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限电,我们一家三口差点整齐去世
编者按:原帖已在新浪微博被作者自删 9 月 26 日,一位东北网友在微博分享了段惊心动魄的经历——因为无预警的限电,一家三口差点因室内一氧化碳无法排放而 “出人命”。这条微博被广传之时,作者也收到大量“造假”、“递刀子” 的指责、质疑,迫于 …
去 12309 中国检察网上看了看,此案涉及的不起诉决定书起码有 15 份(没有仔细数哈,看到的就有这么多)。
个人观点,实际上本案并不是一个法律适用上的问题,而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该不起诉决定书也并未认定为妻子或者女朋友望风卖淫不构成犯罪。
公安机关的起诉思路是,想通过将这 17 对卖淫搭档打包处理,当做共同犯罪处理,将 17 名男子按照组织卖淫罪起诉。这个思路不能说错,但是第一感觉就是很难证明。你见过一个卖淫团伙,组织人员数量和卖淫人员数量不相上下的吗?换句话说,这就像一个公司领导比干事的还多,有点扯了。
其次,公安机关认定的组织卖淫的事实是这堆老乡通过划分价格区域、确定望风位置、驱赶非老乡卖淫女来占据卖淫地点,且不说公诉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安机关认定的这些事实,即便认定了这些事实,又是否构成组织卖淫?我个人是持否定观点。组织卖淫罪,不是说组织人数不能多,比如说有的组织卖淫,有人负责指挥,有人安排嫖客,有人进行宣传,有人收取嫖资,这种系统化的卖淫组织,将卖淫的各个环节给分工明确,组织人多同时组织性很强。但是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怎么说哪?打个比方,就是一群老乡来了,互相帮忙看着点地方,你说组织性怎么体现?谁说的算?有没有什么纪律?组织框架怎么样?卖淫钱财怎么分?貌似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都看不出来。认定组织卖淫,个人经验最好还是从组织的框架性、人身的控制性、经济的控制性这些角度来认定。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应该是有逻辑性的,而不能说罗列一些散乱的事实。
至于说为什么没有定容留介绍卖淫罪,那就是因为人数的问题了。无论是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介绍卖淫罪,对于卖淫人员都有一个起码的人数要求。组织卖淫一般是三人以上,容留介绍卖淫一般是两人以上。按照不起诉决定书的第二条,实际上这一堆卖淫人员都是一一捆绑的状态,也就是说一个望风人员只负责一个女子,因此在人数上就难以构成入罪门槛。
严肃讨论一下:组织卖淫和协助配偶卖淫,所侵害的法益不同,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同,所以法律对它们的评价也有所区分。
组织卖淫,也就是「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跟自愿开「夫妻店」,虽然都破坏了社会风俗,但前者更容易和其他犯罪联系在一起。
从世界范围来看,强迫他人进行性服务,是人口贩卖重要的「下游行业」。根据美国司法部发布的数据,在全世界范围内,每年有超过 80 万名人口贩卖受害者,每年约有十四万五千至十七万五千人被贩卖至美国,其中 46% 被贩卖至性服务领域。
组织卖淫,不但跟人贩子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可能伴随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暴力虐待、强奸、传播淫秽色情制品、敲诈勒索等行为,从一些国家的案例来看,组织卖淫者还可能通过毒品来加强对色情服务人员的管理
题外话:用毒品控制卖淫人员,太万恶了。。首先,对于没有其他技能傍身的年轻受害者来说,为了持续满足毒瘾,就只能继续干下去;其次,毒品也限制了他们从事其他合法工作的机会;另外,一些毒品还能起到加强欲望的作用,方便进行控制。。。
可以看到,组织卖淫侵害的法益不仅限于社会风俗,也容易伴随着对人身自由、健康、性自主权利的侵害。
相比之下,如果仅仅是为伴侣从事性服务提供辅助工作,一方面,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因为所侵害的法益较小,不宜做出同样的评价。
总之人和的 XP 不能一概而论(划掉),卖淫和卖淫不能一概而论啊。。。关键还要看社会危害性,不宜死抠字眼。如果如
回答所提到的,存在暴力胁迫行为,也应予以查明,通过其他形式追究其法律责任。
标题党而已,就想搞个大新闻。
重点在于 “结构松散”,而不在于失足妇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组织配偶或男女朋友卖淫,与组织非配偶、非男女朋友卖淫,对组织卖淫罪能不能成立,没有太大的关系,也不存在所谓的 “侵害法益不同” 和“社会危害不同”。它的社会危害性是由 “组织(动词)” 和“组织(名词)”的规模与程度决定,而与卖淫者的身份无关。
“涉案人员均为丈夫或男朋友望风,妻子或者女朋友卖淫,整体结构较为松散”这句话仅仅是对客观犯罪事实的描述,重点在于 “一方望风,一方卖淫” 这种表现在客观上就非常松散,没有形成明确、稳定的组织架构。而不是基于 “夫妻、男女朋友关系” 得出 “结构松散” 的结论。
组织卖淫罪最低都是 5 年起步,所以它对于 “组织” 的要求也更高,它的意思更接近于 “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组织”,必须是稳定、固定、规范和有组织有纪律的一个卖淫团体。简单说,就是必须要有“组织性”。
在实务中一般是要求:
1、有组织者,有被组织者。
有一个或一伙固定、稳定的人员,负责发起、纠集、组织、安排卖淫人员;相应的,“被组织者” 主要就是卖淫人员,也包括其他一些做辅助性工作的人。
换句话说,既然是组织卖淫,那首先得有 “组织(名词)”。
2、组织者对被组织者有管理、支配。
既然是 “组织”,那就必须要有组织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要有明确、具体的规矩,以便于管理人、财、物。
3、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
这才是组织卖淫的核心。卖淫活动如果是由这一帮人统一组织、管理、安排的,才叫组织卖淫。
从这个案件的案情描述来看,仅仅是 “结伙望风”、“威胁、驱赶其他地区卖淫女”,根本达不到有组织、有规模的 “组织”,不定组织卖淫罪很正常,定了就是为考核指标而不惜错案了。
而且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组织卖淫罪的 “情节严重” 是十人以上,这个案件很容易就能达到。如果定了组织卖淫罪,那就很有可能是 “情节严重” 而要判处十年以上,这个后果就太严重了,明显偏离了组织卖淫罪的立法初衷与打击方向,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这个案件的检察官处理的时候还是非常谨慎的,并没有机械办案。
1. 首先,组织卖淫,至少得是三名及以上的卖淫人员,而本案中根据介绍,只针对自己的妻子。
2. 其次,这种 “夫妻店模式”,以前经常碰到。某些地方的常规操作:比如四个男子,带自己的媳妇,相互提供协助,驱赶外来竞争对手,与客人发生纠纷时,一致对外,但实质并非一个整体或团伙,系较为松散的夫妻店简单结盟。
而关于组织卖淫犯罪,要求组织者具有控制管理的手段,具体包括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管理、控制手段,而并非只要成员之间有简单的交往,就可认定组织卖淫,故 “夫妻店联盟” 不符合组织卖淫构成要件。
3. 结合本案的背景,如符合提供场所的条件,且人数符合,也考虑容留卖淫,但容留也至少要存在容留两人的情况,查实存在一定难度。
我觉得检察院的认定没有问题。
结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所谓组织,顾名思义,就是把无序的行为进行系统性整合,达成一种有序的行为。在卖淫这个行为中,即是将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管理的行为。
那么夫妻店算不算组织卖淫?这个首先要看夫妻两人有没有组织的故意。这个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从目前得知的信息以及从正常分析来,卖淫对象为其老婆(女朋友),老公(男朋友)的行为为介绍嫖娼人员,相互之间存在闲散性的自愿性的为了单纯获取金钱的一种自愿结合行为,双方之间不存在组织、雇佣、招募、容留等行为的存在,他们之间行为应该属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单个化个人行为,也就是为了创收共同实施了卖淫的行为。
所以,这个方面来说,他们应该更多的符合违法行为的要件,而不触及刑法的范围。治安处罚可能对这对更符合。
那么老婆(女朋友)是否真的愿意从事卖淫这个行为呢?是否这里面存在老公(男朋友)的暴力胁迫的行为呢,这里面不得而知,如果这里面都是自愿的,那么还是回到上一段的表述即可。
更一下:对于评论区里一些乎友的评论,主要针对我在评论区里进行的一些回复不够专业。这里面我解答一下,对于组织卖淫中他人的规定,从两高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的规定,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 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 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组织他人卖淫”。而从我个人在字面意思上一直认为理解可以认为为一人也可以理解为多人,重点还是在如何组织上进行,可能这点叫一些专业人士产生了对我存在极大的不专业感觉,所以我在原回答中尽量去规避他人这个人数的规定,而仅仅只谈组织这个性质。不过,这个公开的评论区进行回答或评论,确实应该按照现行刑法及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准确的阐述。很感谢乎友的指正,再此表现感谢
这事吧,有时候也看命,司法机关认识的不同,会造成不同的结果。
这个案子中,组织、容留妻子卖淫被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在其他其他案件中,就有被认定为容留卖淫的。
2017 年,被告人王某、殷某、汪某三人共同约定,叫各自的妻子徐某、肖某、刘某进行卖淫,他们一起出钱租了一间民房作为卖淫的场所,各自妻子卖淫所得归各自所有。2017 年 12 月 14 日,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饶市信州区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容留卖淫罪,遂判处三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并处罚金 5000 元。
看到没有,同样是组织、容留自己的妻子卖淫,上面的三名被告人就被判有罪。所以,只能说题中这几个人命好,要是遇到其他地区的检察官、法官,他们说不定就进去了。
但是这并不能说明题中的检察院适用法律正确,而上述法院裁判错误。
事实上,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同样的叶子一样,世界上也没有两个同样的案子。加上,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存在主观色彩,不可能完全相同。
这就造成,即使是同案,也可能不同判现象。但是,正如上面说的一样,由于事实不同、法律认识不同,同案同判也不可能实现。
所以,不要认为甲检察院对这种案件不起诉,就认为找到了发家致富的门道,也许你家那嘎达的检察院、法院,对这个处理结果不以为然。遇到这种情况照判不误。
总之,模仿有风险,犯罪需谨慎。将命运寄托在司法机关开恩上,不如自己遵纪守法。
哎哟喂,又涨姿势了!
这之乎平台就是好,可以免费学到很多新姿势,看了题目及大佬们的分析,豁然开朗了许多,妙啊!
以前,还真听说老家有类似的情况,就是开 “xx 夫妻店” 的,生意还蛮不错,盖起了洋楼,开起了小车。其生日宴会,还收礼颇丰,男主人对 “心有灵犀一点捅” 的贵客一一热情相待并笑纳礼金,那可是风光无限的紧。
平时熟人地方购物,女方出面,支付也相对简单,以物易物。
现在看来,我似乎理解了他们的致富经问题还不甚大,在他们自家的 “一亩三分地儿” 上,靠勤劳的双手,站着、躺着也能把钱赚了,过上了性福的生活,还是无可厚非的。
对题目,相信检察院的分析,的确有道理!
看了一下不起诉书。不认定组织卖淫没毛病。
用人话说理由就是 这个案子里丈夫和妻子是合伙做生意,不是丈夫控制、管理妻子卖淫,这个性质不一样的。
如果丈夫用暴力 胁迫等方法,控制自己的妻子卖淫,次数多,也能达到组织卖淫的构罪标准,和是不是夫妻,关系不大。
还说回来,值得讨论的是,是不是构成容留卖淫,和介绍卖淫。
容留卖淫指的是知道他人卖淫,给对方提供场所。
案子里的场所是夫妻的家,不能算夫妻一方给另一方提供
而介绍,需要证明有拉皮条行为,似乎题目里没给出充分的信息。
但总而言之,言而总之
卖淫都是不对的。
抓起来吧。(治安管理处罚法)
不认定 “组织卖淫罪” 是正确的,但是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卖淫人员应在三人以上,“夫妻档”,组织的人员仅为妻子一人,所以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故无法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
从报道信息分析,笔者认为 “夫妻档” 卖淫可考虑构成介绍卖淫罪,丈夫将 “卖淫者” 妻子,介绍给卖淫对象,并进行引荐,撮合,同时可能从中提供联系,并帮忙望风。本案中,“并给自己相熟的人提供信息”,能理解为帮助联系卖淫对象与卖淫者交易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没有任何问题,因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充足,于法有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二人也不必过于乐观,“夫妻档” 绿帽子不仅仅是你情我愿的利益链,起码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卖淫和介绍他人卖淫条款,会面临拘留以及罚款的处罚。
确实如此。
上世纪 90 年代末期,东北大失业期间,沈阳铁西区成了重灾区。
——当时铁西区很多工人家庭全家下岗,生活无着,妻子被迫去洗浴场做皮肉生意,傍晚时分,丈夫用破自行车驮她至场外,妻子入内,十几位大老爷们儿就在外面吸闷烟,午夜下班,再用车默默驮回。沈阳当地人称之 “忍者神龟”。
………
[女会计为还房贷,请假到外地卖淫,结果当场被抓了个正着……_手机搜狐网m.sohu.com/a/116844744_458644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m.sohu.com/a/116844744_458644)
“我和老公两人工资加起来每月一万元不到,又要生活,又要还贷,实在不够。” 于是,为了尽快还上房贷,王女士在公司请了几天假,跟着朋友一起到了扬中卖淫,希望能赚点 “外快”。
………
[奶茶店女店主为交租开色情直播,想着开播两次还够房租就退出,结果…_手机搜狐网m.sohu.com/a/435818481_16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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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茶店女店主为交租开色情直播,想着开播两次还够房租就退出,结果…】
刷新三观
直呼清汤火锅
男的自愿戴绿帽,女的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即便被抓,也可以说没收钱,既然没收钱,就不存在所谓的性交易。
而男的也没有胁迫,组织,或者用其他方式控制他人卖淫。
这让我想起了张三老师讲的一堂课,张三用冥币嫖娼算不算强奸。
张三既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使用假币罪,更加不构成诈骗罪,真白嫖。
之前一个新闻,充气 WW 体验店,成人用品体验店,已经刷新了一波三观。
充气 WW,连人都不是,就更加不存在组织卖淫了。
而夫妻店,更加是游走在法律规则之外。
难道法律对于这种情况真的就没办法了吗?
我之前看一部电视剧,是男的开着改装的面包车揽客,女的就在车上卖淫。
当时以为这种事情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存在的事情。
没想到,还是我太单纯。
现实往往比影视剧更加荒诞。
人家夫妻两人都你情我愿,我们又有什么办法呢?
大下岗之后,东北的下岗工人默默地蹬三轮把妻子送到会所,第二天再默默的把妻子接回家。
怎么认定组织卖淫罪?
一、看人数: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这里的 “夫妻店” 显然不符合多人这个条件。
二、看表现: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1、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
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2、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
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
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3、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
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
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三、看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
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男子让妻子或女友卖淫
法考的同学看过来,标题里这段话就全是干扰项,全都可以忽略。因为刑法上组织卖淫罪不考虑是不是妻子或女友。
那刑法定罪考虑的是啥?
请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组织他人卖淫”。
本案的被告人即使能算 “组织” 了,但是有达到诸如卖淫人员三人这样的条件吗?显然没有。
那当然不能定组织卖淫啦
话说回来,这个男子如果有三个女友,并组织他们卖淫的话,检察官想必是不会放过他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立案标准: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组织他人卖淫”。
所以只是老公组织老婆,男朋友组织女朋友,确实不属于组织卖淫罪,这个没毛病。
最后鄙视一下,某些省份某些地区,普遍好吃懒做,女性出来打工基本没有去工厂上班的,要么去 KTV 上班,要么去休闲屋,要么直接做站街女(尤其年纪大的),而且还是姐姐带妹妹,嫂嫂带小姑,姨妈带外甥女,姑妈带侄女的这样操作。而且更离谱的还是老公带老婆,男朋友带女朋友出来卖。老公或者男朋友负责拉皮条,老婆或者女朋友在屋内干活时,老公或者男朋友在屋外放风,假如客人乱来或者不给钱,老公或者男朋友还会兼任打手教训客人。个别老公或者男朋友甚至不讲武德,乘女人在里面干活时,悄悄拿走恩客的衣服,偷走里面的钱。反正各种咄咄怪事,太让人无语了。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没问题。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分为三种: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就是案件所有事实都查清了,证据也都收集完了,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存在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是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不起诉是指现阶段穷尽侦查手段仍旧无法查清所有与定罪相关的事实,未收集到证明有罪或无罪的全部证据,综合全案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定罪存在疑点无法排除,案件达不到起诉条件。
题目中的就是存疑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中已经将理由写的很清楚了,无需赘述。
刑事案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提起公诉: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得出唯一结论,不存在矛盾。这个证明门槛是很高的,在办案人员认真负责的基础上,只要坚持这样的标准,冤假错案的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
想起来沈从文的一篇小说
其实和题目关系也不大,但是有些东西,是在根上的,同样的东西,有些人读了就会受到一些启发,有些人就只会生搬硬套,或者呢,觉得我是答非所问。
不过话说回来,也没几个人有读完这小说的耐心,这小说一万字,说长不长,说短不短,请自便。
《丈夫》
落了春雨,一共有七天,河水涨大了。
河中涨了水,平常时节泊在河滩的烟船、妓船,离岸极近,全系在吊脚楼下的支柱上。
在楼上四海春茶馆喝茶的闲汉子,俯身临河一面窗口,可以望到对河宝塔边 “烟雨红桃” 好景致,也可以知道船上妇人陪客烧烟的情形。因为那么近,上下都方便,有喊熟人的声音,从上面或从下面喊叫。到后是互相见面了,谈话了,取了亲昵样子,骂着野话粗话,于是楼上人会了茶钱,从湿而发臭的甬道走去,从那些肮脏地方走到船上了。
上了船,花钱半块到五块,随心所欲吃烟睡觉,同妇人毫无拘束的放肆取乐。这些在船上生活的大臀肥身的年轻乡下女人,就用一个妇人的好处,热忱而切实的服侍男子过夜。
船上人,把这件事也像其余地方一样,叫这做 “生意”。她们都是做生意而来的。在名分上,那名称与别的工作同样,既不和道德相冲突,也并不违反健康。她们从乡下来,从那些种田挖园的人家,离了乡村,离了石磨同小牛,离了那年轻而强健的丈夫,跟随了一个同乡熟人,就来到这船上做生意了。做了生意,慢慢的变成为城市里人,慢慢的与乡村离远,慢慢的学会了一些只有城市里才需要的恶德,于是妇人就毁了。但那毁是慢慢的,因为很需要一些日子,所以谁也不去注意。而且也仍然不缺少在任何情形下还依旧好好的保留着那乡村纯朴气质的妇人。所以在本市大河妓船上,决不会缺少年轻女子的来路。
事情非常简单,一个不亟亟于生养孩子的妇人,到了城市,能够每月把从城市里两个晚上所得的钱,送给那留在乡下诚实耐劳、种田为生的丈夫,在那方面就过了好日子,名分不失,利益存在。所以许多年轻的丈夫,在娶媳妇以后,把她送出来,自己留在家中耕田种地,安分过日子,也竟是极其平常的事情。
这种丈夫,到什么时候,想到那在船上做生意的年轻的媳妇,或逢年过节,照规矩要见见媳妇的面了,媳妇不能回来,自己便换了一身浆洗干净的衣服,腰带上挂了那个工作时常不离口的短烟袋,背了整箩整篓的红薯糍粑之类,赶到市上来,像访远亲一样,从码头第一号船上问起,一直到认出自己女人所在的船上为止。问明白后,到了船上,小 心小心的把一双布鞋放到舱外护板上,把带来的东西交给了女人,一面便用着吃惊的眼睛,搜索女人的全身。这时节,女人在丈夫眼下自然已完全不同了。
大而油光的发髻,用小镊子扯成的细细眉毛,脸上的白粉同绯红胭脂,以及那城市里人神气派头、城市里人的衣服,都一定使从乡下来的丈夫感到极大的惊讶,有点手足无措。那呆相是女人很容易清楚的。女人到后开了口,或者问:“那次五块钱得了么?” 或者问:“我们那对猪养儿子了没有?” 女人说话时口音自然也完全不同了,变成像城市里做太太的大方自由,完全不是在乡下做媳妇的羞涩畏缩神气了。
听女人问起钱,问起家乡豢养的猪,这作丈夫的看出自己做丈夫的身份,并不在这船上失去,看出这城里奶奶还不完全忘记乡下,胆子大了一点,慢慢的摸出烟管同火镰。第二次惊讶,是烟管忽然被女人夺去,即刻在那粗而厚大的手掌里,塞了一枝 “哈德门” 香烟的缘故。吃惊也仍然是暂时的事,于是这做丈夫的,一面吸烟一面谈话……
到了晚上,吃过晚饭,仍然在吸那有新鲜趣味的香烟。来了客,一个船主或一个商人,穿生牛皮长统靴子,抱兜一角露出粗而发亮的银链,喝过一肚子烧酒,摇摇荡荡的上了船。一上船就大声的嚷要亲嘴要睡觉。那洪大而含糊的声音,那势派,都使这作丈夫的想起了村长同乡绅那些大人物的威风。于是这丈夫不必指点,也就知道往后舱钻去,躲到那后梢舱上去低低的喘气,一面把含在口上那枝卷烟摘下来,毫无目的的眺望河中暮景。夜把河上改变了,岸上河上已经全是灯火。这丈夫到这时节一定要想起家里的鸡同小猪,仿佛那些小小东西才是自己的朋友,仿佛那些才是亲人;如今和妻接近,与家庭却离得很远,淡淡的寂寞袭上了身,他愿意转去了。
当真转去没有? 不。三十里路,路上有豺狗,有野猫,有查夜放哨的团丁,全是不好惹的东西,转去实在做不到。船上的大娘自然还得留他上 “三元宫” 看夜戏,到 “四海春” 去喝清茶。并且既然到了市上,大街上的灯同城市中人更不可不去看看。于是留下了,坐在后舱看河中景致,等候大娘的空暇。到后要上岸时,就由船边小阳桥攀援篷架到船头;玩过后,仍然由那旧地方转到船上,小心小心使声音放轻,省得留在舱里躺到床上烧烟的客人发怒。
到要睡觉的时候,城里起了更,西梁山上的更鼓咚咚响了一会,悄悄的从板缝里看看客人还不走,丈夫没有什么话可说,就在梢舱上新棉絮里一个人睡了。半夜里,或者已睡着,或者还在胡思乱想,那媳妇抽空爬过了后舱,问是不是想吃一点糖。本来非常欢喜口含片糖的脾气,做媳妇的记得清楚明白,所以即或说已经睡觉,已经吃过,也仍然还是塞了一小片糖在口里。媳妇用着略略抱怨自己那种神气走去了。丈夫把糖含在口里,正像仅仅为了这一点理由,就得原谅媳妇的行为,尽她在前舱陪客,自己仍然很和平的睡觉了。
这样丈夫在黄庄多着! 那里出强健女子同忠厚男人。地方实在太穷了,一点点收成照例要被上面的人拿去一大半,手足贴地的乡下人,任你如何勤省耐劳的干做,一年中四分之一时间,即或用红薯叶和糠灰拌和充饥,总还是不容易对付下去。地方虽在山中,离大河码头只三十里,由于习惯,女子出乡讨生活,男人通明白这做生意的一切利益。他懂事,女人名分仍然归他,养得儿子归他,有了钱,也总有一部分归他。
那些船只排列在河下,一个陌生人,数来数去是永远无法数清的。明白这数目,而且明白那秩序,记忆得出每一个船和摇船人样子,是五区一个老 “水保”。
水保是个独眼睛的人。这独眼据说在年轻时节因殴斗杀过一个水上恶人,因为杀人,同时也就被人把眼睛抠瞎了。但两只眼睛不能分明的,他一只眼睛却办到了。一个河里都由他管事。他的权力在这些小船上,比一个中国的皇帝、总统在地面上的权力还统一集中。
涨了河水,水保比平时似乎忙多了。由于责任,他得各处去看看,是不是有些船上做父母的上了岸,小孩子在哭奶了。是不是有些船上在吵架,需要排难解纷。是不是有些船因照料无人,有溜去的危险。在今天,这位大爷,并且要到各处去调查一些从岸上发生影响到了水面的事情。岸上这几天来出过三次小抢案,据公安局那方面人说,凡地上小缝小罅都找寻到了,还是毫无线索。地上小缝小罅都亏那些体面的在职从公人员找过,于是水保的责任便到了。他得了通知,就是那些说谎话的公安局办事处通知,要他到半夜会同水面武装警察上船去搜索 “歹人”。
水保得到这消息时是上半天。一个整白天他要做许多事情。他要先尽一些从平日受人款待好酒好肉而来的义务了。于是沿了河岸,从第一号船起始,每个船上去谈谈话。他得先调查一下,问问这船上是不是留容得有不端正的外乡人。
做水保的人照例是水上一霸,凡是属于水面上的事情他无有不知。这人本来就是一个吃水上饭的人,是立于法律同官府对面,按照习惯被官吏来利用,处治这水上一切的。但人一上了年纪,世界成天变,变去变来这人有了钱,成过家,喝点酒,生儿育女,生活安舒,慢慢的转成一个和平正直的人了。在职务上帮助官府,在感情上却亲近了船家。在这些情形上面他建设了一个道德的模范。他受人尊敬不下于官,却不让人害怕厌恶。他做了河船上许多妓女的干爹。由于这些社会习惯的联系,他的行为处事是靠在水上人一边的。
他这时节正从一个跳板上跃到一只新油漆过的 “花船” 头,那船位置在较清静的一家莲子铺吊脚楼下,他认得这只船归谁管业,一上船就喊“七丫头”。
没有声音。年轻的女人不见出来,年老的掌班也不见出来。老年人很懂事情,以为或者是大白天有年轻男子上船做呆事,就站在船头眺望,等了一会。
过一阵,他又喊了两声,又喊伯妈,喊五多;五多是船上的小毛头,年纪十二岁,人很瘦,声音尖锐,平时大人上了岸就守船,买东西煮饭,常常挨打,爱哭,过了一会儿又唱起小调来。但是喊过五多后,也仍然得不到结果。因为听到舱里又似乎实在有声音,像人出气,不像全上了岸,也不像全在做梦。水保就偻身窥觑舱口,向暗处询问 “是谁在里面”。
里面还是不敢作答。
水保有点生气了,大声的问:“你是哪一个?”
里面一个很生疏的男子声音,又虚又怯回答说:“是我。” 接着又说:“都上岸去了。”
“都上岸了么?”
“上岸了。她们……”
好像单单是这样答应,还深恐开罪了来人,这时觉得有一点义务要尽了,这男子于是从暗处爬出来,在舱口,小心小心扳着篷架,非常拘束的望着来人。
先是望到那一对峨然巍然似乎是用柿油涂过的猪皮靴子,上去一点是一个赭色柔软麂皮抱兜,再上去是一双回环抱着的毛手,满是青筋黄毛,手上有颗其大无比的黄金戒指,再上去才是一块正四方形像是无数橘子皮拼合而成的脸膛。这男子,明白这是有身份的主顾了,就学着城市里人说话:“大爷,您请里面坐坐,她们就回来。”
从那说话的声音,以及干浆衣服的风味上,这水保一望就明白这个人是才从乡下来的种田人。本来女人不在船就想走,但年轻人忽然使他发生了兴味,他留着了。
“你从什么地方来的?” 他问他。为了不使人拘束,水保取得是做父亲的和平样子,望到这年轻人,“我认不得你。”
他想了一下,好像也并不认得客人,就回答:“我是昨天来的。”
“乡下麦子抽穗了没有?”
“麦子吗? 水碾子前我们那麦子,嘿,我们那猪,嘿,我们那……”
这个人,像是忽然明白了答非所问,记起了自己是同一个有身份的城里人说话,不应当说 “我们”,不应当说“我们水碾子” 同“猪”。把字眼儿用错,所以再也接不下去了。
因为不说话,他就怯怯的望到水保微笑,他要人了解他,原谅他——他是一个正派人,并不敢有意张三拿四。
水保懂得这个意思的。且在这对话中,明白这是船上人的亲戚了,他问年轻人:“老七到什么地方去了? 什么时候可以回来?”
这时节,这年轻人答语小心了。他仍然说:“是昨天来的。” 他又告水保,他 “昨天晚上来的”;末了才说,老七同掌班同五多上岸烧香去了,要他守船。因为守船必得把守船身份说出,他还告给了水保,他是老七的 “汉子”。
因为老七平常喊水保都喊 “干爹”,这干爹第一次认识了女婿,不必挽留,再说了几句,不到一会儿,两人皆爬进舱中了。
舱中有个小小床铺,床上有锦绸同红色印花洋布铺盖,折叠得整整齐齐。来客照规矩应当坐在床沿。光线从舱口来,所以在外面以为舱中极黑,到里面却一切分明。
年轻人为客找烟卷,找自来火,毛脚毛手打翻了身边那个贮栗子的小坛子,圆而发乌金光泽的板栗便在薄明的船舱里各处滚去,年轻人各处用手去捕捉,仍然放到小坛中去,也不知道应当请客人吃点东西。但客人却毫不客气,从舱板上把栗拾起咬破了吃,且说这风干的栗子真好。
“这个很好,你不欢喜么?” 因为水保见到主人并不剥栗子吃。
“我欢喜。这是我屋后栗树上长的。去年生了好多,乖乖的从刺球里爆出来,我欢喜。” 他笑了,近于提到自己儿子模样,很高兴说这个话。
“这样大栗子不容易得到。”
“我一个一个选出来的。”
“你选的?”
“是的,因为老七欢喜吃这个,我才留下来。”
“你们那里可有猴栗?”
“什么猴栗?”
水保就把故事所说的:“猴子在大山上住,被人辱骂时,抛下拳大栗子打人。人想得到这栗子,就故意去山下骂丑话,预备捡栗子。” 一一说给乡下人听。
因为栗子,正苦无话可说的年轻人,得到同情他的人了。他知道的乡下问题可多咧。于是他说到地名 “栗坳” 的新闻。又说到一种栗木作成的犁柄如何结实合用。这个人太需要说些家常了。昨天来一晚上都有客人吃酒烧烟,把自己关闭在小船后梢,同五多说话,五多却睡得成死猪。今天一早上,本来应当有机会同媳妇谈到乡下事情了,女人又说要上岸过七里桥烧香,派他一个人守船。坐船上等了半天,还不见人回,到后梢去看河上景致,一切新奇不同,只给自己发闷。先一时,正睡在舱里,就想这满江大水若到乡下去涨,鱼梁上不知道应当有多少鲤鱼上梁! 把鱼捉来时,用柳条穿腮到太阳下去晒,正计算那数目,总算不清楚。忽然客人来到船上,似乎一切鱼都争着跳进水中去了。
来了客人,且在神气上看出来人是并不拒绝这些谈话的,所以这年轻人,凡是预备到同自己媳妇在枕边诉说的各样事情,这时得到了一个好机会,都拿来同水保谈着。
他告给水保许多乡下情形,说到小猪捣乱的脾气,叫小猪做 “乖乖”。又说到新由石匠整治过的那副石磨,顺便告给了一个石匠的笑话。又提起一把失去了多久的小镰刀,一把水保梦想不到的小镰刀,他说:
“你瞧,奇怪不奇怪? 我赌咒我各处都找到了。我们的床下、门枋上、仓角里,什么地方不找到? 它简直躲了。躲猫猫一样,不见了。我为这件事骂老七。老七哭过。可还是不见。鬼打岩,蒙蒙眼,原来它躲在屋梁上饭箩里! 半年躲在饭箩里! 它吃饭! 一身锈得像生疮。这东西多坏多狡猾! 我说这个你明白我没有? 怎么会到饭箩里半年? 那是一只做样子的东西,挂到斗窗上。我记起那事了,是我削楔子,手上刮了皮,流了血,生了大气,赌气把刀那么一丢…… 到水上磨了半天,还不错,仍然能吃肉,你一不小心,就得流血。我还不曾同老七说起这个,她不会忘记那哭得伤心的一回事。找到了,哈哈,真找到了。”
“找到它就好了。” 水保随便那么说着。
“是的,得到了它那是好的。因为我总疑心这东西是老七掉到溪里,不好意思说明。我知道她不骗我了。我明白了。我知道她受了冤屈,因为我说过:‘找不出么? 那我就要打人!’我并不曾动过手。可是生气时也真吓人。她哭了半夜!”
“你是用它割草么?”
“嗨,哪里,用处多咧。是小镰刀,那么精巧,你怎么说割草? 那是削一点薯皮,刮刮箫,这些这些用的。小得很,值三百钱,钢火妙极了。我们都应当有这样一把刀,放到身边,不明白么?”
水保说:“明白明白。都应当有一把,我懂你这个话。”
他以为水保当真懂的,因此再说下去,什么也说到了。甚至于希望明年来一个小宝宝,这样只合宜于同自己的媳妇睡到一个枕头上商量的话也说到了。年轻人毫无拘束的还加上许多粗话蠢话。说了半天,水保起身要走了,他记起问客人贵姓。
“大爷,您贵姓? 留一个片子到这里,我好回话。”
“不用不用。你只告他有这么一个大个儿到过船上,穿这样大靴子,告她晚上不要接客,我要来。”
“不要接客,您要来?”
“就是这样说。我一定要来的。我还要请你喝酒。我们是朋友。”
“是朋友,是朋友。”
水保用他那大而厚的手掌,拍了一下年轻人的肩膊,从船头跃上岸,走到别一个船上去了。
水保走去后,年轻人就一面等候,一面猜想这个大汉子是谁。他还是第一次和这样尊贵的人物谈话,他不会忘记这很好的印象的。人家今天不仅是和他谈话,还喊他做朋友,答应请他喝酒! 他猜想这人一定是老七的熟客。他猜想老七一定得了这人许多钱。他忽然觉得愉快,感到要唱一个歌了,就轻轻的唱了一首山歌,用四溪人体裁,他唱的是 “水涨了,鲤鱼上梁,大的有大草鞋那么大,小的有小草鞋那么小”。
但是等了一会,还不见老七回来,一个鬼也不回来,他又想起那大汉子的丰采言谈了。他记起那一双靴子,闪闪发光,以为不是极好的山柿油涂到上面,是不会如此体面好看的。他记起那黄而发沉的戒指,说不分明那将值多少钱,一点不明白那宝贝为什么如此可爱。他记起那伟人点头同发言,一个督抚的派头,一个省长的身份——这是老七的财神! 他于是又唱了一首歌,用杨村人不庄重口吻,唱的是 “山坳里团总烧炭,山脚里地保爬灰;爬灰红薯才肥,烧炭脸庞发黑”。
到午时,各处船上都已经有人在烧饭了。湿柴烧不燃,烟子各处窜,使人流泪打嚏。柴烟平铺到水面时如薄绸。听到河街馆子里大师傅用铲子敲打锅边的声音,听到邻船上白菜落锅的声音,老七还不见回来。可是船上烧湿柴的本领年轻人还没有学会,小钢灶总是冷冷的不发吼。做了半天还是无结果,只有拿它放下了。
应当吃饭时候不得吃饭,人饿了,坐到小凳上敲打舱板,他仍然得想一点事情。一个不安分的估计在心上滋长了。正似乎为装满了钱钞便极其骄傲模样的抱兜,在他眼下再现时,把原有和平失去了。一个用酒糟同红血所捏成的橘皮红色四方脸,也是极其讨厌的神气,保留在印象上。并且,要记忆有什么用? 他记忆得到那嘱咐,是当到一个丈夫面前说的!“今晚上不要接客,我要来。” 该死的话,是那么不客气的从那吃红薯的大口里说出! 为什么要说这个? 有什么理由要说这个?……
胡想使他心上增加了愤怒,饥饿重复揪着了这愤怒的心,便有一些原始人不缺少的情绪,在这个年轻简单的人情绪中滋长不已。
他不能再唱一首歌了。喉咙为妒嫉所扼,唱不出什么歌。他不能再有什么快乐。按照一个种田人的脾气,他想到明天就要回家。
有了脾气,再来烧火,自然更不行了,于是把所有的柴全丢到河里去了。
“雷打你这柴! 要你到洋里海里去!”
但那柴是在两三丈以外,便被别个船上的人捞起了的。那船上人似乎一切都准备好了,正等待一点从河面漂流而来的湿柴,把柴捞上,即刻就见到用废缆一段引火,且即刻满船发烟,火就带着小小爆裂声音燃好了。眼看这一切,新的愤怒使年轻人感到羞辱,他想不必等待人回船就走路。
在街尾却遇到女人同小毛头五多两个人,正牵了手说着笑着走来。五多手上拿得有一把胡琴,崭新的样子,这是做梦也不曾遇到的一个好家伙。
“你走哪里去?”
“我——要回去。”
“教你看船船也不看,要回去,什么人得罪了你,这样小气?”
“我要回去,你让我回去。”
“回到船上去!”
看看媳妇,样子比说话还硬劲。并且看到那一张胡琴,明知道这是特别买来给他的,所以再不能坚持。摸了摸自己发烧的额角,幽幽的说:“回去也好,回去也好。” 就跟了媳妇的身后跑转船上。
掌班大娘也赶来了。原来提了一副猪肺,好像东西只是乘便偷来的,深恐被人追上带到衙门里去,所以跑得颧骨发了红,喘气不止。大娘一上船,女人在舱中就喊:
“大娘,你瞧,我家汉子想走!”
“谁说的,戏也不看就走!”
“我们到街口碰到他,他生气样子,一定是怪我们不早回来。”
“那是我的错;是菩萨的错;是屠户的错。我不该同屠户为一个钱吵闹半天,屠户不该肺里灌了这样多水。”
“是我的错。” 陪男子在舱里的女人,这样说了一句话,坐下了。对面是男子汉。她于是有意的在把衣服解换时,露出极风情的红绫胸褡。胸褡上绣了 “鸳鸯戏荷”,是上月自己亲手新作的。
男子觑着不说话。有说不出的什么东西,在血里窜着涌着。
在后梢,听到大娘同五多谈着柴米。
“怎么,我们的柴都被谁偷去了?”
“米是谁淘好的?”
“一定是火烧不燃。…… 姐夫是乡下人,只会烧松香。”
“我们不是昨天才解散一捆柴么?”
“都完了。”
“去前面搬一捆,不要说了。”
“姐夫只知道淘米!” 小五多一面说一面笑。
听到这些话的年轻汉子,一句话不说,静静的坐在舱里,望着那一把新买来的胡琴。
女人说:“弦早配好了,试拉拉看。”
先是不做声,到后把琴搁在膝上,查看琴筒上的松香。调弦时,生疏的音响从指间流出,拉琴人便快乐的微笑了。
不到一会满舱是烟,男子被女人喊出,依旧把琴拿到外面去,站在船头调弦。
到吃中饭时,五多说:
“姐夫你回头拉《孟姜女哭长城》,我唱。”
“我不会拉!”
“我听说你拉得很好,你骗我,谎我。”
“我不骗你。我只会拉《娘送女》流水板。”
大娘说:“我听老七说你拉得好,所以到庙里,一见这琴,我想起你,才说就为姐夫买回去吧。真是运气,烂贱就买来了。这到乡里一块钱还恐怕买不到,不是么?”
“是的,多少钱?”
“一吊六。他们都说值得!”
五多笑着搭嘴说:“谁那么说值得?”
大娘很生气的说:“毛丫头,谁说不值得? 你知道什么? 撕你的嘴!”
五多把舌伸伸,表示口不关风说错了话。
原来这琴是从个卖琴熟人手上拿来,一个钱不花。听到大娘的谎话,五多分辩,大娘就骂五多。老七却笑了。男子以为这是笑大娘不懂事,所以也在一旁干笑着。
男子先把饭一骨碌吃完,就动手拉琴,新琴声音又清又亮。五多高兴到得意忘形,放下碗筷唱将起来,被大娘结结实实打了一筷子头,才忙着吃饭,收碗,洗锅子。
到了晚上,前舱盖了篷,男子拉琴,五多唱歌,老七也唱歌。美孚灯罩子有红纸剪成的遮光帽,全舱灯光红红的如过年办喜事。年轻人在热闹中心上开了花。可是不多久,有兵士从河街过身,喝得烂醉,听到这声音了。
两个醉鬼踉踉跄跄到了船边,两手全是污泥,手扳船沿,像含胡桃那么混混胡胡的嚷叫:
“什么人唱,报上名来! 唱得好,赏一个五百。不听到么? 老子赏你五百!”
里面琴声戛然而止,沉静了。
醉鬼用脚不住踢船,篷篷篷发出钝而沉闷的声音。且想推篷,搜索不到篷盖接榫处。于是又叫嚷:“不要赏么,婊子狗造的! 装聋,装哑? 什么人敢在这里作乐? 我怕谁? 皇帝我也不怕。大爷,我怕皇帝我不是人! 我们军长师长,都是混账王八蛋,是皮蛋鸡蛋,寡了的臭蛋,我才不怕!”
另一个喉咙发沙的说道:
“骚婊子,出来拖老子上船!”
并且即刻听到用石头打船篷,大声的辱宗骂祖,一船人都吓慌了。大娘忙把灯扭小一点,走出去推篷。男子听到那汹汹声气,夹了胡琴就往后舱钻去。不一会,醉人已经进到前舱了,两个人一面说着野话,一面还要争夺同老七亲嘴,同大娘、五多亲嘴。且听到有个哑嗓子问:“是什么人在此唱歌作乐? 把拉琴的抓来,再为老子唱一个歌。”
大娘不敢做声,老七也无了主意,两个酒疯子就大声的骂人:
“臭货,喊龟子出来,跟老子拉琴,赏一千! 英雄盖世的曹孟德也不会这样大方! 我赏一千,一千个红薯。快来,不出来我烧掉你们这只船! 听着没有,老东西! 赶快,莫让老子们生了气,灯笼子认不得人!”
“大爷,这是我们自己家几个人玩玩,不是外人……”
“不! 不! 不! 老婊子,你不中吃。你老了,皱皮柑! 快叫拉琴的来! 杂种! 我要拉琴,我要自己唱!” 一面说一面便站起身来,想向后舱去搜寻。大娘弄慌了,把口张大合不拢去。老七人急智生,拖着那醉鬼的手,安置到自己的大奶上。醉鬼懂到这个意思,又坐下了。“好的,妙的,老子出得起钱。老子今天晚上要到这里睡觉!…… 孤王酒醉桃花宫,韩素梅生来好貌容……”
这一个在老七左边躺下去后,另一个不说什么,也在右边躺了下去。
年轻人听到前舱仿佛安静了一会,在隔壁轻轻的喊大娘。正感到一种侮辱的大娘,悄悄爬过去,男子还不大分明是什么事情,问大娘:“什么事情?”
“营上的副爷,醉了,像猫。等一会儿就得走。”
“要走才行。我忘记告你们了,今天有一个大方脸人来,好像大官,吩咐过我,他晚上要来,不许留客。”
“是脚上穿大皮靴子,说话像打锣么?”
“是的,是的。他手上还有一个大金戒子。”
“那是老七干爹。他今早上来过了么?”
“来过的。他说了半天话才走,吃过些风干栗子。”
“他说些什么?”
“他说一定要来,一定莫留客…… 还说一定要请我喝酒。”
大娘想想,来做什么? 难道是水保自己要来歇夜? 难道是老对老,水保注意到…… 想不通,一个老鸨虽说一切丑事做成习惯,什么也不至于红脸,但被人说到 “不中吃” 时,是多少感到一种羞辱的。她悄悄的回到前舱,看前舱新事情不成样子,扁了扁瘪嘴,骂了一声“猪狗”,终归又转到后舱来了。
“怎么?”
“不怎么。”
“怎么,他们走了?”
“不怎么,他们睡了。”
“睡了——?”
大娘虽看不清楚这时男子的脸色,但她很懂得这语气,就说:“姐夫,你难得上城来,我们可以上岸玩玩去,今夜三元宫夜戏,我请你坐高台子,戏是《秋胡三戏结发妻》。”
男子摇头不语。
兵士胡闹了一阵走去后,五多、大娘、老七都在前舱灯光下说笑,说那兵士的醉态。男子留在后舱不出来。大娘到门边喊过了二次,不答应,不明白这脾气从什么地方发生。大娘回头就来检查那四张票子的花纹,因为她已经认得出票子的真假了。票子倒是真的,她在灯光下指点给老七看那些记号,那些花,且放近鼻子上嗅嗅,说这个一定是清真牛肉馆子里找出来的,因为有牛油味道。
五多第二次又走过去,“姐夫,姐夫,他们走了,我们来把那个唱完,我们还得……”
女人老七像是想到了什么心事,拉着了五多,不许她说话。
一切沉默了。男子在后舱先还是正用手指扣琴弦,作小小声音,这时手也离开那弦索了。
船上四个人都听到从河街上飘来的锣鼓、唢呐声音。河街上一个做生意人办喜事,客来贺喜,大唱堂戏,一定有一整夜的热闹。〖JP〗
过了一会,老七一个人轻脚轻手爬到后舱去,但即刻又回来了。显然是要讲和,交涉办不好。
大娘问:“怎么了?”
老七摇摇头,叹了一口气,“牛脾气,让他去。”
先以为水保恐怕不会来的,所以大家仍然睡了觉,大娘、老七、五多三个人在前舱,只把男子放到后面。
查船的在半夜时,由水保领来了。水面鸦雀无声,四个全副武装警察守在船头,水保同巡官晃着手电筒进到前舱。这时大娘已把灯捻明了,她经验多,懂得这不是大事情。老七披了衣坐在床上,喊 “干爹”,喊 “巡官老爷”,要五多倒茶。五多还睡意迷蒙,只想到梦里在乡下摘三月莓!
男子被大娘摇醒揪出来,看到水保,看到一个穿黑制服的大人物,吓得不能说话,不晓得有什么严重事情发生。那巡官于是装成很有威风的神气开了口:“这是什么人?”
水保代为答应:“老七的汉子,才从乡下来走亲戚。”
老七补说道:“巡官,他昨天才来。”
巡官看了一会儿男子,又看了一会儿女人,仿佛看出水保的话不是谎话,就不再说话了。随意在前舱各处翻翻,待注意到那个贮风干栗子的小坛子时,水保便抓了大把栗子,塞进巡官那件体面制服的大口袋里去。巡官只是笑,也不说什么。
一伙人一会儿就走到另一船上去了。大娘刚要盖篷,一个警察回来传话:
“大娘,大娘,你告老七,巡官要回来过细考察她一下,你懂不懂?”
大娘说:“就来么?”
“查完夜就来。”
“当真吗?”
“我什么时候同你这老婊子说过谎?”
大娘很欢喜的样子,使男子奇怪。因为他不明白为什么巡官还要回来考察老七。但这时节望到老七睡起的样子,上半晚的气已经没有了,他愿意讲和,愿意同她在床上说点家常私话,商量件事情,就傍床沿坐定不动。
大娘像是明白男子的心事,明白男子的欲望,也明白他不懂事,故只同老七打知会,“巡官就要来的!”
老七咬着嘴唇不做声,半天发痴。
男子一早起身就要走路,沉沉默默的一句话不说,端整了自己的草鞋,找到了自己的烟袋。一切归一了,就坐到那矮床边沿,像是有话说又说不出口。
老七问他:“你不是答应过干爹,到他家喝酒吗?”
“……” 摇摇头不作答。
“人家特意为你办了酒席! 四盘四碗一火锅,大面子事情,难道好意思不领情?”
“……”
“戏也不看看么?”
“……”
“‘满天红’的荤油包子,到半日才上笼,那是你欢喜的肉包子!”
“……”
一定要走了,老七很为难,走出船头呆了一会,回身从荷包里掏出昨晚上那兵士给的票子来,点了一下数目,一共四张,捏成一把塞到男子左手心里去。男子无话说。老七似乎懂到那意思了,“大娘,你拿那三张也给我。” 大娘将钱取出,老七又将这钱点数一下,塞到男子右手心里去。
男子摇摇头,把票子撒到地下去,两只大而粗的手掌捂着脸孔,像小孩子那样莫名其妙的哭了起来。
五多同大娘看情形不好,一齐逃到后舱去了。五多心想这真是怪事,那么大的人会哭,好笑! 可是她并不笑。她站在船后梢看见挂在梢舱顶梁上的胡琴,很愿意唱一个歌,可是不知为什么也总唱不出声音来。
水保来船上请远客吃酒时,只有大娘同五多在船上,问及时,才明白两夫妇一早都回转乡下去了。
1930 年 4 月 13 日作于吴淞
1934 年 7 月 21 日改于北京
1957 年 3 月重校
by 沈从文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等人有组织实施威胁、驱赶非其他地区卖淫女,划分价格区域,醉酒纠缠、抱小孩至派出所施压等行为
这一条,曾经的会所也没有吧。当年的会所嫩模基本都是 “自愿” 沦落风尘的。根本用不着逼迫,大家都是分成的。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仅为其妻子卖淫望风,并给自己相熟的人员提供信息,尚不存在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控制或者组织卖淫活动
是不是 “只要皮条客都和小姐耍朋友,并且只做熟客(自己相熟人员)不做生客,就可以?”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向某甲具有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无论是绍兴市越城区某街道某村,还是涉案的租房(夫妻共同生活),均无充分的依据将其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 “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 中的“场所”
所以,场所到底指的是什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不集中,分散就行。**那现在的所谓 “工作室” 也不足以定性为 “场所” 吗?
一脸懵逼
感觉这漏洞有点大呐
按这么说,三点就能避开组织卖淫。
真的是这样吗…
其实,这 10 位美女都是我的女朋友
检察院的专业认定,自然是没有问题的。
可是从道德层面来讲,这这是无法容忍的。任何一位丈夫或男友都无法容忍伴侣的出轨,何况现在是卖淫。这是对婚姻和爱情的亵渎。
也许他们说是为了生存不得已而为之。也有可能只是贪图安逸,不愿意辛苦打工。可是不管什么可能,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他们已经破坏了爱情基础,损坏了婚姻的意义。换句话来说,就是他们的感情,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婚姻或感情已经成为了他们逃脱制裁的保护伞。
检察院的认定没问题。可是这样的认定可能会有一个严重的后果。“假结婚” 或是 “假情侣”。现在的社会,人们为了利益,可以假结婚,假离婚。现在卖淫行业,会不会群起而效之。只要假结婚或假情侣,就可以逃脱组织卖淫的罪名,何乐不为。反正脸面对于他们来说,真的是半点份量也没有。
原来结过婚就不是组织卖淫了,涨姿势了!
难道不违背公序良俗了?
上次,那个赠给保姆房产判的是违背公序良俗,赠予房产无效。
我总觉得这个事情比那个严重多了,也恶劣多了。这个竟然能够不起诉,岂不是说,这件事情还没有那个事情严重。
3 月 26 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向大众揭开了一个家庭不和、保姆成丈夫遗嘱继承人的故事,而遗嘱纠纷中涉及的财产则是位于深圳南山区大冲城市花园里的三套房产,总计面积 300 平方米。4 月 28 日,@21 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在多家房产中介网站中查询发现,上述小区中相似面积在售房子的政府参考单价为 13 万每平方米。也就是说,涉及纠纷的财产价值如今已近 4000 万元。
刘高达(化名)和妻子因感情不和分居。后聘请杨娴琦(化名)作为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此后两人产生感情并同居。
二审判决中,深圳中院则认为,即便事出有因,杨娴琦和刘高达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同时,刘高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娴琦明知刘高达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综上,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之规定,刘高达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杨娴琦关于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1 世纪经济报道)
丈夫将 3 套房遗赠同居保姆案,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改判无效,是否合理? - 阅读修身的回答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57149946/answer/1866247824
不懂。不过这个判决,肯定是有争议的,或许后面会被重新审查呢。这种事,我觉得还是不应该放过。我倒是觉得有一种情况可以放过,就是说,这个男人不是主要获利方。营收所得,男人只是分得低于 30% 份额。这样,相当于女人自己雇佣了一个看门人而已。无论夫妻还是男女朋友,都仅仅是家庭范围,都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组织机构。这样,组织犯罪就不存在了。
这认定肯定没错啊。
这就跟一个人骗了钱,你非说他抢劫一样。
虽然说他让妻子 or 女友这样做在道德层面上让人难以接受!
组织卖淫的人数也不够啊!
除非他女友太多了
定罪还是定罪!
还是按条款来明确类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2015 年 8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该修正案,组织卖淫罪被取消死刑。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 “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人” 主要指妇女,但同时还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男性,有人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男性,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已出现了男子卖淫的现象,国外多数立法并不排斥男性可以成为卖淫者。
不过还是超级谴责。
虽然有认定,
但不影响我们对于这种丧尽天良的行为嗤之以鼻!!
sniff at it!!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这创造了一个套利空间啊。以后小混混完全可以一对一组织卖淫,再加个结婚证规避法律风险。
等双方哪天想洗手了,再各自离婚回家找个老实人接盘。真的是岂不美哉。
在这背后,真正的大佬只需要组织男性,不接触女性就行了。让他们分别组织自己配偶。就规避了大佬的法律风险。
———————
补一下,重婚罪好像是亲告罪。所以事实上一个小混混可以与多个小姐结婚营业。组织效率与成本效益又提高了呢。
点赞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不起诉的理由很清楚,关键在证据,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安机关应该撤销案件,检察院应该不起诉,法院应该做无罪判决。
我曾经办过一个诈骗案件,俊男(真是帅)创造条件与很多小女生认识交往,得钱得色。事后,有报诈骗案的,也有报强奸案的。其中一个,指控很清楚,俊男强行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反抗就威胁,最终得逞。但是,公安,检察院对这茬都没有移送与起诉,这和本题是证据不足是一样的。我相信这个强奸的指控是真实的,但是法治有它的价值观顺位,犯罪嫌疑人首先是人,他们的权利要重点保护,定罪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有任何一点合理怀疑就不能对嫌疑人动用刑法。当然,这也反映出公安机关的工作是很难的。
本题的不起诉,我觉得是可贵的,是法治的进步。
是否构成组织卖淫,就看这个 “组织” 是针对卖淫事件来定义还是针对卖淫人员来定义。当然了,我还是很乐见以后者来定义,上面也知道,得给人留一个活下去的路子嘛。生意,不丢人,为了活着,不丢人。
说理部分是没问题,夫妻档和法定’组织’之间还是有差异的。
我疑惑的问题有两个:
一是’等 17 名’。
两个人夫妻档还好说,这有 17 个人?还是单数??? 17 个人是松散团伙还是各顾各的?落单那个是自己卖自己还是帮别人卖?这就是问题。 2 个人夫妻档不认为是团伙组织没毛病,17 个人还不认为是团伙?理由没说清楚。
二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等人有组织实施威胁、驱赶非其他地区卖淫女,划分价格区域,醉酒纠缠、抱小孩至派出所施压等行为。’'
这一段,前面的没证据还好说,怎么连’醉酒纠缠,抱小孩至派出所’这种描述都没证据?这种事情发生了很容易取证(派出所总有监控吧),没发生为什么写在这里?
总之我觉得很蹊跷。
这案子是系统内部对于法律条款适用的争议,而非对犯罪事实的争议,也就是说,检察院不是说这伙人没罪,而是说公安方面在法律条款适用上有些不妥。
说白了,这是公检两家内部的学术争议,跟社会的公平正义没啥关系。
这是自然的选择!!
其实无非就是性娃和渣男套上了个夫妻的名字赚 w。
可别玷污爱和婚姻了。
这题有请高甲老师来回答。
十多年前,南方某省的一个县市级小城,每当夜幕降临,华灯初上,市区主干道上每颗行道树下,都站着一位浓妆艳抹的年轻女人,绵延几公里,煞是好看。那些年轻的女人,遇到青壮的男人,上前搭讪,同菜市场买菜一样,讨价还价,直至双方拉锯战,谈到双方都都觉得价格合适,站街女朝远处挥挥手,只见一辆人力车,骑到两个人面前,两个人手拉着手,上了车,俨然夫妻一般,男的把手放在女人的腰间,女人把手搭在男人的肩头。拐过几条巷子,是背街的一排排出租屋,车夫收了车钱,就在外面等着,男人和女人在屋里苟合,快刀斩乱麻,一袋烟的工夫,两个人穿上衣服出来,人力车再把两个人送到外面的马路边,刚才亲密无间的他们,瞬间成了路人。站街女继续下一轮的招商引资,一个晚上反反复复好几次。起初,我们很好奇,南方如此现代化的城市,怎么会有人力车,,原来是为了这个事情方便。这个人力车夫要么是这个女人的丈夫,要么是这个女人的情妇。为什么不是这个女人的男朋友,因为中上,年轻漂亮的女人是不会到外面站街的,什么发廊,什么路边的洗头房,什么 KTV 里是她们赚钱的地方。什么高学历,什么高颜值,什么高素质的女人都在大酒店里接待高端客人。什么公序良俗,什么伦理道德,什么脸皮尊严,在金钱面前一文不值。试想那些婚后带着孩子的夫妻,去干这种工作,心里经过怎样的挣扎,他们的孩子有的到了上学的年龄,妈妈爸爸做这种事情,心里怎么没有压力。每个人都有选择生活的权利,至于那种生活方式更适合自己,每个人心里都可以都有一杆秤。我们当时几个朋友议论这种现象的时候,有的愤怒,有的淡然,有的哈哈大笑,有的说这些女人好逸恶劳,被一位本地朋友怼得哑口无言。他说:“别人为了生活,做这种事情,也是无奈之举。她们没有文化,没技术,父母要赡养,孩子要读书,自己要活着,不做这种事,难道等着饿死,一群无聊的人,站着说话不腰疼”。至于本题,检查官,法官怎么判,每个法官,检查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判决的轻重也不同,这种事情由法律专业的人士解读更好。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基层管理的差别,有的地方民正风清,却生活困顿,有的地方繁华似锦,却细菌滋生…… 愿苍天护佑芸芸众生,都能有尊严的活着,人世间不在贫富论英雄。
谢谢邀请,案子的事情不想讨论了,毕竟很多时候,这个世界对恶人太宽容,对好人太严格,直接上图片吧
如果我不告诉你,你肯定以为这是一纸甜甜的情书,其实这就是我办过的一起男友帮助女友卖淫的案子,女友写给男友的保证书。
有时候人的三观就是这么被震碎的!
夫妻店只能治安处罚,除非相互介绍活,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组织根本谈不上。
道德沦丧!人性毁灭!但不一定违法!
首先得鉴定妻子跟他是否是自愿结婚吧,其次得妻子承认自己没有受到胁迫主动参与卖淫活动吧?否则犯罪分子通过婚姻,逼迫女子卖淫就能减轻罪责,请问法官大人觉得这些人渣会怎么办?
非婚姻关系,女友得确认并承认没有受到逼迫,主动自愿参与卖淫活动吧?否则男子单方面承认跟女性有情侣关系,就能把她骗去卖淫,请问法官大人觉得人渣会怎么做?
满屏都是那两个字:“吃人”!
什么叫组织卖淫?
那个个平台上的陪玩线下算不算?
打着见女网友的主播算不算嫖娼?
这个罪名在现在这个模糊的社会中根本没法明确定义,建议取消
奇怪的知识又增加了
这个问题太有趣了,我来分享一下我观察很多屌丝心态的总结。
其实就一句话,女人不是人,是资源。
秉持这个屌丝理念就能理解很多问题,比如为什么男的娶外国女人就是光宗耀祖,女的嫁外国男人就是不要脸,因为一个是资源外流一个是掠夺外人资源,怎么能一样呢。
回到本问题,一般的组织卖淫就是把潜在的别人的资源给掠夺了,丈夫让妻子卖淫(不管妻子乐不乐意)就是迫于无奈共享自己的资源,这么一解释简直闻者伤心听者落泪,还想追究社会影响你们简直太过分。
当然,资源本身有什么想法不太重要,即使在资源眼里强迫她的人的嘴脸可能差不多。
是我小时候太单纯了还是最近几年这世道变魔幻了?
我的圣光啊,你背叛了我。
up。
我说下我不信的猜测,也只是猜测。
如果是有女的是在夜店做这行,那她可能是真的自愿去赚快钱的。
可是,如果是男女朋友,甚至是夫妻做这个营生,**这个女的还能指望和所谓的男朋友结婚吗?**就是是结婚的,这以后还能心平气和的一起过日子?
反过来想,一个女的在外面往风 + 拉皮条,男朋友在里面做鸦,这个女以后会嫁给这个男的?
如果只是一对男女朋友在做这个,也是有可能的,但是这么多的男女朋友,这些人有组织,会划分片区,避免冲突,获取最大利益,会威胁其他流莺等等这些。
所以,我不认为他们是真的男女朋友,或者说大部分,不可能是真的男女朋友。
。。旧的分割线。。
组织卖淫,也就是「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跟自愿开「夫妻店」,虽然都破坏了社会风俗,但前者更容易和其他犯罪联系在一起。
。。。
真就是自愿?
没有胁迫?引诱?威胁?控制?
这么多人互相有组织配合,居然【尚不存在纠集等手段控制或者组织卖淫活动。】
而且这些女的全部是妻子,有结婚证??那些所谓的女朋友是真的女朋友吗?
如果这个判决形成一个判例,那么这将会是一个漏洞。
估计会有两个人,假装是男女朋友,男的望风,女的干活。
还有可能是胁迫女性,装作男女朋友,因为说是夫妻还要结婚证,说是男女朋友,就真的无据可查了。
如果在有人用某些手段控制了女性,或者以其家人或者本人作为威胁呢?。
大家还记得知乎的离婚威胁殺全家的那个新闻吗?
威胁不全是殴打体罚那种,言语上的威胁和控制其实更可怕。
所以,男的自愿不好说,女的自愿,我是不信的。
这事儿已经突破人类道德底线了吧,就算不足以认定组织卖淫,总得有个罪名吧?
还是说,我们的道德底线变得和隔壁岛国一样灵活了?
快去问问厚大刑诉向高甲老师对于向某甲的行为怎么看
前几天人口普查的数据没看吗?所有的女的都嫁人都还有 3000 多万光棍,何况还有多少不愿嫁的,7,8 千万的光棍应该是有的,如何解决这些光棍的问题就是很头疼的事了,像西方国家欧美一样开放吧,价值观不允许,不开放,继续高压扫黄的话,估计光棍们欲求不满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会成为致命的隐患,很容易引发社会动荡,所以就必须适当放开某些领域的的口子,,,,,,
这也算男人啊。就算怎么不爱自己的女人,就算自己的女人再怎么丑,就算自己不想动她,要是个男人都不愿意让别人碰一下的。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所以客观条件需要 3 人及三人以上,夫妻档的话只有两人,不符合资格。组织卖淫无需确定是否被强迫都可以入罪。
强迫卖淫罪指违反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所以只要另一方提出自己是被强迫的话这条其实更加符合。但公安苦于没法找到证据所以才按组织卖淫提起公诉。但是由于不够资格现在被驳回。
目前只有两条路:找到更大的控制人,组织他人以夫妻档的形式卖淫的。找到女方愿意提交自己被胁迫证据的。
法律认定要三个以上证人,证据不足没毛病啊。
突然就想起了雨果在《悲惨世界》里的序,“只要本世纪的三大问题——男人因贫困而沉沦,女人因饥饿而堕落,儿童因无知而凋败——得不到解决;只要在有些地区,社会窒息的现象依然存在,换句话说,从更广义的角度看,只要地球上还存在着愚昧和贫困,像本书这一类作品就不会是无益的。”
这只能说明现有事实不足以按照刑法论罪,但不代表相关行为不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管理法规。虽然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但不代表公安机关不能对其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检察院不予起诉,并不意味着相关的行为就是完全合法的。违法和犯罪之间还有很大的一段距离。这种情况社会危害较小,影响范围有限,尚不足以用刑法进行严厉的打击,不意味着就不需要打击,而是意味着行政管理法规已经足以对相关情况起到打击效果,已经足以控制其危害和影响的范围。这不是说法律有漏洞有空子可以钻,恰恰是体现了法律在相关领域的完备。
就披露的案件信息来看,认定构成组织,确实存在证据问题,但是否一定无罪?可能还是很难得出。
何为组织?就是将非固定的人员,散漫的个别人,纠集一起,简单来看具有明显的结构性和分工性,形式可乱,但实质缺有内在的约束机制。
题目的夫妻店的卖淫中,并没有固定的人员架构,没有明显的散漫到整体的划分过程。男的只是介绍了一些相对熟识的人员给女方,男的提供了信息,嫖客自己和女方达成金钱交易,所以认定为组织就相对比较牵强!
另外,是不是一定不够成犯罪?刑法还有一个条文,容留、介绍卖淫,如果在自己家中或者固定出租房内,则可能是容留,相对不固定,还可能是介绍卖淫。
绿帽情结啊…… 怎么了?
歪个楼: 不会只有我看到向某甲第一反应是向高甲吧(狗头保命)
…… 难道就我一个人注意到 向某甲 QAQ ?现在正在听向高甲老师的刑诉,看着他改其他老师的名字疯狂当案例,没想到自己的大名也会有一天能跟案例如此接近,真是世事难预料,出来混要还 (›´ω`‹)
检方就目前的情况来说,认定是合理的。
顺便一提,如果拉一个微信群,在群内拉皮条介绍服务客户同样不可以认定组织卖淫,组织卖淫有一条认定是,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强迫妇女提供性服务,如果构不成一定程度的强迫的话,是不能认定此罪的。
亲身经历,以前我办理的一个发放招嫖卡片,控制卖淫女组织卖淫的案件,一共 5 人涉案,其中 2 人起诉罪名是组织卖淫,3 人是协助组织卖淫。最后法院改了第二被告的罪名,从组织卖淫到协助组织卖淫。量刑从五年以上降到五年以下。
此类案件最大的争议就是何为组织?组织的帮助者是协助组织还是组织的从犯?
从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说理看,理由主要有三:
其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等人有组织实施威胁、驱赶非其他地区卖淫女,划分价格区域,醉酒纠缠、抱小孩至派出所施压等行为。
这一点字面意思理解即可,用大白话讲就是没有形成产业、势力。
其二,现有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向某甲具有组织他人实施卖淫活动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向某甲仅为其妻子卖淫望风,并给自己相熟的人员提供信息,尚不存在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控制或者组织卖淫活动。**同时,**涉案人员均为丈夫或男朋友望风,妻子或者女朋友卖淫,整体结构较为松散,并无明确的人员进行指挥、规划、安排;**尚无充分的证据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等 17 人具有共同合意,亦无法证实各自为他人涉嫌犯罪行为提供了物理上、心理上的帮助。
从这点推测,估计是 17 对夫妻或者男女朋友,丈夫或者男朋友望风,妻子或者女朋友卖淫。但是组织结构不严密,没有领头的,各自开各自的夫妻店。
其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向某甲具有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无论是绍兴市越城区某街道某村,还是涉案的租房(夫妻共同生活),均无充分的依据将其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 “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 中的“场所”。同时,在案证据亦无法完全证实涉案人员均存在卖淫嫖娼行为,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这点事实上排除了另一个罪名,容留卖淫罪,认为卖淫场所是夫妻共同居住的出租房,不是专门用来卖淫的场所,无法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容留。
综合检察院的意见,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是组织卖淫的行为,也不能认定是容留卖淫的行为。
没有必要上纲上线认为丈夫让妻子卖淫是合法的,事实上妻子如果不自愿,是可以构成强迫卖淫罪的。这种夫妻店的行为也是受行政处罚的。
至于刑法上的组织卖淫,被组织卖淫者要有 3 人以上,组织行为要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
那么这个案件,从不起诉的通报来看,是真的不够。
“她们都是我女朋友!我不是犯罪分子,只是个渣男而已,渣又不犯法。”
——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如是说。
照本宣科哪有人捧场,没人捧场戏班子不得喝西北风。
现实版金瓶梅
夫妻店,合理纳税,赡养老人和小孩。不然穷的揭不开锅然后找不到工作。
钱在世上称把刀。
我们的法律制定都是人类认知的范围内,而有些人不在人类的认知的范围内,所以有人们对好多突破伦理道德底线的行为而无法制裁。
法律上高赞都说了
我就发个图吧
我认为可以,因为我听到过不止一起这种事。女的傻不得了,什么都听男的。唆使别人躺着赚钱的,不应该被放过。这么搞都不犯法,那换妻聚众淫乱也不该犯法啊。如果老公在外边望风就可以的话,那以后夫妻店搞这个不比什么来钱快啊。开这种风气,不利于社会稳定。
突然想到了一个案例。
几个小姐雇了个人给自己防风。
那么这个人够成组织卖淫罪吗。
难怪香港相同情况,是以依靠妓女维生起诉定罪的。
香港一室一人不犯法,但有其他人明知她卖淫却行为上提供某些行为,与她分成就是犯罪。
所谓的组织,就是强迫。估计这个丈夫没有强迫的情况吧。
如果该男子是个海王,有多个女友,并教唆其卖淫为其提供场所,那么是否构成犯罪呢
如果同时有多个女朋友,怎么办??
法律规定一夫一妻,但没规定只能有一个女友
男的要是有一堆女友,岂不是赚翻了?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不足以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但卖淫没得跑了吧。。。。违背《治安管理条例》应该没得跑了吧。。。
夫妻或许不认。
但女朋友,怎么定义?
看到这类的新闻就想到那个人渣歌手曲某某,她妈妈害了多少人,多少人家破人亡,被逼去卖。东北人民永远记得她。
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正常男子会让另一半做这种事吗?
正常女子会愿意吗?
感情这种事
两情相悦是最美好的
只要有一方绝情
这日子就过不下去了
一方在舔,一方处处留情
快乐加倍
真炸裂了三观! 让自己老婆卖淫,他给望风…… 苍天呐!他是怎么做到的?!
或许 这就是人生吧
既然前路坎坷,步履维艰,那咱们就玩复古咯
按照法律行事,确实没错
那女人自己卖淫是否可以理解为:出租或者借用而不构成犯罪?
什么罪我倒是不关心。
还真有这种人吗?真是离 TiMi 大谱。
厚大法考 刑事诉讼法学 向某甲老师???(开玩笑
第一感觉是,可怕,极度辣眼睛、强烈冲击三观,WTF,这天底下,竟然会有这样的男人和女人。
第二感觉是,可怜,人家也知道这种事情丢脸,但或许有实在不得已的苦衷,否则也不会走上这条必定遭受众人唾弃的不归路。
只能说,现实生活比影视作品、小说里的情节,更加血淋淋!
首先这一定是一个社会话题,这个社会话题的意义在于,这名男子是怎么同时拥有妻子和女友的。这两个女人与这名男性,相互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为何这名男子能够同时搞定两名女性,或者这两名女性共同对这名男性有什么企图心和占有欲,他们三者之间的关系是?
其次皮肉生意的起源源于贫困和贪婪,以及欲无求不满,企图不劳而获。皮肉的本质是把自己当成商品售卖,他们违法的是公序良俗,是不被他人理解和介绍的
检察院按照当下法律法规做出的宣判,只能是当下的法定程序。法律是随着人、事件、整个社会的变迁去推动的。当我们觉得震惊的时候,在某些人眼中会觉得没什么大不了。什么样的人都有,所以我们唯一可以做的是做好自己
“组织” 起码三人 这男的老婆和女友加起来有仨吗?
那所得收入要不要交税?
有些朋友可能觉得夫妻或者男女朋友怎么可能做出这种事情,是不是里面存在胁迫?引诱?威胁?控制?胁迫女性,装作男女朋友逃避打击等情况;
还是要相信我们的警察叔叔,不要用我们的业余猜想去挑战人家的专业。
真要是有这种情况,对警察来说,简直太 easy 了,只要女方说是被迫的,只要有一点点依据,男的就跑不掉,五年起步,上不封顶,这些男的充其量算个小混混,也不需要怎么担心报复,毕竟五年起步呢;可惜女方就是不说,警察能怎么办嘛,警察也想办成铁案,维护一方清净,这不是被检察院打回来了嘛。
其实这种人谈不上什么夫妻或者男女朋友,他们之间并没有什么感情。
很多时候,这种低档的失足,要么在鸡头手上干,大部分收入被抽水,但要安全一点,有人撑腰;要么自己单干,收入都是自己的,但会被排挤,被当地的鸡头发现就会上门赶人,只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不安全。
这时就出现了新闻里面的情况,一个失足和一个混混搭伙,混混提供一定的保护,望风,以及身份的掩盖,收入虽然也要分出去,但也比上两种更划算,两人其实没什么感情,也从没想过结婚好好过一辈子,纯粹利益的结合体,被警察发现打击时两人也会互相打掩护。
这种算自愿吗,算吧。不要说这些人为什么不找个正经工作,习惯了轻易来钱的日子,便受不得其它苦了,他们也不觉得羞耻,别说他们,不少大学生不也做外围吗,来钱太快了,习惯了一晚上轻轻松松好几千,如何去做一个月劳心劳命才几千的工作。
至于这次体现出来的多人互相有组织配合,可能只是凑巧多个小团体抱团取暖,共进退而已,就像卖摩托的店附近都是卖摩托的,卖栏杆的店附近都是卖栏杆的,开始也没有市场监管,自发聚拢,红灯区也是一样,有个出名的点就不需要到处打广告了。
这次的新闻看起来好像检察院不作为,其实恰恰体现的我国法制的逐渐进步,警察也在努力打击,但对于检察院来说,更要体现法律的严谨,监督办案。
感觉和 “不给钱就不算嫖” 有异曲同工之妙
不只从一个渠道听说当年下岗潮的时候,很多东北人没有收入就丈夫用自行车驮着妻子去卖淫。。。
侧面说明老王是合法的?我们还是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太深了,看看某些国家自由奔放,有数不清的儿童福利院和教堂去抚养多余的后代。是发展趋势,还是他们会向我们转变!
现代的、资产阶级的家庭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呢?是建立在资本上面,建立在私人发财上面的。这种家庭只是在资产阶级那里才以充分发展的形式存在着,而无产者的被迫独居和公开的卖淫则是它的补充。 但是,你们共产党人是要实行公妻制的啊,——整个资产阶级异口同声地向我们这样叫喊。 资产者是把自己的妻子看作单纯的生产工具的。他们听说生产工具将要公共使用,自然就不能不想到妇女也会遭到同样的命运。 他们想也没有想到,问题正在于使妇女不再处于单纯生产工具的地位。 其实,我们的资产者装得道貌岸然,对所谓的共产党人的正式公妻制表示惊讶,那是再可笑不过了。公妻制无需共产党人来实行,它差不多是一向就有的。 我们的资产者不以他们的无产者的妻子和女儿受他们支配为满足,正式的卖淫更不必说了,他们还以互相诱奸妻子为最大的享乐。 资产阶级的婚姻实际上是公妻制。人们至多只能责备共产党人,说他们想用正式的、公开的公妻制来代替伪善地掩蔽着的公妻制。其实,不言而喻,随着现在的生产关系的消灭,从这种关系中产生的公妻制,即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卖淫,也就消失了。 ——《共产党宣言》
怎么看待?正常啊。。。
古代还有龟公这样的职业呢。
现在一定要把他打成老鸨,还想用法律来惩治?
不懂法律,既然卖淫是不允许的事情,即使不是有组织的,也是错事吧,难道就不惩罚?
那是不是假如真的有一个人,学习现在企业的扁平化管理和近代的密探单线联系技术,多找一对一对的下线成员,和没对单独联系指挥和联系客户买卖,所有的下线均不互相知晓和联系。理论上,就查不到也起诉不到?
我第一感觉检察院的判断和认定没毛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注意、这里说的是 “多人”,仅为自己的妻子或女朋友一个或两个人望风,达不到“多人” 的构成要素。
另外,组织淫余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与社会道德风尚。卖淫、嫖娼是禁而不绝的社会丑恶现象,我国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要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它促进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但打击时不可意气用事,不宜上纲上线,把较轻微的个人卖淫行为按组织卖淫罪进行打击。务必记住: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 “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
【组织卖淫罪】肯定够不上,
总共才两个人,没有制度、没有管理,怎么算得上组织?
但有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
如果帮自己的妻子、女友招揽嫖客,
应该属于介绍卖淫的行为。
这是一个信号
是人权的体现,我可以出卖自己的身体,跟出卖脑力与劳动力 是一样的权利
是社会治安到达一定程度的体现。在过去类似的行为多是一刀切,因为有些是一开始是不自愿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就自甘堕落的
但,现在允许半掩门 援助交际一类的活动出现,就证明大概率都是自愿的
虽然还是有些被拐骗 被胁迫的 但,已经可以承受 分辨成本了 而且社会上对于那些被迫的也有了足够的宽容度的
我们不在认为是受害者有罪了
应该为中国法制进步鼓掌,应该给他们点赞
我逃课去上网
因为没有辅助
还把我发小鹏哥也拉走一起逃课
这个并不算组织他人罢课
组织。。就是多人
除了自己只有一个人
并不能算组织
真的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惊呆我了
我以为这种事情只出现在小说里,以及一些黑暗动荡的年代或者国家里。
这男女双方都是怎么想的呀…
牌坊论
[
延年益寿系列 1
王中王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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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973=46
看到年龄,突然崩溃啦。
这件事发生在 1999 年还能让人相信确实存在,发生在 2019 年能让谁信以为真?
法律规定至少要 3 名,才构成犯罪。
我们楼里就住着 2 对开微信店的,搞了 10 多年。在一线城市买了好几套房子。
反正是肯定没有被判刑过,拘留过没有,就不知道了。
~
法律这么规定也有道理,而且是非常人性的。
大下岗时代,无数下岗夫妻都是被迫这么熬过来的,都抓起来国家也负担不起。
国家能负担的起,也就不用下岗了。
~
当时,一个省 20% 下岗,所有行业都饱和。
央视新闻,某晚宣传理发自救,我家门口,一条街一夜之间冒出 200 个理发师傅摆凳子,露天理发,1 个月之后全饿跑了。
不是个人努力能解决的。
~
当时,杀人案出了多少,夫妻店真是两害取其轻,根本算不了啥了。
法律的事我不懂
但是吧,这样的人都有老婆,我却还是个光棍。
果然是男人不坏,女人不爱
就现在这男女比例
就现在这房价彩礼
有人又说租鸡青一
搞不好,他们这是给困苦难友们一条出路呢
珍惜吧
皮一下
挺好的,奉献自己的妻子减少男人的内卷,如果其他男人也能有这样的觉悟,那女人也就不值钱了,彩礼有望取消。
本来就不构成啊……
这也能上热搜?
我只是一个渣男,我并没有犯法。
不知道还有没有人记得忍者神龟
为什么这样的人都有女朋友或妻子
这个案件让我想起吹箫萍。
看到这个判决结果我惊到了,这种程度还不能够认定组织卖淫吗,至少也算是聚众淫乱了吧。
散户和机构的区别呗
不是说一堆散户凑在一起就叫机构了
需要明确组织分工,各司其职才行。
集体定价、划分区域、驱赶他人,这看样子是行业协会,不是企业。
这是什么南宋新闻啊
真就是,如果它们声称别处发生了什么荒唐的事
那一定是它们真的干过。
首先我不是律师不懂太多,所以我不会从法律上看问题,这种事情我只能说这男的有那么缺钱吗?让老婆卖?怎么自己不去…
如果这个男的有几个女朋友,同时给她们把风,岂不是要发财。
这是绿和不绿的问题,并不属于卖淫犯罪。
这些是不是那种换妻或绿妻组织啊
想起变身了。。。
问题里的让字就非常模糊
若该男子有一位妻子及两位女友,
并让她们都卖淫,
还是能构成刑法第 358 条的。
重要的不是是否构造这项罪行。最要的是为什么这样具有引导性的标题能挂上热榜。
你可以是不足以构成 xx 罪,但依然构成 xx 罪。
这个可以抗诉了
门徒?
以后组织卖淫者或者嫖客被抓后都可以说他们是男女朋友关系,然后无罪释放,接着继续之前未完成的运动
刑罚可能构不成,但是确实伤风败俗,治安处罚还是不了避免的!
这 ** 还是男人吗?根本就不配是人,丢男人的脸。
这就和犯罪未遂差不多。
一个人的话不应该认定为组织。如果男子女朋友不止一个的话就不一定了。
活得久了啥奇葩新闻都能见到,地摊文学写的真不一定是虚构故事
组织卖淫罪,需要看人数。
一人再带仨,不足不起诉。
就想知道,这所谓的妻子和女友,是自愿的还是强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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