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杀猫,为什么令人不安?
犹豫了两天,还是想记录一下#成都杀猫#。 成都一个女孩,因发现与某确诊患者行程重合,主动汇报配合防疫工作,隔离期间在未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家中三只猫被相关部门灭杀。 防疫工作很辛苦。 为了尽快阻断疫情传播,工作人员通宵达旦兢兢业业;市民也 …
对于上饶事件的法律分析
一、相关政府涉事工作人员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属于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众所周知,政府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即政府工作人员只能依法行使权力,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本次事件与疫情有关,也与动物有关,因此,主要相关法律是《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出现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的情况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取扑杀、销毁措施。不过,这指的是一、二、三类动物疫病,而根据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新冠肺炎并不在其中,因此,感染新冠的动物不能依据该《动物防疫法》被扑杀,更何况关于宠物是否会感染新冠肺炎目前还并无证据及定论。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控制、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措施并予以公告。具体而言,《传染病防治法》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传染病流行时扑杀动物,但有以下前提条件:
(1)只适用于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
(2)可以扑杀的是已经染疫的动物;
(3)扑杀措施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而宠物犬不是野生动物,也不在农业部颁布的家畜家禽目录中,该条规定不适用于宠物犬猫,即使要强行适用于宠物犬猫,也要先检测,确定已经染疫,才可以扑杀。
上饶事件中,**上级部门没有发布决定和公告,没有对宠物犬实施检测并确认染疫,**因此,政府部门涉事工作人员的扑杀行为不论从哪一方面讲,都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的附件 8是《新冠肺炎疫情消毒技术指南》,消毒技术指南第一条明确规定,消毒范围与对象仅限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住院、转运期间可能污染的环境和物品,以及他们居住或活动过的场所,如果仅仅是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短暂经过无明显污染的场所,不必消毒。
而根据相关报道,被扑杀宠物犬的主人,**并非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也未有证据证明她的房屋有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长时间进入过,因此,对她的房屋,本就不必进行所谓的消毒,在居民本人已经离家隔离后,政府工作人员无居民本人同意,在无其它突发、紧急情况时,不应破门或者准许他人进入其房屋。
综上,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包括警察)未经居民同意,撬门进入居民房屋,扑杀其未被确定为染疫动物的宠物犬,无法律依据,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目前,由于疫情再次袭来,全国人民普遍处于中恐慌、焦虑之中,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再三要求各级政府应做好各类人群的心理健康服务的情况下,上饶相关工作人员反其道而行,以最简单粗暴的行为,违法践踏当事人的情感与财产权利,给各类人群已经十分无助、恐慌、焦虑的心情,雪上加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上饶相关工作人员此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应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无害化处理”
在当地政府部门的后续反馈中,提及“现场工作人员未与居民进行充分沟通,将宠物狗进行了无害化处置”,只字未提实际上是无故扑杀了该居民的宠物犬。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相关条款,所谓“无害化处理”,针对的是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以及被依法扑杀的染疫动物尸体,而非活的动物;针对活的染疫动物,首先是扑杀,其次才是对扑杀后的尸体做无害化处理。
总之,应当被无害化处理的,是可能传播疾病的染疫动物尸体,是有害物。而上饶事件中,被“无害化处理”的,是被无故扑杀的宠物犬,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有害物,相关工作人员无权做所谓无害化处理。
三、相关建议
目前,并无宠物犬猫能够传播新冠的证据与定论,因此截至目前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如何处置感染新冠的宠物。
即使宠物犬猫最终被证实可能感染并传播新冠,考虑到宠物与主人的特殊情感关系,我们也建议,后续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应优先考虑集中隔离、观察、治疗的处置措施,而非如同对待普通畜禽那样,简单扑杀、无害化处理了之。
而如果主人并未染疫,仅仅是普通隔离,则建议为了做到防疫措施人性化、最大程度地降低主人及社会的焦虑,可以学习上海经验,准许主人携带宠物一起隔离。
棒杀宠物犬工作人员涉嫌违法,它基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它基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尊敬的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 12 日,你单位工作人员对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金凤花园小区居民家中宠物狗实施“无害化处置”,该小区居民当时正因疫情原因处于集中隔离状态,家中无人,你单位工作人员采用技术手段撬门进入居民家中。
后续消息显示,该小区其他居民家中的宠物犬猫也同样被**“无害化处置”。**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传染病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控制、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措施并予以公告。也就是说,《传染病防治法》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传染病流行时扑杀动物,但有以下前提条件:
(1)只适用于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
(2)可以扑杀的是已经染疫的动物;
(3)扑杀措施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宠物犬不是野生动物,也不在农业部颁布的家畜家禽目录中,该条规定原则上不适用于宠物犬猫,即使要强行适用于宠物犬猫,也要先检测,确定已经染疫,才可以扑杀。
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第32条规定,出现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的情况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取扑杀、销毁措施。不过,这指的是一、二、三类动物疫病,而根据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新冠肺炎并不在其中。
也就是说,感染新冠的动物不能依据《动物防疫法》被扑杀,更何况关于宠物是否会感染新冠肺炎目前还并无证据及定论。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的附件 8是《新冠肺炎疫情消毒技术指南》,消毒技术指南第一条明确规定,消毒范围与对象仅限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住院、转运期间可能污染的环境和物品,以及他们居住或活动过的场所,如果仅仅是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短暂经过无明显污染的场所,不必消毒。
目前,相关资料显示,被扑杀的宠物犬猫的主人,本身并非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也未有证据证明其房屋有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长时间进入过,因此,对该等居民的房屋,本就不必进行所谓的消毒,在居民本人已经离家隔离后,任何政府工作人员无居民本人同意,在无其它突发、紧急情况时,均不应破门或者准许他人进入其房屋。
目前,由于疫情再次袭来,全国人民普遍处于恐慌、焦虑之中,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再三要求各级政府应做好各类人群的心理健康服务的情况下,你单位工作人员采取撬门进入居民家中、扑杀未经检测确定已经染疫的宠物犬,给各类人群已经十分无助、恐慌、焦虑的心情,雪上加霜,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因此,你单位有必要将相关处置决定以及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予以公开,以回应全国人民的关注,化解汹涌的舆情。
我基金会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第27条规定,向你单位申请公开:
1、你单位经上级批准对该小区居民家中宠物犬猫作出的“无害化处置”决定书,以及该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2、你单位工作人员执行该决定过程中,具体处置方式、处置种类、数量,处置过程中与居民的具体沟通情况。
以上申请信息公开中的第1项,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属于你单位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以上信息中的第2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的规定,属于你单位制作的信息,应由你单位负责公开。
关注它基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后续反馈情况,我们将随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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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动物的倡行者
中国大陆第一家动物保护基金会
北京市AAAA级公益组织
首批被北京市民政局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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