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哨兵后,我被“十户长”吓到了……
昨天刚写完成都“电子哨兵”的事,今天就看到了内江“十户长”的消息,一度感到不可思议。 “十户长”,顾名思义,十户设立一个“户长”,作用自然是为了防疫管理。有事没事敲敲门,入入户,到你家里看看有没有消杀,有没有做核酸,有没有戴口罩之类。 可问 …
这两天,有一件事,据说是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某防疫人员所为,具体情况等官方通报吧。
关于这件事,如果用关键字搜索,可以能看到一些信息,但这些链接打开后,全都是404。
但是,还有一个大V在谈这事,他就是胡锡进。
胡锡进说的对不对呢?我觉得他前面说的是对的,即**“法律显然没有给那个人如此虐待、羞辱他的权力**”。但是,这种表达过于圆滑,因为你已经定义了这个行为是“虐待、羞辱”,那法律当然是不允许的,看守所里的警察都不能虐待囚犯呢。
现实中,有很多防疫人员的行为,他把群众“制服”了,但并不属于虐待,是不是羞辱也难说。比如,几天前,广州也发生了一起事件,有黄码的女子不听防疫人员劝导,且用脏话辱骂防疫人员,然后被反绑双手制服了。你怎么看?
舆论上很分裂。因为这个女子是不配合防疫,且恶语辱骂防疫人员在先,她肯定理亏,而且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很多人更厌恶这个女子,同情防疫人员。
但问题在于,防疫人员能把她反绑双手吗?
法律上对于公民可以扭送公安机关的情形是有具体规定的,一般是针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因为制止的收益明显更大。对于只是违反治安规定的行为,没有授权公民可以限制违法者的人身自由——该行为应该由警察执行。
为什么不能允许公民限制普通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呢?因为限制人身自由本身就是一种惩罚,你没法保证这种惩罚的程度不超过普通违法者本身应受到的法律惩罚。另外,普通违法一般不存在逃跑问题,公民报警,让警察来处理显然更合适。
当下,一线防疫人员出于防疫需要,普遍获得了一定的对于群众的控制权和指挥权。某些防疫做法,如果是当地政府报请上级同意并公开的防疫措施,尚且可以认为程序合法,但有相当多加码的做法,因为并没有合理性,不太可能是得到授权的,比如随意扩大封控范围,切断交通,封门封户,入户消杀等,这些不明不白的做法普遍存在,群众抱怨极大,却未得到制止和追责。
一线防疫人员把某个“坏女子”反绑双手,或者把不听从防疫规范的人跪压在身下,只是广泛的“有了防疫大旗就为所欲为”的一种极端表现。要比较起来,把人一屋子衣服生活用品都毁坏、把人的宠物随意处死可能对当事人的伤害更大。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胡锡进所谈的“我们全国社会是同一个价值观,同一个价值判断”其实是一句空话。因为价值判断很不可靠,有些人认为如果那个被制服者是个坏人(如广州女子),法律就会自动授权给那个防疫者以反绑她双手的权力。有些人认为,如果入户消杀有助于控制疫情,那么入户消杀就是合理而必要的。
寄托于“价值判断”而不是法治,最后的结果必然是价值判断的解释权被某些人垄断,然后行不法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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