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汉无人追,妲己众人锤|子戈专栏
收录于合集 #子戈专栏 12个 开腔****▻▻▻ 接连好几天,网上吵得不可开交,事件换了一茬又一茬,主题皆关于女性。 从成都太古里到广州8号线,从学术妲己到电车痴汉,从小粉裙到小仙女,拂去表面的光怪陆离,本质上都在说一回事。 简单概括就 …
社交媒体兴起后,人人都可以记录下身边即刻发生的事情。在某些情况下,随时举起摄像头的人为追求真相带来了一定的便捷,比如意外发生瞬间的细节,争端的问责,纠纷的追查,等等。
但在大部分日常语境下,“随手拍”往往是一种非利益与恶意为目的的现代习惯。比如乘坐地铁时想告诉朋友,“今天地铁人真多”,于是高举手机拍下一张,所谓“有图有真相”。
川大女学生声称大叔偷拍,大叔为证明清白曾同意让其检查自己的手机
这次事件里,大叔手机里被查出来的一张地铁照,据其儿子称,就是在这样的情形下随手拍的一张地铁图景。
而随手拍下的一张照片里,但凡有清晰人脸入镜,严格来说就属于一种侵权的“偷拍”。如若侵犯,被拍摄者有权要求拍摄者删除影像。
在大部分社交平台上,我们也都能看到对清晰拍下陌生人脸行为的谴责,即便发布者的目的是健康的、非盈利与无侵害性的,比如“今天看见一个帅哥”。
就在地铁事件前不久,国企领导与情人在成都被街拍后曝光一事,法律界人士就认为属于侵犯了路人的肖像隐私权。但大多数时候,都不会发生成都“街拍门”那样戏剧化的严重后果。无意进入街拍摄影师镜头里的路人,也往往没有追责与控诉的时间和精力。
不久前,“国企领导与女子牵手被街拍一事”爆红网络
这么看,“偷拍”二字本身不指犯罪行为,大多数情况下甚至不具有明显的道德色彩。
法律上的“偷拍”,重点在于其目的与情境。未经别人允许去拍摄别人的行为,可能涉及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属于侵权行为,但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凡未经同意对他人擅自进行的摄像、拍照,就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搜索》剧照
而专门针对女性的偷拍,性质又不大一样。
对女性群体的偷拍,最大的法律风险不在于对肖像权的侵犯,因为偷拍者往往都会避开面部,将摄像头对准女性的私密部位,比如裙底、胸部,因此夏天往往是这种偷拍行为发生的高峰期。
其根源自然在于女性在社会文化语境里的“性客体”性。从前些年韩国的“N号房”,到人工智能技术兴起后,对女性照片进行换脸后造黄谣的侮辱等等,都是历来抹不掉的、将女性作为性幻想与性消费客体的现实情状,这是由社会文化与两性生理结构共同形成的。
《网络炼狱:揭发N号房》剧照
既然这一情况短期内无法改变,“偷拍女性私密部位”在法理与立法方面,就更多是以性骚扰而非侵犯隐私纳入考量的。
目前,发生在商场、地铁、火车、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偷拍事件,最常见的惩治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比如2020年6月,浙江宁波,一名男子在商业区用黑色手提袋隐藏摄像头对女性进行拍摄,被轨道交通治安警察当场抓获后,就因侵犯他人隐私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而在2021年9月,湖北工业大学一名新生在学校操场偷拍女生裙底当场被抓获,此事解决方式是:该生与其家长同意自动退学。
一个是得到了行政处罚,另一个更多是社会性处罚。后者更接近于“社会性死亡”的代价,而前者,若非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极有可能并不违法。
于是来到了这样一个境况:拍没拍、拍没拍女性群体、拍没拍到,各自性质大相径庭。
此外,“以性为目的”的偷拍,甚至可能并不仅是以性为目的,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才是吸引此类行为多年来层出不穷的关键。
《女警》剧照
互联网的无界限与匿名性,让偷拍者可以将拍摄来的私密照片明码标价售卖,短时间内即可获得丰厚的利润。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偷拍的处罚力度,现实中或许构不成有效威慑。
讽刺的是,当BBC曝光的“痴汉”产业链公诸于众后,组织该偷拍产业链的“齐叔”,非但没有恐惧或悔过,甚至还在自己的推特账号上转发了BBC的调查推文,替自己引流,也像是一种炫耀。
偷拍——或者更准确一些,针对女性的、以性为目的的偷拍,真的如我们本以为是常识的那样,是一种犯罪行为吗?
在不少国家与地区,偷拍、偷录等行为都被作为单独罪名纳入刑罚,比如法国《刑法典》里有“侵犯私人生活罪”规定:“未经本人同意,绘制、录制或传播个人在私人场所的形象”,就要“处1年监禁并处4.5万欧元罚金”。
但依然,这类法律的根本逻辑,是对个人隐私、肖像权的保护。
最先将“偷拍裙底”(upskirting)单独纳入刑法的是英国。早在2003年,英格兰就通过了《2003年性罪行法令》,订立“窥淫罪”来规管偷窥和偷拍行为。
法令规定,未经别人同意,通过设备观察别人的生殖器官、臀部或内衣,且目的是得到性满足或使人受侮辱、惊恐或困扰,可判处最高达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女警》剧照
如前文第一部分所述,“性目的”,是“偷拍裙底”和单纯“偷拍”的本质区别。
2019年2月,英国通过了“窥淫癖法(Voyeurism Act)”,正式将偷拍裙底定为性犯罪。如果有人为了“性满足”或造成“羞辱、痛苦或惊慌”,而未经同意对人的衣服之下拍照,在最严重的情况下会被登记为性侵犯者,最高面临两年监禁。
2019年4月12日,这一法案正式生效。
中国香港地区几乎同步对偷拍裙底立了法。2019年4月30日,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窥淫及未经同意下拍摄裙底》报告书,建议订立“窥淫罪”等4项刑事罪行,未经同意拍摄裙底最高可监禁5年。
2019年前后,是不少国家与地区立法防止性骚扰为目的的偷拍之高峰时期。2019年11月,德国出台了一项新立法,正式将未经同意偷拍女性裙底及传播此类照片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女警》剧照
在这项新法案之前,德国并没有相关法案来惩罚此类行为。女性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最多只能要求偷拍者删除照片,但偷拍者不会受到刑法追究。
虽然加拿大在2005年就已将偷窥偷拍列为犯罪,但影响偷窥罪裁定的条件确认并不容易。
2011年,安大略省一名女校的高中英语老师瑞安·贾维斯被调查出在过去一年时间内,用隐藏在钢笔内的隐形相机对27名年龄在14至18岁之间的女学生进行了秘密拍摄,其中大部分视频都针对女学生的脸部、上半身和胸部。
而在2015年的一审里,贾维斯被认定为无罪,因为检察官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拍摄是出于性目的;
二次审判中,法院裁定贾维斯拍摄目的涉性,但称学校到处都有摄像头,因此学生在学校没有“合理的隐私诉求”,所以贾维斯的行为不构成偷窥罪。
经过漫长诉讼,直到2019年,贾维斯偷拍女学生一案才再次被告上最高法院。经过多次庭审,最终被裁定为偷窥罪,并于2019年8月底开始执行6个月监禁。
《黑暗荣耀2》剧照
在新加坡,同样是2019年,为应对移动设备和社交媒体带来的新兴犯罪趋势,新加坡议会通过了《刑法改革法案》。新法案把未经同意观察或记录正处于隐私保护状态下的人,亦或从裙底、领口拍摄女性的行为定为犯罪。
根据这项法案,无论受害人的性别,制作、拥有和传播偷窥录像,都属于犯罪行为,最高刑罚为监禁2至5年,还可能包括鞭刑或罚款。
在人口密度高、生活节奏快的东亚,针对无处不在的偷拍,目前已有的刑法,也鲜能涵盖所有情况。
在韩国,《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4条规定,偷拍与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将处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即使非本人摄制,只要未征得被拍者同意,将摄影内容散布、展示或散布,若以盈利为目的,则将被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7.7万元)以下罚金。
2020年“N号房”事件发生时,对网络性犯罪嫌犯赵主彬的公开示众,就是根据这部法律。
2020年3月韩国警方已对涉案的共犯13人进行立案,并拘捕了为首的“博士”赵主彬
在日本,不同场所的偷拍需要承担的法律代价不相同。同样是偷拍,如果是在电车上,可能根据由47个都道府县及部分市町村均有制定的《预防骚扰条例》,被惩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1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6.6万元)以下罚金;
而如果是在厕所偷拍,则可能根据国家制定的《日本轻犯罪法》,仅处以1万日元(约合人民币660元)行政罚款。
但除此之外,早在1962年,日本东京都就颁布了《迷惑防止条例》,明文规定:“在公共场所偷看偷拍他人隐私,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记得我》剧照
2023年1月,日本兵库县一名49岁男子就因在商场偷拍15岁初中女生裙底,根据违反《迷惑防治条例》而被抓获,警方还在其相机里发现另有多张不同女生裙底照片。而就在被继续调查期间,男子用尖刀刺伤了自己的腹部,并坦言,“我觉得只能以死谢罪”。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生产的手机是不为拍照提供静音选项的。该不成文规定源于一名摄影师的行为。这位名为濑户正人的摄影师,在东京地铁以偷拍的方式制作了一系列“人脸作品”,引发民众不满后“催生”出手机拍照不静音的规定。但这样做的是与非,以及效果如何,也是存在争议的。
技术与法律,是构造与剖解社会环境的两个重要切面,而我们对于文明与尊严的追求,也常常由这两边出发。
有时候我们乐于“看见”,从某些角度来说,环境似乎在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比如敢于直面偷拍式侵权的勇气。
对偷拍是否可以直接入刑的讨论,热度从未消退。比如就在今年,被拍摄私密照片当做赌债抵押的女演员景甜;另一位演员蒋梦婕,多年前在闹市区被人偷拍裙底的视频被当做勒索工具。
好在,两位公众人物都选择了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非所谓为自己的“名声”妥协。这是法制与观念的双重进步。
直面偷拍式侵权,并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就算敏感点也无妨》剧照
技术发展以双刃剑的形式介入生活,随着偷拍形式的多样化、隐秘性的提高,总体而言,公众对偷拍的警觉性也有所提高。这次地铁事件里,当事人女生的“草木皆兵”,如非一开始就恶意诬陷,也算是这种群体警觉性与敏感性的冰山一角。
但正如前文所说,当“偷拍”这一行为概念被拆分成许多界限模糊的、溶入每个人生活中的细部,违法的界定就变得更加困难,而女性对于被拍摄的高度敏感和恐惧是不变的。
拍下陌生女性的裙底,即便不是为了自己的“某些需求”,也可以投送到依然如火如荼发展着的地下产业链。即便影像已经不再有“经济价值”,在一些人看来也仍然具有“贞操价值”,可以用来拿去勒索、威胁被拍摄者。
《网络炼狱:揭发N号房》剧照
这也是为什么,不管如何讨论法律的适用性、进步性与完善性,总有一些生存环境依然顽固如初地在我们面前摆着,像空气一样自然、无处不在。
越是细致、严密的法律规则,越能为所有人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的环境。如此一来,“神经质”“过度敏感”的女性或许会变少,判断是否被偷拍,不再需要靠自己保持百分之两百的警惕,对周围环境草木皆兵。
相对应地,被指控的劣迹在指控者眼中有多严重,公布曝光就应该多慎重,惩戒也自然应当严肃。
随着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信息革命汹涌来临,即便你不必担心“偷拍裙底”,仅仅“偷拍”二字带来的法律风险,也足够值得我们每个人附以更高级别的警惕与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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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就在近日,有一款专门为偷拍设计的APP被曝光。无须打开摄像界面,静音且隐秘,拍摄下来的照片甚至不会上传相册,而是另做私密保存。即便被当场“抓获”,也大概率可以清白脱身。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每一个人有道德的任务,共同作用于真理和一般的法律,在其有限的范围内,每一个人是制定法的守护者和执行者。”每一件公私边界模糊的案例,都是反思、发声和参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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