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违法翻墙上网”管控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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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关于《网路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对“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即俗称的“墙”)作出了具体的定义,并明确禁止“翻墙”。而第六十六条对“违法翻墙”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前,相关部门对“违法翻墙”行为主要的处罚依据是务院于1996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了禁止“违法翻墙”,即“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十四条规定了处罚措施,即”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意思的是,1996年发布实施的这部规定中,翻墙罚款1.5万元的上限过了24年仍未变更。而此前各地也依据该规定对违法翻墙行为作出过行政处罚“翻墙上网”即违法!浙江省2020年“个人翻墙”行政处罚已达78例

国家网信办此次发布的《条例》,不仅对“翻墙”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加大了处罚力度,可以预见,未来对“违法翻墙”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将逐渐趋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予以阻断传播。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用于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程序、工具、线路等,不得为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传播推广、支付结算、应用下载等服务。

境内用户访问境内网络的,其流量不得被路由至境外。

第六十六条 个人和组织违反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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