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因“在岗时间不满8小时”辞退41岁员工 遭追讨12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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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因“在岗时间不满8小时”为由被辞退的腾讯高级工程师,先后向深圳市仲裁委提请仲裁、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讯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均以败诉告终。该事件曾登上热搜,引发巨大争议。

今年6月,该前员工再次起诉腾讯,追讨入职以来七年间的节假日加班费、年终奖、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1200万余元。

12月16日,当事人闫先生告诉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一个多月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补发2018年年终奖差额90765元(税前),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闫先生表示,腾讯方面不服该判决,已于11月2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曾两度败诉

闫先生被辞退时41岁,已在腾讯公司工作7年。

2019年3月28日,腾讯公司以闫先生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常迟到、早退、长期不在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据闫先生介绍,他2012年入职腾讯,任T3级别高级工程师。刚入职半年期间每天加班到深夜,周末也不休息,有时候还会通宵加班。

闫先生称,解职当天,他被保安逼迫着收拾东西离开,当场封掉工卡、内网账号、公司邮箱等腾讯内部权限和资料。

2019年6月,闫先生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要求腾讯公司继续履行与他的劳动合同,被仲裁委驳回。随后的7月,闫先生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此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显示,闫先生与腾讯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动期限为2015年10月至2020年9月。(闫先生认为法院此处认定有误,应为2015年10月至2021年9月)被告腾讯公司主张,根据《员工假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虽然各个部门可以根据岗位情况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但原告工作在岗时间需要达到8小时,原告所在部门要求原告须于上午9点半到岗,10点参加晨会,但原告经常不参加10点的晨会,在岗时间经常不足8小时。

法庭中,被告提交了一份原告在岗时长统计表,根据该在岗时长统计表显示,2019年2月、3月上午10点至下午18点期间,原告在卡位时长每天3至6小时不等。

(腾讯提交的根据监控视频统计的原告在岗时间表)

法院认为,被告为证明原告存在经常迟到、早退、长期不在岗的事实,提供了多份《公证书》、2019年2月—3月的监控视频截图及光盘、沟通录音光盘及录音文字稿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结合在一起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支撑被告的主张。

对此,原告否认其存在上述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行为,辩称其长期存在加班事实,每天工作时间远超8小时,且其工作场所也并不固定,存在经常去被告其他工作场所培训、开会、跨部门合作的情形,被告监控拍摄的仅是原告在卡座的时间,不能完全反映原告的办公情况。此外被告并未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其有时存在晚上加班的情形。故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工作地点并不固定,但其职务为游戏平台部高级工程师,应不存在出外勤的情况,且原告也未能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在综合考虑双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后,法院采信被告的主张,认为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

闫先生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满,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败诉。

腾讯曾回应:该员工长期违纪;当事人:被针对报复

闫先生表示,腾讯提交的视频记录仅能证明他在工位上的时间,且记录的时间段为10:00到18:00,一共只有8个小时。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在这8个小时中一直在工位上一动不动。

他说,从一审到二审,两级法院没有明确予以确认企业微信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他也对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真实性存疑。

随后,闫先生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2021年9月2日,广东省高院召开了听证会。

9月8日,广东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已确认真实性的在岗时长统计表显示,2019年2月、3月期间, 在工作卡位时长每天3至6小时不等,均不足8小时。其申请再审时对此提出异议,主张除工作卡位外,还有其他工作场所,每天工作时间达到8小时等,并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有关监控视频系伪造,但其均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佐证。闫先生的再审请求被广东省高院驳回。他表示不服,将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腾讯方面曾回应媒体称,该前员工被辞原因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包括不接受日常工作安排。在上级和HR(人力资源部门)反复要求下,仍拒绝履行岗位职责,且多次缺勤及旷工等,并非只因为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而被辞退。

腾讯方面表示,该前员工长期以来的在岗表现及违纪情况,在团队内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闫先生完全不认可该说法,他回应称,2018年年底开始,闫先生多次匿名向腾讯公司反舞弊部门反映原部门研发管理人员违反“高压线”,在外开公司、违反公司竞业协议规定等行为,此后他就开始遭受明显有针对性的不公正对待,他怀疑自己被打击报复。关于上述说法,闫先生向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提供了当年的举报记录。

起诉追讨加班工资、年终奖共计1200万余元,法院判决补发9万元年终奖

2020年3月17日,闫先生曾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腾讯公司支付工作7年间的加班工资、年终奖等共计500万余元,4个月后闫先生撤回该仲裁请求,于2021年3月5日再次申请仲裁,诉请加班工资和年终奖共计1200万余元,被仲裁委全部驳回。

2021年6月,闫先生再次以追讨加班工资、年终奖、未休年假工资等为由将腾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1200万余元。

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关于加班工资,原告主张自己在职期间长期加班,被告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诉求被告按每个工作日平均加班4小时,每月休息日加班4天的标准支付原告七年间加班工资共计540万余元,并提交了项目组微信聊天记录、腾讯互娱员工在办公楼的工作状态及员工坐夜班车的视频。

判决书显示,其提交的云游戏项目组微信聊天记录虽有加班的聊天内容,但该聊天内容系其他同事发送的关于工作或邀请加班同事就餐的信息,一方面该微信群聊不能证明所有群成员均有加班的事实,另一方面亦未见原告在群内进行回应并提及加班的情况,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存在加班的事实。且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填写了加班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年终奖,原告主张其所在部门员工每年年终奖至少是6个月以上基本工资,且按照个人绩效、部门业绩和腾讯游戏收入的增长,每年还应增加年终奖数额,但是从2015年到2019年,原告的年终奖没有增长反而下降,2018年到2019年的年终奖没有发放,原告要求被告按年终奖每年60%增长率的标准向原告补发2015年至2019年年终奖270万余元。

被告表示,年终奖不是法定福利,需要根据经营情况和员工表现发放,属于被告用工自主权范围,被告已经足额向原告发放了年终奖。

经法院查明,被告向原告发放了年终奖2014年182880元、2015年175850元,2016年176720元,2017年144695元。上述款项均为税前金额。原告于2019年2月1日银行账户收入48747元,被告称该笔款项为2018年年终奖53930元,扣税5183元,原告实收48787元,因原告在2018年工作表现不好,经常存在迟到、早退现象,不能如期完成工作,故仅发放年终奖53930元。原告主张年终奖每年应增长60%,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2018年年终奖显著少于上一年度,被告主张因原告该年度表现不好,经常迟到、早退,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故减少年终奖,但未举证证明,也未说明年终奖发放标准,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按照上一年度年终奖数额向原告补发2018年年终奖90765元(税前,144695元-53930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尽管诉请金额与最终判决金额相差巨大,但原告闫先生仍认为自己胜诉了。“虽然只是部分胜诉,那也是不容易的。对于现在企业员工在年终奖方面的维权有意义的。”

而腾讯方面不服该判决,已于11月2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大河新闻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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