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通告”:我们被常识感动得稀里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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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鄂尔多斯官方的一则通告冲上热搜,一时间家喻户晓,街谈巷议。

通告说,针对近期国内个别地区在防疫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鄂尔多斯市政法系统将汲取教训,无论任何时刻,都将坚持生命至上,救人为先。

通告特别强调,紧急情况时,市民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紧急避险。

这大抵是疫情三年来,最有人情味的地方通告了。

对此,公众满心欢喜,奔走相告,不少人呼吁“学习鄂市好榜样”。

我在对鄂尔多斯市报以赞许的同时,还咂摸出一些别样的味道。

“紧急情况下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紧急避险”,并非鄂市自创的说法,而是源自《刑法》第二十一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

该市不过重申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已。紧急避险是法律权利,也是常识。

一条常识范畴内的通告,却赢得“人性化通告”的美誉。这种人性化,在时下疫情防控中不能说绝无仅有,也不多见。惯见的是板着面孔、机械生硬。

由此,在诸多不正常的通告中,“鄂尔多斯通告”脱颖而出,成为一个新闻事件,这个现象颇为特别。

这既可以理解为少见多怪,也可理解成一种物以稀为贵。

在既成的现实情境下,适当肯定鄂尔多斯的做法,可当作对疫情防控法治化、人性化的引领。

看见有人撰文,从中解读出“政治站位有高度,执法建设有深度”的意思来,这过度的褒扬,着实是在寒碜不少地方的另一面。

毕竟,鄂尔多斯所要实践的,乃是分内之事。过分拔高该份通告的意义,反而是降低了对防控工作的正当要求。延伸开去说,有点寒碜其他一些地方的意味了。

就因为重申和强调了一个常识,就被贴上亲民爱民的标签,落得个讲政治讲法治的好口碑,这让连这点分内之事都做不到的其他地方情何以堪?

推及开来,如果这个标签和口碑能够成立,那么法院院长宣示不枉法判案,公安局长宣示不刑讯逼供,组织部长宣示不卖官鬻爵,岂不都应拿出来颂扬一番?

当应该做的变成了“标杆”“榜样”,可见“不应该做的”已然成为社会常态。越过分拔高这样的“标杆”“榜样”,实际上是在贬低当前公共卫生治理的某些现实。

近些年来,泛神圣化的现象似乎越来越严重。通俗地说,是将本分升格为崇高。

明明都是些极为普通和本来应该做的事,比如维护和保障公民紧急避险的法律权利,被当成正面新闻大加褒扬,就是这种泛神圣化的表现之一。

这种褒扬的本意,无非是要喻示官员依法防疫、以人为本,但“好意”的结果却可能大大降低正常的法律和道德标准。

本分成了崇高,听起来是好听了,但一个地方的防疫官员、基层防疫人员,如果将自己定位为凡人的时候,法律和道德标准对其就失去了约束力。

从西安孕妇,到上海护士,再到兰州三龄童,相同的悲剧重复上演,便是明证。

读“鄂尔多斯通告”,公众被常识感动得稀里哗啦。与其说是感动,莫如说是某种反讽。

对此,不知道其他地方的官员,有无感到些许的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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