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开车未注意一维权老人躺在道闸杆下,碾压致其死亡,当事人发声「我有错但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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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珍惜当下​ 发表

1、司机挺冤的,采访视频中,即使是后来警方使用技术手段进行现场情况回溯时,也只能勉强看见三分之一个人,而且事发当时阳光直射驾驶室,司机不可能看见地上有一个人…

2、当时那么多人也脱不了干系吧?一个老太太躺在那儿就没人提醒司机一声??现在出事儿了就把锅都扣在司机一个人身上?

3、老太太的家属纯粹是法盲,什么判死刑赔 400 万啊?!不过是讹诈而已,说不定心里偷着乐呢,挟尸要价简直不要太爽!

4、检察院要求判刑两年半,这有点儿量刑过重了。司机主观上无恶意,老太太位于视线盲区,车辆正常行驶碾压其致死,应按交通事故处理,最多赔偿金钱,不应让司机坐牢。

知乎用户 小牛​ 发表

从南京彭宇案以后,司法部门理应意识到一个道理:

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仅会影响当事人的公平正义,还会对全社会的行为规范产生巨大的导向作用。

这起案件的判决会起到什么导向?

就是以后遇到纠纷和不满,堵门和堵路是有效的。

如果来往司机没轧过去,那么堵塞交通、挟制维权的目的就达到了;

如果司机没注意给轧死了,那么家属会得到赔偿、司机会坐牢。

你看,堵门堵路要么能达到个人目的,要么能给家人换钱,总之都是积极有效的。

那以后作为社会公众的我们,谁还采用正常途径维权啊?

都去堵个门、堵个路!不想死的话可以多买几个反光三角架放在身前 50 米的地方,既保护了自己、还能有效挟制交通……

这起司法判决无论能不能在法律上立住脚,它在社会风气导向上的负面影响都是巨大的!

按照我的理解,用伤害无辜第三人、影响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极端形式维权的,不但一切后果应自负,而且要予以打击制止。

医闹是怎么来的?不就是因为大闹医院、攻击医生有奇效,所以衍生出了专业医闹者?

堵门是怎么来的?因为堵门不用付出代价!堵门可以挟制有关单位!万一不小心被撞死了,还能给家人换钱!

即使排除社会影响,仅仅从案件当事各方的责任划分来看,司机张中华也是做了替罪羊。

司机张中华!莫名其妙卷入一场和他没有任何关系的维权纠纷里,成为所有当事人的替罪羊。

这起案件的关键点压根不是司机「应不应该」注意到死者的问题,是死者不应该躺在正常通行道路关键位置的问题,是道闸管理方没有及时关闭自动抬杆的问题,是在场 XX 没有及时制止死者挟制交通的问题!

在这起事件里,郑州铁路局科研所可能有错,维权当事人可能有不妥,当事人家属可能未尽到对老年人的监护责任,在场保安可能未尽到维持秩序的责任,出 X 的 XX 可能未积极制止事态发展,只有司机张中华……

只有张中华没有做错任何事!

一个正常开车的人,谁特么能想到道闸后面会躺着人?

只有没做错任何事的张中华破财招灾,用天降横祸的形式消弭了一场维权纠纷。

大哥你是什么割肉饲虎的菩萨转世么?

知乎用户 梨花与虎​​ 发表

我感觉这个事情是个阴谋。这个老人去维权,维权一般来说目的最终都是钱,而被维权的组织不愿意出这个钱,也不愿意管这个事,正好有个倒霉蛋来了,就故意不告诉他,让他去承担这个代价,这样一来,车轱辘一碾上去,人没了,正好又找到了付钱的人,一举两得,原来那个组织什么事都没有,视线立刻转移出去了,这招叫借刀杀人。

当事人在我看来是既没有犯错也没有罪,难道每个人开车还得在保险杠装个摄像头实时观测路面情况?那这样的话大家别开车了,鬼知道哪天开着一不留神有个老人躺在你的车头前,你又看不到就碾上去了,然后完成了支付转移。

知乎用户 黄医湿​ 发表

我觉得这个有过错,但不是犯罪。

首先受害人自己躺在车辆的必经之路上,是把自己置于危险之下,本身就是追求伤害的发生,以胁迫他人满足自己的要求。属于自担风险,甚至可以认为是自杀行为。

其次,现在有一种很不好的倾向,就是无限强调司机的 “注意义务”。必须要认识到,人没有三头六臂,人的生理特征决定了是有视觉盲区的,在同一个时间点,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本案中,当车前有站着的人,注意力当然是集中在站着的人身上,因为一般来说我们默认地上是不会有人躺着的。退一步来讲,即使有人躺着,现场的警察也会示意停车。

最后,从新闻报道中可以得知,受害人丈夫过世,养子解除收养关系,严格意义上来说,她已经没有家属,只有 “亲属”。而且受害人年事已高,亲属居然狮子大开口,索赔 200 万人民币,从这也可以得知,这家人的道德水准。

知乎用户 星期六的雨 发表

前几天,该案开庭了,这个老太家属要求法院判处该名车主死刑,并赔偿 400 万。而检方则认为该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建议判处两年半。目前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就是道闸杆内侧下面躺着一个人,到底 “应不应当看见” 如果应当,那不用说,你没看见,那要承担刑事责任,2 年半。如果不应当,那就属于意外事件。关于这点,检方这边认为通过两次侦察实验,模拟了当时的情景,刻意看还是可以看到的。

但是,其实也有一个问题,你做这种侦察实验,本身就知道那里有个人,是在刻意状态下的。而像车主这种日常开车,谁能想到这个道闸杆下面还躺着一个人?况且,事发时呢,民警也在现场处理老太的纠纷,门卫和民警都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让老太太离开,或者放置标志阻碍车辆通行。目前,该案尚未判决,对此,你们怎么看呢?

知乎用户 侯朝辉律师​ 发表

感觉张某某有点倒霉吧,走了十年的路,没啥事,结果来了这么一出……

警方也做了实验,在你刻意去观察的时候,只能看到三分之一、四分之一这样子,如果不可以去看呢?毕竟人家也走这个门走了十年了,很少有人会走这里,更何况谁会想到门口竟然还躺着个人……

甚至,进去的时候,警察以及相关人员都不予提醒~

但即使这样,这也算是过失致人死亡了……


视频中也提到了这家人是因为拿不到福利房而引起的纠纷,但是这位老人的做法是直接躺在门口道闸杆下,干什么?这样就能拿到福利房了吗?

你可以躺在人家门口,但是也不能躺在路道这里,这里算是车行道,要是有人不注意,就可能把你碾了;

事实就是碾过去了……

张某有错,但这个老人也有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吧?

论罪呢,由法院去评判吧~

知乎用户 一语荒年​ 发表

看完视频,实际上就是司机开车的时候没有看到前面那个老太太,发生了这样的悲剧。谁也不会这样在大庭广众之下杀死一个老太太,司机有点冤枉。

现场有铁路公安,有老人家属,还有守门工作人员,谁都没有警示司机。说起追究责任,恐怕还是老人的责任最大,自己躺在这种危险的地方,本身就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至于司机本人,从某种意义来说,他又何尝不是受害者。

知乎用户 子语 发表

同意司机无罪的法律判断

衡量本案司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关键的是要以普通的一般人的标准来看此案的发展过程。

司机在该地段上班,已经将近十年,其开车进入办公区域已经形成了一种惯性,他不可能预料到,当时会有人躺在现场。

侦察试验也是一样,要以一种一般人的警觉而不是刻意的警觉对侦察实验本案。要以一种开了十年以上进出该出口并没有人躺着的心里来做侦察试验,而不是以一种已经预期到有人躺在出口䩊进行的侦察试验。

两种不同心态所得出的结果会完全不同。

而警察保安都知道,有人躺在现场,一方面他们没有做出警示行为,另一方面,当司机进入场地的时候,也没有进行阻拦。

所以说,警察和保安服有相当大的责任,故本案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构成要件,司机无罪。

以上

知乎用户 萌夫律师​ 发表

前段时间北京有个开门杀的案子判完了,事情是这样:

2020 年 7 月,张某在北京门头沟某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停车休息,下车开门时撞到驾驶摩托车驶来的郭某,郭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张某自动投案,郭某近亲属获得保险公司赔偿金共计人民币 1094405 元,张某赔偿郭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 60000 元,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以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将其公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1 月 28 日下午,本案在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开门杀可是写入交法的,司机的全责这是跑不了的。

但也就是赔 6 万,判半年缓一年,保险还出了大头。

那么回到这件事上,本案司机最多算次责,但现在看起来明显比主责的开门杀要负担的责任更重。

其实,于情于理,无论是不是看见或看不见,司机承担的应只限于意外之责。

意外之外才是对责任的划分,受害人躺在行车道上,这和行人跑到高速上有什么区别呢?作为一名成年人,对风险应该有所评估,这个主责是跑不了的。司机最多承担次责,次责通常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次责,要不要家属原谅我并不清楚,但保险买够之后应该是应赔尽赔。

现在大家对这件事情关注上了热搜,核心矛盾在于现在几乎每个人都在开车,如果我们每天开车都如此提心吊胆,对发展经济不利,也对公众利益不利。

这才是大家争论的焦点。

20 年前我们曾经展开过行人不尊守交规,撞死是否属于白撞展开过争论,但当时私家车并没有普及,法律最终选择保护更多基数行人的利益。

现在时代变了,私家车越来越多,大家都在开,碰到这样的意外事件就沾染是刑事责任,是我们每一个普通人都不想看到的。

行人受到交通法规的更多照顾没有问题,我们不开车的时候也是行人。

但是对于一些明显不应该滞留的地方躺卧而产生的事故,我们认为驾驶员承担次责是必须的,这样也会敦促驾驶员买齐保险,行车规范。

但是如果明明是次责,变成了谁闹谁有理,司机人被扣下被迫接受更高额度赔偿,就显得有失法律公允。

最后还是期望有一个公正的判决,因为这件事情,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知乎用户 逸杯二锅头 发表

首先,发生纠纷,有人躺在单位车辆入口的闸门后方,试图阻碍外部车辆进入,单位管理人员没有及时排除障碍,也没有及时设立警示标志或关闭车辆入口的自动开启功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警察到场,理应意识到危险的存在,却放任 “受害人” 阻碍交通,尤其是明知车辆接近试图进入时,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伤害发生,涉嫌玩忽职守。

其次,与普通道路不同,现在的车辆闸门为避免行人从下方穿行,普遍结构复杂、封堵严密,关闭状态的闸门本身就会阻碍司机视线。尤其当司机从非垂直于闸门正面的方向观察闸门后侧,闸门对司机视野的阻碍会进一步增加。当司机进入闸门识别区,相关设备识别车号后再抬起闸门,闸门后方躺平的人体很可能已经处于车辆盲区。新闻报道中提及检察机关进行的侦察实验,如果属实,也能证明这一点。

基于社会生活常识,法律不能要求每个司机在通过闸门时,都要在闸门开启后下车确认前方无障碍物再通行。

除非在相同情况下,绝大多数司机都能预测、识别风险,妥善加以应对,避免人身伤害事故,本案司机在进入闸门时所履行的注意义务显著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更确切的说,显著低于持照司机平均水平,才可能认定为 “疏忽大意” 致人死亡,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现代社会,每一个交通参与者,应当对交通秩序存在基本的信任。**对秩序的信任降低了参与者的注意义务,但这也是社会运行效率的基本保证。**秩序的维护者,有义务维护好这份信任。而秩序的破坏者,应当为其破坏行为承担后果,导致破坏者本人死亡的,至少,家属不应从中获益。

顺便,由于家属的诉求是判处司机死刑并赔偿 400 万元,刑事和解显然是不可能达成的。

知乎用户 吃吃睡睡大懒喵 发表

这明显没有过失。过失指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是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危险,过于自信是指预见危险但自信不会发生危险。

这种情况估计正常人都无法预见到。

知乎用户 丸子 发表

突然想起一些有意思的事。

我家就在铁路旁边,大人们闲聊的很多事也是和铁路有关。

比如 XXX 因为一次铁路事故,少了个部件,铁路赔了不少,发家致富。

比如修铁路占了点地,村干部 + 村民发家致富

还有想不开躺上去的,到时候也有人道关怀费。

我一直在想,好家伙,这铁路部门真肥啊。

结果今个看新闻,还真有去铁路部门闹的,躺人门口被过路的给碾没了。

闹事的家属要求也不多,倒霉路人判死刑,外加 400 万赔偿。

前面狮子大张口,后面活活稀泥大家各退几步,经过艰苦协商双方皆大欢喜,岂不美哉。

反正尸体摆那了,不协商那就来个门前哭丧,坟头蹦迪。

那么问题来了,带走老人的是个过路的倒霉蛋,

那就更简单了,本来闹事人的和机关的矛盾成功转移到个人之间的矛盾。

路过的倒霉蛋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了两年半。

这件事在法律判决来说,一点毛病没有。

但是,在社会风气方面,这简直就是教唆咋闹事,如何把责任撇出来的的典范。

维权没毛病,妨碍正常公共秩序,直接堵门维权这正常嘛?

大家都在关注司机是不是没看见,是不是被冤枉。那么,咱换个角度。

门口是躺人堵门的地方吗?

既然闹事可以不用为自己所做的负责,

是不是就是说,那天我没钱了,就直接躺高速口上不走,不给钱就不起来,

这事完全没代价,就算被撞了还有倒霉蛋赔钱判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没毛病,既然事发生了,依法,尊法,得认。

但是,马路本来就是跑车的地方,谁没事能想会一堆人在旁边看着呢,还有个人躺那玩?

出了事想起依法合法一脚把责任给踹了出去,是,整个事按法理没毛病。

但是现场那么多人呢,但凡有提前放个警示牌,但凡关掉闸门的自动识别车牌,但凡强制措施把人请走的,还会有这个惨剧发生吗?

好家伙,合着这围了一圈的工作人员是过来看耍猴的。

好家伙,合着老太太活了这么大年纪了,身体健康也没个精神病,做啥事都可以不用负责了。

凭啥让这路人负全责???凭啥?!!!

知乎用户 祥昊 发表

不支持司机过失,要是判过失,也把警察和物业的责任一起判吧,几方加起来基本无罪了。

如果单单司机在顶事的话可能有罪的,比如老小区很多老人走着走着就累倒了,或者小孩在小区跑跑去,这个时候司机要注意看。

知乎用户 无心上网 007 发表

自从湖南货拉拉那一系列的事情发生后,对于类似的事情我已经见怪不怪了。

知乎用户 风逝的忧伤 发表

1. 大冷天的老人躺地上,家属就站在旁边也不赶紧扶起来。她躺地上有什么诉求呢?站起来不能表达吗?自己作死还要拉个垫背的。

2. 家属明知道自家老人躺地上,不仅不扶起来自家老人,还在看到有车过来了栏杆也升起来之后不采取任何措施,感觉有故意放任后果发生的意图。追究责任的话感觉家属也有责任,明明能够避免这一后果却不采取任何措施,还要别人给赔偿,应该她们家给司机赔精神损失费吧。

3. 边上站那么多民警,明明知道路上躺个行动不便的老人,也不拦住车也不提醒老人赶紧离开,是指望车过来后老人能够一个鲤鱼打挺自己站起来吗?

4. 我觉得这个司机挺倒霉的,谁正常开车进门的时候,看到边上那么多人好不容易小心翼翼避开了人群在栏杆已经升起的情况下,还要特意查看一下路上是不是有人在找死?

老人自己不怕冷非要躺地上,她以为边上站着那么多人呢没有车敢真的往她身上撞。

可是边上站的她家属并不想赡养她,边上站的那几个民警也被她天天闹事给整得心烦,正好来了个倒霉蛋看不见路上有个人躺着,就放任老人被车碾死了……

知乎用户 小火杉 发表

罗翔老师其实讲过一个类似的案件

这个案件应该是指的这个新闻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3559250326080331&wfr=spider&for=pc

回到本次事件,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当时的情况是否是多数人都无法注意到地上有个人,而根据其他高赞回答,警方使用激素手段进行现场回溯,只能勉强看见三分之一个人,即司机不可能看见有一个人

法能不强人所难

刑法是最严重的法律,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使用

按照民事责任赔偿即可,按过失致人死亡,我认为过重了

知乎用户 子龙​ 发表

要追责的时候,真是钻牛角尖,

“你为什么没观察?”

“你为什么不减速观察?”

“你为什么不左右观察后通过?”

“你为什么……”

算了,为什么不把车卖了呢?

知乎用户 一株冬青 发表

如果判车主有罪,那么当天执勤的警察犯了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定义: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1) 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 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3) 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在此事件中,警察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老太太躺在道闸时,因疏忽大意导致了当事人死亡,给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请把警察也抓起来。

如果车主有罪,老太太的亲属是不是也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老太太的亲属看见她躺在了道闸前,也应该注意到了车主已经驾驶汽车来到了道闸。但由于轻信车主观察到了老太太的位置,所以并未采取任何阻止措施,造成了老太太的死亡。

我建议把老太太的亲属也抓起来。

要么都抓,要么都别抓。做事要一视同仁,不能双标。

知乎用户 低调雾雨霏霏​ 发表

司机明显没有任何责任,而且这个案子根本就还没审理结束。

2019 年 11 月的事故,2020 年 7 月提公诉,2021 年 12 月开庭。

一个判刑两年半的案子,拖了两年才开庭?

一句话就可以看出来猫腻,家属要求赔偿 400 万,死刑。

检方去现场模拟了两次,连现场工作人员都说 “除非注意到下面有东西,刻意看可以看到”。

如果真的觉得这个司机有罪,为啥还留着这句话,这句话说明检方内部意见也是不统一的,既然不统一,为什么要提起公诉呢?

大概还是谁弱谁有理,本来老太太就是为了抢房子来单位闹的,跳楼,躺在路中间不是一次两次了,现在老太太没了,房子也没戏了,家人肯定要去各种地方讨个说法。

起诉书中老人家属写了一句明显的谎话 “赵某清是因为腰疼才躺在了道闸杆内侧,随后发生碾压事件。”

这么名目张胆的撒谎,明显不是为了讨公道,而是为了要赔偿,加个死刑的名号也是为了吓唬司机,让他多赔偿。

现场有个细节令人细思极恐,现场没有一个人提醒司机,下面躺了个人,按说过减速带的时候,速度已经降到最低了,甚至也没有人拦车。

他们心里就是觉得,老人的命不重要,老人背后的钱才重要,不论老人用什么样的方式。

想到老人又有点难过,七十多岁了,孤苦伶仃,无儿无女,老伴也没了,养子还不养她,只能跟着妹妹一家人生活。无非想要个房子回来,给自己养老,也给妹妹家留点财产。

妹妹一家人能养活她,是不是也觉得,这个老人能够闹来一套两套房子呢。

房子很重,钱也很重,但都不该有人命重。

司机无罪,是人性有罪。

知乎用户 生姜斯基​ 发表

这事先骂检察院。

检察院的起诉建议书典型就是怕死者家属啥的闹它。

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有过失。过失分两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就是,觉得没事,但是出事了,这显然不是这回事。

疏忽大意就是,应当看到,但是没看到,这个情况里,应当看到吗?

检察院做了两次侦查实验,两次都是 “在刻意盯着的情况下勉强能看到”,但是日常生活中谁能看到?谁能知道那个后面有人?

这个事我觉得物业反而有责任,这种地方躺个人,是不是应该放个桩子不让过?而且据说还报警了,那么警察也应该想到这一点啊。

总之,即便本案认为出警民警有责任,都不应该认定司机有责任。

当然,物业和民警责任非常小,有的话也就是罚款、警告,责任最大的在于死者本身。

那地方不能说和铁轨、高速路比,但是也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地方,明知道如此危险,还要为了自己的私利躺在那个地方扰乱公共秩序,并且造成了司机的车子贬值,耽误了司机大量时间,理应赔偿司机才对。

至于死者的家属,这么说吧,看看这些家属就知道死者是个什么样的人。据说这个死者是去闹,想按闹分配,反正是无理取闹,这家人什么素质也是不用多解释。

死者一家这种,说都懒得说,这种人满大街都是,不予置评。

问题是检察院,你们做这种侦查实验,一百次也没用。

你们应该在类似的小区,里面放上和老人一个样子的气球,看看路过的车会不会压到。

但是,检察院不敢这么做。对的,不敢他们怕担责任。

万一有个司机是孕妇,压爆了气球被吓到了这么办??到时候谁付这个责任?

所以,就让自己人搞侦查实验。

废话,自己人谁不知道那后面有东西…

这就好像高速上有个老人被撞死,接着让你做实验高速上开车看看能不能撞到假人一样,有准备的人要是还能撞到,这得是什么车技…

从当天的光线情况,现场情况等等,司机均不具备过失。

个人建议,司机无罪释放,不赔偿一毛钱,物业负 5% 责任,赔偿 3 万元,警察那边给个警告。

知乎用户 奉义天涯​​ 发表

这件事同样有可能发生在每一个其他人身上,包括检察官或者法官在内。

不仅如此,任何一个人,包括检察官和法官,都有可能无意间犯下相同的 “错误”,且不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小心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把别人的牢狱和赔偿来作为息事宁人的手段时,人们总是觉得省事儿轻松;那么等到自己成为被息事宁人的手段的时候,就不会有人站出来保护自己了。

知乎用户 韩东燃​ 发表

建议司机起诉老人家属:

老人家属属于不作为的过失杀人犯 + 敲诈勒索犯。(明知老人躺在那里会有极大危险,却放任危险自流)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本案司机视角要兼顾阳光直射并且顾及四周流动行人,除非预先知道那里躺着一个人,否则无法在那样的行车环境下发觉老人。(证明方法,重复场景,将人换成同样形状沙袋,观察一般司机的碰撞次数)

附:刑法上的过失犯罪,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司机两种情况都不沾边,仅仅是意外事件。

知乎用户 宇宙锅巴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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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个昨天的见闻

我和朋友吃完饭回来,在大世界地铁口,是一个大型的十字路口,一个骑自行车的老爷子,在马路上突然就倒下了,东西撒了一地。然后很久都没有起来,我看到了,我上前想去扶他因为他恰好在拐弯的车流下,很容易被撞。我上去问他怎么样了,我看他意识不清,但是能挣扎的站起来,但是不像喝酒,后来一个年轻情况过来说报警把,我朋友打了 110,里面说需要派一辆救护车来吗?这是上海大世界,我说不用,来了交警把他从路中央移走就行,然后我和朋友就走了。也不知道我们这样处理对不对。

朋友说他有可能是不想活了,我说我不愿相信,我天真小的心灵认为他只是想睡觉了

知乎用户 法律人邱酷​ 发表

其实我认为他应该声明的是,「我确实没错」。

如果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达到一般人所能够达到的谨慎水平,有过错,且造成了他人的死亡结果,确实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罪过。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犯罪,但意外事件不是。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非常相似,二者在意志因素上都是不希望结果发生,认识因素上也都没有实际预见到,最关键的区分点就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意外事件无法预见。

如果任何一般的理性人在这种情况下都不可能预见得到,那就是意外事件。

没有过错,也没有犯罪。

我们学习法律的时候常常听到,法律从不强人所难。人做不到的事情,用法律去惩罚则没有正向收益。学习法律的人可以勇敢说他没错,奈何使用法律的人并不这么理解。

知乎用户 唐律 发表

测试是需要怎么测试?

应该让不知道有人躺在门口,或者物品替代品放在门口,做现场还原。

让十位不明真相的司机用同样的当方式和环境下开车路过这里。

如果十位司机都看得到有人,那么铁定是当事人的错。

如果十位司机都没看到开过去了。

那能说是故意看不到吗?

不管你将车子停在门前能看到几分之一,都不是根本问题。

你都知道地上有人,还开车去看,那叫测试吗?

其次就是现场环境,有民警有家属,谁会想到门口还有一位躺在地上?

这躺在地上的人就看不到车子出来吗?

测试的人为什么不测试一下躺在地上呢?

这家人开口就是 400 万。

想想就知道为什么。

这个社会,不是按闹分配。

我想起了李心草案。

虽然性质不一样,但是判罚结果一样。

还有货拉拉案件。

视频转载自抖音博主: 李叔凡律师

抖音号: 1120922438

李叔凡律师将枯燥无味、难理解的律法知识,与生活琐事完美结合,把繁冗复杂的法律条文,用简明、准确,网友们听得懂、喜欢听的语言风格讲得明明白白、趣味横生。

知乎用户 文刀半瞎​​ 发表

我坚定的认为是当时站在边上的人的责任!

知乎用户 亚东​ 发表

法不强人所难,我认为此事属于意外事件,司机有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但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驾驶员是否主观上有过失?

平心而论,你在相关部门的模拟事发情况实验图中,你看到了躺在地上的沙袋没?

不刻意去观察你真的看到了?

这个事情跟下面事件一模一样,我摘录一段分析给大家参考:

如何看待司机凌晨碾死车库入口醉汉,被羁押 457 天后检方认定不构成犯罪?

因为正常人根据经验,12 时阳光比较刺眼,作为车辆通行的升降杆处应该是没有行人。

在右侧视野被遮挡的情况下,正常人不能预见将车驾驶进入升降杆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更不是故意伤害他人。

应该认定为意外事件。

《刑法》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1、什么情况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比如说张三开车,看到李四在人行道上即将穿过车库入口通道斑马线进入另一侧人行道,张三觉得自己离李四有段距离,自己开过去时,李四应该已经离开车库入口通道了,所以张三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违背了结果避免义务

张三希望并且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但是行为人却没有确实可靠的根据和能力避免结果的发生。

比如李四一边玩手机一边走路,没注意到人行道与车库入口通道有高低差,不小心摔倒在车库入口通道,张三车速稍快,啪的一下,把李四撞死了。

2、什么情况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该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个人认知上的过失,不能预见结果的发生。

比如说张三开车,远远看到李四走进了车库入口通道,张三认为李四离自己那么远,当自己开到车库入口通道时,李四应该离开车库入口通道了。

李四一边玩手机一边走路,到了车库入口发现自己走错路了,就扭头往回走,张三因为视野盲区没能发现李四,啪的一下,把李四撞死了。

二、单位停车场撞死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张中华驾驶车辆碾压致人死亡,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单位门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单位停车场,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不属于 “道路” 范围,因此发生的事故,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张中华并没有恶劣情节,如果起诉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起点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起诉交通肇事罪刑期起点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亦属于 “道路” 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 过失致人死亡罪:
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乎用户 墨昭 Difenrir 发表

不能无限放大司机的安全责任和注意义务。

在这次的案件当中,

门口的道闸本身就会遮挡司机的视线,

当道闸抬起车辆继续前行的时候,

死者很容易就进入车辆前侧的那一小片盲区。

后续实验的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

在开了上帝视角——已经知道前面会有人的情况下,

也只能勉强看到三分之一,而且在压到减速带车身抬起的时候,就完全看不到了。

在这种情况下却要求司机尽到观察义务,

我实在是不理解这样公平何在?

知乎用户 像风不似云​ 发表

2019 年的事情,2021 年提起公诉,这速度。。。再一看是铁路运输检察院,突然有点理解这速度了。

刚看到这个问题,想到的是自己每天都在接触的交通事故,想着驾驶员应该是会被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没想到是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接触的多,过失致人死亡很少遇到,我搜了一下过失致人死亡的词条,里面是这样说的:

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个人觉得本案驾驶员属于最后说的那种主观上没有过失,由于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属于意外。检察院所谓的实验结果更是让人无法信服,谁也无法一模一样还原案发时的走位和驾驶员的角度,反复实验才能看到三分之一,对于一个正常去单位上班的人,谁能想到道闸下会躺着人。驾驶员转弯的时候门口的人还懂得避让一下,却没有任何一个人组织驾驶员开进去,旁边的人的想法也是很迷啊。。。

再一看采访说家属要求赔偿四百万,交通事故赔偿在所有人身损害赔偿里面已经算高的了,家属这是没分到房指望着靠这事讹上一套房吧。按照以往交通事故处理经验,这起事故交警大概率不会出事故认定书,很有可能是派出所出的事故证明,驾驶员不是主观故意肇事,那就要看保险公司对死者行为的认定了,毕竟死者是自己躺那的,但她躺那的目的又不是故意碰瓷。个人觉得对于司机责任的部分可以主张由机动车承保的保险按照责任计算赔偿,但绝不可能是四百万。

总之,驾驶员真是太点背了,希望他能够被判无罪,再不济缓刑吧。

知乎用户 暄暄然然的妈妈咪​ 发表

此案应该依照交通安全法处理,张中华不构成犯罪,更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司机张中华驾车驶入郑州铁路局科研所大门时发生事故,导致故意躺在该单位门禁的道闸杆下一名堵门的老人死亡,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中华提起公诉。

一、应该认定该事故发生在 “道路” 上,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郑州铁路局科研所虽然是单位管辖,但是允许张中华驾驶社会机动车同行,应该属于交通安全法所说的道路,道路上发生事故,应该按照交通安全法处理和刑法处理。

二、张中华不构成犯罪。

1. 张中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根据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肇事罪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很明显,张中华在此次事故中,不属于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不构成犯罪。

2. 张中华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即使不认定该区域为 “道路”,按照刑法规定,构成过失的条件是应该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

根据一般司机判断,根本不可能预见该地方有人躺着,更不可能预见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所以,这是一个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三、过失致人死亡和交通肇事罪区别

1. 过失致人死亡不要求划分责任,只有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就构成犯罪。交通肇事罪要求导致死亡,并且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可以看出,过失致人死亡要求严苛得多。

2. 过失致人死亡保险不赔偿,只能由司机赔偿损失,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保险赔偿。

因此,张中华行为是违反交通安全法行为,应该按照交通肇事处理,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知乎用户 庞九林律师​ 发表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

  • **道闸杆下是躺人的地方吗?**显然不是。
  • **司机能合理预见到车辆行驶方向的地下躺着个人吗?**如果老人突然躺倒,周围人来不及阻止或提醒司机,或司机来不及反应,应当认定为意外。如果老人躺倒在地的时间足够司机发现,看下一条:
  • **司机有尽到安全驾驶的责任吗?**如果车辆行进方向上存在障碍物、人群混乱推挤或其他影响安全视距的情况,司机应当缓行或停车,鸣笛示意,要求相关人员和车辆让出道路再继续行驶。同时,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警方确认,当时是否超速、司机正常视角能否看到老人躺在地上。如果因为司机的疏忽大意,应当发现却没有发现有人躺在地上,按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毛病。

司机开车致他人伤亡,各种情况都有,未必都是司机有错,酒驾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卧轨自杀不能怪列车司机来不及刹车,新闻报道不是案件全貌,过失还是意外需要看证据

知乎用户 双鱼座 发表

和货拉拉一样,非常不建议适用过失致人死亡,这是强行将行为结果和行为归因,会给后面的事件开一个非常坏的头,就是:谁有错不要紧,死者为大。

一定不要按闹分配,按闹分配不光会加剧不公分配,还会导致公民对立,封闭上访渠道,损害其他人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打击社会道德,就像南京的彭宇案上法官的言论一样造成道德滑坡。

这件事情上和道德没有什么关系, 但是却昭示着公权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的尺度和方向,不能让闹成为左右法治的工具,否则就会给更多的势力提供操作的土壤。

而在这个案件中也不应该用司机应不应该看到的角度去论证过失与否,而是应该从司机是否看到的角度去论证适用法条。

当地的路段是否封锁,地方机构是否设立了禁行标识,公权单位是否参与了纪律的维护以及对环境和民众的警示和提醒?如果所有的情形都表明这个地段在当时是可以通行的,那么就不应该过分苛责司机的注意义务,毕竟谁能想到道杆下躺着人的情况下还没有人封禁道路呢?

因此个人认为检察院不应该抓着司机不放,也应该追究事发时维护秩序的主体的责任,法院也该考虑死者本身的责任。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道主义以及机动车的强势方的划分不应被过度引用。

最后,先审查司机是否看到了死者,如果看到了就不应该适用过失致人死亡,因为驱车碾压明显不属于主观上可认为不会产生后果的行为,而应该适用更严苛的刑法。 如果司机没有看到死者,那就更不应该适用过失致人死亡,因为过失致人死亡要求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有预见性,但是问题谁能预见自己天天驱车路过的闸机下面会躺着一个人? 私以为这未免过分苛责司机了,简直比正当防卫的防卫胁迫性还要难预见。

知乎用户 解云 发表

我最喜欢按数据推理,那我就试着推断吧。

1、经过道闸时地面水平不是平的,而是上坡

司机开了一台日产轩逸,进入道闸前。

这是一个单位院子的门口,基于排水要求,入口是向外倾斜便于排水的。所以从院子外进入院子,是一个上坡。

换个角度看,确实是一个斜坡。

意味着,驾驶人转弯进入道闸钱的黄色方块油漆区域的时候,车身是倾斜的。

车头比车尾高!

我们知道轿车的坐姿其实是不利于观察引擎盖前方下侧的物体的。当车辆倾斜的时候车头引擎部分更是直接挡住观察地面物品的视线。


2、正常人行车观察哪里?

正常人驾驶进入道闸区域,是看地面还是看道闸是否抬起???

我就这么个问题! 开到道闸前,专门低头看地面。除了摩托车电瓶车,四个轮的有几个司机还要专门看地面的? 这很不合清理。请不要用什么驾驶人必须妥善观察路面来施加欲加之罪。 正常人会去睡路口么?


3、试验测试有图,怎么能叫勉强看到四分之一?

你告诉我怎么看,人都快挡住道闸的电机柱了!怎么看??

这算是最没有证据意义的证据了,属于人为定性。。


那么你说驾驶员有罪么?

从主观看:

驾驶员不认识死者,和死者没有利益冲突,不存在酒驾醉驾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

从客观看:

不存在避让,驾驶技术较差,车辆性能相关失效却行驶上路。

所以不应该有罪。

从道路交通参与来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了本法旨在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老太显然是直接违反了本法律的初衷,故意破坏其他合法权益,降低通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就是每个人都要遵守本法,意味着老太也必须遵守。

老太违法在先,是不是司机就可以随意撞死呢?当然也不是。

并且,整条法律看,司机真的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任何一条,所以检察院是以 “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起诉他。

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看明白了么?所以回到刚才最后一张图片,你再看我说的话。我认为试验不严谨,人为的做了定论,并用这个定论确定驾驶人应当预见并看到那地上躺了一个人。所以有罪。


车头高阻挡视线、门口人物阻挡视线,比碰瓷还可恶的直接躺视线盲区,真是飞来横祸!

大家都是自己思考出来的结论,有分歧都是您对。


中国的法律相对不完善。案例的判决意义非常重大。对之后后续同类型案件的审判、社会公理甚至舆论都有很大的决定作用。虽然司法审判其实并不需要顾及社会公理和舆论。

无论当年的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昆山龙哥那个)”、“唐雪丽江反杀案” 等。正确合理的审判,对于提高法律公信力是非常有帮助的。

错误的案例,不仅仅是对 “合法合理” 性的公然挑战,更是降低了法律在所有人民面前的公信力,甚至进一步带来社会行为、风俗的破坏性后果,此类案例有 “彭宇扶老人案”、“长沙货拉拉周阳春一审案例”。

尤其是货拉拉案件,通篇采用的是 “法院审理查明”,怎么查明的,有公开卷宗可以看么?麻烦知道的朋友给个链接。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阳春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2021 年 2 月 6 日下午,周阳春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后,于当日 20 时 38 分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因车某某拒绝其付费搬运建议,且等候装车时间长、订单赚钱少,周阳春心生不满。21 时 14 分,周阳春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途中,周阳春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为节省时间,周阳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 多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仍未理会。后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车外,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

注意看标粗的字体,几乎都是审判机关自我判断。我家里的心理咨询师都觉得这个很扯淡。这里又关联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莎莎不系安全带,并作出跳窗动作。算不算阻碍交通???


还是要表达一下自己的观点:无论是本文的老太被碾压,还是货拉拉跳车。交警、检察院、法律不能抱着合稀泥的态度来划定交通事故责任或者判决。并不是 “人死为大” 就无过错一方要承担责任。货拉拉案如果无过错,干嘛要判一缓一??为了给死者家属一个说法??还是为了给死者家属索取赔偿一个依据?同理老太用违法的行为去索取自身利益诉求,且肇事方无过错前提下,造成的后果是不是应该自我承担全部责任?

知乎用户 真大宝 发表

想问几个简单的问题

除了类似于路边突然穿出只猴,这种已经超越了人类反应极限的情况

哪起交通意外不是应当看见而未看见? 应当看左边结果看了右边?应当踩刹车结果没踩住?

如果明明看见了还故意撞上去,那不就成了涉嫌故意杀人了么?

现在是不是所有没看见的,没反应过来的,都要认定过失

我都没搞明白,除非司机先违规,例如酒驾,毒驾,把车开上人行道,或者遇到示警无反应,危险驾驶,无证驾驶。。。

否则检察院怎么能提公诉呢?非要这样搞,那中国的监狱可不够用了

至于家属提死刑,嗨,心情可以理解,但脑袋指定哪有点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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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民事赔偿问题

交通肇事,责任划分和要赔偿也要讲点道理,

一个人,躺在了行车道上,一个车在行车道上正常行使

且不猜测谁 “故意”,但可以简单判断这里谁是 “异常”

那个人本不该以这个方式出现在那个位置

现在按照交事故通认定 “同责”,我很好奇这 400 万赔偿要求是怎么能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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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多说几句

我看很多帖子都提到驾驶者的 “交通安全注意力义务”,但我想说的是,交通和道路安全法规的“注意力义务” 的提出,主要是防止当行人 / 乘客也有部分责任时,导致后续出现的赔偿公平性问题的。即,他主要是一种用于 “对标民事赔偿责任” 的义务。所有相关的法条和解释上下文,基本都是在说赔偿责任。

另外,过失致死是刑事,适用于无过错推定。你不能 “假定” 一个人当时 “有可能” 怎样,所以他就有刑事责任

还有,有人说警察有责任,门卫有责任,这没错。但死者和亲属有没有责任呢?交通法规中,司机的注意力义务,主要是用于保障他人的财产与生命安全。而行人也有注意力义务,只不过,这种行人的注意力义务,是用于保障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刻意的躺在行车道上,很明显,是没有尽到这份责任的。

知乎用户 Twinsen 发表

定过失犯罪也不行,强烈要求无罪释放。

严办当时在场不作为的相关人员。

知乎用户 白盐夜灯​ 发表

按照这个描述,就是交通肇事罪,就算酒驾一般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吧。

如果只聊知乎热点事件,印象中,除了货拉拉事件,就这个案件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了吧?

如果这么发展下去,碰瓷党事业大有可为啊,因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肯定有一方是存在 “过失” 的,就看有没有人死亡了,只要有人死亡,就有人“过失”,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妥妥的”,各位看官啊,妥妥的安排上!

我这么说吧,在以前那个风和日丽的时代,就算司机看到了死者,因为操作失当(有过失)碾压致死,通常也是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的,或者要么干脆就是故意杀人罪。

各位不用做技术分析了,这事儿很简单,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有问题”,至于这个问题是什么问题嘛,我只能说懂的都懂,不懂的,你说的都是对的,我不反对,我错了。

知乎用户 巴山一夜春雨娇 发表

赞同当事人主张的有错但没罪!!!

这位男子真的霉,好好开车,啥也没干就把人撞没了。按理说撞人了也没逃逸也不存在主观故意啥的,咋就犯罪了…

哎。

知乎用户 末末 发表

意外事件?被害人自陷风险?怎么看都没罪啊

知乎用户 王梓川​ 发表

@央视新闻

请教一下,唯一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知乎用户 大可 Duck 发表

有没有人记得以前有一个类似的案子?

说是车主早上起来开车,没注意车底的人…… 好像因为某个法规说司机发动前有责任要检查车辆周围的情况,所以车主有责任。

那么有没有规定要求司机开车时注意路面情况?

知乎用户 五仁火腿冬瓜糖 发表

以前过冬的时候,因为食物不够,所以家里的老人就会以打猎的名义出门,然后再也没有回来,就为了给家里的小辈省点食物,让他们活下去。。。

现在就不一样了,人民生活好了,他们可以不用钻小树林了,可以躺高速路,躺铁轨,躺 JC 局门口,躺工商局门口,躺住建局门口,躺 ZF 门口,反正不能碰,一碰就倒,一倒就晕,一看到钱立马就爬起来了。。。

这世上本没有赔偿,坑的人多了。也就有了赔偿

知乎用户 Pirarubicin - 木木 发表

2021 年 12 月 18 日修改:说我搞地域歧视我是真的没想到,这个回答第一版有一句 “河南和这类案子很有缘分”,我这话完全是出于平常心,纯粹是因为我觉得一年河南爆出两个很类似的案子很有意思,这么一句很普通的话居然能被人解读出地域歧视的意思。

但说真的,歧视河南就是歧视我自己,我一个河南人我疯了吗?

就算我这句话真有贬义含义,那我吐槽下家乡不可以嘛,做的不好还不能说了!

最后想说一句,地域歧视是非常愚蠢的逻辑错误,说出来的那一刻就是错的。


个人认为完全是意外事件,还记得我之前回答过的:

如何看待三门峡司机意外碾压视野盲区醉汉致死,被按「过失致人死亡罪」逮捕且羁押一年多?如何看待司机凌晨碾死车库入口醉汉,被羁押 457 天后检方认定不构成犯罪?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河南省三门峡市也曾发生过非常类似的一起案件,当时在新闻刚播出的时候我就认定这属于意外事件,后面在 457 天,当地检察院最终得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那么在这起案件中,我同样持此观点,我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我看了采访视频,嫌疑人他说:

走了这条路大概走了有十年左右了,也没出现,这个区域没有人在这走过,也没有说在这躺这个地方

也就是说这个地方本不应该躺人或者走人,这就是给车走的。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前提是嫌疑人有注意义务有注意能力,那么按照常理来说应该有注意义务吗?

不应该!

因为就不应该有人躺到那里去!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驾驶人本身的注意义务,也就是对路面状况判断的义务,这是每一名车辆驾驶人都应该做的。

但是,回归到当天,嫌疑人自己都说开车一过来就看到了一张警车和四五个人,也就是说他注意了,他排除掉了警车和人的影响。

我们看监控视频,嫌疑人驾车右转过来的时候是贴着一名警察的,该名警察还有一个下意识走动避让的动作。

也就是说,他第一时间注意到了身边的行人,排除了干扰,但是因为右转的视线被车和家属以及警察拦住了,在车身甩正之后就来到了闸杆下,而此时死者又正好正正的躺在闸杆下,同样是视野盲区。

所以在司法机关模拟的时候,都在判断右转是否能看到,而模拟人员自己也说了:

很勉强能看到三分之一、四分之一

要知道这种模拟是很刻意的,这种刻意并非我们一般驾驶人应该有的注意义务,是在拔高注意义务。

而且,不论再怎么模拟,都无法完美还原当天的情况,我们无法在事后对案件进行假设。

那么虽然这个案子不像三门峡那个,完全看不到,但是结合警察在场、单位院内,车辆入口,人员躺在地上种种因素,实在不能认定这属于过失犯罪。

最后我想说,我们一些行政单位的执政水平太差劲了,这本是可以避免的意外,只要有人站在老人身边,安抚也好,劝说也好,或者单纯的疏散车辆都不会造成这一幕。

哪怕不安排人员,设置反光锥桶、或者暂时停止使用该闸杆,都能避免意外发生。

但硬是在五名警察以及家属在场的情况下,让意外发生,这真是感慨良多。

白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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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晚

知乎用户 白韬律师​​ 发表

这还不简单,以彼之道还施彼身

如果被判有罪,那就在法院的道闸杆下躺好。

张中华说,“ 我没有犯罪,这是一场无妄之灾。“

中午 1 点 50 分,张中华驾驶轿车正准备驶入郑州铁路局科研所大门。

大门口有几人站立,张中华一边注意着紧贴车辆右侧的人员,一边起步进院驶入院内,“咯噔”,

伴随一声异响,车身随之震动,张中华当即停车下车查看情况,

此时他才发现,单位门禁的道闸杆下躺着一名堵门的老人,其后老人因被碾压身亡。
事情发生在 2019 年 11 月 25 日,张中华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刑拘,被羁押 3 天后取保候审。

2021 年 7 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中华提起公诉。

张中华认为,老人故意躺下堵门,现场处理纠纷的人员也没有任何提示,

自己也是本次意外事件的受害者。

2021 年 12 月 7 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当时门口警车和人群等影响视线,根本看不到门禁下躺着人。”

张中华说,“我没有犯罪,这是一场无妄之灾。

一起把时间倒回至事发前几个小时

2019 年 11 月 25 日早上 8 点半,赵某清和其妹赵某珍及赵某珍丈夫一行三人,来到郑州铁路局科研所办公室楼下。

经过多方询问了解,这里是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工务机械段办公地点(以下简称 “工务机械段”),

即赵某清已逝丈夫的退休单位,他们此行的目的,是前往该单位档案室复印赵某清丈夫生前福利房的相关资料。
据赵某清家属在起诉书中描述,赵某清的丈夫退休后,养子景某某便接班去工务机械段上班。

自丈夫在 2016 年去世后,赵某清便与景某某在生活和经济方面产生矛盾,

2017 年 5 月经法院判决,她与景某某解除收养关系。

赵某清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景某某返还三套房屋,自称其中一套便是其丈夫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为取证,

于是在 “2019 年 1 月 9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25 日止,赵某清前往工务机械段退休办要求查询其丈夫分

得福利房的有关手续和反映自己生活没有来源的问题”。
在赵某清等人来之前,35 岁的张中华如往常一样,8 点多从单位开车出发,

前往西区外国语小学查勘现场,他所在的单位 “郑州铁路设计所” 在工务机械段办公楼的隔壁楼。

张中华中午在学校吃了碗卤面,没有饮酒,后折返回单位。

另一边,在工务机械段的相关人员接待下,赵某珍的丈夫去查询福利房的相关档案,直到 11 点半,

赵某珍的丈夫称 “没有查到”,赵某清要求再次查询,于是赵某珍的丈夫回到办公室,赵某珍去上厕所。

待她返回后,赵某清称 “有人打她”,遂报警,铁路公安赶到现场。

赵某清家属在起诉书中称 “因腰疼”,赵某清躺在了道闸杆内侧,随后发生碾压事件。

以后腰痛也不要随便躺了。

或许这一躺就再也起不来了。

知乎用户 盖中盖 发表

如果所谓的 “看到” 是刻意的,则不能作为参考,应当以一般人的经验为准。“再就是普通人会不会想到道闸杆那里会躺着一个人,如果普通人都想不到,那这个案子肯定不能当做一个刑事案件来处理。” 李长青表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阻碍道路通行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再就是对这个位置负有管理责任的人,“这个地方要进出车,那还躺着一个人,不处理也不警示,这个肯定是有问题的。” 不知道 这个是不是属于意外还是什么,事故发生在某机关大院门口的减速地带、道闸杆之下,当时涉案车辆由公 "

首先,穿制服的 JC 让开道路,允许车辆进入大院,而没有阻拦车辆行驶,让男子相信道路没有障碍,是可以通行的。而大门口道闸杆下不应允许有人存在是基本常识,男子不可能意识到有人躺到道闸杆下;有警察在旁边,更让男子确信道路没有障碍,可以通行。" 范辰表示,大门口警察、车辆的存在和走动,客观上干扰了男子的视野和判断,使他可能没有看到道闸杆下有人躺到地上。共道路缓行右转经过道闸杆进入大院,站在门口穿制服的警察等人让开道路,允许车辆通行。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我个人认为此案应作为意外事件处理。另外,在机关大院门口处理事情的警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让老太太离开,或者放置标志阻碍车辆通行,范辰认为警方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距离案件开庭已过去 7 天,该男子和妻子时常夜不能寐,仍在为案件忧心。该男子认为,老人故意躺下堵门,现场民警也没有任何提示,都负有直接责任,自己也是本次意外事件的受害者。

部分记者了解到他们做好了最坏的打算,“我没有犯罪,这是一场无妄之灾,如果最终判决是有罪,我会一直上诉。” 该男子对记者采访说道说。

我是介春一名不合格的产品经理

知乎用户 介春 发表

一个人躺在铁轨上死了,请问怪谁。

知乎用户 在一字路口的铁肩 发表

这不就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吗?

怎么就过失致人死亡了?

还有那个争论点,说是取决于司机是否能看见老人。

这不就是一群有病的嘛。。。看见了还能撞吗?

老太太上访闹事儿,和司机有毛儿关系?

两个没有利益冲突的人,谁会闲着没事儿开车撞人?

没看见就是没看见,难道还要提供没看见的证据吗?

如果需要提供的话,那之前过往的交通肇事,是不是都要从新审理判决啊?

司机的观点我非常赞同,有错无罪。

再说那个老太太,挺可怜的,但可怜不是你耍无赖的资本,不过人死为大,就这样吧,不说了。

全文我唯一好奇的是养子养母的关系是如何解除的?

养子接了养父的班,随即又解除关系?那工作呢?

这不就是典型的端起碗吃饭,放下碗骂娘吗?

知乎用户 舔舐的孤狼 发表

司机确实挺冤。把所有的责任全部推到司机身上,就是耍流氓。

老人为什么要去那个地方维权?究竟是谁的 “压迫”,导致老人不得不躺在那里维权?

解决纠纷的人,看到有车,为什么不提醒老人和司机,是不是有故意的嫌疑?

惨剧发生了,没人追究事情的原委,只是抓住司机 “过失致人死亡” 来说事儿,是不是有遮掩的嫌疑?

知乎用户 红尘破劫 发表

看错题目了,之前以为是躺在车边上,仔细一看是躺在门口闸机。。。

这个我觉得可以争取下无罪。

知乎用户 cainmusic​ 发表

我觉得错都没有,更别说罪。只是为别人的错买单。

知乎用户 常被禁言的老大爷 发表

第一次回答被删除了,没有修改,重新发一遍,试试看。。。。

首先,从死亡的弱势方来看:基层为了维持稳定,多年来谁死谁有理。尤其体现在交通事故和病患医院之间,甚至出现了一种默认的解决方案:只要出现了死亡,车主和医院先背一定的责任,无论事实如何。这种和稀泥式的执法,是对我国多年法治建设的极大践踏,极大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荒谬到什么地步呢?前段时间,行人死亡而判定车主无责任的事故居然可以上知乎热搜。

其次,从当事人角度:注意义务到底界限在哪里?类似的案例在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的事件中更常见,这里引申出一个更加可怕的问题:有法可依到底有没有落到实处?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有没有底线?既然能引起公众大量的参与讨论,说明在类似的事件上,法律是有一定的空白或者至少是模糊不清的,那么法官在这种暂时的灰色地带中自由裁量权是不是有权力寻租的潜在危险?一旦公众案件的判决与群众朴素感情之间产生矛盾,对公权力的权威性,将是致命的打击。

最后,网络加速了很多事情的传播,但可惜这么多年过去了,很多机关仍然以傲慢的态度对待这样一个新时代的到来。希望他们能够在所有的信任被打破以前醒悟过来,能够真正的做到老一辈革命家那样的: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踏踏实实的做一些真正的改变。

知乎用户 被门夹过得核桃 发表

这不是高代价的碰瓷吗?

经过法律程序一转,一场悲剧变成了 “双重悲剧”。

知乎用户 熵变咨询 发表

说实话,有的法院纯粹是完成 kpi 任务。

彭宇案,跳车案。

嗨。

知乎用户 清风车影 发表

事故发生源于司机驾驶时的视觉盲区,却不应成为自由裁量权尽情发挥的盲区。

司法公平正义原则:“各级司法机构必须坚持三条原则就法律层面而言,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主要体现在各级司法机构必须坚持公民的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各级司法机构必须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合法合理原则,二是及时高效原则,三是程序公正原则。”

显然本案判决的合理性值得商榷,一边是躺在机动车道明显的主责,一边是无法控制的过错。说司机一点没错也不对,毕竟他的直接行为导致了行人死亡,承担一些经济赔偿责任应当应分,可判罚过重则是不合理。

此案对于我个人有两点启示:

作为行人,“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 时时刻刻怀有安全意识。

作为司机,除了驾驶时倍加小心以外,更要买足第三者意外保险,明年在现有的 50w 赔付额基础上我必须加到 100w,毕竟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生命无价,死亡赔偿金却在不断提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知乎用户 奥古斯都 发表

判死刑赔 400 万?只能说确实是家有一老,如有一宝。

知乎用户 关山月 发表

这应该是又一起类似案件了,上一个是醉卧在车库入口被碾压身亡。最终司机被认定不构成犯罪!无责!

回到本案例,围观的处置者和自己躺路上堵路的人责任更大吧?

自己躺路口堵路,自己是不是放纵了自己所处的危险?本身就要承担事故责任。

围着处理问题的人,没有提示司机,没有设置警示标识,阻挡司机视线,也要负过失责任。最后才是司机开车过程中有没有过失。

以下原链接:

河南三门峡司机凌晨碾死车库入口醉酒者 被羁押 457 天后检方认定不构成犯罪

知乎用户 rainflycn01 发表

司机开车一定是有盲区的,什么车都有盲区,或多或少。还是在拐弯的地方,盲区更多。正常情况谁能想到地上还有人?这给司机开车可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那问题来了,路面是让人躺着维权的吗?还是让车通行的?

至于司机的主观意愿,他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是看见了还是没看见,这是公安交警部门的工作,这是另一个问题。个人认为是无意的,没看见。

知乎用户 万物相连 发表

这不就是自陷风险吗?就跟老太太进篮球场被撞的案子一样吗?

本来想说,不能判无罪,不然大家都学车主,谁来堵门往地上躺的,就找个人过来压死,就说没看见。

但一想,这不是更好?彻底断绝往地上躺堵路这种行为。

请一定要判无责无罪。

知乎用户 深藏 Blue 的飞翔 发表

这事和司机关系不大,主要责任就是那堆围观的人。要是有人出了车祸躺在路上,正常人都会想办法找个都东西放路上,提醒过往司机。

这么个老人躺路上,周边的人没有一个在路上放警示牌,有车经过也不提醒。说白了就是都盼着这人快点死呗。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先说结论,这是一起典型的被害人自陷风险的事件。

如果认为司机张某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最起码司机作为行为人,要存在过失行为。

所以问题就在于,结合案件事实,张某哪里可能构成过失行为?

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依据当时的情况进行了侦查实验,实验认为司机当时可以看到躺卧的老人:

此前,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曾到现场做过两次侦查实验。行车记录仪显示,2021 年 3 月 19 日中午,侦查人员开着张中华的车,模拟事发情况,警车和车周围人员安排至大门周围,赵某清卧躺位置上放置假人,当车停在待转弯区域时,现场有工作人员表示 “除非注意到下面有东西,刻意看可以看到”,车轮压在减速带上时 “已经看不到了”。
但是在庭上,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中华在案发时驾车驶入时,“应当可以看到在空地上的赵某清”。参与侦查实验的一名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结论是根据侦查实验得出,对方认为张中华提供的视频中出现的内容 “不见得客观”,“还是要根据我们提供的视频来看侦查实验的整个过程,现在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最后就看法院的裁定。”

然而,个人认为,不论司机在当时有没有可能注意到躺卧的老人,即使是有可能注意到而没注意,也不代表就能够构成刑法上的过失犯罪。

一般而言,驾驶机动车辆本身就有一定危险性,驾驶员需要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比如关注周围路况车况,注意车速、留心车辆状况等,以求避免事故发生,如果没有适当履行注意义务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就是我们所说的过失。但是这种注意义务必须合理,不能强求司机承担无限的义务和责任。尤其是刑法上的过失犯罪定义,出于刑法的谦抑性,又应当比民法、行政法上过失行为的定义更为严格。

就本案来说,注意躺在车行道拐弯处路中央的人,属于驾驶员的合理注意义务范围之内吗?我认为是不属于的,因为正常人一般不会预料到,会有人故意躺在路中央,还是拐弯处、大门口的路中央,何况本案司机在拐弯时要面临的周围情况本身就颇为复杂。

“拐弯时必须时刻注意拐角处可能躺了个人” 对于大多数司机来言,显然属于不合理的义务要求。而本案中司机违反了驾车转弯时一般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了吗?显然没有。

反过来看老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成年人,躺在马路中间,这本身就是一种自陷风险的行为,自己把自己放到一个危险的境地之中,产生的后果也应当由自己负责,不能自己进行违法的、危险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却要求别人扩大注意义务以至于不合理的程度,把避免风险的责任转嫁到别人身上。违法者自己主动创造危险,却要怪罪守法者未能及时避险,试问法理和公平何在?

放到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上,也无法满足因果关系的客观要件。过失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需要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在本案中,老人死亡的果,其核心原因在于其自身的危险行为,而不是司机的危害行为——司机根本没有进行能够构成刑法上 “危害行为” 的活动。

实际上刑法学上有相当多类似于本案的案例,比如隧道案、稻草堆里的人案,学界对于此类案件的多数观点是——意外事故,不构成过失犯罪。

知乎用户 zhmzjqa 发表

当事人连 “有错” 都不该喊。。。

说的很清楚

不是道路,不算肇事。

没有主观意图,跟谋杀远远不沾边。

正常人不应该预见到有人躺在地库门口,事故没有避免可能(人角度看不见,不属于可以预见可以预防的操作)

至于测试?你带着主观意图测个勾八。

算意外都顶破天了。

这波要是能判赔 400 万,以后老头老太太都上地库门口躺着去。。。

要么四十万,要么两年半,你瞅着开车价值大于 40W 的,一躺一个准。

知乎用户 Tango 发表

“碾死躺地维权七旬老太” 当事人发声:这是一场无妄之灾 我有错但没罪

虽说人生不如意十有八九,可河南郑州的张先生近来却感觉自己实在是倒霉透顶,

他因自己三年前一次普通的驾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极有可能面对牢狱之灾。

2019 年 11 月 25 日早上八点,已经多次索要福利房证明未果的赵某三人再次来到了郑州铁路局科研所综合办公区,

在一番争执后,其他二人因事前往其他区域,赵某则坐在了车辆放行的道闸杆内侧。

中午 1 点 50 分,张中华驾驶轿车正准备驶入郑州铁路局科研所大门。

大门口有几人站立,张中华一边注意着紧贴车辆右侧的人员,

一边起步进院驶入院内,“咯噔”,伴随一声异响,车身随之震动,

张中华当即停车下车查看情况,

此时他才发现,单位门禁的道闸杆下躺着一名堵门的老人,其后老人因被碾压身亡。

事情发生在 2019 年 11 月 25 日,张中华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刑拘,被羁押 3 天后取保候审。

2021 年 7 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中华提起公诉。

张中华认为,老人故意躺下堵门,现场处理纠纷的人员也没有任何提示,

自己也是本次意外事件的受害者。

2021 年 12 月 7 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当时门口警车和人群等影响视线,根本看不到门禁下躺着人。”

张中华说,“我没有犯罪,这是一场无妄之灾。”

老人为开福利房证明,经常坐门口,还曾砸车砸门要跳楼

12 月 13 日,来到事发地点郑州铁路局科研所综合办公区。

车档区域实行人车分流,两侧为人行通道,中间为明显的车辆专用通道,也是整个院内三十多家单位的车辆唯一出入口。

在道闸杆前后五米左右的位置均设置减速带,科研所办公区院大门外侧的减速带所处地势相对略低。

据岗亭门卫称,事发当天天气寒冷,正午的阳光刺眼。

12 月 13 日下午,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工务机械段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赵某清因查询不到福利房相关手续,此前陆续发生过砸车、砸门,还欲跳楼等类似事件,

“她就是一个执拗的老太太,一直来我们这里反映问题很多年了,

她让我们出具福利房就是她丈夫的相关证明,可是根本就没有分过房子给他丈夫,我们不能作假证

明。她就赖着不走,还有两次她跃跃欲试要跳楼。”

上述工作人员称,单位对赵某清的行为束手无策,也曾报警希望警方处理此事,

“事发前她还躺过一回,自己起来了,老人也七十多岁了,没办法处理,关了也得放出来。”

他表示,事发当天也没有人打过赵某清。

门卫也反映,赵某清经常来科研所办公区院,之前不闹事,但是经常坐门口,一坐就是一夜。

“那么大年纪了,谁也不敢碰她。”

就此事欲询问郑州铁路公安相关工作人员,暂无回应。

赵某清的一名家属说,此事源于赵某清已逝丈夫房产问题,其他不愿多说,经过法院开庭后,“目前正在等结果”。

结果已经生成,请速速请张三同学过来。

知乎用户 X.P 讲地产运营​​ 发表

都在讨论司机,我就想问一句:

这个老人是经历了啥侵权让他能躺地上堵门?他的正当维权途径有没有被堵?不然就不会因此丧命,更不会连累这个倒霉无辜的司机,就没人想知道???

知乎用户 Ralf Light 发表

1. 这件事很巧妙的把 “由相关部门调查在场警方是否失职渎职,或者说占多大比例责任”,转化成了 “由警方调查肇事者占多大比例责任”,不管肇事者有罪也好无罪也好,显然在场警方完全与此事无关。

2. 死亡的老太太两口子收养了了个儿子,养子接班接替了老头的工作,老头去世后,老太太和养子发生财产纠纷,二人解除了收养关系。养子三套房,老太太认为应该有自己的一套,理由是那一套是老头福利分房,结果老头单位(现在也是养子单位)说老头没有福利分房,在这次被压死之前,老太太就去门口躺过了。

接班是原来一种劣习,也不知道现在还有没有,就是父亲退休或者提前退休,儿子入编上班。

3. 我觉得肇事司机没有任何可以脱罪的可能了,他没罪,难道在场的单位人员和警方有罪?那不可能,只好他自己背锅了。希望我们的舆论关注能给他一点轻判的支持。

4. 养子占尽便宜后不管老人这种事,我不知道只有这一例还是很多,我只能说大家收养之前多个心眼比较好。

另外多说句,如果这件事换个题目,比如 “研究所职工压死上访老太被轻判两年”,我希望大家还是能够点进去认真看看有自己的观点,不要被带风向。

知乎用户 公示期精神病人​ 发表

如果这种判决成立,我的猜想:1. 日后老头老太甚至碰瓷的可以从下水道爬出来,摔倒或者被撞索赔市政和公路?

2. 卧轨的天天来了,从机场到铁路甚至码头,就等着你视觉盲区出了问题就找公司赔钱得了。

这绝对不是一件好事。

知乎用户 orchimike 发表

车辆盲区请牢记。

逝者已逝,就不对其过多评论了。生命宝贵,无论何时,大家要牢记车辆有盲区的,尽量站的高些,不敢蹲着、躺着

虽然,事故发生地非公共交通地段,但从当事人角度来谈,还是以交通肇事罪更为稳妥,如果能与逝者家属达成谅解协议最好。

……

国内泊车是有,也希望厂家可以研发一些消除汽车盲区的高科技设备。这类设备不复杂,希望早日成熟普及。。。

虽然事故发生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要点是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 “交通管理法规”。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 “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 134 条(重大责任事故)、第 135 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 233 条(过失致人死亡)以及第 436 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注意事项
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 77 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因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一般而言,适用有关生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参考资料:

stone:汽车盲区示意图讲解

知乎用户 张先生是网名​ 发表

看了这判决,我懂了,以后没房子就往哪个办公单位一躺,要不就福利房到手,要不就四百万到手!果然比一辈子打工强!

知乎用户 李腾飞 发表

特别要注意的是,检察院提起的是刑事诉讼,意味着一旦判定有罪,不光是司机要赔钱要坐牢,而且司机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考公考体制政审都会受到影响。

凭什么?

就因为一个 “我泼我有理” 的闹剧?

知乎用户 眯空​ 发表

【判司机有罪可能性大】近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一起 2 年前的案件,当事司机张中华辩称 “我有错但没罪”。网友评论大多同情司机。

我们来回看下事发经过:2019 年 11 月 25 日 13 时许,张中华驾车回单位时,看到进单位院子的门口停有警车,有多人围观。

当他驾车驶向门卫处减速板前时,观众慢慢走开,门卫自动识别栏杆抬起,他将车驶进院内,从睡在减速板内侧的上访老人身上碾过,致老人身亡。

张中华当时应该没有看到地上躺着的老人,警方和检察机关均认为他的行为不是出于故意,公诉人指控他涉嫌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

张中华本人和他的辩护人称,在当时条件下,张中华不可能看得到地上躺着的人。所以,他没有主观上的过错。

12 月 7 日,法院已开庭审理,不久将作出判决。

本人预测法院会作有罪判决。

1、司机有违反交通法规嫌疑。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52 条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机动车在进入路口前应当停车瞭望。

第 67 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

张中华驾车驶入院内时,观察不周,导致汽车从老人身上碾过,他应对老人的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

2、司机未尽到注意义务。

每个开车的人都知道,无论是驾车前行还是倒退,都有仔细观察路面的义务。

本案没以交通肇事罪定性是因为事故发生地点不在法律规定的 “道路” 上,而是道路以外的院内。这和现场观众没提醒司机都不是免除他注意义务的理由。

不可否认,张中华当时注意力受现场情景的干扰,他没看清车前情况。但他在没确认前方安全的情况下即将车驶向前方,与老人的死亡后果形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矛盾没有化解。

事故发生后,张中华主动承担了死者停尸费、抬尸费及尸检费。车辆交强险赔付了 11 万元。

死者家属要求判处张中华死刑,并赔偿 400 万元。

司法实践中,在矛盾如此尖锐情况下,作无罪判决几无可能。

知乎用户 万家无暴万飞 发表

每次看到这种事,我都会代入他的情况想一下,换成我,能不能避免悲剧发生,如果不能,我支持判他无罪。

知乎用户 充电表 发表

我认为如果论责任,几方都有责任。

第一 铁路局研究院。事发地点的责任方,明知有人闹事,报警后撒手不管,不做任何现场处理。

第二 警方。前边躺人,后边来车,我就看着。等压死人再管。

第三 死者。扰乱公共秩序是没跑。以命相逼,就要有真会死的心理准备。

第四 组织者。这老人身边背后,99% 有人出主意,做支持,准备拿好处。

第五 司机。有人闹事,别人都知道,都躲着,就你不知道,轧死人。

知乎用户 赛宝宝​ 发表

真的很可悲。

我个人的意见:

1、是注意义务的判定。需要进行现场环境勘察和重建而不能臆测,以当时的环境,综合考虑闹事的人群和阳光等环境因素,看看司机能否及时注意到地面躺平的人。

2、是责任的认定。绝不能是司机单方面的责任,路口不是睡大觉的地方,再综合 1,考虑主次责任的问题。

如果 1 判定司机已经尽责,那么主责是死人自己,司机最多算是交通事故次责,根据主次责赔偿即可,判刑不利于社会公平。

知乎用户 Eonian Gooner 发表

如果这是刚拆除掉定时装置的定时炸弹,司机不幸丧命,这个责任谁该承担?

判司机不长眼睛自寻死路?

知乎用户 安之父 发表

已成年,且有主观故意,有过失行为,有利益诉求,有结果预见,甚至还拒绝纠正不当,干扰社会秩序……

她不是受害者,她应该是第一被告。

有组织,无纪律,室外接访,未尽到维护国家机关办公秩序的义务,管理过失……

他不是旁观者,他应该是第二被告。

知乎用户 王宇 发表

老人光天化日之下躺在道闸内侧,已经阻碍了车辆的正常同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说是违法的。

出现损害结果,老人本人以及一旁的保安等人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要求张中华负全责有点强人所难,而且张中华的行为也不一定会构成犯罪。

知乎用户 小苹 发表

侦查实验不是这么做的!这个检察官的业务水平根本不过关,怎么拿到从业资格的?!!

这种侦查实验,如果初步实验得到了 “可以看到内侧有人躺在地上,所以是过失致死”,那么还应该有下一步验证阶段:检察官自己躺在这个位置一个礼拜,直到全须全尾儿地回到工作岗位,才能出具这样的调查结论。

知乎用户 笨手笨脚​ 发表

很奇怪两点。一是这个罪名,过失致人死罪。二是有些人说司机看不见,所以不构成犯罪。

我觉得,这是犯罪啊,属于交通肇事罪。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若承担事故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全责构成交通肇事罪。

有人说因为看不见,所以不构成犯罪。那我举一个例子,大卡车都有视觉盲区对吧,交警经常提醒不要在视觉盲区,但如果在视觉盲区压死人,一样是交通肇事罪啊。你不能说你看不到,就没事吧?

所以重点在于,这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知乎用户 老丁 发表

侠之大者,上门接盘

知乎用户 丁玲琅 发表

完全没关系不太可能,估计一定比例民事赔偿少不了,但是合理的前提下,比例应该小于等于该单位以及当事人自己的责任。比如说司机 30%,单位 40%,个人 30%。

法不强人所难,在视线受阻事出意外的前提下,司机反应是来不及的。而且正常驾驶视线肯定是注意外面的行人和围观群众,更容易忽略车下方情况。

而当事人明知该位置是汽车进出口,故意把自己处在危险之中,而且采取非常隐蔽的姿势,这个主观故意因素必须考虑。

主管单位在出现此问题之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当然也有重大失误和失职责任

如果是收费停车场,本身这就是你们的安全职责范围,甚至司机也可以反诉停车场进行赔偿。

另外,非故意的交通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的,本来没有 “罪” 的程度,承担法律责任即可。

知乎用户 茶哥反鸡娃​ 发表

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当天,张先生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拘,被羁押 3 天后取保候审。2020 年 9 月,铁路公安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先生为同等责任。张先生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偿,2020 年 12 月份交强险对家属进行了赔偿,赔付金额为人民币 11 万余元。此外,根据警方出具的证明显示,张先生还主动承担了死者停尸费用、抬尸费用及尸检费用等。今年 7 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先生提起公诉。

今年 12 月 7 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距离案件开庭已过去一段时间,张先生时常夜不能寐,仍在为案件忧心。张先生认为,老人故意躺下堵门,现场民警也没有任何提示,都负有直接责任,自己也是本次意外事件的受害者,没有犯罪。

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律师认为本案应作为意外事件处理,不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老人故意躺下堵门,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阻碍道路通行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本案中被碾压的老人本身也存在过错。现场其他工作人员是否需要担责?

根据案件的表述,赵某清在现场躺地的行为已经不止一次,而案发的位置属于车辆进出的唯一要道,那么在现场工作的门卫对于老人故意躺在地上的行为没有进行任何警示,甚至让开道路允许涉案车辆进入大院而没有阻拦,也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现场机关大院门口处理事件的人员没有放置警示标志阻碍车辆通行,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知乎用户 五先生 - 干货分享 发表

诶! 居然没有厂商跳出来,趁此良机大力宣传智能驾驶技术与当前道路环境相结合的实际应用,真可惜了。

现在,都说中国在步入老龄社会。马路上,街道边,大门口,市场里,老年人越来越多。

  • 老人家身体不好,在路边坐一会儿,很正常吧。
  • 老人家心里不爽,在路上躺一会儿,很正常吧。
  • 老人家跳跳舞,暴暴走,稍微占用一下道路,很正常吧。
  • 老人家买菜回来,与三五好友在街上聊聊天,择择菜,很正常吧。
  • 老人家带着孙子,孙子在路上乱跑,老人一路跟进,很正常吧。
  • 老人家心里装着世界风云,背着手迈着四方步过马路,很正常吧。

再说啦,一旦有点事,平地里马上喷涌而出一大堆人马,乱哄哄的通常包含但不限于

  • 缩手无策的保安人员;
  • 踊跃围观的吃瓜群众;
  • 披露内幕的演讲路人;
  • 拐来拐去的过路汽车……
  • 还有与此相伴的各种背景声

这时候,你也开着车要过去,可是你只有一双眼睛,你能怎么办?哪怕你是浓眉大眼,顾盼生辉,这么多活生生的、不停晃动的信息也防不胜防啊,难免有个别遗漏的信息没有及时处理,因此酿成大祸,肇事司机只能遗恨终生。

但是,如果是智能驾驶,结局就大不一样,让你时时掌握主动权,立于不败之地。

  • 车身前后上下有激光雷达加持,目标距离、方位、高度、速度、姿态、形状等参数手到擒来,车前躺了一个三条腿的蛤蟆不一定能找到,但是躺了一个四条腿的活人一定能看到。
  • 车身前后上下有智能摄像加持,能够精准分析行为动作,通过分析人群的伸长的脖子、兴奋的眼神、交头接耳的动作,研判车身周边异常状态。
  • 智能驾驶计算平台具有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一旦接受到环境的异常信号,能从众多矛盾中拎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这样智能车控操作系统就能暂时替后知后觉的司机做主,让车辆在撞人之前停下来,使司机从容处理应对。

当然这只是针对复杂道路的智能驾驶初级水平,而中级技术包含但不限于如下项目:

与激光雷达一体的非接触式测温技术,与智能摄像一体的表面缺陷检测技术,能够快速检测车下物体的体温与表面:

1、如果体温不正常,立即报警,提醒你做好防护,当然也能提醒围观群众,等群众立即做鸟兽散后,你就可以从容应对了。

2、如果体温正常,再结合表面缺陷检测技术的图像算法,判断车前物体没有损伤后,车配喇叭就会义正严词正告对方: 根据我方掌握并保存的多方面数据和图像资料,你这种行为属于荒唐行径,令人不齿,希望你迷途知返,好自为之。

到了这种中级技术,一般人早就被一系列技术名词和逼人气势给压住了,马上灰溜溜地爬起来走了。

然而,毕竟还有那么一些人,铁了心要对抗到底,这时候,我们的高级技术就要出场了。

1. 根据图像算法,如果判断此人脸色红润,精神矍铄,身穿 UPF40 + 防紫外线 + 防蚊虫叮咬 + 防泼水的科技面料加持的轻薄透气防晒衣,脚穿底厚、柔软、有 360° 弯曲的鞋底的高颜值运动鞋,那么就通过智能座舱操作系统的车外的液晶屏播放《可可托海的牧羊人》的广场舞视频,当此人听到:我愿意陪你翻过雪山穿越戈壁的时候,按捺不住,一个翻身跃起,然后一个健步真的打算翻雪山过戈壁去了。

2、根据图像算法,如果判断此人脸色发暗,衣着陈旧,可通过智能座舱操作系统中的 5G,快速搜索到附近超市送鸡蛋送挂面活动,并及时传递给老人家,此人自然按捺不住,一个翻身跃起,然后一个健步奔向超市领鸡蛋挂面去了。

3、根据图像算法,如果判断此人不好判断,可通过智能座舱操作系统中的 5G 与其他车主联系,在大数据中搜索是否是碰瓷,如果是碰瓷,可严正警告,罗列出他何时何地与什么车碰瓷的清单,此人此人自然按捺不住,一个翻身跃起,然后一个健步奔向不知什么地方了。

4、根据图像算法,如果判断此人不好判断,可通过智能座舱操作系统发出发红包的声音,待对方拿出手机找红包的时候,智能座舱操作系统可拍下高清画面,并传达对方企图用手机支付方式索取钱财,让此人百口难辩,只好一个翻身跃起,然后一个健步奔向不知什么地方了。

所以,通过这些初中高级技术的结合,基本上不用车主亲自下车,枉费口舌,不仅轻松解决各种行车行人的矛盾,避免了处置不当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而且使中国的智能驾驶在技术水平上实现了对行人的人性化关怀,减少了由此造成了交通拥堵等问题,是实现弯道超车的一个创新方向,值得在中国道路上大力推广。

知乎用户 songken 发表

应该按照交通事故处理。

知乎用户 半根草 发表

看了几遍《交通事故 video》的我认为车主确实是冤,看那老太太躺的姿势,这叫什么?少林罗汉卧?自动杆都开了车走没问题,不知道那杆的雷达是谁装的,杆还能落下来,也不知道看门的在想什么,我就是看大门的,当年有一九十多的老爷子隔三岔五就来一趟,因为跟原单位有点纠纷,老爷子脑子不太清楚,跟他解释不清这不是他原来的单位,每次他来的时候都得派俩人出去,不用跟说什么,一边一个远远站着,找看门的追责都比找车主靠谱,而且从事件起因来说,这是由于死者与郑州铁路局科研所纠纷所致,车主这才叫飞来横祸,老太太要找的人都长舒了一口气吧

话说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和郑州铁路局科研所什么关系?

知乎用户 风来运转 发表

赔钱判刑是必须的

知乎用户 一派胡言苗大嘴​ 发表

这玩意,你要说过失致人死亡罪给个缓刑,也不是不能接受。

在场的警察和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全进去吧,这得实刑吧?

你要干的出这个,我勉强认同你只是标准高了点,而不是随便拉了个倒霉蛋。

毕竟这不是铁意外事件?

知乎用户 铜墙铁壁方校长 发表

司机真惨啊。

相关专业人士能不能研究下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自主躺在机动车道上的可不可以一律按自杀 / 碰瓷处理?

本身躺在车道上就是妨碍公共安全的一种吧。就算来往车辆驾驶员看到了一个急刹车后面撞了,或者行人被这人绊倒了,自行车 / 电动车急刹车摔了,躺地上这人负责吗?权利和义务要对等吧。

不然的话自杀 / 碰瓷的不仅容易讹钱还害人三代啊。

知乎用户 飞越三万里 发表

感觉这个事情有点魔幻。

首先这确实是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但造成过失的人只有张中华吗?

新闻报道中说检察院侦查实验结果为 “应当看见”,但实验是刻意去看的,难以服众啊!

要做实验应该是在司机不知情的情况下做才算数。比如在多个小区的类似道闸杆外,同样的位置的地面上放一个充气假人,门口也站着几个警察和保安,就看有几个司机会轧过去。

我相信没有一半也差不多,因为本身门口的多个警察和保安就会吸引司机视线,再加上过道闸杆时无人出面阻拦,很容易忽视地面上躺个人。

所以,如果有人必须承担失致人死亡罪,那么不应该仅仅是张中华自己,现场的保安、警察和家属也应该一并承担,但法院对警方只是提出了司法建议:“本案是公安机关出警过程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在今后出警过程中,首先保证自身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但这个司法建议显然是认可了警方也存在过失,现在问题来了,警方明明就在现场,他们为什么不出面阻拦车辆通过呢?

所以奉劝以后也想用这个方法维权的乎友,躺地上一定要找个能让司机清楚的看到你的地儿。

知乎用户 战国曲士 发表

这个时候就开始翻法条,讲法治…… 搞得好像的确真像那么回事……

编辑于 2021-12-17 23:26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知乎用户 不成村落夕陽邊 发表

什么叫 “刻意看还是可以看到的”?如果把这句话当成你应该看到,那恐怕没一个人会服气;如果把这句话当成:正常开车状态不会刻意看地面,所以看不到正常。那就是对司机最好的维护。

对这句话如何理解,如何判决,恐怕会影响深远。


就事论事,以下使用

@五先生

回答中的图片,说明一下我的观点

首先警察和保安处理事件过程未设置禁行标志,有车辆过来未进行阻止,有错在先。

并且,几人在有车辆转弯过来时,下意识避让开道路,给驾驶人的暗示是前方道路安全。

再次,我们经常开车的人都知道,这个时候如果前方有人避让,驾驶人的注意力是会放在避让人身上,预防剐蹭的。所以很难此时要求驾驶人 “刻意” 观察地面,也没法要求驾驶人穿过几个人的身影,透视到后面地面还有人躺着,这些超越普通人本能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然后再看这几幅图,周围环境是比较复杂的,驾驶人需要按照平时的观察习惯注意周边环境,而且由于停车很多,颜色混杂,驾驶人很难对地面上避让人身后一闪而过的黑影形成视觉敏感

可以说,只要避让人不主动拦截,老太太大概率就是这个结局了。

知乎用户 非凡老董 发表

有几个人避让,我觉得正常人都会觉得注意避让的人,同时避让的人也会给人前面道路 ok 的错觉吧?

这些避让的人问题不比这个司机大吗?知道那有人不拦着司机……

知乎用户 积跬步 发表

如果司机被判刑,这种以 “闹” 维权的形式更会层出不穷!

像上图这种 “碰瓷” 的情况并不少见。

看看事件中死亡老人躺的位置!

检察院的依据是:“侦查实验”!

那我就要问问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了:“你们的侦查实验能真实反映当时现场情况吗?

实验只不过是证明 “刻意看能看到地上躺着人………

请问参与实验的检察官每天都是 “刻意开车” 的吗?

如果要进行 “实验”,请真实的还原当时的情况再进行实验,而不是在实验人员已经知情的情况下去“刻意” 实验!这很明显是有失偏颇的!

抛开 “民事赔偿” 的问题暂时不谈,死亡老人原本就处在她不该出现的位置上!出现了意外,她本身是有责任的!

退一万步说,即便是司机确实有责任也达不到 “过失致人死亡” 的程度!

作为旁观者,个人认为,这件事应该属于 “意外事件”!司机充其量给予死者家属一部分 “人道主义赔偿”,他确实是无罪的!

无独有偶:

河南 68 岁清洁工躺车库入口休息,不幸被车碾轧致死,知情者:视觉盲区

河南发生的清洁工躺车库入口被辗轧致死的时间还没有尘埃落定,死者自身错误导致的死亡是不是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 “超常规” 的事件是不是应该有更精准的法律解释?

个人认为,通过题目里的事件,应该好好 “推敲推敲”!

最后,对于死者家属的 “狮子大开口” 我也真是罪了!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希望题目里的司机能够无罪释放!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知乎用户 愚笨国王​ 发表

1,老太太躺在门口,他是个成年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没有,是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知道这会送命,他知道车会把她压死,但是他在赌,赌车不会压到他。(不是不敢压,正常肯定不敢压)

2,附近有人,同样知道如果车过去会被碾压,但是没有成功劝阻,没有强制带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没有树立相应的警示标志。

3,司机开车上路有义务观察路况,但**是应该是正常路况,比如路上的车辆,行人,注意,是行人,行走的人。像这种躺在道闸底下的,穿越绿化隔离带过马路的,喝醉了躺在马路上的,半夜开车不开灯的,这些已经超过了一个司机正常的观察范畴,如果硬要说这是观察不周,那马路上所有的人车都不敢超过 20 公里。**所以对司机来说,顶多能算是一个 “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

4,再鬼探头出事故,机动车也有责任,是为了防止司机知道可以免责所以故意伤害。这个事故,你可以给司机责任,但是就是纯粹的交通事故责任,经济赔偿,司机有保险走保险,没保险自己掏腰包,如果司机保险额度高,给司机责任多一点也不是不行,但是,给司机判刑,纯粹就是按闹分配,图清净,想单方面按住伤者家属的情绪。

5,调查司机背景对 GA 来说很容易,他跟这个老太太有交集吗?有伤害他的动机吗?如果没有,为什么不是纯粹的交通事故?为什么不能定为意外?

6,家属要钱没问题,要多少都是自由,但是判下来多少,是要根据事实依据的。

知乎用户 寂寞梧桐 发表

很明显,有警察在附近

警察也知道老人躺在地上

却没有对司机采取任何警示措施

故意放任了老人死亡的结果发生

违反了警察法和刑法

建议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知乎用户 pilium 发表

据说老太太躺倒的路上有保安,这就有意思了。

按照刑法上来讲,保安显然有阻止老太太躺倒的作为义务,但是保安没有阻止,而车主把车开过来的时候保安也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那么保安主观上可能存在放任的故意,客观上由于是车主碾压的,保安并没有直接参与碾压过程,但是刑法上讲间接正犯的时候包含了这种利用他人完成犯罪的行为,保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又到了刑法时间。

一个人躺路上,被路过的车给碾死,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注意,此路是正常的有车通行的道路,不是荒无人烟的路)

答: 不存在。躺路上被碾死是高概率事件,因此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但是,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不代表就不需要承担刑事或者民事责任。在民法上这是有因果关系的,民法上对于机动车驾驶人的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有过错。

当事人司机大概率是有过错的,毕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就算这个人故意碰瓷,你啪一下把人撞死了(撞死很关键),你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举轻以明重,现在这个老人躺倒都不是为了碰瓷,而是为了维权,你把他撞死了,你当然有过错,当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了,《刑法》还有规定,如果你利用了别人创造的危险然后趁火打劫,你是单独构成犯罪的。

比如张三把李四打晕到路上,你看到李四晕了,趁机偷了李四的钱包,张三对你偷钱包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要件,因此张三不对你偷钱包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你和张三不是共同犯罪。但你客观上侵犯了李四的财产权,客观方面采取了偷窃的方法实施了偷窃行为,主观方面你是正常的自然人,不是精神病,主观上是故意,四要件都满足,构成盗窃罪

到这件事情上,如果我是被害人家属的律师,我想要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我就要证明司机的故意,一旦证明了故意,有没有因果关系并不重要,刑法上因果关系并不是必然的犯罪构成要件。

而且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判断过失犯罪的必然要件,凡过失犯罪必然要求有因果关系,虽然书上没写,但是这是自然而然的,是肯定的。就像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构成犯罪就必须要求相关直接负责人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如果相关直接负责人尽到应尽的义务,那么这个重大事故无论发不发生,都和直接负责人没有因果关系。

但是故意犯罪就不一样,因为故意犯罪分为实害犯和行为犯,过失犯罪就是实害犯,故意杀人罪需要把人杀死吗?不需要,只需要你有杀人的故意和杀人的行为,你没把人杀死只能说你未遂,你是无罪吗?你是故意杀人未遂,未遂只能减轻你的罪行,你本来该死刑,因为未遂你无期了,就这个差别。

证明司机的故意可以从司机当时的车速、采取制动的措施以及司机的意图、动机上入手,如果你司机激情杀人,就是看到老太太躺路上,你反社会,你就想碾死他,你是怒路族,你看到人不减速不踩刹车,你当然存在故意,而且是作为与不作为重合的故意。作为是你直接开车碾过去了,不作为是你没踩刹车,放任的故意。无论怎么说,你都存在故意。只要你司机故意,你就满足了刑法上的四要件,你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对于故意犯罪向来都是最严的打击力度,基本可以说沾故必打。但对过失犯罪就有严格要求,要求必须造成重大的危害,并且有因果关系,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要求这个致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预见或者避免,如果你都没办法避免,怎么做都错,那就不构成过失,确定为不可抗力,如果不能预见,确定为意外事件。

但是故意就难说了,纵使你有一千万个理由能证明你没实施行动,没有因果关系,但是你的故意如果没有合适的理由,你就很难说。

这一点不难理解,比如你想起兵造反,然后皇上在你犯罪预备阶段就发现了,你张嘴就说皇上我没有啊,我还没开始干呢,我只是想造反,但是皇上他会饶了你吗?你犯罪预备就不追究你刑事责任了?皇上只会一声令下拖出去砍了。

哪怕是现代刑法也是这样,你手里拿着枪,还没开始打算杀人,但是在刑法上你已经构成了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只要你有持枪的故意就足够了,需要你有杀人的故意吗?当然判的罪会不一样,在古代可能就直接判故意杀人未遂了,现代就会区分你到底是持枪故意还是杀人故意。

你杀人故意就会包含持枪故意,你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既遂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似乎是故意杀人罪未遂更重,刑法上一般是既遂重一点,但严重暴力犯罪是例外的)。你只有持枪的故意没有杀人故意,你仅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所以,现代社会法治还是进步了很多的,从刑法上就可以看出来,避免了司法权的滥用,但是这其实也纵容了犯罪,要是把刑法学好了钻漏洞的机会也变大了。分的越细,执法的难度就越大。

知乎用户 小峰君 发表

只想老人复活,看看您的孝子贤孙

知乎用户 就将计就计​ 发表

躺在车道上被压死,判司机两年半?

疑惑。

你这换谁来这老人都必死无疑知道么。

这和躺铁轨上被火车撞死啥区别?

不就是自杀?

就这判两年半?

当事人无论如何也无法防止的事故,这么判?

知乎用户 李自行 发表

高票和很多评论, 都在搞什么意气之争, 这不是典型的维权过程中的意外吗?

碰瓷? 彭宇? 有个毛线关系? 发泄情绪到是一套一套的

新闻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这个司机和老太, 物业等等, 都没有关系, 就是开车的时候过路口没有看到躺着的人, 结果把人给撞死了, 是个意外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中华提起公诉

这个完全是按流程走的, 小区里撞死人, 不属于交通事故, 由派出所转给刑侦大队, 以过失死亡罪起诉是正常的处理方式

另外赔偿也没问题, 虽然不是交通事故, 但保险是可以赔偿的, 所谓的 400 万完全是乱开价, 最终会由保险公司赔个公价 (如果没买保险就自求多福吧)

所以法院的起诉罪名和处理流程完全符合的

一个躺着的老太, 一个开车不看路的司机, 两人究竟要各自承担多少责任, 这就是要不要吃两年半的刑期的问题, 这才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也讲是在法院争论的焦点

但目前的责任划分, 对司机是绝对不利的, 小区道路不属于行车道, 车子的路权最低

且要求进入小区车辆减速慢行又没有具体要求, 反正碰过猫猫狗狗的都知道, 只要撞上了, 就算速度过快

最后, 盲区不能作为撞人的理由, 从道理上讲, 有盲区就不应该驶入, 而不是盲区撞死人无责

在我看来, 这两人都没什么可同情的, 一个躺着不怕死, 一个小区里真敢轧过去, 从人身上轧过去, 不加油门是不可能的, 只能说两个都是大哥级人物

知乎用户 wang da 发表

窦娥冤。

知乎用户 Cavani 发表

看结果:大家都知道了!

冤不冤枉?换位思考,司机确实有点……

然而,人死是事实…… 不然呢?所以,司机有错,至于是否犯罪,那就只能看司法机构来最终判罚了……

毕竟我们大家都是吃瓜群众,不专业,只能看看议论下…… 反正换上是我我是不认滴!

知乎用户 考拉熊 发表

先严正声明,我回答这个问题只是想解决自己的疑惑。不想和他人争论,因为我也不懂。希望真正的专业人士,或者真正了解这方面差异的人来给我解惑。

记得有法律专家说过,小区道路和公共道路不同,小区驾驶应该承担 100% 的注意义务。所以只要发生了受伤就是司机的责任,发生了死亡就必然是过失至人死亡。如果没记错应该是在央视 12 套看的。很久了,至少是 09 年以前看的。

1. 是不是有这种法律观点?

2. 交警判同等责任,检察院追究过失至人死亡是不是基于以上理由?

3. 小区道路在定义中换来换去是不是因为这种注意义务之间存在一个较大的落差,所以法律定义总是左右摇摆?

4. 还有没有必要修改交通法,对小区道路做一次重新编写?

知乎用户 怪子 发表

该司机也确实是受害者,但悲剧确实发生了,他也是不幸的,他不是主要责任人。

知乎用户 东南亚塑料名录 发表

如果此事处理不好,彭宇案事件 2.0 版本即将上演。

知乎用户 ShadowA 发表

是不是犯罪很多人都回答了,大家可以去看看。我倒是想提出一个有趣的点。

刑法上对过失犯罪,核心是对行为人要求了预见以及阻止结果发生的义务。

而本案争论,很多答主认为司机无预见且不应当预见。司法机关则认为按照现场情况应当预见。

这是争论点,但我想说的是争论点的原因。

刑法对此预见义务规制得很模糊。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那么是从什么角度来认定 “应当” 呢?多数赞成的是“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实为 “一般人评价”,其中“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 就是 “一般人”。“一般人” 是谁,就是没有接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人士。“一般人”基本是基于生活经验和常识来判断一件案件,“一般人”的价值观念或社会意义来理解案件并基于此给出庭审意见和投票时,他正站在普通老百姓的市井生活和吃喝拉撒睡的生活图景背后,无论是喃喃自语,还是鸿篇大论,都有意义。

原因就在这。案发现场的因素,一方解读成可以令一般人提起警惕,因此应当预见异常(人多,代表有异常);而另一方则认为会导致一般人无法履行预见义务、人多,阻挡视线。

如此就涉及到了,这个一般人评价,应当考虑哪一些现场因素?对这些因素,又应当用什么方式去评价?评价的原则是什么?(方式和原则不确定,就导致了上述对同一因素的不同解释)

在此抛个砖。

知乎用户 法师不走中 发表

这个案子其实跟之前那个进车库碾死醉汉的案子类似,而那个案子是如何证明自己无罪的呢?

家属自己用一个人体模样草袋放置在醉汉躺卧的地方,然后看所有进入车库的人会不会注意到,结果有十几辆小区回家车辆,下地下车库时都从草袋上碾压过去了压根没有注意到草袋。最终羁押 457 天后被认定无罪!

而当时的侦查实验是怎样的呢?

侦查实验笔录》称,王某在案发时空条件下,车辆完全转弯、车头提正以后,通过前挡风玻璃无法看到地上躺人;但在动态通过地下车库入口时,通过驾驶室左侧玻璃,是能看到地下车库入口升降杆下躺人的情况。

而本案的侦查实验干了同样的事,在明知有人的情况,绞尽脑汁的寻找可以看到被害人的点!找到了就证明被告人属于疏忽大意存在过失,存在犯罪行为!并且本案想证明自己无罪的难度更大!碾死醉汉的时空条件好歹容易自行复现,本案这种时空条件该如何自行复现?

我不知道各位什么想法, 至少我有了如下的思考。

思考一:带着主观意图的侦查实验得出的结果是否合理?

侦查员模拟实验表示,某一个瞬间的某一个角度可以看到躺在那里的人。所以司机属于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种明显带着主观意图的实验的实际结果明显不符合常理!起码打破了正常人的思维逻辑!

首先,一般人根本不会想到车库的升降杆下会躺人,所以也就丧失了该有注意义务!这不是司机疏忽大意而是想都不会想的事情!完全违反了一个一般人正常认知的问题!就如同本案谁能想到人群的后面的道闸杆内侧竟然会躺人?

其次,侦查实验应当在实验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实验,多次实验的结果才具有代表性!而不是为了定罪而刻意的寻找可以预见的可能性!哪怕这个可能性的确有!但同样需要符合一般民众的认知!

思考二: 刑事案件什么时候流行起来了自证清白?

今年这几个案子可以说都很挑战民众的神经。从这几个案子看确实都存在需要自证清白的情形,货拉拉案、碾死醉汉案以及本案,可以说都是日常生活中的行为。

货拉拉案: 一个是为了赶时间选择了抄近路忽视了乘客的心理状态,一个是担心潜在的风险选择了极其偏激的避险方式。

碾死醉汉案: 一个是正常回家开车进入小区车库,一个是喝多了迷迷糊糊倒在了升降杆前。

本案: 一个是正常行驶准备出大门,一个是为了维权故意躺下堵门。

以上几个案件可以说都是双方都具有过错,货拉拉案和本案一样,都是表示我有错但无罪。一个是想不到乘客会跳车且时间太短来不及阻止。一个是想不到有人会躺在那里且人群遮挡视线。剩下的已经自己证明自己无罪,这几个案例都是日常生活中很普通的行为,进入车库、抄近路、态度不好、出大门,但却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他们都存在过失吗?决定权不是他们说了算。甚至为了证明无罪还得自己证明自己的清白。证明自己没有预见的可能性,证明自己没有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可如果按照刑法相当性的筛查,这些本不应具备刑法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升降下躺人属于高概率事件吗?门闸躺人属于高概率事件吗?行驶途中乘客认为潜在危险而跳车属于高概率事件吗?都不属于!这些本应上升不到刑事的事件最终反而倒逼民众为了脱罪需要清白。个人认为很无奈。

思考三:在双方都有同等过错的情况下有必要使用刑事犯罪来惩罚吗?

个人认为没必要,应当用民事生命权侵权纠纷更为恰当,刑事责任过于沉重只会适得其反!

首先,一旦刑事审判定罪则代表了负主要责任!同时可以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民事审判时同样会参考刑事,所以通常情况下责任起码 6:4,更有甚者 8:2!按照 100 万的赔偿金,最低起码 60 万!高一点的 80 万!

其次,一旦有了刑事案底则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既要赔偿损失又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 (一般工作都需要无犯罪记录) 同时还会影响子女政审,保险公司能理赔还行起码缓解了燃眉之急,保险公司无法理赔,那真的可能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对于普通家庭属于非常沉重的打击。当一个对生活失去了信心,是否会加大其走上另外一条造成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不归路?

知乎用户 行走皮巨人​ 发表

有律师认为这本来就属于一场意外事故,张某确实是不构成犯罪,但是一切还是要根据法院来看。

知乎用户 qwe 发表

大家想过没有:为什么没有一个人提醒这名司机,前方有人躺在地上维权,这当中还包括维持秩序的警察们。

为什么?

因为在场的很多人(包括工作人员和警察)都希望通过这名司机驾驶的车辆,让这位老人自己站起来躲避危险。

这其实是一种懒政

这背后的逻辑:我去逼迫可能会造成投诉,后续要承担责任;那么我默认第三者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帮我去逼迫,我不用承担责任。

我们单纯就这个问题里的如何看待来说,思路就很简单了:

如果有人在司机进入该区域前就告知他 “有人躺在地上”,司机就不是简单的“错” 了。

如果没有人告诉他,甚至还进行某种隐瞒误导,比如遮挡前方视线,司机就是个替罪羊而已。

知乎用户 咻咻 发表

这人卧在行车道上,不应该算自杀吗?

知乎用户 醉酒看狗 发表

民事有责,刑事无罪。

首先肯定没有故意,这是确定的,也没有争议的。

其次是有没有过失呢?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一个司机对于进入自己单位大门预见到会压人而轻信能避免,这样的情况有没有?有,在童话里有。显然现实生活中,不可能预见到,也不会轻信避免。

是不是疏忽大意呢?疏忽大意的规范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何为应当预见?就是一般人角度,作为一个普通人是否能够预见到在单位自动门栅前会躺着一个人?如果普通人都应该预见到,而这位哥们没有预见到,他大意了,他疏忽了,他得担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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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似乎还做了个实验,在老太躺的位置放假人,从张中华开车的线路往里看,来测验能不能看到躺在地上的老太,结果是能看到。是的,你实验目的就是测试驾驶人能不能看到,这当然能看到。这个实验设置的不合理,应该还原现场,同时找几位不知情的人员来开车进去,看看他们能不能注意到有人,会不会一样的轧上去。这才是公正客观的。

从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来看,是预想不到门栅后会躺人的,这不是疏忽大意,这是意外,不是过失。

另外,老太躺地时,事发现在有报警到场的警察,警察作为公权力的代表是掌控了现场的,现场人员及处置是由行使职权的警察负责了。警察没有将老太从门栅前移除,是为处置不当;有有危险存在时,没制止车辆进出,是为失职。

还有,老太不是第一次躺了,多次有此种行为,是为故意,被害人自陷风险。

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不予起诉,不知为什么还是起诉了,是还有其他案件事实?还是迫于被害人家属的压力?信息不全,不敢轻下结论。

张家还是请专业的刑辩律师吧,把警方没收集的证据给补上,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无罪辩护。

宋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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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宋律疏议 发表

这个首先得去掉干扰项,老太太是不是维权与碾压无关,她是不是女性,是不是老人,也与碾压无关。

如何看待一司机开车未注意躺在道闸下的人碾压致其死亡。

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是注意到了,那么司机属于放任车辆碾压死者,那么没有争议,故意杀人。

2、如果没有注意到,但应当注意到,就是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

3、如果没有注意到,也不应当注意到,只承担民事责任。

现在的争议在情况 2 与情况 3

司机应不应当注意到,这个要引入一般人概念,就是一般情况下,一个普通司机应不应当注意到,这个暂时没有定论。

但是,但是啊,现场的其他明知死者躺在道闸下的人,包括民警、死者家属和其他对死者能够躺在道闸下有责任的人,包括死者本人,都明知死者躺的位置很有可能被车辆碾压,而没有及时制止与提醒,与死者被碾压致死有间接关系,这算不算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算不算过失致人死亡?

我认为,除死者本人以外,现场的所有有责任的人都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知乎用户 Ink Trace 发表

旁边的人细思极恐,眼睁睁看着,还放车过去,冷漠甚至想借刀 “杀” 人,这里面还有警察

知乎用户 茅草 发表

社会问题个人背锅,只要找个倒霉蛋把事情扛下来,所有相关人等就可以免责了。旁边的人为什么不提醒?难道盼着有辆车过来。。。不敢想

原罪这个东西确实好用,只要让你碰上,有没有错就都是你了。

每个人都是戴罪之身,只是运气的差别。

知乎用户 万乃石​ 发表

卧轨自杀的是不是也要把火车驾驶员崩了?

知乎用户 大马兰刀 发表

这样的老人有一个算一个

赶紧的

麻溜的

自己找地方

六块板

别出来

恶心人

一家人操作步骤同上

知乎用户 熬夜怪 发表

就像司机所说,这本身就是一场无妄之灾。

首先,视频中司机已开始就提到自己在这条路上开车将近 10 年,路上车来车往的,自动识别驾驶杆旁的房间内的保安也无任何回应,谁又能到前面会有人躺地呢?

第二,周围有公安,有人群,交警都知道回避,却不知道提醒

第三,从环境因素考虑,事发时阳光刺眼,周围人群又遮挡视线。

第四,老太明知道有车开过来,就算手脚不利索,却不知道向周围人呼喊,难道本身没有问题吗?退一步想,若是老太没有当场死亡,只是受到重伤,这与故意碰瓷又有何区别?无非是一个假意受伤,一个是一不小心真受了伤。

从案件的矛盾来看,争论的焦点无非是 张中华能否看见老太?

首先,我们都不否认实验的刻意性对结果的影响程度。你刻意地去看,只能看到 3 分之一,如果不刻意呢?如果再加上你十年的经验呢,结果更当别论。

其次,退一万步讲,如果你在你车前看到一个老人躺倒在地,你会毫不犹豫地碾压过去?但凡是一个心里正常的受过基本法律教育的人都不会这么做吧,更何况,张中华与老太又没有仇恨,再说,就算有仇恨,你会选择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报仇吗?

最后,我想说,这场事故绝对不只是张中华一个人的错,周围的交警有错,死者的家属同样有错,法律的目的不只在于惩恶,更要扬善。

张中华已赔偿 11 万元费用,对方依然要求判处死刑和 400 万元赔偿实属无理取闹。

一点拙见

知乎用户 嘿嘿 发表

开车真的风险很大,特别电动车,会让你突然减速,行人也会看着没车,不看红绿灯方便跑过去。

几乎每天都有堵车,擦碰,

把人搞死这就不对了,有罪。

知乎用户 锻神锋 发表

司机肯定无罪,正常行驶,门闸有人躺着,躺着的人承担后果,门卫承担后果,因为躺着的成年人,躺在那里可以预见到风险而不规避。门卫明知道躺着的人会出现后果,而不警示,同样有过错。

司机如果说一定有过错,那就是观察不仔细,但是,这比较勉强,谁能预见到门闸处会有人躺着呢,更何况又处于盲区?

知乎用户 刑天唐伯志 发表

通读了下,两篇报道,看完相关视频,简直无语,确实是无妄之灾,简直是祸从天上来。

赵某清因查询不到福利房相关手续,此前陆续发生过砸车、砸门,还欲跳楼等类似事件,“她就是一个执拗的老太太,一直来我们这里反映问题很多年了,她让我们出具福利房就是她丈夫的相关证明,可是根本就没有分过房子给他丈夫,我们不能作假证明。她就赖着不走,还有两次她跃跃欲试要跳楼。
门卫也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赵某清经常来科研所办公区院,之前不闹事,但是经常坐门口,一坐就是一夜。“那么大年纪了,谁也不敢碰她。”

车子来了,赵某清家属躲了,老太还躺那耍赖呢,打算房子争取不到,就任由老太折腾,阻碍交通来达到闹事的目的?还是自己压根就把老太忘了。

位于门卫岗亭处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张中华驾驶的白色轿车出现在大门处,有警方、赵某清家属在内的三名人员站在减速带偏中间位置,车辆右转时,仍有人站在减速带三分之一位置处。

铁路公安刑警在路边没有制止行车前进,惨案发生了,因为在现场目睹全程,就能赶交警前面第一时间刑事立案了?

判案的参考标准,居然是刑事侦查实验,法院检查人员有主观认知的条件下去刻意模拟当时的视线,即使视线能模拟的出来,当时的环境嘈杂,身份的特殊性,对当事人的心理暗示你能模拟出来吗?可否真正还原现场? 更何况,即使这样有先入为主的解读,也不过勉强三分之一的视线。

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另外,一直以来,我觉得法律是神圣的,严肃的事,但真没想到起诉书上也可以满纸荒唐,赵某清家属起诉书上写,赵某清是因为身体不舒服躺闸杆下。家属要求判处张中华死刑,并赔偿 400 万元。

要钱还要你命….. 这样的狮子大开口,这是打算东边不亮西边亮吗,房产争夺不下了,逮住谁就割块肉下来? 而检察院当庭表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咋无端觉得有点像讨价还价,打发老赖的感觉。

实际上有期徒刑两年半,也有点量刑过重吧,即使被告人张中华有责任,也和过失杀人挨不着边

啊。 舆论不挡法治,但希望执法人公平公正,依据事实,正确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则去处理案情!

知乎用户 烟火气儿​ 发表

你还记得昨天的自己有多焦虑、激动或烦恼吗?也许你能记得。但再久远一些呢?例如:你还记得你去年过生日时的感受吗?吃的哪家餐厅,吃的什么,做了些什么事情你可能还历历在目,但当时自己的感受恐怕已经模糊。

这就好比,你眼前有两辆型号相同、出厂年份相同的红色越野车。当你近距离观察时,你会清楚地发现这两辆车之间存在许多细微差异和瑕疵,但当你向后走退几十步甚至几百步再看,你会发现这两辆车你已越来越难以区分开来。

同样,你也许可以预测你今天晚上的心情(感受),但想提前预知两周后自己的心情你就无能为力了。因此,距离当下越远的感受,无论是过去还是未来,它都会变得越来越模糊。

这似乎是一个人尽皆知的问题,时间会冲淡一切。但它指的不是记忆,而是来自个体对自我的感知。

近日,发表在《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PNAS)》上的一项新研究中,来自美国达特茅斯学院的研究人员发现了个体对自我感知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越来越模糊的行为学和神经学证据。

在整个生命周期中,人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不仅表现在外貌,偏好上,甚至还包括自己的性格特征。因此,自我感知(自我认同)也会随之发生改变。

面对这些真实和可感知的变化,许多科学家都想知道人们是如何在心理上映射出不同时期的独立自我

现代哲学家 Derek Parfit 曾提出一个流行的观点是,自我感知在时间上被组织成一条链,时间上比较接近的 “自我” 会相互重叠。研究人员把这种现象称为 “压缩”,他们认为个体的自我感知在以类似“压缩” 的方式运作。

然而,这些都只是假设,还没有神经学研究的证据支持。

这项新研究中涉及四个实验。在前三个实验中,参与者被要求对自己的个性特征进行评价,报告他们在过去和未来不同时间的自我感知。实验结果表明,相对于当下的自我,人们更倾向于 “压缩” 过去和未来的自我。

然而,并非所有年龄段的人都受到同等程度的压缩。年龄较大的人在自我感知方面表现出更少的变化。换句话说,与年轻人相比,岁数大的人在时间上对自我的认同更趋于稳定。重要的是,即使在控制年龄的情况下,研究人员发现,时间上的自我压缩仍然成立。

在第四个实验中,研究人员寻找时间性自我压缩的神经学证据。他们向参与者展示了正面和负面两种性格特征,并要求他们选择哪一种最能描述他们在特定时间点的感受,并同时进行功能磁共振(fMRI)扫描。

通过大脑扫描,研究人员确定了大脑如何跨时间组织自我表征。每次参与者在想象任何时间点(过去、现在或未来)的自己时,研究人员都可以观察到他们的大脑的活动。这些神经活动的快照被称为 “印记(stamp)”。

随着参与者对越来越久远的自己进行思考时,“印记” 之间的区别也变得越来越小。

该研究通讯作者、心理学和脑科学助理教授 Meghan Meyer 说:“即使在神经活动层面上,我们也可以看到,随着时间变得越来越远,过去和未来的自我变得不再那么清晰可辨。”

此外,功能磁共振成像数据与参与者评定自我性格的结果一致。因此,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团队称之为时间上的 “自我压缩” 效应。也就是说,过去和未来的自己可能会随着时间远去而被整体压缩。这种可能性与认知神经科学研究一致,该研究表明展望和回顾依赖于默认网络中重叠的神经机制,涉及内侧前额叶皮层(MPFC)。 MPFC 被证实与反思现在的自我更加相关。

这项新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我们自己如何随着时间推移组织自我身份。同时,也有助于解释人们对待时间遥远时期自我的一些违反直觉的方式。比如,在延迟满足的问题上总是 “事后诸葛”,过去的自己似乎总是更容易犯“捡芝麻,丢西瓜” 的事情。

当然,研究人员提醒 “活在当下” 的重要性,因为过多地展望未来或者过于频繁地回忆过去都可能会对现在产生问题。

总之,这项研究提供的行为学和神经学证据表明,过去和未来的自我在时间上被压缩。就像空间中距离更远物体的细节难以看到一样,遥远的过去和未来的自我也可能是模糊的。这些发现为几个世纪以来困惑哲学家和心理学家的自我连续性问题提供了新的见解。事实上,该研究结果表明,我们可能很难把遥远的过去和未来的自己当作我们自己身份的一部分,部分原因是它们太过于模糊。

知乎用户 张婷 发表

有个新词叫自甘风险

老人躺在道闸杆内测,属于自知危险的行为

法不强人所难,判缓刑完全是息事宁人的人治不是法制。

这就是个交通意外,只有民事赔偿,没有刑事。

知乎用户 大名 发表

我觉得应该属于意外事件呀!难道我学的刑法不对麽

修改下回答哈,我只看了提问的标题,没看链接具体内容,之前比较武断的下了结论。是否过失,看司机是否有预见可能性。

知乎用户 之乎者也 发表

在我看来,这件事大概是这样。

老人有诉求,觉得自己吃亏了,想要回来,抢回来,赖回来。

维权对象机构有诉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是能少花钱少花钱。

死者家属有诉求,老人和老人附带的经济利益,能划拉多少是多少,直到触碰法律底线。

周围人群有诉求,她们不仅要看热闹,还要吃瓜,吃瓜,一刻也不能停,以免漏出一丝一毫生活中可能的无聊,灰暗,死气沉沉。

外层媒体也有诉求,她们要给她们送瓜,送瓜,一刻也不能停,哪怕冬瓜送完送西瓜,西瓜送完送南瓜,南瓜没了还有哈密瓜,全都没有了还有自己的脑袋瓜,不能停。

这个时候司机来了。

他给了老人不吃亏的机会。

他给被维权部门解决了燃眉之急。

他给了死者家属抢劫他的机会。

他给了大家不同的瓜。

他养活了各路媒体。

没有人拦住他,没有人出于哪怕一点点同情怜悯和善良,告诉他路上不应该有人的地方有个人状物体,你应小心。

如果这个时候法律还不保护他,他将被五方五马分尸。他将变成填补老人不甘筹码,他变成了被维权机构的替罪羊,他变成了死者突然冒出来的家属的抚恤,他变成了吃瓜的她们口中的谈资,他变成了她们公众号里的业绩。

他跟被天葬了一般敲碎了骨头,掏出了内脏扬给一群群盘旋了许久找饭辙的秃鹫,还会引来尚未出现的土狗野狼大狗熊。

如果这个时候法律不能保护他,不能让他复活,甚至不能让他有个全尸,法律和法律保护的道德与规则,就将只是守规则人的枷锁,破坏规则的人的帮凶。从来没有什么劣币淘汰良币,从来都是一伙人欺压另一伙人,如果看得见的手不能施展,看不见的手就能让你看见你不想看见的。

本案中,我个人没有看到被告有符合常理和法理的故意,没有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中描述的过失,甚至不存在明显过错。

反而,类似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应为对事发地点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没有清障,没有维护秩序,甚至在有明显治安事件的情况下没有找到具有执法权的部门处理事态。

发生事件的地点,甚至称不上道路,它更属于某个实体应有的私人领地。在私人领地出现事故,除了当事人,还应判定其管理者是否有明显过失,是事件主因。放任混乱局面,造成群体事件,显然的,本案从一开始就不应只考虑司机的行为。

然而为什么大家都只谈论要保护我方司机呢?公关危机管理和舆论引导技术还真是炉火纯青了。用此等技术逃避法律责任,真是好的你不学,坏的学的快着呢。

知乎用户 Tuckers 发表

1、检察院认为张先生疏忽大意,导致赵老太被碾死。司机跟老人无冤无仇,怎么会想要去压死她?管理方就没有责任吗?既然有人躺在那里,你就要提示,或者门不能抬起来。抬门有最大的责任,给了当事人造成了误区。

2、赵老太家属要求判张先生死刑,并索赔 400 万。家属认为本身没有错吗?当一个人躺在行车道上,不管他(她)是主观故意还是其他原因,他(她)就已经罔顾自己的生命安全,应该能预见危害的后果,但是还是放任自己,把自己的生死交到别人手里,就凭这点,本身也有过错!

知乎用户 北辰遴选​ 发表

老人维权的合法方法应该是走诉讼,她却选了一条不合法的渠道,在车库栏杆前躺着。如果有人在没有发生事故前报警,民警驱赶的肯定是老人。

这说明老人本来的做法本来就是不对的,而且她知道这里肯定有车经过,用死去威逼以得到自己的利益,属于一种自杀性行为,如果她买了保险,保险也不会赔。

但现在的情况是,大家都把这样的责任转嫁到事故司机身上,这从道德上看,的确是属于无理取闹了,但交通法规就是有规定司机只要撞死人就会有责任,这……

我也只能说是无奈,从人性角度,我站司机。

知乎用户 酱亚子 发表

我比较好奇的是,一般类似这样意外身亡的情况,家属都会负担一部分照看责任,而事发机关都会负一部分管理责任,但是这个案件里,至少从目前的信息来看,似乎所有的锅都被扣到了开车男子一个人身上,这似乎是不太合理吧。

对于老人家属来说,老太太跑到车道中间躺下闹事,很明显是存在被车辆碾压风险的。老人家属没有人去阻止,自身本就应该有一定的责任。

而对于这个什么铁路局科研所来说,有人在自家大门路中间躺着,最起码也应该关注一下交通,防止出现交通事故。

然而事故发生的时候,附近几个人眼睁睁看着汽车从老人身上碾压过去,没有一个人示警或者阻拦,这种行为说得不好听一点就是借刀杀人,借着司机的车把老人这个麻烦解决掉。无论如何该机构应该负担一部分管理责任吧。

该机构哪怕是报警呢?如果有警察在附近,至少也会阻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吧。

知乎用户 5G Sir​ 发表

大家都心有灵犀不讨论这个老人为啥要「维权」,维的是什么权。

知乎用户 等一等​ 发表

之所以回答这个问题,是因为作为一名车主,如果不发声,下一个莫明其妙被判刑的有可能就是我。

死者为大,大不过昭昭天日,朗朗乾坤,大不过物理定律,公道人心。

反过来说,立法照顾弱势群体的原因在于平衡。例如有人只是为抄近路横穿马路,如果被撞死了还要赔车的处理方式是有点 “不近人情”,所以多少让开车的人担一些责。

但是这样的 “照顾” 不能无限扩大化,导致违法的受益大过损失,否则 “碰瓷” 这个行业就要抬头了。

碰瓷、医闹、扶老人被讹,不都这么来的吗?

如果这样的局面不改,那些身患绝症,家中因治病一贫如洗的老人,就似乎找到了一条路: 如果子女对自己不错,然后又确实病痛缠身,生不如死,为何不找个小区车道入口或者公路转角,再随机选个倒霉蛋,用自己的命换一大笔钱呢?

反正死都死了,良心也不会痛了。

知乎用户 潇潇若雨 发表

我觉得有罪,毕竟检方觉得有罪,检方都是过了法考的公务员,肯定比普通老百姓懂法,更加公正,我们要支持检方和法院。

知乎用户 无谋 发表

没错,就是倒霉而已。

老太是有明显过错的。老太主责,保安之类人员次责。

知乎用户 黄金蛮牛​ 发表

①先关半年

②拒绝他人探视

③强行指派法援律师

④过失致人死亡,当庭认罪,判一缓一。

⑤上诉不受理

知乎用户 邱叶 发表

减速带到抬杠有五米左右,老太太在后面一米左右,你会看不到车前六米的地方?如果是那种做广告的没有一点缝隙还情有可原,这完全就是镂空的,你说你没看到?

在过减速带之前已经只剩下一个人了

完全在阴影里,没有人阻挡。

此时过半,车已经打正,还在阴影里,不能说刺眼,车速不快,还有两三秒的时间可以观察。

不管老太太该不该在那里,发生追尾了,后车全责。

现在只有两种可能,开车的时候根本就没有看前方,注意力完全被警察吸引了。

或者就是故意的。

知乎用户 说实话等着被跨省 发表

我有个猜想,不会是在现场的人都希望躺路上的老人死,所以根本没人提醒吧?

知乎用户 Hoku 发表

显然是没有罪

客观上,马路是走路的,又不是床,你躺在那里,涉嫌阻碍交通、讹诈、自杀。

平躺在那里,就是自动驾驶汽车运用牛逼的 AI 技术也不会主动刹车。

400 万?真是家属意外的惊喜,没想到维权带来这么大的收获,祖坟冒青烟啊!

错?有!

错不该这个点出门,仅此而已。

维权同伴是个什么心理?

一起维权的人,有人可能压死同伴,你们也不提醒一下司机?但凡有个同伴跳到车前,也不会出人命。

知乎用户 刘皇叔​​ 发表

  遇到 “碰瓷” 要维权。

  这种 “碰瓷” 的行为要是鼓励了,下一回就该躺铁轨上去了。

  还过失杀人罪,呵呵,上次判出于好心,去扶起摔倒老人的伸出援手者赔偿数万,以至于到现今有老人摔倒,在场的人都不敢轻易去扶,又来……。

知乎用户 于心 发表

我认为有罪。因为门前并不是公路,有人是合理,躺在地上,并不是就可以碾过的。

不可能发现,就没罪,在法律上没有这样的逻辑,只能是量刑减轻的依据。

至于旁观者没有警告是两回事,可以追究他们责任,但和司机有没有罪无关。

而死者躺在地下,违反常理,却不能开车碾过去,不然拆迁可就省劲了。既然不能碾过去,那么有没有发现,就不能成为脱罪的理由了。不然,你只要躺在地上,车就可以碾过去,大家又怎么说。

当然,如果门前适用于公路,等同公路,就当我没说。

知乎用户 胖胖 2020 发表

真的很奇怪,同等责任不是不应该不承担刑事责任?就因为单位门口不属于道路?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成口袋罪了?

知乎用户 老咸鱼 发表

旅行者 2 号在柯伊伯带撞上了三体人的太阳系探测器。三体人体型娇小,所以探测器又小又轻,被撞全毁,旅行者二号无明显损伤。三体人照会地球人,“鉴于地球飞行器在飞行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周边及前方情况,连最基本的飞行安全要求都没有达到从而导致飞行事故,我方将派出舰队前往贵方讨要说法,我方要求处死旅行者二号设计师和操作人员,赔偿 1000 万吨黄金,割让澳洲。”

知乎用户 低温核聚变​ 发表

知乎真是站立场啊

一开始以为是路口被围满了影响视线

看了视频,车人周围几米全是空的。

你们说司机无责?

估计司机走神了,眼睛看热闹去了,所以才忽视了地面观察

知乎用户 八里土人​ 发表

这事最离谱的是当时单位员工、条子和死者家属都在场,居然没人提醒司机!合着大家都想捞好处,让司机背锅是吧?

知乎用户 夜弹月下琴 发表

请回答这个问题的答主们,看看监控录像再来回答。

老人躺在门闸里面,从主路拐进大门,大门缺口到门闸之间约有一个半车身长,大门缺口到老人之间越有两个车身长。

一般轿车内,驾驶人视线最高处应该正好能看到车前机盖最前端,也就是说驾驶人视线应该能看到车辆前端之前三米的地面。那么为什么测试里说只能看到 1/3 呢?因为这里所说的位置是倒地人员紧贴着车辆前端,所以测试驾驶员只能看到倒地人员 1/3。

所以说,如果驾驶人员注意,一定能够完全看到倒地的人。

同时,视频里,光线明亮,不存在影响视线,同时,车辆碾压倒地老人之前,车辆并未减速,证明,驾驶人确实没有注意到老人。

综上,驾驶人确实存在过失。

知乎用户 fuccc 发表

找个好律师,说不定有机会无罪。

以前有喝醉的,躺在道闸下,被车碾压致死。开车的担了责任。

但是这次有不同,被压死的人,为了达到他的目的,明知危险,故意躺在那里,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律师应该把围观者也拉进来,他们未及时劝阻,并且分散了驾驶员的注意力。第三,驾驶员观察不周,导致事故发生,往交通事故上靠,保险公司赔钱,驾驶员不担刑责。

我也觉得他有错,但是没有罪

知乎用户 白夜 发表

现在中国人是不是都不承认有 “意外” 这个词了?而且 “死者为大” 这股歪风邪气愈演愈烈。

类似在道闸以及车库入口碾压躺着的人的事件近期看了不少,让我感觉奇怪的是公检法系统似乎还都认为这的确属于犯罪。别的不说,这次,周围那么多围观人员以及门卫、警务人员,他们是不是也属于 “应当预见而没有阻止”?那么他们该不该都抓起来上一遍法庭呢?

知乎用户 战少勇 发表

是不是故意不提醒,等一个倒霉蛋去碾死这个碍事的老太婆?

知乎用户 南风寺山 发表

老人来维权,躺地上不走,这么多人知道那躺着人也不提醒司机。这背后恐怕有……

知乎用户 极夜永望 发表

咋说呢,看见这个事儿,我第一时间就想起来罗翔老师说的一句话。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我国现行法律很多方面,都很强人所难,不仅仅是刑法,城市管理、动物保护(前阵子的农户庄稼被野猪踩了,却不能杀野猪,野猪泛滥,但是又被保护,不杀没补偿,坏庄稼,杀了又犯法,还判了徒刑两年)…… 方方面面。

还是加强立法,先做到有法可依吧。

很多领域法都没有,谈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知乎用户 尼古拉斯丶贝多芬 发表

男子开车未注意一维权老人将自家一捆甘蔗放在道闸杆下,碾压致甘蔗与车辆一起损坏。

请问谁应该赔谁钱?

排除人命这个干扰因素,再试试作这道题。

知乎用户 张鹏 发表

前面那么多煞有其事地为肇事者张某洗地喊冤的回答太过荒谬。

本案究竟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抑或交通肇事罪来起诉张某这个问题值得讨论(笔者的观点是后者),但张某及其辩护人所谓的侦查实验是一种 “刻意的看到” 而非 “一般人的经验”、本案对其而言是“无妄之灾” 的说法无疑是十分牵强的。

“碾死躺地维权七旬老太” 当事人发声:这是一场无妄之灾 我有错但没罪

从事发视频及相关的分析图片可以看到,当肇事车辆在即将转好弯、跨越减速带的时候,在跟老太之间的那几米空间里除了道闸之外根本没有阻挡视线的人员或物体。

可以毫不客气地说,肇事者张某在事发时就是一个十足的马大哈,本该注意到的路况信息被他疏忽了,从而酿成了这起惨剧。平时在路上这种马大哈我们见得还少吗?开车或走路时最怕碰到那种变道、转弯、开车门不看后视镜、过路口不减速张望的马大哈。

知乎用户 Kisen​ 发表

意外有很多种,有的意外不会造成啥严重后果,有的意外会造成无法预估的严重后果,所以意外才叫意外。

我觉得处理纠纷的人员肯定不会提醒司机,估计巴不得司机这么做也说不定。。。

这件事提醒了广大开车的司机朋友,平时一定要小心谨慎。

耳听六路,眼观八方,哪怕万分紧急的事情,小心靠路边,熄火,再打手机。

像这个情况,这就很复杂。。。

知乎用户 苏震 发表

就一句话的问题 — 自己想作死, 谁也拦不住!

如果把这种自己主观想死或者想作死的责任转嫁到别人身上, 那我说, 你被碾死了, 白死, 而且跟着你旁边吆喝的, 都必须负连带责任!

通不认! 法律就真的不要在这些事上合稀泥!

知乎用户 菜咪 发表

这个案子没有定交通肇事罪就有蹊跷。

很多案子不是法官律师当事人,是不知道其中细节门道的。

我只能说我倾向于认为法官在他权力范围内做了判断。

另外有一个纯粹法律上的问题,盲区是否能成为司机免责的理由?显然我国法官不这么认为,没看到盲区里的情况,就算过失。网络上为什么有这么多人支持司机,原因很简单,我国的驾驶员培训就是笑话,大多数司机毫无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而且知乎的主力用户就是 “谁强支持谁” 的低质量男性。

知乎用户 正午马天尼 发表

大家扪心自问,你开车上班进单位时,过单位门口的道闸是否会刻意地去观察杆子下躺着一个人?

或者说夸张些,你平时开车启动时,是否一定会绕着车检查一下,仔细观察下车底下是否藏着 “阿杜”(这是考驾驶证时必须做的。)如果你不能做到,那你就无法避免这位张中华司机同样的困局。

罗翔的刑法课上说过,法益可以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道德可以作为出罪的依据。我认同张中华司机的 “我有错,但没罪”。

知乎用户 上林湖畔 发表

有没有可能,我只是说可能,想找个倒霉蛋来终结这一堆破事,让多方满意的结果,只不过这个倒霉蛋没能拿出合理的价格

知乎用户 九月 发表

你开车过来,注意到了警察拦路,

警察让开,示意你通行,

你压死了警察藏在身后躺地上的人。

这不是间接故意杀人?

知乎用户 cppgx 发表

他甚至都没有错。。。

知乎用户 抱补子​ 发表

其实当事人真的是天降横祸,这和有人半夜躺在路中间,不小心压倒了没什么区别。

老太太不知道这里是车辆出入的地方吗?

碰瓷的不知道车子开动会死人吗?

都知道。

就是赌没人别人不敢撞,就是觉得人家有火眼金睛能看到她,不敢碰她。要是真遇到眼神不好的,还能给家族谋福利。

要是哪天碰瓷入刑,撞了碰瓷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什么人道主义精神赔偿,碰瓷人员至少减少一半。

知乎用户 顾念生​ 发表

卧轨自杀,家属状告火车司机。。。

哎?巧了,这还刚好是铁路运输法院判的。。。

火车轧死的比较惨,估计得判三年半。。。

知乎用户 张帆​ 发表

我认为躺那里算自杀

这跟卧轨和跳进地铁线没什么区别

老人家应该赔偿车主的相关损失

维权的标准姿势应该是静坐,怎么可以躺下啊

维权也是工作,工作就要有工作的样子

随随便便就躺下像什么样子?

假如她是静坐,事故大概率就不会发生

知乎用户 金陵小老头​ 发表

这其实就体现出来了后装 360 度全景车机的重要性了。

之前的很多传统燃油车没有配备 360 度摄像头,有非常多的视线盲区,引擎盖前方的空间,左右两侧贴车身下方的空间,车后盖下方的空间都是视线盲区,反光镜后视镜都看不到,而且即使能看到部分,也被很多司机忽视了。

很多老司机觉得凭经验目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盲区就是盲区,如果你没有第三只眼(摄像头)去看这个地方,那你对这块的信息就是没有的,只能是赌盲区里没有东西,或者寄希望于远距离的观察和预判。

大量场景是反光镜和后视镜都看不到的,就比如车引擎盖斜下方的那块空间,真的是 转弯过去的情况下,根本没有远处观察的可能,如果是突然有人在这个时候爬到车前面了,你也浑然不知。

这个视频里还算是提前跑进去,可能还有一丝可以观察到的可能(但是微乎其微,大多数开习惯的道路,很多时候是下意识行为)如果是转向的时候正好有人躲进驾驶员的视野盲区(比如小孩子突然跑出来) 驾驶员是完全无法感知到的。

这个时候必须要用到装在车前盖上的前置摄像头,360 度全景的摄像头方案,或者是雷达感知距离,或者是红外摄像头感知人体靠近,提出告警或者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从这个角度讲,汽车的智能化也是进一步提升行车安全的需要。

并非是电车才能配备全景摄像头,现在已经有很多后装方案了。虽然这些后装方案目前普遍用了比较差的处理器(老手机、老平板拆机处理器),比较一般的分辨率(通常 720p,少部分 1080p)的屏幕以及摄像头,但是应付这种视野盲区,有和没有是有质的区别的,有时候甚至可以避免一场无妄之灾。

我自己现在在开 2009 年产的一辆本田老锋范,最近正在考虑加装 360 度全景的车机。自己遇到的一些小剐蹭,以及倒车,停车小事故,让我意识到这块确实有很大的安全改进空间。

知乎用户 羞耻地匿了​​ 发表

这就是为什么我老说中国本质上仍然是一个前现代国家 法治比条文更重要的是精神 中国人搞的还是古典伦理本位那一套

知乎用户 石头 发表

都这么穷的么,用亲妈换 400 万?

知乎用户 真 · 蒙面加菲猫 发表

我觉得,存在过失是肯定的,当事人视野上只是很难注意到,不是完全看不到,因此赔点钱是要有的。

但是入罪不至于吧,最明显的一点,造成后果的危险行为来源于死者。顶多承担一点民事责任完球

知乎用户 Mist Mount 发表

在道闸杆躺下去可能受到过路车辆伤害,就如同趟在铁轨上可能会被火车碾压,这是一个成年人应该有的认知。

这就是自己作死。跟马路上碰瓷结果不幸身亡有什么区别?

知乎用户 骄傲的松鼠鱼 发表

这不就是标准碰瓷么!而且极其隐秘。

虽说车相对于人,属于降维打击,但也不难总是车有错。

知乎用户 皈依凡尘​​ 发表

这种判决让人无法理解

知乎用户 浮萍​ 发表

这不又是一起先入为主的审判。

情景模拟的时候,坐在车里,应该能看到。你这是假装下面有老人躺着。你试着去看。而不是以一个正常人的逻辑去看: 他开车来的时候警察和家属视线阻挡,看不清,关键是家属和经常给他让道了。他理所当然的就开到闸门,这。。。不应该是意外吗?

走保险理赔,为什么要去定过失致人死亡。

这事故更大的责任人不应该是老人自己,其次是让道的家属,或者未曾设置提醒的宝安或警察?

知乎用户 Tiny-91​ 发表

我不是学法律的。从人情的角度讲,我个人觉得司机不该被判刑,连缓刑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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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谢伊眠梦 发表 首先我法本毕业生,对于本事件的看法是程序和说理逻辑烂的不能再烂,某些人直接对标吴淼水毫无违和。 其次从罪和错的方面,量刑本身是存在商讨空间的,本问说的是有没有错,我就不着重去谈其他案件中证据、程序方面的瑕疵了。但是 …

因一人的绝望,众人一同殉葬

贵州安顺的一辆公交车坠湖致20多人死亡的事情已经过去四天了,关于此事的报导极少,好不容易出来一篇财新独家的报导,也很快被和谐,似乎藏着不能示人的秘密。在我们优越的社会制度之下,发生灾难后的第一反应不是查找真相,而是统一口径,讳莫如深。这是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