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硕士患精神分裂症失踪 15 年被找回,已有一儿一女,具体情况如何?有哪些信息需进一步关注?
知乎用户 搜狐新闻 发表 一个断了一条腿 + 瞎一只眼的老实农村男人 于十三年前 好心 “收留” 了一位 2008 年就取得当年热门专业硕士学位的女性 目前儿子十二岁多。 这是什么鬼畜新闻? 知乎用户 袁素衣 发表 每次一涉及到拐卖的问 …
我们假设,女硕士神志清醒,那她会怎么做?
A 自爆姓名信息,要求报警回家?
B 脱衣服和这个残疾人发生关系?
我觉得大部分人肯定选择 A
那问题来了,
大家琢磨是不是这个道理?
所以拘禁或强奸,这两个事实其中一个必然存在。
再说其他各个政府部门的失职
成年人没有收养这么一说,正常的村里职能人员应该记录这些信息,并且对接警方等部门
女性,有照片,能看出大致年龄,连接失踪人口数据库查啊,这还不好找吗?
政府部门还得给这个走失人员一个去处,精神病人去精神病院,走失人员去收容所等等
再说生娃,怎么生的,没去医院?这不太可能吧
如果去了医院,大家生过娃的都知道那些手续多麻烦
没有手续根本住不了院‘
假设是自己家里接生。
孩子户口怎么上的?
双方有结婚证吗?
孩子入学怎么办的?
每个环节的手续相关部门,人员,都有责任
所以,这件事不应该是妇联调查,应该是警方调查
40 年前,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由于年代久远,该解答现在已经废止,但是这第一条本身却没有被推翻,同时也符合刑法的基本精神,因此,引用该规定,有如下五个判决:
(2019)晋 08 刑终 64 号
(2017)川 1303 刑初 190 号
(2019)黔 0621 刑初 87 号
(2020)皖 1204 刑初 60 号
(2016)浙 1021 刑初 697 号
嫌疑人全部是 40~60 后的中老年男性,以上判决全部认定强奸罪,量刑在 3 年到 4 年多不等。
其中引用一份判决中,法官对这个行为性质的评价:“与无性防卫能力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是推定该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体现了对弱者的一种保护。”
法律首先是用来保护弱者的,这不仅仅与性别有关,不能因为性别对立就带上有色眼镜,为明显的犯罪嫌疑预设借口。
小时候看 “忠厚” 牛郎 “收留” 织女,生下一儿一女。
长大了看 “老实” 瘸子 “收留” 女硕士,也有一儿一女。
果然现代社会没有新鲜事。
把 “贪污” 定义成 “政治献金” 那就没有贪污了。把 “拐卖” 定义为 “收留” 那就没有拐卖了。把 “抢夺” 定义为 “俺拾哩” 那就没有抢夺了。把 “lj” 定义为 “轮流发生关系” 那就没有 lj 了。把 “qj 幼女” 定义为 “嫖宿幼女” 那就没有 qj 犯了。还有什么,欢迎大家来补充?
有些人说女拳突出她的硕士身份,可事实上她就是个硕士啊?
当然,无论她的学历是硕士,还是小升初没毕业,不管在生理上她是正常人还是精神病人,也不管她有没有正常工作的劳动能力,这影响她是一个公民吗?影响她应该有最基本的人权和生命权吗?
还有人说遇到走丢的不带回家干嘛?真不懂你们是法盲还是心盲,看到对方精神不正常,她也没伤害他人,不带去医院吗?再不济,不报警吗?带回家她?
这样的 “收留”,叫非法拘禁。2024 年了,“收留” 是这样用的吗?这甚至和男女都没关系,这件事情上看不到人权?看不到尊严?看不到生命的自主权?
那些对着受害者狂欢的顺直阳刚男孩们,你们被以后被男同收留的时候,也要懂得感恩哦。
是不是拐卖还不好说,不过这个事件的过程很耐人寻味。题中的女硕士是卜女士,晋中市人,“收留” 卜女士的张某是晋中市和顺县人,同市。卜女士的家人一直未曾放弃寻找她,警方也没有放弃,后来随着技术的更新迭代,警方还采集了她哥哥以及其父亲的血样入库。在这种情况下,卜女士依然多年没被找到,而且张某在收留她的第一年就和她发生关系了(卜女士 2011 年失踪,2024 年被找到,此时她第一个孩子 12 岁)。
找到卜女士的是寻亲志愿者朱先生。有位姓张的女子向寻求志愿者求助说,她有位 “来历不明” 的婶婶,从十余年前便跟着她二叔生活,一直没有户口,想帮婶婶寻亲。在朱先生的询问下,卜女士在纸上写出了哥哥、爷爷、爸爸和妈妈的名字,她还逐渐想起自己就读的初中和班主任的名字。就是通过这些信息,警方联系上了卜女士的家人。这说明卜女士的精神异常并没有严重到记不住自己的来历,也并不是无法和别人交流,只要有心帮她找家人,是非常容易的。而且卜女士被找回后去医院检查发现 “常年饥饿导致营养不良”,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她被“收留” 期间的真正生活状态。
另外,卜女士的精神分裂症严重程度如何,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尚且不知。如果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法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愿,那张某和她发生关系就是强迫行为。
因为她是精神病,
所以她没价值了?
真的是,
最炸裂的三观。
是不是有病就不该活着?
是不是有病的人就一点人生尊严都没有了?
哎,三观歪成这样能不能判刑啊?!
收留??????
你随便问一个人
只要是个正常人类
遇到这种事情第一反应不是找警察?
难道是带回家收留?
我能不能收留别人的手机?
我能不能收留别人的汽车?
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
我们也要烂了吗?
跟 LGBT 有什么区别吗?
“收留”13 年,孩子 12 岁,被捡到两个多月就怀孕了,一捡到为什么及时不报警?
三年疫情、那么严格的监控,都没有被发现,村委会难辞其咎,是知情不报,还是另有原因?
那个年代的力学工程女硕士,赶上基建热潮,绝对是前途无量的人才。她失去的不止是 13 年。原本的意气风发,现在只留下满眼的麻木。
提一点,不要问孩子谁看
孤儿院考上大学一个月一千二免学杂费,没有考上也会教手艺教吃饭本领,更重要的是远离了犯罪的爸犯病的妈,这种一般叫做脱胎换骨谢谢。
也不知道这个县包括妇联在内,是不是都对 “收留失踪妇女” 的“风俗”一清二楚。
评论区好多提胖猫的,要知道胖猫写的是 “自愿赠予”,女硕士写的可不是“自愿结婚” 而是 “跑” 啊。
最新消息,“老实人” 已经涉嫌强奸罪被批捕了。
作为山西人稍微吐槽一下,早些年山西农村地区拐卖妇女现象可是相当严重的,我所见到的一些村子普遍存在从贵州四川等地区 “买” 来的女性,绝不是个例,真要查随便多进几个村子仔细调查人口不可能查不到,就怕几十年下来的积累太过触目惊心。
权当我瞎编的讲个爽文故事,在约十几年到二三十年前晋北某市某阴县某泉村,有户人家买了从川贵被拐卖来的女性,结果该女性坚决不从遂逃跑,该户人家的一到两位男性开三轮 (或者别的自动半自动驾驶工具) 前往追赶,但巧的是该村坐落于地势极险峻的山地(住房都是窑洞),车翻了掉进沟里,这沟不是水沟而是山沟,喜大普奔车上男子全部毙命。至于后续,我没听说,也就不编了。
愿所有拐卖人口和购买人口者都能获得上面故事中的结局。(顺带一提,我所知的部分山西村落,颇有马尔克斯魔幻现实主义的感受,这就不展开了)
如果这算收留,那黑煤窑也是收留哦,采生折残也算收留呢。
我觉得认定为拐卖相对来说并没有那么重要,对拐卖妇女罪定性的前提是以买卖为目的,这个说实话不太好界定,但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几乎可以定下来,现在最重要的是把这个男的送进去, 至于如何量刑,如何定罪听司法部门的,这件事如果升级到刑事事件那么依法办事就好了,这也是现在矛盾所在的点,就是这个男的哪怕世人都知道他有罪,他应该坐牢,但是当地 zf,ga 不理会这件事,这是最让人无法接受的,是,妇联介入了,这件事压根就不是一个市级的妇联能解决的,她们是应该介入,但该介入的远不止她们。
事情到了这里,他但凡先报个警,我就信他没有别的心思。
其实放大一点问题,譬如说是一个十岁小姑娘走失在路上,一个老登突然大发善心决定给她一个家,于是抱回去养起来并且让她生了两个孩子———
这种人和给这种人洗白的人想的是什么,正常人心里都清楚的。
知乎有个提问,大概的意思是,为什么街上流浪汉很少有女的。
女硕士的经历和结局,相比那个问题下的回答。应该是最好的一类。
如果买家认为女硕士没有价值了。直接遗弃是成本最低的。
没有必要帮着找家人。
十余年前,应该查不到当时的报警记录了。
只要有当时的民警出来说,这家人确认来报过案,但是查无结果。
就不可能定性为拐卖了。
说一个老家的事。
一对哑巴夫妻,生了一对儿女,虽然家境艰难,但儿女都很争气,长大后都考上了名牌大学。
那对儿女成了那一片的名人,成了村里人教育自家小孩的典范:“你看看人家,爹娘都是哑巴,娘还是个傻子,家里还那么穷,人家都考那么好的大学!再看看你!我们是缺你吃了还是缺你喝了!”
这是我爷爷经常骂我大伯的话,因为哑巴的儿子和我大伯是同学。
我大伯复读两年连个大专都没考上,虽然说那个年代考大学太难,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但人家哑巴的孩子怎么就考上了?
后来才知道,之所以别人没考上大学,缺的不是吃喝,而是基因。
哑妈妈是买来的,刚买来的时候并不是哑巴,而且一直到儿子考上大学才知道,自己的哑巴妈妈是自己的校友。
咱就说,那个时候的大学生含金量有多高,就不用多说了吧?
造孽啊!
严查严办,拐卖能洗白成收留,真无法无天
在农村
不管是高材生还是精神病
他们都不挑食的
关键不在于法律
关键在于落后地区的思想治理
当初重男轻女就这样
找妇联了??
十年,一年 128 万,十年 1280 万。
妇联必须得给要回来,要不回来妇联发。
拐卖 + 强奸定拐卖,买家最高判 3 年;
认定不了拐卖,定强奸,强奸罪 3-10 年。
幸运的是,拐卖不好认定,所以目前这位所谓的 “老实人” 因为涉嫌强奸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了。
发现有些人陷入了一种思维,即:
“她患有精神疾病,能为这个男的留下来生孩子就算不错的了,比去收容所强。”
“这个男的是好心人,十几年来都帮她寻找亲人。”
先说一下女方的情况:女方是硕士毕业,因报考博士的时候出了问题所以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她当时的精神状态属于是时好时坏,也就是说并没有严重到治不了。而后在家疗养的过程中失踪,被郭某(女)在村子附近发现,数日后被张某(男)带回家中。走失十三年后,孩子十二岁。这什么概念?差不多走失没多久就已经发生性关系了。
而且女方能写出自己家人的名字、导师的名字、所读大学的名字。这寻亲难度大吗?但凡有心想找十几年的时间也该找到了。真去收容所了估计都早就回家了,因为国家不会想把你扣留下来生孩子,而是赶紧帮你找到家人赶紧送回去。
在看到这个走失女性的时候,这户人家想的是到底 “好心收留” 还是“哇塞,天下掉馅饼了,不用花钱就能得到老婆。”
另外这是一场 “不公平交易”,就像拿根棒棒糖去诱骗猥亵小孩子。她不知道她要付出的是什么,而她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那人所给予的。
绝不能开这种口子!对社会也绝不是一件好事!也就成全了某些人想要生育后代的心愿,但是牺牲了孩子、受害者、受害者家属的利益。
在明知该女硕士患有精神疾病的前提下,依然和对方发生性关系,这已经构成犯罪了。
这就跟强奸 14 岁以下未成年人一样,不管她愿不愿意,甚至即便是她主动勾引的,也是妥妥的犯罪。
正常情况下,应当取得监护人的同意。
所以不用担心,是不是拐卖不好认定,但强奸绝对成立。
参考徐州铁链拴女生 8 孩事件,这可不是什么解放前的旧社会故事。
“收留” 的神奇定义
捡到钱 → 必须上交警察
捡到狗 → 必须寻找主人
捡到人 → 直接带回家生娃?
离谱的时间线
各方 “神奇” 操作
关键法律问题
**反问:**如果是男硕士精神分裂走失:
这哪是什么 “收留”,分明是赤裸裸的犯罪行为。
有一些讨论说,“村子里居然也包庇这个男的!”,“无法逃脱的集体的恶,这太可怕了。”
但从文化角度来说,比起一个外来的女性,祖上五代内全都有亲缘关系的村民才是 “自己人”。
农村文化大部分是家族式的,村民间的关系被七大姑八大姨连接得千丝万缕。
所以对村民来说,比起说自己家远方亲戚那个老光棍拐骗并 qj 了一个女大学生,村民们更愿意相信是一个精神不好的女人自愿嫁给他。这个老光棍找了媳妇儿,给大家省了不少心,所以他们挺好的啊。
所以猜测这也是当地派出所进行走访调查时得到的反馈信息。
广泛热议的 “收养” 一说大概率也源于此。
所以他们才会采取这样的判断。
即便她可以在清醒时为自己发声,但周围人只会当作疯女人的疯言疯语。
真的很难想象她几十年如一日地面对这种集体漠视她权利的困境。。也许只能短暂回到精神病状态,逃避这残忍的现实。
如果没有这样的互联网发酵,这件事会像落进雪地内的一片叶子那样,被永远藏在小小的村庄里,永远不为人知。
看到很多人试图春秋笔法。
说卜女士家人不管,自己又生病,如果 “丈夫” 再进去了,以后孩子怎么办,以后孩子不能过政审了怎么办?
首先,不要在那里造谣什么卜女士家人 “要死不活” 地应了,不要再造谣卜女士的家人没有去录 DNA 了。但凡张某报警,警察都要将失踪人口带回所里,问清楚,实在找不到就送救治所,没有什么让张某领回去的道理。尤其是卜女士是一个精神病患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么张某没有报警,要么警察渎职,不然怎么会 13 年没有户口,总得给人落个户吧?又不是让你落户上海,至于那么难???
其次,卜女士没有丈夫,她没有户口,办不了结婚证,哪儿来的丈夫,中国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哈,别在那里模糊。
最后,孩子怎么办?还过政审?
对这一类的圣父,我只想说,你们怎么这么为强奸犯的孩子考虑呢。
设想一下,五年十年以后,你的孩子要参加工作了,去考公。
结果被俩孩子压了一头,你孩子一看,这不之前那个女硕士走失 13 年案子里的孩子吗?他爸不是强奸犯吗?
然后回来问你,“爸爸,他爸是强奸犯都能过审考第一!!!”
你回忆起曾经打下的,“让卜女士留在农村吧,让她的丈夫照顾她的孩子,他孩子还要过政审”。
然后你告诉你孩子,是当爸的当初心疼他们,所以呼吁让他们不要重判他,不要给他留个案底。
你孩子跳起来扇你一巴掌,“感情我爸还不如一个强奸犯啊。”
圣父们,真替你们感到开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请全文背诵。
你现在对犯罪者心狠,就是为你的孩子创造一个更好的生存环境。
别说你就是心善,骗骗自己就得了,别真骗到张某军无罪释放,你孩子以后被一强奸犯压一头。
不然到时候人直播带货,月入百万,你孩子还要更觉得你不如一强奸犯了好吗?好的。
“收留” 你全家,谁洗谁被收留
女硕士 akid(王懿) 在日本都神智不清成那样了,也没有日本人 “收留” 她,而是等她营养不良自己饿死。
有时候感觉日本人素质还是不错的,不会随便 “收留” 女硕士,可以 allow 女硕士饿死。但是应该指出,如果日本人看到 akid 已经饿得皮包骨头,神志不清,就立刻报警处理,那就更好了——那样的话,女硕士 akid 可能就不会饿死在日本了。
akid 是大象公会写手,吉林大学材料专业本科生,武汉大学新闻专业研究生学历。后移民日本。
下图说明她营养不良:
下图说明她的神志不清:
如何看待 2023 年 8 月,大象公会员工 Akid (王懿) 在日本死于饥饿?
正常人看 akid 都觉得她是神志不清。当然有些人自己神智本来就不清楚,看 akid 就觉得她神志清楚,比自己还清楚。人和人都是比较出来的嘛
女硕士 akid 饿死之前是要过饭的。但是,要饭≠要到饭≠要到足够的饭≠免于饿死。即,神志不清的女硕士 akid,哪怕要饭也有可能饿死。
以下是 akid 要饭实录:
我从另一个方面说一下,警察以前不是什么好词,也不是什么好形象尤其是 00 年前后,甚至于 08 年以前你穿的土一点走在北京的路上都会被查暂住证,有也给你撕了,然后送去挖沙子。这是北京人告诉我的,当然你穿的长得是念书的,就不会有这种遭遇。他自己朋友的丈母娘河北的,去北京照顾怀孕的闺女,早上出个门就被送去了。报警好使,形象转变也是从 12 年开始的。这之前在我们县城公安局办临时身份证都费劲,需要找关系。别拿今天的感觉去推断当年的人的作为。十分愚蠢。尤其是某些律师你们真不知道当年政法机关什么德行么?
但是这位肯定是拘禁了,不然以现在这位女士的记忆来看并不是真的傻了。这些年肯定也有强奸和虐待,这个营养不良真的可以说明很多事。这个事情属于基层不作为,除非孩子没有去医院生。这种很难讲基层干部和民警不知道这个事情,不作为可能反而是这个事情持续这么久的真正原因。至于犯罪嫌疑人,他都犯罪了,你就别指望把他教育成什么良好公民了。
妇联可以认定这是为了家庭的必要牺牲
强奸犯家属在直播吃流量,受害者血亲直播飞速封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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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该怎么判就怎么判,等事情发展就好;刑法有收买被拐买妇女罪,符合标准定罪量刑就是!妇联介入也没啥可指摘的,倒不如说这才是妇联该干的事情,等结果吧
1、其堂哥提出曾经报警和张贴寻人启事。
2010 年,报警记录应该不难找。
寻人启事不好说,但总能找到蛛丝马迹。
2、她怎么到的村子。
3、生育生产怎么进的医院。医院如何登记信息的。
4、何时登记的寻亲信息。
把这几点弄清楚了,结果不言而喻。
更新一条看到的新闻,目前新闻源已删。
如果报道属实,那问题有两个:
1、2011 年收留至组建家庭期间是否报警。
2、卜女士目前的精神状况来看,应该并未完全丧失自主能力。待治疗之后,是否可以回忆起当时情况,自己是否受过强制性行为。是否在清醒时答应过张某的组建家庭请求。
3、卜女士是否可以回忆起自走失至被张某某收留期间的遭遇,有没有受过其他侵害。
目前来说,将张某某刑拘有点过于草率了。应实际考虑到在案件未明的情况下,张某与卜女士还有两个孩子,应该限制其行动范围(定位 + 每日打卡 + 出入申报),在照顾孩子的情况下等待案件的进一步查清。
我建议大家相信官方通报,不要随意网暴他人
貌似她确实是精神不正常在前,然后自己走失在后,
这应该不算是拐卖。我只是否定拐卖
我没有说别的,某些人不要自己联想,
让子弹再飞一会儿,好吧。
评论区某些人是真的别人说啥就信啥
就单纯凭一个志愿者的话,就能确定这件事是纯真的了?我也说你是个大傻叉,那你就是大傻叉?懂什么叫做孤证吗?
志愿者说她家属说,那你好歹得去找家属求证吧,新闻里有相关家属佐证吗,没有吧,是很难找到家属吗?
还有新京报是什么纯粹的新闻媒体吗?做过的恶还少吗?
媒体炮制 “河南货车侧翻路人哄抢货品” 谣言,再回顾某知名媒体发布的十个谣言_哔哩哔哩_bilibili
只能说信息量飙升,信息辨别能力跟不上也是一种悲哀
妇联也是执法机构?公检法补贴要不要也给他们发一份啊?
当事人家属都觉得不是拐卖了,某些人就别造谣了。
精神病这个坑你还是别纠结了
这世上需要很多人得精神病
你要追查,你就是精神病
现在看 “牛郎织女” 的传说故事大概率是一起人口拐卖案件。
即便是当今社会,相当一部分人的爱情观都是 “控制住配偶” 就是一种幸福生活。
这个比例还不小。
很多时候这些事来自于文化的深水区。
法律和现实总有一段距离。
像这样的失踪人口,刚开始可能是失踪,中间有没有转手?有没有收钱?需要调查。
一般中间有人转手时收钱,就是拐卖,付钱后接收就是收买。
但现实不这样认为,特别是当地有关部门,把违法习惯化,把习惯正常化。号称: 人家把失踪人养活了几年,怎么能算拐卖呢?现实一般这样处理。因为失踪人的家人无法获得信息,失踪人本人出于智力或被监视的原因,无法向外传递信息,等多少年过去了,一切都变化了,有了孩子,或者淡化了被拐的仇恨关系,当地部门一般装着看不见,别人找个媳妇不容易,于是就无人追究。
这就是失踪人口转化为被拐但又不认定被拐的悲惨现实,也是人口屡次被拐的原因之一。
供需两个市场,失踪人家人不知道信息,当地有关部门装着看不见,周而复始。
为什么一定要认定为拐卖?这种思路走偏了。
大家热议到底是拐卖还是收留,但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其实没有什么疑问,如果存在拐卖行为,就不会定义为收留了。
但是,拐卖和收留并不是非黑即白,无拐卖并不就是收留,此类案件属于法律缝隙,收留短期合理,长期违法,所以公告的确不妥。
很有意思的是,如果是物品财物,捡到了,超过一定额度,或者额度不大就是故意昧下了,那是违法犯罪,但是如果 “捡” 到了一个人,居然就没事,很荒谬。
当然,成年人有个人意志,不能与财物相提并论,但尊重个人意志,需要建立在完全行为能力上,而这位女士,明显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如果真是好心 “收留”,不应该报警,或赶紧让更多人知道,帮助她找到自己家人吗?有吗?
再退一步,不想麻烦找人,有其他想法,先不论道德水平,至少法律上同居结婚生子,都有很多手续要办吧!有吗?为什么没有?
所以,分析之后,就发现,用 “收留” 来总结这十几年的遭遇,是多么离谱了。拐卖没有,强奸也不好说,如果婚姻法等其他法律条文也无用武之地的话,那是不是该想想,有关的法律缝隙有多大!在法律空白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有其他管理和惩治措施,而不是非拐卖就不违法,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过于离谱,也太不合理。
人不如物,丢了东西可以理直气壮去要回来,而面对这种局面,即使是父母亲人,都无可奈何,只能强揪着 “拐卖” 试图说事,何其悲哀!
历时十余年、稍微细节一点能写个五六页的事件,被用这么两段话概括,你让大伙怎么评价。
还有,这是没立案吗,为什么是妇联不是警方调查
拐卖,得有拐又有卖吧,就是有没有当时乘坐交通工具的票据,证人,监控录像,有没有和人贩子的买卖票据证明电子财务往来,年代太久了,就算有估计早被一把火烧没了吧
而且迟到的正义它又有什么用呢
可以看下面这是一张卜女士被找时写的回忆过往的一些信息
纸条已经写得如此详细,张说多年帮她找寻家人未果,他是怎么帮的啊,派出所哪怕有他一次的报案记录或者访问记录吗?
村民为什么助纣为虐,一个两个对失足妇女不管不顾的吗?
知识分子沦落乡野,而且还是一个失去自主意识的女性,在法治和文明到不了的地方,处处是弱肉强食,你弱你就被屠宰
这是个真实的世界里发生的悲惨故事
这是两个问题。
按重要性,倒过来回答:
第二、” 从法律角度看,什么才是此案被认定为拐卖的关键?“
1、此案中,能不能认定为 “拐卖”,取决于公安机关能不能找到收钱卖人的罪犯。
比如铁链女案件中,找到了卖人的人贩子。
不过、参考晋中公安机关发的通报,“张某涉嫌强奸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未发现拐卖行为 “,公安机关的侦查环节,应该就是围绕强奸案找证据了,拐卖行为不会再侦查了。
2、,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两个罪名
即使现在天上掉下个拐卖犯、证明卜某是被拐卖的,张某也不构成拐卖妇女罪,而是构成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中国刑法全文 (2024 最新版本) - 刑法网 (XingFa.ORG)
一个是卖人罪,一个是买人罪。买人罪的判刑远远低于卖人罪。
毕竟买人的农村男性,都是遵纪守法交粮纳税的 “老实人”。
3、构不构成”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的关键是什么?
——大概是” 给没给钱 “吧。
给钱,说明你明知此女是被拐卖的。你买下此女,符合 “明知是被拐卖妇女仍然收买” 的要件;
不给钱,或者给钱的人不是 “丈夫”, 可以辩解为 “我没拐没买没卖没运输没隐藏,怎么能算我拐卖呢?”
——不给钱就不算嫖嘛!
比如丰县铁链女事件中,被判为” 拐卖 “的 7 人中,并没有董志民 ,董志民也没有犯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董志民犯的是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
悲哀,坏人付出的成本越低,反而受的刑罚越轻。
4、明明国家在 1991 年就规定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但是 1998 年以后发生的拐卖小花梅案件中,第一个收买小花梅的徐某东、第二个收买小花梅的董父,都没有被认定为犯罪
拐卖和打拐,可能伴随人类的全部历史吧。
第一、“妇联已经介入调查”。
——妇联有个屁用。
在党政机关里,最没用的两个部门就是妇联和工会。
妇联除了会在热点事件中添乱子(比如福建省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大同订婚强奸案中莫名其妙的 “同意可以撤回” 言论、胖猫事件中呼吁 “不要网暴”)
平时能干什么?
未成年人保护,是归入妇联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23 年) https://gh.jnmc.edu.cn/_t147/2023/1109/c683a151634/page.htm
但是,妇联能给被家暴、被霸凌的儿童提供保护吗?
不能吧?
(当然,咱也不能怪妇联。
因为它的职责就是发言,它没有任何执法权,也不掌握人财物权,发言也没人听,只能靠上层路线和公开发言了。而发言又要考虑到上层意思,最后等于什么都没说、偶尔一说就引起民众反感)。
前一条回答被删了,可能是说了太多。
这会儿简单点
好在能收拾这人的,也不是只有拐卖一条。
感谢网络的力量,有关部门在十几年后终于想起来有哪里不对了。
目前人已进去。
我发现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所有人几乎都忽视了这个女病人。就我看到的新闻里面说的,她看到父亲是不开心的,看到眼镜又接受了。说明她是有自我意识的,只不过不能正确表达。所有的回答基本都在围绕她的老公,她老公当地派出所村委,我还是那句话,先正视一下精神病人是什么样的,至少我认为的精神病人最急需的是得到专业的救治。光靠派出所和村委能提供专业救治吗?问题的根本在于病人无法表达清楚自己的真实意愿,导致落在一个险恶的环境会出现迫害的现象。
在本案例中,她是被侵犯了人权,现在司法途径为了所谓的家庭也好孩子也好做出了一些让人愤怒的举动,但是我还是想说这个社会还是有很多人愿意为弱者发声,既然如此我们是不是应该在声讨中加上卫健委和精神病院?他们明明是病人得到专业救治的直接负责部门,他们在这个事情中可以说完全没被问责吧,最后也只是病人被收治了。我觉得最该问责的就是卫健委和精神病院,为什么在病人发病的时候不给病人建档立卡进行专业救治,导致家属在忙着生活工作的时候没有看好她才导致她现在这个结果。
最后我在重申一遍,精神病人不可怕,他们的偏差行为是一种防御机制,只要是一个愿意积极对待生活的人,遭遇了困境依然能够靠自己强大的内心站起来活着!不管是任何人,生活都是苦难的,但是一定一定不要忘记有人愿意帮助你,一定要站起来!
这个标题,用脚趾头看脚趾头想就能发觉出离谱,网上老是叨叨着查成分,我觉得洗这件事的才最应该被查查成分
可恶,拟人生物上什么网啊,其他事情站队口嗨就算了,玩抽象还把自己的人性玩没了怎的,这种没道德没良心的话也说得出口,某些乎 er 是该好好查查成分了,啧【水浒脏话,因为网络特色我不能说,留白供拟人生物自行想象吧】
我只知道当某些政府职能部门介入以后,按照现在的维稳情况,可能最终会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然后以和稀泥似的解决完了,各方可能都不满意,但是最终可能只有这种解决方法的可能。
毕竟要是深究这件事的可能,可能不止涉及拐卖,还有可能会涉及强奸、强迫甚至是虐待的可能。并且有些政府部门可能也无法幸免,毕竟根据现在披露的情况,可能有某些政府部门失职的情况,可能这件事并不利于事情的扩散发展,毕竟牵扯的方面可能很多。
如果是收留,意思就是女硕士是精神障碍无行为能力者,那么这个所谓的收留者就犯有强奸罪。
如果女硕士不是无行为能力者,那么就不存在所谓收留,这个所谓的收留者就犯了非法拘禁罪。
这件事应该由警方介入,如果真的是依法治国的话,应该立即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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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拐卖的补充:
女子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如果要救助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是送至医院进行诊断并救治。
无行为能力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所谓收留只能是单方面的扣留,该男子明显是要让女硕士给他生孩子才带回家去的,拘禁可能不成立,但应该是可以定性拐带。
从 “收留” 到“涉嫌犯罪”,媒体最初的普遍措辞也从绑定关系的 “丈夫” 到独立的“卜某” “张某”
可喜的是舆论的压力带来了一定的正义,可悲的也是舆论的压力带来了一定的正义
一味从法律角度去看这个事情,就已经是在为罪犯开脱了。
毕竟法律随时都在改。
有的是因为今时不同往日,比如流氓罪。
有的是因为利益主体变了,比如嫖宿幼女罪。
有的是因为两害相权捡软的捏,比如离婚冷静期。
还比如拐卖。
其实拐卖问题,是有唯一正确答案的——让拐卖不获利就行了。
就像电子支付普及,大幅减少了公交车上偷钱包手机的。
只不过,以拐卖为出发点,全面铺开各种政策和措施,不划算而已。
是不愿意,是选择只进行控制,不彻底杜绝,一定范围内由他去。
我玩经营养成类游戏,如果游戏里面的小老鼠有一些属性特别低,不管为什么低和以前高过没高过,我当然是物尽其用,拿去关起来拼命产仔,能挑出好仔更好,都是烂仔我也不亏。公老鼠没有交配对象就会上街砸店杀工匠老鼠,就把低属性的母老鼠随便塞给他们。如果游戏允许杀,我早就把没用的都杀了,但是不行,其他老鼠看到尸体会有惊恐 debuff,会掉产量,所以只能把低属性的主要建筑隔绝开,让他们自生自灭。
但是联机不能这样搞,对小老鼠不好他们会离开我的基地,去其他玩家那里。后来玩家都学精了,就出现了搞笑的情况,从我这跑的老鼠,到了其他玩家的基地,不满值会重置,攒满了就会再跑,转不了几圈就又回来了。
玩家都觉得这程序不合理,低属性的老鼠离开基地为什么不直接刷新没掉呢,让制作方改程序,但是制作方没管。
就算当不了程序员,也要当玩家,游戏里的老鼠再怎么悲伤愤怒,对我来说只是不同属性值配不同的动画表现而已。
绝对不能开这个口子!!那以后看到街上有落单的少女或者孩子,人贩子都可以 “收留” 了?!
我们确实需要觉醒起来反对一个性别对另一个性别的转移支付,反对司法、行政等系统性偏袒某个性别。
但是,在这之前,我们得先做个人。。。。这事确实越看越像对智力残障人士的不法侵害。
Conversation in its happiest development is a link, equally exquisite and adequate, between mind and mind, a system by which men approach one another with sympathy and enjoyment, a field for the finest amenities of civilization, for the keenest and most intelligent display of social activity. It is also our solace, our inspiration, and our most rational pleasure. It is a duty we owe to one another; it is our common debt to humanity.
关键中的关键是原父母找到了,有了新的监护人。不然把男的关进去,谁对这个精神病人负责?这里处理所有这一类的问题的基本原则是矛盾不出家门。为什么丰县的折腾半天最后是虐待罪?因为受害者的原父母真的没了。
生了两个娃,
既然女的有精神疾病,那就是强奸了
既然有精神疾病,还所谓收留,那就是非法监禁了
是否拐卖重要吗?
若不理清,那任何一个女的都可能被精神
黄赌毒,这下知道黄为什么排第一了吧。
这三样,危害程度是递减的,吸毒者很难吸光家产,赌博一夜输光一切,而黄带来的则是最恐怖的伦理问题。
黄的危害持续好几代人。被拐妇女如果长期得不到救助,诞下孩童,会让司法进退两难。
中国发现犯罪是必须处理的,就算被害人原谅犯罪者,法律也要制裁他。但是法律不仅有拐卖罪,还有遗弃罪,而中国对于家庭关系的认定基于血缘而不是认同。
事情败发之后,如果把丈夫送进监狱,妇女将会独自抚养好几个小孩,面临极大的生活压力。如果她决定抛弃孩子,孩子因此死亡,她将会犯遗弃罪,因为根据血缘关系,她有义务照顾那些孩子。而就算她爱那些孩子,那些孩子也没有前途,父亲是犯罪者,中国人喜欢歧视犯罪者家属,孩子出生就失去很多好岗位。
面对这种伦理问题,中国法律是无解的。你会发现用法律方式处理怎么样都不公平,最好就是不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这也是很多被拐卖妇女的选择,她们选择一走了之,既不举报这个丈夫,也不再跟小孩见面,因为她们既不想承担小孩的抚养义务,也不希望小孩此生没有前途,一走了之反而是断绝麻烦的最好方式。
面对这种伦理上的危害,只有进行国家抚养,把传统的家庭关系从血缘转化为认同,让小孩从家庭中独立出来,这样才能避免伦理问题。但是这样一来,连坐制就形同虚设了,再也不能随意惩罚犯罪者的家属,家属可以直接断绝关系。这对于中国来说,也是不可接受的。
所以黄赌毒,黄排第一无可争议,伦理问题 > 财产问题 > 健康问题。中国人认为黄就是嫖娼,这是极大的误会,嫖娼只是一种非法交易,不会形成复杂的伦理问题,跟拐人生子的真正的黄完全是两码事。
是收留不是拐卖;
因为失踪的不是 gyw 的子女,所以无所谓吗?
目前不涉及拐卖行为,不涉及非法拘禁。
最新的官方通报显示,警方做了大量的工作,走访了周边的村民。发现 2011 年 7~8 月,卜某一个人在青城镇土岭村的周边停留 10 来天,有精神异常。
到目前为止,未发现被拐卖的线索和证据。不过警方对于这事情,还在继续深入调查。
还有关于非法拘禁的问题,警方也一样的开展了走访摸排工作。经当地村民证实,卜某在该地区生活期间,除了精神状态有问题,但可以独自外出购买零食。
通过这一情况,目前没有发现涉及非法拘禁的证据和违法犯罪事实。
当然现在没有发现,并不代表后续没有。所以,还需要官方的进一步证实,进一步寻找新的证据。
犯罪行为讲究证据,而不是推理。
但不管怎么说,卜某目前已经到医院进行治疗,有关部门也已经展开了帮扶。所以,涉及到该案件的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
每当发生类似的案件,就让人很痛心,也很气愤。特别是嫌疑人的侄女,在网络上公开承认他叔叔收留是不对的。但是叔叔收留了一个对国家无用的人,他们一家和全社会都得要感谢他们。
还说清醒的时候,她不走就说明他们对他很好,不想走。
听到这样的话,除了愤怒还是愤怒,因为这个女的完全就是胡说八道。卜某这边面黄肌瘦,穿得破破烂烂,到医院一检查,有严重的营养不良。
如果真的是对人好,就不会让她穿破破烂烂的衣服,也不会让她面黄肌瘦,也不会让她严重营养不良。
但不管如何狡辩,如何洗地,都无法磨灭某些人犯罪的事实。
第 1 次看到犯罪嫌疑人,家属如此的理直气壮,如此的理所应当。还厚颜无耻的想要我们为他点赞,想要家属感谢他。
简直是很无语,甚至很无耻。
尽管不是拐卖,也不是非法拘禁。但最终也难以逃脱法律的出发,是无法逃避的。
不管是如何掩盖,如何狡辩,如何的信口雌黄。那都改变不了强奸的犯罪事实,必须要为此事付出相应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如下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即使说,对方没有胁迫,没有使用暴力手段等实施强奸。但是和精神病人发生关系的这种情况,那也是违背妇女意愿,所以涉及强奸罪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说,要认定为拐卖的话,那就有贩卖,收买,绑架,限制人身自由,将人作为商品出售等行为,那才有可能涉嫌拐卖。
要是没有这类证据,那是很难认定的。
我觉得国家应该出严格的法律,与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发生关系,不论对方是否自愿都是犯罪,都要坐牢。跟与不满 14 周岁幼童发生关系是一样的。还让她怀孕生孩子,这人道吗?她是人,她不是他家畜生,随便让她怀孕生孩子啊,太恶劣了,应该重罪重判
基层所小井,帮大家梳理下此事件中的定罪问题。认定此案中相关犯罪的关键是女硕士是不是被鉴定为具有承诺放弃自由的能力,因此,其精神鉴定比较重要。
这个案件里可能涉及的罪名有: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
一,拐卖妇女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其核心是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运送,绑架,收买,贩卖,中转等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受害妇女,儿童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的法益。
在刑法里,人身自由法益是可以自我放弃的,也就是被害人可以承诺放弃自由,所以,具有自我意识的正常成年女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让别人把自己卖给他人的,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被害人承诺是刑法里规定的可以免除犯罪的违法阻却事由,其被认定的前提是被害人具有承诺的能力,儿童,精神残障一般不具有承诺能力,其承诺无效)
但是,如果是儿童,精神病人是没有放弃自由承诺的能力的,也就是无论如何,如果女硕士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没有自我意识,那么其没有能力承诺,即便其自愿被卖给他人,也要认定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而且属于拐卖精神残障人士的量刑加重情节。
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前提是,收买的是被拐卖的妇女,也就是前面的行为具有拐卖妇女儿童罪行的性质。
同理,女硕士是否有能力承诺自愿被卖到这家收买者家里,是认定犯罪的关键。如果其鉴定为当年就具有精神分裂症,那么其承诺放弃自由无效,前面行为构成拐卖妇女行为,那么后面收买者就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如果女硕士当年没有精神障碍,那么其如果自愿被卖,后面收买她结婚生子的行为也无罪。
三,强奸罪的认定。
与人身自由法益一样,女性对性的自主决定的承诺也要看女性是否具有承诺能力。
如果女硕士当年没有精神障碍,自愿被卖,然后结婚生子,不可能存在强奸行为。
但是如果当年她具有精神障碍,其被出卖后,收买他的人与其发生关系,属于针对精神障碍妇女的性侵,符合违背意愿的条件,可能还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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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没有办法定为拐卖吧
除非能有什么别的事情,比如证明网传的生了 6 个卖了两个。还有就是出借女硕士给同村男的。我觉得就是比较恶劣的拐卖了,但是现在这两件是网传,也不知道这方面好不好查证
我其实想她侄女被拘留 15 天,我觉得她的性质很恶劣,就,光明正大的搞直播卖惨但是人设不足,语言恶劣,像个番茄文的女配,但是她把她老实巴交的二叔送进去了,我只能说,还行吧
吃相真的是太难看了,但凡思维正常一点,收留了人家得到了一部分黑暗势力的肯定也不是不行,毕竟精神病走失有几率意外死亡,但是你哪怕收留了之后问一下找一下家人从哪来的,去争取人家家里的一个答复,他也不会落到这步田地。非要等到人老了没有利用价值了然后寻亲,他们的贪心像坨屎粑粑一样恶心了桌子的每一个人。
很多人说精神病危险,负担大,治不好。说这样还挺好的,我觉得这还是在论证受害人啊,精神疾病说白了也就是一种病,谁都做梦精神病了捅人不犯法,实际上几个犯罪分子是精神病,况且可以不可以夸大这个类别到残疾,到失业人员,再到不做大众所知工作而被评为失业的人,比如胖猫,最后到孩子,我只要路边捡一个孩子,我把她带回去偷偷毒哑,3 岁喂到 16 岁,强奸她,生俩孩子,到时候这个小孩的健身状况还不是你说了算。弱势群体不是给你们正常研究价值养蛊的,是人的生老病死四季伦常,人不可能总在强势的一方,是文明的体现
欺凌弱者,如此利用弱者,和好心收留毫无关系。
有些人说孩子考公,第一这个男的如果坐牢导致小孩不能考公,那就是他老公自己造的业。而且 14 亿中国人口大概只有 700 多万公务员。不是每个人的未来都是公务员
有的说如果路上碰到疯子,或者疯子的归宿。从家里走丢的疯子是不是家人故意遗弃的
首先我们高高在上的所谓正常人一般不会遇到疯子,遇到会报警,遇到乞丐讨饭会扔。没有一个人会把人捡回去 13 年,可能就因为我们正常叭,我们为什么要同情可怜贫穷所以拐带虐待强奸的人,我们为什么要同情他们的小孩?因为同情心很多吗?
我已经到了拒绝共情的年纪,现在小孩也觉醒的很早,该我同情的我都同情不过来,我犯得着同情一个罪犯,因为啥,罪犯可怜,罪犯常见,罪犯只是想生儿育女?
那我为什么不同情那些残疾的小朋友?不同情那些地震灾难后的人?我需要受这种道德绑架???
而且不要扯一几年怎么怎么样黑暗,疯子警察局父母亲人管不了,别扯了,11 年左右我们这边有个女孩子要跳河,就是站在桥边,还是个那种平的,得下去往里面再走几步才能到淹死人的程度的,一个叔叔就路过的拉着不肯松,打电话不到十几分钟就来了两个警察给带走送回去了。很多小孩子可能家人一时不查淹死了,但是你多大本事诬陷公权呢?那个女的是一眼就正常吗?就给你黑暗完了,能的,赶明儿家里别有人有问题呗,直接都偷偷往哪一扔,活着造化,死了更好呗,警察是摆设呗,农村的我穷我有理呗
我认为世界上就是会有黑暗,但是光明也同样普遍,这件事不是让你们来说大众的,是
第一,正视精神病去污名化,当下有抑郁症和心理问题的人不在少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心理健康,通过心理咨询师和心理访谈来调节自己的生活是一种关爱自己的表现,精神病是一种病症。
第二,为某些农村大龄男青年敲响警钟,若还想拐卖妇女,那就一辈子安静在臭水沟里面呆着,生下来的孩子也就是罪犯家属而已。
第三,警告我们普通人,善于报警。现在外卖丢了都要报警的年代,居然很多人说丢了个人报警没有办法。只能是匪夷所思。下次发现流浪的,记得报警
一,张家的态度
从公开消息来看,不管是什么原因,张家的确是把这件事当成是收留的。
这起事件的开始,本来就是张家的人主动去找志愿者寻求帮助,想让志愿者帮忙找到家人。如果他们意识到问题的错误,是绝不会主动曝光张扬的
二,村里的态度
然而村组织也同样认为这是一件普通的收留事件,村干部和其他人都为该女子留下来提供了帮助
三,公安部门
这是最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如果像张家所说,2011 年张家就向警方报案,而警方却没有响应,任由该女子留宿张家,那就是当地警方极其严重的渎职
当时的出警记录在哪里?对该女子精神状态的认定在哪里?如果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人群,为什么能推给村民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能与他人结婚?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状态,那清醒时的问询记录在哪里?有没有做走失人员样本采集?
之后该女子育有子女,子女去派出所申报上户口没有?上户口是怎样登记父母状态的?是在婚?是离异?是单亲?就没有一个警察去问问?
警方需要等到十年以后有志愿者联系之后才用一天时间找到女子家人?
四,驻村干部
和顺县原来是国家级贫困县,多年来一定有派驻村里的人员进行摸排帮扶。
那么多年来对该女子是怎样建档立卡的?有没有人考虑过解决该女子的户口问题?有没有人进行过入户调查?有没有人调查过该女子的精神状态?有没有人对村里进行过普法宣传?
五,女子家人的态度
该女子在学校发病回家休养,然后离家走失
女子走失这期间女子家人报案没有?都通过哪些方法进行寻找?登报?电视广告?车站路口张贴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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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上的消息来看
1. 女子从家走失,到出现在一个偏僻山沟里,这中间出现了一个非常大的时间空缺。这有可能是很可怕的事情
2. 张家留下女子,当然是存在私心的。他可能是一个法盲,但这并不能解除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刑事责任
3. 如果像张家所说,警方第一时间就知晓该事件,那简直是混账透顶。
4. 扶贫工作要具体到人,不知道这个 “到人” 究竟是怎样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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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张家说谎,根本没有报过案,而是想以寻求志愿者帮助为名把关系合法化,那张家涉嫌拐卖是没跑了
可警方多年来给来历不明女子的子女提供户籍帮助,仍然是助纣为虐
首先,她是个女孩,怎么会主动选择跑到一百多公里外的山区跟着一个残疾人成家?
其次,她是个女孩,按照正常女人即便不要彩礼,难道不需通知家人吗?以正常人的思维进行推理,所有方面,张某的条件都远不及卜小花,人是幕强的,特别是女人选择配偶,她是不可能选择张某,
第三,她是个硕士,我不相信一个高智商人,在走丢了之后,不知道找警察,自己的基本信息总能说出来吧,
第四,她是怎么变成精神病的?不可能她走丢前就是精神病吧,否则学位证是怎么获得的?
第五,她的营养不良已经说明了张某不具备收容条件,为何不帮卜小花找到家人,让其更好的生活?
第六,现代社会网络通讯这么发达,卜小花在志愿者面前已经可以表述出她的基本信息,张某如果想帮其寻亲,必然也可以获得,但是张某的行为是压根没有打算帮其寻亲,而是留在自己身边,生娃。
第七,生六七个孩子,这个过程要住院,需要登记孕妇信息,这些信息是如何瞒天过海的?
第八,生这么多孩子,说明发生关系的次数必然极大,如果不是自愿,那么卜小花承受的必然是非人的暴力虐待,
第九,经过 3 年疫情,全国每个村、社区都有网格员,入户登记,查验核酸,包括更新健康码,面对疫情中阻断传播链的极其严格的人口审查,他们是如何逃脱的?
最后,她是怎么变成精神病的,营养不良的,这个过程一定包含了无数我们无法想象的极端恐怖、痛苦、暴力虐待殴打、强奸、恐吓、反人道的压迫、精神控制,可能刑法一半以上的犯罪都发生了。她面对的是逃跑的绝望,是对村民的绝望,对医院的绝望,对村干部的绝望,对警察的绝望,……
一个大活人,在患有精神疾病且家人完全不知情以为她失踪的情况下,在陌生人家里十几年至少生了两个孩子,还需要什么证据去证明这件事是拐卖吗?
官方又发声明了,那男的涉嫌犯罪已经抓起来了,但是光处理那一个男人没有用,当地所有涉及这件事的部门,都应该处理一遍,他们这么多年没有一点作为,甚至纵容这件事的发生
甚至把这件事当成自己的功绩发表,默认让没有身份来历不明的女子在一个陌生男人家里给他生孩子,志愿者两个小时就问出的身份信息,一帮工作人员十几年没问清楚,结尾还来一句看似是小事,一个女人的一辈子在他们眼里就是小事,可见这个地方管理多差,领导多不负责
收留流浪者,让人感动。如果社会多一些热心人,这个社会将多么的和谐美好
先说结论很难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要有出卖的故意,注意是出卖。
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以单看这个案子很难认定为是拐卖。
但是涉及其他几个罪名,非法拘禁、强奸罪。
是否认定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关键点在于这个女硕士是否有足够的认知能力,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和决定。是否能作出合理的判断。是否能有效的表达自己的意愿。
如果这个女硕士没有自我认识能力,那这个男的基本上就要坐牢了。
这个女硕士的精神状态如果无法理解性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或者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在个体没有能力表达自己的意愿时,性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违背了她的意志。
再说非法拘禁,主观故意,客观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
如果这个女硕士没有自我认知能力,那么她就可能无法理解自己的处境,也无法表达离开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明确限制她的自由,但如果她因为精神问题无法自主离开,并且那个男的明知这一点,那么他的行为可以被视为间接剥夺了她的人身自由。
所以最关键的点在于那个女硕士自我认知是否有问题,是否有足够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
关于量刑:强奸罪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非法拘禁 3 年以下。如果认定了这两个罪构成,可能会 3 年以上 5 年以下,因为按照实践情况来看这两个孩子的父亲被抓进去了,生理上的母亲不具备认知能力,看那个男的家庭经济水平很差,再加上我要是女方家里人我也不会养这两个小孩,恨还来不及,很大概率给那个男的轻判。
昨天看了源头视频。
首先:那个 “跑” 是说她从家里跑出来的。叠甲:不是说家里对她不好,她确实有精神疾病,这个跑就是个中性词。
其次:真实做事的那个人,曾经在直播间说让那些口嗨造谣的人离开自己的直播间。说他们只会网上口嗨,不做实事,如果真有心,他还有很多人需要帮助,网上义愤填膺的人可以帮忙。
再次:从现有的证据和披露出来的情况看,没有任何办法被认定为拐卖,除非出现新的人证物证。当然,如果当地司法部门以 “舆论方向” 断案,那也有可能单以可能新出现的人证就定罪。
最后:平时网上所说的 6 亿人月收入不足 1000 其实用在这里特别 “应景”;基层的多数部门和人员其实形同虚设,比如妇联,比如村委会除村长(书记)之外的岗位。甚至这个局那个局。在这种情况及宗族势力相互“帮扶” 的情况下。这位花花的遭遇其实并不让人感到意外。一个神志不清的精神病人离家出走后被人“收留”,大概率甚至可以必然说是受到了某些胁迫或者诱骗。但又确实没有证据,现在唯一能做的也就是希望越来越多的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村官能深入基层,让几千年形成的这种环境得到根本上的转变,尽量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让各个部门真的能有人负责,有人担责。
在这个过程中,群众的热心热血是基础,但也不要看到几篇营销号就义愤填膺,真关注,还是要去看原始视频,去看真实情况,而不是评论区的无端猜测和 “小道消息”;真正做到独立思考,尽量帮忙且不帮倒忙。
多说一句:花花的哥嫂现阶段表现出来的亲情让人动容,如果以后真有难处,也别过多苛责。他们现在认下了这门亲,我想应该也是因为孩子的原因。如果以后真有新的证据出来,那他们肯定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现阶段,网上的热热闹闹过去后,依然要生活的。我们能做的,更多的还是等证据也祝福他们都越来越好。
作为一种资源的时候,处于下风的时候。宁愿把资源毁灭也不让恶魔得到半点儿好处。
苟且换来的是什么?不如毁灭同归于尽!
如果从实践出发,这就是有人从城里拐带了一个精神不好的女人卖给农村单身的。
但是从法律上你很难去认定这个拐卖关系,年头过去那么久,当时大概率还是现金交易,卖人的可能估计也不是职业人贩子,这种东西你是无从查起的。
其次,基层这种事情太多了,本身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除非哪天像和顺这件事一样,闹大了,再象征性处理一下。
和顺这事说起来也是很抽象,老张的好侄女看别人寻亲带货眼红了,思来想去自己家有个精神不正常的婶子,这要是能火了,那不得赚老鼻子钱了,于是开始策划给这婶子寻亲,典型的法盲,干这事之前你二叔没和你讲当初娶你婶子是花了钱的吗?
其次是和顺县的帽子,尤其是出通告的人,无论是自身立场也好,还是自身看法也好,还是为了大事化小也好,竟然在通告里去美化这件事,这是舆论直接爆发的原因,前面还可以说是民间愚昧等,现在你代表官方想盖章定义,结果舆论不受控制直接爆发了。
现实中这些东西太多了,钛常见了,可能基层干部早就见怪不怪,平时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想管,但是你不想管不代表这个东西它就有合理性。
拐卖妇女儿童,拐卖青壮男子当奴工,天价彩礼,三个问题都是农村的常见问题,基层干部不想管,不代表这些东西就是正常的。
如果老张侄女没有眼红别人带货直播恰米,如果和顺县的通报措辞委婉一点,老张现在还在家和孩子一起生活呢,而不是被迫进去吃牢饭。
和顺当地通报是舆论爆发的根源,如果当时不用收留字眼,而是简短通报在老张家找到了,然后附加一句有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正在调查,这事舆论也根本起不来,过段时间再通报一句没有证据认定老张存在拐卖或者其它犯罪行为,网上顶多也骂几句不作为,然后女拳闹一闹,这事就过去了。
最后,老张感谢你的好侄女吧,想恰互联网的饭想疯了,拿着你打窝,然后让你免费入编了,出来后记得给你的好侄女要精神损失费。
我想收留各位的财产。
收留而已,收留又不违法
既然谈到了拐卖人口这个话题,那么,一个更迫切更现实的问题就是,目前刑法只有 “拐妇女、儿童罪” 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你们发现什么了?那就是 “成年男性被拐卖” 这个客观存在的现象直接被忽视了,就如同不存在一样,然而他真的不存在吗?
当大家围绕着一个失踪了十几年但被发现时衣着干净,完全没有被虐待被囚禁的痕迹的女的,七嘴八舌争论那男的到底构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时候,发现拐卖罪凑不上又开始往强奸罪、非法拘禁上扯,我想提醒大家一个更为严峻更为冷酷的现实,那些流浪汉,那些男性精神病人怎么办?到 2024 年了,竟然从来没有一个人关心过一个男的被拐卖了会怎么样?
这个案件并不是简单地非此即彼可以定性的。因为这里时间跨度较长,同时女硕士的精神状态应该说不可能是始终如一的,如果现在她的精神状态是有行为能力,对收留她的人感情良好,就不宜再以刑事案件处理。如果她的精神状态现在仍然不好,没有行为能力,是可以刑事案件处理的。但是,孩子是麻烦事,如果孩子都成年了还好,如果孩子都未成年,那么,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后现实的困难无法解决。所以,这是比较麻烦的案件。我们认为还是各方利益都考虑进去为原则,谨慎对待。
女硕士是在她自己家里生活的时候精神分裂的。
然后她从家里跑出去,走失的。
被人发现的时候是破衣烂衫,且说不清自己来历的……
不知道哪些说她不被 “收留” 就会有美好前景的人,到底见没见过精神病人?
………
现在她回家了,但愿圣母般的爱让她下半生过好吧。
但愿她更不会想念她因为被坏人 “强奸” 而生下的孩子们。
为啥这么多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活阎王啊
活阎王太多了,要别人做圣人的太多了。
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太多了。
各自安好,自求多福吧。
有些人真的是够幼稚。
就不能大冬天不穿羽绒服出去溜达一圈,体验一下吗?
我们村有个疯子,好的时候是正常人,疯了就胡喊乱骂,好的时候跑到别人家田里偷东西背到弟弟家,然后一年过年的时候爬上变压器,被电了,还好保险丝熔断了没死,但是他弟弟也不管,没多长时间就死了,他弟弟按家按户磕头让人帮忙打坟,结果很多人都不愿意,因为这个哥哥偷东西,他们家从来没有还回去过。
我四姨家村子里也有个疯子,父母活着的时候养着,虽然穿的破破烂烂的,但是冻饿不着,后来父母没了,哥哥养着,后来被送到隔壁县,扔到大街上,后来就没有消息了。
30 年前中国很穷,生病发烧没有及时去医院,打针打错了导致变成傻子,天生愚,什么样的都有。
你们没有见过不等于没有。
以前我姑姑家邻居就是一个傻子,生了十几个孩子,如果这个女的现在还活着,现在应该 80 多了,她是父母嫁给我姑姑邻居的。
这个傻子能干简单的活,他们家大儿子比我还大十几岁,现在应该 60 多了。
这个女的疯疯癫癫几十年,后来孩子们大了以前带她去看过,没有办法,最后最小的出生后养不起要送人,哭了一通尽然好了。
对,彻底好了,变成正常人了。
我记得我姑姑刚嫁过去的时候,我去姑姑家做客,见过这个女的挑着水桶去挑水,一只手扶着扁担,一只胳膊夹着一下小孩,小孩光屁股,那会是冬天,我们那里零下十几度,别人都是井里挑水,她把河里的冰砸开,把小孩在河水里面洗,然后打两桶水挑回家。
大冬天,河道里面北风呼呼的,人家洗完娃,都不擦,咯吱窝一夹,挑着两桶带冰碴子的水就回家了。
我听我姑说,他们家的孩子都是这么养大的。
70、80 后肯定听说过零几年的时候山区贫困县互相往对方辖区扔本辖区流浪汉的新闻吧。
一堆小清新,完全不管 20 年前中国是什么样子吧。
你们啊,天天义愤填膺,迟早有一天会导致流浪汉过不了冬天,大量死亡的。
你们和那些把公交座椅改的不能躺的地方政府有什么区别呢?
当地妇联失职 15 年!是该追责了
是收留还是拐卖,最关键的当然是有没有发生交易行为啊。
第一步,先确定身份,既然是硕士,那其实挺好确定的,哪个大学毕业的,导师是谁,同门师兄弟是哪些人,让他们来认就行了。
第二步是查出人贩子,既然是拐卖,那卖的人是谁,买的人又是谁,花了多少钱,把这些人揪出来,这才是认证的关键。
如果说事实就是是她自己精神先不正常,别人把她领到家里搞了,那只能说是强奸,不能算是拐卖。
女硕士被 “收留” 这个事件,让我想起前几年接诊一位扶贫办的患者,她说了最近一次下乡对接的扶贫户,真的让人唏嘘……
她对接的扶贫户户主是一个五十多岁的男人,家里有五个孩子,从七八岁到两三岁不等,他的老婆精神有点问题,不能劳动,家里的环境去看过,除了村里给他家盖了间平房,真的是家徒四壁,是符合扶贫条件的。
但开始扶贫工作后,却发现这个男人什么都不想干,提出给他设计的种养项目都是挑三拣四的,唯一条件就是要钱改善家庭环境。当时的扶贫工作是不允许直接给钱的,所以男人听了几次谈话,态度冷淡了,经常是有物资分就过来拿,没有东西也不来了。
于是直接上门找他,刚好他不在家,只有他老婆在,想着和老婆做做工作,让她劝一下老公吧?没想到,在女人断断续续的诉说下,却听到了一个泯灭人伦的故事……
女人并不是嫁过来的,她只知道她流浪了好几年,自己父母是谁也不知道了,那一年流浪到这个村,天气冷得她冻晕了。是这个男人把她救回家,自此两个人就生活在一起,也没有去登记,也没有人来找过她。
男人以前还种点菜,这几年菜也不好卖,男人开始打她的主意,把一些男人领到家里来,做起了皮肉生意,她也不懂,男人让她怎么样就怎么样,于是不小心就怀孕,怀着孕也要继续接客,生下来休息一阵子,又开始接客,于是又怀孕了,于是孩子就越来越多了……
扶贫办的患者一开始还不太相信她的话,觉得不会是精神病患者的妄想吧?于是又找村委会了解情况,村委会主任承认了那个女人的说法,整件事大差不差,就是这样子。患者很生气,问主任为什么不去派出所举报,主任也很无奈,把他抓了很容易啊,那他的女人怎么办?他的几个孩子怎么办?我们村也不可能全部养起来啊!
患者后来还是去举报了那个男人,抓他的时候还抓了几个正在排队的老嫖客,女人和几个孩子都送到福利院,通过检查,所幸女人只是频繁怀孕,没有什么传染病,而五个孩子,竟然没有一个是同一个父亲的…… 接下来,就只能发通告尝试能不能找到这个女人的家属,而几个孩子,可能地狱级的生活难度正在等着他们。(没有诋毁我们国家福利院的意思,在我们国家,这类孤儿是有专门的福利院抚养到成年的,而且会给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自食其力。但对于这几个孩子,没有亲人,没有任何人脉,要靠自己在社会上打拼,不是一般人能想象的难。)
造风险(fengxian)2.0 运动,失败,只能说,祝好运……
官方通报已经写得很明白了,所谓的 “收留” 者张某涉嫌犯罪。有道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官方的处理结果是调查各种证据后得出的结论,而某些为张某洗地的人则是红口白牙,没调查过,而是忙着写小作文。
这已经是非常热的知识了吧,和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那就是妥妥的强奸罪,为什么呢?因为精神病人由于无法作出意思表示,故而和她发生性关系时她本人的态度均推定为拒绝,所以针对精神病人的性犯罪行为没有对方 “同意” 的空间,也就是不可能存在 “你情我愿” 的情形。这是法律对于精神病人性自主权的特殊保护,要是没有这条,有些禽兽就会拿着糖果诱骗精神病人发生关系而不需要受到任何制裁了,那岂不是让强奸者狂喜?让精神病人本就悲惨的生活雪上加霜了。
底下有人说如果和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生关系对方有同意的空间,有脱罪的可能,但前提是在检察院拿出证据证明被害人当时处于精神状态异常的时候,你得拿出证据足以反驳这一点,即当时间歇性精神病人处于精神正常状态并且予以同意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强奸罪的后果。
有些人估计要抬杠,要是给张某定罪,那以后就没有人敢收留走失的人了,这是不是所谓的 “收留” 你心里没点数吗?正常的做法那是发现后及时联系警察,而不是把个精神病人弄到家里强迫她生儿育女,干了坏事还想博个好名声,要点脸行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另外,说一下强奸致人怀孕可能实践中会归入强奸罪的 “升格” 情形,即属于第六点中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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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她是精神病,14 岁幼没有性同意是因为她们心智不成熟,精神病就是完全没有心智。和她有性关系就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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