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草案细节引发的五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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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香港示威转淡,但过去数周仍然有零星在商场或街头的示威。 Getty Images

受疫情影响,香港示威转淡,但过去数周仍然有零星在商场或街头的示威。

中国人大早前公布了香港版《国安法》草案初步内容,订明中央政府将在香港设立驻港国安公署,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国安案件行使管辖权,“监督、指导、协调”香港特区政府的国安工作,中央政府将指派国安顾问到香港,提供咨询意见。

草案列明,如果香港法律和港版《国安法》不一致,则适用《国安法》的规定,法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而在香港审理国安案件时,香港特首将指定负责处理的法官。

中国人大常委会将在6月28日至30日再次召开会议,官方消息并未提及将在此次会议上表决港区国安法。但中国《环球时报》引述消息称,涉港国安立法事宜很大机会被列入议程,如果人大常委对草案意见一致,不排除月底即将交付表决,意味该法7月初或可生效。

香港法律界对草案表达了忧虑,有学者认为,今次港版《国安法》的内容,令香港司法制度出现“戏剧性变化”,让中央能够以“从未想过的方式”操控香港。

但香港建制派人士认为,港版《国安法》已经充分平衡“一国”和“两制”,并没有想象般严苛,有利解决香港出现的国家安全风险。

BBC中文总结了目前引发争议的五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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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定情形”的“极少数”案件管辖权

香港版《国安法》草案初步订明中国中央政府将在香港设立驻港国安公署,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国安案件行使管辖权,目前并没有清楚定义何谓“特定情形”,亦没有交代“管辖权”牵涉的范围。

香港法律界和政界担心,这可能涉及跨境执法和司法。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关注中央的管辖权是否包括侦查、封屋、拘捕、审案、判决等,如管辖权包括这些权力,是否代表当案件被视为“特定情形”时,该人已“突然进入中国司法制度,不知有何权利保障”。

香港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涂谨申认为,一旦容许中央对国安案件有管辖权,“就等同打开缺口”,令本港失去“一国两制”。他说中央政府视国家安全凌驾一切,即使条文规范“极少数”个案,“最终都是任由中央演绎”。

港大法律学者陈弘毅认为,法案应对于“特定情形”有比较明确的界定,而且范围应非常狭窄,“如涉及涉嫌犯罪人被移交内地,其程序上的保障必须是充分的”。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被香港媒体问到会否把疑犯送往大陆受审时表示,若果情况失控,少数案件会引渡到大陆受审,认为这是中央的一个选项,视乎中央如何行使管辖权,不过他认为,绝大部分国安案件由香港特区负责执法及司法工作,而中央行使“管辖权”的程序,应该是由香港特首提出,再经中央批准,其主导权在特首手上。

基本法委员会前副主任兼香港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认为,暂时未清楚什么是“特定情形”,但如果案件涉及特首或香港主要官员,又或是一些涉及“疆独”、“藏独”、“香港不熟悉的国际事件”等等,则会由中央处理案件。

2. 新增驻港国安公署和顾问

根据公布的法律草案,北京将会设立“驻港国安公署”,其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同时,中央会指派一名国家安全事务顾问,为香港设立的国安委员会提供意见。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表明,公署是人大常委授权在港设立的机构,并非《基本法》22条中所指的“中央所属各部门”,即是不受“不干预香港特区”的条文规管。

《基本法》22条原本订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港府以往把中联办、港澳办当成“中央所属部门”,但在近期则澄清两办代表中央,不受22条规管。

香港大学法律学者陈文敏评论说,这种说法等同认为公署可“直接干预香港问题”,是“凌驾于香港的组织”,“可以指指点点香港政府如何做事,几乎由他们管治”。

香港大律师公会副主席叶巧琦担心,驻港国安公署地位似“超然”,“有什么可以监管它?(公署)又有司法、执法权,关系到你我的人身自由,是否不需要守香港法律?”

她又认为,中央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如果在案件中提供意见,可能会影响律政司的司法独立的刑事检控程序。

香港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涂谨申认为,“顾问”代表中央,犹如大陆由政法委书记指导国家安全的工作,是“最高权威”的“太上皇”,相信一旦干预某些决定,港府“最后一定要听他说”。

香港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认为,这名国安顾问不是“太上皇”,并非拥有“无限权威”,如顾问提供的意见不适用,委员会未必一定采纳,强调委员会顾问不可以直接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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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安法》会不会凌驾《基本法》

新华社的香港版《国安法》草案提到,香港本地法律若与港区《国安法》不一致,则《国安法》的规定适用,而该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表明,港区《国安法》是中央立法,放进《基本法》附件三,与香港本地法律层次不同,对本地法律有凌驾性。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担心日后即使港区国安法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有抵触,香港法庭都不能裁定条文违宪。港大法律学者陈文敏称,香港法院审理有关案件时,无可避免会涉及法例解释的问题,但法院似乎未见有最终解释权,需要由人大释法。

亲北京的香港执业律师郑国杰则认为,即使有人权法保障个人自由,条文也会受到保障国家安全的限制。香港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说,人大法工委在说明中,已提到港府要依法保障居民受《国际人权公约》下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认为港区《国安法》不会高于或凌驾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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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安案件由香港特首指定法官

根据新华社发布的草案,香港特首未来会担任香港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并有权指派法官审理国安案件。

香港大律师公会副主席叶巧琦认为,特首可以指定法官去审理国安案件的做法是“闻所未闻”,批评“完全是行政干预司法”,情况令人忧虑,“提诉的是香港特区政府,现在居然是特区政府告一名被告时,是由特区政府首长行政长官去指派法官审理?”

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寻常,触及香港司法独立的核心,形容是香港主权移交以来的最大转变,他指出,特首未来同时会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由特首任命法官会涉及利益冲突,预料衍生许多问题。

陈文敏接受香港媒体访问时质问,特首会按什么准则挑选法官,“是否因国籍、忠诚度?还是查了三四代,认为法官信得过?”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中,案件由哪个法官审理是由该层级法院的首席法官决定,并非由特首负责,就算部分案件需要由特首委任,特首一般也需要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去委任合资格法官。在任命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事宜上,特首可以按法定独立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建议作出任命,再征得立法会同意下决定。这种关系是基于香港奉行的“三权分立”的原则。

有分析认为,这种做法是要避免外籍法官审理国家安全等敏感案件。中国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高级顾问顾敏康接受中国官媒《环球时报》访问时称,中央将任命法官的权力赋予特首,可确保审理国安案件的法官“尊重国家安全,具备爱国情怀,有意志和能力履行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或许比直接禁止外籍法官审理国安案件更具备有效性”。

香港律师会前会长、港区全国政协委员苏绍聪则认为,《国安法》属于国家层面的事,案件很多时涉及国家机密,如由特首指派法官去行使参与权,他认为是非常合理。

有建制派意见认为,《国安法》不应有追溯期,让当局可追究过去一年的分裂国家及暴力示威案件。

5. 罪名定义含糊

根据中国人大有关港版《国安法》的说明,草案明确规定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包括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不过草案没有交代违法的罚则,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称,监禁刑期由三年至十年不等。

香港大学法律系退休教授、美国法学家戴大为(Michael Davis)接受美国媒体访问时认为,有关草案的犯罪定义语意含糊,法院能够推翻的机会很微,他认为,草案中有关“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的条文,有可能会被用作拘捕及控告为外国政府和机构工作的港人。

普通法并没有针对“勾结”一字的释义,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早前被问到如何定义“勾结”一字时表示,要留待法律条文出台才能回应。

而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专家孔杰荣(Jerome Cohen)亦表示,港区《国安法》令香港司法制度出现“戏剧性变化”,让中央能够以“从未想过的方式”操控香港。

他接受英国《卫报》访问时指,草案并没有触及一些关键问题,例如被控人士是否会送往大陆审讯,“国家安全罪行”的定义是什么,以及特首会以什么准则委派法官等等,他认为,这迹象显示北京领导层在面对这敏感困难议题,仍存在不确定因素和意见分歧。

目前人大官方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指出港版《国安法》会否设有追溯期,香港民主派担心这会成为日后让当局“任意解释的后门”,例如专门举办“六四晚会”的支联会,则担心法例通过后,会追究他们在“六四晚会”表达“结束一党专政”的立场。

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早前已表明,一般而言新法例不会有追溯期,“每件事都有例外”。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说,港版《国安法》很大机会不设追溯期,但亲北京的香港法律界人士郑国杰认为,港区《国安法》应该具备追溯力,因为过去一年有很多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者,他们引发了“激进暴力恐怖活动”以及“公开请求外国对国家和香港进行制裁”,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因此,有必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惩治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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