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警方称村镇银行案已逮捕 234 人,侦办工作正纵深推进,为何会发生此类现象?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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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凰网原创** 储户存款被邮储银行前任领导挪用,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该让储户自己背负损失。
作者|康有华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最近,媒体时不时出现居民取出银行存款的问题,国内前有河南村镇银行事件,国外则有美国硅谷银行事件,这让人们从心理上对金融安全格外关心。
南京的一位李先生就遇上了倒霉事,本来把钱交给了银行行长时某存进账户,结果却因为该行长挪用资金,自己的存款也无法从邮储银行里取出来。
根据李先生的说法,涉事的邮储江宁支行不仅没有积极主动赔付存款,还以“储户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为由让他自己承担损失。目前该案经过一审审理已由南京江宁法院判处了时某的挪用资金罪和邮储江宁支行的赔付存款义务,但二审被南京中院撤销原判(民事部分)并发回重审。目前该案仍处于南京江宁法院的重审阶段。
该案法律问题的焦点在于:邮储江宁支行是否应对存款承担赔付责任?以及李先生自己是否因为委托他人存款时不够谨慎而对于损失也有过错?
储户与银行的存款关系是否确立?
网上有观点认为,李先生没有去银行柜台办理存款业务,而是委托他人存款,因此实际上并没有与银行建立存款关系,银行无需对其损失担责。
此种观点或许有一定道理,但从法律上来看,应当根据时某的职务以及其与李先生的业务往来,认定邮储江宁支行是否与李先生建立了存款关系。
根据李先生的陈述以及法院的判决书,这个所谓的银行行长时某在最初吸收储户存款时其实是邮政分局的局长,但当时邮政公司与邮储银行并未分立,时某工作的重点也恰好是邮政的储蓄业务。而时某因为有吸储任务找到李先生,李先生和亲戚一共开户并存入135万,随后也陆续通过时某将钱存入。
在这期间,每次存款到期后时某都将存折、回执、凭证一起交给李先生等人。
这些存折交易流水,已经被证明是时某伪造的,但从李先生的角度来看,时某不仅具有为邮储银行吸收存款的正式职务,而且也有相应的存折凭证等证明,在这些伪造的存折上甚至加盖有“南京江宁岔路口邮政储蓄”的印章,没有理由苛责李先生识破时某的骗局。如果事实上李先生确实不知道伪造的情况,那么时某取得的钱款应当认定为邮储银行的存款。
这也是法院已生效刑事判决所作出的结论,因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前提就是资金归属于本单位(即邮储江宁支行)。
即便随后邮储江宁支行不再归属于邮政公司,但时某作为邮政公司分支机构的领导,仍承担代理邮储银行吸收存款的职能(也即邮储银行独有的“自营+代理”模式),而且,事实上邮政的存款在改制后基本都归入邮储银行的名下,因此存款关系如今也仍应建立于李先生和邮储江宁支行之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存款人取款自愿、自由,银行不得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对于前任领导挪用资金造成存款人的损失,既然是自身及上级机构监管不到位造成的结果,那么邮储江宁支行显然是无权拒绝向李先生担责的。
储户自己有无过错?
邮储江宁支行拒绝赔付李先生存款,主要的理由在于,李先生自己不够谨慎,没有经常查询存款状况,因此应该自己承担损失。这或许也是南京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理由。
但无论从行业惯例还是法律依据来看,这种理由都不能成立。根据李先生的表述,在时某最初找到李先生存款时,邮储银行的上门存款服务并不罕见,而且自己作为大客户享受这种VIP待遇也是理所当然。
更为关键的是时某确实有着邮政支局的领导职务,其作为邮储银行业务的代表,对于一般人而言无疑是值得信赖的。
在当时的技术条件限制下,了解存款状况的通行做法就是翻看自己的存折本,而不是通过互联网或使用手机银行等查询信息,当这一使用习惯长期形成后,即便后来出现了新的技术工具,李先生和亲戚也随着年岁渐长难以很快适应。而恰巧李先生存折本上的交易流水是被时某所伪造。
如果李先生陈述的这些情况属实,那么其显然对于邮储银行有着充分信赖,难以预料或发现自己的存款已经被时某挪用。
况且从法律上来看,储户也并不负有应频繁前往银行或使用网络等工具查询自己存款状况的义务。通常来说,对公账户有银企定期对账的责任义务,但个人账户并无此种要求。
从广义上来说,翻看存折本和咨询储蓄银行职员,也是了解自己存款状况的可行办法,何以认定李先生不够谨慎认真对待自己的存款?
诚然,从原则上来说,法律不保护躺在自己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但不能说李先生是怠于了解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由于遭到时某精明的欺骗,使得自己对存款了解的所有信息都被时某所捏造,所有存款权利的行使都被时某所操控。恰恰正是邮储江宁支行赋予时某的职务,大大增加了这种欺骗和挪用储户资金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
而邮储江宁支行及其上级机构对此种行为应有预案、并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避免,因其内部管理不善、监控存在漏洞导致未能避免。
因此,银行不能以个人客户长期未查看账户信息为由指责储户“失职”,这不能成为银行未保护储户资金的借口。
银行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有媒体报道,邮储江宁支行声称最多只能对全部损失的一半赔付。
但从法院已生效刑事判决的事实认定来看,时某的犯罪行为与邮储江宁支行具有显著的内在联系,因此邮储江宁支行也应当对储户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虽然邮政系统改制后,时某在人事上隶属于邮政公司,但时某在挪用储户资金时所执行的职务,与邮储银行有着直接和密切的联系,时某所属的邮政支局在事实上从事了大量的储蓄业务宣传和办理的工作,该邮政支局在改制后也转型为邮储江宁支行的营业所。
从储户利益保护和金融安全维护的原则出发,邮政系统改革的复杂过程和主体身份的变迁,不应妨碍储户权利的行使。
既然邮储江宁支行是时某事实上的用人单位,那么根据《民法典》对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时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储户存款的侵权责任,也应由用人单位邮储江宁支行连带承担。
而且,**从法律上而言,邮储江宁支行对储户的存款赔付责任是第一位的,时某无论有没有赔付能力,都不影响邮储江宁支行对储户全部损失的承担,**而仅仅影响邮储江宁支行对时某的追偿。假设李先生确实是不知情的受害者,那么邮储江宁支行就应对其全部存款损失赔付。
储户存款被邮储银行前任领导挪用,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该让储户自己背负损失。
当储户对银行工作人员侵害自己存款资金完全不知情时,如果让银行轻易从存款损失的责任中抽离,并非合法和公平的责任分配,更将破坏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至于邮储江宁支行所谓愿意承担全部损失一半赔付的主张,虽然表面上看很大度,但从法理上而言是站不住脚的,那么银行不仅要担责而且是对全部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也因为引起舆情喧嚣,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3月21日发布声明称“我们关注到媒体关于我公司江宁区岔路口营业所资金纠纷诉讼案件的相关报道。我们高度重视、充分理解客户的诉求和心情,充分理解社会公众对资金安全的关切”,“保护客户资产安全,是我们的责任和天职”。
此案的发生不仅对储户亦是对银行的警示,也希望此案在发回重审后能够获得公平公正的解决,由此加强储户对金融机构的信赖。
本文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稿件,仅代表作者立场。
主编 | 张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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