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 号唐山打人事件,如果受害者拿刀砍那几个男的,算正当防卫嘛?
知乎用户 粉红猪小弟 发表 你没有受到侵害,当然不算正当防卫。 最多判你一个见义勇为 + 寻衅滋事。 知乎用户 影落时针 发表 (怎么评论区还认真起来了?) 男性面对唐山八酒蒙的见义勇为方法: 方案一: 在奔跑速度占优势的前提下寻找拖布等长 …
图片源于新浪微博
唐山打人事件,面对为什么“竟无一人是男儿”的质问,有网友评论:“像这种情况,你一个人冲上去是送死。你和兄弟们一起冲上去阻止恶徒打女人,你们和恶徒打起来了,那定性就是互殴。如果互殴中,你们把恶徒打残了,那你们还要负刑事责任,这一辈子,就完了。”作为法律人,看到这段评论,真的觉得很羞愧。
抡起道德大棒说教很容易,因为我们都没有处在面对不平,拔刀相助的场景中,才可以“义正言辞”。
但是,真正见义勇为的人,必须自己承担可能的后果。先不说自己被打伤,甚至致残、致死的风险,网友所说的动手就认定“互殴”,确实是现实中存在的情况。
01
护花使者
其实,“互殴”只是对双方都动手情形的描述,法律根据具体情况,有不同定性。
先从如果你是当事方说起,典型的情形是:
甲和乙是男女朋友关系,一起在外吃饭。丙乘甲上洗手间的机会,出言不逊,调戏乙。甲返回后,乙向他抱怨,甲冲到丙面前指责他,两人发生激烈争吵后,甲先动手,双方打起来。
在这种情况下,丙过错在先,但是毕竟只是言语侵犯,甲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有过激的地方,导致矛盾升级。这种情况下的“互殴”,如果情节不严重,未造成伤害后果,就是一般的治安案件;如果造成一方有严重伤情,动手的一方就涉嫌故意伤害。
如果丙见甲离开,就对乙动手动脚,甲看到后出手相救,打伤乙。如果伤情不严重,应当不承担责任。如果在甲明显占上风,乙没有还手之力的情况下,为解气甲把乙打成重伤,甲可能涉嫌故意伤害。
如果甲丙双方都叫人过来帮忙,导致多人打“群架”,性质比较严重的话,双方都涉嫌聚众斗殴。
所以,起因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但是,法律最看重点的还是行为,它要求我们即使对方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在“必要性”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因为对方一句冒犯的话,就大打出手;或者在对方调戏的情况下,为解气把对方打残,就把“保护”上升为“报复”,性质就完全变了。
也不是法律提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话,不能免除责任。
现实中比较典型的案例还有:小偷入室盗窃,现场被抓住,房主为解气,将小偷打成重伤,在法律上也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总而言之,对方有错在先,不意味着你可以为所欲为,所有人的行为都要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
当然,什么是“必要性”,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现实中确实很难把握,执法不当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02
英雄救美
还有一种情形是,你不是当事人,而是作为外人出手相助,我们以唐山案为背景来假设:
在女孩被打的情况下,在现场的甲见义勇为,一人上去制止施暴者们,遭到他们的群殴,且对方有拿酒瓶、板凳等攻击的行为,甲明显不敌众,被打得伤痕累累,对方还没有停手的迹象。
为保护自己,甲到厨房拿刀自卫,刺伤多人。这种情况下,考虑到甲势单力薄,且人身安全遭受现实的危险,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在甲拿出刀后,对方害怕,开始逃跑。甲不解气,追赶上去,将一人砍成重伤。这属于危险解除情况下的防卫过当行为,可能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责任,但要减轻处罚。
如果甲与对方打斗的过程,对方到厨房拿刀进行攻击,甲在打斗中夺回刀,并将对方刺伤或刺死。
考虑到对方持刀的行为,使得甲的生命遭遇到现实的危险,法律赋予甲特殊防卫权,即使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也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甲当时是与四个朋友一起聚餐,见到女孩们被打,五人都上去制止,与对方打起来,把对方打伤,但是伤情不严重,一般做正当防卫处理。
如果甲在双方势均力敌,没有现实、紧迫危险的情况下,到厨房拿刀刺伤或刺死对方,可能就涉嫌防卫过当,要承担减轻的刑事责任。
03
放宽“必要性”尺度
总而言之,现实是十分复杂的,很难有一个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绝对结论。
只能说,见义勇为是法律提倡的行为。
但是,法律同时要求见义勇为者在行动时,保持必要性,也就是以防止被害人和自己受到人身伤害为必要。只有在“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前提下,才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对见义勇为之所以提出“必要性”要求,是为了防止不受节制的行为,引发私刑泛滥,这对所有人都是潜在的危险。所以,这个规定本身是没错的,问题出在如何适用法律上。
在双方发生激烈打斗,性命攸关的情形下,如果要求行为人保持如外人般的冷静和克制,是勉为其难的。必须考虑具体的场景,还必须以保护见义勇为者和无过错一方为原则。
司法实践中对于“必要性”的认定,确实存在严苛的情况,导致“谁死伤谁有理”、“谁能闹谁有理”,严重伤害了老百姓朴素的正义观。
大家熟知的昆山反杀案,也是媒体介入后,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已经引起了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视,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激活正当防卫条款。
法律对大众的行为有明显的引导作用**。**但是,执法才是老百姓看得见的现实法律。
所以,要“男儿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司法机关就要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放宽正当防卫中“必要性”的尺度,不要让唐山女孩被打案的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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