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民政部就「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回应:起诉或者再冷静反思?
知乎用户 唐宝儿 发表 1950 年 1 月初,邓颖超在中央妇委进一步讨论《婚姻法》草稿的条文时说:“大家对婚姻自由的原则无争论,对离婚自由原则基本上无争论。但对 ‘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 这一条有不同意见。” 在政法、青年、妇女联合座谈 …
因为没有准运证明快递卷烟被罚,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当事人制作一面写有“浑浑噩噩乱用法律”的侮辱性锦旗寄给法院——浙江金华市中院日前对扰乱诉讼秩序的方某某执行司法拘留10日,为他制作锦旗的广告公司被罚款1万元。
方某某是浙江衢州市经营卷烟零售等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8月从黑龙江大庆市购入真品国产卷烟37条,在无准运证明的情况下,分4个包裹快递至衢州。在金华市金东区某分拨中心,包裹被金华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烟草专卖局对方某某作出罚款3000余元,责令改正违法经营卷烟行为的处罚决定。方某某认为烟草专卖局在他未到场的情况下开箱检查涉嫌越权执法、收集处罚证据程序违法,当年11月向金华婺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烟草专卖局有权在金华辖区依法对涉案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虽然未通知方某某到场即开箱检查存在程序瑕疵,但查处过程公开透明,由快递人员在场见证,查获内容符合客观事实,因此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方某某的诉讼请求。方某某向金华中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今年9月,金华市中院审查后驳回再审申请。9月底,方某某向金华市中院寄送有“浑浑噩噩乱用法律”等侮辱性语言的锦旗,辱骂法院工作人员。
法院认为,方某某制作侮辱性锦旗寄往法院,不仅是对法官、法院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属于严重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广告公司明知方某某的侮辱行为针对国家司法机关仍为其制作锦旗,亦属公然蔑视司法尊严的非行为。
来源:微信公众号“金华法院”
补充第二来源:浙江法制报
整个故事里,最蔑视司法权威的恰恰就是……
反复用自己的行为坐实人家锦旗上的话的正确性
重庆农民工给河南平顶山政府部门送 “不作为奖” 锦旗被拘留
重庆农民工给河南平顶山政府部门送 “不作为奖” 锦旗被拘留 - 今日重庆 - 华龙网cq.cqnews.net/shxw/2015-06/17/content_34520000.htm
陕西男子送交警 “以权谋私” 锦旗 被行政拘留 5 日
[陕西男子送交警 “以权谋私” 锦旗 被行政拘留 5 日www.chinanews.com/m/tp/hd/2017/0523/102028.shtml
](http://www.chinanews.com/m/tp/hd/2017/0523/102028.shtml)
这位答主提供的信息可以看看,原文半月谈《送讽刺锦旗该被拘留吗》
应该说,人民群众批评政府的权利,是法律所保障的。这种批评,只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怎么能对其问罪!温家宝总理一直强调要 “创造条件” 让人民提出意见批评政府的高度。
因为,“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群众许多批评的意见值得我们深思,而政府重视和决定的许多重大问题,经常是从群众‘拍砖’里头得到的。我甚至考虑,把一些经常批评政府的代表人士请到中南海,面对面地听取他们意见。” 这是温家宝总理 14 日在记者会上的表态。
相比较温总理的态度,长沙市有关部门的做法,是多么地狭窄,器量是多么地局促。
也许,长沙市有关部门也知道这样的打击方式不妥,故炮制出了一个 “引起围观、扰乱秩序” 的罪名。但当事人的行为,前后不超过五分钟,怎么就 “扰乱秩序” 了?试想,如果他们送的不是批评的锦旗,而是诸如 “铁肩道义,服务为民” 之类的锦旗,因此而导致四五分钟的围观,那是不是也要拘留呢?答案显然是否认的。
当下中国处于矛盾的多发期,这需要互动和沟通。一些极端的批评,多是沟通不到位的结果。上访者,除了极少数的偏执者之外,多数是有着合理诉求的。因为缺少有效的表达路径和解决渠道,才无奈走上上访的道路。
但是,因为维稳和秩序的需要,一些单位不得不花大力气进行劝阻,为此付出巨大成本。信访部门可谓里外不是人,所以对所谓的 “闹访者” 颇为头痛。
但不管怎么样,我们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切都要依法行事,如果公民依法表达不满,甚至像这样以 “送锦旗” 批评的方式,政府部门能做的,只是完善法律,而不能屈解法律,随意祭起法律的大棒,对公民进行处罚。
接受公民的批评,是政府的义务,而不是所谓的雅量。对于批评,甚至是令人难堪的调侃,可以反批评。但唯独不能以欲加之罪的方式来对待公民!这样做,看起来,是显示了政府部门的威严,但损害的,则是政府部门的公信,以及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党史天天学:
1941 年仲夏的一天,延安公安保卫部门向毛泽东汇报了这样一个情况:清涧县有位农村妇女的丈夫被雷电击死,于是骂 “世道不好”、共产党“黑暗”、毛泽东领导下的地区“官僚横行” 等等。那位妇女被当地执法部门抓起来送到延安,司法部门准备审查后严加惩处。毛泽东听完汇报后当即指出:“不能这样做嘛,这是一个教育问题。”
第二天,毛泽东让人把那位妇女找来,态度和蔼地招待她,那位妇女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骂了共产党、毛主席,却还受到毛主席热情的接待!她感到内疚,不断地责备自己,还跪在毛泽东身前。毛泽东见状急忙扶起她,并亲切说:“妹子,你不要这样,要对我讲心里话:究竟因什么困难才骂政府?说心里话,我们才叫一条心啊!” 毛泽东的这番话触动了那位妇女的心,她一边擦着眼泪,一边对毛泽东说:“共产党来后,开始有了咱的五亩地,头两年还好。这两年,村里的官,乡里的官,县里的官,都不管咱的死活嘛!要公粮还骂咱男人,连老娘也骂哩!”
毛泽东听罢,马上让军委总部保卫部部长钱益民派人护送这位妇女回家,还把自己的口粮拿出来送给她。随后,毛泽东从实际出发,把边区政府下达的公粮任务由 20 万担减少到 16 万担。
这以后,毛泽东尊重群众、关心群众和善听诤言、知错就改的动人故事,伴随着陕北农民李有源创作的《东方红》颂歌传遍了祖国大地。
这就属于当官当久了不知道自己几斤几两,脱离基层工作太久了,这么简单的事情都不会办。
人家来送锦旗,你就收下,然后跟人家聊两句,说自己也有难处,要是愿意再上诉我个人一定支持,相信正义绝对能得到伸张,我还在开会,一会儿我会上就把这锦旗给领导看,替你出出气。人家一看态度挺好,你也是有难处,心一软也替你着想一下,这事情就结了。
用不了你半小时,这事就算压下去了,再上诉也就跟你没关系了,真找媒体曝光,也没你这法院事情了。而且说实话,这案件要不是把人家因为锦旗给拘了,我写报纸头条这案件都未必有人关注。
这下好了,全国都知道你这法院浑浑噩噩了,到时候人家顺势再一上诉,你还不好拒绝了,拒绝得把所有事情都摆平了,还不如开庭再审来的快。全国都看着时候,一点搞不定的小事都容易出大节奏。
拘留人家这决定肯定也不是一般员工下的,明显就是法院领导飘了,脑子一热就给人家拘了。现在是爽了,将来基本就完了。就算你领导关系硬,真就把这事情压下去了,直接全网删除了。将来提干时候举报的人可都记着呢,被人拿出来一说怎么也有点滥用职权倾向,本身顺风顺水的事情就坎坷起来了。
所以为什么现在一再强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方面是跟党走,一方面也是要保持平常心,不然就会出这种幺蛾子。
然后回到问题,如何看待。没啥好看的,飘了的领导多了去了,pua 的、瞎指挥的、搞个人崇拜的,啥样子的都有,无非这个傻了点。
至于法院的处置,那是相当的没经验。这法院好歹也是个基层部门,一点工作经验都没有。那怕你真骨子里看不起人家小老板,装着点嘛,请人家进来坐坐,倒个茶,然后安排个年轻同志假装记记意见嘛。搞不好拍两张照片,写个贴近群众的稿子,还能出一个系列的新闻稿,给自己涨涨脸。现在就是把头一扭,就不,就非要硬撑着,现在给自己撑进去了。
大概就这样。
不清楚是否有其他严重扰乱法院秩序的行为,如果只送一面锦旗的话,我认为不至于被司法拘留。从锦旗的字面意思来说,并不能被认定为 “侮辱”,或许锦旗内容是当事人对法官的真实看法,对关乎当事人权益的判决结果及审判法官表达看法是一个人的权力和自由。并不能因为说了负面的看法,就要被处罚甚至拘留,这违背公平正义。当然,如果当事人确实有辱骂、侮辱等其他行为的,另当别论。
对广告公司的罚款于法无据。
以下是相关法条及立法解释,请大家根据法条做出判断,在评论区里无脑谩骂的,有空多看看书,欢迎你发表有价值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保障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行政诉讼过程,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在行政诉讼开始前或者结束后实施的违法行为,例如在起诉前或者执行完毕后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不属于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有主观上的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三是客观上妨害了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只有妨害诉讼的意图而未实施的,不构成妨害诉讼的行为。
7. 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这类行为主要是出于阻止调查和执行、打击报复等目的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等有关的个人实施侵害。
根据新闻内容,诉讼过程已经结束,裁判结果已经生效,该男子送锦旗的行为已无任何可能干扰诉讼秩序,因而不能认定为破坏诉讼秩序,更何谈严重?
按照事件性质来看,该男子是在对司法法院行使宪法规定的批评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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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值诱捕器了属于是
侮辱权威的不只是方某某和广告公司,还有以下这些人,希望能够对他们进行严厉处置。
首先就是报道这件事的记者,将不可描述的锦旗内容公之于众,这就是在挑衅、在抖机灵、在蔑视、在。。。他肯定是成心的。你看我,都不敢将那几个字写出来,没有这份自觉和责任感怎么当记者的?
第二就是记者所在媒体,你们的觉悟哪儿去了?连一个普通人都能看到这篇报道是在侮辱,作为媒体平台居然还要发出来,这就是助纣为虐,亲者痛仇者快!
第三就是各种允许这些不可描述之词发出来的网络平台,你们充当了可悲的帮凶,不知道吗?如果没有你们的转载、评论怎么会有这么多人都在重复侮辱的字眼?X 乎,你别看别人,说的就是你!
当然这里面最大的别有用心者,就是那些将一件本来可以低调处理的事情搞得尽人皆知的人,他们既没有在第一时间让事态平息,又在第二时间就激化了矛盾。既然这样其实也有办法,就是一不做二不休把记者也弄进去,但到这时候又手软了,就导致了现在这个最坏的结果,肯定是在打牌。
他的遭遇证明他送的锦旗上写的东西都是真的
司法权威不一定需要依靠严厉的处罚,雷霆万钧与树立权威或许并不等价。真正的权威是不怒而威,是以专业的水准、详实的说理、充满人性关怀和高瞻远瞩的法理评判来打动群众,令人心生敬仰。此时,尊重、服从变成一件非常高尚的事情。毕竟,谁不希望与正义和高尚站在一边呢?
从行政诉讼案件本身来看,不通知当事人到场就开箱,程序的合法性确实存在问题。虽然程序瑕疵可能不会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法院一句带过,没有对烟草专卖局的行为进行批评,很容易给群众带来偏帮的观感,这是造成矛盾冲突的重要原因。
从寄送锦旗的行为来看,锦旗的用词是否可以解读为辱骂,行为是否确实给个案或全院的诉讼秩序造成混乱,根据民诉法 110 条或第 111 条进行处罚似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尤其是,制作锦旗(而不是寄送锦旗)的行为是否也能一并进行司法处罚,法律似乎并无明确规定。
对于类似事件,不妨交由法院内部的信访部门或判后答疑窗口进行处理,引导人民群众有序行使诉讼权利,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
而从源头上预防,必然要求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杜绝生硬冷漠、蜻蜓点水,力求语重心长、探幽索微。不忘初心,自能果其本愿,权威不过是水到渠成而已。
如果法治的执行,那么简单,还需要啥官员培训,随便找人配个持枪队伍,肯定 “执行力爆表”。(这叫法制,不叫法治)
很多执法队伍都明白这个窍门,毕竟拦截上访也是默许的。
因为他们还可以制定出对应的法律来弥补强行执法漏洞。
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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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明理:公道自在人心。
当年靠鼓励民众揭露而获得民心,等着敌对方高高在上 “照章办事” 而失去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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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不是武力加规矩,特别是规矩的制定本来就是为了与民众保持距离。
用好规矩,就是不需要贴近民众的时候能正大光明的保持距离,可以贴近民众的时候能方便的走进群众心里。
用不好规矩,那就是需要亲近的时候保持距离,不需要亲近的时候留下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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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要法治,但不是以法治为第一顺位管理。人治德治法治。
不是说要法治就是规矩为一切,不是说反对规矩为一切就是不要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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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锦旗就拘留几天,还到处报道,杀鸡儆猴。
换做任何一个中外反对派,都会乐开花。
这不是一个宣示主权的场合,这是一个政治博弈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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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把规矩执行的没有政治负面影响力,这才是正确的做法。
对送锦旗的发泄目的来说:
送锦旗的最坏效果:知错就改,改了再犯。
送锦旗的最好效果:我所抗议的,是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首先,公民有向任何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其次,对于公民的申诉和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负责处理;
最后,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但妨碍了公民形式对国家机关批评的权利,还不能对申诉和控告进行负责任的处理,甚至以司法拘留的形式进行打击报复。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还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种株连或保甲制度还在现代留存我是没想的。
雷霆雨露皆是君恩。感恩的❤
08 年的时候,一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准备上诉。
在上诉书的事实与理由一栏中,理由可以写不服,可以写法律适用有问题,可以写各种内容。
这个当事人直接写了一个 “操” 字。
上诉理由:操!
法院:你改改?
当事人:我不改!
不改?不改被法院决定拘留十五天。
当时有时评博主是这么写的:
注:图中内容不代表本人立场
(已修改)
坚决支持法院。
相信该浙江男子也会支持法院以及公正的处置。
建 议 全 国 刀 具 生 产 商 即 日 停 业
针对此案,法官点评说:
法官是法律权威的守护者,亦是公平正义的践行者。本案中方某某恶意制作侮辱性锦旗并寄往法院,不仅是对法官、法院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属于严重扰乱诉讼秩序行为。而文中的广告公司明知方某某的侮辱行为系针对国家司法机关,仍为其制作锦旗,亦属公然蔑视司法尊严的非法行为,对司法权威造成了一定损害。法院对两者的处罚决定,切实维护了司法工作者的人格尊严,捍卫了司法权威。
因为不满,送 “批评锦旗” 被拘留,其实已不是第一次。
2016 年 5 月 19 日,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前出现一名男子,他在鞭炮声中将一面锦旗交给民警,内容竟是 “胡乱作为 以权谋私”,引来不少人围观。
而这面锦旗指名道姓是赠给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一名警官。
据了解,送锦旗的男子谭某是兴平交警不久前处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一方的亲属。谭某亲戚停放着的大众汽车不慎被一辆电动车刮伤,电动车主被认定负擦挂事故全部责任,谭某亲戚一方无责任。然而,双方却因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谭某遂于 5 月 19 日,向负责处理这起事故的交警送上这面 “特殊” 锦旗。
随后,因谭某行为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对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 5 日的处罚。
2019 年 7 月 10 日,南京地铁被爆对中外乘客进行选择性执法。当时地铁里,一名外国女性食用面包、中国男乘客饮用牛奶。现场执法人员对外国乘客进行口头劝阻,对中国乘客进行行政警告。这一截然不同的处理,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事后南京地铁承诺会及时纠正。
但还是有网友感觉不解气,特意制作了一幅锦旗,写上 “治不了洋人,还治不了你” 等字样,送给了南京地铁。
没想到,这名送锦旗的网友再次发文爆料,自己被南京警察关了 5 个小时,还被要求写悔过书。
2015 年 6 月,媒体报道,4 名农民工因给当地公安局送 “最不作为” 锦旗,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行政拘留。
原来,之所以送锦旗,是因为他们一直讨薪未果。“已经好几个月没发工资,实在没办法了。” 杜成祥说,他们之前在平顶山市惠泽园小区工作,承包方欠了他们工资 800 多万,但承包方一直未结账。
为了给自己讨要说法,农民工多次到平顶山市公安局反映,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立案。
5 月 19 日,50 多位工友们再次来到平顶山市公安局。在平顶山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室,谢金红与工友杨凤强等 4 人带着一幅 “最不作为” 锦旗,要送给平顶山市公安局。
当天晚上接近 12 点,4 人被光明路公安分局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 条 “扰乱单位秩序”,对谢金红处以行政拘留 15 日,杨凤强等其他 3 人,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 10 日的处罚。
对此,华商晨报社评指出,表扬锦旗多多益善,批评锦旗就是眼中钉、肉中刺,得赶快拔掉—这也许才是拘留背后的逻辑。
喜欢表扬受不得批评,幼儿园的小朋友都是这德行… 明成年人特别是官员,不应该像小朋友那样见不得批评。
文章说,政府和政府官员应该是有点雅量的,虽不必达到 “宰相肚里能撑船”,但一两面批评锦旗总该可以容下吧?
此外,曾向长沙市政府赠送 “截访先进单位” 锦旗的当地市民浣铁军,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以扰乱政府办公场所正常工作秩序为由行政拘留 9 天。同遭此罚的还有另一送旗市民刘志方。
事后,媒体对此评论说:因不满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为,送讽刺性锦旗的做法时有所闻,不过,面对群众多少显得有些过激的举动,各地都表现出难能可贵的包容,施以行政处罚者长沙当属首例,看来,长沙 “锦旗哥” 又该再送一面 “拒不接受群众批评监督先进单位” 的锦旗了。
文章指出,以扰乱政府办公场所正常工作秩序的名义给予行政处罚,表面看可以给政府挽回面子,维护威信,实际上适得其反,难以取得市民的理解和谅解,化解群众的积怨和不满,不利于自身形象的改善…
真有把批评锦旗 “容下” 并挂在办公室的。
2011 年初,海南文昌东郊镇村民因对政府土地管理工作不满,赠送了 “村民心中最不作为奖” 锦旗。该镇把锦旗长期挂在办公室,主管国土的林副镇长说,我们以此为镜,加大了土地纠纷调解的力度,最终让群众满意了。
上述文章认为:把群众的批评化作工作的动力,这应是政府应有的气度和方向。
值得一提到是,2016 年 8 月 21 日,最高法网站——中国法院网转发了北京青年报《送 “不作为” 锦旗也该受善待》的评论文章这样说:
假如 XXX 等人给当地政府部门送的不是 “不作为” 锦旗,而是一面写着表扬和感谢内容的锦旗,当地政府部门会如何对待呢?又会如何处置呢?
两者的待遇判若云泥,不过是因为前者是表扬、感谢政府部门,后者是批评、监督政府部门,其间反映出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门拒绝批评、闻过则怒的作风,令人警醒,发人深思。
虽然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是也听过罗老师的小讲堂:里边有一句话印象深刻
以你最朴素的情感判断。
法院给出的理由,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法院认为,方某某制作侮辱性锦旗寄往法院,不仅是对法官、法院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属于严重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广告公司明知方某某的侮辱行为针对国家司法机关仍为其制作锦旗,亦属公然蔑视司法尊严的非行为。
不过,我还有一个小问
(以下已删)
此举非常合理地利用了法律,极大地维护了政府的权威,干得漂亮!
“虽然查处程序有瑕疵,但查处过程公开透明… …”
这他娘的以前一定是个语文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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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既然有人看我就认真回复下。
1、我们的论点不同。我比较关注①取证程序不合规,②法院拘留行为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你提到的倒卖香烟不正确,而且是违法的,因为方某某没有售卖许可证。
2、取证程序合规合法非常重要,程序正义是结果正义的重要保障。 国内强调了依法治国,那就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执行。对比 “辛普森杀妻案”,对于取证流程到了近乎苛刻的地步。我们虽然不必如此,但在法律上还有相当多的东西需要学习借鉴。这也是为什么“长沙货拉拉司机案” 受到知乎舆论冲击的原因之一,因为当地法院没有保障被告的委托自选律师的权利,仅指派了两名援助律师,程序上被认为有瑕疵。
3、 法院拘留措施不是 “做过头”,而是涉嫌违法。对方某某的行为,流程应当是报警由警方拘留。而对广告公司的处罚,也没有执法依据。
综上,执法程序不合规会使结果正义大打折扣。
这个案例警示的是当地法院要严格 “依法治国”,也需要基层执法人员提高执法能力,更需要在舆论上对机关部门的不当行为做严厉批评。
老典故:
1941 年 6 月 3 日下午,陕甘宁边区政府召开的县长联席会议正在杨家岭参议会小礼堂举行。开会期间,突然发生了雷击礼堂事件,参加会议的延川县代县长李彩云不幸被雷击身亡。偏偏当天固临县有一位农民在赶集时,帮他拉东西的一头毛驴也被雷劈死了,他便当街大骂:“这瞎了眼的老天爷,为甚不让雷公劈死毛泽东,偏要打死李县长、打死我的毛驴!”
“这还了得,这不是反对毛主席吗?必须予以严惩。” 当街骂毛泽东的农民,很快被当地干部抓起来,要送中央保卫部门公开处理。
这件事很快传到毛泽东耳朵里。一般人也许会火冒三丈,做出不理智的事情来,毛泽东却非常冷静,说:“骂人又不犯法,骂人也是提意见的一种方式嘛!老乡这样骂我,说明我们工作中存在错误和问题,需要查清改正。”
他当即指示有关人员将骂他的农民放掉。后经调查,原来是当地征粮太重了,这位农民心里有冤气,偏偏毛驴又死了,所以才借骂 “雷” 出气。
随后,党中央、毛泽东及时作出决定,在陕甘宁边区开展减征公粮、军民大生产运动,自己动手,扭转缺衣少食的困难,根据地的老百姓生活也明显好转。
[
毛泽东:应该调查老百姓为什么骂我们
1000 米恐惧症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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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
连广告公司都能罚?!
我不敢看待,万一我因为所谓侮辱性的评论被拘了没人给我送饭。
大人 V5
你可以猜一猜最破坏法治的是谁
单纯说这几个字,很难理解为侮辱。一般人认为被侮辱了,找法院评理。法院觉得被侮辱了,自己就能评理,道理上就有问题。
何况法院作为单位没有意识,那只能是这个法院里的某些人认为被侮辱了。又不是在诉讼过程中,这些行为根本不可能影响诉讼。哪怕你认为这是侮辱,也要有第三方来解决,自行宣布是很不合理的。
打个比方,足球场上蔑视裁判,裁判可以当场出牌。但比赛结束以后如果某个球员侮辱裁判,裁判能冲到这个球员家里去掏牌吗?不能,顶多找足协处理。
至于追罚广告公司,这显然远远不够。快递小哥,司机,锦旗制作厂商,美工,制图,这都得一罚到底才行。
建议广告公司起诉事主要求其承担罚款以扩大影响,同时由于该法院系涉案主体,可反复申请回避,并向上继续起诉。
为他制作锦旗的广告公司被罚款 1 万元,那锦旗的背后还有违法绣花人员呢?
法院越权执法。
寄送侮辱性锦旗行为不在诉讼期间,“扰乱司法秩序” 这个罪名根本不成立,不适用司法拘留,按照程序,法院应报警,是否构成其他违法行为应由警方决定。
自己撸胳膊挽袖子下场,堪称 “气急败坏”。
咱是凭实力使用的,不是没睡醒错用的。
这人的行为,大概是受到了一种风闻的误导,因为一直听说浙江的吏治比其他省那啥一点。
其实各省的实力是差不多的,不要小看人哦。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
一般人被骂 “娘希匹” 不会有什么大反应;
但如果他老娘真的去做了婊子,“娘希匹” 就很伤人了。
(娘希匹就是妈卖批的意思)
所以金华法院的处置,分明是在说,“你骂对了,我就是乱用法律” 啊……
明明法院这次没干什么坏事,罚什么罚啊,还写公众号,搞得跟恼羞成怒一样……
中国法治 Online 已更新,新 DLC“司法尊严” 已上线。
1、中国是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以下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7 分)
A. 在校外给学生补课
B. 在互联网上评论防疫、抗疫新闻
C. 司机未能预先阻止乘客跳车
D. 用食盐杀害三只蜗牛
E. 在网约车中持刀袭击司机
F. 驾车被人袭击时继续驾驶
G. 向法院寄送批评锦旗
H. 广告公司收费制作 G 选项中的锦旗
这波啊,
这波是狼人夜刀预言家。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另外送锦旗的男子也是 不太正常,摸老虎屁股的事情不看看前车之鉴,我记得不久之前还有一个给派出所送锦旗也抓进去了。
这件事最倒霉的就是制作锦旗的广告公司了,老板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不是法律从业者,对法律不熟,但说说我的看法。
方某某给金华市中院寄送带有负面信息的锦旗,并没有针对具体工作人员,并没有侵犯个人的名誉权。
方某某的行为就算是侮辱了法院,而法院作为政府部门其名誉既不受民法保护,也不受刑法保护,政府部门根本没有名誉权可以被侵犯。另外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对政府部门批评建议的权利,即使是错误的批评都应该受法律保护。
另外,方某某送锦旗时判决已经做出,送锦旗的行为应该视为对法院工作的一种评价或者批评建议,并不是扰乱诉讼秩序。
所以我对金华市中院的行为不服。
在终审判决作出前,如果方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制作侮辱性锦旗寄往法院,方某某尚存在扰乱诉讼程序之可能。
而在终审判决作出后,诉讼程序已经终结,本案诉讼法律关系已经全部因诉讼程序终结而消灭。此时,此案已无诉讼秩序需要维持,更无诉讼秩序被扰乱之可能。
因此此时,方某某制作锦旗寄往法院的行为仅系对法院已终结的诉讼的一个评价行为,无论其评价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对诉讼秩序均已不可能构成任何的干扰,故显然不构成扰乱诉讼秩序。
相反,在诉讼程序终结后,对法院的诉讼行为和诉讼结果做出评价 (无论是正面还是负面评价) 是每一个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法院作为被评价的对象,应当对当事人对自己的负面评价具有足够容忍度。给正面评价的时候你也没法奖金啊。自己对当事人对自己的对负面评价通过拘留方式进行禁止的行为构成渎职和滥用职权构成要件。
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第四个国家机关,有职权和义务对其它几个机关的以上滥用职权行为实施监察并责令纠正。但纠正仅系对以上审判程序终结后的滥用职权行为的纠正,法院做出的判决的效力不受此纠正的影响。
已经下单了
想了想,什么都不说才是最好的。
本来想直接给店家留法院的地址,想想还是自己寄过去吧,基本的尊重还是要给到。万一有售后问题也好处理,不要麻烦店家。
还有小管家我不需要保护,人民给人民法院送面锦旗,有何不妥?谢谢你哦。
我好奇的是,以这样的标准看,之前参与包括货拉拉案在内的争议性较大的案件讨论的网民中,有没有一些人的过激言论同样已经足以被拘的?
如果有的话,现在删除还来得及吗?
自首有用吗?
举报其他人算戴罪立功吗?
泄露秘密
拘留十日处罚得当
这种问题下,平时慷慨激扬的大 V 不见踪迹,“接地气” 的官方号无影无踪。
能活着,就不错。
自我批评没有,别人批评也不准。 此案法官对错我是不了解。 但我遇到的杭州法官 枉法了,我必然直接点名批评。杭州个别法官你不爽可以来找我,记得先拿证据来辩论 。本人锦旗内容如下:
已修改
经过这次,我深刻体会到为什么大陆中文互联网充满了阴阳怪气。
建议锦旗内容改为
“判的漂亮”,并配语音
本公司现推出代寄锦旗服务,收费标准为女子代寄 100 元 / 贵族代寄 200 元 / 外国人代寄 1000 元,详情…… 请不要咨询我。
法院违宪了捏
公民对政府机构评议权何在
更新:看到有人说 “蔑视法庭罪” 在国外某些国家是重罪,先不说送锦旗是不是 “蔑视法庭罪” 中禁止的行为。我国国情与国外不同,不能随便和国际接轨,应该要有制度自信,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今天你都敢引用外国法律了,明天是不是敢搞那个什么什么,我都不敢想
根据我的观察,该男子有在网上发言 “浑浑噩噩乱用法律” 的权利,因为我看到好多网友,针对不同法院,都发表过类似的言论,没听说谁被拘留。
但是该男子不能送这样的锦旗,一般来说,这种锦旗很罕见,物以稀为贵,价值一定不菲,该男子这是行贿,拘留 10 天判的轻了。显示出该法院以人为本,宽怀大量,争取治病救人,不滥用刑罚。
南京地铁表示这招我熟。上次给我送锦旗的我关了他五个小时签了悔过书才放了。
建议恢复流氓罪,和寻衅滋事罪共享天下。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搁着开东京奥运会呢!
我本来看原来的案件也没觉得有乱用法律
然后…
“大哥,他说我乱用法律怎么办?”
“那就乱用一次证实一下给大家看看!”
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
该男子及广告公司可就处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别问,问就是白灯打牌! 什么??! 白灯没有这张牌,不可能?! 只要咱们这出了岔子就肯定是对面在打牌,什么!? 这是自己的出的四个 2?! 奥,那也别问,肯定在下棋,在下一盘大棋,这棋还不能让白灯看见,赶紧消热度,过几天了就都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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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先不说是否属于 “辱骂”、是否“骂了具体的谁”,单单是“你骂我,我就收拾你” 这种 “堂下何人,何事状告本官” 的处理逻辑,与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何异?
回到事件本身,私以为,
第一、“浑浑噩噩”最多算批评或质疑,算不上 “侮辱”(老师骂你“整天浑浑噩噩的,不好好学习”,如果这算侮辱的话,有多少人学生时代已被“侮辱” 多少次了),且没有具体到个人(单位能是被侮辱的主体么?),因此,该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第二、案件已经结束,不在 “诉讼程序中”,因此,退一步讲,即使有扰乱的行为,那也不属于 “扰乱诉讼程序”。因此,该处罚也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没有回避,因此处罚程序违法(以 “扰乱诉讼程序” 论处,程序没有问题。问题是,这并不在诉讼程序中。这最多只能按非诉讼程序中的其他纠纷来处理,这个就应当回避。不回避就是违法)。
第四、真正的 “权威” 从来都是是不怕挑战的,也是应当无条件接受挑战的。权威是自己 “挣” 来的,不是 “自封” 的。私以为,该处罚行为,看起来倒是像是在 “自毁” 权威。
律法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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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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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诸多答主的看法不同,我认为,这反而体现了我国司法系统的一些优势。
因为我国司法确实是法治,而欧美人治的成分太大。
我六月因为超速上庭,限速 70 开到了 85。
因为超速太多,罚单将近 700,当时警察只追了我,没罚前面两辆和我一样快的车。我用手机录了当时所有录音。
于是我选择去法院上庭,在庭上我对着法官大骂警察选择性执法,滥用权利,当时承认前面有比我快的,但是只罚了我,并出示了打印的录音。
之后法官收走了我的材料,最后告诉我撤销了我一个指控,原价 700 的罚单降成了 150。
全程我连律师都没有,全靠一张嘴就能让法官撤销指控,这是标准的人治。我国依法治国,每一条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有时候看起来严,但是比欧美的人治强多了。
通过这次事件,虽然我获得了一定好处,但我对美国法律系统失望至极。在这种人治下,法律比如沦为一些有权有势人的玩具,平民根本没有机会通过法律伸张公平与正义。我国依法治国贯彻得比欧美好很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有时候看起来严苛了一些,但是从根本上杜绝了法律权力的滥用,实现了 “把权力关在笼子里”。
上张上庭后的罚单免得有人说我编故事。
退一步说,浑浑噩噩,乱用法律达到了辱骂的标准。
再审申请被驳回,该案诉讼程序就终止了,此时浙江男子不再属于诉讼行为人。从法律角度讲,浙江男子骂法官乱用法律和网友骂货拉拉事件法官乱用法律没有本质区别。浙江男子在诉讼终止后骂法官,属于一般民事纠纷。侮辱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被骂的法官要维护自身权利,请自行起诉浙江男子,要求赔偿或道歉。如果情节严重,请提起刑事诉讼,由公安机关批捕,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才可定罪。法官被骂让要求单位派法警出手将人拘留罚款,非常不妥。
如果说浙江男子骂法官被拘留还有所争议,广告公司被罚款真是离大谱。广告公司的处罚依据是:“明知方某某的侮辱行为针对国家司法机关仍为其制作锦旗,亦属公然蔑视司法尊严的非法行为”。
“浑浑噩噩”” 乱用法律” 缺少主语,我们将可能的主语代入,分析针对的是什么。假设该案法官名字叫张三:
1. 张三浑浑噩噩 2. 张三乱用法律
3. 金华法院浑浑噩噩 4. 金华法院乱用法律
5. 判决书浑浑噩噩 6. 判决书乱用法律
可以看出 126 是比较通顺的,345 是不通顺的。辱骂张三属于民事纠纷,“辱骂” 判决书属于不服判决。如果锦旗写的是 “断案不公”“官官相护” 等等,说他针对司法机关还说得过去。
另外寄锦旗和当面送锦旗有很大区别。如果纠集一群人,敲锣打鼓把锦旗送进法院,锦旗是针对法院的,视为扰乱法院正常秩序没有问题。而寄锦旗总要有个收件人吧,我合理猜测是寄给本案审判员。难不成审判员认为自己在上班时间收到锦旗,所以影响了自己心情,因此视为扰乱诉讼秩序?如果是这个逻辑,包裹上是不是应该加一句:“请在下班时间开启”
法院给浙江男子的定罪非常考究: 侮辱,而不是侮辱诽谤。在大多数情况下,侮辱和诽谤是同时存在的,只侮辱不诽谤或只诽谤不侮辱的情况比较少见。侮辱和诽谤最大的区别在于诽谤必须捏造事实,而侮辱不需要。
举个例子: 张三对李四说: 脑残,弱智,神经病,nmsl 等等,若情况不实,则张三同时构成侮辱和诽谤。若情况属实,则不构成诽谤,但依旧构成侮辱。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 “浑浑噩噩乱用法律” 属于捏造事实,而法院没有追究男子对法院的诽谤,则属于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这再次让大家看清楚了,最喜欢践踏法律的尊严和体面的,究竟是谁… …
这事……,先说说方某某,运输足够数量的烟草确实违法,也确实归烟草稽查局管,这点可能有些人不理解,但是确实是这样,不管是否以经营为目的,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大量运输烟草制品都是违法的。
这点我也认为比较尬,不过一般烟草稽查不会去对普通百姓下手,都是针对经营户进行处罚,所以我也没听说罚错过,但是就条例本身来说普通百姓后备箱装个几十条烟也可以被处罚。
方某某系卷烟经营户,从黑龙江购烟发往浙江肯定是异地窜货了,所以处罚并没有问题。
至于金华法院拘留方某某十日,并且联合多部门给予广告公司罚款一万元这事……,我只能说合法不合理,对方不懂法有矛盾应该以普法为主,你把他喊过来留置普法我觉得没问题,做思想工作也没问题,直接按条例拘留显得很粗暴,还有广告公司被罚一万看不懂,为什么联系当地公安和法院?工商、市场监管不认识人吗?公安和法院真的啥都管啊?
至于为什么我说合法……,因为口袋很大,装不装是手说了算,这种嘛,可装可不装,肚量大点就不装,很明显不够大。
送褒奖的锦旗,皆大欢喜。
送贬损的锦旗,轻则处罚,重则判刑,甚至牵连他人。
我也是搞不懂批评与侮辱甚至扰乱秩序的界限和区别是什么,是不是遇到了不公只能走极端去投诉、举报、信访或者是自己憋着。
批评的正确方式是什么,更加严厉一些的批评方式的尺度是什么,请大家评论告诉我。
窃以为,国家机关应当容得下公民一切善意和部分不善意的批评,并以此三省吾身,改进工作。
不要轻易动用国家机器,公民就像国家的孩子,孩子犯错了,可以批评,可以教育,但不要动手就打。
不知道该咋评价这个事。
对制作锦旗的广告公司罚款这倒是第一次听说。
按照这种逻辑,快递公司是不是也该罚款?
现在寄快递都要查看要寄的物品,专业术语叫 “收货验视”。快递员及快递公司明知方某的行为侮辱司法机关仍为其寄送锦旗,亦属公然蔑视司法尊严的行为。
金华市中院认定方某某送负面评价锦旗的行为属于严重扰乱诉讼秩序,问题是诉讼在哪里,诉讼的概念能延伸到什么程度?二审都判完了还有诉讼吗?
同样是锦旗,写着肯定话语的笑纳之,写着否定话语的拘留之。看不懂。
个体户还是整体文化水平不行。
就这,但凡在壁虎上吹水吹过俩礼拜的,YYGQ 的能力都比他强十倍。
法院比壁虎小管家好对付多了,起码人家还得有个说辞,甭管占理不占理,总还得告诉你是 “扰乱诉讼秩序”,而不是一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就能完事儿的。
宁就直接送个 “感恩” 或者 “咸因” 的锦旗,他敢抓你?
反过来,人家法院可是把拳师那一套真的玩儿明白了:“当别人说你浑浑噩噩卵用法律的时候”,你最好是真的浑浑噩噩。
我觉得呢,这就是属于不懂法,不懂啥叫罪刑法定,也不懂啥叫罪刑相适应
非法买卖爆炸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是这样,考虑到期待可能性和后果,非法买卖爆炸物用于生产生活所需的,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为啥司法解释要再量刑尺度中间留出这么大一条空白,那不就是考虑了行为性质以及行为人是否审慎嘛
个人看法:
1,这种送锦旗不属于善意批评,属于贴标签骂街,以批评权来支持该男子是站不住脚的。就像如果有女的给男生送锦旗,写 “正宗牙签”,这不可能是善意批评。
2,法院的处理是否过当,这个度很难评价,以过程正义的角度而言,其处理是有瑕疵的,“扰乱诉讼秩序”,但诉讼已经结束了。
3,对他人(或某机构)的仪式化言语式攻击,实际上除了增加困扰没什么正面意义,这种攻击往往是在规则之外的灰色地带游走,动机除了出气和恶心对方以外,也有 “骗廷杖”“碰瓷” 以获取公众同情的成分,因此从社会良序的角度,对这种行为不应关注和支持。
4,从个人的社会博弈角度,在程序博弈上,自己是失利方不服,应该从程序上去继续博弈,比如申诉,程序玩不过了,搞这种小手腕攻击,这种小聪明在真实规则中带来的后患,比拘留几天要严重的多。
5,有时间建议看看《韩非子》,很多规则没有显现,但一直有效,公平和正义是一个灰度值,不是绝对值。
以上。
仅供参考。
从感情上讲,送个讽刺锦旗就司法拘留,过了。罚制作锦旗的更是离谱。
不过从法律上应该没什么问题。古代有咆哮公堂,现代有藐视法庭,都是吃不了兜着走,古今中外概莫例外。
作为烟民,我关注的是运香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因为经常买烟,所以对烟草零售还是知道一点点皮毛。
首先,经营烟草零售必须办理烟草许可证,而且只能按计划从烟草公司的批发点进烟。
这里面有两个含义。
第一,无论什么香烟,只能从当地烟草批发点购入,如果从外地私自购买香烟用于零售,是犯法的。
第二,批发香烟必须按照计划,想多买都不行。不过这个只限于低价烟,比如零售十块钱一包的,一个零售店一周只能购入三条,四条,五条的,再多就不卖给你。高价烟好像没这个限制。说白了,从行政手段上控制低价烟的销售,从而推动高价烟的销售额。
那么,如果自己吸或者送人,不用于零售,在外地购买香烟带回本地有限制么?
这个也是有的。
按照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定,私人最多一次可以跨区域携带一万支香烟,也就是五十条。
但是还有一个上古时期国家烟草局 1990 年的规定,私人跨区域携带香烟不得超过十条。
实际上各地都是按照这个十条为限来管理的,有时候到外地办事,当地朋友知道我不喜欢喝酒,只抽烟,总会送一些当地的香烟给我,但是他们购买的销售时候也打听了相关限制,基本上各地的标准都是不得大于十条。
这个从十多年前就已经如此了。
所以,当事人是跨区域携带运输香烟无论是销售还是自用,都是违规的,作为烟草零售商,他不可能不懂这方面的需求规定,至少被没收罚款都是在规定之内,合法合规。
如果当事人仅仅是自用,倒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毕竟一个部门的规定管住了国家法律,这也确实不像话。
军转干部真是令人感到惊悚。
你引用的民诉法内容指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诉讼活动中对于破坏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所进行的处罚。
难道审判员走大街上碰上当事人,被当事人一顿三字经辱骂,审判员还能直接呼叫法警进行司法拘留?
那难道不是应该打 110 叫公安来处理吗?
什么叫做 “诉讼参与人”?你打过一次官司,你就一辈子是“诉讼参与人” 了?司法警察可以随时来抓你?
教育一下可以,拘留真的是过啦。
同志们,我劝你们多看点应该看的新闻,比如纪念辛亥革命 110 周年大会嘛
活该,还敢对抗国家机关
你们还真以为言论有目田还是咋滴?!
不愧是法律人,“侮辱”跟 “诽谤” 拧得挺清嘛。
2012 年 4 月,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以 “扰乱政府办公场所正常工作秩序” 为由,将曾向长沙市政府赠送 “截访先进单位” 锦旗的当地市民浣铁军行政拘留 9 天。
为此中共党刊 “半月谈” 撰写了文章:
《送讽刺锦旗该被拘留吗?》
发表时间:2012 年 4 月 25 日
发表刊物:《半月谈》官方网站
《半月谈》是中共中央宣传部根据新时期加强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委托新华社主办的、面向基层读者的党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自考办指定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政参考读物,被誉为 “中华第一刊”。
以下为文章正文节选**:**
长沙市民给长沙市信访局送 “截访先进单位” 的锦旗,或许里边儿有戏谑讽刺的意思,但是因为这个就被行政拘留,显得当地的主管部门肚量太小,并不是此类事情最好的处理方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说过:“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批评政府,充分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水平。” 而仅仅因为送了一面讽刺性的锦旗,就被拘留,显然和温总理的这一讲话精神是背道而驰。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群众许多批评的意见值得我们深思,而政府重视和决定的许多重大问题,经常是从群众’拍砖’里头得到的。我甚至考虑,把一些经常批评政府的代表人士请到中南海,面对面地听取他们意见。” 这是温家宝总理 14 日在记者会上的表态。
相比较温总理的态度,长沙市有关部门的做法,是多么地狭窄,器量是多么地局促。 也许,长沙市有关部门也知道这样的打击方式不妥,故炮制出了一个 “引起围观、扰乱秩序” 的罪名。但当事人的行为,前后不超过五分钟,怎么就 “扰乱秩序” 了?试想,如果他们送的不是批评的锦旗,而是诸如 “铁肩道义,服务为民” 之类的锦旗,因此而导致四五分钟的围观,那是不是也要拘留呢?答案显然是否认的。
长沙这两位市民被行政拘留的理由是 “引起围观、扰乱办公秩序”,实际上,我相信 “锦旗哥” 并不是为了 “给政府添乱” 或者抹黑政府形象,而是一种另类的批评,或者说是一种权利诉求的表达。对于这样的公民个性行为,如何应对和处置,其实考验着公权力的 “公关” 能力。就算是一企业,还有专门的客服来处理投诉问题; 如果我们的政府部门连这点度量也没有,我们打造 “服务型政府” 的目标又从何实现? 不去想市民提意见、送讽刺性锦旗的原因,而是报警抓人,这样的事情一开先例,估计以后再想让大家开口 “提意见”,也就很难了。
而如此这般动用司法公器将之 “绳之以法”– 虽有 “杀一儆百” 的权力意志,却终归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导致公信力和权力形象双重受损。法律法规是一条底线,政府部门对待民众,还有诸多远远超越法律制度之上的东西。这就涉及到权力道德和权力伦理 – 政府以什么态度和意识与市民相处的问题。一面锦旗测出了民情冷暖,也将一些政府部门听不得批评、不知如何面对公民表达的慌不择路,表露得淋漓尽致。送锦旗也是一种公民表达,如何应对这一颇有行为艺术风格的 “突发状况”,考验的是政府权力的起码雅量:是否有雅量把批评接下来,是否有胆量把批评的锦旗挂起来,是否有足够的反省能力,从公民送锦旗的行为反思自身工作的种种不足。当然,不能一味寄希望于这种雅量的自发生成,需要有对权力的根本约束与制衡,倒逼出权力的谦卑。
因此温家宝总理三番五次强调,“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其要义就是倡导接受公共监督的权力伦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社会的成熟,“送锦旗” 之类的公民批评现象会越来越多。对此,政府部门应该有几分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的雅量和消弭行政威权的幽默感。倘若失去了这份雅量,也就失去了民心。
送讽刺锦旗该被拘留吗?_半月谈网www.banyuetan.org/chcontent/sz/szgc/2012425/55089.shtml
各位兄弟,评论需谨慎,
我今天已经被小管家刷爆了。
下回送的锦旗就两字。
“_ _”
这样判决无法竖立权威只能彰显威权。
瓜蔓藤抄
很多人非常搞笑,他们总是以为堵住你的嘴,问题就不存在了。
头疼医嘴,脚疼也医嘴,只要嘴不喊疼,就不疼了。
广告公司为啥被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_百度百科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AE%AA%E6%B3%95/241136?fr=aladdin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这锦旗只是方某的观点,广告公司如何知道这是侮辱行为?广告公司有查证方某的观点是否正确的义务吗?
如果有,制作这样锦旗的公司如何查证正确性?提前派员到场监督比赛?
我想,
如果锦旗有颜色,那一定是拜登蓝。
谨防拜登打锦旗牌。
我的心里只有感恩
周通扶道:“你是我的丈人,如何跪我?”
刘太公道:“休说这话,老汉只是大王治下管的庄户,这杯酒是下马杯,还请大王满饮。”
酒中若敢掺屎,马杯还你马威。
这件事本就是个乌龙事件。人民群众本身就有权利对机关政府提出建议,有问题还不能反映了?站在农民工的角度设身处地的去为别人考虑一下,难道只是把人拘留了就能显示出你公正清廉,两袖清风了?而且人民群众如果觉得公证机关处事不当不能接收审判结果也是有权利再向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的,难道就只是因为审判结果不服众就要把人逮起来,虽然这名男子自身的做法也有点过于偏激了,但这也更多的反映出来了一个社会现象,就是只有通过这种手段和网络舆论才能将原始案件展现出来,只有引得更多人的关注,才会被上级所看到。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 这句话恐怕都已经忘了吧。只记得自己是高高在上的政府机关了,把为人民群众抛在了脑后,政府的意义是什么,不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服务于广大人民嘛~
总而言之,现在这件事既然被爆出来了,就说明本身就是存在问题的,本来可以坐下来好好谈谈息事宁人的,现在被舆论推向了风口浪尖,啧啧啧。
小孩觉得自己被错打了一顿,冲着大人喊:“你乱来!打我打错了!”
大人:“错了?我就再错一次给你看看!”
只能说,横幅内容属实没弄错。
“方某某制作锦旗的行为是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侮辱,扰乱了诉讼秩序,而为其制作锦旗的公司明知该侮辱行为是针对国家司法机关,仍为其制作亦属不当行为。” 金华市中院行政一庭庭长冯少华表示。在处罚过程中,该广告公司对员工法律意识的淡薄作出了反省,并表示一定会对内加强法治培训,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寡人即国家了属于是。
我说得要有用,还要法院干嘛?
判得好。
这种人本身就是没道理,普通人快递香烟尚可辩解,烟酒店老板不知道烟草专卖吗?不知道香烟不能大批量寄递吗?
被查获了还妄图通过寻找执法机关的程序瑕疵来逃避处罚,自以为找到了疏漏却不被法院支持,最后把矛盾引导到法院。
不过是社会的渣滓而已。
群众有错,但法院下手太重:
1、此案之所以受到舆论高度关注,概因:
第一,法院的主业是处理别人之间的纠纷,中立是司法权威的基石。当自己也卷入纠纷时,由于特殊的身份,法院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中立性不再。作为强势方,法院更应审慎处理自己的纠纷,多点宽容和温度,维护自己客观公正的形象。从重处罚,则公正性存疑。
第二,法院是老百姓最后能说理的地方,群众代入感很强,希望法院能对困境中的群众温柔以待,做为民主持公道的贴心人。金华法院做法所表达的形象,与群众的心理期待有落差。
**2、非理性情绪表达不值得提倡。**诉讼肯定有输赢,输方大概率是不满的,这是一种常态。表达不满有很多方式,可以上诉,申诉,信访,控告,甚至网上发帖等等。总体上,应该强调理性维权,不提倡情绪性表达。当然,只要不太出格,一定程度的非理性行为,是可以包容的。
3、送锦旗是比较出格的非理性行为。首先,寄送恶意锦旗出发点是泄愤。送锦旗并不能解决问题,说明行为人的出发点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仅是泄愤,不值得提倡。其次,送恶意锦旗属于较为极端的泄愤方式。旗,乃昭告众人之用,在中国文化里,锦旗本是公开表彰褒奖之意,送否定性锦旗极具讽刺意味,具有比一般批评更强的反面宣传效果。寄送讽刺性锦旗可以成为新闻;而当面批评,甚至网上发帖批评法院判决不公,一般成不了新闻。这就是锦旗不同于一般批评的轰动效应。第三,危害性较大。法院判决大体上输赢各半,试想,如果输了,甚至胜诉还不满,就去送个反面锦旗,法律和法院的权威、秩序何在?
**4、法院司法拘留处罚过重。处罚并非于法无据。由于法院和法官与法治国家的高度关联,世界各国均对其有高于政府的特殊保护,有类似藐视法庭罪的立法。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相关侮辱、诽谤、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等规定。这里的关键点是:寄送恶意锦旗是否属于一种侮辱和打击报复?若是,是否严重到需要拘留? 诚然,**公正司法是法官的职业生命,用送锦旗的极端方式,指其 “浑浑噩噩乱用法律”,无疑一定程度是贬低其人格和名誉,也有打击报复的成分。但通过寄送的方式,并非公然,知悉范围很窄,对其名誉的影响有限;且措辞并不恶毒,总体情节并不严重。既然法律规定按情节轻重选择处罚种类,法院完全可以采用训诫等较轻的方式,既教育当事人,树立司法权威,也凸显自己作为公权力的谦抑和雅量。而不是老虎屁股摸不得,仗势重拳反击。法官的制服从军警装换成了长袍,就是强调法院是讲理的地方,而非简单以权服人。俗话说,过犹不及,从舆情反馈看,这样重罚,不但未树立司法权威,效果适得其反。
**5、对广告公司罚款 1 万不当。**首先,广告公司无明显过错。法律上,锦旗并非《广告法》的广告,不适用经营者有关审查义务条款。按印刷行业的规定,印刷者也只负有审查明显违法内容的义务。该锦旗内容并无明显违法,用途也非一定是针对法官。其次,广告公司的违法作用有限。就算锦旗制作人员知情、有错,也只是帮助行为,在共同违法中,送旗的是主要的,广告公司起的作用很小,情节轻微, 可不处罚。
你以为你在跟谁说话?
你以为谁更懂法?
乱用法律?
你是法学系的么?
你有发言权?
你有发言权,不是人人都能吃这碗饭了?
法律的解释权懂么?
怎么用法律,要你个屁民来教?
挂上狗头,以示无辜
大雄因不满胖虎乱打人而当面指责胖虎,结果被胖虎打了一顿。
感觉是用词略不妥,但是尚未超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正常的批评建议范围,尚没有达到侮辱司法机关的程度。涉事法院作为被批评机关,若公民批评错了,可以做好疏导工作,建议当事人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权利,对其用词不妥的行为提出批评教育或者警告。
还好马云的远大理想没有实现,否则以我 tb 给出的差评数,至少三年起步。
———————————————————
不抖机灵,寄到就被开箱,没有证据表明这三十五条烟是用于零售谋利的。虽然对方有本地烟草零售许可,真实意图也多半是异地拿货赚差价,但未发生的事是不能拿来定罪的,人家就是买来自己吸的。不顺藤摸瓜拿到真凭实据,你地上说到天上人家就这个理。
所以最终处罚的依据是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个人异地购买香烟是有上限的,一次最多十条。多了就处罚。
但这个 90 年代制度和后来出台的烟草专卖法是不一样的,专卖法明文规定个人单次异地购买最大数量是五十条(一万支)。
行业规章制度和全国性法律谁大?为何法院执法默认选择行业规章制度?难不成法院不是法律忠实信徒,而是烟草行业的一员?
个人觉得法院领导敢这么干,是吃准了上面不会处理自己的,没准还能博个为国理财不惜清誉的好名声。这是扎紧制度的篱笆,不让任何一个个体薅社会主义羊毛啊。在预防系统金融风险四处找钱的当下,这是何等的牺牲小我成全大我。
但我一直有疑问:这些异地低价正品烟是怎么流出的?
以格力和娃哈哈为例,人家商业公司铁腕打击跨区域串货,重点是打击胆敢串货的经销商和内鬼。为什么到了烟草这里,打击对象变了不说,明明是烟草公司生死存亡的大事,烟草自己一点不着急,不去吊销这些无利不起早的个体户零售许可,着急的反而是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可以解决的问题还是交给市场。如果国企不能遵守商业规律,不是还有纪委吗?
市场监管部门直接下场,法院以烟草行业规章制度而不是烟草专卖法为准绳,种种错位,或许在几百年前一篇名为《钱本草》的雄文里都能找到答案。
只要有利可图,人人伸手。
违禁物品的销售活动得有所管制,立法溯源。
方某某是浙江衢州市经营卷烟零售等的个体工商户,2019 年 8 月从黑龙江大庆市购入真品国产卷烟 37 条,在无准运证明的情况下,商家该不该给予销售?这是一个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烟草专卖局有权在金华辖区依法对涉案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虽然未通知方某某到场即开箱检查存在程序瑕疵,但查处过程公开透明,由快递人员在场见证,查获内容符合客观事实,因此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方某某的诉讼请求。判罚执行有效,无过错。
至于事后方某某向法院送「浑浑噩噩乱用法律」锦旗,被司法拘留 10 日,未免小题大做。
1,法律是神圣的,是尊严的!法律的判罚与执行是人为的,二者之间可能产生纰漏,不然,怎么会有冤假错案。
2,事后方某某向法院送「浑浑噩噩乱用法律」锦旗,他不是挑衅法律,他也不敢挑衅法律,很显然,他是对执法人员有气。即便是公正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方某的行为被司法拘留 10 日,有过度执法之嫌。
3,“法院认为,方某某制作侮辱性锦旗寄往法院,不仅是对法官、法院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属于严重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广告公司明知方某某的侮辱行为针对国家司法机关仍为其制作锦旗,亦属公然蔑视司法尊严的非行为。” 这一裁定说法,建议修改为:法院执法人员认为,方某某制作侮辱性锦旗寄往法院,可以说是对法官的侮辱,对执法权威的挑衅。广告公司明知方某某的侮辱行为针对国家执法机关人员仍为其制作锦旗,亦属公然蔑视执法人员尊严的非法行为。
4,整个过程,烟草专卖局未通知方某某到场即开箱检查存在程序瑕疵,至少存在未严格执法之嫌。
5,至于法院执法人员是否存在浑浑噩噩乱用法律,这是法院时刻需要反省、警醒的事。
对于【浑浑噩噩乱用法律】这句话到底是评价性的话还是侮辱性的话,不同的立场会有不同的解读。
在我看来,如果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尽心尽责,查清事实,谨慎适用法律,那么这个锦旗可以按照侮辱理解,但也可以认为是当事人没有充分理解法院的审判,所以作出了错误的评价。
如果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确实没有尽心尽责,未查明事实,草草下判,适用法律也不正确,那么当事人这个锦旗就是中肯的评价。
但我还是希望人民法院适当宽容,对于能不理解为侮辱的,尽量别理解为侮辱了吧。毕竟法院前面的两个字是人民。
司法的威严是靠强制力保证的,这没错,但强制力要用在正确的地方,人民群众才会自发拥护,否则只会口服心不服。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可以动用强制力做好财产保全,别因为嫌麻烦就轻易驳回财产保全申请,将来造成执行困难;法院对该搞清楚的事实,动用强制力去搞现场勘察、调查;执行阶段,法院可以动用强制力推进财产执行,该拘的拘,该罚的罚,该按拒执罪处理的及时移送。这些都比拘留一个对法院不满的当事人更能体现司法威严。
从这件事中吸取的教训是
下次的标语可以换成
“没有人比贵司更懂法律”
更新: 有人说这个会被理解为阴阳怪气,我觉得也可以送一面不写字的红底锦旗。
“严重扰乱诉讼秩序”
这从何说起啊???
法官看到了这面锦旗,因为气愤而吃不下饭,导致无法庭审?
真是能扯
把送锦旗的抓了不好说什么,但是你把广告公司给抓了,这个就有点…
执法得到位:
锦旗是寄送的,送件人得抓
送件人隶属于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得抓
寄件需要用到交通工具,交通工具得扣留
交通工具需要上路,道路得查封
道路提供了作案工具,道路管理部门得抓
道路建造得用人,修路的得抓
交警没有对道路进行良好的管理,得抓
锦旗得用布,供货公司得抓
供货公司的员工得吃饭,橱子得抓
橱子需要用到食材,农民得抓
你不能半途而废啊
想起了去年春天,青岛,一社区内进行核酸检测还是登记信息什么的,一个外国人明目张胆的说中国人滚出去,卫生院里的还力挺洋鬼子,然后好多人给卫生院送锦旗,第二天某宝上做锦旗的说接到政府通知,送往某地的锦旗一律不允许做。就感觉,老板也不容易啊…
法 院 玩 不 起。
出来后可以再送一个了。
“有口皆碑,实至名归”
这我没侮辱人吧。
只看标题不看内容,还一本正经的在那评论的睁眼瞎真多啊。
这案件有什么问题?
唉。
被说到了痛处,恼羞成怒吧。
他们已经不装了,连最基本的遮羞布都不要了。
报道该事件的记者,涉嫌导致法院名誉受损。
我建议你赶紧自首,不要不识抬举。
判的太轻了。行政拘留这种不明不白的东西,不应该用来处理此人。
应该明正典刑,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有期徒刑三年。
这样才能坚决遏制一小撮阴阳怪气的 50w 分子,恶意攻击污蔑伟大的党和伟大的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这些人现在就阴阳怪气,未来当中国和外国发生战争时候,就是数典忘祖,出卖国家,背叛祖宗的罕见。应当予以提前逮捕判刑,以免其在未来造成更严重不可挽回的损失。
想起来一句广告词:变成全国皆知的秘密。
别人那里有侮辱?
别人只是评价啊!
他在使用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试问八个字中,是哪个词涉及到侮辱了?
不知道送锦旗过程中,有没有其他言论和行为
对于拘十天合适否,不做评论。
但处罚制作锦旗的,只能说
这锦旗公司,做的是真品
真锦旗,真惊奇
如果案件诉讼已经结束后的行为可以被定性为扰乱诉讼秩序,那有人和下班时间的 JC 因为私事发生冲突岂不是可以定性为妨害公务 (也就是民间常说的 “袭警”) 了?
这正是中国大陆法系和美英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法官主导审判,对法律有绝对的解释权。所以送一面锦旗送给法院一点问题没有。
如果是美英法系,律师主导流程,陪审团主导判决。在美国,锦旗得准备十几块。
以上只是说明两者的区别。
有个经典电影《十二怒汉》,对法律感兴趣的人应该都看一下。
他们只是证明了锦旗内容的正确
还好我上次给某法院寄锦旗是匿名快递过去的,不然岂不是也要被抓
你们还敢回答,命不要啦?
我看到很多人反对法院处罚这名男子,先不评论反对观点的妥当与否。我们先来分析这名男子的行为有哪些:
1、发表了言论 “浑浑噩噩乱用法律”;
**2、发表了其他侮辱法官的言论,**注意下面这一句:
方某某向金华市中院寄送有 “浑浑噩噩乱用法律” 等侮辱性语言的锦旗,辱骂法院工作人员。
没看到这面锦旗的具体内容,但是猜测新闻报道不好把更刺激的辱骂语言披露出来。比如当事人骂 “我艹尼玛”,你说新闻报道的时候,会不会把这句话写进去?按照惯例肯定不会。
所以,我猜测,这名男子的锦旗,内涵远比披露的丰富,肯定不止一句 “浑浑噩噩乱用法律” 这么简单。
3、向法院赠送带有辱骂内容的锦旗。相当于公然辱骂。
看完我的分析,你觉得法院该不该拘留这名男子?
如果你觉得不该拘留,那么我换个场景,假如这名男子是在中国大陆以外的法域,他会吃到什么样的苦头?
场景 1:美国场景。在美国,辱骂法官是非常严重的情节,法院一般先会对该人进行警告,警告无效才会判定对方构成藐视法庭罪。如果辱骂是公开进行的,法官可以不警告直接判。
在 2004 年的 “美国诉马歇尔案” 中,法官审查罪犯假释申请时,罪犯对法官说“亲我屁股”,法官直接驳回了他的申请,并且以藐视法庭罪加判 1 年监禁。[1]
这名男子向法院送辱骂锦旗,算不算公开辱骂法官?算?好,在美国就是 1 年有期徒刑!
场景 2:台湾省场景。
2008 年,一名男子在台湾省某地方法庭出庭时,辱骂法官是 “菜鸟法官”、检察官是 “奶嘴检察官”,被法院以侮辱公署罪判刑 8 个月。[2]
所以,这么男子在台湾省的下场是 8 个月有期徒刑。
场景 3:英国场景。根据英国 1981 年《藐视法庭法》,辱骂法官,法院可将藐视法庭的人拘押或罚款,最高可拘禁 1 个月或罚款 2500 元或两者并罚。[3]
所以,这名男子在英国最高可拘 1 个月。
场景 4:俄罗斯场景。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藐视法庭,表现为侮辱审判员的,处数额最低劳动报酬 200 倍至 500 倍或被判刑人 2 个月至 5 个月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 1 年以上,2 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 4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拘役。[4]
所以,这名男子如果在俄罗斯,可能被判处 4 个月以上的拘役。
场景 5:法国场景。法国 1994 刑法典规定,对正在履行职责的法官,以言语、动作或威胁或者以各种未公开的文字或形象、寄送任何物品,对其进行侮辱,旨在侵犯其尊严或侵犯其所担负之职责的尊重的,处 1 年以下监禁并科 10 万法郎罚金。[5]
所以,这名男子在法国可以被处 1 年以下监禁。
…
看来看去,这名男子要感恩投胎在我国,因为我国对辱骂法官的处罚,明显较轻。我国法律对这种行为,最高处罚是 15 天拘留、1 万元罚款。
有人看到这里可能会说,没想到各国法院这么专横。你可以理解为专横,也可以理解为对自由和正义的捍卫。
法院作为自由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任人辱骂不加还手,伤害的并不只有法院本身,伤害的还有其他人对司法的信心,如果法院没有尊严,最终所有人都没有尊严。想想,如果法官这么窝囊,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你还指望他去保护你?做梦吧,他连自己都保护不了。
评论问,罚广告公司又有什么依据?广告公司明知道这名男子是为了侮辱法官、法院,还帮其制作锦旗,这算不算 “共犯”?处罚共犯有什么问题?行政诉讼法说过不能处罚诉讼参与人以外的人吗?
当然不是。不知道多少人看过法条原文?不要被带了节奏。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先说被处罚的对象,上述规定除了诉讼参与人,还有其他人,在行政诉讼法上,如果你不是诉讼参与人,那么你就是其他人。广告公司没参与过这个诉讼,但是它是其他人。
这条规定从来没说诉讼结束,就不能罚了。如果是这样,那第七项不就废了?举个例子,当事人在诉讼结束后殴打、打击报复法官,行政诉讼法就干瞪眼?
最后奉劝一句,如果你觉得这种行为不违法,欢迎效仿。
他是对的,他送个锦旗都被抓了,当然是乱抓人
都被骂了,不用行动证明下,不是显得我很窝囊
现代在国内的年轻人在公开的媒体平台上谈论 ZZ 问题只有三个选项
1 说好话
2 闭嘴
3 说了被删除
非专业人士,从论述来看方某某判罚的并不冤,有问题的是对广告公司的判罚,依据来 “明知” 这个概念判定太宽泛,当然也不排除真的是明知。
我被 delete 几次回答了,理由嘛,想必大家都一样。
我反正是坚决拥护,他们做的一点都对,瑞思拜
泄露国家机密才 10 天,可以了。
当事人制作一面写有 “浑浑噩噩乱用法律” 的侮辱性锦旗寄给法院——浙江金华市中院日前对扰乱诉讼秩序的方某某执行司法拘留 10 日,
这我有点不明白,什么是扰乱诉讼秩序,应该叫扰乱法庭秩序,才对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根据法条,倒也有点道理
于老师新年快乐,乔迁之喜,父子团圆…… 走,杀头去吧!
我都快把这茬给忘了,因为什么就杀头啊?
快走快走!
你得给我个理由啊!
还要什么理由啊,就是拿你解释钝刀杀人呗!
法院用实际行动证明了锦旗上的话,这份勇气你们必须点赞。
历史是曲折发展的
当尖锐的批评完全消失,温和的批评将会变得刺耳;当温和的批评也消失了,沉默将被认为居心叵测;如果沉默也不再允许,赞扬不够卖力将是一种罪行。
现在到第二步了,浑浑噩噩也是侮辱罪了。
“虽然未通知方某某到场即开箱检查存在程序瑕疵,但查处过程公开透明”
到底谁是在对司法权威进行挑衅啊
说明浙江法院的确浑浑噩噩乱用法律啊~
就这个水平要这样那样做梦去吧,每次看到这种新闻都像吃了苍蝇一样。严重一点讲,这种事情近来层出不穷。本质上。代表了整个一个机构的管理治理水平。低下到了一种混蛋的境界。而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这不是恶心,这是堕落。
我的心里只有感恩!
这也没什么奇怪的啊。你们难道不记得南京的事情了?
“治不了,还治不了”都能被视为辱骂,那么 “浑浑噩噩” 这种直球形容词肯定没得跑。
下次可以学学古人嘛,“辅佐圣明天子亿万年” 之类的。
以及为什么制作锦旗的广告公司也被罚了 1 万元?
1. 程序违法 → 程序瑕疵
2.“浑浑噩噩、乱用”→侮辱、辱骂、挑衅、蔑视
令我们再一次领略到了解读的力量,缩小、放大、局部特写,可以游刃有余
法律,就是用来捍卫法律本身的尊严和地位的
正如,印度提议取消联合国五常的一票否决权,被俄罗斯一票否决
跑题了,问的是如何看待此人的行为
锦旗本是用来给好评的,当事人却用来给了差评,法院工作人员在打开锦旗的过程中,心路历程堪比 “图穷匕见”,心里落差过大,对工作情绪带来负面影响。
综上,此人的行为涉嫌欺诈
感谢留言提醒,《巡回检察官》中有更精彩的表演
剧中宋春丽是幸运的,放到现实中你们猜猜需要判多久?
公众号 “金华法院” 明显较《浙江法制报》有水准,删减得当
“迅速展开行动”——不是应该用于大案要案吗?
“迅速展开行动”…… 雷霆万钧,仅仅为了去 “执行处罚”?
目测锦旗制作业前景堪忧
不仅要加强法治培训,还要努力提高政治理论素质,最关键的是要将学习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实践中去
接单之前应对客户进行政审,了解其主要 ZZ 立场观点,并努力洞悉事件的整个来龙去脉,尽全力甄别 “咸因” 与“反讽”
太难了!
2021,锦旗消亡元年……
这不算是因言获罪,因为他不仅说出来了,还把字印在锦旗上了,所以法院判得没毛病。
感恩。
滥用公权力才是最大的蔑视司法尊严的行为
弱者最容易出现的一种行为,就是无能狂怒!
标题就是一类,输了还不认输,还要输一次。输麻为止。
就像上班时,你上司针对你,你干不过,跑去上司的上司那里去骂他官官相护。
这类行为很常见,简称输麻了!
我们网友看看得了,吸点经验,多想想怎么解决问题,而不是图一时疼快把怒火发出来。因为你眼中的涛天怒火,可能只是别人眼中的一粒尘埃。
高,而不可攀。
我又要拿 20 年前的石家庄特大爆炸案举例了。当时除了枪毙主犯靳如超,还枪毙了制造贩卖炸药的郝凤琴 王玉顺。更搞笑的是二审驳回维持原判之后三人就直接押赴刑场枪毙了。
当年挖矿开山少不了炸药,北方地区在冬季要挖坟挖菜窖也需要先用炸药把冻土炸松了才能开挖。因此当时国内私制炸药遍地开花,唯独郝王二人因为连坐被处以极刑。典型的大老爷断案,不根据行为本身,而根据后果逆推量刑尺度。
曾经以为时代进步了,直到粉红也开始学会上互联网,控诉毒品吸食者的行为间接了不知道多少圈的结果导致缉毒警殉职,所以应该死刑起步。
左 X 遭遇铁拳 tyrany 和 persecution 是德匹下,绝对不要同情。
从法理上来看,首先我们要搞清楚的就是金华市中院对方某某及其制作锦旗公司进行司法处罚有没有法律依据?
金华市中院的说法是 “方某某制作锦旗侮辱法院职员,扰乱诉讼秩序,涉事广告公司明知针对国家司法机关仍为其制作亦属不当行为,遂作出上述判刑”。这里提到了一个名词 “扰乱诉讼秩序”,那么我们就要先看一下什么事扰乱诉讼秩序行为。
方某某的这一案件很明显属于民事诉讼,法理依据即来自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这一条款,具体来说是属于 “侮辱审判人员”。那么我们就要来看一下方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 审判人员。
回到锦旗上所写的内容,通过新闻报道可以得知上面写的是 “浑浑噩噩乱用法律”,从一般语境来看,“浑浑噩噩” 是一个贬义词,单独并未上升到侮辱的概念,与我们一般理解的侮辱性词语也有所区别,“乱用法律”则是属于一种指责或者批评用语,结合在一起 “浑浑噩噩乱用法律” 应当看作一种贬义的批评,至于贬义的批评算不算侮辱,还应当结合案件事实以及除锦旗外是否有其他内容再进行具体判断。
通过具体名词还有模糊和解释的空间,那我们就往上一点,回到 “扰乱诉讼秩序” 上,那我们就要来看一下“妨害司法罪”。
妨害司法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
里面最为接近 “扰乱诉讼秩序” 的即“扰乱法庭秩序罪”,从犯罪时间看,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审理即从宣布开庭时起到宣布闭庭止,包括开庭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评议、法庭宣判等各个阶段,既包括一审、二审,也包括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方某某寄送锦旗时,所涉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其行为不可能扰乱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至于是否将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送锦旗的当刻并未发生,所以不进行探讨,方某某现在更多的应算作不尊重法院判决。
好,说到这里,可能有人就会问,那依据 “扰乱社会秩序罪” 对吗?方某某寄送锦旗的对象是金华市中院,这里有一个关键的点,是通过 “寄送” 的方式,这也就是说其行为并未被社会其它人知晓,自然不会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所以这一点是不成立的。
好,说完了当事人,再说一下被处罚的另一对象,制作锦旗的广告公司,对它的处罚是罚款 1 万元,假设方某某寄送锦旗的行为确实属于侮辱,方某某与广告公司之间属于单独的商业交易行为,仅从 “浑浑噩噩乱用法律” 这几个字,无法证明制作锦旗是要侮辱司法机关,更不能要求广告公司对方某某案件的前因后果进行把握,也没有能力和义务需要进行了解。《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未提到广告制作者需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当然在广告公司知晓的前提下,而侮辱又实际构成的情况下,那就另当别论了。不过按照这样的逻辑,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帮忙寄送的 “快递” 又要怎么办?
所以一切的焦点还在于算不算 “侮辱”,搞清楚这个问题一切便理清楚了,这就要看对“浑浑噩噩乱用法律” 字面意义上的解释了。维护司法工作者人格尊严捍卫司法权威很重要,维护民众批评建议国家机关的权利也同样重要。
笑不出来,之前干这事的几乎都没什么好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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