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山东聊城冠县因高利贷而发生的「辱母案」中儿子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知乎用户 王禄生 发表 于欢案深刻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设定了极高的构成标准。**要成功辩护,摆在防卫人面前的是难以逾越的 “三座大山” ▌正当防卫辩护成功率约为千分之一 正当防卫辩护难是中国司法实践再正常不过的现象。 在 “无讼案 …
我来说说另一个案子,一个很类似的案子。
2016 年 8 月 2 日下午 13 时,河南省方城县居民李志国走上自家楼顶,最后一次拨通 110,然后跳楼、摔死。楼下,讨债公司一帮人已经吃住在李志国家 7 天。他们反复强调:你要么还钱,要么死。 李志国今年 50 整,生前是方城县旺欣电子厂负责人之一。他的儿子李聪告诉记者,2015 年 4 月,李志国和厂长陈从欣共同借款 70 万元用于工厂经营。但当年 10 月,陈从欣携款跑路。于是,讨债公司找到了李志国。
从 7 月 27 日起,讨债公司十几人带着棍棒住进了李志国家。通常情况下,4 人守门,6 到 7 人在屋里。李聪说,7 天里,父亲不能出屋一步。一帮人轮流辱骂,一刻不停,不让闭眼睡觉。万一李志国困得合上眼,就拍脸叫醒,继续辱骂。他们反复告诉李志国:你要么还钱,要么死。他们还给李聪等家属反复交代:你爸不死,你们都得死。
7 天里,李志国和家属多次报警。警察多次出警,还没收了讨债公司带来的棍棒,但没把人带离,而是让双方协商。警察说,对方没有打你,对你没有构成人身威胁。8 月 2 日,讨债公司人员闹得越来越凶,李志国家人再次报警。李聪说,警察来到后,把双方的人分开,然后让李志国上楼,警察也跟了上去。据当时目击的家属说,李志国到楼顶后,拨通 110,说了几句话,然后当着警察的面从楼上跳下。
李聪听到自己父亲大叫的声音后就往外跑,看到李志国满脸是血躺在地上。120 急救人员随后赶来,但抢救无效。李志国的前妻描述:胳膊、腿都折了,牙也掉了,很惨。
给死者换衣服时,家人在口袋里发现了遗书。最后一句话是:我也没办法,只有死。

在现行的司法下,对于李志国案,又应该如何保护他的人身安全,很可惜,我翻遍了背后的数万条法律条文,只能得到一个答案,我们真的无法保护他。
首先申明观点:
于欢故意伤害杜志浩案件,经过多天的发酵,已经衍生出诸多版本,根据了解到的情况,个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 如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3. 于欢是否构成自首? 4. 当地公安处置手段是否得当?
分别来讲:

一、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方可成立: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必要的限度。
首先来讲,正当防卫设立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防卫行为超越了必要的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于欢在实施捅刺行为时,其与母亲苏银霞正持续性的遭受杜志浩等 11 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且在限制自由的时间段内,杜志浩等人曾脱下于欢的鞋子捂住其母苏银霞的面部等方式,对于欢之母苏银霞实施侮辱。
从性质上讲,杜志浩在无权扣押、限制于欢母子自由的情况下,将其母子二人长时间拘禁在案发现场的接待室中,且不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单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及侮辱苏银霞两点来看,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已然属于对于欢母子的不法侵害。
那么,于欢实施捅刺行为时,其针对的行为对象为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条要件。
(2)第二个问题属于比较关键的问题,即于欢实施捅刺行为时,是否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时候。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给出解释称:「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法律上的专门表达,理论上称「防卫正当时」,通俗解释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存在实施防卫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成立「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不具有正当性。
但一审法院在这里略显出了一点偏颇。于欢在实施捅刺行为时,正值公安人员转身离开招待室,于欢追出去却被杜志浩等人阻拦之时,在整个行为中,于欢始终处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并且一审法院也认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而众所周知,限制人身自由不同于常见的暴力犯罪,其本就是一种持续、不间断的行为,而界定该不法侵害行为终止的时间,应当以被害人重获人身自由的时间节点为止。
那么,在本案中,于欢始终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之中,从时间上讲,依然属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时候」。
(3)在案发现场,涉案的杜志浩等 11 人,共同对于欢母子实施了非法限制自由的行为,因此上述 11 人均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因此,于欢的行为所指向的行为人属于不法侵害人无误。
(4)于欢的行为是否超越了必要的限度?
这个与上文第(2)点共同是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两大要点问题。认定是否超越了必要的限度,需要根据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和恶劣程度而定。
在本案中,杜志浩等人分别实施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脱鞋捂嘴等行为进行侮辱、阻止于欢向公安人员寻求帮助等行为。
根据一审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于欢是在上述最后一个行为发生时,对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捅刺行为,而此时前述的如脱鞋捂嘴等行为均已经实施结束,因此于欢的行为所指向的不法侵害则仅局限在杜志浩等人阻止于欢寻求帮助的限制行为本身。
(在这里不得不说句题外的话,个人认为于欢的所谓防卫行为进行的时间略显延迟,即便其捅刺杜志浩等人,恰当的时机应当是杜志浩等人实施侮辱行为时,而非一切行为均结束以后才实施。)
那么由于于欢行为的滞后性导致其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局限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中,况且一审法院查明在案发时杜志浩等人并未使用工具,那么于欢将杜志浩刺死、将其他人刺伤的行为,就显得行为失当。
(以下仅为辩护观点的建议,实际能否达到理想结果无法保证)
本案的案发起因系杜志浩等人向苏银霞索要高利贷,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苏银霞曾向地产老板吴学占(杜志浩等 11 人的老板)借款 135 万元,月息 10%,而其时苏银霞已经偿还了 184 万以及一套价值 70 万元的房产。
根据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为年 36%,而本案的年利率已经高达 120%,远远超出了法定标准。而 184 万 + 70 万,总计 254 万余元的债务偿还,在辩护时应当坚持认为该笔债务已经清偿结束,而杜志浩等人此次行为系非法索要已经清偿以外的所谓「债权」,即并不存在的「债权」。也就是说杜志浩等 11 人替吴学占索要的所谓「欠款」,应当属于并不存在的财产,而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向他人索要不存在的债务,则涉嫌构成抢劫罪。
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中能够认定杜志浩等人索要的欠款为并不存在的「债权」,则杜志浩等 11 人的行为就会由非法拘禁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而根据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针对抢劫行为,属于无过当防卫,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综合来说,在本案中,上述四点中前三点的要件均具备,所以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核心就在于杜志浩等人索要的欠款,是否是非法财产。

二、于欢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本案公诉机关在提出起诉时,指控于欢涉嫌故意杀人罪,而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于欢并不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将指控的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罪,我认为一审法院的此举值得赞同,在此也不作过多赘述。

三、于欢是否构成自首?
刑法要求,自首必须同时构成两个要件:
(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关于自动投案部分,并不仅仅局限在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种情形,自动投案还包括了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来等情形,而在本案中,如果公安机关离开了接待室,那么于欢的行为就应当处于公安人员的监控范围以外,此时于欢实施了捅刺行为以后,公安人员立即要求其停止伤害行为并且于欢照办。严格来讲,虽然于欢并不是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案发现场等待,但在公安人员监控能力以外的地方和时间实施伤害行为,之后公安人员重新控制局面后,其服从公安人员的指示,未实施任何的抗拒行为,理应符合自动投案的立法要求,但该观点建立在自首设置的立法原意上,在实践中能否采用,则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四、当地公安机关的处置是否得当?
在本案中,虽然公安人员出现的时间较短,但恰恰是这「惊鸿一瞥」,最终导致了于欢的精神崩溃,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成为压死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
监控显示,22 时 13 分,一辆警车抵达非法拘禁现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公安人员下车进入办公楼。之后进入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便离开接待室。
4 分钟后,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欢的姑姑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她回忆说,「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对此,警方给的说法是,他们是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疑问,公安机关为何不顾犯罪现场,而选择到办公大楼以外的地方「了解情况」?为何见到于欢母子被他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加阻止?
且不论公安人员在案发时作何思考,对于于欢而言,警察的转身离去,就相当于对其关上了获救的大门,并且同时宣告了于欢最后一线的公力救济手段的消失。同时,公安人员此举,也直接助长了杜志浩等人的违法气焰。
于欢或许希望拦住警察,希望警察能够将己方母子拯救出去,但被杜志浩等人阻拦,在此情况下,于欢眼见获救无望,精神崩溃,并最终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或许我们也可以换个角度考虑,无论是在杜志浩等人如何侮辱苏银霞时,于欢作为其儿子,都没有实施暴力反抗的行为,而最终在公安人员转身离开以后,才发生了最终的悲剧,那么个人认为,恰恰是公安人员的不恰当行为,才导致了于欢的失控,在本案中,公安人员的行为明显不当,应当追究渎职的相关责任。
最终而言,从法律角度而言,杜志浩等人实施侮辱、限制自由,但终归没有造成针对母子二人生命安全的威胁,从法律上讲,杜志浩等人罪不至死,即便罪人当死,也应当由法律进行惩治,而不应当由当事人本人实施。但从情理上讲,我国自古讲究「孝悌」,讲求「礼义廉耻」,父母受辱甚于自身,当他人对自己的父母实施恶劣的侮辱行为时,作为人子,终究是不能视若无睹。
昨天晚上我认真翻看了一遍判决书,我想从另一个角度去谈一谈这个事情。
题目就叫做弱者应该如何录口供吧。
我看判决书的时候,发现小混混们的口供特别专业,像训练过一样。众口一词,避重就轻。十一个人里面只有一两个人提到了脱裤子,推攘于欢和于母。其他人则说我们是他们去哪儿跟着去那儿,别让他们跑了。而且每个人都特别强调,警察说 “要帐可以,不许打人”。以此暗示警察可以佐证没有打人。
于欢的母亲也是被吓傻了,经验不够丰富。反复强调于欢拿的刀是之前就放在接待室的。完全忘记说杜志浩脱裤子侮辱的事情,也没有强调对方如何在警察来过之后依然掴耳光推攘于欢的描述。
于欢的口供也没有从受害的角度来录,而且详细说自己攘了几个人。
为什么小混混们录口供录的那么溜呢?除了有专人指导以外,人家在这方面也很有经验,知道如何说话对自己最有利。
所以作为普通人,受欺负的一方,应该如何录口供。拿于欢举例,要是于欢的口供如下,那么这件事可以让那些假装客观的理性逼们也无话可说。
从警察出去后的地方开始讲: 警察出去以后,我极度害怕,连警察也不敢管他们,我非常害怕,这时他们又上来扣着我脖子准备打我,我慌了,看到有一把刀就拿起来对他们说,你们别过来,结果他们依然过来打我,我很害怕,警察刚刚来过他们还敢这样,我拿刀朝前挥舞了几下,那个小胡子直接冲上来,我一慌手往前杵了一下,结果后面几个人一拥而上,我慌乱中朝他们扎了几下,想让他们离我远一点。这时候警察又回来了,我立刻向警察呼救,警察控制了局面,把我带到了派出所。
转自某 S 的微博:他们谨慎的算计着你手里的权利,甚至不允许你站起来保护母亲的尊严,因为惧怕暴力防卫被滥用,妨碍他们更好的欺负你,但是你看,如果遇到战争,他们就会添个大比脸教你为了国家尊严誓死一战了。妈妈没有了尊严,谁会在乎这个国家有没有尊严?
诱发这个案件的原因其实很简单:
2、所谓企业破产制度形同虚设,现阶段实际上无法执行。
很多网友在新闻报道此案后指责公检法不作为,指责黑社会高利贷,指责法律判决不公,甚至指责苏家欠钱不还是老赖是骗子,其实都陷入了误区,或者被水军带偏了节奏。关于这个案子,由于涉及面极广,会导致各种真真假假的信息和意见很多,其中不乏利益相关方故意放出混淆视听的假信息或者烟雾弹。所以,我们分析它的时候只能从最能确认的基本事实角度并结合基本逻辑去思考。关于此案,其实真正需要关注的问题是:
1、中国为什么会存在与地方政府势力勾结的高利贷行业?
2、公检法在这件事中为什么如此不作为?
3、传出苏银霞曾拖欠大量银行贷款的消息,这证明苏家是所谓的老赖吗?她作为企业主最后又为什么非要借高利贷?
4、如果真的无法偿还欠款,他们为什么不申请破产保护?
5、欠高利贷无法偿还的企业主绝不止苏银霞一个人,为何就她这件案子能有这么大影响?
如果你能理解这些问题,所有答案自然水落石出。
在中国,由于没有完善的破产法,个人现阶段是无法申请破产的。所有以个人或者家庭担保的贷款都是会被银行无限追讨。而且由于银行都是国有垄断,代表国家最高利益,如果你还不上贷款,再加上无法申请个人信用破产,也就根本没有和银行讨价还价的资格。如果拖欠贷款,中国银行会首先将你列入全国范围内的信用黑名单,再进一步拖欠,就是动用国家暴力机器直接让你坐牢。所以,在中国,使用个人或者家庭信用担保借贷其实是一种风险很高的行为。更要命的是,当你欠一家银行的贷款无法偿还而被列入黑名单后,就意味着所有银行都不会再贷款给你,你也无法靠借新债还旧债,由于面对坐牢的巨大风险,所以导致很多人最后不得不去借高利贷周转。
高利贷,在中国也并不是什么秘密的行业,自古以来就有。虽然政府出于政治正确不能公开承认它们的合法性,但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当有人还不起银行贷款的时候,就必须要有人帮助他们暂时周转,否则他们只能选择跑路。而如果贷款人直接选择跑路,就会导致银行永远无法回收之前的贷款,进而造成银行坏账,这种损失是银行不愿承担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在中国的高利贷者只能处于一种既不被政府承认,又不被政府否认的灰色地带。所以地方有势力的高利贷者,基本都是依靠政府做保护伞,依靠银行提供资金支持的。如此一来,高利贷也就扮演了地下影子银行的角色,专门负责向那些被正规银行拒绝贷款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由于高利贷贷款的对象都是已经欠了银行贷款无法偿还的低质用户,就意味着更大的利息风险,而高额利息加上利滚利的复利制度又是普通人根本无法承受的,一旦财政状况继续恶化,当高利贷也还不上的时候,对于贷款者那就基本意味着一切结束,唯有放弃一切跑路了。
可能有人要问,为什么要一定要向高利贷借钱呢?民间私人之间互相借贷不行吗?
民间私人间的大额借贷在中国是明令禁止的,原因这里不做具体阐述。之前,江浙民营企业主就曾经试图利用同乡集资的方法解决周转资金问题,可惜全部被国家列为民间非法集资案件严打取缔了,所以找高利贷借钱的企业主其实都是没有选择的,本质上你借也得借,不借也得借。
可能有人继续会问,那中国的企业破产制度呢?企业实在运营不下去难道不能申请破产吗?
关于企业破产制度,中国虽然有,但实际属于几乎无法执行的状态。原因也很简单,因为中国银行都是国有垄断的,一旦企业申请破产,意味着银行的贷款永远无法收回,这就是所谓的国有银行坏账。如果大量企业都申请破产,不仅会导致人民大量失业诱发社会问题,更严重的是会导致银行坏账太多,会进一步诱发本来已经很严重的中国地方债问题,最后甚至会使国有银行倒闭,进而引发全国性金融危机,而这些代价都是国家无论如何也无法承受的。
所以,虽然表面上有企业破产制度,但中国民营企业真的能申请破产的比例极小,原因并不是企业主不想申请,其实是因为国家实质上无法允许大量企业破产。上至国家,会考虑金融安全问题和民生就业问题。下至地方政府和银行,也会考虑自身政绩和业绩问题。所以他们都会使用各种手段尽量避免企业申请破产。这样一来,很多本来早就应该破产清算的企业实际无法顺利破产,不得不强行运营。而这些欠债的企业既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又不能申请破产,最后只能依靠所谓的民间非法融资,也就是影子银行和高利贷,一旦问题继续恶化,就会导致所有问题的集中爆发。当初金融危机时,轰动全国的江浙吴英非法融资案以及大量企业主集体跑路事件就是这么来的。
相对跑路的企业主而言,苏银霞人品算不错的了,她就算欠了高利贷还是选择尽量去偿还,而没有选择抛弃工厂和工人跑路,这证明苏银霞其实还算比较善良的企业家。其实,如果她当初选择直接跑路,问题反而会简单很多,也不会闹到今天儿子杀人被判无期这种地步。
最后总结全文并回答之前的几个问题:
1、中国为什么会存在与地方政府势力勾结的高利贷行业?
由于企业和个人无法申请破产,必须要有人扮演影子银行的角色为他们继续提供贷款以维持盛世如你所愿的局面。
2、公检法在这件事中为什么如此不作为?
聊城公检法不作为其实有其客观原因。事实上,全国公检法面对这种情况也大都会采取聊城公检法类似的做法,原因不便详述,请诸位参考同上一问的回答自行理解。
3、传出苏银霞曾拖欠大量银行贷款的消息,这证明苏家是所谓的老赖吗?她作为企业主最后又为什么非要借高利贷?
苏银霞不算什么老赖,真正的老赖不会主动去借高利贷,就算要借也不会傻到被高利贷堵在自己房间里面反复羞辱殴打不得脱身的地步,更不要说她还已经偿还了超出自己实际借贷金额如此多的金额。事实上,由于民间个人集资活动被国家禁止,除了银行和高利贷以外,苏银霞作为民间企业主是无法获得其他融资途径的,她只能向银行借贷,当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还贷的时候,银行会将他们列入黑名单,导致他们不得不求助高利贷以偿还银行贷款并维持继续经营局面,而当运气不好,财政情况进一步恶化时,被高利贷暴力追债就变成无法避免的结局。
4、如果真的无法偿还欠款,他们为什么不申请破产保护?
为了维持就业,为了维稳,为了金融安全,国家无法承受大量企业申请破产的结果,其结果就是从国家到地方,从银行到政府,都不愿让经营困难的企业顺利破产,最后只能选择让中小企业主在不能破产的情况下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5、欠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被黑社会暴力讨债的企业主绝不止苏银霞一个人,为何就她这件案子能有这么大影响?
主要是因为本案的受害人杜志浩自己的愚蠢,作为一个黑社会讨债人,全国像他这种人并不少,但他的讨债业务水平相对其他低调的同行却显得极不专业。
首先他不该当着苏银霞儿子的面殴打且用吃屎看黄片脱裤子的形式羞辱苏银霞。
其次他不应该在警察到场后继续羞辱苏银霞和她儿子,此举直接导致这个孝顺儿子气血上头直接拿刀捅了自己。
最后他更不该蠢到在医院求诊时还与人争吵耽误了治疗时机,最后送了小命不说还让这件事变得非常有新闻价值,最后终于不幸被一贯和中央不同调的南方周末报道出来了。
以下是根据判决书的证人证言的辟谣:
1、于欢母亲苏银霞被死者杜志浩生殖器抽脸强迫口交是假的,南方系记者王瑞锋带节奏煽动民意。杜志浩在警察来之前脱过裤子,被同行的人阻止了。脱裤子遛鸟算性骚扰,构不成猥亵和强奸。
2、警察来了马上就走是假的, 根据判决书内证词,于欢自己陈述: 派出所的人就去外面了解情况去了。。于欢母亲自己陈述: 民警到门外去问情况。。听到动静又进来了。于欢的一审辩护律师田明对媒体称,当时 “警方没有走,整个过程都没走,只是离开那个间,走到屋外。当时于欢和她母亲手机都被收走了。。”
3、死者杜志浩被捅伤后拒绝就医还和医生打了一架是假的。没有一个人的证词提到这件事。纯属脑补,和造谣以前杜志浩把苏银霞的脑袋按到马桶里一样,都是看热闹不嫌事大的 YY。
关于苏银霞本人
@ 安防学者周扬帆:" 基本上大家聊的根据就是《南方周末》记者王瑞锋的刺死辱母者这篇报道吧
报道写的挺好,挺煽情,但是就忘了说一点,被暴徒侮辱的的企业家苏银霞,除了欠黑社会的,还欠其他人几千万,其中浦发银行就欠了 800 多万,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也申请查封苏银霞 570 万的资产,根本不是什么正规渠道融不到资。实际上她还有一个身份,就是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事发前警方已经在调查了,苏银霞的老公早就跑路了,苏银霞姐姐因为非法集资已经在服刑了,同时,苏银霞自己也是在放贷的,这些都是公开的资料,报道里只字未提,反而对苏银霞进了几次马桶记的非常清楚。
我也能理解记者不写这些的理由,写了就变成黑吃黑,狗咬狗了,就没办法借此批判司法不公警察无能了。"
以下引自微博 @ 辟谣与真相
当事人于欢的陈述的情节是:”这个人(死者杜志浩)进来吓唬我妈妈和我,然后脱掉裤子,露出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这个人。”其母苏银霞陈述的情节是:“晚上九点多,他们吃饭过后还是逼我还钱。在办公楼一楼接待室,(死者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不管是《判决书》中当事人苏银霞、于欢本人的陈述,还是其他证人证言,均只有 “露出生殖器” 情节,但找不出 “掏出生殖器抽母亲脸” 这个引起网民极大义愤的“污辱情节”。——编导 @张洲 显系捏造情节造谣,@李庄 等人传谣。
2、看媒体报道,给人的感觉是:“于欢刺人,是因为其母亲被污辱,民警不能阻止,情急之中,为了阻止母亲被侮辱而刺死一人伤三人。”——但从《判决书》的信息来看,于欢并不是对方 “脱裤露出下身”“辱母” 时出的手,而是对方 “露下身”、被同伙劝阻之后,民警出警,他趁机要离开,而对方以“欠债人不能走” 为由,不许他走。随后双方发生冲突,他用接待室的刀子捅死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
当事人于欢自己陈述:“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其他人让我坐到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着我的脖子往接待室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还是过来继续打我,我就拿着刀子冲围着我的人肚子上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几个人记不清了,不是两个就是三个。”
伤者郭彦刚陈述:“派出所的民警说,‘恁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然后派出所的民警出去接待室了。于欢和苏银霞也要跟着出去,我们这边的人说‘不能走,恁欠俺的钱不能走。’我们让于欢坐沙发上,于欢不坐。然后他走到办公室南边那里去了,我们几个也跟着过去了。。。然后我看见于欢拿出刀捅了一人一刀。。我扭头往北跑,于欢一下子抓住我后领子了,捅了我后背一刀。于欢当时嘴里还说‘弄死你’”。
在这个案子里,杜某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大恶人,于欢是无辜勇敢的大英雄,苏银霞是误入歧途借高利贷的可怜母亲,法官昏庸无能、官官相护,警察和黑社会勾结软弱狗腿,你们都是在一旁为其摇旗呐喊的正义之士,这出戏简直完美。
如果这是杜某家人请的律师,南方系记者的笔下应该会变成——上有高堂下有一双儿女,家里的顶梁柱在一次要债过程中反被欠债者杀害,再把孩子推出来哭几句 “我要爸爸,我要爸爸”,舆论再次哗然。再开八于欢富二代的种种秘闻,苏银霞欠债累累上了失信名单,老公跑路,姐姐因为非法集资入狱,而她本人也是放贷人。这时候于欢可能就不只是无期了,正义的民众肯定叫嚣着要绞死这个富二代杀人犯。
带节奏谁不会?可是只有无良的媒体才会选择蒙骗百姓,操控舆情。然后可惜的是,往往这些媒体都会获得成功。
最后是李狗嗨的台词截图
如果民意裹挟了司法,那就离民粹不远了。

-—————————————— 补充 ——————————————————————–
感谢各位知友对我的支持,大家在评论中争议很激烈,根据反应的问题,笔者说明以下几点:
1、针对知友质疑判决书的内容和报道内容真实性的问题。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内容,是法官根据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卷宗中证据情况及庭审情况,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考虑合议庭意见后予以书写的文书。该判决一经生效并公布后,可能会引起二审审理、抗诉、本院自查程序。所以,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法官也不敢写在判决书里面,因为经不起推敲。严格意义上说,判决内容要比新闻报道内容准确的多。但判决书也不是什么都会写,一方面有争议、认定不清的内容不会写;另一方面,根据汉语言的特点,对某些情节的描述可能会予以回避,也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所以说,我们根据现有的判决书的内容所作出的一切评论都带有猜测性。换句话说,看不到原卷证据内容,我们和法学大咖一样都是纸上谈兵。
2、知友瘦死的皮卡丘提出: 如果说防卫过当,那在当时的情景下如何做才不防卫过当且保护自己和母亲的安全?
知友提的好,这是该社会问题的死结。对于这个问题,我在电脑前沉默了好久。。。。。。。。。。。。。。真的是无言以对。
首先,刑法学界的悲哀。司法实践中,两高及人常尚没有对正当防卫的具体构成要件作出任何解释和说明。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也是模糊不清的。连各种法学教授、司法考试出题者都对正当防卫的认知都有相当大的差别。对于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的问题笔者认为,司法机关是相当相当谨慎的,认定正当防卫的可能性的确很小。这也体现出我国刑法法制建设的滞后性。
其次,本案有个关键证据环节。判决书并未列明民警的证言,也未对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的证据内容予以说明。我们无法还原案发现场的关键情景:民警到场后看到的情景是怎样的?对非法拘禁问题是怎样意识的?为什么在场没有采取执法、避险措施?这些都有待后续的调查才能让我们看清真相。我认为,民警的渎职行为,一定程度影响了于欢激烈反抗和伤人行为,也是能否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情节之一(但我们从判决书内看到的证据内容,笔者个人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不构成正当防卫)。我想,如果我是于欢,我和母亲被羞辱、殴打时,一直盼望警察把我们母子解救出去,化解一场可怕的危机。可到场的警察却说了句: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要好好说。TMD,警察不救场,谁还能救场?这种情况下于欢的伤人行为,在量刑时能否更大幅度的从轻处理,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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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个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量刑准确。一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于欢系防卫过当的理由,合议庭不予支持,原述理由为:“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害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刑法上规定的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且不法侵害达到可能侵犯人身生命健康权的紧迫程度;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其中,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的把握尤为谨慎。而第二项又是第四项的前提。对 “不法侵害达到可能侵犯人身生命健康权的紧迫程度” 的理解,通俗的说就是下一步行为人的危险行为足以造成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权受到损害,如:凶手持刀抢劫,作为被害人已经预见到,如果不满足凶手的目的,马上将造成人身损害的危险;又如凶手即将对被害人进行性侵犯,如果不通过正当防卫的行为予以制止,妇女将受到性侵犯。而第四项“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通俗的理解就是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用正当防卫的行为予以制止,是迫不得已的,也是必须这么做的,不然被侵害的危险性就会发生。所以,刑法上要求紧迫程度和防卫限度的临界点是实践中定罪量刑的难点,必须通过整个案件实施的行为、犯罪动机、作案当时的环境予以综合考虑。一旦放宽紧迫程度和防卫限度的临界点,将会造成防卫过当或假想防卫。在刑事实务中,法官往往从平息、调解社会矛盾的角度上保守、谨慎认定正当防卫(甚至可以说尽量不认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对于不予认定正当防卫的,依据现实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然而,刑法毕竟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社会功能应当符合国民整体可接受性。虽然,我认为按照现行刑法和刑法学界主流思想去评判于欢案的处理是合理合法的。但为追求公平和正义,实现刑法价值,我们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认定,值得我们深思。
以下是 19 名刑法学界大咖对于欢案的评论(转自微信公正账号:刑事实务;侵删)
来源于 “刑事法前沿推介” 公号
1、陈兴良:于欢系正当防卫,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无罪
(来源于微信交流)
于欢构成刑法第 20 条第一款的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本案存在不法侵害。死者等十一人恶意讨要高利贷,采取了非法拘禁,污辱,殴打等非法行为,虽然没有致人伤亡的意图与行为,但已经严重地侵害了于欢母子的人身权利。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不能认为对非暴力或较轻暴力的侵害就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第二,本案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非法拘禁本身是持续犯,长达六个小时的拘禁,并且伴有污辱和殴打,表明不法侵害在长时间内存续,对于欢母子造成精神上和心理上的极大刺激。最后的防卫也是在于欢要离开接待室,死者等人暴力阻止的情况下发生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第三,本案不属于刑法第三款的无过当防卫,因为无过当防卫的暴力要求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在本案中死者等人的行为是为索债服务的,没有致于欢死伤的行为与意思。因此,对于欢的防卫行为还要考察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刑法第 20 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才构成防卫过当。在本案中,于欢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为当时死者一方有近十人,足以控制局面,于欢处于劣势。经过六个小时的辱骂折磨,于欢精神处于崩溃边缘。尤其是民警到场以后未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即行离去,使于欢感到公力救济无望,而且死者等人步步紧逼。在于欢要摆脱拘禁,死者等人殴打阻挡的情况下,于欢就地取材用桌子上的水果刀对死者等人乱捅,并且事先有警告,死者等人仍然一拥而上。在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是为解除不法侵害,不是故意犯罪。防卫行为造成的死伤后果即使对必要限度有所超越,但并没有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而且,这种死伤结果的造成,死者等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能由于欢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正当防卫的认定应该体现以下精神:放宽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加大侵害人的违法成本,从而降低被侵害人的维权成本,使正当防卫制度真正发挥震慑不法侵害人,为防卫人保驾护航的积极功能。
2、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欢属正当防卫,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多次参与刑法修改的周光权认为,本案的不法侵害令人发指,多个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期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被害人,足以认定为 “行凶”;其中的强制猥亵手段与强奸类似,针对这种侵害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的规定,行使无限防卫权。本案如处理得当,将成为未来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风向标。(来源于微博)
3、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欢无罪
刺死辱母者案,我认为应定性为正当防卫。
本案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11 位涉黑人员为追索非法债务而长时间非法拘禁于欢母子,实施威胁及暴力行为,甚至涉嫌绑架,当着于欢的面强制猥亵其母亲,强制口交性质接近强奸,足以认定为 “正在进行行凶… 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有权依《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行使无限防卫权。
稍有争议的是,是否存在防卫过当。但从现有材料可知,于欢的防卫手段应该在合理限度内,被害人若不自行耽误救治,并不会死亡。(来源于徐昕教授微博)
4、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学家):于欢案定罪量刑明显不公
“就现有公开信息而言,于欢案定罪量刑可以说是明显不公正甚至是错误的。如果最终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且没有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一审就完全错了”。3 月 26 日,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做上述表示。
陈光中表示,该案进入二审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这一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二审法院既要审查于欢上诉的问题,对没有上诉的问题也要审查,最主要是查明事实真相,认定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准确。
于欢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舆论和司法如何良性互动再次引起热议。陈光中认为,司法和舆论的关系是应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司法相对舆论而言是独立的,检察权、审判权都应该独立行使,不为舆论所左右,结论认定不能受舆论影响;另一方面,舆论也是民情的反映,是社会效果的反映,舆论有明显的反映时,司法要认真对待,让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这是司法对待舆论的正确态度。
陈光中向财新记者表示,于欢案一审时,聊城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并提出 “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量刑建议,聊城中院审理后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现在一审判决遭舆论质疑,检察院的起诉及量刑建议是其单方提出的,法院可采纳也可不采纳,如果案子判错了,法院、检察院各有各的责任。
除公诉职能外,根据中国《宪法》,检察院还是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陈光中表示,在滔滔民意面前,最高检察院有责任关注于欢案,能主动、及时派人参加调查,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是好事,应予支持、赞赏。
“这就是通常讲的诉讼监督,诉讼监督是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检察院除起诉、抗诉外,对法院已生效或未生效的判决都有权力开展法律监督”。
陈光中认为,最高检察院应查清舆论关注的几个复杂问题。一个是该案中放高利贷者及催债人是否涉黑,调查该问题要慎重,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要件;另一个是警察是否渎职。
判决书称于欢在警察已经来了的情况下,拿刀子桶人,于欢和其母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不构成正当防卫。
陈光中分析,针对这个情节,有证言称警察处警后说了几句话就走,于欢想跟着警察离开遭被害人等阻拦,进而激化矛盾,如果确实存在催债人施暴的情况,警察来了不能说句话就走。
此外,于欢姑姑曾向媒体提供于欢母亲苏银霞还原案件过程的 “陈情书”。在这份《关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杀人事件情况说明》中,苏银霞称“误入高利贷陷阱,本案的发生是由对方的挑衅和侮辱行为而造成,儿子在遭受长时间的凌辱折磨,又亲眼目睹母亲受辱受难的情况下激情自卫。” 苏银霞还提到,暴力催债一方有人“想强奸我”。
陈光中认为,苏银霞提到的这些细节,检察机关应当重视查清。“要客观、公正地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我觉得老百姓、社会舆论总体来讲是通情达理的,不是完全情绪化的。”(来源:财新网)
5、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于欢防卫过当应显著减轻处罚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阅读了本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和有关新闻报道。他在接受采访时对财新记者表示:“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
赵秉志认为,结合本案看,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这是不对的”。
赵秉志解释说,按照一审判决书的描述和认定,于欢和他的母亲实际上受到了三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是侮辱行为,包括语言侮辱和行动的侮辱,这种侮辱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殴打他。
而且,警察来了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于欢母亲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现实侵害的情况下,他感到情势比较危险亦义愤填膺,他基于保护自己母亲合法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对围在自己身边要群殴他的几个违法犯罪分子展开反击,刺死刺伤了他们。这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反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不能否认其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
赵秉志进一步表示,至于在这种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不能说因为对方没有凶器,他就不能用武器。因为对方人多势众,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应该说,尽管有防卫的前提,但于欢的行为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符合《刑法》第 20 条第 2 款防卫过当的规定,因而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究竟应当选择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本案在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情况下,如果免除刑事处罚,也许会失之过宽;而适用减轻处罚,较为稳妥与公正。但一审判决只是略为从轻处罚,只考虑对方的过错,没有考虑到防卫因素,没有给予减轻处罚,显然是处罚过重了。” 赵秉志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该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减轻处罚就是要低于 10 年有期徒刑,而且我主张可以考虑较为显著地减轻处罚。”
赵秉志表示,本案涉及正当防卫制度,涉及法理、情理和伦理,其一审判决不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也已受到最高司法机关和山东省司法机关的重视,相信二审会有公正的裁判。(来源:财新网)
6、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应认定于欢有防卫性质,追究逼债者非法拘禁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紧迫性的核心是,公民遭到侵害不能得到公权力救济时,允许公民武力自救(自卫)。报警求助且警察已到,但无济于事。想借警察到场之机继续求助受到阻拦,此时诉诸武力自救,具有紧迫性。自对方而言,自始自终对于欢母子实行非法拘禁侮辱殴打逼债,且看不到结束和逐步升级正在进行中,对此不法侵害之徒,实施打击是对不法侵害的打击,也符合防卫的前提条件。
不法侵害人人数众多,处于绝对优势,所以导致被侵害方更加激烈的反击。说简单点,这帮恶人恶行应当被评价为不法侵害,属于可以实施防卫的范围。我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致人死伤后,交出刀子、随警察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符合办理自首立功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地(二)项规定,知道有人报案留在现场接受调查的情形,成立自首。另,为索债而扣押人质,属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因此应当追究索债人的刑事责任。另被害人从事暴力讨债,应当预见到可能招致报复,反抗,因此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自担大部风险。辱人者招杀身之祸乃咎由自取。其雇主难辞其咎。高利贷乃罪恶源头,强烈要求制定法律将高利贷入罪。暴力逼债屡禁不止,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公权力不便管,不好管。高利贷者和暴力逼债者越发有恃无恐。被暴力逼债者不得不自力救济。认可暴力逼债的不法侵害性质、被逼债者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有利于制约暴力逼债行为。(来源:阮齐林教授微博)
7、邱兴隆(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防卫过当
(1)杀人还是伤害:一审定性准确
在如本案一样的急于义愤的致死案件中,对于定性最重要的不是看有无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在于对个案发生的背景的全面分析与综合判断,因此,被告人在犯罪前、犯罪中与犯罪后的所作所为成为分析案情与判断定性的关键。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犯罪前没有任何施暴的心理与行动准备,加害行为实属事发突然;在行为过程中,所持工具虽系足以致死的水果刀,但系情急之中就地取材,并非可以选择,且正如一审所正确指出的一样,被告人虽对多人实施了刺击,但对单个被害人没有刺击的连续性,足以表明被告人不持有非致人于死不可的杀人心态,尤其是,在 “一顿乱捅” 的状态下,被告人对所实施的刺激部位并无明确的选择,更辅证了其不是基于杀人心理支配下选择致命部位而刺击之;在犯罪后,面对被害方仓皇逃离,被告人本可继续追击却原地等待,束手就擒,也印证了被告人适可而止,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因此,一审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于法于理均无可挑剔。
(2)有无防卫前提:一审逻辑混乱
面对辩护人关于本案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一审做出了否定的回应,其判由是,“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遇对方辱骂与侮辱,但对方的人没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以上判由,无论是从事实认定还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都似是而非,凸显出逻辑上的混乱。
本案中,尽管针对侮辱与殴打行为的防卫前提在警察到达后即已不复存在,但针对寻衅滋事与非法拘禁的防卫前提则即使在警察离开后依然存在。一审以被害方无人持有行凶的工具与派出所已经出警为由所否定的只能是针对已告终结的侮辱与殴打行为的防卫前提,而无法否定针对寻衅滋事与非法拘禁的防卫前提。
(3)有无防卫过当:一审疏于考量
本案被告人是在具有一般防卫的前提条件下采取了只有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才可阻却刑事责任的防卫行为,因不符合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而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正由于其具备一般防卫的前提条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却造成了超过必要限度的伤亡后果,因此,其同时符合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相应地,将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防卫过当情况下的故意伤害罪,当是一个不争的结论。一审在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否认其属于正当防卫同时,没有将其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纳入考量范围,显属一种不应有的疏忽。
(4)量刑是否畸重:一审显然失当
按照刑法的规定与死刑司法惯例,在不具备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对于造成 1 死 2 重伤的故意伤害案,判处死刑是常例,判处死缓是例外。在本案中,一审基于被告人坦白认罪与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而对从轻判处无期徒刑,表面看来似无不当。
然而,正由于一审在否认被告人构成正当防卫的同时,没有认定其构成防卫过当,因而在量刑时根本没有以被告人具备防卫过当这一法定情节为由依法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所做的无期徒刑判决明显罚不当罪,因量刑畸重而失当。
(5)应否减轻处罚:二审应予改判
既然疏于认定防卫过当,量刑时未做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考量,是一审明显的失误,那么,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对被告人改判轻刑,当是二审应然而必然的选择。(来源:醒龙法律人公号)
8、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和司法社会功能都值得反思
多年来,我们学的正当防卫理论是,行为人必须是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当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正在遭受令人难以忍受的凌辱时,行为人奋起反抗,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究竟算不算正当防卫?
对此,刑法理论是不予承认的。具体到本案,当行为人亲自目睹自己的母亲受到极端凌辱时,法官是否应扪心自问:任何人在此情形下,会平心静气的忍受凌辱吗,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辱也不反抗?即使是防卫过当,判得是不是太重了。
我们期待着司法人员反思:司法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刑法要不要调整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刑法理论要不要更加关注社会需要和经验常识?法律人不要过于自负,以为自己才是法律精神的权威阐释者,否则,没有人会把恶法和错误的司法实践当回事的。
9、李翔(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于欢属于防卫性质,防卫过当
一直以来,很多刑事案件的司法处理结论,不被社会公众所认同,天津 “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内蒙古“王力军非法经营玉米案”,可能还包括河南少年“掏鸟窝案”,浙江农民“捕捞癞蛤蟆案” 以及一些不能言说的案件,等等。我曾经写过,我们可以不知道正义是什么,但是我们一定至少应该知道什么是正义的。
人民网曾经报道过一篇写美国的母亲为了保护孩子枪杀企图入户的歹徒的事件。大致是一位年轻的母亲带着孩子在家里,遭到两个歹徒企图撬门闯入其家中,这位母亲在情急之下,开枪射杀了其中一位歹徒以保护她自己以及年幼的孩子,法院并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与母亲救子相比,儿子为了母亲也是为了自己的尊严刺死羞辱者,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这样的裁判着实晃了公众的眼。人非草木,孰能无情?面对彼情彼景,哪一个有血性的人能熟视无睹泰然处之?问题的关键在于,判决书所确认的 “非法拘禁”“辱骂” 和那样 “侮辱” 的事实,能否被评价为 “不法侵害”?至于判决书中所陈述的“未使用工具” 作为不能认定正当防卫的理由简直就像是为了故意偏袒编出来的理由一样。我说的是 “就像”,仅仅是“就像”。就像为赋新词强说愁。因为这个理由在刑法研习者看来,确实太不可思议了!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表述,从来也没有要求“不法侵害者” 要“使用工具”,刑法理论上也从未有提及“使用工具说”。
本案被告人以及其母亲受到了迫在眼前正在进行且持续不断的 “非法拘禁”“辱骂” 和那样的 “侮辱”,行为的“不法性” 显而易见。而判决书的论述,似乎是在论述能否适用《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的“无限防卫权”,完全彻底跑偏。现摘抄判决书如下:“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被告人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这段表述,至少存在以下疑问:
1、如前文所述,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不需要以不法侵害人使用工具为前提;
2、既然承认被告人(但未提到其母亲)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且遭到辱骂及侮辱,即表明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了不法侵害,但结论却又认为不存在不法侵害,自相矛盾;
3、强调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解释不适当的限制或者缩小了正当防卫适用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在法律和刑法理论上均从来没有要求不法侵害仅仅只能针对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只有在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上,法律才表明要求以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为前提;
4、“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其实我都 “不稀得说那个出警的警察”(完全的不负责、懈怠履行职责,如果能够论证出其不作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否考虑涉嫌渎职类犯罪也未尝不可。为防止本文主旨跑偏,我暂时先放着,检察院反渎局的同志可以先考虑起来。等我有时间再论证。)这也能叫出警?
而且,事情是在警察离开之后发生的。(有证人证言)警察的所谓 “出警” 并未使 “不法侵害” 停止。限制人身自由权利在继续,辱骂在继续、羞辱在继续甚至变本加厉。这无论如何也得不出否定 “防卫性质” 的结论。至于是否防卫过当,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是存在的。而 “防卫过当” 则属于责任减轻事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笔者无意于对尚未最终生效的判决产生影响,完全只是根据判决书中确认的事实针对判决理由和结论客观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我的观点当然也是可以被质疑的,本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在法律的救济路径上仍然是存在的。行文至此,笔者引用自己曾经的话语来结束本文:司法者应该有 “过硬” 的法律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去面对公众质疑,有足够的信心和勇气去提升法律权威,引导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和对司法者的基本信任。(来源:法学学术前沿公号)
10、 王强军(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刺死辱母者判无期” 可能隐含的三点理论缺失
“刺死辱母者判无期” 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就目前来看,社会公众无法接受这样一个判决,认为判决在定罪量刑上存在明显值得商榷的地方。就判决书反映的内容,笔者从一个纯理论的角度看,该案可能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缺失,这可能也是该案件在二审判决中会被重点讨论的问题:
(1)正当防卫的适用原则及适用条件。
(2)被害人过错及其程序的深入分析。
(3)被告人精神高度紧张之下的 “激愤犯罪” 的归责与量刑。
无论是哪一种正当防卫情形,都需要具备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对此,我们应当明白,正当防卫的本质是什么?正当防卫究竟是行为人的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是应当鼓励正当防卫还是限制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对于正当防卫还是国家赋予社会公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因此,应当尽可能鼓励正当防卫的实施。而对正当防卫鼓励的具体路径就是:应当对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尽可能做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而不是应当是有利于加害人的解释。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不应当在 “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 之外再增加 “防卫紧迫性” 的要件。其次,缺乏对被害人过错及其程序的深入分析。很显然,在该案件中,判决书已经证明了多名被害人在讨债的过程中,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和侮辱的行为,这是非常明显的被害人过错。即便是当下的中国刑法中并没有被害人过错的理论,但是也可以通过犯罪情节等进行反映出来。
所以,不能简单地将被害人过错作为一个笼统的量刑情节,并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笼统地从宽处罚,而应当对被害人过错的程度、对整个案件发生的作用力、在整个案件中责任进行精确划定,从而准确划定出被害人和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的责任比例,进而准确量定被告人的责任。最后,缺乏对 “激愤犯罪” 归责与量刑的分析。“情感犯能够抵御导致偶然犯罪的非意外力量的一般诱惑,但不能抵御有时难以抗拒的心理风暴。”在这种心理风暴冲击下实施的激愤行为,从对社会价值的观点看,按照案件情况,或多或少都有宽大的余地。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当下多起案件已经表现出 “激愤犯罪” 的特征,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激愤犯罪的原因、被告人当时的意志自由状态、刑事责任的确定、量刑的政策等进行详细的分析。
当社会发展中的特定案件,调动社会公众讨论法律的热情时,决策机关就应当以此为契机,将特定案件作为一个推动法治进化和法治宣传的 “抓手”,推动理论研究的深入、司法规则的建构和法治意识趋同化的建设。
11、韩友谊(北大刑法博士,著名司考专家):于欢成立正当防卫
本文不准备探讨苏女为何借高利贷这种畸形经济现象的原因,也不准备探讨警察处警失败的原因和责任,更不准备揣测是否有警员(或其他更有实力的官员)与黑社会性质人员有利益关系,本文只对案件的刑事部分展开探讨——于欢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否存在?
面对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公民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
吴某杜某等人的讨债行为:
(1)年息达到 120%,远超民法的最大容忍范围 36%,不受任何法律的保护,属于司法解释中所称 “非法债务”。注意:此时案件中已经没有被民法所认可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法律不同意吴某仍然有合法获取“债权” 的权利,此时的财物索取可归属于“非法占有目的”。
(2)采取剥夺他人(不是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取钱财,并且有殴打、侮辱情节。
【犯罪一】满足此两点,吴某杜某的行为涉嫌抢劫,但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 “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所以只能成立一种包含了抢劫实质要件的非法拘禁罪。
(3)语言辱骂、露下体在女性脸部摆弄,甚至有采访者称有欲塞入对方口腔的动作。
【犯罪二】吴某杜某尤其是杜某,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不仅是对直接受害人苏女的侵害,也是对现场目睹一切的儿子于欢的侵害。
【结论】任何法盲的人都可以得出一致的结论:面对此种情形,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的。但不要忘记,有正当防卫权利并且有正当防卫职责的警察没有那样做!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是否适当?
必须对 “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抢劫式非法拘禁持续进行,警察 “管不了”!人民赋予国家的保护自己、惩罚犯罪的权力在这个具体的时间空间内不再起作用了,人民当然有权利自己保护自己,不单是人,任何一种动物都可以这样。
【结论】防卫的时间适当。
三、防卫手段有无超过 “必要性”?
面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在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后果” 时,超越了正当性,成为防卫过当(一种可能的新犯罪行为)。
1. 何谓 “必要性”?
必要性,指在各种适当的、可选择的防卫方法中最轻的、不与对自身损害的直接风险相联系的防卫。注意,是在实现防卫效果的前提下采取最轻的防卫手段。在防卫手段的效果对于防卫来说是可疑的时候,被攻击人在原则上就不必被迫使用较小危险的防卫手段。(罗克辛,《德国刑法总论(第一卷)》第 438 页以下)
正当防卫具有民间惩罚的性质,是立法者借助民间勇气实现保护法益、一般预防的利器:正当防卫让潜在的不法侵害者认识到,自己的攻击在引起司法惩罚之前就有可能遭受防卫者的痛击,从而有效降低不法侵害的发生率。所以,作为一种即刻发生的自保措施,正当防卫的强度是可以高于不法侵害的强度的。这不仅是因为惩罚的性质,更是对正当防卫现实性的考虑。
我所见过的各国刑法条文都未用 “比例” 原则来限制正当防卫,德国法院的判决证明,正当防卫是一个法保护原则,是一个证明了放弃比例合理的原则。我国《刑法》也没有比例原则的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不需要非得“轻对轻,重对重”。必要性看的是效果:所采取的手段是否足以给不法侵害者留下足够深的印象,能够有效阻止他继续攻击。
2. 于欢的手段超过必要性了吗?
于欢忍,希望不法侵害人有底线;
于欢(或者同情他的人)报警,希望警察维护有尊严的生存环境;
于欢准备逃离,希望不再有直接的冲突;
于欢拿起水果刀,警告不法侵害者离得远点。
很遗憾,这一切都未给杜某等留下任何值得考虑的印象。于欢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合法财产(其实都已经被拿走了),在面对 11 个流氓级壮汉步步进逼的时候,还有什么样 “更轻” 的手段呢!
于欢的水果刀捅向不法侵害者的肚子,而不是头部和胸部。在那种极端的情况下,这个一直懦弱的年轻人还是无意识地寻求 “最轻” 的反击方式。这一点连判他无期徒刑的法院也承认,认定是 “伤害” 而不是“杀人”。
【结论】于欢成立正当防卫。(来源于刑法反思录公众号)
12、高长见(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辱母案” 量刑过重
根据媒体报道,于欢因母亲严重受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由报道的案情分析,即使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不属于正当防卫,仍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量刑过重。
首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根据媒体的报道,“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 11 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显然,本案中的被害人在案发前有重大过错。根据刑法理论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 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行为人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异乎寻常的苛刻态度,总是对正当防卫有过多、过分的限制。特别是加害人死亡情况下,法官往往不敢认定为正当防卫。实际上,对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等要求不应太狭隘,特别是本案中,加害一方人多势众,受害人无法预料加害人的后续侵害行为强度,法官不应对防卫行为的手段和强度作过分限制。
再次,于欢属于激情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所谓的激情犯一般指行为人受到极端侮辱或严重不公正对待,因而在难以自制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情况。关于激情诱因的范围,各国刑法规定并不一致。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刑法对激情诱因的限制较为严格,如德国刑法要求激情必须产生于对其个人或亲属所加之虐待或重大侮辱;意大利刑法原来也明确规定激情应当是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配偶、女儿或姊妹为不正当性关系引起的。而英美法系刑法对激情诱因的规定则比较宽泛,如根据澳大利亚 1900 年《犯罪法案》第 13 条的规定,“任何针对被告人或对被告人产生影响的行为(包括言词与手势)”,都可视之为激情诱因。
各国刑法对因受辱激情杀人的处罚都很轻,例如,《德国刑法典》第 213 条规定:非行为人的责任,而是被害人对其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使行为人当时义愤杀人,属于激情犯罪,处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自由刑。《瑞士刑法典》第 113 条规定:“根据当时的情况,行为人因可原谅的强烈感情冲动 ·· 而杀人的,” 是激情犯罪,可减一等处罚。
在我国,刑事司法也部分承认激情犯理论,也认同在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时,对行为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害人的行为显然属于最极端的侮辱、虐待行为,应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欢应减轻处罚。(来源地方法治学术团队公众号)
13、吴学斌(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辱母案是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
一、死者实施的不是一般侮辱的行为,而是应该从重处罚的非法拘禁罪和应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强制猥亵罪。正当防卫的前提是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于欢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前不仅面对正在发生的严重侵犯母亲和自己人身法益的不法行为,而且在精神上近乎绝望与崩溃。 1.于欢的母亲以月息 10% 从赵荣荣那里借款 100 万,已经还款 152.5 万。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赵荣荣纠集杜志浩(死者)等人上门讨债不具有任何的合法性。 2.案发当天,死者杜志浩一方从下午四点左右开始剥夺于欢母亲苏银霞以及于欢的人身自由,不仅用言词侮辱,还实施了殴打以及把于欢的鞋子脱下来逼迫苏银霞闻的严重侮辱人格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38 条的规定,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而且根据本案的事实(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属于依法应该从重处罚的情形。 3. 被告人和多名证人(包括死者一方的证人)都证实,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死者把自己的裤子脱掉,露出阴茎当众逼于欢的母亲看。不要说于欢作为人子情何以堪,单就死者行为性质而言,并不简单如吃瓜群众所谓的侮辱行为,也不是聊城市中院判决书中轻描淡写的“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而是应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强制猥亵罪(刑法第 237 条)。 4. 接到报警赶来的警察面对严重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只是提出“要账归要账,不要打架” 的要求,在现场呆了不到四分钟后即离开(监控显示 22 时 13 分警察达到后进办公楼,22 时 17 分警察出办公楼),这让被侮辱、殴打、恐吓六个多小时的苏银霞和于欢近乎绝望。警察离开后,死者一方继续殴打于欢,对于欢人身侵害的不法行为仍然没有停止。
二、于欢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聊城中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来源于微博)
14、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欢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完全符合正当的时间条件,具备紧急性,法院认为没有紧性是错误的:其一,在于欢行刺时,他和他母亲还被讨债者非法控制,而以索债为目的扣押他人也构成非法拘禁罪。在犯罪正在发生时实施防卫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二,讨债者此前刚刚对于欢及其母亲实施了辱骂、抽耳光、用于欢的鞋子捂于欢母亲的嘴,当于欢的面用下体蹭于欢母亲的脸,这些行为构成一般侮辱罪以及强制猥亵、侮辱罪。由于接警到场的警察只说了句 “讨债可以,打人不行” 就准备离开,可以预见,在警察离开后,讨债者必然继续实施侮辱、猥亵行为。根据刑法法理,在不法侵害即将发生,等到正式实施时无法进行防卫的情况下,防止卫的时间可以适当提前,本案完全符合防卫时间提前的要件,因而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三,在警察离开时,于欢也试图冲出房子,逃脱控制,但被讨债者卡住脖子,摁在沙发上殴打,于欢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本案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具备紧迫性,要么是无知,要么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来源于微博)
15、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
于欢和他母亲的身体和人格长时间受到严重的不法侵害,在民警弃他们母子等人而去的绝望时刻奋起反抗,造成了 1 死 2 重伤 1 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于欢是有过错的,其过错在于防卫过当,定伤害罪应该没有问题,但一审判决的量刑显然不合理、不公正。
《刑法》第 24 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欢被诉的行为属于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
对正当防卫抽象肯定,具体否定,在办理具体个案时往往打击公民用正当防卫的方式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是我国刑法和刑诉法适用中的一大痼疾。治疗这个痼疾不是立法者的任务,而是执法和司法者的责任。(来源凤凰大学问公众号)
16、袁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防卫过当,“情绪犯” 应从宽处理
袁彬表示,于欢是 “情绪犯”,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并综合考量其防卫过当和特殊的情绪状态,在处罚上做到显著从宽。
从目前的判决看,于欢行为的防卫性质很明显,但在限度把握上,我更倾向于是防卫过当。从道德层面看,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性质非常恶劣,但从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上看,应该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对于欢的行为应该不能适用刑法关于特别防卫权的规定。
至于处罚,我觉得,对于激情导致的防卫过当行为,应该在防卫过当的基础上,考虑其激情状态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甚至可以将免除处罚作为适用的基本原则。当然,如果行为过当的程度较大,也可以减轻处罚,但减轻的幅度要比一般的防卫过当大。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但法官也应当综合考虑于欢行为的防卫性质、被害人的过错、于欢当时的激情状态作出合理的裁决。(来源于前街一号)
17、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难以判断是否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如果认定应负刑事责任,那罪名应是故意伤害罪。如果认定正当防卫的话,就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现有材料,没有更多细节确定当时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因为警察当时已经到场了,警察要到外面去了解情况的时候,于欢想要离开办公室,遭到催债人的阻碍,阻碍、限制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有没有构成非法拘禁很难界定。(来源潇湘晨报)
18、马长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于欢的案件一审判决排除正当防卫,判处故意伤害值得推敲和商榷。根据新闻呈现的情况,讨债人采取了非法拘禁的形式,同时还有殴打、侮辱的行为,特别是当着儿子的面侮辱母亲,对行为人刺激非常大。在这样的情况下,于欢的行为是不得已采取的一种防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措施。从法律上、情理上,于欢采取防卫的行动是可以理解的。
于欢的防卫行为发生在被拘禁、被侮辱的现场,而且是在被诸多所谓讨债人暴力禁止他和母亲离开现场,很可能继续遭受殴打、侮辱的情况下,采取的自救和防卫措施,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来源潇湘晨报)
19、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被害人 “作死”,于欢应被从轻处罚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公众号)
从轻的理由有二:一是,“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二是,“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罪行”。然而依笔者看来,光有这些理由是不够的。这些理由并不是对于欢从轻处罚的最为关键的理由。最为的关键理由应该是该行为 “情有可原”、“其情可悯”,而这样的理由却被省略了,因此我说,该判决缺少了“情” 字。
用老百姓的话讲,杜志浩举动是 “作死”,于欢的反应的是“常情”。当母亲受到侮辱,尤其是受到与性有关的侮辱,无论是保护母亲还是复仇都是正常的反应,具有“情有可原” 的成分。换言之,母亲受到这样的侮辱,还不起来反抗,还叫爷们吗?母亲养你这样的儿子有何用?这该是本案中于欢应被从轻处罚的最有力的理由。
没啥可看待的。
如果本朝的法律和警察都没有问题的话,这种讨债公司早就集体到号子里报道了,也不会有于欢这个案子。
前两天知乎还有个挺火的问题,为啥中国治安比国外好。对呀,在人被捅死之前,什么高利贷私闯民宅拘禁侮辱都不算犯罪,这治安数据能不好么?
目前舆论热点之后,启动调查组了,调查于欢案背后的涉黑,民间高利贷,警察是否不作为等等,另外,中办紧急约稿,要求关注于欢案背后折射出的暴力追债和民间借贷乱相危害及对策建议,刚收集资料写完,这是于公。
于私,作为收集了一天资料写了关于民间高利贷分析报告后的我,觉得于欢案件是啥都踩上了,民间高利贷,于欢母亲曾经自己也非法集资,也曾经参与过民间放贷,只是这次是欠债人不是债权人,涉黑人员暴力追债,非法禁锢人生自由,猥亵妇女,人身侮辱。。。。。目前法律对高利贷和暴力追债没有明确法条依据,新刑法只有规定高利转贷罪,而对高利贷盘剥行为不管其牟利多少,情节如何严重都没有做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对于高利贷后产生的债务纠纷及引发的暴力催债行为都没办法给予司法救济。而于欢捅人后导致人死亡,这个行为确实是难逃法律追究的。而那些涉黑追债人员涉嫌的猥亵,人身侮辱等行为可能就治安处罚或者对应法律惩罚(司考还在自学非常外行)。南方周末三联周刊的报道很煽情,部分站位原因不是很全面客观,不过,我不赞成部分媒体带节奏影响司法公正判决。比如易中天教授说的血性男儿当无罪之类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相信在舆论关注下,还是会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的。但是我也不能接受济南公安那个说驴民撞大巴的已经删除的围脖,讲道理我是很痛恨看到部分公职人群自己放飞本性或者打从内心上不尊重百姓做出的极其 sb 的行为,这样只会伤害无数兢兢业业在一线善良服务的好警察或者好政府工作人员。这个案子一开始引爆的是法理和人伦情感的冲突槽点,后来是民间高利贷,银行坏账率,涉黑团体,以及是否背后还有更大的不该掺和进去的部门也去放贷之流。
最后,对于于欢的行为,我只能说到了那时候,我可能也会在身心双重折磨的时候,把警察当做救命稻草,巴着不放手,只要迈开一步就觉得完了完了要死定了以后开始胡乱反抗。当然冲动以后就是麻烦。现在等调查再做后续情绪判定,其他就不多说了。
在这件事上,法律并没有发挥任何作用,既没有维护正义,也没有惩戒罪恶,无论苏是怎样的人,于总是要杀人的,无论于是死刑死缓还是无期,当这样的恶人找上门,下一个于,也是要杀人的,那些抓着苏借高利贷的人,想想,如果警察总这么出警,你能保证自己不作恶就不会被恶人纠缠么?这种时候,怎么判已经不重要了,只能说一个不亏,两个点赞,四个血赚
-- 关于二审结果 5 年的补充 -
个人是支持这个判决的
这不是对于欢的仁慈(杀人本就当罚)
而是对高利贷的惩戒(法律对这种行为的警示)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
一、于欢是否被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判决书中的内容,于欢证言、其他人证言、法院的认定,都证明于欢有被限制人身自由。
二、在当时情况下,于欢是否有防卫紧迫性?
法院认为警察已经到场,所以于欢不具备防卫紧迫性。
我认为警察已经走出屋外,无法看到屋内的于欢。屋内的于欢也无法看到屋外的警察。于欢想走出屋外找警察,被讨债者阻止,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以当时于欢有防卫紧迫性。
于欢持刀捅向那些限制他人身自由的讨债者。
因为于欢还捅到了一名讨债者的背部,目前又没有证据能证明这名讨债者,在于欢捅人时并非在逃跑,而是跑开准备拿工具接着打于欢
所以完全可以认定于欢防卫过当。
按照第 234 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第 20 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 23 条: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其中一名被捅者没有当场死亡,并且没有失去行动能力,还能自行开车就医,可见受伤程度并未达到致死的地步。这名被捅者的死亡,很有可能是其自行造成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_帅玉志律师专栏 - 法邦网
本案中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轻伤二级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轻伤一级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那个死亡的,很可能是死者自行造成的。所以我算他是重伤,顶格都算一级,三个就是十五年,轻伤也顶格算一级,加两年,就是十七年。
(5)使用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这个再加三个月,就是十七年三个月。
5. 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再根据防卫过当,十七年三个月除个一半,八年七个月差不多了。
所以于欢应该判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而不是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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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有人说如果把讨债公司换成农民工,还会有人同情于欢吗?
那好,就把讨债公司换成农民工讨薪试一试,我们看看会是什么结果?
如果是农民工讨薪,堵住别人办公场所,你认为警察来了之后,会说一句讨钱就讨钱,别打人就行了,然后转身走到屋外了解情况吗?
政府会调动警察,试图把这些农民工带走
农民工要是敢反抗,检察院会起诉这些农民工,法院会公审这些农民工
你以为农民工能和有活力的组织一个待遇吗?
1,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弊端。本案中苏银霞的源大是个自然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一亿元,据说苏认缴五千万? 我也是晕,自然人独资企业苏认缴资本是注册资本的一半? 苏实缴一千七百多万。但是不管怎么说,就算没有法人人格否定,即使破产,苏个人也要至少以认缴为限再承担未缴足的三千二百多万。国家修法鼓励皮包公司,虽然缓解了创业初期资金不足问题,交易安全降低有木有,一大波作死股东自己坑自己有木有。
2,关于高利贷问题。法律不保护超出部分利息不是约定利息高就是违法犯罪,只是超出部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不是放贷就违法犯罪,不是放贷了就得有人管。法律还不保护你同居呢,你同居有人管你了吗? 按照辱母地记者实地调查里的信息,苏本人情况说明陈述是前后两笔债务,而后到了杀人案中,便只陈述前一笔债务,对后一笔无论借和还都不提,有意思的是,看了看两笔的时间,第一笔是 2014 年 7 月,催收是 2015 年 7 月,依据苏的自述材料是还款 152.2 万,而两线三区规定实施时间是 2015 年 9 月 1 日,实施后苏并未主张返还 36% 以上利息。并且奇怪的是 2015 年 11 月,苏又向吴借款 35 万,推测 2015 年 11 月前双方合作未有太大冲突,而且苏陈述中未提及吴将未偿清利息计入第二次本金,双方第一笔债务似乎完结,应是规定实施前的自然之债问题。第二笔债务苏借 35 万,至 2016 年 4 月催债,司法保护部分应为本金 35 万,利息 6 个月 4.2 万,合计 39.2 万,自然之债是本金 35 万,利息 6.3 万,合计 41.3 万,苏陈述是还了 31.5 万,所以不计高利贷尚有合理债务部分。而双方是就房产抵债爆发冲突,苏陈述是吴 4 月 1 日占了房子,至案发日中间应该给了苏 14 天筹款时间,当然,放高利贷的挺讨厌,但是拿着判决文书的合法债权人执行到财产了吗?
3,关于非法拘禁,辱母,双方陈述互为印证,直到母子两人去饭厅吃饭时,对方只是在公司门口烧烤,派人跟着,直到九点五十分,双方进入办公楼接待室,爆发冲突限制自由,到十点二十一分于欢已经持刀捅死一个重伤两个了。关于辱母,苏在记者调查中情况说明陈述,头按马桶是案发前一天 4 月 13 号,该陈述提及案发当天杜露阴又说挨着苏想强奸苏,但是证词中苏未提及意图强奸,双方多人陈述也只是露阴及言语辱骂,最有意思的是苏的证词中,处警人员问谁报警,苏答,他们打我儿子,如果想让警察介入,不是应该首先回答对方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吗?而于欢辩解是,母子想和警察一起出去,对方不让。再看时间,进入接待室是九点五十,受到露阴和言语辱骂报警是十点十分,警察走出接待室是十点十七,于欢伤人是十点二十一分,和保护母亲咋联系? 若说由于之前辱母不能忍,那么杀父当然也不能忍,你说就非法集资了也不能被侮辱吧,他还说就侮辱没按约定还钱的了也不该被杀吧,又不是自己母亲没过错,你不能忍辱母杀了他,若是他儿子也不能容忍杀父杀了你呢,大家都轻判呗,总不能只保护坏人甲人格权,不保护坏人乙生命权吧。一个被惯坏的假富二代只知有己不知有人,所谓极端手段侮辱杜撰成分居多,脸摁屎里面啥时候洗的脸啊,怎么都没人说呢。如果说非法集资是一回事,侮辱是一回事,那么同样侮辱是一回事,持刀行凶是另一回事啊。
4,所谓警察渎职。其实我也不知道那四分钟他们干嘛去了。但是一般来说,三个人据说还有个女警控制局势并带离十一个人,好像也够呛。调解也是把双方能主事的分别叫过去问问情况和对债务处理意见,背靠背调解吧。要是确实上车走,倒真是有责任,这个双方证词倒是都没说走。而且执法记录仪和厂区监控都应该有吧。
5,对于狗咬狗的事还是别问我们碰到该怎么办,因为我们是老百姓,真没本事银行贷 1000 万去向不明,转身还有本事借到 100 多万高利贷,洗洗睡吧
6,心疼被非法集资的群众,这些才是真正的老百姓,诉吧说不准请不起律师也执行不到钱,自己要吧不能骂人不能侵入私人领域不能限制自由,他们要是也上知乎,不知道咋说。
当初写下这个答案,说实话我也是很无奈,最开始很多朋友愤怒地和我争辩,我尽很大力气向他们一个一个解释我的看法,用法律的角度,法律的思维,尽管大多数朋友听不进去。
大家都太警惕公权力了,因此一些舆论的导向者很容易就抓住这种机会并且趁虚而入。
所以我干脆写下这个答案,说法官无脑这句还是向舆论妥协了一些的,因为我最害怕人们不再信任法律。
说我们法学生都是书呆子的,我反手就是一摞课本砸死你。
~~~~~~~ 这是分割线?~~~~~
过去十个小时和超过 30 个人讨论了这个案子,遇到和我意见相同的还真是少,我还是坚持认为一审有认定错误,但于欢行为属防卫过当,应追究故意伤害刑事责任,减轻或免除处罚,追究警察刑事责任,仅为个人意见,不再解释。
抽空上了微博,知乎,贴吧和天涯关注此事,大多还是被南方周末带了节奏,某些微博知乎大 v 更是带着一批民科法学者群情激愤,直呼中国法制药丸。药丸的是渎职警察和无脑法官,这锅中国法律不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刑法上的规定每一个字都不是生僻字,也就百十来个字不妨我们看完再来一番争论。
法律维护正义,但并不是所有 “血性” 和 “激情” 都可以披上正义的外衣。如果所有案件审理与判断都要跟随舆论,那干脆把法庭做成综艺节目现场,让大家投票决定好了。其实如果舆论每次都正确,那这也挺好,然而并不是。所以我感觉全国设立这么多法学院还是很有必要的。
很多很多很多朋友问我于欢应该怎么办,很简单,不借高利贷,有头脑的人都应该明白借了高利贷就会摊上事,这次摊上了,把对面命都拿走了,还被舆论所支持,不亏了。
还有,以后在拿到正式的完整案情之前,不再做任何案例分析,这是一个誓。
这次我陪大家一起交智商税。
别再马雅可夫斯基了,他棺材板都要压不住了。
这个案子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辱母案,首先本案中的 “母亲” 苏银霞的源大工贸公司两年来面临来自借款者、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的各种诉讼, 涉及金额近两千万,二月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高利贷还不起倒没啥,其他那些被借钱的一般借款人和银行放贷的业务员, 他们不可怜吗?
当然,一码归一码。欠钱也不该被侮辱,但于欢捅人判正当防卫也是不可能的,看判词和供词的时候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他反击是在母亲受辱结束后,正当防卫条件有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也有“不能超过一定限度”,所以主张判无罪的我真是不懂,舆论压力下减轻量刑倒是有可能。
说实话,这个案子出现在微博上的时候。我以为关注点会在基层权力真空导致灰色势力泛滥,经济转型期间实业企业,尤其是规模不大的实业企业融资难这方面,没想到大家都带起了司法不公和什么 母辱不卫,国辱何御 的节奏。
国家发展的问题非常多,而且个个错综复杂,牵扯广泛。当这些问题浮出水面时,希望我们除了保有热血与愤怒,也同样保有理智与冷静。


除了南方系新闻,证词也可以参考一下
http://m.ysslc.com/caijing/caijingmeiti/285793.html
关于苏银霞的借贷情况,可以参考一下这个链接。通过这个案子所反映出的中小实业企业融资困难,也是经济转型期的阵痛。还有基层灰色势力横行的情况,这些也许比起争吵怎么量刑可能更有思考价值。
作为曾经的讨债公司上班人员,我来匿名爆一下行业潜规则:
讨债之前必须先收买当地警察!
讨债之前必须先收买当地警察!
讨债之前必须先收买当地警察!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应该会被骂,但我还是想说说自己的看法。感觉大家都被热血蒙蔽了双眼。民意已经是一边倒的,但是好多人一些具体细节并不清楚。
还是希望最高法能顶住舆论压力,我希望我们的国家能真正成为一个法制国家,而不是人治。最可怕的就是有一天民意绑架了法制。
分享一个微博上看到难得比较理智的分析。

于欢案闹的沸沸扬扬,剧情似乎又开始出现了反转。互联网能记录一切历史,可网民却又忘性最大。哪有那么多非黑即白,很多时候,我们所能看到的 “事实”,只不过是别人想让我们看到的 “伪事实”。
一场场的互联网风波,其实不过是由一场场舆论杀所组成。
正方提出各类语焉不详的 “事实”——吃瓜群众群站队支持表决心——提出异议者被围攻接受道德层面的谴责——剧情突然反转——反方拿出驳斥“证据”——曾经支持正方的吃瓜群众呆若木鸡——曾经对正方提出异议的“不道德分子” 扬眉吐气大肆吐槽——剧情再次反转——吃瓜群众不知该何去何从一脸茫然——道德判官开始批判:你国这届群众不行,麻木不仁失去了血性。
天黑了,请闭眼,舆论请杀人。
这是一个互联网的春天,很多人却被那只看不见的大手拉扯着,踏入了无边的黑夜。
哪怕是到了 2017 年,依法治国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民众 (哪怕是精英云集的知乎) 判断事实依旧缺乏法治精神,很难理性客观看待问题。于欢之案,争议集中在辱母情结,愤怒集中在警察失职,偏见集中在高利贷之原罪。然而无论起因为何,于欢的行为造成 1 死 3 伤,事实清楚,供认不讳,考虑到被害人具有过错,于欢配合良好,进行了从轻审判,判了无期,在监狱服刑期间如果能够减为有期,17、8 年后出狱,重新拾起自己由于一时冲动中断的人生,这对于于欢来说已经是最好的结局。
让我们来假设一下,A 君借给你十块钱,你没还他。A 骂你 “Xnm”,甚至更严重点,找人偷拍你亲人的不雅照片,放在你的面前,你一怒之下捅了他一刀,A 卒,设身处地想一想,你觉得自己是不是真的可以说,因为 A 羞辱了你的亲人,他就死有余辜,你就可以把自己从这件事里摘的干干净净?
这个例子和于欢的案子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真要具体争论起来,无非是钱多钱少,辱轻辱重的区别。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如果于欢真的改判了,这将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悲剧。
再谈高利贷。超过 10% 部分的利率利息,得不到法律保护,却也不受明文禁止。借款人的钱得不到合法保障,只有利用其他途径,这些途径,有的合法,有的非法,绝大多数介于合法非法之间。但抛开讨债手段来看,高利贷的本质,其实就是借贷双方的平等缔约。任何人借贷,借到钱的同时也表示认可了所得利益背后的风险以及相应应当付出的代价,或者即使不认可,也是在对 “缺钱” 造成的危害以及 “被逼债” 带来的后果间进行权衡后,做出的理性 / 一时理性的选择。任何人都应当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如果由于高估自身能力无法及时还贷造成利滚利,或者由于低估不还贷风险遭到人格侮辱甚至人身伤害,从感情上来看,是不值得同情的。
高利贷的问题,折射出来的不仅仅是法律面对灰色地带的无力,也反应出国内资本运作的不成熟。合法经营效益良好的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开不下去,这样的事情从改革开放开始就屡见不鲜。这三十余年,钱和需要钱的人之间信息流通障碍一直不小,资本找不到最佳的途径发挥功能,这就给了 “放款快额度高” 的高利贷生存发展的土壤。
最后谈一谈警察。在公信力缺失的现在,很多人对公权力的代表 —- 比如警察,比如法院,始终持怀疑态度。怀疑是好事,因为质疑与回应可以让公权力在更加明亮的阳光下执行,然而怀疑一切、否定一切的行为,却万万不值得提倡。于欢案的判决书原文网上可以找到,在不考虑串供的情况下,某些媒体所谓 “极致凌辱” 从判决书上仅能找到 “脱掉裤子,露着下体”、“脱到大腿根” 这样的字眼作为支撑,甚至脱裤行为还受到了讨债同伙的阻拦。
而另外一个舆论爆点 “警察说‘要钱可以,不要打人’之后离开了现场” 更是无稽之谈。按照判决书,警察到达后进行了调解 (不同当事人的记忆有偏差,总结下来有这几个,“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有事说事,别动手,不能打架。”“恁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 而调解结束后,警察也并未走远,只是离开了房间,否则如何能够由该警察制止于欢的伤人行为,并将其带回呢?
也许有的人对判决书有质疑。其实仔细分析这个问题,我们会发现,辱母情结与警察渎职两个假设场景,无论是否存在,都不会影响最终的审判结论。从这件事当时的社会影响看,公权力没有动机,亦无必要联合近 10 名证人、被告、受害人串供改供。写到的行为,那应当就是确有发生,没有写到的行为,那就应当确未发生。(这次的判决书,还有警察的执法记录仪做背书。) 而反观各路媒体,消息来源渠道的多样性弱,文字书写凝练过程主观性强,我想判决书所述事实,无论如何也比任何媒体所述要更加具有可信度。
舆论最终发展到了现在这样,本身就是公权力的一种悲哀。
先澄清,依照一审法院判决书的逻辑,最后得出于欢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判处无期徒刑没毛病,顶多是量刑过重但仍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但现在问题在于,一审法院判决书对于案件事实轻描淡写地带过,而许多与本案相关且极有可能影响法官裁判的事实没有出现在判决书中,更重要的是,倘若采纳这些未被列入判决书中的证据,还原案发真实场景,或许于欢就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可以被认定为 “防卫过当” 而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笔者是在本着相信媒体报道的证人证言的前提下作出评论,并不排除被告律师利用媒体歪曲事实给法院施加压力以求二审无罪判决的可能性,法律人应始终保持理性。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点
1、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民警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我认为,构成正当防卫但由于应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情形,应当视具体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前提必须是成立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对被害人造成损害。今天早上看见一条法律人的推送说 “不认为构成正当防卫”,随后又说“认为属于防卫过当”,真真不敢苟同)。根据证人证言,当时杜某正用椅子杵着于欢,并将于欢逼到南侧桌角,极有可能使用椅子对其进行人身伤害,或以该举动压制其反抗进一步对其进行人身伤害。警察虽赶到现场,但仅淡淡的说了一句“要债可以,不能打人” 随即离开现场,如此,正常理性人的认知,任何人在上述情形下皆会认为自己已失去了警察的保护,而对方亦将在警察离开后继续侮辱大骂、出手伤害自己,因此自己的法益已受到紧迫现实的危险,有正当防卫的必要。一审法院在看待 “正当防卫” 时如何能从事后旁观者的角度来判断 “未有人使用工具”“且民警已经出警”,继而推导出“不成立正当防卫”?依照法院的逻辑,在“派出所民警已经出警” 的情况下,被告于欢所处的情况的确不具有紧迫现实的危险,不能正当防卫,但法院直接忽视 “警察在四分钟后随即离开” 和“于欢是在看到警察离开后才激动地拿刀捅伤被害人”的情节,因此判定于欢不构成正当防卫。法官界定于欢 “正当防卫” 应当站在案发当时行为人的角度并以正常的理性人的认知审视——的确存在不法侵害(强制猥亵侮辱、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且上述不法侵害即将升级为更严重的现实的人身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以法益受到紧迫现实的危险→所以于欢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于欢正当防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应当评价为“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某些媒体偏激的“无罪论”,笔者着实不敢苟同。(免除处罚并不等于无罪)
2、量刑过重
本案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情节与法院判决一致没问题(要注意的是,“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罪名,也不是一个阻却事由,而是一个量刑情节)。根据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按照该规定,法官应当在 “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者死刑” 这一刑格范围内自由裁量,根据当时的情形和辱母等等事实,法官在定罪时应当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若一审就判十年,哪怕仍旧不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这个案件也就到此为止了,不会有后续如此铺天盖地的报道,大抵一审法官也不会引火烧身像现在这般焦头烂额了吧。
另外,如前述,笔者是站在防卫过当一边的,所以认为应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规定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舆论 vs 司法
舆论绑架司法已经是近几年法律界的热门话题,一开始我以为舆论是正义的虽然网友并不一定懂法也并不一定理性,但起码是正义和良知的体现。后来我发现,舆论或许不是罪魁祸首,舆论和媒体的背后或许是被告辩护律师的手。利用媒体曝光案件事实的确可以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进而引发学界讨论,为被告伸冤,但倘若歪曲案件事实,利用大众同情心理,广泛传播 “无罪论” 博大众眼球,这就违背法律人自己的正义和良知了。
在铺天盖地的舆论面前,应保持理性头脑,敢于决断忠诚法律,不被媒体和网络所左右。
4、道德 vs 法律
当下有一股舆论导向——“如果是我,我妈被侮辱了我肯定第一个拿刀上去砍死这群畜生!”“这种事情搁谁身上都会杀人,所以该判无罪!”“于欢是英雄,我们社会需要宣扬这样的正能量,所以该判无罪!” 等等等等。
面对这样群情激愤的场面,笔者无比感动,虽缺乏理性但起码说明我们社会的价值观仍是健康蓬勃向上发展的。不过,即使是畜生…… 他也是人呀,捕杀国家级保护动物尚且要受到制裁何况是一个人,虽然是个人…… 渣。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正义角度,如果肯定了于欢的行为,那也就等同于肯定了 “报仇” 但正当性,那么试想以下例子:甲强奸既遂后杀死乙母并分尸(分尸场景请各位再联想南京杀人分尸案,碎成一块一块的再用高压锅把头煮了,够恶心够恶劣),随后乙为母报仇杀死了甲。从道德上考量,乙孝顺,有骨气有胆量,杀死杀母者当然是英雄,在几千年前的封建社会说不定可以写入二十四孝成为第二十五孝。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每个人的生命都应当得到来自法律的保护,而非仅凭道德考量就随意剥夺人渣的生命,若承认报仇的正当性,那么冤冤相报何时了?
回到辱母杀人案,法律赋予了我们正当防卫的自由和空间,倘若超过这个限度,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社会的平衡法则。
综上,于欢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且符合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的情形,适用法定刑最高的刑格。介于其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但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即防卫过当,应当适用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您好,很抱歉您的回答受到牵连。知乎不允许发布「政治敏感」内容,问题「如何看待于欢案二审宣判「犯故意伤害罪,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由于违反知乎规范被删除,导致您的回答也受到牵连被删除,还请您谅解。
我直接无语,当初回答忘了备份,现在不想写了
只是想说,司法环境不改变
你以为你会幸运的成为下一个 “于欢” 吗
醒醒吧
这种事在我们神州大地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你看到有几个可以平反的
律师接触到了这个社会最黑暗的东西
却还要我们向人们诉说
明天的光明
呵呵
怒赞!
中国社会的弊端远远超过美国。许多人被小粉红洗脑得很成功。
是远远超过。
贪污。官商勾结等事情的差距更是到了震撼的程度。而且目前来看,没有任何解决的好办法。
航母 J20 经济体等等给了大家信心,现在说到美国的法律就是嗤之以鼻。
问题这么多,比肩美国?噢耶
这是一个不到 50 年前还是一个全民举着小书本膜拜一个人的社会,意识上的路该走的还很远很远很远很远呢。
法律没问题?开玩笑呢
那些说判决没有错误判决没有错的人,其实没有考虑到一点最关键的。
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四个字:没有办法
报警报告市长,都没有作用(连跟着警察走都不行?),那么警察走后,还很可能(基本就是会而且很可能更严重,而原来发生了什么样的虐待呢)会被接着侮辱虐待。没有办法的心理。
很难感受到那个时候,受害人恐惧到了何等的地步
也就可以想象为什么会有人被高利贷逼到跳楼
如果于欢母子被逼到跳楼(这很奇怪吗?),那些说应该判无期的可能觉得没什么吧?很正常的新闻吧?
在那种情况下产生的心境,算不算激情杀人?
政府的过失,对法的执行力的缺乏和恶势力分子的极度过分,两者的结合,两者的结合,两者的结合是导致于欢杀人的首要因素。
那些说没有判刑过重的,之所以判了无期:是因为法官无法直面警察部门职能缺失这一因素所产生的分量,可是你们这些看客到底站在哪个层面去说的?
你可以说法官没办法,但不等于法官是对的!如果法律就应该这样判,那么法律是恶法,应该更改。
2、
如果一件事情在一个国家是无罪,在另外一个国家是无期徒刑,那么必然有一方的法律是有问题的。
在美国这件事无罪妥妥的(还是在没考虑警察部门职能的缺失的情况下):甚至震撼性远超国内
非法入室加上性虐待暴力虐待,在美国就是开枪射杀(你问任何一个美国人,我想要说是有罪,会很荒谬吧)。
3。
法律层面以外
当你遭受到极度的严重不公的对待(是极度严重),法律和警察却完全没法帮助你,那么杀掉或者伤害仇人是基本原则吧(就算要受到制裁,也是必须去做的)。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法律的归法律,情感的归情感,
很简单的问题啊,如果法律规定:对一个女性脱裤侮辱,那么他的子女有权剥夺这个人的生命的权利,大家会有疑问吗?(如伊斯蓝法)
同样道理,法无明文不为罪,这个是基本的立法概念哦。 所以,他杀人是有罪的,这不是给予他防卫权的理由
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 “仁义道德” 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来,满本上都写着两个字“吃人 “!
- 鲁迅《狂人日记》
我一直觉得舆论导向很可怕,作为一个吃瓜群众,对于这个事情的本末,和一些消息的来源,真伪难辨。我们并没有什么立场去指责谁或者去维护谁?但是今天早晨刷朋友圈的时候,看到很多人写 “连自己的母亲都救不了,谈何爱国,” 说实话我真的不知道这件事为什么要和爱国扯上关系?在和朋友讨论这件事的时候,朋友也觉得法官判重了,应该算是正当防卫,这是激情犯罪,疏于人情不该判无期的。朋友有自己的观点很正常,但是我想请问下,我们一直在强调现在的中国是法制社会,是依法治国,是有法可依的,为什么还要说人情来定论这件事的严重程度?如果你和我说,法不外乎于情,那好,那么再请你告诉我,这个不外乎于情的范围又在哪呢?我们现在一直主张言论自由,要求发声,可是事实是你真的客观了吗?真的有资格去评判谁吗?确定没有受一些舆论的影响吗?
我只知道如果一个人的说法听起来非常有煽动力,一听就能很明显地知道他的倾向——不用怀疑,他肯定或有意或无意地隐瞒了某些信息。
比如当一个人想显示他的正义感和挑战权威的勇敢时,他会跟你讲于欢的母亲受到了怎样的侮辱,这样的侮辱作为儿子是怎样的不堪忍受,讨账者的嘴脸是怎样的丑恶,而法官又是怎样的不近人情,历史上判决更是怎样的有利于杀人者——却不会告诉你于欢的母亲在借高利贷之前已经债台高筑,在浦发银行的 800 万元贷款长期未还,总涉及欠款达 2000 万;不会告诉你随着法治化的发展法律判决中法官个人情感的因素其实会越来越少,所以古代的判决不足为凭,不会告诉你一起案件的判决除了现在还要考虑到对未来的影响,一旦私力救济成为常态社会将陷入何等混乱。
而当一个人想展现他的理性和他的不流于时俗的独特思想时,他便会向你隐瞒于欢案中看似是在 “讨债” 的所谓讨债者已经得到了远远超过于欢母亲所欠款数目的金钱,所以他们已经不再是在讨债而是在勒索;他会向你隐瞒那个被刺死的人曾经撞死一个 14 岁小女孩却逃脱法网,他会向你隐瞒死者杜志浩被于欢刺中后甚至能自行驾车前往医院——而且他选择了更远的医院而不是就近治疗,乃至他在医院门口还和别人发生了争吵,再之后才是死亡,而不是于欢刺了他——然后他就死了。他更会向你隐瞒本案中警察与高利贷者疑似沆瀣一气,此时公力救济已经要么无力依靠要么过于遥远,除了自己以外无人能够拯救他的母亲——他只会强调法官已经多么考虑了本案的特殊性,于欢杀人的性质又是多么恶劣,为社会树立起对公力救济的依赖对社会稳定又是多么重要。
于是血就冷了,风吹过,死水再也起不了波澜。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再重申一遍,“如果一个人的说法听起来非常有煽动力,一听就能很明显地知道他的倾向——不用怀疑,他肯定或有意或无意地隐瞒了某些信息。”
作为暂时置身事外的我们,此刻真正需要的是独立的思考,唯其如此,我们才不会成为某些人手中的一把枪,更有甚者,仅仅是一个高音喇叭,一遍遍复述他人的看法。我们需要自己的思想,需要多元化的信息,我们应该说自己的话,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不是把自己的头脑变成其他人思想的跑马场,任由别人的观点驱使自己的喉舌。
以前是百无一用是书生,现在是百无一用法科生。谁都可以对定罪量刑发表意见了呢。

细节就不再复述了,就想基于现实生活说三点:
一是说警察渎职的,请代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民警,民间的经济纠纷两人有经济纠纷,讨债,报警,警察出警。欠钱的对警察说 “他不让我走,限制我人身自由”。债主对警察说 “我好不容易才找到他,总是躲我,你们警察让他走了,我找你警察要钱”。警察说 “你这属于经济纠纷,应该通过协商或起诉等正当法律途径解决”。欠钱的说没钱,债主说哪有那个精力打官司。警察说我管不了,要走人。双方说你警察走了,我们这一会出人命,叫你好看。这种事,基层民警见的多了,可是谁能给民警一个确切的答案?到底应该怎样办?
再换种办法,出警民警主动作为,要求双方克制其中一方先行离开,你要是债主你走吗?或者你能让欠钱的走吗?或者说要求双方到所里说明情况,双方也都配合了,那在所里不还钱能谈妥吗?谈不妥在所里待久了双方愿意吗?一方先出来那另一方能离开吗?这些问题哪种情况都有可能引发意料之外的后果,比如直接在派出所开干,继续让民警背锅吗?
二是这件事恰恰说明了法治的进步,要债的虽然人多势众,但是明显违法的行为基本不做,辱骂、露生殖器等行为在刑法里很少受到实质处罚(在实践中辱骂到什么程度,露生殖器的场合影响等都很难界定),但是以殴打、拘禁等手段要债的基本少见。这就是法律确定底线的好处,法律约束的是双方在要债过程中都不能互相伤害。换个角度想如果说要债过程中不让骂不让打天天供着,甚至说今后去要债你得看对方是不是一家人在一起,否则的话都可以说你侮辱了我们家人所以我要奋起反击干死你!那债权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三是总有评论说难道被逼到这个份上就不该反抗吗?我想说法制社会反抗的程度是可以选择的,但是造成的后果当然得自己承担了!为什么这些要债的不拿着刀去啊,因为这些混混很明确他们是去恶心你的,你精神上扛不住了才会想办法还钱,所以混混会主动避免暴力。其次在自家的公司里还有工人在现场,有什么必要动刀,你也可以找人,大家都是男人可以开打啊,就说受害人的描述都是是真的,脑袋摁马桶里不爆发,对方生殖器露出来不爆发,就要等民警来了再爆发?
估计要挨骂的,但是希望大家也都能理性思考,既然要法治,那就应该尊重法律!
“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 马雅可夫斯基(苏)
有一句话说的好,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觉到安全感,那么法律就是来羞辱人民的。
我想说,年轻人还是太冲动,等过一阵摸清楚 11 个人家在哪在动手,妻子老人小孩都一个个都不放过。然后能逃就逃,逃不了就算。
当悲剧发生,任何人都逃不脱关系,警察却不作为,一个应该保护人民的职业在关键时刻,确实这样的,这样的无作为?的确,中国的法律不够完善,但是人心却是可以完善。面对这样无耻的羞辱不是制止,而是纵容。这样的警察队伍让我太失望,于欢的悲剧,希望可以让政府看到,我们的,愤怒,绝望,和不安
回到事件本身,我们不仅仅是为当事人抱不平。摈弃情感的因素,其实我们更担心的是背后可能的的官商勾结、权力寻租、徇私枉法… 我们最担心的是,如果有一天,我们是于欢,我们,应该怎么办?司法的底线作用,该怎么保护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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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为一个答主第一句话确实有点过分了,见识也短浅了,大家原谅,我其实开始想表达意思是想以暴制暴,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多少人能够冷静的看待?悲剧为什么会发生?我相信我的国家在变好,但是我更在害怕,如果我是于欢,我该如何选择,谁来保护我和我的母亲?警察来了却不作为,我反而觉得水果刀能够保护我和我的母亲,我失望,心寒的不是政府,而是人心。
有几个槽点想反驳一下。
一个是说难道以后有人对你亲人脱裤子你就有权利杀人无罪了吗?拜托啊大哥,这个案子是脱了裤子这么简单吗?在大街上有流氓对你脱裤子,和被一群人囚禁,并且已经被虐待一小时,对方不仅对你母亲脱裤子还有更恶劣的凌辱,特别是警察来了但对这事放任态度,你知道没人会拯救你,并且你不确定歹徒的下一步会是什么?仅仅是脱个裤子?还是只不过强奸一下而已?或者几个人轮奸一下?是否致死不敢说。你认为是一样的?
还有人认为于母非法集资高利贷活该的。非法集资这个罪名如果是真的,为什么早不抓晚不抓偏偏等儿子杀人了,并且,事态开始发酵了再抓?很大可能是某机构防止她们在外同媒体勾结,让事态扩大而控制她们的手段。至于高利贷,母女欠 134 已经还了 180 多万,并且如果他是非法的,你不去抓放高利贷的,反而是借的?她是借钱去赌博吗?
还有一个细节我印象很深,在警察要走的时候,和她们非亲非故的员工站出来说你走可以,除非从我身上轧过去。一个员工在危机时刻愿意冒大风险(因为怀疑他报警,高利贷人查看他手机记录),也要帮她们,我相信她们是一个好老板
**于欢案,二审改判有期徒刑 5 年。**随着今早法锤的一锤定音,“于欢案” 这场持续半年之久的全民普法课以有期徒刑 5 年的最终判决拉下帷幕。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于欢案” 背后到底包含了哪些作为法律人必须掌握的理论呢?
今日法硕考点: 防卫过当
考点概述: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情再现:
2016 年 4 月 14 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 10 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 110 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 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外面的工人随后报警。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接待室。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院。案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全民热议,也掀起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案例分析:
以下师兄就以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为前提,结合本案来进行分析:
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既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包括对非法拘禁,公民也可以进行防卫。本案中的不法侵害包括在苏银霞住所的侮辱行为、在公司晚间监视随从的行为和最后在接待室侮辱,推搡,非法拘禁行为。这三个阶段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且不断升级,已经涉嫌非法拘禁违法犯罪和对人身的侵害行为。面对这些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于欢为了制止这些不法侵害,反击围在其身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完全具有防卫的前提。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本案中,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是案件的转折点。在苏银霞、于欢急于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时,杜志浩一方为不让于欢离开,对于欢又实施了勒脖子、按肩膀等强制行为,并将于欢强制推搡到接待室的东南角,使于欢处于更加孤立无援的状态。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不仅正在发生,而且不断累积升高,于欢面对的境况更加危险。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他遭受的侵害行为将会更加严重。
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这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是指不法侵害的实施者和共犯。本案中,于欢持刀捅刺的对象,包括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四人。在案证据证实,这四人均属于参与违法讨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为人,所以于欢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是不法侵害人
4、主观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从主观上来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师兄提醒:合法的权益,并不限于生命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于欢在认识到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正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衡量必要限度时必须结合不法侵害的行为性质、行为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考量,既不能简单以结果论,也不能一出现死伤结果就认定是防卫过当。在本案中,首先要明确于欢不能够成立特殊防卫。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于欢的辩护人强调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基于此可成立对于欢特殊防卫的辩护。司法解释中虽有规定强迫信贷可按抢劫论处,但苏银霞与赵荣荣等人的借贷合同完全是基于双方自由的意思表示成立,所以这样的辩护并不能够成立。”
另外
1、关于于欢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
执法记录视频及相关证据证明,在于欢持刀捅人后,在公司院内处警的民警闻声即刻返回接待室。民警责令于欢交出尖刀,于欢并未听从,而是要求先让其出
去,经民警多次责令,于欢才交出尖刀。可见,于欢当时的表现并无自动投案的
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
2、关于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
虽然于欢连续挑刺四人,但对象都是当时围逼在其身边的人,未对其较远的其他不法侵害人进行挑捅刺,亦未对同一不法侵害人连续椭捅刺。可见,于欢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并离开接待室,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具有追求或放任致人死亡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后想说: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请师弟师妹们耐住这半年寂寞,中国法治的未来是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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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 案,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舆论?
人民网北京 3 月 26 日电 长安剑微信公众号 25 日发文《“辱母杀人” 案,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舆论?》,全文如下:
“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今天的热点事件,是沉重的颜色。
在曝出这起事件的媒体官网上,相关报道被标上了三个标签词:刺死、侮辱、高利贷。将它们的顺序倒过来,就是这篇媒体报道的梗概——一个逐步滑入绝望,并终于爆发的故事。
据媒体报道,2016 年 4 月,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 135 万元,月息 10%,后无力还款。在自家的公司里,苏银霞与儿子于欢被吴学占及手下限制自由。两天里,吴学占的 “催债手段” 不断升级。最 “轻” 的一种方法,是将苏银霞按进有污物的马桶里。种种令人难以启齿的凌辱,都是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进行,“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从现有信息看,当地警方的处置是:“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此时,情绪激动的于欢从桌子上摸出一把刀,捅伤了四名催债人。事后,一死,两重伤,一轻伤。
2017 年 2 月 17 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媒体报道,法院认定,“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争议四起。
相信对于这篇报道,没有一名读者会不感到愤怒与震惊,长安君也不例外。但在媒体披露本案已经进入二审阶段的现在,长安君也不愿意轻易为风云激荡的舆论场,再添上一把火。哪怕这把火,是由正义感点燃。因无论以什么名义,烈火过后,焦土仅存。
在目前这个时刻,有两点,让长安君选择慎言:一是媒体报道中,“另一方”说法的暂时缺失。在不平衡的信息面前,理性的判断无从做起。让 “恶人” 也说话,让参与处置的警方、法院方面的声音发出来,更有助于我们全社会厘清真相,并以此为基石,作出各自的价值选择;
二是舆论标尺和司法标尺并不总是统一的。此案已经上诉,对还在进行中的案件,我们既然期待全社会有足够的容纳度,让一切质疑自由发声,就应同时容许司法也有一定 “定力”,在舆论鼎沸之中,坚持该坚持的东西,改掉必须改掉的东西。
在这个一切还在 “进行时” 的时刻,长安君有三句话想说:
第一句:虽然风声四起,政法人应当感谢舆论监督,因为阳光是最好的 “防腐剂”
对于这篇报道的 “走红”,撰写报道的媒体记者,在微信朋友圈中留下了这样的文字:“平心而论,此稿质量上并非佳作,只是….. 由人及己,使所有人茫然无措丧失了安全感,就像采访那夜我迷航在雾霾深重的麦子地里一样,让此事得到了格外的关切”。
这名记者有着无愧于这个职业的敏感性:安全感。三个字,一语中的。
社会公众对此事的高度关注,源自对两种公权力做法的不解:一个是警察,一个是法院。面对彼情彼景,他们的做法,是否违规乃至违法?相信此案肯定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而将这一事件置于阳光之下,既是媒体的力量,也是全社会 “围观” 的力量。
对这样的舆论监督,政法君不必有 “排斥心理”。人民对正义与安全的需求,是司法前进的方向。这一对概念落在现实时,并不总是完美的。或许,是政法君有错,有错改之,遮掩无益;或许,是双方理解认识不一致所致,那就诚恳沟通之,尽力赢得谅解;或许,是信息披露太有限导致,那就及时回应、拿证据回应,身正不怕影斜。
没有谁天然要找谁的麻烦,众目睽睽才有可能将 “庸、懒、乱” 三种作为,降到最低。对于舆论监督,司法者应当常怀警醒,又心存感激。
在被刷屏的一天里,上亿条评论涌现。这种关切和激情,正是推动中国法治前行的伟大动力。
向亿万关心中国法治的网民致敬。
第二句: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 “定海神针”
但是,长安君也提醒司法者,在几乎 “一边倒” 的舆论面前,更要注意坚持事实与法律。媒体报道,毕竟不能代替双方在场的司法审判。
一起刑事案件从发生,到最后被告人获定罪量刑,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公诉、法院审理后的判决。每一个环节,不仅意味着权力,也意味着责任。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办案终身责任制” 如一道利剑高悬,任何蓄意的枉法,都可能成为一名检察官、法官人生中 “必须承受之重”。
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枉法,越来越难,成本,越来越高。
如今,办案终身责任制之下,法官执意枉法审判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但绝不是必然。这点上,舆论有权作任何猜测,但认定终究要靠调查。如果,法官坚持认为判决有据,就要好好在跟全社会作解释说明上,下一番功夫。否则,法治只会在 “象牙塔” 里,无法深入老百姓的心中。
另一方面,我们也目睹过不少因为 “舆论压力太大”,而没有坚持应该坚持之事的例子。如果我们从过去一连串的事件中,学到了什么教训,那就是:无论什么时候,司法者一定要坚持法律与良知,以事实为基础,做出公正裁决。除事实与法律之外,不应受任何因素的不当干预。还事实以真相,这是无论何时,司法都不能放弃的底线。
定海神针,应该有且只有一个——事实和法律。
当拿起法槌的一刻,司法者就应该专注于庭审控辩,依法裁决。尽管在前一刻,他可能也是一名扼腕叹息的读者。
第三句:愿关切最终形成力量,让那位儿子有一个兼具 “法理情” 的结局
此事刷屏后,公众在 “尊重专业判决 vs. 法官不近人情” 之间,争议巨大。
长安君认为,无论站在哪一边,下面的表述似乎应是共识:让全社会尊重一个判决的前提是,这个判决在专业上是没问题的,而且,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很多时候都是理性主义、专业主义者,但不是一个案件法律上没问题,这个判决就无懈可击。
一个激起大众那么多不理解的判决,一定有哪个环节,是有待完善的。在大众权利意识崛起的年代,司法应当以充分透彻的说理反馈舆论。儿子于欢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需要法律的公正评断。当舆论向司法呈递出良知的意愿时,司法应当回赠以条理分明、论证周严的法律推理。
长安君期待,本案的二审裁决——即那份依法应当公开的判决书,能够以清晰有力的说理,将被这起悲剧夺去的安全感,交还给焦虑的公众。
长安君相信,司法不会无原则迁就舆论,但也不会忽视乃至辜负舆论。在本案乃至一切热点案件中,司法与舆论本非对立,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报道这起案件的记者,在朋友圈中,还留下了这样一句话:“但愿众人的关切,能如拂过麦田上空的春风,抽穗结实,和煦人心。”
愿他的愿望成真。也相信一定能够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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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答案:
我只是希望,违法的都能得到应有的处罚,不偏不坦,刨去身份,只看事件,于欢伤人该判,黑社会辱人该判,只要依法我就能信服,至于公 安的行为,我不知道实情,不说什么。
最初看到新闻的时候只是很粗略的扫了一眼 忽然看见于欢成了被告人
仔细看了一遍报道 细思极恐
法律一直存在着命案之上的畸形观念
换言之不出人命就好 怎么闹都不过分
这是一个很可怕的逆否命题 同样也是法律的漏洞
而这个漏洞被居心叵测之辈加以利用
不堪设想
最后说一句 题主应该邀请我回答啊 我连个谢邀都不敢打 毕竟我是你师弟 还是你室友 23333
很多人不懂现在放高利贷的是个什么情况。我说个真事,我们单位一个正营级干部,欠下了高利贷,利滚利,借了多少我不记得了,但是最后还了是本金的 2 倍,结果放贷的还是不依不饶要他继续还,威胁他如果不还清钱就把这事捅到我们上级单位。那个干部是上有老下有小老婆没工作的,这事被捅出来他只能被转业或者自主了,在部队的前途也就完蛋了。后来他一怒之下,私下带兵把放贷的人的办公室端了,然后把放贷的人绑起来用车拉回单位,途中跑了一个去报警,还剩一个,他直接用美工刀割喉放血,不过估计是紧张,没割中动脉,最后那人捡回了一条命。最后呢,那个干部被送上军事法院,判了好几年。至于放贷的,除了主犯被判了个两年吧,其他人屁事没有。为什么,因为主犯背后也是部队的人。
现在放贷的,很多都有军警背景,而且因为 15 年后高利贷不入刑,做这行的人更多了,部队的人工资高花不出去就和朋友合作放贷啊,警察工资一般但是黑白通吃啊。而且放贷的和收数的不是一批人,放贷的斯斯文文,收数的就什么人都有了,嫌正常工作钱少又没什么文化的退伍兵,辍学混社会的小混混,没有一技之长的刑满释放人员,甚至艾滋病人,形形色色的社会边缘人,讨债手段千奇百怪,但是你真要报警了,警察来了也没话可说,因为人家就是站在你家门口,啥事不干,你能怎么说。还有些一看到你出门,就抱着你大腿嚎啕大哭,鼻涕眼泪蹭你一身。有些狠的,大晚上把你扛上车拉到荒山野岭,把你手机收了,对着一个大土坑聊人生。你可以不怕,你家里人呢,父母呢,老婆呢,孩子呢?
15 年最高院出台了司法解释,正式宣告了高利贷不入刑。
最近有网文指出,茅于轼说:“我觉得高利贷很好,这是资金优化配置的结果。资金应该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项目上,也就是能够支付最高利息的项目上。这和拍卖一样,商品应该卖给出价最高的人,谁也没有说商品应该卖给出价低的人”,“放高利贷是为社会创造财富,是利人利己、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对繁荣经济有非常大的作用。”
我不知道这话他有没有说过,也不知道这种观点对于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有没有关系,但是事实就是,如果没有这个案子,高利贷只会变得更加习以为常,想想戒赌吧的那些老哥们,是什么时候突然多起来的。
回到这个案子,于欢的行为没得洗,犯罪就是犯罪了,姑且不说有没有所谓的 JJ 骑脸情节,就算有,他也只能是当时上前阻止,而不是事后伤人。别说站着说话不腰疼,如果是我,我也会受不住上前杀人,但是我也做好接受法律制裁的准备。可是直接判无期,这也是量刑过重。
最后这事的结果不难猜测,法院二审改判,10 到 15 年,放贷者被捕,另案处理,出警的警察轻则被开除公职,重则被以渎职追究法律责任。
于是皆大欢喜,民众觉得大快人心,政府以此为导向开展打击县村一级黑恶势力。
悲哀吗?悲哀。
可是这就是中国的法律和社会。
这事儿爆出之后,看了判决书,觉得虽然无期的量刑可商榷,但被告应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
可后来发现这事儿大家关注的点不在于此,而因辱母就让于欢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在友圈诸法学同仁的愤慨和谴责下,看出此案判决合理性的人最多引用古美门的话来影射,或者是干脆不开口。其后一同讨债的其他 10 人被抓,赵秉志、陈瑞华等刑法大佬表态认可正当防卫,最高检出面,在此舆论背景下,很难期望二审法院不受影响,依法裁判。此时状况让我想起友圈同学之感慨:小案子看法,中等案子看舆论,大案子看党委。
然而,更让我震惊的是,包括此问题下的某回答,及某刑法博士,竟认为被害人等索要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涉嫌构成抢劫,故被告可因面临抢劫而行使特殊防卫权,这种说法甚至都不符合基本常识,没想到我期待的专业分析居然是这种畸形的走向。
于欢一案,无疑是舆论的胜利,是法治的失败。但我不认为是因为正当防卫制度本身不完善而失败,而是法律甚至都没有被很多法律人信仰,他们信仰的,只是自己内心的感受,那种坚信自己是善良的大义凛然的满足感。
不过,还是有不少与主流舆论不同的声音的,即使是在微博,可惜他们指出是此案中舆论导向的偏差和判决的合理性等基本都被忽略,或者被 “你妈如何如何时,你再说这话” 堵回去。
我个人认为,以下因素的存在使得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构成正当防卫具有合理性:
1. 被告刺人时,被害人等辱母的行为已经终止,其因辱母而正当防卫不符合时间要件。
2. 如果被告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正当防卫不符合 “紧迫性” 要求。一方面警察已经来了,按照判决书上的事实,其是出门去找报警人了,即使是如被告之姑所述,警察是欲离开,被告仍不具有正当防卫的紧迫性,理由有二:第一、被害人等是受托来要债的,如果对被告及其母伤害太大或者杀害,其就更难要到钱了,作为不是第一次被要债的被告及其母来说,应是明知的;第二、事件是在被告之母的公司发生,公司员工,被告之姑都在公司,警察事实上也并未离开 (根据判决书中证言推断,有的要债人送警察出去后回来时已经目睹刺人事件发生)。在此情景下,被告及其母受到辱骂和人身自由限制的可能性大,但被严重伤害或者猥亵的可能性极低,因此我认为被告并无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于欢一案被舆论带着很远,涉及到地方黑社会,高利贷与政府勾结等,甚至进一步扩大到对整个警察,法官行业的辱骂和诋毁,这些捕风捉影的事,也许是部分人发泄的一种方式。而我有些担忧的是,在此舆论导向下,若二审认定于欢为防卫过当,是否会使得法院在处理老赖案件上更加如履薄冰,是否存在让正当防卫成为与精神病鉴定一样的免刑利器的可能?反正我是感到非常迷茫。
虽然司法宣称要独立于舆论,但终究是不能不受其影响。当人们发现自己参与的舆论能够影响政府,影响司法时,很多人似乎沉浸于 “驴怼翻大巴” 的胜利喜悦中,却似乎未曾想过这舆论导向是有谁带起,自己跟风参与的舆论又将使自己生存的社会发生何种改变。更遗憾的是,许多所谓法律人也是跟风呐喊的摇旗手,而让我这后辈晚生无所适从。
不知是 “众人皆醉而我独醒” 还是“众人皆醒而我独醉”,我不过是基于生活感知和被授之知识,试着发声尔。




不偏不倚,就事论事。
首先可知,苏银霞贷款一事是自愿的,别没有任何人强迫其借款。
二,高利贷是否合法的问题,法律上写明的是利息超过百分之 24 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不是指这个民间借贷行为不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一样受法律保护。
三,正当防卫的问题。不给两母子离开的行为,确实构成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事实,猥亵他人的行为我认为也能构成。但是,这两个行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构成犯罪。参考苏银霞的证言,也证明了警察到的时候,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所以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不构成的,定故意伤害致死,证据确凿,并无不妥。
四,警察不作为问题。警察不能参与经济纠纷是由公安部确定的,说 “要账可以,不能打人” 这句话没有错,苏银霞确实是有偿还责任,对方要账是没问题的,警察不能因对方上门要账就要将要账之人赶走,这样老赖真的没人治了。不能打人,明确了在要账过程中不能违法别犯罪,是警察对要账之人的警告。案发时警察刚到场了解情况,不可能马上就能认定限制人身自由和猥亵行为,警察将苏银霞带出房间了解情况时发案,说明警察并不能在发案第一时间予以制止,所以说警察不作为不能成立。
五,是否应该判于欢无罪?认为其无罪的人,我觉得是没有摆脱用道德去替代司法审判的错误想法。
六,对方死亡与于欢的责任认定。判决书上写明,死者致死原因是受伤失血休克致死,受伤的主要原因是于欢的故意伤害,至于说治疗不及时致死,或者是死者自身原因致死,把责任硬推给其他人,那就过于牵强和无理取闹了。
讲真,如果我的母亲是非法集资老赖欠钱不还的,而且还脑残去碰高利贷的。我是不会拿刀上去捅的,这样的母亲基本没救。最多是强奸即将发生然后阻止他们,拍视频再报警。
我就想问下,刑法规定的东西,公检法举证,判决书都下来了,还来做无罪开脱的是不是没有脑子?原来背部刀伤算正当防卫?我书读的少别骗我。而且关于猥亵的,为啥当事人和证人没有举证?在判决下来时候再说?
记住,媒体制造的舆论远超你我的想象,终有一天你我都会被媒体当枪使的。
我是于欢我也会这么干,我是法官我也会这么判
定罪客观,量刑适当。想不到山东聊城的法官这么有水平。
但愿省高院坚持司法独立原则,任凭窗外风雨声,坚持这公平正义的判决。
母亲被人侮辱,孝子愤而杀人,犯罪不?犯罪。可矜不?可矜。被杀者是放高利贷的黑社会,用严重超过社会容忍的手段讨债,有错不?有错。那就行了,剩下的事就是怎么找理由给孝子减轻罪责了。不明白理客中小粉红得瑟什么。
是的,他们并没有杀我 也没有动刀子 但是他们侮辱了我!你知道他们侮辱了我!
他们在我面前吃猪肉!他们敢在我面前吃猪肉,就敢杀了我!我怎么就不可以动刀子了!他侮辱了我人格!
什么你们要判我无期?我不服我要找报纸报道你们这个不公正的司法!
我想说的是 同态复仇还有私刑无论是哪国法律都是不允许的 这个绝对做不成正当防卫。
要知道 在某族人面前吃猪肉在他们眼里是和露出下体是一回事。
理性大于人情 程序正义大于结果正义
我承认执法部门和政府行政机构的官僚体制导致的低效率和臃肿 本身我学的是政治 对行政官僚的腐败是知道的
但是一码归一码 政府涉黑 警察渎职也应当受到清算和法律的制裁
但是杀人是违法犯罪 也应当受到制裁
受辱永远不是杀人的理由 防卫才可以
手机打字,有些凌乱,能不能看懂随缘吧。
先根据判决书中于欢母子及他们厂子工人的证言(他们总不会自己作证坑自己人吧),尝试还原事情经过:
1、从下午四点到晚上八点半,追债者只是跟随,并无限制自由的行为,期间于母还与追债者对骂,双方有推搡(于母工人的证言)。
2、晚上于母子二人去伙房吃饭,饭后大约九点至十点这段时间,追债人将母子堵在一楼逼债,期间有露出下体及语言侮辱行为,但根据判决书上各方证词,并无人对母子二人做出下体抽脸的动作、强奸意图或危急生命的语言威胁,根据于欢供词,唯一的动手行为是杜某脱下于欢的鞋子,用鞋子扇了于欢一下,于母的证言也说到脱了于欢的鞋让她闻后把鞋扔了,由此看出确实没有过大的动作。
3、十点十三分警察出警到来,对追债者做出训诫:要债可以,不准动手,十点十七分警察出门找报案人了解情况。在此时,警察仍在处理事件,并未离开,且已做出训诫,追债人也并无侮辱及威胁的举动(于欢母子的证言)
4、十点十七分警察出门后至十点二十一分,于欢试图离去被阻止,双方发生冲突后(此处开始各方的证言有了极大分歧,特别是对于冲突程度和动手先后顺序)于欢持刀在冲突中捅伤数人,最后伤者一人不治,二人重伤。值得注意的是,经过激烈的持刀冲突后,于欢验伤的结果,全身左颈有一处 1.1 厘米表皮剥脱,右肩有 4 厘米 ×0.3 厘米皮下出血(通俗的说就是一元硬币大小的淤血、青肿)这些伤连轻微都够不上,即使不是持刀冲突时留下,而是之前被追债人打出来的,在追债人全程没有威胁生命的话语及于欢这些伤来看,实在看不出有生命受到威胁的迹象和防卫的紧迫性。
还原了大致的事情经过后,基本能看出,当天的事件中:
1、在九点前,双方有互骂及互相推搡的举动,但不严重(根据工人证言及于欢伤情判断),此时追债人并未开始限制人身自由。
2、九点之后,追债人堵住于欢母子,限制了自由,有侮辱行为(裸露下体后被同伙制止),并有轻微的动手(扇一个巴掌),且警察来之后并未再有侮辱行为发生。因无明显暴力行为,侮辱行为被劝阻中止,限制自由时间一个小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较难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3、当天事件全过程中,追债人均未对于欢发出危及生命的语言上或行动上的威胁。
4、十点过后,警察已到场正开始着手处理案件,在案件没有处理完结,同时当事人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警察程序上是要求当事人在现场接受询问调查的(如果有报过警的网友,应该知道无论你是报警方还是被报警方,只要你是当事人,没特殊原因并自己提出请求,那么出警的警察没处理完是不会让你离开的),同时也已不存在侮辱行为,也并无过激的暴力行为或发出语言上的威胁。
5、于欢因要离开现场被阻止,后发生冲突,根据于欢的仅有的两处伤情看(左颈 1.1 厘米表皮脱落及右肩 4 厘米 ×0.3 厘米皮下出血),冲突发生时追债人应该没有太过暴力的动作,且于欢母子在供词中均清楚的陈述警察就在门外,在警察尚在现场出警处理案情时,一方未取得警察同意要离开,另一方阻止离开,限制自由的时间不到五分钟,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同时于欢已清楚认识到警察就在门外,在发生冲突时可以呼救(其实根据伤情更倾向于欢陈述的被人扣住脖子阻拦不准走),并无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确实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既看不出有动刀的必要性,更不要提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了,试问,一死二重伤二轻伤的五个人,在警察出门,于欢捅人之前,难道都正在对他使用暴力吗???(五个人在使用暴力,伤痕证据何在,希望二审能查清事实)
如果仅凭如此轻微的伤情,利害关系人的单方证言,无法行成证据链的施暴证据就能认定正当防卫,那以后黑社会强拆,是不是可以一个人去到户主家里,自己撞一下墙,然后就拿户主家里的刀大开杀戒,算正当防卫?
在追债过程中,由相互对骂、推搡到最后堵住母子一个小时多逼债(九点前并未限制行动),期间有侮辱和扇耳光,最后在警察到场后仍阻止于欢离开,这些行为违法吗?违法,这些行为涉嫌寻衅滋事,侮辱罪(无明显暴力行为,侮辱行为被劝阻中止,限制自由一个小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较难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 “寻衅滋事”。而侮辱罪属于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就算构成侮辱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在于欢动刀时已不存在侮辱行为,在这里,我完全看不到众多网友一致认为的杜某死有余辜之处。
至于高利贷问题,无论双方约定的利息为多少,只要已偿还的部分未超过 36% 的年息(月息 3%),追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息的行为,都不能认定为利息过高。粗略计算,于母第一次借款 100 万本金,按月息 3% 计,每月利息为 3 万,20 个月本息约为 160 万(仅为粗略计算,实际会更复杂,涉及到是先本后息、先息后本还是等额本息问题,以及每一笔还款时利息是否过高问题),再加上第二次借款 35 万元(此次暂不计利息)共计 195 万元,已还 152 万元,尚余 43 万元左右未还(于母证言为:已还 152 万,吴占学下面八九个人到我厂子继续逼我还钱,把房子过户),照此计算,并不存在南方周末报道的房子已经抵债了的情况。因此追债人上门追讨在 43 万元内的部分,不属于高利贷范畴。
另外希望某些网友能收起双标的眼镜,公正的看待问题。我同意于母欠债不应是她受辱的理由,那杜某辱人也不应是他死亡的理由,我同意于母案外老赖的身份,不影响她在本案中受辱者的角色,那同样杜某案外涉黑人员的身份,也不应掩盖他在这起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的角色。照某些观点,辱母尚不可忍,杀父之仇如之何?若父仇必报,然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雠,其乱谁救?
#当老赖遇上高利贷#
苏银霞的公司注册资本 1 个亿,光法院宣判的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有 11 起,银行贷款超过 2000 万,一个上亿的公司为什么要借 100 多万的高利贷,肯定身边亲朋好友能借的都借过了。正是因为苏银霞债务缠身,上门催账的事情肯定不止一次,讨债的人也不止高利贷这么一家,民警肯定不止一次上门处理债主催债的问题,也才会有:“收账可以,不能打人” 的说法。
现在只见媒体报道高利贷的可恶,只字不提苏银霞失信的行为,这种煽风点火的偏向报道其心可诛。可怜民众情绪如干柴烈火,一点就着:看不见民警多次上门处理债务纠纷,只凭媒体断章取义报道就说民警渎职勾结高利贷;不看判决书细节,只凭媒体报道就说法官是黑社会团伙的保护伞;只看苏银霞借高利贷,就说银行不放贷,实体误国… 甚至引发了对警察、对社会、对国家的怨恨,这种影响力远远大于这件案子本身。
的确,每位公民都有舆论权和监督权,舆论是把双刃剑,有可能最后迫于压力,法官、审判员、民警会被处理甚至为此丢了工作,那这所有的看客都是背后的 “推手”。大家都说假如你是于欢,看到母亲受辱会怎么样,那假如你是把家里所有的积蓄都借给苏银霞而血本无归的民间借贷人(法院判的都是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正常民间借贷,非高利贷)呢?假如你是被媒体渲染误导而丢了工作的民警呢?所以要珍惜我们每一次发声的机会,不造谣、不传谣,做有独立思想的人。再最后做个假如:假如二审减轻了对于欢的处罚,那既是舆论的胜利,也是舆论的悲哀,当司法公正需要舆论来监督时,当发微博比报警有用时,我们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又该如何保证呢?不希望南京彭宇案、丽江打人事件再次发生。很庆幸身边有从事司法工作的人都还没有急于表态,期待二审的结果:查清事实、尊重判决、依法公开。
另附上苏银霞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

网络暴民由此产生的仇视心理:
人的情绪从愤怒——惧怕——希望——绝望,这是个逐步加深积累的问题,警察来了又走了,这就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_→
虽然不能说无罪,但这个判决确实不公!
警察的不作为在这里面是最大的恶!为何法院未追究失职警察的责任?(舆论之前)。
高利贷问题是否违法、放贷公司是否涉黑、警察是否和放贷者沆瀣一气、非法囚禁他人、精神上的极致侮辱是否算暴力威胁…… 等
不论如何,当一个国家的司法要靠舆论来监督,这本身就是最大的问题!也是一个国家最大的悲哀!
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一文让此案迅速发酵后,各新闻媒体、评论人、法律服务平台陆续发声,这两天,我们从 28 篇爆文中梳理除了案件判决、案情趋势、理论界与舆论界的观点并做了梳理……
呈现如下。
案情回顾
据媒体报道,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创办人苏银霞向地产老板吴学占借款 135 万元,月息 10%。在支付本息 184 一套价值 70 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此后,遭到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杜志浩等 11 人暴力催债。
2016 年 4 月 14 日,在经过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长达一个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当晚,接到工人报警后,当地民警赶到案发地了解情况,说了一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后随即离开。警察走后,情绪激动的于欢拿起桌上水果刀乱刺,致 4 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6 年 12 月 15 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于欢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在对方未使用工具且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案情走向
1. 最高检察院派员调查
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 “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于欢等人上诉
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通报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我们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3. 聊城市政府回应 “辱母杀人案”
关于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聊城市成立了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案情之后,微博充斥着看似一边倒的愤怒声讨,然声音太多且挟裹着强烈的情绪,或愤怒、或无奈、或嘲讽,也有分析与期盼。
那么舆论界和理论界具体观点立场如何?
舆论界观点
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一文让此案迅速发酵后,各新闻媒体、评论人、法律服务平台陆续发声,我们从 28 篇爆款文章中进行了观点整理,统计如下:
观点一:同情当事人,质疑判决(15 篇);
观点二:支持判决,同情当事人(4 篇);
观点三:客观解读判决,无明显观点偏向(4 篇);
观点四:质疑警察不作为(2 篇)。
其余三篇为汇总展示。
从以上数据看,超过半数舆论主流媒对当事人给予同情,直击案件中的伦理困境,这场判决里的伦理困局的重要程度甚至有辩驳法律司法正义的社会意义之势。
声音一:“于欢该不该改判” 问题是 “标”,其后的系列经济、行政等问题才是本,但事情走向可能是因标略本
**vista 看天下:**这是一起由媒体曝光的,由媒体调查的案件,连带暴露了多个社会问题:小企业破产保护、非法民间借贷乱象、黑社会的猖獗、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媒体的作用与尺度、小城市中产阶级的现状等等。这些才是事情的关键所在,可现在却很有可能结束于一句「于欢要改判」,便不了了之。
声音二:法院判决给了被告上诉余地,应该对二审抱有期待
@正义边缘:从案件结果上看,被告人情绪激动挥刀乱刺确实造成了一死四伤的严重后果。纵使被告令人惋惜痛心,我们也应该尊重法院的判决,毕竟被告人还可以上诉,还有法律救济手段。我们静待二审结果。
声音三:法官的判决或许是 “依法” 而没有枉法,但不能罔顾人性
@唐映红:辱母杀人案的判决显然与人们所秉持的基本伦常相违背,尽管从法律技术角度,法官的判决或许是 “依法” 而没有枉法,但罔顾犯罪行为是在绝望情况下的人性自然反应,冷血生硬地予以判决,显然不是一个正当的判决。
声音四:应该充分体会法律的涵射意义
@凤凰评论西波:在法院审理此案之前,吴学占等人已被定性为 “黑恶势力团伙” 被警方摧毁。在 11 名黑恶势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势,否则便是以法律的名义逼迫公民做窝囊废。法律本应援助受困的弱者,如果没有援助而迫使弱者自卫,应该反思原因。我并不主张自卫权是无限的,但法律应该充分体察自卫者所处的境地。
声音五:警方过错应当成为量刑关键
**@江玉楼:**从新闻报道看,对于警察到来又走,警方的解释是 “进一步了解情况”。考虑到当时的情况,这个解释相当牵强。既没有带走暴力催债人调查,又没有将双方隔离,出警的缺陷及其实际后果,与于欢杀人之间构成因果联系,法庭忽视这一量刑因素是让人费解的。实际上,警方过错是理解整个杀人案的枢纽,不只要批评,还应该追问刑责。
声音六:法律需要实现程序正义,也需要考虑人情伦理
**人民日报:**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法学界观点
声音一:法院未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值得商榷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本案中,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 “非法拘禁” 的违法犯罪行为,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难道对这种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不能采取防卫措施与其斗争,而只能束手就擒? 那种认为只有生命健康权受到紧迫威胁才能进行防卫的说法,混淆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不当缩小了一般正当防卫的范围。尤其是本案中的被害人还采取极端手段严重侮辱被告人母亲,肆意挑衅被告人于欢的心理承受极限,而报警之公力救济又未能解除自己和母亲被限制自由、被侮辱的状况,防卫的正当性就更不存问题(只是致人重伤死亡过当了)。
声音二: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院教授阮齐林:**我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致人死伤后,交出刀子、随警察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符合办理自首立功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地(二)项规定,知道有人报案留在现场接受调查的情形,成立自首。另,为索债而扣押人质,属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因此应当追究索债人的刑事责任。另被害人从事暴力讨债,应当预见到可能招致报复,反抗,因此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自担大部风险。辱人者招杀身之祸乃咎由自取。其雇主难辞其咎。高利贷乃罪恶源头,强烈要求制定法律将高利贷入罪。
暴力逼债屡禁不止,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公权力不便管,不好管。高利贷者和暴力逼债者越发有恃无恐。被暴力逼债者不得不自力救济。认可暴力逼债的不法侵害性质、被逼债者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有利于制约暴力逼债行为。
声音三:反思司法的社会功能,以及刑法的法定要件合适程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多年来,我们学的正当防卫理论是,行为人必须是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当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正在遭受令人难以忍受的凌辱时,行为人奋起反抗,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究竟算不算正当防卫?对此,刑法理论是不予承认的。
具体到本案,当行为人亲自目睹自己的母亲受到极端凌辱时,法官是否应扪心自问:任何人在此情形下,会平心静气的忍受凌辱吗,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辱也不反抗?即使是防卫过当,判得是不是太重了。
我们期待着司法人员反思:司法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刑法要不要调整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刑法理论要不要更加关注社会需要和经验常识?法律人不要过于自负,以为自己才是法律精神的权威阐释者,否则,没有人会把恶法和错误的司法实践当回事的。
声音四:于欢构成防卫过当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
正当防卫是中国《刑法》第 20 条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 20 条同时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于欢和他的母亲实际上受到了三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是侮辱行为,包括语言侮辱和行动的侮辱,这种侮辱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殴打他。而且,警察来了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于欢母亲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现实侵害的情况下,他感到情势比较危险亦义愤填膺,他基于保护自己母亲合法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对围在自己身边要群殴他的几个违法犯罪分子展开反击,刺死刺伤了他们。这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反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不能否认其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不能说因为对方没有凶器,他就不能用武器。因为对方人多势众,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应该说,尽管有防卫的前提,但于欢的行为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符合《刑法》第 20 条第 2 款防卫过当的规定,因而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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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28 日(周二) 20:00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张宇鹏律师将做客领络
将做一场 “辱母刺死案” 的分析直播,欢迎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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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书全文(涉及隐私部分已处理)

个人认为,判决没有错。以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看,于更倾向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死数伤,造成严重后果,判无期无可厚非。
从情理上讲,我部分理解他杀人的行为。但法律不应该受人情的影 ` 响。
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牢记前两条,其兴也勃,忘记第三条,其亡也忽。
行百里者半九十,中国已经走到了最关键的几步,往后的每一步都会异常艰难而且异常繁琐。因为之前有太多的问题都被经济的高速发展压下了,早已积弊成疾。这是历史欠下的债,现在必须要还了,否则很快就会积重难返。宗教,民族,环境,文化,公民的权力,权利,权益,经济的泡沫,等等等等,如果我们的目标真的是民族复兴,如果我们的征途真的是星辰大海,那每一个细枝末梢,都要用壮士断腕和刮骨疗毒的决绝去治理。
这不是一个国家必备的素质,但这是一个伟大的国家必备的素质,这不是大清朝必备的素质,但这是汉唐的荣光所必备的素质。
即使抛开一切不谈,只是想迈向中高端产业,只是想继续维持中高速增长,这些问题也必然要解决。
一个国民惶惶不安的国家是做不到全民创新的,血汗工厂是催生不了中高端产业的。
所以,到了这个时候了,已经走到这一步了,不管愿不愿意,这个国家的百年国运已经被压在赌桌上了,赢了,未来就是星辰大海,没有退路,因为退一步,就是万丈深渊!
回到这件事情本身,这事儿跟儒家文化没有没有一毛钱的关系,别让莫名其妙的东西掺杂进来,混淆视听。
这事,就两点。
其一,正当防卫权,中国目前的正当防卫权就是个笑话!当一部法律和常理相驳,和几乎全部国民的常识相驳,那这不法律到底体现了谁的意志?这部法律究竟在保护谁?如果法律不保护它的人民,那就是在羞辱它的人民,那它就是个笑话!
就应该由最高法和全国人大出面,修改它。
其二,是警察渎职。这到底是不是仅仅是民警的责任?这里面有没有关系网?派出所队长,所长有没有责任?公安局局长有没有责任?府委有没有人跟这伙人有关联?
要查,就彻查!就把聊城翻个低朝天!敲山震虎,杀鸡儆猴!
这件事往大了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正义,关系到每一个国民的安全感,关系到整个社会风气的正邪较量,关系到所有人的人情冷暖。关系到法制健身,关系到政府改革,关系到精神文明建设,自然也会影响到经济建设。
现在对于每一个类似事件的态度,都将决定十年之后中国所能达到的高度。
是星辰大海,还是万丈深渊,就在这一点一滴里。

自己写的一点【该判无期的既不是于欢,也绝不是催债人】
先做个澄清,上图并不是想说明老赖就可以受到威胁侵害。
针对问题里被顶的最高 @宇智波铁柱子 回答里的一条评论 @张涛 “欠钱不还的时候怎么不说尊严了?”,很多人的注解都是 “借高利贷,剩下的十几万还不上,况且本金也已经都还完了”,那你们知道案中案,苏银霞已经被逮捕了吗?罪名 “非法集资”,除了这笔高利贷,外欠 2000W,已经列入全国失信人名单,牵扯出的其他几个案子,很多回答里也有提到,建议你们看看这个:
很多人上来就是一句,“如果你妈被凌辱了,你能忍得住吗?”,对啊,狗急了还跳墙呢,欺负我妈可不就是欺负我么,这种时候没有对错,于欢判决无期谁都会觉得重了,**但是也就这样了,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黑社会和老赖放在我面前,哪个都有错。
借用 知友 懒 gg 的一句评论:
“然而叫喊着同情着于欢的人,不是对事件一无所知被操纵的愚民,就是居心叵测炒作的幕后黑手。他们意图毁掉人民对于司法公权的信心,而相信他们的人,就是他们无需多劳、自带感染同类最好的武器。”
舆论影响司法,才是最可怕的。

如何看待山东高利贷黑社会人员当儿子面凌辱其母,其中 1 人被儿子刺死?
我就多说一句,现在后台 “老板” 让洗地的钱涨到五块了~ 我没敢拿怕昧着良心
写在前头:我就是政治不正确了,你们也不用拿:如果你母亲被这样那样,你会怎样怎样,这种话来喷我。
正文开始,以下仅为补充性内容,不代表最终结论。
1、于欢姐姐经济诈骗入狱。于欢父母设了 2 个空头公司互相担保跟银行和个人借了 2000 万,不还,被起诉,不当庭拒认某一债权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债务,被法院列为失信人,上银行黑名单。又跟高利贷借钱,还钱给黑社会。于欢父亲跑路。
2、黑社会去年 8 月已经被抓。
3、侮辱发生在下午四点,于欢伤人发生在晚上十点。伤人与母亲被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仅仅是因为黑社会在于欢妈妈的工厂要账,于欢要离开,黑社会不让,警方视而不见。
3、有一名被害人郭彦刚是在从南向北逃跑的过程中被南面的于欢捅在了后背,重伤二级。(此为定罪为故意伤害罪的关键)
4、南方周末描述的极端侮辱性情节,判决书当事人口供中并不存在。
5、黑社会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
6、警方严重渎职。但是,当警方赶到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等情节已发生完毕。
7、法院有被施压之嫌,定罪没错。考虑到被告人当时的心理状况,量刑过重。
8、于欢辩护律师伙同南方周末记者夸张描述有恶意煽动舆论,干涉司法审判之嫌。
补充:9、于欢他爸当地税务局副局长,一家非法集资数亿。

哦,对了,被折叠的内容别说是我删的,毕竟我是一个善用举报的人。
于欢应该判刑
放高利贷的应该判刑
那个不管不顾的警察也应该判刑
小粉红们勿喷,看你们一个劲的说于欢无罪真是感觉悲哀。

就这样吧
关注了下于欢案的后续,让人失望了,辱母情节是律师联合媒体编出来的,目的就是利用舆论压力影响司法…… 我都不知道该相信谁了,一直以为媒体是中立的,其实媒体有立场,也是别人手中的工具,让你我都成帮凶…… 于欢案让我对媒体敬而远之,真心对死者的女儿说声对不起,那些发侮辱短信给你的人,他们都是一生被人愚弄的白痴,那些让刺死你爸的人成了英雄的人都是白痴,我也是
我感觉,他要不是被判了无期,出来后会被那群黑社会整死。
舆论?民意?比一切的规章和法律都要强大?这还是一个现代民主的国家?民粹主义的横行就能推翻法制?连事实的真相都没有全部展现在人民面前,就叫唤着要求民主公平法制,听着媒体一面之言,就诋毁着国家的政府和司法单位,和暴民有什么区别。让子弹飞一会,看着进一步的发展。

为什么对于欢严格依照法律,对侮辱别人,违法讨债,放高利贷的不按照法律,对他们包庇纵容,不作为,不制止。虽然你们按照法律审判了于欢,但是你对放高利贷违法讨债,侮辱他人,非法拘禁,猥亵妇女,故意伤害不制止,已经犯了渎职罪。就算是警察犯了罪也应该依法追责,你们已经没有资格在执法,如果法律真的无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就请也无情公正的判决渎职的警察吧,他们自己就不守法又怎么要求别人守法,他们自己都违法犯罪,怎么有资格和权力在做警察,人民不要违法分子做警察
一个悲观的回答:
身处一个国家,民众想要获得公平和正义的渠道,不能靠法律,而是舆论,着实可悲。并且自以为通过舆论推翻了一道体制的 “墙” 而沾沾自喜,着实可怜。
希望只是我想得太悲观,现实一定会更美好。
对于于欢案的看法
作为一个法学生,条件反射的想对这个案子说点什么,又害怕自己的错误认知会误导一些人,所以,以下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也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首先,我认为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从犯罪构成来看,主体是于欢,客体是李志浩的生命权,客观方面就是于欢拿水果刀乱捅,后果就是一死三伤,而重点就是主观方面,他的犯罪目的是什么?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对方将你和你的母亲从身体到尊严侮辱到那种地步,你会想什么?你会去想我要去伤害他吗,不,一定比这更激烈,没错,我就是想杀了他,甚至他们,当时一定有的心理活动。犯罪动机呢,如果我是于欢,我一定想的就是让这一切都结束吧。让所有的这么长时间以来受到的直接的间接的委屈和产生的恨都结束吧。如果这样的心理活动成立的话,没错,故意杀人成立。
其次,刑罚问题,故意杀人,轻则 3 到 10 年,造成死亡或重大残疾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死刑。我认为一定要考虑的就是警方的不作为,可以说,警方的不作为直接促使于欢从期望到绝望到爆发。他 太 失 望了。不是吗?他没有办法了,不是吗?
再次,对于法院判决。不违法。在当时一审时,不论从主观上的重视程度,还是客观上证据的搜集都存在不足,因此做出的判决仅仅是就事论事,一般性的处理。这就是现在司法的现状,跳出这个案子,没有太大的社会压力的案子谁也不会去故意的煽风点火,现在都是能不多做就不做,做的多错的多,人之常情,法官下了法庭也是人,他也会顾忌很多,说到这,我并没有要为谁开脱,只是觉得法院的判决不违法,但是必须要指出的是他不合理,真的不合理,真的罚重了,不论是从他的故意伤害来讲,还是我认为的故意杀人来看,都判的重了。
最后我想说,杜志浩之前的先行行为不论是猥亵也好,非法拘禁也罢,这都不能成为你剥夺他生命的理由,我们既然选择社会契约论的国家形式,就等于我们把这样的权力交给了国家法律,法律才有剥夺他生命的权力而不是于欢手里的那把刀。
很多人把自己放在了于欢的处境去问,遇到这样的事该怎么办,我想说法律也不知道,因为法律不是教给我们应该做什么的工具,而且标明什么是不能做的禁区,它是道德的底线,你又怎么能拿它来教育人性。
密切关注二审进程,期待一个答案
毁三观的事见得多了,比如这次的辱母杀人事件,思考得也多了,我渐渐地意识到,所有的道德观念里,那些好的部分,善良的部分,往往是可以脱离道德观念而存在的;但坏的部分,那些在道德观念的鼓励之下所行的愚昧行为,却往往与他们所信的道德观念密不可分。比如侮辱于欢的母亲是有悖伦理、道德的,借高利贷并且欠债不还也是有损契约精神和道德的。尤其是在复杂社会中,老老实实的上班族和经营民间借贷的金融创业者都有其生存方式,羊吃草可以活下去,但是狼不行;这两者间存在天然对立关系。
讨债者利用摧残人性、侮辱人格方式造成欠债者精神崩溃,迫使其拿出养老的本钱清偿债务,已经不是简单的催收策略问题,而是已经上升到灭绝人性的层面。而在一旁心如刀绞,众目睽睽下母亲受辱的儿子,正是血气方刚的年纪,濒临发疯的状态,从而发生极端的一幕。
从事件现场本身角度讲,辱我母者,虽远必诛;砍死活该。但辱母真是整个事件最源头的问题核心吗? 这个原因我找了很久,我们可以观察道德发展的各个阶段。
在这个情景下,于欢应不应该采取杀人的方法解决问题?之所以发生这样的催债行为,为什么?
著名学者柯尔伯格总结出了道德发展的六个阶段,这六个阶段又分别归属于三个水平层次。三个水平层次分别是: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和后习俗水平,分别可以理解为一个人还没有接受社会习俗约束纯粹的自我中心阶段,接受了社会习俗约束并以此要求自己的阶段,和已经超越了社会习俗要求既尊重自我也平等尊重每一个社会个体的阶段。
从相关这次辱母杀人案的微博评论中,不难看出这三个层次间的区别显著。一个人刚刚进入社会的时候,就处在前习俗水平。在这个发展水平上,人是根据行为的直接后果来进行道德推理。
这个水平下的第一个阶段就是只考虑自身利害,单纯地以惩罚和服从为考虑的阶段,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都是以 “谁伤害了我” 为标准进行衡量。处于这个道德发展阶段的人,对于 “辱母杀人案” 的评论中,评论 “应该杀” 的理由是讨债者已经突破道德底线,对于侮辱母亲的行为,是可忍孰不可忍。而评论 “不应该杀” 的理由是如果于欢母亲合理规避资金使用风险呢?或者如果她安心过普通人日子不当企业家呢?或者有催债公司来不让儿子在现场呢?企业家的宿命如此,难道她不知道吗?10% 的月息严重违规,但是为什么明知如此还借?契约精神和月息规定的冲突政府和法律如何控制?110 有权利对轻伤害进行逮捕,但粗俗行为本身属于纠纷,不具备强制性逮捕条件。110 属于法制单位,不是劫富济贫的大侠。
用黑社会的思维角度讲,在一个血气方刚的儿子面前辱其母,是找死!而黑社会思维,是介于道德、法律、人性弱点上的思维,黑社会的顶层运营模式,就是游走在法律和人性边缘的。所以从,道德观第一个阶段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似乎只能杀来杀去没有结果!
道德发展超过第一阶段后,第二阶段是以行为的功用和相互满足需要为标准来进行思考的。也就是说,这个时候他们虽然开始考虑到他人,但一般也是以 “这跟我有什么关系” 为出发点进行考虑的。所以处于这一道德发展阶段的人,评论 “应该杀” 的理由是如果母亲肩负企业员工和家人生存的责任,顶住压力借贷那他就应该去杀,救母亲;评论 “不应该杀” 的理由是:如果母亲过去因为赌博、冒险等原因造成企业资金亏空(当然这是假设),属于母亲没有为其他人着想,被逼债属于因果,那他就不该杀人,而是从资金和其他角度,处理问题,比如主动去放款人开发商那里寻求解决方案、或者通过自身努力,帮助母亲还债,而不是让母亲一方面欠债,一方面,面对儿子入狱的困境。
通常来说,一个人进入到青春期或者成年期后,他的道德水平发展就会进入到习俗水平。用习俗推理的人对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时,会将这些行为与社会上的观点与期望相对照。
在这个水平下,第三个道德发展阶段被俗称为 “成熟” 阶段,也就是他们会关注其他人赞成或反对的态度,保持与周围社会角色的和谐一致。处于这一阶段的人,评论 “应该杀” 的理由就变成了于欢已经成年,家中的资产已经不足偿还债务,以目前自身实力,只能让利息越来越多,生活越来越痛苦;而自己生活在网络时代,网络社会舆论导向能力很强,铤而走险不至于丢了性命,而且还可以得到社会帮助;可以把未来未知的问题变成可知问题,虽然可能蹲监狱,但是保外机会和舆论优势较强;就有了一种依靠环境、利用环境规律的意味。而评论 “不应该杀” 的理由则是杀人虽然可以获取社会声援,但行为仍然会对自身社会印象造成危害,就像互联网这些人可以声援于欢,但是未来会没人敢和于欢发生激烈的意见冲突,他的境遇大家是同情的,但是他的性格是多数人不敢靠近的,这样的行为给自己和亲戚朋友在内的家人带来麻烦,本来是欠债的问题,现在变成的社会问题了。如果用一辈子做比较,到底是母亲被一群社会低层次人员侮辱可怕,还是这个家庭未来几十年的境况可怕,两者间会形成巨大冲突。网络声援被利用的确是有利的,但过激行为仍然会带来负面影响。
当一个人将他人的评价内化到自己内部之后,他就进入了道德发展的第四阶段,也就是能够超出 “情怀道德” 的范畴,开始以法律和公序良俗为准则来要求自己。处于这一阶段的人,评论 “应该杀” 的理由是尽管杀人违法,但见母受辱更加伤害社会的公序良俗,所以于欢应该去杀人,同时在之后自首请求从宽处理,由无期变成减刑,并且在服刑期间保持乐观心态,鼓励母亲和家人振作并恢复良性生活状态。而评论 “不应该杀” 的理由是尽管事出有因,但毕竟杀人违法,所以于欢应该再寻找其他解决方法而不应该去杀人。
当人的理性和逻辑思维得到充分发展后,他们的道德水平发展就会进入后习俗水平。到了这一水平之后,人们会力求对正当而合适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原则作出自己的解释,而不管当局或网民如何支持这些原则,也不管他自己与这些集体的关系。因为无论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对是错,他已经发生,如果在发生后更睿智的去处理成为当下有价值的问题,而不是去纠结于为什么杀。
第五个道德发展阶段被称为社会契约或社会法制取向阶段。在这个阶段,法律被看作是一种社会契约,而非铁板一块。那些不能提升总体社会安全感的法律应该修改,从而达到 “给最多的人带来最大的利益” 的目的。处于这个阶段的人认为 “应该杀” 的理由是法律虽判决不文明催收可耻却没有预先考虑到于欢面临的这种困境,因此于欢不仅应当为了更大的人权而杀人,而且国家还应当针对这种困境修订法律,对民间借贷管理按照公平原则加以调控。而认为 “不应该杀” 的理由是比如母亲按照文章之前所说,因自身经济问题的原因借高利贷,已经超出狭隘人权的的范畴,这种超出自身社会职责的行为虽然事出有因,但不应当提倡。所以不文明催收固然存在,但和契约性借贷本身相比,催债行为本身不具有不合理性。于欢母子应该按照债务契约问题本身,来处理这种现象,合理处理财务,规避风险。
到了道德发展第六阶段的时候,个人已经不再按照有形的法律或是契约行事,而是基于逻辑思考后,根据普遍的公正原则,人的权利的公平和对等原则,尊重全人类每个人的尊严的原则,由良心作出决断。因此,这一阶段被称为普遍的伦理原则阶段。
也就是社会主流人事所提倡的 “我们内心的规律”,说的正是这一阶段所依循的普遍公正原则。对于道德发展处于这一阶段的人来说,“应该杀” 的理由是因为母亲的受辱强度,超出了 22 岁年轻人所能承受的刺激强度,因此为了拯救母亲的境遇去违反条文法律是可以理解的;“不应该杀”的理由则是因为别人因为自身的契约利益受到了严重威胁,所以增加了催债强度,于欢并没有公平地考虑所有人的利益和情绪。欠债不还,并且杀了催债的人对于其他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不应该去杀人。
道德发展的六个阶段是按照顺序逐步由前习俗水平开始往后发展的,但有的人可能一辈子都只停留在前习俗水平或者习俗水平,无法发展到后习俗水平。
而且进入到后习俗阶段后,由于第六个阶段实际上是要求人在经过 “无决策权”(也就是说这个时间的最终结果不被你所控制)的考验之后再做出趋势分析,不能根据自己的预设立场进行判断,所以没有人能够一直停留在第六阶段,可能当局不合理的处置方式,就会让人的道德阶段倒退。
当我们用这个道德发展阶段论去看待 “辱母杀人案” 的社会评价时,就会发现他们中的绝大部分,或是出于恐惧暴力而对立于催债者,或是出于利己(比如自身欠高利贷)而强烈抨击黑社会放贷行为,还有一部分则是因为从小被灌输不文明可耻,忠于保持人际和谐而跟随多数网民批评催债者。
但大部分能做到遵守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条文的人,要么发言称 “这需要当局站出来处理”,要么是绝对赞扬“于欢护母” 的精神但同时认可法律的判决严肃性,或者索性就是彻头彻尾的赞扬精神,但并不力推 “应该杀” 言论以防止被人群起而攻之。
而在那些能够依靠理性思维,开始关注社会总体发展阶段和社会契约的人当中,几乎全是评价为出发点值得理解,但行为过激应该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多做考虑的观点。
甚至当有一部分人,在当局发布 “驴子撞汽车” 之后,仍然能保持冷静的去评判官方的 “不妥”,但这已经暴露处在后习俗阶段的人,对前习俗阶段“过激道德观的” 否定。
换句话说,多数人很容易停留在道德发展的前三个阶段之中。一旦一个道德观念信徒的道德发展水平脱离习俗水平,进入后习俗水平后,他将很快不再是一个 “纯粹的善良人”,甚至可能变成一个“看起来冷血”。这就和各种国学书籍、甚至圣经等著作“催人向善” 或是 “提高人的善念” 是截然相反的事实,因为人生活在社会里,社会本身就是有利益争斗的,悬殊的利益争斗必然唤醒人类的过激行为,问题并不在过激行为本身,而是悬殊的利益差距。
根据我与各种社会上各种人打交道的经验来看,道德观念 “较极端” 者最痛恨,或者说最厌恶的就是两难问题。他们不仅拒绝评论两难问题,甚至拒绝思考两难问题,因此对 “毁三观” 相向者占社会人群多数比例。如此厌恶和回避两难问题,这就导致了典型的社会大众道德观念水平很难得到提升,只能长期地徘徊在道德发展的前三个阶段。
社会大众因此在面对打着道德观念旗号的各种号召时几乎毫无反思或质疑的能力。而当这些来自道德观念旗号的号召是源于某些恶行或者恶的企图的时候,毫无反思和质疑的人爆发出来的破坏力绝对会高过会质疑和反思的那些人。如果于欢无罪释放,放贷收贷的人获刑入狱,将对社会规则产生巨大挑战。大家会忽略过激行为的人是 “催债者” 而不是放贷人,而那些放贷收不回钱的人,就会在这一社会行为动荡期遭殃。
而当局刚刚介入,便以打击黑社会、打击团伙、高度重视等语调进入,实在是无奈之举,大家可以去百度、google、微博、微信平台去看看多数媒体的新闻,无不适站在弱者这一边。
某企业老总评价 “头条看多了变脑残” 自然也很难被多数人理解。
因为政府面对公众所采用的执政手段,多数是 “亲民” 的,也就是主要迎合前三个道德阶段的人。这有服务多数人的意味,而社会的真正进步,也总是因为考虑多数人而受到阻碍,社会进步总是和人权发生冲突的。因为人权本身所限定的标准,总是和人类前三阶段的道德需求持平、社会大众的意识水平,总是落后于社会发展阶段。
微信、微博的发展,让社会信息互动更加快捷,这让沉浸于道德观念中的人们常常会产生自己已经处于道德发展的第六阶段的错觉,然而只要把他们拉到无知之幕后面,让他们变成自己所敌对的所针对的人(比如别人欠他几十万不还),他们分分钟跳脚跳得比谁都高——仅此一条就足以证明他们距离第六阶段还远得很。而这种错觉,又进一步阻碍了他们发展自己的理性思维。在这种恶性循环之下,他们越发地困于自己的信仰所塑造的小小世界之中,渐渐失去了与社会沟通的思想和语言,而且内心不断地退行变成越来越小的孩童甚至婴儿,而他们自己非但不自知,甚至可能反以为荣。在这种越发蒙昧的情况下,他们做出无法控制的恶行的可能性也就越高,所以于欢被判处无罪释放,也会造成大量的社会暴利抗债事件。
道德大棒可以拯救处在危难中的弱者,也会成为别有用心者拒讨的工具,以杀人、自杀、上访、网曝等手段阻碍催债的行为会愈演愈烈。所以相信当局也一定会适度处理于欢缓刑和放债者刑罚的问题。以我对天朝的了解,肯定是先在媒体上讨伐 “不文明” 催债行为,给大众一个面子对于欢“缓刑”。
当大家的目光不在关注这件事以后呢?于欢母子的命运将是如何呢?
大众依然会用国学中 “君子不站危墙之下” 的套路 “明哲保身”,但事件一定会推动社会进步,催债公司无非是升级一下催债方式,由“不文明” 升级为 “相对文明” 的方式,获取自身利益。利益本身凌驾于道德和法律甚至宗教之上,甚至一切皆为利益服务,而法律的存在、政权的存在都以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共同利益,作为缓冲带。而对利益深刻的理解,很难出现在处在前三阶段的道德意识中。
保持清醒是一件痛苦的事情,特别是当一个人意识到自己将要孤独地面对整个世界的时候,这种痛苦就会变得愈加明显。因此,我能够理解有人选择皈依宗教,使自己得到片刻的,哪怕是虚幻的慰藉也总好过忍受清醒的痛苦。
然而对于我本人来说,在意识到了道德观念对理性的阻碍之后,我更情愿选择保持清醒,并且清醒着去寻找解决痛苦的方法,而不是让自己暂时地麻醉下去。人或许存在局限,或许理性和逻辑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这不是我们放弃理性的理由。恰恰相反,正因为人存在着局限,所以我们更加不能够把自己投身在某个虚假的,人为了安抚自己而创造出来的形象之中,逃避使用理性进行艰难的思索。
这让我想到企业管理,我们在创业中,很少用做事的能力来分配组织权利,而是观察你的这名员工处在什么样的道德阶段。所以当我们观察一个大公司的组织,会发现很多聪明、能干、漂亮的人却处于企业的基层。当我们细心观察,要么是他们所处的道德阶段较初级,要么他们很难判断组织利益和自身利益作用之间的差距。
人在社会中生存,唯有相信人自身的能力,相信理性的作用,我们才能在宇宙中走得更远,而不是躺在鸡汤、安慰、道德大棒等幸福毒品创造出来的幻觉中一直麻痹自我下去。
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希望当局对 “辱母杀人案” 妥善处理,希望于欢保持一个理性的心态,努力做一个优秀的人,那时候,你的母亲不会再“受辱”!
再加一句,作为金融行业工作人员,我对经济脱实向需非常担忧,对于一些不看现金流和经营状况上来就要抵押物的老做法非常反感。因为这样无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但是,如果这个案子无罪开释了,我将正式加入抵押物阵营。法院判了无法执行,讨债公司可能会出人命最后还会无罪开释。我的资金也是有成本的,对不起,我对这种制度的绝望超过了我对中小微茁壮发展的希望。从此我也会只做国企央企上市公司。
人情社会和法律需要割裂起来看待。易位而处我也会奋起杀人。保护家人。但是我不会期待逃避法律的制裁。人有道义上必须做的,但是也要对自己的作为负责任。情感上我同情于欢,但作为社会人来说,我反对无罪开释。
以上。
今天仔细看了于欢案中披露出来的较详细的判决文件,链接如下。
http://share.iclient.ifeng.com/sharenews.f?forward=1&aid=cmpp_030010050836731
个人认为所有的评论都应该经过客观的了解详情后再做评论。微博中几乎一边倒的言论,再看看知乎中还是有较为客观的看法,觉得社会里还是有能理性看待这个并不是非黑即白的世界。首先亮明自己的观点,被害人背部中刀,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或许存在量刑上的偏重,但绝不至畸形。现在争论的焦点是,到底苏是那个毫无信誉的老赖坏人,还是杜是那个涉黑的坏人,坏人就应该被绳之于法以正视听,好人就要洗雪沉冤摇身一变成为英雄。但是,其实这些都不重要。律法的本质并不是评判谁是好人谁是坏人,法律讲求的,是公义二字。如果欠债不还债主方又没有救济措施,但凡讨债者上门即视为非法拘禁,我想请问农民工讨薪事件又该如何解决。不要跟我说性质不同,本质上,二者均为债权。再者,说高利贷不合法的人,如何界定苏的这种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其三,资金都是有成本的。苏的现状是已被银行列入失信人名单,她要多么不珍视自己的羽毛才会使自己陷入如斯境地。这种情况下的再借贷,等于是占用了其他人的信用额度,我们来看看买了银行理财的人,如果银行无法付息还本,有多少人会因为 “银行自己也已经很困难” 的理由放弃争取的权利?当然,我不是支持这种极端的讨债方式。但是从当天下午四点到现场,直至八点出事情,也再一次证明常规的跟催方法并不凑效。杜的行为是过火了不假但是这并不是杀人的理由。对于杜的家中三个未成年的儿女来说,假如于被无罪释放,能圆了他们心中的公义吗?最后,再次谴责南方报业,用这种忽略关键细节的方式煽动民心,引起群情愤慨,用知音体打造了一个我们生活在一个欺行霸市官商勾结的假象。利用人们对弱者的同情心大肆渲染,炒出一波 2017 开年来的狗血的大剧
要账是他的工作,你可以说他的工作不够体面,但是哪里可以评判这个人是绝对的坏?退一万步说,如果人一生中做过坏事,那他就该死吗?对于他未成年的孩子来说,如果无罪开释了,这是他们的正义吗?农民工向雇主讨薪的时候,你觉得完全不用极端手段欠债的人会还钱吗?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是自古有之的道理,现在全都反着来吗?不要说什么高利贷,第一,判决书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房产已过户,第二,借款合约是自愿签的,她可以不借。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下来的。如果依照你这个逻辑,谁欠了钱只要装个可怜就可以不还钱,来讨债的还可以要了人的命不用负责任,那中国这个本就不太有契约精神的社会就会更加混乱。金融机构更要重视担保,资金由于没有保障就更难流入实业,这难道就是一种喷子们想要的清明世道,朗朗乾坤?
1、很明显山东高院没有好好学习邓玉娇案啊… 白泉明师兄… 您手下的人真的连您母校的人收拾的案子都不去研究下的么?
2、邓玉娇案件的核心在于… 在没有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的情况下(邓玉娇并没有杀意图施暴的人,反而杀了上来劝架的人)… 注意刑事犯罪刑罚当罚性和比例原则…
3、当然邓玉娇案件的结果是,故意杀人罪成立,但不判处刑罚…
一句话,出来混总是要还的,既然借高利贷就是道上人物,按道上规矩来,杀他没错,偿命也没错,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大丈夫死则死矣,况且都没要命,知足吧!总不能天下便宜你都占,道上兄弟不遵守道上规则辱人父母该死,不过你杀人也该偿命。没毛病,借高炮,你不跑,就是你很傻逼了。
那些说老赖没办法的
美国一个连身份证都没有的国家一个 ssn 就杜绝了主动的老赖
我国你随便发条煽动游行的 分分钟喝茶
防止老赖转移财产就一点办法都没有
定体问我深思好威支有
于欢案让我想起了早年看到的港剧,里面的律师斗智斗勇,操控着媒体,计算着所有人。于欢案最终改判了,但反而让我觉得恶魔正在逼近,人心正在被蛊惑着。
就这个案件本身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和罪名认定个人认为是合理的。出问题的是量刑。首先,于欢属于激情犯罪,这种情节可以酌定减刑。其次,行为可认定自首,属于法定减刑。但是其故意伤害毋庸置疑而且致使 3 人受伤,一人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应当判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于欢的情形适用完减刑判 15 年都是合理合法的。
大家一直关注的正当防卫的问题,更是我觉得恶魔逼近操控人心的地方。一审认定才是合法的。二审更像是舆论所迫。正当防卫是指针对现时的不法侵害做出的在合理限度内的反击。而于欢在做出的过激行为已经是不法侵害之后,这明显是事后加害。简单来说就是你被人打了一巴掌,半年后你踢人一脚说这是正当防卫,防卫当年那一掌。这是法律应该保护的行为吗?他连大前提都不存在,更别说其他的,时间性,对象,限度等问题了。所以何来二审的防卫过当。
大多说民众对于这个结果很满意,说什么法律是有温度的。事实上只是法官是有压力的,迫于无奈改判成 5 年。一个简单的案例告诉这个判决多么荒谬。一个保姆看孩子的时候小朋友误食果冻,小朋友窒息死亡。保姆被判 6 年。而于欢故意伤害 4 人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判五年!?那里来的法律温度,这一个大家所看到的个案,只是对那些没有被大家关注的案件的不公平!于欢一直被采取强制措施中,那又是谁在报道此事,又是谁能不断提供新鲜的料供大家义愤填膺。这就是我想起港剧的原因,不怕懂法的人玩弄法律,最怕懂法的人玩弄人心。这个案子,我觉得会值得很多律师朋友学习,至于学的是什么,那就……
恶魔正在逼近
法律就应该是个无情的机器,把违法的人不带感情地加以制裁。这样法治才能慢慢健全。今天开特例,明天通融一次,这辈子都别想法治社会了。
舆论是很容易被带节奏而远离真相的,硬点了讨债人涉黑,强奸,杀人者护母行孝,警察与黑社会势力勾结不作为
但就算我们再不信任政府,司法审判和舆论出现偏差时,往往是司法审判更接近真相
媒体舆论没有说债主本身欠了浦发银行 800w 不还,欠了农行 570w 不还,拖欠员工半年工资,母子本身在外面也是放贷人
2014 年 7 月借的钱,135 万,法定民间借贷年息最高 36%,到 2016 年 7 月最高需要还 135*1.36*1.36=249.6 万,到案发时的 2017 年应该在 280 万以上,讨债方要的 184(已还)+70(房产)+17(待还)=271 万,并未超出法定限额,并没有按网传的月息 10% 来讨债,月息 10% 的话,到 2015 年 7 月就得还 135*(1.1^12)=423.6 万,到 2016 年就 1200 万了,而讨债方的诉求是 271 万,所以并没有月息 10%
我们褪去老赖标签,褪去黑社会标签,褪去高利贷标签,褪去孝子标签,再来看本案
苏方欠债 2 年半,11 人上门讨债堵人,债务已经偿还大半,近乎偿还了翻倍本金,讨债者扔不依不饶一定要榨取干净
讨债途中言语辱骂,并裸露生殖器对准苏方辱骂,在此过程中苏母与儿子都没动手,打了电话报警
警察来后告诫:讨债可以,不要动手。告诫完毕后收队,苏方想和警察一起离开,被 11 人方堵住继续讨债
儿子见警察要走又不得脱身,遂拿刀出手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两人轻伤
-———————————- 法院判为故意伤人罪,判无期,没毛病吧,一换一不亏了
舆论导向正当防卫 / 防卫过当要求减刑,明显不合适,伤人时并不是在防卫,减刑诉求的主要痛点在于黑社会标签,高利贷标签,护母孝子血性形象标签
如果第一次媒体报道的标题是这样呢?《 震惊!富二代欠债不还,竟在报警无果后刀刺众人,三个孩子的父亲在受伤后为将同伴送往医院忍痛开车 7 公里,最终死于非命! 》
-————————————
看错时间了,事发时间在 2016 年 4 月,按 36% 来算最高额度在 250 万以内,已还的 184+70=254 万,剩下那 17 万应该是属于高利贷可以不给的部分了
要讨论于欢是否应该被判无期,首先我们应该搞清楚一个重点,这起伤人案最关键的地方不是 “辱母”,而是“伤人”。之所以都强调辱母,是因为它挑战了我们作为人的伦理道德底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于欢无期,让人产生了“当法律都不能保护我的时候,我还能怎么办” 的愤怒和恐慌。但对于案件本身而言,如何给伤人定性,决定了他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人还是故意杀人。
于欢捅人的动机和条件是什么?是辱母吗?不是。有些人把他的行为定义为事后报复,这是很扯淡的。于欢在母亲受辱时没有动手,在警察来时没有动手,在警察走时没有直接动手,说明他捅人并不是因为母亲受辱而愤怒。
那么,于欢捅人的时候发生了什么?警察正在离开,他想要出去找警察,却被对方好几个人按住,用法律语言讲,叫强制手段限制人身自由。此时,他动了刀子,他的情绪不是愤怒,而是恐惧。他的目的不是报复对方,而是挣脱对方的控制。
然后我们再回过头分析案件背景。追债人涉黑,对于欢母子进行了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侮辱、猥亵手段,构成违法犯罪。于欢母子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代表了事情的严重性。
警察接警后没有经过任何调查,丢下一句话就离开,属于渎职。
杜志浩等人强制阻止于欢离开去找警察,使现场情况进一步升级,于欢母子的人身安全受到进一步威胁,①他们的非法拘禁状态始终没有解除,②强制阻止产生肢体冲突。这些代表了事情的紧急性。
分析完于欢捅人的背景后,我们再来看看正当防卫的定义条件:
一,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非法拘禁;肢体冲突并伴随暴力侵害甚至可能产生的更严重的侮辱、侵害等后果。(警察离开后杜志浩等人会怎么做不动大脑都想的出来)
二,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这里所说的不法侵害不是 “辱母”,而是非法拘禁(持续状态)和肢体暴力(正在进行时),二者在于欢捅人时都正在发生。
三,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捅人对象是杜志浩等人,没问题。
四,不能超过一定限度——这点也是很多人争议的一点,他们认为,于欢捅人超出了防卫的限度。但,正当防卫规定,①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仍然属于正当防卫。②如果用轻于或相对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可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针对第四点我们再来看看当时的情况,当数人对你进行强制限制,已经造成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你可以通过什么办法,赤手空拳的制止和脱离他们的这种不法侵害?没有!不动刀的话,于欢根本不足以从杜志浩等人手中防卫自己,则持刀伤人为迫不得已的,以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进行的正当防卫。
我的观点和殷清利律师一样,正当防卫属于无罪,最次的情况,也是防卫过当(不过抱歉我实在不知道如何 “不过当” 的在那种情况下防卫)。
很多 “NB” 的神人摇头晃脑得出来说,我国法律就是这样的啊,他捅了人无期已经算是轻的了…… 如果中国的法律是这样保护人民尊严的我认为这样的法律该重新修订了…… 最后,感觉中国人对自己同胞的迫害总是无所不用其极…… 就窝里横…… 没出息
国将不国 永无宁日
危害不亚于日本侵华战争
彻底摧毁了中国人长久以往的道德观世界观
日本如若再次侵华, 中国人必然比上次更加溃败。已经被社会磨的毫无血性 最后得归宿也只有世代为奴
看到那么多的答案,忍不住,怒答一记。毕竟这是发生在我家乡的事情。
先说说这个案子吧,这个案子中涉及面比较广,公检法先不说,黑社会和道德伦理,再加上房地产老板这种敏感字眼,会让很多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肾上腺激素急速上升。产生社会不公,黑暗的官商勾结等等不平的声音。但是你忽略了一个因素,她为什么去借债,她借债的时候不知道那是高利贷,不清楚后果么?苏银霞又是个什么样的人?
换个角度来看,在法律层面上来看,应该怎么判,于欢的所作所为在道德层面来看固然值得同情,而且换做我,可能做的更过火,但是毕竟是要依法办事,国无常强,无常弱,依法而治,则常强。这件事情是法律的层面下的道德悲剧,但道德因素占上风后,法律会成为什么角色?国家又会是什么样子?想一下也感觉挺可怕的,毕竟国民素质还没有到达那个高度。
好,再换个角度,苏银霞的做法其实也是犯罪,她在套钱甚至说是坑钱,被苏银霞坑的人又有多少?被她害得家破人亡的又有多少?这一点似乎很少有报道!
下面要说到舆论导向,在道德的绑架之下,很多不明真相或者说只看到部分真相的吃瓜群众义愤填膺,这个没啥说的,说明大多数人心中还有道德,还有廉耻,是好事。但是那些媒体在报道这件事情时,只报道后面让大伙觉得社会黑暗,平民无法生存的片面信息,关于起因很少说起,这就是问题了,这些媒体为了博得关注和点击量的做法,在道德上就站得住脚?他们这么报道仅仅是为了维护道德的底线么?值得去思考。
最后,我相信大家伙都是成年人,看问题不能太片面,要独立思考,不要被某些舆论牵着鼻子走。关于这件事情的进展听说最高检院已经介入了,我们持续关注吧,没出来复检结果时,我希望大伙冷静的看待问题。
ps 这是我家乡出的一件事情,但是和我已经我的家人都无关,我也是在网上看到的,但有那么高的关注度,再看到舆论的导向,我也是挺无语的。我对于欢的处境感到同情,甚至在情感上是支持的,但是这件事情触碰了法律的道德软肋,没办法,目前来看,我还是支持法律的决断。另外我也不是学法律的,希望大伙能自主的思考事情。
11 对 1,就算对方有刀,还能死一个,这还混什么社会呀。
我忽然有个疑问,在不加限定的情况下,法律默认生命权高于健康权高于财产所有权高于个人的尊严,这对吗?
当一个人极尽所能地侵犯你的尊严,你结束了他生的权利,你需要为此受到法律制裁,这时候的法律是正义的吗?
我在评论里举了几个例子,包括上面的话,只是为了说明法律,它的本质是一种价值观。马克思还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初中政治不要还给老师。你觉得生命权在任何情况下都高于人格权,虽然世界上大部分统治阶级也是这么认为的,但有的人就不这么认为,所以他们选择为人格而牺牲。你觉得生命权的持续高于生命权的质量,你就会反对安乐死,而持有相反观点的人就选择支持安乐死。你觉得私有产权不可侵犯,你就会支持老百姓持有枪支,并对私闯自己宅院的人开火,而有的人认为这会导致天下大乱。而且对这些问题价值观的分歧已经体现在各国统治者所制定的形形色色的法律中了。价值观的分歧导致法律的多样化,这是客观存在的。
推理至此法律好像并不具有神圣性,他只是统治阶级定出来大家都需要遵守的玩意儿而已。这也解释了很多政治犯或良心犯将服刑视为一项必须完成的 “工作”,蹲号也蹲的特别从容。
所以我前面问的这个问题的答案我觉得就水到渠成了,法律只能体现一部分人的意志,它内生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它不具有 100% 的公正性。所以真的不要再说什么生命权高于人格权是毋庸置疑的了。超出大部分人的坐标系去看一看吧,地球的确围绕太阳转,但如果以地球为静止点,太阳又何尝不是围绕地球在转。
随意写的。
我更好奇的是:为什么于欢是在警察来了之后动手的。
在 “辱母” 时为什么没动手?
那么他动手的目的是什么?
第一个问题:警察没来,如果动手有可能被反杀,被打死或打的半死。警察来了,自己动手对方太过分警察会管的。
第二个问题:为了脱身,顺便震慑这些讨债的。
恕我能力不够,实在想不出其他符合逻辑的可能。
法学专业学生,说一句,别都听媒体的,他们就是想带节奏,判无期一点毛病没有,法律是一码归一码的,于欢捅人就是该负刑事责任,构不成正当防卫
-——————————————– 不从他母亲为什么要借民间高利贷而不是银行等正规的金融机构吧。
单从行为本身而言。行为是拿刀刺人,然后结果人死了。故意杀人罪即遂
并且在判决之中,因为他人的侮辱行为,是减刑了的呀,本来是判死刑,改无期了。
法理绝对不是人情,他是底线和制度。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大家可以同情,但是不能用舆论干预司法。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你走在马路上,和你关系不好的人对你吐了口水,翻了白眼,你就把人家打一顿,这样的社会很恐怖,我不想活在这样的世界里。
建议大家可以去 B 站上看看大秦帝国之裂变吧,商鞅变法那段,大概见过混乱才知道法律的重要。
至于涉案的公安民警和政府部门, 我只能说,我很瞧不起他们,以及觉得他们完全不配当一个警察,我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他们。说真的,完全可以先带回去的啊。基层民警不用学法的吗?
跟不懂法的人谈法律真的很累,但是从古至今有一种道理叫: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自己对号案件就行了。
那些说因为这个案件感觉自己活的没有安全感的吃瓜群众都散了吧,这事跟你没关系,就你那熊样把肾压那儿也借不到一千万。
宣称无罪释放的法盲们,我问问在你们的价值观里死者的儿子为父报仇捅死于欢是不是也应该无罪?然后就两家世仇来回打法律管不着呗?你们把法律当成什么了?!啊?
从这个案子起码能看出两个问题。
第一, 执法部门对私有财产所有权不重视。私人财产里被人逼债,灯塔国的话早就被屋主毙了。中国不让配枪,至少帮屋主把人带走吧,在门口举横幅也好,叫骂也好,不能驻扎在别人私人财产里啊。
第二,民众对私有财产也不重视。一个老赖这么多同情,背后杀人还被键盘侠们洗成正当防卫。高利贷超出四倍利率不受法律保护没错,但没有法院的判决之前,你说是高利贷就是高利贷了?知道程序正义是什么意思么?要去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定是高利贷才成立,没有判决,人家就是债主。
至于苏为什么不去法院,根源就是她自己不尊重债权,债务缠身还想东山再起,乃至走上高利贷的绝境。她不敢去法院,因为心里还想着,如果真去了,自己以后就没法借高利贷了。这种人就是用债主的钱赌博,输了反正是破产无所谓,赢了就又能吃香的喝辣的,不要太合算。
有个人跟我说,他妈之前跟苏情况差不多,后来总算度过难关。这就属于赌赢了的。这种人就特别同情老赖,老赖也要有机会呀。也要东山再起呀。屁股决定脑袋我可以理解,问题是键盘侠们这辈子也不会有借债的魄力,跟着起哄,早晚有一天自己借钱别人不还,就知道什么叫报应了。

护母?不像
在知乎回答的第二个问题,我就是个学完了刑总刑分的小透明,真不敢说自己懂法。关于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我倾向于法院的判决即故意杀人。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并没有携带任何能对被告造成实质性伤害的工具,而且原告的行为可以看出并没有侵害被告人身权益的意愿,即并没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被告应属于假想防卫。
其次,原告之一在被捅伤以后已经转身逃跑,而被告又追上去补了一刀,这说明被告是有剥夺原告生命的主观故意。而事实也造成了一死两重伤的严重后果。
最后,希望所有关注着这件事的人都清楚,不是理性的人高高在上,炫耀这自己不同于他人的观点,而是这件事,从判决书来看并没有什么大问题,只是量刑是否过重的争执。而媒体的报道始终将重点放在了辱母这两个字上,过度的轻视了被告造成的后果。这原本就有带节奏的意味,媒体终究是吸引眼球的工具,他们只关心如何才能搞个大新闻,而轻视了背后更多的细节。很多人说如果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母亲被侮辱,那岂不是太没血性,但是法律终究是法律,如果每个人为自己的辩护词中都写着我是由于某种正当原因而杀害某人,法院就可以因此免除刑罚,那法律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法律维护着社会的公平,不近人情是它应该付出的代价,这是我的导论老师和我讲的话,我深以为然。
我只是个法本学生,如果回答中有任何专业性的错误也希望有大神能来指正。
于欢事件经过长时间的发酵,最近也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关注了很多帖子。这篇帖子算是在我看到的内容中最为中肯且理性的一篇。只是想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1 网上很多喷子披着道德的嫁衣说着言不由衷的话语,对此事理解不周,法官无辜躺枪。法官不过是对事件的审判人员。法院是靠证据来依法判决 不是法官随心所欲就可以判决的。所以于根本证据是靠律师来找 律师来辩护。一个律师从根本上判断失误找不到合适的切入点是一位律师的失败。2 那么 好 重点来了律师最终还是以法律为基准。于欢确实是故意杀人罪 在我国犯故意杀人罪重则处死刑 无期徒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轻则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面前铁面无情 所以面对既定事实 能做的办法只有从轻去判决。而不是煽动群众所说的无罪释放 如果这样的话以后人人都可以挂着羊皮卖狗肉 长此以往社会情况只会越来越混乱 据了解在国外正当防卫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几乎等同于零 所以关于正当防卫的界限,更清晰的把握为好。3 古话说的好 百事孝为先。试想一下你是于欢,在面对是一个站在灰社会边缘的人以及协警的面前孤立无援 那种情况保护母亲是一个人最基本的素质。所以对此情况我是支持于欢的 但是违反了制度就要受到惩罚,况且报道上的内容真真假假 不能以偏概全。4 纵观来看我们所处的大环境不容乐观 如果每一个人身上都有正义感责任心也就不会出现于欢事件 不会出现老人过马路无视事件 在人口众多的泱泱大国,从小的基本教育有待提高。如果减少协警力量或者增加权力改善协警收入。可能大环境会有一定改观,毕竟现在这个社会很多都是金钱主义者。
最后欢迎大家来讨论 不喜勿喷~
人家判无罪,你就判无期?

我还是比较希望看到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分析与见解。
做为男人:一要努力实现自我价值,二要全力照顾好家人,三要尽可能帮助善良的人,四为族群发声,五为国家争荣誉。事实上作为男人,前两步成功,人生已算得上圆满,做到第三步堪称伟大,而随意颠倒次序的那些人,一般不值得信任。
-《教父》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企业经营不下去就及时破产,为什么要强撑,都是成年人,借款的时候就要考虑换不了的时候承担相应责任,以及面临的风险。
我更担心的是如果因为这事修改了法律,借钱不还,借款方什么也干不了,又会出现更多的悲剧。
这就会造成大家都喜欢借钱不还,没人愿意借钱,更有甚者欠薪不给,我想这也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比如农民工讨薪。。。。
如果警察对讨债公司严加管控,对被讨债者的任何威胁都会被制止,那会不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借钱的是大爷,如果他不还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到时候会不会被借钱者成了弱势群体?这个问题到底怎么处理才算有个好的度?
法律的作用是保障社会稳定运转。
单从法律上说法官的判决不至于是错判。但如果辩护律师给力,完全可以成立防卫过当。这样至少可以减刑。法官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选择较重的量刑估计是因为要给二审留余地所以谨慎判决。就是不知道他的良心会不会痛。
群众多希望于欢判轻一些,然后重罚那些不作为的警官,最后让那些地下借贷组织和黑社会收敛点。但是结果很可能是只是给于欢减个刑。更有甚者维持原判拒绝媒体和群众干扰判决。
总之,法律只是有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作用。至于公平正义还得看人和制度。
现在的记者,就像周总理说的,还不如妓女
那些装理智的人简直可笑,还记得小时候把祖国比喻成什么吗?还记得国歌怎么唱吗。这已经是伦理层面而不是法律层面的事了。儒家文化始终是中国的传统。伦理问题硬搬法律要件纯粹是扯蛋。当一个法律不为当地大多数人所认同时,法律也就失去了本身所存在的意义。罪行法定只是刑法的第三条…
士可杀不可辱,我是中华儿女,老祖宗几千年年就交了我们做人的道理,为国尽忠,为母尽孝,为友尽义,说法律我是外行,只想给于欢点赞,如果是我,恨不能杀尽那些败类,当社会逼得你走投无路的时候,法律跟着警察走掉的时候,还顾虑什么,只怕不能杀得更多
生命很重要,比生命重要的还有很多
国家民族危亡之际,我们崇拜那些浴血奋战的烈士,生养自己的母亲被羞辱时,奋起反击,怒而杀之的人,也是英雄
三年前,他刺死侮辱母亲的追债者,被判有期徒刑 5 年。
当年案件引起不小的水花。如今,母亲苏银霞出狱了,儿子仍在服刑。
12 月 15 日,记者获悉,苏银霞于 12 月 14 日从山东省女子监狱出狱。

49 岁的她头发全白了,说起儿子于欢,她心怀愧疚,说自己拖累了儿子,希望儿子也能早日出狱,一家团聚。
“如果不是因为我,儿子也不会杀人、坐牢,是我拖累了儿子。作为母亲,我心怀愧疚。我儿子这么好的青春年华,却在监狱里度过,看着儿子受罪,于心不忍。
我今年 49 岁了,在监狱待了几年后,头发都全白了,特别愁,不知道今后一家人的日子怎么过,心理压力特别大。”
刚刚出狱的苏银霞,一定很想念儿子,都说父爱如山,母爱似水,世间最难割舍的莫过于亲情了。
也正是亲情让这件案子蒙上了更多的色彩。
苏银霞是位女企业家,名下有多家公司。

她曾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 135 万,月息 10%。她在支付本息 184 万元和一套价值 70 万元的房产后,仍然差 17 万元没有还上,随后放贷者多次凭暴力追债。
在 11 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之后,催款人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母亲。
接到报警前来处理此案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下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刺伤在场的四人,其中一人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 年 2 月,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 年 6 月,山东省高院二审公开宣判于欢刺死一人行为系防卫过当,改判为有期徒刑 5 年。
而于母苏银霞,因为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 万元。

于欢的判决结果一出来,就有人提出 “重判于欢,就是支持辱母”。
就此事而言,于欢虽然杀了人,但值得同情。说于欢值得同情,是因为凌辱其母的那些恶人没有被制止,才逼迫于欢做出挥刀乱刺这一举动时的无奈。
我们试着将自己当成于欢来换位思考。如果你的母亲被人羞辱,无论她是欠人钱,还是犯下其他事,作为儿子的你会如何应对?

面对咄咄逼人的催收团队,于欢还有理性的选择权利吗?或许,在没有更好的选择下,他才作出了 “豁出去”,来个鱼死网破的最后反抗。
也许,在当时他压根就没想过后果,因为于欢当时面临的处境是绝望的。
中国有 “百善孝为先” 的古语,一个儿子在面对母亲被他人如此羞辱,还无动于衷,那绝对不是正常人。
而于欢之举动,正是一个正常人干的最为正常的事情。“在孩子的嘴上和心中,母亲就是上帝。” 我们每个人都是母亲含辛茹苦养育大的,作为一个正常人,我相信每一个人当自己的母亲面对危险、面对欺凌的时候,都会奋不顾身,挺身而出的。
于欢的选择,也是许多人的选择,为此,才有网络上很多人觉得他是勇敢的。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22 岁的小伙子正值血气方刚,看到母亲受辱,选择刺杀他人显然是十分冲动的,但是这个冲动又有冲动的说法,不能说他对也不能说他错,只能感叹世事无常,造化弄人。
写在最后:于欢案让人感慨万千,法律是约束于每一名公民的,此案当事人于欢杀人这个毋庸置疑,但是有词叫法外开恩,一个国家的法官在判案时能更加充分的考虑公民的感受,量刑时不这么鲁莽这也是一个国家法制的真正进步所在。

作为当事者的于欢,你做了一名有尊严的 “犯人”。相信这个日益倡导法制社会的国家,会更加关注此事的进程。
几乎看完了这个题下的答案,知乎小白兼一个法学生求大家看下判决书再做评判。无法在评论里一个一个说。
1 警察并未离开,他们在院子里了解情况
2 索债者的漏出下体行为被同伴制止,并无下一步行动。
这两点应该是大家最关注的地方,其余可网上搜一下判决书或者点我所附的链接。
链接 https://news.sina.cn/gn/2017-03-26/detail-ifycstww1102830.d.html?from=wap&HTTPS=1
希望大家不要被南方误导,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即使案件处理可能有不恰当之处,但并无如此荒唐到人人自危地步。
个人破产是个好东西。
首先我们要回到法律本身的定义,我觉得这个定义应该是,制定一个人人能遵守的规则,来维护人类社会的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因而法律有人人都能遵守的共识性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科学性。如果同意我的观点,那么问题就可以定义于,法律的共识性问题。
中国的快速发展,法律的制定相对仓促,因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法律的制定过多考虑法律科学性,而忽视了共识性。这就是在中国法律制定上了忽视了传统的道德所达成的共识,这也是于欢案的主要争议所在,当然于欢案不仅仅只是法律制定的问题,还有执法的不公,虽然合法,但明显是从严判决,这就造成了合法不合情不合理情况。
法律小白想问一下,于欢案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应不应该国家赔偿?
从目前披露的消息来看,首先量刑过重是肯定的,主观上讲,拘禁和羞辱在前,持刀伤人在后,我更倾向于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防卫过当,客观上讲讨债人被刺伤后还能开车,而且在到医院后还能和人起争执,说明讨债人在被刺伤后神志清醒,并没有丧失行为能力,最后当事人伤人后并没有逃逸或者反抗,这其中有自首情节,于欢有罪,但罪不至无期。
顺便插一句,现在媒体带节奏真的是可怕,看了好几条新闻,明显带有导向性,矛头直指你党不行,你国要完,有的更是上升到民族大义和国家体体制问题了,首先 2.17 才一审,还有二审,还可以申诉,而且 3.26 高院已经派专人听取汇报进行审查,我想这种回应已经可以说明问题了,少一些谣言,少一些阴谋论,理性讨论,而不是舆论胁迫,这才是对中国司法进步的最大贡献。
如果有人这样欺负我父母 哪怕是判我死刑或者我被杀死我也要保护他们 绝不后悔
如果不是这几刀他们母子俩还要受多少伤害
于欢杀了人 警察管了 抓人了 判刑了 讨债的对他们母子施暴的时候警察呢?
李蓬国: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岂能以法律之名辱法欺民!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 11 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前来的民警说了一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情急之中,22 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 4 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血案发生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 135 万元,月息 10%。在支付本息 184 一套价值 70 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近 4 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 14 岁女学生并逃逸。2017 年 2 月 17 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3 月 25 日南方周末)
这篇题为《刺死辱母者》的报道让我出离愤怒,无法卒读。案中那无法无天的黑社会讨债者,那无所作为的民警,那无耻无德的地方法院,无不让我感到深深的恶心和愤恨。
2016 年 4 月 13 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深感恐惧与绝望的苏银霞四次拨打 110 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了情况就离开了,苏银霞试图跟警察一起离开,却被吴学占拦住。
第二天,催债手段升级。杜志浩等 11 名催债人员,母子二人被控制在接待室,用尽各种污辱手段,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儿子于欢的面。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找人报警。民警来后说了一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
把人按进马桶,非法囚禁、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下裤子侮辱,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广众之下,这些不法分子完全把人当狗虐待,实在令人发指!而在公民人身遭到禁锢,人格受到蹂躏的时候,民警不仅没有尽力去制止暴行,反而两次出警都是甩下一句话就走人,任由坏人作恶,任由群众受虐。试问,这样的 “人民警察”,可还有半点 “血性”?这样无所作为、助纣为虐,可还有半点 “人性”? 可是,他们竟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反而狠狠地制裁了被迫自卫的被欺辱者。看到警察不负责任地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杜志浩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聊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打死我都不能相信,天下竟然有如此无耻无良的地方法院!
母亲被黑恶势力按进马桶,被非法禁锢起来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下裤子侮辱,法院却怪他的儿子 “不能正确处理冲突”!也许这样说是有理的,可是,前来处理的警察甩下一句话走人就算是“正确处理冲突” 了吗?在母亲受尽身心摧残,警察无耻离场的情况下,还能要求他如何 “正确处理冲突” 呢?
至于说 “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言外之意就是,无论被如何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下裤子侮辱,只要 “派出所出警”(不管有没有制止坏人作恶),只要对方不是动刀动枪,就一时死不了人,仍属于“危害性较小” 的情况,仍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此时,受欺侮的母子应该发扬“容忍” 精神,就算人家把你打得满地找牙,血流不止,还是要“坚持到底”,直到恶人亮出凶器,眼看就要“夺命”,这才能算是“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大”,才能算是“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才能“奋起反抗”“正当防卫”。
看看,这混账的地方 “法院”,就是这样打着“法律” 的旗号,为施暴施虐的恶人辩护,为无所作为的民警开罪,并要求遭遇欺凌的群众“忍辱偷生”,做眼睁睁看着亲人受虐的窝囊废的!
法律!法律!多少辱法欺民假汝名以行!
文 / 李蓬国
欢迎关注李蓬国网站、微信公众号 “挽弓搭见”。
说明社会阶级分化差异越来越大了。法官明显是觉得这种事肯定不会发生在自己以及自己周围人身上,所以就这么宣判了。很直接,也很到位。
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一案在昨日的全民怒吼之下,迎来了转机。最高检察院于今天上午发布公告,称将派员直接调查督办此案。
这算胜利吗?算。可以预见的是,于欢案肯定会重审,是否无罪不好说,但应该会改判并轻判。警察渎职等事情都会有处理。
可是就算于欢最终能无罪释放,社长也不认为这是民众和正义的胜利。
丝毫都不是。
一
当警察撂下那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并离开之后,正义就已经缺席了。
在自家厂房门口,众人围观,十多个恶霸气焰嚣张,而你和你的母亲都被困在屋里。
恶霸让手下拉屎,把你的母亲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恶霸脱下你的鞋,拿去捂在你妈的嘴上。
恶霸骂你妈,叫她没钱就去卖,一次一百。
恶霸用唤狗的样子喊你,让你喊他爹。
恶霸脱下裤子,用 JB 去打你妈的脸,甚至把 JB 塞到你妈的嘴里。
社长相信只要是正常人,作为一个儿子,看到母亲受此侮辱,必会奋不顾身、拼死一搏。
于欢好样的!抄起水果刀疯狂捅向逼债者,结果四人中刀,其中领头的恶霸杜志浩失血过多死亡。
昨天有人问社长(ID:路边的小明)对辱母杀人案的看法,我说第一次觉得杀人这件事可以是对的。
二
洗地裱们说一次讨债而已就动手杀人,非常不理性。被判无期,罪有应得。
被侮辱的母亲——苏银霞曾四次拨打 110 和市长热线,都没有获得回应。
事发当晚,有人见势不妙报警,警察来是来了,呆了差不多只有四分钟,撂下一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就走了。
于欢的姑妈于秀荣试图拦下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警察不为所动,最终还是扬长而去。
惨案发生,血溅当场。
事情还没完。
2017 年 2 月 17 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法院认为:
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这等于说法院在要求,一个被 11 名歹徒限制人身自由、眼睁睁看着母亲受凌辱的人,用无比冷静和镇定的心智,精确计算出 “我应该反抗到什么程度”。
换句话说,反正那又不会要了你命,你有什么理由动刀?
当你眼睁睁得看到自己的母亲在众人面前饱受那般极致的凌辱时,你会有怎样的耻辱与愤怒?
用毒 sir 的话说,这就相当于,在不正当的时候,跟你谈正当;在耍流氓的时候,跟你讲道理;在无法无天的时候,跟你谈五讲四美。
三
我们再来看看邪恶是如何一步步胜利,正义是如何一步步崩塌的。
苏银霞借的钱,月息 10%,年化 120%,远超 36% 的法定最高限额,妥妥的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催债的恶霸上门讨的是非法的债,还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事实上属于绑架。
讨债过程中母子二人多次求助当地政府,没获任何有效反馈。
事发当晚,恶霸当人子面百般污辱母亲,脱裤掏生殖器逼母口交,这有当人子面强奸母亲的嫌疑。警察出警敷衍了事,没有化解当时现场紧张局面。
法院判决无期,没有考虑于欢救母的制止强奸犯罪的行为正义,没有考虑警方失职纵容犯罪,判决明显失当。
一对普通的母子,就在公权力的集体不作为甚至乱作为中陷入悲剧。恶霸势力甚嚣尘上,法律几成儿戏。
某些时候,人活一口气,这个气是运气。苏银霞和于欢母子的悲剧只是个案,可是公权力和法律却是整个铁板的系统。
这样的事情,对我们每一个民众来说,难道不是兔死狐悲的噩梦吗?
四
最新的消息,最高检表示已经派员重查此案,山东省高院也表示将要重审此案。
事情当然迎来转机,于欢的命运也肯定会改变。
不过,这终究只是个案。个案的司法和执法漏洞不再细说,但就政府在这件事的大背景——民间借贷的悲剧上,也是有挥之不去的嫌疑。
政府先不允许民企正常借贷,导致地下钱庄猖獗,并纵容其长期存在;对于高利贷引发的黑社会犯罪行为,政府听之任之、熟视无睹;等到人民不得已自救,又从重惩罚自卫者,进一步助长黑恶势力无法无天。
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瞎管,在整个事件的因果链条中,社长没看见政府做对一件事。
还是回到警察的那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上,这说明在警察看来,这样的非法拘禁和威胁,早已司空见惯。
雨田案,贾某龙案,雷某峰案…… 都表明中国社会似乎已经到了一个临界点:法律没有保护应该保护的,人们普遍感到绝望。
腾讯新闻小心翼翼地用了一句 “多数民众感到不忿和不安”,其实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绝望与愤怒。司法如果总是走向民意的对立面,社会必将暴戾当道!
这也就是为什么网易转载《南方周末》相关报道时能获得 200 多万条跟帖的原因。
五
易中天曾说过中国人的 “三种梦”:明君梦,清官梦,侠客梦。
大概是说,期盼着靠明君开天下太平;如果没有明君,就靠清官以死进谏;如果没有清官,就靠侠客夜取奸人狗头。
大家愤怒与绝望的原因是这个制度无法保证自己不会受到类似的命运。
与民众切身厉害处处关联的基层体制,频频崩塌,是愤怒与绝望的现实来源。
最高检也许能办出英明一案,可是普天之下,又有几个清官,又有几多冤案?聂树斌死后十年真凶落网,陈满冤狱 23 年后真凶查明,以及,雨 - 田案的不予起诉决定。
清官固然伟大,也固然可敬,但整体系统已经系统性塌方。要对抗整个系统与系统,那基本就和济南公安在今早发布的某条疑似为聊城同行站台的微博一样。
我们本来期待政府能缓和社会矛盾,不至于让人走到死胡同;
我们本来期待法律能消除这些噩梦,不至于让人夜中惊坐起。
我们还有什么好期待的?
最后,就只剩侠客。快意恩仇,夜取奸人狗头。
如果连侠客梦也不能有呢?
那,就是噩梦。
当于欢拿起水果刀时,已经是他最后的、作为人的斗争。他不拔刀,他一辈子就会永远陷入噩梦;他拔了刀,被判无期,他母亲的后半生也一样是噩梦。
那时,杀人是唯一的选择。法院怎么判,都不重要。有比法律更重要的事,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事。
“当社会把你逼的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这样的社会,当然是非常可怕的,但大家却感觉到它正在一步步逼近。更恐怖的是,大多数人却只是选择沉默,眼睁睁地看着这一天来临。
六
1918 年,刚好差不多一百年前,鲁迅在《狂人日记》里写到:
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 “仁义道德” 几个字。 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 “吃人”!
我必须赞扬《南方周末》与南方记者王某。他们,写出了这个事情!向公众报道了这么一件事情。
我们先抛开对错。敢问各位大 V,各位所谓的公知。在《南方周末》曝光这件事出来前,你们都特么的去哪了?从案件发生到开庭审理到结案期间。有人提起过这件事吗?是《南方周末》点燃了这枚舆论炸弹。你们在这期间,一句话都没说过。
我现在来谈利弊。 假如《南方周末》写的标题是《济南杀人案,一死三伤》有多少人会留意这件事情。但如果是《济南辱母杀人案》就与众不同了!必然引起社会轩然大波。因为中国人有一个共识:骂我可以,别骂我妈。
母亲是不容侮辱的,在我家乡,骂了别人的娘,轻则打一架,重则一枪毙了。
既然讨债,避免不了粗言秽语,中国人也最喜欢骂人娘了,特别是在自己强势的时候!我们想象一下:带着十个马仔对于欢母亲说,我日你妈,估计还能忍忍,脱了裤子露出下体对着于欢说:我日你妈。 NTM 还能忍?在我家乡,雷明顿都掏出来打好几枪了
媒体的职责就是报道新闻并制造舆论。引起全中国轰动甚至中央关注,毫无疑问《南方周末》是成功的,大部分大 V 都是蹭热点罢了,没有这篇报道,你们有心思深挖这件事?甚至还有些傻瓜挖出于欢一家都是老赖,欠债不还。我笑了。于欢杀了人跟他家欠了多少钱有什么关系?钱不是于欢借的,为什么要加入到此案的论点中?愚蠢,十分愚蠢,这就是你们大 V 的水平?我看你们的三观还不如我一个知乎透明。还是你们收了钱,想转移大众视线?让大众认为老赖是无耻的,欠钱还要杀人,简直罪恶滔天。呵呵
我前几年在广州兴盛路打了 5 6 东北的恶霸想讹钱。那群恶霸个个接近一米九且膘肥体壮拿着铁管。我就一米七身高。还被我打头破血流,他们报了警,一起到了冼村派出所。他们说我打了他们。那群警察看着我都笑了,指着我问那群东北的:他一个人把你们打成这样谁信啊?他拿什么打你们啊? 拳头啊。 然后警察立马就把我放了。
同理,11 个人竟然搞不定一个毛头小子,还伤了三个再搭上一条命。你们羞不羞愧啊?
支持重判,至于是无期还是二十年,是另一回事。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所有的 “极端侮辱” 都来自于家一方口供,在场没有第三方证人,所有证人不是于家的员工,就是讨债集团的人。
如果只靠一方的证词就可以让杀人凶手轻判或无罪,那这个世界就太可怕了。
另一方面,于家作为欠款几千万的老赖,完全有砍死某个讨债人来威吓其他债主的动机。完全忽略这种可能性不合情理。如果于欢真关一两年就放出来,我不认为还有谁敢上门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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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殴打,经鉴定于欢、于欢的母亲均不构成轻微伤。讨债集团一方的证词称没有殴打。
所谓 jj 拍脸,不见于任何一人的证词。只是说露出生殖器。
所谓持续性限制人身自由,按照判决书,讨债一方 9:50 进入于家公司的大楼,10:13 警察赶到,10:21 即发生血案。9:50 之前讨债一方是跟踪,而不是限制人身自由。如果没有殴打,所谓非法禁锢,就是拉拉扯扯了 20 多分钟。
双方拉扯个 20 分钟,对方露个鸟,就可以自卫杀人了?
我不是说讨债集团的口供就可信,而是说既然没有第三方口供,那房间里发生了什么就是罗生门。能确定的只有:
1、讨债一方没有持有器械。
2、讨债一方一死三伤。
3、欠钱一方拿出了自己事先准备的刀具。
4、欠钱一方身上不构成轻微伤。
在这种罗生门里找正当防卫的合理性,结果只能是有钱请好律师的人就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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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说明一点,按照于母本人的说明(记者实地探访山东 “辱母杀人” 案发地 - 搜狐新闻)她家的房子是被对方强行霸占的,南方周末把这一套房产称为 “支付”,纯属造谣,是对于家的污蔑。
南方周末 - 刺死辱母者
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 135 万元,月息 10%。在支付本息 184 一套价值 70 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而按照于母本人的说明,一共是两笔借款,第一笔借款本金 100 万,到案发时 21 个月还了 152.5 万。
第二笔本金 35 万,还了 31.5 万。
第一笔尚未超过国家规定的 36% 的限制,第二笔更是连本金都没有还完。所以我们不能用 “高利贷不合法” 来从根本上来否定这次讨债行动。
经济纠纷归经济纠纷,但非法入室,非法拘留,警察不能不管吧。实际上秉公执法,维护正义,敢作敢为的警察只存在于影视作品里面。
法院建立在证据充分有效,现行法律适用的情况下做的判罚有什么问题?那么多连判决书都没看过的人被带着节奏,一味站在道德制高点批判,讲道理,法律是理性的,你们这样子做,没道理啊,最起码你要拿出来证据来说你法院这么判不合理啊,你一味的说:啊,法院 shabi,法官 shabi,母辱不卫,国辱何御……,这不是耍流氓么。
说到这个,怎么又被扯到国家层面了?要扯到国家层面那也应该是司法建设的事吧?舆论怎么能够干预司法?权力都不能干预司法,要是舆论干预司法且成功了,那以后权力干预司法只会越来越重,现在还有层遮羞布,你把布扯了那更开心。那个时候全中国人民的合法权益都没了,中国的法制建设也算完了。
最后,你们关心的重点都偏了好不好!于欢判刑本身就是符合法律的,我们要关心的是这件事背后的利益网,地下皇帝问题,高利贷问题,政府部门是否存在贪污渎职。你们不要被几个大 V 转几篇文章就带的不知道东南西北好不好?那群大 V 有几个好东西?那个不是拿钱办事,事后删微,还要装出一副承受不住所谓有关部门压力的样子,大哥们,人家是商人。
新闻事件:
辱母杀人案
谁?
1、苏银霞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法人,山东源大集钢材购销,铸造、锻造、营销于一体。在聊城开发区钢管城设有子公司,主要销售制造无缝钢管用各种规格、多种材质圆钢,并在中国轴承锻造第一镇清水镇设有轴承钢销售网点,主要经销 GCr15 材质轴承钢。公司是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山东西王钢铁有限公司、石家庄钢铁有限公司圆钢协议户,年销售能力 6 万吨。铸造车间,主要以锻打轴承钢为主要生产原料,锻打各种规格减速机用摆线轮,齿轮毛坯,轴承锻件,各种圆环锻件。(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在最新的陈情书中说道,儿子是激情自卫。
2、于欢
苏银霞之子,今年 22 岁,因不忍母亲受辱用水果刀导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
3、吴学占
从事地产、融资,其以及手下催收队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2016 年 8 月 3 日因涉黑已被抓捕。
4、杜志浩等
吴学占手下催收队成员,已经被苏银霞之子于欢用水果刀重伤导致失血休克死亡。2015 年 9 月,杜志浩涉嫌驾车撞死一名 14 岁女学生并逃逸。其父母给受害者父母 28.5 万赔款后了解此事。其余讨债者也已经全部抓获。
6、聊城警察
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后离开接待室。
7、山东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
何时发生?
2016 年 4 月 14 日(辱母案发生时间)
2017 年 2 月 17 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时间)
何事?
2016 年 4 月 14 日,因苏银霞经营公司困难从地产老板借款高利贷 135 万元,(月息 10%)还剩 17 万欠款无力偿还,遭到吴学占手下的催款队暴力催款,其子于欢无法忍受母亲受辱进而用水果刀对催款人员乱捅,致使一名催款人员杜志浩因失血过多死亡。于欢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
1、苏银霞是做什么的?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主要从事钢材的购销,铸造、锻造、营销,主要销售制造无缝钢管。
2、苏银霞一共借了多少钱?
目前能查询到的资料,吴学占处借款 135 万,需还款 254 万(184 万 + 一套 70 万的房产)+17 万(未还),209700 元(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00 万元(王华君),890300 元(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788.8 万(浦发银行)。粗略统计共计借款,11,338,000 元。除吴学占处还款 254 万,其余均未还款(资料来源全国失信名单详情),苏银霞已经上了 3 次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利息多少?为什么这么高还要借?什么时候借的?
2014 年 7 月和 2015 年 11 月,因公司经营困难,苏银霞分两次向经营投资公司的吴学占借款 100 万元和 35 万元,约定月利息 10%。因为吴银霞要倒贷。
4、苏银霞贷款做什么?
苏银霞贷款为了运营公司以及发展生产以及倒贷。(在判决书中有说明),2015 年,钢材价格连续 4 年下降,综合价格指数由 81.91 点下跌到 56.37 点,下降幅 31.1%。根据中钢协的数据,2015 年,会员钢铁企业实现销售收入 2.89 万亿元,同比下降 19.05%,亏损总额 645.34 亿元,亏损面为 50.5%,亏损企业产量占会员企业钢产量的 46.91%。
中钢协表示,钢材价格的持续下跌,是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直接原因。
苏银霞的源大工贸,主营产品之一是无缝钢管。据生意社监测,自 2015 年初以来,20# 无缝管市场价格从 1 月初的 3364.44 元 / 吨下降至年末的 2414 元,跌幅为 28.15%。
工信部网站刊发的一篇文章称,2015 年,由于钢铁被明确为产能过剩行业,绝大部分钢企融资贵、续贷困难、授信规模压缩、涨息和抽贷等问题突出,“少数企业因限贷、抽贷已出现停产现象”。
“很多民营钢企拿不到资金,以至于不得不借助影子银行等民间借贷; 利率从 12% 到 20% 不等,融资成本平均达到 15%。” 新华社下属《经济参考报》报道称。
5、为什么不从银行贷款?
2015 年,因钢铁被明确为产能过剩行业,所以绝大部分钢企融资贵、续贷困难、授信规模压缩。所以从银行贷款不容易,从浦发银行借款发生在 2016 年 1 月。
6、吴学占是谁?
地产公司老板,从事房产与融资业务。(2016 年 8 月 3 日因涉黑已被抓捕)
7、杜志浩是谁?
吴学占手下催收队成员,已经吴银霞之子于欢用水果刀重伤导致失血休克死亡。2015 年 9 月,杜志浩涉嫌驾车撞死一名 14 岁女学生并逃逸。其父母给受害者父母 28.5 万赔款后了解此事。
辱母案时间线整理:
2016 年 4 月 13 日,苏银霞在抵押还债的房中被催债者按进刚拉完屎的马桶中,
2016 年 4 月 14 日 16:00 左右,苏银霞于欢被扣留在公司财务室中,不允许出门。
2016 年 4 月 14 日 20:00 左右,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迈腾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于欢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内。同时进行严重的言语侮辱以及殴打。
2016 年 4 月 14 日 22:13 分,警车进入大厦,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机离开接待室。
2016 年 4 月 14 日 22:17 分,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室,有人回去。
2016 年 4 月 14 日 22:21 分,杜志浩捂着肚子走出来,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开车离开。
后来,杜志浩因在医院失血过多死亡。
案件最新进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
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情况通报: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我们将依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聊城发布
【聊城市对于欢案涉及问题进行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文无任何观点以及态度,文中表述均为真实发生的客观情况。
证据整理: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鲁 15 刑初 33 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男,1956 年 1 月 17 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 138 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喜灵,女,1964 年 6 月 10 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 138 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琳,女,2010 年 4 月 4 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 1 号楼 3 单元 901 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颖,女,2010 年 4 月 4 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 1 号楼 3 单元 901 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次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宣雯,女,2012 年 4 月 28 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 1 号楼 3 单元 901 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三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宣政,男,2012 年 4 月 28 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 1 号楼 3 单元 901 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琳,杜宜颖,杜宣雯,杜宣政的法定代理人李新新,女,1989 年 3 月 13 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 1 号楼 3 单元 901 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琳,杜宜颖,杜宣雯,杜宣政之母。
上列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修冬磊,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男,汉族,1990 年 3 月 2 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振兴东路 221 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吴兰刚,山东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男,汉族,农民,1993 年 11 月 15 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古城镇伊面中村 136 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陈 清,女,汉族,1971 年 2 月 3 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系程学贺之母。
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杜明君,山东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欢,男 1994 年 8 月 23 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冠县一家公司职工,现羁押山东省冠县看守所。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聊公二刑诉于欢一案,于 2015 年 11 月 21 日到本院提起公诉,本庭立案组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亲属,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结。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2016 年 4 月 14 日 16 时赵荣荣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多人到冠县工业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 20 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一同催要欠款,在此过程中,杜志浩等人限制该公司老板苏银霞及其子于欢的人身自由,并辱骂二人。22 时许,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与被告人于欢在公司一楼接待室内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手持尖刀将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捅伤,致杜志浩失血性休克死亡,严建军、郭彦刚重伤二级,程学贺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的笔录,鉴定意见,试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迫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于欢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餐饮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8325173 元;其诉讼代理人修东磊提出被告人于欢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全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各项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共计 50000 元;其诉讼代理人吴兰刚提出被告人于欢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全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各项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 8577.6 元。
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杜明君提出被告人于欢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意见。
被告人于欢供认在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持尖刀捅刺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的事实,辩解系被控制在接待室遇到对方殴打后所为,且对方有侮辱言行;其辩护人杨少彬对公诉机关的罪名有异议,提出被告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于欢系坦白的意见,辩护人田明提出被告人于欢系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判处的有期徒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 年 7 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 100 万元,双方口头的定月息 10%,2016 年 4 月 1416 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多人到冠县工业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 20 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并在该公司办公大楼处抱夏台上与其他人一起烧烤饮酒,约 21 时 50 分,杜志浩等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所在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催要欠款,并对二人有侮辱言行,22 时 10 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组织,与杜明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杜明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捅伤,处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明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被送往医院抢救,杜明浩因失血过多休克于次日 2 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因杜志浩被害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 7 人应得丧葬 29098.5 元,处理丧事事宜交通费、误工费 1500 元,被害人严建军受伤后在冠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 5 月 9 日出院;同年 5 月 12 日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治疗,5 月 21 日出院,在解放军总医院共支付医疗费 49693.47 元,被害人程学贺受伤后在冠县人民医院治疗 15 天。(部分)
本文无任何观点以及态度,文中表述均为真实发生的客观情况。
内容转自公众号:今语其质。
欺行霸市,收保护费,放高利贷都属黑社会的传统 “业务”。由于放高利贷非法,收“贷” 就不能合法地通过法院的执行庭进行,必须用流氓恶棍以殴打,凌辱,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式进行,同时黑帮成员做这些犯罪勾当时警方最好不干预其“作业”。所以黑社会无一例外要找“保护伞” 以持续经营。大家只看到放高利贷的违法所得那么高,但黑老大是要拿出相当一部分是进贡给保护伞的。有民众遇高利贷黑帮成员不法侵害时第一反应当然是报警,这时 “保护伞” 的作用就应当发挥了。
本案中当地派出所要么不出警(如 4 月 13 日母子被非法拘禁 4 次打 110 没回应),要么出警后看到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生自由,说两句 “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5 分钟就不顾恳求扬长而去(14 日 22 时 13 分警车到,22 时 17 分警察离开)。这给高利贷黑帮成员一个明确的信息,我们不会干预你们的 “业务”。 当然也给了于欢母子一个明确的信息:报警也没用,警察不可能保护你们,除了自我防卫,别无他法。
聊城的判决书既已曝光,结论性的一段如下:
”…… 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没有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辩护人认为于欢系防卫过当以此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现在有机会与大家共同欣赏如何剥夺一个公民正当防卫权的奇葩逻辑:
“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没有使用工具
_“对方没有使用工具**”**_居然成了不需要防卫的 “理由”。还需要别的工具才能限制这母子的人身自由吗?11 个流氓的暴力还不够吗?是的,他们把屎拉在公司的马桶里不冲,再将母亲的头强按到马桶里,这肚里的屎的确不能算带来的工具,马桶是公司的,也不是带来的工具;把于欢的鞋强按到妈妈脸上,这个鞋是于欢自己的,不是他们带来的工具; 这个叫杜志浩的歹徒脱下裤子,掏出了自己的生殖器对着母子,当儿子面要妈妈卖淫还高利贷,他的生殖器是人体的一部分,不能算人造的工具。还有,扇耳光用的是巴掌,殴打用的是拳头,扣他脖子用的是胳膊,都不是工具,该判决书判断的很到位,很经典。
” 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
看了上面的句子,不了解真相的人一定以为于欢是在警察赶来的路上或警察在场时开始防卫反击的。恰恰相反,是这好不容易请来的” 救星 “警察在确认了对方可以在哪儿收账后(以判决书所说的这种”破坏企业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 的方式_),_扬长而去把这母子丢给这 11 个歹徒不管了,他们曾想紧跟着警察逃出来,可被歹徒拦住了。正是由于警察渎职不愿防卫他们,才使得自我防卫变成了唯一选项。 警察离开后,这帮歹徒更嚣张了,要将于欢禁锢在沙发上,看判决书中的记录的当事人于欢的陈述:…. 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 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
如果警察不离开或将 11 个歹徒带离,于欢会被人”扣住脖子 “吗?会” 被 11 个人围着打**”** 吗?当然扣住脖子到窒息死亡还需一两分钟,被 10 多人围殴也未必几秒就被打死,但这能说他 “_没有防卫的紧迫性”_吗?等于说,你还没死,急什么?不过死人还能防卫吗?
这个判例想测试一下大众的智商:派出所不出警更好,出警 “了解情况” 后不管了,渎职跑了,你只能自卫了,但因他们 “已经出警” 你连自卫的权利也没了。
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这一句更伟大,更彻底,根本就没有”不法侵害 “,当然不可能是“正当防卫” 了, 用刀捅人,只能是故意伤害了。那么这 11 个歹徒禁锢这母子期间令人发指的恶行不叫“不法侵害”,那叫什么呢?聊城中院还是想出了办法,该判决书的创新精神和文笔都不同凡响,请看下一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至一名被害人死亡,两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原来这对母子遭遇的骇人听闻的凌辱与暴行只是时间稍长了点的 “纠缠” 而已,难怪日本右翼可以堂而皇之地把南京大屠杀叫“南京事件”,慰安妇是主动卖淫,那些宁死不受辱的妇女是“不能正确处理冲突”。
此判决为何舆论一边倒,是因为绝对多数人受到的教育或认知与于欢似乎并无不同:面对不法侵害,首先是报警,由公权力处理,没有警察力量或报警无效时有自卫权。现在这种处理突然不 “正确” 了。认定这不是正在进行的暴力不法侵害而只是 “纠缠” 的人,能否自己示范一下当你的父母子女遭到同样 “纠缠” 时,你那不报警不自卫的 “正确处理方法” 是什么?
**防卫的结果有了一死三伤就构成故意伤害吗?**当然不是,故意伤害必须要有伤害的故意,通观本案,最明显的一个事实就是这母子一味想着如何摆脱对方禁锢,而非主动攻击,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多次报警希望警察来救他们,在警察来了 5 分钟要离开时,他们想跟着警察一起离开逃离对方,完全没有想要留下来攻击对方的意图。甚至在于欢被 “扣了脖子”“围着殴打” 时拿到水果刀在手,也非常清楚地表明其只想自卫,而非主动伤害对方:他 " 拿起刀子对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 为什么要说别过来,给他们不得再打他的最后的警告,因为他完全不想他们碰到刀子,完全没有伤害他们的故意。第 9 部分歹徒之一幺传行的证词 ”…… 女老板和他儿子想跟着民警出去,我们这边的人怕他们跑了,拦住他俩了,我们把女老板的儿子摁在一个沙发上。后来女老板的儿子不知从哪里拿的刀子说,别过来,都别过来…
仗着 11 人对一个的数量优势,歹徒显然没将一把小水果刀放在眼里,对” 别过来 “免得受伤害的最后努力置若罔闻,一把水果刀在手也没能阻止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 面对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暴力,任何人像于欢一样只能奋起自卫了。
于欢刀捅 4 人防卫过当吗?
因本案的当事人于欢完全没有伤害对方任何人的故意,在不得已自卫时也完全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这 4 人都是向他近前攻击时被刺非致命的腹部或背部一刀,没有任何超出必要限度的反复捅刺,没有对任何其他未近前攻击者捅刺。在警察返回终于带走其他歹徒后,危险解除,防卫不在需要后,其将水果刀交给警察。全过程看不出任何 “多余一刀” 或其它 “过当之处”,所以律师的所谓辩护说“防卫过当” 即使法院采纳也还是冤枉了他。
其实那个杜姓恶棍之刀伤与于欢自卫有关,失血过多死亡却与其随后的自己的奇葩行为有关,居然骂骂咧咧自己开车去医院就诊,到了医院门口还有兴致为别的琐事与另外的人大吵一顿。延误止血治疗。真是自作孽不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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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法院捣糨糊和稀泥也怪不容易的,依法判决?说得轻松。如果法院承认这是面对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那几位民警兄弟的渎职不就太明显了吗,更麻烦的是,高利贷用黑恶势力讨债岂止这一起,一直支持或默认他们如此运作的老虎苍蝇不也露馅了吗。把案子硬拗成因 “纠缠” 和不懂正确处理 “冲突” 引起的普通伤害案,虽然对一个叫于欢的人极为不公,不过简单多了。可谁知网友又不答应了。他们怕今天是于欢,明天就是自己了。
听说律师还打算要给于欢搞精神病鉴定,以帮他把一个无期徒刑的 “故意伤害罪” 脱掉。唉,一个有人性的神智正常的人都应当干的自卫举动非要弄成精神病行为。
于欢案曝光之后,有人在各种场合讨论司法独立,仿佛中国司法从生下来就带着肮脏的血液。但他们却对媒体干涉司法视若无睹,媒体各种带立场发文,偏袒一方,对地方公检法施加压力在他们眼里仿佛就不是干涉司法独立了。这次媒体站在了于某这边,“于欢案”于是就变成了 “辱母杀人案”。那下次媒体站在杜某那边,“于欢案” 是不是又会变成“无辜债主遭老赖疯狂刀刺不幸身亡,家中妻儿难以为继企盼老赖尽早伏法”。希望大家在讨论的时候不要被媒体带偏,多查查相关资料再下结论。
我觉得吧,这个事,事实上,大家的怒点在哪里呢???
1. 高利贷暴力无人性追债
2. 警察不作为
3. 量刑太重
目前应该是这三个吧
那我们一条条说,
1. 高利贷暴力追债
欠债该不该还钱?一一该
但是,大家一定会说了,这是高利贷,而且做的灭绝人性,对伐,这个我同意,杀人不过头点地,这种追债手段是忒过分了
2. 警察不作为
单单从目前的新闻稿里面看,警察确实不作为,没有保护好受害人,这个锅没得甩
3. 量刑太重
我们来看看啊,一死两重伤一轻伤,正常量刑是多少,我不是专业刑法人,我不回答,等待大神科普
然后我们再加定语,自卫反击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量刑多少。再期待大神科普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因为保护母亲奋起反抗自卫反击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现在结果是无期。
如果有大神科普了上面两种结果,我们对比就知道量刑过不过分了
不过啊,
警察不作为你们喷不能依法办事保护人民
法官依法判案了你们又说要听听人民的呼声,融情于法
其实我觉得,这事啊,就是得一码归一码,该是啥是啥,警察这会绝对有错,所以那个杀死辱母者的儿子就没错了吗???
其实楼上大神说的很多了,保护母亲,值得表扬吗,值得!!
杀人应该受罚吗???应该!
那为毛为了保护母亲杀人就不应该受罚了,功过相抵么???一码归一码而已咯
另,我最近看到相关新闻,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所以咯,无非是一码归一码
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不评论原告被告双方谁对谁错,这本身就是一个道德怪圈,一切等真实调查再说
但警方不作为,是真的
看了这个新闻标题以后先是震惊,从情理、法理两面思考了一下这个事情,深入了解后颇有感受。
各位关注这个话题的知友想了解和探讨的主要是法律方面的问题吧,咱先来捋顺一下这个案子的法律问题。
1、关于于欢。
争议最大的是 “于欢构不构成正当防卫”,先搬个法条。

倒着用排除法给大家分析分析。
第三款是关于特殊防卫的。于欢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流出来了,案号:(2016)鲁 15 刑初 33 号。各方案情中,确实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于欢造成一死三伤不可能无罪,如果构成了正当防卫,也是防卫过当。
关于正当防卫,要求有不法行为、正在进行时、紧迫危险、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这个条件,在非特殊防卫中,不包含死亡的结果,因此这一条不满足,因此排除第一款的适用,于欢只能是防卫过当。
看第二款,关于 “防卫过当” 的规定,防卫过当在刑法构成要件中也必须要有 “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看过案情就知道了,于欢仅仅是轻微伤;要账公司对于欢母亲的侮辱行为,也不能算作 “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防卫过当也不适用。
——————————————今天有点忙,明天继续——————————————
群众是有力量的,但群众往往都是盲目的
再添加一句话:我只想问问各位看客,是真相重要呢?还是你认为的真相重要呢?
我想问问大伙,这个问题下面的众多答案里,有警察来回答的吗?
他们是如何回答的,他们是如何看待警察出警后遇到被拘禁母子并转身离去这一系列行为的?
那些以前活跃在知乎里的好警察,你们看见山东这个案件的一系列问题了吗,你们回答了吗?你们是怎么回答的?
平时里说自己奉献、单位系统奉献,这么大的案件,你们不出来说句话,不符合好警察的形象呀!
之前的报道情节渲染,有失公正。
不过,从判决书列举的证据来看,讨债者即使没有强制猥亵妇女,但侮辱和拘禁行为客观存在,且掺杂暴力。
其次,法院认定 “不具有防卫紧迫性” 属于上帝视角,有失公允。于欢企图跟随警察离开遭到阻拦后,其内心应当是沮丧且绝望的,其所处环境并不能查觉警察就在外面了解案情,所以从于欢角度来讲,面对警察走后的挑衅,当然具有防卫紧迫性。
再者,无论脱鞋还是打脸之类的侮辱,均不能和 “向母亲裸露生殖器” 相比,注意,当时的时间是深夜且讨债者醉酒,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是难以继续想象的。所以在这种状态下,是否具有防卫紧迫性,决不能事后诸葛亮式的判断,上帝视角对于欢是不公平的。
综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讨债者的行为远超自力救济限度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于欢的行为应当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判无期不是很正常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啊。关注的重点不应该是现在的高利贷乱象和政府在这个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么?
看了很多这个事情的文章和回答,我很好奇从来没有人没有一篇文章考虑过于欢本人是怎么想的。可能他是个热血男儿无畏判罚再给他一次他还这么干死刑也认了,可能他是个孬种现在开始后悔当初不该这么干,还可能……
民意:他的想法重要吗?乖乖给我当个傀儡让大家痛骂法律痛骂警察这就够了。
5000 年了,刺死辱母者的于欢从来就不孤单
作者:杨祥玺
人为什么要复仇?
因为复仇其实是一种本能!
拉法格认为——“复仇是人类精神的最古老的情欲之一,它的根子扎在自己的本能里,扎在推动动物与人进行抵抗的需要中。当他们受到打击时,就会不自觉地予以回击”。“人使自己的激情可以帮助他在个人的和社会的关系上保存自己的时候。对血的无厌的渴求,被提升为神圣义务的复仇变成一切义务的第一位”。
也就是说,只要是人,当其本人受到凌辱或他的亲属受到伤害时,他就立刻会产生 “心理失衡”,并面临 “秩序重建” 的问题,这时他就会把复仇当成最大的人生目标来追求,直到完成为止。
即便是 “万世师表” 的孔子,也是鼓励复仇的!
在《礼记 · 檀弓上》中,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
夫子曰:“寝苫(shān),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这段话翻译过来大体是:
孔子说,遭遇父母之仇,不会再想安稳过日子,以盾牌当枕头,不去做官,决不跟仇人共同活在世上。不论在集市上还是在朝堂上,只要一遇到仇人,应该马上动手杀他。即便身上没带兵刃,赤手空拳也要上!
对,即便赤手空拳也要上!“父母之仇,不共戴天” 这个成语正来源于此!孔子明知子夏是个好勇斗狠之人,依然告诉他必须 “斗”,必须复仇,而且容不得回头思考,因为这是人之为人的最根本原则。
刺死辱母者的于欢就是这样。
千百年来,中国历史上的每一个 “于欢”,也是这样。
1,
董黯
在于欢刺死辱母者整整 2000 年前,汉朝有一位叫做董黯的孩子,他非常孝顺母亲。
有一次,他的邻居王寄闯入了他家,殴打侮辱了董母,导致董母抑郁而亡。董黯悲愤交加,他想立即报仇,但想到邻居王母也只有王寄这一个儿子,如果现在就杀死王寄,也等于要了王母的性命,他于心不忍。他给母亲守墓,日夜痛哭,想着报仇的事,睡觉也枕着斧头,终于等到王母去世,董黯立即前去砍下王寄的脑袋,祭于母亲墓前。
他写下《歼仇告母文》:“人子酬德,孝为至先。鞠我育我,诚然信然。父母之仇,不共戴天。今已杀寄,祭于墓前。昔仇已报,更无后冤。” 随即去官府自首。
那么,汉朝政府怎么处理董黯的呢?
汉和帝亲自下诏,不仅特赦其罪,而且 “旌异行,召拜郎官”,孝行传遍全国,乡邻把家乡大隐溪,改名叫慈溪,县城更名叫慈城、慈溪。
这正是浙江慈溪的由来!
2,
赵娥
董黯复仇 100 年之后,在祁连山北麓、河西走廊西端的酒泉城里,一位弱女子的复仇,更是惊动了当时的整个中国。
,《后汉书 庞岳母传》专门记载了这一真实事件,这个女子的名字叫赵娥,又称赵娥亲、庞娥亲。
她的父亲被禄福县豪强李寿杀害。赵娥有三个弟弟,都立志为其报仇雪恨,却相继死于瘟疫。
李寿非常高兴,认为就这样不了了之,与同宗族人庆贺,对众人说:“赵家强壮绝尽,只有女弱,何足复仇?”
当时赵娥已然外嫁庞家,按说已经是外人了。但她依然矢志报仇,雪洗赵家门户的羞辱。于是买了一把牛角 ,藏在身上,潜回酒泉,潜伏在李寿家附近,等候机会,准备报仇。李寿得知后,严加提防。
灵帝光和二年 (公元 179 年) 二月上旬的一天早晨,赵娥终于等到了李寿落单的机会,遇见李寿,举刀便砍,谁知用力过猛,刀入树杆而折断,赵娥急中生智,拔下李寿的佩刀,一刀割下了李寿的头。
而后,赵娥径直去县衙自首。
县令匆匆升堂,目睹这位满身鲜血的女子,并终于听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他惊讶得竟一时说不出话来。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那位饱读诗书的县官最后终于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他竟然拒绝受理此案!并当场解下随身携带的官印,表示要辞官不干了,让赵娥赶快逃走。
谁知当时的赵娥,却说出了这样一番话来,她说道:“为父报仇,是我的责任。犯罪当罚,也是我的责任。现在仇人已死,我请求县官大人按照法律来处罚我,以维持国法的威严。” 这番大义凛然的话,简直就像一声惊雷,震得所有在场的人无不动容。
当地官员遂将此千古奇案急急上报给郡守,请上司定夺。
酒泉郡守和凉州刺史在紧急商议之后,联名向朝廷上了一封奏章,奏章的大意是:考虑到孔圣人曾教导说 “百行以孝为先”,而且,圣朝一向有“以孝道治天下” 的精神,所以,请求皇上法外施恩,赦免这名孝女的死罪。
而汉灵帝在阅读了这份来自塞外孤城的加急奏章之后,也不由得连声拍案称奇。他马上颁下了一道圣旨,不仅免去了赵娥的死罪,还对她 “为父复仇” 的行为大加褒奖,封赵娥为“孝女”。
最后,这宗轰动一时的 “赵娥复仇案”,却以一种任何人都始料不及的“皆大欢喜” 结局收场。
赵娥的故事世世代代流传,曹魏左延年、晋代傅玄、唐代李白等都有以她为原型所写的诗篇,名为《秦女休行》。这里单说李白写的:
秦女休行
西门秦氏女,秀色如琼花。手挥白杨刃,清昼杀仇家。
罗袖洒赤血,英声凌紫霞。直上西山去,关吏相邀遮。
婿为燕国王,身被诏狱加。犯刑若履虎,不畏落爪牙。
素颈未及断,摧眉卧泥沙。金鸡忽放赦,大辟得宽赊。
何惭聂政姐,万古共惊嗟。
是的,“手挥白杨刃,清昼杀仇家。罗袖洒赤血,英声凌紫霞。” 何等气魄,何等英姿!
3,
又过了 400 年,杜叔毗为兄复仇之事,亦惊动朝野上下。
杜叔毗的哥哥在军中被奸人曹策等诬陷,以谋叛罪而被处死。
杜叔毗朝夕号泣,向西魏朝廷具申冤状,要求将曹策缉拿问罪,但被朝廷拒绝。
朝廷不给他一个说法,他就要自己给恶人一个说法。杜叔毗悲愤不已,立志报仇雪恨,由于担心连累老母。所以一直没敢行动,其母明白儿子的心思,鼓励他说:“汝兄横罹祸酷,痛切骨髓。若曹策朝死,吾以夕殁,亦所甘心。汝何疑焉。”。杜叔毗这才下了决心。
于是,当曹策某一日在长安闹事闲逛的时候,杜叔毗突然冲过来就是一刀,曹策当场毙命,杜叔毗仍不解恨,几刀下去将曹策断首破腹,大卸八块。完事后,杜叔毗不慌不忙到有司投案自首,请朝廷问罪。
太祖嘉其志气。特命赦之。
这位杜叔毗,就是后来诗圣杜甫的五世祖。
4,
杜甫的爷爷杜审言也是个人物,很有才,性格也非常拽,他先是得罪了权贵,被贬为吉州(今江西吉安)司户参军。然后又得罪了同僚司户郭若讷,被他在吉州司马周季重面前谗言陷害而下狱,定为死罪,在狱中又被黑社会狱卒百般欺辱。
此时,杜审言只有次子杜并(杜甫的叔叔)跟随在吉州生活。杜并当时只有十几岁,见父受辱,看见父亲遭受这样的冤屈,他饭菜都吃不下去,他四处上访无门、投状无路,叫天不应、叫地不灵,悲愤之下,身怀利刃潜入周府,将宴乐酒醉的周季重刺成重伤,自己被侍卫当场格杀。周季重临死前感叹说:“没想到杜审言有这样的孝子,郭若讷误我!”
此事很快震惊朝野,一直闹到女皇武则天那里,杜审言因此获重审而得救。
而死在乱刀之下的杜并,以命换命,救下了自己的父亲,许国公苏颋亲自为杜并写了墓志铭,赞美他:“其家声者,在史笔者,不亦高乎!” 杜并成为了孝子的典范被树碑立传,广为传颂。
5,
时间来到了 2016 年的 4 月 14 日,在山东聊城冠县,当时 22 岁的青年于欢,在自己和母亲被高利贷逼债者控制住,在目睹母亲被人辱骂,被人用鞋子捂住嘴,被人脱裤子用生殖器羞辱,在求告无门之时,他做出了 5000 多年来,每一个为人子女者都会做出的选择——
他从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与绝境中刺出,刺伤了 4 个讨债者,其中一人死亡。
然而,和 5000 年来的那些 “于欢们” 遭遇不同的是,聊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且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此判决,如同另外一把刀,瞬间刺痛了万千人的心。
杀人偿命,大家并非不清楚这一点。
但安提戈捏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左传鲁庄公说:“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
相比历史,我们究竟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具体到于欢案中,即便法律的最终要归法律,但人们基于心中最朴素的正义感和本能,也不得不问一句,于欢案冰冷的无期徒刑判决中,“情” 在哪?
于欢,只是做了千百年来每一个为人子女者都会做的事。
这份 “情”,每个人心中都有。
5000 年了,于欢从来就不孤
我想问于欢有没有儿子啊,如果他儿子没到 16 岁,那他儿子看到自己奶奶被侮辱然后把债主捅死了,法院该怎么量刑啊。我想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轻判吧。所以说通过这件事我们应该学到要多生儿子,又不那一天你的亲朋受到不法侵害,咱们要有一群不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那不就什么都不怕了吧。
其实相对来说,我更关注的是,如果我借钱给了朋友,朋友是个老赖,死活不还钱,我又不能去强制要账,万一去了,好说歹说别人又不还,万一上头做点过激行为还会被捅死,对方还不用判重刑,几年就出来了。
好像挺无解的。
不邀强答 23333
知乎潜水党首答,没什么大道理,就简单几句话,个人观点,不上升国家高度,语言不通也请各位大大见谅。
放贷者有罪,所以受到了死亡的惩罚;其母有错,所以受尽侮辱;警察有错,人民群众对其嗤之以鼻;可为什么到了于欢就变成了无罪,变成了有血性、捍卫尊严。
于欢有罪,我觉得这是无可争议的。
至于无期徒刑是否过重,我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也就不说什么了。
只能说有的人理性,有的人感性,没必要因观点的不一致就撕。

新闻事件:
辱母杀人案
谁?
1、苏银霞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法人,山东源大集钢材购销,铸造、锻造、营销于一体。在聊城开发区钢管城设有子公司,主要销售制造无缝钢管用各种规格、多种材质圆钢,并在中国轴承锻造第一镇清水镇设有轴承钢销售网点,主要经销 GCr15 材质轴承钢。公司是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山东西王钢铁有限公司、石家庄钢铁有限公司圆钢协议户,年销售能力 6 万吨。铸造车间,主要以锻打轴承钢为主要生产原料,锻打各种规格减速机用摆线轮,齿轮毛坯,轴承锻件,各种圆环锻件。(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在最新的陈情书中说道,儿子是激情自卫。
2、于欢
苏银霞之子,今年 22 岁,因不忍母亲受辱用水果刀导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
3、吴学占
从事地产、融资,其以及手下催收队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2016 年 8 月 3 日因涉黑已被抓捕。
4、杜志浩等
吴学占手下催收队成员,已经被苏银霞之子于欢用水果刀重伤导致失血休克死亡。2015 年 9 月,杜志浩涉嫌驾车撞死一名 14 岁女学生并逃逸。其父母给受害者父母 28.5 万赔款后了解此事。其余讨债者也已经全部抓获。
6、聊城警察
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后离开接待室。
7、山东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
何时发生?
2016 年 4 月 14 日(辱母案发生时间)
2017 年 2 月 17 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时间)
何事?
2016 年 4 月 14 日,因苏银霞经营公司困难从地产老板借款高利贷 135 万元,(月息 10%)还剩 17 万欠款无力偿还,遭到吴学占手下的催款队暴力催款,其子于欢无法忍受母亲受辱进而用水果刀对催款人员乱捅,致使一名催款人员杜志浩因失血过多死亡。于欢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
1、苏银霞是做什么的?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主要从事钢材的购销,铸造、锻造、营销,主要销售制造无缝钢管。
2、苏银霞一共借了多少钱?
目前能查询到的资料,吴学占处借款 135 万,需还款 254 万(184 万 + 一套 70 万的房产)+17 万(未还),209700 元(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00 万元(王华君),890300 元(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788.8 万(浦发银行)。粗略统计共计借款,11,338,000 元。除吴学占处还款 254 万,其余均未还款(资料来源全国失信名单详情),苏银霞已经上了 3 次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利息多少?为什么这么高还要借?什么时候借的?
2014 年 7 月和 2015 年 11 月,因公司经营困难,苏银霞分两次向经营投资公司的吴学占借款 100 万元和 35 万元,约定月利息 10%。因为吴银霞要倒贷。
4、苏银霞贷款做什么?
苏银霞贷款为了运营公司以及发展生产以及倒贷。(在判决书中有说明),2015 年,钢材价格连续 4 年下降,综合价格指数由 81.91 点下跌到 56.37 点,下降幅 31.1%。根据中钢协的数据,2015 年,会员钢铁企业实现销售收入 2.89 万亿元,同比下降 19.05%,亏损总额 645.34 亿元,亏损面为 50.5%,亏损企业产量占会员企业钢产量的 46.91%。
中钢协表示,钢材价格的持续下跌,是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直接原因。
苏银霞的源大工贸,主营产品之一是无缝钢管。据生意社监测,自 2015 年初以来,20# 无缝管市场价格从 1 月初的 3364.44 元 / 吨下降至年末的 2414 元,跌幅为 28.15%。
工信部网站刊发的一篇文章称,2015 年,由于钢铁被明确为产能过剩行业,绝大部分钢企融资贵、续贷困难、授信规模压缩、涨息和抽贷等问题突出,“少数企业因限贷、抽贷已出现停产现象”。
“很多民营钢企拿不到资金,以至于不得不借助影子银行等民间借贷; 利率从 12% 到 20% 不等,融资成本平均达到 15%。” 新华社下属《经济参考报》报道称。
5、为什么不从银行贷款?
2015 年,因钢铁被明确为产能过剩行业,所以绝大部分钢企融资贵、续贷困难、授信规模压缩。所以从银行贷款不容易,从浦发银行借款发生在 2016 年 1 月。
6、吴学占是谁?
地产公司老板,从事房产与融资业务。(2016 年 8 月 3 日因涉黑已被抓捕)
7、杜志浩是谁?
吴学占手下催收队成员,已经吴银霞之子于欢用水果刀重伤导致失血休克死亡。2015 年 9 月,杜志浩涉嫌驾车撞死一名 14 岁女学生并逃逸。其父母给受害者父母 28.5 万赔款后了解此事。
辱母案时间线整理:
2016 年 4 月 13 日,苏银霞在抵押还债的房中被催债者按进刚拉完屎的马桶中,
2016 年 4 月 14 日 16:00 左右,苏银霞于欢被扣留在公司财务室中,不允许出门。
2016 年 4 月 14 日 20:00 左右,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迈腾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于欢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内。同时进行严重的言语侮辱以及殴打。
2016 年 4 月 14 日 22:13 分,警车进入大厦,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机离开接待室。
2016 年 4 月 14 日 22:17 分,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室,有人回去。
2016 年 4 月 14 日 22:21 分,杜志浩捂着肚子走出来,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开车离开。
后来,杜志浩因在医院失血过多死亡。
案件最新进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
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情况通报: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我们将依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聊城发布
【聊城市对于欢案涉及问题进行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文无任何观点以及态度,文中表述均为真实发生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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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你翻阅了数万条法律条文没一条可以保护他?
法律条文绝对能保护他,是执行法律条文者不想保护他。
我真是看不懂有些阶层人群的逻辑了,别人都在你面前羞辱你妈了,你还在那法法法,我法 NMLGB。
当然证明法也没啥用,回到那几个要债的,虽说死不足惜,但你们干这事就没个自保的意识呗,对方没武器你就是大爷,有武器就是宝宝了……
匿名是因为要考公务员,真是忍不得这种事.
后来看了一下 改判了五年 为国家开心 对于孩子如果换做我 这五年牢饭开开心心的吃
以前没关注过这个问题 我以为最后会是于欢是正当防卫无罪释放的 没想到这他妈的就是法律 讲真的 中国的法官的智商真的一直是下线的 人权 知道什么是人权吗? 你他妈的就会用你手里的那一点权利算计自己利益的得失 我现在要开始舔老美了 真的不是我说 你们到底是怎么做法官的 我把你妈的裤子扒了 你在边上看着 你不能打我 因为你打我是犯法的 只能你妈来打我 但是我把你妈按住了 她没办法反抗 所以只能让我日了个爽? 智障法律 真的法律不为民众服务 只为大人物服务 这样子的法律存在的必要是什么 之前还看了个精神病杀人的问答 这样吧 你们这些说精神病人好可怜什么的 杀人了我们需要去感化他 帮他治疗的 你们捐钱啊 你们去感化他啊 别他妈的只会瞎 bb 一个个来 报地址 老子去买个证明 一斧头一个 全他妈的给你砍了 站着说话不腰疼 针没扎在你身上你知道有多痛 我要舔老美的不多 只舔一个 他们懂人权 他们知道 他们自己的心里有一把尺子 不是你们这些拿着我们普通人的钱 伤害着我们普通人的大人物能懂的
我没办法不匿名 因为我怕被人骂 每次被人骂我的心情都很很差 然后我就会去骂别人
对了 老子宁愿活在老美 就算走夜路被枪击 那又如何? 我愿意死亡也不愿意受到屈辱
看到很多人在喷警察,我只想说,那他们应该怎么办呢?如果只是一个派出所民警,没什么权利,反而一堆义务。他们管了,出了事情,难道他们上面的人会给他们撑腰吗?我觉得就算真有警察勾结,能拿到钱的也不会是出警这些人。大家都是小市民,何必苦苦相逼。真正获利的才不会有事,熬几年之后继续当官
于欢可能在里面不会呆的太好。
但是总比被大家用舆论让他从里面出来之后再冠以 “杀人犯” 的区别对待要好得多。
做任何事情都是有代价的,讨债者穷追不舍的流氓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于欢的母亲也为她借高利贷的行为遭受到了侮辱,而于欢也为自己的冲动付出牢狱之灾。总之,都不是谁的错,法律是公正的,总有一天他也会为了这种公正付出惨痛的代价。
知乎有个问题,,经调查,如果战争爆发,有百分之 70 的人愿意为国参战。
不好意思,我可能是那头撞大巴的驴。没法为国尽力了。
想当年小日本叫我们祖宗支那猪,现如今匹驴怼巴,自不量力。
二审判了五年,然后知乎居然不让讨论了。
从阴谋论的角度看,二审判这么少,一方面可以激化人民内部矛盾,让有脑子理性思考以及对放贷人产生同理心的人与呼吁无罪释放的喷子相互对立起来,方便下一步对于苏银霞这种老赖的查处。另一方面对放高利贷的人产生威慑作用。你看一死三伤才判五年,再放高利贷被人杀了法律都不保护你。
一石二鸟。
第一南方系的这帮傻逼记者说的话我是不信的;
第二法院没以故意杀人判刑以故意伤害判刑已放宽;
第三两边都不是什么好鸟,狗咬狗,咬了一年找了个傻屌记者一爆火遍全国,我想问于欢你爹在干嘛?
已经改判有期徒刑 5 年。
我个人觉得还是有点高了。
这个案子是不是可以从另外角度看,为什么杜某可以在他人的 property 并且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否构成非法入侵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法律本身目的是用来维护公平与正义的,也是目前世界上公认的最好的手段,因为人治会带来更多的错误和多数决定少数的问题。
中国的法律立法不独立,执法者本身有很多问题,又受权力的约束,所以中国的法律更像个太监,指望一个太监来维护正义公平,南京老太案,雷 L 案出现也就不奇怪了。
还有现在的案子,黑社会光天化日拘禁,侮辱人,放高利贷,反而成了法律上的受害者,因为母亲受辱,不做为的警察离开而没有退路的于欢成了法律上的行凶者,真是让人无语,更可怕的是假如有一天,我们自已面临这样的绝境,要么做个蛆虫,跪着任人宰割,要么不无视法律,站着做个人,这样法律到底成了什么,让人永远跪着的邪恶之物了么。
还有不要说什么这母子自做自受,这只是这个案例的一个个例,黑社会之所以叫黑社会,不是因为你做错了什么而残害你,而是它们要从不正常的秩序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当然一定的会侵犯到别人的正当利益
微博上有传这么句话:
他们谨慎的算计着你手里的权利,甚至不允许你站起来保护母亲的尊严,因为惧怕暴力防卫被滥用,妨碍他们更好的欺负你,但是你看,如果遇到战争,他们就会添个大比脸教你为了国家尊严誓死一战了。
这个说法比得完全不对,因为当事人在被侮辱的时候并没有跳起来捅人,反而是结束了一小时后人家要走的时候捅死捅伤的,就算是应对侮辱也属于是报复了。当事人这种事后捅人的行为应该比作打仗打输了,没咽下这口气,然后去搞汽车炸弹恐怖袭击。
国内法律虽然防卫条件很苛刻,但是这件事如果证据没有大的反转,怎么也洗不成防卫过当,是一个很明显的报复行为。现在这件事的舆论就和希望能血洗日本的言论一样,觉得被欺负过了报复回来也是理所应当的。报复捅人情有可原,恐怖袭击是不是也值得同情了
写在前面的话: 亲爱的新闻采访课老师我不知道您是否真会上网查 但如果您查了我的作业我想说知乎的这个回答就是我交上来的作业 我没有抄嗷 蟹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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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我们被两条线圈定自由,法律和道德。这两条线一明一暗 ,相生相克,限制每个人过分的欲望。明暗交接之处则必然是这个社会的灰色地带。
前不久 “于欢刺死辱母者” 的新闻一时间刷爆了朋友圈。国民何以会把这个话题推到风口浪尖?答案是这个案子是对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权威的一大挑战,是法律和道德交界的灰色地带。
衷于君,孝于亲是中华民族一脉相承的重要品质。于欢看到母亲被辱自然要保护母亲,于情无可非议。只是他保护母亲的代价是别人的性命,这就越了法律的雷池。
这个牵扯众多的案子揭开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遮羞布,民众看到了这些赤裸裸的法律空白,我们迫切想知道在情理与法理产生矛盾时法律会如何权衡。这样的挑战不可说是前无古人,只是因经济发展,通讯网络的发达以及国民素质的提高等,此类事件才第一次在整个社会造成如此轰动的影响。
案件的最后是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结果一出来瞬间引起轩然大波,这样的结果显然触及到了中国人最敏感的那根神经。在这个事件里舆论绝对是推波助澜的一股巨大势力,甚至对最后判决还有后续影响。
现今是自媒体时代,而我国又是泱泱人口大国。我们从这次的事件发现舆论的力量甚至已经达到一句话要你生,一句话要你死的程度,当然要结合具体事实看。这样的情况正是因为没有具体而有权威的法律条文来参照,才出现了以舆论来参照的荒唐事。
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这次的于欢案我们感受到舆论的强大力量,也深感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如何对舆论进行良性的引导,如何填补法律的漏洞,提升民众的安全感,法律如何守住底裤,不屈服于舆论,这些确实都是我们事后需要好好思考的问题。
霸凌者,键盘杜志浩们,恨透了 “带节奏的” 王瑞锋,总是抱怨这届读者不行,想不通为什么广大读者的代入感都给了于欢这个考不上大学的富二代?
答:这正是新闻的公平竞争,知道不?你想反转,可以啊,赶紧写一篇《老太欠债不还,二代反杀讨债》,多多报导杜志浩家属现在是家破人亡多么可怜,把未庄长工(驴民)的同情心再拉到杜志浩一边。赶紧写,写不出来就认输,别像个输不起的足球流氓。
如果自己写不出来,也可以花钱雇南方系的人写啊,反正媒体狗都是 “见钱眼开”“心里全是生意”。连这笔钱都不愿出,还敢说你爱□?
各种细节,时至今日已经很难搞清楚了。其实是非曲直自有公论。我们看客只需要关注事实即可。事实就是: 要账的人钱没要回来,命没了,还承担了所有的恶名;欠钱不还的人,杀了人,还占有着天下所有的公理。这岂非是滑天下之大稽,咄咄怪事吗?
对,不错,这就是让所有看客义愤填膺的事实。
没有人去追究指使他们追讨债务的背后债主吗?他没有法律责任吗
我觉得这一系列相关问题下面都有法学生在秀自己智力的 “高尚”
不能理解这是什么想法
法律:对岸火烧山,与我卵想干
明确有一个人背后中刀 据口供还是逃跑的时候背后中刀 还说是正当防卫?
【问题: 为什么会有催债公司???
答案: 1. 高利贷放贷者需要。2. 法院不给力,普通民间借贷的债权人需要。】
【 如果轻判于欢,等于默许了 “梁山好汉” 的存在。是遏制了高利贷,是遏制了黑社会催债行业。不过,在普通民间借贷中也将出现更多老赖,反正法院奈何不了老赖,最后被黑社会催债也不怕,大不了“上梁山”】
【结论: 如果司法公正严明,使高利贷难放,使普通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追回财产,哪里还会有催债公司的市场?哪来这么多鸟事???】
于欢竟然还有罪状
罪状就是:有一位背部被刺受害者的鉴定单位竟然是《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这是一家神奇的单位(传说中的单位),(《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既不是聊城 ** 中心也不是冠县 ** 中心,是一家什么单位?),天啊,这传说中的单位鉴定出来的结果能信吗?(鉴定书 10 页)
再有后背被刺者的救治医院竟然被医闹患者给强拆找不到了,请有关部门迅速找到后背被刺者的救治医院还其清白,找到《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这个神奇的单位
没能力还高利贷还要去借高利贷,从这时起,这事就无法善终了。
讨债人欺人太甚很可恶,借债人也很可恶。
借这事提醒大家,没那个本事,不要借贷,不要打白条分期付款,透支自己的未来,伤了自己,便宜了他人。
看到舆论几乎都转向关于无期徒刑的讨论,我怀疑这是故意判重的。
挂个人。而且我发现持这个看法的不是个别人。



总结下此人的观点:
1. 愿赌服输,借了高利贷就按高利贷协定的来还。本来就是去借非法的款就该被非法对待。
2. 于欢母子在被胁迫侮辱的情况下叫不来其他黑社会老大帮忙解围,可见平日得罪多少人,可见人品人缘之差。
3. 法官认定于不属于正当防卫那就不属于!同时世界上本来就是有两套法则(大约意思是法治和丛林法则吧)
4. 死者真要伤害于欢母子,那他们早就死了,还等着被杀?
5. 于欢杀人行为恶劣,法院对于欢判得太轻,应该直接死刑。
如果需要杀了他才行,那,在动手前应该有自己也不能活的觉悟。
祖国就是我们的母亲。
所以,当我们敬爱的祖国受到侮辱时,各位可千万别奋起反抗,因为很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关于这件事,因为目前正处舆论中心,不想发表太多的意见。对于案件本身,因为不是专业人士,也不敢妄言。但对于这件事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个人还是很失望。如果这件事是发生在以前通讯、信息、网络都不发达的年代,是不是就不会有二审?
大家都知道现在政府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但当传统道德与法律相冲突时,全国人民的眼睛都盯着你的一言一行,谨言慎行,为全社会的公民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难道不是你们更应该关注的吗?
遭受侮辱奋力反击, 用刀捍卫了自己和母亲的尊严. 我不知道其他人怎么看, 但我是极其欣赏于欢的. 坦白的说, 这个结果出来, 我对中国法律是极其失望的.
法律是用来保护老百姓的,决不能有任何意外,请相信中国人的智慧,一次容情,以后绝对是个大窟窿
于欢: 被爱判处终身孤寂
“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我相信大家知道或是基本的耳熟,对于于欢的种种行为,我抱以此态度的同情,并不可耻,却得不到法律正当防卫的理解,我觉得这个判断,不是很好,然而中国对于正当防卫的判例路径锁死根源在于不可能授予和开启非暴力机关行使暴力的合法性,可是对于他杀害他人的事实,没有办法不去承认,那个被他刺伤而独自驾车就医的郑某,到了医院还与人产生纠纷,导致失血过多而抢救不及时死亡,我觉得,不管是不是报应,让一家人不管是母亲还是孩子都收到了强烈的侮辱,我觉得活该得到这个下场,与此同时各界认识的说法也不同,有说背后有人的,不然警察也不会离开,不会助长恶人的举动之类的话,一天一个样,我觉得这个世界,就是缺少一种人,能站出来说话的人。
我有自己的见解,我对于欢抱以同情,也对世界对他的态度抱以愧疚,希望这件事平息的同时,也能让恶人得到相应的惩罚,真相能够水落石出。
-—— 一切都是个人见解 — 勿喷 —-
永远不要忘记当危险降临时当所有人都救不了自己时,我们还有最后一个机会就是干到对方
很多人都从法律层面来探讨是否该判刑是否量刑过重什么的,我不懂法律,我更不懂这种明显让正常人都看得出来有问题的判决,那些傻逼法官是怎么想出来的。所以我从另一个方面来探讨,如何让自己不要成为案子中的于欢。
第一个当然就是绝对不要去找任何高利贷借钱。
如果你非要找他们借钱,一定要找一个陌生的城市,最大限度的远离亲属。然后借了钱就报警,高利贷违法,看警察怎么处理。一般来说好点的城市都会判你还本金,然后你说你暂时换不上,可以约定时间另行偿还,高利贷就算想要搞你也暂时没什么好办法了。
如果你所在的是山东这种地方,一定要记得随身带喷雾和电棍这种武器,谁用谁知道,尤其是喷雾最好了,合法,还能造成对方无法攻击你的情况。对付要债的小混混很有效。当然激怒对方你也要做好防身的准备,实在不行该动手还是要动手的。
如果还是发生了让你不得不动手的情况,淘宝 2000 买个气狗组装一下,直接弄死对方。反正你也不打算活了多杀几个总不亏。DIY 武器很多类,烟雾弹,水管炸弹,这种人无论是放贷的还是要债的都是该死全家的。虽然不建议走上这一步,不过当一个人借高利贷了,那基本结果都差不多了。
道义破产,宣传瓦解,信徒转向,可能是最好的结果了,最坏的是历史周期律
你看到的所有报道,微博,新闻。他们所描述的案情都没有任何证据。新闻描述,他人转述,事实是有很大差距的。事实与法律事实也是两个概念,媒体说什么就是什么?我觉得,此时最应该做的,就是不要相信提供不了任何证据的一切说法。新闻我也看了,微博我也看了,看过好几个版本了,但是物证啊,物证!物证!一个能拿出物证的都没有,脱裤子溜鸟有物证吗?脑袋按到马桶里有物证吗?被捅后拒绝就医有物证吗?都没有。。。新闻和微博里我看到的只有那把水果刀可以作为物证,老百姓什么都不懂就会听媒体煽动。法律事实的认定要凭新闻稿还是几个大 V 的微博?如果媒体换一种说法,随随便便故事就变成了 “不给活路!女老板欠钱不还,民工要债反被捅死”。。。老百姓分分钟喊着枪决于欢你信不信。
我想问一件事,那个欠的钱还用不用还了!
一群人在这里狂欢,觉的杀人没毛病。
有的人在控诉黑社会利用法律漏洞,让他们能侮辱人。
可是真的杀人没毛病,黑社会以后分分钟教你做人。
我只是陈述事实。
第一次写答案,因为我自己都是通过网上看来的,并且因为我是单亲妈妈带大的,所以我看案情容易主观带入,觉得法律的判决太无情,为什么不酌情从轻判决,直到我看到网上的这张图

图片本身与该案没有关系,但我看后觉得我就是那些个 “陪审团”。还有这张图

法律强调的就是公正,但我们旁观者太容易主观带入民主感情了

就是这样
最后还是说一句,我本身是我妈从小带大的,所以如果相同的情况落在我身上,我肯定和于欢一样,为了保护母亲不顾一切,记得有句名言怎么说来着 说当你被逼至无路可退时,你身后唯一的路就是犯罪,你只能选择犯罪来保护自己(具体怎么说的忘了╮(•́ω•̀)╭)
【图片来源见水印】
我和绝大多数人看到的于欢案不一样,是有两个于欢吗?这件事一句话就可以叙述完,借高利贷不还方和放高利贷债主方撕,双发过度争执失手发生命案。所谓的护母,讲真,你们真的都看到现场了?敏感的场景(真实性不知)过后一小时,然后从背后捅对方。这叫护母?我更不理解的是,要求无罪释放的。自己存款还没有人家存款尾数高的捐款伸张正义的,说护母英雄甚至是民族英雄的,我们在一个地球次元上?不觉得你们脑回路清奇吗?喔,某报标题,护母杀人被判无期,你们就愤怒了,同样一件事,我也可以有一个标题,负债银行 800 万官二代母子借高利贷不还捅死债主,你们什么感观?不匿,随便你们来辩!
在这个事情中我看到了一群以法律不公为由发泄愤怒的流氓,可怕。
以及山东高院微博下的某条 5w 赞热门评论,我 TM 还能说什么?


至今仍在关注这个案件的人,相信脸被打得都有点疼,包括我。黑吃黑,狗咬狗,都不是什么善茬。某些霉体和讼棍居然靠一张嘴,靠一支笔就能编造杜撰生殖器打脸等细节,于欢杀人也不是因为要捍卫母亲的尊严,而是因为自己小命不保。。。。。。我还信了片面之词,不知道说什么,或许只能怪我自己智商低。
很多时候,中国的法律就是一个笑话。。。大大的笑话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通常讨债公司要分走很高比例的欠款,不是万不得已债主不会找讨债公司的
对待老赖,暴力催收也是被逼出来的
百科上公布的一审意见不是这样写的吗: 面对长时间的纠纷,不能正确处理冲突… 我 cnm,被按进马桶吃屎,被人当成狗一样拴在那里随意扇耳光,人家用纠纷两个字定性。后面更可笑,什么叫正确?我觉得狗的做法就很正确: 你如果去扇一条狗的耳光,它保证不会咬死你。反正最后出了事都是你的错,是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那谁给说说怎么才正确?
好吧,第一,别人把你按在马桶吃屎,你不能生气,你应该和颜悦色地表达你的愤怒,即使你谈了,他们也可以不听,你也不能要求人家滚出去,因为人家有在你家随地大小便的权利,反正你不能做出一副有尊严的样子,就算他骑在你妈头上撒尿,你也不能劈了这狗日的。你必须打电话报警,你不能要求警察完全满足你的无礼请求,因为如果警察要走,你拦在车前拽别人手像条死狗一样,很没有礼貌。最后你因为不能正确处理冲突剁了那几个狗日的。什么?还敢赖警察?更该死。不给你个无期怎么能让你学乖,你这种人下半辈子就该在牢里烂掉。
如果你是弱者,连法院都会欺负你。
所以弱者是没办法友好地活下去的,要么变成强者去欺负弱者,要么一直是弱者被欺负下去,最后精神崩溃
就像校园欺凌: 因为看你像个弱鸡,骂你两句你也不敢骂回来,那我打你两巴掌看你敢不敢还手,什么?还敢还手?反正你还手了就是和我打架了,打了架就会被开除,反正我爹比你爹强,你看学校是开除我还是开除你。你有本事去告老师啊,老师最多骂我两句,又不敢把我怎么样,因为有我爹罩着。你要是敢告,我只会让你更痛苦,反正多告几次老师就会讨厌你这张乌鸦嘴。
所以你就老老实实让我打,但我会给你痛苦地叫的权利,
最后你终于精神崩溃,把我砍了。呵呵,那你就完了,你就是个彻头彻尾的不会与人沟通交流的怪物,没人性的畜生,反正最后我又没把你怎么样你却残忍地砍了我。所有人都会让你去死,连你父母都会想亲手杀了你这个畜生。
所以为了避免这个悲剧,你要学会正确处理冲突,你不能对我使用暴力,你应该文明。即使我让你很生气你也应该大度,你明天天亮前就该把昨天的仇恨忘了。然后做一个阳光小少年。
所以即使不道德,我也要从你身上找成就感,我成绩还比你好,等我以后成了人生赢家,当了法官,遇到某个不识好歹的狗直接就会扔进大牢关一辈子,再也不放出来乱咬人。
然后神转折就来了,所有不识好歹的狗都开始在底下狂吠,最后终于有爱狗人士站出来了:“你这样不对,狗它不会随便乱咬人,咬人的狗也不全是疯狗,你这样随便就把别人说成疯狗不对,赶紧放出来!”
“对于错把这条狗当成疯狗关进去的人也没什么不对嘛,毕竟大家都是按规矩办事,毕竟只是条狗…”
“还有什么来着?再让我想想。哦,对了,我们捕狗大队从来不想冤枉一条好狗,你们这样狂吠也是一件好事嘛,你们这样乱叫,我们就知道抓错了狗,这也是对我们工作的一个宝贵的反馈。”
“最后还有什么来着?想起来了,当我不想听你叫的时候就给我老老实实闭嘴,否则下次被人错当成疯狗抓起来的时候别指望我能捞你出来。”
转作者惠赐:近日,一份 “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 的判决引起了轩然大波,无论是欠缺法学专业知识的普通网民,还是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法学教授都纷纷加入了这场大讨论中。从目前讨论的情况来看,所有声音几乎都为于欢打抱不平。但是,打抱不平的声音又可细分为两种:一种认为于欢构成正当防卫,无罪;另一种是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显著轻判。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普通民众似乎更倾向于无罪,而很大一部分刑法学者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例如邱兴隆教授、赵秉志教授、阮齐林教授、李翔教授等均持此观点。民意不一定是理性的,但当所有民众都以朴素的正义感质疑判决的合理性时,理性的法律人也不得不再次审视其专业分析的正当性。笔者的认为,即使从法学专业角度分析,于欢之行为亦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其一,于欢母子当时正遭受多种不法侵害,存在防卫之前提。对于这一点,除了一审判决的错误认定外,现有专业人士的讨论基本都认可了于欢当时正面临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对此,笔者也表示赞同。不过各个学者对面临何种法益侵害有一定的分歧,因此仍有必要厘清于欢当时正遭受着哪些不法侵害,这也是进一步分析防卫是否过当需要衡量的一个重要因素。讨论达成的共识是,于欢正面遭受着非法拘禁的不法侵害。主要分歧是于欢母子是否遭受侮辱和殴打的不法侵害。例如赵秉志教授认为,于欢当时面临着语言和行动两方面的侮辱侵害以及殴打的不法侵害;而邱兴隆教授认为,无论被害方对被告人之母所采取的是什么样的言行侮辱,也无论对被告人所施加的殴打有多严重,其均已终止于警察到达现场之后,因此防卫时不存在非法侮辱和殴打的不法侵害。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于欢遭受着侮辱和殴打的不法侵害。认定是否存在侮辱和殴打的不法侵害,应该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进行规范的整体判断,而不能机械的以静止的视角断点式的分析有无不法侵害的存在。虽然警察来之后,之前的侮辱和殴打行为已经结束,但是从讨债方多人一直控制着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和警察不作为的客观情况来看,警察走之后,于欢母子继续遭受侮辱和殴打的不法侵害可能性非常之高。从整个过程来看,其实完全可以认定于欢母子正遭受着反复侮辱和多次殴打的不法侵害。如果按照部分刑法学教授的逻辑,就会出现,我打你一拳结束了,你不能防卫哟,因为我已经结束了第一拳的殴打行为,即使客观情况已经表明我还要继续殴打你第二拳、第三拳、第四拳…… 如此这样,结果是试图防卫的人被打死了,但还没等到正当防卫的前提出现。也许很多人会反对到,并不一定要等到第二拳打到身上才能防卫,只要当举拳头之时就可以反击,可是如果对方是学咏春的,估计你看到举拳头之时候已经被打的鼻青脸肿了,更重要的是,这种反复多次侵害的行为,并非一定要等到下一次行为的发生之时,防卫人才能进行防卫。因此,应肯定于欢母子在当时情况下面临着侮辱和殴打的侵害,可以进行防卫。要求他被完全控制而且完全没有防卫取胜可能性的情况下,等到遭受下一次侮辱和殴打才能防卫的观点,不免有点强人所难和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味道,其实普通网民的声音就可以反映这一要求已经超出了常人所能承受的范围。 其二,于欢面临不法侵害之严重,客观情况之紧急,拿刀刺向多人导致 1 死 2 重伤的结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首先,于欢遭受着多种不法侵害,而且性质严重。如上文所分析的,于欢面临着非法拘禁、侮辱、殴打、寻衅滋事等多种违法侵害。当然,数量多不一定就性质严重,还需规范和综合评价这些不法整体上是否达到了性质严重。本案中,需要特别考虑的是,当众用下体侮辱于欢母亲的情节,这和一般的语言上的侮辱有很大的不同,每个有尊严的个体并不会否认其性质的恶劣程度,这不仅仅是伦理道德上的非理性要求,而是可以结合客观侮辱行为认定的法益侵害。而且在刑法上,生命健康权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就一定比其他法益的价值位阶高。加之,对方是多人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多个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间的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其不法侵害程度亦很严重。正因如此,综合这些不法侵害,有人甚至认为本案的强制猥亵手段与强奸程度类似,并将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期的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的不法侵害认定为特殊防卫中的 “行凶”。其次,警察不作为,求助公力救济失败,升级版的不法侵害即将出现,情况之紧急,在对方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无奈乘机拿刀反抗、捅向被害方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没有超过限度。很多专业人士也认为,在当时情况下于欢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而且认为拿刀防卫是正当的。例如赵秉志教授认为,在当时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是正当的,不能因为对方没有凶器就不能进行防卫,因为对方人多势众,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行为;邱兴隆教授在论证于欢不具有故意杀人目的时,也指出在行为过程中,于欢所持工具虽系足以致死的水果刀,但系情急之中就地取材,并非有选择其他方式的可能。可见,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形,于欢乘还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可能的情况下,就地取材,拿刀反击具有正当性,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最后,1 死 2 重伤的发生是正当的反击手段引发的结果,不能因为出现了严重后果就直接推出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不能忽视对防卫人防卫之时面临的客观情形之考量,应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紧迫程度、手段的适当性和结果等多种因素进行认定。很奇怪的一个现象是,在肯定上述不法侵害之严重,拿刀反击之正当且必要的前提下,很多刑法学者却得出了防卫过当的结论。这不得不促使我们思考,刑法学家认为就地取材反击的真实意思到底是什么?难道是要求于欢只能拿刀在十多个人面前挥一挥,吓唬吓唬对方?如果是这样,法学家也未免太小看催债人的 “业务素质” 和心理素质了吧。要求于欢只能拿刀吓唬吓唬对方,不能刺向对方的结局是,于欢很快被制服,然后母子被折磨的更惨。如果法学家的真实意图不是这样,那是否于欢在当时情况下可以拿刀反击并刺向对方,只是不能刺向致命部位,并保证不出现重伤、死亡结果呢?如果是这样,那就得要求于欢刀法够好,心态够稳,眼力够准,能直刺多人的非致命部位。如果是这样,不得不说法学家的要求有点强人所难,扪心自问,自己面对于欢之情形时,法律要求你这样做,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在当时情况下,于欢拿刀刺向被害人,并且对单个被害人没有连续的刺击行为,其行为方式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具有正当性。笔者认为,一方面肯定拿刀反击行为具有必要性、适当性与正当性,而另一方面又因为出现了严重的结果而直接认定于欢防卫行为过当的做法值得反思。其实,只要认为拿刀反击刺向被害人的行为方式没有超出常人的一般接受的范围,就应该认定其适当性和正当性,结果的出现只要不是必要限度方式之外引发的,也就应该是被允许的。不能仅仅根据结果反推防卫行为过当,这不仅会造成说理上的自相矛盾,还会导致判决结果缺乏说服力。笔者曾在微信上请教邱兴隆教授,让邱教授支个招,以便同样情况下不再出现下一个于欢。邱教授说,“我也许会捅刀子,但我接受法律后果;我也许委屈求全,忍一时之辱,最终使受辱者受法律之辱”。可见,邱教授似乎也没给出大家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法。要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被定罪;要么牺牲常人难以忍受的不法侵害,再次等待公力救济。法学家竟然都不能告诉我们一个合适的防卫方式和方法,那又凭什么说于欢的反击属于防卫过当呢? 其三,于欢之行为适用一般正当防卫的规定并非不可。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 20 条也做了 3 款规定:1.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笔者并不赞同邱兴隆教授所作的解读,他认为 “刑法关于在遭遇暴力侵犯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反击行为造成不法侵犯者重伤、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其反对解释是,遭遇非暴力侵犯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反击行为造成不法侵犯者重伤、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并非只有遭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允许出现伤亡的情况,第 3 款的规定只是赋予了特殊情形下防卫人有特殊的防卫权而已,并不必然反推出这样一个结论:遭遇非暴力侵犯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反击行为造成的伤亡结果就一定属于防卫过当。事实上,在遭遇的非暴力犯罪侵犯的侵害下,综合衡量各个因素之后,即使出现了伤亡结果,也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综上,笔者认为,于欢在二审不应当仅仅是量刑上的减轻,而应当无罪。
至少于欢在监狱里不会受罪。。。。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杀坏人被法院判无期,那假如我国被侵略,我以保护祖国母亲的名义,杀了侵略者,是不是也要被国际法院判无期?
本科生来认真回答一次问题,发表下自我的观点
对于于欢刺死催债者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一事件,山东法院未免有判处过重的嫌疑。但是,我要从杜志浩这里展开,没错,是死者,也是被害人。
原告辩护人将其认定为故意杀人,检方则认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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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条人命,毁了两个家庭。
恰当!
一死两重伤,不判死刑已是开恩了!
尔曹身与命俱灭,不废江河万古流。
致昧心搏出众洗地党
这个案子有问题,其他不说,事发以后,于欢没有逃离现场,没有处理凶器,主动配合警察,主动准确交代案发经过,属于等候型自首,而法官没有提及;第二,要债方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有违国家法律,限制于欢母子人生自由,侮辱于欢母亲,殴打其母子,110 民警调解不充分而离开,面对众人折磨,于欢冲动型自卫,而法官审判书细节不详,定位有缺陷。就其两点,法官执法水平有限,职业素养不道德。
假设有两种选择,上刀子,不上刀子,上刀后,恶人死了,无期徒刑,不上刀子,折磨到半死,还不如上刀子,一刀两断
匿了,前半年我们县城发生了类似差不多的事情 某混混因为借了两个人高利贷两万,在火车站广场大庭广众之下被两人殴打讨债,于是某混混气急败坏掏出刀一刀一个,比电影里还简单。事后没人同情他,因为他是个混混,他借了高利贷,别人甚至庆幸社会上少了个人渣。现在这个案例和我们县城这个案子差不多,只是杀人者的母亲被打,人们总是站在弱势的一边,中国就是这样,杀了人就是杀了人,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当这些仿佛站在人世间最干净的地方的人们多看看那些世上真的存在的灰暗的地方,那些校园暴力之类的不比这些差,难道也要他们一刀一个我们再拍手叫好吗,我也不明白我们需要改变的到底是什么。
于欢的行为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当时在警察离开后,催债人仍然对其进行侮辱等行为,成立于欢正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况且催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其催债行为对于于欢及其母亲的名誉权等权利造成了侵害。于欢的行为是对于自己和母亲的权利避免受更大的伤害,是成立正当防卫的。但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超过防卫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换个描述,大家体会一下媒体的作用。

法律是有程序性的、是讲求证据证人证言的,我认为目前最好的事件呈现是判决书,而不是煽情报道。
不要脑补细节
不要过早定性
打脸被打多了,想冷静下。
现在暂时有一方自行添加轮奸,口非事实的细节,被当事双方否认。所以暂时不要被有心人士引导,到时候他们删评论就可以了。恶心到的是善良热血的各位。
我想到一个,一女子因为太漂亮被强奸时候不配合抵抗导致对方生殖器折断,判 3 年,负担医药费。
一审判决没毛病,于欢至少是间接故意杀人。二审搞笑了
[催债人员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还脱下其子的鞋子捂在她嘴上,甚至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被按在旁边的儿子咬牙切齿,几近崩溃。混乱中,儿子摸出一把刀乱捅,4 人被捅伤,其中 1 人失血过多死亡]
关于涉黑、私放高利贷,抑或是催债人背景复杂、是命案嫌疑人却安然无恙等等等等这种深水局不妄加评论。但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无期徒刑无疑引起了一片哗然。
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一审定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哪怕有人说这,并未达成严重的后果,也没有明显的暴力致伤,从这个思路来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较轻的,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会受到刑事处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这是人民警察有职责去调查清楚并且及时组织的。而不是受害人 “四次拨打 110 和市长热线” 以及第二天讨债升级夜晚赶来的民警说了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随即离开。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我的天哪,矛盾就在楼内,冲突双方还在僵持,而第一件事竟然是扔下他们到外面去了解情况?唉,不想再讨论警察是不是渎职了,我们关心的是受害人。
回到本案,争议点无非就是这是个正当防卫类型还是故意杀人。法院表示事件发生时不具有紧急胁迫性,关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否具有紧急胁迫性的确不好定断,所谓侵害紧迫性,一般来说是指那些带有暴力性和破坏性的不法行为,特征是性质严重、程度剧烈、危险性大。值得商榷。法院也只是按条例来判,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完全符合情况的不敢判,这就是中国的法治现状,不批判只能说在法治建设这条路上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然而,按各种口供和监控资料,不能证明在警察来现场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进行迫害,这种侵害行为受到了及时的阻止,不存在胁迫性。恰恰相反,警察的离开以及受辱母子二人欲随之离开却被不法行为人又一次阻拦,仿佛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经过长时间的各种精神侵害和不法胁迫、侮辱,于欢的精神状态本就脆弱,特别是作为一个儿子看到自己的母亲被这样对待,而等来的救命稻草并没有及时使他母子两人摆脱困境,反而助长了不法行为人的气焰,室内再起争执。
个人认为,于欢本人的行为确实不太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应属于假想防卫,我们无法揣测催债人接下来会做出什么行为,是真的会停止侵害还是见无人阻拦更加紧侵害,但在于欢的主观意识上,这种不法侵害仍存在甚至认为他们会做出更可怕的事,所以混乱之中拿起了那把刀。这是行为人在认识上的错误,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判断刑事责任问题。
首先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但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存在过失,应以过失犯罪论处。
其次,根据后面的报道,死者杜志浩先是捂着肚子走出来,“他还说了句,这小子玩真的来。我的迈腾呢?” 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开车离开。杜志浩等人受伤后,自己开车去了冠县人民医院。据称杜志浩因琐事还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最后才失血过多死亡。
于欢的刺伤是不是导致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到底是致人重伤还是致人死亡还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不能说自己对这个案件的见解多正确,更多的只是感慨。感慨的是 “人不见法,法不见人” 的悲哀。
又想起了老师之前讲过的也是一个争议颇多的许霆案。他利用银行 ATM 机出错取了十几万,对以盗窃金融机构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舆论压力致使重新审判,各方争议后再次定性案件犯盗窃罪,二审只判了他 5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万元。从无期到五年的跨度值得我们反思。
法律到底应该怎样保护普通人的利益,对于涉及众人皆具的人性,对于涉及道德生活,如何执法断案,我们所仰仗的体系到底发展的怎么样了,我们期望合理的解释与安宁的生活。希望以后少发生这些,因为舆论重新审理,一判再判,一减再减的案件,但又希望这样的正义舆论再多点,多到足以引起我们对恶的重视,对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思考。
于欢情有可原,但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他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无期过重,应该轻判】,但【要求无罪】却是滑天下之大稽,法律底裤都不要了。
这个社会绝对不鼓励私力救济,否则要国家暴力何用。
而且私力救济弊端很大,口子万不能开。
这也是为何我国正当防卫的标准很严的原因。
本案中警察失职了,他能做什么呢?
带走于欢母子或者带走 11 人或者都带走。
把这场事件扼杀在摇篮。
因此,希望下次大家看到有类似冲突发生,警察带走一方当事人时,不要再吐槽警察又只顾着维稳了。
作为金融行业从业者再多说一句,于欢母亲作为专业老赖,真的很讨厌。你问问那些债主,银行,谁的身上没有压力,没有指标,那些钱也都是大家的血汗钱,不是猪拱出来的。沦为逾期坏账,相关人员压力有多大。
但是,哪怕我觉得各种老赖都应该死妈,我也誓死维护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试想,如果你是浦发银行当时批出那笔 1000 万贷款的人,是不是杀他们全家的心都有了,但是也只是这么想想嘛,毕竟我们是在法律社会。
于是只能好好说话,诉讼,执行,执行难。
敢犯中华者,虽远必诛其超市。侮辱你妈者,“不存在防卫紧迫性”。
现在的法律可真魔幻
或许,假如有十万个人看到了一个爆炸性新闻;有 9 万人思考了这件事;8 万人表示愤怒,悲哀,并有意愿继续关注事件;6 万人明确表明了立场;3 万人对这个事件前因后果,多方报道进行了分析;2 万人考虑到了多方面的角度而非一家之词;1 万人能用更专业的知识体系解释问题的逻辑;4 千人有机会从更多渠道了解这件事(记者,媒体等等);几百人能参与进入官方调查取证的工作(警察,法院,法医);几十个人有直接和当事人谈话的机会;涉及案件本身的人有十几个;最终宣布判决结果的也就是几个人。事情的真相,在一层一层传播的时候,会不会扭曲?又有几个人真正知道真相呢?围观的人在乎真相吗还是更在乎结果呢?

我来说说另一个案子,一个很类似的案子。
2016年8月2日下午13时,河南省方城县居民李志国走上自家楼顶,最后一次拨通110,然后跳楼、摔死。楼下,讨债公司一帮人已经吃住在李志国家7天。他们反复强调:你要么还钱,要么死。 李志国今年50整,生前是方城县旺欣电子厂负责人之一。他的儿子李聪告诉记者,2015年4月,李志国和厂长陈从欣共同借款70万元用于工厂经营。但当年10月,陈从欣携款跑路。于是,讨债公司找到了李志国。
从7月27日起,讨债公司十几人带着棍棒住进了李志国家。通常情况下,4人守门,6到7人在屋里。李聪说,7天里,父亲不能出屋一步。一帮人轮流辱骂,一刻不停,不让闭眼睡觉。万一李志国困得合上眼,就拍脸叫醒,继续辱骂。他们反复告诉李志国:你要么还钱,要么死。他们还给李聪等家属反复交代:你爸不死,你们都得死。
7天里,李志国和家属多次报警。警察多次出警,还没收了讨债公司带来的棍棒,但没把人带离,而是让双方协商。警察说,对方没有打你,对你没有构成人身威胁。8月2日,讨债公司人员闹得越来越凶,李志国家人再次报警。李聪说,警察来到后,把双方的人分开,然后让李志国上楼,警察也跟了上去。据当时目击的家属说,李志国到楼顶后,拨通110,说了几句话,然后当着警察的面从楼上跳下。
李聪听到自己父亲大叫的声音后就往外跑,看到李志国满脸是血躺在地上。120急救人员随后赶来,但抢救无效。李志国的前妻描述:胳膊、腿都折了,牙也掉了,很惨。
给死者换衣服时,家人在口袋里发现了遗书。最后一句话是:我也没办法,只有死。

在现行的司法下,对于李志国案,又应该如何保护他的人身安全,很可惜,我翻遍了背后的数万条法律条文,只能得到一个答案,我们真的无法保护他。
首先申明观点:
于欢故意伤害杜志浩案件,经过多天的发酵,已经衍生出诸多版本,根据了解到的情况,个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 如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3. 于欢是否构成自首? 4. 当地公安处置手段是否得当?
分别来讲:

一、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方可成立: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必要的限度。
首先来讲,正当防卫设立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防卫行为超越了必要的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于欢在实施捅刺行为时,其与母亲苏银霞正持续性的遭受杜志浩等11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且在限制自由的时间段内,杜志浩等人曾脱下于欢的鞋子捂住其母苏银霞的面部等方式,对于欢之母苏银霞实施侮辱。
从性质上讲,杜志浩在无权扣押、限制于欢母子自由的情况下,将其母子二人长时间拘禁在案发现场的接待室中,且不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单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及侮辱苏银霞两点来看,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已然属于对于欢母子的不法侵害。
那么,于欢实施捅刺行为时,其针对的行为对象为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条要件。
(2)第二个问题属于比较关键的问题,即于欢实施捅刺行为时,是否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时候。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给出解释称:「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法律上的专门表达,理论上称「防卫正当时」,通俗解释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存在实施防卫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成立「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不具有正当性。
但一审法院在这里略显出了一点偏颇。于欢在实施捅刺行为时,正值公安人员转身离开招待室,于欢追出去却被杜志浩等人阻拦之时,在整个行为中,于欢始终处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并且一审法院也认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而众所周知,限制人身自由不同于常见的暴力犯罪,其本就是一种持续、不间断的行为,而界定该不法侵害行为终止的时间,应当以被害人重获人身自由的时间节点为止。
那么,在本案中,于欢始终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之中,从时间上讲,依然属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时候」。
(3)在案发现场,涉案的杜志浩等11人,共同对于欢母子实施了非法限制自由的行为,因此上述11人均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因此,于欢的行为所指向的行为人属于不法侵害人无误。
(4)于欢的行为是否超越了必要的限度?
这个与上文第(2)点共同是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两大要点问题。认定是否超越了必要的限度,需要根据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和恶劣程度而定。
在本案中,杜志浩等人分别实施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脱鞋捂嘴等行为进行侮辱、阻止于欢向公安人员寻求帮助等行为。
根据一审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于欢是在上述最后一个行为发生时,对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捅刺行为,而此时前述的如脱鞋捂嘴等行为均已经实施结束,因此于欢的行为所指向的不法侵害则仅局限在杜志浩等人阻止于欢寻求帮助的限制行为本身。
(在这里不得不说句题外的话,个人认为于欢的所谓防卫行为进行的时间略显延迟,即便其捅刺杜志浩等人,恰当的时机应当是杜志浩等人实施侮辱行为时,而非一切行为均结束以后才实施。)
那么由于于欢行为的滞后性导致其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局限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中,况且一审法院查明在案发时杜志浩等人并未使用工具,那么于欢将杜志浩刺死、将其他人刺伤的行为,就显得行为失当。
(以下仅为辩护观点的建议,实际能否达到理想结果无法保证)
本案的案发起因系杜志浩等人向苏银霞索要高利贷,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苏银霞曾向地产老板吴学占(杜志浩等11人的老板)借款135万元,月息10%,而其时苏银霞已经偿还了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
根据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为年36%,而本案的年利率已经高达120%,远远超出了法定标准。而184万+70万,总计254万余元的债务偿还,在辩护时应当坚持认为该笔债务已经清偿结束,而杜志浩等人此次行为系非法索要已经清偿以外的所谓「债权」,即并不存在的「债权」。也就是说杜志浩等11人替吴学占索要的所谓「欠款」,应当属于并不存在的财产,而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向他人索要不存在的债务,则涉嫌构成抢劫罪。
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中能够认定杜志浩等人索要的欠款为并不存在的「债权」,则杜志浩等11人的行为就会由非法拘禁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而根据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针对抢劫行为,属于无过当防卫,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综合来说,在本案中,上述四点中前三点的要件均具备,所以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核心就在于杜志浩等人索要的欠款,是否是非法财产。

二、于欢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本案公诉机关在提出起诉时,指控于欢涉嫌故意杀人罪,而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于欢并不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将指控的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罪,我认为一审法院的此举值得赞同,在此也不作过多赘述。

三、于欢是否构成自首?
刑法要求,自首必须同时构成两个要件:
(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关于自动投案部分,并不仅仅局限在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种情形,自动投案还包括了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来等情形,而在本案中,如果公安机关离开了接待室,那么于欢的行为就应当处于公安人员的监控范围以外,此时于欢实施了捅刺行为以后,公安人员立即要求其停止伤害行为并且于欢照办。严格来讲,虽然于欢并不是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案发现场等待,但在公安人员监控能力以外的地方和时间实施伤害行为,之后公安人员重新控制局面后,其服从公安人员的指示,未实施任何的抗拒行为,理应符合自动投案的立法要求,但该观点建立在自首设置的立法原意上,在实践中能否采用,则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四、当地公安机关的处置是否得当?
在本案中,虽然公安人员出现的时间较短,但恰恰是这「惊鸿一瞥」,最终导致了于欢的精神崩溃,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成为压死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
监控显示,22时13分,一辆警车抵达非法拘禁现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公安人员下车进入办公楼。之后进入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便离开接待室。
4分钟后,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欢的姑姑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她回忆说,「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对此,警方给的说法是,他们是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疑问,公安机关为何不顾犯罪现场,而选择到办公大楼以外的地方「了解情况」?为何见到于欢母子被他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加阻止?
且不论公安人员在案发时作何思考,对于于欢而言,警察的转身离去,就相当于对其关上了获救的大门,并且同时宣告了于欢最后一线的公力救济手段的消失。同时,公安人员此举,也直接助长了杜志浩等人的违法气焰。
于欢或许希望拦住警察,希望警察能够将己方母子拯救出去,但被杜志浩等人阻拦,在此情况下,于欢眼见获救无望,精神崩溃,并最终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或许我们也可以换个角度考虑,无论是在杜志浩等人如何侮辱苏银霞时,于欢作为其儿子,都没有实施暴力反抗的行为,而最终在公安人员转身离开以后,才发生了最终的悲剧,那么个人认为,恰恰是公安人员的不恰当行为,才导致了于欢的失控,在本案中,公安人员的行为明显不当,应当追究渎职的相关责任。
最终而言,从法律角度而言,杜志浩等人实施侮辱、限制自由,但终归没有造成针对母子二人生命安全的威胁,从法律上讲,杜志浩等人罪不至死,即便罪人当死,也应当由法律进行惩治,而不应当由当事人本人实施。但从情理上讲,我国自古讲究「孝悌」,讲求「礼义廉耻」,父母受辱甚于自身,当他人对自己的父母实施恶劣的侮辱行为时,作为人子,终究是不能视若无睹。
昨天晚上我认真翻看了一遍判决书,我想从另一个角度去谈一谈这个事情。
题目就叫做弱者应该如何录口供吧。
我看判决书的时候,发现小混混们的口供特别专业,像训练过一样。众口一词,避重就轻。十一个人里面只有一两个人提到了脱裤子,推攘于欢和于母。其他人则说我们是他们去哪儿跟着去那儿,别让他们跑了。而且每个人都特别强调,警察说“要帐可以,不许打人”。以此暗示警察可以佐证没有打人。
于欢的母亲也是被吓傻了,经验不够丰富。反复强调于欢拿的刀是之前就放在接待室的。完全忘记说杜志浩脱裤子侮辱的事情,也没有强调对方如何在警察来过之后依然掴耳光推攘于欢的描述。
于欢的口供也没有从受害的角度来录,而且详细说自己攘了几个人。
为什么小混混们录口供录的那么溜呢?除了有专人指导以外,人家在这方面也很有经验,知道如何说话对自己最有利。
所以作为普通人,受欺负的一方,应该如何录口供。拿于欢举例,要是于欢的口供如下,那么这件事可以让那些假装客观的理性逼们也无话可说。
从警察出去后的地方开始讲: 警察出去以后,我极度害怕,连警察也不敢管他们,我非常害怕,这时他们又上来扣着我脖子准备打我,我慌了,看到有一把刀就拿起来对他们说,你们别过来,结果他们依然过来打我,我很害怕,警察刚刚来过他们还敢这样,我拿刀朝前挥舞了几下,那个小胡子直接冲上来,我一慌手往前杵了一下,结果后面几个人一拥而上,我慌乱中朝他们扎了几下,想让他们离我远一点。这时候警察又回来了,我立刻向警察呼救,警察控制了局面,把我带到了派出所。
转自某S的微博:他们谨慎的算计着你手里的权利,甚至不允许你站起来保护母亲的尊严,因为惧怕暴力防卫被滥用,妨碍他们更好的欺负你,但是你看,如果遇到战争,他们就会添个大比脸教你为了国家尊严誓死一战了。妈妈没有了尊严,谁会在乎这个国家有没有尊严?
诱发这个案件的原因其实很简单:
2、所谓企业破产制度形同虚设,现阶段实际上无法执行。
很多网友在新闻报道此案后指责公检法不作为,指责黑社会高利贷,指责法律判决不公,甚至指责苏家欠钱不还是老赖是骗子,其实都陷入了误区,或者被水军带偏了节奏。关于这个案子,由于涉及面极广,会导致各种真真假假的信息和意见很多,其中不乏利益相关方故意放出混淆视听的假信息或者烟雾弹。所以,我们分析它的时候只能从最能确认的基本事实角度并结合基本逻辑去思考。关于此案,其实真正需要关注的问题是:
1、中国为什么会存在与地方政府势力勾结的高利贷行业?
2、公检法在这件事中为什么如此不作为?
3、传出苏银霞曾拖欠大量银行贷款的消息,这证明苏家是所谓的老赖吗?她作为企业主最后又为什么非要借高利贷?
4、如果真的无法偿还欠款,他们为什么不申请破产保护?
5、欠高利贷无法偿还的企业主绝不止苏银霞一个人,为何就她这件案子能有这么大影响?
如果你能理解这些问题,所有答案自然水落石出。
在中国,由于没有完善的破产法,个人现阶段是无法申请破产的。所有以个人或者家庭担保的贷款都是会被银行无限追讨。而且由于银行都是国有垄断,代表国家最高利益,如果你还不上贷款,再加上无法申请个人信用破产,也就根本没有和银行讨价还价的资格。如果拖欠贷款,中国银行会首先将你列入全国范围内的信用黑名单,再进一步拖欠,就是动用国家暴力机器直接让你坐牢。所以,在中国,使用个人或者家庭信用担保借贷其实是一种风险很高的行为。更要命的是,当你欠一家银行的贷款无法偿还而被列入黑名单后,就意味着所有银行都不会再贷款给你,你也无法靠借新债还旧债,由于面对坐牢的巨大风险,所以导致很多人最后不得不去借高利贷周转。
高利贷,在中国也并不是什么秘密的行业,自古以来就有。虽然政府出于政治正确不能公开承认它们的合法性,但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当有人还不起银行贷款的时候,就必须要有人帮助他们暂时周转,否则他们只能选择跑路。而如果贷款人直接选择跑路,就会导致银行永远无法回收之前的贷款,进而造成银行坏账,这种损失是银行不愿承担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在中国的高利贷者只能处于一种既不被政府承认,又不被政府否认的灰色地带。所以地方有势力的高利贷者,基本都是依靠政府做保护伞,依靠银行提供资金支持的。如此一来,高利贷也就扮演了地下影子银行的角色,专门负责向那些被正规银行拒绝贷款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由于高利贷贷款的对象都是已经欠了银行贷款无法偿还的低质用户,就意味着更大的利息风险,而高额利息加上利滚利的复利制度又是普通人根本无法承受的,一旦财政状况继续恶化,当高利贷也还不上的时候,对于贷款者那就基本意味着一切结束,唯有放弃一切跑路了。
可能有人要问,为什么要一定要向高利贷借钱呢?民间私人之间互相借贷不行吗?
民间私人间的大额借贷在中国是明令禁止的,原因这里不做具体阐述。之前,江浙民营企业主就曾经试图利用同乡集资的方法解决周转资金问题,可惜全部被国家列为民间非法集资案件严打取缔了,所以找高利贷借钱的企业主其实都是没有选择的,本质上你借也得借,不借也得借。
可能有人继续会问,那中国的企业破产制度呢?企业实在运营不下去难道不能申请破产吗?
关于企业破产制度,中国虽然有,但实际属于几乎无法执行的状态。原因也很简单,因为中国银行都是国有垄断的,一旦企业申请破产,意味着银行的贷款永远无法收回,这就是所谓的国有银行坏账。如果大量企业都申请破产,不仅会导致人民大量失业诱发社会问题,更严重的是会导致银行坏账太多,会进一步诱发本来已经很严重的中国地方债问题,最后甚至会使国有银行倒闭,进而引发全国性金融危机,而这些代价都是国家无论如何也无法承受的。
所以,虽然表面上有企业破产制度,但中国民营企业真的能申请破产的比例极小,原因并不是企业主不想申请,其实是因为国家实质上无法允许大量企业破产。上至国家,会考虑金融安全问题和民生就业问题。下至地方政府和银行,也会考虑自身政绩和业绩问题。所以他们都会使用各种手段尽量避免企业申请破产。这样一来,很多本来早就应该破产清算的企业实际无法顺利破产,不得不强行运营。而这些欠债的企业既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又不能申请破产,最后只能依靠所谓的民间非法融资,也就是影子银行和高利贷,一旦问题继续恶化,就会导致所有问题的集中爆发。当初金融危机时,轰动全国的江浙吴英非法融资案以及大量企业主集体跑路事件就是这么来的。
相对跑路的企业主而言,苏银霞人品算不错的了,她就算欠了高利贷还是选择尽量去偿还,而没有选择抛弃工厂和工人跑路,这证明苏银霞其实还算比较善良的企业家。其实,如果她当初选择直接跑路,问题反而会简单很多,也不会闹到今天儿子杀人被判无期这种地步。
最后总结全文并回答之前的几个问题:
1、中国为什么会存在与地方政府势力勾结的高利贷行业?
由于企业和个人无法申请破产,必须要有人扮演影子银行的角色为他们继续提供贷款以维持盛世如你所愿的局面。
2、公检法在这件事中为什么如此不作为?
聊城公检法不作为其实有其客观原因。事实上,全国公检法面对这种情况也大都会采取聊城公检法类似的做法,原因不便详述,请诸位参考同上一问的回答自行理解。
3、传出苏银霞曾拖欠大量银行贷款的消息,这证明苏家是所谓的老赖吗?她作为企业主最后又为什么非要借高利贷?
苏银霞不算什么老赖,真正的老赖不会主动去借高利贷,就算要借也不会傻到被高利贷堵在自己房间里面反复羞辱殴打不得脱身的地步,更不要说她还已经偿还了超出自己实际借贷金额如此多的金额。事实上,由于民间个人集资活动被国家禁止,除了银行和高利贷以外,苏银霞作为民间企业主是无法获得其他融资途径的,她只能向银行借贷,当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还贷的时候,银行会将他们列入黑名单,导致他们不得不求助高利贷以偿还银行贷款并维持继续经营局面,而当运气不好,财政情况进一步恶化时,被高利贷暴力追债就变成无法避免的结局。
4、如果真的无法偿还欠款,他们为什么不申请破产保护?
为了维持就业,为了维稳,为了金融安全,国家无法承受大量企业申请破产的结果,其结果就是从国家到地方,从银行到政府,都不愿让经营困难的企业顺利破产,最后只能选择让中小企业主在不能破产的情况下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5、欠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被黑社会暴力讨债的企业主绝不止苏银霞一个人,为何就她这件案子能有这么大影响?
主要是因为本案的受害人杜志浩自己的愚蠢,作为一个黑社会讨债人,全国像他这种人并不少,但他的讨债业务水平相对其他低调的同行却显得极不专业。
首先他不该当着苏银霞儿子的面殴打且用吃屎看黄片脱裤子的形式羞辱苏银霞。
其次他不应该在警察到场后继续羞辱苏银霞和她儿子,此举直接导致这个孝顺儿子气血上头直接拿刀捅了自己。
最后他更不该蠢到在医院求诊时还与人争吵耽误了治疗时机,最后送了小命不说还让这件事变得非常有新闻价值,最后终于不幸被一贯和中央不同调的南方周末报道出来了。
以下是根据判决书的证人证言的辟谣:
1、于欢母亲苏银霞被死者杜志浩生殖器抽脸强迫口交是假的,南方系记者王瑞锋带节奏煽动民意。杜志浩在警察来之前脱过裤子,被同行的人阻止了。脱裤子遛鸟算性骚扰,构不成猥亵和强奸。
2、警察来了马上就走是假的, 根据判决书内证词,于欢自己陈述:派出所的人就去外面了解情况去了。。于欢母亲自己陈述:民警到门外去问情况。。听到动静又进来了。于欢的一审辩护律师田明对媒体称,当时“警方没有走,整个过程都没走,只是离开那个间,走到屋外。当时于欢和她母亲手机都被收走了。。”
3、死者杜志浩被捅伤后拒绝就医还和医生打了一架是假的。没有一个人的证词提到这件事。纯属脑补,和造谣以前杜志浩把苏银霞的脑袋按到马桶里一样,都是看热闹不嫌事大的YY。
关于苏银霞本人
@ 安防学者周扬帆:“基本上大家聊的根据就是《南方周末》记者王瑞锋的刺死辱母者这篇报道吧
报道写的挺好,挺煽情,但是就忘了说一点,被暴徒侮辱的的企业家苏银霞,除了欠黑社会的,还欠其他人几千万,其中浦发银行就欠了800多万,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也申请查封苏银霞570万的资产,根本不是什么正规渠道融不到资。实际上她还有一个身份,就是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事发前警方已经在调查了,苏银霞的老公早就跑路了,苏银霞姐姐因为非法集资已经在服刑了,同时,苏银霞自己也是在放贷的,这些都是公开的资料,报道里只字未提,反而对苏银霞进了几次马桶记的非常清楚。
我也能理解记者不写这些的理由,写了就变成黑吃黑,狗咬狗了,就没办法借此批判司法不公警察无能了。”
以下引自微博@ 辟谣与真相
当事人于欢的陈述的情节是:”这个人(死者杜志浩)进来吓唬我妈妈和我,然后脱掉裤子,露出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这个人。”其母苏银霞陈述的情节是:“晚上九点多,他们吃饭过后还是逼我还钱。在办公楼一楼接待室,(死者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不管是《判决书》中当事人苏银霞、于欢本人的陈述,还是其他证人证言,均只有“露出生殖器”情节,但找不出“掏出生殖器抽母亲脸”这个引起网民极大义愤的“污辱情节”。——编导@张洲 显系捏造情节造谣,@李庄 等人传谣。
2、看媒体报道,给人的感觉是:“于欢刺人,是因为其母亲被污辱,民警不能阻止,情急之中,为了阻止母亲被侮辱而刺死一人伤三人。”——但从《判决书》的信息来看,于欢并不是对方“脱裤露出下身”“辱母”时出的手,而是对方“露下身”、被同伙劝阻之后,民警出警,他趁机要离开,而对方以“欠债人不能走”为由,不许他走。随后双方发生冲突,他用接待室的刀子捅死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
当事人于欢自己陈述:“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其他人让我坐到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着我的脖子往接待室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还是过来继续打我,我就拿着刀子冲围着我的人肚子上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几个人记不清了,不是两个就是三个。”
伤者郭彦刚陈述:“派出所的民警说,‘恁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然后派出所的民警出去接待室了。于欢和苏银霞也要跟着出去,我们这边的人说‘不能走,恁欠俺的钱不能走。’我们让于欢坐沙发上,于欢不坐。然后他走到办公室南边那里去了,我们几个也跟着过去了。。。然后我看见于欢拿出刀捅了一人一刀。。我扭头往北跑,于欢一下子抓住我后领子了,捅了我后背一刀。于欢当时嘴里还说‘弄死你’”。
在这个案子里,杜某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大恶人,于欢是无辜勇敢的大英雄,苏银霞是误入歧途借高利贷的可怜母亲,法官昏庸无能、官官相护,警察和黑社会勾结软弱狗腿,你们都是在一旁为其摇旗呐喊的正义之士,这出戏简直完美。
如果这是杜某家人请的律师,南方系记者的笔下应该会变成——上有高堂下有一双儿女,家里的顶梁柱在一次要债过程中反被欠债者杀害,再把孩子推出来哭几句“我要爸爸,我要爸爸”,舆论再次哗然。再开八于欢富二代的种种秘闻,苏银霞欠债累累上了失信名单,老公跑路,姐姐因为非法集资入狱,而她本人也是放贷人。这时候于欢可能就不只是无期了,正义的民众肯定叫嚣着要绞死这个富二代杀人犯。
带节奏谁不会?可是只有无良的媒体才会选择蒙骗百姓,操控舆情。然后可惜的是,往往这些媒体都会获得成功。
最后是李狗嗨的台词截图
如果民意裹挟了司法,那就离民粹不远了。

-——————————————补充——————————————————————–
感谢各位知友对我的支持,大家在评论中争议很激烈,根据反应的问题,笔者说明以下几点:
1、针对知友质疑判决书的内容和报道内容真实性的问题。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内容,是法官根据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卷宗中证据情况及庭审情况,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考虑合议庭意见后予以书写的文书。该判决一经生效并公布后,可能会引起二审审理、抗诉、本院自查程序。所以,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法官也不敢写在判决书里面,因为经不起推敲。严格意义上说,判决内容要比新闻报道内容准确的多。但判决书也不是什么都会写,一方面有争议、认定不清的内容不会写;另一方面,根据汉语言的特点,对某些情节的描述可能会予以回避,也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所以说,我们根据现有的判决书的内容所作出的一切评论都带有猜测性。换句话说,看不到原卷证据内容,我们和法学大咖一样都是纸上谈兵。
2、知友瘦死的皮卡丘提出: 如果说防卫过当,那在当时的情景下如何做才不防卫过当且保护自己和母亲的安全?
知友提的好,这是该社会问题的死结。对于这个问题,我在电脑前沉默了好久。。。。。。。。。。。。。。真的是无言以对。
首先,刑法学界的悲哀。司法实践中,两高及人常尚没有对正当防卫的具体构成要件作出任何解释和说明。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也是模糊不清的。连各种法学教授、司法考试出题者都对正当防卫的认知都有相当大的差别。对于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的问题笔者认为,司法机关是相当相当谨慎的,认定正当防卫的可能性的确很小。这也体现出我国刑法法制建设的滞后性。
其次,本案有个关键证据环节。判决书并未列明民警的证言,也未对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的证据内容予以说明。我们无法还原案发现场的关键情景:民警到场后看到的情景是怎样的?对非法拘禁问题是怎样意识的?为什么在场没有采取执法、避险措施?这些都有待后续的调查才能让我们看清真相。我认为,民警的渎职行为,一定程度影响了于欢激烈反抗和伤人行为,也是能否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情节之一(但我们从判决书内看到的证据内容,笔者个人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不构成正当防卫)。我想,如果我是于欢,我和母亲被羞辱、殴打时,一直盼望警察把我们母子解救出去,化解一场可怕的危机。可到场的警察却说了句: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要好好说。TMD,警察不救场,谁还能救场?这种情况下于欢的伤人行为,在量刑时能否更大幅度的从轻处理,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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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个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量刑准确。一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于欢系防卫过当的理由,合议庭不予支持,原述理由为:“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害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刑法上规定的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且不法侵害达到可能侵犯人身生命健康权的紧迫程度;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其中,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的把握尤为谨慎。而第二项又是第四项的前提。对“不法侵害达到可能侵犯人身生命健康权的紧迫程度”的理解,通俗的说就是下一步行为人的危险行为足以造成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权受到损害,如:凶手持刀抢劫,作为被害人已经预见到,如果不满足凶手的目的,马上将造成人身损害的危险;又如凶手即将对被害人进行性侵犯,如果不通过正当防卫的行为予以制止,妇女将受到性侵犯。而第四项“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通俗的理解就是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用正当防卫的行为予以制止,是迫不得已的,也是必须这么做的,不然被侵害的危险性就会发生。所以,刑法上要求紧迫程度和防卫限度的临界点是实践中定罪量刑的难点,必须通过整个案件实施的行为、犯罪动机、作案当时的环境予以综合考虑。一旦放宽紧迫程度和防卫限度的临界点,将会造成防卫过当或假想防卫。在刑事实务中,法官往往从平息、调解社会矛盾的角度上保守、谨慎认定正当防卫(甚至可以说尽量不认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对于不予认定正当防卫的,依据现实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然而,刑法毕竟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社会功能应当符合国民整体可接受性。虽然,我认为按照现行刑法和刑法学界主流思想去评判于欢案的处理是合理合法的。但为追求公平和正义,实现刑法价值,我们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认定,值得我们深思。
以下是19名刑法学界大咖对于欢案的评论(转自微信公正账号:刑事实务;侵删)
来源于“刑事法前沿推介”公号
1、陈兴良:于欢系正当防卫,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无罪
(来源于微信交流)
于欢构成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本案存在不法侵害。死者等十一人恶意讨要高利贷,采取了非法拘禁,污辱,殴打等非法行为,虽然没有致人伤亡的意图与行为,但已经严重地侵害了于欢母子的人身权利。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不能认为对非暴力或较轻暴力的侵害就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第二,本案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非法拘禁本身是持续犯,长达六个小时的拘禁,并且伴有污辱和殴打,表明不法侵害在长时间内存续,对于欢母子造成精神上和心理上的极大刺激。最后的防卫也是在于欢要离开接待室,死者等人暴力阻止的情况下发生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第三,本案不属于刑法第三款的无过当防卫,因为无过当防卫的暴力要求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在本案中死者等人的行为是为索债服务的,没有致于欢死伤的行为与意思。因此,对于欢的防卫行为还要考察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才构成防卫过当。在本案中,于欢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为当时死者一方有近十人,足以控制局面,于欢处于劣势。经过六个小时的辱骂折磨,于欢精神处于崩溃边缘。尤其是民警到场以后未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即行离去,使于欢感到公力救济无望,而且死者等人步步紧逼。在于欢要摆脱拘禁,死者等人殴打阻挡的情况下,于欢就地取材用桌子上的水果刀对死者等人乱捅,并且事先有警告,死者等人仍然一拥而上。在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是为解除不法侵害,不是故意犯罪。防卫行为造成的死伤后果即使对必要限度有所超越,但并没有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而且,这种死伤结果的造成,死者等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能由于欢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正当防卫的认定应该体现以下精神:放宽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加大侵害人的违法成本,从而降低被侵害人的维权成本,使正当防卫制度真正发挥震慑不法侵害人,为防卫人保驾护航的积极功能。
2、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欢属正当防卫,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多次参与刑法修改的周光权认为,本案的不法侵害令人发指,多个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期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被害人,足以认定为“行凶”;其中的强制猥亵手段与强奸类似,针对这种侵害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行使无限防卫权。本案如处理得当,将成为未来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风向标。(来源于微博)
3、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欢无罪
刺死辱母者案,我认为应定性为正当防卫。
本案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11位涉黑人员为追索非法债务而长时间非法拘禁于欢母子,实施威胁及暴力行为,甚至涉嫌绑架,当着于欢的面强制猥亵其母亲,强制口交性质接近强奸,足以认定为“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有权依《刑法》第20条第3款行使无限防卫权。
稍有争议的是,是否存在防卫过当。但从现有材料可知,于欢的防卫手段应该在合理限度内,被害人若不自行耽误救治,并不会死亡。(来源于徐昕教授微博)
4、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学家):于欢案定罪量刑明显不公
“就现有公开信息而言,于欢案定罪量刑可以说是明显不公正甚至是错误的。如果最终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且没有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一审就完全错了”。3月26日,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做上述表示。
陈光中表示,该案进入二审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这一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二审法院既要审查于欢上诉的问题,对没有上诉的问题也要审查,最主要是查明事实真相,认定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准确。
于欢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舆论和司法如何良性互动再次引起热议。陈光中认为,司法和舆论的关系是应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司法相对舆论而言是独立的,检察权、审判权都应该独立行使,不为舆论所左右,结论认定不能受舆论影响;另一方面,舆论也是民情的反映,是社会效果的反映,舆论有明显的反映时,司法要认真对待,让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这是司法对待舆论的正确态度。
陈光中向财新记者表示,于欢案一审时,聊城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并提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建议,聊城中院审理后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现在一审判决遭舆论质疑,检察院的起诉及量刑建议是其单方提出的,法院可采纳也可不采纳,如果案子判错了,法院、检察院各有各的责任。
除公诉职能外,根据中国《宪法》,检察院还是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陈光中表示,在滔滔民意面前,最高检察院有责任关注于欢案,能主动、及时派人参加调查,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是好事,应予支持、赞赏。
“这就是通常讲的诉讼监督,诉讼监督是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检察院除起诉、抗诉外,对法院已生效或未生效的判决都有权力开展法律监督”。
陈光中认为,最高检察院应查清舆论关注的几个复杂问题。一个是该案中放高利贷者及催债人是否涉黑,调查该问题要慎重,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要件;另一个是警察是否渎职。
判决书称于欢在警察已经来了的情况下,拿刀子桶人,于欢和其母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不构成正当防卫。
陈光中分析,针对这个情节,有证言称警察处警后说了几句话就走,于欢想跟着警察离开遭被害人等阻拦,进而激化矛盾,如果确实存在催债人施暴的情况,警察来了不能说句话就走。
此外,于欢姑姑曾向媒体提供于欢母亲苏银霞还原案件过程的“陈情书”。在这份《关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杀人事件情况说明》中,苏银霞称“误入高利贷陷阱,本案的发生是由对方的挑衅和侮辱行为而造成,儿子在遭受长时间的凌辱折磨,又亲眼目睹母亲受辱受难的情况下激情自卫。”苏银霞还提到,暴力催债一方有人“想强奸我”。
陈光中认为,苏银霞提到的这些细节,检察机关应当重视查清。“要客观、公正地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我觉得老百姓、社会舆论总体来讲是通情达理的,不是完全情绪化的。”(来源:财新网)
5、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于欢防卫过当应显著减轻处罚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阅读了本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和有关新闻报道。他在接受采访时对财新记者表示:“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
赵秉志认为,结合本案看,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这是不对的”。
赵秉志解释说,按照一审判决书的描述和认定,于欢和他的母亲实际上受到了三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是侮辱行为,包括语言侮辱和行动的侮辱,这种侮辱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殴打他。
而且,警察来了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于欢母亲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现实侵害的情况下,他感到情势比较危险亦义愤填膺,他基于保护自己母亲合法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对围在自己身边要群殴他的几个违法犯罪分子展开反击,刺死刺伤了他们。这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反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不能否认其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
赵秉志进一步表示,至于在这种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不能说因为对方没有凶器,他就不能用武器。因为对方人多势众,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应该说,尽管有防卫的前提,但于欢的行为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符合《刑法》第20条第2款防卫过当的规定,因而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究竟应当选择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本案在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情况下,如果免除刑事处罚,也许会失之过宽;而适用减轻处罚,较为稳妥与公正。但一审判决只是略为从轻处罚,只考虑对方的过错,没有考虑到防卫因素,没有给予减轻处罚,显然是处罚过重了。”赵秉志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减轻处罚就是要低于10年有期徒刑,而且我主张可以考虑较为显著地减轻处罚。”
赵秉志表示,本案涉及正当防卫制度,涉及法理、情理和伦理,其一审判决不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也已受到最高司法机关和山东省司法机关的重视,相信二审会有公正的裁判。(来源:财新网)
6、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应认定于欢有防卫性质,追究逼债者非法拘禁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紧迫性的核心是,公民遭到侵害不能得到公权力救济时,允许公民武力自救(自卫)。报警求助且警察已到,但无济于事。想借警察到场之机继续求助受到阻拦,此时诉诸武力自救,具有紧迫性。自对方而言,自始自终对于欢母子实行非法拘禁侮辱殴打逼债,且看不到结束和逐步升级正在进行中,对此不法侵害之徒,实施打击是对不法侵害的打击,也符合防卫的前提条件。
不法侵害人人数众多,处于绝对优势,所以导致被侵害方更加激烈的反击。说简单点,这帮恶人恶行应当被评价为不法侵害,属于可以实施防卫的范围。我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致人死伤后,交出刀子、随警察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符合办理自首立功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地(二)项规定,知道有人报案留在现场接受调查的情形,成立自首。另,为索债而扣押人质,属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因此应当追究索债人的刑事责任。另被害人从事暴力讨债,应当预见到可能招致报复,反抗,因此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自担大部风险。辱人者招杀身之祸乃咎由自取。其雇主难辞其咎。高利贷乃罪恶源头,强烈要求制定法律将高利贷入罪。暴力逼债屡禁不止,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公权力不便管,不好管。高利贷者和暴力逼债者越发有恃无恐。被暴力逼债者不得不自力救济。认可暴力逼债的不法侵害性质、被逼债者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有利于制约暴力逼债行为。(来源:阮齐林教授微博)
7、邱兴隆(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防卫过当
(1)杀人还是伤害:一审定性准确
在如本案一样的急于义愤的致死案件中,对于定性最重要的不是看有无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在于对个案发生的背景的全面分析与综合判断,因此,被告人在犯罪前、犯罪中与犯罪后的所作所为成为分析案情与判断定性的关键。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犯罪前没有任何施暴的心理与行动准备,加害行为实属事发突然;在行为过程中,所持工具虽系足以致死的水果刀,但系情急之中就地取材,并非可以选择,且正如一审所正确指出的一样,被告人虽对多人实施了刺击,但对单个被害人没有刺击的连续性,足以表明被告人不持有非致人于死不可的杀人心态,尤其是,在“一顿乱捅”的状态下,被告人对所实施的刺激部位并无明确的选择,更辅证了其不是基于杀人心理支配下选择致命部位而刺击之;在犯罪后,面对被害方仓皇逃离,被告人本可继续追击却原地等待,束手就擒,也印证了被告人适可而止,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因此,一审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于法于理均无可挑剔。
(2)有无防卫前提:一审逻辑混乱
面对辩护人关于本案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一审做出了否定的回应,其判由是,“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遇对方辱骂与侮辱,但对方的人没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以上判由,无论是从事实认定还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都似是而非,凸显出逻辑上的混乱。
本案中,尽管针对侮辱与殴打行为的防卫前提在警察到达后即已不复存在,但针对寻衅滋事与非法拘禁的防卫前提则即使在警察离开后依然存在。一审以被害方无人持有行凶的工具与派出所已经出警为由所否定的只能是针对已告终结的侮辱与殴打行为的防卫前提,而无法否定针对寻衅滋事与非法拘禁的防卫前提。
(3)有无防卫过当:一审疏于考量
本案被告人是在具有一般防卫的前提条件下采取了只有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才可阻却刑事责任的防卫行为,因不符合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而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正由于其具备一般防卫的前提条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却造成了超过必要限度的伤亡后果,因此,其同时符合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相应地,将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防卫过当情况下的故意伤害罪,当是一个不争的结论。一审在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否认其属于正当防卫同时,没有将其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纳入考量范围,显属一种不应有的疏忽。
(4)量刑是否畸重:一审显然失当
按照刑法的规定与死刑司法惯例,在不具备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对于造成1死2重伤的故意伤害案,判处死刑是常例,判处死缓是例外。在本案中,一审基于被告人坦白认罪与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而对从轻判处无期徒刑,表面看来似无不当。
然而,正由于一审在否认被告人构成正当防卫的同时,没有认定其构成防卫过当,因而在量刑时根本没有以被告人具备防卫过当这一法定情节为由依法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所做的无期徒刑判决明显罚不当罪,因量刑畸重而失当。
(5)应否减轻处罚:二审应予改判
既然疏于认定防卫过当,量刑时未做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考量,是一审明显的失误,那么,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对被告人改判轻刑,当是二审应然而必然的选择。(来源:醒龙法律人公号)
8、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和司法社会功能都值得反思
多年来,我们学的正当防卫理论是,行为人必须是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当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正在遭受令人难以忍受的凌辱时,行为人奋起反抗,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究竟算不算正当防卫?
对此,刑法理论是不予承认的。具体到本案,当行为人亲自目睹自己的母亲受到极端凌辱时,法官是否应扪心自问:任何人在此情形下,会平心静气的忍受凌辱吗,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辱也不反抗?即使是防卫过当,判得是不是太重了。
我们期待着司法人员反思:司法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刑法要不要调整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刑法理论要不要更加关注社会需要和经验常识?法律人不要过于自负,以为自己才是法律精神的权威阐释者,否则,没有人会把恶法和错误的司法实践当回事的。
9、李翔(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于欢属于防卫性质,防卫过当
一直以来,很多刑事案件的司法处理结论,不被社会公众所认同,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内蒙古“王力军非法经营玉米案”,可能还包括河南少年“掏鸟窝案”,浙江农民“捕捞癞蛤蟆案”以及一些不能言说的案件,等等。我曾经写过,我们可以不知道正义是什么,但是我们一定至少应该知道什么是正义的。
人民网曾经报道过一篇写美国的母亲为了保护孩子枪杀企图入户的歹徒的事件。大致是一位年轻的母亲带着孩子在家里,遭到两个歹徒企图撬门闯入其家中,这位母亲在情急之下,开枪射杀了其中一位歹徒以保护她自己以及年幼的孩子,法院并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与母亲救子相比,儿子为了母亲也是为了自己的尊严刺死羞辱者,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这样的裁判着实晃了公众的眼。人非草木,孰能无情?面对彼情彼景,哪一个有血性的人能熟视无睹泰然处之?问题的关键在于,判决书所确认的“非法拘禁”“辱骂”和那样“侮辱”的事实,能否被评价为“不法侵害”?至于判决书中所陈述的“未使用工具”作为不能认定正当防卫的理由简直就像是为了故意偏袒编出来的理由一样。我说的是“就像”,仅仅是“就像”。就像为赋新词强说愁。因为这个理由在刑法研习者看来,确实太不可思议了!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表述,从来也没有要求“不法侵害者”要“使用工具”,刑法理论上也从未有提及“使用工具说”。
本案被告人以及其母亲受到了迫在眼前正在进行且持续不断的“非法拘禁”“辱骂”和那样的“侮辱”,行为的“不法性”显而易见。而判决书的论述,似乎是在论述能否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的“无限防卫权”,完全彻底跑偏。现摘抄判决书如下:“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被告人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这段表述,至少存在以下疑问:
1、如前文所述,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不需要以不法侵害人使用工具为前提;
2、既然承认被告人(但未提到其母亲)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且遭到辱骂及侮辱,即表明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了不法侵害,但结论却又认为不存在不法侵害,自相矛盾;
3、强调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解释不适当的限制或者缩小了正当防卫适用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在法律和刑法理论上均从来没有要求不法侵害仅仅只能针对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只有在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上,法律才表明要求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前提;
4、“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其实我都“不稀得说那个出警的警察”(完全的不负责、懈怠履行职责,如果能够论证出其不作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否考虑涉嫌渎职类犯罪也未尝不可。为防止本文主旨跑偏,我暂时先放着,检察院反渎局的同志可以先考虑起来。等我有时间再论证。)这也能叫出警?
而且,事情是在警察离开之后发生的。(有证人证言)警察的所谓“出警”并未使“不法侵害”停止。限制人身自由权利在继续,辱骂在继续、羞辱在继续甚至变本加厉。这无论如何也得不出否定“防卫性质”的结论。至于是否防卫过当,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是存在的。而“防卫过当”则属于责任减轻事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笔者无意于对尚未最终生效的判决产生影响,完全只是根据判决书中确认的事实针对判决理由和结论客观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我的观点当然也是可以被质疑的,本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在法律的救济路径上仍然是存在的。行文至此,笔者引用自己曾经的话语来结束本文:司法者应该有“过硬”的法律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去面对公众质疑,有足够的信心和勇气去提升法律权威,引导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和对司法者的基本信任。(来源:法学学术前沿公号)
10、 王强军(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刺死辱母者判无期”可能隐含的三点理论缺失
“刺死辱母者判无期”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就目前来看,社会公众无法接受这样一个判决,认为判决在定罪量刑上存在明显值得商榷的地方。就判决书反映的内容,笔者从一个纯理论的角度看,该案可能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缺失,这可能也是该案件在二审判决中会被重点讨论的问题:
(1)正当防卫的适用原则及适用条件。
(2)被害人过错及其程序的深入分析。
(3)被告人精神高度紧张之下的“激愤犯罪”的归责与量刑。
无论是哪一种正当防卫情形,都需要具备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对此,我们应当明白,正当防卫的本质是什么?正当防卫究竟是行为人的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是应当鼓励正当防卫还是限制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对于正当防卫还是国家赋予社会公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因此,应当尽可能鼓励正当防卫的实施。而对正当防卫鼓励的具体路径就是:应当对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尽可能做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而不是应当是有利于加害人的解释。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不应当在“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之外再增加“防卫紧迫性”的要件。其次,缺乏对被害人过错及其程序的深入分析。很显然,在该案件中,判决书已经证明了多名被害人在讨债的过程中,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和侮辱的行为,这是非常明显的被害人过错。即便是当下的中国刑法中并没有被害人过错的理论,但是也可以通过犯罪情节等进行反映出来。
所以,不能简单地将被害人过错作为一个笼统的量刑情节,并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笼统地从宽处罚,而应当对被害人过错的程度、对整个案件发生的作用力、在整个案件中责任进行精确划定,从而准确划定出被害人和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的责任比例,进而准确量定被告人的责任。最后,缺乏对“激愤犯罪”归责与量刑的分析。“情感犯能够抵御导致偶然犯罪的非意外力量的一般诱惑,但不能抵御有时难以抗拒的心理风暴。”在这种心理风暴冲击下实施的激愤行为,从对社会价值的观点看,按照案件情况,或多或少都有宽大的余地。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当下多起案件已经表现出“激愤犯罪”的特征,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激愤犯罪的原因、被告人当时的意志自由状态、刑事责任的确定、量刑的政策等进行详细的分析。
当社会发展中的特定案件,调动社会公众讨论法律的热情时,决策机关就应当以此为契机,将特定案件作为一个推动法治进化和法治宣传的“抓手”,推动理论研究的深入、司法规则的建构和法治意识趋同化的建设。
11、韩友谊(北大刑法博士,著名司考专家):于欢成立正当防卫
本文不准备探讨苏女为何借高利贷这种畸形经济现象的原因,也不准备探讨警察处警失败的原因和责任,更不准备揣测是否有警员(或其他更有实力的官员)与黑社会性质人员有利益关系,本文只对案件的刑事部分展开探讨——于欢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否存在?
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公民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
吴某杜某等人的讨债行为:
(1)年息达到120%,远超民法的最大容忍范围36%,不受任何法律的保护,属于司法解释中所称“非法债务”。注意:此时案件中已经没有被民法所认可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法律不同意吴某仍然有合法获取“债权”的权利,此时的财物索取可归属于“非法占有目的”。
(2)采取剥夺他人(不是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取钱财,并且有殴打、侮辱情节。
【犯罪一】满足此两点,吴某杜某的行为涉嫌抢劫,但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所以只能成立一种包含了抢劫实质要件的非法拘禁罪。
(3)语言辱骂、露下体在女性脸部摆弄,甚至有采访者称有欲塞入对方口腔的动作。
【犯罪二】吴某杜某尤其是杜某,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不仅是对直接受害人苏女的侵害,也是对现场目睹一切的儿子于欢的侵害。
【结论】任何法盲的人都可以得出一致的结论:面对此种情形,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的。但不要忘记,有正当防卫权利并且有正当防卫职责的警察没有那样做!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是否适当?
必须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抢劫式非法拘禁持续进行,警察“管不了”!人民赋予国家的保护自己、惩罚犯罪的权力在这个具体的时间空间内不再起作用了,人民当然有权利自己保护自己,不单是人,任何一种动物都可以这样。
【结论】防卫的时间适当。
三、防卫手段有无超过“必要性”?
面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后果”时,超越了正当性,成为防卫过当(一种可能的新犯罪行为)。
1.何谓“必要性”?
必要性,指在各种适当的、可选择的防卫方法中最轻的、不与对自身损害的直接风险相联系的防卫。注意,是在实现防卫效果的前提下采取最轻的防卫手段。在防卫手段的效果对于防卫来说是可疑的时候,被攻击人在原则上就不必被迫使用较小危险的防卫手段。(罗克辛,《德国刑法总论(第一卷)》第438页以下)
正当防卫具有民间惩罚的性质,是立法者借助民间勇气实现保护法益、一般预防的利器:正当防卫让潜在的不法侵害者认识到,自己的攻击在引起司法惩罚之前就有可能遭受防卫者的痛击,从而有效降低不法侵害的发生率。所以,作为一种即刻发生的自保措施,正当防卫的强度是可以高于不法侵害的强度的。这不仅是因为惩罚的性质,更是对正当防卫现实性的考虑。
我所见过的各国刑法条文都未用“比例”原则来限制正当防卫,德国法院的判决证明,正当防卫是一个法保护原则,是一个证明了放弃比例合理的原则。我国《刑法》也没有比例原则的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不需要非得“轻对轻,重对重”。必要性看的是效果:所采取的手段是否足以给不法侵害者留下足够深的印象,能够有效阻止他继续攻击。
2.于欢的手段超过必要性了吗?
于欢忍,希望不法侵害人有底线;
于欢(或者同情他的人)报警,希望警察维护有尊严的生存环境;
于欢准备逃离,希望不再有直接的冲突;
于欢拿起水果刀,警告不法侵害者离得远点。
很遗憾,这一切都未给杜某等留下任何值得考虑的印象。于欢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合法财产(其实都已经被拿走了),在面对11个流氓级壮汉步步进逼的时候,还有什么样“更轻”的手段呢!
于欢的水果刀捅向不法侵害者的肚子,而不是头部和胸部。在那种极端的情况下,这个一直懦弱的年轻人还是无意识地寻求“最轻”的反击方式。这一点连判他无期徒刑的法院也承认,认定是“伤害”而不是“杀人”。
【结论】于欢成立正当防卫。(来源于刑法反思录公众号)
12、高长见(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辱母案”量刑过重
根据媒体报道,于欢因母亲严重受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由报道的案情分析,即使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不属于正当防卫,仍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量刑过重。
首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根据媒体的报道,“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显然,本案中的被害人在案发前有重大过错。根据刑法理论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行为人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异乎寻常的苛刻态度,总是对正当防卫有过多、过分的限制。特别是加害人死亡情况下,法官往往不敢认定为正当防卫。实际上,对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等要求不应太狭隘,特别是本案中,加害一方人多势众,受害人无法预料加害人的后续侵害行为强度,法官不应对防卫行为的手段和强度作过分限制。
再次,于欢属于激情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所谓的激情犯一般指行为人受到极端侮辱或严重不公正对待,因而在难以自制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情况。关于激情诱因的范围,各国刑法规定并不一致。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刑法对激情诱因的限制较为严格,如德国刑法要求激情必须产生于对其个人或亲属所加之虐待或重大侮辱;意大利刑法原来也明确规定激情应当是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配偶、女儿或姊妹为不正当性关系引起的。而英美法系刑法对激情诱因的规定则比较宽泛,如根据澳大利亚1900年《犯罪法案》第13条的规定,“任何针对被告人或对被告人产生影响的行为(包括言词与手势)”,都可视之为激情诱因。
各国刑法对因受辱激情杀人的处罚都很轻,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13条规定:非行为人的责任,而是被害人对其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使行为人当时义愤杀人,属于激情犯罪,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瑞士刑法典》第113条规定:“根据当时的情况,行为人因可原谅的强烈感情冲动··而杀人的,”是激情犯罪,可减一等处罚。
在我国,刑事司法也部分承认激情犯理论,也认同在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时,对行为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害人的行为显然属于最极端的侮辱、虐待行为,应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欢应减轻处罚。(来源地方法治学术团队公众号)
13、吴学斌(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辱母案是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
一、死者实施的不是一般侮辱的行为,而是应该从重处罚的非法拘禁罪和应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强制猥亵罪。正当防卫的前提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于欢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前不仅面对正在发生的严重侵犯母亲和自己人身法益的不法行为,而且在精神上近乎绝望与崩溃。 1.于欢的母亲以月息10%从赵荣荣那里借款100万,已经还款152.5万。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赵荣荣纠集杜志浩(死者)等人上门讨债不具有任何的合法性。 2.案发当天,死者杜志浩一方从下午四点左右开始剥夺于欢母亲苏银霞以及于欢的人身自由,不仅用言词侮辱,还实施了殴打以及把于欢的鞋子脱下来逼迫苏银霞闻的严重侮辱人格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条的规定,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而且根据本案的事实(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属于依法应该从重处罚的情形。 3.被告人和多名证人(包括死者一方的证人)都证实,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死者把自己的裤子脱掉,露出阴茎当众逼于欢的母亲看。不要说于欢作为人子情何以堪,单就死者行为性质而言,并不简单如吃瓜群众所谓的侮辱行为,也不是聊城市中院判决书中轻描淡写的“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而是应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强制猥亵罪(刑法第237条)。 4.接到报警赶来的警察面对严重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只是提出“要账归要账,不要打架”的要求,在现场呆了不到四分钟后即离开(监控显示22时13分警察达到后进办公楼,22时17分警察出办公楼),这让被侮辱、殴打、恐吓六个多小时的苏银霞和于欢近乎绝望。警察离开后,死者一方继续殴打于欢,对于欢人身侵害的不法行为仍然没有停止。
二、于欢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聊城中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来源于微博)
14、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欢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完全符合正当的时间条件,具备紧急性,法院认为没有紧性是错误的:其一,在于欢行刺时,他和他母亲还被讨债者非法控制,而以索债为目的扣押他人也构成非法拘禁罪。在犯罪正在发生时实施防卫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二,讨债者此前刚刚对于欢及其母亲实施了辱骂、抽耳光、用于欢的鞋子捂于欢母亲的嘴,当于欢的面用下体蹭于欢母亲的脸,这些行为构成一般侮辱罪以及强制猥亵、侮辱罪。由于接警到场的警察只说了句“讨债可以,打人不行”就准备离开,可以预见,在警察离开后,讨债者必然继续实施侮辱、猥亵行为。根据刑法法理,在不法侵害即将发生,等到正式实施时无法进行防卫的情况下,防止卫的时间可以适当提前,本案完全符合防卫时间提前的要件,因而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三,在警察离开时,于欢也试图冲出房子,逃脱控制,但被讨债者卡住脖子,摁在沙发上殴打,于欢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本案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具备紧迫性,要么是无知,要么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来源于微博)
15、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
于欢和他母亲的身体和人格长时间受到严重的不法侵害,在民警弃他们母子等人而去的绝望时刻奋起反抗,造成了1死2重伤1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于欢是有过错的,其过错在于防卫过当,定伤害罪应该没有问题,但一审判决的量刑显然不合理、不公正。
《刑法》第24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被诉的行为属于“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
对正当防卫抽象肯定,具体否定,在办理具体个案时往往打击公民用正当防卫的方式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是我国刑法和刑诉法适用中的一大痼疾。治疗这个痼疾不是立法者的任务,而是执法和司法者的责任。(来源凤凰大学问公众号)
16、袁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防卫过当,“情绪犯”应从宽处理
袁彬表示,于欢是“情绪犯”,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并综合考量其防卫过当和特殊的情绪状态,在处罚上做到显著从宽。
从目前的判决看,于欢行为的防卫性质很明显,但在限度把握上,我更倾向于是防卫过当。从道德层面看,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性质非常恶劣,但从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上看,应该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对于欢的行为应该不能适用刑法关于特别防卫权的规定。
至于处罚,我觉得,对于激情导致的防卫过当行为,应该在防卫过当的基础上,考虑其激情状态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甚至可以将免除处罚作为适用的基本原则。当然,如果行为过当的程度较大,也可以减轻处罚,但减轻的幅度要比一般的防卫过当大。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但法官也应当综合考虑于欢行为的防卫性质、被害人的过错、于欢当时的激情状态作出合理的裁决。(来源于前街一号)
17、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难以判断是否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如果认定应负刑事责任,那罪名应是故意伤害罪。如果认定正当防卫的话,就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现有材料,没有更多细节确定当时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因为警察当时已经到场了,警察要到外面去了解情况的时候,于欢想要离开办公室,遭到催债人的阻碍,阻碍、限制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有没有构成非法拘禁很难界定。(来源潇湘晨报)
18、马长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于欢的案件一审判决排除正当防卫,判处故意伤害值得推敲和商榷。根据新闻呈现的情况,讨债人采取了非法拘禁的形式,同时还有殴打、侮辱的行为,特别是当着儿子的面侮辱母亲,对行为人刺激非常大。在这样的情况下,于欢的行为是不得已采取的一种防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措施。从法律上、情理上,于欢采取防卫的行动是可以理解的。
于欢的防卫行为发生在被拘禁、被侮辱的现场,而且是在被诸多所谓讨债人暴力禁止他和母亲离开现场,很可能继续遭受殴打、侮辱的情况下,采取的自救和防卫措施,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来源潇湘晨报)
19、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被害人“作死”,于欢应被从轻处罚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公众号)
从轻的理由有二:一是,“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二是,“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罪行”。然而依笔者看来,光有这些理由是不够的。这些理由并不是对于欢从轻处罚的最为关键的理由。最为的关键理由应该是该行为“情有可原”、“其情可悯”,而这样的理由却被省略了,因此我说,该判决缺少了“情”字。
用老百姓的话讲,杜志浩举动是“作死”,于欢的反应的是“常情”。当母亲受到侮辱,尤其是受到与性有关的侮辱,无论是保护母亲还是复仇都是正常的反应,具有“情有可原”的成分。换言之,母亲受到这样的侮辱,还不起来反抗,还叫爷们吗?母亲养你这样的儿子有何用?这该是本案中于欢应被从轻处罚的最有力的理由。
没啥可看待的。
如果本朝的法律和警察都没有问题的话,这种讨债公司早就集体到号子里报道了,也不会有于欢这个案子。
前两天知乎还有个挺火的问题,为啥中国治安比国外好。对呀,在人被捅死之前,什么高利贷私闯民宅拘禁侮辱都不算犯罪,这治安数据能不好么?
目前舆论热点之后,启动调查组了,调查于欢案背后的涉黑,民间高利贷,警察是否不作为等等,另外,中办紧急约稿,要求关注于欢案背后折射出的暴力追债和民间借贷乱相危害及对策建议,刚收集资料写完,这是于公。
于私,作为收集了一天资料写了关于民间高利贷分析报告后的我,觉得于欢案件是啥都踩上了,民间高利贷,于欢母亲曾经自己也非法集资,也曾经参与过民间放贷,只是这次是欠债人不是债权人,涉黑人员暴力追债,非法禁锢人生自由,猥亵妇女,人身侮辱。。。。。目前法律对高利贷和暴力追债没有明确法条依据,新刑法只有规定高利转贷罪,而对高利贷盘剥行为不管其牟利多少,情节如何严重都没有做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对于高利贷后产生的债务纠纷及引发的暴力催债行为都没办法给予司法救济。而于欢捅人后导致人死亡,这个行为确实是难逃法律追究的。而那些涉黑追债人员涉嫌的猥亵,人身侮辱等行为可能就治安处罚或者对应法律惩罚(司考还在自学非常外行)。南方周末三联周刊的报道很煽情,部分站位原因不是很全面客观,不过,我不赞成部分媒体带节奏影响司法公正判决。比如易中天教授说的血性男儿当无罪之类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相信在舆论关注下,还是会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的。但是我也不能接受济南公安那个说驴民撞大巴的已经删除的围脖,讲道理我是很痛恨看到部分公职人群自己放飞本性或者打从内心上不尊重百姓做出的极其sb的行为,这样只会伤害无数兢兢业业在一线善良服务的好警察或者好政府工作人员。这个案子一开始引爆的是法理和人伦情感的冲突槽点,后来是民间高利贷,银行坏账率,涉黑团体,以及是否背后还有更大的不该掺和进去的部门也去放贷之流。
最后,对于于欢的行为,我只能说到了那时候,我可能也会在身心双重折磨的时候,把警察当做救命稻草,巴着不放手,只要迈开一步就觉得完了完了要死定了以后开始胡乱反抗。当然冲动以后就是麻烦。现在等调查再做后续情绪判定,其他就不多说了。
在这件事上,法律并没有发挥任何作用,既没有维护正义,也没有惩戒罪恶,无论苏是怎样的人,于总是要杀人的,无论于是死刑死缓还是无期,当这样的恶人找上门,下一个于,也是要杀人的,那些抓着苏借高利贷的人,想想,如果警察总这么出警,你能保证自己不作恶就不会被恶人纠缠么?这种时候,怎么判已经不重要了,只能说一个不亏,两个点赞,四个血赚
--关于二审结果5年的补充-
个人是支持这个判决的
这不是对于欢的仁慈(杀人本就当罚)
而是对高利贷的惩戒(法律对这种行为的警示)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
一、于欢是否被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判决书中的内容,于欢证言、其他人证言、法院的认定,都证明于欢有被限制人身自由。
二、在当时情况下,于欢是否有防卫紧迫性?
法院认为警察已经到场,所以于欢不具备防卫紧迫性。
我认为警察已经走出屋外,无法看到屋内的于欢。屋内的于欢也无法看到屋外的警察。于欢想走出屋外找警察,被讨债者阻止,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以当时于欢有防卫紧迫性。
于欢持刀捅向那些限制他人身自由的讨债者。
因为于欢还捅到了一名讨债者的背部,目前又没有证据能证明这名讨债者,在于欢捅人时并非在逃跑,而是跑开准备拿工具接着打于欢
所以完全可以认定于欢防卫过当。
按照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3条: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其中一名被捅者没有当场死亡,并且没有失去行动能力,还能自行开车就医,可见受伤程度并未达到致死的地步。这名被捅者的死亡,很有可能是其自行造成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_帅玉志律师专栏-法邦网
本案中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轻伤二级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轻伤一级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那个死亡的,很可能是死者自行造成的。所以我算他是重伤,顶格都算一级,三个就是十五年,轻伤也顶格算一级,加两年,就是十七年。
(5)使用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这个再加三个月,就是十七年三个月。
5.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再根据防卫过当,十七年三个月除个一半,八年七个月差不多了。
所以于欢应该判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而不是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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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有人说如果把讨债公司换成农民工,还会有人同情于欢吗?
那好,就把讨债公司换成农民工讨薪试一试,我们看看会是什么结果?
如果是农民工讨薪,堵住别人办公场所,你认为警察来了之后,会说一句讨钱就讨钱,别打人就行了,然后转身走到屋外了解情况吗?
政府会调动警察,试图把这些农民工带走
农民工要是敢反抗,检察院会起诉这些农民工,法院会公审这些农民工
你以为农民工能和有活力的组织一个待遇吗?
1,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弊端。本案中苏银霞的源大是个自然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一亿元,据说苏认缴五千万?我也是晕,自然人独资企业苏认缴资本是注册资本的一半?苏实缴一千七百多万。但是不管怎么说,就算没有法人人格否定,即使破产,苏个人也要至少以认缴为限再承担未缴足的三千二百多万。国家修法鼓励皮包公司,虽然缓解了创业初期资金不足问题,交易安全降低有木有,一大波作死股东自己坑自己有木有。
2,关于高利贷问题。法律不保护超出部分利息不是约定利息高就是违法犯罪,只是超出部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不是放贷就违法犯罪,不是放贷了就得有人管。法律还不保护你同居呢,你同居有人管你了吗?按照辱母地记者实地调查里的信息,苏本人情况说明陈述是前后两笔债务,而后到了杀人案中,便只陈述前一笔债务,对后一笔无论借和还都不提,有意思的是,看了看两笔的时间,第一笔是2014年7月,催收是2015年7月,依据苏的自述材料是还款152.2万,而两线三区规定实施时间是2015年9月1日,实施后苏并未主张返还36%以上利息。并且奇怪的是2015年11月,苏又向吴借款35万,推测2015年11月前双方合作未有太大冲突,而且苏陈述中未提及吴将未偿清利息计入第二次本金,双方第一笔债务似乎完结,应是规定实施前的自然之债问题。第二笔债务苏借35万,至2016年4月催债,司法保护部分应为本金35万,利息6个月4.2万,合计39.2万,自然之债是本金35万,利息6.3万,合计41.3万,苏陈述是还了31.5万,所以不计高利贷尚有合理债务部分。而双方是就房产抵债爆发冲突,苏陈述是吴4月1日占了房子,至案发日中间应该给了苏14天筹款时间,当然,放高利贷的挺讨厌,但是拿着判决文书的合法债权人执行到财产了吗?
3,关于非法拘禁,辱母,双方陈述互为印证,直到母子两人去饭厅吃饭时,对方只是在公司门口烧烤,派人跟着,直到九点五十分,双方进入办公楼接待室,爆发冲突限制自由,到十点二十一分于欢已经持刀捅死一个重伤两个了。关于辱母,苏在记者调查中情况说明陈述,头按马桶是案发前一天4月13号,该陈述提及案发当天杜露阴又说挨着苏想强奸苏,但是证词中苏未提及意图强奸,双方多人陈述也只是露阴及言语辱骂,最有意思的是苏的证词中,处警人员问谁报警,苏答,他们打我儿子,如果想让警察介入,不是应该首先回答对方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吗?而于欢辩解是,母子想和警察一起出去,对方不让。再看时间,进入接待室是九点五十,受到露阴和言语辱骂报警是十点十分,警察走出接待室是十点十七,于欢伤人是十点二十一分,和保护母亲咋联系?若说由于之前辱母不能忍,那么杀父当然也不能忍,你说就非法集资了也不能被侮辱吧,他还说就侮辱没按约定还钱的了也不该被杀吧,又不是自己母亲没过错,你不能忍辱母杀了他,若是他儿子也不能容忍杀父杀了你呢,大家都轻判呗,总不能只保护坏人甲人格权,不保护坏人乙生命权吧。一个被惯坏的假富二代只知有己不知有人,所谓极端手段侮辱杜撰成分居多,脸摁屎里面啥时候洗的脸啊,怎么都没人说呢。如果说非法集资是一回事,侮辱是一回事,那么同样侮辱是一回事,持刀行凶是另一回事啊。
4,所谓警察渎职。其实我也不知道那四分钟他们干嘛去了。但是一般来说,三个人据说还有个女警控制局势并带离十一个人,好像也够呛。调解也是把双方能主事的分别叫过去问问情况和对债务处理意见,背靠背调解吧。要是确实上车走,倒真是有责任,这个双方证词倒是都没说走。而且执法记录仪和厂区监控都应该有吧。
5,对于狗咬狗的事还是别问我们碰到该怎么办,因为我们是老百姓,真没本事银行贷1000万去向不明,转身还有本事借到100多万高利贷,洗洗睡吧
6,心疼被非法集资的群众,这些才是真正的老百姓,诉吧说不准请不起律师也执行不到钱,自己要吧不能骂人不能侵入私人领域不能限制自由,他们要是也上知乎,不知道咋说。
当初写下这个答案,说实话我也是很无奈,最开始很多朋友愤怒地和我争辩,我尽很大力气向他们一个一个解释我的看法,用法律的角度,法律的思维,尽管大多数朋友听不进去。
大家都太警惕公权力了,因此一些舆论的导向者很容易就抓住这种机会并且趁虚而入。
所以我干脆写下这个答案,说法官无脑这句还是向舆论妥协了一些的,因为我最害怕人们不再信任法律。
说我们法学生都是书呆子的,我反手就是一摞课本砸死你。
~~~~~~~这是分割线?~~~~~
过去十个小时和超过30个人讨论了这个案子,遇到和我意见相同的还真是少,我还是坚持认为一审有认定错误,但于欢行为属防卫过当,应追究故意伤害刑事责任,减轻或免除处罚,追究警察刑事责任,仅为个人意见,不再解释。
抽空上了微博,知乎,贴吧和天涯关注此事,大多还是被南方周末带了节奏,某些微博知乎大v更是带着一批民科法学者群情激愤,直呼中国法制药丸。药丸的是渎职警察和无脑法官,这锅中国法律不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刑法上的规定每一个字都不是生僻字,也就百十来个字不妨我们看完再来一番争论。
法律维护正义,但并不是所有"血性"和"激情"都可以披上正义的外衣。如果所有案件审理与判断都要跟随舆论,那干脆把法庭做成综艺节目现场,让大家投票决定好了。其实如果舆论每次都正确,那这也挺好,然而并不是。所以我感觉全国设立这么多法学院还是很有必要的。
很多很多很多朋友问我于欢应该怎么办,很简单,不借高利贷,有头脑的人都应该明白借了高利贷就会摊上事,这次摊上了,把对面命都拿走了,还被舆论所支持,不亏了。
还有,以后在拿到正式的完整案情之前,不再做任何案例分析,这是一个誓。
这次我陪大家一起交智商税。
别再马雅可夫斯基了,他棺材板都要压不住了。
这个案子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辱母案,首先本案中的“母亲”苏银霞的源大工贸公司两年来面临来自借款者、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的各种诉讼,涉及金额近两千万,二月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高利贷还不起倒没啥,其他那些被借钱的一般借款人和银行放贷的业务员,他们不可怜吗?
当然,一码归一码。欠钱也不该被侮辱,但于欢捅人判正当防卫也是不可能的,看判词和供词的时候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他反击是在母亲受辱结束后,正当防卫条件有“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也有“不能超过一定限度”,所以主张判无罪的我真是不懂,舆论压力下减轻量刑倒是有可能。
说实话,这个案子出现在微博上的时候。我以为关注点会在基层权力真空导致灰色势力泛滥,经济转型期间实业企业,尤其是规模不大的实业企业融资难这方面,没想到大家都带起了司法不公和什么 母辱不卫,国辱何御 的节奏。
国家发展的问题非常多,而且个个错综复杂,牵扯广泛。当这些问题浮出水面时,希望我们除了保有热血与愤怒,也同样保有理智与冷静。


除了南方系新闻,证词也可以参考一下
http://m.ysslc.com/caijing/caijingmeiti/285793.html
关于苏银霞的借贷情况,可以参考一下这个链接。通过这个案子所反映出的中小实业企业融资困难,也是经济转型期的阵痛。还有基层灰色势力横行的情况,这些也许比起争吵怎么量刑可能更有思考价值。
作为曾经的讨债公司上班人员,我来匿名爆一下行业潜规则:
讨债之前必须先收买当地警察!
讨债之前必须先收买当地警察!
讨债之前必须先收买当地警察!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应该会被骂,但我还是想说说自己的看法。感觉大家都被热血蒙蔽了双眼。民意已经是一边倒的,但是好多人一些具体细节并不清楚。
还是希望最高法能顶住舆论压力,我希望我们的国家能真正成为一个法制国家,而不是人治。最可怕的就是有一天民意绑架了法制。
分享一个微博上看到难得比较理智的分析。

于欢案闹的沸沸扬扬,剧情似乎又开始出现了反转。互联网能记录一切历史,可网民却又忘性最大。哪有那么多非黑即白,很多时候,我们所能看到的“事实”,只不过是别人想让我们看到的“伪事实”。
一场场的互联网风波,其实不过是由一场场舆论杀所组成。
正方提出各类语焉不详的“事实”——吃瓜群众群站队支持表决心——提出异议者被围攻接受道德层面的谴责——剧情突然反转——反方拿出驳斥“证据”——曾经支持正方的吃瓜群众呆若木鸡——曾经对正方提出异议的“不道德分子”扬眉吐气大肆吐槽——剧情再次反转——吃瓜群众不知该何去何从一脸茫然——道德判官开始批判:你国这届群众不行,麻木不仁失去了血性。
天黑了,请闭眼,舆论请杀人。
这是一个互联网的春天,很多人却被那只看不见的大手拉扯着,踏入了无边的黑夜。
哪怕是到了2017年,依法治国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民众(哪怕是精英云集的知乎)判断事实依旧缺乏法治精神,很难理性客观看待问题。于欢之案,争议集中在辱母情结,愤怒集中在警察失职,偏见集中在高利贷之原罪。然而无论起因为何,于欢的行为造成1死3伤,事实清楚,供认不讳,考虑到被害人具有过错,于欢配合良好,进行了从轻审判,判了无期,在监狱服刑期间如果能够减为有期,17、8年后出狱,重新拾起自己由于一时冲动中断的人生,这对于于欢来说已经是最好的结局。
让我们来假设一下,A君借给你十块钱,你没还他。A骂你“Xnm”,甚至更严重点,找人偷拍你亲人的不雅照片,放在你的面前,你一怒之下捅了他一刀,A卒,设身处地想一想,你觉得自己是不是真的可以说,因为A羞辱了你的亲人,他就死有余辜,你就可以把自己从这件事里摘的干干净净?
这个例子和于欢的案子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真要具体争论起来,无非是钱多钱少,辱轻辱重的区别。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如果于欢真的改判了,这将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悲剧。
再谈高利贷。超过10%部分的利率利息,得不到法律保护,却也不受明文禁止。借款人的钱得不到合法保障,只有利用其他途径,这些途径,有的合法,有的非法,绝大多数介于合法非法之间。但抛开讨债手段来看,高利贷的本质,其实就是借贷双方的平等缔约。任何人借贷,借到钱的同时也表示认可了所得利益背后的风险以及相应应当付出的代价,或者即使不认可,也是在对“缺钱”造成的危害以及“被逼债”带来的后果间进行权衡后,做出的理性/一时理性的选择。任何人都应当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如果由于高估自身能力无法及时还贷造成利滚利,或者由于低估不还贷风险遭到人格侮辱甚至人身伤害,从感情上来看,是不值得同情的。
高利贷的问题,折射出来的不仅仅是法律面对灰色地带的无力,也反应出国内资本运作的不成熟。合法经营效益良好的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开不下去,这样的事情从改革开放开始就屡见不鲜。这三十余年,钱和需要钱的人之间信息流通障碍一直不小,资本找不到最佳的途径发挥功能,这就给了“放款快额度高”的高利贷生存发展的土壤。
最后谈一谈警察。在公信力缺失的现在,很多人对公权力的代表—-比如警察,比如法院,始终持怀疑态度。怀疑是好事,因为质疑与回应可以让公权力在更加明亮的阳光下执行,然而怀疑一切、否定一切的行为,却万万不值得提倡。于欢案的判决书原文网上可以找到,在不考虑串供的情况下,某些媒体所谓“极致凌辱”从判决书上仅能找到“脱掉裤子,露着下体”、“脱到大腿根”这样的字眼作为支撑,甚至脱裤行为还受到了讨债同伙的阻拦。
而另外一个舆论爆点“警察说‘要钱可以,不要打人’之后离开了现场”更是无稽之谈。按照判决书,警察到达后进行了调解(不同当事人的记忆有偏差,总结下来有这几个,“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有事说事,别动手,不能打架。”“恁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而调解结束后,警察也并未走远,只是离开了房间,否则如何能够由该警察制止于欢的伤人行为,并将其带回呢?
也许有的人对判决书有质疑。其实仔细分析这个问题,我们会发现,辱母情结与警察渎职两个假设场景,无论是否存在,都不会影响最终的审判结论。从这件事当时的社会影响看,公权力没有动机,亦无必要联合近10名证人、被告、受害人串供改供。写到的行为,那应当就是确有发生,没有写到的行为,那就应当确未发生。(这次的判决书,还有警察的执法记录仪做背书。)而反观各路媒体,消息来源渠道的多样性弱,文字书写凝练过程主观性强,我想判决书所述事实,无论如何也比任何媒体所述要更加具有可信度。
舆论最终发展到了现在这样,本身就是公权力的一种悲哀。
先澄清,依照一审法院判决书的逻辑,最后得出于欢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判处无期徒刑没毛病,顶多是量刑过重但仍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但现在问题在于,一审法院判决书对于案件事实轻描淡写地带过,而许多与本案相关且极有可能影响法官裁判的事实没有出现在判决书中,更重要的是,倘若采纳这些未被列入判决书中的证据,还原案发真实场景,或许于欢就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可以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而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笔者是在本着相信媒体报道的证人证言的前提下作出评论,并不排除被告律师利用媒体歪曲事实给法院施加压力以求二审无罪判决的可能性,法律人应始终保持理性。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点
1、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民警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我认为,构成正当防卫但由于应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情形,应当视具体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前提必须是成立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对被害人造成损害。今天早上看见一条法律人的推送说“不认为构成正当防卫”,随后又说“认为属于防卫过当”,真真不敢苟同)。根据证人证言,当时杜某正用椅子杵着于欢,并将于欢逼到南侧桌角,极有可能使用椅子对其进行人身伤害,或以该举动压制其反抗进一步对其进行人身伤害。警察虽赶到现场,但仅淡淡的说了一句“要债可以,不能打人”随即离开现场,如此,正常理性人的认知,任何人在上述情形下皆会认为自己已失去了警察的保护,而对方亦将在警察离开后继续侮辱大骂、出手伤害自己,因此自己的法益已受到紧迫现实的危险,有正当防卫的必要。一审法院在看待“正当防卫”时如何能从事后旁观者的角度来判断“未有人使用工具”“且民警已经出警”,继而推导出“不成立正当防卫”?依照法院的逻辑,在“派出所民警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于欢所处的情况的确不具有紧迫现实的危险,不能正当防卫,但法院直接忽视“警察在四分钟后随即离开”和“于欢是在看到警察离开后才激动地拿刀捅伤被害人”的情节,因此判定于欢不构成正当防卫。法官界定于欢“正当防卫”应当站在案发当时行为人的角度并以正常的理性人的认知审视——的确存在不法侵害(强制猥亵侮辱、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且上述不法侵害即将升级为更严重的现实的人身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以法益受到紧迫现实的危险→所以于欢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于欢正当防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应当评价为“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某些媒体偏激的“无罪论”,笔者着实不敢苟同。(免除处罚并不等于无罪)
2、量刑过重
本案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情节与法院判决一致没问题(要注意的是,“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罪名,也不是一个阻却事由,而是一个量刑情节)。根据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按照该规定,法官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者死刑”这一刑格范围内自由裁量,根据当时的情形和辱母等等事实,法官在定罪时应当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若一审就判十年,哪怕仍旧不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这个案件也就到此为止了,不会有后续如此铺天盖地的报道,大抵一审法官也不会引火烧身像现在这般焦头烂额了吧。
另外,如前述,笔者是站在防卫过当一边的,所以认为应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舆论vs司法
舆论绑架司法已经是近几年法律界的热门话题,一开始我以为舆论是正义的虽然网友并不一定懂法也并不一定理性,但起码是正义和良知的体现。后来我发现,舆论或许不是罪魁祸首,舆论和媒体的背后或许是被告辩护律师的手。利用媒体曝光案件事实的确可以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进而引发学界讨论,为被告伸冤,但倘若歪曲案件事实,利用大众同情心理,广泛传播“无罪论”博大众眼球,这就违背法律人自己的正义和良知了。
在铺天盖地的舆论面前,应保持理性头脑,敢于决断忠诚法律,不被媒体和网络所左右。
4、道德vs法律
当下有一股舆论导向——“如果是我,我妈被侮辱了我肯定第一个拿刀上去砍死这群畜生!”“这种事情搁谁身上都会杀人,所以该判无罪!”“于欢是英雄,我们社会需要宣扬这样的正能量,所以该判无罪!”等等等等。
面对这样群情激愤的场面,笔者无比感动,虽缺乏理性但起码说明我们社会的价值观仍是健康蓬勃向上发展的。不过,即使是畜生……他也是人呀,捕杀国家级保护动物尚且要受到制裁何况是一个人,虽然是个人……渣。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正义角度,如果肯定了于欢的行为,那也就等同于肯定了“报仇”但正当性,那么试想以下例子:甲强奸既遂后杀死乙母并分尸(分尸场景请各位再联想南京杀人分尸案,碎成一块一块的再用高压锅把头煮了,够恶心够恶劣),随后乙为母报仇杀死了甲。从道德上考量,乙孝顺,有骨气有胆量,杀死杀母者当然是英雄,在几千年前的封建社会说不定可以写入二十四孝成为第二十五孝。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每个人的生命都应当得到来自法律的保护,而非仅凭道德考量就随意剥夺人渣的生命,若承认报仇的正当性,那么冤冤相报何时了?
回到辱母杀人案,法律赋予了我们正当防卫的自由和空间,倘若超过这个限度,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社会的平衡法则。
综上,于欢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且符合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的情形,适用法定刑最高的刑格。介于其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但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即防卫过当,应当适用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您好,很抱歉您的回答受到牵连。知乎不允许发布「政治敏感」内容,问题「如何看待于欢案二审宣判「犯故意伤害罪,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由于违反知乎规范被删除,导致您的回答也受到牵连被删除,还请您谅解。
我直接无语,当初回答忘了备份,现在不想写了
只是想说,司法环境不改变
你以为你会幸运的成为下一个“于欢”吗
醒醒吧
这种事在我们神州大地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你看到有几个可以平反的
律师接触到了这个社会最黑暗的东西
却还要我们向人们诉说
明天的光明
呵呵
怒赞!
中国社会的弊端远远超过美国。许多人被小粉红洗脑得很成功。
是远远超过。
贪污。官商勾结等事情的差距更是到了震撼的程度。而且目前来看,没有任何解决的好办法。
航母J20经济体等等给了大家信心,现在说到美国的法律就是嗤之以鼻。
问题这么多,比肩美国?噢耶
这是一个不到50年前还是一个全民举着小书本膜拜一个人的社会,意识上的路该走的还很远很远很远很远呢。
法律没问题?开玩笑呢
那些说判决没有错误判决没有错的人,其实没有考虑到一点最关键的。
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四个字:没有办法
报警报告市长,都没有作用(连跟着警察走都不行?),那么警察走后,还很可能(基本就是会而且很可能更严重,而原来发生了什么样的虐待呢)会被接着侮辱虐待。没有办法的心理。
很难感受到那个时候,受害人恐惧到了何等的地步
也就可以想象为什么会有人被高利贷逼到跳楼
如果于欢母子被逼到跳楼(这很奇怪吗?),那些说应该判无期的可能觉得没什么吧?很正常的新闻吧?
在那种情况下产生的心境,算不算激情杀人?
政府的过失,对法的执行力的缺乏和恶势力分子的极度过分,两者的结合,两者的结合,两者的结合是导致于欢杀人的首要因素。
那些说没有判刑过重的,之所以判了无期:是因为法官无法直面警察部门职能缺失这一因素所产生的分量,可是你们这些看客到底站在哪个层面去说的?
你可以说法官没办法,但不等于法官是对的!如果法律就应该这样判,那么法律是恶法,应该更改。
2、
如果一件事情在一个国家是无罪,在另外一个国家是无期徒刑,那么必然有一方的法律是有问题的。
在美国这件事无罪妥妥的(还是在没考虑警察部门职能的缺失的情况下):甚至震撼性远超国内
非法入室加上性虐待暴力虐待,在美国就是开枪射杀(你问任何一个美国人,我想要说是有罪,会很荒谬吧)。
3。
法律层面以外
当你遭受到极度的严重不公的对待(是极度严重),法律和警察却完全没法帮助你,那么杀掉或者伤害仇人是基本原则吧(就算要受到制裁,也是必须去做的)。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法律的归法律,情感的归情感,
很简单的问题啊,如果法律规定:对一个女性脱裤侮辱,那么他的子女有权剥夺这个人的生命的权利,大家会有疑问吗?(如伊斯蓝法)
同样道理,法无明文不为罪,这个是基本的立法概念哦。 所以,他杀人是有罪的,这不是给予他防卫权的理由
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来,满本上都写着两个字“吃人"!
-鲁迅《狂人日记》
我一直觉得舆论导向很可怕,作为一个吃瓜群众,对于这个事情的本末,和一些消息的来源,真伪难辨。我们并没有什么立场去指责谁或者去维护谁?但是今天早晨刷朋友圈的时候,看到很多人写“连自己的母亲都救不了,谈何爱国,”说实话我真的不知道这件事为什么要和爱国扯上关系?在和朋友讨论这件事的时候,朋友也觉得法官判重了,应该算是正当防卫,这是激情犯罪,疏于人情不该判无期的。朋友有自己的观点很正常,但是我想请问下,我们一直在强调现在的中国是法制社会,是依法治国,是有法可依的,为什么还要说人情来定论这件事的严重程度?如果你和我说,法不外乎于情,那好,那么再请你告诉我,这个不外乎于情的范围又在哪呢?我们现在一直主张言论自由,要求发声,可是事实是你真的客观了吗?真的有资格去评判谁吗?确定没有受一些舆论的影响吗?
我只知道如果一个人的说法听起来非常有煽动力,一听就能很明显地知道他的倾向——不用怀疑,他肯定或有意或无意地隐瞒了某些信息。
比如当一个人想显示他的正义感和挑战权威的勇敢时,他会跟你讲于欢的母亲受到了怎样的侮辱,这样的侮辱作为儿子是怎样的不堪忍受,讨账者的嘴脸是怎样的丑恶,而法官又是怎样的不近人情,历史上判决更是怎样的有利于杀人者——却不会告诉你于欢的母亲在借高利贷之前已经债台高筑,在浦发银行的800万元贷款长期未还,总涉及欠款达2000万;不会告诉你随着法治化的发展法律判决中法官个人情感的因素其实会越来越少,所以古代的判决不足为凭,不会告诉你一起案件的判决除了现在还要考虑到对未来的影响,一旦私力救济成为常态社会将陷入何等混乱。
而当一个人想展现他的理性和他的不流于时俗的独特思想时,他便会向你隐瞒于欢案中看似是在“讨债”的所谓讨债者已经得到了远远超过于欢母亲所欠款数目的金钱,所以他们已经不再是在讨债而是在勒索;他会向你隐瞒那个被刺死的人曾经撞死一个14岁小女孩却逃脱法网,他会向你隐瞒死者杜志浩被于欢刺中后甚至能自行驾车前往医院——而且他选择了更远的医院而不是就近治疗,乃至他在医院门口还和别人发生了争吵,再之后才是死亡,而不是于欢刺了他——然后他就死了。他更会向你隐瞒本案中警察与高利贷者疑似沆瀣一气,此时公力救济已经要么无力依靠要么过于遥远,除了自己以外无人能够拯救他的母亲——他只会强调法官已经多么考虑了本案的特殊性,于欢杀人的性质又是多么恶劣,为社会树立起对公力救济的依赖对社会稳定又是多么重要。
于是血就冷了,风吹过,死水再也起不了波澜。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再重申一遍,“如果一个人的说法听起来非常有煽动力,一听就能很明显地知道他的倾向——不用怀疑,他肯定或有意或无意地隐瞒了某些信息。”
作为暂时置身事外的我们,此刻真正需要的是独立的思考,唯其如此,我们才不会成为某些人手中的一把枪,更有甚者,仅仅是一个高音喇叭,一遍遍复述他人的看法。我们需要自己的思想,需要多元化的信息,我们应该说自己的话,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不是把自己的头脑变成其他人思想的跑马场,任由别人的观点驱使自己的喉舌。
以前是百无一用是书生,现在是百无一用法科生。谁都可以对定罪量刑发表意见了呢。

细节就不再复述了,就想基于现实生活说三点:
一是说警察渎职的,请代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民警,民间的经济纠纷两人有经济纠纷,讨债,报警,警察出警。欠钱的对警察说“他不让我走,限制我人身自由”。债主对警察说“我好不容易才找到他,总是躲我,你们警察让他走了,我找你警察要钱”。警察说“你这属于经济纠纷,应该通过协商或起诉等正当法律途径解决”。欠钱的说没钱,债主说哪有那个精力打官司。警察说我管不了,要走人。双方说你警察走了,我们这一会出人命,叫你好看。这种事,基层民警见的多了,可是谁能给民警一个确切的答案?到底应该怎样办?
再换种办法,出警民警主动作为,要求双方克制其中一方先行离开,你要是债主你走吗?或者你能让欠钱的走吗?或者说要求双方到所里说明情况,双方也都配合了,那在所里不还钱能谈妥吗?谈不妥在所里待久了双方愿意吗?一方先出来那另一方能离开吗?这些问题哪种情况都有可能引发意料之外的后果,比如直接在派出所开干,继续让民警背锅吗?
二是这件事恰恰说明了法治的进步,要债的虽然人多势众,但是明显违法的行为基本不做,辱骂、露生殖器等行为在刑法里很少受到实质处罚(在实践中辱骂到什么程度,露生殖器的场合影响等都很难界定),但是以殴打、拘禁等手段要债的基本少见。这就是法律确定底线的好处,法律约束的是双方在要债过程中都不能互相伤害。换个角度想如果说要债过程中不让骂不让打天天供着,甚至说今后去要债你得看对方是不是一家人在一起,否则的话都可以说你侮辱了我们家人所以我要奋起反击干死你!那债权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三是总有评论说难道被逼到这个份上就不该反抗吗?我想说法制社会反抗的程度是可以选择的,但是造成的后果当然得自己承担了!为什么这些要债的不拿着刀去啊,因为这些混混很明确他们是去恶心你的,你精神上扛不住了才会想办法还钱,所以混混会主动避免暴力。其次在自家的公司里还有工人在现场,有什么必要动刀,你也可以找人,大家都是男人可以开打啊,就说受害人的描述都是是真的,脑袋摁马桶里不爆发,对方生殖器露出来不爆发,就要等民警来了再爆发?
估计要挨骂的,但是希望大家也都能理性思考,既然要法治,那就应该尊重法律!
“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马雅可夫斯基(苏)
有一句话说的好,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觉到安全感,那么法律就是来羞辱人民的。
我想说,年轻人还是太冲动,等过一阵摸清楚11个人家在哪在动手,妻子老人小孩都一个个都不放过。然后能逃就逃,逃不了就算。
当悲剧发生,任何人都逃不脱关系,警察却不作为,一个应该保护人民的职业在关键时刻,确实这样的,这样的无作为?的确,中国的法律不够完善,但是人心却是可以完善。面对这样无耻的羞辱不是制止,而是纵容。这样的警察队伍让我太失望,于欢的悲剧,希望可以让政府看到,我们的,愤怒,绝望,和不安
回到事件本身,我们不仅仅是为当事人抱不平。摈弃情感的因素,其实我们更担心的是背后可能的的官商勾结、权力寻租、徇私枉法…我们最担心的是,如果有一天,我们是于欢,我们,应该怎么办?司法的底线作用,该怎么保护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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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为一个答主第一句话确实有点过分了,见识也短浅了,大家原谅,我其实开始想表达意思是想以暴制暴,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多少人能够冷静的看待?悲剧为什么会发生?我相信我的国家在变好,但是我更在害怕,如果我是于欢,我该如何选择,谁来保护我和我的母亲?警察来了却不作为,我反而觉得水果刀能够保护我和我的母亲,我失望,心寒的不是政府,而是人心。
有几个槽点想反驳一下。
一个是说难道以后有人对你亲人脱裤子你就有权利杀人无罪了吗?拜托啊大哥,这个案子是脱了裤子这么简单吗?在大街上有流氓对你脱裤子,和被一群人囚禁,并且已经被虐待一小时,对方不仅对你母亲脱裤子还有更恶劣的凌辱,特别是警察来了但对这事放任态度,你知道没人会拯救你,并且你不确定歹徒的下一步会是什么?仅仅是脱个裤子?还是只不过强奸一下而已?或者几个人轮奸一下?是否致死不敢说。你认为是一样的?
还有人认为于母非法集资高利贷活该的。非法集资这个罪名如果是真的,为什么早不抓晚不抓偏偏等儿子杀人了,并且,事态开始发酵了再抓?很大可能是某机构防止她们在外同媒体勾结,让事态扩大而控制她们的手段。至于高利贷,母女欠134已经还了180多万,并且如果他是非法的,你不去抓放高利贷的,反而是借的?她是借钱去赌博吗?
还有一个细节我印象很深,在警察要走的时候,和她们非亲非故的员工站出来说你走可以,除非从我身上轧过去。一个员工在危机时刻愿意冒大风险(因为怀疑他报警,高利贷人查看他手机记录),也要帮她们,我相信她们是一个好老板
**于欢案,二审改判有期徒刑5年。**随着今早法锤的一锤定音,“于欢案”这场持续半年之久的全民普法课以有期徒刑5年的最终判决拉下帷幕。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于欢案”背后到底包含了哪些作为法律人必须掌握的理论呢?
今日法硕考点:防卫过当
考点概述: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情再现: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外面的工人随后报警。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接待室。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院。案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全民热议,也掀起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案例分析:
以下师兄就以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为前提,结合本案来进行分析:
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既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包括对非法拘禁,公民也可以进行防卫。本案中的不法侵害包括在苏银霞住所的侮辱行为、在公司晚间监视随从的行为和最后在接待室侮辱,推搡,非法拘禁行为。这三个阶段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且不断升级,已经涉嫌非法拘禁违法犯罪和对人身的侵害行为。面对这些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于欢为了制止这些不法侵害,反击围在其身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完全具有防卫的前提。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本案中,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是案件的转折点。在苏银霞、于欢急于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时,杜志浩一方为不让于欢离开,对于欢又实施了勒脖子、按肩膀等强制行为,并将于欢强制推搡到接待室的东南角,使于欢处于更加孤立无援的状态。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不仅正在发生,而且不断累积升高,于欢面对的境况更加危险。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他遭受的侵害行为将会更加严重。
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这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是指不法侵害的实施者和共犯。本案中,于欢持刀捅刺的对象,包括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四人。在案证据证实,这四人均属于参与违法讨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为人,所以于欢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是不法侵害人
4、主观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从主观上来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师兄提醒:合法的权益,并不限于生命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于欢在认识到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正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衡量必要限度时必须结合不法侵害的行为性质、行为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考量,既不能简单以结果论,也不能一出现死伤结果就认定是防卫过当。在本案中,首先要明确于欢不能够成立特殊防卫。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于欢的辩护人强调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基于此可成立对于欢特殊防卫的辩护。司法解释中虽有规定强迫信贷可按抢劫论处,但苏银霞与赵荣荣等人的借贷合同完全是基于双方自由的意思表示成立,所以这样的辩护并不能够成立。”
另外
1、关于于欢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
执法记录视频及相关证据证明,在于欢持刀捅人后,在公司院内处警的民警闻声即刻返回接待室。民警责令于欢交出尖刀,于欢并未听从,而是要求先让其出
去,经民警多次责令,于欢才交出尖刀。可见,于欢当时的表现并无自动投案的
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
2、关于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
虽然于欢连续挑刺四人,但对象都是当时围逼在其身边的人,未对其较远的其他不法侵害人进行挑捅刺,亦未对同一不法侵害人连续椭捅刺。可见,于欢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并离开接待室,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具有追求或放任致人死亡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后想说: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请师弟师妹们耐住这半年寂寞,中国法治的未来是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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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舆论?
人民网北京3月26日电 长安剑微信公众号25日发文《“辱母杀人”案,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舆论?》,全文如下:
“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今天的热点事件,是沉重的颜色。
在曝出这起事件的媒体官网上,相关报道被标上了三个标签词:刺死、侮辱、高利贷。将它们的顺序倒过来,就是这篇媒体报道的梗概——一个逐步滑入绝望,并终于爆发的故事。
据媒体报道,2016年4月,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后无力还款。在自家的公司里,苏银霞与儿子于欢被吴学占及手下限制自由。两天里,吴学占的“催债手段”不断升级。最“轻”的一种方法,是将苏银霞按进有污物的马桶里。种种令人难以启齿的凌辱,都是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进行,“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从现有信息看,当地警方的处置是:“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此时,情绪激动的于欢从桌子上摸出一把刀,捅伤了四名催债人。事后,一死,两重伤,一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媒体报道,法院认定,“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争议四起。
相信对于这篇报道,没有一名读者会不感到愤怒与震惊,长安君也不例外。但在媒体披露本案已经进入二审阶段的现在,长安君也不愿意轻易为风云激荡的舆论场,再添上一把火。哪怕这把火,是由正义感点燃。因无论以什么名义,烈火过后,焦土仅存。
在目前这个时刻,有两点,让长安君选择慎言:一是媒体报道中,“另一方”说法的暂时缺失。在不平衡的信息面前,理性的判断无从做起。让“恶人”也说话,让参与处置的警方、法院方面的声音发出来,更有助于我们全社会厘清真相,并以此为基石,作出各自的价值选择;
二是舆论标尺和司法标尺并不总是统一的。此案已经上诉,对还在进行中的案件,我们既然期待全社会有足够的容纳度,让一切质疑自由发声,就应同时容许司法也有一定“定力”,在舆论鼎沸之中,坚持该坚持的东西,改掉必须改掉的东西。
在这个一切还在“进行时”的时刻,长安君有三句话想说:
第一句:虽然风声四起,政法人应当感谢舆论监督,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对于这篇报道的“走红”,撰写报道的媒体记者,在微信朋友圈中留下了这样的文字:“平心而论,此稿质量上并非佳作,只是…..由人及己,使所有人茫然无措丧失了安全感,就像采访那夜我迷航在雾霾深重的麦子地里一样,让此事得到了格外的关切”。
这名记者有着无愧于这个职业的敏感性:安全感。三个字,一语中的。
社会公众对此事的高度关注,源自对两种公权力做法的不解:一个是警察,一个是法院。面对彼情彼景,他们的做法,是否违规乃至违法?相信此案肯定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而将这一事件置于阳光之下,既是媒体的力量,也是全社会“围观”的力量。
对这样的舆论监督,政法君不必有“排斥心理”。人民对正义与安全的需求,是司法前进的方向。这一对概念落在现实时,并不总是完美的。或许,是政法君有错,有错改之,遮掩无益;或许,是双方理解认识不一致所致,那就诚恳沟通之,尽力赢得谅解;或许,是信息披露太有限导致,那就及时回应、拿证据回应,身正不怕影斜。
没有谁天然要找谁的麻烦,众目睽睽才有可能将“庸、懒、乱”三种作为,降到最低。对于舆论监督,司法者应当常怀警醒,又心存感激。
在被刷屏的一天里,上亿条评论涌现。这种关切和激情,正是推动中国法治前行的伟大动力。
向亿万关心中国法治的网民致敬。
第二句: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
但是,长安君也提醒司法者,在几乎“一边倒”的舆论面前,更要注意坚持事实与法律。媒体报道,毕竟不能代替双方在场的司法审判。
一起刑事案件从发生,到最后被告人获定罪量刑,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公诉、法院审理后的判决。每一个环节,不仅意味着权力,也意味着责任。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办案终身责任制”如一道利剑高悬,任何蓄意的枉法,都可能成为一名检察官、法官人生中“必须承受之重”。
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枉法,越来越难,成本,越来越高。
如今,办案终身责任制之下,法官执意枉法审判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但绝不是必然。这点上,舆论有权作任何猜测,但认定终究要靠调查。如果,法官坚持认为判决有据,就要好好在跟全社会作解释说明上,下一番功夫。否则,法治只会在“象牙塔”里,无法深入老百姓的心中。
另一方面,我们也目睹过不少因为“舆论压力太大”,而没有坚持应该坚持之事的例子。如果我们从过去一连串的事件中,学到了什么教训,那就是:无论什么时候,司法者一定要坚持法律与良知,以事实为基础,做出公正裁决。除事实与法律之外,不应受任何因素的不当干预。还事实以真相,这是无论何时,司法都不能放弃的底线。
定海神针,应该有且只有一个——事实和法律。
当拿起法槌的一刻,司法者就应该专注于庭审控辩,依法裁决。尽管在前一刻,他可能也是一名扼腕叹息的读者。
第三句:愿关切最终形成力量,让那位儿子有一个兼具“法理情”的结局
此事刷屏后,公众在“尊重专业判决vs.法官不近人情”之间,争议巨大。
长安君认为,无论站在哪一边,下面的表述似乎应是共识:让全社会尊重一个判决的前提是,这个判决在专业上是没问题的,而且,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很多时候都是理性主义、专业主义者,但不是一个案件法律上没问题,这个判决就无懈可击。
一个激起大众那么多不理解的判决,一定有哪个环节,是有待完善的。在大众权利意识崛起的年代,司法应当以充分透彻的说理反馈舆论。儿子于欢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需要法律的公正评断。当舆论向司法呈递出良知的意愿时,司法应当回赠以条理分明、论证周严的法律推理。
长安君期待,本案的二审裁决——即那份依法应当公开的判决书,能够以清晰有力的说理,将被这起悲剧夺去的安全感,交还给焦虑的公众。
长安君相信,司法不会无原则迁就舆论,但也不会忽视乃至辜负舆论。在本案乃至一切热点案件中,司法与舆论本非对立,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报道这起案件的记者,在朋友圈中,还留下了这样一句话:“但愿众人的关切,能如拂过麦田上空的春风,抽穗结实,和煦人心。”
愿他的愿望成真。也相信一定能够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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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答案:
我只是希望,违法的都能得到应有的处罚,不偏不坦,刨去身份,只看事件,于欢伤人该判,黑社会辱人该判,只要依法我就能信服,至于公 安的行为,我不知道实情,不说什么。
最初看到新闻的时候只是很粗略的扫了一眼 忽然看见于欢成了被告人
仔细看了一遍报道 细思极恐
法律一直存在着命案之上的畸形观念
换言之不出人命就好 怎么闹都不过分
这是一个很可怕的逆否命题 同样也是法律的漏洞
而这个漏洞被居心叵测之辈加以利用
不堪设想
最后说一句 题主应该邀请我回答啊 我连个谢邀都不敢打 毕竟我是你师弟 还是你室友23333
很多人不懂现在放高利贷的是个什么情况。我说个真事,我们单位一个正营级干部,欠下了高利贷,利滚利,借了多少我不记得了,但是最后还了是本金的2倍,结果放贷的还是不依不饶要他继续还,威胁他如果不还清钱就把这事捅到我们上级单位。那个干部是上有老下有小老婆没工作的,这事被捅出来他只能被转业或者自主了,在部队的前途也就完蛋了。后来他一怒之下,私下带兵把放贷的人的办公室端了,然后把放贷的人绑起来用车拉回单位,途中跑了一个去报警,还剩一个,他直接用美工刀割喉放血,不过估计是紧张,没割中动脉,最后那人捡回了一条命。最后呢,那个干部被送上军事法院,判了好几年。至于放贷的,除了主犯被判了个两年吧,其他人屁事没有。为什么,因为主犯背后也是部队的人。
现在放贷的,很多都有军警背景,而且因为15年后高利贷不入刑,做这行的人更多了,部队的人工资高花不出去就和朋友合作放贷啊,警察工资一般但是黑白通吃啊。而且放贷的和收数的不是一批人,放贷的斯斯文文,收数的就什么人都有了,嫌正常工作钱少又没什么文化的退伍兵,辍学混社会的小混混,没有一技之长的刑满释放人员,甚至艾滋病人,形形色色的社会边缘人,讨债手段千奇百怪,但是你真要报警了,警察来了也没话可说,因为人家就是站在你家门口,啥事不干,你能怎么说。还有些一看到你出门,就抱着你大腿嚎啕大哭,鼻涕眼泪蹭你一身。有些狠的,大晚上把你扛上车拉到荒山野岭,把你手机收了,对着一个大土坑聊人生。你可以不怕,你家里人呢,父母呢,老婆呢,孩子呢?
15年最高院出台了司法解释,正式宣告了高利贷不入刑。
最近有网文指出,茅于轼说:“我觉得高利贷很好,这是资金优化配置的结果。资金应该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项目上,也就是能够支付最高利息的项目上。这和拍卖一样,商品应该卖给出价最高的人,谁也没有说商品应该卖给出价低的人”,“放高利贷是为社会创造财富,是利人利己、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对繁荣经济有非常大的作用。”
我不知道这话他有没有说过,也不知道这种观点对于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有没有关系,但是事实就是,如果没有这个案子,高利贷只会变得更加习以为常,想想戒赌吧的那些老哥们,是什么时候突然多起来的。
回到这个案子,于欢的行为没得洗,犯罪就是犯罪了,姑且不说有没有所谓的JJ骑脸情节,就算有,他也只能是当时上前阻止,而不是事后伤人。别说站着说话不腰疼,如果是我,我也会受不住上前杀人,但是我也做好接受法律制裁的准备。可是直接判无期,这也是量刑过重。
最后这事的结果不难猜测,法院二审改判,10到15年,放贷者被捕,另案处理,出警的警察轻则被开除公职,重则被以渎职追究法律责任。
于是皆大欢喜,民众觉得大快人心,政府以此为导向开展打击县村一级黑恶势力。
悲哀吗?悲哀。
可是这就是中国的法律和社会。
这事儿爆出之后,看了判决书,觉得虽然无期的量刑可商榷,但被告应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
可后来发现这事儿大家关注的点不在于此,而因辱母就让于欢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在友圈诸法学同仁的愤慨和谴责下,看出此案判决合理性的人最多引用古美门的话来影射,或者是干脆不开口。其后一同讨债的其他10人被抓,赵秉志、陈瑞华等刑法大佬表态认可正当防卫,最高检出面,在此舆论背景下,很难期望二审法院不受影响,依法裁判。此时状况让我想起友圈同学之感慨:小案子看法,中等案子看舆论,大案子看党委。
然而,更让我震惊的是,包括此问题下的某回答,及某刑法博士,竟认为被害人等索要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涉嫌构成抢劫,故被告可因面临抢劫而行使特殊防卫权,这种说法甚至都不符合基本常识,没想到我期待的专业分析居然是这种畸形的走向。
于欢一案,无疑是舆论的胜利,是法治的失败。但我不认为是因为正当防卫制度本身不完善而失败,而是法律甚至都没有被很多法律人信仰,他们信仰的,只是自己内心的感受,那种坚信自己是善良的大义凛然的满足感。
不过,还是有不少与主流舆论不同的声音的,即使是在微博,可惜他们指出是此案中舆论导向的偏差和判决的合理性等基本都被忽略,或者被“你妈如何如何时,你再说这话”堵回去。
我个人认为,以下因素的存在使得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构成正当防卫具有合理性:
1.被告刺人时,被害人等辱母的行为已经终止,其因辱母而正当防卫不符合时间要件。
2.如果被告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正当防卫不符合“紧迫性”要求。一方面警察已经来了,按照判决书上的事实,其是出门去找报警人了,即使是如被告之姑所述,警察是欲离开,被告仍不具有正当防卫的紧迫性,理由有二:第一、被害人等是受托来要债的,如果对被告及其母伤害太大或者杀害,其就更难要到钱了,作为不是第一次被要债的被告及其母来说,应是明知的;第二、事件是在被告之母的公司发生,公司员工,被告之姑都在公司,警察事实上也并未离开(根据判决书中证言推断,有的要债人送警察出去后回来时已经目睹刺人事件发生)。在此情景下,被告及其母受到辱骂和人身自由限制的可能性大,但被严重伤害或者猥亵的可能性极低,因此我认为被告并无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于欢一案被舆论带着很远,涉及到地方黑社会,高利贷与政府勾结等,甚至进一步扩大到对整个警察,法官行业的辱骂和诋毁,这些捕风捉影的事,也许是部分人发泄的一种方式。而我有些担忧的是,在此舆论导向下,若二审认定于欢为防卫过当,是否会使得法院在处理老赖案件上更加如履薄冰,是否存在让正当防卫成为与精神病鉴定一样的免刑利器的可能?反正我是感到非常迷茫。
虽然司法宣称要独立于舆论,但终究是不能不受其影响。当人们发现自己参与的舆论能够影响政府,影响司法时,很多人似乎沉浸于“驴怼翻大巴”的胜利喜悦中,却似乎未曾想过这舆论导向是有谁带起,自己跟风参与的舆论又将使自己生存的社会发生何种改变。更遗憾的是,许多所谓法律人也是跟风呐喊的摇旗手,而让我这后辈晚生无所适从。
不知是“众人皆醉而我独醒”还是“众人皆醒而我独醉”,我不过是基于生活感知和被授之知识,试着发声尔。




不偏不倚,就事论事。
首先可知,苏银霞贷款一事是自愿的,别没有任何人强迫其借款。
二,高利贷是否合法的问题,法律上写明的是利息超过百分之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不是指这个民间借贷行为不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一样受法律保护。
三,正当防卫的问题。不给两母子离开的行为,确实构成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事实,猥亵他人的行为我认为也能构成。但是,这两个行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构成犯罪。参考苏银霞的证言,也证明了警察到的时候,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所以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不构成的,定故意伤害致死,证据确凿,并无不妥。
四,警察不作为问题。警察不能参与经济纠纷是由公安部确定的,说"要账可以,不能打人"这句话没有错,苏银霞确实是有偿还责任,对方要账是没问题的,警察不能因对方上门要账就要将要账之人赶走,这样老赖真的没人治了。不能打人,明确了在要账过程中不能违法别犯罪,是警察对要账之人的警告。案发时警察刚到场了解情况,不可能马上就能认定限制人身自由和猥亵行为,警察将苏银霞带出房间了解情况时发案,说明警察并不能在发案第一时间予以制止,所以说警察不作为不能成立。
五,是否应该判于欢无罪?认为其无罪的人,我觉得是没有摆脱用道德去替代司法审判的错误想法。
六,对方死亡与于欢的责任认定。判决书上写明,死者致死原因是受伤失血休克致死,受伤的主要原因是于欢的故意伤害,至于说治疗不及时致死,或者是死者自身原因致死,把责任硬推给其他人,那就过于牵强和无理取闹了。
讲真,如果我的母亲是非法集资老赖欠钱不还的,而且还脑残去碰高利贷的。我是不会拿刀上去捅的,这样的母亲基本没救。最多是强奸即将发生然后阻止他们,拍视频再报警。
我就想问下,刑法规定的东西,公检法举证,判决书都下来了,还来做无罪开脱的是不是没有脑子?原来背部刀伤算正当防卫?我书读的少别骗我。而且关于猥亵的,为啥当事人和证人没有举证?在判决下来时候再说?
记住,媒体制造的舆论远超你我的想象,终有一天你我都会被媒体当枪使的。
我是于欢我也会这么干,我是法官我也会这么判
定罪客观,量刑适当。想不到山东聊城的法官这么有水平。
但愿省高院坚持司法独立原则,任凭窗外风雨声,坚持这公平正义的判决。
母亲被人侮辱,孝子愤而杀人,犯罪不?犯罪。可矜不?可矜。被杀者是放高利贷的黑社会,用严重超过社会容忍的手段讨债,有错不?有错。那就行了,剩下的事就是怎么找理由给孝子减轻罪责了。不明白理客中小粉红得瑟什么。
是的,他们并没有杀我 也没有动刀子 但是他们侮辱了我!你知道他们侮辱了我!
他们在我面前吃猪肉!他们敢在我面前吃猪肉,就敢杀了我!我怎么就不可以动刀子了!他侮辱了我人格!
什么你们要判我无期?我不服我要找报纸报道你们这个不公正的司法!
我想说的是 同态复仇还有私刑无论是哪国法律都是不允许的 这个绝对做不成正当防卫。
要知道 在某族人面前吃猪肉在他们眼里是和露出下体是一回事。
理性大于人情 程序正义大于结果正义
我承认执法部门和政府行政机构的官僚体制导致的低效率和臃肿 本身我学的是政治 对行政官僚的腐败是知道的
但是一码归一码 政府涉黑 警察渎职也应当受到清算和法律的制裁
但是杀人是违法犯罪 也应当受到制裁
受辱永远不是杀人的理由 防卫才可以
手机打字,有些凌乱,能不能看懂随缘吧。
先根据判决书中于欢母子及他们厂子工人的证言(他们总不会自己作证坑自己人吧),尝试还原事情经过:
1、从下午四点到晚上八点半,追债者只是跟随,并无限制自由的行为,期间于母还与追债者对骂,双方有推搡(于母工人的证言)。
2、晚上于母子二人去伙房吃饭,饭后大约九点至十点这段时间,追债人将母子堵在一楼逼债,期间有露出下体及语言侮辱行为,但根据判决书上各方证词,并无人对母子二人做出下体抽脸的动作、强奸意图或危急生命的语言威胁,根据于欢供词,唯一的动手行为是杜某脱下于欢的鞋子,用鞋子扇了于欢一下,于母的证言也说到脱了于欢的鞋让她闻后把鞋扔了,由此看出确实没有过大的动作。
3、十点十三分警察出警到来,对追债者做出训诫:要债可以,不准动手,十点十七分警察出门找报案人了解情况。在此时,警察仍在处理事件,并未离开,且已做出训诫,追债人也并无侮辱及威胁的举动(于欢母子的证言)
4、十点十七分警察出门后至十点二十一分,于欢试图离去被阻止,双方发生冲突后(此处开始各方的证言有了极大分歧,特别是对于冲突程度和动手先后顺序)于欢持刀在冲突中捅伤数人,最后伤者一人不治,二人重伤。值得注意的是,经过激烈的持刀冲突后,于欢验伤的结果,全身左颈有一处1.1厘米表皮剥脱,右肩有4厘米×0.3厘米皮下出血(通俗的说就是一元硬币大小的淤血、青肿)这些伤连轻微都够不上,即使不是持刀冲突时留下,而是之前被追债人打出来的,在追债人全程没有威胁生命的话语及于欢这些伤来看,实在看不出有生命受到威胁的迹象和防卫的紧迫性。
还原了大致的事情经过后,基本能看出,当天的事件中:
1、在九点前,双方有互骂及互相推搡的举动,但不严重(根据工人证言及于欢伤情判断),此时追债人并未开始限制人身自由。
2、九点之后,追债人堵住于欢母子,限制了自由,有侮辱行为(裸露下体后被同伙制止),并有轻微的动手(扇一个巴掌),且警察来之后并未再有侮辱行为发生。因无明显暴力行为,侮辱行为被劝阻中止,限制自由时间一个小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较难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3、当天事件全过程中,追债人均未对于欢发出危及生命的语言上或行动上的威胁。
4、十点过后,警察已到场正开始着手处理案件,在案件没有处理完结,同时当事人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警察程序上是要求当事人在现场接受询问调查的(如果有报过警的网友,应该知道无论你是报警方还是被报警方,只要你是当事人,没特殊原因并自己提出请求,那么出警的警察没处理完是不会让你离开的),同时也已不存在侮辱行为,也并无过激的暴力行为或发出语言上的威胁。
5、于欢因要离开现场被阻止,后发生冲突,根据于欢的仅有的两处伤情看(左颈1.1厘米表皮脱落及右肩4厘米×0.3厘米皮下出血),冲突发生时追债人应该没有太过暴力的动作,且于欢母子在供词中均清楚的陈述警察就在门外,在警察尚在现场出警处理案情时,一方未取得警察同意要离开,另一方阻止离开,限制自由的时间不到五分钟,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同时于欢已清楚认识到警察就在门外,在发生冲突时可以呼救(其实根据伤情更倾向于欢陈述的被人扣住脖子阻拦不准走),并无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确实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既看不出有动刀的必要性,更不要提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了,试问,一死二重伤二轻伤的五个人,在警察出门,于欢捅人之前,难道都正在对他使用暴力吗???(五个人在使用暴力,伤痕证据何在,希望二审能查清事实)
如果仅凭如此轻微的伤情,利害关系人的单方证言,无法行成证据链的施暴证据就能认定正当防卫,那以后黑社会强拆,是不是可以一个人去到户主家里,自己撞一下墙,然后就拿户主家里的刀大开杀戒,算正当防卫?
在追债过程中,由相互对骂、推搡到最后堵住母子一个小时多逼债(九点前并未限制行动),期间有侮辱和扇耳光,最后在警察到场后仍阻止于欢离开,这些行为违法吗?违法,这些行为涉嫌寻衅滋事,侮辱罪(无明显暴力行为,侮辱行为被劝阻中止,限制自由一个小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较难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而侮辱罪属于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就算构成侮辱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在于欢动刀时已不存在侮辱行为,在这里,我完全看不到众多网友一致认为的杜某死有余辜之处。
至于高利贷问题,无论双方约定的利息为多少,只要已偿还的部分未超过36%的年息(月息3%),追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息的行为,都不能认定为利息过高。粗略计算,于母第一次借款100万本金,按月息3%计,每月利息为3万,20个月本息约为160万(仅为粗略计算,实际会更复杂,涉及到是先本后息、先息后本还是等额本息问题,以及每一笔还款时利息是否过高问题),再加上第二次借款35万元(此次暂不计利息)共计195万元,已还152万元,尚余43万元左右未还(于母证言为:已还152万,吴占学下面八九个人到我厂子继续逼我还钱,把房子过户),照此计算,并不存在南方周末报道的房子已经抵债了的情况。因此追债人上门追讨在43万元内的部分,不属于高利贷范畴。
另外希望某些网友能收起双标的眼镜,公正的看待问题。我同意于母欠债不应是她受辱的理由,那杜某辱人也不应是他死亡的理由,我同意于母案外老赖的身份,不影响她在本案中受辱者的角色,那同样杜某案外涉黑人员的身份,也不应掩盖他在这起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的角色。照某些观点,辱母尚不可忍,杀父之仇如之何?若父仇必报,然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雠,其乱谁救?
#当老赖遇上高利贷#
苏银霞的公司注册资本1个亿,光法院宣判的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有11起,银行贷款超过2000万,一个上亿的公司为什么要借100多万的高利贷,肯定身边亲朋好友能借的都借过了。正是因为苏银霞债务缠身,上门催账的事情肯定不止一次,讨债的人也不止高利贷这么一家,民警肯定不止一次上门处理债主催债的问题,也才会有:“收账可以,不能打人”的说法。
现在只见媒体报道高利贷的可恶,只字不提苏银霞失信的行为,这种煽风点火的偏向报道其心可诛。可怜民众情绪如干柴烈火,一点就着:看不见民警多次上门处理债务纠纷,只凭媒体断章取义报道就说民警渎职勾结高利贷;不看判决书细节,只凭媒体报道就说法官是黑社会团伙的保护伞;只看苏银霞借高利贷,就说银行不放贷,实体误国…甚至引发了对警察、对社会、对国家的怨恨,这种影响力远远大于这件案子本身。
的确,每位公民都有舆论权和监督权,舆论是把双刃剑,有可能最后迫于压力,法官、审判员、民警会被处理甚至为此丢了工作,那这所有的看客都是背后的“推手”。大家都说假如你是于欢,看到母亲受辱会怎么样,那假如你是把家里所有的积蓄都借给苏银霞而血本无归的民间借贷人(法院判的都是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正常民间借贷,非高利贷)呢?假如你是被媒体渲染误导而丢了工作的民警呢?所以要珍惜我们每一次发声的机会,不造谣、不传谣,做有独立思想的人。再最后做个假如:假如二审减轻了对于欢的处罚,那既是舆论的胜利,也是舆论的悲哀,当司法公正需要舆论来监督时,当发微博比报警有用时,我们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又该如何保证呢?不希望南京彭宇案、丽江打人事件再次发生。很庆幸身边有从事司法工作的人都还没有急于表态,期待二审的结果:查清事实、尊重判决、依法公开。
另附上苏银霞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

网络暴民由此产生的仇视心理:
人的情绪从愤怒——惧怕——希望——绝望,这是个逐步加深积累的问题,警察来了又走了,这就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_→
虽然不能说无罪,但这个判决确实不公!
警察的不作为在这里面是最大的恶!为何法院未追究失职警察的责任?(舆论之前)。
高利贷问题是否违法、放贷公司是否涉黑、警察是否和放贷者沆瀣一气、非法囚禁他人、精神上的极致侮辱是否算暴力威胁……等
不论如何,当一个国家的司法要靠舆论来监督,这本身就是最大的问题!也是一个国家最大的悲哀!
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一文让此案迅速发酵后,各新闻媒体、评论人、法律服务平台陆续发声,这两天,我们从28篇爆文中梳理除了案件判决、案情趋势、理论界与舆论界的观点并做了梳理……
呈现如下。
案情回顾
据媒体报道,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创办人苏银霞向地产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此后,遭到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杜志浩等11人暴力催债。
2016年4月14日,在经过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长达一个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当晚,接到工人报警后,当地民警赶到案发地了解情况,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随即离开。警察走后,情绪激动的于欢拿起桌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于欢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在对方未使用工具且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案情走向
1.最高检察院派员调查
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于欢等人上诉
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通报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我们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3. 聊城市政府回应“辱母杀人案”
关于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聊城市成立了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案情之后,微博充斥着看似一边倒的愤怒声讨,然声音太多且挟裹着强烈的情绪,或愤怒、或无奈、或嘲讽,也有分析与期盼。
那么舆论界和理论界具体观点立场如何?
舆论界观点
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一文让此案迅速发酵后,各新闻媒体、评论人、法律服务平台陆续发声,我们从28篇爆款文章中进行了观点整理,统计如下:
观点一:同情当事人,质疑判决(15篇);
观点二:支持判决,同情当事人(4篇);
观点三:客观解读判决,无明显观点偏向(4篇);
观点四:质疑警察不作为(2篇)。
其余三篇为汇总展示。
从以上数据看,超过半数舆论主流媒对当事人给予同情,直击案件中的伦理困境,这场判决里的伦理困局的重要程度甚至有辩驳法律司法正义的社会意义之势。
声音一:“于欢该不该改判”问题是“标”,其后的系列经济、行政等问题才是本,但事情走向可能是因标略本
**vista看天下:**这是一起由媒体曝光的,由媒体调查的案件,连带暴露了多个社会问题:小企业破产保护、非法民间借贷乱象、黑社会的猖獗、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媒体的作用与尺度、小城市中产阶级的现状等等。这些才是事情的关键所在,可现在却很有可能结束于一句「于欢要改判」,便不了了之。
声音二:法院判决给了被告上诉余地,应该对二审抱有期待
@正义边缘:从案件结果上看,被告人情绪激动挥刀乱刺确实造成了一死四伤的严重后果。纵使被告令人惋惜痛心,我们也应该尊重法院的判决,毕竟被告人还可以上诉,还有法律救济手段。我们静待二审结果。
声音三:法官的判决或许是“依法”而没有枉法,但不能罔顾人性
@唐映红:辱母杀人案的判决显然与人们所秉持的基本伦常相违背,尽管从法律技术角度,法官的判决或许是“依法”而没有枉法,但罔顾犯罪行为是在绝望情况下的人性自然反应,冷血生硬地予以判决,显然不是一个正当的判决。
声音四:应该充分体会法律的涵射意义
@凤凰评论西波:在法院审理此案之前,吴学占等人已被定性为“黑恶势力团伙”被警方摧毁。在11名黑恶势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势,否则便是以法律的名义逼迫公民做窝囊废。法律本应援助受困的弱者,如果没有援助而迫使弱者自卫,应该反思原因。我并不主张自卫权是无限的,但法律应该充分体察自卫者所处的境地。
声音五:警方过错应当成为量刑关键
**@江玉楼:**从新闻报道看,对于警察到来又走,警方的解释是“进一步了解情况”。考虑到当时的情况,这个解释相当牵强。既没有带走暴力催债人调查,又没有将双方隔离,出警的缺陷及其实际后果,与于欢杀人之间构成因果联系,法庭忽视这一量刑因素是让人费解的。实际上,警方过错是理解整个杀人案的枢纽,不只要批评,还应该追问刑责。
声音六:法律需要实现程序正义,也需要考虑人情伦理
**人民日报:**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法学界观点
声音一:法院未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值得商榷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本案中,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难道对这种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不能采取防卫措施与其斗争,而只能束手就擒?那种认为只有生命健康权受到紧迫威胁才能进行防卫的说法,混淆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不当缩小了一般正当防卫的范围。尤其是本案中的被害人还采取极端手段严重侮辱被告人母亲,肆意挑衅被告人于欢的心理承受极限,而报警之公力救济又未能解除自己和母亲被限制自由、被侮辱的状况,防卫的正当性就更不存问题(只是致人重伤死亡过当了)。
声音二: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院教授阮齐林:**我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致人死伤后,交出刀子、随警察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符合办理自首立功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地(二)项规定,知道有人报案留在现场接受调查的情形,成立自首。另,为索债而扣押人质,属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因此应当追究索债人的刑事责任。另被害人从事暴力讨债,应当预见到可能招致报复,反抗,因此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自担大部风险。辱人者招杀身之祸乃咎由自取。其雇主难辞其咎。高利贷乃罪恶源头,强烈要求制定法律将高利贷入罪。
暴力逼债屡禁不止,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公权力不便管,不好管。高利贷者和暴力逼债者越发有恃无恐。被暴力逼债者不得不自力救济。认可暴力逼债的不法侵害性质、被逼债者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有利于制约暴力逼债行为。
声音三:反思司法的社会功能,以及刑法的法定要件合适程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多年来,我们学的正当防卫理论是,行为人必须是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当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正在遭受令人难以忍受的凌辱时,行为人奋起反抗,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究竟算不算正当防卫?对此,刑法理论是不予承认的。
具体到本案,当行为人亲自目睹自己的母亲受到极端凌辱时,法官是否应扪心自问:任何人在此情形下,会平心静气的忍受凌辱吗,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辱也不反抗?即使是防卫过当,判得是不是太重了。
我们期待着司法人员反思:司法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刑法要不要调整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刑法理论要不要更加关注社会需要和经验常识?法律人不要过于自负,以为自己才是法律精神的权威阐释者,否则,没有人会把恶法和错误的司法实践当回事的。
声音四:于欢构成防卫过当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
正当防卫是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0条同时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于欢和他的母亲实际上受到了三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是侮辱行为,包括语言侮辱和行动的侮辱,这种侮辱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殴打他。而且,警察来了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于欢母亲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现实侵害的情况下,他感到情势比较危险亦义愤填膺,他基于保护自己母亲合法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对围在自己身边要群殴他的几个违法犯罪分子展开反击,刺死刺伤了他们。这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反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不能否认其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不能说因为对方没有凶器,他就不能用武器。因为对方人多势众,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应该说,尽管有防卫的前提,但于欢的行为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符合《刑法》第20条第2款防卫过当的规定,因而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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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周二) 20:00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张宇鹏律师将做客领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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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书全文(涉及隐私部分已处理)

个人认为,判决没有错。以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看,于更倾向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死数伤,造成严重后果,判无期无可厚非。
从情理上讲,我部分理解他杀人的行为。但法律不应该受人情的影`响。
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牢记前两条,其兴也勃,忘记第三条,其亡也忽。
行百里者半九十,中国已经走到了最关键的几步,往后的每一步都会异常艰难而且异常繁琐。因为之前有太多的问题都被经济的高速发展压下了,早已积弊成疾。这是历史欠下的债,现在必须要还了,否则很快就会积重难返。宗教,民族,环境,文化,公民的权力,权利,权益,经济的泡沫,等等等等,如果我们的目标真的是民族复兴,如果我们的征途真的是星辰大海,那每一个细枝末梢,都要用壮士断腕和刮骨疗毒的决绝去治理。
这不是一个国家必备的素质,但这是一个伟大的国家必备的素质,这不是大清朝必备的素质,但这是汉唐的荣光所必备的素质。
即使抛开一切不谈,只是想迈向中高端产业,只是想继续维持中高速增长,这些问题也必然要解决。
一个国民惶惶不安的国家是做不到全民创新的,血汗工厂是催生不了中高端产业的。
所以,到了这个时候了,已经走到这一步了,不管愿不愿意,这个国家的百年国运已经被压在赌桌上了,赢了,未来就是星辰大海,没有退路,因为退一步,就是万丈深渊!
回到这件事情本身,这事儿跟儒家文化没有没有一毛钱的关系,别让莫名其妙的东西掺杂进来,混淆视听。
这事,就两点。
其一,正当防卫权,中国目前的正当防卫权就是个笑话!当一部法律和常理相驳,和几乎全部国民的常识相驳,那这不法律到底体现了谁的意志?这部法律究竟在保护谁?如果法律不保护它的人民,那就是在羞辱它的人民,那它就是个笑话!
就应该由最高法和全国人大出面,修改它。
其二,是警察渎职。这到底是不是仅仅是民警的责任?这里面有没有关系网?派出所队长,所长有没有责任?公安局局长有没有责任?府委有没有人跟这伙人有关联?
要查,就彻查!就把聊城翻个低朝天!敲山震虎,杀鸡儆猴!
这件事往大了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正义,关系到每一个国民的安全感,关系到整个社会风气的正邪较量,关系到所有人的人情冷暖。关系到法制健身,关系到政府改革,关系到精神文明建设,自然也会影响到经济建设。
现在对于每一个类似事件的态度,都将决定十年之后中国所能达到的高度。
是星辰大海,还是万丈深渊,就在这一点一滴里。

自己写的一点【该判无期的既不是于欢,也绝不是催债人】
先做个澄清,上图并不是想说明老赖就可以受到威胁侵害。
针对问题里被顶的最高@宇智波铁柱子 回答里的一条评论 @张涛“欠钱不还的时候怎么不说尊严了?”,很多人的注解都是“借高利贷,剩下的十几万还不上,况且本金也已经都还完了”,那你们知道案中案,苏银霞已经被逮捕了吗?罪名“非法集资”,除了这笔高利贷,外欠2000W,已经列入全国失信人名单,牵扯出的其他几个案子,很多回答里也有提到,建议你们看看这个:
很多人上来就是一句,“如果你妈被凌辱了,你能忍得住吗?”,对啊,狗急了还跳墙呢,欺负我妈可不就是欺负我么,这种时候没有对错,于欢判决无期谁都会觉得重了,**但是也就这样了,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黑社会和老赖放在我面前,哪个都有错。
借用 知友 懒gg 的一句评论:
“然而叫喊着同情着于欢的人,不是对事件一无所知被操纵的愚民,就是居心叵测炒作的幕后黑手。他们意图毁掉人民对于司法公权的信心,而相信他们的人,就是他们无需多劳、自带感染同类最好的武器。”
舆论影响司法,才是最可怕的。

如何看待山东高利贷黑社会人员当儿子面凌辱其母,其中 1 人被儿子刺死?
我就多说一句,现在后台“老板”让洗地的钱涨到五块了~我没敢拿怕昧着良心
写在前头:我就是政治不正确了,你们也不用拿:如果你母亲被这样那样,你会怎样怎样,这种话来喷我。
正文开始,以下仅为补充性内容,不代表最终结论。
1、于欢姐姐经济诈骗入狱。于欢父母设了2个空头公司互相担保跟银行和个人借了2000万,不还,被起诉,不当庭拒认某一债权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债务,被法院列为失信人,上银行黑名单。又跟高利贷借钱,还钱给黑社会。于欢父亲跑路。
2、黑社会去年8月已经被抓。
3、侮辱发生在下午四点,于欢伤人发生在晚上十点。伤人与母亲被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仅仅是因为黑社会在于欢妈妈的工厂要账,于欢要离开,黑社会不让,警方视而不见。
3、有一名被害人郭彦刚是在从南向北逃跑的过程中被南面的于欢捅在了后背,重伤二级。(此为定罪为故意伤害罪的关键)
4、南方周末描述的极端侮辱性情节,判决书当事人口供中并不存在。
5、黑社会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
6、警方严重渎职。但是,当警方赶到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等情节已发生完毕。
7、法院有被施压之嫌,定罪没错。考虑到被告人当时的心理状况,量刑过重。
8、于欢辩护律师伙同南方周末记者夸张描述有恶意煽动舆论,干涉司法审判之嫌。
补充:9、于欢他爸当地税务局副局长,一家非法集资数亿。

哦,对了,被折叠的内容别说是我删的,毕竟我是一个善用举报的人。
于欢应该判刑
放高利贷的应该判刑
那个不管不顾的警察也应该判刑
小粉红们勿喷,看你们一个劲的说于欢无罪真是感觉悲哀。

就这样吧
关注了下于欢案的后续,让人失望了,辱母情节是律师联合媒体编出来的,目的就是利用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我都不知道该相信谁了,一直以为媒体是中立的,其实媒体有立场,也是别人手中的工具,让你我都成帮凶……于欢案让我对媒体敬而远之,真心对死者的女儿说声对不起,那些发侮辱短信给你的人,他们都是一生被人愚弄的白痴,那些让刺死你爸的人成了英雄的人都是白痴,我也是
我感觉,他要不是被判了无期,出来后会被那群黑社会整死。
舆论?民意?比一切的规章和法律都要强大?这还是一个现代民主的国家?民粹主义的横行就能推翻法制?连事实的真相都没有全部展现在人民面前,就叫唤着要求民主公平法制,听着媒体一面之言,就诋毁着国家的政府和司法单位,和暴民有什么区别。让子弹飞一会,看着进一步的发展。

为什么对于欢严格依照法律,对侮辱别人,违法讨债,放高利贷的不按照法律,对他们包庇纵容,不作为,不制止。虽然你们按照法律审判了于欢,但是你对放高利贷违法讨债,侮辱他人,非法拘禁,猥亵妇女,故意伤害不制止,已经犯了渎职罪。就算是警察犯了罪也应该依法追责,你们已经没有资格在执法,如果法律真的无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就请也无情公正的判决渎职的警察吧,他们自己就不守法又怎么要求别人守法,他们自己都违法犯罪,怎么有资格和权力在做警察,人民不要违法分子做警察
一个悲观的回答:
身处一个国家,民众想要获得公平和正义的渠道,不能靠法律,而是舆论,着实可悲。并且自以为通过舆论推翻了一道体制的“墙”而沾沾自喜,着实可怜。
希望只是我想得太悲观,现实一定会更美好。
对于于欢案的看法
作为一个法学生,条件反射的想对这个案子说点什么,又害怕自己的错误认知会误导一些人,所以,以下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也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首先,我认为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从犯罪构成来看,主体是于欢,客体是李志浩的生命权,客观方面就是于欢拿水果刀乱捅,后果就是一死三伤,而重点就是主观方面,他的犯罪目的是什么?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对方将你和你的母亲从身体到尊严侮辱到那种地步,你会想什么?你会去想我要去伤害他吗,不,一定比这更激烈,没错,我就是想杀了他,甚至他们,当时一定有的心理活动。犯罪动机呢,如果我是于欢,我一定想的就是让这一切都结束吧。让所有的这么长时间以来受到的直接的间接的委屈和产生的恨都结束吧。如果这样的心理活动成立的话,没错,故意杀人成立。
其次,刑罚问题,故意杀人,轻则3到10年,造成死亡或重大残疾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死刑。我认为一定要考虑的就是警方的不作为,可以说,警方的不作为直接促使于欢从期望到绝望到爆发。他 太 失 望了。不是吗?他没有办法了,不是吗?
再次,对于法院判决。不违法。在当时一审时,不论从主观上的重视程度,还是客观上证据的搜集都存在不足,因此做出的判决仅仅是就事论事,一般性的处理。这就是现在司法的现状,跳出这个案子,没有太大的社会压力的案子谁也不会去故意的煽风点火,现在都是能不多做就不做,做的多错的多,人之常情,法官下了法庭也是人,他也会顾忌很多,说到这,我并没有要为谁开脱,只是觉得法院的判决不违法,但是必须要指出的是他不合理,真的不合理,真的罚重了,不论是从他的故意伤害来讲,还是我认为的故意杀人来看,都判的重了。
最后我想说,杜志浩之前的先行行为不论是猥亵也好,非法拘禁也罢,这都不能成为你剥夺他生命的理由,我们既然选择社会契约论的国家形式,就等于我们把这样的权力交给了国家法律,法律才有剥夺他生命的权力而不是于欢手里的那把刀。
很多人把自己放在了于欢的处境去问,遇到这样的事该怎么办,我想说法律也不知道,因为法律不是教给我们应该做什么的工具,而且标明什么是不能做的禁区,它是道德的底线,你又怎么能拿它来教育人性。
密切关注二审进程,期待一个答案
毁三观的事见得多了,比如这次的辱母杀人事件,思考得也多了,我渐渐地意识到,所有的道德观念里,那些好的部分,善良的部分,往往是可以脱离道德观念而存在的;但坏的部分,那些在道德观念的鼓励之下所行的愚昧行为,却往往与他们所信的道德观念密不可分。比如侮辱于欢的母亲是有悖伦理、道德的,借高利贷并且欠债不还也是有损契约精神和道德的。尤其是在复杂社会中,老老实实的上班族和经营民间借贷的金融创业者都有其生存方式,羊吃草可以活下去,但是狼不行;这两者间存在天然对立关系。
讨债者利用摧残人性、侮辱人格方式造成欠债者精神崩溃,迫使其拿出养老的本钱清偿债务,已经不是简单的催收策略问题,而是已经上升到灭绝人性的层面。而在一旁心如刀绞,众目睽睽下母亲受辱的儿子,正是血气方刚的年纪,濒临发疯的状态,从而发生极端的一幕。
从事件现场本身角度讲,辱我母者,虽远必诛;砍死活该。但辱母真是整个事件最源头的问题核心吗?这个原因我找了很久,我们可以观察道德发展的各个阶段。
在这个情景下,于欢应不应该采取杀人的方法解决问题?之所以发生这样的催债行为,为什么?
著名学者柯尔伯格总结出了道德发展的六个阶段,这六个阶段又分别归属于三个水平层次。三个水平层次分别是: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和后习俗水平,分别可以理解为一个人还没有接受社会习俗约束纯粹的自我中心阶段,接受了社会习俗约束并以此要求自己的阶段,和已经超越了社会习俗要求既尊重自我也平等尊重每一个社会个体的阶段。
从相关这次辱母杀人案的微博评论中,不难看出这三个层次间的区别显著。一个人刚刚进入社会的时候,就处在前习俗水平。在这个发展水平上,人是根据行为的直接后果来进行道德推理。
这个水平下的第一个阶段就是只考虑自身利害,单纯地以惩罚和服从为考虑的阶段,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都是以“谁伤害了我”为标准进行衡量。处于这个道德发展阶段的人,对于“辱母杀人案”的评论中,评论“应该杀”的理由是讨债者已经突破道德底线,对于侮辱母亲的行为,是可忍孰不可忍。而评论“不应该杀”的理由是如果于欢母亲合理规避资金使用风险呢?或者如果她安心过普通人日子不当企业家呢?或者有催债公司来不让儿子在现场呢?企业家的宿命如此,难道她不知道吗?10%的月息严重违规,但是为什么明知如此还借?契约精神和月息规定的冲突政府和法律如何控制?110有权利对轻伤害进行逮捕,但粗俗行为本身属于纠纷,不具备强制性逮捕条件。110属于法制单位,不是劫富济贫的大侠。
用黑社会的思维角度讲,在一个血气方刚的儿子面前辱其母,是找死!而黑社会思维,是介于道德、法律、人性弱点上的思维,黑社会的顶层运营模式,就是游走在法律和人性边缘的。所以从,道德观第一个阶段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似乎只能杀来杀去没有结果!
道德发展超过第一阶段后,第二阶段是以行为的功用和相互满足需要为标准来进行思考的。也就是说,这个时候他们虽然开始考虑到他人,但一般也是以“这跟我有什么关系”为出发点进行考虑的。所以处于这一道德发展阶段的人,评论“应该杀”的理由是如果母亲肩负企业员工和家人生存的责任,顶住压力借贷那他就应该去杀,救母亲;评论“不应该杀”的理由是:如果母亲过去因为赌博、冒险等原因造成企业资金亏空(当然这是假设),属于母亲没有为其他人着想,被逼债属于因果,那他就不该杀人,而是从资金和其他角度,处理问题,比如主动去放款人开发商那里寻求解决方案、或者通过自身努力,帮助母亲还债,而不是让母亲一方面欠债,一方面,面对儿子入狱的困境。
通常来说,一个人进入到青春期或者成年期后,他的道德水平发展就会进入到习俗水平。用习俗推理的人对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时,会将这些行为与社会上的观点与期望相对照。
在这个水平下,第三个道德发展阶段被俗称为“成熟”阶段,也就是他们会关注其他人赞成或反对的态度,保持与周围社会角色的和谐一致。处于这一阶段的人,评论“应该杀”的理由就变成了于欢已经成年,家中的资产已经不足偿还债务,以目前自身实力,只能让利息越来越多,生活越来越痛苦;而自己生活在网络时代,网络社会舆论导向能力很强,铤而走险不至于丢了性命,而且还可以得到社会帮助;可以把未来未知的问题变成可知问题,虽然可能蹲监狱,但是保外机会和舆论优势较强;就有了一种依靠环境、利用环境规律的意味。而评论“不应该杀”的理由则是杀人虽然可以获取社会声援,但行为仍然会对自身社会印象造成危害,就像互联网这些人可以声援于欢,但是未来会没人敢和于欢发生激烈的意见冲突,他的境遇大家是同情的,但是他的性格是多数人不敢靠近的,这样的行为给自己和亲戚朋友在内的家人带来麻烦,本来是欠债的问题,现在变成的社会问题了。如果用一辈子做比较,到底是母亲被一群社会低层次人员侮辱可怕,还是这个家庭未来几十年的境况可怕,两者间会形成巨大冲突。网络声援被利用的确是有利的,但过激行为仍然会带来负面影响。
当一个人将他人的评价内化到自己内部之后,他就进入了道德发展的第四阶段,也就是能够超出“情怀道德”的范畴,开始以法律和公序良俗为准则来要求自己。处于这一阶段的人,评论“应该杀”的理由是尽管杀人违法,但见母受辱更加伤害社会的公序良俗,所以于欢应该去杀人,同时在之后自首请求从宽处理,由无期变成减刑,并且在服刑期间保持乐观心态,鼓励母亲和家人振作并恢复良性生活状态。而评论“不应该杀”的理由是尽管事出有因,但毕竟杀人违法,所以于欢应该再寻找其他解决方法而不应该去杀人。
当人的理性和逻辑思维得到充分发展后,他们的道德水平发展就会进入后习俗水平。到了这一水平之后,人们会力求对正当而合适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原则作出自己的解释,而不管当局或网民如何支持这些原则,也不管他自己与这些集体的关系。因为无论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对是错,他已经发生,如果在发生后更睿智的去处理成为当下有价值的问题,而不是去纠结于为什么杀。
第五个道德发展阶段被称为社会契约或社会法制取向阶段。在这个阶段,法律被看作是一种社会契约,而非铁板一块。那些不能提升总体社会安全感的法律应该修改,从而达到“给最多的人带来最大的利益”的目的。处于这个阶段的人认为“应该杀”的理由是法律虽判决不文明催收可耻却没有预先考虑到于欢面临的这种困境,因此于欢不仅应当为了更大的人权而杀人,而且国家还应当针对这种困境修订法律,对民间借贷管理按照公平原则加以调控。而认为“不应该杀”的理由是比如母亲按照文章之前所说,因自身经济问题的原因借高利贷,已经超出狭隘人权的的范畴,这种超出自身社会职责的行为虽然事出有因,但不应当提倡。所以不文明催收固然存在,但和契约性借贷本身相比,催债行为本身不具有不合理性。于欢母子应该按照债务契约问题本身,来处理这种现象,合理处理财务,规避风险。
到了道德发展第六阶段的时候,个人已经不再按照有形的法律或是契约行事,而是基于逻辑思考后,根据普遍的公正原则,人的权利的公平和对等原则,尊重全人类每个人的尊严的原则,由良心作出决断。因此,这一阶段被称为普遍的伦理原则阶段。
也就是社会主流人事所提倡的“我们内心的规律”,说的正是这一阶段所依循的普遍公正原则。对于道德发展处于这一阶段的人来说,“应该杀”的理由是因为母亲的受辱强度,超出了22岁年轻人所能承受的刺激强度,因此为了拯救母亲的境遇去违反条文法律是可以理解的;“不应该杀”的理由则是因为别人因为自身的契约利益受到了严重威胁,所以增加了催债强度,于欢并没有公平地考虑所有人的利益和情绪。欠债不还,并且杀了催债的人对于其他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不应该去杀人。
道德发展的六个阶段是按照顺序逐步由前习俗水平开始往后发展的,但有的人可能一辈子都只停留在前习俗水平或者习俗水平,无法发展到后习俗水平。
而且进入到后习俗阶段后,由于第六个阶段实际上是要求人在经过“无决策权”(也就是说这个时间的最终结果不被你所控制)的考验之后再做出趋势分析,不能根据自己的预设立场进行判断,所以没有人能够一直停留在第六阶段,可能当局不合理的处置方式,就会让人的道德阶段倒退。
当我们用这个道德发展阶段论去看待“辱母杀人案”的社会评价时,就会发现他们中的绝大部分,或是出于恐惧暴力而对立于催债者,或是出于利己(比如自身欠高利贷)而强烈抨击黑社会放贷行为,还有一部分则是因为从小被灌输不文明可耻,忠于保持人际和谐而跟随多数网民批评催债者。
但大部分能做到遵守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条文的人,要么发言称“这需要当局站出来处理”,要么是绝对赞扬“于欢护母”的精神但同时认可法律的判决严肃性,或者索性就是彻头彻尾的赞扬精神,但并不力推“应该杀”言论以防止被人群起而攻之。
而在那些能够依靠理性思维,开始关注社会总体发展阶段和社会契约的人当中,几乎全是评价为出发点值得理解,但行为过激应该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多做考虑的观点。
甚至当有一部分人,在当局发布“驴子撞汽车”之后,仍然能保持冷静的去评判官方的“不妥”,但这已经暴露处在后习俗阶段的人,对前习俗阶段“过激道德观的”否定。
换句话说,多数人很容易停留在道德发展的前三个阶段之中。一旦一个道德观念信徒的道德发展水平脱离习俗水平,进入后习俗水平后,他将很快不再是一个“纯粹的善良人”,甚至可能变成一个“看起来冷血”。这就和各种国学书籍、甚至圣经等著作“催人向善”或是“提高人的善念”是截然相反的事实,因为人生活在社会里,社会本身就是有利益争斗的,悬殊的利益争斗必然唤醒人类的过激行为,问题并不在过激行为本身,而是悬殊的利益差距。
根据我与各种社会上各种人打交道的经验来看,道德观念“较极端”者最痛恨,或者说最厌恶的就是两难问题。他们不仅拒绝评论两难问题,甚至拒绝思考两难问题,因此对“毁三观”相向者占社会人群多数比例。如此厌恶和回避两难问题,这就导致了典型的社会大众道德观念水平很难得到提升,只能长期地徘徊在道德发展的前三个阶段。
社会大众因此在面对打着道德观念旗号的各种号召时几乎毫无反思或质疑的能力。而当这些来自道德观念旗号的号召是源于某些恶行或者恶的企图的时候,毫无反思和质疑的人爆发出来的破坏力绝对会高过会质疑和反思的那些人。如果于欢无罪释放,放贷收贷的人获刑入狱,将对社会规则产生巨大挑战。大家会忽略过激行为的人是“催债者”而不是放贷人,而那些放贷收不回钱的人,就会在这一社会行为动荡期遭殃。
而当局刚刚介入,便以打击黑社会、打击团伙、高度重视等语调进入,实在是无奈之举,大家可以去百度、google、微博、微信平台去看看多数媒体的新闻,无不适站在弱者这一边。
某企业老总评价“头条看多了变脑残”自然也很难被多数人理解。
因为政府面对公众所采用的执政手段,多数是“亲民”的,也就是主要迎合前三个道德阶段的人。这有服务多数人的意味,而社会的真正进步,也总是因为考虑多数人而受到阻碍,社会进步总是和人权发生冲突的。因为人权本身所限定的标准,总是和人类前三阶段的道德需求持平、社会大众的意识水平,总是落后于社会发展阶段。
微信、微博的发展,让社会信息互动更加快捷,这让沉浸于道德观念中的人们常常会产生自己已经处于道德发展的第六阶段的错觉,然而只要把他们拉到无知之幕后面,让他们变成自己所敌对的所针对的人(比如别人欠他几十万不还),他们分分钟跳脚跳得比谁都高——仅此一条就足以证明他们距离第六阶段还远得很。而这种错觉,又进一步阻碍了他们发展自己的理性思维。在这种恶性循环之下,他们越发地困于自己的信仰所塑造的小小世界之中,渐渐失去了与社会沟通的思想和语言,而且内心不断地退行变成越来越小的孩童甚至婴儿,而他们自己非但不自知,甚至可能反以为荣。在这种越发蒙昧的情况下,他们做出无法控制的恶行的可能性也就越高,所以于欢被判处无罪释放,也会造成大量的社会暴利抗债事件。
道德大棒可以拯救处在危难中的弱者,也会成为别有用心者拒讨的工具,以杀人、自杀、上访、网曝等手段阻碍催债的行为会愈演愈烈。所以相信当局也一定会适度处理于欢缓刑和放债者刑罚的问题。以我对天朝的了解,肯定是先在媒体上讨伐“不文明”催债行为,给大众一个面子对于欢“缓刑”。
当大家的目光不在关注这件事以后呢?于欢母子的命运将是如何呢?
大众依然会用国学中“君子不站危墙之下”的套路“明哲保身”,但事件一定会推动社会进步,催债公司无非是升级一下催债方式,由“不文明”升级为“相对文明”的方式,获取自身利益。利益本身凌驾于道德和法律甚至宗教之上,甚至一切皆为利益服务,而法律的存在、政权的存在都以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共同利益,作为缓冲带。而对利益深刻的理解,很难出现在处在前三阶段的道德意识中。
保持清醒是一件痛苦的事情,特别是当一个人意识到自己将要孤独地面对整个世界的时候,这种痛苦就会变得愈加明显。因此,我能够理解有人选择皈依宗教,使自己得到片刻的,哪怕是虚幻的慰藉也总好过忍受清醒的痛苦。
然而对于我本人来说,在意识到了道德观念对理性的阻碍之后,我更情愿选择保持清醒,并且清醒着去寻找解决痛苦的方法,而不是让自己暂时地麻醉下去。人或许存在局限,或许理性和逻辑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这不是我们放弃理性的理由。恰恰相反,正因为人存在着局限,所以我们更加不能够把自己投身在某个虚假的,人为了安抚自己而创造出来的形象之中,逃避使用理性进行艰难的思索。
这让我想到企业管理,我们在创业中,很少用做事的能力来分配组织权利,而是观察你的这名员工处在什么样的道德阶段。所以当我们观察一个大公司的组织,会发现很多聪明、能干、漂亮的人却处于企业的基层。当我们细心观察,要么是他们所处的道德阶段较初级,要么他们很难判断组织利益和自身利益作用之间的差距。
人在社会中生存,唯有相信人自身的能力,相信理性的作用,我们才能在宇宙中走得更远,而不是躺在鸡汤、安慰、道德大棒等幸福毒品创造出来的幻觉中一直麻痹自我下去。
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希望当局对“辱母杀人案”妥善处理,希望于欢保持一个理性的心态,努力做一个优秀的人,那时候,你的母亲不会再“受辱”!
再加一句,作为金融行业工作人员,我对经济脱实向需非常担忧,对于一些不看现金流和经营状况上来就要抵押物的老做法非常反感。因为这样无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但是,如果这个案子无罪开释了,我将正式加入抵押物阵营。法院判了无法执行,讨债公司可能会出人命最后还会无罪开释。我的资金也是有成本的,对不起,我对这种制度的绝望超过了我对中小微茁壮发展的希望。从此我也会只做国企央企上市公司。
人情社会和法律需要割裂起来看待。易位而处我也会奋起杀人。保护家人。但是我不会期待逃避法律的制裁。人有道义上必须做的,但是也要对自己的作为负责任。情感上我同情于欢,但作为社会人来说,我反对无罪开释。
以上。
今天仔细看了于欢案中披露出来的较详细的判决文件,链接如下。
http://share.iclient.ifeng.com/sharenews.f?forward=1&aid=cmpp_030010050836731
个人认为所有的评论都应该经过客观的了解详情后再做评论。微博中几乎一边倒的言论,再看看知乎中还是有较为客观的看法,觉得社会里还是有能理性看待这个并不是非黑即白的世界。首先亮明自己的观点,被害人背部中刀,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或许存在量刑上的偏重,但绝不至畸形。现在争论的焦点是,到底苏是那个毫无信誉的老赖坏人,还是杜是那个涉黑的坏人,坏人就应该被绳之于法以正视听,好人就要洗雪沉冤摇身一变成为英雄。但是,其实这些都不重要。律法的本质并不是评判谁是好人谁是坏人,法律讲求的,是公义二字。如果欠债不还债主方又没有救济措施,但凡讨债者上门即视为非法拘禁,我想请问农民工讨薪事件又该如何解决。不要跟我说性质不同,本质上,二者均为债权。再者,说高利贷不合法的人,如何界定苏的这种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其三,资金都是有成本的。苏的现状是已被银行列入失信人名单,她要多么不珍视自己的羽毛才会使自己陷入如斯境地。这种情况下的再借贷,等于是占用了其他人的信用额度,我们来看看买了银行理财的人,如果银行无法付息还本,有多少人会因为“银行自己也已经很困难”的理由放弃争取的权利?当然,我不是支持这种极端的讨债方式。但是从当天下午四点到现场,直至八点出事情,也再一次证明常规的跟催方法并不凑效。杜的行为是过火了不假但是这并不是杀人的理由。对于杜的家中三个未成年的儿女来说,假如于被无罪释放,能圆了他们心中的公义吗?最后,再次谴责南方报业,用这种忽略关键细节的方式煽动民心,引起群情愤慨,用知音体打造了一个我们生活在一个欺行霸市官商勾结的假象。利用人们对弱者的同情心大肆渲染,炒出一波2017开年来的狗血的大剧
要账是他的工作,你可以说他的工作不够体面,但是哪里可以评判这个人是绝对的坏?退一万步说,如果人一生中做过坏事,那他就该死吗?对于他未成年的孩子来说,如果无罪开释了,这是他们的正义吗?农民工向雇主讨薪的时候,你觉得完全不用极端手段欠债的人会还钱吗?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是自古有之的道理,现在全都反着来吗?不要说什么高利贷,第一,判决书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房产已过户,第二,借款合约是自愿签的,她可以不借。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下来的。如果依照你这个逻辑,谁欠了钱只要装个可怜就可以不还钱,来讨债的还可以要了人的命不用负责任,那中国这个本就不太有契约精神的社会就会更加混乱。金融机构更要重视担保,资金由于没有保障就更难流入实业,这难道就是一种喷子们想要的清明世道,朗朗乾坤?
1、很明显山东高院没有好好学习邓玉娇案啊…白泉明师兄…您手下的人真的连您母校的人收拾的案子都不去研究下的么?
2、邓玉娇案件的核心在于…在没有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的情况下(邓玉娇并没有杀意图施暴的人,反而杀了上来劝架的人)…注意刑事犯罪刑罚当罚性和比例原则…
3、当然邓玉娇案件的结果是,故意杀人罪成立,但不判处刑罚…
一句话,出来混总是要还的,既然借高利贷就是道上人物,按道上规矩来,杀他没错,偿命也没错,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大丈夫死则死矣,况且都没要命,知足吧!总不能天下便宜你都占,道上兄弟不遵守道上规则辱人父母该死,不过你杀人也该偿命。没毛病,借高炮,你不跑,就是你很傻逼了。
那些说老赖没办法的
美国一个连身份证都没有的国家一个ssn就杜绝了主动的老赖
我国你随便发条煽动游行的 分分钟喝茶
防止老赖转移财产就一点办法都没有
定体问我深思好威支有
于欢案让我想起了早年看到的港剧,里面的律师斗智斗勇,操控着媒体,计算着所有人。于欢案最终改判了,但反而让我觉得恶魔正在逼近,人心正在被蛊惑着。
就这个案件本身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和罪名认定个人认为是合理的。出问题的是量刑。首先,于欢属于激情犯罪,这种情节可以酌定减刑。其次,行为可认定自首,属于法定减刑。但是其故意伤害毋庸置疑而且致使3人受伤,一人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应当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于欢的情形适用完减刑判15年都是合理合法的。
大家一直关注的正当防卫的问题,更是我觉得恶魔逼近操控人心的地方。一审认定才是合法的。二审更像是舆论所迫。正当防卫是指针对现时的不法侵害做出的在合理限度内的反击。而于欢在做出的过激行为已经是不法侵害之后,这明显是事后加害。简单来说就是你被人打了一巴掌,半年后你踢人一脚说这是正当防卫,防卫当年那一掌。这是法律应该保护的行为吗?他连大前提都不存在,更别说其他的,时间性,对象,限度等问题了。所以何来二审的防卫过当。
大多说民众对于这个结果很满意,说什么法律是有温度的。事实上只是法官是有压力的,迫于无奈改判成5年。一个简单的案例告诉这个判决多么荒谬。一个保姆看孩子的时候小朋友误食果冻,小朋友窒息死亡。保姆被判6年。而于欢故意伤害4人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判五年!?那里来的法律温度,这一个大家所看到的个案,只是对那些没有被大家关注的案件的不公平!于欢一直被采取强制措施中,那又是谁在报道此事,又是谁能不断提供新鲜的料供大家义愤填膺。这就是我想起港剧的原因,不怕懂法的人玩弄法律,最怕懂法的人玩弄人心。这个案子,我觉得会值得很多律师朋友学习,至于学的是什么,那就……
恶魔正在逼近
法律就应该是个无情的机器,把违法的人不带感情地加以制裁。这样法治才能慢慢健全。今天开特例,明天通融一次,这辈子都别想法治社会了。
舆论是很容易被带节奏而远离真相的,硬点了讨债人涉黑,强奸,杀人者护母行孝,警察与黑社会势力勾结不作为
但就算我们再不信任政府,司法审判和舆论出现偏差时,往往是司法审判更接近真相
媒体舆论没有说债主本身欠了浦发银行800w不还,欠了农行570w不还,拖欠员工半年工资,母子本身在外面也是放贷人
2014年7月借的钱,135万,法定民间借贷年息最高36%,到2016年7月最高需要还135*1.36*1.36=249.6万,到案发时的2017年应该在280万以上,讨债方要的184(已还)+70(房产)+17(待还)=271万,并未超出法定限额,并没有按网传的月息10%来讨债,月息10%的话,到2015年7月就得还135*(1.1^12)=423.6万,到2016年就1200万了,而讨债方的诉求是271万,所以并没有月息10%
我们褪去老赖标签,褪去黑社会标签,褪去高利贷标签,褪去孝子标签,再来看本案
苏方欠债2年半,11人上门讨债堵人,债务已经偿还大半,近乎偿还了翻倍本金,讨债者扔不依不饶一定要榨取干净
讨债途中言语辱骂,并裸露生殖器对准苏方辱骂,在此过程中苏母与儿子都没动手,打了电话报警
警察来后告诫:讨债可以,不要动手。告诫完毕后收队,苏方想和警察一起离开,被11人方堵住继续讨债
儿子见警察要走又不得脱身,遂拿刀出手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两人轻伤
-———————————- 法院判为故意伤人罪,判无期,没毛病吧,一换一不亏了
舆论导向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要求减刑,明显不合适,伤人时并不是在防卫,减刑诉求的主要痛点在于黑社会标签,高利贷标签,护母孝子血性形象标签
如果第一次媒体报道的标题是这样呢?《 震惊!富二代欠债不还,竟在报警无果后刀刺众人,三个孩子的父亲在受伤后为将同伴送往医院忍痛开车7公里,最终死于非命! 》
-————————————
看错时间了,事发时间在2016年4月,按36%来算最高额度在250万以内,已还的184+70=254万,剩下那17万应该是属于高利贷可以不给的部分了
要讨论于欢是否应该被判无期,首先我们应该搞清楚一个重点,这起伤人案最关键的地方不是“辱母”,而是“伤人”。之所以都强调辱母,是因为它挑战了我们作为人的伦理道德底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于欢无期,让人产生了“当法律都不能保护我的时候,我还能怎么办”的愤怒和恐慌。但对于案件本身而言,如何给伤人定性,决定了他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人还是故意杀人。
于欢捅人的动机和条件是什么?是辱母吗?不是。有些人把他的行为定义为事后报复,这是很扯淡的。于欢在母亲受辱时没有动手,在警察来时没有动手,在警察走时没有直接动手,说明他捅人并不是因为母亲受辱而愤怒。
那么,于欢捅人的时候发生了什么?警察正在离开,他想要出去找警察,却被对方好几个人按住,用法律语言讲,叫强制手段限制人身自由。此时,他动了刀子,他的情绪不是愤怒,而是恐惧。他的目的不是报复对方,而是挣脱对方的控制。
然后我们再回过头分析案件背景。追债人涉黑,对于欢母子进行了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侮辱、猥亵手段,构成违法犯罪。于欢母子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代表了事情的严重性。
警察接警后没有经过任何调查,丢下一句话就离开,属于渎职。
杜志浩等人强制阻止于欢离开去找警察,使现场情况进一步升级,于欢母子的人身安全受到进一步威胁,①他们的非法拘禁状态始终没有解除,②强制阻止产生肢体冲突。这些代表了事情的紧急性。
分析完于欢捅人的背景后,我们再来看看正当防卫的定义条件:
一,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非法拘禁;肢体冲突并伴随暴力侵害甚至可能产生的更严重的侮辱、侵害等后果。(警察离开后杜志浩等人会怎么做不动大脑都想的出来)
二,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这里所说的不法侵害不是“辱母”,而是非法拘禁(持续状态)和肢体暴力(正在进行时),二者在于欢捅人时都正在发生。
三,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捅人对象是杜志浩等人,没问题。
四,不能超过一定限度——这点也是很多人争议的一点,他们认为,于欢捅人超出了防卫的限度。但,正当防卫规定,①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仍然属于正当防卫。②如果用轻于或相对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可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针对第四点我们再来看看当时的情况,当数人对你进行强制限制,已经造成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你可以通过什么办法,赤手空拳的制止和脱离他们的这种不法侵害?没有!不动刀的话,于欢根本不足以从杜志浩等人手中防卫自己,则持刀伤人为迫不得已的,以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进行的正当防卫。
我的观点和殷清利律师一样,正当防卫属于无罪,最次的情况,也是防卫过当(不过抱歉我实在不知道如何“不过当”的在那种情况下防卫)。
很多“NB”的神人摇头晃脑得出来说,我国法律就是这样的啊,他捅了人无期已经算是轻的了……如果中国的法律是这样保护人民尊严的我认为这样的法律该重新修订了……最后,感觉中国人对自己同胞的迫害总是无所不用其极……就窝里横……没出息
国将不国 永无宁日
危害不亚于日本侵华战争
彻底摧毁了中国人长久以往的道德观世界观
日本如若再次侵华, 中国人必然比上次更加溃败。已经被社会磨的毫无血性 最后得归宿也只有世代为奴
看到那么多的答案,忍不住,怒答一记。毕竟这是发生在我家乡的事情。
先说说这个案子吧,这个案子中涉及面比较广,公检法先不说,黑社会和道德伦理,再加上房地产老板这种敏感字眼,会让很多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肾上腺激素急速上升。产生社会不公,黑暗的官商勾结等等不平的声音。但是你忽略了一个因素,她为什么去借债,她借债的时候不知道那是高利贷,不清楚后果么?苏银霞又是个什么样的人?
换个角度来看,在法律层面上来看,应该怎么判,于欢的所作所为在道德层面来看固然值得同情,而且换做我,可能做的更过火,但是毕竟是要依法办事,国无常强,无常弱,依法而治,则常强。这件事情是法律的层面下的道德悲剧,但道德因素占上风后,法律会成为什么角色?国家又会是什么样子?想一下也感觉挺可怕的,毕竟国民素质还没有到达那个高度。
好,再换个角度,苏银霞的做法其实也是犯罪,她在套钱甚至说是坑钱,被苏银霞坑的人又有多少?被她害得家破人亡的又有多少?这一点似乎很少有报道!
下面要说到舆论导向,在道德的绑架之下,很多不明真相或者说只看到部分真相的吃瓜群众义愤填膺,这个没啥说的,说明大多数人心中还有道德,还有廉耻,是好事。但是那些媒体在报道这件事情时,只报道后面让大伙觉得社会黑暗,平民无法生存的片面信息,关于起因很少说起,这就是问题了,这些媒体为了博得关注和点击量的做法,在道德上就站得住脚?他们这么报道仅仅是为了维护道德的底线么?值得去思考。
最后,我相信大家伙都是成年人,看问题不能太片面,要独立思考,不要被某些舆论牵着鼻子走。关于这件事情的进展听说最高检院已经介入了,我们持续关注吧,没出来复检结果时,我希望大伙冷静的看待问题。
ps这是我家乡出的一件事情,但是和我已经我的家人都无关,我也是在网上看到的,但有那么高的关注度,再看到舆论的导向,我也是挺无语的。我对于欢的处境感到同情,甚至在情感上是支持的,但是这件事情触碰了法律的道德软肋,没办法,目前来看,我还是支持法律的决断。另外我也不是学法律的,希望大伙能自主的思考事情。
11对1,就算对方有刀,还能死一个,这还混什么社会呀。
我忽然有个疑问,在不加限定的情况下,法律默认生命权高于健康权高于财产所有权高于个人的尊严,这对吗?
当一个人极尽所能地侵犯你的尊严,你结束了他生的权利,你需要为此受到法律制裁,这时候的法律是正义的吗?
我在评论里举了几个例子,包括上面的话,只是为了说明法律,它的本质是一种价值观。马克思还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初中政治不要还给老师。你觉得生命权在任何情况下都高于人格权,虽然世界上大部分统治阶级也是这么认为的,但有的人就不这么认为,所以他们选择为人格而牺牲。你觉得生命权的持续高于生命权的质量,你就会反对安乐死,而持有相反观点的人就选择支持安乐死。你觉得私有产权不可侵犯,你就会支持老百姓持有枪支,并对私闯自己宅院的人开火,而有的人认为这会导致天下大乱。而且对这些问题价值观的分歧已经体现在各国统治者所制定的形形色色的法律中了。价值观的分歧导致法律的多样化,这是客观存在的。
推理至此法律好像并不具有神圣性,他只是统治阶级定出来大家都需要遵守的玩意儿而已。这也解释了很多政治犯或良心犯将服刑视为一项必须完成的“工作”,蹲号也蹲的特别从容。
所以我前面问的这个问题的答案我觉得就水到渠成了,法律只能体现一部分人的意志,它内生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它不具有100%的公正性。所以真的不要再说什么生命权高于人格权是毋庸置疑的了。超出大部分人的坐标系去看一看吧,地球的确围绕太阳转,但如果以地球为静止点,太阳又何尝不是围绕地球在转。
随意写的。
我更好奇的是:为什么于欢是在警察来了之后动手的。
在“辱母”时为什么没动手?
那么他动手的目的是什么?
第一个问题:警察没来,如果动手有可能被反杀,被打死或打的半死。警察来了,自己动手对方太过分警察会管的。
第二个问题:为了脱身,顺便震慑这些讨债的。
恕我能力不够,实在想不出其他符合逻辑的可能。
法学专业学生,说一句,别都听媒体的,他们就是想带节奏,判无期一点毛病没有,法律是一码归一码的,于欢捅人就是该负刑事责任,构不成正当防卫
-——————————————–不从他母亲为什么要借民间高利贷而不是银行等正规的金融机构吧。
单从行为本身而言。行为是拿刀刺人,然后结果人死了。故意杀人罪即遂
并且在判决之中,因为他人的侮辱行为,是减刑了的呀,本来是判死刑,改无期了。
法理绝对不是人情,他是底线和制度。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大家可以同情,但是不能用舆论干预司法。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你走在马路上,和你关系不好的人对你吐了口水,翻了白眼,你就把人家打一顿,这样的社会很恐怖,我不想活在这样的世界里。
建议大家可以去B站上看看大秦帝国之裂变吧,商鞅变法那段,大概见过混乱才知道法律的重要。
至于涉案的公安民警和政府部门, 我只能说,我很瞧不起他们,以及觉得他们完全不配当一个警察,我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他们。说真的,完全可以先带回去的啊。基层民警不用学法的吗?
跟不懂法的人谈法律真的很累,但是从古至今有一种道理叫: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自己对号案件就行了。
那些说因为这个案件感觉自己活的没有安全感的吃瓜群众都散了吧,这事跟你没关系,就你那熊样把肾压那儿也借不到一千万。
宣称无罪释放的法盲们,我问问在你们的价值观里死者的儿子为父报仇捅死于欢是不是也应该无罪?然后就两家世仇来回打法律管不着呗?你们把法律当成什么了?!啊?
从这个案子起码能看出两个问题。
第一, 执法部门对私有财产所有权不重视。私人财产里被人逼债,灯塔国的话早就被屋主毙了。中国不让配枪,至少帮屋主把人带走吧,在门口举横幅也好,叫骂也好,不能驻扎在别人私人财产里啊。
第二,民众对私有财产也不重视。一个老赖这么多同情,背后杀人还被键盘侠们洗成正当防卫。高利贷超出四倍利率不受法律保护没错,但没有法院的判决之前,你说是高利贷就是高利贷了?知道程序正义是什么意思么?要去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定是高利贷才成立,没有判决,人家就是债主。
至于苏为什么不去法院,根源就是她自己不尊重债权,债务缠身还想东山再起,乃至走上高利贷的绝境。她不敢去法院,因为心里还想着,如果真去了,自己以后就没法借高利贷了。这种人就是用债主的钱赌博,输了反正是破产无所谓,赢了就又能吃香的喝辣的,不要太合算。
有个人跟我说,他妈之前跟苏情况差不多,后来总算度过难关。这就属于赌赢了的。这种人就特别同情老赖,老赖也要有机会呀。也要东山再起呀。屁股决定脑袋我可以理解,问题是键盘侠们这辈子也不会有借债的魄力,跟着起哄,早晚有一天自己借钱别人不还,就知道什么叫报应了。

护母?不像
在知乎回答的第二个问题,我就是个学完了刑总刑分的小透明,真不敢说自己懂法。关于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我倾向于法院的判决即故意杀人。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并没有携带任何能对被告造成实质性伤害的工具,而且原告的行为可以看出并没有侵害被告人身权益的意愿,即并没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被告应属于假想防卫。
其次,原告之一在被捅伤以后已经转身逃跑,而被告又追上去补了一刀,这说明被告是有剥夺原告生命的主观故意。而事实也造成了一死两重伤的严重后果。
最后,希望所有关注着这件事的人都清楚,不是理性的人高高在上,炫耀这自己不同于他人的观点,而是这件事,从判决书来看并没有什么大问题,只是量刑是否过重的争执。而媒体的报道始终将重点放在了辱母这两个字上,过度的轻视了被告造成的后果。这原本就有带节奏的意味,媒体终究是吸引眼球的工具,他们只关心如何才能搞个大新闻,而轻视了背后更多的细节。很多人说如果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母亲被侮辱,那岂不是太没血性,但是法律终究是法律,如果每个人为自己的辩护词中都写着我是由于某种正当原因而杀害某人,法院就可以因此免除刑罚,那法律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法律维护着社会的公平,不近人情是它应该付出的代价,这是我的导论老师和我讲的话,我深以为然。
我只是个法本学生,如果回答中有任何专业性的错误也希望有大神能来指正。
于欢事件经过长时间的发酵,最近也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关注了很多帖子。这篇帖子算是在我看到的内容中最为中肯且理性的一篇。只是想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1 网上很多喷子披着道德的嫁衣说着言不由衷的话语,对此事理解不周,法官无辜躺枪。法官不过是对事件的审判人员。法院是靠证据来依法判决 不是法官随心所欲就可以判决的。所以于根本证据是靠律师来找 律师来辩护。一个律师从根本上判断失误找不到合适的切入点是一位律师的失败。2 那么 好 重点来了律师最终还是以法律为基准。于欢确实是故意杀人罪 在我国犯故意杀人罪重则处死刑 无期徒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轻则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面前铁面无情 所以面对既定事实 能做的办法只有从轻去判决。而不是煽动群众所说的无罪释放 如果这样的话以后人人都可以挂着羊皮卖狗肉 长此以往社会情况只会越来越混乱 据了解在国外正当防卫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几乎等同于零 所以关于正当防卫的界限,更清晰的把握为好。3 古话说的好 百事孝为先。试想一下你是于欢,在面对是一个站在灰社会边缘的人以及协警的面前孤立无援 那种情况保护母亲是一个人最基本的素质。所以对此情况我是支持于欢的 但是违反了制度就要受到惩罚,况且报道上的内容真真假假 不能以偏概全。4 纵观来看我们所处的大环境不容乐观 如果每一个人身上都有正义感责任心也就不会出现于欢事件 不会出现老人过马路无视事件 在人口众多的泱泱大国,从小的基本教育有待提高。如果减少协警力量或者增加权力改善协警收入。可能大环境会有一定改观,毕竟现在这个社会很多都是金钱主义者。
最后欢迎大家来讨论 不喜勿喷~
人家判无罪,你就判无期?

我还是比较希望看到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分析与见解。
做为男人:一要努力实现自我价值,二要全力照顾好家人,三要尽可能帮助善良的人,四为族群发声,五为国家争荣誉。事实上作为男人,前两步成功,人生已算得上圆满,做到第三步堪称伟大,而随意颠倒次序的那些人,一般不值得信任。
-《教父》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企业经营不下去就及时破产,为什么要强撑,都是成年人,借款的时候就要考虑换不了的时候承担相应责任,以及面临的风险。
我更担心的是如果因为这事修改了法律,借钱不还,借款方什么也干不了,又会出现更多的悲剧。
这就会造成大家都喜欢借钱不还,没人愿意借钱,更有甚者欠薪不给,我想这也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比如农民工讨薪。。。。
如果警察对讨债公司严加管控,对被讨债者的任何威胁都会被制止,那会不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借钱的是大爷,如果他不还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到时候会不会被借钱者成了弱势群体?这个问题到底怎么处理才算有个好的度?
法律的作用是保障社会稳定运转。
单从法律上说法官的判决不至于是错判。但如果辩护律师给力,完全可以成立防卫过当。这样至少可以减刑。法官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选择较重的量刑估计是因为要给二审留余地所以谨慎判决。就是不知道他的良心会不会痛。
群众多希望于欢判轻一些,然后重罚那些不作为的警官,最后让那些地下借贷组织和黑社会收敛点。但是结果很可能是只是给于欢减个刑。更有甚者维持原判拒绝媒体和群众干扰判决。
总之,法律只是有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作用。至于公平正义还得看人和制度。
现在的记者,就像周总理说的,还不如妓女
那些装理智的人简直可笑,还记得小时候把祖国比喻成什么吗?还记得国歌怎么唱吗。这已经是伦理层面而不是法律层面的事了。儒家文化始终是中国的传统。伦理问题硬搬法律要件纯粹是扯蛋。当一个法律不为当地大多数人所认同时,法律也就失去了本身所存在的意义。罪行法定只是刑法的第三条…
士可杀不可辱,我是中华儿女,老祖宗几千年年就交了我们做人的道理,为国尽忠,为母尽孝,为友尽义,说法律我是外行,只想给于欢点赞,如果是我,恨不能杀尽那些败类,当社会逼得你走投无路的时候,法律跟着警察走掉的时候,还顾虑什么,只怕不能杀得更多
生命很重要,比生命重要的还有很多
国家民族危亡之际,我们崇拜那些浴血奋战的烈士,生养自己的母亲被羞辱时,奋起反击,怒而杀之的人,也是英雄
三年前,他刺死侮辱母亲的追债者,被判有期徒刑5年。
当年案件引起不小的水花。如今,母亲苏银霞出狱了,儿子仍在服刑。
12月15日,记者获悉,苏银霞于12月14日从山东省女子监狱出狱。

49岁的她头发全白了,说起儿子于欢,她心怀愧疚,说自己拖累了儿子,希望儿子也能早日出狱,一家团聚。
“如果不是因为我,儿子也不会杀人、坐牢,是我拖累了儿子。作为母亲,我心怀愧疚。我儿子这么好的青春年华,却在监狱里度过,看着儿子受罪,于心不忍。
我今年49岁了,在监狱待了几年后,头发都全白了,特别愁,不知道今后一家人的日子怎么过,心理压力特别大。”
刚刚出狱的苏银霞,一定很想念儿子,都说父爱如山,母爱似水,世间最难割舍的莫过于亲情了。
也正是亲情让这件案子蒙上了更多的色彩。
苏银霞是位女企业家,名下有多家公司。

她曾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月息10%。她在支付本息184万元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后,仍然差17万元没有还上,随后放贷者多次凭暴力追债。
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之后,催款人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母亲。
接到报警前来处理此案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下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刺伤在场的四人,其中一人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山东省高院二审公开宣判于欢刺死一人行为系防卫过当,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而于母苏银霞,因为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于欢的判决结果一出来,就有人提出“重判于欢,就是支持辱母”。
就此事而言,于欢虽然杀了人,但值得同情。说于欢值得同情,是因为凌辱其母的那些恶人没有被制止,才逼迫于欢做出挥刀乱刺这一举动时的无奈。
我们试着将自己当成于欢来换位思考。如果你的母亲被人羞辱,无论她是欠人钱,还是犯下其他事,作为儿子的你会如何应对?

面对咄咄逼人的催收团队,于欢还有理性的选择权利吗?或许,在没有更好的选择下,他才作出了“豁出去”,来个鱼死网破的最后反抗。
也许,在当时他压根就没想过后果,因为于欢当时面临的处境是绝望的。
中国有“百善孝为先”的古语,一个儿子在面对母亲被他人如此羞辱,还无动于衷,那绝对不是正常人。
而于欢之举动,正是一个正常人干的最为正常的事情。“在孩子的嘴上和心中,母亲就是上帝。”我们每个人都是母亲含辛茹苦养育大的,作为一个正常人,我相信每一个人当自己的母亲面对危险、面对欺凌的时候,都会奋不顾身,挺身而出的。
于欢的选择,也是许多人的选择,为此,才有网络上很多人觉得他是勇敢的。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22岁的小伙子正值血气方刚,看到母亲受辱,选择刺杀他人显然是十分冲动的,但是这个冲动又有冲动的说法,不能说他对也不能说他错,只能感叹世事无常,造化弄人。
写在最后:于欢案让人感慨万千,法律是约束于每一名公民的,此案当事人于欢杀人这个毋庸置疑,但是有词叫法外开恩,一个国家的法官在判案时能更加充分的考虑公民的感受,量刑时不这么鲁莽这也是一个国家法制的真正进步所在。

作为当事者的于欢,你做了一名有尊严的“犯人”。相信这个日益倡导法制社会的国家,会更加关注此事的进程。
几乎看完了这个题下的答案,知乎小白兼一个法学生求大家看下判决书再做评判。无法在评论里一个一个说。
1警察并未离开,他们在院子里了解情况
2索债者的漏出下体行为被同伴制止,并无下一步行动。
这两点应该是大家最关注的地方,其余可网上搜一下判决书或者点我所附的链接。
链接https://news.sina.cn/gn/2017-03-26/detail-ifycstww1102830.d.html?from=wap&HTTPS=1
希望大家不要被南方误导,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即使案件处理可能有不恰当之处,但并无如此荒唐到人人自危地步。
个人破产是个好东西。
首先我们要回到法律本身的定义,我觉得这个定义应该是,制定一个人人能遵守的规则,来维护人类社会的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因而法律有人人都能遵守的共识性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科学性。如果同意我的观点,那么问题就可以定义于,法律的共识性问题。
中国的快速发展,法律的制定相对仓促,因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法律的制定过多考虑法律科学性,而忽视了共识性。这就是在中国法律制定上了忽视了传统的道德所达成的共识,这也是于欢案的主要争议所在,当然于欢案不仅仅只是法律制定的问题,还有执法的不公,虽然合法,但明显是从严判决,这就造成了合法不合情不合理情况。
法律小白想问一下,于欢案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应不应该国家赔偿?
从目前披露的消息来看,首先量刑过重是肯定的,主观上讲,拘禁和羞辱在前,持刀伤人在后,我更倾向于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防卫过当,客观上讲讨债人被刺伤后还能开车,而且在到医院后还能和人起争执,说明讨债人在被刺伤后神志清醒,并没有丧失行为能力,最后当事人伤人后并没有逃逸或者反抗,这其中有自首情节,于欢有罪,但罪不至无期。
顺便插一句,现在媒体带节奏真的是可怕,看了好几条新闻,明显带有导向性,矛头直指你党不行,你国要完,有的更是上升到民族大义和国家体体制问题了,首先2.17才一审,还有二审,还可以申诉,而且3.26高院已经派专人听取汇报进行审查,我想这种回应已经可以说明问题了,少一些谣言,少一些阴谋论,理性讨论,而不是舆论胁迫,这才是对中国司法进步的最大贡献。
如果有人这样欺负我父母 哪怕是判我死刑或者我被杀死我也要保护他们 绝不后悔
如果不是这几刀他们母子俩还要受多少伤害
于欢杀了人 警察管了 抓人了 判刑了 讨债的对他们母子施暴的时候警察呢?
李蓬国: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岂能以法律之名辱法欺民!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前来的民警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3月25日南方周末)
这篇题为《刺死辱母者》的报道让我出离愤怒,无法卒读。案中那无法无天的黑社会讨债者,那无所作为的民警,那无耻无德的地方法院,无不让我感到深深的恶心和愤恨。
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深感恐惧与绝望的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了情况就离开了,苏银霞试图跟警察一起离开,却被吴学占拦住。
第二天,催债手段升级。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员,母子二人被控制在接待室,用尽各种污辱手段,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儿子于欢的面。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找人报警。民警来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
把人按进马桶,非法囚禁、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下裤子侮辱,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广众之下,这些不法分子完全把人当狗虐待,实在令人发指!而在公民人身遭到禁锢,人格受到蹂躏的时候,民警不仅没有尽力去制止暴行,反而两次出警都是甩下一句话就走人,任由坏人作恶,任由群众受虐。试问,这样的“人民警察”,可还有半点“血性”?这样无所作为、助纣为虐,可还有半点“人性”? 可是,他们竟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反而狠狠地制裁了被迫自卫的被欺辱者。看到警察不负责任地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杜志浩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聊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打死我都不能相信,天下竟然有如此无耻无良的地方法院!
母亲被黑恶势力按进马桶,被非法禁锢起来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下裤子侮辱,法院却怪他的儿子“不能正确处理冲突”!也许这样说是有理的,可是,前来处理的警察甩下一句话走人就算是“正确处理冲突”了吗?在母亲受尽身心摧残,警察无耻离场的情况下,还能要求他如何“正确处理冲突”呢?
至于说“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言外之意就是,无论被如何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下裤子侮辱,只要“派出所出警”(不管有没有制止坏人作恶),只要对方不是动刀动枪,就一时死不了人,仍属于“危害性较小”的情况,仍“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此时,受欺侮的母子应该发扬“容忍”精神,就算人家把你打得满地找牙,血流不止,还是要“坚持到底”,直到恶人亮出凶器,眼看就要“夺命”,这才能算是“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大”,才能算是“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才能“奋起反抗”“正当防卫”。
看看,这混账的地方“法院”,就是这样打着“法律”的旗号,为施暴施虐的恶人辩护,为无所作为的民警开罪,并要求遭遇欺凌的群众“忍辱偷生”,做眼睁睁看着亲人受虐的窝囊废的!
法律!法律!多少辱法欺民假汝名以行!
文/李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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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社会阶级分化差异越来越大了。法官明显是觉得这种事肯定不会发生在自己以及自己周围人身上,所以就这么宣判了。很直接,也很到位。
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一案在昨日的全民怒吼之下,迎来了转机。最高检察院于今天上午发布公告,称将派员直接调查督办此案。
这算胜利吗?算。可以预见的是,于欢案肯定会重审,是否无罪不好说,但应该会改判并轻判。警察渎职等事情都会有处理。
可是就算于欢最终能无罪释放,社长也不认为这是民众和正义的胜利。
丝毫都不是。
一
当警察撂下那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并离开之后,正义就已经缺席了。
在自家厂房门口,众人围观,十多个恶霸气焰嚣张,而你和你的母亲都被困在屋里。
恶霸让手下拉屎,把你的母亲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恶霸脱下你的鞋,拿去捂在你妈的嘴上。
恶霸骂你妈,叫她没钱就去卖,一次一百。
恶霸用唤狗的样子喊你,让你喊他爹。
恶霸脱下裤子,用JB去打你妈的脸,甚至把JB塞到你妈的嘴里。
社长相信只要是正常人,作为一个儿子,看到母亲受此侮辱,必会奋不顾身、拼死一搏。
于欢好样的!抄起水果刀疯狂捅向逼债者,结果四人中刀,其中领头的恶霸杜志浩失血过多死亡。
昨天有人问社长(ID:路边的小明)对辱母杀人案的看法,我说第一次觉得杀人这件事可以是对的。
二
洗地裱们说一次讨债而已就动手杀人,非常不理性。被判无期,罪有应得。
被侮辱的母亲——苏银霞曾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都没有获得回应。
事发当晚,有人见势不妙报警,警察来是来了,呆了差不多只有四分钟,撂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走了。
于欢的姑妈于秀荣试图拦下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警察不为所动,最终还是扬长而去。
惨案发生,血溅当场。
事情还没完。
2017年2月17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法院认为:
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这等于说法院在要求,一个被11名歹徒限制人身自由、眼睁睁看着母亲受凌辱的人,用无比冷静和镇定的心智,精确计算出“我应该反抗到什么程度”。
换句话说,反正那又不会要了你命,你有什么理由动刀?
当你眼睁睁得看到自己的母亲在众人面前饱受那般极致的凌辱时,你会有怎样的耻辱与愤怒?
用毒sir的话说,这就相当于,在不正当的时候,跟你谈正当;在耍流氓的时候,跟你讲道理;在无法无天的时候,跟你谈五讲四美。
三
我们再来看看邪恶是如何一步步胜利,正义是如何一步步崩塌的。
苏银霞借的钱,月息10%,年化120%,远超36%的法定最高限额,妥妥的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催债的恶霸上门讨的是非法的债,还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事实上属于绑架。
讨债过程中母子二人多次求助当地政府,没获任何有效反馈。
事发当晚,恶霸当人子面百般污辱母亲,脱裤掏生殖器逼母口交,这有当人子面强奸母亲的嫌疑。警察出警敷衍了事,没有化解当时现场紧张局面。
法院判决无期,没有考虑于欢救母的制止强奸犯罪的行为正义,没有考虑警方失职纵容犯罪,判决明显失当。
一对普通的母子,就在公权力的集体不作为甚至乱作为中陷入悲剧。恶霸势力甚嚣尘上,法律几成儿戏。
某些时候,人活一口气,这个气是运气。苏银霞和于欢母子的悲剧只是个案,可是公权力和法律却是整个铁板的系统。
这样的事情,对我们每一个民众来说,难道不是兔死狐悲的噩梦吗?
四
最新的消息,最高检表示已经派员重查此案,山东省高院也表示将要重审此案。
事情当然迎来转机,于欢的命运也肯定会改变。
不过,这终究只是个案。个案的司法和执法漏洞不再细说,但就政府在这件事的大背景——民间借贷的悲剧上,也是有挥之不去的嫌疑。
政府先不允许民企正常借贷,导致地下钱庄猖獗,并纵容其长期存在;对于高利贷引发的黑社会犯罪行为,政府听之任之、熟视无睹;等到人民不得已自救,又从重惩罚自卫者,进一步助长黑恶势力无法无天。
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瞎管,在整个事件的因果链条中,社长没看见政府做对一件事。
还是回到警察的那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上,这说明在警察看来,这样的非法拘禁和威胁,早已司空见惯。
雨田案,贾某龙案,雷某峰案……都表明中国社会似乎已经到了一个临界点:法律没有保护应该保护的,人们普遍感到绝望。
腾讯新闻小心翼翼地用了一句“多数民众感到不忿和不安”,其实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绝望与愤怒。司法如果总是走向民意的对立面,社会必将暴戾当道!
这也就是为什么网易转载《南方周末》相关报道时能获得200多万条跟帖的原因。
五
易中天曾说过中国人的“三种梦”:明君梦,清官梦,侠客梦。
大概是说,期盼着靠明君开天下太平;如果没有明君,就靠清官以死进谏;如果没有清官,就靠侠客夜取奸人狗头。
大家愤怒与绝望的原因是这个制度无法保证自己不会受到类似的命运。
与民众切身厉害处处关联的基层体制,频频崩塌,是愤怒与绝望的现实来源。
最高检也许能办出英明一案,可是普天之下,又有几个清官,又有几多冤案?聂树斌死后十年真凶落网,陈满冤狱23年后真凶查明,以及,雨-田案的不予起诉决定。
清官固然伟大,也固然可敬,但整体系统已经系统性塌方。要对抗整个系统与系统,那基本就和济南公安在今早发布的某条疑似为聊城同行站台的微博一样。
我们本来期待政府能缓和社会矛盾,不至于让人走到死胡同;
我们本来期待法律能消除这些噩梦,不至于让人夜中惊坐起。
我们还有什么好期待的?
最后,就只剩侠客。快意恩仇,夜取奸人狗头。
如果连侠客梦也不能有呢?
那,就是噩梦。
当于欢拿起水果刀时,已经是他最后的、作为人的斗争。他不拔刀,他一辈子就会永远陷入噩梦;他拔了刀,被判无期,他母亲的后半生也一样是噩梦。
那时,杀人是唯一的选择。法院怎么判,都不重要。有比法律更重要的事,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事。
“当社会把你逼的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这样的社会,当然是非常可怕的,但大家却感觉到它正在一步步逼近。更恐怖的是,大多数人却只是选择沉默,眼睁睁地看着这一天来临。
六
1918年,刚好差不多一百年前,鲁迅在《狂人日记》里写到:
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 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
我必须赞扬《南方周末》与南方记者王某。他们,写出了这个事情!向公众报道了这么一件事情。
我们先抛开对错。敢问各位大V,各位所谓的公知。在《南方周末》曝光这件事出来前,你们都特么的去哪了?从案件发生到开庭审理到结案期间。有人提起过这件事吗?是《南方周末》点燃了这枚舆论炸弹。你们在这期间,一句话都没说过。
我现在来谈利弊。 假如《南方周末》写的标题是《济南杀人案,一死三伤》有多少人会留意这件事情。但如果是《济南辱母杀人案》就与众不同了!必然引起社会轩然大波。因为中国人有一个共识:骂我可以,别骂我妈。
母亲是不容侮辱的,在我家乡,骂了别人的娘,轻则打一架,重则一枪毙了。
既然讨债,避免不了粗言秽语,中国人也最喜欢骂人娘了,特别是在自己强势的时候!我们想象一下:带着十个马仔对于欢母亲说,我日你妈,估计还能忍忍,脱了裤子露出下体对着于欢说:我日你妈。 NTM还能忍?在我家乡,雷明顿都掏出来打好几枪了
媒体的职责就是报道新闻并制造舆论。引起全中国轰动甚至中央关注,毫无疑问《南方周末》是成功的,大部分大V都是蹭热点罢了,没有这篇报道,你们有心思深挖这件事?甚至还有些傻瓜挖出于欢一家都是老赖,欠债不还。我笑了。于欢杀了人跟他家欠了多少钱有什么关系?钱不是于欢借的,为什么要加入到此案的论点中?愚蠢,十分愚蠢,这就是你们大V的水平?我看你们的三观还不如我一个知乎透明。还是你们收了钱,想转移大众视线?让大众认为老赖是无耻的,欠钱还要杀人,简直罪恶滔天。呵呵
我前几年在广州兴盛路打了5 6东北的恶霸想讹钱。那群恶霸个个接近一米九且膘肥体壮拿着铁管。我就一米七身高。还被我打头破血流,他们报了警,一起到了冼村派出所。他们说我打了他们。那群警察看着我都笑了,指着我问那群东北的:他一个人把你们打成这样谁信啊?他拿什么打你们啊? 拳头啊。 然后警察立马就把我放了。
同理,11个人竟然搞不定一个毛头小子,还伤了三个再搭上一条命。你们羞不羞愧啊?
支持重判,至于是无期还是二十年,是另一回事。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所有的“极端侮辱”都来自于家一方口供,在场没有第三方证人,所有证人不是于家的员工,就是讨债集团的人。
如果只靠一方的证词就可以让杀人凶手轻判或无罪,那这个世界就太可怕了。
另一方面,于家作为欠款几千万的老赖,完全有砍死某个讨债人来威吓其他债主的动机。完全忽略这种可能性不合情理。如果于欢真关一两年就放出来,我不认为还有谁敢上门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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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殴打,经鉴定于欢、于欢的母亲均不构成轻微伤。讨债集团一方的证词称没有殴打。
所谓jj拍脸,不见于任何一人的证词。只是说露出生殖器。
所谓持续性限制人身自由,按照判决书,讨债一方9:50进入于家公司的大楼,10:13警察赶到,10:21即发生血案。9:50之前讨债一方是跟踪,而不是限制人身自由。如果没有殴打,所谓非法禁锢,就是拉拉扯扯了20多分钟。
双方拉扯个20分钟,对方露个鸟,就可以自卫杀人了?
我不是说讨债集团的口供就可信,而是说既然没有第三方口供,那房间里发生了什么就是罗生门。能确定的只有:
1、讨债一方没有持有器械。
2、讨债一方一死三伤。
3、欠钱一方拿出了自己事先准备的刀具。
4、欠钱一方身上不构成轻微伤。
在这种罗生门里找正当防卫的合理性,结果只能是有钱请好律师的人就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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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说明一点,按照于母本人的说明(记者实地探访山东“辱母杀人”案发地-搜狐新闻)她家的房子是被对方强行霸占的,南方周末把这一套房产称为“支付”,纯属造谣,是对于家的污蔑。
南方周末 - 刺死辱母者
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而按照于母本人的说明,一共是两笔借款,第一笔借款本金100万,到案发时21个月还了152.5万。
第二笔本金35万,还了31.5万。
第一笔尚未超过国家规定的36%的限制,第二笔更是连本金都没有还完。所以我们不能用“高利贷不合法”来从根本上来否定这次讨债行动。
经济纠纷归经济纠纷,但非法入室,非法拘留,警察不能不管吧。实际上秉公执法,维护正义,敢作敢为的警察只存在于影视作品里面。
法院建立在证据充分有效,现行法律适用的情况下做的判罚有什么问题?那么多连判决书都没看过的人被带着节奏,一味站在道德制高点批判,讲道理,法律是理性的,你们这样子做,没道理啊,最起码你要拿出来证据来说你法院这么判不合理啊,你一味的说:啊,法院shabi,法官shabi,母辱不卫,国辱何御……,这不是耍流氓么。
说到这个,怎么又被扯到国家层面了?要扯到国家层面那也应该是司法建设的事吧?舆论怎么能够干预司法?权力都不能干预司法,要是舆论干预司法且成功了,那以后权力干预司法只会越来越重,现在还有层遮羞布,你把布扯了那更开心。那个时候全中国人民的合法权益都没了,中国的法制建设也算完了。
最后,你们关心的重点都偏了好不好!于欢判刑本身就是符合法律的,我们要关心的是这件事背后的利益网,地下皇帝问题,高利贷问题,政府部门是否存在贪污渎职。你们不要被几个大V转几篇文章就带的不知道东南西北好不好?那群大V有几个好东西?那个不是拿钱办事,事后删微,还要装出一副承受不住所谓有关部门压力的样子,大哥们,人家是商人。
新闻事件:
辱母杀人案
谁?
1、苏银霞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法人,山东源大集钢材购销,铸造、锻造、营销于一体。在聊城开发区钢管城设有子公司,主要销售制造无缝钢管用各种规格、多种材质圆钢,并在中国轴承锻造第一镇清水镇设有轴承钢销售网点,主要经销GCr15材质轴承钢。公司是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山东西王钢铁有限公司、石家庄钢铁有限公司圆钢协议户,年销售能力6万吨。铸造车间,主要以锻打轴承钢为主要生产原料,锻打各种规格减速机用摆线轮,齿轮毛坯,轴承锻件,各种圆环锻件。(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在最新的陈情书中说道,儿子是激情自卫。
2、于欢
苏银霞之子,今年22岁,因不忍母亲受辱用水果刀导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
3、吴学占
从事地产、融资,其以及手下催收队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2016年8月3日因涉黑已被抓捕。
4、杜志浩等
吴学占手下催收队成员,已经被苏银霞之子于欢用水果刀重伤导致失血休克死亡。2015年9月,杜志浩涉嫌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其父母给受害者父母28.5万赔款后了解此事。其余讨债者也已经全部抓获。
6、聊城警察
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后离开接待室。
7、山东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
何时发生?
2016年4月14日(辱母案发生时间)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时间)
何事?
2016年4月14日,因苏银霞经营公司困难从地产老板借款高利贷135万元,(月息10%)还剩17万欠款无力偿还,遭到吴学占手下的催款队暴力催款,其子于欢无法忍受母亲受辱进而用水果刀对催款人员乱捅,致使一名催款人员杜志浩因失血过多死亡。于欢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
1、苏银霞是做什么的?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主要从事钢材的购销,铸造、锻造、营销,主要销售制造无缝钢管。
2、苏银霞一共借了多少钱?
目前能查询到的资料,吴学占处借款135万,需还款254万(184万+一套70万的房产)+17万(未还),209700元(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00万元(王华君),890300元(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788.8万(浦发银行)。粗略统计共计借款,11,338,000元。除吴学占处还款254万,其余均未还款(资料来源全国失信名单详情),苏银霞已经上了3次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利息多少?为什么这么高还要借?什么时候借的?
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因公司经营困难,苏银霞分两次向经营投资公司的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因为吴银霞要倒贷。
4、苏银霞贷款做什么?
苏银霞贷款为了运营公司以及发展生产以及倒贷。(在判决书中有说明),2015年,钢材价格连续4年下降,综合价格指数由81.91点下跌到56.37点,下降幅31.1%。根据中钢协的数据,2015年,会员钢铁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89万亿元,同比下降19.05%,亏损总额645.34亿元,亏损面为50.5%,亏损企业产量占会员企业钢产量的46.91%。
中钢协表示,钢材价格的持续下跌,是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直接原因。
苏银霞的源大工贸,主营产品之一是无缝钢管。据生意社监测,自2015年初以来,20#无缝管市场价格从1月初的3364.44元/吨下降至年末的2414元,跌幅为28.15%。
工信部网站刊发的一篇文章称,2015年,由于钢铁被明确为产能过剩行业,绝大部分钢企融资贵、续贷困难、授信规模压缩、涨息和抽贷等问题突出,“少数企业因限贷、抽贷已出现停产现象”。
“很多民营钢企拿不到资金,以至于不得不借助影子银行等民间借贷;利率从12%到20%不等,融资成本平均达到15%。”新华社下属《经济参考报》报道称。
5、为什么不从银行贷款?
2015年,因钢铁被明确为产能过剩行业,所以绝大部分钢企融资贵、续贷困难、授信规模压缩。所以从银行贷款不容易,从浦发银行借款发生在2016年1月。
6、吴学占是谁?
地产公司老板,从事房产与融资业务。(2016年8月3日因涉黑已被抓捕)
7、杜志浩是谁?
吴学占手下催收队成员,已经吴银霞之子于欢用水果刀重伤导致失血休克死亡。2015年9月,杜志浩涉嫌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其父母给受害者父母28.5万赔款后了解此事。
辱母案时间线整理:
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在抵押还债的房中被催债者按进刚拉完屎的马桶中,
2016年4月14日16:00左右,苏银霞于欢被扣留在公司财务室中,不允许出门。
2016年4月14日20:00左右,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迈腾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于欢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内。同时进行严重的言语侮辱以及殴打。
2016年4月14日22:13分,警车进入大厦,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机离开接待室。
2016年4月14日22: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室,有人回去。
2016年4月14日22:21分,杜志浩捂着肚子走出来,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开车离开。
后来,杜志浩因在医院失血过多死亡。
案件最新进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
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情况通报: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我们将依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聊城发布
【聊城市对于欢案涉及问题进行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文无任何观点以及态度,文中表述均为真实发生的客观情况。
证据整理: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鲁15刑初3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138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喜灵,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138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琳,女,2010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颖,女,2010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次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宣雯,女,2012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三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宣政,男,2012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琳,杜宜颖,杜宣雯,杜宣政的法定代理人李新新,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琳,杜宜颖,杜宣雯,杜宣政之母。
上列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修冬磊,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振兴东路221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吴兰刚,山东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男,汉族,农民,1993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古城镇伊面中村136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陈 清,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系程学贺之母。
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杜明君,山东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欢,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冠县一家公司职工,现羁押山东省冠县看守所。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聊公二刑诉于欢一案,于2015年11月21日到本院提起公诉,本庭立案组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亲属,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结。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4日16时赵荣荣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多人到冠县工业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一同催要欠款,在此过程中,杜志浩等人限制该公司老板苏银霞及其子于欢的人身自由,并辱骂二人。22时许,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与被告人于欢在公司一楼接待室内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手持尖刀将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捅伤,致杜志浩失血性休克死亡,严建军、郭彦刚重伤二级,程学贺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的笔录,鉴定意见,试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迫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于欢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餐饮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325173元;其诉讼代理人修东磊提出被告人于欢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全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各项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0000元;其诉讼代理人吴兰刚提出被告人于欢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全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各项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577.6元。
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杜明君提出被告人于欢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意见。
被告人于欢供认在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持尖刀捅刺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的事实,辩解系被控制在接待室遇到对方殴打后所为,且对方有侮辱言行;其辩护人杨少彬对公诉机关的罪名有异议,提出被告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于欢系坦白的意见,辩护人田明提出被告人于欢系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判处的有期徒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的定月息10%,2016年4月14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多人到冠县工业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并在该公司办公大楼处抱夏台上与其他人一起烧烤饮酒,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所在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催要欠款,并对二人有侮辱言行,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组织,与杜明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杜明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捅伤,处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明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被送往医院抢救,杜明浩因失血过多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因杜志浩被害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7人应得丧葬29098.5元,处理丧事事宜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被害人严建军受伤后在冠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5月9日出院;同年5月12日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治疗,5月21日出院,在解放军总医院共支付医疗费49693.47元,被害人程学贺受伤后在冠县人民医院治疗15天。(部分)
本文无任何观点以及态度,文中表述均为真实发生的客观情况。
内容转自公众号:今语其质。
欺行霸市,收保护费,放高利贷都属黑社会的传统“业务”。由于放高利贷非法,收“贷” 就不能合法地通过法院的执行庭进行,必须用流氓恶棍以殴打,凌辱,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式进行,同时黑帮成员做这些犯罪勾当时警方最好不干预其“作业”。所以黑社会无一例外要找“保护伞”以持续经营。大家只看到放高利贷的违法所得那么高,但黑老大是要拿出相当一部分是进贡给保护伞的。有民众遇高利贷黑帮成员不法侵害时第一反应当然是报警,这时“保护伞”的作用就应当发挥了。
本案中当地派出所要么不出警(如4月13日母子被非法拘禁4次打110没回应),要么出警后看到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生自由,说两句“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5分钟就不顾恳求扬长而去(14日22时13分警车到,22时17分警察离开)。这给高利贷黑帮成员一个明确的信息,我们不会干预你们的“业务”。 当然也给了于欢母子一个明确的信息:报警也没用,警察不可能保护你们,除了自我防卫,别无他法。
聊城的判决书既已曝光,结论性的一段如下:
”……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没有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辩护人认为于欢系防卫过当以此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现在有机会与大家共同欣赏如何剥夺一个公民正当防卫权的奇葩逻辑:
“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没有使用工具
_“对方没有使用工具**”**_居然成了不需要防卫的“理由”。还需要别的工具才能限制这母子的人身自由吗?11个流氓的暴力还不够吗?是的,他们把屎拉在公司的马桶里不冲,再将母亲的头强按到马桶里,这肚里的屎的确不能算带来的工具,马桶是公司的,也不是带来的工具;把于欢的鞋强按到妈妈脸上,这个鞋是于欢自己的,不是他们带来的工具; 这个叫杜志浩的歹徒脱下裤子,掏出了自己的生殖器对着母子,当儿子面要妈妈卖淫还高利贷,他的生殖器是人体的一部分,不能算人造的工具。还有,扇耳光用的是巴掌,殴打用的是拳头,扣他脖子用的是胳膊,都不是工具,该判决书判断的很到位,很经典。
”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看了上面的句子,不了解真相的人一定以为于欢是在警察赶来的路上或警察在场时开始防卫反击的。恰恰相反,是这好不容易请来的”救星“警察在确认了对方可以在哪儿收账后(以判决书所说的这种”破坏企业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的方式_),_扬长而去把这母子丢给这11个歹徒不管了,他们曾想紧跟着警察逃出来,可被歹徒拦住了。正是由于警察渎职不愿防卫他们,才使得自我防卫变成了唯一选项。 警察离开后,这帮歹徒更嚣张了,要将于欢禁锢在沙发上,看判决书中的记录的当事人于欢的陈述:…. 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 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
如果警察不离开或将11个歹徒带离,于欢会被人”扣住脖子“吗?会”被11个人围着打**”**吗?当然扣住脖子到窒息死亡还需一两分钟,被10多人围殴也未必几秒就被打死,但这能说他“_没有防卫的紧迫性”_吗?等于说,你还没死,急什么?不过死人还能防卫吗?
这个判例想测试一下大众的智商:派出所不出警更好,出警“了解情况”后不管了,渎职跑了,你只能自卫了,但因他们“已经出警”你连自卫的权利也没了。
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这一句更伟大,更彻底,根本就没有”不法侵害“,当然不可能是“正当防卫”了, 用刀捅人,只能是故意伤害了。那么这11个歹徒禁锢这母子期间令人发指的恶行不叫“不法侵害”,那叫什么呢?聊城中院还是想出了办法,该判决书的创新精神和文笔都不同凡响,请看下一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至一名被害人死亡,两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原来这对母子遭遇的骇人听闻的凌辱与暴行只是时间稍长了点的“纠缠”而已,难怪日本右翼可以堂而皇之地把南京大屠杀叫“南京事件”,慰安妇是主动卖淫,那些宁死不受辱的妇女是“不能正确处理冲突”。
此判决为何舆论一边倒,是因为绝对多数人受到的教育或认知与于欢似乎并无不同:面对不法侵害,首先是报警,由公权力处理,没有警察力量或报警无效时有自卫权。现在这种处理突然不“正确”了。认定这不是正在进行的暴力不法侵害而只是“纠缠”的人,能否自己示范一下当你的父母子女遭到同样“纠缠”时,你那不报警不自卫的“正确处理方法”是什么?
防卫的结果有了一死三伤就构成故意伤害吗?当然不是,故意伤害必须要有伤害的故意,通观本案,最明显的一个事实就是这母子一味想着如何摆脱对方禁锢,而非主动攻击,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多次报警希望警察来救他们,在警察来了5分钟要离开时,他们想跟着警察一起离开逃离对方,完全没有想要留下来攻击对方的意图。甚至在于欢被“扣了脖子”“围着殴打”时拿到水果刀在手,也非常清楚地表明其只想自卫,而非主动伤害对方:他"拿起刀子对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 为什么要说别过来,给他们不得再打他的最后的警告,因为他完全不想他们碰到刀子,完全没有伤害他们的故意。第9部分歹徒之一幺传行的证词 ”……女老板和他儿子想跟着民警出去,我们这边的人怕他们跑了,拦住他俩了,我们把女老板的儿子摁在一个沙发上。后来女老板的儿子不知从哪里拿的刀子说,别过来,都别过来…
仗着11人对一个的数量优势,歹徒显然没将一把小水果刀放在眼里,对”别过来“ 免得受伤害的最后努力置若罔闻,一把水果刀在手也没能阻止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 面对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暴力,任何人像于欢一样只能奋起自卫了。
于欢刀捅4人防卫过当吗?
因本案的当事人于欢完全没有伤害对方任何人的故意,在不得已自卫时也完全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这4人都是向他近前攻击时被刺非致命的腹部或背部一刀,没有任何超出必要限度的反复捅刺,没有对任何其他未近前攻击者捅刺。在警察返回终于带走其他歹徒后,危险解除,防卫不在需要后,其将水果刀交给警察。全过程看不出任何“多余一刀”或其它“过当之处”,所以律师的所谓辩护说“防卫过当”即使法院采纳也还是冤枉了他。
其实那个杜姓恶棍之刀伤与于欢自卫有关,失血过多死亡却与其随后的自己的奇葩行为有关,居然骂骂咧咧自己开车去医院就诊,到了医院门口还有兴致为别的琐事与另外的人大吵一顿。延误止血治疗。真是自作孽不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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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法院捣糨糊和稀泥也怪不容易的,依法判决?说得轻松。如果法院承认这是面对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那几位民警兄弟的渎职不就太明显了吗,更麻烦的是,高利贷用黑恶势力讨债岂止这一起,一直支持或默认他们如此运作的老虎苍蝇不也露馅了吗。把案子硬拗成因“纠缠”和不懂正确处理“冲突”引起的普通伤害案,虽然对一个叫于欢的人极为不公,不过简单多了。可谁知网友又不答应了。他们怕今天是于欢,明天就是自己了。
听说律师还打算要给于欢搞精神病鉴定,以帮他把一个无期徒刑的“故意伤害罪”脱掉。唉,一个有人性的神智正常的人都应当干的自卫举动非要弄成精神病行为。
于欢案曝光之后,有人在各种场合讨论司法独立,仿佛中国司法从生下来就带着肮脏的血液。但他们却对媒体干涉司法视若无睹,媒体各种带立场发文,偏袒一方,对地方公检法施加压力在他们眼里仿佛就不是干涉司法独立了。这次媒体站在了于某这边,“于欢案”于是就变成了“辱母杀人案”。那下次媒体站在杜某那边,“于欢案”是不是又会变成“无辜债主遭老赖疯狂刀刺不幸身亡,家中妻儿难以为继企盼老赖尽早伏法”。希望大家在讨论的时候不要被媒体带偏,多查查相关资料再下结论。
我觉得吧,这个事,事实上,大家的怒点在哪里呢???
1.高利贷暴力无人性追债
2.警察不作为
3.量刑太重
目前应该是这三个吧
那我们一条条说,
1.高利贷暴力追债
欠债该不该还钱?一一该
但是,大家一定会说了,这是高利贷,而且做的灭绝人性,对伐,这个我同意,杀人不过头点地,这种追债手段是忒过分了
2.警察不作为
单单从目前的新闻稿里面看,警察确实不作为,没有保护好受害人,这个锅没得甩
3.量刑太重
我们来看看啊,一死两重伤一轻伤,正常量刑是多少,我不是专业刑法人,我不回答,等待大神科普
然后我们再加定语,自卫反击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量刑多少。再期待大神科普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因为保护母亲奋起反抗自卫反击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现在结果是无期。
如果有大神科普了上面两种结果,我们对比就知道量刑过不过分了
不过啊,
警察不作为你们喷不能依法办事保护人民
法官依法判案了你们又说要听听人民的呼声,融情于法
其实我觉得,这事啊,就是得一码归一码,该是啥是啥,警察这会绝对有错,所以那个杀死辱母者的儿子就没错了吗???
其实楼上大神说的很多了,保护母亲,值得表扬吗,值得!!
杀人应该受罚吗???应该!
那为毛为了保护母亲杀人就不应该受罚了,功过相抵么???一码归一码而已咯
另,我最近看到相关新闻,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所以咯,无非是一码归一码
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不评论原告被告双方谁对谁错,这本身就是一个道德怪圈,一切等真实调查再说
但警方不作为,是真的
看了这个新闻标题以后先是震惊,从情理、法理两面思考了一下这个事情,深入了解后颇有感受。
各位关注这个话题的知友想了解和探讨的主要是法律方面的问题吧,咱先来捋顺一下这个案子的法律问题。
1、关于于欢。
争议最大的是“于欢构不构成正当防卫”,先搬个法条。

倒着用排除法给大家分析分析。
第三款是关于特殊防卫的。于欢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流出来了,案号:(2016)鲁15刑初33号。各方案情中,确实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于欢造成一死三伤不可能无罪,如果构成了正当防卫,也是防卫过当。
关于正当防卫,要求有不法行为、正在进行时、紧迫危险、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这个条件,在非特殊防卫中,不包含死亡的结果,因此这一条不满足,因此排除第一款的适用,于欢只能是防卫过当。
看第二款,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防卫过当在刑法构成要件中也必须要有“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看过案情就知道了,于欢仅仅是轻微伤;要账公司对于欢母亲的侮辱行为,也不能算作“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防卫过当也不适用。
——————————————今天有点忙,明天继续——————————————
群众是有力量的,但群众往往都是盲目的
再添加一句话:我只想问问各位看客,是真相重要呢?还是你认为的真相重要呢?
我想问问大伙,这个问题下面的众多答案里,有警察来回答的吗?
他们是如何回答的,他们是如何看待警察出警后遇到被拘禁母子并转身离去这一系列行为的?
那些以前活跃在知乎里的好警察,你们看见山东这个案件的一系列问题了吗,你们回答了吗?你们是怎么回答的?
平时里说自己奉献、单位系统奉献,这么大的案件,你们不出来说句话,不符合好警察的形象呀!
之前的报道情节渲染,有失公正。
不过,从判决书列举的证据来看,讨债者即使没有强制猥亵妇女,但侮辱和拘禁行为客观存在,且掺杂暴力。
其次,法院认定“不具有防卫紧迫性”属于上帝视角,有失公允。于欢企图跟随警察离开遭到阻拦后,其内心应当是沮丧且绝望的,其所处环境并不能查觉警察就在外面了解案情,所以从于欢角度来讲,面对警察走后的挑衅,当然具有防卫紧迫性。
再者,无论脱鞋还是打脸之类的侮辱,均不能和“向母亲裸露生殖器”相比,注意,当时的时间是深夜且讨债者醉酒,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是难以继续想象的。所以在这种状态下,是否具有防卫紧迫性,决不能事后诸葛亮式的判断,上帝视角对于欢是不公平的。
综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讨债者的行为远超自力救济限度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于欢的行为应当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判无期不是很正常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啊。关注的重点不应该是现在的高利贷乱象和政府在这个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么?
看了很多这个事情的文章和回答,我很好奇从来没有人没有一篇文章考虑过于欢本人是怎么想的。可能他是个热血男儿无畏判罚再给他一次他还这么干死刑也认了,可能他是个孬种现在开始后悔当初不该这么干,还可能……
民意:他的想法重要吗?乖乖给我当个傀儡让大家痛骂法律痛骂警察这就够了。
5000年了,刺死辱母者的于欢从来就不孤单
作者:杨祥玺
人为什么要复仇?
因为复仇其实是一种本能!
拉法格认为——“复仇是人类精神的最古老的情欲之一,它的根子扎在自己的本能里,扎在推动动物与人进行抵抗的需要中。当他们受到打击时,就会不自觉地予以回击”。“人使自己的激情可以帮助他在个人的和社会的关系上保存自己的时候。对血的无厌的渴求,被提升为神圣义务的复仇变成一切义务的第一位”。
也就是说,只要是人,当其本人受到凌辱或他的亲属受到伤害时,他就立刻会产生“心理失衡”,并面临“秩序重建”的问题,这时他就会把复仇当成最大的人生目标来追求,直到完成为止。
即便是“万世师表”的孔子,也是鼓励复仇的!
在《礼记·檀弓上》中,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
夫子曰:“寝苫(shān),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这段话翻译过来大体是:
孔子说,遭遇父母之仇,不会再想安稳过日子,以盾牌当枕头,不去做官,决不跟仇人共同活在世上。不论在集市上还是在朝堂上,只要一遇到仇人,应该马上动手杀他。即便身上没带兵刃,赤手空拳也要上!
对,即便赤手空拳也要上!“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这个成语正来源于此!孔子明知子夏是个好勇斗狠之人,依然告诉他必须“斗”,必须复仇,而且容不得回头思考,因为这是人之为人的最根本原则。
刺死辱母者的于欢就是这样。
千百年来,中国历史上的每一个“于欢”,也是这样。
1,
董黯
在于欢刺死辱母者整整2000年前,汉朝有一位叫做董黯的孩子,他非常孝顺母亲。
有一次,他的邻居王寄闯入了他家,殴打侮辱了董母,导致董母抑郁而亡。董黯悲愤交加,他想立即报仇,但想到邻居王母也只有王寄这一个儿子,如果现在就杀死王寄,也等于要了王母的性命,他于心不忍。他给母亲守墓,日夜痛哭,想着报仇的事,睡觉也枕着斧头,终于等到王母去世,董黯立即前去砍下王寄的脑袋,祭于母亲墓前。
他写下《歼仇告母文》:“人子酬德,孝为至先。鞠我育我,诚然信然。父母之仇,不共戴天。今已杀寄,祭于墓前。昔仇已报,更无后冤。”随即去官府自首。
那么,汉朝政府怎么处理董黯的呢?
汉和帝亲自下诏,不仅特赦其罪,而且“旌异行,召拜郎官”,孝行传遍全国,乡邻把家乡大隐溪,改名叫慈溪,县城更名叫慈城、慈溪。
这正是浙江慈溪的由来!
2,
赵娥
董黯复仇100年之后,在祁连山北麓、河西走廊西端的酒泉城里,一位弱女子的复仇,更是惊动了当时的整个中国。
,《后汉书 庞岳母传》专门记载了这一真实事件,这个女子的名字叫赵娥,又称赵娥亲、庞娥亲。
她的父亲被禄福县豪强李寿杀害。赵娥有三个弟弟,都立志为其报仇雪恨,却相继死于瘟疫。
李寿非常高兴,认为就这样不了了之,与同宗族人庆贺,对众人说:“赵家强壮绝尽,只有女弱,何足复仇?”
当时赵娥已然外嫁庞家,按说已经是外人了。但她依然矢志报仇,雪洗赵家门户的羞辱。于是买了一把牛角 ,藏在身上,潜回酒泉,潜伏在李寿家附近,等候机会,准备报仇。李寿得知后,严加提防。
灵帝光和二年(公元179年)二月上旬的一天早晨,赵娥终于等到了李寿落单的机会,遇见李寿,举刀便砍,谁知用力过猛,刀入树杆而折断,赵娥急中生智,拔下李寿的佩刀,一刀割下了李寿的头。
而后,赵娥径直去县衙自首。
县令匆匆升堂,目睹这位满身鲜血的女子,并终于听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他惊讶得竟一时说不出话来。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那位饱读诗书的县官最后终于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他竟然拒绝受理此案!并当场解下随身携带的官印,表示要辞官不干了,让赵娥赶快逃走。
谁知当时的赵娥,却说出了这样一番话来,她说道:“为父报仇,是我的责任。犯罪当罚,也是我的责任。现在仇人已死,我请求县官大人按照法律来处罚我,以维持国法的威严。”这番大义凛然的话,简直就像一声惊雷,震得所有在场的人无不动容。
当地官员遂将此千古奇案急急上报给郡守,请上司定夺。
酒泉郡守和凉州刺史在紧急商议之后,联名向朝廷上了一封奏章,奏章的大意是:考虑到孔圣人曾教导说“百行以孝为先”,而且,圣朝一向有“以孝道治天下”的精神,所以,请求皇上法外施恩,赦免这名孝女的死罪。
而汉灵帝在阅读了这份来自塞外孤城的加急奏章之后,也不由得连声拍案称奇。他马上颁下了一道圣旨,不仅免去了赵娥的死罪,还对她“为父复仇”的行为大加褒奖,封赵娥为“孝女”。
最后,这宗轰动一时的“赵娥复仇案”,却以一种任何人都始料不及的“皆大欢喜”结局收场。
赵娥的故事世世代代流传,曹魏左延年、晋代傅玄、唐代李白等都有以她为原型所写的诗篇,名为《秦女休行》。这里单说李白写的:
秦女休行
西门秦氏女,秀色如琼花。手挥白杨刃,清昼杀仇家。
罗袖洒赤血,英声凌紫霞。直上西山去,关吏相邀遮。
婿为燕国王,身被诏狱加。犯刑若履虎,不畏落爪牙。
素颈未及断,摧眉卧泥沙。金鸡忽放赦,大辟得宽赊。
何惭聂政姐,万古共惊嗟。
是的,“手挥白杨刃,清昼杀仇家。罗袖洒赤血,英声凌紫霞。”何等气魄,何等英姿!
3,
又过了400年,杜叔毗为兄复仇之事,亦惊动朝野上下。
杜叔毗的哥哥在军中被奸人曹策等诬陷,以谋叛罪而被处死。
杜叔毗朝夕号泣,向西魏朝廷具申冤状,要求将曹策缉拿问罪,但被朝廷拒绝。
朝廷不给他一个说法,他就要自己给恶人一个说法。杜叔毗悲愤不已,立志报仇雪恨,由于担心连累老母。所以一直没敢行动,其母明白儿子的心思,鼓励他说:“汝兄横罹祸酷,痛切骨髓。若曹策朝死,吾以夕殁,亦所甘心。汝何疑焉。”。杜叔毗这才下了决心。
于是,当曹策某一日在长安闹事闲逛的时候,杜叔毗突然冲过来就是一刀,曹策当场毙命,杜叔毗仍不解恨,几刀下去将曹策断首破腹,大卸八块。完事后,杜叔毗不慌不忙到有司投案自首,请朝廷问罪。
太祖嘉其志气。特命赦之。
这位杜叔毗,就是后来诗圣杜甫的五世祖。
4,
杜甫的爷爷杜审言也是个人物,很有才,性格也非常拽,他先是得罪了权贵,被贬为吉州(今江西吉安)司户参军。然后又得罪了同僚司户郭若讷,被他在吉州司马周季重面前谗言陷害而下狱,定为死罪,在狱中又被黑社会狱卒百般欺辱。
此时,杜审言只有次子杜并(杜甫的叔叔)跟随在吉州生活。杜并当时只有十几岁,见父受辱,看见父亲遭受这样的冤屈,他饭菜都吃不下去,他四处上访无门、投状无路,叫天不应、叫地不灵,悲愤之下,身怀利刃潜入周府,将宴乐酒醉的周季重刺成重伤,自己被侍卫当场格杀。周季重临死前感叹说:“没想到杜审言有这样的孝子,郭若讷误我!”
此事很快震惊朝野,一直闹到女皇武则天那里,杜审言因此获重审而得救。
而死在乱刀之下的杜并,以命换命,救下了自己的父亲,许国公苏颋亲自为杜并写了墓志铭,赞美他:“其家声者,在史笔者,不亦高乎!”杜并成为了孝子的典范被树碑立传,广为传颂。
5,
时间来到了2016年的4月14日,在山东聊城冠县,当时22岁的青年于欢,在自己和母亲被高利贷逼债者控制住,在目睹母亲被人辱骂,被人用鞋子捂住嘴,被人脱裤子用生殖器羞辱,在求告无门之时,他做出了5000多年来,每一个为人子女者都会做出的选择——
他从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与绝境中刺出,刺伤了4个讨债者,其中一人死亡。
然而,和5000年来的那些“于欢们”遭遇不同的是,聊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且“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此判决,如同另外一把刀,瞬间刺痛了万千人的心。
杀人偿命,大家并非不清楚这一点。
但安提戈捏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左传鲁庄公说:“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
相比历史,我们究竟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具体到于欢案中,即便法律的最终要归法律,但人们基于心中最朴素的正义感和本能,也不得不问一句,于欢案冰冷的无期徒刑判决中,“情”在哪?
于欢,只是做了千百年来每一个为人子女者都会做的事。
这份“情”,每个人心中都有。
5000年了,于欢从来就不孤
我想问于欢有没有儿子啊,如果他儿子没到16岁,那他儿子看到自己奶奶被侮辱然后把债主捅死了,法院该怎么量刑啊。我想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轻判吧。所以说通过这件事我们应该学到要多生儿子,又不那一天你的亲朋受到不法侵害,咱们要有一群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那不就什么都不怕了吧。
其实相对来说,我更关注的是,如果我借钱给了朋友,朋友是个老赖,死活不还钱,我又不能去强制要账,万一去了,好说歹说别人又不还,万一上头做点过激行为还会被捅死,对方还不用判重刑,几年就出来了。
好像挺无解的。
不邀强答23333
知乎潜水党首答,没什么大道理,就简单几句话,个人观点,不上升国家高度,语言不通也请各位大大见谅。
放贷者有罪,所以受到了死亡的惩罚;其母有错,所以受尽侮辱;警察有错,人民群众对其嗤之以鼻;可为什么到了于欢就变成了无罪,变成了有血性、捍卫尊严。
于欢有罪,我觉得这是无可争议的。
至于无期徒刑是否过重,我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也就不说什么了。
只能说有的人理性,有的人感性,没必要因观点的不一致就撕。

新闻事件:
辱母杀人案
谁?
1、苏银霞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法人,山东源大集钢材购销,铸造、锻造、营销于一体。在聊城开发区钢管城设有子公司,主要销售制造无缝钢管用各种规格、多种材质圆钢,并在中国轴承锻造第一镇清水镇设有轴承钢销售网点,主要经销GCr15材质轴承钢。公司是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山东西王钢铁有限公司、石家庄钢铁有限公司圆钢协议户,年销售能力6万吨。铸造车间,主要以锻打轴承钢为主要生产原料,锻打各种规格减速机用摆线轮,齿轮毛坯,轴承锻件,各种圆环锻件。(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在最新的陈情书中说道,儿子是激情自卫。
2、于欢
苏银霞之子,今年22岁,因不忍母亲受辱用水果刀导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
3、吴学占
从事地产、融资,其以及手下催收队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2016年8月3日因涉黑已被抓捕。
4、杜志浩等
吴学占手下催收队成员,已经被苏银霞之子于欢用水果刀重伤导致失血休克死亡。2015年9月,杜志浩涉嫌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其父母给受害者父母28.5万赔款后了解此事。其余讨债者也已经全部抓获。
6、聊城警察
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后离开接待室。
7、山东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
何时发生?
2016年4月14日(辱母案发生时间)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时间)
何事?
2016年4月14日,因苏银霞经营公司困难从地产老板借款高利贷135万元,(月息10%)还剩17万欠款无力偿还,遭到吴学占手下的催款队暴力催款,其子于欢无法忍受母亲受辱进而用水果刀对催款人员乱捅,致使一名催款人员杜志浩因失血过多死亡。于欢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
1、苏银霞是做什么的?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主要从事钢材的购销,铸造、锻造、营销,主要销售制造无缝钢管。
2、苏银霞一共借了多少钱?
目前能查询到的资料,吴学占处借款135万,需还款254万(184万+一套70万的房产)+17万(未还),209700元(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00万元(王华君),890300元(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788.8万(浦发银行)。粗略统计共计借款,11,338,000元。除吴学占处还款254万,其余均未还款(资料来源全国失信名单详情),苏银霞已经上了3次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利息多少?为什么这么高还要借?什么时候借的?
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因公司经营困难,苏银霞分两次向经营投资公司的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因为吴银霞要倒贷。
4、苏银霞贷款做什么?
苏银霞贷款为了运营公司以及发展生产以及倒贷。(在判决书中有说明),2015年,钢材价格连续4年下降,综合价格指数由81.91点下跌到56.37点,下降幅31.1%。根据中钢协的数据,2015年,会员钢铁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89万亿元,同比下降19.05%,亏损总额645.34亿元,亏损面为50.5%,亏损企业产量占会员企业钢产量的46.91%。
中钢协表示,钢材价格的持续下跌,是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直接原因。
苏银霞的源大工贸,主营产品之一是无缝钢管。据生意社监测,自2015年初以来,20#无缝管市场价格从1月初的3364.44元/吨下降至年末的2414元,跌幅为28.15%。
工信部网站刊发的一篇文章称,2015年,由于钢铁被明确为产能过剩行业,绝大部分钢企融资贵、续贷困难、授信规模压缩、涨息和抽贷等问题突出,“少数企业因限贷、抽贷已出现停产现象”。
“很多民营钢企拿不到资金,以至于不得不借助影子银行等民间借贷;利率从12%到20%不等,融资成本平均达到15%。”新华社下属《经济参考报》报道称。
5、为什么不从银行贷款?
2015年,因钢铁被明确为产能过剩行业,所以绝大部分钢企融资贵、续贷困难、授信规模压缩。所以从银行贷款不容易,从浦发银行借款发生在2016年1月。
6、吴学占是谁?
地产公司老板,从事房产与融资业务。(2016年8月3日因涉黑已被抓捕)
7、杜志浩是谁?
吴学占手下催收队成员,已经吴银霞之子于欢用水果刀重伤导致失血休克死亡。2015年9月,杜志浩涉嫌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其父母给受害者父母28.5万赔款后了解此事。
辱母案时间线整理:
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在抵押还债的房中被催债者按进刚拉完屎的马桶中,
2016年4月14日16:00左右,苏银霞于欢被扣留在公司财务室中,不允许出门。
2016年4月14日20:00左右,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迈腾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于欢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内。同时进行严重的言语侮辱以及殴打。
2016年4月14日22:13分,警车进入大厦,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机离开接待室。
2016年4月14日22: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室,有人回去。
2016年4月14日22:21分,杜志浩捂着肚子走出来,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开车离开。
后来,杜志浩因在医院失血过多死亡。
案件最新进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
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情况通报: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我们将依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聊城发布
【聊城市对于欢案涉及问题进行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文无任何观点以及态度,文中表述均为真实发生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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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你翻阅了数万条法律条文没一条可以保护他?
法律条文绝对能保护他,是执行法律条文者不想保护他。
我真是看不懂有些阶层人群的逻辑了,别人都在你面前羞辱你妈了,你还在那法法法,我法NMLGB。
当然证明法也没啥用,回到那几个要债的,虽说死不足惜,但你们干这事就没个自保的意识呗,对方没武器你就是大爷,有武器就是宝宝了……
匿名是因为要考公务员,真是忍不得这种事.
后来看了一下 改判了五年 为国家开心 对于孩子如果换做我 这五年牢饭开开心心的吃
以前没关注过这个问题 我以为最后会是于欢是正当防卫无罪释放的 没想到这他妈的就是法律 讲真的 中国的法官的智商真的一直是下线的 人权 知道什么是人权吗? 你他妈的就会用你手里的那一点权利算计自己利益的得失 我现在要开始舔老美了 真的不是我说 你们到底是怎么做法官的 我把你妈的裤子扒了 你在边上看着 你不能打我 因为你打我是犯法的 只能你妈来打我 但是我把你妈按住了 她没办法反抗 所以只能让我日了个爽? 智障法律 真的法律不为民众服务 只为大人物服务 这样子的法律存在的必要是什么 之前还看了个精神病杀人的问答 这样吧 你们这些说精神病人好可怜什么的 杀人了我们需要去感化他 帮他治疗的 你们捐钱啊 你们去感化他啊 别他妈的只会瞎bb 一个个来 报地址 老子去买个证明 一斧头一个 全他妈的给你砍了 站着说话不腰疼 针没扎在你身上你知道有多痛 我要舔老美的不多 只舔一个 他们懂人权 他们知道 他们自己的心里有一把尺子 不是你们这些拿着我们普通人的钱 伤害着我们普通人的大人物能懂的
我没办法不匿名 因为我怕被人骂 每次被人骂我的心情都很很差 然后我就会去骂别人
对了 老子宁愿活在老美 就算走夜路被枪击 那又如何? 我愿意死亡也不愿意受到屈辱
看到很多人在喷警察,我只想说,那他们应该怎么办呢?如果只是一个派出所民警,没什么权利,反而一堆义务。他们管了,出了事情,难道他们上面的人会给他们撑腰吗?我觉得就算真有警察勾结,能拿到钱的也不会是出警这些人。大家都是小市民,何必苦苦相逼。真正获利的才不会有事,熬几年之后继续当官
于欢可能在里面不会呆的太好。
但是总比被大家用舆论让他从里面出来之后再冠以“杀人犯”的区别对待要好得多。
做任何事情都是有代价的,讨债者穷追不舍的流氓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于欢的母亲也为她借高利贷的行为遭受到了侮辱,而于欢也为自己的冲动付出牢狱之灾。总之,都不是谁的错,法律是公正的,总有一天他也会为了这种公正付出惨痛的代价。
知乎有个问题,,经调查,如果战争爆发,有百分之70的人愿意为国参战。
不好意思,我可能是那头撞大巴的驴。没法为国尽力了。
想当年小日本叫我们祖宗支那猪,现如今匹驴怼巴,自不量力。
二审判了五年,然后知乎居然不让讨论了。
从阴谋论的角度看,二审判这么少,一方面可以激化人民内部矛盾,让有脑子理性思考以及对放贷人产生同理心的人与呼吁无罪释放的喷子相互对立起来,方便下一步对于苏银霞这种老赖的查处。另一方面对放高利贷的人产生威慑作用。你看一死三伤才判五年,再放高利贷被人杀了法律都不保护你。
一石二鸟。
第一南方系的这帮傻逼记者说的话我是不信的;
第二法院没以故意杀人判刑以故意伤害判刑已放宽;
第三两边都不是什么好鸟,狗咬狗,咬了一年找了个傻屌记者一爆火遍全国,我想问于欢你爹在干嘛?
已经改判有期徒刑5年。
我个人觉得还是有点高了。
这个案子是不是可以从另外角度看,为什么杜某可以在他人的property并且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否构成非法入侵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法律本身目的是用来维护公平与正义的,也是目前世界上公认的最好的手段,因为人治会带来更多的错误和多数决定少数的问题。
中国的法律立法不独立,执法者本身有很多问题,又受权力的约束,所以中国的法律更像个太监,指望一个太监来维护正义公平,南京老太案,雷L案出现也就不奇怪了。
还有现在的案子,黑社会光天化日拘禁,侮辱人,放高利贷,反而成了法律上的受害者,因为母亲受辱,不做为的警察离开而没有退路的于欢成了法律上的行凶者,真是让人无语,更可怕的是假如有一天,我们自已面临这样的绝境,要么做个蛆虫,跪着任人宰割,要么不无视法律,站着做个人,这样法律到底成了什么,让人永远跪着的邪恶之物了么。
还有不要说什么这母子自做自受,这只是这个案例的一个个例,黑社会之所以叫黑社会,不是因为你做错了什么而残害你,而是它们要从不正常的秩序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当然一定的会侵犯到别人的正当利益
微博上有传这么句话:
他们谨慎的算计着你手里的权利,甚至不允许你站起来保护母亲的尊严,因为惧怕暴力防卫被滥用,妨碍他们更好的欺负你,但是你看,如果遇到战争,他们就会添个大比脸教你为了国家尊严誓死一战了。
这个说法比得完全不对,因为当事人在被侮辱的时候并没有跳起来捅人,反而是结束了一小时后人家要走的时候捅死捅伤的,就算是应对侮辱也属于是报复了。当事人这种事后捅人的行为应该比作打仗打输了,没咽下这口气,然后去搞汽车炸弹恐怖袭击。
国内法律虽然防卫条件很苛刻,但是这件事如果证据没有大的反转,怎么也洗不成防卫过当,是一个很明显的报复行为。现在这件事的舆论就和希望能血洗日本的言论一样,觉得被欺负过了报复回来也是理所应当的。报复捅人情有可原,恐怖袭击是不是也值得同情了
写在前面的话: 亲爱的新闻采访课老师我不知道您是否真会上网查 但如果您查了我的作业我想说知乎的这个回答就是我交上来的作业 我没有抄嗷 蟹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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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我们被两条线圈定自由,法律和道德。这两条线一明一暗 ,相生相克,限制每个人过分的欲望。明暗交接之处则必然是这个社会的灰色地带。
前不久“于欢刺死辱母者”的新闻一时间刷爆了朋友圈。国民何以会把这个话题推到风口浪尖?答案是这个案子是对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权威的一大挑战,是法律和道德交界的灰色地带。
衷于君,孝于亲是中华民族一脉相承的重要品质。于欢看到母亲被辱自然要保护母亲,于情无可非议。只是他保护母亲的代价是别人的性命,这就越了法律的雷池。
这个牵扯众多的案子揭开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遮羞布,民众看到了这些赤裸裸的法律空白,我们迫切想知道在情理与法理产生矛盾时法律会如何权衡。这样的挑战不可说是前无古人,只是因经济发展,通讯网络的发达以及国民素质的提高等,此类事件才第一次在整个社会造成如此轰动的影响。
案件的最后是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结果一出来瞬间引起轩然大波,这样的结果显然触及到了中国人最敏感的那根神经。在这个事件里舆论绝对是推波助澜的一股巨大势力,甚至对最后判决还有后续影响。
现今是自媒体时代,而我国又是泱泱人口大国。我们从这次的事件发现舆论的力量甚至已经达到一句话要你生,一句话要你死的程度,当然要结合具体事实看。这样的情况正是因为没有具体而有权威的法律条文来参照,才出现了以舆论来参照的荒唐事。
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这次的于欢案我们感受到舆论的强大力量,也深感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如何对舆论进行良性的引导,如何填补法律的漏洞,提升民众的安全感,法律如何守住底裤,不屈服于舆论,这些确实都是我们事后需要好好思考的问题。
霸凌者,键盘杜志浩们,恨透了“带节奏的”王瑞锋,总是抱怨这届读者不行,想不通为什么广大读者的代入感都给了于欢这个考不上大学的富二代?
答:这正是新闻的公平竞争,知道不?你想反转,可以啊,赶紧写一篇《老太欠债不还,二代反杀讨债》,多多报导杜志浩家属现在是家破人亡多么可怜,把未庄长工(驴民)的同情心再拉到杜志浩一边。赶紧写,写不出来就认输,别像个输不起的足球流氓。
如果自己写不出来,也可以花钱雇南方系的人写啊,反正媒体狗都是“见钱眼开”“心里全是生意”。连这笔钱都不愿出,还敢说你爱□?
各种细节,时至今日已经很难搞清楚了。其实是非曲直自有公论。我们看客只需要关注事实即可。事实就是: 要账的人钱没要回来,命没了,还承担了所有的恶名;欠钱不还的人,杀了人,还占有着天下所有的公理。这岂非是滑天下之大稽,咄咄怪事吗?
对,不错,这就是让所有看客义愤填膺的事实。
没有人去追究指使他们追讨债务的背后债主吗?他没有法律责任吗
我觉得这一系列相关问题下面都有法学生在秀自己智力的“高尚”
不能理解这是什么想法
法律:对岸火烧山,与我卵想干
明确有一个人背后中刀 据口供还是逃跑的时候背后中刀 还说是正当防卫?
【问题:为什么会有催债公司???
答案:1.高利贷放贷者需要。2.法院不给力,普通民间借贷的债权人需要。】
【 如果轻判于欢,等于默许了“梁山好汉”的存在。是遏制了高利贷,是遏制了黑社会催债行业。不过,在普通民间借贷中也将出现更多老赖,反正法院奈何不了老赖,最后被黑社会催债也不怕,大不了“上梁山”】
【结论:如果司法公正严明,使高利贷难放,使普通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追回财产,哪里还会有催债公司的市场?哪来这么多鸟事???】
于欢竟然还有罪状
罪状就是:有一位背部被刺受害者的鉴定单位竟然是《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这是一家神奇的单位(传说中的单位),(《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既不是聊城**中心也不是冠县**中心,是一家什么单位?),天啊,这传说中的单位鉴定出来的结果能信吗?(鉴定书10页)
再有后背被刺者的救治医院竟然被医闹患者给强拆找不到了,请有关部门迅速找到后背被刺者的救治医院还其清白,找到《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这个神奇的单位
没能力还高利贷还要去借高利贷,从这时起,这事就无法善终了。
讨债人欺人太甚很可恶,借债人也很可恶。
借这事提醒大家,没那个本事,不要借贷,不要打白条分期付款,透支自己的未来,伤了自己,便宜了他人。
看到舆论几乎都转向关于无期徒刑的讨论,我怀疑这是故意判重的。
挂个人。而且我发现持这个看法的不是个别人。



总结下此人的观点:
1.愿赌服输,借了高利贷就按高利贷协定的来还。本来就是去借非法的款就该被非法对待。
2.于欢母子在被胁迫侮辱的情况下叫不来其他黑社会老大帮忙解围,可见平日得罪多少人,可见人品人缘之差。
3.法官认定于不属于正当防卫那就不属于!同时世界上本来就是有两套法则(大约意思是法治和丛林法则吧)
4.死者真要伤害于欢母子,那他们早就死了,还等着被杀?
5.于欢杀人行为恶劣,法院对于欢判得太轻,应该直接死刑。
如果需要杀了他才行,那,在动手前应该有自己也不能活的觉悟。
祖国就是我们的母亲。
所以,当我们敬爱的祖国受到侮辱时,各位可千万别奋起反抗,因为很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关于这件事,因为目前正处舆论中心,不想发表太多的意见。对于案件本身,因为不是专业人士,也不敢妄言。但对于这件事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个人还是很失望。如果这件事是发生在以前通讯、信息、网络都不发达的年代,是不是就不会有二审?
大家都知道现在政府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但当传统道德与法律相冲突时,全国人民的眼睛都盯着你的一言一行,谨言慎行,为全社会的公民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难道不是你们更应该关注的吗?
遭受侮辱奋力反击,用刀捍卫了自己和母亲的尊严.我不知道其他人怎么看,但我是极其欣赏于欢的.坦白的说,这个结果出来,我对中国法律是极其失望的.
法律是用来保护老百姓的,决不能有任何意外,请相信中国人的智慧,一次容情,以后绝对是个大窟窿
于欢:被爱判处终身孤寂
“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我相信大家知道或是基本的耳熟,对于于欢的种种行为,我抱以此态度的同情,并不可耻,却得不到法律正当防卫的理解,我觉得这个判断,不是很好,然而中国对于正当防卫的判例路径锁死根源在于不可能授予和开启非暴力机关行使暴力的合法性,可是对于他杀害他人的事实,没有办法不去承认,那个被他刺伤而独自驾车就医的郑某,到了医院还与人产生纠纷,导致失血过多而抢救不及时死亡,我觉得,不管是不是报应,让一家人不管是母亲还是孩子都收到了强烈的侮辱,我觉得活该得到这个下场,与此同时各界认识的说法也不同,有说背后有人的,不然警察也不会离开,不会助长恶人的举动之类的话,一天一个样,我觉得这个世界,就是缺少一种人,能站出来说话的人。
我有自己的见解,我对于欢抱以同情,也对世界对他的态度抱以愧疚,希望这件事平息的同时,也能让恶人得到相应的惩罚,真相能够水落石出。
-——一切都是个人见解—勿喷—-
永远不要忘记当危险降临时当所有人都救不了自己时,我们还有最后一个机会就是干到对方
很多人都从法律层面来探讨是否该判刑是否量刑过重什么的,我不懂法律,我更不懂这种明显让正常人都看得出来有问题的判决,那些傻逼法官是怎么想出来的。所以我从另一个方面来探讨,如何让自己不要成为案子中的于欢。
第一个当然就是绝对不要去找任何高利贷借钱。
如果你非要找他们借钱,一定要找一个陌生的城市,最大限度的远离亲属。然后借了钱就报警,高利贷违法,看警察怎么处理。一般来说好点的城市都会判你还本金,然后你说你暂时换不上,可以约定时间另行偿还,高利贷就算想要搞你也暂时没什么好办法了。
如果你所在的是山东这种地方,一定要记得随身带喷雾和电棍这种武器,谁用谁知道,尤其是喷雾最好了,合法,还能造成对方无法攻击你的情况。对付要债的小混混很有效。当然激怒对方你也要做好防身的准备,实在不行该动手还是要动手的。
如果还是发生了让你不得不动手的情况,淘宝2000买个气狗组装一下,直接弄死对方。反正你也不打算活了多杀几个总不亏。DIY 武器很多类,烟雾弹,水管炸弹,这种人无论是放贷的还是要债的都是该死全家的。虽然不建议走上这一步,不过当一个人借高利贷了,那基本结果都差不多了。
道义破产,宣传瓦解,信徒转向,可能是最好的结果了,最坏的是历史周期律
你看到的所有报道,微博,新闻。他们所描述的案情都没有任何证据。新闻描述,他人转述,事实是有很大差距的。事实与法律事实也是两个概念,媒体说什么就是什么?我觉得,此时最应该做的,就是不要相信提供不了任何证据的一切说法。新闻我也看了,微博我也看了,看过好几个版本了,但是物证啊,物证!物证!一个能拿出物证的都没有,脱裤子溜鸟有物证吗?脑袋按到马桶里有物证吗?被捅后拒绝就医有物证吗?都没有。。。新闻和微博里我看到的只有那把水果刀可以作为物证,老百姓什么都不懂就会听媒体煽动。法律事实的认定要凭新闻稿还是几个大V的微博?如果媒体换一种说法,随随便便故事就变成了“不给活路!女老板欠钱不还,民工要债反被捅死”。。。老百姓分分钟喊着枪决于欢你信不信。
我想问一件事,那个欠的钱还用不用还了!
一群人在这里狂欢,觉的杀人没毛病。
有的人在控诉黑社会利用法律漏洞,让他们能侮辱人。
可是真的杀人没毛病,黑社会以后分分钟教你做人。
我只是陈述事实。
第一次写答案,因为我自己都是通过网上看来的,并且因为我是单亲妈妈带大的,所以我看案情容易主观带入,觉得法律的判决太无情,为什么不酌情从轻判决,直到我看到网上的这张图

图片本身与该案没有关系,但我看后觉得我就是那些个“陪审团”。还有这张图

法律强调的就是公正,但我们旁观者太容易主观带入民主感情了

就是这样
最后还是说一句,我本身是我妈从小带大的,所以如果相同的情况落在我身上,我肯定和于欢一样,为了保护母亲不顾一切,记得有句名言怎么说来着 说当你被逼至无路可退时,你身后唯一的路就是犯罪,你只能选择犯罪来保护自己(具体怎么说的忘了╮( •́ω•̀ )╭)
【图片来源见水印】
我和绝大多数人看到的于欢案不一样,是有两个于欢吗?这件事一句话就可以叙述完,借高利贷不还方和放高利贷债主方撕,双发过度争执失手发生命案。所谓的护母,讲真,你们真的都看到现场了?敏感的场景(真实性不知)过后一小时,然后从背后捅对方。这叫护母?我更不理解的是,要求无罪释放的。自己存款还没有人家存款尾数高的捐款伸张正义的,说护母英雄甚至是民族英雄的,我们在一个地球次元上?不觉得你们脑回路清奇吗?喔,某报标题,护母杀人被判无期,你们就愤怒了,同样一件事,我也可以有一个标题,负债银行800万官二代母子借高利贷不还捅死债主,你们什么感观?不匿,随便你们来辩!
在这个事情中我看到了一群以法律不公为由发泄愤怒的流氓,可怕。
以及山东高院微博下的某条5w赞热门评论,我TM还能说什么?


至今仍在关注这个案件的人,相信脸被打得都有点疼,包括我。黑吃黑,狗咬狗,都不是什么善茬。某些霉体和讼棍居然靠一张嘴,靠一支笔就能编造杜撰生殖器打脸等细节,于欢杀人也不是因为要捍卫母亲的尊严,而是因为自己小命不保。。。。。。我还信了片面之词,不知道说什么,或许只能怪我自己智商低。
很多时候,中国的法律就是一个笑话。。。大大的笑话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通常讨债公司要分走很高比例的欠款,不是万不得已债主不会找讨债公司的
对待老赖,暴力催收也是被逼出来的
百科上公布的一审意见不是这样写的吗:面对长时间的纠纷,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我cnm,被按进马桶吃屎,被人当成狗一样拴在那里随意扇耳光,人家用纠纷两个字定性。后面更可笑,什么叫正确?我觉得狗的做法就很正确:你如果去扇一条狗的耳光,它保证不会咬死你。反正最后出了事都是你的错,是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那谁给说说怎么才正确?
好吧,第一,别人把你按在马桶吃屎,你不能生气,你应该和颜悦色地表达你的愤怒,即使你谈了,他们也可以不听,你也不能要求人家滚出去,因为人家有在你家随地大小便的权利,反正你不能做出一副有尊严的样子,就算他骑在你妈头上撒尿,你也不能劈了这狗日的。你必须打电话报警,你不能要求警察完全满足你的无礼请求,因为如果警察要走,你拦在车前拽别人手像条死狗一样,很没有礼貌。最后你因为不能正确处理冲突剁了那几个狗日的。什么?还敢赖警察?更该死。不给你个无期怎么能让你学乖,你这种人下半辈子就该在牢里烂掉。
如果你是弱者,连法院都会欺负你。
所以弱者是没办法友好地活下去的,要么变成强者去欺负弱者,要么一直是弱者被欺负下去,最后精神崩溃
就像校园欺凌:因为看你像个弱鸡,骂你两句你也不敢骂回来,那我打你两巴掌看你敢不敢还手,什么?还敢还手?反正你还手了就是和我打架了,打了架就会被开除,反正我爹比你爹强,你看学校是开除我还是开除你。你有本事去告老师啊,老师最多骂我两句,又不敢把我怎么样,因为有我爹罩着。你要是敢告,我只会让你更痛苦,反正多告几次老师就会讨厌你这张乌鸦嘴。
所以你就老老实实让我打,但我会给你痛苦地叫的权利,
最后你终于精神崩溃,把我砍了。呵呵,那你就完了,你就是个彻头彻尾的不会与人沟通交流的怪物,没人性的畜生,反正最后我又没把你怎么样你却残忍地砍了我。所有人都会让你去死,连你父母都会想亲手杀了你这个畜生。
所以为了避免这个悲剧,你要学会正确处理冲突,你不能对我使用暴力,你应该文明。即使我让你很生气你也应该大度,你明天天亮前就该把昨天的仇恨忘了。然后做一个阳光小少年。
所以即使不道德,我也要从你身上找成就感,我成绩还比你好,等我以后成了人生赢家,当了法官,遇到某个不识好歹的狗直接就会扔进大牢关一辈子,再也不放出来乱咬人。
然后神转折就来了,所有不识好歹的狗都开始在底下狂吠,最后终于有爱狗人士站出来了:“你这样不对,狗它不会随便乱咬人,咬人的狗也不全是疯狗,你这样随便就把别人说成疯狗不对,赶紧放出来!”
“对于错把这条狗当成疯狗关进去的人也没什么不对嘛,毕竟大家都是按规矩办事,毕竟只是条狗…”
“还有什么来着?再让我想想。哦,对了,我们捕狗大队从来不想冤枉一条好狗,你们这样狂吠也是一件好事嘛,你们这样乱叫,我们就知道抓错了狗,这也是对我们工作的一个宝贵的反馈。”
“最后还有什么来着?想起来了,当我不想听你叫的时候就给我老老实实闭嘴,否则下次被人错当成疯狗抓起来的时候别指望我能捞你出来。”
转作者惠赐:近日,一份“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的判决引起了轩然大波,无论是欠缺法学专业知识的普通网民,还是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法学教授都纷纷加入了这场大讨论中。从目前讨论的情况来看,所有声音几乎都为于欢打抱不平。但是,打抱不平的声音又可细分为两种:一种认为于欢构成正当防卫,无罪;另一种是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显著轻判。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普通民众似乎更倾向于无罪,而很大一部分刑法学者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例如邱兴隆教授、赵秉志教授、阮齐林教授、李翔教授等均持此观点。民意不一定是理性的,但当所有民众都以朴素的正义感质疑判决的合理性时,理性的法律人也不得不再次审视其专业分析的正当性。笔者的认为,即使从法学专业角度分析,于欢之行为亦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其一,于欢母子当时正遭受多种不法侵害,存在防卫之前提。对于这一点,除了一审判决的错误认定外,现有专业人士的讨论基本都认可了于欢当时正面临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对此,笔者也表示赞同。不过各个学者对面临何种法益侵害有一定的分歧,因此仍有必要厘清于欢当时正遭受着哪些不法侵害,这也是进一步分析防卫是否过当需要衡量的一个重要因素。讨论达成的共识是,于欢正面遭受着非法拘禁的不法侵害。主要分歧是于欢母子是否遭受侮辱和殴打的不法侵害。例如赵秉志教授认为,于欢当时面临着语言和行动两方面的侮辱侵害以及殴打的不法侵害;而邱兴隆教授认为,无论被害方对被告人之母所采取的是什么样的言行侮辱,也无论对被告人所施加的殴打有多严重,其均已终止于警察到达现场之后,因此防卫时不存在非法侮辱和殴打的不法侵害。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于欢遭受着侮辱和殴打的不法侵害。认定是否存在侮辱和殴打的不法侵害,应该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进行规范的整体判断,而不能机械的以静止的视角断点式的分析有无不法侵害的存在。虽然警察来之后,之前的侮辱和殴打行为已经结束,但是从讨债方多人一直控制着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和警察不作为的客观情况来看,警察走之后,于欢母子继续遭受侮辱和殴打的不法侵害可能性非常之高。从整个过程来看,其实完全可以认定于欢母子正遭受着反复侮辱和多次殴打的不法侵害。如果按照部分刑法学教授的逻辑,就会出现,我打你一拳结束了,你不能防卫哟,因为我已经结束了第一拳的殴打行为,即使客观情况已经表明我还要继续殴打你第二拳、第三拳、第四拳……如此这样,结果是试图防卫的人被打死了,但还没等到正当防卫的前提出现。也许很多人会反对到,并不一定要等到第二拳打到身上才能防卫,只要当举拳头之时就可以反击,可是如果对方是学咏春的,估计你看到举拳头之时候已经被打的鼻青脸肿了,更重要的是,这种反复多次侵害的行为,并非一定要等到下一次行为的发生之时,防卫人才能进行防卫。因此,应肯定于欢母子在当时情况下面临着侮辱和殴打的侵害,可以进行防卫。要求他被完全控制而且完全没有防卫取胜可能性的情况下,等到遭受下一次侮辱和殴打才能防卫的观点,不免有点强人所难和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味道,其实普通网民的声音就可以反映这一要求已经超出了常人所能承受的范围。 其二,于欢面临不法侵害之严重,客观情况之紧急,拿刀刺向多人导致1死2重伤的结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首先,于欢遭受着多种不法侵害,而且性质严重。如上文所分析的,于欢面临着非法拘禁、侮辱、殴打、寻衅滋事等多种违法侵害。当然,数量多不一定就性质严重,还需规范和综合评价这些不法整体上是否达到了性质严重。本案中,需要特别考虑的是,当众用下体侮辱于欢母亲的情节,这和一般的语言上的侮辱有很大的不同,每个有尊严的个体并不会否认其性质的恶劣程度,这不仅仅是伦理道德上的非理性要求,而是可以结合客观侮辱行为认定的法益侵害。而且在刑法上,生命健康权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就一定比其他法益的价值位阶高。加之,对方是多人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多个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间的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其不法侵害程度亦很严重。正因如此,综合这些不法侵害,有人甚至认为本案的强制猥亵手段与强奸程度类似,并将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期的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的不法侵害认定为特殊防卫中的“行凶”。其次,警察不作为,求助公力救济失败,升级版的不法侵害即将出现,情况之紧急,在对方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无奈乘机拿刀反抗、捅向被害方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没有超过限度。很多专业人士也认为,在当时情况下于欢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而且认为拿刀防卫是正当的。例如赵秉志教授认为,在当时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是正当的,不能因为对方没有凶器就不能进行防卫,因为对方人多势众,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行为;邱兴隆教授在论证于欢不具有故意杀人目的时,也指出在行为过程中,于欢所持工具虽系足以致死的水果刀,但系情急之中就地取材,并非有选择其他方式的可能。可见,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形,于欢乘还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可能的情况下,就地取材,拿刀反击具有正当性,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最后,1死2重伤的发生是正当的反击手段引发的结果,不能因为出现了严重后果就直接推出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不能忽视对防卫人防卫之时面临的客观情形之考量,应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紧迫程度、手段的适当性和结果等多种因素进行认定。很奇怪的一个现象是,在肯定上述不法侵害之严重,拿刀反击之正当且必要的前提下,很多刑法学者却得出了防卫过当的结论。这不得不促使我们思考,刑法学家认为就地取材反击的真实意思到底是什么?难道是要求于欢只能拿刀在十多个人面前挥一挥,吓唬吓唬对方?如果是这样,法学家也未免太小看催债人的“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了吧。要求于欢只能拿刀吓唬吓唬对方,不能刺向对方的结局是,于欢很快被制服,然后母子被折磨的更惨。如果法学家的真实意图不是这样,那是否于欢在当时情况下可以拿刀反击并刺向对方,只是不能刺向致命部位,并保证不出现重伤、死亡结果呢?如果是这样,那就得要求于欢刀法够好,心态够稳,眼力够准,能直刺多人的非致命部位。如果是这样,不得不说法学家的要求有点强人所难,扪心自问,自己面对于欢之情形时,法律要求你这样做,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在当时情况下,于欢拿刀刺向被害人,并且对单个被害人没有连续的刺击行为,其行为方式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具有正当性。笔者认为,一方面肯定拿刀反击行为具有必要性、适当性与正当性,而另一方面又因为出现了严重的结果而直接认定于欢防卫行为过当的做法值得反思。其实,只要认为拿刀反击刺向被害人的行为方式没有超出常人的一般接受的范围,就应该认定其适当性和正当性,结果的出现只要不是必要限度方式之外引发的,也就应该是被允许的。不能仅仅根据结果反推防卫行为过当,这不仅会造成说理上的自相矛盾,还会导致判决结果缺乏说服力。笔者曾在微信上请教邱兴隆教授,让邱教授支个招,以便同样情况下不再出现下一个于欢。邱教授说,“我也许会捅刀子,但我接受法律后果;我也许委屈求全,忍一时之辱,最终使受辱者受法律之辱”。可见,邱教授似乎也没给出大家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法。要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被定罪;要么牺牲常人难以忍受的不法侵害,再次等待公力救济。法学家竟然都不能告诉我们一个合适的防卫方式和方法,那又凭什么说于欢的反击属于防卫过当呢? 其三,于欢之行为适用一般正当防卫的规定并非不可。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也做了3款规定: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笔者并不赞同邱兴隆教授所作的解读,他认为“刑法关于在遭遇暴力侵犯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反击行为造成不法侵犯者重伤、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其反对解释是,遭遇非暴力侵犯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反击行为造成不法侵犯者重伤、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并非只有遭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允许出现伤亡的情况,第3款的规定只是赋予了特殊情形下防卫人有特殊的防卫权而已,并不必然反推出这样一个结论:遭遇非暴力侵犯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反击行为造成的伤亡结果就一定属于防卫过当。事实上,在遭遇的非暴力犯罪侵犯的侵害下,综合衡量各个因素之后,即使出现了伤亡结果,也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综上,笔者认为,于欢在二审不应当仅仅是量刑上的减轻,而应当无罪。
至少于欢在监狱里不会受罪。。。。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杀坏人被法院判无期,那假如我国被侵略,我以保护祖国母亲的名义,杀了侵略者,是不是也要被国际法院判无期?
本科生来认真回答一次问题,发表下自我的观点
对于于欢刺死催债者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一事件,山东法院未免有判处过重的嫌疑。但是,我要从杜志浩这里展开,没错,是死者,也是被害人。
原告辩护人将其认定为故意杀人,检方则认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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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条人命,毁了两个家庭。
恰当!
一死两重伤,不判死刑已是开恩了!
尔曹身与命俱灭,不废江河万古流。
致昧心搏出众洗地党
这个案子有问题,其他不说,事发以后,于欢没有逃离现场,没有处理凶器,主动配合警察,主动准确交代案发经过,属于等候型自首,而法官没有提及;第二,要债方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有违国家法律,限制于欢母子人生自由,侮辱于欢母亲,殴打其母子,110民警调解不充分而离开,面对众人折磨,于欢冲动型自卫,而法官审判书细节不详,定位有缺陷。就其两点,法官执法水平有限,职业素养不道德。
假设有两种选择,上刀子,不上刀子,上刀后,恶人死了,无期徒刑,不上刀子,折磨到半死,还不如上刀子,一刀两断
匿了,前半年我们县城发生了类似差不多的事情 某混混因为借了两个人高利贷两万,在火车站广场大庭广众之下被两人殴打讨债,于是某混混气急败坏掏出刀一刀一个,比电影里还简单。事后没人同情他,因为他是个混混,他借了高利贷,别人甚至庆幸社会上少了个人渣。现在这个案例和我们县城这个案子差不多,只是杀人者的母亲被打,人们总是站在弱势的一边,中国就是这样,杀了人就是杀了人,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当这些仿佛站在人世间最干净的地方的人们多看看那些世上真的存在的灰暗的地方,那些校园暴力之类的不比这些差,难道也要他们一刀一个我们再拍手叫好吗,我也不明白我们需要改变的到底是什么。
于欢的行为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当时在警察离开后,催债人仍然对其进行侮辱等行为,成立于欢正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况且催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其催债行为对于于欢及其母亲的名誉权等权利造成了侵害。于欢的行为是对于自己和母亲的权利避免受更大的伤害,是成立正当防卫的。但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超过防卫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换个描述,大家体会一下媒体的作用。

法律是有程序性的、是讲求证据证人证言的,我认为目前最好的事件呈现是判决书,而不是煽情报道。
不要脑补细节
不要过早定性
打脸被打多了,想冷静下。
现在暂时有一方自行添加轮奸,口非事实的细节,被当事双方否认。所以暂时不要被有心人士引导,到时候他们删评论就可以了。恶心到的是善良热血的各位。
我想到一个,一女子因为太漂亮被强奸时候不配合抵抗导致对方生殖器折断,判3年,负担医药费。
一审判决没毛病,于欢至少是间接故意杀人。二审搞笑了
[催债人员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还脱下其子的鞋子捂在她嘴上,甚至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被按在旁边的儿子咬牙切齿,几近崩溃。混乱中,儿子摸出一把刀乱捅,4人被捅伤,其中1人失血过多死亡]
关于涉黑、私放高利贷,抑或是催债人背景复杂、是命案嫌疑人却安然无恙等等等等这种深水局不妄加评论。但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无期徒刑无疑引起了一片哗然。
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一审定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哪怕有人说这,并未达成严重的后果,也没有明显的暴力致伤,从这个思路来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较轻的,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会受到刑事处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这是人民警察有职责去调查清楚并且及时组织的。而不是受害人“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以及第二天讨债升级夜晚赶来的民警说了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我的天哪,矛盾就在楼内,冲突双方还在僵持,而第一件事竟然是扔下他们到外面去了解情况?唉,不想再讨论警察是不是渎职了,我们关心的是受害人。
回到本案,争议点无非就是这是个正当防卫类型还是故意杀人。法院表示事件发生时不具有紧急胁迫性,关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否具有紧急胁迫性的确不好定断,所谓侵害紧迫性,一般来说是指那些带有暴力性和破坏性的不法行为,特征是性质严重、程度剧烈、危险性大。值得商榷。法院也只是按条例来判,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完全符合情况的不敢判,这就是中国的法治现状,不批判只能说在法治建设这条路上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然而,按各种口供和监控资料,不能证明在警察来现场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进行迫害,这种侵害行为受到了及时的阻止,不存在胁迫性。恰恰相反,警察的离开以及受辱母子二人欲随之离开却被不法行为人又一次阻拦,仿佛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经过长时间的各种精神侵害和不法胁迫、侮辱,于欢的精神状态本就脆弱,特别是作为一个儿子看到自己的母亲被这样对待,而等来的救命稻草并没有及时使他母子两人摆脱困境,反而助长了不法行为人的气焰,室内再起争执。
个人认为,于欢本人的行为确实不太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应属于假想防卫,我们无法揣测催债人接下来会做出什么行为,是真的会停止侵害还是见无人阻拦更加紧侵害,但在于欢的主观意识上,这种不法侵害仍存在甚至认为他们会做出更可怕的事,所以混乱之中拿起了那把刀。这是行为人在认识上的错误,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判断刑事责任问题。
首先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但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存在过失,应以过失犯罪论处。
其次,根据后面的报道,死者杜志浩先是捂着肚子走出来,“他还说了句,这小子玩真的来。我的迈腾呢?”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开车离开。杜志浩等人受伤后,自己开车去了冠县人民医院。据称杜志浩因琐事还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最后才失血过多死亡。
于欢的刺伤是不是导致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到底是致人重伤还是致人死亡还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不能说自己对这个案件的见解多正确,更多的只是感慨。感慨的是“人不见法,法不见人”的悲哀。
又想起了老师之前讲过的也是一个争议颇多的许霆案。他利用银行ATM机出错取了十几万,对以盗窃金融机构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舆论压力致使重新审判,各方争议后再次定性案件犯盗窃罪,二审只判了他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从无期到五年的跨度值得我们反思。
法律到底应该怎样保护普通人的利益,对于涉及众人皆具的人性,对于涉及道德生活,如何执法断案,我们所仰仗的体系到底发展的怎么样了,我们期望合理的解释与安宁的生活。希望以后少发生这些,因为舆论重新审理,一判再判,一减再减的案件,但又希望这样的正义舆论再多点,多到足以引起我们对恶的重视,对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思考。
于欢情有可原,但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他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无期过重,应该轻判】,但【要求无罪】却是滑天下之大稽,法律底裤都不要了。
这个社会绝对不鼓励私力救济,否则要国家暴力何用。
而且私力救济弊端很大,口子万不能开。
这也是为何我国正当防卫的标准很严的原因。
本案中警察失职了,他能做什么呢?
带走于欢母子或者带走11人或者都带走。
把这场事件扼杀在摇篮。
因此,希望下次大家看到有类似冲突发生,警察带走一方当事人时,不要再吐槽警察又只顾着维稳了。
作为金融行业从业者再多说一句,于欢母亲作为专业老赖,真的很讨厌。你问问那些债主,银行,谁的身上没有压力,没有指标,那些钱也都是大家的血汗钱,不是猪拱出来的。沦为逾期坏账,相关人员压力有多大。
但是,哪怕我觉得各种老赖都应该死妈,我也誓死维护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试想,如果你是浦发银行当时批出那笔1000万贷款的人,是不是杀他们全家的心都有了,但是也只是这么想想嘛,毕竟我们是在法律社会。
于是只能好好说话,诉讼,执行,执行难。
敢犯中华者,虽远必诛其超市。侮辱你妈者,“不存在防卫紧迫性”。
现在的法律可真魔幻
或许,假如有十万个人看到了一个爆炸性新闻;有9万人思考了这件事;8万人表示愤怒,悲哀,并有意愿继续关注事件;6万人明确表明了立场;3万人对这个事件前因后果,多方报道进行了分析;2万人考虑到了多方面的角度而非一家之词;1万人能用更专业的知识体系解释问题的逻辑;4千人有机会从更多渠道了解这件事(记者,媒体等等);几百人能参与进入官方调查取证的工作(警察,法院,法医);几十个人有直接和当事人谈话的机会;涉及案件本身的人有十几个;最终宣布判决结果的也就是几个人。事情的真相,在一层一层传播的时候,会不会扭曲?又有几个人真正知道真相呢?围观的人在乎真相吗还是更在乎结果呢?

我来说说另一个案子,一个很类似的案子。
2016年8月2日下午13时,河南省方城县居民李志国走上自家楼顶,最后一次拨通110,然后跳楼、摔死。楼下,讨债公司一帮人已经吃住在李志国家7天。他们反复强调:你要么还钱,要么死。 李志国今年50整,生前是方城县旺欣电子厂负责人之一。他的儿子李聪告诉记者,2015年4月,李志国和厂长陈从欣共同借款70万元用于工厂经营。但当年10月,陈从欣携款跑路。于是,讨债公司找到了李志国。
从7月27日起,讨债公司十几人带着棍棒住进了李志国家。通常情况下,4人守门,6到7人在屋里。李聪说,7天里,父亲不能出屋一步。一帮人轮流辱骂,一刻不停,不让闭眼睡觉。万一李志国困得合上眼,就拍脸叫醒,继续辱骂。他们反复告诉李志国:你要么还钱,要么死。他们还给李聪等家属反复交代:你爸不死,你们都得死。
7天里,李志国和家属多次报警。警察多次出警,还没收了讨债公司带来的棍棒,但没把人带离,而是让双方协商。警察说,对方没有打你,对你没有构成人身威胁。8月2日,讨债公司人员闹得越来越凶,李志国家人再次报警。李聪说,警察来到后,把双方的人分开,然后让李志国上楼,警察也跟了上去。据当时目击的家属说,李志国到楼顶后,拨通110,说了几句话,然后当着警察的面从楼上跳下。
李聪听到自己父亲大叫的声音后就往外跑,看到李志国满脸是血躺在地上。120急救人员随后赶来,但抢救无效。李志国的前妻描述:胳膊、腿都折了,牙也掉了,很惨。
给死者换衣服时,家人在口袋里发现了遗书。最后一句话是:我也没办法,只有死。

在现行的司法下,对于李志国案,又应该如何保护他的人身安全,很可惜,我翻遍了背后的数万条法律条文,只能得到一个答案,我们真的无法保护他。
首先申明观点:
于欢故意伤害杜志浩案件,经过多天的发酵,已经衍生出诸多版本,根据了解到的情况,个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 如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3. 于欢是否构成自首? 4. 当地公安处置手段是否得当?
分别来讲:

一、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方可成立: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必要的限度。
首先来讲,正当防卫设立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防卫行为超越了必要的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于欢在实施捅刺行为时,其与母亲苏银霞正持续性的遭受杜志浩等11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且在限制自由的时间段内,杜志浩等人曾脱下于欢的鞋子捂住其母苏银霞的面部等方式,对于欢之母苏银霞实施侮辱。
从性质上讲,杜志浩在无权扣押、限制于欢母子自由的情况下,将其母子二人长时间拘禁在案发现场的接待室中,且不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单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及侮辱苏银霞两点来看,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已然属于对于欢母子的不法侵害。
那么,于欢实施捅刺行为时,其针对的行为对象为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条要件。
(2)第二个问题属于比较关键的问题,即于欢实施捅刺行为时,是否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时候。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给出解释称:「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法律上的专门表达,理论上称「防卫正当时」,通俗解释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存在实施防卫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成立「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不具有正当性。
但一审法院在这里略显出了一点偏颇。于欢在实施捅刺行为时,正值公安人员转身离开招待室,于欢追出去却被杜志浩等人阻拦之时,在整个行为中,于欢始终处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并且一审法院也认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而众所周知,限制人身自由不同于常见的暴力犯罪,其本就是一种持续、不间断的行为,而界定该不法侵害行为终止的时间,应当以被害人重获人身自由的时间节点为止。
那么,在本案中,于欢始终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之中,从时间上讲,依然属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时候」。
(3)在案发现场,涉案的杜志浩等11人,共同对于欢母子实施了非法限制自由的行为,因此上述11人均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因此,于欢的行为所指向的行为人属于不法侵害人无误。
(4)于欢的行为是否超越了必要的限度?
这个与上文第(2)点共同是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两大要点问题。认定是否超越了必要的限度,需要根据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和恶劣程度而定。
在本案中,杜志浩等人分别实施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脱鞋捂嘴等行为进行侮辱、阻止于欢向公安人员寻求帮助等行为。
根据一审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于欢是在上述最后一个行为发生时,对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捅刺行为,而此时前述的如脱鞋捂嘴等行为均已经实施结束,因此于欢的行为所指向的不法侵害则仅局限在杜志浩等人阻止于欢寻求帮助的限制行为本身。
(在这里不得不说句题外的话,个人认为于欢的所谓防卫行为进行的时间略显延迟,即便其捅刺杜志浩等人,恰当的时机应当是杜志浩等人实施侮辱行为时,而非一切行为均结束以后才实施。)
那么由于于欢行为的滞后性导致其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局限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中,况且一审法院查明在案发时杜志浩等人并未使用工具,那么于欢将杜志浩刺死、将其他人刺伤的行为,就显得行为失当。
(以下仅为辩护观点的建议,实际能否达到理想结果无法保证)
本案的案发起因系杜志浩等人向苏银霞索要高利贷,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苏银霞曾向地产老板吴学占(杜志浩等11人的老板)借款135万元,月息10%,而其时苏银霞已经偿还了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
根据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为年36%,而本案的年利率已经高达120%,远远超出了法定标准。而184万+70万,总计254万余元的债务偿还,在辩护时应当坚持认为该笔债务已经清偿结束,而杜志浩等人此次行为系非法索要已经清偿以外的所谓「债权」,即并不存在的「债权」。也就是说杜志浩等11人替吴学占索要的所谓「欠款」,应当属于并不存在的财产,而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向他人索要不存在的债务,则涉嫌构成抢劫罪。
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中能够认定杜志浩等人索要的欠款为并不存在的「债权」,则杜志浩等11人的行为就会由非法拘禁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而根据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针对抢劫行为,属于无过当防卫,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综合来说,在本案中,上述四点中前三点的要件均具备,所以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核心就在于杜志浩等人索要的欠款,是否是非法财产。

二、于欢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本案公诉机关在提出起诉时,指控于欢涉嫌故意杀人罪,而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于欢并不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将指控的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罪,我认为一审法院的此举值得赞同,在此也不作过多赘述。

三、于欢是否构成自首?
刑法要求,自首必须同时构成两个要件:
(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关于自动投案部分,并不仅仅局限在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种情形,自动投案还包括了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来等情形,而在本案中,如果公安机关离开了接待室,那么于欢的行为就应当处于公安人员的监控范围以外,此时于欢实施了捅刺行为以后,公安人员立即要求其停止伤害行为并且于欢照办。严格来讲,虽然于欢并不是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案发现场等待,但在公安人员监控能力以外的地方和时间实施伤害行为,之后公安人员重新控制局面后,其服从公安人员的指示,未实施任何的抗拒行为,理应符合自动投案的立法要求,但该观点建立在自首设置的立法原意上,在实践中能否采用,则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四、当地公安机关的处置是否得当?
在本案中,虽然公安人员出现的时间较短,但恰恰是这「惊鸿一瞥」,最终导致了于欢的精神崩溃,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成为压死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
监控显示,22时13分,一辆警车抵达非法拘禁现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公安人员下车进入办公楼。之后进入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便离开接待室。
4分钟后,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欢的姑姑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她回忆说,「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对此,警方给的说法是,他们是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疑问,公安机关为何不顾犯罪现场,而选择到办公大楼以外的地方「了解情况」?为何见到于欢母子被他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加阻止?
且不论公安人员在案发时作何思考,对于于欢而言,警察的转身离去,就相当于对其关上了获救的大门,并且同时宣告了于欢最后一线的公力救济手段的消失。同时,公安人员此举,也直接助长了杜志浩等人的违法气焰。
于欢或许希望拦住警察,希望警察能够将己方母子拯救出去,但被杜志浩等人阻拦,在此情况下,于欢眼见获救无望,精神崩溃,并最终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或许我们也可以换个角度考虑,无论是在杜志浩等人如何侮辱苏银霞时,于欢作为其儿子,都没有实施暴力反抗的行为,而最终在公安人员转身离开以后,才发生了最终的悲剧,那么个人认为,恰恰是公安人员的不恰当行为,才导致了于欢的失控,在本案中,公安人员的行为明显不当,应当追究渎职的相关责任。
最终而言,从法律角度而言,杜志浩等人实施侮辱、限制自由,但终归没有造成针对母子二人生命安全的威胁,从法律上讲,杜志浩等人罪不至死,即便罪人当死,也应当由法律进行惩治,而不应当由当事人本人实施。但从情理上讲,我国自古讲究「孝悌」,讲求「礼义廉耻」,父母受辱甚于自身,当他人对自己的父母实施恶劣的侮辱行为时,作为人子,终究是不能视若无睹。
昨天晚上我认真翻看了一遍判决书,我想从另一个角度去谈一谈这个事情。
题目就叫做弱者应该如何录口供吧。
我看判决书的时候,发现小混混们的口供特别专业,像训练过一样。众口一词,避重就轻。十一个人里面只有一两个人提到了脱裤子,推攘于欢和于母。其他人则说我们是他们去哪儿跟着去那儿,别让他们跑了。而且每个人都特别强调,警察说“要帐可以,不许打人”。以此暗示警察可以佐证没有打人。
于欢的母亲也是被吓傻了,经验不够丰富。反复强调于欢拿的刀是之前就放在接待室的。完全忘记说杜志浩脱裤子侮辱的事情,也没有强调对方如何在警察来过之后依然掴耳光推攘于欢的描述。
于欢的口供也没有从受害的角度来录,而且详细说自己攘了几个人。
为什么小混混们录口供录的那么溜呢?除了有专人指导以外,人家在这方面也很有经验,知道如何说话对自己最有利。
所以作为普通人,受欺负的一方,应该如何录口供。拿于欢举例,要是于欢的口供如下,那么这件事可以让那些假装客观的理性逼们也无话可说。
从警察出去后的地方开始讲: 警察出去以后,我极度害怕,连警察也不敢管他们,我非常害怕,这时他们又上来扣着我脖子准备打我,我慌了,看到有一把刀就拿起来对他们说,你们别过来,结果他们依然过来打我,我很害怕,警察刚刚来过他们还敢这样,我拿刀朝前挥舞了几下,那个小胡子直接冲上来,我一慌手往前杵了一下,结果后面几个人一拥而上,我慌乱中朝他们扎了几下,想让他们离我远一点。这时候警察又回来了,我立刻向警察呼救,警察控制了局面,把我带到了派出所。
转自某S的微博:他们谨慎的算计着你手里的权利,甚至不允许你站起来保护母亲的尊严,因为惧怕暴力防卫被滥用,妨碍他们更好的欺负你,但是你看,如果遇到战争,他们就会添个大比脸教你为了国家尊严誓死一战了。妈妈没有了尊严,谁会在乎这个国家有没有尊严?
诱发这个案件的原因其实很简单:
2、所谓企业破产制度形同虚设,现阶段实际上无法执行。
很多网友在新闻报道此案后指责公检法不作为,指责黑社会高利贷,指责法律判决不公,甚至指责苏家欠钱不还是老赖是骗子,其实都陷入了误区,或者被水军带偏了节奏。关于这个案子,由于涉及面极广,会导致各种真真假假的信息和意见很多,其中不乏利益相关方故意放出混淆视听的假信息或者烟雾弹。所以,我们分析它的时候只能从最能确认的基本事实角度并结合基本逻辑去思考。关于此案,其实真正需要关注的问题是:
1、中国为什么会存在与地方政府势力勾结的高利贷行业?
2、公检法在这件事中为什么如此不作为?
3、传出苏银霞曾拖欠大量银行贷款的消息,这证明苏家是所谓的老赖吗?她作为企业主最后又为什么非要借高利贷?
4、如果真的无法偿还欠款,他们为什么不申请破产保护?
5、欠高利贷无法偿还的企业主绝不止苏银霞一个人,为何就她这件案子能有这么大影响?
如果你能理解这些问题,所有答案自然水落石出。
在中国,由于没有完善的破产法,个人现阶段是无法申请破产的。所有以个人或者家庭担保的贷款都是会被银行无限追讨。而且由于银行都是国有垄断,代表国家最高利益,如果你还不上贷款,再加上无法申请个人信用破产,也就根本没有和银行讨价还价的资格。如果拖欠贷款,中国银行会首先将你列入全国范围内的信用黑名单,再进一步拖欠,就是动用国家暴力机器直接让你坐牢。所以,在中国,使用个人或者家庭信用担保借贷其实是一种风险很高的行为。更要命的是,当你欠一家银行的贷款无法偿还而被列入黑名单后,就意味着所有银行都不会再贷款给你,你也无法靠借新债还旧债,由于面对坐牢的巨大风险,所以导致很多人最后不得不去借高利贷周转。
高利贷,在中国也并不是什么秘密的行业,自古以来就有。虽然政府出于政治正确不能公开承认它们的合法性,但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当有人还不起银行贷款的时候,就必须要有人帮助他们暂时周转,否则他们只能选择跑路。而如果贷款人直接选择跑路,就会导致银行永远无法回收之前的贷款,进而造成银行坏账,这种损失是银行不愿承担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在中国的高利贷者只能处于一种既不被政府承认,又不被政府否认的灰色地带。所以地方有势力的高利贷者,基本都是依靠政府做保护伞,依靠银行提供资金支持的。如此一来,高利贷也就扮演了地下影子银行的角色,专门负责向那些被正规银行拒绝贷款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由于高利贷贷款的对象都是已经欠了银行贷款无法偿还的低质用户,就意味着更大的利息风险,而高额利息加上利滚利的复利制度又是普通人根本无法承受的,一旦财政状况继续恶化,当高利贷也还不上的时候,对于贷款者那就基本意味着一切结束,唯有放弃一切跑路了。
可能有人要问,为什么要一定要向高利贷借钱呢?民间私人之间互相借贷不行吗?
民间私人间的大额借贷在中国是明令禁止的,原因这里不做具体阐述。之前,江浙民营企业主就曾经试图利用同乡集资的方法解决周转资金问题,可惜全部被国家列为民间非法集资案件严打取缔了,所以找高利贷借钱的企业主其实都是没有选择的,本质上你借也得借,不借也得借。
可能有人继续会问,那中国的企业破产制度呢?企业实在运营不下去难道不能申请破产吗?
关于企业破产制度,中国虽然有,但实际属于几乎无法执行的状态。原因也很简单,因为中国银行都是国有垄断的,一旦企业申请破产,意味着银行的贷款永远无法收回,这就是所谓的国有银行坏账。如果大量企业都申请破产,不仅会导致人民大量失业诱发社会问题,更严重的是会导致银行坏账太多,会进一步诱发本来已经很严重的中国地方债问题,最后甚至会使国有银行倒闭,进而引发全国性金融危机,而这些代价都是国家无论如何也无法承受的。
所以,虽然表面上有企业破产制度,但中国民营企业真的能申请破产的比例极小,原因并不是企业主不想申请,其实是因为国家实质上无法允许大量企业破产。上至国家,会考虑金融安全问题和民生就业问题。下至地方政府和银行,也会考虑自身政绩和业绩问题。所以他们都会使用各种手段尽量避免企业申请破产。这样一来,很多本来早就应该破产清算的企业实际无法顺利破产,不得不强行运营。而这些欠债的企业既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又不能申请破产,最后只能依靠所谓的民间非法融资,也就是影子银行和高利贷,一旦问题继续恶化,就会导致所有问题的集中爆发。当初金融危机时,轰动全国的江浙吴英非法融资案以及大量企业主集体跑路事件就是这么来的。
相对跑路的企业主而言,苏银霞人品算不错的了,她就算欠了高利贷还是选择尽量去偿还,而没有选择抛弃工厂和工人跑路,这证明苏银霞其实还算比较善良的企业家。其实,如果她当初选择直接跑路,问题反而会简单很多,也不会闹到今天儿子杀人被判无期这种地步。
最后总结全文并回答之前的几个问题:
1、中国为什么会存在与地方政府势力勾结的高利贷行业?
由于企业和个人无法申请破产,必须要有人扮演影子银行的角色为他们继续提供贷款以维持盛世如你所愿的局面。
2、公检法在这件事中为什么如此不作为?
聊城公检法不作为其实有其客观原因。事实上,全国公检法面对这种情况也大都会采取聊城公检法类似的做法,原因不便详述,请诸位参考同上一问的回答自行理解。
3、传出苏银霞曾拖欠大量银行贷款的消息,这证明苏家是所谓的老赖吗?她作为企业主最后又为什么非要借高利贷?
苏银霞不算什么老赖,真正的老赖不会主动去借高利贷,就算要借也不会傻到被高利贷堵在自己房间里面反复羞辱殴打不得脱身的地步,更不要说她还已经偿还了超出自己实际借贷金额如此多的金额。事实上,由于民间个人集资活动被国家禁止,除了银行和高利贷以外,苏银霞作为民间企业主是无法获得其他融资途径的,她只能向银行借贷,当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还贷的时候,银行会将他们列入黑名单,导致他们不得不求助高利贷以偿还银行贷款并维持继续经营局面,而当运气不好,财政情况进一步恶化时,被高利贷暴力追债就变成无法避免的结局。
4、如果真的无法偿还欠款,他们为什么不申请破产保护?
为了维持就业,为了维稳,为了金融安全,国家无法承受大量企业申请破产的结果,其结果就是从国家到地方,从银行到政府,都不愿让经营困难的企业顺利破产,最后只能选择让中小企业主在不能破产的情况下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5、欠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被黑社会暴力讨债的企业主绝不止苏银霞一个人,为何就她这件案子能有这么大影响?
主要是因为本案的受害人杜志浩自己的愚蠢,作为一个黑社会讨债人,全国像他这种人并不少,但他的讨债业务水平相对其他低调的同行却显得极不专业。
首先他不该当着苏银霞儿子的面殴打且用吃屎看黄片脱裤子的形式羞辱苏银霞。
其次他不应该在警察到场后继续羞辱苏银霞和她儿子,此举直接导致这个孝顺儿子气血上头直接拿刀捅了自己。
最后他更不该蠢到在医院求诊时还与人争吵耽误了治疗时机,最后送了小命不说还让这件事变得非常有新闻价值,最后终于不幸被一贯和中央不同调的南方周末报道出来了。
以下是根据判决书的证人证言的辟谣:
1、于欢母亲苏银霞被死者杜志浩生殖器抽脸强迫口交是假的,南方系记者王瑞锋带节奏煽动民意。杜志浩在警察来之前脱过裤子,被同行的人阻止了。脱裤子遛鸟算性骚扰,构不成猥亵和强奸。
2、警察来了马上就走是假的, 根据判决书内证词,于欢自己陈述:派出所的人就去外面了解情况去了。。于欢母亲自己陈述:民警到门外去问情况。。听到动静又进来了。于欢的一审辩护律师田明对媒体称,当时“警方没有走,整个过程都没走,只是离开那个间,走到屋外。当时于欢和她母亲手机都被收走了。。”
3、死者杜志浩被捅伤后拒绝就医还和医生打了一架是假的。没有一个人的证词提到这件事。纯属脑补,和造谣以前杜志浩把苏银霞的脑袋按到马桶里一样,都是看热闹不嫌事大的YY。
关于苏银霞本人
@ 安防学者周扬帆:“基本上大家聊的根据就是《南方周末》记者王瑞锋的刺死辱母者这篇报道吧
报道写的挺好,挺煽情,但是就忘了说一点,被暴徒侮辱的的企业家苏银霞,除了欠黑社会的,还欠其他人几千万,其中浦发银行就欠了800多万,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也申请查封苏银霞570万的资产,根本不是什么正规渠道融不到资。实际上她还有一个身份,就是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事发前警方已经在调查了,苏银霞的老公早就跑路了,苏银霞姐姐因为非法集资已经在服刑了,同时,苏银霞自己也是在放贷的,这些都是公开的资料,报道里只字未提,反而对苏银霞进了几次马桶记的非常清楚。
我也能理解记者不写这些的理由,写了就变成黑吃黑,狗咬狗了,就没办法借此批判司法不公警察无能了。”
以下引自微博@ 辟谣与真相
当事人于欢的陈述的情节是:”这个人(死者杜志浩)进来吓唬我妈妈和我,然后脱掉裤子,露出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这个人。”其母苏银霞陈述的情节是:“晚上九点多,他们吃饭过后还是逼我还钱。在办公楼一楼接待室,(死者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不管是《判决书》中当事人苏银霞、于欢本人的陈述,还是其他证人证言,均只有“露出生殖器”情节,但找不出“掏出生殖器抽母亲脸”这个引起网民极大义愤的“污辱情节”。——编导@张洲 显系捏造情节造谣,@李庄 等人传谣。
2、看媒体报道,给人的感觉是:“于欢刺人,是因为其母亲被污辱,民警不能阻止,情急之中,为了阻止母亲被侮辱而刺死一人伤三人。”——但从《判决书》的信息来看,于欢并不是对方“脱裤露出下身”“辱母”时出的手,而是对方“露下身”、被同伙劝阻之后,民警出警,他趁机要离开,而对方以“欠债人不能走”为由,不许他走。随后双方发生冲突,他用接待室的刀子捅死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
当事人于欢自己陈述:“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其他人让我坐到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着我的脖子往接待室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还是过来继续打我,我就拿着刀子冲围着我的人肚子上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几个人记不清了,不是两个就是三个。”
伤者郭彦刚陈述:“派出所的民警说,‘恁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然后派出所的民警出去接待室了。于欢和苏银霞也要跟着出去,我们这边的人说‘不能走,恁欠俺的钱不能走。’我们让于欢坐沙发上,于欢不坐。然后他走到办公室南边那里去了,我们几个也跟着过去了。。。然后我看见于欢拿出刀捅了一人一刀。。我扭头往北跑,于欢一下子抓住我后领子了,捅了我后背一刀。于欢当时嘴里还说‘弄死你’”。
在这个案子里,杜某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大恶人,于欢是无辜勇敢的大英雄,苏银霞是误入歧途借高利贷的可怜母亲,法官昏庸无能、官官相护,警察和黑社会勾结软弱狗腿,你们都是在一旁为其摇旗呐喊的正义之士,这出戏简直完美。
如果这是杜某家人请的律师,南方系记者的笔下应该会变成——上有高堂下有一双儿女,家里的顶梁柱在一次要债过程中反被欠债者杀害,再把孩子推出来哭几句“我要爸爸,我要爸爸”,舆论再次哗然。再开八于欢富二代的种种秘闻,苏银霞欠债累累上了失信名单,老公跑路,姐姐因为非法集资入狱,而她本人也是放贷人。这时候于欢可能就不只是无期了,正义的民众肯定叫嚣着要绞死这个富二代杀人犯。
带节奏谁不会?可是只有无良的媒体才会选择蒙骗百姓,操控舆情。然后可惜的是,往往这些媒体都会获得成功。
最后是李狗嗨的台词截图
如果民意裹挟了司法,那就离民粹不远了。

-——————————————补充——————————————————————–
感谢各位知友对我的支持,大家在评论中争议很激烈,根据反应的问题,笔者说明以下几点:
1、针对知友质疑判决书的内容和报道内容真实性的问题。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内容,是法官根据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卷宗中证据情况及庭审情况,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考虑合议庭意见后予以书写的文书。该判决一经生效并公布后,可能会引起二审审理、抗诉、本院自查程序。所以,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法官也不敢写在判决书里面,因为经不起推敲。严格意义上说,判决内容要比新闻报道内容准确的多。但判决书也不是什么都会写,一方面有争议、认定不清的内容不会写;另一方面,根据汉语言的特点,对某些情节的描述可能会予以回避,也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所以说,我们根据现有的判决书的内容所作出的一切评论都带有猜测性。换句话说,看不到原卷证据内容,我们和法学大咖一样都是纸上谈兵。
2、知友瘦死的皮卡丘提出: 如果说防卫过当,那在当时的情景下如何做才不防卫过当且保护自己和母亲的安全?
知友提的好,这是该社会问题的死结。对于这个问题,我在电脑前沉默了好久。。。。。。。。。。。。。。真的是无言以对。
首先,刑法学界的悲哀。司法实践中,两高及人常尚没有对正当防卫的具体构成要件作出任何解释和说明。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也是模糊不清的。连各种法学教授、司法考试出题者都对正当防卫的认知都有相当大的差别。对于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的问题笔者认为,司法机关是相当相当谨慎的,认定正当防卫的可能性的确很小。这也体现出我国刑法法制建设的滞后性。
其次,本案有个关键证据环节。判决书并未列明民警的证言,也未对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的证据内容予以说明。我们无法还原案发现场的关键情景:民警到场后看到的情景是怎样的?对非法拘禁问题是怎样意识的?为什么在场没有采取执法、避险措施?这些都有待后续的调查才能让我们看清真相。我认为,民警的渎职行为,一定程度影响了于欢激烈反抗和伤人行为,也是能否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情节之一(但我们从判决书内看到的证据内容,笔者个人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不构成正当防卫)。我想,如果我是于欢,我和母亲被羞辱、殴打时,一直盼望警察把我们母子解救出去,化解一场可怕的危机。可到场的警察却说了句: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要好好说。TMD,警察不救场,谁还能救场?这种情况下于欢的伤人行为,在量刑时能否更大幅度的从轻处理,值得商榷。
-———————————————正文—————————————————————-
首先,我个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量刑准确。一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于欢系防卫过当的理由,合议庭不予支持,原述理由为:“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害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刑法上规定的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且不法侵害达到可能侵犯人身生命健康权的紧迫程度;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其中,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的把握尤为谨慎。而第二项又是第四项的前提。对“不法侵害达到可能侵犯人身生命健康权的紧迫程度”的理解,通俗的说就是下一步行为人的危险行为足以造成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权受到损害,如:凶手持刀抢劫,作为被害人已经预见到,如果不满足凶手的目的,马上将造成人身损害的危险;又如凶手即将对被害人进行性侵犯,如果不通过正当防卫的行为予以制止,妇女将受到性侵犯。而第四项“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通俗的理解就是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用正当防卫的行为予以制止,是迫不得已的,也是必须这么做的,不然被侵害的危险性就会发生。所以,刑法上要求紧迫程度和防卫限度的临界点是实践中定罪量刑的难点,必须通过整个案件实施的行为、犯罪动机、作案当时的环境予以综合考虑。一旦放宽紧迫程度和防卫限度的临界点,将会造成防卫过当或假想防卫。在刑事实务中,法官往往从平息、调解社会矛盾的角度上保守、谨慎认定正当防卫(甚至可以说尽量不认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对于不予认定正当防卫的,依据现实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然而,刑法毕竟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社会功能应当符合国民整体可接受性。虽然,我认为按照现行刑法和刑法学界主流思想去评判于欢案的处理是合理合法的。但为追求公平和正义,实现刑法价值,我们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认定,值得我们深思。
以下是19名刑法学界大咖对于欢案的评论(转自微信公正账号:刑事实务;侵删)
来源于“刑事法前沿推介”公号
1、陈兴良:于欢系正当防卫,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无罪
(来源于微信交流)
于欢构成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本案存在不法侵害。死者等十一人恶意讨要高利贷,采取了非法拘禁,污辱,殴打等非法行为,虽然没有致人伤亡的意图与行为,但已经严重地侵害了于欢母子的人身权利。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不能认为对非暴力或较轻暴力的侵害就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第二,本案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非法拘禁本身是持续犯,长达六个小时的拘禁,并且伴有污辱和殴打,表明不法侵害在长时间内存续,对于欢母子造成精神上和心理上的极大刺激。最后的防卫也是在于欢要离开接待室,死者等人暴力阻止的情况下发生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第三,本案不属于刑法第三款的无过当防卫,因为无过当防卫的暴力要求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在本案中死者等人的行为是为索债服务的,没有致于欢死伤的行为与意思。因此,对于欢的防卫行为还要考察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才构成防卫过当。在本案中,于欢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为当时死者一方有近十人,足以控制局面,于欢处于劣势。经过六个小时的辱骂折磨,于欢精神处于崩溃边缘。尤其是民警到场以后未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即行离去,使于欢感到公力救济无望,而且死者等人步步紧逼。在于欢要摆脱拘禁,死者等人殴打阻挡的情况下,于欢就地取材用桌子上的水果刀对死者等人乱捅,并且事先有警告,死者等人仍然一拥而上。在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是为解除不法侵害,不是故意犯罪。防卫行为造成的死伤后果即使对必要限度有所超越,但并没有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而且,这种死伤结果的造成,死者等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能由于欢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正当防卫的认定应该体现以下精神:放宽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加大侵害人的违法成本,从而降低被侵害人的维权成本,使正当防卫制度真正发挥震慑不法侵害人,为防卫人保驾护航的积极功能。
2、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欢属正当防卫,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多次参与刑法修改的周光权认为,本案的不法侵害令人发指,多个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期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被害人,足以认定为“行凶”;其中的强制猥亵手段与强奸类似,针对这种侵害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行使无限防卫权。本案如处理得当,将成为未来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风向标。(来源于微博)
3、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欢无罪
刺死辱母者案,我认为应定性为正当防卫。
本案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11位涉黑人员为追索非法债务而长时间非法拘禁于欢母子,实施威胁及暴力行为,甚至涉嫌绑架,当着于欢的面强制猥亵其母亲,强制口交性质接近强奸,足以认定为“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有权依《刑法》第20条第3款行使无限防卫权。
稍有争议的是,是否存在防卫过当。但从现有材料可知,于欢的防卫手段应该在合理限度内,被害人若不自行耽误救治,并不会死亡。(来源于徐昕教授微博)
4、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学家):于欢案定罪量刑明显不公
“就现有公开信息而言,于欢案定罪量刑可以说是明显不公正甚至是错误的。如果最终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且没有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一审就完全错了”。3月26日,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做上述表示。
陈光中表示,该案进入二审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这一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二审法院既要审查于欢上诉的问题,对没有上诉的问题也要审查,最主要是查明事实真相,认定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准确。
于欢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舆论和司法如何良性互动再次引起热议。陈光中认为,司法和舆论的关系是应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司法相对舆论而言是独立的,检察权、审判权都应该独立行使,不为舆论所左右,结论认定不能受舆论影响;另一方面,舆论也是民情的反映,是社会效果的反映,舆论有明显的反映时,司法要认真对待,让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这是司法对待舆论的正确态度。
陈光中向财新记者表示,于欢案一审时,聊城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并提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建议,聊城中院审理后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现在一审判决遭舆论质疑,检察院的起诉及量刑建议是其单方提出的,法院可采纳也可不采纳,如果案子判错了,法院、检察院各有各的责任。
除公诉职能外,根据中国《宪法》,检察院还是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陈光中表示,在滔滔民意面前,最高检察院有责任关注于欢案,能主动、及时派人参加调查,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是好事,应予支持、赞赏。
“这就是通常讲的诉讼监督,诉讼监督是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检察院除起诉、抗诉外,对法院已生效或未生效的判决都有权力开展法律监督”。
陈光中认为,最高检察院应查清舆论关注的几个复杂问题。一个是该案中放高利贷者及催债人是否涉黑,调查该问题要慎重,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要件;另一个是警察是否渎职。
判决书称于欢在警察已经来了的情况下,拿刀子桶人,于欢和其母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不构成正当防卫。
陈光中分析,针对这个情节,有证言称警察处警后说了几句话就走,于欢想跟着警察离开遭被害人等阻拦,进而激化矛盾,如果确实存在催债人施暴的情况,警察来了不能说句话就走。
此外,于欢姑姑曾向媒体提供于欢母亲苏银霞还原案件过程的“陈情书”。在这份《关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杀人事件情况说明》中,苏银霞称“误入高利贷陷阱,本案的发生是由对方的挑衅和侮辱行为而造成,儿子在遭受长时间的凌辱折磨,又亲眼目睹母亲受辱受难的情况下激情自卫。”苏银霞还提到,暴力催债一方有人“想强奸我”。
陈光中认为,苏银霞提到的这些细节,检察机关应当重视查清。“要客观、公正地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我觉得老百姓、社会舆论总体来讲是通情达理的,不是完全情绪化的。”(来源:财新网)
5、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于欢防卫过当应显著减轻处罚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阅读了本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和有关新闻报道。他在接受采访时对财新记者表示:“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
赵秉志认为,结合本案看,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这是不对的”。
赵秉志解释说,按照一审判决书的描述和认定,于欢和他的母亲实际上受到了三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是侮辱行为,包括语言侮辱和行动的侮辱,这种侮辱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殴打他。
而且,警察来了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于欢母亲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现实侵害的情况下,他感到情势比较危险亦义愤填膺,他基于保护自己母亲合法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对围在自己身边要群殴他的几个违法犯罪分子展开反击,刺死刺伤了他们。这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反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不能否认其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
赵秉志进一步表示,至于在这种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不能说因为对方没有凶器,他就不能用武器。因为对方人多势众,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应该说,尽管有防卫的前提,但于欢的行为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符合《刑法》第20条第2款防卫过当的规定,因而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究竟应当选择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本案在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情况下,如果免除刑事处罚,也许会失之过宽;而适用减轻处罚,较为稳妥与公正。但一审判决只是略为从轻处罚,只考虑对方的过错,没有考虑到防卫因素,没有给予减轻处罚,显然是处罚过重了。”赵秉志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减轻处罚就是要低于10年有期徒刑,而且我主张可以考虑较为显著地减轻处罚。”
赵秉志表示,本案涉及正当防卫制度,涉及法理、情理和伦理,其一审判决不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也已受到最高司法机关和山东省司法机关的重视,相信二审会有公正的裁判。(来源:财新网)
6、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应认定于欢有防卫性质,追究逼债者非法拘禁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紧迫性的核心是,公民遭到侵害不能得到公权力救济时,允许公民武力自救(自卫)。报警求助且警察已到,但无济于事。想借警察到场之机继续求助受到阻拦,此时诉诸武力自救,具有紧迫性。自对方而言,自始自终对于欢母子实行非法拘禁侮辱殴打逼债,且看不到结束和逐步升级正在进行中,对此不法侵害之徒,实施打击是对不法侵害的打击,也符合防卫的前提条件。
不法侵害人人数众多,处于绝对优势,所以导致被侵害方更加激烈的反击。说简单点,这帮恶人恶行应当被评价为不法侵害,属于可以实施防卫的范围。我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致人死伤后,交出刀子、随警察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符合办理自首立功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地(二)项规定,知道有人报案留在现场接受调查的情形,成立自首。另,为索债而扣押人质,属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因此应当追究索债人的刑事责任。另被害人从事暴力讨债,应当预见到可能招致报复,反抗,因此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自担大部风险。辱人者招杀身之祸乃咎由自取。其雇主难辞其咎。高利贷乃罪恶源头,强烈要求制定法律将高利贷入罪。暴力逼债屡禁不止,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公权力不便管,不好管。高利贷者和暴力逼债者越发有恃无恐。被暴力逼债者不得不自力救济。认可暴力逼债的不法侵害性质、被逼债者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有利于制约暴力逼债行为。(来源:阮齐林教授微博)
7、邱兴隆(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防卫过当
(1)杀人还是伤害:一审定性准确
在如本案一样的急于义愤的致死案件中,对于定性最重要的不是看有无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在于对个案发生的背景的全面分析与综合判断,因此,被告人在犯罪前、犯罪中与犯罪后的所作所为成为分析案情与判断定性的关键。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犯罪前没有任何施暴的心理与行动准备,加害行为实属事发突然;在行为过程中,所持工具虽系足以致死的水果刀,但系情急之中就地取材,并非可以选择,且正如一审所正确指出的一样,被告人虽对多人实施了刺击,但对单个被害人没有刺击的连续性,足以表明被告人不持有非致人于死不可的杀人心态,尤其是,在“一顿乱捅”的状态下,被告人对所实施的刺激部位并无明确的选择,更辅证了其不是基于杀人心理支配下选择致命部位而刺击之;在犯罪后,面对被害方仓皇逃离,被告人本可继续追击却原地等待,束手就擒,也印证了被告人适可而止,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因此,一审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于法于理均无可挑剔。
(2)有无防卫前提:一审逻辑混乱
面对辩护人关于本案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一审做出了否定的回应,其判由是,“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遇对方辱骂与侮辱,但对方的人没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以上判由,无论是从事实认定还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都似是而非,凸显出逻辑上的混乱。
本案中,尽管针对侮辱与殴打行为的防卫前提在警察到达后即已不复存在,但针对寻衅滋事与非法拘禁的防卫前提则即使在警察离开后依然存在。一审以被害方无人持有行凶的工具与派出所已经出警为由所否定的只能是针对已告终结的侮辱与殴打行为的防卫前提,而无法否定针对寻衅滋事与非法拘禁的防卫前提。
(3)有无防卫过当:一审疏于考量
本案被告人是在具有一般防卫的前提条件下采取了只有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才可阻却刑事责任的防卫行为,因不符合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而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正由于其具备一般防卫的前提条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却造成了超过必要限度的伤亡后果,因此,其同时符合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相应地,将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防卫过当情况下的故意伤害罪,当是一个不争的结论。一审在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否认其属于正当防卫同时,没有将其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纳入考量范围,显属一种不应有的疏忽。
(4)量刑是否畸重:一审显然失当
按照刑法的规定与死刑司法惯例,在不具备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对于造成1死2重伤的故意伤害案,判处死刑是常例,判处死缓是例外。在本案中,一审基于被告人坦白认罪与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而对从轻判处无期徒刑,表面看来似无不当。
然而,正由于一审在否认被告人构成正当防卫的同时,没有认定其构成防卫过当,因而在量刑时根本没有以被告人具备防卫过当这一法定情节为由依法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所做的无期徒刑判决明显罚不当罪,因量刑畸重而失当。
(5)应否减轻处罚:二审应予改判
既然疏于认定防卫过当,量刑时未做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考量,是一审明显的失误,那么,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对被告人改判轻刑,当是二审应然而必然的选择。(来源:醒龙法律人公号)
8、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和司法社会功能都值得反思
多年来,我们学的正当防卫理论是,行为人必须是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当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正在遭受令人难以忍受的凌辱时,行为人奋起反抗,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究竟算不算正当防卫?
对此,刑法理论是不予承认的。具体到本案,当行为人亲自目睹自己的母亲受到极端凌辱时,法官是否应扪心自问:任何人在此情形下,会平心静气的忍受凌辱吗,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辱也不反抗?即使是防卫过当,判得是不是太重了。
我们期待着司法人员反思:司法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刑法要不要调整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刑法理论要不要更加关注社会需要和经验常识?法律人不要过于自负,以为自己才是法律精神的权威阐释者,否则,没有人会把恶法和错误的司法实践当回事的。
9、李翔(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于欢属于防卫性质,防卫过当
一直以来,很多刑事案件的司法处理结论,不被社会公众所认同,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内蒙古“王力军非法经营玉米案”,可能还包括河南少年“掏鸟窝案”,浙江农民“捕捞癞蛤蟆案”以及一些不能言说的案件,等等。我曾经写过,我们可以不知道正义是什么,但是我们一定至少应该知道什么是正义的。
人民网曾经报道过一篇写美国的母亲为了保护孩子枪杀企图入户的歹徒的事件。大致是一位年轻的母亲带着孩子在家里,遭到两个歹徒企图撬门闯入其家中,这位母亲在情急之下,开枪射杀了其中一位歹徒以保护她自己以及年幼的孩子,法院并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与母亲救子相比,儿子为了母亲也是为了自己的尊严刺死羞辱者,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这样的裁判着实晃了公众的眼。人非草木,孰能无情?面对彼情彼景,哪一个有血性的人能熟视无睹泰然处之?问题的关键在于,判决书所确认的“非法拘禁”“辱骂”和那样“侮辱”的事实,能否被评价为“不法侵害”?至于判决书中所陈述的“未使用工具”作为不能认定正当防卫的理由简直就像是为了故意偏袒编出来的理由一样。我说的是“就像”,仅仅是“就像”。就像为赋新词强说愁。因为这个理由在刑法研习者看来,确实太不可思议了!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表述,从来也没有要求“不法侵害者”要“使用工具”,刑法理论上也从未有提及“使用工具说”。
本案被告人以及其母亲受到了迫在眼前正在进行且持续不断的“非法拘禁”“辱骂”和那样的“侮辱”,行为的“不法性”显而易见。而判决书的论述,似乎是在论述能否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的“无限防卫权”,完全彻底跑偏。现摘抄判决书如下:“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被告人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这段表述,至少存在以下疑问:
1、如前文所述,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不需要以不法侵害人使用工具为前提;
2、既然承认被告人(但未提到其母亲)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且遭到辱骂及侮辱,即表明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了不法侵害,但结论却又认为不存在不法侵害,自相矛盾;
3、强调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解释不适当的限制或者缩小了正当防卫适用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在法律和刑法理论上均从来没有要求不法侵害仅仅只能针对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只有在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上,法律才表明要求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前提;
4、“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其实我都“不稀得说那个出警的警察”(完全的不负责、懈怠履行职责,如果能够论证出其不作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否考虑涉嫌渎职类犯罪也未尝不可。为防止本文主旨跑偏,我暂时先放着,检察院反渎局的同志可以先考虑起来。等我有时间再论证。)这也能叫出警?
而且,事情是在警察离开之后发生的。(有证人证言)警察的所谓“出警”并未使“不法侵害”停止。限制人身自由权利在继续,辱骂在继续、羞辱在继续甚至变本加厉。这无论如何也得不出否定“防卫性质”的结论。至于是否防卫过当,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是存在的。而“防卫过当”则属于责任减轻事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笔者无意于对尚未最终生效的判决产生影响,完全只是根据判决书中确认的事实针对判决理由和结论客观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我的观点当然也是可以被质疑的,本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在法律的救济路径上仍然是存在的。行文至此,笔者引用自己曾经的话语来结束本文:司法者应该有“过硬”的法律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去面对公众质疑,有足够的信心和勇气去提升法律权威,引导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和对司法者的基本信任。(来源:法学学术前沿公号)
10、 王强军(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刺死辱母者判无期”可能隐含的三点理论缺失
“刺死辱母者判无期”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就目前来看,社会公众无法接受这样一个判决,认为判决在定罪量刑上存在明显值得商榷的地方。就判决书反映的内容,笔者从一个纯理论的角度看,该案可能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缺失,这可能也是该案件在二审判决中会被重点讨论的问题:
(1)正当防卫的适用原则及适用条件。
(2)被害人过错及其程序的深入分析。
(3)被告人精神高度紧张之下的“激愤犯罪”的归责与量刑。
无论是哪一种正当防卫情形,都需要具备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对此,我们应当明白,正当防卫的本质是什么?正当防卫究竟是行为人的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是应当鼓励正当防卫还是限制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对于正当防卫还是国家赋予社会公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因此,应当尽可能鼓励正当防卫的实施。而对正当防卫鼓励的具体路径就是:应当对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尽可能做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而不是应当是有利于加害人的解释。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不应当在“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之外再增加“防卫紧迫性”的要件。其次,缺乏对被害人过错及其程序的深入分析。很显然,在该案件中,判决书已经证明了多名被害人在讨债的过程中,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和侮辱的行为,这是非常明显的被害人过错。即便是当下的中国刑法中并没有被害人过错的理论,但是也可以通过犯罪情节等进行反映出来。
所以,不能简单地将被害人过错作为一个笼统的量刑情节,并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笼统地从宽处罚,而应当对被害人过错的程度、对整个案件发生的作用力、在整个案件中责任进行精确划定,从而准确划定出被害人和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的责任比例,进而准确量定被告人的责任。最后,缺乏对“激愤犯罪”归责与量刑的分析。“情感犯能够抵御导致偶然犯罪的非意外力量的一般诱惑,但不能抵御有时难以抗拒的心理风暴。”在这种心理风暴冲击下实施的激愤行为,从对社会价值的观点看,按照案件情况,或多或少都有宽大的余地。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当下多起案件已经表现出“激愤犯罪”的特征,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激愤犯罪的原因、被告人当时的意志自由状态、刑事责任的确定、量刑的政策等进行详细的分析。
当社会发展中的特定案件,调动社会公众讨论法律的热情时,决策机关就应当以此为契机,将特定案件作为一个推动法治进化和法治宣传的“抓手”,推动理论研究的深入、司法规则的建构和法治意识趋同化的建设。
11、韩友谊(北大刑法博士,著名司考专家):于欢成立正当防卫
本文不准备探讨苏女为何借高利贷这种畸形经济现象的原因,也不准备探讨警察处警失败的原因和责任,更不准备揣测是否有警员(或其他更有实力的官员)与黑社会性质人员有利益关系,本文只对案件的刑事部分展开探讨——于欢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否存在?
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公民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
吴某杜某等人的讨债行为:
(1)年息达到120%,远超民法的最大容忍范围36%,不受任何法律的保护,属于司法解释中所称“非法债务”。注意:此时案件中已经没有被民法所认可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法律不同意吴某仍然有合法获取“债权”的权利,此时的财物索取可归属于“非法占有目的”。
(2)采取剥夺他人(不是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取钱财,并且有殴打、侮辱情节。
【犯罪一】满足此两点,吴某杜某的行为涉嫌抢劫,但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所以只能成立一种包含了抢劫实质要件的非法拘禁罪。
(3)语言辱骂、露下体在女性脸部摆弄,甚至有采访者称有欲塞入对方口腔的动作。
【犯罪二】吴某杜某尤其是杜某,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不仅是对直接受害人苏女的侵害,也是对现场目睹一切的儿子于欢的侵害。
【结论】任何法盲的人都可以得出一致的结论:面对此种情形,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的。但不要忘记,有正当防卫权利并且有正当防卫职责的警察没有那样做!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是否适当?
必须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抢劫式非法拘禁持续进行,警察“管不了”!人民赋予国家的保护自己、惩罚犯罪的权力在这个具体的时间空间内不再起作用了,人民当然有权利自己保护自己,不单是人,任何一种动物都可以这样。
【结论】防卫的时间适当。
三、防卫手段有无超过“必要性”?
面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后果”时,超越了正当性,成为防卫过当(一种可能的新犯罪行为)。
1.何谓“必要性”?
必要性,指在各种适当的、可选择的防卫方法中最轻的、不与对自身损害的直接风险相联系的防卫。注意,是在实现防卫效果的前提下采取最轻的防卫手段。在防卫手段的效果对于防卫来说是可疑的时候,被攻击人在原则上就不必被迫使用较小危险的防卫手段。(罗克辛,《德国刑法总论(第一卷)》第438页以下)
正当防卫具有民间惩罚的性质,是立法者借助民间勇气实现保护法益、一般预防的利器:正当防卫让潜在的不法侵害者认识到,自己的攻击在引起司法惩罚之前就有可能遭受防卫者的痛击,从而有效降低不法侵害的发生率。所以,作为一种即刻发生的自保措施,正当防卫的强度是可以高于不法侵害的强度的。这不仅是因为惩罚的性质,更是对正当防卫现实性的考虑。
我所见过的各国刑法条文都未用“比例”原则来限制正当防卫,德国法院的判决证明,正当防卫是一个法保护原则,是一个证明了放弃比例合理的原则。我国《刑法》也没有比例原则的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不需要非得“轻对轻,重对重”。必要性看的是效果:所采取的手段是否足以给不法侵害者留下足够深的印象,能够有效阻止他继续攻击。
2.于欢的手段超过必要性了吗?
于欢忍,希望不法侵害人有底线;
于欢(或者同情他的人)报警,希望警察维护有尊严的生存环境;
于欢准备逃离,希望不再有直接的冲突;
于欢拿起水果刀,警告不法侵害者离得远点。
很遗憾,这一切都未给杜某等留下任何值得考虑的印象。于欢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合法财产(其实都已经被拿走了),在面对11个流氓级壮汉步步进逼的时候,还有什么样“更轻”的手段呢!
于欢的水果刀捅向不法侵害者的肚子,而不是头部和胸部。在那种极端的情况下,这个一直懦弱的年轻人还是无意识地寻求“最轻”的反击方式。这一点连判他无期徒刑的法院也承认,认定是“伤害”而不是“杀人”。
【结论】于欢成立正当防卫。(来源于刑法反思录公众号)
12、高长见(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辱母案”量刑过重
根据媒体报道,于欢因母亲严重受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由报道的案情分析,即使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不属于正当防卫,仍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量刑过重。
首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根据媒体的报道,“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显然,本案中的被害人在案发前有重大过错。根据刑法理论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行为人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异乎寻常的苛刻态度,总是对正当防卫有过多、过分的限制。特别是加害人死亡情况下,法官往往不敢认定为正当防卫。实际上,对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等要求不应太狭隘,特别是本案中,加害一方人多势众,受害人无法预料加害人的后续侵害行为强度,法官不应对防卫行为的手段和强度作过分限制。
再次,于欢属于激情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所谓的激情犯一般指行为人受到极端侮辱或严重不公正对待,因而在难以自制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情况。关于激情诱因的范围,各国刑法规定并不一致。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刑法对激情诱因的限制较为严格,如德国刑法要求激情必须产生于对其个人或亲属所加之虐待或重大侮辱;意大利刑法原来也明确规定激情应当是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配偶、女儿或姊妹为不正当性关系引起的。而英美法系刑法对激情诱因的规定则比较宽泛,如根据澳大利亚1900年《犯罪法案》第13条的规定,“任何针对被告人或对被告人产生影响的行为(包括言词与手势)”,都可视之为激情诱因。
各国刑法对因受辱激情杀人的处罚都很轻,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13条规定:非行为人的责任,而是被害人对其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使行为人当时义愤杀人,属于激情犯罪,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瑞士刑法典》第113条规定:“根据当时的情况,行为人因可原谅的强烈感情冲动··而杀人的,”是激情犯罪,可减一等处罚。
在我国,刑事司法也部分承认激情犯理论,也认同在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时,对行为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害人的行为显然属于最极端的侮辱、虐待行为,应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欢应减轻处罚。(来源地方法治学术团队公众号)
13、吴学斌(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辱母案是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
一、死者实施的不是一般侮辱的行为,而是应该从重处罚的非法拘禁罪和应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强制猥亵罪。正当防卫的前提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于欢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前不仅面对正在发生的严重侵犯母亲和自己人身法益的不法行为,而且在精神上近乎绝望与崩溃。 1.于欢的母亲以月息10%从赵荣荣那里借款100万,已经还款152.5万。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赵荣荣纠集杜志浩(死者)等人上门讨债不具有任何的合法性。 2.案发当天,死者杜志浩一方从下午四点左右开始剥夺于欢母亲苏银霞以及于欢的人身自由,不仅用言词侮辱,还实施了殴打以及把于欢的鞋子脱下来逼迫苏银霞闻的严重侮辱人格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条的规定,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而且根据本案的事实(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属于依法应该从重处罚的情形。 3.被告人和多名证人(包括死者一方的证人)都证实,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死者把自己的裤子脱掉,露出阴茎当众逼于欢的母亲看。不要说于欢作为人子情何以堪,单就死者行为性质而言,并不简单如吃瓜群众所谓的侮辱行为,也不是聊城市中院判决书中轻描淡写的“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而是应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强制猥亵罪(刑法第237条)。 4.接到报警赶来的警察面对严重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只是提出“要账归要账,不要打架”的要求,在现场呆了不到四分钟后即离开(监控显示22时13分警察达到后进办公楼,22时17分警察出办公楼),这让被侮辱、殴打、恐吓六个多小时的苏银霞和于欢近乎绝望。警察离开后,死者一方继续殴打于欢,对于欢人身侵害的不法行为仍然没有停止。
二、于欢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聊城中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来源于微博)
14、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欢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完全符合正当的时间条件,具备紧急性,法院认为没有紧性是错误的:其一,在于欢行刺时,他和他母亲还被讨债者非法控制,而以索债为目的扣押他人也构成非法拘禁罪。在犯罪正在发生时实施防卫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二,讨债者此前刚刚对于欢及其母亲实施了辱骂、抽耳光、用于欢的鞋子捂于欢母亲的嘴,当于欢的面用下体蹭于欢母亲的脸,这些行为构成一般侮辱罪以及强制猥亵、侮辱罪。由于接警到场的警察只说了句“讨债可以,打人不行”就准备离开,可以预见,在警察离开后,讨债者必然继续实施侮辱、猥亵行为。根据刑法法理,在不法侵害即将发生,等到正式实施时无法进行防卫的情况下,防止卫的时间可以适当提前,本案完全符合防卫时间提前的要件,因而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三,在警察离开时,于欢也试图冲出房子,逃脱控制,但被讨债者卡住脖子,摁在沙发上殴打,于欢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本案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具备紧迫性,要么是无知,要么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来源于微博)
15、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
于欢和他母亲的身体和人格长时间受到严重的不法侵害,在民警弃他们母子等人而去的绝望时刻奋起反抗,造成了1死2重伤1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于欢是有过错的,其过错在于防卫过当,定伤害罪应该没有问题,但一审判决的量刑显然不合理、不公正。
《刑法》第24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被诉的行为属于“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
对正当防卫抽象肯定,具体否定,在办理具体个案时往往打击公民用正当防卫的方式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是我国刑法和刑诉法适用中的一大痼疾。治疗这个痼疾不是立法者的任务,而是执法和司法者的责任。(来源凤凰大学问公众号)
16、袁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防卫过当,“情绪犯”应从宽处理
袁彬表示,于欢是“情绪犯”,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并综合考量其防卫过当和特殊的情绪状态,在处罚上做到显著从宽。
从目前的判决看,于欢行为的防卫性质很明显,但在限度把握上,我更倾向于是防卫过当。从道德层面看,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性质非常恶劣,但从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上看,应该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对于欢的行为应该不能适用刑法关于特别防卫权的规定。
至于处罚,我觉得,对于激情导致的防卫过当行为,应该在防卫过当的基础上,考虑其激情状态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甚至可以将免除处罚作为适用的基本原则。当然,如果行为过当的程度较大,也可以减轻处罚,但减轻的幅度要比一般的防卫过当大。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但法官也应当综合考虑于欢行为的防卫性质、被害人的过错、于欢当时的激情状态作出合理的裁决。(来源于前街一号)
17、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难以判断是否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如果认定应负刑事责任,那罪名应是故意伤害罪。如果认定正当防卫的话,就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现有材料,没有更多细节确定当时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因为警察当时已经到场了,警察要到外面去了解情况的时候,于欢想要离开办公室,遭到催债人的阻碍,阻碍、限制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有没有构成非法拘禁很难界定。(来源潇湘晨报)
18、马长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于欢的案件一审判决排除正当防卫,判处故意伤害值得推敲和商榷。根据新闻呈现的情况,讨债人采取了非法拘禁的形式,同时还有殴打、侮辱的行为,特别是当着儿子的面侮辱母亲,对行为人刺激非常大。在这样的情况下,于欢的行为是不得已采取的一种防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措施。从法律上、情理上,于欢采取防卫的行动是可以理解的。
于欢的防卫行为发生在被拘禁、被侮辱的现场,而且是在被诸多所谓讨债人暴力禁止他和母亲离开现场,很可能继续遭受殴打、侮辱的情况下,采取的自救和防卫措施,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来源潇湘晨报)
19、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被害人“作死”,于欢应被从轻处罚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公众号)
从轻的理由有二:一是,“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二是,“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罪行”。然而依笔者看来,光有这些理由是不够的。这些理由并不是对于欢从轻处罚的最为关键的理由。最为的关键理由应该是该行为“情有可原”、“其情可悯”,而这样的理由却被省略了,因此我说,该判决缺少了“情”字。
用老百姓的话讲,杜志浩举动是“作死”,于欢的反应的是“常情”。当母亲受到侮辱,尤其是受到与性有关的侮辱,无论是保护母亲还是复仇都是正常的反应,具有“情有可原”的成分。换言之,母亲受到这样的侮辱,还不起来反抗,还叫爷们吗?母亲养你这样的儿子有何用?这该是本案中于欢应被从轻处罚的最有力的理由。
没啥可看待的。
如果本朝的法律和警察都没有问题的话,这种讨债公司早就集体到号子里报道了,也不会有于欢这个案子。
前两天知乎还有个挺火的问题,为啥中国治安比国外好。对呀,在人被捅死之前,什么高利贷私闯民宅拘禁侮辱都不算犯罪,这治安数据能不好么?
目前舆论热点之后,启动调查组了,调查于欢案背后的涉黑,民间高利贷,警察是否不作为等等,另外,中办紧急约稿,要求关注于欢案背后折射出的暴力追债和民间借贷乱相危害及对策建议,刚收集资料写完,这是于公。
于私,作为收集了一天资料写了关于民间高利贷分析报告后的我,觉得于欢案件是啥都踩上了,民间高利贷,于欢母亲曾经自己也非法集资,也曾经参与过民间放贷,只是这次是欠债人不是债权人,涉黑人员暴力追债,非法禁锢人生自由,猥亵妇女,人身侮辱。。。。。目前法律对高利贷和暴力追债没有明确法条依据,新刑法只有规定高利转贷罪,而对高利贷盘剥行为不管其牟利多少,情节如何严重都没有做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对于高利贷后产生的债务纠纷及引发的暴力催债行为都没办法给予司法救济。而于欢捅人后导致人死亡,这个行为确实是难逃法律追究的。而那些涉黑追债人员涉嫌的猥亵,人身侮辱等行为可能就治安处罚或者对应法律惩罚(司考还在自学非常外行)。南方周末三联周刊的报道很煽情,部分站位原因不是很全面客观,不过,我不赞成部分媒体带节奏影响司法公正判决。比如易中天教授说的血性男儿当无罪之类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相信在舆论关注下,还是会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的。但是我也不能接受济南公安那个说驴民撞大巴的已经删除的围脖,讲道理我是很痛恨看到部分公职人群自己放飞本性或者打从内心上不尊重百姓做出的极其sb的行为,这样只会伤害无数兢兢业业在一线善良服务的好警察或者好政府工作人员。这个案子一开始引爆的是法理和人伦情感的冲突槽点,后来是民间高利贷,银行坏账率,涉黑团体,以及是否背后还有更大的不该掺和进去的部门也去放贷之流。
最后,对于于欢的行为,我只能说到了那时候,我可能也会在身心双重折磨的时候,把警察当做救命稻草,巴着不放手,只要迈开一步就觉得完了完了要死定了以后开始胡乱反抗。当然冲动以后就是麻烦。现在等调查再做后续情绪判定,其他就不多说了。
在这件事上,法律并没有发挥任何作用,既没有维护正义,也没有惩戒罪恶,无论苏是怎样的人,于总是要杀人的,无论于是死刑死缓还是无期,当这样的恶人找上门,下一个于,也是要杀人的,那些抓着苏借高利贷的人,想想,如果警察总这么出警,你能保证自己不作恶就不会被恶人纠缠么?这种时候,怎么判已经不重要了,只能说一个不亏,两个点赞,四个血赚
--关于二审结果5年的补充-
个人是支持这个判决的
这不是对于欢的仁慈(杀人本就当罚)
而是对高利贷的惩戒(法律对这种行为的警示)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
一、于欢是否被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判决书中的内容,于欢证言、其他人证言、法院的认定,都证明于欢有被限制人身自由。
二、在当时情况下,于欢是否有防卫紧迫性?
法院认为警察已经到场,所以于欢不具备防卫紧迫性。
我认为警察已经走出屋外,无法看到屋内的于欢。屋内的于欢也无法看到屋外的警察。于欢想走出屋外找警察,被讨债者阻止,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以当时于欢有防卫紧迫性。
于欢持刀捅向那些限制他人身自由的讨债者。
因为于欢还捅到了一名讨债者的背部,目前又没有证据能证明这名讨债者,在于欢捅人时并非在逃跑,而是跑开准备拿工具接着打于欢
所以完全可以认定于欢防卫过当。
按照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3条: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其中一名被捅者没有当场死亡,并且没有失去行动能力,还能自行开车就医,可见受伤程度并未达到致死的地步。这名被捅者的死亡,很有可能是其自行造成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_帅玉志律师专栏-法邦网
本案中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轻伤二级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轻伤一级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那个死亡的,很可能是死者自行造成的。所以我算他是重伤,顶格都算一级,三个就是十五年,轻伤也顶格算一级,加两年,就是十七年。
(5)使用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这个再加三个月,就是十七年三个月。
5.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再根据防卫过当,十七年三个月除个一半,八年七个月差不多了。
所以于欢应该判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而不是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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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有人说如果把讨债公司换成农民工,还会有人同情于欢吗?
那好,就把讨债公司换成农民工讨薪试一试,我们看看会是什么结果?
如果是农民工讨薪,堵住别人办公场所,你认为警察来了之后,会说一句讨钱就讨钱,别打人就行了,然后转身走到屋外了解情况吗?
政府会调动警察,试图把这些农民工带走
农民工要是敢反抗,检察院会起诉这些农民工,法院会公审这些农民工
你以为农民工能和有活力的组织一个待遇吗?
1,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弊端。本案中苏银霞的源大是个自然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一亿元,据说苏认缴五千万?我也是晕,自然人独资企业苏认缴资本是注册资本的一半?苏实缴一千七百多万。但是不管怎么说,就算没有法人人格否定,即使破产,苏个人也要至少以认缴为限再承担未缴足的三千二百多万。国家修法鼓励皮包公司,虽然缓解了创业初期资金不足问题,交易安全降低有木有,一大波作死股东自己坑自己有木有。
2,关于高利贷问题。法律不保护超出部分利息不是约定利息高就是违法犯罪,只是超出部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不是放贷就违法犯罪,不是放贷了就得有人管。法律还不保护你同居呢,你同居有人管你了吗?按照辱母地记者实地调查里的信息,苏本人情况说明陈述是前后两笔债务,而后到了杀人案中,便只陈述前一笔债务,对后一笔无论借和还都不提,有意思的是,看了看两笔的时间,第一笔是2014年7月,催收是2015年7月,依据苏的自述材料是还款152.2万,而两线三区规定实施时间是2015年9月1日,实施后苏并未主张返还36%以上利息。并且奇怪的是2015年11月,苏又向吴借款35万,推测2015年11月前双方合作未有太大冲突,而且苏陈述中未提及吴将未偿清利息计入第二次本金,双方第一笔债务似乎完结,应是规定实施前的自然之债问题。第二笔债务苏借35万,至2016年4月催债,司法保护部分应为本金35万,利息6个月4.2万,合计39.2万,自然之债是本金35万,利息6.3万,合计41.3万,苏陈述是还了31.5万,所以不计高利贷尚有合理债务部分。而双方是就房产抵债爆发冲突,苏陈述是吴4月1日占了房子,至案发日中间应该给了苏14天筹款时间,当然,放高利贷的挺讨厌,但是拿着判决文书的合法债权人执行到财产了吗?
3,关于非法拘禁,辱母,双方陈述互为印证,直到母子两人去饭厅吃饭时,对方只是在公司门口烧烤,派人跟着,直到九点五十分,双方进入办公楼接待室,爆发冲突限制自由,到十点二十一分于欢已经持刀捅死一个重伤两个了。关于辱母,苏在记者调查中情况说明陈述,头按马桶是案发前一天4月13号,该陈述提及案发当天杜露阴又说挨着苏想强奸苏,但是证词中苏未提及意图强奸,双方多人陈述也只是露阴及言语辱骂,最有意思的是苏的证词中,处警人员问谁报警,苏答,他们打我儿子,如果想让警察介入,不是应该首先回答对方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吗?而于欢辩解是,母子想和警察一起出去,对方不让。再看时间,进入接待室是九点五十,受到露阴和言语辱骂报警是十点十分,警察走出接待室是十点十七,于欢伤人是十点二十一分,和保护母亲咋联系?若说由于之前辱母不能忍,那么杀父当然也不能忍,你说就非法集资了也不能被侮辱吧,他还说就侮辱没按约定还钱的了也不该被杀吧,又不是自己母亲没过错,你不能忍辱母杀了他,若是他儿子也不能容忍杀父杀了你呢,大家都轻判呗,总不能只保护坏人甲人格权,不保护坏人乙生命权吧。一个被惯坏的假富二代只知有己不知有人,所谓极端手段侮辱杜撰成分居多,脸摁屎里面啥时候洗的脸啊,怎么都没人说呢。如果说非法集资是一回事,侮辱是一回事,那么同样侮辱是一回事,持刀行凶是另一回事啊。
4,所谓警察渎职。其实我也不知道那四分钟他们干嘛去了。但是一般来说,三个人据说还有个女警控制局势并带离十一个人,好像也够呛。调解也是把双方能主事的分别叫过去问问情况和对债务处理意见,背靠背调解吧。要是确实上车走,倒真是有责任,这个双方证词倒是都没说走。而且执法记录仪和厂区监控都应该有吧。
5,对于狗咬狗的事还是别问我们碰到该怎么办,因为我们是老百姓,真没本事银行贷1000万去向不明,转身还有本事借到100多万高利贷,洗洗睡吧
6,心疼被非法集资的群众,这些才是真正的老百姓,诉吧说不准请不起律师也执行不到钱,自己要吧不能骂人不能侵入私人领域不能限制自由,他们要是也上知乎,不知道咋说。
当初写下这个答案,说实话我也是很无奈,最开始很多朋友愤怒地和我争辩,我尽很大力气向他们一个一个解释我的看法,用法律的角度,法律的思维,尽管大多数朋友听不进去。
大家都太警惕公权力了,因此一些舆论的导向者很容易就抓住这种机会并且趁虚而入。
所以我干脆写下这个答案,说法官无脑这句还是向舆论妥协了一些的,因为我最害怕人们不再信任法律。
说我们法学生都是书呆子的,我反手就是一摞课本砸死你。
~~~~~~~这是分割线?~~~~~
过去十个小时和超过30个人讨论了这个案子,遇到和我意见相同的还真是少,我还是坚持认为一审有认定错误,但于欢行为属防卫过当,应追究故意伤害刑事责任,减轻或免除处罚,追究警察刑事责任,仅为个人意见,不再解释。
抽空上了微博,知乎,贴吧和天涯关注此事,大多还是被南方周末带了节奏,某些微博知乎大v更是带着一批民科法学者群情激愤,直呼中国法制药丸。药丸的是渎职警察和无脑法官,这锅中国法律不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刑法上的规定每一个字都不是生僻字,也就百十来个字不妨我们看完再来一番争论。
法律维护正义,但并不是所有"血性"和"激情"都可以披上正义的外衣。如果所有案件审理与判断都要跟随舆论,那干脆把法庭做成综艺节目现场,让大家投票决定好了。其实如果舆论每次都正确,那这也挺好,然而并不是。所以我感觉全国设立这么多法学院还是很有必要的。
很多很多很多朋友问我于欢应该怎么办,很简单,不借高利贷,有头脑的人都应该明白借了高利贷就会摊上事,这次摊上了,把对面命都拿走了,还被舆论所支持,不亏了。
还有,以后在拿到正式的完整案情之前,不再做任何案例分析,这是一个誓。
这次我陪大家一起交智商税。
别再马雅可夫斯基了,他棺材板都要压不住了。
这个案子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辱母案,首先本案中的“母亲”苏银霞的源大工贸公司两年来面临来自借款者、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的各种诉讼,涉及金额近两千万,二月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高利贷还不起倒没啥,其他那些被借钱的一般借款人和银行放贷的业务员,他们不可怜吗?
当然,一码归一码。欠钱也不该被侮辱,但于欢捅人判正当防卫也是不可能的,看判词和供词的时候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他反击是在母亲受辱结束后,正当防卫条件有“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也有“不能超过一定限度”,所以主张判无罪的我真是不懂,舆论压力下减轻量刑倒是有可能。
说实话,这个案子出现在微博上的时候。我以为关注点会在基层权力真空导致灰色势力泛滥,经济转型期间实业企业,尤其是规模不大的实业企业融资难这方面,没想到大家都带起了司法不公和什么 母辱不卫,国辱何御 的节奏。
国家发展的问题非常多,而且个个错综复杂,牵扯广泛。当这些问题浮出水面时,希望我们除了保有热血与愤怒,也同样保有理智与冷静。


除了南方系新闻,证词也可以参考一下
http://m.ysslc.com/caijing/caijingmeiti/285793.html
关于苏银霞的借贷情况,可以参考一下这个链接。通过这个案子所反映出的中小实业企业融资困难,也是经济转型期的阵痛。还有基层灰色势力横行的情况,这些也许比起争吵怎么量刑可能更有思考价值。
作为曾经的讨债公司上班人员,我来匿名爆一下行业潜规则:
讨债之前必须先收买当地警察!
讨债之前必须先收买当地警察!
讨债之前必须先收买当地警察!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应该会被骂,但我还是想说说自己的看法。感觉大家都被热血蒙蔽了双眼。民意已经是一边倒的,但是好多人一些具体细节并不清楚。
还是希望最高法能顶住舆论压力,我希望我们的国家能真正成为一个法制国家,而不是人治。最可怕的就是有一天民意绑架了法制。
分享一个微博上看到难得比较理智的分析。

于欢案闹的沸沸扬扬,剧情似乎又开始出现了反转。互联网能记录一切历史,可网民却又忘性最大。哪有那么多非黑即白,很多时候,我们所能看到的“事实”,只不过是别人想让我们看到的“伪事实”。
一场场的互联网风波,其实不过是由一场场舆论杀所组成。
正方提出各类语焉不详的“事实”——吃瓜群众群站队支持表决心——提出异议者被围攻接受道德层面的谴责——剧情突然反转——反方拿出驳斥“证据”——曾经支持正方的吃瓜群众呆若木鸡——曾经对正方提出异议的“不道德分子”扬眉吐气大肆吐槽——剧情再次反转——吃瓜群众不知该何去何从一脸茫然——道德判官开始批判:你国这届群众不行,麻木不仁失去了血性。
天黑了,请闭眼,舆论请杀人。
这是一个互联网的春天,很多人却被那只看不见的大手拉扯着,踏入了无边的黑夜。
哪怕是到了2017年,依法治国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民众(哪怕是精英云集的知乎)判断事实依旧缺乏法治精神,很难理性客观看待问题。于欢之案,争议集中在辱母情结,愤怒集中在警察失职,偏见集中在高利贷之原罪。然而无论起因为何,于欢的行为造成1死3伤,事实清楚,供认不讳,考虑到被害人具有过错,于欢配合良好,进行了从轻审判,判了无期,在监狱服刑期间如果能够减为有期,17、8年后出狱,重新拾起自己由于一时冲动中断的人生,这对于于欢来说已经是最好的结局。
让我们来假设一下,A君借给你十块钱,你没还他。A骂你“Xnm”,甚至更严重点,找人偷拍你亲人的不雅照片,放在你的面前,你一怒之下捅了他一刀,A卒,设身处地想一想,你觉得自己是不是真的可以说,因为A羞辱了你的亲人,他就死有余辜,你就可以把自己从这件事里摘的干干净净?
这个例子和于欢的案子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真要具体争论起来,无非是钱多钱少,辱轻辱重的区别。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如果于欢真的改判了,这将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悲剧。
再谈高利贷。超过10%部分的利率利息,得不到法律保护,却也不受明文禁止。借款人的钱得不到合法保障,只有利用其他途径,这些途径,有的合法,有的非法,绝大多数介于合法非法之间。但抛开讨债手段来看,高利贷的本质,其实就是借贷双方的平等缔约。任何人借贷,借到钱的同时也表示认可了所得利益背后的风险以及相应应当付出的代价,或者即使不认可,也是在对“缺钱”造成的危害以及“被逼债”带来的后果间进行权衡后,做出的理性/一时理性的选择。任何人都应当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如果由于高估自身能力无法及时还贷造成利滚利,或者由于低估不还贷风险遭到人格侮辱甚至人身伤害,从感情上来看,是不值得同情的。
高利贷的问题,折射出来的不仅仅是法律面对灰色地带的无力,也反应出国内资本运作的不成熟。合法经营效益良好的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开不下去,这样的事情从改革开放开始就屡见不鲜。这三十余年,钱和需要钱的人之间信息流通障碍一直不小,资本找不到最佳的途径发挥功能,这就给了“放款快额度高”的高利贷生存发展的土壤。
最后谈一谈警察。在公信力缺失的现在,很多人对公权力的代表—-比如警察,比如法院,始终持怀疑态度。怀疑是好事,因为质疑与回应可以让公权力在更加明亮的阳光下执行,然而怀疑一切、否定一切的行为,却万万不值得提倡。于欢案的判决书原文网上可以找到,在不考虑串供的情况下,某些媒体所谓“极致凌辱”从判决书上仅能找到“脱掉裤子,露着下体”、“脱到大腿根”这样的字眼作为支撑,甚至脱裤行为还受到了讨债同伙的阻拦。
而另外一个舆论爆点“警察说‘要钱可以,不要打人’之后离开了现场”更是无稽之谈。按照判决书,警察到达后进行了调解(不同当事人的记忆有偏差,总结下来有这几个,“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有事说事,别动手,不能打架。”“恁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而调解结束后,警察也并未走远,只是离开了房间,否则如何能够由该警察制止于欢的伤人行为,并将其带回呢?
也许有的人对判决书有质疑。其实仔细分析这个问题,我们会发现,辱母情结与警察渎职两个假设场景,无论是否存在,都不会影响最终的审判结论。从这件事当时的社会影响看,公权力没有动机,亦无必要联合近10名证人、被告、受害人串供改供。写到的行为,那应当就是确有发生,没有写到的行为,那就应当确未发生。(这次的判决书,还有警察的执法记录仪做背书。)而反观各路媒体,消息来源渠道的多样性弱,文字书写凝练过程主观性强,我想判决书所述事实,无论如何也比任何媒体所述要更加具有可信度。
舆论最终发展到了现在这样,本身就是公权力的一种悲哀。
先澄清,依照一审法院判决书的逻辑,最后得出于欢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判处无期徒刑没毛病,顶多是量刑过重但仍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但现在问题在于,一审法院判决书对于案件事实轻描淡写地带过,而许多与本案相关且极有可能影响法官裁判的事实没有出现在判决书中,更重要的是,倘若采纳这些未被列入判决书中的证据,还原案发真实场景,或许于欢就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可以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而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笔者是在本着相信媒体报道的证人证言的前提下作出评论,并不排除被告律师利用媒体歪曲事实给法院施加压力以求二审无罪判决的可能性,法律人应始终保持理性。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点
1、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民警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我认为,构成正当防卫但由于应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情形,应当视具体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前提必须是成立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对被害人造成损害。今天早上看见一条法律人的推送说“不认为构成正当防卫”,随后又说“认为属于防卫过当”,真真不敢苟同)。根据证人证言,当时杜某正用椅子杵着于欢,并将于欢逼到南侧桌角,极有可能使用椅子对其进行人身伤害,或以该举动压制其反抗进一步对其进行人身伤害。警察虽赶到现场,但仅淡淡的说了一句“要债可以,不能打人”随即离开现场,如此,正常理性人的认知,任何人在上述情形下皆会认为自己已失去了警察的保护,而对方亦将在警察离开后继续侮辱大骂、出手伤害自己,因此自己的法益已受到紧迫现实的危险,有正当防卫的必要。一审法院在看待“正当防卫”时如何能从事后旁观者的角度来判断“未有人使用工具”“且民警已经出警”,继而推导出“不成立正当防卫”?依照法院的逻辑,在“派出所民警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于欢所处的情况的确不具有紧迫现实的危险,不能正当防卫,但法院直接忽视“警察在四分钟后随即离开”和“于欢是在看到警察离开后才激动地拿刀捅伤被害人”的情节,因此判定于欢不构成正当防卫。法官界定于欢“正当防卫”应当站在案发当时行为人的角度并以正常的理性人的认知审视——的确存在不法侵害(强制猥亵侮辱、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且上述不法侵害即将升级为更严重的现实的人身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以法益受到紧迫现实的危险→所以于欢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于欢正当防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应当评价为“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某些媒体偏激的“无罪论”,笔者着实不敢苟同。(免除处罚并不等于无罪)
2、量刑过重
本案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情节与法院判决一致没问题(要注意的是,“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罪名,也不是一个阻却事由,而是一个量刑情节)。根据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按照该规定,法官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者死刑”这一刑格范围内自由裁量,根据当时的情形和辱母等等事实,法官在定罪时应当做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若一审就判十年,哪怕仍旧不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这个案件也就到此为止了,不会有后续如此铺天盖地的报道,大抵一审法官也不会引火烧身像现在这般焦头烂额了吧。
另外,如前述,笔者是站在防卫过当一边的,所以认为应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舆论vs司法
舆论绑架司法已经是近几年法律界的热门话题,一开始我以为舆论是正义的虽然网友并不一定懂法也并不一定理性,但起码是正义和良知的体现。后来我发现,舆论或许不是罪魁祸首,舆论和媒体的背后或许是被告辩护律师的手。利用媒体曝光案件事实的确可以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进而引发学界讨论,为被告伸冤,但倘若歪曲案件事实,利用大众同情心理,广泛传播“无罪论”博大众眼球,这就违背法律人自己的正义和良知了。
在铺天盖地的舆论面前,应保持理性头脑,敢于决断忠诚法律,不被媒体和网络所左右。
4、道德vs法律
当下有一股舆论导向——“如果是我,我妈被侮辱了我肯定第一个拿刀上去砍死这群畜生!”“这种事情搁谁身上都会杀人,所以该判无罪!”“于欢是英雄,我们社会需要宣扬这样的正能量,所以该判无罪!”等等等等。
面对这样群情激愤的场面,笔者无比感动,虽缺乏理性但起码说明我们社会的价值观仍是健康蓬勃向上发展的。不过,即使是畜生……他也是人呀,捕杀国家级保护动物尚且要受到制裁何况是一个人,虽然是个人……渣。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正义角度,如果肯定了于欢的行为,那也就等同于肯定了“报仇”但正当性,那么试想以下例子:甲强奸既遂后杀死乙母并分尸(分尸场景请各位再联想南京杀人分尸案,碎成一块一块的再用高压锅把头煮了,够恶心够恶劣),随后乙为母报仇杀死了甲。从道德上考量,乙孝顺,有骨气有胆量,杀死杀母者当然是英雄,在几千年前的封建社会说不定可以写入二十四孝成为第二十五孝。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每个人的生命都应当得到来自法律的保护,而非仅凭道德考量就随意剥夺人渣的生命,若承认报仇的正当性,那么冤冤相报何时了?
回到辱母杀人案,法律赋予了我们正当防卫的自由和空间,倘若超过这个限度,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社会的平衡法则。
综上,于欢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且符合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的情形,适用法定刑最高的刑格。介于其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但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即防卫过当,应当适用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您好,很抱歉您的回答受到牵连。知乎不允许发布「政治敏感」内容,问题「如何看待于欢案二审宣判「犯故意伤害罪,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由于违反知乎规范被删除,导致您的回答也受到牵连被删除,还请您谅解。
我直接无语,当初回答忘了备份,现在不想写了
只是想说,司法环境不改变
你以为你会幸运的成为下一个“于欢”吗
醒醒吧
这种事在我们神州大地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你看到有几个可以平反的
律师接触到了这个社会最黑暗的东西
却还要我们向人们诉说
明天的光明
呵呵
怒赞!
中国社会的弊端远远超过美国。许多人被小粉红洗脑得很成功。
是远远超过。
贪污。官商勾结等事情的差距更是到了震撼的程度。而且目前来看,没有任何解决的好办法。
航母J20经济体等等给了大家信心,现在说到美国的法律就是嗤之以鼻。
问题这么多,比肩美国?噢耶
这是一个不到50年前还是一个全民举着小书本膜拜一个人的社会,意识上的路该走的还很远很远很远很远呢。
法律没问题?开玩笑呢
那些说判决没有错误判决没有错的人,其实没有考虑到一点最关键的。
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四个字:没有办法
报警报告市长,都没有作用(连跟着警察走都不行?),那么警察走后,还很可能(基本就是会而且很可能更严重,而原来发生了什么样的虐待呢)会被接着侮辱虐待。没有办法的心理。
很难感受到那个时候,受害人恐惧到了何等的地步
也就可以想象为什么会有人被高利贷逼到跳楼
如果于欢母子被逼到跳楼(这很奇怪吗?),那些说应该判无期的可能觉得没什么吧?很正常的新闻吧?
在那种情况下产生的心境,算不算激情杀人?
政府的过失,对法的执行力的缺乏和恶势力分子的极度过分,两者的结合,两者的结合,两者的结合是导致于欢杀人的首要因素。
那些说没有判刑过重的,之所以判了无期:是因为法官无法直面警察部门职能缺失这一因素所产生的分量,可是你们这些看客到底站在哪个层面去说的?
你可以说法官没办法,但不等于法官是对的!如果法律就应该这样判,那么法律是恶法,应该更改。
2、
如果一件事情在一个国家是无罪,在另外一个国家是无期徒刑,那么必然有一方的法律是有问题的。
在美国这件事无罪妥妥的(还是在没考虑警察部门职能的缺失的情况下):甚至震撼性远超国内
非法入室加上性虐待暴力虐待,在美国就是开枪射杀(你问任何一个美国人,我想要说是有罪,会很荒谬吧)。
3。
法律层面以外
当你遭受到极度的严重不公的对待(是极度严重),法律和警察却完全没法帮助你,那么杀掉或者伤害仇人是基本原则吧(就算要受到制裁,也是必须去做的)。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法律的归法律,情感的归情感,
很简单的问题啊,如果法律规定:对一个女性脱裤侮辱,那么他的子女有权剥夺这个人的生命的权利,大家会有疑问吗?(如伊斯蓝法)
同样道理,法无明文不为罪,这个是基本的立法概念哦。 所以,他杀人是有罪的,这不是给予他防卫权的理由
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来,满本上都写着两个字“吃人"!
-鲁迅《狂人日记》
我一直觉得舆论导向很可怕,作为一个吃瓜群众,对于这个事情的本末,和一些消息的来源,真伪难辨。我们并没有什么立场去指责谁或者去维护谁?但是今天早晨刷朋友圈的时候,看到很多人写“连自己的母亲都救不了,谈何爱国,”说实话我真的不知道这件事为什么要和爱国扯上关系?在和朋友讨论这件事的时候,朋友也觉得法官判重了,应该算是正当防卫,这是激情犯罪,疏于人情不该判无期的。朋友有自己的观点很正常,但是我想请问下,我们一直在强调现在的中国是法制社会,是依法治国,是有法可依的,为什么还要说人情来定论这件事的严重程度?如果你和我说,法不外乎于情,那好,那么再请你告诉我,这个不外乎于情的范围又在哪呢?我们现在一直主张言论自由,要求发声,可是事实是你真的客观了吗?真的有资格去评判谁吗?确定没有受一些舆论的影响吗?
我只知道如果一个人的说法听起来非常有煽动力,一听就能很明显地知道他的倾向——不用怀疑,他肯定或有意或无意地隐瞒了某些信息。
比如当一个人想显示他的正义感和挑战权威的勇敢时,他会跟你讲于欢的母亲受到了怎样的侮辱,这样的侮辱作为儿子是怎样的不堪忍受,讨账者的嘴脸是怎样的丑恶,而法官又是怎样的不近人情,历史上判决更是怎样的有利于杀人者——却不会告诉你于欢的母亲在借高利贷之前已经债台高筑,在浦发银行的800万元贷款长期未还,总涉及欠款达2000万;不会告诉你随着法治化的发展法律判决中法官个人情感的因素其实会越来越少,所以古代的判决不足为凭,不会告诉你一起案件的判决除了现在还要考虑到对未来的影响,一旦私力救济成为常态社会将陷入何等混乱。
而当一个人想展现他的理性和他的不流于时俗的独特思想时,他便会向你隐瞒于欢案中看似是在“讨债”的所谓讨债者已经得到了远远超过于欢母亲所欠款数目的金钱,所以他们已经不再是在讨债而是在勒索;他会向你隐瞒那个被刺死的人曾经撞死一个14岁小女孩却逃脱法网,他会向你隐瞒死者杜志浩被于欢刺中后甚至能自行驾车前往医院——而且他选择了更远的医院而不是就近治疗,乃至他在医院门口还和别人发生了争吵,再之后才是死亡,而不是于欢刺了他——然后他就死了。他更会向你隐瞒本案中警察与高利贷者疑似沆瀣一气,此时公力救济已经要么无力依靠要么过于遥远,除了自己以外无人能够拯救他的母亲——他只会强调法官已经多么考虑了本案的特殊性,于欢杀人的性质又是多么恶劣,为社会树立起对公力救济的依赖对社会稳定又是多么重要。
于是血就冷了,风吹过,死水再也起不了波澜。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再重申一遍,“如果一个人的说法听起来非常有煽动力,一听就能很明显地知道他的倾向——不用怀疑,他肯定或有意或无意地隐瞒了某些信息。”
作为暂时置身事外的我们,此刻真正需要的是独立的思考,唯其如此,我们才不会成为某些人手中的一把枪,更有甚者,仅仅是一个高音喇叭,一遍遍复述他人的看法。我们需要自己的思想,需要多元化的信息,我们应该说自己的话,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不是把自己的头脑变成其他人思想的跑马场,任由别人的观点驱使自己的喉舌。
以前是百无一用是书生,现在是百无一用法科生。谁都可以对定罪量刑发表意见了呢。

细节就不再复述了,就想基于现实生活说三点:
一是说警察渎职的,请代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民警,民间的经济纠纷两人有经济纠纷,讨债,报警,警察出警。欠钱的对警察说“他不让我走,限制我人身自由”。债主对警察说“我好不容易才找到他,总是躲我,你们警察让他走了,我找你警察要钱”。警察说“你这属于经济纠纷,应该通过协商或起诉等正当法律途径解决”。欠钱的说没钱,债主说哪有那个精力打官司。警察说我管不了,要走人。双方说你警察走了,我们这一会出人命,叫你好看。这种事,基层民警见的多了,可是谁能给民警一个确切的答案?到底应该怎样办?
再换种办法,出警民警主动作为,要求双方克制其中一方先行离开,你要是债主你走吗?或者你能让欠钱的走吗?或者说要求双方到所里说明情况,双方也都配合了,那在所里不还钱能谈妥吗?谈不妥在所里待久了双方愿意吗?一方先出来那另一方能离开吗?这些问题哪种情况都有可能引发意料之外的后果,比如直接在派出所开干,继续让民警背锅吗?
二是这件事恰恰说明了法治的进步,要债的虽然人多势众,但是明显违法的行为基本不做,辱骂、露生殖器等行为在刑法里很少受到实质处罚(在实践中辱骂到什么程度,露生殖器的场合影响等都很难界定),但是以殴打、拘禁等手段要债的基本少见。这就是法律确定底线的好处,法律约束的是双方在要债过程中都不能互相伤害。换个角度想如果说要债过程中不让骂不让打天天供着,甚至说今后去要债你得看对方是不是一家人在一起,否则的话都可以说你侮辱了我们家人所以我要奋起反击干死你!那债权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三是总有评论说难道被逼到这个份上就不该反抗吗?我想说法制社会反抗的程度是可以选择的,但是造成的后果当然得自己承担了!为什么这些要债的不拿着刀去啊,因为这些混混很明确他们是去恶心你的,你精神上扛不住了才会想办法还钱,所以混混会主动避免暴力。其次在自家的公司里还有工人在现场,有什么必要动刀,你也可以找人,大家都是男人可以开打啊,就说受害人的描述都是是真的,脑袋摁马桶里不爆发,对方生殖器露出来不爆发,就要等民警来了再爆发?
估计要挨骂的,但是希望大家也都能理性思考,既然要法治,那就应该尊重法律!
“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马雅可夫斯基(苏)
有一句话说的好,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觉到安全感,那么法律就是来羞辱人民的。
我想说,年轻人还是太冲动,等过一阵摸清楚11个人家在哪在动手,妻子老人小孩都一个个都不放过。然后能逃就逃,逃不了就算。
当悲剧发生,任何人都逃不脱关系,警察却不作为,一个应该保护人民的职业在关键时刻,确实这样的,这样的无作为?的确,中国的法律不够完善,但是人心却是可以完善。面对这样无耻的羞辱不是制止,而是纵容。这样的警察队伍让我太失望,于欢的悲剧,希望可以让政府看到,我们的,愤怒,绝望,和不安
回到事件本身,我们不仅仅是为当事人抱不平。摈弃情感的因素,其实我们更担心的是背后可能的的官商勾结、权力寻租、徇私枉法…我们最担心的是,如果有一天,我们是于欢,我们,应该怎么办?司法的底线作用,该怎么保护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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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为一个答主第一句话确实有点过分了,见识也短浅了,大家原谅,我其实开始想表达意思是想以暴制暴,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多少人能够冷静的看待?悲剧为什么会发生?我相信我的国家在变好,但是我更在害怕,如果我是于欢,我该如何选择,谁来保护我和我的母亲?警察来了却不作为,我反而觉得水果刀能够保护我和我的母亲,我失望,心寒的不是政府,而是人心。
有几个槽点想反驳一下。
一个是说难道以后有人对你亲人脱裤子你就有权利杀人无罪了吗?拜托啊大哥,这个案子是脱了裤子这么简单吗?在大街上有流氓对你脱裤子,和被一群人囚禁,并且已经被虐待一小时,对方不仅对你母亲脱裤子还有更恶劣的凌辱,特别是警察来了但对这事放任态度,你知道没人会拯救你,并且你不确定歹徒的下一步会是什么?仅仅是脱个裤子?还是只不过强奸一下而已?或者几个人轮奸一下?是否致死不敢说。你认为是一样的?
还有人认为于母非法集资高利贷活该的。非法集资这个罪名如果是真的,为什么早不抓晚不抓偏偏等儿子杀人了,并且,事态开始发酵了再抓?很大可能是某机构防止她们在外同媒体勾结,让事态扩大而控制她们的手段。至于高利贷,母女欠134已经还了180多万,并且如果他是非法的,你不去抓放高利贷的,反而是借的?她是借钱去赌博吗?
还有一个细节我印象很深,在警察要走的时候,和她们非亲非故的员工站出来说你走可以,除非从我身上轧过去。一个员工在危机时刻愿意冒大风险(因为怀疑他报警,高利贷人查看他手机记录),也要帮她们,我相信她们是一个好老板
**于欢案,二审改判有期徒刑5年。**随着今早法锤的一锤定音,“于欢案”这场持续半年之久的全民普法课以有期徒刑5年的最终判决拉下帷幕。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于欢案”背后到底包含了哪些作为法律人必须掌握的理论呢?
今日法硕考点:防卫过当
考点概述: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情再现: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外面的工人随后报警。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接待室。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院。案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全民热议,也掀起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案例分析:
以下师兄就以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为前提,结合本案来进行分析:
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既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包括对非法拘禁,公民也可以进行防卫。本案中的不法侵害包括在苏银霞住所的侮辱行为、在公司晚间监视随从的行为和最后在接待室侮辱,推搡,非法拘禁行为。这三个阶段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且不断升级,已经涉嫌非法拘禁违法犯罪和对人身的侵害行为。面对这些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于欢为了制止这些不法侵害,反击围在其身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完全具有防卫的前提。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本案中,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是案件的转折点。在苏银霞、于欢急于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时,杜志浩一方为不让于欢离开,对于欢又实施了勒脖子、按肩膀等强制行为,并将于欢强制推搡到接待室的东南角,使于欢处于更加孤立无援的状态。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不仅正在发生,而且不断累积升高,于欢面对的境况更加危险。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他遭受的侵害行为将会更加严重。
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这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是指不法侵害的实施者和共犯。本案中,于欢持刀捅刺的对象,包括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四人。在案证据证实,这四人均属于参与违法讨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为人,所以于欢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是不法侵害人
4、主观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从主观上来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师兄提醒:合法的权益,并不限于生命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于欢在认识到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正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衡量必要限度时必须结合不法侵害的行为性质、行为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考量,既不能简单以结果论,也不能一出现死伤结果就认定是防卫过当。在本案中,首先要明确于欢不能够成立特殊防卫。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于欢的辩护人强调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基于此可成立对于欢特殊防卫的辩护。司法解释中虽有规定强迫信贷可按抢劫论处,但苏银霞与赵荣荣等人的借贷合同完全是基于双方自由的意思表示成立,所以这样的辩护并不能够成立。”
另外
1、关于于欢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
执法记录视频及相关证据证明,在于欢持刀捅人后,在公司院内处警的民警闻声即刻返回接待室。民警责令于欢交出尖刀,于欢并未听从,而是要求先让其出
去,经民警多次责令,于欢才交出尖刀。可见,于欢当时的表现并无自动投案的
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
2、关于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
虽然于欢连续挑刺四人,但对象都是当时围逼在其身边的人,未对其较远的其他不法侵害人进行挑捅刺,亦未对同一不法侵害人连续椭捅刺。可见,于欢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并离开接待室,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具有追求或放任致人死亡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后想说: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请师弟师妹们耐住这半年寂寞,中国法治的未来是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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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舆论?
人民网北京3月26日电 长安剑微信公众号25日发文《“辱母杀人”案,司法如何面对汹涌的舆论?》,全文如下:
“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今天的热点事件,是沉重的颜色。
在曝出这起事件的媒体官网上,相关报道被标上了三个标签词:刺死、侮辱、高利贷。将它们的顺序倒过来,就是这篇媒体报道的梗概——一个逐步滑入绝望,并终于爆发的故事。
据媒体报道,2016年4月,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后无力还款。在自家的公司里,苏银霞与儿子于欢被吴学占及手下限制自由。两天里,吴学占的“催债手段”不断升级。最“轻”的一种方法,是将苏银霞按进有污物的马桶里。种种令人难以启齿的凌辱,都是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进行,“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从现有信息看,当地警方的处置是:“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此时,情绪激动的于欢从桌子上摸出一把刀,捅伤了四名催债人。事后,一死,两重伤,一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媒体报道,法院认定,“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争议四起。
相信对于这篇报道,没有一名读者会不感到愤怒与震惊,长安君也不例外。但在媒体披露本案已经进入二审阶段的现在,长安君也不愿意轻易为风云激荡的舆论场,再添上一把火。哪怕这把火,是由正义感点燃。因无论以什么名义,烈火过后,焦土仅存。
在目前这个时刻,有两点,让长安君选择慎言:一是媒体报道中,“另一方”说法的暂时缺失。在不平衡的信息面前,理性的判断无从做起。让“恶人”也说话,让参与处置的警方、法院方面的声音发出来,更有助于我们全社会厘清真相,并以此为基石,作出各自的价值选择;
二是舆论标尺和司法标尺并不总是统一的。此案已经上诉,对还在进行中的案件,我们既然期待全社会有足够的容纳度,让一切质疑自由发声,就应同时容许司法也有一定“定力”,在舆论鼎沸之中,坚持该坚持的东西,改掉必须改掉的东西。
在这个一切还在“进行时”的时刻,长安君有三句话想说:
第一句:虽然风声四起,政法人应当感谢舆论监督,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对于这篇报道的“走红”,撰写报道的媒体记者,在微信朋友圈中留下了这样的文字:“平心而论,此稿质量上并非佳作,只是…..由人及己,使所有人茫然无措丧失了安全感,就像采访那夜我迷航在雾霾深重的麦子地里一样,让此事得到了格外的关切”。
这名记者有着无愧于这个职业的敏感性:安全感。三个字,一语中的。
社会公众对此事的高度关注,源自对两种公权力做法的不解:一个是警察,一个是法院。面对彼情彼景,他们的做法,是否违规乃至违法?相信此案肯定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而将这一事件置于阳光之下,既是媒体的力量,也是全社会“围观”的力量。
对这样的舆论监督,政法君不必有“排斥心理”。人民对正义与安全的需求,是司法前进的方向。这一对概念落在现实时,并不总是完美的。或许,是政法君有错,有错改之,遮掩无益;或许,是双方理解认识不一致所致,那就诚恳沟通之,尽力赢得谅解;或许,是信息披露太有限导致,那就及时回应、拿证据回应,身正不怕影斜。
没有谁天然要找谁的麻烦,众目睽睽才有可能将“庸、懒、乱”三种作为,降到最低。对于舆论监督,司法者应当常怀警醒,又心存感激。
在被刷屏的一天里,上亿条评论涌现。这种关切和激情,正是推动中国法治前行的伟大动力。
向亿万关心中国法治的网民致敬。
第二句:在鼎沸舆论面前,事实和法律仍应是司法工作者的“定海神针”
但是,长安君也提醒司法者,在几乎“一边倒”的舆论面前,更要注意坚持事实与法律。媒体报道,毕竟不能代替双方在场的司法审判。
一起刑事案件从发生,到最后被告人获定罪量刑,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公诉、法院审理后的判决。每一个环节,不仅意味着权力,也意味着责任。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办案终身责任制”如一道利剑高悬,任何蓄意的枉法,都可能成为一名检察官、法官人生中“必须承受之重”。
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枉法,越来越难,成本,越来越高。
如今,办案终身责任制之下,法官执意枉法审判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但绝不是必然。这点上,舆论有权作任何猜测,但认定终究要靠调查。如果,法官坚持认为判决有据,就要好好在跟全社会作解释说明上,下一番功夫。否则,法治只会在“象牙塔”里,无法深入老百姓的心中。
另一方面,我们也目睹过不少因为“舆论压力太大”,而没有坚持应该坚持之事的例子。如果我们从过去一连串的事件中,学到了什么教训,那就是:无论什么时候,司法者一定要坚持法律与良知,以事实为基础,做出公正裁决。除事实与法律之外,不应受任何因素的不当干预。还事实以真相,这是无论何时,司法都不能放弃的底线。
定海神针,应该有且只有一个——事实和法律。
当拿起法槌的一刻,司法者就应该专注于庭审控辩,依法裁决。尽管在前一刻,他可能也是一名扼腕叹息的读者。
第三句:愿关切最终形成力量,让那位儿子有一个兼具“法理情”的结局
此事刷屏后,公众在“尊重专业判决vs.法官不近人情”之间,争议巨大。
长安君认为,无论站在哪一边,下面的表述似乎应是共识:让全社会尊重一个判决的前提是,这个判决在专业上是没问题的,而且,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很多时候都是理性主义、专业主义者,但不是一个案件法律上没问题,这个判决就无懈可击。
一个激起大众那么多不理解的判决,一定有哪个环节,是有待完善的。在大众权利意识崛起的年代,司法应当以充分透彻的说理反馈舆论。儿子于欢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需要法律的公正评断。当舆论向司法呈递出良知的意愿时,司法应当回赠以条理分明、论证周严的法律推理。
长安君期待,本案的二审裁决——即那份依法应当公开的判决书,能够以清晰有力的说理,将被这起悲剧夺去的安全感,交还给焦虑的公众。
长安君相信,司法不会无原则迁就舆论,但也不会忽视乃至辜负舆论。在本案乃至一切热点案件中,司法与舆论本非对立,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报道这起案件的记者,在朋友圈中,还留下了这样一句话:“但愿众人的关切,能如拂过麦田上空的春风,抽穗结实,和煦人心。”
愿他的愿望成真。也相信一定能够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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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答案:
我只是希望,违法的都能得到应有的处罚,不偏不坦,刨去身份,只看事件,于欢伤人该判,黑社会辱人该判,只要依法我就能信服,至于公 安的行为,我不知道实情,不说什么。
最初看到新闻的时候只是很粗略的扫了一眼 忽然看见于欢成了被告人
仔细看了一遍报道 细思极恐
法律一直存在着命案之上的畸形观念
换言之不出人命就好 怎么闹都不过分
这是一个很可怕的逆否命题 同样也是法律的漏洞
而这个漏洞被居心叵测之辈加以利用
不堪设想
最后说一句 题主应该邀请我回答啊 我连个谢邀都不敢打 毕竟我是你师弟 还是你室友23333
很多人不懂现在放高利贷的是个什么情况。我说个真事,我们单位一个正营级干部,欠下了高利贷,利滚利,借了多少我不记得了,但是最后还了是本金的2倍,结果放贷的还是不依不饶要他继续还,威胁他如果不还清钱就把这事捅到我们上级单位。那个干部是上有老下有小老婆没工作的,这事被捅出来他只能被转业或者自主了,在部队的前途也就完蛋了。后来他一怒之下,私下带兵把放贷的人的办公室端了,然后把放贷的人绑起来用车拉回单位,途中跑了一个去报警,还剩一个,他直接用美工刀割喉放血,不过估计是紧张,没割中动脉,最后那人捡回了一条命。最后呢,那个干部被送上军事法院,判了好几年。至于放贷的,除了主犯被判了个两年吧,其他人屁事没有。为什么,因为主犯背后也是部队的人。
现在放贷的,很多都有军警背景,而且因为15年后高利贷不入刑,做这行的人更多了,部队的人工资高花不出去就和朋友合作放贷啊,警察工资一般但是黑白通吃啊。而且放贷的和收数的不是一批人,放贷的斯斯文文,收数的就什么人都有了,嫌正常工作钱少又没什么文化的退伍兵,辍学混社会的小混混,没有一技之长的刑满释放人员,甚至艾滋病人,形形色色的社会边缘人,讨债手段千奇百怪,但是你真要报警了,警察来了也没话可说,因为人家就是站在你家门口,啥事不干,你能怎么说。还有些一看到你出门,就抱着你大腿嚎啕大哭,鼻涕眼泪蹭你一身。有些狠的,大晚上把你扛上车拉到荒山野岭,把你手机收了,对着一个大土坑聊人生。你可以不怕,你家里人呢,父母呢,老婆呢,孩子呢?
15年最高院出台了司法解释,正式宣告了高利贷不入刑。
最近有网文指出,茅于轼说:“我觉得高利贷很好,这是资金优化配置的结果。资金应该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项目上,也就是能够支付最高利息的项目上。这和拍卖一样,商品应该卖给出价最高的人,谁也没有说商品应该卖给出价低的人”,“放高利贷是为社会创造财富,是利人利己、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对繁荣经济有非常大的作用。”
我不知道这话他有没有说过,也不知道这种观点对于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有没有关系,但是事实就是,如果没有这个案子,高利贷只会变得更加习以为常,想想戒赌吧的那些老哥们,是什么时候突然多起来的。
回到这个案子,于欢的行为没得洗,犯罪就是犯罪了,姑且不说有没有所谓的JJ骑脸情节,就算有,他也只能是当时上前阻止,而不是事后伤人。别说站着说话不腰疼,如果是我,我也会受不住上前杀人,但是我也做好接受法律制裁的准备。可是直接判无期,这也是量刑过重。
最后这事的结果不难猜测,法院二审改判,10到15年,放贷者被捕,另案处理,出警的警察轻则被开除公职,重则被以渎职追究法律责任。
于是皆大欢喜,民众觉得大快人心,政府以此为导向开展打击县村一级黑恶势力。
悲哀吗?悲哀。
可是这就是中国的法律和社会。
这事儿爆出之后,看了判决书,觉得虽然无期的量刑可商榷,但被告应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
可后来发现这事儿大家关注的点不在于此,而因辱母就让于欢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在友圈诸法学同仁的愤慨和谴责下,看出此案判决合理性的人最多引用古美门的话来影射,或者是干脆不开口。其后一同讨债的其他10人被抓,赵秉志、陈瑞华等刑法大佬表态认可正当防卫,最高检出面,在此舆论背景下,很难期望二审法院不受影响,依法裁判。此时状况让我想起友圈同学之感慨:小案子看法,中等案子看舆论,大案子看党委。
然而,更让我震惊的是,包括此问题下的某回答,及某刑法博士,竟认为被害人等索要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涉嫌构成抢劫,故被告可因面临抢劫而行使特殊防卫权,这种说法甚至都不符合基本常识,没想到我期待的专业分析居然是这种畸形的走向。
于欢一案,无疑是舆论的胜利,是法治的失败。但我不认为是因为正当防卫制度本身不完善而失败,而是法律甚至都没有被很多法律人信仰,他们信仰的,只是自己内心的感受,那种坚信自己是善良的大义凛然的满足感。
不过,还是有不少与主流舆论不同的声音的,即使是在微博,可惜他们指出是此案中舆论导向的偏差和判决的合理性等基本都被忽略,或者被“你妈如何如何时,你再说这话”堵回去。
我个人认为,以下因素的存在使得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构成正当防卫具有合理性:
1.被告刺人时,被害人等辱母的行为已经终止,其因辱母而正当防卫不符合时间要件。
2.如果被告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正当防卫不符合“紧迫性”要求。一方面警察已经来了,按照判决书上的事实,其是出门去找报警人了,即使是如被告之姑所述,警察是欲离开,被告仍不具有正当防卫的紧迫性,理由有二:第一、被害人等是受托来要债的,如果对被告及其母伤害太大或者杀害,其就更难要到钱了,作为不是第一次被要债的被告及其母来说,应是明知的;第二、事件是在被告之母的公司发生,公司员工,被告之姑都在公司,警察事实上也并未离开(根据判决书中证言推断,有的要债人送警察出去后回来时已经目睹刺人事件发生)。在此情景下,被告及其母受到辱骂和人身自由限制的可能性大,但被严重伤害或者猥亵的可能性极低,因此我认为被告并无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于欢一案被舆论带着很远,涉及到地方黑社会,高利贷与政府勾结等,甚至进一步扩大到对整个警察,法官行业的辱骂和诋毁,这些捕风捉影的事,也许是部分人发泄的一种方式。而我有些担忧的是,在此舆论导向下,若二审认定于欢为防卫过当,是否会使得法院在处理老赖案件上更加如履薄冰,是否存在让正当防卫成为与精神病鉴定一样的免刑利器的可能?反正我是感到非常迷茫。
虽然司法宣称要独立于舆论,但终究是不能不受其影响。当人们发现自己参与的舆论能够影响政府,影响司法时,很多人似乎沉浸于“驴怼翻大巴”的胜利喜悦中,却似乎未曾想过这舆论导向是有谁带起,自己跟风参与的舆论又将使自己生存的社会发生何种改变。更遗憾的是,许多所谓法律人也是跟风呐喊的摇旗手,而让我这后辈晚生无所适从。
不知是“众人皆醉而我独醒”还是“众人皆醒而我独醉”,我不过是基于生活感知和被授之知识,试着发声尔。




不偏不倚,就事论事。
首先可知,苏银霞贷款一事是自愿的,别没有任何人强迫其借款。
二,高利贷是否合法的问题,法律上写明的是利息超过百分之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不是指这个民间借贷行为不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一样受法律保护。
三,正当防卫的问题。不给两母子离开的行为,确实构成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事实,猥亵他人的行为我认为也能构成。但是,这两个行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构成犯罪。参考苏银霞的证言,也证明了警察到的时候,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所以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不构成的,定故意伤害致死,证据确凿,并无不妥。
四,警察不作为问题。警察不能参与经济纠纷是由公安部确定的,说"要账可以,不能打人"这句话没有错,苏银霞确实是有偿还责任,对方要账是没问题的,警察不能因对方上门要账就要将要账之人赶走,这样老赖真的没人治了。不能打人,明确了在要账过程中不能违法别犯罪,是警察对要账之人的警告。案发时警察刚到场了解情况,不可能马上就能认定限制人身自由和猥亵行为,警察将苏银霞带出房间了解情况时发案,说明警察并不能在发案第一时间予以制止,所以说警察不作为不能成立。
五,是否应该判于欢无罪?认为其无罪的人,我觉得是没有摆脱用道德去替代司法审判的错误想法。
六,对方死亡与于欢的责任认定。判决书上写明,死者致死原因是受伤失血休克致死,受伤的主要原因是于欢的故意伤害,至于说治疗不及时致死,或者是死者自身原因致死,把责任硬推给其他人,那就过于牵强和无理取闹了。
讲真,如果我的母亲是非法集资老赖欠钱不还的,而且还脑残去碰高利贷的。我是不会拿刀上去捅的,这样的母亲基本没救。最多是强奸即将发生然后阻止他们,拍视频再报警。
我就想问下,刑法规定的东西,公检法举证,判决书都下来了,还来做无罪开脱的是不是没有脑子?原来背部刀伤算正当防卫?我书读的少别骗我。而且关于猥亵的,为啥当事人和证人没有举证?在判决下来时候再说?
记住,媒体制造的舆论远超你我的想象,终有一天你我都会被媒体当枪使的。
我是于欢我也会这么干,我是法官我也会这么判
定罪客观,量刑适当。想不到山东聊城的法官这么有水平。
但愿省高院坚持司法独立原则,任凭窗外风雨声,坚持这公平正义的判决。
母亲被人侮辱,孝子愤而杀人,犯罪不?犯罪。可矜不?可矜。被杀者是放高利贷的黑社会,用严重超过社会容忍的手段讨债,有错不?有错。那就行了,剩下的事就是怎么找理由给孝子减轻罪责了。不明白理客中小粉红得瑟什么。
是的,他们并没有杀我 也没有动刀子 但是他们侮辱了我!你知道他们侮辱了我!
他们在我面前吃猪肉!他们敢在我面前吃猪肉,就敢杀了我!我怎么就不可以动刀子了!他侮辱了我人格!
什么你们要判我无期?我不服我要找报纸报道你们这个不公正的司法!
我想说的是 同态复仇还有私刑无论是哪国法律都是不允许的 这个绝对做不成正当防卫。
要知道 在某族人面前吃猪肉在他们眼里是和露出下体是一回事。
理性大于人情 程序正义大于结果正义
我承认执法部门和政府行政机构的官僚体制导致的低效率和臃肿 本身我学的是政治 对行政官僚的腐败是知道的
但是一码归一码 政府涉黑 警察渎职也应当受到清算和法律的制裁
但是杀人是违法犯罪 也应当受到制裁
受辱永远不是杀人的理由 防卫才可以
手机打字,有些凌乱,能不能看懂随缘吧。
先根据判决书中于欢母子及他们厂子工人的证言(他们总不会自己作证坑自己人吧),尝试还原事情经过:
1、从下午四点到晚上八点半,追债者只是跟随,并无限制自由的行为,期间于母还与追债者对骂,双方有推搡(于母工人的证言)。
2、晚上于母子二人去伙房吃饭,饭后大约九点至十点这段时间,追债人将母子堵在一楼逼债,期间有露出下体及语言侮辱行为,但根据判决书上各方证词,并无人对母子二人做出下体抽脸的动作、强奸意图或危急生命的语言威胁,根据于欢供词,唯一的动手行为是杜某脱下于欢的鞋子,用鞋子扇了于欢一下,于母的证言也说到脱了于欢的鞋让她闻后把鞋扔了,由此看出确实没有过大的动作。
3、十点十三分警察出警到来,对追债者做出训诫:要债可以,不准动手,十点十七分警察出门找报案人了解情况。在此时,警察仍在处理事件,并未离开,且已做出训诫,追债人也并无侮辱及威胁的举动(于欢母子的证言)
4、十点十七分警察出门后至十点二十一分,于欢试图离去被阻止,双方发生冲突后(此处开始各方的证言有了极大分歧,特别是对于冲突程度和动手先后顺序)于欢持刀在冲突中捅伤数人,最后伤者一人不治,二人重伤。值得注意的是,经过激烈的持刀冲突后,于欢验伤的结果,全身左颈有一处1.1厘米表皮剥脱,右肩有4厘米×0.3厘米皮下出血(通俗的说就是一元硬币大小的淤血、青肿)这些伤连轻微都够不上,即使不是持刀冲突时留下,而是之前被追债人打出来的,在追债人全程没有威胁生命的话语及于欢这些伤来看,实在看不出有生命受到威胁的迹象和防卫的紧迫性。
还原了大致的事情经过后,基本能看出,当天的事件中:
1、在九点前,双方有互骂及互相推搡的举动,但不严重(根据工人证言及于欢伤情判断),此时追债人并未开始限制人身自由。
2、九点之后,追债人堵住于欢母子,限制了自由,有侮辱行为(裸露下体后被同伙制止),并有轻微的动手(扇一个巴掌),且警察来之后并未再有侮辱行为发生。因无明显暴力行为,侮辱行为被劝阻中止,限制自由时间一个小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较难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3、当天事件全过程中,追债人均未对于欢发出危及生命的语言上或行动上的威胁。
4、十点过后,警察已到场正开始着手处理案件,在案件没有处理完结,同时当事人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警察程序上是要求当事人在现场接受询问调查的(如果有报过警的网友,应该知道无论你是报警方还是被报警方,只要你是当事人,没特殊原因并自己提出请求,那么出警的警察没处理完是不会让你离开的),同时也已不存在侮辱行为,也并无过激的暴力行为或发出语言上的威胁。
5、于欢因要离开现场被阻止,后发生冲突,根据于欢的仅有的两处伤情看(左颈1.1厘米表皮脱落及右肩4厘米×0.3厘米皮下出血),冲突发生时追债人应该没有太过暴力的动作,且于欢母子在供词中均清楚的陈述警察就在门外,在警察尚在现场出警处理案情时,一方未取得警察同意要离开,另一方阻止离开,限制自由的时间不到五分钟,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同时于欢已清楚认识到警察就在门外,在发生冲突时可以呼救(其实根据伤情更倾向于欢陈述的被人扣住脖子阻拦不准走),并无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确实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既看不出有动刀的必要性,更不要提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了,试问,一死二重伤二轻伤的五个人,在警察出门,于欢捅人之前,难道都正在对他使用暴力吗???(五个人在使用暴力,伤痕证据何在,希望二审能查清事实)
如果仅凭如此轻微的伤情,利害关系人的单方证言,无法行成证据链的施暴证据就能认定正当防卫,那以后黑社会强拆,是不是可以一个人去到户主家里,自己撞一下墙,然后就拿户主家里的刀大开杀戒,算正当防卫?
在追债过程中,由相互对骂、推搡到最后堵住母子一个小时多逼债(九点前并未限制行动),期间有侮辱和扇耳光,最后在警察到场后仍阻止于欢离开,这些行为违法吗?违法,这些行为涉嫌寻衅滋事,侮辱罪(无明显暴力行为,侮辱行为被劝阻中止,限制自由一个小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较难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而侮辱罪属于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就算构成侮辱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在于欢动刀时已不存在侮辱行为,在这里,我完全看不到众多网友一致认为的杜某死有余辜之处。
至于高利贷问题,无论双方约定的利息为多少,只要已偿还的部分未超过36%的年息(月息3%),追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息的行为,都不能认定为利息过高。粗略计算,于母第一次借款100万本金,按月息3%计,每月利息为3万,20个月本息约为160万(仅为粗略计算,实际会更复杂,涉及到是先本后息、先息后本还是等额本息问题,以及每一笔还款时利息是否过高问题),再加上第二次借款35万元(此次暂不计利息)共计195万元,已还152万元,尚余43万元左右未还(于母证言为:已还152万,吴占学下面八九个人到我厂子继续逼我还钱,把房子过户),照此计算,并不存在南方周末报道的房子已经抵债了的情况。因此追债人上门追讨在43万元内的部分,不属于高利贷范畴。
另外希望某些网友能收起双标的眼镜,公正的看待问题。我同意于母欠债不应是她受辱的理由,那杜某辱人也不应是他死亡的理由,我同意于母案外老赖的身份,不影响她在本案中受辱者的角色,那同样杜某案外涉黑人员的身份,也不应掩盖他在这起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的角色。照某些观点,辱母尚不可忍,杀父之仇如之何?若父仇必报,然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雠,其乱谁救?
#当老赖遇上高利贷#
苏银霞的公司注册资本1个亿,光法院宣判的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有11起,银行贷款超过2000万,一个上亿的公司为什么要借100多万的高利贷,肯定身边亲朋好友能借的都借过了。正是因为苏银霞债务缠身,上门催账的事情肯定不止一次,讨债的人也不止高利贷这么一家,民警肯定不止一次上门处理债主催债的问题,也才会有:“收账可以,不能打人”的说法。
现在只见媒体报道高利贷的可恶,只字不提苏银霞失信的行为,这种煽风点火的偏向报道其心可诛。可怜民众情绪如干柴烈火,一点就着:看不见民警多次上门处理债务纠纷,只凭媒体断章取义报道就说民警渎职勾结高利贷;不看判决书细节,只凭媒体报道就说法官是黑社会团伙的保护伞;只看苏银霞借高利贷,就说银行不放贷,实体误国…甚至引发了对警察、对社会、对国家的怨恨,这种影响力远远大于这件案子本身。
的确,每位公民都有舆论权和监督权,舆论是把双刃剑,有可能最后迫于压力,法官、审判员、民警会被处理甚至为此丢了工作,那这所有的看客都是背后的“推手”。大家都说假如你是于欢,看到母亲受辱会怎么样,那假如你是把家里所有的积蓄都借给苏银霞而血本无归的民间借贷人(法院判的都是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正常民间借贷,非高利贷)呢?假如你是被媒体渲染误导而丢了工作的民警呢?所以要珍惜我们每一次发声的机会,不造谣、不传谣,做有独立思想的人。再最后做个假如:假如二审减轻了对于欢的处罚,那既是舆论的胜利,也是舆论的悲哀,当司法公正需要舆论来监督时,当发微博比报警有用时,我们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又该如何保证呢?不希望南京彭宇案、丽江打人事件再次发生。很庆幸身边有从事司法工作的人都还没有急于表态,期待二审的结果:查清事实、尊重判决、依法公开。
另附上苏银霞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

网络暴民由此产生的仇视心理:
人的情绪从愤怒——惧怕——希望——绝望,这是个逐步加深积累的问题,警察来了又走了,这就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_→
虽然不能说无罪,但这个判决确实不公!
警察的不作为在这里面是最大的恶!为何法院未追究失职警察的责任?(舆论之前)。
高利贷问题是否违法、放贷公司是否涉黑、警察是否和放贷者沆瀣一气、非法囚禁他人、精神上的极致侮辱是否算暴力威胁……等
不论如何,当一个国家的司法要靠舆论来监督,这本身就是最大的问题!也是一个国家最大的悲哀!
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一文让此案迅速发酵后,各新闻媒体、评论人、法律服务平台陆续发声,这两天,我们从28篇爆文中梳理除了案件判决、案情趋势、理论界与舆论界的观点并做了梳理……
呈现如下。
案情回顾
据媒体报道,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创办人苏银霞向地产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此后,遭到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杜志浩等11人暴力催债。
2016年4月14日,在经过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长达一个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当晚,接到工人报警后,当地民警赶到案发地了解情况,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随即离开。警察走后,情绪激动的于欢拿起桌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于欢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在对方未使用工具且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案情走向
1.最高检察院派员调查
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于欢等人上诉
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通报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我们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3. 聊城市政府回应“辱母杀人案”
关于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聊城市成立了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案情之后,微博充斥着看似一边倒的愤怒声讨,然声音太多且挟裹着强烈的情绪,或愤怒、或无奈、或嘲讽,也有分析与期盼。
那么舆论界和理论界具体观点立场如何?
舆论界观点
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一文让此案迅速发酵后,各新闻媒体、评论人、法律服务平台陆续发声,我们从28篇爆款文章中进行了观点整理,统计如下:
观点一:同情当事人,质疑判决(15篇);
观点二:支持判决,同情当事人(4篇);
观点三:客观解读判决,无明显观点偏向(4篇);
观点四:质疑警察不作为(2篇)。
其余三篇为汇总展示。
从以上数据看,超过半数舆论主流媒对当事人给予同情,直击案件中的伦理困境,这场判决里的伦理困局的重要程度甚至有辩驳法律司法正义的社会意义之势。
声音一:“于欢该不该改判”问题是“标”,其后的系列经济、行政等问题才是本,但事情走向可能是因标略本
**vista看天下:**这是一起由媒体曝光的,由媒体调查的案件,连带暴露了多个社会问题:小企业破产保护、非法民间借贷乱象、黑社会的猖獗、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媒体的作用与尺度、小城市中产阶级的现状等等。这些才是事情的关键所在,可现在却很有可能结束于一句「于欢要改判」,便不了了之。
声音二:法院判决给了被告上诉余地,应该对二审抱有期待
@正义边缘:从案件结果上看,被告人情绪激动挥刀乱刺确实造成了一死四伤的严重后果。纵使被告令人惋惜痛心,我们也应该尊重法院的判决,毕竟被告人还可以上诉,还有法律救济手段。我们静待二审结果。
声音三:法官的判决或许是“依法”而没有枉法,但不能罔顾人性
@唐映红:辱母杀人案的判决显然与人们所秉持的基本伦常相违背,尽管从法律技术角度,法官的判决或许是“依法”而没有枉法,但罔顾犯罪行为是在绝望情况下的人性自然反应,冷血生硬地予以判决,显然不是一个正当的判决。
声音四:应该充分体会法律的涵射意义
@凤凰评论西波:在法院审理此案之前,吴学占等人已被定性为“黑恶势力团伙”被警方摧毁。在11名黑恶势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势,否则便是以法律的名义逼迫公民做窝囊废。法律本应援助受困的弱者,如果没有援助而迫使弱者自卫,应该反思原因。我并不主张自卫权是无限的,但法律应该充分体察自卫者所处的境地。
声音五:警方过错应当成为量刑关键
**@江玉楼:**从新闻报道看,对于警察到来又走,警方的解释是“进一步了解情况”。考虑到当时的情况,这个解释相当牵强。既没有带走暴力催债人调查,又没有将双方隔离,出警的缺陷及其实际后果,与于欢杀人之间构成因果联系,法庭忽视这一量刑因素是让人费解的。实际上,警方过错是理解整个杀人案的枢纽,不只要批评,还应该追问刑责。
声音六:法律需要实现程序正义,也需要考虑人情伦理
**人民日报:**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法学界观点
声音一:法院未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值得商榷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本案中,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难道对这种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不能采取防卫措施与其斗争,而只能束手就擒?那种认为只有生命健康权受到紧迫威胁才能进行防卫的说法,混淆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不当缩小了一般正当防卫的范围。尤其是本案中的被害人还采取极端手段严重侮辱被告人母亲,肆意挑衅被告人于欢的心理承受极限,而报警之公力救济又未能解除自己和母亲被限制自由、被侮辱的状况,防卫的正当性就更不存问题(只是致人重伤死亡过当了)。
声音二: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院教授阮齐林:**我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致人死伤后,交出刀子、随警察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符合办理自首立功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地(二)项规定,知道有人报案留在现场接受调查的情形,成立自首。另,为索债而扣押人质,属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因此应当追究索债人的刑事责任。另被害人从事暴力讨债,应当预见到可能招致报复,反抗,因此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自担大部风险。辱人者招杀身之祸乃咎由自取。其雇主难辞其咎。高利贷乃罪恶源头,强烈要求制定法律将高利贷入罪。
暴力逼债屡禁不止,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公权力不便管,不好管。高利贷者和暴力逼债者越发有恃无恐。被暴力逼债者不得不自力救济。认可暴力逼债的不法侵害性质、被逼债者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有利于制约暴力逼债行为。
声音三:反思司法的社会功能,以及刑法的法定要件合适程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多年来,我们学的正当防卫理论是,行为人必须是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当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正在遭受令人难以忍受的凌辱时,行为人奋起反抗,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究竟算不算正当防卫?对此,刑法理论是不予承认的。
具体到本案,当行为人亲自目睹自己的母亲受到极端凌辱时,法官是否应扪心自问:任何人在此情形下,会平心静气的忍受凌辱吗,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辱也不反抗?即使是防卫过当,判得是不是太重了。
我们期待着司法人员反思:司法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刑法要不要调整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刑法理论要不要更加关注社会需要和经验常识?法律人不要过于自负,以为自己才是法律精神的权威阐释者,否则,没有人会把恶法和错误的司法实践当回事的。
声音四:于欢构成防卫过当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
正当防卫是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0条同时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于欢和他的母亲实际上受到了三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是侮辱行为,包括语言侮辱和行动的侮辱,这种侮辱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殴打他。而且,警察来了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于欢母亲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现实侵害的情况下,他感到情势比较危险亦义愤填膺,他基于保护自己母亲合法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对围在自己身边要群殴他的几个违法犯罪分子展开反击,刺死刺伤了他们。这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反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不能否认其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不能说因为对方没有凶器,他就不能用武器。因为对方人多势众,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应该说,尽管有防卫的前提,但于欢的行为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符合《刑法》第20条第2款防卫过当的规定,因而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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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周二) 20:00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张宇鹏律师将做客领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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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书全文(涉及隐私部分已处理)

个人认为,判决没有错。以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看,于更倾向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死数伤,造成严重后果,判无期无可厚非。
从情理上讲,我部分理解他杀人的行为。但法律不应该受人情的影`响。
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牢记前两条,其兴也勃,忘记第三条,其亡也忽。
行百里者半九十,中国已经走到了最关键的几步,往后的每一步都会异常艰难而且异常繁琐。因为之前有太多的问题都被经济的高速发展压下了,早已积弊成疾。这是历史欠下的债,现在必须要还了,否则很快就会积重难返。宗教,民族,环境,文化,公民的权力,权利,权益,经济的泡沫,等等等等,如果我们的目标真的是民族复兴,如果我们的征途真的是星辰大海,那每一个细枝末梢,都要用壮士断腕和刮骨疗毒的决绝去治理。
这不是一个国家必备的素质,但这是一个伟大的国家必备的素质,这不是大清朝必备的素质,但这是汉唐的荣光所必备的素质。
即使抛开一切不谈,只是想迈向中高端产业,只是想继续维持中高速增长,这些问题也必然要解决。
一个国民惶惶不安的国家是做不到全民创新的,血汗工厂是催生不了中高端产业的。
所以,到了这个时候了,已经走到这一步了,不管愿不愿意,这个国家的百年国运已经被压在赌桌上了,赢了,未来就是星辰大海,没有退路,因为退一步,就是万丈深渊!
回到这件事情本身,这事儿跟儒家文化没有没有一毛钱的关系,别让莫名其妙的东西掺杂进来,混淆视听。
这事,就两点。
其一,正当防卫权,中国目前的正当防卫权就是个笑话!当一部法律和常理相驳,和几乎全部国民的常识相驳,那这不法律到底体现了谁的意志?这部法律究竟在保护谁?如果法律不保护它的人民,那就是在羞辱它的人民,那它就是个笑话!
就应该由最高法和全国人大出面,修改它。
其二,是警察渎职。这到底是不是仅仅是民警的责任?这里面有没有关系网?派出所队长,所长有没有责任?公安局局长有没有责任?府委有没有人跟这伙人有关联?
要查,就彻查!就把聊城翻个低朝天!敲山震虎,杀鸡儆猴!
这件事往大了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正义,关系到每一个国民的安全感,关系到整个社会风气的正邪较量,关系到所有人的人情冷暖。关系到法制健身,关系到政府改革,关系到精神文明建设,自然也会影响到经济建设。
现在对于每一个类似事件的态度,都将决定十年之后中国所能达到的高度。
是星辰大海,还是万丈深渊,就在这一点一滴里。

自己写的一点【该判无期的既不是于欢,也绝不是催债人】
先做个澄清,上图并不是想说明老赖就可以受到威胁侵害。
针对问题里被顶的最高@宇智波铁柱子 回答里的一条评论 @张涛“欠钱不还的时候怎么不说尊严了?”,很多人的注解都是“借高利贷,剩下的十几万还不上,况且本金也已经都还完了”,那你们知道案中案,苏银霞已经被逮捕了吗?罪名“非法集资”,除了这笔高利贷,外欠2000W,已经列入全国失信人名单,牵扯出的其他几个案子,很多回答里也有提到,建议你们看看这个:
很多人上来就是一句,“如果你妈被凌辱了,你能忍得住吗?”,对啊,狗急了还跳墙呢,欺负我妈可不就是欺负我么,这种时候没有对错,于欢判决无期谁都会觉得重了,**但是也就这样了,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黑社会和老赖放在我面前,哪个都有错。
借用 知友 懒gg 的一句评论:
“然而叫喊着同情着于欢的人,不是对事件一无所知被操纵的愚民,就是居心叵测炒作的幕后黑手。他们意图毁掉人民对于司法公权的信心,而相信他们的人,就是他们无需多劳、自带感染同类最好的武器。”
舆论影响司法,才是最可怕的。

如何看待山东高利贷黑社会人员当儿子面凌辱其母,其中 1 人被儿子刺死?
我就多说一句,现在后台“老板”让洗地的钱涨到五块了~我没敢拿怕昧着良心
写在前头:我就是政治不正确了,你们也不用拿:如果你母亲被这样那样,你会怎样怎样,这种话来喷我。
正文开始,以下仅为补充性内容,不代表最终结论。
1、于欢姐姐经济诈骗入狱。于欢父母设了2个空头公司互相担保跟银行和个人借了2000万,不还,被起诉,不当庭拒认某一债权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债务,被法院列为失信人,上银行黑名单。又跟高利贷借钱,还钱给黑社会。于欢父亲跑路。
2、黑社会去年8月已经被抓。
3、侮辱发生在下午四点,于欢伤人发生在晚上十点。伤人与母亲被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仅仅是因为黑社会在于欢妈妈的工厂要账,于欢要离开,黑社会不让,警方视而不见。
3、有一名被害人郭彦刚是在从南向北逃跑的过程中被南面的于欢捅在了后背,重伤二级。(此为定罪为故意伤害罪的关键)
4、南方周末描述的极端侮辱性情节,判决书当事人口供中并不存在。
5、黑社会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
6、警方严重渎职。但是,当警方赶到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等情节已发生完毕。
7、法院有被施压之嫌,定罪没错。考虑到被告人当时的心理状况,量刑过重。
8、于欢辩护律师伙同南方周末记者夸张描述有恶意煽动舆论,干涉司法审判之嫌。
补充:9、于欢他爸当地税务局副局长,一家非法集资数亿。

哦,对了,被折叠的内容别说是我删的,毕竟我是一个善用举报的人。
于欢应该判刑
放高利贷的应该判刑
那个不管不顾的警察也应该判刑
小粉红们勿喷,看你们一个劲的说于欢无罪真是感觉悲哀。

就这样吧
关注了下于欢案的后续,让人失望了,辱母情节是律师联合媒体编出来的,目的就是利用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我都不知道该相信谁了,一直以为媒体是中立的,其实媒体有立场,也是别人手中的工具,让你我都成帮凶……于欢案让我对媒体敬而远之,真心对死者的女儿说声对不起,那些发侮辱短信给你的人,他们都是一生被人愚弄的白痴,那些让刺死你爸的人成了英雄的人都是白痴,我也是
我感觉,他要不是被判了无期,出来后会被那群黑社会整死。
舆论?民意?比一切的规章和法律都要强大?这还是一个现代民主的国家?民粹主义的横行就能推翻法制?连事实的真相都没有全部展现在人民面前,就叫唤着要求民主公平法制,听着媒体一面之言,就诋毁着国家的政府和司法单位,和暴民有什么区别。让子弹飞一会,看着进一步的发展。

为什么对于欢严格依照法律,对侮辱别人,违法讨债,放高利贷的不按照法律,对他们包庇纵容,不作为,不制止。虽然你们按照法律审判了于欢,但是你对放高利贷违法讨债,侮辱他人,非法拘禁,猥亵妇女,故意伤害不制止,已经犯了渎职罪。就算是警察犯了罪也应该依法追责,你们已经没有资格在执法,如果法律真的无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就请也无情公正的判决渎职的警察吧,他们自己就不守法又怎么要求别人守法,他们自己都违法犯罪,怎么有资格和权力在做警察,人民不要违法分子做警察
一个悲观的回答:
身处一个国家,民众想要获得公平和正义的渠道,不能靠法律,而是舆论,着实可悲。并且自以为通过舆论推翻了一道体制的“墙”而沾沾自喜,着实可怜。
希望只是我想得太悲观,现实一定会更美好。
对于于欢案的看法
作为一个法学生,条件反射的想对这个案子说点什么,又害怕自己的错误认知会误导一些人,所以,以下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也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首先,我认为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从犯罪构成来看,主体是于欢,客体是李志浩的生命权,客观方面就是于欢拿水果刀乱捅,后果就是一死三伤,而重点就是主观方面,他的犯罪目的是什么?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对方将你和你的母亲从身体到尊严侮辱到那种地步,你会想什么?你会去想我要去伤害他吗,不,一定比这更激烈,没错,我就是想杀了他,甚至他们,当时一定有的心理活动。犯罪动机呢,如果我是于欢,我一定想的就是让这一切都结束吧。让所有的这么长时间以来受到的直接的间接的委屈和产生的恨都结束吧。如果这样的心理活动成立的话,没错,故意杀人成立。
其次,刑罚问题,故意杀人,轻则3到10年,造成死亡或重大残疾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死刑。我认为一定要考虑的就是警方的不作为,可以说,警方的不作为直接促使于欢从期望到绝望到爆发。他 太 失 望了。不是吗?他没有办法了,不是吗?
再次,对于法院判决。不违法。在当时一审时,不论从主观上的重视程度,还是客观上证据的搜集都存在不足,因此做出的判决仅仅是就事论事,一般性的处理。这就是现在司法的现状,跳出这个案子,没有太大的社会压力的案子谁也不会去故意的煽风点火,现在都是能不多做就不做,做的多错的多,人之常情,法官下了法庭也是人,他也会顾忌很多,说到这,我并没有要为谁开脱,只是觉得法院的判决不违法,但是必须要指出的是他不合理,真的不合理,真的罚重了,不论是从他的故意伤害来讲,还是我认为的故意杀人来看,都判的重了。
最后我想说,杜志浩之前的先行行为不论是猥亵也好,非法拘禁也罢,这都不能成为你剥夺他生命的理由,我们既然选择社会契约论的国家形式,就等于我们把这样的权力交给了国家法律,法律才有剥夺他生命的权力而不是于欢手里的那把刀。
很多人把自己放在了于欢的处境去问,遇到这样的事该怎么办,我想说法律也不知道,因为法律不是教给我们应该做什么的工具,而且标明什么是不能做的禁区,它是道德的底线,你又怎么能拿它来教育人性。
密切关注二审进程,期待一个答案
毁三观的事见得多了,比如这次的辱母杀人事件,思考得也多了,我渐渐地意识到,所有的道德观念里,那些好的部分,善良的部分,往往是可以脱离道德观念而存在的;但坏的部分,那些在道德观念的鼓励之下所行的愚昧行为,却往往与他们所信的道德观念密不可分。比如侮辱于欢的母亲是有悖伦理、道德的,借高利贷并且欠债不还也是有损契约精神和道德的。尤其是在复杂社会中,老老实实的上班族和经营民间借贷的金融创业者都有其生存方式,羊吃草可以活下去,但是狼不行;这两者间存在天然对立关系。
讨债者利用摧残人性、侮辱人格方式造成欠债者精神崩溃,迫使其拿出养老的本钱清偿债务,已经不是简单的催收策略问题,而是已经上升到灭绝人性的层面。而在一旁心如刀绞,众目睽睽下母亲受辱的儿子,正是血气方刚的年纪,濒临发疯的状态,从而发生极端的一幕。
从事件现场本身角度讲,辱我母者,虽远必诛;砍死活该。但辱母真是整个事件最源头的问题核心吗?这个原因我找了很久,我们可以观察道德发展的各个阶段。
在这个情景下,于欢应不应该采取杀人的方法解决问题?之所以发生这样的催债行为,为什么?
著名学者柯尔伯格总结出了道德发展的六个阶段,这六个阶段又分别归属于三个水平层次。三个水平层次分别是: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和后习俗水平,分别可以理解为一个人还没有接受社会习俗约束纯粹的自我中心阶段,接受了社会习俗约束并以此要求自己的阶段,和已经超越了社会习俗要求既尊重自我也平等尊重每一个社会个体的阶段。
从相关这次辱母杀人案的微博评论中,不难看出这三个层次间的区别显著。一个人刚刚进入社会的时候,就处在前习俗水平。在这个发展水平上,人是根据行为的直接后果来进行道德推理。
这个水平下的第一个阶段就是只考虑自身利害,单纯地以惩罚和服从为考虑的阶段,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都是以“谁伤害了我”为标准进行衡量。处于这个道德发展阶段的人,对于“辱母杀人案”的评论中,评论“应该杀”的理由是讨债者已经突破道德底线,对于侮辱母亲的行为,是可忍孰不可忍。而评论“不应该杀”的理由是如果于欢母亲合理规避资金使用风险呢?或者如果她安心过普通人日子不当企业家呢?或者有催债公司来不让儿子在现场呢?企业家的宿命如此,难道她不知道吗?10%的月息严重违规,但是为什么明知如此还借?契约精神和月息规定的冲突政府和法律如何控制?110有权利对轻伤害进行逮捕,但粗俗行为本身属于纠纷,不具备强制性逮捕条件。110属于法制单位,不是劫富济贫的大侠。
用黑社会的思维角度讲,在一个血气方刚的儿子面前辱其母,是找死!而黑社会思维,是介于道德、法律、人性弱点上的思维,黑社会的顶层运营模式,就是游走在法律和人性边缘的。所以从,道德观第一个阶段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似乎只能杀来杀去没有结果!
道德发展超过第一阶段后,第二阶段是以行为的功用和相互满足需要为标准来进行思考的。也就是说,这个时候他们虽然开始考虑到他人,但一般也是以“这跟我有什么关系”为出发点进行考虑的。所以处于这一道德发展阶段的人,评论“应该杀”的理由是如果母亲肩负企业员工和家人生存的责任,顶住压力借贷那他就应该去杀,救母亲;评论“不应该杀”的理由是:如果母亲过去因为赌博、冒险等原因造成企业资金亏空(当然这是假设),属于母亲没有为其他人着想,被逼债属于因果,那他就不该杀人,而是从资金和其他角度,处理问题,比如主动去放款人开发商那里寻求解决方案、或者通过自身努力,帮助母亲还债,而不是让母亲一方面欠债,一方面,面对儿子入狱的困境。
通常来说,一个人进入到青春期或者成年期后,他的道德水平发展就会进入到习俗水平。用习俗推理的人对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时,会将这些行为与社会上的观点与期望相对照。
在这个水平下,第三个道德发展阶段被俗称为“成熟”阶段,也就是他们会关注其他人赞成或反对的态度,保持与周围社会角色的和谐一致。处于这一阶段的人,评论“应该杀”的理由就变成了于欢已经成年,家中的资产已经不足偿还债务,以目前自身实力,只能让利息越来越多,生活越来越痛苦;而自己生活在网络时代,网络社会舆论导向能力很强,铤而走险不至于丢了性命,而且还可以得到社会帮助;可以把未来未知的问题变成可知问题,虽然可能蹲监狱,但是保外机会和舆论优势较强;就有了一种依靠环境、利用环境规律的意味。而评论“不应该杀”的理由则是杀人虽然可以获取社会声援,但行为仍然会对自身社会印象造成危害,就像互联网这些人可以声援于欢,但是未来会没人敢和于欢发生激烈的意见冲突,他的境遇大家是同情的,但是他的性格是多数人不敢靠近的,这样的行为给自己和亲戚朋友在内的家人带来麻烦,本来是欠债的问题,现在变成的社会问题了。如果用一辈子做比较,到底是母亲被一群社会低层次人员侮辱可怕,还是这个家庭未来几十年的境况可怕,两者间会形成巨大冲突。网络声援被利用的确是有利的,但过激行为仍然会带来负面影响。
当一个人将他人的评价内化到自己内部之后,他就进入了道德发展的第四阶段,也就是能够超出“情怀道德”的范畴,开始以法律和公序良俗为准则来要求自己。处于这一阶段的人,评论“应该杀”的理由是尽管杀人违法,但见母受辱更加伤害社会的公序良俗,所以于欢应该去杀人,同时在之后自首请求从宽处理,由无期变成减刑,并且在服刑期间保持乐观心态,鼓励母亲和家人振作并恢复良性生活状态。而评论“不应该杀”的理由是尽管事出有因,但毕竟杀人违法,所以于欢应该再寻找其他解决方法而不应该去杀人。
当人的理性和逻辑思维得到充分发展后,他们的道德水平发展就会进入后习俗水平。到了这一水平之后,人们会力求对正当而合适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原则作出自己的解释,而不管当局或网民如何支持这些原则,也不管他自己与这些集体的关系。因为无论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对是错,他已经发生,如果在发生后更睿智的去处理成为当下有价值的问题,而不是去纠结于为什么杀。
第五个道德发展阶段被称为社会契约或社会法制取向阶段。在这个阶段,法律被看作是一种社会契约,而非铁板一块。那些不能提升总体社会安全感的法律应该修改,从而达到“给最多的人带来最大的利益”的目的。处于这个阶段的人认为“应该杀”的理由是法律虽判决不文明催收可耻却没有预先考虑到于欢面临的这种困境,因此于欢不仅应当为了更大的人权而杀人,而且国家还应当针对这种困境修订法律,对民间借贷管理按照公平原则加以调控。而认为“不应该杀”的理由是比如母亲按照文章之前所说,因自身经济问题的原因借高利贷,已经超出狭隘人权的的范畴,这种超出自身社会职责的行为虽然事出有因,但不应当提倡。所以不文明催收固然存在,但和契约性借贷本身相比,催债行为本身不具有不合理性。于欢母子应该按照债务契约问题本身,来处理这种现象,合理处理财务,规避风险。
到了道德发展第六阶段的时候,个人已经不再按照有形的法律或是契约行事,而是基于逻辑思考后,根据普遍的公正原则,人的权利的公平和对等原则,尊重全人类每个人的尊严的原则,由良心作出决断。因此,这一阶段被称为普遍的伦理原则阶段。
也就是社会主流人事所提倡的“我们内心的规律”,说的正是这一阶段所依循的普遍公正原则。对于道德发展处于这一阶段的人来说,“应该杀”的理由是因为母亲的受辱强度,超出了22岁年轻人所能承受的刺激强度,因此为了拯救母亲的境遇去违反条文法律是可以理解的;“不应该杀”的理由则是因为别人因为自身的契约利益受到了严重威胁,所以增加了催债强度,于欢并没有公平地考虑所有人的利益和情绪。欠债不还,并且杀了催债的人对于其他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不应该去杀人。
道德发展的六个阶段是按照顺序逐步由前习俗水平开始往后发展的,但有的人可能一辈子都只停留在前习俗水平或者习俗水平,无法发展到后习俗水平。
而且进入到后习俗阶段后,由于第六个阶段实际上是要求人在经过“无决策权”(也就是说这个时间的最终结果不被你所控制)的考验之后再做出趋势分析,不能根据自己的预设立场进行判断,所以没有人能够一直停留在第六阶段,可能当局不合理的处置方式,就会让人的道德阶段倒退。
当我们用这个道德发展阶段论去看待“辱母杀人案”的社会评价时,就会发现他们中的绝大部分,或是出于恐惧暴力而对立于催债者,或是出于利己(比如自身欠高利贷)而强烈抨击黑社会放贷行为,还有一部分则是因为从小被灌输不文明可耻,忠于保持人际和谐而跟随多数网民批评催债者。
但大部分能做到遵守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条文的人,要么发言称“这需要当局站出来处理”,要么是绝对赞扬“于欢护母”的精神但同时认可法律的判决严肃性,或者索性就是彻头彻尾的赞扬精神,但并不力推“应该杀”言论以防止被人群起而攻之。
而在那些能够依靠理性思维,开始关注社会总体发展阶段和社会契约的人当中,几乎全是评价为出发点值得理解,但行为过激应该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多做考虑的观点。
甚至当有一部分人,在当局发布“驴子撞汽车”之后,仍然能保持冷静的去评判官方的“不妥”,但这已经暴露处在后习俗阶段的人,对前习俗阶段“过激道德观的”否定。
换句话说,多数人很容易停留在道德发展的前三个阶段之中。一旦一个道德观念信徒的道德发展水平脱离习俗水平,进入后习俗水平后,他将很快不再是一个“纯粹的善良人”,甚至可能变成一个“看起来冷血”。这就和各种国学书籍、甚至圣经等著作“催人向善”或是“提高人的善念”是截然相反的事实,因为人生活在社会里,社会本身就是有利益争斗的,悬殊的利益争斗必然唤醒人类的过激行为,问题并不在过激行为本身,而是悬殊的利益差距。
根据我与各种社会上各种人打交道的经验来看,道德观念“较极端”者最痛恨,或者说最厌恶的就是两难问题。他们不仅拒绝评论两难问题,甚至拒绝思考两难问题,因此对“毁三观”相向者占社会人群多数比例。如此厌恶和回避两难问题,这就导致了典型的社会大众道德观念水平很难得到提升,只能长期地徘徊在道德发展的前三个阶段。
社会大众因此在面对打着道德观念旗号的各种号召时几乎毫无反思或质疑的能力。而当这些来自道德观念旗号的号召是源于某些恶行或者恶的企图的时候,毫无反思和质疑的人爆发出来的破坏力绝对会高过会质疑和反思的那些人。如果于欢无罪释放,放贷收贷的人获刑入狱,将对社会规则产生巨大挑战。大家会忽略过激行为的人是“催债者”而不是放贷人,而那些放贷收不回钱的人,就会在这一社会行为动荡期遭殃。
而当局刚刚介入,便以打击黑社会、打击团伙、高度重视等语调进入,实在是无奈之举,大家可以去百度、google、微博、微信平台去看看多数媒体的新闻,无不适站在弱者这一边。
某企业老总评价“头条看多了变脑残”自然也很难被多数人理解。
因为政府面对公众所采用的执政手段,多数是“亲民”的,也就是主要迎合前三个道德阶段的人。这有服务多数人的意味,而社会的真正进步,也总是因为考虑多数人而受到阻碍,社会进步总是和人权发生冲突的。因为人权本身所限定的标准,总是和人类前三阶段的道德需求持平、社会大众的意识水平,总是落后于社会发展阶段。
微信、微博的发展,让社会信息互动更加快捷,这让沉浸于道德观念中的人们常常会产生自己已经处于道德发展的第六阶段的错觉,然而只要把他们拉到无知之幕后面,让他们变成自己所敌对的所针对的人(比如别人欠他几十万不还),他们分分钟跳脚跳得比谁都高——仅此一条就足以证明他们距离第六阶段还远得很。而这种错觉,又进一步阻碍了他们发展自己的理性思维。在这种恶性循环之下,他们越发地困于自己的信仰所塑造的小小世界之中,渐渐失去了与社会沟通的思想和语言,而且内心不断地退行变成越来越小的孩童甚至婴儿,而他们自己非但不自知,甚至可能反以为荣。在这种越发蒙昧的情况下,他们做出无法控制的恶行的可能性也就越高,所以于欢被判处无罪释放,也会造成大量的社会暴利抗债事件。
道德大棒可以拯救处在危难中的弱者,也会成为别有用心者拒讨的工具,以杀人、自杀、上访、网曝等手段阻碍催债的行为会愈演愈烈。所以相信当局也一定会适度处理于欢缓刑和放债者刑罚的问题。以我对天朝的了解,肯定是先在媒体上讨伐“不文明”催债行为,给大众一个面子对于欢“缓刑”。
当大家的目光不在关注这件事以后呢?于欢母子的命运将是如何呢?
大众依然会用国学中“君子不站危墙之下”的套路“明哲保身”,但事件一定会推动社会进步,催债公司无非是升级一下催债方式,由“不文明”升级为“相对文明”的方式,获取自身利益。利益本身凌驾于道德和法律甚至宗教之上,甚至一切皆为利益服务,而法律的存在、政权的存在都以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共同利益,作为缓冲带。而对利益深刻的理解,很难出现在处在前三阶段的道德意识中。
保持清醒是一件痛苦的事情,特别是当一个人意识到自己将要孤独地面对整个世界的时候,这种痛苦就会变得愈加明显。因此,我能够理解有人选择皈依宗教,使自己得到片刻的,哪怕是虚幻的慰藉也总好过忍受清醒的痛苦。
然而对于我本人来说,在意识到了道德观念对理性的阻碍之后,我更情愿选择保持清醒,并且清醒着去寻找解决痛苦的方法,而不是让自己暂时地麻醉下去。人或许存在局限,或许理性和逻辑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这不是我们放弃理性的理由。恰恰相反,正因为人存在着局限,所以我们更加不能够把自己投身在某个虚假的,人为了安抚自己而创造出来的形象之中,逃避使用理性进行艰难的思索。
这让我想到企业管理,我们在创业中,很少用做事的能力来分配组织权利,而是观察你的这名员工处在什么样的道德阶段。所以当我们观察一个大公司的组织,会发现很多聪明、能干、漂亮的人却处于企业的基层。当我们细心观察,要么是他们所处的道德阶段较初级,要么他们很难判断组织利益和自身利益作用之间的差距。
人在社会中生存,唯有相信人自身的能力,相信理性的作用,我们才能在宇宙中走得更远,而不是躺在鸡汤、安慰、道德大棒等幸福毒品创造出来的幻觉中一直麻痹自我下去。
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希望当局对“辱母杀人案”妥善处理,希望于欢保持一个理性的心态,努力做一个优秀的人,那时候,你的母亲不会再“受辱”!
再加一句,作为金融行业工作人员,我对经济脱实向需非常担忧,对于一些不看现金流和经营状况上来就要抵押物的老做法非常反感。因为这样无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但是,如果这个案子无罪开释了,我将正式加入抵押物阵营。法院判了无法执行,讨债公司可能会出人命最后还会无罪开释。我的资金也是有成本的,对不起,我对这种制度的绝望超过了我对中小微茁壮发展的希望。从此我也会只做国企央企上市公司。
人情社会和法律需要割裂起来看待。易位而处我也会奋起杀人。保护家人。但是我不会期待逃避法律的制裁。人有道义上必须做的,但是也要对自己的作为负责任。情感上我同情于欢,但作为社会人来说,我反对无罪开释。
以上。
今天仔细看了于欢案中披露出来的较详细的判决文件,链接如下。
http://share.iclient.ifeng.com/sharenews.f?forward=1&aid=cmpp_030010050836731
个人认为所有的评论都应该经过客观的了解详情后再做评论。微博中几乎一边倒的言论,再看看知乎中还是有较为客观的看法,觉得社会里还是有能理性看待这个并不是非黑即白的世界。首先亮明自己的观点,被害人背部中刀,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或许存在量刑上的偏重,但绝不至畸形。现在争论的焦点是,到底苏是那个毫无信誉的老赖坏人,还是杜是那个涉黑的坏人,坏人就应该被绳之于法以正视听,好人就要洗雪沉冤摇身一变成为英雄。但是,其实这些都不重要。律法的本质并不是评判谁是好人谁是坏人,法律讲求的,是公义二字。如果欠债不还债主方又没有救济措施,但凡讨债者上门即视为非法拘禁,我想请问农民工讨薪事件又该如何解决。不要跟我说性质不同,本质上,二者均为债权。再者,说高利贷不合法的人,如何界定苏的这种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其三,资金都是有成本的。苏的现状是已被银行列入失信人名单,她要多么不珍视自己的羽毛才会使自己陷入如斯境地。这种情况下的再借贷,等于是占用了其他人的信用额度,我们来看看买了银行理财的人,如果银行无法付息还本,有多少人会因为“银行自己也已经很困难”的理由放弃争取的权利?当然,我不是支持这种极端的讨债方式。但是从当天下午四点到现场,直至八点出事情,也再一次证明常规的跟催方法并不凑效。杜的行为是过火了不假但是这并不是杀人的理由。对于杜的家中三个未成年的儿女来说,假如于被无罪释放,能圆了他们心中的公义吗?最后,再次谴责南方报业,用这种忽略关键细节的方式煽动民心,引起群情愤慨,用知音体打造了一个我们生活在一个欺行霸市官商勾结的假象。利用人们对弱者的同情心大肆渲染,炒出一波2017开年来的狗血的大剧
要账是他的工作,你可以说他的工作不够体面,但是哪里可以评判这个人是绝对的坏?退一万步说,如果人一生中做过坏事,那他就该死吗?对于他未成年的孩子来说,如果无罪开释了,这是他们的正义吗?农民工向雇主讨薪的时候,你觉得完全不用极端手段欠债的人会还钱吗?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是自古有之的道理,现在全都反着来吗?不要说什么高利贷,第一,判决书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房产已过户,第二,借款合约是自愿签的,她可以不借。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下来的。如果依照你这个逻辑,谁欠了钱只要装个可怜就可以不还钱,来讨债的还可以要了人的命不用负责任,那中国这个本就不太有契约精神的社会就会更加混乱。金融机构更要重视担保,资金由于没有保障就更难流入实业,这难道就是一种喷子们想要的清明世道,朗朗乾坤?
1、很明显山东高院没有好好学习邓玉娇案啊…白泉明师兄…您手下的人真的连您母校的人收拾的案子都不去研究下的么?
2、邓玉娇案件的核心在于…在没有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的情况下(邓玉娇并没有杀意图施暴的人,反而杀了上来劝架的人)…注意刑事犯罪刑罚当罚性和比例原则…
3、当然邓玉娇案件的结果是,故意杀人罪成立,但不判处刑罚…
一句话,出来混总是要还的,既然借高利贷就是道上人物,按道上规矩来,杀他没错,偿命也没错,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大丈夫死则死矣,况且都没要命,知足吧!总不能天下便宜你都占,道上兄弟不遵守道上规则辱人父母该死,不过你杀人也该偿命。没毛病,借高炮,你不跑,就是你很傻逼了。
那些说老赖没办法的
美国一个连身份证都没有的国家一个ssn就杜绝了主动的老赖
我国你随便发条煽动游行的 分分钟喝茶
防止老赖转移财产就一点办法都没有
定体问我深思好威支有
于欢案让我想起了早年看到的港剧,里面的律师斗智斗勇,操控着媒体,计算着所有人。于欢案最终改判了,但反而让我觉得恶魔正在逼近,人心正在被蛊惑着。
就这个案件本身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和罪名认定个人认为是合理的。出问题的是量刑。首先,于欢属于激情犯罪,这种情节可以酌定减刑。其次,行为可认定自首,属于法定减刑。但是其故意伤害毋庸置疑而且致使3人受伤,一人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应当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于欢的情形适用完减刑判15年都是合理合法的。
大家一直关注的正当防卫的问题,更是我觉得恶魔逼近操控人心的地方。一审认定才是合法的。二审更像是舆论所迫。正当防卫是指针对现时的不法侵害做出的在合理限度内的反击。而于欢在做出的过激行为已经是不法侵害之后,这明显是事后加害。简单来说就是你被人打了一巴掌,半年后你踢人一脚说这是正当防卫,防卫当年那一掌。这是法律应该保护的行为吗?他连大前提都不存在,更别说其他的,时间性,对象,限度等问题了。所以何来二审的防卫过当。
大多说民众对于这个结果很满意,说什么法律是有温度的。事实上只是法官是有压力的,迫于无奈改判成5年。一个简单的案例告诉这个判决多么荒谬。一个保姆看孩子的时候小朋友误食果冻,小朋友窒息死亡。保姆被判6年。而于欢故意伤害4人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判五年!?那里来的法律温度,这一个大家所看到的个案,只是对那些没有被大家关注的案件的不公平!于欢一直被采取强制措施中,那又是谁在报道此事,又是谁能不断提供新鲜的料供大家义愤填膺。这就是我想起港剧的原因,不怕懂法的人玩弄法律,最怕懂法的人玩弄人心。这个案子,我觉得会值得很多律师朋友学习,至于学的是什么,那就……
恶魔正在逼近
法律就应该是个无情的机器,把违法的人不带感情地加以制裁。这样法治才能慢慢健全。今天开特例,明天通融一次,这辈子都别想法治社会了。
舆论是很容易被带节奏而远离真相的,硬点了讨债人涉黑,强奸,杀人者护母行孝,警察与黑社会势力勾结不作为
但就算我们再不信任政府,司法审判和舆论出现偏差时,往往是司法审判更接近真相
媒体舆论没有说债主本身欠了浦发银行800w不还,欠了农行570w不还,拖欠员工半年工资,母子本身在外面也是放贷人
2014年7月借的钱,135万,法定民间借贷年息最高36%,到2016年7月最高需要还135*1.36*1.36=249.6万,到案发时的2017年应该在280万以上,讨债方要的184(已还)+70(房产)+17(待还)=271万,并未超出法定限额,并没有按网传的月息10%来讨债,月息10%的话,到2015年7月就得还135*(1.1^12)=423.6万,到2016年就1200万了,而讨债方的诉求是271万,所以并没有月息10%
我们褪去老赖标签,褪去黑社会标签,褪去高利贷标签,褪去孝子标签,再来看本案
苏方欠债2年半,11人上门讨债堵人,债务已经偿还大半,近乎偿还了翻倍本金,讨债者扔不依不饶一定要榨取干净
讨债途中言语辱骂,并裸露生殖器对准苏方辱骂,在此过程中苏母与儿子都没动手,打了电话报警
警察来后告诫:讨债可以,不要动手。告诫完毕后收队,苏方想和警察一起离开,被11人方堵住继续讨债
儿子见警察要走又不得脱身,遂拿刀出手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两人轻伤
-———————————- 法院判为故意伤人罪,判无期,没毛病吧,一换一不亏了
舆论导向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要求减刑,明显不合适,伤人时并不是在防卫,减刑诉求的主要痛点在于黑社会标签,高利贷标签,护母孝子血性形象标签
如果第一次媒体报道的标题是这样呢?《 震惊!富二代欠债不还,竟在报警无果后刀刺众人,三个孩子的父亲在受伤后为将同伴送往医院忍痛开车7公里,最终死于非命! 》
-————————————
看错时间了,事发时间在2016年4月,按36%来算最高额度在250万以内,已还的184+70=254万,剩下那17万应该是属于高利贷可以不给的部分了
要讨论于欢是否应该被判无期,首先我们应该搞清楚一个重点,这起伤人案最关键的地方不是“辱母”,而是“伤人”。之所以都强调辱母,是因为它挑战了我们作为人的伦理道德底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于欢无期,让人产生了“当法律都不能保护我的时候,我还能怎么办”的愤怒和恐慌。但对于案件本身而言,如何给伤人定性,决定了他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人还是故意杀人。
于欢捅人的动机和条件是什么?是辱母吗?不是。有些人把他的行为定义为事后报复,这是很扯淡的。于欢在母亲受辱时没有动手,在警察来时没有动手,在警察走时没有直接动手,说明他捅人并不是因为母亲受辱而愤怒。
那么,于欢捅人的时候发生了什么?警察正在离开,他想要出去找警察,却被对方好几个人按住,用法律语言讲,叫强制手段限制人身自由。此时,他动了刀子,他的情绪不是愤怒,而是恐惧。他的目的不是报复对方,而是挣脱对方的控制。
然后我们再回过头分析案件背景。追债人涉黑,对于欢母子进行了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侮辱、猥亵手段,构成违法犯罪。于欢母子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代表了事情的严重性。
警察接警后没有经过任何调查,丢下一句话就离开,属于渎职。
杜志浩等人强制阻止于欢离开去找警察,使现场情况进一步升级,于欢母子的人身安全受到进一步威胁,①他们的非法拘禁状态始终没有解除,②强制阻止产生肢体冲突。这些代表了事情的紧急性。
分析完于欢捅人的背景后,我们再来看看正当防卫的定义条件:
一,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非法拘禁;肢体冲突并伴随暴力侵害甚至可能产生的更严重的侮辱、侵害等后果。(警察离开后杜志浩等人会怎么做不动大脑都想的出来)
二,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这里所说的不法侵害不是“辱母”,而是非法拘禁(持续状态)和肢体暴力(正在进行时),二者在于欢捅人时都正在发生。
三,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捅人对象是杜志浩等人,没问题。
四,不能超过一定限度——这点也是很多人争议的一点,他们认为,于欢捅人超出了防卫的限度。但,正当防卫规定,①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仍然属于正当防卫。②如果用轻于或相对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可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针对第四点我们再来看看当时的情况,当数人对你进行强制限制,已经造成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你可以通过什么办法,赤手空拳的制止和脱离他们的这种不法侵害?没有!不动刀的话,于欢根本不足以从杜志浩等人手中防卫自己,则持刀伤人为迫不得已的,以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进行的正当防卫。
我的观点和殷清利律师一样,正当防卫属于无罪,最次的情况,也是防卫过当(不过抱歉我实在不知道如何“不过当”的在那种情况下防卫)。
很多“NB”的神人摇头晃脑得出来说,我国法律就是这样的啊,他捅了人无期已经算是轻的了……如果中国的法律是这样保护人民尊严的我认为这样的法律该重新修订了……最后,感觉中国人对自己同胞的迫害总是无所不用其极……就窝里横……没出息
国将不国 永无宁日
危害不亚于日本侵华战争
彻底摧毁了中国人长久以往的道德观世界观
日本如若再次侵华, 中国人必然比上次更加溃败。已经被社会磨的毫无血性 最后得归宿也只有世代为奴
看到那么多的答案,忍不住,怒答一记。毕竟这是发生在我家乡的事情。
先说说这个案子吧,这个案子中涉及面比较广,公检法先不说,黑社会和道德伦理,再加上房地产老板这种敏感字眼,会让很多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肾上腺激素急速上升。产生社会不公,黑暗的官商勾结等等不平的声音。但是你忽略了一个因素,她为什么去借债,她借债的时候不知道那是高利贷,不清楚后果么?苏银霞又是个什么样的人?
换个角度来看,在法律层面上来看,应该怎么判,于欢的所作所为在道德层面来看固然值得同情,而且换做我,可能做的更过火,但是毕竟是要依法办事,国无常强,无常弱,依法而治,则常强。这件事情是法律的层面下的道德悲剧,但道德因素占上风后,法律会成为什么角色?国家又会是什么样子?想一下也感觉挺可怕的,毕竟国民素质还没有到达那个高度。
好,再换个角度,苏银霞的做法其实也是犯罪,她在套钱甚至说是坑钱,被苏银霞坑的人又有多少?被她害得家破人亡的又有多少?这一点似乎很少有报道!
下面要说到舆论导向,在道德的绑架之下,很多不明真相或者说只看到部分真相的吃瓜群众义愤填膺,这个没啥说的,说明大多数人心中还有道德,还有廉耻,是好事。但是那些媒体在报道这件事情时,只报道后面让大伙觉得社会黑暗,平民无法生存的片面信息,关于起因很少说起,这就是问题了,这些媒体为了博得关注和点击量的做法,在道德上就站得住脚?他们这么报道仅仅是为了维护道德的底线么?值得去思考。
最后,我相信大家伙都是成年人,看问题不能太片面,要独立思考,不要被某些舆论牵着鼻子走。关于这件事情的进展听说最高检院已经介入了,我们持续关注吧,没出来复检结果时,我希望大伙冷静的看待问题。
ps这是我家乡出的一件事情,但是和我已经我的家人都无关,我也是在网上看到的,但有那么高的关注度,再看到舆论的导向,我也是挺无语的。我对于欢的处境感到同情,甚至在情感上是支持的,但是这件事情触碰了法律的道德软肋,没办法,目前来看,我还是支持法律的决断。另外我也不是学法律的,希望大伙能自主的思考事情。
11对1,就算对方有刀,还能死一个,这还混什么社会呀。
我忽然有个疑问,在不加限定的情况下,法律默认生命权高于健康权高于财产所有权高于个人的尊严,这对吗?
当一个人极尽所能地侵犯你的尊严,你结束了他生的权利,你需要为此受到法律制裁,这时候的法律是正义的吗?
我在评论里举了几个例子,包括上面的话,只是为了说明法律,它的本质是一种价值观。马克思还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初中政治不要还给老师。你觉得生命权在任何情况下都高于人格权,虽然世界上大部分统治阶级也是这么认为的,但有的人就不这么认为,所以他们选择为人格而牺牲。你觉得生命权的持续高于生命权的质量,你就会反对安乐死,而持有相反观点的人就选择支持安乐死。你觉得私有产权不可侵犯,你就会支持老百姓持有枪支,并对私闯自己宅院的人开火,而有的人认为这会导致天下大乱。而且对这些问题价值观的分歧已经体现在各国统治者所制定的形形色色的法律中了。价值观的分歧导致法律的多样化,这是客观存在的。
推理至此法律好像并不具有神圣性,他只是统治阶级定出来大家都需要遵守的玩意儿而已。这也解释了很多政治犯或良心犯将服刑视为一项必须完成的“工作”,蹲号也蹲的特别从容。
所以我前面问的这个问题的答案我觉得就水到渠成了,法律只能体现一部分人的意志,它内生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它不具有100%的公正性。所以真的不要再说什么生命权高于人格权是毋庸置疑的了。超出大部分人的坐标系去看一看吧,地球的确围绕太阳转,但如果以地球为静止点,太阳又何尝不是围绕地球在转。
随意写的。
我更好奇的是:为什么于欢是在警察来了之后动手的。
在“辱母”时为什么没动手?
那么他动手的目的是什么?
第一个问题:警察没来,如果动手有可能被反杀,被打死或打的半死。警察来了,自己动手对方太过分警察会管的。
第二个问题:为了脱身,顺便震慑这些讨债的。
恕我能力不够,实在想不出其他符合逻辑的可能。
法学专业学生,说一句,别都听媒体的,他们就是想带节奏,判无期一点毛病没有,法律是一码归一码的,于欢捅人就是该负刑事责任,构不成正当防卫
-——————————————–不从他母亲为什么要借民间高利贷而不是银行等正规的金融机构吧。
单从行为本身而言。行为是拿刀刺人,然后结果人死了。故意杀人罪即遂
并且在判决之中,因为他人的侮辱行为,是减刑了的呀,本来是判死刑,改无期了。
法理绝对不是人情,他是底线和制度。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大家可以同情,但是不能用舆论干预司法。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你走在马路上,和你关系不好的人对你吐了口水,翻了白眼,你就把人家打一顿,这样的社会很恐怖,我不想活在这样的世界里。
建议大家可以去B站上看看大秦帝国之裂变吧,商鞅变法那段,大概见过混乱才知道法律的重要。
至于涉案的公安民警和政府部门, 我只能说,我很瞧不起他们,以及觉得他们完全不配当一个警察,我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他们。说真的,完全可以先带回去的啊。基层民警不用学法的吗?
跟不懂法的人谈法律真的很累,但是从古至今有一种道理叫: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自己对号案件就行了。
那些说因为这个案件感觉自己活的没有安全感的吃瓜群众都散了吧,这事跟你没关系,就你那熊样把肾压那儿也借不到一千万。
宣称无罪释放的法盲们,我问问在你们的价值观里死者的儿子为父报仇捅死于欢是不是也应该无罪?然后就两家世仇来回打法律管不着呗?你们把法律当成什么了?!啊?
从这个案子起码能看出两个问题。
第一, 执法部门对私有财产所有权不重视。私人财产里被人逼债,灯塔国的话早就被屋主毙了。中国不让配枪,至少帮屋主把人带走吧,在门口举横幅也好,叫骂也好,不能驻扎在别人私人财产里啊。
第二,民众对私有财产也不重视。一个老赖这么多同情,背后杀人还被键盘侠们洗成正当防卫。高利贷超出四倍利率不受法律保护没错,但没有法院的判决之前,你说是高利贷就是高利贷了?知道程序正义是什么意思么?要去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定是高利贷才成立,没有判决,人家就是债主。
至于苏为什么不去法院,根源就是她自己不尊重债权,债务缠身还想东山再起,乃至走上高利贷的绝境。她不敢去法院,因为心里还想着,如果真去了,自己以后就没法借高利贷了。这种人就是用债主的钱赌博,输了反正是破产无所谓,赢了就又能吃香的喝辣的,不要太合算。
有个人跟我说,他妈之前跟苏情况差不多,后来总算度过难关。这就属于赌赢了的。这种人就特别同情老赖,老赖也要有机会呀。也要东山再起呀。屁股决定脑袋我可以理解,问题是键盘侠们这辈子也不会有借债的魄力,跟着起哄,早晚有一天自己借钱别人不还,就知道什么叫报应了。

护母?不像
在知乎回答的第二个问题,我就是个学完了刑总刑分的小透明,真不敢说自己懂法。关于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我倾向于法院的判决即故意杀人。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并没有携带任何能对被告造成实质性伤害的工具,而且原告的行为可以看出并没有侵害被告人身权益的意愿,即并没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被告应属于假想防卫。
其次,原告之一在被捅伤以后已经转身逃跑,而被告又追上去补了一刀,这说明被告是有剥夺原告生命的主观故意。而事实也造成了一死两重伤的严重后果。
最后,希望所有关注着这件事的人都清楚,不是理性的人高高在上,炫耀这自己不同于他人的观点,而是这件事,从判决书来看并没有什么大问题,只是量刑是否过重的争执。而媒体的报道始终将重点放在了辱母这两个字上,过度的轻视了被告造成的后果。这原本就有带节奏的意味,媒体终究是吸引眼球的工具,他们只关心如何才能搞个大新闻,而轻视了背后更多的细节。很多人说如果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母亲被侮辱,那岂不是太没血性,但是法律终究是法律,如果每个人为自己的辩护词中都写着我是由于某种正当原因而杀害某人,法院就可以因此免除刑罚,那法律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法律维护着社会的公平,不近人情是它应该付出的代价,这是我的导论老师和我讲的话,我深以为然。
我只是个法本学生,如果回答中有任何专业性的错误也希望有大神能来指正。
于欢事件经过长时间的发酵,最近也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关注了很多帖子。这篇帖子算是在我看到的内容中最为中肯且理性的一篇。只是想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1 网上很多喷子披着道德的嫁衣说着言不由衷的话语,对此事理解不周,法官无辜躺枪。法官不过是对事件的审判人员。法院是靠证据来依法判决 不是法官随心所欲就可以判决的。所以于根本证据是靠律师来找 律师来辩护。一个律师从根本上判断失误找不到合适的切入点是一位律师的失败。2 那么 好 重点来了律师最终还是以法律为基准。于欢确实是故意杀人罪 在我国犯故意杀人罪重则处死刑 无期徒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轻则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面前铁面无情 所以面对既定事实 能做的办法只有从轻去判决。而不是煽动群众所说的无罪释放 如果这样的话以后人人都可以挂着羊皮卖狗肉 长此以往社会情况只会越来越混乱 据了解在国外正当防卫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几乎等同于零 所以关于正当防卫的界限,更清晰的把握为好。3 古话说的好 百事孝为先。试想一下你是于欢,在面对是一个站在灰社会边缘的人以及协警的面前孤立无援 那种情况保护母亲是一个人最基本的素质。所以对此情况我是支持于欢的 但是违反了制度就要受到惩罚,况且报道上的内容真真假假 不能以偏概全。4 纵观来看我们所处的大环境不容乐观 如果每一个人身上都有正义感责任心也就不会出现于欢事件 不会出现老人过马路无视事件 在人口众多的泱泱大国,从小的基本教育有待提高。如果减少协警力量或者增加权力改善协警收入。可能大环境会有一定改观,毕竟现在这个社会很多都是金钱主义者。
最后欢迎大家来讨论 不喜勿喷~
人家判无罪,你就判无期?

我还是比较希望看到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分析与见解。
做为男人:一要努力实现自我价值,二要全力照顾好家人,三要尽可能帮助善良的人,四为族群发声,五为国家争荣誉。事实上作为男人,前两步成功,人生已算得上圆满,做到第三步堪称伟大,而随意颠倒次序的那些人,一般不值得信任。
-《教父》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企业经营不下去就及时破产,为什么要强撑,都是成年人,借款的时候就要考虑换不了的时候承担相应责任,以及面临的风险。
我更担心的是如果因为这事修改了法律,借钱不还,借款方什么也干不了,又会出现更多的悲剧。
这就会造成大家都喜欢借钱不还,没人愿意借钱,更有甚者欠薪不给,我想这也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比如农民工讨薪。。。。
如果警察对讨债公司严加管控,对被讨债者的任何威胁都会被制止,那会不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借钱的是大爷,如果他不还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到时候会不会被借钱者成了弱势群体?这个问题到底怎么处理才算有个好的度?
法律的作用是保障社会稳定运转。
单从法律上说法官的判决不至于是错判。但如果辩护律师给力,完全可以成立防卫过当。这样至少可以减刑。法官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选择较重的量刑估计是因为要给二审留余地所以谨慎判决。就是不知道他的良心会不会痛。
群众多希望于欢判轻一些,然后重罚那些不作为的警官,最后让那些地下借贷组织和黑社会收敛点。但是结果很可能是只是给于欢减个刑。更有甚者维持原判拒绝媒体和群众干扰判决。
总之,法律只是有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作用。至于公平正义还得看人和制度。
现在的记者,就像周总理说的,还不如妓女
那些装理智的人简直可笑,还记得小时候把祖国比喻成什么吗?还记得国歌怎么唱吗。这已经是伦理层面而不是法律层面的事了。儒家文化始终是中国的传统。伦理问题硬搬法律要件纯粹是扯蛋。当一个法律不为当地大多数人所认同时,法律也就失去了本身所存在的意义。罪行法定只是刑法的第三条…
士可杀不可辱,我是中华儿女,老祖宗几千年年就交了我们做人的道理,为国尽忠,为母尽孝,为友尽义,说法律我是外行,只想给于欢点赞,如果是我,恨不能杀尽那些败类,当社会逼得你走投无路的时候,法律跟着警察走掉的时候,还顾虑什么,只怕不能杀得更多
生命很重要,比生命重要的还有很多
国家民族危亡之际,我们崇拜那些浴血奋战的烈士,生养自己的母亲被羞辱时,奋起反击,怒而杀之的人,也是英雄
三年前,他刺死侮辱母亲的追债者,被判有期徒刑5年。
当年案件引起不小的水花。如今,母亲苏银霞出狱了,儿子仍在服刑。
12月15日,记者获悉,苏银霞于12月14日从山东省女子监狱出狱。

49岁的她头发全白了,说起儿子于欢,她心怀愧疚,说自己拖累了儿子,希望儿子也能早日出狱,一家团聚。
“如果不是因为我,儿子也不会杀人、坐牢,是我拖累了儿子。作为母亲,我心怀愧疚。我儿子这么好的青春年华,却在监狱里度过,看着儿子受罪,于心不忍。
我今年49岁了,在监狱待了几年后,头发都全白了,特别愁,不知道今后一家人的日子怎么过,心理压力特别大。”
刚刚出狱的苏银霞,一定很想念儿子,都说父爱如山,母爱似水,世间最难割舍的莫过于亲情了。
也正是亲情让这件案子蒙上了更多的色彩。
苏银霞是位女企业家,名下有多家公司。

她曾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月息10%。她在支付本息184万元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后,仍然差17万元没有还上,随后放贷者多次凭暴力追债。
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之后,催款人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母亲。
接到报警前来处理此案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下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刺伤在场的四人,其中一人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山东省高院二审公开宣判于欢刺死一人行为系防卫过当,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而于母苏银霞,因为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于欢的判决结果一出来,就有人提出“重判于欢,就是支持辱母”。
就此事而言,于欢虽然杀了人,但值得同情。说于欢值得同情,是因为凌辱其母的那些恶人没有被制止,才逼迫于欢做出挥刀乱刺这一举动时的无奈。
我们试着将自己当成于欢来换位思考。如果你的母亲被人羞辱,无论她是欠人钱,还是犯下其他事,作为儿子的你会如何应对?

面对咄咄逼人的催收团队,于欢还有理性的选择权利吗?或许,在没有更好的选择下,他才作出了“豁出去”,来个鱼死网破的最后反抗。
也许,在当时他压根就没想过后果,因为于欢当时面临的处境是绝望的。
中国有“百善孝为先”的古语,一个儿子在面对母亲被他人如此羞辱,还无动于衷,那绝对不是正常人。
而于欢之举动,正是一个正常人干的最为正常的事情。“在孩子的嘴上和心中,母亲就是上帝。”我们每个人都是母亲含辛茹苦养育大的,作为一个正常人,我相信每一个人当自己的母亲面对危险、面对欺凌的时候,都会奋不顾身,挺身而出的。
于欢的选择,也是许多人的选择,为此,才有网络上很多人觉得他是勇敢的。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22岁的小伙子正值血气方刚,看到母亲受辱,选择刺杀他人显然是十分冲动的,但是这个冲动又有冲动的说法,不能说他对也不能说他错,只能感叹世事无常,造化弄人。
写在最后:于欢案让人感慨万千,法律是约束于每一名公民的,此案当事人于欢杀人这个毋庸置疑,但是有词叫法外开恩,一个国家的法官在判案时能更加充分的考虑公民的感受,量刑时不这么鲁莽这也是一个国家法制的真正进步所在。

作为当事者的于欢,你做了一名有尊严的“犯人”。相信这个日益倡导法制社会的国家,会更加关注此事的进程。
几乎看完了这个题下的答案,知乎小白兼一个法学生求大家看下判决书再做评判。无法在评论里一个一个说。
1警察并未离开,他们在院子里了解情况
2索债者的漏出下体行为被同伴制止,并无下一步行动。
这两点应该是大家最关注的地方,其余可网上搜一下判决书或者点我所附的链接。
链接https://news.sina.cn/gn/2017-03-26/detail-ifycstww1102830.d.html?from=wap&HTTPS=1
希望大家不要被南方误导,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即使案件处理可能有不恰当之处,但并无如此荒唐到人人自危地步。
个人破产是个好东西。
首先我们要回到法律本身的定义,我觉得这个定义应该是,制定一个人人能遵守的规则,来维护人类社会的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因而法律有人人都能遵守的共识性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科学性。如果同意我的观点,那么问题就可以定义于,法律的共识性问题。
中国的快速发展,法律的制定相对仓促,因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法律的制定过多考虑法律科学性,而忽视了共识性。这就是在中国法律制定上了忽视了传统的道德所达成的共识,这也是于欢案的主要争议所在,当然于欢案不仅仅只是法律制定的问题,还有执法的不公,虽然合法,但明显是从严判决,这就造成了合法不合情不合理情况。
法律小白想问一下,于欢案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应不应该国家赔偿?
从目前披露的消息来看,首先量刑过重是肯定的,主观上讲,拘禁和羞辱在前,持刀伤人在后,我更倾向于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防卫过当,客观上讲讨债人被刺伤后还能开车,而且在到医院后还能和人起争执,说明讨债人在被刺伤后神志清醒,并没有丧失行为能力,最后当事人伤人后并没有逃逸或者反抗,这其中有自首情节,于欢有罪,但罪不至无期。
顺便插一句,现在媒体带节奏真的是可怕,看了好几条新闻,明显带有导向性,矛头直指你党不行,你国要完,有的更是上升到民族大义和国家体体制问题了,首先2.17才一审,还有二审,还可以申诉,而且3.26高院已经派专人听取汇报进行审查,我想这种回应已经可以说明问题了,少一些谣言,少一些阴谋论,理性讨论,而不是舆论胁迫,这才是对中国司法进步的最大贡献。
如果有人这样欺负我父母 哪怕是判我死刑或者我被杀死我也要保护他们 绝不后悔
如果不是这几刀他们母子俩还要受多少伤害
于欢杀了人 警察管了 抓人了 判刑了 讨债的对他们母子施暴的时候警察呢?
李蓬国: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岂能以法律之名辱法欺民!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前来的民警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3月25日南方周末)
这篇题为《刺死辱母者》的报道让我出离愤怒,无法卒读。案中那无法无天的黑社会讨债者,那无所作为的民警,那无耻无德的地方法院,无不让我感到深深的恶心和愤恨。
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深感恐惧与绝望的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了情况就离开了,苏银霞试图跟警察一起离开,却被吴学占拦住。
第二天,催债手段升级。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员,母子二人被控制在接待室,用尽各种污辱手段,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儿子于欢的面。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找人报警。民警来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
把人按进马桶,非法囚禁、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下裤子侮辱,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广众之下,这些不法分子完全把人当狗虐待,实在令人发指!而在公民人身遭到禁锢,人格受到蹂躏的时候,民警不仅没有尽力去制止暴行,反而两次出警都是甩下一句话就走人,任由坏人作恶,任由群众受虐。试问,这样的“人民警察”,可还有半点“血性”?这样无所作为、助纣为虐,可还有半点“人性”? 可是,他们竟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反而狠狠地制裁了被迫自卫的被欺辱者。看到警察不负责任地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杜志浩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聊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打死我都不能相信,天下竟然有如此无耻无良的地方法院!
母亲被黑恶势力按进马桶,被非法禁锢起来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下裤子侮辱,法院却怪他的儿子“不能正确处理冲突”!也许这样说是有理的,可是,前来处理的警察甩下一句话走人就算是“正确处理冲突”了吗?在母亲受尽身心摧残,警察无耻离场的情况下,还能要求他如何“正确处理冲突”呢?
至于说“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言外之意就是,无论被如何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下裤子侮辱,只要“派出所出警”(不管有没有制止坏人作恶),只要对方不是动刀动枪,就一时死不了人,仍属于“危害性较小”的情况,仍“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此时,受欺侮的母子应该发扬“容忍”精神,就算人家把你打得满地找牙,血流不止,还是要“坚持到底”,直到恶人亮出凶器,眼看就要“夺命”,这才能算是“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大”,才能算是“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才能“奋起反抗”“正当防卫”。
看看,这混账的地方“法院”,就是这样打着“法律”的旗号,为施暴施虐的恶人辩护,为无所作为的民警开罪,并要求遭遇欺凌的群众“忍辱偷生”,做眼睁睁看着亲人受虐的窝囊废的!
法律!法律!多少辱法欺民假汝名以行!
文/李蓬国
欢迎关注李蓬国网站、微信公众号“挽弓搭见”。
说明社会阶级分化差异越来越大了。法官明显是觉得这种事肯定不会发生在自己以及自己周围人身上,所以就这么宣判了。很直接,也很到位。
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一案在昨日的全民怒吼之下,迎来了转机。最高检察院于今天上午发布公告,称将派员直接调查督办此案。
这算胜利吗?算。可以预见的是,于欢案肯定会重审,是否无罪不好说,但应该会改判并轻判。警察渎职等事情都会有处理。
可是就算于欢最终能无罪释放,社长也不认为这是民众和正义的胜利。
丝毫都不是。
一
当警察撂下那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并离开之后,正义就已经缺席了。
在自家厂房门口,众人围观,十多个恶霸气焰嚣张,而你和你的母亲都被困在屋里。
恶霸让手下拉屎,把你的母亲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恶霸脱下你的鞋,拿去捂在你妈的嘴上。
恶霸骂你妈,叫她没钱就去卖,一次一百。
恶霸用唤狗的样子喊你,让你喊他爹。
恶霸脱下裤子,用JB去打你妈的脸,甚至把JB塞到你妈的嘴里。
社长相信只要是正常人,作为一个儿子,看到母亲受此侮辱,必会奋不顾身、拼死一搏。
于欢好样的!抄起水果刀疯狂捅向逼债者,结果四人中刀,其中领头的恶霸杜志浩失血过多死亡。
昨天有人问社长(ID:路边的小明)对辱母杀人案的看法,我说第一次觉得杀人这件事可以是对的。
二
洗地裱们说一次讨债而已就动手杀人,非常不理性。被判无期,罪有应得。
被侮辱的母亲——苏银霞曾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都没有获得回应。
事发当晚,有人见势不妙报警,警察来是来了,呆了差不多只有四分钟,撂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走了。
于欢的姑妈于秀荣试图拦下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警察不为所动,最终还是扬长而去。
惨案发生,血溅当场。
事情还没完。
2017年2月17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法院认为:
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这等于说法院在要求,一个被11名歹徒限制人身自由、眼睁睁看着母亲受凌辱的人,用无比冷静和镇定的心智,精确计算出“我应该反抗到什么程度”。
换句话说,反正那又不会要了你命,你有什么理由动刀?
当你眼睁睁得看到自己的母亲在众人面前饱受那般极致的凌辱时,你会有怎样的耻辱与愤怒?
用毒sir的话说,这就相当于,在不正当的时候,跟你谈正当;在耍流氓的时候,跟你讲道理;在无法无天的时候,跟你谈五讲四美。
三
我们再来看看邪恶是如何一步步胜利,正义是如何一步步崩塌的。
苏银霞借的钱,月息10%,年化120%,远超36%的法定最高限额,妥妥的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催债的恶霸上门讨的是非法的债,还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事实上属于绑架。
讨债过程中母子二人多次求助当地政府,没获任何有效反馈。
事发当晚,恶霸当人子面百般污辱母亲,脱裤掏生殖器逼母口交,这有当人子面强奸母亲的嫌疑。警察出警敷衍了事,没有化解当时现场紧张局面。
法院判决无期,没有考虑于欢救母的制止强奸犯罪的行为正义,没有考虑警方失职纵容犯罪,判决明显失当。
一对普通的母子,就在公权力的集体不作为甚至乱作为中陷入悲剧。恶霸势力甚嚣尘上,法律几成儿戏。
某些时候,人活一口气,这个气是运气。苏银霞和于欢母子的悲剧只是个案,可是公权力和法律却是整个铁板的系统。
这样的事情,对我们每一个民众来说,难道不是兔死狐悲的噩梦吗?
四
最新的消息,最高检表示已经派员重查此案,山东省高院也表示将要重审此案。
事情当然迎来转机,于欢的命运也肯定会改变。
不过,这终究只是个案。个案的司法和执法漏洞不再细说,但就政府在这件事的大背景——民间借贷的悲剧上,也是有挥之不去的嫌疑。
政府先不允许民企正常借贷,导致地下钱庄猖獗,并纵容其长期存在;对于高利贷引发的黑社会犯罪行为,政府听之任之、熟视无睹;等到人民不得已自救,又从重惩罚自卫者,进一步助长黑恶势力无法无天。
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瞎管,在整个事件的因果链条中,社长没看见政府做对一件事。
还是回到警察的那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上,这说明在警察看来,这样的非法拘禁和威胁,早已司空见惯。
雨田案,贾某龙案,雷某峰案……都表明中国社会似乎已经到了一个临界点:法律没有保护应该保护的,人们普遍感到绝望。
腾讯新闻小心翼翼地用了一句“多数民众感到不忿和不安”,其实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绝望与愤怒。司法如果总是走向民意的对立面,社会必将暴戾当道!
这也就是为什么网易转载《南方周末》相关报道时能获得200多万条跟帖的原因。
五
易中天曾说过中国人的“三种梦”:明君梦,清官梦,侠客梦。
大概是说,期盼着靠明君开天下太平;如果没有明君,就靠清官以死进谏;如果没有清官,就靠侠客夜取奸人狗头。
大家愤怒与绝望的原因是这个制度无法保证自己不会受到类似的命运。
与民众切身厉害处处关联的基层体制,频频崩塌,是愤怒与绝望的现实来源。
最高检也许能办出英明一案,可是普天之下,又有几个清官,又有几多冤案?聂树斌死后十年真凶落网,陈满冤狱23年后真凶查明,以及,雨-田案的不予起诉决定。
清官固然伟大,也固然可敬,但整体系统已经系统性塌方。要对抗整个系统与系统,那基本就和济南公安在今早发布的某条疑似为聊城同行站台的微博一样。
我们本来期待政府能缓和社会矛盾,不至于让人走到死胡同;
我们本来期待法律能消除这些噩梦,不至于让人夜中惊坐起。
我们还有什么好期待的?
最后,就只剩侠客。快意恩仇,夜取奸人狗头。
如果连侠客梦也不能有呢?
那,就是噩梦。
当于欢拿起水果刀时,已经是他最后的、作为人的斗争。他不拔刀,他一辈子就会永远陷入噩梦;他拔了刀,被判无期,他母亲的后半生也一样是噩梦。
那时,杀人是唯一的选择。法院怎么判,都不重要。有比法律更重要的事,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事。
“当社会把你逼的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这样的社会,当然是非常可怕的,但大家却感觉到它正在一步步逼近。更恐怖的是,大多数人却只是选择沉默,眼睁睁地看着这一天来临。
六
1918年,刚好差不多一百年前,鲁迅在《狂人日记》里写到:
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 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
我必须赞扬《南方周末》与南方记者王某。他们,写出了这个事情!向公众报道了这么一件事情。
我们先抛开对错。敢问各位大V,各位所谓的公知。在《南方周末》曝光这件事出来前,你们都特么的去哪了?从案件发生到开庭审理到结案期间。有人提起过这件事吗?是《南方周末》点燃了这枚舆论炸弹。你们在这期间,一句话都没说过。
我现在来谈利弊。 假如《南方周末》写的标题是《济南杀人案,一死三伤》有多少人会留意这件事情。但如果是《济南辱母杀人案》就与众不同了!必然引起社会轩然大波。因为中国人有一个共识:骂我可以,别骂我妈。
母亲是不容侮辱的,在我家乡,骂了别人的娘,轻则打一架,重则一枪毙了。
既然讨债,避免不了粗言秽语,中国人也最喜欢骂人娘了,特别是在自己强势的时候!我们想象一下:带着十个马仔对于欢母亲说,我日你妈,估计还能忍忍,脱了裤子露出下体对着于欢说:我日你妈。 NTM还能忍?在我家乡,雷明顿都掏出来打好几枪了
媒体的职责就是报道新闻并制造舆论。引起全中国轰动甚至中央关注,毫无疑问《南方周末》是成功的,大部分大V都是蹭热点罢了,没有这篇报道,你们有心思深挖这件事?甚至还有些傻瓜挖出于欢一家都是老赖,欠债不还。我笑了。于欢杀了人跟他家欠了多少钱有什么关系?钱不是于欢借的,为什么要加入到此案的论点中?愚蠢,十分愚蠢,这就是你们大V的水平?我看你们的三观还不如我一个知乎透明。还是你们收了钱,想转移大众视线?让大众认为老赖是无耻的,欠钱还要杀人,简直罪恶滔天。呵呵
我前几年在广州兴盛路打了5 6东北的恶霸想讹钱。那群恶霸个个接近一米九且膘肥体壮拿着铁管。我就一米七身高。还被我打头破血流,他们报了警,一起到了冼村派出所。他们说我打了他们。那群警察看着我都笑了,指着我问那群东北的:他一个人把你们打成这样谁信啊?他拿什么打你们啊? 拳头啊。 然后警察立马就把我放了。
同理,11个人竟然搞不定一个毛头小子,还伤了三个再搭上一条命。你们羞不羞愧啊?
支持重判,至于是无期还是二十年,是另一回事。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所有的“极端侮辱”都来自于家一方口供,在场没有第三方证人,所有证人不是于家的员工,就是讨债集团的人。
如果只靠一方的证词就可以让杀人凶手轻判或无罪,那这个世界就太可怕了。
另一方面,于家作为欠款几千万的老赖,完全有砍死某个讨债人来威吓其他债主的动机。完全忽略这种可能性不合情理。如果于欢真关一两年就放出来,我不认为还有谁敢上门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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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殴打,经鉴定于欢、于欢的母亲均不构成轻微伤。讨债集团一方的证词称没有殴打。
所谓jj拍脸,不见于任何一人的证词。只是说露出生殖器。
所谓持续性限制人身自由,按照判决书,讨债一方9:50进入于家公司的大楼,10:13警察赶到,10:21即发生血案。9:50之前讨债一方是跟踪,而不是限制人身自由。如果没有殴打,所谓非法禁锢,就是拉拉扯扯了20多分钟。
双方拉扯个20分钟,对方露个鸟,就可以自卫杀人了?
我不是说讨债集团的口供就可信,而是说既然没有第三方口供,那房间里发生了什么就是罗生门。能确定的只有:
1、讨债一方没有持有器械。
2、讨债一方一死三伤。
3、欠钱一方拿出了自己事先准备的刀具。
4、欠钱一方身上不构成轻微伤。
在这种罗生门里找正当防卫的合理性,结果只能是有钱请好律师的人就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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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说明一点,按照于母本人的说明(记者实地探访山东“辱母杀人”案发地-搜狐新闻)她家的房子是被对方强行霸占的,南方周末把这一套房产称为“支付”,纯属造谣,是对于家的污蔑。
南方周末 - 刺死辱母者
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而按照于母本人的说明,一共是两笔借款,第一笔借款本金100万,到案发时21个月还了152.5万。
第二笔本金35万,还了31.5万。
第一笔尚未超过国家规定的36%的限制,第二笔更是连本金都没有还完。所以我们不能用“高利贷不合法”来从根本上来否定这次讨债行动。
经济纠纷归经济纠纷,但非法入室,非法拘留,警察不能不管吧。实际上秉公执法,维护正义,敢作敢为的警察只存在于影视作品里面。
法院建立在证据充分有效,现行法律适用的情况下做的判罚有什么问题?那么多连判决书都没看过的人被带着节奏,一味站在道德制高点批判,讲道理,法律是理性的,你们这样子做,没道理啊,最起码你要拿出来证据来说你法院这么判不合理啊,你一味的说:啊,法院shabi,法官shabi,母辱不卫,国辱何御……,这不是耍流氓么。
说到这个,怎么又被扯到国家层面了?要扯到国家层面那也应该是司法建设的事吧?舆论怎么能够干预司法?权力都不能干预司法,要是舆论干预司法且成功了,那以后权力干预司法只会越来越重,现在还有层遮羞布,你把布扯了那更开心。那个时候全中国人民的合法权益都没了,中国的法制建设也算完了。
最后,你们关心的重点都偏了好不好!于欢判刑本身就是符合法律的,我们要关心的是这件事背后的利益网,地下皇帝问题,高利贷问题,政府部门是否存在贪污渎职。你们不要被几个大V转几篇文章就带的不知道东南西北好不好?那群大V有几个好东西?那个不是拿钱办事,事后删微,还要装出一副承受不住所谓有关部门压力的样子,大哥们,人家是商人。
新闻事件:
辱母杀人案
谁?
1、苏银霞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法人,山东源大集钢材购销,铸造、锻造、营销于一体。在聊城开发区钢管城设有子公司,主要销售制造无缝钢管用各种规格、多种材质圆钢,并在中国轴承锻造第一镇清水镇设有轴承钢销售网点,主要经销GCr15材质轴承钢。公司是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山东西王钢铁有限公司、石家庄钢铁有限公司圆钢协议户,年销售能力6万吨。铸造车间,主要以锻打轴承钢为主要生产原料,锻打各种规格减速机用摆线轮,齿轮毛坯,轴承锻件,各种圆环锻件。(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在最新的陈情书中说道,儿子是激情自卫。
2、于欢
苏银霞之子,今年22岁,因不忍母亲受辱用水果刀导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
3、吴学占
从事地产、融资,其以及手下催收队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2016年8月3日因涉黑已被抓捕。
4、杜志浩等
吴学占手下催收队成员,已经被苏银霞之子于欢用水果刀重伤导致失血休克死亡。2015年9月,杜志浩涉嫌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其父母给受害者父母28.5万赔款后了解此事。其余讨债者也已经全部抓获。
6、聊城警察
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后离开接待室。
7、山东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
何时发生?
2016年4月14日(辱母案发生时间)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时间)
何事?
2016年4月14日,因苏银霞经营公司困难从地产老板借款高利贷135万元,(月息10%)还剩17万欠款无力偿还,遭到吴学占手下的催款队暴力催款,其子于欢无法忍受母亲受辱进而用水果刀对催款人员乱捅,致使一名催款人员杜志浩因失血过多死亡。于欢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
1、苏银霞是做什么的?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主要从事钢材的购销,铸造、锻造、营销,主要销售制造无缝钢管。
2、苏银霞一共借了多少钱?
目前能查询到的资料,吴学占处借款135万,需还款254万(184万+一套70万的房产)+17万(未还),209700元(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00万元(王华君),890300元(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788.8万(浦发银行)。粗略统计共计借款,11,338,000元。除吴学占处还款254万,其余均未还款(资料来源全国失信名单详情),苏银霞已经上了3次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利息多少?为什么这么高还要借?什么时候借的?
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因公司经营困难,苏银霞分两次向经营投资公司的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因为吴银霞要倒贷。
4、苏银霞贷款做什么?
苏银霞贷款为了运营公司以及发展生产以及倒贷。(在判决书中有说明),2015年,钢材价格连续4年下降,综合价格指数由81.91点下跌到56.37点,下降幅31.1%。根据中钢协的数据,2015年,会员钢铁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89万亿元,同比下降19.05%,亏损总额645.34亿元,亏损面为50.5%,亏损企业产量占会员企业钢产量的46.91%。
中钢协表示,钢材价格的持续下跌,是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直接原因。
苏银霞的源大工贸,主营产品之一是无缝钢管。据生意社监测,自2015年初以来,20#无缝管市场价格从1月初的3364.44元/吨下降至年末的2414元,跌幅为28.15%。
工信部网站刊发的一篇文章称,2015年,由于钢铁被明确为产能过剩行业,绝大部分钢企融资贵、续贷困难、授信规模压缩、涨息和抽贷等问题突出,“少数企业因限贷、抽贷已出现停产现象”。
“很多民营钢企拿不到资金,以至于不得不借助影子银行等民间借贷;利率从12%到20%不等,融资成本平均达到15%。”新华社下属《经济参考报》报道称。
5、为什么不从银行贷款?
2015年,因钢铁被明确为产能过剩行业,所以绝大部分钢企融资贵、续贷困难、授信规模压缩。所以从银行贷款不容易,从浦发银行借款发生在2016年1月。
6、吴学占是谁?
地产公司老板,从事房产与融资业务。(2016年8月3日因涉黑已被抓捕)
7、杜志浩是谁?
吴学占手下催收队成员,已经吴银霞之子于欢用水果刀重伤导致失血休克死亡。2015年9月,杜志浩涉嫌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其父母给受害者父母28.5万赔款后了解此事。
辱母案时间线整理:
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在抵押还债的房中被催债者按进刚拉完屎的马桶中,
2016年4月14日16:00左右,苏银霞于欢被扣留在公司财务室中,不允许出门。
2016年4月14日20:00左右,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迈腾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于欢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内。同时进行严重的言语侮辱以及殴打。
2016年4月14日22:13分,警车进入大厦,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机离开接待室。
2016年4月14日22: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室,有人回去。
2016年4月14日22:21分,杜志浩捂着肚子走出来,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开车离开。
后来,杜志浩因在医院失血过多死亡。
案件最新进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
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情况通报: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我们将依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聊城发布
【聊城市对于欢案涉及问题进行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文无任何观点以及态度,文中表述均为真实发生的客观情况。
证据整理: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鲁15刑初3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138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喜灵,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138号。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琳,女,2010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颖,女,2010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学生,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次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宣雯,女,2012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三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宣政,男,2012年4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琳,杜宜颖,杜宣雯,杜宣政的法定代理人李新新,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斜店乡南史村,住在山东省冠县世纪中华苑1号楼3单元901室,系被害人杜志浩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宜琳,杜宜颖,杜宣雯,杜宣政之母。
上列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修冬磊,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振兴东路221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吴兰刚,山东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男,汉族,农民,1993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古城镇伊面中村136号,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陈 清,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系程学贺之母。
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杜明君,山东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欢,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高中文化,冠县一家公司职工,现羁押山东省冠县看守所。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聊公二刑诉于欢一案,于2015年11月21日到本院提起公诉,本庭立案组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亲属,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结。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4日16时赵荣荣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多人到冠县工业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一同催要欠款,在此过程中,杜志浩等人限制该公司老板苏银霞及其子于欢的人身自由,并辱骂二人。22时许,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与被告人于欢在公司一楼接待室内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手持尖刀将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捅伤,致杜志浩失血性休克死亡,严建军、郭彦刚重伤二级,程学贺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的笔录,鉴定意见,试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迫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于欢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餐饮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325173元;其诉讼代理人修东磊提出被告人于欢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全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各项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0000元;其诉讼代理人吴兰刚提出被告人于欢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全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各项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577.6元。
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杜明君提出被告人于欢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意见。
被告人于欢供认在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持尖刀捅刺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的事实,辩解系被控制在接待室遇到对方殴打后所为,且对方有侮辱言行;其辩护人杨少彬对公诉机关的罪名有异议,提出被告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于欢系坦白的意见,辩护人田明提出被告人于欢系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判处的有期徒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的定月息10%,2016年4月14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多人到冠县工业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并在该公司办公大楼处抱夏台上与其他人一起烧烤饮酒,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所在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催要欠款,并对二人有侮辱言行,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组织,与杜明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杜明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捅伤,处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明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被送往医院抢救,杜明浩因失血过多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因杜志浩被害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7人应得丧葬29098.5元,处理丧事事宜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被害人严建军受伤后在冠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5月9日出院;同年5月12日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治疗,5月21日出院,在解放军总医院共支付医疗费49693.47元,被害人程学贺受伤后在冠县人民医院治疗15天。(部分)
本文无任何观点以及态度,文中表述均为真实发生的客观情况。
内容转自公众号:今语其质。
欺行霸市,收保护费,放高利贷都属黑社会的传统“业务”。由于放高利贷非法,收“贷” 就不能合法地通过法院的执行庭进行,必须用流氓恶棍以殴打,凌辱,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式进行,同时黑帮成员做这些犯罪勾当时警方最好不干预其“作业”。所以黑社会无一例外要找“保护伞”以持续经营。大家只看到放高利贷的违法所得那么高,但黑老大是要拿出相当一部分是进贡给保护伞的。有民众遇高利贷黑帮成员不法侵害时第一反应当然是报警,这时“保护伞”的作用就应当发挥了。
本案中当地派出所要么不出警(如4月13日母子被非法拘禁4次打110没回应),要么出警后看到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生自由,说两句“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5分钟就不顾恳求扬长而去(14日22时13分警车到,22时17分警察离开)。这给高利贷黑帮成员一个明确的信息,我们不会干预你们的“业务”。 当然也给了于欢母子一个明确的信息:报警也没用,警察不可能保护你们,除了自我防卫,别无他法。
聊城的判决书既已曝光,结论性的一段如下:
”……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没有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辩护人认为于欢系防卫过当以此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现在有机会与大家共同欣赏如何剥夺一个公民正当防卫权的奇葩逻辑:
“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没有使用工具
_“对方没有使用工具**”**_居然成了不需要防卫的“理由”。还需要别的工具才能限制这母子的人身自由吗?11个流氓的暴力还不够吗?是的,他们把屎拉在公司的马桶里不冲,再将母亲的头强按到马桶里,这肚里的屎的确不能算带来的工具,马桶是公司的,也不是带来的工具;把于欢的鞋强按到妈妈脸上,这个鞋是于欢自己的,不是他们带来的工具; 这个叫杜志浩的歹徒脱下裤子,掏出了自己的生殖器对着母子,当儿子面要妈妈卖淫还高利贷,他的生殖器是人体的一部分,不能算人造的工具。还有,扇耳光用的是巴掌,殴打用的是拳头,扣他脖子用的是胳膊,都不是工具,该判决书判断的很到位,很经典。
”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看了上面的句子,不了解真相的人一定以为于欢是在警察赶来的路上或警察在场时开始防卫反击的。恰恰相反,是这好不容易请来的”救星“警察在确认了对方可以在哪儿收账后(以判决书所说的这种”破坏企业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的方式_),_扬长而去把这母子丢给这11个歹徒不管了,他们曾想紧跟着警察逃出来,可被歹徒拦住了。正是由于警察渎职不愿防卫他们,才使得自我防卫变成了唯一选项。 警察离开后,这帮歹徒更嚣张了,要将于欢禁锢在沙发上,看判决书中的记录的当事人于欢的陈述:…. 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 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
如果警察不离开或将11个歹徒带离,于欢会被人”扣住脖子“吗?会”被11个人围着打**”**吗?当然扣住脖子到窒息死亡还需一两分钟,被10多人围殴也未必几秒就被打死,但这能说他“_没有防卫的紧迫性”_吗?等于说,你还没死,急什么?不过死人还能防卫吗?
这个判例想测试一下大众的智商:派出所不出警更好,出警“了解情况”后不管了,渎职跑了,你只能自卫了,但因他们“已经出警”你连自卫的权利也没了。
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这一句更伟大,更彻底,根本就没有”不法侵害“,当然不可能是“正当防卫”了, 用刀捅人,只能是故意伤害了。那么这11个歹徒禁锢这母子期间令人发指的恶行不叫“不法侵害”,那叫什么呢?聊城中院还是想出了办法,该判决书的创新精神和文笔都不同凡响,请看下一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至一名被害人死亡,两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原来这对母子遭遇的骇人听闻的凌辱与暴行只是时间稍长了点的“纠缠”而已,难怪日本右翼可以堂而皇之地把南京大屠杀叫“南京事件”,慰安妇是主动卖淫,那些宁死不受辱的妇女是“不能正确处理冲突”。
此判决为何舆论一边倒,是因为绝对多数人受到的教育或认知与于欢似乎并无不同:面对不法侵害,首先是报警,由公权力处理,没有警察力量或报警无效时有自卫权。现在这种处理突然不“正确”了。认定这不是正在进行的暴力不法侵害而只是“纠缠”的人,能否自己示范一下当你的父母子女遭到同样“纠缠”时,你那不报警不自卫的“正确处理方法”是什么?
防卫的结果有了一死三伤就构成故意伤害吗?当然不是,故意伤害必须要有伤害的故意,通观本案,最明显的一个事实就是这母子一味想着如何摆脱对方禁锢,而非主动攻击,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多次报警希望警察来救他们,在警察来了5分钟要离开时,他们想跟着警察一起离开逃离对方,完全没有想要留下来攻击对方的意图。甚至在于欢被“扣了脖子”“围着殴打”时拿到水果刀在手,也非常清楚地表明其只想自卫,而非主动伤害对方:他"拿起刀子对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 为什么要说别过来,给他们不得再打他的最后的警告,因为他完全不想他们碰到刀子,完全没有伤害他们的故意。第9部分歹徒之一幺传行的证词 ”……女老板和他儿子想跟着民警出去,我们这边的人怕他们跑了,拦住他俩了,我们把女老板的儿子摁在一个沙发上。后来女老板的儿子不知从哪里拿的刀子说,别过来,都别过来…
仗着11人对一个的数量优势,歹徒显然没将一把小水果刀放在眼里,对”别过来“ 免得受伤害的最后努力置若罔闻,一把水果刀在手也没能阻止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 面对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暴力,任何人像于欢一样只能奋起自卫了。
于欢刀捅4人防卫过当吗?
因本案的当事人于欢完全没有伤害对方任何人的故意,在不得已自卫时也完全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这4人都是向他近前攻击时被刺非致命的腹部或背部一刀,没有任何超出必要限度的反复捅刺,没有对任何其他未近前攻击者捅刺。在警察返回终于带走其他歹徒后,危险解除,防卫不在需要后,其将水果刀交给警察。全过程看不出任何“多余一刀”或其它“过当之处”,所以律师的所谓辩护说“防卫过当”即使法院采纳也还是冤枉了他。
其实那个杜姓恶棍之刀伤与于欢自卫有关,失血过多死亡却与其随后的自己的奇葩行为有关,居然骂骂咧咧自己开车去医院就诊,到了医院门口还有兴致为别的琐事与另外的人大吵一顿。延误止血治疗。真是自作孽不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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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法院捣糨糊和稀泥也怪不容易的,依法判决?说得轻松。如果法院承认这是面对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那几位民警兄弟的渎职不就太明显了吗,更麻烦的是,高利贷用黑恶势力讨债岂止这一起,一直支持或默认他们如此运作的老虎苍蝇不也露馅了吗。把案子硬拗成因“纠缠”和不懂正确处理“冲突”引起的普通伤害案,虽然对一个叫于欢的人极为不公,不过简单多了。可谁知网友又不答应了。他们怕今天是于欢,明天就是自己了。
听说律师还打算要给于欢搞精神病鉴定,以帮他把一个无期徒刑的“故意伤害罪”脱掉。唉,一个有人性的神智正常的人都应当干的自卫举动非要弄成精神病行为。
于欢案曝光之后,有人在各种场合讨论司法独立,仿佛中国司法从生下来就带着肮脏的血液。但他们却对媒体干涉司法视若无睹,媒体各种带立场发文,偏袒一方,对地方公检法施加压力在他们眼里仿佛就不是干涉司法独立了。这次媒体站在了于某这边,“于欢案”于是就变成了“辱母杀人案”。那下次媒体站在杜某那边,“于欢案”是不是又会变成“无辜债主遭老赖疯狂刀刺不幸身亡,家中妻儿难以为继企盼老赖尽早伏法”。希望大家在讨论的时候不要被媒体带偏,多查查相关资料再下结论。
我觉得吧,这个事,事实上,大家的怒点在哪里呢???
1.高利贷暴力无人性追债
2.警察不作为
3.量刑太重
目前应该是这三个吧
那我们一条条说,
1.高利贷暴力追债
欠债该不该还钱?一一该
但是,大家一定会说了,这是高利贷,而且做的灭绝人性,对伐,这个我同意,杀人不过头点地,这种追债手段是忒过分了
2.警察不作为
单单从目前的新闻稿里面看,警察确实不作为,没有保护好受害人,这个锅没得甩
3.量刑太重
我们来看看啊,一死两重伤一轻伤,正常量刑是多少,我不是专业刑法人,我不回答,等待大神科普
然后我们再加定语,自卫反击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量刑多少。再期待大神科普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因为保护母亲奋起反抗自卫反击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现在结果是无期。
如果有大神科普了上面两种结果,我们对比就知道量刑过不过分了
不过啊,
警察不作为你们喷不能依法办事保护人民
法官依法判案了你们又说要听听人民的呼声,融情于法
其实我觉得,这事啊,就是得一码归一码,该是啥是啥,警察这会绝对有错,所以那个杀死辱母者的儿子就没错了吗???
其实楼上大神说的很多了,保护母亲,值得表扬吗,值得!!
杀人应该受罚吗???应该!
那为毛为了保护母亲杀人就不应该受罚了,功过相抵么???一码归一码而已咯
另,我最近看到相关新闻,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所以咯,无非是一码归一码
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不评论原告被告双方谁对谁错,这本身就是一个道德怪圈,一切等真实调查再说
但警方不作为,是真的
看了这个新闻标题以后先是震惊,从情理、法理两面思考了一下这个事情,深入了解后颇有感受。
各位关注这个话题的知友想了解和探讨的主要是法律方面的问题吧,咱先来捋顺一下这个案子的法律问题。
1、关于于欢。
争议最大的是“于欢构不构成正当防卫”,先搬个法条。

倒着用排除法给大家分析分析。
第三款是关于特殊防卫的。于欢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流出来了,案号:(2016)鲁15刑初33号。各方案情中,确实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于欢造成一死三伤不可能无罪,如果构成了正当防卫,也是防卫过当。
关于正当防卫,要求有不法行为、正在进行时、紧迫危险、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这个条件,在非特殊防卫中,不包含死亡的结果,因此这一条不满足,因此排除第一款的适用,于欢只能是防卫过当。
看第二款,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防卫过当在刑法构成要件中也必须要有“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看过案情就知道了,于欢仅仅是轻微伤;要账公司对于欢母亲的侮辱行为,也不能算作“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防卫过当也不适用。
——————————————今天有点忙,明天继续——————————————
群众是有力量的,但群众往往都是盲目的
再添加一句话:我只想问问各位看客,是真相重要呢?还是你认为的真相重要呢?
我想问问大伙,这个问题下面的众多答案里,有警察来回答的吗?
他们是如何回答的,他们是如何看待警察出警后遇到被拘禁母子并转身离去这一系列行为的?
那些以前活跃在知乎里的好警察,你们看见山东这个案件的一系列问题了吗,你们回答了吗?你们是怎么回答的?
平时里说自己奉献、单位系统奉献,这么大的案件,你们不出来说句话,不符合好警察的形象呀!
之前的报道情节渲染,有失公正。
不过,从判决书列举的证据来看,讨债者即使没有强制猥亵妇女,但侮辱和拘禁行为客观存在,且掺杂暴力。
其次,法院认定“不具有防卫紧迫性”属于上帝视角,有失公允。于欢企图跟随警察离开遭到阻拦后,其内心应当是沮丧且绝望的,其所处环境并不能查觉警察就在外面了解案情,所以从于欢角度来讲,面对警察走后的挑衅,当然具有防卫紧迫性。
再者,无论脱鞋还是打脸之类的侮辱,均不能和“向母亲裸露生殖器”相比,注意,当时的时间是深夜且讨债者醉酒,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是难以继续想象的。所以在这种状态下,是否具有防卫紧迫性,决不能事后诸葛亮式的判断,上帝视角对于欢是不公平的。
综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讨债者的行为远超自力救济限度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于欢的行为应当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判无期不是很正常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啊。关注的重点不应该是现在的高利贷乱象和政府在这个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么?
看了很多这个事情的文章和回答,我很好奇从来没有人没有一篇文章考虑过于欢本人是怎么想的。可能他是个热血男儿无畏判罚再给他一次他还这么干死刑也认了,可能他是个孬种现在开始后悔当初不该这么干,还可能……
民意:他的想法重要吗?乖乖给我当个傀儡让大家痛骂法律痛骂警察这就够了。
5000年了,刺死辱母者的于欢从来就不孤单
作者:杨祥玺
人为什么要复仇?
因为复仇其实是一种本能!
拉法格认为——“复仇是人类精神的最古老的情欲之一,它的根子扎在自己的本能里,扎在推动动物与人进行抵抗的需要中。当他们受到打击时,就会不自觉地予以回击”。“人使自己的激情可以帮助他在个人的和社会的关系上保存自己的时候。对血的无厌的渴求,被提升为神圣义务的复仇变成一切义务的第一位”。
也就是说,只要是人,当其本人受到凌辱或他的亲属受到伤害时,他就立刻会产生“心理失衡”,并面临“秩序重建”的问题,这时他就会把复仇当成最大的人生目标来追求,直到完成为止。
即便是“万世师表”的孔子,也是鼓励复仇的!
在《礼记·檀弓上》中,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
夫子曰:“寝苫(shān),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这段话翻译过来大体是:
孔子说,遭遇父母之仇,不会再想安稳过日子,以盾牌当枕头,不去做官,决不跟仇人共同活在世上。不论在集市上还是在朝堂上,只要一遇到仇人,应该马上动手杀他。即便身上没带兵刃,赤手空拳也要上!
对,即便赤手空拳也要上!“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这个成语正来源于此!孔子明知子夏是个好勇斗狠之人,依然告诉他必须“斗”,必须复仇,而且容不得回头思考,因为这是人之为人的最根本原则。
刺死辱母者的于欢就是这样。
千百年来,中国历史上的每一个“于欢”,也是这样。
1,
董黯
在于欢刺死辱母者整整2000年前,汉朝有一位叫做董黯的孩子,他非常孝顺母亲。
有一次,他的邻居王寄闯入了他家,殴打侮辱了董母,导致董母抑郁而亡。董黯悲愤交加,他想立即报仇,但想到邻居王母也只有王寄这一个儿子,如果现在就杀死王寄,也等于要了王母的性命,他于心不忍。他给母亲守墓,日夜痛哭,想着报仇的事,睡觉也枕着斧头,终于等到王母去世,董黯立即前去砍下王寄的脑袋,祭于母亲墓前。
他写下《歼仇告母文》:“人子酬德,孝为至先。鞠我育我,诚然信然。父母之仇,不共戴天。今已杀寄,祭于墓前。昔仇已报,更无后冤。”随即去官府自首。
那么,汉朝政府怎么处理董黯的呢?
汉和帝亲自下诏,不仅特赦其罪,而且“旌异行,召拜郎官”,孝行传遍全国,乡邻把家乡大隐溪,改名叫慈溪,县城更名叫慈城、慈溪。
这正是浙江慈溪的由来!
2,
赵娥
董黯复仇100年之后,在祁连山北麓、河西走廊西端的酒泉城里,一位弱女子的复仇,更是惊动了当时的整个中国。
,《后汉书 庞岳母传》专门记载了这一真实事件,这个女子的名字叫赵娥,又称赵娥亲、庞娥亲。
她的父亲被禄福县豪强李寿杀害。赵娥有三个弟弟,都立志为其报仇雪恨,却相继死于瘟疫。
李寿非常高兴,认为就这样不了了之,与同宗族人庆贺,对众人说:“赵家强壮绝尽,只有女弱,何足复仇?”
当时赵娥已然外嫁庞家,按说已经是外人了。但她依然矢志报仇,雪洗赵家门户的羞辱。于是买了一把牛角 ,藏在身上,潜回酒泉,潜伏在李寿家附近,等候机会,准备报仇。李寿得知后,严加提防。
灵帝光和二年(公元179年)二月上旬的一天早晨,赵娥终于等到了李寿落单的机会,遇见李寿,举刀便砍,谁知用力过猛,刀入树杆而折断,赵娥急中生智,拔下李寿的佩刀,一刀割下了李寿的头。
而后,赵娥径直去县衙自首。
县令匆匆升堂,目睹这位满身鲜血的女子,并终于听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他惊讶得竟一时说不出话来。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那位饱读诗书的县官最后终于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他竟然拒绝受理此案!并当场解下随身携带的官印,表示要辞官不干了,让赵娥赶快逃走。
谁知当时的赵娥,却说出了这样一番话来,她说道:“为父报仇,是我的责任。犯罪当罚,也是我的责任。现在仇人已死,我请求县官大人按照法律来处罚我,以维持国法的威严。”这番大义凛然的话,简直就像一声惊雷,震得所有在场的人无不动容。
当地官员遂将此千古奇案急急上报给郡守,请上司定夺。
酒泉郡守和凉州刺史在紧急商议之后,联名向朝廷上了一封奏章,奏章的大意是:考虑到孔圣人曾教导说“百行以孝为先”,而且,圣朝一向有“以孝道治天下”的精神,所以,请求皇上法外施恩,赦免这名孝女的死罪。
而汉灵帝在阅读了这份来自塞外孤城的加急奏章之后,也不由得连声拍案称奇。他马上颁下了一道圣旨,不仅免去了赵娥的死罪,还对她“为父复仇”的行为大加褒奖,封赵娥为“孝女”。
最后,这宗轰动一时的“赵娥复仇案”,却以一种任何人都始料不及的“皆大欢喜”结局收场。
赵娥的故事世世代代流传,曹魏左延年、晋代傅玄、唐代李白等都有以她为原型所写的诗篇,名为《秦女休行》。这里单说李白写的:
秦女休行
西门秦氏女,秀色如琼花。手挥白杨刃,清昼杀仇家。
罗袖洒赤血,英声凌紫霞。直上西山去,关吏相邀遮。
婿为燕国王,身被诏狱加。犯刑若履虎,不畏落爪牙。
素颈未及断,摧眉卧泥沙。金鸡忽放赦,大辟得宽赊。
何惭聂政姐,万古共惊嗟。
是的,“手挥白杨刃,清昼杀仇家。罗袖洒赤血,英声凌紫霞。”何等气魄,何等英姿!
3,
又过了400年,杜叔毗为兄复仇之事,亦惊动朝野上下。
杜叔毗的哥哥在军中被奸人曹策等诬陷,以谋叛罪而被处死。
杜叔毗朝夕号泣,向西魏朝廷具申冤状,要求将曹策缉拿问罪,但被朝廷拒绝。
朝廷不给他一个说法,他就要自己给恶人一个说法。杜叔毗悲愤不已,立志报仇雪恨,由于担心连累老母。所以一直没敢行动,其母明白儿子的心思,鼓励他说:“汝兄横罹祸酷,痛切骨髓。若曹策朝死,吾以夕殁,亦所甘心。汝何疑焉。”。杜叔毗这才下了决心。
于是,当曹策某一日在长安闹事闲逛的时候,杜叔毗突然冲过来就是一刀,曹策当场毙命,杜叔毗仍不解恨,几刀下去将曹策断首破腹,大卸八块。完事后,杜叔毗不慌不忙到有司投案自首,请朝廷问罪。
太祖嘉其志气。特命赦之。
这位杜叔毗,就是后来诗圣杜甫的五世祖。
4,
杜甫的爷爷杜审言也是个人物,很有才,性格也非常拽,他先是得罪了权贵,被贬为吉州(今江西吉安)司户参军。然后又得罪了同僚司户郭若讷,被他在吉州司马周季重面前谗言陷害而下狱,定为死罪,在狱中又被黑社会狱卒百般欺辱。
此时,杜审言只有次子杜并(杜甫的叔叔)跟随在吉州生活。杜并当时只有十几岁,见父受辱,看见父亲遭受这样的冤屈,他饭菜都吃不下去,他四处上访无门、投状无路,叫天不应、叫地不灵,悲愤之下,身怀利刃潜入周府,将宴乐酒醉的周季重刺成重伤,自己被侍卫当场格杀。周季重临死前感叹说:“没想到杜审言有这样的孝子,郭若讷误我!”
此事很快震惊朝野,一直闹到女皇武则天那里,杜审言因此获重审而得救。
而死在乱刀之下的杜并,以命换命,救下了自己的父亲,许国公苏颋亲自为杜并写了墓志铭,赞美他:“其家声者,在史笔者,不亦高乎!”杜并成为了孝子的典范被树碑立传,广为传颂。
5,
时间来到了2016年的4月14日,在山东聊城冠县,当时22岁的青年于欢,在自己和母亲被高利贷逼债者控制住,在目睹母亲被人辱骂,被人用鞋子捂住嘴,被人脱裤子用生殖器羞辱,在求告无门之时,他做出了5000多年来,每一个为人子女者都会做出的选择——
他从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与绝境中刺出,刺伤了4个讨债者,其中一人死亡。
然而,和5000年来的那些“于欢们”遭遇不同的是,聊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且“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此判决,如同另外一把刀,瞬间刺痛了万千人的心。
杀人偿命,大家并非不清楚这一点。
但安提戈捏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左传鲁庄公说:“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
相比历史,我们究竟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具体到于欢案中,即便法律的最终要归法律,但人们基于心中最朴素的正义感和本能,也不得不问一句,于欢案冰冷的无期徒刑判决中,“情”在哪?
于欢,只是做了千百年来每一个为人子女者都会做的事。
这份“情”,每个人心中都有。
5000年了,于欢从来就不孤
我想问于欢有没有儿子啊,如果他儿子没到16岁,那他儿子看到自己奶奶被侮辱然后把债主捅死了,法院该怎么量刑啊。我想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轻判吧。所以说通过这件事我们应该学到要多生儿子,又不那一天你的亲朋受到不法侵害,咱们要有一群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那不就什么都不怕了吧。
其实相对来说,我更关注的是,如果我借钱给了朋友,朋友是个老赖,死活不还钱,我又不能去强制要账,万一去了,好说歹说别人又不还,万一上头做点过激行为还会被捅死,对方还不用判重刑,几年就出来了。
好像挺无解的。
不邀强答23333
知乎潜水党首答,没什么大道理,就简单几句话,个人观点,不上升国家高度,语言不通也请各位大大见谅。
放贷者有罪,所以受到了死亡的惩罚;其母有错,所以受尽侮辱;警察有错,人民群众对其嗤之以鼻;可为什么到了于欢就变成了无罪,变成了有血性、捍卫尊严。
于欢有罪,我觉得这是无可争议的。
至于无期徒刑是否过重,我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也就不说什么了。
只能说有的人理性,有的人感性,没必要因观点的不一致就撕。

新闻事件:
辱母杀人案
谁?
1、苏银霞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法人,山东源大集钢材购销,铸造、锻造、营销于一体。在聊城开发区钢管城设有子公司,主要销售制造无缝钢管用各种规格、多种材质圆钢,并在中国轴承锻造第一镇清水镇设有轴承钢销售网点,主要经销GCr15材质轴承钢。公司是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山东西王钢铁有限公司、石家庄钢铁有限公司圆钢协议户,年销售能力6万吨。铸造车间,主要以锻打轴承钢为主要生产原料,锻打各种规格减速机用摆线轮,齿轮毛坯,轴承锻件,各种圆环锻件。(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在最新的陈情书中说道,儿子是激情自卫。
2、于欢
苏银霞之子,今年22岁,因不忍母亲受辱用水果刀导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
3、吴学占
从事地产、融资,其以及手下催收队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2016年8月3日因涉黑已被抓捕。
4、杜志浩等
吴学占手下催收队成员,已经被苏银霞之子于欢用水果刀重伤导致失血休克死亡。2015年9月,杜志浩涉嫌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其父母给受害者父母28.5万赔款后了解此事。其余讨债者也已经全部抓获。
6、聊城警察
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后离开接待室。
7、山东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
何时发生?
2016年4月14日(辱母案发生时间)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时间)
何事?
2016年4月14日,因苏银霞经营公司困难从地产老板借款高利贷135万元,(月息10%)还剩17万欠款无力偿还,遭到吴学占手下的催款队暴力催款,其子于欢无法忍受母亲受辱进而用水果刀对催款人员乱捅,致使一名催款人员杜志浩因失血过多死亡。于欢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
1、苏银霞是做什么的?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主要从事钢材的购销,铸造、锻造、营销,主要销售制造无缝钢管。
2、苏银霞一共借了多少钱?
目前能查询到的资料,吴学占处借款135万,需还款254万(184万+一套70万的房产)+17万(未还),209700元(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00万元(王华君),890300元(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788.8万(浦发银行)。粗略统计共计借款,11,338,000元。除吴学占处还款254万,其余均未还款(资料来源全国失信名单详情),苏银霞已经上了3次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利息多少?为什么这么高还要借?什么时候借的?
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因公司经营困难,苏银霞分两次向经营投资公司的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因为吴银霞要倒贷。
4、苏银霞贷款做什么?
苏银霞贷款为了运营公司以及发展生产以及倒贷。(在判决书中有说明),2015年,钢材价格连续4年下降,综合价格指数由81.91点下跌到56.37点,下降幅31.1%。根据中钢协的数据,2015年,会员钢铁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89万亿元,同比下降19.05%,亏损总额645.34亿元,亏损面为50.5%,亏损企业产量占会员企业钢产量的46.91%。
中钢协表示,钢材价格的持续下跌,是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直接原因。
苏银霞的源大工贸,主营产品之一是无缝钢管。据生意社监测,自2015年初以来,20#无缝管市场价格从1月初的3364.44元/吨下降至年末的2414元,跌幅为28.15%。
工信部网站刊发的一篇文章称,2015年,由于钢铁被明确为产能过剩行业,绝大部分钢企融资贵、续贷困难、授信规模压缩、涨息和抽贷等问题突出,“少数企业因限贷、抽贷已出现停产现象”。
“很多民营钢企拿不到资金,以至于不得不借助影子银行等民间借贷;利率从12%到20%不等,融资成本平均达到15%。”新华社下属《经济参考报》报道称。
5、为什么不从银行贷款?
2015年,因钢铁被明确为产能过剩行业,所以绝大部分钢企融资贵、续贷困难、授信规模压缩。所以从银行贷款不容易,从浦发银行借款发生在2016年1月。
6、吴学占是谁?
地产公司老板,从事房产与融资业务。(2016年8月3日因涉黑已被抓捕)
7、杜志浩是谁?
吴学占手下催收队成员,已经吴银霞之子于欢用水果刀重伤导致失血休克死亡。2015年9月,杜志浩涉嫌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其父母给受害者父母28.5万赔款后了解此事。
辱母案时间线整理:
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在抵押还债的房中被催债者按进刚拉完屎的马桶中,
2016年4月14日16:00左右,苏银霞于欢被扣留在公司财务室中,不允许出门。
2016年4月14日20:00左右,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迈腾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于欢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内。同时进行严重的言语侮辱以及殴打。
2016年4月14日22:13分,警车进入大厦,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机离开接待室。
2016年4月14日22:17分,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室,有人回去。
2016年4月14日22:21分,杜志浩捂着肚子走出来,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开车离开。
后来,杜志浩因在医院失血过多死亡。
案件最新进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
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情况通报: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我们将依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聊城发布
【聊城市对于欢案涉及问题进行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文无任何观点以及态度,文中表述均为真实发生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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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你翻阅了数万条法律条文没一条可以保护他?
法律条文绝对能保护他,是执行法律条文者不想保护他。
我真是看不懂有些阶层人群的逻辑了,别人都在你面前羞辱你妈了,你还在那法法法,我法NMLGB。
当然证明法也没啥用,回到那几个要债的,虽说死不足惜,但你们干这事就没个自保的意识呗,对方没武器你就是大爷,有武器就是宝宝了……
匿名是因为要考公务员,真是忍不得这种事.
后来看了一下 改判了五年 为国家开心 对于孩子如果换做我 这五年牢饭开开心心的吃
以前没关注过这个问题 我以为最后会是于欢是正当防卫无罪释放的 没想到这他妈的就是法律 讲真的 中国的法官的智商真的一直是下线的 人权 知道什么是人权吗? 你他妈的就会用你手里的那一点权利算计自己利益的得失 我现在要开始舔老美了 真的不是我说 你们到底是怎么做法官的 我把你妈的裤子扒了 你在边上看着 你不能打我 因为你打我是犯法的 只能你妈来打我 但是我把你妈按住了 她没办法反抗 所以只能让我日了个爽? 智障法律 真的法律不为民众服务 只为大人物服务 这样子的法律存在的必要是什么 之前还看了个精神病杀人的问答 这样吧 你们这些说精神病人好可怜什么的 杀人了我们需要去感化他 帮他治疗的 你们捐钱啊 你们去感化他啊 别他妈的只会瞎bb 一个个来 报地址 老子去买个证明 一斧头一个 全他妈的给你砍了 站着说话不腰疼 针没扎在你身上你知道有多痛 我要舔老美的不多 只舔一个 他们懂人权 他们知道 他们自己的心里有一把尺子 不是你们这些拿着我们普通人的钱 伤害着我们普通人的大人物能懂的
我没办法不匿名 因为我怕被人骂 每次被人骂我的心情都很很差 然后我就会去骂别人
对了 老子宁愿活在老美 就算走夜路被枪击 那又如何? 我愿意死亡也不愿意受到屈辱
看到很多人在喷警察,我只想说,那他们应该怎么办呢?如果只是一个派出所民警,没什么权利,反而一堆义务。他们管了,出了事情,难道他们上面的人会给他们撑腰吗?我觉得就算真有警察勾结,能拿到钱的也不会是出警这些人。大家都是小市民,何必苦苦相逼。真正获利的才不会有事,熬几年之后继续当官
于欢可能在里面不会呆的太好。
但是总比被大家用舆论让他从里面出来之后再冠以“杀人犯”的区别对待要好得多。
做任何事情都是有代价的,讨债者穷追不舍的流氓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于欢的母亲也为她借高利贷的行为遭受到了侮辱,而于欢也为自己的冲动付出牢狱之灾。总之,都不是谁的错,法律是公正的,总有一天他也会为了这种公正付出惨痛的代价。
知乎有个问题,,经调查,如果战争爆发,有百分之70的人愿意为国参战。
不好意思,我可能是那头撞大巴的驴。没法为国尽力了。
想当年小日本叫我们祖宗支那猪,现如今匹驴怼巴,自不量力。
二审判了五年,然后知乎居然不让讨论了。
从阴谋论的角度看,二审判这么少,一方面可以激化人民内部矛盾,让有脑子理性思考以及对放贷人产生同理心的人与呼吁无罪释放的喷子相互对立起来,方便下一步对于苏银霞这种老赖的查处。另一方面对放高利贷的人产生威慑作用。你看一死三伤才判五年,再放高利贷被人杀了法律都不保护你。
一石二鸟。
第一南方系的这帮傻逼记者说的话我是不信的;
第二法院没以故意杀人判刑以故意伤害判刑已放宽;
第三两边都不是什么好鸟,狗咬狗,咬了一年找了个傻屌记者一爆火遍全国,我想问于欢你爹在干嘛?
已经改判有期徒刑5年。
我个人觉得还是有点高了。
这个案子是不是可以从另外角度看,为什么杜某可以在他人的property并且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否构成非法入侵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法律本身目的是用来维护公平与正义的,也是目前世界上公认的最好的手段,因为人治会带来更多的错误和多数决定少数的问题。
中国的法律立法不独立,执法者本身有很多问题,又受权力的约束,所以中国的法律更像个太监,指望一个太监来维护正义公平,南京老太案,雷L案出现也就不奇怪了。
还有现在的案子,黑社会光天化日拘禁,侮辱人,放高利贷,反而成了法律上的受害者,因为母亲受辱,不做为的警察离开而没有退路的于欢成了法律上的行凶者,真是让人无语,更可怕的是假如有一天,我们自已面临这样的绝境,要么做个蛆虫,跪着任人宰割,要么不无视法律,站着做个人,这样法律到底成了什么,让人永远跪着的邪恶之物了么。
还有不要说什么这母子自做自受,这只是这个案例的一个个例,黑社会之所以叫黑社会,不是因为你做错了什么而残害你,而是它们要从不正常的秩序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当然一定的会侵犯到别人的正当利益
微博上有传这么句话:
他们谨慎的算计着你手里的权利,甚至不允许你站起来保护母亲的尊严,因为惧怕暴力防卫被滥用,妨碍他们更好的欺负你,但是你看,如果遇到战争,他们就会添个大比脸教你为了国家尊严誓死一战了。
这个说法比得完全不对,因为当事人在被侮辱的时候并没有跳起来捅人,反而是结束了一小时后人家要走的时候捅死捅伤的,就算是应对侮辱也属于是报复了。当事人这种事后捅人的行为应该比作打仗打输了,没咽下这口气,然后去搞汽车炸弹恐怖袭击。
国内法律虽然防卫条件很苛刻,但是这件事如果证据没有大的反转,怎么也洗不成防卫过当,是一个很明显的报复行为。现在这件事的舆论就和希望能血洗日本的言论一样,觉得被欺负过了报复回来也是理所应当的。报复捅人情有可原,恐怖袭击是不是也值得同情了
写在前面的话: 亲爱的新闻采访课老师我不知道您是否真会上网查 但如果您查了我的作业我想说知乎的这个回答就是我交上来的作业 我没有抄嗷 蟹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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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我们被两条线圈定自由,法律和道德。这两条线一明一暗 ,相生相克,限制每个人过分的欲望。明暗交接之处则必然是这个社会的灰色地带。
前不久“于欢刺死辱母者”的新闻一时间刷爆了朋友圈。国民何以会把这个话题推到风口浪尖?答案是这个案子是对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权威的一大挑战,是法律和道德交界的灰色地带。
衷于君,孝于亲是中华民族一脉相承的重要品质。于欢看到母亲被辱自然要保护母亲,于情无可非议。只是他保护母亲的代价是别人的性命,这就越了法律的雷池。
这个牵扯众多的案子揭开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遮羞布,民众看到了这些赤裸裸的法律空白,我们迫切想知道在情理与法理产生矛盾时法律会如何权衡。这样的挑战不可说是前无古人,只是因经济发展,通讯网络的发达以及国民素质的提高等,此类事件才第一次在整个社会造成如此轰动的影响。
案件的最后是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结果一出来瞬间引起轩然大波,这样的结果显然触及到了中国人最敏感的那根神经。在这个事件里舆论绝对是推波助澜的一股巨大势力,甚至对最后判决还有后续影响。
现今是自媒体时代,而我国又是泱泱人口大国。我们从这次的事件发现舆论的力量甚至已经达到一句话要你生,一句话要你死的程度,当然要结合具体事实看。这样的情况正是因为没有具体而有权威的法律条文来参照,才出现了以舆论来参照的荒唐事。
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这次的于欢案我们感受到舆论的强大力量,也深感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如何对舆论进行良性的引导,如何填补法律的漏洞,提升民众的安全感,法律如何守住底裤,不屈服于舆论,这些确实都是我们事后需要好好思考的问题。
霸凌者,键盘杜志浩们,恨透了“带节奏的”王瑞锋,总是抱怨这届读者不行,想不通为什么广大读者的代入感都给了于欢这个考不上大学的富二代?
答:这正是新闻的公平竞争,知道不?你想反转,可以啊,赶紧写一篇《老太欠债不还,二代反杀讨债》,多多报导杜志浩家属现在是家破人亡多么可怜,把未庄长工(驴民)的同情心再拉到杜志浩一边。赶紧写,写不出来就认输,别像个输不起的足球流氓。
如果自己写不出来,也可以花钱雇南方系的人写啊,反正媒体狗都是“见钱眼开”“心里全是生意”。连这笔钱都不愿出,还敢说你爱□?
各种细节,时至今日已经很难搞清楚了。其实是非曲直自有公论。我们看客只需要关注事实即可。事实就是: 要账的人钱没要回来,命没了,还承担了所有的恶名;欠钱不还的人,杀了人,还占有着天下所有的公理。这岂非是滑天下之大稽,咄咄怪事吗?
对,不错,这就是让所有看客义愤填膺的事实。
没有人去追究指使他们追讨债务的背后债主吗?他没有法律责任吗
我觉得这一系列相关问题下面都有法学生在秀自己智力的“高尚”
不能理解这是什么想法
法律:对岸火烧山,与我卵想干
明确有一个人背后中刀 据口供还是逃跑的时候背后中刀 还说是正当防卫?
【问题:为什么会有催债公司???
答案:1.高利贷放贷者需要。2.法院不给力,普通民间借贷的债权人需要。】
【 如果轻判于欢,等于默许了“梁山好汉”的存在。是遏制了高利贷,是遏制了黑社会催债行业。不过,在普通民间借贷中也将出现更多老赖,反正法院奈何不了老赖,最后被黑社会催债也不怕,大不了“上梁山”】
【结论:如果司法公正严明,使高利贷难放,使普通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追回财产,哪里还会有催债公司的市场?哪来这么多鸟事???】
于欢竟然还有罪状
罪状就是:有一位背部被刺受害者的鉴定单位竟然是《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这是一家神奇的单位(传说中的单位),(《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既不是聊城**中心也不是冠县**中心,是一家什么单位?),天啊,这传说中的单位鉴定出来的结果能信吗?(鉴定书10页)
再有后背被刺者的救治医院竟然被医闹患者给强拆找不到了,请有关部门迅速找到后背被刺者的救治医院还其清白,找到《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这个神奇的单位
没能力还高利贷还要去借高利贷,从这时起,这事就无法善终了。
讨债人欺人太甚很可恶,借债人也很可恶。
借这事提醒大家,没那个本事,不要借贷,不要打白条分期付款,透支自己的未来,伤了自己,便宜了他人。
看到舆论几乎都转向关于无期徒刑的讨论,我怀疑这是故意判重的。
挂个人。而且我发现持这个看法的不是个别人。



总结下此人的观点:
1.愿赌服输,借了高利贷就按高利贷协定的来还。本来就是去借非法的款就该被非法对待。
2.于欢母子在被胁迫侮辱的情况下叫不来其他黑社会老大帮忙解围,可见平日得罪多少人,可见人品人缘之差。
3.法官认定于不属于正当防卫那就不属于!同时世界上本来就是有两套法则(大约意思是法治和丛林法则吧)
4.死者真要伤害于欢母子,那他们早就死了,还等着被杀?
5.于欢杀人行为恶劣,法院对于欢判得太轻,应该直接死刑。
如果需要杀了他才行,那,在动手前应该有自己也不能活的觉悟。
祖国就是我们的母亲。
所以,当我们敬爱的祖国受到侮辱时,各位可千万别奋起反抗,因为很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关于这件事,因为目前正处舆论中心,不想发表太多的意见。对于案件本身,因为不是专业人士,也不敢妄言。但对于这件事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个人还是很失望。如果这件事是发生在以前通讯、信息、网络都不发达的年代,是不是就不会有二审?
大家都知道现在政府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但当传统道德与法律相冲突时,全国人民的眼睛都盯着你的一言一行,谨言慎行,为全社会的公民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难道不是你们更应该关注的吗?
遭受侮辱奋力反击,用刀捍卫了自己和母亲的尊严.我不知道其他人怎么看,但我是极其欣赏于欢的.坦白的说,这个结果出来,我对中国法律是极其失望的.
法律是用来保护老百姓的,决不能有任何意外,请相信中国人的智慧,一次容情,以后绝对是个大窟窿
于欢:被爱判处终身孤寂
“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我相信大家知道或是基本的耳熟,对于于欢的种种行为,我抱以此态度的同情,并不可耻,却得不到法律正当防卫的理解,我觉得这个判断,不是很好,然而中国对于正当防卫的判例路径锁死根源在于不可能授予和开启非暴力机关行使暴力的合法性,可是对于他杀害他人的事实,没有办法不去承认,那个被他刺伤而独自驾车就医的郑某,到了医院还与人产生纠纷,导致失血过多而抢救不及时死亡,我觉得,不管是不是报应,让一家人不管是母亲还是孩子都收到了强烈的侮辱,我觉得活该得到这个下场,与此同时各界认识的说法也不同,有说背后有人的,不然警察也不会离开,不会助长恶人的举动之类的话,一天一个样,我觉得这个世界,就是缺少一种人,能站出来说话的人。
我有自己的见解,我对于欢抱以同情,也对世界对他的态度抱以愧疚,希望这件事平息的同时,也能让恶人得到相应的惩罚,真相能够水落石出。
-——一切都是个人见解—勿喷—-
永远不要忘记当危险降临时当所有人都救不了自己时,我们还有最后一个机会就是干到对方
很多人都从法律层面来探讨是否该判刑是否量刑过重什么的,我不懂法律,我更不懂这种明显让正常人都看得出来有问题的判决,那些傻逼法官是怎么想出来的。所以我从另一个方面来探讨,如何让自己不要成为案子中的于欢。
第一个当然就是绝对不要去找任何高利贷借钱。
如果你非要找他们借钱,一定要找一个陌生的城市,最大限度的远离亲属。然后借了钱就报警,高利贷违法,看警察怎么处理。一般来说好点的城市都会判你还本金,然后你说你暂时换不上,可以约定时间另行偿还,高利贷就算想要搞你也暂时没什么好办法了。
如果你所在的是山东这种地方,一定要记得随身带喷雾和电棍这种武器,谁用谁知道,尤其是喷雾最好了,合法,还能造成对方无法攻击你的情况。对付要债的小混混很有效。当然激怒对方你也要做好防身的准备,实在不行该动手还是要动手的。
如果还是发生了让你不得不动手的情况,淘宝2000买个气狗组装一下,直接弄死对方。反正你也不打算活了多杀几个总不亏。DIY 武器很多类,烟雾弹,水管炸弹,这种人无论是放贷的还是要债的都是该死全家的。虽然不建议走上这一步,不过当一个人借高利贷了,那基本结果都差不多了。
道义破产,宣传瓦解,信徒转向,可能是最好的结果了,最坏的是历史周期律
你看到的所有报道,微博,新闻。他们所描述的案情都没有任何证据。新闻描述,他人转述,事实是有很大差距的。事实与法律事实也是两个概念,媒体说什么就是什么?我觉得,此时最应该做的,就是不要相信提供不了任何证据的一切说法。新闻我也看了,微博我也看了,看过好几个版本了,但是物证啊,物证!物证!一个能拿出物证的都没有,脱裤子溜鸟有物证吗?脑袋按到马桶里有物证吗?被捅后拒绝就医有物证吗?都没有。。。新闻和微博里我看到的只有那把水果刀可以作为物证,老百姓什么都不懂就会听媒体煽动。法律事实的认定要凭新闻稿还是几个大V的微博?如果媒体换一种说法,随随便便故事就变成了“不给活路!女老板欠钱不还,民工要债反被捅死”。。。老百姓分分钟喊着枪决于欢你信不信。
我想问一件事,那个欠的钱还用不用还了!
一群人在这里狂欢,觉的杀人没毛病。
有的人在控诉黑社会利用法律漏洞,让他们能侮辱人。
可是真的杀人没毛病,黑社会以后分分钟教你做人。
我只是陈述事实。
第一次写答案,因为我自己都是通过网上看来的,并且因为我是单亲妈妈带大的,所以我看案情容易主观带入,觉得法律的判决太无情,为什么不酌情从轻判决,直到我看到网上的这张图

图片本身与该案没有关系,但我看后觉得我就是那些个“陪审团”。还有这张图

法律强调的就是公正,但我们旁观者太容易主观带入民主感情了

就是这样
最后还是说一句,我本身是我妈从小带大的,所以如果相同的情况落在我身上,我肯定和于欢一样,为了保护母亲不顾一切,记得有句名言怎么说来着 说当你被逼至无路可退时,你身后唯一的路就是犯罪,你只能选择犯罪来保护自己(具体怎么说的忘了╮( •́ω•̀ )╭)
【图片来源见水印】
我和绝大多数人看到的于欢案不一样,是有两个于欢吗?这件事一句话就可以叙述完,借高利贷不还方和放高利贷债主方撕,双发过度争执失手发生命案。所谓的护母,讲真,你们真的都看到现场了?敏感的场景(真实性不知)过后一小时,然后从背后捅对方。这叫护母?我更不理解的是,要求无罪释放的。自己存款还没有人家存款尾数高的捐款伸张正义的,说护母英雄甚至是民族英雄的,我们在一个地球次元上?不觉得你们脑回路清奇吗?喔,某报标题,护母杀人被判无期,你们就愤怒了,同样一件事,我也可以有一个标题,负债银行800万官二代母子借高利贷不还捅死债主,你们什么感观?不匿,随便你们来辩!
在这个事情中我看到了一群以法律不公为由发泄愤怒的流氓,可怕。
以及山东高院微博下的某条5w赞热门评论,我TM还能说什么?


至今仍在关注这个案件的人,相信脸被打得都有点疼,包括我。黑吃黑,狗咬狗,都不是什么善茬。某些霉体和讼棍居然靠一张嘴,靠一支笔就能编造杜撰生殖器打脸等细节,于欢杀人也不是因为要捍卫母亲的尊严,而是因为自己小命不保。。。。。。我还信了片面之词,不知道说什么,或许只能怪我自己智商低。
很多时候,中国的法律就是一个笑话。。。大大的笑话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通常讨债公司要分走很高比例的欠款,不是万不得已债主不会找讨债公司的
对待老赖,暴力催收也是被逼出来的
百科上公布的一审意见不是这样写的吗:面对长时间的纠纷,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我cnm,被按进马桶吃屎,被人当成狗一样拴在那里随意扇耳光,人家用纠纷两个字定性。后面更可笑,什么叫正确?我觉得狗的做法就很正确:你如果去扇一条狗的耳光,它保证不会咬死你。反正最后出了事都是你的错,是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那谁给说说怎么才正确?
好吧,第一,别人把你按在马桶吃屎,你不能生气,你应该和颜悦色地表达你的愤怒,即使你谈了,他们也可以不听,你也不能要求人家滚出去,因为人家有在你家随地大小便的权利,反正你不能做出一副有尊严的样子,就算他骑在你妈头上撒尿,你也不能劈了这狗日的。你必须打电话报警,你不能要求警察完全满足你的无礼请求,因为如果警察要走,你拦在车前拽别人手像条死狗一样,很没有礼貌。最后你因为不能正确处理冲突剁了那几个狗日的。什么?还敢赖警察?更该死。不给你个无期怎么能让你学乖,你这种人下半辈子就该在牢里烂掉。
如果你是弱者,连法院都会欺负你。
所以弱者是没办法友好地活下去的,要么变成强者去欺负弱者,要么一直是弱者被欺负下去,最后精神崩溃
就像校园欺凌:因为看你像个弱鸡,骂你两句你也不敢骂回来,那我打你两巴掌看你敢不敢还手,什么?还敢还手?反正你还手了就是和我打架了,打了架就会被开除,反正我爹比你爹强,你看学校是开除我还是开除你。你有本事去告老师啊,老师最多骂我两句,又不敢把我怎么样,因为有我爹罩着。你要是敢告,我只会让你更痛苦,反正多告几次老师就会讨厌你这张乌鸦嘴。
所以你就老老实实让我打,但我会给你痛苦地叫的权利,
最后你终于精神崩溃,把我砍了。呵呵,那你就完了,你就是个彻头彻尾的不会与人沟通交流的怪物,没人性的畜生,反正最后我又没把你怎么样你却残忍地砍了我。所有人都会让你去死,连你父母都会想亲手杀了你这个畜生。
所以为了避免这个悲剧,你要学会正确处理冲突,你不能对我使用暴力,你应该文明。即使我让你很生气你也应该大度,你明天天亮前就该把昨天的仇恨忘了。然后做一个阳光小少年。
所以即使不道德,我也要从你身上找成就感,我成绩还比你好,等我以后成了人生赢家,当了法官,遇到某个不识好歹的狗直接就会扔进大牢关一辈子,再也不放出来乱咬人。
然后神转折就来了,所有不识好歹的狗都开始在底下狂吠,最后终于有爱狗人士站出来了:“你这样不对,狗它不会随便乱咬人,咬人的狗也不全是疯狗,你这样随便就把别人说成疯狗不对,赶紧放出来!”
“对于错把这条狗当成疯狗关进去的人也没什么不对嘛,毕竟大家都是按规矩办事,毕竟只是条狗…”
“还有什么来着?再让我想想。哦,对了,我们捕狗大队从来不想冤枉一条好狗,你们这样狂吠也是一件好事嘛,你们这样乱叫,我们就知道抓错了狗,这也是对我们工作的一个宝贵的反馈。”
“最后还有什么来着?想起来了,当我不想听你叫的时候就给我老老实实闭嘴,否则下次被人错当成疯狗抓起来的时候别指望我能捞你出来。”
转作者惠赐:近日,一份“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的判决引起了轩然大波,无论是欠缺法学专业知识的普通网民,还是具有深厚刑法理论功底法学教授都纷纷加入了这场大讨论中。从目前讨论的情况来看,所有声音几乎都为于欢打抱不平。但是,打抱不平的声音又可细分为两种:一种认为于欢构成正当防卫,无罪;另一种是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显著轻判。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普通民众似乎更倾向于无罪,而很大一部分刑法学者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例如邱兴隆教授、赵秉志教授、阮齐林教授、李翔教授等均持此观点。民意不一定是理性的,但当所有民众都以朴素的正义感质疑判决的合理性时,理性的法律人也不得不再次审视其专业分析的正当性。笔者的认为,即使从法学专业角度分析,于欢之行为亦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其一,于欢母子当时正遭受多种不法侵害,存在防卫之前提。对于这一点,除了一审判决的错误认定外,现有专业人士的讨论基本都认可了于欢当时正面临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对此,笔者也表示赞同。不过各个学者对面临何种法益侵害有一定的分歧,因此仍有必要厘清于欢当时正遭受着哪些不法侵害,这也是进一步分析防卫是否过当需要衡量的一个重要因素。讨论达成的共识是,于欢正面遭受着非法拘禁的不法侵害。主要分歧是于欢母子是否遭受侮辱和殴打的不法侵害。例如赵秉志教授认为,于欢当时面临着语言和行动两方面的侮辱侵害以及殴打的不法侵害;而邱兴隆教授认为,无论被害方对被告人之母所采取的是什么样的言行侮辱,也无论对被告人所施加的殴打有多严重,其均已终止于警察到达现场之后,因此防卫时不存在非法侮辱和殴打的不法侵害。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于欢遭受着侮辱和殴打的不法侵害。认定是否存在侮辱和殴打的不法侵害,应该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进行规范的整体判断,而不能机械的以静止的视角断点式的分析有无不法侵害的存在。虽然警察来之后,之前的侮辱和殴打行为已经结束,但是从讨债方多人一直控制着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和警察不作为的客观情况来看,警察走之后,于欢母子继续遭受侮辱和殴打的不法侵害可能性非常之高。从整个过程来看,其实完全可以认定于欢母子正遭受着反复侮辱和多次殴打的不法侵害。如果按照部分刑法学教授的逻辑,就会出现,我打你一拳结束了,你不能防卫哟,因为我已经结束了第一拳的殴打行为,即使客观情况已经表明我还要继续殴打你第二拳、第三拳、第四拳……如此这样,结果是试图防卫的人被打死了,但还没等到正当防卫的前提出现。也许很多人会反对到,并不一定要等到第二拳打到身上才能防卫,只要当举拳头之时就可以反击,可是如果对方是学咏春的,估计你看到举拳头之时候已经被打的鼻青脸肿了,更重要的是,这种反复多次侵害的行为,并非一定要等到下一次行为的发生之时,防卫人才能进行防卫。因此,应肯定于欢母子在当时情况下面临着侮辱和殴打的侵害,可以进行防卫。要求他被完全控制而且完全没有防卫取胜可能性的情况下,等到遭受下一次侮辱和殴打才能防卫的观点,不免有点强人所难和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味道,其实普通网民的声音就可以反映这一要求已经超出了常人所能承受的范围。 其二,于欢面临不法侵害之严重,客观情况之紧急,拿刀刺向多人导致1死2重伤的结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首先,于欢遭受着多种不法侵害,而且性质严重。如上文所分析的,于欢面临着非法拘禁、侮辱、殴打、寻衅滋事等多种违法侵害。当然,数量多不一定就性质严重,还需规范和综合评价这些不法整体上是否达到了性质严重。本案中,需要特别考虑的是,当众用下体侮辱于欢母亲的情节,这和一般的语言上的侮辱有很大的不同,每个有尊严的个体并不会否认其性质的恶劣程度,这不仅仅是伦理道德上的非理性要求,而是可以结合客观侮辱行为认定的法益侵害。而且在刑法上,生命健康权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就一定比其他法益的价值位阶高。加之,对方是多人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多个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间的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其不法侵害程度亦很严重。正因如此,综合这些不法侵害,有人甚至认为本案的强制猥亵手段与强奸程度类似,并将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期的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的不法侵害认定为特殊防卫中的“行凶”。其次,警察不作为,求助公力救济失败,升级版的不法侵害即将出现,情况之紧急,在对方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无奈乘机拿刀反抗、捅向被害方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没有超过限度。很多专业人士也认为,在当时情况下于欢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而且认为拿刀防卫是正当的。例如赵秉志教授认为,在当时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是正当的,不能因为对方没有凶器就不能进行防卫,因为对方人多势众,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行为;邱兴隆教授在论证于欢不具有故意杀人目的时,也指出在行为过程中,于欢所持工具虽系足以致死的水果刀,但系情急之中就地取材,并非有选择其他方式的可能。可见,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形,于欢乘还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可能的情况下,就地取材,拿刀反击具有正当性,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最后,1死2重伤的发生是正当的反击手段引发的结果,不能因为出现了严重后果就直接推出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不能忽视对防卫人防卫之时面临的客观情形之考量,应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紧迫程度、手段的适当性和结果等多种因素进行认定。很奇怪的一个现象是,在肯定上述不法侵害之严重,拿刀反击之正当且必要的前提下,很多刑法学者却得出了防卫过当的结论。这不得不促使我们思考,刑法学家认为就地取材反击的真实意思到底是什么?难道是要求于欢只能拿刀在十多个人面前挥一挥,吓唬吓唬对方?如果是这样,法学家也未免太小看催债人的“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了吧。要求于欢只能拿刀吓唬吓唬对方,不能刺向对方的结局是,于欢很快被制服,然后母子被折磨的更惨。如果法学家的真实意图不是这样,那是否于欢在当时情况下可以拿刀反击并刺向对方,只是不能刺向致命部位,并保证不出现重伤、死亡结果呢?如果是这样,那就得要求于欢刀法够好,心态够稳,眼力够准,能直刺多人的非致命部位。如果是这样,不得不说法学家的要求有点强人所难,扪心自问,自己面对于欢之情形时,法律要求你这样做,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在当时情况下,于欢拿刀刺向被害人,并且对单个被害人没有连续的刺击行为,其行为方式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具有正当性。笔者认为,一方面肯定拿刀反击行为具有必要性、适当性与正当性,而另一方面又因为出现了严重的结果而直接认定于欢防卫行为过当的做法值得反思。其实,只要认为拿刀反击刺向被害人的行为方式没有超出常人的一般接受的范围,就应该认定其适当性和正当性,结果的出现只要不是必要限度方式之外引发的,也就应该是被允许的。不能仅仅根据结果反推防卫行为过当,这不仅会造成说理上的自相矛盾,还会导致判决结果缺乏说服力。笔者曾在微信上请教邱兴隆教授,让邱教授支个招,以便同样情况下不再出现下一个于欢。邱教授说,“我也许会捅刀子,但我接受法律后果;我也许委屈求全,忍一时之辱,最终使受辱者受法律之辱”。可见,邱教授似乎也没给出大家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法。要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被定罪;要么牺牲常人难以忍受的不法侵害,再次等待公力救济。法学家竟然都不能告诉我们一个合适的防卫方式和方法,那又凭什么说于欢的反击属于防卫过当呢? 其三,于欢之行为适用一般正当防卫的规定并非不可。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也做了3款规定: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笔者并不赞同邱兴隆教授所作的解读,他认为“刑法关于在遭遇暴力侵犯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反击行为造成不法侵犯者重伤、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其反对解释是,遭遇非暴力侵犯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反击行为造成不法侵犯者重伤、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并非只有遭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允许出现伤亡的情况,第3款的规定只是赋予了特殊情形下防卫人有特殊的防卫权而已,并不必然反推出这样一个结论:遭遇非暴力侵犯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反击行为造成的伤亡结果就一定属于防卫过当。事实上,在遭遇的非暴力犯罪侵犯的侵害下,综合衡量各个因素之后,即使出现了伤亡结果,也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综上,笔者认为,于欢在二审不应当仅仅是量刑上的减轻,而应当无罪。
至少于欢在监狱里不会受罪。。。。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杀坏人被法院判无期,那假如我国被侵略,我以保护祖国母亲的名义,杀了侵略者,是不是也要被国际法院判无期?
本科生来认真回答一次问题,发表下自我的观点
对于于欢刺死催债者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一事件,山东法院未免有判处过重的嫌疑。但是,我要从杜志浩这里展开,没错,是死者,也是被害人。
原告辩护人将其认定为故意杀人,检方则认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重点在此—————————————————————
因为一条人命,毁了两个家庭。
恰当!
一死两重伤,不判死刑已是开恩了!
尔曹身与命俱灭,不废江河万古流。
致昧心搏出众洗地党
这个案子有问题,其他不说,事发以后,于欢没有逃离现场,没有处理凶器,主动配合警察,主动准确交代案发经过,属于等候型自首,而法官没有提及;第二,要债方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有违国家法律,限制于欢母子人生自由,侮辱于欢母亲,殴打其母子,110民警调解不充分而离开,面对众人折磨,于欢冲动型自卫,而法官审判书细节不详,定位有缺陷。就其两点,法官执法水平有限,职业素养不道德。
假设有两种选择,上刀子,不上刀子,上刀后,恶人死了,无期徒刑,不上刀子,折磨到半死,还不如上刀子,一刀两断
匿了,前半年我们县城发生了类似差不多的事情 某混混因为借了两个人高利贷两万,在火车站广场大庭广众之下被两人殴打讨债,于是某混混气急败坏掏出刀一刀一个,比电影里还简单。事后没人同情他,因为他是个混混,他借了高利贷,别人甚至庆幸社会上少了个人渣。现在这个案例和我们县城这个案子差不多,只是杀人者的母亲被打,人们总是站在弱势的一边,中国就是这样,杀了人就是杀了人,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当这些仿佛站在人世间最干净的地方的人们多看看那些世上真的存在的灰暗的地方,那些校园暴力之类的不比这些差,难道也要他们一刀一个我们再拍手叫好吗,我也不明白我们需要改变的到底是什么。
于欢的行为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当时在警察离开后,催债人仍然对其进行侮辱等行为,成立于欢正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况且催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其催债行为对于于欢及其母亲的名誉权等权利造成了侵害。于欢的行为是对于自己和母亲的权利避免受更大的伤害,是成立正当防卫的。但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超过防卫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换个描述,大家体会一下媒体的作用。

法律是有程序性的、是讲求证据证人证言的,我认为目前最好的事件呈现是判决书,而不是煽情报道。
不要脑补细节
不要过早定性
打脸被打多了,想冷静下。
现在暂时有一方自行添加轮奸,口非事实的细节,被当事双方否认。所以暂时不要被有心人士引导,到时候他们删评论就可以了。恶心到的是善良热血的各位。
我想到一个,一女子因为太漂亮被强奸时候不配合抵抗导致对方生殖器折断,判3年,负担医药费。
一审判决没毛病,于欢至少是间接故意杀人。二审搞笑了
[催债人员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还脱下其子的鞋子捂在她嘴上,甚至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被按在旁边的儿子咬牙切齿,几近崩溃。混乱中,儿子摸出一把刀乱捅,4人被捅伤,其中1人失血过多死亡]
关于涉黑、私放高利贷,抑或是催债人背景复杂、是命案嫌疑人却安然无恙等等等等这种深水局不妄加评论。但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无期徒刑无疑引起了一片哗然。
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一审定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哪怕有人说这,并未达成严重的后果,也没有明显的暴力致伤,从这个思路来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较轻的,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会受到刑事处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这是人民警察有职责去调查清楚并且及时组织的。而不是受害人“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以及第二天讨债升级夜晚赶来的民警说了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我的天哪,矛盾就在楼内,冲突双方还在僵持,而第一件事竟然是扔下他们到外面去了解情况?唉,不想再讨论警察是不是渎职了,我们关心的是受害人。
回到本案,争议点无非就是这是个正当防卫类型还是故意杀人。法院表示事件发生时不具有紧急胁迫性,关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否具有紧急胁迫性的确不好定断,所谓侵害紧迫性,一般来说是指那些带有暴力性和破坏性的不法行为,特征是性质严重、程度剧烈、危险性大。值得商榷。法院也只是按条例来判,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完全符合情况的不敢判,这就是中国的法治现状,不批判只能说在法治建设这条路上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然而,按各种口供和监控资料,不能证明在警察来现场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进行迫害,这种侵害行为受到了及时的阻止,不存在胁迫性。恰恰相反,警察的离开以及受辱母子二人欲随之离开却被不法行为人又一次阻拦,仿佛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经过长时间的各种精神侵害和不法胁迫、侮辱,于欢的精神状态本就脆弱,特别是作为一个儿子看到自己的母亲被这样对待,而等来的救命稻草并没有及时使他母子两人摆脱困境,反而助长了不法行为人的气焰,室内再起争执。
个人认为,于欢本人的行为确实不太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应属于假想防卫,我们无法揣测催债人接下来会做出什么行为,是真的会停止侵害还是见无人阻拦更加紧侵害,但在于欢的主观意识上,这种不法侵害仍存在甚至认为他们会做出更可怕的事,所以混乱之中拿起了那把刀。这是行为人在认识上的错误,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判断刑事责任问题。
首先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但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存在过失,应以过失犯罪论处。
其次,根据后面的报道,死者杜志浩先是捂着肚子走出来,“他还说了句,这小子玩真的来。我的迈腾呢?”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开车离开。杜志浩等人受伤后,自己开车去了冠县人民医院。据称杜志浩因琐事还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最后才失血过多死亡。
于欢的刺伤是不是导致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到底是致人重伤还是致人死亡还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不能说自己对这个案件的见解多正确,更多的只是感慨。感慨的是“人不见法,法不见人”的悲哀。
又想起了老师之前讲过的也是一个争议颇多的许霆案。他利用银行ATM机出错取了十几万,对以盗窃金融机构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舆论压力致使重新审判,各方争议后再次定性案件犯盗窃罪,二审只判了他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从无期到五年的跨度值得我们反思。
法律到底应该怎样保护普通人的利益,对于涉及众人皆具的人性,对于涉及道德生活,如何执法断案,我们所仰仗的体系到底发展的怎么样了,我们期望合理的解释与安宁的生活。希望以后少发生这些,因为舆论重新审理,一判再判,一减再减的案件,但又希望这样的正义舆论再多点,多到足以引起我们对恶的重视,对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思考。
于欢情有可原,但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他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无期过重,应该轻判】,但【要求无罪】却是滑天下之大稽,法律底裤都不要了。
这个社会绝对不鼓励私力救济,否则要国家暴力何用。
而且私力救济弊端很大,口子万不能开。
这也是为何我国正当防卫的标准很严的原因。
本案中警察失职了,他能做什么呢?
带走于欢母子或者带走11人或者都带走。
把这场事件扼杀在摇篮。
因此,希望下次大家看到有类似冲突发生,警察带走一方当事人时,不要再吐槽警察又只顾着维稳了。
作为金融行业从业者再多说一句,于欢母亲作为专业老赖,真的很讨厌。你问问那些债主,银行,谁的身上没有压力,没有指标,那些钱也都是大家的血汗钱,不是猪拱出来的。沦为逾期坏账,相关人员压力有多大。
但是,哪怕我觉得各种老赖都应该死妈,我也誓死维护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试想,如果你是浦发银行当时批出那笔1000万贷款的人,是不是杀他们全家的心都有了,但是也只是这么想想嘛,毕竟我们是在法律社会。
于是只能好好说话,诉讼,执行,执行难。
敢犯中华者,虽远必诛其超市。侮辱你妈者,“不存在防卫紧迫性”。
现在的法律可真魔幻
或许,假如有十万个人看到了一个爆炸性新闻;有9万人思考了这件事;8万人表示愤怒,悲哀,并有意愿继续关注事件;6万人明确表明了立场;3万人对这个事件前因后果,多方报道进行了分析;2万人考虑到了多方面的角度而非一家之词;1万人能用更专业的知识体系解释问题的逻辑;4千人有机会从更多渠道了解这件事(记者,媒体等等);几百人能参与进入官方调查取证的工作(警察,法院,法医);几十个人有直接和当事人谈话的机会;涉及案件本身的人有十几个;最终宣布判决结果的也就是几个人。事情的真相,在一层一层传播的时候,会不会扭曲?又有几个人真正知道真相呢?围观的人在乎真相吗还是更在乎结果呢?

知乎用户 王禄生 发表 于欢案深刻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设定了极高的构成标准。**要成功辩护,摆在防卫人面前的是难以逾越的 “三座大山” ▌正当防卫辩护成功率约为千分之一 正当防卫辩护难是中国司法实践再正常不过的现象。 在 “无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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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想要星星的猫 发表 现在最高检也派调查组了,我相信它能看到我看得到和看不到的,静待结果吧。在这个答案下问已经评论得很疲惫了。恕不回复。 ——————————补点很多人问的问题。 第一是紧迫性:所谓 “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 …
知乎用户 这就是真名 发表 事件概述 母亲苏银霞因借高利贷被一群黑帮围堵凌辱,儿子于欢刺死索债者杜志浩。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欢系防卫过当,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的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