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何继善剽窃浙江农民科研成果

使用CN2/CN2GIA顶级线路,支持Shadowsocks/V2ray科学上网,支持支付宝付款,每月仅需 5 美元
## 加入品葱精选 Telegram Channel ##

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何继善剽窃浙江农民科研成果

作者:杨远锋

致:中南大学书记、校长等各位领导、中国工程院院长周济、并致:中国工程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陈左宁院士及高中琪院士及何继善院士:

浙江省衢州市应试教育小学文凭农民 杨远锋 实名 公开投诉 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何继善前辈 抄袭剽窃我的研究成果《创新的定义》;之前已经发快递(2016年1月17日发中国邮政快递:1032105714517于2016年1月20日 上午11:42 工程院收发室签收 和 申通快递单号227633681012于2016年1月17日 下午6:03发出在2016年1月20日 上午11:57:42已签收,签收人是:【本人签收】) 和电子邮件依法到中国工程院实名投诉维权,要求:何继善院士就抄袭剽窃我的研究成果 私下道歉、及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维权开支,并且在发表侵权文章的期刊上更正错误,补充说明; 我是先礼后兵,但是,贵工程院作为国家最高的学术、科研机构,居然包庇侵权人;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均未给出任何答复,有违工程院高大上的形象,现不得以,我依法实名发公开函给工程院依法维权;

关于鄙人原创成果发表的证据:(防止被人用技术手段删除,已经在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1:创新的定义 http://www.iponliner.com/thread-76275-1-1.html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论坛,用户名zjgyp 发表于 2011/10/8 15:39;

证据2:什么是创新? 关于创新的定义博派专利论坛http://www.biopatent.cn/bbs/thread-424348-1-1.html发表于:2011-10-823:55

证据3:高校学生创新能力培养途径探索–《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WHKS201203022.htm 2012年03期 及 2014年02期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参见《论马克思恩格斯晚年“俄国革命”思想的内在意蕴》第147页下方的《论文注释补充说明》。(说明:这是几个大学教授共同的 教学研究项目,因为他们引用的时候是给出了出处的即 http://www.iponliner.com/thread-76275-1-1.html

尊敬的中国工程院何院士先生:

您文章里面的那个创新定义占了您的文章字数的18%左右,且的的确确不是您本人的;在中国,现实环境中,知识产权侵权其实没有什么大不了,关键是被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以后,应对著作权人的态度才是重点: 诚恳的道歉?还是野蛮的藐视著作权法并仗势欺人?

一开始我是没有公开维权的,而是先花钱用快递告诉您和中国工程院院长周济关于您学术论坛及期刊公开发表的文章侵权的事实的,可是您在诚恳道歉与藐视法律两项选择之间, 院士先生您选择的仗国家工程院之势欺咱一个自掏腰包搞科研的农民,还让杂志社出面词夺理,藐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是非常让人不可思议的,明显是在欺负咱一个应试教育小学文凭的农民。

农民的研究成果也是应该享有著作权的。您作为工程院的院士不能剥夺农民对于自己的研究成果享受著作权的权力,院士作为国家学术界最高权威,科研的引路人,青年人的榜样,不应该逃避侵权的责任和事实;

在快递维权没有效果的情况下,我只能依法实名公开维权,因为是老百姓养着您们这些院士,所以,院士应该就抄袭剽窃农民研究成果一事实,而给社会公众一个公开的道歉。中国工程院也有义务监督按照中国工程院院士的科学道德守则对院士的科学道德进行监督;并要求公开说明或者公开就抄袭一事道歉。

这个创新的定义是我在2010年接受浙江省科技厅科技干部培训中心聘请创新方法专家张武城教授、王冠殊教授和刘彦辰老师在杭州市六和塔旁的临泉山庄举办的苏联创新方法《triz创新方法理论》一星期封闭式培训以后,回衢州自费花了一年左右时间并历经几百次修改完善才完成的,完成以后,于2011年公开发表在中国知识产权论坛、博派论坛等专利行业论坛上的。 目前已被香港、台湾、大陆各大学及企业和政府等等引用已超3000+ 人次;被两岸三地许多大学教授引入基金课题研究项目,及被用于大学课堂和教材中。

例如:武汉三教授在合理引用的时候也给出了出处可证明。这在以上期刊上可以查证。院士不能在不公开说明的情况下拿我的研究成果作为院士自己的观点/论文来公开发表,而应按照著作权法和院士科学道德守则如实的署名及注明出处。

院士侵权证据:

1在 《科技进步与对策》期刊2014年举办的有许多院士、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近300人之多的重量级的学术论坛上演讲时,把我的研究成果作为他的学术观点,院士在引用我的研究成果时没有没有遵守《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守则》中的相关规定:第九条 院士要尊重他人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凡是引用他人著作、论述、观点的,必须指明出处;);证明人: 《科技进步与对策》期刊发表的文章,及《科技进步与对策》期刊发我的电子邮件均可以证明;

2在 《科技进步与对策》期刊2014年23期公开发表的《何继善:明确创新定位,引领科技发展》一文涉嫌抄袭;很明显其没有按照著作权法和民法及院士学术道德守则给予原创署名也没有给出出处。直接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原创已经公正,并且现在国内论坛和期刊上都可以查证我在2014年之前发表的研究成果);

3《科技进步与对策》期刊2014年23期存在误导读者;在23期上公开在“编者按”里面说:“当前……创刊30周年学术论坛,在武汉召开,本次会议邀请了中国工程院院士、科研院所、企业家代表、高校学者等近300多人出席,限于篇幅,本期专门刊登部分专家学者的观点及部分优秀参会论文,以飨读者。因发表时间紧促,发表时未经专家审阅,特此说明”。

《科技进步与对策》期刊的这个“编者按” + 加上《何继善:明确创新定位,引领科技发展》署名文章,刚好相互印证;《科技进步与对策》是国际公开发行的,相当于告诉读者:《何继善:明确创新定位,引领科技发展》 署名文章里面的创新定义(我的研究成果)是何继善院士的观点/论文;如果我不维权的话,那么在几十年以后,作为读者,会信我这个小学文凭的农民 还是信国家最高学术权威的院士及国际公开发行的国家一级期刊呢? 答案是一目了然的。我辛辛苦苦自费搞的研究成果就会被 院士和 《科技进步与对策》共同利用权力和资源巧妙的掠夺,因为,不要说几十年以后,就是现在也是很多人不相信院士会抄袭剽窃小学文凭的农民的研究成果;所以,《科技进步与对策》期刊存在误导读者的行为。我在先礼后兵要求其在期刊更正和私底下道歉的要求被拒绝以后,必须公开维权,一方面为了自己,一方面也为了打击学术腐败,院士应该以身作则给年轻人做好榜样才是,院士带头剽窃还藐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民法》和《院士学术道德守则》,这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应该予以曝光。

国家级人文社会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科技进步与对策》(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1-7348)2014年12月第21卷第23期,发表的论文及观点署名文章:专家论点《何继善:明确创新定位引领科技发展》抄袭我原创的理论研究成果未给署名,也未注明出处!涉嫌侵权,违反《著作权法》及《民法》等法律规定,及违反了2014年12月9日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守则》中的第九条院士要尊重他人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凡是引用他人著作、论述、观点的,必须指明出处。

创业创新——原创基础科学理论研究成果维权诉求函

尊敬的周济院长、中国工程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陈左宁院士及高中琪院士及何继善院士:  您们好!

不好意思打搅您们了!我是浙西小城江山市的一个农民:杨远锋,应试教育小学文凭, 前段时间无意间在一本国家级人文社会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科技进步与对策》(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1-7348)中发现贵工程院的中国资深院士何继善前辈,在《科技进步与对策》创刊30周年的学术论坛上及期刊上(参见2014年12月第21卷第23期)发表的署名文章:《何继善:明确创新定位引领科技发展》一文中,引用了我化了一年左右时间自费研究的、基于在自己经验总结的数万文字的研究成果中提取、并和许多专家PK、辩论、校正、不断自我完善、浓缩而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创新的定义》,内容为:“创新是指以现有的思维模式提出有别于常规或常人思路的见解为导向,利用现有的知识和物质,在特定的环境中,本着理想化需要或为满足社会需求,而改进或创造新的事物、方法、元素、路径、环境,并能获得一定有益效果的行为。”;该内容,约占何继善院士发表的文章全文总字数的18%左右;  具体证据和说明已经快递和电子邮件(bgt@cae.cn)发给贵工程院的各位领导,虽然我没有什么文凭,但是还不至于是非不分,如果人家讲道理那我也讲道理的;


2016年1月17日维权的快递发出以后,在2016年02月19日我的电子邮箱收到《科技进步与对策》杂志社社长助理:张春强以编辑部 电子邮件qikan_kjjb@foxmail.com 的名义加盖了《科技进步与对策》公章的电子版PDF(附件) 和文本电邮 答复;其答复明显是在狡辩及想为贵工程院院士背黑锅,  《科技进步与对策》杂志社社长助理:张春强以编辑部:现公开其答复如下:

标题: 关于诉何继善院士学术侵权问题的说明

科技进步与对策编辑部 发给 衢州杨远锋 2016年02月19日 09:25

杨远锋先生:新年好!

2016年1月25日,我编辑部收到中国工程院何继善院士转来的您关于《创业创新——原创基础科学理论研究成果维权诉求函》。该函提及我刊2014年第23期登载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助推科技进步与发展》会议报道中,何继善院士的一个讲话涉嫌学术侵权。收到诉求函后,我们高度重视,经对整个事件进行认真梳理,咨询本刊法律顾问,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助推科技进步与发展》一文属“科技进步与体制改革暨《科技进步与对策》创刊30周年学术论坛”的会议报道,不属于学术论文范畴,而作为新闻报道是不需要标明参考文献的。  2、何继善院士在论坛上作为特邀专家,进行了长达一个小时的学术演讲,其主要内容为工程科技创新。在演讲中涉及到关于“创新”的定义,只是列举了其中几种代表性的观点,作为工程创新概念界定的一个铺垫,不构成何继善院士演讲的主要内容。后期编辑在摘录专家观点时引用了该定义,绝无侵权之主观故意。  3、在“编者按”中,本刊特别注明“因发表时间紧促,发表时未经专家审阅”。因此,即便存在一些瑕疵,也是编辑程序不严所致,与何继善院士本人无关。  4、“创新”一词的定义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为公知概念,在百度百科、维基百科、MBA智库百科等均以该名词定义出现,将该名词的定义作为通说出现的。我刊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助推科技进步与发展》一文使用该名词时,只是将其作为一个基本概念加以介绍和比较,且此概念来源于各大网络百科,在并不知晓杨先生您是否为原创作者情况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该引用属于合理使用。

综上,我们认为何继善院士及本刊不存在“学术侵权行为”。

经查阅,知晓杨先生在农产品深加工技术、知识产权和创新方法研究等方面成果诸多,也是衢州市科技局、人社局等部门重点培养人才,我们深表敬意。同时也希望在今后工作中有合作的机会。

如有尚需沟通之事请直接与我们联系,联系人:张春强  电话:027-87121570 传真:027-87277066  《科技进步与对策》编辑部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科技进步与对策》杂志社代何院士回复我以上的内容以后编辑部就不理睬我的维权诉求了,并且把的电子邮件拉了黑名单(因为之前我回复他会收到该杂志社编辑部的“自动回复”内容为:“感谢您的来信,我们已经收到!如果您是邮箱投稿,请直接登入我们网站在线投稿(www.kjjb.org),邮箱不接收稿件。欢迎加入科技进步与对策用户群进群交流,群号:209477643,或点击加群链接直接加群。” 证明其已经收到的意思)但是,在我答复其以后就再也没有收到“自动回复”的电邮,而我用另外一个电子邮箱给 张春强发电子邮件,几次都马上就收到了该编辑部电子邮箱的“自动恢复”;这就证明《张春强在发了其狡辩的内容以后,也许他直接屏蔽了我的电子邮件???


就何院士及其该杂志社就其侵权的狡辩,我用另外一个电子邮箱给其回复他们(他们已经收到)的电子邮件内容如下:

《科技进步与对策》社长助理:张春强老师:您好!

关于您的来函:  在2016年02月19 09时25分, “科技进步与对策编辑部”qikan_kjjb@foxmail.com写道:

杨远锋先生:新年好!

2016年1月 25日,我编辑部收到中国工程院何继善院士转来的您关于《创业创新——原创基础科学理论研究成果维权诉求函》。该函提及我刊2014年第23期登载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助推科技进步与发展》会议报道中,何继善院士的一个讲话涉嫌学术侵权。收到诉求函后,我们高度重视,经对整个事件进行认真梳理,咨询本刊法律顾问,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4项带编码的黑体字)

我回复如下:(1-4项带编码的黑体字下方的答复)

1、《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助推科技进步与发展》一文属“科技进步与体制改革暨《科技进步与对策》创刊30周年学术论坛”的会议报道,不属于学术论文范畴,而作为新闻报道是不需要标明参考文献的。

答:A.不管是学术论文 还是普通文章、还是新闻报道,按照《著作权法》和《民法》,及《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守则》,都应该享有署名权,引用者都应该注明出处;

B.如果真的如您所说的是新闻的话,那么问题就大了,因为如果是新闻报道的话,那就罪加一等,因为国家明确规定:新闻报道的人员不能歪曲事实;而事实是:明明是我辛辛苦苦搞出来的研究成果,您们贵刊怎么可以随意在国际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公开歪曲事实在“编者按”里面说成是何院士的学术观点呢?如果我不维权的话,几十年以后在不知情的读者看来,谁信我?读者肯定只信您们国家一级期刊和国家工程院的何院士,您们这不是明摆着在抢别人研究成果吗?

C.如果按照您的新闻论来看,那么难道恰恰贵刊自己证明了贵刊恶意歪曲报道?张冠李戴,企图帮助何院士共同利用您们手里的权力和资源假新闻的名义歪曲事实,共同掠夺浙江小学文凭农民的研究成果???

D.关于是不是新闻的问题:圆的扁的都是您们说的,贵刊《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年23期 明明白白的、白纸黑字的印着:“创刊30周年学术论坛专家论点摘编”及 ”编者按:本期专门刊登部分专家学者的观点,及部分优秀论文”,贵刊自己已经在2014年的23期期刊上说明了:是专家论点摘编 及 专家学者的观点,及部分优秀论文; 怎么一侵权您们就突然间变成了新闻?是新闻吗?何况哪怕是新闻也是需要署名的哦,很显然您们不是在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吗?还是您们作为国际发行的国家一级期刊,及工程院何大院士作为国家工程院资深院士、学术大咖、科研带头人和贵杂志社聘请的大律师一起共同欺负我是个小学文凭的农民不懂法吗?

E.最严重的是:不管是新闻还是学术观点的问题;您们的问题都不仅仅是引用与否这么简单,也不仅仅是是不是署名和给出处这么简单,而是在掠夺他人的研究成果的问题,因为您们的期刊是白纸黑字的公开证明这个定义是何院士的论点/观点;我已经购买到贵刊2014年的23期原件;贵刊作为国家级期刊与国家工程院资深的院士何先生共同把我的研究成果利用您们这个国家级的大刊(贵刊是全球公开发行的)白纸黑字的告诉全世界的读者们:我这个定义(您们说的观点)是何大院士的观点,莫非是。。。。?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您们想利用您们手里的资源和权力共同掠夺民科的研究成果不成?

2、何继善院士在论坛上作为特邀专家,进行了长达一个小时的学术演讲,其主要内容为工程科技创新。在演讲中涉及到关于“创新”的定义,只是列举了其中几种代表性的观点,作为工程创新概念界定的一个铺垫,不构成何继善院士演讲的主要内容。后期编辑在摘录专家观点时引用了该定义,绝无侵权之主观故意。

答:A.贵刊《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年的23期和贵刊的答复都已经明明白白告诉读者:何院士不仅仅是在贵刊署名文章存在侵权,还证明了其在有院士专家学者企业家等近300多人出席的论坛上,也侵犯了我的表演权,因为,贵刊已经白纸黑字的在 2014年的23期《科技进步与对策》正文的第一页中的“编者按”中, 证明:“ 当前……创刊30周年学术论坛,在武汉召开,本次会议邀请了中国工程院院士、科研院所、企业家代表、高校学者等近300多人出席,限于篇幅,本期专门刊登部分专家学者的观点及部分优秀参会论文,以飨读者。”

B.这也证明何院士是双重侵权,在300人有许多院士和专家产业的学术论坛上演讲过程中侵权(没有如实说明该创新定义的不是他本人的,有违著作权法及《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守则》中的相关规定:第九条 院士要尊重他人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凡是与他人合作或在他人已有成果基础上开展的工作,必须如实说明;凡是引用他人著作、论述、观点的,必须指明出处; );

C.我一开始,也是认为您们不是故意,这一点,在我快递给院士和快递给中国工程院院长周济等领导的快递里面及给您的电子版里面都已经说了,我宁可相信是失误,所以,我的维权函的核心就是 得饶人处且饶人,孰能无过,有则改之即可;但是,现在看贵刊及贵刊大律师的答复以后,我很失望,其实,本来我用不着和贵刊说什么的,这个问题是何院士侵权人,他是第一责任人,而贵刊是第二责任人;但是,何院士作为国家级资深院士,中国学术的领头羊,却如此的没有担当,侵权了就是侵权了,这个是躲不掉的,他作为第一责任人采用回避我的对策,而让贵刊出门来敷衍还强词夺理的狡辩,这个是让我非常失望的,所以,看了您们的答复,我觉得问题没有那么的简单了,是我太善意了,我应该直接去起诉何院士或者拿公证的证据去发给国内外的媒体才正确;

D.另外,我给贵刊的律师科普一下: 用了就是用了,是不是侵权人和何院士演讲的时间没有关系的,另外,和是不是构成何继善院士演讲的主要内容没有任何的直接关系;如果,按照贵刊律师的逻辑,我是不是可以把四大名著加入英国百科全书,然后也学您的逻辑说:我 西游记不是我演讲的主要内容所以没有侵犯吴承恩的署名权呢?不知道您是不是看过奥巴马老师19字抄袭的国际新闻?我已经发您的电子版里面有的,您可以了解了解;再例如:假如我也把你的一篇诗歌或者文章加到我的一书里面,然后我是不是也可以按照您的逻辑去告诉读者这个诗歌或者文章是我的作品?(因为贵刊已经白纸黑字的把我研究的定义告诉读者是何院士的观点);同时对于您的维权我是不是也可以来和您说我没有侵权呢?显然贵刊律师的这个狡辩太低级了,而您张春强老师本身就作为媒体人,作为文字的工作者、编辑、期刊的领导,而还大言不惭的说出这样的话,您不觉得惭愧吗?

实际上,这个其实就是中国式狡辩,也是直接导致中国学术腐败的根源;钱学森之问一直无解,就是因为类似于这样的狡辩加权力的腐败和寻租共同作用下直接打压原创者的积极性而最终导致一直无解的;  中国的基础科学进步靠的是踏踏实实的研究,而不是打击和剽窃,剽窃是鸦片也!

F.美国、日本、以色列、德国之所以发达,不是因为他们比我们中国人聪明,而是他们的基础科学比我们扎实;比我们中国有广度和深度;西方列强之所以发达是因为他们比我们重视原创;

G.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说的是何院士的演讲侵权问题,而期刊学术文章侵权同样也是无法狡辩的,在2014年的23期《科技进步与对策》正文的第一页中的《何继善:明确创新定位,引领科技发展》一署名文章中,我的研究成果占了该署名文章的18%之多;狡辩是没有用的,因为这已经是事实。白纸黑字印的,还是国际公开发行的。

3、在“编者按”中,本刊特别注明“因发表时间紧促,发表时未经专家审阅”。因此,即便存在一些瑕疵,也是编辑程序不严所致,与何继善院士本人无关。

答:A.与何继善院士本人有关还是无关,不是您说了算的,是人都可以看明白的;

B.事实上:在“编者按”中,贵刊不仅仅是特别注明“因发表时间紧促,发表时未经专家审阅”。在这句话的前面还有:“当前……创刊30周年学术论坛,在武汉召开,本次会议邀请了中国工程院院士、科研院所、企业家代表、高校学者等近300多人出席,限于篇幅,本期专门刊登部分专家学者的观点及部分优秀参会论文,以飨读者。” 然后,才是“因发表时间紧促,发表时未经专家审阅”。您不可以把贵刊的“编者按”断章取义,应该如实说明;

C.至于到底与何继善院士本人有没有关系?在贵刊公开的“编者按”中已经给出了证明:“本期专门刊登部分专家学者的观点及部分优秀参会论文”也就是说事实上,也恰恰是贵刊的这个“编者按”,进一步证明了:何院士的抄袭行为,“编者按”证明了《何继善:明确创新定位,引领科技发展》一署名文章是源于何继善院士在:“创刊30周年学术论坛”上演讲的观点、论文;

D.同时,“编者按”也进一步证明了《何继善:明确创新定位,引领科技发展》一署名文章不是您们杂志社的临时工干的,而是的的确确来源于何院士在贵刊的“创刊30周年学术论坛”上的观点/论文”;具体请参见贵刊《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年的23期已经白纸黑字印的,正文的第一页中的 “编者按”全文和《何继善:明确创新定位,引领科技发展》一署名文章;两者刚好可以相互印证。恰恰证明了何继善院士本人是学术成果侵权第一责任人。

所以,贵刊也用不着替院士背黑锅了;同时,我也替贵刊的“临时工”们求各位领导,您们也就不要在贵杂志社内部寻替罪羊了,毕竟现在经济不景气,编辑人员寻工作也不容易;

E.“编者按”全文 和《何继善:明确创新定位,引领科技发展》一署名文章;两者也刚好证明何院士是双重侵权,其在有许多院士和专家等近300人的学术论坛上演讲过程中侵权(没有如实说明该创新定义的不是他本人的,有违著作权法及《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守则》中的相关规定:第九条 院士要尊重他人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凡是与他人合作或在他人已有成果基础上开展的工作,必须如实说明;凡是引用他人著作、论述、观点的,必须指明出处; );其应该在演讲引用的时候和发表文章的时候说明,而不能作为他自己的观点来演讲,这个是基本的学术道德,为什么我们中国人在引用外国人的研究成果的时候爱说马克思说。。。。爱迪生说。。。。。爱因斯坦说。。。。,但是在引用中国人自己的研究成果的时候就直接抄袭剽窃呢???想不明白。唉。。。。。。。

其实,我不是一个喜欢沽名钓誉的人,但是毕竟研究基础性的理论不容易是需要时间和自掏腰包的,民科和您们不同,我们只能靠牙缝里面省钱来搞研究,各位领导换位思考很重要;

F.退一步来说,就算他不知道贵刊把他在贵刊“30周年学术论坛”上的演讲的文章《何继善:明确创新定位,引领科技发展》一文发表,那么,贵刊发表的这个《何继善:明确创新定位,引领科技发展》一文其也构成侵权,同时也证明了何院士在学术论坛上的侵权事实;屠呦呦先生最大的证据就是她第一个在学术论坛上发表关于青蒿素的观点,可见学术论坛本身也是举足轻重的,何况贵刊搞的“30周年学术论坛”有院士、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近300人之多的学术论坛?起码贵刊2014年23期证明了何院士在学术论坛发表学术观点的时候侵权了,他没有遵守《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守则》中的相关规定:第九条 院士要尊重他人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凡是引用他人著作、论述、观点的,必须指明出处;);  同时;按照常理贵刊出版在刊有贵刊“30周年学术论坛”的专家观点/论文的2014年23期刊中刊发了《何继善:明确创新定位,引领科技发展》一署名文章以后,且,何院士是贵刊“30周年学术论坛”上作为特邀专家,同时何院士也是贵刊的编委会顾问,那么必然会给何院士该期刊,因此何院士不可能不知道, 《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守则》中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院士在接受采访介绍本人成就时,要实事求是,并客观地反映他人或集体的作用。对于在报刊上发表的采访文章,本人要认真审阅,严格把关。  且,在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何院士都没有让贵刊把歪曲事实的文章进行修改,或者给出引用出处和原创者,显然有违学术道德,且具备掠夺他人研究成果的企图(因为我的定义占了何院士的文章的18%之多,如果没有”编者按“,那么何院士只是抄袭剽窃而已,但是有了“编者按”就不同了,在贵刊的“编者按”里面进一步说明了“是专家学者的观点”,这已经不仅仅是是抄袭剽窃的问题,而是明显存在移花接木的掠夺他人学术研究成果行为);

4、“创新”一词的定义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为公知概念,在百度百科、维基百科、MBA智库百科等均以该名词定义出现,将该名词的定义作为通说出现的。我刊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助推科技进步与发展》一文使用该名词时,只是将其作为一个基本概念加以介绍和比较,且此概念来源于各大网络百科,在并不知晓杨先生您是否为原创作者情况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该引用属于合理使用。

答:A.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B.退一步就算这个定义不是我的研究成果,而是您张春强老师的研究成果,那么何院士同样也是应该在发表演讲的时候及在贵期刊在发表文章的同时都应该按照著作权法给原创进行署名的(注明作者和出处的)

C.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及署名权的保护和多少人引用,是不是公开没有关系,也就是说百度、维基百科等以该名词定义出现,不是逃避侵权责任的挡箭牌,百度百科、维基百科都有关于著作权的说明,且署名权是不能被剥夺的;这署名权已是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底线!

D.事实上:我对创新的定义根本就不是该名词的定义的通说,仅仅是百度百科里面就有好几个定义同时存在,例如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的定义,例如天津的中国新方法专家刘彦辰老师的定义等等,有好多个定义同时存在,且在中国有成千上万的创新定义,因此,我花了一年研究的创新定义并非是通说,这一点,在贵刊的各种文章里面就可以得到证明,贵刊发表的文章里面有几个作者用我研究的定义?如果是“通说”的话,贵刊关于创新的文章是不是应该大量出现?现实如何?因此,您们是狡辩而已。根本就站不住脚的;

E.退一步就算是“通说”,那么那一条法律规定原创的研究成果成为”通说“以后是可以被人家剥夺著作权乃至于著作权中最低底线的署名权的呢?

F.关于:“且此概念来源于各大网络百科,在并不知晓杨先生您是否为原创作者情况下,”实际上贵刊的律师缺乏基本知识在狡辩而已,因为事实上很多方法可以通过这个定义查到我的,例如:(1)在百度百科,和维基百科等等都是可以查到编辑人员的,您可以查看编辑的人就可以联系到我的;(2)其次,在百度百科和维基百科下面我都加了引用出处的,您按照出处也是可以查到我的。(3)百度一下定义的发表时间,对比一下也是可以确定我这个定义的源头的;(4)为什么武汉科技大学的三个教授在发表文章的时候给出了出处呢?他们都可以查到出处,为什么何院士自己或者其秘书却无法查到出处呢?(5)为什么您们要在贵刊“30周年学术论坛”搞一个“编者按”证明一下“是专家观点/论文”?贵刊是国际发行的,您们这样干的后果是:全世界的读者都会以为《何继善:明确创新定位,引领科技发展》一署名文章中的 创新定义是何继善院士的观点;我辛辛苦苦搞了一年,您们让我情以何堪?我也要吃饭的呀,何况我们民科和官科不同,我们民科是没有工资的没有科研经费的,靠牙缝里省钱来搞学术理论研究的,您们的行为不是公开在光天化日之下合伙掠夺民科的学术研究成果吗???

G.关于贵刊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该引用属于合理使用。”这一点,我想说的是贵刊的律师真的太蹩脚了,可以更换一个了,基本常识都不懂,大白天睁眼说瞎话,他老人家在忽悠贵《科技进步与对策》社长及您张春强老师而已,建议您有空的时候自己去看看《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和《民法》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守则》等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守则吧;

特别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明明白白的写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这个真的很重要   H.何况:

(1)贵刊《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年23期 明明白白的、白纸黑字的印着:“创刊30周年学术论坛专家论点摘编”及 ”编者按:本期专门刊登部分专家学者的观点,及部分优秀论文”,贵刊自己已经在2014年的23期期刊上说明了:是专家论点摘编 及 专家学者的观点,及部分优秀论文; 您们自己承认了是专家论点摘编 及 专家学者的观点,及部分优秀论文;  (2)《何继善:明确创新定位,引领科技发展》一署名文章不是新闻? 您在旁观者角度想想看看?如何?如何换位思考再想想看?  (3)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出版权 署名权 复制权 发行权 表演权 汇编权 等等;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4)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5)然后,请何院士和贵刊的领导们您自己看看《何继善:明确创新定位,引领科技发展》一署名文章;符合那一条?

贵刊名称是:《科技进步与对策》,但是奉劝贵刊:促进科技进步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您们鼓励抄袭如何实现科技进步? 不过您们的对策的确“高明”,只可惜不英明,因为,著作权法和院士道德规则及民法是公开的,而贵《科技进步与对策》采用的对策却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请《科技进步与对策》社长助理张春强老师转告何院士和贵刊社长,就痛快点给一个答复,就何院士侵权及贵刊的侵权问题,怎么解决?

工程院院士侵权的问题是贵刊上的白纸黑字印着的,我已经购买到贵刊原件;这个是懒不了的,这个世界不完全是中国人,毕竟还有国际媒体,外国人可以参与评价的;

贵刊急于为院士撇清关系替院士背黑锅情有可原,我们的环境是这样的,这个我表示理解,但是,我想再一次替贵刊的员工请求贵刊领导:刀下留人,千万不要拿贵刊的“临时工”编辑来替中国工程院院士背黑锅,因为:大家都看得见的,人在做,天也在看!

我自费花钱花时间辛辛苦苦的去搞创新方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我也没想获得多少钱的回报,玩这个理论研究本身就是公益行为,所以,我也不可能图维权发财;何况,吴承恩大师的《西游记》已经告诉我们很多现实;再说咱们的实力不在一个频道,您们是有后台的,我是一介布衣而已,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及体制问题,我相信您社长助理:张春强老师和贵刊《科技进步与对策》的领导及何院士一定比我明白;

人争一口气而已,我要的是一个态度,您们的狡辩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逃避也不是理想的对策,更无法促进科技进步,只能是让科技倒退而已,这和贵刊的初心及标榜的立意及价值观是相违背的;  侵权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侵权就侵权了,诚恳的道个歉什么问题都烟消云散,但是既然何院士和贵刊选择了逃避和狡辩,那么,机会我已经给过了,我做事情从来是先礼后兵的;  诚恳的善待民科是最理想的共赢之策略。 如果堂堂中国工程院的何院士和贵刊这样的国家一级期刊都不介意的话,那么我也不介意创造几个国际新闻;顺便再为中国学术反腐贡献绵薄之力,给后来人留一个经典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例也是不错的选择;

祝   好自为之!  浙江省衢州市杨远锋  20160219日


以上是我就知识产权被院士抄袭剽窃以后向侵权的院士和《科技进步与对策》杂志社公开实名维权,的具体情况和证据,原创证据也已经在衢州市的公证处花了900元做了司法公正。我本人是浙江省衢州市江山人,农民,应试教育小学文凭,衢州市首届科技人提名奖获得者,衢州市115人才,衢州市十大优秀青年,衢州市民间工艺大师(沽名钓的誉),中国发明协会会员、中国创新方法研究会会员,中国创造学会会员。欢迎各记者、法官和律师帮指点维权,谢谢!

我维权,不仅仅是为我自己,同时也为了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步;中国的学术腐败已经非常非常严重,作为侵权第一责任人的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 在抄袭剽窃农民的研究成果以后,不诚恳道歉还让杂志社出面狡辩,这个就是高大上的院士的表现吗? 院士是中国的学术带头人,应该起带头作用才是,为年轻人做好榜样, 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没有什么了不起,诚恳道歉改进错误就可以,关键是抄袭剽窃被发现以后的态度是非常重要的;起码不能藐视著作权法,不能藐视民科,农民搞学术研究非常不易,研究人员的署名权已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底线,在中国,农民无法获得科研经费,您作为中国工程院的资深院士应该尊重农民辛辛苦苦的研究付出,及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民法》,及尊重《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守则》http://www.cae.cn/cae/html/main/col15/2012-06/28/20120628093431848899452_1.html


以上公开信 绝对真实,是在侵权人狡辩的情况下,占着有后台拒不道歉的情况下;迫不得已依法公开维权;保护原创保护知识产权中国才能进步,李克强总理鼓励万众创新,创新的基础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创的研究成果得不到保护的话谁还愿意花钱花时间去创新?

一边是中国最高的科研、学术权威机构国家工程院的资深院士,

一边是应试教育小学文凭的浙江农民;

吴承恩大师的西游记告诉我们:后台很重要。院士有后台,可我是农民没有后台,唯一的办法也只能是请千千万万的农民和媒体记者们及广大网友们与正义之士们支持、帮助,共同打击学术腐败,共促进创新事业发展及社会进步,非常感谢!

浙江农民杨远锋 联系方式 :   QQ:332919938 电子邮箱:zjgypw@163.com 欢迎海内外媒体记者联系!

要求院士道歉、要求院士在期刊更正说明,院士不能剥夺农民研究成果获得著作权的,院士不能藐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及民法和院士科学道德守则。

(XYS20160301)

最简单好用的 VPS,没有之一,注册立得 100 美金
comments powered by Disqus

See Also

回复《大气科学界院士见闻之二:石广玉院士尸位素餐》

回复《大气科学界院士见闻之二:石广玉院士尸位素餐》 作者:路人A 宁六路219号在《大气科学界院士见闻之二:石广玉院士尸位素餐》一文中讲了很多事情,其他事情的我没有太多发言权,但作为一个在大气所待了多年的人,我对于石广玉喜欢喝啤酒一事还是知 …

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高福院士请慎言

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高福院士请慎言 ·方舟子· “山东疫苗案”引起广泛关注后,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中科院院士高福接受了《新闻晨报》记者贺莉丹的独家专 …

从饶毅、施一公、方舟子和院士族看中国科学

从饶毅、施一公、方舟子和院士族看中国科学 作者:蓝田类人猿 (芝加哥大学人类遗传学教授) 近些年,中国的“赛先生” (Science)呈现一派繁荣:成果貌似层出不穷,论文看似百花齐放。放眼望去,颇有欣欣向荣之景也!随之,中国之科学人也风光无 …

樊代明院士对循证医学的误解

樊代明院士对循证医学的误解 作者:棒棒医生 不久前,中华医学会杂志社总编游苏宁在第三届中国国际继续医学教育大会上发表了主题演讲《如何看待循证医学》,主要观点是循证医学体系正在走向崩溃。其论证过程无非要说明一个道理,强奸的罪魁祸首是男人的生殖 …

浙大倪明江:老倪伏枥,志在院士;烈士暮年,壮心不已

浙大倪明江:老倪伏枥,志在院士;烈士暮年,壮心不已 作者:杨不悔 近日,2016年度国家科技奖初评结果出炉,学官倪明江领衔的创新团队榜上有名,现总结倪教授的几大优点: 科学研究的高效性:从1996年起,开始担任浙江大学副校长,可是在校务繁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