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广饶公安局公布的 4.12 案件通报?
知乎用户 王王王 发表 实在 @夕阳 不了,就放个言论吧 为现在的警察要么就是被动挨打,要么就是采用打人来回应,就是不用合法的手段去处理,所以导致人民群众也是非此即彼的看待问题。如果我是警察,有人打我的话我会用学到的防卫术制服对方,然后用采 …
我也挺生气,我老公被一卖西瓜冲到店内,我老公把他往外推。他上来咬住我老公的手,并掐住我老公脖子。他老婆拿东西砸我老公。我老公被迫还手了,我也被迫还手。也说我们是打架斗殴。我老公拇指神经血管肌健都被咬断,医疗费化去 13000 元。现在四五个月了,拖着不给处理。并且有监控视频为证。真是无天理了!!!!说我们还手了,不能抓人,后来又来一个人,三个人打我老公,我老公没还手。也不抓人!并且给我们拖着不处理。我去派出所理论,说要抓一起抓!!现在法制社会?透明的法制社会?真是无语了!!!!好人和罪犯都是一念之差,逼急了,好人也会杀人。感觉派出所不是讲理的地方!!!!!!!!.
中国相关法律尼可以理解为没收公民的个人自卫权,统一由国家代位执行,这样当然有利有弊,两方面就不展开说了。但你如果反击,无论是否正当,过度与否,已经先行表明了拒绝上缴自卫权,与上述思路是抵触的,不治你大家都看着呢,官威何在
正当防卫要靠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最高法刑申 262 号
王行龙:
你因故意杀人一案,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刑终 271 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你死刑,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再审即以终审判决的形式,剥夺了你的上诉权;你系正当防卫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的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你死刑,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原审适用二审程序正确。
本案中,二被害人首先到案发现场引发争端,离开后,又持枪再次返回现场,与你殴斗,其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被害方的违法行为,并不代表或证明你的行为就具有合法性。你虽然在打斗的发起过程中属被动一方,但在被害方实施不法侵害已经有所缓解的情况下,不趁机离开现场,而是积极主动地实施报复,采取不计后果,毫无节制的手段,趁二被害人不备,持枪朝二被害人射击,致二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你的行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最高法刑申 454 号
常卫云:
你因张好峰、张海宾故意杀人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刑二初字第 2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三终字第 101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15)豫法刑申字第 308 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认定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请宣告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张好峰、张海宾分别持镰刀和尖刀砍、刺被害人许振军致其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你申诉提出” 原审认定张好峰、张海宾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的理由。经查,证人张好方、张洪州、张进清均证明案发后张海宾向他们说自家与别人发生了打架,其中张进清还证明张海宾脸上、肚子上都是血,手上拿着刀;法医鉴定意见证明死者头面部、颈项部、胸腹部、背部及四肢等处有多处创口,根据创口形态,推断系两种以上锐性外力作用;公安人员在张好峰卧室床底下提取到了一把镰刀并在镰刀上检出了被害人的血迹;证人XXX的证言证明其被张海宾砍了一刀,说明张海宾案发时持有刀具;被告人张好峰和张海宾在侦查阶段均供述了分别持镰刀和西瓜刀朝被害人身上乱砍的事实,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张好峰、张海宾共同持刀致死被害人许振军的事实。虽然张海宾使用的作案刀具未能提取到案,但张海宾供称作案所用的刀具特征与被害人损伤特征能够吻合,故作案工具未能提取到案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你还提出找到了张海宾案发时所使用的刀具并要求与刀鞘、刀把进行比对,但该刀是否系张海宾案发时所使用无法确定,亦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
关于你申诉提出” 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请宣告无罪” 的理由。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行为人系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就本案来说,本案系因张好峰检举被害人许振军之父许洪振有贪污、受贿、殴打多人等问题而引发。
对于张好峰的举报,当地纪委尚未作出明确的结论。案发前不久,被害人带人闯入你家将你殴打致轻伤,案发当晚,被害人又再次闯入你家,对本案的引发确有明显过错。但张好峰、张海宾在得知许振军跺门时即手持棍棒躲藏在院内,在许振军闯入后即实施殴打,而此时许振军尚未对被告人的人身造成不法侵害,且其闯入的目的尚未明确,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时间条件;之后二被告人又分别持镰刀和尖刀对许振军进行砍击,最终导致被害人身中多刀后失血性休克死亡,具有明显的攻击、报复意图,而非防卫意图,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的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根据本案的起因、被害人具有过错以及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在持刀致死被害人过程中的作用相当等因素,对二人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并无不当,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故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最高法刑申 70 号
吕万治: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01)偃刑初字第 182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洛法刑终字第 199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立刑字第 56 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吕某甲伤情鉴定意见虚假,没有追赶吕某甲,自己头部被砸伤后才持镰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请求宣告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与被害人吕某甲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吕某甲持砖块将你头部砸伤,你持镰刀将吕某甲砍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你未供述追赶吕某甲的情节,但被害人吕某甲的陈述和证人吕某乙、吕某丙的证言均证明你和吕某甲被人拉开后,吕某甲跑开,你持镰刀追赶并砍击了吕某甲,故该情节足以认定,你申诉称 “没有追赶吕某甲” 的理由不能成立。你申诉还称“吕某甲伤情鉴定意见虚假”,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害人吕某甲的伤情有医院诊断证明、X 片报告单等证据证明,鉴定人员依据上述材料和对吕某甲伤情检验情况作出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为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吕某甲和你被人拉开、吕某甲跑开后,其对你的伤害行为已经结束,此时你持镰刀追赶并砍击吕某甲的行为属于新的不法侵害行为,且连砍多刀,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造成了吕某甲轻伤的结果,不属于正当防卫。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故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 最高法刑申 224 号
季书生: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作出(2014)都刑初字第 80 号刑事判决,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你不服,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 月 9 日作出(2014)盐刑终字第 0016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你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6 月 8 日作出(2016)苏刑申 81 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你申诉。
你仍不服,以 “对张荣忠的伤情鉴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即使真有伤害存在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关于你提出对张荣忠的伤情鉴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申诉理由。经查,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都公物鉴(损伤)字〔2013〕163 号和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盐公物鉴(损伤)字(2013)191 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系根据盐都区第四人民医院门诊病历、CT 检查报告,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病历、CT 检查报告及活体检验得出。两份鉴定意见均认为张荣忠左侧第 6、7 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对于 CT 检查报告编号错误问题,盐都区公安局、盐城市公安局均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鉴定意见所引用的 CT 编号错误原因系笔误。此问题属于证据瑕疵,有关部门对此已作出合理解释。本案一审开庭时,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质证,并对鉴定意见与医院诊断意见不同做了合理解释。二审程序也对鉴定意见进行了当庭质证,原审法院未采纳你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你提出将有关材料寄给其他医院的专家进行审查,但未提供具体论证意见,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提出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即使真有伤害存在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申诉理由。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抵御不法侵害,保卫公共和个人利益的目的。本案中,你及妻子与张荣忠及妻子因邻里纠纷引发争执,继而发生相互厮打,双方均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你对此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律在小事儿上本来就是欺负老实人。
老实人被欺负了不会闹腾,不安分的欺负了老实人就会消停。如此一来社会和谐,政府舒服。
如果为了公平适当放开限制,那么本质上就是鼓励暴力,那就很容易造成社会混乱恐慌甚至动荡。这对大政府而言很麻烦棘手,因为怎么处理都是坑。
所以在损害程度低,影响范围小,社会影响小的事件上,欺负老实人就是最好的选择。
首先,法律上没有这个规定。
其次,现实中警察喜欢用这个逻辑来 “吓唬” 当事人自行和解,减少他们办案的麻烦。因为查明一个案件,再拘留某个人是很麻烦的事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第三,公检法机关普遍对正当防卫理解极差,都是用着极大的恶意和极为高的道德标准要求当事人。
先问是不是,再问为什么。
依法并不是只要还手就是斗殴,而是这样处理的执法成本通常是最低的。
反例:昆山龙哥的监控视频被良心警察违规传到网上了,结果本来成本最低的执法方式反而会引发众怒成为成本最高的选责,所以于海明是正当防卫。
以前《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被称为僵尸条款、窝囊废条款,就是因为这个正当防卫要么不容易被认定,要么很容易认定为防卫过当。
所以面对侵害时,你要么跑得快,那么做个窝囊废。
但自从昆山龙哥事件后,这一局面大有好转。各界尤其检察院、法院的反思促使正当防卫条款,逐渐回归了其本质:
优先保护防卫者;
以正义对抗不正义;
法律不强人所难,不以不近人情、苛刻的标准去判断 “过当”。
但这一案件,重点解决了防卫 “过当” 的问题,对正当防卫中的 “正当” 两字,讨论的却不充分。
而题主的问题,也正是在此。
不是你后动手就属于正当防卫的。正当防卫中的 “正当” 两字,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程度的适当;
2,时间的紧迫。
比如:
1,你和同事发生的纠纷,对方先动手。你还手,结果造成了对方轻伤。这种情况肯定属于故意伤害。
斗殴双方处于相互交错的社会关系中,比如同事、同学、邻居等,且都是赤手空拳,这种情况下,刑法并不愿意贸然进入你们之间的纠纷。
因为说不定你们本来第二天就能一笑泯恩仇,但刑法一旦介入,就容易造成永久隔阂。
如果在法律已经介入的情况下,你们仍然无法达成谅解、无法调和这个矛盾,并且虽然未达到轻伤以上,但造成了轻微伤,恐怕双方也会被行政拘留。
法律都给你们台阶下了,你们还解决不了矛盾,那法律只能出手了。
刑法不愿意介入的第二个考虑是,在双方处于这样的社会关系中,法律愿意相信你们双方能处理好日常的这个纠纷,即使冲突,也愿意相信你们能控制好度。
在赤手空拳的情况下,一旦造成轻伤以上,说明你们不能理性的处理日常的、正常的纠纷和矛盾,过了度。即使是对方先动手,你这个行为的程度适当性就也不存在。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2,你和别人发生了纠纷,对方气势汹汹的冲了过来打了你一拳,你转身进了厨房拎了一把菜刀将对方砍伤。这个不叫正当防卫,同样是在程度的不适当性;
3,你和对方发生了冲突,对方拎着菜刀就冲了过来,你顺手拿起桌子上的一个酒瓶甩了过去,对方眼球破裂。
没问题,属于正当防卫。
对方手拎凶器的情况下,你有权利护卫自己的安全。
4,你和对方起了冲突,对方拎着菜刀就冲了过来,你转身就躲进了家里锁上了门。你一想不对啊,我吃亏了没面啊,就打开门也拎着一把菜刀去互砍。
卧槽,两把菜刀啊!
输了太平间,赢了吃子弹。
[如何看待昆山震川路龙哥砍人被反杀事件?被砍男子行为算正当防卫吗?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92359078/answer/480497735)
法律差的太多了啊。举个亲身经历,公司劳动纠纷。
我举证了盖公章的离职单,考勤记录,银行工资流水,两名员工的证言。对方反驳:公章是人事私自盖的,考勤是伪造的,工资流水是兼职收入,说我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
对方举证:第一人证,老板老婆。老公和老婆签订的外包合同,证明公司业务是外包给他老婆的,人是他老婆招的兼职。第二人证,人事的一个员工,承认是她私盖的公章。
然后有一个环节让我询问证人问题,我很清楚的问了她转给我的资金是包括什么工作,发放的数额和方式是什么,很明显她的证词跟我的流水金额是对不上的,相差 50% 以上。
但是我问完之后,根本没有我反驳对方这个环节,我想提出她的证词跟流水不符有伪证嫌疑,话还没开口,审判员就让我不要说话了。
来随便看看,对方一个证人存在夫妻关系,一个存在直接利益关系,而且只有主管证词,没有任何第三方证据,并且证词存在巨大漏洞,连自圆其说都无法做到。
结果,呵呵,我一审败诉,后面我就放弃了,对法律不抱希望了。
这样的新闻实在太多,7 个醉汉围殴一对开出租车的夫妻,男的自卫误伤了其中一个,被判了重刑,还有个正好是我朋友父亲,事情也是真的滑稽,地下车库停车,停好了,保安来了要求挪位子,当然听安排,停在了保安要求的位置,准备下车,有要求换位子,可以再次调换,没想到刚走不远,又要求换位子了,没理他走了,保安先推后骂,我朋友爸爸没动手,然后开始拽衣领,当然这些过程全部被摄像头拍下,然后互殴吧,保安最后倒退过程中腿部骨折,赔了 48w,我只想说这是个刁民发财的好机会呵呵
我很奇怪,这种案件的处理者,知乎优秀基层民警们,怎么不来回答?
正当防卫并不适用于打架斗殴,当然这里的打架斗殴是拳脚相加的那种,因为你的反击不是出于保护自己,而是出于伤害攻击者,而制止或规避才是避免后续伤害的最佳办法。
当暴力升级到用武器,板砖也好,木棍,钢管,刀具时,才有可能适用到正当防卫(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在我们朴素的善恶观里,后动手的那个属于对先动手人的攻击的正当防卫。但是法律不这么认为,原因我刚讲了,挨了打你跑,属于规避后续伤害,挨了打还手,你扪心自问那能规避后续伤害吗?你是少林武僧吗?会葵花点穴手?只会让你们俩打得不可开交。
看到这里大家已经生气了,对吧。那等于说我还手还有错咯?慢慢来。
全世界的法律都在告诉你,包括美国,都告诉你遇到危险时**先跑,再躲,最后再反击。**比如面对校园枪击案那样的,你不跑难道反击吗?
我知道美国有些州有不退让法,城堡法案之类的。但那不是鼓励你和犯罪分子作斗争,是重新把 “保护自己” 的权力还给你了。
要明白的是,安全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我国的法律是**要求我们让渡部分人权给公权力的,其中之一就是安全权。**也就是说,国家保护你,法律保护你,你不用自己保护自己,如果你非要自己保护自己,那一定是很极端的情况。
按法律设想的,我扇你一耳光,你跑,并报警。警察抓到我,讯问中我供认不讳,或者拼死抵赖,最后面对铁证如山,只能 “撂了”。然后我被处以治安拘留,赔礼道歉,罚款等。你看到我受到惩罚,承认错误,改过自新,也原谅了我的错误,两人一笑泯恩仇。
童话迈???哄小孩睡觉的嚯???
这一切在实操中简直是惨不忍睹。
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如果打架发生在没有摄像头,或者摄像头坏了(昨天武汉协和还跳楼一个护士,通告里说摄像头坏了,草),到哪里去抓我?就算抓住了我,怎么证明我打了你?既然证明不了,那怎么处罚我?难道指望我承认???
回到我最开始的一句话,为啥知乎好民警不来答题,因为他们很清楚,以现在的国情,**警察不够用,不够保护老百姓,加上取证流程,和疑罪从无以及法律的形式正义。**但这不是他们的错,这才是该 “这国怎,定体问” 的时候。
我也看到了很多其他答主的话,政治不正确,如果那里没有摄像头,没有围观群众,那打了也可以是没打。
我觉得是个办法。
等哪天,我们遭遇坏人,打 110,警察可以 10 分钟不到就到达现场,他们能够勇敢地制服加害者,而不是担心被加害者诬陷,诽谤,伤害从而只能 “劝导”。
那个时候也许就不会有这种问题了吧。
没事儿别瞎逞能。首先,如果挨打了,一定要迅速判断值不值得还手。如果对方一看就是没钱的,就别参与。
一旦挨打,首先,别自己先动手,能吵吵就吵吵,你先动手,公安就是首先定你的性。对方挑衅这种事情监控里看不出来。
对方有车的,一定要采取措施不让车跑了,要求扣车,这样你跟他才有时间耗。他要开车你就坐上去。
公安要求你承认斗殴,就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方少赔钱,这个时候一定要镇定,跟公安讲法律,治安处罚条例明确规定,不能由于治安责任减轻民事责任,你公安必须要告知我的。然后一定要验伤,不验伤坚决不参与赔偿,要关我,还是那句话,不能由于治安责任减轻民事责任,我现在要先验伤。
最关键的,要找好关系,当然一般情况下肯定是双方都找了,这个不是主要的。
最重要的,做人要开心,别没事跟人动手。
我真是…
倾听自己内心的声音,不要有那么多杂念。
恶人为什么跋扈,就是心无杂念,恶的纯粹,好人为什么大多畏首畏尾,就是因为想太多!
别人打你你为什么不还手?就算他没先动手你就不能先还手吗?就算有监控,你就说他先动的手,不过我还手速度快。
警察来了,大声喊冤,对自己不利的一概不承认,让签字就说手骨折,再说几句就说头疼,咋样,是不是感觉很熟悉,恶人都是这样的,对吧,可这样就是占便宜啊!
法律其实对无赖更有利,真是艹他妈的
收天下之兵, 聚之咸阳, 销锋镝, 铸以为金人十二, 以弱天下之民。
因为这条法律是 80 年代定的。
80 年代是个什么样子呢,下乡青年普遍返城,结果城里没有就业机会,造成社会治安直线式下滑,当时反复开展的一系列严打就是为了遏制不管增加的犯罪率。要注意这里指的还是较重的刑事案件,至于较强的一般斗殴行为更是多到没法统计,当时的公安机关经常是前脚刚处理完一起斗殴案件,回到单位连口大气都没喘匀,发现就这会功夫辖区又多了四五起斗殴案件…… 询问室门口那个年代基本上每天都排成满满的一队人,就像今天春运过安检一样壮观。
而与高发不下的治安案件数量相对应的,是当时公安机关落后的侦查手段。由于整个公安部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文革后重建的,大部分侦查人员都是新手,那时候国家也没有开设对应的刑事侦查学科,司法鉴定更是谈不上了,一个县城总共也就几名法医。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每一起案件都严格还原现场,特别是先后动手的顺序这种内容,是大大超出当时公安系统实际侦查能力的,也会增加案件处理的时间成本,于是当年立法的时候采用了 “快刀斩乱麻” 的原则,一切以案件办理效率为优先,至于实际社会影响等其它内容就都放一放。
平心而论,这项法律在当时制定的时候,是有其实际意义的。但是距离那个时代已经过去了四十年左右,当时的 “合理因素” 已经由于时代的变迁而统统不复存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娱乐内容的多元化,这些因素让违法犯罪的发生率大大降低,今天一个派出所每个月处理的案件数目可能都不如当时一天处理的案件数目多;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侦查手段的进步也让还原案发现场变得不是那么困难重重,先进的司法鉴定手段能够推论出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逐渐铺开的摄像监控系统也能为案件侦办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沿用这一条规定已经没有必要,反而会使得人们群众对于政府本身产生额外的不满,有害而无利。
你要问为什么要这么定法律。
其实并没什么特别的法理上的依据。完全是出于统治需要。
严禁私斗,为得是彰显公器的唯一合法性。
相反许可私斗,一方面是鼓励民间尚武,不利于地方治安维稳,另一方面私斗风行,容易形成民间组织势力,从根本上挑战地方政府武力。
所以我国对私斗采取的是完全高压态势。不许可自行防卫,那怕在法律理论层面上有自卫一说,但实操上几乎不可能实现。这也就造成了,既便你快要被打死,你要么逃,逃不了只能等死,只要敢回手,立马成了互殴。都要受治案处罚。
这有点像人养宠物,不都可给动物去势吗。去了势,长膘快,还好管。
算啥也得还手啊。
爱算啥算啥……
有权有势有钱的社会上层人物们会自己动手打架吗?正常情况下明显不会,那么下层刁民打架闹事怎么办?这不是给上层的老爷们找事儿吗?当然是各打五十大板咯,逃。。。
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朴则强,淫则弱。弱则轨,淫则越志。弱则有用,越志则强。故曰:以强去强者,弱; 以弱去强者,强。
民,善之则亲,利之用则和。用则有任,和则匮,有任乃富于政。上舍法,任民之所善,故奸多。
民贫则力富,力富则淫,淫则有虱。故民富而不用,则使民以食出,各必有力,则农不偷。农不偷,六虱无萌。故国富而贫治,重强。
兵易弱难强。民乐生安佚,死难难正,易之则强。事有羞,多奸; 寡赏,无失。多奸疑,敌失必,利。兵至强,威; 事无羞,利。用兵久处利势,必王。故兵行敌之所不敢行,强; 事兴敌之所羞为,利。
法有,民安其次; 主变,事能得齐。国守安,主操权,利。故主贵多变,国贵少变。
利出一孔,则国多物; 出十孔,则国少物。守一者治,守十者乱。治则强,乱则弱。强则物来,弱则物去。故国致物者强,去物者弱。
**民,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以刑治民,则乐用; 以赏战民,则轻死。故战事兵用曰强。民有私荣,则贱列卑官; 富则轻赏。治民羞辱以刑,战则战。民畏死、事乱而战,故兵农怠而国弱。
农、商、官三者,国之常食官也。农辟地,商致物,官法民。三官生虱六:曰 “岁”,曰 “食”; 曰 “美”,曰 “好”; 曰 “志”,曰 “行”。六者有朴,必削。农有余食,则薄燕于岁; 商有淫利有美好,伤器; 官设而不用,志、行为卒。六虱成俗,兵必大败。
法枉,治乱; 任善,言多。治众,国乱; 言多,兵弱。法明,治省; 任力,言息。治省,国治; 言息,兵强。故治大,国小; 治小,国大。
政作民之所恶,民弱; 政作民之所乐,民强。民弱,国强; 民强,国弱。
故民之所乐民强,民强而强之,兵重弱。民之所乐民强,民强而弱之,兵重强。故以强,重弱; 弱,重强。王。以强政强,弱,弱存; 以弱政弱,强,强去。强存则弱,强去则王。故以强政弱,削; 以弱政强,王也。
明主之使其臣也,用必加于功,赏必尽其劳。人主使其民信此如日月,则无敌矣。今离娄见秋豪之末,不能以明目易人; 乌获举千钧之重,不能以多力易人; 圣贤在体性也,不能以相易也。今当世之用事者,皆欲为上圣,举法之谓也。背法而治,此任重道远而无马、牛,济大川而无舡、楫也。今夫人众兵强,此帝王之大资也,苟非明法以守之也,与危亡为邻。故明主察法,境内之民无辟淫之心,游处之士迫于战阵,万民疾于耕战。有以知其然也。楚国之民,齐疾而均,速若飘风; 宛钜铁虿,利若蜂虿; 胁蛟犀兕,坚若金石; 江、汉以为池,汝、颍以为限; 隐以邓林,缘以方城。秦师至,鄢、郢举,若振槁; 唐蔑死于垂涉,庄发于内,楚分为五。地非不大也,民非不众也,甲兵财用非不多也; 战不胜,守不固,此无法之所生也,释权衡而操轻重者。
如果要一句话回答的话,那就是 “正当防卫辩解是个待证明的主张,而不是直观的事实”。
题主这个问题其实出现频率还是很高的。互殴和正当防卫,在理论上可以通过斗殴参与人出于防卫意图还是加害意图辨别。但在实际操作层面,这个难度就会很大。尤其是治安案件中,存在很多各执一词、没有其他证据的互殴案件。因为先动手与否,并不足以证明意图究竟是防卫还是侵害。
而在这种时候会怎么处理呢?一律按互殴处理。
听起来是不是很不合理?但其实有法律上的合理性。正当防卫的本质是什么?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在确认违法行为存在的前提下,一旦违法阻却事由成立,则否定行为违法性。那么当这个违法阻却事由不能被证明的时候,治安案件的法律事实就只剩下 “进行了违法行为” 这一条,结果当然是被治安处罚。
所以互殴处罚双方,并不是公安不分青红皂白,而是互殴事实的证明和正当防卫性质的证明难度不一造成的。如果真的有足以证明行为防卫性质的证据,当然可以据理力争;如果不行,还是调解解决了吧……
简单来说,降低了执法者执法难度,毕竟如果一方不还手,那么谁对谁错就很容易甄别了。
但是这条法律是否合理呢,明显是不合理的,他不符合人性。
当你是一个正在遭受侵害受害者,你怎么选
不还手,那么你就被送进医院。
还手,那么你就会被送进监狱。
这时候这条法律的弊端就体现的淋漓尽致了,不光不会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反而成了施暴者的帮凶,当一个施暴者在施暴的时候他会考虑法律吗?明显不会,他反而会想,你敢还手吗?你不还手我要进监狱,你还手了我们俩都要进监狱,反正我不亏。
法律,应该是保护守法的公民不受侵害,而不是想着怎样让犯罪者重新做人。
可惜目前大多是统治阶级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你要知道法律是个什么东西
法律从来不是正义的代名词,法律只是在维护社会秩序。
从正义的角度看,真的理解不了所谓的防卫过当,你不侵害我,我哪里会防卫过当?
从秩序的角度看,最好是啥事儿没有一片和谐。防卫过当根本管不了那些伤人的恶徒,或者说,再重的刑也管不了他们,所以,就转过头来去管那些被侵害的好人。
你理解了吗?
我就想起来小时候从小学到公交车站有一段距离,好死不死那一小段路上有一个神经病,反正穿的破破烂烂一副流浪汉的样子,我们几个小学生路过总有几个要被他踢上一脚或者打上一下。
小学生嘛都知道有困难找警察叔叔,那些年也没有监控。警察就和稀泥让我们别走那了,TMD 学校到公交站就只有那一条路,上一个站远的飞起。
终于有个同学受不了应该是告了家长,父母接送,神经病就不敢过去欺负。我们一小群剩下的还是被打,忍不住就蹿腾了一小群打了回去,然后警察把我们都带走了。
这是什么道理,被神经病打了,报警不管。警察管不了自己动手解决,可以的,解决不了问题那就把解决问题的人解决了。
好在我们都还小二三年级的小孩子,训了一顿以后家长来接走了。后面神经病就不欺负我们,就去欺负其他的小朋友。
所以我还是觉得,遇上找茬打架的,反正都要被打被管,先干他就完事了,出点医药费总比躺医院拿赔偿好。
宁见法官不见法医。要是可以的话尽量录音录像,发上网买热搜,微博申冤也不失为一个途径。或者马上入教,一天撅五次腚,哭着喊着要阿訇来给你主持正义。水平有限只能想到点这些方法了。
这种问题不应该机械地套用法律理论和实务经验来解释,而要进一步考虑社会整体的法治水平和立法意图。
凭心而论,当前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是存在不合理之处的。
一方面是在理论上,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需要由行为人自身来举证证明(而非由公权力一方证明不存在防卫合理性或防卫过当),而结合当下的五要件(原因要件、时间要件、主观要件、对象要件、限度要件)理论来说,这个举证责任是偏重的。
另一方面是在实务中,如其他答主及很多其他问题的回答里所说,因为辨别防卫存在困难,所以公安机关倾向于笼统地按照斗殴处理。
理论和实务上的双重障碍,使得防卫权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使人们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部分丧失了自力救济的可能。
然而,在目前的法治环境下,较难指望这一问题在短期内被解决。
究其根本,是因为 “防卫” 本身也意味着一种侵害行为(把正当防卫的限度理解为握住别人拳头是一种错误理解),如果法律在适用的过程中鼓励防卫行为,就意味着鼓励 “必要的” 侵害行为。
一方面,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还很不足,难以区分防卫过程中对不法行为人的 “必要的” 和“非必要的”侵害行为,比如相当多构成事后防卫(发生在不法侵害结束后,依法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例如女儿遭受性侵后父亲对加害人的报复性侵害。另一方面,实践中 “必要的” 侵害很容易转化为 “非必要的” 侵害,比如原本成立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超过限度而转变为违法行为,例如用棍棒将持刀行凶的不法行为人手中的刀具打落后,持续猛击其头部造成伤害等。
换言之,如果鼓励防卫行为,客观上很可能意味着侵害行为的大大增加。而这些侵害行为本身所造成的损害,以及为了合理评价他们所消耗的司法成本,是非常高的。虽然从长期来看,也存在侵害行为减少的可能(对防卫权的保障威吓了不法侵害的首先发生),但这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美国枪支合法的一大理由是对防卫权的保障,但为了保障这种防卫权所付出的社会代价,也是十分巨大的,很难说对于社会而言它到底是正收益还是负收益。在当前的法治条件下,恐怕我们的整个法律制度没法去冒这种试错的风险。
之前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夏俊峰案,就涉及到对防卫情节的认定问题。出于尊重既判力和信任司法的缘故,我们不讨论该案判决的合理性。但就该案可能的社会影响而言,如果轻易认定了防卫情节,无疑是给社会发出一个危险的信号,就是在面对公权力时(城管虽然不被大家尊重,但他们客观上也代表着公权力)个人有暴力抗拒的权利甚至可以因为执法过程的瑕疵(此处不讨论瑕疵程度的问题)而获得法律的豁免。在法治更为健全的社会,做到这一点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但就中国的现状而言,无疑是把一线执法人员推入随时可能遭受人身侵害的深渊。
在司法中,对于个案判决我们认为不应过度考虑其政治意义。但就制定法律规则的层面来说,政治考量是基础。由于司法要消耗大量的社会成本,所以法理上的公平和现实中法律运行的效率往往存在冲突,而当前我们还处在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公平与效率并重转变的过程中。
相信随着对于正当防卫认定的问题的社会关注提高,立法者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改善现状,给社会一个交待。但我们也要清楚,这个问题的真正解决,还是得伴随着社会经济和法治的发展,而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
以前,被人打不能还手,还手了就算斗殴,派出所是这样简单粗暴操作的,现在估计多数也这样操作。
但是,实际上,从一些法律规定和法理看,斗殴必须有约架的具体意思表示(可以是当面口头约架,也可以是网络、电子媒体上约架),这才算斗殴。
在一方单方面实施打击伤害,另外一方出于防卫而还手,其实不能算斗殴——当然,如果在期间把先动手的人打伤并超过合理限度,仍然需要承担故意伤害责任。
很理解楼主的痛苦。
因为。我曾经也有类似的遭遇。
但这样更多的时候是为了保护楼主。
如果双方斗殴不是都进去的话,很容易让警察有偏袒的机会。流氓反而更嚣张
这世上本没有太多神断。
有的,只是相对公平罢了。
因为我国各项工作都要讲政治意识。
立法、执法、司法的思路上除了考虑法律精神,还要考虑社会稳定、社会影响、社会舆论、社会风气、社会价值观,这就叫做政治意识,大局意识。
这就是常说的小案讲法律,中案讲影响,大案讲政治。
我国对正当防卫判定极其严苛,甚至挨打了也不能还手,正确处理方法是留下证据并报警,这是考虑到对社会风气和社会价值观的影响。
归根结底是要让公民杜绝以暴制暴的思想。
遭受侵害时要把政府机构当作后盾和大家长的意识。
学会有困难找家长,受欺负去上访。
别啥事都自己主意正。
(我这里显示大家评论被删的很多,避免影响这个回答,我改成评论经过筛选显示,希望大家能谅解我对公开言论的限制,谢谢各位)
前些日子网上流传 “远离垃圾人” 的一个贴子。
你遇到了无赖,就算你倒霉。
我们周围有个 “垃圾人” 就是三胖。大部分国家想制裁他,我们还要前思后想,想打不能打,想和不能和。成天让他勒索。成天为他担心。成天为他让国际社会指责。。。
这就是现实,遇到这种事情,就是这种两败的结果。
如果你的斗殴升级,你打伤他了,你还要赔偿,你打他轻伤或重伤,你还要入刑。这样的结果,是你更不想看到的。
如果他打伤你了,或是重伤你了。你就更吃亏了。
法律也不会完美, 拘留你也许不人性化。但是,算是给你一个教训吧。
无论怎样,你也不应该去伤害别人。法律上也没给你任何权力去这样做。
(正当防卫的用法都很极限,这个这里不谈这个)
遇到这样的事,真的没办法。
也许你正确做法是,跑,或者将他制服。
遇到这样的事,其实我也不知道我会怎么做啊。
我想我大概还是会跑了,这样清静。
我虽然一辈子都很喜欢打架,可是年青时因为打架,一条胳膊差点没了。
我就再也不会去考虑这个问题了。
如果你实在想解气,可找别人帮你打。。再花钱为他治疗。。
别打成重伤啊。
他如果再找人报复你? 这个问题,比较难,你还是找警察大哥吧。
在中国做坏人是永远不亏滴!
就算对方不还手,你负全责。你的赔偿金也是按照对方的伤情定的。
无论是物理上的,还是心里上的,你亏毛!
而且对方受伤程度,还是由你来决定的。过分点直接让对方死,就算判死刑也比对方多活 2 年。
这还不论,你还有点机会逃亡。
就算被抓了,你可能有点背景 (你懂的)
就算没背景,你还可以精神病。
就算没精神病,你还可以请个厉害律师。死刑改死缓,再改无期,再改有期。
就算就算就算,你上面统统都没有,长达一年半载的诉讼期,你还可以交代交代后事~ 和亲朋好友们告别啊~ 有空在写写回忆录什么滴~ 有点小钱还可以胡吃海喝一顿~
你还能有机会完成你的遗事~
然后在看看那个被你杀死躺在冷冻库的所谓好人~
而且你杀人还可以折磨杀~ 虐待杀~ 有条件滴,来个晚清十大酷刑~
而杀人犯被执行死刑,现在都好多了枪决也就痛苦一会儿~~~ 这痛苦的对比。
听说还有圣母婊呼吁枪决是不人道滴~~ 要安乐死~ 要让罪犯在美梦中死去~~
这就是现在实行的法律不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的事。证明法律得修改了。
1. 以前生活水平低,生命安全先保障。所以这法律是适用于过去的。
但是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了,尊严才是人活着的意义。
很多人为什么会采取自己暴力解决问题,就是因为他自己的人格遭受了侮辱,包括言语辱骂,以及题主说的:被其他人打了。但是现在并不会有法律来维护公民的人格,还是按照原来的方子抓药:人没受伤就好,而且轻微伤、轻伤的标准很高,你挨打几乎等于白挨。
2. 以前的取证比较困难,的确很难分清事情的对错,不如就按结果论,谁受伤、谁伤重就惩罚对方。也是以前的条件所限。
但现在几乎人人都有手机,录像很简单。甚至各种固定监控摄像头基本就能确定很多不良行为。
因此建议修改法律:
1. 辱骂他人的,直接视频取证,赔付被辱骂方 300~1000 元人民币(按情节处理)。
2. 殴打他人的,伤情鉴定后惩罚标准提高。
动手打人只要有视频为证,直接赔偿被打人 2000~5000 元人民币(按情节处理)。无伤按原来轻微伤标准处理,轻微伤按原来轻伤标准处理,轻伤按原来重伤标准处理,重伤定为极重伤伤害处理(约略小于过失杀人)。
例如:昨天还看了一个视频,陕西一个教师殴打学生,大嘴巴子抽的好狠啊。按我的标准,我觉得先赔偿被打人 5000 元,然后按轻微伤伤害他人的标准处理这个老师就合适了。
对了,还牵扯到一个关于肖像和隐私权的问题,因为录像本身会有这样的牵扯,所以法律必须允许取证者的权利,也就是:违法行为不享有肖像权。或者说取证优先于个人享有的肖像权。
最主要原因是制定法律的时候社会上还没有那么多的监控摄像头,即使今天监控摄像头也不是无处不在。很多时候的确很难确认是谁先动的手。
受到攻击后,动物都知道要反击,除非遇到天敌打不过才会撒丫子逃;fight or fleet,这是本能。
我们都是成年人了,做事情不能光看法律,也要看良心。对,法律是要遵守,但法律守护的往往是底线,而道德才是更高的标准和上限。很多事情要不要做,不能光看法律,也更要看道德。
道德水平是有高低的,每个人的道德水平是不一样的。
关于道德发展水平,我们可以参考著名心理学家科尔伯格的理论。
科尔伯格提出了一个道德两难的故事 –“海因茨偷药”:
海因茨的妻子患了癌症,生命垂危。全城只有药剂师新研制的药能治好他的妻子。配制这种药的成本为 200 元,但售价却要 2000 元。海因茨只得到处借钱,可最终只凑得了 1000 元。海因茨恳求药剂师,他妻子快要死了,能否将药便宜点卖给他,或者允许他赊帐。药剂师不仅没答应,还说:“我研制这种药,就是为了赚钱。” 这个故事到这里,科尔伯格就此提出了疑问:海因茨应不应该趁夜晚药房没人的时候,偷走这种救命药? 为什么?
根据回答,科尔伯格把道德认识划分为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后习俗水平三个不同的发展水平。每一水平又有两个不同的阶段,共有六个阶段。
一、前习俗水平
阶段 1. 惩罚与服从阶段,有的孩子说海因兹偷药合理,因为不偷药,妻子会病死,他要受到谴责; 也有的孩子说海因兹不该偷药,因为被抓住会坐牢、受罚的。
总结:孩子在这一阶段还没有真正的道德概念,他们服从权威或规则只是为了避免惩罚;
阶段 2. 相对功利道德定向阶段,有些孩子赞成偷药的行为,认为妻子过去替海因兹做饭洗衣,现在病了,该去偷; 也有的孩子认为,药店老板发明药就是为了赚钱,所以老板是对的。
总结:这一阶段的孩子的道德价值来自对自己需要的满足,他们不再把规则看成绝对的、固定不变的,评定行为的好坏主要看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
二、习俗水平
阶段 3. 寻求认可定向阶段,这一阶段的孩子对行为的是非善恶,开始从行为的动机入手来进行判断。孩子会认为海因兹偷药的动机虽然不坏,但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该这么做。
总结:处在该阶段的孩子,个体的道德价值以人际关系的和谐为导向,顺从传统的要求,总是考虑到他人和社会对 “好孩子” 的要求,他们认为好的行为是使人喜欢或被人赞赏的行为。
阶段 4. 维护权威或秩序的道德定向阶段,孩子会普遍认为海因兹偷药为救治妻子,这合乎情理。但偷窃行为又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偷药又是不应该的。
总结:处于该阶段的孩子其道德价值以服从权威为导向,他们服从社会规范,遵守公共秩序,尊重法律权威,以法治观念判断是非,知法懂法。
三、后习俗水平
阶段 5. 社会契约定向阶段,很多孩子会表现出对海因兹的行为的同情,并愿出庭为其辩护,请求减刑。甚至有的孩子发问:法律允许老板不顾人的死活赚钱,对吗? 这一阶段的孩子会认为自己对社会负有某种道义职责,对于社会上的其他成员也同样负有道义上的责任。
总结:处于这一阶段的孩子认为法律和规范是大家商定的,是一种社会契约,而非铁板一块,在强调按契约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的同时,认识到个人应尽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性。
阶段 6. 普遍原则的道德定向阶段,有些孩子认为应该偷药的理由是因为人的生命是提供了唯一无条件的道德义务的源泉,因此为了拯救一条生命去违反条文法律是值得的; 而认为不应该偷药的理由则是因为别人也可能需要这种药,海因茨并没有公平地考虑所有人的生命,偷药对于其他需要这个药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不应该去偷药,
总结:这是道德判断的最高阶段,表现为以公平、平等、尊严这些最一般的原则为标准进行思考,在这个阶段上,他们认为人类普遍的道义高于一切。
大家也都可以依据这个理论,来测试一下自己的道德发展水平处于哪个阶段。
好,我们再回到这个问题的开头:依照法律,被人打能不能还手,是不是还手了就算斗殴,为什么?
Fight or fleet,打得过就打,打不过就跑,动物都知道,何况人乎?
美国宪法修正案还规定过禁酒令呢,但这个法律就对吗?最后给美国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黑手党崛起罄竹难书。
违反法律是有成本的,但很多人心里没有这个概念:遵守法律同样也有成本。一面是还手就算斗殴,一面是不还手就继续白挨,你自己选吧。
反正,如果他是个一米九两百斤的大汉主动揍我,他只要敢给我一巴掌,我就立马躺在有摄像头的地上口吐白沫双眼翻白浑身抽搐,不把自己气昏厥过去不罢休。小样儿,身板儿打不过你,脑子还打不过你。
个人感觉,可以还手,但是需要有一定的技巧
第一,不要马上还手,最好是跑,而且跑的时候不服,引导他继续追过来,跑到人多有监控地方(容易取证)
第二,跑的时候选择路过有红绿灯路口,银行门口,商场门口等大概率有监控的地方,容易留下被对方追的记录
第三,选好了挨打的位置,让他打,不要还手,挨两下就躺地上,但是嘴上可以不服输,可以骂,但是不要骂脏话,可以说我会报警,你会进监狱,我会起诉你之类的,不要人身威胁,用这些话骂他,用法律警告他,应该是允许的
第四,趁着他打的很凶,没有防备的时候,绝地反击,一击必中,最好是一下子放倒,不要再补刀
有了被人追的证据链,有人证明,有监控证明,有被打了一会的证明,还手之后没有继续补刀
大概率会被认为正当防卫
但是能做到以上,难度真的很大
有些团体害怕、恐惧所有敢于反抗的人,今天反抗坏人,明天就能反抗报震,这种人必须死,这个民族必须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F%BB%E8%A1%85%E6%BB%8B%E4%BA%8B%E7%BD%AA
第一时间撤离现场才是最好的选择。
往哪里走?哪里人多,哪里众目睽睽就往哪里走。
你要走,对方是不可以拦截和追逐你的。
逃啊!
我看到评论区有人没将整个逻辑理清,现做如下补充: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 “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⑴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
⑵在中国,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⑶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
⑷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饮食不卫生食品后胃痛的,虽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
⑸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所以,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⑹基于同样的理由,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但是,随意聚众斗殴的行为,通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只要动手,法理上就亏了,不要万不得已不要动手。
对待斗殴问题的整套流程是:
2. 若第 1 步失败,见了面。则应对方的人格表示尊重,流氓也是人,当软言待之。流氓由于在社会上不容易得到他人尊重,所以对对他表示尊重的人不会轻易动手,心理上会有障碍。
3. 若第 2 步失败,对方不悦。则拔腿向众目睽睽处(有监控处、或最近的政府机构)逃去。
4. 若第 3 步失败,被拦截。这个时候事态才严重,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当随机应变,自求多福。
躲得过的要躲,躲不过的要念 xxx 菩萨名号,念名号没用的要准备战斗,打不过的要接受事实。
是的,因为只有法律能惩处违法犯罪者,而个人不能自行惩处他人
你还手如果不是出于制止他继续对的攻击,而只是出于愤怒的话,就是越俎代庖,代替法律来惩罚他人,性质很严重,放在古代弄不好是大逆不道罪,要诛九族的
真正让法律满意的守法公民就该这样,被人打了赶紧逃跑,逃不掉并且对方继续打你的时候才能暴力制止对方,当对方不再打你时你就不能再暴力对待对方了,天大的委屈你也得忍着,因为法律会替你惩罚对方,你不能私自惩罚对方
法律合理不合理,不妨换一个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关于斗殴事件,一般都可分为 “先动手方” 和“后动手方”,而严苛的正当防卫标准有利于先动手方,不利于后动手方,宽松的正当防卫标准恰恰相反。那么,如果希望社会和谐稳定,是多一些 “先动手方” 好还是多一些 “后动手方” 好?严苛的正当防卫标准,必然导致人们降低对自己的约束而增加成为 “先动手方” 的人数;宽松的正当防卫标准,虽然会导致 “后动手方” 反击的增加,但是必然降低 “先动手方” 引发斗殴的数量。
因此,对于大部分不愿成为 “先动手方”,而只有成为“后动手方” 的良善百姓来说,严苛的正当防卫标准是不折不扣的“恶法”。
因为在缺乏监控的情况下,没法区分究竟谁是先动手的。双方都说对方先动手,警察找不到监控怎么处理?
另外,一旦法律规定先动手的负全责,会不会大公司的法务团队用 “员工先动手打老板” 来针对员工?过去外国律师做出过 “我的雇主不慎摔倒,生殖器不慎插入了幼女的下体” 这种辩护。谁敢保证类似规定不会被恶意利用?
大多数人眼中的正当防卫。
b 打了 a,a 还击 b。
实际上的案情。
a 欠 b 的钱,b 被老婆催无奈找 a 要钱,a 各种挑衅辱骂就是不给 b 钱,b 被逼急了打了 a,a 反击 b,你说这个 a 是正当防卫吗?
或者说于欢案中,高利贷一方利用性器官进行侮辱,于欢拿刀刺他,是不是被刺者可以还击打死或者打伤于欢呢,还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呢?
你以为正当防卫这么高的标准是保护坏人吗?真的是在保护平常人啊。
正当防卫的标准如果降低了,你不知道那些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多少种方法能够玩死你自己不用付出代价的。
或者说你阻挡了资本大佬拆迁,人家只要找一些混混挑逗你让你忍不住先动手就好了,毕竟混混那么多,手段极其恶劣,你确定你忍得住?忍不住对面就是正当防卫了哦。
多去社会上看看,你就明白那些法律究竟是在保护谁,基本任何一个低成本的法律出现都能够让那些恶人不费吹灰之力玩死你。
混混有无数种方法让你先动手,而你动手了,对方就是正当防卫,好不好?
A 挑衅 B,B 打 A,所以该 B 被拘留,A 放走?
AB 扭打在一起,警察到场后分别审讯,A 说 B 先动的手,B 说 A 先动的手,到底谁先动的手?
AB 两人打架,CD 围观,警察到场后 CD 都说是 A 先动的手,A 说 CD 两人到场之前 B 就打了 A,到底谁先动的手?
我上小学的时候老师弄了一个模拟法庭,同学有纠纷就让我来裁判,我去了当时就蒙圈了。甲说乙拿了橡皮,乙说甲偷喝了水,我说乙把橡皮借给甲用一天,甲给乙打一天水,结果俩人都不满意,我干了一天就不干了。
要是都能弄清楚,直接把挑事那人定一个寻衅滋事就完了,哪还来的什么打架斗殴。
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治安处罚。
打架,双方都动手了,就是殴打他人,双方都处罚,但会根据情节,有轻有重,比如他先骂你再打你,他拘留五天。你还手打他,拘留三天。当然双方和解就算了。只要你们谈好,警察也不会费力把你们关进拘留所,或者罚款。罚个几百块钱,跑来跑去批手续,人力成本物力成本加时间成本早超了。
至于你说的正当防卫,这个,需要认定!对!需要认定!认定了才是,没认定就不是!
如果一个警察出警,被打,被抢夺枪支,在多次鸣枪警告之后无效的情况下,开枪打死了抢夺枪支的人,你认为是什么?
对,是故意杀人,但考虑到受害人有过错,警察只判了八年。是不是觉得警察判轻了?
中国司法实践中,对于 “正当防卫” 是否成立是从最为狭义的角度来把握,而且过于绝对。如不法侵害的发生不能因防卫人不当行为引起,防卫人必须无路可退才能反击,不能携带自卫器械防范,“夜入人家”的盗贼只要没开始奸淫掳掠、户主就不能杀伤之等等等。这种处理方式直接压缩了正当防卫在司法中适用的空间。
苛刻限制一:只要自卫者在纠纷起因或纠纷升级上具有责任,就算 “相互斗殴” 而非“正当防卫”
中国司法实践中,常因 “自卫者是否对不法侵害起因有责任” 来判定是否正当防卫。如被告的自卫者在纠纷起因或纠纷升级上具有责任,那么则认定为 “相互斗殴”,对于被自卫者伤害的不法侵害人则加以“具有过错或重大过错” 的评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在量刑上寻找平衡,如此的结果,就是大批有关口角、赌债追索等的案件,本是正当防卫,却被认为是斗殴。只有完全清纯无辜的受侵害人才会被认定是在进行正当防卫。而 “起因有责任是否阻却防卫权” 的道理,其实早就在日本最高裁判所对 “自招侵害” 的判词中被论述清楚:“被告人基于自身的不正行为引起了侵害。侵害人的攻击是由被告人的不正行为所引起的,并在其之后的相接近场所所发生的一系列的一体性事态…… 当被告人起初引起侵害的行为并非违法时,或所引起的侵害明显超越先行不正的程度,仍旧保留有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苛刻限制二:只要能对不法侵害选择 “退避不予还手” 却不躲避,就被认为主观上有斗殴故意,“无路可退”时的自卫才算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本是民众遭遇不法侵害时应勇于行使、积极行使的一种权利,在可以防卫也可躲避的情况下,进行防卫,并不该影响对于防卫行为合法性的认定。正当防卫不同于紧急避险,它是基于 “‘正’没有必要向‘不正’让步” 的法律精神、有关 “正对不正” 的法律制度。但中国司法实务中区分相互斗殴与自我防卫的一大标准是 “能躲避则不防卫” 要求。在很多案件中,法院对是否正当防卫坚持 “能躲避则不防卫要求”:如果自卫者对不法侵害有所预见,并能够选择闪避却不躲避,案件的发生就被认为是自卫者而非侵害者选择的结果,自卫者的行为就被认定主观上有“你要打就来打” 的斗殴故意。总结了有教材意义的案例的论文《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以及研析》中,也明确阐述区分防卫意图与斗殴意图的标准是“退避不予还手”、区分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的标准是“无路可退”。
苛刻限制三:只要自卫者随身携带并使用了自卫器械,即使不有意针对和伤害某一特定人,也算 “主观上有伤害对方的恶意”
携带自卫器械是一种防范措施,针对的并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只是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携带自卫器械的防范措施是否发生结果取决于其是否遭受不法侵害,如果没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则准备的器械不会派上用场。如果不是有意针对和伤害某一特定人,就不该算有犯罪意图。但既然中国司法实践要求 “能躲避就不防卫”,那么常备自卫器械自然是“预见险境、能避却不避”,也是“主观上有伤害对方的恶意” 了。《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以及研析》对 “备械自卫” 的评价是:“行为是为了逞能,目的在于显示自己不惧怕对方,甚至故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是一种有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犯罪目的。”
苛刻限制四:只要自卫者杀伤了侵害者,就难脱 “防卫过当” 以至 “故意杀人” 的罪名
中国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有言:“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很多学者还曾杞人忧天此法条会被滥用。但在司法实务中,只要自卫者的防卫行为造成侵害者死亡,就脱不了 “防卫过当” 甚或 “故意杀人” 的罪名。因为法院对实施自卫的被告常寄厚望,总会要求他们面对突如其来的侵犯行为时,立即对该侵犯行为的强度做出不超出法律界限的精确判断,同时并进行与该强度相适应的防卫行为,防卫程度必须精准地与接受的侵害有等同效果。例如 2008 年的沈阳擦鞋匠邱福生,在面临一个能身中数刀不倒的壮汉手持菜刀砍来时,夺下菜刀后不能砍死施暴者,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苛刻限制五:只要为了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侵入住宅的凶徒还没开始杀抢奸淫,户主的防卫程度就不能危及凶徒性命,否则反而是户主难脱 “故意伤害” 等罪名。
西方国家有 “城堡原则”,房屋居住者有权使用致命武器保护在住所中居住的人。因使用致命武器导致入侵者死亡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中国古代也有“夜无故入人家,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 的条款。但在中国当代,虽有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的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自卫时杀伤免责的 “特殊防卫权”,但如果凶徒为了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侵入住宅,户主却不能对他有所杀伤,否则也难脱“故意伤害” 以至 “故意杀人” 的罪名。因为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为入室强奸、抢劫等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侵入私宅”只算暴力犯罪预备而非实践,所以户主就只可以针对其非法侵入住宅的实行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不能对不法侵害人的强奸、抢劫等预备行为实施防卫。
苛刻限制六:只要有形式表现为打斗的案件,就以 “斗殴” 告破结案移送公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顶多以 “被害人有过错或重大过错” 轻判自卫者以求平衡。
按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研究室干部杨毅伟 2012 年的文章所述,“正当防卫”在中国的窘境,与司法技术限制不无关系。司法体系内侦查工作以 “破案” 为核心,而衡量破案的主要标准则是 “谁干的”、“捉获犯罪嫌疑人”,因此一起形式表现为打斗的案件发生,侦查机关往往能够迅速“告破”,既缺乏动力去查清全案事实以准确定性,同时也因司法资源不足、基层警察法律素养尚不够高的现实因素约束,以“相互斗殴” 结案移送公诉机关,既经济又高效。而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审判后,检查院和法院一般很少会否定侦查机关 “相互斗殴” 的定性。通行的做法是以 “相互斗殴” 否定 “自我防卫”,再以“被害人有过错或重大过错” 给防卫人减轻处罚以求量刑的均衡。
文章来自互联网 作者不详
这是因为正当防卫其实是个标准很高的要求。
你想一下,有一个制度,可以让人打死人不用负刑责,这个制度需不需要标准高些?正当防卫就是这么个制度。
如果标准太低,等于给每人一个杀人执照,受得了受不了?
那么标准是什么?一是手段要适当,也就是人家怎么打你,你就得怎么打人家;
二是时间要适当,不能早了,比如说你觉得对方要打你,先下手为强;也不能晚了,人家都停止不法侵害了,你觉得我得报复一下接着打。
这两种都不算正当防卫。
问题是现实中发生冲突哪有那么正好的事情,要不是手段重了,要不是时间过了,然后你轻了说就是互殴,重了你反而是故意伤害甚至杀人。
具体到这位题主所说,你被打了,你能保证在对方停止打你的之前完成还手么?不能就是故意伤害,你要是转身抄家伙对方跑了,这更是故意伤害。
这里有个认知差距,比如说你觉得对方打了你三拳,你打他三拳这叫还手,但是这三拳跟对方三拳同时结束还是,要是你追打对方三拳?这时候对方的伤害行为如果已经停了,不好意思法律就不会允许你继续了?于是你就成斗殴了。
这个时候,最好的办法就是跑,或者说回避对打,也就是说避免还手成为伤害的最好办法就是不还手。
我估计你觉得不还手又咽不下这口气。
但你想,如果从一个社会角度讲,法律是希望让你们有怨报怨有仇报仇呢?还是希望社会上冲突能少一次是一次?
从法律的角度讲,当然是希望你不要直接还手,而是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叫法治社会啊。
法学生震怒!一切以法律为准绳!犯法就是错!不准多想!
看了许多回答,都觉得表述的不够全面,我作为一个刚刚刑满释放的当事者,对垃圾人与正当防卫这两词尤其敏感。但这都远不及对公检法系统的失望与痛心,我所遇到的整个司法流程,并非想当然的公正神圣,反之充满卑贱与懒政无为;各环节一副开门迎客之态,无不是想从中分得杯羹利益;真正科学的答案就是我对驻所检察官怒哄的那句:我一定会尽快移民新西兰!当号里的人都在研究如何找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的茬 来构成轻伤,当办案单位与垃圾人默契联合,相信我没有任何对抗之法,只求和解时对方轻开条件吧。
你对法律的认知停留在大学生和法学生的水平。
想怎么打就怎么打。
警察怎么处理取决于你是什么层次的人。
你找人去找派出所所长,找分局局长打招呼,你就是打伤他了,警察让你们调解不行吗?拖时间不行吗?过几天抓你你不行吗。这几天不抓你不行吗。
何况是互殴,就抓他,不抓你,搞他还不容易?你不懂警察还不懂?
别说你是拿拳头打,你就是拿刀子划,你有钱有关系,就能出来。赔钱给对方,调解就可以。
什么?你说你没钱又没关系?
该怎么办绝对是怎么办,绝对秉公执法。今天放过你,明天放过他,谁找他们打招呼啊?
警察这么好啊,那个人犯法了,不拘留他啊?有这种事就说明有问题了。
这个社会就是这样。同一个老师,同一本教材,每个人交出的答卷都是不一样的分数。
你既然能问出这种问题,我劝你老老实实做人。
还有,知乎上绝大多数法律专业的回答你可以不用去看。无期帮你搞成死刑。
不要跟法律讲道理,小心训诫你,赶你出场。做人可以拎不清,讲话可以在知乎上乱杠,犯了法你还头皮硬?
言尽于此。懂的人自然懂。
好的律师让你早点回家,不好的律师讲完道理让你牢底座穿。
遵纪守法从我做起,良好公民有事打电话报警。
被人揍可以还手,但你不能让他伤得比你重,因为 jc 不管他侮辱你全家女性还是侮辱你什么,不管谁有道理,反正就看谁伤得重就是受害人。
讲个真实故事,a 是一个一眼看起来就知道是个老实懦弱没屁用的废人。
a 的老婆出轨了一个一米八几高大威猛的猛男,a 恰好撞见猛男在他家里偷情,于是打起来,a 只是个身高不足一米六的矮瘦男,自然是被锤得鼻青脸肿。然后 a 被猛男提起来以后,a 扑猛男身上咬掉了猛男的耳朵,还抓烂了猛男兄的脸。
然后 a 被抓进去看守所,面临巨额赔偿。而偷情并且把 a 揍得鼻青脸肿的猛男兄却是受害人。
所以呀,打架别让对方伤得很重。如果已经成事实,那你就得想办法验伤之前伤得比他重。
你永远要明白一件事,录口供只是在诱导当事人说错话,然后让当事人坐牢,他们并不想去评断谁对谁错。
tbck,ldzc。
感谢邀请!
何谓斗殴,相争为斗,相击为殴,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准确地说,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实施暴力击打以达到制服对方的行为。
无论其目的是否合法、正当等均不受法律的保护,起码在中国是这样。
实际发生的斗殴案中,总是有一个先动手的,绝对同时动手的没有或者说极少。
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处罚适用的原理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
目前正当防卫的理论研究主要针对刑事案件,治安行政案件涉及不多。从法理的角度说,正当防卫的理论很难细化到治安案件中来。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对人身伤害的治安案件的处理没有参考和指导意义。
一般情况下,构成斗殴的治安案件,还手的只能作为从轻情节,不作为免责理由。
如果还手者有挑衅、引诱对方先动手的言行,则要从重处罚。
处罚轻重还要看后果,先动手的没有打伤对方,还手的却打伤了对方,同样要处罚。
因此,无论先动手还是后还手,都不是处罚轻重的决定性理由。
除无限正当防卫外,认定责任,量罚,与上述治安案件的认定大同小异。总体上说刑事案件比治安要件要复杂一些。
先动手的把对方打成轻微伤,后还手的将对方打成轻伤或重伤,同样要走刑事处理程序。处罚的轻重也要考虑多种因素,而不单单由先动手还是后动手来决定。
总之,还手不能简单地说是正当防卫,也不能简单地说是防卫过当,需要结合全案综合判定。
老师说所有考试成绩差的学生都笨,这个老师肯定不是称职的老师;医生给所有发烧的患者都开感冒药,这个医生肯定不是称职的医生; 同样,说还手的就肯定是正当防卫,肯定不是称职的法律人。
是的。
别说还手,就算有还手意向但是没打到对方都算斗殴。
如何处理?警察带到派出所,恐吓一顿,签和和解书,完事!
什么赔偿?什么起因?只要没打坏,都不算事。
别问我怎么知道的。
在中国大多时候明规则都不起作用的,起作用是奇迹不起作用是常态,
想和大家探讨你们遇到这种事情被欺负了,有什么骚操作,不谈规则法律,只谈让别人付出更大代价的手段?自己自己付出最小代价
就是懒政恶法。
你对比一下治安资源丰富法治健全的国家,比如欧美,看那边咋处理的,基本上就知道是为什么了。
因为媒体认为这是正确的。反正拘留拘的或者死的不是他们。他们就负责吃人血馒头和拱火就行了。
题主你以为国家在管闲事儿?错了!国家在保护你。试想一下两个人打架打到派出所是什么情况?你要知道一般来说派出所要求的出警时间是 15 分钟内到达现场。两个人少说打了 15 分钟听见警笛声了还没分开,你确定警察如果不管你们你还能呼吸?
所以为什么派出所要处理打架斗殴。就是给警察一个理由介入打架把打架的两个人给分开!要不然警察只能站一边看一方伤残了再上去制止了。
不是说还手了就算斗殴。
而是很多时候因为你还手了,所以才被认为是斗殴。
(还手本身是带有终止意味的,但是现实里我们一旦开始还手,就很难终止,反而是继续。甚至很多时候还手那一刻,潜意识已经是,我绝对不能吃亏,他打我一拳,我也要还回去,这也是通常所谓的还手,打的并不比斗殴差,也往往是互有往来互相纠缠。而很多时候也因此导致双方都会受伤,甚至有些时候反而是还手者造成的伤害更大。)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你还手了,这个是有双方自己知道什么情况,甚至自己都不知道什么情况。
那么对于外人来说,很难分辨所谓的还手到底是真是假。很多时候人会打架基本都是失去了理智。
换作你是警察,两个人一个说自己是被迫还手,另外一个说是你先动手,你怎么判断呢?
不管你怎么判断,你确定的是两个人打架了。
说到底就是判断事情的人往往不是知道真相的人,他最接近的真相反而是,两个人打架了。
根据已有的事实作出判断,而不是听信某一方。
如果听信某一方,这一次是你,下一次可能是对方。
法律跟保险差不多,就是个预案性质。
意思就是如果发生了什么什么情况,后续应该怎么怎么处理。
保险是出险给你理赔,却不能保证你不出危险。
法律是事后给你说法,却不能保证你不出事。
结果现实是经常连说法都给不了,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正当防卫反而会被认定打架斗殴。
哎。
因为制定法律的人没有被挨过打。
因为制定法律的人的亲属和子女没有被挨过打。
因为制定法律的人高高在上。
因为我们没钱没权。
脱离互殴很简单。被打了不还手,退,让,跑。报警,录笔录坚决不接受调解,要求处罚对方,欢送对方进拘留所反省。一个月时间办结,处理结果要送达受侵害人。
忍不了一时之气,又想要笑到最后,你以为自己是起点文的主角嘛,世界围着你转。
你信不信,如果被人打还手不算斗殴,老流氓们有一百种方法让你先动手?
法条已经有大佬贴了,
我举一个实际的例子。
两个学生在课堂吵架,
老师如果非要帮助两个人分清楚对错,
那么,这课堂就乱套了。
老师最好的方案是,要么都不准吵架,要么都去办公室吵架。
为什么?
老师的目的是维护课堂秩序,
而不是帮助两个人分对错。
同样的,两个人打架,
如果非要分对错,
那就要从 “甲瞅了乙一眼” 开始……
民 J 有空听你们啰嗦?
他们的职责是维持社会秩序稳定,
而不是分谁对谁错。
另外,JC 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比如,罚款不超过 2000 元,
“不超过” 二字就很有嚼头,
甲乙二人打架,
甲罚款 1000,乙罚款 2000,
可能是甲配合,态度好,
可能是甲………
总之,都是合法的。
他们的原则,四个字 “息事宁人”。
当然,遇到这种情况,
最优解是啥?
远离垃圾人,
比如,工作单位戒备森严,出入有司机,吃饭企业家陪同,小孩读书去名校,房子也要在高大上的区域,这样尽可能的避免遇到垃圾人,是最优解。
如果确实遇到了咋办?
跑,
跑不过咋办?
躺下,手抱住头,屈膝合肘保护胸腹,
这样,就不会受重伤,
要相信,没几个人能徒手打死人的,
只要咱们不死,就可以报 J 抓住他们。
JC 会严格秉公执法的。
第一、法律并没有规定还手是属于斗殴,这是对法条认识错误。
第二、实操上,可能是存打斗中还手还被拘留的情况,那是派出所或者公安可能基于化解小问题的手法
第三、在刑法规定上,正当的还手是属于正当防卫的;
很多人说互殴当中是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首先说一下,互殴当中也是有正当防卫的,一般来说,互殴双方在主观上都是侵害对方的身体,不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是如果在互殴当中一方停止了,但是如果在户外过程中一方停止了侵害对方,或者退出了斗殴现场,而另一方还在追,还在打,此时可以对这个追打的人采取暴力制止,强力制止,这个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这个内容不是我信口开河的,著名刑法教授陈兴良,曾经处理过一个案例,有据可查。
①千万不要恶意挑拨。
如果你恶意的挑拨对方,比如说你跟对方说来打我啊,有种来打我啊,这个时候你是没有,防卫意图的。是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
②如果对方扇你耳光,骂你推你。
我们需要忍耐,你可以把它推开,也可以远离他,口头警告他报警都可以,他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他扇你耳光,构成轻伤的,他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但是如果还手殴打了对方,造成事态过大,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侵害。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首先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的意图?而一般护欧往往缺乏防卫意图,是以侵害对方为目的,并积极实施了侵害对方的行为,具体谁先动手后动手是不能够改变互殴的性质的
③注意正当防卫一定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该有的伤害,比如别人扇了你一个耳光,或者踢了你两脚,或者给了你几拳头,而你非要把他捅死,这是不能构成正当防卫的。
④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比如对方已经停止了殴打你,这时候你再去打别人,那就不是正当防卫。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真实的案例,学生陈某放学路上被 6 人拳打脚踢进行群殴,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砍乱刺一通,导致三人重伤,而陈某所在的学校提交了证明材料,证明平时陈某是遵纪守法的一名好学生,成绩优秀,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公安机关认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的陈某,但是检察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不批准逮捕,最后释放了陈某。
注意这个案例,陈某随身携带水果刀,但是并没有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这个也看程度吧,相互推搡几下,或者互抽几个嘴巴,然后就一边放着狠话一边快速离开,应该警察叔叔也懒得管。如果弄到打成一团大有不死不休的层次,那就严重了,打架这种事情本就没什么大的根源,甚至可能就是瞅了你一眼这种荒诞的原因,真有杀父之仇这种国家早出手给你收拾了,要有夺妻之恨这种上不得台面又咽不下这口气的就不是打一顿这么简单了。所以能不打当然不打,真打起来了,打过的都知道,打得上头了气血上涌了就什么都不管了,搞不好就得动刀子,警察叔叔也不可能随叫随到,你说为了点鸡毛大的事两个人搞得进医院进火葬场这多不值。国家也不希望你们为了小事毁自己毁别人一生啊。
其实什么是互殴,什么是防卫,什么是过当,真的没办法用法律条文明确地规定,现实世界中双方或多方对抗中,变化是具体的,实时发生的多样的,无穷无尽的。而法律是排斥事后法的,因而本身是滞后的,据以表达的语言是有限的,表述内容是抽象的归纳的,无法一一列举的,内容也是固定的。用语言归纳,形容的内容范围定义是模糊的,用以给具体行为定型时,会有很多因素掺杂进来,会有许多想不到的行为方式。法律条文实际是在和没有发生过的,千变万化的实际情况作斗争,因此往往无法产生合理的判断。如果法律规定了某种具体的防卫免罪模式,行为人学习了这种行为模式后,大概率找得到结合这种模式在里面的有效杀人方法,或者事先设法消除被侵害人采取法定防卫模式的可能性。
不管昆山龙哥案件,还是唐雪案件,都不是直接引用法律条文对行为定性的,实际上也不可能。舆论的作用估计占了好大部分,但被舆论关注的案件是少数,没有被舆论关注的案件,会怎样判呢?
于是在法庭辩论中,围绕这个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定性,双方各执立场来解读,最后裁判者也因为其本身职务立场,社会关系和政策原因,为保险起见社会稳定需要等等不想干原因,会做出远离主流价值观的决定,结果是降低法律权威性。
其实这不是个法律条文可以规范的东西,或者说不是个法律问题。那是个什么问题呢?其实是个事实问题,调查中所有的鉴定,勘察,包括口供笔录,都在试图尽可能客观准确的向法庭提供一个可供裁判的具体事实。对于那些调查清楚的,证明了有关情节的呈堂证供,是法律无法事先描述的,往往也会超出抽象规范包含的范围,不然啥叫只有想不到(立法),没有做不到(事实行为)?
那么该用什么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呢?应该以世道人心,用在千千万次万社会实践阅历中得出的价值观,来评价它,判断它。那就是陪审团,通过遴选机制消除法律职业带来的有色眼镜,依靠具有符合正常心智,三观正常的人们,用他们在这个社会上无数次阅历中形成的价值观来评判某个行为是不是处于无奈,还是过火了,这时做出的决定才最有可能符合这个社会的价值观,依次做出的让人信服的判决,才能真正体现法庭的尊严。
不能还手,你可以还嘴啊,你就使劲骂他。
反正还手也是对打,互殴,还不如让他多打你几下,打重一点,打成轻伤更好。
反正就报警,做伤情鉴定。
愿意要钱的就调解要个十来万。
想对面留案底,日后发展不好的,就不接受调解,硬上法院判对面刑。
前提是对面也是和你一样求生活的普通人,小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的普通员工更好,因为他们特别在乎工作和发展,也有赔钱的能力。
如果对面是社会人或者有钱有势的人那就跑吧,就算是你被打去了警察局也落不了好。社会人不在乎坐牢或者没钱赔你,出狱了说不定还要继续搞你;和有钱有势的人对刚,可能进监狱的就是你了。
当然得在有监控的地方,能留下证据的地方被打。被打也要保护一下重要部位,别一下被暴击,人没了。
首先我们探讨这个问题的前提是,任何一方的伤情没有达到轻伤重伤,或者是死亡,也就是说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们讨论的范畴是轻微伤,仅仅是违法的范畴。那么有 4 种情况:
1、一方殴打过程中,可以反击,可以防卫,不是互殴,属于正当防卫。但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比如说他打你一巴掌的过程中,你可以把他摁倒,但是你不能给人家摔成重伤或死亡。
2、如果人家已经打完你了,你可以报警要求拘留罚款。
3、人家已经打完了,你再打,你也是要被拘留和罚款的。
4、如果双方约定时间进行互相殴打,或者临时约定互殴,或者以当时的肢体语言表现要相互殴打。这时候要认定为户口,一般各方要各付 50% 的责任,如果双方互相达不成和解,那么拘留罚款也都是可能的。
最后一次补充。
第一,正当防卫本身也是违法犯罪的一种行为,只是采取正当防卫所得到的后果(利益)比不采取正当防卫的要大。
第二,判定为正当防卫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正当防卫的判定,是检察院提起诉公诉,最终,法院来判定。或者检察院根据卷宗,直接不公诉。
第四,平时生活中,两个人打架,不管谁先动手,警察叔叔都是调解为主。
伤害够刑的,验伤,调解,成就成,不成,就整理好案件,交给检察院,批准逮捕,等着开庭。你觉得你是正当防卫,你跟法官说,法官说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服可以继续上诉。
但是,警察没有权利说,你是不是正当防卫,你跟警察说你是正当防卫,没用,警察就是调解而已。
伤害不够刑的,调解,成就成,不成就按治安管理处罚法,都行政拘留。
注意,打架,你后动手伤人了,验伤,够刑事责任,你觉得自己是正当防卫?不接受调解。
那么,你就进看守所,关押着,快的两三个月开庭,慢的五六个月开庭。开庭你可以举证,自己属于正当防卫,但是最后采纳不采纳还是看法官。
在看守所等待开庭的那段时间,保证关得你服服帖帖的,还啥正当不正当防卫的,赶紧道歉认错,赔钱,取得谅解,撤案,出来吧。
所以,别打架,被人打了,别还手,跑吧。我知道这样很怂,但是目前我国对于正当防卫的判定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
你跟警察叔叔说,你是后动手的,是正当防卫,这不是为难警察叔叔嘛,这明显超出警察叔叔的职权范围了啊 。
………………………………
大家对正反防卫真的有误解,现实中判定正当防卫是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的。
而且正当防卫属于刑法里的,也就是说,只有触犯刑法,才可能适用正当防卫。
最主要的是正当防卫本身也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
为了避免自身个人集体利益免受到正在进行的伤害,损失时,所采取的保护行为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时,是正当防卫。
被判定正当防卫的,可以免除刑法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这就说明,你采取的行为就算属于正当防卫,可能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这正好说明,正当防卫也是违法犯罪的,只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而损失一部分小的利益,保大舍小的行为)
而大家现实生活都是想当然的,觉得别人打你一巴掌,你就打回去,别人打你一拳,你也打回去,然后,双方互打,因为对方先动手,你就是正当防卫。
如果这样算正当防卫?你想想,这社会打架斗殴的几乎都是正当防卫了。
那还有些人为了报复别人,专门去骂你问候你家人,激怒你,你动手打他,然后,他借着正当防卫的理由,把你打伤?这也算正当防卫?
这社会上的打架斗殴起因几乎都是一些小事小理由小借口,甚至一些莫名其妙的原因引发的,最后,都发展成打架斗殴,那么,只要后动手的都判定为正当防卫?
那么,这个社会真的是乱套了。只要谁跟我有仇,只要我看谁不爽,那我天天去骂他,问候他家人,激怒他,然后让他先动手打我,我在正当防卫狠狠揍他,这还了得?
所以,只要是打架斗殴,警察叔叔才不管啥原因引发的,只要不构成轻微伤就让你们自己先协调,协调不成那就该拘留就拘留,构成犯罪的,那就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但是,大家平时遇到这些事,报警后,都想着跟警察说一大堆,说对方骂自己,先动手等等,用来证明自己是正反防卫的。
真的这么简单么?
………… 原回答……
我发现很多人对正当防卫有误解,总是认为别人打我一拳或者给我一巴掌,我还手就是正当防卫。
其实不是这样的。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是,正在进行,比如别人一拳打倒你了,然后,你爬起来打回去,这不是正当防卫,这是打架斗殴,不管谁先动手,只要双方都动手了,就是打赢坐牢过拘留赔钱,打输住院。
那怎么才算正当防卫,比如,你拿刀来砍我,在你的刀距离我很近,差不多砍到我的那瞬间,我反击,把你打倒甚至打伤,这样才算正当防卫。
当然栗子描述不是很准确。
总之,就是重点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行动才算正当防卫。
这个在实际确认中,真的很难很难。
除非有摄像头,有视频,不然,真的很难确认。
其他的一般的,不管怎么样,就算别人骂你,给你一拳,一巴掌,问候你祖宗十八代,只要你还手了,就是打架斗殴。
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有些人明明有理有据的,但是对方就是一直骂你,激怒你,然后你忍不住动手了,而对方却不还手,对方还受伤了,或者轻微伤。
这时候,不管啥原因,最后警察叔叔都会让你赔钱或者轻微伤拘留,判刑赔钱。
这个目前来说,真的就是这样。
所以,遇到人打你骂人,真的,只能认怂,或者跑开,不然一旦打架了,那就……
有时候觉得法律真的不是保护好人的。
唉,哎。
因为公安机关根本不是一个讲法律的地方 那些警察也基本不懂法 这就是中国的现状 当然可能全世界都差不多 毕竟你不能指望每个警察都通过了司法考试 你也不要指望那些警察有多高的文化水平
这是个难题。因为正当防卫,是有限正当防卫,现有司法实践,也仅是对特殊情况的正当防卫予以认定。比如情况紧急、危及生命、威胁公共安全等。近几年山东案和几起入室打斗以及几宗反杀案,因为涉及欺凌和明显侵犯他人权利在先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这几宗案件因为对方明显有重大过错在先,这种后果是指如果不予以防卫可能会造成重大的权利被侵害结果。如果是普通的大家斗殴,特别是治安案件的打架斗殴,则不能成立。一般的打架斗殴,都是双方基于一双或双方原因,相互挑衅,而至事件升级的过程,双方均应对事件后果承担责任。这根本无法契合正当防卫的根本条件,更何况正当防卫的其它要素。这也是司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依据正当防卫来处理相关案件的原因。上面说得太啰嗦,有些知友不愿看。我打两个比方。比如我对某你极为反感,想教训某你,又不想承担法律责任。我翻遍了所有法律书籍,发现正当防卫这个漏洞。嘿嘿,我就天天练肌肉搏击。半年神功大成。然后我发现你文质彬彬,修养甚高,心智如圣。不要紧,我知道在你心里 3.2 毫米处有这么个痛处。然后我找到你,说你以前和一个叫南子的人关系不清不楚,搞得天下人皆知。你肯定要找我理论,说我中伤你。这时候你还有些许理智,但已经上钩。我就以退为进,表示听到的不过是风言风语,但阁下心智超凡,不能因这种私情而失德,甚至有失高堂深切之望。说这些就一个目的,明着暗着挑拨你。当你听说我把这事都告知你家里人时,特别是你父亲听到后晕死过去,你定会嚷着天杀的想揍我了。为了进一步引诱你,你挥动拳头的时候我还会很有礼貌的继续骂你,挑动你。对于你挥来的拳头我也不会躲避。待时机成熟,我半年的神功发动,两拳就能把你打成八级残废。最后警察来了,但你打了我十几圈,我身上还有伤,你虽然倒地,但我只有两拳,还是你先动的手,最重要的是你先找的我滋事。警察同志,我冤枉啊,我是正当防卫啊。怎么样,酸爽吧。明白了吧,正当防卫的认定必须严格。否则任何权利或权力被滥用,都会导致权利和权力被侵害,最终是人人自危。
正当防卫是以制止对方不法侵害为限制。
你打我一拳,我揉一揉,然后再打你一拳。
这就是斗殴。
你打我一拳,我用手一挡,给你推开了,这就叫正当防卫。
你打我一拳,我躲开,你拔出一把刀朝我捅来,我一激动一脚把你踹死了,这也是正当防卫。
还手。
大部分就是第一种情况。
大街上打你一拳,你退一步越想越气,于是回去也给人一拳。
你不是斗殴是什么?
对,
为什么,不为什么,因为 你这点小事就报警,浪费警力,要么俩个人一起拘留 要么散了。
警察会跟你说,你没有证据证明他先动手的,没有监控,没有证据 人证 不算
要么你把事闹大点 捅他
我有次报警 之后警察说的,
“这么点小事,你报什么警”
我就问警察是不是只有上去捅他俩刀才够资格报警
然后我在专门投诉警察的地方投诉了他 教唆我去打架 砍人(有录音)
几天之后收到所长打来的电话,说已接受处罚
至于什么处罚 我也不知道,反正现在对警察 交警 这类和稀泥 的很不爽,
但是我也没能力改变
所以我听到有人打警察
还是想给他打点钱的。
不知道能不能过审。
从现在的状况来看,是谁的格斗能力差谁倒霉,所以一定要多锻炼,对方要赤手空拳,你也就赤手空拳,对方要刀枪棍棒,你就斧钺勾叉。记住一点,不管是拘留也好,和解也罢,哪怕是正当防卫结果是防卫过当被判刑…… 不管什么时候自己的命都是最重要的
从两个方面看这个问题吧,一个是法理角度,另一个是实际角度。
所谓被打还手,如果没理解错的话就是 “正当防卫”,但是法律是怎么规定正当防卫的呢?正在发生、针对你本人、防卫给对方造成的伤害不能明显超过自己所受到的伤害(部分严重暴力案件除外)、对方停止不法侵害时你也要停止防卫行为。这还是针对刑事案件的正当防卫,但一般的打架斗殴案件都属于治安行政案件。不好意思,正当防卫不存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行政处罚法中。这就是一个法理的问题,你还手没有法律的特殊规定,于是只能也算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范畴之内,这个现实问题,还真不是警察说的算的。只不过,在公安机关行政案件自由裁量规定内有这么一丢丢规定,就是有一个责任起因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确实查明对方先动手,你是后还手的话,那么对你还手的裁决可能会比对方轻一些,如此而已……
但是问题又来了,怎么查明你是还手呢,当然,有监控旁证什么的还好说,要是没有这些客观证据那就更说不清了。这就是一开始说的实际角度。办案民警不是不愿处理,而是不想一板一眼的处理:假设一起案件,对方对方先扇了你一巴掌然后又揪住你的头发不放,你被逼急了,直接一个升龙拳打到对方下巴,然后你俩就被其他人劝开了,这时警察来了,把你们带到派出所,完完全全的查明了原因,并且你俩都做了鉴定,都是轻微伤,下一步拿出处理意见:因为对方挑起的事端,所以行政拘留 5 日,你也有殴打他人的行为,行政拘留 3 日…… 试想你心里能平衡么:我明明是被动的那个啊!怎么也要拘留我?…… 所以,一般遇到这种案件,民警都会调解处理。但如果你没还手,而只是对方扇了你一巴掌,这个案件就好处理得多。
说了这么多,最后给个建议:尽量别打架;控制不住要挨打时尽量在摄像头下挨打;如果拳头巴掌什么的尽量别还手,因为不还手之后要好处理得多;如果对方持足以造成生命威胁的器具,那就赶紧跑吧,也别去想还手的事了;如果你没得跑,周遭又没人,对方步步紧逼没有放弃的意思,好吧,综合你毕生所学,尽量 KO 对手。对了,真实世界没有三局两胜。
哪条法律说被人打不能还手?
哪条法律说还手算斗殴?
一,两人打架涉嫌违法犯罪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 “殴打他人” 和《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前者是违法,行政案件; 后者是犯罪,刑事案件。两者的分界线在后果,后果是造成轻伤以上的 (这里的轻伤是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以很多打架打的鼻青脸肿,鲜血满脸却只能行政处罚) 才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二,题主的意思是想问为什么还手不属于正当防卫吧。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也就是说后果没有轻伤以上,就不存在正当防卫这一概念 (我个人理解,法律修改很快,不一定及时全面),所以 “殴打他人” 不存在正当防卫。那么,故意伤害罪中有正当防卫吗? 有,但是极难认定,正当防卫有三大条件(合法利益,正在发生,不超过必要限度) 在实操中,证明你故意伤害的证据多,证明你正当防卫的证据基本没有。(正当防卫不是说你打我,我还手就是,而是要看有没有条件躲,逃,采用以上方法不行,才还手控制,而且又不能比自已伤重,呵呵,基本上属于练过九阴真经的)请问,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以上这些呢? 除非在监控和一大群围观群众注视下(这特么不是拳击比赛么)。当然在面对杀人强奸抢劫等情况下可以无限正当防卫,不在这里讨论。
三,我国的法律体系类似德国的大陆法系,着重看后果,所以打架是以后果论英雄的,谁拳头重谁打的准,打的巧谁坐牢,当然这 “打架” 不是法律名词,要和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区分开来,这里说的 “殴打他人” 和 “故意伤害” 一般是指纠纷引起的打架,打不过再叫人来打或事后埋伏下黑手属于寻衅滋事不在这里讨论。
综述,因为一是证据难找二是适用正当防卫条件苛刻三是我国法系原因,所以两人打架还手基本上在法律上占不了便宜。
小贴士,打架这种事还是八字真言,打输住院,打羸坐牢。在知乎上和我交流的几位不是拘留就是赔了几万,没有一个不后悔的,动手之前想想后果,认为值就上,也别顾及还会影响自已和子女的前程。另外,在工作期间为工作打架和你们这帮想住院坐牢的不同,打伤可以申报工伤。
总之,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去咨询当地的律师,熟悉下法律常识对自己有好处。(别问我,我不是律师)
如果不这么规定,会有更多广义理解的好人被广义理解的坏人合法的致伤致残致死。
原因是对研究法律感兴趣的除了法律工作者,还有试图违法的人;人民很难做到主动的去钻研利益相关或可能利益相关的法条。
真到了那么一天,法律也会调整的。
法律规定 : 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而面对强奸杀人抢劫有无限防卫权
实际操作 : 大多数时候没监控也没无利害关系证人,很难说是谁先打谁,A 说 B 先动手,B 说 A 先动手,你让法官信谁?
正当防卫也因为这个原因导致实务难以认定,A 说 B 正在抢劫 / B 先打我 / B 偷我东西,所以我是正当防卫。
但问题是,A 能说出这种话一般都是 A 打赢了 B 或者 A 成功阻止了 B
所以 B 往往是犯罪失败了,所以警察到来时 B 大概率没有犯罪的迹象与犯罪的行为,A 除了口头指控也很难拿出实质证据,所以怎么证明 A 是正当防卫?
再极端一点,B 使用暴力抢劫 A 的背包且严重的危害了 A 的生命安全,A 奋力反抗导致 B 身受重伤,虽然实际上这是正当防卫。
但是,警察来到后怎么认定 B 的确严重危害 A 的生命安全?又如何认定 B 的确行使抢劫?更难以认定 A 是不是防卫过当。
还是这个道理,正当防卫之所以是正当防卫就是因为防卫成功了,那也就很难认定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界限了。
算是正当防卫且屁事没有的飘过
几年前的事情了
当时在路上有走的时候,听到前面有人喊偷东西
后来小偷从我身边跑过,我就追上去
小偷见跑不掉了,就捡石头要打我,然后被我放倒,接着其他几位热心群众帮忙一起摁住小偷
后来 110 来了
之前因为其他事录过口供,当时都做好被询问一番的准备了,还主动介绍情况,指着地上的砖头说小偷要拿这个打我,所以我才把他打倒的
结果警察在记下我们几个热心市民的信息后就把小偷铐走了,此后此事就没人找过我
当时小偷不再逃跑后我们一群人围着他,没有进一步殴打
等 110 过来时有人因为小偷的态度问题踢了小偷两脚,后来被我们制止了
其实很多正当防卫的事情,根本不会走到法庭那一步,问题不严重的一开始警察就没理,所以也就没这样的新闻
“喧哗两成败” 的规则历来都是维护裁判者绝对权威的法宝。
因为还手,会把冲突升级,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法律更多的时理性的,考虑的是如何把损失降到最低,而不是快意恩仇
其实一般冲突事件后,情绪稳定下来,再对责任方处罚,被侵害方的不满一般能消除,但 JC 不作为或者想息事宁人或者不专业判定,使人们对法律产生了误解!
为何正当防卫被普遍无视?
楼上有些答案说的已经有点意思了。你证明你正当防卫的主张实在是很难,甚至是不可能。
从息诉止争的角度来讲,公安和法院都不愿意去细究你们 “斗殴” 的细节。既然你自己无法举证,就只能按照斗殴,各打五十大板来处理,最为经济省心。社会就 “安定” 了,问题就解决了。
国外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同样是需要巨大的法律成本,和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的法律意识等三个方面做保障的。而目前国内,且不说庭审时伪证满天飞都不会被追究伪证罪,从法官的素质,巨大的法律成本,以及欠缺的法律意识等等方面讲,正当防卫的认定基本上就是不可能事件。
就我本人来说,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连基本的调查取证,立案侦查什么的都要托关系才能实现。对 “正当防卫” 这种非常高级的行为的认定,恐怕现阶段只能是幻想了。
我当然是愤怒 & 反对这种现状。但不搞清楚现状到底是什么,又如何反驳 & 改变?
很多问题,只要睁眼看看窗外的真实社会,就明白了。
有的时候 CCTV 看多了,鸡汤喝多了,真的是会忘记了自己身处何地。
就我们国家这司法现状,还正当防卫。真的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因为,jc 都爱和稀泥啊,就拖着不给处理,跑来不咸不淡的调解两句,完事儿,谁对谁错,他们根本不会关心的,
所以被打就还手好了,因为你不还手,也是没的赔钱的,还要受一肚子气,还不如打了对方,自己也挂个彩,只要不把对方打死,验伤也就是个轻伤,你不赔钱,jc 也不会替他们来问你要钱,这事也就这么过了
现在很多事就这样啊,无赖怕更无赖的,恶人怕不要命的,jc 来了能干嘛,把你俩带去派出所喝喝茶而已,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是统治阶级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
而我国的统治阶级经常说一句话
“稳定压倒一切”
兄弟 作为被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你被压倒不算委屈你吧
看了前面说的这些, 虽然己是世间定律, 但还是要问: 被人无故追打, 却不能还手。不禁要问:
互欧和自卫怎样界定? 由谁来界定?
由警察来界定的授权, 法律依据在哪, 他有这个资格吗?
有视频为证, 可以将互欧改认成自卫,
若没有视频给做证, 说破了天也是互欧, 这是什么法律? 警察本职应该的调查取证都不去做了?
难道所有的争执必须发生在警察面前才能让他相信谁是谁非?
中国的警察离开了视频, 就只能各打五十大板, 这是中国的悲哀。
民族的血性没有了, 正义没有了, 最终只是以金钱补偿来做事件的最终处理手段, 这是正义的伸张吗, 这法律有屁用?
做为警察, 你只有义务去制止矛盾的激化, 但你没有权利去评判和处理, 应交给法院裁定。
保护自己, 维护自身的安全, 是公民的权利。在威胁面前, 在尊严面前, 公民的自卫权是天经地义被认可的, 这是做为人类最基本权力。
当你的生命受到威胁之际, 当你的亲人受到伤害之时, 不允许你去反抗和保护, 这只能是中国的法律了。
如果反抗就是互欧? 警察这种逻辑何其荒谬。
被打者受到的伤害和损失, 只能用金钱来衡量, 谁制定的? 那有钱人可以天天打人玩了, 反正他有的是钱。
当反抗有理, 施暴者还敢打吗?
警察会说调查取证有难度, 那是你警察的事。
你警察有难度, 不能转嫁给受害者。
这是一条不允许人说话的法律。
让双方对伤害赔偿进行协商时, 你警察却闪一边了, 这时候你保护人民群众的职责又哪去了?
对于双方在冲突中情节、后果的认定, 凭啥只能你警察说了算?
这是一条让国人被欺负的法律, 也是让国人被奴化的法律。
被无故欺负而不允许还手, 这个社会还有正义吗?
对施暴者, 杀无赦!
你是想讲理公平,他是想稳定。
是的,只要不是对方持有危害你生命的武器比如刀之类的,被打只能忍着,不到轻微伤警察最多出来和稀泥,顶多行拘十五天五百块算顶格处罚。
至于上去问候对方全家啊,吐口水啊,砸脏东西啊,这个是文明法治社会的最终体现,不能还手,还手你就输了,反正能拘你。
笑看人生风云,娘炮巍巍华夏,泼妇骂街合法,还手牢底坐穿。
我想知道谁定的这个法律,改日啐两口浓痰去,控制好力度扇两耳光也是可以的,敢还手就拘你个狗 x 的。
中国法律,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又没有叛例,在相同的情况下,发生打人事件,所以到底是能还手还是不能还手?不但取决于事件的性质,也取决于你的社会地位,取决于你的律师,取决于当事法官,这也是依法治国如此重要的原因,事实上,在中国实行的是结果正义,而不是程序正义,而结果正义实际上是有很大的缺陷的,程序正义至少在很大程度保障了公平。
还手就是逗欧 没有任何问题
说白了 就是因为 jc 叔叔收入太低 大案要案太多 那点饭钱不值得给你们把事情搞清楚
你要觉得自己贵重 找律师打告去 要不穷人要么就忍着挨打别还手 要么忍着算逗欧进去吃白菜
应该 拿来那么多应该? 没钱没什么应该的 必经谁也不欠谁的
穷
是的。近乎没有自卫权。
首先法律并不是这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但是之所以给人这种感觉,主要还是因为当前比较多的执法者和司法裁判者在执法和裁判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在事实未查清楚之前就做的一个简单粗暴的决策导致的。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如果被人打,可以正当防卫,不应认定为斗殴。
作为普通人,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没有严重威胁到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还是忍为先,装死装怂。如果要还手,要在人多或者有监控探头的地方,这样才能够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不然没有证据,被打了要自己付医药费,还要被拘留,甚至还可能要赔对方医药费。
事物总是有个阶段性的,我相信随着法治水平的提高,科技的发展,大家守法的意识越来越强,未来对于这个正当防卫的处置肯定会更趋向于法律规定的,符合人们对正义的期待。
有个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正当防卫这个事情,自由裁量权很大,正当防卫式的诱杀,如何解决,这就是个问题,随着摄像头,手机拍摄等功能的发展,现在取证越来越方便,这也是正当防卫被大家越来越多关注的原因。
在原来取证困难时候,大部分基层公检法都是垃圾水平的时候,的确正当防卫很难实现。
最近好很多了。
但是我还是要说,公检法,这块,第一不要再作为退伍军人转业重点部门进来了,第二是必须加强总体理论创新(遵守我国普遍公序良俗,不要跟着西方法律跑),这也是制度自信的一个重点。
精神阉割
侠以武犯禁
大家忘了中学政治课本上说的法律是统 z 阶级的意志提现了嘛?统 z 阶级最不希望统治下的人民武德充沛,禁刀禁枪都是表象,只要双方都动手了,不论缘由,均需被处罚,大家才会更加温顺。
这条法律的存在是非常符合这个预期的
别惹事,能躲开尽量躲开,能跑掉尽量跑掉。
但一定要记住:即使成为服刑人员,也要比成为一具尸体好上一万倍。
只有活着才能谈论是不是正当防卫。
知乎用户 王王王 发表 实在 @夕阳 不了,就放个言论吧 为现在的警察要么就是被动挨打,要么就是采用打人来回应,就是不用合法的手段去处理,所以导致人民群众也是非此即彼的看待问题。如果我是警察,有人打我的话我会用学到的防卫术制服对方,然后用采 …
Source 约谈应对简要指南今天 12:42 更新 过去数月,我朋友圈里至少有几十位朋友因言论而以各种形式被约谈。即便在近期,也还有好几位朋友在询问我应对约谈的经验。有些“受宠若惊”,不过这倒也逼着我这名时不时被约谈的不合格法学生,必须对 …
点击蓝字关注 爱健身的王小厨 法学院最会健身的厨子 2020年5月25日,一个黑人男性,乔治弗洛伊德(George Floyd),因为被怀疑制作假钞,被警察逮捕。 逮捕他的警察,把他牢牢压制住,一个警察跪在他的脖子上,另外两个警察摁住他的后 …
三、华为最著名的员工泄密案——沪科案 1、案件基本背景 “沪科案”源自一家“上海沪科技术有限公司”,15年前,也就是2002年,由于沪科涉及侵犯华为的商业秘密被业界广泛关注,而且沪科案涉及华为、UT斯达康、上海贝尔等3大电信设备商。 (1) …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准备的中央工作会议的闭幕式上的做了演讲,后面被《邓小平文选》收录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 当年的这篇文章如今读来,也十分诚恳和尖锐,我截取了其中感触最深的五个片段,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