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师协会、邓利强、王志安的代理人们,你们在庭审中不撒谎会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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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协会、邓利强、王志安的代理人们,你们在庭审中不撒谎会死吗?

作者:公务员张敏宴

诉讼背景

柴会群:

如果追根溯源,这起官司始自南京护士被打瘫事件,我的报道涉及到中国医师协会。报道发表四天后,?中国医师协会网站就发表“来源央视“、署名王志安的文章对我进行人身攻击。报道五天后,中国医师协会宣布要向中国记协投诉。四个月后,中国医师协会借与我毫无关联的湖南产妇死亡事件,正式向中国记协投诉我。同时,邓利强通过媒体炒作,对我进行诽谤。2014年9月,我向法院起诉中国医师协会、邓利强及王志安。

回放一:

邓利强称,”日前我们中国医师协会刚刚向中国记协投诉了一个记者,他在‘产妇缝肛门’、‘走廊医生’等一些涉医报道中,都发表了与真相完全相左的文章。在涉医的‘问题性报道’中,个别案例性质恶劣,某些记者极端不负责任,混淆事实,歪曲真相,恶意撕裂医患关系。而且长此以往,乐此不疲。我们投诉的那名记者,其情况就属于这样。“

回放二:

邓利强认为,柴会群在“走廊医生”、“南京小护士被打”等事件报道中,对有关部门已经给出的调查结果提出质疑,是一种“混淆视听、有违职业道德和职业水准”的行为。

回放三:

中国医师协会网站两次分别假冒来源”央视”、”新华网“,发表署名“王志安”的文章对柴会群进行人身攻击

全国各地,自带干粮  千里迢迢支持柴记者

2016年6月29日早上8时许,许多手里提着食物的人在北京东城区法院门口排起了长队。一打听,全是来旁听南周记者柴会群状告中国医师协会、邓利强、王志安名誉侵权案的。确切说,就是支持柴记者来了。吉林贾大姐带的是包子,天津安先生带的是煎饼,丹东郑先生带的是麻饼,河南阿姨带的是方便面…这是他们为自己准备的一天的口粮。

http://s4.sinaimg.cn/mw690/001QicfUzy72Y4kz3uX33

柴记者倒下,就没人敢监督批评医疗了

医疗环境不改变,医患都会成为受害者

大家吃得这么节约,经济这么紧巴,为啥还要千里迢迢来支持柴记者?

山东张护士说,柴记者倒下了,就再也没人敢监督批评医疗了。所有人都会面临医疗安全的风险!

你是代表医务工作者还是患者来支持柴会群的?

张护士说,医疗环境不改变,医患都会成为受害者!假如医疗器械或者辅料和药物有问题,医疗管理规范有问题,那么医护水平再高工作再敬业,患者照样出问题!医生护士法官同样也会成为受害者!所有人都会面临医疗安全的风险!

【点评】

张护士这话不假,我前一阵就收集到了几十位医生护士成为医难受害者的案例。

王志安重申诉前不知道有医师协会  四年前与医协法务部主任组建阵营

王志安:

我要在法庭重申一下,我此前跟中国医师协会都没有什么联系,正是因为这个案子,我才知道还有一个中国医师协会。

【点评】

王志安,您撒谎能不能不要这么脸不变色吗?还是您撒谎一向就这么脸不变色?四年前,你在红色阵营与中国医师协会法务部主任邓利强并肩作战,与你们对手的蓝色阵营陈晓兰就坐在旁听席上。

http://s9.sinaimg.cn/mw690/001QicfUzy72ZUZ5aUEc8&690

医协网站署名王志安文章  属阿宝、王志安及医协内部问题

中国医师协会协会代理人童律师:

中国医生协会网站在转载时尽到了核实义务,不存在任何责任。

柴会群代理人杨律师:

中国医师协会网站转载署名王志安的文章时,编造了来源央视网、新华网等,欺骗读者,拔高文章的权威性,主观恶意非常大,是故意传播侵权文章。被告医师协会在自己网站刊登文章要做到审查义务,按照被告提供的其他地方刊登相同内容文章的时间,被告网站发布时间距离不足一个小时,被告如何进行审查核实?开庭至今,被告没有对为什么署名王志安做出合理的解释。

王志安代理人龚律师:

涉案文章作者是宁方刚,网名烧伤超人阿宝。至于在医师协会网站上为什么出现王志安的署名,这是属于阿宝、王志安以及医师协会内部协调解决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点评】

龚律师发言完毕,恰好休庭,旁听人员纷纷议论:这不说漏嘴了,都已经内部了,原来他们是一伙的,早就串通一气了,说不定这文章、这署名都是他们内部协调出来的,故意借着央视的权威来扩大传播力。

时隔一年终于第三次开庭  伪造假证者被逮起来没?

上次庭审,原告柴会群律师杨志伟当庭指出,被告方提交法庭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是伪造的,庭审因此戛然而止。今天看见医师协会代理人童律师、邓利强代理人刘律师等出现在法院安检口,许多旁听者都弄不明白了,这些涉嫌向法庭提供伪造证据的人咋还逍遥法外呢?

回放一 :

链接:2015第一场最跌宕起伏的庭审

回放二:

链接:柴会群在诉中国医协、邓利强、王志安名誉侵权庭审中还击“重磅炸弹”

【摘读】

??原告柴会群的律师:被告提供给法庭的这个3233610(更)注册证是从哪里得来的?

被告医协的童律师:这个彩色超声仪注册证是绵阳医院给我们提供的。

原告柴会群的律师核实:绵阳医院说是这台设备的注册证吗?

被告医协的童律师:对。

原告柴会群的律师居然拿着被告提供的彩色超声仪注册证,走过去请被告医师协会、邓利强代理人进一步确认。

最后原告柴会群的律师走到法官面前,提高了声音说:我向法官很明确地说明,这个证是伪造的,是假的!

于是一起名誉侵权案引出了连环刑事案线索。

原告柴会群的律师继续发言。同时柴会群特地拿到法院的“大炮”(投影仪幕布)派上了用场。杨律师对着屏幕讲解,大伙儿发现竟然医疗器材、医疗器械标贴、医疗器械注册证统统涉嫌造假,涉嫌伪造证据罪、伪造国家公文罪等连环刑事案线索,当然里面还有贪污受贿的线索。

史上最倒打一耙法庭表演  一长串排比质问气势磅礴

这一次开庭,法官特地把彩超注册证放到最后压轴。结果,被告出语不凡:

邓利强代理人刘律师:

2008年3233610(更)注册证是2011年下发的,而绵医的招投标时发生在2009年。我们经常说,有真才有假,没有真哪来假?09年的时候怎么来出现一个3233610(更)的注册证?即便是这个注册证有问题,和09年的招投标又有什么问题?即便是这个3233610(更)的注册证有问题,又怎么来证明绵医的730彩超买贵了?怎么就能证明这是仓库老款?怎么就能证明发票有问题?怎么就能证明它不能正常使用?没有必然逻辑联系!

中国医师协会代理人童律师:

所谓的2008年3233610(更)注册证与本案绵医的730彩超招标采购没有任何的关联性。2008年3233610(更)注册证是2011年之后的事情,你不能拿现在的东西来证明过去的东西是老款。3233610(更),2011年以后才换发,与本案设备采购招标没有任何关系。

柴会群代理人杨律师:

关于假的注册证,被告讲了很多,似乎与本案无关。这个假的注册证,就是绵医为了彩超是合法产品而举证的,但是被告成功地把这个假注册证变成是我的举证,还连续排比句质问我。请注意,我们拿了2011年的3233610(更)真证出来,就是证明被告的举证是伪造的。

被告律师:09年的时候怎么可能去伪造11年的证?请问这个假证是什么时候伪造的呢?

原告律师:被告律师问我假证什么时候制造的?这需要你去自首啊!

【点评】

看来被告方提交这个伪造的注册证的目的是纯属忽悠啊。忽悠谁呢?法官还是旁听者?大部分旁听者都没有让被告们忽悠成,火眼金睛的法官岂能让被告们忽悠了?

国家食药监总局   这锅你背还是不背?

中国医师协会代理人童律师:  至于原告质疑中英文对不起来,是当时经销商在2011年以后,就是我们整个招标采购安装完成之后,提供给我们备案的。这里面的时间不一致,不排除原来政府部门核发制作过程中的错误,后来收回重新补发的,属于制证错误。

柴会群代理人杨律师:  至于被告说政府制证的差错……

中国医师协会代理人:  请不要乱引用我的话……

柴会群代理人杨律师:  我要反驳你的意见,为什么不能引用你的话?

中国医师协会代理人:  你可以发表你的意见,但是不要曲解我的意思。

柴会群代理人杨律师:  我有记录,“不能排除制证错误”,这是你的原话。

【点评】  既然,童律师说,政府已经把制作错误的证收回了,那么这个被药监局收回的错误注册证怎么又被你们弄到法庭上来的呢?当时又干嘛不把国家药监局重新补发的那个正确的证拿出来给法庭吗?不知道向法庭提交假证后果很严重吗?  整个诉讼大部分时间都在围绕着真真假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恳请国家药监局出来解释一下,你究竟算是躺枪呢?还是没有躺枪?

四天庭审被告车轱辘强词夺理   大半时间集中"疯子医生"   【本案焦点】   邓利强代理人刘律师:回归本案焦点,就是《疯子医生》报道中涉及到730彩超设备,买贵了没有?是不是仓库老款?

王志安代理人龚律师:本案?核心内容是原告柴会群在撰写《走廊医生》这篇文章时,对730彩超老旧款、价格高是否有依据?

柴会群:本案的焦点是,被告的几篇文章是否对我构成侵权。

柴会群代理人杨律师:就柴会群采访的文章而言,被告方只是读者,读者没有权利要求报道方来举证自己文章内容的真实性,读者是有权对原告文章进行批评的,但是如果被告公开指责原告文章内容失实,那么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而我们则是针对被告举证原告文章内容失实,提供反驳证据,证明被告的言论不成立。

回放:

链接:南方周末“疯子”医生 “你砸医院招牌,医院砸你饭碗”

【摘读】

兰越峰注意到,三台设备包括一台价格235万元的进口voluson730expert彩超机(以下简称730彩超)和单价30万元的两台B超机。

兰越峰后来看到了那台彩超机。按她的说法,这是一个“仓库老款”,她早在五年前就接触过同款设备的经销商,当时咨询的价格是160万元左右。

“就算是设备买贵了,市场经济环境下也很正常。”(纪委书记)李永平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事件连连看

1、柴会群报道称绵阳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绵医)730彩超是老款,买贵了。

【点评】

其实报道中,并未提及绵医这台机器的注册证。绵医为否认老款,不惜以撒谎来抵赖,结果不得不一环接一环地连着撒谎,像穿上了红舞鞋那样停不下来。

2、绵医回应称:经我院自查,实际情况为2005年8月,兰越峰随院领导到重庆等地考察的是其它类型的彩超,而并不是Voluson730Expert彩超。同时经查询,Voluson730Expert彩超是在2005年12月5日,才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进口注册登记(注册号:SFDA(1)20053233370)进入中国市场准入销售。

【点评】

绵医的意思是,2005年12月5日才进入市场的730彩超,兰越峰怎可能?在2005年8月看见呢?在绵阳市纪委调查组、绵阳市检察院、中国记协评议会,20053233370注册证频频亮相。看似稳稳地把老款之说给否定掉了,但却埋下了假注册证的定时炸弹。

绵医730彩超的第一张疑似冒用医疗器械注册证正式隆重亮相:?SFDA(1)20053233370。

3、但是,绵医730彩超机身上的标签拍照取证,标签上的注册证号是SFDA(1)20083233610。

http://s9.sinaimg.cn/mw690/001QicfUzy730xn1qIM08&690

【点评】

SFDA(1)20053233610与法定的注册证书写方式不符。法律规定,注册证号可以附加英文,但主文必须是中文,不能中英文夹杂着用。可SFDA(1)20053233610仅有四个英文字母缩写,一个中文字也不见。正确的书写应该“国食药监械(进)2005年第3233610”。

标贴上的产品名称是“彩色超声诊断仪”,730彩超虽然功能也是彩色超声诊断仪,但在注册时填写的产品中文名称就是“超声诊断仪”,标贴上“彩色”这两字是怎么出来的?

让我们点开国家药监局官网链接,点开“查询”,选“器械”,输入“2005年第3233610”搜索,得出的产品名称为“超声诊断仪”。

http://s9.sinaimg.cn/mw690/001QicfUzy730yudMsE68&690

以下两张图分别是两台彩色超声诊断仪的注册资料,前者注册时的产品中文名称就是“超声诊断设备”,而后者注册时的产品中文名称是“彩色超声诊断仪”。如果在系统中输错产品中文名称,就查询不到信息。

http://s9.sinaimg.cn/mw690/001QicfUzy732T5jNzO48&690  http://s16.sinaimg.cn/mw690/001QicfUzy732T6fDm7ff&690

【点评】

如今,已经不是手写年代,倘若不是按照法定书写方式以及注册时的产品中文名称,则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无论生产商、销售商和使用方及监管部门,都难以通过电脑系统查询管理。  绵医730彩超机身标贴涉嫌造假。

4、柴会群指出,绵医730彩超机身标贴上的注册证号“SFDA(1)20083233610”,这与绵医出示的SFDA(1)20053233370注册证号不符。

【点评】

这就好比看身份证是40岁,看护照却是50岁。关键是护照上显示的身份证号,居然与身份证上的号不一致。?造假如此漫不经心,导致纰漏初现。

5、为堵柴会群这张嘴,绵阳官方解释称:2008年的号是由2005年的号“变更“过来的。但是不知为啥,被告方居然将伪造2008年更字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交法庭,谎言被固定成证据。绵医这台730彩超的第二张医疗器械注册证粉墨登场:?2008第3233610(更)。

http://s8.sinaimg.cn/mw690/001QicfUzy72ZQbfBs357&690

【点评】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变更后的注册证沿用原编号,编号末尾加带括号的“更”字。?也就是说,“张三”只对应“张三”,变更后就在原名后面带上“更”字,变成“张三(更)”,永远也不可能变成“王五”或“王五(更)”。这撒谎之前,起码得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吧?法律是公开的,不是你们家内部规定,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吧??

一台医疗器械,只有一个注册证号。假如同一台机器却有多张不同的注册证,那么就如同一个人拥有多张不同的身份证一样,是不正常的。  绵阳官方一口咬定,2008第3233610(更)注册证,就是由2005第3233370那张证变更而来。好吧,那让我们请出国家药监局2008第3233610注册证,仔细瞧一瞧与2008第3233610(更)注册证那今世前生的缘。

http://s2.sinaimg.cn/mw690/001QicfUzy72ZTK4ich61&690

【点评】

任何愿意了解真相的人,只要点开国家药监官网链接,点开“公众查询”,选“器械”,键入“2008第3233610(更)”搜索,都会看到清楚地记载:注册证生产者名称变更、生产者地址和生产场所地址变更。注册证由"国食药监械(进)字2008第3233610号”变更为“国食药监械(进)字2008第3233610号(更)。

http://s1.sinaimg.cn/mw690/001QicfUzy72ZTQWhG040&690  http://s6.sinaimg.cn/mw690/001QicfUzy72ZTSbfsVa5&690  http://s13.sinaimg.cn/mw690/001QicfUzy72ZTSCova7c&690

再让我们再请出国家药监局真版2008第3233610(更)注册证,大家一起找一找与被告们提供的假版2008第3233610(更)注册证有什么不同?

http://s3.sinaimg.cn/mw690/001QicfUzy730kBThAea2&690

【点评】  任何不拒绝真相的人,只要对照真假两证仔细看,都会发现正版注册证的批准时间是“2011年2月26日”,可这怎能拿来证明绵医2010年购买的彩超是有合法注册证呢?改!于是,假证的批准日期就提前到了“2008年2月26日”,只是改了年份,没有改动月、日,这就又为后面有效期的纰漏留下了天大的隐患。

难得的是造假者还记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有效期是四年,便根据伪造的批准日期再加上四年,伪造了假证的有效期为“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可造假者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单单记得注册证有效期是四年,但不知道《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变更注册证后,原注册证的有效期不变。所以,真证的有效期是“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真版的2008第3233610注册证的批准日期是2008年12月28日,可伪造的2008第3233610(更)的批准日期却是2008年2月26日。更字号的证是由原证变更而来,不可能原证还没有批准,就已经先批准了更字号的证。这不弄得老子还没有出生,儿子反倒先出生了。

更要让人笑岔气的是,假证自身的英文有效期是December.28.2012,假证上的中文数字、阿拉伯数字都改了,偏偏英文没有改。是因为不认识英文December就是12月吗?唉,如今,没有文化真是寸步难行,不懂个三国文字,还在造假界混个什么混呢?

http://s3.sinaimg.cn/mw690/001QicfUzy73fexRF7Q72&690

下图730彩超的截自GE(通用)公司美国总部网站的中国地区,最后一行小字就是注册证号:超声诊断仪 国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3233610号。可见,连美国总部也清楚中国法律规定的正确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的书写方式。

http://s16.sinaimg.cn/mw690/001QicfUzy738JxQZWf5f&690

有捐款捐到受捐人入不敷出的吗?  香港方面你这是胡闹呢还是救灾?

王志安代理人龚律师:   关于康复中心建设问题,我听了柴会群的采访录音,绵阳市人民医院的人说“这是全省统一招标援建。当时,涪城区选址在一个镇上,香港不同意,最后选了我们的位置,香港同意了。但是香港提出必须有个残疾人活动场所,必须达到一定面积。当时四川省也催绵阳市,等绵阳市选址确定后同意开工。因为统一招标统一施工,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把高知楼(家属楼)拆了,当时医院许多老同志都支持医院工作。”这是四川省灾后重建的一部分,但是柴会群的报道,将绵医背后的无奈抹得一干二净。

【摘读柴会群报道】  然而,对灾后援建款的使用,在绵阳市医却引发争议。比如,在建残疾人康复中心时,绵阳市医将质量完好、正常使用的本院一座家属楼拆掉。为此仅赔偿员工一项就花去医院两千多万元,而这个项目的援建款总共不过1200万。

【点评】  世界上有这样抗震救灾的捐款吗?你捐了款就可以蛮横地将人家好好的家属楼给拆了吗?人家光动个迁,就倒贴了八百多万元,这还不算平地起高楼还需要的费用!不知道与柴会群的报道有没有关系,但客观上腐败院长王彦铭几个月后被抓进了牢里,那么究竟是王彦铭胡说八道?还是香港捐款人胡搅蛮缠?香港方面应该出来解释一下。

柴会群没有将兰越峰塑造成反腐英雄  只是通过怪象呈现乱象揭露腐败现象

三位被告:  柴会群将兰越峰塑造成反腐英雄……  柴会群:  只是把兰越峰作为新闻报道的线索而已。

【摘读柴会群三篇涉及兰越峰的报道】

●兰越峰说,在此之前,“为了医院发展”,她曾多次突破医德底线,配合临床科室做手术“创收”。   ●兰越峰承认,她本人并非反对“过度医疗”的英雄。很长时间以来,在创收的鼓励和压力下,她和其他医生一样,成为“过度医疗”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 (兰)身着工作服跑到楼下大厅跪下,“向围观病人及家属散布有损医院声誉及形象的言行”。此外,她还在多张超声报告单上写下“绵阳市人民医院是最差医院”字样。  ●兰越峰与王彦铭两人关系原本相当好,两家人以前经常出去玩。兰后来被王搞成这样,大家都很意外。不过,他也表示,兰越峰的一些做法,确实不被大家认可,即使在王彦铭倒台之后,医院大部分职工仍不会支持兰越峰。  ●兰越峰承认,为了争取“应有权益”,她跟绵阳市医三任院长皆发生过冲突。  ●2003年4月,时任绵阳市医院长刘敦永以兰越峰“煽动科室罢工”为由,突然宣布免去其超声科主任职务。被激怒的兰越峰冲到超声室,将几个超声探头取走存放在某超市。在她看来,这是院长搞“腐败”的物证。医院当时曾报案,兰差点被抓。在多方斡旋下,院长刘敦永最终妥协,兰反成为赢家,不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超声科主任职务也得以恢复。  在一位知情人士看来,出现这一怪异结果,主要是因为刘院长心理素质太差,被兰越峰吓倒了,而王彦铭心理素质更好,决心也大。该人士透露,因为当时对兰越峰的一些有损医院利益的做法不满,她曾找到王,问为什么不处理。王表示要“讲策略”。  ●在变成“兰疯子”之后,她一边向卫生局举报医院若干腐败问题,另一边利用各种公开场合“声讨”院长王彦铭。  ●2010年6月30日,涪城区卫生局在医院组织活动,兰试图“冲击会场”,结果被保安强行拖出。  ●2010年8月9日,在人民医院新员工岗前培训见面会上,兰越峰再次“冲击会场”,当面斥王彦铭为“王保长”。   柴会群:  我是对事不对人,而你们是对人不对事。王志安却通篇指向兰越峰,甚至使用了“兰越峰是医界的害群之马”。  王志安:  我没有用过。  柴会群:  你有没有用过?你肯定吗?有没有这个词?  王志安:  我不记得了。  【点评】  如今,小偷二奶都能意外成为反腐败线索,一个有缺点的兰越峰为什么就不能成为反腐败线索?王志安,你究竟用过没用过“害群之马”这词吗?如果不是柴会群这一连三个追问,你肯说“我不记得了”吗?

被告明目张胆断章取义  已成庭审中习惯性动作

中国医师协会代理人童律师:  我们730设备的招投标过程,也是经过调查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至于某些人的犯罪行为,那是他个人的事情,而且我们医院也是他们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并不能证明我们招投标或者购买设备是虚假的。

柴会群代理人杨律师:  涉案730设备的招投标过程是违法的。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本案彩超的招投标,三个标段中标单位都是由同一个姓张的人利用来投标的,他用了三个公司的名义去招投标,入围投标全部是姓张用来投标的三家公司。彩超的招投标公告明确规定,投标公司必须经过生产商授权,要有产品注册证。经过法院调查,姓张投标的三家公司全部不是授权经销商。并且,从法院调取的材料证实,中标单位在2009年年底投标提供的是2005注册证复印件,因为GE公司在2008年产品标准变化而重新注册,原注册证依规定已经交会国家药监局注销换领新的注册证,即其投标提供的注册证复印件是失效的注册证复印件。

王志安代理人龚律师:  原告提出新的问题,招投标采购合法性等问题,与本案无关。因为没有体现在原告所写的报道中去。而且,招投标是绵阳市发改委主导的,医院其实话语权不多。同时结合原告提供的判决书,采购中张某向医院人员行贿,目的只是让医院尽快付款,这显然也与招投标采购是否违法无关。

柴会群代理人杨律师:  发改委是政府机构,是招投标管理机关,不存在主导招投标。单位招投标时由具体的人负责,医院院长和设备科长这些具体的负责人在招投标中受贿,难道不是单位的问题吗?

邓利强代理人刘律师:  原告凭这两份判决,来证明我们的招投标有问题,是非常荒谬的。是混淆了法律关系。根据刑法,受贿罪是……所谓谋取利益,从行贿人角度可以是其应当合法获取的利益,也可以是不应当获取的非法利益……国家之所以对他们判刑……认定……是因为……。但是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并不是因为他们所购置的730彩超是仓库老款,是买贵了,这是两码事。用他们的犯罪来证明整个招标程序违法,没有关联性。我们不能拿着判决书来蒙蔽大家,看他都判刑了,他的招投标能没有问题吗?与此同时,恳请法庭注意,判决书证明说的“为尽快拨付设备款……”,很正常啊,该人家商人得的就该人家得,人家都已经中标了,你还要吃一嘴,当然要进行刑事处罚。但两份判决书都没有说整个招投标程序有问题。

柴会群代理人杨律师:  被告断章取义,两份判决书,除了“及时付款”之外,还有一项就是“对中标表示感谢”。

http://s13.sinaimg.cn/mw690/001QicfUzy732ZJsYG06c&690

【点评】  一个人对“对中标表示感谢并希望尽快拨付设备款”这句话的头七个字没看到也就算了,难的是王志安代理人龚律师和邓利强代理人刘律师,齐刷刷地都选择性失明。

时任院长科长已双双被判刑  被告坚持医院招投标没问题

中国医师协会代理人童律师:  我们招投标时是按独立法人操作,至于法人后面实际操控人,我们医院也没有办法掌握。并不是我们内部操控招投标,是公开招标的。而且,招标法也没有具体规定,就是同一家投资商成立的公司,也是可以作为不同的竞争对手参加招投标的,这个不存在我们招投标事情的问题。至于个别人犯罪问题,那是他的问题,我们医院也是他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不能把受害者变成违法者。而且我们进行了公告公示,说明我们都是按照招标程序进行的。当然我们也承认国家招投标法律规定并不完善,他没有办法百分百地防范预防犯罪行为。但是,法律不完善并不等于我们的程序有问题。原告方用法律欠缺之处来证明我们招标的程序违法,这是偷换概念。

柴会群代理人杨律师:  绵阳药监局给原告的答复,证明绵医买进设备时,并没有提供注册证和登记表。

中国医师协会代理人童律师:  那是因为注册证到期再变更,370证变更到610证。签合同时没提供注册证,不代表没有注册证,只是当时还没有拿到。我们从招标到购买都有证,签合同时没提供,是因为还没有下发。安装的时候,我们让他们提供了新换发的08年证。我们整个过程,都是符合规定的。我们采购的是市场上正在销售的大家公认的设备,不存在仓库老款过时了。

http://s9.sinaimg.cn/mw690/001QicfUzy7341pC2NOd8&690  http://s8.sinaimg.cn/mw690/001QicfUzy7341qc2Pl17&690  http://s14.sinaimg.cn/mw690/001QicfUzy7341qCKrr2d&690

【点评】  四天旁听下来,我们早就习惯了被告对事实和法律的歪曲,但是我们还是不习惯你们歪曲事实和法律时竟然这么理直气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必需具体相应的资格(即生产厂家授权);禁止相互串通投标,排挤它人,损害国际利益。作为律师,难道不知道“围标”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吗?

被告代理律师究竟几重身份   提及绵医称“我们、我们”

柴会群代理人杨律师:  这款730彩超,是2003年注册进入中国,2005年因为产品标准和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发生变化,依法两次重新注册,2008年再次重新注册。2011年因生产商地址改变等原因,依法申请变更。2012年,这款730彩超注册证期满后,没有重新注册。

邓利强代理人童律师:  我们购买机器完全是真实的,而且是市场上通行的使用的机器……  我们关于招投标和注册证的关系,我们这个招标时2009年12月1号,当时招投标用的就是这个2005第3233370那张注册证,这张370的注册证是2009年12月4号过期,我们是12月1号招标,当时还在有效期内……  我们签合同,招投标之后的2009年12月15号。因为当时370注册证已经过期,新的也已经下发,当时还没有到经销商手里……  2010年1月13日,经销商来帮我们安装的时候,把与370注册证有延续的证,就是新换发的证,发给了我们。所以,我们在招投标时是有合法有效的注册证的,我们在购置过程中也是有效的,购买的也是正在市场上正常销售的一个现有的机器……  我们招标时,是有05年的那张370证的。08年的那张610证,是刚核发,还没有到经销商手上,后来安装时给我们提供的。所以我们的机器是真实的,也是核发注册的。所谓的610(更),与招标采购安装没有任何的关联性。  至于原告上次开庭质疑3233610(更)注册证,他的核发日期是2011年,我们想这张证时11年以后才出现的,与我们2009年的招标采购安装没有任何关联性的……  那张中英文对不起来的,是当时经销商在2011年以后,就是我们整个招投标采购安装完成之后,提供给我们备案的……  我们采购730设备没有程序违规问题,而且我们的价格也是合理的,我们也提交了相关同类产品的对比,所以不能证明原告想要证明的仓库老款和采购价过高的观点。而且我们强调,这台机器是当时市场上正在销售的,也是能够体现当时比较高的超声水平的。 我们购买安装的是合法注册的机器,而且当时经销商也把这份有效注册证给我们了……

柴会群代理人杨律师:  被告方称绵医为“我们、我们”,不知道他是不是代表绵医坐在法庭上的?该产品在2008年重新注册医疗器械注册证,不是期满重新注册,而是产品标准变化而重新注册,这个看2008年注册证就可以证实,被告所谓2009年12月原注册证期满而重新注册一个2008年12月核发的注册证?如果是期满注册,难道国家药监局在2009年12月时光倒流给GE公司发出一个一年前的注册证?

【点评】  三次开庭,四天庭审,被告称绵医为“我们、我们”,不计其数,那么你们究竟是代表中国医师协会?还是代表绵医?如果是代表绵医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那么是谁申请你们作为证人出庭的?而且作为证人身份,就不应该全程出现法庭参与诉讼。《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到期重新注册。注意,而不是申请延期。  既然如童律师所言“所谓的610(更),与招标采购安装没有任何的关联性。”,那你们为什么要提供一个没有任何关联性的注册证给法庭吗?难道你们认为国家的法院闲得无聊吗?

心脏没问题却要被安起搏器  夸大病情过度治疗千真万确

【“疯子医生”涉及该情节的全部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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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会群:  我的报道不仅仅依据兰越峰的陈述,关键是还有院方处理这一肢体冲突的一份文件。过度治疗已是普遍现象,所以我没有将该事件作为重点,因为我此篇报道的重点是灾后援建捐款使用中可能涉及的腐败现象。  另外,针对我提出的采访要求,院方却一味推托,比如提出采访医院主管设备采购的副院长,院方说联系不上;我提出要看这位病人的病历,院方说涉及隐私不给看。  王志安做的报道出来后,我才知道这位患者叫毛兴玉,我注意到院方说涉及隐私不肯给我的病史,却给了王志安。  事后,我们前往绵阳带毛兴玉做了就诊,均显示她心脏没有任何问题,而且之前的大隐静脉曲张病史被严重夸大。时隔六年,曾经需要做下肢血管手术和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毛兴玉,没有接受任何治疗或者服药,却至今没有问题。我们向法庭提交了我方带毛兴玉就诊的病史记录。  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志安的代理人质疑毛兴玉病史的机打发票是2015年的,而手书病史却写了2014年。这其实是一处笔误,为此,我们拿着原始病史再次前往绵阳,找到当事医院和医生进行勘误,按照国家病史勘误的规定,盖了医生私章和医院公章。

中国医师协会代理人童律师:  对两份日期不一致的病史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恰恰证明了原告伪造病史。

鉴于被告律师均对新病史的复印件表示不认可复印件,原告当庭提交了新病史的原件。

王志安代理人龚律师:  病历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让患者在后期治疗进行参考,病历应该保存在患者自己手里。现在病历原件却给原告给带到了法庭,所以我们可以有合理怀疑,以毛兴玉的名义到医院去就诊的人,是不是真的就是报道中的毛兴玉,我们不予认可。

感动中国人物、良心医生陈晓兰多次陪同毛兴玉就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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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给你复印件,你说不是原件不认可。给了你原件,你又说病历应该在患者手里,而不应该在原告手里。样样都是你被告说了算,那还要法庭和法官干啥呢?

与六年前病史对照  绵医严重夸大病情

柴会群代理人杨律师:  我们带了毛兴玉前往其他医院就诊,现在医生诊断证实,毛兴玉心脏没有任何问题,大隐静脉曲张也是严重夸大病情,与当时医生的处理意见严重不符。绵医在2009年5月的诊断是深静脉、浅静脉以及静脉瓣都有问题,需要血管手术治疗,而且同时还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而至今已经7年了,未经任何任何治疗服药,毛兴玉的深静脉和静脉瓣都没有问题了,只剩下浅静脉还是轻度曲张。

中国医师协会代理人童律师:  这是兰越峰自己亲自做的彩超报告,大隐静脉严重曲张的事实非常清楚。毛兴玉当时心动过缓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否则手术风险极大。但我们说,她后面这个风险没有发生,不等于当初这个对她心脏实施保障的心脏起搏器手术是过度医疗。现在的病情不能反映当初的情况,我们对现在病史的真实性不认可。即便病史史真的,那么是不是毛兴玉本人,也无法证明。兰越峰将毛兴玉的超声检查提供给了柴会群,柴会群明知却进行虚假报道

柴会群代理人杨律师:  对方所谓兰越峰将毛兴的超声检查提供给原告纯属捏造。原告采访要求看该患者病历,绵阳市人民医院还拒绝了,这个有采访录音证实。法院从绵阳市人民医院调取了毛兴玉的病历,多处存在违反医疗规范和涉嫌伪造,连最起码的对患者告知都没有作。毛兴玉6年来只是保守治疗,病情却与绵阳市人民医院当年诊断严重不符,证实绵阳市人民医院提供给法院的患者病历要么是伪造的,要么当时就是弄虚作假欺骗患者。

下图为绵阳医院夸大病情的超声报告。有外科医生称,按照这样报告,这条腿就根本没救了,只能直接截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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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为六年后绵阳另一家医院的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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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兴玉的左腿与教科书大隐静脉曲张的图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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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万幸的是聪明的毛兴玉逃离了那两个被强加的手术,否则手术之后,就是生了一百张嘴也是说不清的,因为记载的病史是早就被医院夸大了的。  许多被过度医疗的患者,人走了就死无对证,而毛兴玉活着,所以能开口说话。

被告承认两份病史大相径庭  离题万里论证毛兴玉非同一人

(如此离题万里,但这段被告多次请求合议庭注意重视,好吧,我不敢不重视)

邓利强代理人刘律师:  原告提供的毛兴玉身份证是四川省资中县的。  要特别提请合议庭注意,绵阳官方调查报告称,毛兴玉住址绵阳市御营坝美林阁。  我们认为,法院之前前往绵阳调取的毛兴玉的病史治疗,证据显示的内容,与原告方提供的病史,我们无法相信这两个毛兴玉是同一个人,最重要的问题是,柴会群在文章里描述“‘当时主要是觉得那个农民能在5·12地震中活下来,很不容易,不能再遭罪。’兰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我们查了一下,绵阳市的辖区有涪城、游仙、安州、安县、梓潼、三台、盐亭、江油、平武、北川。根据我们查询资料,08年所发生的汶川大地震中,四川省的极重灾区涉及绵阳市的是北川、安县、平武,较重灾区是江油、梓潼、绵阳市游仙、绵阳市涪城区、三台县。08年所发生的汶川大地震,整个绵阳市是重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就设立在绵阳市。北川光死亡就一万五千多人,受伤两万六千多人,安县是一千五百七十一人,受伤一万三千多人,平武县是……江油市是……梓潼……

(法官插话:简单一点。被告:好,很快就完。)

我们又查询了一个资料,资中县属于内江县,汶川大地震中,整个内江市的辖区死亡七人,受伤二百二十五人,失踪零人。要提请合议庭予以重视的是,整个内江市的辖区是五千三百八十五点四六平方公里,户籍人口三百七十二万四十六人。  我想问一下原告方,怎么就从北川的很不容易存活下来的一个农民,变成了内江市资中县的一个人?那么在公开报道整个汶川地震时,内江市在三百多万人之中了死亡了七人受伤二百二十五人失踪零人的时候,你的文章说,她在汶川地震时活了下来,很不容易。您到底哪个是真?哪个是假?  我们都不知道你现在到底想做什么?所以说,就是从汉语言学来讲,你把绵阳市汶川大地震的死亡数,包括失踪人数与内江市进行比较之后,再加上法院之前调取的绵阳各部门对于这件事的调查报告进行对比之后,那么那个农民能在汶川大地震中活下来非常不容易,究竟是兰越峰在撒谎?还是原告受骗了?  所以,对于原告的举证,我们不予认可,完全是虚假的。

(次日庭审,刘律师再次强调汶川大地震)  邓利强代理人刘律师:……  柴会群的报道中,涉及到毛兴玉的那部分。觉得那农民在512地震活下来不容易,不能再遭罪了。法院核实,但是毛兴玉是北川农民,而此时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是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昨天下午我已经说了,512汶川大地震……内江的受灾程度不能绵阳相比……与原告柴会群所写文章内容严重不符。  因此,到现在为止,我还是不知道为什么从北川又换到了内江市的资中县?这是我们补充的并且强调的意见。

柴会群代理人杨律师:  柴会群的报道中并没有提到那个患者是北川农民。

邓利强代理人刘律师:  北川农民这是绵阳市各机构还有媒体在柴会群报道之后,调查了绵医之后得出的唯一的病史、年龄、住地最接近报道的那个人,得出的北川农民。怕原告没听清楚,比如说,绵阳市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失踪人数与汶川大地震时内江的死亡、重伤、失踪人数进行了一个比对之后,只要是一个具有最基本文字理解的人,都能知道,因为柴会群在文章中这样说“主要是觉得……很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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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出了法院,一位来支持柴会群的河南阿姨告诉笔者,王志安的身份证显示,他是我们河南洛阳人,可他微博上面的百度人物信息却是“籍贯是吉林九台人,生长在陕西”,只字没提河南。那么,这个来开庭的央视王志安与微博上的央视王志安,究竟是不是同一个人呢?好在,毛兴玉还健健康康地活着,王志安也还活着。法官认为需要,要查清毛兴玉和王志安的是真?还是假?应该不是个难事。

http://s15.sinaimg.cn/mw690/001QicfUzy7354YtMiW6e&690

王志安及战友们大谈新闻采访规范  职业道德岂是你们随意捏圆捏方?

王志安代理人龚律师:  柴会群没有明示采访对象“我是在录音”,这违反基本职业规范。

王志安:  在新闻采访中,偷录不是不可以,但是有原则,一是被采访对象具有违法行为。二是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只有这两个条件都符合的时候,一般来说,偷录采访才有正当性。在涉及公众利益时,大家都认可偷录偷拍是正常的。但是大家看看绵医,这家医院他有什么违法行为吗?涉及到什么公众利益吗?有什么道理身为一个记者在进入医院时,要违反偷录纪律,全程偷录?我觉得他没有遵守一个新闻工作者和的职业道德。

柴会群代理人杨律师:  柴会群不是偷拍偷录,他是手持录音设备公开录音的,上次开庭时,姚雨作证明确看到柴会群录音的。

王志安:  偷拍偷录,即便是公开采访,但是没有征得对方同意,是违反新闻纪律的。

柴会群:采访对象具有犯罪行为,或者涉及重大公众利益,记者不暴露身份。这是隐匿采访的原则。被告故意把隐匿采访的条件偷换为其所谓的“偷拍偷录”的条件,我去绵阳市人民医院采访完全是公开采访,不是隐匿采访。

【点评】  公开采访中的录音,其实就是早期采访中记录本的鸟枪换炮而已。认真记录采访内容,既是对被采访者负责,也是对采访者本身负责。幸好,整个绵阳采访,录音达几十小时、照片几十张,否则柴会群早就死定了。

王志安代理人龚律师:  从现在原告提供的证据看,都是起诉之后或者开庭之后的。从哪些方面可以证明写稿时的证据材料是翔实的?即便是为清关手续伪造了注册证,那也是清关过程的一个行为,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原告在发稿之前就已经采集了足够的关于仓库老款、价格虚高的资料。

邓利强代理人刘律师:  从新闻媒体的角度来讲,“疯子医生”的报道发生在2013年5月。我们觉得这种材料应该发生在文章报道之前,而不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这并不能证明你当时的报道是客观的、真实的。

被告律师均表示:用2015年的材料来证明2013年的报道是有依据的,是错误的,所以说是虚假报道。

柴会群代理人杨律师:  我们向法庭提供的这些证据,一部分是记者采访时获得的证据材料,一部分确实是事后收集的。本案不是审判原告的文章内容是不是真实,不是对原告的采访行为进行审判,而是审判被告网站刊登的文章及其公开言论是否侵权,我们事后收集的证据提供给法院,是作为反驳被告的证据提供。柴会群有些采写的依据,有些来自国家药监局网站、国家工程招商网、浙江采购网、GE公司(730生产商)官网、绵阳市人民医院实名认证的博客等等,被告表示均不认可,今天可以当庭打开网页固定证据。  我们为什么要举证,因为我们根据采访的信息以及查询的资料,甚至到其他购买730彩超的医院去印证,认为绵医采购价格过高,要做出报道,就要有一定的证据去支持。我们怀疑730彩超招标采购背后有腐败,是原告采写文章收集的材料,是用来佐证报道的内容的,但是当时司法机关还没有介入,出于谨慎考虑,我们没有在文章中直接指向一个在任的医院领导涉嫌犯罪。

法官:被告认为有没有必要打开网页质证?

被告:没有必要。

法官:那好,庭后我认为必要时会一个个打开认真看。

王志安:  作为采访过走廊医生的记者,对于绵医在采购730彩超的过程中,有可能存在腐败行为。当时,我采访到后来被抓起来的院长王彦铭,还采访过检察院。我当时问了,王彦铭这个案件之所以被你们调查, 跟媒体的曝光以及网友的举报有关系吗?他们说,我们会参考各方面的信息,可以说是综合因素。  我当时提问的意思是什么呢?兰越峰的网上举报,甚至说涉及到(院长)王彦铭本身一些采购设备的腐败,其实对其这个行为本身是值得支持的。  但是,这跟柴会群文章中所写的事实是没有关系的,一个人即使腐败,我们也应该用确凿的事实去进行,不能因为一个人腐败了,就用虚假的信息去报道,这是两回事。你在法庭上举证说在采购交付使用中收了几万元钱,三家招投标公司背后实际控制人都是一个人,这人很可疑。假如说,柴会群你当时写报道,就写今天在法庭上陈述的内容。那人们会对你提出异议吗?不会!但是,你报道的是这样的内容吗?不是!你报道的是,这个机器是仓库老款!235万买的,实际只是160万。这就是构成你虚假报道最核心的事实!  所谓仓库老款,GE公司证明,这台机器就是2009年底签订合同之后,在奥地利生产的,不存在仓库老款。  我请教专业人士,彩超这种设备都是订单式生产,所以不可能发生仓库老款!

【点评】  国家药监局网站显示,2007至2008年,总共批准十余款通用(GE)公司的各类新型研发彩色(大小液晶)超声诊断仪。2008年10月之前,GE公司至少向中国出口了7种新类型超声诊断仪。其中,19英寸液晶显示屏的彩超E8于2008年9月获国家药监局批准医疗器械注册证。在四个月后的2008年12月,相对款式落后的15英寸电子显示屏的730超声诊断仪申请重新注册又获国家药监局批准。730型2011年9月停产。  相对十余款液晶屏产品,难道电子显示屏产品不是老款?难道中国是跨国公司落后老款的倾销地?

庭审中涉及到的另外几篇柴会群的职务报道  链接:谁杀死了李丽云?“丈夫拒签手术致孕妇死亡案”再调查

王志安代理人龚律师:  柴会群的报道中说,李丽云妊娠子宫底高度为“剑突下二横指”。“剑突下×横指”是一个产科专用标志,系指医生通过触诊子宫底高度来判断孕妇怀孕周期。所有妇产科教材均显示,与“剑突下二横指”相对应孕妇,是怀孕36周。  但是,教科书是教科书,柴会群没有写李在孕期经常每天只吃一顿饭,是个营养不良的状况,如果要孕妇营养不良,孩子必然发育不良,她就不可能达到教材所写的应有位置。

【点评】  龚律师没有证据,居然敢如此有恃无恐在法庭上空口白牙就说李丽云孕期经常每天吃一顿饭,病史以及尸体(含胎儿)解剖报告都没有显示李丽云及胎儿营养不良,龚律师又是从哪里知道的?

王志安代理人龚律师:  柴会群的报道中说,病历中类似的矛盾之处还有,赵给李丽云的血压检查是:119/59毫米汞柱,舒张压已经明显低于正常值,然而却又诊断其为“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但是,柴会群写作时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在记录119/59毫米汞柱之前,医院是不是给患者有过用药?这个检查结果是不是使用药物之后所形成的结果?这些在报道中都没有记录。证明柴会群是作为一方当事代理人作出媒体报道。

【点评】  想问问龚律师,您看过李丽云案的完整的病史记录以及法医鉴定报告吗?您可以仅凭没有依据的猜测来评论柴会群的报道吗?  感动中国的良心医生陈晓兰呼吁,在任何场合对任何医疗争议发表任何意见时都必须依据病史,尤其是医界人士更不能脱离病史用专业身份来糊弄受众。陈晓兰表示,她历来仅对阅读过完整病史的案例发表观点。陈晓兰表示,对于她所发表过观点的案例,她愿意提供全套完整病史,欢迎任何愿意了解真相的实名医生,与她一起在病史的基础上进行探讨。

链接: 钢的肾,一个尿毒症患者的自助透析13年

邓利强代理人刘律师:  柴会群长期报道不实,在“钢的肾,一个尿毒症患者的自助透析13年”稿中说,“自助透析的风险被夸大,自助透析也非难如登天”。

柴会群:  “自助透析的风险被夸大,自助透析也非难如登天”这句话实际上是在编者按,不是我写的。我所发表的每一篇报道都是职务作品。

邓利强代理人刘律师:  “自助透析的风险被夸大,自助透析也非难如登天”出现在你的“钢的肾”的文章的编者按之下的第二自然段,不是编者按,而是你文章自身的内容。

柴会群:  我刚才看了一下原文,我再一次纠正一下,“自助透析的风险被夸大,自助透析也非难如登天”这句话不是我正文里的内容,而是编者按的第四段文字。这种最基本的事实,都要进行无中生有的狡辩,对被告在整个庭审中的真实性表示质疑。

邓利强代理人刘律师:  编者按的内容和文字不是凭空出现的,编者按的文字肯定是根据你的文章内容来进行高度浓缩和总结的。

柴会群:  很高兴,你承认了,你所说的“自助透析的风险被夸大,自助透析也非难如登天”出现在我的正文的第二自然段,是不对的。

链接:谁制造了深圳“缝肛”门

被告认为,“缝肛”们事件是假新闻。

原告表示,原告客观报道和平衡报道该新闻事件。原告报道的“缝肛”门事件,有关新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至今仍在诉讼之中。

被告认为,因为柴会群的报道,“缝肛门”事件当事人至今仍处在诉讼之中,给当事人造成多大的伤害啊!

【点评】

给当事人造成伤害的应该是肇事者,而不是揭露真相者。

链接:中国医疗拷问之三:为“缝肛门”受害者讨说法

重磅结尾:  原告柴会群代理人杨律师  由于本案证人姚雨在第一次庭审作证时当庭作伪证,请求法院对其处罚。由于姚雨是中国医师协会的证人,中国医师协会涉嫌收买、指使姚雨作伪证,请求法院将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绵医所采购的730彩超标签上的产品名称与其标示的注册证产品名称不符合,标签内容的格式也与原告收集到的其他GE同种产品不符合。经原告向法院申请,GE公司拒绝对标注为其产品的超声诊断仪上的标签真伪做出鉴定、鉴别。因此,怀疑GE公司涉嫌参与730彩超的标签的伪造。将失效注册证的产品冒充2008年注册证的产品进口,以符合有效注册证的要求,请求法院将此作为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GE公司的产品,在自身的出厂铭牌上会有GE公司的注册商标。但是,绵医所采购的730彩超却没有GE公司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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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台机器铭牌上的GE商标

http://s7.sinaimg.cn/mw690/001QicfUzy737dMzAncb6&690

再看看这张铭牌上GE商标

http://s8.sinaimg.cn/mw690/001QicfUzy737dNGQt137&690

国人拭目以待!  中国,不是跨国公司的犯罪乐土!  说明:本文不是整个庭审的所有文字。所有对话也不是挨着顺序相连的,有时候上午原告举证,下午被告反驳。也有时候前一天被告举证,后一天原告反驳。把相对应的内容关联在一起,只是为了阅读方便。

柴会群和王志安各自在微博发表关于庭审的内容,这里不再重复。

看累了吧,加个花絮。  休庭后,法官大概为了舒缓下气氛,问了个题外话问题:“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原告杨律回答:“不适用。”  被告三律师异口同声抢话:“当然适用,否则北京那么多老房子,业主都可以起诉要求收回了。”  王志安说,“就是经租房。”  法官表扬王志安,对王志安说道:“你也知经租房啊。”  王志安受到鼓励很来劲,说他做新闻工作的,知识面自然要广,要求收回经租房只要在法院立上案,被告肯定败诉。  杨律说:“经租房发还问题,属于落实政策,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对原业主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如受理了,应裁定驳回起诉。”  邓的律师说法院不能拒绝裁判。  法官说这种案件受理过。  被告律师们和王志安,面露得意。  法官继续说:“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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