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山东临沂 55 岁农妇 “辱骂” 法官,被拘留 15 日,同时罚款 10 万元?

by , at 19 September 2025, tags : 罚款 拘留 法官 处罚 法院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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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扩散性百万辣面包​ 发表

真蚌埠住了。。拿羊角锤把别人打成二级轻伤,判罚 2w5;声称法官没有良心,判罚 10w。

更难绷的是,当场拘留你 15 日,但要求你在 3 日内提起复议。。生怕别人有申请复议的机会是吧

知乎用户 我曾叫路人甲 发表

真是震惊,再次刷新了法院的底线

法院认定的侮辱只是因为农妇说了一句:谁这么判,谁没有良心,这么一句话都能成侮辱了,真应了那句话: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罚款 10 万元也是重拳出击,而且引用的条款也和场景不匹配,牵强附会都算不上。

官字两个口,说你有你就是有

我们依法治国的口号喊了这么多年,最后连法院都能这么任性

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啊

知乎用户 皇汉 momo​ 发表

我不是法学生。

但是我知道,10 万级别的罚款是针对企业级的。针对个人的罚款一般百元级的(比如个人闯红灯罚款 50 元,违章停车罚款 200 元)最高也不过到千元级。

对于年收入不超过 3 万元的农村家庭来说,罚款 10 万,是准备让自己做下一个春风吗?


2025 年 9 月 18 号上午 9 时更新。

谢谢评论区的提醒,罚款 10 万应用的是刑事法,而我说的对个人罚款最多千元级应用的的行政法。因此带来两个问题。

  1. 辱骂是否够得上刑事处罚的标准?辱骂很少能够成刑事处罚,最多也就是行政处罚,但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如严重破坏现场秩序,就是你一个人骂的整栋大楼的人都干不了活了。吃瓜群众纷纷出来看热闹,在把你处罚之前相关的新闻视频先上了热搜,有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放心,你要是有这个本身,舆论会比司法先审判你)的除外。

  2. 刑事处罚对应的就不是罚款了,而是罚金,罚金最高可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也就是你银行账户里面有多少钱,名下有多少套房,全都被你没收了。但刑事处罚所对应的人身限制性质的处罚起步都是有期 6 个月(监狱执行),管制 3 个月(不需要坐牢,只是禁止离开本省本县),拘役(看守所执行,每个月可以回家)1 个月。但是处罚书里面用的是拘留,时间也是 15 天。很明显就是行政处罚的标准啊。

为什么同样的错误一个用的是行政处罚,一个用的是刑事处罚呢?


知乎用户 金州铁匠 发表

欺负别人是农民罢了。

实体违法,程序违法。

这样的决定书都敢下,不就是看别人是农民好欺负吗?

果然,乖乖拘留 15 天,交 10 万罚款。

出来了过了五天才想起来复议,当然是听到别人说了啊。

知乎用户 田中大鸟王 发表

1 当事法官是 " 齐鲁最美女法官 “,十几年年年受大表彰,

根据常识,这女法官背景应该不简单

2 所有其他部门都在配合法官,没人觉得有任何不妥

3 10 万罚款,农妇家里乖乖交了,看样子还是有软肋的。

毛驴毕竟怼不过大巴,党老汉万里无一

绝大多数百姓被欺负了,只是吃哑巴亏

知乎用户 揸 fit 路人 发表

用羊角锤把人打成轻伤二级,拘役 3 个月罚款 2 万多。

在法院理论,声音刺耳一点,拘留 15 天,罚款 10 万元。

朋友们,这下应该知道该怎么做了吧。

知乎用户 Ggggg 发表

你要真按 199 条拘留 15 日罚款 1000 块没准这农民就认了这亏了,最多也就复议一下,机关一勾结帮你处理掉了。

这样搞不成新闻,农民也没精力闹大。。。

好家伙,你罚 10w。。。

这农民养老金以后一个月有没 100 都不好说。。。

养老金到死都领不到 10w,你罚 10w。。

地主听了都想打人。

真的是作威作福都不知道怎么作的。

知乎用户 且行且看且随风​ 发表

法官是真的想成烈士啊,农村一年能赚 1 万块钱就不错了,你这一下子要农民 10 年收入

你不担心人家找你拼命啊

知乎用户 鲍疯鱼 发表

《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刑事诉讼活动》

贵院的刑事诉讼活动如此弱不禁风到以至于被人骂一顿就可以被严重妨碍了吗


9.17 更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 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所以鄙人很好奇贵院在打出罚款十万元这几个字的时候是一个什么样的心情


9.19 更新

首先相信应该不会再有正常人质疑此事的真实性了,其次既然撤销了罚款决定那为什么不撤销拘留决定呢?总不能是因为害怕赔偿吧?不会吧不会吧?

知乎用户 牛马律师​ 发表

对这个问题的简化描述应该是

任性的公权力随口编造了一个理由

非法拘禁了一位无辜的老妇人

抢劫了她 10 万家产

前后至少三个部门通力合作

十几位上下游人员

在这个过程中但凡有一个跳出来纠错

这破事儿都不会发生

那么问题来了

1. 上述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涉嫌哪些罪名

2. 谁会为此负责呢?

知乎用户 不蒸馒头争包子​ 发表

农妇这个词用得妙哇

读着颇有种刁民的感觉

写这个提问的人是有点东西的哈

知乎用户 向日葵要暴走​ 发表

这位 55 岁的农妇和她家人,真的是太善良,太守规矩了。

老老实实被拘留了 15 天,家人还交齐了 10 万元的罚款。

也就是家里丈夫把被锤至轻伤二级的赔偿拿了出来,还又搭上了七万多块钱。

回去想想都能被窝囊死。

法院在村里的权威更上一层楼,这个地方的法官们在村民们眼中那都不是青天大老爷了,是天啊,说一不二,若敢反驳,那天都给你塌下来看。

要是来一家不守规矩的,牢底坐穿就是不交钱,天天投诉这个法官,跨区跨市跨省信访,看看法官会不会一直给发拘留决定书

知乎用户 千早爱音 发表

这个农妇的丈夫被人用铁锤锤到轻伤二级,法官只判了伤人者三个月,和两万五的罚款。

然后农妇说法官这么判没良心,就被判了十五天拘留和十万罚款。

这个伤人者是法官的野爹啊?

忘记说了,伤人案是五月份判得,农妇是 6 月份去办事大厅质疑的,然后农妇就被下达拘留决定和罚款决定了,这种法官如果不被执行严格的纪律处罚(不要免职那一套自罚三杯),那我只能说官民已经是两个物种了,法官不把自己当成人,也不把民众当成人。

知乎用户 彼岸晨曦 发表

说句实话,法官有点认不清自己了,你的脸值不值这么多钱自己心里没数吗?要是骂人就能罚 10 万,市政府保证大开中门,欢迎群众天天来骂,24 小时不间断骂,支持群众以骂化债。

财政局算什么,真要三保,还要看我法院。

知乎用户 四野 发表

农妇丈夫,家里的支柱壮劳力,被人用铁锤锤成轻伤二级(法律上的轻伤和口语里的轻伤是两回事),法官判决是拘役 90 天,赔偿两万五。

农妇觉得这么判不公平,多嘴说了一句: 这么判就是没良心,法官判决是拘留 15 天,罚款十万。

我把这段剧情放进古装剧里,这青天大老爷都得是封建社会里的天怒人怨的大反派。

知乎用户 悠云之曦 发表

每次遇到这种事情,妇联,妇女报,各种女拳大 v,各种阳历们永远装死,战斗力无限趋近于零。

就这个战斗力和立场,决定了女拳永远只能是社会搅屎棍,一点正面作用都没有。

凡是无法给社会提供正面收益的人群和理论,都会被扫进垃圾堆。

知乎用户 展现我的风采​ 发表

她真正的罪名是泄露国家机密。

知乎用户 李傲文​​ 发表

成功弥补了新中国人民没见过古代县老爷判案风采的遗憾。

好的好的,原来是女法官,我改了。

知乎用户 知乎让我改名 发表

回答结尾有最新进展及评论

我是律师,平时很忙,我在知乎回答问题不多,这是我近年忍不住要回答的一个问题。

我认定的事实:人民群众反应情况是在执行大厅,不是在法庭审理中;法院未拿出被辱骂等的监控证明;处罚金额完全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我的意见:部分法院越来越傲慢,部分法官视人民群众如蝼蚁,想踩就踩。轻伤才 2.5 万,骂几句就 10 万,同命不同价。为人民服务几个字太可笑了。

法院内部自成一派,无人监督,老百姓有气就是憋着,党某某的事情还不够警醒?


事件的最新进展:

感谢评论、关注、点赞的每一位群众!

期待该院后续对有关人员的处理,一个年年获得优秀表彰的法官是怎么做出这样的裁定?给你位子你坐不好、不珍惜,那让有能者居之,让年轻人上。

对该通报我的意见:只是撤销罚款决定,未撤销拘留决定,意味着至少目前 2025 年 9 月 19 日,法院还是认为拘留 15 天没有错误。说实话,15 天是顶格处理,我认为过重,期待法院拿出实质证据回应群众关切,不能让好人受委屈,也不能让好法院受委屈。


知乎用户 周伟明主任​ 发表

这个法官不被撤职坐牢,整个社会就是 shit,Damn it.

知乎用户 Eido 发表

关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很简单。

这件事的核心,不是一个农妇有没有 “辱骂” 法官,也不是她应不应该被罚。

这件事的核心,是权力有没有被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我们先来看事实。

法院处罚杨宝花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这条法律清清楚楚地写着,适用场景是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处罚上限是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杨宝花在哪里?执行大厅。审判早就结束了。 法院罚了多少?10 万元。是法定上限的 100 倍。

一个本该最懂法、最遵守法的地方,作出了一个公然违法、且错得如此离谱的处罚决定。 这不是业务不熟,也不是理解偏差。

这是知法犯法。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

一个 55 岁的农妇,因为觉得判决不公,说了几句 “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 的气话。 这几句话,或许冒犯了法官的个人情感,挑战了法官的职业权威。 于是,权力被动用了。 不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是为了维护个别人的尊严。 法律,在这里成了一根用来惩罚 “不听话” 的人的棍子,而不是一把衡量公平正义的尺子。

当权力被用来服务于私人的情绪时,它就一定会失控。

法官的尊严是什么? 法官的尊严,不是靠 15 天的拘留和 10 万元的罚款来维护的。 真正的尊严,来自你作出的每一份经得起推敲的判决,来自你对法律程序的每一次严格遵守,来自民众对你所代表的公平正义发自内心的信服。 用超乎法律百倍的惩罚去压制一个普通人的质疑,得到的不是尊严,是畏惧。而畏惧,恰恰是尊严的反面。

杨宝花在法院大厅高声喧哗,有错吗? 有错。她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是不妥当的。 但这种错误,应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去评价和处理,有对应的程序和标准。 法院不能因为自己是 “受害者”,就自己当裁判,还拿起一本完全不适用的法条,对她进行“顶格” 甚至 “超格” 的处罚。

这是权力的错位与滥用。

它展现了一种令人恐惧的权力逻辑:

我不需要对,我只需要你服。

这件事,看似只是一个个案。 但它伤害的,是整个社会的根基——对法律的信任。 如果法律可以被执行法律的人如此随意地解释和使用,那么我们普通人,还能指望它来保护谁?

所以,临沂经开区法院必须纠正这个错误的决定。 不仅要退还 10 万元罚款,更应该向当事人道歉,并对作出这个违法决定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这不只是为了还杨宝花一个公道。 更是为了向所有人证明:

权力,必须在法律之下运行。

任何人,都不能例外。

by Eido. 思考者

知乎用户 固离 发表

内容删了,怕被罚 10 万

参考资料:

微信视频号:临沂沂河新区 《于焕琴:做有温度的法院人》-2022 年 3 月 24 日

微信视频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琴心剑气 不负芳华|经开区人民法院 于焕琴》-2023 年 9 月 15 日

微信视频号:爱临沂客户端《沂蒙发布厅首届 “沂蒙最美法官” 颁奖名单》-2024 年 1 月 16 日

微信视频号:沂蒙机关党旗红《市直机关 “我来讲党课” 获奖作品之市中级人民法院:琴心剑胆写正义》-2024 年 8 月 30 日

知乎用户 老衲法号色空 发表

Emm…

当庭 对 大厅

三小时 对 一句话

1 万 对 10 万

该死,我居然有种莫名其妙的优越感!

知乎用户 蛇蛇 发表

说明我国司法在摆脱日耳曼 - 拉丁凝视,逐步回归华夏文明本位。就是这个惩罚有点轻,当庭辱骂朝廷命官,建议再拖出去打几个板子。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骂詈及部民骂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骂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骂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大明律 · 骂詈》

知乎用户 神恩如海​ 发表

看完新闻,CPU 差点给我干烧了。。。

法院?对个人?罚款十万?

玩呢?穷疯了?发不起工资了?

拘留日期也是上限,多大罪啊?


都按这个标准,当年堵着门往我们身上扔臭鸡蛋的上访户拆迁户,还不得集体枪决啊?


真他喵的自绝于人民啊。。。

知乎用户 逍遥拳不平 发表

罚她两万亿,把恒大窟窿填了

知乎用户 西伯利亚挖土豆 发表

十几二十年前法学界的主旋律是反对转业法官

理由是这帮大老粗不懂法,不专业,只会人治

现在更新换代了,普遍都是科班出身的法官

也是时候让大家知道科班的专业性了

知乎用户 陈陈 发表

春风之时,一堆人跟我辩论党老汉怎么怎么错了,春风怎么怎么正义。

现在发现,法条在人家手里,人家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即使错了也是些小错,自罚三杯也就结束了。

所以,不辩了,我不识字,我支持党老汉。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去年的党老汉,除了个别人如丧考妣,皆称之为英雄。珠海事件,受害者无辜至极,但还是被生搬硬套成对面的家属,来彰显凶手行凶的合理性。

你们从业者就不反省一下,为啥自己都快成过街老鼠了?这次你们也就敢欺负一个没背景,有软肋的农妇。

你就没有下班的时候么?就不怕再来个党老汉,樊老汉?

“你说法治我都觉得有些好笑”

知乎用户 电浆团子 发表

这是一个很危险的信号。

执法权是人民群众相信你能公正严明,让渡给你的,不是你生来就有的。

当你把公法当成了私法,滥用这项权力,人民群众就只剩一个选择,那就是收回赋予你的权力。

诚然,过程肯定会很艰辛。但正如那位所言,不要放弃斗争,人民终将胜利。

知乎用户 Zerozaki 发表

这不就体现了禁枪的好处了吗?

知乎用户 拼好饭仙人 发表

安卓法院

知乎用户 执念 发表

办公场所大厅里骂,又不是开庭时候骂,也不是执行现场或者调解现场,理论上只能按寻衅滋事交 110 处理吧

法院根本没有处置权啊,难倒理由是原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这事说来归根结底还是立法的问题,刑附民赔钱太少了

——————————————

经网友批评指正,这种情况法院的确可以直接拘留罚款,并且处罚合规,但个人认为不合理,处罚过重。特此更正说明

知乎用户 陈锋 发表

农妇骂法官,法院罚十万?十万?十万?知道农民赚十万多难吗?想逼死人吗? 宪法赋予的公民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呢?即使农妇过当了,需要罚十万加拘留吗?真把自己当县太爷了?真不怕化春风而去是吧?

知乎用户 蒋梦珊​ 发表

不懂就问:“辱骂”小仙女法官,还能比公然恶毒诅咒 “打雷劈死毛泽东” 过分吗?

1941 年 6 月 3 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延安杨家岭小礼堂召开边区各县县长联席会议。当天下午,天气骤变,狂风暴雨中一个炸雷击中礼堂一根木柱,坐在附近的延川县代县长李彩云不幸触电身亡。

噩耗传开以后,人们议论纷纷。就在同一天,一位农民饲养的驴也被雷电击死了。

这位农民逢人就说:“老天爷不开眼,响雷把李县长劈死了,为什么不劈死毛泽东?”

闹得整个延安城人尽皆知。

肃反保卫部门闻讯,准备把这件 “公然诅咒人民领袖,造成恶劣影响” 的案件当做 “汉奸特务土劣反革命” 来追查。

毛泽东得知这件事后立即予以阻止。他说:

“群众发牢骚,有意见,说明我们的政策和工作有毛病。不要一听到群众有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就去追查,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软弱的表现,是神经衰弱的表现。我们共产党人无论如何不要造成同群众对立的局面。”

对上述观点,负责肃反保卫的同志反驳道:“可他不是提意见,是在骂人!”

毛泽东轻轻一笑说:“骂人也是一种提意见的方式嘛!”

不久,在陕甘宁边区的清涧县农村又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事情。农妇伍兰花的丈夫在山上用铁犁耕地时,不幸被雷电击中而亡。伍兰花一边悲痛,一边大骂 “世道不好”、“共产党黑暗”、“毛泽东领导官僚横行”、“打雷咋不劈死毛泽东” 等。

中央社会调查部闻讯后,“重拳出击” 把伍兰花拘押到延安,并由肃反保卫部门建议判处死刑。

毛泽东得知后对于这种处理方式极不满意:“你们不能这样做嘛!…… 中央设立社会调查部——不是设几个官位!”

“如果不做调查,就随随便便抓人、杀人,这是国民党的黑暗做法!就这些而论,人家骂得就有道理呀!”

当晚,毛泽东的心情仍难以平静,让工作人员立即把伍兰花带来谈话。

在会客室里,毛泽东与她聊天拉家常话,说道:

“我这个脑壳真值钱喽!国民党它要用枪用炮。你倒好!要用雷打…… 你为什么要骂我?让雷打死我呢?有什么你就说出来,让我听听。”

伍兰花见毛泽东这个 “大官” 居然被当面骂的狗血淋头也不生气,就把自己家困难多、缴不起公粮,一时气愤才抨击共产党、辱骂毛泽东的事说了一遍,并把周边农民赋税公粮负担重、百姓生活困苦等情况也说了不少。

她家 70 岁的婆婆是个瘫痪病人,3 个孩子最大的才 10 岁,全家 6 口人仅靠丈夫一人养着。中央红军来陕北后给她家分了 5 亩地,起初还过了几年好日子。但这几年因公粮任务太重,又逢三年旱灾,百姓交不起,尤其是她家,除了种子已无颗粒存粮。
可当地干部只管多要公粮,自己还多吃多占,百姓苦不堪言。她丈夫这一死,家里的生活更没指望了,她一时气急就骂天骂地骂共产党骂毛主席。

毛泽东于是嘱咐工作人员把伍兰花马上放回去,还要派专人护送。他交代道:“记住,去的人要带上公文,向当地政府当面讲清楚,她没有什么罪过,是个敢讲真话的好人。” 随后,当地政府给她免去公粮,还组织互助组帮她种田。伍兰花变了一个人似的,见人就说:“咱们毛主席,雷打他也打不死。”

  • 而在 2023 年 8 月 9 日,一个拄拐杖的半残疾 75 岁美国老头因为口嗨美国总统拜登——被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上门击毙……

据英国《每日邮报》、《卫报》等中立方报道, 一个叫 Cooper Robinson 的邻居说只听见几声叫嚷,然后就是五声枪响。另一个叫 Nyla Rollins 的邻居说大概有 50 名 FBI 探员在现场,他们让 Craig Robertson 出来,Craig Robertson 说我不出来,然后就听不见双方再有任何交流。(FBI 直接开枪)
还有一个叫 Travis Clark 的邻居说,一个年近八十、270 多斤、平时不靠拐杖都走不动道的老头,FBI 就在我眼前把他枪杀了。因为平时走不动道,这个口嗨老头去教堂不到 200 米的距离都不得不开车,Craig Robertson 在邻里间有 “泰迪熊” 的绰号。
Travis Clark 痛斥美国当局:Craig Robertson 平时就像一个口无遮拦的 “狂人(kook)”,但因为他口嗨就要稀里糊涂的被 FBI 打成筛子?
在《卫报》的结尾,受害人的邻居的 Cooper Robinson 表示:“FBI 这样闯入他家中并杀害了他,我只希望 FBI 能找到除 Craig Robertson 自己的脸书帖子以外更多的证据。”
且当地日出时间是 6:30 左右,FBI 开枪杀人时间是 6:15。

1945 年 4 月 24 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回忆往昔时说:

“1941 年边区要老百姓出 20 万担公粮,还要运输公盐,负担很重,他们哇哇地叫。那年边区政府开会时打雷,垮塌一声把李县长打死了,有人就说,哎呀,雷公为什么没有把毛泽东打死呢?我调查了一番,其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征公粮太多,有些老百姓不高兴。那时确实征公粮太多。要不要反省一下研究研究政策呢?要!从 1921 年共产党产生,到 1942 年陕甘宁边区开高干会,我们还没有学会搞经济工作。没有学会,要学一下吧!不然雷公要打死人。”

经过认真反思,毛泽东决定不但减少当年摊派到农民头上的公粮征收任务,而且认识到既要减轻农民负担,又要解决边区政府在财政经济上的日益困难,就必须要广大党政机关、抗日武装部队一手拿笔或枪,一手拿锄头镰刀、自己动手生产自救。

除了组织 “大生产运动” 自产自销,生产自救外。为了减少人民负担,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最艰苦阶段(1941 年后)推行了“精兵简政政策”。该政策旨在通过压缩党、政、军、民机构规模,**将需要征收公粮供养的脱产人员减少至根据地总人口的 3% 以内,军队与地方工作人员比例严格限定为 3:1。**并建立一元化领导体制,以缓解因国民党封锁和陕北根据地贫瘠穷苦、经济困难导致的 “鱼大水小” 矛盾。

1941 年 12 月 6 日,《解放日报》发表了《精兵简政》的社论,认为精兵简政 “不仅在解放区,即在各敌后抗日根据地,也是非常恰合适宜的主张”,要求全党普遍执行精兵简政。这样,精兵简政作为陕甘宁边区的中心工作之一实施起来。

到 1942 年底,陕甘宁边区人民经过艰苦奋斗,渡过了最困难的时期。农民负担减轻了,农民生活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以及军队与地方的关系也更密切了。毛泽东想起自己挨骂之后发生的一系列事情,风趣地说:“这是从‘雷公打死毛泽东’,到天下太平。”

后来有统计资料显示,边区农民所交公粮,从 1941 年占总收获量的 13.58%,迅速降至 1943 年的不足 9%。与此同时,截至 1943 年底,部队的衣食住行实现六成自给,中直机关实现五成自给,边区农民家中储粮平均翻了两倍半。

  • 1941 年晋西北根据地八分区大生产运动取得了可喜成绩,机关和部队的开支大部分靠自力更生解决,财政支出不足当年计划的一半;分区人民群众负担大大减轻,根据地人民负担仅占敌占区人均负担的 1/9,国民党统治区人均负担的 1/8——这个话题下有人叫嚣 “革命老区支前推小车遭报应了吧” 只能说真の脑子有恙。

几年过后,毛泽东还一直惦记着此事。仅 1945 年 4 月到 5 月的一个来月时间,他就趁党的 “七大” 召开的机会,从不同的角度四次 “检讨” 了这个问题,用以自省并教育全党干部。他说:“党群关系好比鱼水关系,共产党是鱼,老百姓是水;水里可以没有鱼,鱼可是永远也离不开水。”

1945 年 7 月,在延安窑洞里,著名教育家黄炎培与毛泽东进行了一次著名的对话。谈到中国共产党如何跳出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 的历史周期率,毛泽东回答:

“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这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破解历史周期率的深入思考和回答。

而我和我们也应该践行自己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权利与义务,“勿以善小而不为”。


回到这个问题,这位山东农妇之所以 “辱骂法官”,是因为——她的老公被人持械伤害导致 “轻伤二级”、坐实了故意伤害罪——最后只判处凶手拘役三个月,更是只赔了 25390.69 元。

俗话说 “轻伤不轻,重伤要命”,一般都是什么伤势能判定为“轻伤二级” 呢?

颅骨骨折、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面颊穿透创、口唇全层裂创、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眼睑缺损、鼻骨粉碎性骨折、眼球破裂伤、四肢、胸骨、锁骨、肩胛骨、骨盆骨折、肋骨骨折 2 处以上……

更幽默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或者——或者(!!!)15 日以下的拘留。

也就是说按法律法条来说,1000 元罚款或 15 日拘留是二者选其一,不该也不能同时施罚。

结果春风法官来了个——10 万元罚单,同时拘留 15 日。

请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因 “违反法庭秩序” 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是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的!(X 权分立,“司法独立”、“法律 / 高校 / 科研 / XX 等等不问‘政治’”“内行管内行” 所必然导致的独立王国、门阀世家、蛇鼠一窝,人民民主与监督纠错负责机制沦为摆设。)

杨宝花是在判决作出后在执行大厅与法官争执,并非在审判过程中阻挠破坏审判,因此根本谈不上 “违反法庭秩序”。而一句 “为什么(对被告)判得这么轻?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别人打成这样,你也会这样判吗?” 的朴素诘问,于情于理也谈不上 “情节严重”

只能说 2015 年潘维(北大国政教授)推荐《大道之行: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社会主义》时提出的

“要高度警惕布尔什维克的国民党化”

常看常新。

知乎用户 笨鸟先飞 发表

这位女法官想必平日里也是嚣张跋扈惯了,我甚至都能想象到她做出这种判决时的嘴脸,那副仿佛从未受过如此屈辱一定要让农妇为此付出代价的嘴脸,一边愤怒的搜遍法条一边跟周围的同事笑说着 “她一农村妇女算什么东西敢这样跟我说话,我就让她这辈子都记住她得罪的是什么人,让她明白自己是什么身份!”

知乎用户 1000 米恐惧症 发表

如果社会出现恶性杀人伤人事件,群众第一反应是谴责凶手。

但是如果受害者是法官、村干部这一类人,大家就会转而思考凶手蒙受了多大的不白之冤才会迫不得已走出这一步。

这不是群众的问题,而是这两个群体的问题。

知乎用户 装甲熊 发表

妇联在哪里?

女性需要你们的帮助。

知乎用户 张骉 (biao) 发表

一天,中央部门送来一份报告称要枪毙一名妇女,罪名是因为她辱骂毛泽东,毛泽东翻来覆去想不明白她为何要平白无故骂自己,于是他叫来一名警卫员,询问事情经过。

警卫员回忆到:前些天,正逢一个雷电交加的天气,一个炸雷劈在礼堂一根柱子上,正在商议征粮问题的延川县代县长不幸触电身亡,噩耗传开后,人们议论纷纷。

下午村干部再次前去征粮,一女子与其吵了起来,破口大骂:“共产党黑暗”“咋不叫这雷劈死毛泽东呢”“世道不好啊”…… 几个民兵听见其辱骂党,便立刻将其抓了起来,经过初步审判,决定枪毙。

毛泽东听完,显然有些不太高兴,他说:“你们调查清楚了吗?是什么原因?” 警卫员小吴没有说话。

“群众有意见,说明咱们的工作和政策存在问题,如果有一点尖锐的言论,我们就采取打压的方式,不让民众发声,那人家骂的有道理呀!” 毛泽东平复了一下情绪,紧接着说道。

情绪激动的小吴说:“他当街咒骂您,这个事件比较严重,所以应该拘留审问她。” 毛主席笑了笑:“她只是骂了我,又没有犯法。”

“您是人民的领袖,骂你的不是汉奸就是土豪劣绅,怎能坐视不理?” 小吴愤愤不平。“真正的汉奸怎敢在光天化日之下骂我呢?” 毛主席又问:“你知道人民为什么支持我们吗?”

知乎用户 黑桦 发表

大人真是好大的官威啊。

知道的明白是共和 2025,不知道的还以为是大明 1566 呢。

知乎用户 龙卷风 发表

我是业内人士,我开始看到这个新闻我就以为是假的,按正常人来说没人会拿自己前途开玩笑这么随意的去罚,然后后来我看判罚原文我是真无语了,首先轻伤二级已经够上刑法了,算故意伤人判罚标准为三年以下,但是罚款金额这个是按实际来算的,就比如你因为这个伤你花了多少钱造成了多少损失,他罚款金额是按这个算的,所以这个 2.5 万她到底因为看病花了多少钱这个不清楚需要医院的报告,而后续因辱骂被罚款 10 万这个本身就不合理了,辱骂法官扰乱秩序的前提是在法庭上,因为法庭至上要维护法律公正司法秩序,但这当事人骂法官的场所是在法院的执行大厅,所以根本不构成辱骂法官,顶多算个扰乱公共秩序按治安法走,根本谈不上罚款罚 10 万还又拘留的情况,我建议当事人向山东省高院提起行政诉讼,有人拿法当泄愤工具了,临沂中院这块我估计类似的事肯定还不少,甚至有必要的话,山东省检察院可以派工作组介入了

知乎用户 薛定谔的佛系 发表

第一,

这法官自己判的案子,铁锤砸人,砸到轻伤二级,判三个月,赔两万五,

现在它又判定,骂人几句,拘留 15 天,赔 10 万,

这不是在建议大家,别骂它,直接铁锤砸它么?10 万可以砸四次呢,比骂它合适太多了。

这农妇年收入也就 3 万,就算算上蹲监狱的收入损失,砸三次还是可以的,

第二,循环论证

一个因为被辱骂,就会被拘留 15 天,罚款 10 万的法官,确实应该被辱骂。

这法官这种行为,怀疑是有自杀倾向。

知乎用户 sinX 发表

公检法一体的恐怖性。

骂人是发生在判决以后的法院,在法律上,该法官觉得自己受辱,应该是要起诉,然后判决赔偿。

把自诉案当成犯罪处理。

把个人赔款改公家罚款。

典型的公器私用。

没啥说的,直接 12345 走起

知乎用户 中原之风 发表

这个事情可以说是非常严重了,发生了至少形式上不允许的处罚倍数,如果说默认寻衅滋事的字义混淆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么从 1000 到 10 万则是明确的违规,这样的处罚能做出来,判决的,审理的,盖章的都存在严重渎职,同时轻伤二级的赔偿是所谓辱骂的五分之一,这是什么概念,已经是法官对待法律如儿戏一般胡闹,情绪化判决,肆意妄为嚣张跋扈,目中无人到了何等地步,法律本身是调节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现今被用于权力剥削到了离谱的程度,农妇所谓辱骂法官要判决 10 万赔偿,那么我请问法官辱骂农妇会赔偿多少,难道是想在法学案例层面上实行种姓制度或者四等人制度吗?

知乎用户 hu jeff 发表

该法官显然不懂法。

军转干部竟然还不是法官素质的下限。

知乎用户 我是好人 发表

在基层干过,见过泼妇见过无赖,对他们没有一丝一毫的好感。

但是,即使是最无耻的泼妇,用最恶毒的言语骂人,只要没造成其他后果,也不该受这么严重的处罚。

而一个乱作为的法官,比一个泼妇,危害大多了。

何况本案当事人未必是泼妇。

———————

由于事件过于离谱,所以比较怀疑真实性。

毕竟,要下达该处罚,要有院长审批,过于离谱的处罚,院长也不敢批。再者,本案只有一方说法,缺少法院说法。

但同时,题目中称记者采访了法院,法院虽然未作解释,但如果此事为假,大概率是要先否认的(也不排除接电话人员行事谨慎)。

所以,暂时还要观望,等一下法院方说法。只要处罚决定书是真的法院就有问题。

知乎用户 我是谁 发表

共产党领导的法院干不出这样的事情!所以,这个法院绝对不是共产党领导的!

知乎用户 张义成​​ 发表

这两个决定书给我看笑了,吃瓜网友都看出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罚款上限是 1000 元,并且罚款和拘留是二选一,为什么决定书能够依据上述条款整出罚款 10 万元并处 15 日拘留的处罚结果?

网友的上述质疑完全是合理的,我完全同意。

但是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对法律的理解必须要超出一般网友,所以让我来帮临沂法院解释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所以临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杨宝花拘留 15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杨宝花罚款 10 万元,没毛病!

之所以两个决定书都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是因为复制粘贴的时候搞忘了改了,笔误笔误。

至于刑事案件怎么还用民事诉讼法以及同一个行为怎么还刑事民事混着用,这种问题你们就别问了,说了你们也不懂,最终解释权归陈清泉院长所有。

另外,这个农妇杨宝花一家我倒是觉得挺有意思的:

首先是杨宝花的丈夫王永来在与同村村民孙运省的冲突中,被孙运省用羊角锤锤成轻伤二级;

然后杨宝花因为不满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与执行法官发生争执,被法院锤了(罚款 10 万 + 拘留 15 日);

最后在爹妈双双被锤的情况下,杨宝花女儿的选择是积极履行,向法院缴纳了 10 万元罚款。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人家每次都锤你们杨宝花一家人不锤别人?

很明显责任全在杨宝花一家人,你们这家人又老实又有钱还自觉,你们这么好锤不锤你们难道锤其他不好锤的人?

现在拘留也执行了,罚款也交了,又搞出这种舆论来,建议法院追究杨宝花女儿扩大影响的责任,再罚她个 10 万元!

@山东高法

大佬,你怎么看?

知乎用户 红尘破劫 发表

大家还记得路虎姐逆行事件吗?

青岛路虎姐逆行违规在先,辱骂遵守规则的男司机后,感到不解气,又暴力殴打男司机致流血住院。因为处理不及时,点燃了舆论火药桶。

在群情汹涌之下,此事最后的定性是 “行车纠纷”,路虎姐 “书面道歉”,罚款 1000 元,行政拘留 10 日。

55 岁农妇 “辱骂” 法官,换来的是拘留 15 日,罚款 10 万。

路虎姐不仅辱骂、还多了逆行和殴打,换来的仅仅是拘留 10 日,罚款 1 千元。

同样是女人,差距咋就这么大?

知乎用户 从不毒舌可达鸭​​ 发表

杨宝花的丈夫王永来是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中洪湖村村民。2023 年,王永来与同村村民孙运省发生纠纷,被后者手持羊角锤打伤。经鉴定,王永来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5 年 5 月 19 日,孙运省被临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2025 年 6 月 3 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运省拘役三个月,赔偿王永来各项损失共计 25390.69 元。
杨宝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认为法院对孙运省的判罚过轻,于是在 6 月的一天上午,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

你的意思是,这名农妇把法官打成轻伤二级,赔的钱反而更少?

知乎用户 疑日三秋 发表

我粉红们都心善见不得这种事情,都不点进来

知乎用户 今夕何夕 发表

这样的法官做出连一个法盲都觉得离谱的决定,整个系统无一人觉得不正常,提出异议,畅通无阻的执行下去了,总觉得这不对劲啊!她根据个人情绪适当的引入法律判决,她已经做出了 1500 个判决了,让人不寒而栗!

知乎用户 南头村的代红瑞 发表

那一夜,党老汉思索良久…

知乎用户 年糕 发表

9 月 16 日,《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向该案承办法官于某某咨询当日杨宝花在法院执行大厅对其相关言行及其后续复议等情况
人民的好法官啊

知乎用户 旧时光 发表

充分说明农妇的看法是非常正确的,确实有些人根本没有良心。

轻伤二级只判拘役 3 个月,罚款 2 万多。说句谁这么判谁没有良心就能被判拘留 15 天,罚款 10 万元。你这个法官的官威是真的大啊。建议这个县的人大以后要立法,普通人看到这个法官必须三跪九叩首

知乎用户 纳兰傲风 发表

党老汉没有走远,不能走远,不会走远。

知乎用户 liuyu1057 发表

我的思考点是

这钱根本收不上来吧

一个 55 岁农妇

又没钱又不怕征信拉黑

子女也大概率工作早就定了

你拿什么去要挟人交这十万

徒增笑耳

——

艹,评论区说她女儿交了

甄姬吧黑啊

打伤人两万五

骂你一句十万

知乎用户 忍者神龟​ 发表

惊掉下巴!惊愕至极!

庭审结束并且已经送达判决书,这还算法庭审判过程中?

法院的大厅里也算在法庭内? 法庭包括法院大厅? 那法院的停车场是不是也算法庭?

仅仅一句 “没良心”,就顶格拘留 15 天?

10 万元罚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罚款拘留可以同时适用?

罚款或拘留必须经过院长批准,院长也批准了?

《刑诉法》一百九十九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知乎用户 何处卜向峰 发表

处罚决定是六月四日做出的,农妇在当场被拘留,无陪同人员的情况下,复议这条救济措施怎么做出?

知乎用户 spark 发表

货拉拉和山西大同案的时候就在说,最大的问题是检法的监督纠错机制完全失效,本案只是再次印证罢了

知乎用户 Erop 发表

不知道各位有没有想过,这位法官接下来的日子有多爽。

首先基本不会被开除

其次不开除犯了大错,大概率调到边缘部门

就是清闲得很的地方

看她履历,如果她想继续当官可能会难受会

如果她不想当官,或者是想通了

那接下去她才是人生赢家

网友们会遗忘

但是体制内清闲的好处

她可是实实在在享受到了

知乎用户 wang da 发表

随便罚 10 万?

这文件不会是 ps 的吧?

这个罚法, 怪不得王思聪跑日本去了

知乎用户 章北海政委​ 发表

轻伤二级,没有赔偿,全国都是判八个月到一年左右。

这个判三个月拘役,不是人情案金钱案我下辈子投胎在山东

知乎用户 梅子 发表

这个农妇一定是骂到点子上了,毕竟众所周知,真相的杀伤力最大。
比如你骂一个美女丑逼,她只会笑笑。但是你骂一个肥婆猪猡,她就要和你拼命了。
这个法官破防到不惜公然违法的程度,可见农妇一定是骂对了。

-— 更新 —-

严格来说,这个法官已经犯了滥用职权罪,下面是 Google AI 提供的答案,大家看看: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此罪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如造成人员伤亡、巨额经济损失等。 该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 2, 3, 4, 5, 6, 7, 8, 9, 10]

犯罪主体 [1, 6]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在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犯罪行为

  • 故意逾越职权::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故意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 [1, 2]
  • 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来处理公务。 [1, 2]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这是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必要结果。 [1, 2, 3, 4, 5, 6, 7, 8, 10]

构成犯罪的情形(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造成 1 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轻伤 9 人以上等。 [3, 5, 8]
  • 造成 30 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5, 8]
  •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 [3]
  •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3]
  •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 4, 5, 6, 7, 8, 10]

处罚

  • 滥用职权罪的基本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5, 8, 10]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8, 10, 11]
  • 若行为人同时具有徇私舞弊的情节,处罚将更为严厉,最高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10]

AI responses may include mistakes.

[1] http://www.fakuyun.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4&id=2870

[2]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B%A5%E7%94%A8%E8%81%8C%E6%9D%83%E7%BD%AA/4792101

[3] https://www.chinaeastlaw.com/lawwords/simple/yJSjReuGyy_pXo0-3oiAgw==

[4] 滥用职权罪

[5] 滥用职权罪 (第 397 条第 1 款)__东人刑事法典

[6] http://wangzqlawyer.com/show/view?id=103

[7]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8] https://m.055110.com/xs/2/49.html

[9] 渎职罪

[10] 检察侦查罪名――滥用职权罪_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11] 行贿罪

知乎用户 Pa Cl 发表

这都九月份了,事情才在新闻上报道出来,这些处罚,实在无法让人认同。

支持上诉,如果上诉不能解决,就继续上诉,直到能给出一个让底层人认为公平的判决,同时整顿一下基层的法院,给底层人民一个能够与权本家和平共处的希望。

知乎用户 平平无奇 发表

知法,执法,以法犯法!

这幸好是 2025 年,不然真是无处申冤了。

知乎用户 伊藤诚​​ 发表

她定义了法官的性别

知乎用户 Kirin​​ 发表

在猜法官性别挑战中花了 0.1 秒。

最近在某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立了个仲裁财产保全案件,材料被退了 3 次,每次还是邮递耗费了一个多月。给立案庭小仙女普法多次,还写了书面的法律依据说明,她就是不接收材料。

忍无可忍投诉举报 + 信访。

今天接到了法院监察部门的回复,告知材料齐全可以立案的,我说 “对啊,这套材料我交了三次了,这就是我给你们写举报的原因”。

知乎用户 JUnit 发表

当事人:

知乎用户 fzf2018 发表

法官不懂法律,或者是法官懂法律但是不按照法律判。

是哪一种都不令人意外。

大概是这样的判罚不会有什么后果,没有什么影响,所以不在乎罢了。

知乎用户 第三个号了已经 发表

这案子一眼就是奔着创收去的,以前这种对个人的高额罚款是极不常见的。

罚款十万(远超过法定上限 1000 元),

拘留 15 天,复议期三天,程序上给你拖过去。

不会是财政没钱了,法院又开始自筹工资了吧。

知乎用户 古二蛋 发表

老公被打成 2 级轻伤罚款 2.5W。
辱骂罚款没良心罚款罚款 10W。
法官被骂一次顶的上人挨四顿打,牛逼!
那我就比较好奇了,80 年前这里不是出了很多沂蒙红嫂吗?这些老区人民会怎么想?

知乎用户 张季直 发表

1. 打开浏览器,输入山东省纪委监委举报网站

2. 点击临沂市,点击沂河新区。

3. 点击同意,选择匿名举报,有条件可以署名。

4. 填写被举报人信息:于焕琴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副乡科级。

5. 撰写正文。可以命名关于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于焕琴错用滥用法条导致重大舆情的举报。陈述清楚事实,列举各种素材后提交即可。

举报适用于: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2. 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多多助力必有回音。

知乎用户 从容淡定 发表

罚款 10 万!

1000 个退休农民不吃不喝 1 个月才能攒够!

1000 个农民的存折放小推车里,一辆小推车都装不下!

知乎用户 无为上单​ 发表

看到问题下有好几位知友提到 “劈死 xxx” 的事迹,讲 “骂她一个法官竟比骂领袖的惩罚更重”,不由得想起早些年乌有之乡上的一个“时评”:辱骂法官的惩罚,确实是比辱骂开国领袖还要严重。人可以大胆辱骂先代领袖而不受惩罚,但辱骂“现管” 的法官却可以被当场拿下、当场宣判。

2015 年,广东惠州张女士因购房纠纷判决不满法院,在电话内辱骂法官,之后在现场调解中继续 “情绪激动,现场辱骂法官”,结果法院当场拿下,做出拘留三天、罚款伍佰元的处罚。乌有的“老同志” 由此愤懑,讲“《刑法》的侮辱诽谤罪,是为维护受谤受辱法官的尊严而专设的,所以,不能用于维护被谤被辱的开国领袖”[1]

某种意义上确实如这位乌有 “老同志” 所说,在今日我国,辱骂法官的惩罚确实比(在网上)辱骂历史人物乃至革命先烈严重得多,起码也是“相当”,例如 2018 年的暴走漫画侮辱叶挺案,案中对暴走漫画公司的裁判结果是“判决某信息公司在三家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10 万元”,要求暴走漫画赔付将其告上法庭的叶挺后人十万元。

十万元在《民事诉讼法》中是个什么水准呢?“对司法工作人员…… 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2] 显然,这回的 “农妇被罚款十万” 就是个“顶格处理”。

之所以引起争议,一是在于其明明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条例做顶格处罚,文书上却引用成了刑事诉讼法的条例,体现了某些人员实际上是 “执法不知法”。

二,便是在判处结果过于严重,“辱骂法官必拘必罚”的案例有很多,相关判决长期以来都是各地法院贴出来的 “普法宣传” 材料,从这些材料里我们也能看到 “法官神圣不可辱骂” 的含金量有多么足——上到老人,下到孕妇,不论是病是残,只要敢骂,法院就能拘能抓。

但通常,此类案情的背景是 “被告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并频繁辱骂法官” 才做出,且往往拘留多、罚款少,像本次案件这样“一次辱骂立刻拘留,顶格处罚”,在公开的案例中可以说是“前无古人”,甚至说本身案情就极为罕见:就像前面提的,因 “辱骂法官” 被处罚者,通常是前案里的败诉方,面对法院催促,始终拒绝执行赔款判决,并辱骂与其沟通的法院人员,这才受到惩戒。像本案这样,将不满判处结果、要求更多赔偿且只辱骂过一次法官的胜诉方给抓进的去,可以说是少之又少。

例如 2024 年重庆荣昌的一起案例,《荣法 · 在执行|哺乳期不是 “挡箭牌”,辱骂法官被处罚》[3] 中,“黄某是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倚仗着自己正处于哺乳期,不能对其实施拘留,不但不主动履行判决中确定的赔偿 1.3 万余元的义务,还在原告申请荣昌法院强制执行后,在电话中辱骂法官”。

拒不执行判决、辱骂法官,法院对其处理是 “荣昌法院将其拘传至法院后予以训诫,责令其书面悔过,并对其罚款 2000 元”,尽管引用的法律条文规定 “可对个人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但法院只采取道歉+罚款的处罚,写道歉书、个人朋友圈道歉并缴纳罚款即可。

类似的案例还有安徽寿县法院的《辱骂执行法官?罚款!拘留!》[4] 被判处者张某在民事纠纷中败诉,被判决向案件申请人赔偿此前发给他的部分资金(1.2 万元)但张某之后一直拒绝执行判决,申请人转而联系法院督促。

“案件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先行通过电话等方式督促张某履行。但张某多次向法官表示对民事裁判结果不满,对案件结果有异议,但问及为何放弃上诉权利,张某又王顾左右而言他…… 张某在坐上回家的车辆后,在手机通话中对法官破口大骂,承办法官温言相劝,张某仍然是我行我素、不见收敛,态度及其恶劣。”

之后,“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 15 日, 罚款 1000 元的处罚决定。” 这是按照民事诉讼法条例做了拘留日期的顶格处理,既在拘留方面顶格了,罚款上便偏轻,只做 1000 元罚款。

那有没有比这更严重的判决呢?有的,内蒙通辽 2023 年的《【以案释法】捏造事实 辱骂法官?拘留 15 天 罚款 8 万元!》[5] 中,对受罚者的罚款就达到了数万的级别,分别判处 “拘留 15 日、罚款 5 万元”“拘留 15 日、罚款 3 万元”,在拘留上做了顶格处理,罚款也不低。

但这个级别的处罚,其案情是什么样呢?“孙某及其妻子郭某于 2023 年 4 月至 8 月间,通过抖音、快手、今日头条、新浪微博等渠道发布 2000 余条短视频,对相关案件的审判、处置表达不满情绪,捏造事实,辱骂法官。法官多次试图就法院判决向孙某释法明理,并就其发布的视频内容,与其沟通讲明法律后果,但孙某仍置之不理”

四个月时间发布 2000 多条短视频,每月 500 条,每天 16 条,两小时发布一个视频,可以说是 “兼职骂人” 了,这对夫妻才因此被合计罚款 8 万元,并且两人在拘留期间表示道歉、写悔过书并删除短视频后,法院方面便将两人提前释放。

“孙某及郭某被拘留期间,经过法院工作人员的耐心批评教育,对其发布短视频捏造事实、辱骂法官的行为深感后悔,并写下悔过书,将各平台不实视频删除,考虑到孙某、郭某实际情况,法院对其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措施。”

如果以通辽案例出发,辱骂法官要被判处十五天拘留、数万元的处罚,需要连续四个月、每天不间断、每一个多小时便骂一次(且能让被骂法官看到),才能够得上这种级别的惩罚,且是两人合计起来才罚款八万,至于罚款十万,那更是没有过。

那么又有没有 “一战封神”,一次犯法就召来十五天拘留、上万元惩罚的呢?有的,那就是沈阳和平区 2024 年的一起案件:当事人于某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因不满接待结果直接在法院中上演全武行,先辱骂接待人员,再发展到直接大打出手。被法院认为 “肆意挑衅司法权威”,“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两万元的处罚决定”。

如果以沈阳和平区的案例出发,那么要一次 “犯法” 就得到拘留十五天、罚款上万的惩罚,起码得是直接在法院里对法院工作人员大打出手,确实扰乱法院工作秩序,才能做如此判罚。

然而临沂经开区法院法院的判案法却是这样独特**:“村妇” 只在现场骂了法官一次,没有像过往案例那样纠缠法官、屡教不改,更没有在法院中直接殴打工作人员,却直接被做出了民事诉讼法中最顶格的处罚。**

这种做法,可以说是 “前无古人”,当然,至于是否 “后有来者”,那还得留待时间考验。

参考

  1. ^https://m.wyzxwk.com/content.php?classid=27&id=343209
  2. ^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2-09/01/content_1735841_5.htm
  3. ^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68947.shtml
  4. ^http://shoux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8/id/8942137.shtml
  5. ^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515787.shtml

知乎用户 mfndhn 发表

没记错之前党老汉事件里替法官辩解者的一大理由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十分受限,赔款的多少是依据法律规定,与法官无关。那么,这起事件里 10 万元也是法律规定的?

知乎用户 构史学家 发表

农妇骂法官的原因: 农妇丈夫轻伤二级被该法官判决赔偿 25390.69 元

农妇骂法官的后果: 罚款十万+拘留十五天

轻伤二级标准: 断两根肋骨或断两颗牙

由此可得: 农妇骂人的伤害是轻伤二级的四倍

结论: 该农妇是一名擅长狮吼功的武林高手,一声大吼直接吼断了法官半扇排骨(十二根),但最近搞活动,排骨打折买二送一,所以只算了八根的钱,很 “合理”。

知乎用户 满杯废水​ 发表

还得是人上人

骂一句法官 10 万加 15 天拘留

被羊角锤打伤,只 2 万赔偿药费都不够

杨宝花那句,如果是你丈夫被打伤,估计女法官会要判自己丈夫拿 200 万吧,毕竟天龙人,人上人。

知乎用户 黑梵 发表

思来想去。

多生儿子果然是对的。

假设,我只是站在小说作者的角度想象一个发生了类似事件的平行世界哈。

假设这个农妇有五个儿子,平日里对五个儿子有很好,儿子们最爱妈妈,在得知了老妈被操弄法律的县太爷弄得锒铛入狱还被逼着交钱赎身,其中会不会有血气方刚的小子拿着把尖刀就过去了呢

假如行刺成功了,行凶的那个顶多被捕入狱落个枪毙嘛。

可下一次,当这家人在当地遇到法律纠纷的时候,新上任的县太爷看着农妇那剩下的四个儿子,心里会不会掂量一下呢?

儿子就是战术级威慑单位呀。

哎呀我也就是想想,这种古装剧一样的剧情咋会出现在现代文明中国呢(ry

知乎用户 白丁​ 发表

这情况。。还真没见过,我拿手机看

按照这种情况继续加速下去,不出十年,各三线城市乡镇地区必会出现非官方地下法庭

人民群众对法治公正的需求已经超过了国内法官法治水平的增长速度。

可能未来会出现很荒诞的一幕,就像现在互联网上鼓吹的农村大席比城市餐厅外卖更干净一样,未来地下法庭的裁决可能比官方法院的裁决更加公平公正。

知乎用户 麒钰麟 发表

希望法官遇见一个党姓的老汉。

知乎用户 直到世界终结 发表

这个社会到底是怎么了?高层眼睛被蒙住了吗?现在警察被称为 “帽子”,这种戏称只有在以前犯罪分子才用,被称为 “条子”,现在全名称呼,法官被杀,百姓拍手称快,完全成对立面了。

知乎用户 杜莘 发表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来我们中国的法官都有立法的权利啦?

知乎用户 徐伟​ 发表

私自动用国家力量去打击普遍百姓,是政治大忌。一旦放纵这种行为,中国的政治根基将发生根本动摇。

当年日本 226 兵变,涉事军官被全部处决,处决的唯一理由就是 “私自动用国家力量”。

知乎用户 老老 k 发表

隐形的种姓制度而已嘛,打伤一个首陀罗和骂了一个婆罗门,哪个严重?

知乎用户 虫离先生​ 发表

某些地方官场匪气重的很,你看这些地方办事,尤其跟群众打交道,就四个字,蛮横霸道。

权力在手,想怎么整你就怎么整你,什么纪律、法律,通通不管,一朝权在手,只把令来行,想怎么整你全凭心意。

这些人不光不把群众当成人,而且往往带有一种虐待心理,非得作威作福,把权力挥舞到极致才称心惬意。不刁难刁难你、显显本事,好像当初那公务员就白考了。

让你生就生,让你死就死,权力的快感算是拉满了。不管国法党纪,恣意摆布老百姓,匪气十足。

知乎用户 Allen·Y 发表

好奇搜了一下,果然是女法官

还是沂蒙十佳法官:“10. 于焕琴,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从事基层法院工作 14 余年,作为经开区法院唯一的刑事审判法官,审结刑事案件 1500 余起,连续多年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各项办案指标均居全市前列。先后荣获第二届 “齐鲁最美法官” 提名奖、“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先进个人”“经开区先进工作者”“经开区基层优秀妇女工作者”“经开区巾帼建功标兵”“中院共产党员先锋岗”等荣誉。”

知乎用户 CG 二点五次元 发表

山东临沂的,那不奇怪了,因为我就是临沂的,出生成长在那里的人都知道我这话什么意思。

知乎用户 康子​​ 发表

疯了吧,一个基层法院竟然罚一个农村妇女 10 万元,疯了吧,这个老百姓竟然真交了。

这个世界太疯狂,老鼠给猫当伴娘。

高度怀疑这个处罚决定书,要么是某些人心坏了,要不然某些人眼坏了。高度怀疑网上的文书是有人伪造的法律文书,基层法院会这么弱智和低能吗?

2023 年,杨宝花的丈夫王永来和同村人发生纠纷,被人用羊角锤打成轻伤二级。两年后的 2025 年 6 月,打人者被判拘役三个月,赔偿两万五千多元。杨宝花觉得判轻了,跑到法院执行大厅找法官于某某理论。

她承认自己情绪激动嗓门大,说了句 “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但坚决否认有侮辱谩骂行为。

就这么几句话,换来了一纸 10 万元罚单和 15 天拘留。对于一个普通农妇来说,10 万元可能是全家好几年的收入,就这么因为几句争执没了。

法院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 199 条。但仔细看看这条法律,说的是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维持秩序的规定。杨宝花是在判决后去的执行大厅,既不是审判过程中,也不是在法庭内。这就好比用交通法来处罚一个在家里大声放音乐的人,完全对不上号。

深入研读整个刑事诉讼法就会发现,根本没有允许对妨碍诉讼行为处以 10 万元高额罚款的条款。第 199 条规定的最高罚款是 1000 元,而第 188 条关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处理,最高也只能处 10 日拘留。

法院开出 10 万元罚单,相当于法定上限的 100 倍,刑诉法完全找不到法律依据。

但是民事诉讼法有类似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但该条款仅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且需满足更严重的妨害诉讼行为(如虚假诉讼、恶意串通逃避执行)

但是,刑事民事完全是两个领域,所以、甚至怀疑是虚假文书,处罚时法官用错条文了!难道没人监督改正吗?百思不得其解!

所以,法院一贯的自己作出处罚决定,然后自己执行,这种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的做法,确实值得商榷。

想象一下,如果是一场足球比赛,一方队员犯规,由同一支队伍的队长来决定怎么处罚,这比赛还能公平吗?

事实上,在其他一些类似案例中,有的法院会更为审慎。

比如去年某地律师在法庭上有不当言行,法院没有自行处罚,而是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还有案例是法院将涉嫌扰乱秩序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种回避自身直接处罚的做法,至少避免了 “自己判自己案” 的尴尬。

杨宝花的案件还有一个细节让人揪心。她的女儿在母亲被拘留期间,不得不东拼西凑了 10 万元交给法院,才换得母亲提前释放。

这是一种怎样的无奈和压迫感?普通百姓面对强大的司法机关,几乎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我们当然尊重司法权威,法官的人格尊严理应受到保护。任何社会都不能允许随意侮辱谩骂司法人员的行為。但同时,司法权力也需要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能因为当事人说了几句过激的话就施以重罚。

好的司法应该是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它既要维护法庭的尊严,也要理解当事人的情绪;既要严格执行法律,也要考虑社会常理人情。

10 万元罚款和 15 天拘留对于一个 55 岁农妇来说,惩罚与过错显然不相称。

从法律体系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妨碍诉讼行为的处罚一直持谨慎态度。之所以将罚款金额设定在较低水平,立法本意就是防止司法权滥用,避免当事人因轻微过失而承受过重惩罚。

法院此次处罚不仅金额远超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比例原则。

最让人担忧的是,可能进一步加剧普通人对司法系统的畏惧感和不信任感。当老百姓遇到不公,连去法院说理都要战战兢兢,担心一句话不对就面临天价罚单,这样的司法环境恐怕不是我们想要的。

目前杨宝花已经向临沂中院申请复议,但被告知已经超期。

希望上级法院能够关注到这个明显失衡的处罚,启动特别程序予以纠正。

这不仅关乎一个人的公平正义,也关乎司法系统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和公信力。

知乎用户 海角猫 发表

用上限一千的法条罚人十万,这不扯淡吗?

所以,第一,一定要退钱,第二,一定要追责,不能让这种人混在司法队伍里了。

当然,这案子里其他的疑点也值得追究,但跟以上两点相比,我倾向于优先处理以上两点。

知乎用户 林二丘 发表

这事让我想起了党老汉,也许法制进步急需的并不是罗翔,而是党老汉……

知乎用户 想不想​ 发表

6 月 4 日,被罚款、拘留,复议时效三日,

怎么在被拘留期间复议?

而且这个 10 万罚款是怎么确定标准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看出处罚和法律规定的关联度。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吗?

这个处罚合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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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粗壮送水工 发表

这图我能用到外星人降临

知乎用户 涸辙 发表

沂蒙最美法官” 于焕琴:用公正之心传递司法温度 [1]

第一眼看到于焕琴,文静、温和,面带笑容,很难将她跟法官这一职业联系起来,更别说是刑事审判法官温暖的笑容成为她拉近与群众之间距离的 “金字招牌”。

扎根基层法院 16 年来,于焕琴始终奋战在审判工作第一线,不忘初心、勤勉工作,在平凡的审判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被领导和同事们称为办案 “多面手”,获得了群众的广泛赞誉

“如我在诉”,是法官更像亲朋

作为一名法官,于焕琴深知,很多老百姓一辈子甚至几代人可能都是第一次打官司。他们的每一次亲身经历和感受,都决定着他们对法院的印象,也深深影响着法院的公信力

因此,在日常办案中,于焕琴始终秉持 “如我在诉” 的办案理念,懂得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遇到群众到法院反映问题,于焕琴会请他们坐下,端上一杯水,耐心解答问题,将当事人视为亲朋好友。

2021 年 5 月,于焕琴接手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投资人毕某从威海赶到临沂,向主审法官于焕琴倾诉,说自己也是受人蛊惑,约着亲朋好友 10 多人向某企业投资了 20 多万元,都是打工人辛苦攒的血汗钱。

面对堆积如山的卷宗、错综复杂的数字,于焕琴耐心细致地听取众多投资人的诉求,认真查阅卷宗,与公安、检察部门几经沟通,做通在案被告人张某的工作,最终将 30 余名投资人的 74 万余元血汗钱追回。

结案后,毕某冒雨将一面写有 “秉公执法,情满人间” 的锦旗送到于焕琴手中,连声道谢:“如果要不回这钱,我就没法跟亲戚们交代。您是法官,也是我们的亲人……”

被告人张某也因退赔投资人而被从轻处罚。案件结案后,张某的辩护律师不无感慨地说:“于焕琴法官是我见到的最公正、最温暖的刑事法官。”

以案释法,是法官又是专家

一夜之间,法官于焕琴成了临沂某小区的 “名人”。该小区微信群里转发了她办理的一起 “高空抛物案”,业主们纷纷议论:“判得好!”“这种行为太可怕了,就该判刑。”“于法官真棒!”

一男子与母亲发生争吵,从四楼抛出菜刀,把楼下的汽车砸坏。对于该案的定罪量刑,于焕琴慎之又慎,在查阅大量资料、认真梳理案情后,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4000 元。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这起案件也成为全省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结合高空抛物以及群众普遍关注的遛狗伤人、广场舞噪音、出租出借银行卡等热点案例,于焕琴联系社区、街道,举办法治讲座等活动,让遵纪守法的观念深入人心。群众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也喜欢咨询她,于焕琴被人们亲切地称为 “于专家”。结合所学法学理论和热点案例,于焕琴多次撰写论文、案例、文章,并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2022 年,被山东省高院评为 “全省法院审判业务专家”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于焕琴认为,这个 “感受” 不应仅仅是当事人的感受,让更多人从案件中获得警示,不断提升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并且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才是审判工作的要义。

诲人不倦,是法官也是老师

“法官如老师”,作为多年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这是于焕琴最深的感受。少年司法更多的是做好 “庭外功夫”,用心用情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2019 年,于焕琴审理了一起涉 “套路贷” 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5 名被告人实施了 20 多起诈骗行为,诈骗钱款 30 多万元,受害人大多是在校大学生。受害人小丽,系某高校大二学生,被诈骗钱款及非法拘禁,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于焕琴为她联系了心理咨询师进行疏导,同时鼓励她重拾生活信心,继续完成学业。后来,小丽不但顺利毕业,还找到了心仪的工作。小丽给法官发来信息:“谢谢于老师,是您挽回了我的人生。”

作为多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经开区中小学开设有于焕琴的 “法治小课堂”。于焕琴不定期去跟孩子们交流,教授法律知识,根据校园欺凌等案例,教育孩子们懂法守法,保护自己,用普法宣传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初心如磐,是法官更是党员

于焕琴是一名从业 16 年的法官,更是一名有着 20 年党龄的 “老” 党员。工作中,她注重案件质量,自 2016 年经开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以来,于焕琴作为当时全院唯一的刑事法官,主动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全院审结刑事案件 2200 余件,服判息诉率、认罪认罚适用率均在 95% 以上,无抗诉案件,各项办案指标均居全市前列。

于焕琴既注重党建工作,更注重党建与审判相融合。她经常给法院的青年同志们讲党课,她讲的微党课《扣好第一粒扣子》获全省法院微党课竞赛二等奖;她把党小组建在刑事团队里,带领团队每位成员 “比学赶超”,她带领的党小组获全省法院党建与审判工作深度融合竞赛示范党小组一等奖。

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是个光荣的集体,在 “全国优秀法院” 的荣誉背后,是很多像于焕琴一样的法官在共同努力。于焕琴说,在法治璀璨的星河里,她愿做默默发光的那一颗,用公正之心传递司法温度,用滚烫热血托起群众心中的天平。

个人简介:

于焕琴,经开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临沂市第五届青联会委员,曾荣获 “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先进个人”“齐鲁最美法官提名奖”“沂蒙十佳法官”“全省法院审判业务专家”“山东省法院系统先进个人” 等荣誉称号。

临报融媒记者 邵明习 通讯员 郑华

参考

  1. ^https://www.sohu.com/a/743097757_121117083

知乎用户 爆炸芒果 发表

这可是山东啊,放在古代,贱民辱骂朝廷命官,得罪了士大夫,是可以直接弄死的。

知乎用户 ggggg 发表

老爷的面子受伤了,当然要比老百姓的轻伤二级贵,都别大惊小怪啦

知乎用户 飞飞飞 发表

不知道下面这份判决书是真的假的,内容错漏百出,文件法条和判罚都不匹配。

如果是真的,那简直离了个大谱,法院的人都是法盲吗?如果是假的,伪造文件和公章也是违法的吧!

听说当事人女儿已经交了 10 万的罚款。

呃…… 真是应了那句话,绝对的权力滋生绝对的腐败,以及绝对的傲慢!

知乎用户 BiggieDogg 发表

法官总有下班的时候吧,小孩总有放学的时候吧

知乎用户 海森堡测不准 发表

要不然人人都想考公呢,因为是真的不一样,差距大到让任何人看了都按耐不住。杨某老公被人打成轻伤二级,判打人的三个月,赔偿 25390.69 元。而杨某在执法大厅骂判决的法官,就被判了拘留十五天,罚款十万元,贱民的轻伤二级,比不上天龙人受几句骂带来的精神伤害,这是演都不演了

知乎用户 流年若景 发表

我在这个法院管辖区域工作过 12 年,期间和这所法院工作人员打过数次交道,包括法官、执行法官,我只能说,发生这种事一点不奇怪。

另,里面提到行政复议,我最近不能听到这四个字,听到我就脑瓜子嗡嗡的,想刀人。

只能说,法治中国,任重道远。

知乎用户 这个冬天有点冷 发表

每次看到 “春风” 们闭着眼睛给女性送温暖时,下方的仙女们奔走相告,欢呼雀跃,我就想笑。

有法不依,自由裁量,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今日你在旁观,明日你在堂下。

这不,没有了统战价值的农妇,她就是力气小一点的男人。

至于我怎么看待 10 万,一羊角锤 2.5 万,农妇付了 10 万,她可以敲 4 锤。

知乎用户 打工人甲 发表

真 tmd 憋屈啊!

当法官把法律机器用作做自家的打狗棍来欺负老百姓,她去哪伸冤?

公权私用,无人监察,这方面近些年持续倒退。还剩点舆论起作用,也越来越小了。

这件事我想请问知乎专业正规的法律人士,

这个徇私枉法把法律武器当作情绪宣泄工具,摸抹黑破坏我国法治建设的法官,

应该怎么判?

知乎用户 愚者 发表

人就分三六九等,被打成轻伤 2 级,2 万。“骂” 法官 10 万。

知乎用户 vessel 发表

笑话两则

1

一日,一位老太太在法院门口大喊:“谁这么判案?这么没良心!”

一名女法官迅速将她逮捕并宣判她有罪

老太太委屈的说 “我又没说是谁没良心,你们为什么抓我?”

女法官暴怒 “我在这工作了 20 年,你说谁没良心我还不知道吗?”

2

以为老太太在法院门口大喊 “真没良心”

她很快就被逮捕并被罚款十万元

其中两万罚款是人格侮辱罪

“那剩下的八万呢?”

“泄露国家机密罪”


二更一则

3

法院有五个规则:

1. 什么都别去思考;

2. 如果你一定要思考,不要说出来;

3. 如果你又要思考又要说,那就别写出来;

4. 如果你又思考又说还写,一定不要签认罪认罚书

5. 如果以上规则你都不遵守,那你就别感到吃惊。

知乎用户 北辰 发表

非常好。没人敢去扯下法治的这块遮羞布,他们居然自己脱光了裸奔给大家看。

知乎用户 田猛律师​ 发表

农妇结束拘留后,走出来第一件事就是申诉。但是一看申请复议的时间,WC,三天时间?这不早就超期了?

而对于超期的,按照司法实践中法院的 niao 性,又基本不会受理。怎么办?

以下方法,只教一次,懂得都懂。

1、向上一级法院依法反映情况(换言之就是向上一级法院信 F,让上一级法院通过信 F 途径主动自行纠错);

2、向当地政法委反映情况;

3、向当地人大反映情况;

4、向当地纪委监察委举报法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5、向当地检察院反映情况,请求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

以上反映情况最好均以信件方式通过 EMS 邮寄出,注意一定一定不要越级,避免被打击成越级上 F 涉嫌寻衅滋事,就一级一级依法邮寄反映材料,直至司法机关妥善处理此事。


虽然农妇超期申请复议,但是超期申请复议并不等于法官做的是对的,而且农妇超期申请复议并不是因为其自身原因所致,而是因为农妇多数时间再被拘留,怎么能在三天内折腾完材料并申请复议呢?

农妇的丈夫被人打成轻伤二级,才拘役三个月加 2.5 万余元的赔偿,而农妇质疑判决,直接被罚款 10 万加 15 天。这个对比太过刺眼。

法院作出处罚援引的法条是《刑事诉讼法》第 199 条的规定,来看一下 199 条第一款规定:

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从 199 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看出,该条规定管的是 “法庭审判过程中” 的秩序,即先警告,严重的可以带离、再罚,罚款上限 1000 元,拘留不超过 15 日,还得经院长批准,而且规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些字眼都在法条里。

但是问题就出在 “场所和力度”,农妇辱骂法官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吗?显然不是,因为农妇是拿到判决书之后骂的,此时显然已经不算是 “法庭审理过程中” 的情形。

还有就是 10 万元罚款的数额,已经远超条文所规定的 1000 元上限,并且罚款和拘留一起上,一般理解这两种措施不宜并用,除非另有明确法律规定。但是笔者想来想去,比例原则这几个字卡在嗓子眼里。

最后,必须吐槽一下作出处罚的这位法官,不要把情绪当成重罪,任何处罚都需要考虑比例原则,不要以为自己戴个大檐帽就可以肆无忌惮欺压不懂法的百姓,因为百姓的朴素价值观要远比你的畸形的价值观更珍贵。

知乎用户 乌拉尔 发表

拿榔头敲她头,赔她两万块

知乎用户 UUBall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99 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而报道写的很清楚,适应该条法律的当事人犯罪行为如下

山东省临沂市 55 岁农妇杨宝花,收到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杨宝花的丈夫为原告)后,不服判决,来到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 “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法官理论,其间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

那么这里有两个问题。

第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法院审判过程中。而农妇杨宝花找到执行法官理论时,是判决书已经下达的,审判结束后。明显不适用于该条法律。

第二,根据 199 条第 1 款之规定。顶格处罚为 15 日行政拘留加 1000 元。整整 100 倍的 10 万元罚款,到底是根据什么规定做出的。这难道不荒唐吗?

根据行政处罚法,这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然而可笑的是处理方法是,由法院判处其违规,予以纠正。这可真是棠下何人状告本官了。

难怪他们如此肆无忌惮。

知乎用户 千机系​​ 发表

一千块的罚款翻了一百倍。还拘留了。然后这杨某还把钱给了。

“9 月 16 日,《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向该案承办法官于某某咨询当日杨宝花在法院执行大厅对其相关言行及其后续复议等情况,于某某表示,“此事件的(后续处理)还需等待调查结果,我现在不是很清楚”。”

无法直视!!!!!!教育整什么时候再来一轮??

还拍不拍电视剧了?啥时候拍《底线 2》?我再去骂!

知乎用户 Parwell 发表

海军一定要会开船。

空军一定要能瞄准。

陆军一定要敢开枪。

法院一定要懂法律。

知乎用户 大汉魏王曹孟德 发表

年轻人还有什么理由不考编。

这位春风连法条都搞错了。贴着刑事诉讼法条,却按民事诉讼的法条罚了 10 万。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这就是有编的好处。没编的话,这水平,早就没工作了。

知乎用户 有点有趣的外星人 发表

法官(审判员)一定要懂法✍️✍️✍️

已经出了法庭,法官的面子显然不值 10 万,应按名誉侵权,参考追风小叶案例,私下道歉就可以了,如此罚款涉嫌滥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

知乎用户 海伦娜 · 坦格利安​ 发表

你信知心大姐姐是因为 “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 这句话破防,还是信她是因为 “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别人打成这样,你也会这样判吗” 这句话破的防?

知乎用户 月姬魔夜​​ 发表

1、关于民诉法刑诉法的处罚措施区别

本质上就是平时用惯了民诉法的处罚,在刑事案件里面直接套用了,但忘了刑诉法规定的处罚和民诉法不一样。

民诉法第 113 条规定了对违反法庭规则的处罚。

第 114 条规定的是,如果诉讼参与人有以下行为,可以拘留、罚款……(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 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第 118 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最高 10 万元,拘留最长 15 天。

而刑诉法中,仅在第 199 条规定对扰乱法庭秩序、违反法庭规则的情况进行处罚,而且是罚款拘留。罚款最高 1 千元,拘留最长 15 天。

很明显,两种处罚是有很大区别的:

  • 民诉法不限定在 “开庭中”,庭前庭后甚至案件结案之后都一样能处罚。而刑诉法只限开庭中。
  • 民诉法可以同时使用罚款与拘留,两者之间是顿号。而刑诉法只能二选一,两者是 “A 或 B” 的关系。

所以这个大概率就是平时民诉法的处罚用得多,有路径依赖了,没去仔细看刑诉法的规定,直接把民事案件的处罚模板拿来,改了个法条就直接用了。包括对处罚事由的描述,都明显是套的民诉法的规定。

2、关于顶格处罚是否合适的问题

从司法实务中一贯的做法来看(横向对比),此前实务中很少有顶格处罚的,即使这个案件是民事案件,顶格处罚也明显不合适。

但具体到这个事件中,是否侮辱行为确实严重到应该顶格,那就不得而知了。但我猜测大概率是领导自己被骂了,否则不大可能批得这么顺畅。就连骂国家领导人都没这么处罚的。

3、关于救济途径是否只限 “收到决定 3 日内” 才可提起复议。

这也是处罚决定直接套民诉文书模板的证据。

因为最高院关于民诉法的解释第 185 条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但是在刑诉法里面,最高院关于刑诉法解释的 307 条第三款只规定:

有关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也就是说,刑事诉讼里面对罚款、拘留的决定复议期,并不受 “收到决定三日内” 的限制。

如上文所说,这就是直接把民事诉讼的处罚模板拿来改了一下就直接套用了,压根没去仔细看法条。

而刑事诉讼中的处决书(处罚决定书)是长这样的 [1]

显然,收到决定书之后,是随时可以申请复议的,压根就没有 “三日内” 的限制

如果一审法院坚持只有 “三日内” 提出才可复议,那被处罚的当事人完全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

如果还不行,可申请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法律监督,我相信他们会很乐意在明年的工作报告上多加个案例。

4、刑事诉讼中能否适用民诉法进行处罚

可进一步展开讨论的是,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因为这矛盾属于附民部分的审理引发,而适用民诉法进行处罚呢?

我认为不行。

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 201 条规定的是,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即在刑诉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

我猜一定会有人把这一条文理解为,既然刑诉法没规定在庭审之外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的处罚,那当然可以适用民诉法的规定,对此类情况进行处罚。

尤其是法院不愿意承认自己错误的情况下。

但我认为,首先,既然《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将处罚限定于 “庭审”,那就不应作过多的理解或扩大。

从立法沿革来看,本条仅在 1996 年刑诉法修订时作了修改,细化了具体的处罚手段。当时的立法说明是 “参照 1991 年民诉法 101 条的相关规定”。而 1991 年民诉法第 102 条也已经规定了在庭审之外的处罚内容,并沿用至今。

显然立法当时,也并没有将处罚手段扩大到处罚刑事案件相关人员在庭审之外的言行的意图。

其次,刑诉法解释 201 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是对附民部分的审理流程、实体处理方面,可适用民事法律,但对于藐视法庭和攻击司法工作人员的处罚,不应以这一条的规定作为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罚的依据。

刑诉法和刑诉法解释在关于违反法庭规定的处罚,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当然只能依据刑诉法及其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在诉讼程序中,各方的诉讼权利应尽可能对等。

如果刑附民中,附民原告方(被害方)在庭后的不当言行要因民诉法的规定受处罚,而被告人一方的不当言行却不能受处罚,那显然也是一种诉讼机会上的明显不对等和不公平。

因此,以 “这是附民部分,可适用民诉法进行处罚” 的理由也是说不通的。

总而言之,世巨草。

参考

  1. ^ 胡云腾:《最新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0 年出版。

知乎用户 小师丈 发表

这件事发生在今年六月份,当事人足额交完十万罚金,蹲完十五天后,隔了几天才想起向州政府行政复议,但是被告知过了期限,随后喊破喉咙喊了三个月才被油管博主报道,最后引爆全美舆论,目前涉事法院的推特号已经禁止评论。

这种是非对错一眼顶真的事,足以让任何人感到愤慨,你法我笑的含金量还在上升。

我上次这么生气,还是追风 boy 被诬陷偷拍,最后底特律法院维持原判,扩大影响系男方责任。

我上上次这么生气,还是肖同学在纽约大学被诬陷偷拍,然后纽约大学装死至今。

我上上上次这么生气,还是旧金山市监局经反复比对鉴定异物是鸭脖。

我上上上上次这么生气,还是芝加哥市赋红码女官员处分期一结束就升任芝加哥市文旅一把手。

我上上上上上次这么生气,还是在华盛顿特区的特大暴雨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在电视机前承诺本次暴雨零瞒报。

……

让你生气的事每天都会发生,如果你改变不了那些人,改变不了特勤局,改变不了州法院,改变不了州议员,改变不了白宫,那就不如把相关话题屏蔽,点不感兴趣,眼不见为净。

这是笔者发现维持血压正常的最简单方式。

知乎用户 未来 or 过去 发表

院长竟然批准了!!!难道整个法院没一个人懂法?

不知道这个法官被锤后是不是也只要 2.5 万的赔偿?

知乎用户 源远流长 发表

毛主席挨骂了(被农村大姐咒被雷劈)还要把人叫过来询问情况,实事求是。结果你当天就作出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多大的罪你给从严从重的快速定性了?

这时候你有强调什么尊严、人权、人格什么的,弄得云山雾罩的。当年毛主席写作的时候尽量使用大白话,就怕群众听不懂;现在净是套话,就怕别人听懂了,关键是解释权还在你手里。

这对吗?

气的我想再大喊 “毛主席万岁”,“金猴奋起千钧棒,玉宇澄清万里埃”。

知乎用户 山城恋​ 发表

这就叫人治国家,看到了吗?

苏系国家基本都这样的,不然你们以为为啥全球剩下的苏系国家连十个都不到?要知道全球可是有接近两百个国家和地区哦。

知乎用户 苦力怕 发表

看到这个我好难受啊,我真的特别难受,这是人类社会吗,为啥罚款 10 万都不行政复议,因为老百姓太害怕了,这随随便便就是 10 万 15 天拘留,百姓太害怕了,找亲戚借钱贷款也得给青天大老爷补上

知乎用户 懒得热情 发表

你的意思是?

我打人导致人二级轻伤需要罚款 2.5w + 三个月拘留
但是如果我在法院骂了一句法官
我将面临十万罚款和 15 日的拘留?

如果新闻属实,没什么春秋笔法的话

这里面的离谱程度可太生草了

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个事情的离谱程度

从处罚程度来说,同样是拘留 + 罚款

带来的影响就不提了, 三个月拘留和 15 天拘留带来的影响是一样的

但是从罚款金额来看,你三个月能存十万吗?

想三个月存十万的话保守估计要月入四万(税后)

再科普一下二级轻伤

骨折或者一定面积的出血、烫伤等这种造成一定人体影响的算二级轻伤

现在能感觉这个事件的魔幻程度了吗

我举个例子

如果你不开心了

你可以当街去打断四个人的腿

受到的处罚差不多相当于骂了一句法官


脑子里浮现好多相关的苏联笑话

点赞多的话给大家讲讲

知乎用户 大东 发表

这法官摆明了的公报私仇,已经不适合在法官队伍里面了。一颗老鼠屎

知乎用户 西瓜树下凉 发表

怎么这么多人搞错重点了?这事情百分之百是收了被告的钱,给被告脱罪,然后找个理由整原告让原告闭嘴,别往什么性别和法官自由裁量上靠。这事情可比所谓的自由裁量严重。

十几年前这事情不是很常见吗?权钱交易,贪污腐败。怎么这次就忽略了呢。

当年系统内收了钱或者靠关系帮忙脱罪,时事后动用公权力去整受害人让受害人闭嘴这可是标准流程。

知乎用户 地岛 发表

当前中国司法部门是最不用负责的公共部门。

无论是政府,还是老师,前几年都被整过。现在看来,就司法部门没被整过,没有任何监督性力量的制衡。

老师课堂上接个私人电话,都能被定性为教学事故。当官,当公务员的躺平,不作为,乱作为,都会有人管。就司法部门没有管的。全面凌驾于整个社会,没有管的,也没有敢管的。针插不进,水泼不进。已经成为社会恐惧和社会混乱的主要来源之一。

另外,从杨宝花的用语来看,“如果是你的丈夫被打成这样……” 可以知道,杨宝花批评的法官为女性。

ghg 来了。

知乎用户 斯坦尼斯拉夫司机 发表

官僚体系的终极悲剧,是它奖励服从,却惩罚良知。在这样的系统运行中,沉默者得以生存,质疑者遭到清除,最终结果导致整个社会的道德溃败,一败涂地。————哈耶克

知乎用户 马孔多在下雨 发表

沉默中不爆发,那就在爆发中灭亡

知乎用户 TEDCJK​​ 发表

感谢

@天王盖地虎

邀请。

长话短说:

1、目前已经有很多知友提到,《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罚款金额以「一千元以下」为限,因此新闻报道中的「罚款十万元」明显超出了罚款限额,显属违法

2、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因此本案的违法并不是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官一人的违法,某种程度上,反映的是部分地区的法治落后问题

3、技术上讲,我个人猜想,法院其实是参考了《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将行为限制由审判过程延伸到一般环境;第一百一十八条将个人罚款上限设置为十万元以下。从新闻描述看,法院或将前述规定「借用」到了本案中。当然,这种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从我个人角度讲:

一些知友会觉得这类新闻难以置信,但多接触基层、多关注相关新闻,慢慢地就会习以为常。

这种「习以为常」并不是去认可这类奇葩处置,而是正视国内法治不昌的现状,当普通人不知法、不懂法;权利机关不尊法、不守法;权大于法,社会重权而不重法时,这类现象就是很难被杜绝。

以上

知乎用户 一纸荒年 发表

就问一个问题,这个十万的罚款有什么法律依据?

知乎用户 天天向上 发表

骂人都算不上,顶多算抱怨,这能罚十万?

小学文化的农民,挣十万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累死累活干三、五年,都未必能存 10 万。

谁要是因为这点小事,搞我十万,我肯定要干死他。

我建议政府查一下,是不是美国针对中国法院制造的谣言,抹黑中国政府的形象!

我这个美分都看不下去了,太假了。

知乎用户 一直住顶楼 发表

2 万 5 就可以打一次轻伤二级,那 10 万块可以把这个法官打 4 次轻伤吗?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为什么一贯道死灰复燃,这个法官给了答案。

不排除农妇写小作文的可能。但是即使农妇拽着椅子砸了她两下,扇她三四个耳光,也不至于判罚十万。

知乎用户 黄祖兴 发表

不是,有人来法院找事,上门打骂,你们应该报警啊!或者你们直接把人扭送派出所也行啊!

然后警察抓了,如果是治安处分,你们觉得不行,你们可以起诉她啊。

这怎么就自己抓自己判自己执行了?

这怎么那么像春风法官那事?自己单位有人被刀了,法院未审先判越俎代庖自己出通告,那要警察做什么???

能不能专业点???

人家骂你没良心,你就罚人家 10 万。这样看,你确实没良心啊,她说的是事实啊!

知乎用户 机械迷城​ 发表

咆哮公堂,该当何罪?啊?是大厅?

知乎用户 龙门 发表

面对无产阶级夺权的关键时刻,面对数以万计的黑皮对群众运动发起疯狂的镇压行动,身为公检法主管的谢富治将军,毅然决然的提出了砸烂公检法的号召,为无产阶级的革命事业立下不朽的功勋。

知乎用户 淳朴的艾 2 号 发表

槽点过多,无从下口。

就提一个点吧,丈夫轻伤二级其实挺重的,然后十万说掏就掏,根据一般刻板印象,这女儿应该是收到通知就马不停蹄开始凑钱,没有丝毫质疑,而这又非常符合对山东的刻板印象。。。

噗。

再然后,这是个女儿,可以用来回答另一个问题,为什么要生儿子。

因为儿子可以大摇大摆过去,跟她说,我爹伤成这样才两万,我妈骂你一句就十万,你家里几口人?你几点下班?下班脱不脱工装?家里有没有孩子?孩子学校放不放学?放学回不回家?学校门卫送回家不?还是你雇的有保镖?

你看,都可以谈嘛。

至于这法官,还是那句话,我真的很不理解有些人是怎么活到现在的。

知乎用户 Jane 发表

你要就罚个千把块,可能你们几个部门私下勾结一下就过去了,结果是一点脑子不带,为了出口气罚 10 万,还真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好官呢哈哈,知道的是给你自由裁量权,不知道的以为是自由杀人权呢哈哈。

知乎用户 静影沉璧 发表

最近魔幻的事还少吗,比如前段时间有人反映校服问题,拍了个视频就被拘留了

再比如就在这个月,有人在某个车友群里骂了句,后果是啥也都知道了

以后这种情况只会越来越多,因为以前需要西方的订单需要外企外资,起码得做做样子,维持一下表面文明

现在外企大批撤离产业链转移,欧美都在关税逐步摆脱印度产业依赖,样子只会越来越不愿意装

知乎用户 shuixingzhuqi​ 发表

权力的任性呗。

她老公被人用羊角锤锤成轻伤二级才赔 2.5 万,骂一句法官没良心罚款 10 万。果然是葱省,官老爷就是不一样啊。

处罚的理由也是一点脸都不要了: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孙运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杨宝花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态度十分恶劣,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拜托执行大厅是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吗?

知乎用户 逮逮以逮以逮逮​ 发表

明白了,女法官心情不好。

知乎用户 罗辑 发表

看 街道办都能立法司法执法 还别说这高高在上的法院了。

知乎用户 不如春见 发表

想起来当初看到的关于农妇骂教员处理方法。

之前的文章字数细节太多无从考证反而显得不真实,还是引用中国共产党员的文章《群众的牢骚要 “乐听”》

这件事情基本可以肯定确有其事,细节方面就不过于纠结,答主想表达的意思很简单,人民群众发发牢骚,说两句粗一点的话,说明 “我们” 的工作没有做到位。

1941 年夏,陕甘宁边区农妇伍兰花的丈夫不幸遭雷击而亡。悲痛之余,伍兰花骂道:“老天打雷,怎么不劈死毛泽东?” 有关人员听说后,欲抓人问讯,毛泽东同志不但予以制止,还把伍兰花请到了自己的住处。了解到她家存粮少、负担重的情况后,毛泽东又顺藤摸瓜深入调查,发现边区政府征粮过多,引起了群众不满。为此,他不但检讨了错误,还与边区的同志一道,采取一系列措施减轻农民负担。此后,伍兰花像变了个人似的,在多个场合说,“咱们毛主席,雷打他也打不死。” 毛泽东冷静面对和处理群众的咒骂,换回了百姓的由衷称道和真心拥护,今天看来对我们仍不乏启示意义。

  人不平则鸣,水不平则流。除开那些别有用心者,群众对某人、某事、某项工作或 “挺” 或“骂”,都是一种意见表达,很多时候,群众有怨气,发牢骚,正说明他们抱有希望,有所期待,如果群众对我们的不足和问题视而不见、三缄其口甚至噤若寒蝉,那才不正常。一片歌舞升平的背后,可能暗涌着四面楚歌;处处赞扬称颂,可能正是危机四伏的先兆。对于群众的牢骚或谩骂,既不要害怕,更不能充耳不闻,“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闻过则喜而非麻木躲避甚或打击压制,这才是一名党员干部应有的态度和胸襟。

知乎用户 神宫寺铃香 发表

看到高赞的被人扒出是女法官就心满意足地离开了

知乎用户 昙华愿 发表

这次又是山东临沂,上次那个餐馆被罚 45 万也是山东临沂的。这地方为啥因为罚款两个月上了两次新闻?

这里面说的处罚依据是《刑事诉讼法》199 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这条规定罚款上限是 1000 元,那为啥罚款金额超了规定 100 倍是 10 万元呢?

知乎用户 一胖不振 发表

第一反应是看法官性别

知乎用户 luv 发表

你的意思是

致他人轻伤二级,未获谅解,拘 90 天,罚 2.5 万。

辱骂法官,拘 15 天,罚 10 万?

受害者家属情绪这么激动怎么看也不像受到被害者谅解的模样啊。

我现在很好奇被害者是有什么重大过错才会判得这么轻…

被害者没有重大过错的情节下,打人比骂人罚的还轻,只会让法律失去应有的威慑力。

就好像假如撕票比不撕票判得轻,那以后绑架案就不会再有活口了。

喔,对不起,我忘了还有刀人奖励 1500 的女学生了。

知乎用户 王小布​ 发表

分享下前两天看到的个视频截图,

主席被骂了都是先反思自己是不是什么地方做的不对,

然后原因是当地村长强行征粮女子气不过才骂人。

亲自道歉后,然后开会,杜绝类似事情发生。

跟如今一对比 恍惚间就感觉挺不是滋味儿的,现在怎么就变成这样儿了呢。

知乎用户 nsnbbdhzk 发表

也就对 55 岁农妇发发淫威了,但凡换成个 55 岁老汉他都不敢这么罚,农妇也就骂骂你,老汉可是有力气挥铁锤的

知乎用户 北腿王 发表

我觉得不算辱骂。

因为法官用事实证明,它是真的没有良心。

这是基于客观事实的评价,不算是对他人的诋毁。

知乎用户 天天向上 发表

我还以为是在法庭上骂才会这么处罚呢,原来只是在大厅里。

要是骂的不是当官的,还会被拘留和罚款吗,这是要当土皇帝不成?

知乎用户 Taka 发表

所以说别瞧不起海洋法系,海洋法系的运作模式看起来抽象,处处充满了不专业、不合理,但其实是对普通人最好的模式。

东大最大的问题是做题入脑,什么都要专业人士来做。这点在理工科上没问题,在正经的社科研究(比如历史)上也没问题,但放到司法判决领域,你还真得相信人民的朴素智慧,让陪审团来断定。众所周知,东大的公务员系统对应届生极其优待,那么一个除了法院工作一分钟其他工作都没做过的人,会对底层人民的疾苦感同身受吗?更何况法学院并不培养什么人才,东大法学院学的那些东西和纯背诵没什么区别,可以说是纯纯的安卓专业。

有专业素养和良心的法官在司法领域绝对强于陪审团,但问题是,我们没法保证每一位法官都正直、专业且清廉。东大的法学院不断培养出一批批安卓人,凭借做题能力(多是女性比较擅长)、运气和家世进入司法系统,再用安卓思维发挥安卓自由裁量权,从而打出一个个难绷的安卓判例。司法系统不应该是这样,现在的情况只要略微一想都感觉荒诞。

知乎用户 芦智刚 发表

党老汉的事我基本是保持沉默的。

即便许多人把他奉为英雄,但春风判决确实在法条可解释的范围内。

你顶多说春风故意贴着下限判,或者有所曲解,是借法律欺压弱势群体,但未必该遭这么极端的报复。

临沂这位法官就牛逼了,ta 已经突破了 “借法律欺压人” 的境界,根本就是连人带法律一块欺压,演都不演了。

法律在 ta 面前都要瑟瑟发抖。

这么说吧,假如这位法官遭受了像查理柯克那样的结局,那我对此的态度也会和对查理柯克一样。

知乎用户 这家伙养了一只猫 发表

我们的司法部门,在未来三年内,要么经历一次大省,要么另一个部门接过法院职能。

知乎用户 阿坤 发表

不要骂,要学习党老汉,一天都不需要拘留!!!

知乎用户 CCCBC 发表

他们听到 “骂声” 之后_共产党员网

链接的权威性不用赘述了。

原文贴一下:

毛泽东知错就改减征粮
  1941 年仲夏的一天,延安公安保卫部门向毛泽东汇报了这样一个情况:清涧县有位农村妇女的丈夫被雷电击死,于是骂 “世道不好”、共产党“黑暗”、毛泽东领导下的地区“官僚横行” 等等。那位妇女被当地执法部门抓起来送到延安,司法部门准备审查后严加惩处。毛泽东听完汇报后当即指出:“不能这样做嘛,这是一个教育问题。”
  第二天,毛泽东让人把那位妇女找来,态度和蔼地招待她,那位妇女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骂了共产党、毛主席,却还受到毛主席热情的接待!她感到内疚,不断地责备自己,还跪在毛泽东身前。毛泽东见状急忙扶起她,并亲切说:“妹子,你不要这样,要对我讲心里话:究竟因什么困难才骂政府?说心里话,我们才叫一条心啊!” 毛泽东的这番话触动了那位妇女的心,她一边擦着眼泪,一边对毛泽东说:“共产党来后,开始有了咱的五亩地,头两年还好。这两年,村里的官,乡里的官,县里的官,都不管咱的死活嘛!要公粮还骂咱男人,连老娘也骂哩!”
  毛泽东听罢,马上让军委总部保卫部部长钱益民派人护送这位妇女回家,还把自己的口粮拿出来送给她。随后,毛泽东从实际出发,把边区政府下达的公粮任务由 20 万担减少到 16 万担。
  这以后,毛泽东尊重群众、关心群众和善听诤言、知错就改的动人故事,伴随着陕北农民李有源创作的《东方红》颂歌传遍了祖国大地。
刘少奇从善如流听真言
  1961 年 5 月,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家主席的刘少奇回到老家湖南宁乡县炭子冲调查研究。一天,他发现电线杆上贴有一张写着 “我们饿肚皮,只怪刘少奇,打倒刘少奇” 的纸条,字迹歪斜,像是小孩写的。刘少奇把这事告诉工作人员,希望见到这位小朋友。经过侦查发现,写纸条的人是花明楼区完全小学年仅十岁的四年级学生肖伏良。
  次日傍晚,当刘少奇从工作人员口头得知关于纸条的问题 “学校已作出决定,开除肖伏良的学籍” 等情况时,连忙摆手说:“不要开除学籍。小孩子吃不饱饭,有怨气。我是国家主席,当然有责任。”同时提出,要见一下肖伏良。肖伏良带来后,紧张地哭了起来。刘少奇微笑着把他拉到自己身边说:“小朋友,不要哭。你说说心里话,为什么要写那张纸条好吗?”
  原来肖伏良的父亲去修水库后,他和妈妈就在食堂吃饭,每餐只有三两米,实在吃不饱。肖伏良为了让妈妈吃一顿饱饭,就将不属于他家的饭塞进了书包。被发现后,领导批评他,说这是往刘少奇主席面上抹黑!肖伏良觉得自己受了委屈,于是扯下练习本纸,写下了那几句话……
  刘少奇查明原因之后,不仅没有处理任何人员,还从实际出发,建议中央解散了人民公社食堂,然后率领人民大力发展生产,改善群众生活,终于度过了三年严重经济困难时期。
王震广播道歉表诚心
  1960 年 9 月,中共中央原政治局委员、国家原副主席王震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视察工作,正赶上乌鲁木齐生产建设兵团召开誓师大会,下属单位争相表 “决心” 和放 “卫星”,王震听得鼓掌称赞。正在这时,“绿洲” 团场长杨晋光却满面愁云地走上主席台,从包里取出一面锦旗说:“首长、同志们,去年我们‘绿洲’团场的成绩水分很大,不应该得这面优胜锦旗,请党委收回。今年新增加的单产指标,我们团场没有办法,搞不上去……”
  王震怒道:“一个党员,把党给的荣誉随便退回去,这样的事情也做得出!”杨晋光由此不仅在师党委会上遭到批判,而且还受到撤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随后,王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他接连走访了十几户人家,见到他们吃的都是黝黑的菜团子,同时人民群众对 “虚报浮夸” 之风骂声不断。
  见到这些场景,王震心里很不是滋味,于是当即召集各团场的书记员开会,并要杨晋光也参加。会上,王震道歉道:“前几天,杨晋光同志大胆批评了不实事求是的作风,结果我粗暴发火,使本该受到奖励的杨晋光同志反而受了处分。” 他向杨晋光鞠躬道歉,还要求把自己的检讨印发给团场人手一份,并在广播上播放检讨录音。

我之前在很多回答里说过了。

我们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合法性的来源,他们当年的行为和说的话,和当下的情况各种打架。

我们一直很想搞出一套能够同时容纳过去和现在,能够自洽的理论。

但这个难度太大了。

过去和现在简直南辕北辙,想把这两者融到一起,相当于要让苏联和老美原地结婚。

所以,当下就只能嘴上说一套,手里做一套。

长期思想和行为互搏。

时而左边一点,时而右边一点。

然后这样久了,时而也精神分裂一点。

知乎用户 硅基生物 发表

她骂的是女法官,是替自己丈夫骂

所以被判很合理

为什么古代史官会把亡国的责任推给女人?

知乎用户 皮卡战车​ 发表

你看,遇到这种新闻,那些喊 “塔拳一体”“利女社会” 的人就消失了。

其实小蓝书统战学就是个切片游戏:

首先界定 “自己” 的身份:男、汉、理科 / 工科生……

然后再按图索骥,寻找对立的标签,确定 “敌人” 的身份:女、少、文科生……

再之后开始寻找 “自己” 吃亏,“敌人”沾光的新闻,呼朋引伴,把话题的热度搞上去;至于 “自己” 沾光,或者 “敌人” 吃亏的事情,当然是假装看不见喽,就比如现在这个新闻。

“统战价值”这个东西客观上当然是存在的,但是小蓝书的统战学整得净是些驴唇不对马嘴的东西,炒作的那些所谓的 “高统战价值群体” 基本都是通过切片硬切出来的。按小蓝书统战学,当事人叠加了“国女” 和 “中年老登” 两个 buff,简直贵气逼人啊,结果嘞?你们说小仙女和大妈惹不起,脑控了中国法官,阴谋奴役国男,是贵族,是统治阶级,统战价值高到天上去了,这位因为骂了法官几句就被铁拳重锤的大妈知道她自己有这么牛逼吗?

知乎用户 提笔不堪就 发表

这事肯定是真的,当事人把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都贴出来了,上面还有法院的公章,伪造这个东西要判刑的。

法官既然根据《刑事诉讼法》199 条作出的罚款决定,那能不能去查一查 199 条规定的罚款上限是多少呀?

做出这个决定的法官要么是一条法律都不懂,要么是滥用职权。法官不管滥用职权还是不懂法律都不应该继续当法官了。

还有人说是假的呢?这么说吧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妥妥的是犯罪,昨天这个新闻就报道出来了,如果是假的估计现在澄清公告已经发了人已经抓了。

知乎用户 就叫我红领巾吧 发表

把权力交到愚蠢的人手中,就是灾难的开始。

我其实更像看看到底怎么处理那个盖着鲜红法院印章的决定书。

在一个明显违法的决定书上,加盖象征法律尊严的印章。

我真想不到他得怎么洗。

这已经不是一个无知法官的问题了,这是系统性的问题。

知乎用户 生产队的驴​ 发表

看到 “临沂市” 三个字,我闻着味就来了。

这可不是临沂市今年第一次登上热搜。

今年 7 月份,临沂市就发生了一起高度引爆互联网的事件——“蛤蟆汤” 高额处罚 45 万。

起因是饭店女老板在自己的账号上,发布了本店的菜品——蛤蟆汤。

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意外刷到该视频,就电话通知女老板去局里沟通。

女老板因在外地,不方便去。

第三天,市监局就送达处罚 45 万的告知书。

从观看视频到处罚的整个过程中,市监局根本没有调查: 这个 “蛤蟆汤” 到底是牛蛙,还是合法养殖的蛤蟆,又或者是禁止食用的国家保护动物。

但细看处罚告知书,我们可以发现,市监局之所以处罚老板,不是因为老板食用国家保护动物蛤蟆,而是老板发布视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我们来看看这项规定。

竟然是兜底条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可女老板发布的图片,连饭店名字、价格都没有,怎么就违反了这条了呢?

再退一步,就算违反了,怎么就要处罚 45 万呢?

所以女老板肯定不服呀。

但接下来,魔幻的事就上演了。

市监局和拆迁办的人员频繁光顾女老板的店,要求其劝说自己的一位亲戚同意拆迁。

并承诺,只要她的那位亲戚同意签字,就可以撤销 45 万的天价处罚。

女老板不愿做这缺德事,就没答应。

事后,女老板把自己的遭遇发到网上,很快就引爆舆论。

市监局一看舆论这么大,就赶紧找到女老板,给她送达撤销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其签字。

发现女老板不愿意签字,市监局就告诉她,“你要配合我们的工作。”

随着舆论越来越大,最后相关部门出场,对市监局五名工作人员做出停职处分。

事件似乎到此结束了,可真的结束了吗?

女老板的罚款不用交了,但她的生意已经黄了。

相关人员虽然被停职,但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就可以不追究了吗?

或许这次事件中的法官应该安慰 “农妇”: 我才罚你 10 万元,你看看隔壁直接罚 45 万元呢。”

知乎用户 石上流 发表

这就是法律。

你和别人发生口角,一般警察调节,然后大多数和解。

到这里一方是公职人员,特别是法官。就可以无视相关法律直接拘留你并且超过核定金额百倍的罚款!

不是说打官司会拖很久吗,我看也不久啊,这不才几天就从立案到判决拘留。可能一天都不到。

好大的官威啊。堂堂法院可以不依法判决,完全把权利沦为己用。这么明显的错误判决,不但执行了,还收了罚款。然后还跟个没事人一样。连个纠错程序都没有,还要受害人自己去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审之类的。

法律的尊严何在?法院的威严何在?

知乎用户 凡夫俗子 发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这是该法院做出判罚援引的法条。

别人说了句 “没良心”,是在大厅里说的,不是审判过程中,算不得扰乱法庭秩序,“没良心” 更远远达不到侮辱的程度。

这种情况下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人拘留已经离谱到家了,竟然还罚款十万,是法律规定的顶格数额的一百倍,比故意伤害的罪犯的赔偿款还高三倍。

别人本来就是受害者,两万五的赔偿款还没捂热乎,立马倒亏七万五,这是个人能干出来的事?

以前出现的离谱判罚再有问题,多少还要点脸,知道让事情至少在程序上和法条上看着合规,这次却已经恶劣到把自己援引的法条当废纸的地步了。

这已经不是法学素养有问题了,是典型的滥用职权

这就是知乎某些律师口中不会出错的 “专业人士”,虽然我不喜欢罗圣,但这里还得借用他的一句话,“某些人学法已经学得没有人性了”。

知乎用户 Bedivere 发表

又是一次权力的小小任性

知乎用户 淮北日月升​​ 发表

又是一个全国热议的问题。

先看看事件背景与经过。

2025 年 6 月,山东临沂 55 岁农妇杨某因对丈夫王某被同村村民孙某故意伤害案的判决结果不满(孙运省被判拘役 3 个月,赔偿 2.5 万元),前往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与法官理论,期间发生言语冲突。法院认定其 “侮辱、谩骂” 法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99 条对其罚款 10 万元并拘留 15 日‌。杨某否认辱骂行为,仅承认情绪激动、嗓门较大,并称 “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后杨某的女儿到法院缴纳了十万元罚款。

再看看法律争议焦点。

‌媒体报道后,很快就引起各方热议。综合各媒体和网友的观点,法院的这一处理存在这样几方面的明显问题:

第一是法律适用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 199 条明确限定处罚场景为 “法庭审判过程中”,而杨某的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与条款适用范围不符‌。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指出,法院将执行大厅行为等同于 “法庭秩序” 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显然是不妥的。

第二是‌处罚幅度失衡‌

该法律条款规定罚款上限为 1000 元,但法院实际处罚金额达法定上限的 100 倍。即便认定妨害行为成立,也应遵循 “过罚相当” 原则,仅仅是骂一句,当场训诫即可,10 万元罚款对农村家庭而言远超合理惩戒范围‌。

第三是‌程序瑕疵‌

据报道,杨某称未当场收到处罚决定书,导致复议申请因 “超期” 被驳回。法律文书送达时间存疑,可能影响其救济权利‌,有故意剥夺其合法复议权利之嫌。

显然,法院的这一纸罚款,有多方面的问题,并且还不是小问题。一般来说,一个处罚决定,法官仅有建议权,而决定最终做出,至少要庭长、业务院长、办公室主任、公章管理人员这四层把关才能盖章发出。这么多审核把关环节完全失去应有效力,把两份有严重问题的处罚决定发布了,还是法院做出的,真是太有讽刺意味了。

在舆论的讨论声中,表达出现行体制下,某些执法部门‌司法权威与民意冲突‌。事件引发对 “司法尊严” 与 “民众表达权” 平衡的讨论。部分网友认为法院处罚过重,可能激化矛盾;当然也有声音强调法官职业尊严需维护‌。

‌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事人如何救济?刘加良建议杨某可以通过上级法院或政法委申诉纠错,并指出法院应主动审查处罚的合法性‌。另外,这个问题还引起大家对深层问题的诸多反思:

‌执行程序权力边界‌在哪里?法院是否将执行阶段过度 “法庭化”,模糊了审判权与执行权的界限‌。

‌基层司法裁量权‌应该有多大:罚款金额的随意性暴露基层司法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约束‌。

知乎用户 辉哥 发表

临沂经开区法院吗,标记了,以后有机会得帮一下杨宝花

知乎用户 陆沉 发表

我父亲以前给我讲个一个故事。

说一个老农民,干完活脱了衣服,用衣服把柴火捆住,但是忘记把毛主席像章取下来,被人举报,说他意图捆绑毛主席。最后把他拉去批斗,然后被判劳改。我还不相信,说这个肯定是假的,一看就是编的。

山东这个案子,他们是连装都不装了,以前是大娘,现在成农妇了。我觉得还是判轻了,胆敢辱骂法官大人,先打 30 大板再说。

知乎用户 终端人口李崽崽 发表

本来觉得可能有反转,但是看了判决书,只能说,就算有内情,就这个判决书的水平,激起那么大民愤一点都不冤,翻盘的唯一机会是判决书伪造。我记得知乎上有很多好法官,左说刁民不懂法,右说弱势群体不能执行受夹边气,但是这个问题下我就没看到一个好法官。

今年正好自己出庭了个官司,有幸见识了法官的水平。

在这放个屁股,看这事怎么收场。

————

出通报了,退回罚款,诚恳道歉

追求责任。

除此之外,我还想问:

第一,撤销的是罚款,定性是适用法律错误,那么也就是说,依然认定农妇扰乱法庭秩序。但是,按照当事人说的,是在庭后发生的事件,那么是否构成扰乱秩序存疑;如果否,别人白关这几天算什么?当然,站在某些人的角度,国家赔偿事小,如果把整个案翻了,那无法无天随意断案的遮羞布也就完全翻了。

第二,一个那么优秀的法官,年年获表彰,时时上新闻的法官,是怎么犯下如此离谱的错误?如果是业务水平的问题,那她以前判的案件是不是要挨个拿出来看一看?我反正是不相信,她只干了这一次。

第三,自己查自己,能查出来东西吗?

知乎用户 Justin 发表

不但历史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法律也成了随意裁量的杀威棒

当大部分人都不再信任法律的公平公正,也许诉诸暴力就成了最优选择

春风起,战鼓擂,看看到底谁怕谁

知乎用户 竹青​ 发表

有什么样的法律系,自然就有什么样的法官。

其实法院是最应该用 AI 替代主要职能的场景,法院只需要保留执行职能就可以。

知乎用户 BurningAries​ 发表

刷新了大陆法院观感的下限。

本人不是法律界人士,从百姓的角度看就觉得很不合理。觉得衙门判罚不合理,在衙门门口骂法官没良心,立马被抄家?看了专业的法律解读,本例判罚在法律上也是从头到尾不适用的违规判罚。

刷新下限的是,这样荒唐的拘留决定、罚款决定,从做出到执行如此的迅速、不假思索,并且无任何阻碍的被法警带走直接开始执行,在整个违法执法的过程中,法院内部没有任何不同的声音对事件进行复盘,15 日拘留后直接以超 3 日复议期限为由堵住纠错的口子。

即便我不是普通百姓,没有农民那么朴实,但我家也不是天龙人,说真的,我有点想润了。

知乎用户 openvswitch 发表

把人打成重伤的赔偿 2.5w,骂人的却赔偿 10w。

到底骂了啥?庭审视频都不敢公开,女法官是被骂绝经了?

法院使用农妇这个词才是辱骂。什么是农妇?farmer woman?那这个女法官又是什么妇?

知乎用户 小梦大半 发表

这个事情本身没啥好说的了,早就见怪不怪了

你法我笑都是十年前的梗了

咱也用不着装出一副十分惊讶的样子

反倒是在这种环境下对人的异化才是最应该被警惕的

为啥网上经常有山东 ip 的网友观念令人惊叹

不就是因为他们身处这种环境中吗

就像你难要求一个清朝人有现代人的观念一样

人都是被生活环境塑造出来的

你要回到清朝,不跪就挨打,你也要跪

谁的跪姿最得体,谁就过得很好

你也会修炼跪姿

征服一个人,可能并没有像你想的那样复杂

说到这先别偷着乐

山东很可能只是稍稍走到了全国前面一点点而已

知乎用户 高大的小草​ 发表

临沂市法官最牛的地方在于,她下达的拘留处罚决定书,居然完全可以不按照法律条文过来,擅自发明法律条文,对他人进行处罚。

以前大家总是批评法官喜欢机械理解法律条文,机械执行。现在来看,这样子的法官还属于名列前茅的好法官了【笑】。

不开玩笑的说,这个法官是典型的触犯了【滥用职权罪】,但凡还有点法治,这法官都要被刑事拘留。

当然了,我知道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我很清楚他们的为人为官,对他们不抱任何希望,这位如果到时候一点事情都没有,我也不会感到意外。

——————————分割线——————————
再这样下去,还不让取消法官这个职位,增设 AI 法官来判决好了。这对中国法律来说,可能还算是一种【进步】了

知乎用户 杀不死的知更鸟 发表

还是得党老汉教育

知乎用户 任尔东南西北风 发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官依 “法做出了 “法律规定数额上限100 倍的罚款,将 “法庭审判过程中扩大到了法庭审判之外。

法官到底依法了还是违法了?? 这女法官情绪一激动就和女司机一样,双手放开了法律的方向盘?任由失控的权力车辆横冲直撞??

本院院长、上级法院在得知情况后,到底有没有责任依职权进行纠正??

检察院有没有责任依职权进行监督??

知乎用户 龙苏 发表

女频小说非常热衷于规则怪谈类型,小红书女性也非常热衷于讨论长幼尊卑嫡庶有序,这些女人做了法官依然改不了这种思维模式。你是法官,你觉得你判的再离谱对方也奈何不了你,那你有没有想过对方有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的想法?

知乎用户 wander 发表

中国的法官真当自己是个官了,肯定是老美那边的思想植入得太深了,有点忘乎所以了。

在中国法官根本就不是一个官,这么说吧,你看大明王朝 1566 里面,那些区级别的法官在整本书里面名字都没有,级别比田县丞还低一些。就是县长手下了一个差吏,见了县长都要下跪的那种小角色。

也就吓唬下什么都不懂的老人,只要这个老人找个级别再稍微高点的官一闹,这个法官立马就得吃瘪。

反倒是这些小差吏对老百姓的鞭子挥得那个带劲,比他高几级的真的官员对老百姓反而是和和气气说话的。

知乎用户 空气税 发表

法治,如果作为统治和控制的工具(rule by law),其主要目的是服务于政权,核心在于 “治民” 和“维稳”。

在这种维度下,法律是 “刀把子” 和 “指挥棒” 。权力位于法律之上,法律是权力行使自身意志的工具。“依法办事” 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统治,而非限制统治者的权力。

法治,如果作为权利限制与自由保障的工具(rule of law),其主要目的是服务于人民,核心在于 “限权” 和“维权”。

在这种维度下,法律是 “笼子” 和 “盾牌” 。法律位于权力之上,是所有权力(包括最高权力)都必须服从的最高权威。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每一个个体免受权力的侵害。

中国过去选择 “rule by law” 模式,以其强大的执行力和效率,在极短的时间内,为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创造了经济奇迹和社会稳定,完成了现代化所必需的原始积累,极大地增强了国家的综合实力。

这种模式也伴随着众所周知的代价,如权力制约不足、人权保障欠缺、社会创新活力可能被抑制等。

当下,互联网的传播速度之快,民众看到了诸多滥用权利的事件,感到愤怒,开始讨论。

除了少数资源国,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法治,都是值得去学习模仿的。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公开。能被看到,才能去讨论公平公正。

知乎用户 Ivony​​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_中国人大网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罚款十万元不合法

2、罚款并处以拘留不合法

结论:这就是中国基层司法体系的现状

知乎用户 路不阔还得行 发表

公检法就是这样子,你怎么着吧??

知乎用户 设法山罗勒 发表

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对杨宝花罚款和拘留决定的依据,均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好客山东,加量不加价。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的拘留,二选一的处罚方式,结果被加量到 10 万罚款外加 15 日拘留。

以前错怪山东人了,难怪你们一定要考公务员。

看来不当公务员,真是说话都不敢大声。

一个普通法官,就可以对农村妇女想怎么整治就怎么整治。

知乎用户 诸界征服者 发表

女法官实在是太多了,已经泛滥了,中国公平公正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崩溃。

欢迎来到母平母正的世界!

不对,农妇被拘留?好像也不完全母平母正。

网传最新进展,真假不明,我没有做证实,主要是懒,各位可以自行证实,如果属实,那说明还是母平母正的,只是稍微迟了点,问题不大:

知乎用户 155295338 发表

看后续,舆论既然起来了,也会引起正视。看后续这批人被怎么惩罚你就晓得目前国内真实的权力内对 p 民的态度了。另外,司法领域就真的尽量少招女法官吧,目前司法领域的女性已经到离谱的地步,然后她们的判决也形成了共和国几十年各种离谱判例的合集

知乎用户 爱科学的巫女 发表

速速发到外网,给国际友人展示下咱妈的魅力。

知乎用户 杨清 发表

原来我以为,南京的彭宇案是下限,后来发现还有高手,这河南的春风女法官也不遑多让,没想到这还没到头,在山东骂法官就能罚款十万、拘留十五日,我顿时感到这天下英雄如过江之鲫,司法系统这些年来人才辈出,你用法律整老百姓,老百姓可不会用法律来回整你。

知乎用户 风行 发表

不客气地说,做出这样的处罚,当地法院要大地震了,而且是十级地震。这个处罚,从程序,到实体,从定性到法律适用,哪哪都是错误,而且是错得惨不忍暏,比法盲还法盲。如果开展责任倒查,从法官,到刑庭庭长,再到分管院长,都有直接责任,谁也推脱不了。

我们先看一下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很显然,法院的处罚和这条规定完全是货不对板,主要错误有以下几点:

一、被处罚农妇是不服判决,在判决以后去找法官的,并没有在法庭审判时扰乱法庭秩序。按扰乱法庭秩序处罚,显然是定性错误。

二、该条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显然,从法律适用上来说,只能罚款,或者拘留,不能两者并处。

三、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律条款,构成违法行为只有一种,却做出两次处罚,本身就是违法的。也就是说,给予拘留处罚后,处罚已经结束了,如果再对这个行为进行第二次处罚,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即使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法律,也应该按处罚重的定性处罚,而不是给予两个处罚。

四、被处罚的农妇,不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辱骂法官,不应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是适用法律错误。

五、对农妇的行为,应该情节较重,可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按侮辱他人,向公安机关报警。情节较轻的,属于民事侵权,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农民只骂了一句没良心,应属于情况轻微,法官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当地法院应该是把一起民事案件,办成了司法违法案件,反映出这个法院从上到下,不学法,不懂法,乱司法,乱执法,闹出了天大的笑话。

知乎用户 zzy112 发表

借高赞那位的主要内容,冲了,如果这楼后续没更新了…

知乎用户 念之断人肠 发表

北洋时期,军阀张宗昌爱狗,生的熟的都爱。一昭得势,入主山东,养了一群高头大狗,请了一位善于训狗的能人为他做管理狗的亲随,又爱附庸风雅,请文人给此亲随官员专门命名为:獒监,待遇与副官等同。獒监身材高大每日着正装跟随张宗昌左右,视察部队和领地。百姓只认识张宗昌,并不认识身后这个高大正装者,于是便互相问询。

问曰:什么身份啊他是?

有识之者曰:獒监。

又问曰:什么意思,听不懂。

答曰:狗官

以上内容节选自志怪小说《虾特么扯》,作者是一个知乎小透明,目前本小说只写了这么多。

知乎用户 夹去之间 发表

法官有法官的铁锤,农民有农民的铁锤,

既然法官滥用自己的铁锤,

那到时候农民也拿起铁锤的时候,法官就不用吭声了

知乎用户 Sclound 发表

看到了吧

这就是依法治国下的有法律知识、职业素养、公正执法的法官群体的缩影

你法我笑

比人大还能释法

知乎用户 听风笑 发表

这个时候有人问是男法官还是女法官吗?

知乎用户 Levski​ 发表

懂了,根据 2.5 万的轻伤二级判决结果,可以得出结论:姥爷心善,愿意被农妇打出四次二级轻伤。再加上拘留,多挨几顿打我看也是理所当然嘛。

知乎用户 滑稽列夫斯基 发表

这个问题 2025 年 9 月 17 日 19 时 26 分有着 1900 个回答。

但是它是不在热榜中的。

有点好奇,大家都是如何找到这个问题的。

知乎用户 不能承受生命之轻 发表

支持法院,他今天敢骂法官,明天回去了就得骂郭嘉骂正负,散播不良言论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会伤害基层人民对征服的信任。蠢人做傻事对社会的损害不亚于罕见买锅鱡,法院此举,体现了现代法院无与伦比的前瞻性,你不能等她犯罪了才对她上重刑,在预感到这个苗头的时候就做一些小处罚,防止她犯更大的错,这是春风般法官给予的人文关怀。

从这我们也能看出挡圆的责任担当,判决者未必想不到这样做会受到群众谴责,但还是义无反顾的做了,这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儒家精神之提现,数千年的文化传承造就了我们现在不怕事敢担事的民族气魄。换成美国的法官,唯唯诺诺,唯利是图,对于真犯了罪的还得找各种证据来定罪,不知道放跑了多少罪犯。

当然,也不能说法院的处理是恰当的,罚钱事小,关押事大,罚点钱上几个月班就挣回来了,关押拘留可是要入档案的,这农妇以后没法参军考公务员对她的前途伤害太大了。因此,我提议取消拘留,把罚款提高到二十万就行,她要是给不起,自然可以以老赖的罪名拘留她。法要留情,不能不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等到她到时候考上公务员,自然会感谢法官的网开一面。

知乎用户 ncc21382​​ 发表

好事,这种事越多就会有越多人改变认知明白现在是什么情况、问题在哪里。要再加把劲把基本盘煮的沸腾起来。

知乎用户 啦啦啦呜 nrt 发表

文化工作者一定要有文化. jpg

法院工作者一定要懂法、守法. jpg

知乎用户 牧陵 发表

很多人忘了,你法我笑的全文是什么了。
我来重发一遍。
2017 年 1 月

老爷:这个政府主导的,不是说,你法律法规怎么弄,一句说说到底,就是说权大于法

记者:如果要有滥用职权,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老爷:你说法治,说的我觉得好笑,这个法治,从中央导地方都是这样的,一层比一层弱,到最后就是这个样子。

很多人只记得一句你法我笑,而忘了前一句,权大于法。

知乎用户 norn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看这里也就写了个一千以下的罚款,十万的罚款是怎么来的

法治在哪里?

知乎用户 双手插兜的蜜饯 发表

如果老百姓被辱骂也能有同样的保护措施及执行力度,那我承认你的确是有法可依。

另外,辱骂烈士后果都没这么严重,至少没有罚 10 万的,壮烈牺牲的待遇还不如全须全尾活着的,以后谁还当烈士啊?

知乎用户 怀仁令 发表

作为曾经的陪审员,我想问一下,山东的陪审员都是做样子的吗?

这种情况,我作为江苏省的陪审员,一定会和法官对抗到底的,明显不合理吗,啥玩意儿啊就 10 万

建议把本案的陪审员开除了,要你何用

…………

这么多人不知道陪审员制度?

贴个中美陪审制度的对比,deepseek 的图表很难截屏全了,凑合看吧

知乎用户 神乐妮可 发表

不要怀念我,你们总有一天也会变成我。

知乎用户 警察老李​ 发表

如果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是真实的,起码有 2 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条款规定,一是违反 “法庭秩序” 必须是庭审时遵守的有关纪律和规定,二是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农妇在法院大厅找法官理论,吵闹等,不属于违反法庭秩序。罚款和拘留是选择题,只能选择一种处罚,同时作出罚款和拘留显然错误且罚款 10 万于法无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 条处罚较为妥当。

二,两份独立决定文号一样,不易区分,文书制作不规范。

这种低级错误,两份决定书真实性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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