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山东聊城于欢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你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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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王左政 发表

关于微博上这两天沸沸扬扬的 “刺死辱母者” 案,简要地说一下看法。先亮观点:根据现在网上披露的案情,在现行法律体系尚无改变的前提下,无期徒刑这个判罚作为一个一审判决不算一个不合理的选项。

首先,这个案件不是一个简单的 “无辜民众被黑社会侮辱” 的新闻。而是一起债务纠纷。案件源于苏某向吴某方借钱,借钱就是要还的,还不上,别人自然得来讨债。作为一个成年人,苏某和其子于某应当知道借债的后果。特别是假如如网上所说,放贷者吴某在当地久有恶名,苏某何至于冒着如此巨大的风险朝人借钱?这说明【至少现在借钱的缘由以及过程中的一些事情还没有披露】。此外,有人说这是个关于 “高利贷” 的问题,从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来看,要 10% 利息的确是很高,但是如今借贷本身已经由过去的 “朋友之间互相帮忙” 变成单纯的牟利行为,而且借钱者本身就承担大量风险,此时贸然以非当事人身份去判别这个利率高不高,意义不大。【何况以苏某还了一部分钱的情况来看,她本人也并没有对这个利率表示异议,更何况当年她想借低利率的也没人借她】。另外,即便是 “高利贷”, 问题是法律只说不保护这种高利贷,但法律不帮高利贷者维权不代表法律规定了债权的上限。好比说一盒牛奶保质期到昨天,那么你今天非要喝,喝出事法律不管你,但不意味着你今天喝法律就要判你“喝奶罪”。我们的法律里是没有“高利贷罪” 这一条的。也就是成年人只要订立契约,自然执行,法律不会去干涉。

其次,管人借了钱,人家开始要账了。人家要的是钱还是命呢?显然是钱。他们所做的一切行为,目的都是为了 “逼债”,把人打死了,钱去哪要?这也就是法院判断当事人“没有杀人和伤害的动机” 的最根本原因。当然,在要钱的过程中,吴某一方的确是采用了非人的手段,但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对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够】,“老赖”横行,那么那些主张 “当政府缺位的时候,民间可以自济” 的人想一想,如果说 “于某救母” 算自济,那 “吴某要债” 算不算自济?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不应当搞双重标准。

第三,警察有没有渎职?现在信息只有一面,最高检和警方自己调查的信息还没披露。警方当天究竟做了什么,而且是在什么情况下做出的判断尚不明确。但至少可以讲,当警方来到现场时,如果没发生实质侵害,警方也没法管。管了,无异于给赖账者撑腰,不管,就等于给讨债者撑腰。而且当时仅凭派出所几个出警人员是无法掌握谁是高利贷或谁更有过错的。那么假设警方贸然帮苏某母子解了围,然后他们跑了,吴某难道要去警方要债吗?所以【在那个突发情况下,警方那么做,可以理解】。

第四,以此为前提,怎么看待于某杀人的行为?如前所言,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双方的行为明显都存在过错,没有完全正义的一方。于某如果不想母亲受辱,动手杀人,那么作为一个成年人其本身必须要承担杀人后带来的后果。法院没有判于某死刑而是判了无期,本身已经考虑到了要债方的过错,无可指摘。

第五,如果按照网友所说,判于某无罪会怎样?可以说,法律判例,具有强大的示范效应。一旦于某无罪,那么此后民间借贷者一旦遭遇逼债,都可以凭借于某的手法 “破局”。这对现在本来就脆弱不堪的民间借贷关系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当然有些人可能会说,债权人不是可以诉诸法律吗?然而【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和现行舆论环境下】,法律可以作出判决,但执行力度很有限。有人说那强制执行不行吗?关键是强制执行能执行来什么?给你一堆破厂房抵债?你愿意要吗?【这就类似说 “江南皮革厂黄了拿钱包给员工抵工资”,抵给你你怎么变现?】网友这种朴素的愿望可能有其合理性,但其效果往往适得其反。

第六,有人说既然民间借贷这么难以监管,又容易出问题(比如裸条一类的极端案子),那都取消了行不行?不行。市场经济下,如果把金融都收归官方,比如让银行承担所有借款,那么以我国民众当前的信用意识,银行肯定亏个底朝天,普通民众的存款基本就报销了。【至少在当下,欠了高利贷的怕追债,欠了银行的许多人却跟没事一样。】这样下去,经济不仅发展不上去,普通民众的利益受损更大。

第七,有些人说 “吴某毕竟名声不好”,“杜某曾经撞死人”。然而在这个事件中,苏某本身也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逮捕,讨论这个意义不大。说白了法律只能就事论事。如果什么事情都要看场外因素来判,那么每个人谁敢说自己一件错事没办过,一件坏事没干过?那么如果有一天别人以你“曾经有过错” 为由杀死你,他就可无罪释放?

所以,在现在的条件下,这个判决没有大问题。既震慑了要债者,让他们收敛一些,也震慑了借款者,告诉他们自己做出的选择自己就得承受。于某作为成年人,既然做出了动手的决定,想必也就抱定了必死的信心。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件事情能让你既享受好处又不付出任何成本。普通人也大可不必如我文前所说的那样担忧什么 “如果换了是我我会怎么做”?只要你不去借债,放债者是不会没事到你家里来要债的。

何况,初审判决不等于终审判决,于某还有机会。但某些想利用信息不对等来绑架舆论的媒体可以歇歇了,去年雷某案的时候你们说 “政府利用舆论干预司法”,现在你们在做什么?双标吗?要想营造公平的舆论环境,那就从我做起,想说别人 “流氓”,我们自己先做到 “不流氓”。

就说到这里。仅做一家之言,欢迎理性论争。

知乎用户 300 个五仁 发表

我觉得今晚朋友圈刷屏的《我恳求判 “刺死辱母者” 无罪》这些文章把舆论导去不对的方向了,反而忽略了问题的实质所在。最该做的不是说跪求 “法外开恩”,而是从严立法及惩处不作为的警察,警察的天职是扛着保护人民安全这个义务的,否则下次还是不作为惨剧还是会发生。至于于欢该不该死,需要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们通过法律途径去帮他,而不是跪求!再者大号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去求“审判无罪” 这件事本身是不对的,大号凭什么判定他有罪无罪?一旦开出先例,那下次是否掌握大号大 V 就可以掌握有罪无罪?

知乎用户 丁大龙律师​​ 发表

个人也感觉判的重了,但尚在法官自由裁量范围之内。故意伤害致一死两重伤,又没认定正当防卫,没判死刑就已经是从轻处罚了。
而且这个案子中于欢的行为确实很难说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前提是构成正当防卫,只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通俗讲就是应该当时当地对侵害法益者本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本案不论从时间还是对象上都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素。
二审法院可能会顺应民意轻判一些,但也不可能认定正当防卫,因为判决书要说理,本案如果认定正当防卫是很难自圆其说的,整个刑法学理论和立法都要修改了。
估计二审会改判到十到十五年左右吧,再低判决书就没法看了,就是屈服于舆论而不要底裤了。记得当时辛普森被判无罪时,基本上被采访到的美国人持的态度都是我认为人是他杀的,但他受到了公正的审判,还是能接受法院的判决。中国法院什么时候才能有这样的公信力呢,好期待。

知乎用户 取经中的倔强少年 发表

我看过一个类似的家暴的案子,女的也是受不了老公的长期家暴,最后在一次家暴结束后就捅了老公一刀,然后报警了。人被送到医院后,由于男方家属不肯签字主动要求不要抢救(不想掏钱),男的就失血过多死了。一审判妻子无期,通过二审律师的努力找来邻居来作证家暴事实,还有医院的医生和监控,然后认定了报警行为是自首等。最后二审改判 15 年。所以还是需要这么一些有责任感,有能力的律师,让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公平,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因有的审判。

知乎用户 帝国裂变 发表

和大多数人观点相反的法律人再次回答一回:

首先在事实认定上,大多数人是采信新闻媒体的。不过我在这里先表个态:针对法律案件的事实部分,无论是什么新闻媒体,包括南方系、人民日报、共青团等等,一概不予采信,屁股不同的媒体会对依据自己的价值与导向对事实予以不同的裁剪和扭曲,可信度相对较低。

事实认定部分判决书比新闻媒体可靠得多得多,如果你无证据硬说法院有黑幕比媒体更不可信,那我也没有办法。

在事实认定上,判决书与新闻媒体的报道有几点非常重要的不同:

一、杜确实祼露了下体,虽然被立即阻止(双方当事人皆认可),讨债者也进行了打脸、要求闻鞋子等行为,但是已经涉嫌侮辱猥亵。但是不存在强迫口交甚至意图强奸等后来谣传出来的说法,从双方供述来看仅仅是祼露。

二、民警是在母子被污辱之后才抵达。

三、民警在抵达接待室后离开,但是没有离开公司,仅仅是去接待室外面了解情况(双方当事人皆认可),而不是新闻媒体的报道中的离开。

四、民警暂时离开接待室之后,讨债者阻挡于欢出接待室,并要求于欢坐下,于欢不从(此时出现了一点重要分歧,于欢说不从后讨债者动手打人,讨债者没有提到动手打人),然后于欢取刀刺人(至于如何取得刀具,众说纷纭各执一词,事实已经难以判断)。

以下是我对其中几个关键问题的分析:

一、对于侮辱于母而作出的刺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说法绝对无法成立。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对方的违法行为,且行为仍在持续,防卫能够避免或者减轻法益侵害,时空上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伤害性等。在案件事实中,侮辱行为已于民警抵达现场前结束,伤害行为始于民警离开接待室之后,故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和环境上的要求。

许多人一定非常不认可我这个说法,类似情形还有:1,加害人在故意伤害结束后,被害人能否反击成立正当防卫?2,加害人强奸结束后,被害人能否反击成立正当防卫?3,加害人抢劫结束后逃跑,被害人能否追击暴力夺回财物成立正当防卫?1 和 2 不成立正当防卫,因为加害行为已经结束,反击无法减轻或者缓解已经发生的法益侵害。再试想一下,如果允许反击成立正当防卫,那直接认可了公民可以使用私刑来维护自身权益,法律还有什么用?如果规定一个允许事后反击的时限,请问这个时限是多少?是一秒一天还是一万年?相似道理,3 却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所以,因辱母而刺死是无法成立正当防卫,包括防卫过当,所以新闻标题的误导性极大!但是分析还没有结束。

二、在警察离开接待室,于欢刺人前,讨债者在要求于欢坐下不果后,究竟有没有动手打于欢。在证人证言中,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判断(讨债者为了维护自己当然不会说打人,于欢母子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非常有可能编造谎言),法检也没有证据证明发生过,至少判决书中没有体现。如果确实发生打人,甚至抬高到故意伤害危及生命,那于欢可以成立防卫过当或者正当防卫。但是,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发生过,而且个人认为可能性不高(讨债者在警察到来之前不进行故意伤害或者致死,偏偏选择在警察来了之后采取严重的暴力行为?对讨债者能有什么好处呢)。我个人认为如果发生动手,仅仅是一般的扭打,讨债者使用强力让于欢坐下,于欢强力挣脱罢了。

总体上说,此处对案件的影响不大。

二、对于非法拘禁的认定(重要且有争议)。1,在民警到来之前,讨债者主要采取了跟随的方式,而非直接限制人身自由,从证人证言中可以看得出来,被告人也认同这一说法。2,吃完饭后回到接待室,到接待室这段时间内是否是非法拘禁难以判断,其他人要么没有明确提到,也有证人提到是跟随,只有于欢本人说是强行带入。个人认为可能有视频监控,依据判决书难以辨别。

重点,在民警到达之后,民警的离开接待室出办公楼调查这段时间内是否是非法拘禁。其中一个事实很明确,民警暂时离开后,讨债者阻止于欢走出接待室,明显限制了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

但是,对于非法拘禁,通过用刀刺人的暴力手段来摆脱拘禁是否成立防卫过当呢?非法拘禁这一违法行为成立,且正在持续,但是是否具有法院所说的不存在紧迫性呢?认为不存在就是不成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认为存在就是成立防卫过当(我本人不认可会成立正当防卫)。

我本人赞同法院,认为不存在紧迫性。

如果你要认为存在紧迫性,我也不反对。

但是其中有点非常重要的问题没有提到。

很多没讲完,明日续,欢迎法律人探讨,我愿意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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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决定不更新了。

各种高票答案以新闻事实为依据,内心好恶为准绳,哈哈哈!

经过此案件,让我本人明白了一个道理:

实现法治的阻力不仅仅来自高层。

既然人民群众不讲法律,只好情理,披法治衣、说人治话、办人治事,那就人治吧。

在此,恭喜中国法治走到新高度!从此,新闻媒体成为了人民审判机构,所有人民群众成为了人民法官!

知乎用户 西街以西 发表

收到邀请,本来我是拒绝的,你说我一个学民商法的,岂不是要加特技?但总等不来刑法学大牛。辜妄答之观点如下:刑法理论的发展要求法官也必须跟上时代;合理的私力救济不必恐慌;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据此定罪且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黑社会之所以叫黑社会是有原因的。

基层的不懂分局法制科的也不懂吗?

传统的 “四要件体系”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之后讨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割裂了违法性的判断,先判断客观危害,接着判断主观责任,然后再回到客观危害。这种体系容易使人们(此处是法官)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因而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认定上标准不恰当的过分严厉。事实上,如果以 “两阶层” 理论,即违法构成要件(概念、符合性、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要件(概念、符合性、责任阻却事由)。先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再判断违法阻却事由,再考察责任要件。就更易得出正确结论。由关于判决书的表述可知本案一审法官的最大问题也就是他将主要注意力集中在被告人是否具有防卫意识上(最后还判断错了),忽略了正当防卫认定的更关键因素,从而使判断出现了偏差。

本案成立正当防卫当无疑义。其一 “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性:讨债者的行为至少(此处用至少)达到了非法拘禁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标准,使用了暴力。侵害性:显然危害了私法益;现实性:现实存在的侵害。其次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其三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显然被于欢捅伤的几人均有侵害行为。

反驳下一审法官。执法者到来又走了,就表明侵害未达到应当进行防卫的程度?每年那么多渎职案件不也是你们判的?这种推理的不正确的。应当从当时情况本身去判断。相反的,执法者置之不理,使得被告人更加绝望,更加坚信除了自己动手,没有其他办法可以挽救他的母亲,所以哪怕是从防卫意识的角度讲,被告人具有合理的防卫意识也是确定无疑的。

所以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但从事实上看被告人的行为确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也就是说 “防卫过当”,即使需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当依法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种情况下量刑将大大轻于无期徒刑。

曹参曾对继任者说:管好市场和监狱是最关键的。不能不让人佩服。这话实在是太精辟太准确了。

黑社会之所以成为黑社会,没有保护伞是不可以的,这种保护,除了基于利益分享的主动保护,还有出于恐惧或其他原因的纵容。“洗地” 这个词怎么来的?《功夫》里的执法者在黑社会滥杀无辜后还要被迫出来洗干净地面。

被刺死的那个人曾经肇事逃逸致一名 14 岁的中学生死亡,依旧逍遥法外,此次事件中,执法者看到他们,也采取了类似的态度,这本身就耐人寻味。

因果循环,报应不爽,司法的真正价值其实是让那些应当遭受报应的人得到应得的报应,良善之人得到保护。

高利贷讨债者没有去坐牢而是继续作恶终于横死,是他本人的恶行害死了他,不公正的执法者也是帮凶,因为执法者本应有阻止他继续作恶的能力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本该出现的地方,没有出现,反而以极其严厉的方式应用在本来值得百般慎重的地方,司法机构是否遭受压力,我们不得而知。

但是我们知道:在公 - 检 - 法 - 三家中,某一家是格外强大的。

上级法院很可能会发回重审。

感谢邀请。

请用行动纠正错误,因为刑事法官的每一个错误,都是在人间制造惨剧。

更新一组:

比我更激进的人出现了——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殿学律师: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转引自《华西都市报》

律师说法:    对于本案,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了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殿学律师。王殿学对记者表示,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刺死辱母者的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他认为,正当防卫有三个特征,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根据媒体报道,首先,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是不法侵害。因为债务纠纷涉及高利贷,所获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按于欢姑姑的说法,实际上已经还完。   哪怕还有 17 万元,也只是一个小尾巴,远不至于让杜志浩他们连续施暴。   事发当天,杜志浩领人继续讨要高利贷债务。根据媒体报道的案发当时的情况,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而且使用的暴力手段,也可能涉嫌抢劫或绑架。   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于欢的防卫也是针对的不法侵害人本人。   因为,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其间有人报警,警察来后只是让杜志浩等人不要打人,然后离开。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才被捅伤 “。   另外,王殿学表示:   于欢还成立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而杜志浩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殴打、强制猥亵,还脱了裤子,随时可能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王殿学认为杜志浩等人有犯罪行为,其暴力程度超过远超一般情况下的抢劫和绑架,已经严重危及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安全。   因此,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文丨封面新闻 - 华西都市报记者 梁波沈轶

知乎用户 鱼鲜支 发表

这世界不能对加害者太宽容,对受害者太严苛

整个周末,都在被 “刺死辱母者” 案刷屏。

一会儿读到要债者杜志浩如何极端侮辱苏银霞母子,激起一片公愤;一会儿读到警察如何不作为使于欢陷入绝望境地,观者无不同情;一会儿又有消息称苏银霞多处借贷总额近 2000 万,引起对民间借贷的讨论。

这个案件究竟真相如何?应该如何判决?你我观者一时都不敢妄下断语。

毕竟,新闻报道的内容和案件事实真相是否一致,还未可知。我们这些年来所经历的 “反转”,已经够多了。

但是,这个案子却引发了我对 “正当防卫” 这一法律条规的兴趣。

了解一些案例之后,我发现:面对加害者,我们的防卫要做到 “正当” 二字,真的太难了!

关于正当防卫

按照《南方周末》的报道,杜志浩等 11 人对苏银霞母子进行非法拘禁,对苏银霞本人实施猥亵,是确实无疑的。

警察到达现场后并未采取措施,终止非法拘禁,而是离开了拘禁现场。在拘禁过程中,于欢反抗,这该是妥妥的 “正当防卫”。

但聊城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于欢的行为不是 “正当防卫”,而是 “故意伤害”。理由是:“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我不想代入感情地讨论反抗辱母者是否具有 “紧迫性”。但是,设想下面这种情况,受害者真的会陷入两难:

假如有人将你非法拘禁了,TA 没有暴力伤害你,而只是关着你。你该怎么办?

不反抗、不杀伤对方,你就只能忍耐,不可能逃出来。

可是,如果你杀伤对方,那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 “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没有使用工具,也没有侵犯你的生命权,而只是囚禁了你。

敢问天下法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反抗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具有紧迫性?

我究竟该怎么办?相信那些被拐卖的妇女,都曾经撕心裂肺地问过这个问题吧。

关于防卫过当

于欢的防卫是否过当,要由法院裁决。

但是,不该忽视的是:如果《南周》的报道属实,杜志浩在被刺伤后,仍有独自离开现场、独自驾车的能力。

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他没有等待救援,而是独自驾车前往医院,而且选择了距离较远的一家医院,途中又遭遇了堵车,才导致了失血过多和最终死亡。

所以,于欢并没有刺向致命部位。他对最后的致死是否该承担全部责任呢?

这让我设想到另一种情境:假如有人对你实施犯罪,你在反抗过程中刺伤了 TA,以致流血。

你报警、叫救护车,你根本没有杀死他的故意。但是,TA 不接受你或警方的救助,而是不停地跑啊跑啊,以致失血过多而死亡。

那么,你的防卫算是过当吗?你对 TA 的死亡应该承担多大责任?

假如判决你防卫过当,那法官的天平是不是有向加害者倾斜的嫌疑?

关于无限防卫

在正当防卫中,还有一类特殊防卫,被称为 “无限防卫” 或“无过当之防卫”。

《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这种 “无限防卫” 要认定起来,更是让人感到无限尴尬。

因为它的认定标准是:上述犯罪行为处于 “正在进行” 状态,即已经着手,尚未结束。

那么,试想,有人闯入你家盗窃。你半夜醒来,与 TA 正面遭遇。你心里明知 TA 要杀人灭口,你也正好手握利器,但你却不敢贸然杀伤 TA。因为 TA 正在实施的犯罪只是盗窃,而不是杀人。

你要等着,等 TA 开始 “着手” 杀死你,你才能杀伤他。只有对这种 “正在进行” 杀人犯罪的防卫,才能被认定为“无限防卫”。

敢问天下法官:面对加害者,如果我真的按照这个规定去做了,我还能有一线生机吗?

谁有脸对强奸犯罪的受害者说:你此时杀伤他不算 “无限防卫”,他只是脱了你的裤子,还没开始强奸?!

谁有脸对强奸犯罪的受害者说:你此时杀伤他也不算 “无限防卫”,他已经泄欲完毕,犯罪已经结束了?!

如果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这样实施的,那我们真该为天下受害者一哭!

关于奇怪的文化

由此事,我不禁联想到我们奇怪的文化。

民间求子常拜 “送子娘娘”。送子娘娘的原型是佛经中的 “诃利帝母”,又称 “鬼子母”。

她本是个恶神,育有五百子,却专偷人间的孩子来吃。后来,她受到佛陀的感化,成为专司护持儿童的守护神。

这故事,听第一遍让人感叹佛法无边,可听第二遍就让人感到毛骨悚然。

诃利帝母倒是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了。请问:那些被吃掉的孩子怎么办?那些孩子的父母又该怎么办?难道他们也该向诃利帝母求子,再生一个孩子?

细想想这个故事,殊为可笑啊。

恶人成佛如此容易,放下屠刀即可。好人成佛如此艰难,百般磨折尚不可得。

那么,按这个逻辑推论下去,修成正果的最佳办法岂不是:先作恶多端,然后再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那岂不是推崇 “邪恶竞争”,比谁更坏?多么奇怪的文化。

不知这个案子究竟真相如何,也不知二审会如何判决。

但我只想说,这世界不能对加害者太宽容,对受害者太严苛。

加害者作恶之时没有任何忌惮,无需担心正不正确。受害者反抗之时却要小心谨慎,生怕防卫得 “不够正确”。

立法者、执法者都应该时时记得这一点,莫让天下人 “物伤其类,悲从中来”。

欢迎关注:

知乎用户 Come On 滚起来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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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斗胆补充点法律常识,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非法拘禁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按照判决书中口供确实明显存在非法拘禁、侮辱情况,而非法拘禁也属于不法侵害(监控材料显示非法拘禁始于九点多,22:17~22:21 发生流血冲突。并非流传的数小时),所以有权正当防卫。但 1 死 2 重伤 1 轻伤的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当时所受到的侵害不对等,这就是防卫过当了,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无限防卫的说法不适用,所谓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判决书口供存在殴打情节,但判决书鉴定部分有明确法医鉴定:于欢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法院“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判断并非不合理。(纠结于 “都破皮出血了怎么连轻微伤都不构成” 的朋友们请自行了解伤情鉴定标准,此处不展开~)

判决书中还有一个情况大家不要自动打码啊,其中一个被害人是后背中刀,也就是受害人是背对于欢的时候中刀。

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的纠结点在此。

【关键词】故意杀人、故意伤人、过失杀人、激情伤人(杀人)

  1. 母子二人不堪受辱,儿子情绪激动意图捅死流氓——故意杀人(激情)
  2. 母子二人不堪受辱,儿子情绪激动刀捅流氓——故意伤害(激情)
  3. 儿子被人殴打,拿刀防卫意图阻止对方的人身侵害,把扑上来的一个人戳伤致死——防卫过当(参考过失杀人量刑)
  4. 儿子被人殴打,拿刀防卫意图阻止对方的人身侵害,接连捅伤两人后,又对终止人身侵害并转身逃跑的郭某后背捅一刀,造成 1 死 2 重伤——防卫过当 + 故意伤人(本条情节非杜撰,见判决书口供)

【关键词】露阴、猥亵、强奸

露阴、猥亵、强奸,这三个情况在法律认定里是完全不同的,有些情况还需要法医鉴定。

露阴最常见的情况就是晨昏时分出没在小公园啊校门口的露阴癖们,乘人不备风衣一掀露出下身以吓唬人为乐。

材料中于欢本人的口供是:杜某脱裤子露下身,而后马等人就进行劝阻。

强调一遍这是于欢本人的供述,所以只能认定是露阴。这种行为相当恶劣,但至于有些人不知出于个人想象还是媒体误导坚持认定露了下身就会猥亵就会口啊甩啊甚至强啊,只能说你们高兴就好。

【关键词】高利贷、民间借贷、暴力讨债、经济纠纷

高利贷不触犯刑法,属于民间借贷。借款数额和利率由双方商议协定,但利率有法律限制。

民间借贷利率的有三个区间

  1. 年利率 24% 以下的民间借贷法院予以司法保护。
  2. 年利率超过 36% 的民间借贷超过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
  3. 年利率为 24% 至 36%,这个区间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可还可不还。

如果已经还了超出 36% 的部分,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 部分的利息。——也就是说,于欢母子承担了不必要的债务,10% 的月息远超国家标准。通过起诉理论上是能拿回超过部分钱款的。如果胜诉后对方还来讨债或者不愿归还钱款,去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催债是民间借贷催生出的必然产物,要不然借款如何收回,等着每个借款人主动还债吗?(想下周边有多少借给熟人几百块都讨不回来的梗)

暴力催债肯定不合法,但也别指望催债的人会客气地说:亲,记得还钱哦。拿臭鞋子熏人、脱裤子吓人做法龌龊。同时我也想知道对于民间借贷催缴还款除此外还有没有有效措施,要不然一边说鼓励发展民间借贷一边除了威胁恐吓收不回款还要打击暴力催债真的很滑稽啊。

【关键词】基层执法、渎职

警察对经济纠纷没权利抓人,高利贷又不犯法。但警察当时处理问题方式确实不妥,没有留人在现场导致现场失控有责任。

滥用职权谈不上,玩忽职守算不算,何时起诉,如何量刑?坐等调查结果,希望公布执法记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26—————————————-

【补充】被扣个洗地的帽子我也很无奈啊,有什么好洗的。

对于很多人 “想象事情发生在你身上你怎么办” 的言论,我只想说,法律是根据证据事实来判的而不是你我愤慨的想象。情理法不是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更不应该左右审判。

这 11 个讨债的流氓该如何追责需要另行起诉,但在这个案子里的角色是被害人和证人;放贷的缺德鬼没触犯刑法,法律没有关于高利贷的条文,谁都拿他没办法 (ノ =Д=) ノ┻━┻;警察在这件事里的作用目前都是根据南周和判决书知道的,合不合法是否涉及不作为执法记录仪都有记录,希望能公开。

南周的文和判决书我都有贴,网上也到处看得到,细节有出入都看得到,至于选择性看文章那我也没办法。我在看待这件事时倾向判决书更多点,南周这篇文章语句明显有导向性,很多词有暗示性(而我不认为专业新闻工作者斟字酌句的能力会不过关);相比之下判决书里有十几个证人证词、有于欢本人供述有伤者证词,且这些供述都是当事人们都认可的。综上我更认可判决书内容。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亦或故意伤人,法律有明确定义也有指导范例,网上随便都查得到。但具体认定上我多个学法律的朋友们也意见不一,比较确定的是:无罪释放不可能,上诉二审轻判可能性较大

以上是我对这件事的一点看法,不敢打包票一定客观理性公正(这事儿司马迁也做不到),但自认为比之靠想象力同情心执法的个别人要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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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判决书内容来看算是激情杀人,怒气值累积爆发伤人致死,不算正当防卫的。法律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有很严格的定义的,不是网友说正当防卫就正当防卫的。。。故意伤人的定罪我认为合理,至于无期的量刑个人情感希望再判轻点。

-——————————— 说点偏题的 ——————–

我看过南方周末原始报道:南方周末 - 刺死辱母者 文中有些描述似乎有点模糊,容易让人产生联想,但事件经过大致与判决书吻合吧。至于后来出现的各种转载文么,明显标题很具有煽动性啊,光看到标题我都快炸了。再往后,评论区惊现口交强奸甩脸各种情节(而在此前任何报道中未出现过,后来判决书也没出现),这样凭空臆测带节奏刷舆论的行为在我看来和死了的那人一样恶心。

出现有争议的案子大家一块儿讨论是好事,万一能促进修订法律呢?但用舆论绑架司法就恐怖了啊。任何时候我都希望案件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由法律审判得出结果,而不是由网友的言论来审判定罪,这很可怕的。

附上微博 @耿直的 MT 发的判决书,可以看到当事人的供述↓

知乎用户 沿途 发表

对这个问题一直很关注,什么是公平?机械的归纳事实、粗糙的理解套用法律?不去考虑人情伦理会有公平吗?

法律条文是死板的,冷冰冰的,我们执法办案的人可不是啊,我们可以用良知、怜悯让它体现出温情。——法官温情就不会让舆论不甘,警察温情恐怕就会让案件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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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两天朋友圈、知乎、QQ 等等刷爆了文章的山东聊城 “辱母杀人案”,今天凌晨判决书全文也公布了,今天最高检也介入调查了,官方也重视了,我除了继续关注这个案子调查处理结果,更要反思为什么会这样?

当然我认为极个别像广州许霆案,这种虽然也引起了全国舆论关注,但确实在刑法范围内,难逃其罪,最终通过特殊程序从无期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其他绝大部分的不公案件都可以通过办案人员真正公平的裁判得到处理。

我们讲罚当其罪,而每个罪为什么又有那么大的量刑幅度,就是因为同样的罪,但是每个案子的情况、情节、情形确实截然不同。那么,我们针对不同案子不同情况就要做出适当扩大或缩小的解释。

1、作为人自己受到侮辱反抗,我们无可厚非。作为儿子看到母亲受到那般侮辱反抗,你我会吗,会!所以现有事实看,可以认定防卫过当。

2、以前见过很多案子,比如强奸罪有的法院一律不判缓刑(一对同居很久男女朋友,确实证据角度那次是不愿意,后来女的主动要求谅解,只是不满意吓唬吓唬,不想男的坐牢,为什么不能判缓刑)(一个差 12 天满十四岁的女孩主动跑去男朋友家一起生活,之后怀孕生子,男方提亲告知娘家,娘家把女孩带走、礼钱拿走后报警,因第一次发生关系差 12 天不满 14 岁,强奸幼女从重判七年,量刑合适吗?——是否还该考虑考虑刚生下来无人照顾的孩子啊)(酒驾一律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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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整理不完,持续更新,希望能引起反思。

知乎用户 就是不相信 发表

现在网上判决书已出来。时间线是:

限制母子人身自由并侮辱猥亵,警察来了,警察出去了(判决书上说是到室外调查),于欢也要出去,杜等不让出去,刺伤若干人,警察又进屋,控制住嫌疑人。

从讨债人入厂到警察进出,都有监控录像,只是房间里没有,上面所说时间线应较可靠,那事实可以确定为: 刺人时侮辱猥亵行为已结束,只是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可以用刀来防卫吗?

我觉得此时应厘清下面问题可能更有助于判断有罪无罪:
1. 先前侮辱猥亵母亲的行为是否让儿子出现认知障碍?
2. 警察出去之时的言行是否让于欢认识到自己得不到警察的保护?

如 1 构成认知障碍,应该无罪。
如 2 警察的行为确实让于欢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自己及母亲得不到保护,将再次受到侮辱猥亵,我也认为是正当防卫。

知乎用户 PZPH 发表

1 高利贷不犯法 非法拘禁啥的才犯法 只是超过 36% 的部分法院不支持,最起码 24% 的部分法院 100% 支持。到现在也没有一个具体的证据到底是纯利息 还是包含手续费罚息之类的。

2 构不成正当防卫是 90% 的事。故意伤害致一死两重伤,没判死刑已经从轻很多很给面子了。

3 中国小事讲法律 中等的事情讲舆论 大事讲政策,尤其在这种与国家统治无关,顺应民意买好的事情上尿性十足,所以推断 90% 改判到 15-20 年。

知乎用户 小一 发表

当舆论一边倒的时候,我想我们更需要一种理性的声音来看待这件事情

1、匹夫一怒,血溅五步

中国的社会,大概还徘徊在水浒传描绘的生态里。

就好比,「辱母杀人案」一出,很多人都在拿用水果刀保卫母亲的于欢和刺死淫妇的武松做比较,企图证明齐鲁大地上从来不缺少侠肝义胆之人。

的确,故事都发生在山东西北部的小城;二人都是热血满满的壮汉;母亲被辱,刺死恶人,被判无期,更像是从水浒的书页中跳脱出来的情节——匹夫一怒,血溅五步。

可于欢与武松毕竟不一样,在于欢身上发生的可不是什么行侠仗义和替天行道的故事。在媒体的披露中,他更像是一个走投无路的儿子: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 11 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 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 4 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南方周末》

而于欢的归宿,也不再是聚集了同道之人的梁山,而变成了每个义愤填膺的群众。

2、众驴怼大巴

在这片魔幻的大地上,我们以前也经常看类似的社会新闻。无论案情多么一边倒,总会有人发出「虽然如何,但毕竟不该杀人」的声音,而这次,没有一个人觉得催债的流氓不该死。

是的,一个都没有。

不是「圣母」变少了,而是因为在这起「辱母杀人案」中,少有地聚集了在当下舆论场中倍受憎恨的群体:黑社会、警察、法院、政府、律师、媒体、银行,都在热腾腾的汤锅里扔了一颗老鼠屎。

尤其是警察,媒体报道中的他们成为了舆论的焦点。不仅没有起到正面作用,反而使用漠视的态度激怒了当事人,直接导致案件升级,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而媒体报道外的警察,除了带着小话筒转发官媒消息以外,却统统禁声。

唯一敢说话的是聊城公安的好基友 @济南公安,发的还是一条「毛驴怼不动大巴」的挑衅文。不管是密码被盗了,还是雇的临时工,都只能说双商欠费到简直看不下去。逼得人民群众纷纷伸出手指奔向警方的打卡机——

滴,毛驴卡。

3、如果是你

群众队型整齐的另一点原因,则是公众的情绪中「辱母至此,谁都忍不了」的最朴素的正义感。

这背后不仅仅是对于欢个人命运的判断,也是每个人内心的不安全感。毕竟我们就生活在这片土地上,新闻里面对权力、金钱、地位等不公时的愤怒似曾相识,这些愤怒都因为 22 岁的于欢,在此处汇流了。

更何况这次的「辱母杀人案」中,还赤裸裸地摆着两个字「辱母」。儿子救母,天经地义,涉及到每个正常人最不可侵犯的底线。

这个世界上最容易触动人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换你会怎样?

大家自动了带入这个绝境,发觉其中一施暴者,曾在两年前开车撞死过一名 14 岁女孩后逃逸,害起人来心狠手辣;

发觉当暴力机关都无法保障自己的安全的时候,眼前只有「杀人」或「自己死」这两条路;

更发觉当自己做出了和于欢一样的选择时,却没有成为名留青史的救母英雄,面临的却是判决书上的一句「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和法官口中「无期徒刑」。

任谁都会忿忿不平:他是个英雄而不是罪犯,他做了任何一个有血性的男儿都会去做的事情,为什么会被判刑呢?

4、舆论场上的无罪论

毋庸置疑,从情感的层面而言,于欢被判无期徒刑着实冤枉。

可公众号的盛宴,公知们的狂欢,网民们的愤怒,却随之演化出了另一个极端的观点——我恳求判于欢无罪。他们都会用一句话做结尾:

当社会把你逼得走投无路的时候,不要忘了,在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马雅可夫斯基

先不论这句话到底是不是马雅可夫斯基说的,但这种情况下的犯罪就算不可耻,前提也还是犯罪。

事发之后,很多法律专家都已经分析过了:若要认定于欢是正当防卫,需要足够的证据表明辱母行为与刺伤举动的连贯性,刺伤发生在辱母进行时,还是行为中止之后,才是问题的核心关键。

可这一点,在当下的舆论场上却并没有出现。反而最热门的评论都是简单粗暴的辱骂和结合情色的夸大(网传的口交蹭脸吃屎等行为都不存在),并以最快的速度被大众信服。

不能否认的是,每个看客都为于欢案件的重新引起关注出了一份力,把跳出「北上广房价」之外的「地方江湖险恶」又一次带到我们眼前。

可司法和带有个人主观好恶的舆论,还是不一样的。

最新进展是,山东高院已经受理了于欢的上诉。希望法院这次可以把「当事警察渎职」和「施暴者肇事逃逸」的舆论关注点提上日程;

但也要给高喊着「于欢无罪」的人提个醒——于欢杀了人是既定事实,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只存在量刑问题,就连于欢的辩护律师都没敢做无罪辩护。

5、高潮后的失忆

照着目前的态势,这无疑是舆论的又一次胜利。毕竟连人民日报都做出了妥协,在社评中打脸了此前警方「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的发声,称法律有时也应该向人情让步。

可一切真的这么简单吗?

回到问题的最开始,这是一起由媒体曝光的,由媒体调查的案件,连带暴露了多个社会问题:小企业破产保护、非法民间借贷乱象、黑社会的猖獗、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媒体的作用与尺度、小城市中产阶级的现状等等。

这些才是事情的关键所在,可现在却很有可能结束于一句「于欢要改判」,便不了了之。

或许说,对于「山东辱母杀人案」,我们知道不知道,并不可悲;可悲的是,我们把自己的知道看得太重。

因为更多时候,我们不是自己以为的「正义的执行人」,而是一不小心,就会被放到各个立场的铡刀之下,成为下一块任人宰割的肥肉。

换言之,于欢判死判活判轻判重都不重要,捅死一个逼债人也不重要。因为稍微关注点儿社会新闻的人,就知道全中国还有千千万万个于欢,下一个悲剧并不遥远。

当下一个于欢出现的时候,只要背后的问题没人重视,我们的希望就仍然只能寄托于一篇篇 10 万 + 的新闻稿,再一次靠舆论跟法律死磕。

而总有人躲在暗处,等待着向来记忆力不好的我们忘了于欢,继续作恶。

这才是最悲哀的。

PS: 转自海疆在线

知乎用户 章彬 发表

先谈观点:从认定的事实来看,没有太大问题,但无期徒刑的量刑过于简单粗暴了。

一般人确实无法接受,在自己的眼前眼睁睁的看着母亲被侮辱,于欢只是做了一个是男人都会做的事情,居然还会判刑,还判了无期。但是在法官的眼中,必须要 “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刑法保护的法益是存在价值位阶的,还原案件的现实情况,于欢当时处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状况,其母亲正在遭受侮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的法益正在遭到严重侵害,而他却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的法益,无论是从法益保护的价值位阶还是从刑法的量刑来看(对比非法拘禁、侮辱和故意伤害),二者都是无法划等号的,个人认为,本案正当防卫是够不上的。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从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方面来考虑,自己的母亲在他人面前遭受如此的侮辱,恐怕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淡定,可惜的是,一审判决并没有对此进行充分、详实的说理,因此出现了一份让普通群众无法信服的判决。

法律的功能之一是对社会的价值指引,如果于欢因正当防卫被无罪释放,那就可能从一个极端的指引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的指引——在被非法拘禁或受到极端侮辱时,剥夺他人的生命是不会被苛责刑罚的。但本案确实有其特殊性,从事实来看,于欢伤害他人的事实存在,从情理上来看,考虑到于欢当时心理状态和人类最原始、最朴素的道德观念,在本案的量刑上法官应该有 “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个人认为本案还有从轻的空间,甚至根据刑法六十三条报请最高法院减轻处罚突破有期徒刑十年的可能性,好在本案社会舆论关注度已经足够高,各路媒体、司法机关已经一起发声,相信二审法院也已严阵以待,在判决中会做出充分的说理,给予一个合理的改判。

知乎用户 于晓鑫 发表

(本回答前提是,假设媒体报道信息为真)

1. 正当防卫: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无限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1. 通过对照上述三个概念,我认为本案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个人认为无期徒刑判重了,十年以下可能更合理。
2. 本案存在被害人过错,为了索债而非法拘禁,这是犯罪行为。且他们对于欢母子有殴打、侮辱的行为,还应当从重处罚。
个人认为于欢激情杀人的行为应当属于被害人可预见范畴,暴力索债本就存在被反抗报复的可能,某些法外因素使其有恃无恐,另当别论。
3. 作为刑法尚未入门的小透明,本不该说这句话,但作为一个自认为有独立思考能力的社会普通人,我认为本案惹起如此大的争议,并不是聊城的公检法不懂法律,而且 “太懂” 法律。
(好奇会不会被折叠 / 举报⊙﹏⊙)
4. 无论如何,审判独立原则不可废,司法独立不可被舆论绑架。上述个人愚见并不意味着本人支持舆论干预司法。只不过,当个别案件上升社会公共事件时,它所带来的影响开始变得意义重大,甚至关乎我们对中国未来法治走向的信心。
法不外乎人情,谁都不知道二审结果会怎样,但一定一定不要对司法失去信心!

知乎用户 汶汐 发表

现在新闻出来不放三天,真的啥都不能信

源大工贸跟上下游企业的信用借贷已经破产。源大工贸公司的经营在 2015 年上旬就出现危机了。源大工贸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 2013 年 4 月签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仲利国际租赁价值 85 万的数控铣床和主轴各一台、租赁价值 420 万元的摩擦压力机一台,租期三年,到期归还。2015 年 6 月以后源大工贸的资金就出现问题了,因无法支付租金,仲利国际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设备、扣除履约保证金 50 万并追缴剩余租金 109 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年利 20% 支付违约利息。宏兴钢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也影响了源大工贸跟上下游企业的信用借贷。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
估计当地也没有自然人敢借钱给源大工贸了。唐山市的王华君于 2015 年 3 月 21 日借给源大工贸 100 万元,约定月息 3%,但是源大工贸在收到该笔款项后一直未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而这个诉讼是因为源大工贸欠案外人王国栋 200 万元一直未还,于是王国栋与苏银霞约定帮苏银霞找人借钱,借款直接用于归还源大工贸欠王国栋的款项;但是源大工贸、苏银霞、于西明却辩称对王华君这笔借款并不知情、未收到该笔借款;最后法院在 2016 年 12 月 23 日判决源大工贸应归还王华君的 100 万元,并按年息 24% 支付延期利息。这笔钱王华君肯定没拿回来,毕竟源大工贸已经被申请财产保全了。这个判决书建议大家看看,里面源大工贸抵赖这笔借款的借口令人大开眼界。
王华君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e6cb5303-aff5-4b95-a6a6-a6ff00b218ad
我们没必要在第一时间站队,免得不明真相时被带了节奏;我们只要一切从事实和逻辑角度出发,而不是被情绪驱动,就说明我们离不惑又进一步。
而对我来说,最大的教训就是:小丁日犯没犯错已经能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了!!!男人要想功成名就,一定要管好自己的小丁日!!! 摘自

@任易

公众号,手机发文,不会设置引用,见谅。

某人:大师,什么是快乐的秘诀?

大师:不要同愚者争论。

某人:大师,我不这么认为。

大师:你是对的。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八年前,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提出判不判死刑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差点没被骂死。八年后,法院开始以法律为依据了,人民群众又说为什么不以我的感觉为依据。我怀疑碰到了假群众。

知乎用户 六更​ 发表

昨天没答,今天自认为已经心平气和了,再看本案,依然感觉判决不合理。

法官对于认定于欢不成立正当防卫的依据有两点:1. “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2. “派出所已经出警”。

首先,不法侵害者不使用工具,那么我们也不能使用工具进行正当防卫。不觉得这很荒谬么!对方人多势众,如果防卫者还不能拿个工具怎么进行有效的防卫?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于欢单独一人面对对方多人,赤手空拳不可能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之目的,拿起身旁桌上的小刀是实现其正当防卫目的的唯一途径,于欢别无选择,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何况于欢还出声警告:“别过来,过来囊死你”,可见于欢本意不是要囊死对方,而是要让对方 “别过来”。

再看第二点,警察的出警。在本案主审法官看来,警察出警后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财产安全就已经有了保障。

然而事实恰恰相反,正因为警察肯定了那些人的 “要债” 行为,放纵了明显的违法行为,才使得邪恶越发的气焰嚣张,几人将于欢拖进接待室内也未见警察来阻止。可以说,警察的出警反而使得于欢陷入了更加危险的境地。

另外此时,于欢的主观意识上恐怕已经认为警察和讨债者是一伙的了。警察的出警不但没能保护于欢的合法权益,还让于欢断绝了寻求公权力保护的念头,无奈只能出刀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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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位警察的行为,我只想说一点:“警察到底是干嘛的?”

是维护社会正义的?还是审判犯罪嫌疑人的?
出警时需要警察判断行为人构不构成犯罪吗?需要警察出手前先来上一番自由心证吗?

什么叫 “要债可以,不要动手打人”?十几个流氓去“要债” 你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吗?如此明显的不法行为面前,你想的只是别在我的辖区里出刑事案件???要你何用啊?

警察不制止,于欢只能自己制止。警察背后是庞大国家机器,如此力量大概动动嘴就能搞定吧。于欢手中只有一把小刀,他想去制止,只能靠血溅五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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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闻最高检已经介入此案,恐怕这回是要把该案深挖一下了,比如那些高利贷者的保护伞是谁?

另外,我也看了一些其他的答案,抛开那些答非所问的,亦有不少人认为于欢并不成立正当防卫。可惜他们也未给出一个令我信服的理由。

假如抛开案件细节,我们确实能看到:多个讨债者将于欢拖入屋内、于欢挥刀至一死两重伤。似乎存在 “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的防卫。但是我认为,超不超出明显限度不是以结果论的。

正当防卫制度设计的本意是邪不胜正。的确,法律不仅仅保护被害人,同样也保护犯罪分子。但并不意味着一个守法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就要束手束脚,时刻想着坏人的合法权益。毕竟正义是不需要向邪恶低头的。

另外,所谓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说的是面对现实的紧迫的不法侵害假设我有 1、2、3、4 共 4 种方法可以制止这种不法侵害,那我应该选择其中较为缓和的那种,而不要过于激烈。

举例来说,比如我在公交车上看到有人盗窃。我可以提醒被盗者小心财物、我可以大声呼喊抓小偷、我可以一拳将其击倒、我也可以拿刀囊死小偷。可以看到前三种手段都是比较缓和的,而第四种就太过激烈。

那么如何确认手段是否激烈呢?靠的是一种利益的衡量。如前例中,我选择方法 4 制止了小偷的盗窃行为,保护了一份财产,却因此伤害了一个人的生命。功利的讲,我的行为不够划算,所以刑法还是要惩罚我。

回到于欢身上,几个壮汉打手将于欢拖进一个相对与外界隔绝的空间,究竟意欲何为,于欢不得而知。可能几位只是想侮辱他一下,也可能要揍他一顿,但不可否认的是,存在对于欢进行故意伤害以致发生重伤、死亡后果的可能性。此时,于欢若不囊上几个谁知道会发生什么?倘若于欢稍微采取了缓和一些的手段,只怕更会激怒这些人,后果只会更加难以想象!

说于欢的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那你告诉我于欢想要制止这种对其本人的不法行为,必要限度在哪?难道于欢的命不值钱吗?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尊重法律的判决。但请注意这样一个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大案,判决是有指引作用的,这代表着从今以后,我们如果碰到类似的情形,采取了类似的手段,也会得到类似的结果。那么究竟是向邪恶低头认错咬牙挨揍祈求邪恶不要伤我性命;还是奋起拔刀反击,让邪恶今后不敢再猖狂,就看这份即将到来的二审判决了。请让我感受到正义的存在。

知乎用户 毛宁​ 发表

国家的自卫反击英明伟大,老百姓继承发扬有什么错?我们不惹事,但遇事我们也不怕事,这不就是我们伟大的华夏民族千百年来的安身立命之本吗?

如果自卫反击是错的,那为何参战的解放军战士到现在无一人逮捕法办,多数还立功受奖。按照有的律师的说法,别人侵犯我们是他们素质低,你们应该去平心静气的讲道理收集证据,怎么可以矛盾升级,动用武力呢?这种律师,我建议立即送去伊斯兰国,给世界人民做做示范。

国家是由小家构成的,一个小家有难都不敢挺身而出的人,大家有难他就能突然深明大义了?从小老师就教导我们三从八不,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既然英勇无畏的人民解放军战士可以做到犯强汉者,虽远必诛,那光荣伟大的中国人民为何就不能呢?董存瑞,黄继光,邱少云这些英雄可能真的已经离我们远去了,但我相信,英雄的精神永远不会离我们远去。

法官大人高高在上,你可以说你只看既成事实,但作为整个社会监管执法,乃至弘扬正气的一份子,任凭非法高利贷充斥社会,放任黑恶势力非法拘禁,执法者对殴打猥亵行为置之不理,你的工作又真的做到位了吗?

法律的存在是希望给普世大众一个公平合理,如果给出的结果只能让你法官一个人满意接受,那是家规,不是法律!

知乎用户 流年 发表

什么是合理?

相关法律清楚吗?案件证据了解吗?

什么是证据?

新闻里写的?判决里写的?

新闻里的场景就是真的吗?判决里的口供就是真的吗?于欢在判决里的口供和新闻里的并不一样,那他是被强迫改口了吗?

法律研究不深,证据新闻里和判决里有出入,无力判断是否合理。

如果法官不能依靠法律和证据来做判断,而是听从外界 “你该那么判,你这么判不合理” 的声音,才是最大的不合理。

知乎用户 法律小知知​​ 发表

谢邀。这是在另一个问题下的回答,可能答非所问。如何看待李沫霖的这篇《不要再为 “刺死辱母者” 的人充当义警了? - 知乎

以下是原答案:

谢邀。在关于这件事的问题上我曾经以同样的答案回答是‘ 建议对于欢是否存在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进行司法鉴定”,后来我补充了“这个问题还是交给刑辩专家来处理比较合适,因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确实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于欢是否存在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情形也完全在法律讨论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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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算是回答吧,其实这类《不要……》的文章实在有太多了,如果说找出 100 中理由说 “不要怎样”,那也一定可以找出 100 中理由说“要怎样”。或许这个事件中的各方(包括媒体)都在追求所谓的正义或者说是自己的正义(法律人也有自己的正义哦,但很可能大多数人也不认为是正义,但有可能大多数人是对的哦,可大多数人也会犯错的呦),每个人也都希望看到一个应当应分的结果,但是,不好意思,任何价值的选择必然拖着代价的影子,要么是冤枉好人之弊,要么是放纵坏人之虞。鱼和熊掌不得兼得。结果却是很重要,但是如果在各方寻求结果过程中能够形成最大的共识——比如是否应该避免这种悲剧在发生?催债手段是否应当至少保持一定的克制?正当防卫是否应当控制在合理限度内?防卫过当是否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超出法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利息部分是否不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民间借贷是否应当同样适用民法关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欠债还钱是否应当是天经地义?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是否应当得到进一步改善?——如果能形成一个甚至是一定程度的共识,我认为相比这个事件的结果,反而更有意义。一分一寸的事情确实可能说不清楚,如果要寻找真正的东方或者真正的西方,至少要排除南极洲或北冰洋的方向,虽然东和西背道而驰,但我们一致认为应当放弃极端的南和北,虽然仍然可能四分,但或许已经不至于五裂。找到了这样共识,再在共识范围内去寻找,尽管仍然是恣意汪洋中的大海捞针,但至少避免了无限寰宇中的空洞迷惘,最终,一定能够更加美好的(原谅我实在想不出其他词儿)。至于这篇文章,有人看是动人,有人看是气人,但至少大家可以看到,作者是用了心,如果有人非在“心” 上非说是 “别有用心”,我倒是想在“别” 上说个 “别出心裁”,至少都有了“心”,跟你的“别有用心” 也有那么一点点的“共识”。既然事件涉及刑法、刑诉,那便交给专家去处理。关于法律角度的探讨,那么多大神说的那么好,我才算老几。法律的交给法律,因果的交给因果,轮回的交给轮回吧。

知乎用户 啊哦 发表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直指我们国家刑法中最最薄弱的也最受人诟病的一环,就是正当防卫的限度的问题。即我们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我们在法律上有多大程度的自卫权。

为什么很多人不能满意这个判决,原因就是,这个判决简直就是在声称,我们在受到侮辱性质不法侵害的时候完全没有自卫权。

案件中催债人所做所为已经是非常明显的犯罪,具体的罪名在知乎上已经有大神分析到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拘禁,强制猥亵等罪名。在这样的连环犯罪下,正当防卫的限制究竟有多大?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知乎用户 王刚 发表

首先,双方都有错是毋庸置疑的,过失杀人判处无罪也无可厚非。

其次,法院自然对弱势的一方判决更重,就像阆中公审讨薪农民工是一个道理。就像有些人提到的那样法律、国家、军队、警察永远都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阆中公审讨薪农民工见我的一个回答:你看过最震撼或感动的一张照片是哪张? - 知乎

知乎用户 双耳分听 发表

这件事情,不懂法律,我们也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于欢这件事,让我们把媒体报告的事情简化,把媒体用的修饰词去掉,用简单的话再描述一下事实来看一下:这次我们不带一般的感情和道德评判色彩

(一)于欢母亲借高利贷,还不上,出借高利贷者收债未果,侮辱于欢母亲,于欢报警,警察表示无法处理,于欢刺死一名高利贷,重伤两名,轻伤一名,于欢被判无期。

在下一步,我们去除人物之间的关系属性,甚至稍减一些人类的性格,多加一点法律的理性,再来描述:

(二)A 借高利贷,还不上,B 收债未果,侮辱 A,与 A 关系亲同母子(这里做一般描述)的 C 刺死 A,重伤一同收债的 D,F,轻伤 G。

从法律上来看,(二)是基本事实,那么该如何判决?

A 放高利贷,违法,该判(我不知道怎么判,我不是学法的)

B 借高利贷,违法,该判(我还是不知道具体怎么样),同时欠债不还(有一定的年纪,还开公司,说明清楚借高利贷的后果,因此责任自负)

C 杀一人,伤三人,杀人偿命

按照(一)的描述,C 母亲受辱,(但是注意一点是,有些媒体报道,C 并未在侮辱当场正当防卫,而是报警无果后,去杀的人,我不知道这都已经不是一个时间了还算不算 “防卫”,算不算 “报复”,这里姑且算防卫),酌情量刑,无期。

我觉得正合适。

最后再说几点:

1、关于无期:

也就是说,于欢真的是你们所说的孝子贤孙的话,她是可以在 13 年之后出来的,(按照民间我听过的,不知道是否确切的非官方说法,在交点钱,走走关系,10 年以内出来的也有的是,但这个算我瞎猜测,别较真),杀一人,伤三人,我觉得这样的刑罚不重,难道他只判三年?这样才是真的无法无天了。

2、关于孝道:

本来想写怎么样才是孝,于欢这样也不能算是最好的孝,想了想,我自己还一事无成的,没给父母带来什么好日子,有什么资格说什么是孝呢?历代圣贤都说了什么是真的孝,这个我就不说了,

3、再反驳几种说法,你们自己对号入座

(1)“作为一个儿子。。。。balabalabala", 极其讨厌这样说话的人,作为一个儿子你应该回家孝顺你妈,你爸,而不是在这讨论这种法律问题,道德问题,社会问题,你讨论这个问题,思考的角度就应该是作为一个有着健全思想的成年人

(2)“难道看着母亲受辱吗” 。。。滚蛋

(3)“中国的法律该为孝子主持公道,不然就是不健全。。。balabalabala”,我很奇怪一个问题,大家讲要给于欢减刑,其立足点都在于 “孝”,可是亲情,恰恰只是情而已,为什么大家拿着 “情” 来对着法律讲“理” 呢?如果真的要讲 “理” 的话,应该说杀人偿命;如果要讲情的话,不是法律不对,而是请法官法外容情。我不希望因为这一次事件就对杀人偿命这条法律(不知道有没有确切的这条法律)做修改,以后可能会造成更多的判决困难

(4)请大家走出 “儿子” 的角色,走出 “杀人犯” 的角色,很多人现在把自己和自己的母亲放到了一个场景,只去想“我母亲受辱我怎么办”,注意:我上面已经说了(一)和(二),故事的场景不是我母亲受辱我怎么办。

为了进一步帮大家走出来,请大家进入被杀的高利贷的母亲的角色:我知道我儿子是个混蛋,就因为一个女人欠他钱,就去侮辱人家,我儿子真是个畜生不如的东西,可是啊,能不能别杀我儿子呢?打他也好,骂他也罢,能不能留他一条命呢?我的孙子也还没长大呢,他没爸爸怎么办呢?(这个是我编的,无事实依据,仅供大家思考)

最后,申明,本人不是法律专业,只表达看法,有不合适或者不合法的说法,欢迎指正,但是无故骂我的我一定骂回来

还要对主要的当事人说一句:如果于欢真是孝子贤孙,其母受辱,我对于欢表示深深的同情,对他为母报仇有一定的义气上的赞赏,然而杀人偿命,我只能祝你好走,如果于欢还有一时意气杀人的成分,祝你好走也不祝了,毕竟陌生人,你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对高利贷者,放高利贷有风险,像你这样的人渣死了我还真是不心疼,但是不心疼归不心疼,我愿意支持你的生存权,我觉得故意杀你的人该为你偿命。对那位母亲,您得到了什么呢?对各位吃瓜群众,多动脑子,别意气用事,又不是你家人杀人,又不是你家人被杀,你没必要带情绪看事情,好好思考,真正促进法律完善才是正事。

知乎用户 贾明孜 发表

转贴,勿喷。[cp] 基本上大家聊的根据就是《南方周末》记者王瑞锋的刺死辱母者这篇报道吧
报道写的挺好,挺煽情,但是就忘了说一点,被暴徒侮辱的的企业家苏银霞,除了欠黑社会的,还欠其他人几千万,其中浦发银行就欠了 800 多万,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也申请查封苏银霞 570 万的资产,根本不是什么正规渠道融不到资。实际上她还有一个身份,就是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事发前警方已经在调查了,苏银霞的老公早就跑路了,苏银霞姐姐因为非法集资已经在服刑了,同时,苏银霞自己也是在放贷的,这些都是公开的资料,报道里只字未提,反而对苏银霞进了几次马桶记的非常清楚。
我也能理解记者不写这些的理由,写了就变成黑吃黑,狗咬狗了,就没办法借此批判司法不公警察无能了。[/cp]

知乎用户 王王​ 发表

手机打字,有些凌乱,能不能看懂随缘吧。本文全部依据来自法院判决书,那些对判决书内容不信任的朋友,如果判决书中的证言部分有不真实之处,于母及其律师绝对会提出来的,既然她们都没说判决书不真实,你们就不要在脑补什么黑暗情节了。

先根据判决书中于欢母子及他们厂子工人的证言(他们总不会自己作证坑自己人吧),尝试还原事情经过:

1、从下午四点到晚上八点半,追债者只是跟随,并无限制自由的行为,期间于母还与追债者对骂,双方有推搡(于母工人的证言)。

2、晚上于母子二人去伙房吃饭,饭后大约九点至十点这段时间,追债人将母子堵在一楼逼债,期间有露出下体及语言侮辱行为,但根据判决书上各方证词,并无人对母子二人做出下体抽脸的动作、强奸意图或危急生命的语言威胁,根据于欢供词,唯一的动手行为是杜某脱下于欢的鞋子,用鞋子扇了于欢一下,于母的证言也说到脱了于欢的鞋让她闻后把鞋扔了,由此看出确实没有过大的动作。

3、十点十三分警察出警到来,对追债者做出训诫:要债可以,不准动手,十点十七分警察出门找报案人了解情况。在此时,警察仍在处理事件,并未离开,且已做出训诫,追债人也并无侮辱及威胁的举动(于欢母子的证言)

4、十点十七分警察出门后至十点二十一分,于欢试图离去被阻止,双方发生冲突后(此处开始各方的证言有了极大分歧,特别是对于冲突程度和动手先后顺序)于欢持刀在冲突中捅伤数人,最后伤者一人不治,二人重伤。值得注意的是,经过激烈的持刀冲突后,于欢验伤的结果,全身左颈有一处 1.1 厘米表皮剥脱,右肩有 4 厘米 ×0.3 厘米皮下出血(通俗的说就是一元硬币大小的淤血、青肿)这些伤连轻微都够不上,即使不是持刀冲突时留下,而是之前被追债人打出来的,在追债人全程没有威胁生命的话语及于欢这些伤来看,实在看不出有生命受到威胁的迹象和防卫的紧迫性。

还原了大致的事情经过后,基本能看出,当天的事件中:

1、在九点前,双方有互骂及互相推搡的举动,但不严重(根据工人证言及于欢伤情判断),此时追债人并未开始限制人身自由。

2、九点之后,追债人堵住于欢母子,限制了自由,有侮辱行为(裸露下体后被同伙制止),并有轻微的动手(扇一个巴掌),且警察来之后并未再有侮辱行为发生。因无明显暴力行为,侮辱行为被劝阻中止,限制自由时间一个小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较难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3、当天事件全过程中,追债人均未对于欢发出危及生命的语言上或行动上的威胁。

4、十点过后,警察已到场正开始着手处理案件,在案件没有处理完结,同时当事人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警察程序上是要求当事人在现场接受询问调查的(如果有报过警的网友,应该知道无论你是报警方还是被报警方,只要你是当事人,没特殊原因并自己提出请求,那么出警的警察没处理完是不会让你离开的),同时也已不存在侮辱行为,也并无过激的暴力行为或发出语言上的威胁。

5、于欢因要离开现场被阻止,后发生冲突,根据于欢的仅有的两处伤情看(左颈 1.1 厘米表皮脱落及右肩 4 厘米 ×0.3 厘米皮下出血),冲突发生时追债人应该没有太过暴力的动作,且于欢母子在供词中均清楚的陈述警察就在门外,在警察尚在现场出警处理案情时,一方未取得警察同意要离开,另一方阻止离开,限制自由的时间不到五分钟,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同时于欢已清楚认识到警察就在门外,在发生冲突时可以呼救(其实根据伤情更倾向于欢陈述的被人扣住脖子阻拦不准走),并无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确实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既看不出有动刀的必要性,更不要提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了,试问,一死二重伤二轻伤的五个人,在警察出门,于欢捅人之前,难道都正在对他使用暴力吗???(五个人在使用暴力,伤痕证据何在,希望二审能查清事实)

如果仅凭如此轻微的伤情,利害关系人的单方证言,无法行成证据链的施暴证据就能认定正当防卫,那以后黑社会强拆,是不是可以一个人去到户主家里,自己撞一下墙,然后就拿户主家里的刀大开杀戒,算正当防卫?

在追债过程中,由相互对骂、推搡到最后堵住母子一个小时多逼债(九点前并未限制行动),期间有侮辱和扇耳光,最后在警察到场后仍阻止于欢离开,这些行为违法吗?违法,这些行为涉嫌寻衅滋事,侮辱罪(无明显暴力行为,侮辱行为被劝阻中止,限制自由一个小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较难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 “寻衅滋事”。而侮辱罪属于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就算构成侮辱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在于欢动刀时已不存在侮辱行为,在这里,我完全看不到众多网友一致认为的杜某死有余辜之处。

至于高利贷问题,无论双方约定的利息为多少,只要已偿还的部分未超过 36% 的年息(月息 3%),追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息的行为,都不能认定为利息过高。粗略计算,于母第一次借款 100 万本金,按月息 3% 计,每月利息为 3 万,20 个月本息约为 160 万(仅为粗略计算,实际会更复杂,涉及到是先本后息、先息后本还是等额本息问题,以及每一笔还款时利息是否过高问题),再加上第二次借款 35 万元(此次暂不计利息)共计 195 万元,已还 152 万元,尚余 43 万元左右未还(于母证言为:已还 152 万,吴占学下面八九个人到我厂子继续逼我还钱,把房子过户),照此计算,并不存在南方周末报道的房子已经抵债了的情况。因此追债人上门追讨在 43 万元内的部分,不属于高利贷范畴。

另外希望某些网友能收起双标的眼镜,公正的看待问题。我同意于母欠债不应是她受辱的理由,那杜某辱人也不应是他死亡的理由,我同意于母案外老赖的身份,不影响她在本案中受辱者的角色,那同样杜某案外涉黑人员的身份,也不应掩盖他在这起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的角色。照某些观点,辱母尚不可忍,杀父之仇如之何?若父仇必报,然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雠,其乱谁救?
创建于 08:06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知乎用户 周绪东律师​ 发表

不合理。
行为定性不合理,从目前信息来看,个人认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是正当防卫都是合理的。
期待山东省检察院提起抗诉。

知乎用户 牛东南律师​​ 发表

关于辱母杀人案的一点想法
知乎上几个好友 @我,我现在简要的说说我的一些想法。由于信息的不全部以及时间仓促,加上本人水平有限,错漏难免。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先说结论,本人认为二审会改判,大约的刑期在 5 至 10 年之间,6 年的可能比较大。
1、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原审判决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故意伤害致死。构成犯罪没有问题,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没有问题。
2、该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属于正当防卫,但是明显属于防卫过当。原审判决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原因是对方未使用工具,其次认为派出所出警,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第一点难道不使用工具就不能正当防卫了吗?显然是无稽之谈,强奸一定需要工具吗。对于非法拘禁而言是典型的持续犯罪。难道对于非法拘禁就不可以正当防卫吗?显然是不正确的。其次警察在场就不具备防卫的紧迫性吗?对于被告人而言不一定是这样认为的,设身处地的为被告人考虑的话这样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3、二审是否会改判,二审会如何改判。、
二审会改判,二审会判决 6 年左右。
本案已经让全国人民民怨沸腾,真的沸腾也好假的沸腾也好,这个案件已经成为热点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为什么这么让人愤怒呢?辱母,高利贷,警察不作为。这 3 个关键词如同 3 个炸弹点燃了人们内心的愤怒。无期徒刑这个判决在该种情形下就显得尤为刺眼。最近在弘扬传统文化,孝道是值得提倡的,一审也没有考虑到这一点。
如果换一个案情,4 个人对被告人殴打,被告人正当防卫刺死 1 个,重伤 2 个,轻伤 1 个,判决无期,你感觉怎么呢?是不是感觉好多了。事实就是这样。
对于如此案件,二审法院二审法官能做了主吗?显然不能,最高检,最高院很可能有指导的意见。二审法院会改判去平息人们的愤怒。许霆案就是例子。那么二审法院会判决缓刑吗?不可能的,原因有三第一如此严重后果的故意伤害案件判决 3 年并且宣告缓刑,没有法律依据。第二一审判决无期,二审判决缓刑,那么法律是什么?是不是太不严肃了。第三如此将凶手放出是不是会造成受害人的私刑的报复。因此认为不会改判缓刑。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致人死亡的是 10 年以上。在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为无期徒刑。那么构成正当防卫减轻处罚,受害人再有重大过错,以上综合而言为 5 至 10 年,考虑到已经关押的时间,综合考虑为 6 年的可能性很大。

知乎用户 真名 发表

合法不合理咯

让我想起了多年前有一个节目采访家暴受害者杀夫的事情,几个人,都是受不了丈夫家暴,最后杀了人,里边有几个无期的,也有一个五年的。

你说他们的人生,不就是这么被他人的一个决定给影响了吗。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当掌握的事实过少时,请不要被舆论牵着鼻子走。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柳宗元的《驳复仇议》我认为可以为这件事作一些借鉴。
初唐的时候一个叫徐元庆的人为父报仇而背判死刑,当时的官员陈子昂奏议说:“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每个人都有孩子,孩子必有父母,如果每个人都为了自己的亲人伤害别人,那么混乱的局面谁来拯救)” 武则天和当时的大臣们都同意了这种看法,就把徐元庆叛处死刑,然后在给予表彰。柳宗元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表彰与惩罚不能同时进行。因为如果表彰是对的,那么就是在滥用法,如果惩罚是对的,那么就是在宣扬恶。以下是一段原文翻译:《周礼》上说:“司法的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 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 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于欢杀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母亲,生命的保护,尊严与名誉的保护,那么他的母亲有没有做违法的事呢?被杀者有没有做违法的事呢?我们号称社会主义,但我不得不怀疑时代在倒退,至少倒退到唐以前。
我只是一名学生,并不懂法,不懂怎样才算正当防卫,但是觉得这样的判决是有问题的。

知乎用户 傻了吧爷会飞 发表

不合理,从法律角度出发,我认为判决为故意伤人罪不合理。

《南方周末》的新闻稿就目前已经公开信息来说有夸张、煽动之嫌,但结合着曝光出来的判决书,我们能还原出部分有助于判断的 “法律事实”。

主要依靠判决书,我们能得知多个讨债者在案发当天偏晚时未经许可进入了厂房,此行为已经侵犯了《物权法》中关于厂主苏母对厂房的权益;撇去暂无法求证的 “把头摁倒屎里”、“逼苏母给杜某口”,我们已证实讨债者对苏于母子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非法拘禁,期间有侮辱(语言辱骂)和猥亵(暴露生殖器)行为。

对于到场的警察来说,侮辱和猥亵无法立刻得知,但是侵犯物权和非法拘禁出来是可以判断的。其应主动帮苏于母子排除妨害(将高利贷者赶出工厂大门)或暂时将双方隔离。警方到场第一时间却没这么做,已经是(因业务水平低下而导致的)失职。

退一步,警察说 “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 就出了房间门。不管警察是离开还是去做调查,只要警察都出门就够于子产生 “警察走了不管我们,只能靠自己” 的想法,进而导致捅人行为。更别提前一天还多次亲自报警和拨打市长热线。为什么?**因为警察接警后第一要务是控制事态,就算要调查也应留一个警察在室内或把苏于母子和讨债者隔离。**说难听点,杀人现场的尸体都有警察看守,一个明显的违法甚至犯罪现场的警察居然放任十几个人不管就都离开房间?警察的离场,就是事态走向恶化的转折点。

多退一步,讨论一下于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性质。正当防卫有四个要件:有严重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防卫对象为不法侵害人、防卫程度没有过激。

第一个,很多人认为侮辱和猥亵是针对苏母,于子只是被跟着限制了人身自由,讨债者对于子的侵害不够夸张到需要防卫。**这观点错。苏于是母子,讨债者对苏母的肢体侮辱、猥亵,其实就是对于子的侵害(心理伤害),同时伴随着对苏子的直接侮辱、小幅度殴打。**一个小时不间断的拘禁、侮辱、猥亵,足够刺激其(一个 94 年的青年小伙)到理智的临界点并产生极端恐惧。
第二个,包括一审法官在内很多人认为,哪怕真有侵害行为,警察来后讨债者停止,此时侵害 “ing” 状态已中断,于子掏刀不符合第二要件。**这观点也错。法律中的 “正在” 不只是“此时此刻”,更强调一个存续“状态”。**警察到场前讨债者已有极端行为(侵害状态开始),警察到场后讨债者说没动手(侵害状态中止,注意不是终止),警察离场(侵害状态将继续,可从讨债者、厂工证言得出)。除非讨债者也离开、或者明确表示自己不动手(但混混的话不可信故这招不成立),于子产生 “警察走了 + 讨债者会变本加厉侵害(报复)” 观点,是完全合理的。
第三个,被捅的是讨债者,就是不法侵害人。所以这点不讨论。
第四个,防卫程度有无过激。我以前写过一个邓玉娇案例的分析。邓玉娇先被侵害者动手动脚(试图猥亵强奸),她掏刀后侵害者后退,但此时她主动攻击侵害者,所以后来被审定为防卫过当(过当的关键点就是侵害者已后退她却主动进攻)。在于案中,由于警察离场导致现场失去了第三方,利害方各执一词真相较难还原,但我偏向于没有过激。为什么?根据双方证言、供词重叠部分可知:这刀是放在室内而不是于子带在身上。于子先被讨债者逼到了(放刀的)角落,才有机会拿刀,拿刀并说 “别过来” 之后杜某却继续上前(不同于邓玉娇案中侵害者后退),这种情况下于子完全可以认为“对方要来夺刀 + 攻击我”,由此反击(戳对方肚子而不是心脏、头),是正当的。

综上,我认为于子捅人是一个由极端讨债者引发、警察不作为激化、极端讨债者再激化而产生的反击行为,是一个很充分、没有越界的正当防卫。

那么这个故意伤害罪 + 无期徒刑又是怎么出来的呢?

先说量刑。

于某的反击行为原本只导致杜某受伤而非死亡,杜某自己因非必要原因耽误了自己的救治时间,最终导致失血过多而死。其死亡原因和于某的捅人行为无直接关联。综合来说,他在紧急情况下捅伤多人(没有捅死人)的行为哪怕真是故意伤害罪,也不应判处无期徒刑,量刑过重。

接着说为什么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看过一审判决书的法律人都会发现,整个判决书很大篇幅都在讲捅人后的事实情况(如法医鉴定报告、警察现场勘验情况等)。但该案的起因(高利贷、还款情况)、该案的过程(到底有无侮辱、猥亵,有的话程度如何,对苏于母子的影响如何),**判决书中对此阐述太少甚至可以说被完全忽略了,而这正是认定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的关键点。**且法官的结论部分阐述也不够充分详实,难以服众。

一个案子能在调查不全面、不充分考虑前因后果的基础上给出公正裁决吗?不能。

我认为判决书这个样子的原因,是主审法官带有强烈的主观意愿,他 / 她回避掉了和自己想法产生冲突的部分,着重强调顺着自己意图的部分。换句话说,先入为主,进而失掉了客观的立场。

而这种主观意愿的表达,只两种可能:1、聊城中院刑庭法官的业务水平低,审案不全面进、不客观;2、主审法官也涉黑,或被打了招呼。

顺带评议几个现在热门的观点:

1、高利贷借了就该还,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高利贷是一个复杂的事物,里面有正当利益(本金 + 合法利息),也有不正当利益(不合法利息),法律对其中的不合法利息是不保护、不支持的。在很多人看来,苏母上了失信名单、是老赖,但她在这个案子中,借款 110 万,还款 258 万,已经足够清偿高利贷中的正当部分还有余。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苏母已经不欠这帮放贷者了。
反观之,这帮讨债者去厂子里堵人而不是去法院起诉,正是因为他们在已经获取了超出其合法权益很多的利益后,仍想获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正当利益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他们会以涉黑的方式去牟利。
2、聊城警方乃至司法系统有没有涉黑?
我觉得可能有,至少警方有。暂且不提报警多次没人理(权当是警方怠惰不作为)。杜某本身就是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嫌疑人,之前没说出把车借给谁,也没说车被盗,也没证明自己非开车人,那他就是第一嫌疑人,警察却说 “查不到”?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都通过第三方给了被害人的家属一笔钱,警察部门还依然说“查不到”?警察在于案到场时,杜某没有“我擦,兄弟们挡着我先撤了” 的想法, 反而变本加厉侵害苏于,说明他“不怕警察”,自己明明违法、犯罪,居然不怕警察,那么结论是什么?
3、聊城警方(出警人员)的业务水平到底如何?
低,太低。不只是业务能力的低下,更是没有专业精神、不负责任。“要账可以,别动手打人” 这句话说自警察之口,就是一个错误行为。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至少可以适用寻衅滋事的法条,再不济可以控制一下事态的发展走向,却为了自己置身事外而随便敷衍。
4、微博有个 V 叫史老柒,提到 “加入现场八个人,俩欠钱的,六个要钱的… 你让警察信谁”、“接着说非法拘禁这事,首先这是你的工厂你的办公室,这不是私人场所…”
案件的事实可以通过人数多少来判断吗?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可以轻信人多的一方吗?俩所谓欠钱的,我在前面说了其实已经不负还款义务了;六个要钱的,实打实的黑恶势力,你不管?
mmp,厂房不是苏母名下的所有物?苏母的办公室想进就进?中南海不是私人场所,未经许可你进一个?mdzz… 法盲不是错,误导别人可就是 nc 的行为了。

这件事情,我觉得判决是有错的,而且如上也从法律角度去分析并给出了个人观点。但现在一些官媒(比如人民日报、共青团、央视)等却强调 “这是伦理撞上了法律”,想营造出一种“判决没有错,只是面对伦理困境时要不要网开一面” 的窘境以维持面子。

但事实上,这个案子中的伦理和法律并不冲突,它的过程中体现到了伦理因素,但完全可以用法律思维去分析,而且我认为它的法律意义大于伦理意义。

所以今天晚上我看微博的时候,官媒的消息就变成最高检、山东省公安厅派专人来调查正当防卫认定、警察失职、高利贷、部分警员涉黑问题的内容。

这些内容,是对案情的补充,有助于还原案件真相,同时也对公正审判起到关键效果。

呵呵,一个法律案件,不要急着从舆论战角度去思考,先征求一下法学界的意见,不好么?

知乎用户 北条泰时​ 发表

先声明不是学法律的,主观感觉考虑被害人实际上正在对嫌疑人的侵害行为,再考虑自首坦白,以防卫过当的罪名判三缓四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

知乎用户 江不眠 发表

​上周最引人关注的新闻莫过于山东聊城的 “辱母杀人案”,简单概述就是,一位女企业家欠下高利贷,在尽力偿还之后,依然有 17 万的欠款无法偿还。于是,逼债者便以极端侮辱的方式,逼这位女企业家还钱。而她的儿子于欢也在现场。

打电话报警后,警察只说了 “要债可以,但不能动手打人”,之后便准备离开。于欢想同民警一起离开,但被四名逼债人拦下。情急之下,于欢拿起桌上的水果刀猛刺一通,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此案发生在去年四月份,今年 2 月底宣判,但到三月底才闹得沸沸扬扬,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法庭的宣判结果。对于此案,法庭判决于欢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绝大多数人都觉得法庭的判刑太重,更有甚者觉得杀人是应该的,“如果我在那种情况下,一定会杀了对方,谁叫他侮辱我的母亲”。还有一些极端者发文支持 “于欢无罪”!

一、于欢无罪的理由

无罪?支持杀人者无罪(无论这个杀人者出于什么原因杀人),实际上是在变相鼓励杀人。这些 “于欢无罪论” 者,如果有一点点法律素养,就应该判自己教唆杀人罪。一个犯罪的人如何评判这件事?

如果你们不判自己,则说明你们毫无法律素养。一个没有法律素养的人又有什么资格来评判这件事情?

**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人总是会为杀人冠上伟大道义之类的东西,以美化杀人的血腥与暴力。**其中最伟大的莫过于战争,保卫国家,奋勇杀敌,杀的人多甚至才能成为战争英雄。有杀人的战争英雄,也有救人的战争英雄。就像《血战钢锯岭》里的男主人公,战争期间未杀一名敌人,只是不断地救人。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谁也没有权利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一个人如此,一群人如此,一个国家的人同样如此。

那些 “于欢无罪论” 者,支持于欢无罪的理由是什么?归纳出来有以下两点:

1、母亲遭受极端的侮辱,是个人都会拿刀上去干。

这个理由虽在情理之中,但不符合法理。法律讲究一种平等,简单来说就是,别人骂你一句,你就只能骂别人一句,不能骂多,更不能动手;别人打你一拳,你就只能打别人一拳,不能多大,更不能动刀子;只有别人动刀子和你拼命的时候,你才能和别人动刀子拼命。

反观辱母杀人案,逼债者只是侮辱于欢和他的母亲,并没有动刀动枪,根本无法对于欢和他母亲造成人身威胁。

有人喊出 “士可杀不可辱” 的口号,可是这是古代的人思想,怎么能盲目用在现代社会呢?难道我们要越活越倒退么?

而且,古代也有韩信当众受胯下之辱,后封侯拜相。由此可见,尊严这种东西是可以重建的,但是生命只有一次,死了就意味着永远结束了。

法律面前,首先讲的是人人平等。尊严又怎么会比生命更有价值呢?

那些嚷着为了捍卫母亲的尊严,而杀死对方是无罪的人,请认识到这一点:尊严可以重建,而生命只有一次。

2、民警不作为,只能拿刀上去干。

据新闻报道,民警来了解情况之后,扔下一句:“要债可以,但不能打人”,之后便离开了。基本上,人们判断民警不作为,就是根据这一点。但我在这里有一个疑问:

民警了解的情况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况?是真实的情况么?

这群逼债的人,再笨也不会当着警察的面去侮辱这对母子,更不会对警察说:“警察叔叔,我刚刚监禁了他们两个,并且侮辱了他们。”

所以,如果警察想了解情况,只能通过于欢和他的母亲。那么,于欢和他的母亲会说实话么?

如果他们只说这群逼债的人有暴力行为,那么警察就真的只能说:“要债可以,但不能打人。”

但实际上,于欢和她的母亲可能不会说出真相。作为一个企业家,他们在当地也算是有头有脸的人物,中国人最好的就是面子,不排除他们为保面子,不说实话的可能性。

而且,那群逼债的人又怎么会让他们说出事情的真相?

在那篇新闻报道之外,还有人专门调查了于欢以及他的母亲,调查结果令人吃惊。如果说,这群逼债的人是黑社会的话,那么于欢的母亲,也就是这位女企业家也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好人,她因为非法集资,目前已经被警方控制了。

鉴于双方都有黑社会的背景,他们在警察面前透露的真相就更为有限,如果都透露就意味着鱼死网破。

所以说,警察是否不作为的判断依据,应该是他们是否得知事情的真相。而这一点取决于于欢以及他的母亲是否敢于说真话。

二、如果判于欢无罪会怎样?

目前,这件案子已经在走上诉的程序,最终判决还没有下来,但是网上出现一片 “于欢无罪” 的声音。

这些声音只讲情理,不讲法理。试想一下,如果法院真的判于欢无罪,那会是一种什么结果?

  • **杀人者的结果:**母亲欠下高利贷,无法偿还,儿子无法忍受遭受逼债者的侮辱,愤而反抗,致一死,两重伤,一轻伤,判无罪。
  • **被杀者的结果:**奉命前去逼债,用极致侮辱的手段逼迫欠债人,不仅一分钱没要到,反而白白丢掉一条性命。

如果于欢被判无罪,那么综合的结果就是:

于欢以及她的母亲失去的是被侮辱的一个小时,而被杀者失去的是一条生命。

于欢以及她的母亲得到的是免于 17 万的高利贷(这笔非法的贷款,不会得到法律承认的),而被杀者得到的是什么?除了侮辱别人一个小时的快感之外,是失去丈夫的妻子,是失去父亲的孩子,是失去儿子是父母,是支离破碎的家庭。

这样的结果难道就是符合情理、符合法理的么?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世间最恶的莫过于法庭的颠倒是非。但比这还恶的是,自以为掌握了公平正义的民众,却只按照自己的主观情感来判断是非,行不公正之事。这是世间之至恶。**因为,法庭的判决只是少数人的判决,出错只是少数人的错;而民众的判决却是集体的判决,出错就是集体的错。

少数人的错容易改正,而集体的错连觉察的人都很少,更别说改正。“众人皆醉我独醒”、“真理总是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 这些格言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现在,这件案子已经进入了公众的视线当中,更应该讲究公平正义。许多民众支持于欢无罪,反对法庭的判决。在舆论压力下,正是考验法庭公正的时候。

我坚决反对 “于欢无罪论”,但至于他应该得到怎样的判刑,作为法律门外汉的我,还是静静等待法庭接下来的审判。

本文首发自微信公众号:世界这本书(ID:Shuyuan101)

http://weixin.qq.com/r/8Drj__zEc7EMraiY92-i (二维码自动识别)

知乎用户 陈创 发表

依照古代和国外的判例,一般是无罪释放,此案判罚过重。

好在我党听取民意、不断改进自身。

事件发酵后,官媒率先发声,最高法检已经回应。

因此,这件案子二审定会有不同的结果,甚至会影响到以后的类似案件。

又一件司法里程碑事件,正在发生,拭目以待吧。

知乎用户 姞雪心​ 发表

我就想知道,死者当场并未死亡,并拒绝 120 以及他人开车送医,这个怎么算?

知乎用户 孙小吐 发表

我很赞同这位答主的回答,

重点是什么?这个社会总是对 “坏人” 太好,对 “好人” 太坏。有些人放下屠刀就行了,有些人却要经历八十一难。

还是那句话,我们应该重点关注的是执法者怎么处理?放高利贷怎么处理?这背后所迁出的一系列问题能查到哪一步?我们的制度该怎样去完善。

知乎用户 梨子如此吃 发表

你们看了判决书了吗,警察并没有走,只是在门外了解情况,这时于欢拿刀捅了四个人,其中有追捅行为,随后警察进门让于欢把刀放下。

知乎用户 符曾康 发表

或许是我思路清奇。
我觉得于欢案会成为一个标志,代表的是法治的胜利。
看了看卷宗,了解了一下详情,
发现即使是黑帮,也必须遵循法律,行走在法律边缘打擦边球。
播放黄色录像,u 盘一拔塞在兜里,没有证据那就是无罪的。
对母亲脱裤子,以及一切侮辱,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交界。
但是没有证据依然是无罪的。
只不过他们还缺少一个专业的律师团队,或有非法拘禁的嫌疑。
当黑帮也要尊重法律,那就是程序正义的胜利,也是法治社会的胜利。
依法治国,可以说成效初显。

为什么舆论不服?
舆论要的不是法治,是公平正义。
将自己带入受压迫受欺负的一方,希望给出有利于被压迫者的判决。
毕竟大多数人在生活中,都是被压迫的人。
法治与否重要吗?
笑话。
如果蠢到认为法律,或者说法院的目的是保卫社会的公平正义
那只能说这一种病,得治。
当看似没卵用的程序正义都没有的时候,
才是豺狼虎豹魍魉鬼魅彻底失去枷锁,肆意妄为的时候。

更何况,
法律本身就是程序正义大于事实正义的。
法律又不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
维护公平正义的是上帝而不是法官。
法律是用来维护秩序的。
与其说是司法失去信任,
不如说是人们对法治有太多不切实际的幻想。
幻想法治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忘了马克思教导过我们——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跟公平正义有半毛钱关系吗?
有半毛钱关系吗?
有一分钱关系吗?

有许多市民热衷于妄想一个 “司法独立”,“法治社会” 就能解决人类社会从来没有解决过的公平正义的问题,只能说明内心的怯懦和幼稚。
too young too simple sometimes naive
如果希望法律破例去维护事实正义,让法治去承担本来不应该有的功能,请相信我,恶例一开,会有更可怕的事情发生。

所以说学好马克思主义,树立健康的世界观,才是坠吼的。

知乎用户 北冶​ 发表

正当防卫应具有当场性
于欢事后防卫,防卫不成立。
可惜了。

知乎用户 陈厚 发表

想说四点:

1. 我不信任目前媒体对于此事的报道。鉴于媒体在此前社会热点事件中出尔反尔,风吹两边倒的表现,我认为目前媒体一边倒的同情犯罪嫌疑人的立场不值得信任。目前还没有看到本案的判决文书,任何对于本案的盖棺定论的说法,无论是认为犯罪嫌疑人为民除害还是认为犯罪嫌疑人防卫过当,都是有失偏颇的。防卫过当有非常严格的法律认定标准,这个即使仅仅是看一眼 “重案六组” 之类的电视剧的人就能够明白。具体的,等判决文书出来之后,专业人士会给出解答。

2. 看了很多答主的答案都在反复强调一点

判决结果与民意背离,所以判决一定是错的。

这是 21 世纪的中国,但是显然,法治之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们之所以制定法律,之所以严格把控判决的程序,就是为了避免被各种 “媒体(广义的媒体)” 所误导的所谓民意,用愚昧的眼光来干预判。这种被民意干预的判决发生在一切热血沸腾的年代,而这样的年代无一例外的成为我们这个国家的耻辱和伤疤。

我甚至极端的认为,要建设一个法制的国家,就是要更多地出现这样不符合所谓民意,但是符合法律的判决。

3. 这个案子,就目前的报道来看,我们的警察一如既往地表现出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如果警察不能在人身安全收到威胁的情况下及时有效的采取措施,那么在这个大撕裂的时代,我们的安全感无从谈起。

实际上这个案子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情与法的冲突:警察因为对欠债还钱的情的姑息,放弃了对法律的坚守;而法官坚持了法律,却被观众说成是不讲情面。相对来说,我会赞赏法官的决定,在 “大撕裂” 的时代,恐怕只有铁面无情才能保证安全。

4 我来自农村,每年过年的时候才会回老家。每年过年的时候,村子里总会出现三、五因为黑社会逼债而自杀的人。我知道那种被黑恶势力盯上,无法逃脱的绝望感。法制的国家一定不能把债务交给黑社会,虽然这是一个很令人绝望的趋势。

知乎用户 草民清 发表

说实话我看到一些人理性客观的分析就觉得好笑,谈法律的时候和你耍流氓,当你耍流氓的时候就和你谈法律。
好像严格按条文判案就是依法治国了。
法律就是条文应用吗?没有公平正义原则和良知吗?为什么天津气枪案缓刑了,玉米案无罪了?按条文不是犯罪吗?

客观理性人士动不动把民意和法治对立,呵呵,法律判决对社会价值观的导向,难道不是法律价值的体现吗?不是良法应有之意,不是法治追求吗?法理学都没看过,懂点条文就来生搬硬套,那还要法官律师干什么,电脑就能判案。

补充一下,建议那些学法律客观理性人士好好看看沈德咏副院长的话,:沈德咏要求,要准确把握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尊重民意的关系。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坚决防止一强调独立审判就不考虑人民群众的期望和关切,一强调倾听群众呼声就放弃独立审判的原则和要求。一方面要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司法原则,对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事求是,决不能做出违反事实和法律的裁判。另一方面要坚持司法的民主性,在人民群众的参与、见证和监督下以真诚善意的态度,审慎行使司法审判权,努力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司法机关的公正无偏。

知乎用户 便利员 kiwei 发表

我只是觉得没有死有余辜。也不存在什么恶意伤害。这些放高利贷的早该挨刀子了。不过警察可能看多了,也不太好管。不是现在很多高利贷都打着法律支持吗。问题是为什么有人会去借?这和赌博有什么区别,时运高低起伏很正常,不要用非正常手段去挽回颓势。现在本来就是一个要轮转的时代,之前太容易赚到的还回去更有价值的东西留下来,倒闭就倒闭,干嘛要去借高利贷呢?

这背后的一切绝对不是偶然,那些放贷的如此低劣的手段肯定用的不只一次,早就该死。挑战什么不要挑战人的底线,那是用命去挑战。有两种人不会怕死,有坚定的道德观念的和无赖。不过无赖不怕死是因为本身就是烂命一条。

这件事母亲也有错的,儿子不应该承担这种心理伤害。不过这个家庭本身可能也有一定问题了,父亲在哪?我很想得知她们的命盘看一看究竟。顺便告诉大家,无论什么情况下,不要孤注一掷,人生高低起伏太正常不过,时常从自身反思,外物只是外物,心中有正念方能长存。

知乎用户 芦苇 发表

我父母退休后有三十万积蓄,放在某个地产公司参股某街区开发。这是我们县最堵的地方之一,五年了,仍未开发。
我曾对那位以年利息一分五集资并准时支付利息的房地产老板颇为不解,认为他实力不足,本金或有危险。老爸告诉我,那位老板的资金开发四个体量的街区都不会有事。
然后我问老爸那他为什么不开发。老爸告诉我,一开发完,全县大小官僚退本了,他的关系网也就随钱而散。现在他有什么事大家都会保他,大家不管他是怎么弄到钱的,至少拿到手的一分五是参股回报,名字也挂着远亲名字。是完全合法的。就这样,他为大家搞钱,大家为他打伞。一旦他出事,本金就危险了。
如果你懂了这个,你大概就懂了这个案子里为何要债者那么肆无忌惮。
对后续判案我是持悲观态度的,因为山东首要不能不在乎聊城大小官僚观感,而武林大会又要召开了。——牵一发而动全身估计才是南方系的目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判决是完全合理的。在这个时候保住于欢性命,留下翻盘可能。没毛病。
-—————
以上非法律角度分析。法律角度分析只有一句话,我想可以表明我的态度:问题出在立法上,而非判决上。
立法为公,执法为民。这八个字才是法律大于一切正当性来源。做不到这八个字妄谈程序正义,那是脑壳坏掉,削足适履。
-—————-
至于我最想说的话那就是:祖国啊!我的母亲!

知乎用户 清徽 发表

判决无期不合理,罪名合理。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

一、于欢是否被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判决书中的内容,于欢证言、其他人证言、法院的认定,都证明于欢有被限制人身自由。

二、在当时情况下,于欢是否有防卫紧迫性?

法院认为警察已经到场,所以于欢不具备防卫紧迫性。

我认为警察已经走出屋外,无法看到屋内的于欢。屋内的于欢也无法看到屋外的警察。于欢想走出屋外找警察,被讨债者阻止,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以当时于欢有防卫紧迫性。

所以于欢持刀捅向那些限制他人身自由的讨债者。

因为于欢还捅到了一名讨债者的背部,目前又没有证据能证明这名讨债者,在于欢捅人时并非在逃跑,而是跑开准备拿工具接着打于欢

所以完全可以认定于欢防卫过当。

按照第 234 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第 20 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 23 条: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而且其中一名被捅者没有当场死亡,并且没有失去行动能力,还能自行开车就医,可见受伤程度并未达到致死的地步。这名被捅者的死亡,很有可能是其自行造成的

所以于欢这案子按故意伤害罪判,确实是合理的。

但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以当时于欢有防卫紧迫性。

而且死者的死亡是因为其自身救治不及时造成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_帅玉志律师专栏 - 法邦网

本案中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轻伤二级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轻伤一级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那个死亡的,很可能是死者自行造成的。所以我算他是重伤,顶格都算一级,三个就是十五年,轻伤也顶格算一级,加两年,就是十七年。

(5)使用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这个再加三个月,就是十七年三个月。

5. 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再根据防卫过当,十七年三个月除个一半,八年七个月差不多了。

所以于欢应该判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而不是判无期徒刑。

知乎用户 风龙云虎 发表

应该判当事警察和法官无期,警察纵容高利贷非法拘禁,不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法官因为受害者正当防卫就判无期,身为执法司法人员,没基本法律意识也没基本人伦道德,对这些垃圾判死刑偏重,判无期正合适。

知乎用户 吴认真 发表

我觉得挺合理。
我看了很多法学界大佬的评论,绝大多数都认为于欢属于防卫过当。(则刑罚更轻)
可我觉得,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不存在过当之说)
因为缺少防卫意识中的防衛意志
换言之,在 11v2 的场景中,于欢杀人根本不可能让母子二人转危为安!
其伤人是辱极!怒极!愤极!不是有意识地让自己和母亲的权益得到保护!
完毕。
有小可爱认同我的观点点个赞吧
毕竟我的老师也觉得是正当防卫 QAQ.

知乎用户 HuoOrz 发表

1,是我我也会捅
2,企业家正规渠道不能融资吗?是什么逼迫她挺而走险用高利贷
3,其母不是第一次赖账,看过判决书,之前就因为多次赖账被法院仲裁
4,逼债的黑社会赖子比舆论更懂法律,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早都算准没造成伤害没有证据警察抓了也判不了
5,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是为了防止公权力滥用,防止腐败
6,我觉得警察该把母子两人带走,起码出事不能在自己出警的时候
7,犯罪只能被打击不能被消灭,有阶级矛盾必然有违法犯罪,我国正处于第五次犯罪高峰期,那么多黑社会能全抓起来杀掉吗?都是爹娘养的,暴乱了激变成恐怖分子怎么办?只能是各自相安无事,案件中这波败类过线了
8,我们体谅一个基层民警一点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的薪资,职业责任感荣誉感安全感甚至都没有,或许他因为没钱没时间对象都找不来,或许他也在发愁房价晋升,或许他也害怕报复,为什么这个集体强调荣誉,白使唤你卖命不想给钱还不得夸夸你。闹吧,闹完了对大家都好
9,我觉得情景符合刑法第 20 条,但专业水平肯定不去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了没用
10,法律具有阶级性,用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即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11,人民日报的社评仿佛什么都说了又仿佛什么都没说,这就是人民日报的水平,要不然是中央的单位呢,同学们学着点
12,高素质人才应该去基层改变这个现状,但肯定大家都不会愿意去,事件一出公法两家快被喷成翔了,以后千万别去公法

知乎用户 Bluenie7​ 发表

没有去了解于欢一案的详情,因为我觉得在全网愤怒的情况下,很难保证我们看到的不是营销号的诱导。对于这件事,总有些想法:1. 在感情上,辱母者必反击,这是身而为人的本能,是我,我也会反击。2. 在理智上,我们在网络上看到的是事件的简述版甚至转述版,更可况还有不少营销号的诱导,而法律讲究的应该是细节,是事实,是证据。3. 在理智上,如果所有事的判决依据都是感情,那还需要法律做什么,举个例,父母被杀,为复仇而杀了对方,确然从感情上,我们应支持,但从法律上我们能支持这种方式么?所以法律的作用是什么,理想上我觉得是树立社会规则,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则,它是用来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么?不知。4. 我们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达到理想状态了么?恐怕没有。高利贷前科未获刑,侮辱现场不作为。。 所以,从法理角度,于欢应该获刑,但法外乎情,请求酌情量刑。另,其他该获刑的恶行请严惩之。法律若没有公信力该如何维护社会秩序。

知乎用户 袁荣 发表

这个问题是让一堆懂法的人来上课:你们不懂法!

不管懂不懂,总要先说明白:这个法维护的到底是什么?

和谐稳定还是人身权利。

也许文本上是写的什么人身权利之类。

但是,执行的人想的是:别跟我扯什么人身权利,和谐稳定是第一位。

警察是这么想的。

至于判决的法官是怎么想的,

我就不知道了。也许想的就是:死者为大。

知乎用户 李三少 发表

判决书看了,全部基于判决书内容讨论,不去讨论那些有的没的情节。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构成防卫过当,这个留给大神去总结讨论。

仅以我浅薄的水平,这个无期明显是过重的。分析有很多人都分析过了,具体留大神分析去吧。

那些说判决完全合理的等二审出来了就不怕打脸么?

**有些人真是学法把脑子都学傻了,只会生搬硬套机械执行,说起话来更是一种反对民意的臆想崇高情怀,众人皆醉我独醒那种。**麻烦不要随便代表法律人好么,中国法律又要为某些人背锅和洗地了,又一大堆嘴里喊着别人是法盲的普法家出现了,其实就是单纯学傻了而已,并且还想秀点与众不同的优越和学识,以前我也有过,谁不知道那点小九九。

很多人的论点很奇怪,一方面认为二审可以改判,轻判,一方面认为一审无期判决完全合理,若真是一审判决完全合理,二审维持原判才是真正的舆论不可干涉司法

打着舆论不可干涉司法的点,说着一审判决完全合理,二审应该改判,这个我看不懂。

说着一审判决完全合理,又认为二审可以或者应该改判,这个我也看不懂。

自己打自己脸很好玩么。

微博上有一位 @ sven-shi 的博主他的观点虽然我并不太认同,但是他描述观点和叙述事实的方式我是赞赏的,动不动就法盲不过是自己水平不够又想秀优越的说词。想表达不同意见总要拿点干货出来。我不赞同该博主的是他关于量刑的看法和正当防卫的认定推断方式,至少按该博主的推断叙述防卫过当的可能性还是有的,当然这些都有讨论的余地。

剩下看看大神们的讨论学习一下,提高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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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下现在各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量刑不合理在,除了对方具有过错,于欢是否能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案情认为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是过于机械过于武断,应当考虑到于欢是具有防卫可能性的,对此案应该适用减轻处罚,而不是一审判决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到案情的全面情况,因而判决失当,无期判决明显过重。(这部分是我个人意见,不过懒得找其他学者的说法了,大意是差不多的)

第二种,还有不少人认为此案是正当防卫,是无罪的。理由在于本案是存在不法侵害,且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方存在 11 人之众,在长时间拘禁和侮辱中,在民警到达未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即离去,于欢本人欲脱离拘禁,在遭到武力阻拦的情况下, 内心精神的崩溃和有感公力救济无望,心理的恐惧足以构成正当防卫。其拿水果刀的行为并未让拘禁者放弃武力的拘禁行为,防卫行为造成的死伤后果即使对必要限度有所超越,但并没有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而且,这种死伤结果的造成,死者等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能由于欢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种,也有人认为一审判决完全合理,故意伤害一死二重伤二轻伤,足以判死刑,有从轻情节,判无期合理,但是认为二审如果轻判的前提在于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至于其他意见,我就真觉得没必要当一种意见列出来了。

有些人认为这么多意见只有你掌握的是真理,你开心就好。

对了,以上各意见都有相应法学学者支持,

知乎用户 木青雨眉 发表

作为法律人,在仅看了部分新闻报道及评论文章后认为,若司法敢步子迈大一点,走在时尚前沿,那于欢可判无罪。

而事实当然不等于新闻,新闻更不能替代事实。

故本文仅依据原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以及本人浅薄的法律知识评议作答。

首先,舆论重点放在司法失信上有误。这次法院及法官为做饭的人(公安、检察院)背了锅。

因为法官是基于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和检查机关的审核起诉来判案,重点是侦查机关和检查院给法官端了什么菜(证据),想让法官定什么罪。基于上述原因加之每个人对正当防卫认识以及证据采信标准不同,所以通篇判决或有瑕疵,但本身并无大碍。

其次,根据各方陈述,本案应分为两个阶段。前期的侮辱、非法拘禁阶段及后期的限制人身自由、争执及捅人阶段。

舆论所关注的侮(凌)辱在警察到来时被阻止割裂,已经结束,此处无正当防卫,可以认定讨债者侮辱以及非法拘禁罪。

后期于欢再次被暴力威胁以致捅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原因是,警察到后并未解除于欢母子的危险性,此后双方又发生争执,讨债者将于欢按在沙发上,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仍在持续发生,故于欢捅人可算正当防卫,而造成重伤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个人看法:
量刑太重 改判有期

预测:
现在没有改判无罪的事实(不要被舆论带偏了),可能维持或改判有期。

以上

知乎用户 李蓬国​ 发表

李蓬国: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岂能以法律之名辱法欺民!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 11 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前来的民警说了一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情急之中,22 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 4 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血案发生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 135 万元,月息 10%。在支付本息 184 万和一套价值 70 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近 4 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 14 岁女学生并逃逸。2017 年 2 月 17 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3 月 25 日南方周末)

这篇题为《刺死辱母者》的报道让我出离愤怒,无法卒读。案中那无法无天的黑社会讨债者,那无所作为的民警,那无耻无德的地方法院,无不让我感到深深的恶心和愤恨。

2016 年 4 月 13 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深感恐惧与绝望的苏银霞四次拨打 110 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了情况就离开了,苏银霞试图跟警察一起离开,却被吴学占拦住。

第二天,催债手段升级。杜志浩等 11 名催债人员,母子二人被控制在接待室,用尽各种污辱手段,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儿子于欢的面。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找人报警。民警来后说了一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

把人按进马桶,非法囚禁、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下裤子侮辱,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广众之下,这些不法分子完全把人当狗虐待,实在令人发指!而在公民人身遭到禁锢,人格受到蹂躏的时候,民警不仅没有尽力去制止暴行,反而两次出警都是甩下一句话就走人,任由坏人作恶,任由群众受虐。试问,这样的 “人民警察”,可还有半点 “血性”?这样无所作为、助纣为虐,可还有半点 “人性”? 可是,他们竟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反而狠狠地制裁了被迫自卫的被欺辱者。看到警察不负责任地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杜志浩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聊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打死我都不能相信,天下竟然有如此无耻无良的地方法院!

母亲被黑恶势力按进马桶,被非法禁锢起来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下裤子侮辱,法院却怪他的儿子 “不能正确处理冲突”!也许这样说是有理的,可是,前来处理的警察甩下一句话走人就算是“正确处理冲突” 了吗?在母亲受尽身心摧残,警察无耻离场的情况下,还能要求他如何 “正确处理冲突” 呢?

至于说 “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言外之意就是,无论被如何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脱下裤子侮辱,只要“派出所出警”(不管有没有制止坏人作恶),只要对方不是动刀动枪,就一时死不了人,仍属于“危害性较小” 的情况,仍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此时,受欺侮的母子应该发扬“容忍” 精神,就算人家把你打得满地找牙,血流不止,还是要“坚持到底”,直到恶人亮出凶器,眼看就要“夺命”,这才能算是“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大”,才能算是“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才能“奋起反抗”“正当防卫”。

看看,这混账的地方 “法院”,就是这样打着“法律” 的旗号,为施暴施虐的恶人辩护,为无所作为的民警开罪,并要求遭遇欺凌的群众“忍辱偷生”,做眼睁睁看着亲人受虐的窝囊废的!

法律!法律!多少辱法欺民假汝名以行!

文 / 李蓬国

欢迎关注李蓬国网站、微信公众号 “挽弓搭见”。

知乎用户 朱黎 发表

这类关于防卫过当判定的讨论其实属于高频话题,几年前我就在知乎问过相似案件疑问,一法律人士说法律只在乎程序正义,所以有时会和公众观感不同,而且这种犯罪假定在各国判的话不会差多少,当时我还认为有理,但最近我了解了一些英法的法治科普读物后,我觉得此话有误导,法律之上有更高的公正,还有自由心证,自然权利等概念,当法律条文的局限不能实现公正,毕竟现实太复杂,就像防卫过当你不可能设想到一切的情况,那法官就会舍弃法律甚至违反法律条文做出判决,当然也会找各种法理自圆其说,毕竟法律是代表多数人的意志,而不是少数法律工作者的意志,当某些条文导致的判决总是总是被多数人反对的时候,其实他已失去其契约基础,回到这类案子,我觉得要么把律法定的再细一点要么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当然陪审团制度是不可能的,光这案子改判只会失去法律的严肃性,毕竟按照现在律条是够不上正当防卫,也没那个法官敢自己司法解释把他给圈到防卫过当这里面

知乎用户 叶辉 发表

山东冠县法院成功的教育了广大驴民:母亲被辱不许救,祖国被侮可带路。

这盛世,如您所愿。

知乎用户 咻咻 发表

当普通人需要通过犯罪来保护自己家人的时候,错已经不在他,错在社会。

知乎用户 啊森 发表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 “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 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 “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柳宗元《驳复仇议》

知乎用户 幽燕鸿蒙 发表

董黯,字叔达,仲舒六世孙也。事母孝。母疾,嗜句章溪水,远不能常致。黯遂筑室溪滨,板舆就养,厥疾乃痊。比邻王寄之母,以风寄。寄忌之,伺黯出,辱其母。黯恨入骨。母死,恸深切,枕戈不言。一日斩寄首以祭母,自白于官。奏闻和帝,诏释其罪,且旌异行,召拜郎官,不就。由是以慈名溪,以董孝名乡。——四明志 · 叙人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 以古为镜可以见兴衰, 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矣!

知乎用户 风千里 发表

又开始一波朋友圈审案了?

看看朋友圈的群情激奋,我隐约感觉文革从未远离

知乎用户 子陵 发表

公权力渎职有责,被杀者死有余辜,杀人者判罚得当。

知乎用户 吹烛惊梦 发表

我不是一个学法的人,以一个普通网友的角度要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一部分圣母觉得改判于欢无罪是助长了所谓老赖的气焰。
但是人家总借款 135 万还了 184 万加一套 70 万价值的房产。月利率高达百分之 10 难道这个不触发法律吗?
再就是我认为于欢之所以杀人,一方面是要债者的步步强度逼压,羞辱积愤。再就是报警之后警方的态度。让于欢彻底绝望。他在黑暗中再也看不到法制,于是望向了刀子。
死者并不是当场死亡,他自己开车到达医院却在医院门口又和别人发生冲突导致流血休克的死亡。
判于欢无期可以! 但恳请法律一视同仁! 将当地警察的不作为以及地下的利益锁链连根拔起换当地百姓一个安宁。
如果做不到这些,还应改判于欢三到五年有期徒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对于于欢来说这点已经做不到了。
另外死者在前几年还因交通原因终结了一位女学生的花季。不知什么手段竟然成为法律的漏网之鱼。
呵呵! 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
(我很想把苍天改成法律,但是当所谓法制社会连我的家人都保护不了之时。我等屁民只能依靠自己和寄托所谓的苍天。可笑可笑。)

知乎用户 靠谱的阿星 发表

《于欢案的真凶:高利贷与黑社会的合谋》

于欢刺杀辱母者一案,发生在 2016 年 4 月 14 日,过去近一年,由于《南方周末》报道而引爆舆论,这让人想起了十一年前的 “孙志刚事件”,由于《南方周末》的报道和舆论最终废除了不合时宜的收容遣送制度,成为我国新闻传播史和法制史上值得大书特书的标志性事件。而这次 “于欢案” 也是《南方周末》报道,借助于微信和新闻端,比刊登在报纸上的孙志刚事件穿透力更强,评论上亿条,但是能否起到孙志刚那样的深远的历史作用,恐怕未必。

舆论靶心瞄准了 “不作为” 的民警,以及公民在何种情况才算是 “正当防卫” 这两个问题上,前一个问题好办,总要有人出来背这个锅的,几个民警因为渎职丢饭碗;而后一个问题 “正当防卫” 则很难有改观,每一个案例发生时当事人所处的“情势”、受胁迫程度、心理承受能力、案发的场合因素均不同,采取何种手段用于自我防卫,很难界定。我国不属于英美的判例法系,这个案例翻案与否,并不会作为其他案件的审判的依据。

实际上,酿成于欢和刺死者悲剧的罪魁祸首是 “高利贷” 与“黑社会”的相互勾结。被告人于欢之母苏银霞前后两次找吴某某借高利贷分别是 100 万元和 35 万元,苏银霞在案发前已还款 184 万,并抵押了 140 平的房子价值 70 万(聊城的房子就这么不值钱?),也就是说,苏银霞还给吴某某价值 254 万元,吴某在一年之内不仅拿回了放贷的本金,还净赚 119 万。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 36%,超过这个部分利息是无效的,吴某某的年利率是 120% 左右,还要向苏银霞收所谓的“欠款”17 万。吴某某本来见好就收, 按照现在房价飞涨这么厉害,把 140 平的转手倒卖给 100 多万也完全正常!但是吴某某没有这么干,他做的是高利贷的生意,不能坏了规矩。

吴某某向苏银霞继续追讨剩下的 17 万,上门讨债的 11 为催债人员无非是要以对方工厂不开工、变卖工厂为代价的,非没有考虑到工人失业之后会造成更多家庭的贫困。这 11 个催债人要有这样高的思想觉悟也就不用去催债了,他们本身就是社会的地痞和混混!看来人家抱怨实体经济不好干还真是的,要是能找银行贷款,谁会借高利贷?

高利贷放贷理想的结果是欠债人能够在期限内还清债务。但一个人要不走投无路是不会借高利贷的,既然是走投无路,又怎么能奢望他能够在一年之内否极泰来呢?欠债人心存有侥幸,正是这种侥幸,让放贷者有了超出还款期限的更高的利息。但诡异的是,高利贷者寄希望欠债人在规定期限内还钱,又希望超出期限还不了,利息滚成本金,可以赚得更多!毕竟你总还有一套房子,你没有你爹妈总有吧,房子才是当下市场的硬通货。

做高利贷的必定会找黑社会当 “催债人”,如何从穷人身上收刮出钱来,只能黑社会有办法;而帮助放高利贷人催债也是高利贷的一大副业(另一大副业是催赌债)。如果把 11 个催债人(包括刺死者)视为 “黑社会” 势力的话,其欺凌苏银霞母子的种种恶劣行迹,也就不足为奇了。笔者在网上搜索了下高利贷的催账手段:堵门、办公室泼油漆、到欠债人家里打地铺、黑社会接送小孩回家,请艾滋病人吐口水,其中,艾滋病人催收欠款效率要高于黑社会;死者杜某某做梦也没有想到于欢会刺杀他,因为他这么干已经习惯了、麻痹了!

高利贷与黑社会本身是旧社会存在两个瘤,但是他们却奇妙地结合在了一起,甚至已经达到了于欢案中的警方都不敢惹的地方。但能否因此一棍子打死高利贷?“存在即合理”,高利贷的存在土壤是民间借款的刚需,越是有钱的人越是借得到钱,越是没钱越借不到钱,银行放款的手续苛刻,底层群体借款刚需无法释放。再加上目前不景气的实体经济,钱不好赚,生意不好做,高利贷才得以快速形成了产业链,在很多城市马路上都有 “收账” 广告,实际上是收高利贷,黑社会催账手段也常用处理不良资产上。目前于欢案最大的改观希望是那条超过 35% 的借款利息属于无效,能否被执行下去。

吴某某已经因为涉黑势力被抓获。关于黑社会有这是一条铁律:凡是法纪松散处,必定存在黑社会。国家是唯一的合法的暴力机关,在商鞅变法时就严惩民间武斗,历代国家机关都禁止游侠。黑社会是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边缘化力量,他给被正当权力排除的人群提供庇护,在民国时期的黑社会最为盛行,如上海滩中的青帮、洪帮等,但黑社会本身严格的秩序和规矩,黑社会大佬杜月笙等非常会做人,章太炎把杜月笙比作 “圣人”。在于欢案中上门催债的欺负妇女后生之类的,也只是底层马仔,真正有头有脸的“大哥” 是不屑于干这种事的,也瞧不起这样下三滥,更不会把事做绝,他们都知道,兔子逼急了也是会咬人。往往越是老实人,越不要去激怒他们,“民不畏死,奈何以死俱之”。

现在的 “黑社会” 已经纲纪沦丧到催收高利贷和保护费了,过去那种豪杰力量作为内部的制衡力量被彻底抽掉了,一旦遇上地方贪腐,这个地方往往老百姓日子都过的小心翼翼,容易激发社会矛盾,这个才是最可怕的!在很多底层社会,一些黑白两道都给面子的 “大哥” 更能解决问题,如果于家有这样的狠人愿意仗义出手,给吴某某递上一根烟,或者打一个电话,给点面子,别太过分了!事情就摆平了,在农村实际上很多纠纷就是这么解决的。

即使在发达如日本、意大利、香港也有 “黑社会” 存在,为啥没有消失,是一个很值得深究的问题;社会是一个有机体,就像人体身上的 “细菌”,不是所有的细菌都是病毒,如果全部铲除,这个健康的人也废了。豪杰往往是受到传统儒家道德以及侠义精神的感召,而这些在拜金社会早就荡然无存了,真正厉害的猛人也不会甘心窝在小县城受窝囊气,早就外出做生意去了,但终归还是有的。尽管 “豪杰崇拜” 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悲哀,最终还得靠法治,现阶段,没有更好的办法情况下,20 多岁的男子如果不惹事情,要是不怕事的话,就要广结豪杰,一旦家人出事,除了 110 之外,还有另一条解决途径,没有必要玉石俱焚。

想要在小地方的丛林社会保护好家人,要么认识 “领导”,要么认识 “大哥”,两头都不沾,有没有能力搞个大新闻。另外,千万别借高利贷!千万别借高利贷!千万别借高利贷!

知乎用户 南华秋水 发表

以前看到某段子

当甲在强奸乙的时候,乙想反抗恨不得弄死施暴者,这个时候有一个声音对乙说:“要理性啊,要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然后甲和乙愉快的生活在了一起。。。。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认真看了判决书。把几个问题说清楚吧。

1. 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已经触犯了刑法条文?

2. 被告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是不是防卫过当?

3. 判决到底有没有问题?

(感觉判决书还是省略了很多细节,比如死者是否在医院门前吵闹,侮辱性行为的细节部分。全给省略了,不知道是于案情无关还是另有别意。在此不作探讨,且论判决部分。)

以下言论基于学理基础,暂且不讨论刑法的传统四要件。

一、基于评论和个人所知的细节来看,被害数人的行为至少是可以定侮辱罪的。评论里有人问为什么不可以定强奸。这是因为:(1)我个人认为刑法中关于强奸的定性,采取插入说。如果是因主观原因不准备插入,则可能构成他罪或者犯罪中止。如果因客观原因未能插入,则构成犯罪未遂。(2)在未有足够客观事实证明是否强奸的时候,虽然其行为有强奸的可能,但是也只能认定该行为构成相对较轻且满足所有条件的他罪。

而根据描述:催债方其中一人以下体接触于母,并且在之前和之后都多有对其母进行心理或生理上的侮辱,并且其后面对其子公然进行侮辱行为。我虽然坚持理性分析问题但是看到这个真的很生气。在我觉得已经达到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概念。是可以定侮辱罪的

另外,评论里有朋友指出高利贷追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但是高利贷追债是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为,其构成的是对 24% 利率区域外的侵权之债。如果追债方强行取财,则有可能构成抢夺罪或抢劫罪。(我个人观点)因此高利贷虽然违法,但是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唯一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讨债人的侮辱行为。因此如果追究讨债人的刑事责任的话,可以定性为侮辱罪。(侮辱罪是亲告罪,也就是需要被侮辱的本人起诉,不然法院是没有立案的权力的。至于为什么没告,理由众多,就不一一系列。)

可以认为讨债者的行为也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二、于欢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看完判决之后我认为于欢实际上是构成正当防卫的。但是以第三款的界定,于欢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如果这个行为是直接导致了杜死亡的话),个人认为构成了防卫过当。因为从判决书上的描述,于欢和其母此时并没有面临着严重的人身危险(前面说过疑罪从无。不能确定的只能当做不存在。而侮辱行为也不能被称为面临着严重的人身危险。)。

当然,吴学斌教授认为此为正当防卫。有兴趣大家可以看一下他的博客文章。

杀辱母者案: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_吴学斌的博客_新浪博客

三、个人觉得,在于欢有自首情节,死者有在医院门前吵闹的情况下(暂且存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显然过重。但是罪名是没有问题的,于欢属于有意识的向受害者捅了数刀。

总结,一审结果如此,二审已经提上日程。最高检也介入,这个案子终会得到相对最公正的审判。这就是民意的作用,虽然我个人是极力反对多数人的暴政的,但是民意对于司法机关可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希望大家以后有疑问有反对意见,尽量使其成为推动案件公正审判的动力。而不是一味地怀疑法律,质疑法律。现今的法律并非恶法,97 年修订把流氓罪去除了,刑修九也把嫖宿幼女罪删除了,刑法实际上是在往越来越完善的角度上走的。至于为什么不能一步到位,是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刑法尤其如此。

刺杀辱母者最新消息: 最高检查刺死辱母者案 望公正审判

有时候私力救济和舍身才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真的让人唏嘘不已。

下面是私货:想看的朋友可以继续看,不想看的朋友千万别看了!都是些比较激烈的语句。

首先指出评论里面一些人的奇特思维:

法律是不可信的,法律冰冷判案肯定不够公正,你不带有人性,还谈什么法制(注意,这人法制还写错了。)

老哥,现在建设的是法治社会,不是法制社会。你要想回到人治社会我也不会反对,但是为什么宗族体系会被逐渐摈弃。就是因为其中有一些不公正,不够优越的地方。

一面说着需要法治社会,一面又要掺入人情和道德。你到底是想要人情解决问题,还是用法律评判对错?

… 有时候你遇到一些人,真的没办法和他讲道理。他讲完政法委就不继续了,一口咬死刑法是恶法。

你真的不能和他沟通的。(这些人在前面多了去了,包括认为我为公安洗地。我骂的就是公安好吧… 我只是不理解为什么这次司法机构会中枪。)

还有一些人,我也不知道是谁给你的勇气,梁静茹吗?在评论里面实名诅咒他人家人。真的,在讨论第三人的事情的时候,没必要这么激动。我们只是在合理的分析问题,你突然来一句骂街说你这个人怎么这么垃圾你是个人渣,nmsl。

是不是,只是因为没说出你想听的内容?

那你直接去贴吧不就好了,干嘛还继续上知乎呢?知乎就是一个分享知识和见解的平台。你不满意可以反对,但是辱骂他人是什么心态?

看来网络的假面很舒服嘛,都舍不得摘下来了。(我就是不摘略略略。)

最后,600 多赞的吃人回答让我感到恐惧。居然有 600 多个人认同这种价值观,觉得现在社会仍旧万恶不赦却忘记了自己可以理性,客观的看待事件做出自己的评价。而认真说问题的几位最高不过 100 赞,评论下面大部分都是辱骂。

那个独立思考,踊跃发言,有着真知灼见碰撞的知乎哪里去了?

所幸还有很多人在评论了讨论了很多,无论各位是赞成我或者反对我。

感谢你们认真和我讨论这个问题。很谢谢你们。

接下来可能不会继续回复太多评论了。这是作为一个接触数年法律的年轻人的一些拙见。希望能给各位一丝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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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评论补几句话,这个回答是给回答了这个问题的几个略有偏颇的答主看的。没想到评论居然有人继续讨论这个问题。那我先把我几个认识说清楚吧。

防止一些麻烦事,匿了匿了,倒不如说我本来就想匿名。逆民意而为之的事情一定不太好做。

1. 咒别人家人出事的各位,请尊重你的口德。你现在做的事情和讨债者有什么不同,别以为抹上了网络这层面纱,自己就是侠客了。我会认真和你讨论问题,但不代表我会认真接受你的侮辱。

2. 侠客那套只存在小说里,现代社会奉行的一直都不是私力救济,有什么苦难请托付给你赋予权力的机构上。实在不行就骂到他做。

3. 是对是错,有时候不是一个案件能够说明白的。高利贷肯定违法,但我也没说他不该被处罚啊?前罪后罪也该分得明明白白。

4. 激情血性一直就不是执法司法的基石,逻辑和推演才是。

5. 为什么合理?不为了救人而伤人甚至杀人,不该罚,难道还应该嘉奖。这就是我认为的理,没有正当防卫,就是应该进行定罪量刑。当然不合情,我自己也觉得这件事情太过让人悲伤了。逼上梁山,一切都是苦。

以下为原答案。

(已经修改了,我现在有觉得可能量刑过重的可能。)合法

首先,有些人觉得,于欢是在进行正当防卫。那看看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规定的定义: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款)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

我们且抛开关于正当防卫中的防卫意识等学术概念,就从条文来看,我们可以得出,正当防卫是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从正常角度来看,行为人的行为最多是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的。而由于他的行为阻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才不认为是犯罪。

换言之,正当防卫行为在行为模式上其实和犯罪行为差别不大。 所以也会导致对方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损害。所以也有可能会产生防卫过当的行为。(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中用于判断和限制正当防卫限度的一个概念,)如果我不小心阻止一个强奸犯强奸失足妇女,把强奸犯干死了的话。该怎么办呢?

这个时候第三款就派上用场了。如果犯罪行为是指向对方的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那么如果导致了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那我们来看看于欢的行为。于欢在接待室中对催债方四人进行了伤害行为,导致 1 人死亡,2 人重伤。那我们看看催债方在接待室里有强奸他妈妈吗?没有。想以他的生命为要挟吗?没有。或者已经拿出了凶器准备刺向于欢吗?没有。于欢的行为可以暂时理解成(或者以大家所说的)因其母被多次侮辱,求助执法机关无果,因此对催债方进行的报复行为。

是正当防卫吗?不是。

有理由脱罪吗?没有。

之前的欺凌行为和生命能等价吗?不能。

那你们凭什么说法官判的不对,于欢就该无罪释放?是他的苦情打动了你们吗?拜托,法庭不是中国好声音,也不会有四个好老师在等着你们述说自己的悲情和苦难,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明明白白写在纸上,他是杀人就该以杀人判,他是侮辱就该以侮辱判。这有什么不对吗?

还是说这只是不符合你们的期望,所以你们就觉得法律不给你安全,给你高压,让你不得不跪下服从了?

反而我觉得法官这次判的更让人放心,至少我不会因为在昨天无意中对他人造成了侮辱,今天就该下地狱,而推我下去的那个人还不需要判刑,继续成为大家的英雄,万古流芳。朋友们,你们有没有想过如果你是作恶者,被人活活打死。你心里不会想让对方受到惩罚吗?

所以我觉得这次判决反而证明了我国司法体系公正不阿,绝不会因为大多数人的暴政而不挥下正义的木锤。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任何一个行为都要相对独立地进行判断。是否等价,能否归责,才是刑事法律讨论的核心。

一个人再怎么悲苦,他做的错事绝对也不会被认可。一个人再怎么作恶,他受到的非难(注意,这里是非难)也一定应该受到正确的评价。

那么这次的锅该谁背?

我觉得大家都得背一点。至少民警和借钱的人,都该背锅。高利贷按我的理解,一般是走投无路才进行的借贷。那么在借之前,也应该对高利贷有充分的认识吧。这一点是吃了警觉心的亏。

其次民警的绥靖手法,也变相的酿成了这件悲剧的发生。

所以高利贷没有赢家啊!朋友们,对贷款一定要谨慎!

知乎用户 贼拉风​ 发表

一:警察渎职明显
二:不属于明显的防卫过当
三:被害人施救不及时有主观因素
四:个人觉得有类似激情犯罪的特征

所谓 “激情犯罪”,在西方犯罪学中被认为是一种“挫折攻击型” 犯罪,是指当事人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它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并且犯罪的发生与犯罪人消极负面情绪的长期积累或者被害人的刺激有着直接紧密的联系,法学界普遍认为,“激情犯罪”的过错程度要轻于有预谋的犯罪,因而,很多国家的刑法对 “激情犯罪” 在定罪量刑上往往轻于同种罪质的一般故意犯罪。我国的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激情犯罪”,但是在立法和审判实践中还是考虑了与“激情犯罪” 有关的因素,很可能会在量刑时从宽。
转自百度百科

考虑到社会影响和里面警察负面形象的因素,当地法院可能会以维稳为目的给出一个上限,在后续二审或终审应该会更全面的考虑犯罪动机,应该会有一定的量刑。

当地涉黑和警察渎职这块后续希望不要不了了之了。
-——–3.26 更新
有知友评论疑问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这点我个人也觉得应该是此案后续值得关注的地方。毕竟现在正当防卫的解释没有覆盖到此案的情景,高法的最终判决应该会给今后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非法拘禁情况下如何界定正当防卫。

知乎用户 伊芸 发表

哎,民众请不要干预司法。

知乎用户 陈剑烨 发表

虽然身为一个法学生,但个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点,不在于判决的公正与否,而在于黑道,黑白勾结的问题如何解决。地方的基层人民处在水深火热之中,一旦被黑道盯上了,可能你这辈子就完了,你不抗争,法律,警察不管你,你抗争了,将你绳之于法。这是一个畸形的社会。真的无法想象,如何活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富起来了,一二线城市富裕了,发展了,可有些人,却处于深渊

知乎用户 古伊尔 发表

请对国家有信心

知乎用户 倦翼 发表

社会需要冲关一怒的匹夫才能进步。评论里有人站在了中肯的制高点无异于那判决的法官,漠视人性。这个社会的法制并不健全,至少比美国差的远,口口声声说依法判决是不合理的。孙子说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我认为在这里正的体现是法治,而更重要的奇是 “人治”(这里指以人为本)。

知乎用户 弥高 发表

我认为判刑过重,可适当减轻量刑。也为余欢感到悲痛。

但是我觉得对此案的重点不是对余欢的判决是否过重,而是警察,检察机关,法院,政府部门的包庇与不作为。

余欢是有罪的,只是刑法的重与轻,这点我不是专业人士,不妄加评论。那其他人呢?涉黑团伙?专放高利贷的老板?渎职警察?互相包庇的官场?就这样算了?

如果一切就这样轻轻揭过,黑社会依然在对着社会吸血,执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依然无所作为,才是这个社会和国家真正的悲哀。

知乎用户 爱敏一辈子 发表

正当防卫的认定门槛太高了,形同虚设,没有起到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没有起到打击犯罪行为的作用。

知乎用户 黎离 发表

看的这个事件及其评论的时候,我想起了《国民死刑投票》。殊途同归。

知乎用户 sasa li 发表

对于这个问题,没有看到卷宗,即使是专业人士,也不能随意发表意见吧?

知乎用户 荧光 PINKS 发表

正当防卫 这个话题不是第一次被大家讨论了,依稀记得曾经有个女生被强奸的案例,事前事后的防卫都不能算正当,有可能过当,我实在想不通这个问题,为什么防卫的正当与否要看施害方,为什么不从被害的环境和心理来看?难道要人受害有经验到能准确把握到正当和过当?

知乎用户 谢钧​​ 发表

我不知道这个判决对不对,因为我不了解当时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也不清楚正当防卫的详细定义。我也不知道这个儿子做的对不对,我只知道在那种情况下,我多半也会做出类似的行为。

我唯一觉得不对的是,杀人的儿子判了,那放高利贷的人不判吗?限制他人自由并侮辱的人不判吗?我只希望法律能够平等地施加在每一个触犯它的人身上。

知乎用户 关羽 发表

该判,如若不判刑,以后借钱都没人还,你去要债只要语言过激或者有什么推搡动作,被人捅一刀那就 gg 了。检察机构比较好的做法是维持于欢判决,同时追究警察系统的不作为,拔除当地黑社会高利贷公司,从严执法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知乎上有太多 “理性守法充满知识和智慧的公民” 我不会分析,根据什么法律逻辑,我只想表达愤怒和疑问,法律难道不是保障人权的吗?
这里,人权在哪?我看不到。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原来这就是让子弹飞的当代鹅城

知乎用户 戈登​ 发表

我尊重法律,但是我不认为法律完全是正确的,也绝对不是完全公平的。

我尊重法律,是因为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独一无二的重要性,但是任何法律,只有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是有意义的,只要是人制定的东西,就绝对不是完全正确的,就一定需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诉求不断改进。

社会公正是一个很复杂的话题,政治与法律永远无法一劳永逸的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我们只是希望,当代的法律可以较为客观的代表当代的公正,这就要面对当代各种观念背后的道德考量。

为什么人民会追求公正?因为人民认为公正可以使我们过得更好,换言之,公正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符合大多数循规蹈矩的人的利益。

所以我认为,法律的具体意义在于,使公正尽可能最大化、尊重自由、促进德行。

我很反感那些所谓的懂法者,一句:“你不懂法律,你没有发言权”,就想要让别人闭嘴。

人民群众作为社会、历史的主体,为什么没有理由提出自己的诉求呢?

诚然,起草一份社会契约,很难满足所有人的诉求,这个情有可原。但是如果这份契约违背大多数人的意志,是不是可以有改进的空间呢?

另一方面,试图将法律与道德情理脱离的方法,是错误的,我们不可能完全依照法律解决所有生活中复杂的实质性道德问题,完全用法律机械的衡量,这并不是人民所欲求的。

但这并不代表我赞同法律的执行可以随意的受到其它因素的左右,即使这些因素看起来很合理。

我同样支持要严格执法,否则法律将失去它的执行力与公信力。

但是在面对法律与当时代道德与情理的冲突之时,契约的制定者能不能体现出改进的态度,这才是人民更加在意的。

毛驴怼大巴,这是人说的话吗?

知乎用户 向隅 发表

最想让于欢轻判的,是法检。为什么这么说,我留到最后。

如果一切属实,证据不发生反转,那么可以说,于欢的判决确实重但并不错——整个法律界是保守而死板的。

在此之前,三亚中院 2016 年 4 月判过正当防卫,当时引起了轰动。为什么轰动,因为太少!

日常办案中,我们见过了太多,不问原因,只要对方受伤你就是故意伤害,包括喝酒后对你撒尿的人。

问题的关键是,法检两院能不能降低刑等?答案是不能。比如盗窃 ATM 机的许霆,如果没有强大的舆论,法官什么都做不了,哪怕他本人觉得重,也没办法。主动上报最高院?基本没戏。

我亲历过一个案件,男孩带女伴唱 KTV ,女伴上厕所返回时被人调戏。女孩跑回包间,在门口被拽着腿拖出来,说实话,除了抗日电影,没见过这个场面。男孩把其中一人捅死,最终判了 15 年。还是所有人一致认为应该从轻,原本是准备无期。

但是不得不说,事实总是让人郁闷,被害人家属天天闹,上访,认为法律不公。汇报、答疑无数次。毕竟,对人而言,没有对错,只有远近。比如于欢案,你可以问问被害人的父母、家人是什么意见,愿不愿意于欢无罪释放。

现在回到第一句,为什么说法检最希望于欢能轻判?答案是权力!如果此次全国能形成共识,那就意味着,再有同类案件,法检的裁量权大大增加。

所以,诸位,事情从来不简单。法官的眼也不瞎。

知乎用户 朱孔 发表

从另外一个角度谈下于欢这个事件——法治社会下礼俗社会的建构形成。

费孝通曾在《乡村中国》这本书里讲到过一个词,叫礼俗社会。礼俗社会存在于早先的、司法不完善的乡村社会中。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这种礼俗社会逐渐向法治社会转变,情理开始慢慢让步于法理。那么,礼俗社会是否就此消失了呢?

于欢事件里,当今法治社会下,互联网异常发达,民意、舆论、意见领袖等词耳熟能详,群众表达渠道呈现出多元化,于是一种其他模式的社会形式跃然于眼前,就是礼俗社会。我们常常可见这样一种状况,当一个舆论热点发生的时候,情理模式的网络社会形式首先建构完成,大家畅所欲言,绝大多数的话语框架由非理性向理性转变。

在这里要区别的是,倡导理性,仍不是法理模式,而是情理模式。因为,即便在一个有长老的农村中,最高领袖的发言,对众人来说,也是有理性的情理表达。而所谓网络上的倡导理性,更多仅仅指的是客观和全面,而不是法理。

那么,接下来要讨论的是,为什么在法治社会中,礼俗社会得以完成了建构。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形成礼俗社会的特点,一是人的基数小;二是信息的及时性;三是环境较为封闭和落后,导致司法尚未触及或者不完善的地方。以这三个角度来看当代法治社会,网络技术发展为法治社会在网络上重新建构起礼俗社会提供了了符合这三方面条件的物质基础:

一、人的基数:也许人们会说使用网络的人千千万,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个人在网络上呈现的角色形象时,已经不再是物理上的集合体,而是观念上集合体,所以即使人有千千万,可量的观点仍是有限的。

二、信息的及时性:网络社会的发展,跨地域、跨时间成为可能,麦克卢汉在 1967 首次提出地球村的概念,指全球变得像一个村子一样,地球另一端的信息触手可及。这使得我们能较为及时的、全面的获取信息,像在乡村社会一样。

三、司法的尚未触及和不完善:法治社会本身,并不代表了整个社会皆可以用法律来解释,按照博弈论的观点,法理作为一种规则,是外在性的,而清理,是内在的。当情理不能完美沟通的时候,会出现效率低下,法理于是作为一种外在的规则来补充,增强沟通的效率。因此,本质上来说,法理是一种后于情理的规则。但在法治社会中,一方面情理更多是内在不可见的,另外一方面人们更加倾向于以法律来解决事情,而使用法律去解决、定义一些事情的时候,往往已经有了一个假定的前提:法律是万能的,它可以解决现有的社会问题,所以它是不可置疑的。然而恰恰相反的是,法律是一种补充手段,也就是说,人们是有可能把现有的法律用在尚不能断定的事情上,这时候,整个社会自身会察觉出现了问题,尚未被法理覆盖的情理部门会凸显出现,形成目前于欢事件中民意与司法不同的现象。这种法理的漏洞、情理的凸显,不能说是舆论干预司法,而是舆论在帮助司法认清目前不能准确定义的社会问题。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在当代的法治社会中,已经形成了一个以礼俗社会为模型的网络社会。而这股力量,会比正在褪色中的乡土里长老们,拥有更强的力量。因为,就像曾经法理适应更大的空间和复杂的人际互动,在当代,网络社会里的这种力量,同样是更大的空间和人际互动的结果,不再拘泥山里的某一角,而是一个社会的共识。这个共识,大家称为舆论,不是为了干预司法,而是引导司法。

所以司法本身,完全不必紧张,之所以紧张,是司法本身将自己定义成最高级的,情理是低一级向更高级的挑战。然而现实是,法理和情理是一种互补的状态。于情于理,社会才能实现最高效的沟通。

知乎用户 刘凌云 发表

看看时间

知乎用户 大帅小姚 发表

抱歉,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我无法清晰的判断这个判决合理与否。

但判决书里面的 “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我认为是有问题的。

关键是,它没说什么是 “正确处理冲突”,于欢的所作所为可能有争议,但是判决书不能以“不能正确处理冲突” 来说事啊,什么是正确的?(1)还钱?要能还钱就没这事情了,也不用报警。(2)忍?都已经辱母了,正常男人都不能忍吧?(3)求助?警察说了“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侮辱的话可能不在保护范围了)。

知乎大神这么多,那谁能告诉我什么是正确??????

如果所谓的 “正确”,只能是一个虚无缥缈难成现实的玩意,那我只能说,会有一个接一个的“于欢” 选择拿起刀子捅刺,即便无期。

知乎用户 长安花 发表

终于明白为什么水壶是四大名著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时,不要忘记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马雅可夫斯基 ​​​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重新申明一下… 我写这个答案是觉得网上那些 “这是一家可怜人,还不上钱是因为没钱,是因为你们是高利贷,打死 xx 黑社会”“你都这样就该弄死你” 的论调过于感性,被一些炒作的大 v 所误导了,对于案件细节和判别我只是觉得应该保留意见毕竟还没有官方的细节公布。轻喷。
个人认为目前的媒体报道和一些大 V 的软文把一场民间借贷纠纷致人死亡变成了一场舆论狂欢,变成了儿子为保护母亲被无良黑社会羞辱奋起杀人算不算正当防卫,以及某地 zf 警察垃圾不作为的控诉。

事先声明… 我不是法律专业,不失为黑社会洗地,答主不是放贷的(没钱)只是想换个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理性思维讨论欢迎,感性思维来喷的我不回。

1. 百分之十的利息是黑社会自己定的吗?在市场竞争下我说我借钱百分之十就是百分之十?谁会借?应该是以案中母亲的情况只能去借这个而不能去银行。那么这就是个生意问题了,(借款人还是认为这个利息自己可以通过收益来抵充)事先都明确好的事情怎么说呢,不能是一方的错,做生意承担风险总没毛病吧。(至于法律规定的高利贷界限,有答主说了会通过违约金啥的规避,没从事过这一行我不懂,但是我觉得利率管制和价格管制一样,最后总会以某种形式继续出现而维持市场的定价)

2. 为什么案发地的民间借贷利率这么高?如果我没记错,民间借贷利率最低的应该是网民口中万恶的放贷者最多,“高利贷”最发达的江浙一带吧(不是地域炮,个人认为民间借贷有存在的必要性),很明显么违法成本越高,放贷者越少,利率越高,这不是放贷人或借贷者可以左右的,这是不是说你们口中 “不作为” 的民间政府打击民间借贷很厉害呢?

3. 警察的做法确实不对,这点我们确定。现在我们假设一下,警察遇到这种情况立马把黑社会抓起来,那么在这种成本下,利率会又搞一个台阶,那么,新闻估计就是 “女企业家经营不善家破人亡”(当利率高到她认为不能用自己的收益抵充下她不会去借,还是说人都是理性的)估计下面的评论还会有仇富者拍手称快。

4.“一定要发生了严重后果才能算正当防卫?” 这应当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我等法盲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慎言呢,要对生命负责总没错吧,比较案件细节我们都不了解,靠大 V 的软文判人生死吗?我们不能既要求法律公正又要求法律在我们想改变的时候改变,看到紫光阁微博发的很有道理,舆论可以监督,但是永远不能绑架法律。

知乎用户 冯泽坤 发表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平台 “无隅”,已获得原作者授权。

总体上说:不合理。以下是详细解读。

在 “刺死辱母者” 一案中,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是该案最大的法律争议。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对于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正当防卫制度源于人类的自卫本能。在国家成立之前,任何人都享有防卫侵害的权利,这是自然权的一部分。在依社会契约结成国家之后,个人在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将自我防卫的保护权移交到了国家。但当个人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急迫攻击时,既然无法求得国家的保护,便只有恢复其自然权利,行使自然的正当防卫权。如西塞罗认为,正当防卫体现了一种自然法的原则。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根据自然法,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应当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及其收益都返还原主,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受到惩罚。因此,正当防卫符合自然法的要求,是人类生来的权利。洛克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人有惩罚别人的侵权行为的能力”,人们都有 “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孟德斯鸠说,“人在进行正当的自卫时有杀人的权利”,“在自卫的时候,我有杀人的权利,因为我的生命对我来说,犹如攻击我的人的生命对他来说一样。… 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难免丧失生命,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卢梭认为正当防卫条文乃是人的天然自卫权的恢复,这种权利是人在国家社会形成以前所特有的,只是在国家、社会成立以后,人们才依据社会契约将这个权利交给国家了。

基于对公力救济不足的补充,世界各国普遍在刑法中设置正当防卫制度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我国《刑法》第 20 条也作了三款规定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置基于自我保护原则,或者维护法秩序原则。防卫人在保护个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积极维护了法的整体秩序。德国刑法中有这样一句法谚 “正义者毋庸向非正义者低头”,正当防卫制度即是“以正压邪” 的权利行使,是 “让英雄不再流泪” 的制度。同时,为了防止私力救济权利被滥用,刑法上又设置了限制性的条件,包括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须正在进行、须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意图的正当性以及救济手段的相当性(即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正当防卫的前提是 “不法侵害的存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将之称为“防卫情状”。为了保护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及名誉而行使正当防卫,几乎没有任何争议,这里的个人当然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我国刑法上也将之表述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 之表述并无任何限制,但因其往往被部分人误认为是 “犯罪行为” 从而导致正当防卫被限制使用,很多原本可以被认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或者是具有防卫性质(过当)的行为不被司法裁决所认可。

回到本案,被告人及其母亲受到正在进行且持续不断的 “非法拘禁”“辱骂” 和“侮辱”,行为的不法性显而易见。而判决书似乎是在论述能否适用《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的 “无限防卫权”,有跑偏之嫌。原文如下:“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被告人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这段表述,至少存在以下疑问:1. 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不需要以不法侵害人使用工具为前提;2. 既然承认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且遭到辱骂及侮辱,即表明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了不法侵害,但结论却又认为不存在不法侵害,自相矛盾;3. 强调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解释不适当地限制或缩小了正当防卫适用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在法律和刑法理论上均从未要求不法侵害仅仅只能针对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只有在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上,法律才表明要求以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为前提;4. 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可能期待行为人根据当时的情境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的,行为人有责。若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的,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从而排除行为人的刑法责任。在本案中,警察的所谓 “出警” 并未使不法侵害停止。限制人身自由权利在继续,辱骂在继续、羞辱在继续甚至变本加厉。在公力救济不作为,众寡悬殊的情况下,于欢对未来会发生什么无法预知,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任何信心。在此特殊环境下,于欢别无选择,唯有防卫才可能脱离危险。至于是否防卫过当,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是存在的。而 “防卫过当” 则属于责任减轻事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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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这件事告诉了我们当 x 国把生殖器放祖国母亲脸上,x 华儿女该如何做!

知乎用户 硕鼠 发表

本人非专业人士,仅从金融角度浅谈这个案子,我认为是正当防卫。最高法司法解释已将高利贷定为超年利率 36% 的贷款,按照高利贷的尿性,此次辱母事件前,一定发生过类似事件,于家肯定报过警,而并没有得到警察的保护。但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于家早就还清了贷款,要债人可被认定为非法侵害他人权益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从这个角度,就可以认定小于虽在警察来后刺杀要债人,但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当地警察并不会保护他。其次,从于妈的公开信恳请领导卑微的态度,我们也可以当收到当地政治生态。这次案件可能是导火索,接下来希望会看到犯罪团伙和苍蝇老虎被打掉的消息。

知乎用户 无声的雨​ 发表

转自微信公众号 [大雪热饮]

山东青年于欢刺伤辱母歹徒致死,竟被判无期徒刑,令人气愤之极。我第一时间冒出来的想法就是,这些办案的警察、检察官、法官,难道你们都不是人养的?

情绪化不好,但面对这样的判决,没有办法不情绪化。待情绪稍稍平复,我们再从法律角度冷静分析。

有些人说于欢造成一死四伤,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应负刑责,只是判得重了一些。这种观点貌似公允持中,其实与本案法官没有本质的区别。

什么叫防卫的必要限度?歹徒没有拿刀,你就不能拿刀?歹徒拿出了他的生殖器,你拿什么?一个青年,长期被一群流氓纠缠、侮辱、殴打,他都忍了,当歹徒当着他的面侮辱他的母亲时,如果他再无动于衷,那还是一个男人、一个儿子吗?特别是当警察到场却不阻止犯罪,而要开溜时,他还能有什么选择?他这时拿起刀来自卫,是行使自己的神圣权利,是维护天下母亲的尊严,是替天行道。每一个天良未泯的人,在同样的处境下,都会这样做。


那些批评于欢防卫强度过大的人,为什么不看看侵害的强度?11 个流氓对付一对母子,用尽最下流的侮辱手段,这与当着丈夫的面强奸妻子、当着父亲的面强奸女儿,有什么区别?对这样的施暴者,予以再重的反击,都不过分。

法律上所说的合理的防卫强度,绝不是指侵害者没有动刀,你就不能动刀,如果这样,肌肉发达、练过点拳脚的流氓就无敌于天下了。合理的防卫强度,必须结合侵害的性质、急迫性、防卫者当时可能采取的措施、措施的有效性等种种因素来衡量。2010 年湖北的邓玉娇案,她在面临强奸威胁的情况下,慌乱之中剌死了施暴者,后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是我国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一次最好诠释。

刑法理论上强调防卫强度,主要是为了防止行为人以防卫为名而行侵害之实。但从此案来看,于欢母子绝无任何挑逗,一直处于忍受、避让的状态,最后之所以发展到一死四伤的严重后果,完全是歹徒一手造成、咎由自取。

于欢在精神濒临崩溃、寡不敌众、绝望无助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把防卫强度控制在既保护自身安全,又不伤害对方身体的所谓 “合理范围” 内,这种本事,除了在武侠小说、电视剧里,还有谁见到过?

警察是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有全副武装,然而面对一个拿木棍的访民,竟然开枪直接击毙(2015 年 5 月黑龙江省庆安县火车站,农民徐纯合被警察开枪打死),这时候怎么不说他的防卫强度远远超过必要限度?专业执法人员可以合法滥用暴力,而老百姓只能逆来顺受,这还讲不讲一点道理?

正当防卫制度的法理基础,是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不受侵害的神圣权利。在遭受不法侵害、得不到公权力保护时,实施自卫与自助,完全是天然的、正当的、合法的权利。而故意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违法者,其行为既为法律所禁止,其实施违法活动时的人身安全,当然也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侵犯他人,本身就是风险性极高的行为,他既不把别人的生命当回事,也不把自己的生命当回事,有什么理由,在侵害他人的时候,还要让被侵害人保证他的安全?他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重大代价以至丧生,正是自食其果。

正确的处理于欢案件,我认为除了已死的流氓不再追究刑责之外,其它 10 名犯罪分子,都应当根据其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别追究伤害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对其幕后的指使者,应当追究其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对到场而不制止犯罪行为的警察,应当追究其玩忽职守罪。

从重庆、天津、福州等地曾经发生的警匪勾结情况看,黑社会组织的后台往往就是政法机关负责人甚至最高首长。本案中我们有理由怀疑,没有政法老板罩着,给黑社会混混一百个胆子,他也不敢嚣张到这种程度。这也才能解释,为什么案子判成这样。


雷洋案给我们造成的伤痛尚未平复,于欢案又重重地刺激了我们。我在看这个案子时,感受很像于欢:他是被迫观看母亲被辱,我们是被迫观看法治被污辱、人性的尊严被践踏。黑社会的生殖器侮辱了我们每一个人。

是可忍,孰不可忍!于欢为了维护母亲的尊严豁出去了,我们难道不应当为了法治的尊严、人性的尊严拍案而起、挺身而出?

如果此案不能得到根本的纠正,它将淹灭人们对中国法治的最后一点幻想,将夺去人们对中国司法机关的最后一丝尊敬。民众今后只能寄希望于邓玉娇、贾敬龙、明经国式的自力救济,只会盼望更多的胡文海、杨佳、夏俊峰。


供职于公检法的朋友,如果在这个案件中你还是用屁股决定脑袋,请你今后不要再抱怨警察殉职、法官被害,民众无动于衷甚至冷嘲热讽,答案就在这个案件当中。当你们与黑社会合谋,彻底地侮辱了一个母亲、一个血性男儿,彻底地侮辱了我们做为人的尊严的时候,我们只能期盼上天对你们的报应,来得更猛烈些。

(2017/3/25)

知乎用户 重治 发表

关于 “刺死辱母者” 的一点商榷

朋友圈一阵沸腾,才知道邻省有人被攮死了。

我向来不惮以最坏恶意来揣测,但网上一些言论又让我丝丝闻到药家鑫案的味道。遍翻判决书,所谓屙屎扣头,我没有看到。所谓 “极端手段”,便是受害者褪下自己裤子露出裆部。在要债过程中,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动过手脚,脱过嫌疑人的鞋子欲让其母闻。虽然行为恶劣,但是对不起,除此之外,我再没看到其他更为煽情的情节(本句话实名针对南方周末,你这条断脊之犬,摇唇鼓舌,颠倒黑白,狺狺狂吠,妄图抹黑警察队伍形象,我从未见过有如此厚颜无耻之人)。(山东聊城 “辱母杀人案” 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

**无罪的呼声,是决绝不可能的。**判决书里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在警察来到后嫌疑人急于出门而将受害者杀害,生命受到威胁的可能性十分之小,因此不认可被告方提出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但同时被攮的人都只挨了三四刀,并不存在照着一个人往死里攮的情节,因此也不认可原告方提出的故意杀人。结合各项人证物证,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及相关医疗等赔偿判定,对原告死刑和天价赔偿的不认可,是没有问题的。并且,从各方的口供笔录当中,也并没有看到当事人当时挥刀时,有其母受辱的情节和其反抗其母受辱的动机。

**高利贷本就是刀尖上舔血的买卖。**放贷者在享受巨大利益预期的同时,也要承受借贷者跑路的风险。法律对于借贷的最高利率有明确规定,在找不到借贷人的情况下,放贷者很难寻求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黑势力就会不可避免地的见缝插针了。还记得大明湖畔的裸贷门么,多少少女艳照遄飞的背后,是放贷者被跑路后资金链断,再被别人催债的破产。本就是双方心怀鬼胎的博弈,同盟国与协约国,哪一方更为高尚呢。

尘归尘,土归土,法律不能因为施暴者被害而放弃对他的惩处,也不能因为受暴者行凶而无视他的隐情。一审判决书有理有利有节,并且综合考量了民众心理承受的因素,看过之后很满意。如果能再宜将剩勇,对不法催贷者进行惩处,对背后恶势力进行严厉打击,那必是更为彰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事,也是这件事发生所能产生的最大意义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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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林龙 发表

他们需要的是顺从的百姓 而不是敢于反抗的市民

知乎用户 信仰 发表

已经判了无期不可能改判无罪,甚至轻判都是奢望。(参考博士嫖娼案,石家庄杀村长案)因为改判就意味着:警察失职、法官渎职,甚至官匪勾结。拉出来的屎更大的可能性是踩过去,吃回去太难了。这是事实,让我们绝望,但是我们还没有放弃希望。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这个案子,是量刑的问题,定性没有任何问题。防卫过当不是罪名!!落到法条上就是故意伤害罪。

说个不恰当对比,当年媒体舆论喊打喊杀的药家鑫,杀死一人,死刑立即执行。按照现有的案例,一死两伤,无期可能是已经考虑过减轻情节的结果了。

证据和证据之间哪怕细微差别,对定罪量刑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光听媒体说,很难分辨。

一家之言,欢迎讨论。

知乎用户 普拉顿的星界密藏 发表

我就讲几句话,毕竟不懂法,不是搞这一行的,也只能说个故事,给大家乐呵乐呵,花生瓜子矿泉水,啤酒饮料八宝粥,大家前排坐好嘞。

我不记得大概是啥时候了,反正有一个叫季的南方老头儿,攒了大半辈子吧,终于弄成了个集团,其实说白了就是一穷二白啥都没有,但看着舒服呀,起码算是老来脸上有光了。

这边厢正吃着火锅儿唱着歌,突然之间,这季老头儿被一个叫冒顿的北方大老粗带的黑帮,带着一帮纹着龙虎的马仔,抢了公司财产,还不少。

这老头儿当然生气啦,咋办呢,带着集团的人撸袖子干,发了毒誓要把东西抢回来!

有可能是因为南方人体质弱或者其他啥原因吧,反正这老头儿蛮可怜,带着人去,没打赢,反而被这个北方大老粗按在地上抽大耳瓜子,一声一声的特别响。这季老头儿也是实诚,毕竟活了大半辈子啥事儿没经历过,马上跪在地上说好话,弄了好半天,最后被放了回来,结果衣服也被抢了,鞋也丢了。

集团里的人看着季老头儿这么窝囊,心里就蠢蠢欲动了,准备抢股权,季老头儿这边才遭了窝心事儿呢,那边又来,马上召开董事会,三两下搞定了内部问题,但终究因为气不过,没缓过来,走了。偌大一个集团,拉在了季老头儿他老伴和年幼的儿子们身上,孤儿寡母的,也是遭人怜呐。

这黑帮看着这集团眼见着又不行了,准备再来收点儿保护费,这季老头儿当年也算是能耐,老伴也是乡镇一枝花,稍有姿色,到现在么,算是徐娘半老,这冒顿一看不错啊,人妻熟妇还是未亡人,没玩过啊,新鲜啊!就当着季老头儿的儿子们问这老伴:你看你孤儿寡母的,也不容易,干脆,你嫁我得了。老伴虽然在集团里作威作福,但哪经历过这个,支支吾吾的,也没说出个啥,不过这季老头儿的儿子们却是记下了,记得很深刻,个个都抿着嘴站在后面不说话,眼睛里边的光简直不像个孩子,楞吓人嘞。

后来吧,这老伴也去了,大儿子也走了,二儿子做了董事长,这黑社会的又瞅着有机会,这次没收保护费,直接把董事长住的别墅给抄了,然后一把火烧了个干净,然后这个叫恒的新董事长当时就提着钢管准备找黑社会拼命,对了,现在黑社会老大换人了,是冒顿的儿子,叫老上,这名字也是奇怪。

董事长夫人吧一把鼻涕一把泪的拉着,说你这冤家死了不要紧,咱们孤儿寡母的,怎么守的住这偌大的一个集团啊,恒小伙一听也对,生生的把这口气忍了下来,然后在公司一进门儿的大堂里边儿,弄了个画廊,展示集团被这个黑社会欺负的各种案例,要求每一个员工入职前必须牢记,要求各个董事必须把这事儿写进公司章程,董事会通过了,这还不够,每年恒小伙就带着他的小儿子参观,告诉他们:这黑社会,没说的,就是我们家的世仇,我这辈子是没希望干死这帮黑社会了,但是要是你们还是干不死!你们下来了的那天,看老子不抽死你们!于是集团开始攒钱,组织护工队。

一眨眼,恒小伙变成恒老头,没了,恒老头的儿子忙着公司改制增产增收,也没注意这方面,但是恒老头的孙子,这可是个狼崽子,记仇记一辈子的狠人呐。

到了第五任,就是这个狼崽子,小名叫猪猪的。

猪猪一上台,就把护工队召集起来了,问他们:我曾祖父和曾祖母,被这群黑社会侮辱了,我祖父的别墅也被烧了,我父亲的别墅也被烧了,我们集团的那些二五仔,也都跑到这个黑社会里面去了,我现在很没面子!我要报仇!你们看着办吧。

小弟们一听,艹他大爷的,还有啥说的,干!

祖孙 3 带人,攒了 3 辈子的钱攒出来的护工队,那可不是盖的,上去就是刀刀见血,拳拳入肉,黑社会这么多年了,也不是吃素的,反正打了好几天,这黑社会终于觉得罩不住这个区了,咱们到另外一个区混去,跑到了一个叫欧区的城区,把那里祸祸得不轻。

这猪猪也没料到,这一打,打出了个世界第一的集团,后来这个集团虽然几经改制,换了好几十个名儿,但是历届员工都还是对第一代集团有着非常深厚的感情,都说:“我是汉公司的人”,简称 “汉人”。

这世界第一的集团咋来的呢,说白了,就是因为当时的黑社会欺负了恒小伙的爸爸,欺负了猪猪的爷爷和爸爸,恰好这一大家子祖孙三代人都是特记仇的,辱我亲族,我必绝其苗裔,抱着这种大复仇的心态,干成了这档子事儿。

后来采访万年的猪猪,问他成功的秘诀是什么,他说:“我也不是谦虚,就是做了一点微小的工作,在自己的亲族被侮辱的时候,在一个理性人都认为应该冷静和怂蛋的时候,我觉得不能!所以我成功了。所以我把这个写进了我们公司的章程,变成了我们公司的文化,也是我们公司能够成为世界前五强的核心竞争力。” 但是他也说:“现在公司里有一些不好的风气,有些人居心不良,妄图演变公司文化,我很痛心,在这里,我要念两句诗,苟。。。。”。

好了,各位看官,故事讲完了,您看着打赏嘞,有钱赏钱,没钱赏彩嘞~

知乎用户 奇异沙拉酱 发表

这是《东京审判》里,梅汝璈要求给日本战犯处以死刑时,说服其他十位法官的话:

我的法官同事们,

你们都是资深的法学专家,

我想请大家一起考虑这个问题。

法律是什么?

法律的作用又是什么?

经过了长达两年,

817 次漫长的庭审,

我们终于认定了他们有罪。

可是我们

却一直在讨论文明和宗教。

先生们,

这不是大学的课堂,

这也不是寺庙,

这是法律的殿堂,

我们需要讨论的,

是怎么惩罚这些罪犯。

我认为,

宗教是告诉世人,

怎样做才能达到天堂。

而另一方面,

法律明确规定了,

什么事情我们不能做,

否则就要受惩罚,

就要上断头台,

就要上绞刑架。

这就是法律,

这也是我一直坚持对战犯们,

使用死刑的原因。

他们除了掠夺别国的资源,

扩张自己的领土,

日本还杀害了无数无辜的平民。

日本军队,

抢劫 强奸 放火 杀戮。

杀害了无数中国 菲律宾,

英国 美国及其其他国家人们的生命。

这还不足以被判处死刑吗?

如果法律不给日本、

不给这些战犯们最严厉的惩罚。

谁敢保证日本,

有一天不会再次挑起战争。

谁能保证日本,

不会再侵略别的国家。

谁敢保证日本军国主义的幽灵,

不会再次复活。

在座哪位先生敢做出这样的保证?

-—————-《东京审判》

作者:深海之寻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7436256/answer/153046325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墙外看到的一篇文章:

吴钩:宋代一起 “刺死辱母者” 事件

我今天想讲一个 “刺死辱母者” 的故事。

这个故事发生的时间是南宋绍兴年间,发生的空间恰好也叫做绍兴。

绍兴府在南宋初年出了一个状元——王佐,是一个很有操守的士大夫,他当秘书省校书郎时,恰好是权相秦桧之子秦熺提举秘书省,同僚都忙着奉承秦公子,惟王佐 “未尝交一语”,话都不跟秦熺说一句。

王佐的母亲去世,葬于绍兴狮子坞。绍兴二十七年(1157)十月,王佐母亲的坟墓突然被人盗掘,遗骸被乱丢于荒野。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掘人坟墓、戮人尸骸,是对人最严重的羞辱,也是罪同杀人、法有严惩的恶行。当时王佐的弟弟王公衮,刚刚被提名为乌江县县尉(相当于县警局警长),还未赴任,正居家候任。得悉母亲遗骸被辱,当然十分愤怒。

但是,当地衙门却迟迟破不了案。王公衮是一个有着刑侦天赋之人,决定亲自出手抓捕盗墓贼。经过一番明查暗访,果然让他查出发掘母亲坟墓的人,是本村无赖嵇泗德。那个嵇泗德,也是一个盗墓的惯犯,“掘冢至十数”,曾因掘墓事败而被官府逮住过,却未知何故,又给放了出来,继续偷偷干着盗墓的勾当。

王公衮访得嵇泗德下落,很快就将他抓住,押送到绍兴府治罪。按照《宋刑统》,“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 犯下盗掘他人坟墓罪行的人,判加役流刑;如果不但掘墓,还打开棺椁,属于侮辱尸体,罪至绞刑。嵇泗德掘墓开棺,曝人尸骸,显然已经触犯了死罪。

然而,不知为什么,绍兴府的法庭却给嵇泗德判了轻刑。关于嵇泗德所获何刑,史料的记载略有差异,有的称 “止从徒断,黥隶他州”,即刺配他州;也有的称 “杖之而已”,只是打了十几板子。总之被轻判了。

王公衮得知侮辱母亲遗骸的罪犯才给判了一个挠痒痒一般的刑罚,“不胜悲愤”。此时嵇泗德还被关在绍兴府钤辖司的监狱内,尚未释放。王公衮便寻了一个理由,诱使监狱的守卒饮酒,结果将几个守卒都灌醉了。随后,王公衮手执尖刀,进了关押嵇泗德的牢房,手起刀落,一刀结果了嵇泗德的性命。又斩下嵇泗德的脑袋,用手提着到衙门投案自首。

依大宋律法,故意杀人,当判死刑。但在中华法系中,这类 “刺杀辱母者” 的血亲复仇,一直都得到一定程度的谅解。即便在现代法治国家,王公衮的行为通常也会归入暴力型 “私力救济” 的范畴,跟一般杀人罪行不太一样。宋朝政府也是将血亲复仇跟一般杀伤罪区别开来,《宋刑统》规定:“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宋徽宗时又立法补充:“有因祖父母为人所殴而子孙殴之以致死者,并坐情理可悯奏裁”。据此法意,“刺死辱母者”显然属于 “情理可悯” 的行为,对这一刑案,地方无权作出终审判决,需奏请中央法司裁决。

因此,绍兴府将王公衮系狱之后,马上呈报朝廷裁断。王公衮的兄长王佐当时是吏部员外郎,得知弟弟杀了人,入了狱,也赶紧设法相营救——他将自己的官告交还皇帝,说愿意用自己的功名、官职来替弟弟赎罪。

宋高宗下诏让给事中杨椿、中书舍人张孝祥等人议法。这叫做 “杂议”,是宋代裁决疑案的一项司法机制:“天下疑狱,谳有不能决,则下两制与大臣若台谏杂议。”

议法的时候,张孝祥发表了一番立意深刻的演说,阐明国家立法与司法的基本精神。他的这番意见,我觉得值得今日的法官细细体会。

张孝祥首先提出:“复仇,义也。夫仇可复,则天下之人,将交仇而不止。于是圣人为法以制之,当诛也,吾为尔诛之;当刑也,吾为尔刑之。以尔之仇,丽吾之法。于是为人子而仇于其父母者,不敢复,而惟法之听。何也?法行则复仇之义在焉故也。”

——张孝祥认为,血亲复仇乃是自然正义的表现,但是,如果任由复仇行为肆行,则天下将陷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死循环。故而,需要国家立法控制私人暴力,由法律来实施正义。为人子者,当他们的父母不幸被人侮辱、杀害,却不敢以私人暴力复仇,那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将会给他们主持公道、实现正义。

基于这样一种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张孝祥又说:“今夫佐、公衮之母,既葬而暴其骨,戮尸也,父母之仇,莫大于是。佐、公衮得贼而辄杀之,义也。而莫之敢杀也,以谓有法焉。律曰:‘发冢开棺者,绞。’二子之母遗骸散逸于故藏之外,则贼之死无疑矣。贼诚死,则二子之仇亦报。此佐、公衮所以不敢杀之于其始获而必归之吏也。”

——张孝祥的意思是说,王佐、王公衮兄弟的母亲安葬于地下,却被嵇泗德挖出来,曝尸于野外,王公衮抓获嵇泗德,若是私自杀了,也不违自然正义。但王公衮没有杀人,而是将贼人交给法庭。按大宋律法,嵇泗德理当判死刑。此人伏法,即表示法律为王氏兄弟伸张了正义。这也是王公衮没有私自复仇的道理。

然后,张孝祥锋芒一转,指向审理嵇泗德案的绍兴府司法官:“狱成,而吏出之,使贼洋洋出入闾巷,与齐民齿。夫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者也。二子之始不敢杀也,盖不敢以私义故乱法;今狱已成矣,法不当死,二子杀之,罪也;法当死,而吏废法,则地下之辱,沉痛郁结,终莫之伸,为之子者,尚安得自比于人也哉!佐有官守,则公衮之杀是贼,协于义而宜于法者也。”

——王公衮之所以最后杀了嵇泗德,是因为法律没有替他受辱的母亲讨回公道。假如嵇泗德法不当死,而王公衮杀了他,那显然需要问王公衮杀人之罪;但现在分明是嵇泗德罪已至死,却被法庭故纵。看着掘墓戮尸的贼人逍遥于法外,请问如何告慰受辱的母亲地下之灵?为人子者又如何心安于人世间?因此,王公衮杀嵇泗德,合乎自然正义,也不违背国家立法的精神。

说到这里,张孝祥提出他的司法建议:“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纳官赎弟佐之请,当不许;故纵失刑有司之罚,宜如律。”

——王公衮刺死辱母者,应判无罪;王佐提出替弟弟赎罪之请,请朝廷驳回;依法追究绍兴府法院司法官员 “故纵失刑” 的法律责任。

张孝祥的演说,显然说服了议法的同僚,他们一致同意张孝祥的看法,呈报给皇帝。宋高宗诏:“给舍议是。”命王佐 “依旧供职”;“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王公衮不用负刑事责任,只是他毕竟杀了人,所以还是受到“降一官” 的行政处分。

张孝祥提出的裁决意见,也经受了时间的考验。宋孝宗乾道年间,王公衮被任命为 “敕令所删定官”(主持立法的官员)。一日孝宗皇帝召王公衮入对,跟左右说:“这位,便是当年手斩发冢盗的王先生。” 对王公衮昔日的复仇行为颇为赞赏。当世及后世的学者,但凡提及王公衮复仇案的人,都一致认为王公衮无罪。明代学者丘濬还在《大学衍义补》中为王公衮受了行政处分而鸣不平:“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衮一官,岂所以为训乎?”

今天,你对这个案子的看法呢?

知乎用户 华散 发表

董黯有邻王寄,王嫉恨董。
董黯不在家,王寄闯董家,凶残侮董母,董黯恨。
不久,母亲含恨亡故,董黯悲愤交加,伺机杀仇人,以祭奠。
办完丧事,董去官府自首。
汉和帝知后下诏 “释其罪,且旌异行,召拜郎官”。
董黯未应,但孝行传遍全国。
大隐溪因此改名慈溪,即今慈溪市。

今不如古!!

知乎用户 阿小驴 发表

他在人性上是对的,在法律面前是错的,法律不讲情,这是法制社会。

知乎用户 一只大号的佩奇 发表

1. 根源于地方融资渠道过于单一,地方企业融资除了银行、便是高利贷;
2. 小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明显,这是悲剧的内因之一
3. 再谈教育,本分的老实人,不懂得如何在初期做好准备,被逼至避无可避的状态下酿成大祸;
4. 再谈社会,小地方的社会生态系统更为复杂,盘根错节,利益相关;
5. 基于如此状态下的司法系统,作如此判决,确有其法律依据,不过,在量刑情节上有待商榷。未判死刑,也是利益相关。
6. 舆情不可绑架司法,法律程序正义亦有其社会意义。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前阵子看的《谎言的战争》里的情节:9 岁的男主在经历外界逼迫和自己思想斗争后,终于 “承认” 自己的父亲是杀了全家再自杀,而将亲眼目睹的父、母、弟弟被他人杀害、自己也遭他杀重伤的事实掩藏在心,三十年不提。
这样做是为了自己当时活下来,今后去报仇。如果那时在警察、医院、各种凶手势力的施压下坚决反抗的话,估计保持健康 / 清醒 / 有自我意识 / 能过正常生活的人生就定格在 9 岁了。

该事件的无期判决,最能够第一时间看出来的不是杀人 / 受害者到底犯了本当判几年的罪,或者死者 / 加害者的作死过程究竟如何曲折,而是:这法官是个保命派。
保自己和自己家人的命;(自认为)保被告的命。

死者势力对法庭 / 法官肯定是有 “充分” 施压的。
不判重,怕等着给自己家人善后,法官没有牺牲义务,可以理解;
判无期,(做最善意的假设吧,这法官有为杀人者着想)可以暂时按下那股势力的情绪,不至于 “没判够” 导致被告出狱就被灭了。

这种 “保命” 的另一面,是恶势力一再被姑息,更多令人绝望的不公发生又被抚平;
还有,那杀人者就算以无期的形式免死,在监狱里也不见得不出 “意外”。
何况他期望的估计是慷慨一杀、就算死刑立即执行也比痛苦忍耐消磨若干年要好。
或许判决者有想到这些,不过最终还是判了无期。

所以大概是在两难境遇下作出的一个选择,选择了就承担。不改判社会批评全家被人肉,改判提心吊胆生怕遭报复。路人对事件中的杀人者和死者尚且能够讨论甚至判断两句,对这法官却只能旁观 + 摊手,因为就寻常路数而言,法官自身这题还真是无优解的。

知乎用户 卡卡罗特 发表

九江有名的案子,九江中院判决,指使多人当街砍杀无辜的张某六十多刀致死的凶手黄飞龙死缓,黄飞虎十五年,全案凶手无一死刑。凶手具有黑社会背景、故意砍杀六十多刀、持枪拒捕,无自首、不认罪,还当庭咆哮恐吓,如此残忍、恶劣,竟然免死。 请问这又合理吗?

知乎用户 流言 发表

掌管法律的人狠狠地扬起手中的法律的大棒,高呼着 “法律要严惩暴力!但只有我有资格惩罚暴力!”
CNM!

知乎用户 冉冉 发表

哎 正常人能走正规程序去银行贷款 谁愿意借高利贷啊?还不是为了生存 吃口饭被逼的?警察渎职是真的。防卫过当吧 也不好鉴定 毕竟人处在危及之下 暂时失去理智 做些超过范围的防卫也是正常的。其实我倒是挺希望司法鉴定 于欢是精神病人的。。。。。。

知乎用户 朝我心脏开枪 发表

我只问一句
你们这些认为辱母怒而杀之应该无罪的人。
那么死者儿子法律不给他做主 然后自己动手为父报仇 把无罪的于欢杀了 。到时候你们怎么看???

知乎用户 luo 发表

1、警察的不作为行为属于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非常期待二审的判决,
2、作为法学生还是相信法律是有温度的,相信二审判决会有不一样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希望于欢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过当,并减轻或免除处罚。
3、另外,想说,即便是原告自己开车去医院,也属于于欢的责任,于欢在故意伤害后,也需要做出有效行为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算是犯罪中止
4、在我看来,虽然于欢没有客观上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却有主观上的正当防卫紧迫性的认当合理性,在自己的母亲受到凌辱的情况下,在原告下一秒有可能做出更多伤害母亲的情况下,是存在正当防卫的认定合理性的。其次,一审法院对认定的 “在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是不合理的。首先派出所已经出警,不代表于欢与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变小,也不代表防卫的紧迫性消失。二者不存在直接关联。警察出警在当时情况下只不作为主观上的预防犯罪的发生,说了一句 “催债可以,打人不行” 的告诫,却并没有客观上阻止犯罪的延续,行使他们的职权。在这种警察玩忽职守的问题下,于欢与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并没有消失,反而有所加重了。当然,事实与法律事实是不一样的。法律事实是事实经由证据证明的,这样的设想必须要有证据支持才能提交给法院进行认定,希望于欢一方能够提交这样的证据来反驳。
另外附带判决节选
http://mp.weixin.qq.com/s/AL1MNFy1K_WdVPUp1HrxDQ

知乎用户 Logannnmnnn 发表

以前看过一句话:
一个人为钱犯罪,这个人有罪;一个人为面包犯罪,这个社会有罪;一个人为尊严犯罪,世人都有罪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理科生一个,不懂法律。
看到新闻的第一时间觉得,对于任何一个人性还没有完全泯灭的人来说,面对和于欢相同的事情时一定会做出同样的事情。哪怕这个人是法律从事者,哪怕这个人明确的知道这样做不对!
当然也有可能会发生像冷笑话那样的事,刺了无数刀却刀刀不致命,这样的话真真是幸哉!然而又转念一想,看到自己的母亲受到如此侮辱,即使知道怎么样杀不死那个人,我想也不会做吧。放到任何一个人身上,在那样的情况下谁还能保持冷静想想这 tm 是不是正当防卫 。
然而法律判了于欢无期
我觉得这才是最大的讽刺
我不知道法律是怎么产生的
但我知道法律是来维护每个公民权益不受侵害的
在我心里
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的
而不是人民被法律无情的判决
当看到以法律的角度来说于欢怎样怎样时,不能仅凭伦理等言论时我只想知道法律存在的初衷是什么
永远不懂因法律的寒冷而漠视伦理的存在
当然杀人偿命古往今来一直存在
于欢做了错事应该被审判
但是我想罪不至无期吧
当然拿着法律的条条框框向于欢的行为上套他应当被判无期
但是也请在法律下加上最基本的伦理道德
无期不可怕
可怕的是法律的冰冷、人性的泯灭
孔子言因材施教
为何判刑不可因人而异,以人性伦理为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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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博上看到这个话题时就感到深深地无奈与凄凉
看到朋友圈空间里大家各种愤慨的讨论
忍不住来知乎发发牢骚
以上言论仅代表个人不是很冷静的情况下的想法

知乎用户 Darren 发表

以下仅为一种可能性。

这件案子的定性很简单, 无非有三种: 1) 正当防卫, 2) 防卫过当或者 3) 故意伤害. 严重程度依次递增, 而聊城的法官则直接判了故意伤害, 并在量刑上定为无期徒刑.

我们要明白一点: 聊城法官这么判是因为他只能这么判, 这也正是他聪明的地方.

判案的法官是什么身份? 是市中院法官, 只是一名基层法官. 如果他一上来就判正当防卫, 请问他不怕黑社会报复吗? 怕, 当然怕! 说不怕的请自行搜索 “马彩云” “傅明生” “周龙” 等人的名字, 了解一下法官的生存现状. 现在法院实行员额制改革, 入额的法官即使退休了也要对自己所经办的案子终身负责, 但却从来没有一种制度对法官的人身安全终身负责.

而且, 在中国, 很多人 (包括法官) 认为, 只要有人死了 (非自杀情况), 就一定要有人负责, 怎么可能没有人负责? 否则有人闹有人折腾有人上访, 何况还是有黑社会性质的人, 那就大大 “不稳定” 了.

这名市中院法官很清楚, 这只是一审, 而不是终审. 如果群众不满意这个判决结果, 把事情闹大了, 自然而然这个烫手山芋便会转到省高院, 何乐而不为? 这不, 现在这案子已经转到省高院, 并且最高检也开始派员进驻调查了不是?

那么, 省高院怎么判就和他无关了, 只要他没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而且, 无论省高院怎么判, 对他都是有利的:
a) 省高院改判了, 认定于欢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1) 响应了群众的呼声, 2) 案子是省高院判的, 黑社会即使找麻烦也不会找到他这个市中院基层法官的头上.
b) 省高院维持原判: 这名市中院法官不仅不会被黑社会报复, 反而会在法院系统内部获得 “抵住群众舆论压力公正审判” 的好名声.

那为什么这名市中院法官不折衷判个防卫过当呢? 你傻啊, 如果真判了防卫过当, 一来又讨不到黑社会这头的便宜, 二来这个案子也就不会闹这么大引得最高检的关注. 所以, 这正是这名市中院法官的高明之处. 也正因为如此, 他的判决书才对关键之处语焉不详一笔带过.

以上仅为一种可能性。

知乎用户 丰满和松鼠 p 发表

如果法律不能保障弱者的安全与尊严,甚至不允许弱者自卫反抗,这样的法律是不人道、不正义,也是有失民心的。
希望公义未死,良知还在。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 想说 如果讨债这样都不被抓
那我以后也去黑社会
还有 我现在很希望于欢只有 17 岁并且精神分裂
最后请驴民们加油!
怂怂的我匿了
毕竟害怕被某些人员给抓了
判个无期
大家再见~
我去黑社会啦
真爽

知乎用户 茶小乖 发表

我不是学法律的,我觉得这不仅仅是法的问题,有的人觉得士可杀不可辱,有的人觉得生命才是最可贵的。尤其对于中国这种深受儒家思想影响注重气节,尊严的国家来说,侮辱有时比杀人更令人不能忍受。矛盾在于中国的法律并不与中国人的思想同步。就法律来说可能法院的判决是对的,但永远不能得到绝大多数中国人的认可。

知乎用户 深圳帽子 发表

不懂法顶多是法盲,不懂伦理底线就是禽兽不如。
宁可当法盲,不做禽兽不如。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如果在路边看到有人这样侮辱陌生女性,求警无用,拔刀杀人的是英雄。

如果儿子看到有人这样侮辱母亲,其实不用求警,拔刀杀人的是基本人性。

知乎用户 平阳府君 发表

此案一出,山东马上要开始大规模打击黑社会和民间高利贷了

知乎用户 一切如风 发表

放在 49 前任一个潮带都是英勇义举吧,

知乎用户 蓝胖子 发表

有点法律常识的都知道这个应该看他去刺人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自我保护,为了刺伤别人,还是为了刺死别人。我还想知道那些催债的人的做法是不是违法犯罪了,我是法盲,你们给我科普下。
亲身经历的事情给你们说说,我家被骗钱后,报警立案后去警察局咨询,警局里年轻的警员突然开始莫名奇妙的找活干回避我们,他们嘲讽的眼神和跟我们交谈的人颐指气使的态度让我们觉得我们做错了事情。记不大清楚当时具体说了什么,大概是我爸用了平辈之间说话用的词语,当时那个人立马站起来指着我爸纠正那个词,改成下级对上级用的词语。一个女儿看着平时不说软话的爸爸唯唯诺诺的样子有多心酸。我知道平时的爸爸对官僚并没有常人那么畏惧,可在这件事情上,真的能看到中国人对于权势、官阶的畏惧深到了骨子里,所谓的当官的领导也有莫名其妙不知哪里来的优越感。
现在的好多只是为了好的待遇去当公务员,有多少人是为了当人民的公仆,酒足饭饱后还记得你的初衷么,别让时间磨平了你的棱角,撑大你的肚子,酒杯碰碎你的梦想,就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了,不求你鞠躬尽瘁,尽职就行。ps 刺伤玻璃心,不负责。若是说我有偏见,对,我就是有偏见。

知乎用户 度将 发表

民智未开…… 任重道远。我一直以为就事论事是每一个社会个体都应当具备的素质。当电视剧里出现杀父之仇即使坐牢也要报的情节的时候,所有观众都应当明白它的另一层信息:有天大的仇恨都应当寻求正当途径解决,无论如何杀人是不对的,是要坐牢的。这个道理很浅显,在看电视的时候相信大部分观众都可以接受。那怎么到了辱母这就完全不同了,换了层皮而已…… 再者贪官中也有可能有干过实事的贪官,如若法律说因为这个贪官曾经帮助过一百位贫困学子而为其贪污减刑,网上估计又是一片闹腾…… 同理,贪官中有做过好事的,不可能因为他做的好事而免去其犯的罪,完全是两码事。那么干过坏事的被害人也不可能因为其干过的坏事而取代其身为被害人的事实。这个被害人以前干过再多伤天害理的事都应当等待法律的判决,并且是另案处理,重新启动一个新的法律程序,而不是全糅合到一块然后去指责只负责这个案件审判的法官。倘若都像网上某些评论所渲染的因为催债人的十恶不赦,所以他死有余辜,而且他以前还干过什么什么事没有被追究更加该死的逻辑,那么偷一个曾经偷过一块钱的小偷的钱包不能算偷,杀一个曾经杀过别人家宠物狗的人不能算杀,(例子有些极端,但这种极端本来就存在。)甚至于以前救过一个人的人再去杀一个人也应当无罪。都这样来的话,要什么法律 [微笑][微笑] 我都没法说来来来,大家回古代活着吧,毕竟古代的法律也没这么极端…… 总而言之,就是有罪,接受量刑方面的批评,但绝对不能忍受恶意抹黑中国法律,她虽不完美,但具备最基本的理性且正在寻求进步。

知乎用户 邱思为 发表

我突然想起了,当年那个我爸是李刚,当场撞人致死,如此嚣张,最终只是判了 6 年。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今兄弟被侵,必攻者,廉也;知友辱,随仇者,贞也。廉贞之行成,而君上之法犯矣。人主尊贞廉之行,而忘犯禁之罪,故民程于勇,而吏不能胜也——《韩非子》

做的好不好?好!
他该不该判?该!

作为只读过条文的法律小白,不敢在是否正当防卫方面指指点点

但我可以肯定,法律判决从来不是应该被民意和媒体左右的可笑玩具

我可以肯定,法律从来不是为社会治理的不良后果做补偿的谈判条件

我可以肯定,我国一直以来提倡的不但是忠孝廉贞,还有不得杀人

我可以肯定,宣扬斩恶无罪的压根没有勇气和觉悟把剩下的三个黑社会剁了

从古至今都没有过 100% 正义的法律,也没有能真正裁决所有人事伦理的法官,如果连公平公正都没有了,那我们还剩下什么?

知乎用户 玉一​ 发表

新闻报道的可靠性尚且不高于法庭质证,何况太多自媒体的描述十分主观具有煽动性,拒绝盲目跟风。媒体的作用在于把案件公开透明化,期待公正合理的审判,提升公检法司公信力。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没错,判得合法合理。
事情不搁自己身上,说都能说出个法,说出个理。
说得多么天花乱坠时,就问问
换做你,咋办

知乎用户 早春的树 Kyoto 发表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法官判的合法但不合理。

知乎用户 稷下小子​ 发表

[cp] 作为法官,于欢你可以随便怎么判,只要你觉得有道理且符合法律!
但是,如果你判他有罪,至少你应该告诉他,也告诉大家,在那种情况下怎么做才不犯罪?
如果,有那么一个国度,儿子面对亲生母亲遭到这样的羞辱都无能为力无法保护,那么这样一个国家有多厚的脸皮才能让自己的子民称其为母亲?那么,从此以后,萨德之类的事,不提也罢!
——至 “辱母杀人案” 的法官

知乎用户 奇迹杨 发表

不绕弯子,不抖机灵,直接回答。

按照目前公开的案情来看的话,一定是畸重。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而无罪?只能说有可能。

1. 高利贷并不是那么 “黑暗” 的东西,借款人是自愿接受高利率的。(当然法律不会支持全部利息)

2. 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不一定。但是,就目前媒体放出的案情来看是有可能的。防卫的合理范围,不能迂腐的限定在侵害者已经实施的行为限度,11 个大汉限制了母子自由,而且已经做出一定犯罪行为,接下来会发展成什么样子?难道等人捆住手脚,法律才允许当事人防卫?所以防卫的限度必须考虑实际场景和当事人可能面临的状况,不然对弱者和没有一样。

3. 裁量是否合理?一定不。就算是防卫过当,就已知案情无期徒刑显然是不合理的裁决,畸重。被害人犯罪在先,且仍旧持续,当事人几乎缺乏其他自救的期待可能性,这种情况判无期显然不公。

综上,仅就目前已经公开的资料来看,被告人于欢,很可能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那么假设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况,因为其受到犯罪侵害和进一步扩大危害的威胁,在于施加侵害者实力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出于自我防卫目的作出了过度防卫(致死),应当依法减轻处罚。视细节而言(比如是否捅了一个被害人后,其他被害人已经逃跑),量刑幅度在 3 年到缓刑之间。较为合理。

补充:关于期待可能性,见(什么是期待可能性? - 知乎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不要随便被带节奏,有空不如多看看判决书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是全程经历此事的一个人,这个事情的真相是,黑社会杜等人碰上老赖苏,老赖苏的儿子因被侮辱捅了杜等黑社会,苏知道儿子闯了大祸,花了不少钱给南方周末,让南方周末出了那篇报道,这样舆论上可以给公检法施压,自己儿子说不定能躲过去

知乎用户 Erin 发表

合法不合理,更不合情。

首先,我们必须要承认,杀人是犯法的,我们不能因为对方作恶就说他死有余辜,私力复仇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无奈之举,不值得提倡。的确,在当时那个情况我也会做出和于欢一样的举动,我知道这是犯罪,但一个人有不犯罪的权利,也有选择犯罪的权利。在权衡利弊之后我愿意犯罪,也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这是完全可行的。并且,一个行为不能因为大家都会这么做就要被法律认可,法不责众这句话,有道理其实也没道理。

其次,法院拒绝认定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其理由也是站得住脚。拿正当防卫的条件特征往里套,正当防卫的说辞实在牵强,这里就不赘述。

再次,我认为于欢的行为可以认定成激情犯罪,这可以成为很好的辩护理由。虽然这并不是我国刑法中存在的概念,但在实务中考虑到案件情况极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借鉴激情犯罪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妥。摘抄百度词条中关于激情犯罪的介绍——

所谓 “激情犯罪”,在西方犯罪学中被认为是一种“挫折攻击型” 犯罪,而在中国,激情犯罪的概念可以更加宽泛,一般被认为是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
激情犯罪是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它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是在强烈的情绪冲动支配下迅速暴发的犯罪行为, 犯罪人缺乏自制力,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的行为的意义及其法律后果。激情犯罪的破坏性大,容易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而且难以预防。

通常激情犯罪都会比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按百度上介绍的具体的刑期应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样看来,聊城中院的判决的确是过重。

但我想,法官这样判决,可能是出于对社会影响的考量,即能否肯定私力复仇私力救济?我一直认为,法的最高价值是秩序,不应该是正义,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就应该有所取舍,但取谁舍谁,就要做好价值衡量了。

最后我想说一点,如今舆论对该案有呈现一边倒的趋势,这不是一件好事,大多新闻稿都有导向性词句,甚至是煽动性的,这种引导式报道实际上是削弱了民众自主判断的权利,过激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另外,我自己也没有看过判决书,只是通过新闻了解的案情,可能会有所遗漏和偏颇,欢迎指出。

知乎用户 greatjesse 发表

为民除害

知乎用户 春春丝 发表

知乎用户 阳 1995 发表

知乎的孩子还是看完判决书再评论不然我看的好尴尬

知乎用户 牛油果没牛油 发表

说一个容易忽视的点。

一审张法官自身的压力,拿到案卷就知道这要做成葫芦案

双方都有理,按民间杀人偿命判死缓没了回旋的余地,判轻了又把自己推到了风口浪尖。

往上一推,两不得罪,难得糊涂。

知乎用户 叶果麻麻 发表

最近一条山东辱母案火了,这原本是一年前就发生的一段旧案了,大概案情是一对借了高利贷的母子,在催账黑社会的百般侮辱下,儿子怒而反击杀人的故事。故事结局是儿子被判防卫过当,无期徒刑。我不是法律专业,无法判别这个判决是否得当。但根据我朴素的伦理道德观来看,当一个人的母亲被一个陌生男子拿生殖器蹭脸,这个人如果不准备做点儿什么,那可能真的不配为人了。

这其实,是一个关于底线的故事。一群讨债人触碰了一个年轻男人的自尊底线,引来了杀身之祸。就好像《金福南杀人事件始末》中的女主角一样,彻底的压迫导致彻底的反抗。而一个背离了社会公俗秩序的判决,触碰了网民的底线,毕竟亲情有时大过法律,引发了网络暴动。

一开始没在小处守好界限,就会导致最后丧失底线。

如果最开始苏银霞守好了界限,没有去借高利贷,或者起码没有冒了很大风险去做反复质押,违规借贷,故事可能不会变得这么遭。如果警方最开始守好界限,控制住催账者不要如此张狂,可能也不会命丧当场。如果 22 岁的于欢在最开始就奋起反抗,可能也不至于忍耐到最后的爆发。

说起别人的故事,都是相对轻松的,下面就说两个我的故事,关于界限的故事。

拼车的故事

前两天去医院看病,因为知道停车难,所以选择了打车。因为之前已经预约了,所以并不着急选择了滴滴拼车。

我是先上车的那个人,上车后司机说,又拼上一单,要去接一个乘客。

我看那个地方大概只有 200 米远,可是要开过去,因为有单行线,要掉头,至少需要 2 公里。我说,是不是可以让他走过来呢?司机说,啊呀,我怕乘客投诉我啊,没办法啊。我说,也是,你们也不容易,那就绕吧。

等到了约定的地方,这位男乘客,等了将近十分钟才出现,但全程并没有听到他说一句不好意思,我来晚了之类的话。

开出一段路之后,这位乘客突然说了一句,先送我对吧?前面左拐就行。

作为一个合格乘客,我们都明白,滴滴路线规划是大数据安排好的,拼车先后顺序,司机当然比我们清楚。刚才,我明明听到手机里清晰的报出了我的手机尾号和目的地,我才是先送的乘客。所以,我想这话我不用接,司机就会说了。

可是我万万没想到,司机说,好的,您说怎么走就怎么走,然后左拐了……. 可我应该直行啊!这下轮到我尴尬了,如果我再纠正,我好像和两个人发生了争执,并且没人能证明我是对的。我忍。

最后,快把那个人送到地方的时候,他又说了一句,不然你把我送进这个小区吧,然后掉头就可以出来了。

这时,我真的不能再忍了,因为我到医院 3km 的距离,我打这个拼车,走了半个小时了,还没到。

我跟司机说,这车上就一个乘客是么?你问过我去哪儿么?先送谁,你自己不应该看看手机么?

其实,故事发展到这里,大家能看出来,我急了。

归根结底,就是司机发现我是一个相对随和的人,对自己的界限没那么在意,所以选择了去照顾那个看上去不那么 “好惹的” 乘客。

飞机座位的故事

有一次坐飞机去外地,后面坐了祖孙三人,我猜测关系应该是女儿、妈妈和姥姥,我做的位置恰好是女儿的前面。

一个 4、5 岁的小女孩,正是好动的年纪,也造就了我这一路的灾难。

从起飞前到降落,一路上都在用 ipad 很大的声音放动画片,完全不顾及其他人在看书或者休息。

最开始,我是抱着十二分的耐心在忍耐,无奈 ipad 就在我的脑后,声音实在太吵了。我只好借上厕所的机会,偷偷跟空姐说,能不能让小女孩的家长把声音小一点。

这个投诉的效果大概只有 10 分钟的时候,然后就一切照旧了。

噪音当然不是最恐怖的,更为让我不能忍的是,小女孩儿一路都在踢我的椅背。导致我看书的时候,头部经常要跟着小女孩看动画片的节奏抖动。

我试图通过回头看、整椅背的角度,等方式来提醒她的家长,但似乎完全没有效果。大概她们没意识到孩子的行为,正在冒犯我。

因为,我也有女儿,我知道小孩儿是好动的。所以将近 3 个小时的飞行我都没有发作。

但不得不承认,我的好心情被毁了。

这两件事给我的教训是:在尊重别人的同时,更要尊重自己的感受。

如果感觉不舒服,第一时间守住自己的界限。告诉 TA 们”应该先送我 “或者” 把自己的孩子管好“,而不是顾及面子,不好意思给别人提意见。

总之,先做一个坦率的人,再做一个优雅的人。

所以,下次再碰到那种网络变态给我发一些下流图片,我不会再默默生气了,我会直接骂回去。因为,优雅不是留给这些人看的,要做个有脾气的人。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当你的祖国母亲受辱的时候,他们说你的反抗是爱国。当你的亲生母亲受辱的时候,他们又说你的反抗是犯罪。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在国外学法,第一课教授就问为什么有法,法律的目的是什么?答案就在教授 ppt 上写着:“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而我在微博上、知乎上看到的,一大部分人都认为不应该轻判,因为法律是规范社会的工具。看,这就是中国的法,首先的目的是维护秩序,公平正义?请到后面排队。
对于有人说其母也是经济犯,所以理应受辱,没必要同情的人,我只想说,罪犯也是人!没有任何人或者团体政党有权利剥夺一个人的尊严与人格!!!同学们还记得少奇同志去世前的惨状吗?不要重蹈覆辙啊。

知乎用户 珑的戚 发表

于欢案已经炸翻了网络,我一直以为一个没有最终生效的判决不应当是被评论的判决,所以我一直在三缄其口。但是看着人人正当法官的热情,我又实在是觉得可笑可叹可悲。
于欢案的沸腾是因为看上去,他的判决侵犯了中华孝字的伦理纲常,所以就会有无数人跳出来,为于欢呐喊。可是放在当下,这件事能成为热点恐怕不在于此,虽然这些年中国的法治进程在慢慢推进,吏治状态在一点点变好,但凡遇到官民之争的事,还是触动很多靠阅读量赚眼球人的 G 点,因为在这其中可以现在道德的制高点去煽动群众的情绪,做好了可以接下来做推广接软广上电视甚至是还能代理案件,就算是做不好,无非是写几个字,也没什么损失。
我学了七年的法律,在法院工作过,现在虽然不从事审判工作,但是到也关注法律圈的各种动态。但是这么多年影响我最深的一句话是我的法理老师说的:审慎的去评论案件是对法律最好的尊重。因为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我们不可能还原客观事实,我们能做的只是认清法律事实。因此没见过案件证据的人,都不能说自己对案件是了解的,既然对案件不了解,你又凭什么说判决的正确与否。因此,我不知道这些网上所谓的法律专家或者大咖律师大放厥词评论案件,究竟是何居心。案子有问题,那就上诉,法律的事交给法律去做。
法官慎言,律师雄辩。现在法官的慎言做到了,无论是法庭里还是法庭外,法官对案件没有任何发声。那律师的雄辩又做到哪了呢?恐怕律师的雄辩指的是法庭之中针对案情针对案件的雄辩吧,不了解案情的指手画脚还是歇歇吧。至于那些没有法律常识只有法律热情的人,你们可以谈看法,但是请注意语气,案件不是你们发泄情绪的通道,法律也不是任你们随意解读的玩物,如果想当当法官,欢迎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保证你审得欢,累得死。
至于本案无非就两个核心问题,第一,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第二,量刑是否适当。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有明确的规定,不懂的人自己去找本教材看,随便哪本法律书都有。正当防卫四个要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超过明显必要限度。每个人都有大脑,自己思考和比对吧。至于案情,你不拿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我说事,只拿报纸记者的报道就和我谈就免开尊口了。至于量刑,没认定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一死两重伤,也算合理。说实话,我也有情绪,每当我的钱包被偷我都诅咒小偷不得好死,恨不得有剁手这样的刑罚。但是,法律是什么,法官是什么,是要求我们摒弃这样的情感,尽量用一颗公正的心,通过证据认定事实,依照法律裁判。虽然,这样让某些人的玻璃心感到情感受伤,但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作为每个潜在被告人的公民都能够受到公正的审判。药家鑫式的全民审判,更像是全民狂欢,一层一层剥开之后,大多数人才发现,其实自己是被利用了吧。以为自己无所不知无所不晓无所不能,其实为了别有用心的人推波助澜,成为了剥夺别人生命的刽子手。
另外说一下,防卫过当是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才能成立的。关于防卫过当的终极问题其实是法律价值问题。用最古老例子,一辆车失控,一边是一个人,一边是五个人,撞哪边?在本案中我不想讨论太多,我只想说一下我最近重温的老港剧《鉴证实录 2》,那里面有个情节,妙妙以为叶冠荣认识娱乐圈的人,就主动搭讪,结果妙妙被叶冠荣带去酒吧灌酒,最后迷奸。妙妙告叶冠荣强奸,叶冠荣辩称你情我愿,最后法官裁定强奸不成立。妙妙精神受刺激,每次看见叶冠荣都情绪激动,有一次拿一个瓷罐子砸叶冠荣,却不小心砸到袁天明的头上,天明住院。津津跑来跟天明求情,希望天明不要告妙妙伤害。天明和妹妹天晴说:我也很同情他的遭遇,但是她打伤了别人,就要受到惩罚,给她点教训。所以,结论有两点,一是法律也有无能为力的情况,总会被有些奸诈之人,钻了漏洞逃之夭夭,所以,不想吃亏,就不要和这样的人打交道。二是不管什么原因,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要以动机正确为自己的行为错误做掩饰。
最后,至于警察是不是保护伞的问题,请不要放在这个判决里说,毕竟法官不是全能神,警察违法的事不是在这个判决中能解决的。法官只能就本案裁判,如果没有个界限,那或许美洲蝴蝶煽动一下翅膀都得考虑。
我希望,在讨论严肃的问题的时候,某些人能厘清自己的逻辑,不要搅和在一起,觉得自己头头是道。

知乎用户 堆个大雪人 发表

说实话,大学看了三年知乎没注册,今天终究是为了说点东西没忍住。。。

还得讲故事。

昨晚我睡觉睡到凌晨两点钟,突然想嘘嘘就醒了。坐起来的时候正好和那个在我家窗台上的哥们对上眼了。

这是五楼啊超人兄,大晚上的你穿个黑衣服我都看不到你内裤了!

转念一想,小偷啊!那兄弟看我也吓了一跳,那人在床上直挺挺坐起来估计和诈尸一样,赶紧往窗外爬,就和演电影一样顺着管线和空调嗖嗖得就下去了!

我看他爬到一半,抄起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6 年间的不知道什么花瓷瓶就想往下砸,但是仔细一想不太对,前段时间听说黑社会把人家堵在自家屋子里了 jc 来都没说啥就走了,刚才那哥们也不好说有没有进屋拿我东西,说不定只是一个长相比较吓人不敢白天出来的攀岩爱好者,在我这休息一下而已,我这么一瓶子下去,就是个故意伤害啊!这是一个需要懂法的国度,凡是不能以情理来思考!

但是我急啊!你说我都俩轮子的人了,连个女票都没有,攒那么点钱等着骗。。。不对追妹子容易么,万一他真拿了我的钱跑了,我还能找谁要回来不成。所以大晚上的我也没睡醒思想不够成熟,一瓶子就下去了。

瓶中了,这兄弟歪了歪,还是坚持着爬到了楼下安然着陆,捂着头就开始跑,估么着是见血了。看到这我一开始还挺开心的,一会儿借了隔壁吴老哥家的泰迪一路追踪,我马上就能找到他了,兜里的钱万无一失岂不是美滋滋,但是转念又一想,一身冷汗就下来了,他受伤了!头破血流!万一路上一时没忍住又攀了会儿岩,或者到哪里哪里和人吵一架耽误治疗挂掉了,我!就! 是!个!无!期!徒!刑!啊!

天啊,兄弟,你别走,我送你上医院,等你好了咱哥俩好吃好喝的好商量!为了不进去房子我都能给你!

但是他还是走了,杳无音讯,说不定没留下一个监控。

我现在已经在窗口坐了几个小时了,24 岁的人思想还这么不成熟,怕牢底坐穿又不敢往下跳一走了之。到底该咋办啊,在线等,急。

分割线 –

仔细思考了一下,这件严肃的事情光讲故事不行,有些观点还得说清楚。

于欢本人不是英雄,到底是否是为母报仇也得打个问号,但是于欢本人作为一个无辜者在被人非法拘禁连警察都不管的情况下举起刀子,真的不对么?老虎吃人了,有可能会失去对人的畏惧心理再次攻击人;一个撞死人逍遥法外的混混,看待包括我在内的诸君,和吃人虎有何区别呢?难道弱者真的要到最后一步,安然接受死亡才是法律所允许的么。

知乎用户 阿亮 发表

一审判决出来之后,市场大妈,马路老人,均表示不服。个人认为,要想让大家喝下这碗狗血,需要给” 婊子” 立牌坊,婊子是谁,婊子就是杀人的那个,没办法,法律上,你杀人就是婊子。但大家也知道他并不想当这个婊子啊,大家都支持他当这个婊子,甚至都想就这个案件当一把婊子。这就尴尬了,公开判决本是杀鸡儆猴,但猴子们突然都变成猩猩了。说到底还是触碰到道德,还有人的本性。像我这么小气的人被十几年同学说了句操你妈都删除微信了,何况那种情况。所以想要平息,既要规矩,又要照顾道德,只能给婊子立牌坊,让大家知道,你是婊子,但我敬重你是个好婊子。杀人要犯法,辱母之罪臭万年,至于牌坊怎么立,我也不知道,请看二婶

知乎用户 含泪 发表

微博上看到的评论:辱母不拒,辱国何御?

执政者看到这样的话该当如何反应?

最近看到柴静《看见》里的一句话: 有法有天时人民奉公守法,无法无天时人民替天行道。 这是高晓松当年评价药家鑫案时候发的评论。

知乎用户 指间沙 发表

看了很多人的答案,我只想说,我国在法制的道路上还很漫长。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从法学门外汉的角度看完整个案件,有三个疑问: 1. 判决书说警察室外调查真的有待研究。2. 杜某 (死了的) 受伤后能自己开车去医院,还在医院门口与人争执最后导致失血过多死亡。3 混混们做的事情虽未使用工具武器,但心灵上的羞辱比肉体之痛有过之而不及啊。 讲真如果我是于欢,面对别人如此凌辱我妈我也会同样做!法律是死的,使用法律的人是活的,希望他们能人道些。

恶人往往是惯恶,他们知道做恶到什么程度而不会收到惩罚,而良民也一直是良民,他们根本不懂恶人到底能做到什么程度,往往一反抗,不是入了恶人的陷阱,就是进了法律的坑。高利贷的一直打擦边球,懂得不触犯法律,善良的人一反击就入了圈套,真悲哀。

知乎用户 肉会​ 发表

实名反对以上所有。

来,设想一个场景:

假如有人按着你的脑袋,让你像狗一样,从他胯下钻过去。

钻,就能活。

不钻,就死。

你选哪个?

大概两千多年前,一位信韩的伟人,为我们做出个表率。

钻啊,当然是钻! 尊严诚可贵,生命价更高啊!

于是有了成语——胯下之辱。

设想一下,假如韩信没有钻呢?

会被打?被抓?被杀?

还是会提起刀来,杀上前去,杀他个干干净净?

或者说,当一个人已经无能为力,当任何东西都没法再保护他,当他彻底绝望的时候……

该怎么做?

能怎么做?

两千多年后。

一位后人,面临着差不多的选择。

还好,今时已非往日,社会进步了,道德提升了,国家强大了,法治文明了。

摆在后人面前的,有更多的选择。

约莫有七种之多。

1、

是时。

那人只觉满腔怒火,咬牙跺脚,提刀冲向对方。

白刀子进。

红刀子出。

围观之人大惊,警察很快赶来。

几月后,法庭宣判,无期徒刑。

2、

是时。

那人只觉满腔怒火,咬牙切齿,却硬硬忍住。

待风波过后。

从此再也抬不起头。

众人都说,好男儿当如武松,手起刀落,岂不快哉?

3、

是日。

那人只觉满腔怒火,咬牙切齿,硬硬忍住。

几年后,处心积虑,搞到一把猎枪。

夜黑,风高。

砰! 砰!

砰!

子弹在呼啸,那人在狂笑。

4、

是日。

那人只觉满腔怒火。

深夜归家,情绪难平。

痛哭哀嚎,打开窗户,于楼顶一跃而下。

5、

是日。

那人只觉满腔怒火,从此借酒浇愁。

几年后,销魂蚀骨,流落街头。

被送至收容所,反抗中,被殴打致死。

6、

是日。

那人只觉满腔怒火,正欲提刀。

忽有一警察破门而入,大喊:住手! 后经过多方调解,风平浪静。

一片和谐。

7、

是日。

那人只觉满腔怒火,咬牙跺脚,提刀冲向对方。

白刀子进。

红刀子出。

围观之人大惊,警察很快赶来。

几月后,法庭宣判,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有宣判词如下: 《礼记. 檀弓上》记载: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

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意为:侮辱父母的人,不共戴天,我每天拿盾牌当枕头、睡在草席上,就为了哪天遇见你,手无寸铁也要和你搏斗。

圣人如此,况常人乎?

故,无罪。

知乎用户 达明 发表

我突然想起周星驰《功夫》的第一幕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一、杀人必须接受法律制裁没有错,说于欢无罪的都是法盲。这个案件的关键不是有罪无罪,而是刑量是否合理,这也是本案法理上的争议点。

二、而网民更加应该关注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其维护治安的责任有没有松懈。是否因为行政不力导致事态恶化。

三、同时也应该关注当地的集资情况和涉黑力量的因素,对当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要依法处理。

四、事态本来还好好的,某官微发了个驴怼网友的微博后,言论瞬间一边倒。这只能说,活该自找。

五、法律是理性的产物,需要人性化,但并不是要求感性化。

六、法律需要相对的独立性,要注意媒体舆论和公众舆论对司法的干预所产生的结果。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转一张网上看到的图。

知乎用户 草莓牛奶 发表

舅舅是检察官,中午吃饭聊天的时候问了他怎么看这个事。
他说判是肯定要判的,一方面好像是于欢当时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够不成正当防卫(因为那并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强奸)但是可以酌情轻判,无期重了。另一方面法院要照顾双方,平息社会的舆论,如果不判或判的过轻的话,那几个畜生的家人会不断的来闹事打官司,法院吃不消。
这也是我觉得很讽刺的一点,法律和人情还是有冲突的。
希望最终能给出一个可以接受的裁决。

知乎用户 sinky 发表

我们学校有个法学教授看了判决书后,写了一篇博客认为判决过重。来知乎看了看,也有法学专业的人认为判决合理的。

虽然想法几乎相反,可是毕竟是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作为一介只学过经济法和税法的经济类草民,在看到这种情况,我暂时会更相信两种判决都尚且在合理范围内,所以怎么判其实取决于法官。

至于现在网上几乎所有网民都在吐槽判的太重这件事…… 其实有民意是好事,但是指责法官乱判的同志们,我觉得还是要等等后续二审结果怎样。毕竟脱离了专业性的我们,更多的是靠感情来判断这件事情。

但是,民意如果能撬动司法,司法也就完了。

相比较之下,这时候我更加好奇一件事,如果一个司法机关,在判决书了认同了另一个司法机关不作为,算不算打了自己的脸。

知乎用户 河图生 发表

昨天为这个事差点还吵一架,今天仔细想想,我觉得还是说一下自己的想法或者说建议:公检法不作为的情况可不可以视为犯法呢?
自古有言,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可是对于执法机关不作为的情况,我们的老祖宗却没有给我们一些好的建议 (也可能是我读书少)。
其实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这个案子里,于欢的第一反应并不是提刀动手,而是求助于执法机关,只不过由于执法人员的不作为,这才导致于欢情绪冲动,再加上各种各样的情况,导致了现在这样的结果。
其实总而言之,我个人的看法还是说在这件事情上,由于执法人员的不作为这才导致最后的结果,所以我想冒昧问一句:不作为什么时候才能犯法?

知乎用户 熊尚卓 发表

我在政治书上看到的,中国不是单依法治国吧,还有以德治国。要将德治和法制结合起来。

知乎用户 逍遥的风 发表

这种事情会越来越多,怎么解决下一个?

知乎用户 李同凯 发表

在车上,泪目
又五味杂陈
一种愤懑,对法治的笃信又一次粉碎崩塌
个案代表不了全部
但影响深远
一种感觉,无比熟悉
所有的愤怒、难过、压抑、憋屈,都化作一种无形的绵软的无力感,慢慢消失,不留一点痕迹。这个过程,越来越自动化,越来越熟练,越来越短…… 作为中国人的必备技能,自我安慰、合理化、庆幸不公不降临于自身、侥幸于躲过各种伤害…… 这些从我们的无奈选择变成了自愿之举,从我们的行为习惯变成了我们的惯常面具,进而变成了我们的嘴脸。
一记重拳,打在棉花上。
穹顶之下,没有一个人是无辜的。
我们精通于自我阉割与自我戕害。

知乎用户 闲敲棋子落灯花 发表

在一个法治落后国家,知识分子并不比普通民众在法律精神方面更高明。往往因为他们的意识形态偏好,他们还丧失了正义的天然直觉,因而更加法盲,只不过他们会用漂亮辞句装饰自己的野蛮。

知乎用户 舔添大湿 发表

抗议警察不作为,遇到犯罪不制止,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必须追究警察渎职罪。我认为判决合理那种情况下母只是受辱打跑歹徒即可,而被害人使用了凶器,不过要考虑被害人是情急之下,一时激动。所以应该轻判

知乎用户 章鱼哥哥 发表

母辱不能卫,国辱何以御。
从个人角度来看,最低层面应该是高利贷方面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虽然放高利贷并不犯法,但是不得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假如国家将高利贷行为合法化,自然也不会让催债公司肆意横行,从而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不安。
其次是警察的不作为。尽管警察和政府一直口口声声为人民服务,但在人民生活中并没有什么卵用,当我们有求于他们的时候,无论是受害人还是侵害人,都不如有钱有权有势来得实在,况且现在很多警察都与涉黑团伙进行勾结,助纣为虐。在此案件中,出警警方面对施暴直接走人,更是不履行职责严重渎职,才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法律是由人来执行的,不要把执法者的不作为完全推给法律本身。
济南公安 25 日发布的一条微博 “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是正道”,那大家以后可以继续买乐天的商品,反正法律没有禁止,假如是这样请问对于抗日南京大屠杀是怎么看。若是国家法律不能保护人民,立法只为保护权贵,那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人民要这样的法律有何用。中国的法律向来都是约束弱者,在我国,法律的底线不是正义,法律的出发点不是惩恶扬善,是维持稳定。对于法院的审判,我们不说判错,而是判的太重,我们不做无罪辩护,只求轻判,另外,涉事人员都要收到法律的制裁,这叫公道。
依法治国像一个笑话,虽然我们的社会不能完全和谐稳定,但要让百姓看到公平正义,不要让百姓心凉。法治中国,任重道远。

观点只是顺序不代表主次

知乎用户 顽固分子 发表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不是一起普通的判决或上诉,这是政治态度。

知乎用户 克林辛 k 发表

朋友圈都在疯传一篇名为:请求刺死辱母者无罪的文章

我们的老师转发了在朋友圈并说

我也不知道是否真的该让他无罪,可于情来说他做的没错,于法他杀了人该入牢。
希望山东法院能斟酌一下,也希望法院把那群催款的全抓了。

网上现在出现了很多带节奏的人,更有别有用心的人把美国类似的案子发出来带节奏。
网络营销,网络舆论真的很可怕。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只可能考虑到民意二审轻判,说无罪释放的,你们一群站在道德制高点的动动脑子,杀人和辱母完全不是一个量级。
照你们的思路所有人在受到侮辱时都可以挥刀杀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了?虽说这种心情大家完全可以理解,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杀人就是要付出代价。

知乎用户 云吉 发表

司法和道德分不开,人性和理性却要分开。法律不能无条件保护人性,因为人性各不同。可是理性也不能践踏道德伦理的客观存在。过即是过,主观作恶是过,“非紧要条件”下的 “防卫过当” 亦是过。法律不应该放过真的坏人。不过人性和道德也不能保护被迫有 “过” 的人全身而退。毕竟会有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有可能出现的漏洞去寻求法外开恩。可是每一个正常人都有这个人性去明知有法亦要挑战和越限。因为人性藏不住忍不了。你判我违法我认;你判我无期,我有理由上诉。

知乎用户 旋律秋凉 发表

一个是有背景的人违法,一个是没背景的人违法,法律不过是上层用来管理下层的工具,被按在地上摩擦的那种,现在和我说按法律来?早特么干什么去了?

知乎用户 猴怎不撸滋老爷 发表

当地接警、出警的警察及其上三级领导,应按渎职及 “强奸、抢劫、勒索、故意伤害” 的从犯处理。不处理这个,我是不服的。你们呢?

知乎用户 碎玉瓦当​ 发表

突然觉得七百多集火影白看了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看了报道也看了判决书。我很愤慨和网上大多数网民一样,觉得侮辱母亲,如果是我也会奋起杀人,对这个是人性是伦理是情感诉求。

但是我们讨论不是 “如果你是于欢会不会杀人?” 而是“判决是否合理?”

首先,媒体的报道有很强的倾向性,一判决书中记载是没有直接对其母有明确的猥亵行为,二判决书中记载警察也不是没管就走了。媒体控制了我们的信息进路,选择性的告诉你一些事实,留一部分让你脑补,然后你认为的事实就成了他希望的样子。
法院所有认定的事实,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否则之前轰轰烈烈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岂不成了笑话?证据才是法院能够采信并判决的依据。举个极端的例子 <消失的爱人>,你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就因为你是美国甜心或者… 中国式英雄?

其次,法律判断一个人是否犯了故意杀人,要判断是否有法定从轻情节,是否有结果加重情节,是否有正当防卫情节,都是有明文规定的。法院应该考虑的是于欢的伤害行为和受害人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于欢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于欢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清晰,是否有合理性怀疑?
法院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所谓的民意,这才叫司法独立。

最后,这个案子本身已经不是刑法范畴了,已经上升到法哲学范畴。
一,法律到底是什么,当规则与伦理价值或者社会普遍道德底线有冲突,规则还是不是规则?
二,什么是司法独立?
三,什么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谁是第一性?

就像今天于欢杀了人被判死刑,明天刘欢杀了人也要被判死刑一样,如果真的判轻了,法官和于欢有什么区别?法律本来就不应该是聊感情的地方,如果今天于欢为母杀人因为广大群众的所谓民意而改判,明天又因为别的老百姓觉得可怜的事情又被改判,那还有什么司法的独立,有什么司法的公信力!?
让民意审判好了,要不然,媒体关注了,社会舆论来了,老百姓心软了,就偏袒就不顾法律而改判,这还他妈的叫法律么!?

尊重法律才能让每个人都预判到如果我是他,我会得到什么样的结果,可以发声,但是法院要做到同案同判,所以说,法律根本就不是一个惩恶扬善的工具,法院也不是主持正义的平台。如果抱着这样的心态,中国法治进程堪忧!

毫无疑问,这又是一场媒体涉嫌操控法制的盛宴,诸位,想问一个问题,杀了药家鑫后,你可曾有哪怕一秒的后悔?

鉴于群众的精神状态和心情,我选择匿名。

知乎用户 王小咪一家 发表

先说结论:判决不合理,于欢有防卫过当的量刑情节,受害人自己有过错,如果是介入因素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判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法律是灰色的,但司法之树常青”,相信法律会给 “辱母杀人案” 公平正义。

案情概述——根据判决书和《南方周末》报道整理

山东省女企业家苏银霞为维持经营,于 2014 年 7 月和 2015 年 11 月先后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 100 万元和 35 万元,口头约定月息 10%(即年息 120%)。在支付本息 152.5 万元后,苏银霞仍无法还清欠款。2016 年 4 月 14 日下午 4 点,吴学占手下 11 人陆续开车来到苏银霞所在的源大工贸有限公司,逼迫苏银霞还钱、把房子过户,苏银霞与之在办公楼前对骂过后,讨债者轮流跟随苏银霞与其子于欢(1994 年 8 月 23 日出生),最后聚集在一楼接待室;至晚上 7 点,有讨债者开车拉来了啤酒、烧烤炉子等,之后聚在办公楼门口(吃饭);直至晚上 9 点 50 分在门口的人都进到办公室内。据了解,当晚 8 点左右,吴学占手下头目杜志浩到达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晚上 9 点左右,杜志浩在一楼接待室言语侮辱苏银霞和其子于欢,脱下于欢的鞋子往苏银霞的脸上捂,播放黄色录像带,并将衣物脱至大腿根部露出下体强迫孙银霞为自己口交;晚上 10 点 13 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走进办公楼,简单询问后说 “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然后准备离开。于欢试图跟着民警离开接待室,被杜志浩等 5 人制止,民警离开接待室。10 点 17 分部分人员送民警出办公楼,有人回去。其间,程学贺、刘付昌、郭彦刚等人将试图跟随警察离开接待室的于摁坐在沙发,于欢因拒绝被殴打,于欢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喊“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 4 人向于欢靠近,被于欢捅伤;10 点 21 分,民警快速返回办公楼,民警问于欢要水果刀,于欢说“他们出去了,我就把刀子给您。” 进入接待室后要钱一方陆陆续续跑出接待室,乘三辆车快速驶出公司。在要钱一方全部离开接待室后,于欢把水果刀交给民警,被带回警局。

杜志浩受伤后,自行驾车到冠县人民医院,百度车程为 15 分钟。据了解,杜志浩到达医院后,在医院门口与人发生争执,最终死亡。经鉴定,杜志浩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冠县公安局刑事侦查科技术室鉴定结果为:

1. 程学贺之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2. 严建军之伤情属于重伤二级;

3. 刘付昌之伤情属于轻微伤;

4. 于欢之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5. 死者杜志浩心血中乙醇含量 148.0mg/100ml(血液中含量高于 80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

结论判断过程:

1.120% 的年息约定远远超过国家保护的 24% 界线。24% 至 36% 的债务为自然债务,债务人偿还后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36% 以上的债务不受国家保护。本案起因于犯罪嫌疑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无法偿还吴学占的高利贷借款,吴学占派人讨债,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并遭侮辱。

2. 杜志浩对苏银霞的人身侮辱行为,一来严重侵犯了苏银霞的人身权益,触及强制猥亵妇女罪;二来由于当众实施(三人以上为众)并毫不顾忌苏银霞的儿子于欢,在普通人的理解范围内,容易产生巨大的羞辱感,对苏银霞及于欢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3. 行为当日,苏银霞母子对民警抱着极大的期望,然而民警简单劝解即离开,公权力的不作为在当时的情景下无疑是压倒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

4. 于欢实施伤害行为前,曾一再告诫讨债者不要靠近,说明其有伤害的故意。

5. 于欢实施伤害行为时,虽然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的侮辱伤害行为已经结束,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仍在发生(判决书中已认可), 因而于欢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面对 5 人的强迫行为,于欢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一人死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在超过的范围内构成防卫过当。

6. 杜志浩的死亡原因仍有待考究,然而判决书中并未写明。被捅伤后及时寻求治疗是常识,杜志浩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思想意识自由,自行开车前往距离 15 分钟车程的县人民医院。如果死于路上或者赶到医院后死亡,于欢的故意杀人罪成立。但是,有人提出杜志浩到达医院后与人发生争执,并且打了一架,如果情况属实,则造成故意杀人罪的介入因素出现——由于受害人被人的原因而耽误治疗,以致休克死亡。在此情景下,杜志浩的死亡事实与于欢无关,于欢只承担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结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于欢的防卫行为过当,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一人死亡,属于情节严重,但有法定减刑情节。由于受害人自身有严重过错,可酌定减轻处罚。

知乎用户 湛辰 发表

锦旗一面 聊城公安 拿好不谢

知乎用户 春虫吹又生 发表

昨晚在空间看到这件事后写的评论,附在下面。
——
看了以后马上去搜集了下信息,有几点很想说。①此案还是一审,当事人已上诉,故目前的判决并未生效。等二审结果吧,应该会判有期。②法律注重事实,并不那么看重真相。因为真相不可能还原。③这个案件道德层面没什么争议,不觉得需要在法律层面上过度重申道德,切勿过犹不及。④本案最大的难点不在于公民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而是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可百度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次,假使构成正当防卫的话,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也是一个问题,这需要更多证据,就目前的证言来看很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但是还得取决于更多事实认定,比如说刺杀的时候于欢的心理态度,而这种态度跟出警后带来的心理改变也有关系。这一点目前的证据还不能证明。⑤中院的判决过重了,但基于目前的证据来说,判决的结果也是有可采性的。⑥本案三方都有过错,三方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⑦学法的人都不会无视道德,而是要分割。⑧不是法律跟法院分开,而是法院和公安有分开。⑨这个案件没有太多道德的争议,道德层面是非一目了然,关键是法律适用问题,我不认为那些认为于欢应该判刑的人就是无心无肺的人,反而我认为一味主张判无罪的人是在拿道德绑架法治。⑩网上的文章多数带有严重的主观色彩,千篇一律,还是等二审判决书看看证据再说。

知乎用户 日狗少年田大壮 发表

若士必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今日是也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想到原来听的一个事儿,不知道真假。
一个人在自己的院子里养了狗防小偷,后来有个小偷到他家行窃被他家的狗咬死了,主人后来赔了小偷家钱,然后把狗杀了。
所以这个人,最后给偷自己家的人赔钱。

一个 22 岁的人,看到自己的妈妈被别人这样虐待,警察不管后,拿刀刺人。

我觉得,他如果不这么做真的是对不起自己的良心,他不这么做,然后在一边看着,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知道这样的黑暗时刻什么时间结束,谁也帮不了自己,看着自己最亲近的人,被别人侮辱。我不知道如果他什么都不做,等这样受折磨的时刻结束了,他会怎么去面对他自己,面对他的母亲,面对他从小长大所接受的三观。

如果说杀人偿命天经地义,那就请法官好好判,细细审,事关生死的事都无小事,看看这样的一个青年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警察的行为是不是也该好好的说一下,是不是应该收到相应的处罚,还有当地的不良恶习是不是也要整治,怎么能让这样的一个少年以无期结束这样的事件。

扶不扶,已经让人失望了很久,不希望这次判决的结果让人再次失望。

我们从小被教育尊老爱幼,乐于助人,与人友善,遵纪守法。我们尊老爱幼被讹,与人友善被骗,遵纪守法有事对不起自己的良心。

有时候心凉了是再也唔不热的了。

知乎用户 Lemon​ 发表

看了一下各位大佬回答,总有些人喜欢唱反调,在大部分人觉得判的重了的情况下分析来分析去。

我不是很懂什么叫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但是我看新闻,看律师的回答,脑子是个好东西。

https://c.m.163.com/news/a/CGDLQNLM0001875P.html?spsw=1&spss=newsapp

知乎用户 赫尔维茨判据 发表

希望有关部门像广电审核电影电视剧那样严格要求国内媒体据实报道。

知乎用户 AphroditeCora 发表

我記得在我還小的時候別人問我夢想是什麼,我都會回答律師或者警察。為的就是中國真的能做到仁義道德和依法治國合二為一,而不是現在這樣蛇鼠一窩已經成了老百姓固有的思想。
警察該是什麼樣子的,警察原來是什麼樣子的,可是警察現在又是什麼樣子的?
我不想以後的世界大家因為現在這些人渣敗類而都對警察產生誤解,中國什麼時候能提高一下當警察的標準? 不要隨隨便便塞點錢就能讓任何根本沒有資格的人做這個職業。
我記得我小時候的警察根本不是這樣的啊…

知乎用户 小德子 发表

透过现象看本质,此案的罪魁祸首在于法律没有出现在该出现的地方!当地官员与黑社会势力勾结,黑社会横行无忌,高利贷堂而皇之,暴力催债明目张胆,警察成为黑社会帮凶,法官成为施暴者走狗,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情况下,正当防卫判无期,如此法律,如此政府,如此警察,如此判罚,实在是不能服众!今天我们不愤怒,明天豺狼更猖狂!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小学就是在这个恶霸的村子里上的。

知乎用户 小鱼人 发表

法律?呵呵,笑话而已

知乎用户 轩明 发表

最近各路媒介上 “民意” 鼎沸,大致把大家想要的整理了出来:
裁除法院系统,设立微博审判委员会,修改 <刑诉法>,规定凡一人不满之案件皆交由微博公审公判,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进行精神毁灭,同时以直播方式进行水刑,扎针,老虎凳等肉体毁灭。凡年满 18 周岁公民皆自动成为审委会成员,以转发为事实,以评论为理由,通过点赞数量决定刑罚是凌迟还是株连九族。同时设立以网络大 V 和 “媒体” 为成员的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毁灭程度是否彻底,对一切漏网之鱼及时提请审委会及时公审,务必除恶务尽,为建设微博治国,键盘护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知乎用户 你之于我风之于尘 发表

找一个有职业道德的律师,很重要!!!
找一个有职业道德的律师,很重要!!!
找一个有职业道德的律师,很重要!!!

于欢案历经坎坷,好在目前,案子置身于公众舆论前面,藏污纳垢之举无处行藏,相信高级检法部门可以给公众一个公正的判决。

我的关注点不在法院判决,而在律师在这件案子里起到的 “作用”。

留意几个细节。

这是法院赖以支撑判决的证词。

对比被告和原告证词,设身处地,有心人应该能发现其中端倪。

先还原现场。

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被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在一个小房间里。

十数黑社会大汉,强迫于欢坐在沙发上,口头辱骂和推搡掌箍小动作不断。
(根据刑法第 238 条第 1 款、第 2 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行为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本法第 239 条的绑架罪定罪处罚。)

于欢,心里屈辱愤怒,然后权衡双方实力,选择隐忍。

屈辱… 愤怒… 隐忍… 屈辱… 一个小时慢慢过去…

还没完,

一个败类把母亲苏银霞的头按到刚用过的马桶上,

又一个败类把于欢自己的鞋子凑近母亲的鼻子,

又一个败类脱下裤子把阴茎压在于欢和苏银霞的尊严上,

于欢怒!

怒而起!

然后被紧紧盯着的败类同伙狠狠按住…

愤怒变成恐惧,恐惧变成慌乱,于欢慢慢失去理智。
但始终没有失去最后的清明,没有彻底绝望,没有走上以暴制暴的不归路。
仿佛有个信念让他深信不疑…

直到警察出现在门口。

对!!!我就是在等这个!!!

于欢黯然的双眼亮了起来,瞳孔放大盯着警察可爱的脸,之前的颓唐瞬间一扫而光,受到的屈辱仿佛也消散了许多,

“警察同志,他们… 不让我们走… 还打人!!!”

一个败类满脸堆笑迎上,
“警察同志,别听他乱说,我们哪敢动手啊,你看他们身上有伤吗?”

警察看了于欢一眼,又看了苏银霞一眼,
“讨债就讨债,不能动手打人。”

警察转身。一个败类跟上,
“当然不会!我们干这行这么久,有分寸…”

就这么走了??????????

于欢急!

急而起!

起身追出几步,被拦住,推到桌上。

我怎么办???!!

我妈怎么办????!!!

败类把阴茎放到母亲面前的画面,浮现到眼前……

指尖冰凉的感觉是什么?

低头,

一把水果刀静静躺在手边………………

~~~~~~~~~~~~~~~~~~~~~~~~~~~~~~~~~~~~~~~~
抱歉。
本来打算几笔带过,没想到一想到这些画面就愤愤然停不下来,差点写成小说。
虽然笔者加了许多人物心理的描写,相信真实的情形也跟这八九不离十。
那么重点在哪里?
我想说的重点,就是被告(于欢、苏银霞)口供里的关于警察出现过程的叙述。
警察出现在案发现场,争执双方都在这间屋子里,其中弱势一方很明确提出口头控诉 “他们不让我们走”“还打人”。
那么警察下一步应该做什么?
各位心里应该有自己的答案。作为一个不懂法的大学狗,我也知道,如果我是警察,这时候我应当制止当前的行为,控制住现场,保护弱势群体权利不受侵害,等等… 再不济,也应当留下来,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求,了解情况。
然而事实呢?
以上措施都没有,有的只是一句轻飘飘的 “不要打人”,然后离开了第一现场…
我 xx%>#$;/_*
发挥一点你们的同理心,如果你是当事人,怎么理解警察的行为?
不论如何,也不会是供词里面的,

“民警到门厅外面问怎么回事”,

“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

拜托!!!!当时警察不管不问,直接走了,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我们还得被困在这恶心不堪的接待室不知道多久!
意味着我们要继续忍受这群败类的辱骂推搡不知道多久!
意味着我还要继续看着那个长头发的畜牲拿着阴茎在母亲面前晃!!!!!

你经历过绝望么?

这个细节,应当作为被告律师辩护的关键。
何解?来看正当防卫的定义:(1)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被侵害者不得不为之,没有其它办法制止当前侵害。
第一点,毫无疑问是满足的,不仅是正在进行,而且可以预见之后还会继续进行,变本加厉好么?
那么重点落在第二点,于欢是不是只剩下持刀伤人作为威慑这唯一途径呢?或许有大神会说,当然不是啊,本大佬机智百变,有一万种办法脱身,然后报警维权 balabala…(这种人拉出去枪毙一百次!)
正常人设身处地去考虑,会发现在这种情绪极端激动,内心慌乱的情况下,大脑留给理智思考的空间实在很少。而警察的冷漠处理和迅速离去,更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显然于欢选择持刀伤人作为震慑黑势力办法是出于 “不得不” 如此的状况,正当防卫成立,防卫是否过当另外考虑,不管如何,被告律师应当基于这个细节为被告进行辩护。

世事难料。
本来应该重点讨论的这个细节,反而被简化一句带过。
“警察出去了解情况” 这种说辞,当然不是于欢和苏银霞真正想说的。
当时那种情况,我哪会去想警察出去干嘛了!!!
我只知道警察不管我们了!!!
我感觉全世界把我抛弃了好不好!!!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各位看官心里应该有数了。

知乎用户 refirer 发表

说到底这一官司,不过就是无良媒体推动的一场国民 “居高临下的同情,为了给自己无聊的人生消愁解闷” 的狂欢运动罢了。依照民意宣判他无罪吧,证据证词都无关紧要,谁让他是古今中外第一孝子呢,谁让他的母亲如此的可怜受辱呢,谁让他秉持着 “辱母不卫,辱国何御” 的理念呢,所以就判他无罪吧,这就是民意,这就是民主主义,多么了不起的国家啊。民意就是对的,大家赞成的事全都是对的,那以后司法就发国民问卷吧,如果民意可以决定一切,那就不需要这种拘泥于形式的建筑和郑重的手续,也不需要一脸傲慢的刻骨的呆板的法官们呢。谁说我们是独裁政府,我们每个人都当家作主。

大前提:如果你都不相信审判书呈现的证言证物了,而且相信那些媒体宣传的 jb 甩脸,那就不用继续读下去了。

分割线 ——– 总结了大部分的观点:
结论:就以现在的判决书所呈现的情况,法院判决合理合法。
这次于欢故意伤害罪没有出现扭转性的关键证据前,几乎不可能洗地成正当防卫。二审辩护律师以无罪辩护,这是吃人血馒头。
这罪肯定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10 年以上,无期,死刑。一审法院已经从轻判了无期。二审辩护策略应该是从轻判处,判 10 年。二审直接要无罪,推翻定罪,几乎不可能。防卫过当,从轻判决是比较好的策略。

为什么不能依照民意判无罪:现实情况是,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标杆,会影响非常多的类似案件,比如药家鑫案。如果此案杀人者无罪,那么后面任何变态只要敢侮辱老婆,女儿,母亲就可以被捅死,无关第三人也可以肆意私力执法,回到了人人都是警察的红卫兵的年代,这样法治和法治社会的公立救济可能会荡然无存。民主主义带入司法,司法真的完了。

关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如果认为被告是正当防卫,那就是无罪释放。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一旦认为是正当防卫,就不是犯罪,就不需要量刑了。而防卫过当属于一种量刑情节,不是一个罪名,也不是一个阻却事由。

案件定性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甚至是故意杀人的关键并不在于死者杜志浩,而在于从背后被捅伤的郭彦刚。 从判决书上可以看出郭彦刚是在严建军之后被捅伤,而且于欢在他逃跑时抓住了他再从背后捅的人。结果造成郭彦刚重伤二级。这一刀是关键。郭彦刚从头到尾没有携带凶器,在被刀捅时也没有对于欢或者其他任何人进行任何攻击的迹象。所以不可能是正当防卫,于欢的行为最少也是故意伤害。我觉得这是典型的司考题目啊,毫无疑问不是正当防卫。

警察问题:警察是否渎职还是要高检来调查了。不过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警察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如果该案件,我觉得人民警察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当事人有过激的行为,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并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最后,给大家分享一些标题,我相信大家会开心点:女企业家欠巨款不还 上门讨债反被刺死;非法集资女老板欠钱不还 富二代儿子当着警察面杀人 ;震惊!三个孩子的父亲为了生活讨要欠债,抛弃尊严脱下裤子竟被无良富二代当场刺死;面对着还不出钱的女老板,他竟然对她做了这件事;道德沦丧!一个父亲竟然被迫当众裸露下体!大家有没有感觉好一点。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作为一个曾经的高利贷从业者也来说说这个事情

1. 一死两重伤,一个轻伤。判个无期。一点都不冤。我觉得法官已经是手下留情了。大家没有注意到一个细节,这四个受伤的人都没有还手。也就是说这四个人挨刀受伤没有动手。所以之前说收债打他们估计是虚的。应该没有暴力催收。

2. 大家觉得高利贷很恐怖。其实有一点大家不知道。
借高利贷的从没有强迫借的,绝对没有谁强迫你去借高利贷。
一般都是借款人反复,恳求出借人借高利贷。真的,没看到过强迫你借高利贷的。而且借高利贷的人都会告诉你如果借钱不换的后果。反复给你申明了。结果还是有人铤而走险。

3. 警察执法没有问题。说警匪勾结的是想多了。其实哪里都一样。警察来了你也不能不准别人要账啊。如果警察在的时候有殴打,捆绑,那有问题。但现场没有。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在借款人自己的办公室。没有说要帐的把你控制在其他地方。只是你不还钱,被人堵在办公室了。

4. 从公开报道中,借了 135 万,换了 184 万,还没有还清。大家觉得高利贷很恐怖。我觉得还好。这个算比较合理的高利贷啊。大家注意,借款期已经 21 一个月。不看借款时间,只看金额就是耍流氓,按照温州官方规矩,月利 3 分。一个月利息也是 4 要。21 个月利息也要 84 万。本金 135 万,加上利息 84 万。也要还 220 万。

5. 高利贷可恨,但是老赖更可恨。当初借钱全靠骗。

知乎用户 心心向蓉 发表

存在即合理。这个判决很合理,换成谁都会这么判。原因如下:1. 于欢的确杀人了,杀一个,重伤四个,轻伤一个,这个战斗力已经很猛了。2. 杀了人判什么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这两个罪是不一样的,同样的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点比故意杀人高多了。没记错的话,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十年起步价,故意杀人是三年起步。3. 那么按故意伤害罪判,就是十年有期徒刑至死刑,法官挑了个无期,在这个上述幅度内还是偏轻的。4. 最重要的一点,法官判无期,说明了于欢案他知道是有争议的,不妥的。那么为什么还要判无期?你不判试试?被害人家属天天上法院闹,上访,给单位带来麻烦,这还是好的。天天纠缠法官,到家里闹怎么办?法官日子还过不过?我现在严重怀疑媒体报道是不是法院故意或者放任的情况下把事情捅出去的。只有把事情闹大,法院才会改判,现在好了,即使判于欢无罪,法官和法院也不会有事了。为什么事情要弄这么复杂,这叫套路。

知乎用户 垚哥 发表

又是可以把这个图放出来的时候了

知乎用户 Dalen 发表

“真正的恶魔,正是无限膨胀的民意,是坚信自己是善人,对落入阴沟的肮脏野狗进行群殴的善良的市民。”

从徐玉玉案到今天的于欢案,无一不显示出一旦媒体引导了舆论的方向,不论媒体所报道是多么片面且不客观,网络舆论总会爆发出强大的力量去干扰正常的司法量刑。于欢被判无期确重,但绝不至于如所谓民意所愿而无罪,难道死者有过而其命就不重要么?

济南公安微博里的评论展现了一帮伪善者的丑恶下流力量,让我仿佛看到了他们肩上的红袖章,确颇有红卫兵之作风。

大一刚入学时参加一场辩论赛,主题是网络舆论是否妨害了司法公正。一辩稿我至今有留存。如下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首先弑杀辱母者事件是个悲剧,拖欠高利贷不至于受辱,而辱人又不至于亡命。1. 于母明知高利贷而借,说明其确有苦衷,但是也应该预料到借高利贷的后果。2. 常人受到此般奇耻大辱,做出爆发行为情理之中,况且一个未经世事血气方刚的少年。3. 但说到底,就侮辱行为,施辱者罪不至死,即使有罪也应由公权力惩罚,不应私刑了结。4. 既然讲法,那法律的就交给法律。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应从法律的角度思考,从事实从发,以法律辩驳。不应将情和法混为一谈,甚至以全部或大部情为判断,那样,法将不法。5. 法官是法的执行者,只能在制定了的法的框架下作业,其实也并无神圣可言,法官像个制造螺丝钉的工人,要保证工作成果的一致与可靠,尽最大努力,减少瑕疵。所以,对主审法官的谩骂者应冷静,对法官的谩骂是对其工作的不尊重,寻根问源,法官不该背锅。5. 法治的完善需要累积,说到底,法也是一种规则,是由人制定的规则,不可能尽善尽美,所以这种规则需要改进,改进的方向就是真善美。6. 于上诉了,但可能不会那么幸运会判无罪。毕竟,舆论不应该绑架法律。而是在舆论的监督下,法律得到进步。7. 如果于被判无罪,那么还有很多类似的案件已经被判了有罪,那舆论所追求的公平又在哪里。如果于被判无罪,那么以后此类型事件发生的结果又将偏向何方。8. 事件里面还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不仅仅这个判决结果。比如,一个企业为什么从正常渠道贷不到款而走向高利贷?报警后的处理行为为什么是那句话?以及事件背后挖掘出来的事情是真是假,为何发生。9. 总之,监督是好事,如果讲法,从事实出发,以法律辩驳。

知乎用户 曹阳 发表

法院的判决无疑告诉大家:法律救助不了弱者,到又不允许弱者自救,是何其悲哀啊…

知乎用户 半缘修道半缘君 发表

我只能说最终还是舆论战胜了法律!

知乎用户 弹幕 发表

新判决出来了,五年。终于……

知乎用户 「已注销」 发表

写点自己的想法,估计也没什么人看,无所谓了。
这案子得就事论事,在这里面最初始的事件是苏某借钱,无法偿还,被逼债。索债方在索债这个事情本身上是没错的,错的最多也就是操作方式。
逼债方多次侮辱苏某,甚至限制其行动自由,这就是逼债方的错,但这确实没有造成苏某或者其子的生命受到伤害或者死亡威胁,那么,在这个基础上于欢的杀人能不能满足无限正当防卫或者只是正当防卫过度?如果不能构成无限正当防卫或者正当防卫过度,杀人这事就不能不单独提出来说了,因为,杀人这事的性质可以说变成了债务偿还方不愿偿还债务刺杀讨债人。
正是因为于欢的刺杀行为在法院看来不能满足无限正当防卫或者正当防卫过度,才会给出故意杀人 / 伤害罪,但又没有像药家鑫那几个案件一样给于欢判处死刑,只是给了个无期徒刑,我觉得,法院肯定是考虑的当时的某些情况的,我不知道具体的,所以我也不多说了。
当时几个警察觉得自己处置不了这个事情,去请求上司帮忙,这事本身也没错,但错在不该全部走光,至少应该留下一个人,即使无法阻止事情发生,起码可以做个现场证人,但他们没有,这个我觉得有点奇怪,逼债的对欠债的都做了这么多了,就算隐瞒的很好,他们当警察的总能看出来点什么,即使没有,也应该要留个人在现场维持稳定吧?有点玩忽职守了。
逼债方之前的黑社会背景在这个案件里并不是什么特别重要的参考因素,因为他在这个案子里只是单纯的在合约期到了的时候讨要自己的借出去的钱,撑死了也就说有轻度侵害他人公民合法权利。要拿黑社会说事,也只能另起炉灶,把调查重点移到逼债方的身上,那又是另一个事了。

知乎用户 都 that 发表

舆论不应该影响司法判决
但如果舆论如此汹涌,难道不值得我们的法官重新思考一下吗?

知乎用户 海南古天乐 发表

暴力的欢愉

知乎用户 还好吧 发表

纷纷扰扰 我也一直在关注
事情在于欢被判无期 网友的口诛笔伐中落下帷幕
又或许没有结束 它像一颗炸弹 背后的更多的丑陋的现象和事件都被炸出水面
我信人性本恶 世界也本就不公平 让人毛骨悚然的罪恶和丑陋多如牛毛 在此不做分辨
仅以个人名义给事件定义: 一场悲剧
不得善终
事情在发生 无论于欢以何种解决方式 都像在走个死胡同 故而是个悲剧 彻头彻尾的悲剧
但于欢选择了死胡同中最明亮最平坦的一条
不论对错 这是为人子在那一刻必然选择的方法
我在前面的文章里看到过这样一句话 法律维护的向来都是秩序 而不是正义
看到这句话我沉默了很久
虽然很多时候正义和秩序并不冲突
但当正义和秩序的矛盾赤裸裸的摆在面前刻不容缓的需要选择时
结果不言而喻
尊重判决的结果 理解抱不平的网友
也仅能这样了

知乎用户 冯玉 发表

法律不该被舆论绑架,所以就被别人绑架了。

知乎用户 何怡宝呀 发表

弟弟刚刚发给我的

知乎用户 哈哈狗 发表

《于欢传》

鲁之冠县,汉曰馆陶,唐之魏州,古孔孟之乡。今有孝子于欢,其母从商,借贷于劣绅,遇贼十余,占其茅舍,制母子于司内,逼良善而行苟且之事。哀之,击鼓冤之,衙差匆至,曰:尔等讨则罢,切勿拳脚。言毕离去。子愤之持刀,弑之。有司判其无期,国人不服,后人曰:人生之耻,莫过于此,辱母不护,护国卵用。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以后借钱让已婚已育女性去借,只要子女具有使用利器杀死一个成年人的能力.,就不用考虑还钱. 遇上讨债的坚决不要还,一旦磨到对面有侮辱行为立刻让孩子杀死对方. 不仅不用还钱,还能得捐款. 记得提前联系好记者.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很关注这个案子,查了些案例资料,也看了一些答主的

从法律角度冷静分析,我的分析主要根据聊城中院的判决

(公开法律文书是好的,但是我认为这份判决书的质量差,该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存在很多问题,只是证据和法条的简单罗列,缺乏对法律适用的分析。不考虑事发原因,不考虑自首情节,不考虑出警警察的行为,就直接判于欢无期徒。)

一、通过公布的判决书,我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的偏差(同时解释我认为于欢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1) 忽略了拘禁行为的非法性 (2)忽略了非法债务的事实认定(3)片面的认为使用工具才是行凶

二、以杜志浩为首的逼债者行为涉嫌犯罪

(1)非法拘禁罪(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三、警察行为涉嫌渎职

四 、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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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详述:

一、

看了聊城中院的判决,其中在说理部分中是这样论述的:关于被告人于欢的辩护人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其当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辩护人认为于欢系防卫过当,以此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1)**这个案子中法院的判决书既然认定了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案,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状态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于欢本人和其母亲在一个多小时内一直处在持续的暴力围攻和精神羞辱中,面临着持续的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在用水果刀愤而捅人之前,于欢一直都没能走出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屋子,所以于欢在任何节点防卫都是可以。于欢当然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值得玩味的是,法院判决书中也认定了非法拘禁的事实,却又偷梁换柱的说,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这让我费解。

(2)根据 2015 年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这个案子中,于欢母亲向地产公司老板借款 135 万元,月息 10%,在支付本息 184 万和一套价值 70 万的房产后,仍然无法还清欠款。算一下,10% 的月息已经数倍高于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 36% 的上限,超出部分绝对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更重要的是,根据借债的相对性原则,除了债主以外的其他人无权向于欢之母讨债。催款人杜志浩等 11 人到苏银霞的公司讨债,即便没有后面的侮辱和殴打行为,从一开始也是完全违法的。

**(3)**虽然杜志浩等人没有携带刀具等凶器,但不等于他们没有使用工具。在案证据显示,杜志浩等人使用了椅子,鞋子等物体对于欢及其母亲进行了袭击。

这在暴力行凶的过程中,毫无疑问属于使用工具。退一万步,即便没有使用工具,徒手照样可以行凶。不法侵害人是否使用工具侵害,法律更没有作为限制防卫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 20 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认为本案中于欢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20 条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针对侵害人防卫;四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催款人杜志浩声称的债务与法无据,其索债行为是非法的。而且索债行为超越了索债本身,不仅非法限制了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而且在此期间背离人道人伦,当着儿子的面侮辱其母亲,情节特别恶劣。当于欢母子面临现实而紧迫的人身安全危险时,虽然警察出现,但旋即离开现场,未能制止不法侵害。在警察不作为的情况下,于欢如何才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连警察都不能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安全,在封闭空间内,以命相搏成为空前绝望的于欢获得自由的唯一方式。

更何况,杜志浩受伤后,自行驾车去医院治疗,现场第一时间没有采取急救措施,甚至有人看到杜志浩去医院后因为琐事跟人发生争吵,这说明杜志浩现场的伤情并不致命。其最终死亡可能跟救治不及时有关,因此不能把杜志浩的死因完全归结到于欢的刀刺行为本身。所以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不是判重的问题,而是判错

于欢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

(1)非法拘禁罪 :以杜志浩为首的逼债者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用非法手段控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已经构成刑法第 238 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即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行为情节的,从重处罚。从这个案子来看,杜志浩等人依法应从重处罚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只是轻描淡写的说了这么一句:“有侮辱言行”。而忽略了杜志浩等人已经严重到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的程度。据判决书所罗列的证据证明,我国刑法第 237 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三、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职责。**公权力尤其是警权的保护是对公民的人身财产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屏障失去,行为人除了自立救助之外,别无他法。本案中,于欢的家人报警是因为人格受到了严重侮辱和人身自由受到侵害,希望警察出手解救,但是警察出警后,对于遭受到极端侮辱的受害人既不干预制止,也不询问受害人任何信息,只是轻描淡写的说了一句 “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就转身离开。任其受害人继续处于被拘禁被控制的状态,可以说,公安机关的处理不仅不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反而会助长违法犯罪者。警察极为不当的处置,成为压死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

就这个案子来说,已经出现了严重的人格侮辱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即使未达到犯罪的程度,至少也属于治安案件,警方接到报警电话后应依法处理,而不能放任不管。

根据刑法第 397 条的规定,我认为这个案子中的相关警察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四 后续

山东高院已受理被告人上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消息称,已派人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

山东公安官方微博发布,省公安厅派出工作组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依法启动审查调查

知乎用户 道哉​ 发表

有个朋友发我一篇他自己写的《为正义的血性点赞》,我终于忍不住写下来回复点什么。如下。

于欢这个案子一审判了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像之前的许霆案、掏鸟蛋案一样,再度通过媒体成为大家热切关注的案件。法律人要么没有盲目随热潮转发、呼吁,要么在分析事实证据。然而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还是又一次被媒体言论带进沟里、、、那些群情激昂、站在道德和大义制高点上的群众里没有几个是有法律基础或认真读过基本案情的(从有多少人把一审判决传播成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就可以看出)。

长久以来在人们心中,司法机关、官方平台代表的是公权力,社会媒体代表的才是民情民意,人们打心里可以不问事实就更愿意倾向于社会媒体。然而媒体呈现给大众的东西往往是经过当事人一方夸大、编者筛选的,同时又或多或少的存在编者的情感倾向,不但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经过,甚至会歪曲事实,却总是能够轻易地影响民众心中的天平。

在司法机关、诸多律师的参与下,在严格的司法程序下,都有判错进入再审的案件,而我们的民众,对案件事实一知半解就声势浩大得当案件的法官宣告被告人无罪,宣告的基础是什么?除了以上所说媒体的片面引导,更多的是心里最朴实的道德观吧,就像一遇到强奸杀人案人们就要判被告人死刑一样,这时候人们立足于道德去评论司法案件会要求得很高,反过来当一个触犯法律的人背后有一个镀上道德之光的理由时,人们往往会选择原谅。然而,法律不是道德。

所以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司法独立,司法不能被舆论道德绑架就是其中的要义之一。经过若干次历练以后,基于各种起因经过媒体掀起司法案件的讨论热潮对于法律人早已不新鲜,舆论道德也绑架不了法律。这样看来,其实媒体的功能就是引起公众关注,这对于司法的社会监督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司法的功能就是排除不必要的干扰,依法适用法律。各司其职就好了,不必苛责谁。

因此目前这个案子给我最强烈的认知已不再是舆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而是是:法律讲的是客观事实和证据。从读过的媒体文章和一审判决书中我尚不能弄清这个案子的始末,两者对证据事实的描述是有出入的。其中有两处事实的认定,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定罪和量刑。

第一处:于欢的刺伤行为发生时的情况到底是怎样的,这会影响对其定罪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正当防卫 / 防卫过当。

在广大标题和主张于欢无罪释放的评论中,于欢的刺伤行为且不说是大孝大义的血性之举,起码是对辱母行为的强力反击,应认定为面对暴力与侮辱下的防卫过当甚至是正当防卫。我看到的大概事实是这样的:在讨债人对其母亲的侮辱行为发生后,警察到来,劝解之后警察从办公室走出,四分钟后,于欢刺伤讨债人。

在这四分钟里到底发生了什么?如果是发生了让于欢认为足以对他和母亲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性的侵害,他才以刀刺人重伤的话,他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同时若符合特殊防卫(该侵害行为属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条件则构成正当防卫。

然而,在少数几篇对这四分钟有描述的文章里,于欢是在想挣脱讨债人的控制跑出屋子时挥舞着手中的刀刺伤了讨债者,如果这一事实是真的(我个人倾向于这一描述是符合事实的,按照常理,警察出警后,讨债者应有所收敛,不会有更过分的行为),那么此时不能认定存在对他和母亲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其行为当然不能定性为防卫过当,更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

第二处:讨债者被刺伤后是否存在延误救治时间的过失才导致失血过多而死的?这会影响对于欢的量刑。

故意伤害一罪中,致人重伤是加重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构成结果加重犯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有文章描述:杜某被刺重伤后自己单独驾车去医院,到医院后与他人因为琐事争执,最后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若此描述符合事实,那么此时,于欢致杜某重伤的行为与杜某最终死亡结果间就出现了介入因素:杜某因琐事不去及时救治。该介入因素按常人理解是异常的,且极大程度上直接导致杜某最终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当然,尚需要医院证明若杜某及时救治可以免于死亡),可以判断于欢致杜某重伤的行为与杜某最终死亡结果间不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故,在此事实前提下,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致人重伤的加重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若以上描述不符合事实,于欢致杜某重伤的行为与杜某最终死亡结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那么应该是法官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结果对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犯适用十年有期不能实现罪行相适应,而选择在量刑范围内适用重刑即无期徒刑。在此事实前提下,一审判决没有错误。

综上分析,二审改判的可能性极大,但具体结果如何仍要以二审事实证据的查明情况为基础。

关于警察渎职的问题,目前有监控录像证据证明,媒体上对这部分的报道有严重失实;关于涉黑势力恃强凌弱的问题,于欢父亲是当地地税局的局长,其母亲也是财大气粗、非法吸收公众上亿存款的始作俑者,貌似势力也不小、、、这两个问题的关注热度让我意识到,也许民众真正关心的是弱势人群真真遭到恶势力欺凌时能怎样保护自己,怎样得到法律的最大救济,因为生活中弱势得不到法律救济的情况太多,人又有同情弱者的天性,所以才会轻易地倒向眼前的某一方吧。

人权保障是个太~ 大的命题,公平历来也是相对的。美国的人权问题尚且层出不穷,何况民主法制刚刚起步的中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法律赋予人们诸多基本权利,但同时要求我们守住自己不作为的底线,否则人人互相侵犯,我们的基本权利还从何谈起?中国人的勇敢和斗志体现在长征路上、体现在中国梦里,体现在临危不惧、体现在义正言辞,却万万不能体现在失去理性的愤怒中、不能体现在野蛮的私人暴力上,我们要依靠的,是法律手段、是文明的力量。

另外必须强调,关于这个案子暴露出来的民间借贷、于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黑力量等问题均不在本案结果的讨论范围内,需要另案处理,单独拿出来讨论。

以上。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老有人自己树个靶子疯狂输出垃圾价值观,这个案子大家这么关注,并不是因为什么孝子,什么辱母,而是这些行为背后公权力的缺失,公权力和地方黑恶势力勾结并对之放纵,这是最可怕的,这也是大家最关心的,我们也知道高利贷超出 36% 的年息不必还,可是人家都按着你吃屎了 ,报警了要是警察即使制止了这些行为,还会有这些破事?真是生长在大城市,圣母病烂到了屁眼里

知乎用户 豌豆先生 发表

请问聊城法官,如果当事人是你跟你母亲,你做何选择???我很期待你的回答。

知乎用户 Blairmm 发表

#辱母杀人案# 个人观点及分析:最近掀起很大舆论争议和关注的少年杀人案在网上一石激起千层浪,两年前的案件一夜之间发酵引发激烈讨论,除了命案本身更引发思考的是背后的人伦和法理之间的关联取舍,个人情感和法律公正的牵扯,以及案件中民警扮演的角色和职责定位,以及所产生的对于法律覆盖问题的引申法律制度的改进讨论,对于此类涉及死亡人也有过错和掺杂了情感元素案件的处理,也极有了解必要性和此后的借鉴意义。
首先,在网上看到公知大 V 的转发和叙述我也是很气的,一个和自己年纪相仿的少年面对丑恶嘴脸的讨债人对自己和母亲的反复羞辱猥亵,愤怒之下挺身而出维护了母亲的尊严,却不料伤人性命,法理无情他却因此背负无期及以上徒刑的审判。人皆肉生皆有心,站在心理同等角度正常人都会心疼和维护给于自己生命和家庭的母亲,遭遇此等侮辱倘若放在自己身上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夹杂着愤怒和先入为主的情感,乍一想我也曾经心生寒冷和失望忍不住的同情和愤怒,产生少年背负太多法律太过冷血和武断,是否有警察渎职袒护地方恶霸势力弱者无法生存这样的想法。悲愤之余,抱着这样的心态了解案情却发现并不仅仅如此。
要做到尽量客观,先简单理一下案情:苏银霞(即案件中母亲)2014 年 7 月从吴学占处以百分之 10 的月利率借了一百万人民币,之后先后偿还了 152.5 万元。2015 年 4 月 4 日下午,吴学占下属杜志浩一行人到厂子里逼他们还钱,过程中羞辱殴打于欢和苏银霞,还做出下流举动,过程中有人报警民警赶到后进行简单言语调理并没有带走人或者阻止恶性要债事件继续发生,此后案件中少年于欢在和讨债人争斗纠缠过程中手持尖刀致使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以被告人身份被死者家人诉讼法庭。一审判决结果为故意伤害罪,除了赔偿经济损失之外,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结果引发巨大争议。
以上细节和判决说一下个人看法;1,以杜志浩为首的被害人一行人存在非法拘禁苏银霞于欢母子的前提(以拘押禁闭等形式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他人可以指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和违法的人甚至犯罪嫌疑人),所以此处即使苏银霞涉及高利贷灰色地带,此处也处于被非法拘禁的状态。2,借贷问题;网上盛传苏银霞确实涉嫌犯罪,之前向浦发银行借贷 788 万元外还涉及民间高利贷等总借款超过 2000 万元,此外,讨债人方也并非善人而是地方恶霸势力一样的存在,除了此案件也可以推断曾经多次发放民间高利贷并用不堪的手段讨回,除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讨债人以往不谈仅谈此案。尽管发放高利贷会扰乱金融市场,而且由此引发一系列无法估量的社会问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但是近期最高法批复:民间发放高利贷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只有年利率百分之 24 以下的部分利息得到法律承认,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出百分之 36 以上的部分利息无效。在此案中月利息百分之 10,复利计算年利率为百分之 213,大大超出应支付范围,可向相应机关检举寻求帮助,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3,辱母问题;触发大面积争议愤怒和讨论的也是这一点。证词中可以明确看到,讨债人采取 “辱骂殴打“等方式糟蹋侮辱欠债人母子,并脱下裤子露出生殖器,以及脱下儿子的鞋子给母亲闻此等下流猥亵恶劣的手段来羞辱引发众怒(然而这个行为本身只是最高拘留 15 天甚至不构成犯罪)。于情于理都是非常恶俗恶劣的行为,为人所不齿,当下真的做出了护母行为也能得到我们的理解支持,触及同理心同情心。倘若当事人是任何我们恐怕也无法忍受此等羞辱也会出身维护。但是,杜志浩一行人固然为恶人,面对这样的羞辱和处理,采用私人暴力并不是最佳办法因为我们无法预料会引发怎样的结果(当然也绝非让人仅仅袖手旁观或者说风凉话,任谁都是无法忍受的吧我想)4,媒体效应;基于第 3 点,证词里明确写道“露出” 和“辱骂”等字眼,确实是非常糟蹋人的行为,但我们在没有亲临现场的情况下无法对具体细节做过多推测,于是网上广为流传引发民愤的 “生殖器抽脸 强迫口交” 可能存在夸大描述博流量点击的倾向,如果于欢当时杀死了杜志浩确实也是说是因为保护母亲而采取了防卫手段,但是很可惜我们一开始所认同和理解的心理活动并不能成为 “激情杀人 + 正当防卫等于无罪论” 的理由和支撑。此外南方周末的报道,把于欢行凶过程简省,致使我们认为少年杀人直接和死者 “辱母” 挂钩,误认为是为了报仇母亲矛盾杀人,然而判决书和法院审理可以看出,于欢从头到尾并没有想直接杀人的想法,是伤害多人并致死。5,罪名判决;首先要先清楚正当防卫构成所需要的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且在不法侵害 “进行时”,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且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很可惜的是,讨债人虽然可恶,但纠缠过程中并非持有枪械也并未对母子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算是钻了法律空子用尽可恶手段但并未触及被催债人可构成正当防卫条件,母子体检结果也是擦伤淤伤也可证实这一点。再说故意伤害,法律规定致人死亡,手段残忍或者致人重伤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杀人,只非故意或者预谋杀人,这和于欢主观意识相符合(过程中,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或者故意,但对于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性的是过失),即使少年喊了“攮死你” 也是出于愤怒并不能说明他主观有置人于死地的预见性。此处我觉得法院的判决是有待商议的于欢的行为涉及故意伤害但也符合了过失杀人的基本定义,且由于被害人也激发倾向和参与非法拘禁,此处可以酌情减刑,但不可脱罪,其情可悯其罪难恕要承担相应责任不可做无罪辩护。此处引发的是否需要借鉴和建立多重判断类似陪审团制度,也是很值得讨论的观点。6,民警职责;很多人认为此案中警察的行为属于渎职甚至袒护恶霸势力,不排除有相互关联袒护可能性。他们接到报警之后出现,证词中也是写了 “有事说事别动手不能打架” 当下并未及时对案件走向做出判断或者终止相互纠缠辱骂等行为。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确实为法律盲点,并未覆盖“民间经济纠纷时,警察应该怎么应对处理”,而且警察应该主要负责解决刑事案件,经济类应交由法院,若警察全权包揽不仅增加工作量,也会权力过大使国家成为“警察的国家”,我认为,尽管各个不同的情况处理部门分工日益明确,法律也确实存在无法涵盖每一种情况的现象,但是作为人民警察的基本职能(保护公民财产人身安全,依法预防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变化,此案件中若具备一定的预见性应该及时处理,或者即使出现并明确采用一些隔离处理办法也许能避免出现这样的惨案和少年为自己的行为背负如此重大的责任。7,无期徒刑;很多人认为无期就是牢底坐穿认为量刑太重,但是于欢的判决基于他没有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基础上,之后若有立功表现或者得到原谅,是有几率可能减刑到 15 年的。
思考,这样悲天悯人的案件发生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引发的人伦情理大讨论也是大家思考和帮助推动法律更完善的结果手段,但是断章取义不了解清楚情况而被媒体宣传带风向走也是缺乏判断的从众,看到新闻标题不加思索带入自身认为这是 “血性的义愤填膺” 外也要在纵观完整事件再加以讨论更公正吧,即使少年站在我们同理心之上也认为母亲不可辱令人悲痛,也终究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无脑站变弱者来职责法院袒护权势亵渎法律公正性也是有失偏颇的观点。作为日常公民的我们能做到的也是保护好自己和家人,了解基本法律知识常识,理性面对可能出现的情况不置自己和家人与危险中就是最好的保护。此外网上讨论者众,发声意见不同也是最常见的现象。每个人的成长经历,教育水平价值观,主客观条件不同,选择接受信息的方式也离不开他本身存在的印记。而“观点上的对错不能说明品德上的善与恶”,“我们不应该带着观点来调查事实,而必须用事实证明观点”。没有绝对真理和绝对正确 百家争鸣才有意义,我的观点也有很大局限性和幼稚之处,每个人都是从谬误走向清晰再走进谬误再走向清晰的过程,希望每个人也能保留自己意见的同时听取不同意见保持自我判断力。其中引发的人伦,法制覆盖,社会影响力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和检讨。# 法院判决辱母杀人案# #减刑讨论# #没有绝对真理 #附:判决书证词及相关法律基本定义

知乎用户 唯小痞 发表

道德是一个社会的最高标准,法律则是底线。高压电网被高高架起,普通人不吃饱了作死,碰不着它。

但如果这些人,被装进一个带高压电网的狭小盒子中,挤得透不过气来。任何一个人稍微一动,就会触碰到电网,全部触电。

春天的 17 个瞬间徐大乐 - 春天的 17 个瞬间

1

写山东这个奇怪又冰冷的案子之前,我必须要回答一个问题:如果我是那男孩,我怎么办?

根本没什么好犹豫的,我早就上去拼命了。

女的怎么了?未必拼不过。只要有我在,我家人就不能受委屈。

以我的性格,区别可能仅仅是:一、鞋子扣脸时,我就狂躁了,等不到脱裤子。二、都上去拼命了,谁还有功夫考虑什么法律制裁。

当然,这全是假设。我没遇到过这种事,遇到了也未必能如我想象般勇武。

可一个安心踏实过小日子的人,干嘛没事天天做这种假设呢?

2

这正是 “于欢案” 的奇怪之处。

一个理论上,大部分人都遇不到的案件让无数人感同身受,都开始假设:如果我遇到,怎么办?

所以这桩 2015 年 4 月发生,至今已有 11 个月的案子,因为被《南方周末》报道,在网络上爆发。有态度的网易网友们已经贡献了 200 多万条评论,成为一桩极具标志性的社会事件。

我第一次如此认真地看完了判决书全文、各种资料和每一条跟帖,直到天亮。我看到了太多跟我一样愤怒、困惑但却渴望知道更多真相细节的人,期盼权威机构能够发声,还原事件的全貌。

我不能仅凭《南周》的一篇报道作出判断,因为它再精炼,也只是把最刺激的细节呈现出来,难以还原法院 4 万字判决书上的全部事实。

我也不知道该相信哪一位法律砖家。起初信过,看多了发现,什么观点都有,好多身份也存疑了。你们法律界能不能讨论好了再来?争议太大的话,愿不愿意实名公开讨论一次?

我想相信马雅可夫斯基,但他也正郁闷的想从坟头诈尸。“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时,不要忘记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于欢一案,被重复最多的这句,马雅可夫斯基大呼冤枉:“我真不是这么说的啊!”

以往,我会相信法院的裁判文书。这是遇到一件案子,能查到所有被核实细节的源头。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也是唯一的官方文件。

但那么多人说,当地早已是官官相护,以前还出现过的法院在官方微博上怼网友的事情。

我明白,这是沸腾的民意无处可诉之后为证明自己的判断,无奈为之。这一点,就连最高法都感受到了。这届网友的理性评论,甚至成为了这桩奇怪案件的唯一 “闪光点。”

我只好等着最终高法的细节认定。一个小小的聊城,还不至于手眼通天吧?如果这都不成,那大清国……

我只好带着我的劳力士跑路了,根本顾不上这个电影中黑帮的 “硬通货”,现实中好使不好使。

3

但我仍然希望知道真相。

在当地基层公检法被一锅端之前,一审判决,仍然是仅能参考的,最接近真相的资料。

一些没有争议,可以被确认的是:

一名女企业家苏银霞,贷款 135 万,月息 10%,在支付了 184 万本息,并用一套 140 平米的唯一住房抵债后,仍有 17 万没有还清,遭到 11 个人催款。

事情发生在崔银霞的厂区财务室。催债手段在不断升级,被各方都承认的细节是——辱骂、鞋子捂嘴、一个叫杜志浩的催债人在崔银霞面前脱下了裤子羞辱她。

警察来过,很快离开了屋子,有的说离开,有的说去询问。警察离开屋子不久,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用一把刀刺伤了四个人。杜志浩,就是脱裤子的人,开车去医院,然后死亡。

有人说,苏银霞是 “老赖”,我不想用这个词。确认的是,苏银霞的公司因为资金周转令自己和借款方都陷入过麻烦。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 “山东源大工贸”,可以查到三页的判决文书,都是关于贷款和民间借贷,董事长就是该案的苏银霞。比如,这家公司欠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聊城分行的钱,没能按时偿还,上了法庭。

其它的细节,版本太多。我就不敢确认了。

但这已经足够奇怪。

事件中没有一个传统意义上的 “好人”,至少都触碰了法律。欠债没还的,用刀刺伤他人的,涉黑的暴力催债者,还有就算不是失职也至少是失误的警察。

他们又都是受害者。被暴力要债的母子、失去性命的人、受伤的人,以及未来某一天一定会说 “这种事情没法管”,心里抱怨怎么是我背锅的执法人。

以我那点有限的法律常识,还不敢妄谈法律。但我也知道,道德是一个社会的最高标准,而法律是底线。就像高压电网,被高高架起,普通人不吃饱了作死,碰不着它。

而这些人,却被装进了一个带高压电网的狭小盒子。他们都挤得透不过气来,稍微一动身,就会争斗,就会触碰到电网,全部触电。

为什么会这样呢?

4

这种盒子里的事,一定是罗生门。每个人都能读出自己的憎恶,这也是为什么网易会有超过 200 万条评论。

但大家都能读懂的,也是此案中唯一一点温情所在,就是母子之情。

人们总说,母亲对孩子的爱是无条件的。其实反过来也一样,孩子,无论多么调皮、叛逆,心里也是无条件的爱着父母。

事件发酵,人们被文字刺痛而扪心自问,如果是我,要不要去保护母亲时,或许忽略了母亲的心。

母亲苏银霞,或许也在懊悔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她最心疼的,一定不是欠的债务、或是自己受的侮辱和打骂,而是被关押的儿子,和儿子即将被改变的命运。

苏银霞生于 1970 年,如果称她为女企业家。那么按代际划分,她算中国第二代企业家。马云、马化腾还有李彦宏,这些如今成为大腕的互联网大佬,都比她小几岁。

和互联网大佬相对比的,同期的实业企业家光辉要黯淡一些。他们比她大几岁。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生于 1965 年,国美的黄光裕生于 1969 年,前湖北首富、要开东星航空的兰世立生于 1966 年。他们都因为经济问题,惹上了官司。

他们这一代,新旧交替。第一代企业家谈的是勇气,第三代谈的是公司治理。偏偏是这一代,各自按照自己的基因,找到了勇气和现代商业之间的结合。

我做商业记者那些年,他们或多或少,都说过这样的话:“公司是我的孩子。”

或许,在被冠以 “女企业家” 之时,苏银霞也是这么想的。一些未证实材料表明,这是个性格倔强又勤劳的女人,折腾过很多事,靠着拼把事情越做越大。

母爱是最无私的,但偶尔也是无度的。苏银霞有两个儿子,一个是于欢,一个是她的公司。

一个母亲最艰难的选择,就是看到一个儿子落难之时,拼了。搭上一切能搭上的,把它救出来。她可以暂时忽略另一个儿子的处境,可以借很多钱,还不上,甚至可以去借高利贷。

一个母亲最懊悔之时,就是对一个儿子付出全部,却发现,不小心把另一个儿子也拉下了深渊。

就像电影《唐山大地震》,同一块石板下,一头是女儿,一头是儿子。那种极端情况下,逼迫母亲做出选择的那个事件本身,才是一切悲剧的开始。可此去经年,无论是被救的儿子,被放弃的女儿,还是母亲自己,原谅,都是件太奢侈的事。

5

儿子于欢,22 岁。这个年纪,已经成人,却还是个孩子。

港台的社会新闻中,黑社会老大,很多都是被血气方刚的少年捅死的。看那种帮派火拼,一顿砍杀之后断手断脚的多,死的少。都是老江湖,手里有准头。只有少年,不知深浅。

如果苏银霞知道,儿子会拿起刀,她一定先拿起刀。可能不会连伤 4 人,还死了一个;就算是,她也愿意被审判的人是她。

如果苏银霞知道,一定会有人受伤,她一定不借高利贷了。哪怕家无定所,厂房被卖掉还那些个人借款。不够,就再去扛棉花、做小生意,总有一天能还掉。

如果苏银霞知道,她注定还不上钱,可能就不会用个人名义借钱。虽然我也知道,企业破产很慢,很难,中间可能被债主催死。虽然很多中小企业主,都是做着赔钱的买卖,因为赔钱做,一年赔 100 万,停了就马上就赔 500 万。

…………

我也倒推不下去了。

这种倒推过程中,或许曾经出现过那么一个平衡点的,用伤筋动骨的疼,让自己和家人脱离险境。但在无法倒推的现实中,她又何尝知道什么才是所谓的 “更好的选择”?

大部分人想要的,也不是那绝境时的拼命搏杀。而是在此之前,通过让自己变强,把家人带离危险。

对于文章一开头那个问题,这才是我真正想要的答案。

6

我希望儿子能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找到他应有的公平。

这公平,一定不是无罪、有罪的结果,而是一场过程公平、程序正义的审判。

法律就像一片光。

照着好人,也照着坏人。同样,有阳光之下,也有照不到的黑暗。

我仍然愿意相信它,因为还没有更好的办法。

我希望这光照得地方多一点,总不能总去用一种黑暗,去驱散另一种黑暗。总不能回到茹毛饮血、拿石块互砸的时代吧?

到时候,我可能必须天天和野兽搏斗,才能得到食物。

至于我自己,这就是我生的时代。因为我无从选择,所以我必须清醒地试图看清一切,再去爱它。

知乎用户 欧阳丹 发表

判的没毛病。但是让人同情,让人惋惜。可是公众也不能这就样以舆论左右司法。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单从法理上看,从杀人时间线上就肯定做不成正当防卫,更别说什么防卫过当。故意伤人致人死亡十年起步。
以上。
从情理上讲,在没有更多报道前我觉得还是不要发表看法。所谓中国媒体的报道有几个能信?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1、看完法院的详细判决书再来喷。当然,法院判决书和警察的笔录什么的,也有可能作假。不过,比起网络上一群键盘侠坐在电脑面前脑补事情的经过,我更愿意相信法院和警局。如果你认为这是假的,那下面的也不用看了。
2、欠债还钱与否以及高利贷的问题,不在这次讨论范围内。因为所谓的涉黑那都是马后炮了。
3、不要无知的把微博大 V 和公众号的意淫当做证据。这些公众号很多时候为了圈粉,可以毫无底线的夸大其词。不夸大其词,怎么义愤填膺?不义愤填膺,怎么激起民愤?不激起民愤,怎么圈一堆粉?其实最近网上流传的那些所谓的凌辱细节,比如烟头烫乳房、用小弟弟抽女人的脸,逼她口交,我只能说,大 V 们,少上草榴网!这得看过多少日本和欧美 AV 才能脑补出来的画面啊!
4、要说讨债一方恶心变态,那也是有的,比如里边就有个杜志浩,把裤子脱了,露出了下体。但从法律上来讲,这并不构成犯罪,顶多算是露阴癖,违背的不是刑法,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5、至于说话难听,言辞带侮辱性,这个就更没啥说的了。在一个 “草泥马” 是国骂的地方,这个怎么可能构成犯罪?
6、同样,这个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子给脱下来了,然后拿着打了于欢一耳光。这就是暴力了,但很可惜,并不是犯罪,也是治安处罚法来解决的问题,可能甚至拘留都不用,警告或罚款了事。
7、至于非法拘禁罪或者绑架罪?有这个可能性,但可能性非常小。因为这群讨债者并不是把母子俩绑到他们那,而是堵在母子俩自己的公司里。跑到你家去闹,和把你绑到我家去闹,还是很大区别的。而且在杜某人来之前,其他那些讨债者也只是在公司外面摆起烧烤炉,一边喝酒一边烧烤。所以,顶多算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般都是治安处罚法解决问题。
8、警察的问题。
根据某些公众号的煽情笔法:于欢是被逼的。他并没有上来就诉诸暴力,而是选择相信了法律。可当警察撇下那句 “讨债可以,别动手打人” 准备一走了之时,一切都破灭了。
这样寥寥几笔,就能把警察彻底黑化,把警察描写成不管不问,浪费纳税人钱的冷漠机器。说得好像于欢不是被讨债人逼疯的,是被警察逼疯的,是被这个司法体制逼疯的,是被这个制度这个执政党逼疯的。完美的将矛头指向了体制。这人不去南方周刊,实在太可惜了!
幸亏还有证词记录。
根据苏银霞本人证词:民警到了接待室,问我们谁报的警,我说对方的人打我的儿子了,民警到门厅外面问怎么回事。
根据苏银霞这边的工人马金栋的证词:派出所民警来到后,我就和于秀荣跟派出所民警说情况。
根据于欢供词: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
三方都是苏银霞那边的。
可以看出,警察接到报警电话,赶到现场,发现事情有点不对劲,但没有发现现场有打人的实证啊(讨债的人再嚣张应该也不敢当着警察的面打人),双方可能各执一词,一方说打了一方说没打。警察就跑到外面去找其他证人了解情况。这是非常符合出警程序的。
在没有确凿证据下,警察总不可能单凭一方说辞就把另一方抓起来吧?总得去问问其他人吧?
然后,到了大 v 们笔下,警察就成了来这转了一圈就扬长而去了。

最后说说几点。
1、杜确实是个恶心的流氓。但他该不该死?很明显不该死。脱裤子露下体的事情应该是真的,脱鞋子打于欢以及言语侮辱母子俩的事情应该也是真的。但至于那些什么口交、烟头烫乳房、下体扇脸之类的,我更倾向于没有发生过。换句话说,这是个人渣,但是个罪不致死的人渣。所有证词和供词均没有提到这些,远在千里之外的大 V 们怎么可能知道呢?这种细节,往往越看起来真实,其实越不真实。
2、什么高唱换位思考的傻逼们,我也就呵呵了。开口闭口假如你妈妈受凌辱。那你咋不说假如你爸爸出去讨债被人捅几刀了呢?
3、于欢做得不对,但他的心情可以理解,狗急还跳墙呢!何况人呢?但从法律角度来讲,他这明显不是正当防卫。我们这辈子可能会遇到各种奇葩,在心里恨得他想他死,但并不代表你真的就要动手杀死他吧?既然于欢犯罪了,法院这么判也是合乎法律的。
4、你们不觉得奇怪么?这个案件发生在近一年前,但当时似乎没有任何影响,朋友圈、微博、知乎、贴吧根本就没有提到过这件事。仿佛这件事并没有发生过。
但是判决一下,各种夸大其词的文章一夜之间就出来了,让人觉得好像这是前两天发生的事情。你们回想一下以前类似的网络热点:药家鑫杀人事件、杭州胡斌飙车事件、林森浩投毒事件、马加爵杀人事件(这还是网络并不是特别发达的十几年前)。这些案件都是从案件刚发生就受到了高度关注。虽说任何事件在宣判后会掀起一个关注高潮,关注度比之前会高不少,但是在案发后多少会在网络上引起波澜。
然而于欢这个案件?

所以,这正常吗?
煽动民愤和舆论来干预司法公正的招数,与权力干预司法独立的招数,半斤对八两⋯⋯

知乎用户 游啊神啊 发表

我只能说杀得好,如果杀了无罪。以后谁还敢放高利贷,黑社会也会少了。杀黑社会无罪,杀高利贷无罪

知乎用户 二师兄 发表

对于一审主审的法官或是拍板的领导来说(其实也包括现行体制下的绝大部分法官),他们更多考虑的应该是避免出错,这么判对于他们来说是最安全的。一死三重伤,毕竟死了人,一审判重点,宁枉勿纵,至少沒责任,判决书也不要写太明白,有什么的话由上级法院去解决,其他的想多了沒用,免得在自己这个环节出问题还要背责任。

知乎用户 笑忘鱼 发表

于欢有罪,这是一定的,法律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那么警察的渎职,放高利贷的吸血鬼,都要依法处理,这样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守法护法。其实这件事我们更应该关注创造千千万万个就业岗位的中小企业的生存状况,高利贷创造不了价值,但是企业是创造价值的。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法律面前,人人不等,法律执行,人人不等。依法治国任重道远

知乎用户 nini 小迷糊 发表

儿子目睹企业家母亲遭人催债侮辱,拿起刀愤然刺伤四人,其中一人因失血过多死亡。不少网友认为,这个为母亲揭竿而起的山东汉子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判重了。当 “为亲人‘复仇’的行为何错之有?” 的观点不断蔓延时,个别夹带私货的无端谩骂开始出现,以偏概全的激进言论开始冒头,有多少吃瓜群众被带偏了节奏,忽略了不要用舆论左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意义呢?对于司法和媒体应当良性互动的认识,虽已具有一定的普及度和接受度,但舆论监督和干预司法的界限还是不能逾越。人们常说,法律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

知乎用户 溺水的黑鱼 发表

一年前的案例翻出,著名良知媒体《北方工作日》发表一篇名为《两个幼儿父亲为生计,加班时被富二代捅死》。
看了几天网络轰炸了,很多人怀念古代,嘿那可是你们说的人治,而法治也是你们口口声声要的。怎么人治法治是看心情和舆论而支持的?是一事一议的?本案是非不想纠缠,以免麻烦。但对于一边倒的带节奏真的很反感!

知乎用户 outsider 发表

这孩子应该去南京办个证啊!!!众筹吧!!!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真不知道,那些人是怎么可以义愤填膺的去说,该杀,该死。。什么国,什么其他的。你们怎么能想起来的?这个和其他的有什么关系?上来就是戴帽子。。。确实,这样侮辱一个母亲,儿子确实应该有所作为。但是,毕竟是杀人,而且后果严重。我一个不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是保护所有人的,包括犯罪嫌疑人。假如都是按照键盘侠们想的,该死,杀得好。那么,你认为一个人不好,该死,你杀了他。然后呢,迟早有一天,也会轮到你的,你被别人指着鼻子说,你该死!你怎么办?最后,按照你们的逻辑,就只能剩下一个人活着了。甚至一个人也不能活着,因为每个人都是有过错的。
另外,当你需要法律的时候,你说,我要用法律维护权益。当你不需要法律的时候,你说,这个法律怎么这么不人性。吃着碗里的饭,放下碗就骂。照你们这么说,杜的儿子杀了于也是没问题的,杀父之仇,不共戴天。而且,还不能判刑,否则就是不孝顺。什么逻辑?
还有,你们也别说,杜的儿子怎么还有脸这么干,咱们追根溯源,当初不是高利贷,会这样吗?有人逼你去借高利贷吗?你自己是个成年人,不知道高利贷的危险吗?
什么是法治?就是因为法律没有人情。法律是会落后现实的,现实太复杂了,比什么小说都精彩。所以,大家不要上来就带节奏。
动动脑子,这关系到的,是每个人,别拍屁股做决定。
最后,我希望,法院给一个公正的结果。

知乎用户 致富方案设计师 发表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露下体…… 在 11 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对自己及母亲的凌辱之后,山东聊城市 22 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 4 人受伤。据南方周末报道,2017 年 2 月 17 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一时之间,舆论哗然。
法律圈,都认为,在禁止滥杀和抵抗暴力之间寻求平衡,定性为防卫过当,判罚三年,是个能够取得在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的。
社会上,都认为,辱母不护,辱国谁御。别说背叛无期,就是被判死刑,也不能丧失自己血性,一个面对侮辱自己母亲这口气,都咽得下去,还能算人吗,当没有维护自己安全的时候,只能拿起刀。
站在全局角度来复盘这件事情,如何才能不让这样的悲剧发生呢?就现有的法治环境下:
1、缘起于高利贷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你欠别人的钱,不还,怎么都说不过去,但是很多人没有分析过,有些债务可以背,有些债务不能背。不是每笔债务背后的力量都一样。
社会上有三种债务,弱者的债务,国家的债务,强者的债务。
你借老百姓的钱,非法集资一般,在出现问题之后,没人能够有力量和你抗衡,你是安全的,岂不见,农民工讨薪之难,说的就是这样的债务。这是最好的债务。
你借国家的钱,造成国家的不良贷款,没有人会从人格上给你上手段,债权债务关系,最多拉你如黑名单,再不济,让你做几年牢,这样的债务,大家都是合法的玩。这是一般的债务。
但是如果选择你想高利贷这样的强者借钱,可以说,你不还,那么你死定了,他们会有各种方法让你痛不欲生。任何时候,都不要碰这类的钱,这样的债务最最差的债务。
我一直讲究欺软怕硬就在这里,不是我们害怕那些施暴者,而是我们一开始选择借贷的时候,就要选择那些你能够控制住的弱者。反过来也同样有效,你借钱给比你强的人,你讨债,就等着被坑吧。
2、发展于无背景
既然借了高利贷的钱,那么面对这样人的这么,一大堆人,束手无策。报警后,竟然不管。这就说明,偌大的一个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何等的差。想做生意,想安全,必须有背景。
社会上的背景有两种一种是权贵,一种是现管。
千万不要认为,自己合法经营就行了,这是小农思想,赚钱千万不能都自己花,要善于编织自己的关系网,没事的时候,要不断的结识权贵,不断地寻找自己的靠山。关键时候,能够摆平各种关系。
如果自己没有大的资本去寻找上边的关系,那么就伺候好,那些一线的直接管理你的人,比如出警的这些基层工作人员,如果平时关系较好,肯定关键时候,不会如此漠视。
俗话说,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这怎么行呢,想做生意,就必须懂政治,如果只会搞经济,不会搞关系,出现困难时候,别人都会对你公事公办。权谋网一直主张,搞经济,搞关系,两手抓。
3、终止于杀人案
借了高利贷,又没有背景关系克制黑社会性质的讨债者,只能够在被侮辱时候,私力救济,拿刀自卫,佩服其血性和勇气。叹息于莽撞和冲动。
既然知道这样的人已经没有和平谈判的可能,那么你就要选择对抗。但是要明白的是,对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武力震慑,一种是鱼死网破。
既然知道还不起钱,就会被恶意讨债,就该早作准备,把还高利贷的钱的一部分,拿出来招募自己的保安队,做生意,没有几个暴力心腹,如何能够控制局面呢?有自己的一帮人,谁人敢动你。
鱼死网破的时候,这是下下策,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对于于欢走到了最后的这一步,也是最佳的选择了。但是我们回顾整体时间的时候,如果再有权谋应对之策,是不是就不会发生如此悲剧呢?

知乎用户 Haeta 发表

这个国家从牧野之战以后就没变过

知乎用户 温九斩华雄 发表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无法掩盖杀人这个犯罪事实。
至于警察的渎职,涉黑,高利贷又是另外一个事实。

知乎用户 小书虫 发表

事情闹成这样,法官和院长躲不过下台。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判决还没终审,不好说。但这整件事情的发展十分合理。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父母之仇不共戴天。
全都做到了,有什么不合理。
不但合理,而且,要同时做到以上三项难道还有更好的办法吗。

知乎用户 假装自己是大 V 发表

一个非法学的人说说自己的看法,自己也看了这个问题的很多回答,关于于欢该不该如此判罚个人心中都有把衡量的尺子,既关法律又论人情。既然最高司法机构已经介入,坐等最后结果。
我觉得不该这样判,因为这样让从小接受孝义为先教育的我们如何能正视这样的结果,在民情上来说于欢是正义的一方,当正义屈服于不公的裁决时,寒透的是信仰的心。我想类似聊城案的事件全国各地都有,黑暗滋生在各个阴暗的角落,我们明知如此但不求清除黑暗只留一片澄净乾坤,我希望当有这种事情曝光时,政府能做出符合人心的判罚来,法律如果都不能得人心不能合民意,那法律还算什么法律嘛。毕竟当有一天我们可能遇到同样状况的时候能无所畏惧的保护自己所爱的人,宵小之徒能够有所忌惮不能无法无天,能不是自己希望国家机关无力护佑自己,当自己反抗后却被落得锒铛入狱的结果。
我希望最后的判决能让宵小之徒被震慑,保护所爱之人的心不被寒,让我们在这已很艰难的世上有一点活下去的希望。

知乎用户 「已注销」 发表

无忌 你记住 少林派 昆仑派 峨眉派 崆峒派 华山派 记住他们的样子 他们的身上 都沾满了你爹的血 等你长大了 一定要为爹娘报仇!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欺行霸市,收保护费,放高利贷都属黑社会的传统 “业务”。由于放高利贷非法,收“贷” 就不能合法地通过法院的执行庭进行,必须用流氓恶棍以殴打,凌辱,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式进行,同时黑帮成员做这些犯罪勾当时警方最好不干预其“作业”。所以黑社会无一例外要找“保护伞” 以持续经营。大家只看到放高利贷的违法所得那么高,但黑老大是要拿出相当一部分是进贡给保护伞的。有民众遇高利贷黑帮成员不法侵害时第一反应当然是报警,这时 “保护伞” 的作用就应当发挥了。

本案中当地派出所要么不出警(如 4 月 13 日母子被非法拘禁 4 次打 110 没回应),要么出警后看到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生自由,说两句 “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5 分钟就不顾恳求扬长而去(14 日 22 时 13 分警车到,22 时 17 分警察离开)。这给高利贷黑帮成员一个明确的信息,我们不会干预你们的 “业务”。 当然也给了于欢母子一个明确的信息:报警也没用,警察不可能保护你们,除了自我防卫,别无他法。

聊城的判决书既已曝光,结论性的一段如下:

”…… 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没有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辩护人认为于欢系防卫过当以此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现在有机会与大家共同欣赏如何剥夺一个公民正当防卫权的奇葩逻辑:

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没有使用工具

_“对方没有使用工具**”**_居然成了不需要防卫的 “理由”。还需要别的工具才能限制这母子的人身自由吗?11 个流氓的暴力还不够吗?是的,他们把屎拉在公司的马桶里不冲,再将母亲的头强按到马桶里,这肚里的屎的确不能算带来的工具,马桶是公司的,也不是带来的工具;把于欢的鞋强按到妈妈脸上,这个鞋是于欢自己的,不是他们带来的工具; 这个叫杜志浩的歹徒脱下裤子,掏出了自己的生殖器对着母子,当儿子面要妈妈卖淫还高利贷,他的生殖器是人体的一部分,不能算人造的工具。还有,扇耳光用的是巴掌,殴打用的是拳头,扣他脖子用的是胳膊,都不是工具,该判决书判断的很到位,很经典。

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

看了上面的句子,不了解真相的人一定以为于欢是在警察赶来的路上或警察在场时开始防卫反击的。恰恰相反,是这好不容易请来的” 救星 “警察在确认了对方可以在哪儿收账后(以判决书所说的这种”破坏企业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 的方式_)_扬长而去把这母子丢给这 11 个歹徒不管了,他们曾想紧跟着警察逃出来,可被歹徒拦住了。正是由于警察渎职不愿防卫他们,才使得自我防卫变成了唯一选项。 警察离开后,这帮歹徒更嚣张了,要将于欢禁锢在沙发上,看判决书中的记录的当事人于欢的陈述:…. 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 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

如果警察不离开或将 11 个歹徒带离,于欢会被人”扣住脖子 “吗?会” 被 11 个人围着打**”** 吗?当然扣住脖子到窒息死亡还需一两分钟,被 10 多人围殴也未必几秒就被打死,但这能说他 “_没有防卫的紧迫性”_吗?等于说,你还没死,急什么?不过死人还能防卫吗?

这个判例想测试一下大众的智商:派出所不出警更好,出警 “了解情况” 后不管了,渎职跑了,你只能自卫了,但因他们 “已经出警” 你连自卫的权利也没了。

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这一句更伟大,更彻底,根本就没有”不法侵害 “,当然不可能是“正当防卫” 了, 用刀捅人,只能是故意伤害了。那么这 11 个歹徒禁锢这母子期间令人发指的恶行不叫“不法侵害”,那叫什么呢?聊城中院还是想出了办法,该判决书的创新精神和文笔都不同凡响,请看下一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至一名被害人死亡,两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原来这对母子遭遇的骇人听闻的凌辱与暴行只是时间稍长了点的 “纠缠” 而已,难怪日本右翼可以堂而皇之地把南京大屠杀叫“南京事件”,慰安妇是主动卖淫,那些宁死不受辱的妇女是“不能正确处理冲突”。

此判决为何舆论一边倒,是因为绝对多数人受到的教育或认知与于欢似乎并无不同:面对不法侵害,首先是报警,由公权力处理,没有警察力量或报警无效时有自卫权。现在这种处理突然不 “正确” 了。认定这不是正在进行的暴力不法侵害而只是 “纠缠” 的人,能否自己示范一下当你的父母子女遭到同样 “纠缠” 时,你那不报警不自卫的 “正确处理方法” 是什么?

**防卫的结果有了一死三伤就构成故意伤害吗?**当然不是,故意伤害必须要有伤害的故意,通观本案,最明显的一个事实就是这母子一味想着如何摆脱对方禁锢,而非主动攻击,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多次报警希望警察来救他们,在警察来了 5 分钟要离开时,他们想跟着警察一起离开逃离对方,完全没有想要留下来攻击对方的意图。甚至在于欢被 “扣了脖子”“围着殴打” 时拿到水果刀在手,也非常清楚地表明其只想自卫,而非主动伤害对方:他 " 拿起刀子对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 为什么要说别过来,给他们不得再打他的最后的警告,因为他完全不想他们碰到刀子,完全没有伤害他们的故意。第 9 部分歹徒之一幺传行的证词 ”…… 女老板和他儿子想跟着民警出去,我们这边的人怕他们跑了,拦住他俩了,我们把女老板的儿子摁在一个沙发上。后来女老板的儿子不知从哪里拿的刀子说,别过来,都别过来…

仗着 11 人对一个的数量优势,歹徒显然没将一把小水果刀放在眼里,对” 别过来 “免得受伤害的最后努力置若罔闻,一把水果刀在手也没能阻止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 面对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暴力,任何人像于欢一样只能奋起自卫了。

于欢刀捅 4 人防卫过当吗?

因本案的当事人于欢完全没有伤害对方任何人的故意,在不得已自卫时也完全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这 4 人都是向他近前攻击时被刺非致命的腹部或背部一刀,没有任何超出必要限度的反复捅刺,没有对任何其他未近前攻击者捅刺。在警察返回终于带走其他歹徒后,危险解除,防卫不在需要后,其将水果刀交给警察。全过程看不出任何 “多余一刀” 或其它 “过当之处”,所以律师的所谓辩护说“防卫过当” 即使法院采纳也还是冤枉了他。

其实那个杜姓恶棍之刀伤与于欢自卫有关,失血过多死亡却与其随后的自己的奇葩行为有关,居然骂骂咧咧自己开车去医院就诊,到了医院门口还有兴致为别的琐事与另外的人大吵一顿。延误止血治疗。真是自作孽不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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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法院捣糨糊和稀泥也怪不容易的,依法判决?说得轻松。如果法院承认这是面对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那几位民警兄弟的渎职不就太明显了吗,更麻烦的是,高利贷用黑恶势力讨债岂止这一起,一直支持或默认他们如此运作的老虎苍蝇不也露馅了吗。把案子硬拗成因 “纠缠” 和不懂正确处理 “冲突” 引起的普通伤害案,虽然对一个叫于欢的人极为不公,不过简单多了。可谁知网友又不答应了。他们怕今天是于欢,明天就是自己了。

听说律师还打算要给于欢搞精神病鉴定,以帮他把一个无期徒刑的 “故意伤害罪” 脱掉。唉,一个有人性的神智正常的人都应当干的自卫举动非要弄成精神病行为。

知乎用户 Ryan Chow 发表

可惜的是没有全捅死。

GCD 得好好反省了,天朝人民也该醒醒了。

知乎用户 罗萝箩 发表

你们看过十二怒汉吗。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首先,一个事实是法律的制定不可能细分到准确判定罪名的。同样的罪名都会划分范围,然后法官根据事实来拥有一定范围的自由量裁。
第二,能吵起来的一定是双方都有错。如果有一方挑不出毛病那除非另一方纯胡搅蛮缠。所以根据双方的错误程度分别得到应有的惩罚即可。
我们要想有法制社会,就必须相信司法,但相信司法不是相信法官的判决。如果法官判决一定是对的,那为什么司法规定不服判决可以到上级法院继续上诉。
于欢杀人应该受惩罚,不是杀坏人就合法了。支持于欢的,除了部分冲动发言,都是认为于欢受到的的惩罚过重和另一方没有受到惩罚的不公。
这是一年前的新闻,高利贷老板没有受到惩罚,暴力追债没有受到惩罚,警察没有保护好受害人,法官的判决是法官的自由量裁,没有问题,但当地多次举报官匪勾结收受贿赂,没有结果,所以我不得不怀疑法官判决的公平性。
民意不能左右司法,但民意去质疑一个判决的监督行为我认为完全合理。
有些大 v 揪着一两个说希望于欢无罪的评论就喊夭寿啦,司法不独立你国药丸。还有一些截着于欢父母公司的资产嘲讽你们这群臭屌丝还替别人担心之类的。还有人为高利贷洗地,说法律规定有问题,借高利贷是自愿。
果然,都是人,不管大不大 v 都免不了被屁股影响了脑袋。学无止境,大家还是要学习一个,不能听风就是雨~
最后说一下我的屁股坐哪边,我支持于欢,毕竟比起我带一帮人去催债或者放高利贷这种事来说,作为一个屁民,还是被黑社会恐吓羞辱奋起拿刀一个不亏两个血赚的可能性大一些。

知乎用户 史努比和猕猴桃 发表

其实你说防卫过当,杀人了,理当判无期,那你他妈怎么就只判了这一个人。
你怎么不考虑在这之前其他人,包括但不限于,讨债的,警察,当地政府,银行,做的那些事,为什么不一起判了?

知乎用户 派克老东西 发表

这个案 开始方向就出问题了,另案非法拘禁罪一直没立案。那个是本案合理量刑关键。估计两高已经发现这个问题,才要求抓人。

知乎用户 李季 发表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杀坏人被法院判无期,那假如我国被侵略,我以保护祖国母亲的名义,杀了侵略者,是不是也要被国际法院判无期?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不懂法律的人的一孔之见:
这件事引起了很多人对法律的关注和思考,全社会关注,是好事。很多人在观望,一些人就事论事,更多人在跟风。社会舆论引导了一切,很多人看了一篇文章就瞬间开始各种骂警察不作为各种各种,警察或许真的不作为,但是是否有更多隐情没有公布出来? 很多人会从主观上偏向一方,可有换位思考?

我能理解骂警察骂法官等等等等的,也能理解警察法官等等等等。就法官来说,你说他是依法判还是按照道德角度判? 手里是法!他怎么判岂不是都两面不是人? 是黑社会是高利贷,但是财产、人格尊严、生命哪者重要? 法是法,讲求的是公正。我不是偏于黑社会,不觉得死者的是无辜的,我们现在讨论的不是对错问题,很多事情没有绝对对错。你说判无罪,那么以后我可以去借高利贷,然后不还,对方高利贷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啊,只能私下用暴力方式,好,然后我杀了他,正当防卫,白借几百万不用还,多好的。生命权,生命权。无罪不用,无期不用,适当量刑还是要的。个人见解。

我们应该从这件事更多的可以去思考,我们中国式的法制应该是怎么样一个发展趋势,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是不是要修改等等。

另,公布的信息是舆论说的,谁知道真假? 要客观冷静。不要妄言,我还看到说于欢母亲非法融资等等的,谁知道真假呢? 保持冷静。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如果银行贷款便利而又公正,就不会有高利贷。如果警察起到了作用,也不会有一怒杀人。如果中国也有类似陪审团制度,判决想必更合人情。我先不论是不是无期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
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对这个案件感兴趣的建议大家看看判决书,网上有些情节的拼凑是误导人的。。我认为不同人针对同一事实得出不同结论是很正常的,但是不能原谅歪曲事实的人。

首先是案发的时间线:

被告母亲受辱,公司员工报警,警察来到拘禁现场了解情况,警察走出了拘禁现场了解情况,母子两人试图离开拘禁现场被拦住,被告被打,被告杀人 / 伤人。

关于被告人律师:

律师被骂的好惨,实际上律师做的就是防卫过当辩护,只是法院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案件的关键:

警察,案件的关键就是警察啊。

判决书里,法院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核心理由就是:出过警,所以认为母子两人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过当的紧迫性

个人分析:

如上面所说,警察就是关键。这个案子如果证明了警察渎职,那么我认为就破除了法院不认可正当防卫的理由,案件的走向就是防卫过当和不过当;如果证明了警察的处理判断没问题,那么就是故意伤害,这个判决就没问题。

知乎用户 许多多​ 发表

于欢案、常熟弑子案,群众共情的是高利贷,灰社会组织的肆意滋生和没有天敌。判决是理性客观的法庭的事情,可是生活在一个人吃人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希望自己不会成为那一个孤立无援的施暴者。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是谁? 如果是你,你能找谁寻求帮助?
违法人员会打擦边球,会粉饰违法行为。所以呢,有难处,不好处理。这就是公安的处理困境,法律依据有漏洞。好的法是让坏人不敢从恶,只有力度和决心,错误的就是错误的。
有人说,你没法律素养,不懂法所以会这么随意批判公检法。对不起,这事我只分对错,合法不一定是对的,不合理才会让百姓愤慨。

知乎用户 维托巴巴罗 发表

简单的说说个人的看法
这个案件的核心就像前面几位说的,嫌疑人刺人时是在辱母前还是在辱母后,是在警察到来前还是在警察到来后,如果是在辱母前,他是在故意杀人,那么这个判决还是比较合理的(只是比较)
可是,从法院判决书上我们知道,他刺人不仅是在警察到来后甚至是在辱母后,那他这个时候杀人已经属于自卫了,我觉得如果做为一个 “人” 在这个时候还不拿刀,他在法律上无罪,但在道德上他已经被判了死刑。
最后,在我眼中一直是五常中治安最好的国家,在现在居然还能出现这种事情,只想附和一句 “这盛世,如你所愿。”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出自《精卫填海》,最后,离洛还是采用了非常手段来保护公主不受伤害。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1. 觉得不是有人拦,他们就走了,事情就更明显了,基本防卫过当,他们算是渎职,其实略微控制一下,毕竟到现场了。嫌小麻烦变大麻烦了,一定后悔的很,笨。2. 无法无天习惯了智商也下降了,同样是人,忘了自己能恶,被恶的不能恶啊,多学点谚语兔子咬人啥的,基本常识不知道太不专业了。其次为了爽嗨办法多了,干那样的和道德对立的事,搭上性命何苦啊。3. 得好就收,利息远超法律保护,现在是不是要返超出 36% 的部分,以后还敢干这行嘛,一点可持续发展观没有。或者牵出其他啥,为十几万丢享受百万的富,碰到的也不是老赖。智商有问题。4. 法律没有一些说的那么冰冷,正义及社会道德和法律并不冲突,问题是牵扯其他了,问题是现在是网络化信息化,谁都天天抱着个手机,媒体天天要写点稿子,有事发圈啊,咋还跟不上时代掩耳盗铃呢。现在两最高及两高都瞅过来了,开始搞个折中不就过关了啊毕竟搞挂一个。权衡利弊不够全面啊。5. 刑法立法讲求百姓一般预期,就是百姓预期行为一般导致的结果。问题这个差距大,是否符合啥啥本意呢。为啥不向那个方向解释呢,最起码趋向那个方向。这样刑法典会哭的,会说一点也不了解我的心思,我俩分手哈。6 现在日子都好了,金融平台也多了,总有办法哈,此外一些不好的举动少来啦,得到的快乐没多少啊。国家最起码向更好发展,老思路不管事的机率越来越大哈,伸脚一投票已经常态啦。7 愿这样的事情少一些。

知乎用户 小小 发表

很多人说可能会屈从舆论而大幅减刑, 恰恰相反,我认为最后可能会严肃处理而不是大幅减刑。因为大老板前几天刚说了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话音还没落地呢,依法治国就变舆论治国了?不太可能。所以最终结局必然是判重型,具体量多少,我不懂法律不好发言。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这个问题都没意义,法律根本就不是公平的,坏人做坏事没事儿,好人做坏事就一堆人在这儿讨论法律该怎么惩罚,报警都没用, 为什么我要遵守这个破司法,它只会帮助坏人欺负我。

知乎用户 猪肝儿 发表

为什么当时于欢不在警察来的时候袭警呢?一来打了以后解气,二来还能被带走,免于被欺压。

知乎用户 mersy 发表

在没有完全了解事情真实细节就做各种评论
有说对司法失去信任的
有说法律保护的人权去哪了的

没错我们的法律是维护正义
但是如果维护的正义就是听从舆论而肆意改变宣判
大陆的地位还存在吗?
这样随意为他人舆论而改变的法律
真的能比根据条文 进行各方面分析论证人人平等不随意改动的法律更能给你安全感吗?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觉得吧
刑还是要判的 毕竟一条人命 但是 无期太重了 我没学过法律 但我觉得最多一年吧
毕竟 这件事情要是发生在我们身上 也不见得做得更好… 吧

知乎用户 山鱼 发表

无非是法理冲突了。

其实我更关心那个警察的处理。

这件事的结果应该会影响我们以后遇到事情是报警还是叫人了。

知乎用户 默而识之 发表

这种行为只有日本鬼子做过吧!

知乎用户 命裡無時氪到有 发表

一 杀了人得伏法 得判 没毛病 但是无期显然不合常理 我不是吃饱饭没事干了去杀的人 在那种情况下很明显一个正常人还能做什么
二 捅死人的判了 进去了 剩下的也别跑 在场的剩下的都得进去 包括那警察 衣服脱了 进去再说 有辱警察 纳税人不养杂碎
三 死了那个别以为死了就没事 以前什么旧账 统统翻出来理一理 讲道理你兄弟都甩别人脸上了 还当着别人儿子的面 不弄你个终身残疾弄死你算你走运哥们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有几个事实公众还需要注意:一是此案目前只是一审,远未到终审;二是几个受害人(也就是讨债者)家属也上诉了,意思是他们也不满意,想要于欢偿命;三是主审法官是转业干部;四是讨债者中有一人据称当时是在逃人员。这几个因素加起来,可能一审法院并未对案件影响有充分预判和认识,把期望寄托在上级法院了。呵呵,上级……

知乎用户 来日方长​ 发表

用刀子捅人,对不对?不对; 但是碰到这种情况,如果身边有刀子,会不会这样做? 会。

知乎用户 李凯 发表

法不禁止皆可为,呵呵了
黑社会暴力收债法不禁止,刺死黑社会的要判无期,从上到下,一片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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