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逻辑|新疆喀什中院执行局长狱中喊冤:“羁押期间被药物控制”

by , at 23 November 2023, tags : 王伟 喀什 郑晓峰 中院 行贿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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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 编者按:原文发布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于 14 日遭到删除。后续请阅读《王昊宸|为了一篇文章,喀什公安走过了整条丝绸之路》

因为被逼迫承认向官员行贿 800 万元,优秀企业家、江苏常州华立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承勇跳楼身亡自证清白。这个悲剧,在万里之外的新疆,传来遥远的回声。

2023 年 10 月 23 日,一封来自克孜勒苏监狱的控告信被送到了新疆自治区喀什地区监察委员会。正在服刑的犯人、原喀什中院执行局长王伟,请求司法机关对 “向他行贿” 的 26 人追究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法院 “(2021)新 30 刑终 1 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王伟收受他人财物共计 530 万元,以犯受贿罪和非法私藏弹药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 11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0 万元。上述 26 人,都是判决书中的 “行贿者”。“众多行贿人员均已达到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其中姚军行贿 50 万元、吴灵光先后三次行贿 70 万元、施希福先后三次行贿 100 万元甚至达到了行贿罪中‘情节严重’的规定,按照‘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中央决策部署,他们都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几乎同时,王伟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递交申诉状,请求撤销上述判决,宣告自己无罪。王伟说,他遭受体罚刑讯逼供,还被用老婆孩子的安全威胁,甚至用药物控制,做出有罪供述。而几乎所有行贿者的资金来源不明、去向不明,只凭单一的口供笔录,就判他重刑,希望那些 “行贿者” 在刑事责任的压力下能够说出真话,还他清白、给他自由。

王伟的申诉代理律师向喀什监察委控告

01

“行贿单位” 民事起诉索要 “行贿款”

从开庭受审到投入监狱,王伟一直喊冤。拖延到现在才正式提出申诉,其中一个原因是,一名 “行贿者” 起诉王伟的妻子,要求“返还欠款”80 万余元。而这笔钱的一部分,已经被前述 “刑事裁定书” 认定为王伟的受贿款了。

新疆龙虎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卡拉贝利水利纽工程砂石料厂(下称 “龙虎鑫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姜河签订的《砂石料厂内部生产责任承包协议》约定,“甲方按工程项目的需求和设备生产的能力,每月提前下达给乙方各项生产任务的计划指标。乙方自备油料、人员、挖掘机、铲车和运输车辆及人员生活保证金,足额完成甲方下达的各项规格的生产任务。” 协议签订于 2017 年 2 月 25 日,王伟的妻子王春梅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王春梅不但是协议的担保人,还负责乙方姜河的财务结算。这是王春梅从喀什广电局退休后另找的工作。

因为 “承包期间并未向原告交付生产的砂石料也未支付油料费人工工资等费用,截止至起诉之日,原告垫付油料、 人工、 挖掘机铲车与运输车辆以及人员生活保证金共计 6749999 元未支付”,龙虎鑫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将姜河和王春梅起诉至乌恰县法院,要求两人偿还欠款和利息合计 814723 元。

龙虎鑫公司提供的证据里,有多张王春梅签名的收条。其中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10 日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龙虎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发砂石料厂设备租赁费¥186666 元,人员工资¥51000 元,合计¥237666 元。” 后附有工人工资的详细发放名单。

然而,前述 “刑事裁定书” 却认为,垫付的资金中,龙虎鑫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和 4 月 19 日向王春梅转账的 15 万元,为该公司法人 “张红英希望通过王伟帮助立案” 而给王春梅的行贿款。虽然王春梅为该 15 万元垫付款打有借条,但 “刑事裁定书” 仍特别注明:“王春梅与龙虎鑫公司没有产生金钱往来的合 ** 理事由 **。“

“有承包协议、有收条有借条、有各种往来账目和实际的工程施工,竟然没有金钱往来的合理事由?!”狱中的王伟感叹说,这样的判决荒唐到无以复加。而龙虎鑫公司的民事起诉,充分证明了他的罪状里,唯一一笔 “通过转账受贿” 的案由是假的。

02

“没有来源”“去向不明” 的 500 余万元受贿款

除了张红英这一笔,“刑事裁定书” 认定的王伟 25 笔 515 万元受贿均为现金。

例如,“刑事裁定书 “认定,2016 年 8 月至 2019 年 5 月,王伟担任喀什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 3 次收受施希福现金 100 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施希福是浙江省乐清市人,在新疆喀什做生意。为喀什正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和喀什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 “喀什正大 “)的法人及实际控制人。

法院认定,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申请喀什中院执行喀什正大和施希福等人一案,施希福于 2016 年 8 月在喀什天缘国际酒店大厅,“将装有 30 万元现金的黑色手提袋交给王伟”,于 2018 年 12 月在喀什中院王伟办公室,“将装有 30 万现金的单肩背包交给王伟”;因和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喀什中院执行和喀什正大和施希福等人一案,施希福 2019 年 5 月在喀什天缘国际酒店大厅,“将装有 40 万元现金的购物袋交给王伟”。

按照施希福的说法,他三次都是从浙江省乐清市的家里取出数十万元现金,乘飞机到新疆喀什交给王伟的。****

王伟则当庭表示,他不认识施希福本人,施希福的案子涉及本地最重要的金融机构,自己不可能帮上忙,不会也没有收受贿赂。

“电子支付作为主流交易方式的大背景下,个人或公司存放数十万现金极不符合常理。” 王伟的申诉代理律师王兴启指出,施希福、还有冯涛等人均提到自己是携带大量现金坐飞机来到喀什向王伟行贿,但案卷中并无行贿人的机票、安检记录等客观书证相印证,不能证实行贿人陈述属实。巨额现金除了要通过严格的机场安检,进入王伟在喀什中院的办公室还有一道巨大的障碍,根据喀什中院法警支队的值班制度,当事人进入喀什中院必须登记姓名、查看携带物品、发现敏感物品应当予以上报,“这些钱是如何躲过法警和安检设备的?”

与施希福一样,姚军、吴灵光、葛政懂、张志钦、陈克平等人对于行贿款项来源,均陈述系从家里或公司拿的现金、日常做生意存有备用金等,“办案人并未进一步向行贿人家中亲友、公司财务等相关人员调查核实其是否具备存放大量现金的能力与条件,即使家中或公司存放了数十万现金,现金也不会凭空而来,应调查相关银行流水、交易记录。”

郑晓峰、王和平、冯涛等人称行贿款是从银行取的,但都没有取款凭条或转账凭证客观书证相印证。

被认定的 530 万元赃款,其中姚军行贿 50 万元,供述称交给祝国荣保管,但祝国荣笔录中并未显示是否收到 50 万元。

其余的钱,供述用途有三种,分别是自己开销、交给妻子、借给朋友。但是,王伟没有高额消费记录和贵重物品等,搜查家中以及办公室的财产清单:活期存折 2 张,定期存单 5 张,各类银行卡 14 张,现金 6.72 万元,合计 98 万余元,远低于 530 万元。存款没有超出家庭合理性收入,居住的房屋以及家中陈设、家具均是普通工薪阶层水平,没有超出工薪收入的家用设备和贵重物品,全案材料也没有任何出借大额资金的记录

受贿款没有来源,去向不明,受贿 530 万元的事实自然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