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位女童海边溺亡,法律真的不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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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芯小朋友被海浪冲走的新闻,还在眼前。

11月4日,又有一起类似事故发生在广西防城港。

那天晚上八点左右,一个有自闭症倾向的小女孩跟着家人在海滩散步。

父亲抱着弟弟,没跟紧她,后来她就跑不见了。

尽管家人第一时间报警,但最终只等到了女儿的遗体。

又是海边,又是走失。

看到这儿,网友们相当愤怒。

和上次一样,他们狠狠抨击这个爸爸不负责任。

同时,怀疑他是故意把孩子弄丢的。

因为这个孩子有自闭症

且这个家庭是**“姐弟组合”**。

他们觉得,上次芯芯爸爸没有因女儿溺亡被问责,这次这位说不定就是受了启发,也来打法律的擦边球。

还有人惊呼:“再这样下去,海滩都要变成当代弃婴塔了。”

说着说着,阴谋论的味道就出来了。

上次走失事件发生后,舆论也是这个走向。

尽管后来很多以讹传讹的消息都被辟谣了,但大家提出的怀疑也并不全是空穴来风。

虎毒不食子。我们相信这种意外事故99%真是家长疏忽大意造成的。

但万一呢?

万一某些“疏忽大意”是有意为之呢?

也别怪网友们疑心重,想钻法律空子的杀子案,我们也见过。

当年的重庆幼童坠亡案,大家应该还有印象吧:

起初这起悲剧也被当作意外,但孩子妈妈及时发声,网友配合着她使劲追问,事情这才水落石出。

别看这位“爸爸”当时哭到站不起来,后来警方调查发现,两个孩子就是他和小三合谋杀害的。

现在,上面这对恶人已经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不过,也有一些扑朔迷离的案件,结局至今让网友们长吁短叹。

比如这个发生在十年前的惨剧:

两个女孩站在凳子上爬进洗衣机,意外打开开关,把自己绞死了……

事发时,孩子爸妈都在家。

爸爸在看电视,妈妈在做饭。

他们自称,听到过“咚”的一声响动,但以为是女儿们玩耍发出的声音,所以就没在意。

过了一会儿,他俩终于发现孩子消失了。哪儿哪儿都找不到,直至看到洗衣机闪动的按钮,才意识到出大事了。

一般人遇到这种事情,肯定第一时间报警啊。

可这对父母没有报警,当天下午,他们托人埋葬了女儿们的尸体。

到了第二天凌晨,这家亲属又给派出所打去了电话,目的是咨询洗衣机绞死孩子,能不能获得赔偿。

民警接报后,觉得这事儿不简单,于是要求对孩子进行尸检。

**可家长并不配合,连下葬地点也不透露。**他们的理由是,孩子都入土了,不忍心把她们再挖出来。

当时,不少媒体都跟进了这个奇案。

而孩子爸爸也对外界的质疑做出了所谓的回应:

最后,警方通过侦查实验排除了他杀可能。

这起死亡事件就这么翻篇了。

也许这事儿真是个意外,可两个女孩的死和家长的疏忽直接相关,家长完全不用负法律责任,反倒还向洗衣机厂索赔,这合理吗?

看多了这种案子,大家会有一种深深的无力感:

孩子就像是父母的私人物品。

老师、保姆意外弄坏了这件叫“孩子”的东西,家长可以呼天抢地地向对方索赔。

家长不小心弄坏了自己的东(孩)西(子),别人管都管不着。

这种物权式的亲子关系,令人窒息。

每次出现类似的幼儿伤亡事故,舆论场上就会掀起一股讨伐家长的声浪,呼吁公权力向那些“马大哈”家长严肃问责。

所以,到底有没有法律能管这些家长呢?

可以说有,也可以说没有。

对于监护人的责任要求,我国《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相关规定。

但问题是,它们只对极端恶劣的情况做出制裁,比如家长故意杀害、故意遗弃、故意虐待孩子。

对于疏忽大意害死孩子的情况,法律确实留下了空白。

而一旦事故发生,考虑到孩子伤亡,家长受的打击已经够大了。相关案件如果评估下来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强,涉事家长也会被从轻发落

看看学者统计得到的数据:

那么,如果这种监护疏忽发生在海外,又会怎样处理呢?

总体来说,轻则罚款、监禁,重则剥夺监护权;造成孩子死亡的,还会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美国,《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将监护疏忽定义为违法行为。

如果家长涉嫌疏忽照顾孩子,公权力会立刻介入处理。

一些州还设有强制报告制度。当旁观者发现某家的家长存在疏于照顾孩子的行为时,必须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特别不称职的父母,会被剥夺监护权。

针对家长把孩子独自留在家里这种存在一定危险性的行为,法律也有规制。

比如马里兰州就规定,任何情况下监护人不得让未满8岁的孩子独自留在家中。若违反这项法律,监护人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500美元的罚款和/或不超过30天的监禁。

在英国,监护人如果让孩子独自处在一个比较容易受到伤害的环境里,就会被视作“忽视儿童”。

如果因为监护疏忽造成严重后果,家长同样可能会被判刑。

在日本,疏忽照顾儿童被视作虐童的一种形式。

埼玉县的一项法令修正案规定:

“将三年级以下的儿童独自留在家中、车内或独自外出的行为将被视为虐待,即便有未成年的兄弟姐妹在家帮助照顾也将被视为‘忽视’。当发现儿童受到虐待或怀疑有虐待儿童时,县民有义务进行举报。”

如果出现家长不小心害死孩子的情况,也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我国香港,“疏忽照顾儿童”是一项严重的罪名,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年监禁:

警方遇上“马大哈”家长,也会果断拘了:

上述这些操作,看起来似乎是在给父母伤口撒盐,但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孩子。

退一万步说,哪怕父母真是无心之失,但严格的规制往往能更好地起到警示、宣传、教育的作用。

否则对于下图这类心存侥幸的家长,你光光苦口婆心地劝他们,是没用的。

还是得让长出牙齿的法律,治治他们。

就像醉驾入刑之后,开车喝酒的马路杀手瞬间少了。

如果我们也能试着和国际接轨,将监护疏忽行为入刑,那么家长在带娃的时候或许会更谨慎,更科学。

早在2017年的时候,就有政协委员建议将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

他们的建议中有这么两条:

“致使未成年子女处于危险以及可能出现危险的疏忽照顾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的,根据情节予以训诫、罚款、行政拘留,并接受为期一个月至六个月强制亲职教育”;

“因监护疏忽,直接造成被监护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则以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处罚。”

当时很多人看了就觉得不爽。

他们说,这明明是我自己的孩子,出了意外,我是最痛苦的,为什么法律还要给我们家雪上加霜?

还有,意外丧偶的夫妇大概率要生育新的子女,要是父母有案底,那新生的孩子不是无辜被连累吗?

……

细想想,这些理由挺自私的。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尽管你赋予了孩子生命,但他们在出生之后就是独立的个体,他们并不从属于你。

而你与孩子,在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

家长的身份,不是你粗心大意的挡箭牌,也不是你侵犯他们生命权、健康权的理由,更不是你的免死金牌。

如果每次发生悲剧,都是舆论高高举起,司法轻轻放下,显然无助于应对问题。

大家还是希望看到法治建设有所推进。

设立“忽视儿童罪”或者“监护人失职罪”是一个办法。

而哪怕不新设一个罪名,也可以考虑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刑法》在这一块的空白,给出更细化的规定。

再退一步,通过《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来管管“马大哈”家长,也是个办法。

当然,惩戒只是最后的底线。

我们并不希望惩戒家长,我们希望的是悲剧不要发生。

对家长来说,更重要的还是提升责任意识。

当你决定生育孩子的那一刻,就请好好带娃。

请把“科学带娃”、“安全带娃”时时记在心上,不要总是主打“随心带娃”、“活着就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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