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工作机制是如何得出裴钢论文“未发现有造假”结论的?

by , at 01 February 2021, tags : 裴钢 评议 学术 中科院 饶毅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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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工作机制是如何得出裴钢论文“未发现有造假”结论的?

近日,由国家多部门组成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联合工作机制发布饶毅举报裴钢论文涉嫌造假的调查结果,认为裴钢论文“经调查未发现有造假”。

大家很关心调查结果是如何出炉的、是否可靠。对此,《中国科学报》记者就网友关心的问题走访了包括中科院在内的多个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阅研相关原始权威材料,请教相关知情专家答疑释惑,形成了对此事的初步认知。这里,特通过问答的形式予以发布,供大家参考。

问:很多网友批评,无法了解此次调查的详细过程。具体情况如何?

答:按照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以下简称323号文)的相关规定,针对科研诚信举报的调查处理程序包括:制定调查方案、开展行政调查、进行学术评议。调查中要与被调查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谈话、调阅相关资料、得出初步结论、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等。一般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不向社会公布,这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鉴于2019年底的网传饶毅举报事件涉及多个部门的科研人员,引发广泛关注,依照323号文第5条规定,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启动联合工作机制,中科院在联合工作机制下承担裴钢受质疑论文的相关调查工作;联合工作机制依据第48条规定向社会通报了调查结果。

很多网友关心,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联合工作机制是什么。这里详细介绍一下。

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是2007年由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6部门建立的。此后规模不断增加,截至目前有21个部门参加。

联合工作机制是在联席会议制度下为处理2019年底涉及多人的网传举报事件而专门组成的,包括了科技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等6个部门。

中科院对此次举报事件的调查严格按照323号文规定的流程进行。2019年12月初,中科院即部署调查工作,随后在国家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框架下,按照联合工作机制要求,依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323号文第15条第三款之规定,正式启动调查。

具体来说,关于裴钢涉及论文的调查工作分为3个阶段。

第一个是“现场调查”阶段。该阶段工作由中科院牵头组织。中科院制定了详尽的调查方案,并专门函请科技部推荐专家,组成的调查组于2020年1月赴裴钢所在的单位——中科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分子细胞卓越中心)开展现场调查,通过核对原始记录、问询当事人、咨询同行专家意见、调查组集体研判,得出初步调查结论。

第二个是“学术评议”阶段。根据323号文相关规定,中科院组成了由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和院学术委员会联合组织的学术评议专家组。

2020年3月,学术评议专家组听取了调查组关于调查过程的汇报,审议了相关材料和调查结果,集体进行了评议,通过无记名投票产生评议结论,并向联合工作机制报送。

第三个是“复核评议”阶段。2020年6月,联合工作机制另行组织复核评议专家组,进行了现场复核和专家评议。专家组成员赴现场,再次问询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复核前期调查过程。专家组在此基础上于9月初召开全体会议,对整个调查过程及相关事实进行质证和闭门评议。评议期间,中科院相关人员全部进行回避。

问:如何评价整个调查工作?

答:整个调查前后历时一年多,受访各方认为这次调查是规范、严谨的。以参加此次现场调查阶段的专家组成为例,依据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有关工作方案,中科院制定了调查方案并组建了以院外专家为主的调查团队。其中,80%为中科院以外专家,科技部推荐的专家占60%,院士占60%。

为保证专业性,调查组还特别邀请了G蛋白偶联受体(GPCR)领域的小同行专家到场提供咨询和专业支撑。更重要的是,调查组找到了和此次事件相关的裴钢研究组20年前的部分原始实验记录,为专家组得出初步调查结论提供了直接证据。

在学术评议阶段,由中科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和中科院学术委员会组成的联合学术评议专家组中,生命与健康领域专家占60%,院士占比80%。现场评议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了最终的评议意见。

问:调查组是否拿到了实验的原始数据和记录?

答:是的,拿到了。被举报的论文是1999年发表的,时间跨度很大。这20年中,分子细胞卓越中心和裴钢研究组都经历了多次合并、搬迁,所幸调查组从现场还是找到了部分原始关键实验记录。

国际上各实验室对原始实验记录保存时间的要求并不一致,一般要求是10年,如欧洲科学基金会(ESF)规定数据保存期为10年(2012年的规定),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内部研究实验记录指南规定一般情况下所有与研究相关的实验记录至少保存2年。而国内目前尚未形成国家层面的统一规范和具体要求。

幸运的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调查组仍然找到了裴钢研究组当年的部分原始关键实验记录。这些原始记录包括王某、赵某、吴某、张某等学生的记录本。调查组在上面找到了被质疑论文的几张图片的实验记录。这对认定“未发现有造假”有很大的帮助。调查组在审阅这些原始实验记录后认为,未发现被举报论文存在造假的证据。

这些实验记录也都已经拍照、复印、存档,提交给了后续的学术评议专家组和复核评议专家组。

问:很多网友关心,为什么此前整个调查工作中未组织做重复实验。对此应该如何看待?

答:针对此次网络举报事件,调查工作的核心是确认裴钢研究组有无论文造假。原始实验记录和专家评议共同构成了调查结论的关键证据。按照科研不端行为调查惯例,在已经获得原始数据记录且这些数据足以证明没有造假的情况下,一般不启动重复实验。

通常,学术质疑在引发广泛关注的情况下,相关领域的科学家往往会自发开展重复实验,以期辨别真伪。如果大量的重复实验仍然无法得出之前的结果,可能引发学术不端指控,相关机构才会启动调查工作,以确定是否真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20年来,针对裴钢被举报的论文,除了饶毅教授外并没有其他同行提出质疑,而且饶毅教授在举报中也未提供实质性证据。即使这样,两位独立课题组负责人(均为裴钢研究组当年的学生,其中一位为被质疑论文的共同第一作者)克服了年代久远、实验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困难,依然重复了部分关键工作,得出了一致的研究结论,并将相关实验记录和材料提交给了调查组。

此外,国际上一些工作也佐证了裴钢研究组1999年论文的部分结论。

问:饶毅教授是此次举报事件的关键当事人之一。在调查中有关方面是否联系过他,请他提供一些证据等材料?

答:因为2019年底网传举报事件的对象是包括裴钢在内的多位科学家,处理该事件的相关工作均在联合工作机制的框架下进行,也包括与饶毅教授联系。事实上,联合工作机制多次与饶毅教授联系。饶毅教授也向联合工作机制发送了答复邮件,但答复邮件并未提供具体的证据。

另外,裴钢所在单位——分子细胞卓越中心也在2019年底与饶毅教授联系,请他提供相应的举报证据,但饶毅教授在回复中未提供具体证据。

问:对于广大科技工作者来说,如何理性地进行学术争鸣?

答:事实上,围绕某个科学问题开展学术争鸣在科学史上屡见不鲜。例如爱因斯坦和玻尔之间关于量子力学基本问题的争论持续了20年,堪称君子之争的典范。

学术界的惯例一般是,科学家如果打算对某项研究或者结论进行质疑,可首先联系对方实验室询问详细情况,也可请对方提供协助再现实验过程。如果得到的结果和已发表的研究结果不一致,可以撰写科研论文,经同行评议后发表在相应的学术期刊上。即便不能发表,也可联系此前发表相关研究结果的期刊编辑部,提出自己的观点或撰写评论性文章,进行质疑。这就是学者之间通常的学术之争。

需要强调的是,学术争鸣不等于否定对方的研究,更不是无端指责对方有学术不端。学术争鸣完全可以在学术共同体内部通过这种方式解决。

此外,针对饶毅教授重复举报裴钢事件,联合工作机制此前作出的调查结论无疑具有最高权威性。中科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正是根据《中国科学院学部纪律处分规定(暂行)》第十条之规定,不再进行调查是有道理的。

受访各方表示,既要对实验数据造假、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也要区分好学术争鸣和学术不端行为之间的界限,鼓励理性地进行学术争鸣,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

(XYS20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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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就是一颗小洋葱 发表 实质证据??? what the fuc??? 你的实验只有你做出来了,世界上其他人都重复不出来,这不是科学的怀疑么???这不是对科研结果严谨的维护么? 还要拿啥??让饶教授拿出原始实验记录,上面写着您直接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