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张千帆 宪法学讲义 第三讲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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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张千帆 宪法学讲义 第一讲 什么是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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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张千帆 宪法学讲义 第二讲 宪法能为我们做什么?(上) :
https://www.pincong.rocks/article/568
【笔记】张千帆 宪法学讲义 第二讲 宪法能为我们做什么?(下)
https://www.pincong.rocks/article/578
【笔记】张千帆 宪法学讲义 第三讲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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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特征(除了享规范性、普适性和公共性等法律的基本特征):
1. 授权性:
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我们看到,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当然也有少数例外);法律是为了社会的统治而制定的,以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全保障。宪法则恰好相反: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权利与义务最终是通过诉讼确立的,而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应该与诉讼制度相一致。既然宪法是保障权利的法,既然宪法诉讼不应该允许公民因违反其义务而被起诉,宪法就不宜规定公民义务。和行政法一样,(和刑法相反)宪法也不是被用来“官告民”(或“民告民”),而是应该被用来“民告官”的。
(那么,我们来看看中国宪法以下条款:
第四十九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当然不是说宪法权利与自由是无限的;否则,不同公民的权利必然会发生冲突。例如一个人的言论自由可能和他人的名誉权发生冲突,因此人并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而是必须和他人的权利相平衡。
2.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基本法”或“社会契约”
宪法不仅是一部普通的权利文件,而且是一部保护所有人权利的基本文件,是每一个理性人都能同意接受的“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宪法的制定与修正程序也反映了这一点:普通法律只需要经过多数人民代表的同意,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则需要经过超多数同意;换言之,少数人的反对就足以阻止宪法修正。因此,一般的法律强调社会秩序和多数人的利益,宪法则还要保障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的权利。在政治体制和国家的设置方面,宪法显然同样是基本的。宪法一般只规定政治或经济体制的性质,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基本划分(如单一制还是联邦制),最高国家机构的种类、设置、产生及其权力范围及其作用方式等重要方面。宪法的控制对象正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尤其是立法机构。
3**.宪法是相对稳定或“刚性”的**
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连续性、可预测性以及法律本身的权威,任何法律都应该是相当稳定的。但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法律也必须发生相应的变化以适应社会需要。普通法律通常调控某个特定的实体领域,因而必将随着该领域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而发展。而宪法稳定性的本质原因是人性中的某些基本需要是相对恒定的。比如:人自从远古以来就有对人身与财产安全的需要,人自古以来就有宗教信仰,有不受外界干预或强迫和超自然力量进行直接沟通的需要;人还是一种语言动物,有不受他人、社会或国家的干扰与限制而自由交流的需要。
修宪程序也体现出宪法的稳定性。由于宪法是更重要或基本的,制定宪法的权威也比一般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民主合法性,因为它不仅代表社会多数,而是更大多数——绝大多数甚至所有人,而修宪的困难程度和所要求的同意人数成正比:要求同意的人数越多,构成有效反对修正的人数要求就越低。(例如:日本自民党1955年开始统治日本,一直希望修改自卫队条款,但遭到反对党坚决反对,导致1946年的日本《宪法》六十多年只字未动,2007年5月,日本通过《国民投票法》,投票修改宪法第9条,但因支持率只有1/3,再次流产。)
宪法文本的稳定性显然取决于修宪的难易程度,越难修改的宪法越明显体现出“刚性”。“刚性”(rigid)与“柔性”(flexible)宪法是英国政治学家布莱斯首先提出的区别。中国宪法比其他国家的宪法(如美国宪法)更为“柔性”(更容易修正),表明前者的修宪机构(如全国人大)能更“有效”通过明文修正来纠正宪法审查机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美国《联邦宪法》极为刚性,两百多年只增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但是宪法文本的含义却和1788年大相径庭,而这个任务确实是通过司法解
释完成的。
由于中国《宪法》长期不能获得司法适用(参与诉讼),人们误以为宪法是“静态”(废纸更贴切点……)的,宪法与行政法之间也存在着一些错误的区分标准。国内法学家也曾认为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这类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认为宪法仅处理抽象原则,而行政法则是这些原则的具体显现。现代宪法与行政法的发展否定了这种片面的见解。抽象的宪法条款正是在无数宪法案例中获得具体意义。不仅没有司法适用,作为一部“改革宪法”,中国《宪法》面临着另一个稳定性问题:宪法变化得太快了,以至可能失去了基本的稳定性和权威性,1982年《宪法》总纲中包含了大量的经济制度和政策性规定。(随着社会发展,必然呈现朝令夕改之像。)
具体来说:
第一,宪法是一部稳定的基本法,因而不那么基本的政策应该由法律规定,而不应进入宪法;否则,政策变化必然要求修改宪法,从而影响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第二,宪法作为法必须是可实施的,而并不是所有的政策和原则——包括基本的或重要的原则——都具备可实施性。事实上,绝大多数有关经济制度的规定都不具备可实施性。例如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根本就没有办法保证公有制(或私有制)一成不变,因为所有权可以通过市场公平交易随时转换,而这是宪法和法律不需要控制也控制不了的事情:国家通过法律的人为阻碍是徒劳的,对经济发展也是有害的。
4. 宪法是“基本法”,但并不是“万金油”:
虽然宪法研究的问题确实几乎可以说是包罗万象,但是宪法却只能在严格界定的领域内适用。宪法是“公法“(针对公共领域)根据奥斯丁(John Austin)的经典区分,法律包括公、私两大领域。所谓公法(public law),就是关于公共权力机构的设置、官员组成及其产生方式、机构的权力及其限制等方面的法律,由宪法与行政法两部分组成。不同政府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及其相互作用方式、政府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都属于公法内容。所谓私法(private law),就是分配私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不直接涉及到公共权力的行使。
5**.宪法是一门“通法”**
虽然宪法有其自己的明确分工,宪法的影子几乎是无处不在的。这固然意味着宪法作为“法”应该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平常人的日常事务发挥实际影响。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曾说:在美国,几乎任何一个政治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因而最终在法院获得解决。同样,几乎任何一个普通的法律问题都可能转化为宪法问题,只要它所涉及的权利足够重要或基本。 宪法义务主要是针对国家机构或官员,而非私人身份的公民,而宪法又是一门无所不在的“通法”,因而必然会渗透或“辐射”到私法领域,影响私法的意义与解释。
(举个美国言论自由诉讼上升到宪法高度的例子:在20世纪30年代流亡时期,著名德国作家克劳斯·曼恩(Klaus Mann)发表了讽刺小说《魔菲斯特》(Mephisto),影射作者的妹夫古斯塔夫·格朗根斯(Gustaf Grundgens)抛弃自由理想,卖身投靠纳粹而成名。曼恩明确表示,格朗根斯代表了“典型的叛徒、腐化与玩世不恭的可怕象征,靠出卖自己的才能来换取庸俗的名誉和短暂的财富”。1964年,德国出版商准备重新发行《魔菲斯特》。虽然格朗根斯本人早已去世,但其养子在民事法院要求禁止该书的发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书所含的杜撰生平故事损害了已故演员的形象,因而判决养子胜诉。但是《基本法》第5条第3款规定:“艺术与科学、研究与教学皆应享受自由。”根据这一条,出版商把官司打到联邦宪政法院,主张最高法院的判决侵犯了《基本法》绝对保护的艺术自由。在平衡人格、个性和言论与艺术自由的过程中。联邦宪政法院第一庭对结论发生4:4的对等分裂,因而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得到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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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宪法学讲义是张千帆多年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基础主干课宪法学的讲义汇编而成。全书共24讲,包括: 第一讲 什么是宪政? 第二讲 宪法能为我们做什么? 第三讲 宪法是什么?概念与特征 第四讲 宪法学是什么 第五讲 西方宪政史概要 第 …
序言: 宪法学讲义是张千帆多年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基础主干课宪法学的讲义汇编而成。全书共24讲,包括: 第一讲 什么是宪政? 第二讲 宪法能为我们做什么? 第三讲 宪法是什么?概念与特征 第四讲 宪法学是什么 第五讲 西方宪政史概要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