全是不好的,甚至好的比不好的更多,所以大同案的法官肯定是好的。

再回到大同这个案子的舆论以及徐斌律师陷入的风波。

徐斌律师口口声声说男方 “就是强奸犯”,他就是讨厌强奸犯。我们就说男方是强奸犯好了,但强奸犯和强奸犯也不一样是不是?如果徐斌律师始终认为男方就是一名普通的强奸犯,那他算是陷入这个死胡同永远走不出来了。

学法律的都知道,犯罪就是社会危害性严重到一定程度的行为。试问一个支付十几万彩礼后 “强奸” 未婚妻的男子和收了十几万彩礼之后控告未婚夫 “强奸” 的女子以及给未婚夫 “强奸” 未婚妻定罪的法院谁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我认为这个男子对除了他未婚妻之外的其他人都没有社会危害性,从一个人支付十几万彩礼之后 “强奸” 未婚妻不能推导出他会强奸其他女子。所以我认为徐斌律师虽然有一个“非常漂亮的老婆”,但是担心类似的强奸犯会危害到自己的利益是毫无理由的。

相反的是,如果一个女子都能够控告未婚夫强奸了,那一旦有机会,她控告其他男子强奸几乎是必然的。更何况,如果这种控告是诬告,被诬告的人如何全身而退?这个问题没有人能给出答案。

那么对于可能与异性发生除婚内关系之外的性关系的男性来说,他们的假设,他们的不安全感,他们对法律的不解和恐惧,都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你不能给出确切的让他们在与异性交往过程中避免成为 “强奸犯” 的专业意见,那么任何论证大同案男子就是强奸犯的所谓专业意见都是毫无意义的。

总结:大同案男子的行为对包括徐斌律师在内的几乎所有人都没有危害和威胁,大同案女子的行为和法院的判决对徐斌律师可能仍然没有危害和威胁,但必须承认会对相当一部分守法公民带来威胁和恐惧。人感受到恐惧难道叫两声都不行吗?至少徐斌律师认为不行,他觉得这些叫的人都很愚蠢,且不懂法律。而且按照他的逻辑,显然这些人言过其实了,毕竟又不是每个女子都是强奸诬告犯。

@徐斌

知乎用户 西伯利亚​ 发表

他破防了!

一条道走到黑,撞了南墙不回头,到了黄河也不死心!

据说,政法大学中,有人拜张汤为祖师爷,毕竟张汤发明了 “腹诽” 罪

徐斌律师,有可能就是这些人之中的一位!

知乎用户 云龙 发表

一个律师不和我们讲法律讲证据,是律师这行混不下去想换赛道了么?

知乎用户 晓古城 发表

疑罪从有在古代有个专属名词,“莫须有”。

知乎用户 八云社 发表

邀请我干嘛?

这种人以后接不到离婚官司,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刑辩的同行大把大把的收律师费。

知乎用户 tianmuyaonuli​ 发表

以后打官司别找这种律师

刑事辩护他讨厌罪犯,不管你什么情况,这位律师都恨不得帮你认罪。

五年的辩护成 10 年,无期的辩成枪毙。

这就是真实版的张伟律师

知乎用户 大熊喵​ 发表

合理怀疑账号实际上已经被他的枕边人接管了

发言跟之前的风格完全不搭,反而一股的味道

知乎用户 在在 发表

他似乎忘记了,他有流量和律师业务水平没什么关系

大家转他的那句话,只不过是在玩梗而已

知乎用户 拒绝房赌毒 发表

如果大众不信任法官了

谁还会去找律师


法律只是公众暴力的转移租借后的产物

当司法不被信任,大众只会以自己的暴力能力换取自己所认可的公正

而律师,就会沦落为讼棍


你觉得他发神经

说错话

实际上他是觉得唇亡齿寒

人家毕生所学,衣食父母,

都靠这个啊

大家觉得司法不公

把桌子掀了,他可是要喝西北风了

知乎用户 锤子​​ 发表

知乎用户 神棍君 发表

义演定真,鉴定为律法小明。

一样的几句话让一堆人捧着,然后突然发现一件事和大部分认知不一样,最后开始欺骗自己,要发癫一样证明自己是对的,小明现在也在嘎嘎攻击他的粉丝,要他们给他老婆道歉,现在律法小明也一样在让这帮人认错。

反正咱也不知道他们心里真正的想法,可能已经明白了,也可能还是觉得那个它不一样。

知乎用户 前进四 发表

先射箭,后画靶,

先有孩子,后有妈,

造楼先造第三层,

下面吃饭上面拉。

我就是讨厌强奸犯,所以你是强奸犯。

一直以来他用来保护自己的城堡,

被人抽了地基,

然后他们互相提溜着漂浮在空中,

假装地基还在。

附:早年寓言一则

现在的女性权益正处于什么状态?3370 赞同 · 137 评论回答

知乎用户 刘斯迪 发表

邀请我干嘛?这种人以后打离婚收不到律师费的

知乎用户 木十 发表

说徐律师逻辑不行还真不是污蔑。

徐律的逻辑:我讨厌强奸犯。我从人的行为语言中,凭感觉推断这男的就是强奸犯。我反对强奸犯,网友反对我,说明网友在性别叙事包庇强奸犯。

但是,1. 网友也不支持强奸犯,网友反对的是证据不足随便断案定罪(这真可能危害网友利益)。

2. 网友 at 你是想让你从法律从业者的角度谈一谈程序上的问题,你避而不谈却上来就发表一通自己纯主观凭感觉断案的言论,网友一看炸锅了,本来就是因为判案离谱叫你来的,你也来这套那你和大同法官不是一条裤子一丘之貉?

3. 网友反对你,不是不允许你有自己的看法,毕竟徐律的段子也是自己的想法也能得到网友的喜爱,但是你发表看法能不能加上纯主观纯推测几个字?能不能站在法律的角度站在程序正义的角度先讲几句话?

知乎用户 史笠媎 发表

罪行认定一定要有物证

判刑一定要证据确凿

判决一定要依法办事

法官一定要讲法律

律师一定要懂法律

知乎用户 呆萌猎​ 发表

他要是个真正的厉害的正经律师会有那个闲工夫天天在知乎上叭叭?

知乎用户 橙子党​ 发表

我怀疑他号被盗了,或许干脆是把号卖了。

很难想象一个律师对一个案件的评价里,重复使用 “我认为” 这种毫无专业性的主观词汇,别说律师了,这甚至不像是一个写过毕业论文的人。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大同案跟他利益相关,导致他不得不在拿不出足够说服力的证据下,也必须用自己这个账号的影响力为法院发声。有可能是大同案涉及到的某一方跟他过去有交集,也有可能是专门写给谁看的。

咱也不知道,也不瞎定论,看看后续吧。

知乎用户 戒烟中的受冻芒果 发表

你以为我关注他是因为他专业?

不是啊,是因为他造梗能力强啊,我关注他是来看乐子的。

你看这不又来新节目了。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说句题外话,以前律师这行被监制派们反感就是因为他们 “不服管”,毕竟他们的“行设” 就是 “怎么判是可以谈的,虽然法院以前是怎么怎么判的,但我认为你这情况可以如何如何让其改判”。所以总给人一种“无理搅三分” 的感觉。

这里我冒昧地问一下,如果法院说什么都是对的,那贵行业存在的意义在哪儿?以后苦主有事直接找门路还有你们什么事?

知乎用户 意辛 发表

殷律师只是一直给家属说 “打无罪”,让家属丢掉了获得缓刑的机会,其实他早知道做了如实供述的被告人根本不可能无罪。

徐斌律师可是路过表达一下自己的个人看法啊。 他收钱了么?他坑人了么?

知乎用户 刻奇 发表

说的太对了,男方就是强奸犯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强奸既遂证据确凿,男方毫无悔过没有任何从轻情节,最后只判了最轻的三年甚至还给了缓期执行??这么恶劣的情况不应该 4 年往上立即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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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原回答,补充一下相关信息,作为普通吃瓜群众就不费力去找原件了

开庭前夕,大同市中院委托阳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委托调查函》显示,“我院审理的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 席某某强奸一案,根据上诉人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拟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普通吃瓜群众能得到的信息很有限,大部分人还是嫉恶如仇的,这个案件令人最不舒适的就是这个模棱两可的判决

按照公开信息,如果这个是强奸既遂,我非常支持法院重判以及惩治裹挟舆论的律师,如果有造谣的也希望法院一并惩处,这应该是大部分人理想中的法治环境,但是目前一个都没有

那如果真的没有实质强奸发生,又为什么判了强奸罪还是既遂?

我不希望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不错杀一个好人,但是大同这个判决令人很困惑,如果是坏人,为什么判的这么轻?如果是好人,为什么被判刑?或许法院不公开证据吃瓜群众永远没法确定是否真的强奸了,但是法院有没有和稀泥,有没有偏向其中一方,这个答案应该是比较确定的,只是大家不知道偏向的是谁罢了。

知乎用户 取名麻烦 发表

更恶劣,更伤公信力的————(一审 6 年二审判 3 缓 3)

但凡大同订婚案的话题下。请各位转发以上案件。

(现在炒作大同案,给我感觉是掩盖南昌这个案子)

大同订婚案,法律上男方证据链上可以找出瑕疵。

锜振东案就基本上是说你强了就是强了,判错也要错到底。

但热度几乎没有。

原因不用多说了吧,男同胞不想进去踩缝纫机最好自觉点。

记得提醒周围人转发。

不然,要么你练习,要么,你懂的

知乎用户 冷如冬 发表

那个律师也不是做刑辩的。。。而且好像破防骂大街了。

知乎用户 炎云之息​ 发表

就是想当个理中客,然后被点破防了呗。就知乎还这么轴在正儿八经的讨论,放贴吧老哥根本就不带思考,喷就完了。

知乎用户 千层塔 发表

大部分律师要维护司法哈。只有少部分,敢于以一己之力对抗司法,为冤案翻案。

中国这么多律师,这么多公检法系统的人员,徐斌律师选择本分,与其同流合污而已。

知乎用户 黄磊 发表

简单说吧,徐律师说得没错

我举过例子,大同案很像父母打儿子,中国人的思维会认为,我生了你,养了你,我打你还不行?但事实就是不行。昨天有个继父和生母把孩子打死的案子,最后继父死刑,生母无期。

大同案具体证据我没地去看,但从最高法公众号发的文章来看,二者是发生了关系的(重点),这个事实只要存在,你强调订婚是没有意义的。道理就是父母打孩子的道理,他是你孩子没错,但你打他就是错,打死了你一样要偿命。

大同案也一样,别说订婚,就算你们结婚了,如果分居了,违背意愿,也是一样判刑的。法院看得是你是否违背意愿,这是重点。

这个案子其实很简单,也没啥冤情。但老百姓常年的逻辑能力就那么差。也确实没办法。

知乎用户 英雄寞 发表

我以前不明白文革为何有个口号叫 “砸烂公检法”,现在明白了

知乎用户 Francisco Eusebio​ 发表

我记得徐斌律师前段时间开始频繁点赞一些 “正能量” 的内容,

甚至还关注了 “龙牙”,

他关注 “龙牙” 的那一刻,我取关了他。

我高度怀疑,他可能已经被招安了。

不过 “大同订婚强奸案” 这个事件,我个人目前是没有太多看法的。双方母亲的行为都有点让我费解,也很难让我对其中任何一方产生共情。

我想那些城市里长大的法官大概率也是这种情况,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之间可能很难共情。

但如果我是法官(当然我没有法律背景),我可能能做到的就是尽可能去和熟悉 “三农问题”(即农村,农民,农业)的朋友去交谈,尽可能去理解双方的行为,然后再做出判断,而不是作为一个上位者,高高在上地给一个判决。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o8Ycyy 发表

徐斌有没有隐瞒年轻时候的一些事情呢

知乎用户 头皮 no3 发表

真都不结婚了,他也拿不到律师费了。

知乎用户 阿克 发表

法盲太多了。徐律解惑于庸众,定遭其嫉恨。

就说几个事实。

第一,所谓重口供轻证据。须知,强奸犯承认自己的强奸事实,并不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检察司法等机关控制下做出的,而是在自由情况下的承认。强奸犯的承认的录音,根本就不是口供,而是法定实物证据 - 视听资料。所谓诱供之说更是可笑,连口供都不是,何来诱供?

第二,所谓订婚就可以强奸,更是无稽之谈。我国采登记结婚制度,没有任何一步法律规定订婚有任何效力。从民事到刑事的裁判,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都仅自婚姻登记时始。

第三,所谓法律不符合公众期待者。你有什么资格代表公众,在网上按按键盘就能代表公众了?那尚有无数有良知有思想的人认同法院的判决。此外,习俗无抗于法律。当年教员还在的时候,新婚姻法颁布,劳保们拿着自己那些封建礼教妄想抗衡,被杀得人头滚滚,此之谓前车之鉴。

第四,强奸犯的父母真是恬不知耻。说自己的强奸犯儿子承认的强暴是强抱。这种强辩的瞎话,竟还能获得一群比它更无耻的牲畜的支持,真可谓奇观了。

第五,所谓 dna 未检出。这根本就不是判断是否发生强奸的关键条件。在性侵案件中,研究表明,从阴道样本中获取完整的 STR 分型信息的能力会随着性行为后的时间间隔(post-coital interval)延长而迅速下降。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在性行为后 24-36 小时内采集样本,也可能无法获得完整的 STR 分型。​如果有,铁定强奸,如果没有,并不能排除未强奸的可能。无论李天一强奸案,还是孙小果强奸,str 分型均未检出。

第六,关于处女膜未破裂的。法院已经在自己的新闻问答中阐明了的,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顺带一提,第一眼就看到了问题下的回答。什么 “他急了”“破防了”。说实话,把这种话当成致胜法宝的,基本上都是未开化的动物。之前有个知乎用户在类似话题下抬杠,结果最后理屈词穷,冒出一句 “那咋了”。跟这种未开化的动物辩论较真,没太大必要。

知乎用户 一条大咸鱼 发表

他自己都说不从法律角度做解读了,那就无法从法律角度批判他了。

不过我还是得提醒一下徐律师,问题问的是如何从法律角度做解读,如果不从法律角度做解读的话还是事先声明一下好。

知乎用户 hangu 发表

这人最近不太明智。

案子判的怎么样,除了一些因利益纠葛而主观性特别强的人,大家都看在眼里,甚至包括塔本身。(塔是由人组成的,更多的是利益无关的人)

塔不可能认错的,所以错了就掩盖过去不提了。但群众有怒火,不能冲塔,怒火会导向谁?塔会再耗费公信力来维护他吗?

知乎用户 肉夹馍没有青椒 发表

这个人不会真以为大家用他那张截图玩梗就是真喜欢他了吧

知乎用户 花石坎 发表

他忽然发现别人都在逆行!

其实是他自己站到了人民的对面!

知乎用户 我任我行 发表

邀请我干什么?这种人以后没人请他做离婚律师……

抖机灵完毕。朋友们都在辩论他的观点本身,和他争论案件本身。我却不看这些,我在研究他的动机。徐律师的小脑袋瓜里在想什么呢?

我想破脑袋想不通是什么让一个知名律师前后如此割裂,像是被夺舍了一样。有朋友怀疑他的号被别人,比如他枕边人掌握了。有人想的更深,也许是谁谁打了招呼,让他不得不违心发言。但这些似乎都不太可能,因为是反复和网友们讨论辩驳,这样就说明真的是他本人意思。

排除掉其他一切可能之后,我发现我题头那句话说错了……,怎么会没人找他打官司好吧?有 70% 到 80% 的离婚是女方提出的,而且目前裁判比较偏向女方,官司很好打的。这样客户比较容易胜诉,分到财产给律师费也大方。

徐律师要换赛道了,换客户群体了,为什么要死守男方客户群体呢?他们那么惨,油水很少的,还有偏心的裁判,这钱赚的很累吧?

转念天地宽,赚钱嘛,不寒碜。

所以,他的转变是因为市场,追求更多的有效需求,这就是他的动机。而不是对错,而不是是否真的合法合规。

最终,就是因为你们这些国男付不起律师费,徐律师才不得不在此案抱这样的观点,这都是命运啊。。。

知乎用户 杜小明 发表

本来就是强奸犯啊,有啥可疑问的

知乎用户 刁不遇 发表

徐斌是少数敢于站出来面对极端舆论环境的法律界人士,仅此而已。

知乎用户 身残志坚的进忠 发表

二审判了,国家认为他是强奸犯,法律意义上的强奸犯。当然你也可以认为不是,但是别人认为是也没有什么不对。

知乎用户 我叫什么呀 发表

请问以下行为是什么?

1、男主强吻女主,女主反抗。(男女恋爱关系)

2、后面环节,男主上头了,开始脱女主的衣服。

3、男主清醒了,停手了。

这就是网剧、电视剧里经典桥段 “霸道总裁爱上我”、“霸道总裁强吻我” 的桥段。

不敢放太多这种镜头,随便搜一搜一大把。

现在是什么?强奸已遂

1、女的一直叫 “亚灭跌”,女主反抗了,违背妇女意志。

2、男主压住女主的手了,使用暴力手段了。

3、女主躺在床上过了,测出男女双方 DNA

4、 测不出 str 分型

结论:强奸已遂。

为什么大同二审那么尴尬,因为他们想到了现实里大把的 “霸道总裁强吻我” 的现实,按照他们的逻辑就是强奸已遂。

那么多律师,法律人士没一个说到点子上去的。

大众真正恐慌的原因在这里,这样认定连强吻算强奸已遂。

谈过恋爱的都知道,情侣间有的时候吵架了,来点强吻可以直接解决问题。

有的情侣并没有约定性行为,都要试探,那么男的试探了,女的反抗了。完犊子了。一辈子毁了。强奸已遂。

所以,按照这种趋势,最安全的做法是老祖宗的做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完全没有恋爱的必要与自由,因为搞不好就是强奸已遂。

下聘礼,八抬大轿,盲婚哑嫁,拜堂成亲,再行夫妻之事。

没风险。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把 “强奸已遂” 的镜头管下,不然大众都认为这是正常的。

知乎用户 倒立的狗 发表

只是好奇一下,请问这种做法真的具备可行性吗???

别的不说,我们的个人信息能如此轻易地被其他人获取???

我用了某些人主观认为的侮辱性词汇(哪怕我个人没有侮辱的意图),他 / 她 / 它**(**注:本处使用它的原因为某些跨性别群体不希望自身被男女的性别定义,故采用泛用性更广的它代用。虽动物也能用它指代,但此处仅为巧合。**请部分群体不要对号入座)**就能轻易地通过起诉知乎获取我的个人信息???

如果能的话,看来各位在知乎上跟人或类人生物**(**注:美国曾出现猫咪搜片的离谱事件,这让我意识到动物也有可能会上知乎打字,因此称呼为类人生物。我只是在陈述某些可能的情况。**请部分群体不要对号入座)**对线的时候要小心点儿了。

而且。。。网传某人特别喜欢纠正语法错误**(**注:喜欢纠正语法的肯定不止一人,请部分群体不要对号入座),请问哪位高人能向我等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解释一下‘对里面’是啥意思?

虚心求教。

知乎用户 MiaLuks 发表

这人以后收不到律师费的。

知乎用户 少生优生幸福一生 发表

我猜测无非两种原因:

①他这是准备接那些离婚女的单子,有了大同案,后面肯定会有很多的模仿案,后续离婚案肯定大火,他这是提前讨好那些离婚女。

②或者大众不信任法律,影响他接单了。

知乎用户 大龄下岗程序员 发表

我看他原来言论基本都不是站女方的吧?这是经历了什么有了这么大转变?

知乎用户 好梦由来最易醒​ 发表

这货以前是接地气的律师。

通过这事发现,他确实是国家的律师,不是人民的。

知乎用户 烟火 发表

不知道他老婆怎么看?

知乎用户 牧马人​ 发表

除了知乎那张搞笑图,怎么,他在业界很有名吗?相比蔡律怎么样?

知乎用户 老实快乐​ 发表

这个案子的重点不在于男的到底强没强,不在于他是否口头认罪。

而在于根据披露的信息,践踏了底线。

1. 证据链不完整。

2. 不符合疑罪从无

聂树斌案在网上依然搜的到,大家可以去看看。

他也认罪了!

如果依照口供定罪,那么诱供,骗供,刑讯,替罪都将泛滥。

而徐斌作为一个有网络流量的律师,说的这话就有问题。

不符合他的风格,也不符合他的认知。

他的那篇文章我看了,满篇的有没有可能,猜测, 推理……

看似逻辑严谨,充满同理心,可是一说到实质就含糊其辞,企图通过推测引导众人主观认定。

法律是需要客观的!

我怀疑他的账号被枕边人用了。

知乎用户 喷子开心果 发表

屁股决定立场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永远的真理

知乎用户 铁扇秀才​ 发表

他并不是蠢,而且精明得很,只是单纯的坏。

试问在这之前有多少人知道徐斌,认识徐斌?

这下知明度不就打出去了?

以后污告的不就会找他办事儿了吗?

黑的变白的,白的变黑的,被告变原告。。

知乎用户 闲拾杂趣 发表

作为一个律师,站在给得起律师费的那一边有错吗?

知乎用户 南来 发表

徐律前几天疯狂怼人啊(虽然没见过真人,但是以前看很多徐律回答印象中应该是个理性儒雅的人)

忽然疯狂。。可能是破防了吧

毕竟法律人天然的站位就是必须服从判罚方,无论心里如何想都要表现出对判罚的认同

有点像某些极端 “女拳” 的言论,“无条件站在自己性别方”

所以让徐律表态,真的是 “太难为他” 了

毕竟大同案,给了很多人 “惊讶”,(还能这么玩儿呢)

知乎用户 实名律师​ 发表

估计是离婚案子中代理女方代理多了,情绪价值提供的多了,入戏太深,屁股决定脑袋了。

我代理的离婚案中,代理女方的律师好些都私下联系我,说大家意思意思谈判几轮得了。

哦,对了,以我的经验,代理女方能比代理男方多赚 2-3 倍的律师费。

知乎用户 穷男人 发表

很多人意识不到,“疑罪从有” 并非特权,而是一把双刃剑。

因为这涉及到社会运转的底层逻辑,涉及到价值观、意识形态。

很简单,当普通人用 “疑罪从有” 的眼神审视你时,当基层工作者用 “疑罪从有” 的角度看待领导干部时……

你能怎么办?

色厉内荏的撕喊一声 “不许看”?

或是委屈巴巴说一声 “不被理解”?

还是你会趾高气昂地蔑称一句 “网络暴民”?

知乎用户 灰色鸽子 发表

不像律师该有的发言水平,符合我对学法律的刻板印象。

知乎用户 future​ 发表

律师作为一个行业,也有其利益所在。

不能因为段子讲的好,就当成天使降临,正义化身,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没必要。

中国不是判例法,正常看待就行了。

知乎用户 一直潜水的材料系学生 发表

邀请我干什么?这种人以后没人请他做律师

知乎用户 传说中的胖子 发表

不是,兄弟们,大家这么甜的吗?

记得非常非常久以前,键政圈(juan)就有一个论述啊,说以 “正义” 为名,搞翻过来覆过去按需取 “义” 大有利益,相关人等绝不会想办法实现一致,否则就没有操作余地了。

你再回头看看,包括他对法官的各种吐槽,包括他这次威胁说 “没人给你说话”,什么意思啊?那不就是在告诉你,他们从这里面玩(zhuan)得很爽么。

知乎用户 綾奈 AA 发表

知乎用户 暮邂沧兰​ 发表

我咨询了一些法律界及非法律界人士,包括法院的、学法的、律师、及其他行业代表,发现法院系统的大多发自内心认为没问题,律师觉得有问题但没办法,非法专业的只要不打拳都认为有问题。大体意见梳理如下:

1. 法院的法学博士(女),非常震惊地对我说:这案件新闻里说得很清楚了啊,不知道你为什么还会有质疑。第一,你是公务员,不应该也不允许有质疑。第二,你质疑就让人感觉你就是个强奸犯。第三,这案件在我们法院系统都是高度认可,没人有任何异议的……(我表示公务员为什么不能质疑了?这案件明显逻辑严重错误……)她表示:你理解有严重错误,这证据链非常完整,就是铁证,从法律角度没任何问题,不应该有任何异议。

2. 法院的前大领导(男):你不专业,你没资格评价。每个案件的判决,都有这么判决的道理。你个外行哪来那么多话?都像你这样外行要质疑,那我们案子别判了!……

3. 法院前领导(女):你不专业,你有什么资格质疑?你是法官?你知道案件细节?这审判长就不应该出来说那么多话!强奸案一直以来就是这么判的,就是女方说男的强了,男的只要承认过,那就基本要重判!涉及保护女方隐私,就是重口供!并且很多隐私是不能披露出来的,这些隐私部分都是男方犯罪的铁证不方便说出来而已!你说彩礼?彩礼是彩礼,强奸是强奸,两码事,婚内都有强奸呢,订婚、结婚都不代表性同意……(我说问题就是逻辑不对、并问什么叫性同意,差点引起对骂…… 反正一辩论,谁也不服谁)

4. 某大律师(男):强奸这种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女的告强奸,哪怕男的没强奸,都得被恶心一下,带走拘十几天配合调查。如果发生过关系,或者有证据证明男的用过强,那不管成没成都没有任何办法,无解的,99% 会被判强奸。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男的而言,最优解是认罪态度好,判三缓三,没有任何办法的。就这起案件而言,甚至可以说,北京那位死磕派律师害了他,因为强奸罪在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存在诬告的事,加上二审改判率更不足 1%,两个加起来这事几乎不可能翻案成无罪,甚至可能因为认罪态度不好而重判。

而告 12 名办案人员更是把自己往死里整,因为这样把公检法弄成绝对利益共同体,翻案就是打自己脸,甚至坐实自己玩忽职守罪,怎么可能改判无罪!

(我问如果男的被诬告咋办……)律师表示:无解,只在女的一念之间,司法实践中女的就是弱势群体就应该保护,所以现在事实上,咱都知道究竟谁是弱势群体,但也没办法,律师只是尽量争取,但案件最终判决权在法官那里……

5. 非法学专业政协委员(男),看到我发质疑的朋友圈后,主动找我:朋友圈讲得好,我和您同感。很多人尤其法学专业的人,以及老领导,过于局限于案件本身了,不太理解男性面对性诬告的恐惧。现在这案件就是证据明显存在漏洞,还强行认为证据完整,摆明了诬告强奸合法化,以后我国会涌现更多诬告强奸的案例。并且所谓现在强奸更多发生在熟人中间,其实有理由怀疑很多就是钱没给到位而产生的诬告。

尤其是本案女方报案动机与彩礼、房产纠纷的时间关联性未获充分审查,虽然法律认为分割,但从常理角度看应当高度相关。现行法律对 “借婚姻索财” 缺乏刚性约束,此类判决可能变相鼓励女性以 “性同意” 为筹码实施财产勒索。如果本案的判决被广泛接受,可能会导致一些女性利用法律漏洞进行骗婚,严重损害男性的合法权益。

6. 民主党派大佬(男):强奸罪行认定存在严重问题,包括罪行严重与判断唯心之间存在重大矛盾,尊重女性意愿与保护男性权利之间存在重大矛盾,司法惯例与技术进步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法院单位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之间存在重大矛盾(发改率考核)。将导致的后果是:女性骗婚合法化,滋生灰色产业链的温床;男性集体恐婚,婚姻信任体系的崩塌;司法权威受损,舆论与法律的对抗升级。

他最后发出振聋发聩的声音:男性是我国社会的绝对中坚,在承担国防义务、急难险重工作中奉献良多,牺牲极大。因此,社会不公、司法不公可能削弱男性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国情怀,从而严重伤害男性的奉献牺牲精神,他们可能对参军、承担重大使命等社会责任产生抵触情绪。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家民族生存处于关键时刻。相关法院焉能如此?焉敢如此?相关法院及法官将单位利益、个人利益,放在国家安全、民族危亡之前,简直是无耻至极!

7. 本人好友,非全法硕(女):这么判没问题,如果强奸罪还要举证更多,那对女性就是二次伤害。并且如果 pcr、str 技术真能检测出什么,那一定也会有应对相关技术的洗涤剂出来,导致强奸犯在实施强奸行为后,再强行给女生下体清洗消除罪证,给女性造成更多伤害。所以保护女性的角度说,这么判没问题,震慑男性……(我:你震慑犯罪分子就算了,震慑男朋友?你真喜欢你男朋友还能告他强奸?你巴不得自己扑上去吧?)她:好像也是……

8. 本人对象,非法学(女):这俩都不是好鸟,但这确实判得有问题。男的确实用强,那判个强奸未遂、猥亵多正常,判个强奸让男的人人自危明摆着有病呢,其他女人要不要找男人了!这女的这么告,明摆着要房要钱,敲诈勒索呢。但这男的要发生关系也别以为是啥好鸟,就想来一发破处,让这女的掉价,掌握谈价钱的主动权……

9. 司法局同事,法本(男):谁叫这男的彩礼不给足了、房子加名不爽快呢…… 男人就是要找老婆,要传宗接代,所以只能给足了钱、给足了好处,这样才有女的愿意和你相处以及到结婚,这没办法的啊……

我表示你这舔狗思维呢…… 他继续:没办法啊,女人都这样,只能花足了钱、哄好了,才可能和你交往和结婚……

我疑惑:所以你对这案件的看法是……?他:就两个问题。一个就是这男的钱没给到位,舔不到位怎么能谈对象呢。另一个就是从专业角度,确实女的告强奸就是一告一个准,没办法,所以出于这点也只能把女的舔好哄好了……

我:算了,你个舔狗没救。

他:随你怎么说吧,我以前的女朋友都是我这么舔来的,所以我特别信奉这个……

10. 本人:明确质疑判罚,认为一定有问题。如果勉强判强奸未遂或猥亵,算是对女性的尊重,但也存疑,毕竟存在拿彩礼和房子加名问题,这不能割裂看。而直接判强奸既遂,还振振有词证据链完整,事实上逻辑存在一堆漏洞,那就活该挨骂了。引起网上轩然大波,就是因为人民群众不是傻子,一群人都认为这案件有问题,你还觉得没问题?

另外我发现,觉得没问题的人,有一个共性:学法的。想起罗翔说的,大概意思是:一些人学法后,分析事情只会背法条,却忘记了人性,这也体现了一些法学人的傲慢。

我一个人,虽然人微言轻,但我作为国家公务员,在其他人集体噤若寒蝉时,我有必要摆明我的立场,不止为自己,更是为了我们国家的未来!

有领导指出:你说的什么话!别忘记自己的身份!

我:我的身份是国家公务员,所以更加应该忧国忧民,反对霸权特权极端女拳,为我国社会争取公平正义!

知乎用户 付东流 - s 发表

他都能亲自跑到各种带他名字的回答或者评论区里对线,你们能不能从这个行为里看出点东西?

知乎用户 下雨天打伞 发表

我翻译下,徐律师说的意思就是:“抛开事实不谈,你男方就没有一点错嘛?”

散了吧,用徐律师自己的话说:“邀请我干啥,哪天他被老婆告强奸净身出户也是没同行替他辩护的”

我也仿造一句:按照事实谈谈,你徐律师就没有错嘛?

知乎用户 薛啊薛 发表

法律从业人员

讨论案件的时候

最不关心的问题

居然是事实与证据

知乎用户 大哥超帅 发表

因为彩礼这个东西,在法律里就是和自愿赠予一样一文不值。

许多人把彩礼和事发后协商彩礼的事加入本案的考量范围,但是没有一条法律写收了彩礼之后双方变成了什么关系有什么义务。

也就是给彩礼是男方单方面付出,在这段关系里没有任何回报的行为,把这个关系剔除出去律师的考量就可以理解了。

彩礼这种陋习就不应该存在。这个案件就应该在晚上 7 点天天播,让老中男人天天看,用钱买不来媳妇,纯打水漂。

知乎用户 杨恒 发表

从法律来说,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行为,不就是强奸犯吗?法院都判了,从法律角度说,没问题。。

-——–)4.29 分割线(———-

后面半截没说,引来一群点赞的。。

估计后面半截说了,又来一群骂人的了。。

关于山西大同 icon,检察官依法办案并无过错。

然而这却引发了一个极为重大的问题,即中国男性该如何合法地解决性需求。

倘若男女之间不存在合法的途径,那还不如遵循 iso 标准流程来得便捷,懂的人自然懂,服务行业并不丢人,大家不过是各取所需罢了。

其次,利用专用机器人 ai,催生出一个万亿级别的产业。中国适婚男青年的数量达上亿之多,机器人加上不断进化的 ai,只会对人好,不会盛气凌人地指使他人,这样的机器人肯定会畅销,价格比彩礼略低,但大几千上万,比手机贵一些也是合理的。他们会将今日的法官当作祖师爷来供奉的。

第三,好兄弟情谊一辈子,成都 icon 已经走在全国前列,堪称天下楷模。男性之间的互帮互助,只要不伤害他人,也将会成为一种趋势。

至于更多的就不敢说了。。原版已经下架了

……………………5.1 分割线……………………

再根据北京协和事件联想,大家都说怕阶层固化,怕一个六边形四加四的人给你开刀。。

突然想到,你怕不怕一个其实不懂法,只会情绪输出的人来当检察官,当法官呢?

甚至不懂政治,面对交代下来的政治需求,甚至听不懂领导的潜台词。。

中国当前面对的社会矛盾之一,就是日益高涨无节制的女权需求与国家发展需要人口生育率提升的需求。。

而在这个案件中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院,都在按照情绪办案,一味讲法条抠细节,就是不讲政治。。我真的怀疑这里面已经阶层固化了,要不不会这么没眼力见?

知乎用户 碳烧椰果​ 发表

这事判个强奸未遂没毛病

那强奸未遂算强奸犯吗?

应该也算吧?

所以其实说的也没错,至少从法律角度而言,是没错的

人家是个律师,不谈法律谈什么?

知乎用户 卷心菜炖大鹅 发表

我通常不认为律师能是非理性生物。

能让一个律师宁愿站在民众对立面,也要发出非理性言论来站台某些人,某些部门,那从客观角度来看,大概率是有利益支撑他这么做

这样尚且是好事,因为起码证明,他只是良心败坏,是非对错的判断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他是真心认为,即使证据链不完整,民众不信服不认同,但为了保护女性,判定一个无辜的男人有罪是可以接受的代价,那你就应该背后发凉了

当你被诬告时,诬告者背后有强大的支柱,而你背后只有深渊而已。

知乎用户 兰德思澈 发表

如果一个专业律师的知识用在解读判决和答记者问,那大家会更了解案情。可他用在猜测攻击男方意图上,用在讽刺大家没知识上。知乎要这样的大 V 何用,跟着带节奏么?

前面那个 “我认为强奸” 的回答,讽刺男方妈妈的案情靠猜,由此来猜她的意图。最近的回答,把网络说法着重描述,然后论证笔录会很详实,然后攻击大家偏听偏信,男方意图。

知乎用户 人间不存风神秀 发表

这种不需要专业知识,只需要懂体制内规则就行了。中国二审改判无罪只有万分之四。而检方起诉法院判决有罚几率高达 99.4 %。同样印度每年几万起强奸案,判有罪是三分之一。澳门一年 48 起强奸案有 8 起是女方被澳门方起诉反诬告。(这 8 起全是大陆女方)。

中国一年五万起强奸罪 99 %以上入罪率遥遥领先。所以你必须承认两点,第一中国没资格说印度强奸多。这已经是数据上体现了。第二,中国的检方洞若观火明察秋毫是极少有冤假错案的。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知乎用户 啊哟 发表

他也只是普通人,给他封神干嘛

知乎用户 愣头青 发表

女检察官、女律师,都懂!!!

知乎用户 冯律来了​​ 发表

罗翔老师在《法律的悖论》中提到,岳飞之死让大家知道了 “莫须有” 这个罪名,犯罪可怕,但是不受约束的刑罚权更可怕,如果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打击犯罪,那么刑法就没有出现的必要,它只需要存在执法者的内心深处,秘而不宣的刑罚更能打击一切所谓的犯罪行为。

知乎用户 非诺 发表

在线时长明显提升,以前可没这么连续发过想法和回答

我之前看到他说能不能掉 1000 粉的时候他 97.7 万,上午看了一下 97.3 万。还得算上最近关注他看乐子还有一些他的潜在客户们。

知乎用户 深蓝幻想 发表

大同这个案子是典型的有罪推定作为坏掉的钟表一天刚好能对的的那两次。

要我说男的有没有强奸行为,大概率是有的,但是问题是案子做的太糙了,换个法治国家就给你翻案了——甚至因为严重的程序违法,找个法治国家来判类似的案子,本来做成强制猥亵和暴力罪板上钉钉的铁案搞不好也会变成无罪。

你要尊重女性权益,可以,订婚了不等于性同意,可以,做成强制猥亵,按较高量刑判,一样是三年,中间注重一下流程,虽然一样争取不到 “订婚了还不给” 的那帮右人的支持,但至少泛左翼联盟能有站得住脚的舆论阵地。搞成现在这样,属于是谁再支持说是判得对,那就是把现代性按在地上摩擦了。在一个采取插入说的国家里,能顶着一堆不利于证明插入的证据硬办成强奸既遂的铁案,加上一堆我说了就会被封的其他案例,谁跟我说这是个法治国家我当场就能笑出来。

所以这位律师这个 “就是强奸犯” 的说法,实际上就是他支持以后司法机关每次都赌一下他们违规操作的那个人刚好就是这个有罪推定能对的人,我只能说,希望他本人被寻衅滋事判个七年。

“犯”是被司法机关正式宣判有罪的嫌疑人的称呼,这个案件里,强奸是大概率对的,犯也是大概率对的,但只要稍微看看 “强奸犯” 是怎么来的,支持这个说法的人的屁股就和这个案子里的司法机关一样,漏出来了。

知乎用户 哈里 发表

百万漕工衣食所系。

大家如果都不信法律,那他肯定就没生意了。就这么简单。

徐律还是太想进步了,格局也够大。

知乎用户 里某某​ 发表

写实话大家又不爱看。舆论的阵地你不去占领,就有无良媒体占领。

从法律事实来看,这确实是强奸无疑,最后我会附上事实部分。

不能因为先支付了彩礼就认为男女双方有什么法律上的关系。

本质上,在法律层面国家不鼓励婚前性行为,不鼓励高价彩礼。订婚和 “假离婚” 一样,属于民间口头约定,如果摆到台面上让法律判,结果肯定和大众认知不一样。


那么有人问,我彩礼被骗了怎么办?你站着说话不腰疼,不给彩礼怎么结婚?

不是,你非要去粪坑里面找吃的,找到了还不洗,你就怪所有吃的不好吃?

本案里男的 27 岁,合同工;女的 24 岁,待业,婚恋网站认识,三个月订婚。

虽然我能够理解农村男性的结婚压力,但是网上认识的待业女青年不需要考察吗?就这么轻易的付出大量金钱?

同单位同事介绍、亲朋好友介绍都比婚恋网站靠谱吧?

说句糙话,在 KTV 找不到良家妇女,那不是 KTV 的错,是你找错地方了。

至于男方,既然把彩礼给付作为交易,那就白纸黑字落下协议,或者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领证同时给彩礼,极端点在民政局办订婚仪式)。

人家都不要脸的某你的财产了,你为什么要顾及一个网友的面子?

如果不想让婚姻成为交易,那就不要用交易的心态谈恋爱。


妈的现在中国这么强,为什么要伺候国内这帮子吃不饱的白眼狼?

找几个亚洲穷逼国家的结婚不好吗?

人生地不熟的你能让人家跑也只能说菜得要死,活该单身。


最后附上法律认定的事实部分。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订婚强奸案” 二审判决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基于以下核心内容:

一、双方关系及事件经过

1. 相识与订婚

2023 年 1 月 30 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 5 月 1 日,双方举办订婚仪式,席某某支付彩礼 10 万元及一枚 7.2 克金戒指,并书面承诺婚后一年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姓名。5 月 2 日中午,女方按当地习俗回请席某某后,两人前往席家位于阳高县某小区 14 层的婚房。

2. 性行为发生及反抗过程

席某某在婚房内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女方明确拒绝(女方曾多次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席某某不顾女方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女方采取多种反抗行为:

- 物理反抗:点燃卧室榻榻米柜脚及客厅窗帘,赤脚逃至 13 层呼救,被席某某拖拽回电梯并强行带回房间;

- 身体伤痕:女方手腕、双臂出现淤青;

- 事后报警:当晚女方与母亲拨打 110 报警,通话时泣不成声。

二、关键证据链

法院通过以下证据综合认定席某某构成强奸罪:

1. 物证与鉴定意见

- 现场床单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及双方混合 DNA 基因分型

- 电梯监控显示席某某拖拽女方的过程;

- 女方身体伤痕与反抗行为形成印证。

2. 言词证据

- 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性行为细节,与女方陈述一致;

- 女方母亲证言证实女儿事后哭诉被强暴;

- 席某某与女方母亲的通话录音中,席某某承认 “敢做敢担”。

3. 反抗行为的持续性

女方事前明确拒绝、事中激烈反抗(如点火、逃跑、呼救)、事后立即报警,形成完整的 “违背意志” 证据链。法院强调,即使双方存在恋爱或婚约关系,性行为仍需以女方明确同意为前提。

三、法律争议点回应

1. 处女膜未破裂的影响

法院指出,处女膜状况属个人隐私,且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个体差异、性行为方式有关。国内外医学界共识及我国司法实践均明确,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强奸罪的依据。本案中,精斑和混合 DNA 证据已足以证明性行为发生,插入行为的完成不必然导致处女膜破裂。

2. 彩礼与性同意的关系

席某某家属曾主张女方因 “房产加名未果” 诬告,但法院查明:

- 女方在立案前已将彩礼退还婚介机构,男方拒绝领取;

- 彩礼属民事赠与,与性同意无关。即使女方未退还彩礼,亦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

3. 婚约的法律性质

订婚仅为民间习俗,不具有婚姻法律效力。法院强调,性关系的合法性取决于女方是否自愿,与双方是否订婚无关。

四、判决结果及量刑依据

1. 刑事部分

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等情节,酌定从轻处罚,但因席某某拒不认罪、未取得谅解,不符合缓刑条件。

2. 民事部分

婚约财产纠纷案中,法院驳回男方返还彩礼的诉求,认定女方已履行退还义务,男方拒绝领取彩礼的行为导致诉求无事实依据。

五、社会与法律意义

本案通过司法实践明确了以下原则:

1. 性同意不可推定:即使存在恋爱或婚约关系,性行为仍需以女方明确同意为前提,“半推半就” 需结合具体情境判断。

2. 证据裁判原则:法院通过物证、言词证据及行为逻辑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 “唯处女膜论” 或“事后反悔论”。

3. 传统婚俗与现代法治的冲突:彩礼纠纷与刑事犯罪需独立审查,破除 “以财换性” 的错误观念。

此案引发公众对性同意边界、证据意识及婚俗改革的讨论,成为司法推动社会观念进步的典型案例。

知乎用户 荒唐人 发表

律师怎么说,法院怎么判都无关紧要,大同案最好就好在,将感情培养过程中的暧昧和向往全部毁了。

以往男女同处,男性会幻想女性如何温柔、我应该如何回应,现在只会想她身上有没有现成的淤青,万一她诬告自己强奸自己要怎么才能脱罪,

以往女性会想我应该怎么暗示他他才能懂,如今只会想诬告强奸能赚多少万、赚了我能不能找更好的,

心怀利器,杀心自起,

心里有这种想法,能培养感情就有鬼了,

然后男人就会发现:远离女性才是保护自己最彻底的方法,而且自己能活的更好。

知乎用户 空谷回音​ 发表

听说现在大同案,有种博弈策略,既然司法上,没有办法改变强奸定罪的结果,那么在舆论上如果能男方 “无罪”,那么也算翻盘成功了。

既然一审二审都认定了强奸,那么,说 “男方就是强奸犯”,有什么问题吗?

即使抛开司法认定结果,那么,网络上,有人认为不是,有人认为是,又有什么问题吗?难道,认定无罪可以,认为有罪就不行,这是网络霸凌吗?

强奸犯被普遍讨厌,即使再退一万步,是未遂 / 中止,也不能排除男方有强奸意图,难道不应该被讨厌吗?

认为是强奸犯,说讨厌强奸犯,作为网络言论自由来说,没有任何问题。有问题的是,企图模糊强奸行为,希望强奸定罪标准无限高,要么女性杜绝强奸可能,要么司法杜绝一切 “诬告” 可能,而作为强奸主体的自己,最好省心省事,避免一切麻烦,这其实也是一种巨婴逻辑。

比如,默认女性,要么以死反抗以避免被强奸,要么自认有问题才会被强奸,否则就是无情 / 诬告。他们认为,需要改善的,是女性思考怎样不会被强奸,或提高强奸定义标准,或接受类似行为普遍存在的现实,承认女性弱势地位,否则就会激化男女对立,产生更严重后果。

默认司法,要么物证百分百才能给强奸定罪,“疑罪从无”,要么只要有物证就给 “诬告” 定罪,“疑罪从有”;或在保护男性还是保护女性上,司法一定要旗帜鲜明站队,非此即彼取舍;或是,有冤案就次次都可能是冤案,司法要自证清白,不能完美证明清白,就肯定不公正。那么,他们,到底认为,疑罪是从无还是从有?

考虑到舆论有洗白大同男方的可能,既然我认为大同案并非冤案,强奸罪名成立,那么,我支持徐先生的 “就是强奸犯” 说法。

知乎用户 聂渲南​ 发表

这种精神状态我只在某部老番里看到过。

没想到这就全程目击了一个鲜活真实案例的诞生。

知乎用户 康子​​ 发表

法律人的理性思维,有时候可能也是一种痛苦。

因为无法跟随普罗大众进行感性的狂欢。

本人也认为就是强奸犯呀,凡是有正常法律思维的人都会这样认定,即使法理上有强奸未遂和既遂之争议,但也不影响其强奸的犯罪构成。徐大律师的看法一点儿也不特殊,很正常,很符合法律人的常规思维。

法律就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什么订婚、什么彩礼、什么女方是骗钱的,不知所云、乱七八糟的理论。

不过总有人因为观点的不同而难以忍受,而且随着事情的进展,可能证明他们是错误的。进而发泄侮辱甚至谩骂,本人写了几篇譬如舆论不能影响公正审理、男女对立彩礼问题不能影响案件的认定,涉嫌构成强奸犯罪的文章,颇多引来争议。

每个人有每个人的观点和认识,我也无法强迫其他人认可我的观点,但我坚持我的观点,不会因为可能有一部分人不认可而予以改变。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强奸罪的法律认定核心从来不是 “有没有结婚” 或者“有没有身体损伤”,而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根据《刑法》第 236 条,只要证实性行为客观发生,且该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真实意愿,就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席某某与被害人虽然处于订婚阶段,但订婚只是民间习俗,并非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法律上双方仍是独立个体。被害人在案发前多次明确表示拒绝婚前性行为,这是她对自己性自主权的合法主张,而席某某无视这种拒绝,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已经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核心要素,违背妇女意志。

法律对女性性自主权的保护是绝对的,不会因为双方存在亲密关系或订婚背景而有任何松动,这一点需要特别明确。

法院认定强奸既遂,依靠的是一整套严密的证据链条,完整还原了案发时的真实情况。

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她在案发前后的一系列行为都清晰展现了 “非自愿、被强迫” 的性质。

例如案发时激烈反抗,导致手臂出现淤青,甚至在挣扎中扯下窗帘并造成烧痕;

事发后第一时间冲出房门呼救,被电梯监控记录下遭席某某拖拽回屋的画面;

当晚报警时情绪崩溃,录音中带着哭腔的陈述,以及母亲作为证人的证言,这些都形成了环环相扣的人证证据。

而犯罪嫌疑人席某某自己的言行也存在多处矛盾:案发当晚的通话录音里,他对 “强暴” 的指控回应“哦哦,对对”;

行车记录仪中他说 “我既敢做就敢担”,侦查初期还详细供述了性行为细节,尽管后来翻供,但脱衣、洗澡等关键事实的承认,结合其他客观证据,让法院很难采信他的辩解。

物证方面同样扎实:床单上检出的混合 DNA 和席某某的精斑,直接证明了性接触的发生;

被害人手腕的淤青、现场的痕迹,与她描述的反抗过程完全吻合。

更重要的是,被害人在事发后没有任何延迟,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这种即时性反应极大提升了她陈述的可信度。

针对案件的一些质疑,有必要逐一澄清。

有人认为 “处女膜未破裂就说明没有发生性行为”,这其实是对医学常识的误解。处女膜的形态因人而异,首次性行为未必会导致破裂,而且最高法早在 1957 年就明确规定,处女膜状态不能作为认定强奸罪的依据,法律关注的始终是“是否自愿” 而非生理损伤。

还有人提出 “体内未检出 DNA 就不能证明插入”,但科学上清洁、时间延迟、未射精等多种因素都可能导致体内无残留,床单上的精斑已经足以证明性接触,再结合被害人的反抗证据和即时报警,完全可以认定强奸既遂。

另外,有人拿 “事后协商彩礼” 说事,认为这说明性行为是自愿的,但法院查明,女方家属当时只是想尽量减少伤害才尝试调解,席某某并未回应。

法律也明确规定,经济纠纷和性同意是两码事。

因而,法律高于习俗,订婚等民间传统不能成为性暴力的 “挡箭牌”,女性在任何亲密关系中都拥有对自己身体的自主决定权,这种权利不容侵犯。

希望那些同情犯罪嫌疑人的伙伴扪心自问,被害人在遭受伤害后,不仅要承受身体和心理的双重痛苦,还要面对网络上的各种猜测甚至恶意揣测,仅仅因为要了彩礼,仅仅因为家长的事后协商要求房产加名,网络就能将一个无辜的女孩子推入万丈深渊吗?

知乎用户 琴棋书画 发表

徐斌没去从政真是可惜了,大小马都得喊 “别打了别打了,圆明园就是我俩烧的”。

今天大小马给圆明园赔钱,明天雷布斯给颐和园赔钱,这地方财政不就盘活了?可比卖地来钱容易太多了。

知乎用户 陌上笑 发表

吃完饭就砸饭碗的还是第一次见

知乎用户 有包氏 发表

这个国家的 “强奸犯” 太多但又太少了。

知乎用户 糯米山河 发表

出点小名就想当意见领袖,这是个普遍现象。

你看那些擦边女,有了些粉丝后,突然就端起来了。

她们莫名觉得自己不一样了,开始瞧不起男粉丝了,然后就开始打拳当意见领袖了。

属于纯纯没有自知之明,从而因话语权的爆发导致的自我膨胀。

知乎用户 离恨天 发表

我的评价是,如果统治阶级都是徐律师这种人,我看离实现共产主义不是非常远了,最好是再多一点这种统治阶级。

知乎用户 木石稻 发表

可想而知律师的作用几乎为零,以后也无限接近于零

知乎用户 总之就是很方​ 发表

其实吧,真要按照严格意义来论,徐律师也是一名强奸犯。

要知道,同意是没有模糊的界限的,所谓的夫妻间的床头吵架床尾和,自然也是一种违背了妇女意志的强奸犯罪。

此外,徐律师强调强奸案不需要看证据,那么问题的重点就在于违背妇女意志,或者说妇女内心的想法。

徐律师曾说过自己有一个漂亮的老婆,那么问题来了,徐律师能保证自己妻子与自己发生关系时,她的内心一定是自愿的吗?真的是因为折服于徐律师的魅力而不是因为金钱,身份,捏着鼻子,忍辱负重的跟你发生关系呢?

可谓

我当时不敢拒绝,因为他是我的丈夫!
我当时不敢拒绝,因为他是一名律师!
我当时不敢拒绝,因为他年纪比我大!

这样看来,徐律师之所以不是强奸犯,全靠他妻子手下留情了,但这并不影响我在道德上鄙视一名强奸犯。

同理,很多时候,妻子一但出轨了,其实就不愿意于丈夫发生关系了,而这之间,又会产生多少的强奸犯罪呢?又有多少丈夫违背了妻子的妇女意愿呢?我觉得这种事情,绝对不容股息,应该把每一个妻子出轨的丈夫,都以强奸犯的名义抓起来。

知乎用户 Favor​ 发表

在我国,关于强奸罪的最高院司法解释一直都有,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违背妇女意志。

2,暴力胁迫。

3,发生性行为。

前二者没有异议,但是第三条存在争议。现代医学认为,处女膜是否完整无法作为其是否发生过性行为的证据。

争议点在于,女方处女膜完整是客观事实,然而女方体内未检测到精斑,是否发生插入式性行为存疑。

但是,现场检测到床单遗留的精斑与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其中,与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可以理解为皮肤接触。

由此可以合理推测,男方可能尚未实施插入式性行为,便已经完成性行为。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性行为指的是实施插入式的性行为。

换句话来说,强奸罪的既遂和未遂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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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以上这些是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公众未必真的理解和在意。

公众真正在意的是,订婚类似于签订合同,而女方的行为类似于毁约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然而,司法仲裁未能兼顾法律公平和社会实践,令人失望。

既然如此,订婚或结婚无法保证男性的合理诉求,那么,婚姻还有什么价值?要知道,婚姻的法律价值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化。

知乎用户 红尘破劫 发表

一个律师举了两个例子,当事人都是情侣关系。

1,男生休息日,去找女朋友,俩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男生整理房间,准备丢掉套子,发现垃圾桶居然还有一个装满精液的套子。

男子明白女友出轨了,他愤怒至极,逼问女友第三者是谁。女友拒不回答,男子愤怒之下,摔碎了女子手机,女子大怒要求男子赔偿,男子拒绝,因为他认为手机是买的,且女友出轨在先。

女友于是报警,警察调解,劝说女孩摔碎手机不赔偿,没办法制裁男子。于是女孩说那就告他强奸。

于是,男子被取保候审。

2,小情侣脾气火爆,经常为琐事口角,甚至大打出手,大打出手之后再发生关系,然后和好如初。这甚至形成了他们固有的相处模式。

可是某一天,俩人发生关系后,又起争执。女友报警说男子打她。可是警方来了一看现场,定性为强奸。

可是男女双方均拒绝承认是强奸。事后在庭审过程中,女子一再强调男友没有强奸,她上自愿发生性关系,律师一再强调。可是法官依然裁定强奸罪名成立。

女子伤心欲绝,等男友出狱后,她依然选择和男友结婚。并陪同男子继续维权,她不愿意爱人背负强奸犯的污名。

可是因为双方家庭发生变故,二人不得不离婚。可是女子在离婚过程中偷偷藏起结婚证,谎称自己的结婚证丢了。事后把结婚证塞给男子,并说虽然今生没有缘分做夫妻,可是依然支持男子维权,洗清不白之冤。

知乎用户 阿坤​ 发表

一个律师,在没有看到全案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这么武断的片面评价,其实恰恰展示出了他的不专业!

你说的这个徐某是谁我听都没听过!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你一个律师,在没看到全案口供,物证,受害者证言,没勘察现场的情况下就做出这么片面的判断,而且还公开发布,同行看了都知道你是个啥水平!

知乎用户 煌煌星汉​ 发表

我如何看?看回旋镖什么时候来

知乎用户 觉醒的老实人 发表

想维持网红或者大 V 人设,有一条底线,就是不能背叛自己的粉丝或关注者。

大同案中,徐律师面临一个矛盾,由于律师和法律大 V 的身份,他的观点必须与他大部分关注者的观点相反。

而更重要的是,徐律师在观点相反之余,还企图教育粉丝和关注者。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徐律师最出圈的内容不是房产领域相关的法律内容,而是那一句:

邀请我干什么,这个人以后离婚没有钱付律师费的。

就这一句话,徐律师圈粉无数获赞无数,而且传播范围早已不限知乎,而是整个简中互联网。

这句话能吸引的到底是什么样的关注者呢?这些关注者具体到大同案中,是会支持男方还是女方?

用脚指头想都清楚。

那么徐律师对于大同案的观点,跟他的关注者一致吗?

同样地,用脚指头想也清楚。

或许在官方角度或者法律角度,徐律师是对的,但是在粉丝的角度来看,徐律师就不一定对了。

在知乎这种文字载体为主,个人观点为主的平台上,关注者追随的不是大 V,而是互联网嘴替和为自己发声的人。

在关注者角度,嘴替不仅没替自己说话,还站在了对方那边,自然就会出现账号舆论危机。

而在这次舆论危机中,徐律师选择了教育自己的关注者和粉丝。

先不管徐律师的观点对错,在粉丝眼中,徐律师这次算得上是背叛了。

就像你在玩《逆转裁判》,作为玩家的你相信在被告席上的委托人是无罪的,当你期盼成步堂律师在辩方上再次逆转裁判时,成步堂律师却不仅没有替被告伸张正义,反而站在检方席位上指责被告人和玩家。

差不多就是这种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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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人中的觉醒者,专注套路与反套路

知乎用户 别鞘先生​ 发表

你不懂徐律

以我对徐律的了解

只有在谈律师费的事后才是正儿八经谈问题

知乎用户 衰变的光阴 发表

我觉得合理的解释是,他觉得目前这个版本,接女方的离婚案件更容易赚钱赢面也更大,所以站队女方了。

知乎用户 阿木亚木 发表

因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差别大了去了

民事诉讼,你的对手是民,

法院判决会根据双方提供的信息

刑事诉讼,你的对手是检察院及背后整个体系

法院判决,你猜法官是愿意站检察院还是站你

你说的上话吗?

你看殷清利律师二审让说一句了吗?不服憋着

流程走到这了,检察院说你是你就是

和证据有什么关系?

你要说刑事案件,是证据说话,那我问你,打赢过无罪辩护的官司吗?

刑事诉讼的翻案率是 0.03%

没在刑事诉讼官司中打赢过无罪辩护的,怎么证明若是冤案你能翻?

你都没法证明若是冤案你能翻,你又怎么证明这个没法翻的案件不是冤案?

知乎用户 疯人院院长 发表

过往的经验不代表就是正确的。

过往有些案件没有检测出 str 依靠口供就判了强奸既遂,不代表这么判就是没问题的。

正如,人们一开始提出的是地心说,后来布鲁诺捍卫哥白尼提出的日心说被烧死,但不代表日心说就是错误的。

徐律用某几个案件中没有检出 str 但是判了既遂来说明大同案件中没有检出同样判既遂是没问题的——这忽视了社会是在进步的,人心对于公正的要求是始终如一的。

知乎用户 等我学会蛋炒饭 发表

有没有人客观解答下,这个男的是实施了强奸行为,并且得逞了;还是实施了强奸行为,但未得逞,法院判罚为得逞;还是有暴力行为,未进行强奸,但法院判定强奸;还是根本没有暴力行为,被法院定为强奸?

知乎用户 齐康 发表

刑不可知,威不可测

这就是大同案那么火热的原因

而什么样的群体最为受益?

不就是离司法解释权越近的人越拥护

知乎用户 乡下癫子 发表

徐斌内心 os:帮男的干嘛,代理男性案件又打不赢官司。

知乎用户 用户 7414614967 发表

客观上来说,“强奸犯” 的定义,是由法院给的,徐律讨厌强奸犯,我也讨厌强奸犯

之前我也在评论区问过徐律,

如果男方否认一直以来一切暴力胁迫的指控,是否能拿到无罪判决,徐律没有正面回答我,只是说有的风险

逻辑上来说,徐律说有指导犯罪的风险,其实也说明了,口供,在强奸案中,对一个犯罪嫌疑人来说,对法院来说,是一种重要的判断依据

知乎用户 大怼怼 发表

我能理解,但不认同吧

能理解是,他就是吃这碗饭的嘛,肯定不会去砸自己的饭碗嘛。

不认同的是,明明是不公平的事情,不去支持公平,这个我无法认同。这种行为和讼棍没有任何差别。

知乎用户 郭珂珂 发表

经典的发言我就不复制了。

很简单的原因就是,他要赚律师费啊。
谁能给他律师费,他就替谁说话。这才是律师!

知乎用户 迁就画一点​ 发表

没毛病

因为江西南昌有一个更离谱的案子,女的主动上位要求多来几次,事后告男方强奸一审能判强奸罪关六年

指望这个人治国家搞法治多多少少心里没有点逼数了,还在幻想。

知乎用户 凡星 发表

群众应该有自己的发声频道,任何 KOL、嘴替之类的东西都有可能叛变。

“贤时便用,不贤便黜” 也是一种方法。

知乎用户 Smith 毅 发表

徐律只是按自己的角度解析、剖析了案件本事。而大家关心的是,以后会不会变成疑罪从有,是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事情。所以两者不是一个事。

另外我看到徐律师评论下,很多人说要引入陪审团制度。问题是这个陪审团制度真的是个好制度?!!!

陪审团制度啥用没有,那是资本的玩物啊!!!就如懂王那样,等个几十年后,毛证据都没有,资本买通后,直接就陪审团定罪,你连喊冤的地方都没有,就大家身上这三瓜俩枣的,你确定玩的过财力雄厚有资本的资本家、有权的二代权贵们?!

陪审团制度完全可以被金钱收买好吧!

所以大家争论的问题其实只需要死磕监督即可,即发挥人民监督的作用,公开卷宗、公开判案依据,将一切都放到阳光下,就不存在暗箱操作了。至于有的人攻讦隐私问题,那就糊名嘛,把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具体地址等带有定位、明确指向性的内容进行糊名或混淆化处理就行了。

知乎用户 isotone 发表

没有黄晓明的命,得了黄晓明的病。为了 cos,连老婆颜值都拉出来讲了。

法律不法律的都再说,这人呐,审美太 low。

知乎用户 张子言 发表

我们总不能只来个 “就不是” 吧。

知乎用户 胖懒虫​ 发表

有个叫统计学的科目存在于世,据统计,新世纪开始,中国有统计以来的强奸罪入罪率基本在 90% 以上,所以为了为了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的升职率、奖金,徐斌律师挽一下尊,怎么了?

当然我们不会注意到在 2022 年时的中国被起诉强奸罪 3.1 万起,入罪率 99%;印度同期是 31667 起,入罪率 39.2%,强奸犯人数同期中国比印度多了大约 15774 人。

到底谁是世界第一强奸大国,一目了然。

知乎用户 仙剑逍遥 发表

这有什么难理解的?

经历过微博时代,就都知道,,一个个的,都喜欢把 “永远站在鸡蛋这一边” 挂在嘴边。但经过他们一系列无下限的表演,大家伙也逐渐祛魅,意识到,那帮玩意嘴上说的冠冕堂皇,大道理一套一套,但背后其实就是生意和算计,就是很多势力的马前卒。

所谓的 “站在鸡蛋一边”,实质就是打着为弱者发声的旗号,帮助名义上的所谓 “弱者”,来混淆视听,而真正的利益受损的群体,往往因为在网络无法发出声音,或者声音很小,权益被牺牲了。

这样的例子信手拈来。

比如打着维护公众健康的旗号,说香蕉橘子等有这样那样的农药超标,结果却使得很多果农损失惨重。

比如在小贩和城管冲突中维护小贩,但却意识不到在消费者和小贩之间,消费者往往才是弱者,很多小贩未必有那么可怜。

所以,大家想必也该明白了。那个徐姓律师真是在关心底层么?当然不是。

人家只是为了 show 正义感,通过 “弱势群体代言人” 的身份来攫取名和利,何曾真正关心过底层了?人家立场是站在底层这一边的么?

如果他真站在底层这一边,他就应该知道,网民诟病的到底是什么。

知乎用户 八八八八毛 发表

其实这也是官方的想法。一般人觉得不对,但真的是按照类似的思路来判的

知乎用户 skywalkerplayer 发表

估计是大手又发力了

知乎用户 知幾 发表

这个国家叫人民共和国。。

这个政府叫人民政府。。。

这个法院叫人民法院。。

现在谁都知道,有个法院干了一件人民反对的事情。。

你以为这事就过去了??

你猜猜最高法现在在干嘛??

只要不是傻子,哪个领导干部都知道维稳是核心,所以对于舆论风向很重视。。

但是这个案子的审判结果会维稳吗?

你以为终审就结束了,人家还在上诉。。

所以最高法还有通过司法纠错的机会。。。

说白了,要是这家人不上诉了。。

那才是最高法头疼的。。。

前几个杀法官的,是不是人家不上诉了,导致的结果???

知乎用户 丁瑞洋 发表

我也是认为这个男的是强奸犯,但是我不满意的地方是证据链还有司法程序,简直是把人当傻子一样糊弄,为什么不能堂堂正正的,合法合规的做出判决

知乎用户 软绵绵嘅阳光 发表

有没有可能过几年翻案,来个国家赔偿,不是啪啪打脸?做律师最基本还是要说证据吧。

知乎用户 云雪 发表

完成任务么,不寒碜

知乎用户 诗文漫步 发表

现在世界各国的普遍状况,也许穆斯林国家除外,法律意义上的真理掌握在女性手里。

舆论话语权基本上也掌握在女性手里,财富控制权目前看来正在加速流向女性。

良臣择主而事,良鸟择木而栖,识时务者为俊杰。

那些律师大状们每天和法律金钱打交道,其中的风向难道会闻不出来?

不接近真理,不靠近女性,以后连饭都吃不上!

赚钱嘛,不寒碜。

知乎用户 游云 发表

你不能只在自己受害的时候才支持程序正义

知乎用户 王木渎 发表

强奸不强奸是看证据,强奸未遂也算强

知乎用户 ping qing​ 发表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对于抽象的统治阶级来说,最好的状态是大家都知道什么事情不能做。

但对于具体的统治者来说,最好的状态是大家都不知道什么事情不能做。想知道?得花钱购买法律服务。

因此,抽象的统治阶级和具体统治工具之间,存在利益上的不一致。

cr 时,对这一矛盾,有一个专有名词:以法反党。

中国的整个法律共同体,都是具体统治工具,但它们一直在想办法从统治阶级手中,夺取和垄断法律的解释权。

由于中国语言的特殊性,很多文字含义是明摆着的,只要懂中国话的人一见便知,因此各种各样的团体想办法污染文字,告诉人们:这些文字不是你们理解的那个意思,而是我理解的这个意思。你不懂,除非花钱购买我的服务。

近代以来,哪怕在西方各国,统治的基本架构也从来不是法律至上,而是三权分立。司法权必须受到立法权的制约,立法则受到代议制民主的影响。

但是,今天中国的讼棍群体,谋求不受限制的司法权力,那么就必然走向一个结果:日本式的司法与行政权力合流。

所以,这些年,讼棍们已经变成深红发紫的纯粹的、得利的统治工具,完全站在底层的对立面。

知乎用户 剡 main 发表

男人的 “社会责任”:妇、孺、老、幼。

律师大多可以归类为第二种。

知乎用户 转圈圈 发表

姥爷们总是觉得的这些事情几十万就可以解决了啊。

居然还有人一天拿不出来几十万?

你看看姥爷身边的人,哪个不每年赚成百上千万啊。居然还有人会在乎区区几十万?

姥爷们难以想象,居然还有人这么穷?连个几十万都放在心上

(没钱了,把空置的几十套房子租出去就行,钱不就来了吗)

知乎用户 入神​ 发表

我来提供一下公平的角度吧

有没有一种可能,这是因为法律不完善所导致的后果,然后被有心之人错误利用了呢?

男方的过程,严格来说是想强行使用暴力迫奸,这是上限

奸进去了没?

没有。

所以算情节不严重情况下的强暴

知乎用户 好像想不出名字了​ 发表

对不起,实在没绷住。主要是……

唔…… 怎么说呢?徐律这种唯心主义的自由心证还真不好处理。主要吧,我不是尤里,没有心灵控制仪没法给他洗脑。不过万幸的是,我是个唯物主义者,习惯用经典力学来解决。

最后,我想说:

知乎用户 你瞅啥 发表

徐斌律师是搞房产的,对于刑事案件审判实务估计比较陌生,认为证据足够也是情有可原的。

但是审判审判,关键是看法院,这次大同这个案子,是按照强奸案既遂判决的,但是就是这个判决已经证明了法院自己也是心虚的。

为啥这么说呢?因为根据我国规定,强奸罪既遂起刑点就是三年,而最高可以判七年,那么从实务上看,不认罪,不赔偿这个是肯定要重判的,要不认罪赔钱也是三年,不认罪不赔钱也是三年,以后没人认罪了,从判决结果看,嫌疑人最终也没有认罪,不认罪不伏法最后才判了个起刑点,可见法院的审判法官也没底,这个判决结果,应该是拉扯的结果,判多了不敢,因为从证据角度确实不够扎实,判少了,马上就要出事。

而从取证原则上看,法院特别强调,不仅要搜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搜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但是在大同这个案子里面,貌似看不到法院取信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所以说啊,有些事情,还是事在人为,不多出现几个春风般的故事,现状还很难改变。

知乎用户 千鱼 发表

应用劳教授的逻辑,他就是这么干的,所以他也这么认为呗

知乎用户 观察者​ 发表

坐着看呗,还能怎么看。他又不是圣人,不必追求次次都对。其它答案有帮助就行了。

知乎用户 斯雷因 666 发表

这个有争议不看,那南昌的案子呢,同意撤销算强奸可还行。

知乎用户 五子棋 发表

大同案我一直有个疑问:

举证到底是不是预制菜

是不是案件里出现暴力,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行为就算强奸?

要法律这么简单是不是用 ai 也行?

知乎用户 深藏 发表

其实可能这个判决对于他们来说就是对这种情况做了这种认定,就代表以后的这种情况救会按照这种情况进行判决,就可能代表这种相关者需要从上到下进行转变的可能?

可能这就是他们正在开始进行转变,转变的开始就是认同这种情况,并为这种情况找到合理的解释,并让尽可能的让有些人主动或被动的接受这种情况的存在。

知乎用户 跨界律师 发表

很多人认为法律没什么门槛,但事实证明,门槛是确实存在的。

知乎用户 齐华坦尼荷​ 发表

围观了一段时间各路大 V(包括徐斌律师)的发言以及他们的评论区,让我意识到一点:

在判决过程不能公开的前提下,这个事件的讨论实际上变成了 “愿意相信这个事情的真相是什么样的”。

并且我也发现,那些在事件信息不断补全的情况下,仍然愿意相信订婚了、男方被告强奸就是女方仙人跳的人,我和这种人的观点分歧完完全全是立场之争,没有调和的空间。

**彩礼、嫖娼就是黑市交易。**黑市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在黑市交易中用伤害对方人身权的方式压价,一定会受伤害人身权的法律制裁。

在男方的主观恶意、女方的拒绝那么明显的前提下,还要掰扯那一两寸的 “插没插进去”,或者滑坡到 “正常婚姻也大概率会被诬告强奸”,或者顾左右而言它拿其他冤案来给这个臭案子做配,本身就是避重就轻和诡辩。这种人要么是因为货拉拉司机案、朱军案对公检法系统 PTSD(这种还情有可原),要么就是从心底里觉得 “出钱买性 / 买子宫” 没有任何伦理问题的人

后一种人应该随着社会发展完全灭亡,完全令人作呕,完全代表着拿人当柴烧的封建遗毒。我从内心希望这种人被挫骨扬灰,就是痛恨到这种程度。

因为这和觉得 “只要有人愿意卖血卖器官,出钱买没有问题”,本质是没有区别的。这些人或许前两个礼拜还在中美对账里旁观美国人卖血维生的窘境。一个卖血、卖器官、代孕横行的价值洼地,你们这种人和这样的洼地非常匹配。

也就是你们没那个本事,你们有那个本事就是黄世仁转世,比王兴还能敲骨吸髓。

而反复质疑重口供的人,他们完全罔顾了这样一个事实:比起那一点点 “嫖娼价钱没谈拢被诬告强奸” 或极端个例完全无辜的男受害人,被强奸了却迫于封建舆论、羞耻心理不敢报案的女受害人才是沉默的大多数

你们以为,女性不希望强奸罪轻口供重证据吗?什么时候法制健全了,什么时候女性敢于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了,什么时候 80% 的实施强奸的罪犯都能落入法网了,什么时候关于婚姻和性的黑市交易寿终正寝了,什么时候就可以实现强奸罪轻口供重证据。

理想世界不能一天到来。

这些可恶的男的就像姐弟家庭里偶尔受了一次委屈就大哭大嚷父母偏心的熊孩子一样,怎么看怎么让人想扇一巴掌。

惯的臭毛病。

知乎用户 大橘 发表

徐斌故意避开问题核心。

核心是:

男性如果被诬告用强怎么办。

徐斌回答的本质是,

只要男方是犯人,

就不是诬告。

他就有办法解决了。

不然你们让一个网红律师说什么?

让徐斌承认,

凭他所学,收再多钱,

身为律师的他,

也没办法解决诬告么?

那他还接不接活了。

我记得看过一个视频,

一个交警执法过程中,

横穿马路的女人说,

你是不是要 XX 我。

交警,

都会面临这种问题,

那我们普通男性呢?

面对这种问题,

如果没有证据,

我们该如何自证呢。

但,另一方面。

大同案本身,

男方确实有很大的问题。

第一:他为什么不和女方家长辩解犯罪事实?

第二:他为什么拖行女方?

现在,核心问题又来了。

如果,

普通男人和女人斗殴,

女方录下挨打证据,

然后告男方 XX 怎么办。

综上所述,

律师没啥用,

他们根本打不赢这种官司。

徐斌的狗急跳墙,

只是为了掩盖他没用的事实而已。

知乎用户 牛马律师​ 发表

男方是不是强奸犯只有他们男女俩知道

我们看不到卷宗

也别太看得起法官,有能力还原事实真相的没几个

蔡雅琪老师有一句话我一直觉得很形象

公检你不能端上来一盘子屎,告诉我这是好菜,然后法指着这盘子屎说这就是一盘子好菜,你给我吃了。

就算所有人心知肚明这是个强奸犯,就算他脑袋上刻字了

你端上来的就不应该是这么个玩意,你是公检法,不是网友判案,哪怕你屎上雕点花呢?不能这么侮辱律师的智商吧?

批捕的程序问题要不要解释?羁押的程序问题要不要解释?量刑的依据要不要解释?

就算所有人都觉得这人应该当庭枪毙,你就能端上来一坨屎了么?通过责任分担通过报请,任何人都不需要担责,然后一坨屎就按着头让当事人,让家属,让律师吃,吃完还得夸你屎做的好吃。

经得起历史检验不是说你结果一定是对的,而是你程序上一定不能有不对的,你丫哪怕学学 4+4 呢?人家至少程度上没毛病。

我是倾向于这男的有罪的,但是就算你该判他,你不能这么判啊!

恶心呐,恶心。

知乎用户 MeeLu 发表

其实可以删掉 “强奸未遂” 一罪,只留下强奸罪,以后所有有强奸意图并且实施强奸动作的罪,不管事实和结果如何,一律按照得逞处理,这样子的话,就不会被众口铄金了。

知乎用户 非常君 发表

慕名而来

我啥也不知道,就想知道在辩护的时候真的可以使用 “凭什么”、“我讨厌”、“我认为”、“有什么毛病” 等词吗?

而且 “我的对里面” 和“我的对立面”,在文书上面真的可以出现这样的 “错别字” 吗

知乎用户 CalmRun 发表

熊镜’, 种群利益 (生育) 在熊性上的体现, 世界其实是’瓷’本位的, 熊性被迫熊镜争 x, 相互背刺 (叠加阴谋诡计) 几乎是常态, 作为一个熊性, 认定的同路人可能不知哪天就会因小控大头 (广义上) 就来个背刺, 很难团结, 而瓷性却会本能的有意无意挑起熊镜, 更进一步, 集团 (国) 上的熊镜也广泛存在,‘友邦’(或上层)往往都乐见对手集团 (或下层) 里的熊性被拳, 所以, 作为一个熊性几乎只能靠自己, 认清现实, 不要傲慢。要解决这种处境几乎只能靠科技,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 生育早晚要依靠人造 uterus&egg, 降低成本可控可靠。

知乎用户 蕾妮特 · 缇尼科尔 发表

虽然鲁迅说过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他人,但是把男人全看成潜在的 qj 犯,这种脑回路肯定不会有什么揣测的过程。舆论为什么反响那么大呢,因为表现出来的东西确实和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观相悖啊。大众关心的东西其实并不是证明男方无罪与否,争议最大的是本案的重点是 “疑罪从无” 变成了 “疑罪从有” 的案例,你以为大家是在评判这个案子的男方到底是不是有罪?不是的,大家是想看法院判有罪的证据和理由是什么样的,被诬告的风险到底高不高。而两次答记者问,回应的问题不足以消除大家的疑问。特别是第一次答记者问,就给出这么点证据,是不是因为一审 F 院认为给出的这么点证据就足以判定 qj 了?毕竟被诬告然后得到伸张的少,毁人名声可比强奸容易多了。

知乎用户 洛木 发表

徐律师的问题是,他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已经忘了他是一名律师了

谁都能说这句话,任何一个网红大 V 都能说这句话

但他不能,因为他是律师

律师是一定要有法治意识的,而且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在面对类似的案件,应该能剥离出个人情感去工作的。

当然,除了这一点以外,徐律师最大的问题就是他没思考,导致他现在无法低头

很多人看到法院发布的消息,第一时间是不相信法院的,而且真要较真,法院的说辞的确也不合理

再从这一点上去延伸,那就能找到很多漏洞

但徐律师很显然就属于是 “没过大脑的随口一说”

但他忽视了他自己的影响力

知乎用户 硅基生物 发表

他要维护的是法律专业这个大群体的特权,是释经权之争。

法律的释经权有两种,一种是西方劳保和古儒家为代表的释经权在野。

西方具体来说就是陪审团不能由法学专业担当。

古儒家的例子就是宋江,宋江就是学法律的,在古儒家,他不可以担任审判者。田舍郎可以考科举,但是法学专业的宋江不可以考科举。一旦学了法律专业,就一辈子只能当法律的执行者,不能当官,不能成为判决者,禁止从事释经工作。

另一种就是徐大律师、为代表的 “进步” 法系,著经释经全在法学专业内。

知乎用户 张丹枫 发表

请注意,被害人是幼女

我不敢问的,人民日报问了:

究竟是强奸还是猥亵

大同和王振华案的区别是在于口供吗?

除了口供,还有什么能证明性行为的物证吗?

完整的钢化膜和 STR 未检出的报告?

还是轻伤是猥亵,不够成轻伤的伤痕是强奸?

判案只靠口供会产生什么问题?

口供是无懈可击的证据…… 吗?

聂树斌和呼格案有没有口供?

两条人命,除了亲属,还有人在乎吗?

其实……

没有性行为也可以是 “奸”,这是有先例的。

最后

有些人一直在故意引导舆论,

过分强调 “违背妇女意志”

如果是抢劫女性,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如果是非法拘禁女性,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都要定强奸罪吗?

只提违背妇女意志,不提性行为的,非蠢既坏!

为什么不提?

因为违背妇女意志(在内地)很容易凭口供确定,很难用证据推翻。

但发生性行为不一样,

钢化膜没碎确实不代表没发生性行为。

但钢化膜没碎+STR 未检出,无法证明发生了性行为

上面这句话不难理解吧?

公诉人应该证明嫌疑人有罪,而不是让嫌疑人证明自己无罪

XXN 别觉得目前版本对自己有利,

这种扩大公权力的事情就与自己无关。

如果都觉得无所谓,

我只能期待社会进化(退化)的快一点了。

知乎用户 luozhaoyu 发表

某回答:没见过律师舔法院的。

我要反问这位答主,怼公检法中那个法的律师会有什么结果?

徐斌是真名吧?

徐斌的本职是律师吧?

他又不靠知乎用户给他刷礼物生存。

有没有可能是他作为律师必须表态?

知乎用户 最讨厌起名的律师​ 发表

讲实在的,一个律师,吃这碗饭的,嘴皮子这么差,心态这么差,在辩论上低攻低防,知乎已经算各大平台里用户比较讲道理,说话攻击力没那么高的平台了,结果他说又说不成逻辑体系,怼也不会怼,自己还光速破防,我真是没想到。

尤其是这人标榜的自己所和自己都是主攻房地产维权类的,懂得都懂,以这种案子为主的律师,要么嘴皮子能忽悠上天,要么控场能力强,怎么着都不应该是在网上低攻低防的这种表现。

真的,我建议他下次去小红书维护下男人,或者现在下个贴吧去重新维护下,接受下高强度的洗礼后,再回知乎接着给他的受众们当网红吧

知乎用户 wyu​ 发表

那十几个回答都可以是 y 徐律师想要的答案,

但是男性从问题初期就提出的一个问题;

“证据呢?”

s 就是都没什么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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