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未来科技城诈骗窝案进展(13):犯罪团伙对我三起名誉权纠纷案起诉的二审庭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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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未来科技城诈骗窝案进展(13):犯罪团伙对我三起名誉权纠纷案起诉的二审庭审过程

作者:杜克林

1、背景介绍

我2019年3月25日应张标标的要求在新语丝网站发表《杭州未来科技城诈骗窝案进展(11):匪夷所思,未来科技城管委会藐视法院判决书》。张标标在2019年5月12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分别向杭州市余杭区纪委/监察委、杭州市纪委/监察委、浙江省纪委/监察厅信访局投递了投诉信。期待着各级纪委部门能够对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存在的严重的渎职、破坏证据、做伪证、藐视司法、与犯罪团伙合流的严重事件进行调查和问责。

在2019年6月3日,我在新语丝网站发表了《杭州未来科技城诈骗窝案进展(12):张标标已经向浙江三级纪委递交了投诉信》。2019年7月1日中午,经与张标标确认,迄今张标标的三封投诉信没有收到三级纪委的任何电话或来信确认。同时,犯罪团伙在法院、公安、检察院、监察部门的保驾护航下,赢得了全面的胜利,各方全然认为骗取政府的财政补贴本身合情合理,对举报者彻底否定。我就是不明白,全国范围内的扫黑运动是不是应该打击这种败坏社会风气的犯罪团伙。

既然涉及到诈骗团伙的六起诉讼已经让犯罪分子大获全胜,我们再起诉也没有用了,因为法院确实是他们家开的或者为他们服务的。所以,从现在开始,我决定放弃利用法律和组织的程序来维权,把犯罪团伙的所作所为曝光在公众之下,公道自有人心。犯罪组织以为公安、法院、检察院、监察部门的结论可以证明他们的清白,但是人民群众不完全都是白痴,心中自然又一杆秤。

我一直对我发表的所有文字负责,不怕成为被告。犯罪分子裘加林以为他已经全方位碾压我,一定很得意吧。呵呵。既然这样了,我就不客气了,后续我将把犯罪分子裘加林的底细全部公开。之前,我一直不想牵扯到这些事情,是因为我不想牵扯到以前任职的银江股份有限公司。既然犯罪团伙的主犯裘加林没有受到任何惩罚,而且大获全胜,我就顾不得那么多了。我将在次系列文章的第18篇左右对裘加林及其求实同创公司进行一次大揭底。敬请大家留意。

2、犯罪团伙对我三起名誉权案起诉的二审庭审过程

2018年12月12日我在新语丝网站发表了《因举报陈飘建裘加林王英杰及求是同创“杭州未来科技城诈骗窝案”引起的三起对我的侵犯名誉权案的庭审和判决的说明》。该文对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庭审过程和判决进行了汇报。主审法官肖芄认定我在网上公开发表的有关杭州未来科技城的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的举报信中涉及的裘加林、陈飘建和求实同创公司的言论是有证据支持的、属实的,但认为我对于浙江大学王英杰教授参与诈骗的指控和质疑,是缺乏证据支持,具有主观恶意。鉴于我在网络举报信中对涉案的各方均有提及,所以三个案件全部判决我败诉,要求我在《浙江法制报》刊登道歉,否则强制执行。

我不服判决,遂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犯罪团伙三成员裘加林、王英杰、求实同创也不服,也提起上诉。

2019年1月11日,我在新语丝发表《关于陈飘建、裘加林、王英杰及杭州求是同创等的杭州未来科技城诈骗窝案系列案件的进展汇报》。把原告、被告双方共六份上诉状全部公开。

2019年2月14日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法庭调查”为由庭审犯罪团伙成员裘加林、王英杰、求实同创分别起诉我的“名誉权纠纷案”。案号:(2019)浙01民终961、962、963号。传票上写明主审法官是王亮、合议庭成员有李国标、余江中。

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中,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查。特别说明一下,在与我的相关的所有五起案件中,犯罪团伙成员的没有人敢出庭接受质证,均由代理律师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杭州分公司的赵吉来代理。犯罪团伙成员裘加林、求实同创公司均对一审认定的证据无异议,但是他们的代理律师赵吉强调他们是杭州市的独角兽企业,涉案才“百十来万”,真不值得拿这个钱。就犯罪团伙成员王英杰的上诉,赵吉也拿不出任何证据驳斥我的指控和质疑,也无法证明他之前哭诉的精神和经济有多少损失。犯罪团伙代理律师赵吉说明,他们起诉的金额是参照我之前起诉犯罪团伙成员裘加林和求实同创的金额确定的。法官问赵吉:王英杰在申报的杭州未来科技城入驻项目中所起的作用。赵吉说,王英杰是该项目负责人。我立即驳斥:在一审的时候,同一个律师(赵吉)说王英杰与该项目无关,求实公司只是考虑到王英杰的医院资源,才以他的名义申报项目的。可以查一审的庭审记录。赵吉没有再辩驳。

二审法官问我本人为什么在网络上宣称余杭区人民法院“颠倒黑白”。我说,在我起诉裘加林和求实同创公司的姓名权纠纷案中,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余杭人民法院法官冯妍当庭认定对方诈骗,但是在对方律师赵吉要求延迟审判、补充证据之后,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创新发展中心主任陈时忠(副处级)私下到余杭法院会见冯妍,出具虚假的与法官冯妍亲自从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得到的证据相反的证据(陈时忠在犯罪分子提供的材料中盖章,为犯罪分子提供伪证)。冯妍采用了陈时忠提供的伪证,没有质证程序,推翻她亲自从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获得的第一手证据。整个过程都是私下操作,冯妍做成了颠倒黑白的判决。二审法官当庭点头认同。

我的两位代理律师之一为我辩护,她说,关于王英杰的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中的关于杜克林的主观恶意是不成立的,是合理质疑。因为王英杰不符合入驻杭州未来科技城的政府文件规定的条件(不持股、而且是浙江大学的全职员工),而且王英杰的研究领域是医学和生物化学,与所申报的电子信息行业项目完全不相关,不具备该项目的专业知识。

我的另外一个代理律师在法庭上问对方律师赵吉,他的三个上诉状的邮寄日期。赵吉说不是他邮寄的,是公司邮寄的,但是也提供不出到底是哪一天邮寄的,在现场也查不到。(我们在上法庭之前,认为对方的上诉是无效的,超过了10天的法定期限。因为在这之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犯罪团伙的律师委托,多次打来电话,问询我们是否已经邮寄出上诉状;并透露如果我们上诉,他们就上诉;否则他们不上诉。所以,我方律师在10天期限的最后一天提交了上诉状。猜测对方已经超过了10天的法定期限。)我的这位律师提出两点请求法庭调查:1)很多事情有有因果关系的。求实同创先以杜克林的名义申报了一个项目;后来在杜克林要求撤出之后,又以王英杰名义申报了另一个项目。从两个项目的名称来看,非常相似。请求法庭从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获得这两个申报书以确认内容是否相同。2)需要法庭调查犯罪团伙的三个上诉状的邮寄日期,以确定是不是超出法定期限。

后来法庭没有与我们联系,也没有答复我们的两个请求。遗憾的是,这两点在二审判决书中未能够体现。我们就直接收到了法庭的判决书:维持原判。

根据判决书,我需要向犯罪团伙三成员道歉。不管发生什么,我不可能向犯罪团伙道歉的。所以,我们在等待着犯罪团伙要求法庭强制执行呢。

走着瞧吧。

(XYS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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