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鄂尔多斯针对防疫发通告,称「紧急情况时,您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紧急避险」?
知乎用户 极萨学院冷哲 发表 必须要给鄂尔多斯警方点赞!!! 目前这篇文章已经在朋友圈刷屏了。 在兰州这个事情发生之前,我在知乎的网友群里讨论过这个话题,我说,如果是我的孩子有急重症,然后小区不让我出门或者医院不让进门的这种类似的情况, …
近日,鄂尔多斯官方的一则通告冲上热搜,一时间家喻户晓,街谈巷议。
通告说,针对近期国内个别地区在防疫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鄂尔多斯市政法系统将汲取教训,无论任何时刻,都将坚持生命至上,救人为先。
通告特别强调,紧急情况时,市民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紧急避险。
这大抵是疫情三年来,最有人情味的地方通告了。
对此,公众满心欢喜,奔走相告,不少人呼吁“学习鄂市好榜样”。
我在对鄂尔多斯市报以赞许的同时,还咂摸出一些别样的味道。
“紧急情况下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紧急避险”,并非鄂市自创的说法,而是源自《刑法》第二十一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
该市不过重申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已。紧急避险是法律权利,也是常识。
一条常识范畴内的通告,却赢得“人性化通告”的美誉。这种人性化,在时下疫情防控中不能说绝无仅有,也不多见。惯见的是板着面孔、机械生硬。
由此,在诸多不正常的通告中,“鄂尔多斯通告”脱颖而出,成为一个新闻事件,这个现象颇为特别。
这既可以理解为少见多怪,也可理解成一种物以稀为贵。
在既成的现实情境下,适当肯定鄂尔多斯的做法,可当作对疫情防控法治化、人性化的引领。
看见有人撰文,从中解读出“政治站位有高度,执法建设有深度”的意思来,这过度的褒扬,着实是在寒碜不少地方的另一面。
毕竟,鄂尔多斯所要实践的,乃是分内之事。过分拔高该份通告的意义,反而是降低了对防控工作的正当要求。延伸开去说,有点寒碜其他一些地方的意味了。
就因为重申和强调了一个常识,就被贴上亲民爱民的标签,落得个讲政治讲法治的好口碑,这让连这点分内之事都做不到的其他地方情何以堪?
推及开来,如果这个标签和口碑能够成立,那么法院院长宣示不枉法判案,公安局长宣示不刑讯逼供,组织部长宣示不卖官鬻爵,岂不都应拿出来颂扬一番?
当应该做的变成了“标杆”“榜样”,可见“不应该做的”已然成为社会常态。越过分拔高这样的“标杆”“榜样”,实际上是在贬低当前公共卫生治理的某些现实。
近些年来,泛神圣化的现象似乎越来越严重。通俗地说,是将本分升格为崇高。
明明都是些极为普通和本来应该做的事,比如维护和保障公民紧急避险的法律权利,被当成正面新闻大加褒扬,就是这种泛神圣化的表现之一。
这种褒扬的本意,无非是要喻示官员依法防疫、以人为本,但“好意”的结果却可能大大降低正常的法律和道德标准。
本分成了崇高,听起来是好听了,但一个地方的防疫官员、基层防疫人员,如果将自己定位为凡人的时候,法律和道德标准对其就失去了约束力。
从西安孕妇,到上海护士,再到兰州三龄童,相同的悲剧重复上演,便是明证。
读“鄂尔多斯通告”,公众被常识感动得稀里哗啦。与其说是感动,莫如说是某种反讽。
对此,不知道其他地方的官员,有无感到些许的汗颜。
知乎用户 极萨学院冷哲 发表 必须要给鄂尔多斯警方点赞!!! 目前这篇文章已经在朋友圈刷屏了。 在兰州这个事情发生之前,我在知乎的网友群里讨论过这个话题,我说,如果是我的孩子有急重症,然后小区不让我出门或者医院不让进门的这种类似的情况, …
知乎用户 不能修改 发表 志愿者有言语劝导的义务,但哪来的打砸百姓财物,扇百姓耳光的权利?这些人就是地痞流氓,戴上红袖套,以为自己拥有了生杀大权。我们感谢志愿者为疫情防控做出的奉献,但这种土匪式的做法,应该追究法律责任,应该出来道歉。可最终 …
知乎用户 后天 发表 闻令而动、担当作为、全警出动、全力以赴、连夜擒获…… 这得是惊天大案吧?嫌犯要是排不到中国十大杀手,都对不起这阵仗啊。 ———————————————————— 这个通报能放出来,就很奇怪。 难道他们就不觉得有什么问 …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在 1988.06.01 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颁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
经历8天的逃亡生涯,福建莆田杀人嫌犯欧某中,出现在警方蓝底白字的通告中,他被宣布“畏罪自杀”。 看到这条警情通报,说实话我的心里是五味杂陈的,欧某中是如何被邻居肆意凌辱最终只能睡窝棚,为什么会走上杀人这条不归路,相信很多人都清楚,这也是绝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