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大家都愿意进入外企?
知乎用户 pit 发表 刚进外企的时候,每次我请年假,都会向老板提供请假的理由,以此证明我是确实有事不得不请。 终于有一天,老板忍不住对我说,你请假的时候,直接请就好了,这是你的权利,不用跟我强调你的苦衷。 知乎用户 苏让 zzz 发表 进 …
这公司老板真是个大聪明,他的这番操作,可能让自己登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双减政策出台以后,我有个开教培公司的朋友向我咨询:因为公司开不下去了,很多家长退费,他也想把公司注销了,我赶紧阻止他。
原因很简单,公司没注销,家长要找责任方,一般只能找公司,公司如果注销了,那股东很可能直接成为责任方。
公司这层乌龟壳,在这种情况下,能背着就背着,即使被债权人 “打”,有乌龟壳顶着不疼,要是没了这个乌龟壳,那可能被打得满脸包。
在实践中,公司注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简易注销,一种是一般注销。简易注销的程序非常简单,工商部门不要求清算程序、材料,直接就给注销了。而一般注销,则要求比较严格,要依法走清算程序。
虽然简易注销比较简单,但是也有个大坑,那就是在注销时,工商部门要求全体股东填写承诺书,承诺对公司债务兜底。
这个承诺书一般认为是有效的,债权人可以依据这个承诺书、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如果这个公司是简易注销的,那么女子可以直接起诉股东或者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承担工资债务,这个起诉或者追加被支持一般是没问题的。
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相当于自己跳进了自己挖的大坑里,把自己的乌龟壳脱掉了。
如果是一般注销,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老板很可能也要承担责任,因为一般注销的程序是先清算,而清算中有一个必经的程序是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这个女子是公司已知的债权人,在清算过程中是必须要书面通知的,如果没有通知,导致女子的工资没有拿到,那么清算组成员,都要对因此造成的女子的损失,也就是工资损失进行赔偿。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是股东,这个老板应该是股东之一。
考虑到他为不赔钱把公司注销,可以推断他很可能不清楚公司法的规定,他极可能为自己的愚蠢买单。
只想提一点就是,员工都已经劳动仲裁胜诉,结果还是未收到一分钱的赔偿。那走劳动仲裁的意义就是反驳公司的无理要求么?
并不奇怪现在公司的各种骚操作,反正压榨又不只这一家代表,只能说压榨员工的方式千奇百怪而且是层出不穷。
员工请假 3 天,公司就能直接原地破产,这应该算是资本压榨的新手段?
看到这家教培公司给出的理由,真的有点让人哭笑不得。理由是因员工休假造成大量学员流失,致其无法经营,且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公司。
三天损失 11 万多,一天损失将近 4 万,这员工创造的价值简直堪称是这家公司的 “顶梁柱”。
没想到公司不但不供着宠着,居然反手给给 “摇钱树” 一顿举报?那员工是不是也可以以这样的价值来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呢?
其实最让人感觉意外的是,这家公司是真的潇洒,为了不给员工工资,居然选择直接注销公司。可能这家公司的老板觉得注销公司,就可以不用给员工支付工资。
而且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员工正常请病假都能被公司说成是装病旷工,为了不给工资真是什么都能瞎掰扯。
只能说公司的格局已经放在明面上了,耍着无赖的性子来跟员工玩起剧情,最后还反咬一口是员工的过错。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给胜诉的员工帮助,强制要求公司给拖欠的工资补偿。
如果公司耍起无赖没有钱,就应该给予公司法人黑名单处置,要让其为自己的无赖行为买单。
试想对待员工都这样没皮没脸的,这样的教培公司能有好的产品服务用户?
公司只是人赚钱的工具,与其说公司奇葩,不如说老板奇葩。
个人推测,这家公司的老板应该是在劳动仲裁败了之后赶紧去注销了公司,估计自己也知道这种情况即使去法院打官司也没有任何胜算。
为了不承担法律责任,只能作出这种 “无赖的行为”。
对于这种老板,更应该让他尝尝社会主义法律的铁拳来以儆效尤,否则不是起了一个很坏的带头作用?否则不是有类似情况的时候都只要把公司注销就行了?
虽然说法律上公司财产和老板财产相互独立,但在特殊情况下,还是可以直接追究老板的法律责任。
比如在办理劳动仲裁案件的法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就规定,即使用人单位解散,依然可以将用人单位的出资人作为劳动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除了走法律程序之外,通过媒体进行曝光是一条更高效的路,让大家都看看这公司老板的嘴脸!
从劳动仲裁裁决书上隐约看到学校是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的,依法要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要在公司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继而申请注销公司。
依照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 (二) 中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也存在一些小公司不进行清算即注销,股东会在注销登记时候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进行承诺。
大洺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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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对于该承诺有如下观点:1、免责的债务承担;2、保证;3、并存的债务承担。
实践中,如果有书面的承诺存在,不论是属于哪一种承担方式,女子可申请追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不服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的,还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虽然有点折腾,但是总是能够解决的。
当然,事情的真相我们不清楚,其注销公司的原因我们也无从得知,可能是因 “双减” 面临经营压力,也可能真的因为仲裁败诉,但如果因仲裁败诉也可向法院起诉,毕竟劳动争议的诉讼费也才 10 元。
假如真的因此成为老赖,上了失信、限高黑名单是得不偿失的,即使后续还款了,解除了限制,但是征信记录上会留下黑历史,未来经商办企、贷款融资等均会受到一定影响。
如果裁决书已生效,不如依法履行比较好,如此折腾,切莫因小失大。
公司作为经济实体之一,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案例中公司利用恶意注销公司的手段,意图逃避赔偿责任,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虽然公司已被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员工可以起诉要求原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承担清算责任。
我是法度律师团成员史波律师。
教培行业,注销跑路,我说这操作怎么如此眼熟。
我们那有个商场,三楼都是各种儿童兴趣培训机构,围棋、乐器、画画、思维训练…… 开了五六年,有几个门面几乎年年换人,我身边有很多被忽悠充值办卡的(包括我自己),一充都是大几千,最后他们趁大家不注意,突然就 “设备故障,暂停营业”,再过几天突然发现门面已经围起来了,上面写着 “马上开业,敬请期待”…… 然后店名已经换了。剩下一帮家长一脸懵逼,都不知道找谁去。
所以 “注销公司跑路”,已经是这些人的常规操作了,手到擒来,毕竟重新注册一个公司现在基本是免费的。没想到以前是忽悠顾客,现在连自己员工都不放过了。
最近接触的一个非诉案子,但是其中一家业务公司和本案很像,对方在珠海,从事租赁业务,然后法定代表人是她母亲,公司是自然人独资,股东也是他母亲,然后为了不支付员工薪酬,悄无声息的注销了,而她母亲现在年近 85,名下无任何资产。而且注销的时候委托的中介机构办理,她的母亲也签署了相关的承诺,但是这个对员工来说,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
回到本案,这家公司的老板肯定是咨询了律师,但是又咨询的不够全面,属于一瓶子不满半瓶子换档,然后想当然的认为注销就万事大吉了,其实,这个纯属聪明反被聪明误,得不偿失。
珍惜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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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薛女士胜诉公司被注销无法执行拿到钱的事,薛女士可以委托律师去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公司工商档案,底档会有公司设立的章程、发起人身份信息、股权变更、注销等一系列档案材料,档案可以看出公司是否存在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如果是简易注销,股东是要对公司债务签承诺函的。如有,可在执行程序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可于诉讼程序主张上述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是《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是诉讼中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话,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目前薛女士已经拿到胜诉判决没有必要另案起诉股东,可在执行立案后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比较便捷高效的。我是法度律师团宋竟一律师。
注销公司主要涉及到公司法的第 184~189 条。
基本的法定流程:
1. 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成立清算组。
2. 登录在线注销平台办理注销业务。
3. 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
4. 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5. 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6. 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7. 申请办理海关注销登记。
其中第 2 点,要求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六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公告)。
如果公司拖欠当事人的工资和赔偿,那么当事人自然就是公司的债权人。
若公司的注销不合流程,当事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暂停或撤销公司注销。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报警,这已经涉嫌诈骗。
建议,双管齐下。
有限公司注销但公司股东作为自然人应该没有灭失吧。
公司没了,债务清算按照注册资本额度进行偿付。
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注销公司并不能完全逃避责任,顶多只能计算一下怎么来更划算。
如果公司账上有钱,且赔偿金额远超注册资本,那么注销公司或许可以逃避掉一部分赔偿金额。
但是看这个案子,当事女子的求偿金额应该不会特别大吧,所以这公司很可能就 10 万认缴,注销公司最后能省个几千一万的!
如此看,这波不亏!
很多劳动者和小公司都像我咨询过,如果在仲裁的时候偷偷把公司注销了,是不是就拿不到钱(不用赔钱)了?
天底下还是没有这么便宜的事情的。
其实对于很多时候,小公司注销反而是一件蠢事。
因为公司注销是需要走清算流程的。
依据《公司法》第 183 条规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公司在注销时已有仲裁或者诉讼而注销公司的,清算组成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法人的,可指派相关人员参与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那就有个问题,在起诉前公司偷偷把公司注销掉怎么办?
法律规定的也十分明确了: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
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至于公司抗辩,注销的时候不清楚有债务,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的明明白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你要是要解散公司,那就要给补偿金,不给补偿金就解散,属于恶意解散、股东是要承担责任的。
可能公司确实没钱,但是一解散,公司的债务就变成个人债务,得不偿失。
因此,碰到公司恶意解散或者想要通过恶意解散规避责任,直接起诉就行了你。
怎么看?怎么看待也没用。在这些人眼中法律就和儿戏一样。
现在的法律对工人保护太少了,对老板惩罚力度太小了。疫情以来我看到了太多这种教培机构卷款跑路的。欠着家长的钱,欠着员工的钱欠着经销商的钱。这些钱都哪里去了?早就合理合法的转移出去了。一方面,是员工举步维艰。一方面,是老板们自己花天酒地。
有的老板还倒过来起诉员工,员工官司赢了也没办法,拒不执行,大不了就当老赖,或者是直接注销公司,人间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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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生效仲裁、判决确认的公司应当支付的工资,属于公司债务。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注销需要经过清算,清算程序需要通知外部债权人,这当然包括有权主张工资的员工,而未经清算、未通知债权人便违法注销公司的,违法注销公司的相关人员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公司注销了,但是老板还是要还钱,原来的公司欠的钱转化为老板个人债务。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坑害债权人。
现在有些小公司的领导脑回路真的很奇特,比如我前公司要裁员,其他人都是拿了侮辱性报价然后就走了,我说裁员我没意见按规矩给钱就行,他们不愿意给,逼我收拾东西回家。
我回到家了领导又跟我说愿意赔我钱,然后我在家等了两个月都没人来跟我谈赔钱的事情
我等不下去了,直接去申请仲裁把它们告了
结果他们急眼了,叫了个东北社会大姐晚上给我打威胁电话,威胁我小逼宅汁不撤诉有我好果汁吃,我说你给钱就行,我也懒得跟你们啰嗦。
然后东北大姐也失联了
过了几天领导又喊了几个壮汉跑我家楼下堵我,搞笑的是那天我人不在家,这哥几个还挺幽默,就在楼下傻站了一个小时才依依不舍的离去。
然后开庭了,法庭上我说公司欠我加班费,公司代表直接说我去年一年没有来上班,出于人道主义给我发的一年工资,当时法官人都傻了
然后还说我人品不行,建议法院驳回我的申诉,掏出的证据是我发朋友圈骂这个公司的截图,法官人又傻了
我为什么骂他们?因为我被赶走到家第二天,他们就组织所有没被开除的老师和教务,挨个打电话到家长那边说我坏话,各种各样的黑屁都有
我被扣屎盆子扣了几个月都没搭理他们,那段时间每天几乎都有学生跑我这告状,我忍无可忍才说他们是在撒谎放屁。
一个公司几十号人,围着一个前员工前前后后挑刺挑毛病,最后实锤的罪名只有一个他发朋友圈骂了人,也可以说是非常搞笑了
最后结局嘛,就是仲裁卡着 2w 的线赔偿和稀泥嘛,然后机构继续割韭菜,前同事要么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者继续当狗跟着骗钱呗。
这年头维权真的很难也很累,我除了收获一肚子气和各种骂名以外啥也没得到,这次小小的抗争没改变得了任何事。
就可怜那些小孩了,花着父母钱,天天在机构混日子。我之前我也急,现在想想这跟我又有什么关系呢?好言难劝想死鬼
我走的是跟学生简单告了个别,并且诚挚的劝他们可以多去看看别的机构。有些学生说我是收了黑钱才怂恿他们走的,还有学生瞬间跟我划清接线的,还有的摇旗呐喊给机构当孝子反咬我一口的,这些事情对我的二次伤害可比公司跟我耍无赖大多了
我后来直接说我不想管了,你们爱咋咋地吧,你们就在这地好好过吧,谁都别想拿我当枪使。
“人类不感谢罗辑”
这是我现在体会最深的一句话
不作就不会死!
这让我想起经手过的一个案子,两个员工告公司,公司委托我们律所,律所指定我去代理……
看完劳动者的劳动材料后,我叹了口气,他们的仲裁请求挺合理的,不出意外,会赢,那对公司而言,就要输官司;对于我个人而言,代理记录就多了两个输官司的案子。
我并不想这样,就把公司老总叫过来,他跟他老婆一起来了,这公司就是他们两公婆一起开的,老公是法定代表人,但大大小小的事都是老婆在管。
「我看了劳动者的材料,咱们这边,确实理亏啊,我建议你们跟员工和解」
「这两个人说我们没有跟他们签劳动合同,没有给他们买社保,都是他们瞎说,合同的话我找他们签过,是他们自己不签的,社保方面,每个月都有给他们社保补贴的」
「即便如此,你们公司还是违法了,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要给他们支付二倍工资,不买社保就要给他们经济补偿金」
「那我自己找份合同,模仿他们的的字,找人代签,行不行?」
「不行,这是做假证,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严厉的制止了他们。
「那这个官司,多久才会开庭,出结果?」
「这里有个开庭传票的,是两个月后开庭,结果一般在开完庭之后一个月左右出来」
「好的」
后来仲裁那边也组织了调解,劳动者那边是要求赔偿八个月的工资的,公司那边大手一挥。
「不可能,我们最多只赔一个月的工资」仲裁调解以失败而告终。
开庭前一个星期,公司给我打电话,那边的语气很欢快:
「纪律师,我们公司注销了,工商局核准让我们注销了」
我真的是愣了一下,被他们搞了个措手不及,公司要注销,怎么现在才跟我说?
「纪律师,我们现在公司已经注销了,那劳动仲裁,我们应该没事了吧?」
我才知道,他们注销公司,就是为了逃避劳动仲裁,规避自己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虽然代理公司,但公司这种耍赖皮做法,也让我很不爽,我就毫不客气的跟他们说:
「你们这个决定并不明智,以前的话,他们只能找公司要钱,不能找你们要钱。但现在公司不在了,他们只能找你们要钱了。换句话说,公司该赔的钱,现在你们要替公司赔!」
「啊?怎么会这样?」
「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公司责任跟股东责任是分开的,员工跟公司产生纠纷,只能找公司承担责任,并不能越过公司去找股东。所以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公司就是挡在股东跟债权人之间的一堵墙,保护了股东,债权要债只能向公司要。」
「那现在为什么,我们两个要替公司给他们赔钱?」
「因为你们在没有清算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就把公司注销了,等于把那堵墙给拆掉了,那人家就当然能直接找到作为股东的你们。」
「那他们怎么找我们?」
「他们会起诉你们个人!」
经过这次谈话后,我就把公司注销的证明文件提交到仲裁委,仲裁委收到后,以「公司已经注销,公司不存在了」为理由,就驳回来了劳动者的劳动仲裁。
这件事情也让那俩夫妻高兴了一阵子,觉得自己多多少少教训了这两个员工。
虽然我前面跟他们说,公司注销了,这个责任要落实到他们个人身上,但这个事情,也确实给他们带来了好处,那就是劳动者也觉得,维权的难度成倍加大了。
一个多月后,一个劳动者跟他们和解了,和解的金额,从仲裁的 8 个月工资变成 2 个月工资,公司很高兴啊,毕竟少给了 6 个月的工资。
但是俩夫妻还是有点担心,因为另外一个劳动者,并没有找他们和解。
又一个月后,这两夫妻收到法院的传票,果然不出我所料,另外一个劳动者起诉到法院了,告的事公司老总本人。
公司的老总呢,当初收到公司的传票的时候,硬气的很,说就是不给这个钱,即便我告诉他们注销公司,他们自己会被起诉之后,他也硬气的说不给,要钱没钱,要命只有一条!
现在呢,在跟我面谈的时候,整个脸都黑了,看得出,他在硬撑着。
再过一个月,她老婆打电话过来,算了算了,和解吧,给员工赔了 6 个月的工资,这事就这么了了。
总结,为了不赔钱把公司给注销,这就是一个自作聪明的操作,是公司的股东自己作死,对公司的债务,本来股东是不用还钱的,但你这么一搞就要还了。
不作,就不会死,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以上,我是
纪律师,在佛山,我经常分享干货的公主号是「天天听讼」欢迎关注。
这操作我直呼内行
本来老板就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公司的确资不抵债,正常破产后按顺序及比例能赔多少赔多少,如果实在没钱,债权人认栽
但是现在搞注销
注销的确是快
但是他需要向工商提交一份承诺书
是要承诺债权债务已经清了,否则由股东承担责任
大家也可以随便搜索一下承诺书内容
现在这些钱,就都要由股东承担了,即便超出出资范围,也得付
这些老板,为什么总想着多承担责任呢?
一群没有开过公司的人,对公司操作毫无了解的人跟这里瞎 ACAC 之间。
1、仲裁庭 — 仲裁委员会裁决和法院判决不是一回事儿。仲裁庭不具备强制执行力,需要强制执行的时候还需要向法院申请。
{这里我表述的不严谨,已经修正,谢谢
}
2、大家想当然的认为当事公司没有进行法定清算。
事实上,如果公司为了规避这 11 万的债务,选择了注销公司,一定会走清算这个程序。清算程序的核心是通知债权人,我公司要注销了,请在某年某月之前来我公司办理债务清偿手续,过期不候,自己承担法律后果。
这个声明只需要花 150 元,在指定的小报上公告 3 次 —- 是一次还是三次记不清了,你爱看见没看见,3 个月后就可以注销,注销后,你再来主张债权,对不起,没戏了,法院也不会支持你,你再有理也没用。
对这个公司来说,采取这种措施来规避债务,挺可气的。对于保护自己权益的女员工,正确的姿势是第一时间起诉该公司,之后,他注销也没用了。但是,仲裁后,该公司可以注销,只要履行了清算告知义务,注销你也没办法。这是仲裁和起诉的最大区别。
远离黑心公司,会变得幸福。
为什么考编热这么高,一部分原因是离不开其他企业的衬托。
私营企业的套路是如此之多,996,末位淘汰,调岗。
目前来看,举报公司的问题都在于末位淘汰、劳务外包,非法开除等公司的手段。
不想给钱,就原地解散,这是要针对打工人。
很多时候,除了维权的问题,还有一部分就是无法追偿。
要理解的是诉讼是一个阶段,执行是另外一个阶段。
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保存证据。
在诉讼阶段,要提起财产保全。
避免的时候,就是为了防止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公司搞金蝉脱壳的花套路。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简言之就是,跑不了和尚也跑不了庙。
为了避免劳动仲裁遭遇 “执行难”,相关部门应该尽快介入,阻击这种偷奸耍赖,恶意注销的行为,依法对该公司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果还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也要一并处理,只有从严加强对违法企业的法律监督,才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守护珍贵的诚信。
公司对员工搞 “末位淘汰”,违法!_许某某_企业_案例
前一段时间,有个哥们提问了一个类似问题,我回答了一下,然后题主来我的回答下喷了我一顿
其实现在来看,这就是无良资本家的基础操作
典型的基操勿六
有时候现实很残酷,你明明想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到头来却发现小丑竟是自己。
还是那句话,有时候法律保护的是弱者
但是在有钱人眼里,这种保护很脆弱
大多数人理解的劳动纠纷官司胜诉大约是当庭胜诉,公司会计当天给你打款转账,你当晚收到银行短信 12 万到账。
但实际的情况是:公司会申请二审,拖延时间,拒不执行,然后等你去法院申请执行,而这一段经历没有三五个月,甚至 10 个月以上是无法完成的,要知道现在执行难这个事儿,可是通病,全国各地的法院,等待执行的卷宗一批一批的。
更要命的是,二审对方还会不断地出招,不管你是不是出庭,你都要花时间精力来跟对方质证,跟对方交换证据,这时候你的律师费在不断地上涨。
你以为你是在耗费公司的资源,但实际上,公司里的律师和证人,人家是拿着工资上庭跟你打官司,而你在失去工作的同时还要花时间精力以及个人费用聘请律师跟对方打官司。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你觉得你是赢了还是输了?
现实真的太残酷了,尤其是对穷人而言
先说一个笑话。
体制内靠什么东西来吸引人才?
答:《劳动法》。
这个事情吗,你有你的张良计,我也有我的过墙梯。
你能把我怎么样呢?
不过这个事情,就算把公司注销了,也可以找原公司股东或者法人代表吧。
最起码得让他们成为老懒吧?
现在《劳动法》只有个仲裁的作用了,你不仲裁,《劳动法》就是个摆设,老板都不会多看它一眼。
冲裁了呢,确实好用,一般都能赢。
我就仲裁过,很容易就赢了。
但是对方能不能给你钱,给你多少钱,那就是另外一会儿事情了。
比我那次就打了折扣的,主要是老板确实没钱,也没有必要苦苦相逼,但是我们去仲裁是为了给他一个教训,也不是为了钱。
所以说,这都是事。
不改,就还是这个循环啊。
不能接受别来我们公司。
今晚加班,不服你去告啊。
赢了又如何?没钱。
不影响。
注销需要清算,未通知债权人恶意注销,可以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昨天看到了这个消息,说实话,碰上这种公司真的是倒了八辈子霉。
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这个员工因为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开了病假条,给公司请了 3 天病假,结果被公司以 “旷工” 为由辞退了,连当月的工资都没拿到,辞退赔偿就更别说了。
员工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
然后公司就急了,开始反过来起诉,要求员工赔偿 11 万元的损失,理由是她连续旷工 3 天造成了大量的学员流失,给公司造成经营困难……
我看到这里也是被逗乐了,听起来似乎是一家教培机构。
我就想问了,难道这家公司的学员都是靠你们这名员工招进来的?不然怎么人家刚请 3 天病假就造成大量学员流失了?
真是百思不得其解。
那回过头来看一下公司的诉求,到底能不能成立呢?
我来说说自己的看法。
首先,公司得证明员工没走请假流程,将该行为定性为 “旷工”;
其次,公司得证明员工的 “旷工” 行为,确实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
最后,公司得证明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是达到 11 万。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胜诉了。
而公司方,且不说能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据说已经申请注销公司了。
到底谁占理,答案似乎很明显了吧?
说到注销公司,突然想起昨天看到的一个新闻。
同样是女员工,刚和公司签 3 年期的劳动合同,就跟老板说自己怀孕了,要休带薪产假,然后老板连夜注销公司,将原班人马(除了这个女的)全部迁移过去。
员工反应过来后气不过,就联系媒体曝光了这件事,闹得沸沸扬扬。
不知道有没有了解的朋友?
01 结论:老板跑不了。而且,还估计要上被执行人名单。
02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翻译成人话就是,本案中,公司虽然已被注销,但老板在注销时应该会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因此,老板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即使把公司注销了,也应承担公司对员工所负的债务。
03 给老板的建议
公司的有限责任对于股东来说其实是一种保护,只要公司给是合法经营的,如实出资了的。面对债务,其实大可不必这么操作。无论是一般注销还是简易注销,本身也是有时间和金钱成本的。本来出了事,还能有公司挡一挡,现在被告就直接变成了自己。
Richard 睿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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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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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债注销公司是最傻的做法
因为公司注销之后,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和实际控人承担责任。
一个法盲开公司还以为自己挺牛逼…
知道注销公司需要提交股东会决议不?知道还要提交清算报告不?知道还要做债权人公告不?
知道股东会决议和清算报告上按规定一定会有类似下面标记的内容不?
本来有个公司在这里挡着还真未必能让员工拿到赔偿,毕竟公司账上没钱就行了,害怕上征信还可以忽悠个脑残员工当法人。真要注销了才热闹,法院直接可以去查封股东个人财产偿还债务支付赔偿了…
我就不信老板家里真能没钱可执行…
跟我 20 年遇到的情况一样。
老板用手段逼我离职,扣发一个月工资。我就去找了仲裁。
经过几个月的扯皮,期间老板甚至把公司改到了一个心腹的名下,但我最终还是最终拿到了裁定结果,判对方赔我 2 月工资,一万多。
不过彼时我已经在外地工作了。
因为裁定书上没有明确执行期限,我工作忙也没太顾得上。
拿到结果 2 个月后,我才发现老板把公司注销了,带着一众心腹入伙了隔壁市他朋友的公司。
当时气不过,查了相关法律法规后,我好不容易联系上了原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当时原公司还在注销公示期)。
当时法院执行处的人在电话里直接了当跟我讲说执行不了。
我问为什么?
他说,之前没遇到过这种情况。
我?????
我说没遇到就不能处理了吗?没遇到就不能参考一下国内类似的案例吗?
他说处理不了,建议找律师,或者干脆放弃吧,免得耽误时间精力。
后来我左思右想实在是没精力耗,只能作罢。
我算是见识了有些企业能恶心人到什么程度,也见识了国内机关单位的工作水平和态度。
这么说吧。
从法律角度,正常注销公司,是要求必须要结算清所有债务的。
所以劳动仲裁胜诉还没赔钱这种条件,是不可能走正常途径注销公司的。
只能走 “简易注销” 程序。
而简易注销程序,是要求股东承诺没有财产纠纷,一旦有,有限责任立刻变无限责任。
啥意思呢,打个比方,你公司注册资金十万,公司资产为 0,这个时候你劳动仲裁要赔二十万,你可以申请破产,只赔十万的注册资金。
但是你简易注销了,那么这二十万的债务就不再是公司债务而是股东债务,没有十万的上限了。
还能追到你股东个人。
所以建议直接起诉即可。
简单梳理一下案例经过:
薛女士请病假 3 天,被公司无故开除,遂提起仲裁。
仲裁期间,公司以薛女士装病旷工为由反诉其赔偿 11 万余元损失,理由是因其休假造成大量学员流失,致其无法经营,且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公司 。
仲裁判决薛女士胜诉,公司应支付薛女士当月工资、病假期间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来这个案例是一个普通的非法辞退的案例,但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关注,正是因为公司的一些 “骚” 操作,甚至直接注销了公司主体。
那么就有很多人要问了,这种办法真的能使公司逃脱法律的制裁吗?
答案是当然不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解散时,清算组未根据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则债权人可向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可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按照薛女士的情况,薛女士仲裁胜诉,如果公司 15 天不执行判决,薛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可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虽然不太清楚,企业注销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是真的坚持不下去,还是仅仅因为赔偿金?
但盲猜一下,如果企业知道注销公司也不能规避法律责任的时候,会不会选择不这么草率的开除员工?
中国每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数量:
2001 年 15.5 万件,
2021 年 263.1 万件,
20 年增至 16.97 倍。
2008 年,是 2007 年的 193%;那年有部重要法律实施,又赶上全球金融危机,数量近乎翻倍,创造了历史之最;
2019 年,是 2018 年的 116%,2021 年,是 2020 年的 119%,这两年是最近五年来唯二的年增长超过 10% 的年份,基数大了。2021 年接近 20% 的增长就意味着一年新增超过 40 万件,快接近 2001 年的全年总量的 3 倍了。
数量增长背后,是雇佣形式的重塑、劳资双方配比的变化、雇佣意识的嬗变、法治的普及…… 当然,也与经济大势、雇佣市场大环境息息相关。
疫情以来,企业和第三方人力机构需要高度关注和积极应对可能即将到来的下一波争议浪潮。
这些年来,我们一直在提倡:从「消极合规」到「积极合规」。
消息合规,指被动的,侥幸的,事后的,遇到问题找 “关系”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也是很多国内企业以前的惯性经验。但是世易时移,这些做法已经严重落后和失效,积聚越来越多的风险。积极合规,指主动积极学习掌握规制要求,前瞻性设计和主动遵从,积极提高合规度,降低企业风险,实现良性健康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雇佣领域法律规制的复杂,使得积极合规变得越来越重要,粗放型的管理终将会被时代所淘汰,雇佣合规设计,必然也成为专业雇主服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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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仲裁期间注销的,员工在仲裁胜诉后,可以另案对公司的原股东提起 “清算责任纠纷” 的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原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注:起诉的金额可以不限于仲裁裁决支持的金额)。
参考案例: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 0391 民初 952 号
某员工入职某旅行社公司,入职时公司承诺了较高的工资及年底分红,但最终均未兑现,且一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后对公司提起了仲裁,诉求公司支付 “工资差额(5 万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 万元)、报销款(数百元)” 等。
仲裁裁决仅部分支持了 “二倍工资”(6 万元)。
员工对仲裁裁决不服,准备继续起诉到一审,但发现公司已在仲裁期间就已经注销,于是另案对公司的原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提起了 “清算责任纠纷” 的民事诉讼,诉求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连带赔偿“工资差额(5 万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 万元)、报销款(数百元)”
“清算责任纠纷” 的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的原股东要连带赔偿员工工资差额 5 万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10 万元,未支持报销款,且认定相关诉讼费由公司的原股东承担。
为被开除的劳动者进行声援。
看到这个问题我想到了那个因为员工怀孕,直接注销公司,然后重新将除这位孕妇之外的所有老员工拉到新公司。
这骚操作真的闪到了我的老腰。
青岛一女子刚入职就怀孕,女老板连夜注销公司另起炉灶,如何评价双方的行为? - 阅读修身的回答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67088309/answer/2764180259
至于从法律上解读,仍旧是老板违反劳动法。
可以开除的情况:
公司开除员工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个老板想卡 bug,也得看能够卡成功。
一、劳动合同法无故解雇
公司要辞退员工,必须具备上述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 30 日的通知义务或者另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事由,公司辞退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 87 条规定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设区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哪些情况不能辞退员工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无故解雇的补偿方法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如上所述。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的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维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可以采取诉讼的手段。
大家都用法律说话,批判没有任何意义。
没有前因后果的一方说辞不能解决问题,只会激化单位员工之间和性别之间矛盾。
至少这个担心工作的理由很牵强,这么重要的员工一般单位是不舍得开除的,期间必有缘由。
不要道德绑架任何人,索赔没问题,注销公司更没问题,可以在法律框架里面继续告,道德批判苍白的很。
至于媒体,批判可以,指挥法院怎么办案就是干涉司法,找死。
这种公司应该被灭掉。
没有。
事假与病假的区别在于,事假单位有批准权,如果单位不同意,你休事假就构成旷工。一般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旷工三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务中,法院也认可这一规章制度。
但是病假,就不一样了,员工生病了,等批准了才去看医生?如果是特别急的病又遇到公司流程多,后果难以想象。大部分公司可以先报备,后补病假手续。
所以病假构成旷工,这种制度明显严重违法。
是可以的,但是本案不行。
《劳动合同法》员工离职需要提前 30 天告知,试用期提前 3 天。但是如果不提前,又不法定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公司是可以向员工索赔的。
此外员工在工作中存在着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可以向劳动者索赔的。
但是本案中,员工生病看医生是正常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公司索赔 11 万,属于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属于浪费司法资源。
**并没有,**很多老板认为,公司注销了,就像人死了一样,债务就归零了。
这种对法律无知,必然因此承担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般公司能够快速注销适用的都是建议注销。
简易注销会让经办人签订以**《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来,取代了清算报告等清算文件,但是《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有这样一条:“债权债务已完结…… 投资人承担责任”**,因此所有股东因未经依法清算,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简化了企业注销流程,但同时给没有实际参与经营小股东增加了风险。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是全体股东的共同义务,因其签署《承诺书》对外宣誓承担责任,为连带责任。因此即使注销了,股东依然要承担责任。
公司注销时应依法清算、结清债务,
或者由股东承诺对债务负责。
本案中的老板显然没有依法清算,
那么老板和股东应承担这笔赔偿。
为了防止题主偷偷改,先截图,来你跟我说这句 “申请劳动仲裁遭索赔 11 万胜诉” 是什么意思?是女子向培训机构索赔 11 万还是机构向女子索赔 11 万?成功是谁成功?这特么多个标点符号会死啊!
非法解除 + 恶意注销逃避执行 = 耍流氓。
这一套骚操作不仅逃避不了执行,还会让公司股东背上连带责任,另外,这家公司是教培机构,事情闹这么大,还会面临家长要求退费的局面。
有些公司老板或者其聘请的律师自以为很聪明,但实际上愚蠢至极。
员工请假三天而已,多大点事儿,非要弄到注销公司。作为律师我很好奇这个老板到底是自己蠢还是请的律师给出的馊主意。
但凡这个老板肯事先咨询下靠谱的律师,都不会走到这一步。
三天假而已,何必呢!
简单讲,要赔
以下内容复制于莱芜区法院网站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根据上述规定,清算组书面通知的债权人范围限于 “已知”。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为逃避责任,往往故意在通知债权人的形式上选择报纸公告的方式,在注销审查采取形式审查的情况下,公司仍很可能注销成功。至于清算义务人是否可以以进行报纸公告作为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的根据,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清算义务人对于注销后极容易产生的债务应当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仅仅是报纸公告显然是不够的。具体如何从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出发,并对此进行论证,笔者提出两种解释路径:
解释路径一:“已知债权人”解释范围的扩张。关于清算义务人的通知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清算义务人需要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从该条的逻辑顺序来看,报纸公告系对于“通知债权人” 的方式上的进一步明确扩充,其公告的对象并未限于未知债权人,而系所有债权人,包括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而看似限定债权人范围的是《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该解释似乎将直接书面通知的债权人范围限制为“已知债权人”,而对于可能产生的债权人似乎排除在外。但从该条的规范意旨上看,规定清算组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的规定本意并非限缩债权人的范围,而是通过明确书面通知这一相对于公告通知更直接的通知方式来确保更多的债权人知晓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借此达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从该角度出发,通过对该条文进行目的解释,在清算时对于尚未产生但有可能产生的债务,对于可以取得联系的相关方,清算组亦应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因为公司之前的业务往来,公司往往是可以直接联系相关可能的债权人,故该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并未对清算义务人科以不切实际的要求。
解释路径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应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所谓“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主要是指公司清算之前已经订立的,但是目前尚未履行的有关合同事项等。而现实中,公司注销后的债务绝大多数都是公司清算之前已经订立的,尚未履行的有关合同在到达一定履行期限或者符合某项条件下而产生的。清算组对于尚未了结的合同事项应当进行逐一处理,法律要求的是“处理”,故清算义务人的义务不仅仅是通知相关合同相对方,而是与合同相对方对于未了结事宜进行协商,即使在清算过程中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亦应对于公司注销后可能产生的债务如何负担进行安排。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注销后产生的债务无法得到解决,问题就是源于公司清算时清算义务人未对相关业务进行了结,故将公司注销后新确认的债务纳入到“未了结的业务” 的范畴,亦可作为债权人向清算义务人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依据。
11 月 17 日,南京薛女士表示自己在一家教培机构工作,因为每天超负荷工作,导致身体不舒服,就去医院检查并开了病假条,请了三天假。但令她没想到的是什么?公司认为他是矿工,不但要开除她,连当月的工资都拒绝支付,这符合劳动法吗?当然不符合。
薛女士也十分硬气,直接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就在此期间,魔幻的事情发生了,公司竟然以薛女士装病休假造成了大量学员流失,公司无法经营为由反手起诉了她。反诉她去赔偿 12510 块钱的兼职老师费用,两年的公司代账费 4800 块钱,经营损失至少 10 万元,要求薛女士赔偿公司 11 万的损失。
这个理由有多可笑呢?如果薛女士真的如此重要,一天就能让公司赚 4 万,我将其称之为公司的顶梁柱不过分吧?甚至没了薛女士,公司都干不下去了,顶梁柱都不合适,这得叫财神爷了吧?没想到公司非但不把它供起来,竟然还敢开除。
更离谱的是什么?紧接着老板竟然连公司都不干了,直接去申请了注销,虽然薛女士赢了仲裁,但迟迟未收到公司的赔偿,这是要赖账的节奏呀,但这个奇葩的老板跑得了吗。如果继续耍无赖,薛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下之大,真的是无奇不有。如果薛女士真的这么厉害,还打什么工呀?自己干,把这三天流失的学员找回来,起码不会比这家公司干得差吧。但如果真的不是薛女士的问题,就是老板在故意欺负人,想赖掉工资和赔偿,送这样的人一个老赖的身份,我觉得应该不为过吧。
缺了这个员工 3 天 公司就破产
那这么重要的员工老板日常给的多少工资呢?
这位员工的劳动仲裁胜诉了,但却未收到相关赔偿。不会是不想赔偿员工所以搞这出吧。
青岛一女子刚入职就怀孕,女老板连夜注销公司另起炉灶,如何评价双方的行为?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67088309
前几天这个咋不上热搜,抛开各种场外因素不谈,面对的法律问题完全相同吧
刚看到另一个事情,在魔法打败魔法的回答里,就有一个女员工实习期一过,签了 3 年合同,就告知公司怀孕 4 个月的情况,然后就是老板注销重开公司。劳动仲裁直接说,公司注销了不仲裁。
下面一堆人叫好。我评论里说这不合理,下面一堆人怼我。
这盛世,如你们所愿。
不能只想着赢,赢也要正当地赢。
谢邀。
导言: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是知友们的普法宣传员,独家创作者。今天和知友们讲述一下这个问题。
答: 提问者,公司的行为存在违法行为,员工申请请假通过后,公司应当给予员工按照规定的假期,而不是辞职。
而且这个辞职方式也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公司在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处罚后,应当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向受害人支付违约金。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能履行特定义务而未履行。“能履行义务” 不仅意味着行为人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能采取措施,并且此措施可能防止结果发生。
3、由于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这是不作为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客观标志。换句话说,就是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互动: 对于这件事情各位知友怎么看呢?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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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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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 7 编、1260 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 “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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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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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吧,去年一个小公司老板向我知乎付费咨询过,先是问了未给员工签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员工劳动仲裁主张二倍工资赔偿。
后来这个小公司老板说,能不能注销公司,这样就不用赔偿了,反正老婆还有公司。我告知他尽量是和员工协商,能少赔偿就少赔偿一点,好聚好散,即便是公司注销,公司注销主体资格应遵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公司债务,清算人有明显过错,还是一样的,最后公司的债务反而会落到清算人(股东)头上。好家伙,这个小公司老板不信,可能是新闻看多了,回过头就给了我一个差评。截图如下:
可惜不是实名,看到这个问题还是比较感慨,当然也想问候他一下,最后公司注销有没躲避劳动仲裁败诉的赔偿?千分之一的差评哈,在线上千条评价可以供知乎上朋友检验。
麦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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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逃避败诉注销公司,信口雌黄的差评。哎,当然了这些都和法律知识没关系,性格使然。最后说点新闻上的吧,看新闻也要认真看啊,新闻上报道跑路找不到人无法承担债务,和公司注销能否躲避债务是两回事。
再重复强调一遍:公司注销主体资格应遵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公司债务,清算人有明显过错,还是一样的,最后公司的债务反而会落到清算人(股东)头上。
这个老板可能并不能理解为什么他的公司叫有限公司,顾名思义承担有限责任,这个责任在出资范围内承担即可,但一旦把公司注销,就可以直接追到股东个人了,由此可见懂法还是有必要的。
今天刚接到的劳动仲裁案子,用人单位竟然直接给劳动者发一个《开除通知书》,我笑了,这可给我省太多事了。
这就更加证明了,懂法的重要性!
很多老板,
格局跟韩国男人那话儿一样。
当跑路成为一种常态,清醒就成为了一种罪过
这几年的萧条其实也挺好的
借着 80 年代改开的东风,什么阿猫阿狗都出来创业,都要当老板
现在就是让这群德不配位不知道自己几斤几两的家伙们现行的时候
倒闭的企业不是太多是太少了
太奇葩了,女子请病假 3 天被开除,申请劳动仲裁后反遭索赔 11 万,女子表示劳动仲裁胜诉了,但老板为了不赔钱把公司都注销了,很难拿到钱了。
看了女子写的请假条,真是不可思议,请个病假还得写几百字的说明,关键公司还不批,这是什么奇葩老板。
未经公司批准,员工有权休病假吗?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确有必要休息的,可以休病假并享受病假待遇,原则上来说在医疗期内不需要公司批准,只需要提供病假证明(病例、疾病诊断证明、病假条等)给公司即可。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分享一个案例:公司注销了,工资找谁要?
霍先生还没拿到被拖欠的工资,老东家公司就注销了,这怎么办?他把公司股东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近日,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霍先生的诉讼请求,要求陈某清偿 4 万元欠薪清偿责任。
经海淀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霍先生的工作单位大聪明公司(化名)需向霍先生支付 4 万元工资,霍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调查,大聪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是该公司主要股东,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在明知本案债务未清偿且未通知其相关情况下,就将公司注销。因此,霍先生要求追加陈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其名下财产 4 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霍先生的债务于公司清算、注销前即已确定,大聪明公司进行注销登记,法人主体已灭失,已确定无法清偿对霍先生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现没有证据证明大聪明公司清算组履行了相关义务。由于大聪明公司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清算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霍先生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霍先生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陈某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当债权人发现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即注销公司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除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无需清算,以及因破产适用破产清算外,因其他原因解散公司均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按照《公司法》第 183 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的规定,公司股东,应承担组成清算组、依法清算的义务。《公司法》第 189 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11 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该规定还明确指出,负清算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如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根据不同的情形承担不同的责任。一是损失填补责任,即其未在法定期间成立清算组并导致公司财产受损失的,包括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等,此时债权人可以在受损失的范围内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补偿赔偿责任。二是损失连带责任。即其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此时债权人可以主张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多少债务,负有清算义务人就承担多少债务。
公司注销就意味着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灭失了,相应地其原有债务也就一笔勾销了。不过,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注销的前提是必需进行清算,而公司清算需要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定的通知和公告程序。
公司在解散注销时应做到 “三清”,即清债、清税、清工资。具体来说,就是在结清清算费用后,首先要清偿职工债权,接下来再清偿税款、债务,有剩余财产再分配给股东。而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费用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
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情形就不一样了,其应当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当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187 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当债权人发现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即注销公司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员工和老板本应该是互相尊重得一个群体
谁碰瓷谁都属于人品不过关
还有老板不能无缘无故注销公司
做企业怎么可以言而无信
经济不好的时候大家都过得不容易
无论怎么样各自退后一步海阔天空
这老板说实话挺没品的
怎么治这种行为?不赔钱永久取消注册新公司的资格,这属于失信人。不能再让他注册公司。
这个老板也是狠角色啊!
请假三天就影响到公司存亡,这样的业务骨干居然被非法辞退,前后矛盾。
老板宁争一口气也要不履约,下一步就看法院怎么弄了,这也能逃掉责任那就是离大谱了。
薛女士的事情是发生在公司存续期间的,就算是他注销了公司,也得承担这个责任。
该公司是违法辞退员工,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来进行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 87 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薛女士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期间该公司以薛女士装病旷工为由反诉其赔偿 11 万余元损失,理由是因其休假造成大量学员流失,致其无法经营,且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公司。
即便公司注销,劳动者依然可以视情况将单位的出资人、股东或开办单位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追缴工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 6 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公司法》第 186 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薛女士仲裁成功,但公司不肯赔钱、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 237 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管理学之父彼得 · 德鲁克曾说:我们要用一个 “完整的人”,不是把人当作机器或者机器的衍生。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所以,病假休息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弄虚作假,有真实的病假条,单位无权以此认为劳动者构成旷工,并解除劳动关系。
新闻上已经看到,能够引起大家热议,也从侧面说明这类事情并非偶然、个例。
我一直的观点是,只为钱而努力!与公司博弈,最终目标也只是钱。什么咽不下这口气,什么就不能让老板好过…… 您多虑了,这样的事儿既不会影响老板,也不会影响公司。您不来,有别人来!因为市场上民企虽多,各有不同,但本质都一样。您换一家,也差不多!能最短时间,与公司协商一致,拿到钱!才是您的唯一目标!这时候,您需要的是专业咨询,既懂老板,又懂法律政策,还能给出解决方案的人。
最近做的几个项目,基本都在和平下解决了问题。节省时间,拿到心里预期的钱,就拉倒吧!翻篇儿开启新生活,但别抱着美好愿望,因为下一家不一定更好,也没准儿更差!
“老板为不赔钱把公司注销” 这个我还真遇到过,从这点而言是不正规小公司无疑。我简单说下我的维权过程和结果吧。
1、前因不详细说,即便后来老板是一个 “为不赔钱把公司注销” 的奇葩,但是在斗争早期,他仍然能够让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法院、执行局鞍前马后为他服务的“牛人”,所以他为了一万五注销公司我也是有点懵逼的。我是经过为期半年的省厅信访后才取得第一步胜利,仲裁胜诉,这部分某些人的行为与 “依法治国” 有悖,就不细说了。
我仲裁胜诉是在 2017 年 12 月,根据法律文书要求雇主给我约 15000 块左右。随后我按流程进行了立案,然后第一时间申请执行,但执行局执行速度非常慢,然后等到执行局出结果的时候已经快一年了,最终结果是 “因企业注销,终止执行。”
2、如果我不理会,超过时限后,这事儿就算了。所以过年后,我再次跨越 800 公里到事发地申请重新申请执行。执行方式是,需要再次立案,将法人代表作为被执行人,或者将注销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立案,然后等待判决结果下来后重新申请执行,恰好注销的公司法人代表就是欠薪老板本人,而且公司股东,也就是母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老板,所以这么申请执行追究的责任人没有错。但是遇到一个问题,我没有正常渠道获得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号码,仲裁机构,法院及执行局等相关单位不支持帮我获得这个大小,除非我花钱请律师,1 万 5 的案值当然没法请律师,而这是在第二次立案和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重要信息。最后我也是用了特别的方法才弄到身份证号,我准备好文书第二次申请立案的时候,法院经办人员很意外的问我,对方的身份证号我是怎么弄来的?可见,如果是普通小员工、临时工遇到拖欠几千或几万工资,到这一步基本上都会被劝退,选择放弃,因为获得一个身份证号码的成本实在太大了。
3、终于遇到了一个非常不错的法官。她主动帮我解决了其他一些有可能面临阻碍的问题,主动协助我取证,可以说是整个过程中遇到的唯一一个能算得上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后来事情办好后,本想邮递一个锦旗,写封感谢信,不过想到那个法院前后打交道的五六个法官,担心那位女法官会因为我的感谢信收获负面影响,所以最终作罢。女法官以 “被执行人恶意注销逃避执行”“未如实清算” 等为主要依据,最终下发了新的法律文书,什么 “执异” 字号的文书,依据那个东西我再去申针对新的公司进行执行。
4、从我开始搞这个事情,大概直到第三年的时候,法人代表终于被发出了限高令,最后我拿到了钱。这整个过程,没找过一次律师,我算是从一个法盲变成了维权搞高手,《劳动法》、《仲裁法》、《强制执行法》,甚至是纪检委反腐举报信访等相关条例,我算是能熟练应用了。
分享个细节,最后我都赢了,没想到执行局最后还是恶心我了一次(原因我稍微揣摩了下,感觉有点恶心),执行局执行法官给我打电话以调解的方式帮对方讨价还价,我直接拒绝,之后又一次打电话要求本人亲自到当地,现场领取欠薪,如果 10 日内不去,视为放弃(我估计那个老板大概是想套路好了,把我引诱到 800 公里之外打一顿,至少也要骚扰下)。然后我稍微问了下本地执行局的朋友,人家的建议是,如果录音了,这个执行局法官基本上够喝一壶了。我也很简单,不想浪费时间了,直接在湖北省高原就 “十日内不领取赔款视为放弃” 的说法进行了信访咨询。几天后屁都没放事儿给我办了。
嗯,你说这些人贱不贱?
说个题外话,我觉得如果《劳动法》、《劳动仲裁法》以及《强制执行法》能够落实到位,有一帮人能真正去认真干这个事儿,我觉得咱们国家的社会文明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等,应该会有一个质的飞跃。
女子请假,合情合理,是客观需求。没有违反劳动法。
单位因 3 天假开除女子理由不充足。
时间仅 3 天,单位称 “因其请假导致学员流失,导致公司重大损失”,显然是夸大其词,其目的是抵销女子的权利诉求。
仲裁索赔失败,匆匆注销公司,以拒绝支付女子应得补偿。这属恶意注销。
从维权角度,可作如下尝试:
1,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2. 裁决书下达,发现单位有逃匿迹象, 向法院提交 “先预留置” 或“财产保全”的申请。
看看原视频吧,这女的不是请假三天,而是上班三天就告诉老板怀孕了。老板也是狠 扯了几次后直接注销公司。
请 3 天病假就开除??
那我这种请三个月病假的,在社会主义的企业还不得拉去枪毙?!
幸亏我在外企……
我最近请了三个月病假,连着年休假,我从今年 10 月一直休到明年二月的正月十五春节结束。
请病假时领导没有任何迟疑,安慰我一定好好休养,身体重要~
hr 光速处理好我的病假申请,并且告诉我医院病假证明拍个照发给他就行,不用送来公司,好好休养~
我现在每天在家吃喝追剧躺平养身体~ 项目上大家再忙,也没有任何人会来拿工作来打扰我这个病号……
所以每每看到这种劳动纠纷的新闻,我都由衷祈祷:
其实,注销公司没太大用处。
不过本案金额不大,确实很恶心人。
注销是应该来不及注销的
劳动者拿到仲裁裁决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挂着强制执行的公司是注销不掉的。
但是实际情况就算没注销,但是依旧很多劳动者执行不到。
别听上面律师啰嗦一大堆,原因很简单,现在很多老板都搞的空壳公司,法人都挂着不知道哪里找来的七八十的老头老太,账上没有一分钱,法人征信黑名单随便上。
你要碰到这种单位,只能自认倒霉,或者你足够强大,你懂的那种强大,强大到老板不敢欠你钱。
所以我奉劝各位找工作还是要找大企业,如果实在要进小单位,那注意下面几个危险信号。
1 - 单位刚刚注册没多久。
2 - 老板频繁跟你换劳动合同主体,几个月就换一家。
3 - 逼你和异地第三方公司签合同。
4 - 合同单位和你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
5 - 单位财务走账异常,发工资是老板或者其他人个人账户发的,或者用微信支付宝之类的。
6 - 公司虽然很小,人也不多,但是老板名下都很多公司主体,大部分是空壳没有实际业务经营。
7 - 公司法人是老头老太
出现以上信号,我劝你尽早跑路
**女子请病假被开除后反被索赔 11 万?真是长见识了!**据报道,江苏南京的薛女士在一家教培公司工作,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并开具了病假条,休病假 3 天。但公司认为她是旷工,将其开除且不愿支付拖欠的工资与赔偿金。薛女士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没想到该公司以薛女士装病旷工为由反诉其赔偿 11 万余元损失,截至目前,劳动仲裁胜诉的薛女士还未收到一分钱的赔偿。
看到这则新闻,对这家公司是既气愤无比,又感觉可笑至极!
一、职工生病,能请假吗?
毫无疑问,是可以请假的!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职工生病,请假有工资吗?
毫无疑问,是有工资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 180 天的,按其工龄的长短,由企业发给病假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 60% 至 100%;超过 180 天的,按其工龄的长短,由企业发给疾病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 40% 至 60%,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三、职工生病,公司能开除吗?
毫无疑问,是不能开除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2N)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职工生病,公司能反诉赔偿吗?
毫无疑问,是不能要求赔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看了很多人的评论,都表示义愤填膺,但是这个案件从法律角度来讲,并不算很难解决的啊,耐心的走法律程序就好。
怎么走法律途径呢?
不知道公司会不会去法院起诉,如果不去起诉,那么这份劳动仲裁的裁定书就是生效的。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51 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但是这个公司给注销了,不知道这个公司是因为什么原因能在有诉讼或劳动仲裁的情况下可以注销。
在广州,如果一个企业有劳动仲裁案件,由于劳动仲裁委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联网的,在劳动仲裁期间,是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
现在企业办理了注销登记,但是在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与他人的债权纠纷并不会因为公司的注销而消失,企业或公司的股东因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所以就在申请执行过程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不就以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另案诉讼。
不管哪一种方式,追回来钱的可能性都比较大。
其实现实中,这类案件都不少,而且法律也给了有效的解决办法。
先说看法
涉案公司无疑是出了昏招,又投机取巧的想注销公司躲债。
诉讼指的是,通过向法院提交诉状,由人民法院来裁决判断最终的责任
而仲裁,则是由双方或多方协商一致约定一个争议解决机构,也就是某仲裁委,
该仲裁委在几方产生争议居中进行审查并裁决,可以受理的范围是很广泛的。
而劳动仲裁,与前两种区别很大。
劳动仲裁是由指定的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涉及劳动纠纷的案件进行仲裁,并且仅受理涉及劳动的仲裁事项。
通过人民法院诉讼并由人民法院最终送达的文书,通常为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而劳动仲裁委员会只能做出仲裁裁决书
这两类文书的性质是不同的,涉及到的程序也是不相同的。
通常情况下,这种做法对于问题最终的解决毫无意义。
仅仅能够拖延付款的时间,给劳动者造成维权困难。
而对劳动者而言,则需要花费时间成本贺人力成本来解决此事。
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已经开始申请注销,
第一时间要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暂停程序,并进行清算。
如果发现时,公司已经注销,此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公司股东提起诉讼,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件中,劳动者已获得仲裁裁决并裁定用人单位支付补偿以及工资等,应当尽快采取措施以确保自己的补偿款及工资能够讨回。没必要去理会公司是否耍无赖或者是破罐破摔的问题,意义不大。
熊贰十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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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践踏劳动法的新型犯罪诞生了:
恶意注销公司罪。
原是上了三天班就怀孕啊,敲诈公司嘛。
法律方面的处理方式,那就听法律方面的专家建议吧!
我在这里说说心理方面的建议。
就像你不小心踩到狗屎,你的确是很难受,那你是努力去让狗不拉屎。还是赶紧想办法,把自己脚上的狗屎洗干净呢?
还有要注意的是,下次走路的时候注意观察,别再踩狗屎!
反诉的事情就不说了,也反诉失败了。
“薛女士在一家教培公司工作,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并开具了病假条,休病假 3 天。但公司认为她是旷工,将其开除且不愿支付拖欠的工资与赔偿金。”
我好奇一点,她开了病假条休病假,公司是否批准了?
看情况是没批准,她按照劳动法规定,认为公司不批准违法,因此按照旷工处理也违法吧?
我国劳动法对职工的保护确实很到位了。包括怀孕也是。
所以美国员工得病了,怀孕了要坚持工作,说自己没事,因为他们真的可以随时开除。
而中国劳动法大大限制了公司权利,使得公司不能像美国公司那样开人,到极端情况下,就是公司注销了。
这个是,女子入职创业小公司即怀孕,女老板注销公司带其他所有员工入职新公司也是。
怀疑以后部分公司,可能会实行兼职协议,不招聘正式员工的方式,降低风险。类似日本经济条件不好,大量公司减少合同工,多聘用派遣工一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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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员工休病假,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实际中,公司想要开除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就只能在以下几种法定情形中才可以: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而且,在符合上面这三种情况下,公司还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这样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要不是出现上面三种情况的,公司想要解除劳动关系其实不能这么任性的。而且,按规定,员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但是如果医疗期届满了,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者可以申请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履行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不需要另案起诉老板,执行时申请追加老板为被执行人即可。
关于这件事,根大家分享四点:
1、公司如果想让女子走,可以好好与女子协商,如果通过协商女子愿意离开,这种情况下公司最多支付经济补偿外加一个月的待通知金,现如今为了女子走,找了个蹩脚的理由,不仅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还因为自己的一系列骚操作丢了名声。
真是毫无法律意识,偷鸡不成蚀把米!
2、员工请病假,公司可以不批准吗?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
换句话说,员工依法享受病假的,只要是真是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批准。
3、哪些情况下,公司可以不批准员工的病假?
公司应当批准员工的病假是建立在员工真生病了,因而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明确要求员工需要的提供病假证明,比如挂号单、病历记录、医院费用发票、检查单等等。而如果员工不能按照规章制度要求提供病假证明或者公司发现员工的病假证明系伪造、变造的,这种情况公司不仅可以不批准员工的病假,还可以依法追究员工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女子虽然已经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了请病假的手续也获得了公司的批准。但是如果公司在事后发现女子是装病旷工,已然可以追究女子的法律的责任,包括不限于开除女子。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公司如果认为女子是装病旷工,就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直接就开除女子,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4、把公司注销了,公司还用承担赔偿责任吗
公司一旦注销,其就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了,就不能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了。而一般情况下其股东也不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既然是一般,也就是说有 “例外”,《公司法》第 20 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到本案,公司不给钱,女子并不是说就没办法要回自己的钱了。如果真是股东为了逃避债务,恶意注销公司,这种情况下女子依法还可以直接向公司的股东追偿。
假设该女子三天造成损失 11 万,那反过来想,那是不是三天就可以创造 11 万的价值?那就算女子一年上 200 天班,那也创造了七百多万价值,该机构也不止这么一名员工吧?那该机构每年交了多少税啊?是不是让税务局来稽查一下啊?
说白了,现在法律执行方面对公司都太好了。
这老板偷鸡不成蚀把米,本来是公司的债务,公司没钱就不给、破产都行,这下要自己掏钱出来了
法律怎么判肯定有人科普
谁能跟我科普下
“申请劳动仲裁遭索赔 11 万胜诉”
到底是谁胜诉,是劳动仲裁胜诉,还是索赔 11W 胜诉?
这群搞自媒体的
为了增加矛盾获取流量,连家里的马儿都不要了,全部放养了。
这种公司法人应该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里,并终身不得再次注册成立任何行业的公司。
久不看知乎,恰好看到这个话题,工作间隙就当休息吧,哈。师傅恰好兼职劳动仲裁员,我也因此做过一点劳动案子。
本来想写下法律分析的,但前面也有很多优秀同行前辈回答过了,我便不再啰嗦了。
大概说说最近遇到的案子吧。有在公司注销当天结算工资直接炒鱿鱼的,有先从一个项目调动到另一个项目,结果另一个项目领导不认可调动,又不出具调动手续调回原项目,而后通过取消打卡系统中的打卡资格,更换工作场所门锁而架空劳动者逼迫离职的,我自己有遇到请个假结果以未遵守防疫规定炒鱿鱼的咨询。总之吧,基于经济补偿金的存在,小企业想炒人又不好炒人,于是就有各种试图逃避责任的手段,想抓住劳动者把柄就炒人。我觉得比较明显的一点就是,当劳动者某天因某些事离开公司的时候,比如病假丧假婚假之类的,然后就有可能被公司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炒鱿鱼了,就是离开公司一段时间,成为了劳动者被抓住的把柄。
所以各位夜晚不眠人 - 搬砖者,如果确实有事离开公司一段时间,一定要走公司的程序和手续,并且保留记录,而且记录不能留在公司系统中,要导出来备份或者截图之类的。这样即使遇到问题中的情况,被炒就炒了,直接去劳动仲裁请求 2N,这钱也能过渡下失业期间。
此外,如果公司有欠缴社保、加班费不给等等情况,可以社保局、劳动执法大队举报一波,当然,这是个好筹码,看你们自己怎么运用。
以上。
不说这个事。
在知乎遇到企业和员工有争论的都是在讨伐公司!
我见过太多 laji 员工了,脸皮厚。
对于我们打工人来说,碰到这样的老板真的很咬牙切齿痛恨,如果就职在办公室的员工还好很多,因为懂得运用法律常识保护自己的利益。
最可悲的是奋斗在工厂车间之类的一线员工,那懂得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就算懂得也耗不起时间来和有心剥削的黑心企业扯皮。
他们基本都是靠自己的劳力、时间来换取收入的,手停口停是最现实的生活,加上劳动仲裁的流程,来回时间的损耗,原企业还会千方百计的搞小动作,还有个人心理上卑微和企业形象的对比下不得不妥协。
怎么降低职场性别歧视?
很难
一般小企业 30 以下女性竞争力真的没有男性强
这个企业老板是骚操作,而且大概率还得赔钱
但是女员工安的什么心思大家也知道
聪明反被聪明误!
自以为的聪明,其实是个傻子
即便公司注销,劳动者依然可以视情况将单位的出资人、股东或开办单位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追缴工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仲裁成功,但公司不肯赔钱、拒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 237 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这老板做这个事情的时候不知道请律所咨询一下吗?劳动仲裁一旦裁决,就走正常渠道处理就行了,现在搞成这种,这边申请民事诉讼,他个人出钱,还不能走公司的账。他如果当了老赖,列为失信执行人………
又是打工人的狂欢么?
醒醒吧!
这个案例员工或许会赢(是或许,当然,概率很大但不是必定),但以为 “有病” 就必赢的,打工人们,你要是无脑信,以后社会会教你做人的!
这个案例的诡异之处在哪?
没哪里在说 “病情” 和“请假”过程啊!!
“有病” 通常是员工和公司最尖锐的矛盾之一(特别是孕期的女性员工)!
对员工而言,“有病”——>“休假”,谁也阻止不了,我见过很多这样的员工,头铁得很,通常都是 “老子有病老子最大”,有些人病休单一甩甚至根本连请假流程都不走。
只能说这个公司挺傻逼的啊!
从新闻中(我没看新闻,仅从问题所述信息看)我根本没看到公司的辩词,对公司而言,这个案子的姿势应该是:
1、首先质疑医院
你从一个社区医院、私人小诊所拿张病假单给我,我也给你休假?要是这样可以,我大姑、四姨、小舅子、朋友、朋友的朋友,所有休假单加起来我能给你算出超过合同期!
正常的公司规定,一般都是要求特定等级的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才认可的,具体等级要求会各有不同;对有疑义的,会要求到指定医院进行复诊(复诊,有案例是由公司承担部分费用的)。
2、质疑病情
这个更简单,比如问题中贴的那张图,显示的是 “睡眠质量”!
大爷们呐,我塌玛德失眠这么多年,我真是谢谢你们呐,原来我是可以请假的!
不是所有病都必须休假!但,如果你坚持身体不适,医生很大概率会给你开病休单!
这,又是病休案中最尖锐的矛盾点之一!
这个点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的做法是,公司要求病休单加盖医院的公章而不是医生签章,同时会要求病假单附上病情诊断书。
通常,医生是极易给你出具病休单的,特别是一些中小城市和等级低的医院,基本你只要强调自己不舒服,大概率就能拿到建议休息的单子。但大城市(比如上海)的高等级医院(正常高,比如,人民医院这样的公立医院),他们的病假单不是随便给的,特别是公司去复查时,是可以要求医院办公室(办公室,具体名称或有不同)加盖公章予以认定的,这种情况医生一般会比较严格,因为医院对医生是有责任认定的。
3、质证病情和工作紧急程度
就比如问题中贴的 “睡眠质量”,如果公司能证明工作的紧急程度属实,比如,员工是班主任,请假的那三天将是一个班的考试、开班或类似的情形,则相对而言,公司方是有理由不予批准休假的。
**或者我举个极端的例子以便理解:**你是消防员,一边是火警,一边是你犯恶心,你是冲上去救火还是去医院看病?
关于这点,比较考验公司的管理和仲裁的答辩,不绝对,但相对而言是公司可以予以主张的论点,证据做足、答辩阐述清晰的话,很大概率是可以获得支持的。
4、仲裁或注销公司,只要流程合法,真的没啥可质疑的,你碰上了你会觉得公司恶心、坏,但这完全 “合法”,而通常,合法即是对你最大的威胁、负担和成本,比如裁决不服进诉讼,一审不服进二审,中院不服进高院,流程、性质完全 “合法”,但对你,也同样完全 “不公平”——这也是我建议员工见好就收、和和气气协商的重要原因,硬碰硬怼下去,员工通常承受不起那代价的。
这一点如果你有不同意见,我建议你去找找那些 “就算是 1 块钱那也是我应得的我凭什么不要” 交流交流心得,持此类观点的人在逼乎很多的。
5、最后,说了太多公司方的应对策略,还是说说员工的做法吧:一是申请强制执行,最少在上海,裁决书上是有支付时限的,在此时限内也可以与仲裁员联系沟通支付情况,公司不支付,是会被冻结银行账户的。二是上诉,注意上诉时限。三是财产转移,如果有可能,注意公司转移资产,特别是那些几个人的小公司,资产的转移太容易了,公司基本就是个空壳,来个破产清算,员工真的会啥都拿不到。最最后,员工也不必担心所谓的 “背调”,问题不大,一个公司如果害怕正当维权那它本身就不值得你去。
这老板牛,为了一个员工注销公司,那这个女子是不是影响力很大,自己开公司都可以了。
劳动仲裁没有执行。如果赢了还需要再去法院上诉,追加执行。
我们在新加入一个公司时,往往会去查找一下这个公司的背景。
有一个指标可以参考。这个大股东或者法人有数家关联企业,或者在很短的时间段同时注册几家公司的话,多半都有 “落跑” 的嫌疑。
睁大眼睛,最好快撤。
论一个法盲的神操作。
他以为注销了公司就不用赔偿了吗。
首先,债权人可主张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2020 修正)
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申请执行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可追加股东、出资人等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看《公司法》的规定,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论就是,公司恶意注销,把股东拉出来。拉出来怎么弄么,轻点让股东承担民事责任,重的直接承担刑事责任,有个罪名叫【执不执行裁判文书罪】人民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以刑罚。
恶意注销公司这行为不仅仅是对不住申请执行人,更是侮辱了法律,必须收拾。
【说明】本回答暂且不讨论该女子之对错。
对于很多企业而言,跟劳动者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所以,不乏有企业为了节省这笔开支,而穷尽办法让员工自己主动离职或者以 “合法” 辞退的形式,拒绝补偿。
但是这家教培公司吃相过于难看了,员工请病假才休息三天,就迫不及待要以旷工的名义将其辞退。旷工是什么?最狭义的理解也是没有理由不服从公司的安排不去上班吧。可是薛女士有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可能公司是觉得睡不着觉不是什么大事,算不得生病。但是因为压力过大,经常性失眠就是一种病啊,请假休息调整再正常不过。
公司这么急于发出跟薛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大概率是想借机以 “合理” 的理由将其辞退。但薛女士也不傻,人家立马启动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公司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以及拖欠的工资。公司此时为了掩人耳目,想出了更损的一招,反诉薛女士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11 万元。理由是因为薛女士三天没上班,导致学员大量流失。
这里就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有多少学员退课,然后退课造成的损失就是 11 万元。二是学员退课是否跟薛女士请了三天假有直接联系。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是因为薛女士的三天没上课,才导致学员流失的?那些学员真就是冲着薛女士来的吗?薛女士才三天没来,他们就不上课了?那如果薛女士真的病得不能起床,或者出了意外呢,公司会傻到把所有的宝都压在薛女士一个人身上,就不会想好一个老师如果不能上课,其老师如何候补上?
作为专门的教培公司,不会这点规划都想不到吧?这显然只是噱头而已,想让薛女士知难而退,逼其放弃法律诉求而已。
其实教培公司反诉老师影响自己的生源,要求赔偿损失的例子并不少见。但是这种举证难度很大,尤其是凭借一条老师不上课,或者老师自愿离职的理由。就拿本案来说,哪怕是薛女士无故旷工,旷工期间导致的生源流失,也不能算作是薛女士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因为你这个很难证明是一个老师的原因才导致生源的流失。
学生不想上课原因很多,有的可能觉得没有效果,有的觉得学不下去,有的交了钱又后悔了,最后找个理由要求退费,你很难说这就是某位老师没有上课的原因。因为教培公司的老师肯定不止一位,理应都会有充足的老师,去调配课程,预防其他人没有时间上课。
但假如是这样一种情况,比如说薛女士确实非常有名,很多学生就是冲着她的名号来的,在合同里都约定了,薛老师是指定的教培老师,如果后面薛老师不能上课,合同可以解除,退还剩余学费。如果是在合同里有这样的明确约定,而薛女士本身也跟公司签订了合同,对自己的履约行为进行了约束,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然后又确实发生了薛女士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情况,学生因为这个原因跟教培公司解除合同,造成了教培公司的损失,那就可能面临赔偿。
但是就本案来说,即使是签了这样的协议,薛女士也是因为身体原因,有正当的理由需要休息,而不是恶意违约,请假的时间也相对较短。依照常理,既然学生如此信任薛老师,也不至于为了这三天而直接跟教培公司解约。所以,无论怎么样,都是说不过去的,公司反诉薛女士的理由太过牵强了。
那么公司正确的做法其实也有,如果薛女士确实因为身体原因,需要长期请假休息,公司可以先找薛女士谈,如果确实因为这份工作严重影响到身体健康,薛女士可以跟公司协商离职,那这种情况下,公司最多也就是按一年一个月的工资进行补偿,不至于走到违法辞退,赔偿双倍。
如果薛女士并不愿意离职,而且有正当的理由请病假,那公司也只能给薛女士这个权利,毕竟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前提是要薛女士提供医院开局的病假证明,如果薛女士拒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明不符合规范,公司是可以履行通知责任让薛女士回来上班,并告知不利后果。一般发两次通知,薛女士还是拒绝回来上班,公司可以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要求跟薛女士解除合同。
也就是不管公司内心多么想跟这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你起码表面的形式要做得好看。要让人觉得你其实是想员工回来上班的,并且也履行了多次通知义务,员工在没有证据证明有合理的病假理由或者休息天数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医疗期了,公司就有比较充分的理由去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了,这样也比较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而该公司就是犯了大忌,不仅理由不合理,还没有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这种理由去辞退员工,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饶浪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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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华南理工大学 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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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人来说,这种案子非常有利于当事人追债,从唯一被执行人公司扩大到公司股东。正常情形下,劳动合同纠纷被告仅是公司,但因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做了简易注销,且承诺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没用的拉,注销公司,那么直接股东来承担责任。
如果这一招管用,那岂不是老赖就可以肆意妄为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求你们了,有点常识吧,
然后再告诉你们冷知识。
如果你要进行仲裁,然后就可以去你当地的行政服务大厅,把企业进行冻结。使他无法进行注销。也无法变更法人等一系列操作。
他赔也得赔,不赔也得赔。
在现实生活中,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一定要接地气,一定要想着最优选择。
这个女的请假用的理由简直是…
睡眠质量指数报告也能当成请假的理由?这有些搞笑了吧。
自古道,慈不掌兵,义不理财。你这样请假,老板百分百不会同意,如果睡眠不好可以直接请假的话,那单位里八成以上的人都可以请假。老板要是都同意,也不用注销公司了,要不了一年就可以破产倒闭。
而且这个请假理由也太鸡肋了。如果这个可以的话,我们延伸一下,也就是只要有工作压力和考核压力的人都能请假了,只要有夜班工作性质的人都可以请假了,只要有债务压力和经济压力的人都可以请假。
所以这个理由老板是不会批的,在不批的情况下回家休息,他不开除你开除谁啊。即使不合适,但为了服众也会杀鸡儆猴的。
请假应该用些政治正确且无法反驳的理由,拿到台面上,拿到第三方那都是无可挑剔的。
举个例子**: 我头疼感冒,还有一些低烧。**
我胃筋挛,上吐下泻。
我身体里有硬块,害怕是增生,需要进一步检查。
以上三种症状都是压力大后身体的变化和表现,这些症状医生也信,而且检查也不一定能查出什么,医生的诊断意见书上也会写,建议修养观察。
尤其是第一种,谁也不敢强迫你上班,万一是无症状感染者,谁能担得起这个责任。
在这个整个案件里面,劳动委员会完成了判决和指标。
(老板注销公司后肯定还要再开一家) 市场监督局完成了正向增长的考核指标。
新闻记者从这个案件里找到了热点和流量。
吃瓜群众把老板骂的狗血淋头发泄了情绪。
唯独当事人,前前后后忙活了那么长时间,贴钱贴时间贴精力打仲裁,结果到最后一分钱都拿不到。
11 万的赔偿多不多?多。这个赔偿款已经大大超过了平均数,而且已经多到让老板情愿注销公司跑路的情形了。
11 万赔偿多不多?不多,因为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只要合情合理就可以,而且仲裁机构也认可了,有什么多的。
只要这个价格超过了赔偿人的意愿,人家直接撒大招,而且还能让你无可奈何。毕竟公司注销了,就相当于公司已经死了,你从哪找死人要钱啊?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些文字看起来很有力量,但在执行起来确实一言难尽。**首先,执行庭是有门槛的,不是说想要强制就能强制的。其次,人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只需要去市场监督局就行了,市场监督是不会去政法口走访调查的。最后,上层建筑发文的初心是为了表明态度,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永远都是排在最后。
如果真的遇到这种事,起码先看看当地普遍赔偿多少钱,在此基础上加个 20%,然后和老板谈,谈不妥再进行仲裁,这样既能满足自己的经济利益方面的追求,又能让老板咬牙切齿但能愿意赔偿。
因为你的目的不是为了让他注销公司,是为了让他赔钱。
如果劳动法在江浙严格执行,恐怕就不会有招工的烦恼了。
不仅是钱给的少的问题,还好意思说别的地区不努力。
啧啧…… 前两天不是还在歌颂赞扬女子怀孕,老板注销公司的 “魔法打败魔法” 神操作么。
怎么,你以为魔法只会落到怀孕的人头上?
这个魔法,一直都挂在所有打工人头上,随时落下。但绝大部分打工人是没有魔法的。
有些人啊,给资本家呐喊助威都成习惯了,难道是以为自己多歌颂赞扬资本家,魔法就不会落在自己头上了么?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与员工存在劳动争议,有仲裁裁决未履行的情况下,恶意注销公司的,员工有权要求其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需去法院起诉,走一遍诉讼流程,拿到法院的生效判决后,才能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产。
详细的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 修正)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没什么好说的,《公司法》早该改了,明明很多问题,但却一直存在着~~
第一次劳动仲裁的结果公司反仲裁我了,他们输了,坐等他们起诉我(后续:他们已起诉我啦)
这算什么,我居家第一天就被开了,申请了劳动仲裁,赢了。但公司还反诉我,让我赔他们 5 万,还让我退社保和工资。
也是到现在也没有开符合事实的离职证明。
以本人亲身经历告诉大家,在这里,最不尊重劳动法的,就是这种单位的领导!
这些人都是这样的,有钱捞、能彰显自己权利、表功的时候绝不放过。他们只会高高在上地睥睨底层的哭声,甚至会说:你吵到我了。
就拿我自己的亲身经历来说吧,某出版社为了不支付 5000 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花好几万和我打官司。整个劳动仲裁的过程也是各种傲慢,好像故意要把官司打到底似的。甚至可能还找人爆我的个人信息。后来还反仲裁我(现在已经起诉我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向我索赔 5 万,还要我退社保钱和工资,加在一起 6 万多。
我大胆猜测,这件事的重点不是付出和回报是否成正比,而是他们可以从中得到一定的返利。
反正打官司的律师费由国家出,拿着国家的钱对付普通老百姓,他们当然乐的把官司打到底,这样没准有些捞头也未可知。明年的出版社的财政支出又可以多报些啦。
感觉他们特别贪婪,毫无底线,见钱如同苍蝇见 s,什么钱都不放过。
明眼人都看得出来有问题,正经公司谁舍得花好几万打个标的 5000 来的官司呢?做这样得不偿失而且失败率很高的事情?
但是他们这种情况,即使遇到审计和巡视也不怕,因为有合理的支出来源,有据可查。他们可是把规则玩得很溜。
目前的状态是前司的劳动仲裁均以失败告终,他们去法院起诉我了,我们大概要打 3 场仲裁、6 场官司。
真是谢谢这老板啊,本来不注销公司,公司如果注册资金是实缴的,公司账上没钱又无可执行财产的话,还真不好执行老板个人财产。这下好了,真是谢谢这老板,可以让这女子追加他为被执行人了。拒绝执行,那么等着上黑名单也不是不行的。真是个好老板
每次看到这种消息都很气!!
教培行业,同劳动仲裁,目前正准备申请强制执行。
我和同事们一起劳动仲裁的时候公司连人都不来一个,应该是已经看惯了这种场面,就等最后强制执行,然后就可以放心大胆的拖了。
像这样的老赖公司真的太多了,有多少兄弟姐妹们都因为劳动争议跟公司仲裁无果,作为受害方同时也是职场中的弱势群体,在这种情况下真的很无力。就连帮仲裁委的工作人员也感到力不从心,他们也见过无数相同的案例,但是能做的也只有按照流程帮我们申请。
最后公司可以轻轻松松注销掉,或者先转移资产然后宣告破产…… 对于他们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损失,可是从前帮他们赚取利益的员工和消费者的利益却永远不能得到保障。
仅仅是教培机构就一茬又一茬,家长们和老师们也只能一坑又一坑的跳,更别说其他行业的员工和消费者了…… 这年头普通群众真的很难!!
所以我就想尽快跳出这个圈子,决心后面的工作怎么也得找个大厂,转行就是我们教培人目前的唯一路径。
我也是看好了互联网行业未来的需求及前景,选择加入新媒体运营的行列中来。真的当你跳出这个坑才发现之前怎么就那么傻!
以下是我的转行经验,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了解一下,希望能帮到大家。
裸辞后,空窗期太久,是随便找份工作干着还是等找到满意的为止?为什么同龄人转行都去做互联网运营?毫无运营经验的找运营方面工作怎么办?目前失业率这么高,你还敢辞职吗?
最后,愿天下打工人都能顺利找到好的工作,靠谱的公司!珍爱生命,远离辣鸡公司!!也真心希望国家能加强对老赖公司的治理,救救我们苦命的平凡打工人吧
只是掩耳盗铃罢了,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庙啊。
注销的又不是说没人承担责任。跑了更好,追加股东,让他承担连带责任。
只是多走了点程序而已,费用都是老板出的,法官还多个业绩,白捡的业绩。何乐而不为呢?大善人啊,这个老板!
还劳动法呢,
多少发没人尊重。。。
上不遵法,下不遵法,
法律形同儿戏。
但话说回来,
还是希望大家都遵法守纪的,
毕竟,
如果没有了交通法,
车辆没法在路上行驶,
行人过马路也胆战心惊,
毫无安全感,
这样不好。。。
寻找失踪 127 天的外甥女(同我头像)
站在双方的角度,似乎都没有错,但这个事件却暴露出了严重的问题。
— 1—
公司的韧性不够
一家公司的生死存亡,竟然在一个员工身上,而且仅仅是离开三天便不能运转。
不能证明社会太残酷,只能说明这家公司的韧性真的不够。
《穷爸爸富爸爸》上曾经谈到这么一个理论,一家能自动运转的公司,才算是你的资产。
这里的自动运转,便是一家公司的韧性。
而一家健康的公司,不仅能离开某一名员工,即便是某个领导层的离去,也一定不会对公司的运行产生任何的影响。
就像阿里巴巴离开了马云,京东离开了刘强东,腾讯离开了马化腾,对于其整体业务的发展影响其实都不大。
— 2 —
小而美才是生存之道
一家能够长远发展的公司,一定是关爱、体谅员工的。
尤其,从薛女士的影响力来说,其业务能力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
如果公司平日里对薛女士多一份关心,多一份照顾,在薛女士无法到岗的时候,第一时间跑去慰问,而不是质疑。
相信薛女士三天的休假,也不会对公司业务产生太大的影响。
未来的公司,一定是小而美的。
小而美的意义,就是要有人情味。
它一定要摒弃大公司冰冷的制度,严格的执行,用温情来感化每一名员工,将心比心,每一位员工也会把公司当成自己的家!
这样的情况下,公司想要发展缓慢,都很难。
— 3 —
工作和健康兼顾
从薛女士的经历,我们看到了底层打工者的悲哀。
若非真的有病在身,谁又愿意靠着繁琐的流程,取得临时的喘息。
诚然,工作很重要,但健康更加重要。
一家不在乎员工健康的公司,确实不值得你为他奋不顾身。
网友的话真的很扎心,薛女士既然如此重要,是否可以考虑单独成立一家公司呢?
不少人也开始普及各式各样的劳动法。
薛女士的故事,真的不是个例,真的希望底层劳动者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
最后的话:
从小事中足以窥全貌。
这个事件,绝对有无数小公司和底层人民心酸的缩影。
我们看到了太多不敢请假的打工人,他们为了碎银几两,以命相搏。
也看到了太多摇摇欲坠的小公司,他们制度不全、韧性不够,一点风吹草动就能动摇其根本。
但,国家的发展,需要这些小公司和底层人民的共同努力。
如果暂时不能解决,就让时间来证明一切吧。
相信未来,小而美的愿望一定能实现,每个人都能活出幸福的模样!
我相信,生个丸子比较容易。
三天被弄死的公司,想来也不大。
这还要法律???
女性就业难算你一分功劳
第一个问题:老板不赔钱把公司注销了,怎么办?
答:追加公司实际清算人为被告。
其实我觉得这种情况反而对劳动者是好事,能随随便便注销的公司,你就不要指望公司能好好给你赔 11 万了。还不如追加个人为被告,这种老板肯定比这种公司有钱,懂了么。
第二个问题:该公司以薛女士装病旷工为由反诉其赔偿 11 万余元损失,怎么办?
这位劳动者先别慌,不是公司说让你赔偿多少你就赔偿多少。如果公司的诉求想要被支持,必须对以下事实举证:
1、薛女士存在装病旷工行为;
2、公司的实际直接损失和薛女士的装病旷工行为有关;
3、实际直接损失为 11 万元。
我看到薛女士的工作是教培相关,我想了半天也没想到,薛女士是如何能给教培公司造成损失的。
以上。
职场公司骚操作没有最骚只有更骚了,属于是!
感激法律,让我们的权益得以保障,但是法律也不过是最后的底线,靠着最后的底线生活,跟领着低保过日子有啥区别?
所以,光关注法律还是不行滴,多了解点什么样的公司有坑也十分重要。这大概率可以在避免自己有一天要靠 “领低保” 过活了下场。
案主的公司一看给人的感觉就是缺钱,且赔不起的小公司。
这种公司一般会整出一堆超出职能 P 事不说,最容易出现拖欠薪资,和工资纠纷的情况。
叫你干好本职就不说的了,没准还让你去扫地扫厕所,不去就各种说你工作不积极思想有问题,没有把公司当自己家,就是你不够忠诚。
画饼和 PUA 是必备两件套,为啥?还不是因为钱给得不够留住你。 简直像极了渣男和渣女。
为什么拖欠工资? 因为你少的可怜的工资都可以缓解一下公司资金的压力。再者拖着,怕你跑路,多扣着你一天工资你就不敢轻举妄动。
这招对于没有太多收入,又落入坑爹型血汗工厂的小白来说,更是如坐针毡又不敢轻举妄动的致命存在。
到最后,你在被折磨到体无完肤的时候,终于只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来自己权益了。
且纠纷还会成为你找下家的 “污点”。真是好一个 一身伤又一身骚。
案主的公司不是没钱赔不起这 11 万,就是规模小到可以不用顾及商誉的积累和培养。大不了注销了,用省下来 的 11 万重新开坑坑别人。
说了这老些,虽然跟法律角度不搭噶,一方面法律的角度咱没有专业的讲得好,另一方面是希望咱打工人除了有法律意识还要有类似风险意识。
打工人在外头真是要懂得好好保护自己。
愿每一个打工人都不要只会用 “低保” 策略,也要提前做好防止 “侧漏” 的措施,我们不能百分百避免,但是能避则避吧。
劳动维权应该设置为大学生必修学科,必须完成一场成功的劳动维权才能毕业
如果大家当地找不到可以维权的实习公司,可以来重庆找
教科书般的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把公司注销,这老板个人就成了还款义务人,本来可以让公司在前面顶着,这下芭比 Q 了。
我只是想简单粗暴的问一下,可不可以先查公司是否有劳动纠纷再予以注销
这家公司的确是奇葩,但是当事人用失眠当请病假的理由,也挺新鲜的
看了很多人义愤填膺,什么剥削资产阶级的,只是看着想笑。跑跑工商局就知道,注册个体户公司是多容易的事情,学生,个体户,只要成年人都有权利注册公司,中国有上亿小公司,平均几个人一个公司。。。
遇到这种宁愿注销公司也不愿意赔钱的小公司老板怎么办?之前亲戚也遇到过
我的劳动仲裁是去年 12 月申请的,当时仲裁委拖着不受理,最后投诉受理了,可到现在也没开庭…
打电话问,就是疫情影响,正在排队…
只要员工不怕麻烦,这是变好事啊,本来公司还可以破产,你股东可没有个人破产一说
非一线城市的小公司就是这么嚣张,即便是江苏南京
注销公司不是要清算所有债务和资产的吗?除非走破产流程不然债务还是要还的啊?
庙拆了,庙里的和尚跑不掉吧
仲裁胜诉后,该女子成为公司债权人。公司申请注销时,可以在被注销公司的清盘过程中获得赔偿,员工的赔偿顺序较外部债务优先。有未决官司,注销程序不能完成。但是如果被注销公司没有可执行财产,那就没办法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个人没有连带责任。不过这个公司该有多不值钱,注销,另起炉灶都有成本,为了逃避赔偿注销清盘?可能这个劳动仲裁官司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报道说公司在仲裁完成后申请注销。那么就是还没完成注销,那么按照标准程序,法定清算程序会解决债务问题。有先来后到,还有同一顺序按比例分。如果还不足以完成仲裁的赔偿,那就是命数。
注意,“恶意” 二字的评判是媒体加上去的。什么叫 “恶意”?媒体没有调查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没有可执行财产,还还有没有其他未尝债务。如果股东(俗称老板)完成了法定义务,但是的确经营不善亏光了公司,那么逼死老板是否就能解决社会矛盾呢?法制水平不应该停留在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vs“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这个层次上。
注意到这个公司的地址了吗?幕府东路
在南京的幕府东路,有一家公司,以犯罪为主,知道是做什么的吗?
按道理讲,就是我们看到的这家无理公司!要不要揭露他们的犯罪行为呢?
请题主对这句话进行一下语法分析:
女子申请劳动仲裁遭索赔 11w 胜诉
回答如下问题,谁申请了仲裁,谁遭索赔,谁胜诉。
这样的老板遍地都是,他们会说自己也是别人的孙子!
众所周知,我们的社会叫有法无天,因为合法得不到结果,非法得不到惩罚,要从斗人其乐无穷角度解读,这叫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这局老板赢……
当法律不能维护法律自身的公平公正,就会。。。?
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
我回答完了,别跟我杠,这是宪法里面写的
我居然看不懂标题 。
本案的争议看上去是 “女子” 或者“公司索赔 11 万元”,而忽略了公司在仲裁败诉时注销公司企图逃避债务。
当然很大程度上,这其实是公司的一厢情愿。**当公司被注销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要求股东签署一份保证书,以确认公司没有债务清偿;如有债务,股东或清算组仍需承担责任;这已经成为司法界的一句老生常谈,有大量的判决案例。**法律虽然有很多局限性,但也没那么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因病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其 3 至 24 个月的医疗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无权辞退患病的职工。
该公司是违法辞退员工,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来进行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 87 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只能说,公司老板的这波操作,不仅不能起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反而会把自己送上被执行人的位置。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讲个笑话,中国 ldf
可以看出在劳资双方中,强势和弱势的巨大差异。
公司是怎么申请破产成功的呢?
看吧 违法的成本几乎为零
经济下行过程中,此类耍流氓的操作无处不在,我最近身边的就有一些这样的案例。钱不好赚了,老板为了自保,丢卒保车。法院胜诉,到执行到位,其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是公司手段高明或者龌龊,比如欺骗劳动者把相应的证据抹掉,这债就能赖掉,反之怎么都得给钱。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经济下行企业更难,劳动者也一样。注销企业是要走流程的,哪怕强行注销,也不能免掉该支付的工资。
法律上就没有什么办法能搞这种公司么。
想起了给我装修的公司,注销重开,换了个店名换了个法人,但是公司还是那个公司,但是就是不用履行之前签的装修的售后合同。
对付这种公司,就没有什么办法么。
打工人这今年遇上大环境不好和反反复复的疫情,再遇上黑心无良老板和企业劳动维权是真难,劳动仲裁遇上老赖老板,就算是仲裁胜诉和法院起诉,他想赖着不给,正常的法律途径是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
为了不赔钱,这家公司也是蛮拼的,居然把公司都注销了!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案情。
江苏南京,女子薛某是一家教育培训公司的培训老师。由于每天都是超负荷工作,薛某感到身体不适。
到医院检查后,医生建议薛某休息一个星期。但考虑到公司目前缺人,薛某强撑了几天之后,才向公司请了 3 天的假。
薛某按照公司的请假流程给公司老板发了请假申请之后,就在家里休息没去上班。
当薛某三天后回公司上班时,老板却告诉她,由于她无故旷工,公司已将她开除,并且拒绝向薛某支付当月的工资。
无奈之下,薛某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让薛某没有想到的是,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居然反咬一口,以薛某装病旷工,导致大量学员流失,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为由,要求薛某赔偿损失 11 万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随后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公司支付薛某当月未付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要求薛某赔偿 11 万元损失的请求未能得到支持。
因公司未履行裁决书项下义务。薛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这时薛某惊讶地发现,老板为了不赔钱,居然把公司给注销了。这突如其来的情况把薛某都给整不会了。
在这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件中,以下两个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去关注:
1、薛某因为患病而请病假,公司能否不批准薛某的请假申请?
薛某因长期超负荷工作,导致身体不适,想遵照医嘱请病假休息,所以,向公司交了请假条想请三天假。
但是,从现有的材料来看,公司应该没有批准薛某的请假,这也是为什么公司会主张薛某无故旷工的原因。
由此,就引发了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那就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病假,用人单位能不能不批准?
这个问题是本案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因为,如果劳动者请病假,用人单位有权不批准的话,在公司未批准薛某请假的情况下,薛某不来上班就构成旷工。
而如果劳动者请病假,用人单位必须批准,那么即使公司没有批准薛某请假。薛某不来上班也不构成旷工。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
所以,薛某因为身体患病而感到不适,遵照医嘱请假休息,而且已按照公司的请假流程向公司提交了请假申请。
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当批准薛某的请假申请。即使公司不批准,也不影响薛某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薛某在提交请假申请后,即可休假而不算旷工。
2、公司注销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就不用履行了吗?
这家公司的老板也是蛮拼的,为了能够不履行仲裁裁决书项下义务,居然把自己一手创建的公司都给注销了。
不过,这位老板的如意算盘虽然打得挺响,但是注定是要失算的。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注销前,需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等到公司清算结束,处理完公司所负债务后,才能办理公司注销手续。
如果公司股东在未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了结公司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就将公司注销。那么,公司的股东需要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如果薛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公司尚未办理注销手续,仍处于清算阶段。那么,薛某可以将清算组列为被执行人,要求清算组清偿仲裁裁决项下义务。
如果薛某申请强制执行时,公司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主体资格已消灭。那么,薛某可以将公司股东列为被执行人,要求公司股东清偿仲裁裁决项下义务。
以前总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在公司被股东注销的情况下,这句话可以改为跑得了庙跑不了和尚。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我觉得奇怪的事情是,公司是说注销就能注销的?
公司注销前不需要先合法遣散员工?不需要先将公司欠账还清?
我也是上班的,回答有点一边倒啊,你们给公司赚多少钱啊?你们离开公司又能赚多少钱啊?只考虑自己不考虑给你发钱的。网上真魔幻。
这真的是太荒唐了!换做你,你会忍得的了吗?
员工已经申请仲裁并且胜诉,按理说公司应该给员工相应的赔偿,结果竟然反诉员工。
现在有很多披着 “羊皮的狼” 的公司,各种压榨员工,而且压榨的方法千奇百怪。
员工身体身体不适,休病假 3 天,而且还是开具了假条,按理说这是人之常情的事,谁没个头痛发热生病去医院的,公司也是知道的这件事情的,但却认为员工旷工,让公司损失了 11 万元,反而反诉该员工赔偿 11 万元损失。
看到这里,真的让人好笑到爆。
这家教育培训公司简直前后自相矛盾,员工请病假 3 天,就能让公司损失 11 万元,那么该员工一天给给公司带来的价值就是平均 3.7 万元。
能够给公司创造巨大价值的员工,哪个公司不喜欢?
该员工能够给公司带来巨大价值,公司应该视若珍宝才对呀,为何还要狠心开除该员工呢?结果还背地里给员工一刀,简直离谱至极!
更让人震惊的是,这个公司为了不给员工工资,竟然选择注销公司,老板直接跑路,这难道就是做教育培训行业的?
真的是误人子弟,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老板的格局和公司的发展,侵犯员工的权益,最后还反咬员工一口。
这些人想着 “注销公司” 就可以跑路,就可以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何在?
难道还要让更多的人继续忍受着这些 “毫无良心和底线” 公司摧残吗?
我想我们每个人都不希望像该员工一样遭遇,我们都希望遇到好的公司,好的老板,好的同事,好的发展前景……
也希望有关部门对这样的公司曝光,帮助受害员工获得应有的权利和尊严。
现在疫情时期,每个人都不容易,有时候因为遇到无良公司,让自己失业甚至生活一度困难,所以很多人做好工作的同时,也给自己考虑了如果被公司辞退了,还有那些工作机会和出路,你可以看一下我之前写的回答,会给你带来启发。
也希望在疫情时间,我们每个人都能遇到好的公司,找到好的工作,保持良好的心态,一切都如意。
感觉像是本身就有了隐退打算,想在金盆洗手前干最后一票。
只是这次他们把魔爪伸向了自己员工。
一直觉得部分教培企业的吃相很难看,为了扩大生源不注重教学质量,一些价格高昂看似靠谱的保过承诺,也是在合同中隐藏了许多附加条件。但即便这样,教培行业仍然不缺饭恰。
只不过这家企业又给奄奄一息的教培行业脸上摸了一把黑。
假使这家企业目的不纯,那我觉得搞教育的,编出的理由如此逻辑不通纯属有点大脑缺氧。单单一个员工请假就能使一个公司经营遭到重创,而且严重到要申请注销。那反问这位员工平时在公司的地位如何?待遇又如何?公司平时又是怎样维护这尊大神的?可以把薪酬单晒一晒。如果真的每月给人家开个五万八万的,那这个理由反诉理由还有迹可循,但如果每月就给人家三五千,那又作何解释?
如果不能拿出证据,对不起,原谅我尊重逻辑,所以只能联想到贵公司申请注销纯属借坡下驴,反诉赔偿则是跑路前最后的敲诈。
最后带病上班也得看什么病?过去感冒发烧请假老板说我娇里娇气;现在发着烧上班,老板求求我赶紧回家,不要害他。
这个老板不坐牢,不上征信名单?!你法我笑抽象图. jpg
一切让人铤而走险的事情不是成本太低,就是利润太高!线上教育这种成本低利润还不错!主要还是犯罪成本太低!
看到这个问题,我首先想到的不是员工的赔偿问题,而是为什么公司可以明目张胆的侵害员工的利益。
为什么敢?这让我想到胡适先生说的话:
当两个人第一次见面,双方就在考量是应该跪着还是站着。
说白了,公司从一开始就没把员工当人。
平时叫你把公司当做家,勤勤恳恳的工作,等真的摊上事,人家就对你说:真把公司当做家了。
工作是什么,就是老板买断你八个小时的时间,让你为他产生利益,如此以来,公平合理。
可现在啊,太 tm 卷了,而且有些玩意,专门挑下班点来,来了就是一坐,倒是要看看,谁第一个走。
本来是合情合理的事,现在整的谁都不好意思。
这样的职场文化太久太久了,久到让我们觉得一切都是理所应该。
员工就应该被公司剥削,老板说什么都是对的。
于是两极分化越来越明显,幸福指数越来越低。
前阵子,猝死,压力大得抑郁症的屡见不鲜,如今又出了这么个事。
果然,狂人日记里面说的是对的——吃人啊。
员工有员工的立场,
公司有公司的立场,
知乎有知乎的立场,
网友有网友的立场,
大家各有各的立场,
屁股决定脑袋。
老板注销公司
责任不是还得落在法人头上吗
老板将公司注销,依然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不对。应该是拆得了寺庙,跑不了和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分钟让你看懂劳动仲裁
看看这个,现在咋感觉老板都成了弱势群体了
还是不讲究的人太多了
这不是讨论细节的时候啊
教培行业啊
每个人都在苟活
就像侏罗纪末期,小行星都砸下来了,你们还在讨论三角龙大战霸王龙谁能赢,没意义啦
全都是毁灭的结局
没有救助,只是把一个穷人的钱抢下来给另一个
列车难题,到你们这里就这么简单了么
想杀谁就杀谁
极限一换一?
恶意注销不应该,
不过劳动法都是规范企业的,基本没有规范劳动者的。。。
这种问题基本是不可能是单方面的原因,一个公司因为一个员工的仲裁赔尝而要注销一个公司,一个员工因为一次诉求而直接弄倒一个公司都是奇葩!
这种奇葩操作的干系人中还有一个就是仲裁,一般的仲裁是加速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倒闭的直接原因,有时候确实是公司没钱都快要支撑不下去了,还要面对各种来自仲裁的不合理的处罚!
在员工与公司的角度,这两个群体永远是一个对立关系,市面上传说中的员工与公司的关系如何好,那只是因为公司未到真正困难的时候!
很多时候是一旦公司遇到困难,对员工的收入形成一定影响时,几乎是大部份的员工是不会管你公司有钱没钱,都会起来算上多种赔尝的方案以求自己权益得到保护,不管你公司有没有钱,将来会不会促成关闭,他们更多的是在自己角度力求拿得更多,人是自私的不足为怪也不用说明什么!
但是更有甚至者遇上一些不讲理的,钻牛角尖的个别员工,他们往往是一个企业避之不及的蛀虫般的存在,平时能力不行,事情会弄得很多,为了钱很多时候各种奇葩的事都能弄得出,让本就精皮力尽的公司搞无法继续运营,遇上这种不要德的主也只能自认倒霉!
所有的前提都是钱的前提,树倒众人推,而且加上仲裁,几乎大部份的 中小企业尤其是创业公司是在快要倒的时候被内部推倒的。
我很理解这位员工的做法,如果真是如实所说,这种公司的做法是极不负责的,但同时也要提出合理的诉求,拿到正常所得就行,任何时候建议不要在公司或个人最困难的时候落井下石,取财要有道,做人,做事都要有基本的道德准则!
对于公司而言,应该尽量执行自己的义务,而不应当扣员工的正常工资和正常的补贴,对于过度赔尝的问题付不起,注销公司也是无奈之举的话,那想必这个仲裁法要改改了,要尽量让仲裁对公司的影响变少而不是任其仲裁,不合理的仲裁有时是加速公司倒闭,成为部份员工盲目满足自己贪念的工具!
我见过确实是有很多中小公司,是在仲裁法的催生下,提前倒闭的,生存之道,公司也好,人也好,都要为对方留有底线,而不是失去各自的道德,贪图一时之利,必定是短视行为!
案例的情况,还需要引起法律,公司,个人的重视,需要考虑双方是否能承受得起,而不是盲目地执行,这是中国企业的悲,也是个人的悲!
未遇见过,不知道会不会影响员工拿到这笔钱;
但是公司是做教培行业的,教书育人却是如此的道貌岸然,现在的社会信用已经击穿到海底了吗?
希望这位员工能够尽快拿到钱吧~
请假三天,开除加赔款
女子任职培训班,因生病需要住院;
因为请假了三天,被开除且不给钱;
申请仲裁反赔款,要求赔偿十一万;
这种公司价值观,没有服务的理念;
谢谢您的关注
现在聪明的老赖都这么玩:
1,A 的公司陷入债务危机,A 从医院找来个时日无多的绝症患者 B,给 B 一些现金,把股权全部转给 B。
2,B 申请注销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都是 B 签字。
3,B 死亡,A 金蝉脱壳。
之后债权到期,债权人怎么起诉?无论起诉公司或是 A、B, 主体都不适格,法院不予立案。想调取工商底档看看股权是否不合理价格转让,需要法院调查令,律师去不给调,不立案我哪来的法院调查令。去报案好警察说:这是民事纠纷,请去法院起诉。
哪位好心的大佬告诉一下,这如何破?
注销公司并不代表公司就可以逃避债务。公司注销前要经过清算程序,就是要公告通知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就算简易程序中,也会要求股东签署承诺书,如果没有清算就注销,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而且清算还意味着股东出资到期,这对债权人简直喜闻乐见,因为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实缴到位,公司又没钱的话,还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到位以进行清偿。老板这种行为,有可能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培根说过:一次犯罪不过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污染了水源,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如果刑罚权不受限制,那么一切正义,都可能被架空,而且往往是以正义的名义来架空正义
坐标上海。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老板注销公司是非常愚蠢的做法。
薛女士起诉的是教培公司,老板把公司账上的资金全部转走,留个空壳公司让其被执行,虽然后续会涉及限制高消费、破产追究股东责任事情,但时间周期没有 2-3 年是不会有结果的。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 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现在老板注销公司,无疑是将自己过早的拉到责任承担的诉讼程序中,老板可谓是因小失大啊。
以上意见供参考使用,谢谢!
你不造成损失为什么要心虚旷工?
中国所谓的老板或企业家请遵守下国家法律
首先新闻是错误的,劳动补偿应远低于此数。
另外也不要扯网友了,显然很多关键没说全。
根据已知信息推测。这个公司员工就 1 人,请假 3 天,业务无法为继。学员纷纷退款。
都退款了,也没有员工,刚好又有仲裁风波。直接注销了。
你说是不是
万恶的资本家,耍小聪明注销公司,女子作为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这也无形的增加了维权人的维权成本。
睡眠不好,可以请假呀。
睡眠不好,还可以开请假条,这是医院看哪个科室啊。
这环境下老板都快跑路了,明年大伙儿能保住老板饭碗就不错了。
现在还有教培公司呢???
可以搞个仲裁保险,强制所有公司交,如果有公司不执行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估计会有个上限防诈骗)并处理后续。这个可以先搞个不重要的城市试点,如果失败(比如很多公司因为这个外逃外地,或者被骗保太多)就赔企业和财政一些钱,如果成功就可以再找个不重要的省试下,最后全国推
经济环境不好呗,生意不赚钱,要是赚钱,老板犯不着为了十一万注销公司。这个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全都建立在还要继续做生意的情况下,要是老板打算直接退休回家养老呢?
经济不好的时候,妖魔鬼怪就会多。
战乱时期,农民为何去当土匪?
因为这个时候当农民,基本是活不下去的,当土匪也许有一线生机;
等到和平时期,当农民就有饭吃了,也就没什么人当土匪了,因为当土匪也是拿命去当的。
用这个比喻,也许有点过。
但是大致也是这个意思,教培现在的情况,大多数人都知道;
如果这位老板,生意兴隆,他应该不会这样折腾,出这种不要脸的招数;
这其实就是到了一定的程度,老板自己都活不下去了;
自然也就不会在乎名声,也不会讲究对错了。
而且,大家应该也都听过一句话叫,死道友不死贫道,
都已经这样了,当然是顾他自己,怎么可能会管你的死活呢!
说句大实话,论谁当老板,都希望公司蓬勃发展。
给员工最好的待遇,让公司有最好的发展,学华为,学腾讯,不然人家为什么会成为法人,你为什么不去做一回?
可是现实行吗?
这名员工准备了这么多的内容,不就是一名投机者吗?
专攻国家法律条款,利用法律寻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说句不好听的话,简直就是浪费国家法律资源。
1、劳动仲裁不留案底
劳作裁决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是犯罪行为,不会产生案底,但劳作机关会保存相关的档案,案底一般指或人曩昔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是司法机关处分的档案,不包括劳作机关的裁决档案,不会留下案底。(这也是很多公司不当回事儿的理由)
2、劳动仲裁具有法律效力但没有强制执行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医院开的是证明,不是假条,请假还是需要公司批复,不是急症大病,公司没批复还是算旷工;
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执法权,强制执行需要法院批复,法院未起诉,公司注销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仲裁结果下来了也没用;
知乎律师赚的是咨询费,不是律师费,信誓旦旦说了半天,结果怎么样完全不管;
真把知乎爽文当日子过,迟早要栽。
上一个新闻是隐瞒怀孕,入职休产假,逼老板注销公司重组
现在这套方法被全部资本家学去了
你看,部分试图超额获利的女性,打出来的 AOE 不光损害了女性自身的利益,还损害了工人阶级的利益
首先,我没看懂标题,内容描述也含糊不清、没有准确传达。
其次,关于事实认定部分我也没看懂。教培公司计算损失的依据是什么?判定员工旷工的标准是什么?员工请假的依据是身患什么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那张说睡眠质量的截图与员工有什么关系?
最后,希望员工去法院提起诉讼,到时候看下判决书中事实认定部分到底是怎么回事。
11 月 17 日,据山东商报 “山海视频” 报道,江苏南京的薛女士在一教培公司工作,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并开具了病假条,休病假 3 天。但公司认为她是旷工,将其开除且不愿支付其当月工资。
薛女士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期间该公司以薛女士装病旷工为由反诉其赔偿 11 万余元损失,理由是因其休假造成大量学员流失,致其无法经营。
薛女士表示,因为在教培公司上班,每天超负荷工作,身体不太好,医院开了一个星期的假条,建议她在家里休息。
她按照流程请了病假,但是公司不但不承认,反而还把她开除了。
随后,薛女士提出了劳动仲裁。她称,在提出劳动仲裁后,公司立刻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公司,“为了不给我钱,连公司都不干了。”
“仲裁过程中,他们向仲裁院提交了一个材料,说我装病旷工,造成了公司的损失,反诉我让我去赔偿他们 12510 的兼职老师费用,两年的公司代账费 4800 元,经营损失至少 10 万元。” 薛女士说。
11 月 2 日,薛女士拿到了仲裁裁决书,裁决要求公司支付薛女士被拖欠的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出具离职证明。截至目前,劳动仲裁胜诉的薛女士未收到相关赔偿,也未收到离职证明。
薛女士表示,如果公司还不肯赔钱,她将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公司账面上没有钱,薛女士表示自己可能也很难拿到属于自己的工资。“不能理解,明明我胜诉了,判决书都下来了,公司还是不愿意赔偿。”
律师表示:病假休息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弄虚作假,有真实的病假条,单位无权以此认为劳动者构成旷工,并解除劳动关系。
女员工啊,那没事了,支持老板。
魔幻的社会撕裂啊真可爱。
法人信息披露下,广大群众排个雷
培训公司本来就想倒闭,这次是等到了一个很好的理由
企业直接注销的行为是对员工和学生的不负责任,还是说这件事请只是一个导火索,更有可能要赖账的是学生们的培训费?
再者,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要对债务做出处理 ,企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债务;就算是想要逃避债务不进行清算也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不太理解这个操作。
国内私营单位不靠谱的太多,很多连基本社保都没有,毕业生优先选择还是体制内,国企央企,私营单位靠不住。
劳动仲裁的任一方对劳动仲裁裁决书不服,都可以起诉。如果任何一方起诉,则劳动仲裁裁决书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双方都不起诉的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
本新闻报道中,报道者未说明劳动仲裁裁决书是否已生效。如果已过 15 日起诉期限,双方都未起诉,劳动仲裁裁决书已生效,如此报道还可以理解。如果未过 15 日起诉期限,或者一方或双方已依法起诉,劳动仲裁裁决书未生效,如此报道就真的误导了舆论,带偏了节奏,浪费了公共资源。
个人见解,欢迎评论探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虽然说要依法清算完毕才能申请注销公司,但是如果未清算完毕就已经注销公司的情况也是存在的,那如何解决。
这老板法盲吧!这要是劳动仲裁期间注销公司,还有一丝的可能赖账成功。劳动仲裁败诉之后想赖账只能是把公司整成僵尸公司,一分钱不走这个公司账户才行啊。你这劳动仲裁败诉之后注销公司,注销之前要签一个公司没有任何经济纠纷的保证的,你这注销成功应该是劳动仲裁没到法院执行这部所以网上查不到,但是你签了这个协议再有纠纷就需要申请人个人偿还了,你这成功把公司债务转换成个人债务了,法院核实之后可以直接从你个人账户划钱了。
现在这个社会你想以后只花现金吗?
大家可以骂我
但是我想说 全部严格执行劳动法办,所有个体工商户 和小老板全部死 。
国企 医院 政府 全部乱套!
国企 政府 有一大把劳动派遣员工
医院压榨实习和规培
我个人希望的是 一视同仁,而不是选择性执法和抓典型。
你异想天开欧,年轻人不知天高地厚,不经历社会的毒打,哪可能成长,
还想敲诈勒索资本家十一万,活得不耐烦了,资本家教你做人。
股东依然要负责注册资金额度内的债务.
这种公司很显然已经是出现了很大的问题,经营不下去了,还不想赔偿损失,索性直接注销,但是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程序**,公司注销流程需要经历:**
1、税务注销:查账、查报表、查发票
2、注销清算组清算,取得清税证明
3、工商网上公示
4、登记机关提示注销申请和材料
5、登记机关审核三个工作日
6、企业名下许可证进行注销
7、执照注销
8、银行账户注销
9、社保户注销
10、印章销毁。
很显然,这家公司并没有按流程进行注销,尤其是税务问题,如果税务问题没有处理干净,仍然会被税务稽查如果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是可以无限期追责的。
公司公司被吊销、或者长期不注销有什么后果呢?
1、法人股东会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2、法人股东不能办理出国
3、法人股东迈步了机票和高铁票
4、法人股东缴纳不了社保
5、法人股东领不了养老保险、贷款不了、注册不了新公司,担任不了其他公司法人股东、
6、法人股东的子女上学会受到影响,消费受限等
这样的公司选择匆匆注销,大概是了解不注销的后果才有此举,但跑不了和尚跑不了庙,一定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女子应该立刻停止在这件事情上纠缠。在这件事情上过分纠缠会消耗自己的精力、时间等等。
与其在这种没有意义的事情上纠缠,不如尽快开始一段新的工作。
这件事情的是非对错,非常明显。不论是从道德方面还是从法律方面,这家公司都是过错方。
但是女子要想清楚,自己想要什么?
想讲个道理,相信全网都会站在女子这边。
想要赔偿,这家公司的状况给予赔偿的可能性不大。可能是耗尽精力,赢了官司,无法获得具体的赔偿。
女子要计算一下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与这件事的获得匹配不匹配,不匹配的话,就要及时止损。
相信,以自己的工作能力,还是可以很快找到一份工作的。
开始新的工作,开启一段新的人生,比在这种倒霉的事情上耗着,明智得多。
注销公司逃避债务,是非常蠢的操作。
法律规定的公司注销的程序是非常严谨的,需要处理完债权债务,才能成功注销。但是,工商部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审查债权债务,所以一般都简化处理,要求全体股东出具相关材料,保证债务处理完毕。
为了逃避债务注销公司,最终的后果就是全体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来还有公司这个防火墙挡一下,注销了,股东跑都没处跑。
一个(核心业务)的公司,无论名称,开户行,税号,员工… 都是可以有很多套的,分散的由一些僵尸代理人把持着。无非就是最大化的规避制度约束,最大化的迎合利益。
另外合格的 HR,总是心领神会领导意图,用各种 “正规” 办法赶人走,因泥人也尚有三分土性。
工作是以货币为前提的,正是货币才导致货币信徒们身体被操控且行动被支配。
论股东的清算责任。。。详见公司法及解释二
总感觉南京那边大部分的公司和员工都不是很融洽
我媳妇儿当时劳动仲裁也遇到了这种事儿,印象中是通过天眼查随时观察营业执照状态,发现公示中就好,直接去当地工商申请冻结就完了,最后老板没办法了乖乖认赔。
11 月 17 日,山东商报的一桩报道引发了网友热议!这家公司实在太过分!而且还是家教培公司!
江苏南京的薛女士,之前一直在一家教培公司上班,由于频繁加班导致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后开具病假条,按照公司流程请了三天假后,却被公司以无理由旷工开除,并且拒绝给她支付当月工资。
觉得很委屈的薛女士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这家公司居然以她装病旷工为由反诉,并且提出由于她无故旷工导致大量学员流失,造成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要她赔偿 11 万元的损失。
让薛女士更没有想到的是,这家公司在提出反诉之后,立刻向工商局提出注销公司的申请!
就这样,尽管薛女士拿到了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公司的仲裁判决书,但却无法得到任何赔偿,也没有收到公司给她的离职证明。无奈的薛女士既失去了工作,有没有拿到属于自己的辛苦钱。
从上面的这一纸裁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出薛女士所在的公司是有限公司,如果要解散,就必须依法办理注销。只有当这家公司整个清算流程结束,相关部门收到清算报告之后,这家公司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所以,薛女士当下应该做的是将这家公司直接起诉到法院,并且追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被执行人。
否则,只要找到一家代账公司,把账面做平,有没有在法院有相关联的诉讼报告,这家公司是可以顺利注销的。一旦注销,没有诉讼主体,诉讼有可能无法成立,薛女士也只能自认倒霉了。
但是,如果薛女士能够在公司注销之前及时起诉,注销流程就只能等待诉讼结束之后才能继续。
假若法院判决薛女士胜诉,且这家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时候,法人就有可能被列为老赖,如果上了失信名单,在征信记录上留下黑色历史,这个法人将来各种行为都会受到限制。
那时,就不可能是几万块钱能解决的问题了。
这家公司的应对有些奇葩,明明不占理,反而在倒打一耙后,立刻将公司注销。
由此可见,薛女士的请假仅仅是诱因,公司负责人早就想撤退,只是不舍得继续压榨员工,还希望员工多贡献。如今一看,不仅要支付工资,还有可能要给赔偿,干脆直接注销公司,跑路了事。
当然,这类公司还是比较少的。但作为普通劳动者,我们应该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呢?
我们从来不把别人想太坏,但也不要放弃风险意识,除非你可以承担相应的后果。
不过,值得我们庆幸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规定:即使用人单位解散,依然可以将用人单位的出资人作为劳动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即便公司注销,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找回归属于自己的权益,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关键是胜诉后能否得到相应赔偿。
近些年来企业经营不易,但这并不能作为企业坑骗员工的借口,应该及时想办法转型,谋求新的发展机会,或者想办法清偿完所有债务后关停,避免损失扩大。
说实话,把身家性命放在企业里的人,才是 “弱势群体” 吧。
教培不是都被取缔了吗?……
在执行期或有官司处在诉讼阶段能注消公司吗?这是行政不作为或失职。以道徳的要求个人或企业主尊纪守法纯属扯淡,没有建全的制度体系来约束,人性的恶会无限放大。
墙裂建议由劳动监管部门联合工商管理部门发布个被冲裁公司排行榜…… 拒绝执行的公司来年税率上涨……
工会何在?
不觉得可笑吗?
隔壁合肥。我也仲裁过几家公司,也帮别人仲裁过几十次,都赔了。
这样注销公司的操作,无非只是给劳动者维权增加一道操作的门槛,紧急注销公司都需要签承诺书的,员工及时发现上诉,该赔陪,跑不掉。发现晚了也可以起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最后若公司不愿意赔偿还是走一裁两审,耗时间。只要公司违法事实清晰,证据充足,你愿意去追责,都会有个好结果。
但大部分在监管和媒体的压力下,公司自愿协商,讨价还价调解了。
一般公司赔钱后会让签保密协议,所以大部分人是不知道自己公司到底有没有赔钱的。
公司给 2 块给员工买彩票,第二天彩票没中奖,因员工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 500w,要求员工赔偿 500w,很合理吧
众所周知 LDF 没几个人知道
众所周知 LDZC 光打雷不下雨,人老板硬拖能拖到下个世纪
众所周知某民的公仆喜欢和稀泥,如劳动拖欠薪资 9 万建议主张 8 万,还说你赚了,不要拖
众所周知就业市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还解读个锤子,一个巴掌拍不响
办教育是可以毫无底线的?广东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腐师一再迫贡失败是可将不懂进贡的学子强行 “培养” 成历史上最高学分拥有者然后以 “仍未够学分” 为由不发毕业证的,为什么教育部和省教厅都不管的?(请点我头像进去看看我的文章,有详情有证据。)
根源还是国内对劳动法的执行太不严格了。。保险,休息,加班,待遇
老板真是个大聪明
理论上注销公司,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向股东追讨的,只是要花好长好长时间
跑路黑洞:教培,健身
一时竟不知道说啥了?这,这,这~~
有限责任公司这没有处理完债务等经济问题是不能注销的,只能申请破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拍卖所得也是优先处理工资类债务。正常申请法院执行就可以了
你法我笑
所以还有王法吗
不是要依法治国?
家里有矿
我昨天 b 站看到的入职怀孕,回来没多久继续怀,再回来公司没了,今天就变了?
问题能把老板怎么着,现在法律不健全的漏洞就很明显了,这种就应该重罚
这样的新闻比比皆是,从开始的愤愤不平,到现在的麻木不仁,到底我们这些燃料的路途是走向哪里啊?
文化骨子里是奴隶制
可以申请破产
为啥中国公司这么敢玩,是谁在纵容?
那些拿利益做决定的人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担的是什么责任,又如何真正的负责。
这个社会上的人也不知道他们所有的选择的真实代价是什么,也没有人真的希望他们知道。
所有人都在做一些买卖自由和灵魂的勾当。
自媒体和老赖老板一样不要脸。明明是老板找员工起诉要 11w 失败,员工劳动仲裁的工资不明,这标题写得就像是老板欠员工 11w 一样。
同志们,立场要坚定,你是劳动者!不是老板!
我是个小老板,我说句话,其实我们挣不到那么多钱,从来没有人为我们考虑过问题,好政策也没有落到我们头上,当老板确实挺风光的,不过现在没人把老板当回事,自己受的委屈真是不少,某音某乎到处都是挑拨事情制造矛盾的,这是我第一次回复知乎,因为我实在看不下去了,非得把我们这些辛辛苦苦创业的人逼死才知足。请诸君看看这可笑的请假理由
再说一句,我一个没家里没背景没资源的土包子,可不是靠整天摸鱼混吃等死才当上的老板,有些人注定这辈子吃不上四个菜,随你们骂我
事实证明我国法律是保护劳动者的法律
现在法律保护劳动者过头,你以为是好事
稍微动点脑筋不难
企业都赔垮了,老板都是冤大头,谁给劳动者发钱,谁给你义务发钱??
钱是天上掉下来的?
企业的钱都是你挣的,所有人都自己给自己当老板单干吗?
事实证明我国劳动者还没有受到资本主义的毒打,就说最新的
推特总计 7500 名员工中,已有半数被辞退,马斯克还采取了取消远程办公和延长工作时间等措施。
马斯克在本周发给所有员工的邮件中写道:“为了在未来打造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推特 2.0,并在当今世界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获得胜利,我们必须付出极端艰苦的劳动。”
他补充到:“这意味着,我们需要进行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只有超乎寻常的优良业绩才能拿到好的评分。” 员工们被要求在 2022 年 11 月 18 日纽约时间 17:00 点之前,按照收到邮件链接指示,给老板马斯克回邮件证实自己愿为 “新推特” 付出努力的意愿,成为“奋斗者”。而不愿这样做的员工,则将失去工作岗位,
推特员工怎么样呢?去告状吗?
敢放半个屁不?
因为 “榜样” 就在眼前
就在本周,马斯克已经解雇了很多人。一名推特工程师对马斯克的一些决定公开表达不满后,被马斯克以发推文的形式解除了工作合约。
马斯克发推称:“我想对解聘这些天才表示道歉。毫无疑问,他们可以在其他地方让他们的惊人才华得到发扬光大。”
手动狗头,还算不错,被下课了还得到了表扬
“惊人的才华”… 嗯 “发扬光大”
可能我现在在的马斯克家乡的残酷才培养了马斯克,我爱马斯克!!!
我直接大写的服气。
以前谁如果跟哪个企业牵扯到司法纠纷里去了,说到最后至少可以来一句:
“没事,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庙。”
这下好了,人家老板带头跑路,公司也不要了,不玩了。
为了一个员工十几万的官司,就封号不玩,至于吗?
不至于,但能赚。
这个企业控诉员工的文书里写了,员工导致大量学员流失,那很有可能是一家教培行业。一个员工带来很多学员流失,虽然肯定有夸张的成分,但客观上说明没多少老师。
这种公司不需要实业支撑,同时属于轻产业结构,招人就开班,开班就赚钱,赚钱就跑路,妥妥的一条龙服务。公司申请注销,注销就注销呗,反正也不需要讲什么品牌形象,也不怕什么债务纠纷,也没有什么资产清算。
说白了,就是一个地头蛇。
要我说,这种地头蛇行为务必要管。
因为他开了一个很坏很坏的先例,就是劳务问题底线的进一步丧失。
我们的劳务保障本身就不够完善,企业相对员工一直处于一个强势地位,用经济学的话来说,劳务市场处于买方市场。
而唯一可以制约企业行为的事情就是,企业要考虑自身的信用和长期发展力。
员工跟你打关系,说你不给工资,你当然可以赖账,但这个时候员工跑到法院闹,跑到你门口拿喇叭喊,以后就没人敢来打工,也没人来你这里消费了。
企业好歹有敬畏之心。
现在好了,那些小老板一看还能有这种玩法,那干脆以后都这么着。
员工要,我就耗。员工闹,我就跑。
资本本就没有廉耻之心,那么就一定要让他有敬畏之心。
女子请假被开除 ,申请劳动仲裁索赔 11 万胜诉。 老板无奈把公司注销。我作为一个开厂十年的小厂老板 ,谈谈我的个人经历 。
现在的员工,仗着有劳动法保护 。我行我素 ,无法无天 。根本不把老板放在眼里 ,不把公司利益放在心里 。想来就来 ,想不上班就不上班 。特别是公司赶货, 特别需要人手。 他想休息 ,打声招呼就算请假 。管你老板批不批,管你公司能不能按时交货。 还有更离谱的,说一声 ,我不做啦 。有的是连招呼都不打就不来了。到厂里发工资时,就来收工资了。你不发吗 ?在厂里又哭又骂 ,拉电闸 ,让你全厂都上不了班 。这个时候老板,为了息事宁人 ,都是选择支工资,走人了事。 也有强硬一点的老板,面对又哭又闹, 拉电闸也不给的。 这时员工就选择劳动仲裁 。但是劳动仲裁都是偏向员工 ,员工大多胜诉。这个时候老板万般无奈 ,只好把公司注销了。
说句心里话 : 以前有为集体利益,不惜牺牲生命的人 ,像欧阳海,赖宁。现在再也没有啦 。为了集体的利益, 牺牲个人利益的人都少之又少。 现在的员工越来越少, 老板为了把厂,公司经营下去, 对员工是讨好,巴结, 加忍气吞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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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骂无需多言。问题是我想问那些因为一纸文件就濒临破产的教培行业的老板应该找谁索赔哪。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公司违法辞退员工,还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提出反申请,要求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实属奇葩。
据报道,11 月 2 日薛女士已经拿到了仲裁裁决书,裁决要求公司支付薛女士被拖欠的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出具离职证明,驳回了公司的仲裁请求。
一、关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劳动者享有在身体不适时申请休假的权利,与此相对,用人单位亦享有审核劳动者休假申请的权利。只要劳动者应按照公司规定提请病假手续,并且能提供相应的病假资料(例如医嘱、诊疗记录)等,公司应当予以准许,不得无故认定为旷工。
站在劳动仲裁委的角度,既要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也要保障企业的用工管理权。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是劳动者患病休息的建议书,企业一般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意见审批病假,企业同时可以制定病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按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因此,本案在薛女士能提供相应病假条的情况下,公司仍认定其为旷工,并以此为由将其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对此也作出了确认。
二、关于员工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能否要求员工承担赔偿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 号)第 5 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予以支持。劳动者应承担赔偿数额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且不得把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扩大由劳动者承担。”
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员工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用人单位存在实际损失;
2. 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其它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职业规范的等违规行为;
3. 用人单位的损失与劳动者违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劳动者违规行为是导致损失发生的因素;
4. 劳动者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劳动者的 “一般过失” 导致的损失,理论上被认为是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中的正常用工风险,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而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对上述条件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从本案来看,薛女士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生病请假也是人之常情,即使请假期间公司学员有流失也是正常商业经营风险,与请病假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公司反诉员工赔偿经济损失无理无据。
三、关于公司注销后责任承担问题
公司注销,是指有效设立的公司到原设立机关申请注销,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过程。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期间被注销的,仲裁机构应当将被申请人更换为用人单位的出资人、股东或开办人后,继续进行仲裁程序的审理。用人单位如果是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前被注销的,劳动者应当以用人单位的出资人、股东或开办人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黄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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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不代表执行不能,直接清算透露出来原公司领导班子的法盲属性,且不谈公司混同追加被执行人,清算义务人需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我就想问,为啥他都注销了还要打码不给看是哪个机构?
很正常啊,要保护人民企业家啊
牛马的损失不是损失
人民企业家的损失才是损失,一定要用任何手段防止人民企业家产生损失。
没了人民企业家,怎么发展啊,社会经济各种的发现都是依靠人民企业家的啦
问题是他就这样注销了公司那么前期交过学费的学生没课上了又不退款难道不会起诉它吗,债务不是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吗,这个操作好迷惑啊。。。
三天被开除有点夸张。我是服务公司近 4 年,累的腰间盘脱出,起不来了。治疗 6 个月后回到公司被开了,现在腰也没有完全好,无法提超过 30 公斤的重物。申请仲裁也没有鸟用,只把该发的工资给了。现在只能说明一些社会部门是给有钱人开的。3 天被吵,离开垃圾公司就好了,无需认真!
虽然我经常觉得现在的劳动法脑残,是政府推卸责任给企业的产物。
但是为了 11 万就破防到注销公司,这老板算个神马东锡?
看到这篇文章我想到之前遇到的两个老板:
其中一位三十来岁现在开沃尔沃 XC90,应酬来往喝的是 “茅五剑”,哄的员工个个拼命干,真到要要结款时就开始各种你想到想不到的理由不兑现。
另一位也是三十来岁现在开小鹏 P7,追求新事物、喜欢聚会,但是重承诺重情义,对员工对客户都是说到做到。
劳动法就是个笑话
人太多了,你不干有人干,一线城市法律还好些,其他地方,劳动法???写写而已
标题描述是不是有些问题,“申请劳动仲裁遭索赔 11 万胜诉”
黑心公司会这么干,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你以为老赖怕那点钱?他成老赖了还会变着法骗钱的。
我曾经就入职过一家坑货公司,工资拖了好几个月,拖到大家离职。
老板一味哭穷,最后被扒出来是老赖!
那个火大啊,我们直接劳动仲裁,才听说前一批员工也仲裁了,钱到现在都拖着呢。
来回跑了四五趟调解部门,三四趟法院。法院再取证判决,前后加起来应该有大半年了。
那时候他已经把办公地点退租了,人也跑了。名下财产都不挂他自己名,有车有房,他也不坐高铁。
听说最近他还在开公司骗投资人的钱,和员工的免费劳动力。
这种两头骗的老赖你还真拿他没办法。就算我们申请强制执行,没有证据也强制不了……
就很无奈。
因为三天病假,被公司定义为旷工,员工不服,去仲裁讨说法。
公司打算先咬一口,直接说员工的三天病假,导致学员流失,公司损失 11 万。
到这,也就是不要脸而已。
没想到公司被判决赔偿后,直接就地解散公司。
玩不起,我连公司都不玩了。这就流氓了。
公司在仲裁期间注销的,员工在诉裁胜诉后,可以另案对公司的原股东提起 “清算责任纠纷” 的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原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仲裁后,不管结果如何,公司都不执行,直接把公司注销了就可以免除承担责任,那广大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都没有人保护了。别忘了,早有法律在这里等着你。欠的债,早晚都得还,吃相这么难看,还是教育行业。
题主问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这里面其实包含两个纬度。
一个是法律条文。
一个是司法实务。
单纯从法律条文角度看,公司法和劳动法对这些情况都要很明确的条文规定。
公司的做法肯定是不合法且很恶心的!
首先,公司不能开除医疗期内的员工,其次,公司的正规的注销流程要经历清算,那么对该女子的赔偿义务(因胜诉的仲裁裁决书产生),就是这个清算过程中需要给付的债务,只有完成正规的清算才能注销。如果不能完成常规清算,发现资不抵债,可能要转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又另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了,那种情况该女子的 “辞退赔偿” 大概率会转化成一般债权,但是一般债权在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中非常靠后,而且通常到清偿一般债权的时候,公司已经没什么剩余资金了。
重点说一下,司法实务角度。
**很难、很恶心、很费精力!**这个难,恶心,费精力并不是我们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啊,但是法律常常讲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结合。 实体正义不用说,就是法律规定哪些是可以的,哪些是违法的。但是程序正义往往就会导致司法实务中出现流程多、失效差、执行难等问题(这个暂时还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
关键就在于,你对诉讼标的的价值评估是怎么样的? 你觉得追回这些所付出的代价值得吗?
打个简单的比方,比如为了 6000 块钱的工资,你是否愿意投入几个月(当然不是每天都只搞这个)的精力和时间成本去做诉讼这件事情,从诉讼到审判到判决到执行到可能最后的强制执行,这个周期成本对应 6000 块钱你觉得值得不值得。当然,有人会说,为了正义,花多久都值得。这种漂亮话好说,真正当事人去做,其实很难受、很磨人的。
所以,目前我们的社会上这种情况大部分是以 “和解” 形式解决的。
“和解” 是双方协商并最终达成的一个解决方案,公权力通常只参与辅助,好处是 快,程序成本低,时间成本低,节约司法资源,大家也都省事儿。
所以个人建议,这种情况,尽可能的寻求和解路径,对各方都是最好的。
这个老板干的确实狗,但是我觉得这个钱大概率能要回来。
以这个小公司的体量来讲,再配合上目前的舆论情况。
女子要回钱应该问题不大,政府有一百种办法让小老板还钱。
如果这个老板的欠款放大几千万倍呢,比如上面这位。
这是多少个家庭几辈子的血汗钱,谁也没办法。
关键人家还过的开开心心,你们啥招儿没有。
就连舆论都已经不怎么提他了。
11 万就注销公司了 ,啥破公司
以小见大,一叶知秋,华润万家。(评论已关)
zf 是什么?是企业的店小二,服务员。
你以为你是谁?
南京没有双减吗?
把公司老板名字发出来
讲真类似操作的公司远不止这一家,本人曾有幸在一家情况类似的公司实习过,当时由于法律意识淡泊又加之出入职场,导致在家休病假期间被公司开除未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当时在公司崴脚导致第二天无法正常行走,去到医院就诊诊断为扭伤导致骨折,之后向公司请假,在病假期间接到公司辞退信息。公司以长期旷工及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由将我辞退。
比起恶意讨薪,这算不算恶意注销公司??
你都说从法律角度来接解读了,还有啥说的!
这种就是操蛋,现在对农民工工资保护的完善了,但是对普通职工没啥保护,公司要是没钱还不能对法人财产进行冻结执行,要法人有个屁用
不奇怪,呢里是个奇葩的地方
请假并不是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和事由,仅仅是为了不赔钱将公司注销,并不能逃避需要赔偿的事实,该注销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若公司的股东是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是需要履行出资的义务,
法人混同,揭开法人面纱,债权债务由股东直接承担。
赢
应该是走的简易程序,这个简易程序必须有全体股东承诺债务兜底的承诺书。相当于这 11 万由公司赔偿转变成股东赔偿,直接到人了,不执行的话可以上失信人名单的
公司本来就是为了把股东和各种纠纷债务隔离而发明出来的。。。结果你没处理完纠纷就直接把公司注销了,还以为很睿智是吧,笑死了,哈哈
真的强烈建议每一个开公司的小老板都学习一下《公司法》这门课。
胜诉还不是一分钱没收到,一个个在这讲法有个 pi 用,这哑巴亏吃得,绝
3 天违法辞退是赔一个月,她一个月工资 11 万吗?
因为工作失眠还可以请假三天哦?
我每天都失眠
每天都担心工作
明天去请一个月的假
希望老板不要开除我
我这现在还在这个漩涡中呢,一家教育机构以包教包分配工作的名义把一些刚出社会的学生聚到一起,打着国家培养高新技术人才为目的。然后让大家在网上教育贷,贷完后就跑路了。到现在还没有解决。
有接触过类似的案子,债务人注销公司,但注销前的债务未清偿,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不批假任性放假属于旷工了,老板其实可以走流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支付之前的工资。所以,这案子的疑点应该就是在请假的正当性,理站在哪一边?
劳动法不会保护遵纪守法的人
两则热点放在一起食用,口感更佳。
其实我们这种新闻也不是第一次看了,早期有跳楼讨薪,后面有过劳猝死,如果请假真的那么好请,法律真的那么好用,这些应该也不会出现了。
但是我们作为底层的劳动人民,知法守法更应该用法,只有要求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的人多了,劳动法才能够真正的发挥它的作用。
我们不能永远奢望会有一个包青天来主持正义,我们应该努力的去成为包青天,去为我们彼此去主持正义
开车都需要考驾照,但是开公司似乎不需要考试,甚至老板不需要懂劳动法
根据公司法规定,无论公司基于何原因注销登记,都必须先依法清算并通知债权人,若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则股东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女士经劳动仲裁作为该公司债权人,可以该公司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登记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该公司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会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女子也是倒霉,这么一搞以后工作还咋找?
人家怕不怕你装病,怕不怕你仲裁,说实话怕死了!
老板宁可注销公司和女子硬钢,老板太狠了;我想说如果公司还有其他员工,全部都可能倒霉,补偿金都没有,诉讼都没法搞
其实现在这个稳定的社会很正常,两极分化很严重,需要文凭学历的职业竞争力很大,内不压缩太厉害,各种补习班强化班,上再高的学历连工资都拿不到,有什么意义呢?
另外就是操作性的行业却没人做,各种技工行业招不到人,越是需要文凭的行业内部压榨就越是厉害,物以稀为贵,这个社会原则是永远不会变的。
我这几天看书正好有这个,破产清算流程是破产清算费用,员工工资,社会保险(欠的部分要补),债务清偿,股东分配。破产不足以清偿统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董监高工资按员工平均工资计算。
问了下专业人士补充几点被起诉前未能实缴注册资本有连带责任,破产走简易程序有瞒报行为的可以请求工商部门撤销。
实际操作,一个案子一般法官审限是半年,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期十五天,不服一身裁决上诉期十天,上诉期忽略不算。二审还是半年,加一块儿一年,把立案质证啥的走两遍不找律师自己弄能烦死,法院都什么脸色没见过也听说过吧。去法院的话建议庭外和解最起码快,而且 n+1 能有多少钱,跑那么久不值得的。最好还是去劳动仲裁委,最起码比较快而且还便宜。虽然大概率也是和解。
劳动仲裁流程
1、仲裁申请,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2、案件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组建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
4、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5、仲裁调解,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
6、仲裁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说个题外话这法律虽然说是保护穷人的,但是实际操作没钱没闲真是干不了这事儿。
让我想起句老话,官府大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
从法律的角度不知道
从人性的角度就是习惯性强势一方被弱势一方胜出而做出要面子的事
都是小事,老板早就想开除这个人了
真的没必要,好聚好散,老板找人谈话好好沟通就行了,赔个 N+1 又何妨?
员工也不能厚脸皮不好好干活又不想走吧
世上本无事……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该!
这种是属于非法注销,按提问中的信息,他连清算都没走,更不要说通知债权人了。这个完全可以继续追法人(这公司法人大概率也是个壳),甚至股东(这个恐怕得有他参与经营的证据)。
实际执行的思路,就是先尽量寻找法人,总经理,股东的财产信息,同时去法院起诉这些相关责任人,胜诉后,申请执行,上征信,冻财产。
有限公司是资本主义制度产出的怪物
就算庙没了,和尚还在呢,无谓的挣扎
前教培人看到这个一声冷笑。
要是这事儿发生在我前公司,就那老板抠搜的德性估计也会这么铤而走险。毕竟是敢让财务走私账的人…… 我前公司是几个股东合伙的,而专门负责我们校区的那老板,让财务把每个月都营收全入他私账了,也就意味着其他股东拿到的钱也少了很多。最后东窗事发,被股东告了。
那人都到这份上了,连律师也不愿意找,直接让一个有律师资格证的英语老师给他当法务了,也没给人家报酬,就各种道德绑架贩卖情怀。后来这个老师也离职不管他了。
奇葩事还有很多:辛苦一暑假后不给老师休假,还在群里说 “上班就是最好的休息”;教室里通风不好,蚊子奇多,学生腿上被叮了很多包,也不舍得掏钱整一整;团建不出钱,自己掏车费去爬山,不参加还扣 200……
所以说看到新闻这事儿,已经有一种深深的无力感了……
往期文章:
21 岁,女,大专刚毕业,迷茫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处处碰壁,现在想去进厂,大家有什么看法?
我以前也是一家教育机构,也是不要脸的很。不想给钱各种花样处理你。大家记住了,
单位让调岗的不要签字,
单位让换公司的不要同意,
单位不给补偿的不要签字,
否则你字一签,那就只能等他们翻脸不认人了。
在这个国家,公司破产,债权人大概只能拿回债务规模 1/10 的偿付。
一般来说,没有说员工请假三天就开除,然后公司宁可注销的。如果能持续经营,哪有不愿意的。
世道艰难。
归根结底,老板是劳动力的采购者。采购者好不了,供应者是不可能好的了的。
社会公众不能给企业提供 ““““”””” 那一类社会环境,不能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那么社会公众作为劳动力的供应者就不可能有好,作为消费者同样没有好。
赤裸裸的没有道德底线,很多人看到都很愤怒吧?对比一下,觉得自己遇到的公司老板太正常了,至少没有整出这种让人怀疑人生的幺蛾子来!
想起了我 2020 年请病假 4 天,在医院连续输液 4 天,稍有好转就回公司了。
四天病假,工资照扣,还要把这四天的假自己加班补回来。
更重要的是,后续因为我请过病假这件事,公司中层对我意见很大。
我也是后来才知道他们那些骚操作是因为我之前请过假,觉得我不够敬业。
…… 打工人真的很难。
哈哈,,发现好多同学看错题。那个 11 万是公司反诉员工,要求员工赔偿的数额。
现在的法律对工人保护太少了,对老板惩罚力度太小了。疫情以来我看到了太多这种教培机构卷款跑路的。欠着家长的钱,欠着员工的钱欠着经销商的钱。这些钱都哪里去了?早就合理合法的转移出去了。一方面,是员工举步维艰。一方面,是老板们自己花天酒地。
公司作为经济实体之一,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案例中公司利用恶意注销公司的手段,意图逃避赔偿责任,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虽然公司已被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也就是说虽然公司注销了,但是老板还是要还钱,原来的公司欠的钱转化为老板个人债务。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坑害债权人。员工可以起诉要求原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承担清算责任。
这个问题下好多律师答题啊。
律师也这么卷的吗?
律师加班答题有加班费吗?
律师和律所是劳动关系吗?
律师和律所打官司需要请律师吗?
我的智商已经看不懂这个标题了
能直接起诉中华总工会吗?
我把支付宝卸载了就不用还花呗了,我可真是个小机灵鬼。
有没有想过,为了逃避十一万的赔偿就注销的公司也是活不下去的公司?
6
注销就可以逃避赔偿么?想知道后面
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就算是维权成功,只是第一步,离真正的目标还有很远
只有经历过维权,才知道维权有多难
这个是不可行的,公司注销了不是一了百了的,法律是讲究事实的,问题出在公司未注销的时候,所以连带法人一起告就行。要不然大家都惹完祸直接把公司注销了,就没事了,哪有这好事?这个老板做不长心眼不正
很多公司有个说法是优化
恕我直言,开辅导机构的不一定就是老师。
极有可能是社会上见钱眼开的混子,或者社会上的野流,也配称为老师?
会当老板的不会从教,专心从教的不会去当老板,一旦你当了老板,你就放不下了,你尝过怎样压榨人的滋味,你就不会去打工,不愿意被人压榨,很现实
我那边又新开了一家辅导机构,专打初三,因为初三多地要 50% 分流
朋友圈看见的,以前一个二混子,摇身一变成了这,看看 3w 拿下,朋友圈广告打的响亮,一个野流老师,大滑头变成了教务主任顺便带化学课
再看看这个(天眼风险 8)
为什么有风险,因为股东老换,开的质量都不咋地,注册才几 w,现在想让赔钱怎么可能,不知道这几个月疫情,9-11,生源少的很,而且上学期对于教培行业来说本来就是淡季,入不敷出,更何况有的地方都去不成学校。
这种老板就是想钱想疯了,目的就是消课赚钱,凡事影响他赚钱,就变脸了,这就是为什么,老板当不成老师。
辞退我觉得就是嫌课时费给的太高了,想再招一个减少成本,这种唯利是图的,给我骂死他
至于这老板反咬一口,就是商人的不要脸之处,仗着自己当过老板,专欺负老实人,道理在他那都不是理,他自己认为对的才是对的,事实摆在面前他也不会认,他遵循人咬他一口,他也吓唬人一下,嘴是不会松的,站在他自己认为的制高点,来职指责别人,
从头到尾只会想一件事:你 TM 请假三天少消了几千块钱课,课消不掉,改天疫情了,就要退钱,吃到嘴的钱怎么可能退掉不可能
一毛钱掉进商人口袋都别想掏出来,你掏出来算你本事
对于这种人流,无赖,以后找工作最好找大公司,最起码有保障,大公司人家不在乎,只有这小疙瘩在这到处蹦跶,嫌这嫌那
真希望这次好好教他做人给以后人立个榜样
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法律被钻了程序复杂的空子
法律漏洞太多
哪来的二货老板,注销了不就可能直接由股东承担责任了吗
一个字,绝
周一到周天都上班
今天刚搜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逼乎就推荐这个问题,好家伙,被监控了是吧,不过正好用刚学到的知识答一下。
这家公司至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里的 2 条:
1、拖欠工资(违反第 38 条第 2 款),而且这些情况下,劳动者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偿的。
2、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第 42 条第 3 款),这里不清楚是否在医疗期内,因为描述写的是因为病假,这里假设是在医疗期内。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形见第 46 条,赔偿金额见 47 条。
注意,这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该不符合第 46 条,而是符合第 48 条,同时应按照第 87 条进行双倍的补偿。
不过法律里写是这么写的,但具体钱能不能拿到,多久拿到,还得看执行怎么样。
等我研究完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后再来回答。
看到这个标题,再看看内容。所以是公司反诉员工索赔 11 万胜诉?这个小编怕不是 UC 来的吧
最近有个叫 FTX 的公司挪用欠客户 80 亿美元资金也是申请破产跑路
圈外人表示佩服,
既对现在这情况还敢随便开除员工,甚至为了不赔钱而注销公司的老板表示佩服,
也对知道保护着自己而且敢于诉讼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员工表示佩服。
说了半天我看到的是赔偿依然没有拿到。
看起来很不可思议,实际上,经济不好的话,越来越挑战人们认知底线的事都会出现,越来越没底裤
公司可以注销,接着告法人
。。。教培公司
挺多这种的
先不说这事情对错,在如今大环境下大部分企业经营都举步维艰,倒闭和濒临倒闭的大把,但凡这公司还在正常经营,请 3 天假就开除大概率这事情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了,也不至于为了逃避 11 万补偿金而注销公司,只能说,大环境下都生存面临挑战,各种原觉得的很奇葩事情就这么自然的发生了。
人家老板才是中国公民,她一个工人算什么东西,老老实实给老板赚钱,当好牛马,给老板赚钱了人均 gdp 不就高了么。(狗头保命)
“假如我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相信每一个看到这个奇葩案例的打工人,心里都会默默在脑海里浮现这个问题。
作为一个做了 20 年 HR 的人,我想给各位打工人几条 Tips。
首先,就算公司注销、破产清算,仲裁的赔偿金依然需要赔。千万别因此就放弃了。
其次,老板是不是金蝉脱壳又注册了新公司?那就找相应证据,企查查、启信宝上查股东、法人关联性等,锁定证据,证明属于关联企业,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老板反诉员工造成公司损失,谁主张谁举证,需要老板拿出充足证据证明员工的相应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公司损失。不用怕老板泼脏水。
这里多说一句,入职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劳动合同、薪酬协议、岗位职责、员工手册、绩效考核表、入职承诺说明之类的等等需要自己签字的,一定要认真看,仔细看,逐字逐句看,千万别掉坑里。
同时,对于一些明显违法条款,比如,员工 “自愿” 放弃社保公积金缴纳的,自愿加班并放弃加班费等文件,放心大胆的签,签了仲裁庭和法院也不会同意企业方的主张的。
另外,员工与企业有劳动纠纷时,可以走一裁两审的程序,即仲裁如果输了可以继续去法院起诉,一审输了,可以申请二审。不争馒头争口气,跟这奇葩老板死磕!
快删掉!别又让马斯克这小子学去咯
个人面对集团时,维权难于上青天
那些说追究公司法人股东的,你会发现,公司法人竟然是一个身无分文的老头,全剧终!
公司注册和法人转让制度存在明显的漏洞,这种事情也不是一回两回了。
不得不说我 zh 自有国情在此
欠 11w 注销公司 各位在这 高声疾呼 不合法,不应该,快赔了不要因小失大,压榨资本
你要欠了十几万亿 啥也不用干 谁能把你咋的
谁家里没有个大事小情?请 3 天假就要被开除,到哪里去说理?现在的资本丑恶的嘴脸比起以前地主更甚,只知道剥削劳动人民,你没用了就一脚把你踢开。视国家法律于无形,这样的公司肯定没少偷税漏税。
建议推特老板来学习下这个操作。
公司注销还可以追加自然人为被告,逃不掉,还会让法官更偏向原告。
这老板想啥呢?现在注销一个 app 账号,都得把各种关系处理完才能注销。比如资金问题,绑定问题啥的。
经典语录:这个不关我们的事儿
建议把某些政府岗位的薪酬,也按照基本工资➕绩效来,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尸位素餐
啥时候入刑?
打工人算个毛线。。。。。。
要我说教培行业的日子真的很难过了,特别是西北某城市,疫情三年把这些行业都冲击的七零八落的。
小编不去 UC 上班不感觉屈才吗
维权就是很困难,我们三十多个员工、被拖欠两个月工资,然后老板跑路、告他就说没钱。名下无财产,怎么办,吃哑巴亏呗,根本没人管
社会主义好。
注销公司需要抛开公司效益不说,请病假这个事只是个表面幌子。
现在有多难招合适能用的人所有小公司老板都清楚的很。
如果员工能给公司创造比她工资更多的价值,没有一个公司会冒着违法风险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你能给公司创造大量价值,公司会想尽办法把你留下来,带薪病假根本不成问题
这件事一看事实就是本来就不想用薛女士,公司计划裁员或者薛女士的工作态度严重有问题才会解除劳动合同。
教培行业吧
老师嗓子不太舒服,不想讲课就找医生开病假条,行不行?
老师小感冒,早上不想起床,请病假 3 天,行不行?
这个老师上面假条是因为没睡好请假!
换公司那边
今天排课出席按人头算家长课时费扣不了算不算损失?
因为孩子时间也是安排出来的家长信任危机挤兑退款了算不算损失?
知乎高赞不会真以为私立教培机构都是几个老师坐在办公室没事干吧?
大公司裁员,小公司创业机构会越来越少,能过冬的都是有积累的企业。
我倒是觉得这女子就是压死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
教培机构本来是预收款的,账面上可能有个万数块,房租工资还能坚持 1-2 个月等等回款流水。结果退款的一多,活不下去了吧。
除非你不是打工人,不需要在意职业危机,认为自己到 35 以后也香喷喷,能依靠劳动法要求企业保障员工生活过度。
但是没有人保证企业能盈利。而社会岗位越少,人才就业形势就越差。
这使我想起来今年 618 我在 tb 抢到了个 0 元的手表,然后就忘了这茬。
平时基本不网购,前几天双十一上去看还是待发货,点进去发现店没了…
ps:可能是店面设置错了,标价 1k,某鱼上一堆全新 100 元的..
这个标题党!我以为是索赔 11 万胜诉,还能索赔这么多?!怪我,怪我这双瞎眼!
鬼才小便写的鬼才标题
预言鉴证
这个课表是否已经违背了双减政策?
不知道,双减是否能上升到法律层面。
打官司的事,我不懂,按法律办呗
我就一个问题
他们这么搞学科辅导,是不是公然挑衅双减政策,当地教育局啥意见?
国内还这么多黑心企业,不严查严办?
提问有歧义,请不要用一颗惩恶扬善的心编写客观事实。建议改成——
女子请假 3 天被开除,申请劳动仲裁反遭索赔 11 万。女子胜诉后,老板为不赔钱把公司注销,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奉劝各位学生,学好外语,学好本专业。尽量努力去外企。
就算搬砖、拧螺丝,也要去外企。
外企是比 zf 还遵守劳动法的。
其他不说了。
这样的老板,孩子影不影响上学,影不影响档案?当然,老板吗,人家可能都不用上学当兵!
疫情期间,什么牛马鬼神都显现出来了。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远离一些恶心黑心的公司,稍微做一段时间觉得公司不重视人才,样样跟员工计较的公司就千万不要留下来了,即便是疫情期间难找工作,没多少存款,至少也要有计划的离开,避免待久了反而伤害到自己。祝幸福。
女人的每次胜诉都代表着另一个女人找工作会更加困难。
二战时德国鼓励女性在家生娃带娃 一胎 10W 二胎 30W 三胎 50W 我觉得可以学习一下了
现在注销公司实际都这么容易了,公司一不想给员工公司就搞注销,这实际法律约束力也太有限了,真心觉得应该好好管管那些欠薪的公司。强有力有效的措施才能解决劳动者的根本诉求。
但凡对这些垃圾公司制裁严一些,它们也不会这么猖狂了。
见过资产上千万的老板,因为五百块钱闹上派出所的,也就见怪不怪了
女子请假 3 天被开除,
申请劳动仲裁遭索赔 11 万胜诉,
老板为不赔钱把公司注销,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这是不是掉了一个字?
笑死,这公司真狗。
我老公那只有四五个员工、赚的钱不够还房贷的小得不能再小的公司,给员工发奖金搞聚餐还不要求员工上下班时间,员工没地方住就住到我家里去…… 家里快成了小作坊了,客厅里堆着打印机,废弃文件满地飘,车也是员工随便开…… 都成公用的了。
有个员工还没入职呢说想来试试,上班两天不到自己跑出去骑电车把腿摔了(非工作任务),住院费好几万,好家伙,又白干了。
用我老公的话说,现在年轻人找工作不容易。
做老板嘛,赚不赚钱是其次,格局大一点嘛。
有劳资纠纷未解决还能注销公司,这不是故意留的 bug 吗
这标题,,小编你语文过关了?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宁愿让子弹飞一会儿…… 我第一感觉是这件事情不能孤立看待,大概率案中有案。
都在说员工难,当成为老板的那天,或许有不同的感悟。但凡还有点办法,都不会弄到这个程度。
劳动法入刑!
都是大明白给出的招。
现在教培行业的行情大家有目共睹,公司注销难道仅仅因为这一项劳动仲裁么?更可能要赖账的是学生们的培训费,那才是被所有教培行业包括所有需要办理预付卡的行业所觊觎的肥肉。跑路酝酿已久,老师的仲裁也就是个导火索吧。
这里就不针对某一行业了,大家有没有收到大街上发的开业酬宾宣传单,内容如:原价 3k 一年现价 6k 十年。三个月后就发现店铺已经人去楼空,就算找到收你钱的销售员他也会告诉你,他也被欠薪两个月。
这一切都是执行难造成的,世上老赖千千万,而新闻里报道的被执行的就那么三五个。所以我们要用舆论的力量,声援这位老师,也希望相关部门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不给老赖们可乘之机。
应该将该老板纳入国家诚信系统,该老板属无诚信行。
老板水平不行,推荐看一下北京词网公司老板的操作。
抽干资金,更换法人,让家里老人做老赖顶缸。
有限责任变无限连带责任,这下笑嘻了
猜猜是谁在纵容这样的垃圾企业存在,还有底气去反诉来恶心人!
我认为这个事另有隐情,不是这个女人说的这样
现在就赶快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把公司股东列为被执行人,不付钱就限高,拉入黑名单,只有这样才能督促尽快履行。
可能老板有被害妄想
看见该女子请假就以为有什么一连串的操作
越想越神经病就干了一系列的操作
其实我是希望看到这种情况的
第一,这种事情没落到我头上
第二,问题暴露出来才有可能改变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公司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对债务作出处理,此时应该由企业承担债务。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 “主动吊销执照” 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法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惩罚该类行为主体。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清算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第 205 条、206 条、207 条之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对清算及责任的规定非常具体。合伙企业清算是,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在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第 31 条、32 条、33 条规定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劳动仲裁遭索赔 11 万胜诉,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就算公司注销完成了,公司法人和独立地位股东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富士康吧,养你。花样养
根据法律规定,注销前要把索赔付清才能注销。问这个问题估计没有法律知识
许老板公司表示这我熟!
嗯 谁来出,我嗯,,,
现在不是双减政策,怎么还有补习班
招聘有风险,入职组谨慎!
因为什么事情请假三天?在公司缺人时间段?请的三天假是自己的正常假期?还是公司工作日三天,赔 11 万的话是我,我也注销公司,更何况曾经一个公司,不要做的太绝了
小仙女再下一城!
可能早就想开除她了,请假三天只是个由头。以此讹诈公司,公司倒闭,把其他员工的饭碗砸了。毕竟这年头很多小公司账上只有余额几千元,养不起这个仙人,更赔不起这个仙人。
来看看这里的回答有多少律师,一个个正儿八经的,但实际上一点卵用没有
存在即是合理。
这让我想起了之前的一个相似案例,好像是女的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入职遭解聘,起诉公司,结果老板注销了公司,另起炉灶用的还是原班人马。
这并不是一场闹剧,而是在规避风险。法无禁止即可为,你有本事告,我也有本事不掏钱,跳出法律的框架你想谴责谁?
抛开事实不谈?那不耍流氓么?
这种没头没尾的新闻别乱站队,大概率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事情。
员工真的是核心顶梁柱的话谁能说开就开?马化腾会不会一言不合就把张小龙开了?
是装病还是真病老板肯定比吃瓜群众清楚,既然你能劳动仲裁利用法律来敲诈公司,那么公司也可以利用法律漏洞来规避风险。
既然当事人双方连最起码的沟通能力都不具备,那就怎么恶心怎么来呗!无论是小微企业老板还是小微企业员工,都是底层人民,这不过又是一个底层互相伤害的故事罢了。
浙江温州奸商都会用七大姑八大姨身份证注册公司法人,起码一个实体统一业务的公司下属有十几家名义不同司一个月几百块雇个代账公司完事,工商税务必须暗箱和谐,但是所有公司出纳肯定是自己或者自己媳妇或者自己女儿自己妹妹等直系亲属操作。出事就注销完全不影响运营。甚至去领低保穷困地区盲流子农民给一个月给一百块弄身份证注册公司,这套业务也有专门的中介法顾所代办。国有企业集团下属参控股分公司也是一样,到时候有自己人背锅出事一开除事毕再返聘去下一家公司。总公司会把集团非门子的不想要的人员问题人员派往同业竞争业务子公司然后改制破产注销重新原地成立新法人代表公司。
法律就是这样,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按流程请了假,却遭到公司开除,申请劳动仲裁胜诉后,原公司竟然向自己索赔 11 万,这一系列操作可真是让人大无语。
据山海视频报道,江苏南京的薛女士在一教培公司工作,由于经常加班,每天超负荷工作,所以引起了身体不适,去医院看病,医生给开了一个星期的假条,建议其在家中休息。
薛女士随即按照公司流程请了三天假,不过公司认定她是旷工,于是就将薛女士给开除了,且不愿支付其当月工资。
因为这种事被开除,薛女士自然不认可,所以就申请了劳动仲裁,本月 2 号,薛女士的劳动仲裁判了下来,判决要求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病假的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且开具离职证明。
不过十多天过去了,她并未收到 1 分钱,而且在薛女士提出劳动仲裁之后,公司立刻就向工商局申请注销,仲裁过程中,这家公司还向仲裁院提交了一份材料,称薛女士装病旷工,并以此为由反诉其赔偿 11 万余元损失。
截至目前,该公司并未依照判决赔付薛女士任何费用。
这家公司毫无底线的操作,不但让当事人薛女士非常气愤,就连见识过不少奇葩公司的网友,都表示离谱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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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说,薛女士的身体不适,极可能与公司过度加班有关,就算她是因为个人原因生病,请病假也是非常正常的权益诉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写得清清楚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辞退患病职工。
薛女士只不过请了 3 天病假,公司就火急火燎地要开除人,解除劳动合同该给的工资、补偿、医疗补助统统赖着,这是不是也太刻薄、太猴急、太冷血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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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神奇的是,明明一点理都不占的公司,居然还有脸反诉薛女士,称其 3 天没上班就导致公司学员大量流失,经营困难。既然薛女士是如此重要的员工,决定着公司的生死存亡,怎么能说开除就开除呢?这么没脸没皮还做教育行业,真的不会误人子弟吗?
很显然,这家公司现在已经是破罐子破摔,为了不给员工正常的工资和赔偿,不惜砸招牌跑路。最后一招,釜底抽薪,干脆申请注销公司,想尽办法,能赖就赖,能拖就拖,让通过正当途径维权的员工拿不到赔偿,被折腾得精疲力竭,它就可以金蝉脱壳,算盘打得外太空都听到了。
法律绝对不可以、也不可能允许这种 “耍流氓” 的行径得逞,否则,不就是告诉那些藐视法律,任意侵犯员工权益的公司:做错了事,脚底抹油溜了就行?那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何在,职场的公平公正又如何保障?
现在是法治社会,大家可以为自己的正当利益争取,大家有空可以自我学习与自身关联的劳动法,推荐劳动法看图一点通,有丰富的案例插图,点击下方直接购买!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简言之就是,跑不了和尚也跑不了庙。
为了避免劳动仲裁遭遇 “执行难”,相关部门应该尽快介入,阻击这种偷奸耍赖,恶意注销的行为,依法对该公司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果还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也要一并处理,只有从严加强对违法企业的法律监督,才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守护珍贵的诚信。
网友评:缺了这个员工 3 天,公司就破产,那这么重要的员工老板日常给的多少工资呢;注销公司也没用,工商局有备案,跑不了。
网友:
“只能说公司挺狠,为了不给钱,直接注销公司”
“公司各种花式操作,我真开了眼”
“这是为了不给工资所以想把公司给关了吗”
“这个公司是靠这样来盈利吗?”
哈哈哈哈给大家讲个笑话: 中国的工会和劳动法
哈哈哈哈
这就是中国,中国又 win 了
唉,我以前是相信法律一定保护劳动者的,后来发现法律公正却未必保护
因为有些公司负责人真的是赌
把自己所有资产全部拿出来开公司,自己能力又不行,法律去仲裁,他连财产都懒得转移而且已经赔光,等你仲裁的时候才发现,他房子抵押出去,一个年收入不到一百万的公司。屁股后面已经有几千万债务,而且自己也被因为伪造财产抓紧去坐牢了。银行查了他祖宗八代,包括我们熟悉的他的家人现在都混得靠做计件工为生了
你才知道人有多傻多让人恨
这老板是傻子吧,注销照样赔钱,而且还是拿私人的财产赔。
当年我老婆看一个女的可怜,就让她入了职。这家伙签合同当月结婚,休了婚假当月怀孕,接着开假条不来上班,我拿她没办法,直到孩子哺乳期结束才解除劳动合同…… 从此…
建议强制前一个公司实控人赔偿该员工损失
笑死我了,公司债务变成个人债务,老板是个人才
换成美国制度开除根本就不需要理由。本身是劳动法限制了双方的自由
印度为什么发展不起来就是有一条开除 50 人以上公司的员工需要当地政府批准结果印度 9 成以上公司只用临时工或者只要 49 人。在莫迪部分废除这条后印度企业规模突飞猛进。
劳资双方都博弈我们要做的是帮助劳方解决信息壁垒和现实壁垒形成真正劳资博弈而不是限制老板开除员工的自由。
毛克疾老师有一句话什么错误最难改正,所有人都认为正确的错误最难改正,比如弱者就是对的。弱者需要保护。其实弱者是有优势的,弱者人多,人多只要打破信息壁垒是可以联合具备谈判筹码的。
这样好呀!
以后老板没人当了。。资本家要跳楼了。
如果在法律要求公司赔偿的情况下公司还能依法注销,这是法律的漏洞。应该要处理完劳动仲裁才能注销才对啊。
标题隐瞒事实,歪曲原因,也是 6.
原来的报道是这女的压根不是病假条!而是入职 3 天后,就告诉公司怀孕了!!!!!!!
是的,她就是薅公司羊毛!
然后公司也是干脆,沟通不成,马上反手注销公司!这个事情抖音上到处都是,老板委屈的很,大家全都是站老板的。
他们公司没个法务什么的么?这种就是一顿操作猛如虎,该赔多少赔多少。
公司如果是法人,注销前没清算所有股东一起吃瓜落,如果是合伙,职工债权所有发起人连带赔,如果是个体,更是等着上被执行名单,看这样子没准儿都得刑拘。
员工请三天假就要灭亡的公司,难道该女子是董事长?
注销可以呀
各种债主
各种欠债还钱,优先顺序,劳动者薪酬优先是排在很前面的
谁跟企业家过不去,我们就和谁过不去
依法治国哦
就是这个行业就这样,因为国内的这个行业现在竞争很强,而且就是小地方的话,这个行业要面对的压力和一些制度和管理的要求,包括新冠的封闭和出行限制,线上的授课压制的影响。可能就是企业也没办法就是承担这些责任。
然后就是企业估计也没有很大,直接就注销公司,这个是对员工的不负责或者是学生的不负责甚至是按照日常的企业的对员工责任没有尽到,再说有医院的病假的条子,这个只要证明是确实因为身体不适需要在家办公调整和休息,理论上企业应该不能按照旷工,只能是请假,再说旷工几天就开除是否是公司规定和合同里面有的?
身体第一位,工作其次,这个是肯定的,所以索赔很正常。企业也应该承担责任,注销离开或者是说就是跑路这样的态度是不应该容忍的。
如果要是法院强制执行,那企业即使注销了法人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知乎用户 pit 发表 刚进外企的时候,每次我请年假,都会向老板提供请假的理由,以此证明我是确实有事不得不请。 终于有一天,老板忍不住对我说,你请假的时候,直接请就好了,这是你的权利,不用跟我强调你的苦衷。 知乎用户 苏让 zzz 发表 进 …
知乎用户 经济观察报 发表 目前美国大厂 Q4 也就谷歌还招人,且数量只有 Q3 的一半。 微软等都在千人级别的裁员。 知乎用户 飞跃本屯 发表 低情商:裁员 3500 人 高情商:向硅谷输出 3500 名高素质码农 低情商:3500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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