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们,你会接鲍毓明的案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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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方舟 发表

我觉得大众对律师一直有个误会,认为律师就是收了钱,颠倒黑白,黑良心为犯罪分子脱罪的。

形成这种偏见,不仅是大众朴素正义观的原因,还有很多香港影视作品的 “铺垫”。


比如以世纪大盗张子强案为原型的这个影视作品:

世纪大盗张子强案

把一个为了钱,颠倒黑白的律师形象,演绎得活灵活现。

看影视作品当然看得爽,加上配音和剪辑,很容易形成大众对律师的刻板印象。

就像看《亮剑》里的李云龙,巴顿将军式的人物形象,看得大家爽,还深入人心。

可是我党如果那个年代,真有纵兵抢粮的团长,恐怕……

所以香港的一些影视作品,很容易给大家留下对律师的偏见。

而大众对律师的真实生活情况又不甚了解,很多人一辈子都没见过律师。

以至于很多大陆的人提到律师,都觉得他们是港剧这样的形象,为钱黑了良心。


其实在大陆真实的法庭中,是与这种港风影视作品相去甚远的。

且不说辩护理由,仅仅在法庭上站起来走动,煽动和扰乱庭审秩序,法官直接会用庭审指挥权,让该律师歇息几天。

张子强最后在大陆的庭审是这样的:

聘请 57 名律师仍然判处死刑

不是说在大陆律师就 “没用”。

而是律师只能守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把不是他的罪,从指控中摘除出去。**不能因为大家觉得一个人是 “坏人”,就把他没做过的事情强加在其身上。

因为这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举个例子似乎更容易理解。

就像有一天因为肚子饿,你偷了一个女孩的钱包。

女孩带着凌乱的衣服报警,指控你盗窃,还猥亵了她。

大家都觉得你是坏人,不允许律师们为你辩护。

可是他们忘记了,你只应该承担盗窃的责任,而不应该承担猥亵的责任。

因为你根本没有做过这件事!

不能因为大众觉得他是坏人,就让他承担不属于他的责任。

因为如果这种风气发展下去,是否别人觉得你是 “坏人”,就可以指控你各种罪?

这就不是司法了,上位者欲加之罪,可以随意指控下位者,百口莫辩。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

律师维护的是合法权益,也就是把不属于这个嫌疑人的罪,摘除出去。

对于这个例子,律师就是对猥亵部分,进行辩护,表示犯罪嫌疑人并未进行猥亵。

对于确实是犯罪嫌疑人做的罪行,比如这个例子中的盗窃,如果证据确凿,律师反而一般都会主动建议嫌疑人认罪认罚。


当然,如果证据不足,那就有可能犯罪的不是这个人。

即可能抓错人了!

律师们自然更应该为嫌疑人辩护,守护他的合法权益,即便网民们都觉得他是坏人。

抓错人了,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

有可能你某天下班,或是放学走在路上。碰巧经过案发地,就被当做嫌疑人抓起来**。**

这个时候大众还不允许律师们为你辩护,他们觉得证据确凿”,你就是坏人。

谁替你辩护,谁就是无良律师!

这事儿真有,说个有名的:聂树斌案。

当初大众也都说 “证据确凿”,“就是他”,“这个人贼坏”,“人肉那个为他辩护的无良律师”!

结果,这么多年过去,才知道犯罪者另有其人。

当年叫嚣证据确凿,该判死刑,不该有律师为他辩护的那群人,却着闭嘴不说话。反正失去几十年青春的,不是他们。他们只用狂欢,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即便是参与过人肉辩护律师的行为,即便曾阻止律师们为他辩护。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大众觉得一个人有罪,就不去帮他辩护了,《乌合之众》这本书,把社会上的从众心理已经解剖得很细致了。

毕竟,证据不足的冤案,一旦判决。就被关进监狱数十年。

这谁顶得住?

如果当初碰巧路过犯罪地的那个人是你,

你咋整?


律师并没有通天之能,更不能颠倒黑白。

如果真的是铁证如山,证据确凿。至少在大陆没有任何一位律师,能够令犯罪嫌疑人脱罪。

当然,司法上的铁证如山,与网民嘴里的铁证如山不是同一个东西。很多网民都没有参与侦查,更没有阅卷,更别说了解事实真相。很多时候只是揣测,或是跟着自媒体的风罢了。

律师能够改变的案子,虽然在网民心中的铁证如山,很多时候在司法上其实漏洞百出。

比如强奸案现场的一个戒指,很多自媒体会带节奏,网友们会狂欢 “铁证如山!他的戒指在这里!死刑!就是他!”

但是从司法上来看,单独一个戒指,什么也不是。可能路过的时候正好在当地弄丢了;也可能是女方为了陷害他,自己想办法弄到的。

何况生活往往比小说更加玄幻,这个戒指若是不小心从主人手指滑落,顺着一栋大楼的窗户滚下来,然后顺着半条街滚到犯罪地的,也有可能。

杠精提问:如果证据不充分呢?律师让他脱罪了岂不是无良黑心?

答:证据都没有,就可能不是这个人干的啊!当然应该放掉,或者补充侦查。

不然判错了你负责?

打个比方,人家一个姑娘指控你强奸。有且仅有你的衣服碎片。这叫有 “证据”,但是不够 “充足”,这个时候就给你定强奸罪,你冤不冤?


说到最后还是一个道理:律师没办法颠倒黑白。律师只能摘除不属于嫌疑人的罪行,让他受到的判决合理与公正。

说得更高尚一点,律师的存在是维护法治和正义的。有律师,判决才能更加公平公正。

所以你以为刑辩律师们在 “颠倒黑白”,其实律师只是在拉回嫌疑人合法的部分。该是他的罪,仍然会由其承担。

如果有律师担任鲍毓明的辩护律师,并不是一件耻辱的事情,更不应该谴责。正是控辩双方来回拉扯,还原事情的真相,法官才能合理定案。

这才是合理与正义的法治。

至于那些香港影视作品里的律师们,看看就好。

毕竟

最近写的其他普法回答:

[方舟:假如我是一个 gay,但我女装很好看,网恋了一个男朋友,让他给我买一个最新款的 iphone,这算诈骗吗?​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answer/1115589481)[方舟:如何看待 法不责众 这个词?​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answer/1139441290)

知乎用户 黑白灰菌 发表

来人,上罗老师。

其实很多法律问题罗老师视频都有解释的。

罗翔讲刑法——律师为什么给坏人辩护?_哔哩哔哩 (゜ - ゜) つロ 干杯~-bilibili

律师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

知乎用户 李律师欢乐多​ 发表

先说句题外话。

不知道提问这个问题的人是处于什么心态。

如果你是想用道德绑架律师一波,那么你还真嫩了点。

不但是嫩,还多少带点无知。


这里是正题。

可能接也可能不接。

因为影响律师接案子的因素有好多。

单纯的从这个案件出发。

我一贯的态度是,不拒绝,不抵触。

这么说吧,和对待其他的案子的态度并无二致。


先回答我一个问题,这个案子本质上和其他的刑事案件有啥区别么?

这案子除了被情绪化大众无限放大之外,真的没啥区别。

中兴高管鲍毓明只是嫌疑人,具体啥情况谁 TM 的知道?

反正网上说话基本也不用负任何责任,情绪化大众被廉价的道德感驱使着,一个个俩眼瞪着说啥的都有,别说一个个说的都跟真的似的。

反倒是我,第一没看过卷宗,第二也没有见证事情的经过。

即便我是个律师,也和吃瓜群众并无二致。

说多了都是瞎猜。

特别是法律专业人士也人云亦云的话,那么法律的威严也将荡然无存!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所谓的坏人,只能是嫌疑人 或者被告人。

律师这个职业应该是世界上最富有争议的职业了,看了山东张志超案被平反了,说律师是天使,而看了杭州保姆纵火案之后也有人说律师是恶魔亦或是帮凶。

对律师的段子可不少,最广为流传的,我记得是这么说的。

在墓地,一个人看见一个墓碑上写着,他是个律师,一个好人,长眠于此。

这个人不解的问,这么小的地方,怎么能埋俩人?

当然,律师的正面形象,也比比皆是,港片中的一号法庭(这可能是大部分中国人对律师最开始的印象),还有前些日子的靳东主演的精英律师。

先从程序上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判决的公正更无从谈起。

你想一个判决,都不给嫌疑人辩解的机会,这判决能是公正的吗?

你想,你仔细的想。

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难不成制定这个法律的脑子里有翔?浪风抽的?难不成法律的制定者看公诉机关太闲,非得让律师给公诉机关增加点工作量?

说的形象一点整个诉讼就像是一个天平,而律师呢,就是天平一边上的砝码。

天平的一边是检察机关,另一边是辩护律师,法官居中裁判的架构。

通过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 被告之间的对抗,法官从而能更好的查明事情的真相。

就像两个拳击手在台上对决,法官居中裁判,辩控双方充分的站在各自的立场,阐述各自的观点,居中的裁判才能发现那些更多的蛛丝马迹,从而更加接近真相。

从实体来说,律师的存在也是为了认定的案件事实更加经得起推敲。

律师通过与公诉机关的对抗,促进了对真相的挖掘,使无罪的人最终洗脱罪名,使得有罪的人因为有了充分的辩护,判决结果更能经得起推敲。

然而对抗的基础是平等,即使犯罪嫌疑人再穷凶极恶,面对 侦查机关 公诉机关 等国家机器的时候也是弱鸡一只(切莫说到了看守所,看看那些精神的小伙到了派出所,往那神奇的小椅子一坐都是什么熊样)。

为了平衡这个局面,就需要了律师的介入。而且现在审前羁押已经成为惯例,取保候审才是例外,控辩不平等的问题尤其突入,所以更加需要律师的介入。

以目前现有的手段来说,只能无限的接近案件的真相,想百分百的查明事情的真相,那只有请蓝胖子造一台时光机回到案发时,除此之外别无他法,以现在的技术手段接近真相的最好办法,就是通过控辩双方对抗。对抗双方分别站在各自立场,律师作为嫌疑人的代言人,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嫌疑人进行充分抗争,从而实现最后的司法公正。

我们律师真的是在维护正义,不应该饱受非议。

特别是作为一个律师,要有走夜路的思想准备。

知乎用户 王逸然​ 发表

这个问题跟其他问题还真有点不一样。

首先,鲍自己是个律师,看简历还是个很好的律师。当他自己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还需要委托别的律师吗?换句话说,如果是我某一天成为了犯罪嫌疑人,我还会不会委托别的律师来为我辩护?

答案是会的。如果一个民事律师自己有个诉讼,只要是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很大概率他就不需要委托别的律师了。但是刑事案件不一样,因为……

如果不通过律师,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没法知道全部案件的证据情况的。以前是开庭前根本不给看案卷,近年来北京允许在庭前将犯罪嫌疑人接到法院去翻证据卷,但也就一上午的时间,材料多的案子,基本记不住啥。

但是辩护律师不一样。我们是跟检察官同步看到证据材料的。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与犯罪嫌疑人沟通案件证据情况。我曾经到重庆出差一周半,每天会见两次,才把案卷给当事人讲完。有很多在侦查阶段坚持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听完律师分析证据情况后,自己就决定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罚了。没有律师的刑事案件,信息少的可怜,有很多如果早期认罪就能取保的当事人,就因为没有合理规划,结果造成判实刑的结果。

第二,如果是我,会不会接这个案件。

从我个人的角度,可能是不会。但如果其他律师接了,我也会理解。相比之下,接受这个案子其实更加正确。

我不接的原因,主要个人条件制约。作为一个女律师,代理有关性犯罪的案件,与公检法的沟通就不如男性律师顺畅。而且我也担心自己在这种案件中过多地带入自身情绪,影响专业能力。

如果其他律师接,理由就多得很了。每个人都有辩护的权利啦等理由,我就不赘述了,说几个实在的。

这个案件,其实代理压力不算大。上层都关注了,判有罪的概率是很大的,鲍自己心中应该也有准备。而一旦争取到更好的结果,就算网络舆论不好,但是就律师的专业能力,绝对是正面的宣传。对于想要出名的律师是很好的选择。

另一方面,越是受关注的案件,其实律师辩护权越是被尊重。这中间还能够与各环节的人多接触,对于律师行业来讲,这些都很重要。

更何况,接这种案件其实并没有太多的心理压力。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并不追求事实真相,就算法院最后判决构成犯罪,只要鲍喊冤,律师都可以选择相信他。

不知道最后会是哪一名大咖去做鲍的辩护律师呢~

知乎用户 王瑞律师​ 发表

鲍的案件和其他案件没有任何本质区别,排除过失犯罪和一些经济性质的犯罪,很多刑事案件的嫌疑人都不比鲍更高尚,“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这样的几个短语就可以总结无数残忍、暴虐、没有人性的恶行,但这些嫌疑人无一例外都是有律师辩护的。

如果新闻报道并无失实或夸大之处,鲍毓明的行为确实恶劣,但这不是律师必须拒绝辩护的理由:如果是法庭指定的辩护律师,非法定缘由不能选择拒绝;如果是鲍自行委托的律师,律师未接受委托之前可以选择拒绝,但法律也赋予律师接受辩护的权利,职业道德要求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抛却一切主观感情,基于法律和事实维护任何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的工作不是妨害司法,而是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从而让受到审判者受到最公正的惩罚——既不逃避其犯下的罪行,也不允许其受到超出罪行的制裁。

打个比方:公诉人和嫌疑人就如同两个拳击手,法官就如同裁判,公诉人胜则有罪,嫌疑人胜则无罪,唯一需要遵守的规则是法律,唯一允许应用的武器是事实和证据。

如果只有公诉人而没有律师,嫌疑人在法律应用上占据完全的弱势,即使事实和证据都是嫌疑人无罪,因其对规则的不了解也很可能败下阵来,被判有罪,或是嫌疑人本是轻罪,结果被判重罪——这不是一场公平的对决,因而也不是一场公正的审判,即使一个完全无辜的人被放进这个赛场上,也很可能因为对规则的不了解而蒙受冤屈。

律师的存在正是为了赋予嫌疑人对规则的纯熟掌握,从而让双方只基于事实和证据展开较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嫌疑人确实违反了法律,那么即使有律师的支持仍然会败下阵来,因为事实和证据也不利于他,如果嫌疑人没有违反法律,那么有了律师的支持,就不会蒙受不白之冤。

故律师接受犯下任何罪的任何人的委托都不应被苛责,对律师的要求是:不能做故意隐匿、毁坏证据,妨害作证或进行行贿等违背司法公正原则的事情。但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委托人勤勉尽责地争取其合法利益不应当被苛责,因为这正是律师职业的价值所在。

当然,应然和实然总是有区别的,因为理想和现实总是有差距的,接受委托的律师势必不可能被很多人理解,因为大众的道德和职业的道德并非完全统一,人们的情感和客观的理性不能达成一致,群众所代入的角色让他们义愤填膺,来自案件的阻力和来自社会的阻力都是律师为了完成职务所必须克服的,无论这种阻力是否公正。

知乎用户 兰陵戚戚生 发表

我明白当有人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他在心中预设了两个立场。

1)鲍毓明无可置疑地是一个有罪的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

2)律师不应该为这样的人辩护

我谨慎地认为这两种立场都不应该被支持,

或者至少不应该被任何一个法律工作者支持。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法律工作者要与黑暗、罪恶站在同一条战线上,

我们也不是唯利是图,只要有钱拿就可以操弄是非。

只是我们的专业训练告诉我们,上面的两个预设的立场,

反映出大部分民众可能具有的两种倾向,

即有罪推定和道德审判。

首先,就目前我们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来说,我们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地证明鲍毓明犯有强奸罪行,当然你可以说这种可能性很大。

但是即使可能性很大,我们也不能据此就判定他必然有罪。

“有罪推定” 是一种有害的思想,因为它反应了一种单方面强调惩罚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倾向。

可能有人也注意到了,我们最近几年集中纠正了一批,早年间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处理的很多冤假错案。

例如湖北的 “佘祥林案”、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 当然还有“赵作海案”、“聂树斌案”。

我们之所以实行 “无罪推定”,而不是 “有罪推定”,

是因为在 “放纵一个坏人” 和“冤枉一个好人”两种事实之间,后者可能更严重。所以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种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必须也只能选择后者。

而且在极其重视结果正义,重视回应民意的中国社会,我们也更容易犯下 “冤枉好人” 的错误。

当有一种不好的结果发生的时候,

“总要有人出来负责任” 的处理方式显然更有利于维稳,并回应百姓的朴素正义情感的需求。

以至于从古至今,对于恶性案件我们一贯都是 “从快从严” 而不是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特别是面对一些可能涉及死刑的案件,过往的历史说明我们不够谨慎。

需要澄清一点,我上面所说的话,绝对不是在为鲍毓明开脱罪责,毕竟我们现在都不知道他有没有罪责。

不排除这样一种情况,

他可能很坏,但是很遗憾地不构成犯罪。

如果是这样的话,民众可以痛恨他,诅咒他,

但是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

我们不能为了 “政治正确”,或者特定时期积压的特殊社会情绪,就武断地认定一个人有罪。

我们有义务让法律的生命力更多地依托于 “逻辑”,而不是 “经验”。

当整个舆论场陷入 “情绪狂欢” 的时候,我们应该是冷眼旁观的人。这不是因为我们没有温度、没有感情,而是因为我们需要在最黑暗的地方寻找光明。

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注定要负重前行,我们应该相信证据,相信程序正义。因为我们无法通过非正义的手段,达成正义的目标。

就像在辛普森杀妻案中,即使辛普森确实是很有可能犯下了杀人罪行,由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我们仍然不能定他有罪。

其次,我们也应该警惕道德审判。

鲍毓明当然很可能最终被证明有罪,并且他的罪行是无可辩驳的。

但是,他仍然有权为自己辩护。并且有权请一名律师为自己辩护。

任何一个十恶不赦的人都应该有这项权利,

因为他不应该受到超过罪行的惩罚,而律师可以保证这一点。

东京审判中,二战的战犯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十年浩劫后,四人帮也可以有律师帮助他们。

律师的存在,就是为了保证法律可以严格的得到适用。

控方保证法庭对法律的适用不得减损,辩方则防止法庭过度量刑。双方形成制衡关系,法律的天平才能不偏不倚。

如果一个罪大恶极的人,无权请律师为他辩护,国家的刑罚权就会膨胀,甚至失去控制。

这可能使它可以更好、更快、更有效果的惩罚犯罪(就像在某些历史时期一样),

但是当它膨胀到一定程度,以至于刑罚权被滥用的时候,

任何一个善良的人、无罪的人,都有可能受到其伤害。

律师就是要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

这就是我们为坏人辩护的理由。

知乎用户 民商事诉讼魏律师​ 发表

那就坦诚一点吧:

一、接的原因

(一)任何人都有权获得辩护,控辩审的构造,本来就需要辩护人与公诉人反复拉扯争夺,才能实现最大程度的正义。因为检察院也是有其「职业利益」的,往往矫枉过正。因此哪怕是韩国 N 号门案件,也理应有辩护人参加。看到韩国律师表示不接受委托,有些网友欢呼雀跃,让我想起红卫兵。情绪性动物退出吧,你不适合讨论正义。

(二)律师费。对于大多数律师而言,办案还是要心安理得,比如通过伪造证据、串供等犯罪手法给委托人制造不当利益这样的事情,大多数律师是做不出的。所以,律师费这个考虑,虽然非常重要,但也理应在第(一)点之后。

二、不接的原因

舆论压力、极端分子骚扰。

对比上述两方面,每个律师都会得出自己的结论,但这些结论并不一致,往往取决于心理抗压能力和团队业务能力。

什么?为坏人辩护的道德压力?

你可知道辩护人的位置多么神圣?站在这个位置的人用尽全身力气,支撑起倾斜的国家暴力机器,给普通老百姓留下自由生存的空间。暴力机器如果没人制约,对大众的伤害不是一个一个,而是一群一群、一片一片、一茬一茬,而且还披着合法的外衣。

人们往往过于自信,以为自己不会犯罪,同时还以为自己不会被冤枉、不会被牵连进犯罪,才敢得出犯罪分子不需要获得辩护的结论。我们都是宇宙中一粒微尘,很多时候,是否被国家暴力机器碾压,并不是自己能决定的。

从这个意义来讲,道德只能给律师勇气,并不足以给律师压力。

知乎用户 煮鹤焚琴​ 发表

会,即使希特勒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不过鲍大状应该看不上其他律师,以鲍大状的尿性肯定是自我辩护为主。

知乎用户 机智啵啵鸡​ 发表

首先对有些同行的言论有感而发,身在这个岗位,做一个法律从业者,是否有对法律公平的信仰?言称做刑辩或者做诉讼找关系送礼是习以为常司空见惯的手段,如果所有公检法律师都是如此的职业道德,这么多年来的法治进步包括那些冤假错案翻案申请国家赔偿的成果是如何得到的?因为之前案件立案侦查过程不符合程序正义,所以接下来的流程也无所谓程序正义,怎么可以有这种逻辑?这种观念今天对的是这个案子,对的是站在被告人位置上的当事人,下次代理下一个李星星下一个在受害人位置上的当事人也用这种态度吗?刑辩律师更应该有的对法律的敬畏在被一概以 “说的鬼话太多” 而论实在是令我惊讶。据我并不长的工作经历而知,北上广深乃至各省省会一个恶性刑事案件背后有无数双眼睛盯着在看,公检法时刻监测互联网舆情对自身工作的评价,现在的中国已经不再是走后门用金钱输送可以摆平一切的年代了,官场小说的情节不是社会现实。所谓关系万难手眼通天,尚不提还有其他因素在制约。不管是帮被告人还是受害人做代理,如果连一个律师都不追求公平正义践行规则,认为不依法办事是理所当然,甚至云淡风轻习以为常在潜规则里游刃有余的态度,我只希望这样的从业者尽早能够离开这个行业。

送上我母校中国政法大学大一新生入学誓词最中二的几句:

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

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

积人文之底蕴,昌法治之文明

不管未来是否还在这一行干下去,我永远感激我的母校在我对法律知识还一无所知的时候先教育我树立法律人起码的品格。


原答案:

怎么?推动 FZ 倒退一百年的言论又来了?

是想看看是谁接了然后顺便把这个站在风口浪尖还所谓助纣为虐的倒霉蛋一起判了?(原问题语气已经被编辑)

律师接不接可以有自己的好恶,对整个事件可以因为自己的判断和倾向拒绝代理,但是一旦有人愿意进行代理,绝不是对他进行批判辱骂人身攻击的理由。你也根本没有站在一星半点的道德或者法律高地上。

我直接扔法条

鲍毓明现在是罪犯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他现在还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未来也许会成为被告,即使如此根据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第三十三条亦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义务(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律来说,即使代理他的案件,履行自己的天职,无任何错之有。多次重申一点,辩护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既不从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也包括排除侦查机关提出的非法证据(如刑讯逼供的口供),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是当有一天你被屈打成招,被当成凑数的抓进去,成了冤案的主角,社会人人喊打舆论人人喊杀的时候,只有你的律师会保护你的人权,帮你争取罪刑相适应,而不是让法庭像微博判官一样一律枪毙。你说你是被冤枉的那一刻只有你的律师会帮助你愿意倾听你认为的事实。这么多年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念斌案给的教训还不够深吗?还要让刑辩律师人人喊打造成更多冤假错案然后又把法律的公信力吊起来批判吗?还要前脚对法律失望后脚连程序正义都理解不能吗?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与公检法一样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和技巧。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公正,而不是是只追求舆论所认为的实质正义。如果法律只会跟着大多数人的声音走就完事,那郭嘉和法治就彻底毁了。律师通过与公检法的工作对立,有效监督公检法依法办案,才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适用平等这些原则落到实处,一样需要律师对公检法的制约。

综上,有任何律师愿意代理这个案子,我都不会对他有半点指责和唾弃,他只是在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公平公正只来源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来源于道德直觉的冲动。


更新:附上最高检的最新报告

【今年前三月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4151 人】4 月 1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今年第一季度检察办案数据。在未成年人检察方面,2020 年 1 至 3 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8668 人,不捕 2920 人。其中,# 今年前三月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3987 人 #,不捕 2003 人。全国检察机关共决定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12880 人,不起诉 2712 人。同期,全国检察机关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 4151 人,同比上升 2.2%。

究竟有没有人在做实事,在推动进步,明眼人自有判断。


三更新:

如果还是不能够明白律师辩护的意义,我再举一个宪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廉希圣老师的例子:

1956 年,刚刚从中国人民大学毕业的 24 岁的廉希圣作为新中国的第一代律师,受司法部律师司指派到沈阳特别军事法庭为日本战犯做辩护人。作为中国宪法界德高望重的历史亲历者和学界权威,廉希圣先后参与了 1982 年《宪法》起草和两次宪法修订工作;还全程参加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日本战犯罪大恶极尚且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何况是鲍呢?廉老到今天,依然在法学界德高望重。充分说明律师选择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实在是无关个人修养,道德水平和社会历史的评价。


四更新,发一个罗翔老师的课程截图吧

以此自省。

知乎用户 法律人戴兵​ 发表

十恶不赦的人律师就不能为其辩护吗?既然法庭还没有最终审判,所谓的 “十恶不赦” 是不是还要我们再仔细研究并找出相关证据才能最终确定,有罪推定很刺激是吧?

如果找到了相关的证据,难道律师会助纣为掠,做无罪辩护吗?好像也不会吧,更多的工作是引导法庭合理的量刑而不是颠倒黑白。更何况律师的辩护意见也只是作为参考,律师并没有最终决定权。

如果没有律师的角色直接让被告人与公诉人对抗,公平性何在?

要不直接就不审了以民意来判,看人民感情上相信谁谁就胜诉,岂不更高效?

法律人还是要比社会大众更冷静客观的看问题。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著名的辛普森案的辩护律师艾伦 · 德肖微茨曾经说过:代理人的专业素质只占全部案件有关要素的 10%。这就像主刀外科医生做手术一样,病人有没有得癌症,比你的医生医术如何重要得多。同样,你干没干,你是否杀了人,比你的律师是谁重要得多。有人鼓吹一种神话,说金钱加上精明能干的律师,就可以变有罪为无罪,但这种情况极少发生(大陆法系的无罪率很低,中国更低)。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 – 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要这些权势在握的尊者对无权无势的小民百姓做出格行动前三思而后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去呼吁,去保护那些孤立无援无权无势的民众的正当权利。

辛普森案中律师所抓住的一个辩护要点是警方为证明辛普森有罪而人为地制造了一个袜子上有血迹的假证,虽然其他证据充足,但会让陪审团对其他证据是否也是伪造产生怀疑。假设辛普森事实上有罪,是不是就体现了律师是帮凶?其实不是。刑法中经常在探讨法益价值的衡量,如果实际上艾伦 · 德肖微茨让一个事实上犯罪的人脱罪,是否损害了更大的法益?如果警方制造假证的口子一开,那么公民权利将是空谈,在必须要进行法益价值衡量时,难免会舍弃较小的法益价值,如同我不是药神原型案件陆勇案中检察院衡量了生命权与国家医药管理秩序 ,最终选择了前者决定不起诉。辛普森案中伪造假证对国家法治精神的损害严重的高于了放纵一个罪犯所付出的代价。

正义是需要追寻和求索的,因为我们无法达到一个完美的正义的现实,我们必须去追求。公正也许不是结果,而是一个过程~~

知乎用户 M3 小蘑菇 发表

中国不清楚,西方的话,犯罪嫌疑人往往会请女律师(比如希拉里就为强奸犯辩护过,刘强东也找了女律师),用被告律师的性别优势抵消受害者的性别优势,并让受害者产生一种 “连本该痛恨强奸的人都不帮我” 的挫败感

知乎用户 叶东杭律师​ 发表

这个问题问得很有意思,事实上,这也是大众所非常关心的问题:律师是否真的会为被指控严重犯罪的嫌疑人进行辩护?

我自己只是一个不具名气的小律师,无法对上层律师的执业风格作出评判,因此只能谈谈自己的做法。

1、首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是否与律师对案件的评估相匹配

简单来说:律师办这个案子是否 “物有所值”

毕竟律师只是一份工作,是人都要恰饭的。我一般会跟当事人说,我们会尽力提供让当事人觉得 “物有所值” 的服务,但是我们办一个案件,往往也以 “是否物有所值” 来作为评判是否接受委托的标准。这个说法当然比较委婉,其背后的意思就是“你这个案子的难度和工作量值这么多律师费,如果与你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不匹配的话,我建议选择其他的律师”。

但是年轻的律师们容易陷入一个误区,那就是认为 “律师费自然是越高越好”,实际上并非如此。我自己承办过数个 x 位甚至 x+1 位律师费的案件,在承办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明白了一个道理:有着如此高的支付能力(及支付意愿)的当事人,非但不傻,而且往往都非常聪明,说得市井一点就是人精,他们对局势的判断和对律师作用的期待实际上是非常准确且强势的,在为这种高支付能力、高支付意愿的客户提供服务时,律师往往会承担非常大的压力。

当然,这里又要提及一个我在私下场合经常提到的话,那就是 “当争议标的额和指控罪名超过了一个阀值的时候,诉讼的对抗就不仅仅是法律的竞争,而是资源配置能力的对抗”,这个问题只可意会,在此不多说,唯一想说的就是,就目前的趋势来看,无权无势的群众能够通过诉讼来获得公平正义的可能性已越来越高,前面说的这个 “阀值” 也在不断提升,因此我对法治仍然抱着较大的信心。

2、自己能否提供有效的帮助?

能不能通过自己的专业水平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帮助,这个也是我在接案时会着重考虑的问题——尤其在办理刑事辩护业务时。

事实上,在办理一个案件的过程中,律师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在接洽案件的时候就已经能够有一个初步的判断——当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由于家属对案件情况往往不了解,因此案情大多要等到首次会见后才能掌握,以至于对 “发挥作用” 的效果很难有一个及时的评估。

有的案子有比较大的辩护空间,律师通过合法调查、翻阅刑事侦查卷宗、与公检法工作人员建立起有效沟通渠道,是有可能减轻当事人受到的指控甚至实现传统意义上的 “翻案” 和“昭雪”,但有的案件事实经过已非常清楚,律师能够发挥的作用并不是特别大,这个时候如果还去忽悠当事人交巨额的律师费来“走程序”,在公检法机关面前来一通“大专辩论会式辩护”,我反而觉得是不符合律师职业道德的。

当然,不同律师的辩护水平和辩护能力不同,有些我觉得没有辩护空间的案子,在大律师看来可能辩护空间大过银河系,也并非不可能。

3、业务风险能否承担和消化?

风险是律师承接业务时所必然会考量的因素,而且往往有可能是权重值最高的因素,有时甚至会超过 “律师费的高低”。

律师开展业务的风险来自于哪里呢?一部分风险来自于公权力机关,在过往法治尚不健全的时期,极少数地区的司法机关可能会对办案律师预计阻挠和刁难,甚至以刑事责任来进行威胁。来自公权力机关的风险是现如今大多数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所最为担忧和着重考虑的因素。

**一部分风险来自于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当中,辩护律师对当事人的警惕之高不亚于对公权力机关,曾经发生过数起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罪责而向警方指控自己的辩护律师作伪证的案例,这些案例使得表面上相互信任的委托关系之下暗藏着警惕、提防甚至杀机。因此,律师在选择案件时,往往也会将 “当事人是否可信任”、“自己是否会因当事人的不利指控而承担刑事责任或行业处分” 作为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一部分风险来自于其他方面,譬如社会大众的舆论。**例如在鲍某一案中,辩护律师如果为鲍某作无罪辩护,那么必然将遭受舆论的攻击,这种舆论攻击对于大多数人而言都是难以抵抗的。就我了解而言,中国的大部分律师都有着非常强的风险意识,而这种 “全网攻击” 的处境明显是与 “高度风险预警意识” 相悖,因此我估计大多数的律师都会因为忌惮于舆论而拒绝接受鲍某的委托。

4、放在最后的,反而才是 “传统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我一直认为,律师不应当给自己赋予过多的政治色彩和正义光环。诚然,律师可以通过努力来促进个案正义,但是正义的实现,也往往与诉讼的其他参与方密不可分,我很少见哪个法官、检察官自诩正义的化身,但是律师同行总是将自己放置于一个 “法治救赎者” 的地位,往往不利于律师职业的良好发展。

律师该不该以实现正义为己任,这当然是该的,但是 “什么是正义” 并非二元提问,无法进行简单的回答,每个人眼中的正义也各不相同,属于每个人的正义也绝非一致。譬如对于鲍某而言的正义,对于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来说便未必是正义,而在经历了新文化、新观念不断冲击的二十一世纪里,十四亿人中的 “正义观” 也各不相同,这些正义观有的大同小异,但有的却相互割裂——因此,律师不可能实现所有人期待的正义,他唯一能做的就是争取实现当事人所期待的正义,这边是他能做的最小,但也时最大的贡献。

文章的最后,可能还是要回复一下大家的疑问,我会不会承接鲍某的案子呢?答案是当然不会,一来鲍某断然是看不上我这种小律师,二来,虽然我自己认可 “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法治意义”,但是仍然担心舆论对我本人的攻击,这两个问题中,第二点恐怕更为关键。

我自己无法做到为了法治和正义完全的挺身而出,因此我对能够做到这些的人如此的尊敬。

知乎用户 青山布衣 发表

1、你在网络上看到的事实,与真正发生的事实,可能存在差异。

2、真正发生的事实,与法律事实,可能存在差异。

3、什么是法律事实?严格依照法律程序、用合法证据证明推导出的事实才叫做法律事实。

4、合理怀疑永远只是怀疑,没有证据,就没有证明,法庭就不能判人有罪。

5、律师和检方从各自的出发点去还原法律事实,律师可以反对和质疑检方,检方也可以反对和质疑律师。

6、正是由于控辩双方的相互质疑和反对,才能确保法庭判决的公正性,才能经受住历史的考验。

7、也许这样,会让一些恶魔由于证据不足逃脱法律的制裁,但如果法庭只有一种声音,呼格吉勒图式的灾难,又将如何避免呢?法律的威严又该如何维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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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兰飞鸿 发表

肯定会的,不要小看人的底线。

举个例子,几十年前,希拉里刚成为一个律师的时候,她接到的第一个案子就是帮强奸犯打官司。

希拉里也真是厉害,原本一个 42 岁老男人强奸 12 岁小女孩的严重案子,结果希拉里硬是说小女孩对老男人有幻想才导致的 xxx 关系。希拉里就把这样一个暴力强奸女童的严重暴力犯罪改写成了一个心理不稳定的问题少女勾引成年男性的一般刑事犯罪。

后来,原本可以判三十年的强奸犯,因为希拉里,让这个强奸犯只判了一年。

小女孩最后心理咨询了十年,并且终身不育。

这是希拉里职业生涯中第一次打官司。事后,希拉里被人问起这个事情的时候,她承认她早就知道强奸犯是有罪而不是冤枉的(明知道是坏人还继续帮助强奸犯),她还大笑。在这个采访中,她介绍了嫌疑人的内裤上检查到了精液和受害人的血,炫耀了自己如何使强奸犯脱罪,还笑道:“他竟然通过了测谎仪测试,我再也不信测谎仪了哈哈。”

另外,希拉里也不是被迫给强奸犯当律师,她自己在采访中,原话是 “他(强奸犯)问我愿不愿意帮他这个忙(do a favor for him)。” 没有提到 “拒绝” 二字。从没听说法庭还可以强制要求律师代理的,不能被拒绝的 favor 不叫 favor。

[关于希拉里的诸多黑点有哪些是谣言?​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2182249/answer/129589534)

如果一个强奸受害者被污蔑 “你对 xxx 有幻想才导致 qj 发生”,那想象一下这是对受害者多大的伤害啊?况且这个说辞竟然真的钻了法律的空子,导致强奸犯被轻判。更可笑的是,希拉里一直到 2016 年落选之前,都是全世界女权主义的第一榜样。当时一说到女权主义,一般民众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希拉里。

当初希拉里竞选的时候,丑闻也暴露了。外国网站也好,甚至是微博上也到处都有当年她为强奸犯打官司的事情,结果希拉里粉丝,尤其是女权主义者(包括国内的)一直在坚持支持希拉里,说这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希拉里没做错。在强奸儿童案件中,明知道嫌疑人有罪,依然大费周章,手段用尽帮他脱罪,事后谈笑间引以为傲,却依然是全世界女权主义的榜样,还有那么多人帮她说话,这不可笑吗?

她完全可以不接这个案子的不是吗?

所以,答案是肯定的,鲍毓明不论是真的强奸还是被冤枉,都一定有律师帮他打官司。即使坏的律师只是少数,但只存在,钱给的够,就会接。对有钱有势的人来说,他们优先考虑女律师,因为强奸犯请女律师更对原告诛心。这种事情已经见怪不怪了。

最后庆幸一下:幸好希拉里落选了。


更新:

一大波评论来杠,那我回复一下吧。

如果你说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合法的帮助当事人,但希拉里所谓的 “被强奸的小女孩对老男人有幻想” 不是胡说八道是什么?有底线的人会这么说话吗?这是合理合法帮助当事人解除纠纷吗?这是钻法律的空子帮助强奸犯。顺便对受害者侮辱一番。

知乎用户 赵虎​ 发表

用道德绑架律师,在东方国家里比较流行,例如韩国,律师不愿接 N 号房的案子。

从法律而言,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有得到法律帮助的权利,都有得到律师服务的权利,目的是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与公正。

或者你有疑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不能保证案件被公平、公正处理吗?如果能够保证的话,要律师干嘛呢?直接取消这个职业好了,我们可以找另外一份工作。如果能够保证的话,为什么在不重视律师辩护的历史时期,会出很多的冤假错案呢?或许你觉得那些只是个案,只是一小部分人被冤枉了,中国人多,占得比例不高。对你来说,那只是个数字,对他们具体的每一个被冤枉的人来说,那都是一生。对每一个人来说,那是一种可能性。天上掉馅饼的可能性不大,有可能掉一口黑锅,这次是他,你在旁边看热闹,下一次可能就是你。

有了律师就能实现公平、正义了吗?世界上哪有绝对的事情,不过律师的参与会进一步提高公平、正义的比例。

律师们是一个群体,就像法官这个群体、就像医生这个群体,一个群体里由若干不同的人组成,这些人情感、道德都有自己的特点,即不是圣人的群体,也不是无赖的群体,都是普通人。

律师的工作是专业的,看到的都是各种社会问题、人性问题,就像医生每天会见到各种人体病变,这些病变很多是不美的,没有人喜欢这些病变,也没有人喜欢那么丑陋的身体状况,但是这个不关美丑,而是职业,关系职业道德。律师也是一样,工作中遇到各种各样的案件,面对各种各样丑陋的人生,这个世界上没有圣人,每个人的人生中可能都有不愿道与他人的一段,但是律师不能用情感和道德来评价工作,这是不符合职业道德的,也是不符合人性的。

不过,律师依然有自己的选择,可以拒绝代理一类案件,可以拒绝给某个人提供服务。这个选择来自于市场交易权,就像杂货铺老板,有权不想把东西卖个某个人,这是人家的自由,别人也没有权利说三道四的。

综上,无论同行们谁接了这个案子,或者谁拒绝了这个案子,都不应该受到道德的评判。

知乎用户 鬼马渣渣 发表

当然要接了

你去百度一下几个名字

呼格吉勒图

聂树斌

佘祥林

赵作海

杜培武

孙万刚

陈满

金哲红

这些人不仅当时公众认为他们是罪犯,有的也是 “铁证如山”,而且法院还判决了

但是结果呢?

我们要以舆论治国吗?

我们决定一个人是否犯罪是全民公投吗?

专业的事还是要交给专业的人

知乎用户 SkylineCNC 发表

看了很多回答的评论区,我觉得律师们不用辛苦回答这个问题了。

你们费劲给大众讲法律法治,大众其实只想发泄情绪,这就是对牛弹琴。

大众不懂的是,了解现在的法律,客观分析,不妄下论断,才是治本的方法。

建议以后取消法院,直接微博投票,满 5 万人无期,满十万人枪毙。

知乎用户 欧伶猪法务咨询 发表

这么好的案子为啥不接啊,律师们也只是在进行自己的职业操作而已。

就像一个妇科男医生天天对着女性的身体,你会说他的行为猥琐吗?

每个人都有享有辩护的权利,律师的辩护也是建立在事实证据上的,

为嫌疑人辩护并不等于是在为他做无罪开脱,

只是更有效的陈述证据事实让嫌疑人能够不用受到不应有的惩罚而已。

接了这个案子,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律师都没有错,

还能声名大噪,何乐而不为?

知乎用户 李劼 发表

这有什么难办的?

当案子办,接。

当枪使,不接。

如果是当案子办,正儿八经签合同,办委托手续,依法会见,阅卷,走程序,审核证据,出席庭审,凭什么不接?难不成我接了之后还满大街喊 “嗨!你们看哪!我接那谁谁谁的案子了!” 来拉仇恨,跟网友撕逼?

如果是当枪使,比如发狗屁不通的通稿,演闹剧,搅混水,扯歪皮,那当然不接!别说嫌疑人的不接,就算受害人那边叫我这么处理也不接。

知乎用户 聂一​ 发表

恕我直言,

以鲍毓明的段位来看,

恐怕知乎上有资格做他辩护人的律师没有几个。

知乎用户 懒圣 发表

不是律师,一点愚见。对于这种案件大家基本上都会带有情绪,恨不得把他千刀万剐,碎尸万段,为什么还要给这个人渣辩护?

有时我也在想为什么要给犯罪分子做辩护?尤其是在已经确定他就是个人渣的时候,为什么还要给他辩护?

我们不妨先把情绪放一边。

你是怎么知道他是个人渣的呢?

大多是凭网传,道听途说,我们并没有亲眼看到。这样未经审判,不经辩护,就把他判了死刑,拿去喂狗,似乎与我们的法治文明有所冲突。说来说去还是要靠证据才能将他绳之以法。我相信在铁证如山面前,他一定无话可说,这样其实更能起到惩罚犯罪分子的作用,杀人诛心,让他真正体会到什么是正义。

给坏人做辩护其实是为了保证他能 “罪有应得”。

那么什么叫做 “应得”?我们通常说杀人偿命,是罪有应得的。但比如,一个人偷了一万块后被枪毙,这个被枪毙的后果是不是他应得的呢?枪毙的惩罚对一个小偷来说显然是过重的,他的这个应得有些过重了。有的人犯了罪,但是却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又认罪悔罪,对比其他没有这些情节的犯罪,我们是否应该适当的从宽处理呢?我们要确保每一个审判的环节都按着严格的程序来,这样才能不冤枉一个好人。我们应该保证犯罪分子都得到该有的惩罚,与他所犯的罪相对应,绝不能少,同样也不该多。这就需要为犯罪分子安排辩护人,否则便难以做到公正。

明明犯了罪,如果就是证据不足,不给他定罪,岂不是放纵犯罪?

这是我们最为担心的问题。但是证据不足依然要放人。为什么?**因为如果今天证据不足,我们突破规则强行给鲍某定了罪,明天或许就有无数的无辜者,在他被冤枉的时候,强行定罪,百口莫辩。**聂树斌案,乎格案,我们的教训已经够多了。

是宁可杀错,也不放过;还是选择宁可放过,也不杀错。

我们总要选择一个。

错放的,有新的证据还可以再杀;错杀的,就什么都没了。

知乎用户 吐血君 发表

接。(当然实际上也轮不到)

这个案子属于非常有挑战性的,证据不明确,事实也比较扑朔迷离,办这个案子差不多可以当半个侦探,光从兴趣上来说就很有意思了。而且,越是这样大家觉得嫌疑人必是坏人的情况下,为其辩护的必要性就越高,我从不觉得任何人该因舆论判刑,只有证据和法律才是判刑的依据。

知乎用户 奉义天涯​ 发表

这是想让律师当法官吗…

律师维护的永远是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有啥错…

很多人看到鲍某的行为,感觉这就是人间至恶,应该枪毙百遍了吗?

那碎尸、奸杀、连环杀人的咋办啊…

这些都有律师接,律师这个职业,是维护国内法律公平不可缺的一环,律师的存在是为了让法律更公正,而不是脱罪。

(利益不相关,我非执业律师,不接此类案件)

知乎用户 陆轶群律师​ 发表

要接啊

以前有个段子叫做:“从事的工作正好是自己的兴趣爱好,是最幸福的”

像我这样喜欢吃瓜的律师,能一边工作,一边近距离的默默吃瓜,那是再好不过的了

知乎用户 爱猫之熊 发表

我有个铁哥们儿就是律师,他有时也会吐槽他的当事人,但是该辩护的时候还是做本职工作。这起案件,我也很愤怒,身为一个老师,一个有女儿的父亲,这种人渣我恨不得亲手去折磨他。但我们生活在法制社会,律师有他的义务去辩护,犯罪嫌疑人有他的权利要求得到辩护,真正应该得到关注的是负责调查取证的警察和最后进行判决的法官吧。希望不要像扶老人案件和南京宝马案一样吧。

所以毕业以后哥们儿问我要不要一起去报名培训参加司法考试,结果我自己去考了教师资格证,他成了个律师,我这辈子都成不了能公司分明的人,我内心深处还是想让强奸犯们得到折磨。。。。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即便社会律师不为鲍毓明辩护,不接他的案子。

法院也会为他指派辩护律师。这是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

所以,这个案子,律师是一定会有的。

要么鲍毓明自己出钱请律师。

要么国家出钱为他请律师。

在控辩审,三角控诉关系中。既然有控,那就必须要有辩。

否则,控就会太过了,被告人就需要承担本不该属于他的罪责。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就会被践踏。

举例:

假设控方指控鲍不仅仅是强奸,而且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

而强奸罪本身,是带有暴力压制反抗的,这个过程中是否强奸罪吸收了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这是需要律师辩护的空间。

另外,鲍是否主动认罪认罚,签字具结,是否构成自首,是否坦白从宽,这些涉及到量刑,这也是律师辩护的空间。

很多人以为,律师辩护就是黑白颠倒,那你把公检法当傻子吗?

所以,律师辩护,罪与非罪是最高层次的辩护,实践中,很少见。我一个同事,做法官十年,才判过一个案件——无罪。

律师辩护,此罪与此罪的辩护,一罪与数罪的辩护,罪轻与罪重辩护,量刑上,轻型与重型的辩护,这才是最常见的律师辩护。

翻译一下:

是构成强奸罪还是构成强奸罪 + 非法拘禁罪的辩护。

是构成强奸幼女还是构成强奸妇女的辩护。

是在 3-10 年这个档量刑,还是在 10 年以上这个档量刑。

是否构成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

让法律更加谨慎,让刑法更加谦抑,让有罪的人承受属于他犯罪范围内的惩罚。当然,也帮被告人普法,释法,说法,让他更认可法院的判决,这也是律师的意义。

不是所有的律师都是电视剧里面出现的反派律师。讼棍存在。但是,只是少数。

希望大众对律师能有新的认识。

以上。

知乎用户 法方子 发表

我敢说这个案子摆到十个律师的桌上,有九个律师都会接。

其实不必说 “每个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这样正义凛然的法律精神。

接这样的案子,钱肯定是不少的,鲍毓明这样的律师肯定舍得花钱,请律师几百万都给的出来。除了钱,社会关注度这样大案子,只要接了不管输赢,名也有了吧。

当然很多人就会说,看吧,这个律师竟然为能够人渣辩护,那个律师肯定也是人渣。题主在某种程度也有这种预设。

大众对律师的普遍形象就是,认为律师唯利是图,颠倒黑白,专门为犯罪分子脱罪的。

但律师,特别是中国律师,作用真的有限,真正最后定罪的还是法院,律师只能向法院提出意见,采不采纳还是看法院。

律师所追求的:让无罪者洗脱冤屈,让有罪者罚当其罪。

让有罪者无罪释放?那恐怕律师很难做到。

对大多数律师来说,为犯罪者辩护首先是一份职业,然后才是信仰。

既然是职业就有这个职业一些特定的规则,为犯罪者辩护,让其罚当其罪,就是这个职业的规则,无论哪个犯罪者是怎么样的人渣。

对于大部分律师来说,特别是刑辩律师,接这样的案子就像普通的盗窃、杀人案子一样,阅卷、找证据缺点、写辩护词。最后法院依据证据材料做出判决。

回到这个案子本身,去年就已经有律师介入了,根据《南风窗》的报道,去年 9 月份,正是在律师的介入下,本案才能再度立案,虽然再度立案,但案件依然推进困难。

现在小星的代理律师事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的郭建梅,大家肯定对这个律师比较陌生,甚至在律师界知道的也不多。

但她是中国第一个公益律师,公益律师这件事,郭律师已经做了 25 年,她以及她的团队迄今为止共计办理案件 4000 余起,接受咨询 12 万次,提供有关妇女权益的各类培训 80 多场次,提交法律提案 70 多份,出版书籍 11 部,发表文章 200 余篇,发起建立了首个中国公益律师网络及相关网站。

有人将她称为 “中国公益律师之母”。

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那起 “嫖宿幼女案”,在她的团队不懈的努力下,2015111 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九)》彻底废除了嫖宿幼女罪。真正把 “尊重女性”、“维护女性权益” 实现在了立法上。

我只希望这样的律师,这样的立法能够越来越多。

知乎用户 圆桌骑士 发表

作为刑辩律师表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我干嘛不接?

你们是不是搞错了什么,律师是辩护权,不是判决权,判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权力始终在法院那里,哪个律师权力这么大去决定一个刑事案件的结果,你们是不是不把检察院和法院放在眼里?我国自打 49 年建国至今,你见过有几个案子是靠律师一张嘴皮子把 “证据确凿” 的被告人辩护成无罪的?如果一个 “罪大恶极” 的被告人被判决无罪,那就说明他就是无罪的,是否构成犯罪不是靠臆想来证明,更不是靠网上那些只言片语的东西。想要了解法律多看点法学刊物,少看点蹭法律热度的综艺和无聊的言情电视剧,消遣可以,当真就输了。

刑辩律师没那么伟大也没那么龌龊,我们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责任。

知乎用户 乌合之众 发表

主观上说,我认为鲍毓明罪大恶极,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

但从法治精神的角度,我仍然支持一位有能力,有责任心的律师为他辩护。

因为这不仅关乎个案,还涉及到法律程序正义是否无差别贯彻的问题。

在法律面前,没有所谓的好人和坏人,只有涉案当事人。

只有每个当事人都有让律师辩护的权利,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出现审判偏差,形成冤假错案,或是造成错误牵连。

所以,辩护律师不是在为坏人辩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尽可能地减少错误偏差。

而这,正是行法律程序而非多数人决定生死的真正意义。

最后,我希望所有律师都能依法为任何人辩护,而不受到额外的谴责。

知乎用户 刚好赢律师​ 发表

为什么不接?不要道德绑架一个律师。问这种问题,基本都是法盲,懒得给你解释那么多。律师为个体发声,看似保护的是个体权利,实则是守护法律底线,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不要以为你是守法公民就不会违法犯罪,更不要以为你是守法公民,就不会有法律上的纠纷。

知乎用户 施文俊律师 发表

接。

因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现在谁知道真相?

大众朴素的正义感可以理解,情绪偏向也正常。

在面对国家专政机器时,任何人都是弱小无力的。但是,如果搞错了呢?哪怕万分之一的概率,错了怎么办,还能补救吗?

这就需要一个人站到对面说话,这个人就是律师。

有了律师这个职业,并不能彻底消除冤案,但能减少,减少很多。

相反,都以网上流传定案量刑,冤案会指数级的增长。大家都追求舆论风向,水军大行其道。社会价值观将遭到毁灭性打击。

以上,希望理解。

知乎用户 沈志兴 发表

最近怎么有那么多这种类似的问题,我很奇怪,就哪怕再罪大恶极的杀人犯,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审理过程中一定要有律师辩护,被告人不请的,也会有指定的援助律师,知乎提这些问题的人岂不是可以得出,国家在为犯罪分子开罪嘛

知乎用户 信威法律​ 发表

出这道题,是想道德绑架接这种案子的律师吗?

什么样的案子能接,什么样的案子不接,相信每个律师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但是在刑事案子中,相信很少会有律师用道德标准去衡量当事人,衡量案件吧。

如果每个律师都将道德当作接案子与否的标准,那很多犯罪嫌疑人与被告都得不到辩护了,这很不合理吧!

每个行业都有其对应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可不是说着玩玩的,我们可以来看看律师的职业道德,其中之一就是忠诚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律师这个职业不同于法官。法官必须是中立的,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只有中立的法官,才有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而辩护律师,只是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方,代表与维护他们的利益。不能要求律师像法官一样中立,这种要求是过分的,也是荒唐的。

对辩护律师来说,必须尽一切合法的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得有任何的有违当事人利益的言行。就算案件办理完毕,或者当事人解除了委托,辩护律师依然不得做任何对当事人不利的事情。

综上,辩护律师必须永远站在当事人的一边。

知乎用户 博爱之城 发表

我不是律师,但我认为律师应该接这个案子,而且最好是好律师。

这样,如果鲍毓明被判无罪,那么要么说明他真的无罪,要么说明检察院不称职;

相反,如果在最优秀的律师的辩护之下他依然被判有罪,那就证明他的确罪有应得,毫无转圜余地。

知乎用户 海涛 发表

不接,不符合我的价值观。

我崇尚爱情,相信一见钟情,也相信天长地久。

但是我鄙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猥亵他人。

况且,对于这么一个知法懂法的人士,他的主观意志很强烈,根本不会理会外部律师的建议,因为他觉得他就是最好的。

另外,刑事案件不熟悉,不符合自己的专业方向,听听看看就好。

知乎用户 陆歌 发表

推荐一本书《最好的辩护》告诉你律师存在的意义究竟是什么。

再推荐一部电影《高度怀疑》告诉你我们为什么要贯彻一个可能错放坏人的程序正义。

律师的存在是功能性的,是司法制度的一个环节,他帮助普通人不会因为知识和术语的欠缺就在法庭上百口莫辩,律师没有颠倒黑白的使命和能力,仅以一切合法手段来帮助当事人。这一点与给聋哑人配翻译没有什么区别。

著名的西耶格尔案,一个炸死未成年少女的恐怖分子,因为警方诱供而免于惩罚。对于女孩来说也许不够公平,但却让以后千千万万的公民免于警方的诱导和炸供。

著名的辛普森案,因为 “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这一黄金准则被载入史册。

警方提供的证据不仅漏洞百出,还存在捏造。在这一个案件里,警方的初衷也许是善意的,但是他们却使用了规则之外的错误手段。即便后来辛普森承认了杀妻的事实,他也因为警方的错误做法成功逃脱惩罚。

鲍是不是有罪,只有司法机关有权利定性,在接受审判之前他是一个无罪的公民。

汤兰兰案还记得吗?

掏鸟案还有印象吗?

药家鑫案记得吗?

彭宇案还记得吗?

公众舆论很多时候因为关键真相的缺失,做着与我们内心正义完全相反的努力。

那些著名的冤假错案的枉死者在死之前,没有人认为他是无辜的。

哪怕知道证据不足,但参与这些案子的调查者大多跟辛普森案的警察一样,坚信他们没有找错人。

于是他们使用了法律之外的手段,伪证,诱供,刑讯,终于将之正法。十几年来,他们一直觉得自己做了对的事情。

如果呼格有一个律师,如果那些非法的证据能够被排除,他也许会无罪释放,哪怕依然背负着人渣的罪名,但他能活着等到赵志红落网的那一天。

(此处并非暗示鲍可能无辜,仅仅为了说明司法程序存在的意义)

这一套程序,可能放走辛普森这样真凶,也可能救下呼格这样的无辜者。

当年我们希望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但是当我们经历了如此多教训之后,我们当前的司法制度倾向于宁错放不错杀。

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完美的制度,只要是人制定的,必然存在缺点。这样的缺点,是我们必须容忍和允许的。

退一步说,就算是一个穷凶极恶者,允许他辩护又能怎么样呢?正义会因此被践踏吗?

倘若我们真的用有足够多证据证明对方的罪行,那么我们有必要介意对方的几句争辩吗?

反之,如果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有罪,那我们凭什么不允许对方争辩?

我们的法律足够强大和公正,所以我们的司法制度有胸怀和底气允许恶者为自己辩解。

所以,我们的法律早有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的必须配辩护人,没有钱请律师也要指派法律援助。

——————

所以,如果我有这个本事和机缘,不会拒绝委托,会为他辩护。

一是,我有点好奇整个事件到底是什么样子,如果自己能参与其中至少不会被网上的二手三手的信息愚弄。我不喜欢被别人耍的团团转的感觉,对于记者的话,我一向持保留态度。

比如,这个母亲的做法令人生疑,她跟鲍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我一直没搞明白。

二是,如果律师碍于公众舆论就不敢为所谓的穷凶极恶者辩护,那才是法治最大的悲哀。

知乎用户 庞九林​ 发表

我之前写过一篇文章,律师为什么要给杀人犯辩护,转发过来,供参考。


律师为什么要给杀人犯辩护?

做刑辩律师多年,每年都会有人问这个问题,我也无数次问自己,相信其他律师也被问过。

确实,有不少案件,明知道辩护不能改变结果,如杀害多名小学生的凶手,如驾车冲进人群,碾死多人的罪犯,明知道他们会被判死,律师还要为他辩护。

我想,大概有这么几个原因。

第一,职责所在。警察职责是制止违法犯罪,保护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审查犯罪,保证无辜的人不被冤枉,法院的职责是审判犯罪,作出判决。律师的职责就是为罪犯辩护,虽然十恶不赦,但是他仍然有得到辩护的权利,律师不能拒绝履行职责。

第二,愿天下无冤。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近年来平反的冤案,说明了确实有冤案存在,甚至有的是重大冤情。律师参与,能在一定程度下预防冤案发生。河南 23 岁青年魏青安被冤杀案、呼格被冤杀案、聂树斌被冤杀案,说明真的有冤杀,律师参与,真的能够预防、减少冤杀案。

第三,为了被告人利益。有的案件,虽然无法改变结果,但是被告人权利应该得到保障。有的时候,虽然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但是根据法律,他确实无罪。

我曾经为两起案件做无罪辩护,一个抢劫案、一个法院院长被冤枉案,最终判决无罪。现在又有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承认有罪,律师认为无罪。

第四,宣传法治。本案中,通过律师工作,也能让社会公众从被告人角度出发理解法律。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作为律师,尽量不接。不过谁接影响不大。

幸普森杀妻案如果发生在中国。他如果选择散净家财来最后一博,肯定不会把钱花在所谓的 “梦幻律师团” 身上。花在谁身上,你自己细品。

大陆法系,律师想打赢官司方法和英美是不一样的,往往拼的是人脉…… 而这些是上不了台面的,被舆论知道了并且大肆报道,是会被上面连锅端的。所以这个案子,不存在 “律师依靠能量” 解决的可能性。律师是谁,不太重要。鲍真要是没事了。那也是他自己,以前的路子走得“宽又阔”

知乎用户 天穗杨锡锋律师 发表

提的这个问题,让我不禁一笑。

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最主要的作用就是维护公平与正义,但这种公平正义指的是法理上的公平与正义,而非单纯是人情上的公平正义。

而大部分律师,也不会根据原告被告来选择是否接手这个官司。

在现实生活中,律师并不是不会接那些所谓的 “坏人” 的案子,但这也并不能说律师就和 “坏人” 是串通一气的,律师只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利。

委托人的人品好坏,和律师的道德品质基本上是没有关系的。哪怕律师站在 “坏人” 的角度为他做辩护,辩护方案也基本是按照当事人意愿来的;律师只能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建议供当事人参考,但没有绝对的决定权。

当律师为 “坏人” 辩护的时候,尤其是在民愤极大的案子中,他们也会有很大的道德压力,就比如鲍毓明的案子。

律师应该维护的公平与正义,应该是司法公正,而不是道德层面的善良。律师既不是魔鬼,也并非天使,更不能说是正义的化身。而仅存于道德层面的正义与善良,只是一种居高临下的同情,而不是律师眼中的正义。

即便是鲍毓明 99.9% 有罪,但这 99.9% 不一定是真相,真相可能隐藏在 0.1% 之下。”

我想律师的正义,便是为了那 0.1% 而努力。律师所维护的 “坏人” 很可能是少数人的真理。你我皆不是神明,没有看透真相的本事。所以才会出现法律,才会出现审判,只有让不同的人进行碰撞,才可能得出接近真相的答案。

名利所驱

如果你问一个人,你为什么要工作,他肯定会告诉你,是为了赚钱。律师也一样,也是这烟火尘世的一个俗人。说实话,普通民众对那些恶名昭昭的人是避之不及,但是律师却是心之向往。这种案件有三个优点:

1、价钱高。

2、有挑战难度,可以满足律师的好奇心。

3、成功了,可以一战成名。

一个敬业的律师,是不会挑剔他的客户,挑三拣四,他很可能会饿死。再说,难道他们为 “坏人” 辩护,他们就是坏人了?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我国的《律师法》第三条也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既然法律都赋予了 “坏人” 辩护权,那么律师遵循法律为其辩护又有什么不可以呢。

律师这行业和别的行业其实也没有什么大的区别,里面的人为了案子冥思苦想,为了生活苦苦挣扎,对这花花世界,大千诱惑,也没有什么抵抗力。可是,又有什么关系呢,只要遵纪守法,只要遵守自己的职业准则,接谁的案子,有什么关系。

律师为什么会替坏人辩护,或许是为了自己心中的正义,或许只是为了金钱,或许仅仅是因为我是个律师。每个人的答案都不一样,每个答案都没有错。

知乎用户 别特么逼逼 发表

建议去看一下电影《十二公民》

看完后你会对律师这个职业有正确的认识

我不是学法的,但看完这个电影,我明白了

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是不断地还原事情真相,不是为了让坏人逃脱惩罚,而且让坏人公平公正的接受最合理的判决。

不是颠倒黑白,而是真正的公平正义。

知乎用户 黑龙马 发表

作为执业 10 年的律师,我想说律师真不是只认钱的群体,能够选择律师职业,能够选择法学专业,内心都会有追求公平正义的初衷。

即使工作过程中有更多观察和洞悉人性的机会,但人的本质不会变。

前些天终于找到失散快 30 年的小学闺蜜,畅聊之下她惊喜地说,你还那样,不服输,不妥协,还是以前的少年,少年比少女好听哈。我的愿望,等我退休,再见到我的朋友,她们仍然会说,你的本质没变,归来仍是少年。

为了创收、为了案源,有可能会有部分律师接一些和自己的价值观背道而驰的案件,谁不要生存不要养家呢,但接了这样的案子,完全不能等同于代表坏的、邪恶的势力,完全站队那个坏人。

要如何定义坏人本身也有问题,人有的时候会有主观的认定,主观的认定又必然有弊端,就像很多冤案,不是大家开始认为的人做的,行为人是被冤枉的,这样的案例简直不要太多,律师工作的意义也就在这里。

即使,坏事就是行为人做的,他找律师是为了 “消灾”,但拿钱消灾,从来不是律师工作的目的,更多的是大众的误解。像每个行业一样,极少数律师可能三观不正、可能唯钱是图,大多数律师不是这样。我工作这 10 来年,认识、接触过的律师有大几百人,绝大多数都是正常的。

记得实习的时候,带我的师傅说过,律师这个职业,最好的地方,就在于你可以自由选择代理哪个案件、不代理哪个案件,与你价值观相悖的,不接这案子就是了。此后,我从来没有做过猥亵儿童、强奸这样的案件,总不能为了一个案子,就变成自己讨厌的人。

律师职业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可以有完全独立的判断,当事人说的再天花乱坠,辨析事实总还是律师的基本功,不然被当事人完全玩弄于股掌之中,不就成工具了。作出独立判断后,要做的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合法的再维护了,律师也就违法啦。

那些三观不正、唯钱是图、知法违法的律师后来都怎么样了呢?常在水边走,早晚会湿鞋。我市去年考核年度共 20 多个律师被刑事处罚。什么概念,律师直接被判刑,这还不包括吊销执业证的。据不完全统计,被判刑和吊销执照的律师,概率已经到了千分之五左右,每 200 个律师在一年内被处罚 1 个!

警示作用明显呀,不规范执业的,自有处罚的机关和规则。

这种管理下,哪怕是代理鲍毓明的案子,哪怕想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也需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全国人民都盯着呢,出圈了就会晚节难保。

所以,鲍毓明的案子一定会有律师接的,但,我不会。就算为了钱,臭掉的风险还是太大!

以上

更多律师故事,更多有趣的案例,敬请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黑龙马(darkhorsealong), 不讲课、不说教,轻松涨姿势。

知乎用户 我不是字母​ 发表

既然是有罪推定,那还讨论个球?今天根据民意毙 1 个鲍某某,明天挑动民意毙 10 个某某明,后天煽动民意毙 100 个某毓某就好了。。这种环境下,保不齐包括题主在内的广大韭菜们,哪天轮到了也说不定呢。

都什么年代了,还用好人坏人这种思维去看社会问题,奈伊夫。

如果本次经侦查后认为,只是伤风败俗(通俗说就是再一次伤害了无数屌丝的神经),不构成犯罪,最后也就是小饭馆酒后吐槽的谈资罢了。

如果是经侦查发现构成犯罪了,检院该公诉也不会停下。庭审走完 BLABLA,无论结果如何,仍然是无数人酒桌上的谈资而已。

所以,律师凭什么不接这样的案子,要名有名,要钱也不会少,关键在,能接的起这个案子的律师,多吗?

知乎用户 国家一级保护废物 发表

这种情况就需要张伟来接手然后一波反向操作.

知乎用户 张炳栋律师​ 发表

不会接鲍的案子,肯定不会接。

在执业之初,就定下了这条规矩:不接刑事案件。

但,我不接,肯定会有人接。请不要为难和苛责接此类案件的律师,也请不要用道德和舆论绑架律师,律师是我们的职业,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是公检法机关的职责,不是律师的。

民事诉讼有《民事诉讼法》,法官有《法官法》,律师也有《律师法》,都是司法制度中的一环。

《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首先,律师从事的是服务行业,他要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其次,按照《律师法》的规定,第一,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次,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最后,才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是放在最后的。注意,律师法中是要求律师维护,而不是捍卫。立法者深知,律师是不可能去捍卫的,没有这个能力,也没有这个必要。

最后,个人理解,律师只要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就可以了。

《法官法》 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官的职责中,也没有把公平和正义放在首位。

知乎用户 秋霞 发表

单纯普通吃瓜群众,非法律相关从业者,说一下我的想法。

之前看了几本以法律相关工作者为主角的小说,后来偶然看到了一本民商事审判方法,就粗略看了一遍,作为没有接受过社会的毒打的单纯的职场人(吃瓜群众)来说,那句 “律师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程序正义” 让我感觉很神圣。

如果群情激愤就可以判定一个人的罪责,那么法律的存在将毫无意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吗?

摆设吧,大家都按照自己心中制定的法律行事,和原始社会有什么区别?

知乎用户 子奚俭 发表

接啊,干嘛不接 (๑•̌.•̑๑)?

又不是发生在我女儿身上,那作为一名律师,我没有失去理智,没有状若癫狂

那我不就应该用尽我平生所学来为鲍毓明辩护吗?我不应该尽力让他不承受不属于他的冤屈吗?我不应该为他应有的权利作斗争吗?

什么?

你说我可以颠倒黑白

你说我可以搬弄是非

你做梦呢 当我是谁啊。我们也不过是个普通人,会几个专有名词平时脱脱发而已。横竖不过一张嘴,就能让人渣逃脱法网逃之夭夭了?

律师要有这么大能量,地球可就不应该由你们键盘侠统治了。

我要这么牛逼

那么要法官做什么?

要检察官做什么?

要公安部门做什么?

要刑侦技术做什么


还是那句话,法律是最努力的公平。

不属于他的罪名,他不会承担

该他鲍曙明担着的,也一个不会少

什么?到最后人渣还是被放跑了?那肯定是你们公安机关取证出错,搜查技术不够到位呗。你们去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就好了。关我一个小律师什么事?


什么?你又说这次人渣犯案犯到我女儿身上了?

“接你大爷案子, 鲍毓明你等着 xx 吧!臭人渣 xxx 种,老子死也要你 xxx!!”

知乎用户 李九一 发表

一定有律师会接,也一定要接。

每个律师都应该都有这种使命感,让每个人,哪怕是被认为最 “坏” 的人都享有最基本的辩护权,接受公正司法的权利。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国家体面的基本标志。否则就是用暴力对抗暴力,舆论的暴力、道德绑架的暴力何尝不是一种暴力呢?

从制度上来说,国家也会保障鲍的辩护权,就算他不请律师,甚至请不到律师,国家也会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保障其权利。

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审判之间都是无罪的。

现在就用巨大的舆论力量去挖掘事实、做出判断,甚至煽动民意,在司法机关的结论未出之前,一场声势浩大的舆论审判就已经开始了,在这种情况下的鲍某已经处于非常不平等的地位了,更加应该去保障他的辩护权。

知乎用户 田高溪 发表

就是一个包养破裂的案子,类似案件每天都很多,关键在于被包养人的年龄问题,以及淫媒链问题。

如果排除淫媒链问题,大把的律师会接,14 岁以上,母女接受财物,基本翻不出什么花样。鲍某是人渣,但钻法律漏洞很溜。

如果深究淫媒链问题,他完了,很可能会以拐卖妇女儿童定罪。

所以,我问的律师朋友都表示,调查组都下来了,没戏了。

知乎用户 赵律​ 发表

题主,我帮你补充一个前置条件:如果利益足够多的话,你会不会代理~

毛主席在《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上,曾经讲过一句名言:世上决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律师作为盈利性的社会工作者和更具备理性思维的群体,同样也是如此。

除了像德萧维奇这样的律界奇人之外,律师接受业务,不外乎三种原因:

1. 经济利益,说白了就是给的钱足够多(司法实践证明,只要当事人出的价格足够高,很多律师宁可把退出律师行业作为代价);

2. 社会效应。律师行业的盈利模式,天生追求曝光度,所以如果能够获得足够的传播和关注,即使少收点费用(特殊情况下不收甚至倒贴都可以)也行——如果你关注一些社会热点事件的话,会经常在报道中看到几个熟悉的律师名字;

3. 自我满足。这种情况下,律师追求的不是名利,而是对于自我追求的一种认同或者成就感。

所以题主这个问题很容易回答:当事人有钱,社会关注度又高,即使辩护失利也可以把责任甩锅到 “舆论干涉司法”——对于律师来说,已经是处于不败之地了,为啥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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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Nyan Garfield 发表

废话这案子谁不想接……

情况 1,当个傀儡,鲍律师早就准备好今天了,安排的明明白白,省事不亏。

情况 2,你俩合作,专业律师找的辩护人也算是一种行业认可了,对于普通律师很重要。

情况 3,你带他飞,大佬你算算这得赚多少钱……

哦加一个情况 4,最高检亲自下场通过发布新的指导案例等方式强行解释定义,教最高法怎么当法官。这种情况别说律师了,法官觉得你能赢都没用,和躺着没区别,虽然憋屈但是钱也赚了……

知乎用户 鲜肉饺 发表

接,干嘛不接。且不说真相如何现在还没人能下结论,就算事情真如女方单面陈述的那样,那鲍某还有基本的人权吧?委托律师依法为他保障基本人权做工作,合法合理吧?比如侦查阶段会见,带点家里人的话。

为什么舆论一出现惊爆案件,就想幸灾乐祸地看哪个不长眼的律师来找死?如果没有那么多不长眼的律师,司法部门说你犯罪就犯罪了,说判刑就判刑了,那么多冤假错案难道都是司法系统自己良心发现改正的吗?

知乎用户 孙乐乐 发表

我提个问题,假如官司赢了,会不会作为自己的战绩宣传?怎么宣传?从逻辑上讲,律师应该一视同仁,但是这种事我感情上很难接受,有句话科学没有国界科学家有国界。这个事情我觉得可以参考,作为职业应该一视同仁,那作为个人怎么选择呢?

知乎用户 你我皆星辰 发表

我觉得律师这个职业 是为了维护世间正义的

受害者需要正义主持公道

同样 犯罪者也需要正义的审判 公正的制裁

如果事情是真的 鲍先生的兽行属实令人发指

但是 他也需要法律给予制裁 而不是人们三言两语 两三个唾沫就定了罪

假如他在律师的帮助下钻了法律的空子

那么最大的问题不是律师和他的无耻

而是我国法律的缺陷

知乎用户 三更雪 发表

其实这个问题可以扩展如下:为什么杀人犯、强奸犯、贪污腐败等还是会有人辩护?不应该全社会唾弃吗?你们难道内心没有道德感和正义感吗?如果有机会,你会愿意辩护吗?

我的观点是:

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公检法和行政机关的职责,当然每个人也都应该自觉遵守社会秩序。在法律实践中,在社会法则之下,律师维护的是程序正义。

什么叫程序正义,就是每个人都有辩护的权利,使之得到得到充分发挥,并非脱罪,而是在法律基础上,得到公正的判决。

二、律师做久了,会接触到很多社会的阴暗面,看尽人性的丑恶,维持内心的平衡是非常重要且难得的事情。所以,我老公尽量避免去做刑事案件,做起来太棘手,且牵扯众多利益,虽然很赚钱,但是风险较大,一般都会介绍给律所其他同事。


说回辩护,在很多适用法律条款争议较大的案件中,面对狡黠且罪大恶极的当事人,比如鲍某,他仍然有合理辩护的权利,这份权利不能因为他本身律师的身份而被剥夺。

而且,越是这种案子,辩护律师越重要,为什么呢。因为,当下舆论优势已明显倾向于女方,且在各种报道中,很明显地引导舆论,给司法机关以压力。当然,舆论中会有一种声音,为了更少的人受到这种迫害,我们就是要发声,如果没有舆论监督,女方会状告无门!且不评判舆论的是否偏颇,因为大众是以情感在发声,是道德感和正义感的呼唤。

我们只讨论舆论手法,这其实是律师似有若无的技巧罢(我并没有说是此案律师故意而为之,因为还有媒体人追求热点等等因素,是否存在配合,自行判断,我确实不了解且无任何立场)。在这样的社会舆论环境下,司法机关背负巨大压力,类似案件近几年屡见不鲜。所以,为什么很多法律人站出来提出了与舆论不同的声音?因为我们拒绝舆论断案。

拒绝舆论断案,并不是与社会价值观背道而驰。因为这其中,还涉及到了媒体报道,铺天盖地地媒体报道为了激化矛盾是否进行了技巧性的夸大,真实性和客观性都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大众了解的渠道,基本上就是靠媒体传播,所以舆论是可能被引导的,你所发声的并非你真正想发声的。

如果法律存在漏洞,我们应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修正,但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一项法律活动到底该如何评判,绝不能靠舆论,靠谁的声音大。这是一杆标有刻度的称,这才是对大众的生活最大限度地保障。

回到辩护权,回到程序正义,鲍某的辩护律师在此案中,最大的难度不是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自由裁量权的争取,是舆论压力下的呼吸权。

我会尊重接此类案件的律师。

用专业打专业,是一件有意思的事情,用专业打非专业的压力,就是一项挑战了。


这个命题在去年很火的一部电视剧——《我们与恶的距离》——有很充分的讨论,如果感兴趣,可以去看一下。剧中不仅有律师,还有媒体人,被害者家属,加害人家属分别的立场和处境等等。

以上,欢迎理性讨论,拒绝人身攻击,谢谢。

知乎用户 刑法学人 发表

我不知道你问这个问题的目的,先说结论:我相信任何一位正直的律师都会的。

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充的历史。——[日] 田口守一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方的指控做出辩解、反驳以及获得辩护人帮助的一种基本诉讼权利,一项宪法性权利。

我国宪法 138 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是对上述宪法性权利的具体化。

辩护权的有无、大小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司法文明民主的程度,也是衡量一国人权保障的基本标准。

如果我是说如果,没有一位律师愿意为鲍某辩护,那么只能说这个国家、社会乃至人民在倒退,无论鲍某做了什么。

人类社会从蒙昧专制走向文明民主的历史,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诉讼客体向诉讼主体转化的过程,通俗的说,在封建专制社会的纠问式诉讼中,被告人居于诉讼客体的地位,是被追诉,追究,被刑事逼供的对象,而到了现代各国,被告人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本身各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发展就是一个调和被告人主体性和被追诉性的过程,何况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主体性的保护本身就尚未得到充分的体现。

律师辩护权是世界通行的原则也得到了联合国人权公约的确认。

我想说

1, 不要带着有色眼镜看待辩护人,他们不是罪犯的帮凶和走狗,他们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生而为人的合法权利的维护者,他们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所**左右。**他们也独立于公诉方,独立于法院,他独立的诉讼地位,并不妨碍他们一致的诉讼目标,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司法公正。

2, 他们维护的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不是非法利益,绝不能做出任何教唆翻供,诱导伪证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我国的刑事律师头上都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刑法》306

3, 我国早就在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了,也有《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中二审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规定。

4, 不谈鲍某本人的身份,地位,以及案件具体情况,即使没有律师愿意接手本案,也会有指定的法援律师,阁下大可放心!

最后,我相信任何一位刑辩律师都会以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为之独立辩护,我相信公检法三机关的同行们以审判为中心的价值定位、无罪推定原则和公正审判原则,我也相信人民法院最终公正的判决。

我国刑诉法第 12 条规定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未知全貌,不予置评,你从二维的互联网中看到的、了解到的永远是片面的、割裂的,无论做什么,多一点思考,留一分余地,哪怕一分就好,给大家的一点建议。

知乎用户 刑事 乔治 发表

多做事实判断会提升我们的智商,常做价值判断会降低我们的智商。 ——拾遗

在回答问题之,先讲一个小故事:

以前,一位富家公子强奸了一位已为人妇的女子,后该女子恼羞成怒,报了官,富家公子被衙门抓了起来,于是人们议论纷纷,大都在谴责富家公子的无耻行径以及表示对女子的同情;后来,过了一段时间传出来,说,其实压根就不是什么强奸,其实俩人是通奸,其实两人早就有染,只是因为女子不满富家公子沾花惹草的性格,报官抓了富家公子,大家想了想,也对呀,平日里也看到俩人经常在一起,可能是吧,哎,“最毒妇人心呀”,一时间,舆论有倒向了该公子哥;再后来,坊间又传出来,其实根本就不强奸、也不是什么通奸,官府冤枉富家公子了,是那位妇女有失德行,看上富家公子的钱财便勾引富家公子,后来玩仙人跳,富家公子不服,然后,该女子就报官了!大家一想,有可能呀!富家公子长得也是相貌堂堂,而且家庭富裕,何必对一个已为人妇的女子用强呢?“有可能真的被仙人跳了”,一时间舆论众说纷纭!(该故事摘自他文)。有没有觉得两个案子很像?

先从这个寓言故事说起,在这个故事中,真相究竟是什么?好像,没有人会去关心,而且至少每一种说法都会有人信!没有人真正去关心真相是什么,所有人都认为自己的想法是正确的、是真理,都在以自己内心的想法去揣测着人世间的恶。到头来,发现罪恶的种子已经在人们的心底发芽了!一个强奸案,说实话,判也就判了,但是真正从这个案子中我们要明白的是什么?

请大家仔细看看舆论,或者问一下自己的内心,是不是都忽视了一个问题,人与人之间所谓的 “信任” 已经出现问题了不是吗?扪心自问,有多少人碰到这样的案子,第一句话问的是证据?或者说,多少人是在用事实说话!当然评论区也有人讨论到关于证据,尤其是录音出来之后,倒是讨论的逻辑不是从本案证据的存在与否,而是直接跳过证据的客观实在去考量证据的真实性,即,先去考虑这份录音因为是十几岁小孩做的,很有可能是因为精神上受到了创伤,做出了不完美的证言(也就是证据是否存在捏造,作假)!这种逻辑是跳跃的!是不对的!这就是所谓的 “不惮以最坏的恶来揣测世人吧!”

鲍某的案子,黑幕大到什么样子,只要你说出来,就会有人相信!都会让人觉得确有其事,思想不活跃的人,决定舆论的程度,聪明人决定舆论的气氛,社会并不乏聪明人,于是聪明人便开始利用自己的聪明,**揣测着整件事情的发展,**最后会怎么样!

其实,抛出这个问题的题主,我不明白,他究竟是为了蹭热度?还是想侮辱律师这个行业。这个暂且先放一边。说实在的,在刑事领域,深耕了这么多年,这次这个案子,主要是舆论炒的过于严重于过度的情绪化所导致的不断发酵,或者,因为鲍毓明的身份较为特殊,才使这个案件的热度居高不下。其实,这起性侵案,和平常见到的性侵案,在行为上,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让我说,这种案子,接了就接了,顺其自然。**刑事案件,本来就是这样,见惯了犯罪,也就不以为然了。**只是,需要强调的一点,作为法律人,在没有看到证据之前,**所做的都是猜测,**随意站边,做价值判断,我认为有些不妥(当然,以鲍毓明案为背景,自己臆想一个案件,做学术研究与探讨倒无不当)。换句话来讲,犯罪与否,始终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而价值判断之前,首先应当把事实(当下证据所呈现的法律事实)搞清楚,搞清楚事实之后,再站边,这也是刑法的基本逻辑。当年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的时候,聂树斌因强奸杀人被执行死刑的时候,赵作海被执行刑罚的时候,我想,大概是应该会有不少 “吃瓜群众” 在大声叫好吧?(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这种提前 “站边”,被部分媒体所引导的“站边” 真的,对吗?易中天有句话说得好:“当一件事情发生后,第一是要弄清楚事实真相,这是“真伪判断”,然后才能讨论对错,这是 “是非判断”,至于价值判断与道德选择,只能放在最后,甚至不一定要有,可惜我们的习惯往往是反着的,事情还没弄清楚,道德批判就开始了”

另外,再讲多一点,刑事律师,即使为鲍毓明做辩护,也是维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来讲,这个性侵案件,即使最后,真的因为种种原因与证据,行为人鲍毓明被认定为强奸罪,但是否一定是要判死刑?(此处不要喷,这是事实,强奸案,一般不出现严重后果,不会判死刑的),那当检察官迫于舆论的压力,向法院起诉量刑建议,建议死刑的话,有期徒刑到死刑之间距离或者格差,是否就是行为人鲍毓明的合法权益?这才是刑事律师做的事情,为何,教科书(刑事诉讼法)在不断的强调,控、辩、审三方独立,而且不断地强调辩护人的权利,一方面可能是基于矫正的正义的考量,但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既定前提是 “司法工作人员不是极致的完美主义者”,换句话来讲,辩护人出现的根本原因是,防止冤家错案的发生!

最后,总结一下,这个案件中,被告人应该会委托律师,而且,也应该会有律师接这样的案子。律师既然接了这样的案子,也一定会恪守职责,竭诚在法律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高墙和鸡蛋之间,我永远选择鸡蛋。” 这个话不是拿来说的,而是说像遇到类似的这个热门事件,应当最大限度地忠实于法律。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我们不是说是为了辩护而忠实于他的利益,而是说基于事实证据和法律。这个过程当中,不应该有任何的偏移!

知乎用户 悟空阿姨 发表

接,一定接。我现在还不是律师,在做律师的路上。前两天我就和我那当捕快的老公探讨了这个问题,我说,如果我现在是律师,无论两方谁找我,我都接。或许,我现在的法律术语还不够专业,但是我想表达的是:不要拿什么所谓性情中人,或者一定不要有人为恶魔辩护来麻痹自己,以前那些傻乎乎的小正气,我娘胎自带。然而,现实是:不少的坏人,不仅不蠢不笨且极高智商,社会地位极高,有极强的反侦察能力,更可怕的是还能钻法律漏洞!

只有出现类似鲍畜这样的案子,才能提升社会的对法律广泛认知,推动我国的法律进程,从某种层度上提升我国律师的专业素养。所以,如果我是律师,他找我,我依然会接,也会认真客观公正的对待,当然不存在偏袒,只有在证据和专业中过一遍,鲍畜是赢是输,结果出来了,才能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可以善良但更要聪明!

知乎用户 喝一升姜末 发表

我不是刑辩律师,我也抵触刑事案子,但为什么要这么问呢?

先不说鲍自己就是律师,可以为他辩护,如果真的没有律师愿意接的话,我会接,但我觉得这不可能,毕竟有喜欢 “蹭热度” 的同行大量存在。

这个问题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大众眼中不想要律师为 “坏人” 辩护吧,但鲍真的是坏人吗?起码目前法院还没有判决,只是被舆论认定了“坏人”,那他就是坏人吗?

想想这么多年有过多少冤假错案,即便被法院判处了死刑、无期、有期徒刑,多年以后翻案的也有不少了,有无辜的人丢了性命,有无辜的人蹲了十几年监狱,按你们的逻辑,当时就不该有律师为他们辩护,更不该有律师为他们翻案是吧,但他们真的是 “坏人” 吗?

承认目前很多案子舆论热度上来之后处理的更快,也更符合大众的期待,但是法律不是舆论啊,我们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从程序到实体上来认定一个人有没有做错事,而不该先判定他的有罪无罪,是好是坏。这样我们还要法院何用?还要法律干嘛?舆论很重要,让很多声音被听到, 但是绝不该盖掉法律的声音。在法院判决前我们没法认定一人的好与坏,而律师的存在就是保障他们在这个认定的过程中没有被冤枉!

补充说明一点:

这社会形成了一个规则,也就是法律,他可能不完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有错误,但现行条件下我们都只能遵守不是吗?既然有了规则,那么就要收规则,不然还要法律干嘛?全靠舆论、民意、道德解决就好了!

我们现在面对的是一个很懂的规则的玩家,他也很会利用规则,或许现在我们依照现行法律条文无法给他很严重的惩罚,可能我们最终的结果不能满足大众的期望,那怎么办呢?趁着有舆论热度的时候,是不是可以推进一下规则的修改?填补一下漏洞呢?

分割线

这个答案我收获了很少评论,也和评论的人有了一些分歧,突然觉得其实我们都是弱者,因为我们的声音很难被听到,无论我们如何在道德上判断一个人,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我们都对他无能为力,道德上谴责他又能如何?我们对他的主观判断并不重要,或许他也不会在乎别人如何看待他,但我们也只能多多的发声,所以我说有舆论是好事,让我们的声音被听到,推动某些制度或法律的完善,但现有法律和制度下,舆论不能判案。我们在评论里如何争论都没意义,更没有必要互相评价,大家都是陌生人,没有评价的基本认知和判断,何必伤了和气。

知乎用户 然怅恺若失 发表

一位中国律师的职业素养。该做到当局者清,旁观者明。法律不能凌驾于道德之上,道德也不能绑架了人民。有罪当诛,无罪当免,很简单的事,给受害者一个清白之身,给犯罪者一个好去处。除去那一层衣服,谁都是老百姓。公道自在人心。

知乎用户 黑豹子是大椰子 发表

接啊,老老实实该怎么辩护怎么辩护,该会见会见,该阅卷阅卷。

我们做律师,讲究依材料说话,有一分材料说一分话,别哗众取宠,不是跳梁小丑,做好本职就好。

活来了,有啥好和钱过不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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