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 21 岁女孩晨跑遇害,警方通报称嫌疑人为 41 岁男子,已被抓获,嫌疑人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知乎用户 名字取起来真难 发表 害,但凡当初那个案子这人被判了死刑,这个女孩子就不会失去生命了。 所以我一直很难理解,为什么会有人支持废死(我指的是普通人),位高权重或者有钱的,谁手里没点啥呢。 死刑的震慑力是很强的,虽然现在都是非常温柔的 …
这种判决结果警示意义不大,还有可能留下巨大的隐患!
“死刑,立即执行!” 才是具有真正警示意义的判决结果!
在各类 “强奸案” 的判决中,往往以 “出没出人命” 来决定最终的量刑!但实际上,有很多罪犯对受害人,特别是这么年幼的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远比死本身来的更痛苦!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已经达到了 “极端恶劣,社会影响极大” 的程度!但仅仅判死缓,却有可能让这种恶魔有再次作恶的可能!
我们都知道,死缓大概率是死不了!只要在两年内表现良好,在死刑复核的时候,大概率会改为无期,随后通过不断减刑,最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后,恶魔就又自由了……
韩国的 “素媛案”,我想大家都知道!那个变态在监狱里拼命锻炼!出狱之后,身体比一般小伙都棒…… 假如等关注素媛案的人减少,这个变态会做什么还真不好说!
本案中也是这个问题!十几年后,这个恶魔被放出来之后会不会再次作案?这个概率是存在的!
个人认为,对于一个摧残祖国的花朵,让未成年人小小年纪就要背负一辈子屈辱的恶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一点都不为过!
强烈建议,相关部门修订现有法律条款,加大对于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惩罚力度!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5 条从重处罚条款犯了 4 条,而且增加基准刑类别行为全部触犯,这都不死刑立即执行?
这是要塑造中国版素媛案?一定要让这人渣再喊一个人进行轮奸,才能构成死刑立即执行吗?
死缓代表什么意思知道吗?死刑变无期,表现良好 22 年后出狱,到时候又要祸害哪家孩子?
建议被害者家属要求重审,并更换全部合议庭成员,换成更公平公正的合议庭成员。
同时呼吁大众提供谌某某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增加罪行。
总不能让监狱中囚犯来执行正义,多人多次与死缓犯进行肢体冲突,形成抗拒改造情节严劣的事实,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累犯,增加基准刑 10%-40%,强奸 3 名,猥亵 1 名,强奸未遂 1 名,增加 40%。
前科,增加基准刑 10% 以下,增加 10%。
强奸未成年人 4 名,增加基准刑 20% 以下,增加 20%。
在新冠疫情灾害期间故意犯罪,增加基准刑 20% 以下,增加 20%。
坦白是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意思就是检方掌握充足的证据,可以不减少基准刑。
希望这 5 名幼女可以得到妥当的安置,身心上得到治疗,避免形成邱小小一样的惨案,或自暴自弃误入歧途。
未成年人被性侵,会有什么后果?如何妥善安置被性侵的未成年人学生?四川成都 14 岁少女遭 8 次强奸致孕后坠楼自杀,48 岁涉案老板一审获无期,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此外,希望大家也同时关注汪康夫事件。
如何看待男教师被告强奸 12 名幼女,判刑 10 年,伸冤 54 年后受害者均否认被强奸?
死缓犯如何减刑?
谌某某属于故意犯罪累犯,且为强奸罪,必须被限制减刑,实刑必须坐牢满 2+20 年。可能犯下如此恶行,入狱就能改正?出狱后不会再现 73 岁老人强奸 8 岁幼女的犯罪吗?
表现良好,存在重大立功,减刑最高可达 50%。
死缓犯,死缓期满,死缓期不减刑,最少要坐多少年牢?
1、非故意犯罪,可减刑为 15 年以上,20 年以下有期徒刑,减刑最高为 7.5 年。
2、故意犯罪,没有被限制减刑的,可减刑为 25 年以下有期徒刑,减刑最高为 12.5 年。
3、故意犯罪,被限制减刑的,可减刑为 25 年有期徒刑,表现良好,减刑最高为 20 年。
我是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只是露出淤泥的公道,愿正义准时降临,愿恶徒得以惩戒。
这类案件每每曝出,谁都想感叹一句:判得太轻!
之前一个案子:江苏一小学班主任被判死缓,3 年侵犯 15 名幼女,也是被判死缓。
51 岁小学男老师,3 年时间里对 3 名学生实施了 20 次强奸,对另外 15 名学生实施了 200 多次的猥亵。
案件发生在江苏盐城响水县,刘某(化名)是当地一小学的班主任兼语文老师,是其他老师眼中的好同事,是妻子心中的好丈夫。
可谁也没想到,君子之风下却隐藏着一颗禽兽之心,暗地里将魔抓伸向了年幼的学生,学生表示班级里所有的学生基本都被他摸过了。
强奸幼女最高刑是死刑,但在刑事诉讼中,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个 “可以”,非常值得深思,这是法律赋予了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
但这也表明了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人自首就能从轻处罚,法官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后,也可以 “不” 从轻处罚。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们学习、生活的场所,理应保障学生们的安全。
根据《民法典》第 1200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本案中,这名男子偷偷潜入未成年女生宿舍?还侵害数名未成年女学生却未被及时发现?
这显然是学校的监管出现了严重瑕疵,那么学校还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的过错责任。
每次看了这种新闻都让人感觉血压升高。
但是思索完以后,就会想到该怎么预防这种人渣犯罪? 尤其是罪犯还是个惯犯,本就有强奸犯罪前科。
从事件来看,小学的保安和防控简直是松散,犯人是翻墙后进入了寝室。
2021 年 3 月 22 日,被告人谌某某酒后驾车来到某县某小学附近,通过小路到达学校宿舍楼后的围墙外,翻墙潜入校内,进入宿舍楼女生寝室,对三名幼女实施奸淫、对一名幼女实施猥亵,其后正在对第五名幼女实施侵害时因对方反抗逃离现场。
强奸幼女最高刑是死刑,但是在刑事犯罪中,又可能存在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等酌定从宽情节。
关于学校的责任方面,实际上最高检刚公布了几个未成年案件强制报告案例。住宿经营者、医院、家长、学校也是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
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履行管理义务。
对于预防犯罪来说,这种强奸犯罪前科的罪犯,是否也用上科技手段识别呢?比如上一个科技脚环或者定位器,禁止该类人接近校园等场合。
最高人民检察院 5 月 27 日发布一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引导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 6 件,包括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不依法登记入住人员信息、不核实询问相关情况,发现未成年人面临侵害危险不报告,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严重侵害;学校管理人员发现教师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压案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私营医疗机构接诊怀孕幼女不报告,导致未成年人持续遭到侵害无人保护;医务人员接诊遭受家庭暴力伤害儿童不报告,幸有院内护士及妇联同志主动报告,才使被害幼童获得及时保护;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不具有抚养能力的限制责任能力人独自养育子女不报告,最终导致幼童因不当喂养行为窒息死亡等情形。上述案例中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处分、批评教育,主动报告人员获得了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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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最高检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无法理解……
根据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同时如果判决了死缓,并且还有个限制减刑的话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在这之后,原则上不得再减刑。
2012 年河南发生过类似案子,受害幼女同样是 5 名,案犯最终判处死刑,现在已执行完毕。
先看一下本案。
2021 年 3 月 22 日,谌某某饮完酒后,驾车至某县某小学附近。其人偷偷翻过学校围墙进入校内,随即窜至该校宿舍楼女生寝室,对寝室内的 3 名女童进行了奸淫,接着又对另一名女童实施猥亵,在对第 5 名女童实施侵害时因对方强烈反抗,谌某某心虚随即逃离现场。
在谌某某落网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谌某某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且受害对象为不满 12 周岁的幼女,又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谌某某又有强奸罪前科,应当从严惩处。
然后法院提到,谌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因此最终判决:谌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看到前文时,原本以为谌某某必死无疑,结果看到最后,却是大出意外,这样都不死?
我之所以有这方面的疑虑,是有依据的。
依据来自 2012 年时发生的 “马进周性侵 5 女童案”。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郑州中原区 5 名女童先后遭受犯罪侵害,据警方侦查,锁定作案者为巩义人马进周,并随即对其进行了控制。
马进周最终被判处死刑,判决后不久即被执行。
此案中马进周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因有三个:
一是马进周本人有猥亵罪前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反而再犯新案,系累犯;
二是马进周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先将被害人掐晕后再实施奸淫,完全不计后果;
三是 5 名被害人中,年龄最大的仅 9 岁,最小的只有 4 岁。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马进周 “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故而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毫无疑问,马进周的下场是大快人心的,判决不仅依法依规,而且完全符合公众朴素的善恶认知和观感。
但回过头来看谌某某一案,却有些让人摸不着头脑了。
谌某某案与马进周案实在是有太多相似之处。
首先两人同为侵害幼女的犯罪分子,侵害的受害人数量也都一样,同是 5 名。
其次二人都有性犯罪方面的前科,都属屡教不改。
再有两人手段都特别恶劣,所犯案件社会影响力极大,本人也足够危险。
两案有这么多相似之处,为何最终判决相差却如此之大呢?
所有人都知道,杀和不杀有着天渊之别。
匪夷所思!
开头一看,不是死刑,无法理解,
当看到 “湖南高院” 四个字,
顿时释然。
31 省份司法文明指数排名出炉!浙江第一,湖南司法腐败遏制满意度低
不要看标题,这叫丧事喜报,
我们新闻人最喜欢玩的春秋笔法,
毕竟不能让湖南省的领导看到觉得没面子
看新闻里的一段话:
报告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对 2019 年全国 31 个省份的司法文明指数进行了评估,浙江从 2018 年的第 18 名跃居第一,曾经四次排名第一的上海市居第 9 名,湖南排名垫底。
说几个槽点:
1、数据出自于《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 2019》,这是 2019 年的数据,2018 年湖南倒数第二,2017 数据缺失,2016 湖南排名倒数第六,一直稳定下滑。
2、网上暂时没找到 2020 和 2021 的报告数据,取消原因不得而知。
3、货拉拉事件发生于 2021 年 2 月,从 “各省网络上分榜” 来看,各省网民都表示,湖南省 2021 年开年,就凭借强悍的实力,直接获得上分总冠军,让 2021 年的上分大战直接失去悬念,传统上分豪门东北表示甘拜下风——我们三个省都干不过你们一个省。
4、湖南的法制建设,不是好不好的问题,是有没有的问题。
5、外省的朋友可能觉得无法理解,我们弗兰人表示,早就习惯了。
6、老爷子当年从部队转业之后,在战友聚会上,曾神吐槽过一句:
怎么每年聚会,少的总是去政法系统的 ······
这个案子非常惨痛,先后三个幼女遭受奸淫,一个幼女遭到猥亵,一名强奸未遂。
而实施奸淫的地方是学校宿舍。
孩子们十二岁,应该上得是寄宿小学吧?
犯罪分子翻墙进入小学宿舍,奸淫学生,这事也太荒唐了吧。
一群孩子住得宿舍没有保安,没有宿管。
犯罪份子长驱直入?
咋发生的时候悄无声息的呢?因为在小地方?
所以,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宣判很值得骄傲?
罪恶已经发生了,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就普天大庆了?
这是一个恶人控制不住自己性欲的事吗?这不是反映了学校对在校学生管理、保护责任的严重缺失?
这是把犯罪分子抓捕归案就能解决的问题吗?这不是系统性问题吗?
学校呢?追究责任了吗?赔偿了吗?
当地教育局呢?整改了吗?
孩子们受到的创伤有人处理吗?
还会继续有孩子在学校遭此横祸吗?
犯罪分子如此祸害儿童不该杀吗?
万死难辞其咎。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 25 条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以上七条,他至少触犯了五条。
同样是湖南高院,在 2019 年第六十个国际 “六一” 儿童节来临之际也曾召开 “湖南法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公布了一起性侵未成年的典型案例:
湖南湘西男子李轶在两年时间里,多次到某小学诱骗一年级女生至他处奸淫,被奸淫幼女多达 14 人。14 名幼女年龄仅有六七岁。李轶被湖南两级法院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其死刑判决。
对于湖南湘西某小学来说,李轶就是一个魔鬼。他在两年时间里,6 次进入该小学校园内,从教室或者操场上先后将 8 名小学一年级女生诱骗至他处奸淫,2 名幼女遭多次奸淫。不止如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李轶在两年时间奸淫的幼女达 14 人,共奸淫 26 次。14 名幼女的年龄为 6 至 7 岁。
湘西中院认为,被告人李轶采取带被害人外出玩耍、送钱、送小人书等手段,诱骗奸淫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院查明,李轶是一个名强奸累犯。他曾因奸淫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对幼女实施奸淫。
湘西中院认为,李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湖南法院也曾对强奸幼童的强奸犯判处过死刑。
对照上面从重处罚的条例,两个案件很相似,同样是强奸罪累犯,对不满十二岁儿童实施强奸,强奸猥亵多名儿童。
而问题中的罪犯更甚,胁迫且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
但因为被告人谌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
如实供述罪行,在量刑上依照《刑法》规定,确实是可以从轻处理,但是多个从重处罚情节,仅有一个从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不足以抵消多个从重处罚的严重性。
法律是为了保护弱者还是庇佑恶魔?
还搜到数起发生在校园宿舍的案例。
2011 年 12 月 17 日凌晨 2 时许,浦北县官垌镇官垌中学内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性侵害案,覃某、张某、彭某等 9 人爬墙进入官垌中学,对入睡的女学生进行猥亵,其中 3 名嫌疑人涉嫌对一名学生实施了强奸。2013 年 5 月 23 日零时许,被告人董琦与郭某某(另案处理)翻墙进入河北省泊头市某中学西校区,跳窗进入女生宿舍。董琦采用掐脖子、扇耳光、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脱去被害人张某某、等六名女生的衣服,强行实施奸淫,其中,除对王某甲强奸未遂外,对其他五名被害人强奸既遂。六名被害人中,王某甲刚满 14 周岁,其他五名被害人均未满 14 周岁。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 年 3 月 18 日凌晨 1 时 30 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翻墙进入横 * 市中学校园内女生宿舍,抓压、追逐贺某某、雷 *、雷 * 某、高某某等多名女学生,使用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脱贺某某、雷 *、雷 * 某等人的裤子,并在贺某某下体进行抠摸、猥亵,后佟某某等三名女学生逃出寝室呼救,被告人王某某逃离现场。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零时 35 分许,用扳子和撬棍将农安县龙王乡中学学生宿舍外边铁护栏撬开,持刀从窗户进入宿舍以后直接闯入龙王乡中学女寝 3 舍内,将龙王中学初中三年级女学生吕某威逼挟持至中粮贸易吉林有限公司龙王分公司存储库点北侧树带内强奸。河北省检察院发布会通报了河北省 2019 年以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被告人房某某(案发时 49 周岁,离异,无业),为满足性刺激,经过 “事先踩点”“乔装打扮”,故意选择在凌晨时分潜入河北省某市三县 10 余所乡镇中小学,通过破坏宿舍门窗、溜门等手段进入男生宿舍,对正在熟睡的男同学以搂抱、亲吻、抚摸生殖器等方式公开进行猥亵,甚至对多个学生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实施猥亵行为,共计作案 11 起,受害学生多达 40 余名。2021 年 5 月 23 日凌晨,河北泊头富镇中学一女生宿舍发生猥亵强奸案,两名犯罪嫌疑人从窗户爬进宿舍,对女生进行语言和暴力恐吓威胁,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对宿舍内 6 名女生实施了不同程度的侵害。
这种恶行留给孩子们的不是轻描淡写的一句 “童年阴影”,而是无尽的恐惧伤痛和难以磨灭精神创伤。
必须加强中小学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和校园安全建设,让悲剧不再上演。
贴一个之前写的关于如何保护儿童避免性侵。
黑龙江哈尔滨强奸幼女罪犯被执行死刑,我们应该怎样保护儿童避免性侵?
自学了刑法之后我就两个感触
1. 死刑不能废,国内法律界里的废死派该死;
2. 中国的司法系统应该每年都全员考一遍法考,分数太低不但应该扣工资,更要远离法院工作。
我最反感一类人,张嘴就是废死刑是各国司法制度发展的大趋势大潮流。
从什么时候开始,追随各国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就成了必然正确了?
世界上各国干的傻逼事情多了,你还要一件一件都学来吗?
中国人发展了上千年,近现代以来吃了点瘪,挨了点打,给一些人的脑子彻底打坏了。
中国的贫穷和落后是死刑导致的?
不给贪污犯和强奸犯判死刑就能减少贪污,减少强奸?
摸着良心能说出这种话的人,那只能是对方给的实在太多了。
这新闻稿很有意思。
被告人谌某某为满足性欲,夜晚翻墙进入小学女生宿舍内,冒充学校校长身份采取言语威胁在公众场合对 5 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猥亵,该犯罪行为严重突破了人类伦理道德底线,致使被害女生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从严惩处。人民法院历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的立场和决心,有利于震慑类似犯罪、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湖南高院看来,这种案件十恶不赦,但是呢,最后判一个死缓就已经是 “从严惩处” 了,而且“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的立场和决心,有利于震慑类似犯罪”。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形式,不是单独的刑罚。
所以说,判死刑和死缓在理论上不矛盾。
确实判死缓有利于践行罪刑相一致,因为坏人也有不同程度的坏。但是操作中,也给很多废死派留下了空间(也就是逢死必缓)。
湖南高院不如把货拉拉案也拿出来当典型谈一谈,毕竟眼瞅着高校又到了毕业季,打工人和学生们又要忙着搬家了。不妨用典型案例,彰显一下你们的立场和决心,让小仙女们放心。
我记得以前有个教师也是强暴多名幼女,判了死刑。
这个案子可以判死刑的,而且小学生基本发育未完成,如果强暴的话其实是大概率会造成严重创伤的。
也许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没有提到受害人的伤情,但是这个案子确实可以判死刑。
案情没有公布细节,但是从逻辑推理来说,罪犯酒后连续性侵,并在侵害最后一名受害人时遭反抗而逃离现场。
那么罪犯很可能从头至尾都没有实施直接 X 入式性侵,理由就是未发育完成的幼女遭强暴是必然出现严重创伤的,那种痛苦是骇人听闻的,无法因为恐惧和意志来压制的,其反抗程度必然极其剧烈。
既然罪犯在遭反抗时就被吓跑,那么它如果强行施暴,前几名受害人的反抗足以吓跑它。
官方也没有提及受害人的伤情,那么很有可能这个罪犯没有使用最粗暴的方式作案,或许是酒后 X 无能,或许是不敢见血。
这可能是它没判死刑的原因。
为什么我对这个点特别在意,因为当初汤兰兰案最匪夷所思的地方就在于汤兰兰自述 5 岁的时候被父亲性侵,不到 10 岁的时候被亲戚乡邻多次残暴性侵,但是她的体检报告却显示只有处女膜陈旧性破裂,和轻微擦伤愈合的痕迹,没有任何其他伤痕,这个现象完全不符合生理学和医学的常识,令人匪夷所思。
不是夹带私货,我曾经和某个人为汤兰兰案的这些疑点争论了很久,所以印象深刻。
————————————————
有些人以为我洗白强奸,对于性侵幼女案,接触也算强奸,所以非 X 入性侵也是强奸。
不是,咱就说,判个死缓,作为典型案例拿出来公示,是怎么想的?
是不是在你们看来,这属于判得很重、很合理、很有代表性了?
是希望得到社会认可吗?
这种人不枪毙留着干嘛???留着过年吗?
这种案件,一般来说,是不公开的,为了保护隐私。结果,公开了一个,就这!
如果这都不枪毙,死刑的意义何在?
这人有强奸前科,但依然没有死缓限制减刑,估计二十年就放出来了,然后呢?就改过自新了?就是好人了?
这个事没法形成什么警示!
怎么闹都不会死,这是纵容!
我从保留还是废除死刑的角度说一下。
废除死刑这个事儿在西方国家搞起来,主要原因包括:
一,阶级利益。西方国家资产阶级精英及其买办和走狗,为了更好维护自身利益,逃避死刑惩戒,积极运用其掌握的立法、媒体、法律界、宗教界、NGO 等资源推动实现。
二,宗教元素。既有西方宗教关于生命处置权观念的原因。更有西方宗教界运用宗教教义介入法律领域干涉世俗社会的需要。
三,政治收益。在大量媒体引导下,造成民众的自我文明优越幻象,使得西方政治家可以通过推动废除死刑来骗取相应的选票。
四,群体需求。法律界部分人士出于经济利益、学术立场、业界地位等原因驱动,积极参与推动废除死刑。
五,意识形态。西方国家政客以此作为 “道德制高点” 干涉非同类意识形态国家的司法独立性。并借此积极勾连他国国内反建制人士。
说到这里,大家觉得废除死刑还是简单的法律问题吗?是孤立的社会问题吗?是单纯的学术问题吗?
废除死刑问题,本质上,是有人妄图系统、逐步、根本地颠覆我们先辈用鲜血换来的人民主体地位,介入我们通过多年奋斗实现的宗教自由,企图干涉我们的司法独立,在我们思想里重置一套符合他们需要的理论。这个本质问题,一定要看到一定要看透!不要堕入死改无的技术讨论陷阱。慎用死刑,与废除死刑是截然不同的事情,我们反对滥用死刑酷刑,要求精确执法司法,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但我们要坚决对废除死刑说不!这是我们坚守人民作主、司法独立、宗教自由的一个底线!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还有,从刑法角度说,死刑缓期执行也是死刑的一种。但,中国人传统对死刑的理解,大家心里都有数。
回到这个案件本身和某些人,在累犯、公众场合、幼女、多次作案等法定加重的情形下,用了如实供述就从轻刑罚。
值得商榷
有强奸犯罪前科,连续强奸幼女多人,这都不判死刑?
我发现从 “百香果女孩” 一案开始,我们的法律越来越变成了,先是给你说一大堆可以判几次死刑都不为过的法条。
然后话风一转,只要能找到一条给罪犯减刑的理由,那之前能判好几次死刑的罪过,就都可以被原谅了。
颇有点法律版的,恶人做了一件好事,就被法官们认为可以成佛成圣,还要用法律标榜一下。
以至于发生越来越多,罪轻者重惩,而罪重者轻放的怪事。
这都不死立执
哦湖南啊
那没事了
顺便发个最高法的新闻
我提供一个不同的思路:除了呼吁对犯人死刑以外,还可以通过电子脚镣、化学阉割等方式提高犯人的生存成本,换句话说,要确保犯人在出狱以后,发现出狱后的待遇还不如在监狱里的待遇。
死刑缓刑 2 年,潜台词是 “在 2 年内,如果没有犯罪,则转为无期徒刑”,也就是说,如果犯人表现良好,则可以提前出狱。
针对这种常见的脱罪思路,除了继续保持呼吁对犯人执行死刑以外,还可以通过电子脚镣、化学阉割等思路,进一步提高犯人在出狱后的生存成本。也就是说,我们真正要改变的是犯人 “非死刑就清白” 的观念,确保犯人即使能逃脱死刑,也无法逃离后续的一系列歧视和监管。
在此之前,有一种观点认为之所以要谨慎使用死刑,是因为一旦对未成年人进行性犯罪即维持死刑,那么很难保证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但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前提,那就是累犯率。
由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性犯罪对全社会而言是一项非常零容忍的暴力犯罪的行为,所以对未成年人进行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在知道高风险的情况下作案。换言之,他们即使采用温和手段去控制,也无法改变内心深处的犯罪欲望。出狱后,在美国,大约会有 50%~70% 的未成年性犯罪者会继续作案。
事实上,这或许也和我们的影视作品有一定的关系。在不少刑侦剧里,往往都是某地发生犯罪——警察破案——犯罪嫌疑人痛哭流涕承认罪行。但现实里,有不少犯罪嫌疑人不承认罪行,他们会将落网的原因归纳于自己的犯罪手段太拙劣。以我比较推崇的一部电视剧《极限追捕》为例,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抢劫银行后,成功潜逃并且娶妻生子,但即使有了稳定的生活,也仍然好赌,最后由于赌输,在五年内多次潜入同一城市继续对行人实施枪击抢劫,最后被警察成功抓捕。
所以,不要高估重大犯罪者的道德底线。
那么在犯罪嫌疑人逃脱死刑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化学阉割、电子脚镣等手段进一步控制犯罪嫌疑人。化学阉割,又称化学去势,是一种药物控制法,注射药物,以减少男性荷尔蒙,抑制性冲动。对男性进行化学阉割后,可以减少其性欲望、强迫性的性幻想和提高防止性冲动的能力。
但与此同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化学阉割对性犯罪者的效果有限。该观点将对未成年实施性犯罪者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类——否认犯罪或该行为的犯罪性质;
第二类——承认犯罪,但将犯罪归咎于非性或非个人力量,例如酒精、药物或压力;
第三类——是出于非性利益(例如愤怒、权力或暴力)动机的暴力犯罪者;
第四类——特定的,对未成年人的性幻想。
化学阉割只对第四类有用,而对前三种类型的效果非常有限。因为前三者是基于自己的犯罪欲望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而不是出于性幻想而对未成年人进行性犯罪。
这时,就需要电子脚镣等手段进一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控制,以确保它们在出狱后不会进一步犯案。
总体而言,对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是群众零容忍的一项犯罪行为。该类型的犯罪嫌疑人毫无道德底线,必须予以重判。但是,呼吁死刑与呼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化学阉割、电子脚镣等手段控制并不矛盾。换言之,如果犯罪嫌疑人最后仅被判处死缓也不用灰心,可以继续呼吁加强对此类型犯罪嫌疑人的控制。
假设,受害者是高官子女,还会不会判死缓?!
有时候不死刑立即执行我能理解,毕竟怕冤假错案无法挽回!
可是这种证据确凿!丧心病狂的玩意,你不立即执行,岂不是要给某些人立榜样了?!
法律不应该脱离群众,
公平公正正义更不该只是纸面上的文字!
这种事情,为什么还要缓期执行?
缓给谁看呢?给老百姓看呢?还是给犯罪者看呢?
犯罪成本太低!!! 这种判决结果警示意义不大,还有可能留下巨大的隐患!
“死刑,立即执行!” 才是具有真正警示意义的判决结果!
在各类 “强奸案” 的判决中,往往以 “出没出人命” 来决定最终的量刑!但实际上,有很多罪犯对受害人,特别是这么年幼的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远比死本身来的更痛苦!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已经达到了 “极端恶劣,社会影响极大” 的程度!但仅仅判死缓,却有可能让这种恶魔有再次作恶的可能!
我们都知道,死缓大概率是死不了!只要在两年内表现良好,在死刑复核的时候,大概率会改为无期,随后通过不断减刑,最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后,恶魔就又自由了……
韩国的 “素媛案”,我想大家都知道!那个变态在监狱里拼命锻炼!出狱之后,身体比一般小伙都棒…… 假如等关注素媛案的人减少,这个变态会做什么还真不好说!
本案中也是这个问题!十几年后,这个恶魔被放出来之后会不会再次作案?这个概率是存在的!
个人认为,对于一个摧残祖国的花朵,让未成年人小小年纪就要背负一辈子屈辱的恶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一点都不为过!
强烈建议,相关部门修订现有法律条款,加大对于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惩罚力度!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本案的加重情节有很多 1. 他是累犯。2. 受害人是未满 12 岁幼女且多人受害。3. 案发地点是学校,嫌疑人动机卑劣。4. 一人犯数罪。这几个从重情节抵不过一个 “被告人谌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可是很多案件却搞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
警示是没有的,这个问题也根本不在于判得重不重,而在于怎么减少损失……
但真正能减少损失的方案,更多地还是来自于学校,而不是法庭……
人民法院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零容忍态度,震慑类似犯罪的方式就是:
从严惩处,对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罪犯判处死缓?
这要是不从严惩处,是不是就直接放了?
注:
死缓最低服刑期限为不少于十五年,
无期徒刑最低服刑期限为不少于十三年,
有期徒刑最高服刑期限为不高于二十五年。
对于实践过的恋童癖,最好的做法就是实行阉割。
因为他基因层面上的性癖已经被证明是对公众有害的,而其自制力又不支持他压抑自己的本性过一生。
手动帮他解决烦恼,是你好我好大家好。
一方面消除了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保护了孩子们不受害。
一方面解决了他个人内心的冲突矛盾,他可以更坦然面对自己了。
一方面解决了他本人在社会上的存在问题,当他无害化,大家也就不会针对他,反而可能更愿意和他一起开童车。
基因里的东西改不掉,但又不为世界所容,那对他进行高强度治疗就是社会义务。
反正他本来也是不对着幼女硬不起来,割了并没有什么大影响。
割了还可以放归社会,还他自由。
现在这些死缓什么的,只是浪费国家资源而已。
判得很好:无非是强奸了 5 名幼女,无非是毁掉 5 个家庭,毁掉 5 个孩子的一生,本以为批评教育即可,最后竟能判处死缓,惩罚力度很大!
按现在的规定:一般死缓,最低服刑不得低于 15 年;限制减刑的,不低于 25 年。
等罪犯出狱的时候,被这个畜生伤害的孩子,也到了本该结婚生子,为人父母的年纪。
所以,大家一定要生三胎啊,不然都对不起这个伟大的时代!
顺便给大家科普下,死缓是怎么出狱的?
死刑缓期 2 年执行,俗称 “死缓”,是指判处死刑后,不立即执行,而是对犯人观察两年,在两年缓刑期内,未发现严重的故意犯罪,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死缓转为无期徒刑犯后,可依法减刑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可依法减刑,但实际执行的刑罚不得低于十年,缓刑的两年徒刑,不计入这十年,理论上 12 年即可。
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所以理论上为 22 年。
但实际操作中,死缓减刑不能按顶格算,所以最低不是 12 年和 22 年,而是 15 年和 25 年。
我是老猫,同名公众号:特例的猫
虽然我是一个湖南人,但接二连三看到这种逼消息
很难不说一句,湖南司法真的烂透了
这种案件的恶劣程度,不比韩国的素媛还要恶心?
同一时间毁掉了三个女孩的人生,给另外两个女孩留下了终生的阴影。
我看现在也别嘲笑什么韩国司法了,人家那是自有国情在此,国家法律规定的,检察院也没办法,人家公职人员至少没有渎职,已经尽最大努力了。
我们这边呢?
有死刑你吗的死刑不判,整这一出。
说难听一点的,如果是某某高官,某某检察院院长的女儿遇上了,这件事情会善了?
以前就有开玩笑,用死刑去换什么什么不亏来着,现在好了,一次五个死刑都没有,标题还堂而皇之的未成年警示,我看着是赤裸裸的宣传
警示就是,
此等恶魔居然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此等恶性事件,居然没有校方法律责任的消息。
酒驾,夜晚潜入校园,强奸幼女,猥亵幼女,还有一个强奸未遂。
一次犯了这么几个事儿,还有前科!
这都判不了死刑,因为罪犯如实交代了罪行,所以要从轻处罚,故而判了死缓。
判死缓是啥意思?那就是死不成了,好好表现几年就放出来了。
这货无疑是在挑战我国法律最严和道德的底线!就算进去了,也不会好好改造,就凭他有前科,是惯犯。下一次出来,保不齐会再祸害一群人!
最可怜的还是那几个孩子,他们接下来的一生都会被阴影笼罩。
别说啥看开点,找心理医生辅导,没屁用。受伤了就是受伤了,有伤害就会留疤痕,有印记的,抹不去!会伴随一生!
还不满十四岁,难道法律就是这样保护花骨朵呢?罪犯交代了事实,就从轻处理了?
我就想问问,法律是人行为的最低准则,一个人一而再再而三的践踏这个准则,那他的内心是什么样呢?
我相信,不论是受害者的家庭,还是广大网友,恨不得把这罪犯杀了一千次。或许啥一千次也不解恨。但是有什么用呢?
法官这样判了,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受害者家属也没发生。咱还能咋样?
只祈求,这事儿不要发生在自己身上。祈求审理的这事儿,谁就亲身经历一次吧!
现实永远比小说更离奇
湖南高院真是不错
让我长了见识。
这个人放到明朝
大明律
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没有缓刑。
放到 80 年代。
游街示众,当众用子弹脑袋打碎,然后家属出子弹费。
为啥 2022 年还能死缓?
看到括号里的内容,愤慨,火冒三丈。
看到最前面两个字,恍然大悟,毕竟倒数第一嘛,懂不懂倒数第一的含金量啊。
多人、未满 12 岁、公共场所当众、累犯、数罪并罚,这么多应当从重的情节,就因为一个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情节,就只判死缓,闻所未闻。
跟之前的百果香一样,离谱到极点。
好家伙,这事在微博没上热搜,相关标签下只有几个媒体发的内容,其他用户发的都显示不出来
废死派嚷嚷要废除死刑,这种案件一出来,废死派消失了。等风头一过,废死派又出来嚷嚷要废除死刑
拜狗教嚷嚷要拜狗,狗咬人的新闻一出来,拜狗教消失了。等风头一过,拜狗教又出来嚷嚷要拜狗
共存派嚷嚷要与新冠共存,台湾共存了,共存派消失了。等风头一过,共存派又出来嚷嚷要与新冠共存
拥枪派嚷嚷一人一枪保卫家庭免遭警察破门而入,枪击小孩了,拥枪派把锅甩给游戏。等风头一过,拥枪派又出来嚷嚷一人一枪保卫家庭免遭警察破门而入
第一眼看到这个案子,出于法律人的理性本能,我的反应是,这个案子判的没问题。判决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评价了当事人的所有行为,考虑了所有应当考虑的加重情节和从轻减轻情节,算得上是罪当其罚的好判决。
然而,过了一会,在脑海中想象了当时犯罪人的行为,感性上真的想说:
这个人真的该死,物理意义上的死亡。
**在我国法律上,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死缓属于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但是确实死缓和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死刑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只要不再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并且情节严重的,是不会真正执行死刑的,一般会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还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在世界范围内,对死刑的限制是大的潮流,这其中有各种复杂的因素。我们的现代法学和法律主要学习西方,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也没有像古代的封建王朝一样采取重刑威慑的方式,而是对死刑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作为法律人,我学习过关于限制死刑的各种合理性,其中大部分还是很认同。
但是,每当发生这样的案件,还是希望在这种令人痛心的案件中犯罪人能被真正除以极刑。
襄公复九世之仇,我们的民族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是崇尚大复仇主义的,这不一定完全对,但至少反应了一部分的民族情感。
想想类似的罪哪个群体最容易犯就明白了
湖南的法官坚定的从法理学角度出发进行断案,本案作为典型案例最大的意义在于警示学校和家长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措施,毕竟死缓的通常而言会让犯罪有第二次犯罪机会,应警惕这位犯罪分子第三次强奸犯。
这个警示是十分重要的,这个判决在提醒我们:一旦发现强奸幼女的罪犯,能打死的就当场打死。
不然,很难有效保护未成年人。
为什么不是死立执?!
把这当成典型案例,是法院觉得这种判罚已经够重了吗???
居然没有死刑?
C !
这种都不死刑,还怎么保护?
保护累犯的牲口吗?
呵呵
难以置信!强奸 3 名幼女,猥亵 2 名幼女,又有屡教不改的强奸罪前科——这种穷凶极恶的变态淫魔,这次落网后仅仅因为 “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就取得法官的体谅,最终只判了个“死缓”!
“死缓” 意味着两年后大概率要改判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大概率又要改判有期,最后在监狱混个十几二十年又能重返社会。
如此 “从轻处罚”,何以平息众怒?何以告慰受害的幼女及其家属?又如何能够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强奸幼女的恶魔,无一例外都是从重处罚。即使废除死刑的国家,也会对这类恶魔判处终身监禁永不减刑。
在本案中,淫魔谌某某严重损害多名被害幼女身心健康,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本应从严从重依法处理。
以强奸罪判处谌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每一位受害者家属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这才是应有的判决结果,国内有太多类似的案例可供参考。
结果偏偏只判了个 “死缓”!
而当地法院给出的理由仅仅是谌某某 “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荒谬不荒谬?
法院如此重罪轻罚,难道不是在教唆犯罪?亏他们还有脸说出 “震慑类似罪犯,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这种冠冕堂皇的屁话!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纵容恶人,包庇恶行,这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推荐阅读:一个批判现实的讽刺幽默故事。
因为一个人渣的恶劣行径,就毁掉了多少女孩子的一生,支持死刑判决!
他的死将对潜在犯罪者们起到警示作用,“死神与你们如影随形,切勿违法犯罪。”
又是那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像如实供述罪行、自首这种,是可以从轻但不是应当从轻
似乎很多法院并没有搞懂
今天六一节,湖南高院通报的典型案例还真是 “典型”!
这种人渣,这么多加重情节,居然能死缓?
家长们看了这个案例,估计以后再也不想给孩子过儿童节了,晦气。
竟然不是死立执!
没有一点儿警示。
强奸幼女,累犯,公共场合猥亵幼女,强奸犯罪前科劣迹,这都没有死刑。
这湖南高院是干什么吃的!
我想到了韩国电影《亲切的金子》。如果这个人最终活着出来了,这些家长们会不会看看这个电影。
从法律的角度,假设五家家长 10 人联合起来杀了他并立即自首,家长会死立执吗?
别推送给我,大早上的给我犯恶心,一天都没心情工作了
被强奸却是立即执行,没得缓,表现再好也没得改。
才死缓?然后过几年减成无期徒刑,再减成有期徒刑?
鼓励强奸幼女了,属于是。
这都不死刑?
死缓是为了以后出来继续危害社会吗?
不是立即执行?
理智上不理解,情感上不接受。
鼓励对幼儿的性侵犯罪?
鼓励家长以后对犯罪分子动用私刑?
我阅读理解很差,请问大家,还有没有其他思路?
叠了这么多 buff,最后没有死刑,而且还成为典型了,离大谱。
但是一看湖南省的,好像倒也正常。。。
我挺好奇,咱们国家用的是同一套法律吗?
我记得之前有个案子是一个成年男子由于小时候多次被老师体罚,长大后偶遇了这个老师怒气冲天,扇了老师好几巴掌,结果被判了 1 年 6 个月有期徒刑。
还有个案子,是一个 15 岁男孩在学校遭遇校园霸凌,在打斗过程中反杀了校园霸凌者,结果被判了 8 年有期徒刑。
还有个案子,13 岁(差几天 14 岁)的男孩奸杀分尸邻居 10 岁小女孩,结果因为不满 14 岁所以没有判,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还有所谓的故意伤害罪,上面那个扇老师耳光的就是故意伤害罪,判了 1 年 6 个月。但如果是结了婚的夫妻,男人家暴女人,很少很少以故意伤害罪判刑,大多数时候当成家庭纠纷协调协调,实在不行处 15 天以下拘留,200 元以下罚款。ps 一句,有证据证明家暴,法官都不一定判你离婚。
你再看这个案子,一个成年男子跑到小学女生宿舍强奸猥亵了 5 个女孩,结果才死缓。什么是死缓,就是说缓刑这 2 年里,他只要不犯事就不用死了。
我不知道这个法官是男是女,有没有孩子,如果是他的孩子他还会不会这么判。我也不懂让这种男人苟活于世到底有什么意义,起到了什么样的 “警示” 作用?法律想要保护的到底是犯罪分子还是受害者?
我是一个坚定的死刑拥护者,因为相比较于那一颗子弹后的不痛不痒,受害者们所遭受的伤害可能需要一辈子去救赎。
甚至一辈子都救赎不了。
中国人太善良了,连法律都要考虑作恶成本。
罗翔说,为什么强奸罪和拐卖儿童不给死刑,是害怕人家杀人灭口。
但是,你反过来想,犯罪分子因为不会死刑,有更多人参与到犯罪中来。
中国这个地方,就是对好人太坏,对坏人太好。
天天欺压老百姓,什么征信黑名单,什么天天做这个做那个,
真正道德没底线,无视法律的狂徒,你就扭扭捏捏的。
说到底,人家烂命一条,虽然也不怕死,但是一点威慑感都没有,
难怪越来越多人不怕犯罪,反正死不了,里面的人说话又好听,还包吃住,还不会相互歧视,
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干越来越恶劣的事件。
好吧,我觉得对于这种犯罪份子,其实已经死不足惜了,
建议把满清十大酷刑再用起来,不然怎么解受害者心头之痛呢?
另外,不要以为教材的事情就过去了。
很多人犯罪,和教育有直接关系。
曹主编,不仅仅在指挥部,还在做决定,年版税 2700 万,躺着数钱的毒害少儿。
所以,山中贼易除,心中贼难除!
死缓是限制减刑的。
很多人有个误区,死缓后改无期,然后表现好就一直减刑… 减减减,减到十几年…
错,现行法不是这样滴。
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更为无期后,需要有**重大立功表现,**才会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这种,一般人是给不了重大立功表现的。
所以,像这种死缓,基本就是牢底坐穿,坐到死为止。
其实,5 个幼女,5 个啊,是应该死刑的!
应该死刑的!
破坏了 5 个孩子的人生,换不来死刑,本身这样的判刑起不了警示作用,反而外面的恶人因对死缓一知半解,从而认为反正搞再多幼女也死不了,而无所顾忌。
就… 叹气。
这男的真的是禽兽不如啊,当众强奸多名幼女,竟然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校舍竟然可以随便出入,有点不可思议。晚上学校的保安不值班吗?监控室看不到该男子翻墙入校吗?宿舍楼的大门没有上锁吗?宿舍楼门口没有宿管阿姨值班吗?
该男子能轻易翻墙入校且进入女生宿舍。一、说明学校的安保系统失灵,应该全面整改。
二、学生宿舍管理不到位,宿管人员失职或缺位。
三、学生安全意识较差,大晚上给陌生人开门。
四、学生性教育缺失。
五、学生自救能力差。
一个案件可以暴露出学校安保的重大漏洞,希望该案的检察官不要就案办案,而在办案的同时向学校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安保方面全面整改到位,加大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升学生安全意识,在学校教室、学生宿舍内配备一键报警系统。防止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这 TM 的叫儿童节礼物?
这 TM 的是儿童节恐吓吧?
这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吗?
这是保护人渣的犯罪权利吧?
在儿童节来临之际,公权力机关告诉孩子们:
摧残你们的身心,可能毁掉一辈子的人,明明可以判死刑,嘿,我们就是不判。
过上十几年等你们长大,坏叔叔重出江湖带给你们新的噩梦哦~
这事儿在聊的时候,我边上有个有女儿的同事说:
“换了我,这人渣不会有机会活着见到警察的。”
我又想起,以前宿舍里谈起废死这事儿,有个河南的男生讲过这么句话:“哪天国内废死了,我先刀几个废死的法官。”
他家在村里是小姓,被村霸欺负过。被欺负就打回去,汉子不缺血性。但法庭下乡判他爹他叔故意伤害,他接受不了。他能接受身边有坏人,但不能接受政府里有坏人。但更憋屈的是,按法律,法庭判的没问题,法官也没收村霸钱。法律在保护坏人,老实人,哪里都要受伤。
建议死缓可以改成缓死,
死刑,缓死两年,
两年期间,每天各种刮肉、针刺、水滴刑、灼烧不间断的折磨,让他最后缓慢痛苦死亡。
不要提人道,
最大的不人道是这 5 个幼女还有几十年人生要走。
湖南各省市之前在各种案件上的各种骚操作,让我以为他们是蠢,是偏。
现在看来不是,
他们只是_____而已。
其实这种人都是变态,也是一种病,独狼事件,社会还真没法完全避免,就是判了死刑也并不能减少今后社会的发生率。
其实关监狱远比死刑痛苦,就像这次疫情,关了两个月,还能玩手机大部分人都已经受不了了,可以试试在牢里待个 10 年。
最重要的是要做好小学生宿舍的保护,为什么小学就开始住宿舍了,不能通校吗,小学是就近上学的啊,大部分就在家附近啊,小学生就住宿舍是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校园霸凌事件的增多,学生之间的心理发育差距会很大,孩子的社会相处能力还不完善,因为小学生住宿舍学习本来就不妥。
这件事也让我想起了大学期间,我们的宿舍楼的一件事,我们医学院校从来不避讳男女生恋爱,相反我们学校一直是不分男生宿舍和女生宿舍的,校园反而没啥性丑闻。我们宿舍楼当时一楼住的全是男生。2.3.4 楼全是女生,中间也是通的,但有一次一个社会上的男青年,在我们窗外的一层平房的楼顶上对着女生楼层在做不雅之事,我们男生发现后赶紧进行呵斥,那个男的赶紧逃走了,这种变态真是防不胜防。
犯罪分子当时估计就是怀着必死的决心实施的犯罪,已经做好了吃枪子的准备了。
结果判下来一看,哦豁,死缓?四舍五入不跟没判一样吗。
我虽然支持废除死刑,但是在死刑没有被废除的情况下,这种罪犯都能缓期执行……
那死刑是给谁留着的不用我多说了吧?
以及学校能以安全为由把学生跟动物一样圈在校园里,外卖都不让送进来,但是却能把这么大一个醉汉放进来,还让人进了别人寝室。
门卫怎么搞定的?宿舍楼怎么撬开的?宿管怎么躲过去的?
学生的房卡怎么弄到的?
强奸四个人,这么大动静,宿管老师在哪里?
你相信这是一个醉汉能做到的事情吗?
你相信这是一个喝醉了、以至于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能做到的事情吗?
这特么才死缓?
强烈建议恢复凌迟、醢、车裂、枭首、大辟、弃市、点天灯、木驴游街等刑罚。
在我咨询的经历中,很多女孩子会因为童年的性侵犯走上人生的转折。首先是对成年人的恐惧,缺少安全感,这些会导致孩子分心,学习成绩变差,社交困难;然后产生自卑等情绪。最可怕的是她们还是孩子,这些行为模式在童年习得,长大之后是难以抹去的。如下的症状很常见,自我不统一,容易歇斯底里,情绪忍受力很差,对道德不信任等。不详细说了,这些女孩已经够不容易了,普通人看了可能会反而嘲笑她们,呵呵。我自己也比较头疼这种案例,因为这些童年的暴力犯罪导致她们不管是生理和心理都有很大的不同。每次遇到相似的症状,我都在祈祷对面的女孩告诉我,只是童年不幸福,爸爸妈妈不爱她而已。面对这种病例,我需要花很多的脑细胞去帮助女孩重塑很多思维,往往效果还不好。
被告人谌某某有强奸犯罪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在未成年人的学生集体宿舍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猥亵,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谌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谌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谌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种有前科,还在外面晃荡的人,大概是有一些背景的,死缓也就是给大家一个交代而已,过几年就自由啦,正常人谁敢自首啊?自首也救不了这条命。湖南的地下组织,在知乎上名气不小的,我也是经过卢克文那个公众号的科普第一次知道。最近的事情不少,毒教材自罚三杯,又失去了声音。河南的农民至今拿不回存款。还有到处都是的烂尾楼,饶毅的举报,冰川冻土的研究员自爆。
自古刑不上大夫。不知天上宫阙,今夕是何年?还有很多高赞回答表达了对学校安全的质疑。表示学校的监管出现了严重瑕疵,学校还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的过错责任。初心是不错的,看的人也多,就像微博上的吃瓜舆论一样。呵呵,还是请大家仔细想想吧,谁给了这样一个前科累累的人以犯罪的机会。
对这个判决本身没什么意见,但对这个宣传有意见。
按照少杀慎杀的原则,在没有出人命、没有其他严重后果(重伤)的情况下,要判死立执的可能性本就不高,因为强奸罪法定加重情节后是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和死刑的量刑区间,判死缓是一个仅次于死立执的从重处罚,在同类案件中还有更恶劣情形(奸幼致死)的情况下,那可能需要一个既足够勇敢又嫉恶如仇的法官,而把这个案件当作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来宣传看,可以说从高院的意见来说,这就是一个判得足够重的案件,相反如果一审法官判了死立执,也可能会出现二审改判死缓或者无法通过最高院死刑复核程序的情况。
但这个裁判尺度跟舆论所期待的 “严惩” 相去甚远,所以我的看法是,如果该地区真的找不到一个奸幼被判死立执的案件,那宁愿不要蹭儿童节的热度,不要宣传了。
这样宣传是很尴尬的,法院、检察院基于自己的理解,通篇跟老百姓解释,这个案子我为什么判那么重,我判那么重是有必要的,绝对不存在搞严打量刑畸重的情况。而老百姓的反应是:这你™才判个死缓?
这是需要正视的问题。
就我个人而言,如果这个案子判了死立执,我会竖起大拇指说 “卧艹,这法官牛叉”,判了死缓,我会觉得很正常。我是坚定的反对废除死刑的人,我也反对把死刑废除到不出人命不判死刑的程度,尤其是对那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不能因为他们只收钱不亲手杀人就不判死立执。但对于这个强奸案不判死立执,确实是有其理论依据的,从犯罪学的角度讲,就是鼓励犯罪行为中的 “亚道德” 或者说“次道德”。
因为有一个需要正视的事实,在强奸、拐卖类的案件中,只要罪犯能够完成强奸和拐卖行为,那就意味着除了罪犯自己,没有任何人能阻止他杀死被害人。所以在量刑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考虑到这个问题:是否需要对他遵守 “次道德” 不进一步侵害被害人的情形给予 “鼓励” 或“奖赏”,从而引导同类案件发生时犯罪嫌疑人能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不必要的伤害。
这个观点的建立有一个先决条件,即认识到:我们无法消灭犯罪。就算我们把绝大多数的故意杀人、抢劫杀人、绑架杀人犯罪都判了死刑,也照样有人故意杀人、抢劫杀人、绑架杀人,即使我们规定强奸一律死刑、拐卖一律死刑,也没法禁绝强奸犯罪的发生,因为总会有 “反正没人知道”、“疑罪从无” 的侥幸心理让人铤而走险。
如果我们建立起了 “强奸犯罪没有办法通过严惩来禁绝” 的共识,那就可以思考下一个问题:是否应当对那些没有造成极端严重后果的强奸犯罪予以量刑上的优待,从而引导强奸犯在强奸时尽可能保障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又或者说,我们是否应当避免过于机械的从重处罚,导致该类犯罪频繁出现破罐子破摔的情况。
比如:强奸幼女后,觉得反正都是死立执,留着她还增加被发现的危险,不如沉河里吧?
比如:强奸幼女时,觉得反正都是死立执,那还在意什么细节,大出血也不管,死了也就死了…
反之,假如有个强奸犯在奸幼时发现对方大出血,立即停止然后把她扔医院门口,最后及时得到了救治,没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那么他应该被处以极刑吗?
我不完全信奉上述观点,也有观点认为,寄希望于正在实施犯罪的罪犯的理智和良知,是很荒诞事。
但假如你就是那个正在被侵害的人,你是更希望自己能被善待,还是更希望法律能在事后对他进行严惩呢?
司法裁判很大程度是一种有理有据的价值平衡工作,需要在众多价值、利益中找到更值得更需要得到保障的价值、利益。对此类问题的争论最终无非是看你更倾向何种价值和利益:
如果坚持正义至上、道德至上,哪怕为此需要付出(被害人的)生命的代价,那么无论是强奸一律死刑还是拐卖一律死刑都是合理的。
如果坚持生命至上、人权至上,那么优先保障被害人的生命安全,鼓励罪犯在实现其犯罪目的的行为中减少对被害人造成伤害(戴套不传播疾病、充分使用润滑剂做足准备减少阴道撕裂、子宫摘除、大出血等风险),那么留下一定的空间不判死立执,也是可以理解的。
至于会不会因为不判死刑,从而鼓励了部分原本不会犯强奸罪的人犯下了强奸罪行,这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毕竟当初喊着 “三年血赚、死刑不亏” 的人,也没有几个真的付诸行动的,强奸尤其是奸幼本就是人渣才干的事,只要不是人渣应该就不会因为没判死刑就 “倍受鼓舞” 了。
挺疑惑的。
对货拉拉司机重拳出击,让我以为湖南公检法女性占据了主导地位。
对幼女强奸犯网开一面,让我又以为湖南公检法男性占据了主导地位。
依法治国的路,有些人怎么就那么不想走呢?
就很失衡!
我之前有一起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强奸案,当时一直在努力给被告人争取缓刑,因为他也不过是一个小男孩,刚刚年满 16 周岁,俩人在谈恋爱,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不存在强迫,本案定案的唯一理由就是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
最后经过争取,量刑给的是一年八个月,当时为了争取缓刑,我给检察官和法官都提交过案例检索报告,但可惜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
检察院和法院都表示,奸淫幼女类型的强奸案件适用缓刑需要慎重。
但说真的,是慎重不是不可以,而且是对成年犯罪嫌疑人慎重,不是对未成年人:
** 28.** 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确定是否适用缓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就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
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之前说过,我做了云南地区 2017 年到 2022 年强奸案件判处缓刑的案例检索报告,通过检索我发现云南本省各地法院对强奸犯罪刑罚判处很不一样。
这个很不一样是我说的比较委婉的,比如我举个例子,强奸智力障碍人士导致怀孕,主要的从轻情节是坦白和赔偿谅解。
当然还有强奸幼女判处缓刑的,是比较具有地方特色的,在一些偏远地区,大家对结婚的概念还停留在在村里摆酒席,可这里面有的小女孩还不满 14 周岁,她的丈夫自然就变成了强奸。当然对这种情形,个人觉得情有可原,错的不是他们。
当然我目前站的角度是从缓刑的适用来看,具体到每个判决,给的刑期以及考验期都是不一样的,这也是罪刑责相统一的体现。
那么回到题目这个案子,就让我觉得很失衡,两个小朋友谈恋爱发生性关系就是一年八个月,强奸猥亵五名幼女是死缓。
死缓就算了,湖南高院是把这个案子作为典型案例通报的,在本省具有指导意义,在全国都会具有影响力,这就很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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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于 2022 年 6 月 2 日
此罪恶已滔天,无法宽恕、不能容忍!为什么是死缓?强烈要求立即执行!这丧心病狂的人渣留在社会上也是一大隐患。
这个学校是怎么管理的,没有宿舍管理员吗?这个坏人又是怎么进去的?说明学校安保措施不到位,难道这个学校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普通人就是:杀杀杀!历来如此。
回答中看得出来普通人并不真的关心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问题,普通人关心的是安全焦虑。尤其是未来的泛安全焦虑。换句人话就是:啥时候永远没有犯罪了,岁月静好到永远。
假设,如果有一颗『银子弹』(判决或者判例),能够永久性的解决某类型犯罪,不管代价是毁天灭地,株连,灭族,屠村屠城都好,只要这个代价不是落在自己头顶,那么这个按钮一定会被普通人按下。
普通人之所以是普通人,就因为如此。常识管用,但不是总管用。
犯罪是无法被消灭的,世间不存在一个标准的判例可以一劳永逸。杀杀杀无非给自己找点心理安慰。
判轻了吧!
这不是死立执,真的很难同意。
要我说死立执都太便宜这东西了,要不是文明社会了,高低应该给他先骟了再说。
骟姐在哪里啊,骟姐努力一下啊,骟姐这不给它冲咯?
有一说一这种量刑是真的看不懂。我这辈子都是个反女拳人士,唯有这一次,我希望各位拳师能多施加一点舆论压力,把这王八蛋送去阴间。
真的该死!!!
湖南高院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是:
被告人谌某某为满足性欲,夜晚翻墙进入小学女生宿舍内,冒充学校校长身份采取言语威胁在公众场合对 5 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猥亵,该犯罪行为严重突破了人类伦理道德底线,致使被害女生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从严惩处。人民法院历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的立场和决心,有利于震慑类似犯罪、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同时,本案也警示学校、家长,一定要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和监护职责,加强中小学寄宿制学校日常管理和校园安全设施建设,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恕我直言,死缓的判决结果难以看出打击性侵未成年犯罪的立场和决心,罪犯被判处死缓,这基本就意味着他不会被执行死刑,之后会变更为无期徒刑,再之后会变更为有期徒刑,最后还会逐渐减刑,最终刑满出狱。
事实上,单强奸一罪,奸淫幼女多人已属于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严重情节,更何况还有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在法定刑的幅度范围内,对强奸者或威胁儿童罪从重处才是对被性侵者儿童及社会的交代。
能起何种警示?
起不到任何警示!
一个以前就有过强奸贩罪前科的,然后是再犯,才是个死缓。
死缓基本上就是死不了,关两年无期,再关几年有期。
即使是无期,貌似也就最高上限二十年就出来了,也不是那种关到死的处罚。
所以,顶个屁用。
养猫的都知道,解决猫发情闹猫最好的方式就是嘎了。
所以对待强奸犯,最好的手段是先关押,完事物理或者化学阉割。
永绝后患。
湖南高院估计也没有想到这个典型案例发出来会被骂的这么惨。
一般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案子,都是法院自己认为判的非常好,很有宣传意义的案子,可以作为指导案例。
我们先看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对强奸罪是怎么规定的吧。
用手机写的,各位就将就看了,这是 17 版的量刑意见,我不知道有没有最新版的。根据这个量刑指导意见我们全以顶格处罚来计算,奸淫三名幼女起点刑为 13 年。
下面来计算从重情节
我们依然按顶格计算 13 年按 100% 计算就是 26 年,我数学不是很好不知道算对没有。然后我们再看看有没有其他从重情节,从公布的内容来看还有前科,注意一点只说了前科但是没有说是累犯,按照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属于累犯,也就是说这个人渣按照规定不属于累犯也就是没有了增加基准刑 10-40% 的从重情节。然后还有一个猥亵罪五年。有一个坦白的从轻情节。
那么法院是判的强奸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外加猥亵罪五年,最终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各位读者姥爷一看肯定愤怒,为什么不是死立执,本来强奸罪就是死缓了,加了猥亵还是死缓,那不是脱了裤子放屁吗?加了跟没加一样。
大家不理解我国的司法制度以及法院的裁判思维,已经判处了死刑了(死缓也是死刑),那么就执行最重的刑罚,那就是死刑,数罪并罚死刑加五年还是死刑。
当然作为六一发布这种案例肯定是不能服众,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判例是没有问题的,高院的考虑肯定是不能为了服众而牺牲刑法的正确适用,也就是舆论不能干预司法。
那有读者姥爷会问为什么不直接判死立执,我不想诋毁法官,但是法官应该是认为罪不至死。
作为一个刑事案件做的比较多的律师,让我诧异的不是没有判死立执,而是没有限制减刑,也就是说这个人渣只要活的久还是有出来的机会的。
手机上简单的写下,要是有读者姥爷还是不明白的地方,我回去再系统的写下。
这是 “女性友好城市”?
反正法官们的子女永远不可能是住在那种学校
而法官们却可能去干点那啥事
所以保护哪一方对自己有利
这不是明显的吗
私发系统早就被渗透了
什么人民的正义少看点为好
如此畜生的罪行居然没被判死刑?
仔细一看,湖南高院!
那没事了,只能说湖南司法全国最烂当真是名不虚传
2020 年 10 月 18 日,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发布了《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 2019》(下称报告),这是 2014 年以来连续第六年发布年度报告。
报告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对 2019 年全国 31 个省份的司法文明指数进行了评估,浙江从 2018 年的第 18 名跃居第一,曾经四次排名第一的上海市居第 9 名,湖南排名垫底。
湖南以 67.1 分在各省份中排名垫底。其在 “司法权力”“当事人诉讼权利”“司法腐败遏制”3 个一级指标均排名垫底,一级指标中排名最高的也仅在第 19 名。湖南还在 “司法裁判受到信任与认同”“当事人享有获得辩护、代理的权利”“警察远离腐败”“检察官远离腐败”“法官远离腐败”“法律职业人员遵守职业伦理道德”6 个二级指标中排名垫底。
纵向来看,湖南在 32 个二级指标中,仅有 “民事审判符合公正要求”“审查起诉公正”“公众接受现代刑罚理念的意识及程度”3 项的得分高于 2018 年,另外“公众参与司法的意识及程度” 两年得分相同。
呵呵,我只想说一句:
自己找骂,活该被骂。
判处死缓的原因可能有三:其一,行为方式为 “冒充校长身份采取言语威胁” 而非“暴力”;其二,未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但综合侵害对象为幼女、多人且在公共场所、有前科劣迹等情节,法院没有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实属不该!好在这种强奸惯犯在监狱里处于鄙视链的最低端,同时也会面临变为死立即的恐惧和煎熬。现在这种状态比起死立即更痛苦、更恐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生不如死,但死缓终不如死立即让我们感到 “大快人心”!
相关法条如下:
《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八)强奸罪
1. 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 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为啥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审判法官及陪审团,你们的良心呢?!
相信很多朋友的回答是:这还不死刑立即执行!!??
这里就不过多分析量刑方面的问题了,就有两个问题供大家思考:
1. 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是否应该有明确界分?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何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法律并未明确,这样是否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限??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否可以成为本案死缓的理由?
从《刑法》角度而言,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然何为 “可以”,是需要法院综合各个要素进行判断的。谌某某有前科、而且奸淫幼女等情节,是否可以因为如实供述减轻其社会危害性?
我并不震惊,只是异常愤怒。
中国新闻周刊发布的《临夏 12 岁女童性侵事件调查,三个嫌犯曾抓了又放》掀起了一片哗然的吵闹声。
强奸,不予立案,抓了又放…… 每个词都在敲打着正常人的神经,让他们泣血的声音,凝聚成一个个鲜红的问号:
是强奸不实,还是证据不足?以至于要时隔一年,被舆论裹挟,无奈行动?
一
甘肃临夏政和县,小燕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妈妈在她刚出生时就不要她了。小燕的父亲患有 “小脑萎缩”,被关在家里避免他伤人;小燕自己 5 岁时受伤被切掉了 4 根手指…… 远在青海打工的叔叔,会接济家里。
这是白居易口中真真正正 “闻者为悲伤” 的家庭。
一次,奶奶带小燕去县城,她想去公园里看看,被奶奶拒绝了。
2021 年 7 月,12 岁的小燕用奶奶的智能手机打开了社交软件,几个成年男子让她出来,说要带她去公园玩。想到奶奶不让自己去,小燕一赌气,7 月 30 日下午烈日炎炎之际,便出了门。
这一去,竟是人间地狱。
二
7 月 30 日晚不见小燕回来,在青海打工的叔叔马建强接到了奶奶的电话。马建强当晚赶回临夏,陪着母亲找了两天。
第三天下午 4 点,派出所的帮助下,他们在离家 20 多公里的地方找到了神情麻木的小燕。
马建强太着急了,冲上去就是两巴掌,挨打后的小燕躲在奶奶怀里哭出声来,说自己被强奸了。
她说,三个二十七八岁的人和她发生了关系,那些人不让她走,她把脚踢伤了,腿折了也没能跑掉。之后,更是因为羞愧不敢回家。
马建强吓坏了,带小燕去市人民医院检查,医生提取到了精斑,并告诉马建国:“处女膜破裂,新伤”。
一家人四目相对却相顾无言,他们觉得以后抬不起头了,而小燕一个月里连续喝了两次农药自杀,如果不是奶奶措施及时,恐怕人如今也没了。
可那三个强奸犯呢?
三
小燕家属报案后的第三天,临夏当地公安出具 “不予立案通知书”,原因:强奸犯称不知道小燕未满 14 岁,并称是小燕主动邀请他们三个人出去。
仅仅只是强奸犯的一句不知情,便轻飘飘揭过了三人强奸一个 12 岁女孩的事实。
收到不予立案的通知后,马建强为侄女申请了刑事复议,并在 9 月份赶回去带侄女又做了检查,“右足第二蹠骨远端骨折,通常为外力所致。”
可 9 月份距离案发已经一个多月,当地公安认为不能作为反抗的证据,维持原决定,不予立案。
马建国看着侄女的憔悴于心不忍,这次,他向上级申请了刑事复核。
11 月 17 日,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决定,撤销此前刑事复议决定书。马建国看到了希望,同时也吃一堑长一智,立刻按照要求带小燕去了甘肃省天水市第三人民医院,自费做了未成年人性防御能力的精神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邮寄给了刑警队。
刑警队的马队长告诉他本案予以立案,三名男子抓了两个,但另一个不能抓,他不构成犯罪。
《刑法》中并没有 “组织未成年人淫乱罪”,马建国也咨询了很多律师,律师告知他,此案明显构成强奸轮奸幼女罪。
更让马建国无法接受的是,2022 年开春后他再度询问进展,刑警队队长却告知他,“此案移交至临夏市检察院,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办理了取保”。
强奸犯抓了又放,难道他们会 72 变,作案时不是本人?很抱歉,这种玄学也无法让我想起孙悟空,我只能想到孙小果。
有心杀贼,无力回天。马建国麻木了,此前所作的全部努力,付诸流水。
四
不知道是不是上天开了眼,转机在今年 5 月 30 日出现了。
网友觉得是国内公益援助律师介入的原因,但实际上推动该事件的关键,是小燕叔叔的一封举报信。
5 月 30 日当天,马建国把小燕的遭遇写成举报材料,发布在了社交媒体上。诡异的过程,先抓后放的经典,立刻引起了舆论的关注。
第五天,临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三人。
同时,中国新闻周刊也对此进行了报道,784 万的阅读量,让这件事出现了一些曙光。
律师葛树春说:不可思议,极不寻常。8 月 2 日报案,到 8 月 5 日就决定不立案,很可能是缺少认真的取证和调查,否则怎么可能不立案?
今年 6 月 2 日,临夏州妇幼保健院重新给小燕做全身检查,马建国告知中新刊:大夫说,从处女膜破裂的痕迹看,是突然间破裂,有撕裂伤,应该是构成强奸的。
墨写的谎说,绝掩不住血写的事实。
幼女性侵事件屡禁不止,或许和这种恶性案件不从严之间,有恰到妙处的逻辑关系。
五
什么叫执法必严?
广西灵山的百香果女孩受害时年仅 14 岁,她帮着母亲采摘百香果,拿到距离采摘地 500 米的地方售卖了 32 元,高高兴兴的回家。
就这么点距离,同村 29 岁村民杨光毅将其残忍强奸、杀害。
法院一审判杨光毅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社会公众不满,舆情久爆不停。最高人民法院注意到这种情况,立刻研究整件事的来龙去脉。最终指令广西高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这才有了广西高院再审宣判,撤销二审死缓,再改死刑的结果。一波三折又如何,这结果,终究是让老百姓点了头。
六
可我们不能每一次都靠舆情去引导改判吧?舆论能让案件重审,的确是一种进步,但这仅限于偶尔之间。长期沦落到舆论引导结果,也同样是一种讽刺。
有时候我们也要想想,为什么事实如此清晰,却还要等到媒体曝光,却还要等到民意沸腾,这才会有进展,会有改判。
2020 年 6 月王振华猥亵幼女案,仅凭着陈有西一张嘴,激辩法庭 16 小时,只判到了有期徒刑 5 年。
2013 年 8 月,云南官员郭玉驰强奸幼女案,判了 8 年有期徒刑,4 年减刑三次,早已出了狱。
很多事,人们早已不去震惊,他们只感到愤怒。法律虽给了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有了从轻法则,但同时并不掩其从重法则的存在。性侵幼女,性侵儿童,就要从重,也唯有从重,才能震慑后来人。
七
2008 年韩国赵斗顺案令韩国举国震动,震动不是因为赵斗顺掳走 8 岁的小女孩娜英并强奸,而是因为赵斗顺以一个醉酒之名为自己洗脱,只被判了 12 年有期徒刑。
那名 8 岁女孩呢?大小肠外流,80% 的生殖系统和肛门永久破损。
韩国是财阀的世界,但赵斗顺事件引发了韩国民众的抗议,集会和游行。一而再,再而三,时任韩国总统的李明博不得不为此下跪道歉,并承诺会修改法律。
赵斗顺案发一年后,韩国修改儿童性犯罪的最高刑期。2012 年,韩国允许使用化学药品对性犯罪者进行 “化学阉割”。
有些男性看到这里瑟瑟发抖,那我只能说你属于看完《金瓶梅》会感到激动的人。读《金瓶梅》而生怜悯心者,菩萨也;生畏惧心者,君子也;生欢喜心者,小人也;生效法心者,乃禽兽耳。
若不作不愧,怕什么明法加身。
赵斗顺这样丧心病狂的强奸犯,凭什么对他 “从轻处罚”?直到被送进监狱前,他还嚣张的告诉受害者家属:
“我就算吃 15 年、20 年的牢饭,即使出来已经快 70 岁,我也会在监狱里好好运动,你就等着我出狱吧。”
很无奈,他还是出狱了,他甚至可能根本就没意识到,自己犯下了多天怒人怨的罪行,他拥有和杨光毅、麻继钢一样的思维,在这类人心里,或许没有犯罪这个概念。
因此,为何从轻?防止穷凶极恶之徒再犯灭绝人性的罪行,最好的方法就是送他们去见上帝,哪怕判个无期也好。
八
不要说让子弹飞一会,临夏 12 岁女童被性侵事件是个很好的典型,飞了一年,没有舆论,那三个家伙难道不是继续在逍遥法外?飞出结果了吗?明明是有判头的事,偏偏没有盼头。
《刑法》236 条规定,强奸判 3-10 年有期徒刑,而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直接从重处罚。并且强奸幼女和轮奸这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十年起步,无期,最高可以判到死刑。
可笑临夏这次 12 岁女孩被三个人性侵,一年时间居然连个人都没抓。
这是对法律的消耗,令人悲哀,亦令人愤怒。
《笑林广记》里有这样一个故事:
一个贪官有天断一个案子。原告给了他五十两金子,被告知道了赶紧送给他一百两金子。
开堂后,官老爷不问缘由先打了原告一顿板子。
原告哭嚎着伸出五个指头说:老爷,小的有理啊。
官老爷说:狗奴才,你有理,他比你更有理。
古希腊哲学家爱比克泰德说:人生,是我们登上并非我们所选择的舞台,演出并非我们所选择的剧本。
你看到他人拿到一出悲剧之时,相比默默无言,叨扰两句不仅能升华剧情,甚至还会优化规则。别忘记,虽然舞台不同,剧本不同,但所有人都遵循着相同的舞台规则。
不要像鲁迅说得那样,非要鞭子打到背上,才肯自己动。
需知每一次鞭子落下,本身便是一出悲剧。
我的公众号是 “走读新生”。
最高法:残害妇女儿童的,当判死刑判死刑!
为什么不是斩立决
我们想从心理角度谈一谈儿童性侵犯。
虽然文化差异使得各国在一些社会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在任何一种文化下,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或边缘性关系都是犯罪行为,是永远不能被社会认同的。儿童性侵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条红线,没有例外,没有借口。
儿童性侵犯 / 性虐待(child sexual abuse,CSA)是指某些成人或者年纪较长的青少年对儿童实施的性刺激的行为,无论是经过对方同意还是强行要求。
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总而言之,所有将未成年人卷入性接触(包括直接身体接触,和间接接触性行为)以达到侵犯者性满足的行为都属于性侵犯。
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在美国,25% 的女孩和 17% 的男孩在 18 岁以前曾遭受过至少一次性侵犯。
关于中国儿童性侵状况,不同的研究显示出不同的数据。但平均情况是:中国 16 岁以下儿童,每 5 个女孩中,就有 1 个曾遭到过至少一种形式的性侵犯,男孩遭受性侵犯的比例要稍低于女孩,但 10.5% 这个数字仍然是触目惊心的。14% 的儿童表示遭到过严重的身体侵害。
90% 以上的儿童性侵者都是家人或熟人,且几乎都是男性。
30% 是孩子的亲戚:他们可能是家庭中的男性长辈、或年长的表兄弟;60% 是孩子熟悉的人:学校或幼儿园的老师、课外班老师、教练、保姆、其他孩子的家长等等;只有 10% 是陌生人。
“熟人性侵” 这一点,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大众所了解。但是,另一个事实还未广泛被意识到:对儿童进行性侵的也不一定是成人,可能是某个稍年长的堂兄弟姐妹或者玩伴、高年级的同学等等。
数据告诉我们,性侵犯、性诱拐、性骚扰是如此的频发,很多时候我们感受不到它的存在,是因为它会被掩盖、被阻碍,它在黑暗中发生。但为何这样的恶性事件能够持续地存在着?以下三点因素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侵犯的发生。
小孩子本身就是弱势群体,遭到性侵后,Ta 所处于的地位就变得更加劣势。因为年龄小、没有地位,而相对地,加害者往往是年长的、地位较高、强势的人,他们一般会对孩子进行威胁:“你要是敢告诉爸妈,他们就不要你了”、“你要是告诉其他老师或者同学,下次就会更惨”。儿童往往对威胁深信不疑,他们相信自己逃脱不了侵害者,所以不敢发声。
由于很多儿童遭受性侵案件中,侵犯者都是熟人甚至是亲人,多为男性长辈,例如父亲、叔叔、舅舅、或祖父辈。因此侵害者的另一面可能是慈眉善目的良好形象,加上 “童言无忌”,更没人会信一个小孩子说的话。亲人们也会抛来对受害儿童的怀疑 “一定是你记错了,他可是你爸啊”。
而另一方面,是当侵害者是自己的父亲时,孩子会本能地美化家长的形象。如此,儿童面对无法反抗的侵犯,只能改变自己的认知,“他只是跟我做游戏”,甚至去认同侵犯者。
我国的羞耻文化让人们太容易责怪受害者。当本该给予关怀和支持的家人、老师同学们、社会大众说出:“你怎么不喊救命”、“你怎么不逃走”,甚至去侮辱受害者时,难道期望受害的儿童给予这样荒唐的回应吗:
“对不起,我没能避免自己遭到强奸,以至于让别人犯罪被判刑了,给社会添乱了,给家里抹黑了,我对不起所有人。”
研究者发现,指责所带来的二次伤害,对于受害者的影响要超过被侵犯本身所带来的伤害。所以,停止再责怪吧,这个世界对于女性和小孩已经足够苛刻了。
相当于回避刺激,属于创伤后应激障碍中的一种症状。对于创伤程度较轻的性侵犯,儿童可能不会发展出明显的 PTSD,但因为察觉到潜在危险,仍会选择回避。
伴随厌恶身体接触而来的,就是心理层面的亲密恐惧。CSA 的幸存者们大多缺乏安全感,难以和他人建立稳定持久的亲密关系。
儿童性侵可以预测青少年以及成年之后的抑郁和焦虑倾向。
儿童性侵是严重的负性应激事件,也是造成创伤后应激障碍的首要因素。PTSD 患者大部分都曾有过被性侵的经历。
文章开头所说,约有 20% 的女孩曾遭到过至少一次的性侵犯,这个数据较真实情况一定是偏低的。因为幸存者才有可能提供数据,还有一部分受害者,因承受不住一次或二次的伤害,选择了自杀。
那些在儿时受过性侵害的幸存者们,他们有的人现在可能过着正常美好的生活,但这风平浪静的下面,却隐藏着无法言说的痛苦。它变成了一个不堪的秘密,要一直忍着,一句话都不能说。
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有心理问题无所谓,不耽误干正事就行了。
社会功能良好,并不代表心理问题不存在。
你以为你已经好了,但可能只是没有遇到让你崩溃的事情。当应激事件来临时,一切旧伤疤都会再次撕裂开。
而目前我们社会氛围从对受害者的禁言的极端,转到了另一个逼迫受害者倾诉的极端。“大胆说出来吧,说出来就好了!” 完全是不知轻重的起哄。冒然向他人进行自我暴露,反而会加重创伤。
性侵属于重大的心理伤害,而严重的创伤需要专业的人士来处理,并不是几碗鸡汤能够疗愈的,甚至不是单纯的社会支持能够解决的。
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作用就是帮助人们重建安全感。一份长期稳定的、无批判性的、温暖的咨询关系可以为个体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
我们想对那些曾不幸遭受过任何形式性侵的人说:这不是你的错。这不是你的错。这不是你的错。
也许以前你身处的世界险恶,但在咨询关系中,你是安全的。
07 如何预防
在美国,已经有针对儿童性侵害的预防项目。面向儿童,通过游戏、木偶剧、漫画、书籍、科教片来教给孩子如何有效的使自己的身体得以保护,并区分何为不适当的触摸。
当发生性侵行为时,也教给孩子三种策略:说 “不”;离开攻击者或现场;将发生的事情告诉给所信任的成人。
同时面向家庭,帮助父母识别相关的迹象,保护自己的孩子,也致力于对相关专业人员的技能训练,鼓励他们留意性侵的迹象并对事件开展调查。
由此,我们也可以从中设定出父母从哪些角度可以预防这种状况的发生:
让孩子知道他们的身体是自己的,没有人可以触碰,孩子有权制止任何想要触碰他们身体的人。
教会孩子了解身体隐私部分的概念,让孩子懂得适当的触摸和不当的触摸之间的界限。
帮助孩子知道如果发生不好的触碰时,可以去找谁得到帮助。可以通过和他们进行角色扮演,让孩子知道如何告诉他人。
对儿童性虐待的影响已经有很多了解,但相关的治疗才刚刚起步。因为这种经历很难预料会如何影响个体在短期或长期的负面后果,所以治疗必须满足受虐儿童各个年龄段的需求。对受过性虐待的儿童,治疗也需要涉及一些关键性的要素,使之恢复安全感、信任感和羞耻感。
安全和支持性情境 :事件披露后,最初的干预措施是控制由事件所引起的危机及与之相伴的焦虑和恐惧。对于年幼的儿童,我们会运用游戏疗法,通过鼓励儿童摆弄玩具,安全地让儿童与创伤事件保持一定的距离,逐渐缓解情绪,让他们学会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重新获得控制感:对于伴随着事件所产生的愤怒和悲伤的情绪,我们会通过一些艺术治疗的方式,比如绘画、沙盘、陶塑来帮助儿童疏导和宣泄;而通过行使游戏中的角色权力,儿童也会消除他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无助感;放松训练还会让儿童逐渐控制自己的情绪、行为。
教育和支持:很多孩子不理解为什么成年人会对他们进行如此的行为,因此很重要的一点是,让儿童理解,发生性侵事件不是他们的过错。 通过澄清可能导致受虐儿童自责的信念;通过重塑信心或有其他儿童参与的小组治疗,消除他们的羞耻感和疏离感。
适当的支持性关系:增加他们有应对未来问题的个人资源, 特别是父母和其他照料人的关系。当成人能够事先获得足够的知识和帮助,就会懂得虐待对孩子的行为和适应所造成的后果。
所有的治疗形式及方案的进行,都需要受虐儿童的父母给予支持。
而对于那些孩子来说,治疗最重要的因素是父母如何反应。如果父母相信孩子,采取行动保护他们远离骚扰者,积极地让孩子接受治疗。那么,孩子才可能更好地处理所发生的事情。
但还是有很多孩子在多年后内心仍然会体验到困扰,因为随着他们的长大,会感到他们对所发生的事情是有责任的,会因此感到自责和内疚,后续的治疗也可以帮助他们处理这些情绪。
重要的是,预防措施和家庭的支持,才会减少或消除这些不必要的伤害。
我们做这样一篇文章的目的是让人们在没有头条热点的时候也能关注到一直发生着的社会事件。新闻的热度可能只持续一周,但对未成年人、对成年人的性骚扰、性侵犯、性暴力事件却每时每刻发生。
但你想,当初孔侑这些电影人执意翻拍《熔炉》时,能想到他们在电影上映当天就在网络上掀起百万人签名要求重启当年光州性侵事件调查吗?
能想到在上映第 37 天就促使韩国国会以 207 票通过,1 票弃权压倒性通过 “性侵害防止修正案”,也就是《熔炉法》吗?
他们当时也不知道,但他们还是做了,用电影人的身份站了出来。
一如我们,用新媒体人的身份做了这篇文章。
一如每一个看到身边发生类似事件时,不选择沉默,能够勇敢站出来的普通人。你们都是英雄。
因为:
说一个正在发生的论断吧:
以后涉及儿童的主要犯罪,将由拐卖转变到性侵和 j 杀。
其实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摄像头的普及,同时通讯发展迅速。拐卖儿童,早就是个赔本的买卖,今天很多人对拐卖儿童如临大敌,其实没必要,我带小孩上街,从来都不担心走丢,因为贩卖陌生儿童是个夕阳产业,都快绝迹了。
这并不代表儿童更安全了,相反,儿童的遇到的危险更多了。
第一个,就是车祸。现在马路上车流不息,大人忙着 996,小孩疏于看管,它又不懂,喜欢往马路上跑,很多儿童死于车祸碾压。
第二个,就是性侵和 j 杀。主要犯罪嫌疑人群是老人,重灾区是留守儿童集中的农村地区。因为 60 后 70 后 80 后很多人教育水平不高,素质不行,老了后,人生没希望了,很容易产生 “不顾一切爽一把” 的念头。所以,千万别让小孩(尤其是女孩)单独和村里的老人相处,很危险。
……………………………………
单就本案而言,有几个:
第一,未成年学生宿舍,应该尽量将宿舍用钢筋封住,只留大门通行。(我们学校就是)
第二,老师每天得查寝查人,宿舍楼得另外配一个宿管,到点后关闭大门。
第三,家长得尽早教会学生一些基本安全知识。性侵这么多,小孩都吓傻了,不知道该怎么反抗。(现在很多未成年学生都是绵羊,懂的都懂,甚至很多女学生被 qj 后都不带报警的,遇到事情也不和家里人说)
事情已经发生了,怎么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才是后面最应该考虑的事情。
如果 20 年后,这个人出来,再次抓住机会,伤害了更多的幼女,或者报复性伤害了在座各位检察官,法官的子女,不知道这些人还能不能再人性化的判个死缓。
昨天晚上听了罗杰斯的街头智慧,他都在书里吐槽西方的法律存在的问题,我们国家的专家却把西方的法律奉为圣经,真应该让专家的孙女们也遭受一次变态的威胁或者伤害
这种人渣,缓刑毛线。
在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故意来恶心儿童是吧?
灵魂三问:
是法律的仁慈,还是此畜罪不当诛?!
一、恶畜当诛
一定要激起众网友口诛笔伐,才能把恶畜推上「断头台」?!居然还缓期二年执行,莫不是想想给这个恶畜最大立功表现吗?
想想孩子们一辈子的阴影,居然让这畜苟活。六一儿童节元本是快快乐乐的节日,节目却弄个这样的「献礼」?
法院伸张正义没错,但也要考虑一下孩子们和家长的感受?在孩子们专属节日里,一大片阴霾笼罩,大家还有心思过儿童节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幼女本是极刑,奸淫不满 10 周岁幼女适用更重刑罚,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
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二、关注校园治安
不知道大家关注了这个新闻没有?一共 6 起强奸幼女案件,最严重的这起就是「谌某某冒充校长强奸多名幼女案」,学校的治安怎么这么差,还是该地社会治安本来就有问题?
真要是这样的话,每个学校,尤其是这种寄宿制学校,家长把孩子托付给学校,既然学校这么无能,需不需要配备一名专职的 People Police?
校园治安问题一直是个大问题,为什么一定要到爆雷的时候,才能引起大家的重视?一方父母官,一方治安官,就这样看着孩子们被蹂躏吗?
《民法典》第 1200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是加强此地治安管理的时候了,而且要进行责任倒查和追究,校长什么责任,社区什么责任,治安管什么责任,教育局或教委什么责任,治安机关什么责任?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以免更多的孩子被伤害。那么多「天眼」,莫非都是摆设?是人的责任问题,找人追究,是安防和监控设备的问题,找设备原因,但最后都是「人祸」。
三、关于家长
弱弱地给家长朋友们说一句,寄宿制学校,哪怕是再高级,也没有自己的家安全。俗话好,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狗窝。
千万别信了招生老师的「一派胡言」,说什么教学质量高,说什么学习水平好,说什么孩子送到这里,就可以均衡发展?
凡是在孩子们教育方面做文章的人,嘴巴上往往说的天花乱坠,实际情况就是一团糟。辛苦一点,对孩子们早晚接送,安全第一。
至于赚钱,还是先放其次吧,生活已经如此艰难,早半个上班,多半个小时加班,你的老板也不会给你点赞和加薪。
孩子是自己的,千万别抱怨,你把他(她)们生养下来,为的就是他们幸福。西方那套个人自由,你根本学不会。要是你家有粮,你早就消遁在灯塔国了。
综上,关于湖南法院通报的恶性强奸幼女案,真是让人愤慨和怒不可竭,让众多网友拍案而起的是:
老刘还在想,这些孩子们的心理创伤何时愈合?有没有人来关心?她们的未来呢?
警示作用就是大家见到一个女孩很漂亮,原以为会死刑,结果强奸多名幼女才死缓,表现好提前出狱了,在监狱里也又待个五六年。
所以,大家有什么想法,不要做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大胆的上吧!
为啥不能直接死刑呢?
连个 “不能减刑” 都没有,又准备无期变二十年咋的?
不加点缓刑显不出你水准是吧?
又是湖南,对强奸犯唯唯诺诺,对司机重拳出击。
基于我的职业培养,我是一名非常理性的人。
我曾想过我会在什么情况下去主动做一些让我疯狂到变态的事情?这个是看过电影素媛后的想法。
那就是我的女儿受到严重的侵犯!!!
如果法律不能让我满意。。。
我会想办法让自己满意。
基于我的职业,我或许也有办法让自己满意!!
我可能先会找个机会把他麻醉倒。唤醒,使用肌肉松弛剂让他失去行动能力,但是能感觉到痛觉。
接下来先用不同型号的尿道扩张器试一遍。
然后。。。后面的操作我不想说。
我要从肉体和精神尽情折磨他,我会让他活着。
最后我会自首。
大清早看到这种新闻真的让人没法安心工作,tmd 又想卸载破乎了。。。。
额,今天六一啊。
z 乎你给我推送这东西。
真的是最好 “礼物”
让我吐一会儿。
MAO 时代. 强奸幼女是死刑
这种情况不判死刑还成了典型案例?
会不会证据有问题才判死缓的?如果没有问题判死缓就是枉法。。。
不应该立即执行死刑吗?审判程序能不能精简一点,有啥异议吗?该不会有人说酒后乱来不算数吧?
既然没有异议,那就立刻执行,最好全国通报,量刑太轻就没有啥意义了知道不。
很多恶性事件没有被避免,跟量刑过轻逃不开关系,希望此类事件能不再发生,幼童保护能落到实处。
湖南的法院到底是保护谁?
前有乘客碰瓷跳车重判司机。
后有这么恶劣的强奸猥亵案件盼死缓。
留着这个畜牲在法院门口当神兽吗?
缓什么缓,刻不容缓。(゚∀ ゚)/
如果不是热榜,这事我们都无从知晓;到两年后,谁又能保证它被互联网精准计时,甚至被人记得?
其实我都不是很理解,为什么会有死缓这种存在?如果说是为了最大限度抚慰罪犯家人,为什么不增加更多公共心理卫生援助的岗位呢?
死缓这种事的最大不公平就在于:
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庭成员,被非人道对待的时候往往猝不及防、压根没有整理心情的机会,只能直面突如其来的悲剧冲击;
但施害者以及施害者家庭成员,却被浓厚的人道主义温暖包裹,它甚至可以做更多挣扎以至于最后不死,施害者家庭成员也不用承受最直接的心理撞击。
凭啥?
这种人渣不判死刑,简直是对奸淫幼女的鼓励!
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有期变减刑
猜猜在女工宿舍连续强奸三名成年女性会不会死刑?
前科 + 强奸 3 幼女 + 猥亵 2 幼女 = 死缓
警 …… 警 …… 警 …… 示作用?
死缓是一种故意,不想让他死 的故意,目的是 废除死刑 。
99% 的 “死刑,但因 ……… 可不立即执行” 的那个 “ …… ” 只是不想让他死 / 慢慢废死刑的借口。
谁想废死刑?神仙 A、神仙 B、神仙 C
神仙 A : 作为领队,我成功开挂一百年了,但团队还保留死刑,脸上无光啊
神仙 B : 老子是小区业主,你老 A 只该是为老子我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小区物业,怎能拥有死刑权 ?
神仙 C : B 先生说的对啊!现代法制和现代法治的根本价值在于限制公权力!维护公民尤其以 B 先生为典型代表的市场主体的私权利!这是法律科学!法律信仰!法治情怀!
在死刑问题上 :
神仙 A 是站在历史和全球的角度,考虑自己的历史名声和当下名誉
神仙 B 作为古典地主 2.0,考虑的是自己的阶级利益
神仙 C 作为神仙 B 的拥有顶级专业便利的合伙人型同盟军,除了 偶尔 被神仙 A 掣肘、制约,但 大多 被神仙 A 信任、仰视,乃至可以摸准神仙 A 的心思行自己之意志,直接操作法律意识形态或法律实务。
你看,作为犯罪活动的唯一受害群体,死刑这事与人间众生没什么关系。
怎么看也看不出死刑对神仙们有什么 好处 。
既然没有 好处,那么哪怕神仙们总是警醒自己要关注人间疾苦,它也一定会早早晚晚、慢慢快快的向 取消 的方向演进。
这是不以神仙或众生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所以。
湖南这个死缓可能是神仙 C 的单独操作,也可能是神仙 A 和神仙 C 的默契下探 —— 不断抬高人间众生潜意识里对罪恶和废死的承受阈值。
神仙 B、神仙 C 作为本土逐利之徒 / 白人脚下的废柴 / 神仙 A 眼里的人才、人物,废死诉求很正常。
唯一可惜的是神仙 A,难舍芝麻,忘了西瓜
当然,最可怜的还是人间众生。
六道轮回,果然苦难。
正常人,喝酒喝多了都站不起来。只有罪犯会假借喝醉,实施犯罪。真喝多了都硬不起来。也不能辨别方向,有的时候连自己家都找不到,找到了都要被门槛绊倒,俄罗斯很多醉汉都到家门口了,绊倒后睡着第二天就死了
罪犯应该不是初犯,之前不说强奸,至少猥亵骚扰大概率犯过。 。如果他之前确实有过猥亵,所有阻止前一个受害者说话的力量,所有对潜在受害者荡妇羞辱,所有那种 “三年血赚五年不亏” 的键盘狗,都是社会整体氛围的塑造者,都 是有意无意的帮凶。因为这种力量反过来,正反馈了犯罪者的所作所为。
儿童节刚过,就看到这样的新闻,真的让人恼火!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受害儿童低龄化,人数不减反增,让人触目惊心。
在我看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打击处理的情况一直不乐观,其中证据调查不力是重要问题之一。
在我国,刑事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是开展刑事侦查活动必经的法定程序。
然而,就性侵儿童案件立案情况而言,立案难却成为了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保护伞,成为被害儿童遭受法律二次伤害的导火索,以及无辜儿童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源。
实践中,由于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没有能力自行搜集并提供基本证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在报案时,证据材料往往十分匮乏,尤其是在监护人、熟人性侵害案件中,更不可能要求一个年幼的孩子自己提供证据。
并且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些证据非常容易消失,需要及时采取专业手段进行侦查并使用技术手段予以保存。
类型化判断是认识社会现象的基本方法。对性犯罪者可就犯罪行为特质、犯罪手法、心理状况、触发条件等进行类型化侦查。
在公开场所向陌生儿童实施性侵害者,就侦查角度而言,区分性犯罪者类型的帮助并不大。除了在公开场所向陌生儿童实施性侵害者外,性犯罪者分为迷恋型与退化型两类。迷恋型(典型者如恋童症者)的特性是持续且强迫性地喜欢儿童,犯罪系出于预谋而非环境压力,犯罪者会借由照护、教育、辅导等与被害儿童建立关系并性侵儿童。
退化型则常见于成年后因失业、婚姻破裂、滥用药物等外在压力或挫折而引发,犯罪者常有寂寞、孤单、焦虑、低自尊与低自信等负面情绪或认知,不具良好的社交能力,通常是在封闭的生活圈内性侵易于接近的儿童,会重复侵害特定对象(如自己子女)。如果被指控对象于案发前确实遭遇重大挫折或压力事件,且过去并无性侵害前科的情形,可推定属于退化型犯罪者。如果查无重大挫折或压力事件,但被指控者有良好的机会或能力可接近被害者,应推定属于迷恋型犯罪者。对于迷恋型犯罪者,通常因其具有良好的掩护,例如隐身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或假冒善心人士,一般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绝非仅只有本次,犯罪时间亦非肇始于本次罪行,受害者通常远多于退化型,单一受害者仍会重复被害。
这类犯罪者对于如何接近与诱导被害人、甚至选定犯罪目标,通常有一定的步骤(如伪装大善人设法取得儿童信任或者家长信任)、方式(如以糖果或礼品引诱,以教导功课接近,告诫甚至威胁儿童不得将两人关系告诉他人)与标准(如选定缺乏父爱或特定身材长相的被害儿童)。
[4] 据《半月谈》报道,2018 年 1 月至 10 月,深圳发生幼儿园、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14 宗,14 名教师和工勤人员对 21 名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其中幼儿园、学校教师和工勤人员 6 名,占比 43%;校外培训机构教师 8 人,占比 57%。被性侵的 21 名未成年人均为女性,其中 8 岁以下 13 人,占比 62%。
目前我国处理此类案件时,多注重刑罚处罚,而忽视民事赔偿。这样既导致性侵犯罪成本降低,又导致被害女童权利救济不全。
想要尽力去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个人建议就要加强对这类犯罪的惩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刑罚处罚和民事赔偿要同时进行,才能实现对未成年人权利最大程度的法律保护!
挺无语的感觉这种事情每次发生都这样最后不了了之了
五个孩子,都不满 12 周岁,三名强奸、一名猥亵、一名未遂。这样都判的是死缓,还拿出来做典型案例?????
咋好意思的哟~~~
从法律角度来说,条文写在那里,还需要怎么解读?我就纳闷了,还得是什么情况才能判死刑呢?如果你要说是强奸致死,那叫杀人案,不是强奸案!
看来咱们国家对于强奸这件事儿的重视程度也就比印度好一点。
连幼女这种情况都死不了,以后只会有更多的人肆无忌惮。
你要不修改法律直接废除死刑吧。只是强奸就不用判死刑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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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还炸出来个什么 “性别一换评论过万,什么幼儿园女教师让男童摆裸体造型就仅仅是道歉?”
评论就两条,都是一个人的言论,我嫌碍眼就删除了。
但是这种连强奸幼女这种事儿都能说成是 “女权” 的言论我是醉了。
湖南高法这个典型案例真的好有 “警示” 作用。
还有人觉得判的重了呢,真的,改法律吧。你真的没啥资格笑话印度。
据此判决:谌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有的朋友可能和我一样不太了解法律,我特意去搜了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的意思,大家可以看一下:
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简称,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根据刑法第 48 条第 1 款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
1、罪犯应当判处死刑。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一般是指罪该处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或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或者犯罪主体在智力上存在明显障碍,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显过错等。
2021 年 3 月 22 日,被告人谌某某酒后驾车来到某县某小学附近,通过小路到达学校宿舍楼后的围墙外,翻墙潜入校内,进入宿舍楼女生寝室,对三名幼女实施奸淫、对一名幼女实施猥亵,其后正在对第五名幼女实施侵害时因对方反抗逃离现场。
从这段新闻里,我没看出这个罪犯有做出投案自首的行为,智力上也不存在障碍,被害人更无任何过错,被判为死缓我实在无法理解。
根据刑法第 50 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
(1)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期满以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
(3)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也就是说,这个畜生未来还有一丝概率不会死、甚至被减刑?离谱。
看的很烦,这样的话题已经屡见不鲜了。甚至感觉没有大力度的加强法律制度更改的公开就是一种负面传播,这种猥亵,侵犯以前还只是听说,现在自己身边都有认识的人这样做过。小女孩也是我认识的,还特别漂亮。真是恐怖!也许当初他们并不知道,听多了,见多了,也有了贼胆。
加强法律制度!死缓对于他们来说根本不怕!
典型案例,典型和稀泥。强奸了 3 个小朋友,猥亵了 1 个,未遂 1 个,还有个有前科的恶贼,这他妈是毁了 5 个家庭,就这你盼个死缓?真他妈有警示意义。还不如直接阉了他!
县城小学住校的学生,基本都是来自附近农村的农家孩子和留守儿童。
选择住校,意味着他们家庭的经济能力非常有限,无力在县城购买房产,也做不到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学。
住校生的休息和营养条件往往都不如走读的孩子,家庭支持的缺失往往也会造成他们对学校、老师和领导的盲目听从甚至是惧怕。
这些都是穷人家的孩子,都是怯懦而卑微的孩子。
如果受害者里边有法院领导的孩子,处理结果大概又会有所不同吧。
湖南高院的官吏们大都是公务员和事业编,最不济的也是聘用制,有体面的工作、优越的地位和不错的收入,他们的孩子,想必是不用去农村或县城上学,也用不着小小年纪就住学校集体宿舍。
农民和穷人,总是最悲惨的,我们如此,我们的孩子也如此。
到底什么样的强奸才能判死刑?
如果大家都觉得判得轻,那这个判决真的适当吗?
如何处理这起案件才能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牛逼。果然应了我那一句,男性犯罪,全网通缉。女性犯罪,媒体装瞎?请问后妈砍断继女的脖子,广东 17 岁小仙女杀死 4 岁小男孩,广西 27 岁女子掐死自己室友,抢走钱财,竟然没有热度?
你做个人吧?
废死的出来
另外,我国有死刑,但说实在的,和没有也差不多了
现在最恶心的是什么?
上级要求少杀慎杀,再加上西方白左思潮,有些人为了博取名气,也不管有多丧心病狂,直接死缓了事
最讽刺的是下面的
该犯罪行为严重突破了人类伦理道德底线,致使被害女生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从严惩处。人民法院历来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的立场和决心,有利于震慑类似犯罪、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这种应该凌迟处理,你怎么能忍心,畜生,禽兽,枪毙一小时就算便宜他。
关于 “死缓” 这种东西……
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刑法第 78 条予以确定。
关于 “无期徒刑” 这种东西……
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二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换句话说,强奸五名幼女,竟然可以不死;不但可以不死,竟然还有出来的可能;可能最短十五年,就可以出来了……
这种人出来以后,对社会会有什么样影响?
对被侵害的幼女,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韩国的 “素媛案” 给出了解答。
至于对保护未成年有何警示……
有个屁的警示啊!
“三年血赚,死刑不亏” 这种梗是怎么来的。
死刑都不亏,死缓会亏吗?
死缓不亏,有期徒刑会亏吗?
有期不亏,十五年会亏吗?
这种判决,简直就是在鼓励有这种邪心的人犯罪。
看呐,五个人,死不了!
必须炮决,以儆效尤,天王老子来了也没用
又是缓!不该缓!从严从重,有法必依!
死刑 立即执行!
最近毒教材的出现,觉得现在的国内孩子真不容易
出生前,要保证没什么先天性缺陷,但是父母吃的东西,干的工作,很难说百分百提供这样的条件。
出生后,需要注意各种危险,花着高价,培养孩子的社交能力,上个幼儿园吃不吃的好都是其次,别给吃坏就成,学不学的也无所谓,只要老师不用针什么虐娃就谢天谢地
好不容易过五关斩六将,眼瞅着娃上小学了,生活上独立性更强,学业又来压上了,家长的血压也跟着上了。
就这,孩子还得看着人教社出版的唐筛综合征儿童形象学习,被各种不注意的垃圾插画和教材潜移默化的给思想玷污,然后再被这样的禽兽性侵!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
我们天天喊口号,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这个复兴靠什么?
无论是吴勇这样的别有用心的民族败类,还是人教社里面的民族叛徒,还是这个禽兽不如的男子,杀了太可惜。
都做了 “人彘” 吧
然后放进铜水里做成下跪的铜像,朝着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方向就成。
以前女生同学告诉我有人跟踪她我不信,
这世界哪有那么多变态?
现在我信了。
这个世界对女性真的有很强烈的恶意。
不论年龄,从儿童到老人,从现实到互联网。
女性都是弱势群体。
如果有个女儿,要很小心很小心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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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个人的成长过程对比女性朋友的成长过程,
我个人经验主义的判断是女生更容易被侵犯,
这点如有错误是我认知上的问题。
原答案不打算修改,不打拳,谢谢。
由于死缓不是独立刑种,故判处死缓后会出现不同结局。根据刑法第 50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处理结局有四种情况:
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刑法第 78 条予以确定。
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四,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但情节不恶劣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犯罪嫌疑人第一、第二中情况概率大,变为无期。让后:
无期徒刑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被判处这一刑罚的罪犯可能终身服刑,相当于国外的终身监禁。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监狱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无重大违规,服从监管,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 18-20 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减到 13 年。
所以,综上,这个犯人最快出狱时间是 2+2+13=17 年,算多点 20 年。
一共 5 个女孩,每女孩算下来就值判他 4 年的,这就是法律给罪犯的明码标价!
什么玩意… 这都不毙了
死缓那就是死不了了,太失望了
毁了五个孩子的未来,毁了五个家庭,死缓?!?!
每次类似新闻都会有人高呼死刑立即执行
绑架儿童,死刑立即执行
然后下一个绑架犯把人撕票了
拐卖儿童,死刑立即执行
路边被遗弃的婴儿,警察都不敢带回家
强奸儿童,死刑立即执行
然后下一个强奸犯为了逃避侦查杀了几个小的再顺路杀了几个大的
。
恐惧对变态的人没有用,尤其是在求生本能面前
他举手投降不是被逮捕的,还真得量刑量刑
法律在伸张正义之前,它首先是一个主权国家的统治工具
在客观条件下,执法跟不上效率时候,激进的立法和司法还能起反作用
我不太懂,为什么不死刑立即执行?
非常不理解!
如此丧心病狂,仅仅因为它如实交代就改成死缓?
受害者才多大?
这种人凭什么活着?
你让这种玩意活着等它几十年出狱会做什么?
湖南高院怎么有脸把这个案子当成典型当成保护未成年儿童权益的?受害人你是保护了还是民愤你们回应了?合着就你湖南就证明了个湖南法院废死派的胜利是吧?你这是在保护儿童还是保护犯人?
畜生就该送畜生应该去的地方,湖南高院你怎么有脸当成保护未成年人的宣传的???
能不能先把废死派全吊死?
教育系统很多人都松了口气,毕竟法律还是要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建议 “死刑,立即执行”
普及一下。死缓(两年内不犯事就是改成无期)就是≈无期≈二十年≈十年。
换句话说,这几个受害者二十来岁的时候,犯人差不多就出来了。
而且这还是有强奸前科的,真不知道这个前科是怎么判的。
对强奸惯犯应当提倡化学阉割与心理阉割,给他反复看小黄片时处以脑部电击,给他坐快速转盘,直到呕吐,听到女性超 60 分贝的尖叫与恸哭的声音,感受一下被害者的身体与心理遭受的痛苦持续三年以上。
看了标题都不忍心点开内容
死缓罪有应得,千万不能再减刑了
我就这么说吧,这种事以后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多,越来越多,越来越多,越来越多。
如果你们经常关注热搜新闻的话,你们就会发现我们的社会现在平均每周都得出一次猥亵、偷拍等性犯罪。
我们现在的社会已经完全在向西方和东亚某些发达国家靠拢了,向着偷拍屡禁不止的日本和韩国靠拢,向着性教育巨发达但天天出强奸案的瑞典靠拢,向着即使强奸幼童会被阉割但依旧不断有人对幼童下手的美国靠拢 ······
难道就没有人去反思为什么我们的社会会变成这个样子?
不会真有人认为是法律不够严正吧?美国强奸幼童会被阉割,但是美国相关事件的数量却是触目惊心。
不会还有人认为是性教育的问题吧?日韩的性教育发达不?日本的偷拍率高到政府强制立法把公民的手机设成有声拍摄;韩国就更不用说了,N 号房刚过去多久?
我就这么说吧:我们的社会之所以会变成这个样子,本质的原因就是因为性风气的开放。
在我们政府的官方其实在性上一直保持保守的状态,但是在民间关于性风气的开放程度已经不亚于西方和日韩了。之前麻豆没了,多少网民在下面喊 “我与赌毒不共戴天”。所以说我们其实也是一个性开放的国家,只不过政府从来没有承认过。
为什么性风气的开放会导致社会性犯罪率爆发式增长?这么说吧,人的欲望是会被扩大和激发的,就比如我把美食放在你面前和不放在你面前,你对美食的欲望是不一样的。就是说性开放会让人人都去谈性,谈性就像把美食直接摆在你面前,自然会激发人们的性欲。
一旦人们的性欲被激发,那么人们就会去想办法满足自己的欲望。那些漂亮的帅气的、成功的有钱的自然能找到性伴侣,而那些长相平平的、贫穷的就只能去通过犯罪铤而走险来满足自己的欲望。
性开放就是一种文明社会的集体性堕落,是人们扩大自己非必要欲望的行为。性开放会让社会进入非理性的感性社会,也叫欲望社会。欲望使人冲动,冲动的人干出什么事都是合理的。
当那几个幼女被脱下裤子,与在座的大多数人都脱不了干系。
我看到下面一堆回答在骂在喷我就觉得可笑:骂,你们就使劲骂!我看看你们能不能把别人的欲望骂回去。
性教育就更不用提了好吧,这个被捧上神坛的东西完全就是一个潘多拉魔盒,对社会的文明屁用没有。
你见哪个国家因为性教育而降低了威胁率?
在我之前和别人辩论时,我最讨厌的就是别人张口就是:“你不会以为性教育只教性交知识吧?”
可去一边去吧,想进行防范教育你就进行防范教育,想进行隐私教育你就进行隐私教育,想进行尊重教育你就进行尊重教育,把他们都糅进性教育你在恶心谁?哦,一提性教育你就跟我扯防范教育隐私教育尊重教育,那你不就是承认性交教育没用吗?你既然也知道真正有用的是防范教育这些而不是性交教育那你还教青少年性交知识干嘛?一个个在这偷换概念都能的一批,真正出问题了就都只能无能狂怒了。
为什么不赞成性交知识的教育?因为性交知识会提前唤起青少年的性欲,然后造成性开放。这种性开放的后果比之前提到的更为严重,因为一旦青少年的性欲被唤醒了,有些大性欲的成年人的目光就该转向他们了——
在日本,我经常能看到一些公司专门找一些中学生和大学生随地拍片。有些色情公司会在路边随便找一个中学生或大学生搭讪,然后把她们请进摄影棚,然后把一沓日元摆在她们的面前。摆完之后就开始慢慢的拖她的衣服,最后没有几个青少年能拒绝的。就这样,一部纯素人片子就制好了。
所以说:当发生这种事时,我们要做的就是端正我们的风气,抵制性开放和性教育,不要把尊重教育、防范教育和隐私教育杂糅到性教育里让有害的病毒借此找青少年寄生!
强烈建议对所有的强奸犯进行化学阉割。
20 多年前,我上小学的时候听说有个中学老师因为强奸女学生被枪毙了。这是村里大人聊天的时候我听到的。
为什么我印象深刻呢?因为讲这个事情的人描述的很生动: 那个被枪毙的老师被打了一枪之后还没死,又补了两枪。他的胳膊被反绑着,倒在地上胳膊一直在抽动,把地面上磨出来一个土坑。
这个画面很清晰。
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就应该被枪毙。
哪怕多浪费两颗子弹。
建议物理阉割以后送中蒙边境或者新疆去参加植树造林活动
不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死缓搞笑了!
中国大陆法院官要求控方对违法罪行的每一个细节都绝对清晰,有铁证,而幼童对犯罪现场的描述肯定是混乱的、矛盾的,这样被告的自认对检察官的工作肯定大有帮助。要避免这种判决,中国大陆要向学习香港学习,允许根据 “被害女童” 矛盾百出的证词去认定性侵罪名成立。
法官观察证人的神态去考虑证词是否可靠,中国大陆的法庭怎么能允许这么儿戏的做法?所以被告自认在中国大陆确实很重要。
根据香港某判决,香港法官经常靠耳闻目睹证人作证形成的印象判案,而这种印象又难于用文字描述出来,也就是凭直觉判案。中国大陆的法院可不允许法官这样来判案,所以在中国大陆要控告一个性侵犯罪要难很多,这样被告肯配合,中国大陆法官肯定是很感激的。
又是湖南?
塌方了吗?
大家喷之前先看清楚,这可是发生在湖南的事啊,能把无罪判成有罪的地方,所以这次没把有罪判成无罪就知足吧。
警示作用就是对于看到新闻的以后生孩子不生女孩的父母又会多一些,男宝会越来越多。
观点:
1、死刑最好,希望检察院对此进行抗诉。
2、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能理解。
———
问支持死刑的网友一个问题,
如果奸淫幼女等于死刑,奸杀幼女等于死刑。
网络上的道德完人们,你们如何保证幼女的存活?
死刑,
会导致奸淫幼女案件数量减少,每年会减少多少?
会导致奸杀幼女案件数量增多,每年会增加多少?
网友们,你们有数据吗?有理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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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网友们的方法,
可以接受这个结果?
1、每年死刑 300 位强奸未成年女性(包含幼女)的罪犯,
2、每年因 “奸杀死亡”800 位幼女?
———
而根据心理学、社会学理论,
奸淫幼女与奸杀幼女同样死刑,只会导致奸淫幼女案件转化为奸杀幼女案件。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 (下称 “女童保护”)18 日发布的《“女童保护”2019 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2019 年媒体公开报道性侵儿童 (18 岁以下) 案例 301 起,受害人数 807 人,年龄最小的为 4 岁。
【2019 年被公开报道性侵儿童案件逾 300 起,多位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建议提高性同意年龄__搜狐网】https://mbd.baidu.com/ma/s/CfY4HQbF
———
为什么要死刑立即执行,而不是死缓?
这届网友是不是有病?
一边认为过失致人死亡一年有期徒刑刑罚太重,
这在过失致人死亡罪里,已经是轻判了。
一边认为强奸幼女执行死刑,缓刑二年太轻。
这在强奸罪里,已经是重判了。
死缓,低于死刑,但比无期徒刑更重。
执行死刑,缓刑二年,
因为是限制减刑,如果算成有期徒刑刑期的话,
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最少 22 年有期徒刑刑期。
如果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最少 27 年有期徒刑刑期。
———
过失,致人生命死亡,有期徒刑 1 年,太重?
故意,强奸幼女 3 名,猥亵 1 名,执行死刑、缓刑 2 年,太轻?
———
强奸幼女,强奸重罪,判死缓是过轻?
———
强奸幼女三名,猥亵幼女一名。
属于强奸罪,从重情节有 4
1、强奸幼女
2、公众场合
3、奸淫多名幼女
4、有强奸犯罪前科
无论怎么看,也是没有严重过故意杀人犯罪的。
而故意杀人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案情
2021 年 3 月 22 日,被告人谌某某酒后驾车来到某县某小学附近,通过小路到达学校宿舍楼后的围墙外,翻墙潜入校内,进入宿舍楼女生寝室(公众场合),对三名幼女实施奸淫、对一名幼女实施猥亵(奸淫幼女多名),其后正在对第五名幼女实施侵害时因对方反抗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谌某某酒后为满足性欲,夜晚翻墙进入小学女生宿舍内,连续对多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并对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被告人谌某某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谌某某奸淫幼女多人,且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告人谌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
被告人谌某某有强奸犯罪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在未成年人的学生集体宿舍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猥亵,应当从严惩处。
被告人谌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谌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判决:
谌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 年执行。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已奸淫幼女多人的 ,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人以上。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这里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所谓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奸淫幼女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轮奸幼女的,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严重后果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作实施奸淫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如果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重伤或杀死的,不属于奸淫致人重伤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
杀人都不一定是死刑,
货拉拉案件,过失致人死亡。
2021 年 9 月 10 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大家都觉得司法判刑过重,司法不公。
那么,为什么?
强奸要死刑呢?
———
货拉拉案件,大家认为湖南法院是女拳法院。
强奸案件,大家认为湖南法院是男拳法院。
———
有没有一种可能,湖南法院是司法独立呢?
———
这让我想起了欧洲有一个新闻,说是欧洲一个老男人强奸了几十个幼女,还奸杀了两个。
就是这样的人渣,欧美信奉死刑是不文明的,废除了死刑,结果这样的人渣住进了五星级级别的监狱,可以上网看电视玩手机,我们国家也在不断出现这种圣母。
这个判决结果令人有点遗憾。
被告人犯有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因强奸罪被判处死缓,猥亵儿童罪被判处五年徒刑,最终合并执行死缓,所以重点分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许多司法解释规定 q 多人、多次一般都是以 “三” 为准,被告人奸淫三名幼女,已经属于奸淫幼女多人:且是在学生宿舍内实施奸淫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
有人提出疑问,学生宿舍能认定为公共场所吗?
确实《刑法》并未对公共场所进行明确界定。根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根据 “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根据上述法规对公共场所的定义和列举,好像学生宿舍并不属于公共场所。确实,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学生宿舍在刑事司法审判中是不认定为公共场所的,直到 2018 年最高检对一起性侵未成年人判决结果进行抗诉,最高法采纳抗诉意见后,学生宿舍才被认定为公共场所。
随后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客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 23 条规定了在 “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可以认定为在 “公共场所当众” 实施犯罪。适用这一规定,是否属于 “当众” 实施犯罪至为关键。
对在规定列举之外的场所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只要场所具有相对公开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可以认定为在 “公共场所当众” 犯罪。而学生集体宿舍具有相对公开性,作案时如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也可认定。
该案判决确立了裁判规则:学校中的教室、集体宿舍、公共厕所、集体洗澡间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在这些场所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应当认定为在 “公共场所当众” 实施犯罪。
相关案例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 42 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有兴趣的可以自行学习。
刑部员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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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诶,这要是强奸的是某个大官的女儿,这人全家就消失了吧~
看多了这种新闻,在看知乎什么俄乌冲突,中国什么时候能赶上美国这类话题简直都跟笑话一样。
他是个人渣,
但我觉得 “发明” 了缓刑的那个人也是个人渣,一个人渣保护了另一个人渣免于死刑,就这样。
另外让我匪夷所思的是,这还是湖母省的判决…
事情还有转机,窗口期还在,但也就这几天! 急需大家除了在知乎评论外,还可以去微博多多评论、转发,形成舆论,倒逼最高法或最高检的介入!
目前除了湖南高院关闭了评论外,但这也说明它已经意识到自己引以为豪的价值观与大众的价值观形成强烈冲突,未尝不是利好!
除了昨天澎湃、观察者网这些媒体报道外,今天又有中国妇女报、半月谈这些官方媒体报道,它们无一例外都把评论开着,而且清一色是觉得这个判决轻了!
所以大家继续努力,我们一定可以看到这个事件得到实质性进展,儿童的祝福不应该只是一句轻飘飘的 “儿童节快乐!”,大人们在行动!
还发现在这次事件中,湖南检察院也是核心角色,可以抗诉,而且开放评论,只是不知道的人还挺多! 另外已经有案例是可以判死刑的!
让我来征集一下知乎友人的意见:
同意死刑,请点赞同;
反对死刑,请点反对。
我个人支持死刑,直接起威慑作用。罗翔教授说:如果直接死刑,那么会造成施暴者杀人灭口。但是我觉得死刑的威慑实际在于减少犯罪的发生。
咋的?
货拉拉司机判的重了,给这个轻判。
在这搞动态平衡呢?
合着,真就和擦屁股的纸差不多了?
可惜,法院的判决再次符合了我的刻板印象
被告人谌某某夜晚翻墙进入小学女生宿舍内,连续对多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并对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被告人谌某某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谌某某奸淫幼女多人,且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谌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因此,被告人谌某某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小编在此有不同的看法:被告人谌某某翻入小学女生宿舍,强奸多名不满 12 岁的幼女,其行为特别恶劣。虽然法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然而法律也规定过,被告人行为特别恶劣,罪行及其严重,主观恶性大,足以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适用死刑。所以小编认为强奸、猥亵多名幼女的谌某某可以判处死刑,这是抚慰受伤害的幼女及其家人最好的方式。
虽然我国刑法对死刑采取的是 “少杀慎杀,严谨错杀” 的死刑政策,但小编认为这不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避免死刑的工具,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认为应当被处以死刑的要被处以死刑,而不是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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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根本就不是警示,这是鼓励对未成年犯罪!!!
情节如此恶劣,死缓????
我有女儿,我绝对不会放过他,好好的活到它出狱,给它应有的正义。
死缓改判无期,无期再减刑,十年后放出来又可以继续猥亵强奸幼女,这次接受教训,做隐蔽些,不要再被发现了
一方面想方设法让大家多生孩子,一方面又搞这种判决,真的能把我笑死。zf 没脑子正常的人了?
邦无道则隐
越南的法律只注重维稳,至于民意,他们一向是不屑一顾的
别问,问就是废死派法官威武。
看来大家普遍不满意刑罚啊,死刑立刻执行了才是大家满意的结局,在公共场所和幼女,多人,都是从重的条例,为什么就判不了立刻执行呢,如果家属不服判决,可以上诉再判吗
强烈建议死刑,立即执行
这玩意进监狱,最好被天天被同监狱罪犯折磨,然后狱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这货搞得摇摇欲坠体无完肤
让他天天求着提早执行死刑才算解气
这特么不死刑?
整个死缓恶心人呢
罗翔很适合说相声
不死立执就离谱
那些拳都的女拳份子呢, 这不得冲死法官?
哦, 法官就是自己人啊, 那没事了~
特意去看了下拳坑上的热榜, 完全没有踪迹
哈哈, 这种行为真的是 “真女拳” 呢
知乎用户 名字取起来真难 发表 害,但凡当初那个案子这人被判了死刑,这个女孩子就不会失去生命了。 所以我一直很难理解,为什么会有人支持废死(我指的是普通人),位高权重或者有钱的,谁手里没点啥呢。 死刑的震慑力是很强的,虽然现在都是非常温柔的 …
知乎用户 dhchen 发表 如何看待?我对部分知情者和媒体人很恼火。 因为他们已经透露了太多的受害者信息。任何人只要有心就能随便找出她是谁。即使无心只要你知道她和你在一个小镇,你也会马上知道是谁。 你们这些详细地描写让受害者及其家属看 …
知乎用户 云风 发表 说实话,大家都希望这参与杀人的恶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平民愤,毕竟老话讲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但是实事求是地讲,在现行《刑法》之下,这杀人的两个不可能被判处死刑,其中一个被判处无期徒刑已经是法定最高的情形 …
知乎用户 贝壳财经 发表 说一个孙案很有意思的细节。 孙除了是公安部副部长,还负责管理全国的网络舆情。 孙是通过他提拔的下属刘新云来实现间接管理的。 刘新云是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兼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主任。 各位网友们应该知 …
知乎用户 搜狐新闻 发表 简直是有点无法无天了! 以下为当时网络上最初流传的图片: 这是警方的警情通报: 结合公安机关的通报以及网络上的一些信息,目前可以确认的信息如下: 1. 强奸是真的,否则当地公安部门不会出手。已经提请批准逮捕,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