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还是主张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
收录于话题 #举案说法 16个 我一直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实现形式上的买卖同罪同罚,这无关热点还是冰点。 这段时间,这个议题再次成为一个公共话题。 非常感恩,我的朋友和同道车教授提出了不同看法,这种批评意见非常宝贵,因为批 …
让我们先来总结一下两方的观点。
车教授的观点是:将收买妇女作为一种单独的行为去探索,量刑三年已经很高了。如果接下来有强暴、殴打、虐待等情形,再去累加即可。且即便是三年,执行上也很弱,法律在某些地方,似乎已成为一纸空文,再去给空文上的 “3” 改成“10”,是没有意义的。
罗教授的观点是:收买妇女和儿童的量刑甚至不如收买一些野生动物重,太轻了。即便是买来好好照顾的,依然对妇女和儿童原本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是不可容忍的。一个大活人的权益甚至不如花鸟,会让人对法律绝望。
先说 “一纸空文” 的问题。
网络上对于农村的负面印象,类似于展现在大家面前的狗血青春剧。在这些剧里,中学生打架、斗殴、逃课、堕胎,有点非此不可的意思。不能说没有,但多数人的青春不是那样的。农村的情况也是如此,如何解决农村的法制问题,很多人没有做过任何的田野调查,单凭臆想就弄出几套方案,导致实际的问题没解决,又增加许多笑点。
农村不能说没有法律,但可能是畸形的法律。
许多事上,乡镇人民法庭基本处于宕机状态,有时候甚至充当中间人的角色,比如竟让被害者和加害人握手言欢,被害人高兴得给法院送锦旗。
闹上更高级法院,判决也不能让人信服。有一个全乡皆知的故意杀人案,凶手被抓后,出现几方势力进行人性和金钱上的角逐:
凶手家属当然希望赔钱了事,可家庭内部又出现了两方势力。一方是凶手的父母,希望赔钱,轻判。另一方是凶手的妻子,懊恼之余,想到接下来要改嫁,希望少赔钱甚至不赔钱,至于怎么判,听法院的。
受害者家属,也就是受害者的父母,不要一分钱,就要凶手以命抵命。奈何受害者的妻子不同意,要求凶手家属拿 30 万赔偿,以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
闹了几回,最终的结果,是赔钱、轻判。
邻近乡镇也有几出杀人案,几乎都是这么判的。
你别看他杀人,过几年就出来了。
活生生的人命尚且如此,就不要说没闹出人命来会怎么样了。
这就是某种意义上的,法律成为半纸空文。
在半纸空文的情况下,人还会产生畏惧。可在满纸空文的情况下,又能怎么样呢?
其次是收买野生动物的罪责竟重于收买人口。
最稀奇的不是这个。
最稀奇的是即便收买人口有轻罪,轻罪也不去执行。
如果你真的在农村买了一只三有动物,或者怕明年生虫,划起火柴烧了秸秆,公安能立即出现在你的面前,把你拘留。
但是买人却不会。无论是你买了个媳妇,还是买了个儿子,传得沸沸扬扬,可从派出所到法院,都跟不知道似的。
乡村执法人员顾及和村民的关系、颜面,执行上有困难吗?
很多人都说有。
我认为这是扯淡。
90 年代交三提五统罚站,搞计生引产,扒房牵牛的时候,有人顾及过颜面吗?
还是很大程度上不重视,从没拿这一项当过考点,仅此而已。
在此基础上,所谓的 “乡镇上执行顾及颜面”,就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伪命题。
最后再说村民的问题。
很多人说村民都是帮凶,这在某些偏远山区的单姓村可能如此,但在平原的多姓村落(通常是 3~5 个姓杂居)不是如此。尤其是矛盾丛生的乡间社会,天然就是举报泛滥之地。村民不是没有义愤填膺或者坐等找茬的,可是去举报,得到的答复能是什么呢?
就算是现在,囚禁生八孩事件在网络上已经引起极大愤慨,当地最开始又是怎么答复的?就不要说一两个村民去举报了,按村民的说法,那就是 “咱算个屌”。很多事情,在乡镇举报,非但不会有什么答复,反而惹得一身骚。仿佛犯错的不是收买者,而是举报收买者的人。
因此,要我说,当初拐卖、收买成风,是因为有市场滋生的土壤。
长此以往,就拖成了现在这个样子。
收买人口到底怎样定罪,自然是法律研究者该探讨的事。
但运用到实际,知与行就不能分离着去看,当成两回事处理。我们要积极寻找解决之道,不能与无可奈何同流合污,这就是我反对车教授其中一个观点的原因——难也要去做。但我们也要知道具体该怎么做,即便是在网络上也能做出贡献。譬如针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 年)》中,已经注意到了上达(举报)途径无法直插农村村民,因此我们可以建言像往农村地区推广国家反诈中心(乡镇上民警拦在路口和市场门口让下载)一样推广举报途径。把对村霸、宗族恶势力、拐卖妇女儿童的举报途径融在一起,使其变得简单易做。
这是很有意义的事,要付出一点耐心。能让世界变得更美好的事情,总要付出一点耐心。这与愤怒掀桌,一气之下在网络上宣布消灭农村甚至网络屠村要困难一点,但是困难一点,我们也要去做。
谢邀,写一个之前没有人提到的点:法律规定会在更宽广的范围内引导舆论和道德。
如果某某行为被认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那么一般的社会舆论针对这个行为的道德批评往往也会相应转为负面;反过来,如果某某行为被合法化了,那么这个行为的社会评价也经常可以得到扭转和改善。更要命的是,这种法律规定塑造的道德观念又可能被拿来论证法律规定本身的合理性。我们在总体上肯定同意,法律需要符合民意,但是如果民意本身就是特定法律塑造的,那我们岂不是被焊死在某一条既有的法律规定之上了?
我们说得直白点,正是因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这一罪行的量刑太轻,所以无论是民间还是执法机构在观念上都不认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是一件严重的恶行,于是此类行为在某些地区极为猖獗,打击力度明显不足。而这种民间违法行为泛滥,执法机关无力打击的现象再被车浩作为既定的、难以被扭转的事实,论证不应该加强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一个打不破的闭环就形成了。
当然,上面这些并不意味着针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必须提高量刑,越重越好。我们在理解刑法和刑罚的时候,还有很多其他需要注意的事, 而这些也是车浩所忽略的。
某一个特定罪名到底应该判几年才符合抽象层面的 “罪与罚相对应” 是一个注定没有答案的玄学问题。假设我们把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七年,我完全相信这个七年算轻还是算重仍然是一个存在巨大争议的、无法达成一致的问题。孤立地讨论某一个罪名对应刑罚的轻重是很困难的,我们需要和其他罪名 / 刑罚的比较中理解某一特定刑罚到底是轻了还是重了。而罗翔的文章已经说得非常明白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明显低于购买受保护动物和植物(甚至动植物制品)罪的量刑。刑法上的量刑写得那么明白,买人的罚则轻,买受保护动植物的罚则重。对于任何可以理解这些法条字面意思的人来说,可不就是说明在立法者心中人的重要性和受保护程度低于受保护动植物吗?既然你立法者都觉得人没价值,那我们这些普通人又为什么要尊重人的价值呢?
为什么法律不得畸重畸轻是一条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或者说 “内在道德”,原因之一畸重畸轻的法律会相应塑造扭曲的社会舆论和观念。
2. 加强打击和加重刑罚并不划等号
车浩在文章中大谈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所忽略的更重要问题是加强打击和加重刑罚并不划等号。加强打击其实可以体现为三个维度:1. 提高法定刑罚标准的沉重性;2. 违法行为确实受到处罚的准确性;3. 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及时性。车浩有一点说得对,单纯的重刑是否可以抑制犯罪的确是可疑的,这也是重刑主义受到诟病的原因之一;但是车浩没有说的是,打击犯罪也可以从准确性和及时性角度着手,而且的确也有不少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文献指出准确、及时的处罚对于犯罪的抑制作用好于纸面上的重刑。而车浩的文章说得却是,从法经济学角度出发,片面沉重性是不可取的;从法社会学角度出发,办案人员在准确性和及时性角度又迫于当地环境大打折扣。好么,沉重性、准确性、及时性三条都指望不上。这不是法律的作用有限,是你车浩自己文章写得烂啊。你要说重刑不可取,至少再说两段如何加强基层执法,保证违反这条法律的人的确受到处罚,我也算你努力过了。
现在你车浩两头堵,应然部分说了一堆理由,连畸重畸轻的问题都圆不上;实然部分说了一堆问题,最后落脚点是实践中即使存在恶性犯罪,也难以得到执行,法律作用有限。每一句话单独拉出来看都没有问题,拼在一起啥正面的建议都没有,不就是推三阻四拒不解决恶性犯罪问题。法律的宣示作用、教喻作用就体现在这?要打破拐卖妇女儿童屡禁不止的局面,当然不是仅靠刑法和刑罚就可以实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刑法研究者就可以放弃对现行法律条文和执法环境提出更有价值的意见,并且推动整个国家法治的完善。
真要说车浩这篇文章给人什么启发,就是针对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玩忽职守罪”和 “徇私枉法罪” 的执法力度太轻了。
先说我个人的观点,我投罗翔老师一票。
我们不能因为现实的困难性,而否认刑罚过轻的问题。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是否应当重判
刑法第 241 条,总共有 6 个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两位讲述的这一情节,都是这一犯罪的基本情节,即仅仅收买了妇女,无强奸、故意伤害等情节。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基本犯是否合适的问题。
如果考虑到近期的寻亲事件,比如说孙卓、刘全洲,即使是孩子当时受到了相当好的对待,但考虑到后来的发展,对其原生家庭、对其个人的后续伤害基本上是难以弥补的。
如果没有良好的韧性,基本上寻亲这条路是很难的。仅是从这个角度考虑,作为对向犯的拐卖和收买,都是让人无法接收。
2、法的理论和实践
作为法律来说,必然会存在两个方面。理论的,实践的。
就拿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说,这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搞几次严格处罚、针对重点区域的事情,因为是涵盖良广的。乡里乡亲的,都会听说这样的事,和电信诈骗还是不太一样。
作为学院派的法学来说,保持理论的合法性,对全社会起到引导和宣扬作用,已经是理论方面的功底了。
如果实践怎么抓,那可能是另一个环节,需要共同侧重的问题。但至少,仅仅是书房中的法,是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但罗老师有一段话我还是很赞成的,多读一下,就能体会到那句著名的论断,法律不是万能的。
我承认存在这样的现象,这也是为什么我从来都认为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如果一种行为是道德所鼓励的,那自然不是犯罪。对此行为,完全可以使用刑法第 13 条的但书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至于这个条款在司法实践很少使用,这不是立法问题,这是机械司法的问题。
值得类比的是,在当前的司法状况下,以放生为目的或者改善动物福利为目的购买珍稀动物估计是不会从宽的。那么买个媳妇,准备一生一世好好爱她,就应该从宽处理吗?
太长不看详情版:
支持罗老师
原因一:买妇女的多是法律和教育落后地区。复杂的法律条款,不如直接说买妇女判几年。
原因二:村民都知道买媳妇违法,但对打媳妇、关起来、睡她、未必能意识是违法行为。
这将导致后续行为的量刑,只能有事后的惩罚作用,而缺少事前的警示效果。
“买妇女,判几年”,是在缺乏教育和法律地区制止买卖链条的简单宣传逻辑。
两人的观点之争,简单说就是——
买卖妇女儿童应该判轻一点、,因为后续施加囚禁、强奸有其他罪名针对制裁;
还是应该判重一点,因为有追诉期、对向犯(有买才有卖)等论点支持。
两位专家一定比我们要专业,但从一个非法律专业普通人的角度。从逻辑和感觉上看,倾向于支持罗老师。
为什么?
因为我们想象下什么人会买妇女和儿童?是有大学学历,比较洞悉法条,理智知道犯罪后果的高学历人群么?
肯定不是。
而是那些最贫困、落后地区的,法律意识淡漠,连基本的 “买媳妇是犯罪” 都不太清楚的人群。
甚至很多村民都帮助遮掩,因为感觉 “花了钱的”,就不算太严重的事。
对于他们来说,根本意识不到单独的买卖妇女儿童,后续的施暴、性侵也是犯罪。
他们粗浅的概念里,犯罪过程中的逻辑很可能是——
“买个媳妇被人知道不太好。但只要是俺媳妇了,睡媳妇、打孩子是我家的事。”
因为像 “打媳妇”,“婚内强行发生关系” 这种事,在农村太常见了。
所以他们很可能根本无法意识到后续对被害人持续的侵害,是持续加重的犯罪。
需要要给一个哪怕最没文化的老汉,也能非常清晰的意识到的 “门槛行为”。标识出来他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可能后果。
否则,在缺少法律普及的边缘山区,很可能就传成了 “买个媳妇才三年” 认为不严重。
而实际上,在他买了妇女,囚禁、施暴、殴打等行为后。面对公安机关才知道行为的后果。
但对受害人的伤害已经造成,无法挽回。
正如哪怕没文化的人,不到万不得已也不敢轻易伤人,因为都知道 “杀人偿命”。
而实际上,法律细则条款里,并不是所有的杀人都适用死刑。
一样的道理,需要一个听起来就比较严重的惩罚,让普通人意识到 “夸过门槛” 的严重性。
这就需要一个相对比较重的罪行来警示。
如果都知道买卖的罪行是差不多的。你给钱,人家是挣钱,才会觉得自己的行为是不划算的。
对于刑罚,除了事后的代价,更多的是犯罪前的制止作用。
一个非常明确的,严重的后果,才有可能对缺少法律意识的人群起到明确的威慑作用。
我们首先搞清楚这场辩论的基本盘是什么,避免参杂过多无关质疑以至于跑题——罗翔老师主张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应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现形式意义上的买卖同罪,因此有必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定刑幅度。车浩教授的核心思想是,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幅度是合理的,理由主要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强奸罪等重罪的预备犯,已经是提前和从重打击,无须增加打击幅度。罗翔老师针对否定意见的否定意见则可以归纳为,所谓立足于预备犯理论的反对观点说理并不充分,而且是片面的,所以还是坚持之前的观点。
从整个辩论内容来看,车教授为保守派,罗老师为变革派,是否承认现有法律规定的合理性,这是二人分歧的源头。从二人的反驳思路来看,我认为车教授跑题了,而且论据不够充分。
罗翔老师的核心思想是买卖同罪,那么如果车教授要破题,自然要先明确,对向犯刑罚相当不是必然成立,然后再论证刑罚不相当的对向犯也有存在的合理性,并从体系解释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寻找论据。简单来说,**首先要破—变革的理由是不充分的,然后再立—现有规定应该持续并且能够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否则,就变成了虚空打靶。但是,车教授局限于现有规定的合理性去论证,回避了变革是否具有合理性这一问题,没有破如何能立?
而且就论据而言,称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系强奸罪等重罪的预备犯是有硬伤的,至多是预备行为,而且不是必然属于预备行为(至少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用于抚养的,你就不能说这种行为是重罪的预备行为),因为预备犯是在某种行为不符合现有刑法所有罪名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对既有构成要件修正所得出的产物,譬如刑法没有规定买刀属于犯罪,但是为了杀人而买刀就能够作为故意杀人的预备犯处罚。
就算不论预备犯理论能否作为本次争议的论据,就该论据推演下去,重罪的预备行为反而应当从重,类比买卖枪支罪之于故意杀人、抢劫等重罪即可得出这一结论,如何反而能够作为论证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轻刑合理性的理由呢?
至于车教授所举《被解救的姜戈》中的舒尔茨医生的例子,其实本着解救的目的 “买下” 被拐卖妇女、儿童,收买后帮助其回到家庭或者托付给公安的,本身就不符合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构成要件。犯罪不仅仅是外在“恶行”,还包含内在“罪过”。
事实上,罗老师关于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幅度两种逻辑主导下的论证,即买动物比买人判得还重(类比推理)和对向犯量刑失衡(演绎推理)是很具有说服力的,因为背后的思想是:其一,人的利益比动物重要;其二,人口买卖和毒品交易不一样,卖方不掌握扩充市场需求的主动权,市场是交易需求方也就是买方主导居多。好比吃肉的人和屠户其实都是在杀生,只是屠户背负了肉食者的虚伪罢了。所以反对者很难找到理由去说服大家认为:“买的比卖的罪孽要轻。”因为 “没有买卖就没有罪恶” 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的重要经验法则。
总体而言,我更赞同罗的论证,刑法中不合理的规定不止一处。革新总是比论证传统的合理性更困难,对个人而言什么都不做也就更不容易错。但是,法秩序的建立健全关乎整个社会的健康,不能因为法解释学(司法研究)更容易得到认可就放弃在立法研究层面的努力。存在真的合理吗?社会的进步往往是在质疑声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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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车教授的观点。
他说,我猜测妇女被拐卖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以及官民相互,就得出了一纸空文的推断。
不用猜测,孙小果的案例赤裸裸的摆在这,又不是没有现实案例。
死刑都能放出来,这种案例,肯定不知孙小果一个,虽然他最终还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但是不能因为有官民相互的可能存在,就不主张提高量刑。
哪怕有 100 个官民相互,只要有 1 个被处以极刑,那也是罪有应得。
这要是放在以前,放在旧社会,放在封建社会,放在原始社会,每逢有大好日子,皇帝还会大赦天下,那些秋后问斩的人运气好还会免除死刑,那是不是也可以说是一纸空文?
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
很多废死派也一直在坚持,即便死刑犯死了,被死刑犯残忍杀害的死者也不会复活,所以死刑没必要。
也有人说,那些犯罪分子,如果知道自己所犯的罪会被判处死刑,那么只会增加受害者。
还有人说,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
可是,纵观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他们首先废除的,却是政治犯罪,这是多么可笑的一件事。
那些当官从政的,掌握话语权的人扬言要废除死刑,是因为他们仁慈吗?
这只不过是他们借着仁慈的手来为自己脱罪罢了。
挪威著名的杀人犯布雷维克,枪杀 77 人,打伤 300 多人,却只被判处关押 21 年。
因为挪威最高刑罚只有 21 年。
而这名杀人魔在监狱却享受着白领级别的待遇,有着三间独立的小套房,可以健身,可以看电视。
关 7 年就可以在周末出狱,关 14 年就可以假释。
虽然法院没有同意他的假释申请。
但是,这就是作为没有死刑的国家早就的杀人魔。
没有死刑,不是时代的进步。
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同意罗翔老师的说法,建议买卖同罪,提高量刑。
车浩教授很多解释逻辑不自洽。是最基本的形式逻辑都存在错误。我觉得单这一点罗翔已经好太多了。
但我有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就是不能看一个人的论证过程而去推测结果的合理性。车浩说话被罗翔批得精准但不代表车浩的立场就是错的。只能说他的论证不够。
我一开始根本就没有任何立场,纯粹是看看两位教授是怎么说的。看到车浩的内容看到一半看不下去了,但我还是坚持看完了。接下来看罗翔的,罗翔对车浩观点的每个批判,都和我想的百分之百符合。而这些批判甚至都带有很少的感情因素,纯逻辑批判就能让车浩的观点显现出百出的漏洞,车浩有诡辩之嫌。而罗对其多个细节观点的批判都与我相符,进一步说明了这可能是单纯的逻辑问题。
从车浩的论证中,可以看出车浩觉得重刑既没必要,也不能解决问题,甚至还会加深问题。
而罗翔认为有必要。其实就和应不应该有死刑一个道理。你不能因为废死派在 “务实” 就觉得他对。
我想为什么车浩会得到一些人的赞同首先是因为车浩的论证 “看似” 更加务实。但却对于务实这个结果的论证严重不足。没有谁会单纯地谈情怀。最终目的都是某种意义上的 “务实”。就像提高收买的刑罚本质上不也是“减少妇女儿童作为商品被流通” 以减少这种对妇女儿童权利有极大潜在危害的行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个逻辑,车浩没能给出合理的回应。
车浩把收买妇女评价成 “陋习”“刚需”,甚至评价成 “预备犯”,足以可见车浩其实觉得单纯的收买行为的危害性微乎其微。
其实掰开了看两位教授的分歧很简单。一个觉得收买行为很严重一个觉得没什么大不了。车浩看似是从实际效用出发,但也掩盖不了他的绝大部分 “务实” 论证其实透露了他对 “收买” 的态度。
就像车浩最后一个罗翔没有反驳的一点:重刑可能导致官民相护,案发率变低,让办案人员进退两难,反而不利于解救妇女。
车浩绝对不可能同意乡镇重罪全都轻罪化,乡镇地区有重罪的话会因为人情更难案发,犯罪会屡禁不止。
因为那个时候的办案人员面对 “重罪” 不应该讲“人情”,面对杀人放火的时候,不存在“官民相护”。背后的本质逻辑其实还是认为收买妇女很轻。不是一件“恶事”。
但讽刺的是,恰恰是因为车浩的这种态度,这种觉得收买妇女儿童就是 “陋习”“刚需” 的态度,才导致了可能的 “官民相护”,才导致了“屡禁不止”。甚至还会让人“怜悯” 那些收买妇女儿童的人。再可怜,那都是社会问题,再可怜那都是需要政治层面的改革去推动的。不能因为一个地方太穷,就可以容忍抢劫是轻罪。就像如果 “我单身,我穷我没老婆没后代太难了” 这句话不能在法庭上成为有明显效果的辩护词,那就说明了这根本不是什么 “理由”。“收买妇女儿童罪” 这一罪名就已经最精准地很大程度上否定了这个“刚需”。
我是觉得法律当然离不开讲价值立场,就像车浩表面上谈务实,实际上却在谈感情。但是我认为最忌讳的是让逻辑成为感性的工具。逻辑本身应该是感性的基础,而不是用来诡辩而成为感情的工具的。
对于这个话题,我没有自己的定论。就现在这粗浅简化一下两位教授与法律条文的态度。
法律条文是否定了收买行为,但是出于种种保护被收买人的考虑,再加上在某种程度上觉得这是一个 “社会问题”,所以将其入罪,并且是轻罪。
车浩在 “社会问题” 上的注意过多,对于收买行为 “事出有因” 的认可度比法律条文要高。从他的行文可以看出,“单纯”收买刑罚再低甚至接近无罪都是没关系的,收买不侵犯多少利益。
(他拿出 “善意购买” 来论证本身就有点离谱过头。罗翔说这可以用但书。其实我是觉得如果是 “纯粹” 意义上的善意购买,那么根本不是讨论的范围。根本就不构成犯罪。一个 “做好事” 的人怎么可能是犯罪呢?如果对方是自愿的那就不是犯罪,如果不是,那就必然是“恶”。)
罗翔相比于法律条文更激进。他更倾向于提前预防,并且觉得收买本身的危害性就很大。但他也承认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
写到这儿,我目前是觉得更倾向于加重。就像最近爆出来的生娃八胎的情况,说明即使收买是轻罪还是会有 “官民相护”。而且恰恰是因为觉得不是大问题才会出现这种结果。所以我暂时觉得,无论是从感情上还是务实上,都应该适当加重,但不应该太重,应该和绝对的重罪有所区分。
“丰县女子事件” 引发了有关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热烈讨论,我非常敬重的两位学者,车浩教授车浩 | 收买被拐妇女罪的刑罚需要提高吗?和罗翔教授我为什么还是主张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提出了不同立场并进行了深入论述,其他不少知名法律学者也以各种形式参与了讨论。目前看来,分歧依然存在。由于落脚点是刑法的修订,而法律又具有普适性,因此尽管讨论的缘起是 “丰县女子事件”,但我们也需要考虑这个罪名可能包含的其他行为类型,兼顾所有被害人的利益,包括孙卓。
讨论的基本前提
在展开讨论之前,有必要对一些基本的前提做一些交待:
前提 1:我们的初衷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现实或潜在的被拐卖者。
前提 2:刑法保护被拐卖者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对罪犯适用刑罚维护规范的效力。
前提 3:对规范效力,惩罚的概率远比惩罚的严厉程度有意义,因为一般人对刑罚的量变不敏感,但对刑罚的质变(处罚与否、缓刑还是实刑、自由刑还是死刑)有敏锐的感知。
前提 4:好的动机不一定能确保好的效果,出于保护被收买者的动机提高法定刑,不一定能(当然也不一定不能)促成好的保护效果。
前提 5:法定刑提高与否的现实效果,要在边际上进行观察,看在既有的法定刑之上提高法定刑会带来哪些可能影响被拐人保护效果的改变。
前提 6:犯罪人也是人(不是一颗任由制度制定者摆弄的棋子,多希望他是!),也会对外部世界的变化作出反应,尽管我们并不认为他们的反应是正当的,但如果不考虑这些反应,政策制定的目的就很可能会落空。
前提 7:法定刑的高低,取决于罪名之下行为类型的不法、责任、预防必要性以及其他关联罪名的设置状况,简单的横向对比只是一种修辞,而不是严格的论证。
接下来,我将指出,提高法定刑的理由不能成立。
罗翔教授为什么错了
我们讨论的是,单纯收买被拐人的法定刑要不要提高。提高法定刑的前提是,当前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偏低。问题是,相对于什么标准偏低?对此,罗翔教授用的是横向对比的方法:一是将其与拐卖对比,并以对向犯的理论为依据进行论证;二是将其与收买野生动植物犯罪的法定刑相比,认为当前法律对于买人的制裁力度甚至比买动物还要来得轻缓,有 “人不如猴、人不如鸟、人不如物” 的意味。
这两点理由都不能成立。
首先,罗翔教授有关对向犯的论断是错误的,因为他只统计了部分对向犯,因而作出了错误的理论归纳。车浩教授已经指出,对向犯中既有同罪同罚的,也有只处罚一方行为的。罗翔教授在回应中试图区分共同对向犯和片面对向犯,并认为后者中的收买人是自损而不涉及第三人,并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纳入第一个范畴,以证成其结论。可罗翔教授忽略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例如卖盗版书)。按照罗翔教授的逻辑,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应该是共同对向犯,因为购买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不属于自损行为,而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但销售侵权复制品中的卖方可能面临最高 5 年的有期徒刑,而买方不构成犯罪。其实,对向犯的法定刑设置并无绝对的规律,从对向犯这种事实上的概念(两个行为有对合关系)推导不出规范意义上的结论(两者的法定刑应当一致)。在这一点上,罗翔教授被自己不完全归纳结论给套住了。
其次,罗翔教授夸大了拐卖行为与单纯收买行为的法定刑之差。拐卖行为基本犯的法定刑是 5 至 10 年有期徒刑,单纯收买行为的法定刑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看似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差距,但这种差距有事实上的依据,因为拐卖对应的不法内容与单纯的收买行为完全不一样。拐卖必然包含非法拘禁,且拐卖者还需要对收买人可能对被收买者实施的典型额外加害(如非法拘禁、强奸或伤害等)承担共犯责任。
两者的关系,可以用如下公式表示:
单纯拐卖的不法 = 出卖他人 + 非法拘禁他人 + 参与收买者额外加害行为的平均值
单纯收买的不法内容 = 收买他人
可见,立法者意图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处理的不法内容,明显少于拐卖的基本犯。但这种立法技术上的安排,并不会削弱对恶劣收买者的惩罚和对被收买者的保护,只是这种保护是用罪名叠加的方式,而不是只用一个罪名。这就是车浩教授所述的片面评价与综合评价的区分。认为单纯收买行为法定刑过轻的人,无异于拿自己的腿与对方整个人比身高,然后嫌自己太矮。
再次,罗翔教授基于收买人和收买珍贵动植物法定刑之差的论证难以成立。当前针对收买者的刑罚组合可以很重,直至死刑,只是这些刑罚武器没有放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一个篮子里,而是分散在可根据案件事实累加适用的罪名群中。与此不同,尽管针对野生动植物的罪名很多,但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可能叠加这些罪名的法定刑。
单纯收买他人的法定刑确实低于野生动植物犯罪,不过,根据前提 7,法定刑也取决于法益保护对刑法的依赖程度。单纯的收买行为对被害人法益的影响程度较弱,被害人通过刑法之外的方式获得救济的可能性高远高于珍贵动植物——单纯被收买的人可以自己求救,被解救的可能性较高;被危害的鹦鹉很难自救,一般人也不会觉得鹦鹉在笼子里有什么不正常,因此其被解救的概率低,对刑法的依赖程度高。
当然,反对的观点一定会认为这太冷血了。我们就不能基于对被拐卖者的同情,提高单纯收买行为的法定刑么?问题是,提高法定刑未必有利于他们的利益。
提高单纯收买行为的法定刑不利于被害人保护
节制单纯收买者的刑罚,其实也符合被害人的利益。如果将单纯收买者的法定刑提高到 3 年以上,实施非法拘禁或强奸的收买者与单纯收买者之间的刑罚差距就会缩小。3 年以下的刑罚有判处缓刑的空间,一旦单纯收买行为的法定刑上升到 3 年以上,失去缓刑的希望,单纯收买与收买并实施进一步侵害的主观边际成本就会下降;与此同时,实施进一步的侵害又能大幅降低处罚概率。因此,一旦加重单纯收买行为的法定刑,行为人的最优选择就只可能是收买并实施拘禁、强奸等行为,单纯收买反倒不理性了;而维持目前的法定刑,单纯的收买虽然未必是最优的选项,但至少不是最不理性的选项。
其关系如下图所示:
(括号内的数字表示可能面临的刑罚范围,带圈数字表示行为优先性)
当前刑法将重刑单独配置给收买后对被害人进行进一步侵害的犯罪,而不是以捆绑的方式配置给收买行为,有利于最不坏的收买者。否则,就对 “仁慈” 收买者不公,会反向激励单纯的收买者实施进一步的侵害行为,让最残忍的收买者淘汰相对而言不那么坏的收买者。这真的有利于被害人么?
这样有级差的法定刑设置,也有利于解决孙卓的困境,同时不降低丰县女子的保护。尽管孙卓与养父母的关系建立在犯罪的基础上,但那也是多年的感情纽带,刑法不能不顾孙卓离开他们时的痛哭。而丰县女子遭遇的悲剧,则可以用收买、非法拘禁和加重强奸的组合拳来惩处。
有不少专业人士表示,提高单纯收买的法定刑有助于传达出 “人不可以被收买” 的信号。不过,维持当前的法定刑也足以传达出这种信号,因为 3 年以下的法定刑已经足以表达刑法的立场。而且,我不相信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不知道收买是犯法的。即便是在《盲山》那种社会环境中,黄德贵也知道收买行为是违法的,否则,他不会去打点知情的税务工作人员和邮递员。当然,加重法定刑可能有助于强化信号,但在信号机能和具体个人的保护之间发生冲突时,刑法永远要选择后者——如果你连具体的人都不爱,传达抽象的爱的信号有什么用?!
这让我想起了《圣经》里所罗门王 “智断亲子案” 的故事:有一天,有两个妇人都称一个孩子是自己的,彼此互不相让。所罗门王让人把孩子劈成两半,一人一半。一位妇人同意。另一位妇人痛哭说,把孩子给她吧,千万不要伤害孩子。那些不惜把具体的被害人推向更不利境地的观点,对抽象公正的关注超过了 “孩子” 本身;而真正的法益保护刑法,毫无疑问应把 “孩子” 安危放在首位。为了公正,哪怕把孩子劈成两半?真正的母亲是说不出这种话的。
在这个问题上,提高法定刑的支持者事实上更看重自己所理解的抽象正义规则,例如罪名与罪名之间的法定刑均衡,人与动植物在某个特定情境下对应的刑罚数量关系,而不是现实或潜在被害人的境遇。当然,此前的所有论证,都只是为了表明单纯收买行为的法定刑不用且不能提高,而不是说当前防控与惩罚人口拐卖的机制已经不需要完善了。为了保护承受额外侵害的被收买者,必须考虑其典型处境,找到解决的方案。现在的问题不在于法定刑不够重,而在于很难发现犯罪事实。因此,制度建设应围绕犯罪发现机制展开。
增设暴行罪,并让其适用进入家庭
被拐卖妇女、儿童原本是被害人,但婚姻家庭的外观常遮蔽了犯罪的本质,阻挡了正式或非正式的救济。《盲山》中,白雪梅最接近逃跑成功的一次,已经坐上了从镇上开往外地的大巴车。当黄德贵带着人冲上来强行拖走白雪梅的时候,有一位难得的有正义感的青年站了出来。但黄德贵的帮凶之一对这位青年吼道:“这是他老婆,少管闲事!”女售票员的质问被黄德贵以同样的逻辑给怼回去了。一个身着公安制服的工作人员,也被以 “她是我老婆”“她有病” 给应付了过去。在这里,无论是私力还是公力的救济机制都已经启动,却因为 “婚姻” 的保护层,导致法律无法介入。一直以来的 “法律不介入家庭” 的惯例,成功被犯罪分子用来控制被拐卖者。
另外,单纯的暴行不构成犯罪的法律,也是发现、解救被收买者的障碍。尽管被收买者遭受的侵害远远比单纯的暴行更重,但能够被外界所察觉的暴力,实际上往往只是其中的某些碎片,例如被强行从车上拖下去、被按在车上、被铁链锁住等。
但根据当前的刑法,这些单纯的暴行不足以构成犯罪,因而不是一个 “严重的” 问题。既然如此,不仅侵害者有恃无恐,拔刀相助者也没有足够的底气,更何况那是人家 “家庭” 内部的事情。因此,必须将暴行入刑。任何对人实施的暴行,无论是否达到了足以致人轻伤的程度,无论是否剥夺人的行动自由达到相当长的时间,都应当构成犯罪。而且,对于暴行,无论是合法的婚姻,还是建立在非法拐卖基础之上的婚姻,都不应该成为追责的障碍。对家庭的典型期待和信赖是爱和安全,因此,婚姻家庭最不能容忍暴行,为什么要用婚姻作为暴行的免罪符?
同样,精神病的强制医疗也必须满足严格的程序条件才能合法化,这是目前最需要法治提升的环节。
比起提高单纯收买行为的法定刑,用暴行罪传达 “不可以对人施加任何意义上的暴力” 这种信号,毫无疑问更有利于被收买者的保护。
杜绝息事宁人式的刑事司法
被收买的人之所以难以逃脱,是因为她们通常不是在对抗黄德贵及其父母,而是在对抗整个村子。有人通风报信,有人搜山,有人帮忙追捕,有人帮忙开三轮车,在警察到来的时候,有黑压压的村民帮忙堵警车、阻碍解救。所有的这些人,至少都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而且,《刑法》还单独规定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既有的理论和条文,已足以让所有的参与者面临处罚的风险。这些人,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因此原本犯不着卷入他人的家事。可是,为什么他们那么积极地掺和他人的刑事犯罪?
可能是因为他们自己也实施了或将会实施类似的行为,希望黄德贵一家投桃报李,共同组成攻守同盟。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其现实的惩罚概率极低。拐卖案件曝光后,司法机关通常将让被拐者回家团圆作为核心甚至排他性的目的。这当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刑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捍卫规范的效力来保护法益,对被拐者人身侵害的清算,才应当是核心的目的。遗憾的是,无论上《盲山》中的警官,还是现实中的执法人员,都特别谨小慎微,随时准备止步于 “让被害人回家”,生怕打击面太大。
这背后的逻辑,是 “法不责众”。可是,凭什么法不责众?是因为警力不足?是害怕监狱床位不够?只要没有这些现实的障碍,就应当让所有参与犯罪的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应当关注的是,那些被处罚的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而不看被处罚的人有多少个、占特定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如果某个集体的存续只能建立在犯罪的基础上,那就让这个集体消失。
扩张刑事责任覆盖面,不仅能增加犯罪的爆破点,也足以让其他参与人在刑事处罚的风险面前退缩,让直接收买者孤军混战。其实,这也是犯罪防控的一贯思路,也即在核心行为周围设置更多的刑法切入点,这比单纯增加某个行为的刑罚更加有效。
赋予白雪梅们随时无限防御的权利
为了保护父亲,白雪梅一刀砍向了自己的加害人黄德贵。在得知黄德贵收买邮递员之后,她也有这样的冲动。黄德贵洗头的时候,她有很好的机会。也许是害怕自己因此被判刑后,孩子无父无母太可怜,她放弃了。为什么白雪梅会有这种担心?为什么她杀黄德贵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因为目前的刑事司法和理论还未给她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让她有权利拿起菜刀捍卫自己作为一个人应有的尊严。
这种情形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因为满足防卫时间条件(例如被强奸)的时候,她没有有效防卫(杀死加害人)的能力;而在她能有效防卫时,被害人又没有进行足够严重的加害。针对这一悖论,陈璇教授结合受虐妇女综合症,提出了防御性的紧急避险的概念(参见陈璇:《家庭暴力反抗案件中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适用》,载《政治与法律》2015 年第 9 期)。据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别无其他求救途径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生命以及重大身体健康,将施暴者杀伤的行为,存在成立正当化的紧急避险的余地。如果收买人对被收买者实施严重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或者有实施这种行为的高度可能性,被害人在没有其他求救途径之时,可以在任何可能的时间点杀死黄德贵们。
这种赋权,不仅具有正当性,对于预防犯罪而言也是有效的。那些以强奸生子为目的的收买者,将始终面临死亡的威胁,直到继续实施强奸等严重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完全消失为止。这种威胁来自受害人自己,始终与受害人同在,不受犯罪黑数的影响,不受执法条件的限制。当然,行为人也可能采取预防措施剥夺被收买者的攻击能力,但要想持续性地剥夺被收买者所有杀死加害人的机会,概率会非常低。这样一来,就会给加害人形成强大的威慑,迫使他们做一个单纯的收买者。这样,就极大地改善了被收买者的处境。
一句话,枕头上方的达摩克里斯利剑,好过刑法条文里的正义之剑。
当然,这依然无法解决丰县女子的问题。根据案情通报,该女子已丧失了所有的反抗能力。这种情形下,外部的援助是唯一的希望。问题是,谁来向外部发送求援信号?
让李青山无处不在
《盲山》中,小男孩李青山的加入,让事情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是他的帮助让白雪梅与外部世界取得了联系,看到了逃脱噩梦的希望。不过,得有多幸运才能遇上李青山啊!他必须足够小,小得只看得见真善美;又必须足够大,大得能够一人翻山越岭到镇上去完成寄信的任务并保守秘密。
“丰县女子事件” 中的被害人,比白雪梅幸运,她生活在了自媒体时代,任何人都有机会将她的遭遇传播到网络上,让犯罪事实曝光。问题是,为什么李青山并没有无处不在?这跟言论环境相关。我们准备好去面对这种惨绝人寰的事实了吗?当这类信息被举报时,我们敢不敢为了被收买者的命运不删帖或禁言?
此外,与白雪梅所处的时代不一样,李青山可以完全匿名,而当今的爆料者哪怕以陌生人的身份介入这类事件,也可能被人肉出来,遭遇报复。我们准备好保护他们了吗?只要删帖不那么随意,只要个人信息能得到充分保护,很多人内心的真善美就会突破各种顾虑,去关爱那些过着非人生活的人。
没有信息的自由流通,刑法条文就是个瞎子,或者会假装瞎子。
这些制度安排,都比增加单纯收买行为的法定刑更有意义。反对提高法定刑,看似是一种冷血的态度,但拒绝这种象征性且有副作用的行动,有助于让刑法做点更有意义的事情。
人文关怀,是个技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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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火车上,瞎掰两句。
车教授的文章看了一部分就看不下去了,其中充满了想当然,我认为,如果以想当然作为前提来做学问,那就太可怕了。
举个例子,车教授推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以后,必然有强奸、殴打、囚禁等行为,这个推测用不着佐证。但是他又提到,法院之所以没有判重罪(如强奸等),是因为办案人员 “官民相护”,这就是很严重的指控,相当于指控这些办案人员从事了包庇、徇私枉法等犯罪行为,我认为作为一个知名法学教授,在对他人(特别是司法官)提出很严重的指控的时候,应该提供材料佐证,而不是拍脑袋猜测。
如果他关于官民相护的推测成立,刑法有几百个罪名,每一个罪名都可以官民相互。那按照他的逻辑推论下去,实际上所有的重罪重刑都是不必要的。因为官民相护嘛。
但我赞成他的一个观点,问题的解决方案在法学之外。
很多人神话法学,认为法学和法律能解决一切问题,这是一种自负,其实法学相比社会学、经济学等科学而言,对社会现象的解释力约等于 0。法学只能解释规范问题,对不规范问题没有解释力,而收买被拐妇女,就是一个不规范的问题。
法学既解释不了为啥有人收买妇女,也解释不了维持现在的刑罚是合理的,还是提高刑罚是合理的,更解释不了执法中出现的种种现象,比如收买妇女的村庄集体抗法等。
所以,两人用刑法学对话,其实是空对空。
人微言轻当键盘喷子,对车浩老师的几个观点提出驳论:
车浩老师的核心逻辑是:你认为 A 罪惩罚太轻,其实不是的,因为一个人犯了 A 罪后,经常会伴随着 BCD 这些其他的恶事,而这些行为会导致更严重的惩罚,所以 A 罪名的惩罚不算轻。
我就来一个滑坡论证(这是不对的,只是为了整活夸张):
其实,法律完全没有必要设置故意杀人罪,因为要杀死一个人,极高概率甚至必然伴随使用暴力,只要我们把打人、捅人、下毒之类故意伤害行为的刑罚设置得足够高,那么故意杀人不判刑这事也没啥问题。
经过这样一番夸张,其实就能看出不合理之处:
1、法律需要让人们知道杀人是不对的,而不仅仅是知道打人不对
2、有些聪明的罪犯,可能会发明一种无痛苦的、不需要使用明显暴力的杀人方法,逃避制裁
3、杀人和打人是两码事,需要分别作出评价,否则大家就会觉得杀人的后果太轻、打人的后果太重,造成双重的不公正。
回到车浩老师原本的核心论点,这三点批评依然成立:
1、法律需要让人们认识到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本身就是错误、罪恶的,不仅是因为收买以后可能会强奸被害人所以罪恶,不仅是因为收买之后可能会虐待被害人所以罪恶,是因为收买本身就不对;
2、法律需要尽可能堵住钻空子的可能,不能让人觉得「我买了个大活人,但只要做得足够巧妙、掩盖了做其他恶事的证据,其实后果也没这么严重」。
3、也许的确存在收买了被拐卖妇女儿童,但没有对其进行虐待、不阻碍解救行为的相对有良心的犯罪者,也需要将他们和犯罪情节更加严重的犯罪者分别对待,才能体现公正。
所以说,车浩老师的核心论点就存在漏洞,至于后续的回应,裱糊得再精巧,还是落了下乘。
例如,按照车浩老师在以上截图部分的逻辑,很多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目的是要杀人,搞黑社会,反正不是干好事,所以我们可以将非法持枪作为杀人或者其他犯罪的的预备犯加以评价,这体现了国家对非法持枪的重视。
但这个逻辑至少不能说服我 — 我也可以认为,将非法持枪单独定罪量刑更能帮助公众明辨是非,让人们意识到非法持枪本身就是在侵犯公共利益,正如收买被拐卖妇女本身就是在对社会造成破坏。这一破坏不是在进行强奸或虐待的一刻才开始的,将收买视为强奸的预备犯并不能凸现对前者的重视程度,反而消解了它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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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车浩老师的论述,还是有一些可取之处的,全篇看下来,这一条相对有一定说服力:
用法经济学经常念叨的一条理论来说,就是法律的威慑力不仅来源于刑罚的严厉程度,而在于刑法的不可避免性。一个罪名死刑起步,但被抓住判刑的概率只有百分之一,威慑力可能还不如五年有期徒刑但有 80% 可能会被抓起来判刑。因此,想要打击犯罪,也不是说量刑越重越好,还要加强执法,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但在这次辩论中,并没有看到明确数据和事实案例表明提高量刑会导致包庇现象更加严重、两方面因素各自对法律威慑力的积极和消极作用到底有多大,所以这条回应更多还是指出一个思考方向,并不是能一锤定音的论证。
而罗翔老师只需要复读一句话就够了:
买妇女儿童,比买熊猫判得还要轻,这样合理吗?我们人类不配吗?
这个论证其实也不严谨:照这么说,明知是赃物还收买也可能判刑,是不是人的价值跟汽车、珠宝也可以比?罗翔老师也有点利用网友情绪喊口号输出的意味。
但这个口号喊响了,的确引人深思,如果是一场辩论赛,可以称其为一个收全场的金句:是啊,如果人类受到的保护力度还不如动物大,大家还会相信这样的法律是公正的吗?
只希望体面人们在哀怜妇女儿童的同时别忘了拐卖非儿童男性甚至没有入罪
辽:大宋不用提高岁币
金:大宋要提高岁币
大宋子民:这个社会是汉权社会,我们汉族给少敏一点补偿,多吃点苦是应该的,做汉人不要太计较
先贴一下罗翔老师和车浩老师两方的观点:
罗翔老师:
车浩老师的回应:
罗翔老师的再次回应:
其实总结下来,这两位老师的争论,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自然法学派学者和社会法学派学者之间的争论。
这里先简单的介绍一下两种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代表人物为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该学派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社会法学派:产生于 19 世纪末,代表人物为孔德、埃尔利希、霍姆斯、庞德等。该学派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认为法或法学不应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 “法的社会化”。
两位老师的核心观点,总结来说就是,
罗翔老师: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妇女儿童同罪是正义使然,法律有义务进行这样的价值倡导。
车浩老师: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妇女儿童同罪,不仅不能有效改善拐卖妇女儿童的问题,还会导致更多的妇女儿童无法得救。
对于车浩老师的驳斥罗翔老师也承认,他说:虽然,我们无力达致一种理想的状况,但并不代表理想没有价值。虽然我们所有努力也许微乎其微,甚至事与愿违,但是努力依然是有意义的。
我们发现,在罗翔老师的框架下,社会的利益或者说公民的法益是需要保护的,但是在利益和法益之上,正义和道德却更为重要。就像他引用康德的话一样: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而对于追求正义的代价,罗翔老师认为:如果天塌下来,正义才能得到实现,那就塌吧。
对于罗翔老师的观点,车浩老师的评价则可以概括为:到头来我们只是在法条和纸面上实现了正义。
到了这一步之后,两位老师的争论已经上升为了自然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之间的争论,或者说上升为了一种价值上的争论。而价值上的争论,是谁也无法说服谁的。
自然法学派强调正义,社会法学派认为是幼稚与天真。
社会法学派强调社会效益,自然法学派认为效益应下位于正义。
社会法学派说追求正义会让大家付出代价,自然法学派说我们应该高歌着接受代价。
社会法学派说给文明以岁月,自然法学派说给岁月以文明。
他们孰对孰错无从评判,但面对这个社会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更多法律人站出来,进行这样高水平又大众化的论战。
重要的不是论战的结果,而是在论战中,有更多的人可以形成自己对法律的反思,这样法律才能走出晦涩的书籍,融入公民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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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是,自然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内部也分为许多流派,上文关于自然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的概括非常抽象,也不能说十分准确。如果有兴趣深入了解,可以读一下张文显老师的《法理学》和萨伯的《洞穴奇案》。
我只提醒各位,不存在拐卖成年男性的罪名。
开除乙人籍的最好的方法,是讨论如何给甲和丙更好的保护,这样一边开除乙人籍,一边还能赢得” 人权捍卫者 “的光环。
马平说,他们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因为刑法上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却没有拐卖人口罪。拐卖成年男人判定什么罪?
其实这个问题在知乎以前一个问题下已经争论过一遍了。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释「买熊猫判 10 年,买妇女最重判 3 年」?
从 “搞刑法” 的角度来说,车浩教授的观点没有太大问题,因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又行其他犯罪这样的行为,刑法理论有自洽的逻辑:拐卖之后如果有强奸情节可以再并处强奸罪,有非法拘禁情节再并处非法拘禁罪。换句话说,可以不用修改刑法,最多出台一些司法解释就可以达到 “严惩犯罪” 的目的。
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在最近一次的刑法修改过程中,出现了被称为 “袭警罪”、“高空抛物罪” 的条文。这些条文基本都是新的,但新条文的出现,并不代表之前 “袭警” 和“高空抛物”的行为不用受到刑法的评价,犯事了可以不用坐牢,只是有了单独的罪名,表达出了一定的政策导向,各机关对相应行为的执法也会更加严格。(部分司法解释也是如此)
就像上述二罪在修正案生效之后,公检法各家都有一些宣传,很大程度上向公众普及了这样的一些行为是不能干的。如果要说袭警犯罪和高空抛物犯罪到底因此减少了多少,预防了多少犯罪,其实很难直观的表现出来。
回到问题,为什么大家都认为车浩教授的观点问题很大,而罗翔教授这样的提法是正确的。本来我们应该细致去讨论论据,但其实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论据并不重要(以及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实证环节中的论据其实很难证伪,此处顺带反对
),结论更重要,罗翔教授是提出了一个改变的方案,这就够了。
因为社会主流价值观还是相信法律的,以至于迷信法律,觉得独立罪名或者是提高一下量刑能够带来实质上迅速的变化,但就个人观点,我还是认为宣示意义更为重要。
因此,两位教授的观点并不存在绝对的对错,倒不如说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到底法律需要因为什么修改?
我不想讨论两位教授的论证水平如何,我只想说,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国家的立法过程是一个立法官僚及其议事规则完全封闭的过程吗?
这个看起来多少有些外宾的问题是昨天 TL 上面刷出的一篇文章告诉我的:
从人员职业构成上看,30 余年来全国人大法律委的组成人员呈开放的趋势,亦即从最初的权力主导型向协商型改变,尤其是职业立法官员和法学家立法者的出现和固定,以及有着地方党政领导、行业或部门履历的委员加入,使立法过程本身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辩论和博弈色彩。
但是,这种程度有限的开放性只是表面现象,专业化、技术化趋势造就了新的封闭性。相对于更大范围内的民意汲取方面,立法知识这种 “支配性知识” 的专业化地位,导致立法官僚及其议事规则仍是封闭的。这种封闭表现在立法上,一方面是具有极高的立法效率,另一方面则是话语的封闭,在此,产生了一系列内在于立法者思想内部的价值取向,如法治主义话语、技术主义倾向,以及全球化意识等,这些价值取向在今后的立法中将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杨中和:立法官僚的兴起与封闭——以 1979 年~ 2010 年全国人大立法为中心的考察
但是我们知道,2020 年代以来官方的一系列立法活动体现出了非常鲜明的运动式立法特征(比如英烈保护法、军婚补充条例、离婚冷静期),它包含了宣传和舆论在内的一系列协作过程。公众不是隔离于立法活动之外的。
如果说政策是从上层直接向下传递到被治理的群体的,那么来自政策压力所导致的行政成本就会过于高昂,也就是车浩提到的情况;而通过信息中介,如媒体分化、政务 / 立法公开平台、社区讨论等不同渠道分解议题,通过舆论宣导、可视化调研以及统计数据生产知识并流通开来,就可以让当下的立法形成不同层次的公意,更顺利地转入司法实践,从而实现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罗翔也对自己的提议表示某种悲观:
刑法只是社会治理手段的最后方法,它能解决的问题很少很少,幻想通过对个罪刑罚的提高来解决收买妇女儿童问题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但是,刑法依然要有所作为。
在我看来,刑法的 “有所作为” 对个体的刑事判罚提高程度或许有限,但是一旦纳入立法流程,或者同等强度地进入不同的公共空间加以讨论扩散,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两位教授隔空嘴炮的层面,不管最终是否能够推动法条的改变,产生的预防犯罪和普法效果可能都远比法条本身重要的多。
(当然你要问我支持谁,我只能说我更不喜欢车浩的论证)
你公司九点上班,现在八点 59,你离公司二里地,一分钟过去根本不可能。
然后你索性就慢吞吞的走呗,反正都迟到,一分钟也是迟到,半小时也是迟到。
公司为了应付这种现象,规定了弹性时间,迟到十分钟不算迟到。
下次快迟到,你十分钟二里地,说不定能赶上。
虽然有了弹性时间,但慢慢发现,还是有员工迟到,以前八点五分到,迟到了,现在八点十五分到,还是迟到那点时间。
因为就是有的是人掐点上班。
所以公司又规定了,迟到十分钟 10 块钱,二十分钟罚 20,三十分钟罚 40,以此类推把你今天工资罚完为止。
然后又有人作妖了,有个人一觉醒来,睡过了,发现多睡了一小时,按照以上罚款累计,再加路程,就算是去了公司都白干,索性请假得了。
然后公司发现,这样的话请假的就越来越多了。
最终,行政跟老板商量。
老板要求是九点二十分钟之前,员工必须到公司,而行政则又把制度规定了弹性十分钟,这样大部分的员工都能在九点二十之前到达公司,但大部分的员工都不知道,弹性时间老板规定的是 20 分钟。
法律其实跟这个有共同点。
法律不能是二极管,跟网友说的,人贩子起步死刑,最高炮决,挫骨扬灰,你知道这是气话,法律不可能这样。
但你要说人贩子应该怎么判。
那就跟个天平似的,轻了不行,重了不行,因为人总能在所谓的 “规定” 里,发觉更利于自己的因素。
法律比起怎么规定,更好的办法办法是,打补丁。
举个例子,某村边境贩毒团伙,即使是冒着死刑的风险也要贩毒,为啥?
赚钱嘛,非常暴利,一些贩毒的,豁出命,赚钱,给家人花,给家里盖房子,让家里过上更好的生活,这些贩毒的可能不知道贩毒会毒害多少人,但知道,贩毒能让自己一家人过上好日子。
其实这就够了,为了这些他们愿意拿命换,真就是视死如归。
这也是为啥,贩毒的,抓了还有抓了还有,只要是赚钱,总有不怕死的。
而最终缉毒队摸清了这些人的心理。
赚钱是吧,过好日子是吧,盖大豪斯是吧。
死刑前,当着毒贩的面,把他辛辛苦苦筹备的房子炸掉,并把动静弄得让街坊四邻都知道,面对死刑都异常淡定的毒贩,看到这副景象基本都是哭的跟杀猪似的。
就这样,炸房子比死刑好使,那索性,法律该判咋判,再顺便把毒贩引以为傲的收获炸掉。
这样,贩毒的的确少了很多。
这就是成功的,法律加补丁。
所以,当你知道法律规定是什么概念,会引起什么之后,抛开那些个苦大仇深,拼的就是学识了,什么人文地理心理历史,这些都会对法律起到辅助作用,可见,法律非但不是什么简单的事情,而且还难得不得了。
谢邀。
法学专业讨论我没有参与资格,仅能从我记得的新闻里提一些个人想法。
我折中,我认为应当强化对现有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刑罚的执行,再逐步提升刑罚力度。
车浩对重刑主义和执法现实的阐述是很到位的,我国妇女儿童被拐案件有着极其泥泞的现实。
一,很多农村和城郊地区封建残留较重,极其重男轻女,杀女婴或生不出男孩就一直生下去的现象非常明显。
为了绕开地域矛盾我就不提典型了,感兴趣的可以去查一下某些热点地区的男女比例,尤其是 90 后 00 后年龄段、以及二三四胎的性别比。
二,杀女婴会直接导致该地区二十年后适婚适育女性数量的减少。即使不杀女婴,城市化和农村财产权问题也会导致该地区女性大量外流。
哪怕留在本地,很多农村女性是分不到宅基地的。而且女性婚前财产很有可能会被家里拿走大部分,去填补家里其他男性的结婚成本,例如某些地区不进小家的彩礼钱。
所以就算不杀女婴,严重不平等的财产权也会驱使该地区适婚适育女性批量进城离乡,当地剩下大量光棍。
三,这些地区光棍却又不得不成家。因为经济不发达和社保体系脆弱,大量农村地区的收入严重依赖新家庭的组建。
例如继承土地的家庭身份、重要的青壮年劳动力(哪怕外出打工)、宗族社会里家庭规模所能抢占的资源。
这就滋生了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需求,而且形成了一个紧密抱团的利害共同体。
理解了这个再去回忆很多新闻报道,就能想明白执法现实的艰难。
为什么打击拐卖村往往要抽调外地的执法力量?因为执法人员也是当地的,他们要继续在这里维持二三十年的治安。
让当地执法人员直接和当地村民爆发严重的、集体的矛盾,这块地方的治安会留下长期隐患。
而且现实点地说,很多当地执法人员对本地被拐卖现状是有数的,但出于政绩和人情的考量,他们一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调动他们去打击,搞不好他们转去通风报信。
地方板结成了一块。
我国对被拐妇女儿童的收买方惩罚力度一直比较模糊,原因就在此:
你把对买家的打击力度拉高,会不会导致有些买家一听到风声,直接把被拐妇女儿童给活埋了?
很有可能。收买方基本都会犯下强奸、轮奸、殴打等人身伤害、非法监禁等犯罪行为。真的比照这些罪行来执法,这个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就没了,在农村是灭顶之灾。因此这个家庭一定会用最惨烈的手段来阻止。
而本地执法人员很可能不知情,也不愿意去知情,较高的罪刑会让本地执法人员完全没有回旋余地。
以前三年以下,某些情况下还能直接免去刑事处罚,本地执法人员还能劝一劝心弱点的村民,解救一部分。
如果刑罚一提上来,内部村民不敢举报,怕在当地结下深仇;本地执法人员也不敢轻易张嘴,怕自己一问就是一条人命。
封闭的熟人社会把这个恶性循环板结在了一起,单纯提高刑罚很可能不仅不能救人,还会导致更多人立刻受害。
“通通枪毙” 的重刑主义只能满足咱们这些城里人的道德快感,并不能解决远方的现实。
而罗翔的思路也没问题。
我们是要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而不是纵容,不是仅仅追求达到一个社会勉强能接受的平衡。
当买个人的处罚比买个保护动植物还低时,不仅不能把拐卖问题减少,更会导致民众对整体法治的不信任。因为连立法精神都没有彰显人的价值,还谈何执行?
因为执法层面的困难就在立法层面让步,那法治就别聊了。金融和贪污的执法不难?劳动保护的执法不难?性犯罪的执法不难?利害一致的团伙多了去了,都让步吗?
立法确实不能直接解决现实问题。但也是因此,立法理应体现指导性和提前量,要守住起码的基本原则。
对拐卖妇女儿童者还保持现在的刑罚力度,这种需求等于没有遭受打击,法律在犯罪源头上没有发挥到控制作用。
治病变成养病了。
我个人认为,不管支持谁,这二位有个共同的交叉点是值得大众来关注的,就是现有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执行。
要不要提升刑罚力度可以慢慢谈,但现有刑罚标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是个公认的现实。
现有法律已经规定了对收买方是三年以下,有强奸行为的按强奸罪定,有人身伤害和非法监禁的都按照刑法有关规定来定。
虽然这个刑罚力度不算很大,但现实新闻,我们看到的往往是 “嫁给大山的女人” 这种,不问。
强奸罪的追诉时效起码是十年吧?强奸行为普遍发生于拐卖收买方,这十年里我们惩罚了多少?
徐州八孩女后,微博上挖出了一堆被拐妇女的新闻,有的结果是被解救,有的是被拐妇女已经疯了,找不到原来的家庭,当地民政机构介入,提供一些补助。
收买方的惩罚呢?
我认为,不管刑罚力度大小,刑罚的必然性更重要。犯罪则必罚,这是任何法律文本转化为现实的基础。
我们现在缺的是第一块砖。
原谅我忍不住爆粗口,tmd 什么叫做避免结世仇基层不能好好执行?当年计划生育不让人生儿子,是不是结世仇,为什么执行的那么好?防止买媳妇这种事情还能比它更恶吗?
政府想做的事情都能做成,根本不需要什么考虑重判还是轻判,只需要把打拐这玩意儿跟乌纱帽连在一起就行了。
我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刑罚量刑意见上,仅就维持法律权威的一致性支持罗教授的观点,在这层面上赞同
的观点。
但要减少该行为的发生,靠严刑峻法是不足以能够阻止结果的发生,而是找到能够减少市场的方式和方法。因为相比打击难度大,打击成本高,法律更容易成为一纸空文,减少需求更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与故意杀人罪这类可以将行为人的动机做区分的罪名不同。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是一项完全有预谋的犯罪。
该种预期是确定的,并能够给行为人产生正向收益的,且该收益从法益侵犯的角度来看属于持续性的。从社会实践角度来看,收买行为给行为人带来了正向的满足感。这种满足感,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来看,包括生理的、社交的以及自我实现的。一个行为带来的多重需求收益是诱导行为人产生犯罪预谋的重要因素。
那么基于这种需求就会产生市场:
的回答直接戳中了该市场的存在基础。
可见,我们在讨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量刑轻重时并不是在讨论如何去降低市场本身,即减少需求,而是在探讨维护市场、保持市场运行中的人我们该如何去苛处,包括执法者、组织者、提供者、运输者、提供者等。
让我有一种讨论停留在表象而没有抓到实质的问题上。
那么这些人是否值得刑法予以苛处?这是必须得去做的,做到何种程度取决于我们对于法律构建理想世界的认知程度。法学界对于该种认知产生了许多流派,每家都在争论争吵,始终没有停滞。
而聚焦于法律本身,我认为法律对于社会而言是种工具。这种工具的力量要远大于其他单一行业的政策调整,它甚至可以决定社会商品的供给程度、决定市场大小、决定社会价值取向和文化、决定社会中人的行为(法律的引导作用)、决定社会与社会外部的交流(中美贸易战)等等。
就在三个月前,我们亲眼见证了「双减政策」的力量如何导致了一个行业的衰亡。
博登海默对此表示,现代法学早已不再是纯粹的法学,我们不能再走老路,回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纯粹的法学路径上来看,而是将法律作为一个国家、地区向人们传输其理想的本质上来,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应当体现为统治阶级的利益上去。这一点不容忽视,以此维护法律的理想性状态。
那么基于法律工具论的立场,我认为,当现有法律的量刑轻重以不足以显著的减少和提高犯罪行为的发生时,法律在这一犯罪行为的市场需求上已达到了经济学意义上的边际效益。调整量刑的方向在于是否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价值取向一致性,即维护纯粹的法律价值。我们倘若继续要用法律这项工具,至少应该换个角度。我们倘若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换一个工具。
因此,他们在谈论该罪量刑轻重的问题,我更倾向于维护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的立场上,支持法律在评价人与物上应当达成必要的一致性,保障形式上的公正。而从法律的实效上谈论该罪量刑轻重,如上所述,已变得不再那么重要。
以下的回答和文章给出了数据参考和解决路径。
从经济学角度讲,判处人贩死刑对贩卖儿童的犯罪率是提高还是降低?冯晗:严刑峻法能减少犯罪吗?
谢邀,刑法我没有两位老师懂,无法从理论角度阐述支持谁反对谁。
我只能站在一个普通老百姓的立场表明态度:我有三个侄女、两个外甥女、四个侄儿,都是表哥表姐堂哥堂姐的孩子,还有两个表妹一个表弟也未成年。结合这个 “我家真的有好几头牛” 的具体情况并认真分析了最近的几个案例之后,我决定站在罗翔老师这一边。
——
评论里居然有人质疑我没看过车老师的文章,我就嘿嘿嘿了,难道你觉得我要是看了全文之后会站车?那你太瞧得起我了,下面这些话我可真说不出来。
把买卖人口定义成 “仅仅是玷污人尊严的交易行为”,把买方定义为 “非法拘禁等重罪的预备犯”,说出这些话我觉得对不起自己的良心。人口买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来就是非法拘禁就是重罪,你和我扯 “预备犯”?
敢问买回去好好生活就不是买了么?我买个活体冰墩回家给它造个竹园请专人 24 小时伺候是不是就可以轻判了?
本来我想赞同车教授的,但是仔细看了一下,这个论述实在是过于垃圾,以至于我叹了口气:
这个论述垃圾到,我怀疑为什么这样的人可以成为北大法学院教授的地步。
首先人贩子带着被拐女来到村庄公开叫卖是不可能的,这不符合交易惯例,买卖双方都不会嚣张到这种地步,一般都是私下联系好,悄悄交易;而就算这种事真实发生了,作为村民的 “你”,难道不是立即拿出手机拨打 110 报警吗?为什么非要在不买和购买之间二择其一呢?
这个逻辑就像是说:你来到餐桌前,面前有两个碗,其中一碗是人屎,另一碗是半碗人屎。正常人的选择会是去吃那半碗人屎吗?正常人会把两个碗都扔了。
注意:《被解救的姜戈》的故事发生在 1858 年,南北战争还没有开打,奴隶制仍然合法,所以主人公没办法向公权力求助,奴隶贩子贩卖奴隶并未在法律层面犯错,这是两个场景的根本不同。一个发生在 1858 年,一个假设发生在 2022 年,相隔 164 年,但车教授竟然混淆两者,试图诱导读者作出废除奴隶制之前的时代的正确抉择。那如果车教授更有本事一点,还可以直接把夏朝拿出来对比,说我们应该像夏朝人那样把奴隶买下来献祭给神明。这根本就是狗屁逻辑。
而被拐女性的意志和自由,也正是在这个交易过程中终于受到了损害——交易之前,女性被人贩子抓住,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在这一刻把女性作为一个商品销售出去做准备。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时刻,女性才终于、正式地成为了一件商品。如果女性最终没有被卖出,比如人贩子良心发现释放了女性(几乎不可能),那么女性就仍然维持着自己作为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和尊严。
车浩教授的论述之垃圾让我难以对其表达赞同,但并不代表我就赞同罗翔教授。我还是认为收买人口犯罪的法定刑不需要提高。
我是这么想的:有一些非常贫穷的光棍,他们没有自由恋爱的机会,但又坚持要传宗接代,所以对他们而言,购买育龄妇女属于 “刚需”。这里的“刚需” 不带有褒贬色彩,仅仅是描述,对他们来说这是他们认为非做不可的事情。
我在河南老家的一位远房亲戚,家里穷的叮当响,为了给儿子省钱买媳妇,自己得了病都舍不得去医院看病,躺在床上忍受,最后过了两三个月,肾结石活活疼死了。为了传宗接代,人可以忍受这种痛苦的话,即使是死刑也不能震慑什么了。最后儿子拿着家里仅有的 6 万块钱去找人贩子,人贩子骗他给他找个姑娘,实际上根本没找,把钱骗走就跑路了,儿子也气的吐血而死。
在 “刚需” 这一点上,我是认同车浩教授的,这是很多农村光棍的真实状态。他们不畏惧刑罚甚至不害怕死亡,都一定要传宗接代,对他们来说,大多是时候没有法律惩罚,那就赚了;如果有法律惩罚,那么老子就去认罪伏法,但是反正已经完成传宗接代任务了,对得起先人。
可以看到,首先,即使提高收买方的刑罚,也无助于吓阻收买方,让他放弃犯罪。
其次是我的核心观点:**在几乎普遍不处罚的情况下,纸面上的惩罚越重,就越让犯罪者有获得感,越促进犯罪。**目前国家对于收买人口(主要是育龄妇女和儿童)的犯罪行为,很多就没当作犯罪处理,而不是量刑轻重的问题。比如八孩事件,如果舆论没发酵,就准备不进行调查草草放过,比如还拍电影《嫁给大山的女人》把接受被拐命运的妇女当成正面典型来宣传。
我回了一趟母亲的老家,农村里面好几家都是买的媳妇,有拐卖的,也有越南、老挝自愿被卖过来的新娘。被拐卖来的女孩都是疯疯傻傻的,想来人贩子是比较丧心病狂的,在拐卖之初就会把人弄傻,以防止自己的法律风险和交易风险。
在几乎普遍不处罚的情况下,你即使把法定刑提高到死刑,基层该不管还是不管,上有政策,下有 “经调查证据不足”。这时候犯罪者的心理就出来了:国家规定,买老婆抓住就枪毙,我买了,也没人管我,我岂不是赚了吗?他还会美滋滋地跟同村的亲戚朋友邻居们分享喜悦。
我们不应该让犯罪者感觉到快乐。所以如果我们想提高法定刑,首先应该确保大多数被拐妇女儿童都会得到解救,确保几乎每个买家都受到了目前所规定的惩罚。如果发现买家受到惩罚后仍然愿意重新买妇女儿童(因为原来的被解救走了)(当然很可能仍然愿意买,毕竟 “刚需”),社会也仍然不答应他们受到这么轻的惩罚(这是重点),这才能说明目前量刑过轻,然后再顺理成章提高法定刑。
我先看的车浩的观点。
虽然我没听说过这个人,但一开始,我就看到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这个头衔,我也是个庸俗之人,第一反应就是这是个专家,得好好学学。
结果,越看越生气,气得我只想把内心的想法写出来才能睡个安稳觉。
他说:
“当地办案人员与案发地居民在文化和法律观念上合为一体,官民相护,即使案发不得不办,面对各种障碍、约束和顾虑,也是不会判那些重罪的。”
看到这一段让我突然很愤怒,我的本能反应就是,我要把这一段复制下来,抨击他的观点。
来自一个教授的主观臆想,直接把基层公检法想成了买媳妇嫌疑人的共犯。
这样不严谨的教授,不靠数据靠臆想的教授,他怎么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我对他接下来说的话已经产生了本能的反感,我不相信他能说出有价值的话了。
本来只想抨击上面一段,结果越看越生气。
“完全可能出现的结果就是,就连最基本的收买行为也不判了,做个治安拘留处理,或者说买方没有阻碍解救或返回原住地之类的认定,减轻处罚,不了了之。”
拐卖人口这种刑事犯罪如果可以随意降格为治安拘留,那公检法可以就地解散了,要我们何用。
如果说出这句话的是一个键盘侠,一个法盲,我都不会生气。
谁能想到,说出这样一番话的不是无知的法盲,反而是我们所谓的法学专家,北京大学的法学教授,真的荒谬。
一个三观不正而且完全不了解基层执法办案的法学教授,却来为我们高谈阔论、指点法律,甚至立法时还要听取他们的建议,这让我无奈、愤怒、心慌。
这几年出台的一些法律,已经让我们基层执法者感觉立法者高高在上,修改的法律和基层执法实际出现了脱节,这次他的言论更明显的暴露出了这个问题。
原来问题出在这里。
“关键的问题,从来不在于纸面上的刑罚设置有多高,而在于案发的概率和实际执法的力度。”
我想说,如果纸面上的刑罚都很低,基层执法者要靠什么来保证实际执法的力度,难道只凭内心的公平正义去执法吗?
为什么杀人犯愿意承认杀人,普通轻伤害打架的反而耍赖皮不承认,就在于一个可能要判死刑,一个只能判 3 年,基层公检法的执法力度不一样。
“面对有刚需性的买媳妇的农民,指望与这些人历史地、文化地共同生活在同一地区的办案人员去下狠手从重打击,那也只能是一个美好的理想。因为那些买方原本就是当地熟人社会网络中的一员。因此,即使因为女方亲属来寻或媒体曝光等原因案发,不得不办理,办案人员也没有强烈的正义动机再去认定强奸、拘禁等重罪,最后也就是按照收买行为的轻刑去处理了,而且往往是搞个缓刑。”
按照他的说法,基层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内心就没有正义,办案只看熟人关系。
我承认,在公检法几百万人的队伍里,确实有一些人败坏了整个队伍的形象,确实有人办关系案、人情案,但是,那毕竟只是少数个体。
随意去否定整个队伍,过分了。
就像,我不会因为一个教授不行,而说所有教授都只是叫兽。
“把收买行为在纸面上提升了重刑甚至挂了死刑,满足的只是公众义愤感,还可能倒逼出更坏的结果,那就是当地执法者面对一个 “居高不下” 的起步刑,可能连定罪都不定了,甚至连解救都不解救了,因为立案就意味着把本地人往死里整,结下世仇,可能在当地都混不下去了。”
在基层工作久了的民警,哪一个没有受到过威胁,哪一个因为受到威胁就不办案子了?
基层派出所抓的嫌疑人大部分都是本地人,如果抓一个买媳妇的都能结下世仇,都能在当地混不下去,那派出所早就被灭了。
检察院、法院可能也跟着公安一起被团灭了。
如果抓一个买媳妇的都不敢抓,那杀人案、强奸案、抢劫案、贩毒案都没法办了呗?
“不妨想一想,有买媳妇的愚昧风俗存在之地,同样生活在当地的办案人员,他又不要当知识分子和社会良心,他为什么要把自己搞得众叛亲离呢。”
从警多年,我变得日渐成熟稳重,但我内心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并没有被岁月磨去,反而日渐强烈,做的任何事都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有买媳妇的愚昧风俗存在之地也不代表当地人都是愚昧无知的,也不代表当地人都没有良心,也不代表当地没有知识分子。
虽然,知识分子也是普通人,并不高人一等。
“现在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实际上是给了当地办案人员一条能走通的暗路。”
我想说,如果这是暗路,那就把这条暗路取消吧,我们不需要。
“但是,以我的估计,如果把收买行为的法定刑提得太高,甚至像拐卖行为那样挂个死刑,最后只会逼出更多的犯罪黑数,实际上将会有更多的被拐妇女永不得被解救,因为她的被解救,就意味着买方的重判甚至杀头,那时就一定会有无形的大手罩着这一切,永远不让其逃脱,永远不让案发的局面出现。”
车教授可能长期生活在北京,没有去过农村。
在农村,但凡有点本事,谁去买媳妇啊?
买媳妇的人有混得好的吗?
混得好谁买媳妇啊!
媳妇都找不到的人,他能有什么关系?
还 “一定会有无形的大手”,哪来的大手,车教授的手吗?
耐住性子,我终于把他写的文章看完了,看的过程真是一种煎熬。
车教授的意思很明确了,加重刑罚只会让基层公检法包庇犯罪。
虽然大学时我学过逻辑学这门课,但我也不明白这是什么奇葩逻辑。
忍着煎熬,怀着恐惧,我又看了下罗教授的观点,我只想说:
罗教授说得对,罗教授说的都对,罗教授威武!
龙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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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公安局 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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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精神分裂。这种分裂不是说车大教授和罗大网红分裂,而是法律人都分裂。
车浩:不要对法律的作用期待过高
主张 “法律作用是有限的,不能什么都让法律去管” 的法律人,换一个场合就能主张“法无禁止即自由”。平日里为了维护市场交易,促进资本增值,主张打破人世间一切束缚,只保留法律这一块“遮羞布”,当这一块遮羞布不合身了,有人想要让遮羞布大一些时,法律人立刻变脸说“法律作用有限,不能全靠法律”。
法律万能主义不可取,可 “法无禁止即自由”,不就是把法律推向了万能的位置吗?在现代社会中,道德不过是一层窗户纸,除了法律,人们还靠什么?靠爱?
罗翔:法律必须要个体面
买动物重判,买人轻判,这怎么能行呢?这不体面啊,人的尊严,人的自由,如果还不如狗,体面在哪里?因此,必须重判!
衡量一个行为恶性,除了看行为伤害的法律利益,还要看该行为的动因。
购买珍稀野生动物,绝大多数是买与不买皆可的,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 “刚需” 的联系,当你严刑重法时,这些人很自然就不买了。
但购买妻子,绝大多数由于身体和经济上的弱势地位,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实现生物繁衍,本来,一部分人无法通过自由恋爱获得婚姻和繁衍,这是人类社会的常态,这本身就很不体面,更不体面的是,市场逻辑下的财富差异,让绝大多数人成为了婚恋市场上的弱者,无法通过自由恋爱获得繁衍的人们,不是少了,而是多了。
这些人买女人做老婆,可恶不?可恶!这种行为是把自己身上的苦难转移到一个素不相识的女人身上,但换位思考,假如你成为那个找不到老婆的农村光棍,你会不会买老婆?
这就好比,如果你一贫如洗,饥肠辘辘,你会不会偷东西和抢劫?注意,这不意味着偷东西和抢劫是对的,而是说,当你一贫如洗饥肠辘辘的时候,偷东西、抢劫,在道义上的负面评价是会弱化的。大谈 “道义论” 的罗大网红,为何对这一点置若罔闻呢?
难道你所谓的道义,就是法律人的体面?
法律人有什么体面啊?摇头晃脑就体面了?
结语:法律的体面,前提是社会得有基本的体面
法律存在的前提,是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得以在此等法则下存续,如果相当部分社会成员因为遵守社会规则而要断子绝孙,你觉得这法律能执行得了吗?
只有书呆子才会因为所谓的 “体面”,去硬逼着底层人规规矩矩的断子绝孙,你可以试试,看看效果到底如何?
到时候,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你要的体面更不体面。
说两句不太好听的,现阶段法律的威慑力是显然不如政策条款的
为什么拐卖妇女的案件在基层执行不下去?
核心原因有三点:
第一:执法人员是理性人,不是执法机器
第二:执法人员是向上负责制
第三:法律对公职人员的职务变动影响很小
一条条来分析
首先,为什么立法和执法之间存在差距,问题就处在执法人员上
如果他们只是 AI 智能机器人,怎么编程怎么行动,那这个问题会简单得多
但关键是他们是理性人,而作为理性人,就会权衡利弊
倘若执法的难度太大,收益太小,甚至会损害他当前的利益,那执法人员肯定会对执法行动推推让让
我们要承认一个现实,一心为公,崇尚法律的圣人出现概率很低
第二点,由于是向上负责制,无论下面闹得再厉害,只要不触动上面,对于执法者来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毕竟执法这件事不是靠案子越多赚提成的
第三,法律不涉及直接的职务调动,除非直接违法,但是作为公检法的一部分,自然不会那么容易越界,所以偶尔轻微地无视法律的影响很小
但政策就不一样了,政策是上级意志的传达,这牵涉到执法者当前以及未来利益
执法者只能时时刻刻保证自己的行为让上级满意,不敢有半点差池
我看有知友说的挺好的,为什么现在抗疫能够在底层执行得这么好?综合上面的原因很容易想明白
现阶段行政威慑力明显大于法律威慑力
信访局的存在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信访局不是司法部门,是归国务院和 d 中央管的
这也算是也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特色了
我支持适当地提高收买被拐卖人口的量刑,基本赞同罗翔除野生动物之外的大多数观点。
但是我只希望非野保法相关领域的法律工作者不要跨界评论野保问题。
野生动物相关问题根本不能直接看法条,买家(甚至卖家)经常缓刑或者相对不起诉,包括一些严格扣法条应该判到 5 年以上的案件。
这个问题其实很复杂,涉及到国内农业部和生态环境部之间的扯皮(百万曹公衣食所系):有些人工繁殖比较成熟的物种,农业部主张纳入家禽家畜管理,生态环境部不干;有些人工繁殖不成熟的物种,养殖业需要不断野外捕捉补充种群,生态环境部主张这些依赖不断野外捕捉的养殖业应该视为野生动物管理,农业部不干。
比如他说的鹦鹉的问题,有些品种的野生祖先是濒危物种,在国外已经有成熟的繁殖了,但是国内不承认,对于这种案件如果严格扣法条会明显罪刑不相符,经常以「情节显著轻微」的理由脱罪。
(当然,这个问题最近有一些解决的尝试,例如:河南成为人工养殖鹦鹉标识管理试点;河南 152 万只人工养殖鹦鹉获得合法身份,鹦鹉养殖不再非法)
我之前整理的一些案例: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释「买熊猫判 10 年,买妇女最重判 3 年」?
其实罗翔这个类比主要的问题在于,捕猎(包括持枪捕猎,例如上面链接中大熊猫那个案子)、加工动物制品、买卖等行为都包含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里面,而如果犯罪对象是人,在类似情况下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包括分尸等加重情节)、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尸体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很多个罪名,从后者里面单独拎出来一个跟前者对比,可以说是毫无逻辑。前者不带加重情节的法定刑是 5 年以下,但是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说都不代表必须要定格判到 5 年,因为这个罪名是把从轻到重的一系列行为装进一个罪名里,没有理由从轻到重都判 5 年吧?如果收买就定格判 5 年,那杀害怎么判?
对于野生动物而言,非法捕猎令其脱离了原本的生境,失去正常的生态学功能,降低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形成了对我们共同生活的生态环境的破坏;它们被抓走后,上述危害就已经造成了,之后不论被是关在笼子里当宠物养还是杀了吃肉,其实对公共利益而言本质上没有区别。但是当犯罪对象是人的情况就并非如此,我们显然不能按照同样的逻辑说「人不管是被杀了还是被拐到山沟沟里面去了,都让人脱离了原本的社会关系,失去了社会职能,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稳定,所以没有区别」,人是一根能思考的苇草,每一个人所拥有的与众不同的理性和思想令其成为独一无二的存在,并不能因为人类不同的个体在生物学上是等价的就将其视为可互相替代的。对人的杀害、伤害、拘禁、侮辱、拐卖,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人的情况下拆分为多个罪名,是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合并为一个罪名,这本身就已经显示出了法律对人的重视。
而相关的另一个罪名,「非法狩猎罪」保护的也远远不止是野生动物,使用禁止的方法、工具在禁猎区行猎会威胁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的人身安全,去年 12 月,武汉有一个案件,持枪盗猎的人把非法捕鱼的人当成猎物打死了,野生动植物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在野外工作中误踩捕兽夹导致受伤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粗看了一下,车、罗二教授文风大不同,从可读性上来看,罗教授胜出。
但是,为什么当初制定刑法的时候,对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人没有直接买卖同刑呢?是立法技术落后?立法者水平不够?似乎都不是。那么探究出这里面的缘由,应该可以解决两位教授间的分歧。
我想,是不是基于如此考虑:人贩子实施拐卖拐骗的目的动机就是赚钱,人性泯灭,主观恶性高,而收买、收养一方的动机目的并不是赚钱,而是为了传宗接代等等,主观恶性相对人贩子低一些。但我这个也只是猜测。而且这种主观恶性大小的比较,本身就非常主观,无法有统一的客观标准。
况且对向犯里也不见得双方都是同等量刑,比如行贿受贿,明显是受贿的量刑比行贿的重。再比如贩卖淫秽物品罪,其中不处罚买主。这里面传递的是不同的价值导向。
买个女的比买鹦鹉判的都轻啊…
大家别看法条你现在看着我
你觉得买一个女该判多少年
你感觉一下
有的同学说无期 有的说十年
来我们看法条 第 xx 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给我来一打女的
那也是三年
因为同种数罪是不并罚的……
二十只癞蛤蟆也是三年以下
两只鹦鹉都要五年以下 两只就要五年以上
叫非法买卖珍稀动植物制品罪……
所以同学们一个女的相当于多少只癞蛤蟆?
……
你连鹦鹉都比不上啊
鹦鹉都比你贵啊……
刘备入川之后,诸葛亮为了提高西川的治理程度,加重了部分刑罚的力度。刘备看了诸葛亮提出的方案以后道:“我听说光加重刑罚是没有用的,让刑罚切实地得到执行才是关键。”
诸葛亮说:“主公所言极是,不过那是在执法能力无限的理想情况下。当执法能力有限的时候,量刑的轻重将决定执法机关投入资源的偏重。这种情况下,量刑越重就是上级越重视,执法资源就会越倾斜。量刑重,破案的压力就大,破案所获得的功劳就大,这样执法的积极性就高。相反,量刑轻的案件,就得不到资源的倾斜,执法积极性就低,就越不容易得到执行,越容易变成一纸空文。”
刘备道:“那得不到资源倾斜的轻刑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
诸葛亮道:“哪怕不做,也得表个态嘛。”
刘备点点头:“孔明说的对,就按你的意思办吧。”
我大学是学这玩意的,基本法理懂一点。
旧的法理下,拐卖轻罪化是没有办法,我们课堂,包括法考的视频课上都讲过。没办法的事,如果重罪化,那人贩子就可以随意撕票了,尤其对孩子。
但是时代不同了,时间过去了这么多年,社会进步尤其是科技水平进步巨大,越来越多的技术被应用到了民间。美国人唾骂(我觉得他们就是羡慕)的天眼监控已经为社会层面上大部分不法行为亮起了红灯,尤其是治安类的,毕竟抢个孩子往弱了说就是治安类(嫌疑人死不承认是拐卖儿童)。所以这个时候,重罪化增加了犯罪成本,对嫌疑人造成了一定的恐吓效果。
另外,对于拐卖行为的市场层面,原来是合作就不予追究的,但是现在目标是追究,并且不能从轻量刑。毕竟打击买方市场,才是最有效的根治手段。
总结,技术进步为法律的不妥协提供了优良条件,我们不应该踌躇不前,应该与时俱进。
车教授的观点令人难以反驳,如图
虽然车浩的市场拜物教很让人蚌埠住,但他的务实态度还是要比 “用贵族习性对抗民主本能” 的罗圣更“进步一点”。
但是,车浩在论述自身观点的时候也出现了自相矛盾的情况。在开头几段,他从立法的角度谈到,人口拐卖的买方的强奸,拘禁和虐待等行为是有专门的刑法条款针对的,所以不需要额外上调购买人口的刑罚。在后面从基层治理的角度论述的时候,车浩又说轻刑罚可以方便警方执法,防止买方对受害者过度伤害——而这恰恰与他前面的论述自相矛盾,因为这样一来买方还是不会受到严重的处罚。
这刚好符合车浩所讲的执法与立法的矛盾。
归根结底,人口拐卖是一个社会问题,政治经济学问题。
腐烂的基层政治,凋敝的农村,倒退的生育意识是市场化浪潮对农村筛选的结果,也是人口拐卖生长的土壤。很多小市民将农村幻想成前现代的蛮荒,然而事实是昏暗的农村与繁荣的城市共同构成了 capitalism 的现代性。
而法律作为维持其存在的纽带,自然是不可能反对其本身的。因此,也不可能根治人口拐卖的问题。
好像有人误解了我的意思,觉得我吹车浩,踩罗翔。
所以我有必要澄清一下,其实我觉得这俩都不行。
两个体面男在咖啡馆在喝咖啡,看到咖啡馆的女服务员,道德同情心突然迸发。
商量着我们应该多补偿一点还是少补偿一点
换成我 我的结论是看都不看
这两天连续看到两篇文章,分别是车浩和罗翔讨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要不要加重法定刑的。链接如下:
但读完之后,感觉两位教授都走偏了,很多地方变成为反驳而反驳。
总体上说,本罪的法定刑设置确实不合理,但当前所列的各种理由,双方都没提到点上,所以特意写了一篇,把这问题疏理清楚。
这个争议问题由来已久,但最近兴起则是因为徐州丰县被拐卖的女子生育八胎的事件。所以最根本的问题其实是:为什么现在还有这类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存在?
答案其实也很简单:打击力度不够。
80 年代 - 2000 年左右,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最多的时期,但这一时期内的拐卖犯罪,并没有完全被侦破,被害者也很多都还没被解救。
不能解救的原因很多,有些是根本不知去向,客观上无法解救;有些则是当地政府无能或无力;还有些,则是已经到了所谓的 “法不责众” 的程度。
其实这些年爆出来的新闻,大多都是十几年前、二十几年前被拐卖的,而现实就是:这些年确实加重了打击力度,所以被拐卖和收买的情况也确实有减少,但是对于那个时期 “已经被拐卖和被收买的”,并未重点打击。
所以就如车浩所说:
中国社会只要一出问题,就开始反思立法,这是连小学生都能写的作文。但是,问题往往不在于立法,不在于纸面上的法律,而在于行动中的法律。
而刑罚的威慑并不在于其残酷,而在于其不可避免。“不可避免”,得靠执行。
罗翔在他的文章里有一段很不负责任的论述:
有作家曾经认为如果打击拐卖现象导致村落消失怎么办,对此我的回应是一句法谚: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如果天塌下来,正义才能得到实现,那就塌吧。
首先,他这话其实也表明了,问题不是要加重立法,而是要严格执法。在这个问题上,双方的观点其实是一致的,但双方都没有围绕这个点去详细说。
其次,法律是维护秩序的手段之一,作为一个网红,说这话大家读着挺爽的。但作为法学家,“天塌下来” 是立法必须要考虑的法律后果。
而且,“天塌下来” 的表现并不是一个村落消失,而是:那些妇女以及她们生育的子女,要怎么安置?
所以,需要担心的并不是说严格执法会导致民变或者一个村消失(虽然这确实是过去很多地方没有严格执法的原因之一),甚至可以说,“把收买的人判刑” 完全不是问题,只是想不想而已。但更大的问题是,把被拐卖的人解救出来之后要如何安排?
你去翻《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现为《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会发现里面关于 “严惩犯罪” 的篇幅占比并不高,更多的篇幅都是在提及如何预防,以及如何安置被拐卖者。
而事前的 “预防” 和事后的 “安置”,都不是“严惩犯罪” 就能解决的,它不仅需要多个部门的联合协作,而且需要人力和物力。
这个《行动计划》其实已经很完善和全面地给出了如何解决 “拐卖和收买” 这个社会问题的途径,剩下的只能靠执行。
而执行,又得用人力和物力去慢慢堆砌。
比如,整个村子的男性都是收买者,要怎么抓人?
光靠当地警力肯定是不够的,得找市里协调;如果怕泄密,可能还要省里统一指挥,异地调警。
抓人的时间可以挑农闲时,年青力壮的都外出打工了,村子里只剩下年老力衰的,组织不起太强的反抗;但同时又要安排好医疗急救,只要抓人过程中倒下一个没救过来,那时候舆论绝对不会站政府这边。
剩下的那些妇女儿童,要怎么安置呢?那得靠民政、妇联、共青团,等等。说白了就是要花钱。
这些都是现实问题,不是发篇公众号喊几句道德和正义就能解决的。
上面说的是 “解决问题不能靠立法”,现在需要讨论的是:抛开现实只说立法,这个罪的法定刑 3 年以下,是否偏低?
先说结论:确实偏低。但我不同意罗翔的说理。这个问题,更多的是立法技术层面上的,而不是道德上的。
罗翔最大的问题是,反复、不断地拿 “买人” 和“买物”进行比较。这两者根本是没法类比的。
而且他一直强调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但说理中却不断把人当成手段来对待。这种说理拿去骗外行可以,但拿来和一个身份地位对等的教授讨论严肃的立法问题,就显得很 low。
像车浩所说:
这两个罪看起来都有惩罚购买行为,但是购买的意义是不同的。
对购买鹦鹉者而言,不是要把鹦鹉拿来当媳妇、生孩子的,而是当作一种宠物饲养和观赏。这里面基本上不包括对动物本身的利益损害,更不存在像对人的性、身体、自由等个人基本法益的那样的损害。在购买行为之后,并没有什么其他更重的犯罪在等着行为人,所有的评价都体现在购买行为之中了。这是这个罪的罪质。
但是,收买被拐妇女罪,是要惩罚什么、保护什么呢?
买方是为了 “买媳妇”,既然是买媳妇,就必然是追求与被拐女发生性关系,因此买方必然会触发强奸罪;退一步,即使短期内因为各种原因,如男方精神病、残疾、年幼、不能人事等,不能发生性关系,但是对于反抗的女性来说,也几乎必然地要面临着被剥夺自由、被殴打侮辱的命运,因此买方也必然会触发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
放知乎上,罗翔那段反驳的内容要是放在车浩这段话的评论区,会被骂杠精并拉黑删评的。
不同法益不能这样简单类比,我认为是学刑法者最基本的常识,不在这一块详细论述了。只说立法技术的问题。
“物”本身并没有更多的合法权益,购买行为已经是对 “物” 最后的侵害。在购买之后,只要不拿着这物去实施其他犯罪,对物本身的使用,那哪怕是把 “物” 物理毁灭,都已经包含在 “购买” 之内。
但 “人” 不同。收买仅仅是侵害了人的自由和尊严,但具体的性权益,身体健康等等,有很大可能会继续受到侵害,但这种可能尚未成为现实。而且,后续不同的侵害,也会同时涉及到不同的犯罪。
如车浩所论述的,“收买”仅仅是后续犯罪行为的一种预备。在目前仅仅是 “收买”,还没发生进一步的后续重罪时,也不适合像“买物” 的立法那样,简单以 “收买” 来包含一切后续的侵害。
那就只能是分段评价:收买是一个罪;后续 A 方式侵害是第二个罪;B 方式侵害是第三个罪…… 最后再数罪并罚。
所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第四款规定的就是: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而如果收买之后发生了预设的重罪,你看该罪的第二款规定的就是 “收买后强奸的,定强奸罪。” 强奸罪就是三年起步最高死刑了。
这是个逻辑错误,或者说,是诡辩术。
当说 “买熊猫” 比“买人”处罚重的时候,就已经是个不适当的类比。与 “人” 进行类比的只能是 “动物”,而不是“熊猫” 这种具体的量刑情节。
“熊猫”或者 “鹦鹉” 只是 “收买动物” 的一种具体情况,把这种情况单独列出来说,其实是在拿个例来反驳普例,逻辑上是不对的。能与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进行类比的,只能是刑法分则的其他罪名,而不是某种具体情况。
而 “收买动物”,在刑法上的直接罪名有两个(不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种):
而从这个收买动物的法定刑来看,它的下限同样很低,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差不多。
而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如果要具体到 “熊猫”,那同等的类比,就应该是“收买妇女并强奸多年” 这种具体情况。前者法定刑 10-15 年,后者适用强奸罪 “情节恶劣” 的法定刑 10 年 - 死刑,仍然是后者处罚更重。
当然,我们也得承认,现实中后者的判决很少,但这属于没有严格执行法律的问题,立法不背这个锅。
买卖枪支的例子也是一样,这本身就是个争议问题。学术层面来说,买枪自用成立的是非法持有枪支罪,法定刑 3 年以下;实务层面,买枪自用也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但是会尽量用缓刑之类的手段来解决。
买枪的刑事处理到底是定买卖枪支罪还是非法持枪罪,本身都是个争议问题,当然也不适合作为例子。更不能用于推翻 “预备犯观点”。
我们现在说立法问题,是抛开了现实中执行不到位的现实,仅讨论这个罪名的立法技术和量刑平衡的公平。
但是还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结合现实,提高本罪的法定刑能否有更大的威慑作用呢?
我认为没有。
典例就是贿赂犯罪。
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受贿罪的法定刑是受贿 5000 入罪,受贿 10 万元处十年以上。
按这个标准,现实中绝大多数受贿罪,受贿的数额都足够判十年以上了,我就不相信受贿金额达到 10 万有那么困难和罕见。
但是你去翻 1997-2015 之间的受贿判决,你会发现绝大多数的数额在 10 万上下的,甚至受贿二三十万的,几乎都判了 3 年以下的缓刑。为啥呢?
因为受贿 10 万判 10 年太重了,下不了手。而嫌疑人知道自己要判那么重的话,也不会再配合调查,反而增大了侦破的难度。于是只能用给自首的方式,换取嫌疑人承认犯罪,然后判缓刑。
这是个普遍现象与做法,完全违背了受贿罪设置处罚极重的法定刑的初衷。
与之相反的现实是,行贿犯罪如果只有 10 万,则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因为知道受贿人更不容易开口,所以更加需要行贿人的配合来侦破贿赂案件。但这带来的后果就是,完全制止不了行贿者死皮赖脸要行贿,像当年赖昌星说的,不怕官员不受贿,就怕他没爱好。
于是贿赂犯罪在过去的司法现实就变成,行贿者无所谓,该行贿还是要行贿;受贿者不严打,轮到查谁自认倒霉。反正每年只要能完成指标就行。无论受贿罪的苛刻法定刑,还是行贿罪的宽松量刑,都没起到阻止腐败的作用。
在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降低了受贿的法定刑、提升了行贿的法定刑之后,理论界其实反对的声音不小,但这些年反腐败的成绩倒是很好,可是这个成绩是因为严打和教育整顿了,不是因为法定刑苛刻还是宽松。
当然不是。
我一开始就说了,我认同罗翔的结论:它的法定刑确实偏低了,应当适当拉高。只是不同意他的论证与论据。而且,也不应当一口气拉到十年以上。
罗翔的文章中,第一点是提得很到位的:**如果说收买妇女是考虑到妇女的其他权益会受到后续的侵害,因而本罪只惩罚 “收买” 这个行为,其他侵害放到别的罪名里去评价,那么收买儿童通常不会再有后续的侵害,**但是,
购买被拐卖的儿童,很有可能不会伴随非法拘禁、虐待、强奸等重罪。无论收买者是否悉心照顾被拐儿童,都对被害人家庭会带来摧毁性的打击。
这个观点是对的,虽然也存在一点问题。
而且这在刑法中非常普遍。
罗翔认为 “在刑法中,共同对向犯的刑罚基本相当” 的观点并不成立。
他完全把 “对向犯” 当成了 “共同犯罪”,但事实上,收买行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危害,有它独特的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的法益,只有当收买行为与前置的拐卖等行为存在共谋、成立共同犯罪时,才应施以“相当” 的刑罚。
车浩已经对此作了充分的论述,不再展开。
拐卖是为卖而拐,有进一步转手出售的可能,不仅把人当成 “货物”,而且提升了侦破的难度。所以它的处罚当然会更重。
罗翔拿拐卖儿童来类比收买被拐儿童,并不客观。因为拐卖儿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是更大的。而且,拐卖行为和 “收买” 行为是相对独立的,拐卖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与收买行为也并不完全重叠,他不断地把拐卖行为造成的扯进来,有些混淆了。
真正应当类比的是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结果上说,无论是拐骗儿童,还是收买被拐儿童,最终都是导致 “儿童脱离家庭” 这一结果,两者的社会危害性才是基本相当的。
而拐骗儿童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因此,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也应当与它相当,至少也要同样把上限提升到五年才行。
同样,如罗翔所言,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上限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危害也是基本相当,既然前者应提升上限,那后者也同样应当跟上。
如(2)所言,对收买者的处罚上限至少应当提升到五年,如果放到整个刑法的刑罚体系下考虑,这一上限甚至可以提升到七年。但这个要论证起来很麻烦,就当我是纯凭个人感受的胡言吧。
如果要把法定刑上限提升到十年,甚至十年以上,也未尝不可。但应当谨慎,并设置具体、明确的加重处罚标准,比如导致原家庭破裂,或者收买后长期虐待(可以吸收虐待罪、侮辱罪等自诉轻罪),或者导致儿童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都可以作为一项加重情节。当然这已经是立法技术的细节了,也没必要再扯太多。
我认为不能提升。至少不能提升太多。比如如果上限加到七年,那下限最多也只能加到二年,变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那种 2-7 年的法定刑幅度。
因为收买行为的现实复杂性,一定要留有轻刑的余地。很多人对收买行为深恶痛绝,认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口号喊起来是挺有气势的,但还是不切实际。
**首先,**买家并不是最大的伤害,甚至有些时候,买家是被拐卖者逃离折磨的唯一希望。
因为被拐卖的妇女大多都会反抗,而人贩子会以各种手段从肉体和精神上施以折磨,直至被害人的意志被摧毁,或者强迫卖淫。很多新闻中报道的被害者患有精神病,通常都是在这个过程中导致的。这种情况下,“被买走” 反而是逃离折磨的唯一出路。至于被买走之后还会不会承受折磨,那已经是将来才考虑的事情了。
**其次,**被拐卖者如果组成了家庭,子女往往成为她们唯一的希望和指望。所以上面说了,打击犯罪并不难,更加困难的是要考虑对被害者的安置。
而这种 “安置” 需要考虑的内容之一,就是她们家庭的完整性。所以以往的现实政策之一,就是如果被拐卖的妇女已经安家并且在被解救后仍然自愿留在收买者家里继续生活的,政府尊重且保障其对未来生活的选择权。这种时候,就得尽可能考虑对收买者的刑事处罚不能影响到被拐卖者的家庭稳定。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做法不适用于被拐卖的儿童。对于被拐卖的儿童,哪怕本人自愿,也绝不允许与收买者家庭继续生活,要么回归原生家庭,要么政府支持其自行独立。
另外,关于上面遵守被拐卖妇女选择权这一条,在以前的相关文件中是明示的,但现在的文件好像删除了这一条,我不确定是政策发生了变化,还是仅仅从舆论角度来考虑。
但无论如何,有各种各样的收买者,被拐卖者被收买之后的处境也各不相同,所以仍然应当坚持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而不是一律从重。
而要做到宽严相济,就应当在法定刑设置时留下余地的空间。
既然说到了,就顺便再说一句。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什么情况下入罪,入罪之后出罪的特殊情况,都得明示,而不是交给虚无缥缈的 “道德” 或“良心”,只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机械办案,丝毫不考虑例外;二是自由发挥,凭感觉来做。
而后者,就是法律执行不到位的主要原因。
那么,培养一线人员严格遵守法律,和培养一线人员的道德感使他们能够一切工作贴切罗翔的道德标准,那显然是前者更加容易实现。
所以即使要明确出罪的情况,也不能指望道德,只能依靠明示的法律条文。
以上。
我不得不提醒各位。
1. 成年男子被强制拘禁,体罚,劳动不属于拐卖。
2. 没有感情基础,以彩礼为条件的婚姻,在很多国家都是人口买卖。
提高处罚是法学家的一种职能,他们还有一种职能就是在适当的时候扩大 “拐卖” 范围或重新定义拐卖,然后追溯二十年。
譬如,在 1998 年这个救助和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时代,弱智或者精神病女姓往往会由家人操心找一个条件不好的男人(通常是穷老或聋哑人)结婚生子,然后养老无忧。有良心的父母会在死前一直照顾女儿和外孙,鞠躬尽瘁,就为了女婿一家能善待女儿。而当时的男人不到万不得已也不会接受这样的婚姻。
但,到了和世界接轨的 2022 年,法学家依然可以支持回溯认定为强奸,并提高刑罚,仿佛这位法学家和广大年轻人一样,从来没有经历过九十年代。
你以为我在说拐卖?
我在说彩礼。
拒绝彩礼,保护自己!
女不卖,男不买,则家齐国治,而讼棍失业矣。
两位大佬争的不是卖女人的判决应不应该比卖野生动物多几年(而不是现在的只有卖野生动物的一半多点)。
而是,究竟改了判决年限有没有用——政令法治不下乡,改成一百年也是一纸空文,而如果真的执行有力,即便判不了几年也能震慑犯罪和乡里社群(毕竟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买卖女人无非为了社交体面和生殖方便,没有乡里社群的默许包容,何谈体面、方便。)
所以乡村问题是关键。就是要解决如何把政策贯彻和法律执行的手真正伸进村一级,进行有效治理。
从千禧年前后我国就在不断摸索新时期的乡村治理之路,试图解决这个毛细血管普遍性血栓的问题,摆脱日益严重的政令不下乡的悬浮状态。
由于大城市对人才的虹吸效应,乡镇政府普遍存在着庸人治理的懒政、贪腐、裙带关系重问题。
**对于人民举报,他们的态度是一定要抑制这种没事找事的狗咬狗——消灭了反映问题的人,就从根源上解决了问题的一切隐患。**县乡一级的行政单位太多,别说国家管不过来,省里都没精力太细。城乡行政体系割裂,乡镇官员升迁不容易,但是混日子捞钱倒是很宽松,小环境官场里彼此尽是利益勾连的自己人,牵一发动全身。到了村里又是另一副局面,这里离法治更远,人情事故是主要的社会矛盾调节手段。不管有什么激烈矛盾,他们都更倾向关起门来内部解决,毕竟即便偶尔相信一回政府,到了乡镇至多是县一级,一多半是踢皮球。(参见《秋菊打官司》/《我不是潘金莲》)
这样就阻断了群众举报不法行为之路,也挫伤了底层农民寻求公平正义的热情,使他们转而麻木从众或者干脆依附村内强权(村霸)成为沉默的帮凶。
前阵子也看到有人提出,恢复明清两朝的江浙士绅管理制度来解决政令不下乡的问题,但是士绅制度本身也是问题多多,是个成也萧何 败也萧何的东西。(士绅本身就是多了一层剥削,暂时数据好看,将来反噬更甚。和皇帝的丹药差不多。东林党就是士绅代表,最后铁板一块勾结抗税逼着崇祯无钱无兵抵御李自成上吊的是他们,头皮痒水太凉的也是他们。而且这些人一贯擅长操控舆论,党同伐异,泼脏水和金融操纵。根植于士绅的常凯申最后是个什么结局,也摆在那里)
既然有了前车之鉴,自然上面的法子是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使用。
至于执行了十几年的(大学生 / 年轻干部)村官下乡就更是摆设,早已沦为了公务员等事业编制混履历的捷径了。
村里把城里来的涉世未深年轻姑娘小伙像泥塑菩萨似的一供,就一切照旧了,城里孩子大多本就谈不上对这一块不是自己家乡,而且说好只待三年的地方有什么责任心,再加上老奸巨猾的村长一顿明忽悠吹捧,暗下绊打压,早就巴不得赶紧混到日子回城了。(这个很像新能源汽车行业补贴,都是虚空打靶,浪费资源)
最后,希望寻找到一条打通毛细血管之路吧,改开开始,全面上浮的不止是创富机会,也伴随着国家的管理触角,那么也许最终解决这个末梢血栓的也只能是创富机会的向下流动了吧…… 任何时候,毕竟管住了钱,就是管住了人吗!
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的乡镇企业曾经是一个契机,可惜到了入世准备前期 94-5,全面国际接轨,江浙闽沿海地区获得大笔外来融资,鸟枪换炮反噬内地,要么升级要么消失,就成了乡镇企业当时的命运了,当然绝大多数能升级的都在得到融资的地方,其实看似一次沿海的大跃进,也是十倍于此的内陆地区乡镇企业凋敝换来的集中优势。再后来,千禧年之后,由于相对优劣的比较态势已经夯实,正当经营破圈无望的内陆乡镇企业就开始比烂了,比如把废水打回地下,造成饮用水污染的,又比如那几年的小煤矿的泛滥野蛮生长……
问题说完了,办法还在找:
不知道【土地流转 / 新农业……】是不是方向,不过总归是值得稳健尝试一下的。
毕竟解决中国农村问题的乱麻,虽然和解决中国男足一样艰难,但是意义却大很多的。[吃瓜]
~Ciao~
我建议,所有拐卖人口。一律重判。买卖同罪。还分买卖的啥人干啥?
我国普通人能犯的最重的罪是贩毒。禁的最好的也是毒品。
什么轻型有助于破案。懒政而已。
凡有拐卖人口的。不论男女老幼。
买卖一律枪毙。拐卖人口问题早禁住了。
还分拐卖妇女儿童,妇女儿童还分开算。人家拐个成年男的不进盲井了?
简单问题复杂化
基层包庇. 基层敢包庇贩毒吗?因为轻罪才敢包庇。因为包庇了没啥后果所以包庇。
当年酒驾天天查天天罚款。屡禁不止。没人找代驾,为啥?罚款比代驾都便宜。
后酒驾入刑。查处力度不增加立刻酒驾少了一堆。
当年也有人说过酒驾入刑的话酒驾被查可能暴力闯关碾压交警。
实际上呢?大部分又不傻。酒驾入刑了直接就不酒驾了啊。
现在的拐卖人口。妇女儿童是相对重判。尚且低于很多故意伤害强奸的判罚。所谓追加判罚有几个追加了?收买儿童关自己家十几年有几个追究非法拘禁了?对成年男性先拐卖再伤害比直接伤害更是轻。精神病智障等弱势群体被其他手段侵害是要加重处理的,到了拐卖反而养育有功了。
拐卖人口已经成为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地方了。
就跟故意虐待致死成了逃避谋杀的避风港一样。
我举个极端的例子。
拐卖一成年男性,鸡尖之,再虐待致死(且深知这么弄再晚必死)。恶劣不?
竟然不触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从轻一次。
男性被强奸不算强奸罪,相比强奸罪从轻二次。
虐待致死是虐待罪,不算故意杀人,相比杀人罪从轻三次。
要是自首一下配合调查,请法学大佬科普下会几年?
这类数罪并罚最后反而变成数个从轻理由叠加。
日本的古田顺子案就已经展示过一次对被害人多残忍了。
看了一些回答,我比较好奇的是,什么是善意的购买?
买孩子,买老婆的,有什么样的情况能支撑的起善意的判断?
蛮奇怪的,这种题怎么邀请我?
既然邀请了,我就分享一个关于人贩子和贩卖妇女的案例吧。来源于师兄的公众号 “韦三水”。
以下为分享内容,有点长:
徐州被囚生八孩的女子的情况备受关注,八孩的 “父亲”——那个猥琐无耻还在开抖音的董某引发了众怒。事件能否朝好的方向发展,如果网络压力一直存在的话?当地有一帮基层政府人员肯定要倒霉。倒霉的程度取决于江苏省领导恼羞成怒的程度。没有办法,这是我们的特色。
我这几天想起当年在天涯看见的一个关于被拐卖妇女逃跑有多难的帖子,录下来供年轻女性警示吧!其实有些偏远地带的单身旅行也充满了危险。
尤其是,在适婚男女比例已经悬殊到吓人的中国农村。
据说低等动物哪怕射精后下一秒就死去,也要完成射精动作,它的历史使命就在于此。那是其 DNA 最底层的命令代码,它完成了,它的一生才有意义才圆满了,这是穷尽一生的原动力。看完下面的故事,你就会明白为什么徐州的那位可怜的女子没有逃走。每一个铁链锁脖没有逃走的女子身后,都有她穷尽一切逃离那个人间地狱的血泪。
只是,这个世界不要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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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一直有人讨论 “假如女孩被卖到大山给别人当媳妇,怎么逃跑出来?” 作为一个正宗的山区人民,我来给大家谈谈关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与一些建议。
山区其实也是分很多种的,比如我所在的山区,还是平地比较多,山群少,且矮。这样的地区一般适合经济发展人民繁衍,都会发展为镇啊县啊市啊,有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神马的,这些地方不存在买卖媳妇儿~ 你们要是到这类地区玩,不用太担心,不过也要谨防有些人贩子打着带你到这类地区工作或游玩或办事的幌子,在此地中转。偏僻一些的山区,山路多为盘山公路,晴天也就一天几班车,遇上大雨可能遭遇山体滑坡道路毁坏,根本不通行。一般来说以村落为主,我去过这类的村。这样的村落年轻人基本都外出打工,家里面留着的都是老人或小孩,到这样的山区,你就要留意。如果村落还比较发达,有小店(这点很重要!因为有小店证明此村与外界联系还算紧密,最好店规模大一些,每天开门的那种,不是只有零星小产品,有时开门有时不开门那种~),车能直达村落,最好离站牌很近。一般这样的算富裕山村买卖媳妇情况也很少很少,逃跑可能性大。
最最最不幸的就是落入十分贫困的山区村落。
就是属于车都无法直达的地方~~ 汽车下来以后还要走很远很远的山路才能到达~~ 那种地方若是什么也不怎么熟悉的所谓朋友同学要带你去玩,趁早开溜,因为一旦落入那样的村落,自己能逃出来的可能性为零,真的为零。
有人说和村里面人拼了,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 第一你醒来的时候保证身上连根针都不会留给你。第二村里面就是头发花白的老奶奶跟你动起手来的时候你都会惊奇的发现她比你力气大的多。
还有人说烧菜的时候给他们食物下毒…… 或者专门烧一些相生相克的食物…… 你可以放一万个心,人家根本不会让你烧饭,就好像很多人说的那样,新买回来的媳妇,都是关在暗无天日的小黑屋里面,不到生出一个小孩来,不会让你有出门的自由。
这样的村落我只去过一次,那一次让我刻骨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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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几年前的冬天,家里老人不知道为什么非要回老家,这个老家其实他也有几十年没有回去过了,还是他小时候出生的地方。然后我们就开车过去,老家早已物是人非,和老人一个年纪的熟人不是离开老家就是早已去世,年轻的也不认识老人,我们本来打算看看就走。这时候突然有个年轻的后辈跟老人说当年他的一个老朋友现在搬到临近的村落去了。老人兴致勃勃的就要去,我们也就只好陪着。
开车开到一个村落,山路就没法开了,停在当地的汽车站,其实也就是一个停靠点,一户农家帮我们照看车。
我当时就打退堂鼓,怕老人家走山路摔倒,老人家那天特别的精神,非要去,我们晚辈也就搀扶着走。走了足足 1 个多小时,天都黑了,还没看到影子,后来那个后生让我们在原地等着,他去叫人来接我们。最后居然来了一匹马…… 我们都无语了,后生带着老人上马(我们哪个都不会),又是足足走了 1 个多小时,才到了村。
全村基本都出动来迎接我们,说实话我们当时特别的感动,大晚上的,村长还带着一帮人站在村口等我们。还摆了几桌酒席,就在村长家院子里面,我家的老人激动极了,多喝了几杯。我们原来准备吃晚饭就走,后来想想回去还要走 2 个多小时,这么晚了摸黑走也不安全,也就接受了村长的好意,住在村长家。村里小孩多,最后红包都不够了,直接拿钱出来,那帮小孩一人拿到十块二十块都开心得不得了,我当时喝多了胃难受,就偷偷叫一个小孩帮我去买牛奶,给了他五十块。后来没看到那个小孩我以为小孩调皮拿了钱不办事,也就没当回事。
结果喝高了,一觉睡到第二天快中午,然后看到那个小孩,原来这个村根本没有小卖部,村里也没有人买牛奶,这个小孩当天晚上走了 2 个多小时的黑山路,跑到我们停车的那个小村落,人家小卖部早就关门了,他就借住在那个村的一家亲戚家,等到早上开门买了牛奶再走 2 个多小时山路给我送牛奶过来。当时我都恨不得抽自己一巴掌。
后来我想给这孩子多包一点钱,这孩子死活都不要,他跑得也快,我和他拉扯没一会就跑得没影子了。我就出门去追,这么一追就在村落里迷路了,因为都是高高低低的土坯房,很多家屋顶都是有茅草的痕迹,我凭感觉绕到一个院子里面,没看到小孩,正准备转身走,听到有细细索索的动静,好奇心上来,就凑过去看。声音是从一个很破落的窗户边传过来的,我当时真是一根筋,还以为是不是那个小孩跟我玩捉迷藏,也存了开玩笑的心,准备跑过去吓他一跳。
(有人问中国怎么有这么交通不便的村落。诶,实话跟你说,没去过之前,我也不相信,但是事实是真有,而且还很多很多,这又是后话了,继续说当时发生的事情。)
3
蹑手蹑脚跑过去的时候,我 “哇” 的大叫一声,扑到窗户前,定睛一看,窗户灰蒙蒙的,里面好像还有细细的铁栅栏,就在我发出叫声的时候,里面的悉悉索索动静立马停止了。我当时还在傻乎乎的想,小孩不会被我吓到了吧。于是把脸凑过去看,因为外面亮,窗户里面暗,看得我很辛苦,还把手伸起来做遮挡,罩在额头上贴着玻璃看。
一个披头散发的人猛的扑过来,吓得我往后一跳。
我这么多年回想起来,真的后悔得要命,这一切都印证了后来发生的惨剧,但是当时的我,根本就没有把这些事情往拐卖妇女上面去想。往后跳了一步后,我看见那个披头散发的人跟我一样,楞了一下,然后死命的拿手拍窗户,震得窗户都在响。
就在这个时候我电话响了,家里人催我回去,说老人家酒醉也醒了,村长非要留我们再吃个中饭,这次只吃饭不喝酒。我也就老老实实说自己迷路了,不知道怎么回去,打电话过程中那个人还在死命的拍着窗户。
我一边打电话一边退离了这个院子。
挂掉电话,在院子口等了一小会,就看到后生带村人过来寻我,后来我才知道这村子不大,但是道路都很绕,我当时所在的位置其实离村长家不远。后生过来的时候,院子里面还能听到拍窗户的声音。我正准备开口跟后生说这个事,其实我当时挺怕里面人冲出来揍我的,因为我满脑门想的都是是不是我吓到人家了,人家拍窗户是发火的表现。
结果后生拉着我的手就走,和他一起的村人当中有个高高壮壮的男人,直径就走进院子里面,说了几句很响的话,因为是方言,我没听懂,窗户里面立马就没了动静。
我就这么傻忽忽的跟着后生走,快到村长家的时候,后生突然没头没脑的跟我说了一句 “刚是 XX 家的傻媳妇,神经病的,吓到你了真不好意思。”
还没来得及接话呢,村长就迎上来了,昨晚太晚了没看清,白天一看,其实村长家特挺寒酸的。院子里面摆的桌椅很多都不是配套的,板凳有的还缺了半片儿,不过热热闹闹的人很多,很多妇女孩子都在忙活,估计是把全村的女人都发动过来烧饭啊打杂了。
家里的老人悄悄过来让我走的时候多压点钱,据说人家村为了迎接我们,还杀了猪。顺便说个插曲,原来在有些地方,过年烧一条鱼,从三十放到十五,都不吃的,摆在桌上摆个台面。昨晚我们傻了吧唧几个人伸筷子吃掉了,今天一大早村长就派人去很远的地方买鱼去了。
我这人,啥事基本都不放心上。一吃饭的时候,就把那个所谓 “XX 家的傻媳妇” 忘一边去了,不知道你们见没见过农村的那种大席面,很多桌的那种,一村人一起吃,女人基本不上桌,上桌也是来端菜的,弄得我家的女眷坐在桌上很是气愤,又不好意思说。
4
虽然这个处处简陋,菜倒是比昨晚还多,眼花缭乱的往上端,昨晚光顾着帮老人家挡酒,没怎么吃,胃里还是有些难受,我就死命低头扒饭菜吃,这时候有个比较年轻的女人端菜上来,直接往我怀里送,我虽然诧异也立马腾出手来接那一大碗的菜(山区很多时候用大海碗装菜),一拿到菜,我就感觉菜碗底下有什么东西,两人在交换的时候,那女人用眼睛直勾勾的盯着我,这么多年我都忘不了那双眼睛,以至于都忘了她的长相,那是一双怎样的眼睛,又像是绝望,又像是痛苦。
我是和村长一桌的,看到这女人把菜往我怀里送,村长大着嗓门说了句,具体什么记不清了,好像是骂她怎么不长眼睛,那么大个桌子看不见。我家里的女眷们逮着个机会噼里啪啦的帮这女人说,我晕乎乎的把菜碗放在桌上,下意识把那个硬硬的东西藏在了手心里。
那个女人没在桌面上呆太久,村长一骂她,就有个年纪比较大的妇女嘴里念叨着土话把她拉走了,后来的宴席上再也没见到她。
手里面的东西硬邦邦的,我当时身上都急出汗了,总觉得桌上很多人都在盯着我,一时半会想不出什么点子转移,潜意识里我知道这个绝对不能当大家面打开来看。
过了没一会儿,我就借口上厕所,也没人跟我一起。我一个人三步并两步走跑到厕所,农村的厕所不分男女,就一个大坑,门口半扇木门,我敲敲没人说话,就推开进去。一进去我就立刻把手心摊开,一张折叠成细棍大的白纸条。我把纸条摸平,上面就两个铅笔字 “救我”。
我当时脑子里面 “嗡” 的一下,瞬间想起来刚才那个“XX 家的傻媳妇”,再想起那个女人的眼神。
不好意思要说脏话了,我当时情不自禁就说出来了 “妈的这不会是拐卖人口吧!”
我当时第一反应就是拿手机出来打 110,手机拿出来以后我又想,不行,看电视上警察来救人,村民肯定要阻止,我老头还在这里,万一他们发火把我们扣下来当人质怎么办!我们一行里面还有几个女的呢!
人果然是自私的产物,我知道看到这里你们肯定要骂我,但是我当时真的是这么想,这个鬼地方太偏僻,太远,警察过来最快最快还要几个小时,这段时间万一我暴露了,我老头这一把年纪了,被我连累出来什么事情怎么得了。我蹲在那个臭气冲天的茅房里,想了又想,想了又想。
最后决定先不报警,不动声色起,先打听到点具体消息,等一离开这个地方,就报警。因为到现在为止,只有这么一个纸条,连姓名,联系方式都没有。那个被囚禁的女人,我也不记得关在哪里了。诶,总之现在手上只剩下这两个字 “救命”。
决定以后我把纸条叠好,藏在钱包暗层里面。重新回到酒局。
5
事实证明我还好没有立刻报警,因为刚回酒局没多久,村长就给我介绍了一个让我很震惊的人。据村长说,因为我们昨晚也是临时决定来他们村,很多人都没来得及赶过来(其实后来我很纳闷,我家老头面子这么大?这么隆重做什么),今天很多原来这个村子里面出去的老人家和后辈都过来了,带我们认识认识。
说认识,其实也就是一桌一桌敬酒罢了,就知道逃不过喝酒。因为心里存了心思,恨不得立刻就走,就算看人,我也在留意给我纸条的那个女人,可惜再也没有见过她。
走到靠门的一桌,村长给我介绍说,这个面前的中年人,就是这个行政村落群负责的派出所二把手。
我到现在还搞不清这些村啊行政组啊镇啊之类的事宜,但是当时村长那番介绍的话,让我很清楚,面前这一位,就意味着公家代表了,我心里那个后怕,要是真报警了,估计真没法活着离开这个村。110 肯定是转接最近的警力,这警力还不是他负责么,看他们这么熟悉的样子,会为了被拐卖的妇女翻脸?!真黑!
于是一离开这个村子就打 110 的想法又被我推翻了,我当时满脑子都是各种念头。为什么我一开始就跟你们说,要是村子离汽车站或汽车站停靠点近就好了,现在这个鬼地方,盘山的破路,要是没人带,我们根本出不去!
然后我又转念一想,这帮老古董思维定势,说不定年轻人好说话,于是我找到最早带我们来的年轻后生,开始跟他套近乎。问他在哪里上班,做什么,可想好到大城市发展。
这个年轻后生一听到大城市,眼睛都发光,他跟我说,现在年轻人都不愿意呆在深山沟里,都想出去闯闯。但是文凭低,在外面基本都是做苦力(他们的学校离这里很远,条件又差),最重要的是,家里面要是不留男子汉,很容易被人欺负。说实话听到这个观点,我真的觉得很搞笑。但是听他细细说来,我又觉得很沉重。
山上的耕地非常的贫乏,开垦耕地不是那么简单的,一不小心还会造成山体滑坡。所以可以说寸土寸金,家里没有男性劳动力,就很容易被临近的村民吞噬,今天多种你家一点,明天多种你家一点,一年半载就成人家的地了。而且虽然说靠山吃山,但是这些都是重体力活,比如说板栗树,每年打板栗都要死人,不知道你们见过板栗长什么样子没?外壳全是刺,还有青壮年上树打板栗,下面人躲闪不及刺瞎了眼睛的。你家要是没有男人,别人就会说闲话,放着浪费还不如人家帮你们照看。我问他家有几个男人,他说兄弟三个,我趁机劝他出来,其实我内心的想法是从他嘴里套话。因为他肯定知道村里现在究竟有多少被拐卖的妇女。我跟他说,你要是愿意,这次跟我们一起回去,我帮你找工作,不需要做苦力,你可以当保安,一边做一边读夜校,文凭拿到了再做技术含量高的工作。后生也被我说动了。
我当时很天真的认为,带后生一起走,路上再套话,离开他们势力范围再呼救,应该来得及。我也很想说,很想说我都是编着故事吓唬你们的。我也很想说,我英明神武的救出了所有的女孩们。
但是我没有做到,我不是超人,我很自私,我当时想到的,是先保全我身边的老人和女眷。我把整件事情想的很简单,可以说很傻很天真。和村长辞别后,我带着后生,家人离开了那个至今还会让我牵挂的村子。
6
一拿到车,我不顾老人还要逗留几日的要求。直接带着所有人直奔县城,家里人觉得欠着全村的情分,对于我一直带着后生的举动也没有异议。还一起商量帮这小伙子介绍到谁家工作比较好。
到县城那天,我借口带小伙子出去买烟抽,带他到一个安静地,把钱包里面的纸条抽出来给他看。我说,你别骗我,你们村里是不是有姑娘是买来的?
小伙子笑笑,有啊,好多人都买的,你也看到了,我们村那么穷,不买,谁愿意嫁?
原来我以为我摊牌的那天我会很义正言辞,很气愤。但是面对小伙子那种再平淡不过的脸,我一点底气都没有。
那天你跟我说的 XX 家的傻媳妇,是不是也是拐卖过来的?
是啊,我没骗你,她真的是傻的,买的时候不知道,X 嫂(经常带女孩子过来卖的人贩子名字)说从人家那里拿过来就是傻乎乎的,不知道是药多了还是打傻了的,但是能生,傻子便宜的多,8 千块。
你知不知道买女人是犯法的?
知道啊,但那也是没办法。
小伙子一脸的木然,还有那么一丝丝你能把我怎么样的味道。
当我跟小伙子说,我要报警的时候。连我自己都不相信我这句话的胁迫力。
小伙子跟我说,警察知道这些事情,一方面很多警察自己都是从小村子里面出来的,方圆十里都是亲戚,你把人家媳妇抓走了就是断人家的香火,拉不下这个脸。另一方面,真要有别的省的警察来救人,要么打游击,把媳妇交给 X 婶转移到别的村,再换一个警察不知道的人当媳妇。要么全村都出动,在这方面,大家是很团结的,因为今天你不帮别人保护媳妇,明天你自己媳妇跑了你就什么都没有了。在村里,买一个媳妇少说几千多则上万,基本就是一个家庭所有的积蓄,一辈子也就买得起一个。
小伙子跟我说,我现在就是报警,警察去村里,根本找不到人。
我问小伙子,你就没有姐妹吗?如果你的姐妹被人贩子卖走了,被折磨,你不难受吗?
小伙子看着我的眼睛说:我姐姐给我哥哥换亲去了。
原来,这样贫困的山村,是不会养闲人的,女孩子长大了,就会为了兄弟们的亲事去换亲,去其他贫困的山村。
7
本来我想把这段记忆深深地藏起来,但是看到很多人把被拐卖到山区当冷笑话来说,觉得很沉重。你们所认为的,杀人下毒食物上做手脚真的很不现实,通过那个小伙子我才知道,X 嫂不过是个中转人,人贩子也分几道手的,她们常在山区走动的基本就是二道贩三道贩,从上家那里买人过来,在他们口中,大活人就像货物一样。也有成本,也有损失,也有风险。拐卖小孩风险最低,因为小孩比大人好控制,但是除了自己家不能生育的,一般村民不愿意买别人家儿子过来养活,都希望买媳妇回来生养。
有没有人逃脱的?有。
这个逃脱几率与人贩子带着女孩靠近村落的距离成反比。距离越远,逃脱几率就越高,真进了村子,就很难翻天。
很多时候人贩子就靠骗,因为这中间路途很远,完全靠药,就会造成 XX 家傻媳妇一样的下场,很有可能药死或药傻。小伙子说,X 嫂并不富裕,她丈夫很早就死了,再嫁的丈夫在外地打工时砸伤成了残废,一家老小靠 X 嫂一个人养活,一开始她出去打工,后来往各个村带小孩,慢慢的开始带女孩子。她也要本钱向上家买人,自己一个人出去拐风险太大,就是因为这样价格也是不定的。手上 “货源” 多的时候,X 嫂价格就放得很低,够本能多赚一点就行。
谈到最后,我觉得已经没有办法伪装下去,小伙子也明白了,他问我,是不是没有打算帮他找工作?
我说不是,我可以帮你在城里找工作,只要你跟我走,但是你要帮我。我要知道你们村里女孩子的名字,或你帮我问到她家人的电话。我不报警,我直接找她们家人就好。
小伙子沉默了很久,跟我说了个故事。
小伙子说,村里买来的媳妇,一清醒了哭闹是免不了的。有闹得厉害的,把脑袋往墙上撞,就要拿布条捆在床上,饿上几顿才能老实。也有闹得不厉害的,哭上几顿,想着法子跑。村里老人说了,等有了孩子就好了。
有一年,后面村子一家人买了一个媳妇,可厉害了,大半夜跑掉了。几个村子帮忙找都没找到,不知道是躲在山上等天明逃走了还是大半夜掉到山底摔死了,反正怎么都找不到。
那家的老妈妈哭了好几天,因为家里所有的钱都拿出来买这个媳妇了,最后想不开上吊死了。
消息传开以后大家都紧张了好一阵,没过多久,X 嫂又带了女孩过来,看这家人实在是可怜,真的没有钱了。就跟他家人说,上个女孩也是我卖给你的,这个女孩就当我发善心给你。但是生出来的小孩,只要是女孩我都要,我也不要多,就要两个。
这家人开心的不得了,千谢万谢送走了 X 嫂。
新拐来的女孩就求这家人,说你们要是缺钱,我家有钱,我家有很多钱,你要多少钱我家都给你。我不报警,我给你们一个号码,你们帮我打,我家里绝对不报警,还会送钱给你们,再给你买几个老婆都够了。
这家人一开始不同意,后来这女孩就绝食,硬躺在床上最后就剩一口气了。
要是这个女孩死了,这家人不仅没有老婆,还要欠 X 嫂一屁股债,于是慌了,打电话给女孩家人。女孩家人和女孩通电话以后,从很远的外地赶过来,真如电话所说没有报警,带了很多钱。最后把装满一个大包的现金先丢到村口,几十号村民再抬着担架把女孩送出来。
女孩家人带着女孩就走了,再也没有出现过。
这家人拿着钱,去找 X 嫂,想说我现在有钱了,买得起媳妇了。没想到 X 嫂发了很大的火,说这家人坏了规矩。不仅不会再卖这家人媳妇。整村都不会卖了,这家人慌了。去找村长,最后是村长出面和 X 嫂谈,把大部分钱都给了 X 嫂,X 嫂才开口,说帮忙介绍一个做这个生意的人,这个村子她是不会再来了。
我明白小伙子讲这个故事给我听的用意。
他不可能帮我,绝对不可能。
8
这个潜规则是有多深,就好像很多筒子说的,是真的管不了吗?
我相信不是的,前段时间微博解救被拐儿童。不是救了不少小孩吗?普通老百姓的力量都可以拯救,为什么官方的力量不行?这些问题我不想,真的不想去想。
这个事情越来越向着我不能控制的方向去扭转。如果小伙子不愿意帮我,我肯定也不愿意帮他,我不想这样的人,在我的帮助下挣钱,拿我帮忙得来的钱,去买别人家的女儿做媳妇。
接下来我和小伙子又颠来倒去的说了很多话,具体扯到什么方面,我也记不清了。总之,最后,我们就在那里分道扬镳。
我不知道他回去会和村民说什么,但我记得,我求他,不要把 “救命” 那个纸条的事情说出来。
回去以后,我把这件事情原原本本的告诉了家人。老头子一口气抽了半根多烟,一句话也说不出来。接下来我们以最快的速度回到了家,我知道我表现得很胆小,但我总觉得,在那个县城,也不安全。记得很早以前看一个报道,一个记者到下面的学校暗访高考作弊,回县城被人逮到,差点没被打死。是,我知道那个女孩,还有那个所谓的 XX 家的傻媳妇,都在抱着一线希望。但是当时我真的不愿意把希望浪费在那里的警方身上。到家以后,我找了在派出所上班的朋友,问他这个事情可能帮上忙。
他一张嘴就问我,那个女孩的名字,家人联系方式。
我,什么都说不出来。我手里只有一张小纸条,只有两个字。那些天的夜里,我总是睡不着,那双眼睛一直在我面前,我知道我对不起她,还有那个被囚禁的女人。但是我没有办法。我能做的,只有把村的名字报给朋友,他说他也只能尽人事,尽人事,剩下的要听天命吗?
有人让我公布 X 嫂的名字,小伙子就跟我说了一个字 “张”,还不知道是“章” 还是“张”,到现在那个纸条还一直存放在我的钱包里面。那是我手头仅存的证据。
我没有女孩的姓名,我甚至连她们的长相都模糊了,第一个被囚禁的女孩,我根本都没有看到脸。平时看美剧,看 CSI,人家通过指纹就能定罪。但是现实生活中,真的什么都做不了。
后来请我的朋友吃饭,打听后续的事情。朋友告诉我,距离这么远,没有确凿的证据,他们不可能出警。只能通过内部关系帮我问,那个村子几年陆陆续续新增的女性人口少说也有 4~5 个,我见到的那两个应该就是其中之一二。如果说能搞到女孩的姓名,在全国系统里面查,最好是她家人联系方式,家人过来,事情闹大点,媒体都出动就好办。但这里面的复杂程度不是我能想象的,如果这个女孩是独生子女,父母疼爱还好说,如果她就是被家人卖的呢?如果她生了孩子舍不得孩子呢?这些情况在救援中都发生过,千辛万苦把女孩救出来。结果没过几年,她挂念村里的孩子又回去的。
9
一开始我就说过,我很自私,很懦弱。我也知道,如果关在村子里面的是我女儿,我的妻子,或我的母亲,就是拼了命,我也要重新回去救她们,不管付出怎样的代价,沦落到变卖家产也在所不惜。
我也知道我错过了最佳的营救时机,如果一开始看到被囚禁的女人,我多一个心眼,不是急着接电话傻不唧唧的往外走,而是过去问问她,哪怕多说一句话,引起我的警惕,是不是就能救到她。最起码能问到她家人的联系方式。
我也知道我最后放走小伙子的行为很蠢,但是你们知道么?在那年的那个时候,我真的没有反应这么多。我从来都以为,拐卖妇女儿童,只是电视上的事情,虽然我家也算是山地地区,我从来就没有接触过那么贫困的地方。我从来就没有往那些方面去想,等我一切都反应过来的时候,我已经蹲在茅房,捏着那张求救纸条,满脑子乱糟糟的念头。
你们可以骂我自私,我一直到回到自己家,才觉得松了一口气,我怕老头子出事,我怕带过去的女眷出事,你们也可以骂我蠢,就这样和小伙子一拍两散,我至今无法明白我当时的心情是怎样的,愤怒?觉得他其实和他的村民一样无可救药?麻木?觉得自己什么都做不了?内疚?觉得自己一开始就大错特错了?
和朋友沟通过以后,我除了等待,什么都做不了。那些年的网络远没有现在发达,不像现在,也许手机咔嚓拍一张照片,传上网。后来我跟我老头子说,能不能让他帮忙想想办法,好歹也是长辈,村子卖你个面子也说不定。我也不求能救多少,我就想知道那两个女人的下落,我也怕那个后生回去多嘴,害她们日子难过。
老头子还是抽烟不说话,后来某一天他喝多了,跟我们几个说,他奶奶也就是我们的祖奶奶当年就是自己的丈夫死了,被小叔子卖给我们家的。只不过祖奶奶在我们家生了孩子过得也好了,回去还要被小叔子们卖,不如就这么过活了。问题是我祖奶奶那是哪一年的事情?那是旧社会好吧!现在都什么时候了!我憋屈,但我知道老头子摆明不会出这个头。
今天我写下了,也没指望是为了自己良心安而发。一开始纯粹觉得网上流行说被拐卖进大山里面怎么逃出来的帖子网友一个回复的比一个冷漠,心里堵得慌。
越发,心里就越沉重。往事也就一个劲的往眼前浮,再后来朋友跟我说,不知道是我运气好,还是运气不好。赶上中央那年有个什么政策,下面要抓业绩,几个地方不是打黑就是打拐,他想到我托付他的事情,也就有事没事透点风声。
对的,那个村子也波及到,因为我不知道那女人的名字,所以解救出来的 2 个女人里面不确定可有我念念不忘的那位。朋友说其实解决 2 个也是当地对上面的一定程度妥协,2 个当中,1 个是傻的(应该是我见过的那个),没办法遣送,另一个联系过家人来领了。但是资料是保密的,他本来想有心帮我看看照片,长什么样子,都没看成。而那个张嫂,还是章嫂,根本没抓到。
我估计,他们也没有用心去抓。或者呢,等到下次大行动,做战利品。这些年,这些事,看得多了。不过朋友也暗示我,我们家人那个村子以后还是不要去了。大家都不是傻子,我们前脚走,没多长时间,就要打拐。不会这么巧。
关于那个村子,我再也没有去过,老头子和我们全家人,都没有再提过这件事情。但是那张纸条,我现在都留着。整个事件,到这里,真的就是没有结局了。那个小伙子,也就再也没有消息,我常常心里安慰自己,就是这么巧,就是那 2 个女人被救了,但是又想起小伙子说,X 嫂会 “换货”,又不得安生。
10
昨天同事跟我说了件事,她认识的一户人家,女儿在大学毕业没多久就失踪了。父亲找了足足六七年(化妆成收破烂的,乞丐等等到处打听消息)才找到。都去了很偏僻的一个沿海地区。这位父亲很机警,他没有表现出悲痛欲绝,而是去找村长,说自己家就这么一个女儿,家里以后什么都是女儿女婿的,希望能认亲,以后自己和老婆都搬到这个村子来生活,养老。打算在这个村里买个房子。
一开始这个村长根本不相信,试探这位父亲,先派买他女儿的男人到这个父亲家去打探。这位父亲和母亲对待他像对待真正的女婿一样热情,并给这个男人的弟弟都安排了很好工作。足足 3 年,男人全家放下戒备。终于放这个女儿回去团聚。等接到女儿以后,含辛茹苦的父亲与母亲与女儿抱头痛哭,立刻报警,将这男人告上法庭。
这个故事听得我很感慨,但是这样的故事,在众多的拐卖事件中,还算是很圆满的结局。只是我的同事跟我说,这个女孩被解救过来以后,意味着这个村子里面剩下被拐卖的女孩,永远都不可能被解救。
我从来就没有抹杀农民的质朴与善良,还记得我所说过那个为了我的牛奶跑几个小时山路的孩子么?不管你相信与不相信,他确确实实是存在的,他也许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估计都不会算方程式,但他为我所做的,确实一直让我铭记到现在。是的,这一切是很矛盾,对于作为远房远房亲属的我们,村民可以热情得无以复加,为什么,对于被拐卖来的女孩,他们就可以冷漠至此。同样是人,为什么得到这么大的差别对待?这样的矛盾,究竟是因为什么而造成?
我希望有幸能看到这篇文章的人,尤其女孩子,不要再把拐卖妇女这个词想得很远很远,当年,我也以为这个词离我很远很远。我觉得很多人,都生活得太幸福,太不珍惜现在的幸福。不要用开玩笑的语气来讨论这么沉重的话题,是的,我没有资格批判谁。但是我觉得,就是这样的心态,导致很多女孩平日对陌生人的提防降低,一不留神就深陷苦海。希望这篇文章能让更多人看到,我再重复一遍,女孩子被拐卖进深山中逃出来的几率是零,是零!
所以,回到问题,我支持罗翔教授。
我看到人贩子卖女的,想解救她,第一时间不是特么拖住他,稳住他,然后报警,
而是特么先买下来……
神特喵的《被解救的姜戈》,
看电影立法?
看电影把脑子看傻了?
一个外观上看起来就没人嫁过来,各方面都像可以购买被拐人口的小破村,让人贩子觉得此地有利可图,能出货,把人特意从大老远拐过来,你买了,交钱了,告诉我这是要救人,
等事情爆出来,孩子都特娘的一炕了,
合着被拐的家人还得给你送一面锦旗?
感谢舒尔茨的营救?
从开始就是在混淆视听。
不管是拐卖孩子,还是贩卖珍稀野生动物,他们敢违法的前提是有利可图,找到了潜在的买家,
比如我偷猎了一堆珍禽,假设这地方一共一百个饭店,我抓到了判三年,饭店买珍禽仅仅罚款,
那这一百家饭店里,只要有十家肯进货,我想铤而走险那是我的事情,穷疯了,有买家,啥不能干?
假如现在买卖同罪,饭店里发现珍禽,老板就判三年,则这一百家饭店老板里,就一个脑子抽抽了还想买,他一个人能买多少?这买卖就做不成了。
在港产片里,治家严的帮会,场子里不允许有毒品,发现了看场子的就剁手指头,这个规矩一立,场子里大概率是没有毒品的,
很简单,看场子的手指头都没了,那偷着进来卖毒品的小弟大概率剁条腿,命都保不住。
是个人都能想明白,拐卖妇女伴随着非法拘禁和强奸,问题是你我在互联网上当体面人,大概率是不会强奸的,遑论拐卖呢?
他先拐,拐到僻静地方,限制人身自由,连蒙带骗,最后撕破脸了开始强奸,这一步步的,法律还得像个在旁边给拳击手算得点的裁判一样,
算他哪一步是收买,哪一步是拘禁,哪一步是强奸未遂,哪一步是既遂?
你干脆给他发个表格填好不好?
罗翔老师一直以来不吐槽的就是这种现象么?
连女孩子都知道,闹市大庭广众,被性侵犯的概率不高,荒郊野岭打车都打不到,扯破嗓子喊也没人来,
标准台词就是 “你叫破喉咙也没人救你!”
大家听了无数遍听到吐了,
你已经把女性置于极其严重的不对等,任你宰割,软硬兼施,要软就软要硬来硬的境地了,
就这还不重判,
那怎么才重判呢?
总而言之,车浩这个文章从头看到尾,逻辑稀烂,漏洞百出,简直就是谬论大合集,感觉他是为了反罗翔而反罗翔,
把自己能想到的所有论点,所有极端状况都一股脑地丢出去了,先开几枪,靶子慢慢画。
既说清楚了被拐卖妇女可能遇到的所有凌辱,但就是不觉得立法需要改进,这份拧巴我前所未见。
面对有刚需性的买媳妇的农民,指望与这些人历史地、文化地共同生活在同一地区的办案人员去下狠手从重打击,那也只能是一个美好的理想。
连 “刚需” 都整出来了,活久见。
我就神烦有人这么说,这就一点也不学术,
人口基数大一定会有天然的反社会人格,铁了心的就是要杀几个人,这部分人归正态分布操心,我们要管的是大部分人,
酒驾入刑那么久了,还是有人铁了心的要酒驾,能因为这几个铁了心的傻子,酒驾就不入刑么?
笑话。
能给 “刚性买媳妇” 的人预设一个合理性,进而讨论法律问题,我也真是醉了,真是半点学术水平都看不出来。
酒驾就是很好的例子,
喝酒不开车,一句话,需要重典才能立起来,酒驾不入刑,这句话就是放屁,同桌劝酒的都不屑。
人不能买卖,同样是一句话,现在还有大把人不当回事,说明在有性行为,传宗接代,不再被村里 “瞧不起” 这个受益面前,刑罚根本不够成威慑力,一撺掇就敢干,人带到村口就敢掏钱买,这才是症结,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
封建时代,大户人家的婢女小妾要是跑出来,周围十里八村的敢收留么?美若天仙衣衫不整,一口一个当牛做马无以为报,那也没人敢,
为啥,事情败露了,充军流放杀头都是正常的,私蓄逃奴那是重罪,
碰上更远古的乱世,全村男女老少,男的直接砍死,女的做奴隶,孩子攮了,鸡蛋都给你摇散黄了,
为啥?
不这么干,老爷还给你发面锦旗?说你收的好,买的妙,下次去家里直接带人走呗?
那样恨不得半夜就有人蒙着面跑去府上明抢了。
车浩教授自己要是有闺女上初中呢被人拐了绑了,给他把裁纸刀他能把拐的和买的片成生鱼片刺身,写文章之前麻烦把自己当个正儿八经的活人好不好?
——
最后说句嘴臭但是确实是实在话,古往今来那么多女孩子被拐卖,有几个全须全尾的被解救的?
救回来还有个人样子的?
与其着眼于怎么让民警顺利解救,让村民配合,甚至不惜用轻量刑来媾和,扯这些自有国情在此的屁话,
不如从这代人开始把规矩立住。
人都是父母生养的,不是货物,不是动物,我们在国际上对着白人发声,说中国人就不算人?
同样的,东南亚人,非洲人,不发达地区的女性,那也是人。
人就不应该被像货物一样买卖,这一条要远比喝酒不开车庄严得多。
执法部门和立法者不应该婆婆妈妈的瞻前顾后考虑那么多情形,比如欧美移民署的官员,对待婚姻入籍的人就一个尺度,你俩必须在一起生活,有合照,有共同缴纳房租水电费,有经济往来,有同居的一切可被观测到的迹象,这就算俩人确实有真爱,不这么干想拿绿卡没都没有。
至于有高人指点的,样样模拟的惟妙惟肖,或者是俩人本来假的,一折腾一表演反而假戏真做了,人家移民局管吗?
压根人家就不管,就是看这一阵表现。戏做十分那也有几分真,一点戏都不做,当暴力机关是傻的?
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对待跨国的也好,疑似拐卖的也好,只要没有自由意志引领的婚姻行为,没有吹吹打打,新人洞房,俩人看起来都还正常的样子,起码你得掏出手机视频,证明这俩人是正经办了婚礼的,
要是女孩子脏兮兮连个好衣服都没有,在屋里直哆嗦,一脸茫然,话也说不清楚了,村民上嘴唇一碰下嘴唇,说这俩人是自由恋爱,明媒正娶讨来的老婆,你搁着上坟烧报纸呢?
拐不拐卖,执法机关都说了不算,那还叫啥执法机关,我不知道车浩教授这一溜的十八拐,到底在讨论点啥。
退一万步,哪怕头铁的拐卖一定可以找到做戏做全套的办法,但头没那么铁的,他真的不敢,他也做不了这么全,
最后,应该确立,凡证据确凿的被拐卖的妇女,生下来的小孩一律交异省福利部门或被领养,用终身禁止令,不允许拐卖方的生物学父亲探视和接近,不承认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我看过一个段子,
中缅边界的贩毒者以身犯险,是为了豁出命来给小孩和家人在村里盖房子,
以至于被捕了,知道自己命没了也满不在乎,大房子反正盖起来了,
于是执法部门特意在判决前,押他回村里,当着他的面,把毒资盖出来的房子,拿推土机铲平,然后再带回去审,
这叫什么,这才叫正经的法。
惩前毖后,震慑犯罪,某些教授学着点吧,不要整天研究真空里的球形鸡了。
这个问题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能不能受到审判?
如果根本不会被审判,哪里谈得上被处以什么刑罚!
何不食肉糜?
社会不需要 darker,但请至少多一些罗飞
车浩的观点,在我看来,有两个是极其有问题的逻辑错误:
1." 他在做是否犯罪的选择时,与眼前的犯罪利益做比较的,不仅是纸面上的刑罚轻重,更重要的是实际被处罚的概率 “、“杀人强奸、贪污贿赂都挂着死刑,但是一样前仆后继,未见减少。倘若依靠重刑就能解决各种社会问题,那社会治理简直不要太容易了。”、“当一个利益足够大且成为刚需,而被严惩的几率又足够小的时候,就算把纸面上的刑罚提高到无期徒刑,那也是见效甚微的。”
重刑不能杜绝社会意志排斥的行为,则代表重刑无用。这是典型谬误中的非黑即白,照这种理解去引申,所有重刑案件都可以全选然后删除了。PS:我特别不理解的另一点,车浩教授作为一个中外刑法研究方向的教授,这个观点是打算自己给自己的领域挖个坑埋点土?
2.“关键的问题,从来不在于纸面上的刑罚设置有多高,而在于案发的概率和实际执法的力度。面对有刚需性的买媳妇的农民,指望与这些人历史地、文化地共同生活在同一地区的办案人员去下狠手从重打击,那也只能是一个美好的理想。”
因为当地办案人员和村民在某种意义上有很大交集,所以面对犯罪选择直接抓捕的可能性不大。这属于谬误中的中间立场。如果这种情况成立,还要 P 个属地管辖?给你权,还得照顾你的世故,那要你有什么用,你不行,就下来,别占着茅坑不拉屎。如果只要能不通世故就能端上政府铁饭碗,你看看多少人挤破头。而且在我看来,不通世故的执法人员,才是真正的世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章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保护的是人民,而不是连因为所以都说不明白的和稀泥。如果人民大众觉得判罚轻了,那标准就应该研究是否上升,反之亦然。
哦对了,我同样不会因为车浩教授的观点在我看来有逻辑问题就代表我反对他的所有观点,否则就是犯了一样的逻辑错误。
我只是,看过好多孩子被拐后,父母那伤心欲绝的脸。将心比心,我是不介意彼时与那些人和他们的帮凶,同归于尽的。
车的观点认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人是强奸、拘禁等重罪的预备犯。
罗认为,买卖妇女儿童双方刑罚差距太大,应当提高收买者的刑罚。
关于为什么有部分人希望放宽买主的刑责,
主要认为,重刑未必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反而可能让被拐儿童陷入更危险的境地。
觉得,由于部分买家希望收养,但是由于收养制度的限制,“无奈” 走上买孩子之路。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刑罚重不能减少犯罪,相反,当对收买的孩子不同对待有不同处罚力度时,反而会对收买孩子的人产生一种 “激励”,即会更好的对待孩子,而不是往最坏的结果想,从而可以最大可能遏制他不采取伤害孩子的极端行为。
还有就是,希望轻判买者,可以让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能够积极配合解救而不成为阻碍。
但我认为,这个理由不是很让人信服。
因为收买罪在收买行为完成之后就已经犯罪实行终了,后续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的终中止。即便,在公安机关行使解救的时候,没有形成阻碍,而是积极配合,也不能因为其没有阻碍解救而觉得其是具有 “美德” 的。
个人认为,除了处罚力度,另一个更需要注意的事情应该是加大处罚的比例。多去关注,查处买卖妇女儿童行为.
因为很多执法环节,缺乏各地机关之间的联动机制,让很多贩子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比如,此次的徐州生八孩的事件,如果不是之后闹大,甚至都不予以处罚。
所以,也应该关注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加大惩处的比例,更多的查处拐卖、收买的分子,能够联动,不包庇,加大处罚的比例。
另外,对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些好心人的帮助,助力寻找其实也有很大作用。
抖音 @峰萧萧(布依族)的广播站(id:fengxiaoxiao999)原名黄德峰,他从没想过,他在抖音上做的布依语视频能促成这样一件善事:帮一个 35 年前被拐卖的、不通汉语的布依族妇女找到回家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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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贵州村寨被拐卖到河南 35 年后,布依族妇女德良终于见到了家人。在离开家乡的 35 年中,她因听力受限,没学会汉语,只说布依语,与人沟通困难。即便在家人眼中,她没有姓名,不知出生年月,活得无凭无据。
帮德良找家人时,黄德峰哭了四次。
难以想象,960 万平方公里,14 亿人口,要在这样的范围里寻找三十多年前的亲人,那是多少亿分之一的概率啊?但他们做到了。
黄德峰坚定了要做抖音视频的信心,他说:“不管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只要有人能看到,说不定哪天就会有奇迹发生。” 他在主页上写:“以后身边有类似的寻人事件可再联系我们,我们无偿服务,不要名利。”
所以加大收买者量刑、加强拐卖的查处比例、和普通人对被拐卖者的助力和帮助都很重要。
两个教授怎么都不说我们国家非法拘禁也就三年以下啊。。。。
想想很恐怖吧,如果一个人,把你关在一个黑屋子里,让你像猪一样绝望的活着,你猜被解救出来对方判多久?
最高三年。
最高三年啊朋友们!这才是买妇女儿童也就三年的主要原因吧。
如果单方面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不提高非法拘禁罪,那么大聪明们可能想的就是,我出了钱的判 5-10,我洗成不出钱的判三年?这下搞笑了,人贩子非法拘禁妇女儿童,最高三年,然后假装走失丢弃,被买家拘禁,最高还是三年。
非法拘禁要怎么才能高于三年呢?是致人重伤。
普通的殴打,侮辱什么的,也就从重处罚,不是加重处罚——就是在三年的最高刑里,选个重的,再重不过三年。
在说刑法体系的时候,其实这点才是最搞笑的,为什么非法拘禁那么轻?剥夺了一个人的自由,侮辱一个人的人格,竟然没有加入时间这个变量,48 小时和 48 年,是一样的?都是最高三年?
后来我有一个不成熟的小想法就是,非法拘禁如果判高了,那么说明人的自由对价也高了,是不是那些判错了,拘错了的国家赔偿也要高了…… 所以,仅仅剥夺一个人时光自由的代价,对应刑罚,最高三年。
法学不是没有门槛的,我看了其他回答和评论,看出来很多人是读不懂这两篇文章的。
两位老师所写的都是很值得学习的,无论把哪一位的读懂,都能收获很多,我这篇回答的目的是提供些背景知识,让大家能更容易看懂。会一部分一部分更新。
首先,搞清楚两位老师争议焦点是什么:要不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这个刑罚专指第一款的刑罚。
那么,现在的刑罚是怎么规定的呢?
很多人都搞不清楚我们国家是怎么规定的这方面的刑罚的,建议先看一看。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这个是两位老师讨论的基础。**我发现很多人是不具有分类讨论能力的,刑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按照行为分类讨论。这个法条是这么解读的:
1. 第 241 条第 1 款是只适用于收买的行为的,通俗说,就是单纯买回来,不打、不骂、不伤害、不限制自由,才适用这一款,判三年以下。
2. 第 2 款:你不仅买了,还强行发生性关系,那么,不仅要定这个罪,还要定强奸罪,数罪并罚,看你性质是否恶劣,最高能判死刑。也就是说,在有强奸的情况下,是可能判上死刑的。
3. 第 3 款:你不仅买了,还把人关起来了,那就不仅要定这个罪,还要定非法拘禁罪;你不仅买了还打了,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就要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你不仅买了还侮辱,还要定强制猥亵、侮辱罪,数罪并罚。
如果前几款都有,又打又骂又发生关系了,那就一个个定,全部数罪并罚。很多人搞不懂什么叫数罪并罚,我举几个例子:
(1)张三既收买了妇女,又关起来不让出门,如果收买定三年,非法拘禁定三年,总刑期六年。
(2)张三既收买了妇女,又关起来不让出门,打成重伤,如果收买定三年,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定十年,总刑期十三年。
(3)张三既收买了妇女,又关起来不让出门,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后面就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如果收买定三年,故意伤害定无期,总刑期无期。要是故意伤害定死刑,最后执行死刑。
(4)张三既收买了妇女,又关起来不让出门,还强奸,如果收买定三年,非法拘禁定三年,强奸定死刑,最后执行死刑。
也就是说,你得看懂了这个,你才知道两位老师讨论的是什么:
所以,车老师才会说 “善意购买” 的问题,你不理解上面这些,你当然觉得 “善意购买” 不可想象。当然,我并没有觉得车老师说的 “善意购买” 完全没问题,但那些对车老师进行立场攻击的人连基本的分类讨论能力都没有。
我看到有些评论里说,把妇女关起来,限制自由、侮辱的多惨多惨,只判三年多么轻,或者说买个妇女强奸只判三年,这些人就是缺乏分类讨论能力的人,这种情况明明就不止判三年了,也不是两位老师讨论的情况。
很多人都没搞清楚车浩老师的观点就开始喷,他不是要废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也不是说这个判的太重要减轻刑罚,而是维持现状,现在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正合适,不用改。
为什么正合适?因为这个罪应该综合前面我列举的所有的情况来看,是个最高能判死刑的重罪。
虽然这个罪第一款本身最高只判三年,但基本没有买了妇女之后不拘禁、不打骂、不侮辱的,这样就会和其他的罪数罪并罚,这些恶劣情节用其他罪处理就好了,威慑是足够的,所以本身就合适,没必要改。
(一)因为本罪可以理解成后续重罪的预备犯,这和买卖濒危野生动物不同。有人通俗对比 “买一个女的才判三年,买一只鹦鹉判五年”——很多评论都会这么说,车浩老师就是在这里回应这个问题的
车浩老师认为:因为购买的意义不一样。
买濒危野生动物,一般是当成宠物观赏和饲养,之后也没有什么更重的罪了,简单说,你买了动物,不管后面是养着、炖了,原来判五年,还是判五年。一个购买行为包括了后面所有的行为。
买媳妇就不一样了,购买行为和后面的行为是分开的。一般买媳妇是要传宗接代的,那就直接加上个强奸罪,一下子就重了,哪怕一开始没发生性关系只是关起来,那也要加上个非法拘禁罪。单纯的购买是不包括后面这些行为的,后面的行为会一个个单独论罪。简单说,你购买判三年,要关了就再加三年,要有强奸直接最高加到死刑。
所以说,把买妇女和买动物比较是不合适的。
因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可以理解成后续重罪的预备犯,就是给后面的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这些重罪做准备的。
补充一点车老师没提到的,如果作为后续重罪预备犯理解,他应该进行一下体系解释:
因为后续重罪都是三年起步,本罪最高刑三年正好和后续重罪衔接起来,基于这种体系化考虑,本罪最高刑定在三年是合适的,无论升高还是降低都会造成断层。
有人说车老师的观点是本罪不要升高,而且本罪最高刑定低一点无所谓,这种理解是不合适的。例如:
而我的回复是这样的:
(二)善意购买问题
车浩老师讲这个善意购买的例子,也就是为了解救被拐妇女而买下她的例子,是为了说明一个问题:脱离后面的非法拘禁、强制侮辱、猥亵、强奸、故意伤害等重罪行为,单独的购买行为在刑罚上是站不住脚的。所以,应该把本罪看成是上面这些重罪的预备犯——车浩老师举这个例子不是为了论证单独购买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论证他前面的、把本罪看成后续重罪的预备犯的观点是正确的。
简单说,为什么我们要打击买媳妇的行为,因为被买的妇女会有悲惨的遭遇,会发生后面的重罪,我们是因为后面这些非法拘禁、强制侮辱、猥亵、强奸这些行为太恶劣了,所以才要处罚单纯购买的行为,把处罚提前,震慑犯罪分子,而不是因为单纯购买的行为本身就值得处罚。
因此,车浩老师举了个符合 “单纯购买” 的例子,就是既不打、又不骂、也不关,就是为了解救而购买,这种就没什么可罚性,所以,他的结论就是,购买行为的可罚性——也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处罚单纯购买这种行为,原因是后面的重罪,而不是“人不能被购买这种价值”。
我觉得车浩老师的这段论证有一点点问题:
单纯购买和善意购买还是有一点差距的,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单纯购买包含善意购买。车浩老师在里面附加了一个主观 “善意” 的假设,可以论证善意购买不值得处罚,但还有主观上虽无后续重罪的恶意、但不积极解救妇女的购买,也就是虽然不打不骂,也不关着,但利用妇女处于人生地不熟的状态,也不送回,最终还是为了妇女接受现状留在这里。
我所举的这种情况的可罚性,车浩老师的论证并不能涵盖,所以,他否定了一个下位概念,却试图把这个结论扩展到上位概念来。这就是问题。
未完待续
个人更支持罗翔老师的观点。
先讨论以下车浩老师和罗翔老师的主要争议点:
无论是从报应论还是从预防论的角度来讲,刑罚都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无论买卖后是否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个人认为当前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与其社会危害性都是不匹配的,“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罗翔老师强调要在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一对共同对向犯中实现刑罚相当,逻辑上是合理的。
再讨论一下车浩老师两个小论点:
一、“不妨想一想,有买媳妇的愚昧风俗存在之地,同样生活在当地的办案人员,他又不要当知识分子和社会良心,他为什么要把自己搞得众叛亲离呢。”
司法的锅没必要让立法来背。
而且立法要有前瞻性,愚昧的地方不会一直愚昧下去,随着经济基础提升和教育水平提升,我相信司法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平和能力都会提升,我们要想办法改变他们,而不是改变自己迁就他们。
二、“设想一下那个场景,人贩子带着一个被强迫状态下的、随时被其拳打脚踢的被拐女,来到某个村落,问有没有人买媳妇。现在作为村民的你,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不买,任由这个女性继续留在人贩子处遭受折磨,另一种是像《被解救的姜戈》中的舒尔茨医生那样,从奴隶贩子手中买下姜戈,让姜戈跟在自己身边,暂时脱离被囚禁和折磨的处境。你觉得哪一种行为更具有罪恶感呢?”
我选择第三种,我报警。
不觉得这样的设想有什么意义,所谓 “善意的收买者” 感觉不是什么实际存在的东西,想救人有很多种方法,给钱不是我考虑范围内的一种。
两个法律专家在讨论一件没有人执法的事情。
我没什么态度。
首先应当讨论:是否需要提高渎职罪的刑罚问题。
三大作死行为:在美国逃税,在俄罗斯当人质,在中国贩毒。
在华夏谈毒色变,无非一 “严” 字。敢跟我玩毒?50 克就能搞死你!正常人谁敢玩?
说整村的乡村父老一并包庇隐瞒买卖妇女不好处理?那以前不是也有制毒村么?现在再来一个试试?
所以说,买卖妇女儿童十年起步,有强奸虐待情节数罪并罚或加重处罚。如果这样都没效果我是不信的。
要想杜绝类似伤天理毁人伦的犯罪,从法律上至少要更严格处理。社会学上的事,交给社会学家们多考虑考虑。
这种东西有什么好争论的?
提高收买方的刑罚就行了。
由于经济的发展,农村正在大量解体,加上科技的发展,监控摄像头,DNA 鉴定技术,户籍管理制度的提高,现在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远比 80、90、新世纪初的时候少了很多。
罗翔主张加重收买方的刑罚,那也是惩罚新修法后的收买方。
新修法之前的收买方,因为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会受到新修法的加重惩罚。
车浩所担心,在新修法提高刑罚后,那些收买方可能因为新修法提高了量刑标准,会加大解救拐卖妇女儿童的难度,甚至让收买方为掩盖罪行,做出更大的罪行,这种担心是无视了现在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本身就在减少,以及新修法不会加重惩罚修法之前的收买方。
当然是支持罗翔的观点了,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实现形式上的买卖同罪同罚!
其实说句最好理解的:自从醉驾入刑以来,身边人喝酒时,最常说的一句话是,我今天开车,就不喝了。
车浩是我非常敬佩的刑法学者,但是,他并不明白被拐卖妇女的苦难。
重刑是一个伪概念。
只要有需要,跟人去跳个广场舞也可以是非法经营罪。
随便抓个倒霉蛋儿就可以扣上一桩人命案拖出去打靶。
什么重刑,懒得管而已。反正人又不值钱,拐了就拐了、卖了就卖了,什么了不起的事情。
罗翔的荒谬之处就在于揣着明白装糊涂,刑法和刑诉法就是几张印了汉字的纸,改印几张有那么要紧吗?
我支持罗翔老师的说法。
赞成罗翔的观点
车浩就是一派学究式的思辨分析,妄图以诡辩给自己的理论添加合理性。其以姜戈为例来比喻被拐妇女,看似合理,其实荒诞。姜戈是个例,所以才能以故事的方式出现在荧幕中,试问奴隶主时代的美国这样的案例有几个?又有多少人像姜戈一般天赋异禀?其以受家暴妇女为例,鼓吹拐卖妇女可能会过上好生活。呵呵,家暴是违法,能解救被家暴者的,是法,而非被拐卖到一个好人家。再说了,都 tm 买媳妇了,能算什么好人家?
这种看似合理,但实际片面的,不负责任,不切实际的论调,大概只能出现在枯燥的论文里,而且是那种为创新而创新,编造出来的 “新观点”,有思辨性,论文写出来能拿高分,却毫无人性。
至今仍有人敢买卖妇女儿童,不是因为罪罚力度过低以及查处艰难,难以形成震慑力吗?倘若有一天,买卖皆死刑,举报买卖人口有奖励,我就不信还有人会铤而走险!
个人其实更能希望这种讨论能够更扩大一些,更深入一点,多多引发人们去思考一些问题。
比如,法律是个什么东西,它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是追求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稳定?这两点本质上并不对立,但也绝不等同。
个人认为,如果是前者,那罗翔说得对。如果是后者,那车浩说得对。
其实,可以在这个问题上,既体现法律的严格性,又体现道德的相对宽容性。
收买被拐妇女的话。建议严格执行法律标准,最好能到直接执行死刑。个人感兴趣的,可以看看那些被卖到穷山沟里的被拐妇女,真实生活都是个什么情况,或者,你们关注一下徐州丰县的那件事。
买卖儿童的话,看养父母对待孩子的具体情况,建议分成阶段性的刑罚。
这里面我接触的几个例子。
我们以前老家那边,邻居家连着生了 4 个姑娘,于是把最小的那个姑娘送人了。当时领养的那个家庭,说是领养,其实也是给了一笔钱的,至于具体是什么情况,那已经是 20 多年前的事情了。那小姑娘今年毕业,走招聘去了广东。然后小区的一些老太太们,依稀还知道一点当年的情况,就说,如果还是让她留在生父母的那个小穷山沟里,也许她现在自己的孩子,都能够跑着打酱油和醋了。
家里有一位姑姥姥,辈分很高,但是年龄不算大。出生的时候,刚好赶上 1960 年到 1962 年的那三年自然灾害。确实是养不活孩子了。然后在姑姥姥的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把孩子送给了当时在国营粮站工作的一对夫妇,好像以前两家都认识的。夫妇两个,因为一些身体上的原因,不能生育孩子。就领养了当时还小的姑姥姥。然后作为 80 年代的那 1 批大学生,也进入了国营大厂工作。后来成为了养父母和亲生父母当中的一座桥梁。
当然了,类似于河南开封的那件事情,建议直接死刑。那个太挑战社会的容忍下限了。
个人看法吧,专业学法律的亲们,肯定比我更专业细致,我也就是个玩票的票友。
本文倾向于量刑不算畸轻。
首先,我们要区分什么叫 “收买”。指人以钱换人的行为,这一单纯的、瞬间的行为。
买了之后囚禁,不是收买,是收买 + 拘禁。
买了以后强奸,不是收买,是收买 + 强奸。
我们要搞清楚,讨论的对象是收买这一单纯的行为,不含拘禁、强奸、虐待。
一、不能认为收买妇女量刑轻就能得出妇女的价值小于熊猫。两者的法益并非重合。
单纯的 “收买妇女” 的行为,只触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侵犯自由程度仍不重,因为本罪可与非法拘禁并罚,即立法者认为只收买不算真正地非法拘禁),对于轻微的限制自由、以钱换人的行为,3 年已然很重。
而收买熊猫的行为,对其处罚并非是为了保护熊猫的人(熊)格尊严和人(熊)身自由!是因为收买熊猫违反的是《动物保护法》等规定。处罚此行为是因为违法地购买熊猫,换言之,先取得资格后买卖熊猫是允许的。而购买妇女是无法取得资质的。
从上两段即可得:不能认为收买妇女量刑轻就能得出妇女的价值小于熊猫。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妇女的(轻微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小于社会秩序、管理秩序。
从其他例子也可论证,无证买卖香烟、枪支也是违法的,并不能得出香烟、枪支的价值可以等同于妇女。另外,收买 14 岁以上男性是不处罚的,可以得出男性不如女性值钱的结论吗?抢劫几块钱判 3 年,可以得出妇女只值几块钱的结论吗?
二、收买妇女单行为量刑看似轻,单数罪并罚后刑罚合理。
收买妇女只处 3 年,是因为 3 年对应的是简简单单的收买这一个行为。与其他行为如强奸并罚。
收买熊猫处 5 年,是因为 5 年对应的是收买、杀害等一系列的行为。不与之后行为并罚。
收买熊猫 5 年,收买熊猫 + 强奸 = 5 年,收买熊猫 + 杀害熊猫 = 5 年。全都是 5 年。
收买妇女 3 年,收买妇女 + 强奸 = 5 年,收买妇女 + 杀害妇女 = 死刑。
数罪并罚的例子:2017 内 0602 刑初 759 号,收买 + 拘禁 + 强奸 = 5 年 6 个月
三、从法理讲,刑法不能或应尽量轻点处罚那些 “根本遏制不了的危害行为”。如刑法不会处罚吸毒、卖淫、通奸,尽管这些行为对个人、社会都有伤害。
以通奸罪举例子,在台湾,现在仍有通奸罪。乍一看,甚至我国相当多人都认为通奸行为入刑是合理的。但贝卡里亚早已指出,不可处罚为了不被饿死而偷窃之人,因为刑法不能遏制人的本性,再严厉的刑法也不行。同样,贝卡利亚主张废除当时存在的通奸罪。他指出:爱情是人作为人最基本的本能、情感需求,已婚人士虽已结婚,但爱上别人是他不能控制的。而当他又爱另一个人之后,与其发生肉体或精神交流是人的本性、最大的欲望,是难以忍耐的。即偷情、通奸行为是极难自己控制的,就像快要饿死的人向往面包一样,这种难以自制的行为不应处以刑罚。(注: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不刑罚但并不意味着不受道德谴责或其他处罚。此段含义指偷情不处以刑罚,并非说偷情是合理的、正确的。偷情仍是危害整个人类社会的,但此段含义指虽然危害社会,但即使用刑罚很难遏制,就不动用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换一种更有效的手段。)
是的,我举上文例子是说,对于极大多数购买妇女的犯罪者(收买儿童的不在此列),收买妇女是难以自制的行为。他们作为社会底层男性,找不到伴侣从而无法拥有自己的后代无法传宗接代。但从生物学和社会学的双重角度来看,“繁衍后代”都是人类的终极目标。从纯生物学角度来看,所有生物存在的意义就是繁衍。从社会学角度来讲,生养孩子也是人类最大的幸福。所以 “繁衍后代” 是所有人会尽最大的努力去达成的目标。当底层男性找不到女性繁衍后代,那么他只能购买妇女,甚至整个家族都会帮他购买妇女。他买不到妇女无法繁衍后代,是没有生活希望的,是和被判处死刑是差不多的,对于这种人,判 3 年 5 年 10 年都无法阻止其购买妇女。相反,这种人类最基本的本能是难以遏制的,并不适宜以严厉刑罚矫正,而应以较轻刑罚 + 其他手段。如扶贫发展当地经济,有钱了起码可以讨个媳妇。
而购买野生动物,显然刑罚(特别是重刑)的预防效果要大于买妇女,自然规定得更重。
注: 上文所指 “本能” 是“繁衍后代”这种终极本能,不可类推适用到“想性行为”,本文不为强奸洗地。
四、上文指出,收买妇女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但这种侵害有时是很轻微的。有些妇女被收买后,生活条件反而更好了,妇女甚至不想跑了。此时虽然仍可认为被侵犯了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但毕竟程度较轻,处罚不易很重。如郜艳敏,她求着别人把她买下。
甚至有时妇女已然接受事实,不愿处罚自己的 “丈夫”,不想自己的孩子失去爸爸。此时司法机关更不会判处较重处罚,一般缓刑完事。
对反对意见的反驳
反对意见一、法条上,收买妇女数罪并罚会比收买熊猫重,但判决中很少数罪并罚,甚至判刑畸轻。该反对意见举例子:(2014)忻中刑终字第 159 号,收买 + 发生性关系,数罪并罚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但该案例判决较轻是合法的。查看文书可得,因为罪犯是赔偿 + 取得谅解 + 不不阻碍家属接人 + 自己二级残疾 + 主观恶意较浅 + 手段不暴力(该妇女是智障人士,不反抗)。法院认为收买妇女行为可不处罚,对强奸罪处缓刑。最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罪刑是相适应的。
反对意见认为,对收买妇女判刑很少判顶格 3 年,畸轻。但此观点不妥。收买者一般情况下对收买的妇女态度较好,甚至出现由收买的妇女掌管家庭钱财的情况(亲眼所见),此种(大部分)收买者恶性较小,本就不应判处顶格刑罚。恶性大的会判 3 年 + 与其他罪并罚。
的确,法院判刑有时是有点轻。反对意见举例:(2017)晋 1128 刑初 64 号案件,收买智障妇女,生育三个孩子(即有强奸行为),法院仍判缓刑。但这是有原因的,法院认为 “行为人以建立婚姻家庭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为目的而收买”,且收买后无虐待行为,且把收买人处以刑罚,该智障妇女和三个孩子怎么办?最终判缓刑。本文认为该判决并非不合理。法律的终极目的是解决社会问题、预防犯罪。事已至此,判死刑也无法挽回,而考虑最好的方法,还是判缓刑让收买人继续养家糊口照顾智障妇女和三个孩子吧。
最后,不讲法律,讲人性。如果你我的家人被拐卖,我们还是想严惩人贩子,把人贩子搞死,对收买者并无太大恨意,适当惩罚即可。毕竟错在人贩子。
同意罗翔教授观点。
当然了没有完美的观点,友好讨论问题,你觉得举一个反例就可以得意洋洋过来居高临下的,定期扫除。
理由主要是两个。
第一,量刑要有合理性。
法律本身不完美,所以更要努力的合理和符合逻辑。如罗老师所言,买个动物可能十年,买人三年,法律本身就失去了严谨合理性。
不合理的法律,何来尊严地位。
第二,大方向合理的法律再考虑具体执行。
比如杀人也是最高到死刑的,但是也有具体情节参考,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都根据不同情节减轻处罚。
收买妇女也一样,故意行为起刑十年,不等于没有减轻从轻和立功情节。
不同意车教授观点的理由…… 注意只针对文字描述,如果理解偏差另外讨论。
第一,起刑三年,其他情节附加的想法,比较脱离现实,或者说就是逃避现实。难道现有和刚解放就有的法律,没有附加罪行的规定吗?
我是说如果其他侵害不是和拐卖行为同时发生的,难道就不予追究了,现在才加上这一条吗?
说白了,这个解决办法,约等于不作为。原因如下。
第二,增加地方法律执行的难度和繁琐,既然买妇女是三年…… 那么绑架、强奸、侮辱、限制人身自由…… 每个案子你光文件就一人高,拐卖案往往盘根错节年深日久取证遥遥无期…… 结果是什么不言自明。
简化法律程序,才是更好的保护受害者。
所以,简单说,严酷一点合理一点严谨一点,然后鼓励买妇女的嫌疑人积极争取立功赎罪机会,保护受害人抓住拐卖团伙,这才是共赢的目的。
说个冰冷且现实的实话,一个人受到伤害之后,能讨得的公道,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他受害的程度,而是取决于谁站在 ta 身后。
比如罗翔老师那句,买卖人口判刑还不如买卖一只动物,这明显不合理,但是这种不合理的事情,是怎么定出来的呢?
要知道,当初制定法律的人,他们可并没有偏向的对象,甚至这些人自己就是人类,哪怕有偏向也该偏向人类,可结果却是偏向动物,难道这些人傻吗?或者就这么无缘无故的反人类?
那当然不可能。会有这种结果,只是因为,出了这种事情,看似原告只是受害者本身,实际上,人类的受害者确实是原告,但动物的受害者可是没法作为原告的,因为动物不会说话,那么,谁会来代替动物,走上这个原告席呢?
拐卖者偷了一只大熊猫,您说谁会去控告拐卖者,公立动物园?当地政府?甚至…… 国家?
这种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对拐卖者网开一面吗?肯定不能。
但如果拐卖的是人,这事就不好说了。
这得分几种情况,第一种,受害者还活着,并且生活不幸,这种情况下,确实就像车浩老师所说,很可能她遭遇了严重的虐待,这些虐待罪名已经足够重判拐卖者和卖家——当然,这是在法律确实被好好执行了的前提下。
第二种,受害者活着,但日子过得还可以甚至挺不错,别觉得这是天方夜谭,事实上当年某些地区的拐卖现象猖獗,也并不都是拐卖大城市女性给山村,而更多是拐卖其他贫困地区的女性给另一些贫困地区,因为这些地方的人们法制意识更弱,也没有太多监控和警力,对人贩子来说更安全方便,而这些女性被买下后,有的反倒觉得在 “新家” 日子过得比 “老家” 要好,时间长了真的不想走了,还和老家恢复了联系,这种情况,如果发现拐卖就重判,可能反倒是把这女性的家庭拆散,她回去老家,也没法过上更好的生活。
第三种,受害者死了,这时候为她讨回公道的是她的亲人,这些亲人当中,有一些当然是爱着她,愿意不惜一切代价惩罚伤害她的人贩子,但不可否认的是还有一些亲人,会觉得人都死了,与其重判人贩子,不如给自己讨回一点实在利益,于是会有一些因赔偿轻判的现象,导致哪怕法律已经规定的重罪,也没法得到有效执行。
涉及买卖人口,很多事情确实没有那么简单,而在极端贫困的环境下谈人权,也只能是空中楼阁,我们理想中的情景自然是,女孩在被解救之后,投入了温暖的父母的怀抱,但是现实中的情况却往往是要么没有父母,要么没有温暖,要么没有怀抱。
大熊猫不愁供养,在动物园卖萌就能活的很好,拐卖它这事很单纯,相当于盗窃财物,可拐卖人类,其中涉及的情感问题,伦理问题,金钱问题,环境问题,复杂的足以让最聪明的人头大如斗,晕头转向。
把它们一概而论是很容易的,就像政治正确,只要说出正论,就能收获掌声,但是真正走进现实,很多事情却并不如人们的预想那么单纯,那么容易分辨是非,推荐一本书《古老的罪恶——拐卖妇女纪实》,里面谈到了拐卖问题的起源、流程、治理困境和根本原因,相信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看完两位教授关于是否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罚的文章,写的都很好,要不是靠着上学那会打下的底子,真不一定能看懂。
无论是否提高该罪的刑罚,都应当想明白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以终为始,从结果倒推来判断应当采取哪种措施。双方最终的落脚点都在于如何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刑罚只是社会治理工具箱中的一种,并非全部。
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和预防,其中最重要的是预防,让潜在犯罪者畏惧刑罚的威慢而放弃犯罪。长期以来,我们很大程度上迷信刑罚兜底和重刑主义,以为只要将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纳入刑罚打击的范畴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以为只要刑罚足够重甚至直接判处死刑就能使犯罪分子因为畏惧而停止犯罪。
事实证明,这行不通,举两个例子。
醉驾入刑十年,近三百万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醉驾现象虽有所减少但依旧层出不穷,只要交警晚上稍微加大盘查力度,一般都能查到。入刑就能解决问题吗?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贩卖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刑罚挺重的,但贩毒禁绝了吗?
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刑罚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刑罚也是万万不能的。刑罚的轻重固然能影响犯罪率,但也只是其中一个因素。比如某地长期以来贩毒现象猖狮,前赴后继屡禁不止,罪犯即使被判处死刑却依然不知悔改,反而有种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自豪感。后来,法院当着罪犯的面炸掉其家中的小洋楼,将查获的全部财产予以收缴,让他亲眼看着自己努力贩毒所挣来的一切都被毁掉。此后,该地的贩毒现象才逐渐趋于平静。
而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高刑罚也许能起到一些作用,但又能起到多大作用?有需要才有供给,有收买者才有拐卖者。从正常渠道满足收买者的需要是根本解决之道,但似乎难以做到。从结果倒推,收买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收买,但如果收买后的控制行为难以为继,很轻易就被发现判刑,那么收买者就会丧失收买的动力。因为到头一场空,还不如不折腾。
刑罚的残酷并不仅仅在于其残酷性,更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只要收买就会被立刻发现,谁还敢收买?而这一点,当前其实是可以做到的。
疫情期间的社会管控证明当前的基层治理水平早已不同往日,村里来个陌生人,村支书、派出所马上就知道了。如果村里出现陌生女子,村支书能够第一时间过问并上报派出所,当地派出所能够拿出类似于寻找病毒密接者轨迹的力度来落实身份,使得收买者无法控制被拐卖的妇女,那么他还有必要走这条根本行不通的路吗?
另外,可以考虑设立被拐卖妇女儿童举报奖励机制。落后地区的观念也许有问题,破除观念最好的方式就是利益引导。同村人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相互包庇,但大概率也会因为经济利益相互举报。在县一级公安建立专门的打拐职能部门,一经查实,重金鼓励打拐举报者。也可以匿名举报,历史证明,这种相互告发的方式确实有效。
此外,必须严把户口登记关口,保证公权力不会沦为收买者洗白被拐卖妇女儿童身份的帮凶。
在无法消灭收买者的需求时,如果能将收买的这条路彻底堵死也是种办法。
作为动保主义者我都支持罗翔老师。动物应该保护,人难道不应该更尊重保护么?
车教授说:【即使在合法婚恋的场合,大到权贵联姻的商业利益,小到丈母娘要的彩礼钱,都脱离不开金钱交易。】
好家伙,这都合法化钱色交易了,那国家还整什么天价彩礼啊,非远嫁单方面给丈母娘岳父有去无回的彩礼本来就近似于包办婚姻,是封建糟粕,我们这边在舆论反封。然后,那边一面整天价彩礼,一面鼓励买卖?
介绍人给钱,那是赠予。你愿意赠的。赠完以后和女方无关,女方愿意留就留,愿意跑的就跑,男方无权拦阻。你拦了你就是非法拘禁,就是 “买”;你没拦,你给的钱就是介绍费而已,就是赠予关系,根本不涉及买。
为什么现在单方面给父母的那种彩礼还没判刑,就是因为它和买卖不一样。女方虽然可能被家长 pua 了,但最起码她表面同意。
而买卖人口基本就是表面都不同意。但是没办法,出不去。为了生存而妥协的同意在法律上根本就不成立。
说民警不好办事的。很简单啊,和群众关系不好了就调岗,换个人来。反正现在考公都轰轰烈烈,地方签约 3-5 年。
还有,就不能设立个见义勇为基金?举报一个奖励 5000~10000,我就不信不能出几个朝阳群众。多举报几个就脱离赤贫了。
没钱?设立基金会,我带亲朋好友一起捐。连拐带妇女的,拐带儿童的,带拐成年人卖器官的。我就不信治不了这恶劣风俗。
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还能向恶势力落后风俗妥协了?拿出商君整治私斗的勇气来。
给彩礼,双方愿打愿挨没人拦着。非法拘禁、强奸,这就是非常严重的情节。涉及买卖人口,这罪过就更大了。到时中国就变成 GDP 第二但思想极差的拐卖大国土匪窝,掠夺人口资源,帝国主义名声给你坐实了。败坏的是国家声誉、民族声誉。你钱才多也是暴发户,军事再强也是土匪,与文明无关。留学生、出去旅游的都丢人。外国人对中国人的素养印象停留在连日本人韩国人都不如。我们凭什么要为封建文化背锅?
寻子栏目每次煽情有啥用?要我说,cctv 开个寻亲栏目,每天上一位,讲述基本特征全国征集线索,官方开一个二维码,然后大家呼啦呼啦捐钱,全国一人一分也好几百万,把这个奖励给举报人,然后按年按月全国评比最佳民警发奖金。保证能秒速找到。再加上未来全民亲子鉴定。谁还怕你官匪勾结?另外,有线索举报官匪勾结的官员,一经查实,同买家卖家同罪【商鞅变法就是如此,背不出法条的官员与犯法同罪】。看谁还敢包庇。是人缘重要,还是工作自由重要。
只看 gov 到底想不想管这个问题罢了。是维稳纵容那些整天满脑子传宗接代的封建家庭继续他们的理念重要,还是保证更幸福一点更正常一点的普通家庭人权重要。
想想《错换人生 28 年》的一家人。
地方贫穷,需要的是国家扶贫攻坚。但是人要懒,天都救不了。连工作都懒,他还能打家劫舍杀人越货?能形成什么社会治安问题?他可能连村门口不愿意出。村里治安差?有一杀一,不行就好人都搬出去。看谁耗得过谁。只有把他们逼到绝路,才能背水一战,接受国家调解,好好努力工作。否则,说不定他买媳妇买孩子的钱,就是来自于骗国家救济,就是你纳税人的钱呢。
这是一个应当充分探讨的问题,
所谓探讨就是先把事实摆出来,
再根据基本假设和逻辑串联起来,
再结合事实条件做适当修正,
最后得出各自的结论。
而不是上来就站队…… 然后攻击碾压,最后取得道德或智力上面的高地,
取得高地有能怎么样?打掉对方泉水?
知乎以后改干 moba 算了。
首先我对两方这种和平友好理性的讨论致敬。
其次,看了两方的立论,感觉很充分演绎了罗翔老师说的爱抽象的人,和爱具体的人,的两种法律人的思维逻辑。当然,不是绝对二选一,只是更偏向哪边的不同。
最后说说我个人态度:
先说法理上,就把车教授说的比较少发生的那种情况模拟一下:咱们先不说可能性,假设就有这么一个人,成功地把我这个有思想有文化的独立女性,拐到了农村,卖给一个智力缺陷男性做老婆。假设他们都知道那男的并没有功能强奸我,也并没有非法拘禁我,就是口口声声叫我傻子媳妇,甚至就是去了就跟我摊牌了,跟我哭跟我跪还说要给我钱,只要我不走呆在那。假设这种事情真的发生了,我也还是走了。这个收买的行为值得多少刑期?
这个收买行为的危害有两部分,一部分,是给我造成的伤害,绝大多数是人格上的侮辱和精神上的惊吓,这部分,是当前司法实践里可以被量化的。而另一部分,是对整个社会的,就是他们仍然把女性和孩子,看作是一种商品来购买。后者这个价值,对我们国家有多重要,有多严重,比不比保护动物可以被当作商品来购买更严重,国家就要通过刑罚来把态度告诉大家。
而从执行上看,车教授说的因为部分地区穷困愚昧带来的执行困难,在我看来,那不全是法律问题。我们国家可以用运动的方式来消灭很多问题,像以前的几生问题,演打问题,像前几年的贫困问题。而运动的前提就是,国家同意这个问题重要到关系国计民生。
综上,在我们这个社会,人是不可以买的这个价值有多重要,这个罪就值多少刑期。
罗翔对加重刑罚的论证相当于瘸子参加百米赛跑,天生就是残缺的,注定跑不快,意图通过纯粹刑法学层面的说理来论证这个刑罚配置的问题是不可行的
应然层面对加重刑罚的论证可以是对的,但是一个对的论证落实到现实中一定会是好的吗?
不一定,“对”不一定会得到 “好”,要实现一个又“对” 又“好”的结果,必须考虑现实层面的逻辑——如何实现“好”?
单纯加重刑罚的效果就连罗翔自己也打了个问号,他文中提到:
刑法只是社会治理手段的最后方法,它能解决的问题很少很少,幻想通过对个罪刑罚的提高来解决收买妇女儿童问题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但是,刑法依然要有所作为。
罗翔认为即便不能解决问题也要提高法定刑,要有所作为,但要求刑法作为却不该是胡作非为,加重法定刑会有什么后果罗翔不知道,但就是要加。。。
车浩认为,在基层治理没有有效改善的情况下不应盲目提高法定刑,来看看他考察的现实层面的逻辑
如果提高法定刑可能的后果:
这也就意味着提高刑罚不仅大大降低了被拐妇女被解救的可能性,增加了被拐妇女受其他侵害的可能性,最后即使解救成功,也难以对收买者追究刑事责任
至此,**人人都能看出妇女拐卖问题实际并不是出在刑罚配置上,而是出在基层治理上。**喊喊口号 “增加刑罚” 多么简单多么酣畅淋漓,但背后的乡村困局当作何解呢?
最后希望各位好好读一下车浩的这段话,冷静看待 “提高法定刑” 的呼声
中国社会只要一出问题,就开始反思立法,这是连小学生都能写的作文。但是,问题往往不在于立法,不在于纸面上的法律,而在于行动中的法律。
把收买行为在纸面上提升了重刑甚至挂了死刑,满足的只是公众义愤感,还可能倒逼出更坏的结果,那就是当地执法者面对一个 “居高不下” 的起步刑,可能连定罪都不定了,甚至连解救都不解救了,因为立案就意味着把本地人往死里整,结下世仇,可能在当地都混不下去了。
不妨想一想,有买媳妇的愚昧风俗存在之地,同样生活在当地的办案人员,他又不要当知识分子和社会良心,他为什么要把自己搞得众叛亲离呢。
在我看来,**任何一个宏观层面的制度设计,包括立法的修改和调整,都要考虑到具体执行层面执法者的行动逻辑,以及由此导致的可能完全背离立法者初衷的结果。**如果不考虑这些,那并不是真正地关心被拐妇女,而只是顾着纸面上发泄怒火和表达良知。
与改变基层现实相比,呼吁改变纸面条文,那自然是容易多了。问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能改变纸面的条文,就能逼出新的行动策略。
就算没吃过猪肉也看过猪跑。再不通晓世事的人,在媒体报道或影视作品中,也能了解到解救工作的困难。现在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实际上是给了当地办案人员一条能走通的暗路。他既可以解救被拐妇女,也可以拿捏惩罚的尺寸而不必与当地人结下深仇,他才可能有动机去办案,去实现公众吁求的社会正义。
请注意,这是买家,而不是养父母,丈夫。
就这,死刑,我都支持。
两个老师都讲复杂了,说点大白话就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大多是为了 “传宗接代” 的。
“传宗接代” 意味着:(1)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受限和(2)妇女的性自主权被剥夺。
单独评价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 的前提是,刚买完就被抓。但现实不是。
所以这里司法政策上,采取 “有罪推定” 的立法技术(类似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让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直接吸收对于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惩罚,法定刑直接提高。再由收买者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强奸和非法拘禁行为来减轻刑罚(可以通过是否已经生育子女,被害人陈述等来证明,如果没做过这些事并不难),直至减少到最低法定刑。
保护犯罪者权益固然重要,那保护受害者就不重要了吗?
是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人 “传宗接代” 的权利更重要,还是妇女儿童 “正常的生活” 更重要?
马克思主义教导我们,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拐卖就是将一个人剥离其既有社会关系,形同故意杀人,故而拐卖最高死刑并不为过。
但收买这个行为,就算是从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的角度量刑也畸轻,我觉得定五到十年比较合适,不阻碍解救且无其他犯罪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车浩教授认为收买罪是预备行为正犯化,不仅不算轻,因为还要并罚后续实行行为(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甚至可以算加重。
但帐不是这么算的,如果这么算那收买儿童根本就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为啥还要处罚呢?
因为人是人的目的本身,人不可以成为货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保护的法益不是防止某种犯罪预备,而是全人类的总体尊严,是人类社会对于人的共识。一个人如果买人,那他就不配称之为人,只能跟连环杀人犯、反社会分子归在一堆,属于主观恶性极深。一个主观恶性极深的犯罪,最高刑才三年,无疑很不合适。
最后彩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应该算自然犯还是行政犯?
在我们这个时代应该是自然犯,收买妇女当老婆,收买儿子传香火哪怕刑法没有对此规制,也是极其恶劣的道德败坏
再多说一句,全人类的总体尊严,只有在我们这个时代才算是个法益,过去可不是。过去的规矩是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你就是最低一级的 “台”,回家还能打老婆呢。买卖人口天经地义,契约还能刻诸鼎彝,传之后世呢~
这个问题下车浩的思路非常危险。
首先这里设置了一个非常诡谲的可能性:如果我们要把交易过程中买方降低对买卖中受害妇女遭受进一步侵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确实存在),通过量化的指标计算抽象为一种可以指导司法决断的稳态经验,那么我们是否要进一步肯定承载这种交易行为的市场中介(即便是脱离广义管制的影子经济)在制止作用上对犯罪或者犯罪的进一步扩散生成了有效风险控制?
随后车浩进一步谈到:
这种并列和代换城市 - 乡村 * 两种 “刚需” 乍一看确实令人难以接受,但当我们置身于城市 - 乡村在社会经验上的差异,遵循既有的主流性向秩序、广义父权规制和性差权力流动以及包含了阶层化的经济差距在内的城市意识逻辑,这套说法反而是非常自洽的。“市场化刚需”这个概念与合法(理)边界的距离是如此的浑浊,以至于我们需要通过统计材料和计量的时序比对,来研究量刑的变动是否能实现对拐卖犯罪的有效治理;也只有在这种经济与市民合意的格差阶序内,市场中介内通过所谓平等的产权交换排除了人权侵犯危险性的城市性别经济在法律认可 / 默许层面被合理化的同时,才有了随后与之对偶的 “我们认为贫困山区购买被拐妇女作为配偶是不合理刚需乃至不应该是刚需” 的观念结论。
然而,性别经济从性别关系中抽取有用性的行为,其本质是从社会关系中套取剩余;这种剩余揭示出:社会共识在此容纳了——在所谓合法婚恋市场等等性别经济中纯粹的经济效益交换和以社会经济地位、政治身份、体貌等等阶序为评价体系这些有违社会非歧视性原则的价值流动,也进一步还容纳了父权制、传统家庭等级道德、主流性向霸权、固化的审美标准以及分配制度带来的对性别关系平等的戕害;在这种经济模式下,刚需本身在性质上的独断界定方法取决于等级制下的社会话语规则。
而这也正是车浩最危险的地方:因为就此而言,我们完全可以推断出司法实践在量刑范畴内对解决妇女拐卖问题上实际存在的局限性——那就是司法实践既然无从 (也在多重意义上不可能) 解决市民社会内部将在地居民合意、主流性向秩序和商品化改造包含在内的所谓合规性别经济中歧视、不公正和权利侵害的问题,那么司法实践又为何要被认为有责任与能力独立解决落后农村地区中同样将在地居民合意、主流性向秩序和商品化改造包含在内的非法性别经济中对人身权利侵害问题?或许我应该更加明确地指出:**车浩谈收买妇女的行为成为落后农村社会结构层面的一种刚需,同贾平凹借助唤起保守体验谈购买媳妇是落后山村作为被客体化的、文化展演式保留地存留的必要条件,这两者是全然不同的。车浩的观念建立在既有市场体制蕴含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合法或者非法性别经济内存在同质性秩序和价值基础这一理念之上;因此他认为司法实践不应纯粹进行机械式的刑罚调控,而是要通过有机变革推动农村和城市性别经济在规范性上的和解。**然而当面对一种囊括性别关系和社会阶层差异要素的犯罪主体,难道我们可以单纯认为在此悬置量刑变动对社会形态的调控作用、对在地社会特定经济进行合法的市场性改造,就能够更切合实际地解决这种和 * 主流性别秩序和不对等性别权力关系密不可分的犯罪问题吗?而这是否又意味着,一种看似规范的城市性别经济范式,通过依附牢固的城乡阶序和社会结构差距,针对农村性别经济构建出了其模范地位呢?
议题焦点已经过分地集中于量刑和不同 * 买卖关系中律法可量化的执行规范性上。对此我只能说,在一个拥抱新自由主义、试图通过市场化中介改造来实现对社会犯罪有效风险控制的逻辑内,或者说在政治装置对待非法性别经济和合规性别经济的实践性差异内,并不存在歧视、暴力、人身操弄以及性别权益侵害层面上,仅前者有而后者无的逃逸线。
其一,问题的根源在社会治理,因此重点在于加强法的执行而非刑罚。
贝卡里亚:刑法的有效性不在于它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及时性与必定性。
这不是法科大二学生都该懂的道理吗?这俩教授都不知在辩些什么?众所周知,收买行为存在大比例的犯罪黑数,所以加强打击的必定性(及时性恐怕很多已经无法做到了)才是当务之急。跑去辩论刑罚是否应当加重实在是让人摸不着头脑。
其二,对行犯的治理不可两头重。
本罪的特点是它还有一个对行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打击对行犯,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说,必须放一头抓另一头。如果同时抓两头,只会让双方结成牢不可破的利益共同体,导致整体打击效果大打折扣。相反,如果对两头施以轻重差异较大的刑罚,虽然看似放纵一端的犯罪,但由于对另一端的打击效果更好,整体的犯罪存量其实降低了。
具体而言,如果举报贩卖者属实则可以大幅减免收买者的刑罚(但解救被害人是必须的,请勿混淆),对贩卖者而言,每一个收买者都会大概率变成举报自己的人,让拐卖成为了一个极高概率被打击而且刑罚极重的犯罪,从而又反过来降低了收买的犯罪率——想买的人可能更多了,但卖的人大幅减少了,所以最后能买到的人也大幅减少了,最终实现对行犯的整体有效治理。
对行犯的另一个常见类型是行贿与受贿,在此就不展开了。
法治社会和法律有一个 “弊端”,就是一旦法律介入,就必须强行把一些不能量化的东西量化。
你把别人手砍断了,一旦法律介入,按照相关规定,你坐牢、赔钱,但是别人不能把你的手以相同的方法砍断。现代法律禁止同态复仇、禁止肉刑,但是有的人不希望这样。
郭冬临:有人欺负我老婆?我去欺负他老婆!
这也是之前回答我写过的:中国有一天真的变成 “法治社会” 了,有一些人会不高兴的。
把一个妇女和大熊猫、20 只癞蛤蟆对比起来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一旦法律介入都要量化为刑期(一般为有期徒刑)。可是有期徒刑只有 6 个月到并罚 25 年的区间,你岔能岔开多少?
就算把收买妇女提高到十年,那会不会又有人说 “一个妇女终于和熊猫一个价值了”“盗窃 40 万就能判十年,原来一个女人只值 40 万”。
就算把刑期提高到无期,那会又有人说 “盗窃金融机构都能判无期,原来女人还没有银行值钱”。
如果把收买提高了,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拐卖是不是更要提高?
按照这个思路推导下去,只能推导出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的归宿都是死刑。
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严苛,而在于不可避免。你把三改成十,他要是真没有文化,该不懂还是不懂。一个长久性的社会问题远远不是法律修改几个字就能解决的。
现有法律制度能够解决的事情,为什么要修改法律?
很多要求提高量刑幅度的键盘侠,干脆就没有看过刑法吧?
另外就个案而言,改不改对于小花梅没有意义,因为改了她这个案子也用不上。
归根到底,网民和键盘侠基于对本案的究极真像和所谓的正义结果,但却把力气用错了地方。
至于罗翔和车浩的两种观点,都有道理,并且都没法证明结果一定与自己的预言一致。这就是社会科学与科学的区别。
同行,也来唠叨几句。
那么,这个处置,就必然包含 “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甚至 “强奸”。
否则,你可以想象一下下面这个场景:
人贩子押着一个蓬头垢面的清秀女子(据说是网上相亲来见中东王子被迷药麻翻了的大龄女青年),到你们家来,说 “买媳妇嘛?三万八!”。
于是,假设你掏了三万八给人贩子,人贩子数着钱走了,把女子留下了。
然后,你既没有限制女方人身自由,又没有对她进行任何殴打、猥亵、骚扰,更没有强奸。 甚至可能给她水喝,给她饭吃。 并且由于你的付款, 女方从被绑架的状态,变成了有完全的人身自由状态。
而且,车教授为啥要引用田园女权头子杨笠的话呢? 你自己不会说 “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这几个字么? 而且恰恰还是在袒护收买被拐妇女的犯罪行为的时候。
现在的教授这么好当嘛?
我非法学专业,不懂太深奥的法学知识。但我见过被拐来的妇女过得一言难尽,被卖的儿童过着截然不同的人生。也看了不少关于寻找儿童的纪录片,虽然没有切身经历过,但隔着屏幕都感觉到了亲生父母十几年的痛和被拐卖的孩子的进退两难。
我的立场一直很坚定,买卖同罪,提高量刑。当一定程度的刑法已经无法阻止一些悲剧的发生时,就应该反思一下,是否是刑法过轻。比如酒驾,为什么那么多人明知道酒驾有害,还是一意孤行?无非是抱着侥幸心理,还有就是量刑不高。我从小学到大学,身边都有同学的父母因为车祸去世,而责任方都在对方。有超速驾驶的,有酒驾的。最后大多就只是赔二十来万,签和解书,呵呵。但是又有什么办法?剩下的人总得活下去。
希望加重对买卖妇女儿童的刑法。
这两位教授根本就不懂官僚体质。
重点问题不是量刑轻重,而是并没有定政治人口拐卖的指标政策。这个时候提量什么刑根本没用,因为根本不立案,懒得管你。
命案必破是咋来的?因为政策规定的。
同样,拐卖人口问题也不是要依靠法律解决的,下个政策,彻查拐卖人口,直接定个指标,谁查的好升官发财。
不用多,一年就都给你解决咯,地方官为了邀功能给你倒查二十年。
总之这问题就不是法律能解决的,不过两位教授的辩论确实可以推动对于人口拐卖问题的重视,更能推动政策的制定。
支持罗翔教授的观点,需要提高刑罚,这样才能震慑犯罪分子。
一切美好的现代愿景都需要工业化现代化的生产去支撑。
本质上讲,两者对未来的经济状况的应对有分歧。
一边认为基层控制力软弱,不宜对乡村干涉过多,怀柔为主。
另一边坚信法律需要坚决保护传统叙事的 “弱者”,乱世重典。
对于后者的高举高打,我只有一句话:
你如果能凭空画出钱来,一切都好办。
车教授的观点,建立在 “知法懂法” 的条件下。
以此为基准,推论其观点,是完全合理的。
可是……
针对买卖妇女而言。
是知法犯法还是不知法犯法的多?
车教授以人性中的 “善” 为由,证明增加刑罚会让 “善念” 受损。
我想到了美国 “废除死刑” 的故事。
诚然,人死不能复生,说大部分为了 “迟来” 的正义选择“废除死刑”,那么是情有可原的。
可,这里的逻辑点是不同的……
提高量刑标准,不代表直接把买卖妇女的人拿出去枪毙了啊……
提高初始年限,是可以补救的。
总而言之,我很难赞同车教授的观点。
因为以偏概全的东西太多…… 难以让大众认可。
我看了一半看不下去了,休息一会继续看,终于看完了,不考虑其他各种辩论,各种参考其他法条,仅仅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话我支持车浩教授的观点。
收买被拐妇女罪的收买行为本身,的确只有最高 3 年的基本刑,但是,收买之后极高概率甚至是必然伴随实施的各种行为,都是法定刑极高的重罪。因此,如果全面地评价,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不能仅仅着眼于第 241 条第 1 款本身,片面地评价成一个轻罪,而要结合第 241 条的全部条款综合评价成一个重罪。
收买被拐妇女罪,甚至可以被评价为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重罪的预备犯。因为有时候,妇女儿童在被拐卖者拐卖途中常常伴随虐待、殴打,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有买方购买,在某些意义上也许是帮助他们脱离苦海,所以买方不能和拐卖者相提并论。当然这里是收买本身来独立评价。
我们要把女性自愿和非自愿区分开来,就算事后自愿也要区分开来,而不是一律严打,社会治理肯定不是靠提高刑罚来完成的,如果是犯罪一律死刑不就解决所有问题了?
同样拐卖儿童也同理,罗翔老师说:儿童被拐卖会对被害人家庭带来摧毁性的打击,但是拐卖儿童基本没有非法拘禁、虐待、殴打等附加罪行。
儿童被拐卖会对被害人家庭带来摧毁性打击这点毋庸置疑。但是我们也要区分事前购买还是事后购买,如果是事前预谋适用同伙作案,等同于拐卖者,对于拐卖者我们都是零容忍。
如果是事后购买,给被害人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的应该是拐卖者。因为儿童在被 “拐走” 那一刻,已经离开父母,伤害就已经造成了,而如果有人购买、并且对孩子好的话其实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如果未来几十年后,对养父母加重刑罚措施,难道不会对儿童二次伤害。
罗翔教授自己也过:人不是动物,紧急避险情况下,吃国宝熊猫也不违法。那这时候怎么能把拐卖妇女儿童和拐卖野生动物相提并论呢?野生动物不会伴随强奸、非法拘禁等附加情况,而人会,遇到那种散尽天良的完全可以用附加罪继续追加刑罚。
世界上有太多事情不是法律能解决的,拐卖妇女儿童是一个愚昧落后的农村状态,不能看作是一个偶然发生的犯罪行为,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生活水平、扩大落实当地义务教育,而不是加重刑罚。
这两个人说的都是白搭,先好好整顿一下滥用谅解书的情形。别被拐人一谅解,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
你定了再高的罪,都可以以没有社会危害,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或者判缓。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不在于制定。
车教授的理论,考虑社会危害,从罪行的程度角度去分析。
而罗教授的理论,从买卖同刑,法律的公正和秩序的维护去分析。
两者都有道理,但是我个人的观点更倾向于罗教授,因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我其实是相对更赞成车浩教授的观点的,纵使他的逻辑论证部份有不完善,一些判断过于臆断,比如那段假设,猜测。
完全支撑不起他的论证。但是车浩老师的观点更像是一个法律人思考问题的角度和方法,用词严谨,法言法语。只不过他的很多论证没有数据支持才显得相对比较苍白。当然数据调研不能代表一切,毕竟你不能在一个地方扎根观察,光是看几份判决书下的结论我认为也不太可信。
而罗翔老师的的文章看得很爽,看似很有道理,但是全文更像是在输出情绪,完全不考虑法律实务的执行可行性。好像一句 “买卖动物比买卖人口判更重” 就概括了。而且从头到尾一直在扯哲学,让人觉得很不严谨不像是一个法律人的思维。可能这是学者型法律人在面对一些现实问题的通病吧……
双方的观点逻辑论证的优缺点已经有很多珠玉在前,说得很全面充分,我就不献丑了。
作为律师我其实关注的更是法律执行层面的问题,就好像
老师说的那些问题,是不是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但两篇文章都没有给出强有力的能够说服我的依据,从而支撑增加或不增加量刑。
诚然我认为这个不是法律人能解决的问题,可能需要社会、心理、统计多方面合力切实调研才能得出结论。所以这样的隔空法律层面的辩论,显得十分无力,除了让大家在这抓文章作者的逻辑漏洞,我们法律人看看行文谁写的跟有法律思维,调动一下社会情绪以外,跟村口大吗吵架没啥本质区别。
最后我想说,光是从行文的角度车浩老师更有法律人思维看得我是比较舒服的。但问题仍然需要解决,不过我也觉得这不是立法层面改了量刑就有用的。这一点从事过法律实务的人都懂,法律规定得再完美,实务都能给你敲打得稀碎,关键还是人心。
我持什么态度?
罗圣既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轻了
怎么不认为拐卖成年男性根本不是罪名轻了啊?
他都能转进到和保护动物这种毫不相干的法律去,却偏偏看不到横向对比的成年男性
我一个普通人都想的到,他堂堂一个法学教授想不到?
是灯下黑吗?是不想提吧
面对这个问题,罗圣是不是就要转而赞同车教授的观点了?
https://m.bilibili.com/video/av371066254/
虽然拐卖男性不是罪名,但可以适用其它罪来定罪
这个逻辑怎么在拐卖妇女的时候罗圣就不用了啊
很难不叫人发笑
我的态度就是要么拐卖成年男子同样入罪,刑罚相当
要么都别入罪,取消拐卖妇女儿童罪,该判故意伤害判故意伤害,该判非法监禁判非法监禁
至于选哪种,你们法学教授大 v 自然是比 x 懂,更比我懂,都是海量专家精确计算过的
可以讨论拐卖妇女的量刑问题讨论上知乎热搜,唯独不能讨论拐卖男性的入罪问题
其实大家都在讨论罪的处罚问题,不是争论入不入罪的问题。一类罪一类罚,罚的轻重取决于的罪的轻重。
执法实践中,过去对购买人口并不一定罪惩,就是因为过去的观念落后法律。购买人口重罪或者重惩,也不是不可以,社会达成共识完全没问题。两位法律法学专业人士争论并不能让社会达成共识。并不是舆论热就是社会共识。
不然为什么过去购买人口罪罚很少,而拐卖人口一定会罪罚,因为对购买人口罪罚没有形成广泛共识,对拐卖人口罪罚形成了广泛共识。这就是社会发展阶段的结果。
现在一样,对购买人口认定违法,相对拐卖惩戒较轻能一定程度形成共识,而对拐卖与购买人口同罪没有形成广泛共识。
关键在于罚的轻重取决于的罪的轻重。买人口如果是买来 “结婚”、“养老送终”,自然是罪轻罚轻,购买的惩罚轻于拐卖的惩罚。但是人口买卖不仅仅是这种场景吧,买方罪重往往不是买这个行为,而是买后的罪行。所以现阶段对无关联性犯罪意义上的人口买卖定罪与惩戒的不同,在执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形成囚徒困境,有利于通过惩治拐卖来震慑和预防拐卖人口问题。对具体关联性犯罪购买人口的重惩往往由于购买后的关联罪行,同样是基于惩罚的轻重取决于罪本身的轻重。
立法与司法实践上,当然要考虑这种现实,不考虑现实的法律容易变成没法执行的法律,反而损害法律的权威。
至于法律共识的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按罗的观点 “买卖同罚”,其实也提高不了多少
拐卖妇女儿童法定刑五到十年法定加重条件最高死刑,收买是三年以下
买卖同罚的意思不只是指拐卖最高刑死刑,收买也就判死刑
而是收买的情节对等映射到拐卖,该判多少是多少
不排除组织 “收买犯罪集团”,“收买妇女几十人” 的才俊(收买后拘禁强奸伤害等行为都是数罪论处,收买后又卖的属于拐卖,特此说明防止抬杠)
按一般收买人买一个妇女的情节看
就算买卖同罚,也差不多就是五年往上一点的水平(未查案例瞎说的 欢迎打脸,不过即便打脸,买妇女一人直接判十年又如何呢),从三年以下轻罪变成了重罪,但也没重多少
也就这样了
认为收买量刑畸轻的观点早已有之,呼吁提高量刑也是顺应热点新闻的民望
但你说三年有期挡不住这帮龟儿子做绝后的生意,五年就能拦住了?
光看车教授的观点,我就发现了一个论证不充足的地方:
罗翔教授讨论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罚是否应当提高,这里的主体是两个:妇女和儿童。
单车教授在论述己方观点时,却仅仅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这一种情形进行讨论,得出不支持提高收买行为的结论。
车教授并没有讨论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情况,但在最后下结论时,却将妇女和儿童混在一起,表示不支持收买拐卖妇女和儿童罪的刑罚。
罗翔教授也抓住了这一点,在自己文章的一开始就点出了这个问题:
总结来说,车教授的论述方式连我这个业余选手都没有说服,这波我站罗翔教授,支持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的刑罚,特别是儿童,必须提高。
我不知道是否需要提高刑罚,但关键不是刑罚的轻重,而是刑罚的确定性。
正如车教授所说:
关键的问题,从来不在于纸面上的刑罚设置有多高,而在于案发的概率和实际执法的力度。面对有刚需性的买媳妇的农民,指望与这些人历史地、文化地共同生活在同一地区的办案人员去下狠手从重打击,那也只能是一个美好的理想。因为那些买方原本就是当地熟人社会网络中的一员。因此,即使因为女方亲属来寻或媒体曝光等原因案发,不得不办理,办案人员也没有强烈的正义动机再去认定强奸、拘禁等重罪,最后也就是按照收买行为的轻刑去处理了,而且往往是搞个缓刑。
中国社会只要一出问题,就开始反思立法,这是连小学生都能写的作文。但是,问题往往不在于立法,不在于纸面上的法律,而在于行动中的法律。(1)
根据车教授的观点,如果全面评价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往往是重罪。
收买被拐妇女罪的收买行为本身,的确只有最高 3 年的基本刑,但是,收买之后极高概率甚至是必然伴随实施的各种行为,都是法定刑极高的重罪。因此,如果全面地评价,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不能仅仅着眼于第 241 条第 1 款本身,片面地评价成一个轻罪,而要结合第 241 条的全部条款综合评价成一个重罪。(1)
然而,由于 “当地办案人员与案发地居民在文化和法律观念上合为一体,官民相护,即使案发不得不办,面对各种障碍、约束和顾虑,也是不会判那些重罪的。”(1)
显然,要提高刑罚确定性,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进行体制改革,有效地对渎职警察和渎职干部进行问责;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破除传统落后观念。
**法律的有效运行需要社会的支持。**而案发地居民往往不认为自己帮助买家是做错了,甚至认为自己是在做好事,这与传统观念有关,比如 “男尊女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等等。
另外,由于警方打击收买被拐卖人行为不力,可以考虑有限扩大被拐人的正当防卫权,对被拐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予以必要的容忍。
除了有限提高刑罚确定性和有限扩大正当防卫权,我们还应该考虑到该犯罪现象的社会根源。
首先,案发地存在 “养儿防老” 的观念。改革开放,养老责任基本上从国家转移到了家庭身上。虽然我们有养老金,但是杯水车薪。
因此,我建议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让国家来养老,保障公民老有所养。
其次,重男轻女导致的性别比例失衡。
第一,由于重男轻女,当地人喜欢生男,不喜欢生女,导致男女出生率失衡。
第二,当地人希望女性 “留在原地,安于社会分配给她们的角色,安心相夫教子,特别是繁衍后代——“养育子女的伟大与辛苦” 才是这些人赞颂并肯定的。”(2)
然而,“成为这样一个 “伟大而辛苦” 的母亲对现代女性而言毫无吸引力”。(2)“对小地方的女性来说,“城市的空气给人自由”,但当她们向上流动之后,剩下的女性就成了稀缺资源,而往往越是这样的地方越是重男轻女,这又加剧了男性之间的竞争。”(2)
最后,被拐卖妇女很多都是来自落后地区,而她们上当受骗,与落后地区教育机会不平等、就业机会不平等有关。
第一,由于落后地区重男轻女,教育资源往往优先考虑男性,从而导致她们容易上当受骗。
第二,由于种种原因,与男性相比,女性在就业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这使部分女性在就业问题上有挫折感,这就给骗子提供可乘之机。
法律不是万能的,如果不解决犯罪的社会根源,犯罪将永远存在。
引用文献:
首先第一、二条,是的买媳妇回去基本上都跟强奸罪、囚禁罪、殴打故意伤害都有必然关系,所以就应该从一开始对买这个行为施加重压,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从萌芽扼杀增大打击力度。
第三条,有人说了一些偏远的山区村落不买媳妇就要灭绝了,无数的惨痛的案例告诉人们,一句名言说得好,如果正义的到来天会塌,那就让天塌吧。还有那种说我买个媳妇回家去,一生一世只爱她,那我建议你去买一个橡胶娃娃,因为人不是橡胶娃娃,你想一生一世都爱她可以但是前提是她愿意。当然生活就是很戏剧的,可能存在你买了她然后救她脱离苦海然后一见钟情我不否认可能出现,所以出罪入罪都说的明明白白的,伦理和道德和法益,所以法律只是条文规定具有局限性,但不代表就是对规范不重视置若罔闻。
第四条,我不太懂法律学术用语,我都是从我自己朴素的价值观加上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出发的,底层确实官僚裙带关系,不太可能那样封闭的山区多么正直的执法者,大概率因为一个村里的都亲戚关系利益相关而且山区民智未开没有受过教育很野蛮甚至有兽性,所以执法者缺位,但是这不是为他们开罪不惩罚他们暴行的理由,只能说很难但是要做,比如增加监督的事情,让执法轮流轮岗不固定更透明,说白了,增大法律常识教育对村民,至于山区光棍娶不到媳妇这是另一个社会问题了,不是犯罪相关的法律问题。
最后一条,我说了这些是可以看到我是支持罗翔的论点的,车老师的也很具有思考意义价值,我觉得,在这个年代还能看到如此唇枪舌剑的观点之争我觉得很开心,因为更多的向钱出发没人关心远处角落的哭声和社会问题,因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扫门前雪,可是早晚谁知道下一个不是你,不管如何这样的观点讨论我总是喜闻乐见并且非常愿意看老师们的智慧交锋的,比如我果断下载了澎湃新闻 app 和关注车老师的公众号,毕竟这样的纯粹为了知识见解的讨论的平台几乎没有,更多的是整活的奶头了。
最后一条的,是的法律具有局限性,不可能哲人王看看太阳就知道真理,萧伯纳也说明辨是非是最难的事情,各有各的说辞,很难,各有各的苦衷,但是这不是法律正义就要认为虚无的,总有正义减少苦痛向往良善和美好的,法律是正义的圆规虽然不可能绝对正义,相对正义了胜于无就挺好的了真的。
不存在善意购买!
能不能不要意淫了。一个个描绘的场景你当写小说呢?什么生了很多养不了,高知生不了就买来养。
养不了就送,有金钱交易就是规定为犯法。
要么发现是人贩子,买了以后马上帮忙寻亲,这是我认可的人口交易的极限了。
我严重支持罗老师关于十四岁以下未年人强奸罪的论述。无论幼女同意一律按强奸罪论处。因为自由不加以限制的话,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同理你穷,你苦不是你卖孩子的理由,如果你爱这个孩子,你就不该收钱。如果你不爱这个孩子,你更没资格去买卖他。
而以上这个离谱的情节还只是幻想,更多的是拿善意购买这个理由侵害着一个又一个可怜的被拐卖者和家庭。
做个人吧,别 TM 再提善意购买了。
还有说买老婆是因为刚需,没办法。是我逛知乎以来听到的最恐怖的话,没有之一。在这个回答下面我看到了好多太让我恐怖的答主了。我真的不寒而栗
给你们看一些删评锁评的恶魔
强烈建议对洗白身份的人进行刑事追责!
…………
这次两个大佬的争议时逢徐州生八孩妇女来源不明事件,每个人心里都不好受,出发点都是想探索解决方案。在此想探讨一下,对洗白者入刑也许是也是一个有限办法。
有的犯罪靠打击犯罪者本人就可以大幅度减少这个行为,比如打架的、酒驾的。
有得用刑罚打击他还是要做,因为需求在那里,比如复仇的杀人、买媳妇的光棍。
拐卖妇女儿童给人贩子定死刑管用么?不管用。他们还是会拐,只不过会涨价。
给收买者定死刑管用么?也不管用。他们会藏得更隐蔽,比如挖个地窖。或者生完孩子杀掉。
以上都不会增加打击成本。
应该给惧怕刑罚的中间环节加码,增加犯罪成本,用最少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果。
对洗白被拐者身份的人,按人贩子的帮助犯处罚,这样可以有非常好的警示教育意义。其实警方解救孩子最难的是对方家人、村民的阻拦么?不是的。再野蛮的村子,可以去武警,如果暴力抗拒,警察叔叔还有枪,只要知道了人在哪,解救不是难事。
问题就出在有人滥用了公权力,对被拐卖者进行了身份洗白,让你找不到了。对这样的人,发现一个严惩一个,像山东处理冒名上大学那样,活着判刑,死了都给开除党籍。增加了这些人的犯罪成本,拐来的人上不了户口,这一个就能卡掉绝大部分收买儿童的。对于被拐妇女也适用,没有人洗白身份,生出来孩子会没有户口,或者没有母亲户口异常,清查户口时异常的就能被发现被解救。
所以现在迫切需要对伪造虚假出生证明、伪造户口、违规上户口之类的行为入刑,主观上就是放任的间接故意,打击了这个环节,买房市场才没了帮手,就能很大程度杜绝拐卖。
…………
实际中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1. 因追诉时效导致收买者无法被追责问题。
对收买者,追溯期可以改成从找回来开始计算时效,或者直接规定没有追诉时效,毕竟对人家的危害持续影响了这么多年,不法侵害持续进行,现在因为追溯期限问题导致只要养大了就是自己的,法律拿他毫无办法。比如重庆保姆偷孩子案,把人家孩子养废了再找亲妈吸血,因为追诉时效不能处罚。
2. 五年起刑点不能严格执行。
各种中间环节应该严守 5 年起行点底线。刑法中故意杀人起行点才是 3 年,拐卖人口犯罪起行点 5 年不可能所谓不重。但实际操作中,很多中间环节要么不追究了,要么缓刑了事。要知道,3 年以内才有缓刑,5 年起行点就意味着这个罪不该有缓刑。看看裁判文书网实际判例,不是法律规定的轻,而是打击力度不够。
3. 以 “养父母” 为名义道德绑架,以 “有利于孩子成长” 的名义和稀泥
收买人在法律中根本就不是什么 “养父母”,他们是妥妥的犯罪分子,反正我是觉得把人家的孩子留在犯罪分子身边绝对不是什么 “有利于孩子成长”。宣传部门那个新闻里禁止使用的表述就应该加上禁止媒体把收买人称为 “养父母”,在意识层面正本清源。
有错就改,违法就得改正。希望能出个有错必纠的规定,从解救那一刻就启动,对伪造的身份,一经查处就要彻底恢复,被拐孩子的虚假身份要彻底抹掉,性名、父母、祖籍、家庭情况,各个档案都配合更改,上学的学籍也先挪回去。让收买者得到孩子是对犯罪的鼓励,对社会的不公。
法律是政治的延伸,所以对某一条法律规定的看法,要跳出 “法学视角”,用更现实的眼光去审视。我国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审议的,人大代表们来自各地、各行各业,TA 们不完全是法学教育的背景,以罗圣掉书袋、搬名人名言的本领,怕不要听三分钟就令人倦怠了。
立法者的本意,车文虽然没详细展开,但想必大家也能看明白。刑法对收买妇女儿童持否定态度。买人口是要入罪,之后几款就是对买人口之后的犯罪行为层层递进惩罚。非法拘禁、虐待、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 这些行为与买人口是数罪并罚的
例如,第 2 款规定,收买妇女后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论处,而强奸罪最高刑可以到死刑;第 3 款规定,收买妇女后拘禁或者伤害的,按非法拘禁罪或伤害罪论处,两罪最高刑分别可以到 15 年和死刑。第 4 款规定,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应当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而非择一重论处。第 5 款规定,收买后又出卖的,按拐卖妇女罪论,最高刑可以到死刑。
罗圣最煽动情绪的,就是论买人口不如买动物刑事责任重,可买动物的,没有那个会去强奸动物吧,动物权益也不是非法拘禁、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犯罪客体。买动物的刑事责任下限比买人口高,但上限则远比买人口低。于是乎,大家也能看出了立法者的本意,要让买人口者 “迷途知返”,给他一个“拯救” 自己卑劣灵魂的机会,这也是给了被拐卖的人一个获救的机会。
解决买卖人口的问题,重刑主义的报应观的确快意恩仇,但对于穷途末路的歹徒而言,俗话说 “虱子多了不痒”,不论情节,刑事责任一样重的话,他是否会恶向胆边生,杀人灭口毁尸灭迹呢。
要解决买卖人口的问题,不完全在于加重刑罚,而是要反身自躬,彻底反省四十年来剥夺民众生育权利的错误,补偿民众的生育需求,平衡城乡地域之间的贫富差距,让生在乡镇的青年也有结婚的能力——生在乡镇不是他们的过错,繁衍生息更是他们天然的人权,而不是对民众的生育需求口诛笔伐、极尽讽刺挖坑,污名化 “传宗接代”,对仇童辱母恨男的极端思想养虎遗患,苛责自己的国民。动辄要以天塌了的社达观点为种族清洗张目。
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如果天塌下来,正义才能得到实现,那就塌吧。
如果天塌下来,贫富差距才能得的消弭,那就塌吧。
不必掉拉丁法谚的书袋。不正视国民对美好生活、共同富裕的期望 ······
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
要知道,没有国民的认可,那立诸多严苛法,除了孤芳自恋外,又有什么作用?!
个人不支持收买的刑罚与拐卖相当。
车教授的说法可能某些地方是偏颇了一点,但不影响这个观点的正确性。
罗老师仅反驳了车教授的解释方法,但是在我看来并没有真正站在对立面的角度去理解反方的立场和理念。
罗老师所说的追诉时效作为是否轻罪的衡量标准是不妥的,刑法中其实存在很多罪名的刑罚跨度很大的情况,最低档刑罚可能就低,这是同一个罪名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罚轻重问题,如果其刑罚低自然意味着危害性低,自然追诉时效就少,反之亦然。但不能说这个罪名可能追诉时效很少,就是轻罪。不能以结果来反推本质。我们还是应该从罪名本身所涉及的社会危害性来分析是否是重罪,当然收买行为有可能是轻微的,也有可能是严重的,不一而论。
第二,罗老师所说的对向犯问题,其实和论证人与动物,枪支的问题是绑定在一起的。罗老师首先抛出了对向犯普遍同等处罚的理论,再给出人不应该低于物的价值,进而得出收买和拐卖同等处罚。但是这其中有一个严重的逻辑断层,为什么人的价值更高更值得保护,就应该同等看待呢?难道不应该因为人的价值更高,所以我们更需要区别对待吗?如果收买者含辛茹苦地养大孩子,最终还要与拐卖者同罪,这就是对人的尊重了吗?
所以显然,人的价值高低不是决定对向犯应不应该同罪的原因,罗翔实际上是用了一个类比逻辑。但是恰恰是这个类比导致我们可以以同样的方法得出与他截然相反的结果。
第三,拐卖和收买不是对向犯,因为收买有两个来源,一个是拐卖,另一个是亲生父母遗弃。这和枪支与野生保护动物的买卖不同,有卖必有买。拐卖和亲生父母的卖,肯定是拐卖的危害性更高。而我们看到的虽然都是拐卖,但实际上,特别是封建气息浓厚、重男轻女思想固化的时期和地域。卖孩子是一个不算少见的情况,数量不说高于拐卖,但不会是个别情况,只不过没有媒体调查曝光而已。。
最后,我认为之所以立法将收买和拐卖进行区别对待,是基于两个原因
第一,历史环境的因素,导致现实和理想的割裂,这一点罗老师在最后也提到了,用了很多名著来说明。
第二,也是最直观的,我们能确认拐卖者必然是一个大坏人,但是收买者我们不一定能确认是一个大坏人,有可能一个不怎么坏的甚至是愚昧的人,更有可能也是一个称职的父母。而如果他真的是一个坏人,我们可以调查清楚,然后视情况进行处罚。这就是立法者的基本心态。
在没有拐卖公民罪之前,我什么态度都没有
拐去生孩子确实很可怜,但是男性被拐去黑厂黑矿当奴隶,竟然没这个一样的保护
罪刑法定原则
这个原则很有趣
有趣在,根据罪行定刑罚。
但问题是,怎么判断 “罪行”。
实际上,在朴素正义观里,罪刑法定原则恰恰是倒置的。即,以判刑轻重来判断 “罪行” 轻重。
足以判决死刑的罪行,肯定是重罪。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抛开其中的缓刑标准,也大概率是轻罪。
回到拐卖妇女儿童上。判多少年,体现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轻罪还是重罪。
当然了,如果我们再一次倒置,先预设拐卖妇女儿童是重罪,那么判三年显然不像是重罪的刑罚。
所以,道理就是这么简单。
罗老师的观点占据了道德制高点,怎么辩论从应该的角度都会是胜利者。换句话说没法用理来反对。。
但是,罗老师自己作为律师,甚至作为相关的检查人员能解决这个问题?
先不说量刑问题,先把立案问题解决了,再把取证配合问题解决了。
某人现在都成了网红了。这是在讽刺谁?多少人还觉得拐卖之后的后果比拐卖前反而好了呢。精神病人结婚。。也罢,细节咱也不多说了,这是震慑犯罪嫌疑人个人的事?
我们提高了量刑标准,好,起刑有期徒刑最高刑,可够了?接下来就是立案的后果就是起刑最高刑。能落实的下去吗?
为什么要跟鸟比,至少你惩罚打鸟的人不会有人替偷猎者出头。
我们曾经说过命案必破,所有的被害人都应该得到正义的伸张。。。你问我罗老师的观点是否支持。
首先。。人命不如鸟的观点是有问题的,对野生动物严苛的保护就是会让很多人丢了生计,而且未必会获得补偿。因为鸟是公共利益,全民财产。除非避险。
其次。。单就拐卖人口本身的行为量刑是否轻,不取决于人们认为他们罪重不重,而是有效的避免犯罪。震慑的效果如何,现在看上去连对地方官员的震慑都不足。
以及被拐卖者并不总是被强迫的,还有很多真的是父母主动卖的。真的相信卖了对自己对女儿都比以前要好。
所以。。问题问的好,罗老师的观点是目标,车老师的观点在现在没法否认在广袤的中华大地上是可考虑执行的底线。个人也希望能执行的越来越好,但有法必依真的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
给罗老师一纸授权,让罗老师主持这个工作,可会有什么根本性变化?
以前看姚明的公益广告,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现在看这个问题,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以前看到有人老是说,如果怎么怎么滴,犯罪的人会走极端。
对此,我想说,那是煞笔,一件事,你明知道要死,你还去做,你能得到多大回报?
三年的牢狱之灾能让人舍弃点什么?
一个媳妇?一个儿子?一个几万块钱?(我不知道多少钱)
如果买卖按照死刑标准去执行,那么,谁还会去买卖儿童?
风险跟回报怎么衡量?一个妇女儿童要几十万,上百万的时候,你指望那些偏远地带的人能拿出来?啥?有钱人买?那群人需要么?那群人不惜命么?
我是一个小白,但是我还是要说,你指望买家买到手后能好好对待的,可能性能有多大?买孩子的是为了以后,尚且会对孩子好点,买妇女的人为了给自己找个妈供着么?
所以,买卖妇女的肯定会加刑,买卖儿童就三年的话,真的会有人冒风险的。
我有个比较极端的问题:是穷苦人家的妇女儿童容易被拐卖,还是富裕人家的妇女儿童更容易被拐卖?
我还有个比较温和的问题:如果一个偏避的村子,不买妇女就不能结婚,不买孩子就不能延续,那这个村子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能被理解么?
最后我有个假设性问题:那些妇女儿童被拐卖的家人,看到这个问题会如何回答?那些购买妇女儿童的人,如果他们上网的话,看到这个问题又如何回答?而我们大多数人,既没有亲人被拐卖,也没有收买行为,我们应该站哪个立场?
首先,核心重点只有一个——执法人员不是大公无私的……
因此,保护被拐卖妇女,其中有一环就是去激励执法人员办案……
于是,问题回归到经济学上,会转换成这样:
激励收买妇女的因素: 收买妇女的直接使用,收买妇女的再转卖
阻碍收买妇女的因素: 被惩处的可能性 * 被惩处的严厉程度
激励执法人员办案的因素: 执法人员采取执法行动的奖励,执法人员不采取执法行动受到惩罚的可能性
阻碍执法人员办案的因素: 执法人员和当地群众的关系阻碍执法的可能性
增加收买妇女的惩罚严厉性,在这里,实际上产生的效果是增加了 “被惩处的严厉程度” 和“执法人员不采取执法行动受到惩罚的可能性”这两项(后者是因为此时收买妇女的人本质上成了更加危险的人),但也增加了 “执法人员和当地群众的关系阻碍执法的可能性” 这一项……
车浩选择的侧重点是后者,因此就自然得到了这个结论……
而罗翔呢?——这个不学无术不懂装懂的家伙就没在点上过……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觉得我们可以提高 “执法人员采取执法行动的奖励”——不要以为这个不存在,经济学家米尔顿 · 弗里德曼的儿子,法学家大卫 · 弗里德曼曾经在经济学期刊_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ics_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论证为什么罚款制度无法替代刑罚(要留意到这本质上是反驳的经济学家加里 · 贝克尔在这方面的看法),他所给出的理由就是 “罚款制度虽然对于犯罪者来说和刑罚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但因为罚款制度给执行人带来了创收的激励,此时地方司法系统会倾向于起诉更多的人,并且倾向于有罪推定”(类似的,劳役制度也有同样的问题)……
但是,我们可以留意到,现在的问题是什么?——是收买妇女的起诉率不够高,取证困难,治罪率也不够高…… 这正好可以与此对冲……
那么,也就是说,我会给出的建议是,收买的刑罚年数增加的同时,增加一笔罚款(罚款一部分用于补偿受害者,剩余部分完全由当地治安部门支配用于激励干部),或者改判劳教……
发电链接:https://afdian.net/@number3475
就说车教授觉得这个例子。我们这都特色社会主义了,拿奴隶制背景下发生的故事举例子?求求你们搞点封建主义吧奴隶制度是在太 low 了. jpg
我觉得目前刑罚体系的弊端在于重刑轻罚。
基本上所有的讨论都在量刑,而事实上对某些犯罪,严刑峻法已不足以震慑罪犯。
所以我的态度是**在拐卖、贩毒等罪行上,实施惩罚性罚款。**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罚金一千万起。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共同犯罪所得,一并罚没。父母子女的财产视情况罚没。
直系亲属一律视为共犯或者知情犯,需自证清白。
只有采取这种类似事实连坐的机制,才能真正杜绝某些人类似牺牲自我造福家人的心理,才能真正遏制这一类犯罪。
罪恶要根除,创伤要抚平!
谢邀,“买一个妇女,最高才 3 年,而买几只鹦鹉,就能判到 5 年”。在这种强烈的对比下,呼吁修改刑法,大幅提升买方法定刑的声音,已经在互联网上形成一股浪潮,可以说大多数人的呼声是支持提高。不管任何,我认为每一个案情都牵扯一个甚至多个家庭,要在综合考察拐卖妇女、儿童的手段、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次、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此类犯罪发案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决定对被告人总体从严或者从宽处罚。要深入案情,做到罪责相当、罚当其罪!
愿天下所有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都能被有效遏制,期待法律规则更加完善的这一天早日到来!
车浩的观点是人贩子再怎么拐卖妇女儿童也不会落到本阶级及以上的头上,穷人对穷人拐卖,判三年很够意思了。
别不服气,事情落车头上试试,会这么简单吗。
罗翔的观点是以人为本,人比动物便宜肯定是不对的。
支持罗翔还用说嘛。
我觉得讨论这个问题前,要把通常意义上的拐卖行为和买卖行为区分开。中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区分这两种行为,导致了大量的问题。
先说儿童的问题,中国最常见的儿童买卖行为,都是生父母不想要这个孩子了(有些是亲戚之间转送孩子,有些是纯粹是生父母根本就不想要但被迫生下来了)。这种其本质是一种不合规的收养行为。因为中国官方的收养途径缺乏,且难以合规收养,所以就出现大量的不合规收养问题。
我记得有一个打拐的报道,说他们找到了很多被拐卖的孩子,但送回生父母家,生父母根本就不要,过几天孩子又回养父母那里去了。笑死我了,这明明就是不合规收养,非要往拐卖上面扯,还说打拐如何困难。
真正让很多人痛恨的其实不是上面这种不合规收养,而是无监护权的人在不经过监护人许可,让孩子脱离监护人监护的行为(可以是拐卖,也可以是纯粹的把孩子弄残让孩子乞讨,或者干脆自己养,或者别的乱七八糟的行为),这种和上面的不合规收养性质是不一样的,侵犯的法益其实也不一样。
这两种分开讨论,可以更进一步解决问题,而不是把水越搅越浑。
再说妇女的问题,由于妇女是成年人,判断起来要简单很多。但是还是有几种不同情况:
一种是简单的要很多彩礼,理论上这种也算买卖(女方父母把女儿卖掉),但和普通的拐卖不同(这里面也分妇女是否自愿还是强迫,有些强迫是软性的,不好区分,如何关心妇女权益的也可以好好管一下这种)。
另外一种是妇女自愿被卖的,有各种原因,一些贫困地区比较常见(有些是想脱离贫困地区,有些是有家暴等因素),我了解到的这种情况其实比较多(除了第一种)
还有就是妇女是打算骗人的,骗到钱就跑这种类型。
还有就是妇女就是被父母之外的人欺骗或者强迫的,这种往往是人们痛恨的重点,我认为拐卖主要应该是这一类。
其实从上面分析看,单纯买卖,善意的其实占绝大多数(不合规收养,被迫支付很多彩礼钱,女方自愿卖到什么地方去)。真正应该加重惩罚的,应该是剩下的那些类型。
糙米酱认为,我们并不缺法律手段,缺的是良好的普法和执法环境。
我觉得车浩也好,罗翔也罢,两个人的观点并不重要。
我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看看就行。
中国执法部门从来都不缺少预算,也不缺少科技支持。在天网布局基本完成,维稳经费已经连续多年超军费且持续高速增长的当下,我们应该问的是经费的实际使用符合的是普罗大众的利益还是少数人的利益,而经费的来源是来自于普罗大众还是少数人,换句话说,提供最多经费的普罗大众是否成为了经费的最大受益人?
实际情况并不是支持重刑派太过天真无视基层困难,而是那些因基层经费人手不足就反对重刑的人失去了最基本的道德价值观。中国早已不是积贫积弱的中国了,如今的中国人均 gdp 已经超过一万美元,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有能力威胁在国外的异议者居住在国内的的父母妻儿,难道没有能力建立一个反拐卖的监控网络么?但很明显,中国预算的审批者的利益和普罗大众并非完全一致,这才是连拐卖妇女儿童这种性质恶劣的案件都要因经费不足而轻判的原因。毕竟拐卖者不可能拐卖预算审批者的妻子女儿,但被异议者批判的人中就有预算审批者,所以对于预算审批者来说,针对后者的预算优先级要高于前者,这才符合这些预算审批者的利益。
其实争论也无意义,因为诞生这种地方的农村就快要消失了, 繁殖癌患者会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彻底走向灭亡,熟人社会最终将会解体。
而且现在出生办身份证户口本基本都需要采集 DNA 信息, 加上漫天的摄像头,在国内想拐卖人口会越来越困难。
未来基层警察法院会大概率被智能无人警务装备,AI 法官,大数据分析研判预警系统取代。
像这种生了一大堆孩子,录入 DNA 信息,发现母亲为失踪人口的,或者没有任何外出活动生活工作轨迹的,一定会被算法列为重点预警稽查的对象。
技术改变生活,法律适应生活,到时的法律也会翻天覆地的变化
这个实在太专业了,专业到我这种经过完整法学教育的人都不敢插嘴。
两者各有道理,但是双方的争议和这个问题下大部分的回答是无关的。
争议的是买方基础刑期。
我… 有个答主说,这个话题属于:神仙打架,小人插嘴。这个说法是有道理的。
怎么办?
快请张明楷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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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病人,我完全相信医生从专业角度给出的医嘱,那些医嘱从元素层面告诉我哪些有害,需要避免。
但作为一个人来说,如果严格遵守医嘱,对那些理论上有害的物质一丝不沾,意味着我可能就得饿死了。
放在这里也挺合适的,我可以相信专家的推论在自己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道理,但作为普通人,我依然无法说服自己内心作为人最基本的道德观。
人口拐卖这个链条上所有环节都是犯罪。
车浩纯粹扯淡了, 没一条站的住脚
现在无论拐卖还是收买, 都是极轻之罪, 无论条文还是实操, 都远没有达到震慑效果
世界绝大多数国家, 都把拐卖定在杀人和放火同级别, 而我们仅条文来说, 仅仅达到盗窃到抢夺之间, 甚至没有买卖动物罪重, 这本身就是搞笑了
其次, 车教授说什么操作难, 我觉得这不应该是他考虑的事情, 国家执法应该先有条文后有操作
如何实操是需要国家强有力推动的, 不是耍几个嘴皮子可以解决的
车教授的言论更像在给人贩子开脱, 还什么善意购买, 这什么鬼?
拐卖妇女必然伴有, 囚禁, 强奸, 难道买回去供着吗?
车教授最大的特色就是喜欢睁眼说瞎话, 符合国内一些教授的一贯作风
农村出来的人,支持罗翔的观点。
车理解的那些所谓现实情况,很多都是想象的落后地区执法现实。也就是他的论点里没有道德高点也没有实践高点。
举个简单的例子,前几年我老家抓炸油条用明矾,各地派出所疯狂出动,封了不少点,抓人没收东西判刑全套都很流畅,这会怎么不讲人情社会了?
我初中的时候亲眼看到村干部带人把我三姨家房子砸了大洞,进去搬东西,因为我三姨娘在外打工,没回来妇检。
实际上,执法严不严,完全看需不需要,所谓人情关系,都是扯淡。真严起来,影响到真实利益或者有利益驱动了,管你天王老子还是宗族社会,都能动
丰县铁链女的事件,最近掀起了舆论热潮。
很快,又看见了北大的车浩教授与中国政法的罗翔教授关于收买被拐卖人口刑罚轻重问题的辩论。罗翔教授是一位网红,车浩教授也是北大的青年才俊,因此他们的言论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如果说,社会如同某人,某一社会问题如同某人的病症,法律就如同药,车浩罗翔如同两位医生,车医生主张维持原来的用药剂量,因为这个量很合理。罗医生主张,必须加大用药量,否则不足以治病。
看起来罗医生更有道理,因为原有的药方确实没治好病,而且病人的症状也太多。然而,他们二位的方法只有量的不同,没有质的差别。法律,是他们共同的药物,共同的方法。
但读完之后,感觉两位教授都走偏了,很多地方变成为反驳而反驳。
总体上说,本罪的法定刑设置确实不合理,但最重要的点在于现实的问题不在于立法,在于执行。
这个争议问题由来已久,但最近兴起则是因为徐州丰县被拐卖的女子生育八胎的事件。所以最根本的问题其实是:为什么现在还有这类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存在?
答案其实也很简单:打击力度不够。
80 年代 - 2000 年左右,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最多的时期,但这一时期内的拐卖犯罪,并没有完全被侦破,被害者也很多都还没被解救。
不能解救的原因很多,有些是根本不知去向,客观上无法解救;有些则是当地政府无能或无力;还有些,则是已经到了所谓的 “法不责众” 的程度。
其实这些年爆出来的新闻,大多都是十几年前、二十几年前被拐卖的,而现实就是:这些年确实加重了打击力度,所以被拐卖和收买的情况也确实有减少,但是对于那个时期 “已经被拐卖和被收买的”,并未重点打击。
所以就如车浩所说:中国社会只要一出问题,就开始反思立法,这是连小学生都能写的作文。但是,问题往往不在于立法,不在于纸面上的法律,而在于行动中的法律。
而刑罚的威慑并不在于其残酷,而在于其不可避免。“不可避免”,得靠执行。
首先得确保有执行力,执行不了,判得越重,打脸越狠。罚款 100 的话说不定还会投案自首;一律死刑的话他们肯定拼死抵抗
如果买家一律判死刑的话,如何能在杀死那么多买家及其宗亲(而且肯定有很多是现场打死)的情况下,不被国内外舆论谴责、抗议和制裁?
看到 “买卖同罪” 支持就行了。
没什么可辩论的,没必要。
我支持提高量刑,也就是罗翔教授的观点。
拐卖妇女儿童都知道对被拐卖的家人及本人都伤害极大,极大,极大。
只有面临高付出、高风险的时候,人才会尽量不去做。
第一,在实际操作里,大部分拐卖妇女已经变成东南亚新娘了,而警方得遣返措施也很粗暴,并不能保证送回家。甚至随着农村富裕化,拐卖来的外籍妇女你确定是哪个国家都难。这种处罚力度怎么办?
第二,当地的事实环境支不支持这种事情?得益于天网系统,城市女性还是比较安全的。
罗翔教授从厚大法考火出圈到 b 站人尽皆知,到破圈微博,抖音,快手知乎再次证明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至于常年浸淫名利场的 “专家”“教授” 之流,我了解的到的不管是紧急避险还是其他的罗老师的视频,罗老师始终是现在 “以人为本”“人的生命高于一切” 的立场上面,至于那些海量专研,懂过你我,舍本逐末的 “砖家”“叫兽兽” 之流,就是个屁,挂再多头衔也掩盖不了他们是衣冠禽、讼棍。
还有楼上说不在这个问题立法在执行的,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的法律执行层面都要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依据这个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办事!
经过立法机关审核通过的才是执法机关办事的准绳,立法就是法律这大楼的地基,至于后续的执行,起诉审判,都是在立法这块基石上建立起来的,没有法律支撑的执法行为就是空中楼阁,连程序正义都没有,你指望一个恶的途径结出好的结果?如果立法层面都没有支持,那成文法还不如贵族解释法。
最近闹得很凶的八孩事件发生在丰县,在知乎搜这个地名,可以找到一个在该事件曝光之前的提问:
光靠修改刑法上几个刑期数字,不搞好基层治理,是解决不了拐卖妇女儿童这个问题的,这对法学教授而言已经超纲了。
涉事人逍遥这么多年,当地人要么不敢举报要么举报没用,涉事人甚至还在当地社会混的有头有脸,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和荣誉,为什么?因为扎根基层要钱要人,财政出不起,考公的人不想去,上面只好把部分基层治权下放。
下放给谁?农村里谁家儿子多且有本事(这是重男轻女的万恶之源)、谁的家族人丁兴旺,谁就是大姓,说话就有份量,下放的基层治权就越容易被谁掌握——投票时敢明目张胆地贿选逼选,除非去城里安家,否则胳膊永远拧不过大腿。
这个做法古代就有,古代中国 “皇权不下县”“天子与士绅共治天下” 也是这套逻辑。这样做,一方面确实省了开支降了治理成本;但是古代封建王朝灭亡的原因:农民起义、外敌入侵、将领造反、权臣宗室外戚宦官谋反等,它们之所以奏效,都离不开土地过度兼并,导致贫富悬殊和朝廷收不上税——而士绅在各地基层当 “土皇帝” 正是包庇了土地过度兼并。因此秦朝以来,很少有王朝能撑过三百年。
现在财政越来越紧巴,我估计不会为了基层治理增加编制,搞几场农村扫黑行动可能性比较大。另外我还想说一件事那就是,如果为了减成本或者嫌麻烦不去扎根,其他力量会往基层里钻的——东部不少农村里已经开始流行基督教了,而且有的不是三自爱国教会的,而是韩国传教士的徒弟徒孙。
法律执行得了是法律,执行不了,就不是法律。
写在纸上没用。
这种现实中就普遍执行不好的法律,首先要解决执行问题。我相信执法机构并不是有意枉法,而是面临着切实的困难而难以解决。
不解决这些困难,写在纸上的调门越高,现实中越难执行。
我支持车浩的观点。
一个是站在犯罪之后的角度考虑,
一个是站在犯罪之前的角度考虑,
我是站在罗翔老师这边的,
因为法律是约束个人行为的底线,
如果底线足够低,那么想犯罪的人就会跃跃欲试,
如果法律还要哄着犯罪者,你不要加害啊,我们不会从重的,你招了吧~
这不就是教唆和纵容吗?
我个人认为如果想要去除这种风气,首先不在于对具体犯罪人的刑罚,而是他周围的社会氛围。
要让拐卖妇女变成一件真正意义上会给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事情,而不是所谓的 “家务事”。
现实情况是
第一、当妇女、孩子被拐卖后,公安机关或相关政府组织没办法做到第一时间了解介入。
第二、如果发现了,公安,妇联,村干部没办法直接介入,把女性从被拐家庭里解救出来。总是要照顾什么 “公序良俗”“风土人情”“孩子大了”“女方算了” 什么奇奇怪怪但是确实存在的理由。
第三、能接受拐卖的家庭地区,存在大量的娶不了媳妇的情况。一个被举报重点监管,一个村几十户人家都不能娶媳妇这种情况,当地的村干部不敢管,执法部门监管看不到,看到了取证不了。
法律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如果要坚决执行一件事情,一部分人或者一部分文化必须要牺牲。
为什么孩子被拐卖后不认亲生父母,亲生父母只能捏着鼻子认了 “原谅” 拐卖者。
为什么妇女被拐卖后被孩子拴住,作为母亲不得不牺牲留在大山。
你说要罚款,他烂命一条,搞不好买媳妇的钱都是借的,坐牢可以补偿被拐妇女吗?
你说要收养家庭与拐卖同罪,孩子一辈子都不会见到自己的亲生父母。
要么就严,非常严格,严到不近人情
举报有奖励,查到直接严厉惩罚当地的官员。
拿出计划生育那套模式来。
没出生就流产,出生了就罚款。村干部,计生办,模范村,文明创卫什么的都层层加码
隔壁举报有功,巨额奖金。
一旦发现,强制隔离妇女与现在的 “家庭”,当地村办赔偿,按冤假错案坐牢模式赔。男的按强奸入罪。村干部、镇干部包庇,挂处分。
实在点的威慑比简简单单加重那一个人要厉害的多。要调动起群众和当地政府的积极性,给他们去干预,去规劝的理由,要让拐卖妇女变成一件真正意义上会给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事情,而不是所谓的 “家务事”。
有一种情况貌似很少有人讨论,就是那些被亲生父母卖掉的小孩子,在现有法律和福利制度下,惩罚买卖双方和小孩子的幸福成长,是否存在必然的矛盾?
我的观点:
1. 被拐卖的国男呢? 这个刑法盲区完全被各位大佬们无视了是吧。
2. 支持适当提高对收买行为的量刑, 例如提高到 5-10 年。
3. 警惕以罗翔为代表的基督徒律师群体。
1. 被拐卖的国男?
1.1 首先明确一下这里的” 国男 “定义 – 年满 14 周岁的中国男性。因为相关罪名中的儿童规定是不满 14 周岁。
1.2 国男被拐卖总体状况
对不起,我在网上找了很久,没有找到任何一条针对 “被拐卖男性” 的统计或分析新闻。如果有人找得到相关资料,麻烦告知我一下。
而相对的,到处都是关于 “拐卖妇女儿童” 的各方面内容。这里不列举了,自己搜搜就知道。
因此只能从一些零散的个案来侧面观察情况 :
男性被拐买大部分情况下是被用于强迫劳动,也同样会遭遇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虐待、性侵等等。
有些人天天嚷着《盲山》, 大概是完全不知道还有《盲井》吧?
1.3 刑法关于人口拐卖方面的修订历史
1979 年刑法中最初相关内容为 “拐卖人口罪”,此时法条范围是包含男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 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wikisource.org)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在 1997 年刑法修订案中,“拐卖 “相关的法条全部将对象限定为” 妇女、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年修订)_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 (spp.gov.cn)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后略,有兴趣的可以看上面链接)
后面在 2015 年刑法修订案中,增加了对收买方的定罪,但,仍然只限定于 “妇女、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年修订)_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 (spp.gov.cn)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后略,有兴趣的可以看上面链接)
在去年最新出台的打拐行动计划中,” 男” 字只出现了两次,且是作为负面形象(见引文),整个内容全部都是 “妇女、儿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 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13 号)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www.gov.cn)
完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女童的社会氛围。
题目中的两位大佬,也反复强调的是 “妇女、儿童”,没有一次提起过被拐男性。
而时至今日,搜索 “中国 男性 拐卖”,相关新闻或讨论仍然都非常非常少。只有一位代表在 2014 年提出过相关提案。
王明雯:拐卖男性也应治罪_中国人大网 (npc.gov.cn)
借用某群体总挂在嘴边的一个词 – ” 系统性歧视 “,很贴切吧?
2. 支持适当提高对收买行为的量刑
这条不需要多说,其它答主分析得很详细了。主要是针对车浩教授的一些观点
妇女被拐卖后往往伴随其他犯罪,可以累加量刑。
一方面忽略了儿童,目前儿童被拐后大部分情况下是不会遭受其它犯罪的。另一方面提高对收买行为的量刑,与其它犯罪行为的累加量刑并不冲突。
基层执行难
这个虽然是现实状况,但车教授应该更多是从 “维 X” 的角度来看的,过于强调社会效应。在我看来,提高法律上的量刑,至少有更强的警告和宣示作用。
再重申一下,在我的语境下,“收买行为” 同样包括对男性的收买。我反驳车浩不代表我认同罗翔,我下面反驳罗翔也不代表我支持车浩。
3. 警惕以罗翔为代表的基督徒律师群体。
我是怎么看到这个问题的? 是朋友圈一位基督徒女律师(A)转发的。
而在仔细看了一下题目链接中罗翔的观点之后,我有一些个人看法,供大家参考。
3.1 基督徒 + 学者的双重优越感,自行体会一下
学者的一个重要使命是和狂热的声音拉开距离,有时拒绝媚俗更能体现一个学者的学术勇气和良知。对于法律人而言,托克维尔的教导掷地有声:“当人民任其激情发作,陶醉于理想而忘行时,会感到法学家对他们施有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
法学家秘而不宣地用他们的贵族习性去对抗民主的本能,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们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用他们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
尤其贵族习性这个属实有些上头了。
3.2 ” 对向犯理论的疏忽” 这段不对
罪名相同的共同对向犯,如非法买卖枪支罪,买卖双方自然同罪同罚。罪名不同的共同对向犯,刑罚也相差无几,比如购买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刑罚完全一样。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妇女、儿童罪这一对共同对向犯很特殊,对向双方的刑罚相差悬殊
很简单一个反例,贩 du - 买 / 吸 du , 刑责一样吗?我相信以罗翔老师的专业程度,不是不知道有其它不对等的情况,只是为了强调自己的观点,选择性无视罢了。
3.3 “善意购买” 这段偷换概念
批评意见指出,可能存在善意购买的现象。一如 “《被解救的姜戈》中的舒尔茨医生那样,从奴隶贩子手中买下姜戈,让姜戈跟在自己身边,暂时脱离被囚禁和折磨的处境。
值得类比的是,在当前的司法状况下,以放生为目的或者改善动物福利为目的购买珍稀动物估计是不会从宽的。
医生买下姜戈,是为了 “解救”。而后面罗翔说的是” 放生(宗教性的)“、”改善动物福利(宠物)“为目的的购买。但两个例子并不对等, 罗老师在这里用了一点很隐蔽的混淆话术。
罗老师不妨直接说说,以” 解救 “为目的购买珍稀动物,并后续按相关规定处理 (规范放生或动物园),违不违法?
3.4 关于最后那句谚语
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如果天塌下来,正义才能得到实现,那就塌吧。
我不敢多评论,只想说,结合基督徒的终极愿景,以及我下面所说的内容,大家自己体会一下。
3.5 为什么说要警惕这个群体?
如果说罗翔还把自己的某些立场掩饰得很好,那么有些人就没有这份功力或者耐心了。
比如说,上面提到的 A 律师还转发另一位基督徒女律师 (B) 的公众号文章。
表述上看起来也很理性客观,也很聪明,模糊掉了圣经旧约中人口买卖的相关内容,但掩饰不住那股子汹涌磅礴的”热情 “和” 信心 “。
不过” 女权 “只是你们假借的一个突破口罢了,你们真的关心中国女性吗?
基督教里的女权跟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比起来,配提鞋吗?现在中国妇女的地位是你那个”福音 “、” 光“、”源头活水“带来的?
简单摘抄几段你们圣经中的相关文字,看看怎么规定的男女关系:
**新约《提摩太前书》2:8-15
**2:8 我愿男人无忿怒,无争论,举起圣洁的手,随处祷告。
2:9 又愿女人廉耻、自守,以正派衣裳为妆饰,不以编发、黄金、珍珠和贵价的衣裳为妆饰;2:10 只要有善行,这才与自称是敬神的女人相宜。
2:11 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地顺服。
2:12 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她辖管男人,只要沉静。
**新约《哥林多前书》11:2-16
**11:3 我愿意你们知道,基督是各人的头;男人是女人的头;神是基督的头。
11:7 男人本不该蒙头,因为他是神的形像和荣耀;但女人是男人的荣耀。
11:8 起初,男人不是由女人而出;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
11:9 并且男人不是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为男人造的。
**新约《哥林多前书》14:33b-40
**14:34 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因为不准她们说话。她们总要顺服,正如律法所说的。
14:35 她们若要学什么,可以在家里问自己的丈夫,因为妇女在会中说话原是可耻的。
开不开心?喜不喜悦?
注意这些都是你们认为更开明进步的新约经文哦,旧约过于残暴,我都不敢引用。
结语
之所以特别提出警惕这个群体,是因为法律是国家制度的重要载体,是至高无上的社会规范,对一个国家的社会形态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被某些人” 细水长流 “地渗透我国法学理论、法律体系、司法实践,那么社会形态势必也会受其影响,向他们所希望的那个方向改变。
遗憾的是,这样的人现在越来越多了,甚至即使自己身为律师,为了传播” 福音 “都可以知法犯法。
最后附一个他们并不认为违反劳动法的例子,包括自诩为无神论者、马克思主义者的答主(呵呵
男朋友告诉我他信基督教了,我无神论,两个人继续相处下去之前我该确认些什么问题?
政治学的核心、哲学的核心、历史学的核心、文学的核心、物理的核心、化学的核心…… 这些核心都不是人性,就法学的核心是人性吗?换言之,为什么评价别的学科成果需要专业门槛,评价法学界的成果就可以简单地凭借人性呢?张明楷老师曾说,“刑法学的学习,正义是最要紧的”(大意如此),然而听者却忘记了,张老师是站在几十年的刑法理论储备基础上讲出来的这句话。罗翔老师的论证,根本没有回应车老师的论点(罗文第一部分除外,然而这部分的问题更多在于拐卖妇女和儿童是否应当作为选择性罪名,而不是针对拐卖妇女问题本身),仅凭 “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这种说法,能解决任何中国问题吗?
神仙辩论,小人插嘴。
我们需要平静地、不带情绪地去看待这两篇文章。
徐州丰县一女子生育 8 个子女,把收买被拐买人员的量刑问题吹向了风口浪尖,在各种质疑声和谩骂声中,学术大佬的看法自然引起了讨论,就连朋友圈里也有律师发声,妥妥地神仙打架。
车浩教授的看法主要集中在收买方的行为后续问题上,认为收买行为加大概率夹杂着对女方的强奸行为,因此几乎天然的适用于强奸罪的判罚,自然是从一重罪,不存在所谓的量刑过轻。
其次,存在部分善意的收买者,他们的收买对于被人贩子囚禁虐待的女性是解救性的,倘若重罪判罚,则会导致这类情况的减少。
再者,过重的判罚会导致基层行动变得困难重重,反向倒逼办案人出现不作为的情况,以及全村做伪证,加重迫害女性,使其成为精神病和哑巴。
因此他认为不宜加重量刑。
罗翔教授的文章里一一驳斥了这些看法,并有较高的咬文嚼字情况,两篇文章一前一后,自然存在较强的针对性。
这其实有些像现实派和理性派的辩论。
车浩教授的论点大部分基于现实情况出发,并结合着部分的国情和难以避免的现状,进行着较为综合的判断。
而罗翔教授则是基于较高的理想化状态下进行辩论,对部分现实情况予以无视,包括善意购买是机械司法的问题,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的问题,某种程度上,是有点站在制高点说话,无视实际情况了。
但对于部分的论点,我是支持罗翔教授的,因为在第一点上,车浩教授忽略了对儿童的拐卖,而且相对于妇女被拐卖的个人伤害,儿童被拐卖则是对整个家庭的伤害,后者的伤害更大,危害也更大。(我并不是说妇女被拐卖伤害不大,而是相比较而言,勿杠。)
我们需要基于现实情况,在法律法规的量刑上予以考虑,又需要为了理想化的方向,在刑法上进行修正,因此,我们只能选钝角。
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我们基本只能先按照车浩教授的看法,将量刑保持,但我希望对收买儿童并造成严重后过的人加以重刑,而在未来,在行政效率,办案效率提升,人情世故不在的社会里,罗翔教授的观点一定可以实现。
我完全赞成罗翔教授的观点!
我觉的应该加重刑罚!收留买卖儿童,男童可能情节较轻。但收留买卖女童犯罪情节非常恶劣,这些女童在未成年的时候就遭遇强奸,生育,彻底的摧残了这些女童。应以強奸未成人罚处罚,这样才合理。
我国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根深蒂固,一时间很难彻底改变。如果不加強对女童的保护,犯罪就可能越来越多,犯罪率可能居高不下。不愿意生女孩子的家庭将越来越多。
所以打击对女童的犯罪应该双管齐下,只有让那些买女童的家庭受到打击,才有可能减少这方面的犯罪。
我认为一部刑法,至少应该体现对人权的尊重,拐卖妇女和 20 只癞蛤蟆同刑,连买卖鹦鹉被判的罪都不如。
如果不尊重人,只是一味地在技术层面探讨如何降低犯罪率,我觉得这是有问题的。
其实说白了,不就是钱的事儿嘛?
见义勇为的奖金是多少?看过《开端》的都知道,五万块。
买下被拐的人,送回家,按照见义勇为来算。除了补偿买人的花费,还要奖励五万块。有五万块,一个山村人在城市有办法立足,足够改变命运,娶妻生子了。
举报人贩子,只要提供线索,抓住了就给十万块悬赏,第一个举报者拿一半,剩下的所有举报者平分。如果亲手抓住人贩子,扭送警局,给二十万到五十万不等。
只要是证据确凿的人贩子,抓捕的过程中,只要人贩子不死,哪怕造成其四肢残疾或者瘫痪,都不应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即任何人对人贩子都有无限防卫权。
对于贩卖人口这类罪行,对其使用 “人民的汪洋大海” 战术,其实真的会很有效。
如果真的不惜一切代价,想要最大程度杜绝某种犯罪行为,其实并没有那么难。在中国存在数千年的山贼土匪,不是也剿干净了?逼良为娼的妓院,驴打滚利滚利的高利贷,为恶一方的村霸…… 博社村、平远街嚣张不?真想打掉,根本都没那么难。
这个回答下,我本来想问最后一个问题来着。可是这个问题不许匿名,我不敢问出来。
车浩的论证虽然问题很大,但是观点未必不可取,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不是个立法问题而是个执法问题,而归根结底是个社会问题。
把 3000W 农村底层男性当成房间里的大象视而不见,无非是把被害者换成农村 “自愿” 被高价彩礼卖掉的女孩。
或者从 “自愿” 东南亚买来的新娘再或者东莞 “自愿” 某行业的 **,当然后面的话不是法律问题,车浩没法继续展开了。
我觉得双方其实是有一个共识的: 目前执法实践中,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量刑过轻,应当提高。
但是双方对于原因和解决路径冲突比较大:
罗翔认为这是一个执法问题也是一个立法问题:
他认为因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过低,导致实践中基层执法人员及全社会对于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也为实践中基层执法人员和稀泥提供了便利,因此应该通过立法手段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去改变目前基层对于收买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实际处罚力度过低的现状。
这种通过立法带动执法的方式,在中国刑法发展史上的有先例可循而且公认效果是比较好的,比较有名的就是酒驾入刑和袭警罪。
而车浩认为这是一个执法问题而不是一个立法问题,不能把问题都用立法解决:
他认为目前的刑法体系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其实有严格的法律规范,但问题是基层完全不执行(即收买拐卖妇女的行为背后往往有持续的非法拘禁、强奸的行为,但是基层执法却视而不见),单纯通过立法的角度来提高收买被拐卖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非但不能解决执法问题而且可能会导致基层出于执法成本和维稳,干脆连解救都懒得解救了,并导致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嫌疑人采取更加凶残的手段对待被拐妇女。
我觉得双方都言之有理,罗翔更偏向于应然层面,车浩更偏向于实然层面,从立场上来说,根据历史上经验来看,我国采用酒驾入刑、袭警罪及正当防卫等一系列通过立法手段纠正执法机构错误习惯的方式,还是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的,所以我更加赞同罗翔老师。
但是我觉得车浩的问题更加需要我们去思考,拐卖妇女儿童屡禁不绝而且基层偏向于看不见和稀泥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男女比例失调,有 3000W 底层男性没办法结婚,没法满足自己的生理需求和社会认可需求。
这种需求和吸毒 买卖枪支不一样,他本身是合理合法的,不能指望的单纯通过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的方式就希望把这 3000W 人关在家里老老实实的一辈子用五姑娘解决生理需求和社会认可需求,更不能用社会达尔文的去光明正大的剥夺他们作为人不可避免产生的需求。
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人是恶的,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视而不见的基层执法人员是不对的,但是把 3000W 底层男性当成房间里的大象,视而不见,从应然的角度来说难道就是合理的吗?
找不到老婆的 3000W 底层男性是真的因为真的因为自己好吃懒做而不配娶媳妇,还是单纯是因为自己没有一个像王思聪一样的爸爸呢?
只要 3000W 人的基本生理需求和社会认可需求无法满足,那怕是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直接定为死刑甚至凌迟,恐怕都不能让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消失。
至于这个社会问题怎么解决,不是本题讨论的核心内容,知乎也不让说,但我希望别把那 3000W 底层男性无视化,甚至污名化,只有看到矛盾,承认矛盾最后才能解决矛盾。
“法律是否能够执行”和 “法律应该怎样设立” 是两个层面的事情,某些地区实在推行不下去就随便找个政治正确的借口在那些地区稍加缓和嘛,几少几宽又不是没有过,想辙减轻处罚总比想辙加重处罚简单不是?
一项与当地通行的道德观不兼容的法律确实无法执行下去,我国也确实存在一些地区认为买孩子买媳妇不是什么大事,把收买妇女儿童的罪名定的太重,确实可能在一定的区域无法执行——但司法这事,破格的减轻刑罚比破格的增加刑罚要简单的多,普适性的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条款遍地都是,普适性的可以从重加重的条款则基本没有,显然,在 “从轻立法,执行中想办法加重找补” 明显比 “从重立法,执行中想办法减轻弥补” 要困难。
那么,与其为了那些无法执法的地区而从轻立法,然后连那些可以执法的地区都不能按照当地人的普遍认知来公正的予以处罚,我认为还是从重立法,然后在那些实在执行不下去的地方想个政治正确的辙来减轻处罚从而推动执行更靠谱一些。
实际上现在的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案件也是这么运行的嘛,我记得刑法修正案九以前不阻碍被拐的妇女儿童回家就免除处罚,这就是立法太重(相对于部分地区的道德观念)而无法推行,所以在那些地区想个辙减轻处罚力度来推动嘛;之后从免除处罚改成可以从轻减轻了,其实这还是在想辙减轻处罚来推动工作,按理说积极帮助被拐者返乡才应该是可以从轻减轻,不阻碍应该是义务,阻碍干脆应该从重加重,但为了在一些推不动执行的地区推动执行,就只能拿这个理由减轻了呗。
完整看完这两篇文章的估计都没几个。。。不得不说文化人吵架就是不一样,普通人想要理解都有些困难 ,来回翻了几遍才理解。
车浩教授的观点其实带有很重的现实主义色彩,所以他讨论的重心其实有两个,一是提高量刑是否更能代表法律的公正性?二是提高量刑能否能为现有的法治体系做贡献?
而罗翔教授也根据其中的观点提出意见,我觉得罗教授可能更偏向理想化一点,不是说不对,而是提出了一个法治社会进化的方向,即使困难,仍要挺步向前。
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我的观点也非常朴素,那就是支持提高量刑,车教授认为所有的拐卖妇女儿童罪都并不全是恶性,但法律意义上,却默认为买房是强奸、故意伤害、侮辱的预备犯,从这个角度来看,现有的量刑已经是非常严厉的了。
但是我认为,从 “拐卖” 这个想法的诞生起,就已经是在犯罪了,即使说 “娶媳妇” 是刚需,但至少要有底线,如果通过 “拐卖” 的手段来实现这个刚需是可以被理解和原谅的,那其他的犯罪事实是否也能被理解和原谅呢?抢劫是因为没钱,杀人是因为报复。
还是那句话,被解救的姜戈只是个例,难道我们要把每一个被殴打、被侮辱、被拘禁的妇女都当做是姜戈?这是否太不公平,即使在所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中,统计其犯罪恶劣程度中取个平均值,我认为也是非常高的,现有的刑法根本对应不上这个平均值。
其次在于提高量刑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冲击,这是不可避免的,罗教授之前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说这其实是罪在不在当代的抉择,现在在我国还有非常多的被拐妇女儿童,加重量刑意味着买方配合侦办的难度大大增加,基层的办案人员就像车教授说的那样,办案热情降低,官民相护,成千上万个本来能回归家庭的被拐人员将永远看不见希望。。。
可能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我们永远站在第三方的角度看问题,就会显得很简单,罗教授说,刑法只是社会治理手段的最后方法,它能解决的问题很少很少,车教授也说,这种犯罪的本质,是愚昧落后的问题,而解决愚昧问题,不能完全甚至不能主要指靠法律。
根本上还是社会的教化程度不够高,所以只能说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如果因为这而依旧不知道该怎么样,那就是弱智!!!
我们都知道拐卖妇女儿童是重罪!
在古代那可是要判极刑的,我一直不懂为什么在新中国这样的罪大恶极事件判罚如此之轻?正如食品安全问题一样,那些犯罪分子时刻危害着所有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甚至是那些所谓的专家以及法官和执法人员的身体健康…….
这样这些危害连幼儿园小朋友都知道是罪大恶极的行为,为什么就没有如古代那般判极刑??
今天还在议论其结果是应该在严厉点还是人性化点…………
可笑且可悲啊!
那些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身心受到巨大创伤,甚至一生都活在伤害的阴影下,那种痛苦和伤害真应该让那些专家和学者去体验下,看看是不是还在侃侃而谈???
罗翔教授比较务实,说的都是老百姓心里话,那个什么车教授真应该被拐卖一下,被卖到深山老林去,好好体验下那种残忍且无情的伤害之后,您再来侃侃而谈吧,不提升量刑,那些铤而走险的家伙为了利益和金钱就会前赴后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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